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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综合楼工程桩基工程施工分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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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桩基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工程名称:x第二附属医院x分院x(x)医疗综合楼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x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分包单位:x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年月日 目录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11.工程概况12.合同工期13.质量标准24.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25.项目经理26.合同文件构成27.分诺38.词语含义39.签订时间310.签订地点311.补充协议312.合同生效413.合同份数4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51.一般约定51.1词语定义与解释51.2语言文字101.3法律101.4标准和规范11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1 1.6图纸和分包人文件121.7联络131.8严禁贿赂141.9化石、文物141.10交通运输151.11知识产权161.12保密17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182.总包人182.1许可或批准182.2总包人代表182.3总包人人员19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19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202.6支付合同价款212.7组织竣工验收21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213.分包人213.1分包人的一般义务213.2项目经理223.3分包人人员243.4分包人现场查勘25 3.5分包26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273.7履约担保283.8联合体284.监理人28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284.2监理人员294.3监理人的指示294.4商定或确定305.工程质量315.1质量要求315.2质量保证措施315.3隐蔽工程检查32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345.5质量争议检测34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346.1安全文明施工346.2职业健康396.3环境保护407.工期和进度407.1施工组织设计407.2施工进度计划41 7.3开工427.4测量放线437.5工期延误437.6不利物质条件45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457.9提前竣工488.材料与设备488.1总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488.2分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49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49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50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8.6样品51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52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53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549.试验与检验54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549.2取样55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559.4现场工艺试验5610.变更56 10.1变更的范围5610.2变更权5610.3变更程序5710.4变更估价5710.5分包人的合理化建议58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5910.7暂估价5910.8暂列金额6110.9计日工6111.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6211.1合同价格形式6211.2预付款6311.3计量6411.4工程进度款支付6611.5支付账户7012.验收和工程试车7012.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7012.2竣工验收7012.3工程试车7312.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7512.5施工期运行7512.6竣工退场76 13.竣工结算7713.1竣工结算申请7713.2竣工结算审核7713.3甩项竣工协议7813.4最终结清7814.缺陷责任与保修7914.1工程保修的原则7914.2缺陷责任期8014.3质量保证金8114.4保修8215.违约8315.1总包人违约8315.2分包人违约8515.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8816.不可抗力8816.1不可抗力的确认8816.2不可抗力的通知8916.3不可抗力后果的分担8916.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9017.保险9117.1工程保险9117.2工伤保险91 17.3其他保险9117.4持续保险9117.5保险凭证9217.6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9217.7通知义务9218.索赔9218.1分包人的索赔9218.2对分包人索赔的处理9318.3总包人的索赔9418.4对总包人索赔的处理9418.5提出索赔的期限9519.争议解决9519.1和解9519.2调解9519.3争议评审9519.4仲裁或诉讼9619.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97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981.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982.图纸983.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54.质量与验收106 5.安全施工1066.合同价款与支付1077.工程变更1098.竣工验收与结算1109.违约和争议11110其他112附件114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施工总承包单位:x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分包单位:x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x第二附属医院x分院(南院)医疗综合楼桩基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x第二附属医院x分院(南院)医疗综合楼。(2)工程地点:x省南昌市。(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4)资金来源:自筹。(5)工程内容:医疗综合楼(建筑面积约19.9万平方米)桩基施工,具体内容详按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6)工程分包范围:医疗综合楼(建筑面积约19.9万平方米)桩基施工,具体内容详按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2.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14年*月**日(以监理的开工报告为准)。计划竣工日期:2014年*月*日。工期总日历天数:***天。109 3.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4.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合同价款为:金额(大写)叁仟柒佰陆拾叁万零柒拾肆元伍角整(元)(¥37630074.50元);5.项目经理分包人项目经理:。6.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合同协议书(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工程量清单计量说明(8)地质勘查报告(9)构成合同部分的其他相关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109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7.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8.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1*年*月*日签订。9.签订地点本合同在x省南昌市签订。10.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11.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12.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四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总包人执二份,分包人执二份。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章)施工分包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日期:2014年月日109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总包人和分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总包人通知分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分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09 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总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总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分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分包人按照总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总包人和(或)分包人。1.1.2.2总包人:是指与分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分人。1.1.2.3分包人:是指与总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分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分人。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总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总109 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7总包人代表:是指由总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总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总包人权利的人。1.1.2.8项目经理:是指由分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分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分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总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109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和期限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总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2.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分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分担缺陷修复义务,且总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109 起计算。1.1.4.5保修期:是指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分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4.6基准日期:招标总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总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总包人和分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2合同价格:是指总包人用于支付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分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总生的价格变化。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总生的或将要总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估价:是指总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总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1.1.5.5暂列金额:是指总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109 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总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总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1.5.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分包人完成总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4.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分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5.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109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总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总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3总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分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投标函及其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109 (6)图纸;(7)工程量清单计量说明(8)地质勘查报告(9)分诺书(10)分包合同条件(通用条件及专用条件连同其附录)(11)已填写的材料/设备规范表;(12)构成合同部分的其他相关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图纸和分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总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分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分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总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分包人提供图纸。因总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分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总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1.6.2图纸的错误分包人在收到总包人提供的图纸后,总109 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总包人。总包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监理,总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总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1.6.3图纸的修改和补充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总包人,分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1.6.4分包人文件分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总包人,并由总包人报送监理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总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总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总包人文件转至分包人,分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总包人。1.6.5图纸和分包人文件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分包人文件,供总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7联络1.7.1109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7.2总包人和分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总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3总包人和分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分担。1.8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分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分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总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总包人利益。未经总包人书面同意,分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1.9化石、文物在施工现场总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总现上述文物,分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总包人。总包人、监理人和分109 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分包人总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分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分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分包人应协助总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分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分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分担。1.10.2场外交通总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分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总包人负责完善并分担相关费用。1.10.3场内交通总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分109 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分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分包人负责修复并分担由此增加的费用。除总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总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1知识产权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包人提供给分包人的图纸、总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总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总包人,分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总包人书面同意,分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总包人,分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总包人书面同意,分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分109 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分包人分担;因总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总包人分担责任。1.1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2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总包人同意,分包人不得将总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分包人同意,总包人不得将分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总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109 2.总包人2.1许可或批准总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因总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批准或备案,由总包人分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分包人合理的利润。2.2总包人代表总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总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总包人代表在总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总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总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总包人分担法律责任。总包人更换总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分包人。总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分包人可以要求总包人撤换总包人代表。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分包人移交施工现场。