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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长沙汇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分包方:(以下简称乙方)总包方:(以下简称丙方)为明确甲、乙、丙三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原则,以及湖南省建筑安装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博林·金谷”综合楼预应力砼管桩桩基工程。1.2工程地点:长沙市天心区新姚路、银杏路交汇处。1.3工程范围:博林·金谷综合楼预应力砼管桩桩基施工,桩数量共计约为根。桩类型为预应力砼管桩400AB型、500AB型,具体桩长以打桩验收记录为准。管桩外径¢400,壁厚90㎜,¢500,壁厚125㎜。具体桩数量以正式施工图为准。1.4承包方式:本工程采用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价格的方式进行施工承包。1.5合同价款:本合同价暂估万元(大写:人民币万元整),最终按本合同相关条款约定计算总价款。1.6质量等级:桩基工程的质量应达到国家验收的合格标准,无三类桩。本工程质量责任期为国家规定的期限。1.7开工日期及总工期:暂定年月日开工,具体时间以甲方(或监理单位)签发的开工报告上的时间为准。总工期定为25日历天(大写:日历天),从打试桩开始至桩基工程完成的时间。乙方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验收标准,提交工程质量验收报告,监理单位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验收后乙方根据竣工备案的要求及本合同的约定,继续完成相应工作。第二条合同文件使用语言文字、标准和法律2.1合同文件使用汉语书写、解释和说明2.2
适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建筑工程的法规,以及湖南省有关法规。2.3适用标准、规范:(1)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安装工程验收规范及标准。(2)本工程设计图纸的规定和结合试桩承载力。第三条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3.1本合同条款;3.2招标文件及承诺书;3.3工程图纸及相关说明;3.4双方有关工程洽商、变更、指令等书面文件。第四条工程质量及工程价款的核实确认4.1桩基工程量的确认:工程量按已施工完成竣工图纸的桩长与桩数、打桩记录、设计变更、其它甲方代表确认的桩量的增减计算。本合同单桩工程量计量长度为管桩桩底到设计桩顶(即土方开挖凿桩后的设计桩顶标高)。4.2合同单价:本工程预应力砼管桩400AB型桩基施工按单价155元/m(桩长大于8米),160元/m(桩长小于或等于8米);500AB型桩基施工按单价210元/m(桩长大于8米),218元/m(桩长小于或等于8米)一次性包干、该单价包括准备打桩工具、桩机移位(含跳打)、管桩吊装、引孔、沉管、送桩、焊接、切割、凿桩、施工排水、临时施工道路铺设、硬化场地、各种机械(包括桩机)进退场等的各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各项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风险等施工期间发生的全部费用。桩基工程价款按合同单价乘以建设方认可的总桩量(m)计算。4.3乙方自装水表、电表,甲方与乙方之间按双方确认的数量乘以现行单价(以自来水部门、电力部门发票上的单价为准)在打桩总价款中扣除水电费(本工程水费、电费先行由甲方垫付)。总分表差额部分由各承包单位按使用量比例分摊。若乙方不得不自行发电施工,发电费用按计价桩长9元/m包干。4.4乙方按以上方式结算桩基施工工程费用后,不再计取临设、机械进退场费等桩基工程的其它任何费用。4.5甲方按桩基结算额的3%支付给丙方配合及管理费用。
第五条付款方式5.1乙方完成本栋桩数的一半时,甲方支付经甲方认可的已完工程量的60%的工程进度款。5.2工程桩静载、动力测试合格,资料齐全、通过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竣工结算完成后甲方付款至结算总价款的90%(大写:百分之玖拾)。5.3余款在综合楼主体竣工验收后无桩基质量问题付5%,整个综合楼工程竣工验收后无桩基质量问题付5%。5.4乙方申请工程款时应提供合法的发票。第六条桩基材料6.1本工程采用建华管桩,若乙方拟换用其它品牌,应将管桩资料提前十天报甲方审核认可。第七条甲方驻工地代表7.1甲方委派为甲方驻工地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1)甲方代表可委派具体人员,承担自己的部分权力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并重新委派。(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因乙方拖延或拒绝执行甲方指令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能顺延。(3)若甲方代表所发出的指令明显违背本合同条款,指令无效,以本合同条款为准。7.2监理单位:甲方委托长沙天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施工监理,总监理工程师为。总监理工程师根据甲方的授权范围,部分行使合同中甲方的权力,履行甲方的职责,但无权解除合同中乙方的义务。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范围另见甲方提供的认可书。
7.3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应提前5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履行前任的职责,履行前任的义务。第八条乙方驻工地代表8.1乙方任命为乙方驻工地代表,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8.2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并书面确认后生效。8.3乙方应服从甲方和丙方有关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的管理。8.4乙方工地代表应及时、准确地将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批准及时转告,同时及时、准确的的将乙方的建议、请求送交甲方。8.5乙方代表应根据实际情况,确保整体工程的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达到丙方在总包合同中向甲方承诺的目标。8.6乙方关于工程价款、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工程洽商等方面的事宜,由乙方代表以书面形式主送甲方代表。8.7乙方代表易人应提前5天通知甲方,并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易人。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和义务。第九条甲方工作9.1甲方提供的场地应具备开工条件,并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9.2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等申报批准手续(证明乙方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9.3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9.4组织乙方、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9.5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9.6若因甲方规划、设计原因造成相邻关系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因纠纷所延误的工期顺延。甲方未按约定完成以上工作造成乙方损失或工期延误,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工期相应顺延。
第十条乙方和丙方工作10.1乙方在施工前认真做好图纸会审准备工作,对设计施工图中的有关轴线、标高、坐标,桩位等进行认真校对,丙方负责复核。10.2乙方有能力防止外来人员阻工是承接本工程的必要条件。对于非甲方原因引起的阻工情况,乙方应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10.3乙方负责及时向丙方、监理单位提供书面的桩位定位、桩位二次复核、材料质保单及复试单,并使桩基施工进度符合甲、丙双方共同确定的进度计划。桩基施工中有关工程造价、现场签证、设计变更等直接影响工程价款的事宜,乙方直接同甲方协商。桩基施工的工程资料乙方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向丙方、监理单位提供。10.4由于乙方施工原因造成补桩、加桩、接桩等施工质量缺陷引起的施工补救措施的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若由甲方垫付,相关费用可由甲方在工程款中扣除。10.5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等。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10.6遵守长沙市及天心区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施工排水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办理规定的有关手续,并报甲方备案。