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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生猪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平邑县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公室 廉政--------------------------------------------------------------------------------2011-11-04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生猪生产的饲养管理、饲料使用、兽医防疫、兽药使用等技术。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8471猪的饲养标准GB16548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16549畜禽产地检疫规范GB16567种畜禽调运检疫技术规范GB16548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T13078饲料、饲料添加剂卫生指标和试验方法NY5030无公害生猪兽药使用准则NY5031无公害生猪兽药防疫准则NY5032无公害生猪饲料使用准则NY5033无公害生猪饲养管理准则NY5027无公害畜禽饮用水水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兽药管理条例》3 饲养管理3.1 猪场环境、工艺和引种3.1.1 猪舍应建在地势高燥、排水良好、易于组织防疫的地方,场址用地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猪场周围3km以内无大型化工厂、矿厂、皮革、肉品加工、屠宰场或其他畜牧场污染源。3.1.2 猪场距离干线公路、铁路、城镇、居民区和公共场所1km以上,猪场周围有围墙或防疫沟,并建立绿化隔离带。3.1.3 猪场生产区布置在管理区的上风或侧风向处,污水粪便处理设施和病猪处理区应在生产区的下风或侧风向处。3.1.4 场区净道和污道分开,互不交叉。3.1.5 推荐实行小单元式饲养,实施“全进全出制”饲养工艺。3.1.6 猪舍应能保温隔热,地面和墙壁应便于清洗,并能耐酸、碱等消毒清洗消毒。3.1.7 猪舍内温度、湿度环境应满足不同生理阶段猪的需求。3.1.8 猪舍内通风良好,空气新鲜。3.1.9 饲养区内不得饲养其他畜禽动物。3.1.10 猪场应设有废弃物储存设施,防止渗漏、溢流、恶臭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3.1.11 需要引进种猪时,应从具有种猪经营许可的种猪场引进,并经动物检疫部门检疫。3.1.12 只进行育肥的生产场,引进仔猪时,应首先从达到无公害标准的猪场引进。3.1.13 引进的种猪,隔离观察15~30天,经兽医检查确定为健康合格后,方可供繁殖使用。3.1.14 如需引种,应从当地兽医监督部门开据准调证,不得从疫区引进种猪。3.2 卫生消毒3.2.1 消毒剂消毒剂要选用对人和猪安全、没有残留毒性、对设备没有破坏、不会在猪体内产生有害积累的消毒剂。
3.2.2 消毒方法应根据消毒对象的不同,分别采用喷雾、熏蒸、紫外线、火焰、喷撒和浸液等消毒方法。3.2.3 消毒制度3.2.3.1 环境消毒:猪舍周围环境每2~3周用2%火碱液消毒或撒生石灰1次;场周围及场内污水池、排粪坑、下水道出口,每月用漂白粉消毒1次。在大门口、猪舍入口处设消毒池,注意定期更换消毒液。3.2.3.2 人员消毒:工作人员进入生产区要经过洗澡、更衣和紫外线消毒。严格控制外来人员,必须进生产区时,要洗澡,更换场区工作服和工作鞋,并遵守场内防疫制度,按指定路线行走。3.2.3.3 猪舍消毒:每批猪只调出后,要彻底清扫干净,用高压水枪冲洗,然后进行喷雾或熏蒸消毒。3.2.3.4 用具消毒:定期对保温箱、补料槽、饲料车、料箱、针管等进行消毒,可用0.1%新洁尔灭或0.2%~0.5%过氧乙酸消毒,然后在密闭的室内进行熏蒸。3.2.3.5 带猪消毒定期进行带猪消毒,有利于减少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可用于带猪消毒的消毒药有0.1%新洁尔灭、0.3%过氧乙酸、0.1%次氯酸钠。3.3 人员要求3.3.1 饲养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传染病患者不得从事养殖工作。3.3.2 场内兽医人员不准对外诊疗猪及其他动物的疾病,猪场配种人员不准对外开展猪的配种工作。3.4 饲喂3.4.1 饲料每次添加量要适当,少喂勤添,防止饲料污染腐败。3.4.2 根据饲养工艺进行转群时,按体重大小强弱分群,分别进行饲养,饲养密度要适宜,保证猪只有充足的躺卧空间。3.4.3 每天打扫猪舍卫生,保持料槽、水槽、用具干净,地面清洁。经常检查饮水设备,观察猪群健康状态。
