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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标志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重庆市地方标准)点击:142次消防安全标志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重庆市地方标准)重 庆 市 地 方 标 准消防安全标志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Code of Design 、Installation and Acceptance of Fire Safety Signs2004-12-30发布 2005-05-01实施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前 言本规范第4.2.1、4.2.2、4.2.6、4.3.1条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为了合理地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障人身安全,减少火灾危害,依据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 50098-98),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范。 消防安全标志的设计与施工应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有关工程建设和质量管理法规的规定,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消防安全标志的设计与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本规范共分六章。内容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设置场所与设置技术要求、施工要求和验收要求等。 本规范由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归口。 本规范由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提出。 本规范的起草单位有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 、大连路明发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王沁林 蹇可银 周崇敏 吴华 邹鹤 王德智 李玉强 王玉涵 肖志国 目 次 前言……………………………………………………………………………Ⅰ 1范 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 语 ………………………………………………………………………1 4设置场所与设置技术要求……………………………………………1 4.1一般规定 ……………………………………………………………………1 4.2设置场所及部位 ………………………………………………………2 4.3设置要求 ………………………………………………………………………3 5施工要求…………………………………………………………………………3 6验收要求……………………………………………………………………3
消防安全标志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重庆市地方标准)点击:142次消防安全标志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重庆市地方标准)重 庆 市 地 方 标 准消防安全标志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Code of Design 、Installation and Acceptance of Fire Safety Signs2004-12-30发布 2005-05-01实施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前 言本规范第4.2.1、4.2.2、4.2.6、4.3.1条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为了合理地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障人身安全,减少火灾危害,依据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 50098-98),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范。 消防安全标志的设计与施工应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有关工程建设和质量管理法规的规定,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消防安全标志的设计与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本规范共分六章。内容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设置场所与设置技术要求、施工要求和验收要求等。 本规范由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归口。 本规范由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提出。 本规范的起草单位有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 、大连路明发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王沁林 蹇可银 周崇敏 吴华 邹鹤 王德智 李玉强 王玉涵 肖志国 目 次 前言……………………………………………………………………………Ⅰ 1范 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 语 ………………………………………………………………………1 4设置场所与设置技术要求……………………………………………1 4.1一般规定 ……………………………………………………………………1 4.2设置场所及部位 ………………………………………………………2 4.3设置要求 ………………………………………………………………………3 5施工要求…………………………………………………………………………3 6验收要求……………………………………………………………………3