10.7按合同及市政管网管理部门的要求作好施工现场基坑边坡,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保护工作。因施工不当或违规操作,造成边坡及地下管线或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和高架电缆的损坏,乙方应承担其经济和法律责任。10.8乙方负责与甲方进行现场交验后的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的保护,因乙方保护不力而造成的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的破坏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如现场交验后的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妨碍乙方的正常施工时而需转移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与监理。10.9乙方不得拖欠民工工资,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10.10乙方应协调并接受质监、安监等相关管理部门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乙方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对甲方的损失给予赔偿。10.11丙方履行总包职责,就分包的工期,质量,,安全文明等进行总包管理。若因丙方监管和服务不力所造成的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由丙方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施工进度11.1乙方应在收到桩基施工图5个工作日内,将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丙方。11.2相关单位应在收到乙方施工组织设计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已经批准。11.3乙方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收甲方代表或丙方对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时,乙方应提出积极有效的改进措施,报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因乙方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工期。11.4乙方应根据设计图纸和本工程周界护坡,市政管线及其它设施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打桩顺序,在确保管线及其它设施安全的前提下,安全文明施工。工程施工中其它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工期顺延。11.5乙方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总工期或甲方代表同意的顺延工期完工;否则,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延误时间计算超期完工罚金。工期的具体罚金如下:每延期一天的罚金为结算总造价的千分之五。第十二条工期延误对以下原因造成工期的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使得延长工期成为唯一的解决办法;(2)不可抗力的发生,施工进度按原计划必需推迟;(3)合同中约定或甲方代表同意给予顺延的其他情况;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5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乙方没有提出即可认为该情况没有对工期造成影响。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5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乙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第十三条工程质量验收13.1
乙方完成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验收标准,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符合设计图纸及合同要求,经甲方、丙方、监理及其它部门验收通过,监理单位提交了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并核定了合格及以上质量等级,相应工程资料齐备(四套),设备及临建设施撤离现场后,视为工程验收通过。第十四条争议甲、乙、丙三方因合同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甲、乙、丙三方约定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进行解决。发生争议后,除出现下列情况的,各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合同确已无法履行;(2)双方协议停止施工;(3)法院要求停止施工。第十五条违约乙方没有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没有达到设计图纸和合同要求,文明安全施工没有达到合同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或者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及承担的责任,应承担违约责任,丙方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甲方没有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合同,应提前14天通知违约方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第十六条其它乙方不得将本工程转包或变相联名转包。若乙方违反,视作违约,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及损失由乙方承担。第十七条安全施工
(1)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乙方原因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有关费用。(2)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和丙方,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甲方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3)乙方在动力设备、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应向甲方代表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甲方代表批准后实施,由甲方承担防护措施费用中应由甲方承担的费用。(4)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应随时观察基坑边坡安全情况。发生隐患后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将情况上报给甲方和丙方;因乙方疏忽或处理方式不当所造成的乙方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第十八条不可抗力(1)不可抗力系指:●6级以上地震;●7级以上(含7级)的日主导大风;●其他100年来未遇的自然灾害;●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甲、乙、丙三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等。(2)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通报受害情况,并请甲方及时核实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灾害继续发生,乙方应每隔3天向甲方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甲方应对灾害处理提供必要条件。第十九条保险(1)甲方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现场甲方人员生命财产的保险,并支付相应费用。(2)乙方和丙方
办理自己在施工场地人员生命财产保险和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相应费用。(1)投保后发生事故,乙方应在15天内向甲方提供损失情况和估价的报告,如损害继续发生,乙方应在15天后每3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第二十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本合同经三方签字后生效。竣工验收完成、结算完成、甲方支付完毕后,即告终止。第二十一条合同份数合同共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长沙汇丰置业有限公司乙方:丙方:(盖章)(盖章)(盖章)代表人:代表人:代表人:委托代表人委托代表人委托代表人: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帐号:电话:电话:电话:签订时间:签订时间:签订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