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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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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standardofbusinessexpansionprojectsforelectricpowercustomerP 目次1范围............................................................................................................................................22规范性引用文件........................................................................................................................23术语和定义................................................................................................................................34接入工程和用户受电工程........................................................................................................45供电方案编制原则....................................................................................................................56中低压配电网规划原则............................................................................................................57用户负荷性质、供电电压等级及容量的确定........................................................................78接入工程方案..........................................................................................................................109接入工程设备选型..................................................................................................................1610用户受电工程的基本要求......................................................................................................22附录A接入方案典型设计示例...................................................................................................31附录B负荷分级...........................................................................................................................37附录C高层建筑分类...................................................................................................................3838 前言为规范我省电力用户业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在业扩工程中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和能源政策,提高供用电的安全水平。根据现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行业标准,制定本规范,作为我省电力用户业扩工程建设的依据。本标准按GB/T1.1-2000《标准化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GB/T1.2-2002《标准化导则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编制。本规范附录A、B、C、D为规范性附录。本规范由江苏省电力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提出。本规范由江苏省电力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起草。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季强、李强、沈建新、张绍宾、刘成民、张卫民、金农、张凌浩、陈林荣、潘洋、林琦、刘忠、宗强、毛士良。38 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的术语和定义、接入工程和用户受电工程、供电方案编制原则、配电网规划原则、用户负荷性质、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的确定、接入工程方案和工程设备选型、用户受电工程的基本要求。本规范适用于电力用户的业扩工程建设。本规范未涉及的内容,还应执行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以及电力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4208-1993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Tl2325-2003电能质量供电电压允许偏差GB20052-2006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T14285-2006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T14549-1993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50045-19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52-1995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3-1994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9-1992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60-1992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2-1992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50217-1994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27-1995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GB50293-1999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12326-2000电能质量标准电压允许波动和闪变DL/T401-2002高压电缆选用导则DL/T448-2000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599-2005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DL/T601-1996架空绝缘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755-2001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DL/T825-2002电能计量装置安装接线规则DL/T842-2003低压并联电容器装置使用技术条件DL/T5092-1999110kV~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5130-2001架空送电线路钢管杆设计技术规定DL/T5154-2002架空送电线路杆塔结构设计技术规定DL/T5218-2005220kV~500kV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DL/T5221-2005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JGJ/T16-199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SD131-1984电力系统技术导则(试行)38 SDJ5-1985高压配电装置设计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DGJ32/J11-2005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4-200535kV及以下客户端变电所建设标准DB32/T989-2007低压电气装置规程;DB32/T991-2007电能计量配置规范。3术语和定义3.1业扩工程businessexpensionprojects“业扩”是指供电方办理用户用电业务扩充管理工作的简称,业扩工程包括在申请接电工作中涉及到接入工程、用户受电工程。3.2居住区residentialarea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包括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规模上涵盖了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零星住宅。3.3公共建筑publicbuilding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3.4高层建筑high-risebuilding指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建筑,高层住宅建筑为十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3.5超高层建筑superhigh-risebuilding指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3.6建筑面积buildingarea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及以上的永久性建筑。3.7配置系数configurationcoefficient是综合考虑了同时率、功率因素、设备负载率等因素影响后,得出的数值。