本规范用词说明 ……………………………………………………………………5 条文说明 …………………………………………………………………………6 消防安全标志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消防安全标志的术语、总则、设置场所与设置技术要求、施工要求和验收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新建、改建及扩建的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地下建筑、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以及建筑内部装修中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5630—1995)《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3 术语 3.1 消防安全标志(fire safety sign) 消防安全标志由安全色、边框、以图象为主要特征的图形符号或文字构成的标志,用以表达与消防有关的安全信息。 消防安全标志包括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标志、场所指示标志、障碍物标志、消防设施设备标志、疏散指示示意图标志、禁止标志、警示标志等。 发光消防安全标志包括电致发光型(如灯光型、电子显示型等)和光致发光型(如蓄光自发光型等)。 3.2 电致发光消防安全标志(electric fire safety sign) 用不燃材料制作、通过电源或场致发光方式发光显示的消防安全标志。如灯光型、电子显示型等。 3.3 光致发光消防安全标志(self-luminescent fire safety sign) 用蓄光色漆印刷、喷涂或用蓄光色膜粘贴在基材上制成的消防安全标志牌。蓄光材料表面能够吸收照射光的能量,当其表面所受的照度低于某一数值时,能够发出可见光。 4 设置场所与设置技术要求 4.1 一般规定 4.1.1 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规模、使用人员特点、火灾危险性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确保标志设置的完整、准确。 4.1.2 消防安全标志应设置在醒目位置,不应设置在活动门、窗或其他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及易被遮挡的位置(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消防安全标志的正面或其邻近不得有妨碍公众视读的障碍物。 4.1.3 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时,应避免出现标志内容相互矛盾、重复的现象。 4.1.4 疏散指示标志应沿火灾发生时人员逃生的路线设置。当设置在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时,应沿疏散路线保持人员视觉的连续性。 4.1.5 设置的电致发光消防安全标志,当其正常照明电源中断时,应能在规定时间内自动切换成应急照明电源。 4.1.6 设置光致发光消防安全标志的场所,其照射光源照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a)当照射光源为荧光灯等冷光源时,其在标志表面的照度不应低于25Lx; b)当光源为白炽灯等时,其在标志表面的照度不应低于40Lx; c)照射光源连续照射时间不低于30分钟,照射间断不得大于10小时。 注:照射光源不应采用红光灯具。 4.2 设置场所及部位 4.2.1 下列建筑的安全出口上方、内走道、楼梯间转角处应设置电致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a)高层民用建筑,高层工业建筑; b)地下、半地下民用建筑及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 c)除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外的汽车库; d)影剧院、体育馆、会堂、多功能礼堂; e)车站、客运站、候机楼、候船楼、轻轨地下站; f)寄宿制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疗养院、医院门诊楼、病房楼等教育、医疗、卫生建筑; g)宾馆、旅馆、饭店、公寓楼、商业楼; h)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 m2的办公楼、写字楼、综合楼等公共建筑; i)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厂房。 4.2.2 建筑物内的下列场所的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场所内的疏散出口上方应设置电致发光疏散标志: a)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b) 观众厅、展览厅、餐饮、休闲场所; c) 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2 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店(商场)、市场、证券交易所,地下商店(商业街),总建筑面积超过1500m2 的农贸市场; d) 候车厅、候机厅、候船厅、轻轨地下站站台等公众聚集场所。 4.2.3 下列消防设施设备设置点应设置光致发光消防设施设备标志: a) 灭火器箱、室内消火栓箱; b) 防排烟口手动启动装置; c)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d) 消防电梯的专用按钮; e) 自动灭火系统手动启动装置; f) 设在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的手动控制按钮; g) 防火卷帘上开的疏散门; h) 其他需要设置的部位。 4.2.4 下列设备房的门上应设置光致发光场所指示标志: a) 消防水泵房; b) 消防控制室;
