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桩基工程及支护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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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71 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工程发包人:专业承包人:签约地点:签约时间:71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工程发包人:法定代表人:住所:专业承包人:法定代表人:住所:资质证书号码:发证机关:资质专业及等级:复审时间及有效期:营业执照号码:安全生产许可证号码:鉴于承包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要求履行其合同责任和义务,并保证以诚信、敬业和积极的态度与发包人及本工程涉及的任何第三方保持充分有效的合作,以确保本工程的圆满竣工;另鉴于承包人已对工程现场环境、地质条件及所有有关资料进行了全面细致勘查和研究,已对工程施工所有相关图纸进行了详细研究和计算,并已对发包人有关项目管理制度规定充分了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分包工程概况分包工程名称:分包工程地点:分包工程承包范围:(具体范围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71 分包工程承包范围解释:包括但不限于完成图纸设计的钻孔灌注桩、预制管桩、基坑围护(包括但不限于基坑支护图纸设计的支护桩、锁口梁、挂网喷射砼、喷锚施工、坡顶排水沟等达到桩基验收合格条件所需的一切工作内容)、包括完成桩基施工所需的一切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破桩头及清运出场、桩基施工场地内临时道路修整、办公及住宿临建、施工现场水电接驳计量、淤泥外运、内业资料编制及通过报审、符合甲方管理规定的现场质量、技术、安全文明施工、赶工措施增加等。二、分包合同价款本分包合同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本合同价格不因工程量变化及材料价格变化等而调整。)价款为:人民币元。金额大写:人民币三、工期4.1开工日期:本分包工程计划于年月日开工;4.2竣工日期:本分包工程计划于年月日竣工;4.3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天。4.4保修期为全部工程整体竣工后:年。四、工程质量标准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按国家相关规定及专用条款约定五、组成本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见通用条款第2条。六、本合同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解释相同。七、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以下简称为“本分包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八、71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发包人的所有义务,并承担履行本分包工程合同及确保本分包工程质量、工期等的全部责任。九、合同的生效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本合同经双方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生效。71 (本页无正文)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住所(地址):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71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1.词语定义2.分包合同文件的构成及解释顺序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4.图纸5.分包合同文件的保管和提供6.承包人对总包合同的了解与接受7.总包合同中有关时间的限制8.指令和决定9.项目经理/授权代表10.发包人义务1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12.雇员、劳务人员的安排13.特殊工种上岗证14.现场文明施工及企业形象宣传(CI工作)15.事故处理16.水、电供应17.测量、定位、放线18.工程试验19.承包人遵守规章、制度20.现场内、外通道及运输21.工程的照管22.由发包人提供主材的工作项目23.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合理化建议24.避免干扰25.环境保护作业26.承包人保密义务27.承包人雇员的职业健康安全28.安全防火监管71 29.合同工期30.承包人质量保证31.承包人的质量管理体系32.临时工程、设备、材料和工艺33.保函34.分包合同价款及支付35.材料、工程设备、工艺和检查、验收36.变更37.索赔38.计量39.工程竣工验收和结算40.质量保修41.违约42.遵守法律、法规43.争议44.保险45.不可抗力46.分包合同的转让、再分包47.分包合同的解除48.分包合同的生效与终止49.分包合同的部分有效50.补充条款71 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本合同的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都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含义。1.1业主:指在总包合同中及本分包合同条件所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2发包人:指在总包合同中及本分包合同条件所约定的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3监理:指总包合同及本分包合同条件所规定由业主根据相关规定及合同委托并常驻工程现场对工程实施进行监理的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及其工作人员。1.4承包人:指本分包合同所规定的,且其投标已被发包人或业主接受并被授予本分包合同涵盖的施工内容的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分包工程受让人不被视为承包人。1.5总包合同:指业主与发包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文件。1.6分包合同:指第2条内约定之所有分包合同文件,包括分包合同条件(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分包工程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分包合同工程图纸、工程量清单、承包人的报价文件、发包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分包合同协议书,以及其它明确列入或共同构成本分包合同的组成部分。1.7工程建设标准:指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建设标准,以及经发包人确认的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的任何修改及补充。1.8图纸:指由业主、发包人或承包人提供的被相关部门审批后同意使用于本分包工程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有效的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1.9报价书:指由承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的规定,为完成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提出的分包合同报价。1.10开工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施工或发包人指令开工的日期。1.11竣工日期:指业主签发的竣工确认函或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签发的工程质量核定证书中注明的日期,二者相比,以其中较迟的一个日期为准。1.12分包合同价格: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本分包合同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分包合同完成分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71 1.13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4总包工程:指总包合同中所规定的由发包人负责承建、实施的工程内容和工作。1.15分包工程:指分包合同协议书和/或分包合同条件中所述的由业主/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承建、实施的工程内容、工程变更以及因总包工程需要而向承包人追加的任何工作。1.16发包人的设备:指由发包人所提供的用于实施和完成总/分包工程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所需要的机械、仪器和其它设备(临时工程除外),但不包括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工程设备、材料等其它物品。1.17承包人的设备: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用于实施和完成总/分包工程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所需要的全部机械、仪器和其它设备(临时工程除外),但不包括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工程设备、材料等其它物品。原则上除发包人提供的设备外,承包人为完成本分包工程的所必需的设备皆为承包人提供的设备。1.18工程设备:指将要构成或已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仪器或类似设备。1.19临时工程:指为永久工程实施、完成和修补其任何缺陷时而搭建、提供的所有临时性设施。1.20永久工程:指根据业主要求建造的构成永久性的建筑物(包括工程设备)、构筑物和配套设施。1.21主导语言:用以解释、说明分包合同的语言及相应的文字。1.22工程变更:指分包工程竣工前的任何时间,业主/发包人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对工程的技术、质量或数量加以调整,由此引起的工程及合同价款的改变。1.23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或履行本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内容,所应承担的责任。1.24索赔:指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571 小时或日: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各种节假日和休息时间),时限为双方约定的最终截止时间;规定按日计算时间的,开始当日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不扣除各种节假日和休息时间),时限最后一日的24时为最终截止时间。1.26书面形式:在本分包合同条件中,一旦述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发任何通知、指示、要求、同意、批准、证书、确认或决定均是指书面形式。如果发包人由于某种原因以口头形式发出此类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该类指示,发包人应在该指示发出后7天内通过书面形式加以确认;如果发包人在口头指示发出后7天内并未通过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口头指示发出后14天内以书面形式报请发包人确认上述口头指示。1.27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指不包含在分包工程报价范围内或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供本分包工程所使用的材料。1.28暂定金额:指为分包合同目的进行招标时,在工程量清单中以该名称标明,对于不能决定某一工作项目、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是否包含在分包合同中或不能对工程的某个部分作出详细的技术规定或不可预料事件,从而不能使投标者做出确定的费率或价格时,而暂时估算其费用的一项金额。1.29暂定数量:指为分包合同目的进行招标时,在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中,如果因招标图纸局部不详,暂时不具备计量条件或确定时,在清单中以“暂定数量”处理,以获取投标人固定单价。“暂定数量”可据实调整,但单价不变。1.30不可抗力: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义与总包合同的定义相同。1.31深化设计:指发包人或承包人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为便于项目实施,对业主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等进行进一步的细化和必要的补充。深化设计的内容应遵照原施工图纸、技术资料的设计原则和发包人相关深化设计管理规定,并具有优化、经济、实用的可操作性。2.分包合同文件的构成及解释顺序2.1分包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且互为说明,若出现含糊和/或歧义时,应按以下先后次序作出解释(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发包人有权对这样的含糊和/或歧义向承包人发布任何指示加以解释和校正,且此类指示具有优先解释效力。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71 3.投标书及双方明示纳入本合同的投标书其他部分(如果有)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10.发包人提供的各项管理制度11.发包人与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总承包合同文件相关内容本条进一步规定如下:(1)如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与“分包合同图纸”之间出现歧义或矛盾时,数量以“分包合同图纸”为准,质量要求或工艺标准以“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为准;(2)对于同一类文件,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3)除非另有约定,在分包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双方签署、签发、签收的与本分包合同订立或履行有关的协议、信函、纪要、备忘录、工程洽商变更等亦构成分包合同组成部分。(4)如本合同各文件中之条款和/或条件发生不一致,应按上述文件的前后排列顺序按前优于后进行解释。如同一序列文件中之条款和/或条件发生不一致,应按该等文件的签署生效顺序按后优于前进行解释。2.2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3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3.1语言文字如分包合同以一种语言文字表达,则该种语言为主导语言;如以两种或两种以上语言文字表达,双方通过协商确定;若通过协商无法确定,则以总包合同中确定的语言为分包合同的主导语言。3.2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71 除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应与总包合同中规定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在专用条款内约定。3.3适用工程建设标准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本合同的专用条款没有具体约定的,应使用总包合同中所规定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本合同中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由发包人按照本合同的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但有关此类的施工工艺及其标准,虽然已经得到发包人的确认,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价款不得调整。但此项工艺或标准发包人认为降低了原约定的标准的,应调减相应的合同价款。4.图纸4.1发包人按照本合同的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4.2承包人负责本分包工程范围内必要的深化设计,并给发包人提供两套经设计单位和发包人批准通过且能保证施工要求的蓝图和电子版,相关费用已全部含在本合同总价中。4.3发包人提供的图纸份数、深度等不能满足分包工程施工需要时,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款内约定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承担。承包人需要增加约定以外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4业主、监理和发包人对承包人设计的图纸进行的批准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4.5承包人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泄露工程图纸、规范及其它构成分包合同的任何性质的或与分包合同相关的资料和信息,承包人的保密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5.分包合同文件的保管和提供5.1承包人在收到包括工程图纸、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及设计修改通知等任何性质的分包合同文件时,应仔细研读,如有任何错误、遗漏、矛盾或模糊,应在收到后371 日内书面通知发包人,以便发包人能在相关分包合同或其中的任何部分付诸实施前依总包合同进行相应的更正、报批或确认,一旦相关分包合同中的任何部分付诸实施,承包人将被认为已对其正确性和完整性进行了确认,则承包人丧失就该合同文件的任何错误、遗漏、矛盾或模糊向发包人索赔的权利,由此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如再有异义,以发包人的解释为准。5.2除与分包工程相关的材料采购、加工合同、租赁合同外,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缔结任何与本分包合同相关的第三方合同。6.承包人对总包合同的了解与接受6.1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后,发包人提供总包合同(涉及总包合同价格的条款除外)供承包人在必要的时间查阅。