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07.50 KB
- 31页
- 1、本文档共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内容提供方所有。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可选择认领,认领后既往收益都归您。
- 3、本文档由用户上传,本站不保证质量和数量令人满意,可能有诸多瑕疵,付费之前,请仔细先通过免费阅读内容等途径辨别内容交易风险。如存在严重挂羊头卖狗肉之情形,可联系本站下载客服投诉处理。
- 文档侵权举报电话:19940600175。
'新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对照表旧规范新规范说明第一章 总则1总则1.0.1为了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钍政策和法规,保障施工现场用电安全,防止触电事故发生,促进建设事业发展,特制定本规范1.0.1为了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保障施工现场用电安全,防止触电和电气火灾事故发生,促进建设事业发展,特制定本规范本条新规范添加了“防止电气火灾”的规定。1.0.2本规范适用于全民、集体、个体单位的工业与民用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中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对1KV及以上的高压变电配电工程,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执行。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中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的设计、安装、使用、维修和拆除。新规范另有规定。本条划线部分添加“市政基础设施”管理。还有新规范适用于“设计、安装、使用、维修和拆除。”旧规范无1.0.3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 采用三级配电系统;2 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3 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新规范中本条为强制标准1.0.3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中的其它有关技术问题尚应遵守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或规程规定。1.0.4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相比较,新的规范对另外的用电问题比旧规范要求高一些,旧规范是参照相关标准、规范或规程,而新规范还要求符合相关的强制性标准。附录四 名词解释1)低压、高压2)外电线路3)有电磁感应的施工现场4)有静电的施工现场5)电气设备6)接地体、自然接地体、接地线和接地装置7)接地电阴8)接地9)零线10)接零11)电气连接12)熔断器的熔体13)升降机2术语、代号1)低压2)高压3)外电线路4)有静电的施工现场5)强电磁波源6)接地7)工作接地8)重复接地9)接地体10)人工接地体11)自然接地体12)接地线13)接地装置14)接地电阻15)工频接地电阻16)冲击接地电阻17)电气连接18)带电部分19)外露带电部分20)触电(电击)21)直接接触22)间接接触23)配电箱24)开关箱25)隔离变压器26)安全隔离变压器代号:DK,H,L1L2L3,M,N,NPE,PE,RCD,T,TN,TN-C,TN-C-S,TN-S,TT,W,从新规范中看出划线部分,新规范对相关术语、符号,概念进行明确、规范。31
旧规范新规范说明第二章 用电管理3 临时用电管理2.1.1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5台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50KW以上者,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3.1.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5台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50KW以上者,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新旧规定不变。2.1.2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下者,应制定临时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3.1.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下者,应制定临时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1.4、3.1.5条规定。新规范对5台以下和总容量50KW以下者,要执行3.1.4、3.1.5这两条强制规定。2.1.3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应包括:1、现场勘探;3.1.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1、现场勘测;新旧规定不变2、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配电室、总配电箱、分配电箱等的位置及线路走向;2、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或配电室、配电装置、用电设备位置及线路走向;新规范中提到“用电设备位置”,要做到布局合理,电源要靠近大的负载,决定线路的走向。3、进行负荷计算;4、选择变压器容量、导线截面和电器的类型、规格;3、进行负荷计算;4、选择变压器;5、设计配电系统:1)设计配电线路,选择导线或电缆;2)设计配电装置,选择电器;新规范对配电系统,配电线路、配电装置要进行设计、计算,达到量化。减少使用误差。5、绘制电气平面图、立面图和接线系统图3)设计接地装置;4)绘制临时用电工程图纸,主要包括用电工程总平面图、配电装置布置图、配电系统图,接地装置设计图。6、设计防雷装置;7、确定防护措施;新规范对电气图的组成,接地装置的设置都有了具体的规定。另外还添加了防雷和防护措施。在防雷、外电防护和现场防护方面也要重视。6、制定安全用电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8、制定安全用电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新旧规定不变2.1.4临时用电工程图纸必须单独绘制,并作为临时用电施工的依据。3.1.3临时用电工程图纸应单独绘制,临时用电工程应按图施工。新规范明确“按图施工”2.1.5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编制,技术负责人审核,经主定部门批准后实施。2.1.6变更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履行第2.1.5条规定手续,并补充有关图纸资料。3.1.4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及变更时,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变更用电组织设计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3.1.5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新规范把这两条升级为强制性规范,并对临时用电的施工组织设计做了规定,必须是上级主管部门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实施、使用。31
旧规范新规范说明第二节 专业人员3.2 电工及用电人员无相应规定3.2.1电工必须经过按国家现行标准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工作;其他用电人员必须通过相关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新规范对电工及从业人员有规定:必须持证上岗,或经过培训。2.2.1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由电工完成。电工等级应同工程的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3.2.2安装、巡检、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由电工完成,并应有人监护。电工等级应同工程的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老规范是强制性条文。新规范中规定电工进行作业时,必须有人监护才能作业。必须有两人才能作业。2.2.2各类用电人员应做到:1、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的性能;3.2.3各类用电人员应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的性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新规范规定用电人员所具备的前提条件。对用电人员提出新要求。2、使用设备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好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是否完好。严禁设备带“病”运转;1、使用电气设备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好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严禁设备带“缺陷”运转;新规范对设备的完好程度要高,旧规范中“病”相对新规范的“缺陷”要窄,新规范中也要包括各种安全装置的完好性。3、停用的设备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3、暂时停用设备的开关箱必须分断电源隔离开关,并应关门上锁;新规范规定断电的范围更具体。拉闸断电不仅仅是漏电开关断开,而是所属机械的电箱也要断开。4、负责保护所用设备的负荷线、保护零线和开关箱。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解决;2、保管和维护所用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解决;新规范对电工和从业人员的日常工作有具体的规定。5、搬迁或移动用电设备,必须经电工切断电源并作妥善处理后进行。4、移动电气设备时,必须经电工切断电源并做妥善处理后进行。新旧规范规定相同。第三节 安全技术档案3.3 安全技术档案2.3.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应包括:1、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全部资料;2、修改临时用电组织设计的资料;3、技术交底资料;4、临时用电工程检查验收表;5、电气设备的试、检验凭单和调试记录;3.3.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并应包括下列内容:1 用电组织设计的全部资料;2 修改用电组织设计的资料;3 用电技术交底资料;4 用电工程检查验收表;5 电气设备的试、检验凭单和调试记录;新旧规范相同6、接地电阻测定记录表;6 接地电阻、绝缘电阻和漏电保护漏电动作参数测定记录表;新规范多了两张记录表,绝缘电阻和漏电保护器的相关情况也在监控之中。7、定期检(复)查表;7 定期检(复)查表;新旧规范相同8、电工维修工作记录。8 电工安装、巡检、维修、拆除工作记录。新规范除了维修记录外,另外多了几项记录。31
