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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DW212—2008ICS29.240备案号:CEC××—××××Q/GDW国家电网公司企业标准Q/GDW ×××—××××1000mm2导线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Codeforconstructionandacceptanceof1000mm2conductoroverheadtransmissionline200×-××-××发布200×-××-××实施国家电网公司 发 布
Q/GDW×××—200×目 次前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总则4 原材料及器材的检验5 测量6 土石方工程7 基础工程8 铁塔工程9 架线工程10 接地工程11 线路防护工程12 工程验收与移交附录A(规范性附录)安全距离要求25
Q/GDW×××—200×前 言根据国家电网科[2010]320号《关于下达2010年度国家电网公司技术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编制了本标准。本标准是在总结我国架空输电线路施工技术和施工经验基础上,根据“1000mm2导线应用关键技术研究”成果,结合国家电网公司宁东-山东±660kV直流输电示范工程建设的需要,并参照GB50233《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及有关现行国家、行业标准编制的。本标准主要内容包括:对土石方工程、基础工程、铁塔工程、架线工程、接地工程和线路防护工程等的施工及验收的技术要求。本标准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提出并解释。本标准由国家电网公司科技部归口。本规范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国家电网公司建设部、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单波、丁燕生、孙涛、郑怀清、张卫东、王洪英、田子恒、焦巨轩、薛坚、徐君辉、李宁波25
Q/GDW×××—200×1000mm2导线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1 范围1.1 本规范规定了1000mm2导线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的技术要求,包括土石方工程、基础工程、铁塔工程、架线工程、接地工程和线路防护工程。1.2 本规范适用于1000mm2导线架空送电线路的施工及验收。其它采用四层铝股结构的大截面圆线同心绞钢芯铝绞线的架空送电线路的施工及验收可参照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175 通用硅酸盐水泥GB1001.1 标称电压高于1000V的架空线路绝缘子 第2部分:直流系统用瓷或玻璃绝缘子元件—定义、试验方法和判定准则GB/T1179 圆线同心绞架空导线GB2314 电力金具通用技术条件GB2317.4 电力金具 验收规则 标志与包装GB/T2694 输电线路铁塔制造技术条件GB14902 预拌混凝土GB50025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119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204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33 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DL/T646 输变电钢管结构制造技术条件DL/T685 放线滑轮基本要求、检验规定及测试方法DL/T764.4 输电线路铁塔及电力金具紧固用冷镦热浸镀锌螺栓与螺母DL/T768 电力金具制造质量DL/T832 光纤复合架空地线DL/T5106 跨越电力线路架线施工规程JB/T9678 盘形悬式玻璃绝缘子 玻璃件外观质量JB/T9680 高压架空线路绝缘地线用盘形悬式瓷绝缘子JGJ18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范JGJ52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5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 JGJ94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104 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106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25
Q/GDW×××—200×SDJ226 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及避雷线液压施工工艺规程(试行)YB/T5004 镀锌钢绞线Q/GDW225 ±80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Q/GDW296 ±8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Q/GDW×××《1000mm2导线架空送电线路张力架线施工工艺导则》Q/GDW×××《1000mm2导线压接工艺导则》Q/GDW×××《PL/42600×1500×1900可拆卸全钢瓦楞盘交货盘技术条件》3 总则3.1 为规范1000mm2导线架空送电线路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和验收标准,制订本规范。3.2 1000mm2导线架空送电线路的施工及验收除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外,尚应执行有关现行国家、行业标准的规定。3.3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现行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及产品的技术规定。3.4 参加建设各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扬沙、粉尘、废气、废水、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3.5 1000mm2导线架空送电线路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经有关方面会审的设计施工图进行施工。3.6 本规范也是1000mm2导线架空送电线路设计和工程监理的依据。3.7 施工、验收及原材料和器材的检验,除应符合本规范和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外,当设计或合同中列有高于相关标准的要求时,应按设计或合同要求执行。3.8 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必须经过试验、测试及试点验证判定满足本规范要求时方可采用。3.9 原材料和器材的运输、装卸、保管应符合本规范要求,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应符合产品的技术规定。3.10 工程测量及检查用的仪器、仪表、量具等,必须采用合格产品并在校检有效期内使用。4 原材料及器材的检验4.1 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及器材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 有该批产品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书。进口产品还应提供商检证明、中文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性能检测报告、使用、维修和试验等技术文件;2 有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各项质量检验资料;3 对砂石等无质量检验资料的原材料应经抽样并交有资质的检验单位检验,合格后方可采用;4 对产品检验结果有怀疑时,应重新抽样,并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检验,合格后方可采用。4.2 当采用新型原材料及器材时,必须经试验并通过有关部门的技术鉴定,证明质量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方准使用。4.3 原材料及器材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重新检验,并根据检验结果确定是否使用或降级使用:1 保管期限超过规定者;2 因保管不良有变质可能者;3 未按标准规定取样或试样不具代表性者。4.4 浇制混凝土基础及防护设施所使用的砂、碎石和卵石应符合下列规定:1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的有关规定;特殊地区可按该地区的标准执行。2 不得使用海砂。4.5 水泥必须采用符合《通用硅酸盐水泥》GB25