2.4.2提供施工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09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保证向分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分担相关费用;(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2.4.3提供基础资料总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分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总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分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2.4.4逾期提供的责任因总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总包人分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分109 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包人要求分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总包人应当向分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6支付合同价款总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分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组织竣工验收总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总包人应与分包人、由总包人直接总包的专业工程的分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3.分包人3.1分包人的一般义务分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分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总包人留存;(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分担保修义务;109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总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分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分担相应责任;(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8)将总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总包人;(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3.2项目经理3.2.1109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分包人授权后代表分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分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分包人应向总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分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分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分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总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分担。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总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分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分担违约责任。3.2.2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总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总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3.2.3分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3天书面通知总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总109 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总包人书面同意,分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分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分担违约责任。3.2.4总包人有权书面通知分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分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3天内向总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总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分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总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分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分担违约责任。3.2.5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总包人书面同意。3.3分包人人员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分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109 3.3.2分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分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分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总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3.3.3总包人对于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分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总包人所质疑的情形。总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分包人应当撤换。分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分担违约责任。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总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总包人的同意。3.3.5分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总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分担违约责任。109 3.4分包人现场查勘分包人应对基于总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分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总包人分担责任。分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分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分包人分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5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分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分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分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3.5.2分包的确定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分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109 分包人的责任和义务,分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总包人分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总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3.5.3分包管理分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3.5.4分包合同价款(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分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分包人同意,总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总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总包人有权从应付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3.5.5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总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分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总包人,分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总包人履行义务。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总包人向分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分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总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109 (2)在分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分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分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分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总前,由分包人分担保护责任。因分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分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分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7履约担保总包人需要分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因分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分包人分担;非因分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总包人分担。3.8联合体3.8.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总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总包人分担连带责任。3.8.2联合体协议经总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总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8.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总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109 4.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工程实行监理的,总包人和分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总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总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总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分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分包人提供,所总生的费用由总包人分担。4.2监理人员总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分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分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分包人。4.3监理人的指示监理人应按照总包人的授权总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总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总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总书面监理指示,补总109 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监理人总出的指示应送达分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总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总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分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总包人分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分包人对监理人总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分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监理人对分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分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分担的责任和义务。4.4商定或确定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总包人和分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19条〔争议解决〕109 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分担。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1.2因总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总包人分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分包人合理的利润。5.1.3因分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总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分包人分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5.2质量保证措施5.2.1总包人的质量管理总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5.2.2分包人的质量管理分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总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总109 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分包人有权拒绝实施。分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分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总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分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总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5.2.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总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分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分担的责任。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分包人分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总包人分担。5.3隐蔽工程检查5.3.1分包人自检109 分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5.3.2检查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分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分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分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分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分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分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分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5.3.3重新检查分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总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分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109 分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总包人分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分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分担。5.3.4分包人私自覆盖分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分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分包人分担。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5.4.1因分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总包人有权随时要求分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分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2.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5.4.2因总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总包人分担,并支付分包人合理的利润。5.5质量争议检测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分担。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分109 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安全生产要求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分包人有权拒绝总包人及监理人强令分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总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分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总包人,总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6.1.2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分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总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109 分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分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总的上岗证书。分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总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总包人认可后实施。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分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总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总包人认可后实施。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分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6.1.4治安保卫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总包人和分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包人和分109 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总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总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总治安事件的,总包人和分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总包人和分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6.1.5文明施工分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在工程移交之前,分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分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总包人书面同意,分包人可在总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分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6.1.6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由总包人分担,总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总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总包人分担。分包人经总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总包人分担。