旧规范新规范说明2.3.2安全技术档案应由主管该现场的电气技术人员负责建立与管理。其中“电工维修工作记录”可指定电工代管,并于临时用电工程拆除后统一归档。3.3.2安全技术档案应由主管该现场的电气技术人员负责建立与管理。其中“电工安装、巡检、维修、拆除工作记录”可指定电工代管,每周由项目经理审核认可,并应在临时用电工程拆除后统一归档。新规范中规定电工的每周记录表要由项目经理签字认可,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用电责任不仅仅是电工一个人的责任。2.3.3临时用电工程的定期检查时间:施工现场每月一次,基层公司每季一次。基层公司检查时,应复查接地电阻值。3.3.3临时用电工程的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时,应复查接地电阻值和绝缘电阻值 。新规范添加了对“绝缘电阻值”的复查。2.3.4检查工作应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对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查验收手续。3.3.4临时用电工程定期检查应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对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查验收手续。本条新规范为强制性规范。第三章 施工现场与周围环境第一节 在建工程与外电线路的安全距离4 外电线路及电气设备防护4.1 外电线路防护3.1.1在建工程不得在高、低压线路下方施工,高低压线路下方,不得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它杂物等。4.1.1在建工程不得在外电架空线路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基他杂物等等。老规范本条相关内容为强制性规范,而新规范本条为一般条文。3.1.2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必须保持安全操作距离。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不小于表3.1.2所列数值。(见旧规范附表)4.1.2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周边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符合表4.1.2规定。(见新规范附表)新规范不是强制性条文,只要满足最小安全距离即可。3.1.3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加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垂直距离应不小于表3.1.3所列数值(见旧规范附表)4.1.3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最小垂直距离应不小于表4.1.3规定(见新规范附表)新规范不是强制性条文,只要满足最小安全距离即可3.1.4旋转臂架式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与10KV以下的架空线路边线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m。4.1.4起重机严禁越过无防护设施的外电架空线路作业。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吊装时,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在最大偏斜时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表4.1.4规定。(见新规范附表)新规范规定外电线路必须防护,并且在吊装时,不能超过表中的距离,比老规范更加具体。3.1.5施工现场开挖非热管道沟槽的边缘与埋地外电缆沟槽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5m。4.1.5施工现场开挖沟槽边缘与外电埋地电缆沟槽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得不于0.5m。新旧规范相同。第二节 外电防护3.2.1对达不到第3.1.2至3.1.4条中规定的最小距离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增设屏障、遮栏、围栏或保护网,并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4.1.6当达不到本规范第4.1.2∼4.1.4条中的规定时,必须采取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并应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 新规范对于外电防护要求来格采用外电防护,并对外电防护的要求是:绝缘隔离。搭设材料要绝缘。并有警示作用。31
旧规范新规范说明牌。 在架设防护设施时,应有电气工程技术人员或专职安全人员负责监护。架设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采用线路暂时停电或其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应有电气工程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人员监护。防护设施与外电线路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4.1.6所列数值。防护设施应坚固、稳定,且对外电线路的隔离防护应达到IP30级。(见新规范附表)在搭设施工时,要采取安全措施,严禁擅自施工。更强调了施工人员的安全问题。防护设施搭设好后与外电的安全距离要求,要有具体的措施。防护设施搭设好后的整体稳定性的要求。以上旧规范没有规定。3.2.2 对第3.2.1条的防护措施无法实现时,必须与有关部门协商,采取停电、迁移外电线路或改变工程位置等措施,否则不得施工。4.1.7 当本规范第4.1.6条规定的防护措施无法实现时,必须与有关部门协商,采取停电、迁移外电线路或改变工程位置等措施,未采取上述措施的严禁施工。新老规范内容相同,老规范为强制性条文。3.2.3 在外电架空线附近开挖沟槽时,必须防止外电架空线路的电杆倾斜、悬倒。或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加固措施。4.1.8 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开挖沟槽时,必须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加固措施,防止外电架空线路电杆倾斜、悬挂。 新老规范内容相同,老规范为强制性条文。3.2.4 在有静电的施工现场内,集聚在机械设备上的静电,应采取接地泄漏措施。5.3.7在有静电的施工现场内,集聚在机械设备上的静电,应采取接地泄漏措施。每组专设的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Ω,高土壤电阻率地区不应大于1000Ω。新规范对接地电阻值的数据有相应的规定。旧规范无4.2 电气设备防护4.2.1 电气设备现场周围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污源和腐蚀介质,否则应予清除或做防护处置,其防护等级必须与环境条件相适应。4.2.2 电气设备设置现场所应能避免物体打击和机械损伤,否则应做防护处置。电气设备的工作环境的要求。电气设备的防护要求。第四章 接地与防雷第一节 一般规定5 接地与防雷5.1 一般规定4.1.1 在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专用保护零线连接。专用保护零线(简称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的零线或第一级漏电保护器电源侧的零线引出。(例如图4.1.1所示)(见老规范附表)5.1.1 在施工现场专用变压器的供电的TN-S接零保护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连接。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总配电箱)电源侧零线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图5.1.1)(见新规范附表)新规范比老规范更易理解,图图形表达明了。新老规范都为强制性规范。旧规范新规范说明31
4.1.2 城防、人防、隧道等潮湿或条件特别恶劣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必须采用保护接零。5.2.2 城防、人防、隧道等潮湿或条件特别恶劣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必须采用保护接零。新规范不是强制性条文。4.1.3 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个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应根据当地的要求作保护接零,或作保护接地。不得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地。5.1.2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护应与原系统保持一致。不得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地。 采用TN系统做保护接零时,工作零线(N线)必须通过总漏电保护器,保护零线(PE线)必须由电源进线零线重复接地处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形成局部TN-S接零保护系统(图5.1.2)(见新规范附表)5.1.3 在TN接零保护系统中,通过总漏电保护器的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不得再做电气连接。新规范的强调“电气设备的接零、接地与原系统的一致性”而老规范是根据现场要求。新规范便于线路的设置。新规范对局部TN-S设置的线路要求。本条为强制性规范。新规范对工作零线和保护零线的设置要求的规定。4.1.10 保护零线应单独敷设,不作它用。重复接地线应与保护零线相连接。5.1.4 在TN接零保护系统中,PE零线应单独敷设。重复接地线必须与PE线相连接,严禁与N线相连接。4.1.4 作防雷接地的电气制备,必须同时作重复接地。同一台电气设备的重复接地与防雷接地可使用同一个接地,接地电阻应符合重复接地电阻值的要求。 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和避雷装置可利用自然接地体接地,但应保证电气连接并校验自然接地体的热稳定。无4.1.5 在只允许做保护接地的系统中,因条件限制接地有困难时,应设置操作和维修电气装置的绝缘台,并必须使操作人员不致偶然触及外物。无4.1.6一次侧由50KV以上的接零保护系统供电,二次侧为50KV及50V以下电压的降压变压器,如采用双重绝缘或有接地金属屏蔽层的变压器,此时二次侧不得接地。 如采用普通变压器,则应将二次侧中性线或一个相线就近直接接地。或通过专用接地线与附近变电所接地网相连。5.1.5 使用一次侧由50KV以上电压的接零保护系统供电,二次侧为50KV及以下电压的安全隔离变压器时,二次侧不得接地,并应将二次线路用绝缘管保护或采用橡胶护套软线。 当采用普通隔离变压器时,其二次侧一端应接地,且变压器正常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一次回路保护零线相连接。 以上变压器尚应采取防直接接触带电体的保护措施。新规范对二次线路的保护有明确规定。变压器外壳接地的规定。变压器的防护要求旧规范新规范说明31
4.1.7 施工现场的电力系统严禁利用大地作相线或零线。5.1.6 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电力系统严禁利用大地做相线或零线。新老规范内容相同。4.1.9接地装置的设置应考虑土壤干燥或冻结等季节变化的影响(见表4.1.9),接地电阻在四季中均应符合本章第三节的要求。但防雷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值只考虑在雷雨季节中土壤状态的影响。(见旧规范附表)5.1.7 接地装置的设置应考虑土壤干燥或冻结等季节变化的影响,并应符合表5.1.7的规定,接地电阻在四季中均应符合本规范第5.3节的要求。但防雷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值只考虑在雷雨季节中土壤状态的影响。(见新规范附表)新老规范内容相同。4.1.11 保护零线的截面,应不小于工作零线的截面,同时必须满足机械强度要求。保护零线架空敷设的间距大于12m时,保护零线必须选择不小于10mm2的绝缘铜线或不小于16mm2的绝缘铝线。5.1.8 PE线所用材质与相线、工作零线(N线)相同时,其最小截面应符合表5.1.8的规定。(见新规范附表)新规范对PE线的使用要求比旧规范做了详细规定。4.1.8 保护零线不得装设开关或熔断器。5.1.10 PE线上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严禁通过工作电流,且严禁断线。新规范升为强制性标准。4.1.12 与电气设备相连的保护零线应为截面不小于2.5mm2的绝缘多股铜线。4.3.5 手持式用电设备的保护零线,应在绝缘良好的多股铜线橡皮电缆内。其截面不得小于1.5mm2,其芯线颜色为绿/黄双色。 保护零线的统一标志为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不准使用绿/黄双色线作负荷线。5.1.9 保护零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 配电装置和电动机械相连接的PE线应为截面不小于2.5mm2的绝缘多股铜线。手持式电动工具的PE线应为截面不小于1.5mm2的绝缘多股铜线。5.1.11 相线、N线、PE线的颜色标记必须符合以下规定:相线L1(A)L2(B)L3(C)相序的绝缘颜色依次为黄、绿、红色;N线的绝缘颜色为淡蓝色;PE线的颜色为绿/黄双色。任何情况下上述严禁混用和互相代用。新规范对保护零线选用的规定。对电源相线颜色的选用规定,及“严禁混用和代用。”第二节 保护接零5.2 保护接零4.2.1 正常情况下,下列电气设备不带外露导电部分,应做保护接零:1 电机、变压器、电器、照明器具、手持式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2 电气设备传动装置的金属部件;3 配电屏与控制屏的金属框架;5.2.1 在TN系统中,下列电气设备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做保护接零:1 电机、变压器、电器、照明器具、手持式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2 电气设备传动装置的金属部件;3 配电柜与控制柜的金属框架;旧规范为强制性条文。新规范不是。4 室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框架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和金属门;4 配电装置的金属箱体、框架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和金属门;新规范增加了“金属箱体”。旧规范新规范说明31
