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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92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3年7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等 五项国家标准的通知 建标〔1992〕911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标函(1987)78号、建设部(88)建标字25号文的要求,由能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等五项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GB80170-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2-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92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第三篇旋转电机篇、第四篇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篇、第五篇蓄电池篇、第十一篇电缆线路篇及第十五篇接地装置篇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能源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标函(1987)78号、建设部(88)建标字25号文的要求,由原水利电力部负责主编,具体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三章和二个附录。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增加新型设备的接地规定,接地干线涂色标志采用IEC标准同国标一致,对接地装置施工防腐问题、焊接质量要求作了修订,对土壤腐蚀性分级定量和化学降阻剂使用上作了规定。 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有欠妥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直接函寄本规范的管理单位: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北京良乡,邮政编码10240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能源部 1990年12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为保证接地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工程施工技术水平的提高,确保接地装置安全运行,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电气装置的接地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第1.0.3条接地装置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第1.0.4条采用的器材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 第1.0.5条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现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1.0.6条接地装置的安装应配合建筑工程的施工,隐蔽部分必须在覆盖前会同有关单位做好中间检查及验收记录。 第1.0.7条接地装置的施工及验收,除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电气装置的接地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2.1.1条
电气装置的下列金属部分,均应接地或接零: 一、电机、变压器、电器、携带式或移动式用电器具等的金属底座和外壳。 二、电气设备的传动装置。 三、屋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或钢筋混凝土构架以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遮栏和金属门。 四、配电、控制、保护用的屏(柜、箱)及操作台等的金属框架和底座。 五、交、直流电力电缆的接头盒、终端头和膨胀器的金属外壳和电缆的金属护层、可触及的电缆金属保护管和穿线的钢管。 六、电缆桥架、支架和井架。 七、装有避雷线的电力线路杆塔。 八、装在配电线路杆上的电力设备。 九、在非沥青地面的居民区内,无避雷线的小接地电流架空电力线路的金属杆塔和钢筋混凝土杆塔。 十、电除尘器的构架。 十一、封闭母线的外壳及其他裸露的金属部分。 十二、六氟化硫封闭式组合电器和箱式变电站的金属箱体。 十三、电热设备的金属外壳。 十四、控制电缆的金属护层。 第2.1.2条电气装置的下列金属部分可不接地或不接零: 一、在木质、沥青等不良导电地面的干燥房间内,交流额定电压为380V及以下或直流额定电压为440V及以下的电气设备的外壳;但当有可 能同时触及上述电气设备外壳和已接地的其他物体时,则仍应接地。 二、在干燥场所,交流额定电压为127V及以下或直流额定电压为110V及以下的电气设备的外壳。 三、安装在配电屏、控制屏和配电装置上的电气测量仪表、继电器和其他低压电器等的外壳,以及当发生绝缘损坏时,在支持物上不会引 起危险电压的绝缘子的金属底座等。 四、安装在已接地金属构架上的设备,如穿墙套管等。 五、额定电压为220V及以下的蓄电池室内的金属支架。 六、由发电厂、变电所和工业、企业区域内引出的铁路轨道。 七、与已接地的机床、机座之间有可靠电气接触的电动机和电器的外壳。 第2.1.3条