承包人一旦签署分包合同,即被认为已经全面了解和理解了总包合同中除上述总包合同价格细节以外的所有总包合同条款,并同意接受总包合同中与本分包工程相关的所有条款的制约(分包合同另有约定除外)。6.2承包人应遵守、履行和依照总包合同中规定的与发包人相关的涉及本分包工程的全部条款(价款部分除外)这些条款作为分包合同的组成部分,其中的“业主”应理解为发包人,“发包人”应理解为承包人自身。承包人应避免因其任何错误或疏漏造成发包人违反总包合同规定的发包人义务。若发生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发包人义务或因其错误、遗漏造成发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义务的情况,由此导致发包人需承担的总包合同下的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6.3本合同签订后,承包人被认为已正确理解了标书以及对工程量清单中所写明的单价和/或合同总价的正确性及完备程度十分满意。7.总包合同中有关时间的限制在分包合同中,除涉及付款时间、工期等有关时间条款外,任何有关总包合同中规定发包人与业主之间物品/文件送交的具体时间将按照下列原则修改:(1)总包合同中凡是注明由发包人向业主递交有关物品/文件的时间限制,在分包合同中承包人应在此时间基础上,至少提前2日(总包合同中以日计)或24小时(总包合同中以小时计)送交相关物品/文件给发包人;(2)总包合同中凡是注明业主送有关物品/文件给发包人的时间,根据分包合同约定如需送交承包人,均应视为发包人接到相关物品/文件后,在此时间基础上,可以至少滞后2日(总包合同中以日计)或2471 小时(总包合同中以小时计)送交相关物品/文件给承包人。以上有关时间的规定是基于给予发包人合理准备时间而制订的。8.指令和决定8.1发包人指令8.1.1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发包人随时可以向承包人发出指令,承包人应无条件执行发包人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承包人拒不执行指令的,发包人可委托其它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相应款项中扣除,并通知承包人。8.1.2承包人执行发包人发出的指令承包人仅能从发包人处接受指令,而不应执行从业主或监理处直接收到的有关分包工程和/或总包工程的未经发包人确认的任何指令。承包人一旦收到了业主或监理直接向其发出的指示,应立即将此类指示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审批后方可执行。发包人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关于分包工程方面的指令。8.1.3承包人错误执行指令的责任承包人执行任何非发包人直接发出的指示所产生的后果,发包人不承担任何直接责任以及连带责任。对因此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应得的或将得的工程款项中予以扣除。8.1.4承包人延期执行指令的责任如果发包人以书面形式发出指示后7日内,承包人仍未执行,发包人有权雇佣他人执行该项指示。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对发包人造成的损害、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由发包人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并通知承包人。8.2业主或工程师指令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承包人应执行经发包人确认和转发的业主或工程师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9.项目经理/授权代表9.1发包人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的专用条款内写明。与合同履行相关的所有重要事项均需项目经理签字或授权方才有效。9.2承包人71 分包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的专用条款内写明。承包人依据本合同发出的请求及通知或双方往来的书面材料,必须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否则视为无效。10.发包人义务10.1发包人对工程的实施进行统一管理,并负责与业主的联络及总体协调工作。发包人负责就技术问题与设计方和业主/监理的协调联络,审批承包人的施工方案。10.2发包人牵头会同承包人进行现场统一规划、布置;并负责“总源”(工程用水、用电)控制及现场警卫,为承包人提供基准轴线及高程控制点。10.3发包人负责审批承包人的进度计划,并检查落实执行情况;随时检查工程质量,对工程质量、工期进度全过程控制;组织生产例会,协调安排整个工程生产,组织对工程的施工验收。10.4发包人按分包合同约定办理预、结算及洽商、签证。10.5由发包人统一办理向政府统计部门申报产值、产量。10.6向承包人提供根据总包合同由发包人办理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向承包人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10.7按本合同的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组织承包人参加监理和/或业主组织的图纸会审,向承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10.8提供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设备和设施,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在应付承包人价款中直接扣除。10.9为承包人提供确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如由此发生费用,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在应付承包人价款中直接扣除。10.10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承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承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承包人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10.11发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款内约定。1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11.171 承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各项约定,以应有的精心和努力,履行并完成在工程图纸中出示的和分包合同中说明的工作内容,并使用其中已作规定的材料、质量、工艺、标准。如果材料、质量、工艺、标准须得到发包人、监理和/或业主的审批,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一切必要资料,以便能及时办理相应报批,使相关质量和标准达到发包人和业主合理满意的程度。承包人应承担报送审批材料、设备样品等发生的所有费用,并承担由于其报审过程中出现的错误/疏漏而得不到监理和/或业主批准所可能导致的工期延误和所有费用支出。11.2除非发包人与承包人另行约定,承包人需提供上述物品和履行报送审批并均被认为已经在分包合同价格中作了充分的考虑。11.3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在分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工程实施、完成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过程中免于承受由其引发的与下述事项有关的任何损失、责任、费用、索赔和诉讼:(1)任何人员的伤亡;(2)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11.4承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全面、准确、按时的履行合同。11.5承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分包合同有约定时)、施工、竣工和保修。承包人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总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承担因其设计或审核不严造成的损失。11.6按照本合同的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完成规定的设计内容,报发包人确认后在分包工程中使用。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11.7在本合同的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承包人不能按发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发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后合格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11.8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的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一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批准,承包人方可执行。11.9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发包人,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11.1071 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业主、监理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承包人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承包人应提供方便并给予必要的帮助。11.11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款内约定。11.12承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款内约定。11.13承包人按照法律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11.13.1承包人保证按国家法律规定至少按月支付工人工资(如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无另行规定,则工人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承包人支付给工人工资的记录必须报发包人备案,否则发包人有权直接向工人发放工资,所支付的工人工资被认为已支付给承包人,并将从承包人应得工程款中扣除此款项。在做出上述行为时,发包人提前3天通知承包人将要付诸实施的决定,以便承包人能在此决定实施前,做出恰当的纠正或弥补。11.13.2承包人保证不发生施工工人向发包人追讨工资现象,或向政府相关部门投诉并造成发包人名誉损失的现象,如发生此类事件,视为承包人违约,每发生一次上述事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相应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款里约定,此金额可直接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并且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退场。给甲方造成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11.13.3承包人应充分认识本合同的付款条件,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向发包人提出超出本合同支付条款以外的任何工程款的支付请求。11.14承包人充分研究和理解业主/发包人提供的工程勘探数据承包人应亲临现场勘察和检查有关分包工程的周围环境和相关数据,并应做到已充分了解了施工现场特征、地面条件、下层土壤和水位、现场已有入口等地表以下及现场周围的实际情况,同时也已正确判断发包人提供的与现场施工相关的所有风险资料的精确性、充分性和正确性,发包人不承担任何与此相关的或因所提供资料不详、疏漏、错误引起的任何索赔。71 11.15如承包合同工程跨年度,分包方应在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应证书年检或到期更换新证书后日内将通过年检或更换的新证书复印件(需加盖分包方单位公章)送交承包方备案。12.雇员、劳务人员的安排12.1承包人保证实际施工现场的人员与签约时提供的人员名单相同,并保证完全到岗,如有一人不能到岗或不能保证到岗时间,每发生一次上述事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款里约定,发包人有权直接从承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12.2承包人应自行安排其雇佣的所有雇员、劳务人员,包括他们的食宿、报酬、保险、交通和各种证件的办理,并负责进行现场安全及各种规章制度的入场教育。特别是应按照工程所在地政府外来人员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有关的诸如暂住证、务工证、市场进入许可证等一切所需证件。12.3承包人应自费采取适当的措施,保证其雇员与劳务人员食宿等生活设施的安全和卫生条件,杜绝蚊、蝇、老鼠的滋生,保护其雇员和劳务人员免受疫病流行的危害,以及防止现场、生活用水受到污染。12.4承包人应自费处理其任何雇员和/或劳务人员的伤、病、死,并按照工程所在地政府规定负责对施工期间受伤和死亡的人员作出妥善安排,同时承担一切费用。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13.特殊工种上岗证13.1承包人的架子工、电工、电焊工、气焊工、信号工、水暖工等特殊工种按照建设部和工程所在地政府相关文件规定需持证上岗的人员,必须具有符合要求的由工程所在地政府颁发的“特殊工种操作证”或换发的“特殊工种临时操作证”,并在相应操作人员进场前报送原件及复印件给发包人审核并备案。13.2承包人应对未经发包人审核同意的特殊工种操作人员的雇佣所引起的任何不利后果承担全部责任。14.现场文明施工及企业形象宣传(CI工作)14.171 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及工程所在地政府颁布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及有关施工扰民、噪音控制的规定,建立健全各种岗位责任制,严格现场管理,如技术工种需持证上岗、工人上岗前安全交底,民工安全、卫生及文明施工教育等,并将交底、教育记录以书面形式上报发包人;同时承包人应采取其它必要的措施,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同时满足交通、环保、环卫等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并承担因违反上述规定而导致的一切责任和费用。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全额赔偿。14.2承包人在施工中必须完成发包人关于企业形象宣传要求的全部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统一着装,自备符合发包人CI工作及安全要求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手套等所有防护用品,施工现场围墙、机械设备等应配备符合发包人要求的CI标识。乙方人员、机械设备使用甲方标示时,不视为其人员及机械设备归属发生改变,即其人员、机械设备不因此与甲方产生任何隶属关系。14.3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保持现场清洁,每日进行现场清理工作,及时清除障碍物及建筑垃圾,存放并处置好承包人的任何设备和多余的材料,避免有毒有害气体的产生(如现场临时厕所、沥青块的熬制等)。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指示和协调,在现场提供垃圾箱。承包人有义务从现场清运走任何废料、垃圾以及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14.4承包人应提供一切必要的防尘屏风、栅栏、标志牌、通告牌和其它临时保护装置及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护现场及其附近的环境,并避免因其施工方法不当引起的污染、噪声或其它后果。任何由于承包人施工对公众、居民造成人身或财产方面的损害、伤害或妨碍以及引发的民扰事件,均由承包人根据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的规定和程序处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额赔偿。14.5分包工程竣工之前,在发包人允许撤离现场的前提下,承包人应将其提供的设备、设施和临时工程在规定时间内清除并运出现场,清理现场剩余材料、垃圾(不论此种物品是否为其它承包人的工作所产生)并承担相应费用,保持现场和整体工程的清洁整齐。14.6发包人有权就上述工作发出指令,如承包人不按照指令执行,发包人有权雇佣其它人执行。由此发生的任何费用支出,发包人将从承包人应得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而不需征得同意。15.事故处理71 承包人在工作时,如发生任何伤亡事故,承包人应对此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同时,一旦发生任何事故,承包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合理必要的措施保护现场,防止损失的扩大,并立即向发包人报告事故详情。承包人应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消防安全生产协议书及发包人的指令,履行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有关事故处理程序。对因乙方延报、漏报或采取的措施不当而引起的损失扩大部分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均由乙方负责赔偿。16.水、电供应16.1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工期内(包括按规定予以延长的工期),至整体或区段颁发竣工移交证书为止,根据发包人的现场平面布置图,自费为分包工程供应所有必要的水、电、照明以及相应的维护,同时承担所有现场办公、宿舍、加工区、试验、临建等工程实施所需的水、电费用。实际发生的水电费用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应得的月进度付款中扣除。16.2承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持水源干净、卫生和电源安全等,且此类费用的支出已被认为合理地考虑在了分包合同价格中。17.测量、定位、放线17.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各建筑(构筑)物的主轴线、控制点、控制线和高程点,并办理签认手续。一旦承包人接受了上述控制网点和高程点,则被认为已对其准确性作了充分的检验和确认,并承担任何可能由于测量、放线的误差而导致的损害和损失。承包人有义务对上述控制网点及高程点进行保护并做出明显标志。