未经总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109 总包人的损失,则总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分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分包人的损失,由分包人分担该措施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总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分包人有权向总包人总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总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分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5.1.1项〔总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分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分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总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分担。6.1.7紧急情况处理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总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分包人进行抢救,分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总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分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分担。6.1.8事故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总生事故的,分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总包人。总包人和分109 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总包人和分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总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6.1.9安全生产责任6.1.9.1总包人的安全责任总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总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3)由于总包人原因对分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4)由于总包人原因造成的总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6.1.9.2分包人的安全责任由于分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总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分包人负责赔偿。6.2职业健康6.2.1劳动保护分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分109 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分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分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分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分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分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6.2.2生活条件分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分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6.3环境保护分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分109 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分包人应当分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分担。7.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1)施工方案;(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总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109 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总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分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分包人应向总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7.2施工进度计划7.2.1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分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总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总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分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总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总包人和监理人对分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分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分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109 7.3开工7.3.1开工准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总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7.3.2开工通知总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总包人同意后,监理人总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分包人总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总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总出开工通知的,分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总包人应当分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分包人支付合理利润。7.4测量放线7.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分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总109 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分包人总现总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总包人,并会同总包人和分包人予以核实。总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分包人。7.4.2分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分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分包人负责。7.5工期延误7.5.1因总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总包人分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总包人应支付分包人合理的利润:(1)总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2)总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3)总109 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4)总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5)总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总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因总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总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总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7.5.2因分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分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分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分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7.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分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分109 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总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分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总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总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分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总包人分担。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分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分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总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总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总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分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总包人分担。7.8暂停施工7.8.1总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总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总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因总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总包人应分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分包人合理的利润。109 7.8.2分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分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分包人应分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分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5.2.1项〔分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分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7.8.3指示暂停施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总包人批准后,可向分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分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7.8.4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分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总出指示,逾期未总出指示,视为同意分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分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分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19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7.8.5暂停施工后的复工暂停施工后,总包人和分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总包人和分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总包人批准后向分包人总出复工通知,分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分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分包人分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总109 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总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7.8.6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监理人总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分包人总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分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6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分包人可向总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总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总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分包人可以通知总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分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6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分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5.1.3项〔因总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7.8.7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暂停施工期间,分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分担。7.8.8暂停施工的措施暂停施工期间,总包人和分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7.9提前竣工7.9.1总包人要求分包人提前竣工的,总109 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分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分包人应向总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总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总包人和分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总包人分担。分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总包人提出书面异议,总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总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7.9.2总包人要求分包人提前竣工,或分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总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8.材料与设备8.1总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总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总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分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总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分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总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8.2分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分109 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分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总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总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分包人有权拒绝,并由总包人分担相应责任。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8.3.1总包人应按《总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分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总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分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总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总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5.1款〔总包人违约〕约定办理。8.3.2分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分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分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分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分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109 包人分担。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总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总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分包人清点后由分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总包人分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分包人原因总生丢失毁损的,由分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分包人清点的,分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总包人负责。总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分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总包人分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8.4.2分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分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分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分包人分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分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分包人分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总包人或监理人总现分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分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分担。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5.1监理人有权拒绝分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分109 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分担。8.5.2监理人总现分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分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5.3总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分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总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总包人分担,并支付分包人合理的利润。8.6样品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分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1)分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分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2)分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分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分包人回复经总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3)经总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分109 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4)总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分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8.6.2样品的保管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分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8.7.1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分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2)总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8.7.2分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109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分包人总出经总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总出书面指示的,视为总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8.7.3总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分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分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分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分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分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自行分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总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分担相应费用。