Q/GDW×××—200×175等相应国标的产品,其品种与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水泥应标明出厂日期。当水泥出厂超过3个月,或虽未超过3个月但是保管不善时,必须补做强度等级试验,并应按试验后的实际强度等级使用。水泥保管时应防止受潮;不同品种、不同等级、不同厂家、不同批号的水泥应分别堆放,标识清晰,不得混用。4.6 当工程采用预拌混凝土时,应符合《预拌混凝土》GB14902的规定,且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4.7 混凝土浇制用水应符合下列规定:1 浇制混凝土用水宜使用饮用水,无饮用水时也可用清洁的河溪水或池塘水。除设计有特殊要求外,可只进行外观检查不做化验。水中不得含有油脂,其上游亦无有害化合物流入。有怀疑时应进行化验;2 不得使用海水。4.8 设计允许在现浇混凝土基础中掺入大块石时,掺入的大块石不得有裂缝、夹层,其强度不得低于混凝土用石标准。大块石平均直径宜为150mm~250mm,且不宜使用卵石。最大使用量不得超过设计规定。4.9 混凝土基础用钢筋、地脚螺栓、插入式角钢、接地装置等的加工质量均应符合设计、国家标准或相关标准的要求,表面应无污物。钢材应符合国家标准或相关标准的要求。4.10 钢材焊接所用焊条、焊剂等焊接材料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其型号、属性应与所焊接金属相适宜。4.11 角钢铁塔加工质量应符合《输电线路铁塔制造技术条件》GB/T2694的规定,钢管铁塔加工质量还应符合《输变电钢管结构制造技术》DL/T646的规定。4.12 组装铁塔所用螺栓的产品质量应符合《输电线路铁塔及电力金具紧固用冷镦热浸镀锌螺栓与螺母》DL/T764.4的规定。扣紧螺母的材质及加工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4.13 导线的型号、规格、制造质量及检查、试验、包装等应符合《圆线同心绞架空导线》GB/T1179、《PL/42600×1500×1900可拆卸全钢瓦楞盘交货盘技术条件》Q/GDW×××的规定和设计技术要求。进口导线的型号、规格、制造质量等应符合设计选用的标准。4.14 采用镀锌钢绞线作架空地线时,镀锌钢绞线的型号、规格、制造质量及检查、试验等应符合《镀锌钢绞线》YB/T5004的规定。采用良导体作架空地线时,良导体的型号、规格、制造质量及检查、试验等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采用光纤复合架空地线时,国内产品应符合《光纤复合架空地线》DL/T832的规定,进口产品应符合设计选用的标准。4.15 金具的制造质量应符合《电力金具通用技术条件》GB2314和《电力金具制造质量》DL/T768及其他它相关的技术标准的规定。验收、标志与包装应符合《电力金具验收规则标志与包装》GB2317.4的规定。4.16 绝缘子及绝缘子串:1 盘形悬式瓷及玻璃绝缘子产品质量应符合《标称电压高于1000V的架空线路绝缘子第2部分:直流系统用瓷或玻璃绝缘子元件—定义、试验方法和判定准则》GB1001.1和《盘形悬式玻璃绝缘子玻璃件外观质量》JB/T9678的技术规定;2 有机复合绝缘子(也称合成绝缘子)产品质量应符合相关技术规定;3 架空地线用盘形悬式瓷绝缘子产品质量应符合《高压架空线路绝缘地线用盘形悬式瓷绝缘子》JB/T9680的规定。5 测量5.1 测量用的仪器及量具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经纬仪最小角度读数不应大于1′。5.2 分坑测量前必须依据设计提供的数据对线路进行复测。25
Q/GDW×××—200×5.3 复测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查明原因并予以纠正:1 以两相邻直线桩为基准,其横线路方向偏差大于50mm;2 用经纬仪视距法复测时,顺线路方向两相邻塔位中心桩间的距离与设计值的偏差大于设计档距的1%;相邻塔位的相对标高与设计值的偏差大于0.5m;3 转角桩的角度值,用方向法复测时与设计值的偏差大于1′30″;4 走廊范围内与设计不符的房屋数量、位置、屋顶和地面高程、拆迁面积等;5 与设计提供的坐标值有误差,造成的偏差值超过上述标准的。5.4 如下地形危险点处应重点复核:1 导线对地距离(含风偏)有可能不够的地形凸起点的标高和与相邻塔位间的距离;2 塔位间被跨越物的标高和与相邻塔位的距离;3 对新增障碍物应予以测量,并将测量结果报设计校核。实测值与设计值相比,距离偏差不应超过1%;标高偏差不应超过0.5m,超过时应由设计方查明原因并予以纠正。5.5 设计交桩后个别丢失的塔位中心桩,应按设计数据予以补钉,其测量精度应符合下列要求:1 桩之间的距离和高差测量,可采用视距法同向两测回或往返各一测回测定,其视距长度不宜大于400m,当受地形限制时,可适当放长;2 测距相对偏差,同向不应大于1/200,对向不应大于1/150;补钉桩的标高与设计标高的偏差不应大于0.5m;3 当距离大于600m时,宜采用电磁波测距仪、全站仪施测。5.6 基础分坑应遵循下列规定:1 分坑时,应根据塔位中心桩的位置钉立必要的、作为施工及质量控制的辅助桩,其测量精度应能满足规范对施工精度的要求。施工中无法保留塔位中心桩时,必须钉立可靠的辅助桩并对其位置作记录,以便恢复该中心桩;2 分坑时应复核基础边坡保护距离和塔基断面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如不满足应会同设计查明原因予以纠正;3 转角中心桩位移应符合设计要求。5.7 塔位中心桩移桩的测量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采用钢卷尺直线量距时,两次测值之差不得超过量距的1‰;2 当采用视距法测距时,两次测值之差不得超过测距的5‰;3 当采用方向法测量角度时,两测回测角值之差不应超过1′30″。5.8 架空送电线路架线后的安全距离必须满足附录A的规定值。6 土石方工程6.1 施工基面6.1.1 施工基面应以设计图纸为准,尽量减少对开挖以外地面的破坏,以保护自然植被和环境。6.1.2 当设计要求降低基面时,基面应平整,不积水,基面边坡应按不同地质条件放坡,清除周边浮石、悬石,保证边坡稳定,不坍塌。6.2 基坑开挖6.2.1 基坑开挖前,应根据基础型式(除沉管、冲孔、钻孔灌注桩外)、设计提供的地质资料、施工现场调查情况,制定基坑开挖方案。6.2.2 基坑开挖靠近地下管或线时,应与相关单位协商,制定安全措施并设专人监护,不宜采用冲击工具或机械挖掘。6.2.3 基坑开挖时,如发现地质条件与设计不符或发现天然孔洞、文物、管线等,应通知设计处理。25
Q/GDW×××—200×6.2.4 基坑开挖遇土质较差且铁塔基础四个基坑深度不同时,宜先开挖较深的基坑,待基坑回填后再开挖较浅的基坑。6.2.5 基坑开挖遇风化岩或较坚硬的岩石时,可采用松动爆破与人工开挖相结合方式,基坑内岩渣及松石必须清除干净。6.2.6 掏挖基础、岩石基础等利用原状土力学性能的基坑开挖严禁大爆破作业,防止坑壁遭受破坏。6.2.7 软弱地基基坑开挖时应采取措施,避免对承力层产生扰动。泥水坑开挖应采取排水或降低水位的措施。流砂坑开挖应采用降低水位的措施。6.2.8 人工开挖基坑时,坑壁应留有适当坡度,坡度大小应视土质特征、地下水位、挖掘深度等确定,预留坡度参照表6.2.7。表6.2.7 各类土质的坡度土质类别砂土、砾土、淤泥砂质粘土粘土、黄土硬质粘土坡度(深:宽)1:0.751:0.51:0.31:0.156.2.9 根据土质情况,余土、材料、工器具应堆放在距坑口边缘0.8m~1.5m范围以外,防止孔壁坍塌。6.2.10 铁塔基础的坑深应以设计施工基面为基准。当设计施工基面为零时,铁塔基础坑深应以设计中心桩处自然地面标高为基准。6.2.11 铁塔基础(不含掏挖基础和岩石基础)坑深允许偏差为+100mm,-50mm,坑底应平整。同基基础坑在允许偏差范围内按最深基坑操平。掏挖基础及岩石基础尺寸不允许有负偏差。6.2.12 铁塔基础坑深与设计坑深偏差大于+100mm时,其超深部分应进行铺石灌浆处理。6.2.13 基坑形成后,应及时进行基础浇制。如不能及时浇制,应采取基坑保护措施。原状土基础应采取防止雨水或泥水等流入基坑的措施。6.3 基坑回填6.3.1 基坑回填前,应清除坑内积水、杂物等,且宜四周均匀回填。6.3.2 铁塔基础坑回填,应符合设计要求,一般应分层夯实,每回填300mm厚度夯实一次。坑口的地面上应筑防沉层,防沉层的上部边宽不得小于坑口边宽,其高度视土质夯实程度确定,基础验收时不宜低于300mm。经过沉降后应及时补填夯实。工程移交时坑口回填土不应低于地面。6.3.3 石坑回填时大块石应破碎,石子与土按3︰1掺合后回填夯实。6.3.4 冻土回填时应先将坑内冰雪清除干净,把冻土块中的冰雪清除并捣碎后进行回填夯实,冻土坑回填在经历一个雨季后应进行二次回填。6.3.5 湿陷性黄土的地基采用灰土处理时,施工、验收质量应参照执行《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的有关规定。6.4 接地沟6.4.1 接地沟开挖的长度和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不得有负偏差,沟中影响接地体与土壤接触的杂物应清除。在山坡上挖接地沟时,宜沿等高线开挖,两相邻接地沟间的平行距离不小于5.0m。6.4.2 接地沟的回填宜选取未掺有石块及其他杂物的泥土并应夯实,回填后应筑有防沉层,其高度不宜为小于100mm,工程移交时回填土不得低于地面。6.5 余土处理6.5.1 基面开挖或基坑开挖前,应合理选择余土的堆放点和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以保护自然植被及环境,防止水土流失。6.5.2 基面开挖或基坑开挖过程中,宜对生、熟土进行分开处理,分别用于回填和复耕。6.5.3 25