17.2承包人负责为分包工程所需的及发包人认为必要的定位进行测量、放线,并校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基准线出现的任何差错,同时测量、放线、定位工作所需的设备、材料、人员由承包人自行提供并承担。18.工程试验按照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的要求,承包人应自费承担与分包工程相关的所有试验工作,并提供试验所必须的人工、材料、样品、运输等配合。(经协商承包人不承担工程试验费的不适用该条款)19.承包人遵守规章、制度71 承包人应遵守发包人有关工程施工、材料和设备进出场以及现场存放等有关现场管理的规章制度。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申请查阅该类规章制度,并被认为对发包人的各种规章、制度已经充分了解。承包人不得以不了解发包人的规章、制度为由而拒绝执行发包人的有关指令。若承包人违反发包人的规章制度,由此产生的由承包人承担的违约金,将由发包人视具体情节从分包工程款中扣除。20.现场内、外通道及运输20.1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选择正确合理的运输路线、运输工具,并限制和分配运载重量,避免其任何运输对现场周围或通往现场的道路或桥梁造成破坏或损伤。由于承包人运输问题造成任何桥梁和/或道路损坏而引起的一切索赔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20.2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将材料堆积和码放在发包人指定地点,并及时清理现场内道路上的障碍物和垃圾,随时保持现场消防通道的畅通;对于在其运输过程中所产生的现场外垃圾也应及时予以清理,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20.3承包人应为自己进入现场所需特殊的和/或临时的道路通行办理相关的许可证件并承担全部费用和开支,并应自费提供为实施分包工程目的所需的现场以外的任何附加设施。20.4承包人应保障和保持现场内、外工程所需的特殊和/或临时道路的通畅及清洁,并承担相关费用。21.工程的照管21.1承包人在施工中必须注意保护自己的、发包人和/或其它承包人的成品、半成品、材料、设备和永久工程,并承担承包人或其雇员、劳务人员对发包人和/或其它承包人的成品、半成品、材料、设备和永久工程的损害责任和修复义务。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全额赔偿。21.2从工程开工日起直到颁发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的日期止,承包人应对分包工程以及有关材料和待安装的工程设备的照管负完全责任。22.由发包人提供主材的工作项目发包人提供主材的分包项目,承包人应自费承担辅助材料及完成该项工作时发包人要求的各种机械、设备、电动工具、手动工具及清理、清洗、维修工具等。(此处发包人与承包人承担的具体内容由双方商谈后确定)23.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合理化建议23.171 承包人建议使用的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应报发包人批准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要有技术保证和可行性分析。涉及工程图纸、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材料、设备的换用,必须经过发包人的批准。23.2分包合同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任何新专利、工艺、发明的所有权属于发包人或业主。23.3在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任何专利、工艺或发明的提供与使用方面的应付费用均已包含在分包合同价格中。承包人应使发包人免于任何由于承包人的侵权行为而造成对发包人的任何损害、费用、索赔及诉讼。23.4发包人提供的有关工程图纸的专有版权属于业主,深化设计的图纸的专有版权属于发包人。24.避免干扰24.1承包人应避免对以下事项产生不必要或不适当的干扰:(1)公众的方便;(2)所有道路(含人行道)的进入、使用和占用,不论它们是公共的或专属的。24.2承包人有责任和义务采取适当的措施最大程度地降低因分包工程施工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生活产生影响,并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避免因其施工(包括夜间施工)所产生的施工噪音、震动、光线等扰民因素导致的扰民或民扰对工程进展造成影响。24.3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不承担任何因承包人实施分包合同导致的任何与施工扰民或民扰有关的费用和延长工期的索赔。任何此类干扰引发的损害赔偿费、行政罚金、窝工损失和法律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25.环境保护作业25.1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发包人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规章制度,自行处理碎砖头、生活垃圾、过期散装水泥等不可回收利用的无毒无害废弃物以及其它污染,有毒有害物的处理必须严格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和符合国家相关规定。25.2废弃物应分类存放,并在存放处用标牌或其它方式注明废弃物的种类、管理负责人。25.371 废弃物存放场地应设有防水、防流失、防渗漏、防扬散等设施,并配备消防等应急安全防范设施,同时要定期清理场地存放的废弃物。25.4防止大气污染及水污染,施工中必须制定符合环保标准的防止扬尘和控制黑烟及废水处理的措施,并认真实施。现场搅拌设备必须安装除尘装置(如喷淋装置等);水泥等易飞扬的细颗粒材料入库或严密遮盖,尽量减少扬尘;废水处理必须设置沉淀池,经沉淀后回收用于洒水除尘,并定期掏挖(清理)沉淀池。25.5防止施工噪声污染。施工中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及工程所在地有关规定制定降噪制度,并认真执行。对人为的施工噪声进行严格控制,最大限度的减少噪声扰民。25.6承包人应采取预防措施,严格控制光污染及其他污染源。25.7承包人严格执行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承包人其它环境保护工作。26.承包人保密义务承包人须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有关分包工程以及发包人的任何资料和信息(含工程款的支付、施工技术方案、图纸等)。27.承包人雇员的职业健康安全27.1承包人的雇员、劳务人员应执行发包人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程序,在施工中严格遵照并执行职业健康安全的流程。承包人应采用教育、验收、技术交底、监控等措施充分保障其雇员、劳务人员的职业健康安全。27.2签署职业健康安全协议签署本分包合同的同时,承包人应与发包人签订《职业健康安全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8.安全防火监管28.1承包人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应遵守发包人所有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注意防火,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可能出现安全、火灾问题的隐患。28.271 承包人须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要求,在现场设置一名专职安全人员,及时发现、审查、改进现场安全措施,并严格按照发包人提出的安全改进措施,进行整改。承包人承担上述所有安全、防火措施实施的费用。如承包人在发包人就某项安全隐患提出整改通知后未在限期内进行整改或整改结果仍未达到发包人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则承包人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具体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约定),并赔偿发包人相应损失。28.3签署安全文明施工防火协议签署本分包合同的同时,承包人应与发包人签订《安全文明施工防火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9.合同工期29.1开工日期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本分包工程的开工日期;发包人另有书面开工通知的,以书面开工通知为准。如双方无此约定时,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的书面开工通知后7天内,组织合格的施工队伍进驻现场并开始施工。29.2分包工程的竣工29.2.1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约定的工期内,或在发包人准许的延长工期内完成分包工程。29.2.2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未能在约定的工期内或分段工期内完成分包工程或其中任何区段的工作,承包人应按第41.1条承担有关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按第47.1条解除分包合同。29.2.3一旦分包工程的进度发生明显延误,承包人应立即向发包人书面报告其在分包工程或其中的任何区段的进度和发生延误的原因,以便发包人能及时通知业主并陈述相关原因,为获取工期索赔做好准备工作。29.3、工作时间29.3.1未经发包人的同意,承包人均不得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施工;但为了抢救生命或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而不可避免或绝对必要的作业除外,在此情况下,承包人应立即向发包人报告并取得发包人的批准。29.3.2如承包人在施工方案上采用多班制进行连续工作,29.3.1条款不适用。则承包人在任何节假日加班、多班工作的额外开支均被认为已考虑在报价中,不得再提出诸如此类费用的索赔。29.3.371 承包人被认为已正确了解工程所在地政府发布的有关建设工程施工的所有规定,并在施工中认真执行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交通、环保、噪音扰民等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时间的限制性规定,且根据规定制订了合理的施工方案,经发包人同意后实施。任何由于工程进度的需要而在夜间施工的工作,承包人均应按照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及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承包人不得以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施工时间的限制为理由而免于承担分包合同中规定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全额赔偿。29.4暂时停工29.4.1发包人可随时以书面形式指示承包人暂停工程某一部分或全部的施工,同时说明原因。在停工期间,承包人应保护、保管,并保证该部分或整体工程不产生任何影响、损失或损害。29.4.2在承包人进行整改并提交复工申请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共同对引起暂时停工的工程某一部分或全部,以及受暂停影响的工程、生产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上述方面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失。29.4.3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暂时停工,承包人应补偿发包人由此受到的任何损害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业主对发包人就工期、费用方面的索赔。29.4.4经发包人/业主/监理同意复工后,承包人应采取一切措施进行赶工以弥补停工期间所造成的损失。除发包人从业主处得到相应补偿后再酌情补偿给承包人外,承包人不会因此得到任何额外的补偿。29.5除不可抗力导致的履约不能情形外,无论出现任何情形,承包人应保证合同约定的施工进度和工期。30、承包人质量保证30.1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30.1.1承包人代表及其组织承包人在投标中应将其准备任命的称职的承包人代表和现场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主要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及工作简历等详细情况提交发包人代表以取得同意。承包人一旦中标,即不得在未经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任意更换上述人员。如果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任意更换上述人员,则视为承包人违约,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约定。该违约金将由承包人上缴给发包人或由发包人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累计更换3人,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71 分包合同工期内,发包人有权力要求承包人更换其任何不称职人员。发包人向其承包人代表发布的任何指令,均应被认为已经向承包人送达。根据工程施工和进度计划安排的需要,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任何节假日期间(尤指春节)工作的劳动力组织应保证满足施工和进度的需要。30.1.2现场勘查承包人应亲临现场勘察和检查有关分包工程的周围环境和相关数据,并被认为已充分了解了施工现场以及周围的实际情况,同时也被认为已获取了与现场施工相关的所有风险的全部必要资料。任何由发包人或其代表发给承包人的资料都是以真诚合作的态度提供的,但发包人不保证其精确性、充分性和正确性,承包人应自行对这些资料加以核实,并保证不因此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同时保证发包人不承担任何与此相关的或因所提供资料不详、疏漏、错误引起的任何损失、损害、开支。30.1.3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计划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实际情况及有关技术文件编制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计划”,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应在分包合同签订五日内提交发包人审批。经发包人审定,承包人署名后,下发给承包人。承包人被认为已对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计划的全面性、科学性、完整性进行了周全的考虑。除非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调整,承包人必须完全遵照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计划”施工、安排资源投入,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施工方案和工程进度计划。任何对施工组织设计的修改必须事先征得发包人的同意,且发包人无义务承担任何承包人考虑不周所导致的费用增加。发包人对施工组织计划的审批不能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如因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计划考虑不周所引起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该损失包括工期及经济上的损失。30.1.4承包人应提交的进度计划承包人应设置专人负责计划、统计工作。承包人根据分包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负责编制月进度计划,并于每月25日前提交发包人审核,审定之后由双方代表联签,并于每月28日前由发包人下发给承包人。承包人依据已经批准的月计划编制周计划,并于每周五将下周周计划上报发包人。71 如果发包人认为分包工程的实际进度不符合其已批准的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要求修改进度计划,提供拖期赶工的合理措施,由此引发的相关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30.1.5材料供应计划和加工计划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计划中结合工程进度和计划的具体要求编制详细的材料(含业主和发包人提供的材料)供应计划及加工计划,并提供材料的价格明细单。发包人有权审核计划的合理性并在必要时作相应修改,且发包人有权拒绝承包人就上述供应计划的变更引起的任何性质的索赔。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承包人应将材料供应计划和加工计划进行分解,并按工程进度提前天报送所需的材料供应和加工计划供发包人审核,以便发包人有合理的时间进行材料采购和加工。需要乙方自行采购材料时,要以乙方自己名义从事活动,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乙方采购材料应达到工程所需的质量要求,对不合格的材料严禁使用,若乙方采购的材料不能满足工程所需要求时,发生的价差、量差和必需的材料实验费由乙方自负,如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不予顺延。对不合格材料甲方要求更换时,乙方必须无条件更换。乙方将对其负责采购材料的质量、数量、供货、仓储、保管运输及权属瑕疵(包括知识产权事宜)等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负全部责任。30.1.6资金流量计划承包人应在收到中标函后28日或本合同签订后14日内(二者相比,以完成时间在先者为准),根据分包工程的施工进度计划编制月资金流量估算计划,提交发包人以供其审核,并根据发包人的要求修订资金流量估算计划。30.1.7进度报告及现场数据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格式编制周进度报表和月进度报告(报告期间为上月25日至本月24日)并分别在每周一和当月25日呈交给发包人。周进度报表应包括上周工作内容、工人人数、工种、使用的机械设备、所有运抵现场的材料、承包人的管理人员、天气情况、到现场参观人员、未完工作原因说明、解决措施以及下周工作计划等内容。月进度报告应包括:(1)设计、采购、制造、货物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调试及试运行的每一阶段进展情况的详细说明并附必要照片;71 (2)表明施工文件、采购定单、施工状况的图表;(3)(与每一项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制造有关的)制造商名称、制造地点、进度完成百分比,以及开始制造、发包人的检查、检验与运达的实际日期或预计日期;(4)现场施工人数及承包人和发包人的设备记录;(5)质量保证文件、材料的检验结果及证书;(6)安全统计;(7)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包括可能影响按照总包及分包合同工期完工的任何因素的详情,以及为消除这些因素正在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措施。