3.4.4 饮水要符合附录A的要求。3.5 灭鼠、驱虫3.5.1 定期投放灭鼠药,及时收集死鼠和残余鼠药,并做无害化处理。3.5.2 选择高效、安全抗寄生虫药进行寄生虫控制。3.6 病、死猪处理3.6.1 需要淘汰、处死的可疑病猪,应采取不会把血液和浸出物散播的方法进行扑杀,传染病猪尸体应做深埋、焚烧等无害化处理。3.6.2 猪场不得出售病猪、死猪。3.6.3 有治疗价值的病猪应隔离饲养,由兽医进行诊治。3.7 废弃物处理3.7.1 猪场废弃物处理实行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3.7.2 粪便经堆积发酵后应作农业用肥。3.7.3 猪场污水应经发酵、沉淀后才能作为液体肥使用。3.8 资料记录3.8.1 认真做好日常生产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引种、配种、产仔哺乳、断奶、转群、饲料消耗等。3.8.2 种猪要有来源、特征、主要生产性能记录。3.8.3 做好饲料来源、配方及各种添加剂使用情况的记录。3.8.4 兽医人员应做好免疫、用药、发病和治疗情况记录。3.8.5 每批出场的猪应有出场猪号、销售地记录,以备查询。3.8.6 资料应尽可能长期保存,最少保留2年。4 饲料使用4.1 饲料原料
4.1.1 感官要求:色泽新鲜一致,无发酵、霉变、结块及异味、异嗅。4.1.2 有害物质及微生物允许量应符合附录B。4.1.3 制药工业副产品及工业合成的油脂和畜禽粪便不应用作猪饲料原料。4.1.4 要求至少90%的饲料原料应来源于已认定的无公害产品及其副产品,其它原料是可以达到无公害食品标准的产品。4.2 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4.2.1 感官要求: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嗅、味和组织形态特征,无异味、异嗅。4.2.2 饲料中使用的营养性添加剂和一般性饲料添加剂应符合附录C。4.2.3 饲料中使用的饲料添加剂产品应是具有农业部颁发的饲料添加剂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正规企业生产的、具有产品批准文号的产品。4.2.4 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应按标签所规定的用法和用量。4.3 药物饲料添加剂4.3.1 无公害生猪饲料中不应添加氨苯砷酸、洛克沙胂制剂类药物饲料添加剂。4.3.2 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应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4.3.3 生猪饲料中不应直接添加兽药。4.3.4 生猪饲料中不应添加国家严禁使用的盐酸克伦特罗等违禁药物见附录D、附录E。4.3.5 允许用的药物饲料添加剂见附录F。4.4 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4.4.1 感官要求:色泽一致,无发酵霉变、结块及异味、异嗅。4.4.2 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应符合标签中所规定的含量。4.4.3 生猪配合饲料中有害物质及微生物允许量应符合附录B。4.4.4 30kg体重以下猪的配合饲料中铜的含量不高于250mg/kg;30~60kg体重猪的配合饲料中铜的含量应不高于150mg/kg;60kg体重以上猪的配合饲料中铜的含量应不高于25mg/kg。
4.4.5 浓缩饲料有害物质及微生物允许量和铜的含量按说明书的规定及量,折算成配合饲料中的含量计。4.4.6 添加剂预混料中有害物质及微生物允许量见下表。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中有害物质及微生物允许量(按日粮中添加比例1%)5 兽医防疫准则5.1 养猪场总体卫生要求5.1.1 环境质量养猪场的污水、污物处理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防止污染环境。5.1.2 选址养猪场应距交通要道、公共场所、居民区、城镇学校1000m以上,远离医院、畜产品加工厂、垃圾及污水处理场2000m以上,周围应有围墙或有效屏障。5.1.3 建筑布局严格执行生产区与生活区、行政区相隔离的原则。