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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成人教育学院专科毕业论文(设计)题目:浅论工程竣工结算存在问题、原因及对策姓名:郑德明专业:工程造价学院:土木工程学院学号:20091032121731027指导教师:张谦职称:教授2011年12月3日深圳大学成人教育学院专科毕业论文(设计)诚信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论文(设计),题目《浅论工程竣工结算存在问题、原因及对策》是本人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注明。除此之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成果。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结果。毕业论文(设计)作者签名:日期:年月日目录【摘要】3
【前言】3第一章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发展情况4第二章工程竣工结算的一般理论4第一节工程竣工结算的概念和意义4第二节工程竣工结算的程序和内容6第三节工程索赔及程序内容8第四节工程竣工结算与工期索赔的关系9第三章工程竣工结算存在问题、原因及对策10第一节工程量清单问题、原因及对策10第二节工程签证存在问题、原因及对策15第三节工程费用、工期索赔问题、原因及对策19结束语31参考文献:32【摘要】
工程竣工结算是建设工程造价控制的最后环节,其编制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建筑工程最终成本的准确程度,从而影响到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的利益,所以无论对施工单位还是建设单位都至关重要,认真分析影响工程竣工结算的因素对办好工程竣工结算是很有意义的。本文首先回顾工程造价计价发展历史,通过对目前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结合学习到的理论知识及实习经验,对工程竣工结算工作提出改进的对策。【关键词】:工程造价竣工结算对策【前言】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投资环境和生活居住环境的改善、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建设工程投资越来越大,工程投资管理任务也越来越艰巨。如何有效控制投资和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使投入的建设工程资金发挥更大的效益成为迫切要解决的问题。工程预结算工作就是建设单位最终控制投资,确定工程造价的工作,是造价管理的重要环节。工程竣工决算是指承包方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后,向发包方进行的最终工程款结算。经审查后的工程决算是核定建设工程造价的依据,也是项目竣工后编制竣工结算和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依据[1]。第一章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发展情况建筑施工企业的竣工工程结算不仅是核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既是确定建筑产品价格的依据,
也是核定新增固定资产的依据,更是施工企业取得债权及核算工程成本盈亏的依据和最终利益的体现。为此,竣工结算涉及到了建筑企业、施工企业双方的经济利益,势必双方都会以法律为准绳、合同为依据、定额为基础、事实为根据,据理力争,从而不可避免地产生分歧纠纷。又是随着我国进入WTO以及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方式的国际化,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在我国建设工程在招标、投标领域中计价方法和价格形成机制中的广泛应用,以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定额为计价主要依据的传统计价方式已经逐渐被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所取代。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下除非有设计变更,否则工程量清单将不予调整,这样既提高了工程量清单的准确度,从而大大方便了工程竣工结算。所以说,我国当前的工程竣工结算及审查工作正逐步向正规化、程序化发展。第二章工程竣工结算的一般理论工程竣工结算的一般理论包括:工程竣工结算的概念和意义、工程竣工结算的程序和内容、工期索赔及程序要求、工程竣工结算与工期索赔的关系。第一节工程竣工结算的概念和意义一、工程竣工结算的概念工程竣工结算是指施工企业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之后,向发包单位进行的最终工程款结算。竣工结算书是一种动态的计算,是按照工程实际发生的量与额来计算的。经审查的工程竣工结算是核定建设工程造价的依据,也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编制竣工决算和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依据[1]。《规范》第16.5.1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完成后,承包人应立即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签署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承发包双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程价款的最终结算。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中对竣工结算做了详细规定: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的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二、工程竣工结算的意义工程结算是指施工企业按照承包合同和已完工程量向建设单位(业主)办理工程价清算的经济文件。工程结算是反映工程进度的主要指标。在施工过程中,工程结算的依据之一就是按照已完的工程进行结算,根据累计已结算的工程价款占合同总价款的比例,能够近似反映出工程的进度情况;工程结算是加速资金周转的重要环节。施工单位尽快尽早地结算工程款,有利于偿还债务,有利于资金回笼,降低内部运营成本。通过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工程结算是考核经济效益的重要指标。对于施工单位来说,只有工程款如数地结清,才意味着避免了经营风险,施工单位也才能够获得相应的利润,进而达到良好的经济效益。工程结算是工程项目承包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工程结算分为工程预付款结算、工程进度款结算、工程竣工价款结算,本文仅讨论第三项,即工程竣工价款结算。施工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进入了竣工结算阶段,发承包方一旦形成一致的工程结算意见,就将作为双方清洁工程款的依据,工程竣工结算是承包方最终实现合同目的的关键环节。一般而言,工程竣工结算的完成,就预示着除了质量保修条款仍旧约束承包方外(通常扣留5%工程款作为质保金,待一年质保期届满后返还承包方),发承包方双方的合同、经济关系终结。