其计算方法可简化为配置变压器的容量(kV•A)或低压配电干线馈送容量(kV•A)与住宅小区用电负荷(kW)之比值。3.8双电源doublepowersupply到一个负荷的电源是由两个电路提供的,这两个电路就安全供电而言被认为是互相独立的。3.9N-1原则N-1criteria正常运行方式下的电力系统中任一元件(如线路、发电机、变压器等)无故障或因故障断开,电力系统应能保持稳定运行和正常供电,其他元件不过负荷,电压和频率值均在允许范围内,这通常称为N-1原则。3.10资产(责任)分界点assetdemarcationpoint指供电方和用户的电气设备连接处。38 3.11配电所distributionsubstation指安装有开闭和分配电能作用的高压配电设备(母线上不含配变)及其配套建筑物(构筑物),俗称开闭所。3.12环网柜ringmainunit指以环网供电单元(负荷开关和熔断器等)组合成的组合柜,称为环网供电柜,简称环网柜。3.13电缆分支箱CableBranchBox指用于电缆线路的接入和接出,作为电缆线路的多路分支,起输入和分配电能作用的电力设备,简称分支箱。3.14长期允许电流long-termallowablecurrent指载流导体在导体工作温度、环境温度条件下所允许长期通过的电流。3.15电源点powersourcepoint指用户受电装置通过架空线路或电力电缆线路接入电力网的位置。3.16申请容量applicationcapacity指用户在用电申请中所填报的容量。3.17受电容量installedcapacity对单电源用户而言,指该电源供电的主变压器容量;对双电源用户而言,同时供电互为备用时,每回路的受电容量为断开高压母联后该路的主变压器容量;一供一备时,每路的受电容量为该路可能供电的最多的主变容量之和。3.18电能计量装置electricenergymeteringdevice指包含各种类型计量表计(电能表)、计量用电压、电流互感器及其二次回路、电能计量柜(箱)等。3.19大容量非线性负荷largecapacitynonlinearload泛指接入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电力系统的电弧炉、轧钢、地铁、电气化铁路,以及单台4000kV•A及以上整流设备等具有非线性、冲击性、不对称性的负荷。3.20变电容载比transformercapacity-loadratio指电网内同一电压等级的主变压器总容量与对应的供电总负荷之比。4接入工程和用户受电工程4.1接入工程4.1.1用户受电装置,资产(责任)分界点至电网同一电压等级公用供电设备之间的工程以及由于用户申请容量而引起上一级电压等级建设或改造的工程。4.1.2接入工程的设计,应以经供电方与用户协商确定的供电方案为依据,并按照本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任何设计单位,不得变更供电方案中所确定的供电电压等级、供电容量、供电线路、电源接入点、资产(责任)分界点的划分及接入方式。38 4.2用户受电工程4.2.1用户受电装置,资产(责任)分界点及以下由用户建设、管理的用户内部工程。用户受电工程的设计、施工,应由用户选择有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电力行业和江苏省地方标准的电气设备。4.2.2用户受电工程设计,应以经供电方与用户协商确定的供电方案为依据,并按照本规范的相关规定和国家、江苏省颁布的标准、规范以及电力行业标准进行。如用户委托设计任务的内容与供电方案的内容不一致时,应以供电方案为准。任何设计单位,不得变更供电方案中所确定的供电电压等级、受电容量、电气主接线、两路电源的运行方式、保安措施、计量方式、计量电流互感器变比。5供电方案编制原则5.1供电方在编制电力用户供电方案时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用户用电性质、用电容量、用电需求、用户发展规划,结合区域电网规划、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与用户协商后确定。5.2编制电力用户供电方案应遵循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5.2.1安全性应满足电网和用户安全用电的要求,确保用户对电网电能质量的影响满足国家标准的规定。5.2.2可靠性供电电源、应急电源的供电线路、接线方式、运行方式等选择应合理可靠,满足对用户供电可靠性的要求。5.2.3经济性满足用户近期和远期对电力的需求,变压器容量、台数选用应适当;无功补偿装置配置符合国家和电力行业标准规定;计量方式、计量点设置、计量装置选型配置正确;电费电价的标准执行正确;电力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划分明确。5.2.4合理性用户用电性质应分类正确;供电电压选择合理;用户接入工程应就近接入电网。应根据地形、地貌和道路规划要求就近选择接入电源点。路径选择应短捷、顺直,减少道路交叉,避免近电远供、迂回供电,确保用户受电端有合格的电能质量。5.3重要用户符合本规范第7.2条规定的重要用户,其供电方案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5.3.1采用双电源或多电源供电,双电源或多电源应取自不同的电力系统变电站或同一电力系统变电站的不同母线段。5.3.210kV电压等级应采用电缆线路供电,确应受到条件限制时可采用架空绝缘线路供电,但不得同杆架设,以确保供电可靠性。5.3.3每座用户变电所,宜设置二台容量相等的变压器,其单台变压器容量应能满足所有一、二级负荷的用电。当用电容量较大,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变压器台数可适当增加但不宜超过4台。5.3.4用户应设置自备应急(保安)电源和非电性质的应急措施,以满足安全的需要。6配电网规划6.1配电网的规划原则6.1.1中压配电网规划6.1.1.1网架结构应满足电力系统安全和经济的要求,调度运行方式灵活,在满足供电可靠性的前提下力求简洁。6.1.1.2中压配电网的建设应38 坚持统一规划的原则,应与高压电力网的规划建设相结合,与配电网络现状相结合,与业扩工程相结合,与市政工程相结合。6.1.1.3中压配电网的规划应与地区的经济发展、市政建设及用户供电需求相适应,为满足供电可靠性要求,可将配电网划分为以下三类:a)A类——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商贸中心以及大中型住宅区等负荷集中并对供电可靠性要求很高的区域,网络结构应对所有配电设施满足N-1安全准则,检修时不引起非检修段的停电,所有线段的故障可隔离,非故障段可短时恢复送电。b)B类——一般工商业负荷区、一般住宅区等对供电可靠性要求较高的区域,主干网络应满足N-1安全准则,主干线段故障可隔离,非故障段可短时恢复送电,支线故障可隔离。c)C类——市郊、乡(镇)等对供电可靠性要求一般的区域,网络结构应满足检修时不引起线路全停,故障可分段隔离。6.1.1.4城市中压配电网的供电分区,宜按照地理位置分成若干个相对独立又能互供的区域,各分区以城市主要道路和自然环境划界,供电范围互不交叉。以电力系统变电站为中心,10kV城区线路供电半径宜控制在2km以内。6.1.1.5农村中压配电网供电主要以乡(镇)供电为主,向周边乡村辐射供电,一般不考虑线路之间的互供,特殊情况下(如变电站为单台变压器运行或单电源供电),可以考虑1~2条线路与其他变电站之间的互供。10kV农村线路供电半径宜控制在10km。山区或边远地区在电压偏差满足电能质量标准的情况下,线路的供电半径可适当延长。6.1.1.6随着城市规划发展的需要,城区中心区域中压配电网应最终形成以电缆为主的网络结构;郊区及城乡结合区域,新建10kV架空线路宜采用绝缘导线;农村10kV架空线路一般采用裸导线。6.1.1.7配电网络应设置足够的联络线、配电所及杆上分断设备。提高配电网的灵活性,满足配电网络各种运行方式的需要,并考虑实现分段开关、联络开关的远方控制。6.1.1.810kV电气设备应采用标准化、无油化产品,实现设备的免维护。6.1.1.9逐步建立配网自动化,实现包括配电变压器监测系统、用户负荷管理系统、集中抄表系统,部分重要地区实现馈线自动化。6.1.1.10为促进电网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电气设备的噪音应控制在国家环保指标之内,电力设施、建筑物应与周围环境协调一致。电力设施应符合城市消防的要求。6.1.1.11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谐波污染”,使电能质量满足国家标准的规定。6.1.2低压配电网规划6.1.2.1配电变压器应安装在低压负荷中心,低压线路的供电半径不宜过长。低压供电半径市区不宜大于150m,郊区不宜大于250m。6.1.2.2低压配电网应力求结构简单,安全可靠。宜采用以配电变压器为中心的树干式或放射式结构。相邻变压器低压干线之间可装设联络刀闸或熔断器,提高用户供电可靠性。6.1.2.3低压配电网应有较强的适应性,导线规格力求统一,主干线一次建成,新增变压器时网架结构应基本不变。6.1.2.4低压配电网应实行分区供电原则,每台配电变压器单元应有明确的供电范围,不宜跨乡(镇)供电,城区不宜跨街区供电,同时还不应越过10kV线路的分段开关或联络开关,不应跨越高压电源的供电范围。6.1.2.5低压线采用架空敷设时应采用绝缘铜芯导线。接户线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电缆,多户合用的接户线导线截面应按长期允许电流及电压损失选择,但最小截面不得小于16mm2。6.1.3电力系统变电站进出线规划6.1.3.1电力系统变电站的布局、数量和容量,应考虑到对本地区整体网架结构及配电网络的可靠性、经济性和电能质量的优劣。38 6.1.3.2110kV电网变电容载比应在1.8~2.1范围内确定。6.1.3.3110kV及以上电力线路走廊,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统筹安排市政高压走廊及电缆通道的定线和用地。确定的高压走廊范围内不得有任何建筑物,电缆通道经过处地下有市政管网时,应满足设计规范要求。6.1.3.4城市中心区域110kV线路应采用电缆暗敷。6.1.3.5架空线路应根据城市地形、地貌特点和城市道路规划要求,沿山体、河渠、绿化带、道路架设;路径选择宜短捷、顺直,减少与道路、铁路的交叉。对110kV及以上的电力线路应规划专用高压走廊,并应加以控制和保护。6.1.3.6新建架空线路走廊位置不应选择在具有发展潜力的地区,应尽可能避开现状发展区、公共休憩用地、环境易受破坏地区、或严重影响景观的地区。6.2配电所(包括环网柜、电缆分支箱)设置布点的一般原则6.2.1配电所、环网柜、电缆分支箱是10kV配电电缆网架组网的节点,并通过该节点实现向用户电能的分配。6.2.2对环网接线方式,每一环网回路的主环网节点一般以4~8个为宜,环网主节点为配电所或公用环网柜。每一环网回路最大电流不应超过本回路的长期允许电流。6.2.3居住区电源宜经前置环网装置接入,前置环网装置包括配电所、环网柜等设备。6.2.410kV配电所、环网柜宜建于负荷中心和两座电力系统变电站供电范围分界之处,以便于加强电网联络,选址时应考虑设备运输方便,宜选择在主要道路的附近。6.2.510kV配电所、环网柜每路出线的接入容量不宜超过3000kV•A。居住区的接入容量按本规范8.6.1条执行。6.2.610kV电缆分支箱不宜接在主干环网上,接入总容量不应超过2000kV•A。每座电缆分支箱可接入2~4回,每回接入容量不应超过800kV•A。7用户负荷性质、供电电压等级及容量的确定7.1用户负荷性质的确定7.1.1用户用电负荷性质的确定,应根据用户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后在安全、政治、经济上所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的程度进行分级。