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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1总则…………………………………………………………………12基本规定……………………………………………………………23三通一平……………………………………………………………34机械设备……………………………………………………………55土石方爆破…………………………………………………………96基坑工程……………………………………………………………167边坡工程……………………………………………………………198挖填方工程…………………………………………………………21条文说明………………………………………………………………2840
1总则1.0.1为了在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作业中,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防护要求明确,技术可靠和经济合理,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事故发生,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及一般构筑物土石方工程施工时的安全生产作业。1.0.3建筑工程土石方施工的安全技术要求,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40
2基本规定2.0.1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的设计、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及安全作业许可证的企业承担。2.0.2建筑工程土石方施工前应做好设计方案及施工组织设计,并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保证措施进行施工作业。2.0.3建筑工程土石方施工项目,安全员必须持证上岗,无专职安全员禁止进行施工作业。2.0.4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未落实时不得进行施工。2.0.5土石方施工的机械设备应有产品编号、制造单位及合格证书。设备在施工前必须加以检查,确认完好方能投入使用,并定期进行安检。施工中发现有问题或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经排除确认安全后,方可恢复生产。2.0.6土石方施工作业人员应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特殊工种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持证上岗。2.0.7土石方施工中遇有地下文物时,应作好保护并立即上报有关部门。40
3三通一平3.1一般规定3.1.1土石方施工前应作好有安全保障的通电通水通路和平整场地工作。3.1.2土石方施工区域应在行车行人可能经过的路线点处设置明显的警示标牌。有爆破、塌方、滑坡、深坑、触电等危险区域应设置能有效防止人畜进入的施工防护栏栅或隔离带,并设置明显标志。3.1.3在城郊野外或市区大规模土石方施工现场应设置简易外伤紧急医疗处置点。3.2通电3.2.1施工用电和生活用电应分别设置有防雷击的专用配电箱或接口闸并设置一对一的漏电保护装置,配电箱、接口闸必须防雨、防尘,其周围应设防护栏。3.2.2施工区域内的电线必须采用绝缘线,严禁使用裸线,绝缘线直径和防护胶厚度应符合施工用电要求,无规定时直径不得小于2.5毫米;防护胶皮厚度不得小于2.0毫米。3.2.3施工区域外的施工用电架空线必须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上。架空线距地面最小净距离不低于4米。3.2.4严禁超负荷和线路额定负荷用电。3.2.5埋设地下暗线时,暗线应覆盖有效保护层,地面应有暗线标识。3.2.6所有施工机具应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必须实行“一机一闸”制。3.3通水3.3.1施工用水和生活用水宜分开供水,如自然条件受限,以生活用水水质为供水标准。3.3.2供水管线应埋设在安全区域,防止管线破裂或损坏。管线横跨道路时应有可靠的防振防压措施。3.3.3供水管线应具备有效防止供水渗漏的防渗措施,避免渗漏影响施工和场地条件。3.3.4施工区域应有防洪排涝设施,并按区域面积设计泄排量。3.3.5施工区域不得有超过施工场地面积15%或1000平方米的积水坑。当积水坑深度有可能超过400毫米时,必须作有效的安全防护栏,以避免发生人畜落水事故。3.4通路3.4.1施工场地修整的道路应保证载重量不低于20吨施工用车的正常行驶。3.4.2道路宽度应根据车流量进行设计且不宜少于双车道,坡度不得大(陡)于1:3.5。3.4.3路面高于施工场地时,应设置明显可见的路险警示牌,路面高差超过1米时应设置坚固耐用的安全防护栏。3.4.4进出场地路口应设置车辆清洁段和清洗设备。3.4.5有道路交叉且场地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或车流量超过300车次/日时,宜在交叉路口设置交通指示灯或指挥岗。40
3.5场地平整3.5.1场地的平整应保证行人和施工机具安全。3.5.2场地内有洼坑或暗沟时,应在平整时填埋压实。可保留的,必须设置行人和车辆能明显见到的警示标志。3.5.3平整后的场地应对普通施工机具的正常作业有安全保障。有特殊安全要求时,场地平整应符合其要求。3.5.4有爆破施工的场地必须保证人员的安全撤离,同时必须设置庇护场所。40
4机械设备4.1一般规定4.1.1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严禁酒后作业。4.1.2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不得擅自离开岗位或将机械交给其他无证人员操作。严禁疲劳作业,严禁机械带故障作业,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和操作室。4.1.3操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机械有关保养规定。机械连续作业时,应建立交接班制度;接班人员经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工作。4.1.4机械进入现场前,必须查明行使路线上空有无障碍及其高度;查明行使路线上的桥梁、涵洞的通行高度和承载能力,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严禁在桥面上急转向和紧急刹车。4.1.5作业前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交底检查施工现场。不宜在距现场电力、通讯电缆、煤气管道等周围2米以内进行机械作业。必须作业时,应探明其准确位置并采取措施保证其安全。4.1.6机械严禁超载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安全防护装置不完整或已失效的机械不得使用。4.1.7配合机械作业人员,必须在机械回转半径以外作业。如必须在回转半径内作业时,机上和机下人员应随时取得有效联系。4.1.8在机械产生对人体有害的气体、液体、尘埃、渣滓、放射性射线、振动、噪声等场所,必须配置相应的安全保护设备和三废处理装置;在暗道、沉井基础施工中,应采取措施,使有害物限制在规定的限度内。4.1.9作业遇到下列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1填挖区土体不稳定,有坍塌可能2发生暴雨、雷电、水位暴涨及山洪暴发等情况时3施工标记及防护设施被损坏4地面涌水冒泥,出现陷车或因雨发生坡道打滑时5工作面净空不足以保证安全作业时6地下设施未探明时。7出现其它不能保证作业和运行安全的情况4.1.10新购、经过大修或技术改造的机械,应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测试和试运转。机械在寒冷季节使用,应遵守有关规定。4.1.11机械运行时,严禁接触转动部位和进行检修。在修理装置时,应使其降到最低位置,并应在悬空部位进行安全支撑。4.1.12当机械发生重大事故时,企业领导必须及时上报、组织抢救、保护现场、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落实及完善安全措施,并按事故性质严肃处理。4.1.13汽车及自行轮胎式机械设备在进入市区或公路行驶时,必须遵守有关交通规定。4.1.14机械发动前应对各部位进行检查,确认完好,方可启动。工作结束后,应将机械停到安全地带。40