第二节工程竣工结算的程序和内容一、相关程序规定工程完工并竣工验收合格后,发承包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承包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承包方编制竣工结算通常依据下列资料:1.施工合同;2.中标投标书的报价单;3.施工图及设计变更通知单,施工变更记录,技术经济签证。4.工程预算定额,取费定额及调价规定;5.有关施工技术资料;6.工程竣工验收报告。7.“工程质量保修书”8.其他在关资料。发包人通常按以下规定时限对承包方保送的竣工结算报告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审查时间1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2500万元-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32000万元-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45000万元以上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二、结算的内容(事项)发包人、承包人通常应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3)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4)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5)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6)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7)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8)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9)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10)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2)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3)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4)其他可依据的材料。工程竣工结算以合同工期为准,实际施工工期比合同工期提前或延后,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奖惩办法执行。笔者认为,工程竣工结算时,工程工期问题应该纳入结算审核的内容(事项),将它们作为结算审核考虑的事项,在此基础上得出最终结算结论。下面先简单介绍一下工期索赔相关规定,随后笔者就上述观点再展开论述。第三节工期索赔及程序要求一、概述在工程施工中,常常会发生一些不能预见的干扰事件使施工不能顺利进行,使预定的施工计划受到干扰,造成工期延长,这样,对合同双方都会造成损失。工期索赔是双面的,承包方的工期索赔和发包方的工期反索赔。承包方的工期索赔:指工期延误属于发包方责任时,承包方提出的索赔要求,承包方工期索赔的目的通常有两个:一是免去或推卸自己对已产生的工期延长的合同责任,使自己不支付或尽可能不支付工期延长的罚款;二是进行因工期延长而造成的费用损失的索赔。这不是本文所讨论的重点。发包方的工期延误反索赔:指工期延误属于承包方责任时,发包方对承包方进行索赔,即由承包方支付延期竣工违约金。发包方在确定违约金的费率时,一般要考虑以下因素:本盈利损失;由于工期延长而引起的贷款利息增加;工程拖期带来的附加监理费;由于本工程拖期竣工不能使用,租用其他建筑时的租凭费。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每个合同文件中均有具体规定,一般按每延误一天赔偿一定的款额计算,累计赔偿额一般不正超过全同总额原10%.二、程序要求当发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已的各项义务以及应由发包方承担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承包方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方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方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施工单位送交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施工单位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施工单位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施工单位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施工单位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建设单位的反索赔的时限与上述规定相同。第四节工程竣工结算与工期索赔的关系通过上述关于工程竣工结算和工期索赔的介绍,两者有着密切的关系,在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时应该考虑工期延误和索赔(包括发包方的反索赔)问题;同时,工期索赔也必然要在发承包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时提出并一并解决。因为,当发包方对承包方报送的竣工结算报告经审核得出双方均认可的结算结论意见后(体现的载体方式很多,或称之为工程结算单(表),或称之为工程结算审定单(表),等等),该结算意见将作为双方进行工程价款最终清洁的依据,工程竣工结算工作的结束也就意味着除工程质量保修条款依然存续外,双方施工合同关系即告终结,所有的经济责任清洁。工期索赔本身就是以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为依据,工期索赔自应在合同履行及有效期内。如果发承包方在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时,机械地将结算工作与工期索赔工作割裂开来,避而不谈工期索赔,此种工程竣工结算本身就是不完整的。如果允许发包方在达成结算意见后另行再主张工期索赔问题,既是对先前决算工作的变相否定,又是极不科学的,公平和效率更无从谈起。并且,如果发包方可以在工程竣工结算后,以再提工期反索赔的方式肆意反抗、吞并所欠付的工程结算款,承包方的利益不但没有保证,而且承包方可能会因反诉而倒给发包方赔款,这在建筑业今天本已经存在发承包方地位极不平等的现状下,更加重了承包方弱势地位的态势。鉴于实践中,发包方多以工期延误为由提出高额违约金要求,以对抗、吞并承包方提起的拖欠工程款的诉请,司法裁决的结论也不尽统一,有必要理顺工程竣工结算与工期反索赔的关系,明确工程竣工结算的范围,明确合同发包方主张工期反索赔的途径和时间,以定分止争,这在现在全国上下加大工程款拖欠工作的背景下,更显其重要性。