一般分为三个等级,即一级负荷、二级负荷、三级负荷。准确地认定用电负荷性质,以便选择恰当的供电方式。7.1.2用电负荷分级的划分见附录B。7.2重要用户的确定。7.2.1为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保证重要用户、重要场所的安全可靠用电,凡中断供电有下列后果之一者,均称为重要用户:a)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者。b)中断供电将造成环境严重污染者。c)中断供电将造成重要设备损坏,连续生产过程长期不能恢复者。d)中断供电将在政治、军事上造成重大影响者。e)中断供电将使重要交通枢纽干线受阻,电力调度中心、城市水源、燃气、通信、电视、广播中断者。f)具有重大影响的国际性会议、活动,国家级和省级重要政治、经济、文化体育活动涉及到的相关场所。g)超高层建筑。h)煤矿、金属或非金属矿山、石油、化工、冶金等高危行业的用户。7.2.2确定为重要用户的应设置自备应急电源和非电性质的应急措施。7.3供电电压等级确定的原则38 对用户供电电压,应根据用电容量、用电设备特性、供电距离、供电线路的回路数、当地公共电网现状、通道等社会资源利用效率及其发展规划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7.3.1220V/380V电压等级7.3.1.1用户单相用电设备总容量在16kW及以下时可采用低压220V供电。7.3.1.2用户用电设备总容量在100kW及以下或用户受电容量需用变压器在50KV•A及以下者,可采用低压三相四线制供电,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高压供电。7.3.1.3农村综合变以下供电的用户,用电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者采用低压供电。7.3.1.4用电负荷密度较高的地区,经过技术经济比较,采用低压供电的技术经济性明显优于高压供电时,低压供电的容量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160kW。7.3.210kV电压等级7.3.2.1凡超过本规范第7.3.1条规定的用户应采用10kV电压等级供电。7.3.2.2用户申请容量在8000kV•A及以下者,宜采用10kV电压等级供电。7.3.2.3城区或高新技术(经济)开发区内的用户申请容量超过8000kV•A,且附近无35kV供电条件时,可采用10kV多回路供电。受电变压器(含直配的高压电机)总容量不宜大于20MVA。7.3.2.4用户单回路申请容量在3000kV•A及以下时,可接入现有公用线路,3000kV•A以上时应从电力系统变电站新建线路。用户单回路申请容量在3000kV•A~4000kV•A之间,在满足接入条件时可优先从配电所、环网柜接入。7.3.335kV电压等级7.3.3.1用户申请容量在8MVA以上、30MVA及以下时,宜采用35kV电压等级供电。7.3.3.2用户单回路申请容量在15MVA及以下时,宜接入现有公用线路。7.3.3.3当单回线路供电容量不满足要求时,应合理增加回路数,采用多回路供电。用户申请容量超过15MVA时可采用双回路供电或新建35kV线路供电。7.3.3.4用户申请容量在8000kV•A以下时,如附近有35kV线路且有输送能力,或35kV以直配形式降至400V作为用户受电装置使用,在技术和经济上合理时,应优先考虑接入35kV电网。7.3.4110kV电压等级7.3.4.1用户申请容量在30MVA以上时,宜采用110kV电压等级供电。7.3.4.2用户申请容量小于30MVA且距离电源点大于5km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可采用110kV电压等级供电。7.3.4.3单回110kV线路最大允许容量不应超过100MVA。接入公用线路的用户,应根据所接入线路的导线截面、线路现有负荷的情况,以及用户申请容量的大小进行验算,原则上该用户接入后,线路负荷不应大于100MVA。用户申请容量超过50MVA,应考虑新建线路供电。7.3.5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用户申请容量在100MVA及以上时,宜采用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供电。7.3.5特殊大用户对部分大用户(特别是电弧炉项目、化工整流项目、电气化铁路、地铁等用户)应根据接入系统设计评审意见确定供电电压等级。7.4低压用户用电容量的确定方法7.4.1居住区7.4.1.1普通居住区、高档住宅用电容量按以下原则确定:a)建筑面积120m2及以下的,基本配置容量每户8kW;建筑面积120m2以上、150m2及以下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12kW;建筑面积150m2以上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16kW。b)高档住宅每户基本配置容量不得小于16kW。38 7.4.1.2公共服务设施用电容量的确定:公共服务设施的用电容量应按实际设备容量计算。设备容量不明确时,按负荷密度估算:办公(60~100)W/m2;商业(会所)(100~150)W/m2。7.4.2零散居民用户零散居民用电容量按照每户不小于8kW确定。7.4.3低压电力用户低压电力用户用电容量即为该户接装在电能计量装置内的所有用电设备额定容量(kW)的总和,其中也包括已接线而未用电的设备。设备的额定容量是指设备铭牌上标定的额定kW数。如果设备铭牌上标有分档使用,有不同容量时,应按其中最大容量计算;如果设备上标明的是输入额定电流值而无额定容量值时,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其用电容量:单相设备:Pe=Ue×Ie×cos∮式中:Ue——额定电压(kV);Ie——额定电流(A);cos∮——功率因数。三相设备:Pe=1.732×Ue×Ie×cos∮式中:Ue——额定电压(kV);Ie——额定电流(A);cos∮——功率因数。注:如果设备铭牌上标出的额定容量是马力,应折算成kW值。7.5高压用户用电容量的确定方法。7.5.1一般规定7.5.1.1用户办理申请用电手续时,应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该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规模、总体规划,依照本期、近期(1~5年)、远期(5年以上)等各期的用电容量确定该工程建设项目总用电容量,并依此确定该工程项目总体供电方案。7.5.1.2在总体供电方案的框架下,按照用户申请的本期和近期用电(申请)容量确定接入工程的供电方案。供电方案中所确定供电电源点的建设和接入工程,应一次性建设。并留有远期用户用电发展的余地。7.5.1.3用户受电工程可按工程建设进度分期同步建设。7.5.2高压电力用户的用电容量即为该户接装在与高压供电系统直接联系的所有变压器、高压电动机等用电设备容量(kV·A)的总和,包括一切冷、热备用和运行的设备。7.5.3居住区变压器容量的确定7.5.3.1居住区用电负荷配置系数的确定居住区用电负荷配置系数是根据居住区内居民住宅总户数的多少来确定,户数越少则配置系数选择越大,户数越多则配置系数选择相应递减,但最少不得小于0.5,即配电变压器安装容量应按不小于0.5的配置系数进行配置。7.5.3.2居住区变压器容量的选择居住区配电变压器的容量在满足低压供电半径要求的前提下,应充分考虑居民用电负荷增长的需求,以利于今后增容。配电变压器容量应靠近负荷中心,宜采用容量为315kV•A~500kV•A的配电变压器。油浸式变压器的容量选择最大不应超过630kV•A,干式变压器的容量选择最大不应超过1000kV•A。7.5.4电力用户变压器容量的确定7.5.4.1用电负荷密度法供电方38 应根据当地的用电水平,经过调查分析,确定当地的负荷密度指标。不同用户负荷密度指标参照本规范7.4.1的规定。7.5.4.2需用系数法7.5.4.2.1根据用户用电设备的额定容量、负荷特性和行业特点在实际用电负荷下的需用系数求出计算负荷,并考虑用电设备使用时的各种损耗等因素,以及国家规定用户应达到的功率因数值和用户实际自然功率因数,来确定变压器的容量。即:S=Pj/COS∮=ΣPeKd/COS∮式中:S——视在功率(kV•A)Pj——计算负荷(kW)Kd————需用系数cos∮——用户的平均功率因数ΣPe——用户需用设备容量总和(kW)7.5.4.2.2常见的几种工业用电设备的需用系数见表1。表1工业用电设备的需用系数用电设备名称电炉炼钢转炉炼钢机床加工机械制造纺织机械毛纺机械面粉加工榨油机需用系数1.00.50.2~0.50.65~0.850.55~0.750.40~0.600.7~1.00.4~0.78接入工程方案8.1一般规定8.1.1对用户供电电源点的选择,应根据用户的用电性质、用电容量、用电需求,结合各地电网规划、当地供电条件,按照安全、经济、就近、可靠四项原则综合确定。当有多个可选的电源点时,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接入方案典型设计示例见附录A。8.1.2对用户电源的接入方式,应根据区域整体规划以及电力通道因素,综合考虑架空线、电缆的选择。8.1.3杆(塔)的选型要与城市环境相协调;杆(塔)的设计应考虑到配电网发展的分支线和配电变压器的T接,并有利于带电作业。8.1.4架空线路接入的,其终端杆(塔)一般应设置在用户厂区(居住区)的围墙外。8.1.5电缆工程敷设方式,应视工程条件、环境特点和电缆类型、数量等因素,且按满足运行可靠、便于维护的要求和技术经济合理的原则来选择,并应符合GB50217的规定。8.1.6架空线路供电的双电源用户,其供电电源不宜取自同杆架设的两回线路。8.1.7对具有谐波源的用户,其在供电系统中的谐波电压和在供电电源点注入的谐波电流允许限值应符合GB/T14549的规定;对波动负荷用户所产生的电压变动和闪变在供电电源点的限值应符合GB/T12326的规定;110kV、220kV用户应符合本规范8.3.4、8.3.5的规定;35kV及以下用户应符合DGJ32/J14的相关规定。8.1.8非线性负荷用户应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非线性负荷设备接入电网的电能质量评估报告(其中大容量非线性用户,须提供省级及以上专业机构出具的电能质量评估报告)。并应依据经评审的电能质量评估报告,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运、同步达标”的原则,在供电方案中明确治理措施。8.1.9具有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的用户,宜采用由电力系统变电站新建线路或提高电压等级供电的方式。8.2供电电源点的确定8.2.1供电电源点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8.2.1.1电源点应具备足够的供电能力,能提供合格的电能质量,以满足用户的用电需求,38 确保电网和用户变电所的安全运行。8.2.1.2对多个可选的电源点选择,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8.2.1.3应根据用户的负荷性质和用电需求,来确定电源点的回路数和种类,满足用户的需求,保证可靠供电。8.2.1.4应根据城市地形、地貌和城市道路规划要求就近选择电源点,线路路径应短捷顺直,减少与道路的交叉,避免近电远供、迂回供电。