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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标准实施手册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第一章基层矿产资源管理现状第一节我国矿产资源形势分析我国人口众多,矿产资源相对不足。未来几十年我国的矿产资源形势将更为严峻,供需矛盾将更加突出。据国家有关部门联合进行的第二轮矿产资源对国民经济发展支持程度论证分析,我国45种主要矿产的保有储量,预测到2010年可以满足或基本可以满足需求的只有21种,到2020年将仅有6种。一些关系到国民经济命脉的支柱性矿产,除煤以外,大部分难以满足需求,尤其是石油、富铁、富锰、铜、铬、钾等矿产的长期短缺已成定局。为此,必须认真领会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关于把“控制人口增长、保护自然资源、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作为我国基本国策的精神,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总原则,贯彻“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努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方针,增加地质勘查投入,依靠科技进步,力求探明更多的矿产储量,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积极开拓国内外两个市场,增加矿产资源的储备,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发展。一、我国矿产资源基本特点新中国成立50年来,我国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利用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基本保证了国民经济建设的需要。我国矿产资源的基本现状是:(一)矿产资源总量丰富,种类齐全,但人均占有量少截至1998年底,我国已发现171种矿产,已探明储量的矿产156种,其中能源矿产8种,金属矿产55种,非金属矿产90种,以及地下水、矿泉水和二氧化碳气。已发现矿床、矿点20多万处,经详细工作的近2万余处。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上矿产资源总量丰富,矿产种类比较齐全的少数几个资源大国之一。截至1998年底,全国全部矿产A+B+C+D级保有储量潜在总值为93.16万亿元,人均保有储量潜在总值7.47万元,每平方公里保有储量潜在总值1001.41万元。中国已探明的矿产资源总量较大,约占世界的12%,仅次于美国和前苏联,居世—3—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界第3位。但是人均占有量不足,仅为世界人均占有量的58%,居世界第53位。(二)大宗矿产多为短缺或探明储量不足的矿产根据我国探明储量与西方国家储量基础的对比分析,我国45种主要矿产在世界上的地位如下图所示。我国主要矿产储且在世界上的地位注:我国套改前的储量概念和国际上通用的储量概念不一致,因此这种对比仅供参考。我国储量为地质储量,国外储量(Reserve)为可采储量;我国的储量中部分未做经济可行性研究,因此含有部分经济不可行的储量我国一些主要矿产单个矿床规模比例—4—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三)主要矿产单个矿床规模偏小我国矿产资源总体上是矿区数量多而单个矿床规模偏小。矿床规模大的矿种仅有钨、锡、钼、锑、铅锌、镍、稀土、菱镁矿、石墨、煤炭。一些支柱性矿产的矿床规模则以中小型为主,大型、超大型矿床少(见上图),如铁、铜、铝、硫铁矿等,不利于规模开发,单个矿区难以形成较大产量,影响资源开发总体效益。如,我国至今尚未发现特大型的富铁矿(5亿t级)和富铜矿(500万t级)。世界上储量超过200t的超大型金矿床有48个,而我国黄金单个矿区探明储量大于60t的仅有7处,大于100t的1处没有;在矿山开发规模方面,智利丘基卡玛塔一个矿山年产金属铜达65万t。而目前我国已开采的329个铜矿区年产铜精矿含铜量才33.4万t。(四)支柱性矿产贫矿和难选矿多我国稀土矿、钨矿、锡矿、钼矿、铌矿、菱镁矿、萤石、重晶石、膨润土、石墨、滑石、芒硝、石膏等矿产,在世界上占有重要地位,人均占有量居世界前列,资源质量高,开发利用条件好,在国际市场具有明显优势和较强的竞争能力;但是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用量大的支柱性重要矿产资源,如铁、锰、铝、铜、铅、锌、硫、磷等,或贫矿多或难选矿多,不同程度影响开发利用。我国铁矿石平均品位为33.5%,比世界平均水平低10%以上;锰矿平均品位仅22%,不及世界商品矿石工业标准48%的一半,而且不少矿区杂质磷含量较高,在利用以前,需做选矿和脱磷处理。我国铝土矿几乎全为一水硬铝石型,用其生产氧化铝的建设投资和生产成本,明显高于处理三水铝石和一水软铝石。铜矿品位CU>1%的储量只占总量的35%,平均品位仅为0.87%,远低于智利、赞比亚等世界主要产铜国的铜矿品位。我国硫矿其矿源明显不同于国外,国外主要是从石油、天然气中回收,而我国是以硫铁矿为主,且贫矿多,富矿少,利用效益差。磷矿富矿少,平均品位仅为16.95%,而且胶磷矿多,选矿难度大。我国这部分矿产资源质量方面的储多不利因素,导致其开发的经济效益差,在国际市场上竞争力不强,制约其开发利用。(五)资源分布与生产力布局不匹配我国矿产资源总体分布广泛,全国各省(区、市)均拥有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矿产资源;但由于地质成矿条件不同,导致矿产分布具有明显的地域差异。如,74%的煤炭保有储量集中于晋、陕、内蒙古和新疆,而经济较发达,用煤量大的东南部地区则较紧缺,形成了北煤南调、西煤东运的局面。我国磷矿70%的保有储量集中于滇、黔、川、鄂,形成南磷北调。我国铁矿主要集中于辽、冀、晋、川,其开发利用同样受交通—5—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运输等外部条件的制约。此外,我国现有一些尚未开发利用的大型、超大型矿区,由于主要分布于西部边远地区,开发利用难度较大。基于矿产分布的这种态势,今后我国矿业发展趋势之一,必然是其重心逐渐西移。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作为其重要内容之一,随着西部地区基础设施、交通、能源等条件的改善,市场开放程度的提高,西部地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将得到快速发展。二、我国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的成就与问题(一)近10年来我国矿产资源勘查进展放慢,但一些主要支柱性矿产新增探明储量呈增长之势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地质工作体制不断改革,勘查投资多元化,地质找矿工作在找矿难度不断增加和有效投入有所下降的不利条件下,仍取得了一系列进展和找矿成果。据不完全统计,地勘行业取得重要进展的勘查矿区有503处;新发现矿产地873处,其中能源矿产183处,黑色金属矿产46处,有色金属矿产120处,贵金属矿产364处,化工非金属矿产40处,建材及其他非金属矿产120处。但是,由于全社会产业结构调整的影响,近10年来,随着国家直接投资勘查矿产资源资金的不断减少,矿产勘查成果数量总体呈下降趋势(见下图)。“七五”以来地矿部门每年新发现矿产地成果变化趋势近10年来,矿产勘查投资主要集中于几个主要支柱性矿产,石油、天然气、锰、铅、锌、铜、金、银等的新增探明储量的增长较快(见下表),如“八五”期间天然气新增探明储量是“七五”期间的3倍多、锰4倍多、铜2倍多、金近1.5倍。—6—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全国地勘行业“七五”及“八五”期间提交主要矿种新增探明储量矿种单位“七五”期间“八五”期间“八五”/“七五”的百分数/%石油亿t2527.5110.0天然气亿m319076071318.3煤亿t1032.2367.635.6铁矿石亿t27.46.021.9锰矿石亿t719522612314.3铜金属万t289.1622.1215.2铅金属万t342.5342.399.9锌金属万t736.31014.1137.7锡金属t88009404569460锑金属t53268024915546.8铝矿石万t535413171559.2金金属t1430.21917.7134.1银金属t2277226224115.2硫铁矿矿石万t514663327464.7磷矿石矿石万t1500016877145.8钾KCl亿t165120.355221.5水泥灰岩矿石亿t110.888.579.9高岭土矿石万t615075337086.8近年来,我国油气勘查按照“稳定东部、发展西部”的战略方针,陆上和海上的油气勘查均取得突破性进展。在松辽南部、苏北、塔里木、四川、鄂尔多斯、渤海、南海等地区和海域,发现了一批亿t级和5000万t级以上的新油气田。在辽宁、陕西、山西等地区发现了可供开发利用的煤层气资源。我国煤炭勘查在山东、安徽、黑龙江、山西等地区取得了一定进展,为煤炭工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后备基地。我国金属矿产勘查在新疆、福建、云南、湖南、河北、陕西等地区发现了一批大中型的铜、铅锌、锑、锡等矿床和多金属矿床;在黑龙江、山西、河南、河北、山西、甘肃、青海、江西、内蒙古、广东、新疆等地区发现和勘查评价了一批金、银贵金属及放射性矿产远景区。在非金属矿产勘查方面:平均每年新发现或新证实为工业矿产的矿床为11个,平—7—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均每年开展地质项目为112项,每年提交各类地质报告78份;在湖北、辽宁、内蒙古。福建、四川、云南等地区,地质找矿取得重大进展,新发现和获得重大进展的矿区44处,新探明磷矿、硫铁矿、硼矿、钙芒硝、白云石、化工灰岩等13个矿种,新增探明储量共23.3亿t。(二)不同矿种在不同地区差异较大1990年以来,我国矿产勘查投资年均增长明显低于全社会各行业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投资的增长,但不同矿种、不同地区差异较大。1997年,矿产勘查投资(固体矿产地质勘查单位和石油地质调查单位)240.33亿元。1990年以来年均增长18.1%,明显低于同期全社会各行业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投资(26%)的年均增长速度。1990年以来,我国固体矿产勘查投资增长缓慢,年增长率只有13.2%;我国石油天然气勘查投资增长相对快一些,达19.6%,但也低于全社会总投资增长速度(见下图)。我国矿产勘查投资增长趋势在矿产类别上,能源矿产和贵金属矿产占矿产勘查投资的绝大部分。在矿种上,石油(包括海洋石油)和金矿一直为主要投资对象,分别占矿产勘查总投资的80%和12%,其他投资较多的矿种依次为煤炭、铀矿、铜矿以及银矿、锑矿、锡矿、锰矿、铅锌矿、硫铁矿、水泥用石灰岩、花岗岩等。在矿产勘查阶段上,用于勘探阶段的投资占绝大多数,普查阶段、详查阶段、勘探阶段投资比约为16∶1∶136,与国际上比较,普查阶段和详查阶段的投资比重偏低,二者只占总勘查投资的10.3%,不利于矿产勘查的长远发展。在地区上,石油勘查投资主要集中在东部和西部,主要地区有新疆、山东、黑龙—8—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江、辽宁、河北、天津等地;固体矿产勘查(以金和铜为主)投资主要集中在中、西部的四川、广西、新疆、湖南、云南、陕西、甘肃等地以及山东和河北。(三)矿产勘查投资主体多元化格局已经初步形成在矿产勘查投资领域,由于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投资方式也发生了变化,由过去主要是政府独家投资的方式,转变为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联合投资以及中外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目前矿产勘查投资主体主要有:(1)国家投资,包括国家预算内拨款和地方财政拨款,近年来国家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一部分也用于矿产勘查。(2)以企业提留勘查资金为主要方式的国有矿山企业投资,目前主要为石油天然气行业的国有油田企业。(3)有关企、事业单位以股份合作的形式进行的投资。(4)外商矿业投资,以油气合作勘查为主要形式。在矿产勘查投资构成中,固体矿产勘查投资主要来自中央政府,其次为社会资金。在油气矿产勘查投资中,以企业提留勘查资金为主,其次为中央政府和社会资金,海洋石油勘查主要是通过与外商合作发展起来的。我国能源生产构成三、我国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对主要矿产的需求预测(一)预测依据1.未来15年我国经济仍将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改革开放20年来,我国经济一直保持高速增长的态势。1979~1998年国内生产总—9—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值年均增长9.7%。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预计国内生产总值在未来15年间年均增长率6.5%~7%,其中“十五”期间为7%~7.5%,2006~2015年为6.2%~6.7%。按1990年不变价,预计我国国内生产总值2005年为67500亿~69000亿元,2010年为92500亿元~94500亿元,2015年为123000亿~135000亿元。1997年,中国GDP的总量水平排在世界第七位,按1990年人民币汇率(1美元=5.2元人民币),2015年中国的GDP为24000亿~26000亿美元,届时我国国内生产总值总量将仅次于美国、日本和德国,居世界第四位。到2005年,我国人均GDP预计为980美元,仍属于下中等收入国家水平;2015年为1800~2000美元,属于上中等收入国家水平。2.我国人口态势1998年底,全国总人口为123626万人。“十五”期间全国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将控制在16%。和10%。以内,平均每年出生人口在2200万人左右,人口增长量仍然较高,预计到2005年全国人口将达到13.5亿人。2006~2015年,全国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8%。左右,2010年全国总人口达到14.0亿左右,2015年全国总人口达到14.6亿左右。3.我国环境发展状况改善生存环境是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也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方面。尽管我国在环境污染治理和自然生态环境建设方面取得了较大的成就,但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放量逐年增加,环境总体状况不断恶化,环境形势仍不容乐观。根据“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确定的环境保护目标是:在2000年,力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剧的趋势基本得到控制,部分城市和地区的环境质量有所改善;2010年基本改变环境恶化的趋势,城乡环境有比较明显的改善。(二)我国主要矿产品的需求量预测根据我国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及经济发展预测,测算我国主要矿产品的需求量见下表。1.能源矿产能源矿产潜力十分大,能源利用效率将会有较大提高。据统计,目前农村有80%是用薪柴类作燃料,所消耗的能源为每年3亿t标准煤。随着农村的城镇化和生活水平的提高,继续大量使用薪柴作燃料是不可想象的。因此,原煤和原油的需求量可能有所—10—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提高。从一些现实的条件看,由于运输能力的限制和环境保护压力的日益增大,国家将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提高科技和管理水平,改变目前不合理的高耗能状况。预测,2005年我国原煤的需求量在10亿~11亿t左右,2015年为12亿~15亿t;2005年原油需求量为2.4亿t,2015年原油需求量为3.0亿~3.5亿t;2005年天然气需求量为600亿~650亿m3,2015年天然气需求量为1600亿~1900亿m3。我国主要矿产品需求量预测矿产单位2005年2015年煤炭原煤亿t10~1112~15原油原油亿t2.43.0~3.53天然气亿m600~6501600~1900铁矿石亿t4.04.5~5.0锰矿石万t7251100铬铁矿万t130210~230鱼TiO2万t406铜金属万t170210~230铝金属万t320400~450铅金属万t6065~70锌金属万t126140~150钨W036.5%万t1.0~1.21.5锡金属万t34铂金属万t1.30.66锑金属万t1.4~2.01.5~2.5镍金属万t56钻金属万t0.250.35金金属t300320~350银金属t16002500~3000硫标矿万t20003000~3200磷矿标矿万t24003800~4000钾盐氯化钾万t64011300水泥亿t68—11—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2.金属矿产总体上看,建国以来,作为原材料的主要金属矿产品一直供不应求,严重制约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如钢材,从历史上看,1965~1980年消费量年增长率为8%左右,而产量年增长率只有7.3%。只是到了20世纪90年代,钢材供需才开始出现平衡,但用作炼钢的铁矿石其进口量却有增无减。时至今日,主要有色金属铜和铝仍需大量进口。今后一二十年间,我国仍处于快速发展的工业化阶段,实现较完全的工业化是我国主要奋斗目标,伴随着工业化的进程,必将是原材料的大量消耗。另外,从国外经验分析,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在500~1500美元之间时,对原材料的需求强劲,如日本在300~1500美元之间,美国在800~1500美元之间时,钢材需求对国内生产总值的弹性值最大。从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看,未来一段时期应是我国金属原材料消费的高峰期。因此,今后二三十年内,我国对金属原材料的需求仍将十分强劲。(1)铁矿石。根据钢的需求量推算,2005年我国铁矿石需求量为4.0亿t,2015年为4.5亿~5.0亿t。(2)铜。电力工业和机电业是今后国家重点投资发展领域,电线、电缆的需求旺盛,因此未来我国铜的需求还将继续增长,我国铜供应紧张的局面仍将持续下去。但鉴于资源条件有限,国家会继续宏观控制铜的消费。预计,2005年我国铜需求量为170万t,2015年为210万~230万t。(3)铝。我国铝的消费重点在轻工业、电气、包装、机械制造和建筑业。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这种消费结构不会有大的变化。随着这些行业的发展,今后铝的需求还将会有较大增长。2005年需求量为320万t,2015年需求量为400万~450万t。(4)铅。铅大部分用于蓄电池和电缆护套等方面。蓄电池产量与汽车工业密切相关,今后我国汽车工业将有较大发展,蓄电池产量也会相应增加。此外,电力工业的大发展也会刺激电缆护套用量大增,但由于用铅的电缆护套正被其他材料取代,因此电缆护套耗铅不会有大的增加。考虑到铅对环境所带来的负效应,其他行业用铅也将受到限制。预计,2005年需求量为60万t,2015年需求量为65万~70万t。临)锌。我国锌的消费领域主要为干电池、镀锌、氧化锌、机械制造等方面,未来这些领域将稳步发展,对锌的需求也将稳步增长。按照这一推测,预计2005年我国锌需求量为126万t,2015年需求量为140万~150万t。3.非金属矿产(1)水泥。水泥的消费与基础设施建设、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密切相关。未来在我国国民经济保持较高增长速度以及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的情况下,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水泥需求量仍会以较高速度增长。预计,2005年我国水泥需求量为7—12—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亿~8亿t。(2)硫酸、磷肥、钾。尽管我国单位面积施肥量增长较快,但耕地使用化肥水平还很低,而且构成也不尽合理。我国每亩施肥量1957年为0.71kg,到1965年增加到1.96kg,1970年为3.93kg,1980年为9.52kg,至1990年上升到18.1kg。1995年我国化肥施用的氮磷钾比例为1∶0.31∶0.13,与世界平均水平(世界化肥消费氮磷钾比例平均为1∶0.43∶0.29)及我国农业专家所要求的比例相比都有较大的差距。预测,2005年我国硫标矿需求量为2000万t,磷标矿需求量2400万t,钾盐(KCI)的需求量为640万t。2015年我国硫标矿需求量为3000万~32010万t,磷标矿需求量3800万~4000万t,钾盐(KCI)的需求量为1000万t。总之,未来20年我国仍处于加速实现工业化的阶段,国家经济建设的重心仍将放在几个主要消耗能源、原材料的行业。虽然届时产业结构将得到合理调整和科技水平进一步提高,使得主要矿产品的需求增长速度有所减小,但大部分重要矿产品需求的绝对数量仍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因些,如何保证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仍是国家值得注意和解决的重要问题。四、我国国内矿产资源对国民经济建设的保证程度预测表明,21世纪初期我国矿产品需求仍然十分强劲。但由于国内矿产资源条件并不理想,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将更趋严峻,尤其是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矿产。由国家计委和原地矿部联合牵头组织各有关工业部门和各省(区、市)开展的《我国主要矿产资源对2010年国民经济建设保证程度论证》工作,对21世纪初期我国45种主要矿产的供需形势进行了详细分析,其结果如下:2010年资源短缺,主要需要靠进口解决的矿产有:铬、钻、铂、钾盐、金刚石等5种。2010年不能保证,部分需要长期进口补缺的矿产有:石油、天然气、铁、锰、铜。镍、金、银、硫、硼等10种。其中大部分为需求量大的重要矿产。有的矿产尚有资源远景,可以补充部分不足(如石油、天然气、铜、镍、金、银、硫、磷等),有的因矿贫,开发受制约,需要进口富矿补充(如铁、锰等)。2010年基本可以保证,但可利用矿区在储量或品种上还存在不足,需要在国内找矿或进口解决的矿产有:铀、铝土矿、锶、耐火粘土、磷、石棉等6种。2010年可以保证,并有部分矿种(或其加工品)可以出口换汇的矿产有:菱镁矿。钼、稀土、芒硝、钠盐、煤、钛、水泥原料、玻璃原料、石材、萤石、钨、锡、锌。铅、锑、重晶石、滑石、高岭土、硅灰石、硅藻土、石墨、膨润土、石膏等24种。其中前5种矿产不仅现有探明储量丰富,而且远景资源量大,可以保证长期出口换汇;后—13—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19种虽然或在品种上或在布局上存在不足,但大多数资源量大,找矿前景较好,可以保证2010年需求(其中如完全按市场经济条件分析,煤矿尚难保证2010年的需求)。第二节我国矿产资源战略储备研究矿产资源战略储备按其储备的目的不同,可分为战争储备、国家经济安全保障储备和市场安全储备等三种类型。矿产资源战争储备,是从维护国家政权安全和军事利益的需要而进行的矿产资源储备,其主要用途是供战争时期使用,作为战争储备的矿产资源大多为战略物资,有很高的机密性,储备工作主要由国家政府来实施;国家经济安全储备是为保障和平时期经济发展,防止矿产资源供应中断,确保经济稳定,消除市场大幅度波动而进行的储备,这类储备也主要由国家来实施;市场安全储备是为防止由于季节不同,供求变化以及各种原因造成的供应障碍,生产停滞等引起供应紧张而进行的必要矿产资源储备,由于这类储备是为了保证矿产品供给,满足市场需求而进行的,因此也叫商业储备。市场储备可以分为国内市场储备和国外市场储备两种,后者是为对外贸易,履行经济合同而进行的矿产资源储备。市场安全储备一般由国家和大型企业进行。进行储备的矿产资源可以为矿产品,也可以为矿产资源的探明储量。矿产资源储备的方式可分集中储备和分散储备两种。一、矿产资源战略储备的必要性与目的矿产资源储备在世界各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已成为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使得矿产资源储备战略显得尤为重要。因此,矿产资源战略储备是世界各主要国家必须考虑的问题之一。国家安全包括国家政治安全和国家经济安全两个方面,矿产资源战略储备与这两个方面均有着息息相关的联系。(一)矿产资源储备是保障国家政治安全的重要基础国家政治安全主要体现在国家政治制度和政权稳定,对外关系和军事利益平等等几个方面。直接关系到国家政治安全的因素就是战争和经济危机。历史经验表明,不论是战争还是经济危机均与资源危机密切相关。古代战争和近代战争除政权的争夺外,多以资源的争夺为起因,如美墨之战、普法之战、德国发动的“二战”、日本侵华之战等。所不同的是近代战争对资源的争夺重点已由土地资源转移到了其他可移动自然资源上,尤以1991年的海湾战争最为明显,是以能源矿产———石油为起因的。战争对资源的破—14—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坏是严重的,海湾战争虽历时42天,而其破坏是惊人的,科威特和伊拉克等海湾国家的石油生产恢复到战前水平就用了一年多时间,在此期间,那些依靠上述两个国家供应石油的国家和地区的经济也受到了严重的冲击,而美国受到的冲击较小,原因是美国拥有雄厚的矿产资源储备,特别是石油储备。经济危机的诱发原因大多也是资源危机,经济的不稳定最终必然影响到国家的政治稳定。因此说,矿产资源储备是保障国家政治安全的重要基础。(二)矿产资源储备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保障国家经济安全是指以实现国民经济稳定增长为目的,以最小投入消除影响国民经济稳定增长的国际争端、事故、灾害等不利因素为形式和条件,通过对国民经济各部门经济活动的合理组织、控制和调整,达到国民经济增长的最佳安全运行效果。从市场竞争的范围看,国家经济安全又包括对外经济安全和对内经济安全。经济的发展是以自然资源满足为基础的,随着工业化进程的推进,矿产资源对经济发展的影响也日益增强,以世界经济为例,1948~1973年间,世界经济基本实现了稳定增长,年均增长率为5%。而1973年石油危机的出现,导致了1974年世界经济几乎为零增长,体现出矿产资源的重要作用。一些国家开始进行矿产资源储备,其中美国动作最快,1975年便由国会授权,开始兴建庞大的应急石油储备系统,1977年进行了第一次政府购买,经济实力如此强大的国家也进行矿产资源储备,足以说明矿产资源储备的重要性。由此可见,矿产资源储备不仅是关系到国家政治安全的大事,也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可靠保障。二、国外矿产资源储备状况据调查,国外有10个国家制定了较为完善的矿产战略储备制度,即美国、日本、法国、德国、瑞典、瑞士、挪威、芬兰、英国和韩国。这些国家均在国际社会有较大影响,其经济总量也很大,10个国家的GDP占全球GDP的近60%。国外矿产资源战略储备以美国、日本为代表,因此,这里主要介绍美国和日本的矿产资源战略储备情况。(一)矿产资源战略储备的目的美国为了应付紧急事态的发生,对于高度依赖进口的战略性矿产品实行储备政策。美国战略性矿产品储备工作始于1939年,战略性矿产品储备的依据是根据1946年制定的“重要战略物资储备法”以及1975年制定的“能源政策与保护法”(EPCA)。战略性矿产品储备最初完全是出于军事目的,是为了在发生战争的情况下,确保国防必不可少的物资得到充分供应,确保作为民间经济基础的必要物资供应,使美国在战时经济也能够正常运行。—15—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美国战略性石油储备制度是在1973年阿拉伯国家对西方国家进行石油禁运而产生石油供应危机的背景下,为防止突然出现的石油供应中断,于1975年建立起来的。最初完全出于军事目的,以确保在紧急状态下国防必不可少的物资得到充分供应,目前兼有生产消费性储备的作用,即稳定市场,平抑价格。其战略性矿产品储备的品种和数量也根据当前的形势不断地进行调整。日本作为一个工业发达而矿产资源极端贫乏的经济大国,国内所需的矿产品大部分依赖进口。面对这种矿产品供应的严峻形势,日本政府为了保证其矿产资源或矿产品的长期稳定供应,认真研究矿产资源战略,提出了一系列相应措施,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建立战略性矿产品储备。从1976年起,日本效仿美国的做法,作为对付战略性矿产品短期供应不足和平衡需求的一种方法,开始进行战略性矿产品储备。(二)矿产资源战略储备的品种根据不同矿产资源的形势及其在国民经济发展、国家实力、经济安全等方面的重要性差别,以及国际矿产品市场形势和重要矿产生产地区的政治稳定性等,确定要进行矿产资源战略储备的品种。如20世纪80年代早期,美国储备94种、法国储备30种、瑞典储备53种、韩国27种矿产品。根据1994年美国总统关于国防工业资源储备的行政命令,其对“战略性和关键性原料(StrategicandCriticalMaterials)”定义为战略性和危机性原料(包括能源)是指这样一些原料:(1)在国家安全紧急状态下,供应美国军用、工业和民用所必需的原料;(2)这些原料在美国不能发现或生产充足的数量以满足在国家安全紧急状态情况下,美国军用、工业和民用对这些原料的需求,并且这些原料的可供性或进口易受到中断或限制。美国当前战略性矿产品储备的品种包括:石油、铀、铝(铝土矿及氧化铝)、锑、石棉、铍、铋、镉、铬、钴、铌、工业金刚石、萤石、锗、黄金(美国财政部)、石墨、氦、铟、碘、蓝晶石类矿物、铅、锰、汞、片状云母、镍、铂族金属、石英晶体、稀土金属、金红石、银、锶、滑石和叶蜡石、钽、钍、锡、钦及钛氧化物、钨、钒、锌、锆和铪等40多种矿产的矿物原料和制成品。对比美国战略性矿产品储备品种与其矿产品进口依赖程度可以看出,其进口依赖程度超过40%的重要矿产品绝大部分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储备。(三)矿产资源战略储备目标矿产资源战略储备的目标是根据当前或不远的将来正常时期矿产品的消费水平,非—16—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常时期对矿产品的特殊需求、国内外社会政治态势等因素来确定。矿产资源战略储备的目标通常用储备的数量,或储备量相当于多少天的净进口量或储备量能保障消费的天数来表示。如美国矿产资源战略储备能够保证国内一年的用量;法国要求按月平均消费量计,某些矿产品的储备可供使用2个月;英国要求某些矿产品储备可供本国使用6个月。石油的储备目标:1998年国际能源机构的国际能源计划协议承诺,包括美国、日本在内的24个成员国要建立相当于各自90天净进口量的石油应急储备。以美国战略石油储备为例,根据美国国会1975年通过的“能源政策与保护法”授权,美国国会确定了一个90天进口量的战略石油储备初步目标,这一目标相当于5亿桶储备,1979年这一储备目标被提高到7.5亿桶。根据美国能源部的报告,美国战略石油储备数量在1985年达到顶峰,相当于118天的净进口量。自此以后,美国战略石油储备数量开始减少,而石油进口却在增加,美国战略石油储备的库存一直以非应急目的进行销售,使得1997年美国战略石油储备的数量下降到相当于67天的净进口量。截至1999年底,其战略石油储备的库存数量为5.67亿桶,美国战略石油储备是世界上最大的应急战略石油储备。三、我国矿产资源储备的矿种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真正意义上保证国家安全的矿产资源储备,只有矿产资源的自然储备,也就是矿产资源储量。在已探明的155种矿产资源储量中,包括能源矿产8种,金属矿产54种,非金属矿产90种,水气矿产3种。矿产资源储备具有一定的规模,部分矿产储量有一定的世界优势。但总的来看,我国的矿产资源储备存在着严重的问题:(1)对矿产资源储备的必要性认识不够,缺乏储备制度;(2)我国的矿产资源储备主要为矿产资源探明储量,而我国矿产资源赋存状况复杂,因此所进行储备的矿产资源情况也变的较为复杂,质量不高,市场应变能力差,没有达到矿产资源储备的根本目的;(3)矿产资源储备量严重不足,部分矿产主要依赖进口满足供应需求。矿产资源储备的矿种,其决定因素主要依据我国矿产资源特点和我国矿产资源在国际上的优劣状况与形势。储备的矿种主要是对国家经济安全具有战略性和危机性的矿产资源,其矿种分为三类:1.供应短缺会对我国工业生产、经济发展、国家安全造成较大冲击的矿产这种矿产主要是指占全部矿产品用量及产值90%以上的15种国民经济支柱性矿产:—17—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煤、石油、天然气、铀矿、铁矿、铝土矿、铜矿、铅矿、锌矿、金矿、硫铁矿、磷矿、钾盐、钠盐、水泥石灰岩。这15种主要矿产主要是铜、金、石油资源储量存在短缺,尤以钢、石油最为不足。确定该类矿产是否储备的定量指标有两大类5个指标,即实物指标和价值指标。实物指标有:(1)矿产品用量指标;(2)其他资源替代量指标;(3)开采量与经济可采储量比指标。经济价值指标有:(1)矿产品产值占矿业总产值比重指标;(2)该类矿种矿业及相关产业产值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指标。目前定性考虑,有10种矿产为我国急缺矿种,需要储备。这10种矿产分别为:石油、天然气、铜、金、铅、锌、锰、金刚石、钾盐、磷。2.依赖国外资源,需要大量进口满足需求的矿产确定该矿种是否为储备矿种的定量指标有:(1)资源对国外的依赖程度指标,即我国矿产品进口量与消费量之比;(2)资源经济对国外依赖程度即矿产品进口额占全部矿产进口额的比重;(3)矿产品贸易逆差;(4)矿产品进口贸易绝对值。目前定性分析可初步确定为:石油、富铁矿、富铝矿、镍矿、钛矿、钴矿、锆矿、宝石、大理石、硫矿、硼矿、矿物氮肥及化学氮肥、钾矿、磷矿等14种。这14种矿产品1997年年进口额均在1000万美元以上。3.我国富有,但对国际市场影响大的矿产确定此类矿种的标准首先是我国资源总量居世界第一、二位的矿产;其次是人均矿产资源量高于世界平均水平。主要有:钨矿、锡矿、锑矿、稀土矿、石膏矿、铌矿、钽矿、钛矿、膨润土、芒硝、重晶石、菱镁矿、矾矿、钼矿、石墨矿、石棉矿、锂矿等17种。目前定性的讲,尤以稀土、钨矿、锡矿、锑矿、锂矿等矿种的储备值得注意。四、矿产资源储备目标根据我国三步走发展战略和矿产资源消耗与工业化的关系。未来5~15年,我国人均GNP将达到2000美元的水平;这一时期也是矿产资源消费强度增长速度最快的时期。从国际上看,我国进口矿产资源的地区其政治、经济稳定性欠佳,我国又是自然灾害多发的国家,因此矿产资源的长期储备和储备量的目标应以矿产资源储量储备为好。考虑—18—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到矿山服务年限,找矿周期和建矿周期其储备年限以15~20年为宜,储备量以矿山年生产能力乘以储备年限所得结果为好。第三节加入WTO对我国矿业的影响及对策中国经济是世界经济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世贸组织需要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必将为多边贸易体制注入新的活力,有助于平衡世界贸易组织内的力量对比,使发展中国家更具有发言权,从而为建立更加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作出贡献。2001年,我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WTO)。我国最终是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入WTO的,这无疑将进一步推动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也将给我国的矿产工业带来机遇和挑战,加入WTO:(1)有助于引进国外先进的技术装备和管理经验,有利于引进外资,加速我国矿产工业的发展;(2)有利于充分利用国外资源;(3)有利于改善出口环境。有机遇就有挑战,挑战总是与机遇并存。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所进行的最重要的谈判是市场准入谈判。根据美方1999年4月8日公布的《中美市场准入谈判方案》,中国对工业品的平均进口关税水平要从1997年的24.6%下降到2005年的9.44%,而对美国关注的产品,要降到7.1%的平均水平。规定降税以后,不能再提高。进口关税平均水平的下调要在2003年前完成2/3,其余到2005年完成,只有极少数例外。而根据我国的国情和矿情,依据充分体现节约与保护资源的原则,充分利用两种资源的发展战略,矿产品进口关税的下调,要为2000年和2005年将我国关税总水平分别降到15%以下和9.5%以下作出较大的贡献。这一市场准入的承诺,无疑会使一些经济效益差、生产成本高、缺乏市场竞争力的矿山企业失去昔日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保护,直接面临国际市场竞争的压力并可能受到严重冲击。目前,美、欧、日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已进入矿产资源集约化消费阶段,多年来国际市场多数矿产品基本上处于供过于求状态。一旦大幅减让关税并撤销非关税壁垒,廉价的矿产品特别是产成品,将大批涌入中国市场,造成对我国某些矿业及相关产业特别是后续加工业的严重冲击。当然,由于资源自然丰度、采选冶难度、应用技术和管理先进程度以及市场开放程度的不同,加入WIO后,不同行业、不同品种的产品,不同生产企业所受的影响也不尽相同。由于许多初级产品目前已经实现零关税,因此,相对而言,对于生产矿山的冲击是比较小的。—19—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一、能源工业煤炭是我国优势资源,也是出口换汇大户。但是,由于铁路和港口的瓶颈作用,加上出口煤炭杂质、灰份高,不能满足客户需求,出口增长较慢,1998年出口量3229万t,尚不到澳大利亚煤炭出口量的1/5,出口近邻日本的煤炭,只占日本煤炭进口总量的1/10。加入WIO后,如果我国能在改善出口运输条件的同时,大力发展精选煤生产,煤炭出口可望有大幅增长。但南方沿海缺煤地区的煤炭市场将面对澳大利亚、印尼和越南煤的激烈竞争。由于煤炭进口关税将从目前的3%~6%的水平上大幅下降,未来煤炭进口量将有所增加。我国石油资源短缺,未来供应有较大缺口。为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对石油的需求,我国将逐步减少原油出口,增加原油进口。目前,我国原油的进出口还存在着不少问题。据海关统计,1998年出口原油1560万t,进口原油2732万t;出口单价97.91美元/t,进口单价119.86美元/t,也就是说,每出口1t原油要损失对21.95美元,年净进口量1172万t,共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2.57亿美元。这其中当然有原油质量差异、炼油厂对原油特性的要求以及传统客户等方面的原因,但更多的是体制方面的因素。相信在两大石油集团大改组后,由于拥有独立的原油的出口自主权,这类问题可获得圆满解决。但是,由于加入WTO后原油进口关税有可能从目前的16元/t水平上下降,成品油则要从目前的6%~12%的较高水平上进一步大幅下调,而且中国还可能在2004年前逐步取消对原油和成品油进出口和分销(包括批发、零售、维修、运输等)的限制,据统计,目前国内汽油批发价比新加坡市场高1.3倍,从而有可能造成国外生产成本低的原油,特别是成品油的大量进口,在国际油价低时对我国原油生产企业,油价高时对部分原油加工企业造成严重冲击。加入世贸组织对石油勘探开发业影响不大。我国的石油勘探开发业基本上已处于国际市场的竞争环境之中,海洋石油和陆上有21个省区的部分油田(区块)或含油气地区已先后对外开放,加入WTO后石油勘探开发市场环境不会有太大变化;原油价自1999年6月1日起已与国际市场接轨;加上原油关税水平接近年关税,人世后下调的空间有限,因此从总体上看,我国的石油勘探开发业基本可以承受人世所带来的振动。据测算,只要国际原油价格超过13美元/桶,我国陆上原油就有竞争力。但是,就各油田的实际平均成本看,市场竟争有天壤之别:大庆生产成本为556元/t,即使关税由16元/t下调到零,国际油价降到12美元/桶,也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而其他油田,包括辽河、新疆等生产成本相对较低的油田在内,即使保留16元/t的现行进口关税,在13美元/桶的较低油价下,也会出现亏损,更不用说生产成本较高的中小油田了。据测算,如果国际油价长期低于17美元/桶,则塔里木、吐哈、玉门等中小油田势必因远离消费—20—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区,实际成本高而被淘汰出局。另外,非关税措施的逐步取消将对我国原油生产构成间接影响。加入WTO后,将允许外国公司进入中国市场经营原油和石油加工,一些国外大石油公司势必利用其经济、技术、服务优势挤占我国原油和成品油市场,倾销国际市场上过剩的原油和成品油,从而对我国原油生产造成极大冲击。国内石油炼化企业基本上是在以保护、扶持为主的产业政策体系下发展起来的,自身生存能力弱,研究和开发能力差,近期不具备直接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条件。加入WTO后,石油炼化行业将会受到严重的冲击。一是国外大石油公司获得市场准入后,将谋求在中国独资办厂,利用其低成本的、过剩的原油资源、雄厚的资金实力,先进的技术和我国低廉的劳动力,兴建大规模炼化厂,就地生产和销售质量高、品种全、品级优的油品和石化产品,抢占中国市场。这将对我国炼化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构成严重威胁。二是随着关税减让和非关税壁垒逐步消除,国外生产成本较低的成品油和石化产品将大举入境,直接冲击国内市场,使国内石油炼化企业生产经营更加困难,部分严重亏损企业将面临破产或兼并危险。三是可能弱化我国“以市场换技术的作用”。由于市场准入条件放宽,外国公司很可能不愿与我方合资、合作,而谋求在我国内直接经销石油、石化产品,因此不利于引进外资和技术对我方现有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加入WTO对天然气产业的发展总体上是比较有利的。一是有利于吸引国外资金和技术,加快长输管道建设;二是天然气价格与国际接轨,有利于形成合理的天然气定价机制;三是有利于推行“照付不议”这一国际通行的市场规则,为我国天然气产业发展创造有利的市场环境。但是,加入WTO后,天然气工业将直接面对进口液化天然气(LNG)的竞争。从价格上看,进口LNG的税前价格参照日本到岸价,加上进口关税(6%)和增值税(13%),再加上气化费和管输费,国内管道天然气上海门站成本气价仍可与进口液化气竞争,但进口化肥会对天然气生产造成间接冲击。目前,我国天然气产量40%用于生产化工原料,主要是化肥。随着天然气工业的发展,这一比例将进一步扩大。但是,由于化肥工业是属于政策性扶持产业,原料气价大大低于市场价。加入WID后,原料气价将与市场价格接轨,加上进口化肥对国产化肥的冲击,化肥行业将陷入严重困境。这部分天然气可能需要另找出路。二、钢铁工业我国铁矿资源虽丰富,但多为品位不及国外富铁矿资源国平均品位一半的贫矿、生产成本较高的共伴生矿,以及不能大规模开采的中小矿。目前,铁矿石产量中有一半来自矿山寿命不足5年的地方中小矿山。1998年全国铁矿石产量2.45亿t,比上年下降8.2%,而且这种下降趋势难以遏制。利用国外富铁矿资源发展我国钢铁工业已形成共—21—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识。1999年我国进口铁矿石5527万t,约占铁矿石消费量的25%。目前,我国实行鼓励进口富铁矿和废钢铁,大力发展生铁、钢坯和普通钢材出口、控制钢材总进口量,限制普通钢材进口的政策,对铁矿砂的进口实行零关税(实际执行1%的暂定税率),但对钢铁产品实行1%~3%的较低关税,而对钢材则实行6%~40%的高关税。加入WTO后,将对冶金矿山产生长远的重大的影响。目前国家对进口铁矿砂实行1%的关税,已造成每年5000万t以上的大量进口,特别是今年1月份就进口铁矿石达435万t,比上年同期增长34.4%,而且进口价格也比去年同期低10%~11%。国内铁厂从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出发,更愿使用质量较好、价格略高于国内矿石的进口矿。这样,将有可能逐步淘汰一批原矿品位低、生产成本高、市场价格高,缺乏竞争力的落后产能,这将导致国产铁矿石产量逐年下降。现在,一些矿山以铁矿石价格下降为由呼吁政府对进口铁矿石采取限制措施,但从铁矿资源政策和加入WTO要求逐步取消进口限制等非关税壁垒的角度来看,是不现实的。锰矿山的情况与此相似。总的看来,降低低品位矿石的使用量,尽可能多地使用高品位的优质矿石,是世界钢铁工业发展的大趋势。加入WTO后,大部分钢材的进口关税将有较大幅度的下调,尽管有个别特种钢材可继续受到关税保护,但对多数品种的钢材来说,如果国内生产厂商不能在2~3年内降低成本,提高质量,其生产将受到质量较高,而价格相对便宜的进口货的严重冲击,据了解,我国有近1000家规模小、效益低、经营困难的中小型钢铁企业,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面对国内外钢铁企业间的激烈竞争,将受到较大的冲击;而起步晚、发展慢、技术装备相对落后的一些后续加工业,如不锈钢冷轧、硅钢片等,国家如不采取措施加以保护,经营步履将更加艰难。三、有色金属工业通过近20年的改革开放,生产和流通已完全纳入市场轨道,特别是近几年来,有色金属国内市场已基本上与国际市场接轨,有色金属行业自身的实力和市场应变能力都明显增强。在经过几次大幅度调整关税之后,有色金属类货品平均进口关税税率在国家税目表中已处于相对较低的关税水平,例如,所有有色金属矿砂的进口均已实现零关税,因此,加入WTO后对有色金属矿山企业的冲击不是很大。但是,目前我国有色金属冶炼产品和加工材料仍保持有较高的进口关税,例如精炼铜和铜合金2%~5%,铜材5%~20%;未锻铝9%,铝材10%~35%。在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保护下,有色金属国内外市场还存在相当大的价差,例如1998年国内铜市场平均价格比国际市场高21.6%,铝高22.3%,锌高14.9%,镍高46.4%,锡高12.5%。加入WTO后,有色金属冶炼产品,特别是加工产品的进口关税将大幅下调,无疑会对有关生产企业,尤其是铜、铝加工企业和镍矿山形成较大冲击。对于铅、锌,目前我国采取的是鼓励大量出口—22—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的政策,有关企业主要是要把握好出口的时机,以获取最佳经济效益;而对于钨、锑、锡、稀土一类由于过量生产、过量出口已造成国内外市场严重过剩,价格急剧下跌,形成了恶性竞争、恶性循环的优势矿产,政府主要将采取限产保价的政策,通过对出口总量的控制和出口最低限价、出口许可证配额指标管理等措施,达到促使国际市场全面好转,获取最佳经济效益的目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加入WTO对有色金属行业是利远大于弊。1.我国铜加工行业将受到大量进口廉价钢材的冲击目前,铜材进口关税平均优惠税率9.5%,普通税率40.8%,加入WTO后,到2005年,平均进口关税至少应下降至5%。我国现有铜材加工1000多个,年总产量260万t,但大多数规模小,技术落后,必须在2010年前改造其生产工艺,减少污染,否则很难谈得上国际竞争力。2.国产氧化铝行业将面临严峻挑战作为国内消费量仅次于钢铁的第H大金属,到2005年铝的市场需求量将达300万t,按产销基本平衡的规划,氧化铝消耗量将达560万t,而国产氧化铝产量仅435万t,缺口部分需从国外市场供应。但是,与外国相比,我国氧化铝工业先天不足:资源条件差,铝土矿多为一水硬铝石,须选用工艺复杂、流程长、能耗高的烧结法生产氧化铝,生产成本高,约在1300元/t以上;而国外资源多为三水软铝石型铝土矿,易溶出、能耗低,选用拜尔法工艺,生产成本低(不足1100元/t),且质量好。因此,国产氧化铝对于西方产氧化铝来说,明显缺乏市场竞争力。目前国内氧化铝厂之所以能够生存,主要得益于国家在关税政策方面的保护:1999年优惠关税18%,普通关税30%,但有约100万t进口产品实际执行5%的双限暂定关税(限量、限国家)。从规模上看,中国氧化铝企业规模小。全世界有29个国家生产氧化铝,生产企业有68个。1998年总产量达到4862万t(其中澳大利亚占25%),预计到2010年将达到5700万t。目前,年产量100万t以上的企业有12家,占总产量的30%。其中澳洲有6家,牙买加有2家,美国有2家,加拿大1家,中国只有山西铝厂1家。国内共有六家氧化铝厂(含中州铝厂),1998年各厂的产量分别为:中国长城铝业公司73万t,中州铝厂20万t,山东铝业公司58万t,贵州铝厂42万t,平果铝业公司40万t,山西铝厂100万t,全国氧化铝产量计333万t。1998年氧化铝净进口154万t。可见,中国氧化铝企业在规模上处于劣势。在正式加入WTO后,出于保护幼稚民族工业的需要,国家仍需对进口氧化铝征收5%左右的低额关税,并保留一定的进口配额(100万~150万t)。否则,由于国际、国内氧化铝企业不在一个水平线上,一旦失去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保护,洋货大举进入,国产氧化铝工业将难以立足。—23—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四、黄金行业我国黄金矿山规模小,设备装备水平低,目前开采深度在700m以内,属浅层开采。对难处理金矿选矿技术虽然进行了科研攻关,并取得了不少成果,但仍处于实验室阶段,工业化试验还没有过关,产业化进程还需一个阶段。我国这几年狠抓了成本管理工作,产品成本逐年下降,1999年黄金成本水平为260美元/oz,与世界平均水平261美元/oz相比基本持平,但与先进水平(220美元/oz)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其主要原因是我国黄金矿山点多面广,结构不合理,没有年产10t以上的世界级大矿,如果黄金价格降到260美元/oz以下,我国黄金行业将面临全面亏损。我国黄金产品消费国内市场为33t/a,国家储备规模以188t才比较合理(目前仅为400t),而我国目前黄金产量仅为170t/a,远远满足不了国内需要;我国是产金大国,黄金资源上具有一定优势,黄金企业具有很大替力;黄金产品是世界性消费品,有广阔的国际市场;在投资上,黄金行业属资源性产业,投资大、周期长、风险高,特别是风险地质勘探方面适合于利用外资。但是,目前国家仍将黄金矿产列为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将外商投资限制在开采低品位、难选冶金矿资源上,这种明显的有违于WTO规定的歧视性限制条款,十分不利于引进外资。因此我们认为,加入WTO对黄金行业来讲,机遇大于挑战。我们必须抓住有利时机,积极研究应对措施,加大改革力度,解决黄金工业发展中面临的困难,实现黄金工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五、化学工业我国磷矿资源丰富,主要问题是难采矿多,适应大规模开采的矿少;矿石品位低,以贫矿为主,富矿少;难选矿多,易选矿少;适合生产高浓度磷复合肥的优质磷矿较为短缺。硫资源主要是易造成环境污染的硫铁矿,由于制酸成本高,又是主要污染源,在国际上已趋于被淘汰,因此大量利用自然硫,回收硫制酸将提上议事日程。钾盐资源产地远离消费主区,也难以大规模开发。硼矿资源较丰富,但有一半以上储量矿石品位低、选矿成本高。为保护化学矿山免受外矿冲击,我国政府对化学矿山初级产品仍实行较高水平的进口关税,例如黄铁矿、硫磺、五氧化二磷、磷酸3%,硼砂6%(实际执行1%的暂定税率),硫酸9%,硼的氧化物和硼酸9%~10%,磷肥、钾肥5%(实际执行3%的暂定税率)。加入世贸组织后,将逐步下调关税并取消进口配额。化工产品降税要达到WTO其他成员的关税水平,即满足化工产品乌拉圭回合协调关税协议的要求,70%的化工产品平均关税水平达到5.5%6.5%,而对美国最关心的产品如磷铵、磷二铵,有可能立即取消进口配额,其他化工产品一般在2002年前取消,最晚不应超过200年。从加入WTO起,取消的配额每年必须增加15%,直到完全取消为止。美方还—24—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要求,中国政府同意的方案,各级地方政府必须执行,不得另加限制。中国将在5年内取消对化肥分销服务的限制。这些条款的实施,将对我国化工工业,尤其是化肥行业造成较大冲击。受冲击最大的是财力、物力和技术力量都有限的地方各种小化肥厂,如磷铵厂。大部分亏损严重的磷肥企业将受到严重冲击。辽宁的各种小硼砂厂也有可能因大量进口智利硼砂而再度陷入困境。六、非金属建材工业我国非金属矿资源丰富,如菱镁矿、重晶石、石墨、萤石、耐火粘土、滑石,均为我国出口换汇的传统商品。对于这些优势矿产,加入WTO后,尽管将面临大幅下调关税的冲击,但一般不会造成重大冲击。下面少数几个行业可能属于例外。1.水泥年产量5.1亿t,居世界第一位。但是,由于很大一部分水泥是由地方小水泥厂生产的,水泥标号低(425#以下),质量普遍不高。东南亚国家原是我国最大水泥出口市场,但近几年未生产能力有了很大增长。东南亚金融危机以来,这些国家国内经济衰退、需求萎缩,特别是货币大幅贬值后,市场竞争能力增强,如印尼、泰国出口水泥到岸价比我国国内生产成本还低,而且质量高。加入WTO后,水泥进口关税有可能从目前的8%大幅度下调,并因此造成东南亚水泥大量倒流进入我奥、闽沿海地区,造成对原本饱和的国内市场的冲击。2.石材我国石材资源丰富,花色品种多,但真正有市场竞争力的名贵品牌并不多。而且由于矿山规模小,不能满足大批量同花色定单需求。为保护石材工业,目前我国石材仍维持荒料4%,成品材25%的较高进口关税。尽管如此,每年仍有相当数量的国外高档石荒料和成品材进口,以满足日益增长的高档建筑物装修市场的需求。加入WTO后,石材行业面临大幅下调进口关税、导致国外高档石材大量进口、严重冲击国内石材矿山,特另是石材加工业的危险。3.石棉我国石棉主产区位于远离消费地区的青海和新疆,目前受到6%~12%的较高进口关税的保护。加入WTO后,有可能逐年下调关税,并最终导致俄罗斯等国优质石棉原料大量进口的冲击。4.重晶石、萤石等优势矿产对于重晶石、萤石、重(轻)烧镁砂、滑石等因过量出口并导致恶性竞争,国际市场上价格下滑的矿产品,我国政府应根据总量控制的原则,通过对出口许可证配额指标—25—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严格管理,结合出口最低限价的出台等措施,达到限产保价的目的。七、对策建议1.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矿产资源实行的是条、块分割的多头分散管理体制。现行法律、法规、法令和政策中有不少政出多门、各自为政、闭关保守、与WTO规定不相适应的地方。建议国土资源部对过去各部门有关矿产资源管理政策法规、规定等文件作一系统性清理,根据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符合WTO规定的要求,按照一个窗口对外、集中统一高效、增强政府依法行政的透明度的原则,进行系统研究,该保留的保留,该完善的完善,该废除的废除。对其中一些明显不符合WTO规则的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在扩大对外开放与合作方面,应加快立法进程,为外商投资矿业以及资源领域的其他对外合作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切实改善外商来华投资环境。要采取有力措施,促进《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尽快出台,以利从法律上对建立在国家统一管理下的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确认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法律地位等重要原则作出明确的规定。要根据进一步解放思想、坚持实事求是、坚持改革开放的精神,根据变化了的国际国内市场新情况,对金矿的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地位以及利用外资仅限于开采低品位、难选冶矿的有关政策法规进行研究,争取早日取消这种对外商投资的歧视性条件。要用市场经济体制规范矿产资源领域的经济活动,建立和完善以矿业权为中心的新型矿业管理体制,建立统一管理的矿产资源领域对外开放与合作的制度,加快引进外资和国外先进管理经验的步伐,早日实现我国矿产工业的现代化。2.加入WTO后,我国的矿产工业将从一个相对封闭的体系进入开放体系。实行资源全球化战略的一个前提条件是要求矿山企业有足够的能力适应全球市场的变化。但是,从总体来看,我国矿产工业的市场竞争能力普遍较差。这里,既有体制方面的问题、矿山企业自身素质方面的问题,也有国内矿业投资环境差、矿山企业负担过重的问题。建议国家采取有力措施解决矿山企业税赋过重的问题,具体来说,除迫切需要解决资源税与资源补偿费重复课征的问题外,最重要的有三条,一是将矿山企业增值税由目前的17%降至9%,并根据资源产业的特点,增加抵扣项目,允许将矿山开办前期费用(包括勘探费)逐年分摊低扣;二是允许矿山企业采用加速递减折旧法,加大矿山开采前期的折旧减税;三是将矿山企业所得税由目前的33%、27%减按18%、13%执行。通过大幅减税,提高矿山企业的自我发展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3.石油是国民经济命脉。随着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我国石油需求量持续增长,但由于经济可采资源有限,到2010年供需缺口将高达9000万t。依据资源政策考虑到充分发挥已形成的原油加工能力,有计划地逐步增加原油进口,减少原油出口,增加成品油出口,减少成品油进口。建议有关部门放宽原油进口指标管理的限制,使企业能够—26—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根据国际市场上原油价格的变化,确定进口的时间和数量,并尽可能争取在国际油价低落时多进口一些原油;我国石油除大庆外,其他油田生产成本都比较高,加入WTO将对我国石油开采业,特别是加工企业造成严重冲击。4.鉴于大多数金属矿产品的初级产品(精矿)的进口已经实现零关税,为控制大量进口,对某些矿产,例如铁矿石、焙烧黄铁矿等,可附加税率1%~3%的暂定进口关税,所征收的进口关税,原则上用于扶持国内相关矿山企业。5.我国钢材,尤其是高附加值钢材品种和特种钢行业国际市场竞争力较弱,有部分品种尚属于幼稚产业,需要在一定期限内享受较高关税保护,建议对这部分钢材的进口关税每年削减的幅度不要超过10%~15%。6.铝、铜是用量仅次于钢而居第二、三位的重要基本金属。由于资源较为贫乏(铜),或者矿石品质较差(铝),生产成本高,我国铜及铝的供应一直存在较大供应缺口(铜及铜材30万~40万t,铝及铝材10万t)。镍的资源虽丰富,目前产量也基本满足国内消费,但考虑到21世纪初我国镍不锈钢生产可能扩大,需求将有大幅提高。据此,建议国家继续维持未锻轧精炼铜及铜合金、未锻轧铝、未锻轧镍较高的禁止性出口税率。考虑到目前企业库存压力较大,要求出口一部分铜、铝、镍冶炼产品的需要,国家可继续对这三种产品实行双限税率(在限量范围内出口关税税率暂定为5%~10%),而不宜转为公开暂定税率0%,以免因出口失控而最终导致国内钢材、铝材加工企业及镍的用户负担加重,或者增加附加值较高的铜材、铝材的进口。为保护国产氧化铝生产企业,今后一个相当长时期内(至少在2004年前),对于氧化铝的进口仍应执行双限政策(限定进口数量、限定暂定税率5%)。7.我国水泥产量大,但有相当部分水泥标号低、质量差、成本相对较高、缺乏市场竞争力,目前水泥行业正在进行结构调整。建议对较高的水泥进口关税实行分期削减,使水泥企业有足够的时间提高市场竞争力。石棉生产企业大多地处边远,也需要维持较高的关税水平以实行有限的保护。8.加入WTO后,总的来讲有利于我国优势资源性产品的出口。但是,某些优势矿产(钨、锑、锡、稀土、萤石、重晶石等)存在着长期过量生产、过量出口的问题,如得不到有效遏制,将会使国家和生产企业遭受严重经济损失,建议国家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采取强有力措施对优势资源产品的生产和出口实行总量控制,逐步提高出口价格,使资源优势真正转化为经济优势。第四节我国矿床研究现状与发展20世纪70年代以来我国矿床学研究已进入运用多种方法和手段定量(定成岩成矿—27—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年龄;定成矿物质来源;定成矿物理化学条件———温度、压力、PH值、Eh值、各种元素的浓度;定成矿介质的成分;定成矿的构造地质背景等)研究某些成矿条件下的矿床成因、成矿机理、成矿模式、成矿系列和矿产预测的综合性阶段。此阶段,一方面吸收一些国外先进成矿理论,另一方面,提出了许多以我国矿床地质为基础的成矿理论。此阶段矿床研究具有以下特点。(1)矿床地质资料的大量积累。全国有组织地开展了典型矿床研究和成矿远景区划工作,已完成或近期将完成的典型矿床研究报告100多份,成矿远景区划报告近200份。类型特殊或成矿地质条件研究得较清楚的矿床地质资料,有湖南东坡矽卡岩型钨锡钼铋矿床等等。我国1∶100万的区域地质调查完成面积约占94%,1∶20万的完成面积约占66%,并已开始第二代航空物探工作。全国和各省、市、自治区已分别编制了地质图、构造图、岩浆岩分布图和矿产分布图第一套图件。这些地质资料以及海洋地质工作发现的许多新的地质现象,如海底热泉、大洋锰结核、红海富含金属的软泥及热卤水等等,补充了人们对以往地质理论的认识。(2)矿床地质研究方法的改进和发展。自20世纪60年代起,矿床地质研究方法的发展很快,其特点是在矿床地质宏观基础上补充了微观测定和实验。如等离子光谱、质谱等可测定样品中10-9数量级的元素含量;电子探针、电子显微镜等可测定几微米大小的矿物;X射线衍射法可用一个微小矿物颗粒作结构分析;对矿物中的微细包裹体,不仅能作测温,还可测定其气、液和固相的成分,甚至其中某些元素的同位素。许多方法的测定精度很高,测试分析的速度很快,能同时测定几种甚至几十种元素。各种资料数据都可用电子计算机处理。矿床地质研究方法在向微细方向发展的同时,还利用各种地球物理和波谱方法,把研究的领域由地球地表扩大到地球深部地幔。遥感技术的应用对认识地质构造和找矿也正起越来越大的作用。(3)研究内容的扩大和深入。现在矿床学的内容已扩大到来源于成矿物质来源、成矿时代、成矿物理化学条件、成矿介质的成分、区域成矿构造地质背景、成矿作用的叠加、成矿过程的模拟和盲矿的预测等等。一、主要成矿理论的发展20世纪60年代初,我国的成矿理论开始发展,如孟宪民的“同生成矿说”(1963)、叶连俊的“外生矿床陆源汲取成矿论”(1963)、王恒升的“铬铁矿的岩浆晚期熔离成矿说”(1962)。20世纪70年代以后,对各种成矿作用都提出了相应的成矿理论和模式。除岩浆成矿理论外,发展较快的有层控理论、火山成矿理论、矿浆成矿理论、表生热液成矿理论、淋滤成矿理论、盐湖收缩成矿理论、生物礁成矿理论、多源成矿理论、多成—28—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因成矿理论。成矿专属性和继承性、成矿系列等等。此外,还有板块成矿理论、槽台成矿理论、金属区控矿理论等。下面仅就主要的成矿理论作简要介绍。1.花岗岩、超基性岩等岩浆岩与成矿作用前已述及,我国早期矿床研究工作多半集中在花岗岩类比较发育的东部地区,对此区与侵入岩有空间关系的许多金属热液矿床,往往认为侵入岩就是成矿母岩,是矿质的唯一来源。在开展了成矿元素的地球化学和硫、铅等同位素的研究后,硫同位素资料表明,有些矿床中的硫主要是沉积成因和生物成因的。有些矿石中的铅同位素年龄常比成矿年龄,甚至比地层年龄还老。地质研究表明,这类矿床常受一定的沉积相控制,如礁灰岩相,以膏岩层为代表的潮坪蒸发相等。人们对与岩浆岩有空间联系的热液矿床的研究,获得了大量新资料。氢、氧同位素数据表明,成矿热液中的水大多由岩浆水(与岩浆处于平衡的水,而不一定是原生水)和大气水混合组成。成矿元素的地球化学和硫。铅、锶等同位素及稀土配分等研究表明,成矿物质来源于幔源和壳源,有的来自岩浆岩,有的来自周围地层,有的直接来自岩浆。与岩浆岩有关的一些热液矿床的矿质来源遂由多源论代替了单源论。目前人们很重视对花岗岩成因的研究,根据花岗岩的一系列特征,进行了分类,并认为铁、铜、钼、金、银、铅、锌、硫、钨、锡等矿床与同熔型花岗岩有关。矿床类型主要是斑岩型、沉积热液叠加型和中低温脉型。与改造型花岗岩有关的矿床为钨、锡、铍、铌、锂、稀土等矿床。还有一些类似的花岗岩分类:分异型、同熔型、重熔型和变质交代型等。总的来看,郭文魁、徐克勤等对我国南方钨矿的研究,和其他许多矿床学家对钨、锡、钼矿床的研究,使花岗岩与成矿作用的研究不断深化。正如涂光炽等指出:与花岗岩类有关的矿床,可以是由花岗质岩浆经过结晶分异派生的各种热液矿床,但也应包括花岗岩类岩浆矿床,以及花岗岩类结晶固化后由后期热液淋滤使分散的成矿物质得到富集形成的矿床,以及由于花岗岩浆的侵入使围岩元素活化转移而形成的矿床,花岗岩类风化后形成的矿床,还有某些早期沉积矿床因受花岗岩浆侵入的影响,改变了原来面貌而形成的矿床等。王恒升等提出的关于形成铬铁矿的岩浆液态重力分异说和我国从事镍矿床研究的地质学家提出的深部熔离产生岩浆、矿浆,矿浆上侵成矿学说,均是建立在我国实际地质资料基础上的,是有说服力的。2.同生、层控及多成因论孟宪民在20世纪50年代末至60年代初统计了我国铁、铜、铅、锌、锑、汞和锡等储量,发现这些金属的大部分储量都集中于层状矿床,而且这些矿床的赋存层位具有明显的区域性,于是提出了“同生论”学说。他认为,这类矿床都是与围岩同时沉积而后高分泌形成的“同生矿床”。他对大量的碳酸盐岩地层中的铅、锌、汞、锑、铜等矿—29—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床和某些层位中的火山沉积矿床给以同生成因解释,提出沿层找矿的思想。近斯我国矿床学家们提出并发展了层控学说,层控理论不仅较好地解释了所谓低温远成热液矿床,而且,有效地指导了找矿实践。根据地球化学和同位素地质学等研究,许多研究者认为这些矿床中铅等金属和硫主要来源于地层,成矿溶液的水主要是大气水,成矿作用受沉积环境、岩性、构造、古地理、古气候、地下水和地热条件等多种因素控制。层控矿床包括相当数量的重要矿床类型,它们是以沉积成矿或火山-沉积成矿为基础,后来遭受了再沉积、地下水、热流、火山、变质、混合岩化和花岗岩化等复杂的后期改造、再造和叠加作用。因此,层控矿床的研究必然导致多成因论。1974年涂光炽提出矿床的多成因包括成矿物质的多源性、多种成矿作用的参加、多阶段成矿作用和多种含矿溶液的改造。多成因矿床成因模式大致有:叠加成矿(如白云鄂博)、后成成矿(如关门山铅锌矿)、沉积改造成矿(如砂岩铜矿、铀矿、大西沟菱铁矿等)和催化成矿。虽然层控矿床有多种成因分类,但对层控矿床成因分类本身目前还是有争议的,有许多地质问题尚需进一步研究解决。3.火山成矿作用火山成矿作用是我国近20年来发展很快的一种理论,包括直接的火山成矿作用(火山热液成矿、火山喷气成矿、火山矿浆成矿等)和间接的火山成矿作用(火山-沉积成矿、沉积-火山热液改造或再造成矿、变质火山-沉积成矿等)。火山成矿作用涉及的成矿元素和矿种及矿床类型不断扩大。20世纪70年代以来海相和陆相火山岩型铁矿的研究得到了普遍的重视。在研究与火山成矿作用有关铁矿的过程中,提出了玢岩铁矿模式以及矿浆成矿的看法,如宁芜地区的梅山和姑山铁矿、云南大勐龙曼养和大红山铁矿、大冶铁矿、新疆阿巴宫铁矿和西藏加多岭铁矿等。近年来对斑岩铜、钼矿和斑岩钨、铅锌、锡、稀有、金等矿床及火山爆破角砾岩筒中的矿床进行了研究。前寒武纪变质铁矿原来被认为是变质沉积型,现在多认为成矿作用与海底火山喷发有关。