第三章工程竣工结算存在问题、原因及对策第一节工程量清单存在问题、原因及对策工程量清单规范报价在我国是一种全新的计价模式,与传统的定额计价办法相比,有着完全不同的内容。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报价简单明了,应该说更适合工程的施工招投标。而正是这样一种简明快速的造价计算方法在规范招投标过程的同时,也为结算过程特别是价款变更情况下带来了新的问题,尤其是本文重点讨论的清单漏项问题。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明确,工程量清单中的风险分担,建设方承担量的风险,承包商承担价的风险,漏项归根结底也是量的风险,所以漏项问题看似建设方的责任。但由于与固定总价合同形式的结合使用,清单的量的风险实际也是由承包商承担,这里漏项问题的责任归属似乎就不那么明显了。所以本文一方面要弄清什么情况下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同时又要考虑如何避免问题发生以及问题发生之后各个阶段的应对措施。一、工程量清单漏项问题工程量清单漏项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按照土木工程合同类型分类中,常用的合同类型包括固定单价合同和固定总价合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八条对固定总价适用范围做出更为详细的规定:“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2]
。实践中承发包双方选择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往往不只是基于工程实际特点,更多时候由于一方面承发包双方认为固定总价合同易于工程价款的最终结算,若在施工中发包方不改变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款就是承发包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结算简便且节省了计量核价工作;另一方面发包方也想通过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将合同履行过程的大部分风险转移给承包方承担,从根本上控制工程造价不突破预算。因此基于合同中建设方的优势地位和对于竣工结算的考虑,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对承包方来说,所要承担的风险比建设方更多。当采取固定总价招标的时候,工程量清单漏项主要是指招标方在招标文件当中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没有很好地反映工作内容,与图纸相脱节,造成的招投标过程中补遗工作量的增加。由此导致的问题还延伸到施工过程中和工程竣工决算全过程。如果此类问题未在招投标阶段得到解决,并被招投标双方忽略,或者是投标方有意隐瞒,施工过程无可避免要牵涉到项目费用增加,还可能由于二次订货耽误工程工期。二、工程量清单漏项问题产生的具体原因1.图纸不熟悉编写清单的人员毕竟精力和经验有限,不可能对大量的图纸事无巨细的一一把握,造成图纸上有的单项工程在清单中遗漏。例如对某整个装饰物品的漏项或者数间教室的石膏板吊顶的数量只算了其中一间。2.对招标文件及法律、法规条款不熟悉招标文件并不是一张纸,包括招标图纸、清单、补遗等各种材料。许多甲方要求的措施费或独立费就隐藏在其中,例如甲方要求由乙方完成桩基的监测费用或由乙方在工程结束后完成消防验收工作或由乙方承担当地政府加收税收费用等等。这些不小的费用往往不显示于图纸,也容易被清单遗漏。3.对施工工艺、施工流程或施工规范不熟悉在一项清单组项中,要完成多个定额内容或一个施工流程包括多个施工步骤。编制清单中往往注意工程量大的工作内容,而遗漏了数量相对小的工作内容。例如打预制工程桩遗漏引桩,而地质条件又很不好;例如设计图纸规范用PE给水管,按规范PE给水管不能暴晒,但并未说明屋面部分要采用的保护措施。另外定额和规范不符时,应以规范为准,因为验收时以规范为准。4.图纸模糊或不完善造成报价偏差招标的施工图纸可能由于设计深度问题,部分内容未达到施工图纸的要求,编制清单人员往往直接遗漏了该项工作内容。例如在平面示意图上有一个化粪池,而并无具体做法和大样图;例如在厕所隔断上画有扶手的示意图,却无文字说明,亦无材质尺寸等介绍等等。从以上这些原因分析来看,投标方所处的位置相对比招标方有利,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因为施工企业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有经验的承包商理所应当发现招标文件及清单中的问题和漏洞。三、工程量清单漏项问题的对策1、
招投标过程中预防针对工程量清单编制时漏项的问题,招标文件经常会有几种要求投标人处理的办法。(1)在清单后附表直接增加项目(2)在主要材料价格表中列明可能要采用的材料单价,作为评分时专家打分的一个依据。①招标人提供的主要材料价格表应包括详细的材料编码、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和计量单位等。②所填写的单价必须与工程量清单计价中采用的相应材料的单价一致。投标方进行补充是应该被绝大部分招标文件允许的。投标人这样做对业主至少有两点好处:一是今后若发生了类似项目的变更,就有了套价的依据,而且这个价由于竞争的原因不会高;二是总价包死报价,如果投标人在清单后面增加了一些项目,而总价又具有竞争力,那说明其他清单的综合单价也不高。如果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应该补充而投标人考虑竞争的原因没有做补充项,绝大部分招标文件会认为该漏项费用已计入其他项目。2、招标文件中预防合同价款支付方式是合同中核心的条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99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23条[3]“合同价款及调整”中在选用“固定价格合同”时就明确提示双方在专用条款中要对固定总价下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调整和计算等做出明确的约定,以避免日后引发纠纷。在乙方容易以清单无列项的理由向甲方进行索赔,从而使甲方承担其提供清单漏项的风险的基础上,甲方为了规避这种风险,达到在一次投标报价中完成其提供图纸的工程建设,在招标文件中可以做如下说明。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及图纸等文件结合起来查阅与理解,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仅作为投标的共同基础和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而投标人必须按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必须认真阅读图纸和招标人的招标文件、补遗书、答疑、答疑补充等开标前的文件对照工程量清单数量进行全面复核,对发现的数量差额与缺项,投标人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检查,除非招标人以补遗函或答疑补充的形式予以更正,所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数量不允许自行调整,若投标人认为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数量存在差额与缺项且招标人未以补遗函或答疑补充形式给予更正,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过程中另行补充编制分部分项清单偏离表予以调整。如投标书中未补充编制分部分项清单偏离表或偏离表中未完整列出分部分项偏离内容,则投标人不能再以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存在差额与缺项为由提出增加费用。3、
