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桩基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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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桩基工程施工合同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1.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桩基工程1.2工程地点:*************1.3工程规模及承包内容:*************2.合同工期2.1开工日期;年月日2.2竣工日期;年月日,总工期共个日历天日。3.质量标准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珠海市建筑设计院出具的经甲方审核确认的本工程的桩基施工图纸、设计说明、设计变更等工程文件中规定的,以及现行的国家、地方颁发的质量验收规范、标准和规定的要求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标准为。4.经济条款4.1乙方须按本合同规定的工期、质量等级和本合同第1.3条约定的工程承包内容,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本合同单价为综合包干单价,包括但不限于为完成本合同工程承包内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不再调整单价,不另计取任何费率。工程量按实际结算。4.2本合同总价暂定为人民币:元整。4.3工程量及综合单价:4.3.1工程量暂定为:m3。4.3.2本合同灌注桩工程量计算规则:灌注桩工程量按桩设计长度(以设计的桩顶标高至实际施工的桩底标高,计算长度时不增加预留长度)乘以设计截面面积,以立方米计算。4.3.3工程量增减变更签证须经甲方工程部、甲方造价部、监理方总监、乙方共同书面签字确认后方可作为工程量结算增减依据,未经共同书面签字确认的工程量增减变更签证不能作为结算依据。4.3.4本合同灌注桩综合包干单价为:元/m3,此单价以含钢量KG/m3计算,结算时实际钢筋含量超过或少于此单价的含钢量时,钢筋按元/吨调整(按签订桩基施工合同时投标报价清单上所载明的钢筋等级和价格调整)。 4.3.5本合同灌注桩综合包干单价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桩位测量定位放线、临时水电管线的铺设(由甲方制定位置接驳至施工现场)、桩机作业场地处理至符合桩机作业标准、钻机及辅助设备的机械进出场费、挖砌泥浆沟槽、拌制护壁泥浆、人工准备埋设护口管、安放护口管、钻机就位、调整垂直度、钻桩孔、钻孔取土及土外运、钢筋笼断料焊接绑扎、安装注浆管、安放钢筋笼、吊放导管、清孔、灌注水下砼、桩垂直度及桩顶标高的控制、灌注桩的后注浆施工、废泥浆的清理装卸外运、填桩孔、施工完毕后的场地清理等所有相关内容;还包括由于工程原因引起的桩不能连续施工和按甲方指令移位或停机等待状态等因素;因孔壁坍落和所遇地下障碍物的破除清理而采取的机械设备费及应急措施费、本工程周边管线和周边设施保护的一切技术措施费用、原材料及成品的检验测试费、竣工未交付前的产品保护费、施工、管理及乙方其他相关人员综合保险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治安交通、市容环卫环保申报和协调费、夜间施工申报、乙方合理的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等一切费用。4.4乙方在签约前已认真踏勘施工现场,熟悉施工现场的一切情况,进场后不得以不熟悉现场情况和施工图纸为由提出单价调整或工期延长的要求。5.组成本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其使用和解释的优先顺序为:5.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协议或文件5.2本《桩基工程施工合同》5.3中标通知书5.4招标文件补遗5.5招标文件5.6乙方投标报价书5.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5.8图纸5.9工程量清单5.10形成合同的其他有关文件6.甲方责任6.1负责现场的“三通一平”工作,具备施工条件后及时向乙方发出开工令。6.2在开工前3天内负责向乙方提供桩基施工图贰套,并负责向乙方提供工程场地《岩土工程详细勘察报告》复印件一份。6.3及时向乙方传达上级建设主管部门(质监、安监等)的有关指示及要求。6.4施工期间,协调乙方与其他施工单位(土石方、总包等) 的关系,为乙方营造良好的场内施工环境。6.5开工前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经监理机构复核后,甲方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进行现场交验。6.6施工期间向乙方提供施工用电源、水源,在支付工程款时以水电表读数和水电管理部门出具的收费单据为准,据实结算后扣除乙方施工用水、电费用。6.7甲方接到乙方材料及半成品进场报告、隐蔽工程验收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后,及时组织质监部门、监理机构、乙方进行验收。6.8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7.乙方责任7.1本工程开工前,应向甲方报送施工组织设计、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及其它有关施工文件,并经甲方、监理机构审批后方可执行。7.2开工前参加由甲方组织的有关安全生产、施工技术、质量要求、验收标准、文明施工等内容的第一次工程例会,熟悉施工现场环境,按照经甲方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施工及验收过程中应及时参加甲方、监理机构组织召开的各种形式的会议。7.3接到甲方开工令后,按时组织人员、机械、材料进场开工。7.4由于地下障碍物造成不能正常施工,乙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同时提出处理方案,甲方收到通知和书面处理方案后24小时内给予回复,以保证施工正常进行,所发生费用乙方自理(已包括在本合同综合包干单价中)7.5乙方应严格按照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在施工中如出现的断桩、缩颈等质量问题,乙方应无偿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经济损失,同时承担工期延误之违约责任。7.6乙方在施工时对危险区域应设立警戒线,确保第三者的安全。7.7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工期及经甲方批准的进度计划确保进场机械的台数满足进度计划要求,并保证根据现场进度需要随时增加机械台数,但并不因此增加任何费用。7.8乙方在每根桩施工完成后,必须及时向甲方提供每根桩的完整施工原始记录、桩位测量报告、施工中发生的异常现象等书面报告。7.9乙方在施工全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的法律、法规。严格控制好施工噪声、扬尘、泥浆等对周围环境影响,实现施工范围内的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目标(指标)达到规定要求。7.10负责做好施工期间工地内的材料、设备设施的防火、防盗工作。7.11从甲方提供的电源接驳点开始至施工各部位的电缆、电线由乙方自行配备,同时 必须符合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等用电规范及文明工地要求。7.12乙方须负责本工程的施工期间及竣工未交付前的成品保护,必须制定并落实行之有效的成品保护措施,成品保护措施方案须得到甲方、监理机构的批准后方可实施,成品保护费用由乙方承担。7.13乙方以下相关人员,经监理机构或甲方提出后,必须在24小时内撤离本工程施工区域。①甲方有充分理由或确凿证据确认不能满足施工或管理要求的乙方人员,包括: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及施工质量达不到本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不熟悉本专业工作的施工人员等;②不能积极配合监理机构、甲方正常工作的管理人员;③违反甲方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④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者);⑤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其他人员。