4.热液矿床的卤水成矿说和表成热液说在发现红海和美国索尔顿海等“现代成矿热液”都由海水或当地大气水构成,并且都是高盐度的卤水后,卤水成矿说开始兴起。我国地质工作者,从下列几个方面研究了卤水成矿:(1)热液矿床与膏盐层的关系;(2)硫的同位素研究;—30—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3)矿物包裹体的研究,证明许多矿床中液体包裹体的含盐度都较高,属卤水范畴;(4)铅和氢、氧同位素的研究,层控矿床中铅的同位素研究结果表明铅主要来自地层,氢、氧同位素研究结果表明水主要是大气水。因此,有人提出了渗流热卤水成矿说。由于与岩浆有关的各种热液矿床中都有大气水参与,而且有些矿床的成矿物质被证实是来自围岩,这意味着矿液是在浅部形成的,故提出了表成热液成矿说。5.沉积成矿理论在对沉积型矿床的大规模开采、普查和研究工作的推动下,我国沉积学研究有了很大的进展。沉积学中有关沉积环境、岩相、古地理等的深入研究,又促进了对沉积矿床成因的认识并进一步指出了找矿方向。1963年叶连俊在总结我国铁、锰、磷铝等外生矿床特征的基础上,对溶液搬运或化学分异提出了异议。他认为外生成矿作用应分为大陆和海洋两个阶段。在大陆阶段,岩石通过风化形成风化壳,在不同的风化条件下和不同的风化时间内所形成的风化壳是很不相同的,这些不同类型的陆源风化物质,对后来的成矿作用,以及形成何种矿床,都起着控制作用。海洋阶段是陆源汲取成矿阶段,它又可划分为海解和汲取作用及沉积成矿作用。在海侵初期,被淹没于海水下的广大面积的风化壳,在局限海盆或泻湖底部的新物理化学条件下开始海解。大量溶出物质,它们主要是以重碳酸络合物等形式存在,逐渐积累和富集在海盆底的水中,其浓度可达到过饱和程度。在海盆发展过程中,特别是在海流机理发生变迁的过程中,由于物理化学条件的改变,形成了海相沉积矿床。因为各种外生矿床的矿层都代表一种特殊的沉积相,所以,它们在岩相系列中都有一定的空间位置。袁见齐等对我国陆相盐类沉积的形成机理、含盐盆地的形成历史以及成盐物质来源等,依据我国的地质实际观察资料,提出了新的理论。这无疑丰富了矿床学的内容。二、矿床学研究内容的发展矿床学研究内容正日益丰富,区域性的研究和成矿模拟试验逐渐加强。这为我国矿床学的迅速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下面就主要研究进展作简要的介绍。1.成矿物质来源20世纪60年代初期,谢家荣向国内介绍了花岗岩由沉积岩的花岗岩化形成的观点,进而把矿质来源分为地面来源、地壳表层来源、再熔化硅铝层混合岩浆来源和硅镁层来源。近年来很多人研究了花岗岩成因与成矿,基本上与上述分类相一致。我国矿床地质人员很重视成矿物质来源的研究,在宁芜玢岩铁矿和邯邢矽卡岩铁矿—31—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的研究过程中,发现铁矿体与围岩的浅色蚀变密切相关,于是进行了取样分析,结果发现,矿体周围的问长玢岩、安山岩、紫色页岩和闪长岩等铁质大量减少。由此可知,在钠化和碳酸盐化过程中暗色矿物中的铁大多析出,并富集于矿体中。目前有许多人从事这方面的研究,在对一些热液型铜、钨、锡、铅、锌、汞、锑、金等矿床的研究中获得了类似的看法。由于稳定同位素方法的发展,通过氢、氧同位素研究,可以查明成矿流体来源。我国对各类矿床做了很多氢、氧同位素分析。其中各类热液矿床的资料表明,含矿流体是多来源的,有岩浆水、地下水、海水、同生水和变质水等,几乎所有的热液矿床的成矿作用都有大气水参加。因此,受热的大气水是合矿热液的一个重要来源。矿质、流体、热源———这是内生成矿的三个基本必备条件,对一个具体矿床来说,三者可以是同一来源,也可是不同来源。如对一些典型矿床的研究表明,它们的矿质来自矿源层,流体来自大气水,热源来自岩浆。2.成矿模式、成矿系列和成矿继承性近十多年来,我国矿床地质工作者提出了很多成矿模式。具有我国特色的成矿模式有:玢岩铁矿,钨矿的“五层楼”,铜矿的多位一体,斑岩铜矿的矿化蚀变分布、多成因成矿,与花岗岩有关的稀有稀土矿,渗流热卤水,三源表成热液,碱交代,岩溶矿床,砂岩铜矿,砂岩铀矿,层控汞矿,海相火山岩铁铜矿,斑岩钼矿,铝土矿,热液铀矿床的双混合成因,热液浸取,表生浸取,地表水下降淋积,碳硅泥岩中铀矿床,太古代绿岩带金矿床的成矿模式等。成矿系列的研究成果是我国地质工作者的重要成就。20世纪50年代徐克勤在研究湘南钨矿时,注意到瑶岗仙钨矿区中矽卡岩型白钨矿和脉型黑钨矿的共生关系。60年代冯景兰在考察浙东金属矿床时,注意到某铜矿区中斑岩型、石英脉型和杏仁状孔隙充填型铜矿的共生情况。70年代,我国地质工作者在研究宁芜玢岩铁矿时,发现过去分别命名的凹山式、向山式、南山式、凤凰山式等铁、硫矿床,是与辉长间长玢岩有成因联系的、具有统一形成过程的一组矿床,它们是在统一的地质和成矿作用下,随具体地质条件的差异而产生的不同矿床类型,故统称为“玢岩铁矿”。九江地区矽卡岩型、斑岩型。层状黄铁矿型和爆破角砾岩型等铜矿密切共生,被称之为“多位一体”。1975年程裕棋等提出了铁矿系列的概念,指出每一系列所包括的不同矿床类型,常具有空间上或时间上伴生的特点,即在不同地区、不同成矿期,但具有相似的地质背景时,可大致重复出现。并提出这些概念也适用于钨矿和铜矿的类型。成矿系列的研究发展和深化了矿床成因研究,使不同成因类型的矿床在具体的区域地质背景上,有机地联系起来。目前,除有不少人继续研究成矿专属性外,有些人很重视对成矿继承性的研究。成—32—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矿继承性是指在某“区域内,同一种矿产多次富集,形成多个时代、多种类型的矿床,它们之间存在着一种有内在联系的继承关系。成矿继承性是成矿元素区域性高背景场、多次地质作用和活动性的综合表现。如南岭地区的前泥盆纪的碎屑岩建造富含钨,所以,形成钨的成矿区,有多时代、多种类型的钨矿床。反映成矿继承性的元素有铀、铜、铁、铅、锌、钨、锡、金、汞、锑、砷等,它们都是活动性较强的变价或变键元素,能在各种地质过程中或在多种地质过程中活化转移。也有人认为,成矿继承性是地慢物质不均一的表现。3.大地构造学与成矿在我国大地构造研究中,存在不同的观点,有多种学派。这些学派都是重视大地构造的发展和演化与矿产的密切关系,并形成了各自的大地构造成矿或控矿学说。这些学说在研究区域成矿规律中具有重要意义。过去多采用黄汲清的多旋回构造理论,取得了成绩。近20年来,李四光的地质力学构造体系控矿作用的研究发展很快,对指导找矿和预测矿产亦起了积极的作用。陈国达的地洼成矿说也在逐渐发展,并得到了国内外许多矿床地质工作者的支持。板块构造理论出现不久,板块构造成矿理论迅速发展,它着重研究成矿带的形成和分布与板块构造的关系,并根据不同类别板块及其边界特征划分矿床类型。成矿理论和矿床分布规律是受大地构造学说发展所影响,区域成矿模式和规律是以大地构造为基础的。因此,构造成矿理论是现代矿床学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三、矿床学研究中的测试技术等方法的发展近20年来矿床学研究的测试技术方法发展极其迅速,除原来的光学显微镜方法有新的发展提高外,现代波谱学和电子技术等在矿床研究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如同位素测试、电子探针、电子显微镜、红外光谱、X射线、差热、穆斯鲍尔谱、吸磁共振、核磁共振、古地磁、遥感、成岩成矿试验和电子计算机技术等。这些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不仅为矿床学研究增添了大批高精度的数据,而且为确定成矿物质、流体等来源及成矿物理化学条件等提供了许多新资料,推动了矿床学的发展。下面以部分方法为例,加以说明。1.同位素测试技术同位素测试技术是目前矿床学研究中应用很普遍、发展很快的一种方法。它是以分析精度极高、样品用量极微的质谱仪为手段。分析数据能解决矿床学中许多问题,如成矿时代、成矿物质来源、成矿温度、成矿物理化学条件、成矿环境等。地层的时代可根据古生物来确定,但除沉积矿产外,成矿时间几乎全靠同位素地质学来解决。目前我国—33—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已建立了钾一氩法、铷一锶法、铀一铅法、碳法等。有些方法已从单矿物样发展到全岩样,从单样结果发展到多样的等时线结果。这样不仅各种新老的地质事件和年龄均可测定,而且,样品的制备趋于更简单,分析的精度却越来越高。稳定同位素地球化学研究为解决成矿物质来源开辟了新的途径。目前我国已广泛开展氢、氧、硫、锶、碳和铅等同位素研究。这些研究结果冲击了传统的成矿理论,使许多铅、锌、汞、锑等矿床从远成低温热液矿床变为层控矿床或者多成因热液矿床,使许多钨、锡、铁、铜、钼、铀、铅、锌等高、中温热液矿床变为多源多成因矿床。同位素测试技术在矿床学发展中已起了很重要的作用,推动了成矿理论的发展,今后还将继续发挥作用,可为找矿和矿产预测提供可靠的信息。2.矿物包裹体研究方法该方法正在发展中,开始是用简单的加温法使包裹体爆破或使气、液相均一来测定成矿温度。后又用降温法,使包裹体冻结,测定包裹体的含盐度。后来进一步发展,能测定团体包裹体的形成温度。近年来,由于分析测试技术的迅速发展,微细包裹体中的气、液、固相的成分都能分别测定,而且还能测定其中水中的氢、氧同位素和气体中的碳同位素等。这样,矿物包裹体方法在矿床学研究中的作用就越来越大,对测定成矿温度、压力、成矿溶液的成分,推断成矿物质的来源、矿液运移的方向、成矿流体和成矿物理化学条件的演化都有重要作用。此外,矿物中包裹体的数量、成分等特征都可作为找矿的标志。3.分析测试技术近年来分析测试技术向快速和高灵敏度方向迅速发展,如X光荧光光谱、原子吸收光谱、极谱等离子光谱等。以往很多微量元素在一般岩石中的含量很难或无法制定,而上述方法的发展,使多数元素的分析灵敏度提高一至几个数量级。有的方法甚至一次能测定几十个元素。这为直接研究成矿物质来源提供了可靠的分析方法。我国通过研究,不仅发现了玢岩铁矿和矽卡岩铁矿的铁质直接来自围岩,而且发现一些班岩和矽卡岩型钨矿、层控钨锑金矿、层控铅锌矿及金矿等矿床周围都存在成矿元素减少的现象,即许多矿床周围都存在成矿元素的降低物。这一事实对成矿理论将会起深远的影响。近年来,利用岩石和矿物中的微量元素地球化学特征、某些元素对的比值、特别是稀土元素的配分模式,来探讨岩石矿石的成因、成矿物质来源、成矿条件等的研究日益增多,有了明显的成效。4.成岩成矿模拟试验研究为了进一步查明矿床成因、成矿物理化学条件、成矿控制因素和总结成矿规律,我国许多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建立了成岩成矿实验室,开展了成矿模拟实验。如矿源层—34—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岩)中铀、铜等成矿元素浸出和沉淀的试验,辉石间长玢岩、辉绿岩受热卤水影响发生钠化和碳酸盐化形成玢岩铁矿和矽卡岩铁矿的实验,有关铁矿浆的成矿实验,有关钢在热液中运移和富集的实验,有关铌、钽、锡、钨等运移条件的实验,硫化物的合成实验,钒钛磁铁矿形成条件的实验等。这些成矿实验有力地配合了矿床地质研究,并对查明各类矿床形成的条件和环境,提供了一大批数据和资料,这是矿床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四、今后的展望国家发展地质科学,是为了给国家提供地壳发展演化中与国计民生息息相关的地球科学知识。矿产资源在地壳中赋存情况的知识,就是最重要的地学知识之一。因此在加速四个现代化进程中,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矿床地质工作成果将会发挥重要作用。我们是一个矿产资源比较丰富,但目前已知矿产地又比较分散的国家,如何根据国家要求在加速全国经济布局的合理化,加速东部地区的发展,把能源、原材料的重点放到中部,并做好进一步开发西部地区的准备这一方针指导下,认真地作好矿床地质工作就显得非常重要。矿床地质工作者们不但近期要加强综合普查勘探的评价工作,而且要研究如何综合开发利用,求得更好的经济效益;不但要尽可能为地方小规模采矿业、小规模利用建筑材料提供必要的地质资料,并且要为21个世纪更长远时期的经济持续发展准备有关矿产资源的地质资料,任务是相当艰巨的。解决的办法主要是依靠科学进步,认真吸收国内外行之有效又切合实际的矿床地质方法和理论,更重要的是加强基础地质的研究。我们国家有许多优势矿产资源,但也有些矿床规模虽然不小,但在品位质量上和合理综合开发利用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因此加强现有矿床的矿石学的研究和综合开发利用的研究即矿山地质学的研究,就显得特别重要。这门学问是地质学的分支之一,是矿床学和矿冶学的边缘学科。我国从事矿产地质的生产人员和研究人员,常常强调我国有色矿产资源独具特点,如确定如此,则更要加强矿山地质工作,以我们的成就和实例补充和发展各国均极重视的这一门学科。在今后一段时间内,我国将加强中部地区的能源、有色金属、矿物肥料磷矿等和建筑材料等资源的普查勘探和开发工作。这是一项很全面的矿产地质调查。研究和开发工作,不但应继续重视能源、有色冶金需要的矿产资源,而且要十分注意硅酸及其它非金属矿产资源的探寻和开发利用。众所周知,非金属矿产资源包括的内容甚多,要较详细地搞清楚一个地区这些资源存在与否的地质情况,就必须进行较详细的区域地质填图(大、中比例尺)工作、深部地质工作和相应的普查以及地球物理、地球化学的工作,—35—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特别是区域岩石学的调查研究工作很重要。无庸讳言,我们有些成矿区、带的建立,还没有完全建立在详细区域岩浆演化、沉积作用、构造活动的综合地质资料的基础上。可以看出在我国中部地区和相邻的陕、甘、青、川、滇、黔分布着以下一些大地构造单元:内蒙地槽褶皱系、阿拉善及西部中朝古陆、祁连山-北秦岭复褶皱断裂带(向东包括长江中下游构造带)、龙门山-康滇地轴复褶皱断裂带、江南隆起带、华南海西—印支褶皱系和华东南加里东褶皱带。在这些构造单元内已初步划分出许多有远景的成矿区和成矿带。已知矿产如煤、铝、镍、钨、钼、汞、锑、磷、石膏、重晶石等在储量上均是领先的。因此在这些地区进一步普查时不仅可能会扩大上述矿产资源量,并且有可能扩大其它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资源量,做好这一工作,除以往行之有效的普查勘探方法和区域地质填图等区域性调查研究工作时外,最好选择较有远景的成矿区、带,开展区域成矿规律的详细研究。区域成矿规律这一门学科近20年来已成为矿床地质学的重要内容。它是研究地壳某一特定地带的金属、非金属矿床的成因,并且特别侧重矿床与区域岩浆演化、区域沉积作用以及区域构造的时空关系研究的一门学科。世界上一些已知成矿带和成矿区内所出现的矿床组合,往往说明类似的矿床组合常出现于类似地质构造区,意即类似的地质构造区或带往往形成类似的矿床组合。以往因为发现的矿床甚少,所以在矿床对比研究上,只能单个矿床对单个矿床,后来矿床发现的多了,就从整个矿床组合上进行对比研究,进而结合区域地质背景研究。这样,不同的区域成矿带或成矿区的特征就愈来愈明显。区域成矿规律研究和认识得愈深入,对于普查找矿愈有帮助。以上指的是中、小区域成矿规律研究需要全面开展的问题。为了从理论上提高区域成矿规律的认识,我国势必继续开展大范围的区域控矿的研究。例如中国东部环太平洋地质构造和成矿带和中国西部南特提斯—喜马拉雅地质构造和成矿带的研究,就早已列入重要研究日程。除滨海大陆部分的详细地质研究外,我国也重视了深海底估计储量可能达15000亿吨的含铜、镍、钻的锰结核的调查研究。我国向阳红16号已于1983年在太平洋底开始采样,进行研究。太平洋东部环太平洋(南北美洲)的科迪勒拉山系地质构造和成矿规律研究已日趋详细,我们对太平洋西部的研究还应迎头赶上。当然更重要的是我国中部地质构造和成矿规律的研究。在我国中部不但具有中晚元古代的重要成矿区和带,并且具有古生代和中生代的重要成矿区和带,这个地域大部位于黄汲清教授命名的古亚洲断裂体系内。根据李四光的地质力学所划分的大陆构造体系,它包括了重要的经向构造体系、纬向构造体系以及扭动构造体系。因此加强此区的基础地质的调查研究和区域成矿规律的研究,不但可以为进一步了解此区矿产资源远景提供地质信息,而且可以补充我国已有的地质理论,甚至于建立我国自己的新的有关地质构造和成矿等各方面的理论和认识。—36—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我国除与花岗岩浆活动有关的矿床明显地是很重要外,近些年来的研究认为与海相火山岩浆活动有关的矿床在我国亦很重要,特别是太古宙、中晚元古代的铁、铜、多金属、磷等,以及古生代、中生代与火山活动有关的金属矿床均很有远景。现在国内外均已把绿岩系和蛇绿岩套(奥菲奥建造)列入国家重点研究项目。至于出现于地槽带坳陷区内的介乎沉积岩和火山岩的凝灰质岩层的赋矿问题,也已渐渐引起我国地质界的重视。许多地质工作者加强了层控矿床的研究。总之矿床学的研究,推进了赋矿岩石学的研究,赋矿岩石学的研究,无疑也会推进矿床学的研究。现在我国不但研究赋矿岩石学而且进一步研究区域岩石学与区域成矿的关系。矿床地质学是一门经济地质学,在今后探讨矿产资源应用时,必不可免地要从是否具有经济价值上来衡量矿化体是否属于矿产资源。所以要研究矿产资源历年开采、生产和利用的情况,要研究对比世界矿产资源情况,加强矿产资源的统计和研究工作。总之今后我国矿床地质学研究既需要基础理论又需要应用研究,以便较全面地推进我国矿床地质学的发展。—37—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第二章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实施第一节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实施概述一、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的指导思想学习推广鹿泉经验,推进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试点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进一步强化基层矿产资源管理职能,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培育完善探矿权采矿权市场为重点,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更好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促进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健康发展,推进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全面到位,确保基层矿产资源管理职能正确履行。二、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的主要职能基层矿产资源管理的基本职能,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依法整顿和规范本行政区内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和探矿权人、采矿人的合法权益;(2)对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储量等进行管理和监督;(3)引导矿山企业科学办矿,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不断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4)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监测、预报、巡查,做好地质环境保护工作;(5)搞好资源分析和政策研究,认真编制和实施各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其配套的勘查、开采、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6)培育和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市场;(7)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等。三、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的基本原则学习推广鹿泉经验,推进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试点工作,要认真结合本地区—38—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的实际,因地制宜,求真务实,注重实效,切实做好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试点工作要遵循因地制宜、科学务实、分类指导、开拓创新的原则。各试点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合理的工作方案。要加强调查研究,注意发现、培养、总结、宣传和推广本地区的经验,通过示范,搞好典型引路,以点带面,整体推进,不断推动面上工作。要充分考虑各地区矿产资源、地质环境的特点,东、中、西部自然经济人文条件的差异,省、市、县三级管理职能的区别,研究不同的管理方式,总结操作性强的典型经验,实行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各试点单位学习借鉴鹿泉经验时,工作要有新思路,行动要有新举措,经验要有新突破。试点工作要与时俱进,不断开拓创新,促进管理全面到位。第二节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实施要求一、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的工作目标在2002年全国学习推广鹿泉经验,推进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工作全面启动的基础上,2003年,分两个层次抓落实。部抓好河北省、浙江省、四川省、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福建省大田县、山东省招远市、湖南省平江县、辽宁省盖州市的试点;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要在年内制定方案,抓好2~3个试点市、县,逐步扩大到在各市(地、州),抓好1~2个县(市、区)试点。(1)总体目标。争取用3~5年的时间,实现全国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各试点单位应按照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三定”方案的规定,进一步理顺试点单位内外部关系。要做到健全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制度,落实矿产资源管理职能,充实完善矿产资源管理机构,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素质,建立起一支依法行政、执法严明、任劳任怨、能打硬仗的基层矿产资源管理队伍,实现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2)阶段目标。第一阶段:到2004年底,福建省大田县、山东省招远市、湖南省平江县、辽宁省盖州市和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要实现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河北、浙江、四川省要有一批试点市、县实现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第二阶段:到2005年底,河北、浙江省所有县(市、区)要实现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四川省除自治州外的所有县(市、区)要实现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各省(区、市)的试点市、县也要实现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福建省大田县、山东省招远市、湖南省平江县、辽宁省盖州市和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要实现矿产资源管理上新台阶。第三阶段:到2007年底,全国各县(市、区)要实现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河北、浙江省的所有县(市、区)要实现矿产资源管理上新台阶,四川省除自治州外的所有县(市、区)要实现矿产资源—39—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管理上新台阶。福建省大田县、山东省招远市、湖南省平江县、辽宁省盖州市和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要实现矿产资源管理要再上新台阶。二、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的标准基层市、县两级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是全国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的基础。市、县两级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标准的基本要求如下:(1)坚持依法行政,全面落实矿产资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建设健全、完善;(2)认真编制和实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配套专项规划;(3)全面履行《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职责,本行政区内矿产资源合理利用水平不断提高,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保持稳定;(4)依法培育和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市场;(5)建立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检测制度和矿产资源管理档案,实现矿产资源管理的信息化,为社会提供查询服务;(6)编制地质灾害防治预案,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有效保护和监督管理矿山地质环境、地质遗迹和地质公园;(7)深入研究矿产资源、地质环境与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协调发展的关系,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政策建议。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要严格按照上述基本要求,制定符合本省(区、市)实际的具体实施标准,进行检查验收,确保目标的全面实现。第三节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的保证措施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各试点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要动用一切行之有效的宣传工具和宣传手段,大力宣传学习推广鹿泉经验,推进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务必要使各级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及广大群众从思想上深刻认识到开展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试点单位要由一把手负责,成立“推进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全面到位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专门机构,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各试点单位要摸清现状、找准问题,—40—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各试点单位要建立试点工作责任制,制定明确的目标、任务、要求、措施和考核办法,切实做到责任到人。各试点单位要积极争取当地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使管理机构进入政府序列、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管理人员到位、编制人数和人员素质能够保证完成管理工作的需要。各试点单位要加强自身建设,积极创造条件,努力克服困难,全力投入试点工作。三、加强指导,搞好协调试点单位的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单位的联系和指导,每年都要抽出一定时间深入试点单位进行现场指导和实地调研,要总结好的经验与做法,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要积极为试点单位解决试点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试点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积极帮助试点单位疏通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关系,积极争取试点单位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对试点工作的支持与帮助,努力为试点单位营造良好的试点工作环境。四、加强督查,严格验收各试点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对试点单位试点工作的目标、任务和要求,要逐级进行经常性的督促检查,要一级抓一级,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对认识到位、行动到位和成效显著的要组织经验交流,对认识不到位、行动迟缓的要加强督促检查,研究改进措施,确保试点工作目标任务的全面落实。验收工作要自下而上地逐级进行,各级都要严格按标准进行验收,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要进行补课,要确保试点工作不走过场。—41—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第三章基层矿产资源管理与国家安全第一节基层矿产资源管理与国家安全概述一、矿产资源是国家安全的重要保证自英国工业革命开始,惊人的技术和经济发展以及人口的迅猛增长,靠的是扩大利用各类矿产资源和矿物燃料资源。这些资源是能源、制造、通讯和建筑工业的基础,也是现代农业的基础。矿产资源的非再生性质,使人类一直忧虑这些资源的消耗和可能枯竭问题,始终在评估和研究矿产资源的可供性问题。尤其是工业和经济发达的国家,面临对外部来源矿产供应的依赖性,从国家的层次上,提出和确定了一些所谓“战略矿产”和“急缺矿产”。这些关键性矿产资源在有些情况下会因为供应中断,而导致国防体系和经济体系变得脆弱。这样,矿产资源供应与国家安全联系了起来。矿产资源与国家安全的关系还在于,世界上没有一个现代化国家能够做到在所有矿产资源和原材料供应上都能自给自足。严重依赖进口既成为经济问题,又会成为国家安全问题。只有在资源安全的基础上,国家安全才能保证。矿产资源是一种非再生资源,消耗多少,就少多少。矿产资源供应来源在地理上受到限制,也就是说,矿产资源在地球上分布又是极不均匀的,这是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矿产资源产在哪儿,我们就得在哪儿开采。形成矿产富集的地质作用,既不承认超级霸权,不承认政治管辖权,也不承认人们的愿望。尽管从世界范围看,矿产资源并不短缺;但从单个国家和地区看,则存在矿产资源不足问题。从现有的矿产探明储量上,有15种矿产3/4的储量集中在3个国家,有26种矿产3/4的储量集中在5个国家。有12种矿产1/2以上的储量集中在发达国家,有13种矿产1/2以上的储量分布在发展中国家(见下表)。正是这种客观规律,决定了任何一个国家不可避免地要进口别国的矿物原料。因此,一个国家进口矿产口,并不是国家落后或政府无能的标志。—42—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世界各国对主要矿产证实储且的拥有百分比矿种各国拥有的矿产储量百分比几内亚巴西澳大利亚牙买加其他铝土矿28%14%12%10%36%美国原苏联中国印度南非澳大利亚其他煤29%20%13%9%8%7%14%原苏联德国澳大利亚印尼中国其他褐煤32%14%13%8%6%27%智利美国澳大利亚波兰俄罗斯其他铜27%14%7%6%6%40%扎伊尔博茨瓦纳澳大利亚南非其他金刚石8%21%21%11%22%南非美国澳大利亚俄罗斯其他金45%23%11%8%13%澳大利亚南非挪威中国加拿大印度其他钛铁矿22%19%13%10%10%10%16%俄罗斯澳大利亚美国加拿大巴西中国其他铁矿石42%12%10%8%7%6%15%澳大利亚美国中国加拿大其他铅27%12%10%6%45%智利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其他锂6%17%9%8%1%南非乌克兰澳大利亚加蓬中国其他锰53%19%8%6%6%8%古巴俄罗斯加拿大新喀里多尼亚澳大利亚印尼其他镍36%13%13%9%8%7%14%澳大利亚南非塞拉利昂印度/斯里兰卡其他金红石35%28%21%8%8%澳大利亚加拿大墨西哥美国秘鲁其他银14%13%13%11%9%40%泰国澳大利亚尼日利亚其他钽36%31%16%17%澳大利亚哈萨克斯坦加拿大南非巴西那米比亚其他铀30%21%13%10%8%8%10%澳大利亚加拿大美国秘鲁墨西哥中国其他锌23%13%10%4%4%3%43%澳大利亚印度南非美国马达加斯加其他锆石44%28%7%6%3%12%一般情况下,国土面积广阔的国家,如俄罗斯、中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43—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南非、印度和巴西等,矿产资源较丰富,矿种配套比较齐全。反之亦然。目前,占世界前三位的矿业大国是美国。俄罗斯和中国。美国位居世界矿业大国。1997年的原矿总产值1473亿美元,其中石油、天然气和煤(即能源矿产)的产值为1068亿美元,非燃料矿产405亿美元。即在矿业产值中,能源矿产占72%。苏联曾是世界头号矿业大国。解体后的俄罗斯自1991年以来矿业产值锐减,1995年原矿总产值为1150亿美元,稍逊于美国。近年来,俄罗斯原油和煤稍有减产,但天然气产量回升。1998年俄罗斯原矿总产值估计为1000亿美元左右。据有关资料报道,中国近年矿业产值按人民币与美元比价估计,约为500亿美元。其中,燃料矿产占总产值78%。尽管这三个矿业大国矿产资源丰富,但矿产种类上均各有自己的短缺品种。美国是矿产资源和生产大国,但它同时又是一个矿产资源消耗超级大国,而且消耗远大于生产。为满足国内巨大需求,每年要从国外进口大量矿物原料和矿产品。1995年,美国矿产品贸易赤字达1750亿美元(主要是石油和石油产品进口价格上涨)。近十多年中,仅金属矿物原料的贸易赤字就超过100亿美元。目前,美国20~30种矿产需求量50%以上依赖进口,其中100%依靠别国资源的有10来种。进口矿产品中,石油进口依赖程度超过50%。此外还包括镍、锰、铌、袒、铬、钨、铝土矿和铂族金属等对国民经济和军事工业至关重要的矿物原料(见下表)。美国1997年矿产品《不包括能源矿产》进口依赖程度和主要进口来源矿产品进口依赖程度进口来源(国家或地区)砷100%中国、日本、香港、德国铝土矿和氧化铝100%澳大利亚、几内亚、牙买加、巴西铌100%巴西、加拿大、德国萤石100%中国、南非、墨西哥天然石墨100%墨西哥、中国、加拿大、马达加斯加、巴西锰100%南非、加蓬、澳大利亚、法国天然片云母100%印度、比利时、中国、巴西锶100%墨西哥、德国铊100%比利时、墨西哥、加拿大钍100%法国钇100%中国、日本宝石99%以色列、比利时、印度—44—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续表矿产品进口依赖程度进口来源(国家或地区)锡85%巴西、玻利维亚、印度尼西亚、中国钨85%中国、俄罗斯、德国、玻利维亚铂84%南非、俄罗斯、英国、德国钽80%澳大利亚、泰国、法国、巴西钴78%挪威、赞比亚、芬兰、加拿大、俄罗斯钯78%俄罗斯、南非、英国、比利时铬76%南非、土耳其、俄罗斯、哈萨克斯坦、津巴布韦钾76%加拿大、俄罗斯、白俄罗斯、以色列重晶石72%中国、印度、墨西哥、摩洛哥锌70%加拿大、墨西哥、西班牙、秘鲁碘65%日本、智利、加拿大规格石料64%意大利、印度、巴西、加拿大泥炭58%加拿大镍54%加拿大、挪威、俄罗斯、澳大利亚金刚石(非宝石级)45%爱尔兰、中国、德国硒41%加拿大、菲律宾、比利时、日本、英国石棉38%加拿大硅34%挪威、俄罗斯、巴西、加拿大镉33%加拿大、墨西哥、比利时、德国镁化合物33%中国、加拿大、奥地利、希腊石膏30%加拿大、墨西哥、西班牙铝23%加拿大、俄罗斯、委内瑞拉、墨西哥钢铁21%欧共体、加拿大、日本、巴西、墨西哥浮岩21%希腊、土耳其、厄瓜多尔银17%加拿大、墨西哥、德国、秘鲁、智利铁矿石15%加拿大、巴西、委内瑞拉、澳大利亚水泥14%加拿大、巴西、委内瑞拉、墨西哥铅14%加拿大、墨西哥、秘鲁、澳大利亚氮(固体),氨14%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加拿大、墨西哥—45—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续表矿产品进口依赖程度进口来源(国家或地区)盐14%加拿大、墨西哥、智利、巴哈马群岛铜12%加拿大、智利、墨西哥稀土12%澳大利亚、法国硫酸钠12%加拿大、墨西哥、日本、德国珍珠岩11%希腊硫11%加拿大、墨西哥、德国镁金属10%加拿大、俄罗斯、中国、墨西哥、乌克兰注:天然碎云母进口3%,铁和钢渣进口2%,石灰进口1%,另外还有一批重要的非燃料矿产主要靠进口,但进口依赖程度保密或不清楚。它们是:锑:中国、墨西哥、玻利维亚、南非铋:墨西哥、比利时、中国、英国、加拿大镓:法国、俄罗斯、加拿大、德国、匈牙利锗:俄罗斯、英国、中国、比利时、乌克兰钛铁矿:南非、澳大利亚、加拿大姻:加拿大、俄罗斯、法国、意大利、中国蓝晶石:南非汞:俄罗斯、加拿大、西班牙、吉尔吉斯斯坦铼:智利、德国、荷兰、英国、俄罗斯金红石:澳大利亚、南非、塞拉利昂海绵钛:俄罗斯、日本、中国、哈萨克斯坦钒(钢铁):俄罗斯、加拿大、比利时、奥地利蛭石:南非、中国锆:澳大利亚、南非前苏联曾是世界上最大的矿物原料强国。苏联解体后,俄罗斯的资源潜力被大大削弱,某些十分丰富的矿产已变为其他独联体国家的资产。如铬铁矿已属哈萨克斯坦,锰矿已属乌克兰和格鲁吉亚,天然气相当大储量属土库曼斯坦,铅、锌属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和塔吉克斯坦,金属乌兹别克斯坦,等等。目前,俄罗斯的铜、铅、锌、锑、钨、银、电子工业用的某些分散金属材料不能满足需要,铬、锰、汞、钻、锆、膨润土等已变为短缺矿产。过去中国在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矿产资源坚持“自给自足”。在许多情况下,是按统一划定的工业指标,以低盈利的或不盈利(按国际价格)的矿产储量的开发为代价的。事实上,我国既有占世界首位和前列的矿产(钨、锡、钼、锑、稀土、煤、萤石、重晶石、石墨等),也有一些支柱性矿产资源短缺或探明储中不足。研究表明,在45种主要矿产探明储量中,到2010年国内资源可以满足需要的21种,尤其是石油、富—46—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铁矿、铬铁矿、铜、铝、钾盐等供应缺口很大。我国对国外矿产品的依赖性越来越大。一个国家的经济愈发达,国力愈强大,消耗的矿产资源数量愈大,品种需求愈多,就可能使过去的“自给自足”转变为“依赖国外”。美国、英国等工业国家就是这种情况。20世纪初,美国曾经认为自己在矿产资源上“接近完全独立”。第一次世界大战初期,美国就感到战时有些矿物原料“危险地依赖他国”。20年代初,美国军事部门就制定了早期的战略物资清单。所谓战略物次清单指的是“进行战争所必不可少的原料,而且这些物资既无法从国内来源获得足够的数量,也不可能找到令人满足的国内代用品”。二次大战中,美国除铁矿石、煤和盐以外,其他矿产品均需要进口一定数量,进口约60种矿产品,其中27种完全依赖进口。当时美国从53个国家和地区进口这些原料。二次大战后,美国内政部部长伊克斯忧心忡忡地指出:“为了打赢眼前的这场战争,我们对矿产资源进行了毫不心痛地乱采乱挖,致使我们某些最重要的矿产资源枯竭。”在二次大战后的整个冷战时期,美国对矿产品可供性的忧虑时高时低,随着国际事件而涨落。如20世纪50年代初,新中国成立,钨来源中断,以及侵朝战争,使美国对矿产品供应脆弱性的忧虑达到新的高度。为此美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制定刺激本国矿业开发的政府贷款勘查计划,加强矿产品战略储备等。1973年中东战争爆发,阿拉伯国家以石油为武器,实行减产和禁运,并且将油价由每桶3美元提高到11.65美元,导致了第一次石油危机的爆发,对美国产生了巨大的震动。美国联邦能源管理局宣布,由于美国石油供应被部分切断,导致美国国民生产总值(GNP)因此而减少200亿美元,并使50万美国工人失业。据经合组织估计,每桶原油价格上涨10美元,就会使西方通货膨胀上升0.5个百分点,使经济增长降低0.25个百分点。1999年3月至2000年3月,世界石油价格由每桶10美元激涨到30美元以上,使发达国家的通货膨胀率由1999年一季度的1.1%上升到2%,11国欧元区则由0.8%上升到2%。20世纪70年代,前苏联乘美国采取“收缩”为主要特征的新战略之机,一面与美国在欧洲大谈缓和,一面推行积极的进攻战略方针,打着“天然盟友”的旗号,向亚、非、拉地区进行战略扩张。到80年代初,前苏联已经在势均力敌的基础上与美国抗衡。前苏联攻中有守,美国守中有攻,总的态势是有利于前苏联而不利于美国。在这个时候,美国感到正在失去世界,担心前苏联会阻止美国获得对美国国防和经济发展至关重要的矿产资源。1980年,里根在竞选美国总统时宣称:“美国的战略矿产处于易受打击的地位”,并且发出警告,“如果来自南部非洲的非燃料矿产供应被切断,美国就有倒退半个世纪的危险”。美国政府在这期间再次将保持关键性战略储备列为重点。严重依赖外国矿产资源,对国家的经济安全和国防安全都是问题,矿产资源因此而—47—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成为工业发达国家争夺的对象。在20世纪的大部分国际事件中,资源争夺成为重要目标。不仅如此,矿产资源还是达到一定政治、军事、经济目的的有利工具。帝国主义国家的出口管制法令,总是打着国家的“政治利益”、“安全利益”和“经济利益”等旗号,对所谓战略矿产实行管制、限制和禁运,借以削弱对方,尤其是针对第三世界国家。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将在下面叙述。二、保障国家安全的资源政策世界各国工业化的历史表明,工业化进程中,经济的高速发展是以大量消耗矿物原料为基础的。因而,矿物原料消费量同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呈正相关关系。目前,发达国家只占世界人口16%,矿物原料开采量占世界35%,而消费量占50%以上。消耗着世界55%~56%的石油,50%的天然气,23%~25%的煤,80%以上的铀,43%的铁矿石,35%的锰矿石,50%的铬矿石,大约77%的铜,72%的铅,59%的锌,67%的镍,50%~80%的钨、锡和铝,50%的磷酸盐原料。从国家高度(也包括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矿物原料问题,是西方发达国家保障国家安全的重要举措。其基本特点是政府为此制定全球矿产资源战略,以建立国外稳定供应来源为重要目标。美国在20世纪初曾为自己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自豪过。确实,美国在矿产资源上占有十分主动的地位。1900~1926年,美国矿物原料的自给程度为96%。在30种最重要的矿产中,美国占世界第一位的就有13种。因此,与英、法、德、日等资本主义国家主要依赖殖民地国家的矿物原料实现工业化的情况不同,美国的工业化基本上以本国矿产资源为基础,实现了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由1900年的496美元,上升到1929年的1468美元。两次世界大战,美国不仅依靠出售军事武器,也依靠出售矿物原料发了大财。然而,矿产资源的大量开发,给美国带来了由“原料过剩”到“原料不足”的后果。1900年,美国矿产品产量超过消费量15%,而到1950年,消费量反而高出产量9%。到1973年,美国矿产品消费量超过产量27%。美国能源的供应变化更具有戏剧性。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开发石油的国家,在长达近100年的历史中,随着石油产量居世界第一位。随着石油消费的迅速增长,美国石油产消状况到1970年就出现重大转折。这一年,美国石油产量和消费量大致相当。到1977年,美国石油进口量就超过国内产量,从此,美国进入石油净进口国行列。到1995年,美国石油消费量超过8亿吨,本国产量3亿多吨,进口4亿多吨,石油进口依赖程度达54%。美国早期的矿产资源政策(如果说有的话),与其执行孤立主义的对外政策是一致—48—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的,重点在于利用本国资源,实现国内自给。美国矿物原料政策的根本性转变是20世纪50年代初期,即冷战开始以后,美国发动侵朝战争激发了人们对矿物原料供应的关切。美国国家安全资源委员会主席赛明顿指出:“获得增强我们国防和支持我们经济所必须的那些原料的充分供应,对美国未来安全来说,没有比这更为重要的了。现在是这样,将来也是这样。”他说服了美国总统杜鲁门任命了一个五人组成的原料政策委员会,评价美国的资源地位,提出此后25年资源需求所必需的政策。这个委员会于1952年发表了题为《为自由之资源》的报告(也称佩利报告)。这个报告在美国国内引起巨大的反响。虽未因此形成美国正式的资源政策框架,但在实际上促使美国放弃了过去的国家资源自给主义,明显进入到“以可能的最低成本从国外获得美国所需要的矿产品”时代。这一政策的变化,也是美国与苏联争霸世界矿产资源的产物。20世纪70年代出现一连串令美国人不安的经济和政治事件,其中包括罗马俱乐部发表的《增长的极限》报告,对日益增长的人口和工业化形势下的资源枯竭,描述了悲惨的未来。接踵而来的石油危机又似乎证实了这种预测。一段时期内,“资源危机论”席卷全球,预言矿产资源短缺的幽灵在世界各地飘荡。矿产资源危机和供应来源可能中断的警示,使工业国家,尤其是美国从国家高度正式制定了有关的矿产资源战略和政策。1970年3月,美国总统尼克松签署了成立国家物资政策委员会的法令。1973年,该委员会就自然资源和未来的需求提供了一个全面的研究报告。该报告特别提出,对于国内资源短缺的品种,应避免过分依赖少数国家,而要“适当保持多种供应渠道,那将是符合国家安全利益的”。该报告预测,石油输出国可能不久将实行石油禁运。果不其然,在该报告发表四个月以后,中东战争爆发,阿拉伯国家利用石油武器,对美国等实行了出口禁运。这使美国资源经济中的两大潜在危险———资源枯竭和供应中断明显显露出来。20世纪80年代初,美国与苏联的紧张关系加剧。美国忧虑苏联会阻挠美国获得对国防安全和经济安全至关紧要的矿物原料,不仅再次加强了战略矿产储备,同时于198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物资和矿物原料国家政策、调查和开采法》。该法规定,美国推行这一政策的目的是,保持国家拥有为维护国家安全、人民福利和工业生产水平提供足够的原料。1981年,美国设立了应急准备与动员委员会。其任务是当国外原料中断时,制定要采取措施的政策和计划。1982年,美国国会批准了一项内容广泛的国家材料和矿物原料的计划纲要。里根—49—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总统在将这份文件提交国会时,强调了矿物原料对美国经济、国家安全和维护国民高水平生活质量的决定性意义。1991年,也就是在苏联解体、冷战结束,使美国国防规划和对外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时,布什总统公布了国家能源新战略。同时决定,矿物原料政策基础由以总统直辖的矿物原料政策委员会和内政部部长为首的国家资源和环境委员会制定,着眼点是力求从全球范围审视矿物原料问题。内政部发表的一份报告中指出,为了制定国家安全计划,必须从全世界来看待战略和紧要物资的分布和存在。而且指出,矿物原料丰富的国家,如加拿大、南非、澳大利亚、墨西哥、委内瑞拉、巴西、牙买加、几内亚、扎伊尔、赞比亚等,对美国供应相应的矿物原料具有特殊意义。1992年,为了对现行法律进行补充,美国通过了国家地质填图法,这项法律再次强调了经济繁荣与国家安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拥有矿产资源、能源资源和水资源。美国所说的“战略矿产”是哪些呢?根据美国矿业局(也根据美国1950年《国防生产法》的定义)的意见,战略矿产也是短缺矿产,二者实际上是相同的。所谓战略矿产或短缺矿产,有两层意思:(1)在国家紧急时期,供应军事、工业和主要民用必需品所需要的原料;(2)在美国未找到或未生产足够的数量满足其需要的原料。能源属于战略和短缺矿产。按美国矿业局的意见,战略矿产一般包括下列6种(类):铂族金属、锰、钒、铬。铀、钛。主要是因为在世界上这些矿产储量大部分或相当多的部分为前苏联和南非所拥有。但是事实上,美国政府矿产品战略储备品种远不止这几种,而是数十种之多。美国矿业局所定的6种战略矿产(%)矿产南非前苏联合计铂族金属861399锰534497钒643397铬95196铀2713(估计)40钛51621三、矿产资源是国际政治斗争的重要目标早在1916年,列宁就指出:“资本主义愈发达,原料愈缺乏,竞争和角逐全世界原—50—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料来源的斗争愈尖锐”(《列宁选集》第2卷,第802~803页,1972年版)。20世纪,尤其是二次大战世界列强瓜分世界告一段落以后,大国之间矿产资源的竞争和角逐形势相当复杂。既表现为美、苏两个霸权国家之间遏制与反遏制的斗争,也表现为西方发达国家之间控制与反控制的斗争,还表现为第三世界资源国与美、苏两霸和工业化国家之间掠夺与反掠夺的斗争。大国之间,尤其是美国和前苏联两个超级大国之间的争夺矿产资源(尤其是石油)基地(包括原料运输通道)成为当代国际政治斗争中的重要问题。资源角逐往往与政治、经济、军事和外交斗争相交织,也与民族纠纷。领土争端和宗教矛盾相搅合,呈现一派眼花缭乱的局面。西方观察家一再指出,前苏联的一贯目标,是控制重要的原料资源。前苏联控制原料资源不光是为了吞噬国际经济,也是为了加强苏联讨价还价的力量和对世界的影响。他们认为,前苏联可能在它选择的时机,破坏原料供应。对依赖进口的西方经济来说,这种威胁是十分现实的。说穿了,矿产资源,已不单单是经济问题,已演变为资源政治。在矿产资源问题上,政治、经济的界限已难以划清。国家关系中的一切政治手段,包括和平外交、经济制裁、军事威胁,甚至战争手段都在资源政治中施展了出来。我们将就美、苏两霸在亚、非、拉广大地区以及中东地区以争霸矿产资源为目标所展开的长期政治斗争,又以矿产资源为手段,实现其总体战略的无情斗争的情况,具体说明大国外交中资源政治问题的重要性和地位。(一)大国争夺中东石油资源和石油通道,彼此斗法中东地区可以说是在世界上不断燃烧的一座“油库”。中东地区是地球上的“油海”。目前全球探明石油储量的65%分布在中东,世界已发现的37个巨型油田(单个油田的可采收石油储量大于50亿桶)中有26个分布在中东。这一地区石油产量占世界30%以上。中东地区所产石油95%用于出口。西欧和日本的石油进口80%来自中东,美国石油进口20%以上也来自中东。几乎可以说,中东地区是西方经济的命脉。然而,美国早在1946年,通过埃克森和美孚两家石油公司排斥了英国和法国在中东的势力,破坏了所谓“红线协定”(英、美、荷、法联合开发奥斯曼帝国石油资源的协定)。在美国政府于预下,夺取了英、法、荷等国的利益。到1954年,美国控制了沙特阿拉伯、巴林和中东地区石油产量的58%、伊拉克和埃及石油产量的24%。到1956年,中东石油产量的57%已控制在美国的跨国公司手中。二次大战以后,中东一直是美、苏争夺和角逐的竞技场。旷日持久的阿以冲突,很大程度上是美、苏之间的利益冲突。这与中东在地理上和石油资源上的重要战略地位有关。—51—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首先,如前所述,中东地区是西方发达国家的主要石油供应基地;其次,苏伊士运河是连接地中海与印度洋的惟一通道,是扼制着对西方国家经济有致命影响的中东石油运输的咽喉。美国宣称,从军事和经济角度来看,中东“都是美国、欧洲和北大西洋公约组织生存的基石”,“任何外部势力企图掌握波斯湾地区控制权的尝试,都将被看作是对美利坚合众国切身利益的进攻”。前苏联则认为,中东波斯湾地区是实现南下战略的主要目标和突破口,是它从侧翼包抄欧洲的重要环节。说穿了,在中东问题上,谁赢得了这场较量,谁就能控制世界大部分石油和至关重要的石油通道,谁就能左右西方的经济发展。这就是美、苏两国长期争夺中东的要害。在历史上,中东地区先后有法国、英国对其进行殖民统治。二次大战以后,主要是英国的势力范围。1952年,埃及7月革命胜利,推翻封建王朝,执行民族主义政策。英国在中东的地位削弱,美国乘机取而代之,允诺向埃及提供援助。埃及与美国建立了良好关系。1955年春天,中东局势骤然紧张。埃及要求美国提供火炮、坦克和喷气式飞机等军火,但美国怕影响它与以色列的关系,对埃及的要求进行拖延和刁难,使埃及转向苏联求助。此时的前苏联正急不可待地寻求一切机会向中东这个世界战略要地渗透,这是千载难逢的机会。乘此可以通过向埃及提供武器,趁机插人一直为西方禁区的中东。所以前苏联对埃及的要求迅速答复,表示愿意向其提供武器。1955年9月至1956年6月,苏联先后三次向埃及提供总额超过6亿美元的军火。美、英对此反应十分激烈。他们认为,前苏联支持中东的民族国家有其不可告人的目的,“那就是动摇西方的经济,并使西方世界无法从中东获得稳定的原油供应”,这是西方大国无法容忍的。因此,它们一方面向埃及施加压力,逼其取消与前苏联的军火交易,一方面企图以经济援助为手段拖住埃及向前苏联靠拢的步伐。按照英国首相艾登的说法,西方要不惜一切代价,“把俄国熊排斥在尼罗河流域之外”。但美、英、法的企图遭到了彻底失败。紧接着埃及于1956年收回了被英军占领长达74年的苏伊士运河,更使这些帝国主义国家暴跳如雷,导致了以色列联合英国和法国对埃及发动了苏伊士战争。战争结果,结束了英、法老牌殖民主义对中东的控制。1956年苏伊士战争以后,美、苏两个超级大国对中东争夺日益激烈化。它们利用阿拉伯国家同以色列的矛盾,采取军事和经济援助等手段,扩充自己的势力范围,使中东在整个60年代局势始终动荡不安。前苏联乘美国拒绝援助埃及修建阿斯旺水库之机,先后向埃及提供两期贷款,从而牢牢在埃及站稳了脚跟。1963年,尼克松访问埃及参观水库大坝时,懊丧地对埃及总统纳赛尔说:“今天我看到了美国最大的错误。我看到俄国国旗飘扬在上面的时刻,我—52—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很痛心;如果不是杜勒斯的过错,本来可以是美国国旗在那里飘扬的。”前苏联加强在中东渗透的另一个国家是叙利亚。1966年2月,前苏联人策动了叙利亚政变,由亲苏的左翼极端分子接管统治大权。前苏联通过向叙利亚提供先进武器和军事顾问,牢牢控制了叙利亚,使它成为苏联在中东的“古巴”。前苏联给中东国家大量军事和经济援助的同时,还先后与许多国家签订了军事性的和平友好条约。通过这一系列活动,苏联将它的军事力量推进到离霍尔木兹海峡只有500公里的地方。为了对抗苏联向中东的渗透,美国则把以色列当成安插在中东的一把尖刀。在政治、经济、军事上全力支持以色列,使它逐渐成为中东地区的经济强国,保持与阿拉伯国家对抗的军事实力。1967年第三次中东战争爆发,阿拉伯国家遭到重大失败。前苏联又以大量军事援助,帮助埃及和叙利亚重建军队,更新装备,并向这两个国家各派出数千名专家和顾问进行军事素质训练,实际上控制了两国的军事机器。到了70年代初,阿拉伯国家逐渐醒悟到苏联大量军事援助的真正含义,发现单纯依靠一个大国是不能解决问题的。埃及决定开始执行中立政策。1972年,埃及宣布驱逐苏联在埃及的2万多名军事人员,并着手与美国交往。1973年10月,阿拉伯国家不顾美、苏两个超级大国的阻挠和破坏,打响了第四次中东战争(十月战争)。结果以色列又取得了胜利。战争之后,阿以双方开始认识到,战争不能解决问题。埃及和以色列率先开始了通过政治途径和平解决冲突的尝试。于是,美、苏在中东的军事竞赛转为和平竞赛,彼此竞争当和平的主导者。在这场新的竞赛中,势力占绝对优势的美国把苏联压了下去。1979年,在美国的主持和数十亿美元的支持下,埃极和以色列首先实现了和平。从此中东走上了漫长的充满荆棘的和谈之路。美、苏对中东石油的争夺还发生在其他国家,伊朗是其中之一。伊朗,在二次世界大战以前就是世界第四大产油国。到1990年,石油探明储量127亿吨,天然气17万亿立方米。原油产量1.57亿吨,仍居世界第四位。原油产量3/4供出口。在近代史上,伊朗是沙俄与英国的斗争之地。1941年,由于伊朗与纳粹德国关系暧昧。英国和前苏联协议驻军伊朗,英军在南部,苏军在北部。后因英国无力负担,美国乘机于1942年插足进来,至此,美、苏、英均驻兵伊朗。1945年二次大战结束后,美军和英军陆续撤走,苏军则按兵不动。而且支持与苏接壤的阿塞拜疆人反叛,在苏占区成立“阿塞拜疆民族政府”。—53—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1946年4月,根据联合国决议,要求苏联从伊朗撤军。前苏联同意撤军,但向伊朗提出苛刻的附加条件,并得到满足。即前苏联在5~6周内“无条件”撤走;伊、苏成立联合石油公司共同开采伊朗北部的石油,为期50年。前25年苏联占51%的股份,伊朗占49%的股份,后25年则相反。伊、苏协议使美国大为不安。1946年10月,美国参谋长联席会议通过的一份备忘录中指出,如果苏联控制了伊朗的石油资源,将势必危害美国的战略利益,因而美国必须尽可能使苏联远离伊朗的石油资源。为了设法控制伊朗,美国调整政策,加强了对伊朗的军事和经济援助。首先在美国怂恿下,伊朗议会通过法案,废除了苏、伊协议,收回了北方石油勘查和开发权。接着又在美国支持下伊朗政府出兵,打垮了苏联控制的阿塞拜疆省政府。这一招迅速果断,苏措手不及,没敢采取任何行动。这样,苏联基本上丧失了在伊朗的阵地,使美国势力大举挺进伊朗。从1947年开始,伊朗接受了美国的大批援助和贷款,并接受美国的军事顾问团。在以后近30年里,美国将伊朗变成了“在波斯湾这一关键地区的强大、可信、友好的盟国”,成为美国在近东的一个重要战略据点。1979年初,伊朗宗教领袖霍梅尼领导了“伊斯兰革命”,巴列维王朝垮台。然后出现了长达444天的伊朗“人质危机”。美国政府气急败坏,采取了“讨伐性措施”,并中止与伊朗的外交关系。在长达8年的两伊战争中,美国支持伊拉克,处处与伊朗为难。从而使美伊两国仇恨加深。1987年,两伊冲突加剧,伊朗决定封锁霍尔木兹海峡,袭击伊拉克的油轮。1987年7月至1988年4月,美国为悬挂美国国旗的科威特油轮护航。由于油轮和护航军舰触雷,美国下令采取军事行动,进行报复。这就是美伊两国的“油轮战争”。1995年,美国对伊朗实行新的一轮重大的经济和贸易制裁。不许美国石油公司及其海外分公司进口伊朗石油,美国取消每年对伊朗3.26亿美元的出口,停止购买30~40亿美元的伊朗石油。1996年8月,克林顿总统签署旨在推行“治外法权”,制裁与伊朗、利比亚做生意的外国公司的所谓“达马托法”。该法规定,凡在伊朗和利比亚石油或天然气领域投资4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国公司均要受到美国制裁。美国的这一系列制裁,没有吓倒伊朗政府。伊朗总统拉夫桑贾尼指出,现在的世界需要能源,美国不可能把伊朗赶出国际石油市场,真正受到制裁的不是伊朗,而是美国。美国的制裁没有使伊朗让步,却使得俄罗斯乘虚而入。当克林顿要求俄罗斯放弃与伊朗达成的10亿美元的出售核反应堆和援建伊朗的克什尔核电厂的协议时,叶利钦总—54—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统不客气地指出:俄罗斯向伊朗出售核反应堆的合同符合国际法,不违反任何国际公约,对俄罗斯和伊朗都有好处。并且表示,俄罗斯将在和平利用核能的基础上履行与伊朗的协议。德、日、意、英、法等西方盟国也反对美国的制裁措施。北约成员国土耳其则与美国公开作对。在克林顿签署“达马托法”一周后,土耳其就同伊朗签订一项总额达200亿美元的天然气协议。美国制裁伊朗的行动,以害人开始,以害己告终。(二)争夺矿产资源丰富的亚、非、拉,苏联全面出击应当指出,战后数十年的美苏争霸,对包括中东在内的广大亚、非、拉国家的争夺,主要出于其政治、军事需要。无可置疑,对矿产资源争夺也是一个重要方面。如果说,前苏联在中东石油资源争夺中处于被动地位的话,那么它在亚洲和非洲发展中国家甚至在美国的后院拉丁美洲则发动了咄咄逼人的攻势。亚、非、拉国家,幅员辽阔,矿产资源极其丰富。金、铂族金属、铀、铬铁矿、钴、锰、钽、铌、钒、锤、镁等矿产占世界储量的40%~80%。巨大的政治、军事、经济和战略利益,使苏联到处插手,同美国展开激烈的争夺。20世纪60年代,民族独立运动不断高涨。继亚洲许多国家独立以后,非洲大部分国家也纷纷赢得独立。前苏联乘此机会向亚、非、拉地区进行战略扩张。苏联以提供大量军事和经济援助为名,企图影响这些国家的发展方向,加强对苏联的依赖。有关统计资料表明,1955~1964年,苏联向亚、非、拉地区新独立的22个国家提供了38.3亿美元的经济援助和24.8亿美元的军事援助。苏联势力渗透这些国家,并且取得了某些立足点。在非洲,对1975年独立的安哥拉由前苏联出钱出枪,用飞机将古巴军队空运到安哥拉,打了长达20多年的内战,致使其无法开采西方国家迫切需要的锰、铜、金刚石等矿产;1977年乘埃塞俄比亚与索马里之间爆发“欧加登战争”之机,渗入非洲之角,取得了在红海沿岸地区的几个军事基地的使用权;前苏联支持雇佣军人侵扎伊尔,加紧对非洲内地的扩张,使扎伊尔的铜、钴、镍等矿产开采几近瘫痪;插手南罗得西亚(津巴布韦)事务,干扰其铬矿生产,企图干扰并动摇对西方矿产供应关系至关重要的南非的矿业生产。在拉美,20世纪60~70年代,前苏联通过古巴,以经援为手段,大力支持中美洲各国反政府武装,不断扩大自己的影响,在美国后院煽起大火。70年代前苏联对古巴的援助每年平均达36亿美元,还支持古巴插手尼加拉瓜,将它作为在中美洲开展积极活动的一个基地,向萨尔瓦多反政府军提供军援,积极支持危地马拉和洪都拉斯的游击—55—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队。在亚洲,向印度提供大量军事和经济援助,支持印度反华,肢解巴基斯坦。支持越南反华和武装入侵柬埔寨。在阿富汗,前苏联先后于1973年和1978年两次策动军事政变,扶持亲苏政权,并向阿富汗派遣5000多名顾问。为了直接控制阿富汗,霸占阿富汗的资源,于1979年12月,公然派遣军队侵占了这个主权国家。阿富汗是前苏联在南部的邻国,其矿产资源比较丰富。前苏联以军事和经济手段控制阿富汗,几乎垄断了阿富汗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利用各个领域,将阿富汗作为向苏联中亚地区供应燃料和矿产品的来源地。在苏联入侵阿富汗之前,已经对这个国家的矿产资源潜力进行过广泛的调查,已发现数十种矿产,天然气、铜、铁和宝石(青金石)尤为丰富。1979年苏联侵占阿富汗以后,又开展了地质填图和找矿,发现了铝土矿、铀、铅、锌等矿产。一些西方观察家明确指出,“矿产资源是导致苏联入侵阿富汗因素之一”。苏联占领阿富汗以后,就加紧开发阿富汗的铜、铁、青金石、天然气和铀等矿产。从1983年6月起,前苏联投入6亿美元援助阿富汗最大的艾纳克铜矿床的矿山、选矿厂和冶炼厂的建设,设计年产150万吨矿石,11.4~15万吨钢精矿,2.5~2.8万吨铜。这些产品全部出口到苏联以抵偿其经济、技术援助。苏联还同时勘查和开发了哈吉加克大型铁矿。据西方学者估计,阿富汗的天然气储量达20000亿立方米。20世纪80年代初期,天然气年产量为890亿立方英尺,80%以上通过约200公里的输送管道出口到苏联的乌兹别克斯坦,这是以低于世界市场的价格出口的。西方国家对苏联开采喀布尔附近的高品位铀矿十分敏感。他们认为,这可能与苏联在阿富汗和其他地区的核计划有关。因为,当时苏联已与伊拉克签订一项协议,要在伊拉克建立第一个核电站。阿富汗所产的铀可能是中东核项目的另一大来源。不管如何,阿富汗的铀资源加入苏联核供应潜力,将使苏联扩大核燃料的对外销售,并增加苏联对这种重要原料的拥有量,这对西方国家都会产生影响。例如,20世纪80年代初,联邦德国就是从苏联进口其铀需求量的49%。需要着重指出的是,苏联早从50年代中期开始,就提出了旨在影响发展中国家的积极外交政策,这种政策的手段包括经济和军事援助,派遣苏联专家和顾问。后来又明确提出了建立以原料为核心的世界“资源新秩序”的观念,说是要使发展中国家掌握自己的资源,摆脱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依赖。例如,有3000多苏联技术人员派往赤道非洲地区执行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计划,包括几内亚的铝土矿和氧化铝,刚果、加纳和马里的金矿,莫桑比克和尼日利亚的煤矿等。当一些发展中国家面临西方国家抵制购买矿产品的威胁时,苏联又以“天然盟友”面目出现,从这些国家购买一些甚至苏联国内—56—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供应充足的矿产品,以此拉拢这些国家。苏联领导人宣称,要使自然资源在国际舞台上得到“合理使用”,资源政策要与苏联外交政策紧密联系起来。换句话说,自然资源,尤其是矿产资源是一种政治工具,对不服从苏联指挥棒转的国家,就是一种制服工具。苏联的这种政策与美国的大棒政策同出一辙。在二次大战以后,苏联就利用矿产资源和资源技术,对共产主义阵营内外的发展中国家施加政治压力。例如对南斯拉夫(1948年铁托与斯大林关系破裂以后)、中国(1960年中苏争端开始时)、以色列(因为40年代后期苏联外交政策转向阿拉伯国家)、加纳(1966年国内军事政变推播思克努玛总统之后)、芬兰(1958年苏联人试图影响芬兰选举结果时)、古巴(由于60年代后期,苏联人与卡斯特罗对拉丁美洲革命策略的争端)和埃及(因为70年代早期萨达特总统驱逐苏联军事顾问)等。在上述这些事件中,苏联采取的手法是:中断原料(特别是石油)和与资源有关技术的交货;中断在建的矿产加工设施;撕毁已签订的合同和协定;取消预定的建设项目,撤走专家和技术人员。60年代苏联利用战略矿物原料对我国的封锁,试图迫使我国就范。例如,在贸易商谈向我国出口金属铬上,要价极高。我国向苏联买一吨铬,要付的外汇相当于10吨猪油或75吨小麦的价格。为了卡住我国急需的铂族金属,甚至宣称:“50万元一公斤也不卖”。这种行径,与当时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用限定数量和品种的手段干扰我国进口铂族金属的行为同出一辙。苏联还利用矿产资源对日本进行引诱和施加压力。目的是想从日本获得资金、技术和设备,帮助苏联开发西伯利亚和远东的矿产资源。1978年,苏联权威的对外政策和战略研究机构———在莫斯科的世界经济和国际关系研究所就原料问题提出了一个重要研究报告。该报告认为,未来世界上主要关键矿物原料短缺和供应中断的危险增大。日本矿产方面的脆弱性高于其他西方国家,而只有苏联,才是日本长期的稳定的矿物原料供应来源。显然,这是为苏联既定资源政策和外交政策寻找的理论依据。苏联还通过各种场合,通过苏、日经济合作委员会,向日本政府反复提出,日本在地理上靠近苏联的远东地区和西伯利亚,苏联的建议是符合双方利益的。然而,日本人对此是消极的。因为日本战后长期把苏联视为现实的威胁,加上苏联占领日本北方四岛,两国关系长期处于冷淡、对抗状态。但日本又畏惧苏联超级大国报复,所以在另一方面尽可能避免两国关系过分紧张,采取扩大经济贸易,谋取经济利益,减轻对日本的军事威胁。苏联解体后,日本利用俄罗斯急于需要日本经济援助和参与开发西伯利亚和远东的心情,谋求收回北方四岛。叶利钦总统虽多次表态要同日本解决这一领土争端问题,但始终悬而未决。这已成为发展日俄关系的主要障碍。—57—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四、矿产资源与产业革命从17世纪中叶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开始到目前的300多年历史中,根据大多数学者的看法,由于科学技术进步和由此带来物质资料生产方式的变革,影响到整个社会发生飞跃,出现了三次产业革命(有人称工业革命或技术革命)。