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43.50 KB
  • 43页

重庆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 43页
  • 当前文档由用户上传发布,收益归属用户
  1. 1、本文档共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内容提供方所有。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可选择认领,认领后既往收益都归您。
  3. 3、本文档由用户上传,本站不保证质量和数量令人满意,可能有诸多瑕疵,付费之前,请仔细先通过免费阅读内容等途径辨别内容交易风险。如存在严重挂羊头卖狗肉之情形,可联系本站下载客服投诉处理。
  4. 文档侵权举报电话:19940600175。
'重庆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导则TechnicalStandardsofTrafficImpactAnalysisofChongqingConstructionProject 重庆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导则TechnicalStandardsofTrafficImpactAnalysisofChongqingConstructionProject批准部门:重庆市规划局施行日期:2011年X月X日2011年重庆 前言根据重庆市主城区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及管理办法的编制要求,《重庆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编制组经深入调查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认真总结重庆的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本导则。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是:1.总则;2.术语;3.一般规定;4.建设项目分类;5.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6.交通影响评价范围、年限、评价日与时段;7.交通需求分析;8.交通影响程度评价;9.交通改善措施与评价。本导则由重庆市规划局制定,由重庆市城市交通规划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导则主编单位:重庆市城市交通规划研究所(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二村18号,邮编:)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员:本导则主要审查人员: 目次1总则12术语23一般规定44建设项目分类55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76交通影响评价范围、年限、评价日与时段86.1交通影响评价范围86.2交通影响评价年限86.3交通影响评价时段与评价日97交通需求分析108交通影响程度评价119交通改善措施与评价13附录A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14附录B机动车服务水平分级16本导则用词说明20条文说明2119 Contents1GeneralProvision……………………………………………………………………12Terms……………………………………………………………………………………23BasicRequirements……………………………………………………………………44ClassificationofConstructionProjects…………………………………………55ThresholdsofTrafficImpactAnalysis……………………………………………76StudyAreaHorizonyearPeakHourandDayofTrafficImpactAnalysis………86.1StudyArea………………………………………………………………………86.2HorizonYear……………………………………………………………………86.3PeakHourandDay…………………………………………………………….97TrafficDemandAnalysis……………………………………………………………108TrafficImpactAssessment…………………………………………………………119MitigationAlternativesandAssessment…………………………………………13AppendixA.OutlineTemplateforaTrafficImpactAnalysisReport………14AppendixB.LevelofServiceofVehicle……………………………………………16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Standards…………………………………………20Addition:ExplanationofProvision…………………………………………………2119 1总则1.0.1为促进重庆市土地利用与交通系统的协调发展,规范重庆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开展,配合《重庆市主城区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的制定,落实和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结合重庆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技术导则。1.0.2本导则适用于重庆市主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1.0.3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必须以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应层面综合交通专项规划为依据。1.0.4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应遵循集约、节约使用土地和以人为本的原则,应妥善处理评价项目新生成交通与背景交通间的关系。1.0.5重庆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19 2术语2.0.1建设项目ConstructionProject具有交通生成的永久性或临时性拟建设(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2.0.2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TrafficImpactAnalysisofConstructionProject分析和评价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新生成交通需求对周边交通系统运行的影响,通过适当的交通改善措施把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所产生的影响消减到可接受范围内。2.0.3建设项目分类ClassificationofConstructionProject根据建设项目的土地利用类型、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项目生成的交通需求特征对建设项目进行的分类。2.0.4出行率TripGenerationRate建设项目单位指标(从业人员、用地面积、建筑面积、住宅户数、座位数等)在单位时间内所生成的交通需求,包括产生量和吸引量。2.0.5新生成交通需求NewGeneratingTrafficDemandbyConstructionProject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所生成(包括产生和吸引)的新增交通需求。新建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包括建设项目生成的全部交通需求。改、扩建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是指由项目改、扩建部分引起的新增交通需求。2.0.6背景交通需求BackgroundTrafficDemand交通影响评价范围内除去被评价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外的其它交通需求,包括起迄点均在评价范围外的通过性交通需求和评价范围内其它建设项目生成的交通需求。2.0.7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ThresholdofTrafficImpactAnalysis建设项目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门槛条件。