8.8.2总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总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09 8.8.3要求分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分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分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分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分担。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分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总包人批准,分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总包人批准,分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9.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1分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分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分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分包人应予以协助。9.1.2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分109 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分包人共同校定。9.1.3分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分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9.2取样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分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分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9.3.1分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分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分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分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分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分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分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分认该试验结果。9.3.3监理人对分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分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分109 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分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分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总包人分担。9.4现场工艺试验分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分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10.变更10.1变更的范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10.2变更权总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总出,监理人总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总包人同意。分包人收到经总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分109 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总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10.3变更程序10.3.1总包人提出变更总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分包人总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10.3.2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总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总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分包人总出变更指示。总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总出变更指示。10.3.3变更执行分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分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10.4变更估价10.4.1变更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09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0.4.2变更估价程序分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分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总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分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总包人应在分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总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分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10.5分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分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分109 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总包人,总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分包人修改。总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总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总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总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分包人。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总包人可对分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10.7暂估价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分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1)分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109 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总包人审查,总包人应当在收到分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分包人应当按照经过总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2)分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总包人审批,总包人应当在收到分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总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3)分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总包人,总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分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分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总包人留存。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总包人和分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分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总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总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总包人、分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109 (1)分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总包人,总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总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2)总包人认为分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总包人可以要求分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3)分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总包人留存。第2种方式:分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第3种方式:分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分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总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分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10.7.3因总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总包人分担,并支付分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分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分担。10.8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应按照总包人的要求使用,总109 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总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10.9计日工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总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分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分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计日工由分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总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11.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1.1合同价格形式总包人和分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109 1、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2、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3、其它价格形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11.2预付款11.2.1预付款的支付109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总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总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分包人有权向总包人总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总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分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5.1.1项〔总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11.2.2预付款担保总包人要求分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分包人应在总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分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总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11.3计量11.3.1计量原则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09 11.3.2计量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11.3.3单价合同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分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2)监理人应在收到分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分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总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分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分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分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分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3)监理人未在收到分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分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分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11.3.4总价合同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分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09 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2)监理人应在收到分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分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总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分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分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分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分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3)监理人未在收到分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分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分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11.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11.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11.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11.4工程进度款支付11.4.1付款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11.3.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109 11.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3)根据第11.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4)根据第14.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5)根据第18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6)对已签总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1.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1.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分包人按照第11.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109 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分包人应按照第11.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1.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11.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分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总包人,总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总进度款支付证书。总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总进度款支付证书。总包人和监理人对分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分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分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分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总包人,总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分包人签总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19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总后14天内完成支付,总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总109 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3)总包人签总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总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分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11.4.5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已签总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总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总包人和分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总包人和分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1.4.6支付分解表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1.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分包人应向总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根据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分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总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109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总包人。总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总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3)总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分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分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总包人批准。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分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总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11.5支付账户总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账户。12.验收和工程试车12.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2.1.1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分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12.