需要接地的直流系统的接地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与地构成闭合回路且经常流过电流的接地线应沿绝缘垫板敷设,不得与金属管道、建筑物和设备的构件有金属的连接。 二、在土壤中含有在电解时能产生腐蚀性物质的地方,不宜敷设接地装置,必要时可采取外引式接地装置或改良土壤的措施。 三、直流电力回路专用的中性线和直流两线制正极的接地体、接地线不得与自然接地体有金属连接;当无绝缘隔离装置时,相互间的距离 不应小于1m。 四、三线制直流回路的中性线宜直接接地。 第2.1.4条接地线不应作其他用途。 第二节 接地装置的选择 第2.2.1条交流电气设备的接地可以利用下列自然接地体: 一、埋设在地下的金属管道,但不包括有可燃或有爆炸物质的管道。 二、金属井管。 三、与大地有可靠连接的建筑物的金属结构。 四、水工构筑物及其类似的构筑物的金属管、桩。 第2.2.2条交流电气设备的接地线可利用下列接地体接地: 一、建筑物的金属结构(梁、柱等)及设计规定的混凝土结构内部的钢筋。 二、生产用的起重机的轨道、配电装置的外壳、走廊、平台、电梯竖井、起重机与升降机的构架、运输皮带的钢梁,电除尘器的构架等金 属结构。 三、配线的钢管。 第2.2.3条接地装置宜采用钢材。接地装置的导体截面应符合热稳定和机械强度的要求,但不应小于表2.2.3所列规格。大中型发电厂、 100kV及以上变电所或腐蚀性较强场所的接地装置应采用热镀锌钢材,或适当加大截面。 钢接地体和接地线的最小规格 表 2.2.3
注:电力线路杆塔的接地体引出线的截面不应小于50m㎡,引出线应热镀锌。 第2.2.4条低压电气设备地面上外露的铜和铝接地线的最小截面应符合表2.2.4的规定。 低压电气设备地面上外露的铜和铝接地线的最小截面 表 2.2.4 第2.2.5条在地下不得采用裸铝导体作为接地体或接地线。 第2.2.6条利用化学方法降低土壤电阻率时,采用的降阻剂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材料的选择应符合设计要求。 二、使用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并有合格证件。 三、严格按照生产厂家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操作工艺施工。 第2.2.7条
不得利用蛇皮管、管道保温层的金属外皮或金属网以及电缆金属护层作接地线。 第三节 接地装置的敷设 第2.3.1条接地体顶面埋设深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当无规定时,不宜小于0.6m。角钢及钢管接地体应垂直配置。除接地体外,接地体引出 线的垂直部分和接地装置焊接部位应作防腐处理;在作防腐处理前,表面必须除锈并去掉焊接处残留的焊药。 第2.3.2条垂直接地体的间距不宜小于其长度的2倍。水平接地体的间距应符合设计规定。当无设计规定时不宜小于5m。 第2.3.3条接地线应防止发生机械损伤和化学腐蚀。在与公路、铁路或管道等交叉及其他可能使接地线遭受损伤处,均应用管子或角钢等 加以保护。接地线在穿过墙壁,楼板和地坪处应加装钢管或其他坚固的保护套,有化学腐蚀的部位还应采取防腐措施。 第2.3.4条接地干线应在不同的两点及以上与接地网相连接。自然接地体应在不同的两点及以上与接地干线或接地网相连接。 第2.3.5条每个电气装置的接地应以单独的接地线与接地干线相连接,不得在一个接地线中串接几个需要接地的电气装置。 第2.3.6条接地体敷设完后的土沟其回填土内不应夹有石块和建筑垃圾等;外取的土壤不得有较强的腐蚀性;在回填土时应分层夯实。 第2.3.7条明敷接地线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便于检查。 二、敷设位置不应妨碍设备的拆卸与检修。 三、支持件间的距离,在水平直线部分宜为0.5~1.5m;垂直部分宜为1.5~3m;转弯部分宜为0.3~0.5m。 四、接地线应按水平或垂直敷设,亦可与建筑物倾斜结构平行敷设;在直线段上,不应有高低起伏及弯曲等情况。 五、接地线沿建筑物墙壁水平敷设时,离地面距离宜为250~300mm;接地线与建筑物墙壁间的间隙宜为10~15mm。 六、在接地线跨越建筑物伸缩缝、沉降缝处时,应设置补偿器。补偿器可用接地线本身弯成弧状代替。 第2.3.8条
明敷接地线的表面应涂以用15~100mm宽度相等的绿色和黄色相间的条纹。在每个导体的全部长度上或只在每个区间或每个可 接触到的部位上宜作出标志。当使用胶带时,应使用双色胶带。 中性线宜涂淡蓝色标志。 第2.3.9条在接地线引向建筑物的入口处和在检修用临时接地点处,均应刷白色底漆并标以黑色记号,其代号为“¤”。 第2.3.10条进行检修时,在断路器室、配电间、母线分段处、发电机引出线等需临时接地的地方,应引入接地干线,并应设有专供连接 临时接地线使用的接线板和螺栓。 第2.3.11条当电缆穿过零序电流互感器时,电缆头的接地线应通过零序电流互感器后接地;由电缆头至穿过零序电流互感器的一段电缆 金属护层和接地线应对地绝缘。 第2.3.12条直接接地或经消弧线圈接地的变压器、旋转电机的中性点与接地体或接地干线的连接,应采用单独的接地线。 第2.3.13条变电所、配电所的避雷器应用最短的接地线与主接地网连接。 