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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清单计价规范重要条款(2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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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清单计价规范重点部分解析一、强制条款(施工合同必须执行)1、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2、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必须按国家或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3、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4、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5、分部分项项目清单必须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6、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及广西计量规范细则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7、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和广西计量规范细则规定编制。二、非强制条款(在施工合同没有特别约定时使用)1、工程变更——10 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因为有些工程合同只约定工程变更和政策性变化才调合同价款,所以请大家好好研究一下工程变更包括哪些内容,尽量争取多些调整。)2、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索赔)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应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的请求。(请大家引起重视,过期作废!因为2013清单计价规范是要求施工过程办理期中结算,时限性很强。)3、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索赔)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应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的请求。(也就是说,调增由承包人提出,调减由发包人提出。)3、发包人在收到调增报告或承包人在收到调减报告后14天内对其核实并书面确认,逾期未核实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认可。①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增加的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②工程变更直接采用原有综合单价的前提是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相同,不增加关键线路上工程的时间。③10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技术措施费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的措施相比的变化情况。如承包人未事先报方案确认,视为放弃调整技术措施项目费的权利。④当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时,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应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如:若原合同承包范围含幕墙,但施工时发包人将幕墙另行分包,我们和甲方谈时不仅要配合费,还应要合理利润补偿)。⑤因清单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等原因引起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增加部分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可进行调整。4、如果合同约定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市场信息价格调整但未明确计算方法的,其数量按实际完成工程的材料消耗量,单价按相应工程形象进度施工期间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格加权平均值计算。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未发布的,由承发包双方通过市场调查确定。5、基准单价——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单价作为基准单价;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单价作为基准单价。6、10 承包人在采购材料前应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送发包人核对,确认用于本合同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3个工作日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如果承包人未报发包人核对即自行采购材料,再报发包人确认调整合同价款的,发包人可以不确认。7、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当没有约定且单价变化超过5%时,超过部分价格按上述办法调整。8、发生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值;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较低值。因甲供材料质量不合格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延误等,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签证费用和工期及合理利润。(这里提醒下大家,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损失的,是可以索赔合理利润的。但如果是不可抗力,因为是非发包人造成的,就不能索赔利润了。)9、在工程竣工前,合同工程内某单项(位)工程已通过了竣工验收,且该单项(位)工程接收证书中已表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合同工程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时,误期赔偿费应按照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项(位)工程造价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幅度予以扣减。10、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不向发包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索赔的权利;发包人在收到索赔通知书后的28天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索赔要求。索赔增加的合同价款,在当期进度款中支付。(特别说明,即使未达到付款节点,若发生索赔,经确认的索赔费用也应在确认当月支付。)1110 、承发包双方在按合同约定办理了竣工结算后,应被认为承包人已无权再提出竣工结算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承包人在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中,只限于提出竣工结算后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应自发承包双方最终结清时终止。12、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外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承包人应在收到指令后7天内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48小时内未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认可。签证增加的合同价款与进度款同期支付。施工过程中,当发现合同工程内容因场地条件、地质水文、发包人要求等不一致时,应提出签证。现场签证应包括时间、地点、原由、事件后果、如何处理等内容,并由发承包双方授权的现场管理人签章。13、合同约定有预付款的,发包人在收到支付申请的7天内核实并发出支付证书并在签发支付证书后7天内付款,发包人未按约定付款,经催告仍未支付的,承包人从应付款期满第8天起可暂停施工,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发包人应在预付款扣完后的14天内将预付款保函退还给承包人。14、安全文明施工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在应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期满7天内未付的,若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在财务账目中应单独列项备查。1510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款支付申请后14天内应予以核实确认并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逾期视为同意。若发承包双方对部分清单项目的计量结果出现争议,发包人应对无争议部分的工程计量结果向承包人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在签发证书后14天内付款。发包人未按规定支付进度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利息;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第8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特别提醒:发包人延期付款,既要赔偿损失,又要支付合理利润,且还要承担违约责任。损失不仅包括周转材料、管理人员工资、临设摊销、资金占用、证件占用等等,还包括人工材料价格上涨。)16、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合同工程期中价款结算的基础上汇总编制竣工结算文件,并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催告后14天内仍未提交或没明确答复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可。如合同未约定结算程序和结算期限,按下列约定办理:①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核对并提出核实意见,逾期视为认可。承包人在收到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按照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结算文件,并应再次提交发包人复核后批准,逾期视为认可。②10 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在收到承包人再次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予以复核并通知承包人,双方对复核结果无异议的,应在7天内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字确认,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或承包人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无异议部分按本条第①款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有异议的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按合同约定争议解决办法处理。16、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与承包人指派的专业人员经核对后无异议并签名确认的竣工结算文件,除非发承包人能提出具体、详细的不同意见,发承包人都应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名确认,如其中一方拒不签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①若发包人拒不签认的,承包人可不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并有权拒绝与发包人或其上级部门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重新核对竣工结算文件;②若承包人拒不签认的,发包人要求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承包人不得拒绝提供竣工验收资料,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17、合同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18、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拒绝办理结算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应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应就有争议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并应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1910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7天内核实并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逾期视为认可;在签发证书后14天内支付结算款,未按规定付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并有权获得延付利息。发包人在支付证书签发后或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7天后的56天内仍未支付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也可直接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优先受偿折价或拍卖价款。20、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后28天内核实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已完的全部合同价款,以及按施工进度计划运至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按合同约定核算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及造成的损失金额,并将结果通知承包人,双方在28天内确认或提出意见并办理结算合同价款;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除按规定支付各项价款外,应按合同约定核算发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及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金额,该费用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核实后7天内签发支付证书。21、承发包之间就工程质量、进度、价款支付与扣除、工期延误、索赔、价款调整等发生任何法律上、经济上或技术上的争议,首先应根据合同规定,提交合同约定职责范围内的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解决。工程师在收到此提交文件后14天内应将暂定结果通知发承包人,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应以书面形式确认,结果作为最终决定。承发包双方在收到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师的暂定结果后14天内未确认也不提意见的,视为认可此结果。2210 、对结算争议问题若经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书面解释或认定后,发承包双方或一方仍可以按合同约定提请仲裁或诉讼。除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上级部门作出了不同解释或认定,或在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中不予采信的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作出的书面解释或认定应作为最终结果,并应对发承包双方均有约束力。23、合同双方现场管理人员在职责范围内签字的书面文件是工程计价的有效凭证,但如有其他有效证据或经证实证明其是虚假的除外。现场主要管理人员职责应在合同中约定,需更换应征得合同对方同意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书面文件送达时,应由对方签收,拒不签收的,送达一方可采用特快专递或公证方式送达,所造在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由拒签一方承担。书面文件和通知不得扣压,一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另一方拒签或已送达的,应视为对方已签收并承担相应责任。10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