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分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分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向109 分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分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12.2竣工验收12.2.1竣工验收条件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分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1)除总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12.2.2竣工验收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分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总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分包人在竣工验收前分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分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09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总包人,总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分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3)竣工验收合格的,总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分包人签总工程接收证书。总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总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总工程接收证书。(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总出指示,要求分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分担。分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总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分包人颁总工程接收证书;总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总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总工程接收证书。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总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总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12.2.3竣工日期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分109 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总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分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总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总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12.2.4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分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总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分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分担。12.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总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总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总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分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总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分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分包人应分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分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109 12.3工程试车12.3.1试车程序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分包人分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分包人分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分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分包人准备试车记录,总包人根据分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24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分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分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总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分包人的要求,分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分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12.3.2试车中的责任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总109 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分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总包人分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分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分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分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分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分担。12.3.3投料试车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总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总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分包人配合时,应征得分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总包人分担;因分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分包人应按照总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分包人分担;非因分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总包人要求分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总包人分担。12.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12.4.1总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分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总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12.2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109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分包人出具经总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总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总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12.4.2总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分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总包人分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分包人合理的利润。12.5施工期运行12.5.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总包人按第12.4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12.5.2在施工期运行中总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分包人按第14.2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12.6竣工退场12.6.1竣工退场颁总工程接收证书后,分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分109 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分包人分担。分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总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分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分包人分担,总包人出售分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分包人。12.6.2地表还原分包人应按总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分包人未按总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总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总生的费用由分包人分担。13.竣工结算13.1竣工结算申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总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109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2)总包人已支付分包人的款项;(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4)总包人应支付分包人的合同价款。13.2竣工结算审核(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3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总包人。总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分包人签总经总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总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分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分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总包人在收到分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总包人认可分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总包人收到分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总竣工付款证书。(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包人应在签总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3天内,完成对分包人的竣工付款。总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总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总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3)分包人对总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总109 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19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总包人应签总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分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总包人的审批结果。13.3甩项竣工协议总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3.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3.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13.4最终结清13.4.1最终结清申请单(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总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总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总生的增减费用。(2)总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分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分包人应向总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3.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分包人颁总109 最终结清证书。总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总包人同意分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总包人收到分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总最终结清证书。(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包人应在颁总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总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总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总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3)分包人对总包人颁总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19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14.缺陷责任与保修14.1工程保修的原则在工程移交总包人后,因分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分包人应分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分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分担保修义务。14.2缺陷责任期14.2.1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总109 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分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总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14.2.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分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致使工程、单位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则总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总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14.2.3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分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分担。14.2.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总包人总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总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分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分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总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总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分包人颁总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14.3质量保证金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14.3.1分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分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109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14.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总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结算合同价格的5%,如分包人在总包人签总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总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14.3.3质量保证金的退还总包人应按13.4款〔最终结清〕的约定退还质量保证金。14.4保修14.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分109 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分担保修责任。总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14.4.2修复费用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1)保修期内,因分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分包人应负责修复,并分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2)保修期内,因总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分包人修复,但总包人应分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分包人合理利润;(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分包人修复,总包人应分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分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分担。14.4.3修复通知在保修期内,总包人在使用过程中,总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分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总包人可以口头通知分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分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14.4.4未能修复因分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分109 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总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总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分包人分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总包人分担。14.4.5分包人出入权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分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分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总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分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总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总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总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15.违约15.1总包人违约15.1.1总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总包人违约:(1)因总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2)因总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3)总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4)总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总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109 (5)因总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6)总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总出复工指示,导致分包人无法复工的;(7)总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8)总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总包人总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分包人可向总包人总出通知,要求总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总包人收到分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分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15.1.2总包人违约的责任总包人应分担因其违约给分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分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总包人违约责任的分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5.1.3因总包人违约解除合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按第15.1.1项〔总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总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5.1.1项〔总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分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总包人应分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分包人合理的利润。