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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目名称:扬中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办公楼交巡警事故处理中队及城区中队桩基工程发包人:扬中市公安局承包人: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日期:2010年8月8日-5-
签订合同双方:扬中市公安局(以下简称甲方)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甲方将扬中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办公楼交巡警事故处理中队及城区中队桩基工程委托给乙方施工,为了明确双方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建筑法》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扬中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办公楼交巡警事故处理中队及城区中队桩基工程2、工程地址:扬中市环城北路与春柳路沿线交叉路口3、工程内容:具体内容详见桩基图纸及工程量清单(¢500砼灌注桩204根,26m/根)4、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0年月日(以正式开工报告为准)竣工日期:2010年月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天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工期组织施工,确保甲方总工期目标的实现。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甲方损失的费用由乙方负担;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顺延。5、质量等级及标准:a、质量等级:合格b、乙方施工的工程必须达到甲方总体的质量标准要求:严格按照《建筑地基处理规范》JGJ79-2002,J220-2002;《建筑地基处理技术处理规范》(GB50202-2002)进行施工。6、合同价款(人民币)大写:柒拾柒万壹仟零肆拾壹元伍角柒分(¥771041.57元)-5-
第二条图纸、资料1、甲方应在开工前一周内向乙方提供有关部门批准盖章之审图六份。2、甲方须提供施工场地工程地质勘察资料、总平面图及周围地下综合管线图,并保证其资料真实、准确。3、甲方须提供工程施工图六份。第三条双方驻工地代表及委派人员名单1、甲方项目工程师姓名:王建军职务:基建办主任联系电话:2、乙方项目经理姓名:朱海山职务:项目经理联系电话:3、乙方派驻的项目经理不得更换;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在甲方同意后方可更换。第四条工程质量1、甲方根据国家质量验收规范和评定标准进行技术交底和组织验收,乙方按照施工图纸和说明书要求,精心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如质量不合标准,必须返工修理,其工料费损失,由乙方承担;如工程质量低劣又无法挽救的,应由乙方负责赔偿全部工料损失。2、乙方应做好本项工程的隐蔽工程验收工作,未经建设方和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若在施工期间发现与设计有出入,必须及时通知甲方,待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若由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由乙方承担。第五条现场管理1、乙方人员要严格遵守现场各项管理制度,在乙方现场负责人统一领导下组织施工,有关计划、进度、材料供应等工作乙方应密切配合,保证施工顺利进行。-5-
2、乙方应对施工人员进行遵纪守法和安全生产、爱护财产的教育,并指定专人负责现场保卫工作,严禁偷拿现场用料,如有违反现场管理制度的不法行为,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乙方应承担法律责任,并负责赔偿经济损失。第六条甲方工作1、负责办理施工场地的征地、拆迁、清除地上地下障碍物,确保施工场地内无任何管线〈如煤气、电力、电话、自来水、光缆等〉,并在开工后负责解决以上事项的遗留问题。2、负责对乙方工期、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和处罚:若乙方不服从甲方相关的管理,甲方有权根据情节严重性进行罚款,直至清退出场,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并赔偿给甲方带来的损失。3、将施工所需水、电源从施工场地外部接到施工现场商定的地点并保证满足施工期间的需要。4、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组织乙方与有关单位进行技术交底,签发会议纪要。甲方若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延误,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工期相应顺延。第七条乙方工作1、乙方需要提供的材料:详细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施工用水、用电计划、安全计划、人员计划。2、服从甲方指令,科学合理组织施工。3、负责工程的技术、管理和原始资料工作整理和提报:按照镇江市以及其他的相关规定,及时向甲方报验各种工程资料,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提供竣工验收资料四套。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等方面的管理规定。4、负责对甲方检查出的不合格品,进行纠偏和关闭:配合甲方的工作,积极采取相应的纠正和预防措施,保证工程质量。6、保证施工现场清洁并符合有关规定,承担因自身过错而造成的损失和罚款。-5-
7、在正式开工前应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提交甲方,甲方应在5天内提出批准或修改意见,逾期即认为已经批准。8、按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的检查、监督。第八条隐蔽工程验收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或到达协议条款约定的部位,乙方自检后12小时内通知甲方代表参加验收,经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继续施工。第九条工程款支付方法:桩基工程的施工人员及机械设备进场后支付合同款的30%,桩基工程完成后支付至合同款的70%,桩基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款的85%,审计结束后付至合同款的95%,剩余5%为质保金。第十条竣工与结算1、竣工验收,由甲方组织进行,乙方派员参加,按国家标准进行。工程完成后非乙方原因六个月内未开挖,视其验收合格。2、竣工验收后15天内,乙方按规定向甲方提交有关竣工资料。3、桩基工程完工后,乙方应在10天内向甲方提交工程决算书,甲方在收到决算书后10天内审核完毕合同内工程量,若发生变更签证以甲方审核确认工程量为准。第十一条以下情况视为违约1、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的义务的其他情况。2、乙方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或再分包的。3、乙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的,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的。4、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的义务的其他情况。第十二条合同补充文件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会议纪要、签证、各种通知文件、委托书等书面文件视为合同条款的补充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5-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二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签订日期:签订地点:-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