承包人还应准确地提供发包人认为有必要的现场其它情况的数据资料。30.1.8生产例会发包人与承包人建立联合生产例会制度。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原则上每周一次召开生产例会。生产例会参加人员为:发包人、承包人以及承包人的劳务方相关部门及岗位责任人。承包人及其劳务方必须派出能当场代表其所在一方作出决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例会。31.承包人的质量管理体系31.1质量标准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工程质量应达到总包合同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如果本合同文件、总包工程图纸和发包人的指示与国家及工程所在地政府施工规范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之间存在差异,承包人应达到其中要求较高的工程质量标准,由此引起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31.2质量目标分包工程质量目标必须达到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质量目标。31.3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签发的中标通知书后14日内参考发包人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总包合同中的相关规定,编制符合发包人ISO900271 质量保证体系要求及工程特点的质量管理体系及质量保证措施文件,交予发包人审核。一旦上述文件通过了发包人的审核,并经双方联签,则成为承包人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的基础文件,承包人必须遵照执行,保证发包人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根据发包人的要求和工程进展的实际情况,承包人可对上述文件及管理体系进行调整,调整后报发包人审批方可执行。如承包人未按照其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施工,由此引起的任何损失将由承包人承担。31.4交叉作业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交叉施工时应注意现场的文明施工及成品保护,上道工序应为下道工序创造良好的施工条件,下道工序要注意保护上道工序的成品和半成品。任何交叉作业中除非乙方有证据证明非其管理不善或出于恶意行为而导致的返工、返修、工期延误等,否则所有损害或损失均由承包人自己承担。31.5三检制分包工程施工期间应严格执行“三检制”,即承包人自检、发包人检验和业主/监理的检验,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总包合同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31.6质量整改通知单对于承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分包合同文件或发包人的要求,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质量整改通知单”。承包人应按照“质量整改通知单”的要求认真、及时整改;逾期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彻底,发包人将根据情况扣除相应的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另行雇佣他人代替承包人进行整改,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及工期延误的责任。31.7技术及质量资料31.7.1承包人应按照分包工程所在地政府关于建筑安装工程技术资料管理的规定及发包人ISO9002质量保证体系规定的工程技术资料管理和验收的要求记录、整理工程资料,按时按月逐步向发包人提供有关的技术及质量保证资料,并自留一份作为完工验收资料。31.7.2承包人应做其它工作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约定。32.临时工程、设备、材料和工艺32.1发包人的临时工程、提供的设备和材料32.1.1承包人使用临时工程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承包人不应要求发包人为其提供或保留任何临时工程。71 32.1.2发包人提供设备和其它设施发包人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现场配备中写明的由其提供的设备和其它设施。经发包人许可及协调,在确保安全和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承包人/发包人的其它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可使用上述设备和其它设施(但不包括修补任何缺陷),租赁费用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32.1.3承包人对临时工程、发包人提供的设备、其它设施的责承发包人在施工现场提供水电接口,并安装计量装置,接口至施工现场和临建设施的水电线路采购、安装、维护替换及修理均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已包含在合同单价中。承包人有责任定期或在发包人的要求下检验、维护其使用的临时工程和发包人的设备、其它设施,承包人负有检查、照管、监护和控制的义务,并应承担检验、检查、保养以及临时工程、设备、设施的维修费用。承包人因其误操作上述临时工程、设备、设施所引起的相关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和其它开支由其自行承担。32.1.4业主/发包人提供的分包工程所需的材料发包人按照分包工程图纸理论量的需求,考虑一定的合理损耗(按双方约定的损耗率,原则上不超过国家定额标准),向承包人提供相应设备材料,材料清单(见附件1:业主/发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在此理论量的理解应为:受分包合同的其它条款的制约,根据工程图纸的净尺寸,计算出的分项工程所需设备材料的实际需用量。若在实际施工中设备材料的划分范围出现分歧,以发包人解释为准。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提前提交材料计划申请,以便发包人有合理的时间进行采购。32.1.5发包人代为材料采购现场施工中,如承包人没有材料采购能力或发包人对承包人采购工作不满意,发包人可在通知承包人后,由发包人代其购买施工用主要材料及其它辅助材料。在价款结算中,按照实际采购价加运费(包括二次搬运费)、保管费、税费、保险费及实际采购量从分包工程中期付款中扣除。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另行索要上述款项。71 32.1.6施工材料的装卸、搬运、清理承包人有义务装卸、搬运、清理由发包人供应、代为采购的分包工程所需的材料,转移发包人的加工间、库房(如有),且由此发生的任何费用已包含在分包合同价格中。32.1.7施工材料的使用发包人供货的设备材料到达施工现场后,承包人应负责卸货及其它相关的配合工作,承包人要同发包人一起参加设备材料的进场报验,并签字确认,验收完成确认后即完成向承包人的移交。一旦上述材料移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自行承担材料设备的二次搬运、保管、储藏、吊装等的费用,并承担因管理不善、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施工中的材料损耗增加的费用和保管不善造成材料损失、破坏或丢失的费用与索赔。根据承包人投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一旦现场实际材料的损耗量超出发包人实际应提供的材料量时,超额部分设备材料的供应和安装费将由承包人承担。此部分费用经发包人审定后,从分包工程结算价款中扣除。特别说明:工程竣工后,根据项目最终材料清点的情况,对于厉行节约、严格管理、限额领料执行较好的承包人,发包人将按所节约部分材料的约定比例(在专用条款或者补充条件中约定)作为对承包人的奖励;对于材料管理混乱、浪费严重的承包人,发包人将按照超额浪费部分材料价值的约定倍数(在专用条款或者补充条件中约定),从工程款和结算款中扣除。具体计算公式为:应扣除的超额浪费部分金额=约定倍数*∑(超过工程实际用量的材料*当时购买的市场价)。32.2承包人的设备、设施和临时工程、材料32.2.1承包人设备、设施、临时工程清单为保证分包工程的实施,承包人应自费提供除本分包合同中发包人提供的资源和业主/发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外的为实施本分包工程所必须的所有材料、机械、设备及临时工程,有关承包人提供的现场设备、设施及提供的临时工程的清单详见附件71 2。承包人所提供的现场设备、设施及临时工程等必须使用于本工程,并能完全满足工程的需要。在未征得发包人许可的情况下,承包人不得擅自改变附件中列明的设备、设施、品牌、型号和规格等要求及生产、加工厂家。32.2.2工程特殊材料、设备(1)由承包人提供的设备、设施、临时工程和材料在进场前均需提供出厂合格证和材质证明等有关的详细资料报发包人审批,并需在进场前3天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批准并验收合格后一经到场,即被视为是专供本工程施工使用,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其中任何一部分运出现场。(2)任何本工程特殊的材料、设备、设施的有效付款凭证或进场票据,均应以本工程项目的名称为抬头。(3)未经发包人或业主/监理(如业主/监理要求时)验收同意而进场的承包人的任何设备、设施、材料,无论其是否已被使用在工程上,都将被拒绝计入承包人的中期付款中。32.2.3提供方便出于完成总包工程的目的,由发包人出面协调管理,承包人应为业主或发包人所雇佣的任何其它承包人及其工人以及任何正式合法机构提供一切合理的方便。(1)将其负责维修保养的任何道路或通道,提供给其它承包人或业主或任何此类机构使用;或者;(2)许上述各方免费/付费使用由承包人提供的临时工程和在现场的设备、设施和脚手架等。(此处若为付费使用,则需要在专用条款里约定收费标准)32.2.4保证设施、设备的良好工作条件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承包人应自费对其提供的临时工程、设施及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同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上述设备、设施的运转不良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33.保函33.1预付款保函33.1.1预付款保函的提交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如承包人需从发包人得到预付款,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一份经发包人认可的银行出具的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金额和提交时间按专用条款中的约定执行,预付款保函的具体格式应参照附件开具。71 33.1.2预付款保函的返还预付款保函是承包人就发包人支付的预付款所给付的一种保证。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在预付款保函有效期内且承包人严格履行分包合同的情况下,保函应在预付款全部扣回后的7日内归还;若承包人在保函有效期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不能胜任分包合同的工作,则预付款保函将作为违约补偿的一部分,发包人有权抵扣预付款保函的部分或全部作为对发包人的赔偿,如全部抵扣后仍不足以补偿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将从承包人应得的款项中扣除或依法追偿。33.1.3预付款保函有效期的延长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在分包合同工期内,经发包人的要求,承包人应将有效期即将/已经届满的预付款保函予以延长,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3.2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33.2.1履约保函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一份由发包人认可的银行出具的有效履约保函。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履约保函的金额和提交时间按专用条款中的约定执行,履约保函的具体格式应参照附件开具。在未收到令发包人满意的履约保函前,发包人无任何义务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款项,承包人也无任何权利从发包人处接受任何付款。33.2.2履约保证金若承包人提供履约保函确有困难,承包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注明的金额和方式向发包人交纳履约保证金,以代替履约保函的提供。33.2.3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的返还71 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是承包人对发包人就分包合同正确履行的一种履约保证。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在承包人严格履行了分包合同的情况下,发包人应在约定的履约保证期(即本分包合同约定的工期与保修期之和)届满后,将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若承包人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胜任分包合同的工作,则发包人将抵扣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的部分或全部作为对发包人的赔偿,如全部抵扣后仍不足以补偿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将从承包人应得的款项中扣除或依法追偿。33.2.4履约保函有效期的延长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在分包合同工期内,经发包人的书面要求,承包人应将有效期即将/已经届满的履约保函予以延长,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4.分包合同价款及支付34.1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及承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约定。34.2下列两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约定采用其中一种:34.2.1固定总价合同。本合同固定总价应按如下规定理解:(1)反映现行市场价格,分包合同总价和价格计取原则(如果有)按分包合同约定是固定不变的,在整个分包合同的有效期内,不因法律、法规、规定、汇率、费率的变化和/或市场相关价格浮动引起本分包工程有关材料、设备、人工等价格以及数量的浮动而作出调整。(2)合同总价为一次性包死的综合总价,包括承包人全面履行本分包合同约定义务所需的一切费用;遇有工程减项、减量工作,则应在最终结算总价中进行相应扣除;(3)整个合同期间,根据本分包合同第37条相关约定进行价格变更调整;(4)承包人已充分考虑并自愿承担了合同价款中存在的工程缺陷、不确定性因素及不可预见的风险。34.2.2固定单价合同(暂估总价)。本合同固定单价(暂估总价)应按如下规定理解:(1)反映现行市场价格;分包合同工程量清单中任何项目的单价和价格或酬金计取原则(如果有)按分包合同约定是固定不变的,在整个分包合同的有效期内,不因法律、法规、规定、汇率、费率的变化或市场相关价格浮动而作出调整。71 (2)合同单价为一次性包死的综合单价,即已将分包合同履行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管理费、成品保护费、措施费、工程所在地规定费用、保险费、税费以及合同文件和工程惯例应计入的费用等)摊销到工程量清单中的每项单价中,且每项单价在整个工期中固定不变;(3)双方可在本合同补充协议中对每项单价的具体价格进行约定,并以此为结算依据;(4)承包人已充分考虑并自愿承担了合同价款中存在的工程缺陷、不确定性因素及不可预见的风险。34.3价款的充分性承包人对分包合同价款已有充分的认识。分包合同价款应涵盖合同中承包人所承担的全部义务,以及为正确实施、完成工程并修补任何缺陷所需的全部相关事项。34.4预付款的支付和抵扣如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约定支付预付款,发包人应在承包人呈交已获认可的等额的预付款保函之后,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该预付款采取在进度款中按比例抵扣的方式予以偿还,该抵扣比例应高于预付款比例,直至补偿完毕为止。34.5进度款支付34.5.1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日期向发包人提交进度款请款报表及相关文件,报表应详细说明承包人认为自己有权得到的工程款项。34.5.2发包人收到业主付款后,具体付款时间在本合同的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承包人进度款报表中发包人确认的款额支付给承包人,但须扣除(1)质量保证金,指发包人根据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双方约定的用以修补分包工程任何缺陷的款项/占分包合同总价款的比例所对应的等值价款,和(2)预付款(如有),根据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约定的金额或按抵扣比例换算的预付款额,和(3)质量文明安全施工专项基金(如有),和(4)根据分包合同应予扣除的其它金额(含由发包人代承包人向劳务人员支付的工资)。34.6质量保修金的返还除非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发包人在保修期届满并从业主处收到相应质量保修金后28日内,扣除发包人垫付费用后,向承包人无息支付分包合同相应的质量保修金额。71 34.7工程款的扣发或缓发若出现下列情况,发包人有权扣发或缓发根据上述规定本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或部分金额且不构成违约、不承担任何责任及损失,并将原因通知承包人:(1)承包人月报表中包含的款额没有被业主全部确认和支付;(2)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或发包人与业主之间,就分包工程工程量问题或上述承包人报表中包含的任何其它事宜已发生争执且尚未解决的;(3)承包人拒绝执行发包人的指示导致发包人雇佣他人完成承包人的相应工作;(4)任何由于承包人或其雇员疏忽或故意的行为、违约所造成工程损失或损害。在上述(3)、(4)两种情况下,承包人应补偿发包人由此受到的损失、损害以及对后续工作的影响所产生的额外费用。34.8承包人的最终付款业主向发包人确认并支付最终付款后28日内,发包人将按照业主确认并支付的金额,将分包工程的最终款项支付给承包人。最终付款应以双方的结算金额为依据,扣除已付款项、质保期内修补缺陷所发生的费用及其它应扣款,剩余的款项为最终应支付承包人的款额。