8.2.2一级负荷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8.2.2.1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8.2.2.2重要用户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它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8.2.3二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8.2.3.1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两回线路供电。8.2.3.2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6kV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或电缆供电。当采用架空线时,可为一回架空线供电;当采用电缆线路时,应采用两根电缆组成的线路供电,其每根电缆应能承受100%的二级负荷。8.2.4三级负荷的用户由单电源供电。8.2.5由两回及以上供配电线路供电的用户,宜采用同等级电压供电。但根据各负荷等级的不同需要及地区供电条件,亦可采用不同电压等级供电。8.2.6同时供电的两回及以上供配电线路中一回路中断供电时,其余线路应能承担100%一、二级负荷的供电。8.2.7低压用户电源点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8.2.7.1应就近接入低压配电网。8.2.7.2低压用户选择电源点时,宜采取下列措施,降低电源系统负荷的不对称度:a)由地区公共低压电网供电的220V照明负荷,除单相变压器供电外,线路电流在80A及以下时,可采用220V单相供电;在80A以上时,宜采用220V/380V三相四线制供电。b)220V单相或380V二相用电设备接入220V/380V三相系统时,宜使三相平衡。8.2.8居住区电源点的选择应符合DGJ32/J11的规定。8.3110kV、220kV用户接入方式8.3.1110kV、220kV用户供电接入系统,需遵循SD131、DL755等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进行接入系统方案可行性研究,并根据我省及各地市电网规划与项目前期管理办法、营销业扩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评审。8.3.2110kV、220kV用户接入系统方案,应根据用户的负荷性质和分级,用科学的负荷预测方法,对用户的本期、近期和远期(规划)等各时期的负荷进行合理、科学的预测分析确定。8.3.3110kV、220kV用户接入系统方案,应满足安全、经济、合理、可靠的原则,根据全省及各地市电网现状,与电力系统短期(5年以下)、中期(5~15年)和长期(15~30年)规划相符合,其供电电压允许偏差应满足GBl2325的规定,供电系统应满足系统安全、稳定原则。8.3.4在各地区电力系统主力电源接入系统方案和主网架已经确定的基础上,对110kV、220kV用户接入系统的可行性研究,应进行多方案(两个及以上)设计比较。在符合电网和各地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对接入路径、线路采用方式进行分析和选择,计算系统潮流、调压及短路电流,论证接入系统合理的电压等级,进行技术经济比较,提出110kV、220kV用户变电所的电源接入点、接入路径、方式、系统接线方案及需配置的无功补偿容量。8.3.5对有特殊负荷(如电气化铁路单相整流型负荷、轧钢冲击负荷等)用户,可能会引38 起公共电网产生负序、谐波和电压波动、发电机组功率振荡,必须研究其对公共电网的电能质量影响,提出解决措施和解决方案,在满足GB12326、GB/T14549标准的条件下,方可接入系统。8.3.6对有自备电厂的110kV、220kV用户,其电厂接入系统方案还需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评审。8.435kV用户接入方式8.4.135kV用户接入系统可通过35kV杆(塔)、35kV电缆分支箱或电力系统变电站35kV开关间隔采用架空线、全电缆、架空线-电缆方式接入。8.4.2用户变电所毗邻厂区围墙的,如供电线路为架空线时,其进线段宜采用短捷、顺直的架空线方式接入用户变电所的进线隔离装置;远离厂区围墙的通过终端杆(塔)采用进户电缆方式接入。8.4.3采用电缆线路接入的,可采用下列方式之一。8.4.3.1直接接入进线隔离装置。8.4.3.2接入户内式变电所的穿墙套管的户外侧。8.4.3.3接入户内式变电所内的电缆小室。8.4.4采用架空线方式接入的,其用户变电所型式为户内式、半户内式、露天式时,不宜将架空避雷线接至变电所的建筑物外墙或户外配电装置的构架上。8.4.5通过电力系统变电站35kV开关间隔接入的用户,其接入间隔的建设标准应符合该变电站的建设要求。8.4.6单台变压器容量为400kV•A及以下的用户户外简易变电所,宜采用架空线方式接入。8.510kV用户接入方式8.5.110kV用户接入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a)通过配电所、环网柜、电缆分支箱接入时,宜采用全电缆方式接入。b)通过系统变电站10kV开关间隔接入的,应根据各地的城市规划和各地配电网的规划,采用经济合理的方式接入。c)通过10kV杆(塔)的,采用架空线或架空线-电缆线路的方式接入。8.5.2市中心繁华街道、人口密集地区、高层建筑区、污秽严重地区及线路走廊狭窄,架设裸导线线路与建筑物间的距离不能满足DL/T5220规定时,10kV用户接入的架空配电线路应采用绝缘导线。8.5.3接入工程项目在城区需要采用电缆线路供电的,应根据各地配电网规划要求,并结合供电线路路径上负荷点的预测,在适当地点设置若干个配电所、环网柜。8.5.4对供电可靠性要求较高或用电负荷较大的用户及繁华地区、街道狭窄、架空线路走廊难以解决的地区应采用电缆线路接入。8.5.5配电所、环网柜接线方式8.5.5.1配电所宜由两回路及以上电源接入。配电所接入系统有以下几种方式:a)双T接入主干网。b)环入主干网。c)二路环入主干网、一路由若干配电所共用一回备用电源线(二供一备式)。8.5.5.2配电所一般可采用分段单母线接线,该接线型式适用于2进6~8回出线的中型配电所和2进8~12回出线的大型配电所;对于小型配电所采用单母线接线;对于采用二供一备接入系统的配电所应采用单母线三分段接线。8.5.5.3环网柜不宜大于四个单元,一般采用单母线接线。8.5.6对于10kV电缆线路,当有多路小容量负荷T接时,可选择电缆分支箱。分支箱馈出回路不宜超过4单元。38 8.5.7通过电力系统变电站10kV开关间隔接入的用户,其接入间隔的建设标准应符合本变电站的建设要求。8.5.8双电源用户可从开闭所、环网柜、电缆分支箱取两回线路供电。采用架空线路供电时,应符合本规范第8.1.6条的规定。8.5.9对有自备发电机并网的用户,在确定接入系统方案时,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评审。8.6居住区接入方式8.6.110kV接入8.6.1.1居住区电源接入的回路数应符合DGJ32/J11的规定。8.6.1.2居住区电源,宜经前置环网装置接入,并预留一个以上的环网间隔。前置环网装置包括配电所、环网柜等。前置环网装置位置,应设在居住区附近或毗邻居住区围墙。8.6.1.3居住区电源接入方式,应根据居住区的面积、用电负荷性质和申请容量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a)宜采用配电所和变电所方式,或采用环网柜、电缆分支箱和箱式变电站方式及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实行环网供电。当居住区确无条件设置配电所或变电所时,局部可采用环网柜、电缆分支箱和箱式变电站方式供电。农村集中居住区可采用箱式变电站的供电方式。b)十二层及以上高层建筑应采用变电所方式供电。对负荷较大的高层建筑应分散设置变电所,其位置力求靠近各自低压负荷中心。c)配电所、环网柜每路出线所带配电变压器不应超过5台,且总容量不超过2000kV•A;d)居住区内变电所(箱式变电站)所址的设置,应遵照小容量、多布点、应接近负荷中心或重要负荷附近的原则,便于降低线路损耗、提高供电质量。8.6.1.4居住区变电所的电气主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a)变电所设10kV进线开关柜,10kV侧电气主接线应符合8.5.5.2的规定。b)具备两台及以上配电变压器的变电所应装设0.4kV分段断路器,闭锁装置的二次回路应符合本规范第10.8.6.6、10.8.6.7条的规定。c)同一变电所内配电变压器的容量和技术参数选择应一致。8.6.1.5居住区内,由于景观的需要,可采用地下式变压器供电。8.6.1.6对居住区内单相负荷的用电及住宅楼可采用单相箱式变压器供电。8.6.20.4kV接入8.6.2.1低压干线截面应按用电负荷进行确定,其配置系数按表2选择。表2低压干线截面的配置系数序号居民住宅户数配置系数(Kp)13户及以下123户以上12户以下不小于0.8312户及以上,36户及以下不小于0.7436户以上不小于0.68.6.2.2新建居住区低压供电半径不宜超过150m。若低压供电半径不能满足规定要求时,应38 采取相应技术措施。经核算能确保满足居民用电电压质量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低压供电半径。只有经计算负荷满载时最末端用户的电压降、以及负荷轻载时最近端用户的电压偏差均符合国家标准时,低压供电半径才可适当延长。8.6.2.3为公共服务设施供电的低压线路不应与为住宅供电的低压线路共用一路。8.6.2.4居住区内低压用户的接入,有以下几种方式:a)通过10kV变电所、箱式变电站低压出线断路器直接接入。该方式适用于用电负荷较大的用户。b)通过0.4kV电缆分支箱出线断路器或熔断器接入。该方式适用于用电负荷较小和居民住宅的用户。8.6.2.5低压电缆分支箱的设置和接入应符合下列规定:a)宜装设在用电负荷中心的位置。b)住宅楼应采用经低压电缆分支箱向各住宅单元放射式供电的接入方式。不应采用树干式供电的接入方式;c)低压电缆及单元接户线、每套住宅进户线截面应力求简化并满足规划、设计要求,应按表3进行选择,其敷设方式应符合8.7.4.2条的规定。表3低压交联聚乙烯绝缘导线的截面选择(mm2)低压交联聚乙烯绝缘导线不小于低压电缆240、150、70单元接户线95、70、508.7低压用户接入8.7.1低压用户的接入有以下几种方式。8.7.1.1通过10kV变电所、箱式变电站的低压出线断路器,采用电缆接入。8.7.1.2通过低压电缆分支箱出线断路器或熔断器采用电缆接入。8.7.1.3通过低压架空线,采用架空或电缆方式接入。8.7.2通过10kV变电所、箱式变电站、电缆分支箱接入的宜采用低压交联聚乙烯铜芯绝缘电缆。8.7.3采用架空接入的接户线应符合下列规定。8.7.3.1应采用低压交联聚乙烯铜芯绝缘导线。8.7.3.2第一支持物离地面高度不高于4m,不低于3m,在主要街道不应低于3.5m,在特殊情况下最低不应低于2.6m,否则应采取加高措施。8.7.3.3接户线不宜由变压器构架两侧顺线路的方向引出。8.7.3.4接户线杆应采用8m及以上水泥电杆。8.7.4通过低压电缆线路接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8.7.4.1宜设置低压电缆分支箱。分支箱内应预留1-2个备用间隔。电缆分支箱内应装有保护装置(如断路器、熔断器等)。8.7.4.2通过电缆接入时应根据现场施工条件等因素采取管、沟敷设方式,不宜直埋。进住宅单元时应设转角手井。穿越道路时应采取加固等保护措施,敷设上应避免外部环境等因素影响。8.7.5低压用户的接入,还应符合DB32/T989的相关规定。8.8高层建筑(不含高层居住类建筑)接入8.8.1高层建筑的电源接入应按高层建筑分类和负荷分级的规定执行。8.8.2高层建筑宜采用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供电。