7.14乙方必须认真贯彻淄博市建设主管部门(安监、质监)的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执行国家现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针对本工程的特性,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并贯彻落实,接受甲方、监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施工的安全。7.15乙方用于本工程的设施、设备、机械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的标准及要求,必须向监理机构报验后方可进场,在施工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机械定期检修保养制度,如因乙方的设施、设备、机械不良引起的一切质量及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7.16乙方按照甲方要求的资料格式和指定时间完成并上报各种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工程月报、工程周报、施工进度报表、及与本工程有关的其它资料。7.17乙方须按有关机械成孔灌注桩的规范、规定及本合同相关条款做好材料、隐蔽工程及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报验工作。7.18本工程竣工后7日内,乙方应按照《(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程》(DBJ14-023-2004)的内容和要求,向甲方移交壹式肆套完整的桩基施工技术资料原件。乙方承包的本合同约定的桩基工程竣工时,应保证前款提及的桩基施工技术资料顺利通过*********建设质监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的验收。资料内容若需整改补充时,乙方应按要求及时整改补充,不得影响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否则按延误工期约定承担违约责任8.付款及结算方式由造价、财务考虑(注意工程形象进度与付款方式结合)9.履约担保 由造价、财务考虑10.材料供应、检查、检验10.1工程所用的砼、钢筋等材料、均由乙方自行采购,但必须严格按照甲方指定的材质、品牌、规格、型号和供应商进行采购,并接受甲方和监理机构的监督、检验。10.2工程所用材料均须得到甲方的确认,乙方在正式采购和施工前须将材料的样品提前送甲方,且需得到甲方和监理机构的认可并且封存样品后,方可开始采购。材料的样品在甲方和监理机构认可并且封存样品后,未经甲方、监理机构双方书面形式同意,不得作任何变更。10.3乙方自行采购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必须符合图纸设计要求且和甲方、监理机构、乙方共同确认的样品相一致,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甲方提供出厂试验报告、随货同行的合格证明、质量证明文件后方可进场,进场后要在甲方、监理机构见证下及时取样、送检,取得检测合格证明并经甲方、监理机构共同见证后方可使用。10.4进场的材料、成品及半成品,如发现品种、型号、规格、外观、质量等不符合规定要求或与封存样品不一致,乙方须在甲方、监理机构的见证下及时将该批材料、成品及半成品清退出场,由此产生的费用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若发现乙方使用不合格的材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自行拆除、返工,乙方应无条件执行并承担所有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11.工程质量检查、隐蔽工程验收、竣工验收11.1工程质量检查及验收依据(包括但不限于此):工程设计文件《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03)《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操作规程》(DBJ14-045.18-2007)《建筑桩基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程》(DBJ14-023-2004)11.2本合同桩基工程质量由甲方委托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乙方应为甲方和监理单位的监理机构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的抽检和验收,免费提供必要的抽检工具、检测手段和工作条件。11.3乙方应严格按本工程设计技术文件、相关规范、规程、 规定的要求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甲方、监理机构的检查。在施工过程中,如乙方违反相关规定或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甲方和监理机构一经发现,有权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无条件的在要求的时间内返工,直到符合规定标准,因返工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若返工后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直至终止合同,另行安排其他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因此所发生的关联方实际费用及所给甲方造成或带来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扣除部分不足以弥补甲方经济损失和关联方实际费用时,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加索赔。11.4隐蔽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验收24小时前书面通知甲方、监理机构参加。通知内容包括乙方自检合格记录、隐蔽验收的部位、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经甲方、监理机构验收合格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整后重新按前款程序验收。11.5本工程竣工并经乙方检测合格后,乙方应尽快做好竣工验收的一切准备工作。甲方在收到乙方送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后及时组织政府质监部门、监理机构、乙方进行验收,并给予乙方批复或提出整改意见,乙方承担由于自身原因引起或发生的工程整改费用,且工期不予顺延。11.6实际竣工日期为乙方完成所有本工程并通过检测及经质监、甲方、监理机构验收通过签字的日期,若需整改后才能达到本工程质量标准要求的,应为乙方整改后再次提请甲方验收并经质监、甲方、监理机构验收通过并签字的日期。12.暂停施工  甲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暂停施工。乙方应当按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乙方实施完毕甲方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甲方应当在24小时内给予答复。甲方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因甲方自身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甲方承担所发生的费用,相应顺延工期;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工程变更  13.1工程设计变更  13.1.1施工中甲方需对本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2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乙方按照甲方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部分 工程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部分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部分工程变更而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和发生的合同价款和工期的增减,由甲方、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作相应调整。  