4.1.15夜间工作时,现场必须有足够照明,机械照明装置应齐全完好。4.2土方开挖设备(Ⅰ)挖掘机4.2.1在拉铲或反铲作业时,挖掘机履带到工作面边缘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5米。4.2.2挖土前应破碎障碍物。装车作业时,应待运输车停稳后进行,铲斗应尽量放低,不得撞击汽车任何部位;回转时禁止铲斗从汽车驾驶室顶上越过。4.2.3挖掘前,驾驶员应发出信号,使其他工作人员离开,并在确定后方可施工。4.2.4在崖边进行挖掘作业时,要采取防护措施。作业面不得留有伞沿状及松动的大块石,如发现有塌方危险应立即处理或将挖掘机撤离至安全地带。4.2.5在行驶或作业中,挖掘机除驾驶室外任何地方均严禁乘座或站人。不得用铲斗吊运物料。(Ⅱ)推土机4.2.6启动时严禁有人站在履带或刀片的支架上,无安全隐患时方可行驶。4.2.7推土机上下坡应用低速档行驶,上坡不得换档,下坡不得脱档滑行。应正车上坡,倒车下坡。推土机上坡坡度不得超过25º,下坡坡度不得超过35º。机身横向倾斜不得超过10º。下陡坡时,应将推铲放下接触地面。并倒车行驶。4.2.8在浅水地带行驶或作业时,必须查明水深。4.2.9推土机向沟槽回填土时应设专人指挥,严禁推铲越出边缘,可以采用一铲顶一铲的推土方法。4.2.10在电杆附近推土时,应保留一定的土堆。其大小可根据电杆结构、土质、埋入深度等情况确定。4.2.11两台以上推土机在同一地区作业时,应设专人指挥。作业时,两机前后距离宜大于8米,平行时左右距离宜大于1.5米。4.2.12施工现场如有爆破工程,每次爆破后机械进入现场前,现场爆破施工安全员要向施工人员和作业司机交底(如有无瞎炮、大石块等)。(Ⅲ)铲运机4.2.13作业前将行车道整修好,路面要比机身宽2米。单行道宽度不应小于5.5米。4.2.14铲运机不宜在干燥粉尘大以及潮湿粘土地带进行作业。4.2.15多台铲运机同时作业时,拖式铲运机前后距离不宜少于10米,自行式铲运机不宜少于20米。平行作业两机间距不宜少于2米。不得强行超车。4.2.16双胎铲运机应注意轮胎中间是否有夹带石头。4.2.17出现陷车时,应有专人指挥,经采取措施处理确认安全后方可起拖。4.2.18自行式铲运机沿沟边或填方边坡作业时,轮胎离路肩不得小于0.7米,并应放低铲斗,降速缓行。40
(Ⅳ)装载机4.2.19作业时应使用低速挡。严禁铲斗载人。4.2.20装载机不得在倾斜度超过规定的场地上工作,作业区内不得有障碍物及无关人员。4.2.21在向汽车上装料时,铲斗不得在汽车驾驶室上方越过。如汽车驾驶室顶无防护板,装料时驾驶室内不得有人。4.2.22在边坡、壕沟、凹坑卸料时,应有专人指挥,轮胎离边缘距离应大于1.5米,并放置挡木阻滑。在大于3º的坡面上,不得前倾卸料。4.2.23装载机转向架未锁闭时,严禁站在前后车架之间进行检修保养。4.3土方平整和运输设备(Ⅰ)平地机4.3.1平地机在作业区作业,工作地段内有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和非填筑物时,必须先清除,后工作。4.3.2运输设备在公路上行驶时,应严格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及当地公安交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平地机通过桥梁时,必须了解桥梁结构和承载吨位,禁止超载强行通过。4.3.3使用平地机清除积雪时,应在轮胎上安装防滑链,并应逐段探明路面的深坑、沟槽情况。(Ⅱ)压路机4.3.4压路机碾压的工作面,应经过适当平整,对新填的松软路基,应先用羊足碾或打夯机预夯后,方可用压路机碾压。4.3.5开动前,压路机周围应无障碍物或人员。4.3.6修筑坑边道路时,必须由里侧向外侧碾压。距路基边缘不少于1米。4.3.7两台以上压路机同时碾压时,前后间距不宜少于3米。4.3.8禁止用压路机拖带任何机械、物件。(Ⅲ)载重汽车4.3.9严格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及当地公安交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禁止违章驾驶,不得超载。4.3.10配合挖装机械装料时,自卸汽车就位后应拉紧手刹制动器,在铲斗需越过驾驶室时,驾驶室内严禁有人。4.3.11向坑洼区域卸料时,应和边坡保持安全距离,防止塌方翻车。严禁在斜坡侧向倾卸。4.3.12卸料后,应使车厢落下复位后方可起步,不得在未落车厢的情况下行驶。严禁在车厢内载人。4.4中小型机械40
(Ⅰ)蛙式夯实机4.4.1每台夯机的电机必须是加强绝缘或双绝缘电机,并装有漏电保护装置。4.4.2夯机操作开关必须使用定向开关,并保证其使用灵活、方便,且进线口必须加胶圈。每台夯机必须单独使用闸具或插座。4.4.3电源开关至电机段的电缆线应采取措施保证其安全。夯机的电缆线不宜长于50米,夯机的扶手和操作手柄必须加装绝缘材料。4.4.4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和穿绝缘鞋。电缆线不得扭结或缠绕,不得张拉过紧,应保持有3~4米的余量。必须采取一人操作、一人拉线,两人配合作业。4.4.5夯机作业四周2米范围内不得有非操作人员。多台夯机同时作业时,其并列间距不宜小于5米,纵列间距不宜小于10米。(Ⅱ)混凝土喷射机4.4.6作业前应进行检查,输送管道不得泄漏和折弯,并应有保护措施。管道连接处应紧固密封。4.4.7机械操作和喷射操作人员之间应通过有效信号联系。喷射操作人员应配戴护目镜。4.4.8在喷嘴前方及左右3米范围内严禁站人。作业间歇时,喷嘴不得对人。(Ⅲ)灰浆搅拌机4.4.9作业前应检查电气设备、漏电保护器和接零或接地装置是否正常;传动部件、工作装置和安全防护装置是否安全有效,确认无异常后方可运转。4.4.10加料时应将加料工具高出搅拌叶投料。严禁运转中把工具伸进搅拌桶内扒料。严禁将手或木棒等伸入搅拌桶,或在桶口清理灰浆。(Ⅳ)小翻斗车4.4.11驾驶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未经相关管理部门考试发证的严禁上公路行驶。4.4.12运输构件宽度不得超过车宽,高度不得超过1.5米(从地面算起)。运输混凝土时,混凝土的平面应低于斗口10厘米。运砖时,高度不得超过斗平面,严禁超载行驶。4.4.13雨雪天气、夜间应低速行驶。严禁下坡空挡滑行和下25º以上陡坡。4.4.14在坑槽边缘倒料时,必须在距离坑槽0.8~1米处设置安全挡掩。车在距离坑槽10米处即应减速至安全挡掩处倒料,严禁骑沟倒料。4.4.15翻斗车上坡道(马道)时,坡道应平整且宽度不得小于2.3米,两侧应设置防护栏杆。40
5土石方爆破5.1一般规定5.1.1爆破施工企业应按资质允许的作业范围、等级承担石方爆破工程。爆破作业人员应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类别和作业范围、级别的安全作业证,持证上岗。爆破企业、作业人员及其承担的重要工程均应投购保险。5.1.2从事爆破施工的企业,应设有爆破工作领导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班长、安全员、爆破员;应持有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颁发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设立爆破器材库的,还应设有爆破器材库主任、保管员、押运员,并持有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物品安全储存许可证》。5.1.3A级、B级、C级、D级爆破工程作业,应有持同类证书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现场工作;一般岩土爆破工程也应有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在现场指导施工。A级、B级、C级和对安全影响较大的D级爆破工程都必须编制爆破设计书,事先应对爆破方案进行安全评估。安全评估的内容宜包括:1施工单位和作业人员的资质是否符合规定;2爆破方案所依据资料的完整性和可靠性;3爆破方法和参数的合理性和可行性;4起爆网路的准爆性;5存在的有害效应及可能影响的范围;6保证环境安全措施的可靠性;7对可能发生事故的预防对策和抢救措施是否适当。5.1.4爆破作业环境有下列问题时,不应进行爆破作业:1边坡不稳定,有滑坡、崩塌危险;2爆破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或人员的安全而无有效防护措施;3洞室、炮孔温度异常;4作业通道不安全或堵塞;5恶劣天气条件下(包括:热带风暴或台风、雷电、暴雨雪、能见度不超过100米的大雾天气、风力超过六级)5.1.5装药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装药前应对硐室、药壶和炮孔进行清理和验收;2硐室爆破装药量应根据实测资料校核修正,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3使用木质炮棍装药;4装起爆药包、起爆药柱和硝化甘油炸药时,严禁投掷或冲击;5深孔装药出现堵塞时,在未装入雷管、起爆药柱等敏感爆破器材前,应采用铜或木制长杆处理;6禁止用明火照明;40