2.0.8交通影响程度评价指标AssessmentIndexofTrafficImpactDegree衡量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影响程度的指标。2.0.9长路段LongContinuousLink路段长度超过1.5千米,交通几乎不受交叉口影响的道路区段。19 2.0.10公共交通线路剩余载客容量TheRedundantCapacityofPublicTransportSystemaroundProject在一定的公交服务水平条件下,建设项目周围的公共交通设施可为建设项目提供服务的富余运力。2.0.11正常使用初年Thefirstyearofformaloperation建设项目建成后基本实现其使用功能的年份,一般以入住率达到或超过70%为评判标准,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分类和区位,在项目投入使用后的第2年至第5年内某一年确定为正常使用初年。19 3一般规定3.0.1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应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土地利用和交通系统运行状况,评价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运行的影响,并应根据交通影响的程度,提出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以及建设项目选址、建设项目报审方案的评估意见及改善建议。3.0.2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所采用的基础资料应完整、准确、有效。3.0.3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应包含以下内容:1建设项目概况;2确定交通影响评价的范围与年限;3进行相关调查和资料收集;4分析项目影响评价范围内现状、各评价年限的土地利用与交通系统;5分析交通需求;6评价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程度;7提出对建设项目评价范围内的交通系统、建设项目选址、建设项目报审方案的可行性改善建议,并对改善措施进行评价;8提出评价结论。3.0.4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应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报告内容应符合本导则附录A的规定。3.0.5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应在报建和(或)选址(包括选址或土地出让)阶段进行。19 4建设项目分类4.0.1交通影响评价应根据土地利用类型、建筑物使用性质、交通出行特征和出行强度,对建设项目进行分类。4.0.2大类应依据土地利用类型和建筑物使用功能确定,与国标一致,共划分11个类别,大类划分的名称和代码应符合表4.0.2的规定。表4.0.2重庆市建设项目大类划分及代码大类名称住宅商业服务办公场馆与园林医疗学校交通工业混合其他大类代码T01T02T03T04T05T06T07T08T09T10T114.0.3中类在大类的基础上依据重庆市主城区交通出行特征、用地分类标准进行划分。重庆市建设项目中类划分的名称及代码应符合表4.0.3的规定。表4.0.3重庆市建设项目中类划分及代码大类中类说明名称代码名称代码住宅T01一类住宅TC011独栋别墅二类住宅TC012联排、叠拼三类住宅TC013普通住宅四类住宅TC014公租房、廉租房五类住宅TC015集体宿舍商业T02大型仓储式百货TC021综合型超市大型百货商场TC022百货商场、购物中心等专业性市场TC023汽车专卖店、家电专卖店等一般市场TC024农集贸市场、菜市场等服务T03娱乐TC031娱乐中心、俱乐部、休息会所、活动中心、迪厅等餐饮TC032餐厅、饭店、饮食店等宾馆与酒店TC033中高档宾馆、酒店及度假中心旅馆与招待所TC034一般旅馆、招待所服务网点TC035邮局、电信、银行、证券、保险等对外服务的分理处或营业网点办公T04市级行政办公TC041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办公楼等区级及其他行政办公TC042-科研与企事业办公TC043-商务写字楼TC044-场馆与园林T05文化场馆TC051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等会展场馆TC052展览馆、会展中心等19 体育场馆TC053比赛性体育场馆、训练性体育场馆、综合性场馆、健身中心等游乐园TC054游乐场、儿童乐园等广场与公园TC055城市公园、休憩广场、旅游景区等医疗T06三甲医院TC061综合性医院其他医院TC062一般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医院等学校T07高等院校TC071-中专及成教学校TC072中专、职高、特殊学校及各类成人与业余学校一般中学TC073高中、初中一般小学、幼儿园TC074小学、幼儿园寄宿制中、小学TC07570%以上学生寄宿学校的中学、小学交通T08客运场站TC081交通客运站、客运枢纽等货运场站TC082货运站、货运码头、物流中心、仓储设施等加油站TC083-停车设施TC084社会停车场(库)、公共汽电车停车场(库)等工业T09一类、二类工业TC091轻工业三类工业TC092重工业物流仓储TC093-混合T10混合TC101使用功能包含了两种或两种以上建设项目大类的建设项目,如多功能综合楼、商住楼其他T11市政TC111非交通类的市政设施,如水厂、变电站等其他TC112农业建筑、军事建筑等特殊建筑4.0.4建设项目可在中类的基础上划分至小类。每个小类的出行率应在分析汇总同类地区不少于2个样本调查数据的基础上确定。19 5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5.0.1重庆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启动阈值应根据重庆市交通系统的运行状况,建设项目的分类、规模和区位进行确定。5.0.2建设项目的规模或指标达到或超过规定的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时,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5.0.3凡是满足表5.0.3任一款要求的建设项目均应开展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工作:表5.0.3重庆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类别新建项目涉及控规调整的项目居住类公建类居住类公建类新增建筑面积(万平方米)≥15≥5≥3≥1场馆与园林(T05),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超过100个;医疗(T06)类建设项目,所有市级医院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所有单独报建的学校(T07);所有大型交通设施类项目(T08);混合(T10)类的建设项目,其总建筑面积或指标达到项目所含建设项目分类(T01-T09,T11)中任一类的启动阈值;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5.0.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应在建设项目选址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1建设项目规模达到报建阶段启动阈值的5倍及以上;2重要的交通类项目;3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在选址阶段也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5.0.5当相邻建设项目开发建成时间接近,出入口相近或者共用时,可对多个相邻建设项目合并进行交通影响评价。19 6交通影响评价范围、年限、评价日与时段6.1交通影响评价范围6.1.1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范围应根据建设项目新生成的交通需求的影响程度以及评价年建设项目周边交通系统的运行状况确定。6.1.2报建阶段进行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评价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1有明确定量启动阈值的项目,其最小评价范围应按照表6.1.2划定;表6.1.2重庆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范围建设项目规模指标与启动阈值之比(R)交通影响评价范围R<2建设项目邻近的城市干路(若为项目边界则顺移至下一条)或长江、嘉陵江、地面铁路干线等天然屏障围合的范围。2≤R<5建设项目邻近的城市主干路、快速路(若为项目边界则顺移至下一条)或长江、嘉陵江、地面铁路干线等天然屏障围合的范围。R≥5建设项目邻近的第二条主干路、快速路(若为项目边界则顺移至下一条)或长江、嘉陵江、地面铁路干线等天然屏障围合的范围。