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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普遍服务设施规划编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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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普遍服务设施规划编制规范(征求意见稿)1总则1.1【规范依据】为保证邮政普遍服务设施规划编制的质量和水平,加强邮政普遍服务设施规划工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关于规划编制工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1.2【规划定义】邮政普遍服务设施规划是指在充分反映邮政普遍服务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对邮政普遍服务设施的功能、结构、空间布局和建设规模所做的统筹设计。1.3【规划目的】邮政普遍服务设施规划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坚持方便用户使用、优化设施布局、促进产业融合、提高资源效率、发展现代邮政的原则,满足邮政普遍服务需求,改善邮政普遍服务功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1.4【规划依据】邮政普遍服务设施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邮政普遍服务发展规划,并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服从城乡规划。邮政普遍服务设施规划应当作为城市、镇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1.5【规划原则】编制规划应当遵循基本公共服务均 等化原则,体现邮政业相关发展规划的有关部署,符合邮政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要求。编制规划应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以及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1.6【编制单位】邮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邮政普遍服务设施规划。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邮政普遍服务设施规划,用于指导省域邮政普遍服务设施规划的编制。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所属区域邮政普遍服务设施规划,报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市(地)邮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镇邮政普遍服务设施规划,报省级邮政管理部门备案。邮政企业应当配合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划编制工作,提出相关设施建设布局需求及相关资料。1.7【公众参与】编制规划必须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提高透明度和社会公众参与度。1.8【规划期限】邮政普遍服务设施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2规划编制程序 2.1【编制流程】编制规划按照前期工作、建立机制、调查研究、规划文件编写、规划论证、规划修改完善、规划审批与备案以及规划衔接的程序进行。2.2前期工作编制规划应当提前收集基础数据和相关信息资料,获取全面、详实、准确的数据资料。编制规划应当提前对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邮政普遍服务设施建设思路。2.3建立机制编制规划应当确定牵头部门、规划编制单位和参与人员,制定工作方案和分工方案,并与有关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2.4调查研究编制规划应当对邮政普遍服务设施布局现状进行调查,研究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交通、人口分布等情况,掌握公众对设施布局的关注焦点和需求情况。2.5文件编写规划编制单位在对基础资料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进行邮政普遍服务设施规划文件的编写工作,并应当注意与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服务业规划、物流业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相衔接。规划文件的编写应符合本规范第3节的规定。2.6规划论证 规划文件形成草案后,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召开论证会议,并向会议提交全套的规划材料,解释规划的具体内容,听取专家和公众代表的意见。2.7规划修改、完善论证结束后,要根据论证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对未采纳的意见,应向专家和公众代表作出书面说明。2.8规划审批与备案规划编制完成后,应当征求本级规划主管部门意见,经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并报人民政府审批。规划同级专项规划之间衔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协调决定。规划经地方政府批准后,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报上级邮政管理部门备案。2.9规划衔接规划批准后,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推动邮政普遍服务规划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并推动与城市、镇详细规划相衔接。3规划文件3.1【文件构成】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规划编制说明、基础数据和相关研究资料、规划图则四个部分。