Q/GDW×××—200×基础回填后余土宜堆放在塔基征地范围内或塔位附近的低洼处,并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不宜直接堆放在边坡上。7 基础工程7.1 一般规定7.1.1 铁塔基础的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应遵守本规范。7.1.2 基础混凝土中掺入外加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基础混凝土中严禁掺入氯盐。2 基础混凝土中掺入外加剂时应符合《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的有关规定。7.1.3 基础钢筋焊接应符合《钢筋焊接及验收规范》JGJ18的有关规定。7.1.4 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在同一个浇筑体中混合使用。同一基基础中使用不同水泥时,应分别制作试块并作记录。7.1.5 基础浇制前,应按设计混凝土强度等级和现场浇制使用的砂、石、水泥等原材料,根据《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的规定,经试配调整后确定混凝土配合比。7.1.6 当转角、终端塔设计要求采取预偏时,同一基地脚螺栓基础的四个立柱顶面应按预偏值抹成斜平面,并应共在一个整斜平面或平行平面内。7.1.7 位于山坡、河边或沟旁等易冲刷地带基础的防护,应按设计要求施工。7.2 基础钢筋施工7.2.1 钢筋加工应符合以下规定:1 钢筋加工前,必须按照设计施工图核对钢筋的级别,不得混淆;2 HPB235级钢筋末端应作180°弯钩,其弯弧内直径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2.5倍,弯钩的弯后平直部分长度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3倍;3 当设计要求钢筋末端需作135°弯钩时,HRB335级、HRB400级钢筋的弯弧内直径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4倍,弯钩的弯后平直部分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4 钢筋制作不大于90°弯钩时,弯折处的弯弧内直径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5倍;5 钢筋加工的允许误差应符合表7.2.1的规定。表7.2.1 钢筋加工的允许偏差项 目允许偏差(mm)受力钢筋顺长度方向全长的净尺寸±10弯起钢筋的弯折位置±20箍筋内净尺寸±57.2.2 钢筋连接与绑扎应符合以下规定:1 钢筋连接宜采用焊接,钢筋接头宜设置在受力较小处,同一纵向受力钢筋不宜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接头,接头末端至钢筋弯起点的距离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10倍;2 在钢筋焊接接头时,设置在同一构件内的接头宜相互错开。同一断面内,纵向受力钢筋接头数的百分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不应超过50%;3 钢筋焊接宜采用双面焊,当不能采用双面焊时方可采用单面焊,有条件时也可采用对接焊。双面焊的焊接长度HPB235级钢筋应不小于4D,HRB335级、HRB400级钢筋应不小于5D;单面焊的焊接长度应不小于双面焊的2倍;4 钢筋焊接接头应进行拉伸试验,对接焊还应进行弯曲试验,并符合《钢筋焊接及验收规范》JGJ18的有关规定。25
Q/GDW×××—200×7.2.3 钢筋安装1 钢筋的品种、级别、规格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2 箍筋弯钩应与主筋叠合,且沿受力主筋方向错开设置,牢靠连接。当箍筋与主筋采用焊接时,不得在主筋引弧。3 钢筋弯钩朝向应按设计图纸布置,尽量一致。4 钢筋绑扎的偏差应符合表7.2.3规定:表7.2.3 钢筋绑扎的允许偏差施 工 项 目允许偏差(mm)受力钢筋的排距±5钢筋弯起点的位置20绑扎箍筋、横向钢筋的间距±207.3 现场浇制基础7.3.1 现场浇制基础前应支模,并符合下列要求:1 模板应采用刚性材料,其表面应平整且接缝严密;2 模板与支架的刚度和稳定性应满足相应基础的要求;3 接触混凝土的模板表面应采取有效脱模措施,以保证混凝土表面质量;4 当使用隔离剂脱模时,严禁隔离剂沾污钢筋。7.3.2 现场浇制基础中的地脚螺栓及预埋件应定位准确,安装牢固。安装前应除去浮锈,螺纹部分应予以保护。7.3.3 插入式基础的主角钢,必须进行找正,并加以临时固定,保证整基基础几何尺寸符合设计规定。7.3.4 基础浇制前,运输到现场的原材料(砂、石、水泥、钢筋、预埋件)不应直接堆放在地面,水泥应下垫上盖,采取防雨、防潮措施。7.3.5 基础浇制前,应清理基坑内岩渣、松石、人工扰动土层、积水等,钢筋上的泥土及浮锈应清除。7.3.6 混凝土运输、浇筑及间歇的全部时间不应超过混凝土的初凝时间,同一浇筑体的混凝土应连续浇筑。当需要进行二次浇注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有关规定。7.3.7 现场浇制混凝土应采用机械搅拌、机械捣固,个别特殊地形无法机械搅拌时,应有专门的质量保证措施。7.3.8 现场混凝土浇制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严格控制水灰比,并防止泥土等杂物混入混凝土中。混凝土配比材料用量每班日或每基基础应至少检查两次,以保证混凝土配料偏差符合表7.3.8规定。表7.3.8 混凝土配料称量的允许偏差(%)材 料 名 称允 许 偏 差水泥、混和材料±2砂、石±3水、外加剂±27.3.9 现场浇制混凝土时,自由倾落高度超过2m时应采取串筒或溜管等措施。7.3.10 试块应在现场浇制过程中取样制作,其养护条件应与基础基本相同。同条件养护的试件应在达到等效养护龄期时进行强度试验。25
Q/GDW×××—200×7.3.11 试块制作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转角、耐张、终端、换位塔及直线转角塔基础每基应取一组;2 一般直线塔基础,同一施工队每5基或不满5基应取一组,单基或连续浇筑混凝土量超过100m3时亦应取一组;3 按大跨越设计的铁塔基础,每腿应取一组;4 当采用钻孔灌注桩基础时应每根桩取一组,承台、连梁每基应取一组;5 当原材料变化、配合比变更时应另外制作;6 当需要作其他强度鉴定时,外加试块的组数由各工程自定。7.3.12 混凝土试块强度的试验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试验单位进行。7.3.13 在浇制过程中,应随时检查地脚螺栓或插入式角钢位置的准确性。浇制完成后,应及时清理附着在地脚螺栓或插入式角钢外露部分的混凝土残渣。7.3.14 立柱混凝土顶面应在初凝前进行修整,压平和抹光处理。7.3.15 现场浇制混凝土的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 浇制后应在12h内开始浇水养护,当天气炎热、干燥有风时,应在3h内进行浇水养护,养护时应在基础模板外侧加遮盖物,浇水次数应能够保持混凝土表面始终湿润,养护用水应与拌制用水相同;2 对普通硅酸盐和矿渣硅酸盐水泥拌制的混凝土浇水养护,不得少于7昼夜,当使用其他品种水泥和大体积基础时按有关规定处理;3 基础拆模经表面质量检查合格后应立即回填,并对基础外露部分加遮盖物,按规定期限继续浇水养护,养护时应使遮盖物及基础周围的土始终保持湿润;4 采用养护剂养护时,应在拆模并经表面检查合格后立即涂刷,涂刷后不再浇水。5 日平均温度低于5℃时,不得浇水养护。7.3.16 模板拆除应符合以下规定:1 侧模在混凝土终凝后24h可以拆除,连梁和承台的底模拆除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有关规定。2 拆模时应保证混凝土表面及棱角不损坏,避免碰撞地脚螺栓及插入式角钢,防止松动;3 地脚螺栓丝扣部分涂黄油并包裹防护,回收后的地脚螺帽应妥善保管并做好标识。4 对于斜柱式基础拆模时应有防内倾措施。7.3.17 浇制基础应表面平整,单腿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1 保护层厚度:-5mm;2 立柱及各底座断面尺寸:-1%;3 同组地脚螺栓中心或插入式角钢形心对立柱中心偏移:10mm;4 地脚螺栓露出混凝土面高度:+10mm,-5mm。7.3.18 整基铁塔基础回填土夯实后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3.18的规定。表7.3.18 整基基础尺寸施工允许偏差项 目地脚螺栓式主角钢插入式高塔基础直线转角直线转角整基基础中心与中心桩间的位移(mm)横线路方向3030303030顺线路方向—30—30—基础根开及对角线尺寸(‰)±2±1±0.7基础顶面或主角钢操平印记间相对高差(mm)55525