5 电力线路的金属保护管、敷线的钢索、起重机轨道、滑升模板金属操作平台等;5 电力线路的金属保护管、敷线的钢索、起重机的底座和轨道、滑升模板金属操作平台等;新规范增加了“起重机的底座”6 安装在电力线路杆(塔)上的开关、电容器等电气装置的金属外壳及支架。6 安装在电力线路杆(塔)上的开关、电容器等电气装置的金属外壳及支架。新旧规范内容相同4.2.2 正常情况时,下列电气设备不带电的外露导电部分,可不作保护接零:5.2.3 在TN系统中,下列电气设备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可不作保护接零:新规范的前提条件“在TN系统中”。1 在木质、沥青等不良导电地坪的干燥房间内,交流电压380V及其以下的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当维修人员可以同时触及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和接地金属物件时除外);1 在木质、沥青等不良导电地坪的干燥房间内,交流电压380V及以下的电气装置金属外壳(当维修人员可能同时触及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和接地金属物件时除外);新旧规内容相同。2 安装在配电屏,控制屏金属框架上的电气测量仪表、电流互感器、继电器和其它电器外壳。2 安装在配电柜,控制柜金属框架和配电箱的金属箱体上,且与其可靠电气连接的电气测量仪表、电流互感器、电器的金属外壳。新规范增加了“配电箱的金属箱体上”,新规范中去掉了“继电器”。更符合施工现场安全要求。第三节 接地与接地电阻5.3 接地与接地电阻4.3.1 电力变压器或发电机的工作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Ω。 单台容量不超过100KVA或使用同一接地装置并联运行且总容量不超过100KVA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的工作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10Ω。 在土壤电阻率大于1000Ω·m的地区,当达到上述接地电阻值有困难时,工作接地电阻值可提高到30Ω,但应采取第4.1.5条规定的措施。5.3.1 单台容量超过100KVA或使用同一接地装置并联运行且总容量超过100KVA的电力变压器或发电机的工作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Ω。 单台容量不超过100KVA或使用同一接地装置并联运行且总容量不超过100KVA的电力变压器或发电机的工作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10Ω。 在土壤电阻率大于1000Ω·m的地区,当达到上述接地电阻值有困难时,工作接地电阻值可提高到30Ω。新旧规范内容相同。4.3.2 保护零线除必须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作重复接地外,还必须在配电线路的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电动机械的重复接地应符合第八章的规定。 保护零线每一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就不大于10Ω。 在工作接地电阻允许达到10Ω的电力系统中,所有重复接地的并联等值电阻应不大于10Ω。5.3.2 TN系统中的保护零线除必须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做重复接地外,还必须在配电系统的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 在TN系统中,保护零线每一处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在工作接地电阻值允许达到10Ω的电力系统中,所有重复接地的等效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新规范把本条列为强制性规范。可见接地电阻的大小也决定施工现场的用电安全。旧规范新规范说明31
4.1.10 保护零线应单独敷设,不作它用。重复接地线应与保护零线相连接。5.3.3 在TN系统中,严禁将单独敷设的工作零线再做重复接地。新规范中又重新提出和旧规范4.1.10中的“不做它用”相符合。强调重要性。4.3.3每一接地装置的接地线应采用二根以上导体,在不同点与接地装置做电气连接。 不得用铝导体做接地体或地下接地线。垂直接地体宜采用角钢、钢管或圆钢,不得采用螺纹钢材。 5.3.4 每一接地装置的接地线应采用2根及以上导体,在不同点与接地体做电气连接。 不得采用铝导体做接地体或地下接地线。垂直接地体宜采用角钢、钢管或光面圆钢,不得采用螺纹钢。 接地可利用自然接地体,但应保证其电气连接和热稳定。新规范增加了“利用自然接地体”的规定4.3.4 电气设备应采用专用芯线保护接零,此芯线严禁通过工作电流。4.3.6 I类手持式用电设备的插销上应具备专用的保护接零(接地)触头。所用插头应能避免将导电触头误作接地触头使用。4.3.7 施工现场所有用电设备,除作保护接零外,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设置漏电保护装置。无4.3.8 移动式发电机供电的用电设备,其金属外壳或底座,应与发电机电源的接地装置有可靠的电气连接。5.3.5 移动式发电机供电的用电设备,其金属外壳或底座应与发电机电源的接地装置有可靠的电气连接。新旧规范内容相同。4.3.9 移动式发电机的接地应符合固定式电气设备接地的要求。下列情况可不另做保护接零:1 移动式发电机和用电设备固定在同一金属支架上,且不供给其他设备用电时;2 不超过两台的用电设备由专用的移动式发电机供电,供、用电设备间距不超过50m,且供、用电设备的外壳之间有可靠的电气连接时。5.3.6 移动式发电机系统接地应符合电力变压器系统接地的要求。下列情况可不另做保护接零:1 移动式发电机和用电设备固定在同一金属支架上,且不供给其他设备用电时;2 不超过2台的用电设备由专用的移动式发电机供电,供、用电设备间距不超过50m,且供、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之间有可靠的电气连接时。新规范的前提条件“应符合电力变压器系统接的要求”标标准比老规范提高。第四节 防雷5.4 防雷4.4.1 在土壤电阻率低于200Ω·m处的电杆可不另处设防雷接地装置。在配电室的进线或出线处应将绝缘子铁脚与配电室的接地装置相连接。5.4.1 在土壤电阻率低于200Ω·m区域的电杆可不另设防雷接地装置,但在配电室的架空进线或出线处应将绝缘子铁脚与配电室的接地装置相连接。新老规范内容相同旧规范新规范说明31
4.4.2 施工现场内的起重机、井字架及龙门架等机械设备,若在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保护范围以外,应按表4.4.2规定范围内,则应安装防雷装置。 若最高机械设备上避雷针,其保护范围按60°计算能够保护其它设备,且最后退出现场,则其他设备可不设防雷装置。(见旧规范附表)5.4.2 施工现场内的起重机、井字架、龙门架等机械设备,以及钢脚手架和正在施工的在建工程等的金属结构,当在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防雷装置接闪器的保护范围以外时,应按表5.4.2规定安装防雷装置。表5.4.2中地区年均雷暴日(d)应按本规范附录A执行。 当最高机械设备上避雷针(接闪器)的保护范围能覆盖其他设备,且又最后退出现场,则其他设备可不设防雷装置。 确定防雷装置接闪器的保护范围要采用本规范附录B的滚球法。(见新规范附表)新规范对“钢脚手架和正在施工的在建工程等的金属结构”也做了相应的防雷要求。4.4.4各机械设备的防雷引下线可利用该设备的金属结构体,但应保证电气连接。5.4.3机械设备或设施的防雷引下线可利用该设备或设施的金属结构体,但应保证电气连接。新旧规范内容相同4.4.5 机械设备上的避雷针(接闪器)长度应为1至2m。5.4.4 机械设备上的避雷针(接闪器)长度应为1∼2m。塔式起重机可不另设避雷针(接闪器)。新规范中对“起重机的避雷”有新规定。4.4.6 安装避雷针的机械设备所用动力、控制、照明、信号及通信等线路,应采用钢管敷设。并将钢管与该机械设备的金属结构体作电气连接。5.4.5 安装避雷针(接闪器)的机械设备,所有固定的动力、控制、照明、信号及通信线路,宜采用钢管敷设。钢管与该机械设备的金属结构体应做电气连接。新旧规范内容相同。4.4.3施工现场内所有防雷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30Ω。5.4.6施工现场内所有防雷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30Ω。新旧规范内容相同。无5.4.7 做防雷接地机械上的电气设备,所连接的PE线必须同时做重复接地,同一台机械电气设备的重复接地和机械的防雷接地要共用同一接地体,但接地电阻应符合重复接地电阻值的要求。新规范的增加内容,并且是强制性规范。第五章 配电室及自备电源第一节 配电室6 配电室及自备电源6.1 配电室5.1.1 配电室应靠近电源,并应设在无灰尘、无蒸汽、无腐蚀介质及无振动的地方。6.1.1 配电室应靠近电源,并应设在灰尘少、潮气少、振动小、无腐蚀介质、无易燃易爆物及道路畅通的地方。新规范对配电室的周边位置提出了新的要求。5.1.2 成列的配电屏(盘)和控制屏(台)两端应与重复接地线及保护零线做电气连接。6.1.2 成列的配电柜和控制柜两端应与重复接地线及保护零线做电气连接。新旧规范内容相同。5.1.3 配电室和控制室应能自然通风,并应采取防止雨雪侵入和动物出入的措施。6.1.3 配电室和控制室应能自然通风,并应采取防止雨雪侵入和动物进入的措施。新旧规范内容相同。旧规范新规范说明31
5.1.4 配电室应符合下列要求:6.1.4 配电室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配电屏(盘)正面的操作通道宽度,单列布置不小于1.5m,双列布置不小于2m;1 配电柜正面的操作通道宽度,单列布置或双列背对背布置不小于1.5m,双列面对面布置不小于2m;新规范对单面和双列布置的样式进行明确。2 配电屏(盘)后的维护通道宽度不小于0.8m(个别地点有建筑物结构凸出的地方,则此点通道宽度可不小于0.6m);2 配电柜后面的维护通道宽度,单列布置或双列面对面布置不小于0.8m,双列背对背布置不小于1.5m,个别地点有建筑物结构凸出的地方,则此点通道宽度可减少0.2m;新规范对宽度的不同形式所具备的距离不同。3 配电屏(盘)侧面的维护通道宽度不小于1m;4 配电室的天棚距地面不低于3m;3 配电柜侧面的维护通道宽度不小于1m;4 配电室的顶棚与地面的距离不低于3m;新旧规范内容相同5 在配电室内设置值班或检修室时,该室距配电屏(盘)的水平距离大于1m,并采取屏障隔离。5 配电室内设置值班或检修室时,该室边缘距配电柜的水平距离大于1m,并采取屏障隔离。新规范强调“边缘”距离7 配电室内的裸母线与地面垂直距离小于2.5m时,采用遮栏隔离,遮栏下面通行道的高度不小于1.9m;8 配电室围栏上端与其垂直上方带电部分的净距,不小于0.075m;9 配电装置的上端距天棚不小于0.5m;6 配电室内的裸母线与地面垂直距离小于2.5m时,采用遮栏隔离,遮栏下面通道的高度不小于1.9m;7 配电室围栏上端与其正上方带电部分的净距不小于0.075m;8 配电装置的上端距顶棚不小于0.5m;新旧规范内容相同10 母线均应涂刷有色油漆(以屏(盘)的正面方向为准),其涂色应符合表5.1.4-2规定;9 配电室内的母线涂刷有色油漆,以标志相序;以柜正面方向为基准,其涂色符合表6.1.4规定;新规范指出刷漆的“目的”。11 配电室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低于3级,室内应配置砂箱和绝缘灭火器;10 配电室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低于3级,室内配置砂箱和可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新规范指出根据配电室的防火要求来选择合适的灭火器材。6 配电室的门向外开,并配锁;11 配电室的门向外开,并配锁;新旧规范内容相同。无12 配电室的照明分别设置正常照明和事故照明。新规范增加内容。5.1.5 配电屏(盘)应装设有功、无功电度表,并应分路装设电流、电压表。电流表与计费电度表不得共用一组电流互感器。6.1.5 配电柜应装设电度表,并应装设电流、电压表。电流表与计费电度表不得共用一组电流互感器。新规范对“有功、无功电度表”无要求。5.1.6 配电屏(盘)应装设短路、过负荷保护装置和漏电保护器。6.1.6 配电柜应装设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电器。电源隔离开关分断时应有明显可见分断点。新规范强调了“电源隔离开关及就有明显可见分断点”,并且本条是强制性条文。5.1.7 配电屏(盘)上的各配电线路应编号民,并标明用途标记。6.1.7配电柜应编号,并应有用途标记。新旧规范内容相同。旧规范新规范说明31