施工过程中漏项问题解决措施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商要及时与业主沟通,图纸上不明确的地方主动提出要求设计确认,以免耽误采购时间,延误工期。这里牵涉到一个承包商内部部门协调的问题。因为作为投标单位的时候由投标人员和预算人员与招标单位接洽,而进入施工阶段时则由承包项目组接手。人员换了,资料交接是不是完整,造价人员如果也更换的话那么对工程的了解也要重新开始,招标阶段发现的问题可能被施工人员忽略。因此承包商不应该有中标就万事大吉的观念,因为承接工程的最终目的是盈利,只有施工阶段按时保质地完成工作,才能保证企业的持续成长。具体讲就是,承包商在按照图纸施工时应不时查阅当时的报价表,当发现清单的漏项及时向建设方及设计方确认。若确属于图纸不明确的地方,应尽快明确详细的做法、材质等等。除了及早安排此项目施工的同时,保留建设方的确认依据,为申报款项做准备。清单计价规范中说明: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①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②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4]。4.竣工结算中对漏项问题导致的造价问题进行复核这里应该明确几点内容。首先,总价合同的情况下,招标时的工程量清单仅供参考,按清单所报的综合单价仅仅是为了发生变更时计算变更造价,施工单位履行合同的具体内容就是按照招标时的图纸和投标的施工组织设计在约定工期内完成符合国家验收标准的工程。图纸上有的都应当完成,而不是只看清单。第二,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施工合同文件的各组成部分之间有严格的解释顺序,其中图纸解释工程量清单。报价时以图纸为准。图纸有图例,也有相应的画图规则和规范,应当以正常的方式理解图纸。对读图导致的失误不是变更合同价格的理由,不明白的地方就应该提出疑问,否则只能自己承担后果。第三,设计变更和设计深化的概念是不同的。设计变更是把已经有的变成另外的,增加或取消;设计深化是在原来的基础上细化而不是引起新的变化。(1)
对清单漏项项目的造价结算处理通过上面讨论的清单漏项原因,其中前三项原因造成的漏项,在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模式下,按照上述的合同条件,很清楚承包商是不能以清单漏项向业主索赔的。而针对第四种情况,由于图纸模糊或不完善引起的清单漏项,这在一定范围内属于设计变更,承包商是有权利进行相应的提出费用要求或索赔的。对于图纸模糊或不完善的情况,建设方通常采取原图纸完善、变更或干脆取消这几种处理方法,于是对于价款结算也产生了不同的结果。1)漏项项目原图纸完善的结算对于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原招标图纸的完善内容,原则上采用补差价的方式,即在此单项工程实际价格基础上扣除理应含在原投标价中的价格。一般在图纸不完善的时候,采用扣除整个工程同档次品牌的价格。例如某工程厕所隔断应附加安装残疾人扶手,可是图纸未明确此为扶手及扶手的材质尺寸等等。只是在施工平面图上有一个扶手标志,同时清单没有此扶手内容。业主工程师指定了品牌及样式,指定由承包商完成。那么在结算时,业主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表明图纸上有,隔断上有扶手的平面图,应该按图纸验收,属于清单漏项,不增加费用;承包商认为这图纸不明确,属于设计变更,应该费用增加。建设单位在给承包商扶手的实际价格的同时,应怎么扣除清单组价的价格呢。因为清单上没有明确,那么是按照普通扶手价格扣,还是按照整个工程同档次的品牌价格扣,或是按照我业主指定的品牌价格扣?按照工程量变更的调整规则,清单上有类似的扶手的相应报价,所以扣除时参照了此单价。2)对漏项项目变更的结算原图纸的施工做法很清楚,但清单该项中遗漏。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又对此项内容进行变更。例如某装修工程,图纸标有6扇木门,清单未提供此项目,招投标时承包商也未提出疑问。在实际施工中,结合以后消防验收考虑,更改为防火门。那么类似此类的变更结算应在实际发生的费用中扣除原招标图纸的工程量费用。3)漏项项目取消时的追减原图纸做法可能模糊也可能清晰,但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表示,此项工程内容不必做了或另请施工单位完成。那么在结算时,就应该按照上述原则追减相关部分费用。5、
关于清单计价风险责任承担的讨论施工单位有可能很怨,为什么同样属于清单漏项,叫我做吧,不给钱;不叫我做吧,倒扣钱,好像风险都在施工单位。其实这正是固定总价合同的精神所在,即施工单位只要理解,工程是按照图纸及规范来验收的,而不是按照业主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举个对承包商有利的例子,某建筑构件厂因上海欧尚杨浦一号项目的钢结构工程与上海某超市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为固定总价合同,总价款800万元。工程按期完成,质量合格。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较工程量价格清单少用钢材40吨(价值人民币约80万),在结算时业主以承包商少用钢材为由拒付该部分工程款,遂酿成纠纷。最后处理结果:按合同结算。因此可以看出,工程量清单计价对业主来说,同样也有一定的风险。作为施工单位能否获得盈利规避风险,关键在于提高自身的素质,在招投标相对短的时间内完善工程量清单,规避自身的风险;在施工过程中,充分发挥自身优势,节约成本,才能创造出可观的利润。第二节工程签证存在问题、原因及对策工程签证是指工程承发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按合同约定或者施工惯例对支付各种费用、设计变更、顺延工期、造价调整、赔偿损失等所达成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补充协议。由于越来越多的工程建设项目通过招标来确定承包方,低价中标是国际上通行的建设工程评标方法,也已经在国内推广开来,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许多施工企业为了承揽到工程,只得采取极力压价的办法。低价中标带来的后果往往使施工企业面临亏损的处境,企业必须作到“低中标,勤签证”。2004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对工程签证的作了明确的规定,使工程签证有了法律的依据。该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工程签证的种类通常来讲,建筑工程签证的各类有以下几种:1、由于建设单位原因决定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等造成施工企业的停工、窝工、返工而发生的倒运、人员和机具的调迁等损失。2、由于建设单位原因、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材料、场地、设备资料等造成施工企业的停工、窝工损失。
