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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CodeforconstructionandacceptionofelectriclightingdeviceelectricequipmentinstallationengineeringGB50259—96 1总则1.0.1为保证电气照明装置施工质量,促进技术进步,确保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电气照明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1.0.3电气照明装置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当修改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方可进行。1.0.4采用的设备、器材及其运输和保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当设备和器材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1.0.5设备及器材到达施工现场后,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1.0.5.1技术文件应齐全。1.0.5.2型号、规格及外观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1.0.6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国家现行的标准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1.0.7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前,建筑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1.0.7.1对灯具安装有妨碍的模板、脚手架应拆除;1.0.7.2顶棚、墙面等抹灰工作应完成,地面清理工作应结束。1.0.8电气照明装置施工结束后,对施工中造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局部破损部分,应修补完整。1.0.9当在砖石结构中安装电气照明装置时,应采用预埋吊钩、螺栓、螺钉、膨胀螺栓、尼龙塞或塑料塞固定;严禁使用木楔。当设计无规定时,上述固定件的承载能力应与电气照明装置的重量相匹配。1.0.10在危险性较大及特殊危险场所,当灯具距地面高度小于2.4m时,应使用额定电压为36V及以下的照明灯具,或采取保护措施。1.0.11安装在绝缘台上的电气照明装置,其导线的端头绝缘部分应伸出绝缘台的表面。
1.0.12电气照明装置的接线应牢固,电气接触应良好;需接地或接零的灯具、开关、插座等非带电金属部分,应有明显标志的专用接地螺钉。1.0.13电气照明装置的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灯具2.0.1灯具及其配件应齐全,并应无机械损伤、变形、油漆剥落和灯罩破裂等缺陷。2.0.2根据灯具的安装场所及用途,引向每个灯具的导线线芯最小截面应符合表2.0.2的规定。2.0.3灯具不得直接安装在可燃构件上;当灯具表面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措施。表2.0.2导线线芯最小截面灯具的安装场所及用途线芯最小截面(mm2)铜芯软线铜线铝线灯头线民用建筑室内0.40.52.5工业建筑室内0.50.82.5室外1.01.02.5移动用电设备的导线生活用0.4——生产用1.0—— 2.0.4在变电所内,高压、低压配电设备及母线的正上方,不应安装灯具。2.0.5室外安装的灯具,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3m;当在墙上安装时,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5m。2.0.6螺口灯头的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2.0.6.1相线应接在中心触头的端子上,零线应接在螺纹的端子上。2.0.6.2灯头的绝缘外壳不应有破损和漏电。2.0.6.3对带开关的灯头,开关手柄不应有裸露的金属部分。2.0.7对装有白炽灯泡的吸顶灯具,灯泡不应紧贴灯罩;当灯泡与绝缘台之间的距离小于5mm时,灯泡与绝缘台之间应采取隔热措施。