第2.3.14条全封闭组合电器的外壳应按制造厂规定接地;法兰片间应采用跨接线连接,并应保证良好的电气通路。 第2.3.15条高压配电间隔和静止补偿装置的栅栏门绞链处应用软铜线连接,以保持良好接地。 第2.3.16条高频感应电热装置的屏蔽网、滤波器、电源装置的金属屏蔽外壳,高频回路中外露导体和电气设备的所有屏蔽部分和与其连 接的金属管道均应接地,并宜与接地干线连接。 第2.3.17条接地装置由多个分接地装置部分组成时,应按设计要求设置便于分开的断接卡。自然接地体与人工接地体连接处应有便于分 开的断接卡。断接卡应有保护措施。 第四节 接地体(线)的连接 第2.4.1条接地体(线)的连接应采用焊接,焊接必须牢固无虚焊。接至电气设备上的接地线,应用镀锌螺栓连接;有色金属接地线不能 采用焊接时,可用螺栓连接。螺栓连接处的接触面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处 理。 第2.4.2条
接地体(线)的焊接应采用搭接焊,其搭接长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扁钢为其宽度的2倍(且至少3个棱边焊接)。 二、圆钢为其直径的6倍。 三、圆钢与扁钢连接时,其长度为圆钢直径的6倍。 四、扁钢与钢管、扁钢与角钢焊接时,为了连接可靠,除应在其接触部位两侧进行焊接外,并应焊以由钢带弯成的弧形(或直角形)卡子 或直接由钢带本身弯成弧形(或直角形)与钢管(或角钢)焊接。 第2.4.3条利用本规范第2.2.2条所述的各种金属构件、金属管道等作为接地线时,应保证其全长为完好的电气通路。利用串联的金属构 件、金属管道作接地线时,应在其串接部位焊接金属跨接线。 第五节 避雷针(线、带、网)的接地 第2.5.1条避雷针(线、带、网)的接地除应符合本章上述有关规定外,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避雷针(带)与引下线之间的连接应采用焊接。 二、避雷针(带)的引下线及接地装置使用的紧固件均应使用镀锌制品。当采用没有镀锌的地脚螺栓时应采取防腐措施。 三、建筑物上的防雷设施采用多根引下线时,宜在各引下线距地面的1.5~1.8m处设置断接卡,断接卡应加保护措施。 四、装有避雷针的金属筒体,当其厚度不小于4mm时,可作避雷针的引下线。筒体底部应有两处与接地体对称连接。 五、独立避雷针及其接地装置与道路或建筑物的出入口等的距离应大于3m。当小于3m时,应采取均压措施或铺设卵石或沥青地面。 六、独立避雷针(线)应设置独立的集中接地装置。当有困难时,该接地装置可与接地网连接,但避雷针与主接地网的地下连接点至 35kV及以下设备与主接地网的地下连接点,沿接地体的长度不得小于15m。 七、独立避雷针的接地装置与接地网的地中距离不应小于3m。 八、配电装置的架构或屋顶上的避雷针应与接地网连接,并应在其附近装设集中接地装置。 第2.5.2条建筑物上的避雷针或防雷金属网应和建筑物顶部的其他金属物体连接成一个整体。 第2.5.3条装有避雷针和避雷线的构架上的照明灯电源线,必须采用直埋于土壤中的带金属护层的电缆或穿入金属管的导线.电缆的金属 护层或金属管必须接地,埋入土壤中的长度应在10m以上,方可与配电装置的接地网相连或与电源线、低压配电装置相连接。 第2.5.4条
发电厂和变电所的避雷线线档内不应有接头。 第2.5.5条避雷针(网、带)及其接地装置,应采取自下而上的施工程序。首先安装集中接地装置,后安装引下线,最后安装接闪器。 第六节 携带式和移动式电气设备的接地 第2.6.1条携带式电气设备应用专用芯线接地,严禁利用其他用电设备的零线接地;零线和接地线应分别与接地装置相连接。 第2.6.2条携带式电气设备的接地线应采用软铜绞线,其截面不小于1.5m㎡。 第2.6.3条由固定的电源或由移动式发电设备供电的移动式机械的金属外壳或底座,应和这些供电电源的接地装置有金属的连接;在中性 点不接地的电网中,可在移动式机械附近装设接地装置,以代替敷设接地线,并应首先利用附近的自然接地体。 第2.6.4条移动式电气设备和机械的接地应符合固定式电气设备接地的规定,但下列情况可不接地: 一、移动式机械自用的发电设备直接放在机械的同一金属框架上,又不供给其他设备用电。 二、当机械由专用的移动式发电设备供电,机械数量不超过2台,机械距移动式发电设备不超过50m,且发电设备和机械的外壳之间有可靠 的金属连接。 第三章 工程交接验收 第3.0.1条在验收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一、整个接地网外露部分的连接可靠,接地线规格正确,防腐层完好,标志齐全明显。 二、避雷针(带)的安装位置及高度符合设计要求。 三、供连接临时接地线用的连接板的数量和位置符合设计要求。 四、工频接地电阻值及设计要求的其他测试参数符合设计规定,雨后不应立即测量接地电阻。 第3.0.2条
在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和文件: 一、实际施工的竣工图。 二、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 三、安装技术记录(包括隐蔽工程记录等)。 四、测试记录。 附录一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附 表 1.1
注:本规范中接地电阻系指工频接地电阻。 附录二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 参加单位:武汉高压研究所 化工部施工技术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沈大有、周惠娟、胡仁、马长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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