3、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由建设单位或第三方造成的停水、停电,造成工程不能顺利进行,且时间较长,施工企业又无法安排停工而造成的经济损失。4、在技措技改工程中,常遇到在施工过程由于工作面过于狭小、作业超过一定高度,造成需要使用大型机具方可保证工程顺利进行,施工企业在发生时应及时将现场实际条件和施工方案及时通告建设单位,并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实施,此时施工企业应办理工程签证。5、对于大检修工程、零星维修项目大都没有正规的施工图纸,往往在检修前由施工企业提出一套检修方案,检修完毕后办理工程签证,然后依据签证办理工程结算,此时工程签证工作尤其重要,直接关系到检修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6、其他签证,比如甲方在施工现场临时委托乙方进行工程以外的项目,特殊情况下二次搬运,地下障碍物、文物、管道的处理,业主指定分包不及时到位,不可抗力等等。一、工程签证存在问题、原因虽然工程签证事关施工企业的生存,亦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但是,建筑工程施工企业有施工过程中往往不重视签证管理工作,常出现因双方签证主体资格及其职权、签证的程序以及签证的形式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致使所做的签证无效而使企业的利益受到损失的情况。二、工程签证存在问题的对策从一定意义上讲,有效的建筑工程签证是施工企业生存的法宝,根据自己的执业实践,笔者认为,有效工程签证应注意以下几点:1、增强签证意识,加强签证管理 由于建筑行业竞争日益激烈,施工企业多,建设项目少从而导致“僧多粥少”的局面,发包方与承包方很难达到平等签约地位。施工企业为了能够中标,不得不放弃部分应得的利益,以低价中标。建设单位也趁机压级压价,致使施工企业的经营风险提高,经济效益下降。根据国际惯例,建筑工程施工企业承接施工项目成功的要旨就是:“抵中标、勤签证,高索赔”
。作为施工企业,必须树立签证意识,提高签证水平。作为施工企业,存在的问题往往是签证观念淡薄,索赔意识差,遇到问题不及时办理签证,互相推诿,结算时变更无凭,增加无据。最后搞突击签证,使甲方反感,自己也被动。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提高施工企业人员的签证意识,在企业内部明确责任。2、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签证由于工程签证是我国旧的工程建设体制下的产物,在现行的工程建设教材、法规当中都找不到较为系统的论述,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规定,工程签证的操作程序主要靠合同当事人双方和监理工程师来掌握,存在较大的随意性。首先是工程签证的内容、样式花样百出,没有统一的格式,其次是签证人的签署意见太具有主观性。比如有的签证人不去核实工程量,就签署了“同意”或“属实”的意见,这主要是没有程序化的制度约束。一般来说,对于工程签证如何进行,工程签证的主体、范围、程序,应当在工程承发包合同中加以明确。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有关工程签证程序的规定散见于各个具体的条款中。如“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23.合同价款及调整”第23.4条:“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下发生后14天,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又如25.工程量的确认“第25.1条: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日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3、明确签证主体,提高施工管理水平
工程签证实际操作中,常遇到过这样的案例,签证主体普遍存在着简单化的趋势,仅将工程师或项目经理的名字简单地填写在合同条款中,对其具体的职权未作规定;有的则在签证时不找合同中指定的签证主体签证,致使签证所涉及的利益得不到保障。例如,在几个工程合同纠纷案中,合同双方在《工程承包合同》中,只填写了双方驻工地代表的名字;对各自的职权未作具体规定。而施工单位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形成的签证,有的不是发包方现场代表的签字,而是发包方具体负责某个项目的施工管理员或技术员的签字。有的签证虽是发包方代表签的,便代表只签署“情况属实,但与合同条件不符”等字样。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以此为依据向发包方提出结算要求未果,便向法院起诉,要求发包方支付相关费用,在法庭辩论中,发包方代理人以签证主体不合格轻松地驳斥了对方。施工企业必须以此为戒。所以作为工程人员,要提高责任心和业务水平,严把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关。有关人员每接受一项工程时,首先要对施工图及合同等有关规定进行认真学习和了解,其次要经常深入施工现场,了解施工中的异常情况或施工工艺的变动对工程造价的影响。例如:地下室的层高2.2m,若提出变更,要慎重。因为2.2m,要计算综合脚手架,工程类别有可能提高。总之,工程签证是建筑工程产品在建设过程中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加强设计变更和签证工作是建设单位控制价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现场施工人员管理水平的综合体现。4、细化签证内容,避免结算争议有一个案例:建筑商上诉一家房产公司,总标的为1500万元,其中建筑商有一张签证是这样表述的:16毫米以上的钢筋结头用电扎压力焊。双方的争议是“16毫米以上”是否包括16毫米本身。而施工过程中16毫米的钢筋结头有10多万只,价格相差91万元。而建筑商在施工过程中确实也采用了电扎压力焊,而上海市93定额解释中规定,“以上”不包括本数,“以下”包括本数,这个造成建筑商很被动。作者另外也有碰到过相同情况:在签单上就写的很清楚“16毫米以上包括16毫米的钢筋结头采用电扎压力焊”。这一案例清楚地说明了细化签证内容的重要性。所以,在签证中,对于所涉及的技术要求、工期、材料、劳动力、成本、机械、工程量计算、对其他工程的影响都要明确界定,以免结算时发生争议。5、把握工程签证的技巧,作好证据保存签证是一门艺术,即使有客观存在的签证事项,也应注意一定的实际操作技巧:一是运用现代公关技巧进行签证;二是在双方关系比较融洽时提出签证;三是对方项目经理心情比较好进进行签证;四是要有权签字的人签收,最好是盖章,否则等于没签;五是对于工程签证单,应作到施工单位、业主、监理三方盖章,对于设计变更导致的签证,要以原设计单位的指令为签证的前提。
由于工程签证是我国旧的工程建设体制下的产物,与世界通行的工程量确认作法有所不同,对于工程签证缺乏相应的统一规范,导致除了一般的工程签证单这一形式外,签证还可能表现为工作联系单、技术核定单、补充协议、会议纪要、来往函件等书面形式。作为施工企业,对所有的签证单、发函、会议纪要、月形象进度、施工组织计划、质量评定表、优质结构、标准化工程及其他资料都要保管好,以免在工程结算时不能提出有效的签证证明。第三节、工程费用、工期索赔存在问题、原因及对策一、施工索赔的定义及分类1、施工索赔的定义施工索赔是指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及惯例,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者出现了应当由对方承担的风险而遭受实际损失时,通过一定的合法程序向对方提出给予补偿要求的行为。施工索赔是一种正当的权利要求,是业主维护在工程发包施工中合法利益的一项根本性管理措施。2、施工索赔的分类(1)按索赔的合同依据分类。①合同中明示的索赔。指承包人所提出的索赔要求,在该工程项目的合同文件中有文字依据,承包人可以据此提出索赔要求,并取得经济补偿。这些在合同文件中有文字规定的合同条款,称为明示条款。②