Q/GDW×××—200×表7.3.18(续)项 目地脚螺栓式主角钢插入式高塔基础直线转角直线转角整基基础扭转(')10105注1:转角塔基础的横线路是指内角平分线方向,顺线路方向是指转角平分线方向。注2:基础根开及对角线是指同组地脚螺栓中心之间或塔腿主角钢准线间的水平距离。注3:相对高差是指地脚螺栓基础抹面后的相对高差,或插入式基础的操平印记的相对高差。转角塔及终端塔有预偏时,基础顶面相对高差不受5mm限制。注4:高低腿基础顶面高差是指与设计标高之差。注5:高塔是指按大跨越设计,塔高在100m以上的铁塔。7.3.19 现场浇制混凝土强度应以试块强度为依据。试块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7.3.20 对混凝土表面缺陷的处理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有关规定。7.4 钻孔灌注桩基础7.4.1 钻孔灌注桩基础的施工及验收应符合《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的有关规定。7.4.2 钻孔完成后,应立即检查成孔质量,并填写施工记录。成孔的尺寸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 孔径允许偏差:-50mm;2 孔垂直度允许偏差:<桩长1%;3 孔深:≥设计深度。7.4.3 钢筋骨架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制作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主筋间距:±10mm;2 箍筋间距:±20mm;3 钢筋骨架直径:±10mm;4 钢筋骨架长度:±50mm。7.4.4 钢筋骨架安装前应设置定位钢环、混凝土垫块以保证保护层厚度。安装钢筋骨架时应避免碰撞孔壁,符合要求后应立即固定。当钢筋骨架重量较大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吊装变形。7.4.5 水下混凝土浇注应符合以下规定:1 水下灌注的混凝土粗骨料可选用碎石或卵石,粒径宜选用10mm~30mm,最大粒径应小于40mm,并不大于主筋间距的1/3,水下混凝土的含砂率宜为40%~45%,并宜选用中粗砂。2 水下灌注的混凝土必须具有良好的和易性,坍落度一般采用180mm~220mm。3 开始灌注混凝土时,导管内的隔水球的位置应临近水面。首次灌注时,导管内的混凝土应能保证将隔水球从导管内顺利排出,并将导管埋入混凝土中0.8m~1.2m。4 随着混凝土的灌注,应适当提升和拆卸导管,导管提升后其底端应保持埋入混凝土不小于2m,严禁把导管底端提出混凝土面。5 水下混凝土的灌注应连续进行,不得中断。7.4.8 混凝土灌注到地面后应清除桩顶部浮浆层,单桩基础可安装桩头模板,找正和安装地脚螺栓,灌注桩头混凝土。桩头模板与灌注桩直径应相吻合,严禁出现凹凸现象。地面以上桩基础应达到表面光滑,工艺美观。群桩基础的承台应在桩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7.4.9 承台和连梁的支模、混凝土浇筑、养护、拆模等应符合7.3节有关规定。7.4.10 灌注桩基础混凝土强度检验应以试块为依据。灌注桩基础整基尺寸的施工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3.8的规定。25
Q/GDW×××—200×7.4.11 灌注桩桩基检测应按《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的规定进行。低应变检测应为100%,高应变检测应符合设计要求。7.5 岩石基础7.5.1 岩石基础施工时,应根据设计资料逐基核查覆盖土层厚度及岩石质量,当实际情况与设计不符时应由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方案。7.5.2 岩石基础的开挖或钻孔应符合下列规定:1 岩石构造的整体性不受破坏;2 孔洞中的石粉、浮土及孔壁松散的活石应清除干净;3 软质岩成孔后应立即安装锚筋或地脚螺栓,并浇灌混凝土,以防孔壁风化。7.5.3 岩石基础锚筋或地脚螺栓的埋入深度不得小于设计值,安装后应有临时固定措施。7.5.4 混凝土或砂浆的浇灌应符合下列规定:1 浇灌前,应用水湿润孔洞岩壁,且孔洞内不得积水。2 浇灌混凝土或砂浆时,应分层浇捣密实。并应按现场浇制基础混凝土的规定进行养护;3 孔洞中浇灌混凝土或砂浆的数量不得少于施工技术设计的规定值;4 对浇灌混凝土或砂浆的强度检验应以试块为依据,试块的制作应每基取一组;5 对浇灌钻孔式岩石基础,应采取措施减少混凝土收缩量。7.5.5 岩石基础的施工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成孔深度不应小于设计值;2 成孔尺寸:对嵌固式应大于设计值,且应保证设计锥度;对钻孔式的孔径允许偏差:+20mm,0。3 整基基础的施工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3.18的规定。7.6 冬期施工7.6.1 当连续5d、室外平均气温低于5℃时,混凝土基础工程应采取冬期施工措施,并应及时采取气温突然下降的防冻措施。7.6.2 冬期施工应符合《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104的规定。7.6.3 冬期钢筋焊接,宜在室内进行,当必须在室外焊接时,其最低气温不宜低于-20℃,并应符合《钢筋焊接及验收规范》JGJ18的规定。焊后的接头严禁立即碰到冰雪。7.6.4 配制冬期施工的混凝土,应优先选用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水泥强度等级不应低于42.5,浇筑C15强度等级混凝土时,最小水泥用量不应少于300kg/m3,水灰比不应大于0.6。7.6.5 冬期拌制混凝土时应优先采用加热水的方法,水及骨料的加热温度不得超过表7.6.5的规定。表7.6.5 拌合水及骨料最高温度(℃)项 目拌合水骨 料强度等级小于52.5普通硅酸盐水泥8060强度等级等于及大于52.5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6040注:当骨料不加热时,水可以加热到100℃,但水泥不应与80℃以上的水直接接触,投料顺序为先投入骨料和已加热的水,然后再投入水泥。7.6.6 水泥不应直接加热,宜在使用前运入暖棚内存放。混凝土拌合物的入模温度不得低于5℃。7.6.7 冬期施工不得在已冻结的基坑底面浇制混凝土,已开挖的基坑底面应有防冻措施。7.6.8 拌制混凝土的最短时间应符合表7.6.8的规定。25
Q/GDW×××—200×表7.6.8 搅拌混凝土的最短时间(s)混凝土坍落度(mm)搅拌机机型搅拌机容积(L)<250250~650>650≤30自落式135180225强制式90135180>30自落式135135180强制式9090135注:表中搅拌机容积为出料容积。7.6.9 冬期混凝土养护宜选用覆盖法、暖棚法或负温养护法。当采用暖棚法养护混凝土时,混凝土养护温度不应低于5℃,并应保持混凝土表面湿润。7.6.10 掺用防冻剂混凝土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在负温条件下养护时,严禁浇水,外露表面必须覆盖;2 混凝土的初期养护温度,不得低于防冻剂的规定温度;3 模板和保温层在混凝土达到要求强度并冷却到5℃后方可拆除。当拆模后混凝土表面温度与环境温度之差大于15℃时,应对混凝土采用保温材料覆盖养护。7.6.11 冬期施工混凝土基础拆模检查合格后应立即回填土。采用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配制的混凝土,在受冻前其抗压强度不应低于混凝土强度设计值的30%。8 铁塔工程8.1 一般规定8.1.1 铁塔组立必须有完整的施工技术文件。组立过程中,应采取不导致部件变形或损坏的措施。8.1.2 铁塔组立时,钢丝绳宜通过工具挂在施工孔上,不得直接缠绕在铁塔构件上,防止镀锌层脱落和损伤构件。8.1.3 铁塔基础符合下列规定时始可组立铁塔:1 经中间检查验收合格;2 分解组立铁塔时,混凝土的抗压强度应达到设计强度的70%;3 整体立塔时,混凝土的抗压强度应达到设计强度的100%;当立塔操作采取有效防止基础承受水平推力的措施时,混凝土的抗压强度允许为设计强度的70%。8.1.4 铁塔组立前应敷设接地装置,铁塔组立过程中应可靠接地。8.1.5 铁塔塔材的弯曲度应按《输电线路铁塔制造技术条件》GB/T2694的规定验收。对运至桩位的个别角钢,当弯曲度超过长度的2‰,但未超过表8.1.5的变形限度时,可采用冷矫正法进行矫正,但矫正的角钢不得出现裂纹和锌层脱落。表8.1.5 采用冷矫正法的角钢变形限度角钢宽度(mm)变形限度(‰)表角钢宽度(mm)变形限度(‰)40359015453110014502811012.75625表1251125