5.1.6堵塞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装药后必须保证填塞质量,硐室、深孔或浅眼爆破禁止使用无堵塞爆破(扩壶爆破除外);2禁止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3填塞要十分小心,不得破坏起爆线路;4禁止用力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5禁止在炮孔装入起爆药包后直接用木楔填塞。5.1.7禁止拔出或硬拉起爆药中的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或电雷管脚线。5.1.8爆破警戒时,应确保指挥部、起爆站和各警戒点之间有良好的通讯联络。5.1.9爆破后应检查有无盲炮及其他险情,若有应及时上报并处理,同时在现场设立危险标志。盲炮处理应由有经验的爆破技术人员或爆破工执行,并遵循《爆破安全规程》操作。每次处理盲炮必须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片。5.2爆破施工(Ⅰ)浅孔爆破5.2.1浅眼爆破宜采用台阶法爆破。5.2.2采用导火索起爆或分段秒差雷管起爆时,炮孔间距应保证先爆炮孔不会显著改变后爆炮孔的最小抵抗线。5.2.3装填的炮孔数量,应以一次爆破为限。5.2.4采用导火索点火起爆,应不少于二人进行爆破作业。5.2.5如无盲炮,从最后一响算起,经5分钟后才准进入爆破地点检查,若不能确定有无盲炮,应经15分钟后才能允许进入爆区检查。(Ⅱ)深孔爆破5.2.6深孔爆破装药前必须进行验孔,同时将深孔周围(半径0.5米范围内)的碎石、杂物应清除干净;孔口岩石不稳固者,应进行维护;光面、预裂炮孔的偏斜误差不能超过1°。5.2.7水孔应使用抗水爆破器材。5.2.8深孔爆破不应采用导火索起爆。5.2.9装药和填塞过程中,应保护好起爆网路;如发生装药卡堵,不应用钻杆捣捅药包。5.2.10在特殊条件下(如冰、冻土层或流砂等),经单位总工程师批准,方准边打眼边装药,且只准采用导爆索起爆。5.2.11复杂环境下必须制定防止爆破有害效应的安全措施。(Ⅲ)药壶和蛇穴爆破5.2.12深孔扩壶时,禁止向孔内投掷起爆药包。孔深超过5米时,禁止使用导火索起爆。5.2.13扩药壶时,孔口的碎石、杂物必须清除干净。5.2.1440
进行扩壶爆破,用硝铵类炸药时,每次爆破后,应经过15分钟或满足设计确定的等待时间才准许重新装药;用导火索引爆扩壶药包时,导火索的燃烧长度应保证作业人员撤离到50米以外所需时间。5.2.15两个以上蛇穴爆破,禁止使用导火索起爆。(Ⅳ)硐室爆破5.2.16硐室爆破必须有经审批的爆破设计、施工组织和安全措施。5.2.17硐室爆破所用的爆破器材,必须进行复查检验,并进行爆破网路的预爆模拟试验。5.2.18硐室爆破的平硐、小井和药室掘进完毕后,应进行测量验收。5.2.19平硐横断面的高不得小于1.5米,宽不得小于0.8米,小井的横断面积不得小于1平方米。施工中,必须经常检查巷道、硐室的顶帮围岩情况及支护的稳固程度。在小井或平硐口附近,应设有堆放炸药的场地。5.2.20硐室的装药作业应由爆破员或由爆破员带领经过培训合格发给临时作业证的人员进行,安装、连接起爆体的作业只准由爆破员进行。5.2.21硐室装药,必须使用36伏以下的低压电源照明,照明线路必须绝缘良好。照明灯应设保护网,灯泡与炸药堆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米。装药人员离开硐室时,应将照明电源切断。往硐室中装带有电雷管的起爆药包,只准使用矿用蓄电池灯或安全手电筒照明,并且必须切断一切电源、拆除一切金属导体。5.2.22爆破工作领导人必须核实硐室装药量,并检查硐室内炸药和起爆药包安放的位置是否正确。5.2.23硐室装药时间超过一昼夜,并且使用硝铵类炸药做起爆药包者,应事先对雷管的金属壳或纸壳采取防潮措施。5.2.24在保证填塞质量的同时,必须保证爆破网路不受破坏。5.2.25硐室爆破小井掘进5米深范围内,人员撤离的安全距离由设计确定。5.2.26平硐、小井掘进,必须经常检查通风情况,严防炮烟中毒。小井深度超过7米,平硐长度超过20米,应采用机械通风。5.2.27小井运输可用绳梯或木梯。深度超过5米时,应用辘轳或装有止动闸的提升装置。5.2.28小井装药,禁止向井下投掷炸药包。5.2.29平硐、小井内起爆用的电线、导爆索和导爆管网路,必须用木槽、塑料管、竹管等严加保护。5.2.30硐室爆破必须采用复式起爆网路。5.2.31装药联线时,禁止未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的一切人员进入爆破现场。5.2.32爆破后24小时内,应多次检查与爆区相邻的井、巷、硐以及碎石堆里的炮烟,严防炮烟中毒。5.2.33小井掘进爆破深度超过3米时,应采用电力起爆法或导爆管起爆法。5.2.34爆破后,应在15分钟后方准进入爆区检查。40
5.3爆破安全允许距离(Ⅰ)爆破地震安全允许距离5.3.1一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爆破地震安全性应满足安全振动速度的要求,主要类型的建(构)筑物地面质点的安全振动速度及主振频率规定如下表:表5.3.1爆破振动安全允许标准表序号保护对象类别安全允许振动速度(厘米/秒)<10Hz(10~50)Hz(50~100)Hz1土窑洞、土坯房、毛石房屋0.5~1.00.7~1.21.1~1.52一般砖房、非抗震的大型砌块建筑物2.0~2.52.3~2.82.7~3.03钢筋混凝土框架房屋3.0~4.03.5~4.54.2~5.04一般古建筑与古迹0.1~0.30.2~0.40.3~0.55水工隧道7~156交通隧道10~207矿山巷道15~308水电站及发电厂中心控制室设备0.59新浇大体积混凝土龄期:初凝~3天龄期:3~7天龄期:7~28天2.0~3.03.0~7.07.0~12注:1表列频率为主振频率,系指最大振幅所对应波的频率。2频率范围可根据类似工程或现场实测波形选取。选取频率时也可参考下列数据:硐室爆破<20Hz;深孔爆破10~60Hz;浅孔爆破40~100Hz。3选取建筑物安全允许振速时,应综合考虑建筑物的重要性、建筑质量、新旧程度、自振频率、地基条件等因素。4省级以上(含省级)重点保护古建筑与古迹的安全允许振速,应经专家论证选取,并报相应文物管理部门批准。5选取隧道、巷道安全允许振速时,应综合考虑构筑物的重要性、围岩状况、断面大小、埋深、爆源方向、地震振动频率等因素。6非挡水新浇大体积混凝土的安全允许振速,可按本表给出的上限值选取。5.3.2爆破振动安全允许距离可按下式(5.3.2)计算:R=()Q(5.3.2)式中:R~爆破振动安全允许距离,米;Q~炸药量,千克;齐发爆破取总炸药量;微差爆破或秒差爆破取最大一段药量;V~保护对象所在地质点振动安全允许速度,厘米/秒;40
K、α~与爆破区域地形、地质等条件有关的衰减指数可按表5.3.2选取,或由试验确定。表5.3.2爆区不同岩性的K、α值岩性Kα坚硬岩石中硬岩石软岩石50~150150~250250~3501.3~1.51.5~1.81.8~2.05.3.3在特殊建(构)筑物附近或爆破条件复杂地区进行爆破时,必须进行必要的爆破地震效应的监测或专门试验,以确定被保护物的安全性。5.3.4在复杂环境中多次进行爆破作业时,应从确保安全的单响药量开始,逐步增大到允许药量,并按允许药量控制一次爆破规模。(Ⅱ)冲击波安全允许距离5.3.5露天裸露爆破时,一次爆破的炸药量不得大于20千克,并应按式(5.3.5)确定空气冲击波对在掩体内避炮作业人员的安全允许距离。Rk=253(5.3.5)式中:Rk~空气冲击波对掩体内人员的最小安全允许距离,米;Q~一次爆破的炸药量,千克;秒延期爆破时,Q按各延期段中最大药量计算;毫秒延期爆破时,Q按一次爆破的总炸药量计算。5.3.6药包爆破作用指数n<3的爆破作业,对人和其他被保护对象的防护,应首先核定个别飞散物和地震安全允许距离。当需要考虑对空气冲击波的防护时,其安全允许距离由设计确定。(Ⅲ)个别飞散物安全允许距离5.3.7爆破时,个别飞散物对人员的安全允许距离不应小于表5.3.7的规定;设备和建筑物的安全允许距离,应由设计确定。5.3.8抛掷爆破时,个别飞散物对人员、设备和建筑物的安全允许距离,应由设计确定,并报单位总工程师批准。表5.3.7爆破个别飞散物对人员的安全允许距离爆破类型和方法个别飞散物的最小安全允许距离(米)浅孔爆破200(复杂地质条件下或未形成台阶工作面时不小于300)浅孔药壶爆破300蛇穴爆破300深孔爆破按设计,但不小于20040