合同中默示的索赔。承包人的该项索赔要求,虽然在工程项目的合同条款中没有专门的文字叙述,但可以根据该合同的某些条款的含义,推论出承包人有索赔权。这种索赔要求,同样有法律效力,有权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默示条款是一个广泛的合同概念,它包含合同明示条款中没有写入、但符合双方签订合同时设想的愿望和当时环境条件的一切条款。这些默示条款,或者从明示条款所表述的设想愿望中引伸出来,或者从合同双方在法律上的合同关系引伸出来,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或被法律和法规所指明,都成为合同文件的有效条款,要求合同双方遵照执行。(2)按索赔目的分类。①工期索赔。由于非承包人责任的原因而导致施工进程延误,要求批准顺延合同工期的索赔,称之为工期索赔。工期索赔形式上是对权利的要求,以避免在原定合同竣工日不能完工时,被发包人追究拖期违约责任。一旦获得批准合同工期顺延后,承包人不仅免除了承担拖期违约赔偿费的严重风险,而且可能提前工期得到奖励,最终仍反映在经济收益上。②费用索赔。费用索赔的目的是要求经济补偿。当施工的客观条件改变导致承包人增加开支,要求对超出计划成本的附加开支给予补偿,以挽回不应由他承担的经济损失。(3)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①工程延误索赔。因发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施工条件,如未及时交付设计图纸、施工现场、道路等,或因发包人指令工程暂停或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承包人对此提出索赔。②工程变更索赔。由于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指令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或增加附加工程、修改设计、变更工程顺序等,造成工期延长和费用增加,承包人对此提出索赔。③合同被迫终止的索赔。由于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以及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合同非正常终止,无责任的受害方因其蒙受经济损失而向对方提出索赔。④工程加速索赔。由于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承包人加快施工速度,缩短工期,引起承包人人、财、物的额外开支而提出的索赔。⑤以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索赔。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特殊风险以及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通常不能合理预见的不利施工条件或外界障碍,如地下水、地质断层、溶洞、地下障碍物等引起的索赔。⑥其他索赔。如因货币贬值、汇率变化、物价、工资上涨、政策法令变化等原因引起的索赔。
二、施工索赔产生的原因及处理原则1、施工索赔产生的原因(1)合同;(2)文件自身的缺陷的原因;(3)施工现场条件的变化。利水电等大型工程,施工现场条件的变化对工期和造价的影响很大(4)工程变更。索赔事件中,工程变更的比例很大,而且变更的形式较多,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作出的改变,都属于变更(5)设计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往往是想对原设计中存在的缺陷或错误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使建设项目的安全功能更加可靠,使用功能更加合理,与自然环境更加协调。(6)发包方提出的工程变更。发包方对工程提出变更,考虑更多的是一是想节约工程投资,二是想增加某些使用功能。(7)承包商提出的工程变更。2、施工索赔的处理原则索赔是工程承包中经常发生的正常现象。由于施工现场条件、气候条件的变化,施工进度、物价的变化,以及合同条款、规范、标准文件和施工图纸的变更、差异、延误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工程承包中不可避免地出现索赔。当出现索赔时,可依据以下原则处理。(1)以合同为依据。由于合同文件的内容相当广泛,包括合同协议、图纸、合同条件、工程量清单以及许多来往函件和变更通知,有时会形成自相矛盾,或作不同解释,导致合同纠纷。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合同文件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①本合同协议书;②中标通知书;③投标书及其附件;④本合同专用条款;⑤本合同通用条款;⑥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⑦图纸;⑧工程量清单;⑨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2)注意资料的积累。积累一切可能涉及索赔论证的资料,同施工企业、建设单位研究的技术问题、进度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会议应当做好文字记录,并争取会议参加者签字,作为正式文档资料。同时应建立严密的工程日志,承包方对工程师指令的执行情况、抽查试验记录、工序验收记录、计量记录、日进度记录以及每天发生的可能影响到合同协议的事件的具体情况等,同时还应建立业务往来的文件编号档案等业务记录制度,做到处理索赔时以事实和数据为依据。(3)及时、合理地处理索赔。任何在中期付款期间,将问题搁置,留待以后处理的想法将会带来意想不到的后果。如果承包方的合理索赔要求长时间得不到解决,单项工程的索赔积累下来,有时可能会影响承包方的资金周转,从而影响整个工程的进度。此外,在索赔的初期和中期,可能只是普通的信件往来,拖到后期综合索赔,将会使矛盾进一步复杂化,往往还牵涉到利息、预期利润补偿,工程结算以及责任的划分、质量的处理等,索赔文件及其根据说明材料连篇累牍,大大增加了处理索赔的困难。因此尽量将单项索赔在执行过程中陆续加以解决,这样做既维护了业主的利益,又照顾了承包方的实际情况。处理索赔还必须注意双方计算索赔的合理性,如对人工窝工费的计算,承包方可以考虑将工人调到别的工作岗位,实际补偿的应是工人由于更换工作地点及工种造成的工作效率的降低而发生的费用。(4)加强索赔的前瞻性,有效避免过多索赔事件的发生。在工程的实施过程中,工程师要将预料到的可能发生的问题及时告诉承包商,避免由于工程返工所造成的工程成本上升,这样也可以减轻承包商的压力,减少其想方设法通过索赔途径弥补工程成本上升所造成的利润损失。另外,工程师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对可能引起的索赔有所预测,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过多索赔事件的发生.3、索赔的主要程序及索赔争议的解决办法(1)、索赔的处理程序
索赔事件发生时首先是承包商提出索赔的申请,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索赔事件发生28日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合同实施过程中,凡不属于承包人责任导致项目拖期和成本增加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必须以正式函件通知工程师,告知对此事项索赔,同时仍需遵照工程师的指令继续施工。逾期申报时,工程师有权拒绝承包人的索赔要求。申请提出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补偿经济损失和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应抓紧准备索赔的证据材料,包括事件的原因,对其权益影响的证据资料索赔的依据,以及其他计算出的误差事件,影响要求的索赔额和申请展延工期天数,并在索赔申请发出的28天内提出。对于承包商的索赔申请,工程师做出的回应,我国《建设施工合同》要求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回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依据。