c) 防、排烟风机房; d) 消防电梯机房; e) 自备发电机房; f) 变、配电室; g) 固定气体灭火系统的钢瓶间; h) 其他需要设置的场所。 4.2.5 在可能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障碍物上,宜设置光致发光障碍物标志。 4.2.6 商店、会展中心、综合楼等公众聚集场所,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光致发光疏散指示示意图标志。 宾馆客房、餐饮、娱乐、休闲场所包房内的门上,应设置光致发光疏散指示示意图标志。 4.2.7 安全出口的门上应设置“禁止锁闭”等禁止标志。室内、外疏散走道的明显位置,应设置“禁止阻塞”禁止标志。 4.3 设置要求 4.3.1 建筑物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设置的疏散指示标志,其方向指示标志和指示图形,应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a)地面上设置时,应沿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路线设置。当间断设置时,光致发光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m,电致发光标志不应大于5m; b) 在墙面上间断设置时,标志中心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m,间断设置光致发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m,电致发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袋形走道的尽端与标志设置处的距离不应大于标志间距的一半,标志中疏散组合图形的间距不应大于2m; c) 对于不作为安全出口的门,应在该处的地面上连续设置。 4.3.2 设在建筑物内疏散走道中的疏散用应急照明可配上疏散指示标志的图案,其照度不应低于疏散走道正常照明照度的50%。 4.3.3 设置在安全出口上方墙面上的出口标志,其下边缘距门的上边缘不宜大于0.3m。 在远离安全出口的地方,应设置由安全出口标志图形和疏散通道方向标志图形组成的发光疏散指示标志。疏散通道方向指示标志和指示图形应指向最近的安全出口。 4.3.4 障碍物标志的尺寸不应小于0.1m×0.8m。 4.3.5 安全出口的门上设置的禁止标志或警示标志,其设置高度宜为1.3m~1.5m。 4.3.6 消防安全标志的颜色和尺寸应符合《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1995)。 4.3.7 消防安全标志牌都应自带衬底色。用其边框颜色的对比色将边框周围勾一窄边即为标志的衬底色。没有边框的标志,则用外缘颜色的对比色。除警告标志用黄色勾边外,其他标志用白色。衬底色最少宽2mm,最多宽10mm。 5 施工要求 5.1 施工前应对产品和其他材料进行现场检查,查验其合格证明资料,并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放线。施工时应与建筑内部各种装饰工程配合进行。 5.2 施工工艺可分为粘贴式、镶嵌式、钉挂式、螺钉紧固式等。 5.3 采用粘贴式工艺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基层必须达到相关规范规定的强度要求,并要干燥透彻;基面必须平整、稳定,并清理干净;
b) 应在标志的背面均匀涂覆胶粘剂固定牢固。 5.4 采用镶嵌式工艺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宜在镶嵌面预留出基槽; b) 基槽镶嵌面基层要处理成粗糙面; c) 基槽内部必须清理干净并要充分湿润,但不得积水。 5.5 采用钉挂式工艺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保证标志与固定面的间距不超过5mm; b) 对于圆形、三角形标志,不应少于3个固定点;对于正方形和长方形标志,不应少于4个固定点; c) 固定点宜选在边缘衬底色部位。 5.6 采用螺钉紧固式工艺时,必须保证标志后背附件与固定面紧密接触,螺钉间距不应超过0.3m。 6 验收要求 6.1 消防安全标志验收内容,应包括消防安全标志产品验收和施工质量验收。 6.2 消防安全标志产品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查验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和合格证明及有关资料; b) 标志的外观应完整、无明显缺陷,消防安全标志表面应平整、洁净、无划痕、无碰伤、无变色、无气泡、无起鼓;标志内容应准确、清晰、简洁,不矛盾、不重复。
6.3 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消防安全标志安装必须符合设计和本规范有关设置技术要求及施工要求; b) 施工单位应提供施工质量自检自验报告; c) 消防安全标志采用镶嵌式工艺施工后应平整,镶嵌缝隙应密实,嵌缝宽度应均匀,镶嵌平整度、嵌缝尺寸等不应大于有关建筑施工和装修标准的规定; d) 消防安全标志固定应牢固,无歪斜、无松动、无缺棱掉角等缺陷; e) 消防安全标志的验收抽查数量:走道、前室和楼梯间按楼层总数的20%抽查。重要设备房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全数抽查,其它场所、部位抽查2处以上。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对本规范有关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2 条文中指明应按有关的标准、规程或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消防安全标志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条文说明 目 次 前 言 …………………………………………………………………………………Ⅰ 1 范 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 语………………………………………………………………………1 4设置场所与设置技术要求……………………………………………………1 4.1一般规定 …………………………………………………………………1 4.2设置场所及部位 …………………………………………………………2 4.3设置要求 ………………………………………………………………………3 5施工要求…………………………………………………………………………3 6验收要求…………………………………………………………………………3 本规范用词说明 …………………………………………………………………5 条文说明 ………………………………………………………………………6 1 范围 本章确定了本规范的使用范围,主要针对公众聚集场所和公共建筑物以及疏散扑救较为困难的地下建筑和无窗建筑。对于工业建筑,由于人员相对较少,且均为熟悉环境的工作人员,建筑中的消防安全标志可参照本规范的要求进行设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章介绍了本规范引用的规范文件,不排除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过程中需要引用其它标准的可能性,但所引用的其它规范的条款不应与本规范的原则相抵触。 3术语 3. 1 - 3. 3本条规定了消防安全标志的不同类型。 发光消防安全标志包括电致发光型(电光源型、电子显示型)和光致发光型(蓄光自发光型等),本规范中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包括GB17945-2000《消防应急灯具》内的消防应急标志灯,但不包括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有应急照明作用的标志等。 4设置场所与设置技术要求 4.1一般规定 4.1.1