5.1.8 配电屏(盘)或配电线路维修时,应悬挂停电标志牌。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6.1.8 配电柜或配电线路停电维修时,应挂接地线,并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新规范为强制性条文,新增加了“维修时挂接地线”,突出了对维修人员的操作安全要求。无6.1.9 配电室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的杂物。新规范增加了配电室的使用要求。第二节 电压为400/230V的自备发电机组6.2 230/400V自备发电机组5.2.1 发电机组及控制、配电、修理室等,在保证电气安全距离和满足防火要求情况下可分开设置。6.2.1 发电机组及控制、配电、修理室等可分开设置;在保证电气安全距离和满足防火要求情况下可合并设置。新旧规范内容相同5.2.2 发电机组的排烟管管道必须伸出室外。发电机组及其控制配电室内严禁存放贮油桶。6.2.2 发电机组的排烟管管道必须伸出室外。发电机组及其控制配电室内必须配置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严禁存放贮油桶。新规范不是强制性条文,但增加“室内必须配置灭火器”的规定。5.2.3 发电机组电源应与外电线路电源连锁,严禁并列运行。6.2.3 发电机组电源必须与外电线路电源连锁,严禁并列运行。新旧规范规定相同,都为强制性条文。5.2.4 发电机组应采用三相四线制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并须独立设置,其接地电阻值应符合第4.3.1条要求。6.2.4 发电机组应采用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三相四线制供电系统和独立设置TN-S接零保护系统,其工作接电阻值应符合本规范第5.3.1条要求。新规范规定“设置TN-S接零保护系统”5.2.5 发电机控制屏宜装设下列仪表:1 交流电压表; 2 交流电流表; 3 有功功率表; 4 电度表; 5 功率因数表; 6 频率表; 7 直流电流表;6.2.5发电机控制屏宜装设下列仪表: 1 交流电压表; 2 交流电流表; 3 有功功率表; 4 电度表; 5 功率因数表; 6 频率表; 7 直流电流表;新旧规范规定相同。5.2.6 发电机组应设置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6.2.6 发电机供电系统应设置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器。电源隔离开关分断时应有明显可见分断点。新规范对发电机的供电系统提出了高要求。5.2.7 发电机并列运行时,必须在机组同期后再向负荷供电。6.2.7 发电机组并列运行时,必须装设同期装置,并在机组同步运行后再向负载供电。新规范升级为强制性规范。第六章 配电线路第一节 架空线路7 配电线路7.1 架空线路6.1.1 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铜线或绝缘铝线。7.1.1 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旧规范为强制性条文。新规范对导线的材质没有具体规定,只要求绝缘。6.1.2 架空线必须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上。7.1.2 架空线必须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及其他设施上。新规范不是强制性条文,但增加了内容。要求架空线要单独敷设,并采用专用电杆。旧规范新规范说明31
6.1.3 架空线导线截面的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导线中的负荷电流不大于其允许载流量。7.1.3 架空线导线截面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导线中的计算负荷电流不大于其长期连续负荷允许载流量。新规范对负荷电流的概念进行明确。 2 线路末端电压偏移不大于额定电压的5%。 3 单相线路的零线截面与相线截面相同,三相四线制的工作零线和保护零线截面不小于相线截面的50%, 4 为满足机械强度要求,绝缘铝线截面不小于16mm2,绝缘铜线截面不小于10mm2, 跨越铁路、公路、河流、电力线路档距内的架空绝缘铝线最小截面不小于25mm2;绝缘铜线截面不小于16mm2。 2 线路末端电压偏移不大于其额定电压的5%。 3 三相四线制线路的N线和PE线截面不小于相线截面的50%,单相线路的零线截面与相线截面相同。 4 按机械强度要求,绝缘铜线截面不小于10mm2,绝缘铝线截面不小于16mm2。 5 在跨越铁路、公路、河流、电力线路档距内,绝缘铜线截面不小于16mm2,绝缘铝线截面不小于25mm2。新旧规范规定相同。6.1.4 在一个档柜内,每一层架空线的接头数不得超过该层导线条数的50%,且一根导线只允许有一个接头。线路在跨越铁路、公路、河流、电力线路档距内不得有接头。7.1.4 架空线在一个档距内,每层导线的接头数不得超过该层导线条数的50%,且一条导线应只有一个接头。 在跨越铁路、公路、河流、电力线路档距内,架空线不得有接头。新旧规范规定相同。6.1.5 架空线路相序排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同一横担架设时,导线相序排列是:面向负荷从左侧起为:L1、N、L2、L3; 2 和保护零线在同一横担架设时,导线相序排列是:面向负荷从左侧起为:L1、N、L2、L3、PE; 3 动力线、照明线在两个横担上分别架设时,上层横担,面向负荷从左侧起为:L1、L2、L3;下层横担:面向负荷从左侧起为L1、(L2、L3)、N、PE;在两个横担上架设时,最下层横担面向负荷,最右边的导线为保护零线PE。7.1.5 架空线路相序排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动力、照明线在同一横担上架设时,导线相序排列是:面向负荷从左侧起依次为L1、N、L2、L3、PE; 2 动力、照明线在二层横担上分别架设时,导线相序排列是:上层横担面向负荷从左侧起依次为L1、L2、L3;下层横担面向负荷从左侧起依次为L1、(L2、L3)、N、PE。新旧规范规定相同。6.1.6 架空线路的档距不得大于35m;线间距离不得小于0.3m,7.1.6 架空线路的档距不得大于35m。7.1.7 架空线路的线间距不得小于0.3m,靠近电杆的两导线的间距不得小于0.5m。新规范增加了“两根电杆导线之间的距离”横担间的最小垂直距离不得小于表6.1.6-1所列数值;铁横担应按表6.1.6-2选用,木横担截面应为7.1.8 架空线路横担间的最小垂直距离不得小于表7.1.8-1所列数值;横担宜采用角钢或方木,你压铁横担角钢应按新旧规范规定相同。旧规范新规范说明80×80mm2表7.1.8-2选用,方木横担截面应按80新旧规范规定相同。31
;横担长度应符合表6.1.6-3的规定。(见旧规范附表)×80mm2;横担长度应按表7.1.8-3选用。(见新规范附表)6.1.7 架空线路与邻近线路或设施的距离应符合表6.1.7的规定。(见旧规范附表)7.1.9 架空线路与邻近线路或固定物的距离应符合表7.1.9的规定。(见新规范附表)新旧规范规定相同。6.1.8 架空线路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杆或木杆。钢筋混凝土杆不得有露筋、环向裂纹和扭曲;木杆不得腐朽,其梢径不应小于130mm。7.1.10 架空线路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杆或木杆。钢筋混凝土杆不得有露筋、宽度大于0.4mm的裂纹和扭曲;木杆不得腐朽,其梢径不应小于140mm。新规范对“混凝土杆的裂纹进行了量化”、“对木杆的梢径加大了10mm”6.1.9 电杆埋设深度宜为杆长的1/10加0.6m。在松软土质处应适当加大埋入深度或采用卡盘等加固。 7.1.11 电杆埋设深度宜为杆长的1/10加0.6m,回填土应分层夯实。在松软土质处宜加大埋入深度或采用卡盘等加固。 新规范增加了“电杆的回填土分层夯实”的规定。6.1.10 直线杆和15°以下的转角杆,可采用单横担单绝缘子,但跨越机动车道时应采用单横担双绝缘子;15°到45°的转角杆应采用双横担双绝缘子;45°以上的转角杆,应采用十字横担。7.1.12 直线杆和15°以下的转角杆,可采用单横担单绝缘子,但跨越机动车道时应采用单横担双绝缘子;15°到45°的转角杆应采用双横担双绝缘子;45°以上的转角杆,应采用十字横担。新旧规范规定相同。6.1.11 架空线路绝缘子应按下列原则选择: 1 直线杆采用针式绝缘子; 2 耐张杆采用蝶式绝缘子。7.1.13 架空线路绝缘子应按下列原则选择: 1 直线杆采用针式绝缘子; 2 耐张杆采用蝶式绝缘子。新旧规范规定相同。6.1.12 拉线宜采用镀锌铁线,其截面不得小于3×ø4.0。拉线与电杆的夹角应在45°∼30°之间。拉线埋设深度不得小于1m。混凝土杆上的拉线应在高于地面2.5m处装设拉紧绝缘子。7.1.14 电杆的拉线宜采用不少于3根D4.0mm的镀锌钢丝。拉线与电杆的夹角应在30°∼45°之间。拉线埋设深度不得小于1m。电杆拉线如从导线之间穿过,应在高于地面2.5m处装设拉线绝缘子。新规范规定“电杆的拉线为镀锌钢丝”,旧规范为“镀锌铁丝”。新规范对“拉线的装设绝缘子的概念进行明确”6.1.13因地形环境限制不能装设拉线时,可采用撑杆代替拉线,撑杆埋深不得小于0.8m,其底部应垫底盘或石块。撑杆与主杆的夹角宜为30°。7.1.15因地形环境限制不能装设拉线时,可采用撑杆代替拉线,撑杆埋设深度不得小于0.8m,其底部应垫底盘或石块。撑杆与电杆的夹角宜为30°。新旧规范规定相同。6.1.14 接户线在档距内不得有接头,进线处离地高度不得小于2.5m。接户线最小截面应符合表6.1.14-1规定。接户线线间及邻近线路间的距离应符合表6.1.14-2的要求。(见旧规范附表)7.1.16 接户线在档距内不得有接头,进线处离地高度不得小于2.5m。接户线最小截面应符合表7.1.16-1规定。接户线线间及邻近线路间的距离应符合表7.1.16-2的要求。(见新规范附表)新旧规范规定相同。6.1.15 配电线路采用熔断器做短路保护时,熔体额定电流应不大7.1.17架空线路必须有短路保护。 采用熔断器做短路保护时,其熔体额定电流不应大于明敷绝缘导线长期新规范规定“线路必须有短路保护”旧规范新规范说明31
于电缆或穿管绝缘导线允许载流量的2.5倍。或明敷绝缘导线允许载流量的1.5倍。6.1.16 配电线路采用自动开关作短路保护时,其过电流脱扣器脱扣电流整定值,应小于线路末端单相短路电流,并应能承受短时负荷电流。连续负荷允许载流量的1.5倍。 采用断路器做短路保护时,其瞬动过流脱扣器脱扣电流整定值应小于线路末端单相短路电流。新规范规定“用断路器做短路保护”6.1.17 经常过负荷的线路、易燃易爆物邻近的线路、照明线路,必须有过负荷保护。6.1.18 装设过负荷保护的配电线路,其绝缘导线的允许载流量,应不小于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或自动开关长延时过流脱扣器脱扣电流整定值的1.25倍。 7.1.18 架空线路必须有过载保护。 采用熔断器或断路器做过载保护时,绝缘导线长期连续负荷允许载流量不应小于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或断路器长延时过流脱扣器脱电流整定值的1.25倍。新规范规定“架空线路必须有过载保护”与旧规范的前提条件要求高。 新规范的规定条件有充化。第二节 电缆线路7.2 电缆线路无7.2.1 电缆中必须包含全部工作芯线和用作保护零线或保护线的芯线。需要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 五芯电缆必须包含淡蓝、绿/黄二种颜色绝缘芯线。淡蓝色芯线必须用作N线;绿/黄双色芯线必须用作PE线,严禁混用。新规范是强制性条文规定“施工现场使用的电缆线要用五芯线。”6.2.2 电缆类型应根据敷设方式、环境条件,电缆截面应根据允许载流量和允许电压损失确定。7.2.2 电缆截面的选择应符合本规范第7.1.3条1、2、3、款的规定,根据其长期连续负荷允许载流量和允许电压偏移确定。新旧规范规定相同。6.2.1 电缆干线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7.2.3 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新规范规定:埋地电缆要有标志。便于识别。无7.2.4 电缆类型应根据敷设方式、环境条件选择。埋地敷设宜选用铠装电缆;当选用无铠装电缆时,应能防水、防腐。架空敷设宜选用无铠装电缆。新规范增加电缆敷设的材料要求。6.2.3 电缆在室外直接埋地敷设的深度应不小于0.6m,并应在电缆上下各均匀铺设不小于50mm厚的细砂,然后覆盖砖等硬质保护层。7.2.5 电缆直接埋地敷设的深度不应小于0.7m,并应在电缆紧邻上、下、左、右侧均匀敷设不小于50mm厚的细砂,然后覆盖砖或混凝土板等硬质保护层。新规范规定电缆的埋深增加0.1m,细砂在上、下、左、右铺设。硬质保护层增加了“混凝土板”旧规范新规范说明31