接到承包人的索赔信件后,工程师应当立即研究承包人的索赔资料,在不确认责任属谁的情况下,依据自己的同期记录材料客观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依据有关合同条款,研究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证据。必须时还可以要求承包人进一步提交补充材料,包括索赔的更详细说明材料或索赔的计算依据。工程师28天内未予答复和未对承包人做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成立。(2)、索赔争议的解决办法1)调解。当索赔争端不可能通过合同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时,下一步的途径是寻找中间人(或组织),争取通过中间调停的方法解决争端,而不是立刻诉诸法庭判决。调停解决的优点是:它可以避免合同争议的双方走向仲裁机关或法院,使得争端较快地得到解决,又可以节省费用,也使争议双方的对立不进一步激化,最终有利于工程项目的建设。因此,通过调停解决索赔争端的方法,已在世界各国解决国际工程合同争端中广泛地采用,而且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根据一些国家的调查统计,在所发生的全部建设工程合同争端中,大约有60%~80%的争端可以在工程项目合同双方的友好协商中得到解决;凡是提交中间人或中间调停机构解决的合同争端,大约有80%左右可通过调停解决;提交法院或仲裁机关通过法律判决的案数,大约占到全部建设工程合同争端的5%左右。2)仲裁机构裁决。仲裁通常为行业性的民间活动,但仲裁依法受国家监督,国家通过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程序的制定以及仲裁裁决的执行和遇有当事人不自愿执行的情况时可按照审判地法律所规定的范围进行干
预。因此,仲裁活动具有司法性,是中国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3)法院诉讼判决。诉讼也是一种司法程序,如果承包合同规定采取司法程序解决争端,或者在合同条款中未提及解决争端的方式,那么这类争端就不得不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在国际工程承包中,会涉及数个国家的人员,因而要注意司法程序的管辖权问题、适用法律问题。即使合同中规定了适用法律,但其有效性还要取决于作出判决的法院所在国的国际司法规则,以及该法院的判决能否在当事各方国内强制执行的问题。这些都是采取诉讼方式解决国际工程合同争端将会遇到的困难问题。因此,对于国际工程,应慎用法院判决以解决争端的方式。与仲裁不同之处在于,诉讼具有强制性,一方起诉另一方,另一方必须出庭,而仲裁必须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另一个不同点在于,诉讼是二审终审,而仲裁是一裁终局制。三、费用索赔与工期索赔1、费用索赔(1)、费用索赔的构成费用索赔都是以补偿实际损失为原则,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个方面。其中要注意的一点是索赔对建设单位不具有任何惩罚性质。因此,所有干扰事件引起的损失以及这些损失的计算,都应有详细的具体证明,并在索赔报告中出具这些证据。没有证据,索赔要求不能成立。索赔费用的构成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1)人工费。对于索赔费用中的人工费部分包括:人工费是指完成合同之外的额外工作所花费的人工费用;由于非施工单位责任导致的工效降低所增加的人工费用;法定的人工费增长以及非施工单位责任工程延误导致的人员窝工费和工资上涨费等。2)材料费。对于索赔费用中的材料费部分包括:由于索赔事项的材料实际用量超过计划用量而增加的材料费;由于客观原因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由于非施工单位责任工程延误导致的材料价格上涨和材料超期储存费用。
3)施工机械使用费。对于索赔费用中的施工机械使用费部分包括:由于完成额外工作增加的机械使用费;非施工单位责任的工效降低增加的机械使用费;由于建设单位或监理工程师原因导致机械停工的窝工费。4)分包费用。分包费用索赔指的是分包人的索赔费。分包人的索赔应如数列入总承包人的索赔款总额以内。5)工地管理费。工地管理费指放工单位完成额外工程、索赔事项工作以及工期延长期间的工地管理费,但如果对部分工人窝工损失索赔时,因其他工程仍然进行,可能不予计算工地管理费索赔。6)利息。对于索赔费用中的利息部分包括;拖期付款利息;由于工程变更的工程延误增加投资的利息;索赔款的利息;错误扣款的利息。这些利息的具体利率,有这样几种规定;按当时的银行贷款利率;按当时的银行透支利率;按合同双方协议和利率。7)总部管理费。主要指工程延误期间所增加的管理费。8)利润。一般来说由于工程范围的变更和施工条件变化引起怕索赔,施工单位可列入利润。索赔利润的款额计算通常是与原报价单中的利润百分率保持一致,即在直接费用的基础上增加原报价单元中的利润率,作为该项索赔的利润。(2)、费用索赔的计算方法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应遵循下述两个原则;所有赔偿金额,都应该是施工单位为履行合同所必须支出的费用;按此金额赔偿后,应使施工单位恢复到未发生事件前的财务状况。即施工单位不致因索赔事件而遭受任何损失,但也不得因索赔事件而获得额外收益。根据上述原则可以看出,索赔金额是用于赔偿施工单位因索赔事件而受到的实际损失(包括支出的额外成本的失掉的可得利润),而不考虑利润。所以索赔金额计算的基础是成本,用索赔事件影响所发生的成本减去事件影响时所应有的成本,其差值即为赔偿金额。索赔金额的计算方法很多,各个工程项目都可能因具体情况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方法,主要有两种。
1)总费用法是一种最简单的估算方法。它的基本思路是把固定总价合同转化为成本加酬金合同,并按成本加酬金方法计算索赔值。如,某工程原合同报价如下:总成本(直接费+现场管理费)5200000元公司管理费(总成本的l0%)520000元利润(总成本加公司管理费的6%)343200元合同总价6063200元由于完全非承包商原因造成实际总成本增加到5700000元。承包商对此提出索赔:总成本增加5700000-5200000=500000元公司管理费(10%)500000×10%=50000元利润(6%)(500000+50000)×6%=33000元利息支出(按实际时间计算)4800元索赔值587800元这种计算方法不容易被业主和仲裁人认可,所以较少使用。2)分项法分项计算法是对每个引起损失的干扰事件和各费用项目单独分析计算,最终求和。它虽然比总费用法复杂,处理起来困难,但它比较合理,方便于对索赔报告的分析、评价。将各索赔费用进行归类,可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费、管理费等。只要把索赔项目中各种损失的费用和额外的工作分析清楚了,其计算方法与投标时工程报价的计算方法没有多大区别。(3)、费用索赔的处理原则在工程施工索赔中,业主和承包商双方产生的费用纠纷,一般都集中反映在“该不该提出索赔要求”和“索赔费用金额是否合理”两项问题上,即“