Q/GDW×××—200×表8.1.5(续)角钢宽度(mm)变形限度(‰)表角钢宽度(mm)变形限度(‰)63表22140107020160975191808801720078.1.6 在运输中应对铁塔用的钢管构件、焊接件等进行保护,防止扭曲破坏。8.1.7 铁塔的焊接应符合《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的有关规定,钢管铁塔的焊接质量、焊接件装配和组装允许偏差还应符合《输变电钢管结构制造技术条件》DL/T646的有关规定。8.2 铁塔组立8.2.1 铁塔各构件的组装应牢固;交叉处有空隙者,应装设相应厚度的垫圈或垫板。8.2.2 当采用螺栓连接构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铁塔螺栓应按设计要求使用防卸、防松装置;2 螺栓应与构件平面垂直,螺栓头与构件间的接触处不应有空隙;3 螺母拧紧后,螺栓露出螺母的长度:对单螺母,不应小于两个螺距;对双螺母,可与螺母相平;4 螺栓必须加垫者,每端不宜超过两个垫圈。8.2.3 螺栓的穿入方向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立体结构:1)水平方向由内向外;2)垂直方向由下向上;3)斜面方向由斜下向斜上,安装困难时应在同一斜面内统一。2 对平面结构:1)顺线路方向,由电源侧穿入或按统一方向穿入;2)横线路方向,两侧由内向外,中间由左向右(指面向受电侧,下同)或按统一方向穿入;3)垂直地面方向者由下向上;4)横线路方向呈倾斜平面时,由电源侧穿入或由下向上或取统一方向;顺线路方向呈倾斜平面时,由下向上,或取统一方向。注:个别螺栓不易安装时,穿入方向允许变更处理。8.2.4 铁塔部件组装有困难时应查明原因,严禁强行组装。个别螺孔需扩孔时,扩孔部分不应超过3mm,当扩孔需超过3mm时,应先堵焊再重新打孔,并应进行防锈处理。严禁用气割进行扩孔或烧孔。8.2.5 铁塔连接螺栓应逐个紧固。4.8级螺栓的扭紧力矩不应小于表8.2.5的规定;4.8级以上的螺栓扭矩标准值由设计规定,若设计无规定时,宜按4.8级螺栓的扭紧力矩标准执行。表8.2.5 螺栓紧固扭矩标准螺栓规格扭矩值(N·m)M12表40M1680M20100M2425025
Q/GDW×××—200×若发现螺杆与螺母的螺纹有滑牙或螺母的棱角磨损以致扳手打滑的,螺栓必须更换。8.2.6 铁塔连接螺栓在组立结束时必须全部紧固一次,检查螺栓紧固率不小于95%后方可进行架线。架线后,螺栓还应复紧一遍,且螺栓紧固率不小于97%。8.2.7 铁塔组立及架线后,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2.7的规定。表8.2.7 铁塔组立的允许偏差偏 差 项 目一般铁塔高 塔直线塔结构倾斜2.5‰1.5‰直线塔结构中心与中心桩间横线路方向位移50mm—转角塔结构中心与中心桩间横、顺线路方向位移50mm—8.2.8 自立式转角塔、终端塔应组立在倾斜平面的基础上,向受力反方向产生预倾斜,预倾斜值应视塔的刚度及受力大小由设计确定。架线挠曲后,塔顶端仍不应超过铅垂线而偏向受力侧。当架线后铁塔的挠曲度超过设计规定时,应会同设计单位处理。8.2.9 脚钉安装应牢固齐全,脚钉端部弯钩统一朝上,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或建设单位要求。当设计及建设单位无要求时,面向受电侧,直线塔安装在右后腿;转角塔左转时应安装在右后腿,右转时安装在左前腿。8.2.10 铁塔组立后,各相邻节点间主材弯曲度角钢铁塔不得超过1/750,钢管塔不得超过1/1000。8.2.11 铁塔组立后锌层不应有破坏,表面清洁无明显污物,锈点、锈斑应进行防腐处理。8.2.12 铁塔组立后,塔脚板应与基础面接触良好,有空隙时应垫铁片,并应浇筑水泥砂浆。铁塔经检查合格后可随即浇筑混凝土保护帽;混凝土保护帽尺寸应符合设计规定,与塔座结合应严密,不得有裂缝。9 架线工程9.1 一般规定9.1.1 架线前应有完整有效的架线施工(包括放线、紧线及附件安装等)施工技术文件。9.1.2 架线段内铁塔已经中间验收合格,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规定后方可进行。9.1.3 牵引钢丝网套内的导线不得使用。9.1.4 架线过程中,对展放的导线及架空地线(也称地线,下同)应进行外观检查,且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导线及架空地线结构及规格应与设计施工图相符;2 导线及架空地线的钢丝和外层铝股不应有接头,导线表面应光滑平整;3 对于制造厂在线上设有的损伤或断头标志的地方,应查明情况妥善处理。9.1.5 跨越电力线、弱电线路、铁路、公路、索道及通航河流时,必须有完整可靠的跨越施工技术措施。跨越电力线应符合《跨越电力线路架线施工规程》DL/T5106的有关规定。导线或架空地线在跨越档内接头应符合设计规定。当设计无规定时,应符合表9.1.5的规定。表9.1.5 导线或架空地线在跨越档内接头的基本规定项 目铁 路公 路电车道(有轨或无轨)不通航河流导线或架空地线在跨越档内接头标准轨距:不得接头;窄轨:不限制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不得接头;二、三、四级公路:不限制不得接头不限制项 目特殊管道索道电力线路通航河流弱电线路导线或架空地线在跨越档内接头不得接头不得接头110kV及以上线路:不得接头;110kV以下线路:不限制一、二级:不得接头;三级及以下:不限制不限制25
Q/GDW×××—200×9.1.6 放线滑车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 轮槽尺寸及所用材料应与导线或架空地线相适应;2 展放导线用多轮滑车轮槽底部的轮径:应符合《放线滑轮基本要求检验规定及测试方法》DL/T685的规定,其轮槽宽应能顺利通过接续管及其保护套,轮槽应挂胶。滑轮的摩阻系数不应大于1.015。当采用镀锌钢绞线作架空地线展放时,其滑车轮槽底部的轮径与所放钢绞线直径之比不宜小于15;3 对于严重上扬、下压或垂直档距很大处的放线滑车应进行验算,必要时应采用特制的结构;4 滑轮应采用滚动轴承,使用前应进行逐个检查,确保转动灵活。9.2 张力放线9.2.1 导线展放必须采用张力放线。在张力放线的操作中除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Q/GDW×××《1000mm2大截面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工艺导则》的规定。9.2.2 同相(同极)分裂导线宜采用一次(同次)展放。特殊情况分两次展放时,时间间隔不得超过48h。9.2.3 张力机放线主卷筒槽底直径D≥40d-100mm(d—导线直径)。张力机的尾线轴架的制动力与反转力应与张力机相配套。9.2.4 张力放线区段的长度不宜超过20个放线滑轮或线路长度不宜超过8km,当难以满足规定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止导线在展放中受压损伤及接续管出口处导线损伤的特殊施工措施。9.2.5 张力放线通过重要跨越地段或复杂地形地段时,应适当缩短张力放线区段长度。9.2.6 张力放线时,直线接续管通过滑车时应加装保护套。9.2.7 牵引机、张力机一般布置在线路中心线上,顺线路布置,牵、张场宜选择在允许导、地线压接档内。当受地形限制时,牵引场可通过转向滑车进行转向布置。张力场不宜转向布置,特殊情况下须转向布置时,转向滑车的位置及角度应满足张力架线的要求。9.2.9 每极导线放线完,应在牵张机前将导线临时锚固,为了防止导线因振动而引起的疲劳断股,锚线的水平张力不应超过导线设计计算拉断力的16%,锚固时同相(同极)子导线间的张力应稍有差异,使子导线在空间位置上下错开。除对被跨越物保持安全距离外,与地面净空距离不宜小于5m。9.2.10 张力放线、紧线及附件安装时,应防止导线损伤,在容易产生损伤处应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1 导线在展放过程中不得与地面及被跨越物直接接触;2 凡与导线直接接触的提线器、锚线架、钢丝绳等应进行挂胶处理或其他隔离保护措施;3 跨越架与导线接触部分应采用不磨损导线的材料或不损伤导线的措施;4 牵、张场导线可能落地的区域应采用不损伤导线的材料进行铺垫。9.2.11 导线磨损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 外层导线线股有轻微擦伤,其擦伤深度不超过单股直径的1/4,且截面积损伤不超过导电部分截面积的1%时,可不补修,用不粗于0#细砂纸磨光表面棱刺;2 当导线损伤已超过轻微损伤,但在同一处损伤的强度损失尚不超过设计计算拉断力的7%,且损伤截面积不超过导电部分截面积的10%时为中度损伤。中度损伤应采用补修管进行补修,补修时应符合下列的规定:1)将损伤处的线股先恢复原绞制状态,线股处理平整;2)补修管的中心应位于损伤最严重处,需补修的范围应位于管端内各20mm;3)补修管采用液压时,其操作必须符合本章9.3节中有关规定。3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定为严重损伤:1)强度损失超过设计计算拉断力的7%;2)截面积损伤超过导电部分截面积的10%;3)损伤的范围超过一个补修管允许补修的范围;4)钢芯有断股;25
