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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GL-ZJ-00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竣工结算审核)委托人:咨询人: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竣工结算审核)委托人: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传真:联系地址:邮政编码:咨询人: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传真:联系地址:邮政编码:开户银行:帐号: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竣工结算审核。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终结。七、本合同一式份,委托人执份,咨询人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方:咨询方:(盖章)(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咨询人的义务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第五条 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
,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第六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的义务第七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咨询人的权利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委托人的权利第十二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咨询人的责任第十三条 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第十四条 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第十五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第十六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委托人的责任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第十八条 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二十条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二十二条 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第二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咨询业务的酬金第二十四条 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二十五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1日银行活期存款利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第二十六条 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第二十七条 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 他第二十八条 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第二十九条 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三十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一条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合同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二条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国家法律法规;结算办法依照审核项目合同的约定第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竣工结算审核。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 (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 (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 (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第八条 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委托人提供合同、图纸、结算书以及变更洽商等资料。第九条 委托人应在 7个工作日 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二条 根据委托人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后,更换后的咨询专业人员仍不能按委托人要求胜任工作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咨询人向委托人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款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委托人所遭受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继续向咨询人追偿。第十四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赔偿的数额以弥补给委托人造成的实际损失为准,而不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为限。第二十条 如发生标准条件第二十条约定情形的,则该笔费用已包含于本合同附加协议条款第一条规定的价款中,不再另行计取和支付。第二十二条 如发生标准条件第二十二条约定情形的,则该笔费用已包含
于本合同附加协议条款第一条规定的价款中,不再另行计取和支付。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见附加协议条款。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服务酬金:此项费用已包含于合同附加协议条款第一条规定的价款中,不再另行计取和支付。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服务酬金:此项费用已包含于合同附加协议条款第一条规定的价款中,不再另行计取和支付。第二十五条 如发生标准条件第二十五条约定情形的,本着双方友好协商、互相谅解原则,咨询人及委托人确认不执行本条条款。第二十六条 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的,委托人将在收到支付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通知且暂时停止支付酬金。经委托人同意确认后,委托人再行支付该笔费用。第二十七条 双方同意用 人民币 支付酬金。第二十九条 如发生第二十九条约定情形的,该笔费用已包含于合同附加协议条款第一条规定的价款中,不再另行计取和支付,由咨询人承担。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二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附加协议条款1.计价方式:。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酬金:。3.价款调整方式:。4.双方同意委托人按下列第条约定的支付方式向咨询人支付:
4.1服务酬金在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交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并得到委托人和施工单位认可后个工作日内由甲方一次性向乙方付清。4.2分期支付4.2.1本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委托人向咨询人支付。4.2.1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交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并得到委托人和施工单位认可后个工作日内,委托人支付。1.除双方书面约定增减咨询费用外,咨询人不再另行收取费用。2.在达到合同约定委托人付款进度时,咨询人应提前10日向委托人发出提示付款的书面通知。6.1若委托人对咨询人提出的付款通知有异议的,委托人将在收到该付款通知7个工作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通知。经委托人同意确认后,委托人再行支付该笔费用。6.2若咨询人未及时发出书面通知导致委托人未支付的,委托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3.咨询人在收到委托人支付款项的同时,必须提供正式的税务发票。若咨询人不提供发票,委托人有权拒绝支付该笔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同时,咨询人不得因此而停止工作。4.补充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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