8.8.3高层建筑及高层建筑密集地区(A类配电网)的供电,应结合建筑物结构和当地配电条件综合考虑建设配电所。38 8.8.4高层建筑应采用变电所方式供电。变电所不宜设地下最底层。若设置在地下最底层时,变电所地坪应高于同层地面300mm以上。配电所、变电所应具有排水、防渗水、隔热和通风设施及独立的消防、检修通道。8.8.5当用户申请容量大于20MVA或建筑高度超过250m的超高层建筑,其供电电压等级及接入方式,应经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接入系统可行性研究,经评审后确定。8.8.6对高层建筑的电能质量及谐波管理按DGJ32/J14的规定执行。8.910kV单相变压器供电8.9.1负荷分散、无三相负荷需求时如分散的居民负荷、道路及广告牌照明等可采用杆上单相变压器供电,当对景观有特殊要求时,可采用箱式单相变压器供电。8.9.2单相变压器的布点应深入负荷中心。单相变压器的容量配置一般为20kV•A~80kV•A。8.10电力系统变电站配套工程8.10.1开关间隔当业扩工程项目需从电源点新放线路时,电源点变电站应扩建开关间隔,间隔设备原则上应采用与变电所现有设备相同型号、相同厂家产品,各元件应按系统短路容量进行校验。8.10.2主变压器当新增业扩工程项目的容量增加使变压器年运行最大负载达到或超过了变压器额定负载的80%,又无法通过调整线路负荷释放变压器容量时,应考虑主变压器的增容。主变压器增容后,各级母线的短路容量均会增加,应校验变电站所有一次设备使其满足短路容量增加的要求,同时校核二次继电保护满足系统安全运行要求,当不满足时,应更换相应一次、二次设备。8.10.3负荷调整当业扩工程项目增加的用电容量使电源点变电站的主变压器年运行最大负载达到或超过了变压器额定负载的80%时,可以采用系统调整负荷方案,将该电源变电站的一些线路负荷调整到另外的变电站供电,以释放变压器容量。采用负荷调整方案时应进行详细技术经济比较。8.10.4通讯和远动用电容量在50kV·A及以上的用户,可利用负荷管理装置采集相关电流、电压及负荷信息,配置专用通讯市话与电力调度中心进行联络。35kV供电且用电容量在3150kV•A及以上、110kV及以上的业扩工程项目应采用专用光纤通道,远传用户端的电流、电压、负荷等运行信息、故障信息,以及进线开关的位置状态,同时应配置专用通讯市话与各地电力调度中心进行联络。8.11用户变电所的进户装置8.11.1110kV、220kV用户的进线方式,应根据用户变电所的型式及电气设备的选型,采用架空线路、电缆线路或架空—电缆线路接入用户变电所的进线隔离装置。8.11.235kV用户应根据用户变电所的型式、计量方式等采用以下接入方式。8.11.1.1对申请变压器容量为500kV•A及以上的高供高计用户,采用架空线路、电缆线路或架空—电缆线路接入用户变电所的进线隔离装置。进线隔离装置应符合DGJ32/J14的规定。8.11.1.2对单台变压器容量为400kV•A及以下的高供低计用户的户外简易变电所,宜采用架空线路接入方式。在进线处,采用装设跌落式熔断器或隔离开关+熔断器的接入方式。8.11.1.335kV用户经35kV杆(塔)电缆方式接入的,用户接户线宜装设进线刀闸搭接35kV线路。8.11.210kV用户采用架空线路或架空—电缆线路接入的,其进户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8.11.2.138 在通往用户的架空线路终端杆(塔)上,应装设跌落式熔断器或柱上断路器。杆(塔)上应装设避雷器。8.11.2.2用户申请容量为800kV•A及以上时,应在终端杆(塔)上处装设柱上断路器。800kV•A以下时装设跌落式熔断器。8.11.3220/380V的用户进户装置应符合DB32/T989的相关规定。9接入工程设备选型9.110kV电气设备9.1.1配电变压器9.1.1.1配电变压器的选用应符合GB20052-2006中“配电变压器目标能效限定值”的规定。9.1.1.2配电变压器可根据环境的需要采用干式变压器、油浸式变压器。居住区变电所应优先选用环保、安全可靠性高、便于维护的干式变压器;高层建筑、地下室及有特殊防火要求的场所应选用干式变压器或耐高温液变压器;由于规划要求无法建设变电所和安装柱上变压器的场所,可采用预装箱式变电站(组合式变压器);若由于规划等特殊景观要求,可采用地下式变压器。9.1.1.3油浸式变压器应采用免维护、全密封的11型及以上节能型变压器,干式变压器应采用10型及以上节能型变压器,接线组别为Dyn11。9.1.1.4柱上油浸式变压器的单台容量不应超过400kV•A。室内油浸式变压器的单台容量不宜超过500kV•A,不应超过630kV•A。干式变压器的单台容量不应超过1000kV•A。单相变压器的单台容量不应超过80kV•A。9.1.1.5若采用地下式变压器,除应满足油浸式变压器的损耗要求外,其结构应为密闭式,完全免维护,防尘、防水性能应达到GB4208-1993中IP68要求,能长期在地下潮湿有水的环境中工作。9.1.2预装箱式变电站(以下简称欧式箱变)9.1.2.1欧式箱变中采用的配电变压器应符合9.1.1条的要求。9.1.2.2欧式箱变应优先选择紧凑型、全密封、全绝缘结构。外壳应满足正常户外使用条件,优先选择不锈钢或防腐外壳材料。箱体应有安全可靠的防护性能,防护等级不低于GB4208-1993中IP33要求。9.1.2.3箱变应能够安全而且方便地进行正常的操作、检查和维护;外观应美观并尽量与周边环境相适应,具有良好的视觉效果。9.1.2.4高压单元可根据实际需要配置,宜采用2~3单元,进出线均应配备带电显示器、故障指示器。9.1.2.5高压室应装设可兼容终端负荷开关、空气环网开关、SF6环网柜。环网柜应优先采用SF6全充气式,确保人身安全,真正做到免维护。其主要参数应满足环网柜(9.1.5)、负荷开关(9.1.6)的要求。9.1.2.6单台容量不宜超过500kV•A。9.1.2.7箱变低压总开关宜采用框架空气断路器,操作寿命(电气无维护)应能达6000次,额定极限短路分断能力达到65kA,并具有微处理器的电子式控制器;低压出线开关采用塑壳断路器,额定极限短路分断能力达到50kA,配电子脱扣器,三段保护,电气寿命达7000次以上。9.1.2.8箱变内应装设无功补偿装置,其技术要求应符合DGJ32/J11的规定。9.1.3组合式变电站(以下简称美式箱变)9.1.3.1美式箱变中采用的配电变压器应符合9.1.1的要求。9.1.3.2外壳防护等级应不低于GB4208-1993中的IP33规定。9.1.3.338 美式箱变的高压侧应采用四工位负荷开关(环网型)或二工位负荷开关(终端型),变压器带两级熔断器保护。宜配置肘形全绝缘氧化锌避雷器、可带负荷拔插的肘形绝缘头(额定电流200A)。进出线电缆头处均应配备带电显示器、故障指示器。9.1.3.4低压不设置主开关,低压馈出回路出线数一般配置4路,采用塑壳断路器,塑壳断路器有过载及短路保护、电流值可调。调整其保护定值,使低压系统中发生短路故障下优于高压熔断器动作,额定极限短路分断能力达到50kA,配电子脱扣器,三段保护,电气寿命达7000次以上。9.1.3.5箱变内宜装设无功补偿装置。其技术要求应符合DGJ32/J11的规定。9.1.210kV电缆分支箱9.1.4.110kV电缆分支箱馈出回路不宜超过4单元,母线及馈出均绝缘封闭且配备带电显示器、接地和短路故障指示仪。9.1.4.2若10kV电缆分支箱所带负荷电流小于200A时应采用小容量插拔式馈出结构;若高压分支箱所带负荷电流超过200A时应采用大容量固定连接式馈出结构。9.1.3环网柜9.1.5.1环网柜应优先采用SF6全充气式;9.1.5.2环网柜不宜超过4单元,母线及馈出均绝缘封闭且配备带电显示器、接地和短路故障指示仪。9.1.5.3SF6气体的年泄漏率低于1‰。9.1.5.4应采用三工位开关,有效防止误操作,同时应具有可视性接地功能,每个环网单元应配备故障指示仪。9.1.5.5环网柜应有电动操作功能,并且预留配网自动化通信接口。9.1.5.6环网柜要求做到30年免维护,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的转移电流不小于1700A,机械操作寿命不小于2000次,一次带电部分防护等级达到GB4208规定的IP67要求。9.1.5.7应具备可扩展性,便于扩展。9.1.4高压柜9.1.6.1变电所、配电所、环网柜应选用小型化负荷开关,采用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单元;对于大型变电所、配电所或供电负荷较大的馈线,宜优先选用断路器(移开式(中置)开关柜),并配置相应的数字式继电保护装置、预留通讯接口。9.1.6.2双T接入系统且采用断路器作为开关设备的配电所,可视需要配置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以提高供电可靠性。9.1.6.3应采用小型化SF6负荷开关柜,并符合下列规定:a)SF6气体的年泄漏率低于1‰。b)负荷开关柜采用可扩展性强、模块化组合、金属封闭式柜。c)应便于安装、操作简单、操作功小,具备靠墙安装。9.1.6.4开关柜应有完善的“五防”联锁功能,负荷开关柜采用三工位开关,有效防止误操作,并配备故障指示装置。9.1.6.5开关柜还应有电动操作功能,并预留配网自动化通信接口。9.1.6.6开关柜要求30年免维护,机械操作寿命不小于2000次,断路器机械操作寿命不小于10000次。9.1.5柱上开关9.1.7.1柱上断路器一般采用真空或SF6灭弧,具有开断短路电流的功能,可作馈线分支和用户进户装置使用。柱上负荷开关一般采用真空或SF6灭弧,可带负荷操作,无明显断开点,可作分段和联络开关使用。9.1.7.2结构应优先采用金属封闭的箱式,箱体采用3mm以上不锈钢板,采用熔接氩弧焊接,并进行了防锈处理。38 9.1.7.3SF6气体年泄漏率1‰以下。9.1.7.4开断额定电流次数400次以上,额定热稳定电流:20kA/4s。9.1.2跌落式熔断器9.1.8.1跌落式熔断器应采用单排气结构。9.1.8.2跌落式熔断器的开断短路电流能力不应小于12.5kA。9.2低压电气设备9.2.1低压柜9.2.1.1低压开关柜宜选用分立元件拼装框架式产品,并绝缘封闭。开关柜宜采用抽屉式,防护等级不低于GB4208-1993中IP31规定,并具有安全认证标志(3C)。9.2.1.2低压柜进线总开关和分段开关宜采用框架空气断路器,操作寿命(电气无维护)应能达6000次,额定极限短路分断能力达到65kA,并具有微处理器的电子式控制器,该控制器可以在线整定,具有中文人机界面,能测量电流、电压,具备“四遥”功能。低压分路采用塑壳断路器,额定极限短路分断能力达到50kA,配电子脱扣器,三段保护,电气寿命达7000次以上。9.2.1.3低压开关柜外壳应优先采用敷铝锌钢板,钢板厚度应大于2.0mm。9.2.2低压电缆分支箱9.2.2.1低压电缆分支箱外壳应优先采用敷铝锌钢板、不锈钢板、强化树脂材料;钢板厚度应大于1.5mm。箱体防护等级不低于GB4208规定的IP33要求。9.2.2.2低压电缆分支箱应优先采用全绝缘的母线系统。进出线采用塑壳断路器或绝缘封闭条形刀熔开关保护,具备下进线和侧进线功能。9.3电缆及其附件9.3.1电缆及其附件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9.3.1.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应选用铜芯电力电缆。9.3.1.210kV电缆应采用三芯统包型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并根据使用环境采用防水外护套、阻燃型。对处于地下水位较高环境、可能浸泡在水内的电缆,应采用防水外护套,进入高层建筑内的电缆,应选用阻燃型。10kV电缆头宜采用冷收缩、预制式,户外电缆头不得采用绕包式。电缆及电缆附件应具备低烟、无卤、阻燃等性能,电缆终端头应选用使用寿命长、安全可靠性高、安装方便的冷缩、预制式。地下水丰富的地区电缆头及电缆中间头宜采用热缩式。9.3.1.3电缆线路土建设施如不能有效保护电缆时,应选用铠装电缆。9.3.1.4单芯电缆的金属护套应满足线路单相接地的通流容量。