2.0.8灯具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2.0.8.1采用钢管作灯具的吊杆时,钢管内径不应小于10mm;钢管壁厚度不应小于1.5mm。2.0.8.2吊链灯具的灯线不应受拉力,灯线应与吊链编叉在一起。2.0.8.3软线吊灯的软线两端应作保护扣;两端芯线应搪锡。2.0.8.4同一室内或场所成排安装的灯具,其中心线偏差不应大于5mm。2.0.8.5日光灯和高压汞灯及其附件应配套使用,安装位置应便于检查和维修。2.0.8.6灯具固定应牢固可靠。每个灯具固定用的螺钉或螺栓不应少于2个;当绝缘台直径为75mm及以下时,可采用1个螺钉或螺栓固定。2.0.9公共场所用的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灯,应有明显的标志。无专人管理的公共场所照明宜装设自动节能开关。2.0.10每套路灯应在相线上装设熔断器。由架空线引入路灯的导线,在灯具入口处应做防水弯。2.0.1136V及以下照明变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2.0.11.1电源侧应有短路保护,其熔丝的额定电流不应大于变压器的额定电流。2.0.11.2外壳、铁芯和低压侧的任意一端或中性点,均应接地或接零。2.0.12固定在移动结构上的灯具,其导线宜敷设在移动构架的内侧;在移动构架活动时,导线不应受拉力和磨损。2.0.13当吊灯灯具重量大于3kg时,应采用预埋吊钩或螺栓固定;当软线吊灯灯具重量大于1kg时,应增设吊链。2.0.14投光灯的底座及支架应固定牢固,枢轴应沿需要的光轴方向拧紧固定。2.0.15金属卤化物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2.0.15.1灯具安装高度宜大于5m,导线应经接线柱与灯具连接,且不得靠近灯具表面。2.0.15.2灯管必须与触发器和限流器配套使用。2.0.15.3落地安装的反光照明灯具,应采取保护措施。2.0.16嵌入顶棚内的装饰灯具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2.0.16.1灯具应固定在专设的框架上,导线不应贴近灯具外壳,且在灯盒内应留有余量,灯具的边框应紧贴在顶棚面上。2.0.16.2矩形灯具的边框宜与顶棚面的装饰直线平行,其偏差不应大于5mm。
2.0.16.3日光灯管组合的开启式灯具,灯管排列应整齐,其金属或塑料的间隔片不应有扭曲等缺陷。2.0.17固定花灯的吊钩,其圆钢直径不应小于灯具吊挂销、钩的直径,且不得小于6mm。对大型花灯、吊装花灯的固定及悬吊装置,应按灯具重量的1.25倍做过载试验。2.0.18安装在重要场所的大型灯具的玻璃罩,应按设计要求采取防止碎裂后向下溅落的措施。2.0.19霓虹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2.0.19.1灯管应完好,无破裂。2.0.19.2灯管应采用专用的绝缘支架固定,且必须牢固可靠。专用支架可采用玻璃管制成。固定后的灯管与建筑物、构筑物表面的最小距离不宜小于20mm。2.0.19.3霓虹灯专用变压器所供灯管长度不应超过允许负载长度。2.0.19.4霓虹灯专用变压器的安装位置宜隐蔽,且方便检修,但不宜装在吊平顶内,并不宜被非检修人员触及。明装时,其高度不宜小于3m;当小于3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在室外安装时,应采取防水措施。2.0.19.5霓虹灯专用变压器的二次导线和灯管间的连接线,应采用额定电压不低于15kV的高压尼龙绝缘导线。2.0.19.6霓虹灯专用变压器的二次导线与建筑物、构筑物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20mm。2.0.20手术台无影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2.0.20.1固定灯座螺栓的数量不应少于灯具法兰底座上的固定孔数,且螺栓直径应与孔径匹配。2.0.20.2在混凝土结构中,预埋件应与主筋焊接。2.0.20.3固定无影灯底座的螺栓应采用双螺母锁紧。2.0.21手术台无影灯导线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2.0.21.1灯泡应间隔地接在两条专用的回路上。2.0.21.2开关至灯具的导线应使用额定电压不低于500V的铜芯多股绝缘导线。 3插座、开关、吊扇、壁扇3.1插座3.1.1插座的安装高度应符合设计的规定,当设计无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要求:3.1.1.1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1.3m;托儿所、幼儿园及小学校不宜小于1.8m