第一次产业革命,发生在18世纪中期到19世纪60年代,以纺织机、蒸汽机的广泛应用为标志,尤其是蒸汽机的发明及其在工业上的应用,使人类社会劳动生产工具和生产力发生重大变革,人们称为“蒸汽时代”。第二次产业革命,也称技术革命,始于19世纪90年代,以内燃机和电的发明及其广泛应用为标志,人们也称为“电气时代”。第三次产业革命,也称高技术革命,发生在20世纪60~70年代,目前还在继续。这场革命将人类社会由工业社会推进到后工业社会,进入信息社会,人们也称为“信息时代”。(一)煤、铁资源推动第一次产业革命恩格斯指出:“分工、水利,特别是蒸汽的利用,机器的应用,这就是从18世纪中叶起用来摇撼旧世纪基础的三个伟大杠杆”(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作为这次革命标志的蒸汽机的发明及其在工业上的广泛应用,使得以手工劳动为基础的工场手工业发展到大机器生产。它标志着人类改造、利用自然界的能力大大增强。而煤、铁等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又极大地推动了人类社会第一次产业革命的顺利实现。英国产业革命以前,工场手工业多以水能为动力,炼铁则以木炭为燃料。这样,作坊只能分布在河流两岸或距离原料和燃料近便的地方。在英国,早在16世纪中叶开始,就大量使用煤炭代替木炭和柴火作为家庭和工业燃料。17世纪末期,英国煤炭年产量已接近300万吨,而法国和德国的产煤量到1840年才达到这一数量。英国煤炭资源能够被工业广泛利用,是因为它逐渐解决了三个技术难题。即怎样才能把煤炭廉价地运送到消费地点?采煤矿井如何排水?煤炭如何才能用作炼铁工业的燃料?煤炭运输很早开始是用河流运输的。后来开凿了运河,使煤炭运费下降一半。然后是建设铁路。1825年,英国建成第一条铁路,运煤铁路。随之而来铁路也成为运输棉花、运输矿石、运送旅客的重要交通工具。随着铁路网的建设,包括筑路筑堤、铺设铁轨、架桥、建设车站等许多公共建筑,就带动了炼铁业、钢铁业、煤炭业、机械工业、—58—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工程建筑业等许多行业的飞速发展。这样,铁路就解决了煤炭的廉价运输问题。英国采煤业发展较早,1698年赛维利就制造了第一台用来抽取矿井水的蒸汽泵。三年以后,纽可门对此加以改进,制成更有效地抽取矿井水的蒸汽机。1785年,瓦特制成了改良蒸汽机,不仅可用于纺织机器上,也可用于矿井排水,而且还能运用于其他各工业部门。从而大大提高煤炭生产率,解决了上述的第二个难题。在炼铁部门早期使用木炭,是将它与铁矿石一起放人地窑炉中加热冶炼。由于不能获得熔化矿石的高温,仅制成半熔融状态的铁块,要用锤敲打才能加工成要求的形状。1709年,用焦炭法在化铁炉中成功地熔化了铁矿石。1760年,发明焦煤冶金。1780年又发明新的炼铁方法,可以在精炼炉中使用煤炭。第三个技术难题的解决,就使重工业开始向煤区集中。可以看出,英国工业革命,许多新技术、新产业的建立和发展,是以煤炭资源的大规模开发利用为前提的。为解决煤炭开发利用问题,诞生了蒸汽机、炼铁炉和铁路,从而促使采煤工业、黑色冶金工业和铁路运输的发展,极大地提高了煤和铁在现代工业中的作用,也大大促进了机器制造本身———机械制造业的建立,从而标志着英国工业革命的完成。当时,在英国,作为工业革命基础的煤和铁资源十分丰富,所需要煤炭和铁矿石,全部由国内开采,满足了不断增长的需要。1740年,英国生铁产量仅1.7万吨,18ho年增至25万吨。1700年,煤产量为260万吨,1795年达到1000万吨。而在1830~1850年进行铁路建设的20年间,生铁产量由69万吨增至275万吨;同一时期,煤产量从2240万吨增长到4940万吨。到1850年,英国占有世界工业总产值39%,世界贸易量的21%。早在1840年,英国生产了世界2/3的煤,1/2以上的铁。到1870年,英国不仅向世界各国供应工业产品、机器和技术,而且成为工业原料(煤、铁等)的主要供应者,英国真正成了“世界工厂”。随着产业革命的完成,资本主义制度最终确立下来。正如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的那样:“资产阶级在它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在这里,矿业部门起了极其重要的作用。英国就是这样利用本国领土丰富的煤、铁资源,最早建立起强大的重工业,成为世界最早的工业国。在资本的积累过程中,英国先后击败法国、西班牙、葡萄牙、荷兰等国,侵占了广大殖民地,掠夺了大量财富,开辟了广阔的海外市场和原料基地。从产业革命到1914年的100多年间,英国拥有殖民地面积为本国领土的44倍,殖民地人口为本国人口的4.5倍,号称“日不落帝国”。列宁将它称为殖民帝国主义国家。可以说,是煤、铁支撑了19世纪的英国霸权时代。—59—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从19世纪末叶起,英国的优势开始动摇。到一次世界大战前夕,英国工业产值已落在新的资本主义国家———美国和德国之后,退居世界第三位。英国的衰退有其深刻的政治和经济原因,但矿产资源问题也是重要原因。因为英国原先丰富的煤和铁资源,较优质的部分已近于枯竭,而发展现代化生产所必需的很多重要资源,在英国本土都十分缺乏。如作为钢铁工业支柱的铁矿石生产,英国在19世纪80年代达到顶峰,铅和锌开采在19世纪70年代就达到顶峰,铜的开采在1885年以后微不足道。新兴的工业部门———汽车、飞机、电气工业和新的化学工业部门等,这些主要不是以煤和铁资源为基础,而更多地依靠新兴的矿产资源———铝、铜、铅、锌等有色金属,这在英国都是需要大量进口的。尤其是在二次大战以后,英殖民地纷纷独立,殖民体系土崩瓦解,“大英帝国”就日落西山了。(二)石油和新兴矿物原料推动第二次产业革命1871年的巴黎公社起义和1873年空前深刻的世界经济危机,标志着自由资本主义开始向垄断资本主义,即帝国主义的过渡。经济危机后,加剧了资本主义各企业、各部门和国家之间的激烈竞争,从而推动了将自然科学的新发现迅速地应用到工业上,尤其新能源的发展和利用,新机器和新产品的创制和近代电讯事业的发展等方面对人类社会的科技进步产生了巨大影响,这就形成了世界范围的第二次产业革命。这次革命不仅使原有的重工业部门(钢铁、采煤、机器制造等)有了进一步发展,并带动了一系列新兴工业部门,如有色冶金、石油、汽车、电力、电器、内燃机和飞机制造业等的形成和发展。19世纪末,重工业在世界工业中开始占主导地位。继英国之后,美、法、德、日等国实现了工业化,都成了以重工业为主导的工业国。第一次产业革命时期,很大程度上依靠蒸汽来发动机器。到19世纪70年代,电作为巨大的新能源发展起来了。1877年,第一台实际可用的发电机研制成功,它由蒸汽或水力带动,把机械能变为电能。1879年,爱迪生发明了电灯。约在1882年,世界上又出现了电车。电力成为优良的廉价的能源。电力为人类服务,把人类社会由“蒸汽时代”推进到了“电气时代”。在发动机制造方面,到19世纪80~90年代,德国科学家发明了高效又轻便的内燃发动机。这种发动机可以使用液体燃料,使它在工业和运输业中得到广泛利用。由于内燃机的发明,极大地推动了液体能源矿产———石油的开采和提炼,使石油也像煤炭一样成为人类社会极为重要的能源。1870年,全世界石油年产量仅80万吨,到1900年猛增到2000万吨。与此同时,使用内燃机于陆、空交通上的重要发明是汽车和飞机。1893年,美国人亨利·福特制造出世界第一辆以汽油为燃料的汽车,从此汽车成为陆上重要运输工具。—60—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1903年美国人莱特兄弟建造的飞机试飞成功。这次试飞虽然只持续了12秒钟,但却开创了航空交通运输的新纪元。汽车、飞机工业的发展,导致了对铜、铝、铅、锌及高强度合金钢金属(如镍、锰)的强烈需求。19世纪末期和20世纪初,美国迅速崛起成为强大的资本主义国家。其主要原因之一是它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按当时的客观标准,美国的煤、铁、石油以及其他许多种有色金属矿产资源蕴藏丰富,提供了其经济飞速发展的有力基础。煤和铁不仅是19世纪工业文明的基础,也是20世纪工业文明的基础。1913年,美国生产的这两种矿产品差不多等于英国、法国和德国的总和。美国自1859年在世界上首次工业开采石油以来,石油由照明供暖逐渐大量用作锅炉和内燃机的燃料。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夕,美国石油产量已经占据了世界总产量的65%,世界石油消费量的58%。1870~1913年,美国钢产量由400万吨增至3440万吨,煤产量由4250万吨增至57110万吨,工业制造从占世界总额23.3%,增加至35.8%。30种最主要的矿产品中,美国占首位的就有13种,这就是煤、铁、铜、铅、锌、银、钨、钼、石油、天然气、砷、磷酸盐和盐。相比之下,德国、法国和英国都缺少这些多样化的高质量的矿产资源。所以,当时的美国地质调查所所长史密斯吹嘘说:“美国不仅是世界矿产财富最大的生产国,而像对地球财富作的估计所表明的那样,大部分基本矿产,美国拥有的储量比任何国家都多”。按美元计算,美国矿产品年产值接近25亿美元,比其他主要工业国的矿产总值大得多。美国供应了世界铁矿石的40%,铜的55%,铅和锌的30%,史密斯断言:“在矿产资源方面,世界上可能没有别的国家能够这样接近完全的独立。”1914~1918年第一次世界大战,使美国垄断资产阶级大发横财。在战争期间,积聚了大量资本,使美国由战前的债务国变成了债权国,替代欧洲国家掌握了世界经济霸权。在战后,又凭借其日益增长的经济实力,到处运用所谓美元外交,控制世界各国经济,矿产资源更是其控制的主要目标。例如,自从爱迪生发明电灯以后,美国预计到发展电讯业所需的铜材料量特别大,尽管本国拥有可以保证铜供给的矿山,但它还是控制了主要生产国智利的铜矿山开采,从而也实际上控制了世界的钢生产。飞机的主要原材料———铝,主要生产国是苏里南和圭亚那。美国通过控制它们的铝土矿矿山,从而控制世界铝金属的生产。美国缺乏镍矿资源,这是制造军舰、战车的高强度钢不可缺少的金属,美国则通过控制加拿大萨德伯里镍矿山,保证了它对这种战略矿产的需要。毫不夸张地说,20世纪美国的崛起,是通过技术革命,大力开发和控制石油、铝。铜、铅、锌、镍等多样化的矿产资源的结果,丰富的资源基础促成了美国强大的经济和军事实力,一举成为20世纪的世界霸权国。—61—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三)稀有金属支持第三次产业革命20世纪60~70年代开始的第三次产业革命,是从工业社会向信息社会过渡。有人认为,这次革命始于1956年和1957年。其标志是,1956年在美国历史上第一次出现从事技术、管理和事务工作的白领工人数字超过了蓝领工人。1957年苏联发射了第一颗人造地球卫星。人造卫星的重要性不仅在于它带来了航天时代,而且也在于它开启了全球卫星通讯的时代。然而,全球通讯技术的永久性改变是在10年以后。1969年,美国五角大楼开始使用因特网,就使得因特网像电话和电视机一样成为整个人类日常生活中的重要物品之一。二次大战以后,除美国以外的世界主要国家,医治战争创伤和恢复国民经济。各国经济发展重点放在原材料工业,特别是钢铁工业上。美国提出了“钢铁就是国家”,日本提出了“钢铁是工业骨架”,中国提出了“以钢为纲”的国民经济发展战略。进入20世纪60年代以后,科学技术蓬勃发展起来。主要标志是,科学技术的物质化过程特别强劲,新技术、新机器、新材料的创造及其在工业上的应用,日益迅速和广泛,尤其是微电子技术和计算机的出现和普及,控制和自动化技术不断发展,形成了一系列的新的工业部门,如航空航天工业、原子能工业、计算机工业、电子工业等,这大大促进了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推动了各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进入了大国竞争GNP(国民生产总值)和综合国力的时代。这场革命,人们称之为“第三次产业革命”,有人称“第三次浪潮”,也有人称新技术革命。这场革命,推动了主要发达国家进入“后工业社会”,走向以知识和技术密集型的信息社会。据有关统计资料表明,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战后工业增长速度,均远远超过战前。1948~1972年间,工业生产的年平均增长速度为:美国4.3%,日本15.1%,联邦德国9.4%,意大利7.6%,法国8.1%,英国3.1%。60年代以来,第三世界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增长也甚为迅速。与此同时,世界主要矿产品的产量,尤其是进入20世纪后,人类开始利用的那些矿产,其开采量增长速度更快。这些矿产包括石油、天然气、铝、铀和许多稀有金属。据苏联学者T.A.米尔林(1984年)统计数字表明,20世纪以来的矿产总产量中,1961~1980年的20年间,石油、天然气、铝土矿、镍、钢等重要矿产开采量占60%~80%,在20世纪以前广为利用的煤、铁、铜等这20年间的开采量也占40%~50%。由此可见,经济高速发展必然导致对矿产资源需求量的高速增长。被人们称为“20世纪金属”的铝产量增长很有代表性。1950年世界铝产量100万吨,1op年增长至400万吨,1975年达1100万吨,80年代1500万~188万吨,90年代接近2000万吨。铝主要消耗在包装业、运输业和建筑业上。如美国1955年每辆客车用—62—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铝量约14公斤,1983年重1吨左右的客车平均用铝量达60公斤,而1990年这类客车平均用铝量已超过100公斤。铝合金在飞机上应用占有重要地位,美国波音767客机铝合金用量占其结构重量81%,新型战斗机F-18的结构材料中铝合金占50%。20世纪前80年主要矿产开采量1901~1980年1961~1980年1961~1980年开采量占20矿物原料开采量开采量世纪开采量的比例%煤,亿吨141558541石油,亿吨60744573天然气,万亿立方米27.12177铁矿石,亿吨26614555铝土矿,亿吨129.680铜,万吨195501003051镍,万吨132084064钼,万吨18013072铜是人类利用较早的金属。据计算,整个人类历史时期内,总共采出2.7亿吨铜,但20世纪以前,仅为3500万吨。进入20世纪以后,年开采量从头10年的50万吨,增加到近10年的900万吨。仅1960~1985年的25年间就开采出1.55亿吨,占世界历史总产量的一半以上。在最近几十年内,科学技术革命的影响,使对矿产资源的需求范围更为广泛。如果说,第一次产业革命以煤和铁等为基础,第二次革命以石油和铝、铜、铅、锌等有色金属为基础的话,那么,第三次产业革命则是大量地普遍使用稀有、稀土和稀散元素,所以有人称为“稀有金属尖端资源时代”。这是因为,现代高技术,包括信息技术、新型材料技术、航空航天技术、电子技术、原子能技术和海洋技术等,需要超高温、超高压、超高速和超导电等技术性能。稀有金属可以用来制造所需性能的材料。实践表明,利用稀有金属生产的各种合金和复合材料,创造了重量小、强度大、在极端条件下工作稳定性高的换代产品。为说明这一点,我们举例说明某些稀有金属在高技术中的主要用途。锂80%以上应用于炼铝工业(每生产1吨铝,约需2公斤碳酸锂)、玻璃陶瓷工业和润滑剂工业上。重要的是,锂作为一种超轻的、具独特性质的金属进入航天和其他尖端技术中。铝锂合金用作火箭和飞机的材料,与其他合金材料相比,在燃料相同的情况下,载运量可提高20%。金属锂是宇宙火箭、人造卫星的高能固体燃料。以锂化合物—63—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制成的燃料电池———锂电池,是一种重量轻、寿命长、可在极端条件下良好工作的高能电池,它在市场上正在逐步取代锌-碳电池和碱性电池。液态锂是良好的导热介质和中子反射体,是热核反应必备的材料。铍有“空间金属”之称。在航天工业上,铍是制造宇宙飞船的蒙皮、防热和其他部件的理想材料。一个卫星约需被板46.4公斤,热压锭材5.9公斤。用被制造的轨道飞行器相对其他材料可减轻重量13.6吨,从而使有效负荷提高一倍。铍用于制造转接壳体,其重量只有4.65公斤,仅为铝转接壳体的30.5%。美国的“民兵”式洲际导弹,“大力神”、“土星”和“北极星”等火箭和导弹均采用铍材料。铍和铍化合物燃料可以提高推动力,美国的登月装置、“民兵”Ⅱ导弹和“雷神-德尔塔”火箭第四级中都采用了被燃料。铍材料最重要的优点是重量轻。铍的重量只相当于铝的70%、钦的40%,这在航天器上具有重要经济意义。如在三级火箭上有效载荷减少1公斤,则该系统的总重量可以减少1000公斤。一个卫星减少1公斤重量,就可节约投资2200美元。铍的比重是钢的25%,比热却为钢的4倍,导热率为钢的5倍,所以铍制动器的单位制动力比钢制品大得多,因此,是飞机制动器良好吸热材料。美国F-14战斗机就使用铍制动器。飞机用被方向舵代替铝制品使重量减轻46%。因为铍金属俘获中子截面小、散射截面大,具有调节和反射中子的特性,所以美国、法国和原苏联的一些原子反应堆中用被作减速剂。锆和铪目前90%以上锆金属用于核反应堆,用作核电站的燃料罐和核动力舰船原子燃料的包套材料。据统计,核电站首次装填燃料时每千兆瓦特发电量约需27吨锆(高纯金属锆),以后,每18个月更换1/3。美国建造核舰艇用锆(海绵锆)量为:潜艇30吨,驱逐舰60吨,巡洋舰120吨,般空母舰240吨。铪金属大部分用于核反应堆的控制棒。1985年美国有1/2的铪用于核动力舰艇上。从高技术应用领域的角度说,几乎全部功能材料来源于稀有金属。这可以用超导技术材料作例子,来说明对稀有金属矿产资源的利用。所谓超导或超导电性,指某种金属或其化合物在临界温度时电阻为零,可以在无电损情况下,通过强电流。1911年发现超导电现象,1960年开始实现实用化。首先利用的是成本低而容易处理的低温超导体(临界温度低于20°K)铌锡合金(Nd3Sn)、铌钛合金(NbTi)和铌锗合金(mb3Ge)等,其传输效率比传统电缆高10~100倍,传输损耗由目前3%~10%下降到0.5%以下。这些低温超导材料已经实现商品化,在核磁共振人体成像、超导磁体和大型加速器磁体等领域得以应用。1986年以后,人们已经研制成功高温超导陶瓷材料,如钆、钡、铜氧化物可在临界温度90~100K下工作。1977年,工业上已经生产了200多公里长的超导电缆(地下超导输电线)。以稀土元素为主体的高温超导材料还主要应用于超导集成电路、超导永—64—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磁体、超导磁探技术和稀土永磁材料领域。随着超导材料研究的不断进展,美国、日本和欧洲的科学家还开始研制能耗低速度快的超导计算机。再看稀土高技术材料。所谓稀土,历来指元素周期表(原子序数57~71号),包括镧、铈、镨、钜、钐、钥、钆、铽、镝、钬、铒、铥、镱、镥15种元素。根据国际理论和应用化学协会规定,还将化学性质相似,在自然界中生产出的39号元素钇和21号元素抗包括在内。中国是世界最大的稀土资源国,稀土储量占世界80%,产量居世界第一。在新技术发展的推动下,稀土高技术材料成为方兴未艾的领域。首先,具有强磁性的稀土磁体材料(永磁体)飞速发展。继90年代钐-钻磁体(磁积能为16~25兆高斯-奥斯特,而普通铁氧体只有5~6兆高斯-奥斯特)获得广泛发展以后,80年代又出现磁性强度更高的新的永久磁体,这就是钕-铁-硼合金,最大磁能积达42.9兆高斯-奥斯特。后来,美国将这种产品性能提高到42~44兆高斯-奥斯特,日本提高到45.5兆高斯-奥斯特。这样,使用这种永磁体的马达重量减轻50%,体积缩小45%。稀土磁性材料在电力设备、计算机、自控机床、家用电器中有广阔应用前景。另一广泛使用的是稀土激光材料。目前许多国家已广泛使用掺有稀土元素的晶体作激光器。如化铝榴石激光测距仪测距可达4000~20000米,精度为±5米。据称,美、德、日、英、以色列的坦克等武器系统均采用这类激光测距仪。此外,世界各国对稀土与能源有关领域的研究给予极大重视。镧镍合金具有吸收和解吸氢的能力,可作为储存氢能量的储氢合金。当这种合金被冷却或是加压时,会吸收氢气而与金属形成金属氢化物,同时产生热量。反之,当被加热或是减压时再重新分离成金属与氢气,而产生吸热现象。近年来则把镧镍合金从储氢扩大到作能源转换材料,将太阳能、风力、废热、废氢转换为可利用的机械能,供给巨大的清洁的氢能源。在这一方面已发展到实用阶段,如日本研制成功的镧镍合金电池。这种合金,300公斤可吸3收60m氢,可使燃氢的小汽车时速提高到200公里。在国际上,从国家角度提出稀有技术开发利用对策的是日本。在80年代中期,由政府出面掀起了稀有金属热潮。1984年底,日本资源能源厅公布了“促进稀有金属工作综合对策”方案。该方案的要点是:(1)由于技术革新的发展,镓、铌、稀土将成为超大型集成电路、直线电动汽车、核反应堆等高技术领域中不可缺少的稀有金属。为适应不断增长的需求,决定于1985年开始,要进行国内外资源勘查开发和技术研究工作;(2)从保障经济安全角度看,钻、铬等稀有金属的供应结构较脆弱,因此要进行扎实的资源储备。日本这种对策的出台,其背景是与世界工业发达国家一样的,日本工业结构出现的—65—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重大变化,从以重工业、化学工业为中心的设备型工业,转变到以电子技术为核心、节省能源、节省资源的高技术工业。稀有金属矿产资源是发展高技术的战略资源。而日本缺少这些资源。不过,日本所指的“稀有金属”,其范围要比通常所说的稀有金属要广,包括所有铁合金金属、一部分有色及贵金属、一部分稀有金属。日本政府为保障稀有金属的稳定供应,国家专门开设了三个项目,即“日本本土稀有金属资源赋存情况调查”、“稀有金属高度分离和冶炼技术研究”和“未利用稀有金属有效利用的合作研究”。由于国家重视稀有金属资源开发利用,所以,日本矿业界把1985年称为“稀有金属元年”。第二节矿产资源的储备一、资源战略储备问题资源战略储备最早是作为备战的重大措施而提出的。它储备的是矿产资源,而且矿产品大量是通过国际市场而取得的,它对矿产资源的实际占用方式是显而易见的。但其含义还远不止如此,它实际上是一种通过市场争夺矿产资源的一种形式,一些国家的政府和企业,正是通过储备来控制国际矿产品市场,来争夺矿产资源。世界上资源战略储备问题的提出,最早出现在1917年的英国。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痛苦经历,使各国政府认识到,争夺自然资源和原料是国际冲突的重要根源之一。英国当时是世界最大的帝国主义国家,也是国际金融和商业中心。1917年,英国皇家自治领委员会向政府提交的一份报告中指出,纸面上,英帝国拥有巨大的重要矿产资源,包括马来西亚的锡、澳大利亚的铜、铅和锌,加拿大的镍和石棉,缅甸的钨,罗得西亚的铜和铬铁矿等等。但伦敦发现敌人和潜在的竞争对手早已钻进了它的矿产仓库。德国人以商业合同方式,几乎囊括了澳大利亚的铜、铅和锌。缅甸等国的钨已流入德国,并在德国加工之后又卖给英国的钢铁工业。英国还发现,加拿大自治领的镍和石棉,通过商业渠道流入美国,经过加工以后转口到英语区以外的国家(如德国)。此外,石油和棉花等战略物资基本上依赖美国。皇家自治领委员会还断言,美国和苏联都有意保留一部分石油矿床,作为海军储备。该委员会向政府提出的一系列建议中,提请政府要特别重视石油和棉花。建议在帝国范围内划出一些储油区以备防务上可能出现的需要,而且具体提出保护新布伦斯威克的油页岩矿床。—66—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英国政府机构虽然最早提出了建立资源战略储备的设想,但在实际上,英国政府的矿产储备库直到1983年才正式建立,而且很快于1994年撤消。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正式建立国家矿产资源战略储备的国家。1923年,美国总统哈丁下令建立了阿拉斯加国家的海军油储,以保障海军石油的安全供应。所谓地下油储,指建立这些地区的石油储量,只探不采,仅在紧急情况下开采供海军使用。1921年,美国政府机构(美国矿业局、美国地质调查所)和社会团体(采矿工程师和地质学家协会)组成的一个专门小组,在一份有关矿产资源政策的报告中提出了建立矿产品(锑、铬、锰)战略储备的建议。20世纪20年代末期,美国矿业和冶金工程学会与其他有关机构(包括对外关系委员会)又提出一个研究报告,明确提出,美国要对锰、铬、汞、云母、锡、镍、钨、钻、镭、橡胶和可可等重要原料储存起来,以起一种“国家担保”作用。面对德国和日本在30年代中期开始储存重要战争物资的情况,美国许多政府官员也建议,为应付另一次世界大战,美国需要有一个应急储备计划,要储存锰、铬、钨、镍、锡,以及去母、汞,以备急需。这一时期,尽管美国政府和国会对战略储备感兴趣,但由于罗斯福总统的反对,而没有一项全面的政府储备计划。不过,国家立法机构已授权海军购买本部门将来可能需要的小量战略储备和稀有的重要作战物资,包括锡、锰、钨、光学玻璃和马尼亚麻。1939年美国国内对战略储备的压力增大,罗斯福总统才改变反对态度。美国国会终于通过法案,进行资源战略储备。在20世纪,已经建立国家矿产品战略储备制度的国家至少有10个:美国、日本、法国、德国、英国(1994年已撤消)、瑞典、瑞士、挪威、芬兰、韩国。原苏联也建立有矿产品战略储备。例如,在奥伦堡地区盐若层挖掘地下原油储存库。但其国家储备情况出于保密目的而未见披露。建立战略矿产储备的目的有二:国防安全和经济安全。已建立储备的许多国家明确声明,所建立的正是“国家安全保障战略储备,防备战争时期供应中断,供国家非常时期使用”。如美国1946年战略物资储备法及1950年国防生产法宣称,“美国某些战略物资和急缺矿产,由于自然资源不足或开发不足,不能满足工业、陆军、海军公共防御的需要,美国国会的政策及本法的目的和意图是为了获得和保障这些物资的储备,并促进美国国内这些物资来源的保护和开发,以尽量减少和防止美国在紧急时期为保证这些物资的供应而对外国的依赖。因为这种依赖不仅危险,而且代价昂贵”。出于国防安全目的的储备,虽然基本上未曾动用过,但一直是一个巨大的威慑力量,它对于维持冷战期间国际格局的平衡(东西方集团的较量,打所谓的“资源战”)发挥了重要的作用。—67—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德、日和韩国等声称,所建立的储备主要是出于经济安全国的。如德国矿产储备的名称即为经济安全保障储备。韩国建立储备的目的是稳定供应和市场价格。瑞典1973年建立的是经济安全保障储备,防备和平时期出现供应障碍。事实上,美国为国防安全目的而建立的战略矿产储备也为美国的经济安全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如,美国的锡主要靠国际市场,1956年成立的锡卡特尔在国际市场上具垄断地位,但由于美国有35万吨锡金属储备,国际锡价一直扬不上去。钨也有类似的情况。在目前国际政治经济新格局下,一些国家的储备目的,开始从国防安全为主转向以经济安全为主。然而,出于国防目的的储备并未停止,出于经济安全国的的储备在某种程度上则有所加强。列入储备名单的是“战略矿产”或“急需矿产”。所谓战略矿产,美国原矿业局的定义是,“国防所必需的”、战争期间将全部或部分依赖国外供给并需要严格定量控制储存和分配的矿产”。所谓急缺矿产,美国的定义是,“国防所必须的矿产,战争期间其获得虽然困难,但不如战略矿产紧缺,因为可以在国内生产或买到较充足数量的这种矿产,或者其必需程度较低,对这类矿产只需要一定程度的储存和分配控制”。关于战略矿产和急缺矿产的具体界定,有的国家也有一定的量化指标。各国所储备的矿产种类不一,但有一定程度的类似性。各国所储备的矿产品的种类(及目的、目标),随国际政治、经济、市场、技术的变化等而随时调整。如银,自1939年以来美国一直将其作为一种战略矿产进行储备,然而,1976年美国政府在研究之后认为,其许多终端用途方面是可以被替代的,并且由于美国的银主要从加拿大、墨西哥、秘鲁进口,其中任何两个国家都能满足美国进口银的需要,而三个国家同时中断向美国的出口基本上是不可能的,有鉴于此,美国已将银从战略储备名单上剔除。备国所储备的战略矿产的种类简表国家战略矿产储备种类63类93种,其中稀有金属24类48种。石油有两种储备:原油储备和地下油田美国储备包括有色金属(铜、铅、锌、铝)、稀有金属(镍、铬、钨、钻、钼、锰、钒)日本及石油等英国锰、铬、钴、钒等法国铜、铅、锌、镍、铬、钨、钻、钼、锆、汞等德国铬、锰、钒、钻、蓝石棉等瑞典钻、锰、钨、钼、钒、钛、铝、锡、锌、铅、镁、镍、原油等又如,由于锗在电子和通讯技术、电子计算机、飞机、导弹、宇宙飞船、军舰、电视等领域上的新用途,美国于1984年宣布,将锗列为战略储备矿产,储备目标30吨。—68—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各国储备的目标量不同。美国的储备目标是发生大规模常规战争时可供头三年需要的物资。除美国外,储备目标一般均为几个月到1年。法国为2个月。英国、瑞士为半年。瑞典的国防安全储备目标为正年,经济安全保障储备目标为3个月。德国的目标为1年。日本稀有金属储备目标为2个月,石油为3个月。具体储备目标是不断调整的,有的国家具体储备数量是保密的(美国不保密)。储备目标调整需经国会批准。同时,储备的动用一般情况下有法律规定。美国国会授权总统在紧急状况下可动用储备,而且对“紧急状况”也有较明确的定义。矿产储备制度作为国家总体矿产政策的一部分,国家要通盘考虑,并有专门机构负责矿产品战略储备。如美国在里根总统任职期间,建立了一个战略矿产特别工作组,可就重大问题直接向总统提建议;里根还成立了一个以内政部部长为首的自然资源和环境内阁委员会负责制定和提出矿产政策,成员除内政部、能源部、农业部、城建部、交通运输部等各部部长和经济顾问委员会、环境质量委员会主席外,甚至还包括副总统、总统顾问、参谋长和负责制定政策的总统助理,规格极高。在这期间,矿产品储备制度一直是国家矿产政策的主要内容和着重点之一。对矿产可得性的关注不仅是矿产政策的侧重点,甚至也是整个国家经济政策的侧重点之一。矿产品储备一般均有专门机构管理,如美国为国防部(国防后勤局的国家战略储备中心),英国为贸易与工业部,瑞士为经济部,瑞典为国防部经济保卫局,法国为国家矿产储备管理委员会等。目前各国战略储备有两种情况:国家储备和民间储备。或者说,有以美国为代表的全部由政府出资购买的储备和以日本为代表的官民合作的共同储备。国家/政府储备机制无需多加介绍,官民共同储备的情况则较复杂。如日本的稀有金属储备,分国家储备和民间储备两种,国家储备是为了保证长期供应和对付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由金属矿业事业团负责,民间储备是防备短期供应问题,由政府担保的银行贷款解决,总储备目标为60天的消费量,其中国家储备42天,民间储备18天。日本的石油储备,国家储备3000万千升,民间储备90天的用量。法国矿产品储备的经费来源,一是政府拨款,一是以发行公用事业债券的信用贷款方式筹资,这样国家不用出资也可达到储备目的。端士通过低息贷款和各种优惠措施鼓励民间参与储备。挪威是在政府担保下企业用银行贷款进行储备,各种费用由政府偿还。储备的购进和销售一般均由法律规定。如美国规定,在储备低于目标量时购进物资,有财政支出时需提交国会通过;当储备量超过储备目标,不抛售会造成损失,或者总统从国防上认为需要抛售时,经国会批准,可以抛售;购进和抛售,均需服从竞争原则。瑞典规定,抛售时第一步面向企业,第二步面向市场,进一步持续发生供应障碍时则实行配给制。—69—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二、美国矿产资源储备的目的美国的储备制度是由四个购买物资法案组成的,即1946年的“战略物资储备法”。1950年的“国防生产法”、1954年的“农产品贸易扩大资助法”及1956年制定的“农业法”。美国现行的储备制度可以追溯到1939年制定的“储备法”。当时,全球政治局势混乱,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美国各种物资十分匮乏,物资往往边购进边放出使用。所以,1939年根据储备法制定的储备计划实际上名存实亡。1946年通过了战略物资储备法。这项法律对战略性物资原料的购买和储备作了具体规定,其目的是“尽可能改善和避免美国在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时,重要物资供给严重依赖于海外的危险状况”。该储备法还规定储备物资的放出需由总统批准。在紧急状态期间,总统还可对储备物资的需求量进行必要的调整。二次大战后,由于朝鲜战争的爆发以及以后战时体制的不断强化,美国的储备计划取得了很大进展。1950年9月8日美国国会通过国防生产法,要求政府扩大国内生产能力,特别是扩大矿业部门的生产能力,将稀有金属转换为军需生产和储备。国会认为,为确保国家的安全和防卫,必须将一些战略物资从民用转为军用。美国陆军军事大学提出的美国最重要的战略材料原料美国陆军军事大学的急缺资源脆弱性指数主要的供应国家铬34南非、原苏联铂族金属32原苏联、南非钨27加拿大、秘鲁锰23巴西、加蓬铝22牙买加、加拿大钛20澳大利亚、加拿大钴20扎伊尔、加拿大钽16加拿大、巴西镍14加拿大、挪威汞11加拿大、墨西哥、西班牙锡6马来西亚、泰国根据储备法制定的储备政策由国防动员局和国防生产厅负责实施。国防动员局按照政府的指示指挥、监督储备计划的实施,并对其进行必要的调整。国防生产厅主要负责—70—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制定储备计划,决定扩大生产以及对稀有金属的军需和民用间的分配。国防生产法和战略物资储备法的最终目的是一致的。但是为达到目的所使用的手段不尽相同。首先,根据战略物资储备法进行储备需经国会或总统批准,主要是以储备原料为目的,而国防生产法是利用扩大生产能力计划刺激国内生产,促进重要资源的勘查开发,为购买锭村、矿物原料及其他物资提供预备金。另外,储备物资购买和放出的手续不同,国防生产法是一项短期储备法案,根据该法购买或放出特资时无需国会批准,并且为达到国家储备的长期目标,可以在任何时候接管储备的剩余物资。美国的储备制度随国际形势的变化,其储备目标量和储备品种不断的在变化。根据1939年储备法和1946年战略物资储备法制定的早期储备目标是假定国家处于5年的紧急状态时期。以后,根据各时期的政治经济形势,储备目标有了很大变化。如1958年艾森豪维尔总统执政期间改为3年,1973年尼克松总统执政期间改为1年,1976年福特总统执政期间再次改为3年。1958年里根总统提出对战略物资的修正案,改变了许多储备物资的种类。从1944年以来,个别物资的储备目标调整了18次。目前,计算物资需求量主要使用计量经济学模型。该模型可以预测紧急状态时的国民生产总值及其构成要素,可以修改109个产业部门的推测总产量,其计算过程是分别算出原材料消费率,再用原材料消费率乘以各部门的推测总产量,合计的数字即为全部产业的必要需求量。然后,商业部对使用这种模型求出的93种储备物资的年消费量进行调查,确定具体的储备数字;国防部提供紧急状态时该部所需的物资的数量和有关可能得到这些物资的数据;内政部提供有关美国和世界的战略物资的生产能力和生产量;国务院提供对紧急状态时各国供给的政治经济可信度的评价;应急管理局根据上述数据计算推测供应量和消费量,决定需要储备的物资及其数量。这项工作每年进行一次。除情况变化可随时修改储备目标外,国家安全保障会议可根据国防部的建议单独决定追加必要的储备物资、增减特种金属和矿石数量。储备的实施机关是:战略储备由联邦应急管理局(FEMA)承担。储备物资的调配、保管、放出等由总务局(GSA)负责。商业部、国防部、国务院、财政部、中央情报局、筹备局等提供情况,反映意见,并将书面报告交国家安全保障会议。储备的预算从“交易基金”和“经营基金”中支出。每年需制定“年度物资购买计划”(AMP)。年度物资购买计划由联邦应急管理局国防储备政策部门制定,并且:战略性分委员会(设在国防部),研究国防需要的变化对核材料的影响;国际政治经济影响分委员会(国务院),研究年度物资购买计划的国际影响;—71—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市场分委员会(商业部),研究年度物资购买计划对市场的影响;经济预算影响分委员会(应急管理局),计算收支平衡及成本预算。三、法国矿产资源储备的目的在西方国家中,法国是一个自立意识很强的国家,具有独特的立场,并且实行国家主导型经济。因此,法国十分重视矿产资源储备。其实行储备政策不仅仅是为了经济安全,而且是以保障国家广泛的综合性安全为目的。由于法国国家的特点、经济运营特点和储备目的等方面的原因,其储备内容大多保密。但法国在形式上实施储备的主体是财政部和科技产业部。实际上,法国国防部也根据需要参与储备筹划,并起着重要作用。1975年1月法国在有关内阁会议上为确保矿产资源稳定供给而确定了第7次基本计划,提出:(1)积极推进国内外探矿开发活动,加强地质矿产调查总局的工作;(2)加强节约资源等方面的研究工作;(3)实施有色金属和稀有金属储备制度;(4)支援矿业领域和有关公益性机构内外的研究活动;(5)强化与初级产品生产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消费国的双边合作计划。在法国第8次计划中(1981~1985年),将促进节约资源、开发利用国内矿产资源、扩充储备制度、推进产销国之间的协作等作为同样重要的政策项目纳入整个国民经济计划中。法国创设储备制度的直接契机是前述的第7次基本计划。但在策定第6次基本计划时,就已经提出,为防备紧急事态的发生,应该从安全保障的角度出发对进口依赖程度高的矿产资源进行必要的储备。1972年11月法国《矿业杂志》就曾报道,法国镍矿公司同有色金属进口协会(GIRM)达成储备1万吨镍的协定。法国镍矿公司和有色金属进口协会均为民间机构,但是,可以说这项在法国最早实施的储备计划反映的是政府的意图。1975年1月政府创设了储备制度。在确定了具体的计划后,于同年第三季度开始实施储备。该计划概要如下:(1)储备目的: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对进口依赖程度高的金属实行储备,以防备短期性断绝供给的紧急事态的发生。(2)储备物资:以铜、钻为主约30种进口依赖程度高的金属矿产品。(3)储备预算额:总额约20亿法郎,1975年度预算2.5亿法郎。(4)法律依据:该项制度是经议会批准并得到预算保障而创立的,不需要相应的法律依据。—72—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法国的储备物资具体矿种内容是保密的。但1975年法国购买的2.5亿法郎的物资中主要是铜、镍,其次为铅、锌、锡、钼、铂族金属、钻、锆等。储备量是各种物资以平均两个月消费基准为目标。这两个月的储备目标根据各物资的供求程度,产业界的消费状况而有所变化。法国政府对储备的物资和数量严格保密,其原因是储备量常常根据风险和国内消费状况而变化,其次是国家矿产品的购买和销售不能造成市场混乱,最为重要的是如果公布国家储备的内容,需求者有可能减少自己的库存量。1979年12月的内阁会议上决定改变过去从一般会计支出的办法,创立“法国初级矿产金库”(CFMP),该金库以发行金融债券的形式筹集资金,利息全部由国家补偿。1980年该金库正式成立。储备运营的最高决策机构是法国的财政部和科技产业部的有关司局负责人6人(每部3人)组成的“矿产品国家储备管理委员会”(DCGSNMM)。该委员会的主席由科技产业部的矿山局局长担任,有关储备量和储备期限等重大问题由该委员会决定。该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设在矿山局,负责必要的信息收集和报告编写等工作,并向委员会提供意见和建议。储备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下达给有色金属进口协会。有色金属进口协会受托从事购买和保管储备物资等一切必要业务。有色金属进口协会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为确保矿产资源稳定供给而设立的机构,其主要出资者为矿业公司、金属协会、金属加工协会。1983年以前有色金属进口协会的业务主要是进口钢,其进口量约占法国全部进口量的60%。过去,有色金属进口协会是民间设立的机构,近年来,受政府委托其活动领域不断扩大,实际上已经成为实施金属矿业政策的重要机构。法国储备物资的保管主要是利用民间的营业仓库,近年来,有色金属进口协会开始设立专用的储备物资仓库。法国储备物资的人出措施只是在发生供给中断时才实施。因此,不利用储备物资解决矿产品价格上涨、经济对策等问题。另外,储备物资发放时一般以市场价格投放市场。1975年创设储备制度以来,同年实施了约2.5亿法郎的储备计划,以后4年内没有列入预算,也没有实行储备。1979年初级矿产金库设立以来,1980~1981年的2年间共发行了16亿法郎的金融债券,又重新开始实施储备计划。1982~1983年发行了18亿法郎的金融债券。这几年间实际金额超出了16亿法郎。四、德国矿产资源储备的目的1976年以联邦德国经济研究所为中心对包括矿产品、农产品在内的所有原材料,—73—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特别是对消费量增加、进口依赖程度高的原材料供应进行了综合性研究。在分析中建立了德国自己的计算机模型,预测了因供给减少、进口困难对产业界造成的影响。由此将原材料供给分为四个等级,其中供给问题最大的第一等级中有镍、铬、钨、锰、锑等稀有金属。1977年以联邦德国地质调查所和经济研究所为中心,对世界矿产赋存状况和正在开发的各大矿山的政治环境进行了详细研究。在这项研究中,定量分析了资源赋存国的政治状况和因政治因素的变化对联邦德国造成的影响程度。这项研究对选择具体储备物资起着重要作用,并以“31种原材料的政治危险”等为题汇总了三个分册。1978年以科学技术部为中心对原材料的二次回收和代用品开发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研究,并综合了前述两项研究成果,提出12种物资一旦短缺将给联邦德国经济以沉重打击。它们是铬、钨、锰、石棉、铂族金属、锑、钻,其次为钒、钼、钦、铌、钽等。五、瑞典矿产资源储备的目的瑞典国民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深该认识到,要想在战时保持中立体制,必须具备强大的防卫能力。另外,一旦在邻国或邻海爆发战争,作为中立国必须设法完全或部分封锁疆域。瑞典先于其他国家认识到“经济防卫”的重要性,就是在这种历史和政治背景下产生的。经济防卫的目的是,当战争爆发或出现其他紧急事态时,国家能够向国民和社会提供必需的物资。而且,所谓一国的自给能力是指社会和产业界对非常事态具有的适应能力和具有能顺利地转换到非常体制的能力。战争等非常时期,将面临断绝或减少外国提供的必需品的局面,因此,在平时必须采取动员产业界的物力和人力资源防备非常事态发生时某种程度的补充措施。作为这种经济防卫政策的一环,瑞典早在1930年下半年就开始进行了战略物资的储备。目前,瑞典实行的储备有两种。一种是防备紧急状态时期的储备,从1937年开始实施,主要是为了防止该国卷人战争和因邻国发生战争而切断同该国的贸易关系。另一种是防备和平时期爆发经济危机时实施的储备,是以1973年第一次世界石油危机为直接动机创设并于1977年开始实施的。当时,瑞典一次能源的60%依赖石油进口,石油危机时海湾产油国停止了向荷兰输出石油,从而断绝了瑞典从荷兰进口石油制成品的途径,沉重地打击了瑞典经济。因此,在瑞典政府内部强烈要求设立为防备和平时期石油减少供给和价格高涨的储备制度。这样,在1975年的物资供给听证会上提出了与建立该项储备制度有关的议案,1977年春,该储备制度作为政府法案进行了部分修改后,在国会获得批准。—74—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瑞典实行两种类型的战略储备。(1)国防储备。为防止紧急状态的储备物资,涉及工业生产所必要的能源、原材料以及国民、社会所必需的日用品等约5300个品种。具体有固体燃料(煤炭、焦炭)、液体燃料(原油、石油制品)、食品原料、药品、化学品(塑料、橡胶、肥皂、涂料)、金属(铬、镍、合金钢)、肥料、衣用物品等。选定的储备物资重点放在进口物资上,国内完全可以生产的物资原则上不储备。因此,有色金属只储备了全部依赖进口的镍、铬等。因铜、铅、锌等在国内可以生产,所以仅储备较少量的铜、锌。(2)经济安全储备。为防备和平时期发生经济危机的储备物资如下。1)原油及石油制成品;2)以石油作为主要原料的化学制成品;3)铬、钒、锰、钻、钼、镍及钛。紧急状态时的储备制度中的储备目标量属于国家机密,详细情况不明。和平时期为防备经济危机的储备制度中的储备目标是:1)原油、石油制品以及以石油为主要原料的化学制品,以保证3个月的需求量为储备目标;2)稀有金属中的铬、钴,储备目标为2个月的需求量;3)锰、钒等8个矿种为1个月的需求量。1982年约10个矿种的储备目标量改为1~2个月,前述7个矿种的储备目标量改为3个月。目前瑞典的储备实况不明,据推测,瑞典国家储备物资的全部价值约为100亿瑞典克郎,其中约60%为石油和石油制品,约10%为金属。为防备紧急状态时的储备和为防备和平时期时经济危机的储备,均由经济防卫委员会管辖和实施。经济防卫委员会具有与经济防卫有关的综合调整权,在与其他行政机构协商调整时,自行进行重要战略物资的储备。另外,为谋求确保重要物资的国内供给,平时注意保护一些重要的产业。经济防卫委员会原是商务部下属机关,现移到工业部管辖。储备的资金来源是:(1)紧急状态时储备所需要的资金(购买、保管、其他运营费用),除民间石油公司所承担的石油储备外,其他所有物资均由国家预算支出。政府专门制定了约10亿瑞典克郎的紧急信用贷款制度(也称应急信贷),着超过每年储备额,有关部局认为有必要购买时,可使用此应急信贷。根据1957年特别法,规定民间有关企业要承担石油储备义务。1958年以来,民间—75—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石油公司进行石油储备所需要的费用,从制度上多次变更,到1978年规定所有费用均由石油公司负担。(2)为防备和平时期发生经济危机的储备中,购买石油、石油化学产品和金属等所有储备物资所需要的资金均从国家预算中支出。但是,对于石油,则从消费者那里征收一种所谓的“和平时期经济危机储备金”,在国家预算外用此税金设立“石油储备基金”,作为原油、石油以及石油制品的储备费用。1982年瑞典政府提高了对汽油和燃料油的税率,这部分费用从国家财政中支出。在购买储备物资时,瑞典政府直接介入民间交易。必要时同各产业界紧密协商。在不影响国内市场的情况下购买需要的储备物资。储备物资大多数是进口物资,主要从外国生产者和国际市场买油,购买的价格也以国际市场价格为准。另外,石油由部分民间企业进行储备,经济防卫委员会负责管理这些企业的储备,如果某企业储备量下降,经济防卫委员会则可对该企业处以特别罚金。购买的储备物资,除了民间的石油公司承担石油部分外,原则上在经济防卫委员会所属的储备实施中保管。但是,实际储备时常常下放到各有关企业。1976年政府通过了企业必须承担储备购买、保管和放出的义务的特别法。瑞典政府负责管理储备物资的放出,根据战争及其他紧急状态、危机状况决定储备物资的放出,包括民间储备的石油。根据随机发生的程度,政府分两个阶段放出储备物资。第一阶段是为了将对生产活动的破坏抑制到最小限度而对企业直接放出,第二阶段是对国内市场放出,如果危机继续拖延则决定采取供给制。政府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决定储备物资的放出期限和数量。储备物资的放出价格以放出时的国际市场价格为基准。第三节21世纪的矿产资源一、矿产资源已与国民经济“脱钩”人类历史的脚步将跨入新的世纪。在世纪之交,人们自然会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在21世纪,矿产资源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是否将发生变化?对此,我们应有明确的回答。应当说,当前的矿产资源领域正面临着严重的挑战。在80年代痛苦的矿业萧条中,大部分国家调整了自己的矿产资源政策,矿业在全球范围内进行了广泛的结构性调整,应该说这些举措都不同程度地为21世纪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工作,为迎接未来的挑战进行了必要的准备。在全球范围内,人们正在从不同的角度探讨未来矿产资源可能遇到—76—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的种种挑战,从悲观的资源枯竭论到乐观的技术决定论,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全球战略到国际矿产品市场的发展,从矿业发展到环境制约,议论纷纷,反映出社会对矿产资源的态度正在发生重大转变。从总体上看,当前最大的争论是,在知识经济到来之际,矿产资源是否会在未来社会发展中丧失其基础地位。西方发达国家有些人开始把矿业,有时还包括制造业看成是“夕阳工业”,认为它们对已经步入后工业社会和信息化经济的美国等发达国家已经愈来愈不重要。不少权威机构和权威人士相继发表看法。1986年,美国人P.德鲁克在一篇题为“改变了的世界经济”的文章中写道:“初级产品经济已经与工业经济脱钩”。美国麻省理工学院莱斯特·瑟罗在《头脑对头脑》一书中写道:“绿色革命和材料学革命已经降低了自然资源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更确切地说,“⋯⋯单位国民生产总值(GNP)使用的自然资源正在越来越少”。美国地质调查所所长G.P.伊顿(1994年)也指出:“美国现在不存在矿产资源短缺问题,在可预见的将来也不会有问题⋯⋯。工业革命已经结束,冷战已成过去。结果,作为美国地质调查所建立的首要基础的矿产资源调查已不再拥有昔日的优先地位,甚至不再拥有10年前的优先地位⋯⋯我们的矿产资源计划正在将注意力转向采矿后的环境影响和治理⋯⋯”。目前,美国地质调查所官员甚至有这种说法:矿业已远离美国。认为矿产资源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正在下降的看法,在其他发达国家政府的一些人士中也有表现。比如,加拿大政府一些政策制定者曾提出过一条政策性建议,其实质是要使加拿大离开自然资源走高技术发展工业的道路,他们认为利用自然资源是老套套,应当用新的高技术工业取代它。英国也有人认为,保障矿产供应的政策纯粹是冷战的产物。并认为将来矿产品“市场会提供的”,人们没有必要再去担心供应保障问题了。总之,在90年代,随着冷战结束,发达国家感到矿产品供应中断的可能性减少,过去认为矿产具有战略性(供应保证程度)的观念有所减弱,而且导致美、英等发达国家在矿产资源政策和措施上出现一些新的变化。第一,政府对矿业的关注程度降低。最为典型的例子是世界闻名而且功劳卓著的美国矿业局在1995年被撤消。这个权威地矿机构被撤消,舆论导向往往具有意想不到的重大负面影响。特别是美国地质调查所所长伊顿上任伊始发表的对美国地调所今后任务重大变化的谈话,为美国党派斗争的共和党反对民主党的政策,特别是共和党关于撤消美国地调所和美国矿业局等地矿工作机构的提案提供了重要炮弹。后来,伊顿为她发表的言论付出代价:她不得不站在美国—77—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地质协会和美国地球物理联合会等民间团体一边,为拯救美国地矿工作机构而拼命奋斗。结果,美国地质调查所虽保住了,但美国矿业局却于1995年9月被撤消了。美国矿业局,这个成立于1910年的矿业机构的消失,对世界地质和矿业界产生了巨大的消极影响。美国矿业局前局长霍顿在一篇缅怀文章中愤怒地写道:“我们谨以通过吃更多的花生和抽更多的香烟来向我们政府的明智之举致敬。⋯⋯我们的政府将继续在花生和香烟津贴上花更多的钱,花在我的朋友(指美国矿业局,下同)身上的钱却从来没有这么多。当我的朋友被告知他还不如一枚花生壳或香烟的一缕青烟有价值时,你认为我朋友的最终感受会如何?”在英国,20世纪设在贸易工业部下的矿产处被撤消,该部的矿产供应方面的责任划给了与汽车工业和造船工业有关的一个局,建材矿产划归由环境部负责。英国贸易与工业部向英国地质调查所的“矿产勘查计划”和“矿产情报计划”提供的经费大幅度减少,为鼓励国内勘查和为国内生产“受到威胁”的矿产品提供补帖之类的措施也被取消。第二,对过去极为重视的矿产品战略储备问题关注程度降低。有些发达国家明显不愿意继续出资进行矿产品的战略储备。1992年10月,美国国会决定对国防后勤局的战略储备实行处理。已核准的处理计划价值55亿美元,总共有M种矿产品,其中包括铅、锌、铜、镍、锡、铋、锑和银的全部库存。美国政府宣布,其战略储备由过去以国防安全为主转为以经济安全为主。在英国,20世纪80年代初期建立起来的少量矿产品战略储备已于1994年最终全部处理掉。是什么原因使得美国等发达国家在80年代初期还在高喊“资源战争和资源竞争已经开始”,到80年代中期态度就发生180的转弯呢?这是因为国际上出现了一系列新因素。首先,发达国家经济和产业结构发生重大调整。结构调整的主要特征是,传统工业,如采矿、钢铁、造纸、纺织、建筑及一般机械制造业,在发达国家的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不断下降,而第三产业发展迅速,包括为工农业生产前与生产后服务的部门,为国民经济各部门提供科技信息与管理服务的部门,银行和信贷、教育和科学、邮电、通讯等部门,以微电子技术为纽带的经营咨询。市场调查、信息供应、计算机服务和软件处理等新兴服务产业。这里讲的第三产业,已不是一般的服务行业,不再是普通的劳动密集型的服务业,而主要是以资本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的新兴服务产业。在美国,第三产业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1984年已达68%。在英国,1992年达到66.6%。这就意味着,发达国家的国民经济已由商品生产为主转向以社会服务为主,已由工业化社会进入“后工业化社会”或信息社会。—78—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这一重大转变的产生,使过去需求量很大的主要金属结构材料的需求增长速度下降。这就表明发达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已经大体完备,已经达到“成熟阶段”或“需求结构饱和”状态,开始走向原材料需求用量较少的高科技和服务业时代。这种转变不是”暂时现象,而是一种长期的历史趋势。正是这种趋势,成为西方发达国家经济界人士提出初级产品原材料工业与工业经济“脱钩”观点的主要依据之一。其次,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主要金属(钢、铜、铅、锌、锡等)的耗用率下降。金属耗用率,也称消费强度,指单位国内生产总值(GDP)所耗用或消费的矿物原料。这也是众所周知的客观事实。据美国矿业局的统计数据,1962~1984年间,世界金属(除铁以外)消费量价值(以1975年固定美元值)从189.2亿美元增至415.95亿美元,但按100万美元实际国内生产总值(GDP)所消费的价值,已从5248美元下降为4622美元,即下降12%。具体的金属原料耗用率下降幅度有所差别。1974~1984年的10年间,世界7种金属原料耗用率变化为:钢,-23.1%;铝,-13.5%;铜-1.1%;锌,-17.7%;铅,-18.1%;镍,-15.7%;锡,-32.3%。在英国,1960~1990年的30年间,主要金属耗用率下降一半以上。金属矿物原料耗用率降低,也是“脱钩”论的依据之一。第三,废品回收(或称再生资源)利用、代用品和新材料的使用,以及节能、节约原材料,对一次矿物原料需求量的增长起了很大的抑制作用。再生资源利用可节约大量一次资源,经济价值极其可观。例如,回收一吨废钢铁,可炼好钢850公斤,节省铁矿石2~3吨,焦炭1吨,石灰石0.5吨;回收1吨废杂铜,可提炼电解铜850公斤,节约铜矿石150吨,电能260千瓦小时;回收1吨废杂铝,可提炼电解铝900公斤,节约铝土矿4.2吨,纯碱800公斤,电能20000千瓦小时;回收1吨废饮料罐,可提炼镁铝合金850公斤。废旧金属还是载能体,对其利用可节约大量能源。如用废钢铁比用铁矿石炼钢可节约能源75%以上,用废铝炼铝比用铝土矿矿石炼铝节约能源95%,用废杂钢炼铜比用矿石炼铜可节约能源80%。此外,还可获得显著的环境效益。如废钢铁再利用,减少空气污染85%,减少水质污染76%;废杂铝再利用可减少空气和水质污染分别达95%和97%。美国1995年回收废钢铁(主要是报废的汽车)价值68亿美元,铝、铜、铅、锌、锡等废旧有色金属再利用,价值达115~120亿美元。目前,发达国家金属矿产总需求量中,回收利用的废旧利用量已达1/4~1/2(见下表)。美国铜和铅消费量的60%来自回收利用的废旧金属。—79—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有色金属总需求量废旧回收利用所占比例(%)金属西欧诸国美国日本铜506047锌292720铅555938铝302836自70年代初第一次石油危机以后,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成为发达国家能源政策的首要目标,并取得显著成绩。1991年世界能源利用效率比1973年提高17%。经合组织成员国提高25%,相当于节约2500亿美元的矿物燃料。工业发达国家依靠科技进步使能源消耗量下降了55%。众所周知,由于节约能源,由于注重科技的“新经济”产业的发展,使发达国家的经济不再像从前那么容易受石油价格猛烈变化的影响。近20年来出现过三次油价暴涨:1973~194年、1979~1980年和1990~1991年海湾危机。三次原油涨价,经济便开始萧条,随之而来的是全球失业率持续升高。但最近的1999~2000年第四次原油价格暴涨,作基准的北海布伦特原油价格由1998年底不足10美元一桶,上升到30多美元一桶,西方经济界并不担心经济会出现严重衰退,乐观陶醉情绪普遍存在,甚至有人认为“世界经济从容对待油价上升”,这与经济结构改变有关,也与多年来节约能源技术的发展有关,与发达国家自70年初以来,每一美元实际产出消费的石油量减少了一半的成就有关。所以,石油价格从10美元上涨到30美元后,发达国家石油进口费用增加额只占国内生产总值1%以下,不及70年代两次石油危机带来的贸易损失额的一半。当然,也有人认为,这次石油冲击不可小觑,能源涨价将结束眼下的经济繁荣。二、矿产资源的基础地位我们不认为矿产资源在未来经济发展中会丧失其基础地位。无论社会如何发展,总需要有它的物质基础,其中包括各种矿产资源。当然,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将会发现和利用更多的矿产资源,并且以较少的单位产品矿产资源,取得更多更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因此。认为矿产资源在未来社会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过去一样,没有任何变化,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我们认为基础地位未变,是说在经济发展总过程中,仍然首先要考虑矿产资源供应问题。因为第三产业是以第一、第二产业为基础的,以必要的物质生产为前提的,其中—80—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包括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前提。科学技术。信息(知识)资源会极大地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的可能性、利用的品种范围、利用的效率和效益。但是,如果认为在不久的将来矿产资源供应应不成问题,那是难以想象的。许多人并不了解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与其他工业活动有不同的特殊问题。且不说石油和天然气开发,仅就固体矿产而言,没有哪一个行业能像找矿那样发现的机会那么少,也就是说,矿产勘查的风险性是最高的;矿产资源的开发和选矿要搬动那么多的土石和产生数量那么庞大的废物,没有哪一个行业能够比拟。正因为如此,也几乎没有哪一个行业要像矿业这样,不得不花费如此多的精力、财力去寻求了解矿产开发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或者去寻求减轻这些影响的方法。而且,更为重要的是,从定义上讲,任何单一的矿产资源都是不可能再生的资源,矿产资源的开采也是不可能持续的。有了上述这些概念,我们就能够理解下面的几个情况。首先,所谓“脱钩”现象说的只是几个西方发达国家的情况。所谓几个西方发达国家,主要指美国和英国等国家。而澳大利亚。俄罗斯,甚至加拿大等以矿产资源为主要经济基础的国家,仍然在大声疾呼要振兴矿业。例如,俄罗斯代总统和总理普京在1999年底发表的政策报告中指出,“不属于当代世界最高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国家”的俄罗斯,90年代长期经济危机、使燃料工业、电力工业、黑色和有色工业成为国民经济的关键部门,它们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5%,工业产值的50%,出口商品比重的70杨。因此,俄罗斯必须以矿物原料出口来振兴经济。并且决定,俄罗斯于2000年初,解除铂族金属出口的禁令,调整铝金属批发价格,铝产品出口关税下调50%。并且已开始铺设一条穿过黑海到土耳其的天然气运输管道,以加速出口俄罗斯的天然气,换取宝贵的外汇。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矿产资源业为其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加拿大是世界最大的矿产品出口国家之一,是一个出口驱动型矿业国。矿产品的贸易额占加拿大总贸易额近30%(1997年),加拿大所有港口国际贸易装载货物总量(体积)60%以上是矿产品。澳大利亚也是世界矿石、精矿和精炼金属的主要生产者和供应者,以大部分(80%)矿产品产量的出口来支持国内经济的增长,矿产品出口值占商品总值的60%。在这两个国家,始终采取各种措施来保护矿业的健康发展。至于占世界人口75%以上的广大发展中国家,矿产资源被看作是振兴国家经济所能使用的少数几种“速动资产”之一。以矿业引进外资和技术,增加出口收入和就业人数,承担基础设施建设的成本。因为这些国家不仅工业化没有完成,某些国家甚至尚未开始。发展中国家在民族独立以后,20世纪60~70年代经济有所发展,矿产资源消费量有所增加。但80年代以来,拉美国家的债务危机,非洲国家的内战和政治动乱,直至近几年的东南亚金融危机,使它们的经济发展步履艰难。当前,许多发展中国家要发—81—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展本国经济,大都以矿产资源开发为龙头,带动其他工业的振兴。从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以来,世界上有80多个发展中国家调整和制定了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吸引矿业发展所急需的国外资金和技术,建立更有竞争力的矿业基础就是证明。我们并不认为,所有国家都将遵循相似的经济发展模式,都要将原材料的人均消费水平达到发达国家(如目前美国)的水平,要重复那种以重工业起家的原材料密集型的工业化道路。这是因为国与国之间在矿产资源秉赋、相对优势、经济结构和经济发展战略方面有广泛的差异。但工业现代化,不可能超越原材料高消费强度时期。这在东南亚一些所谓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已有见证。在中国,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到21世纪中叶,基本实现现代化,建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战略目标,我们已处在经济高速发展的时期。矿产资源也正处在高消费强度时期。我国经济发展的主体仍然是能源与原材料较多的传统工业部门,我们仍然需要把主要的经济力量投入到能源、交通、建筑与制造业。因为,世界经验表明,一个国家工业化阶段是消耗能源与原材料最多的时期。虽然某些发达国家已进入节省能源与原材料的新技术产业时代,我国也好,广大发展中国家也好,仍然必须为工业化不足而继续补课。这种工业补课将在能源和原材料的消耗上付出巨大的代价。因此,在可预见的将来,矿产资源或矿业作为国民经济基础部门的地位不会改变。其次,在发达国家本身,矿产资源与经济发展“脱钩”的说法也值得怀疑。发达国家虽然已进入节省能源和原材料的新技术产业时代,但它们仍然是矿物原料消费的大户。发达国家只占世界人口1/4,却消耗了世界上3/4的矿产品。正是极不合理的传统国际经济秩序,使它们大量消耗由发展中国家供应的各种矿物资源,说到底,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用矿产资源供养着美国等发达国家,为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起着基础作用。迄今为止,发达国家能源总消耗量并无明显下降。由于能源消费结构变化和一些节能措施等,使石油在能源消费构成中略有下降,而天然气的比例有所上升。而且,在工业发达国家,各种金属消费强度有所下降,需求量增长率可能低于国内生产总值(GPD)的增长率。但也应看到,其需求增长率仍然是正增长。90年代,金属消费量最大的动态增长仍然是在最发达的美国,而金属需求量最大的是交通运输业、包装业和信息技术业。美国每年消费了世界1/3~1/4的铝金属。1987~1997年间,美国铝的消费量增长约20%;而铜的消费量增长超过30%。但由于回收废旧金属,某些金属的一次原料(原矿)消耗率呈下降趋势。据日本轻金属协会汽车委员会(1997年)的调查报告,日本铝业早就主张用铝取代汽车零部件中较重的部件,以减少车身重量,提高废气排放。日本1996年生产的16—82—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种型号的轿车,每辆平均用铝量99.2公斤,比1993年增加15.1公斤,比1990年增加23.7公斤。换句话说,第三产业的兴起,由制造业向服务业的转移,并不意味着对所有矿物原料绝对需求量的减少。服务业涉及到商店、办公室、道路、公共建筑物和住房,这类需求又涉及建筑业。建筑业是大宗石材产品的惟一实际用户,也是金属的最大用户。高科技的发展,可能减少对某些传统金属矿产的需求量,但同时会出现对某些非传统矿产的新需求。例如,当代高科技中占有重要地位的光纤技术,可以减少对铜的消耗,但光纤材料生产必需另一种非金属矿产优质石英和另一种稀散金属错。计算机的大量使用,实际意味着对铍、镓、锗、锂、铂族金属、优质石英、稀土金属、锌、铼、钩、锶、锂和钇等稀散元素的大量消费。要制造超大规模集成电路和发展量子计算机(它能够在瞬间完成超级计算机用数十年时间才能完成的工作)离不开硅(高纯度单晶硅)。而这些矿物原料,要从地球上找到、开发和提取出来,比起获得铁、铜等矿产来,其代价要高出几十倍至几百倍。还有,现在所谓的新型材料,包括高科技陶瓷材料和复合材料,也无一不是以矿物原料为基础的。显然,后工业社会也好,信息社会也好,不要说国民经济与矿产资源脱钩,就是与金属矿产脱钩也并未实现。脱离开矿物原料,一切将无从谈起。目前,想要与矿产资源“脱钩”,恐怕只是一种幻想。第三,某些人士在断言矿产资源与经济发展“脱钩”的时候,指的往往是固体矿产。因为发达国家的所谓矿业,习惯上只涉及固体矿产,有时只涉及非燃料矿产。经常公布的矿产资源统计数据中,矿产与能源是分别计算的。事实上,矿产资源不仅应包括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西方常称为工业矿物与岩石),也包括能源矿产(石油、天然气、煤、铀)。在人类生产的矿物原料中,能源矿产的产值占绝大部分。例如,目前,能源矿产在矿物原料总产值中,美国占70%,俄罗斯占80%,中国占78%。1977年美国人均矿物原料消费量(按重量)中,能源矿产占50%,非金属矿产(石材、砂砾石、水泥、粘土、盐和其他非金属)占47%,金属只占3%。美国矿产品进口量上,能源矿产占主导地位。1998年,美国进口燃料矿产为280亿美元,进口非燃料矿产品(原矿)为30亿美元。能源矿产,特别是石油,是现代经济的生命线。科学技术进步和节能措施能够有效地使能源消费增长速度放慢一点,但这些“抑制因素”远不如促使需求量增长的“驱动因素”(如人口增加、生活水准提高等)起的作用大。欧洲委员会1999年发表的一份专门的能源趋势报告中指出:人均能源消费量是能源的主要指标之一,可用以衡量经济发达程度和生活标准。1996年,世界人均能源消费量平均为1.95吨油当量。北美自由贸—83—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易区(加拿大、美国、墨西哥)最高,为6.33吨油当量,其次是欧盟,为3.8吨油当量。亚洲为0.67吨油当量,非洲为0.51吨油当量。该报告指出,近年来有两个重要的驱动因素促使能源消费增加。一是新兴工业化地区的能源消费持续增长。1990年以来亚洲增长7.5%,非洲增长5.1%。非经合组织地区在世界能源消费量中所占比例由1980年的52%上升至1995年的59%。二是交通运输业在能源消费中的比例日益增大。在最终能源需求中所占比例由1990年的23.2%,上升到1995年的26%。美国在能源问题上实际执行一些自相矛盾的政策。尽管美国伙同英国几乎每天对伊拉克北部和南部的军事设施发动空中打击,但美国石油公司,甚至美国政府对伊拉克政策的制定者暗地里又在同萨达姆政府做石油生意。自1998年复季以来,已有10多家美国公司通过海外的子公司和分公司投标,同伊拉克签订了成百上千万美元的与石油相关设备的合同,以期换取石油。自1998年12月“沙漠之狐’行动对伊拉克实行轰炸以后,伊拉克禁止美国的大多数石油公司直接购买伊拉克的原油。但在过去的一年中,伊拉克仍然是美国石油进口增长最为迅速的一个来源。伊拉克每天出口的200万桶原油中,美国公司购买了大约70万桶。现在有一个问题需要讨论的是,21世纪矿物核燃料(石油、天然气、煤和铀)是否会被其他能源所取代,即矿物燃料会被非矿物燃料取代吗?生物能、水能、潮汐能、风能和地热能等对能源供应近年有所发展,也有一定贡献,但它们受到自然条件的限制,在未来相当长时期内只能起补充作用。