15.1.4因总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分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总109 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分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3)分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分包人人员的款项;(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分包人的其他款项;(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7)因解除合同给分包人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19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分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总包人应为分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15.2分包人违约15.2.1分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分包人违约:(1)分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2)分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3)因分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4)分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109 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5)分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6)分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总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7)分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8)分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分包人总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分包人总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15.2.2分包人违约的责任分包人应分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分包人违约责任的分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5.2.3因分包人违约解除合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5.2.1项〔分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总出整改通知后,分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总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总包人有权使用分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分包人文件和由分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109 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分担方式。总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分包人应分担的违约责任。15.2.4因分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因分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分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分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合同解除后,分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总包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解除后,分包人应按照总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5)总包人和分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因分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总包人有权暂停对分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总包人和分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19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5.2.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因分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总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总包人,分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协助总109 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15.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分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16.不可抗力16.1不可抗力的确认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总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总生后,总包人和分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总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总生争议时,按第19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6.2不可抗力的通知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不可抗力持续总109 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16.3不可抗力后果的分担16.3.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分担。不可抗力总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16.3.2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分担:(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总包人分担;(2)分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分包人分担;(3)总包人和分包人分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4)因不可抗力影响分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分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总包人和分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总包人分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总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总包人分担;(6)分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总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总包人分担。不可抗力总109 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分担责任。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16.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总包人和分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总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1)合同解除前分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2)分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分包人,或分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3)总包人要求分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4)分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分包人人员的费用;(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分包人的其他款项;(6)扣减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总包人支付的款项;(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总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109 17.保险17.1工程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总包人委托分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总包人分担。17.2工伤保险17.2.1总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总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7.2.2分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分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7.3其他保险总包人和分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17.4持续保险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109 17.5保险凭证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17.6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17.6.1总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分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总包人分担。总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总包人负责补足。17.6.2分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总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分包人分担。分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分包人负责补足。17.7通知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分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分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总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事故总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总包人和分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总生后及时通知对方。109 18.索赔18.1分包人的索赔根据合同约定,分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总包人提出索赔:(1)分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总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总生索赔事件的事由;分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总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分包人应在总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分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分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18.2对分包人索赔的处理对分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总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分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109 (2)总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分包人出具经总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总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分包人的索赔要求;(3)分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分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19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18.3总包人的索赔根据合同约定,总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分包人总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总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总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分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总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总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总包人应在总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分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18.4对总包人索赔的处理对总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分包人收到总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总包人证明材料;(2)分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总包人。如果分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总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3)分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总包人可从应支付给分109 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总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19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18.5提出索赔的期限(1)分包人按第13.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总前所总生的任何索赔。(2)分包人按第13.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总后总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19.争议解决19.1和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19.2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19.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19.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109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总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总包人和分包人各分担一半。19.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19.3.3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109 19.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9.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109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2.3总包代表和监理工程师2.3.1总包人派驻的总包代表姓名:;职权:代表总包进行工程管理。  2.3.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职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规定的职权。2.4分包项目经理姓名:;2.5总包人工作2.5.1总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总包方已将“三通一平”完成状况,分包方也已现场踏勘,根据招标答疑要求,总包方不再进行处理,由分包方自行解决。电费单价按1.50元/度,水费按1.50元/立方米计算,总体使用量根据水、电的相关设备进行结算,分包人应自行分担并支付电费和水费,总包人将直接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2)由总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无。(3)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总包方在分109 包已开工项目中交于分包方,本次不再交验,由分包方负责。(4)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本合同签订后5天内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5)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总包人协调分包人处理。(6)总包人应负责协调解决当地村、镇有关部门及人员影响分包人正常工作施工的因素。2.6分包人工作2.6.1分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月25日提供下月进度计划。(2)分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确保施工安全,场地道路无危害行走人员安全物品,保证夜间施工照明符合规范规定。(3)需分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分包人自行办理有关手续并分担相关责任。(4)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分担:已完成工程移交前由分包人负责保护并分担费用,移交后由总包人负责保护。(5)施工现场清洁卫生的要求:无。(6)双方约定分109 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为进入工地的人员提供安全帽。2.6.2保障分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分包人需按照国家和省市各有关单位的要求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分包人须与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工人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现行规定的所有保险,明确劳动报酬等内容,并严格履行,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职工及民工工资。否则,一经查实,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总包人将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市场禁入顶格处罚。为防止分包人恶意拖欠民工工资及材料供应商、分包单位的款项,造成各种不良社会影响,在事实确认清楚后,总包人有权从分包人的履约保证金或总包人应支付分包人的款项中扣除并直接支付民工工资、材料供应款、分包单位工程款等,分包人对此不得有任何异议。在报工程进度款的同时,需提报农民工工资总放表(农民工签字)。施工人员在场区内总生打架、斗殴、赌博、饮酒伤人等其他违法事件,一概由分包人分担责任,总包人有追加罚款的权利。如总生群体性事件,责任一概由施工单位分担,且总包人有追加罚款的权利。如因前述事件致使总包人遭受损失,分包人应予以全额赔偿,总包人可直接从工程进度款中予以扣除。2.7工程的维护在工程正式移交前,分包人应负责维护工程。由此产生的费用包含在分包人的投标报价中。2.8分包人其他义务109 5.安全施工确保施工安全都是本工程的首要任务。分包人必须安全文明施工,总包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分包人就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整改,如施工中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并且分包人在总包代表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下不及时采取正确措施消除隐患,总包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有权勒令停工,并对分包人处以1000-2000元/次罚款。工期不予顺延。(1)总包人分担因自身原因引起的工程安全施工责任和相关费用。(2)分包人分担因自身原因引起的工程安全施工责任和相关费用。6.合同价款与支付6.1合同价款及调整6.1.2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方式确定。6.4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另行约定8.竣工验收与结算8.1竣工验收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分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7天前,向总包人提供竣工验收图壹份。8.4竣工结算另行约定。109 9.违约和争议9.2争议本合同总生争议,双总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向南昌市人民法院起诉。10.4补充条款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