不同建筑需要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不一定一样,需要根据建筑的使用功能、建筑的高度与空间大小和规模、疏散难度、内部平面布置特点、以及人员对建筑的熟悉程度和身体状况与体能等因素综合确定采用什么类型的标志。 4.1.2 消防安全标志的正面或其邻近不得有妨碍公众视读的障碍物应理解为人员到达消防安全疏散标志时至少能够看到下一个消防安全疏散标志。标志的设置位置应能与周围环境明显区别,并且不被遮挡。 4.1.3 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时,应避免标志内容相互矛盾、重复,或词不达意、图形与文字矛盾,或前后标志相互矛盾,或整个消防安全标志系统不完整,有的部位设置、有的部位不设置等情况。 4.1.4 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就是为了清楚地告知人员疏散路径或消防设施设备的的设置位置,能正确地指示人员行为,便于紧急情况下人员能迅速采取合适的行动。 逃生的最佳路线是指火灾时,人员从其所处空间走向附近安全出口的最佳路线,一般为最短的路线。 4.1.5 此条文参照GB17945-2000《消防应急灯具》的规定提出,一般场所限定5秒时间,高危险区域使用的消防应急灯具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大于0.25秒。 4.1.6 本条对使用光致发光型标志的场所和光源条件做了规定,设置光致发光型消防安全标志的场所内的光源应符合此要求。 光源亮度不足或红光较高均会影响蓄光自发光型消防安全标志的发光效果,导致发光亮度不足。 4.2 设置场所及部位 4.2.1 这些条文根据国家有关建筑防火标准,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 50098-98)的要求,结合近年来的火灾伤亡事故情况,明确了应设置电致发光疏散指示的具体建筑类型。 在实际当中发现,有些建筑或场所的面积总体不是很大,比如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疗养院、医院门诊楼、住院楼等,但使用人员为学生、小孩、老人、病人等特殊群体,行动不是很方便,且火灾时往往正常供电中断,应急事故照明亮度较弱,疏散比较困难。故规定在安全出口上方、内走道、楼梯间转角处等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电致发光疏散指示标志,以引导人员安全疏散。 安全出口是指凡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疏散楼梯(间)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门。疏散出口通常是指通向疏散走道的门。 4.2.2 在这些条文中规定的发光消防安全标志的具体设置建筑和场所,有的是根据有关国家标准对设置疏散指示标志没有明确的原则规定,但人员比较密集,有必要在主要疏散路线设置疏散标志,有的则是根据大空间的人员疏散要求规定的。 对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宾馆、商店、商场、观众厅、展览厅、候车厅、候机厅、候船厅、轻轨地下站站台等大空间场所,一些人员密集或经常需要留宿,且建筑布置复杂或人员对建筑内部布置不很熟悉,应尽可能在醒目位置或人员经常通行的场所设置发光疏散指示示意图标志,告知人员如何疏散和疏散有关的途径、通道、出口位置等。应在其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以引导人员安全疏散。 4.2.3—4.2.4这些条文对消防设施设备和设备房设置标志作了规定,火灾发生时会产生大量烟气,并迅速弥漫火场,人员不容易找到消防设施设备,不利于及时扑救火灾。有火灾案例表明,现场人员找不到消防设备房,不能及时启动消防灭火设施,造成了火灾蔓延扩大,损失惨重。因此在这些部位设置场所标志和消防设备标志尤其重要。 4.2.6—4.2.7商店、会展中心、综合楼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宾馆、餐饮、娱乐、休闲场所的客人一般对环境不熟悉,在恰当的位置设置疏散指示示意图标志便于客人了解紧急情况下的疏散路线。疏散楼梯或楼梯间是建筑中竖向安全疏散的重要设施,必须在疏散过程中能指示人员顺利进入其中。在实际际工作中,我们发现安全出口被锁闭,疏散通道被阻塞的情况较多,有必要设置禁止标志起警示作用。 4.3 设置要求 本节对设置在不同位置的消防安全标志的大小、设置高度、标志图形及其指示方向、设置间距等做了具体要求,以保证所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在火灾时能真正发挥作用。条文中规定的数据是参照外地标准或国家标准,设计时还应根据产品的实际大小和相关技术说明进行确定,文字应尽量加大。其原则就是要文字图形以及标志的设置高度能使人员视读容易、清晰,条状或间断布置的疏散指示标志设置后能保持视觉连续。 在非安全出口处的地面应连续设置疏散指示标志,以免人员在疏散过程中误入非安全出口,造成心理紧张和延误疏散时间。5 施工要求 施工方法及其工艺措施正确与否是消防安全标志发挥持久作用的重要保证。消防安全标志的安装一般有安装在墙上和安装在地面上两种,个别的有悬挂安装的(如在大空间的展览厅或部分超市等场所)。标志的固定方式一般有粘贴式、镶嵌式、钉挂式、螺钉紧固式等。 不同的固定安装方式,其要求不一,本规程分别做了要求。另外,在实际安装时,还应根据产品的情况和技术说明要求确定。 消防安全标志的安装一般应在建筑内部装修完成后进行,并应与建筑内部装修配合,因此,本章未对标志的平整度、水平偏差和垂直偏差等作严格要求。此外,从总体上不应破坏装修,但标志安装后从安装位置及其颜色等均不应因室内装修而改变或遮挡,并应与室内装修有明显区别。6 验收要求 消防安全标志的验收一般应配合建筑的消防设施总体验收进行。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完成自检自验工作和相关的竣工图等竣工资料,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和准备相关的技术资料,如自检自验报告、施工记录、产品的检验报告和合格证明文件、设计图、设计变更资料及竣工图等。 ` 在产品验收中应重点检查其亮度测试情况和外观检查。外观检查内容一般应包括表面完整、无裂纹、折迭、损坏;标志表面的油漆不得有脱落、污渍等;标志上的内容正确清楚、不矛盾,文字大小满足疏散时的视读需要等。 施工质量验收主要查验施工单位自检自验报告,抽查标志固定是否牢靠,设置位置是否符合本规程要求,同一场所的标志是否有相互重复,内容相互矛盾的现象,另外还有标志的设置间距和高度是否合理并且是否方便疏散人员视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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