13.1.2本工程施工中乙方不得对本工程设计和技术要求随意变更,如乙方擅自变更而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所有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且追究乙方违约及其他相关责任。 13.1.3乙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甲方、监理机构书面确认同意。未经确认同意而擅自更改或换用时,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并承担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之责任,工期不予顺延,且追究乙方违约和其他相关责任。  13.2其他变更  本合同履行中甲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13.3工程变更13.3.1乙方在工程变更确定后3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甲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本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约定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乙方提出后经甲乙双方协商确认后执行。  13.3.2乙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3天内不向甲方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13.3.3甲方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3天内予以确认,甲方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3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13.3.4甲方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此条请财务及造价部斟酌)。14.不可抗力  14.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甲乙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天灾(系指10米高、10分钟平均最大风速大于30m/s;24小时连续最大降水量大于200mm;地震基本烈度大于Ⅶ度,地面水平加速度峰值amax>0.15g)等自然灾害。  14.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和监理机构,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甲方应协助乙方 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4小时内乙方向甲方、监理机构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乙方应每隔24小时向甲方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3天内,乙方向甲方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14.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甲乙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2)甲、乙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乙方机械设备以及施工现场的材料损坏及停工损失,由乙方承担;  (4)停工期间,乙方应甲方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4.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由迟延履行合同方承担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一切损失。15.工程保修15.1保修期限:乙方对本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为单位工程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保修期从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开始算起。15.2在保修期内,由于乙方的施工质量或施工缺陷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均由乙方承担责任,同时承担权威机构和相关部门的质量鉴定和检测费用,承担需修复加固等工程费用。15.3工程竣工验收前,乙方应按第15.1、15.2条的内容及要求向甲方出具工程保修书。16.违约责任16.1乙方不得对本工程项目进行转包或将工程再肢解成若干部分进行分包,如发生此情况属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违法、违约责任,由此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16.2工程质量达不到验收标准的部分工程,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内予以修复,直到符合验收标准为止,其费用与工期延误责任由乙方承担。16.3工期延误或施工质量达不到规范、规定及本合同要求或出现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而乙方又无积极措施确保按合同工期完成,或无力按质量标准返修者,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乙方须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16.4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时,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每延误一天,按本合同实际结算总价的 计算,按天累计。16.5乙方由于非甲方自身之外的其他原因(不可抗力除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属于违约,乙方应承担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16.6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17.合同争议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提交仲裁解决。18.合同生效与终止18.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或:提交履约银行保函后生效)18.2本工程经质监部门、专业检测公司验收通过后,乙方根据本合同第15.4条的要求向甲方出具本工程保修书,并经甲方、监理机构、乙方三方签署书面移交通知,价款结清,本合同即告终止。涉及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本合同壹式份,甲方持有份,乙方持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合同订立地点:______________  发 包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住   所:     住   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   话:     电   话:传   真:     传   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   号:     账   号: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