太阳能是否可能成为将来的主要能源?要利用太阳能,又涉及矿物原料问题了。因为太阳能转换要靠光电池。光电池的原料主要是碲化镉、亚硒酸铜铜或者硅。如果人类试图用碲化镉薄板光电池来满足全世界现在所需要的能源,那么,就可能将用尽全世界现有的铜储量,耗用几倍于现在的碲储量,还要消耗掉已有的大部分铟储量。可以想象,要把太阳能转换到这种程度是不可思议的。能源专家认为,如果说19世纪是煤为能源的世纪,20世纪可以认为是石油能源的世纪,21世纪就是天然气能源的时代。估计到2020年前后,天然气就可能在世界一次能源消费中上升到40%~50%。由此可见,尽管科学技术发展很快,但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至少在2050年前,矿物燃料仍然是人类社会能源的主要来源。我们的结论是,矿产资源仍然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三、新世纪的矿产资源争夺苏联解体,冷战结束后的一段时间,人们乐观地认为,世界可以和平与发展了。世界经济一体化,矿业全球化,西方国家有些人士对战略矿产的概念也提出了疑问。他们—84—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认为,所有国家在全球市场上可以买到想要买的任何矿产品,能够从任何国家进口所需要的矿物原料。然而,10年来,国际形势发生了许多值得深思的新变化,天下并不太平,促使人们从新的角度来考虑矿物原料与国家安全问题。新世纪仍然有争夺,这种争夺不仅表现为国家间的边界领土争端,还表现在各种贸易争端、投资竞争等诸多方面。在当今世界经济秩序极不合理,国际关系错综复杂的情况下,国际矿产资源的斗争仍是不可避免的。一方面争夺资源,一方面争夺市场。一方面是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矛盾,一方面是跨国公司与东道国的矛盾。总之,矿产资源争夺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仍然存在。20世纪90年代,美国加紧实施称霸世界的单极战略,多极化进程受到干扰。一般认为,当今世界正在形成美国、俄罗斯、欧盟、日本和中国五个极。据世界银行统计,1998年上述国家和地区占有全球国内生产总值(GPD)总量的73.5%,它们拥有全球主要的军事打击力量以及几乎全部的核武器。但这五个极的分量并不相等,只有美国是一个完整的极。它以经济连续9年增长而膨胀的实力为依托,称霸全球,战略扩张势头强劲;在美国推动下,北约东扩,又通过了新的《联盟战略概念》,由过去的“集体防御”组织演变成为进攻性的军事联盟。并在“人权高于主权”的幌子下,首次不经联合国安理会授权而对南联盟这样一个主权国家进行武力干涉,严重影响了欧洲乃至世界的和平与稳定。我们也可以看到,当今世界政治、经济秩序仍是二战后建立的由西方国家主导和控制的旧秩序,存在严重的不公正、不平等、不合理现象。富国愈富,穷国愈穷。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大国推行新干涉主义,霸权主义、强权政治仍是世界发展关系中的一个重要问题,限制与反限制、控制与反控制、干涉与反于涉的斗争仍是国际关系中的重要内容。世界一些敏感地区的冲突增多,局部战争时有发生。据统计,冷战时期世界各地的局部战争和武装冲突平均每年约4起多,而冷战结束后的8年间,新发生的武装冲突每年平均10起以上,主要发生在亚非拉地区和不稳定的巴尔干半岛。人们还认识到,从1991年初的“沙漠风暴”到1998年底的“沙漠之狐”,直到1999年的“盟军力量”行动(科索沃战争),都是占有高技术优势的国家力图用高技术战争解决国际热点问题,使许多国家认识到现代化的强大军事能力对维护国家独立、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至关重要,刺激了世界新一轮的军事竞赛。美国1999年的军费为2762亿美元,占世界军费开支的1/3,已相当于俄、英、法、日、德、中6国国防开支总和的11.67倍,2000年又增加180亿美元。至2005年,美国还增加1120亿美元,为美国自80年代以来达到的最高数额。日本、俄罗斯、欧盟、印度和亚太一些国家,均在增加国防开支,加紧研制和斥巨资购买先进武器装备。苏联解体后,俄罗斯在最近一段时期以来,一直与美国较劲。在波黑战争、科索沃—85—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战争、在美国试图修改《反导条约》和俄车臣问题上,在里海和中东石油资源的争夺中,美、俄互相攻击。美国挤压俄罗斯,不愿意看到俄罗斯的强大,使莫斯科和华盛顿的关系一直在低谷徘徊。新闻舆论认为,俄美两国在许多“关键性国际问题”上常常找不到共同语言,绝非偶然,俄美关系有可能重新进入“冷战”。还有专家认为,俄美间“第二次冷战”实际上已经开始。总之,冷战后10年的历史表明,和平与发展两大问题,一个也没有解决,人们也没有看到一个具有民主结构的多极化世界,相反,出现的是“一霸多强”的格局。因此,人类在21世纪还要面对与霸权主义、强权政治斗争的严重任务,还要面对大国对矿产资源的争夺。在现今“一霸多强”的格局中,欧盟、日本既是矿物原料的高消费国,又是矿产资源极度贫乏的国家。它们所需的矿产资源要到海外去寻求;与此不同,美国和俄罗斯既是矿物原料的高消费国,又是矿产资源丰富、但需要进口许多种战略矿产的国家。这就是说,抢夺势力范围,直接掠夺资源仍然是大国政治、经济争夺的重大问题。21世纪,世界对矿产资源的争夺具有新的特点。首先应当说,进入21世纪,赤裸裸地寻求领土扩张的时代已经过去。资源的争夺将以更为隐蔽的方式进行。以美国为例,为了维持原有的国际经济秩序,要把他们的秩序观和价值观强加于世界,要全世界自觉地遵守他的价值观,美国就可以达到不战或速战而屈人之兵的目的。美国领导人因此而将美国的霸权称之为“民主的霸权”或“仁慈的霸权”。冠“民主”和“仁慈”,并没有改变其谋求攫取发展中国家最大的资源利益的险恶用心。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争夺国际海洋资源通道控制权的斗争将日益激烈。美国前总统里根公开宣布,从1986年2月16日起,美国海军要控制世界上16个海上航道咽喉点。包括阿拉斯加湾、朝鲜海峡、东南亚的望加锡海峡、巽它海峡和马六甲海峡、红海南端的曼德海峡和北端的苏伊士运河、直布罗陀海峡、从波罗的海通往北海的斯卡格拉克海峡和卡斯加特海峡、格陵兰-冰岛-英国海峡、非洲以南和北美的航道、波斯弯和印度之间的霍尔木兹海峡、巴拿马运河以及佛罗里达海峡。凭借军事力量保护海上通道,目的是掠夺资源。在21世纪矿产资源争夺的另一个特点也是显而易见的。这就是世界人口的迅速增长,各国工业和经济的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迅速增长。在许多情况下,矿产资源会引发和加剧局部和地区性冲突。一些国家为争夺宝石、金刚石、贵金属和石油利益的战乱此起彼伏。对获得矿产资源的渴望,也会激发国家间对长期以来没有理会的陆地和海域提出领土主权要求,并引发严重的国际争端和武装冲突。如果说,从14~16世纪欧洲文艺复兴主要靠掠夺世界的金银矿产来提供资本,18—86—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19世纪西方大国争夺的主要资源是煤和铁,20世纪争夺的是能源和某些金属矿产资源,那么21世纪将是争夺石油、天然气等能源矿产和稀有金属资源。我们之所以这样说,因为这些矿产均是各个时代核心产业部门所必不可少的资源。21世纪,工业发达国家进入信息社会,高科技领域是核心产业,稀有分散元素,如锂、铍、铌、钽、稀土、镓、锗、铟、碲、锆等,是发展高科技的战略资源。这些矿产,主要作为功能材料,在工业上比起铁、铜等矿产来说,用量少得多,但作用大得多。但这些矿产资源在地球上很少,不容易富集成独立矿床。还有一些基本上是其他矿产加工和精炼时的副产品,称为分散元素,其提取和利用的技术难度很大。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对稀有分散元素的应用水平,能反映一个国家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在高科技条件下,以矿物原料为基础的制造业仍是国家的支柱产业。中国工程院院长宋健(1999年)指出:“一个没有制造能力的国家,永远成不了经济强国。”他举例说,据美国人统计,美国服务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虽然很高,但制造业对国民生产总值的直接贡献率始终大于20%,拉动其他产业30%,拉高增长率40%。制造业执行研究开发的70%,拉动全国科技进步的40%。近10年来,美国保持较高的经济增长,主要也靠制造业(包括微电子、计算机、通讯、航空、航天、医药等)。所以,美国总统说,制造业始终是美国经济实力的脊梁。有人说,美国人生活中的“三大件”是电视机、小汽车和单门独院,每一件都是以矿物原料为基础的复杂技术塑造的。美国人均能耗最高,每100个美国人中有57个拥有汽车(世界平均有10人)。没有石油,美国这个汽车轮子上的国家就会瘫痪。石油是一种全球性产品,一个地区石油价格及其可得性会影响全世界。世界石油需求的飞快增长,使各国政府把能源安全放在战略地位上。因此,地球上石油富集地区,在21世纪仍将成为大国资源争夺的焦点。据统计,在当今81个石油生产国中,约有31个国家存在冲突或潜在冲突。冲突均起因于对长期以来没有理会,而现在已经发现或可能会发现石油资源的海域或陆地的领土主权争端问题。这些争端中,有一些通过和平协商,已缓解矛盾;有一些已酿成武装冲突;有一些还成为外交谈判时讨价还价的砝码。例如:中国南海海域:南海诸岛是中国神圣不可侵犯的领土,中国对这些岛屿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里海:苏联解体以后,里海的法律地位产生争端。伊朗、土库曼斯坦和俄罗斯认为里海是内陆湖,要求共享油气资源利益。哈萨克斯坦和阿塞拜疆坚持认为里海是海,不是湖,每个有出海口的国家都应有自己的领海海域的权益。中国的钓鱼岛:钓鱼岛实际包括五个小岛和二个岩礁,钓鱼岛最大,为3.64平方公里。这个位于台湾东北120海里的小岛群是台湾岛的附属小岛,历来是中国的领土。—87—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据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资料,钓鱼岛周围海域有石油储量44亿桶,引起资源贫乏的日本注意,妄图侵占该岛。拉于美洲埃赛奎博地区:属于圭亚那领土。该区发现石油以后,圭亚那政府给几家石油公司颁发了勘查许可证。但委内瑞拉宣称,它对该地区拥有主权。黑海:周围有俄罗斯、乌克兰、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土耳其、格鲁吉亚等8个沿岸国家。据外电报道,1999年已经发现石油,开始引发争端。帝汶海:由于石油的发现引发的澳大利亚与印度尼西亚对帝江海域主权之争。据称两国签订了联合开发协议。千岛群岛:萨哈林岛(库叶岛)正东,含25个小岛,是日本和俄罗斯冲突焦点之一,也是日本向俄罗斯提供经济援助的砝码。暹罗湾:在泰国与柬埔寨、马来西亚与越南,越南与泰国之间存在划界争执。马尔维纳斯群岛(福克兰群岛):南大西洋阿根廷火地岛附近,80年代英国与阿根廷战争的根源。圣皮埃尔岛和密克隆岛:法国和加拿大均声称对纽芬兰大浅滩北缘这两个岛拥有主权。海瓦尔群岛:巴林(阿拉伯第一个发现石油的国家)与卡塔尔冲突的根源。阿布穆萨岛:在巴林一卡塔尔争执区以东,位于阿拉伯/波斯湾中心,伊朗和阿联酋(特别是阿布扎比)对盛产石油的阿布穆萨岛的归属有争议。红海:埃及与苏丹冲突对苏丹港以南富含石油的红海部分海域的归属争端。中立带:伊拉克与科威特领土归属之争。值得着重指出的是,在当前经济全球化的推动下,矿产资源和矿业全球化的发展迅速在加快。主要表现在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的资本、技术和劳务等要素的全球化重组。与此同时,许多国家向外国矿业公司开放世界,矿山的外国所有权被接受,矿业法普遍重新修订,以适应国际投资的新现实。这种趋势影响到世界各国,尤其对社会主义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矿业发展提供了机遇的同时,也提供了挑战。这种挑战在于,一个国家和地区的一种或几种矿产资源将被不同的跨国公司,或者被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公司同时看中,同时竞争。在竞争过程中,排他独占的可能性存在,合作开发的可能性也存在。总之,各国为了寻求更大的经济利益,更多地在国际范围参与矿产资源分配,竞争是相当激烈的。而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矿产资源争夺,往往与国家的外交政策相融合。这种情况,在对中东和里海地区石油资源争夺中,已经清楚地显示出来。未来的矿产资源争夺仍然将发生在亚、非、拉广大国家和地区中。这从近年来的某些统计数据可以清楚地显示出来。据加拿大自然资源部和某些私人矿业公司的详细调查资料表明,1991~1997年间,西方国家在世界各地对固体矿产勘查费用的投资比例有明—88—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显变化,对拉美地区,由11%上升到29%,由2亿美元增至11.7亿美元。东南亚由7%上升至11%,投资额由1.25亿美元增加到4.39亿美元。在非洲,同一时期勘查费用所占比例变化不大,但投资额由3.15亿美元增至6.63亿美元。加拿大的矿业公司国际活动范围急剧扩大,由1991年涉足57个国家,到1996年扩大到95个国家,在世界8300多个矿产地拥有权益。这就说明,冷战后国际地缘政治形势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集中地区从传统的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首先向拉丁美洲,继而向东南亚,最近又向非洲转移。这种转移,无论称为市场竞争,还是称为资源竞争,都反映出发达国家和跨国公司对全球矿产资源的控制意图和控制程度。四、中国南海矿产资源问题南海海域面积约350万平方公里,属于我国传统海疆范围的面积约196万平方公里。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和南沙群岛总称为南海诸岛,像珍珠一样散布在南海海域。南海蕴藏丰富的油气资源,早为国内外地质界所关注。从20世纪60年代后期起,外国一些石油公司、科研机构的调查船纷纷非法进入南海调查。其中规模最大的是美国有关机构于1967年和1969年的两次调查,调查结果表明,“台湾海峡与海南岛之间的大陆架是石油远景区”“穿过南海盆地⋯⋯表明它是一个大而复杂的地区,推断其周围地层有良好的含油远景”。正是由于海底石油的巨大潜力,更促使几个邻国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文莱对我国南海领土的要求。南海诸岛自古以来就是我国神圣不可侵犯的领土,我国政府曾多次声明,中国对这些岛屿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分布在这些海域的资源属于中国所有。1951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周恩来在“关于美英对日和约草案及旧金山会议的声明”中严正指出,“西沙群岛和南盛岛正如整个南沙群岛及中沙群岛。东沙群岛一样,向来为中国领土”。1974年3月30日,在联合国亚太经社会第30届会议(科伦坡)全体会议上,中国代表团发表声明,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南海海域无可争辩的主权的严正立场,并且严厉驳斥了部分国家的无耻谰言。中国的南海有丰富的油气资源,世人瞩目。究竟有多少储量,尚没有全面的估算数据。据中国学者吴进民等(1988年)预测南海(在我国传统疆界以内)的石油资源是为367.8亿吨、天然气75539亿立方米。我国在南海已发现14个油田,石油储量约4亿吨(1997年),天然气田6个,累积天然气储量超过2500亿立方米。1997年我国南海石油产量达1400万吨以上,天然气产量超过36亿立方米。—89—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中国政府一再声明,中国南海海域及岛屿,向来是中国的领土,分布在这个海域的资源属于中国所有。同时,中国从大局出发,一贯主张通过和平谈判解决国家间存在的问题和争端,中国珍视睦邻友好与互利合作关系,表明了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立场。第四节矿产资源争夺新领域近年来,各国科学家众说纷坛地在讨论我们所在的星球究竟能容纳多少人口的问题,尽管学者们作出了各种各样的估计,但无法回避的事实是,1999年全球人口已达到60亿,21世纪中期预计要达到100亿左右。人类已经毫无选择地要为100亿人口生存准备所需要的矿产资源。目前,占地球总面积约30%的陆地,已进行过不同程度的探查和研究,矿产资源分布及其规模已经有了总体了解。已进行的矿产资源预测评价也进行到采矿所能达到的深度,即固体矿产达到地下1公里左右,油气为4~5公里。同时,超深钻的研究结果表明,固体矿产的工业富集向地下延伸的深度相当大(达10公里),在深达8公里或更大深度的沉积盆地中都有油气聚集。这些资料表明,人类社会并没有面临地下潜在矿产资源在最近几十年内行将枯竭的危险。但是,世界上矿物原料资源分布极不均匀的客观状况,并不会因为经济全球化和矿业国际化而改变。只要霸权国家还存在,就会有矿产资源争夺。显然,凡是有人类居住和国家占据的陆地,自然成为抢先占有或重新分配的对象。在此之后,就轮到荒凉冰冷的南极大陆,然后轮到浩瀚无根的海洋和海底。如果地球陆地和海洋分配完毕,人类就又会开始争夺外层空间的资源。一、海底矿产资源争夺世界各国对海洋的争夺,从15世纪末和16世纪初西欧封建国家为探求通往东方新航路的所谓“地理大发现”时期就已开始。19世纪后期到二次大战时期,英、美、法、德等资本主义国家还主要是为争制海权而进行了你死我活的斗争。二次大战以后,现代军事活动的发展,潜艇活动的深度和范围日益扩大,海底导弹发射场的设置,水下导航、通讯和监听系统的建立,深海底核试验场的修建等,都迫切需要提供精确、系统的海洋地质资料,包括高精度的海底测深图和地貌图、研究远程声纳探测距离所需的地质图和基岩地质图、建立水下基地所需的沉积物和基岩的物理力学性质,以及精确推算潜艇、远程导航和人造卫星轨道所需的重力场、磁场等。因此,世界许多国家,一面拼命争夺制海权,一面在全世界各大洋广泛地进行调查,全面收集各种海洋地质和地球物理资料。为此各国建立了庞大的海洋调查船队。到60年代,世界—90—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各类调查船只达700余艘,其中美国最大的“格洛玛·挑战者”号调查船,吨位10500吨;原苏联最大的调查船“科学院士·库尔恰托夫”号为6800吨;日本最大的“白风丸”调查船为3226吨。大规模的海洋地质和地球物理调查工作,不仅大大丰富了人类的海底地质知识,同时也发现了海底极为丰富的矿产,石油、天然气、铜、钻、镍、锰等许多种人类急需的矿产蕴藏量远远超出人类的想象,改变了传统的只开采现代滨海沉积矿产的认识,开始深谋远虑地把注意力集中到海底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发利用上。各国对海底矿产的争夺,直接演变为对海洋国土的权益要求,打破了传统的海洋管理秩序。广大发展中国家为了保护自己的海洋权益,纷纷要求扩大管辖海域范围。有些国家提出了50海里或200海里的领海权要求,从而促进联合国讨论传统的领海之外即公海的海洋格局问题。1958年和1960年召开了联合国第一次和第二次海洋法会议。由于各国立场不一致,没有取得任何结果。在这种情况下,马耳他驻联合国大使阿维德·帕尔多大使于1967年8月17日首先提出了一项富有意义的建议,他在分析传统海洋法受损害的原因及其含义和后果的基础上,提请国际上注意深海海底存在的巨大资源,并建议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这些区域及其丰富的资源应被宣布为全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这项提案直接触发了国际社会关于国际海底及其资源法律地位的问题。1968年第23届联大会议上对此进行了讨论,但未能达成协议。1969年第24届联大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国际海底的四项决议。其中有一项由亚、非、拉12个发展中国家提出的2574D号决议,要求在国际海底制度建立之前,国家和个人均不得对国际海底资源进行开发。对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的任何权利主张,不予承认。显然,这一决议捍卫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挫败了少数海洋大国鼓吹自由开发国际海底的主张。1980年第25届联大会议又通过了“各国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上原则宣言”,明确了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不能孤立地看待海底问题”这一概念已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所接受。1973年,召开了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拟定了议事日程。经过9年的激烈争论,在1982年4月,终于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国际海底法律制度,使新的海洋法成为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一部分。1994年11月16日,已有100多个国家批准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正式生效。这个公约确定了沿海各国及经济水域的范围,对开发利用大陆架自然资源等方面作出了原则规定,并对共同开发共有的海洋矿产资源和保护海洋生物资源进行国际管理。与此同时,自1994年11月14日起临时实施的有关海底采矿的《实施协议》也已生效。这一切都表明,人类将有可能进入一个有秩序的共同开发利用海洋的新时代。—91—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海洋是一个名符其实的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巨大资源宝库。辽阔的海洋本身就是一座无与伦比的“蓝色矿床”,其规模之大,足有13.7亿立方公里体积。海水中溶解了80多种元素,总资源量达5亿亿吨。海水中含食盐3.77亿亿吨,镁1800亿吨,金1500亿吨,钾550亿吨,溴95亿吨,碘820亿吨,铀45亿吨,等等。不过由于这些元素在海水中含量很低,尽管估计有天文数字的资源量,但绝大部分不能经济开发。例如,据估算,海水中含有1500亿吨黄金,可是每升海水中含量仅9毫微克,要想从海水中获得900克黄金,要处理1亿吨海水。因此,人类对海水中的黄金只能画饼充饥,望洋兴叹了。但是,海水中的氯化钠(食盐)和硫酸镁,其制盐工艺方法简单,只要通过太阳蒸发和盐池沉淀,就可经济地回收,所以被许多国家工业利用。例如在中国,目前所产的食盐和工业用盐中,70%以上来自海盐。国外许多国家,如美国、日本、英国、意大利、挪威、爱尔兰、墨西哥、加拿大等,缺少天然菱镁矿矿床,就普遍从海水中生产。目前,世界上生产耐火材料的氧化镁约1/3来自海水。其生产工艺简单,是用煅烧过的白云石或石灰,与海水中的镁盐起反应,形成不溶解的氢氧化镁和可溶的钙盐,然后将所得的氢氧化镁加以煅烧,便可制成氧化镁。这种产品,称为“海水菱镁矿”。目前有一些国家从海水中工业提取金属镁,但其成本极其高昂,估计从海水中每提取一吨金属镁需要消耗3.58亿Btu(英制热单位,等于0.252千卡)能源。此外,目前还能从海水中工业提取碘、溴和铀,均为小批量生产。另一方面,海水中有些矿产资源的开发却是科学家十分关心的。例如,由于环境问题日趋尖锐,人们希望找到一种取之不尽的清洁能源,在未来代替日益枯竭的矿物能源(石油、天然气、煤),这就是受控热核聚变能。这种能源原料主要是氢的两种同位素———氘(重氢)和氘。氘是天然存在的。1公斤海水含有0.034克氘,全球海洋中蕴藏25万亿吨氘,足够人类使用几十亿年。而氖则必须利用金属锂在聚变堆中再生。1991年11月9日在英格兰的欧洲联合环形聚变反应堆进行的受控核聚变,首次产生约1.7兆瓦的电力,持续时间为2秒种。据测定,每公斤核聚变燃料产生的热量,比常规核裂变反应堆燃料高650倍,而且不会产生核裂变那样强的放射性。这使人们受到极大鼓舞,认为这是人类向获得安全、清洁和取之不尽的能源迈出了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一步。人们普遍认为,核聚变能源在对世纪能够商业化。有人预言,聚变能是人类的最终能源,可以一劳永逸地解决人类社会出现的能源问题。到那时,从海水中提取氖就会由预想变为现实。—92—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二、南极矿产资源争夺位于地球南端的南极洲,陆地面积约1400万平方公里,约占世界陆地总面积9.4%。南极洲只有一些来自其他大陆的科学考察人员和捕鲸队,无定居居民。这块陆地约98%为冰所覆盖,犹如一个巨大的水晶宫。南极冰盖平均厚度为2300米,这些冰若全部融化,足以使世界海平面上升60米。南极洲是人类发现最晚,所知甚少以致目前还存在许多不解之谜的“第七大陆”。南极的发现从18世纪后期英国人绕南大洋高纬度航行首次进入南极圈时开始,已有200年历史,但进行南极腹地考察却是20世纪初期才开始的。1907年,美国探险家恩斯物·歇克勒顿和他的考察队首次向南极腹地进军。虽然未能到达南极点,但带回许多化石,为进一步的科学研究提供了重要的依据。1911~1912年,受皇家地理学会支持的英国罗伯特·斯科特探险队和挪威人阿蒙森探险队展开了向南极腹地探险的竞赛。他们均先后到达南极极点。不幸的是,英国探险队遭遇暴风雪而全部遇难。1913~1943年的30年间,新西兰、法国、澳大利亚、挪威、智利、阿根廷等国的探险队纷纷登上了南极。在此期间,美国海军上将理查德·贝尔对南极进行了四次重大考察,其中前三次的主要目的在于科学探索。而他的第四次考察,当时的美国总统罗斯福插手了他的工作,使这次考察可能带有军事性质。1929年,贝尔驾驶飞机飞越了南极上空,只用了不到16小时的时间“走”完了当年挪威人阿蒙森用99天才走完的路线。有组织的国际性南极科学考察始于19世纪后期。第一次(1882~1883年)和第二次(1932~1933年)国际极地年中对南极做过少量共同观测。第三次国际地球物理年(即前称的国际极地年,1957~1958年)间,对南极地区进行了空前规模的考察,有12个国家在南极设置62个观测站。这次以南极大陆为中心所建立的大规模观测网,获得了重大成果。除国际合作考察以外,从20世纪20年代开始,到南极进行科学考察的国家越来越多,而且这种南极考察热潮远未消止。这是什么原因呢?从自然科学角度来说,这是因为,南极是世界自然科学独一无二的巨大天然科学实验场。有每半年左右交替出现一次的白昼(出现在11~3月的暖季)和极夜(出现在4~10月的寒季),曲线运动永不落的“绿”太阳;有瑰丽奇特、五彩续纷的南极光;有神话世界中水晶宫殿般的冰洞;火光冲天、岩浆奔腾的火山爆发;有蔚为壮观、银装素裹的冰雪世界的自然景观,等等。作为“世界冷极”的南极地区,对于全球的环境,特别是对于全球的气候、动植物生长乃至人类的繁衍都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南极这个寒冷大陆,像一个巨大的“冰箱”,—93—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控制着地球的热输入,使世界的气温不致过高,并向全球输送冷洋流和冷气流。虽然,南极对地球气候影响的复杂性人类至今尚未充分了解其全部的意义和作用,但科学家认为,南极对地球的气候起着极其重要的调节作用。目前,全世界已有3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那里建立了40多个常年考察站和100多个夏季站。已建常年站的有俄罗斯、美国、英国、阿根廷、澳大利亚、智利、南非、新西兰、日本、法国、波兰、乌拉圭、德国、巴西、印度、中国和韩国等国家。挪威、比利时、秘鲁、古巴、西班牙等国也先后派出科学考察船或科学家到南极考察。美国于1955年开始在南极洲建立大规模的考察基地,目前他在那里已有4个常年站,每年暖季在南极基地上活动的人数达2000多人。美国的麦克默多基地上建有100多幢建筑物,伊然成了南极最大的“城市”。1957年美国建立的阿蒙森一斯科特站,已初步具备了人类生活和从事研究的各种必要的现代化条件。原苏联自1956年2月在南极洲建立科学考察站———和平站以来,已先后对南极进行了几十次有计划的大规模考察。目前,俄罗斯在南极建有8个常年站,每年平均保持200~300人在南极进行科学考察,还在那里建立了火箭发射场和重型飞机场。为了解和认识南极,为人类和平利用南极作出贡献,中国从70年代末期起参与南极事务。1979~1983年,应智利、澳大利亚、新西兰、阿根迁、原联邦德国、美国等邀请,曾陆续派出50多位科学家赴南极进行了合作考察。1984年11月首次独立组织南极考察队开赴南极洲,并于1985年2月建立了中国南极长城站(常年站),使我国成为在南极建站的第17个国家。1989年2月建立第二个考察站———中山站(常年站)。从1986年9月起,我国南极长城站已作为南极地区32个基本站之一,正式加入国际气象监测网。随着南极探险和考察的逐步展开,南极大陆的矿产资源不断被发现,使人们普遍认为,南极地区是一个巨大的矿产资源宝库。据初略的调查,南极洲已发现煤、石油、天然气、铂、铀、铁、锰、铜、镍、铬、铅、锡、锌、金、钼、铝、银、石墨、金刚石等20来种矿产资源,主要分布在南极半岛及沿海岛屿地区。三、月球矿产资源开采外层空间已被国际法宣布为“人类共同的活动范围”。月球已被《月球公约》宣布为“人类共同的财产”。地球资源争夺完毕之时,外层空间的资源争夺也会提上日程。迄今,人类已发射6000多颗卫星,航天飞机也已多次往返地球,人类还建立了空间站。空间正被广泛用来进行通讯和观测活动。21世纪初人类还可能登上火星。月球是人类在地球以外,最先达到的星球。自1972年7月美国阿波罗11号飞船登月起,共有12名字航员登上了月球,他们总共在月面上停留近300个小时,收集并带—94—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回了427公斤岩石和土壤样品。轨道地球物理遥感器还提供了一些其他信息。但在月球上尚没有进行详细的化学取样。仅仅这样一点东西,一些宣传媒体和科学家,就开始大胆想象到月球开采矿产资源的可能性。在月球上采矿至少需要回答两个重要问题:月球上有什么矿产资源?需要什么样的设备来开采?月球上有什么矿产资源?从阿波罗11号取回的样品分析看,大都是地球上丰度很高的元素,特别是钙含量特别富。但是,钙在地球上并不是稀有矿产。有人由此推测,富含铝、硅和氧的矿物钙长石是潜在有价值的矿产,而且钛铁矿、土壤中微细的游离铁颗粒以及土壤本身也是有价值的资源。在从月球轨道进行勘测和遥感时,发现月球两极可能存在挥发分元素,表明可能存在微量元素资源。需要什么样的设备去开采?有人建议,可以在月球上就地取材炼钢。然而,月球上没有水、煤、石灰岩,也没有特种钢所需的大部分合金元素。这样,所有原材料和设备都必须从地球上运送出去。估计在月球上每炼一吨钢,要从地球上运送10吨燃料。这样,就要花费大量资金和特殊材料去建造空间飞船。又有人建议,从空间来采收月球的矿产资源。所需能源,建议使用太阳能发电卫星。建造这种卫星的各种材料,主要是高硅玻璃、硅和铝。目前设计的在地球上输出功率10000兆瓦的太阳能发电卫星,需要3.6万吨玻璃、1.5万吨硅和0.6万吨铝。这种卫星相当大部分的材料都可以用月球上的资源来制造。矿石开采运输问题,可以用采矿车辆改进的装载车和卡车,能方便地开采和运输几百万吨月球浮土。考虑到月球的真空状态、重力低和温度为零的特点,为采用静电技术选矿提供了良好条件。静电运输机和物相分离器,为运送和提纯月球上的矿石提供了轻便和耗能低的设备。据设想,未来的月球采矿和提炼工作的规模最终会很大。但是,初期的工作基地和绕地球轨道的矿石提炼加工站规模要小一点,以2座空间发电站能源供应,每年处理100~200万吨月土,这样,只需几个人和几千吨的设备和物资。利用这些装置能生产足够多的材料,来迅速发展月球工作基地,可达年产60万吨产品,只需50名工作人员,建成绕地球轨道第一个成熟的空间制造厂(可容纳3000名工作人员)。有人认为,发展空间工业是可能的。月球资源的开采、选矿和提炼不仅有可能,而发展空间经济从月球物质获取工业原料所需装置的特殊技术问题也能够解决。但是,要详细搞清楚月球上的资源能否用来支持大规模的空间活动还未免太早,还需要进行更大规模的调查和研究。此外,科学家对宇宙资源利用的设想达到天马行空的程度。天文学家估计,宇宙中—95—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已发现约15万颗小行星。近地小行星约2000颗,现已发现700颗。有人认为,小行星上有许多宝贵资源。如果能把火星与木星之间所有小行星上的钦、铁、钻等矿产资源加以利用的话,将相当于每一个地球人能够分到200亿美元。因此,小行星未来可作为地球人类的采矿场。可以预言,当人类社会认为月球及其他行星采矿有可能实现之时,就可能是对月球和其他行星矿物资源开始争夺之日,只不过,这一时期不会很快到来。第五节中国对全球矿产资源开发的积极参与从全球角度而言,在今后一段时期内,在发达国家,影响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因素已经由矿产资源的可供性转向可持续性;但发展中国家,工业化尚没有完成,矿产资源的可供性仍然是制约经济发展的重大因素之一。很清楚,发展中国家将面;临双重性任务:大力发展矿业和努力保护地球环境。中国是发展中国家,至少在21世纪前半期,仍将为工业发展更多致力于寻找更多、更富的矿产资源;同时,中国也面临地球环境保护的严峻任务,我们不能走工业国家矿业开发中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因此,中国工业化的进程将要在矿业开发和环境保护双重任务下实现。一、建立全球资源战略如上所述,由于矿产资源全球地理分布的极端不均衡,也由于矿产资源在经济发展中的基础地位和对国家安全的保障作用,矿产资源的国际贸易、互通有无是不可避免的。长期以来,在强权政治下,这种“互通有无”往往表现为以强凌弱、赤裸裸的殖民地掠夺,也表现为各种政治的、经济的、外交的争端甚至战争。当前,虽然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但上述两个基本因素仍然存在。在目前“一霸多强”的情况下,矿产资源这种争夺仍然是不可避免的,只是表现形式和内容有所不同而已。所以我国必须勇敢地面对这场斗争,必须建立我国的矿产资源全球战略,充分保障矿产品供应安全,才能保证我国经济和社会的高速发展。在相当长的时期里我国实行的是僵硬的计划经济体制,同时也由于国际敌对势力的长期封锁包围,我们比较片面地强调了“国内为主,国外为辅”或“自给自足”的方针,在矿产资源方面并无所谓全球战略。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早就提出了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的方针。应该说,我们在这方面有所进步,但我们还没有来得及根据这个方针制定全面的战略构想和改革措施。因此,在当前我国的综合国力已经增强,有条件走出国门,参与国际大市场竞争的现实条件下,我们必须加快制定和实施全球矿—96—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产资源战略,解决我国矿产品的供应安全问题。中国是世界少数几个矿产资源大国之一。但人口基数过大,矿产资源人均拥有量很低,这是决定我国必须走全球资源之路的客观因素之一。研究资料表明,我国45种主要矿产资源现有的探明储量,到2010年可以保证需求的只有21种,到2020年则只有6种。特别是绝对需求量大的石油、铁、铜等矿产需求缺口扩大,供需矛盾加剧(见下表)。到21世纪初期,我国矿产资源供需矛盾的严峻性在于:我国几种矿产未来供需状况分析2010年2020年矿产品需求量缺口程度需求量缺口程度石油2~2.8亿吨位%~32%3.0~3.5亿吨30~38%铁矿石3.2亿吨37%3.75亿吨37%铜180.0万吨36%220.00万吨43%钾盐640.0万吨左78%1237.00万吨89%锰矿石1047.0万吨61%1117.00万吨76%铬铁矿158.0万吨86%220.00万吨95%第一,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的双重压力,导致对矿产品需求快速增长,而且增长的绝对值很大。第二,作为目前产量支柱的大批老矿山和老油田,大都是50~60年代兴建的,目前已进入开采中晚期。采矿难度加大,生产成本上升,资源日益枯竭,其生产能力在今后10~15年内将大部分消失,如无新的原料基地接替,产量将发生巨大滑坡。第三,近年来,由于地质找矿难度加大,加之地勘投资不足,地质找矿工作萎缩,使重要矿种储量增长缓慢,甚至停滞或下降,使未来新建矿山的后备资源基地十分紧张。例如,石油、富铁矿、富锰矿、铜、铬、钾盐等矿产消费速度远高于储量增长速度。石油和铁矿石剩余可采储量甚至出现负增长。基于上述原因,国民经济中的支柱性矿产,如石油、富铁矿、铜、钾盐等储量严重不足,储量的增加与消耗呈人不敷出已有多年,增产乏力,大规模进口国外矿产品的态势已经形成。从目前的实际和未来的需要来看,我国在经济发展中拥有支柱性地位的石油、富铁矿、铜、锰、钾盐等大宗矿物原料,以及铬、钻、铂、镍等战略性矿产有相当部分需要长期依赖进口解决。这是真正影响我国国家安全的矿产资源。例如:—97—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铁矿石,我国从1957年开始进口,到19当年的40年间,总共进口4.4亿吨,其中1997年进口猛增至5510万吨。1998年进口量也达5177万吨。目前进口依赖程度达30%。预计到2010年和2020年需进口富铁矿为0.6亿吨和0.7亿吨。锰矿石,从1984年以来都有一些进口。目前,我国锰矿石进口依赖程度在20%以上,到2010年和2020年,预计进口依赖程度分别为61%和76%。铬铁矿,从1952年开始依赖国外。目前,国内需求的80%靠进口。预计到2010年和2020年,进口依赖程度分别达到86%和95%。铜,国内铜矿山只能保证总需求的60%,其余靠进口。预计到2010年和2020年进口依赖程度达36%和43%。钻,进口依赖程度为40%~45%。铝,进口量占全国需求量20%左右。钾肥,国内所需90%以上靠进口解决。石油,中国50年代进口石油产品在总消费量中占60%以上。60年代初期大庆油田发现以后,1963年达到原油基本自给。1974~1990年我国原油大规模出口,但国内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石油消费量每年数百万吨的递增趋势有增无减。从1993年开始,我国原油进口量大于出口量,成为石油净进口国。1997年,我国石油进口依赖程度为18%。预计未来20年内进口依赖程度增加到25%~38%。我国目前已成为世界第三大矿产品进口国。石油、铁、铅、铝、硫、钾盐等需求量大的矿产进口量将从2010年2亿吨左右,扩大到2020年的2.5~3亿吨。因此,这些矿产的长期短缺已成定局。在21世纪的相当长一段时期,中国经济发展需要大量消费矿物原料,我国所需的许多种短缺矿产品的进口幅度会有所增大。为了有效地搞好矿产资源的需求与供给的动态平衡,保证21世纪中叶我国第三步战略目标的顺利实现,保证我国经济和国防安全,必须有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矿产资源战略。国家矿产资源战略,是指导制定这种矿产资源长期规划和矿产资源政策的基础。资源战略是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大的带全局性或决定全局的谋划,是一定历史阶段经济发展战略要求的矿产资源供应保障的总方针。根据我国的情况,党中央早就提出的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仍是我国应继续坚持的矿产资源战略。这一战略,包括相辅相成、互为联系的两个方面:立足国内和走向世界。立足国内,走向世界,主要是要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比较利益原则,从全球范围实现矿产资源优化配置。在最有利价格的前提下,矿物原料供应既可以通过国内市场解决,也可以通过国际市场解决。也就是说,我国急缺的矿产资—98—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源要利用国外的,即使我国富有的矿产资源也可进口。只要条件有利,这种作法能提高国民经济效益,起到储备本国资源的作用,有利于更好地保护环境,有利于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例如,有些专家提出我国煤炭“应逐步形成北出南进的格局”的建议就是这种思想的反映。1.立足国内资源是出发点我国是世界人口超过12亿的矿产资源消费大国,不仅对矿产品的需求总量基数大,而且主要是用于国内消费而不是用于进口原料,加工增值出口。加之我国整个出口贸易规模有限,不可能像日本、西欧等国家那样,把经济发展建立在依靠进口国外资源上,而只能把立足国内作为出发点。这是因为,长期大量进口矿产品的代价是比较大的。从90年代我国矿产品进出口贸易动态(表)可以看出,除1993年外,全国商品进出口贸易均为顺差。矿产品进出口贸易情况则相反,除1990年进出口基本平衡(有几亿美元顺差)外,每年均有10多亿至数十亿美元的逆差,1993年甚至高达140多亿美元,是该年全国总贸易出现120多亿美元逆差的根本原因。这说明矿产品的大量进口,已成为我国外贸平衡中的一大负担。我国有许多种优势矿产,除满足本国需要外,还可通过原矿石和加工产品的出口,以抵消矿产品的进口支出。这也是争取矿产资源立足国内的一个重要体现。我国是世界最大的钨、锑、稀土、萤石、重晶石、石墨、滑石等矿产的生产国和出口国。但由于这些矿产在国民经济中需求量相对较少,经济意义和外贸效益相对不高。而且由于我国主要是出口原矿和粗加工产品,加上相当长一段时期以来,国内多头出口,降价竞销,过量向国际市场抛售,导致国际市场价格下跌,有些矿产品遭到进口国家的反倾销抵制,造成我国优势矿产品出口效益下降。虽然近些年我国政府曾通过加强出口许可证制度和税收管理来控制无序生产和盲目低价向国际市场出口,但收效甚微。例如,1995年1月至5月,中国锑产品大量涌向国际市场,国际锑平均价格由每吨5100美元急剧下降到2870美元,已接近国内生产成本线。1997年开始,中国锑出口量增加以及美国抛售战略储备中的锑,使价格由年初每吨2325~2450美元下降到年末1540~1610美元,已处于世界和我国平均生产成本线以下了。如果说,中国作为世界最大锑生产国(占世界锑矿山产量60%以上)而以“锑矿王国”聊以自慰的话,那么再出口外贸效益就可能自尝苦果了。—99—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中国矿产品进出口贸易额(亿美元)年代出口额进口额贸易顺差(+)或逆差(-)全国贸易顺差(+)或逆差(-)1990108.51100.91+7.60+87.461991111.66126.61-14.95+80.521992136.99182.35-45.36+43.551993134.20276.03-141.83-122.151994171.18238.21-67.03+53.921995222.1498.35-16.21+166.901996206.94294.21-87.27+122.201997304.52341.75-37.23+404.221998Z75.06295.99-20.93+435.72中国稀土资源世界第一,储量占世界80%,又是世界稀土原料最大出口国。国内数百家企业的稀土冶炼能力年超过10万吨,而目前全球稀土消费量仅7万吨左右。据中国海关统计,1997年,我国稀土产品出口量为3.14万吨,创汇3.2亿美元;1998年,出口量增加到4.47万吨,但创汇减少到2.9亿美元。也就是说,出口量增加42%,创汇额下降10%。与此相对照,美国是世界第二大稀土资源国,可其消费量一半来自中国。1994年,美国从我国进口稀土产品为1800吨,1996年增加到1.67万吨,占美国稀土进口量的70%。我国拥有国际优势的非金属矿产品出口方面存在同样的问题,并且还存在低价出口原料和粗加工产品,却又高价进口深加工产品的状况。低出高进,是非金属矿产品进出口贸易的严重问题。例如,80年代末,我国从日本引进5条先进的高能锌锰电池生产线,其中主要原料之一是高性能石墨粉,需从日本进口。可是,日本是进口我国石墨最多的国家。日本利用我国出口的中碳石墨,深加工成高纯超细的高能石墨粉,高价返销中国,加价10多倍。一吨高碳石墨出口价每吨450美元,加工成柔性石墨,每吨7000美元,再加工成膨胀石墨纸,每吨16000美元,即普通石墨产品加工增值34倍。—100—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非金属矿产品出口价与国际市场价对比矿产品国际市场价/(美元/吨)我国出口价/(美元/吨)萤石110~12076滑石128~13561重晶石60~8028花岗石板材61~6836花岗石荒料540~600200几种非金属矿产品进出口综合单价对比矿产品出口综合单价/(美元/吨)进口综合单价(美元/吨)萤石70.51662.14石墨327.984638.87滑石53.1249670石棉299.5275040石英73.39528工业原料云母120.11896.872.走向世界,积极参与国际矿产资源开发我们说立足国内,并不意味着可以忽视国外资源的利用。相反,必须着眼全球,走向世界,积极参与矿物原料的国际竞争,大力开拓国际资源市场。我们面临的国际环境有有利的方面。世界经济全球化和矿业国际化迅速发展,各国经济相互依赖程度加深,给我们提供了广泛的合作基础,有利于我国进一步对外开放,扩大经济技术合作交流,广泛参与世界经济,推动我国的经济发展。尤其是2000年,我国加入WTO,使我国在国际经济事物中取得更大的发言权和主动权,并有可能更好地利用多边贸易体制来加强我国经济的发展。我们同样面临严峻的挑战。随着中国加入WTO,中国经济将会卷入世界经济结构大变动的潮流之中,我国经济同世界经济的联系越密切,受世界经济周期性波动的影响也越大。同时,美国坚持称霸世界,严重威胁世界和平。以美国为首的西方世界到处插手世界和地区事务,给世界带来新的重大的不稳定因素。世界大战虽然受到遏制,但现代局部战争和地区性冲突将持续不断。—101—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在未来国际多极化的格局中,中国要成为一个强极,必须有雄厚的综合国力,既要有军事实力,也要有经济、科技发展形成的综合实力。这场以高科技为核心的国际竞争,实质是以经济和科技为基础的综合国力较量。作为经济和科技发展的物质基础,矿产资源领域是竞争和争夺的主要目标之一。中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历来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展同世界各国的友好关系,反对一切侵略扩张和强权政治。在国际资源竞争中,中国绝不会像帝国主义和霸权主义那样,采用政治、军事和外交手段控制和干预资源国。中国全球资源政策的原则是,平等互利,加强与矿产资源出口国的友好合作关系,争取在有利的条件下联合开发矿产资源,有效地保证我国急缺矿物原料的供应来源。从全球范围来考虑本国战略性矿产的稳定供应,历来是各工业国家制定经济发展战略和资源战略的重点。我们可以美国的石油安全战略为例来说明。美国既是石油资源大国和生产大国,又是石油消费大国和进口大国。石油进口量占其消费总量的比重超过50%。保障石油供应问题,事关美国的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所以历届政府都把石油供应安全问题放在极其重要的地位。20世纪70年代两次石油危机对美国经济打击很大,所以尼克松、福特和卡特三届政府对石油实行价格管制,大力鼓励国内石油开发,实行节约以减少石油进口量,并建立石油战备储备。1977年,美国专门成立能源部,主要责任是为能源市场扫清障碍,关注国际能源安全和环境问题,支持美国在能源技术和服务出口方面的利益。而且法律规定,能源部要定期向国会提交国家能源政策计划。20世纪80年代以后,美国能源战略重点是强调市场作用。倡导效率与节约,扩大天然气利用,促进再生能源开发,降低石油进口,开辟能源进口来源的多元化。1998年,美国能源部向国会提交的《国家综合能源战略》,就是这种战略思想的反映。该报告突出特点是,美国保障能源安全,不仅考虑到美国国内石油供应平衡问题,更重要的是要站在全球角度,考虑世界的石油供求,掌握价格和市场动态。政策目标瞄准世界市场石油供应的多元化。在石油进口多元化方面,美国主要试图是减少不安全地区的进口。其基本方针是:(1)西半球是美国的“后院”,是安全系数高的地区,美国要增加从西半球的石油进口。而欧佩克主要成员国所在的中东和非洲,是政治危险地区,安全系数低,美国要减少石油进口。事实上,从1990~1996年,美国从西半球的石油进口比例,从38.3%上升到51.5%;而从中东和非洲进口石油比例已由52.5%下降为38.9%,其中从中东地区由31.5%下降为20.1%。(2)以军事实力保障中东的石油供应。(3)控制里海石油开发和运输,可以有效地保护美国经济免受能源供应中断的外部—102—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威胁,尽可能减少由于某一地区削减石油出口对经济带来的不利影响。中国参与全球矿产资源开发,必须根据我国矿产资源的具体情况,把重点放在我国目前和未来的短缺矿产,特别是石油、富铁矿、铜、锰矿石、钾盐等矿产上。这是因为:铁,中国储量大,但品位低。目前中国是世界上最大铁矿石生产国,约占世界铁矿石产量1/4。但由于矿石品位低,中国又是仅次于日本的第二大铁矿石进口国。中国铁矿石进口量占世界总出口量11%。锰,中国锰矿储量居世界第四位,产量居世界第一位。主要问题是碳酸锰型贫矿多(中国商品锰矿石含锰30%),国外为氧化锰型富矿(商品矿石含锰48%)。石油,1949年产量不足12万吨,到1978年突破豆亿吨大关,直至目前1.6亿吨产量,这是新中国了不起的成就。从1987~1997年,我国石油储量居世界第11位的位次没有变化,但石油产量已由世界第五位降至第七位。我国已从1993年开始从石油出口国进入净进口国行列。而且,上述同一时期内,在我国一次能源总产量中,石油由21.0%下降为17.4%。1990~1999年,中国对石油需求量平均年增长10%,而产量的增长仅2%。我国东部老油田稳产困难越来越大,西部新区建设近期内大幅增产是不现实的,石油供需缺口加大,供应更趋紧张,增加进口已不可避免。铜,始终是我国短缺矿产品。从1975年以来到目前,铜的自给率一直维持在ho%~70%(80年代中期曾降至44%~52%)。中国对铜的消费正处于高峰时期,是仅次于美国和日本的第三大消费国。目前对铜矿石、铜和铜材的进口量居世界第二位。按照当前中国钢消费量的增长速度,进口增加也是不可避免的。“中国是一个经济大国,不可能事事依赖进口”。这种观点在理论上是完全正确的。力争不进口,全部靠自力更生,这当然很完美。但中国这样一个大国,矿产资源人均量少,总消费量大,这一客观事实,决定了我们必须要为那些十分短缺的矿产寻求国外市场的稳定供应渠道。利用国外矿产资源有三种途径:从国际市场买矿、买断国外矿山或购买股本矿(独资或合资开矿)、到国外进行风险勘查和开发。这三种途径,各有所长,互为补充。在过去,中国矿产品进口,即从国际市场买矿的主要问题是,进口方式单一,以短期合同为主,包括政府间协议,加工贸易、易货贸易和一般现货交易等简单形式。西方人士指出,1983年初国际铜价波动高峰时期,中国签订了几项大的合同,抬高了铜价;1989年夏季晚期,伦敦金属交易所铜平均价高达2600亿美元/吨的不利时期,中国也购进了铜,被他们称为“非常令人惊讶的金属交易活动”。当然,我们也有成功的例子。1992年,中国利用世界铜价低的时期,进行了多达136.63万吨(相当于世界钢出口总量的22%)铜的交易活动,中国大大地赚了一笔。—103—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世界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保障国外矿产品供应最为有效的方法,是支持本国跨国矿业公司以大量资本和技术投入,建立国外矿产资源的供应基地。用我们目前时兴的话来讲,到国外进行风险勘查开发矿产资源。如果在资源国建立矿物原料供应基地,掌握或控制矿产勘查和开发的主动权,或合股开矿,获得份额产品分成,就可能获得价格便宜的、长期稳定的供给渠道。有资料表明,在国内建设100万吨产量的油田,平均需投入勘查开发资金35亿人民币(相当于4亿多美元),而在国外获得年产100万吨份额油的投资只在2亿美元左右。在国外,例如日本,有人提出,别人研究,别人勘查,别人挖出来的矿产,单凭钱购买的办法,在对世纪是行不通的。所以主张搞所谓“政府援助开发”。事实上,日本、西欧国家通过勘查开发获得份额产品(一般与资源国合作开发,实行产品分成)占矿产品进口量的20%以上。70年代以后日本开始参与国外石油开发,从而每年获得4000万吨石油,占日本总进口量的20%以上。我国于80年代中后期到国外进行矿产资源合作开发和风险勘查工作。最早走出国门合资开发国外矿山的是冶金部门,成绩较显著的是叼年代开始到国外搞风险勘查开发的石油天然气部门。而地质矿产部门到国外勘查矿产资源尚处在“小打小闹”的起步阶段。迄今,我国到境外搞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的主要例子有:中国参与澳大利亚恰那铁矿开发,我国投资占40%股份。1989年恰那铁矿建成,所产矿石全部出口。1995年产量达800多万吨,2000年达到1000万吨。此外,鞍钢在澳大利亚购买了两个淘汰的矿山,占40%股份,包销60%的产品,企业全部由澳方管理。中国以占50%的股份,合资开采南非的一个铬铁矿项目。首钢购买秘鲁最大的马科纳铁矿可能是一次失败的行动。据国外几家矿业杂志报道,这个铁矿原估计有14亿吨储量,而实际只有4亿吨。经营该矿山的秘鲁钢铁公司提出的标底为0.2~0.3亿美元。首钢公司以高出另一跨国财团(由瑞士、智利、墨西哥和日本的5家公司组成)好几倍的出价获得投标。首钢公司除1.2亿美元标价外,还保证今后3年内再投入1.5亿美元使矿山开采现代化,并承付估计为4180万美元的债务。从1992年开始,中国陆上和海洋两大石油天然气公司陆续在泰国、苏丹、加拿大、秘鲁、伊拉克、哈萨克斯坦、委内瑞拉、印度尼西亚等国搞了一些油气勘查开发项目,获得了一批石油可采储量和份额(产品分成)石油。例如,1994年在秘鲁接管了已开发近100年的塔拉拉油田,将原油年产量由过去的8万吨提高到32万吨。1997年9月,我国从境外开采的第一船原油运抵秦皇岛,就是采自塔拉拉油口。1995年,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和马来西亚、加拿大的石油公司一道与苏丹政府共同开发苏丹的油田(中—104—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方持股40%)。1996年进入委内瑞拉,通过投标获得两个油田,可采储量1亿吨。1997年8月,又在哈萨克斯坦获得两个油气田的开采权,可采储量可达2.5亿吨。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也在印度尼西亚购买了马六甲油田39.51%的股份,可得分成原油38万吨。中方在不到两年时间收回了全部投资,目前效益良好。据统计,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已签署的或正在谈判的项目共4个,预计投资16亿美元,可获得石油可采储量5.对亿吨。2000年,获得分成原油1200万吨。合同期累计可获得份额石油2亿吨。地矿部门一些单位也开始尝试到国外进行矿产风险勘查开发工作。如陕西省地矿局在加纳勘查金矿,已控制储量5吨,并签署了进一步合作协议;云南省地矿局在老挝进行钾盐勘查;内蒙古三荣公司与俄罗斯的图瓦共和国签订了在图瓦开采金矿的协议等。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一些地勘企业已在澳大利亚、巴西、俄罗斯、加纳、巴布亚新几内亚、老挝等10多个国家投资矿产资源的勘查与开发。但总体上讲,仍然处于起步阶段。预计,21世纪,我国将以更加积极的姿态,更大的力度开展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开发的活动。当前,发达国家依靠雄厚的资本,先进的技术和娴熟的国际经营运作经验,已抢了前锋。1993~1997年,西方矿业公司在亚、非、拉广大地区发展中国家的矿产勘查投入平均年增长20%,发现和拥有了相当数量的矿产地,从而在世界矿产资源再分配中拥有更大的份额。因此,形势逼人,要求我国必须加大走出国门的力度,否则,就会失去分享国际矿产资源的机遇,丧失全球资源分配中应有的地位,我国矿产资源的国外供应将不可避免地受到西方国家的威胁。二、建立决策支持系统发达国家的全球资源战略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以专门的机构对全世界各个国家地质和矿产资源状况、资源政策、投资环境等诸方面情报,进行长期的系统监视、跟踪调查和专题研究。这种工作的主要目的是通盘掌握整个世界的矿产资源情况,了解备资源国的矿产资源潜力和矿业投资环境,为本国矿业公司到国外进行矿产风险勘查和开发提供决策依据。进行这种研究工作的代表性机构是美国原矿业局(USBM,1995年矿业局撤消)和美国地调所(USGS)、加拿大自然资源部(NRC)、英国地质调查所(BGS)、德国地学与矿物原料研究院(BGR)等。根据1970年美国国会的采矿和矿产政策法案的要求,美国原矿业局职能之一是负责美国及世界主要国家的矿产资源形势和政策分析,并依据现有的经济和法律因素判断—105—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矿产的可供性。同时,结合美国地质调查所对美国及世界矿产资源总量估算(评定、分析和发表总资源估算结果,并报道对资源评价有重要意义的一些可测参数,如查明资源的地点、质量、储量和形势等)的结果,经会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共同起草给国会的矿情(美国和世界)咨文。同时,由美国矿业局负责出版一年一次的《矿产品概要》及《矿产年鉴》,五年一次的《矿业实况与问题》。1995年10月美国矿业局撤消后,以上工作由美国地调所负责。上述政府出版物均有比较详细的关于中国矿产资源形势和政策的内容。以《矿产年鉴》为例,关于中国矿产的内容包括:政府政策和计划,矿产生产,矿产贸易,矿产工业结构,矿种分述,储量,基础设施,展望等,并有系统的关于中国矿产品产量、矿业结构的统计分析结果。为了评价全球矿产资源的可供性,美国矿业局于1975年开始建立了一个世界矿产地存储和检索的数据库系统,称为“矿产可供性系统”(简称MAS系统)。目的是通过搜集全球主要矿床的资料,确定合适的提取方法,计算矿产回收率和成本,衡量各种价格条件下可能供应的资源总量,包括20万个(以美国为主)矿床和矿业设施位置数据,世界(包括中国)4000多个具有重大意义的矿床和矿业设施的资料。每个矿产地均有详细的矿源供应量、采矿工程、选冶技术、经济分析及生产成本估算等资料。这些资料涵盖了市场经济85%矿产的生产能力。已经完成评估的矿产有34种:铝长石锡钍锑金镍锡石棉石墨磷酸盐钛重晶石铁铂族金属钨铍铅钾盐锌铬锂稀土锆/铪钴镁银铌锰硫铜汞钽上述矿产可供性评估分析成果,均已由美国矿业局的刊物公开发表,成为世界各国参考使用的权威数据。德国地学与矿物原料研究院(BGR),在矿产资源分析方面出版两套系列出版物。一套是战略矿产的分析报告,一套是国别分析报告。其国别分析报告按国家设专人负责跟踪监视、系统分析并出版研究报告。西方发达国家的政府机构还合作执行一些收集、研究、分析全球战略矿产资源的国际性计划,其中最著名的是“国际战略矿产清单”计划。—106—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20世纪80年代初,美国政府对70年代阿拉伯石油禁运所造成的巨大冲击波心有余悸,对关键的战略原材料进口依赖性的增加寝食难安。当时的美国总统里根提出,要加强矿产资源情报的国际交流和合作,作为国家材料和矿产计划的一部分。为此,美国内政部提出了一项计划,要立项研究世界上战略和关键矿产的储量、生产能力、资源形势、主要矿床和矿山情况,并据此为政府提出一些可操作的政策建议。1981年初,美国国务院、内政部的矿业局和地质调查所联合组织执行这项计划。应该说,这是国际战略矿产清单计划的雏形。1981年4月,世界上3家著名的地学和矿产资源研究机构———美国地质调查所、加拿大能源、矿山和资源部(现改为自然资源部)和原联邦德国的地学和自然资源研究院的首脑聚会,研究共同关心的战略矿产问题。一致认为,目前由于没有国际战略矿产清单而不能有效地进行政策分析。同时认为,战略矿产矿床的位置、资源的质量和数量。生产国向消费国供应的稳定性等是一些具有国际意义的大问题。为此他们提出,合作执行一项计划,收集和分析世界上重要战略矿产的情报。目标是建立世界级战略矿产矿床国际数据库,进行短期和长期的矿产资源供应形势研究,确定能够增加供应的可能方面。这样就可避免各机构的重复工作,提高效率。由于世界上战略矿产的储量和资源主要集中赋存在少数大矿床中,所以研究的重点是战略矿产的世界级大矿床。1981年7月,编制了国际战略矿产清单登录格式及数据登录指南。数据库程序采用美国的计算机资源信息系统(现称为矿产资源数据库)。该数据库中原已包括美国60000多个矿产地数据,此计划执行后又补充了世界其他国家重要矿床的数据。据称,现已容纳95000个矿产地的数据。至此,国际战略矿产清单计划正式形成和执行。该计划参加单位后来有所增加,除前述三家之外,又增加了澳大利亚矿产资源、地质和地球物理局(后更名为澳大利亚地质调查机构)、南非地质调查所和矿业局、英国地质调查所。该计划执行以来,已经完成13种矿产1000多个世界级矿床的收集和研究,出版了若干份报告提供给矿业界、政府部门、研究机构,有些意见和建议被国家和政府部门所接受,用于设计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和制定矿产资源政策的科学依据。中国是出现在国际战略矿产清单上的国家之一,被调查的矿种涉及锰、磷酸盐、镍、钴、钦、天然石墨、锂、锡、钒、锆、钨等11种矿产的矿床。国际战略矿产清单计划10多年来一直以具体矿产品为研究重点。最近,研究重点已从产品研究转向地区研究和经济矿床开发有关的研究。两个最感兴趣的地区是赤道非洲(19个非洲国家的矿业法和外国投资法及其与资源开发有关的制约因素)和东欧(7个国家的矿产资源情况)。此外,还在进行不限于一个地区一种矿产品的研究工作(与可持续发展和与矿业经济有关的一系列问题)。还收集了全球872家大型选矿厂的情报—107—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11种矿产)。除政府机构之外,一些国家与矿业有关的准政府机构,对各国的矿产资源形势和政策也十分感兴趣。日本的金属矿业事业团和韩国的矿业振兴公社就是这样的机构。日、韩这两个资源相对贫乏的国家,不遗余力地致力于海外矿产风险勘查工作,在一些他们的主要投资对象国均设有办事处,专门从事驻在国与矿产资源有关的信息收集、分析与研究。这两个日、韩机构,共同的职能之一是“收集、分析世界矿产资源情报,加强日本(韩国)在世界矿业界的活动能力;开展国内外合作,支持本国企业在国外探矿,保障矿产资源的多渠道来源”。韩国矿业振兴公社和日本金属矿业事业团在中国所设的办事处,与中国有关管理部门和研究机构保持经常联系。每年向本部提交一份综合分析报告,并负责动态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监视、调查可供本国企业进行投资合作的对象和企业项目,及时提供其国内企业参考,为矿山企业进入中国打前站。中国是一个矿产资源大国,自然成为各国政府和矿业公司跨国经营的目标国。所以,国际上一些著名的研究(学术)机构和大学,对中国矿产资源形势和政策以及投资环境等问题进行了重点研究。在美国东西方研究中心,有几位高级研究人员专门从事对中国矿产资源形势和政策的研究和分析,包括A.L.克拉克博士,G.J.约翰逊博士和J.P.多林博士等,他们的研究成果常在一些国际著名刊物如《自然资源论坛》、《资源政策》等上面发表。其中有些研究相当深入,得出的认识也相当精辟。如,约翰逊和克拉克早在1987年发表的“1985~2005年中国的矿产前景”一文就曾指出,“国内消费的高速增长将妨碍中国成为重要的矿产出口国。在出口市场上中国的优势看来只能集中在一些市场较小的矿产上⋯⋯。如果采用西方关于储量计算的概念和矿产项目的财务分析方法,则中国的很大一部分‘储量’都要降级,成为‘次经济资源’。如果进行西方的经济分析,就可以清楚地看出,在中国那些缺乏有效基础设施和远离东部工业中心的地区开发矿产资源,总投资大而获利少”。他们的这些推断今天正在被逐渐证实。再如,1998年,多利安博士出版了题为《中国矿产和矿业》的专著,他对中国矿业50年的历程作了较为系统的分析总结并指出,当前中国矿业发展中的问题主要是:大量低效的矿山企业的存在,运输瓶颈,环境退化,外资进来的有限。这项研究也是有价值的。瑞典斯德哥尔摩国际经济研究所及原材料研究所也对中国的矿产资源问题进行了长期的研究。如1986年M.拉德茨基在《资源政策》上发表‘冲国金属矿产对外贸易现状与前景”的研究报告,切取我国金属矿产对外贸易这个断面,紧紧抓住我国矿产进出口逆差不断增大这个事实,分析了我国金属矿产工业的现状、问题和障碍。他指出,中国现有许多矿产储量,由于地理位置不好,矿产质量欠佳以及基础设施条件差,所以经济—108—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潜力有限,在经济上无大优势。他说,“有几种矿产中国人的估计数字要比西方的估计数字大许多倍,不清楚应该如何解释。储量的多少本身并不能说明矿产具有相对优势,要确定有无优势还需要了解储量的经济质量。从几个零星材料看,我认为中国大多数矿产储量的质量并不很好⋯⋯”。他十几年前所谈的这个问题现在看来仍是很有见地的。英国邓迪大学能源和矿产政策法规研究中心,是全世界两所以研究矿业法和投资政策著称的大学之一(另一所是美国的科罗拉多矿业学院)。邓迪大学的J.奥托博士(现已调至科罗拉多矿业学院)早在90年代初,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资助,来中国讲授矿业法,多次参加由原地矿部举办的修改矿产资源法及引进外资勘查开发我国矿产资源方面的讨论会,对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曾起到了一定作用。鉴于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邓迪政法中心从长远考虑,还建立了中国项目组。从字面上看,该中心选择中国的理由是:中国的经济和法律有特色;中国石油、矿业的发展不仅对本国,而且对全球的环境都将产生影响;中国石油和矿产品的进口数量将不断增加;中国的油气及矿产资源拥有巨大潜力,吸引着国外的投资;中国对东南亚和中东的政治影响不断增加。邓迪中心中国项目组从以下4个方面开展工作:研究(当前的研究项目有:中国石油工业的结构与法规,中国电力工业改造的影响,东海、南海海底石油的国际争端等;下一步的研究方向有:中国原材料的供应和需求,能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水资源政策,外商在中国投资矿产勘查开发等);专业培训;合作研究;咨询业务。除这些机构外,一些国际组织(如世界银行等)行会组织(如采矿冶金协会国际联合会等)、中介服务机构(如英国采矿周刊有限公司等,他们出版《矿产年评》)、矿业公司等,也对中国矿产资源形势和政策进行了研究和分析。西方国家对中国矿产资源形势和政策的研究主要是为其国家决策服务的。战略矿产资源的可得性到底如何,在战略矿产资源方面东西方实力的制衡,均是研究的重点。事实上,早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地质调查所就正式出版了多幅中国地质图,日本出版了我国东部及海域和某些地区的地质图及某些矿山的调查报告。不同时期,他们的立项依据和研究的侧重点是有变化的。在冷战期间,研究的核心问题是战略矿产资源的可供性。从矿种而言,他们侧重于研究几种中国优势而西方短缺的矿产资源,特别是钨、锡等。西方国家矿产资源形势分析报告的经典之作———1952年美国的佩利报告中就明确指出,新中国的成立,西方最应该感受威胁的就是钨供应的中断,并应该以此为基础制定相应的资源政策。从研究的侧重点而言,他们强调对一个国家(也包括中国)的总体矿产资源潜力及与此有关的国家安全问题的研究。总的看,这段时间内他们对中国矿产资源形势的研究不够系统,也不够深入,因为他们得不到中国系统、可靠的信息。—109—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冷战期后,研究的核心是矿业发展的可持续性与战略矿产资源的可供性并且以可持续性为主。冷战结束后,世界经济趋于全球化,矿业也不例外。自80年代末90年代初以来,世界范围内至少有102个国家(1996年研究结果)修改矿业法、改善矿业投资环境,旨在吸引国内外私人资本投资于矿产勘查开发领域。这为大矿业公司在全球基础上角逐矿业利润提供了前提,也为矿产品在世界范围内更自由地随资本的流动而流动提供了可能。