6.2.4 电缆穿越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及引出地面从2.0m高度至地下0.2m处,必须加设防护套管。7.2.6 埋地电缆在穿越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易受机械损伤、介质腐蚀场所及引出地面从2.0m高到地面下0.2m处,必须加设防护套管,防护套管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新规范对防护套管的大小作了新规定。6.2.5 电缆线路与其附近热力管道的平行间距不得小于2m,交叉间距不得小于1m。7.2.7 埋地电缆与其附近外电电缆和管沟的平行间距不得小于2m,交叉间距不得小于1m。新规范增加了“与外电电缆的间距”6.2.6埋地敷设电缆的接头应设在地面上的接线盒内,接线盒应能防水、防尘、防机械损伤,并应远离易燃、易爆、易腐蚀场所。7.2.8 埋地电缆的接头应设在地面上的接线盒内,接线盒应能防水、防尘、防机械损伤,并应远离易燃、易爆、易腐蚀场所。新旧规范规定相同。6.2.7 橡皮电缆架空敷设时,应沿墙壁或电杆设置,并用绝缘子固定,严禁使用金属裸线作绑线。固定点间距应保证橡皮电缆能承自重所带来的荷重。橡皮电缆的最大弧垂距地不得小于2.5m。6.2.8 电缆接头应牢固可靠,并应绝缘包扎,保持绝缘强度,不得承受张力。7.2.9 架空电缆应沿电杆、支架或墙壁敷设,并采用绝缘子固定,绑扎线必须采用绝缘线,固定点间距应保证电缆能承受自重所带来的荷载,敷设高度应符合本规范第7.1节架空线路敷设高度的要求,但沿墙壁敷设时最大弧垂距地不得小于2.0m。 架空电缆严禁沿脚手架、树木或其他设施敷设。新规范增加了禁止敷设注意事项。6.2.9 在建高层建筑的临时电缆配电必须采用电缆埋地引入。电缆垂直敷设的位置应充分利用在建工程的竖井、垂直孔洞等,并应靠 近负荷中心,固定点每楼层不得少于一处。电缆水平敷设宜沿墙或门口固定,最大弧垂距地不得少于1.8m。7.2.10 在建工程内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电缆埋地引入,严禁穿越脚手架引入。电缆垂直敷设应充分利用在建工程的竖井、垂直孔洞等,并宜靠近用电负荷中心,固定点每楼层不得少于一处。电缆水平敷设宜沿墙或门口刚性固定,最大弧垂距地不得小于2.0m。 装饰装修工程或其他特殊阶段,应补充编制单项施工用电方案。电源线可沿墙角、地面敷设,但应采取防机械损伤和电火措施。新规范对在建工程的电缆引入提高要求。“刚性”固定,弧垂提高0.2m,并且装饰装修等特殊阶段单独编制用电方案。无7.2.11 电缆线路必须有短路保护和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过载保护电器与电缆的选配应符合本规范第7.1.17条和7.1.18条要求。新规范增加内容“两个保护”第三节 室内配线7.3 室内配线6.3.1 室内配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采用瓷瓶、瓷(塑料)夹等敷设,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5m。6.3.5 潮湿场所或埋地非电缆配线必须穿管敷设,管口应密封。采用金属管敷设时必须作保护接零。7.3.1 室内配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或电缆。7.3.2 室内配电应根据配线类型采用瓷瓶、瓷(塑料)夹、嵌绝缘槽、穿管或钢索敷设。 潮湿场所或埋地非电缆配线必须穿管敷设,管口和管接头应密封;当采用金属管敷设时,金属管必须做等电位新旧规范规定相同。旧规范新规范说明31
连接,且必须与PE线相连接。6.3.2 进户线过墙应穿管保护,距地面不得小于2.5m,并应采取防雨措施。6.3.3 进户线的室外端应采用绝缘子固定。7.3.3 室内非埋地明敷主干线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5m。7.3.4 架空进户线的室外端应采用绝缘子固定,过墙处应穿管保护,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5m,并应采取防雨措施。新旧规范规定相同。6.3.4 室内配线所用导线截面,应根据用电的计算负荷确定,但铝线截面应不小于2.5mm2,铜线截面应不小于1.5mm2,6.3.6 钢索配线的吊架间距不宜大于12m。采用瓷夹固定导线时,导线间距应不小于35mm,瓷夹间距应不大于800mm;采用瓷瓶固定导线时,导线间距应不小于100mm,瓷瓶间距应不大于1.5m;采用护套绝缘导线或电缆时,可直接敷设于钢索上。7.3.5 室内配线所用导线或电缆的截面应根据用电设备或线路的计算负荷确定,但铜线截面不应小于1.5mm2,铝线截面不应小于2.5mm2。7.3.6 钢索配线的吊架间距不宜大于12m。采用瓷夹固定导线时,导线间距不应小于35mm,瓷夹间距不应大于800mm;采用瓷瓶固定导线时,导线间距不应小于100mm,瓷瓶间距不应大于1.5m;采用护套绝缘导线或电缆时,可直接敷设于钢索上。新旧规范规定相同。无7.3.7 室内配线必须有短路保护和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过载保护电器与绝缘导线、电缆的选配应符合本规范第7.1.17条和7.1.18条要求。对穿管敷设的绝缘导线线路,其短路保护熔断器的熔体额定电流不应大于穿管绝缘导线长期连续负荷允许载流量的2.5倍。新规范对“电路的短路保护和过载保护”多次强调。第七章 配电箱及开关箱第一节 配电箱及开关箱的设置8 配电箱及开关箱8.1 配电箱及开关箱的设置7.1.1 配电系统设置室内配电箱和室外分配电箱或设置室外总配电箱和分配电箱,实行分级配电。 室内总配电屏的装设应符合第五章第一节的规定。 室外总配电箱,分配电箱简称总配电箱、分配电箱(下同),如无特指,合称配电箱。8.1.1 配电系统应设置配电柜或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实行三级配电。 配电系统宜使三相负荷平衡。220V或380V单相用电设备宜接入220V/380V三相四线系统;当单相照明线路电流大于30A时,宜采用220/380V三相四线制供电。 室内配电柜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6.1节的规定。新规范规定:用电负荷的不同必须采用不同的配电系统。7.1.4 总配电箱应设在靠近电源的地区。分配电箱应装设在用电设备或负荷相对集中的地区。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m。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m。8.1.2总配电箱以下可设若干分配电箱;分配电箱以下可设若干开关箱。 总配电箱应设在靠近电源的区域,分配电箱应在用电设备或负荷相对集中的区域,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m,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m。新旧规范规定相同。旧规范新规范说明31
7.2.5 每台用电设备应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必须实行“一机一闸”制,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电器直接控制二台及二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8.1.3 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新旧规范都为强制性规定。7.1.2 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分别设置,如合置在同一配电箱内,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7.1.3 开关箱应由末级分配电箱配电。8.1.4 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分别设置。当合并设置为同一配电箱时,动力和照明应分路配电;动力开关箱与照明开关箱必须分设。新旧规范规定相同。7.1.5 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不得装设在有严重损伤作用的瓦斯、烟气、蒸气、液体及其它有害介质中,不得装设在易受外来固体物撞击、强烈振动、液体侵溅及热源烘烤的场所。否则,须作特殊防护处理。8.1.5 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不得装设在有严重损伤作用的瓦斯、烟气、潮气及其他有害介质中,亦不得装设在易受外来固体物撞击、强烈振动、液体浸溅及热源烘烤场所。否则,应予清除或做防护处理。旧规范为强制性条文。新旧规范规定相同。7.1.6 配电箱、开关箱周围应有足够二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不得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的物品,不得有灌木、杂草。8.1.6 配电箱、开关箱周围应有足够2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不得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的物品,不得有灌木、杂草。新旧规范规定相同。7.1.7 配电箱、开关箱应采用铁板或优质绝缘材料制作、铁板的厚度应大于1.5mm。8.1.7 配电箱、开关箱应采用冷轧钢板或阻燃绝缘材料制作,钢板厚度应为1.2∼2.0mm,其中开关箱箱体钢板厚度不得小1.2mm,配电箱箱体钢板厚度不得小于1.5mm,箱体表面应做防腐处理。新规范对电箱的材质做了规定,提高了要求。并且电箱的不同,材质要求厚度不同。并且做防腐处理。7.1.8 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端正、牢固,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坚固的支架上。 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1.3m,小于1.5m;移动式分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宜大于0.6m,小于1.5m。8.1.8 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端正、牢固。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为1.4∼1.6m。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坚固、稳定的支架上。其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宜为0.8∼1.6m。新规范提高了电箱中心点离地的垂直距离。7.1.9 配电箱内的电器应首先安装在金属或非木质的绝缘电器安装板上,然后整体紧固在配电箱箱体内。 金属板与配电箱箱体应作电气连接。7.1.10 配电箱、开关箱内的开关电器(含插座)应按其规定的位置紧固在电器安装板上,不得歪斜和松动。8.1.9 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含插座)应先安装在金属或非木质阻燃绝缘电器安装板上,然后方可整体紧固在配电箱、开关箱体内。 金属电器安装板与金属箱体应做电气连接。8.1.10 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含插座)应按其规定位置紧固在电器安装板上,不得歪斜和松动。新旧规范规定相同。旧规范新规范说明31
7.1.11配电箱、开关箱内的工作零线应通过接线端子板连接,并应与保护零线接线端子板分设。8.1.11 配电箱的电器安装板上必须分设N线端子板和PE线端子板。N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绝缘;PE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电气连接。 进出线中的N线必须通过N线端子板连接;PE线必须通过PE线端子板连接。新规范为强制性条文。7.1.12 配电箱、开关箱内的连接线应采用绝缘导线,接头不得松动,不得有外露带电部分。8.1.12 配电箱、开关箱内的连接线必须采用铜芯绝缘导线。导线绝缘的颜色标志应按本规范第5.1.11条要求配置并排列整齐;导线分支接头不得采用螺栓压接,应采用焊接并做绝缘包扎,不得有外露带电部分。新规范规定“连接线的材质”,另外“电缆接头的处理方”。7.1.13 配电箱和开关箱的金属箱体、金属电器安装板以及箱内电器的不应带电金属底座、外壳等必须作保护接零。保护零线应通过接线端子板连接。8.1.13 配电箱、开关箱的金属箱体、金属电器安装板以及电器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底座、外壳等必须通过PE线端子板与PE线做电气连接,金属箱门与金属箱体必须通过采用编织软铜线做电气连接。新规范增加了“箱体与箱站电气连接的材质要求。”无8.1.14 配电箱、开关箱的箱体尺寸应与箱内电器的数量和尺寸相适应,箱内电器安装板板面电器安装尺寸可按照表8.1.14确定。(见新规范附表)新规范增加的新规定。7.2.4 配电箱、开关箱中导线的进线口和出线口应设在箱体的下底面,严禁设在箱体的上顶面、侧面、后面或箱门处。 进、出线应加护套分路成束并做防水弯,导线束不得与箱体进、出口直接接触。 移动式配电箱和开关箱的进、出线必须采用橡皮绝缘电缆。8.1.15 配电箱、开关箱中导线的进线口和出线口设在箱体的下底面。8.1.16 配电箱、开关箱的进、出线口应配置固定线卡,进出线应加绝缘护套并成束卡固在箱体上,不得与箱体直接接触。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的进、出线应采用橡皮护套绝缘电缆,不得有接头。新旧规范规定相同。旧 规范为强制性条文。7.1.14 配电箱、开关箱必须防雨、防尘。8.1.17 配电箱和开关箱外形结构应能防雨、防尘。新旧规范规定相同。第二节 电器装置的选择8.2 电器装置的选择7.2.1 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必须可靠完好,不准使用破损、不合格的电器。8.2.1 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必须可靠、完好,严禁使用破损、不合格的电器。新旧规范规定相同,旧规范为强制性条文。7.2.2 总配电箱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和分隔离开关、总熔断器和分路熔断器(或总自动开关和分路自动开关),以及漏电保护器。若漏电保护器同时具备过负荷和短路保8.2.1 总配电箱的电器应具备电源隔离,正常接通与分断电路,以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电器设置应符合下列原则: 1 当总路设置总漏电保护器时,还新规范规定比旧规范有详细规定。并且要求提高。旧规范新规范说明31