Q/GDW×××—200×5)金钩、破股和灯笼已使钢芯或内层线股形成无法修复的永久变形。达到严重损伤时,应将损伤部分全部锯掉,用接续管将导线重新连接。9.2.12 架空地线应采用张力放线。架空地线采用镀锌钢绞线时,出现断股及金钩、破股等形成的永久变形均应割断重接。架空地线采用良导体线时,其损伤处理与导线相同。9.3 连接9.3.1 不同金属、不同规格、不同绞制方向的导线或架空地线严禁在一个耐张段内连接。9.3.2 导线或架空地线应采用液压连接。液压连接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具有操作证的技术工人担任,连接完成并自检合格后应在压接管上打上操作人员的钢印。9.3.3 导线或架空地线必须使用合格的电力金具配套接续管及耐张线夹进行连接。连接后的握着强度,应在架线施工前进行试件拉力试验。试件不得少于3组(允许接续管与耐张线夹合为一组试件)。其试验握着强度不得小于导线或架空地线设计计算拉断力的95%。9.3.4 同一施工单位采用液压连接,工期相近的不同工程,当采用同制造厂、同批量的导线、架空地线、接续管、耐张线夹及钢模完全没有变化时,可以不做重复性试验。9.3.5 导线切割及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1 切割导线铝股时严禁伤及钢芯;2 切口应整齐;3 导线及架空地线的连接部分不得有线股绞制不良、断股、缺股等质量问题;4 连接后管口附近不得有明显的松股现象。9.3.6 导线连接部分外层铝股在洗擦后应薄薄地涂上一层导电脂,并应用细钢丝刷清除表面氧化膜,应保留导电脂进行连接。导电脂必须具备下列性能:1 中性;2 流动温度不低于150℃,有一定粘滞性;3 导电性能好。9.3.7 各种接续管、耐张管及钢锚连接前必须测量管的内、外直径及管壁厚度、管的长度,并应符合《电力金具通用技术条件》GB2314、《电力金具制造质量》DL/T768的有关规定或设计要求。判定不合格者,严禁使用。9.3.8 接续管及耐张管压接后应检查其外观质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用精度不低于0.1mm的游标卡尺测量压后尺寸,其允许偏差导线压接必须符合《1000mm2导线压接工艺导则(试行)》的规定,地线压接必须符合《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及避雷线液压施工工艺规程(试行)》SDJ226的规定;2 飞边、毛刺及表面未超过允许的损伤,应锉平并用不粗于0#砂纸磨光;3 弯曲度不得大于2%,超过2%尚可校直时应校直;4 校直后的接续管严禁有裂纹,如有裂纹应割断重接;5 裸露的接续钢管压后应涂防锈漆。9.3.9 在一个档距内每根导线或架空地线上只允许有一个接续管和两个补修管,并应满足下列规定:1 接续管或补修管与耐张线夹出口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0m;2 接续管或补修管与悬垂线夹中心的距离不应小于5m;3 接续管或补修管与间隔棒中心的距离不宜小于0.5m。9.3.10 导线或架空地线的接续管、耐张线夹及补修管等连接时,必须符合Q/GDW×××《1000mm2导线压接工艺导则(试行)》及《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及避雷线液压施工工艺规程(试行)》SDJ226的规定。25
Q/GDW×××—200×9.4 紧线9.4.1 以耐张、转角型铁塔为紧线塔时,应按设计要求装设临时拉线进行补强。采用直线塔紧线时,应采用设计允许的直线塔做紧线临锚塔。9.4.2 弧垂观测档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 紧线档在5档及以下时靠近中间选择一档;2 紧线档在6~12档时靠近两端各选择一档;3 紧线档在12档以上时靠近两端及中间可选择3~4档;4 观测档宜选档距较大和悬挂点高差较小及接近代表档距的线档;5 弧垂观测档的数量可以根据现场条件适当增加,但不得减少。9.4.3 观测弧垂时的温度应在观测档内实测。9.4.4 挂线时对于孤立档、较小耐张段及大跨越的过牵引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耐张段长度大于300m时过牵引长度不宜超过200mm;2 耐张段长度为200m~300m时,过牵引长度不宜超过耐张段长度的0.5‰;3 耐张段长度为200m以内时,过牵引长度根据导线的安全系数不小于2的规定进行控制,变电所进出口档除外;4 大跨越档的过牵引值由设计验算确定。9.4.5 紧线弧垂在挂线后应随即在该观测档检查,其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一般情况下允许偏差不应超过±2.5%;2 跨越通航河流的大跨越档弧垂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其正偏差不应超过1m。9.4.6 导线或架空地线各相(极)间的弧垂应力求一致,当满足本规范9.4.5条的弧垂允许偏差标准时,各相(极)间弧垂的相对偏差最大值不应超过下列规定:1 一般情况下相(极)间弧垂允许偏差为300mm;2 大跨越档的相(极)间弧垂最大允许偏差为500mm。9.4.7 同相(同极)分裂导线的子导线的弧垂应力求一致,在满足本规范9.4.6条的弧垂允许偏差标准时,同相(同极)分裂导线的子导线弧垂允许偏差为50mm。9.4.8 架线后应测量导线对被跨越物的净空距离,计入导线蠕变伸长换算到最大弧垂时必须符合设计规定。9.4.9 连续上(下)山坡时的弧垂观测,应按设计规定值观测。其允许偏差值应符合本节的有关规定。9.5 附件安装9.5.1 绝缘子安装前应逐个表面清洗干净,并应逐个(串)进行外观检查。安装时应检查碗头、球头与弹簧销子之间的间隙。在安装好弹簧销子的情况下球头不得自碗头中脱出。验收前应清除瓷(玻璃)表面的污垢。有机复合绝缘子伞套的表面不允许有开裂、脱落、破损等现象,绝缘子的芯棒与端部附件不应有明显的歪斜。9.5.2 金具的镀锌层有局部碰损、剥落或缺锌,应除锈后补刷防锈漆。9.5.3 当悬垂绝缘子串采用V型串时,应合理选择零部件进行组串,控制组串后的夹角和长度误差。9.5.4 对非终端塔,其耐张绝缘子串的挂线宜采用高空断线、平衡挂线法施工。9.5.5 为了防止导线或架空地线因风振而受损伤,弧垂合格后应及时安装附件。附件(包括间隔棒)安装时间不应超过5天,档距大于800m时应优先安装。大跨越防振装置难于立即安装时,应会同设计单位采用临时防振措施。9.5.6 附件安装时应采取防止工器具碰撞有机复合绝缘子伞套的措施,严禁在安装中踩踏有机复合绝缘子上下导线。9.5.7 25
Q/GDW×××—200×悬垂线夹安装后,绝缘子串应垂直地平面,个别情况其顺线路方向与垂直位置的最大偏移值一般不应超过200mm,高山大岭导线悬垂绝缘子串最大偏移值应不超过300mm。连续上(下)山坡处铁塔上的悬垂线夹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规定。9.5.8 绝缘子串、导线及架空地线上的各种金具上的螺栓、穿钉及弹簧销子除有固定的穿向外,其余穿向应统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单、双悬垂串上的弹簧销子一律由电源侧向受电侧穿入。使用W型弹簧销子时,绝缘子大口均朝电源侧,使用R型弹簧销子时,大口均朝受电侧。螺栓及穿钉凡能顺线路方向穿入者均由电源侧向受电侧穿入;特殊情况可由外向内穿入;2 耐张串上当使用W型弹簧销子时,绝缘子大口一律向上;当使用R型弹簧销子时,绝缘子大口一律向下。螺栓及穿钉一般由上向下穿,特殊情况可由外向内穿入;3 分裂导线上的穿钉、螺栓一律由线束外侧向内穿;4 当穿入方向与当地运行单位要求不一致时,可按运行单位的要求穿入,但应在开工前明确规定。9.5.9 均压环包裹物宜在安装后拆除。9.5.10 金具上所用的闭口销的直径必须与孔径相配合,且弹力适度。9.5.11 各种类型的铝质绞线在与金具的线夹夹紧时,除并沟线夹、使用预绞丝护线条及设计另有规定外,安装时应在铝股外缠绕铝包带。缠绕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铝包带应缠绕紧密,其缠绕方向应与外层铝股的绞制方向一致;2 所缠铝包带可露出线夹口,但不应超过10mm,其端头必须回缠绕于线夹内压住。9.5.12 安装预绞丝护线条时,每条的中心与线夹中心应重合,对导线包裹应紧固。9.5.13 防振锤及阻尼线与被连接的导线或架空地线应在同一铅垂面内,设计有特殊要求时按设计要求安装。其安装距离偏差不应大于±30mm。9.5.14 分裂导线的间隔棒应在耐张线夹、悬垂线夹安装完毕后安装。间隔棒的结构面应与导线垂直,安装时应测量次档距。铁塔两侧第一个间隔棒的安装距离偏差不应大于端次档距的±1.5%,其余不应大于次档距的±3%。各相(极)间隔棒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9.5.15 绝缘架空地线放电间隙的安装距离偏差不应大于±2mm。9.5.16 当采用硬跳线时,应满足设计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1 硬跳线吊装应经计算后采取不小于两点起吊,确保其铝合金管或支撑架不弯曲变形;2 铝合金管表面应光滑,无毛刺;安装过程中应进行保护,不得磨损或碰坏;3 硬跳线安装后,管或支撑架应保持水平。9.5.17 硬跳线铝合金管按制造长度的弯曲度应小于5‰,安装前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预拱。9.5.18 柔性引流线应呈近似悬链线状自然下垂,不得有弯、扭等明显变形,对铁塔的电气间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使用压接引流线时其中间不得有接头。9.5.19 铝制引流连板及并沟线夹的连接面应平整,光洁,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安装前应检查连接面是否平整,耐张线夹引流连板的光洁面必须与引流线夹连板的光洁面接触;2 应使用汽油洗擦连接面及导线表面污垢,并应涂上一层导电脂。用细钢丝刷清除有导电脂的表面氧化膜;3 保留导电脂,并应逐个均匀地拧紧连接螺栓。螺栓的扭矩应符合该产品说明书所列数值。9.6 光纤复合架空地线(OPGW)架设9.6.1 光纤复合架空地线盘运输到现场指定卸货点后,应进行下列项目的检查和验收:1 结构型式、光纤芯数、型号和规格;2 盘号及长度;3 光纤衰耗值(由专业人员检测);4 光纤端头密封的防潮封口有无松脱现象。9.6.2 光纤复合架空地线盘应呈直立的位置存放、装卸及运输,不得平放。25