在这个大背景下,“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服务于本国经济发展,实际上成为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的一大战略选择。因此,冷战期后,一些发达国家对世界各国矿产资源形势和政策的研究,其主要目的之一是为本国企业参与全球矿业活动服务,为他们进入更广泛的领域牵线搭桥。矿业项目具有投资大、风险高的特征,并且鉴于矿业的基础性和支柱性产业地位,加之一些跨国矿业公司财团的游说,不少国家的高级领导人在与中国谈判经济合作的过程中,自觉不自觉地对一些跨国矿业公司的合作项目比较感兴趣,由此而给他们的大公司进入中国矿业领域开路。澳大利亚前总理霍克,现任总理霍华德,加拿大现任总理,都属于这种情况。澳大利亚学者布朗对中国矿业投资环境的研究报告,通过澳大利亚领导人转交给我国领导人,也是期望借此而促进中国矿业投资环境的进一步改善,为其矿业公司的对外拓展铺平道路。这些国家的领导人乃至部长的出访,有时都拿着一把大矿业公司的条子。中国也应该研究外国,而且要系统地研究外国。中国对国外矿产资源形势和政策的研究机构不少,但最全面和权威的研究机构是中国地质矿产信息研究院(1964年成立时称地质部地质科技情报研究所,1987年改建为中国地质矿产信息研究院,1999年被组建为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该机构编辑和出版了三个系列的矿产资源研究与报道系列:一是《世界矿产资源》,为全面反映国外数十种矿产资源情况的综合性情报研究成果,曾于1971、1980、1988和1996年出过四个版本;二是于1988年开始,每年出版的《国外矿产年评》,为矿产勘查开发和研究部门提供外国矿产资源供需方面的背景资料;三是自1989年连续编辑出版的《各国地矿工作概要丛书》,目前已出版56个国家的38份研究报告。当前,加强对国外矿产资源形势和政策的研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借鉴市场经济国家的先进经验,促进我国矿产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以及相应政策、法律、法规、制度、标准、规范的完善,需要研究国外。我国制定和实施全球矿产资源战略,大力参与全球资源开发,推动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战略的实施,也需要研究国外。总之,需要对世界各国的成矿条件、成矿背景、资源实况、资源潜力、政策环境等,进行系统监视、跟踪分析和专门研究。—110—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从全球资源战略角度来说,我国周边国家、非洲和拉美国家是我们需要重点调查和研究的地区。我国周边邻国,北有俄罗斯、蒙古,西有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简称为中亚五国)、阿富汗、巴基斯坦和印度,南有缅甸、泰国、老挝、越南、印度尼西亚和菲律宾(还有跨海相接的其他邻国)等。这些国家最为丰富的矿产有石油、天然气、煤、铁、镍、钨、锡、铜、铝土矿、金、钾盐和宝玉石等。据统计,上述16个周边国家的天然气储量占世界42%,铁占33.9%,铜占22.6%、镍占23.1%,钨占26.6%,锡占35.4%,金占17.5%,钾盐占27.6%。这里有被称为“第二波斯湾”的里海油气盆地,有世界上巨型的穆龙套金矿,有长度达2500公里的东南亚锡矿带,有驰名世界的南亚和东南亚宝玉石区。还有闻名于世的俄罗斯的乌多坎、蒙古的额尔登特、哈萨克斯坦的科翁腊德等特大型铜矿等等。非洲大陆是世界矿产资源最为丰富的地区之一。金。铬、铂族金属、锰、钴、铀、钒、铝土矿、萤石、片状石墨、磷矿等储量居世界第一位;金刚石、钛铁矿、袒、锆、碳酸钠等储量居世界第二位。其中,铂族元素储量占世界90%,铬铁矿占80%,钴占60%,锰占55%,金占40%,铝土矿占30%,铀占25%,磷酸盐占80%,金刚石占36%。拉丁美洲钢、铁、铝、锰、石油等矿产十分丰富。巴西的富铁矿、锰、镍、铬铁矿、铌、钽、铍等矿产储量均居世界前列。智利(储量占世界1/4)和秘鲁(储量占世界第3位)是世界主要产铜国。据分析,西方矿业公司的投资决策依据主要有两条,一条是地质秉赋,即矿产资源的潜力,另一条是政治风险,即投资环境。前者以某一具体国家的矿业历史和矿产资源吸引力来评价,后者一般采用《欧洲经济》杂志每年公布两次的有关政治风险的国际调查资料。尽管有的国家地质秉赋极高(如非洲的安哥拉、扎伊尔等国家),但由于存在一些政治问题(如武装冲突、矿业法规等),政治风险极高,对外国矿业投资的吸引力就很低。伦敦国际信贷市场对非洲和拉美国家投资的政治风险性作出了如下表的排序。伦敦国际信贷市场对非洲和拉美国家的政治风险排序地区非常能接受风险不大有风险风险不能接受科特迪瓦、布基纳法索、坦桑尼亚、赞比亚、莫桑纳米比亚、加纳、津巴布安哥拉、塞拉非洲比克、埃塞俄比亚、喀麦博茨瓦纳韦、摩洛哥利昂、扎伊尔隆、中非共和国、尼日尔、尼日利亚—111—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续表地区非常能接受风险不大有风险风险不能接受巴西、阿根廷。玻利维亚、秘鲁、委内瑞智利、厄瓜多尔、乌拉、圭亚那、萨尔瓦多、苏里南、尼加拉美哥伦比亚拉圭、哥斯达危地马拉、洪都拉斯、牙拉瓜、古巴黎加、巴拿马买加由此可见,为实现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的战略方针,建立长期而稳定的全球资源供应渠道,没有这类情报的系统而周密的调查研究作为基础,到国外进行矿产资源风险勘查和开发,就会陷入被动的局面。我们特别要强调的一点是,21世纪,矿产资源的国际竞争将突出表现在石油资源上。这是因为,没有石油能源的充分保证,就不可能有经济的强劲发展。因此,我们要特别加强世界能源资源潜力和政策的研究。中国未来的石油供应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只能通过增加进口来解决。按照西方世界(主要是美国能源信息局)的估计,中国2010年和2020年对石油进口依赖程度分别将达到34%和67%。估计的数据可能偏高,对我国有预警意义。例如,目前,中国石油进口来源多达37个国家和地区,其中以中东和西非国家为主,进口量占全国石油总进口量的64%。为了进一步实现石油进口来源的多元化,我们必须有新的视点。从地缘政治观点而言,尤其要重视寻求从俄罗斯和中亚独联体国家进口石油,这将是我国保障国外石油供应来源一个新的战略方向。在这方面,我国政府已经采取积极行动,而且俄罗斯和独联体国家也递送了十分积极的合作信号。1997年6月,哈萨克斯坦政府宣布,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成为阿克纠宾斯克油田投标的优胜者。中方将在今后20年内投资40亿美元(1998~2003年投入5.85美元)。中国方面将从哈萨克斯坦西部到中国边界铺设3000公里长的输油管。另外,要使乌津油田重新投产并铺设长输油管,总投资需要约100亿美元。哈萨克斯坦政府总理A.卡热戈尔金认为,俄罗斯控制着所有地区性石油出口路线,而哈萨克斯坦不愿意受俄罗斯的控制,所以必须为自己寻求石油出口出路。为此,哈萨克斯坦得到了中国实实在在的投资。1998年4月,中、哈部长级会谈以后,哈萨克斯坦外交部长K.托卡耶夫宣布了关于从哈萨克斯坦西部到中国铺设输油管的声明:“我们认为,实施关于铺设输油管的总协议具有重大意义。中国方面保证,要尽一切努力按时完成工程计划。”“根据现有资—112—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料,中国每年准备进口石油1300万吨,到2000年进口9000万吨,而到2010年将增加到1.4亿吨。”目前初定的中一哈输油线路方案是,阿特劳-肯基亚克-库姆科尔,而后经巴尔喀什湖北部,再到达中国的阿拉山口。哈萨克斯坦领导人认为,打开石油出口的东部大门具有很好的商业前景,并能基本改变亚洲石油贸易的格局。这对中国来说,是具有长远意义的。目前,中、哈两国正积极准备尽快进行技术经济论证。中国和俄罗斯石油、天然气贸易合作的热度高涨,显示了良好前景。俄罗斯向东方寻求石油、天然气出口,首先是想开发西伯利亚和远东的石油和天然气资源,试图通过中国,抢占广阔的东亚(日本、韩国和中国等)市场。其次,由于欧洲石油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俄罗斯的石油公司在欧洲境况不佳。而中国的考虑,则在于使自己的石油供货来源最大限度的多元化。这种地缘政治考虑决定了双方合作的基础。中、俄输油管道计划有两条可供选择的方案。东线方案是安加尔斯克(伊尔库茨克西北约40公里)’-哈尔滨,南线方案是安加尔斯克-蒙古-北京。俄方优选南线方案,认为有可能降低运费,指望卖出更高价格,还有可能向第三国(韩国、日本)出口石油。中方优选南线方案,因为管道可以不经过蒙古,能节省过境费。据预算,输油管投产以后的前5~10年,该线路将保证每年输送2000吨(日输送量约为40万桶)西西伯利亚的石油。而后,随着东西伯利亚油田的开发,输送能力每年达到3000万吨(日输送量约为65万桶)。按照乐观估计,这条新输油管道可望在2004~2005年投入使用。在中、俄输油管道设计的同时,还有伊尔库茨克-中国天然气运输管道设计方案的研究。输气管道的开始段,是科维克金气田(可采储量9000亿立方米)一安加尔斯克,终点是山东省日照港。在起始端之间,有两种方案:南线,3364公里,经过蒙古;东线,4540公里,经西伯利亚大铁路至中国东北。俄罗斯认为,这条运气管道,除了科维克金气田外,还可将西伯利亚的新乌边戈伊、东乌连戈伊,雅库特(萨哈)共和国的维柳伊和博图奥宾气田的天然气输送出去。这样,俄罗斯的西伯利亚和远东就可成为东亚市场上的主要供气者。按照俄罗斯学者估计,亚太地区天然气需求量2021年达2500~3000亿立方米,2030年不低于3500亿立方米。该区将缺1800~2000亿立方米。俄罗斯人设想,到2015年,俄罗斯可向东亚地区供应天然气1000~1200亿立方米,2030年可增至1600亿立方米。在21世纪,俄罗斯和中亚地区有可能成为中国石油、天然气的重要供应来源之一。加强上述国家能源资源潜力、能源政策和投资环境等方面的情报研究,可以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113—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三、中国的矿产资源战略储备在我国,对建立矿产资源战略储备的必要性仍有不同认识。反对者认为,战略储备是为国防安全服务的,冷战结束以后,未来的战争威胁可能性减少,这种储备就没有什么意义了。而且现代高科技战争条件下,已经不再是资源消耗战,战略储备没有必要搞了。我们认为,这只是一厢情愿的设想,而且把复杂的国际形势过于简单化和乐观化了。英国的《情报文摘》指出:“如果人们普遍认为结束了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凡尔赛条约》播下了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种子的话,那么历史学家在回顾4月23日至24日在华盛顿举行的纪念北约成立50周年的首脑会议期间发表的新战略概念时,很可能认为它播下了下一次世界大战的种子。”这一分析相当深刻,值得人们深思。我们想一想,在90年代,从1991年以美国为首的多国部队对伊拉克进行的“沙漠风暴”行动,到1998年的“沙漠之狐”,再到1999年的轰炸南联盟,美国为首的北约集团在与联合国争夺世界安全体系主导权中占了上风。1999年还借北约成功东扩,进一步挤压了俄罗斯的势力范围;在亚洲,惜助日本,以台湾问题、朝鲜半岛核武器和导弹问题来遏制中国和朝鲜,就可以看到美国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嚣张气焰。这种公开的军事干涉主义,就是战争的根源。当然,由于最有资格打世界大战的美、苏军事对抗格局已经改变,世界大战的危险性确实大大降低,但东、西、南、北各方内部及相互间原先被美、苏争霸所掩盖的种种矛盾突现了出来,并且呈上升趋势。局部战争和地区性武装冲突就成为当今世界的主要战争形式。换句话说,东西方冷战的结束,并不意味着战争历史的结束。第三世界,还有其他地区,都仍然存车局部紧张的因素,并有可能引发战争,甚至较大规模的战争。在这种形势下,我国的安全环境也受到新的挑战。中国的强大,中国坚持反霸权主义的坚定立场,美国不会高兴。美国可能要进一步遏制中国,对中国采取“大棒”政策。可能利用北约东扩的势头,调头东进,并通过美国在亚太地区的军事同盟,通过与台湾法所构筑的对华包围圈,加强对中国的军事遏制和威胁。矿物原料和能源长期以来是当代国际关系中极为重要的问题,也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经济关系中的主要矛盾所在。多年的美、苏争霸中,资源争夺从来没有停止过。冷战的后遗症仍在资源丰富的地区继续发作。例如,非洲,这个以丰富矿产资源(金、铂族、铀、铬、钴、钛、锗、金刚石、石油等)著称于世的辽阔大陆,长期以来是新、老殖民主义者争夺的资源产地和商品市场,特别是美、苏争夺霸权的场所。冷战结束以后,许多非洲国家的内部矛盾涌现出来,加上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干涉和“民主化”浪潮的猛烈冲击,使非洲大陆正经历独立—114—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后所没有过的混乱和动荡。20多个国家社会政局不稳定,内战连年不断。其中持续时间最长的武装冲突是安哥拉内战,自1975年安哥拉独立后就陷入内战泥坑。长达20多年战乱,使这个世界上矿产资源(石油、金刚石等)丰富的国家之一,沦为世界最贫穷的国家之—。冷战结束后,武装冲突虽有所降温,但两派长期以资源为依托,联合外部支持力量,各占一隅,激烈对抗。安哥拉政府方面占据西部沿海,以石油为支持,反政府的安盟盘踞中部高原地区,以金刚石收人为依靠,形成了长期的政治、军事对峙局面,不仅影响周边国家的安全,也使中部非洲冲突局势更加复杂化。事实上,早在20世纪50年代后期,美国政府机构中就有人极力反对搞矿产战略储备,对已建立的战略储备计划主张大幅度削减,认为战略储备是“时代性的错误”。主要理由是,人类社会已进入原子战争时代。1957年苏联人把人造卫星送人地球轨道,就认为美、苏未来的冲突将卷人原子武器,而不是一场没完没了的消耗战。作战技术发生变化,苏联作为核大国,有能力把原子弹弹头送到美国任何一个地方。在一场原子战争中,原料几乎没有什么军事价值,对彻底进行军事冲突没有什么价值,对恢复战争破坏的国民经济也没有什么价值。他们认为,要解决—些必不可少的原料供应不足,最好的办法是技术,而不是储备。现有的或者可以预见到的技术,可以取代储备物资的大部分用途。这场争论的结果,导致美国政府对战略储备计划进行了重大修改,如将储备目标由原来的5年改变为3年。同时,还划出了常规战争和核战争的储备指标。例如,美国1967年12月31日对铂族金属的储备指标是:常规战争指标(公斤)核战争指标(公斤)铱528~75251.93钯55985.4021150.04铂10357.307324.7690年代以来,美国、英国和日本均对矿产战略储备计划进行了重新审查。根据国际形势的新变化,英国取消了储备,美国则将储备的目的由过去针对国防安全转变为经济安全,但仍保持巨大储备量。日本经审查后,也维持原有的储备计划。马克思主义者认为,“暴力的胜利是以武器的生产为基础的,而武器的生产又是以整个生产为基础,因而是以经济力量,以经济情况,以暴力所拥有的物质资料为基础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206页)。也就是说,战争是国力的竞赛,是资源的拼斗。如果说,以往的战争是以众多的士兵消耗大量钢铁和弹药为基本特征的话,那么,现代战争则是以高科技武装的少得多的“隐形士兵”倾泻大量钢铁和弹药为基本特征。也就是说,战争对资源消耗的本质没有变,矿产资源对国防安全的保障作用未—115—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变。海湾战争和科索沃战争留下的经验和教训是,现代高科技战争,不是不需要消耗资源,相反,而是一些更高投入、更高资源消耗的战争。据军事家统计,在海湾战争中,多国部队部署在海湾地区的武器装备,包括作战飞机、直升机、舰艇、坦克、步兵战车等,总价值约1020亿美元。与此相比较,第一次世界大战时,各参战国生产的飞机、坦克和火炮总价值只有凹亿美元,二次大战时,也不过是400亿美元。海湾战争中的武器装备、弹药、油料和各种物资消耗是巨大的。美军单兵日消耗量为200公斤,相当于二次大战时的10倍,越南战争时的4倍;弹药的日消耗量为朝鲜战争时的20倍,越南战争时的4.6倍。多国部队所需要的战争物资总量达800多万吨。可见,现代高科技战争的巨大消耗,对参战国家是一个沉重负担。局部战争的消耗实际是一些发展中国家经济长期停滞不前,甚至落后的重要原因。所以,我们主张,中国要搞矿产资源的战略储备。中国的储备,既为国防安全,也为经济安全服务,也就是说为国家安全服务。中国是世界人口最多的国家,又处在强劲工业化时期,对矿产资源的消耗会急剧增加,一些短缺矿产必然要加大进口。在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的时代,一些局部战争和地区军事冲突、经济危机、金融危机,均会冲击全球矿产资源供应,冲击我国经济建设的稳定性。60年代,我国提出过“备战、备荒、为人民”,“深挖洞、广积粮”的口号,虽有其历史背景,但“手中有粮,心中不慌”却是实在的。在当今新的动荡时代中,建立矿产资源战略储备,就可以达到“拥有资源,保障安全”的目标。美国多年建立起来的雄厚的矿产战略储备库,对美国的经济安全和世界霸权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50年代中期开始,美国就开始动用政府战略储备的原料为其政治和经济目标服务。1955年,美国康涅狄格州遭严重水灾,导致一些工厂原料供应中断,市场上铜、镍供不应求。美国政府决定,尽管当时铜储备目标只处在完成一半的情况下,还是从战略储备中拨出4.2万吨钢转供工业消费。从国家储备中调拨10886吨(2400万磅)镍满足国内工业之需。1955~1956年,为满足国内铝的巨大需求,就将已预定作为战略储备的45万多吨铝的订货转用于民用,这一数量占美国当时工业铝消费量的20%。越南战争期间,国际市场铜价高涨,约翰逊总统为抑制高价从战略储备中抛售出铜。约翰逊总统和尼克松总统执政期间,为缩小国家预算赤字,抛售过战略储备。据称,美国政府官员甚至将战略储备的出售作为一种援外手段。美国曾允许以色列用贷款形式购买美国政府矿产储备中的工业金刚石,然后以有利可图的价格向欧洲市场出售。但这一作法遭到美国参议院的批评,指责这是“因为经济和政治原因而随意动用—116—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了储备”。美国法律规定,要动用石油战略储备的话,必须是在非常时期,紧急情况下,由总统签署命令,方可动用。美国首次动用石油储备是1991年海湾战争期间。1991年1月16日,布什总统下令,并由能源部操作,为平抑市场价格,决定抛售3375万桶原油,供油期限为2月15日至3月31日。1994年美国发布的《美国石油供应中断政策声明》中称,这次动用石油储备的行动表明,石油储备是“极具价值的,有效的”。2000年一开始,国际市场石油价格由1999年3月每桶原油9美元,一路攀升突破30美元。美国总统克林顿在2月16日的新闻发布会说,美国可能动用石油储备,以降低飞涨的油价。美国等国家建立矿产战略储备,不管宣称是为国防安全还是为经济安全,在紧急时期确实发挥了储备对国家安全的保障作用。因此,参照国际上的做法,建立中国的战略储备库是十分必要的。建立矿产品储备,自然要花高昂代价。储备库本身,实质上是大量矿产品和资金的沉淀,而且要耗费不小的维护资金。例如,截止到1961年12月,美国政府为采购战略储备物资支出89.1亿美元,另外,还支出仓储和行政管理费3.61亿美元。美国参政院一个调查委员会曾按当时的利率计算过,政府为保存当时的战略和稀有的重要作战物资,每年要损失利息2.93亿美元。所以我国对储备矿种的选择必须少而精。根据我国矿产资源短缺和外汇储备的实际情况,可以考虑建立三种类型的国家储备:第一种,矿产品储备。需要储备的矿种是石油、铜、锰、铬、镍。钴、铂、钾盐。其中,石油储备目标量可以考虑为60天,其他矿产品为1年供应量。第二种,地下资源储备。就我国固体矿产和石油开发的现实而言,要将目前有条件投产的矿床和油田划为国家资源储备地并不现实。但从长远目的考虑,选定某些目前开发不盈利的次经济的矿床和油田作为国家资源储备区却是可行的。地下资源储备地区要列入国家矿产资源规划。第三种,技术储备。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后备技术储备。在国家遇到紧急情况,矿产品供应中断时,可以从低品位矿石、难选冶矿石和非传统矿石提取有用金属的技术,可以使用合成品和代用品的技术。例如,有关鞍山式赤铁贫矿和微细粒磁铁矿、南方碳酸盐贫锰矿、铁锰贫矿、硅酸盐镍矿、高硫铝土矿、含铀硼镁铁矿等的选矿分离技术。—117—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第四章基层矿产资源管理与可持续发展第一节基层矿产资源管理与可持续发展概述一、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概念及原则(一)可持续发展思想的产生与发展可持续发展思想的由来以久,早在远古时期,我国就有了朴素的持续发展思想,古书《逸周书·大聚》记载:“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罟,以成鱼鳌之长”。公元3世纪,荀子在《王制》中说:“草木荣华滋硕之时,则斧斤不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鼋、鼍、鱼、鳖、鳅,孕之时,罔罟毒药不入泽,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还指出:“夫不足,非天下之公患也,⋯⋯天下之公患,乱伤之也。”东方文明,自古以来,靠得就是巧于向自然环境作有限的索取,把人类维持生活和昌盛所必需的产品更多地留给子孙后代;东方思维的方式之一,就是“勤俭持家,非我者莫取”等等。这些都是我国古代关于持续发展的精华之所在。现代西方把持续发展思想的最早研究上溯到马尔萨斯的《人口原理》和达尔文的《物种起源》。在《人口原理》中第一次强烈地提出了人口和其他物质一样,具有一种迅速繁殖的倾向,这种倾向受到自然环境的限制。在《物种起源》中论述了生物和环境的关系上也与马尔萨斯保持一致,并发展了他的一些观点。但是,“持续发展”这个概念的出现则是近20年的事,是在人类面临人口、资源、环境生态的严峻形势下产生的。第一个有影响的研究是20世纪60年代末美国鲍尔丁的“宇宙飞船经济理论”。其含义是我们人类赖以生存的最大的生态系统就是地球,而地球只不过是茫茫无垠的太空中的一艘小小的宇宙飞船。人口和经济不断增长,最终将使这艘小小的飞船内有限的资源开发完,人类生产、消费所排出的废物最终将使这飞船舱内完全被污染。到那时,整个人类社会就会崩溃。鲍尔丁的理论发表后,在世界上引起了巨大的反响。20世纪70年代初,以人口、资源、环境为主要内容,讨论人类前途为中心议题的“罗马俱乐部”发表了震动西方的著作《增长的极限》。它认为人类社会的增长由五种相—118—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发展趋势构成。这五种趋势是:加速发展的工业化、人口剧增、粮食私有制、不可再生资源枯竭以及生态环境日益恶化,它们都是以指数的形式增长。其结论是人类社会经济的无限增长是不现实的,而等待自然极限来迫使增长停止又是社会难以接受的。1972年6月联合国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召开的人类环境会议被认为是关于环境与发展问题思考的第一个里程碑。来自113个国家的1300多名代表第一次聚集在一起讨论地球的环境问题。大会通过了划时代的文献———《人类环境宣言》。今天看来,1972年会议的主题虽然偏重于讨论由发展引起的环境问题,而没有更直接地关注环境与发展之间的相互依存性,但已经迸发出了某些与今天所说的可持续发展有联系的思想火花。会议报告中写道:“实际上联合国对这次会议的要求,显然是要确定我们应当干些什么,才能保持地球不仅成为现在适合人类生活的场所,而且将来也适合子孙后代居住”。1972年的会议引出了人类对环境与发展问题的全方位关注,80年代开始出现了一系列更为深刻的思想。1980年,由世界自然保护同盟等组织、许多国家政府和专家参与制定的《世界自然保护大纲》第一次明确地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思想。这份大纲虽然主要针对资源保护问题而没有涉及更大的领域,但从根本上改变了六七十年代盛行的就保护论保护的思维和做法,明确提出应把资源保护与人类发展结合起来考虑,而不是像以往那样简单对立。这一思想为今天的可持续发展概念奠定了基本的轮廓。1981年世界自然保护大纲的续篇《保护地球-可持续生存战略》对“既要发展又要保护”的思想作了进一步的阐述。该文件初步给出了“可持续发展”的定义是“改进人类的生存质量,同时不要超过支持发展的生态系统的负荷能力”。对可持续发展理论的形成和推行起到决定性作用的是1983年成立的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该组织在挪威前首相布伦特兰夫人领导下,经过世界范围专家整整900多天的工作,于1987年4月向联合国提出了一份题为《我们共同的未来》的报告。布伦特兰报告对可持续发展的内涵作了界定和详尽的理论阐述,强调今天大大恶化了的自然环境对人类持续发展的严重性。报告指出:在过去,我们关心的是经济发展对生态环境带来的影响;而现在,我们已经迫切地感到生态的压力对经济发展所带来的重大影响;因此,在未来,我们应该致力于走出一条资源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兼顾的可持续发展之路。从一般地考虑环境保护到强调环境保护与人类发展结合起来是人类有关环境与发展思想的一个飞跃。该报告准确地阐述了“可持续发展”的定义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这个定义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并在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取得共识。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是人类有关环境与发—119—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展问题的第二个里程碑。这是一次确立可持续发展作为人类社会发展新战略的具有历史意义的大会。183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出席了大会,其中有102位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会议通过《里约宣言》和《21世纪议程》,第一次把可持续发展由理论和概念推向行动。这次会议以可持续发展为指导思想,不仅加深了人们对环境问题的认识,而且把环境问题与经济、社会、发展结合起来,树立了环境与发展相互协调的观点,找到了一条在发展中解决环境问题的思路。里约会议为人类举起可持续发展旗帜,为走可持续发展之路作了有力的动员。跨世纪的绿色时代或可持续发展时代从这次会议真正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从此之后,可持续发展作为一个崭新的目标和全新的发展模式已被世界各国广泛接受。(二)关于“可持续发展”概念的研究1.发展的概念发展一词最早来自对胚胎发育的研究。经济学家一般把它定义为“经济增长”,社会学家则把它定义为“社会进步”。《大英百科全书》对“发展”的诠释是:“虽然该术语有时被当成经济增长的同义语,但一般来说,发展被用来叙述一个国家的经济变化,包括数量上质量上的改善。”法国社会学家佩鲁则认为:增长、发展、进步和社会进步是性质不同的概念。增长是指社会活动规模的扩大;发展是结构的辩证观,是指社会整体内部各组成部分的联结,相互作用以及由此产生的活动能力的提高;如果增长不能改变整体内部诸要素之间的关系和能力,则被称为“无发展的增长”;进步是各种活动冲突的结果,是社会收益的扩大。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增长不等于发展,进步也不等于发展。究竟什么是发展,在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国际社会的一些专家对此作了进一步的探索。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的报告中认为:满足人类需求和愿望是发展的主要目标,它包括经济和社会循序渐进变革。世界银行的著名经济学家戴利和库伯认为:发展应该是指在与环境的动态平衡中,物质增长经济系统质量的变化。1992年《世界发展报告》中这样写道:“发展就是改善人民生活的事业”,这代表了世界银行的观点。”我国学者王大生(1993)则把发展定义为:自然-社会-经济复杂系统的行为轨迹,该矢量将导致此复杂系统朝着更加均衡、更加和谐、更加互补的方向进化。”牛文元给发展的定义是:“自然-社会复合系统内定向社会变革引导系统向更加和谐、更加互补和更加均衡状态的动态过程”,并把人类历史分成前发展、低发展、高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四个阶段。上述这些发展的定义是否规定了发展概念和它所应该具备的内涵,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发展是定向变化的过程。发展的定义应该包含这一过程的目标和获得这些目标的手—120—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段。这为人们对发展的认识提供了思路,同时也认识到上述发展定义的不足。因为人类世界与自然世界真实关系的科学解释,形态结构分析及其发展阶段的划分,社会发展动力、趋势及其演化机制的隐蔽基础,只能在实践过程中,以及对实践的理解中加以探寻。实践活动包含生产和交往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它把人与自然以及人与人连接为一个有机整体,形成自然-社会复合系统。生产最终体现了自然的供给与人类的需求,广义的交往活动则包括物质交往和精神交往。作为实践活动的基本形式,与生产平行的交往指的是物质交往。物质交往活动指代际和同代实践主体之间,借助某种手段相互传递、交流、同代和融合等,生产能力、关系和产品的历史演变过程。需求性是人类生存的一个基本属性,它的现实表现就是恩格斯所说的,是一个不证自明的“简单事实”。因此满足人的基本需求就变成了发展的基本价值,福利增长的需求规定了发展的更高级阶段价值取向。虽然生产和交往是人与自然以及人与人在实践中的暂时联系,但实践活动是一个连续不断的过程,即自然一社会系统在时间上体现为一个连续的动态过程。于是,以自然-社会系统主体的福利需求为目标,以实践为达到目标的手段和自然-社会系统的动态过程为特征来定义发展,就可以充分体现发展概念应具备的内涵。所以有人把发展定义为:以福利需求为目标,通过实践引导特定自然-社会系统向更加均衡、和谐和互补状态的定向动态过程。2.可持续性的概念可持续性在早期人类社会发展中,以至在工业化社会发展之前,都没有成为问题。因为那个时期人们只能勉强维持生机,人与其赖以生存的动植物之间,有着紧密的物质上和精神上的联系,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而不是脱离自然界的主宰。以其特有的对自然界的认识,维系其特有生活方式的可持续性。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特别是进入工业化社会以后,人类在征服自然的过程中,出现了可持续问题。近代可持续性的概念,起源于人们对森林、渔业等可以再生的自然资源利用的认识,尤其是对森林资源利用的认识,并逐步引伸到对生态系统的认识,从而产生了现代的可持续性概念,即现存的生态环境,需要在一定福利水平上维持人类的生活,包括当代人和后代人的生活。由此提出了世界保护策略的三项原则,即基本生态过程要能保证生命系统的维持;遗传多样化的保护;物种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着眼点是生态的可持续性。由于生态和环境是紧密相联的,生态环境的变化对经济增长、社会发展的影响和作用极为显著,于是陆续的提出环境可持续、经济可持续、增长可持续、社会可持续等问题,使得人们对“可持续性”这一概念,赋予了不同的内涵,给出了各种不同的解释。就环境与发展领域来讲,可持续性的概念所给出的定义为:在对人类有意义的时间和空—121—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间尺度上,支配这一生存空间的生物、物理、化学定律所规定的限度内,环境资源对人类福利需求的可承受能力或可承载能力。到目前为止,除此之外对可持续性概念的定义或解释,用于环境与发展似乎都不很恰当,只是这一概念与其他概念组合用于其他场合时人们对它的理解或引伸。3.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可持续发展不能从字面上看,理解为发展概念与可持续性概念的简单加合,而是可持续在时间尺度、空间尺度上对发展的本质做出了限定。在工业化之前,尽管人类活动对养育它的生态系统也有一定的影响,但因当时人口数量较少,科学技术水平较低,人类活动对生态系统的影响是有限的。虽然也出现过由于人类对环境破坏而导致的一些灾难,甚至造成某个地域文明消失的实例,但由于影响是局部的,并没有对地球这一生命支持系统的整体构成威胁。但随着工业化革命的开始,科学技术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极大地增强了人类对地球生态系统影响的能力。加上人类在一些错误观念指导下,对自然界采取非理性的态度和行为,造成了对生态系统更大的破坏。机器系统的出现,加速了人类对不可再生自然资源的利用速度,排向自然界的污染物也随之大量增加,于是出现了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等问题。更重要的是这些污染衍生了如温室效应、臭氧层破坏、酸雨等跨越时空的环境问题。人类对地球生态系统的影响已不再是局部的和有限的,而表现了从局部扩展到区域甚至全球;其表现形式更加复杂多样,其影响程度日益广泛而深远,不仅直接损害人类的健康和福利,而且对地球这一生命支持系统的整体构成了威胁。这样重大的环境问题一旦出现,在对人类有意义的时间尺度上是很难得到彻底消除的。所以说特定自然-社会系统的发展在带来正效应的同时,也不同程度带来了内部和外部的负效应。这些负效应不仅影响局部生态系统的生命支持能力,而且在它们的共同作用下,严重威胁着当代和后代人共同的地球生命支持系统。依照前面所述,可持续性正是针对发展的负效应给人类福利需求带来的影响,从时间和空间尺度上做了限定。当今,世界公认的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是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WCED所给出的定义:“即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求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它有两个基本点,一是必须满足当代人特别是穷人的需求,否则他们就无法生存;二是今天的发展不能损害后代人满足需要的能力。这一定义包含的思想原则为世界各国所接受和运用。在具体内容方面,可持续发展涉及可持续经济、可持续生态和可持续社会三方面的协调统一,要求人类在发展中讲究经济效率、关注生态和谐和追求社会公平,最终达到人的全面发展。这表明,可持续发展虽然起源于环境保护问题,但作为一个指导人类走—122—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向21世纪的发展理论,它已经超越了单纯的环境保护。它将环境问题与发展问题有机地结合起来,已经成为一个有着社会经济发展的全面性战略,在经济、生态、社会等方面都有所体现。(1)在经济可持续发展方面。可持续发展鼓励经济增长而不是以环境保护为名取消经济增长,因为经济发展是国家实力和社会财富的基础。但可持续发展不仅重视经济增长的数量,更追求经济发展的质量。可持续发展要求改变传统的以“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为特征的生产模式和消费模式,实施清洁生产和文明消费,以提高经济活动中的效益、节约资源和减少废物。某种角度上,可以说集约型的经济增长方式就是可持续发展在经济方面的体现。(2)在生态可持续发展方面。可持续发展要求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与自然承载能力相协调。发展的同时必须保护和改善地球生态环境,保证以可持续方式使用自然资源和环境成本,使人类的发展控制在地球承载能力之内。因此,可持续发展强调了发展是有限制的,没有限制就没有发展的持续。生态可持续发展同样强调环境保护,但不同于以往将环境保护与社会发展对立的做法,可持续发展要求通过转变发展模式,从人类发展的源头、从根本上解决环境问题。(3)在社会可持续发展方面。可持续发展强调社会公平是环境保护得以实现的机制和目标。可持续发展指出世界各国的发展阶段可以不同,发展的具体目标也各不相同,但发展的本质应包括改善人类生活质量,提高人类健康水平,创造一个保障人们平等、自由、教育、人权和免受暴力的社会环境。这就是说,在人类可持续发展系统中,经济可持续发展是基础,生态可持续发展是条件,社会可持续发展才是目的。21世纪人类应该共同追求的是以人为中心的自然-经济-社会复合系统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三)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可持续发展是人类一种新的生存方式,这种生存方式不但要求体现在以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为主的环境生活方式,更要求体现到作为发展源头的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去。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人类生活遵从下列一些基本原则。1.公平性原则可持续发展强调:“人类需求和欲望的满足是发展的主要目标”。所谓公平是指机会选择的平等性,可持续发展所追求的公平性原则,包括三层意思:一是本代人的公平即同代人之间的横向公平性。可持续发展要满足全体人民的基本需求和给全体人民机会以满足他们要求较好生活的愿望。当今世界的现实是部分人富足而另一部分人———特别是—123—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占世界人口1/5的人口处于贫困状态。这种贫困悬殊、两极分化的世界,不可能实现可持续发展。因此,要给世界以公平的分配和公平的发展权,要把消除贫困作为可持续发展进程特别优先的问题来考虑:二是代际间的公平,即世代人之间的纵向公平性。要认识到人类赖依生存的自然资源是有限的,本代人不能因为自己的发展与需求而损害人类世世代代满足需求的条件———自然资源与环境。要给世世代代以公平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三是公平分配有限资源。目前的现实是:占全球人口26%的发达国家所消耗的能源、钢铁和纸张等,都占全球的80%。2.可持续性原则可持续性是指生态系统受到某种干扰时能保持其生产率的能力,其核心思想是指人类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不能超越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这意味着,可持续发展不仅要求人与人之间的公平,还要顾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公平。资源与环境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础,离开了资源与环境就无从谈及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可持续发展主张建立在保护地球自然系统基础上的发展,因此,发展必须有一定的限制因素。人类发展对自然资源的耗竭速率应充分顾及资源的临界性,应以不损害支持地球生命的大气、水、土壤、生物等自然系统为前提。换句话说,人类需要根据可持续性原则调整自己的生活方式,确定自己的消耗标准,而不是过渡生产和过渡消费。发展一旦破坏了人类生存的物质基础,发展本身也就衰退了。3.共同性原则鉴于世界各国历史、文化和发展水平的差异,可持续发展的具体目标、政策和实施步骤不是唯一的。但是可持续发展作为全球发展的总目标,所体现的公平性原则和可持续性原则,则是应该共同遵从的。要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总目标,就必须采取便于共同的联合行动,认识到我们的家园———地球的整体性和相互依赖性。从根本上说,贯彻可持续发展就是要促进人类之间及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如果每个人都能真诚地按“共同性原则”办事,那么人类内部及人与自然之间就能保持互惠共生的关系,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4.需求性原则传统发展模式以传统经济学为支柱,所追求的目标是经济的增长(主要是通过国民生产总值(GNP)来反映)。它忽视了资源的代际配置,根据市场信息来刺激当代人的生产活动。这种发展模式不仅使世界资源环境承受着前所未有的压力而不断恶化,而且人类的一些基本物质需要仍然不能得到满足。而可持续发展则坚持公平性和长期的可持续性,要满足所有人的基本需求,向所有人提供实现美好生活愿望的机会。—124—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四)“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思路“可持续发展”概念现在已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并在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取得共识。国内外的众多专家学者就其丰富的内涵先后发表了许多论述,综合起来,包括以下的基本思想。1.系统及系统工程的思想可持续发展把人类赖以生存的地区及地球生物圈看作是经济-社会-自然的复合系统。这个系统具体包括发展及人口、生态环境、资源诸因素。这些因素互相联系、互相制约、互相作用,因地、因地而异,处在动态变化之中。其中某个因素发生变化都会影响到其他因素,其他因素的任何因素变化,也会影响到某个因素。影响的结果将从整体上作用到系统的发展上。因此可持续发展系统的功能应集中体现在经济发展的持续性、社会发展的持续性及环境、资源利用的持续性等三个方面。这三个方面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整体。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模式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实现这个系统工程主要有赖于科学技术的进步,不断提高可持续发展的能力;有赖于公众的参与,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有赖于各级(包括国际级、国家级、地方政府级)对系统的宏观调控。2.人口、环境及资源受到严格制约的思想实现可持续发展,人口不能无限地增长,环境容量及资源的利用不能超出能够承载的程度。可持续发展认为,地球上人口的容量是有限的。国际人口生态学界对人口容量的定义是:“在不损害生物圈或不耗尽可合理利用的非再生性资源的条件下,世界资源在长期稳定状态基础上能供养的人口数量”。1972年联合国人类会议,多数科学家认为地球上有110亿人口,可持续合理健康的生活;1982年世界观察研究所提出地球人口容量限度为60亿;大多数学者以地球植物的总生产能量为基础,认为地球只能容纳人口80亿。到2000年,全球人口要超过60亿人,如不加限制,2050年很可能超过100亿。因此,实行可持续发展,受到人口的严格制约,当前形势已十分严峻,国际社会及各国政府要采取更加果断的措施。可持续发展认为,环境一词应广义地在生态持续能力的意义上加以理解。生态持续能力有两层含义:一是与资源利用有关的自然环境容量;二是与废弃物排放有关的自然环境容量。如果环境或生态持续能力超过了能够承载的程度,将影响到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认为,资源的概念与市场经济理论中的资源泛指资金、劳力、自然资源不尽相同。可持续发展从生态能力的角度来定义资源,认为资源是天然存在的,是地球生态系统的一部分,也是生态能力的一部分,主要是指自然资源,包括土地、森林、草场、水—125—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力、淡水、海洋、矿产资源等。这些资源不论是非再生的或是再生的,都不可以无限地开发及利用,否则将直接影响持续发展。对非再生资源要提高利用加强循环利用,并尽可能用再生资源来代替,延长使用寿命;对再生资源的利用,要限制在再生产的承载力以内,保证再生资源的持续利用。3.发展经济与保护资源及环境的效益相统一思想可持续发展从理论上结束了长期以来把发展经济和保护资源及环境相对立的思想,明确指出二者相互联系,互为因果。发展经济,提高人的生活质量是人类追求目标,但必须保护资源及环境不超过承载能力,长期维护好生态持续能力;同时,没有经济发展,特别是如果不能满足人们生活最基本的需要,保护资源及环境也无从谈起。4.社会公平及全球整体持续发展的思想可持续发展提倡社会公平,主张人与人、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应相互平等。这种平等关系不仅体现在当代人之间,而且要体现在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当今世界的现实是发达国家比较富足,发展中国家的多数还处在贫困状态,可持续发展不可能建立在贫困的基础之上,两极分化的世界不可能实现可持续发展。因此,发展中国家及国际社会都应把消除贫困作为可持续发展进程中优先考虑的问题,使现代人都能得到公平的发展权利。由于自然资源是有限的,现代人不能为自己的发展与需求,损害人类世世代代发展所不可缺少的资源和环境,从而影响代际之间公平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人类共同居住在一个地球上,许多资源及环境问题已经超越了国界,环境及资源国际化、全球化,在持续能力方面人类面临共同的命运,因此可持续发展必须依靠区域性、国际性、全球性以至生物圈内的整体协调发展,最终每一个国家的持续发展都要起初产在全球整个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之上。由于发达国家在历史上运用传统的发展模式,实行资源高消耗、环境高污染、生活高消费,占世界人口26%的发达国家,消耗能源、钢铁和纸张等都占全球的80%以上,过多地占用了资源及环境容量,实现了工业化,在经济及社会的发展上都达到了高水平;而发展中国家的多数仍处在贫困状态。因此,在共同面临实现可持续发展任务的面前,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当前应有各自不同的具体行动和目标,发展中国家的首要任务是发展经济,消除贫困。鉴于发达国家在资源及环境已取得的优势,对全球的可持续发展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除去做好本国的可持续发展外,还要在经济上、技术上援助发展中国家发展经济,消除贫困,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5.建立新的生态道德观念的思想新的生态道德观把可持续发展的思想,从立足于环境与发展对人类自身利害、祸福、存亡的尺度,提高到人类崇高精神的道德水平。生态、环境和资源意识,可以看作—126—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是生态伦理学或生态道德的一部分。可持续发展的思想传播,正是基于这种生态伦理学的新观念,其核心,一是考虑后代人与当代人的权益,二是认识到人类和自然界和谐的重要性。这种新的生态道德观念,要求人们摒弃把自然界看作是被人类征服的对象,为了近期利益可以无限制地掠夺资源、破坏生态及环境的行为,只有从这种理性的高度来反思、总结工业革命以来人类的行为,才能更加自觉地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二、可持续发展战略在中国的实施(一)中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20世纪70年代我国开始注重环保工作,80年代宣布环境保护为基本国策并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体系,提出了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总体目标,由单一追求国民经济产值向经济、社会环境协调的方向发展。里约会议结束不到一个月,1992年7月中国国务院环委会就组织了52个部门300余名专家参加的工作小组,编制了《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于1994年3月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正式通过,这标示着中国正式开始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和八届四次人大庄重地将可持续发展战略纳入了“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地提出中国在第三步发展战略中要实现经济、生态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中国今后较长一段时期的任务就是贯彻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两个战略、实行经济体制和增长方式两个转变。江泽民在为这项跨世纪计划所作的《正确处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若干重大关系》的讲话中强调:“在现代化建设中,必须把实现可持续发展作为一个重大战略。要把控制人口、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放到重要位置,使人口增长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使经济建设与资源、环境相协调,实现良性循环”。1995年10月,国家科委主任召开全国社会发展科技工作会议,首次正式推出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社会发展科技计划。国家科委宋健作了《组织各界力量向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进军》的报告。1996年以来,国家又在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总框架下,先后召开了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中央计划生育工作会议、全国卫生工作会议等会议,制定了这些社会生活重大领域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与行动方案。1997年6月,以来键为团长的中国代表团出席纽约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特别会议并提交了经国务院通过的《中国可持续发展国家报告》。在这个报告中,中国政府从自己的国情出发阐明了中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在重要领域和能力建设方面取得的进展,阐述了中国政府在今后的15年间继续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总体设想与政策措施,—127—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还对国际社会环境与发展的重要问题表明了中国政府的原则立场。中国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决心,行动与成就受到了国际社会的高度赞扬与肯定,这标志着可持续发展战略在我国已全面实施。(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是中国的必然选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人口控制、环境保护及资源管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为世界瞩目的成就,但从经济及社会发展的需求来看,仍然不协调,人口、环境及资源的制约程度日益加剧,形势十分严峻。1.人口的挑战现在我国人口已经13亿,如果按目前的育龄妇女总数和生育率,到2030年我国总人口将达到16.3~17亿。据多数的人口学者认为,地球只能容纳80亿人,如果按上述中国占世界人口的22%估计,为17.6亿。据此可以认为在我国16~17亿人口已经到了可以容纳的最高限度。从现在起还要采取更加果断的措施来加以控制。2.环境的挑战(1)自然生态仍呈恶化趋势。每年土壤流失达50亿t,土地沙漠化年扩展约221000Km,耕地面积递减约700万亩,草原年退化133万km。森林覆盖面积只有13.9%。珍稀濒危动植物的生存环境逐渐缩小,生物种群的数量不断减少。(2)污染治理任务艰巨。SO2、CO2及烟尘污染达不到国家和世界卫生组织规定的排放标准。1994年全国废水排放量(不含乡镇)为365.2亿t,其中工业废水排放量215.5亿t的80%左右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水体;工业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累存量2264.6亿t(不含乡镇),占地55697hm,耕地面积减少71.45万hm,草原退化面积接近1亿hm2,并以每年100多万hm2的速度退化。噪声污染也相当严重。(3)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难以改变,现阶段还难以控制大气污染的继续发展。(4)环境及资源的价值未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直接影响环境保护工作及资源的合理开发及利用。3.资源的挑战在资源方面。我国是一个资源大国。有115种矿产资源,潜在价值居世界第三位,而且品种多样,是世界上少数几个矿种配套较齐全的国家之一。水能、太阳能和煤炭资源分别居世界1、2、3位,拥有多种农业自然资源,生物品种多样化居世界前列。建国以来在勘探开发及利用方面均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从经济、社会发展的来看,主要问题是:(1)资源人均占有量偏低。人均土地面积为世界的1/3,人均水资源为世界的1/4,—128—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人均草地面积为世界的1/3,人均矿产资源潜在价值为世界1/2。这种人均占有量偏低的状况,随着人口的增长将进一步加剧。(2)从总体上看,资源的质量较差,如现有20亿亩耕地中,有2/3是中、低产田;在常规能源方面,煤炭资源占90%以上,为环境带来严重的污染问题,而且煤炭的赋存状况比较复杂,煤质中等偏下;矿产资源需求量很大的铁矿,品位偏低,保证程度很差。(3)当前矿产资源浪费十分严重,全国平均采收率只有30%~50%,有条件综合回收的共伴生矿物有40%的矿山没有综合开发。水资源的浪费也很严重,以农业为例,灌溉用水量超过农作物合理灌溉水量的1倍以上。造成上述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人口、环境及资源制约的深层次的原因是一个经济发展战略问题,建国以后几十年来我们走的是一条投入多、能耗高、污染重、效益差的粗放式发展道路。现在从思想认识、物质条件以及人口、环境及资源的严峻形势看,改变传统的经济发展战略,向可持续发展战略过渡,已势在必行。(三)中国实施可持续发展的行动方案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通过的《中国21世纪议程》是中国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行动方案。国务院在关于贯彻实施议程的通知中指出:《中国21世纪议程》是制定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的指导性文件,同时也是中国政府认真履行1992年里约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文件的原则立场和实际行动。《中国21世纪议程》为开展中国可持续发展的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提供了基础。1.《中国21世纪议程》的内容《中国21世纪议程》从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和中国的国情出发,将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任务与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建设结合起来,提出了促进中国经济、社会、环境相互协调的长远发展的战略目标:(1)在保持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不断改善发展的质量;(2)促进社会的全面发展与进步,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社会;(3)控制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保护可持续利用的资源基础;(4)逐步建立国家可持续发展的政策体系、法律体系,建立促进可持续发展的综合决策机制和协调管理机制。2.《中国21世纪议程》的特点《中国21世纪议程》在制定过程中全面参考了全球《21世纪议程》的框架,同时十分强调可持续发展的一般原则应与各自的国情相结合,与中国作为发展中大国的基本—129—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国情相结合。实施可持续发展要突出下列要求:(1)《中国21世纪议程》把经济、社会。环境视为密不可分的发展整体,表明可持续发展将是中国走向21世纪和争取美好未来的基本思想基础。(2)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核心是发展,把经济搞上去是21世纪中国发展第一位的任务,关键是经济发展要与社会进步、环境保护相协调。(3)人口、资源和环境是影响中国未来发展的关键问题,它们对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压力和制约十分突出。因此,控制人口增长、充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是构成中国可持续发展行动框架的基本内容。(4)中国走可持续发展道路、需要进行系统的能力建设,《中国21世纪议程》从机制、立法、教育、科技和公众参与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设想。(5)充分注意到中国环境与发展战略与全球环境与发展战略的协调。中国政府多次表明,我们愿意承担与我国发展水平相应的国际责任和义务,并为解决世界环境与发展问题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3.《中国21世纪议程》的实施从现在到今后很长一段时间,中国对《中国21世纪议程》的实施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1)结合经济体制的两个根本转变实施《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要通过实现经济体制由传统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和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逐步走上良性循环的道路。(2)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施《中国21世纪议程》。在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是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因此将《中国21世纪议程》的基本内容和要求纳入计划,是中国政府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项最基本的措施。(3)提高全民可持续发展意识和参与能力实施《中国21世纪议程》。除了国家手段,中国政府特别强调要通过宣传、教育和培训,推动广大公众,包括妇女、青少年、科技界、工会、农民和少数民族等,参与可持续发展。(4)通过加强国际合作推进《中国21世纪议程》的实施。在可持续发展成为当今国际合作热点的时机,中国政府强调通过编制《中国21世纪议程优先项目计划》,加强国际合作来多渠道地推进《中国21世纪议程》的实施。(四)构建中国可持续发展的理论框架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对中国未来的发展,是具有重大变革意义的整体性转折。这种转折既要确立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体系,又要培育可持续发展的支撑能力。以《中国21世纪议程》为基础,抓住目标体系与能力建设的结合,从观念转变、基本对策、经济机—130—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制、科技体系和操作系统等主要问题,进行全面分析研究,可以形成一个中国走向可持续发展的理论框架。1.公正为本的理念中国的可持续发展首先应该在观念认识上建立公正为本的发展伦理,从而使得新的发展观念能够转化为社会成员的基本意识,并进而指导人们的行动。导致中国社会能够走上可持续发展之路的基本伦理包括三个方面:关注人与自然之间的公正。从理论上,需要消除传统工业文明的两大理论支柱即人类中心主义和极端功利主义对当代中国发展的影响;人类中心主义过分夸大人对自然界的中心地位和能动作用,忽视人对自然界永恒的和绝对的依赖性;极端功利主义不考虑资源价值和环境成本,以竭泽而渔的方式满足人类短期需求,忽略资源的永续利用和人类的长期福祉。在实践上,我们需要打破自然资源取之不尽和环境可以无限容纳污染的错误认识,改变长期以来国民经济增长中不计入资源消耗和环境成本的做法。中国社会科学院一份研究报告指出,90年代以来中国环境污染的年损失已高达1000亿元,占当年国民生产总值的3%,其中还不包括资源破坏的损失。这说明转变发展观念何等迫切。关注个人与他人之间的公正。理论上,需要打破资源环境问题上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倡导整体主义和全局主义;实践中需要抑制各种各样无节制地滥用资源环境,结果使得社会成员整体利益遭到损害甚至毁灭的所谓“公地悲剧”现象。例如,豫皖鲁苏四省星罗棋布、污染严重的小企业所导致的举国震惊的淮河污染,青海可可西里和北疆草原因成千上万淘金者的疯狂开采,所造成的植被的严重破坏。关注当代人与后人之间的公正。需要消除传统发展观念中只讲今世不顾未来的重大缺陷,提倡中国社会的世代延续发展伦理。今天的中国人对于未来的中国人的生存可能性,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不论是破坏环境还是将自然资源消耗殆尽,都是当今世代对未来世代的造成危害行为。黄土高原历史上曾经是林木繁荣的富庶地区,今天的贫瘠荒芜,很大程度上应归结为先人的过渡采伐和垦殖。我们能否接受对未来负责的伦理,并准备为未来世世代代的生存发展而作出必要的牺牲,是中国可持续发展中伦理观念上的重要课题。2.三管齐下的对策人口增长的数量、人均使用资源的数量和由此带来的使环境品质下降的数量,是影响一个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持续性需要并可以量化的重要内容。由此,节制人口、用好资源、保护环境构成了中国可持续发展行动框架中的基本生存对策。首先是人口战略。中国可持续发展的人口战略应该突出“控制人口数量,调整人口—131—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结构,提高人口质量”这一基本精神。控制人口数量方面,根据土地承载力提供的研究资料,我们必须力争2000年把人口控制在13亿之内,2010年控制在14亿之内,21世纪最大规模不超过16亿,并从2030年起实现人口的零增长。在控制人口数量的同时,必须重视提高人口质量。通过人口素质的普遍提高,使得庞大的人口压力转化为巨大的人力资本,使得对环境的负面因素变成正面因素。如果说以往在控制人口上已经出现重大失误,对人力的科学开发不够重视,那么在实施可持续发展的过程中,就更加需要对此赋予最充分的注意。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计划生育和大力发展教育需要被看作是中国走向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其次是资源战略。中国可持续发展的资源战略应该突出“节约而不浪费,集约而不粗放”这一基本精神。前者强调减少资源使用的数量,在发展中要尽可能节约资源而不能浪费资源;后者强调提高资源使用的效率,在发展中要充分利用资源,充分发挥其作用。在中国可持续发展的实践中,需要把节约资源(特别是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水资源等)跟控制人口、保护环境一样列为基本国策,对三者同等重视,不可偏废。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我国资源浪费非常严重,所以节约的潜力也非常之大。例如,单位国民生产总值能耗,我国高达日本的11.6倍,为美国的4.5倍,为印度的2.5倍。如果我们在未来的发展中能够首先赶上印度,就意味着能源产量增加一倍半。再次是环境战略。中国可持续发展的环境战略应该突出“预防与治理结合,预防为主”这一基本精神。可持续发展的思想精华是要主动地把环境问题,从始端开始抓起,而不是被动地在末端进行治理。由于我们没有发达国家在工业化过程中曾经拥有的生态环境容量,又没有发达国家目前所拥有的资金技术条件,因此中国的可持续发展要特别注意避免西方发达国家那种先污染后治理的传统道路,力争闯出一条生产与环境协调的新的发展道路,从而能有效地控制发展带来的环境代价。中国可持续发展的环境目标,到2010年使城乡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八五”期间我国的污染治理的资金投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0.8%,到2010年达到2.5%,这样,经过20~30年的努力就有可能使我国的环境质量得到真正改善。由于人口、资源、环境对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压力和制约是许多国家都没有经历过的,因此,我们只有特别坚定地实施“控制人口,用好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3.节俭资源的经济中国可持续发展的核心目标是建立一个低度消耗资源的节俭型经济体系,从而从根本机制上形成一种与高度消耗资源的传统发展模式不同的资源组合方式。一是在生产方面:建立以节地、节水为中心的农业生产体系,内容包括发展节时、节地、节水、节能型的农业制度与农业技术;建立以节能、节材为中心的工业生产体—132—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系,内容包括发展节能、节材、节水、节约资金等重效益、重品种、重质量的工业制度和工业技术;建立以节能、节时为中心的综合运输体系,内容包括充分发挥各种运输方式的优势,建立以铁路为骨干,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管道等有机结合、联运联营的综合运输网络。二是在消费方面,建立以适度消费和替代消费为特征的生活服务体系。