2单独报建的学校(T07)类建设项目、交通生成量大的交通(T08)类建设项目,其最小评价范围应参照表6.1.2中R≥5的要求执行;3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工业(T9)、其他(T11)类和其他建设项目,最小评价范围可参照表6.1.2中2≤R<5的要求执行。6.1.3建设项目选址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应在本标准第6.1.2条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周边交通状况,适当扩大评价范围。6.1.4位于交通复杂地区或交通影响比较大的建设项目,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周边交通状况,适当扩大评价范围。6.2交通影响评价年限6.2.1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评价年限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分类和规模确定。6.2.2报建阶段进行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当19 有明确启动阈值的建设项目评价年限应符合表6.2.2要求;当无明确启动阈值的建设项目评价年限应为正常使用初年和正常使用第5年。表6.2.2重庆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年限推荐值建设项目规模指标与启动阈值之比交通影响评价年限R<5正常使用初年R≥51、正常使用初年2、正常使用第5年注:当建设项目正常使用第5年超出了正在执行的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目标年限时,可用总体规划目标年限作为交通影响评价年限。6.2.3建设项目选址阶段进行的交通影响评价,评价年限应为建设项目正常使用初年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目标年限。6.2.4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项目整体的评价年限除应符合6.2.2、6.2.3的有关规定外,还应评价各分期投入正常使用的初年。6.3交通影响评价时段与评价日6.3.1交通影响评价时段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的高峰时段与背景交通高峰时段基本重合时,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高峰时段应为交通影响评价时段;2当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的高峰时段与背景交通高峰时段不重合时,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高峰时段与背景交通高峰时段均应为交通影响评价时段。6.3.2交通影响评价日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按工作日、非工作日分别叠加评价时段的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和背景交通需求,选择对交通系统影响最不利日作为交通影响评价日;2当难以判断时,应对工作日和非工作日分别进行评价。19 7交通需求分析7.0.1交通需求分析应与评价范围内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应层面综合交通专项规划的交通需求相衔接。7.0.2交通需求预测应分别计算评价年限建设项目新生成的交通量和评价范围内的背景交通量,并进行叠加分析。7.0.3背景交通量是指在评价年无该建设项目情况下评价范围内的交通量,主要由评价年过境交通量、评价范围内现状已建成项目评价年交通量和评价范围内其他新建项目评价年交通量组成。7.0.4评价年评价范围内过境和现状已建成项目的交通量,可采用类比法、趋势分析法、回归分析法和四阶段交通预测法等进行预测。7.0.5评价年评价范围内被评价建设项目和其他新建项目所产生的交通量均应采用四阶段交通需求预测方法进行交通生成量的预测。7.0.6评价范围内被评价建设项目和其他新建项目所产生的交通量方式划分比例应通过对与拟建项目区位相似、区位相同的既有项目的交通特征调查取得。7.0.7交通调查应包括评价范围内的现状土地利用调查、各种交通方式的交通设施、交通管理与交通运行状况调查等。交通运行状况调查应包括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和背景交通的高峰时段,各时段的连续调查时间不应少于2小时。7.0.8交通需求分析应包括以下内容:1各种交通方式的动、静态新生成交通需求和背景交通需求;2评价范围内现状及各评价年限的交通需求与运行状况。7.0.9对于综合开发项目,应综合分析同一项目不同使用功能之间的内部交通出行对交通需求的影响。19 8交通影响程度评价8.0.1应根据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加入前后道路上机动车服务水平的变化确定机动车交通显著影响判定标准。当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使评价范围内机动车交通量增加,导致项目出入口、道路交叉口任一进口道服务水平发生变化,背景交通服务水平和项目新生成交通加入后的服务水平符合下列任一款的规定时,应判定建设项目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有显著影响。各类交叉口机动车服务水平分级应符合本导则附录B的规定。1信号交叉口、信号环形交叉口以及无信号单环道环形交叉口,其机动车交通显著影响判定标准应符合表8.0.1-1的规定;表8.0.1-1信号交叉口机动车交通显著影响判定标准背景交通服务水平项目新生成交通加入后的服务水平AD、E、FBCDE、FEFFF2除无信号环形交叉口以外的无信号交叉口,其机动车交通显著影响判定标准应符合表8.0.1-2的规定;表8.0.1-2无信号交叉口机动车交通显著影响判定标准背景交通服务水平项目新生成交通加入后的服务水平一级二级、三级二级三级3背景交通服务水平为三级的无信号交叉口,应首先进行信号灯设计,并按照信号灯交叉口交通影响判定标准重新计算后判定;4无信号多环道环形交叉口,其机动车交通显著影响判定标准应符合表8.0.119 -3的规定。表8.0.1-3机动车交织区、长路段、匝道交通显著影响判定标准背景交通服务水平项目新生成交通加入后的服务水平一级四级二级三级四级四级8.0.2当建设项目机动车交通对评价范围内的长路段、高速公路交织区、匝道的交通影响程度符合表8.0.1-3的规定时,应判定建设项目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有显著影响。各类长路段、高速公路交织区、匝道机动车服务水平分级应符合本导则附录B的规定。8.0.3当建设项目出入口步行范围内的所有公共交通站点,在评价时段,停靠线路背景交通剩余载客容量为负值或建设项目新生成公共交通出行量超过背景公共交通线路剩余载客容量时,应判定建设项目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有显著影响。8.0.4步行范围应根据实际情况在200米~500米之间取值,对于城市中心区等公共交通覆盖率较高的区域,宜取步行范围的下限;对于城市外围区,宜取步行范围的上限。8.0.5公共交通线路剩余载客容量Pr应按下式确定:Pr=[(Si-Oi)×60/fi×Ci](8.0.5)式中:——线路i为可接受服务水平时的载客率(%),应取额定载客量的70%;——线路i评价时段发车频率(车次/分钟);——线路i单车载客量(人);——线路i在项目最近公共交通站点的评价时段载客率(%)。8.0.6当建设项目新生成停车需求超过其配建停车设施能力时,应判定建设项目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有显著影响。8.0.7当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导致评价范围内公共交通、自行车或步行等交通设施需要改、扩建或新建时,应判定建设项目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有显著影响。19 9交通改善措施与评价9.0.1建设项目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有显著影响时,必须对评价范围内相关交通设施提出改善措施建议。9.0.2应根据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程度,提出建设项目内部交通系统、出入口以及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的改善措施建议。改善措施应按本导则附录第A.0.8条的规定确定。9.0.3当提出的交通改善措施可行且评价范围内改善后的交通系统运行指标均符合下列规定时,应判定建设项目交通影响为可接受:1机动车交通系统的评价指标低于本导则表8.0.2-1、表8.0.2-2和表8.0.2-3规定的显著影响指标。当背景交通服务水平为F或四级时,经过改善后的交通运行指标不降低;2建设项目出入口步行范围内的所有公共交通站点停靠线路背景交通剩余载客总容量大于或等于建设项目新生成公共交通出行量。当背景公共交通线路剩余载客总容量是负数时,改善后剩余载客总容量不降低;3建设项目新生成的停车需求能在项目内部平衡或解决方案可行、不会对评价范围内其它建筑的停车造成影响;4交通系统改善后能满足公共交通、步行和自行车的运行要求。