三相统包电缆的金属屏蔽层应满足在单相接地故障或不同地点两相发生故障时短路容量要求。9.3.1.5电力电缆载流量的计算和选取应结合敷设环境统筹考虑,应考虑不同环境温度、不同管材热阻系数、不同土壤热阻系数及多根电缆并行敷设时等各种载流量校正系数来综合计算。9.3.2电缆截面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9.3.2.1电力电缆截面的确定,除根据不同的供电负荷和电压损失进行选择后,还应综合考虑温升、热稳定、安全和经济运行等因素。9.3.2.2220kV电缆线路干线截面选择不应小于630mm2。9.3.2.3110kV电缆线路干线截面宜采用630mm2或800mm2;支线可选用240mm2~500mm2。9.3.2.410kV与35kV电缆线路干线截面应采用300mm2及以上;支线宜采用150mm2~240mm2。10kV电缆截面应力求简化并满足规划、设计要求,应按表4进行选择。表410kV电力电缆线路截面的选择(mm2)38 类型铜芯电力电缆主干线400、300分支线240、185、150、70环网柜联络线400、300变电所进线70(最小)9.3.2.5为便于电缆及接户线的运行维护及故障抢修,低压干线电缆截面的选择,应力求简化、规范、统一,并满足规划、设计要求。低压交联聚乙稀铜芯绝缘电缆截面,宜按240mm2、150mm2进行选择。9.3.2.60.4kV~35kV用户接入工程的电力电缆截面确定如下:a)35kV铜芯为185mm2、300mm2、400mm2。b)10kV铜芯为70mm2、150mm2、185mm2、240mm2、300mm2、400mm2。c)0.4kV铜芯为70mm2、95mm2、150mm2、185mm2240mm29.3.3电缆绝缘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9.3.3.1110kV和220kV交联聚乙烯绝缘电缆应采用绝缘层与导体屏蔽和绝缘屏蔽三层共挤干式交联工艺。9.3.3.210~35kV宜选用交联聚乙烯绝缘电缆。9.3.3.30.4kV应采用交联聚乙烯绝缘电缆。9.3.4电力电缆型号及使用范围见表5。表5电缆型号及使用范围表型号铜芯名称适用范围YJV交联聚乙烯绝缘聚氯乙稀护套电力电缆敷设在室内外,隧道内须固定在托架上,排管中或电缆沟中以及松散土中直埋,不能承受拉力与压力YJY交联聚乙烯绝缘聚乙稀护套电力电缆同YJV型YJV22交联聚乙烯绝缘钢带铠装聚氯乙稀护套电力电缆可用于土壤直埋敷设,能承受机械外力作用,但不能承受大的拉力YJV23交联聚乙烯绝缘钢带铠装聚乙稀护套电力电缆同YJV22型YJV32交联聚乙烯绝缘细钢丝铠装聚氯乙稀护套电力电缆敷设于水中或是高落差土壤中,电缆能承受相当的拉力YJV33交联聚乙烯绝缘细钢丝铠装聚乙稀护套电力电缆同YJV32型YJV42交联聚乙烯绝缘粗钢丝铠装聚氯乙稀护套电力电缆敷设于水中或是高落差较大的隧道或竖井中,电缆能承受较大的拉力YJV43同YJV422型38 交联聚乙烯绝缘粗钢丝铠装聚乙稀护套电力电缆YJLW02交联聚乙烯绝缘皱纹铝包聚氯乙稀外护套电力电缆可在潮湿环境及地下水位较高的地方使用,并能承受一定的压力YJLW03交联聚乙烯绝缘皱纹铝包聚乙稀外护套电力电缆同YJLW02型YJQ02交联聚乙烯绝缘皱纹铅包聚氯乙稀外护套电力电缆同YJLW02型,但不能承受压力9.3.5(10~220)kV电缆金属护套、铠装、外护层按表6选择。表610~220kV电缆金属护套、铠装、外护层选择表敷设方式电压等级绝缘屏蔽或金属护套加强层或铠装外护层直埋35kV及以下软铜线或铜带钢带或钢丝(3芯),非磁性金属带(单芯)聚氯乙烯或聚乙烯110k~220kV铅或铝护套排管、电缆沟、电缆隧道、电缆工作井10~220kV35kV及以下软铜线或铜带,110KV~220kV铝或铅护套—-桥梁10~220kV铝护套—-注:1、在电缆夹层、电缆沟、电缆隧道等防火要求高的场所应采用阻燃、耐火外护层。2、有白蚁危害的场所应在非金属外护套外采用防白蚁护层。3、有鼠害的场所宜在外护套外添加防鼠金属铠装,或采用硬质护层。4、有化学溶液污染的场所应按其化学成分采用相应材质的外护层。9.3.6电缆附件的选择38 9.3.6.1电缆附件的绝缘屏蔽层或金属护套之间的额定工频电压(U0)、任何两相线之间的额定工频电压(U)、任何两相线之间的运行最高电压(Um)以及每一导体与绝缘屏蔽层或金属护套之间的基准绝缘水平BIL选择,应满足表7要求。表7导体与绝缘屏蔽层或金属护套之间的基准绝缘水平BIL系统中性点有效接地非有效接地系统额定电压(kV)10351102201035(kV)6/1021/3564/110127/2208.7/1026/35(kV)11.542.512625211.542.5(kV)75200550105095250外护套冲击电压(kV)202037.547.520209.3.6.2敞开式电缆终端的外绝缘必须满足所设置环境条件的要求,并有一个合适的泄漏比距。在一般环境条件下,外绝缘的泄漏比距不应小于25mm/kV,并不低于架空线绝缘子串的泄漏比距。9.3.6.3绝缘接头的绝缘隔离板,应能承受所连电缆护层绝缘水平2倍的电压。9.3.6.4不受阳光直接照射和雨淋的室内环境应选用户内终端,受阳光直接照射和雨淋的室外环境应选用户外终端。9.3.6.5电缆与其他电气设备通过一段连接线相连时,应选用敞开式终端。110kV和220kV敞开式终端宜有以下配套部件:a)防晕罩或屏蔽环;b)终端与支架绝缘用的底座绝缘子。9.3.6.6作为电气设备高压出线接口时应选用设备终端,如与变压器直接连接的油浸式终端和用于中压电缆的可分离式连接器。9.3.6.7用于SF6气体绝缘金属封闭组合电器直接相连时应选用GIS终端。9.4架空线路9.4.1110kV~220kV线路导线截面的确定,应符合DL/T5092、DL/T5130、DL/T5154的相关规定。9.4.2导线截面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9.4.2.1城区35kV架空线路导线截面不应小于185mm2,农村35kV架空线路导线截面不应小于150mm2。35kV用户接入工程导线截面应根据用电负荷需求和电压损失进行选择。导线截面采用150mm2、300mm2、400mm2三种规格。9.4.2.2城区10kV架空配电主干线路的导线截面宜采用185mm2~240mm2;支线截面宜采用120mm2~150mm2。农村10kV配电线路导线截面不应小于185mm2;分支线不应小于120mm2。9.4.2.3低压线路宜采用铜芯绝缘导线,导线截面应根据不同的供电负荷需求和电压损失进行选择。中性线应与相线等截面,并多点重复接地。干线截面宜采用185mm2;次干线截面宜采用95mm2、120mm2;支线截面宜采用50mm2、70mm2。农村低压架空线路导线截面应按所供负荷的实际情况选择,导线截面不应小于120mm2。9.4.2.4接户线采用交联聚乙烯铜芯绝缘导线,其截面不得小于10mm2。9.4.2.5各地市在使用时应根据各自的需要选择2至3种常用截面的导线,可使杆型选择、施工备料、运行维护得以简化。9.4.3导线型号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38 9.4.3.110kV及低压配电线路9.4.3.1.1下列地区在没有条件采用电缆线路供电时,应采用绝缘导线:a)架空线与建筑物的距离不能满足DL/T5220要求的地区。b)高层建筑群地区。c)人口密集,繁华街道区。d)建筑施工现场。e)绿化地区及林带。f)污秽严重地区。9.4.3.1.210kV架空线路采用绝缘导线时,绝缘子的工频耐压水平不应小于15kV;采用钢芯铝绞线时,绝缘子的工频耐压水平不应小于20kV。在重污秽地区应适当提高绝缘配置水平。9.4.3.1.3低压配电线路宜采用JKYJ系列交联聚乙烯铜芯绝缘导线。9.4.3.1.4为减少小截面裸导线的断线几率,95mm2及以下的裸导线均采用LGJ钢芯铝绞线。9.4.3.1.5120mm2及以上的裸导线,档距在80m及以下时可采用LJ铝绞线、档距超过80m时采用LGJ钢芯铝绞线。9.4.3.235kV及以上架空线路应采用钢芯铝绞线。9.5杆塔9.5.1城市配电线路原则上不采用带拉线的杆塔,转角杆、耐张杆宜选用钢管杆或窄基塔,小转角杆、直线杆可选用水泥电杆。杆塔的选型要与城市环境相协调。9.5.2农村10kV配电线路宜采用水泥杆。转角、耐张水泥杆加装拉线装置;个别经济发展较快乡镇障碍物多、电力通道拥挤时,可适量使用铁塔或钢管杆(塔)。9.5.3低压线路一般采用不低于10m的水泥电杆。9.5.410kV及以下各类电杆的水平档距、垂直档距应符合DL/T601、DL/T5220的规定。9.5.535kV线路应采用钢管杆或角钢塔。9.5.6110kV~220kV线路杆(塔)的选用,应符合相关规定。10用户受电工程的基本要求10.1一般规定10.1.1供电电源方式10.1.1.1单电源供电。10.1.1.2双电源供电如下:a)两路220kV、110kV、35kV、20kV、10kV供电。b)一路220kV、110kV、35kV、20kV、10kV供电;另一路35kV、20kV、10kV供电。10.1.1.3多电源供电应根据批准的供电方案,参照双电源供电方式确定。10.1.2双电源用户有以下两种受电方式。10.1.2.1两回路同时受电:a)两回路同时受电,互为备用。当一路电源失电后,分段开关自动投入。适用于允许极短时间中断供电的一级负荷。b)两回路同时受电,互为备用。当一路电源失电后,分段开关经操作后投入。适用于允许稍长时间(手动投入时间)中断供电的一﹑二级负荷。10.1.2.2一路正常主供,另一路作备用:a)主供电源失电后,备用电源自动投入。适用于允许极短时间中断供电的一级负荷。38 b)主供电源失电后,备用电源经操作投入。适用于允许稍长时间(手动投入时间)中断供电的一﹑二级负荷。10.1.335kV及以下采用架空或电缆线路进户时,应在变电所的室内靠近进线点处,装设便于操作维护的电源隔离装置。10.1.4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在110kV及以上时,其受电装置应作为终端变电所设计。10.1.5变压器台数应根据负荷特点和经济运行进行选择。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宜装设两台及以上变压器:a)具有一级或二级负荷。b)季节性负荷变化较大。c)集中负荷较大。10.1.6受电变压器容量在630kV•A及以上的电力用户应采用高供高计方式。10.1.7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kV•A~500kV•A电力用户宜采用高供高计方式。10.1.8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kV•A以下的电力用户应采用高供低计方式。10.1.9单电源装设二台及以上变压器的电力用户应采用高供高计方式。10.1.10用电容量在50kV•A及以上的用户应装设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装置。10.1.11一级负荷及二级负荷的高、低压配电系统,根据其负荷性质宜采用桥形、分段单母线或线路变压器组接线,分列运行互为备用。10.1.12高压导体和电器的动热稳定以及电器开断电流,应进行短路电流校验。10.1.13楼宇内变电所,应采用无油化电气设备。10.1.14当采用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时,干式变压器单台容量不大于1250kV•A;油浸式变压器单台容量不大于630kV•A;10.1.15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要求,应符合DGJ32/J11的规定。10.2电气主接线10.2.1110kV、220kV用户变电所的主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10.2.1.1应根据出线回路数及负荷性质等条件确定。并应满足供电可靠、运行灵活、操作检修方便、节约投资和便于扩建等要求。10.2.1.2当供电线路为两回及以下时,宜采用桥形、线路变压器组接线。