所谓适度消费是指在中国生态资源条件可以持续支撑的范围内提高消费方式;所谓替代消费是指用低污低耗的消费品代替高污高耗的消费品。这一集约型消费方式的内容包括:膳食结构以植物性食物为主,发展高转化率的节粮型动物产品与食品加工业;发展化纤、棉纺代替棉布,以减轻棉花原料对耗地的压力;提倡城镇居民公寓式住宅,发展公园、公共娱乐场所等公共设施;发展以公共交通(电车、汽车、地铁、轻轨)为主的居民交通工具。4.绿色取向的科技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支撑部分是发展具有可持续性意义的科学技术体系,为资源节约型、环境无害型经济体系的建立提供技术手段。这一体系包括高新技术、环保技术和适用技术。当代高新技术包括信息技术、能源技术、材料技术、生物技术、空间技术、海洋技术等方面,大多数高新技术具有高效低耗、较少影响环境的特点。例如,新型轻材料在汽车和飞机上的应用,能减少能耗及随之而来的有害排放物;用于土壤改良的生物技术,为净化受污染的土壤展现了意义深远的前景。发展高新技术并加快它们的产业化,可以降低中国现代化过程中产业序列演进的资源环境代价。环保技术是现代科学技术革命中出现的,其意义深远可以与高新技术相提并论。环保技术的出现意味着人类社会的技术结构遵循自然界的生态原理,在生产技术和消费技术之外,增加了一种可以将生产和生活废弃物还原利用或妥当处置的还原技术。发展环保技术并使其产业化,不仅可以缓解发展过程中环境容量的萎缩和环境质量的衰退,还可以给中国未来的发展创造新的经济价值和增加就业机会。适用技术是指与本国生产状况和资源环境条件相适应的技术。在走向可持续发展的过程中,发达国家的技术结构并不一定适用于发展中国家,因此中国必须把研究与开发适合国情的适用技术作为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例如,我国在平原地区发展以沼气为中心的地域化的生态农业技术;针对煤炭大国的国情发展有中国特色的洁净煤技术;发掘传统医药以改变在医药卫生方面主要依靠化学工业的格局。所有这些适用技术都可以收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双重功效。5.共同行动的机制中国的可持续发展在操作上应该是“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制能力,社会公众参—133—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与”三位一体的系统工程。需要动员社会所有力量各尽其职,相互配合,共同行动。政府宏观调控是推动和实施可持续发展的第一位力量。很难设想,没有政府部门的鼎立提倡和身体力行,可持续发展的实践会有效地运行。尤其是在中国的推行可持续发展具有一定的超前性,与西方发达国家现代化过程中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导致可持续发展意识自下而上滋长的内在强烈要求有所不同。中国现阶段人民生活水平还不高的情况下实施可持续发展,明显地具有自上而下生长的外推性特点,这就加重了政府部门在可持续发展中的主导作用。这就要求各级决策者和领导者能较好地理解可持续发展理论的内涵及其对于中国发展的特别意义,并且创造性地将其贯彻到管理过程之中,带动所在地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是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过程同时进行,必须在发展市场经济的同时,加强政府对人口、资源、环境的宏观调控。只有依靠完善的法律体系、政策体系和强有力的执法监督,建立有效的综合决策机制和协调管理机制,才能使可持续发展战略得到贯彻和落实。企业自制能力和自我约束是生产发展与生态环境协调的基本保证。大大小小的企业是中国现代化事业的经济细胞。与可持续发展相适应的企业,应该是追求内部经济效益和外部经济效益双重目标的企业。一方面,企业应该合理地追求经济效益以达到利润最大化;另一方面企业应该约束自己的外部经济行为,不将环境成本外推给社会来承担。在中国资源环境条件超常薄弱的条件下,在国际市场绿色成分越来越浓烈的情况下,中国的企业必须在追求内部经济性的同时,加强对外部经济性的约束。只有将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结合起来考虑,才能真正提高企业在国内和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为此,企业就必须加强经营管理和关注技术进步。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好的企业管理才能使能耗和物耗下降,从而导致废弃物排放的减少;而技术进步才能不断地节能、降耗、提高效率、减少污染。社会公众参与是中国可持续发展的群众基础。只有人人感到人口、资源和环境等问题对中国未来发展至关重要,真正行动起来形成一股崇尚新的生态文明的民风,可持续发展才有可靠的保证和成功的希望。公众参与的内容包括:社会个人或社会团体在控制生育、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问题上的自律,对他人有害自然资源环境行为的预警、监督和指控,以及通过新闻传媒或公众论坛推进政府部门采取有效而及时的保护资源、治理环境举措。行动起来的公众将使中国的可持续发展势不可挡。然而要使公众在可持续发展问题上产生强烈的参与意识,首先需要展开有规模、有力度的宣传教育活动。这种活动必须是全民性和经常性的。可持续发展的内容既要成为学校教育的必修课程,以从小培养年轻一代的生态文明意识;同时又要融入电视报纸等大众传播媒介,引起社会所有成员对可持续发展问题的日常关注。—134—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三、矿产资源可持续利用界定以矿产资源为主要劳动对象的矿业,其产值占国民生产总值的32.8%,却支撑着67.2%的后续产业的发展。因此,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是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可持续发展的核心问题之一。如果没有矿产资源的持续利用,可持续发展也就无从谈起。但是矿产资源总量是一定的,开采一点就少一点,对其开发利用无疑要导致其最终存量为零,从理论上讲矿产资源是达不到持续利用的。那么如何界定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使其开采利用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能力构成威胁?本章对这个问题做较为深入的研究。(一)矿产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意义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已成为当今世界的一个重大经济问题。世界观察研究所发表的《1988年世界状况》报告指出,要使地球资源恢复正常和世界经济重新纳入可支撑下去的轨道,未来10年内每年需要1500亿美元的投资。该报告还说,资源形势正威胁着世界经济前景。我国人均资源量短缺,矿产资源的人均占有量比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还少。然而,资源问题的严重性还不仅仅是资源的相对量不足、更重要的是资源的开采强度过大、破坏和浪费十分严重,其严重程度用“危机四伏”来形容并非夸张。多年来由于传统价值理论的欠缺,人们只注意财政赤字、经济效益,而对资源赤字的严重性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认为资源无价,可以无偿占有、无偿使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没有资源核算,加之急功近利的思想及缺乏和谐的发展意识,造成了资源枯竭、环境恶化。这种依靠资源的高速消耗,换取经济的高速增长,其后果使我国经济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付出了惨重的资源代价。不合理甚至是掠夺性的开采,已经造成资源基础的持续削弱,多种资源面临赤字,一大批矿山的生产能力正在迅速衰减,许多关系到国民经济命脉的矿产资源不能满足经济建设的需要。据预测,至21世纪初,一些重要的矿产资源如石油、天然气、铜等将不能满足经济建设的需要,即使是占一次能源90%以上的煤炭资源,状统也不容乐观。(二)矿产资源的可耗竭性、稀缺性与持续利用1.矿产资源的可耗竭性假定在任何对人类有意义的时间范围内,资源质量保持不变,资源蕴藏量不再增加的资源称为可耗竭资源。矿产资源是在长期的地质作用下自然形成的,并通过开采而逐渐耗竭。耗竭既可以看作是一个过程,也可以看作是一种状态。矿产资源的开采过程也—135—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就是资源的耗竭过程,因此,可以将单位时间内资源的开采量,称为资源的耗竭速度。当矿产资源的储量降为零时,无疑是达成了耗竭状态,但是,更严格地说,当开采成本过高,使市场需求为零时,尽管矿产资源储量不为零,也可视为资源耗竭。如果在没有完全替代的情况下出现第一类耗竭,发展将无法持续。如果出现第二类耗竭,一种可能是:已经从可耗竭资源成功地过渡到更经济、更好的可更新资源,传统资源已退出市场;另一种可能是:资源品位不断降低,开采成本迅速上升,需求逐渐趋于零,这时持续发展面临威胁,只有通过科学技术加快开发替代资源来挽救这种不良局面。2.矿产资源的稀缺性矿产资源的稀缺性大致可反映在四个层次上:一是限定时空的稀缺。矿产资源的储量和地域分布不均衡,造成限定空间内某种矿产资源稀缺(如我国煤炭资源储量分布西多东少、北富南贫,恰好与经济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资源需求呈逆向分布)。而经济技术条件的制约使任何一种矿产资源在可采边界品位以下的储量暂时无开采价值,从而造成了限定时间上的稀缺。二是非限定时空的某种矿产资源总量的稀缺。若忽略矿产资源储量的地域分布,且可采储量的边界品位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不断下降,原来无开采价值的储量被纳入可采储量之列,但该种矿产资源的总储量(如石油、天然气)对于国民经济建设的需求仍具有总量的稀缺。三是矿产资源总体储量的有限稀缺。这个层次上的稀缺是地球的极限所决定的。因为我们只有一个地球,矿产资源开一点就会少一点,最后仍无法逃脱耗竭的命运,但是矿产资源耗竭速度是可以控制的。以上三个层次的稀缺均为资源的绝对稀缺。四是矿产资源品位差异呈现的相对稀缺。品位较高的资源开采成本较低,资源储量相对稀缺,随着时间的推移,高品位的资源逐渐耗竭,次高品位、中低品位的资源也逐渐被纳入开采之中。第一层次的稀缺可以通过时空的跨越来解决。第二层次的稀缺可以暂时通过矿产资源的相互替代(如煤炭代替石油)来解决。而第三层次的稀缺是人类无法解决的,是地球的极限所决定的。这个极限一旦抵达或来临,将威胁到人类社会的生存。但在一定程度上,这一极限只是一种远虑,尚不构成近忧。可持续利用问题是通过第四层次的稀缺性研究使这一极限延伸到无限远的未来,使人类能够在资源耗竭之前有足够的时间向其他可更新的替代资源有序地转移。因此,我们可将注意力放在第四层次的稀缺性上,研究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问题。(三)科技进步与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一般认为,科技进步有利于矿产资源的保护和持续利用,是市场理论性的重要支—136—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柱。由于市场价格的变化,市场给出了资源状态的信号,从而引发一个内在的、自我生成的科技进步程序,以减缓资源稀缺压力,保护和改善资源环境。达斯古帕塔(Dasgu-pat)认为,这一程序会导致各种创新的交替和重叠出现,包括新材料开发、提高生产率和资源利用效率、资源重复利用以及替代品的开发等。这些创新支撑和反馈给市场,从而导致矿产资源在经济意义上的可持续利用。1.科技进步使矿产资源总量扩大任何一种矿产资源的可采边界品位都是可变的。同类型、同品位的矿石能否被视为资源,不同的科学技术对其有不同的界定。除经济等因素外,根本上还取决于掌握、运用科学理论及采、选、冶技术进步的程度。例如,黄金成为世界流通的硬通货后,不断出现全球范围内的采金、淘金热,但由于经济和技术原因,品位每吨3g以下的岩金矿脉长期不能开采利用,被作为尾矿处理,但是选矿工艺和技术的突破,给处理品位不足每吨lg的金矿石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效益,金矿资源扩大了几十倍、上百倍;我国地质科技工作者运用陆相生油理论,先后在我国东部找到大庆、胜利、大港等一系列大油田,增加了石油资源的储量。科技的进步,使人们对矿产资源不断有新的认识,不但资源种类不断增加,而且资源总量不断扩大。2.科技进步使矿产资源的有效利用率提高赋存于自然界中的矿产资源往往是一种矿物与另一种或几种矿物相伴生。在科学技术尚不先进时,对这些含有多种矿物成分和多种有益元素的综合性矿产,只能提取和利用其中少数几种矿物和元素,而其他大量资源在开发过程中,由于受到科技水平的限制而得不到应有的利用,或被作为采矿废石或被作为选矿尾矿而浪费掉。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选矿工艺技术的改进,这些废石尾矿也将成为宝贵的资源而被开发利用(如近几年,地质矿产部综合利用研究所从煤歼石中开发出高级铜版纸填料、陶瓷高岭土及耐火粘土,使煤歼石的利用做到了无尾矿处理)。提高矿产资源的利用效率及经济效益,将带来矿产资源的增值,有利于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3.科技进步导致矿产资源需求结构的变化科技进步作用于经济,导致矿产资源需求结构发生变化,其效果是极其明显的。例如80年代,计算机技术、激光照排技术带来了印刷领域的革命,以铅的大量消耗来支撑的印刷业开始从笨重的铅字排版走向现代化的激光照排胶印时代;钢铁在某些行业被玻璃钢和特殊陶瓷取代;在通讯行为,特别是在信号传递方面广泛采用光纤传导技术,光导电缆逐步取代了铜缆线;在能源领域,火电与核电发展比例的不断调整,将带来能源领域的革命;超导技术的应用将带来材料领域的革命。所有这些都将对矿产资源的开—137—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发应用结构产生深远影响。可以预见,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以及科技进步因素在国民经济增长中的贡献比例的提高,人类对矿产资源的需求总量将不断增加,资源的开发应用结构将变得更加复杂。4.国民经济发展对矿产资源需求的影响国民经济发展对矿产资源总量的需求不仅与社会经济发展程度、科技进步因素密切相关,而且与人均国民收入指标相对应。人均国民收入是衡量人均消费程度的重要指标,它与矿产资源的消费量相对应。从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看,有一种明显的趋势,即在同样的科技进步条件下,从生存向温饱过渡时期,人均消耗矿产资源的增长落后于人均国民收入的增长;从温饱向小康过渡时期,人均消耗矿产资源的增长超前于人均国民收入的增长;从小康走向发达社会的过渡时期,人均消耗矿产资源的增长势头减缓,而人均国民收入的增长仍可保持很高的势头。人类就要跨人新的世纪,我国将开始向中等发达国家的目标迈进。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的地位和作用将越来越大。第二节矿产资源开采利用的基本格局一、我国矿产资源开采特点可持续发展应建立在自然资源的持续利用和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的基础上。近年来,我国经济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付出了沉重的资源代价,矿产资源的过度开采带来了十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我国幅员辽阔,成矿地质条件多样,具有生成各种矿产资源的前提。新中国成立50年来,探明了大量的矿产资源。至1996年,已发现168种矿产,其中已探明储量的达151种,矿产地达2万多处。据初步统计,我国矿产资源的潜在总值居世界第三位,仅次于美国和前苏联。丰富的矿产资源为我国经济建设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但是我国矿产资源也存在一系列不利于经济发展和国际竞争的特点。(一)矿产资源总量大,人均占有量小我国已探明矿产资源的总量较大,居世界第三位;但由于我国人口众多,矿产资源的人均占有量仅为世界人均占有量的58%,居世界第53位。我国部分矿产在数量和质量上都具有明显的优势及较强的国际竞争力,如稀土、钨、锡、铝、菱镁矿、萤石、重—138—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晶石、膨润土、石墨、滑石、芒硝、石膏等,但其用量不大,国际市场的容量也有一定的限度。而石油、天然气、铁、锰、铜、铝、金、钾、硼、硫等用量大,对国民经济具有支柱性作用的矿产却相对不足,一些用量不大但却相当重要的矿产,如铬铁矿、铂族金属、钴、金刚石等严重短缺。我国部分重要矿产自给程度如图所示。(二)贫矿多,富矿少我国支柱性矿产大多存在这样的问题:贫矿多,成分复杂矿多,富矿和易选矿少。如在主要矿产中:(1)石油。除部分灰岩古潜山油藏、珠江口海相砂岩油田、大庆部分高丰度油田的单井日产量较大外,大多是产量低的贫油田。1994年陆上油田共有注水井27762口,生产井65700口,每口生产井平均日产量5.8t,与国外日产多在100t以上的生产井相比,属极低生产井。(2)铁矿。平均品位仅33%,比世界平均品位低10%以上,可直接入炉的富铁矿储量仅占3.2%。而澳大利亚、巴西、印度等铁矿生产国的铁矿石多数都可不经选矿就达62%的商品矿品位。我国部分重要矿产近期自给程度示意图(3)锰矿。平均品位22%,不到世界锰矿石商品矿品位工业标准48%的一半,而且多数属于比较难选的碳酸锰矿石。(4)铜矿。平均品位仅0.87%,品位大于1%的铜矿储量只占总储量的35%。而智利和赞比亚铜矿的平均品位分别达到1.5%和2%。(5)磷矿。平均品位仅17%,富矿储量仅占总储量的6.6%,而且胶磷矿多,选矿难度大。(6)硫矿。多以硫铁矿为主,贫矿多,富矿少,一级品的富矿储量只占总储量的—139—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4.3%。与国外相比,我国的硫矿利用效益要差很多。(7)钾盐。严重短缺矿产,我国利用盐湖钾镁盐的成本和效益根本无法和国外开发固态氯化钾相比。(三)共伴生矿多,单一矿少我国矿产资源的一个显著特点是组分复杂的共伴生矿多。据统计,有80多种矿产含有共伴生储量,以有色金属矿最为普遍。其中,铝锌矿中共伴生有用元素达50多种,仅铝锌矿中的银就占银储量的60%、银产量的70%;铜矿中的伴生疏达到大型和特大型储量的铜矿床接近10座,76%的伴生金和32.5%的伴生银来自铜矿,而伴生铜储量则占钢总储量的25%。另外,伴生铁储量占铁总储量的1/3。例如,四川攀枝花钒钛铁矿和白云鄂博稀土稀有金属铁矿,是我国有名的成分复杂的大型共伴生金属矿床。共伴生矿产的潜在价值很大,有时甚至超过主要矿产组分的价值,但其开发的技术难度大,成本高,难以有效、经济地开发利用。(四)中小型坑采矿多,大型露采矿少我国已探明的矿产地多,但单个矿床多数偏小,特别是一些重要的支柱性矿产,如铁、铜、铝、金、南方的煤以及油、气等的大型矿床寥寥无几,其中特大型富铁矿至今尚未发现。全国已探明储量大于60t的金矿仅有5处,占全国金矿产地数的0.54%,而已探明储量超过100t的金矿尚未发现。可露天开采的矿产地少,如煤炭,可露天开采的储量仅占总储量的7%,且多为褐煤,目前煤炭露采产量只占总产量的5%。而美国、澳大利亚、南非的煤炭露天开采产量分别占其总产量的60%、70%、35%左右。因此,我国煤炭生产效率、成本与采出率都难以与这些国家相比。(五)矿产储量分布不均,分布区与消费区呈逆向分布我国煤炭资源分布区与消费区呈逆向分布的问题最为突出。90%的煤炭资源分布在华北、西北和西南,这些地区的工业产值占全国总产值的30%不到;而东北、华东和东南地区的煤炭资源仅占全国的10%左右,其工业产值却占全国总产值的70%多。西多东少、北富南贫造成的北煤南运、西煤东运的格局将长期存在。二、我国主要矿产资源的国际竞争力我国矿产资源的上述特点,表明了其在国际竞争力方面与其他国家的差距。中国矿业协会矿产资源委员会的《矿产资源政策问题研究》报告,对煤炭、石油、天然气、铁—140—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矿、锰矿、铜矿、铝土矿、铅矿、锌矿、金矿、硫矿、磷矿和钾盐等13种关系我国国计民生的支柱性矿产,就影响其国际竞争力的有关因素,如矿产储量、矿床规模、矿石质量、开采条件及相关条件等五项重要指标,与这些矿产的生产大国进行了对比分析,相对定量地对各国的上述矿产的国际竞争力进行了排行。其中煤炭、石油、铁矿、铜矿资源的国际竞争力排序见下四表所示。该项研究对制定我国长期资源政策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煤炭资源国际竞争力前十名排行榜矿产储量矿床规模矿石质量开采条件相关条件综合得分澳大利亚ⅠⅠⅠⅠⅠ100南非ⅠⅠⅠⅠⅠ100美国ⅠⅠⅡⅠⅠ95德国ⅡⅠⅡⅠⅠ90乌克兰ⅠⅠⅠⅠⅡ88俄罗斯ⅠⅠⅠⅠⅡ88中国ⅠⅠⅢⅠⅢ73印尼ⅢⅡⅠⅠⅡ73印度ⅡⅠⅠⅡⅢ72波兰ⅢⅠⅡⅡⅡ70注:矿石质量:综合了矿石品位、类型和选冶性能;开采条件:包括埋藏深度、交通条件、水电供应等情况;相关条件:综合了外运的基础条件(如港口)、矿业技术的发达程度、资源与矿业政策等。从煤炭的产量、运输量、消耗量来看,都是世界上最大的矿产,因此与这3个指标有关的条件对其竞争力的影响相对较大。在10个国家中,中国煤炭的竞争力排在第七位。尽管中国煤炭的储量在世界上排名第三,但只有数量优势,没有质量优势。石油资源国际竞争力前十名排行榜矿产储量矿床规模矿石质量开采条件相关条件综合得分沙特阿拉伯ⅠⅠⅠⅠⅠ100伊拉克ⅠⅠⅠⅠⅠ100科威特ⅠⅠⅠⅠⅠ100伊朗ⅡⅠⅠⅠⅠ92阿联酋ⅠⅠⅠⅠⅡ92委内瑞拉ⅡⅠⅠⅠⅡ83俄罗斯ⅡⅠⅠⅡⅡ78墨西哥ⅡⅡⅠⅠⅡ77美国ⅢⅡⅡⅠⅠ72中国ⅢⅡⅡⅡⅡ58—141—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铁矿资源国际竞争力前十名排行榜矿产储量矿床规模矿石质量开采条件相关条件综合得分澳大利亚ⅠⅠⅠⅠⅠ100巴西ⅠⅠⅠⅠⅠ100南非ⅡⅠⅠⅠⅠ95印度ⅡⅠⅠⅠⅡ88俄罗斯ⅠⅠⅢⅠⅡ78瑞典ⅢⅡⅠⅡⅠ77美国ⅠⅡⅢⅡⅠ73加拿大ⅠⅡⅢⅡⅠ73委内瑞拉ⅢⅢⅠⅡⅡ62中国ⅡⅡⅢⅡⅡ60铜矿资源国际竞争力前十名排行榜矿产储量矿床规模矿石质量开采条件相关条件综合得分智利ⅠⅠⅠⅠⅠ100美国ⅠⅠⅡⅠⅠ92俄罗斯ⅡⅠⅠⅡⅠ90波兰ⅡⅠⅠⅡⅠ90印尼ⅡⅠⅡⅠⅡ78赞比亚ⅡⅠⅠⅡⅢ73加拿大ⅢⅡⅡⅡⅠ70扎伊尔ⅢⅠⅠⅡⅢ68哈萨克斯坦ⅢⅡⅡⅠⅡ67中国ⅡⅢⅢⅡⅡ52以上研究结果表明,在13种矿产的前10个生产大国中,我国的石油、天然气、铁矿、锰矿、铜矿、金矿和钾盐的国际竞争力均居最后一位,铝土矿、硫矿分别居第九位和第八位,煤炭和磷矿居第七位,这些矿产都不具国际竞争力或竞争力很差。只有锌矿居第二位,铅矿居第三位,具有一定的国际竞争力。—142—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三、我国矿产资源开采利用形态与主要问题(一)矿产资源开采强度过大新中国成立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矿产资源开发工作有了巨大的发展。现有8000多个国有矿山企业和27万多个乡镇矿山企业,从事矿产开发勘探的人员已达2000多万,固体矿石的年采掘量达50多亿t。矿产品产量与相关能源矿产产量增长速度过快,很多矿产产量都居世界前列。如1996年,我国煤炭产量达13.8亿t,钢1.01亿t,水泥4.9亿t,均居世界第一位;10种有色金属产量523万t,钾盐2903万t,均居世界第二位;磷矿石标矿2667万t,硫铁矿石标矿1828万t,分别居世界第三、第四位;石油1.58亿t,居世界第五位;黄金120t,居世界第六位(见下表)。1996年矿产采选业产值达4031.84亿元,加上相关能源、原材料的产值,总产值达20528.45亿元,占工业总产值的31.64%,而同期的国民生产总值仅为日本的1/3,高投入、低产出现象十分严重。1996年我国主要矿产品产量及世界排名10种有矿产品煤炭钢水泥钾盐色金属产量13.8亿t1.01亿t4.9亿t523万t2903万t世界排名11122磷矿硫铁矿矿产品石油黄金石标矿石标矿产量2667万t1828万t1.58万t120t世界排名3456(二)矿产资源损失与浪费严重1.矿产资源开采回收率低我国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回收利用率很低,比发达国家低10%~20%。有关研究对我国1989年的煤炭、铁、锰及8种有色金属矿产开发中的非正常损失作了估算(见下表),除铁矿、锰矿较低和铝土矿极高外,其他矿产的非正常损失占当年产量的30%~128%之间,其中煤炭资源的非正常损失是年产量的127.5%。这表明开采1亿t的煤炭资源要消耗2亿t的资源量,其中非正常损失为1.275亿t。—143—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1989年我国部分矿产资源开采损失估算单位:万t指标年产采出率年损失国外先进非正常非正常损失矿石量(%)资源量采出率(%)损失量与年产量之比(%)矿种煤炭1054003420460060134000127.5铜矿3214513088.9852520.978.4铅锌939461102.385939.60100.1钨矿843451030.385881.57104.6锡矿68542945.9585825.07120.4钼矿8656350885355.3541.1铝土矿18529452.9385420.28227.2镍矿28867141.858591.0331.6锑矿695637.158524.9736.2铁矿17200931280953802.2锰矿1057828.279016.615.8资料来源:地矿部软科学项目《中国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和合理开发对策研究》。2.矿产资源的消耗强度过高我国矿产资源的人均占有量很低,但其消耗强度却相当高。1953~1992年,我国国民收入增长12.9倍(按可比价计算),而能源、钢材、水泥、硫酸的消耗则分别增长了20.1倍、38.3倍、79.3倍、56.2倍。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矿产资源的消耗强度要高出几倍乃至十几倍(见下表),与世界平均水平相比也要高出2~5倍,而与巴西、印度等发展中国家相比仍高出0.6~2.8倍。1990年我国与某些发达国家主要矿产资源消耗强度对比能源钢铜铅锌铝中国26.681.41197.089.894.89195.73美国5.080.1739.6423.5118.2579.85前苏联31.532.14165.00107.25151.60280.50日本1.910.2549.7813.1525.7176.22世界平均5.570.3953.9726.7134.9189.20注:能源单位:万t标准煤/亿美元,钢单位:万t/亿美元,其他单位:t/亿美元。资料来源于:曹新元:《21世纪初我国矿产资源形势及对策研究》。现将1亿美元的能源消耗绘成直方图,如图所示。—144—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能源消耗直方图我国能源矿产的消耗强度是日本的13.97倍,是世界平均水平的4.79倍。据有关资料,1996年日本一次性能源消耗总量折算成石油为4.6亿t,每万美元能耗为7369kg。我国当年国民生产总值仅为日本的1/3,而能源消耗总量折算成石油却相当于日本的2倍多,单位产值的能耗是日本的5.4倍。世界上10个经济大国能耗比较情况见下表。世界十大经济国能耗比较国家法国日本意大利西德巴西英国美国加拿大印度中国1美元871991098911304113691459120664244542634843394能耗/J中国与相应4.984.433.953.843.822.972.101.771.651国家能耗比资料来源:《中国自然资源丛书)矿产卷。(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导致环境恶化我国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付出了极大的资源环境代价。目前环境保护的形势相当严峻,以城市为中心的环境污染仍在加剧,并正在向农村蔓延;生态破坏的范围仍在扩大,一些地区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已经阻止了经济的健康发展并直接威胁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其中由于矿产资源的开发规模过大,加上缺少有效的与之相关的环境管理,从而引起的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泥石流、地表塌陷,以及废渣、废水和废气的污染,已经成为我国环境污染与破坏的一个重要因素。据有关资料,一些省区因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的水土流失超过了因陡坡开荒造成的水土流失。近些年因矿产资源开发引发的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灾害为数不少。据豫陕晋接壤地区人为水土流失调查报告显示,仅因采金等人为活动直接破坏的植被面积已达482.3平方公里;因植被、地貌破坏和废弃石渣阻碍洪水行泄,近几年几乎年年发生破坏力异常严重的泥石流;因表土和废弃石渣经暴雨连年冲刷,造成河床抬高、堤坝报废、水库淤积、渠道堵塞,使该—145—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地区137座多年修建的水利、水保设施遭到严重破坏。据有关统计,国有煤矿每采万吨煤平均使地表塌陷0.2公顷。平原地区的地表塌陷造成土地大面积积水和盐碱化,使耕地急剧减少。如究州矿区地处土地肥沃的鲁西南平原,到1991年,全矿区地表塌陷面积达4万多亩,3个煤层采空后,地表积水深达3米左右,使有的村庄由人均耕地1.76亩减至现在不足0.1亩,同时地表塌陷也带来了搬迁难度大和塌陷土地征购补偿费用高等问题。另外,资源开发的废渣占地与污染问题,也是一个十分严重的环境问题。据有关调查研究报告显示,全国每年煤歼石排放量超过1亿t,累计已达16亿t,到1992年,煤矸石占地面积达1.33万公顷,累计堆积矸石山约1500座。在这些矸石山中,有237座发生自燃,有134座至今仍在燃烧,排放出大量烟尘、SO2、CO、H2S等有害气体,严重污染大气。金属矿产由于贫矿多、金属含量低,吨金属的废石排放量比吨煤的好石排放量还要大很多,见下表。据有关资料,1992年我国矿产采掘造成的废弃物压占、采空区塌陷等损毁的土地面积已达200万公顷,并以每年2.5万公顷的速度发展。几种矿产每吨产品消耗矿石量和排放废石量比较矿产名称消耗矿石量排放废石量铜-200t/t金属(贫铜矿计)400t/t金属(地下开采)生铁3~5t/t金属(贫铁矿计)6~10t/t金属(地下开采)煤1.2t/t煤0.2t/t煤(煤矸石)资料来源:(中国环境与发展),科学出版社,1992。除矿产资源开发本身造成的环境污染与破坏外,矿产加工与利用造成的污染更为严重。据有关资料,1992年由石油加工、煤焦与煤气、电力与气热、建材与非金属、水泥、黑色与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以及矿产开发本身的废水排放量达57.77亿t,约占当年全国工业废水排放量的1/4,给各种水体带来很大的污染。我国能源以煤为主,燃煤造成了烟尘和二氧化硫的严重污染,1992年全国二氧化硫总排放量达1685万t,烟尘排放量达1414万t,近年排放量虽有所降低,但1996年SO2排放量仍达1397万t,烟尘排放量仍达758万t。全国有1/4的城市SO2排放超标,不少城市出现酸雨。据《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报道,1996年“以长江为代表的华中酸雨区,降雨酸度值最低,酸雨出现频率最高,并呈逐年加重趋势;西南酸雨区污染程度仅次于华中酸雨区;华南酸雨区、华东沿海酸雨区分布较广,污染较重”。因此,二氧化硫控制区和酸雨控制区“两区”与“三河”、“三湖”一起,已成为我国污染治理的三大重点。(四)矿产资源开发的空心化现象多年来,我们缺乏和谐的发展意识,造民了人口激增,资源枯竭,多种矿产资源告—146—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急,一大批矿山生产能力正在迅速衰减,许多关系到国民经济命脉的矿产资源不能满足经济建设需要。据预测,到21世纪初,我国(与1990年相比)铁矿的生产能力将消失10%,铅锌矿的生产能力将消失40%,有色金属矿的生产能力将消失一半,一些重要的矿产资源如石油、天然气、铜等将不能满足经济建设的需要。我国资源问题的严重程度较之世界各国有过之而无不及。长期以来,人们据以盲目乐观的“地大物博”概念要重新认识。我国“地大”不错,总面积仅次于俄罗斯、加拿大居世界第三位;“物博”从总量上讲也不过分,但资源人均占有量则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矿产资源人均占有量比世界平均值的一半还少,排第80位。如果按1995年世界银行推出的衡量国家财富的新标准计算,我国自然资源的人均占有量仅相当于世界平均值的1/86。当然,我国资源现状的严重性还不仅仅是资源的相对量不足,更重要的是资源的破坏和浪费程度惊人。我国部分矿产资源储量的耗竭速度已超过探明储量的增长速度;全国近2/3有色金属统配矿主要金属生产已至中晚期;多种资源濒临枯竭,生产能力迅速衰减。资源是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但我国现行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只注重经济产值,忽视资源基础,把较高的国民生产总值视为富裕,把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视为发展的标志,并把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的高低视为衡量社会经济发展的惟一尺度。这很容易造成一种严重后果,即经济产值虚幻增加,资源基础持续削弱,出现经济发展中资源开发的空心化现象,这将严重影响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以国民生产总值指标为中心的现行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存在的缺陷,是造成人们单纯追求产值而不顾资源破坏和浪费的重要根源之一。若长期发展下去,一个国家可能会耗尽其矿产,代光其森林,侵蚀其沃土,污染其水源,而国民生产总值可能随着这些宝贵资源的丧失而稳步地上升。近年来,我国国民经济呈现了持续、高速的增长,但另一方面,我国资源的破坏和浪费程度相当严重,这种伴随经济增长而资源基础不断削弱的情况,称为经济发展中资源开发的空心化现象。经济发展中的资源开发的空心化现象,可以用资源经济指数的持续降低更形象地加以说明。假设ηR(t)为资源指数,ηG(t)为国民生产总值指数,ηE(t)为资源经济指数,则ηR(t)ηE(t)=ηG(t)如果资源储量的耗减速度超过探明储量的增长速度,则资源储量的变化量⑽R(t)是一个负值。若某一基准年的资源储量为100,为R(O)表示,则在没有新增资源的情况下,资源指数为:—147—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R(O)+⑽R(O)ηR(O)=R(O)<1若资源储量逐年递减,则在坐标系中ηR(t)(t=1,2,⋯)是一条向右下方倾斜的曲线。若某一基准年的国民生产总值为100,并为G(O)表示。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国民生产总值逐年递增,其变化量⑽G(t)>0,则国民生产总值指数为:G(O)+⑽G(O)ηG(O)=G(O)>1且ηG(t)(t=1,2,⋯)逐年增加,在坐标系中是一条向右上方倾斜的曲线。而资源经济指数ηE(t)不仅小于,而且比ηR(t)下降得更快。如图所示。经济发展中的矿产资源开发的空心化现象当然,资源经济指数ηE(t)可能有三种情况:(1)ηE(t)=1,表明资源储量与国民生产总值同步增长,资源与经济协调发展。(2)ηE(t)>1,表明资源储量的增长快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经济发展的基础越来越雄厚,后劲越来越大。(3)ηE(t)<1,表明经济发展中出现了资源开发的空心化现象,国民生产总值虚幻增加,而资源基础不断削弱,若长此以往,则经济发燕尾服很可能在将来的某一天会支持不下去。要防止这种经济发展中资源开发的空心化现象,必须转变传统的发展模式,在致力于经济发展的同时,重视保护资源尤其是不可再生的矿产资源,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四、我国资源领域的研究课题面对我国严峻的资源形势,必须采取调整政策、增加投入、强化法制等措施,最重要的一条是发挥科技的引导和推动作用。—148—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资源领域应着重研究解决以下几项主要问题:一是要深入调查研究自然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的现状和问题,预测其未来发展趋势,论证其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保证程度,探索其不断保值增值和永续利用的途径。二是要研究自然资源的价值理论和合理的定价方法,彻底改变产品高价、原料低价的价格扭曲现象。三是要研究资源核算(包括实物量和价值量核算),将其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改革现行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偏重于产值增长、不计资源消耗、制约经济发展的资源开发的空心化现象的发展。四是要研究和确定资源资产的概念,完善实施资源资产管理制度,改革目前资源资产权属不清,以致出现抢占、浪费、破坏资源的混乱局面,逐步实现资源的当今和代际间的优化配置。五是要开展资源产业政策的研究,寻求自然资源不断增加、继续利用的对策,对于非再生矿产资源来说,寻求其最适耗竭速度,保证其满足经济社会发展日益增长的需要,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第三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效率问题研究一、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效率评价矿产资源是自然资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生产和生活资料的基本源泉之一,也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不同社会经济发展阶段,对矿产资源的依赖程度有所不同。纵观世界各国,人均GNP水平增长与矿产资源消耗量之间存在一定的规律性,即人均GNP500美元以前为矿产资源消耗平稳增长期,500~2000美元为矿产资源消耗强度迅速增长期,2000~3500美元或4000美元为矿产资源消耗强度减缓期,4000美元之后为平稳期。从现在起到21世纪初期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关键时期,也是工业化和矿产资源消费强度迅速增长期。由于我国人口众多、经济基础和技术环节都比较薄弱等客观因素的存在,决定了这一时期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还要依赖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随着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特别是工业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对矿产品的需求量将迅猛增长,矿产资源的供需矛盾日趋尖锐,矿产资源的保证程度将不断下降。自我国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来,矿产品的消费量就增长较快,而矿产储量增长缓慢。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加,矿产品的消费总量与日俱增。然而,由于国家财政实际投入矿产资源勘查的资金,在扣除物价上涨和其他社会性支出后,不仅没有较大增加,而且还在逐年减少,社会资金投入商业性地质勘查的机制尚不完善,地质勘查工作连年萎缩,新增矿产储量缓慢,如石油、铁、锰、铬、铜储量的增长速度—149—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远远低于矿产品消费量的增长速度,一些矿产甚至出现了负增长。据论证,我国已探明的45种主要矿产,到2010年,可以满足需求的有24种,而石油、天然气、铁、铜、钾盐、黄金、银、铬、锰、钻、铂族元素、镍、金刚石、硫、硼等15种矿产将不能满足需求。到2020年,若不计新增储量,能够满足需求的矿种数量还将大幅度下降,特别是一些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大宗矿产的供需矛盾将更加突出,除煤炭外,绝大部分矿种将难以满足国民经济发展的需求,石油、天然气、富铁、锰、铜、铬、钾等矿产尤为突出。因此,必须十分珍惜、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不断提高矿产资源的利用效率。矿山企业“三率”(采矿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指标和矿石中共、伴生组分回收水平直接反映了一个国家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效率。由于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将在下一章专门研究。下面对我国矿山企业“三率”的抽样调查结果进行综述。(一)全国煤炭资源回采率现状1989年,原地质矿产部对全国煤炭矿山开发利用情况进行了一次系统的抽样调查,并于1995年再次开展了煤炭矿山系统抽样调查。这次调查在26个省(区、市)进行,每省选择能代表本省开发利用水平的统配矿山、地方国有矿山、乡镇集体、个体和私营矿山进行了抽样,又按各省(区、市)煤炭产量的比例确定了调查矿山数量。此次共调查了300多个矿山,其中重点调查了包括统配矿务局、地方矿务局及其矿区范围内的统配矿山53个,地方国有矿山38个,乡镇矿山30个。侧重调查了反映矿山企业生产技术、管理水平的采区回采率、反映煤炭资源利用水平的矿井回采率。调查结果见下两表。1995年调查全国煤炭资源回采率矿类统配煤矿地方国有煤矿乡镇矿山全国平均采区回采率/%726860.466矿井口采率/%5649.6%3846.71989年调查全国煤炭资源回采率矿类统配煤矿地方国有煤矿乡镇矿山全国平均采区回采率/%60501542矿井回采率/%50301032—150—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二)全国油气田资源开发利用率现状到1994年底,全国已开发油田308个,试采油田29个,共计地质储量125.6亿t,可采储量41.1亿t,采收率32.7%。到1995年6月底,共有油井6.8万口,平均单井日产油6.5t,含水80.9%。3天然气生产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气田气,共有气田116个,1994年产气94亿m,累计产气2072亿m3,采气程度34.3%,剩余可采储量采气程度2.4%。二是石油溶解33气(油田伴生气),探明7994亿m,可采储量3249亿m,采收率40%。(三)全国金属矿山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调查分析资料1989~1990年与1996年全国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两次金属矿山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的系统抽样调查工作,重点调查了以铁矿为主的黑色金属矿山资源利用情况、以9种有色金属(铜、铅、锌、钨、锡、钼、铝、镍、锑)为主的矿山资源利用情况、全国黄金矿山资源利用情况。详见下两表。全国铁矿山企业“三率”指标汇总表中直铁矿地方国有乡镇铁矿全国平均1991年1995年1991年1995年1991年1995年1991年1995年矿井回采率/%93.2194.8692.593.8786.288.892.6493.0贫化率/%6.654.327.065.888.166.84选矿回收率/%74.583.6176.884.871.476.673.480.7采选综合回收率/%69.4479.3171.0479.6061.5468.0268.075.01995年度全国9种主要有色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表调查参与统计各种矿年各种矿总参与统计国有矿山国有矿山参与统计集体个体集体个体矿种矿山产矿石矿井回矿山年产矿矿井矿山矿山矿山矿井总量采率石量回采率年产量回采率座座座万t%万t%万t%铝102464.041.4832156.078.45992484.030.00铜20035175.464.731094705.066.001894470.052.00锡10051073.569.0037596.076.501018477.560.00铅锌33231505.860.891181037.064.003205468.854.00锑2093175.557.362894.062.00206581.552.00钨758604.061.4787391.065.00671213.455.00钼1871191.177.83111007.082.00176184.155.00镍15302.880.007301.080.0081.850.00合计1040810668.553.024298287.074.38100292381.146.53—151—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全国9种主要有色金属矿山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对比表年度矿井回采率/%选矿回收率/%采选综合回收率/%采选冶总回收率/%198947.1470.0033.0030.00199553.0280.0042.4238.171995年度全国黄全矿山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表统计矿山矿石年产万矿井回采收率选矿回收率采选综合收率矿山类别个t%%%国有矿山4898889.083.8388.6274.29集体矿山31882139.365.9479.9352.71全国367711028.380.3686.9369.86全国黄金矿山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对比表年度矿井回采率/%选矿回收率/%采选综合回收率/%采选冶总回收率/%199076.0079.0059.2556.29199580.3686.9369.8666.37(四)化工及轻工盐类矿山矿产开发利用情况1992年原地矿部矿管局、原化工部地质矿山局和中国盐业公司三家联合开展了对全国磷、硫、钾、硼、盐类等矿产109个主要矿山及其范围内乡镇矿的抽样调查,结果如下:磷矿国有矿山露天开采的矿井回采率平均为95%;地下开采的矿井回采率平均为57%;国有矿山的矿井回采率平均为75%;而乡镇集体、个体矿的矿井回采率平均为35%。再按国有矿山和乡镇集体、个体矿的产量比例加权平均计算,磷矿的全国矿井回采率为54%;采矿贫化率平均为5.1%;选矿回收率为对%。全国磷矿采矿采选总回收率为38%。1991年度,我国硫铁矿石总产量1580.6万t。硫铁矿国有矿山露天开采的矿井回采率平均为95%;地下开采的矿井回采率平均为61%;加权平均计算后国有矿山的矿井回采率为75%;乡镇矿的矿井回采率平均为30%。加权平均计算后,硫铁矿的矿井回采率平均为50%;采矿贫化率平均为10%;选矿回采率平均为84%。全国硫铁矿采选—152—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总回收率为42%。1991年度,我国硼矿石总产量83.7万t;全国硼矿的矿井回采率平均为52%。氯化钾总产量为21.8万t;全国钾矿石的开采回采率平均为60%。芒硝总产量275万t;全国芒硝矿的矿井回采率平均为75%。天然碱矿总产量70万t;全国天然碱矿的开采回采率平均为70%。明矾石总产量为56.5万t;全国明矾石矿的开采回采率平均为55%。重晶石总产量为57万t;全国重晶石矿的开采回采率平均为80%。氯化钠总产量(不含海盐)1520万t;全国氯化钠开采回采率平均为20%。通过对抽样调查分析研究,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效率低,矿产资源浪费严重我国矿山企业“三率”水平普遍较低,全国煤炭矿井回采率平均为47%。9种主要有色金属的采矿回采率为53%,选矿回收率为62%,采选总回收率为33%,采选冶总回收率约为30%,远远低于国外先进水平。目前我国矿产资源总回收率在35%左右,比世界平均水平低10~20个百分点。由于矿山企业“三率”水平低,造成了矿产资源的大量浪费。造成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效率低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行业整体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低,与国外先进水平存在较大差距。我国大部分国有矿山是50~60年代建立起来的老矿山,生产设备落后,生产工艺水平低,采富弃贫现象严重。尤其是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在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过程中,由于缺乏合理的开发规划和科学的管理手段,生产技术及设备落后,粗放经营,资源回收率低,从而造成了矿产资源的严重浪费和破坏;(2)矿山企业税费负担沉重。1993年税改前,有色金属矿产品综合税费率为2.08%,1994年税改后增加到10.16%。在科技水平、矿产品价格等因素不变情况下,矿山企业为了维持其盈亏平衡,必然要提高采矿品位,放弃部分贫矿。由此可见,国家宏观政策对资源利用有重要影响;(3)我国矿山企业还未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三率”水平还没有成为企业千方百计实现的自觉行为。2.中直企业、地方国有企业、乡镇矿山、个体矿山的资源利用效率依次降低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1)一般情况下,中直企业较地方国有企业和乡镇矿山规模大,规划和设计比较规范,能够较好地发挥规模效益;(2)中直企业生产技术、设备及管理较地方国有企业和乡镇矿山先进。3.我国资源利用效率1995年后较1991年前有大幅度提高原因主要有:—153—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1)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技术水平方面有了一定提高。例如,在油田开发方面,我国加大技术和资金投入,开发难采储量,对于稠油油藏,通过引进和自己攻关,已掌握了油藏描述、优化方案设计、完井防砂、高效注热蒸汽、单井蒸汽吞吐开采、原油集输等技术,可以开发井深300~1000m,粘度2万mpa·s的稠油,采收率17.2%。低渗透油藏采收率20%。扩大注水开发,提高水驱油田采收率,现在我国注水开发的采收率已达33.6%。进行大量井下作业措施,多产油、气。采用先进技术,挖掘储层潜力,积极开展三次采油试验,现在已有大庆、胜利、大港、辽河、河南、吉林等油田开展了试验。在煤炭生产方面,发展“三下”采煤技术、无煤柱开采技术,推广薄煤层开采经验等;(2)自1991年后实施了矿产开发利用情况的年度检查制度,矿产督察队伍深入矿山,开展了旨在提高资源利用水平的服务与督察活动;各级煤主管部门。矿山企业配合原地矿部门相继采取了一些切实可行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矿山加强资源开发保护的管理工作,使资源利用水平有所提高。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指标规划依据上述调查及分析结果,针对矿山、油田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地质赋存条件,考虑技术进步,加强监管等因素,结合行业部门提供的参考指标,提出建议指标(均为平均指标)如下:(一)原油、天然气(包括煤层气)采收率指标我国油田的开采技术较高,采收率指标处于国际领先地位,鉴于油田大多老化,开采技术条件困难,只能充分依靠科技进步,实施二次、三次采油才能提高采收率,考虑科技发展和技术经济的可行性,建议采用国际标准油田指标,2005年采收率达到32%以上,2015年采收率达到36%以上。各项指标建议详见下两表。原油采收率指标建议开采原油类型国外采收率指标/%1996年国内指标/%2005年2015年开采稠油15~2017.2低渗透油15~2020注水采油25~3033.6国际标准油田20~2529~3332以上36以上—154—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天然气采收率指标建议开采气田类型国内达到指标/%200年2015年一般气田646568石油溶解气404245中小裂缝气田57~736065(排水采气)(二)煤炭回采率指标鉴于目前我国煤炭生产过剩,煤炭资源利用率低的状况,今后要调控煤炭生产总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尤其是小型煤矿的资源利用效率。煤炭回采率指标建议详见下表。煤炭回采率指标建议1996年矿井2005年矿井2015年矿井类型回采率/%达到指标/%达到指标/%大型505560中型404550小型253540(三)铁矿采选综合回收率指标我国铁矿特别是大、中型铁矿露天开采的比重很大,现行的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均较高,基础较好,故建议指标较高。铁矿采选综合回收率指标建议详见下表。全国铁矿采选综合回收率指标建议指标大型铁矿中型铁矿小型铁矿全国平均200年2015年矿山回采率/%959488939597贫化率/%467选矿回收率/%84847680.78385采矿综合回收率/%8079.668757983(四)10种主要有色金属矿产资源采选回收率指标我国10种主要有色金属(铝、铜、铅、锌、镍、锑、汞、锡、钼、钨)大多为井—155—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下开采矿山,且大型矿床很少,成分贫而杂,提高采、选回收率难度较大。10种主要有色金属矿产资源的采矿回采率、选矿回收率指标建议见下表。全国10种主要有色金属矿产资源采选回收率指标建议表采、选、冶年度采矿回采率/%选矿回收率/%采选综合回收率/%综合回收率/%199553.028042.4238.17200560824944201565855550注:冶炼口收率平均按90%计算。(五)化学矿产资源采选回收率指标化学矿山以磷、硫为主,其中磷矿要求回采率有较大幅度提高,主要考虑湖北宜昌磷矿区需实行贫富兼采,回收上、下贫矿可增加30%的资源回收率,硫矿则主要考虑综合回收因素将增加。化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指标建议详见下表。化学矿产资源采选回收率指标建议表年度矿种采矿回采率/%选矿回收率/%采、选综合回收率/%磷6075421996硫658555磷7075522005硫759067磷7575602015硫809072三、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的政策措施由于矿产资源是稀缺的、有限的、不可再生的耗竭性资源,因而矿产资源状况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而且是一个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特别是对一个正处于工业化阶段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我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进程中,有效保护和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如果说耕地是保障我国13亿人口粮食供给的生命线,那么矿产资源则是保障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和“工业粮食”供给的生命线。况且,我国主要—156—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矿产资源的形势日益严峻。因此,为保证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我们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十分珍惜、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不断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效率。(一)树立矿产资源忧患意识,增强全民珍惜和节约矿产资源的自觉性新中国成立50年来,我国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利用得到长足发展,所取得的成果基本保证了国民经济建设的需要。尽管我国矿产资源的总量丰富,矿种比较齐全,但矿产资源的劣势也较为明显,因此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矿产资源所面临的严峻形势。特别是自80年代以来,国民经济高速增长和人口增加的双重压力,导致我国对矿产资源的需求量迅猛增长,探明储量消耗过快,后备储量不足,矿产资源的形势日益严峻。21世纪初期是我国实现第二步战略目标并向第三步战略目标迈进的关键时期,这一时期对矿产资源的需求量比目前预计至少要翻一番,而且需求量增长的绝对值较大。然而,目前人们的矿产资源危机感淡薄,盲目乐观情绪滋长,浪费和人为破坏矿产资源的现象较为普遍。为保证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发展,必须对全体国民进行广泛、深入的矿情宣传和教育,使全体国民提高对矿产资源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和我国日益严峻的矿产资源形势的认识,改变过去一贯认为我国“地大物博”、“资源丰富”的传统观念和盲目乐观的思想,形成对矿产资源的忧患意识,树立起正确的资源观念、环境观念和可持续发展观念,通过认真学习和宣传贯彻中共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精神和党的“十五”大确定的“资源开发和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方针,将保护和节约矿产资源、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的观念变为全体国民的自觉行动。(二)加强法制建设,增强法制意识,加大执法力度,实现高效率利用矿产资源依法治国,是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治国方略。依法治矿,是按照“十五”大精神治理矿业的基本方针。《矿产资源法》是规范矿业活动的基本法律制度,它为实现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然而,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矿产资源法》没有得到全面认真的贯彻执行。一些人的矿产资源法制观念仍然淡薄,对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还存在许多模糊认识,从而产生了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及矿业经济活动中的一系列纠纷和矛盾,这样不仅破坏了正常有序的矿业秩序,而且侵吞、浪费和破坏了大量的矿产资源。为实现矿产资源的高效开发利用,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建设与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矿产资源法制意识,提高全民对矿产资源的认识水平,特别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和各种经济类型—157—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矿业权人的教育,强化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观念,增强依法办矿、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自觉性,是提高有效利用矿产资源的必要前提。目前,我们在贯彻执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方面还存在着一些“软”和“散”的问题,对此,我们必须在行政执法中转变观念,坚持贯彻“保护资源的基本国策和资源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方针,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全面贯彻实施《矿产资源法》,认真履行国务院机构改革要求,对矿产资源进行统一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职责。在进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建设和宣传教育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通过严格的执法,彻底杜绝一切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使全社会形成一个人人讲法、人人守法和违法必究的良好环境,从而实现矿产资源的高效利用。(三)运用国家产业政策,加强国家宏观调控在实现矿业秩序全面好转后,应当把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的重点从要求全面持证开采转变到引导地区性的矿业开发,服从并服务于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的需要上来,把矿产资源政策管理和矿产开发产业政策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要切实做到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在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中,要通过制定矿产资源规划、产业政策和一系列法律的、经济的、行政的手段来实现宏观调控的目的。要根据矿产资源利用规划、生产力合理布局和市场的需求量来确定合理开采规模。要研究制定鼓励资源高效利用的贷款、税收等优惠政策。各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加强对矿业的宏观调控。通过政府引导和政策扶持,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四)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特别是要做好事前监督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工作的监督,是实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的重要手段。只有对矿产资源开发工作进行强有力的监督,才能保证有关矿产资源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得到切实有效的贯彻执行。在矿产资源开发监督方面,不仅要注意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监督和事后监督,更要注意事前监督,防患于未然。加强事前监督,首先要加强对矿产资源科学合理规划的制定和开发方案的审查,这是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的关键。在制定矿产资源规划中还要使开发规模与经济规模和矿床规模相协调。在审查开发方案时,一是要审查申请开采的矿产资源是否有相应的地质勘查工作依据;二是要审查矿产开发是否符合国家矿产资源规划和区域矿产规划及有关产业政策;三是要审—158—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查矿产开发是否充分考虑矿产资源的利用效率;四是要审查是否有相应的矿山生产安全保障措施;五是要审查是否有相应的矿山环境保护措施。一定要把住发证关,把那些不符合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不利于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以及不采取相应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措施的办矿申请者堵在合法采矿的范畴之外。当然,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监督和事后监督也是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必不可少的环节。通过严格的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监督和事后监督,保证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执行,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五)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是实现矿产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核心任务。一方面,要加强矿产资源行政管理,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水平,保证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得到全面贯彻执行,以实现矿产资源的高效率开发利用。尤其要全面贯彻实施《矿产资源法》中关于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的规定,加大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的执法力度,切实做到“禁止乱采滥挖、破坏矿产资源”。对于乱采滥挖、破坏矿产资源的矿山企业,应按照《矿山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于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应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会另一方面,要提高矿山企业内部的管理水平。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是矿山企业实现最大经济效益的根本途径。