;同一场所安装的插座高度应一致。3.1.1.2车间及试验室的插座安装高度距地面不宜小于0.3m;特殊场所暗装的插座不应小于0.15m;同一室内安装的插座高度差不宜大于5mm;并列安装的相同型号的插座高度差不宜大于1mm。3.1.1.3落地插座应具有牢固可靠的保护盖板。3.1.2插座的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3.1.2.1单相两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或上孔与相线相接,左孔或下孔与零线相接;单相三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与相线相接,左孔与零线相接。3.1.2.2单相三孔、三相四孔及三相五孔插座的接地线或接零线均应接在上孔。插座的接地端子不应与零线端子直接连接。3.1.2.3当交流、直流或不同电压等级的插座安装在同一场所时,应有明显的区别,且必须选择不同结构、不同规格和不能互换的插座;其配套的插头,应按交流、直流或不同电压等级区别使用。3.1.2.4同一场所的三相插座,其接线的相位必须一致。3.1.3暗装的插座应采用专用盒;专用盒的四周不应有空隙,且盖板应端正,并紧贴墙面。3.1.4在潮湿场所,应采用密封良好的防水防溅插座。3.2开关3.2.1安装在同一建筑物、构筑物内的开关,宜采用同一系列的产品,开关的通断位置应一致,且操作灵活、接触可靠。3.2.2开关安装的位置应便于操作,开关边缘距门框的距离宜为0.15~0.2m;开关距地面高度宜为1.3m;拉线开关距地面高度宜为2~3m,且拉线出口应垂直向下。3.2.3并列安装的相同型号开关距地面高度应一致,高度差不应大于1mm;同一室内安装的开关高度差不应大于5mm;并列安装的拉线开关的相邻间距不宜小于20mm。3.2.4相线应经开关控制;民用住宅严禁装设床头开关。3.2.5暗装的开关应采用专用盒;专用盒的四周不应有空隙,且盖板应端正,并紧贴墙面。3.3吊扇3.3.1吊扇挂钩应安装牢固,吊扇挂钩的直径不应小于吊扇悬挂销钉的直径,且不得小于8mm。
3.3.2吊扇悬挂销钉应装设防振橡胶垫;销钉的防松装置应齐全、可靠。3.3.3吊扇扇叶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2.5m。3.3.4吊扇组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3.3.4.1严禁改变扇叶角度。3.3.4.2扇叶的固定螺钉应装设防松装置。3.3.4.3吊杆之间、吊杆与电机之间的螺纹连接,其啮合长度每端不得小于20mm,且应装设防松装置。3.3.5吊扇应接线正确,运转时扇叶不应有明显颤动。3.4壁扇3.4.1壁扇底座可采用尼龙塞或膨胀螺栓固定;尼龙塞或膨胀螺栓的数量不应少于两个,且直径不应小于8mm。壁扇底座应固定牢固。3.4.2壁扇的安装,其下侧边缘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1.8m,且底座平面的垂直偏差不宜大于2mm。3.4.3壁扇防护罩应扣紧,固定可靠,运转时扇叶和防护罩均不应有明显的颤动和异常声响。4照明配电箱(板)4.0.1照明配电箱(板)内的交流、直流或不同电压等级的电源,应具有明显的标志。4.0.2照明配电箱(板)不应采用可燃材料制作;在干燥无尘的场所,采用的木制配电箱(板)应经阻燃处理。4.0.3导线引出面板时,面板线孔应光滑无毛刺,金属面板应装设绝缘保护套。4.0.4照明配电箱(板)应安装牢固,其垂直偏差不应大于3mm;暗装时,照明配电箱(板)四周应无空隙,其面板四周边缘应紧贴墙面,箱体与建筑物、构筑物接触部分应涂防腐漆。4.0.5照明配电箱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5m;照明配电板底边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1.8m。4.0.6照明配电箱(板)内,应分别设置零线和保护地线(PE线)汇流排,零线和保护线应在汇流排上连接,不得绞接,并应有编号。4.0.7照明配电箱(板)内装设的螺旋熔断器,其电源线应接在中间触点的端子上,负荷线应接在螺纹的端子上。