34.9质量文明安全施工基金为确保分包工程安全无事故和确保总包工程质量目标并争创安全文明工地等目标实现,发包人将从分包合同总价中预留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质量文明安全施工专项基金,其具体比例、支付方式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加以明确。34.10税金、费用的代扣、代缴34.10.1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承包人的合同价格被认为已经考虑了与分包工程相关的所有税费以及工程所在地国家及地方政府机关、街道等规定应缴纳的一切相关费用。34.10.2依规定应由甲方代扣代缴的已计入合同价格中的各类款项,由甲方在乙方支付款项时直接扣除(具体代扣代缴款项结合实际情况由合同双方约定)。34.11支付的货币71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合同价款应按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货币类别进行支付。34.12由发包人发出的往来函件、会议纪要、洽商变更、签证等,凡涉及合同价款变动的,必须经发包人有明确授权的人员签字确认。发包人除该授权人员外的其他任何人员的任何形式的签字仅作为对该事件发生的证明,不作为发包人付款及结算的依据。承包人货物进场需经发包人指定人员验收并签收收货凭据,无论何种形式的收货凭据(包括但不仅限于收货单、供货小票、月度统计单或其他数量统计文件等)仅作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所供应货物的数量、型号、规格等的证明,而不作为发包人付款及结算的依据,无论该收货凭据上是否载有单价或合价或合计等涉及价款的内容。供应过程中双方不办理任何形式的结算,待供货全部结束后,最终结算以合同约定的计算量为准。收货单、供货小票、月度统计单或其他随车数量统计文件中的任何带有“结算”字眼的凭证均不代表双方的阶段及最终结算。34.13如遇业主迟延付款则本合同付款相应顺延,且不计利息,乙方应给予充分理解,不得视为甲方违约。35.材料、工程设备、工艺和检查、验收35.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质量35.1.1分包工程所使用的一切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均应为投标文件或本分包合同中所确定的相应的质量、规格,并符合业主、监理的指示要求。35.1.2承包人应为检查、测量和检验任何材料或工程设备提供通常需要的协助、劳务、电力、燃料、备用品、装置和仪器,并应在用于工程之前,按业主的选择和要求,提交有关材料样品,以供检验。否则构成违约,并承担所有责任及损失。35.2报关与关税35.2.1如分包工程有任何材料或设备为进口时,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价中充分考虑所有进口材料的报关、商检、进出口许可证、内陆运输和仓储等必要的安排和文件所需的关税、费用和时间,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满足材料供应计划的要求。任何因报关、商检、仓储等问题造成的材料或设备供应的延误,均不能解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并应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71 35.2.2如分包工程有任何材料或设备由发包人代为进口时,产生的退税金额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款的补充条款中加以明确。35.3样品的报送及费用35.3.1分包工程涉及的样品报送、取件均由承包人负责办理。35.3.2按行业习惯及分包合同文件中要求的样品、样板的准备费用、报送费用(如试用、拆运费用等)、特别试验费用等一切与之相关的费用开支均已涵盖在分包合同价款中。35.4检验费用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有关分包工程的以及监理工程师合理要求的一切检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35.5检查和检验35.5.1承包人应负责处理检验资料的签认工作,包括检验资料的整理、填写、送交、签认等。35.5.2承包人应为发包人、业主和/或监理在一切合理的时间内进入现场或进入正在为工程制造、装配或准备材料、工程设备的场所进行检查和检验提供一切便利和协助。35.5.3发包人、业主和/或监理有权对按分包合同确定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在其制造、装配、准备过程中、运到现场时进行检查和检验。如果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制造、装配或准备的车间或场所不属于承包人,则承包人应取得为发包人、业主和/或监理在这些车间或场所进行此类检查或检验的许可。任何需要发包人、业主和/或监理检查、检验方可进场或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提前通知发包人、业主和/或监理,并由发包人、业主和/或监理确定检查、检验的日期。35.5.4本款所提的发包人、业主和/或监理应包括发包人、业主和/或监理的授权委托人。35.6拒收35.6.1对质量、规格不符合本合同设计和规范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可拒绝接收,承包人应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内无条件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71 对超过清单约定数量的,承包人负责将多余部分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内无条件运出施工现场,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如有剩余应及时退还发包人;对于少于清单约定数量的,承包人负责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内无条件补齐。上述情况所发生的任何费用和对发包人造成的损害、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35.6.2对于承包人任何偷工减料、不按正常标准工序施工的行为,一经发现,发包人将下发质量整改通知单并对该部分工程拒绝验收;承包人应对上述部分工程进行修补、整改并报请发包人检验。如承包人拒绝执行整改通知单,发包人有权选择其它人员进行相应的修补整改,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对发包人造成的损害、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按本合同的专用条款的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一定数量的违约金。发包人的检验签字不免除乙方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义务。35.7隐蔽工程检查及中间验收35.7.1未经发包人的批准,工程任何部分均不得隐蔽或使之无法查验。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承包人应在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24小时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参加,通知内容应包括承包人自检记录、隐蔽预检的内容、时间和地点。除非发包人认为检查无必要,并相应地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外,发包人将参加此类工程的检查。35.7.2任何需经过批准才能进行下道工序的工序应申请预检,需预检的分项工程名称详见本合同的专用条款。35.7.3若出现下列情况,承包人无权申请取得此项工作的工程款,同时发包人有权拒付承包人由此报请的工程款:(1)隐蔽工程未经检验批准,或(2)承包人不能出示相关发包人代表签发的隐蔽工程验收文件。36.变更36.1变更的项目如果业主/设计/监理认为有必要对整体工程或分包工程中任何部分的技术方案、质量或数量等内容进行调整,发包人有权指示承包人完成相应的变更,承包人均应立即无条件完成下述任何工作:(1)增加或减少分包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数量;(2)省略任何此类工作;71 (3)改变任何施工的性质、质量或类型;(4)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5)实施工程竣工所必须的任何附加工作;(6)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7)因总包工程需要而必须完成的任何追加工作。(8)其它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约定。如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立即执行变更指令,由此引发的影响发包人以及其它承包人施工的任何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工程款中代为扣除。36.2变更的例外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36.1款列出的各项变更不应影响分包合同其它条款的变更,且所有上述变更应按36.4款进行估价。但下述情况不涉及发包人在价款方面的调整。(1)由于承包人的违约或毁约致使发包人有必要发出的变更指示;(2)由承包人单独承担责任的行为导致发包人有必要发出的变更指示。36.3变更指令的程序由业主或设计方向监理发出变更指令,监理将该指令送达发包人,或者业主或设计方直接向发包人发出变更指令,发包人根据变更的内容要求承包人具体施工。36.4变更的估价分包工程变更所进行的估价无论增减都应遵循以下原则,且任何此类变更项目的付款,都应在发包人有从业主处索取相应权利的机会且能成功时,才能兑现。(1)工程量清单中包含的项目,其估价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价格进行调整;(2)工程量清单中未包含的项目,其估价应参照工程量清单中类似的且工作特点基本相同的项目的价格进行调整;(3)工程量清单中未包含的,且工作特点不同但工作条件相类似的项目,其估价应以工程量清单中类似项目的价格为基础进行调整;(4)因删减而改变了其它项目施工条件时,其它项目的价格应根据上述条款中的规则进行估价;71 (5)根据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基本单价(如人工单价、材料单价、机械费(如有时))和计价原则,以计日工形式确定人工费、发包人确认的合理材料费和机械费,已适当考虑双方约定的管理费和利润的基本费率。36.5变更的确认分包工程的变更须得到发包人书面授权具有确认变更资格人员的签署方能生效。36.6变更金额的支付对于经发包人确认生效的变更指令,在业主已就该变更事项支付工程款的前提下,发包人在确认变更部分相应的金额后,向承包人支付该款项。37.索赔37.1承包人的索赔在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如果承包人遇到了任何不利于施工的外界障碍或外部条件或任何其它情况而由此按分包合同可能进行索赔时,则承包人应准备相关的索赔资料,于合同约定的时间范围内向发包人提交以获取确认。37.2承包人提交索赔的时效在索赔事件发生后7日内,承包人及时向发包人提交正式索赔报告,并附相关资料。已获发包人认可的索赔事项的付款申请(附索赔资料)应与进度款请款报表(同期工程量月报)一并提交,承包人在上报时即表明已对该索赔金额予以确认。如承包人在上述期限内没有提交索赔报告,则视为承包人丧失当期分包工程的索赔权利,无权获得追加付款和工期的延长,发包人应免除有关该索赔的全部责任。37.3承包人协助发包人索赔的义务受总包合同的制约,在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如果承包人遇到了任何不利于施工的外界障碍或外部条件或任何其它情况而由此按总包合同可能进行索赔时,则承包人应尽其最大可能,及时准确的向发包人提供所有为使发包人能就此事项进行索赔所要求的材料和帮助。37.4索赔金额的支付任何此类承包人索赔款项支付的前提均为发包人已从业主处取得相关索赔款项。71 38.计量38.1暂定金额按照发包人或业主的指示,暂定金额可能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根本不予动用。只有在发包人或业主按本条款约定决定实施暂定金额范围内的相关工作时,承包人才有权使用该工作相对应的款项,并应向发包人出示与之有关的所有发票、凭证、帐单或收据。38.2计日工发包人有权以计日工形式指示承包人完成为使总包工程竣工所必须的零星工作或附加工作,承包人必须遵照执行。对此类工作,发包人应按照双方约定的人工单价及基本费率中费率和价格向承包人付款。承包人应按照签工单的格式认真记录每日的具体工作时间(要求注明工人的姓名)和使用材料以及材料价格凭证,并且在工作被实施的周末前或工作完成后送交发包人确认。38.3估算的工程量和实施的工程量[固定单价合同适用]分包合同工程量表中列出的工程量是该分包工程的估算工程量。它们不能作为承包人履行分包合同义务过程中应予完成的实际和确切的工程量。[固定总价合同适用]承包人被认为已对分包合同工程量表中列出的工程量的准确程度进行了核实,并予以认可和接受。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分包合同工程量不因承包人履行分包合同义务的过程中完成的分包工程的实际工程量的增减而进行调整。即可相应理解为分包合同签署后,工程量表将固定不变。38.4工程计量[固定单价合同适用]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格式通过工程图纸计算或实地测量来计算工程的价值。任何实地测量均应有发包人的同意和参加,并根据发包人相关工程师签字确认的工作量来确定工程的价值。38.5计量方法71 工程量的计算规则与方法应与总包合同要求的规则、方法一致,具体见本合同的专用条款及招标文件报价说明等相应的条款。39.工程竣工验收和结算39.1分包工程竣工验收资料、验收报告和竣工图纸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按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工程验收的相关规定及发包人/业主/监理的有关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所需的完整验收资料、验收报告和竣工图纸,其相关竣工资料的准备费用已包含在分包合同价格中。竣工资料未提交发包人之前,发包人有权在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保留一定金额作为竣工资料移交抵押金。39.2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7日内组织预检,预检内容包括工程实体验收、质量保证资料及质量评定资料的检查,对于预检发现的问题承包人应自费进行整改。完全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发包人将质量保证资料、质量评定资料、观感评定表和综合评定表一起报送监理单位,由业主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并向工程所在地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申请竣工核验。39.3承包人相应的责任任何发包人已经批准的验收记录均不能解除承包人按照业主或监理的指示进行再次整改的义务,且不排除承包人对潜在的质量缺陷承担相应的责任。39.4竣工结算39.4.1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或交付业主使用后14日内(两者相比较,以较迟的日期为准),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39.4.2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经发包人确认后28日内,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双方应签署达成一致的工程结算书,并按照结算书的约定各自履行相应的义务。40.质量保修40.1保修期在本分包合同中,保修期应从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算起。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为业主签发的竣工移交证书注明的日期,或工程所在地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签发的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中注明的相关日期,两者比较,取其中较迟的一个日期为准。71 40.2缺陷责任为了在保修期满后(合理的磨损除外)使业主对整体工程继续保持满意的状态,承包人应:(1)在竣工移交证书注明的日期之后,切实尽快地完成在当时尚未完成或存在缺陷的工作(如果有);(2)按照业主或发包人的指示,在保修期内自费修补缺陷。41.违约41.1违约责任41.1.1如果承包人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则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按相关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并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此违约造成的任何责任、费用、索赔和诉讼。(1)承包人违反规定与业主直接进行工作联系;(2)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3)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4)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分包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质量目标;(5)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擅自更换分包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或其它主要管理人员;(6)双方在本合同的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承包人的其它违约情形。41.1.2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或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41.1.3如果承包人有以上违约情形,则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相应金额或比率支付损害赔偿金。在不排斥采用其它赔偿方法的前提下,发包人可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包括不限于履约保证金、工程款等)中扣除该赔偿金或兑付履约保函,如发包人兑付履约保函,承包人应按原履约保函金额将其补足。但任何此类赔偿金的支付均不能解除承包人履行分包工程的责任和义务或分包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其它责任和义务。41.2承包人继续履约的义务71 承包人违约后,发包人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时,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41.3退场承包人违约后,如发包人要求分包改正,而承包人没有在发包人要求期限内及时改正,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退场,且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要求的期限内无条件退场;如在上述期限内承包人没有退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的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里扣除。