修改后的《矿产资源法》建立了矿业权管理制度,并明确规定依法取得的矿业权受法律保护,且矿业权可以依法转让。这一规定充分表明,矿山企业依法取得矿业权后,就拥有该矿业权所涉及的矿产资源的开采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也就是说,矿山企业取得某一矿山的矿业权后,矿山的正常开采年限越长,该矿山企业获得经济效益的可能性就越大。因此,如何延长矿山的开采年限即矿产资源的持续利用应该成为矿山企业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实践证明,只有加强矿山企业内部管理,才能高效利用矿产资源,才能延长矿山的开采年限。所以说,加强矿山企业内部管理,既有利于矿山企业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也有利于实现矿产资源的高效利用。(六)依靠科学技术,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是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最活跃的因素,也是促进矿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人类社会的第一次重大发展都是以一定的科技水平的发展为前提和标志的,矿业的发展也是如此。目前,我国矿业发展的水平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无论是矿业管理还是在矿产资源探、采、选、冶和综合利用水平方面都有较大的差距,国外矿业与其他先进行业一样早已进入信息化、数字化管理时代,而我国还停留在传统的管理方式和方法上。要彻底解决矿产资源利用效率低的问题,必须充分依靠科学技术,依靠科—159—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技人员的智慧,有组织、有计划地把利用方面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行集中攻关,通过各级政府的努力,提高探、采、选、冶科学技术水平,推广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对落后的开发与加工方式加以限制并实行强制改造。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对新材料、新能源技术的研究和应用,鼓励对国家紧缺矿产成矿理论和找矿方法的研究,鼓励矿产综合开发、综合利用。通过管理体制改革,促进生产与科研的结合,促进科学技术不断转化为生产力,使科学技术真正成为促进我国矿业发展的一种原动力。依靠科技进步,最大限度地提高我国矿产资源的利用效率和降低经济发展对矿产资源的消耗水平,实行开源和节流并举,是实现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重要途径。要针对我国支柱性重要矿产资源地下开采比重大、贫矿多、难选矿多等特点,结合生产中的实际问题,重点加强低品位铀矿、铜矿和低品位难选金矿等矿石采选、冶炼技术工艺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和先进技术设备的引进工作,以提高矿产资源的回收率和利用率。依靠科技进步来降低单位能源和矿物原材料的消耗。要积极指导和扶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在加强管理的基础上,通过产业政策引导其科学生产和适度规模经营,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实现矿产资源的高效利用。第四节知识经济对矿区发展的影响一、煤炭企业面临的问题与出路在了解未来发展趋势的基础上,我们还必须把注意力转到现实工作当中。应当说,煤炭企业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严峻形势,走出困境、步入新的发展道路是我们惟一的选择。1.宏观发展方面煤炭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不彻底,自身缺乏发展活力,发展后劲不足;依靠国家大量资金投入、靠政府行政保护、凭财政补贴过日子已不再可能。用人多,效率低、效益差仍然是制约煤炭工业发展的主要矛盾。煤炭市场疲软、供大于求、运力不足、销售不旺,一方面,绝大多数煤炭企业主要靠生产煤炭单一经营,难以适应市场变化;另一方面,众多的无证小煤矿,以浪费资源和牺牲矿工生命为代价,非法生产,扰乱了煤炭生产秩序和经营秩序,加剧了煤炭的供求矛盾。2.科技发展方面总的来讲,我们与国外能源科技以及国内其他先进行业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60—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1)能源利用率低。由于我国能源科技水平还比较落后,粗放型经济比较明显,使得我国能源利用率低。单位产值能耗高,1990年我国每百元国民生产总值能耗为9.26t标准煤,其中消耗原油1.10t,燃料油0.32t。我国能耗水平是日本同期的11.8倍,巴西的4倍,韩国的4.6倍,印度的2.5倍。我国能源利用率(约30%~40%)低于发达国家(50%以上)约20~30个百分点。(2)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低。迄今为止,我国煤产量的增长仍主要靠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资金,技术进步所起的作用较小,1984~1993年,国有重点煤矿科技进步对煤炭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为23.13%,表明了煤炭科技进步有了较大的发展,但仍低于国家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贡献率30%的水平。据世界银行统计,美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率目前已达70%~80%。研究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比率:美国为71%,日本为65%,中国为30%,中国煤炭行业为19.2%。(3)煤炭科技的基础面貌仍较落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煤炭科技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科技能力和水平明显提高,对促进煤炭工业的现代化作出重要贡献,但总的科技水平仍远远落后于煤炭工业发展的需要。综采机械化程度低于发达国家20多个百分点。用人数(每百万吨资源)是美国的15倍,英国的5倍。国有重点煤矿全员效率为2.073t/工,与美国的27.43t/工,英国的8.76t/工,澳大利亚的17.17t/工相比,差距很大。事故死亡率高出国外50~100倍。3.科技发展途径根据目前煤炭行业科技进步的现状,如果在未来10~50年的时间跨度上展望煤炭科学技术的发展,站在学科高度应考虑如下问题:(1)进行科技攻关确保高产高效高安全的煤炭生产:存在三个过渡即人员效率从目前标准达到现代化标准;开采难度从浅部开采过渡到深部开采;自动化程度从综合机械化采煤到无人工作面;(2)深部开采(1000m以下)的基础研究及其关键技术;(3)培养和发展促进煤炭综合利用和煤炭产业结构调整的更新技术研究,包括与煤炭相关的电力、建材、化工、新材料等学科的研究;(4)以煤炭为基础的二次能源和终端消费能源的基础研究和开发研究。煤基清洁燃料的基础研究以及加快洁净煤技术的开发与应用研究,煤的气化、煤的液化以及煤代油技术的开发及商业化;(5)报废井的利用和重新开发研究,配合我国核工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中国城市建设规划,在报废矿井中进行核废料和地面垃圾处理将是这一时期煤炭科技的一个新的重要的领域;—161—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6)大力发展煤化学和煤的化学工业以及相关技术,煤炭科技从科学上应实现两个根本转变。第一是实现煤作为一次能源向作为洁净的终端消费能源的根本转变,第二是实现煤仅作为燃料使用向作为工业原料的多元化应用的根本转为。也就是使煤作为直接消费的能源向再生消费或终端消费的能源转变,这需要更高水平的煤炭科学技术和高新技术。二、矿区发展知识经济的基础与条件1.矿区经济发展水平潞安矿区自1978年以来的20年间,在现代化建设和向高标准现代化迈进的历程中,依靠科技进步不断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以综采技术的发展为主导,实现了两次飞跃,走规模经济和内涵扩大再生产的道路,取得了显著成果,实现了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集约化生产发展的总体水平,在矿区生产规模、矿区生产能力利用率、采煤工作面单产、掘进工作面单进、采掘机械化程度、全员效率、科技进步项献率、人均利税率、百万吨死亡率等项指标上均有大幅度提高(见下表),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潞安矿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变化1997年比1978年提煤炭行业项目1978年1988年1997年高(+)、降低(-)全国排名工业总产值(万元)68002502018088+174088原煤产量(万t)364.271000.101283.68+919.41生产矿井数目(处)445+1矿区生产能力(万t/a)3757201120+745期末职工人数(人)13666250.8327858+14192全员效率(t/工)1.6554.2098.907+7.252第一人均产值(元/人)4975997567460+62485采煤工作面子均个数(个)17.558.927.39-10.16采煤工作面子均单产(t/个/月)1530285862141411+126109第一采煤机械化程度(%)50.39100100+49.61综采机械化程度(%)/99.27100年产百万吨采煤队数(个)/76采面年产最高指标(万t/a)122.12223.63生产掘进率(m/万t)111.6354.7747.04-64.59—162—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续表1997年比1978年提煤炭行业项目1978年1988年1997年高(+)、降低(-)全国排名掘进机械化程度(%)12.1994.7595.82+83.63第一综掘机械化程度(%)/56.2485.01第一掘进工作面子均单进(m/个/月)164.7283.71377.93+213.23第一利税总额(万元)2166660530982+28816人均利税额(元/人)1509290911554+10045第一安全(百万吨死亡率)4.9400.32-4.622.向集约化发展过程中所取得的主要科技成果和奖励1979~1988年10年间,潞安局共完成科研成果1247项,创经济效益5362万元。其中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3项,省部级12项,地市级48项,获矿务局奖励232项。矿务局获“六五”期间技术进步先进企业全优奖,“七五”期间国家级企业科技进步奖,获全国先进集体和“五一”劳动奖章。1988年被正式批准晋升国家二级企业。潞安矿务局获1990年度金马奖,被誉为“一局三金马,中华第一家”,局长尚海涛获首届全国优秀企业家和“五一”劳动奖章,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矿务局1991年被正式批准为国家一级企业。“八五”期间全局科技成果341项,其中获省部级奖11项,国家专利20项,连续获国家“八五”企业技术进步奖。1978年至1997年荣获省市级以上主要的科技进步奖共243项,见下表。其中国家科技进步奖项有“3.5m厚煤层一次采全高成套综采设备”(1985年一等奖),“采ha技术改造潞安矿区”(1987年二等奖),“采用新技术改造老矿井”(1985年三等奖);部级特等奖有“矿井技术改造”(1983年)。这期间一些发明创造和新型实用技术申请获准专利项目36项。1978年以来荣获科技进步奖主要项目统计省部级国家级省局级市级总计合计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四等3291210133391752433.科技贡献率潞安矿区的高效率不是靠投入资金、劳动力等粗放因素取得的,而是依靠科技进步—163—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实现的。曾做过的计算为1972年至1989年期间,科技进步对潞安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为42.24%,比全国煤炭全民企业的9.2%高33.04%;1980年至1989年间科技进步对产值的贡献为42.64%。1978年至1997年间的科技进步贡献率,按科技进步对总产值增长速度的贡献,可由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导出:AeA=×100%YA=Y-αK-βL式中eA———科技进步贡献率,%;A———科技进步的平均速度;Y———总产值年平均增长速度;K———生产资金年平均增长速度;L———劳动者人数年平均增长速度;α、β———相应的资金、劳动力的产出弹性系数,煤炭工业一般取α=0.2,β=0.8。据此计算的结果,潞安矿区的科技进步贡献率1978~1988年间为38.9%,1988~1997年间为66.0%,1978~1997年间为51.9%。计算中所用的基础数据见下表。科技进步贡献率计算的基础数据项目总产值(不变价)/万元生产资金/万元生产人员/人1978年68004447125181988年2502075236227Z61997年7979528296268144.矿区总体水平与国内外对比矿区发展的总体水平与世界部分产煤国家和全国国有重点煤矿平均指标的对比,见下表。从中可见潞安矿区处于全国领先并超出了国际平均先进水平。矿区部分技术指标与一些国家平均技术指标的对比俄罗斯德国*项目波兰英国美国日本中国潞安(前苏联)(原联邦)1988年97.098.099.699.699.987.458.0100采煤机械化程度%75.788.499.099.631.581.031.499.27其中综采—164—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续表俄罗斯德国*项目波兰英国美国日本中国潞安(前苏联)(原联邦)采煤工作面子均日产t/d4059011477167881846528624377其中综采667132014771678136414103031矿井全员效率2.103.824.143.9717.273.761.094.21996年采煤机械化程度%98.099.210010010010071.%100其中综采87.497.910010045.010047.18100采煤工作面平均日产t/d674324172950001678188019366950其中综采906324121415000矿井全员效率2.242.64712.015.64831.766.781.9237.661*中国为国有重点煤矿。潞安矿区集约化生产发展的总体水平,具体表现为20年间矿区生产规模增加3.5倍,建成为高标准现代化的特大型矿区,矿井生产能力利用率基本上在130%左右;采煤工作面平均单产增长9.2倍,掘进工作面平均单进增长2.27倍,在全国排名第一;采煤综合机械化程度1986年以来一直为100%,掘进综合机械化程度85.01%居全国排名第一;全员效率增长5.83倍达到8.9t/a,在全国排名第一;利税总额增长17.8倍,人均利税额增长7.66倍,在全国煤炭行业中排名第一。科技进步贡献率51.9%;百万吨死亡率降低93.5%,比国有重点煤矿低74.3%。矿区集约化生产技术,达到了世界先进水平,为矿区知识经济发展奠定了基础。三、面对知识经济矿区发展战略21世纪,人类将更多地关注生活质量,注重生态环境。在环境和资源问题上,环境优先发展将得到共识。因此,经济发展、资源供应和环境保护将成为保证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三大重要环节。根据这一发展趋势,煤炭企业只有高效、洁净地开发、生产能源,才能确保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1.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1)带动“下游”产业。带动“下游”产业是世界上绝大多数煤炭企业的发展方—165—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向,其主要做法就是改变煤炭工业的产品结构,进行煤的深加工利用,带动“下游”产业。法国坑口电站发电用煤占煤炭总产量的68%,洛林煤田的煤化工已形成规模,其所属的卡林化工联合企业已成为欧洲重要的化工中心之一。德国鲁尔矿区的综合重化工工业很有特色,该区每年24%的煤歼石用于生产各种建材,并通过褐煤炼焦、气化和液化,发展化学和冶金工业。此外,当地72%的电力工业股份归鲁尔公司所有。我国煤炭相关产业主要是坑口电站,但由于坑口电站数量少、装机容量小,煤炭就地利用率还很低。在我国的部分矿区相继建立了一些重化工基地,但煤炭的加工和利厅深度不够,生产品种单一,产品附加值低。总体上讲,我国煤炭加工和综合利用率不够,尚有很大潜力。(2)发展相关产业。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不少煤炭企业集聚了一定的产业优势,若能以此为基础,发展相关产业,同样也会大有作为,如以煤化工、纺织和建材业为主导,形成三大产业优势链;依托煤电优势,优先发展煤化工和精细化工,形成橡胶助剂、塑胶改性剂、碳素以及乙炔等产品系列,并大力发展冶金、建材和食品业;将原有的采矿生产设备向环保产业转移,形成新的朝阳工业。(3)繁荣第三产业。我国煤炭企业的三种产业比例不合理,第三产业多以初级的零售商业、餐饮服务为主,行业档次不高,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功能不强。煤炭企业应积极建立完善的金融体系和市场体系、高层次的产业服务体系和技术信息服务体系,充分利用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优势,积极发展旅游业,减轻就业压力,为经济的持续发展注入新的活力。(4)培育新兴产业。依靠科技进步,将经济增长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化,在企业经济发展的最佳时机,选择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新兴产业加以培育。如发展包括石墨、硅化石制品、陶瓷、白去石等替代产业。我国的一些石油城市,在培育新兴产业方面探索了不少宝贵经验,很值得借鉴。如大庆、克拉玛依等选择计算机软件、医药或生物工程等起点高、技术含量高、前景广阔的新兴产业作为替代产业。煤炭企业如果能早期未雨绸缎,居安思危,从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出发,下大力气培育新兴产业,形成新的产业优势,就能使企业的发展摆脱煤炭单一资源约束的被动局面,走上一条健康、有序、规范的可持续发展道路。2.应用高新技术降低生产成本要实现煤炭企业今后发展战略目标,当务之急是在生产技术中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技术,以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1)现代交流调速技术。随着交流调速理论的发展,并凭借不断涌现的新型大功率。高电压电力电子器件和计算机技术所提供的有力工具,以变频调速为代表的现代交—166—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流调速技术在工业控制中得到迅速发展。在我国要集中力量将现代交流调速技术引进到煤炭工业中来,主攻立并提升绞车、井下2m以上防爆绞车和通风机的调速。还要发展开关磁阻电机传动装置并尽快应用于企业。(2)电子技术。一代又一代的电力电子器件的出现,将强电与弱电密切地结合起来,如集电力与检测、控制功能于一体的功率集成电路的出现,将使电子学面临一场新的革命,它将使控制技术与信息技术更好地结合,彻底改变电气系统的硬件结构。微电子学的发展,将提供性能更好、功能更完善的硬件。所有这些必将推动机电一体化的进程,对煤矿机械设备的控制与自动化必将产生深刻的影响。(3)计算机技术的应用。传统煤炭工业是我国能源工业的主体和基础,用微电子技术特别是计算机技术改造传统煤炭工业是实现优质、高产、低耗、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和有效手段,是推动传统煤炭工业技术进步和结构改革的重要技术保证。计算机特别是矿用防爆型可编程控制器、微型机应用于机电设备的检测、生产过程自动控制、生产调度集中指挥、业务处理与企业管理是传统煤炭工业改造的重要内容,它已经并将继续产生巨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计算机集成技术(包括CIM和CIP)的发展,把管理与生产监测、监控与控制有机地结合起来,极大地发挥了信息的作用,它将成为未来工厂企业的模式。(4)机电一体化技术。目前世界发达国家已综合利用先进的机电一体化技术使产品实现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实现产品更新换代,在性能和功能方面达到质的飞跃。对提高企业的经济、社会效益产生巨大影响,在这方面的典型产品有:高产高效自动化综合采煤设备、内装式交流一交流变频同步绞车、煤矿机器人等等。煤矿机电一体化的发展战略应贯彻“科技先导、优化组合、以用为重”的方针,以检测传感技术、信息处理技术、自动控制技术、系统总体技术为先导,进行技术优化和组织优化。当前应以抓好煤矿急需解决的安全及提高产量为出发点和归宿。例如抓好综采设备、矿井提升机、矿用机器人等机电一体化产品的研究和开发。(5)多媒体技术及信息高速公路。随着煤矿现代化水平的提高,目前我国煤炭企业已有计算机管理系统、安全生产监测系统、轨道运输信息团系统、工业电视系统、矿井通讯调度系统等等,而每一系统都独立成网,各有自己的信道,因此井下电缆(光缆)多,需要的管理维护人员多,投资大,信息利用率低。随着计算机技术和光纤技术的发展,多煤体技术和信息高速公路技术已形成热潮。我们应将其高速信息传输技术与网络技术、光纤技术、信息网络的自动化监控与遥控技术,高清晰度视频技术与数据压缩、解压缩技术等等有关技术引进到煤炭企业来,形成具有数据、信号、声音、图像等多功能,集生产、监控、调度、管理为一体的综合信息系统。(6)传感器与传感器技术。传感器技术是实现煤矿自动化的基础,当前特别耍重视—167—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提高传感器的可靠性和使用寿命。今后煤矿用传感器的研究一定要突破原有基理模型的限制,使之在技术上有新的突破。传感器技术是实现计算机监控自动化采煤的技术基础,应当合理规划、先行开发,特别是在超声波技术、红外技术、光纤技术以及核放射检测技术等方面加强研制开发。另一方面,应大力开发煤矿用智能型传感器与仪表,以获得现场适用的性能优良的检测传感器,将煤矿传感器技术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7)低成本自动化。自动化从来都是发展生产、提高效益、改善劳动条件的手段,而不是目的。实现生产和制造过程的计算机集成(CIP或CIM)虽然有着明显的效益,但从当前的技术来看,它属于高投资、高风险、高效益的新技术,不宜于普及和推广。针对这种情况,在80年代中期国际自动化领域内提出了低成本自动化(LCA)的概念,引起了全世界的重视与响应。所谓低成本自动化并不是采用低水平的自动化技术,而是在考虑实现自动化方案时,要顾及投入的回报期限,在技术上和经济上的承受能力,将高质量、高效益的自动化技术用到最需要使用的地方,以及在发挥自动化系统作用的同时,也积极地发挥人在生产过程中的指挥、管理与控制的主观能动性。从目前来看,低成本的可编程控制器、单片机等都是实现低成本自动化的有利工具。以计算机为核心的集散系统是低成本自动化的主要结构形式。3.减少环境污染,扩大煤炭加工利用目前,煤炭加工利用的重点在于开发和应用高效、洁净的技术,这也是减少煤炭燃烧过程造成环境污染的主要途径。在这方面我们应根据企业实际,学习和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经验。1986年3月,美国政府提出了庞大的洁净技术示范计划,目前已投入50多亿美元,开展了五轮竞争性项目征集。欧共体制定“兆卡计划”,旨在促进欧洲能源和新技术的开发,减少对石油的依赖和煤炭利用造成的环境污染,确保经济持续发展。日本于1993年在“新能源综合开发机构”内组建了一个“洁净煤技术中心”,负责全日本的新能源和洁净煤技术的规划、管理、协调和实施。煤炭加工利用技术主要包括燃烧前技术(选煤、型煤和水煤浆)、燃烧中技术(低污染燃烧、燃烧中固硫、硫化床燃烧、涡流燃烧)、燃烧后技术(烟气净化、废渣处理)以及转化技术(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城市煤炭气化、煤炭地下气化、煤炭液化、燃料电池和磁流体发电)。由于西方国家的煤炭主要用于发电,因此,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重点发展与发电有关的洁净煤技术。(1)选煤技术。近年来,随着环保要求日益加强,世界各国对煤炭的洗选加工十分重视,各国的煤炭洗选比重不断增加。选煤设备向大型化、标准化发展,当前选煤技术发展重点已转向细粒煤分选技术、选煤厂煤质在线分析及自动化。(2)型煤技术。型煤技术作为一种过渡时期的能源利用技术在西方已被冷落,主要—168—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原因是这些国家粉煤电厂的大量兴建、城市基本实现天然气化或煤气化。而发展中国家则不同,能源利用中民用和工业锅炉占很大比重,煤气化比例小,烧散煤污染大,热效率低。因此,型煤技术的推广应用有助于使这些国家以最少的投资来节约能源以及减少环境污染。目前,印尼、越南、哥伦比亚和我国均适宜大力发展型煤技术,尤其是工业型煤,而西方国家则对型焦和烧烤型煤感兴趣。(3)地下煤炭气化技术。煤炭气化技术正在被迅速推广,目前第二代煤气化技术日臻完善,有多种煤气化技术接近或达到工业化水平。第三代煤气化技术也已开始开发,它可生产出代用天然气,预计转化效率比第H代气化技术高10%~15%。在煤炭液化方面,第二代液化技术已完成中试,技术基本成熟。第三代直接液化工艺如美国的两段液化法、日本的褐煤液化法、德国的两段液化法等正在进行小试和中试。而美国碳氢化合物研究公司开发的HRI煤油共炼工艺以其成本低而令人注目,现已完成了3t/d的小型试验。间接液化法只有南非在进行工业化生产。(4)煤层气利用技术。煤层气(瓦斯)作为一种洁净能源,不仅环境性能好,而且3中效率高。我国煤层气储量有35万亿m,相当于450亿t标煤。1996年,我国井下瓦33斯抽放量达6.3亿m,利用量达4.8亿m。在今后3年,我国将在矿区再建115套矿井35斯气抽放系统,2000年,我国矿井瓦斯抽放量已达10亿m。另一方面,地面井抽放煤层气正在开发,预计可取得重大进展。煤层气综合利用价值很高,除民用外,可用于发电、供热、汽车燃料,还能生产炭黑、甲醛和合成氨等化工产品。我国煤层气储量丰富,开发煤层气,增加新能源,需要引进吸收国外先进技术,以多种形式合理开发煤层气。4.人才开发与继续教育知识经济时代,技术创新是以技术人才为基础的,没有技术人才就不可能有技术创新。煤炭企业的工程技术、商务经济、企业管理等各方面任何成就都必须由相应各专业的技术人员去实践和完成,技术人才是技术创新的发源、执行和推广的根本条件,所以,人才是根本。重视人才的开发、培训和使用,调整职工队伍的人才结构、用人标准,建立企业自己的技术人才管理体制,将是煤炭企业在知识经济时代立足的根本。(1)人才开发。技术人才的开发是技术创新的重要措施之一,煤炭企业的工程师、经济师和管理人员的来源一般有三种渠道,即院校分配、社会招聘和企业内部提升调动,从而补充人才的自然减员和流失,使企业保持较高的人才拥有率和人才质量。各大专院校每年向煤炭企业有针对性地输送毕业生,是企业新增科技人才的主流,为此,煤炭企业要与有关院校建立长期和广泛的联系,就学生学习、课程设置、专业对口、生产实习等问题进行充分磋商。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批准设立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吸—169—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引科研院校中的优秀博士承担矿区科技发展中的关键性课题。通过提供优越工作和生活条件,争取高层次科技人才到矿区工作,培植矿区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更切合实际的优秀人才来自社会招聘和本企业内部提升,这种人才富有实践经验,熟知专业,能够迅速解决生产中的疑难问题,为企业增产增效,成为企业的技术骨干。充分利用国家、山西省在技术创新方面的优惠政策,争取批准建立技术开发中心,实现跨部门优秀科技人员的合作、交流,重奖有功科技人才,建立与技术创新业绩挂勾的人事管理政策。(2)继续教育。时代的发展,不仅要求煤炭企业有现代化的技术装备,更重要的是应有掌握现代化设备和管理技能的专业人员。因此,开展职工继续教育和提高职工文化技术素质,是知识经济对煤炭企业提出的具体要求。煤炭企业的继续教育应着力抓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培训制度化,要求所有职工都要接受专业培训方可上岗工作,特殊工种的岗位还需要凭“资格”执照上岗。H是发挥现有培训机构的作用,每2-5年对有关的技术人员进行一轮系统的培训。三是培训方式多样化,理论学习、实际操作的时间大体要各占一半;针对不同的培训对象,采取不同的培训方法,目的是给予受训人必要的训练,有助于他们全面掌握新知识、新技术、新的管理技能。四是工程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针,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培养他们各种专项素质和能力。总之,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生产要素。因此,知识的生产、传递和使用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我们只有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勤奋学习,掌握知识,才能不辱使命,实现煤炭企业的战略目标。第五节矿区可持续发展程度的综合评价一、可持续发展程度的定性描述从矿区可持续发展概念出发,矿区可持续发展程度主要看矿区经济发展、社会发展、环境保护及资源的开发利用四个方面达到的发展水平及相互的协调水平,二者缺一不可。也就是说,经济、社会、环境、资源四个系统的状态达不到可持续发展的相应水平,不能认为是可持续发展,同时四个子系统协调程度不够(往往是社会发展、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滞后),也不能认为是可持续发展。目前国有重点煤矿的绝大多数仍采用传统的发展模式。这种模式在经济发展上实行粗放经营,经济效益不佳;在社会发展上基本与经济的粗放经营、低效益相一致,进展—170—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缓慢;在环境及资源方面由于经济基础薄弱,投入不足,加上无偿使用资源,环境污染及资源浪费呈加剧趋势,同时对土地塌陷的治理程度较低。目前的迫切任务是实行可持续发展战略,尽快地由传统发展向可持续发展过渡。为了对矿区可持续发展程度作出正确评价,现将矿区的发展程度分为四级:传统发展;由传统发展向可持续发展过渡;初级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1.传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低,而且与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互不协调,环境污染及资源浪费等呈加剧趋势。迫切的问题是发展经济,为社会发展、环境保护及合理开发资源奠定物质基础。2.传统发展向可持续发展过渡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矿区经济状况好转可持续发展意识逐渐增强的基础上,将可持续发展战略纳入议程,通过加强环境保护及资源开发利用的投入,依靠科技进步,开始加强防治矿区环境污染及塌陷土地的整治复垦,矿区经济发展、社会发展、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利用向相互协调方向发展。3.初级可持续发展矿区经济及社会发展已达到小康水平,并将可持续发展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在经济实力上有对妨碍可持续发展的因素进行全面限制,矿区污染已得到控制,基本实现增产不增污,矿区资源基本达到合理开发与利用。矿区经济、社会、环境和资源开发基本实现协调发展。4.可持续发展矿区经济及社会达到较富裕水平,经济呈良性循环,将可持续发展摆在首要地位,在经济实力上,能对妨碍可持续发展的因素进行全面有效限制及调整,矿区环境污染和地面塌陷引起的生态环境恶化已完全控制,脱离了先污染后治理模式,矿区资源达到全面合理开发利用。矿区经济、社会、环境、资源实现协调发展。二、综合评价的指标体系矿区可持续发展程度的评价需要采用多项指标进行综合评价,因此首先必须选定评价指标系列,建立评价指标体系,然后选择和确定评价方法。(一)构建指标体系的基本原则矿区是一个复杂的巨系统,对其进行分析与评价,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建立指标体系。指标体系是建立在某些原则基础上的指标集合,是一个有机的统一体。建立矿区可—171—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持续发展指标体系的原则,一般应有以下几项。1.科学性指标体系的建立必须在掌握和认识矿区系统的结构与规律的基础上,并且能反映矿区可持续发展的内涵和目标的实现程度。2.可行性指标体系一定要具有可测性和可比较性,在人力、物力、时间上可行,在经济上能够承受,同时计算方法应容易掌握,所需数据容易统计,尽量选择那些具有代表性和综合性的指标。3.无关性指标体系中的各种指标应该互不相关,彼此独立,避免重复。4.完备性指标体系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应该能够反映和测试被评价系统的主要特征和状况,而且还要反映系统的动态变化和发展趋势。5.简洁性为了比较准确地描述可持续发展程度,选定的指标应当简单、明了、具有概括性及代表性,避免含义相同的指标出现。为了便于操作要考虑现实的统计基础,能比较简单地获取及处理数据。6.稳定性指标体系内容不宜变动过多过频,在一定时间内,应该保持其相对的稳定。7.层次性指标体系应根据评价需要和所需详尽程度分出层次,并在此基础上将指标分类。这样会使指标体系结构清晰,便于使用。8.特殊性可持续发展有其不同的范围和领域,有全球、全国、区域、省、市、县的可持续发展,也有部门的可持续发展。由于范围及领域不同,选定的指标体系既要将国际公认的可持续发展的普遍性寓于其中,又要体现不同范围、不同领域的特殊性。矿区可持续发展属于区域的范畴,其指标体系要反映矿区的特殊性。9.可比性指标体系应充分反映可持续发展的共性,不仅纵向可比,横向也应可比。(二)评价指标体系1996年中国煤炭学会完成的《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几个重要领域的研究》,对煤炭—172—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工业及矿区可持续发展探索性地建立了指标体系及评价方法。把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作为一个系统进行分析,建立由各要素构成的四级递阶结构模型。该模型的一级要素为可持续发展程度,相当于综合目标层;二级要素为经济发展、社会发展、环境容量及资源承载程度,相当于准则层;三级要素及四级要素为促进二级要素的各项具体措施,以反映这些措施的力度为主,选择了11项,相当于指标层。以上由一个目标、四个准则。11项指标构成了指标体系。然后运用层次分析法确定各项指标的权重,运用模糊数学方法解决各项指标的统一度量问题。据此,对大屯、准噶尔、神华三矿区作了试评价。该项研究中对定性描述不足;没有充分考虑经济、社会、环境以及资源的协调性;指标的设置不够完善。1999年中国煤炭学会完成的《矿区可持续发展实施方案研究》,弥补了上述不足,建立了较为完善、具有可操作性的指标体系及评价方法。该指标体系共分为三个层次:目标层、准则层和指标层。目标层包括总目标(可持续发展程度)和亚目标(发展水平与协调水平)。准则层由经济发展、社会发展。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及四者的相互协调水平组成。选择了20项指标组成了指标体系。目标层、准则层和指标层构成了评价体系的总体框架。矿区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173—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根据矿区可持续发展的定义及内涵,结合我国矿区目前的实际情况,所构造的矿区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如图所示。1.目标层目标层包括总目标D及亚目标D1及D2。D是根据亚目标及准则层各项指标经过处理后得出的定量指标,用以反映可持续发展程度。根据上述发展分为四级的定性描述,设定:0.85<D≤1为可持续发展;0.71<D≤0.85为初级可持续发展;0.50<D≤0.70为传统发展向可持续发展过渡;0<D≤0.50为传统发展。D1及D2是根据准则层的各项指标经过处理后得出的定量指标,用以分别表达发展水平及协调水平。1表示发展水平及协调水平是最理想的;2表示发展水平及协调水平是最差的。2.准则层准则层包括经济发展、社会发展、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的水平及四者相互协调的水平,分别以P1,P2,P3,P4及P5来表示。同样地,其定量范围也界于0~1之间。当运用该值计算矿区持续发展程度D时,还要经过权重处理。3.指标层包括图所示的20项指标,分别用以表达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发展水平。环境保护水平、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及四者相互协调的水平。经济发展是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离开经济发展,社会发展、环境保护及资源开发利用都无从谈起。标志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是资金的利税率u1及职工人均收入u2。考虑到经济发展的关键是调整产业、产品结构,增加产品的附加值,以及为分流人员开辟新的就业渠道,将综合开发及多种经营产值比重u3列入指标体系。还考虑到煤矿的死亡率u4是标志煤矿发展水平的特有指标,也列入指标体系。社会发展以经济发展为基础,又能促进经济发展,二是相互制约又相辅相成。社会发展包括众多内容,选择具有概括性、代表性的指标:计划生育达标率u5、职工子弟入学率u6、职工平均受教育程度u7、人均住房面积u8、职工子弟待业率u9等5项指标。环境保护是矿区能否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矿区经济发展与矿区环境保护是相互依存、互为条件的。矿区环境保护应以不损害矿区发展的功能、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为目标。因此,结合矿区的特点选取指标为:塌陷土地复垦率10、大气质量u11、水—174—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质量u12和矸石利用率u13。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是矿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根据目前矿区实际情况,为调控煤炭资源的耗竭率及合理利用资源,将采区回采率u14、原煤人洗率u15列入指标体系。经济发展、社会发展、环境保护及资源开发利用的相互协调,是矿区可持续发展的决定因素。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向社会发展投入,促进社会发展;向环境投入,削减排污量,保持生态平衡;向资源开发利用投入,实现合理开发利用。因此选定社会发展投入、环境投入、资源开发利用投入增长率与国民生产总值增长率的比值来反映协调水平,分别称之为经济社会协调系数u17、经济环境协调系数u18及经济资源协调系数u19。设定:社会发展投入增长率u17=国民生产总值增长率环境保护投入增长率u18=国民生产总值增长率资源开发利用投入增长率u19=国民生产总值增长率u17,u18,u19<1表明社会发展投入增长率、资源开发利用投入增长率低于国民生产总值增长率,在经济上未能达到相应投入,不利于协调发展,不能认为是向可持续发展过渡,更不能认为是可持续发展,因此对总体评价水平起约束作用。u17,u18,u19>1表明在经济上已经有利于改善目前的发展状况。在目前各矿区基本处在传统发展的状态下,有利于走向可持续发展。目前国际上通常用环保投入占GNP的比重来表达环境发展的协调水平,80年代发达国家水平为1%~2%,发展中国家为0.5%~1%。为此设定该值超过1%将有利于可持续发展,小于1%将不适应可持续发展。因此将环保投入占GNP的比重u20列入指标体系。三、模糊综合评价方法可持续发展程度是由多项指标确定的,各项指标的属性不同、重要程度不同,存在着不可公度性。解决这些问题离不开专家经验及适当的数学方法。由于其不可公度性,运用模糊数学方法,可使各项指标具有可公度性。1.模糊综合评判方法的基本模型D=R×C式中D———综合评价值;—175—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R———评判因素隶属度矩阵(列矩阵);C———权重系数矩阵(行矩阵)。(1)确定评判因素集U=[u1,u2,⋯⋯un-(2)建立评判因素隶属度矩阵R1R2R=[⋯]Rn式中Ri为ui所对应的隶属度(3)确定权重系数矩阵C=[C1,C2,C3,⋯,Cn]式中Ci为ui所对应的权重n∑Ci=1i=1R1R2D=R×C=×[C1,C2,⋯,Cn][⋯]Rn2.组织专家讨论确定各因素的隶属函数及各项指标的隶属度为使函数能够真实反映客观实际,关键在于依靠专家经验确定相当于1及0的各项指标值。u1资金利税率。这是一个反映经济发展十分重要的指标。由于历史上体制的影响及煤炭价格长期扭曲,国有重点煤矿在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的利润率很低,或为负值,全行业无利润。因此,为了从正面反映经济发展情况,采用利税率。目前经济发展好的矿务局,利税率为16%~20%。设定:理想值1相当于20%;最差值0相当于0。1<u1<201R1=×(u1-0)0<u1<20{20-00u1≤0—176—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u2职工人均收入。1996年全国城镇人均收入4377元,如果家庭的平均就业人口按1/2计算,每个职工收入为8754元。进入市场经济后,矿工收入偏低,1996年井工开采收入最多的是完州矿务局,人均11227元。设想其相当于小康水平上限(隶属度0.85),理想值相当13200元,最差值维持温饱的下限,相当于3000元(按1996年价)。设定:理想值1相当于13200元;最差值0相当于3000元。1u2≥132001R2=×(u2-3000)3000<u2<13200{132000-30000u2≤3000u3综合开发及多种经营产值比重。目前较好的矿务局的综合开发及多种经营产值比重约占1/3。设定:理想值1相当于50%;最差值0相当于0。1u3≥501R3=×(u3-0)0<u3<50{50-00u3≤0u4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目前较好矿务局的百万吨死亡率为0.3。设定:理想值相当于0.25;最差值0相当于2。1u4≤0.251R4=×(u4-2)0<u4<0.25{0.25-20u4≥2u5计划生育达标率。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数育龄妇女计划生育达标率为:×100%,实际生育数超过计划育龄妇女实际生育数生育数,小于100%,反之超过100%。设定:理想值1相当于100%;最差值0相当于90%。—177—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1u5=1001R5=×(u5-90)90<u5<100{100-900u5≤90u6职工子弟入学率。设定:理想值1相当于100%;最差值0相当于90%。1u6=100R6={1/100-90×(u6-90)90<u6<100。0u6≤90u7职工平均受教育程度。设定:理想值1相当于12年;最差值0相当于3年。1u7≥121R7=×(u7-)3<u7<12{12-30u7≤3u8人均住房面积。2设定:理想值1相当于12m;最差值0相当于3m2。1u8≥121R8=×(u8-3)3<u8<12{12-30u8≤3u9职工子弟待业率。按职工子弟18岁以上待业青年占全体职工比例计。设定:理想值1相当于2%;最差值0相当于7%。1u9≤21R9=×(u9-7)2<u9<7{2-70u9≥7u10塌陷土地复垦率。—178—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设定:理想值1相当于90%;最差值相当于10%。1u10≥901R10={90-10×(u10-10)10<u10<900u10≤10u11大气质量。包括TSP及SO2两项指标,考虑到二者同等重要,采用分别计算隶属度后,取其平均值。2设定:ISIP的理想值1相当于国标一级0.15mg/m(日均值);33TIP的最差值0相当于国标三级0.50mg/m(日均值),超标50%,为0.325mg/m(日均值)。3SO2的理想值1相当于国标一级0.05mg/m(日均值);33SO2的最差值0相当于国标三级0.25mg/m(日均值),超标50%,为0.325mg/m(日均值)。1u11(TSP)≤0.151R11(TSP)=×(u11(TSP)-0.75)0.15<u11(TST)<0.75{0.05-0.3250u11(TSP)≥0.751u11(SO2)≤0.051R11(SO2)=×(u11(SO2)-0.325)0.05<u11(SO2)<0.325{0.05-0.3250u11(SO1)≥0.325u12水质量。设定:废水处理率的理想值1相当于100%,最差值0相当于0。饮用水达标率的理想值1相当于11%,最差值0相当于50%。1u12(废水)=1001R12(废水)={100-0×(u12)(废水)-0)0<u12(废水)<1000u12(废水)=01u12(饮水)=1001R12(饮水)={100-50×(u12(饮水)-50)50<u12(饮水)<1000u12(饮水)≤50—179—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u13矸石利用率。设定:理想值1相当于100%;最差值0相当于0。1u13=1001R13=×(u13-10)0<u13<100{100-00u13=0u14采区回采率。设定:理想值1相当于90%;最差值0相当于40%。1u14≥901R14={90-40×(u14-40)40<u14<900u14≤40u15原煤人洗率。设定:理想值1相当于100%;最差值0相当于01u15=1001R15={100-0×(u15-0)0<u15<10001u15=0u16储采比。设定:理想值1相当于100;最差值0相当于10。1u16≥1001R16=×(u16-10)0<u16<100{100-100u16≤10u17经济社会协调系数。设定:理想值1相当于1.5;最差值0相当于0.5。—180—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1u17≤1.51R17=×(u17-0.5)0.5<u17<1.5{1.5-0.50u17≤0.5u18经济环境协调系数。设定:理想值1相当于1.5;最差值0相当于0.5。1u18≥1.51R18={1.5-0.5×(u18-0.5)0.5<u18<1.50u18≤0.5根据我国矿区的实际情况,如果环保各项指标均已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此值为1。u19经济资源协调系数。设定:理想值1相当于1.5;最差值0相当于0.5。1u19≥1.51R19={1.5-0.5×(u19-0.5)0.5<u19<1.50u19≤0.5u20环保投入占GNP的比重。这是衡量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水平的国际通用指标。发达国家一般在1%~2%之间,发展中国家一般在0.5%~1%之间。环境治理的效果与环境投入存在明显的非线性关系,因此其隶属函数应以非线性函数为宜,同时应与环境治理的效果相联系,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如果环境各项指标达到国标一级标准,R20应大于0.9;各项指标达到二级标准,R20应大于0.75,其他情况R20应小于0.75,其隶属函数如下:-(u+2.3)1-e20各项指标达一级标准-(u+1.25)R=1-e20各项指标达二级标准20{0.7(1-e-u)其他203.采用层次分析法确定各项指标权重4.将隶属度及权重数据代入评价矩阵,计算得出衡量可持续发展程度评价值,该值范围为0~10.85<D≤1可持续发展—181—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0.75<D≤0.85初级可持续发展0.50<D≤0.70由传统发展向可持续发展过渡0<D≤0.50传统发展5.运用可持续发展系数对评价结果进行具体分析,并做出可持续发展程度的最后判断在本评价方法“定性描述”中指出经济、社会、环境、资源4个子系统状态达不到可持续发展的相应水平不能认为是可持续发展;同时,4个子系统的协调水平不够,也不能认为是可持续发展。即不仅要看D值,而且要看D1值及D2值,才能判断其可持续发展程度。为此需计算可持续发展系数。可持续发展系数是指标体系各层次中某项指标(或目标,以下同)所包含的下层各指标的权重与隶属度乘积之和除以某项指标的权重。以提出的指标体系为例:R1C1+R2C2+R3C3+R4C4P1=P1的权重R1C1+R2C2+⋯+R16C16D1=D1的权重R17C17+R18C18+R19C19+R20C20D2=D2的权重R1C1+R2C2+⋯+R20C20D=D的权重式中:R1,R2,⋯,R20为相应指标u1,u2,⋯,u20的隶属度。C1,C2⋯,C20为相应指标u1,u2,⋯,u20的权重。P1———经济发展水平的可持续发展系数;D1———可持续发展水平的可持续发展系数;D2———可持续协调水平的可持续发展系数;D———可持续发展程度的可持续发展系数;根据某项指标的可持续发展系数可以确定该指标(或目标)表达内容所处的可持续发展(协调)水平。0.85<可持续发展系数≤1相当可持续发展0.70<可持续发展系数≤0.85相当初级可持续发展0.50<可持续发展系数≤0.70相当由传统发展向可持续发展0<可持续发展系数≤0.50相当传统发展以D、D1、D2的最小值最后判断可持续发展程度。—182—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四、指标权重的确定各项指标权重的确定,采用层次分析法计算。经过专家调查,各项指标因素两两相比的结果如下表所示。在此基础上进行的层次分析有:1.亚目标层权重的确定D1D2W一致性检验D1140.8CR=0<0.10D21/410.2通过2.准则层权重的确定P1P2P3P4W一致性检验P114420.492CR=0.007<0.10P21/4111/30.112P31/4111/20.113通过P41/23210.273可持续发展指标比较调查表重要程度对比同等略重重明显极其重要要要重要重要12345两两对比评价意见矿区发展水平(D1)[>]矿区发展协调水平(D2)√经济发展(P1)[>]社会发展(P2)√经济发展(P1)[>]环境保护(P3)√经济发展(P1)[>]资源开发利用(P4)√社会发展(P2)[=]环境保护(P3)√社会发展(P2)[<]资源开发利用(P4)√环境保护(P3)[<]资源开发利用(P4)√资金利税率(u1)[>]职工人均收入(u2)√资金利税率(u1)[>]综合开发及多种经营产值比重√(u3)资金利税率(u1)[<]煤矿死亡率(u4)√—183—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续表重要程度对比同等略重重明显极其重要要要重要重要12345两两对比评价意见职工人均收人(u2)[<]综合开发及多种经营产值比√重(u3)职工人均收入(u2)[<]煤矿死亡率(u4)√综合开发及多种经营产值比重(u3)[<]煤矿死亡率(u4)√计划生育率(u5)[=]职工子弟入学率(u6)√计划生育率(u5)[=]职工平均受教育程度(u7)√计划生育串(u5)[>]人均住宅面积(u8)√计划生育率(u5)[>]职工子弟待业率(u9)√职工子弟入学率(u6)[=]职工平均受教育程度(u7)√职工子弟入学率(u6)[>]人均住宅面积(u8)√职工子弟入学率(u6)[>]职工子弟待业率(u9)√职工平均受教育程度(u7)[>]人均住宅面积(u8)√职工受教育程度(u7)[>]职工子弟待业率(u9)√人均住宅面积(u8)[<]职工子弟待业率(u9)√塌陷土地复垦率(u10)[<]大气质量(u11)√塌陷土地复垦率(u10)[<]水质量(u12)√塌陷土地复垦率(u10)[>]矸石利用率(u13)√大气质量(u11)[=]水质量(u12)√大气质量(u11)[>]矸石利用率(u13)√水质量(u12)[>]矸石利用率(u13)√采区回采率(u14)[>]原煤人选率(u15)√采区回采率(u14)[=]储采比(u16)√原煤人选率(u15)[<]储采比(u16)√经济社会协调系数(u17)[>]经济环境协调系数(u18)√经济社会协调系数(u17)[>]经济资源协调系数(u19)√经济社会协调系数(U17)[>]环保投入占GNP比重(u20)√经济环境协调系数(u18)[=]经济资源协调系数(u19)√经济环境协调系数(u18)[>]环保投入占GNP比重(u20)√经济资源协调系数(u19)[>]环保投入占GNP比重(u20)√—184—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3.指标层权重的确定u1u2v3u4W一致性检验u11431/30.265ER=0.037<0.10u21/411/91/50.076u31/’3211/50.115通过u435510.544u5u6u7u8u9W一致性检验u5111220.245ER=0.034<0.10u6111220.245u7111220.245通过u81/21/21/211/30.104u91/21/21/2310.163u10u11u12u13W一致性检验u1013430.504CR=0.077<0.10u111/31130.206u121/41130.194通过u131/31/31/310.096u14u15u16W一致性检验u141310.429CR=0<0.10u151/311/30.143通过u161310.428u17u18u19u29W一致性检验u1712230.423ER=0.004<0.10u181/21120.227u191/21120.227通过u201/31/21/210.123对各层次的各项指标权重进行规一划及其层次总排序如下表所示。—185—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可持续发展指标权重亚指标层权重准则层权重各项指标层权重总排序u10.0972u20.0296P1权重0.395u30.0475u40.2221u50.02211u60.02211P2权重0.089u70.02211u90.03915D1权重0.8u90.01413u100.01612u110.0407P3权重0.098u120.0328u130.01014u140.0943P4权重0.218u150.0309u160.0943u170.0854u180.0456D2权重0.2P5权重0.2u190.0456u200.02510五、可持续发展程度的综合评价(一)潞安矿区可持续发展程度的综合评价1.1998年矿区可持续发展综合评价根据以上计算可持续发展各项指标隶属度的方法,1998年潞安矿区可持续发展各项指标及其隶属度如下表所示。—186—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1998年潞安矿区可持续发展备项指标及其隶属度序号指标单位指标值隶属区1资金利税率%10.50.5252职工人均收入元/人1442013综合开发及多种经营产值比重%17.70.3544煤矿死亡率人刀nt015计划生育达标率%990.96职工子弟入学率%10017职工平均受教育程度a9.720.7478人均住宅面积m2/人9.60.7339职工子弟待业率%6.70.0610塌陷上地复垦率%901TSPmg/m30.2大气110.958质量3sO2mg/m0.03饮用水合格率%99水120.838质量废水处理率%69.513矸石利用率%470.4714采区回采率%80.80.81615原煤人洗率%52.90.52916储采比123.7117经济社会协调系数0.9690.469—187—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续表序号指标单位指标值隶属区18经济环境协调系数0.8250.32519经济资源协调系数1.120.6220环保投入占GNP比重%0.230.772根据下表计算矿区可持续发展系数如下:P1=0.810P2=0.38P3=0.876P4=0.8565=0.62D1=0.812D2=0.62D=0.780根据评价标准,潞安矿区属于初级可持续发展阶段。从总体上看,潞安矿区职工人均收入达14420元,达到了小康水平,资金利税率较高达到10.5%,安全生产情况好,社会多项指标处于全国领先水平,计划生育达标率为99%,职工子弟入学率达100%,2职工平均受教育程度为9.72年,人均住宅面积9.6m;环境保护也取得了显著成果,各项指标均已达标。从矿区可持续发展评价指标分析中显示的主要问题,是近几年的社会发展相对缓慢,未能与经济发展保持同步,同时矿区非煤产业发展相对迟缓,职工子弟业待人数较多,以后应集中解决这两个问题,以达到矿区可持续发展。2.矿区可持续发展的对策(1)煤炭生产持续发展的对策。在今后一个时期内,煤炭生产仍将是矿区的重点之一。煤炭产量应稳定在1250万t/a左右,在此基础上,加大营销力度,积极拓展新的用户,力争产量达到1500万t/a以上。与此同时走集约化生产的道路,依靠科技进步,努力降低生产成本,进一步提高煤炭产业的经济效益。(2)非煤产业持续发展的对策。有现有产业的基础上,通过体制改革和产业调整,逐渐形成电力和焦化、建筑与建材、机电机制产业等主导产业。加大投资力度,对目前发展前景好的产品进一步扩建,增加生产规模,调查研究新上项目,同时发展环保产业、高科技产业以及商贸、饮食服务、金融服务、社会服务等配套产业,到2010年非煤产业销售收入预计可达20亿元,利税2亿元,与煤炭产业不相上下,非煤产业的发展可使待业率控制在5%以下。—188—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3)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保护对策。矿区环境保护已取得了显著成绩,各项指标均已达标。今后发展的方向应在此基础上,按照生态经济学的观点,在生产过程中提高能源转化效率,结合物料循环的生态工艺,发展生态经济,使创造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有机地结合起来。具体是:综合利用煤歼石,实施矿井水的资源化和建立生态农业,达到治理环境、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同时环境保护各项指标达到国标一级标准。(4)继续大力依靠科技进步,积极开展技术创新活动。人类社会即将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经济已成为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知识经济的社会是知识、智力、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投入为主的经济,其特点是知识不断更新,技术、管理领域不断创新。为使企业在今后的经济发展中赢得主动,要加强对职工进行多学科的教育培训,大兴科研之风,组织技术和管理人员不断进行创新活动。同时积极引进高新技术人才,进一步提高企业生产的自动化和集约化水平。3.矿区可持续发展程度预测在实施以上对策的情况下,到2010年矿区各项指标预计如下表所示。经过计算D值为0.893,D1为0.6910,D2为0.824,达到可持续发展阶段。2010年潞安矿区可持续发展各项投标及其隶属度序号指标单位指标值隶属度1资金利税率%150.752职工人均收入元/人1800013综合开发及多种经营产值比重%5014煤矿死亡率人/Mt0.30.9715计划生育达标率%10016职工子弟入学率%10017职工平均受教育程度a110.8898人均住宅面积m2/人10.50.8339职工子弟待业率%50.410塌陷土地复垦率%90重TSPmg/m30.15大气111质量SO30.032mg/m—189—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续表序号指标单位指标值隶属度饮用水合格率%10312水质量0.847废水处理率%69.513矸石利用率%700.7014采区回采率%850.915原煤人洗率%600.6016储采比123.7117经济社会协调系数1.30.818经济环境协调系数1.Z0.7519经济资源协调系数1.450.9520环保投入占GNP比重%0.400.808(二)徐州矿区可持续发展程度的综合评价1.矿区概况徐州矿区地处徐州市,是国家较大型企业,总部座落在徐州市区。下属38个单位,2分布在东、西两部,铜山、沛县、贾汪、九里区境内。矿区总面积2094km。现有职工近10万人,拥有固定资产净值21.4亿元,企业年销售收入40多亿元,煤炭产量稳定在12Mt/a以上。商品煤品种主要有冶炼精煤、洗混煤、筛混煤和粉煤等。矿区内共有15个矿、19对井,设计能力为11.61Mt/a,核定能力为10.05Mt/a。为煤炭生产服务的4其他产品:水泥200kt/a,炸药9000t/a,雷管2.6×10发/a,钢材50kt/a,发电量8.3×108kW/a。2矿区开采的煤层为石炭二叠系,煤田面积360km,可采储量800Mt,煤层伴生资源有高岭土、膨润土、石灰石、石膏、矿泉水等,现均已开发,并具有一定的规模,形成了煤炭资源综合开发的格局。多种经营产业年销售收入超过20亿元,上交税金7000多万元,就业职工3万人,产品涉及10多个行业、600多种产品。企业还获得了部分外经和外贸权,出口商品达10多种。—190—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2.矿区可持续发展现状评价徐州矿区可持续发展水平的评价,采用了上述的思路和方法,考虑到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具有随机性和偶然性,未将其列入评价指标体系。通过有关专家权重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对各层次要素的权重进行了计算,其结果如下表所示。矿区可持续发展评价指标权重亚指标层权重准则层权重指标层权重总排序C10.2311P1权重0.370C20.0515C30.0883C40.02110C50.02110P2权重0.083C60.02110C70.00814D1权重0.75C80.03112C90.04111C100.0347P3权重0.092C110.0366C120.00913C130.0883P4权重0.205C140.0299C150.0883C160.1062C170.0574D2权重0.25P5权重0.250C180.0574C190.0318根据评价指标体系和1996年徐州矿区各项指标实际值,计算各项指标的隶属度,其结果如下所示。—191—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徐州矿区1996年各项指标值及隶属度序号指标单位指标值隶属度1资金利税率%14.4360.7222职工人均收入元/人8560.4700.5453综合开发及多种经营产值比重%29.0900.5824计划生育达标率%100.0001.0005职工子弟入学率%100.0001.0006职工平均受教育程度a10.5840.8437人均住宅面积m2/人7.1800.4648职工子弟待业率%3.6700.6669塌陷土地复垦率%62.3000.246大气质量0.74110TSP0.3130.728SO20.1180.753水质量0.2589.840311废水处理率mg/m0.2389.830饮用水达标率30.277mg/m12矸石利用率%29.7000.29713采区回采率%87.5000.95014原煤入洗率%28.0000.28015储采比64.4800.60516经济社会协调因数3.5731.00017经济环境协调因数0.6700.17018经济资源协调因数2.3001.00019环保投入占GNP比重%0.7800.280根据下表,利用上述评价方法,计算徐州矿区各层次可持续发展系数为:—192—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P1=0.665P2=0.880P3=0.435P4=0.707P5=0.728D1=0.672D2=0.728D3=0.686对照可持续发展阶段划分,徐州矿区处于传统发展向可持续发展过渡阶段。3.矿区可持续发展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对矿区可持续发展水平的全面评价,徐州矿区的可持续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1)煤炭资源不足,开采条件较差。煤炭现有可采储量800Mt,与其他年产千万吨矿区比较,煤炭资源不太充足,且赋存条件差,开采难度也较大。在可采储量中,煤层厚度1.3m以下的薄煤层占40%,煤层倾角大于25的占13.5%,延深和深部水平储量分别占30%和39.8%。地面建筑物下压煤占63.9%。主采太原组煤层其含煤地层共有灰岩13层,距底板奥陶系灰岩顶界45~70m,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威胁矿井安全。(2)衰老矿井多。在现有生产矿井中,夏桥、大黄山、董庄、新河、卧牛、马坡等6对矿井为衰老矿井,其产量约占总产量的15%。近期内又有义安、韩桥矿井进入衰老期,届时衰老矿井的产量约占总产量的20%。由于衰老矿井生产战线长,产量低,亏损严重,直接影响矿区经济效益。(3)企业办社会负担过重。在长期计划经济模式运行中,矿区建设了企业内部的学校和医院等职工生活必需设施,承担了许多社会职能。这些设施在保障煤炭生产和职工生活方面起了很大的作用,但从目前看,企业负担过重,每年支出6000多万元。4.矿区可持续发展的对策(1)煤炭生产持续发展的对策。矿区可持续发展仍应将稳定煤炭生产作为重点之一。对煤炭储量较丰富的矿井进行技术改造,矿大生产能力1.2Mt/a,补足衰老矿井报废减少的产量;对6对衰老矿井加快收缩速度;在贾汪含煤盆地内的主要断裂、格皱构造单元区,寻找新的煤系地层;合理生产布局,保证主力矿井的均衡生产;开展对矿井深部开采技术、建筑物下煤层开采技术、薄煤层开采技术和节能技术的研究。(2)多种经营持续发展的对策。在企业现有产业的基础上,以资产重组或协会的形式,将现有的多种经营企业组织起来,以机械制造加工业、建筑安装业、建材工业、电力工业、环保产业、信息业。仓储业和房地产等9大产业作为多种经营主导产业。将具有一定生产规模企业的产品。科—193—