9.0.4当无法通过可行的交通改善措施使得评价范围内改善后的交通系统运行指标均符合本导则第9.0.3条1-4款的规定时,应判定其交通影响为不可接受。9.0.5对交通影响不可接受的建设项目,应对其选址或建设项目报审方案提出调整建议。19 附录A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A.0.1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内容应包括:1建设项目概况2评价范围与评价年限3评价范围内现状与规划情况分析4现状交通特征分析5交通需求预测6交通影响程度评价7交通系统改善措施与评价8结论与建议A.0.2建设项目概况应包括建设项目主要规划设计条件、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主要经营业态、建筑设计方案、建设计划等内容。A.0.3评价范围与评价年限应按照本导则第6章的规定确定评价范围与评价年限。A.0.4评价范围内现状与规划情况分析应重点分析评价范围内的现状用地特征、规划用地特征及交通规划方案。A.0.5现状交通特征分析应包括下列内容:1交通调查方案说明;2现状交通运行状况评价,应符合以下规定:1)应对评价范围内各种交通方式的交通流特征、交通设施、交通管理政策及措施进行说明。2)应对评价范围内的现状道路、公共交通、自行车、行人和停车等交通系统的管理措施、供需和运行状况进行分析,提出现状交通系统存在的主要问题。A.0.6交通需求预测应包括下列内容:1项目出行率、出行方式、高峰小时系数等参数说明;2各评价年限各评价时段的背景交通量预测;3项目新生成交通量预测;4项目交通量空间分布预测;19 5评价范围内交通量分配。A.0.7交通影响程度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1评价范围内主要交通问题分析。根据交通系统供需分析和交通影响程度评价,提出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存在的主要交通问题。2评价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运行的影响程度。评价对象应包括评价范围内的各种交通系统,包括机动车、公共交通、停车、自行车和行人等。A.0.8交通系统改善措施与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1改善出入口布局与组织,优化建设项目内部交通设施:1)根据出入口与外部交通衔接的状况,提出出入口数量、大小、位置以及交通组织的改善建议。2)优化建设项目内部交通与停车设施布局。2评价范围内的交通系统改善:1)各交通方式的交通组织优化。2)道路网络改善和道路改造措施。3)出入口或交叉口的渠化和信号控制改善。4)公共交通系统改善。内容宜包括公共交通运营组织、线路优化,场站改善等。5)自行车、行人和无障碍交通系统改善;6)停车设施改善,内容宜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货车装卸点,出租车、社会车辆停靠点等。3改善措施评价。A.0.9结论及建议应包括下列内容:1交通影响评价的结论及建议应包括:评价结论、必要性措施和建议性措施。2评价结论应明确建设项目建成后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的影响程度,明确交通改善后建设项目交通影响是否可接受,以及是否需要对建设项目的选址和(或)报审方案进行调整。3必要性措施是保证建设项目交通影响可接受的前提条件。建议性措施包括对建设项目内部或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推荐采取的措施与方法。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影响为显著影响的建设项目,应明确必要性措施。19 附录B机动车服务水平分级B.0.1信号交叉口机动车服务水平应符合下列规定:1信号交叉口的机动车服务水平确定,应符合表B.0.1的规定。当交叉口现状的饱和度大于0.85,必须计算延误指标;当延误与饱和度对应的服务水平不一致,则应以延误对应的服务水平为准。计算规划年交叉口服务水平时,信号周期时长不得大于150秒。表B.0.1信号交叉口机动车服务水平服务水平每车信控延误T(秒)AT≤10B10<T≤20C20<T≤35D35<T≤55E55<T≤80F80<T2信号控制的环形交叉口应采用信号交叉口的评价方法进行评价。B.0.2无信号交叉口的机动车服务水平,应根据是否需增设标志、标线、信号灯分为三种等级,并应按照表B.0.2的规定确定。表B.0.2无信号交叉口机动车服务水平服务水平流量一级未达到表B.0.2-1且未达到表B.0.2-2的流量要求二级符合表B.0.2-1或者表B.0.2-2的流量要求三级符合表B.0.2-3的流量要求1对无信号交叉口增设停车控制标志,应按表B.0.2-1的规定确定。19 表B.0.2-1需增设停车控制标志的无信号交叉口车道高峰小时流量主要道路单向车道数(条)次要道路单向车道数(条)主要道路双向高峰小时流量(pcu/小时)流量较大次要道路单向高峰小时流量(pcu/小时)11500901000301≥2500170100060150010≥21500120100040150020≥2≥25002401000110150040注:1主要道路指两条相交道路中流量较大者,次要道路指两条相交道路中流量较小者;2双向停车控制标志应设置于次要道路进口道;3流量较大次要道路单向高峰小时流量为次要道路两个流向中高峰小时流量较大者。2对无信号交叉口增设行人过街标线,应按表B.0.2-2的规定确定。表B.0.2-2需增设行人过街标线的高峰小时流量标线设置要求道路双向机动车高峰小时流量(pcu/小时)行人过街双向高峰小时流量(人/小时)需要增设行人过街标线≥300≥503对无信号交叉口增设信号灯,应按表B.0.2-3的规定确定。19 表B.0.2-3需增设信号灯的无信号交叉口车道高峰小时流量主要道路单向车道数(条)次要道路单向车道数(条)主要道路双向高峰小时流(pcu/小时)流量较大次要道路单向高峰小时流量(pcu/小时)1175030090023012001401≥27504009003401200220≥2190034010502801400160≥2≥290042010503501400200B.0.3各类长路段机动车服务水平应按照表B.0.4的规定确定。表B.0.4各类长路段机动车服务水平服务水平高速公路和快速路基本路段(密度值:pcu/千米/车道)一级≤7二级≤18三级≤25四级≤45>4519 本导则用词说明1为便于在执行本技术导则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规定”或“应按······执行”。19 重庆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XXXXX—XXXX条文说明38 制定说明《重庆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经重庆市规划局于201X年XX月XX日以第XX号公告批准发布。为便于广大规划、设计、科研、院校和管理等有关单位人员在使用本导则时能正确地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重庆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导则的条文说明,供使用者参考。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不妥之处,请将意见反馈给重庆市城市交通规划研究所(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二村18号;邮政编码:)。38 目次1总则....................................................................................................................242术语....................................................................................................................263一般规定............................................................................................................274建设项目分类..................................................................................................285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306交通影响评价范围、年限、评价日与时段..................................................326.1交通影响评价范围..................................................................................326.2交通影响评价年限..................................................................................336.3交通影响评价日与时段..........................................................................347交通需求分析.................................................................................................368交通影响程度评价..........................................................................................379交通改善措施与评价......................................................................................3938 1总则1.0.1本条说明编制本导则的目的。