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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计实施细则(试行)[成文日期]:2002年10月25日[生效日期]:2002年11月21日[发文字号]:2002-2003学年校政字13号[签发人]:牛维麟[主题词]:工程审计细则中国人民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计实施细则(试行) 为加强对基建、修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加大对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力度,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教财[2000]16号)精神和《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将1998年6月26日校长办公会通过的《中国人民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办法》具体化,特制订本细则,请相关单位遵照执行。一、审计目的1、确定工程项目的合法性。包括工程项目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项目投资是否符合学校的有关规定,工程管理部门是否执行建设程序,工程建设中有无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搞计划外工程问题,设备材料的采购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建设质量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要求,项目有关的各项财务收支活动是否符合财经法规和相应的会计制度。
2、确定工程项目的公允性。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各种图纸、合同、洽商签证、预结算书、报告书、技术资料等是否真实存在,内容是否真实。3、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依据《建筑法》和国家有关部门及学校的现行规定对工程预结算进行审计。4、促进我校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管理水平的提高。通过对工程预算、结算、决算的审计,监督工程管理部门合理使用建设资金,促进提高项目投资效益;对审计情况进行研究分析,对具有倾向性和普遍性的问题向校有关部门反映,并提出意见和合理改善建议等。二、审计工程范围对于确定受理的工程审计项目范围包括:1、基建工程校园建设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的单项预结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2、专项维修改造工程指由学校财务经费开支,单项预结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的水、电、暖、气管网改扩建工程;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建筑和附属设施维修改造工程;小型基建工程以及学校投资的其他项目。3、其他装饰、改造及网络工程等主要由以上两个职能部门组织的相关资金范围的装饰、网络等工程。4、学校授权批准的其他范围的资金审计
5、单项预结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基建工程,单项预结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专项维修改造工程,及其他装饰、改造及网络工程原则上应由工程管理部门的相关专业人员负责审核、控制工程造价,遇特殊情况、特殊专业、可自行决定审核方式。但遇重要问题或者事项需要延伸时,不受资金数额限制。三、审计内容和审计程序(一)基建、修缮工程预算审计本细则所称预算是指根据施工图所确定的工程量,选套相应的预算定额、预算单价及有关的取费标准,预先估算工程项目价格的文件。1、预算审计的方式(1)对于采用招标方式签订合同的工程,审计处原则上不再对预算部分进行审计;(2)对于工程造价较低、工期较短、技术较简单的紧急工程拟采用议标方式签订合同,特别是签订总价固定合同(即:总价或单价一次包死)的工程,甲方应商审计处由专业人员或共同委托中介机构,在对施工单位的预算报价进行审核后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如未经审计已按总价固定合同进行施工并在竣工后按合同价办理结算的工程,审计处不再对此类工程结算进行审计,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结算事宜。2、预算审计的内容(1)对预算的编制依据和定额单价进行审核:审查所执行的编制依据是否适用于该工程;审查所执行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的编制规定,有无提高定额指标或费用标准;审查定额套用、定额单价换算的正确性及自行编制补充定额的合理性,有无高套、错套、重复选套定额现象。(2)对建筑、安装工程量进行审核。(3)审核设备、材料是否按国家定价或市场价计价。(4)对取费程序及费率标准进行审核。
(二)基建、修缮工程结算审计本细则所称结算是指按工程进度施工合同、施工监理情况办理的工程价款结算,以及根据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超出施工合同范围的工程变更情况,调整施工图预算价格,确定工程项目最终价格的竣工结算文件。对结算的审计是在甲方、工程监理等质量管理部门对工程项目质量验证后,并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结算审核后进行的(即:施工单位编制的预结算书应先由甲方专业人员或委托监理单位进行审核,并形成审核结果和出具审核意见再报送审计)。1、审核施工合同、协议文件,根据有关合同规定,处理结算中的问题;2、审核同预算审计中的第2项内容;3、审核设计变更、技术洽商、工程变更情况:(1)依据有关工程合同中对设计变更、技术洽商、工程变更引起经济增减帐的规定,审核该费用增减是否应在结算中计取;(2)审核有关设计变更、技术洽商、工程变更是否由建设单位(即工程管理部门)、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四方认可签证;(3)审核有关设计变更、技术洽商、工程变更的工程量计算是否正确,如有疑义,除请现场有关人员(包括甲方代表、乙方代表、监理人员等)作出书面解释外,可到现场实地踏勘、取证;(4)审核有关设计变更、技术洽商、工程变更的定额单价套用是否正确,是否有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认可的价格规定;4、审核人工费、机械费调整及材料价差的计取。(三)基建、修缮工程决算审计本细则所称决算指在单项工程竣工后编制的,综合反映工程项目实际造价、建设成果的文件。对决算的审计是在国家认可的工程监理等质量管理部门对工程项目质量验证后进行的。审计基建、修缮工程决算时,应在结算审计事项的基础上,重点审查以下事项:
1、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及说明书是否真实、全面、合法;2、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各项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彻底;3、工程项目概算执行情况,包括:征地拆迁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三通一平”等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基建、修缮资金的使用是否合规;工程价款结算、往来帐款和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问题;设备和材料等物资是否按设计要求采购,设备和材料等物资的验收、保管、使用与维护是否有效等;4、工程项目资金的来源、支出及结余或超支等财务情况;5、被审计单位有否计划外建设项目,有无自行扩大投资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的情况;6、各项费用支出是否合法;7、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符合条件,有无虚报完成及虚列应付债务或转移基建资金等情况;8、历年的各项基本建设拨款数额和结余资金是否真实、准确,应收回的设备材料以及拆除临时建筑和原有建筑的残值是否作价收回,对器材的盘盈、盘亏及销售盈亏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9、报废工程是否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批;10、基本建设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及时用情况;11、有无隐匿、截留或拖延不交应交财政部门的包干结余、竣工结余及各项收入;12、尾工工程预留工程款及未尽事宜处理情况等。四、审计需向甲方了解的情况1、工程项目性质、类别、规模、承建方式等情况,有无转包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情况;
2、审计所需的相关资料的可获得性;3、工程材料的供应方式以及甲方对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的考察和价格控制情况;4、工程水电费以及学校给施工单位提供的现场办公、生活用房、仓库等临时设施的费用结算情况;5、工程价款结算情况;6、工程项目预、结算甲方(监理)已审核情况及审核结果的处理(应向审计处出具书面审核意见)等。五、需要甲方提供的资料工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甲方)应将经学校批准的年度基建、修缮工程计划送审计处备案;在审计开始之前,甲方应向审计处提供如下资料(其中第12、13项为进行决算审计时所需资料):1、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请审书,其上应标明施工单位原预结算送审数及甲方(或委托监理单位)审核数(即送审基数),不得在送我处审计后再通过增补洽商签证等方式变动送审金额;2、工程项目批准建设、监理、质量验收等有关文件;3、概算资料(包括设计概算、标底、标书)及招投标文件;4、合同、协议,包括施工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及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等;5、施工图或竣工图;6、工程量计算书;7、有关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资料;8、工程变更签证资料。以下情况必须要有签证:(1)施工情况与图纸不符;
(2)实物工程量与图纸不符;(3)施工用料发生变化;(4)施工情况与施工合同不符;9、隐蔽工程资料;10、其他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的有关签证资料;11、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12、工程决算的财务资料;13、与工程相关的所有财务资料。六、需甲方人员会同监理、施工单位配合解决的问题1、现场查勘核实结算中存在争议的问题:如分部或分项工程;变更设计的工程项目;实际施工用料偏离结算的工程项目;必须丈量的工程项目等;2、对于在结算、决算审计中遇到的以下情况,甲方应提供适当的证据:(1)变更工程设计;(2)甲方提供材料和设备;(3)施工中使用的工程材料或设备的价格与规定不符;(4)变更不同资质的施工企业;(5)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6)计划外工程项目等。七、需要强调的几点意见1、继续执行《中国人民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办法》中对审计处明确要求实行抽审的工作准则。在依法审计工作中,要体现出“全面覆盖,突出重点、查深查透”的工作方针。审计处受理工作要本着“
认真负责、实事求是、量力而行、保质保量”的工作态度。审计处的工作应随着学校管理状况的变化而变化,近几年要多为学校分忧。2、为了加快学校建设,保证各项工程付款畅通,学校财务处、校园建设管理处、后勤管理处等职能部门有责任、有义务在人力和资金两个方面给予支持和保证,顾全大局,主动积极地配合工作。3、本“细则”于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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