深孔药壶爆破按设计,但不小于300浅孔孔底扩壶50深孔孔底扩壶50硐室爆破按设计,但不小于300(Ⅳ)其它安全规定5.3.9外部电源与电爆网路的安全允许距离电力起爆时,电雷管爆区与高压线间的安全允许距离,应按表5.3.9-1的规定;与广播电台或电视台发射机的安全允许距离,应按表5.3.9-2、表5.3.9-3和表5.3.9-4的规定表5.3.9-1爆区与高压线间的安全允许距离电压千伏3~61020~5050110220400安全允许距离(米)普通电雷管2050100100抗杂电雷管101016表5.3.9-2爆区与中长波电台(AM)的安全允许距离发射功率(瓦)5~2525~5050~100100~250250~500500~1000安全允许距离(米)304567100136198发射功率(瓦)1000~25002500~50005000~1000010000~2500025000~5000050000~100000安全允许距离(米)305455670106015202130表5.3.9-3爆区与移动式调频(FM)发射机的安全允许距离发射功率(瓦)1~1010~3030~6060~250250~600安全允许距离(米)1.53.04.59.013.0表5.3.9-4爆区与甚高频(VHF)、超高频(UHF)电视发射机的安全允许距离发射功率(瓦)1~1010~102102~103103~104104~105105~106106~5*106VHF安全允许距离(米)1.56.018.060.0182.0609.0UHF安全允许距离(米)0.82.47.624.476.2244.0609.0注:1调频发射机(FM)的安全允许距离与VHF相同2手持式或其他移动式通讯设备进入爆区应事先关闭。40
5.3.10爆破噪声为间歇性脉冲噪声,在城镇爆破中每一个脉冲噪声应控制在120分贝以下。复杂环境条件下,噪声控制由安全评估确定。5.4爆破器材安全管理5.4.1爆破器材的采购、运输、储存、检验和销毁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5.4.2爆破器材运送到现场后作业点严禁吸烟、作业人员不应携带烟火和发火物品。5.4.3人工搬运爆破器材时应轻拿轻放,不应同时运送炸药和雷管;一人一次运送的爆破器材数量不超过:雷管,5000发;拆箱(袋)搬运炸药,20千克;背运原包装炸药,一箱(袋);挑运原包装炸药,二箱(袋)。5.4.4在现场分发雷管时,应认真检查雷管的段别编号。40
6基坑工程6.1一般规定6.1.1基坑工程应建立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开工前进行安全交底,并留有书面记录。施工现场应设置专职安全员。6.1.2土方开挖前,应查清周边环境,如建筑物、市政管线、道路、地下水等情况;应将开挖范围内的各种管线迁移、拆除,或采取可靠保护措施。6.1.3基坑土方开挖应按设计和施工方案要求分层、分段、均衡开挖,并贯彻先锚固(支撑)后开挖、边开挖边监测、边开挖边防护的原则。严禁超深挖土。6.1.4基坑土方开挖按要求设置变形观测点,并按规定进行观测,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理,做到信息化施工。6.2基坑开挖的防护6.2.1深度超过1.5米的基坑周边须安装防护栏杆。防护栏杆应符合以下规定:1防护栏杆高度应为1.2米~1.5米;1防护栏杆由横杆及立柱组成。横杆2~3道,下杆离地高度0.3~0.6米,上杆离地高度1.0~1.2米;立柱间距不大于2米,立柱离坡边距离应大于0.5米。防护栏杆外放置有砂、石、土、砖、砌块等材料时尚应设置扫地杆。2防护栏杆上应加挂密目安全网或挡脚板。安全网自上而下封闭设置,网眼不大于25毫米;挡脚板高度不小于180毫米,挡脚板下沿离地高度不大于10毫米。3防护栏杆的材料要有足够的强度,须安装牢固,上杆应能承受任何方向大于1kN的外力。5防护栏杆上应没有毛刺。6.2.2作好道路、地面的硬化及防水措施。基坑边坡的顶部应设排水措施,防止地面水渗漏、流入基坑和冲刷基坑边坡。基坑底四周应设排水沟,防止坡脚受水浸泡,发现积水要及时排除。基坑挖至坑底时应及时清理基底并浇注垫层。6.2.3基坑内应有专用坡道或梯道供施工人员上下。梯道的宽度不应小于0.75米。坡道宽度小于3米时应在两侧设置安全护栏。梯道的搭设应符合相关安全规范要求。6.2.4基坑支护结构物上及边坡顶面等处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废料等,应先行拆除或加以固定,防止坠落伤人。6.2.5基坑支护应尽量避免在同一垂直作业面的上下层同时作业。如果必须同时作业,须在上下层之间需设置隔离防护措施。施工作业所需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相关安全规范要求。在脚手架上进行施工作业时,架下不得有人作业、停留及通行。6.3安全作业要求40
6.3.1在电力管线、通信管线、燃气管线2米范围内及上下水管线1米范围内挖土时,宜在安全人员监护下开挖。6.3.2支护结构采用土钉墙、锚杆、腰梁、支撑等结构型式时,必须等结构的强度达到开挖时的设计要求后才可开挖下一层土方,严禁提前开挖。施工过程中,严禁各种机械碰撞支撑、腰梁、锚杆、降水井等基坑支护结构物,不得在上面放置或悬挂重物。6.3.3基坑开挖的坡度和深度应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当设计未作规定时,对人工开挖的狭窄基槽或坑井,应按其塌方不会导致人身安全隐患的条件对挖土深度和宽度进行限制。人工开挖基坑的深度较大并存在边坡塌方危险时,应采取临时支护措施。6.3.4开挖的基坑深度低于邻近建筑物基础时,开挖的边坡应距邻近建筑物基础保持一定距离。当高差不大时,根据土层的性质、邻近建筑物的荷载和重要性等情况,其放坡坡度的高宽比应小于1:0.5;当高差较大或邻近建筑物结构刚度较弱时,应对开挖对其影响程度进行分析计算。当基坑开挖不能满足安全要求时,应对基坑边坡采取加固或支护等措施。6.3.5在软土地基上开挖基坑,应防止挖土机械作业时的下陷。当在软土场地上挖土机械不能正常行走和作业时,应对挖土机械行走路线用铺设渣土或砂石等方法进行硬化。开挖坡度和深度应保证软土边坡的稳定,防止塌陷。6.3.6场地内有桩的空孔时,土方开前应先将其填实。挖孔桩的护壁、旧基础、桩头等结构物不应使用挖掘机强行拆除,应采用人工或其它专用机械拆除。6.3.7陡边坡处作业时,坡上作业人员必须系挂安全带,弃土下方以及滚石危及的范围内应设明显的警示标志,并禁止作业及通行。6.3.8遇软弱土层、流砂(土)、管涌、向坑内倾斜的裂隙面等情况时,应及时向上级及设计人员汇报,并按预定方案采取相应措施。6.3.9除基坑支护设计要求允许外,基坑边1米范围内不得堆土、堆料、放置机具。6.3.10采用井点降水时,井口应设置防护盖板或围栏,警示标志应明显。停止降水后,应及时将井填实。6.3.11施工现场应采用大功率、防水型灯具,夜间施工的作业面以及进出道路应有足够的照明措施和安全警示标志。6.3.12碘钨灯、电焊机、气焊与气割设备等能够散发大量热量的机电设备,不得靠近易燃品。灯具与易燃品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米。6.3.13采用钢钎破碎混凝土、块石、冻土等坚硬物体时,扶钎人应在打锤人侧面用长把夹具扶钎,打锤人不得戴手套。施工人员应配戴防护眼镜。打锤1米范围内不得有其他人停留。6.3.14遇到六级及以上的强风、台风、大雨、雷电、冰雹、浓雾、暴风雪、沙尘暴、高温等恶劣天气,不应进行高处作业。恶劣天气过后,应对作业安全设施逐一检查修复。6.3.15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配戴安全帽。严禁酒后作业,禁止赤脚、穿拖鞋、穿凉鞋、穿高跟鞋进入施工现场。基坑边清扫的垃圾、废料等不得抛掷到基坑内。6.3.16禁止施工人员连续加班、持续作业。6.4安全检查、监测和险情预防6.4.140