随着重庆城市开发强度的不断提高,交通问题日益突出,成为制约城市发展的重要因素。如何协调土地利用与交通系统的关系成为重庆城市规划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开展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已经成为在城市规划指导下城市建设阶段协调交通与土地利用关系的重要环节。2004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重庆市主城区实施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有六年多的经验,但由于缺乏统一的技术标准和管理办法,导致各编制单位在交通影响评价编制内容、深度、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技术指标等方面参差不齐,使交通影响评价工作在重庆的推行受到了一定限制。为了规范交通影响评价工作,充分发挥交通影响评价的作用,处理好交通影响评价与相关规划的关系,有必要制定统一的技术导则,使重庆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有章可循,为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推行提供技术支持。本导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2010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总体上是一致的,并根据重庆市的具体情况进行了细化和落实,增强了可操作性。1.0.2本条规定本导则的适用范围。导则适用于重庆市主城区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远郊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1.0.3本条规定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编制依据。重庆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必须以法定的城乡规划尤其是项目所在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应层面交通专项规划为依据。涉及城市规划内容调整的交通分析,如城市规划用地性质变更、容积率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等,不属于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应按照法定程序修改城市规划。依据《城乡规划法》,如果交通影响评价建议的交通改善措施涉及对相关法定规划的修改,必须遵循法定规划调整和修改的相关程序。1.0.4本条确定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应遵循的原则。38 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作为城市规划、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要在相关法定规划的指导下,处理好项目新生成交通与影响范围内背景交通的关系,尽量降低项目对背景交通运行的影响。在评价和交通改善中,要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合理处理各种交通方式的关系,体现公交、行人优先的原则。同时,要把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的规划思想贯彻到评价工作中。1.0.5本条阐述本技术导则与现行相关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关系。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处于规划和建设程序之间,涉及的相关法规、规范较多,在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工作时,除执行本技术导则外,应同时执行国家和重庆市相关的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38 2术语2.0.1随着城市不断的更新改造,除永久性的建设项目外,临时性的建设项目也日益增多,如临时性的停车场、餐饮场所、场馆等,也会对其周围的交通系统运行产生影响。因此,只要是符合启动阈值的拟建设项目,不论是永久性的还是临时性的,都应按照导则进行交通影响评价。2.0.3重庆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是衔接规划与建设的重要环节,需要详细而准确的交通出行特征数据作为评价依据,因此,需要制订与重庆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建筑使用功能相衔接,能够合理反映交通出行特性的建设项目分类,以便于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管理工作以及进行交通出行特征基础数据的不断积累。2.0.4出行率水平是决定建设项目建成后对周边交通系统产生影响大小的关键因素之一,虽然重庆实施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有六年多的经验,但由于一直缺乏统一规范的出行率标准,往往导致同一建设项目不同咨询机构评价结果大相径庭。为了合理规范重庆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有序开展,本技术导则推出了重庆市建设项目中类的出行率标准。2.0.9本导则所指“长路段”的概念主要用于交通影响程度评价。建设项目邻近长路段时,不仅要评价其上下游交叉口的交通影响,还需要评价长路段交通流受到的影响。38 3一般规定3.0.2本条规定对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所采用基础资料的要求。基础数据准确、分析方法科学是保证交通影响评价分析结果可信的基础。因此,为保障评价结果能够作为建设项目交通影响程度和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改善、建设项目报审方案改善评定的依据,就要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所采用的技术资料(包括数据和图纸)完整、准确、有效,能够满足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要求。3.0.3本条规定了交通影响评价工作应包含的基本内容。本条是在参照国内外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准则的基础上确定的,为基本要求。3.0.4本条规定对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成果报告的要求。评价报告必须完整体现交通影响评价的任务和技术内容要求,提出对建设项目交通影响程度、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改善措施以及是否需要调整建设项目报审方案的明确结论。3.0.5本条建议进行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阶段。由于目前详细规划阶段的交通分析普遍偏弱,有必要在选址阶段就对重大建设项目对交通系统的影响进行科学分析,以便在项目建设的前期协调好土地开发与交通之间的关系。因此,按照规划建设管理程序,对于对交通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应在项目论证的前期,即选址或土地出让阶段也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其他项目可在报建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适用于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选址必须以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如在选址时涉及改变城市规划用地性质与容积率等,应首先进行规划修改论证,进行相应的交通规划,按照法定程序修改城市规划。