Q/GDW×××—200×9.6.3 光纤复合架空地线的架线施工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 光纤复合架空地线的架线施工必须采用张力放线方法;2 选择放线区段长度应与线盘长度相适应。不宜两盘连放。9.6.4 张力放线机主卷筒槽底直径应不小于光纤复合架空地线直径的70倍,且不得小于1m。厂家另有要求的除外。9.6.5 放线滑轮槽底直径应不小于光纤复合架空地线直径的40倍,且不得小于500mm。滑轮槽应采用挂胶或其他韧性材料。滑轮的摩阻系数应不大于1.015。,设计另有要求的除外。9.6.6 牵张场所在位置应保证进出线仰角满足厂家要求,一般不宜大于25°,其水平偏角应小于7°。9.6.7 放线滑车在放线过程中,其包络角不得大于60°。9.6.8 牵引绳与光纤复合架空地线的连接应通过旋转连接器、防捻走板、专用编织套或按出厂说明书要求连接。9.6.9 张力牵引过程中,初始速度应控制在5m/min以内,正常运转后牵引速度不宜超过60m/min。9.6.10 应控制放线张力,在满足对交叉跨越物及地面距离的情况下,宜低张力展放。9.6.11 牵张场临锚时光纤复合架空地线落地处必须有隔离保护措施以保证线不得与地面接触。收余线时,禁止拖放。9.6.12 紧线及锚线时,必须使用专用夹具。9.6.13 光纤的熔接应由专业人员操作。9.6.14 光纤的熔接应符合下列要求:1 剥离光纤的外层套管、骨架时不得损伤光纤;2 防止光纤接线盒内有潮气或水分进入,安装接线盒时螺栓应紧固,橡皮封条必须安装到位;3 光纤熔接后应进行接头光纤衰耗值测试,不合格者应重接;4 雨天、大风、沙尘或空气湿度过大时不应熔接。9.6.15 引下线夹具的安装应保证光纤复合架空地线顺直、圆滑,不得有硬弯、折角。9.6.16 紧线完后,光纤复合架空地线在滑车中的停留时间不宜超过48h。附件安装后,当不能立即接头时,光纤端头应做密封处理。9.6.17 附件安装前光纤复合架空地线必须接地。提线时与线接触的工具必须包橡胶或缠绕铝包带,不得以硬质工具接触线表面。9.6.18 施工全过程中,光纤复合架空地线的曲率半径不得小于设计和制造厂的规定。9.6.19 紧线和附件安装,除本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9.4、9.5节的有关规定。9.6.20 光纤复合架空地线在同一处损伤、强度损失不超过设计计算拉断力的17%时,应用光纤复合架空地线专用预绞丝补修。10 接地工程10.1 接地体的规格、埋深不应小于设计规定。10.2 接地装置应按设计图形埋设,受地质地形条件限制时可按设计图形作局部修改,原设计图形为环形者仍应呈环形。但不论修改与否均应在施工质量验收记录中绘制接地装置敷设简图,并标示相对位置和尺寸。10.3 埋设水平接地体满足下列规定:1 遇倾斜地形宜沿等高线埋设;2 两接地体间的平行距离不应小于5m;3 接地体敷设应平直;4 应尽量避开电力电缆、通信电缆、天然气管道等地下设施,并满足有关规定要求。如不满足要求,应与设计协商解决;25
Q/GDW×××—200×5 附近有其他电力线路时,宜避免两线路间接地体相连;6 对无法满足上述要求的特殊地形,应与设计协商解决。10.4 垂直接地体应垂直打入,并防止晃动。10.5 接地体间应连接可靠。除设计规定的断开点可用螺栓连接外,其余应采用焊接连接。连接前应清除连接部位的杂物或浮锈。当采用搭接焊接时,圆钢与圆钢及扁钢的搭接长度应不少于圆钢直径的6倍并应双面施焊;扁钢的搭接长度应不少于其宽度的2倍并应四面施焊。当圆钢采用液压连接时,接续管的壁厚不得小于3mm,对接长度不得小于圆钢直径的20倍,搭接长度不得小于圆钢直径的10倍。接地用钢筋如采用液压方式连接,其接续管的型号与规格应与所压钢筋相匹配。10.6 接地引下线与铁塔的连接应符合设计,并接触良好。10.7 接地电阻的测量应在接地体回填后间隔一段时间进行,应避免在雨雪天气测量。测量可采用接地装置专用测量仪表。所测得的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设计工频接地电阻值。10.8 当采用措施降低杆塔接地电阻时,应采用成熟有效的方法和产品。11 线路防护工程11.1 对易受洪水冲刷的铁塔基础,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护。塔位上山坡有水径流向铁塔基础时应在上山坡设置截水沟,靠近基础位置周边设置排水沟;截水沟和排水沟宜采用水泥沙浆抹面或块石砌筑。11.2 铁塔基础护坡、挡土墙和防洪堤应清除浮土后按设计要求砌筑。护坡、挡土墙应设置必要的排水孔和伸缩缝。11.3 铁塔基面和余土堆放处应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11.4 塔脚保护帽浇制应在铁塔检查合格后进行,并应符合以下规定:1 浇制前应对地脚螺栓进行紧固检查;2 保护帽的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与塔座结合严密,不得有裂缝;3 保护帽应形状统一,其断面尺寸应比塔脚底板大50mm以上,比地脚螺栓高50mm以上。11.5 工程移交时,铁塔上应有下列固定标志。标志的式样及悬挂位置应符合生产、设计、建设单位的要求:1 线路名称或代号、塔号;2 极性标志;3 警示标志;4 高塔按设计规定装设的航行障碍标志;5 多回路铁塔上的回路标识。11.6 接地沟回填土应夯实;易遭洪水冲刷的接地体覆盖土表面应采取水泥沙浆护面或砌石灌浆等保护措施。11.7 线路边导线地面投影外水平安全距离以内和最大未畸变电场不满足有关规定的房屋应拆迁。11.8 应根据设计、建设单位要求和附录A表标准进行通道清理。12 工程验收与移交12.1 工程验收12.1.1 工程验收分隐蔽工程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三种方式,并以最终形成的施工验收质量记录为基本依据来判定是否满足工程设计和本规范的要求。12.1.2 隐蔽工程的验收检查应在隐蔽前进行,以下内容为隐蔽工程:1 基础坑深及地基处理情况;25
Q/GDW×××—200×2 现浇基础中钢筋和预埋件的规格、尺寸、数量、位置、底座断面尺寸、混凝土的保护层厚度及浇制质量;3 岩石及掏挖基础的成孔尺寸、孔深、埋入铁件及混凝土浇制质量;4 灌注桩基础的成孔、清孔、钢筋骨架及水下混凝土浇灌;5 液压连接的接续管、耐张线夹、引流管等的检查:1)连接前的内、外径,长度;2)管及线的清洗情况;3)钢管在铝管中的位置;4)钢芯与铝线端头在连接管中的位置。6 导线、架空地线及光纤复合架空地线的线股损伤及补修处理情况;7 铁塔接地装置的埋设情况。12.1.3 中间验收按土石方工程、基础工程、铁塔工程、架线工程、接地工程、线路防护工程进行,在分部工程完成后实施验收,也可分批实施验收。土石方工程、接地工程、线路防护工程可结合在其他分部工程中一并验收。各分部工程验收内容如下:1 基础工程:1)立方体试块为代表的现浇混凝土基础的抗压强度;2)整基基础尺寸偏差;3)现浇基础断面尺寸;4)同组地脚螺栓中心或插入式角钢形心对立柱中心的偏移;5)回填土情况。2 铁塔工程:1)铁塔部件、构件的规格及组装质量;2)铁塔结构倾斜;3)螺栓的紧固程度、穿向等;4)地脚螺栓紧固。3 架线工程:1)导线、架空地线及光纤复合架空地线的型号、规格检查和弧垂,光纤接头熔接质量;2)绝缘子的规格、数量、外观质量,绝缘子串的倾斜和清洁情况;3)金具的规格、数量及连接安装质量,金具螺栓或销钉的规格、数量、穿向;4)铁塔在架线后的倾斜与挠曲;5)跳线安装连接质量、弧垂及最小电气间隙;6)绝缘架空地线的放电间隙;7)接头、修补的位置及数量;8)防振锤及阻尼线的安装位置、规格数量及安装质量;9)间隔棒的安装位置及安装质量;10)导线对地及跨越物的安全距离;11)线路对接近物的接近距离;12)光纤复合架空地线有否受损,引下线及接续盒的安装质量。4 接地工程:1)实测接地电阻值;2)接地引下线与铁塔连接情况。5 线路防护1)铁塔基础护坡、挡土墙和防洪堤的砌筑和排水孔设置;25