开挖深度超过5米、垂直开挖深度超过1.5米的基坑、软弱土层中开挖的基坑,应进行基坑监测,并应向基坑支护设计人员、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及时通报监测成果。安全员等相关人员应掌握基坑的安全状况,了解监测数据。6.4.2基坑开挖过程中,应及时、定时对基坑边坡及周边环境进行巡视,随时检查边坡位移(土体裂缝)、边坡倾斜、土体及周边道路沉陷或隆起、支护结构变形、地下水涌出、管线开裂、不明气体冒出和基坑防护栏杆的安全性等。6.4.3开挖中如发现古墓、古物、地下管线或其它不能辨认的异物及液体、气体等异常情况时,严禁擅自挖掘,应立即停止作业,及时向上级及相关部门报告,待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后,方可继续开挖。6.4.4当基坑开挖过程中出现边坡位移过大、地表出现明显裂缝或沉陷等情况时,须及时停止作业并尽快通知设计等有关人员进行处理;出现边坡塌方等险情或险情征兆时,须及时停止作业,组织撤离危险区域并对险情区域回填,并尽快通知设计等有关人员进行研究处理。40
7边坡工程7.1一般规定7.1.1土石方作业应贯彻先设计后施工、边施工边治理、边施工边监测的原则。7.1.2边坡开挖施工区应有临时性排水及防暴雨措施,宜与永久性排水措施结合实施。7.1.3边坡较高时,坡顶应设置临时性的护栏及安全措施。7.1.4边坡开挖前,应将边坡上方已松动的滚石及可能崩塌的土方清除。7.1.5边坡土石方工程开挖,还需按6.1.1、6.1.2、6.1.4条的原则执行。7.2土石方开挖安全作业要求7.2.1临时性挖方边坡坡率可参照相关规范的坡率允许值要求,并结合地区工程经验适当调减。7.2.2对土石方开挖后不稳定或欠稳定的边坡应根据边坡的地质特征和可能发生的破坏模式采取有效处置措施。7.2.3土石方开挖应自上而下分层实施,严禁随意开挖坡脚。一次开挖高度不宜过高,软土边坡不宜超过1米。7.2.4边坡开挖施工阶段不利工况稳定性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或加固措施。7.2.5开挖至设计坡面及坡脚后,应及时进行支护施工,尽量减少暴露时间。坡面暴露时间应按支护设计要求及边坡稳定性要求严格控制。7.2.6稳定性较差的土石方工程开挖不宜在雨季进行,暴雨前应采取必要的临时防塌方措施。7.2.7雨后、爆破后或机械快速开挖后应及时检查监测情况及支撑稳定情况。7.2.8人工开挖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工具应完好。2开挖人员应保持不相互碰撞的安全距离。3打锤与扶钎者不得对面工作,扶钎者应戴防护手套。4严禁站在石块滑落的方向撬挖或上下层同时开挖。5坡顶险石清除完后,才能在坡下方作业。6在悬岩陡坡上作业应系安全带。7.2.9在滑坡及可能产生滑坡地段挖方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施工前应熟悉工程地质勘察资料,了解滑坡类型、滑体特征及产生滑坡的诱导因素。2不宜在雨季施工,应控制施工用水。3宜遵循先整治后开挖的施工程序。4不应破坏挖方上坡的自然植被和排水系统,修复和完善地面排水沟,防止和减少地面水渗入滑体内。1严禁在滑坡体上部弃土、堆放材料、停放施工机械或建筑临时设施。2一般应遵循由上至下的开挖顺序,严禁在滑坡的抗滑段通长大断面开挖。40
1爆破施工时,应防止因爆破震动影响滑坡稳定。7.3安全检查、监测和险情预防7.3.1边坡开挖时应设置变形监测点,定时监测边坡的稳定性。7.3.2土石方开挖造成周边环境出现沉降、开裂情况时,应立即停工并做好边坡环境异常情况收集、整理等工作,并修正和完善土石方开挖方案。7.3.3当边坡变形过大、变形速度过快,周边环境出现沉降开裂等险情时,可根据造成险情原因选用如下应急措施:1暂停施工,必要时转走危险区内人员和设备;2坡脚被动区临时压重;3坡顶主动区卸土减载;4做好临时排水封面处理;5采用边坡临时支护措施,或提前实施设计支护措施;6加强险情段监测;7尽快向勘察和设计等方反馈信息,开展勘察和设计资料复审,与勘察、设计、监理方在查清险情原因基础上,编制和实施排险处理方案。40
8挖填方工程8.1一般规定8.1.1本章的规定适应于一般土石方工程及与建筑工程有关的前期配套市政工程,深基坑中的挖填方工程按本规范有关章节规定执行。8.1.2土方开挖和回填前,应查清场地的周边环境、地下设施、地质资料和地下水情况等。8.2挖方8.2.1土方挖掘方法、挖掘顺序应根据支护方案和降排水要求进行,当采用局部或全部放坡开挖时,放坡坡度应满足其稳定性要求。永久性挖方边坡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地质条件与设计资料不符需要修改边坡坡度时,应由设计单位确定。临时性挖方边坡坡度,应根据地质条件和边坡高度,结合当地同类岩土体的稳定坡度值确定。8.2.2土方开挖施工中如发现不明或危险性的物品时,应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所在地有关部门。严禁随意敲击或玩弄。8.2.3在山区挖方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施工前应了解场地的地质情况、岩土层特征与走向、地形地貌及有无滑坡等,并编制安全施工技术措施;2土石方开挖宜自上而下分层分段依次进行,确保施工作业面不积水;3在挖方的上侧不得弃土、停放施工机械和修建临时建筑;4在挖方的边坡上如发现岩(土)内有倾向挖方的软弱夹层或裂隙面时,应立即停止施工。通知勘察设计单位采取措施,防止岩(土)下滑;5当挖方边坡大于2米时,应对边坡进行整治后方可施工,防止因岩土体崩塌、坠落造成人身、机械损伤。8.2.4山区挖方工程不宜在雨期施工,如必须在雨期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制定周密的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并随时掌握天气变化情况;2雨期施工前,应对施工现场原有排水系统进行检查、疏浚或加固,并采取必要的防洪措施;3雨期施工中,应随时检查施工场地和道路的边坡被雨水冲刷状况,做好防止滑坡、坍塌工作,保证施工安全。道路路面应根据需要加铺炉渣、砂砾或其他防滑材料,确保施工机械作业安全。8.2.5在滑坡地段挖方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施工前应熟悉工程地质勘察资料,了解滑坡形态和滑动趋势、迹象等情况;2不宜在雨期施工;3宜遵循先整治后开挖的施工程序;40
4不应破坏挖方上坡的自然植被和排水系统,防止地面水渗入土体;5应先作好地面和地下排水设施;6严禁在滑坡体上部弃土、堆放材料、停放施工机械或建筑临时设施;7必须遵循由上至下的开挖顺序,严禁先清除坡脚;8爆破施工时,应防止因爆破震动影响边坡稳定;9机械开挖时,边坡坡度应适当减缓,然后用人工修整,达到设计要求。8.2.6在土石方开挖过程中,若出现滑坡迹象(如裂隙、滑动等)时,应立即采取下列措施:1暂停施工。必要时所有人员和机械撤至安全地点;2通知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措施;3根据滑动迹象设置观测点,观测滑坡体平面位置和沉降变化,并作好记录。8.2.7在房屋旧基础或设备旧基础的开挖清理过程中,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旧基础埋置深度大于2.0米时,不宜采用人工开挖、清除旧基础;2如对旧基础进行爆破作业时,应按本规范有关章节的规定执行;3土质均匀且地下水位低于旧基础底部时,其挖方边坡可作成直立壁不加支撑。开挖深度应根据土质确定,若超过下列规定时,应按本规范有关章节的规定放坡或作成直立壁加支撑:稍密的杂填土、素填土、碎石类土、砂土1米密实的碎石类土(充填物为粘土)1.25米可塑状的粘性土1.5米硬塑状的粘性土2米8.2.8在管沟开挖过程中,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管沟开挖前,应了解施工地段的地质情况,地下管网的分布,动力、通讯电缆的位置以及与交通道路的交叉情况,应向施工人员进行安全交底;2在道路交口、住宅区等行人较多的地方,应设置有防护栏杆和警告标志和夜间照明设施;3当管沟开挖深度大于2.0米时,不宜采用人工开挖;4在地下管网、地下动力通讯电缆的位置,应设置有明显标记和警告牌;5土质均匀且地下水位低于管沟底面标高时,其挖方边坡可作成直立壁不加支撑。开挖深度应根据土质确定,若超过本规范8.2.7条第3款有关规定时,应按8.2.9规定放坡或作成直立壁加支撑。8.2.9地质条件良好、土质均匀且地下水位低于基坑(槽)或管沟底面标高时,开挖深度在5米以内不加支撑的边坡最陡坡度应符合表8.2.9的规定。40