38 4建设项目分类4.0.1-4.0.3不同使用功能的建设项目,其交通出行强度、出行的交通方式构成以及出行的时间分布等特征均有较大差异,相应地,对周边交通系统的影响也就不同。因此,在交通影响评价工作中需要对建设项目进行分类,以便分门别类地确定交通影响评价的启动阈值和评价所需的各项技术指标及参数。参考国内外交通影响评价对建设项目的分类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中的大类划分,并结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目前正在执行的土地利用分类、建筑分类、停车配建指标中的建设项目分类以及《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中的用地分类标准等,在建设项目出行特征调查数据分析的基础上,将建设项目分为大类和中类。本导则规定了重庆市建设项目的大类划分和中类划分,与国家技术标准的分类与代码相统一。对于旅馆用地,考虑不同性质旅馆客人出行特征的不同,进行了细化划分。对于住宅,根据重庆市主城区居住类型及出行特征,将住宅划分为五类。对于学校用地,主要根据学生的作息规律把寄宿制学校单独划分出来。对于工业用地的分类,主要结合重庆现代服务业的一些特点,把物流用地单独细分出来。4.0.5本条规定了小类划分的原则。小类的出行率确定最少调查样本不少于2个,且必须满足同类地区和同类使用性质。表1提供了根据重庆市主城区建设项目出行调查数据整理的各类建设项目出行率指标,仅供在实际工作中参考。表1重庆市主城区高峰小时出行率指标表大类中类高峰小时出行率(人次/百平方米)名称代码名称代码住宅T01一类住宅TC0110.5二类住宅TC0120.8三类住宅TC0131.4四类住宅TC0141.7五类住宅TC0155.0商业T02大型仓储式百货(超市)TC02115.6大型百货商场TC0226.2专业性市场TC0235.5一般市场TC0243.038 服务T03娱乐TC0316.2餐饮TC03217.0宾馆与酒店TC0332.8旅社与招待所TC0344.5服务网点TC03515办公T04市级行政办公TC0411.3区级及其他行政办公TC0421.0科研与企事业办公TC0431.5商务办公TC0443.5场馆与园林T05文化场馆TC0512.0会展场馆TC0522.5体育场馆TC0533.0游乐园TC0541.6广场与公园TC0551.2医疗T06三甲医院TC06112.0其他医院TC0627.0学校T07高等院校TC0710.5中专及成教学校TC0722.5一般中学TC07312.0一般小学、幼儿园TC07425.0寄宿制中、小学TC0751.0交通T08客运场站TC081进行专门调查或依据相关专项指标货运场站TC082加油站TC083停车设施TC084工业T09一、二类工业TC091三类工业TC092仓储TC093物流TC094企业研发TC095其他T11市政TC111其他TC11238 5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5.0.1建设项目开发对其周边交通系统运行的影响程度大小主要取决于项目在城市所处区位以及项目的类别和规模。重庆中心城区尤其是核心区各种社会经济活动高度发达又高度集中,交通的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对新增项目和改、扩建项目更加敏感。不同性质和规模的建设项目,其所生成的交通出行总量、交通方式结构以及出行时间分布等交通需求特征差异很大。因此,确定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启动阈值应根据重庆市交通系统运行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本导则根据建设项目所处的位置、分类和规模,制定了重庆市的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与国标相比,本导则的启动阈值较小。5.0.3参照国内外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的确定方法和研究成果,综合考虑重庆市的交通状况、开发总量以及管理要求等,本条给出了在项目报审阶段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的取值范围与规定。1住宅类(T01)、商业类(T02)、服务类(T03)、办公类(T04)的建设项目是数量最多、分布最广的建设项目,也是目前在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中使用最多的类型。本款按照重庆不同地区的区位给出以项目建筑规模表示的启动阈值的取值范围。基本特点是交通问题越复杂的地区其启动阈值越严格。2对于场馆与园林(T05)类建设项目,由于该类建设项目个体之间的交通特征差异很大,不宜按照项目的建筑规模或用地规模确定其启动阈值。考虑到这类用地对停车泊位的需求较大,因此,按照机动车停车泊位的配建标准确定其启动阈值较为合理。当项目的机动车配建停车泊位大于或等于100个时,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3对医疗(T06)类建设项目,考虑到重庆市级医院一般规模较大,客流较多,对机动车的使用十分频繁,给周边的交通系统带来重大影响,因此,对所有市级医院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必须进行交通影响评价。4单独报建的学校一般规模较大,且学校(T7)类建设项目通常吸引人流多且出行高峰集中,对机动车、公共交通和行人设施的要求高,对交通安全的要求也比较高。因此,对所有单独报建的学校必须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对属于居住区配套的中学、小学、幼儿园和托儿所等,其交通影响一般限于社区内部,可以与住宅类项目合并进行交通影响评价。38 5交通类(T08)建设项目如公路客货运站场、铁路客货运站场、民用机场、公共交通枢纽、客货运码头、物流中心、大型机动车社会停车场(库)(其中,大型机动车社会停车场(库)是指公共使用、规模在200个泊位以上的停车场和停车库,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公共汽电车停车场库和加油站等,通常交通生成量大,吸引范围广,交通构成复杂,对周边交通系统的影响大,该类项目均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6工业类(T09)建设项目,由于其建筑类型复杂多样,交通需求特征千差万别,一般用地面积越大的建设项目其交通量也越大,本导则采用了10公顷以上用地面积的建设项目作为启动阈值。7混合(T10)类的建设项目,由于其使用功能由2个及以上建设项目大类构成,交通组成复杂,不同分类之间交通生成会相互影响,当这类项目总建设规模达到其所包含的大类中的任意一大类的启动阈值时,就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由于项目在实际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多种多样,在实际工作中,除符合上述规定的建设项目外,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也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如对交通安全有影响、或主管部门认为处于交通、环境和历史文化敏感地段的建设项目等。5.0.4建设规模比较大的建设项目,因其产生的交通需求较大,其在城市中的选址、规模、使用性质对城市交通系统的影响程度也大,确定其建设方案就需要更加慎重,应在选址阶段就考虑其与城市和镇交通系统的关系。因此,当建设项目的规模达到报建阶段启动阈值5倍及以上,以及重要的交通类项目,应在项目的选址阶段也进行交通影响评价。此外,由于建设项目所处的环境特殊或其他方面原因,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在选址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也应按照要求在选址阶段进行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5.0.5当相邻的建设项目开发建成时间接近,出入口相近或者共用时,会对周围的交通系统产生叠加的交通影响,为真实反映这种情况下的交通影响程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符合上述条件的相邻建设项目合并进行交通影响评价。38 6交通影响评价范围、年限、时段与评价日6.1交通影响评价范围6.1.1建设项目对周围交通系统的影响程度与周围交通系统的运行状况和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的规模、特征有关,因此,应根据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的特征和建设项目周围的交通系统运行状况来确定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评价范围。6.1.2本条确定在报建阶段进行的交通影响评价的评价范围:1对于根据条文5.0.3条规定有明确启动阈值的建设项目,根据项目实际建设规模指标与启动阈值的比值,按照表6.1.2确定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评价范围。