护功能,则可不设分路熔断器或分路自动开关。总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应与分路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相适应。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分路隔离开关以及总断路器、分路断路器或总熔断器、分路熔断器。当所设总漏电保护器是同时具备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断路器时,可不设总断路器或总熔断器。 2 当各分路设置分路漏电保护器时,还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分路隔离开关以及总断路器、分路断路器或总熔断器、分路熔断器。当分路所设漏电保护器是同时具备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断路器时,可不设分路断路器或分路熔断器。 3 隔离开关应设置于电源进线端,应采用分断时具有可见分断点,并能同时断开电源所有极的隔离电器。如采用分断时具有可见分断点的断路器,可不另设隔离开关。 4 熔断器应选用具有可靠灭弧分断功能的产品。 5 总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应与分路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相适应。7.2.3 总配电箱应装设电压表、总电流表、总电度表及其它仪表。8.2.3 总配电箱应装设电压表、总电流表、电度表及其他需要的仪表。专用电能计量仪表的装设应符合当地供用电管理部门的要求。 装设电流互感器时,其二次回路必须与保护零线有一个连接点,且严禁断开电路。新规范增加了装设电流互感器的规定。7.2.4 分配电箱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和分路隔离开关以及总熔断器和分路熔断器(或总自动开关和分路自动开关)。总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应与分路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相适应。8.2.4 分配电箱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分路隔离开关以及总断路器、分路断路器或总熔断器、分路熔断器。其设置和选择应符合本规范第8.2.2条要求。新旧规范规定相同。7.2.6 开关箱内的开关电器必须能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使用电设备实行电源隔离。7.2.7 开关箱中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漏电保护器的装设应符合第4.3.7条要求。 36V及36V以下的用电设备如工作环境干燥可免装漏电保护8.2.5 开关箱必须装设总隔离开关、断路器或熔断器,以及漏电保护器。当漏电保护器是同时具有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断路器时,可不装设断路器或熔断器。隔离开关应采用分断时具有可见分断点,能同时断开电源所有极的隔离电器,并应设置于电源进线端。当断路器是具有可见分断点时,可新规范比旧规范的具体要求提高。旧规范新规范说明器。不另设隔离开关。31
7.2.12 手动开关电器只允许用于直接控制照明电路和容量不大于5.5KW的动力电路。容量大于5.5KW的动力电路应采用自动开关电器或降压起动装置控制。8.2.6 开关箱中的隔离开关只可直接控制照明电路和容量不大于3.0KW的动力电路,但不应频繁操作。容量大于3.0KW的动力电路应采用断路器控制,操作频繁时还应附设接触器或其他启动控制装置。新规范对动力电路的容量做了新规定。比旧规范要求的数据小。7.2.13 各种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应与其控制用电设备的额定值相适应。8.2.7 开关箱中各种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和动作整定值应与其控制用电设备的额定值和特性相适应。通用电动机开关箱中电器的规格可按本规范附录C选配。新规范对“通用电动机”另有规定。7.2.8 漏电保护器应装设在配电箱电源隔离开关的负荷侧和开关箱电源隔离开关的负荷侧。8.2.8 漏电保护器应装设在总配电箱、开关箱靠近负荷的一侧,且不得用于启动电气设备的操作。新规范增加了“漏电保护器用得用于电气设备的启动开关。”7.2.9 漏电保护器的选择应符合国标GB829-86《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要求,8.2.9 漏电保护器的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一般要求》GB6829和《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的要求》GB13955的规定。新规范规定“漏电保护器还要符合GB13955的规定”开关箱内的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 使用于潮湿和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8.2.10 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使用于潮湿或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新旧规范规定相同。7.2.10 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两级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和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作合理配合,使之具有分级分段保护的功能。8.2.11 总配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0.1s,但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的乘积不应大于30mA·s。新规范为强制性条文。无8.2.12 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极数和线数必须与其负荷侧负荷的相数和线数一致。8.2.13 配电箱、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宜选用无辅助电源型(电磁式)产品,或选用辅助电源故障时能自动断开的辅助电源型(电子式)产品。当选用辅助电源故障时不能自动断开的辅肋电源型(电子式)产品时,应同时设置缺相保护。新规范增加的规定。7.2.11 漏电保护器必须按产品说明书安装、使用。 对搁置已久重新使用和连续8.2.14 漏电保护器应按产品说明书安装、使用。对搁置已久重新使用或连续使用新旧规范规定相同。旧规范新规范说明的漏电保护器应逐月检测其特性,新旧规范规定相同。31
使用一个月的漏电保护器,应认真检查其特性,发现问题及时修理或更换,漏电保护器的正确接线方法见表7.2.11。(见旧规范附表)发现问题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漏电保护器的正确使用接线方法按图8.2.14选用。(见新规范附表)7.2.15 进入开关箱的电源线,严禁用插销连接。8.2.15 配电箱、开关 电源进线端严禁采用插头和插座做活动连接。新规范为强制性条文。第三节 使用与维护8.3 使用与维护7.3.1 所有配电箱均应标明其名称,用途,并作出分路标记。8.3.1 配电箱、开关箱应有名称、用途、分路标记及系统接线图。新规范增加“系统接线图”。7.3.2 所有配电箱均应配锁,配电箱和开关箱应由专人负责。8.3.2 配电箱、开关箱箱门应配锁,并应由专人负责。新旧规范规定相同。7.3.3 所有配电箱、开关箱应每月进行检查和维修一次。检查、维修人员必须是专业电工。检查、维修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鞋、手套、必须使用电工绝缘工具。8.3.3 配电箱、开关箱应定期检查、维修。检查、维修人员必须是专业电工。检查、维修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鞋、手套,必须使用电工绝缘工具,并应做检查、维修工作记录。新规范增加“检查、维修要有记录”。7.3.4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检查、维修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8.3.4 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定期维修、检查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隔离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新旧规范规定相同。7.3.5 所有配电箱、开关箱在使用过程中必须按照下列操作顺序: 1 送电操作顺序为: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 2 停电操作顺序为:开关箱→分配电箱→总配电箱。(出现电气故障的紧急情况可除外)8.3.5 配电箱、开关箱必须按照下列顺序操作: 1 送电操作顺序为: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 2 停电操作顺序为:开关箱→分配电箱→总配电箱。 但出现电气故障的紧急情况可除外。旧规范为强制性条文,新规范不是。规定内容相同。7.3.6 施工现场停止作业1小时以上时,应将动力开关箱断电上锁。7.3.7 开关箱的操作人员必须符合本规范第2.2.2条规定。7.3.8 配电箱、开关箱内不得放置任何杂物,并应经常保持整洁。7.3.9 配电箱、开关箱内不得随意挂接其他临时用电设备。8.3.6 施工现场停止作业1小时以上时,应将动力开关箱断电上锁。8.3.7 开关箱的操作人员必须符合本规范第3.2.3条规定。8.3.8 配电箱、开关箱内不得放置任何杂物,并应保持整洁。8.3.9 配电箱、开关箱内不得随意挂接其他用电设备。新旧规范规定相同。7.3.10 熔断器的熔体更换时,严禁用不符合原规格的熔体代替。8.3.10 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配置和接线严禁随意改动。 熔断器的熔体更换时,严禁采用不符合原规格的熔体代替。漏电保护器每天使用前应启动漏电试验按钮试跳一次,试跳不正常时严禁继续使用。新规范规定的内容更细。旧规范新规范说明新旧规范规定相同。31
7.3.11 配电箱、开关箱的进线和出线不得承受外力。严禁与金属尖锐断口和强腐蚀介质接触。8.3.11 配电箱、开关箱的进线和出线严禁承受外力。严禁与金属尖锐断口和强腐蚀介质接触。第八章 电动建筑机械和手持电动工具第一节 一般规定8.1.1 施工现场中一切电动建筑机械和手持式电动工具的选购、使用、检查和维修应遵守下列规定:9 电动建筑机械和手持式电动工具9.1 一般规定9.1.1 施工现场中电动建筑机械和手持式电动工具的选购、使用、检查和维修应遵守下列规定:1 选购的电动建筑机械、手持式电动工具和用电安全装置,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专业标准和安全技术规程,且具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1 选购的电动建筑机械、手持式电动工具及其用电安全装置符合相应的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且具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新规范选购设备执行的“国家强制性标准” 2 建立和执行专人专机负责制,并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 3 保护零线的电气连接符合 第4.2.1条要求,对产生振动的设备其保护零线的连接点不少于两处; 4 在做好保护接零的同时,还要按第4.3.7条、第7.2.9条和第7.2.11条要求装设漏电保护器。2 建立和执行专人专机负责制,并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 3 接地符合本规范第5.1.1条和5.1.2条要求,运行时产生振动的设备的金属基座、外壳与PE线的连接点不少于2处; 4 漏电保护符合本规范第8.2.5条、第8.2.8∼8.2.10条及8.2.12条和8.2.13条要求;新旧规范规定相同。无 5 按使用说明书使用、检查、维修。新规范增加内容8.1.2 塔式起重机、外电电梯、滑升模板的金属操作平台及需要设置避雷装置的井字架等,除应做好保护接零外,还必须按第4.3.2条规定做重复接地。设备的金属结构构架之间应保证电气连接。9.1.2塔式起重机、外电电梯、滑升模板的金属操作平台及需要设置避雷装置的物料提升机,除应连接PE线外,还应做重复接地。设备的金属结构构件之间应保证电气连接。新规范规定的范围加大如“物料提升机”。8.1.3 手持式电动工具中的Ⅱ类工具和Ⅲ类工具可不连接PE线。9.1.3 手持式电动工具中的塑料外壳Ⅱ类工具和一般场所手持式电动工具中的Ⅲ类工具可不连接PE线。新规定对“不做PE连接的”情况有具体要求。8.1.4 电动建筑机械或手持电动工具的负荷线,必须按其容量选用无接头的多股铜芯橡皮护套软电缆。其性能应符合国标GB1169-74《通用橡套软电缆》的要求。9.1.4 电动建筑机械和手持式电动工具的负荷线应按其计算负荷选用无接头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其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缆》GB5013中第1部分(一般要求)和第4部分(软线和软电缆)的要求;其截面可按本规范附录C选配。 电缆芯线应根据负荷及其控制电器的相数和线数确定:三相四线制时,应选用五芯电缆;三相三线时,应选用新规范对中小型机械的电缆芯线选择有详细规定。旧规范新规范说明31