表8.2.9挖方深度在5米以内的基坑(槽)或管沟的边坡最陡坡度(不加支撑)岩土类别边坡坡度(高:宽)坡顶无荷载坡顶有静载坡顶有动载中密的砂土、杂素填土1:1.001:1.251:1.50中密的碎石类土(充填物为砂土)1:0.751:1.001:1.25可塑状的粘性土、密实的粉土1:0.671:0.751:1.00中密的碎石类土(充填物为粘性土)1:0.501:0.671:0.75硬塑状的粘性土1:0.331:0.501:0.67软土(经井点降水)1:1.008.2.10在挖方边坡上侧堆土或材料以及移动施工机械时,应与挖方边缘保持一定的距离,以保证边坡和直立壁的稳定。当土质良好时,堆土或材料应距挖方边缘不小于0.8米,高度不宜超过1.5米;当土质较差时,挖方边缘不宜堆土或材料,移动施工机械至挖方边缘的距离与挖方深度之比不小于1:1。8.2.11开挖基坑(槽)或管沟时,应合理确定开挖顺序、分层开挖深度、放坡坡度和支撑方式,确保施工时人员、机械和相邻构筑物或道路的安全。8.2.12基坑(槽)或管沟需设置坑壁支撑时,应根据挖方深度、土质条件、地下水位、施工方法、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等情况,按照本规范有关章节的规定进行选择和设计。8.2.13在进行河、沟、塘等清淤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施工前,应了解淤泥的深度、成份等,并编制清淤方案和安全措施,施工中应做好排水工作;2泥浆泵、电缆等应采用防水和漏电保护措施,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3对有机质含量较高、有刺激嗅味及淤泥厚度大于1.0米的场地,不得采用人工清淤。采用机械清淤时,对淤泥可采用抛石挤淤或木(竹)排(筏)铺垫等措施,确保施工机械移动作业安全。8.2.14当清理场地堆积物高度大于3.0米,堆积物大于500立方米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应了解堆积物成份、堆积时间、松散程度等,并编制清理方案;2对于松散堆积物(如建筑垃圾、块石等)清理时应在四周设置防护栏和警示牌;3应制定合理的清理顺序,防止因松散堆积物坍塌造成施工机械、人员的伤害。8.3填方8.3.1在沼泽地(滩涂)上填方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施工前应了解沼泽的类型,上部淤泥的厚度和性质以及泥炭腐烂矿化程度等,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2填方周围应开挖排水沟;3根据沼泽地的淤泥、软土的性质和施工机械的重量,可采用抛石挤淤或木(竹)排(筏)40
铺垫等措施,确保施工机械移动作业安全;4施工机械不得在淤泥、软土上停放、检修等;5第一次回填土的厚度不得小于0.5米。8.3.2在围海造地填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填土的方法、回填顺序应根据冲(吹)填方案和降排水要求进行;1配合填土作业人员,应在冲(吹)填作业半径以外工作,只有当冲(吹)填停止后,方可进入作业半径内工作;3推土机第一次回填土的厚度不得小于0.8米。8.3.3在山区回填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填方边坡不得大于设计边坡的要求。无设计要求,当填方高度在10米以内时,可采用1:1.5;填方高度大于10米时,可采用1:1.75。2在回填土尚未压实或临时边坡不稳定的地段不得停放、检修施工机械和搭建临时建筑;3山区填方工程不宜在雨季施工,如必须在雨季施工时,应制定周密的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应对施工现场原有排水系统进行检查、疏浚或加固,并采取必要的防洪措施;应随时检查施工场地和道路的边坡被雨水冲刷状况,做好防止滑坡、坍塌工作;道路路面应根据需要加铺炉渣、砂砾或其他防滑材料,确保施工机械移动作业安全。4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CodeforSafetyTechnologyinEarthworkofBuildingConstruction条文说明40
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标[2002]84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主编,建研地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冶集团建筑研究总院、北京市机械施工公司、铁道科学研究院、合肥工业大学、广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重庆市设计院、机械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等单位参加共同编制的《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经建设部年月日以建设部第号文批准、发布。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供使用者参考。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不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40
目次1总则…………………………………………………………………2基本规定……………………………………………………………3三通一平……………………………………………………………4机械设备……………………………………………………………5土石方爆破…………………………………………………………6基坑工程……………………………………………………………7边坡工程……………………………………………………………8挖填方工程…………………………………………………………40
1.总则1.0.1本条说明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在于进一步贯彻“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于防止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作业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各种事故。1.0.2指出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及一般构筑物,至于其它类型的(如水利等)土石方工程参照其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1.0.3建筑工程土石方施工属于建筑施工的一部分,建筑施工已有不少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及规定,其中也有涉及土石方安全施工作业的要求,土石方施工时必须同时贯彻执行。多年来,我国政府也已颁布许多有关安全的国家法律、条例、规定和通知等文件,其中也有涉及土石方施工作业的安全部分,必须同时贯彻执行,不可疏忽。40
2.基本规定2.0.1土石方工程合理的设计方案、施工企业相应的施工管理能力是保障土石方工程安全的首要前提,否则土石方工程施工安全无法保证。故此对企业的设计、施工资质提出要求。2.0.3建筑工程土石方施工的安全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安全员资格后方能上岗。无专职安全员不得进行土石方施工。2.0.5建筑工程土石方施工的机械设备较多,其性能完好是安全生产的保证,因此必须对机械设备的制造单位及合格证书加以检查。2.0.7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筑施工中遇有地下文物时应做好保护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40