人员动物和物资运转应采取单一流向,进料和出粪道严格分开,防止交叉污染和疫病传播,并根据防疫要求建有消毒室、兽医室、隔离室、隔离舍,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间等,应距离猪舍下风50m以上。5.1.4 养猪场设施设备猪场大门入口处设置消毒池(宽与大门相同,长等于大型车轮一周半长的水泥结构)生产区门口设有更衣、换鞋、消毒室,猪舍入口设置人员消毒设施,并备有对猪场及相应设施如:车辆等进行定期消毒的清洗消毒设施及对害虫和啮齿动物等的生物防护设施。5.1.5 饲养管理要求养猪场内严禁养禽、犬、猫及其它动物,场内食堂不得外购生鲜猪肉及副产品,饲料、生产和生活用水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5.2 疫病预防措施5.2.1 免疫接种养猪场应按照当地畜牧部门的免疫计划结合本场实际情况,有选择地进行疫病的预防接种工作,并注意选择适宜的疫苗、免疫程序和免疫方法。
5.2.2 寄生虫控制驱虫药物包括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及制剂,使用按药物使用程序以对猪体无损害并能杀虫和驱虫。5.3 疫病监测5.3.1 养猪场应制定疫病监测方案,并主动接受当地畜牧生产部门的监测。5.3.2 养猪场常规监测的疫病至少应包括: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猪肺疫与呼吸综合征、伪狂犬病、乙型脑炎、猪丹毒、结核病、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和弓形虫病。5.3.3 除上述疫病外,还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其他一些必要的疫病进行监测。5.3.4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由疫病监测机构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必要的疫病监督抽查抗体测定,并将抽查结果报告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5.4 疫病控制和扑杀养猪场发生疫病或怀疑发生疫病时,应及时采取以下措施:5.4.1 驻场兽医或就近兽医中心站应及时进行诊断,并尽快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疫情。5.4.2 确诊发生口蹄疫、猪水泡病时,养猪场应配合当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对猪群实施严格的隔离、扑杀等措施,发生猪瘟、伪狂犬病、结核病、布鲁氏菌病、猪肺疫与呼吸综合症等疫病时,应对猪群实施清群和净化措施;全场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病死或淘汰猪的尸体做无公害化处理和消毒。6 兽药使用准则使用兽药时还应遵循以下原则:6.1 允许使用消毒防腐剂对饲养环境、厩舍和器具进行消毒。但应掌握浓度对猪不造成危害。6.2 优先使用疫苗预防动物疾病,但应使用符合《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规定的疫苗对生猪进行免疫接种,同时要按程序化免疫和疫苗说明进行。6.3 允许在兽医的指示下使用兽用中药材、中药成方制剂。6.4 允许在兽医指导下使用钙、磷、硒、钾等补充药,微生态制剂、酸碱平衡药、体液补充药、电解质补充药、营养药、血容量补充药、抗贫血药、维生素类药、吸附药、泻药、润滑药、酸化剂、局部止痛药、收剑药和助消化药。
6.5 慎重使用经农业部批准的拟肾上腺素药、平喘药、抗(拟)胆碱药、肾上腺皮质激素药和解热镇痛药。6.6 禁止使用麻醉药、镇痛药、镇静药、中枢兴奋药、化学保定药及骨骼肌松弛药。6.7 允许使用抗菌药和抗寄生虫药,见附录G,其中治疗药应凭兽医处方购买和使用,还应注意以下几点:6.7.1 严格遵守规定的用法和用量。6.7.2 休药期应按不同药物说明规定执行。未规定休药期的品种,休药期不应少于28天。6.8 建立并保存免疫程序记录;建立并保存全部用药的记录,治疗用药记录包括生猪编号、发病时间、及症状、治疗用药物名称、给药途径、给药剂量、疗程、治疗时间等;预防或促生长混饲给药记录包括药品名称、给药剂量、疗程等。6.9 禁止使用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基因工程方法生产的兽药。禁止使用未经农业部批准或已经淘汰的兽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