其中以停车泊位数为启动阈值的建设项目,建设规模指标为配建停车泊位的规模(以下同)。2对于单独报建的学校(T07)类建设项目、交通生成量大的交通(T08)类建设项目,其对交通系统的影响一般都比较大,其最小评价范围也应选择为建设项目邻近的第二条主干路或快速路围合的范围,即参照表6.1.2中R≥5的要求执行。3对于启动阈值不以建筑规模来度量的其他必做项目,考虑到其情况多样,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推荐其最小评价范围为建设项目邻近的城市主干路或快速路围合的范围,即参照表6.1.2中2≤R<5的情况确定。对于问题严重的项目,可根据条文6.1.4适当扩大其评价范围。6.1.3对于在选址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由于要评价其选址布局对城市更大范围交通系统的影响,其评价范围应在第6.1.2规定的报建阶段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范围的基础上适当扩大。6.1.4对于一些位于交通复杂地区或交通影响比较大的建设项目,可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周边交通状况,在表6.1.2规定基础上适当扩大评价范围。对位于城市边缘地区的建设项目,由于交通系统条件的限制,有可能难以按照表6.1.2的规定围合出评价范围,或者按照6.1.2条所确定的评价范围往往不能反映出建设项目对城市交通系统的实际影响。对于这类建设项目,可根据建设项目周边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评价范围,如包含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系统衔接的主要通道和节点等,使其能反映建设项目新增交通需求对城市交通系统的实际影响。交通瓶颈往往是决定城市交通运行的关键,38 当在交通影响评价范围附近存在比较明显的交通瓶颈时,也应适当扩大评价范围,把交通瓶颈纳入影响评价范围。6.2交通影响评价年限6.2.1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年限的确定是合理界定建设项目对城市不同时期交通系统产生的影响,并便于交通需求分析工作的开展。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年限的确定与建设项目本身的开发特征、周边交通环境密切相关。一般而言,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年限应根据其开发规模、建设时序、投入正常使用年份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年限确定。6.2.2本条规定了建设项目报建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年限。“正常使用初年”是建设项目建成后基本实现其使用功能的年份,如住宅入住率达到70%等。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分类和区位,在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2-4年中选择一年作为正常使用初年。建设项目位于城市中心地区或其他开发较为成熟地区时,投入使用后一般较短时间内就可基本达到其使用功能,其正常使用初年可取低限;而当建设项目位于外围新开发地区时,建成投入使用后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基本达到其使用功能,如处于城市外围新区的住宅,入住时间较长,商业、办公等建设项目实现正常运营也需要较长时间,其正常使用初年应取高限。对于按照5.0.3条规定,有明确启动阈值的建设项目,根据项目建设规模指标与启动阈值之比按表6.2.2确定评价年限。对于中小规模的建设项目一般影响较小,只需对正常使用初年进行评价。但对于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由于新生成的交通需求量较大,对周边交通系统的影响也较大,并且这种影响将随着周边交通基础设施和居民出行水平的变化而变化,因此,除了对项目正常使用初年进行评价外,还应根据交通系统和交通需求的变化情况,对建设项目正常使用后第5年的交通影响进行评价。为了保障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交通需求预测资料准确、可靠,以及容易取得,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年限不宜超过正在执行的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因此,当建设项目正常使用第5年超出了正在执行的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时,可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作为交通影响评价年限。对于按照5.0.3条规定,无明确启动阈值的建设项目,因其对周围交通系统影响较大,参照规模较大建设项目的评价年限规定,确定其评价年限,即为项目正常使用初年和正常使用后的第5年。38 6.2.3对于选址阶段进行的交通影响评价,要较长远地考虑其对城市和镇交通系统的影响,评价年限除考虑项目正常使用初年外,还应把城市总体规划目标年限作为评价年限。6.2.4对于需要分期建设、分期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由于各分期投入使用后就会对周围交通系统产生影响,其交通影响也是分阶段的。这类建设项目在选址和报建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年份,除应按照上述条款根据项目完全建成后的规模确定评价年份外,还需要对各分期投入正常使用的初年也进行评价。6.3交通影响评价日与时段6.3.1、6.3.2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的出行时间分布特征,如出行的高峰日、高峰时段往往会与背景交通不一致。为评价建设项目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运行的最不利影响,需要根据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和背景交通的特征,综合考虑不同交通方式的影响,选择不利的日和时段作为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评价日和评价时段。例如,商业类项目的交通出行高峰通常出现在非工作日,而背景交通往往在工作日交通运行状况比较差,而且两者的出行高峰时段也不一定重合,因此,为评价商业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对交通系统的影响,需要分别分析工作日、非工作日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的高峰与背景交通的高峰,交叉组合四种情况,从中选择最不利的情况进行分析。在评价时段的选择上,当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与背景交通的高峰时段基本重合时,采用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的高峰时段作为评价时段;当两者不重合时,应分别对两个时段进行评价。在评价日的选择上,当工作日评价时段与非工作日评价时段的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与背景交通分别叠加后,如果可以明确判断出建设项目周围交通系统交通负荷最大日,选择该日为评价日。如果不能准确判断,则应对工作日和非工作日均进行评价。例如,对于一些建筑综合体,由于使用性质复杂,其工作日和非工作日中的最不利情况往往难以判断,此时需要分别对工作日和非工作日进行评价。38 确定交通影响评价的评价日和评价时段,应综合考虑不同交通方式的出行特征。首先,不同性质的建设项目,其新生成交通中不同交通方式的交通量与高峰往往也有很大差异,其次,评价范围内各种交通系统的条件也不尽相同,交通影响评价需要考虑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影响较大的各种交通方式的影响。例如,当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或背景交通在工作日和非工作日的交通构成有明显差异,而对不同交通系统的影响难以明确判断哪个更不利时,也需要分别对工作日和非工作日进行评价。38 7交通需求分析7.0.1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研究范围相对较小,在交通需求分析中难以把握那些需要在较大范围内才能确定的交通出行状况,如交通分布、过境交通量等,因此,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交通需求分析应以法定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与各层面相应的交通专项规划的预测结果为依据。