4.0.8照明配电箱(板)上应标明用电回路名称。 5工程交接验收5.0.1工程交接验收时,应对下列项目进行检查:5.0.1.1并列安装的相同型号的灯具、开关、插座及照明配电箱(板),其中心轴线、垂直偏差、距地面高度。5.0.1.2暗装开关、插座的面板,盒(箱)周边的间隙,交流、直流及不同电压等级电源插座的安装。5.0.1.3大型灯具的固定,吊扇、壁扇的防松、防振措施。5.0.1.4照明配电箱(板)的安装和回路编号。5.0.1.5回路绝缘电阻测试和灯具试亮及灯具控制性能。5.0.1.6接地或接零。5.0.2工程交接验收时,应提交下列技术资料和文件:5.0.2.1竣工图。5.0.2.2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5.0.2.3产品的说明书、合格证等技术文件。5.0.2.4安装技术记录。5.0.2.5试验记录。包括灯具程序控制记录和大型、重型灯具的固定及悬吊装置的过载试验记录。附加说明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研究所参加单位: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工程公司上海市工业设备安装工程公司杭州市工业设备安装工程公司主要起草人:钱大治沈云璋胡佐臣程学丽徐达玲梁之任马长瀛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9—96
条文说明 1总则1.0.1明确了本规范的制订目的。1.0.2明确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对有特殊要求的场所,还要执行其相应标准的有关规定。1.0.3按设计进行施工是现场施工的基本要求。条文中“已批准的设计文件”是指:设计是由政府主管部门认可、批准的单位或部门负责,并有会签、审批手续;在施工中,由于现场实际情况的变化,无论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修改设计,均要经原设计单位确认,以保证设计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且要有设计变更通知。1.0.4妥善运输、保管电气照明装置的设备和器材,以防止其性能改变、质量变劣,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环节之一。1.0.5设备和器材到达现场后,做好检验工作,为顺利施工提供条件。1.0.6为保证施工安全,制订本条文。1.0.7为了加强管理,提高质量,避免损失,协调建筑与电气照明装置安装的关系,做到文明施工,制订本条文。1.0.8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中,不可避免地对已建好的建筑物、构筑物造成破损,主要是凿洞或盒(箱)移位,墙面或装饰面污染等。为确保整个建筑安装工程的质量,要把施工中造成破损的部位进行修复,才可交工。1.0.9为了确保电气照明设备固定牢固、可靠,并延长使用寿命,制订本条文。1.0.10灯具高度低于2.4m时,人手可能触及,易造成触电事故,因而应有特殊保护措施。关于危险性场所的解释如下:危险性较大的场所,是指有下列特征之一的场所:(1)特别潮湿:相对湿度经常在90%以上;(2)高温:环境温度经常在40℃以上;(3)导电地面:金属或特别潮湿的土、砖、混凝土地面等;(4)有导电性尘埃。特殊危险场所是指有下列特征之一的场所:
(1)相对湿度:经常接近于100%;(2)同时具有二条及二条以上危险性较大场所特征;(3)在空气中,经常含有对电气装置起破坏作用的蒸汽或游离物。1.0.11为防止漏电,确保使用安全,并延长使用年限,制定本条文。1.0.12在实际接线中,由于导线与设备接触不良(螺栓未紧固),经常出现导线与接线端子之间产生火花,发生事故。为确保安全,制订本条文。2灯具2.0.1灯具一般由玻璃、塑料、搪瓷、铝合金等原材料制成,且零件较多,运输保管中易破损或丢失,安装前应认真检查,防止安装破损灯具,影响美观和质量。2.0.2为了保证导线能承受一定的机械应力和可靠地安全运行,根据灯具的用途和不同的安装场所,对导线线芯最小截面作了规定。现工程中铝线最小截面已改为2.5mm2,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规定,将生活用铜芯软线线芯最小截面改为0.4mm2。2.0.3为防火所作的规定。2.0.4为确保维修安全,同时也不致影响整个用电单位的停电,作此规定。2.0.5室外灯具的安装高度过低易发生意外撞击而损坏,如行人手持肩扛的物件撞击,车辆装载货物的撞击等,故安装时应严格遵守本条文的规定。2.0.6为防止触电,特别是防止更换灯泡时触电而作的技术性规定。