其中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只能用作保护零线或重复接地线。四芯电缆;当三相用电设备中配置单相用电器具时,应选用五芯电缆;单相二线时,应选用三芯电缆。 电缆芯线应符合本规范第7.2.1条规定,其中PE线应采用绿/黄双色绝缘导线。8.1.5 每一台电动建筑机械或手持电动工具的开关箱内,除应装设过负荷、短路、漏电保护装置外,还必须按第7.2.6条要求隔离开关。9.1.5 每一台电动建筑机械或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开关箱内,除应装设过载、短路、漏电保护电器外,还应按本规范第8.2.5条要求装设隔离开关或具有可见分断点的断路器,以及按照本规范第8.2.6条要求装设控制装置。正、反向运转控制装置中的控制电器应采用接触器、继电器等自动控制电器,不得采用手动双向转换开关作为控制电器。电器规格可按本规范附录C选配。新规范规定正、反向运转的电器,必须使用点动开关。第二节 起重机械9.2 起重机械8.2.1 塔式起重机的电气设备应符合GB5144-85《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中的要求。9.2.1 塔式起重机的电气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中的要求。新旧规范规定相同8.2.3 塔式起重机的重复接地,应在轨道两端各设一组接地装置,两条轨道应作环形电气连接。道轨的接头处,应做电气连接。对较长的轨道,每隔30m就加一组接地装置。8.2.4 塔式起重机的应按第四章第四节要求设置防雷装置。9.2.2 塔式起重机应按本规范第5.4.7条要求做重复接地和防雷接地。轨道式塔式起重机接地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轨道两端各设一组接地装置; 2 轨道的接头处作电气连接,两条轨道端部做环形电气连接; 3 较长轨道每隔不大于30m加一组接地装置。新旧规范规定相同。8.2.2 塔式起重机与外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第3.1.4条要求。8.2.5 塔式起重机的供电电缆不得拖地行走。9.2.3 塔式起重机与外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4.1.4条要求。9.2.4 轨道式塔式起重机的电缆不得拖地行走。新旧规范规定相同。8.2.6 需要夜间工作的塔式起重机,应设置正对工作面的投光灯。塔身高于30m的塔式起重机,应在塔顶和臂架端部设红色信号灯。9.2.5 需要夜间工作的塔式起重机,应设置正对工作面的投光灯。9.2.6 塔身高于30m的塔式起重机,应在塔顶和臂架端部设红色信号灯。新规范不是强制性条文。8.2.7 在强电磁波源附近的塔式起重机,应在吊钩与机体间采取隔离措施。9.2.7 在强电磁波源附近工作的塔式起重机,操作人员应戴绝缘手套和穿绝缘鞋,并应在吊钩与机体间采取绝缘隔离措施,或在吊钩吊装地面物体时,在吊钩上挂接临时接地装置。新规范规定了操作人员的要求,及在吊钩处加装接地装置。8.2.8 外用电梯轿厢内、外均应安装紧急停止开关。9.2.8 外用电梯梯笼内、外均应安装紧急停止开关。新规范不是强制性条文。旧规范新规范说明8.2.12 升降机的上下极限位置应设置限位开关。9.2.9 外用电梯和物料提升的上、下极限位置应设置限位开关。新旧规范规定相同。31
8.2.11 每日工作前必须对外用电梯的行程开关、限位开关、紧急停止开关、驱动机构和制动器等进行空载检查,正常后方可使用。检查时必须有防坠落的措施。9.2.10 外用电梯和物料提升机在每日工作前必须对行程开关、限位开关、紧急停止开关、驱动机构和制动器等进行空载检查,正常后方可使用。检查时必须有防坠落措施。8.2.9 外用电梯轿厢与楼层间安装双向通讯系统。8.2.10 外用电梯桥厢所经过的楼层,应设置有机械或电气联锁置的防护门或栅栏。无新规范没有相关内容。第三节 桩土机械 9.3 桩土机械8.3.1 潜水式钻孔机电机的密封性能应符合国标GB1498-79《电机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中的IP68级的规定。9.3.1 潜水式钻孔机电机的密封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中的IP68级的规定。新旧规范规定相同。8.3.2 潜水电机的负荷线应采用YHS型潜水电机用防水橡皮护套电缆,长度应不小于1.5m,且不得承受外力。9.3.2 潜水电机的负荷线应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长度不应小于1.5m,且不得承受外力。新规范规定了潜水电机的的电缆材质。8.3.3 潜水式钻孔机所装设的漏电保护器应符合第7.2.9条对潮湿场所使用漏电保护器的要求。9.3.3 潜水式钻孔机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必须符合本规范第8.2.10条对潮湿场所选用漏电保护器的要求。新旧规范规定相同。第四节 夯土机械 9.4 夯土机械8.4.1 夯土机械必须装设防溅型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8.4.2 夯土机械的负荷线应采用耐气候型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8.4.3 使用夯土机械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用品,应有专人调整电缆,电缆线长度应不大于50m。严禁电缆缠绕、扭结和被夯土机械跨越。多台夯土机械并列工作时,其间距不得小于5m;串列工作时,不得小于10m。8.4.4 夯土机械的操作扶手必须采取绝缘措施。9.4.1 夯土机械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必须符合本规范第8.2.10条对潮湿场所选用漏电保护器的要求。9.4.2 夯土机械PE线的连接点不得少于2处。9.4.3 夯土机械的负荷线应采用耐气候型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9.4.4 使用夯土机械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用品,使用过程中有专人调整电缆,电缆长度不应大于50m。电缆严禁缠绕、扭结和被夯土机械跨越。9.4.5 多台夯土机械并列工作时,其间距不得少于5m;前后工作时,其间距不得少于10m。9.4.6 夯土机械的操作扶手必须绝缘。新旧规范规定相同。第五节 焊接机械9.5 焊接机械旧规范新规范说明31
8.5.1 电焊机机应放置在防雨和通风良好的地方。焊接现场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交流弧焊机变压器的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应大于5m,其电源进线处必须设置防护罩。8.5.2 使用焊接机械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对发电机式直流弧焊机的换向器,应经常检查和维护。9.5.1 电焊机机应放置在防雨、干燥和通风良好的地方。焊接现场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9.5.2 交流弧焊机变压器的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应大于5m,其电源进线处必须设置防护罩。发电机式直流电焊机的换向器应经常检查和维护,应消除可能产生的异常电火花。9.5.5 使用电焊机械焊接时必须穿戴防护用品。严禁露天冒雨从事电焊作业。新规定“消除异常电火花”。新的要求“雨天禁止焊接作业。”无9.5.3 电焊机械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必须符合本规范第8.2.10的要求。交流电焊机械应配装防二次侧触电保护器。新规范新增规定8.5.3 焊接机械的二次线宜采用YHS型橡皮护套铜芯多股电缆。电缆的长度应不大于30m。9.5.4 电焊机械的二次线应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电缆长度不应大于30m,不得采用金属构件或结构钢筋代替二次线的地线。新规范规定“二次地线的设置要求。”第六节 手持式电动工具9.6 手持式电动工具8.6.1 一般场所应选用Ⅱ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并应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小于0.1s的漏电保护器。 若采用Ⅰ类手持式电动工具,还必须作保护接零。9.6.1 空气湿度小于75%的一般场所可选用Ⅰ类或Ⅱ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其金属外壳与PE线的连接点不得少于2处;除塑料外壳Ⅱ类工具外,相关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其负荷线插头应具备专用的保护触头。所用插座和插头在结构上应保持一致,避免导电触头和保护触头混用。新规范对手持式Ⅰ类或Ⅱ类电动工具的使用要求重新做了规定。8.6.2 露天、潮湿场所或在金属构架上操作时,必须选用Ⅱ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并装设防溅型的漏电保护器。严禁使用Ⅰ类手持式电动工具。9.6.2 在潮湿场所或金属构架上操作时,必须选用或由安全隔离变压器供电的Ⅲ类手持式电动工具。金属外壳Ⅱ类手持式电动工具使用时,必须符合本规范第9.6.1条要求;其开关箱和控制箱应设置在作业场所外面。在潮湿场所或金属构架上严禁使用Ⅰ类手持式电动工具。新规范对潮湿场所Ⅲ类手持电动工具的使用要求。8.6.3 狭窄场所(锅炉、金属容器、地沟、管道内等),宜选用带隔离变压器供电的Ⅲ类手持式电动工具;若选用Ⅱ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必须装设防溅的漏电保护器9.6.3 狭窄场所必须选用由安全隔离变压器供电的Ⅲ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其开关箱和安全隔离变压器均应设置在狭窄场所外面,并连接PE线。漏电保护器的选择应符合本规范第8.2.10条新规范规定狭窄场所Ⅲ类工具的配电要求。旧规范新规范说明使用用于潮湿或有腐蚀介质场所漏电31
或漏电保护器装设在狭窄场所外面,工作时并应有人监护。保护器的要求。操作过程中,应有人在外面监护。8.6.4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负荷线必须采用耐气候型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并不得有接头。9.6.4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负荷线应采用耐气候型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并不得有接头。新旧规范规定相同。8.6.5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外壳、手柄、负荷线、插头、开关等必须完好无损、使用前必须作空载检查,运行正常后方可使用。9.6.5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外壳、手柄、插头、开关、负荷线等必须完好无损、使用前必须做绝缘检查和空载检查,在绝缘合格、空载运转正常后方可使用。绝缘电阻不应小于表9.6.5规定的数值。(见新规范附表。)新规范增加手持式电动工具要做“绝缘检查”一项,另外增加一张“绝缘电阻的表格。”无9.6.6 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防护用品。新规范新增规定。第七节 其它电动建筑机械9.7 其它电动建筑机械8.7.1 平板振动器、地面抹光机、水磨石机、水泵等设备的漏电保护应符合本规范第7.2.9条和第8.6.2条的要求。9.7.1 混凝土搅拌机、插入式振动器、平板振动器、地面抹光机、水磨石机、钢筋加工机械、木工机械、盾构机械、水泵等设备的漏电保护应符合本规范第8.2.10条要求。新规范增加了“混凝土搅拌机、插入式振动器、钢筋加工机械、木工机械、盾构机械”的规定。8.7.2平板振动器、地面抹光机、水磨石机的负荷线必须采用耐气候型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 水泵的负荷线必须采用YHS型防水橡皮护套电缆,不得承受任何外力。9.7.2 混凝土搅拌机、插入式振动器、平板振动器、地面抹光机、水磨石机、钢筋加工机械、木工机械、盾构机械的负荷线必须采用耐气候型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并不得有任何破损和接头。 水泵的负荷线必须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严禁有任何破损和接头,并不得承受任何外力。 盾构机械的负荷线必须固定牢固,距地高度不得小于2.5m.。新规范对增加的几种机械的电缆“不得有破损和接头”。及盾构机械的电缆要求。无9.7.3 对混凝土搅拌机、钢筋加工机械、木工机械、盾构机械等设备进行清理、检查、维修时,必须首先将其开关箱分闸断电,呈现可见电源分断点,并关门上锁。新规范增加内容为强制性条文。第九章 照明 第一节 一般规定10 照明10.1 一般规定9.1.1 在坑、洞、井内作业、夜间施工或自然采光差的场所,作业厂房、料具堆放场、道路、仓库、办公室、食堂、宿舍等,应设一般照明、局部照明或混合照明。 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得只设局部照明。 停电后,操作人员需及时撤离10.1 在坑、洞、井内作业、夜间施工或厂房、道路、仓库、办公室、食堂、宿舍、料具堆放场及自然采光差等场所,应设一般照明、局部照明或混合照明。 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得只设局部照明。 停电后,操作人员需及时撤离的施旧规范为强制性条文,新规范不是,规定内容相同。旧规范新规范说明31
