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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修订概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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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延续注册) 网络课堂主讲老师:专家团《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修订概况主要内容  1.《监理规范》修订的依据、原则和过程  2.新版《监理规范》的总体变化情况  3.新版《监理规范》的主要内容  4.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13 13 13 13 13 13 13 13  2.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主要内容  第二部分通用条件  1.定义与解释13   1.1定义——由原来11个术语,增加到18个。主要变化:  (1)区分了“监理”与“相关服务”  (2)将“附加工作”与“额外工作”合并为“附加工作”  (3)明确“总监理工程师”应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  (4)解释了“酬金”、“正常工作酬金”和“附加工作酬金”1.2解释——增加了合同文件解释顺序  1.2.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监理人的义务  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明确了工程监理的22项基本工作内容  2.1.2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明确了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13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人员要求  2.3.1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2.3.4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履行职责——明确了监理人的工作原则  2.4.1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3.委托人的义务  3.4委托人代表——明确了委托人代表的告知和更换时间  3.4.1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4.违约责任  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明确了监理人过失造成损失时的赔偿金额计算方法  4.1.1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专用条件规定  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没有限额):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明确了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时间  4.2.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专用条款规定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  4.3除外责任——明确了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支付  5.2支付申请——明确了监理人的支付申请时间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13   5.3支付酬金——明确了酬金包括的内容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生效——明确了合同生效时间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变更——明确了合同变更的内容  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暂停与解除——明确了合同暂停与解除的各种情形  6.3.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  6.3.3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  6.4终止——明确了合同终止的条件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7.争议解决  7.2调解——增加了调解环节  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3.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3.1相关服务与附加工作  工程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的服务,只有当委托人与工程监理一并委托时才称为相关服务,才会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体现。否则,没有必要采用该合同示范文本13  3.2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职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有明确规定,基本原则应是:不回避、不扩大。但有的地区称为“安全监理”、“监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不够准确,也不科学。  3.3工程项目目标的集成化管理  质量、进度、造价控制是工程项目的基本目标,也是工程监理的基本目标,而安全生产管理和节能环保是工程监理的社会责任和历史责任。各个目标之间互相作用、相互影响,切不可肢解工程项目目标,只为强调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而忽视工程进度、造价等目标。因此,有的地区关于“工程质量、安全监理”的提法也是不科学的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