超过两回时,宜采用扩大桥形、单母线或分段单母线的接线。10.2.1.3当变电所装有两台变压器时,6~35kV侧宜采用分段单母线。出线为12回及以上时,亦可采用双母线。当不允许停电检修断路器时,可设置旁路设施。10.2.1.4当6~35kV配电装置采用移开式高压开关柜时,不宜设置旁路设施。10.2.1.5当需限制变电所6~10kV线路的短路电流时,可采用下列措施之一:a)变压器分列运行。b)采用高阻抗变压器;c)在变压器回路中装设电抗器。10.2.235kV及以下用户变电所电气主接线10.2.2.1内桥接线采用装设三台断路器的接线方式(适用于35kV电压等级)。10.2.2.2分段单母线接线。每回路应采用装设进线断路器﹑分段断路器﹑变压器(出线)断路器的接线方式。10.2.2.3单母线接线适用于二级(重要)负荷双电源一供一备的变电所。进、出线回路均装设断路器。高压母线宜装设不超过六回(变压器、出线)断路器的接线方式。10.2.2.4线路变压器组接线:a)适用于二级(重要)负荷双电源同时供电的变电所。38 b)当单台变压器容量为500kV•A及以上时,每回路应装设进线断路器的接线方式。c)当单台变压器容量为400kV•A及以下的户外式简易变电所,每回路宜装设隔离开关加高压限流式熔断器或跌落式熔断器的接线方式。d)10kV供电的户内式高供低计变电所,宜采用进线处装设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的接线方式。10.2.2.5两台变压器的低压侧额定电压为0.4kV时,应采用分段单母线,各段母线之间应装设分段空气断路器。10.2.2.6单回路电源供电。10.2.2.7变电所装设二台及以上变压器时,采用以下的接线:a)当单台变压器容量为500kV•A及以上时,应采用进线侧﹑变压器(出线)均装设断路器的接线方式。b)当单台变压器容量为400kV•A及以下的户外简易变电所,进线侧宜装设隔离开关,并装设二组跌落式熔断器的接线方式。c)变压器低压侧,应采用分段单母线。各段母线之间应装设分段断路器。10.2.2.8变电所装设一台变压器时,采用以下接线:a)当单台变压器容量为500kV•A及以上时,应采用进线(变压器)侧﹑装设断路器的接线方式。b)当变压器容量为400kV•A及以下的户外简易变电所,宜采用装设跌落式熔断器的接线方式。c)10kV供电的户内式高供低计变电所,宜采用进线处装设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的接线方式。10.2.310kV变电所简化电气接线,应按DGJ32/J14的相关规定执行。10.2.4多电源供电应根据批准的供电方案,参照双电源接线方式确定。10.3变压器10.3.1主变压器的台数和容量,应根据地区供电条件、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和运行方式等条件综合考虑确定。10.3.2(35~220)kV主变压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0.3.2.1主变压器应采用节能环保型、低损耗、低噪音的电力变压器。10.3.2.2应选用10型及以上节能型变压器。10.3.310kV变压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0.3.3.1应选用节能环保型、低损耗、低噪音变压器(如非晶合金变压器、卷铁芯变压器等),并符合GB20052-2006中“配电变压器目标能效限定值”的要求:a)应选用11型及以上油浸式变压器。b)应选用10型及以上干式变压器。10.3.3.2接线组别为Dyn11。10.3.3.3根据环境的需要可采用干式变压器。楼宇内变电所应采用干式变压器。10.3.3.4油浸式变压器宜采用免维护、全密封的节能型变压器。10.3.3.5与配电装置同室布置的干式变压器,应带有GB4208-1993是IP40的外壳、温控和风机。10.3.4装有两台及以上主变压器的变电所,当断开一台时,其余变压器的容量应满足一级负荷及二级负荷的用电。其余变压器容量不宜小于总负荷的60%。10.3.5具有三种电压的变电所,如通过主变压器各侧线圈的功率均达到该变压器容量的15%以上,主变压器宜采用三线圈变压器。38 10.3.635kV~220kV主变压器,在电压偏差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选用有载调压型变压器。10.3.7变电所中,主变压器低压侧额定电压为0.4kV时,其单台容量不宜大于1600kV•A。当用电设备容量较大﹑负荷集中且运行合理时,可选用较大容量的变压器。10.3.8应根据变电所所处环境条件选用干式变压器或油浸式变压器。10.4电能计量装置10.4.1电能计量装置的设置10.4.1.1资产(责任)分界点在供电方变电站时,除在资产分界处装设电能计量装置外,还应在用户变电所装设电能计量装置。10.4.1.2电能计量装置宜装设在进线断路器之前。10.4.1.3I类电能计量装置宜采用主、副表计量方式,副表的规格、准确度等级应与主表相同。对于110kV及以上中性点接地系统与中心点经消弧线圈接地系统的电能计量装置,配置电子式三相四线电能表。10.4.2电能计量装置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0.4.2.1应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电能计量柜或专用计量(电能表)屏。10.4.2.2采用移开式结构的专用电能计量柜,应符合下列规定:a)电流﹑电压互感器和电能表,均装设在手车上。b)电流﹑电压互感器固定式安装,电压互感器熔断器装设在手车上,电能表装设在仪表室。c)移开式(抽出式)成套配电装置也可以采用固定式电能计量柜。10.4.2.3应采用计量专用互感器,二次回路不得接入与电能计量无关的设备:a)电压互感器应采用电磁式。准确等级为I类电能计量装置0.1/0.2级;其它为0.2级。额定二次绕组容量不大于30VA。b)电流互感器不宜采用套管式。准确等级为0.2S级;额定二次绕组容量:户内式不大于10VA;户外式不大于25VA(当距离大于200m时可选择不大于40VA规格)。c)电流互感器的变比,应参照本规范第10.4.3条并根据容量进行配置。d)户内式互感器,应采用干式全密封互感器,并装设在同一的计量柜内。10.4.2.4互感器二次回路的连接导线应采用铜质分色(黄、绿、红、黑色线,接地线为黄与绿双色线)单芯绝缘线。其截面积不小于4mm2。电流互感器二次与电能表之间的连接应采用分相独立回路的接线方式。由互感器接线端子直接接至计量柜内的联合接线盒,中间不得有任何辅助接点。10.4.2.5110kV及以上计量用电压互感器二次出线侧宜具有可铅封的独立就地端子箱或端子盒,不应装设隔离开关辅助接点,但可装设快速开关(或熔断器),二次导线通过就地端子箱后直接接至电能计量柜内联合接线盒。10.4.2.6经电流互感器接入的低压三相四线多功能电能表,其电压引线应单独接入,不得与电流线共用,电压引线的另一端应接在电流互感器的一次电源侧母线上,电压引线与电流互感器一次电源应同时切合。10.4.2.7电能计量柜﹑总开关柜应装设供预付费电能表跳闸回路用的四档端子排。10.4.2.8多回路供电的电力用户应分别安装电能计量装置。10.4.2.9对于低供低计电能表,其接入线路电流为80A及以下时,应采用直接接入式电能表;接入线路电流为80A以上、100A及以下时宜采用直接接入式电能表,接入线路电流为100A以上时,应采用经电流互感器接入式电能表。10.4.2.10居住区电能计量装置的配置,应符合DGJ32/J11的相关规定。10.4.3计量配置与容量按照有关规范和规程,并结合目前常用计量器具类型,计量配置与容量关系见表8~9。38 10.4.3.1容量在630kV•A以下采用低压计量方式的配置见表8。表8630kV•A以下采用低压计量方式的配置序号相数容量范围电能表可选类型规格低压TA(A/A)备注1单相1-8(kW)单相电子式电能表单相电子式多费率电能表单相电子式预付费电能表10(40)A4kW及以下可选用5(20)A2单相8-12(kW)单相电子式电能表单相电子式多费率电能表单相电子式预付费电能表15(60)A3单相12-16(kW)单相电子式电能表单相电子式多费率电能表单相电子式预付费电能表20(80)A4三相3-10(kW)低压三相四线电子式有功电能表低压三相四线电子式有功多费率表低压三相四线电子式预付费电能表5(30)A5三相10-35(kW)低压三相四线电子式有功电能表低压三相四线电子式有功多费率表低压三相四线电子式预付费电能表10(60)A6三相35-60(kW)20(100)A38 低压三相四线电子式有功电能表低压三相四线电子式有功多费率表低压三相四线电子式预付费电能表7三相60-100(kV•A)低压三相四线电子式有功电能表低压三相四线电子式预付费电能表1.5(6)A150/5非直接接入式电能表8三相100-125(kV•A)低压三相四线电子式多功能电能表1.5(6)A200/59三相125-160(kV•A)低压三相四线电子式多功能电能表1.5(6)A250/510三相160-200(kV•A)低压三相四线电子式多功能电能表1.5(6)A300/511三相200-250(kV•A)低压三相四线电子式多功能电能表1.5(6)A400/512三相250-315(kV•A)低压三相四线电子式多功能电能表1.5(6)A500/513三相315-400(kV•A)低压三相四线电子式多功能电能表1.5(6)A600/514三相400-500(kV•A)低压三相四线电子式多功能电能表1.5(6)A750/510.4.3.2630kV•A及以上高压计量方式10kV供电、容量在630kV•A~2500kV•A用户的计量配置,见表9。表910kV供电、容量在630kV•A~2500kV•A用户的计量配置序号容量范围电能表类型规格TA(A/A)TV(kV/kV)1630(kV•A)高压三相三线电子式多功能电能表1.5(6)A40/510/0.12630-800(kV•A)高压三相三线电子式多功能电能表1.5(6)A50/510/0.131000-1250(kV•A)高压三相三线电子式多功能电能表1.5(6)A75/510/0.141250-1600(kV•A)高压三相三线电子式多功能电能表1.5(6)A100/510/0.151600-2000(kV•A)高压三相三线电子式多功能电能表1.5(6)A150/510/0.162000-2500(kV•A)1.5(6)A150/510/0.138 高压三相三线电子式多功能电能表注:1、不宜选用组合式互感器用于计量。2、对于其它容量或电压等级的计量装置,根据容量参照上述配置进行计算。10.5无功补偿装置10.5.1无功电力应就地平衡,100kVA及以上高压供电的电力客户,在高峰负荷时的功率因数不宜低于0.95;其他电力客户和大、中型电力排灌站、趸购转售电企业,功率因数不宜低于0.90;农业用电功率因数不宜低于0.85。10.5.2电容器的安装容量,应根据用户的自然功率因数计算后确定。当不具备设计计算条件时,(35~220)kV变电所可按变压器容量的10%~30%确定;10kV变电所可按变压器容量的20%~30%确定。10.5.3无功补偿装置应设置在变压器低压侧;无功补偿装置宜采用成套装置。10.5.410(6)kV侧每段母线的电容器装置,不宜装设在同一电容器室内。10.5.5(0.38~10)kV电容器应装设抑制谐波或涌流的装置。10.5.60.38kV电容器装置应装设采用半导体开关电器、机械开关电器以及复合开关电器,具有过零自动投切功能的分相补偿或混合补偿方式并应符合DL/T842的规定。10.6负荷管理终端装置10.6.1用电容量在50kV·A及以上的用户应装设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装置,并应与变(配)电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及验收。10.6.2负荷管理终端装置的结构,宜采用立柜式或壁挂式。10.6.3负荷管理终端装置应尽量靠近计量柜(屏),并兼顾与被控开关的距离。