3三通一平3.1一般规定3.1.1土石方施工前三通一平工作以安全保障为原则,最大程度便于施工的组织实施,在一些不是很复杂的土石方施工中常有安全事故发生,因此作原则性规定。3.1.2警示标牌和防护栏栅要清晰坚固,可抗日晒雨淋,施工方要有专职人员进行日常性巡查。3.1.3设置的简易外伤紧急医疗处置点应基本符合卫生医疗部门规定的简易外伤处置的要求,使处置点运行有效。3.2通电3.2.l符合电力部门认证要求的多功能漏电保护器具可按其使用要求设置。3.2.2绝缘线内芯宜为铜线,即使架空,生产和生活区域也严禁使用裸线。绝缘线直径和防护胶厚度应根据施工日最大用电功率计算电量后确定,并应适当增大保险系数。3.2.3一些边缘施工区域应严格遵守本条。3.2.4在核定施工用电负荷时应考虑抢险时增大部分,如紧急大功率抽水等。3.2.5地下暗线的覆盖保护层可用预制管道或现场砖砌管沟。3.3通水3.3.1混合供水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因施工或其他情况污染生活用水质。3.3.2供水管线埋设时除应合理避开交通繁忙线路和穿插主要通道外,还应考虑避免软弱地层,以确保水管的有效维护。3.3.3特别要防止因雨水或管道渗漏造成基坑塌陷或支护失效的事故。3.3.4设计泄排量时应根据工程重要性合理选取最大日雨水量,其资料数据以气象部门提供为基准。3.3.5积水坑深度超过400毫米时,对牲畜有生命危害,积水坑深度超过600毫米时,对人尤其是儿童有生命危害,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人畜落水伤亡事故发生。3.4通路3.4.l施工场地修整的道路要经常性维护。3.4.2流量少于10车次/小时的交通量较少的区域可有选择地设计单车道。3.4.3设置的路险警示牌要清晰坚固,能抗日晒雨淋,有条件时路面高差超过600mm时应设置坚固耐用的安全防护栏。3.4.4对于进出场地路口是交通干线或生产生活区时,应有专人检查车辆清洁程度是否符合进区进道要求。3.4.5交通指挥灯或指挥岗的设置尚应符合交通法和交通部门规定的技术要求。3.5场地平整3.5.1场地应坚实耐用,特别要防止意外伤亡事故发生。40
3.5.3有特殊安全要求时,场地平整前尚应有具体设计资料,施工应符合其要求。3.5.4庇护场所应坚固可靠,可容纳人员不少于10人,同时必须便于紧急庇护和疏散。40
4机械设备4.1一般规定4.1.l本条规定了机械操作人员所具备的基本条件和持证上岗的要求,这是保证安全操作的基本条件。对于在道路上行走的机械,操作人员应有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上岗证。对于在现场作业的机械应有本企业或本企业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4.1.2本条突出了对操作人员的纪律要求。4.1.3保持机械完好,才能减少故障和防止事故发生,操作人员应按照保养规定,对机械进行保养。交接班制度使操作人员在相互交替时不致发生差错,防止由于职责不清引发的事故。4.1.4本条规定设备,尤其是大型设备进场前,应对现场和行进道路进行踏勘。通过特殊地段时应采取必要措施。4.1.5本条规定是促使施工和机械操作人员相互了解情况,密切配合,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4.1.6本条规定说明应按机械出厂说明和操作指南检查和使用机械,超过限度会造成事故。4.1.7本条是对配合机械作业人员的基本要求。4.1.8机械在作业时应满足环保的要求。4.1.9本条所列各项基本归纳了土方施工中常见的危害安全生产的情况。机械操作时,操作人员应随时观察周围情况。当遇到类似情况时要求立即停止作业。4.1.10对机械进行测试和试运转可提前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4.1.12发生机械事故时的基本处理程序。4.2土方开挖设备4.2.2铲斗不能挖掘岩石和冻土,遇有类似情况时应采取爆破或破碎岩石冻土的措施,否则将损坏机械和铲斗。4.2.4挖掘机作业时应有一定作业场地。挖土时如出现伞沿及松动的大块石就有塌方危险,应立即处理。4.2.7在执行本条时,应仔细对照机械的说明书和操作手册。4.2.8推土机可涉一定深度的水,但涉水前一定要查明水深和水底土质,并根据机械使用说明执行。4.2.10电杆周围的土堆对电杆有一定的保护作用,故应保留。4.2.11机械作业需要工作场地,只要保证了安全距离,才能安全生产。4.2.12本条应严格执行。40
4.2.13为机械作业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消除障碍,才能安全生产。4.2.16两轮胎之间夹带石头,会损坏轮胎,也可能甩出来伤人。发现应立即清除。4.2.19作业采用低速挡,可使机械发挥最大效率。由于铲斗载人发生的安全事故很多,应严格禁止。4.2.20执行本条应参照机械的使用说明书。随机配合人员应在安全距离以外。4.2.22本条为机械在特殊场地作业时的安全措施。4.3土方平整和运输设备4.3.3积雪覆盖的深坑、沟槽及对机械作业存在的严重安全隐患,必须事先查明。4.3.4对压路机的工作面进行适当平整、夯实,首先是保证机械设备的安全,其次也可提高工作效率。4.3.6由里侧向外侧碾压,保持距路基边缘的安全距离,是保证机械安全作业的条件。4.3.12车厢不复位就起步,可能会造成车辆倾覆;同时未复位的车厢很高,会给周边其它设施造成损害。4.4中小型机械4.4.1-4.4.4夯机作业时,操作人员和夯机在同一地面上。且夯机在操作时,一般作业条件较差,震动大,电器元件和绝缘材料很容易损坏,易发生漏电事故,因此对夯机的绝缘必须严格控制。4.4.6输送管道泄漏和折弯均会引起输送不畅,且泄漏部位可能有混合料飞出伤人,作业前必须严格检查。4.4.7联系信号可采用手势、鸣哨或对讲机,要保证联系畅通。4.4.8此条是对操作人员和配合作业人员的基本安全要求。4.4.9作业前对机械进行检查,保证机械处于正常状态,是安全作业的基本保证。4.4.10本条主要是防止由于搅拌机叶片而引发的安全事故。4.4.11本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是指本企业或本企业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证。4.4.12使用翻斗车运输时,应限制货物的长、宽、高。40
4.4.14特殊场地作业时的基本安全规定。40
5.土石方爆破5.1一般规定5.1~5.4其中很多条款是参照《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结合建筑工程土石方爆破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为确保爆破施工安全而制定的。5.1.7装药过程中偶尔会出现炮孔卡堵,现场发现有人会硬拉拔孔外的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或电雷管脚线,这是很危险的。这里予以强调“严禁硬拉拔起爆药包或药柱中的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或电雷管脚线”。5.1.8爆破警戒时,通讯联络的工具和方式可以根据现场条件而定,但应确保指挥部、起爆站和各警戒点之间有良好的通讯联络,否则爆破警戒容易出现混乱,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5.2爆破施工5.2.4采用导火索点火起爆时,无法控制相邻炮孔的爆破时差,只能限制一人最多能点火的炮数。总之,采用导火索点火起爆安全性相对较差,只适用于现场环境条件较好的小规模浅孔爆破中。5.2.27为了与《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相一致,只规定深度超过5m的小井中,工作人员不准使用绳梯上下。是否采用辘护或装有制动闸的其他提升装置不作明确限制,由施工单位根据现场条件选择。5.3爆破安全距离5.3爆破安全距离标准是按2004-05-01实施的《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版编写的。40