乙方退场时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动要求甲方收购其自有设备。42.遵守法律、法规承包人应遵守工程所在地国家及地方政府的任何法律和法规及其发布出的一切与工程实施相关的通知。43.争议43.1争议解决方式如果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产生由于分包工程的施工的任何争议,无论是在分包工程施工期间或竣工之后,也不论是在分包合同有效或终止分包合同之前或之后,发包人或承包人可就此类争议向另一方发出通知。在此情况下,双方应设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或由第三方进行调解;当协商不成或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以下一种作为争议的解决方式:(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应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约定。在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的权利义务不因正在进行仲裁为由而改变。(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双方也可在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约定选择。在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的权利义务不因以正在进行诉讼为由而改变。43.2与总包合同有关或因总包合同引起的涉及分包工程的争议71 无论是总包工程施工期间或竣工之后,如果在业主和发包人之间产生由于总包合同或总包工程施工的任何争议(包括有关业主或监理的意见、指示、决定、证书或估价、合同有效性等方面的任何争议),如涉及分包工程,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全力提供协助,协助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提交与上述争议有关的资料信息、在有相应安排时出席有关会议、出庭等。43.3担保或保证对于承包人缔结的任何与工程相关的采购、加工、租赁、劳务等合同,发包人不作为担保人提供任何担保或保证。44.保险44.1承包人办理保险的义务44.1.1受总包合同业主和/或发包人所办保险范围的制约,承包人应根据分包工程施工情况,按照以下的原则,对承包人自身的施工机具、设备、人员等进行保险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除非另有约定,这种保险是强制性的。44.1.2承包人应在经发包人批准的或发包人指定的保险人处投保。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保险期间应从工程开工之日或在开工之前工程用料卸放于工地之日开始生效,两者比较,取较早的日期为准,至保修期结束之日截止,承包人应保持上述保险始终有效。44.1.3承包人应妥善保存投保单、保险单及支付保险金的数据单证,并在发包人要求的情况下立即向发包人出示投保单和保险单。如果承包人在办理此类保险的问题上违约,发包人可就此违约可能带来的所有风险自行办理保险,并从承包人应得或将得到的任何金额中扣除发包人已付或将付的与保险金相等的金额。如因乙方原因致使出现保险事故无法通过保险途径有效解决的,或甲方代为购买的保险生效之前发生的所有保险事故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全额赔偿。44.1.4在保险期内,如因任何原因而出现对工程、未安装的设备、材料和未投入使用的其它物品的损失或破坏时,承包人以应有的勤奋,恢复遭破坏的工程,更换或修理未安装的、遭毁坏或损害的材料或物品,清运所有垃圾,并保持工程的正常施工和完成;所有或任何根据本条款收到的保险赔偿金,发包人将在中期付款分期支付给承包人,且承包人不能因恢复破坏的工程、代换或修理遭毁坏或损害的未安装设备或未投入使用材料和其它物品、清运垃圾等工作而得到除来自保险赔偿金额以外的任何付款。44.2工程一切险71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名义以全部重置成本对分包工程连同材料和工程设备办理工程一切险,就因火灾、地震、雷电、爆炸、暴风雨、飓风、洪水、水箱、仪表或水管的喷涌或溢流、和飞机或其它飞行体及其上物体坠落、暴动和动乱引起的损失和破坏,进行包括垃圾清运、工程拆除、围护、支撑和保护相应的已完工程、已运至、放在邻近现场的或列入计划的未安装就位的材料和货物等内容进行投保,但不包括临建、发包人或任何承包人自有的或租用的机具设备价值在内的全值。(若由业主或发包人购买一切险,则此条款不适用)44.3承包人设备保险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承包人应以全部重置成本对承包人自有的或租用的施工机具和设备等由其带到现场的所有物品及临时工程办理承包人设备保险。44.4第三方责任险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名义对履行分包合同引起的工地和/或邻近地区的第三方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损害进行责任保险,且保险单中应包括交叉责任条款。44.5雇主责任险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承包人应自行办理其代理人、雇员、工人、其它地方雇佣的所有工人(包括指定承包人的)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或因工程的施工可能遭受意外而引起的伤亡、疾病等责任的雇主责任险。44.6普通保险承包人应考虑对超出以上条款方面的有关其它必要的风险的投保,且发包人不承担任何此类费用。如因乙方原因致使事故无法通过保险途径有效解决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及损失。45.不可抗力45.1不可抗力事件定义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义与总包合同的定义相同。45.2承包人处理不可抗力事件71 如果承包人认为某一事件已构成不可抗力并可能影响其正常履行义务,则此事件发生时,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45.3因不可抗力时间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的承担方式45.3.1发包人、承包人各自承担自身的人员伤亡、机械设备和材料的损坏、停工等造成的损失。45.3.2在得到业主/监理对整体/分包工程的工期顺延许可后,分包工程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45.3.3工程自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伤亡、工程清理维修费由承包人配合发包人与业主协商处理。45.4不可抗力对分包合同的影响分包合同生效后如因不可抗力阻止分包合同的履行,则发包人和承包人不应被认为违约或毁约。45.5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责任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关责任。46.分包合同的转让、再分包46.1分包合同的转让46.1.1除非得到发包人的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与本分包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第三者缔结、转让本分包合同或其任何部分的合同,也不得将本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再行分包。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承包人擅自将本分包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再行分包或转包,由此引起的任何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就工程质量及安全责任与其承包人或转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6.1.2任何此类发包人的许可均不解除分包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应对自己及其转分包方、雇员和工人的行为、违约或疏忽造成工程受损负完全责任。46.2分包合同的再分包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劳务作业再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承包人应对再分包的劳务作业的质量等相关事宜进行督促和检查,并承担相关连带责任。71 47.分包合同的解除47.1分包合同解除事由47.1.1承包人如出现以下违约行为,发包人可发出书面指令要求其立即纠正并承担违约所造成的损失:(1)在竣工之前,没有合理原因,完全搁置工程停止施工;(2)拒绝执行发包人要求其修补缺陷或更换不适用的材料和/或物品等的书面通知。(3)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擅自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4)因承包人原因拖延工期,未能在约定的工期内或分段工期内完成分包工程或其中任何区段的工作;(5)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分包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质量目标;(6)违反通用条款第21.1条。如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发出的书面指令后仍继续这种违约,或在其后的任何时间又发生同样的违约行为,发包人可在其违约行为持续或重犯的任何时间,选择行使如下权利:(i)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解除本分包合同;(ii)将分包工程中的部分内容交由其他承包人完成,相关费用由发包人从分包工程价款中扣除,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额外成本由承包人承担。47.1.2不论何种原因导致发包人与业主之间的总包合同解除时,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分包合同同时无条件解除。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并协商解决。47.1.3如果承包人发生破产、解散、关闭等已不能实际履行分包合同义务的情形,发包人可在通知承包人后,解除本分包合同。47.1.4因不可抗力发生导致全部分包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时,发包人、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47.1.5合同执行过程中分包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发包人可单方面解除施工合同,要求承包人无条件退场:(1)承包人工程进度连续三个月不满足甲方进度考核指标;(2)工程质量无法满足规程规范要求,或出现严重质量事故;71 (3)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或未得到业主及监理书面停工通知,承包人擅自停止施工;(4)承包人组织其雇员或串联其他发包人恶意罢工或严重扰乱工地及发包人办公现场秩序;(5)承包人恶意拖欠或挪用农民工工资,造成恶劣影响;(6)、对发包人下达指令不予执行,不服从正常生产经营安排,影响施工进度或工程质量;对以上重大违约行为实行“零容忍”,一旦发生将立即进行清退,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列入不合格分包商名录。47.2分包合同解除后各自的权利和责任如因本合同第47.1.1条款规定的解除情形发生,且只要这种合同关系未被恢复和继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具有以下权利和责任:(1)发包人可雇佣其它承包人进行并完成分包工程(该项费用由发包人从已解除的分包合同价款中扣除);(2)分包合同解除后14天内,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将用于本分包工程的任何材料、设备和其它物品的采购供货协议和租赁协议等转让给发包人或承包人的继任者;(3)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建筑施工图纸和全部相关资料的保护和移交工作;(4)当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从现场拆除或撤出属于承包人的或由其租赁的任何临时工程、机具设备、材料和货物时,承包人应按照要求无条件执行。如承包人未在合理的时间内按照要求执行,发包人可自行拆除(但不对任何损失或损坏负责),并有权变卖或处理任何这些的属于承包人的财产。发包人在扣除因承包人违约造成的工程损失费用及处理此类财产的费用后,将剩余金额返还承包人。(5)承包人应补偿发包人因分包合同解除而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或损害。(6)分包合同解除后3日内,承包人自身的劳务人员或其劳务分包的全体人员应退场,未撤场人员发生的任何费用及相关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71 (7)分包合同解除后7日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和结算协议供发包人审核,结算应根据发包人签字确认的已完工程量和工程量清单中确定的单价进行计算,计算时间应截至分包合同解除之日。一旦工程竣工并在发包人对工程结算核准后的合理时间内,发包人应确认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分包合同解除而给总包工程带来任何直接、间接损失和损害的费用金额。如果此金额加上在分包合同解除前已付给承包人的金额超过在分包合同解除时应付而未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额时,其差额作为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负债,由发包人从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中予以扣回,不足时,仍可索赔;如果此金额未超过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额时,其差额应由发包人按分包合同付款条件支付给承包人。48.分包合同的生效与终止分包合同自双方在本分包合同协议书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在分包合同约定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履行完毕后终止。49.分包合同的部分有效因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或不可抗力导致分包合同某些部分继续履行成为不可能时,分包合同的其它部分仍然保持其有效性。50.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71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2、分包合同文件的构成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执行本分包合同通用条款3、适用法律及工程建设标准3.2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本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项目所在地的行政法规和规章、项目所在地的民族习惯.3.3适用工程建设标准本分包工程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建筑桩基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20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1《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2002《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一2002 除以上工程建设标准以外,总包合同中约定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均适用于本分包工程。4、图纸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日期:承包人进场后,提出请求的7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套数:1套。9、项目经理/授权代表9.1发包人项目经理姓名:职称:9.2承包人项目经理(其任命书作为本分包合同附件)。姓名:职称:10.发包人义务:71 10.7发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7天内组织承包人参加图纸会审,向承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10.11其它工作:1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11.6承包人应完成的设计内容和提交时间:11.7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7天内向项目经理提交分包工程总体进度计划。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年度、季度、月度、周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的进度统计报表时间为:发包人批准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11.8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发包人批准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11.11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由承包人实施,全部费用已含于合同总价中。11.12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13承包人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工人工资11.13.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1.13.2条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如发生此类事件,视事件的严重性给予相应处罚:轻者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为工程总造价的15%,此金额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重者清退出场。12.雇员、劳务人员的安排12.