10.6.4负荷管理终端的具体要求还应符合DGJ32/J14的相关规定。10.7其他所用电源、操作电源、继电保护及二次回路、电气设备的选用以及变电所建筑物、构筑物的设计和建设,应符合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以及DGJ32/J14和本规范的相关规定。10.810kV重要用户受电工程的基本要求10.8.1供电方式10.8.1.1应采用双电源或多电源供电,双电源或多电源应取自不同的电力系统变电站或同一电力系统变电站的不同母线段。10.8.1.2应采用电缆线路供电,确因受条件限制时可采用架空绝缘线路供电,但不得同杆架设,以确保供电可靠性。10.8.1.3每座用户变电所,宜设置二台容量相等的变压器,其单台变压器容量应能满足一、二级负荷用电。当用电容量较大,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变压器台数可适当增加,但不宜超过4台。10.8.1.4用户应设置自备应急电源和非电性质的应急措施,以满足一、二级负荷的安全用电。10.8.2自备应急电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a)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15s以上的供电,可选用快速自启动的发电机组。b)自投装置的动作时间能满足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可选用带有自动投入装置的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c)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的供电,可选用蓄电池静止型不间断供电装置、蓄电池机械贮能电机型不间断供电装置或柴油机不间断供电装置。10.8.3自备应急电源装置配置原则:38 a)容量满足负荷要求,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容量标准必须达到一、二级负荷的120%。b)启动时间满足安全要求。c)为防止在电网停电时用户自备发电机组向电网倒送电,无论是新投入还是已投入运行的自备发电机组,用户端应配备自动或手动转换开关(电气、机械),实现发电机和电网之间的闭锁和互投功能,防止发生向电网倒送电事故。10.8.4变电所低压进线断路器、分段断路器欠电压脱扣装置的装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0.8.4.1不宜在低压进线断路器、分段断路器装设瞬动型欠电压脱扣装置。10.8.4.2当用户需要装设时,应提供书面依据,作为电气设计和图纸审查的依据,并进行存档。10.8.4.3欠电压脱扣装置,应具备带时限和电压波动范围整定的功能。10.8.5电气主接线10.8.5.1高压侧电气主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a)单台变压器容量在500kV•A及以上的,高压侧为分段单母线接线,进线、变压器回路及二段母线之间设置断路器。b)单台变压器容量在500kV•A以下的,高压侧为分段单母线接线,进线及二段母线之间设置负荷开关。变压器回路采用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10.8.5.2低压侧电气主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a)低压侧为分段单母线接线,二段母线之间设置分段断路器。b)消防设备的电源,应由低压二段母线分别引至设备地点,在线路末端装设“ATS”自动切换装置。c)应根据自备应急电源的类型、数量,设置应急电源配电装置,以确保一、二级负荷的供电。10.8.6继电保护、二次回路及自动装置10.8.6.110kV进线装设速断或延时速断﹑过电流及带时限的失压保护。10.8.6.210kV变压器应设置过电流、速断、瓦斯、温度、压力释放保护。10.8.6.3分段开关宜设置充电保护。10.8.6.410kV变电所保护装置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a)应采用数字式保护装置,设置后台。当用户有需求时,也可采用综合自动化系统。数字式保护测控装置采用分布在开关柜上布置。b)不采用电磁型继电保护装置。10.8.6.5控制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a)应采用在开关柜就地及后台控制。b)宜将高、低压监控系统引至中央控制室或集中控制中心。10.8.6.6双电源变电所应具有防止倒送电的电气机械闭锁回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a)在进线断路器控制回路中,应具有在合闸前,断开分段断路器或另一进线断路器合闸回路的功能。b)断路器应装设闭锁控制开关。10.8.6.7电气防误操作的二次回路应符合下列规定:a)应满足变电所在各种运行方式情况下的防误操作功能。b)移开式隔离柜﹑电能计量柜,应装设具有位置接点的电气元件。c)固定式安装的隔离开关,应装设与操作手柄联动的辅助开关。d)电源侧不宜装设接地开关。确需装设时,应具有与带电显示器闭锁的功能。10.8.6.8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a)应在变压器低压侧的分段开关处,装设自动投入装置。38 b)低压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应具有保护动作闭锁及带零位的电源自动转换系统(ATS)功能。c)10kV侧不宜装设自动投入装置。确需装设时,应具备保护动作闭锁“备自投”的功能。10.8.6.9低压进线断路器、分段断路器,应采用具有故障闭锁的“自投不自复”﹑“手投手复”的切换方式。不采用“自投自复”的切换方式。10.8.7低压配电装置的基本要求10.8.7.1采用低压智能配电控制系统。系统应具备电压变动范围的整定、延时欠电压时限的整定、故障闭锁“备自投”、进线和分段断路器等的测量和控制等基本功能。10.8.7.2低压智能配电控制系统应设置后台。其后台宜与高压数字式自动化系统共用。10.8.7.3低压断路器的选型应满足低压智能配电控制系统的要求。10.8.7.4配置多功能智能型仪表。10.8.7.5对连续性用电要求较高的出线及特别重要的负荷回路,配置动作于信号的电子过流脱扣装置。不得配置欠电压脱扣器。10.8.7.6对其他负荷的出线回路,应配置过流脱扣器和瞬时欠电压脱扣器。10.8.8电气设备的选择10.8.8.110kV应采用金属铠装移开式结构开关柜、气体绝缘开关柜或小型化负荷开关柜。柜内应配置安全、可靠、性能先进、质量优良的真空断路器、SF6断路器、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负荷开关、断路器的选择应符合本规范第9.1.5、9.1.6条的规定。10.8.8.2应选用节能环保型、低损耗、低噪音干式变压器(如非晶合金变压器、卷铁芯变压器等),并符合本规范第10.3.3条的规定。10.8.8.3低压配电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a)0.4kV电气设备应采用通过国家“3C”强制性安全认证的全封闭抽出式开关柜。b)柜内配置安全、可靠、性能先进和质量上乘的元器件。c)低压断路器的配置:630A及以上应配置抽出式、框架式断路器。分断能力不小于50kA;630A以下配置塑壳式断路器,采用电子脱扣装置。d)低压开关柜的选择还应符合本导则第9.2.1条的规定。e)无功补偿装置应采用与低压开关柜配套的成套装置,并符合本规范第10.5.6条的规定。附录A(规范性附录)接入方案典型设计示例A.1低压供电用户38 典型方案如下。38 A.210kV供电用户计有八种方案,当进户设备为柱上开关或跌落熔断器不同时、当电源点为系统变电站或和分支设备不同时、分支设备为配电所、环网柜或高压分支箱不同时可以派生出十八种方案。(高供高计和高供低计两种方式对于接入系统而言都是一样的)38 38 A.335kV供电用户计有五种方案,当进户设备为柱上开关或跌落熔断器不同时可以派生出九种方案。38 A.4110kV供电用户计有五种方案。38 A.5220kV供电户计有二种方案。(推荐第2种)38 附录B(规范性附录)用电负荷分级B.1一级负荷B.1.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时。B.1.2中断供电将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B.1.3中断供电将使生产过程或生产装备处于不安全状态时。B.1.4特殊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B.2二级负荷。B.2.1中断供电将造成重大设备损坏、重大产品报废,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要很长时间才能恢复等等在经济上重大损失的负荷。B.2.2中断供电将影响交通枢纽、通信枢纽等用户的正常工作及中断供电将造成大型影剧院、大型体育场所等较多人员集中的重要场所秩序混乱的用电负荷。B.3三级负荷除上述一级负荷和二级负荷之外的负荷。38 附录C(规范性附录)高层建筑分类C.1一类高层建筑:a)医院。b)高级旅馆。c)建筑高度超过50m或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d)建筑高度超过50m或24m以上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500m2的商住楼。e)中央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楼。f)网局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电力调度楼。g)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h)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i)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j)建筑高度超过50m的教育楼和普通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C.2二类高层建筑:a)除一类建筑以外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商住楼、图书馆、书库。b)省级以下的邮政楼、防灾指挥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c)建筑高度不超过50m的教育楼和普通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C.3超高层建筑:a)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b)当高层公共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其供电方案应由供电方组织专题研究和论证。C.4高层建筑的负荷分级:a)一类高层建筑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b)二类高层建筑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c)超高层建筑中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要求供电。注:高层建筑消防用电为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