索赔资格”和“索赔数量”的确定上。实际工作中,对索赔数量的认定难度大大超过对索赔资格的认定难度。这是由承包商对索赔事件的识别能力、对索赔事件的处理态度以及对证据资料收集的完整性等方面决定的。事实上,承包商在提交索赔报告时,常常将索赔费用夸大数倍,把索赔原因与无关因素联系在一起,有时甚至曲解合同协议条款含义以证明其具有索赔权利,以致于国际工程承包业界流行这样一句口头禅——投标在报价,赚钱在索赔。虽不尽然,但也说明费用索赔无论对承包商还是业主都是至关重要的。从国际上几种常用的土木工程合同条件及惯例来看,在处理费用索赔时应遵循如下几个原则:1)必要原则指从索赔费用发生的必要性角度来看,索赔事件所引起的额外费用应该是承包商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而所索赔费用只在所履行合同的规范范围之内,如果没有该费用支出,就无法合理履行合同,无法使工程达到合同要求。2)赔偿原则指从索赔费用的补偿数量角度看,索赔费用的确定应能使承包商的实际损失得到完全弥补,但也不应使其因索赔而额外受益。3)最小原则承包商对索赔事件的处理态度来看,一旦承包商意识到索赔事件的发生,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的扩大和损失的加剧,以将损失费用控制在最低限度。如果没有及时采取适当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承包商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费用提出索赔要求。4)引证原则承包商提出的每一项索赔费用都必须伴随有充分、合理的证明材料,以表明承包商对该项费用具有索赔资格且其数额的计算方法和过程准确、合理。没有充分证据的费用索赔项目有可能带有欺骗性,因此将得到监理工程师的拒绝。5)时限原则
在国际上,几乎每一种土木工程合同条件都对索赔的提供时间有明确的要求。例如,FIDIC合同条件规定承包商在索赔事件第一次发生之后的28天内,应将索赔意向通知工程师,同时向业主呈交一份索赔意向的副本。承包商应严格按照适用合同条件的要求或合同协议的规定,在适当时间内提出索赔要求,否则其索赔要求将得到拒绝。时限原则的另一层含义是指承包商对索赔事件的处理应是发现一件、提出一件、处理一件,而不应采取轻视或施延的态度。索赔事件的及时处理,即能防止损失的扩大,又能使承包商及时得到费用补偿。这无论对业主还是承包商都是有利的。况且,单项索赔事件若得不到及时处理,常常会和相继发生的其它索赔事件交织在一起,不仅会使索赔事件难以辨识,更会大大增加索赔的处理难度。2、工期索赔(1)工期索赔的产生在工程施工中,常常会发生一些未能预见的干扰事件使施工不能顺利进行,使预定的施工不能顺利进行,使用权预定的施工计划受到干扰,造成工期延长,这样,对合同双方都会造成损失。施工单位提出工期索赔的目的通常有两个:一是免去或推卸自己对已产生的工期延长的合同责任,使自己不支付或尽可能不支付工期延长的罚款;二是进行因工期延长而造成的费用损失的索赔。对已经产生的工期延长,建设单位一般采用两种解决办法:一是[不采取加速措施,工程仍按原方案和计划实施,但将合同期顺延;二是指施工单位采取加速措施,以全部或部分弥补已经损失的工期。如果工期延缓责任不是由施工单位造成,而建设单位已认可施工单位工期索赔,则施工单位还可以提出因采取加速措施而增加的费用索赔。(2)、工期索赔的计算方法工期索赔计算工期索赔中常用计算模型有:比例分析法;网络分析法和气候影响平均值预测法等。1)比例分析法比例分析法对于处理一些简单的因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是一种切实可行的方法,它又分为比价法和平均值法两类。
①比价法在工程施工中由于业主的原因导致某项分项工程受到干扰延误了工期,可采用以下两个公式计算工期索赔;延期的工期索赔索赔工期=受干扰部分合同价格/原合同价格×该项工程工期拖延时间工程变更的工期索赔索赔工期=变更增加工程量预算价格/合同预算价格×原合同总工期②平均值法如果因同一个干扰事件的影响,造成若干项分项工程工期延误可采用平均值法来计算索赔工期,如下式所示式中,n是受影响的分项工程数,di表示各项工程延误的时间。2)网络分析法网络分析法是通过对影响事件发生前后的网络计划进行对比,得出工期索赔值的计算方法。当发生一些非承包商原因造成的干扰事件时,会使网络中的某些施工环节发生变化,从而使得工期可能发生延误。如果发生延误工期的工序是在网络计划的关键路径上或原来虽然不在关键路径上,但是,延误后变为关键路径,则造成的延误工期为索赔工期。3)气候影响平均值预测法工程施工经常会因为恶劣气候条件的影响使承包商的工期延误,承包商对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可以向业主要求工期索赔。但是,对于“恶劣气候”
的定义通常又是模糊的,什么样的雨天为正常雨天不能延长工期?什么样的雨天为恶劣气候可以延长工期。对此在我国还没有明确的界线。结束语工程竣工结算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是工程造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后确定工程总造价的重要环节,它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的利益,无论对施工单位还是建设单位都是至关重要的。所以,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建筑工程最终成本的准确程度,为工程项目竣工决算的编制、财务成本核算提供准确、翔实的依据。通过本篇论文的研究,分析了我国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中存在的很多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并总结了做好工程竣工结算工作的对策。
参考文献[1]粱金梅.关于竣工结算[J].建筑与住宅,2003,7(1).75-120[2]《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99示范文本[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为赠送的简历模板不需要的下载后可以编辑删除,谢谢!!
性别:女民族:现居地:广东省出生年份:198*9政治面貌:党员身高:164cm教育经历2006-09—2008-07广州医学院所学专业:护理学类获得学历:大专工作/实习经历2008-07—2009-07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单位规模:1000人以上单位性质:国营助理护士工作地点:广州市盘福路下属人数:1工作内容:在护士长和护师的指导下工作,主要负责病人的基础护理和付治疗,协助医生护士抢救,完成病人的输液和指导病人正确服药及心理健康宣教,根据医嘱完成病人的输血工作,病人进行化疗时要负责心电监护仪的操作。人自我评价 我是一个充满自信心且具有高度责任感的女孩,经过1年多的临床工作,强烈认识到爱心、耐心和高度责任感对护理工作的重要性!在血液内科一年的锻炼,让我学会了很多血液科及大内科的知识,临床护理和急救更加磨练了我的意志,极大地提高了我的操作能力和水平。自信这一年的工作让我实现了从护理实习生到内科护士的飞跃,有信心接受一份全职护士工作。当然一年的时间不可能完全达到专业护士的要求,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会更加努力,为护理工作尽职尽责!暂未命名意向职位:护士期望薪资:2000-3000工作地点:广东省语言能力英语读写:★★★☆☆(良好)听说:★★★☆☆(良好)相关技能计算机★★★☆☆(良好)兴趣爱好看书、听音乐、滑旱冰、
专长描述1.能熟练进行各项护理操作,应变能力强,能在实际操作中不断地学习,因而能很快融入到新的工作中;2.擅长对常见血液病、多发病进行观察和护理;3.熟练掌握呼吸机和心电监护仪等急救设备的操作,对急救的基本程序和技术要求,以及危重病人的护理、病情监测的技术重难点基本掌握;4.对病人的心理护理的基本技巧有一定地认知。目前就读于广州医学院护理学专业一年级。张卢良性别:男邮箱:qqjianli_l90@qq.com民族:汉族婚姻状况:未婚体重:74kg出生年份:QQ:123456现居地:上海身高:174cm教育经历2010-09—2013-07人民大学所学专业:网络工程获得学历:本科工作/实习经历2013-08—现在XX公司网络工程师求职意向意向职位:网络工程师期望薪资:7500工作地点:上海语言能力英语读写:★★★★☆(熟练)听说:★★★★☆(熟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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