6.基坑工程6.1一般规定6.1.1基坑工程施工安全主要是保证作业人员人身安全,其次是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可能引发的相关人员安全。基坑工程施工是安全事故易发的项目之一,应建立健全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并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6.1.2土方开挖前,应查清基坑内外管线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盲目开挖造成对管线的破坏。6.1.3基坑土方开挖一般应分层、分段、对称、均衡开挖,使支护结构受力连续均匀。土钉墙作业是开挖一层、锚固一层,在贯彻先锚固、后开挖的原则时,指的是完成本层土钉墙作业且土钉墙的结构强度达到设计要求的强度后再开挖下一层土方。“严禁超深挖土”一是指基坑开挖总深度不得超过设计深度,二是指每层开挖深度不得超过设计允许的深度。6.1.4变形观测要求是基坑工程信息化施工的主要内容之一,应与土方开挖同步进行。“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理”包括及时向基坑支护设计人员等相关人员通报情况、及时按预定方案进行处理等。6.2基坑开挖的防护6.2.1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3608-83)中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高处作业应执行《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等相关规定。鉴于基坑、管沟、边坡等土石方开挖作业中,时常有坠落高度虽不足2m但仍有人身伤亡事故发生的情况,同时考虑到鲜有坠落高度不足lm而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情况,故规定开挖深度超过1.5m的基坑周边须安装防护栏杆。考虑到防护栏的高度如果过高,不利于从防护栏的上面观察到基坑内的情况,过低时有翻越的危险,故规定防护栏杆的高度1.2~1.5m。本条中“1KN、180mm”等数据的规定均参照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6.2.2基坑坑底被水浸泡后会造成基坑安全性的降低,故应及时浇注砼垫层防止浸泡。6.2.4基坑顶部坠物对坑内作业人员的安全威胁极大,施工中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对可能坠落物料应在基坑开挖前予以清除。6.3安全作业要求6.3.1在管线范围内机械开挖土方时,应有专人在旁边监视,以免碰到及损坏管线。6.3.2基坑开挖时支护结构必须已经达到了一定的强度,否则将造成支护结构因强度不足而破坏。但基坑支护结构的设计一般按开挖到坑底后的极限状态设计,而开挖时一般均分数层开挖,达不到极限状态,因此一般也无须等结构强度达到最终强度再开挖下一层土方。支护结构设计者应考虑到这种情况,设计每一层土方开挖时支护结构应达到的强度,当结构强度达到该强度时,即可开挖下一层土方。6.3.3开挖深度超过1.5m的狭窄基槽人工开挖时应采取相应的支护及安全措施,40
防止塌方伤人。2001年深圳地区曾发生过强风化花岗岩中2m深、1.7m宽的基槽倒塌导致一死一重伤的伤亡事故。6.3.6挖掘机拆除钢筋混凝土时,可能会造成混凝土碎块崩脱飞出伤人,宜采用人工或专用机械拆除。6.3.9基坑边堆土、堆料或停放施工机械等加大了基坑的附加载荷,故应限制在设计允许的范围内。6.3.11夜间施工容易发生安全事故,应做好照明及安全警示标志。6.3.16疲劳作业时发生事故的概率增大,不允许作业人员连续加班、持续作业,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且符合有关劳动保护的要求。6.4安全检查、监测和险情预防6.4.2基坑监测为定期进行的观测,基坑开挖期间一般2~3天一次,而基坑塌方经常是突发的,所以每日对基坑及周边进行巡视很有必要,可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6.4.3如发现古墓、古物等应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相关部门进行文物鉴定和保护。发现异常气体、液体应立即停止作业,待专业人员检测无害后方可继续开挖,以防止发生意外伤害事故。40
7边坡工程7.1一般规定7.1.1边坡土石方作业贯彻“先设计后施工、边施工边治理、边施工边监测”的原则是确保土石方作业安全施工、科学有序的基本保证。本条中“设计”指边坡支护设计及土石方施工组织设计双重含意。7.2土石方开挖安全作业要求7.2.1坡率允许值是指控制边坡高度与宽度之比的允许范围。与边坡岩土类别、特性、构造、地下水发育等因素相关,临时性开挖边坡允许值较永久性边坡坡率值要求可适当调减,主要参照地区经验值及永久性边坡坡率允许值进行调减。7.2.4边坡开挖施工阶段不利工况,指土石方开挖过程中,边坡稳定性最小且可能失稳的工况。当验算不稳定或开挖期监测反馈信息表明稳定性差时,应及时修改开挖方案,采取加固处理措施。7.2.9在滑坡区挖方造成工程事故的概率较高,本条规定了开挖方案中应执行的原则:1、滑坡类型、诱发因素及特性可参见GB50330-2002《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13.1.1条。2、滑坡防治应执行“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先治坡后建房”的原则,土石方开挖也应执行先采取防治措施,边治理边开挖的原则。3、从某种意义上讲“无水无滑坡”。防水、排水是滑坡治本思想的体现,采取保护坡面植被、控制水(雨水和施工用水、地下水)对滑面的软化是提高滑坡稳定性的根本措施。4、在对牵引式滑坡的前缘开挖滑体,特别是大面积开挖滑体,将使滑体抗滑段的抗力减小,造成滑坡失稳,因此土方开挖一般都由上(滑坡的推力段)至下,并避免在滑坡的阻滑段通长大断面开挖。7.3安全检查、监测和险情预防7.3.3发生滑坡险情时必须立刻暂停开挖,撤出人员。选择应急措施应考虑滑坡类型、成因、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滑坡的稳定性、发展趋势、危险性等因素。40
8挖填方工程8.1一般规定8.1.l本条适用一般土石方工程及与建筑工程有关的前期配套市政工程,其市政工程包括1建筑场地的平整;2场区道路施工和市政道路施工;3场区地下管线的施工;4一些零星的土石方工程。8.1.2本条所列应查清场地的周边环境、地下设施、地质资料和地下水情况为一般土石方开挖前的必要工作。8.2挖方8.2.1临时性挖方边坡坡度,应根据当地的经验确定。无经验时,可参照本规范表8.2.9。8.2.2在土石方开挖时遇到文物、历史遗址等,根据国家文物保护有关规定,任何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及个人无权自行处理。施工单位应立即保护现场并报告文物主管部门,进行鉴定处理;对发现以往战争遗留物(如炸弹、雷管、枪支等),施工单位应封锁现场,在一定范围内禁止人员进出,防治危险发生。8.2.3本条所列5项规定,是在山区进行挖方工作的必要条件。8.2.4在有膨胀土(岩)的地区,严禁在雨期施工;在无膨胀土(岩)的地区,可在雨期施工,但必需遵守本条所列的3条规定。8.2.5在滑坡地段,应本着先整治后施工的原则。对整治后滑坡应进行变形观测,并做好人员机械随时撤离的预案。8.2.6在进行土石方开挖时,对高陡边坡或有滑坡地段应进行变形观测,并作好记录,并对可能出现的险情作出判断和分析。8.2.7在硬土地区,当深度大于2.0m;在软土地区,当深度大于1.5m时,就会危及到人身安全。8.2.8行人及车辆易掉进开挖山沟、窨井里造成人员伤亡及车辆损坏,因此设立警示标志、护栏和加强夜间照明是进行土石方施工的必要措施。随着城市建设加快,各种地下管网、电缆交叉密布。这几年来,地下管网被挖坏,造成停水、停气、停电、通讯中断的事故发生不少。8.2.9表中“坡顶无荷载”是指距开挖边缘一定距离M范围内(M为开挖深度的2倍)既没有汽车、行人等动荷载,也没有建筑物、堆土、堆料等静荷载;“坡顶有静载”是指距开挖边缘M范围内有堆土、堆料、临时建筑物等静荷载,但没有汽车、行人等动荷载;“坡顶有动载”是指距开挖边缘M范围内,没有堆土、堆料、临时建筑物等静荷载,但有行人、车辆等动载。在软土地区,在距离开挖边缘M范围内,不得有任何静载和动载。8.2.10当坡顶有荷载时,可参照表8.2.9进行推算。40
8.2.11~8.2.12基坑(槽)的开挖顺序,分层开挖深度,放坡坡度及支撑方式可参照《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范》和本规范第6章的有关规定执行。8.2.13清淤前,应对清淤的河床、池塘进行必要的勘测,主要了解淤泥的厚度、成份,有无剌激嗅味等。淤泥厚度大于1.0m,人陷入其中,不能自救。淤泥有机质、腐植质含量较高,会危及人体健康。8.2.14当松散堆积物(如块石、炉渣、建筑垃圾等)的堆积高度大于3.0时,会因堆积物坍塌危及人身及设备物安全,应进行分层挖除。8.3填方8.3.l在淤泥上回填时,重点是保护推土机械和运土机械的安全。第一次回填土厚度较小时,会造成推土机械下陷。8.3.2在制定冲(吹)填土施工方案时,应考虑冲(吹)填土(砂)船的作业顺序,冲(吹)填作业半径及作业船的工作安全。8.3.3山区填方的边坡应根据回填土的性质及压实度综合确定,即使不在雨期,都应考虑连续阴雨可能产生的后果。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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