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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竣工结算 《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竣工结算》是合同范本网施工合同栏目为您精心准备的,更多精彩内容请收藏本站(ctrl+D即可)! 11竣工结算 11.1竣工付款申请 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承包人应在按照第13.2款[竣工验收程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并提供完整结算资料和相关证明材料。如发包人按照第4.5款[造价咨询人]委托了造价咨询人的,承包人可以按照发包人的指示,将上述文件提交给造价咨询人。 竣工结算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监理人对竣工结算报告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 11.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l)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监理人应按照承包人竣工付款申请金额,在以下时间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500万元以下的,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内完成审核;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500万元-2000万元的,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内完成审核;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2000万元-5000万元的,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内完成审核;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内完成审核; (2)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核查结果后28日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己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3)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4)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19条[争议的解决]的约定办理。 11.3结清证明 承包人在提交竣工结算报告时,应同时向发包人提交一份书面结清证明,确认竣工结算报告上的总额代表了就本合同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和最终结算总额。该结清证明在承包人收到退还的履约担保和尚未付清的余额后生效。 《施工合同通用条款计量与支付》是合同范本网施工合同栏目为您精心准备的,更多精彩内容请收藏本站(ctrl+D即可)! 10计量与支付 10.1工程价款的约定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 (1)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2)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3)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 (4)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的其他计价方式 10.2单价子目的计量 (l)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己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己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末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0.3
总价子目的计量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发包人和承包人需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支付进度款所需达到的工程形象目标或时间节点。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己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第9条[变更]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0.4预付款 10.4.1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在不迟于约定的支付工程预付款前28天提供预付款担保。承包人不提供的,发包人可以不予支付工程预付款。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提供的保证担保或其他发包人同意的担保形式。 当预付款被发包人逐步从工程款中扣回后,预付款担保可以对应减少,但剩余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数额。 10.4.2
支付预付款 当承包人按照要求提交了预付款担保后,发包人应支付一笔预付款,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尚未扣回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发包人不按约定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10.5工程进度付款 10.5.1付款周期 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采用以下方式作为付款周期,付款周期应与计量周期相一致: (1)按月进度进行支付; (2)按形象进度支付; (3)按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支付。 10.5.2
进度付款申请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后7日内,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如发包人按照第4.5款[造价咨询人]委托了造价咨询人的,承包人可以按照发包人的指示,将上述文件提交给造价咨询人。 进度付款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l)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9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18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10.4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10.6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第9.8款[计日工],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 (7)经监理人对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8)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0.5.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 (2)发包人应在签认进度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专用条款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己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10.6质量保证金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在合同专用条款中选择质量保证金预留的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保证金。 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发包人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质量保证金,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第14.1款[缺陷责任期]所确定的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有权请求发包人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为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变更》是合同范本网施工合同栏目为您精心准备的,更多精彩内容请收藏本站(ctrl+D即可)! 9
变更 9.1变更的范围 经批准的工程变更,可以包括以下范围: (1)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数量(此类改变并不一定必然构成变更) (2)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3)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任何特性;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部分永久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实施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6)为完成合同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9.2提请变更的主体 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中任何一方都可以提请变更。发包人提请变更的,需要与承包人进行协商,在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变更。承包人与监理人提请变更的,需要经过发包人批准。 未经监理人指示或许可,承包人不得对工程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9.3变更程序 9.3.1发包人指示变更 发包人提请变更的,需要向承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理由。 9.3.2
监理人提请变更 监理人提请变更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工作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认为不需要变更的,则不进行变更。发包人认为需要进行变更的,由发包人向承包人以书面形式发出变更指示。 9.3.3承包人提请变更 承包人提请变更的,需要向监理人提交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工作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1)如果该变更内容属于监理人被授权范围,监理人认为需要变更的,可以批准该变更,并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书。监理人认为不需要变更的,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变更不被批准。 (2)如果该变更内容不属于监理人被授权范围,监理人对承包人的变更申请进行审查,若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通知承包人改正。监理人对改正后的变更申请重新进行审查后将该申请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同意其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书。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改变更不被批准。 9.4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但是如果变更工作导致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表明的工程量变化幅度超过10%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或由监理人按照第4.4款[
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或由监理人按照第4.4款[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或由监理人按照第4.4款[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9.5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1)因发包人、监理人提请变更的,如果: 该变更导致了工程量增加或施工难度加大,则应该相应延长承包人的竣工日期。 该变更减少了工程量或施工难度降低,则原竣工日期不变。 (2)因承包人提请变更的,如果: 该变更导致了工程量增加或施工难度加大,则应该相应延长承包人的竣工日期。 该变更减少了工程量或施工难度降低,则原竣工日期相应提前。 9.6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 暂列金额在用于各项价款调整、索赔、现场签证确认及计日工作后,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9.7
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设备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 若材料、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确认单价后计价。 若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包人、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按有关计价依据进行计价。 9.8计日工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9.9
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如果工程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应按工程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 9.10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承包人应保证其投标文件符合工程所在地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如果在基准日期以后,能够影响承包人履行其合同义务的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导致费用的增加或竣工时间的延长,则承包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按照第4.4款[确定]对合同应作出相应调整。 9.11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监理人应按照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合同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应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金额应为以下两项金额差的一半: (1)由此项合理化建议导致发包人支付的合同价款的减少或效益的确定性增加。 (2)对承包人由于此项合理化建议而导致的利润的减少的补偿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