的施工现场,必须装设自备电源的应急照明。工现场,必须装设自备电源的应急照明。9.1.2 现场照明应采用高光效、长寿命的照明光源。对需要大面积照明的场所,应采用高压汞灯、高压钠灯或混光用的卤钨灯等。10.1.2 现场照明应采用高光效、长寿命的照明光源。对需大面积照明的场所,应采用高压汞灯、高压钠灯或混光用的卤钨灯等。新旧规范规定相同。9.1.3 照明器的选择应按下列环境条件确定: 1 正常湿度时,选用开启式照明器; 2 潮湿或特别潮湿场所,选用密闭型防水照明器或配有防水灯头的开启式照明器; 3 含有大量尘埃但无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选用防尘型照明器; 4 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按危险场所等级选用相应照明器; 5 在振动较大的场所,选用防振型照明器; 6 对有酸碱等强腐蚀介质场所,选用耐酸碱型照明器。10.1.3 照明器的选择必须按下列环境条件确定: 1 正常湿度一般场所,选用开启式照明器; 2 潮湿或特别潮湿场所,选用密闭型防水照明器或配有防水灯头的开启式照明器; 3 含有大量尘埃但无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选用防尘型照明器; 4 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按危险场所等级选用防爆型照明器; 5 存在较强振动的场所,选用防振型照明器; 6 有酸碱等强腐蚀介质场所,选用耐酸碱型照明器。旧规范第四点为强制性规范,新规范不是。新旧范内容相同。9.1.4 照明器具和器材的质量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不得使用绝缘老化或破损的器具和器材10.1.4 照明器具和器材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不得使用绝缘老化或破损的器具和器材。旧规范是强制性条文,新规范不是,但新规范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无10.1.5 无自然采光的地下大空间施工场所,应编制单项照明用电方案。新规范增加内容。第二节 照明供电10.2 照明供电9.2.2 一般场所宜选用额定电压为220V的照明器。对下列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电压照明器: 1 隧道、人防工程,有高温、导电灰尘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4m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应不大于36V; 2 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 3 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10.2.1 一般场所宜选用额定电压为220V的照明器。10.2.2 下列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特低电压照明器: 1 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5m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36V; 2 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 3 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新旧规范都为强制性条文,新规增加“比较潮湿”的情况,“电源离地高度的要求不同”。旧规范新规范说明31
9.2.4 使用行灯应符合下列是要求: 1 电源电压不超过36V; 2 灯体与手柄应坚固、绝缘良好并耐热耐潮湿; 3 灯头与灯体结合牢固,灯头无开关; 4 灯泡外部有金属保护网; 5 金属网、反光罩、悬吊挂钩固定在灯具的绝缘部位上。10.2.3 使用行灯应符合下列是要求: 1 电源电压不大于36V; 2 灯体与手柄应坚固、绝缘良好并耐热耐潮湿; 3 灯头与灯体结合牢固,灯头无开关; 4 灯泡外部有金属保护网; 5 金属网、反光罩、悬吊挂钩固定在灯具的绝缘部位上。新旧规范规定相同。9.2.1 照明灯具电源末端的电压偏移应符合下列数值: 1 一般工作场所(室内或室外)的电压偏移允许为额定电压值-5∼5%。远离电源的小面积工作场所,电压偏移值允许为额定电压值的-10%∼5%。 2 道路照明、警卫照明或额定电压为12∼36V的照明,电压偏移值允许为额定电压值的-10%∼5%。10.2.4 远离电源小面积工作场地、道路照明、警卫照明或额定电压为12∼36V照明的场所,其电压允许偏移为额定电压值的10%∼5%;其余场所电压允许偏移值为额定电压值的±5%。新旧规范规定相同。9.2.5 照明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型安全隔离变压器,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9.2.3 照明系统中的每一单相回路上,灯具和插痤数量不宜超过25个,并应装设熔断电流为15A及15A以下的熔断器保护。10.2.5 照明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型安全隔离变压器,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10.2.6 照明系统宜使用三相负荷平衡,其中每一单相回路上,灯具和插痤数量不宜超过25个,负荷电流不宜超过15A。新旧规范规定相同。9.2.6 携带式变压器的一次侧电源引线应采用橡皮护套或塑料护套软线,其中绿/黄双色线只可作保护零线用,中间不得有接头,长度不宜超过3m,电源插销应选用有接地触头的插销。10.2.7 携带式变压器的一次侧电源线应采用橡皮护套或塑料护套铜芯电缆,中间不得有接头,长度不宜超过3m,其中绿/黄双色线只可作PE线使用,电源插座应有保护触头。新规范对携带式变压器的电缆材质有要求。“铜芯”。9.2.7 工作零线截面应按下列规定选择: 1 单相及二相线路中,零线截面与相线截面相同; 2 三相四线制线路中,当照明器为白炽灯时,零线截面按相线载流量的50%选择;当照明器为气体放电灯时,零线截面按最大负荷相的电流选择; 3 在逐相切断的三相照明电路10.2.8 工作零线截面应按下列规定选择: 1 单相二线及二相二线线路中,零线截面与相线截面相同; 2 三相四线制线路中,当照明器为白炽灯时,零线截面不小于相线截面的50%;当照明器为气体放电灯时,零线截面按最大负载相的电流选择; 3 在逐相切断的三相照明电路中,新旧规范规定相同。旧规范新规范说明31
中,零线截面与相线截面相等;若数条线路共用一条零线时,零本截面按最大负荷相的电流选择。零线截面与最大负载相相线截面相同。9.2.8 室内、外照明线路的敷设应符合第六章要求。10.2.9 室内、室外照明线路的敷设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要求。新旧规范规定相同。第三节 照明装置10.3 照明装置9.3.1 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必须作保护接零。单相回路的照明开关箱(板)内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10.3.1 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必须与PE线相连接,照明开关箱内必须装设隔离开关、短路与过载保护电器和漏电保护器,并应符合本规范第8.2.5条和第8.2.6条的规定。新规范对意想照明开关箱的有新要求。9.3.2 室外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3m,室内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2.4m。10.3.2 室外220V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3m,室内220V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2.5m。 普通灯具与易燃物距离不宜小于300mm;聚光灯、碘钨灯等高热灯具与易燃物距离不宜小于500mm,且不得直接照射易燃物。达不到规定安全距离时,应采取隔热措施。新规范增加了各具灯具与易燃易爆物的安全距离及安全措施。9.3.3 路灯的每个灯具应单独装设熔断器保护。灯头线应做防水弯。9.3.4 荧光灯管应采用管座固定或用吊链悬挂。悬挂镇流器不得安装在易燃的结构物上。10.3.3 路灯的每个灯具应单独装设熔断器保护。灯头线应做防水弯。10.3.4 荧光灯管应采用管座固定或用吊链悬挂。荧光灯的镇流器不得安装在易燃的结构物上。新旧规范规定相同。9.3.5 钠、铊、铟等金属卤化物灯具的安装高度宜在5m以上,灯线应在接线柱上固定,不得靠近灯具表面。10.3.5 碘钨灯及钠、铊、铟等金属卤化物灯具的安装高度宜在3m以上,灯线应固定在接线柱上,不得靠近灯具表面。新规范对卤化物灯具的悬挂高度要求不同。9.3.6 投光灯的底座应安装牢固,应按需要的光轴方向将枢轴拧紧固定。10.3.7 螺口灯头及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相线接在与中心触头相连的一端,零线接在与螺纹口相连的一端。 2 灯头的绝缘外壳不得有损伤和漏电;10.3.6 投光灯的底座应安装牢固,应按需要的光轴方向将枢轴拧紧固定。10.3.7 螺口灯头及其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灯头的绝缘外壳无损伤、无漏电; 2 相线接在与中心触头相连的一端,零线接在与螺纹口相连的一端。新旧规范规定相同。9.3.8 灯具内的接线必须牢固,灯具外的接线必须做可靠的绝缘包扎。10.3.8 灯具内的接线必须牢固,灯具外的接线必须做可靠的防水绝缘包扎。新规范要求“防水绝缘”包扎。旧规范新规范说明31
9.3.9 暂设工程的照明灯具宜采用拉线开关,开关安装位置宜符合下列要求: 1 拉线开关距地面高度为2∼3m,与出入口的水平距离为0.15∼0.2m,拉线的出口向下; 2 其他开关距地面高度为1.3m,与出入口的水平距离为0.15∼0.2m。10.3.9 暂设工程的照明灯具宜采用拉线开关控制,开关安装位置宜符合下列要求: 1 拉线开关距地面高度为2∼3m,与出入口的水平距离为0.15∼0.2m,拉线的出口向下; 2 其他开关距地面高度为1.3m,与出入口的水平距离为0.15∼0.2m。新旧规范规定相同。 严禁将插座与搬把开关靠近装设;严禁在床上装设开关。无新规范没有相关内容。10.3.10 电器、灯具的相线必须经开关控制,不得将相线直接引入灯具。10.3.10 灯具的相线必须经开关控制,不得将相线直接引入灯具。新旧规范规定相同。10.3.11 对夜间影响飞机或车辆通行的在建工程及机械设备,必须安装设置醒目的红色信号灯,其电源应在施工现场总电源开关的前侧。 10.3.11 对夜间影响飞机或车辆通行的在建工程及机械设备,必须设置醒目的红色信号灯,其电源应在施工现场总电源开关的前侧,并应设置外电线路停止供电时的应急自备电源。 新规范增加了“要有应急自备电源。”注:黑体字内容为强制性条文。注:黑体字内容为强制性条文。31'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 220kv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技术规范
- 给水泵电机技术规范书lj
- 单模单芯皮线光缆技术规范书
- 有线数字互动电视系统技术规范测试用例(临时版)v1.0
- 自动准同期装置技术规范书
- 多媒体箱技术规范书
- 光纤入户工程配套项目 光分路箱等产品技术规范书
- 国家标准-》小麦抗秆锈病评价技术规范
- 国家标准-》小麦抗条锈病评价技术规范
- #1机组c+级检修技术规范书
- 江苏联通基站代维技术规范书(2011修订版)
- 电厂锅炉磷酸盐加药装置技术规范书
- 通信铁塔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 国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规定
- 建筑施工技术规范
- 中国联通福建分公司本地传输网汇聚机房整治技术规范书
- 互联星空技术规范--sp系统接口分册v1.2
- 锡电镀层技术规范和试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