2.0.7白炽灯泡离绝缘台过近,绝缘台易受热而烤焦、起火,故应在灯泡与绝缘台间设置隔热阻燃制品,如石棉布等。2.0.8为了保证安装的灯具机械性能牢固可靠,用电安全,检修方便,本条文对一般灯具的安装作了具体的规定。2.0.9本条文的规定主要是为方便确认,以利与常规灯具区别,且节约电能。2.0.10为了不使一套灯具的电气故障影响整个照明系统,故每套路灯均需设置熔断器。2.0.11为保证低压变压器安全可靠供电而作的基本技术规定。2.0.12移动构架上的局部照明灯具需随着使用方向的变化而转动,在使用时,为了能确保导线不受机械应力和磨损,故本条文对其线路的敷设提出了要求。2.0.13为防止灯具超重发生坠落而作的技术性规定。2.0.14本条是对光轴定向的投光灯所作的一般安装技术要求。
2.0.15金属卤化物灯包括钠铊铟灯、镝灯等,金属卤化物灯点燃后,灯具表面温度高,光线较强,易刺伤人的眼睛,同时产品有特殊的要求,因而应结合产品说明书进行安装,才能确保安全使用。2.0.16嵌入顶棚内的灯具除有照明作用外,还有装饰功能,考虑到顶棚内通风差,不易散热,故电源线不能贴近灯具的发热表面;同时为检修方便,导线应留余量,以便在拆卸时不必剪断电源线;为保证装饰效果,对外观质量提出了技术要求。2.0.17为确保花灯固定可靠,不发生坠落,制订本条文。2.0.18在实际使用中,由于灯泡温度过高,玻璃罩常有破碎现象发生,为确保安全,避免发生事故,需有切实的防止玻璃罩碎裂后向下溅落伤人的措施。2.0.19霓虹灯为高压气体放电装饰用灯具,通常安装在临街商店的正面,人行道的正上方,故特别应注意安装牢固可靠,防止高电压泄漏和气体放电而使灯管破碎下落伤人;为方便维修,变压器不宜装在吊平顶内。2.0.20手术台无影灯的固定和防松措施是安装的关键,从预埋到固定均要严格执行本条文规定,尤其是子母式的无影灯更应严格。2.0.21为保证手术台的照明、供电可靠,制订本条文。3插座、开关、吊扇、壁扇3.1插座3.1.1插座安装高度的规定主要是为确保使用安全、方便。同一场所安装高度一致的规定是为装饰美观的需要。3.1.2插座接线统一的规定,目的是为了用电安全。3.1.3为防止漏电和装饰的需要而作的技术规定。3.2开关3.2.1为了统一通、断位置,便于判断是否带电而作的规定。3.2.2距离的规定与人体特征有关,如身高、手臂长度等相匹配,使操作方便。本条是经实践验证而认同的。3.2.3为了装饰美观,便于检修所作出的规定。3.2.4本条是防止触电、避免危及人身安全的技术性规定。3.2.5本条是防漏电和装饰需要的技术规定。
3.3吊扇3.3.1本条主要从安全角度出发,吊扇挂钩要能承受吊扇的重量和运转时的扭力,故将吊扇挂钩直径改为不得小于8mm。3.3.2为防止运转中发生振动,造成紧固件松动,发生各类危及人身安全的事故,制订本条文。3.3.3主要从安全角度考虑,在运转时,避免人手碰到扇叶,避免发生事故。3.3.4、3.3.5本条是为吊扇使用安全、发挥正常功能而作的技术性规定。3.4壁扇3.4.1本条是为壁扇可靠固定而作的技术性规定,通常在产品设计时已提出要求。3.4.2安装高度是建议性的,主要是为避免干扰人的活动。3.4.3本条是为运行安全所作的技术性规定。4照明配电箱(板)4.0.1本条文是为防止误操作、方便检修、确保人身安全及保护设备的正常使用而制订的。4.0.2此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火灾的发生,限制木制配电箱(板)的使用场所,这是因为木制配电箱(板)在潮湿多尘场所易霉烂和漏电。4.0.3导线引出面板时与电器连接,为加强绝缘,故加套绝缘保护管。4.0.4本条是为箱内电器正常工作和装饰美观而作的技术性规定。4.0.5本条是为便于操作和检修而作的技术性规定。4.0.6本条是为保证线路安全运行所作的规定。4.0.7本条是为便于更换熔芯,并防止更换时发生触电现象而作的技术性规定。4.0.8本条是为便于使用和维修所作的规定。5工程交接验收5.0.1为保证施工质量,交接验收时,要按照本条文内容进行检查。5.0.2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进行交接时,要根据本条文的规定提交记录;并核对已竣工的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同时作为交工验收时能否送电的重要技术依据,交工后存档备查。
规范用词说明一、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二、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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