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1条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每发现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10000元/次的违约金。16.水、电供应16.1分包工程实施所需临水、临电费用的支付另行约定如下:(以下条款仅供参考,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约定)16.2、分包人施工及生活用水电费按最终结算价款的1.5%计取,从结算价中扣除。25、环境保护作业71 25.7承包人的其它工作: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按照发包人ISO14000标准建立的环境管理体系的要求进行施工,对与本项目有关的大气排放、水体排放、废物管理、土地污染、原材料与自然资源的使用及其它环境问题和社区问题如噪声和绿化等六个部分进行识别、控制、及时报告并保留过程记录文件。对事故和紧急情况的处理,如:火灾、泄露、地震、爆炸、暴雨、大风、停水停电等也要根据发包人的要求及时进行应急处理、报告并保存好相关记录。任何不按照发包人相关的要求和规定而造成环境污染或事故处理不当所造成的损失将由承包人承担。28.安全防火监管28.2承包人整改未达到发包人要求,应向发包人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为合同总金额的10%,此金额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分包工程款中扣除。29.合同工期29.1如本分包合同没有约定开工日期,则具体开工日期以承包人收到中标通知书或本合同签署后,发包人现场的通知为准。由承包人编排详细施工进度。开工和竣工的日期将随实际进度由发包人调整。发包人有调整工期的权利,承包人不得因此增加费用。30.承包人质量保证30.1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30.1.1承包人代表及其组织如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将支付每人每次人民币5万元的违约金;如更换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承包人将支付每人每次人民币1万元的违约金。30.1.5承包人将材料供应计划和加工计划进上报发包人审核的时间:30.1.8生产例会召开生产例会的时间:31.承包人的质量管理体系31.2质量目标本工程的质量标准为合格,但必须配合发包人取得___/____奖,且符合国家或工程所在地的现行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规程、标准的规定。承包人工程须达到如下目标:71 检验批次交验合格率达到:分部工程一次交验优良率:质量问题整改率:为保证工程质量,承包人必须采用有效的、环保的、先进的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案,以保证工程总体质量达到上述质量目标。31.7技术及质量资料31.7.1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要求,按时按月的提交4份技术及质量保证资料给发包人。31.7.2承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承包人须安排经验丰富的专职资料员常驻工程现场,按照GB/T50328-2001《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或工程所在地的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要求及发包人ISO9000程序文件的规定和发包人、业主和/或监理的要求,记录、申报、审批、整理、保存工程技术及质量资料,并做好与其它承包人的接口工作。32.临时工程、设备、材料和工艺32.1发包人的临时工程、提供的设备材料32.1.2发包人提供的设备和其它设施:承包人仅提供现场办公室用地,用地位置及面积需根据由分包人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现场平面布置图并得到了承包人审批。承包人不负责提供分包人的办公室及工人宿舍。32.1.733.保函33.1预付款保函:删除。33.2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分包合同总价的10%。如承包人不能提供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则在承包人的第一次付款中全部扣除。如第一次付款金额不足以全部扣除,则在随后几次付款中继续扣除,直至履约保证金额全部扣完。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的提交时间:承包人必须在合同签订后十四天内及在第一期进度付款证书发出前,向发包人提交发包人认可和批准的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71 33.2.3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的返还时间:履约保函(保证金)自开具之日起至整个工程全部竣工之日后30日内全额或部分返还(无利息)。如承包人具有违约行为,发包人无须出具证明和陈述理由,可以随时无条件兑付保函和扣除履约保证金。33.2.4履约保函有效期的延长:根据项目工期和发包人要求顺延。34.分包合同价款及支付34.2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方式。组成明细如下:34.3工程承包方式及计价依据:本合同钻孔灌注桩采用以下方式定价:钻孔灌注桩水下商品混凝土、钢筋笼、钻土孔空成孔综合单价详见价格清单。每立方米水下商品混凝土综合单价包干部分:混凝土超灌量、充盈系数(取1.0)、旋挖机钻孔、护壁制作、浇注混凝土、养护、泥浆土方外运、破除桩头及清运等工作内容的包干单价,空孔成孔部分价格考虑在此包干单价内。因场地内旧桩引起的空孔成孔费用,也包含在此包干单价中。包干单价内容包括形成桩体所需的人工费、商品砼材料费、除商品砼以外的其他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劳保、保险、利润、规费、税金、施工组织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费、风险措施费等全部费用。由不可预期的原因产生的风险费用乙方均在该单方报价中考虑,甲方不支付包干单价外的任何其他费用。71 每吨钢筋笼综合单价包干部分:含钢筋笼的供货、制作、运输、安装及钢筋损耗等工作内容;包干单价内容包括钢筋笼制作、安装就位所需的人工费、钢筋笼材料费、除钢筋笼以外的其他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劳保、保险、利润、规费、税金、施工组织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费、风险措施费等全部费用。由不可预期的原因产生的风险费用乙方均在该单方报价中考虑,甲方不支付包干单价外的任何其他费用。每立方米钻孔费用(空孔部分)综合单价包干部分:机器钻孔、护壁制作、泥浆土方外运等工作内容的包干单价。因场地内旧桩引起的空孔成孔费用,也包含在此包干单价中。桩基工程量计算:桩横断面按设计桩径计算,桩长按验收结果和隐蔽工程记录的长度结算,超灌部分不计。桩长验收须经甲方、监理共同现场认可,否则无效。除静载试验桩外工程桩超灌高度控制在0.8米左右,若超灌高度超过0.8米扣乙方违约金人民币100元/根。本合同预制钢筋混凝土管桩或方桩采用以下方式定价:预制钢筋混凝土管桩材料费用、施工费用、破桩头费用综合单价详见价格清单。每米预应力管桩的材料费用综合单价包干部分:仅指预制管桩桩身材料费用。包干单价内容包括管桩采购、安装就位所需的人工费、机械费、相关原材料及砼试验费、管理费、劳保、保险、利润、规费、税金、施工组织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费、风险措施费等全部费用。由不可预期的原因产生的风险费用乙方均在该单方报价中考虑,甲方不支付包干单价外的任何其他费用。每米预制管桩的施工费用综合单价包干部分:打桩机具的选择,桩架的选择,施工组织设计和桩位测设,桩体堆存吊运,管桩龄期的确定,检查修整桩即验桩,插桩,打桩,接桩,打桩记录和周围建筑物观察,配合进行试压桩等全部工作内容的包干单价。包干单价内容包括管桩采购进场、打桩等以上工作内容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非桩身)、机械费、管理费、劳保、保险、利润、规费、税金、施工组织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费、风险措施费等全部费用。甲方不支付包干单价外的任何其他费用。此项费用结算时,按施工图上的工作量进行调整,但综合单价不作调整。71 每米预制管桩的引孔(如有)费用综合单价包干部分:引孔取土,引孔取出土方平整,等全部工作内容的包干单价。包干单价内容包括送桩等以上工作内容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非桩身)、机械费、管理费、劳保、保险、利润、规费、税金、施工组织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费、风险措施费等全部费用。甲方不支付包干单价外的任何其他费用。此项费用结算时,按施工图上的工作量进行调整,但综合单价不作调整.桩尖具体做法参照图集10G409。桩尖的综合单价包干部分:仅指管桩桩尖材料费用、焊接费用及焊接所发生的必要辅材材料费用。此项费用结算时,按施工图上的工作量进行调整,但综合单价不作调整。桩尖不计入桩长,桩的材料综合单价不因桩尖的变化作调整。工程量计算:桩顶标高按设计桩顶标高计算,桩长按验收结果和隐蔽工程记录结算,桩长不计算桩靴长度,桩长验收须经甲方、监理共同现场认可,否则无效。本合同为综合单价包干合同,综合单价的定义:施工中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劳保、保险、利润、规费、税金、施工组织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费、风险措施费等全部费用,由不可预期的原因产生的风险费用乙方均在该单方报价中考虑。甲方不支付综合单价、机械进退场费、场地硬化费、临时设施费、其他施工措施费、开办费和不可预见费外的任何其他费用。综合单价的内容除合同和施工图纸的承包范围外,还包括场地周边环境协调及地质情况及措施费等因素费用。合同包干单价是由乙方按照招标文件、承包范围、本合同条款、现场条件、施工组织设计等投标报价并经甲方确认的包干价。除设计或工程变更等本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情况以外,合同价款不得调整。经双方协商确认的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不得调整,并且适用于此后的工程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对本工程的全部施工图纸、技术说明、招标文件、合同条件、工程所在地周围环境、交通道路、施工当地的砂石等地材价格等情况应认为均已详细研究明了,投标报价中已按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及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工程承包范围、质量标准、工期等要求充分考虑了人工、材料、机械、包装运输、施工技术、成品保护、检验试压、验收、样品、管理、劳保、保险、利润、建安营业税及附加的其它税金、费用等因素,保证投标报价准确无误,如有错漏,概由乙方负责。71 本工程施工过程中遇到地质资料未揭示的大块障碍物时,当障碍物在地面以下1米以内(含1米)时,由乙方自行处理,费用乙方负责;当障碍物在地面1米以下时,处理费用按实结算。处理方案须提前报送并经甲方、监理、设计单位批准后执行。由于地质条件以及暴雨引起的塌方等,乙方提出方案,经甲方、设计确认,乙方负责全部费用和工期。如需采用井点降水等额外降水措施,乙方提出方案,经甲方、设计院确认;费用由乙方自报,由甲方审核后计入总价。场地硬化指道路及钻孔灌注桩钢筋笼、管桩堆放场地的硬化。钻孔灌注桩中钢材选用必须报甲方及监理认可。34.4合同价款的调整1.1.1材差调整:本工程工期较短,因此不再进行材料调差。1.1.2工程量调整:本合同报价清单中的工程量为暂定工程量,结算时按实调整,工程量计算原则以本合同条款为准。1.1.3工程指令、指示造价确认套用本合同有关规定,包括综合单价、取费标准、施工组织措施费等。工程指令、指示中如涉及可重复利用的设备、材料,施工前必须报甲方确认(否则视为全部被重复利用)。1.1.4合同报价清单中的缺项部分按以下原则计取费用:参照湖北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3年)和相应的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有关规定,依据企业自身情况确定取费类别及优惠方式,进行综合报价,严格按招标文件报价格式进行报价,若遇重大错、漏项,经答疑确定后,乙方补充报价,作为总价组成部分。1.1.5本合同中未说明部分按招标文件中的《商务标编制要求》中的要求执行。1.2由于施工质量问题或基础检测不合格,由此造成的返工(或加桩基础、加承台等)、重新检测的费用及工期等均由乙方负责。1.3水电费结算:乙方承担施工期间的水、电费用,水损、电损由施工单位按用量分摊。1.4本合同造价(及结算造价)为包人工、包材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验收、包劳保、包文明施工的包干价。1.5按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由乙方缴纳的各种税收及其他费用已包含在本工程造价内,由乙方向税收等部门缴纳。34.5本项目无预付款。71 34.6进度款支付34.6.2进度款请款报告提交时间:按月份进行支付。每月26日前提交本月进度款实物工程量表供发包方审批,因承包方不及时上报进度款申请表造成资金支付延误,一切损失由承包方承担。34.6.3进度款支付时间和方式(1)支付时间。发包人收到相关审核人员审核签字同意且发包人收到业主相应进度款后_____天内支付。支付前需扣除如下款项:A.质量保修金:当月已完工程工作量的5%B.预付款:无C.质量文明安全施工基金的预留金,此项预留金在发包人支付承包人的第一次工程款中扣取。D.根据分包合同应予扣除的其它金额。(2)支付比例。扣除上述款项后,进度款支付比例如下:①每月15日前支付上月已完合格工程量70%的进度款。②在分包工程竣工,分包人交齐合格资料一式三套并与发包人办理完竣工结算三月后,支付至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95%,余款5%作为分包工程的质量保修金,若无质量返修扣款事项则于保修期满后无息付清。(3)支付上述款项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相应金额合法发票。分包人在满足要求后,向发包人提交书面付款申请,发包人经审核后支付至分包人以下指定账户:开户银行:户名:账号:34.7质量保修金的返还质量保修金为分包合同结算价的5%,保修期为自本工程全部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24个月。保修期满且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返还保修金申请后,扣除相关维修费用和鉴定费用(如有)并经发包人确认且发包人收到业主返还的质量保修金后无息返还保修金。71 如果承包人尚有部分保修工作未完成,则发包人有权在上述工作完成之前扣除与完成工作所需费用相应的金额的付款。34.8质量文明安全施工基金的具体比例及支付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本分包合同总价的2%作为文明安全施工专项基金,如承包人有“不安全文明施工的行为”,则在发生“不安全文明施工的行为”的次月工程款中扣除;如承包人的不安全文明施工的行为发生累计超过三次,则此文明施工专项基金将不予退回。承包人应做到安全、文明施工,满足发包人现场文明施工的措施和要求;同时满足交通、环保、民扰和扰民等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免除业主和发包人因此可能遭受的任何形式的损失。发包人不承担任何与此有关的索赔。34.9.2代扣代缴款项35.材料、工程设备、工艺和检查、验收35.2.235.4检验费用。检验费用承担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本合同中各自的检验费用。35.7.2需预检的分项工程名称:36.工程竣工验收和结算39.1分包工程具备竣工条件时,承包人应按通用条款的要求,共提供三份完整的验收资料、验收报告和竣工图纸给发包人。在发包人未收到所需合格竣工资料前,合同双方同意预留人民币/作为竣工资料移交抵押金,此抵押金在双方资料移交后释放。37.违约37.1违约责任37.1.1(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9.2.2条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每逾期一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按照合同结算总额的__0.1__%_支付违约金,并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37.1.1承包人的其它违约情形:承包人未能履行本分包合同范围内的承包人义务,皆视为承包人违约。37.1.271 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目标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分包工程验收等级如低于分包合同规定的质量等级,发包人有权扣除竣工结算额的15%作为违约金,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37.3退场承包人违反本分包合同通用条款第41.3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额的20%作为违约金。38.争议38.1争议解决方式双方约定,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调解不成时,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争议(1)将争议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武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9.保险39.1承包人办理保险的义务:39.2工程一切险由业主或发包人负责投保并负责相应的理赔事宜40.补充条款:(对照通用条款对需具体约定的予以补充完整约定)1双方的人员设备1.1甲方1.1.1甲方驻工地现场工程师,行使《合同》及本协议约定的自己的职权。1.1.2甲方驻工地现场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乙方签收后即时生效(如乙方拒绝签收,此文件仍旧生效同时视情况给与乙方相应处罚)。确有必要时,甲方驻工地现场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驻工地现场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甲方驻工地现场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乙方应于甲方驻工地现场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7日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驻工地现场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1.1.371 乙方认为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甲方驻工地现场代表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甲方驻工地现场代表在收到报告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乙方。