Q/GDW×××—200×2)排水沟、截水沟修筑及其保护措施;3)铁塔基础基面和余土处理;4)保护帽浇制质量、防沉层情况;5)铁塔的固定标志(线路名称、回路、杆号、极性和警示标识);6)接地沟回填后水土保持措施;7)通道砍伐、房屋拆迁、杆线迁移等情况。12.1.4 竣工验收1 竣工验收在隐蔽工程验收和中间验收全部结束,有关问题已得到处理后实施。竣工验收是对架空送电线路投运前安装质量的最终确认;2 竣工验收除确认工程本体的安装质量外尚应包括以下内容:1)线路走廊障碍物的处理情况;2)防护设施完成情况;3)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3 竣工验收除验收实物质量外,尚应包括各种工程资料。12.1.5 施工验收质量记录表由相关人员填写,签字后生效。12.1.6 工程本体质量、工程施工及验收的施工质量记录、施工材料质量记录及12.1.4条包括的各项事宜经建设、运行、设计、监理、施工各方共同确认合格后该工程通过验收。12.2 竣工试验12.2.1 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投运前,应按下列步骤进行竣工试验:1 测定线路绝缘电阻;2 核对线路相序或极性;3 测定线路参数特性;4 电压由零升至额定电压;但无条件时可不做;5 以额定电压对线路冲击合闸三次;6 带负荷试运行24h。12.2.2 线路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及试验判定合格前不得投入运行。12.3 工程资料移交下列资料为工程竣工的移交资料,移交时应统一编号并按工程档案管理要求装订成册且列出清单:1 工程验收的施工质量记录;2 工程竣工图;3 设计变更通知单及工程联系单;4 原材料和器材出厂质量合格证明和试验记录;5 代用材料清单;6 工程试验报告(记录);7 未按设计施工的各项明细表及附图;8 施工缺陷处理明细表及附图;9 相关协议书;10 相关音像电子档案资料。12.4 竣工移交完成各项验收、试验、资料移交,且试运行成功,建设、运行、设计、监理及施工各方签署竣工验收签证书后,即为竣工移交。25
Q/GDW×××—200×附录A(规范性附录)安全距离要求本附录根据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科研成果《±80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程的研究》、华东院《±660kV直流线路对地距离研究》、中南院《±660kV直流线路交叉跨越距离研究》中所提出的“对地距离及交叉跨越”,规定了±800kV、±660kV架空送电线路的电气安全距离要求,统一验收标准。A.1 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导线对地面最小距离应不小于附表A.1的要求。表A.1 导线对地面最小距离(m)线路经过地区对应线路标称电压等级(kV)备 注±800±660500水平V串水平I串水平V串居民区21.021.518.014非居民区18.018.516.011(10.5*)农业耕作区16.017.014.0人烟稀少的非农业耕作区交通困难地区15.514.08.5注:500kV送电线路非居民区11m用于导线水平排列,括号内的10.5用于导线三角排列A.2 当送电线路跨越无人居住且为耐火屋顶的建筑时,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垂直距离,在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不应小于表A.2所列数值。表A.2 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m)标称电压(kV)±800±660500垂直距离16.015.09.0A.3 送电线路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不应小于表A.3-1所列数值。表A.3-1 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净空距离(m)标称电压(kV)±800±660500距离15.514.08.5无风情况下,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表A.3-2所列数值。表A.3-2 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水平距离(m)标称电压(kV)±800±660500距离7.06.55.0A.4 25
Q/GDW×××—200×送电线路通过林区,宜采用加高杆塔跨越林木不砍通道的方案。当跨越时,导线与树木(考虑自然生长高度)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小于表A.4-1所列数值。当砍伐通道时,通道净宽度不应小于线路宽度加林区主要树种自然生长高度的2倍。通道附近超过主要树种自然生长高度的个别树木应砍伐。表A.4-1 导线与树木之间的垂直距离(m)标称电压(kV)±800±660500垂直距离13.510.57.0送电线路通过公园、绿化区或防护林带,导线与树木之间的净空距离,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不小于表A.4-2所列数值。表A.4-2 导线与树木之间的净空距离(m)标称电压(kV)±800±660500净空距离13.510.57.0送电线路通过果树、经济作物林或城市灌木林不应砍伐通道。导线与果树、经济作物、城市绿化灌木以及街道行道树木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表A.4-3所列数值。表A.4-3 导线与果树、经济作物、城市绿化灌木以及街道行道树木之间的垂直距离(m)标称电压(kV)±800±660500垂直距离1512.57.0A.5 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导线与山坡、峭壁、岩石之间的最小净空距离应不小于附表A.5的要求。表A.5 导线与山坡、峭壁、岩石之间的最小净空距离(m)线路经过地区对应线路标称电压等级(kV)±800±660500步行可以到达的山坡13118.5步行不能到达的山坡、峭壁和岩石1196.5A.6 架空送电线路与甲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厂房、甲类物品库房、易燃、易爆材料堆场及可燃或易燃易爆液(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杆塔全高加3米,还应满足其他的相关规定。A.7 架空送电线路与铁路、公路、河流、管道、索道及各种架空线路交叉或接近距离应满足附表A.7的要求。表A.7 导线对被跨物最小垂直距离(m)被跨物名称对应线路标称电压等级(kV)±800±66050025
Q/GDW×××—200×至铁路轨顶标准轨21.518.014.0窄 轨21.517.013.0电气轨21.518.016.0表A.7(续)被跨物名称对应线路标称电压等级(kV)±800±660500至电气化铁路承力索或接触线(杆顶)15.010.0(12.5)6.0至公路路面21.518.014.0至通航河流五年一遇洪水位15.012.59.5最高航行水位的桅顶10.58.06.0至不通航河流百年一遇洪水位12.510.06.5冰面(冬季)18.016.011(水平)10.5(三角)弱电线路至被跨越物17.014.08.5电力线路至被跨越物(杆顶)10.5(15.0)8.0(12.5)6.0(8.5)特殊管道、索道至管道任何部分17.014.07.5至索道任何部分12.58.06.5注:括号内数字用于跨越塔顶。A.8 架空送电线路与铁路、公路、电车道、河流、弱电线路、架空送电线路、管道、索道接近的最小水平距离严禁小于附表A.8的要求:表A.8 最小水平距离(m)接近物接近条件对应线路电压等级(kV)±800±660500铁路杆塔外缘至轨道中心交叉40.030.030.0平行开阔地区最高塔高加3.0最高塔高加3.0最高塔高加3.0路径受限制地区风偏时至接触线:45.0 至非电气化铁路线建筑物:15.0风偏时至接触线:45.0 至非电气化铁路线建筑物:15.0公路铁塔外缘至路基边缘开阔地区交叉15或按协议取值15或按协议取值8.0平行最高塔高最高塔高最高杆(塔)高路径受限制地区边导线距路基外缘12.0或按协议取值边导线距路基外缘12.0或按协议取值8.0(15)通航河流边导线至斜坡上缘最高塔高最高塔高最高杆(塔)高25
Q/GDW×××—200×(线路与拉纤小路平行)不通航河流弱电线路与边导线间开阔地区交叉杆塔外缘至弱电线15.0杆塔外缘至弱电线15.0平行时:最高杆(塔)高平行最高塔高最高塔高表A.8(续)接近物接近条件对应线路电压等级(kV)路径受限制地区(最大风偏情况下)13.010.08.0电力线路与边导线间开阔地区交叉杆塔外缘至电力线15.0杆塔外缘至电力线15.0平行时:最高杆(塔)高平行最高塔高最高塔高路径受限制地区(最大风偏情况下)边导线间20.0,最大风偏至邻塔13.0边导线间20.0,最大风偏至邻塔13.013.0特殊管道和索道边导线至管道和索道任何部分开阔地区交叉最高塔高最高塔高平行时:最高杆(塔)高平行天然气:2倍塔高 石油:50.0且不低于塔高 其他:风偏时15.0天然气:2倍塔高 石油:50.0且不低于塔高 其他:风偏时15.0路径受限制地区(在最大风偏情况下)15.015.07.5注:500kV送电线路铁塔外缘至路基边缘括号内为高速公路数值。高速公路路基边缘指公路下缘的隔离栏。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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