3.2规划文本规划文本是对规划的各项目标和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的文件。规划文本的要点包括: 3.2.1总则包括规划的背景、范围和期限、依据、指导思想、原则等。3.2.1.1规划的背景包括规划编制的起因、邮政普遍服务设施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本规划在城乡总体规划中的地位,以及规划编制的组织方式等。3.2.1.2规划的范围和期限包括规划涵盖的地域范围,以及规划的基准年份、近期年份、远期年份等。3.2.1.3规划的依据包括规划编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划、标准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等。3.2.1.4规划的指导思想包括明确规划的基本导向,为规划期内邮政设施布局和建设的发展路径明确基调,以达到统一思想和认识的目的。3.2.1.5规划的原则包括指导思想的延伸和细化,贯彻指导思想的着力点,实现确定发展目标的方针等。3.2.2现状综合评价包括本区域内邮政普遍服务设施的基本情况,与其他经济发展水平向类似地域的对比情况,相关法律、政策规划的 解读及其对邮政普遍服务设施的要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邮政普遍服务设施的要求和需求,以及现阶段邮政普遍服务设施存在问题及不足等。3.2.3发展目标结合区域实际情况,分别按照近期与远期提出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3.2.3.1总体目标邮政普遍服务设施预计可达到的原则性成果。邮政普遍服务设施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及相关行业发展方面所应发挥的作用,邮政普遍服务设施的总规模、结构与布局方面的目标。3.2.3.2具体目标邮政普遍服务设施服务半径、覆盖人口、平均服务人口等综合性指标。邮件处理场所的空间布局配置原则、设置标准、建设标准、总规模方面的目标;邮政营业场所的空间布局原则、配置标准、建设规模、空间布局调整与改造的目标;邮政报刊亭、信筒(箱)、信报箱的配置标准、建设规模目标。3.2.4规划布局对邮政普遍服务设施的名称、功能和规模进行统一规划安排。具体包括:3.2.4.1规划布局的总体概括。 3.2.4.2邮政处理场所的规划布局包括邮件处理中心、邮件转运站、专业性邮件处理场地、区域性专业性邮件处理场地等的名称、区位、等级、功能定位、用地规模和配套设施总规模及其信息化程度等。3.2.4.3邮政营业场所的规划布局包括营业网点的类别、等级和设置原则和标准(服务半径、覆盖人口等指标);不同等级邮政营业网点的功能定位、等级;不同等级邮政营业网点的用地规模或建筑面积,以及配套设施规模;不同等级邮政营业网点的数量;不同等级邮政营业网点的室内设施标准等。3.2.4.4信报箱(智能包裹箱)、邮筒、报刊亭的规划布局包括信报箱(智能包裹箱)、邮筒、报刊亭的设置原则和标准、功能定位、建筑面积,以及设施总数量等。3.2.4.5村邮站的规划布局包括村邮站的设置原则和标准、功能定位、建筑面积、设施总数量等。3.2.4.6国际邮件互换局和交换站包括国际邮件互换局和交换站的名称、区位、等级、功能定位、用地规模和配套设施总规模及其信息化程度等。此类设施可根据本地区国际邮件量等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建设和布局。 3.2.5保障措施包括为落实规划拟出台的政策保障、组织保障、经费保障、机制保障等方面的具体措施。3.2.6附则包括规划成果的构成、规划解释权的规定,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3.3规划编制说明规划编制说明是对规划文本的具体解释和对规划工作的补充叙述。要点包括:规划文本的详细说明;规划编制过程的说明;术语解释和其他相关问题的说明。3.4基础数据和相关研究资料基础数据和相关研究资料是对引用数据和资料的归纳性说明。要点包括:数据取得方式和来源说明;调查资料汇编;参考资料的说明。3.5规划图则邮件处理场所布局现状图;邮政营业场所布局现状图;邮件处理场所布局建设规划图;邮政营业场所布局建设规划图。规划图则一般应与城乡规划图相衔接,采纳相关标准,在城乡规划图基础上绘制。图幅一般为A4。4术语说明 4.1邮政普遍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4.2邮政普遍服务设施:是指用于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包括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邮筒(箱)、邮政报刊亭、信报箱、村邮站、国际邮件互换局和交换站等。4.3邮件处理场所:是指邮政企业专门用专于邮件分拣、封发、储存、交换、转运、投递等处理活动的场所。邮件处理场所包括邮件处理中心、邮件转运站、专业性邮件处理场地(机要邮件处理场地、国际邮件处理场地)、区域性邮件处理场地。4.4邮件处理中心:又称邮政通信枢纽,位于干线邮路汇集点、邮政网路枢纽部位的邮政企业。它是将邮政营业场所收寄的邮件集中起来分拣封发处理的地方,要求院内有足够的调车场地和装卸台位、行车通道等。4.5邮件转运站:包括火车邮件转运站、汽车邮件转运站及航空邮件转运站,它的作用相当于邮件处理中心的邮件转运车间。邮件转运站除有运转车间外,应设有生产辅助用房和生活用房,并有调车场地和装卸台。4.6专业性邮件处理场地:主要用以处理国际性邮件和政府机要邮件。4.7区域性邮件处理场地:属于邮件处理中心下一个 层次的城市邮件处理场地,是各组团邮件集中分拣封发处理的地方。4.8邮政营业场所: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收寄及其他相关服务的场所的统称。4.9邮政报刊亭:设在公共场所带有邮政企业标识的以零售报刊为主的邮政设施。4.10邮筒(箱):邮政企业供用户投寄平常信件的专用容器。4.11信报箱:供用户接收信件、报刊及其他邮件的箱体。4.12智能包裹箱: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立在公共场合,可供投递和提取包裹的自助服务设备。4.13村邮站:设在行政村负责接收、转投邮件的固定场所。4.14国际邮件互换局:是与国外邮政机构有直接互相封发和互换邮件总包关系的对外口岸,承担向境外邮政机构封发邮件总包,接收、开拆、处理境外互换局发来的邮件总包,并兼有经转局和验关局的业务功能的邮件设施。4.15国际邮件交换站:设立在边境口岸、国际机场、国际码头或国际列车等具有国际运输条件的场所,承担与境外邮政交换站或受其委托的运输机构直接交换国际邮件总包功能的邮政设施。交换站不封发邮件总包,也不开拆邮件 总包。5附则5.1本规范由国家邮政局负责解释。5.2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