1.1.1紧急情况下,甲方驻工地现场代表要求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驻工地现场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1.2乙方1.2.1乙方必须按本合同组织施工,乙方项目部以下管理人员在所管辖工程或分项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如需对人员安排、机械设备、施工方案等变更,必须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上报甲方并经同意方可执行,否则,项目经理更换一次乙方支付甲方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乙方其他每违约一项(或一人),需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项目经理与投标承诺不符,则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1.2.2乙方必须配备一名项目负责人,二名专职施工管理人员,一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一名专职预结算人员常驻现场且满足甲方的工作,代表乙方负责本工程的相关工作,项目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岗位的资质证书,乙方应开具授权委托书确保管理人员签字具有法律效力。每月二十五日向甲方书面报送《下月施工计划》和《本月完成工程月报》、《进度、质量完成情况确认表》,下月施工计划必须具体、详细,包括人力安排、材料进场计划、预计完成工程量等。如不按时、按要求报送,甲方有权不予支付本期进度款或支付时间顺延。项目管理人员,预结算人员在未经甲方、监理许可的情况下不得无故离开现场超过24小时,若无故离开现场超过24小时,项目负责人按照每日5000元罚款,其他管理人员按照每日2000元罚款。甲方及监理有权要求替换项目管理人员,在收到替换项目管理人员的通知后,乙方应五日内按照要求替换相应项目管理人员,每拖延一日罚款5000元。1.2.3本工程乙方项目联系人为,联系电话:,其它管理人员名单按乙方的投标文件。1.2.4乙方项目经理为乙方驻工地总代表,代表乙方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乙方的要求、通知,均以书面形式由乙方项目经理签字加盖乙方公章后递交甲方。1.2.5乙方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每周工程例会,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4小时向甲方提出申请并在获得甲方批准后方可缺席,否则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元/人次。1.2.6乙方在开工前应向甲方提供有关人员上岗证、有关设备合格证年审证等证件。71 1.1.1以下甲方确认无法胜任工作的人员,经甲方要求,必须在24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否则每人次每天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同时,乙方应在48小时内用甲方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任何人员。1.1.1.1对施工进度及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1.1.1.2专业水平达不到岗位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1.1.1.3不能积极配合甲方正常工作者;1.1.1.4违反甲方或乙方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1.1.1.5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1.1.1.6与投标书及本合同规定名册不符者;1.1.1.7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等。2甲方责任2.1施工准备1.1.2完成红线以外的“三通”,提供水、电接口到红线。乙方进场后,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临时水电设施的移交手续。1.1.3提供施工场地工程地质资料,必要时乙方应自费进一步探明。1.1.4组织由甲方、乙方、设计单位以及监理单位参加的图纸会审,作好会议纪要,并按施工图的份数发给乙方。1.2施工期间1.2.1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的签证、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办理竣工结算等。1.2.2如乙方不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甲方可勒令乙方暂停施工,待整改完毕后报甲方验收并同意后方可复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2乙方责任2.1遵守有关法律和规定,接受甲方和监理的指令,按照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单、图纸会审纪要、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施工。2.2负责工地现场临时设施、道路、管线的施工和保养,从甲方指定的水电接驳点接驳施工用水用电,并有义务采取措施避免工程施工对红线周围地下管线、临近建筑物及市政设施造成破坏。2.3每周例会前一天向甲方和监理报送周报,包括本周计划和上周完成工作、未完成工作的情况说明(包括拟采取措施、最终完成时间)。71 1.1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配合甲方管理,对不按照甲方要求进行的任何工作,甲方有权不予确认。1.2遵守政府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和安全生产有关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监理,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按照环境检查审核要求,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粉尘、废水等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措施。否则,由此发生的费用及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由乙方负责。1.3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负责修复。1.4合同规定由乙方完成或提供配合的工作(包括合同、会议纪要约定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等),如乙方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甲方即可安排其他单位完成,所发生的费用(另加15%的管理费)从乙方工程款中扣回,影响工期的责任由乙方负责。1.5凡乙方未能完成或按期完成合同文件规定的内容,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1.6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工程移交二年内,由于乙方责任出现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均会给本工程的社会形象造成损失,每次由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5万元违约金,从乙方工程进度款或保修款中扣除。1.7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指现场散落的混凝土等)应随时凿除清理并运走,否则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其清运费用。1.8乙方须与甲方签订《廉洁合作协议书》,并严格遵守之。1.9本协议为年度协议,体现双方的长期合作意愿,甲乙双方均不应以任何借口单方面中止此协议。如乙方在年度期限内提出中止履行此协议或未按协议条款履行,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万元,此违约金可从前期进度款(质保金)中扣除。1.10乙方负责邀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从甲方提供的现场测量控制点对现场楼栋进行角点定位,并出具放线报告,该费用由乙方承担。1.11乙方负责基坑围护中钻孔灌注桩桩头的截桩工作,并将截桩过程中产生的垃圾进行清理外运。1.12乙方负责将所有桩基施工造成的泥浆、淤泥清运出场,所卸场地需满足城市管理要求,由此造成的影响由乙方负责消除。3.16现有施工场地交由乙方后,乙方必须做好一切施工临时道路的整平以及铺设、局部硬化、排水等工作。71 3.17乙方应在现场配备满足现场施工要求的发电机、水泵,确保电力供应问题对施工进度的影响。1工期1.1合同工期:工程桩:2015年11月6日-2016年1月25日,80日历天支护桩:2015年11月6日-2015年12月15日,40日历天以上工期均为暂定,实际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1.2乙方必须按甲方、监理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监理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计划不相符时,乙方应按甲方、监理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确认后执行。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3开工及延期开工1.3.1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1.3.2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工期相应顺延。1.4暂停施工甲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全部或局部工程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应当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直至甲方进一步的指令。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不承担乙方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但工期可以相应顺延。1.5工期延误1.5.1因以下原因在施工关键线路(按乙方提交,并经甲方、监理确认的施工网络图中关键线路)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5.1.1甲方未在开工前3天提供施工场地、进场通道、施工用水用电接驳点;1.5.1.2甲方、监理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1.5.1.3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未按双方约定的时间进场或交验时发现缺陷需更换的;1.5.1.4设计变更或修改导致增加的工程量一次增加超过工程总价的5%;1.5.1.5不可抗力;71 1.1.1.1条款中约定或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1.1.2乙方在8.5.1款情况发生后2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报告。甲方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2工程竣工乙方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否则每拖延一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及由此引起的所有补偿、赔偿或诉讼费用。9质量与检验9.1工程质量9.1.1本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质量标准的评定以现行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本工程钻孔灌注桩要求充盈系数达到1.0,如果监理、甲方发现在砼浇筑过程中一根达不到规定的充盈系数者,除对已经灌注完毕的桩按照综合单价下浮10%扣除工程款外,并按照发现未达到充盈系数的桩根数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支付比例按照3000元/根计算。甲方保留因此给工程质量所带来损失进行索赔的权利。9.1.2本工程若出现小应变检测不合格,甲方将终止支付任何费用,直至整改方案实施(过程中如果甲方无法认同处理方案,可以召开专家论证会提出解决方案,论证会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无施工解决方案的能力,由甲方另行邀请具备能力的施工单位进场施工,费用从最近一次付款中扣除),并重新检测合格后方能进行进度款的支付,整改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9.1.3乙方开工前必须聘请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对工程进行测量放线,否则出现测量误差且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所有整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9.2检查和返工9.2.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监理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监理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根据要求向甲方及监理提供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技术资料。9.2.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Ⅰ类桩比例不小于95%;Ⅱ类桩比例不大于5%;不允许出现Ⅲ类桩;桩基础顶标高以上部位的桩头及浮浆层由乙方负责凿除),乙方应按甲方和监理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并承担不低于5万元的违约金。9.2.3在主体施工单位进场后,对桩头进行复测,如果发生增补或超出10cm以上的剔除混凝土工程量,应从桩基单位处将此费用扣除(另增15%71 甲方管理费)。9.1每期工程完成的最终验收,乙方必须由施工主体的总包单位验收合格并接收后,方能进行结算付款。10现场管理10.1安全施工与检查10.1.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非甲方原因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10.1.2乙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10.2事故处理10.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及监理,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10.2.2甲方乙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或参照争议解决条款。10.3文明施工10.3.1本工程施工场地,以该项目总平面红线范围作为施工场地。施工平面布置须考虑周全并按照甲方所规定的范围布置,并经甲方书面审核后方可实施。10.3.2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发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规范、条例,遵守甲方的现场管理规定。甲方将定期邀请主管部门到场,按现行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进行检查,达不到文明工地标准,甲方可勒令乙方停工整改,并通报有关部门。10.3.3乙方现场办公室应配置齐全、完好的办公设备,包括复印机、电脑(可上网)、打印机、传真机等等。10.3.4由甲方统一服装,乙方全体现场施工人员应统一着装,各工种之间安全帽应有区别,全部施工人员应佩带工作牌。10.3.5施工期间,乙方应及时整理和安排所有机械、工具、材料、建筑垃圾等,做到工完场清。10.3.671 乙方应严格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并办理施工场地交通、噪声、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等有关手续,发生的费用及造成的罚款全部由乙方承担。9.1.1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对现场进行布置与管理。10材料设备10.1施工用各类材料和设备,由乙方自行采购,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规范及政府有关规定,按规定进行试验检验,试验检验合格方能使用,试验检验费由乙方负担。11工程变更11.1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其他事宜执行《工程指令、指示》。11.2甲方驻施工现场代表在施工现场范围内可以向乙方发出口头或书面工程指令、指示(工程指令、指示表格详见附件)。11.3甲方驻施工现场代表的指令、指示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下发,乙方签收后及时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驻施工现场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驻施工现场代表的口头指令应予执行。甲方驻施工现场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乙方应于甲方驻施工现场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11.4乙方认为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12小时内向甲方驻施工现场代表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甲方驻施工现场代表在收到报告12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乙方。11.5甲方驻施工现场代表要求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驻施工现场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11.6工程指令(包含设计变更)完成后,乙方应填报工程指令确认单经监理公司和甲方确认。甲方书面的工程指令是工程造价变更的唯一依据,所有工程指令乙方需在完成并获得确认后15日内编制结算上报公司成本部,公司成本部应于收到结算资料20日内给予答复。11.7工程指示是指出工程在质量、进度、安全文明等各方面缺陷的文件,甲方通过监理公司发出,施工单位必须对工程指示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乙方并对每份工程指示整改情况进行书面回复。乙方未按工程指示进行整改或未书面回复,甲方有权进行处罚。11.8其它事项按工程造价计算规定执行。71 第四章合同附件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