7.0.7现状交通调查是交通需求分析的基础,交通影响评价必须对评价范围内的交通设施和土地利用等进行翔实的调查,包括与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相关的各种交通方式、交通设施和交通运行特征,调查时段必须包含评价时段。7.0.8本条规定了交通需求分析应包含的内容:1需求分析要包括研究范围内的动态交通和静态交通。动态交通通常指公共交通、机动车、自行车以及行人交通流等。静态交通主要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辆的停放与停靠。2分析的年限应包括现状和根据6.2.2条所确定的各交通影响评价年限。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作为规划方案审批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是规划阶段向建设阶段过渡的最后一个环节,项目的规模、使用功能、出入口明确,交通分析能关注评价范围内从宏观到微观的各个层面,如信号配时、车道划分等,交通需求分析仅采用宏观交通分析难以完全评价交通影响的程度和交通改善的效果。因此,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在交通需求分析的深度和指标上应与分析的目的相一致,采用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交通分析方法。38 8交通影响程度评价本章规定了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指标和交通影响显著的判定标准。本章中“交通系统”是指路段和交叉口机动车道、建设项目出入口、公共交通线路和站场、非机动车道、机非隔离设施、人行道和人行过街设施、信号控制设施、停车设施和其它相关交通设施。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与背景交通需求叠加后,导致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相应的运行指标发生变化,当评价范围内任意地方的交通运行指标变化符合条文8.0.1-8.0.7任意一条的规定时,即判定为建设项目的建设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产生了显著影响。8.0.1本条适用于道路交叉口(包括机动车出入口)机动车交通影响程度的判定。道路交叉口分为信号交叉口、无信号交叉口、信号环形交叉口和无信号环形交叉口。其中,环形交叉口又可根据环道车道数分为单环道环形交叉口和多环道环形交叉口。各类交叉口服务水平分级见附录B。信号交叉口、信号环形交叉口、无信号单环道环形交叉口和无信号交叉口的交通显著影响判定标准见条文表8.0.1-1、表8.0.1-2。无信号多环道环形交叉口交通显著影响根据环道交织区服务水平变化判断,判定标准见条文表8.0.1-3。无信号交叉口,当背景服务水平为三级时,应设置信号灯。应首先进行交叉口信号灯设计,再按照信号交叉口交通影响程度判定标准进行判断。8.0.2本条适用于长路段、高速公路交织区和匝道机动车交通影响程度的判定。对于评价范围内包含长路段的情形,不仅需要对邻近交叉口和其它交通设施进行交通影响评价,还应对长路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以避免路段交通可能发生的问题。长路段的定义见第2章。匝道包括三部分:①匝道与主线连接处;②匝道车行道;③其他道路与匝道入口或出口连接处。一般仅分析①的服务水平,如果是立交匝道,也应对③进行分析。高速公路交织区与无信号多环道环形交叉口交织区的交通显著影响判断使用统一标准,均见条文表8.0.1-3。8.0.3本条适用于38 公共交通线路(公共汽、电车线路和轨道交通线路)。当评价时段建设项目新生成公共交通需求,高于评价范围内所有公共交通线路剩余的载客总容量,或公共交通线路剩余载客量为负值时,则认为建设项目对公共交通系统产生了显著影响。8.0.4步行范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200m~500m之间取值,对于城市中心区公共交通覆盖率较高的区域,取步行范围的下限;对于城市外围区,公共交通覆盖率较低,取步行范围的上限。在步行范围内,同一线路只取距离建设项目出入口最近的一个站点进行计算。8.0.5公共交通载客率是影响公共交通服务水平的重要因素。根据公共交通运营经验,当公共交通载客达到额定载客量的70%时,乘客对舒适度的感觉会发生显著变化,此时就需要通过调整配车数量、车型等,将载客率控制在合理水平。因此,本导则规定按Si=70%计算剩余载客容量。当某线路载客率高于Si时,该线路的剩余容量为负值,应从所有线路的载客总容量中予以扣减。8.0.6建设项目所生成的停车需求原则上应在项目用地内部解决,否则就会对周围的停车设施造成影响,或造成周边道路通行能力的下降和(或)违章停放行为的出现,因此,当建设项目新生成的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停车需求超过配建停车设施的停放能力时,即为建设项目对评价范围内的交通系统有显著影响。8.0.7除机动车交通之外,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还会产生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同时建设项目新生成的机动车交通也会对路段和交叉口的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运行产生影响。因此,还应分析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对评价范围内的非机动车及行人交通系统的影响程度。在没有专用的非机动车或行人设施的情形,以是否需要增设非机动车或行人专用设施作为显著影响的判定指标;对已有非机动车道或行人设施的情形,以是否需要改、扩建(如能力提高、位置变动、线形调整等)作为显著影响的判定指标。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除了会造成评价范围内公共交通线路服务水平的下降外,还会对公共交通站场等设施产生影响,如:在建设项目出入口增设信号灯时,可能会导致原有的公共交通站点调整位置,公共交通客流的增加可能需要对公共交通站台进行改造,扩大站台面积或改造成港湾式停靠站。只要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导致了评价范围内公共交通站场设施的改建、扩建和新建,应判定为建设项目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产生显著影响。38 9交通改善措施与评价9.0.1建设项目建成后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运行达到显著影响,即意味着必须对影响范围内的交通系统进行改善,以降低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的影响。9.0.2交通改善措施应根据建设项目对评价范围内不同交通方式和不同地点动、静态交通的影响程度,针对建设项目评价范围内的相关交通设施和交通组织(包括内部交通和出入口),提出可降低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影响的改善方案与措施,具体的改善内容见附录A。9.0.3交通影响评价提出的改善措施应依据相关规划进行,并在经济、技术上可行,能够获得相关管理部门和单位的认可(如调整信号配时需要获得交通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公共交通运营组织方案需要获得公共交通运营单位的支持等)。对改善措施实施后评价范围内的交通运行状况进行预评估,评价的指标和要求与建设项目交通影响程度评价一致。如果改善措施实施后,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的影响指标符合9.0.3条各款的规定,则认为建设项目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的影响可以接受,如果仍不符合9.0.3条各款的规定,则建设项目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的影响不可接受。对于背景交通运行服务水平已经达到F级或四级或者背景公共交通剩余总容量已经是负数的情况,在改善措施实施后,应能够保证改善后的相关运行指标不降低,即改善措施能消除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的影响。停车供应和需求应能够在建设项目内部平衡,或者主管部门认为不能在建设项目内部满足的停放需求可以在评价范围内得到妥善解决,而不会对评价范围内的交通产生影响,如:通过在评价范围内新建公共停车设施,或者与其它建设项目共用的停放设施解决。在改善后,公共交通、自行车和行人交通设施应能够满足公共交通运营、自行车和行人交通运行的相关要求,如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9.0.4、9.0.5如果实施交通改善措施后仍然不能把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的影响降低到可接受的范围内,则应对建设项目报审方案的规模、使用功能等提出调整建议。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