第一篇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综述技含量高的产品、环保节能产品、能形成系列的产品和特殊用途的产品等24种作为多种经营产业的主导产品。对这些产品实施名优品牌战略。并根据目前国内经济发展的动态和国家经济建设的部署,将衰老矿井的替代项目、新型材料项目、环保节能项目。公共卫生绿化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商业服务项目、农作物项目和煤化工项目作为新项目开发的重点。(3)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保护对策。根据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环境保护应按照生态经济学的观点,在生产过程中提高能源转化效率,结合物料循环利用的生态工艺,发展生态经济,使创造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有机地结合起来。根据煤炭生产矿区和环境保护自身发展特点,确定其重点是:综合利用煤矸石,达到治理环境,提高效益的目的;实施矿井水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实现资源化。矿区矿井水涌水量为80Mt,目前利用率25%,力争达80%。至1998年底矿区针石山共26座,煤矸石堆存总量为29.355Mt,歼石占地面积10946×4210m,利用煤歼石的主要办法是回填塌陷区,复田造地。1996年底总塌陷面积为52876.438×10m,复垦率为62.3%。争取达到70%以上。(4)依靠科技进步,开展创新活动对策。知识经济已成为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其特点是知识不断更新,技术、管理领域不断创新。为使企业在今后的经济发展中赢得主动,今后加强对职工进行多学科的教育培训,组织技术和管理人员不断进行创新活动。开展对矿井深部(井深900m以上)开采的技术、薄和极薄煤层综合机械化采煤技术、建筑物下采煤岩石动力学的研究,包括野外试验和监控技术;企业信息化研究;生态经济工程的研究,包括物质、能量循环利用技术;煤炭中稀有化学成分的提取和利用;自动化监控技术的研究,包括电液控制、井下通信技术;新型材料的研究。(5)资本经营的对策。在矿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与地区经济发展,与企业内部的体制改革、企业产品结构的调整结合起来,进一步发挥矿区选煤能力;盘活闲置的资产,实施出租出售和以资产融资;合理调整医疗和教育系统的资源等办法,盘活资产,筹集资金。—194—
第二篇基层矿产资源依法行政
第二篇基层矿产资源依法行政第一章矿业权行政管理根据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法律规定。国家享有对矿产资源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家通过依法设立矿业权,实现矿产资源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通过矿业权有偿出让和依法转让,使矿产资源所有权得以通过市场实现。因此,矿业权管理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具体体现和地矿行政管理的核心内容。第一节矿业权的含义和划分一、矿业权的含义矿业权是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合称。矿业权是依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权能分离而产生的,是由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派生出的他物权,具有不动产物权的某些法律特征,适用不动产诸法律规定的准不动产物权。矿业权是财产权的一种形式,设立矿业权可以使矿产资源所有权与人们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查、开采的权利相分离,这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最佳管理方式。它有利于吸纳社会各方面的资金,加大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采投入。1.探矿权的含义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块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这种权利是公民、企业、地勘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依据法律、法规与国家之间建立的一种对矿产资源准予使用的权利。由于矿产资源的隐蔽性,勘查矿产资源要冒极大的风险,投入大量的资金,依靠地质工作者创造性的思维劳动,才可能有所发现,探明矿产资源后还需投入大量的开发资金。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今天,国家作为矿产资源的所有者,没有必要也不可能用财政收入来承担找矿的全部风险和大量的开发资金。国家只需对必要的公益性地质勘查工作进行投入。同时,设立探矿权,以有偿取得的方式授予从事商业性勘查、开发活动的经营者,就可以达到矿产勘查和开发的目的。经营者在对探矿权的使用和经营过程中,虽然承担了极大的风险,但也存在着获得高收益的可能。—197—
第二篇基层矿产资源依法行政2.采矿权的含义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这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和采矿权相分离的另一种法律形式。其构成要素包括:(1)采矿权主体。采矿权必须由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或个人承担,在我国凡拥有一定的资金、技术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都具有采矿权权利能力。采矿权主体依企业形式不同有公司型采矿权主体、单一型采矿权主体、联合型采矿权主体。(2)采矿权客体。采矿权客体是指依法批准的一种或几种矿产资源。并非所有的矿产资源均可同时成为采矿权的客体,只有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矿种才能成为一个采矿权的客体。(3)采矿权内容。采矿权的内容是指在特定的区域范围和期限内,对特定的矿产资源进行的开发活动,主要包括排他的或独占的矿山建设权、矿产资源的开采权、矿产品的生产经营权。二、矿业权的划分世界各国的矿业法规对矿业权大体有如下几种划分类型:只设一种矿权,不分探矿权与采矿权;两阶段划分,即探矿权与采矿权;三阶段划分,即非排他性探矿权、排他性探矿权与采矿权;四阶段划分,即在探矿权与采矿权之间再设置一种矿产评价权,权利人在这个阶段可补充勘查或作可行性研究和环境影响评价,或在勘查区域内保留该权利暂不工作,以待市场或其他条件好转后,再进入采矿阶段。无论上述何种方式,探矿权人的权益都能得到切实的保护,即从探矿权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过渡进入到采矿权(前提是探矿权人需履行所有义务)。我国是将矿业权划分为探矿权、采矿权两阶段。探矿权、采矿权均具有排他性,不能重复设置。这种划分方案简便易行,符合我国的国情。在实行了10多年的地矿行政管理中,一直是将探矿、采矿按两个阶段划分管理的。对开展基础性、公益性的地质调查和选择找矿靶区的面积性地质调查工作,不需设置探矿权,不具有排他性,只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备案登记。—198—
第二篇基层矿产资源依法行政第二节矿业权管理的概念和内容一、矿业权管理的概念矿业权管理是地矿行政管理的核心内容,是指国家地矿行政管理机关为实现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益,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利的基本要求,对探矿权、采矿权从有偿设立到注销全过程的行政管理。诸如,探矿权、采矿权的申请、审批、授予、转让、延续、变更、注销等。二、矿业权管理的内容矿业权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1)界定矿业权的性质、时间与空间限制;(2)设定取得矿业权的资格、条件和程序;(3)界定矿业权人的权利与义务;(4)受理矿业权申请、审批并授予矿业权;(5)征收管理矿业权使用费;(6)矿业权转让、延续、变更和注销管理;(7)管理由国家投资形成的矿产地的矿业权转让;(8)保护合法的矿业权。第三节矿业权的审批与授予矿业权的审批和授予是矿业权管理的主要工作,是地矿行政管理机关通过对矿业权的审批和授予,实现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矿业权管理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审查申请人的资格和资质,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是否符合要求,申请的区块范围是否会法等。对审查合格者准予登记注册授予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一、探矿权的审批和授予国家将审批和授予探矿权的权力,通过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给政府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行使对探矿权的管理。在有关的法律、法规中规范了矿权审批机关的权限、审批原则、审批内容、审批程序和日常管理。实现政府对探矿权行政管理行为的法律化、规范—199—
第二篇基层矿产资源依法行政化。(一)探矿权审批权限勘查区块登记办法第4条规定,探矿权审批权限划分为部、省两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作为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的管理机关。这种审批权限的划分,有利于提高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的效率,减轻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负担。1.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登记发证的项目(1)勘查作业区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勘查项目。(2)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3)外商投资(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勘查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地区、台湾省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来大陆投资,比照外商投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因此,港澳台地区投资勘查矿产资源的项目,应当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登记,并颁发勘查许可证。(4)勘查区块登记办法在附录中列举了34种矿产资源的勘查项目。这些矿产资源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直接关系人民生活的质量。这些矿产资源的勘查项目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有利于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建设和改善人民生活的需要,进行统筹安排,做到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的统一和协调。石油、天然气为特定矿种,按照1987年发布的《石油及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先后由石油工业部、能源部负责登记。1993年初,能源部被撤销后,暂时由国家计委承担。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发布《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办法中规定勘查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全国矿产资源委员会石油天然气资源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石油、天然气(包括煤层气)勘查、开采的审批登记管理。审批同意后,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勘查许可证。2.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管辖权限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管辖范围以外的矿产资源的勘查项目,另外,还要根据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行政法规的授权,负责审批登记行政授权其登记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按照此项规定,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与可能,将本来应当由自己进行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以法律文书的形式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进行审批登记和发证,并由受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0—
第二篇基层矿产资源依法行政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发证后,应当自发证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目的是为了使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掌握探矿权设定的情况(包括勘查矿种、勘查地区及投资流向),避免就同一地区设立不同的探矿权,造成探矿权纠纷。同时,也便于当事人查阅,有利于对省级勘查登记管理机关的勘查登记情况进行监督。(二)探矿权审批内容审批内容是根据审批原则确定的,主要有:勘查项目的区块范围、勘查的主要矿种、勘查期限。除此之外,还要审查勘查单位是否持有与勘查项目相适应的资格。申请人还必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勘查项目设计任务书或实施方案,勘查设计必须贯彻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综合利用的方针。1.勘查项目区块范围为了合理使用勘查区块,提高勘查效率,在受理探矿权申请时,对每一个申请的勘查项目有最大区块范围限制的要求,超过最大区块范围限制的申请不予受理。每一个勘查项目允许登记的最大范围,按矿种大类划分为:矿泉水为10个基本单位区块;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放射性矿产为40个基本单位区块;地热、煤、水气矿产为200个基本单位区块;石油、天然气矿产为2500个基本单位区块。2.勘查矿种每一个申请的勘查项目,一般应明确一个主要矿种。勘查登记机关根据主要矿种确定勘查项目允许的最大范围。在勘查施工过程中,如有新的发现,探矿权人应及时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进行主要矿种变更登记。3.勘查期限设置探矿权的有效勘查期限,是为了防止探矿权人长期占用成矿有利区块不工作或投入不足,而拖延工作期限,使国家的矿产资源不能及时地得到发现和开发利用。通过对勘查登记10年资料的统计,金属矿产平均勘查周期为8年,非金属矿产平均勘查周期为4年,地下水平均勘查周期为4.5年,煤矿平均勘查周期为6年,油气平均勘查周期为10年。为了体现鼓励加速勘查,在设置探矿权的有效勘查期限时,规定了一个一般期限,即油气为7年,其他矿产为3年。在一般期限内,缴纳探矿权使用费为一个不变的标准。超过一般期限,允许探矿权延期,在延续期内,探矿权使用费的缴纳标准逐年增加。但为鼓励勘查,允许探矿权人多次延期。—201—
第二篇基层矿产资源依法行政4.国家一类项目、外商投资项目探矿权人用已获得探矿权的项目申报国家一类项目或与外商洽谈合资、合作事项,不存在审批探矿权范围的问题,如发生转让或变更探矿权主体,只需办理探矿权变更登记手续。但是,打算在未设置探矿权的“空白区”申请国家一类项目或与外商洽谈合资、合作项目时,探矿权申请人应选到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预申请,并在登记管理机关承诺的预申请范围及规定的时限内,前来办理勘查登记。如在规定的时限内申请人不能按勘查区块登记办法提交齐全的申请资料,预申请范围将对其他申请人开放。这样的规定是为了维护国家一类项目的严肃性和国家信誉需要,同时,也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登记管理机关在承诺预申请的时限时,一般不应超过一个勘查项目受理、审批时间的法定周期。审查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的勘查项目时,应要求该外商投资企业是经中国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同时,还应要求外商投资项目的勘查区是经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作战部或各大军区作战部同意允许外国人进入的区域。5.边探边采项目申请边探边采的探矿权人,应将该勘查区块内已投入的地质勘查工作进行总结,写出勘查阶段小结,论证所发现的矿床为复杂类型的依据,填写采矿登记申请书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经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持准予边探边采审批通知书,按照开采登记办法规定的要求,到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其它办矿条件的审查,审查批准后办理采矿登记手续。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领取采矿许可证。(三)探矿权授予程序探矿权的获得可有两种渠道,一种是向国家申请;另一种是通过市场转让。向国家申请获得探矿权的,必须通过申请、受理、审查、批准、缴纳探矿权使用费(申请国家出资找到的矿产地还需缴纳探矿权价款)、颁发勘查许可证、备案通告等授予程序。按照法规的要求,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应完成该项目的审批程序,作出是否准予登记发证的决定。由市场转让获得矿业权的,必须经过矿业权转让管理机关审批,按照转让审批程序转让。1.探矿权申请探矿权申请人对某一勘查区域感兴趣,在对该区域基础地质资料收集、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根据勘查登记机关提出的要求,填写探矿权申请书,提交有关文件、资料。探矿权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中,应当对勘查区块、勘查矿种、勘查期限、项目名称、探矿权人、勘查单位、勘查设计方案、勘查资金来源等申—202—
第二篇基层矿产资源依法行政请内容,向登记管理机关作出明确的阐述和请求。2.探矿权受理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对探矿权申请人递交的申请书和全套申请资料清点齐全,并经初步查询,确认申请区块为空白区块的方予以接受申请,安排审查。这一过程称为受理。对申请资料不齐不全的、申请区块不是空白区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不予受理。对申请资料填写不清或有误的,可以限期修改,达不到要求的不予受理。3.探矿权审查受理申请后,登记管理机关应安排审查工作。经过40个工作日应当向申请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书面答复(如遇节假日应向后顺延)。登记管理机关受理申请后,在审查时,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资料不准确、不翔实,需要修改或补充后再决定是否准予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应向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限期修改或补充资料。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的主要内容是:探矿权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条件,申请范围是否符合勘查区块登记办法的规定,勘查设计是否符合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综合利用的方针,申请的区块是否与已有的探矿权、采矿权重复,计划勘查的费用是否能满足在所申请的区块内完成法规要求的最低勘查工作量。审查后及时将审查决定通知申请人,探矿权申请人收到通知后,对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做出的决定如有异议,申请人有权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提起复议或要求召开听证会。参加复议或听证的人员应由登记管理机关的领导和申请人的上级主管部门领导组成。复议或听证时审查人员应将该勘查登记项目的审查意见、审查过程全部公开,当事人可进行陈述、说明、质证,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复议或听证结果作出最终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4.交费领取勘查许可证申请人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应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手续。如果申请的区块是国家已经出资勘查探明的矿产地。申请人还应办理缴纳探矿权价款手续。申请人缴纳费用后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持有法律允许勘查区块上的探矿权人,可以开展合法的勘查工作。申请人收到通知之后,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缴纳有关费用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5.探矿权招标投标在特殊情况下,探矿权的授予还可以通过招标、投标的程序有偿取得。探矿权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的需要或为解决某些勘查纠纷,根据公平、公正、分开、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则,可以在法规授权的范围内,对尚未设置矿业权的“空白—203—
第二篇基层矿产资源依法行政区”确定招标区块,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投标方式根据允许参加的对象不同,可分为面向国内公民(简称:“对内”)招标和面向国外法人(简称:“对外”)招标两种。对内招标由国务院、省两级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勘查区块登记办法第4条规定的管辖权限及管辖区内勘查工作的具体情况,确定使用招标方式的时机。每次招标前必须做好组织准备工作,事先发布公告,明确招标区块、要求、参加投标人资格、截止标书日期等。对外招标一律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定招标时机,招标内容,发布公告,组织评标。石油、天然气的对外招标区块,由负责石油、天然气审批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发布公告。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谁发公告谁负责的原则,由发布招标公告的登记管理机关组织专家评标,确定中标人后向社会公布。中标人必须按照法规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同时,还要履行标书中承诺的义务。二、采矿权的审批和授予矿产资源法规定了按矿床储量规模的大、中、小型和重要矿区、矿种来划分国务院、省(区、市)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权限。(1)开采登记办法规定了在国务院地矿主管部门领取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为下列范围:开采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开采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外商投资矿山企业开采的矿产资源;矿区范围跨省(区、市)矿产资源;开采国务院规定的34种矿产资源。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构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2)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领取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的范围是:开采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发证权限以外的,且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另外,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将根据法律规定,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部分应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进行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3)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权限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4)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跨行政区域是指在跨行政区域的矿床上开办的矿山企业其矿区范围也跨行政区域的情况。在符合审批权限划分的前提下,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矿区范围跨行政区域时,由两个行政区域的共同上级地矿主管部门颁发采矿—204—
第二篇基层矿产资源依法行政许可证。即跨县的,由市(地)级地矿主管部门发证;跨市(地)的,由省级地矿主管部门发证;跨省级的,由国务院地矿主管部门发证。这样将避免在发证权限划分中可能产生的纠纷。采矿权审批权限的划分体现了国家加强对重要矿区、重要矿种的管理。按矿区和矿种划分审批发证权限的规定,是将行政管理工作的重点从依据矿山企业的录属关系和经济类型转为矿产资源本身的重要程度和规模大小,这是总结了10年地矿行政工作的实践,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益健全的需要作出的重要改变,是行政管理的一大进步。同时,同一矿种由同一登记管理机关发证,有利于矿业开发的统筹规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也有利于对矿业秩序的综合治理和维护。在具体操作时,国务院地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属于自己发证权限范围内的项目授权省级地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这种依据法律的授权,是连带法律责任的全权授权,即省级地矿主管部门对国务院地矿主管部门授权发证的项目在行使审批、发证权利时,也同时承担了全部的法律责任。第四节矿业权人的权利与义务一、探矿权人的权利与义务探矿权申请人申请的勘查项目一旦获得国家的批准,取得探矿权后就成为探矿权人。由于探矿权是国家将原本属于国家的矿产资源所有权以设置特许权的方式授予探矿权人使用。因此,探矿权人的获得对矿产资源勘查的特许权利并得到经济利益的同时还应尽相应的义务。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规定,探矿权人有下列权利和义务。1.探矿权人享有的权利(1)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工作对象进行勘查;(2)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架设供电、供水、通讯管线,但是不得影响或者损害原有的供电、供水设施和通讯管线;(3)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通行;(4)根据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5)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6)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获得应有的收益;(7)自行销售勘查工程中回收的矿产品。—205—
第二篇基层矿产资源依法行政2.探矿权人应履行的义务(1)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始施工,并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应当投入的勘查资金,其投入的数量每平方公里不得少于法规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标准;(2)定期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勘查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逐年缴纳探矿权使用费;(3)不得擅自进行采矿;(4)勘查作业完毕,及时封、填探矿作业遗留的井、硐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消除不安全隐患;(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地质勘查资料,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报送资金投入情况报表和财务决算报表,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注销登记手续;(6)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劳动安全、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规定。二、采矿权人的权利与义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的采矿项目一旦获得国家的批准,取得采矿权后,即成为采矿权人。采矿权人在享有法律规定的矿产资源开采权利,并得到经济利益的同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矿权人有下列权利和义务。1.采矿权人的权利(1)有在批准的矿区范围内建设采矿所需的生产和生活设施的权利;(2)有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从事开采活动的权利;(3)有获取被许可开采矿产品及共生、伴生矿产品的权利;(4)有在矿区范围内进行生产勘探的权利;(5)有按国家规定自行销售矿产品和自行确定矿产品价格的权利;(6)有按国家规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其他地上物权(如道路通行权和设置供电、供水、输油和通信线路权等)的权利;(7)有按国家规定依法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和向社会公开融资的权利等。2.采矿权人的义务(1)有在批准的期限内投入矿山生产建设,开始矿山施工作业的义务;(2)有按国家规定进行矿山设计,采用先进合理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使矿山“三率”指标达到设计要求,以及综合利用共生、伴生、中低品位、薄矿层、难选矿产资源的义务;(3)有按国家规定填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等统计报表,保护矿山档案资料安全的义务;—206—
第二篇基层矿产资源依法行政(4)有按国家规定接受国家工作人员监督检查,按时办理年检或注册手续的义务;(5)有按国家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资源补偿费、资源税等税、费的义务;(6)有按国家规定采取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防护和土地复垦措施的义务。三、矿业权的保护矿业权保护是矿产资源管理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法律对矿业权的保护是维护探矿权、采矿权秩序的有力手段。矿业权的保护一方面需要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扫除矿业权实现过程中的各种障碍,确保矿业权的实现;另一方面也需要法律规范矿业权的行使范围,以禁止矿业权的滥用。因此,任何享有矿业权的单位和个人,只要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就会得到法律的保障。反之,如滥用权利或侵犯依法设立的矿业权就要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法律对矿业权的保护,最重要的就是保证权利人有实施权利的良好法律环境和可能性,我国对矿业权的保护主要通过以下两个方面实现。1.颁布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从事矿业活动行为颁布矿产资源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广泛宣传矿产资源法,明确规范权利人的权利范围,正确引导矿业权人依法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只有明确了权利范围,才能判断是否权利被侵犯,从而加以保护。同时,全民的法制观念都增强了,从事矿业活动的行为规范了,矿业秩序自然就会好转,保护矿业权的目的就达到了。另一方面,也要明确规范矿政管理部门的行为,强调依法行政以达到主动、有效地保护矿业权的目的。目前,我国规范矿业权的法律、法规除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勘查区块登记办法、开采登记办法和两权转让办法外,还有各省(区、市)颁布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地矿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矿业权管理的规章制度,这些规定都将对我国矿业权管理和保护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2.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矿业权保护的另一重要手段就是追究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它是由法律的强制力保证实现的。一个完善的矿业法制必须有一个完善的法律责任体系,没有完善的法律责任作后盾,再完善的法制也会在实施中消逝。因违法行为的性质、内容的不同,法律规定了不同的法律责任形式,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可以单独处罚,也可以并处。对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法律规定了三种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207—
第二篇基层矿产资源依法行政(1)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分割了探矿权、采矿权以及与之相关的民事权利,造成了他人财产损害,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我国民法通则和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对矿产资源和探矿权、采矿权的保护。当行为人因分割他人的探矿权、采矿权而造成经济损失时,就构成民事违法行为,对此违法行为的后果,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矿产资源法对应负民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实行民事制裁的主要形式是赔偿经济损失。(2)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应负的行政方面的法律责任。由于法律关系的主体,不仅包括矿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还包括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管理相对人。因此,行政责任可分为管理方的行政责任和被管理方的行政责任。管理方的行政违法行为主要有行政失职、行政越权和滥用职权等;被管理方的行政违法行为则主要指被管理方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矿产资源法对管理方应承担的行政责任主要是给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和撤销下级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以及不适当的行政行为等;对被管理方给予的行政处罚主要有:责令停止勘查或者采矿,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勘查或者开采,没收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和非法所得,罚款,吊销勘查许可证,吊销采矿许可证等。(3)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非法侵犯他人合法的探矿权、采矿权,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破坏国家矿产资源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因而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我国矿产资源法第39条、第40条、第41条、第43条、第44条和第48条均规定了有关违法行为应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条款。—208—
第二篇基层矿产资源依法行政第二章矿产资源行政决策与执行第一节矿产资源行政决策与执行概述一、矿产资源行政决策的含义与特性地矿行政决策是地矿行政组织(机关)为履行地矿行政管理职能而作出的处理有关公共事务的抉择,亦即为加强地矿行政管理而选择某种行动方案并付诸实施的过程。地矿行政决策除具有一般决策、行政决策的共性外,还具有以下特性:1.独占性地矿行政决策只有中央或地方的地矿行政组织及其领导才能行使,其他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未经同级政府授权或法律另有规定,一般不具有地矿行政决策权。2.复杂性地矿行政决策涉及社会的多个层面,多种经济成分的利益主体,加上管理的自然客体是矿产资源和地质环境,具有特殊属性。所以,地矿行政决策成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3.依法性地矿行政决策涉及的是全社会的公共事务,地矿行政决策的总体决策活动必须以法律为规范,不得越轨或越权,否则轻则被行政诉讼,重则受到法律制裁。4.非盈利性地矿行政决策主要是履行行政职能,管理好社会公共事务,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和人类赖以生存的地质环境,决不可以盈利为目的,也不得以权谋私。二、矿产资源行政决策的地位和作用1.地矿行政决策是地矿行政管理的基础诺贝尔奖获得者西蒙说:“管理就是决策。”地矿行政管理过程就是决策—执行—再决策—再执行的反复循环的过程。如果没有地矿行政决策,也就谈不上地矿行政管理—209—
第二篇基层矿产资源依法行政了。地矿行政决策的任务就是要用科学的方法找出最佳或最满意的方案。2.地矿行政决策是提高地矿行政效率的关键地矿行政实践表明:科学正确的地矿行政决策可以用最少的人力、物力、财力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获得最好的行政效果;反之,轻则行政效率低下,重则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甚至产生不可弥补的危害。以矿产资源开采为例,20世纪80年代初期,急于开发矿产资源,缺乏合理规划,争抢资源,乱挖滥采,浪费资源,破坏环境。依法管理后取得很大成效。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资源开发和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这一资源政策上的科学决策必将推进我国地矿行政管理,对全国矿业和国民经济健康、快速、持续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第二节矿产资源行政决策的原则与体制在多年地矿行政实践过程中,逐渐形成了地矿行政决策的基本原则并建立了一套决策体制。一、矿产资源行政决策的原则为了实现科学化的目标,地矿行政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信息原则信息原则是指地矿行政决策必须建立在信息准确、及时、全面的基础上。信息是地矿行政科学决策的前提和基础。毛泽东同志曾指出:“正确的决策来源于正确的判断,正确的判断来源于周到和必要的侦察。”地矿行政工作涉及面广,工作复杂,因而在行政决策时,更应注重信息的采集。不仅要掌握近期的第一手资料,而且还要重视历史资料的继续开发,不仅要掌握决策对象及其周围的信息,而且还要注意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首长的意图和要求。否则,就会是“盲人骑瞎马”,导致决策的失误。2.求是原则求是原则是指地矿行政决策时,对各方面的信息必须去伪存真,实事求是,从客观存在出发。也就是说,在地矿行政决策时,必须根据决策对象及相关事物的特性和内在规律办事;而不能主观武断,更不能感情用事或无原则地妥协、“和稀泥”。以地质环境行政决策为例,在进行垃圾及其废料场选址决策时,不仅要考虑城市的交通、市容,而且要充分考虑有毒物质迁移、扩散和地下水运动规律,确保决策科学化。3.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指地矿行政决策必须规范,遵守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地矿行政—210—
第二篇基层矿产资源依法行政管理涉及社会方方面面现实利益的调整,因此,在进行决策时必须坚持以法律为准绳,确保地矿行政决策的正确性和权威性。二、矿产资源行政决策的体制地矿行政决策体制是指承担地矿行政决策的机构和人员所形成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它和地矿行政领导体制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地矿行政决策及执行、监督等工作是行政领导负责;而地矿行政决策体制中有一些工作(如咨询工作、信息工作)并不是由地矿行政领导,而是由其二线(或曰外脑)单位去完成。地矿行政决策体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系统:1.地矿行政决策的中枢系统中枢系统由各级地矿行政组织的领导班子或掌握行政领导权的各行政首长所构成。其主要职责是统筹考虑决策目标和决策方案。中枢系统是地矿行政决策体制中的核心组织,居于关键地位,因此,进入地矿行政决策中枢系统的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科学决策素养。(1)具有勇于变革现实的创新精神。要勇于探索而不墨守陈规,开拓进取而不因循守旧,敢于有所为和有所不为。(2)具有较高的科学素养。即要有广博的科学知识、科学思维方法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3)要有民主作风。在决策前要广泛征求意见,特别要认真听取反面意见,兼听则明,博采众长。(4)要有决断的魄力。即要善于把握时机,抓住机遇,及时决策。2.地矿行政决策的咨询系统咨询系统是由一部分行政人员和一些非行政的专家、学者及社会利益集团的代表所组成的参谋部、智囊团。它是在地矿行政决策中枢系统领导下,为决策服务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为决策者提供备选方案,参与决策方案的分析、评价和会审,起决策辅助作用。3.地矿行政决策的信息系统信息系统是由专门机构和非专门机构组成的,为中枢系统和咨询系统不断提供信息情报的网络。专门机构如信息研究院等,非专门机构如各个专业统计系统以及正在建设中的地矿行政管理信息系统。信息系统的任务是负责信息的搜集、处理、储存、传递等工作。在地矿行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过程中要努力做到:—211—
第二篇基层矿产资源依法行政(1)既要充分发挥现有地矿行政组织管理部门的专业统计信息机构的作用,又要加速专业信息网络建设,解决条块分割、重复工作的问题,实现信息资源共享。(2)要充分运用数字传输通讯技术、完善通讯网,加速信息传递速度。(3)建立信息系统考核指标体系,促进信息部门主动为行政决策服务,强化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4.地矿行政决策的监督反馈系统监督反馈系统是由负责执行决策的职能部门和下级地矿行政组织组成的系统。其主要任务是对地矿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决策方案提出修正和补充建议,并将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对原决策方案进行评价与信息反馈,以供决策者总结或提出追踪决策的方案。地矿行政决策体制是一个闭合的有机整体。各个系统之间要依据科学工作制度进行有机联系,发挥整体优势和功能,确保地矿行政决策的正确、高效。第三节矿产资源行政决策的程序与评价一、矿产资源行政决策的程序要作出科学的地矿行政决策,就必须按科学的决策程序进行。1.发现问题,确定目标所谓发现问题,就是要准确查明地矿行政管理中所遇到的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人物等相关因素,并对问题进行分析,查明原因,确认性质,这是正确决策的前提和成功的关键。所谓确定目标,就是要根据客观需要和现实可能,确定解决问题应达到的目标。在确定地矿行政决策目标时,一是要注意针对性,要切中要害,选准解决问题的突破口;二是要内容明确、具体,不可模棱两可;三是要注意系统性,不可以偏盖全,顾此失彼。2.制定方案决策目标确定后,就要解决“过河的桥或船”,也就是制定实现目标的方案。在制定方案时,一是要拟定多个备选方案,以便比较选择;二是要突出方案的可操作性。3.选优方案对若干个备选方案一定要进行分析比较,权衡利弊,从中挑选或综合一个最佳(实—212—
第二篇基层矿产资源依法行政际上是“满意”)的方案。在优选方案时,一是要以代价最小,风险最小,见效最快为原则;二是要注意收集同行专家的意见,发挥他们的咨询、参谋作用。4.组织实施决策方案确定之后,即要抓紧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一是有条件的,先进行局部试验、验证和修正方案,尔后再全面实施;二是要审时度势,注重时效;三是要注意研究和发现实施中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决策。二、矿产资源行政决策的评价地矿行政决策的评价目的在于改进其决策工作和完善其决策体制,从而提高其决策质量。地矿行政决策的评价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地矿行政决策的环境评价地矿行政决策是在一定的环境下进行的,而环境又对决策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地矿行政决策的环境评价包括:(1)政治环境的评价。要评价决策问题的出现与国际、国内哪些政治因素有关;决策实施后会造成什么样的政治效果;直接影响决策及其实施的政治因素(如国际政治、军事形势,贫困地区的扶贫政策,自治地区的民族政策等)。(2)经济环境的评价。要评价国内外市场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与矿产品价格,矿产和环境资源丰度,开采条件及生态状况,资源在本区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等。(3)社会文化环境的评价。要评价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是否影响地矿行政决策的实施等。2.地矿行政决策人员的素质评价地矿行政决策人员的素质对其决策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应该十分重视决策人员的素质评价。主要包括:(1)知识结构评价。要评价决策人员是否具有决策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科学文化、管理知识。(2)能力结构评价。要评价决策人员观察能力、分析判断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等。(3)品质素质评价。要评价决策人员是否恪尽职守,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是否实事求是,公正廉明,是否听取群众意见,具有公仆意识等。—213—
第二篇基层矿产资源依法行政第四节矿产资源行政计划一、矿产资源行政计划概述1.地矿行政计划的含义地矿行政计划是对地矿行政过程中的人、财、物、时间及实施的方法、步骤和手段等所进行的筹划和安排。地矿行政计划是地矿行政执行的第一个环节。当地矿行政目标确定之后,就必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目标进行分解,制定本部门的切实可行的计划,地矿行政执行才能得以开始。没有地矿行政计划,地矿行政目标就无法实现,也缺少对地矿行政执行进行评价的标准和依据。2.地矿行政计划的类型地矿行政计划按照不同的标准和方法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1)按照计划完成时间可分为长期、中期和短期计划长期计划又叫远景规划,一般期限在5年或5年以上,具有战略性的特点。中期计划一般期限在2~5年之间,它是长期计划的具体化,是制定短期计划的依据。短期计划一般时间在2年以内,它又可分为年度计划、月计划等,短期计划规定了完成计划所必需的人、财、物、时间以及实施的方法、步骤和手段等,具有可操作性的特点。(2)按地矿行政层次可分为国家、地方和区域性地矿行政计划。在全国范围内,由国务院地矿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合理规划地矿行政工作;地方地矿行政计划由省(区、市)、市(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矿行政工作的部门制定,用以规划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地矿行政活动;区域性的地矿行政计划一般是由该区各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用以协调某一区域地矿行政工作。二、矿产资源行政计划制定程序1.地矿行政计划构成要素制定地矿行政计划,就是合理地安排、有效地使用行政计划构成的各要素,一般来说行政计划主要由人、财、物、时间四个要素组成。人是最重要的要素,地矿行政计划—214—
第二篇基层矿产资源依法行政必须确定由谁承担行政任务;财即经费,必须科学地预算各个项目所需经费数量,并要考虑到突发性因素;物主要是指办公用品、文书、档案以及办公设备;时间,是指完成计划所需时间,它是由地矿行政计划中的工作量来确定的,两者之间必须相互照应。2.地矿行政计划制定程序科学地制定地矿行政计划必须按照一定的方法和步骤进行,即制定程序。制定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确定目标目标是地矿行政活动所要达到的结果。确定目标是制定地矿行政计划的第一步,只有确定了目标,制定地矿行政计划才能有方向。(2)调查研究调查研究主要是为设计地矿行政计划方案提供可靠的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以往从事类似行政活动已有的资料,调查现有的人、财、物等行政计划构成要素,以便掌握设计地矿行政计划所需的各种资料。(3)方案设计在确定了地矿行政计划目标和掌握了经过调查研究所得到的有关资料和数据基础上,提出完成目标所必需的人、财、物、时间以及实施的方法、步骤和手段等,一般应提出几套方案,以便进行审查、分析、对比和评估,从中优选方案。设计方案应本着迅速、经济、切实可行的原则编制。(4)评估抉择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对设计的几套备选方案分别进行评估,从中选择最优方案。(5)实施修正地矿行政计划一经确定就要付诸实施,但因主客观条件的变化以及计划本身的缺陷等因素,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问题,因此,必须对问题进行分析,找准产生问题的原因,及时修正地矿行政计划。—215—
第二篇基层矿产资源依法行政第三章矿产资源行政组织与领导第一节矿产资源行政组织与领导概述建立科学的地矿行政组织,是实行地矿行政管理并提高其整体效能的组织保证。因此,地矿行政组织的基本涵义、管理体制、机构职责等内容,也是地矿行政管理研究的重要课题。一、矿产资源行政组织的含义广义的行政组织既包括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也包括立法、司法机关内部管理行政事务的机构,还包括政府机关以外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管理行政事务的机构。狭义的行政组织仅指各级政府行政机关,它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主体。地矿行政组织是指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机关中依照宪法、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履行地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即矿产资源法中称谓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地矿行政组织应该是依法设置的法定行政主体;如果不具备法定条件,虽属广义的行政组织(如附属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也不能属于法定行政主体,不能履行矿产资源法规定的地矿行政管理职能。二、矿产资源行政组织的特征与一般社会组织相比,地矿行政组织具有以下主要特征。1.政治性国家行政组织的政治性是国家的国体和政体赋予的特性。在我国,国家行政组织既是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的行政机关,又是人民代表大会(政体)的执行机关。国体和政体的政治性质是不言而喻的。地矿行政组织是国家行政组织的组成部分,其政治性也是国体和政体赋予的。2.社会性恩格斯指出:“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才能继续下去”。地矿行政组织肩负着矿产资源管理,矿产—216—
第二篇基层矿产资源依法行政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和地质环境监督管理等社会管理职能,它涉及到地质勘查、矿产采掘有关部门和矿业权人利益的协调及地质灾害预报、防治等社会公益活动的管理。因此,地矿行政组织具有广泛的社会性。3.整体性矿产资源法第3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也就是说,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和保护国家的矿产资源与地质环境,这是各级地矿行政组织共同的职责。地矿行政组织的职能体系和权力体系是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必须政令统一、协调一致、畅通无阻,从而权威、高效地实现地矿行政职能。不允许任何机关或个人站在局部或个人的立场上,以地矿行政为名,行地方保护或部门保护之实,政出多门,各行其是,阳奉阴违,有禁不止,侵犯国家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益和破坏人类赖以生存的地质环境。4.服务性“小政府,大服务”是社会主义行政组织的最大特点,“管理就是服务”,服务性成为我国行政组织的基本属性。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家保障依法设立的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并要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地质工作单位和国有矿山企业,按照积极支持、有偿互惠的原则向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提供地质资料和技术服务。各级地矿行政组织的管理和服务对象就是分布在全国各地的近千个地质勘查工作单位与近30万个矿山企业。依法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侵犯。这是矿产资源法赋予各级地矿行政组织的神圣职责。因此,地矿行政组织必须以促进我国地质勘查业和矿产采掘业的健康、持续、快速发展和保护地质环境为己任,主动积极、全心全意地为社会、为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服务。三、矿产资源行政组织的类型地矿行政组织是同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属部门权限机关。但也可根据不同标准,划分为不同的类型。1.按地矿行政事权划分(或辖区范围)可分为:全国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地矿行政主管部门(1)全国地矿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国务院的职能部门,主管全国地矿行政管理。它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颁布适用于全国范围的地矿行政管理的有关规章,责成地方地矿行政组织撤销或改变不适当的行政命令、决定等。—217—
第二篇基层矿产资源依法行政(2)地方地矿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同级政府的职能部门,负责辖区范围的地矿行政管理,执行上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命令和决定,也可以在法律和同级地方立法机关授权范围内制定适用于辖区范围内的具体实施的规范性文件。2.按权限、经费渠道、单位性质一般可分为:实体机关、授权单位和派驻单位。(1)实体机关。即依法成立具有独立的行政权力和行政经费的行政机关。(2)授权单位。地矿行政组织一般都应是实体机关,但由于某种原因,尚未进入同级政府序列,可由政府授权,履行地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在国外,如英国联邦地调局等;在我国,如1993年前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矿局等。(3)派驻单位。即被实体机关派驻到某区域,代表实体机关行使地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按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要求,市(地)、县级地矿行政组织应是法定行政主体,但实际上在一些地方仍是一个尚未很好解决的问题。近年来,有些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由省地矿厅派出管理机构。3.按机构的性质划分又可分为:常设机构和非常设机构。(1)常设机构。即有单列行政编制,行政经费,依法设立且有专门办事部门与公务人员的地矿行政组织。(2)非常设机构。即指根据工作需要,上级行政机关在常设地矿行政组织之外所设置的跨部门或跨地区的综合、协调性机构。例如,全国及各省(区、市)的矿产资源委员会,就是国务院及各省(区、市)人民政府从我国地矿工作体制、矿业体制实际出发,设立的跨部门的综合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能是研究、制订地矿工作重大方针、政策,协调地矿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事项等。地矿行政组织是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质矿产方面行政事务的机构,因此属于职能机构。其主要行政首长(部长、厅长、局长)分别按照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由同级政府行政首长提名,经由相应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任免。四、矿产资源行政组织设置原则为了促进我国地矿行政组织向科学化、法制化、民主化、现代化方向发展,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同时,必须认真研究地矿行政组织建设的基本原则。199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地质矿产部“三定”方案明确要求:地矿部“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实行政企、政事职责分开,转变职能,理顺关—218—
第二篇基层矿产资源依法行政系,精兵简政,提高效率,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地矿行政管理体制。”近年来,根据上述要求和借鉴外国的经验,在实践中形成了地矿行政组织建设的以下基本原则:完整统一原则、政企分开和政事分开原则、精干高效原则和依法设置原则。依法设置的原则是指必须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设置地矿行政组织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分别对中央和地方政府内设机构的设置规定了设置原则和程序,把行政组织机构设置纳入了法制轨道。地矿行政组织的设置也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了。修改后的矿产资源法对省(区、市)、市(地)、县级人民政府的地矿行政管理执法主体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体现了依法设置原则,使其更具有权威性。第二节矿产资源行政组织结构地矿行政组织是由多个构成要素组成的复杂系统。根据地矿行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利学的、合理的地矿行政组织结构,是提高地矿行政效率,实现地矿行政管理目标的重要措施。一、矿产资源行政组织结构的含义地矿行政组织结构是指地矿行政组织内部各构成要素排列组合方式及相互关系的法定形式。主要包括:地矿行政组织纵向的层次关系和横向部门关系及地矿行政组织中的每个职位的任务、责任、权力关系。二、矿产资源行政组织的纵向结构地矿行政组织的纵向结构亦称层次结构,是指一个地矿行政组织内部上级与下级部门之间所构成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的组合形式。具体说就是将地矿行政组织的职能和权限,从纵向进行分解,根据职能权限依次划分为不同的层次,一般分为决策层、管理层、执行层三个层次。1.决策层(行政首长及助手们)决策层是地矿行政组织的最(或次)高层。主要任务是:确定本组织的长远目标;制定总的计划和政策;代表本组织向上级请示汇报及与外界联系;制定本组织的重要规章制度;协调各分支单位的关系等。2.管理层(部的司、局;厅的处、室)管理层是地矿行政组织的中间层,分别管理本组织某个部门或方面的业务工作。其—219—
第二篇基层矿产资源依法行政主要任务是:根据本组织决策层确定的总目标、总政策而制定本部门或本方面工作的原则、计划;为决策层出主意、当参谋,并对上级负责;对所属下级单位和人员的工作负责协调和考核评价。3.执行层(部级司、局的处、室;厅级处、室的科)执行层是本行政组织的基层。主要任务是:执行决策层确定的总决策;执行管理层制定的工作计划;完成管理层分配的具体工作任务。地矿行政组织中,每一层次都有法定的功能、地位和权责。上级层次对下级层次拥有指挥与监督的权力;下级层次对上级层次负有请示、报告工作的权责。但是,在一般情况下,任何一级都不应越级(层)指挥或请示、报告,否则就会导致功能紊乱,影响行政效率。第三节矿产资源行政组织体制现状与改革一、矿产资源行政组织体制的含义地矿行政组织体制是指地矿行政管理系统中纵向、横向机构的职能、领导关系和运行程序的总体配置的组织制度。二、矿产资源行政组织体制的沿革1982年,原地质部更名为地质矿产部,尤其是1986年矿产资源法公布实施,标志着地矿行政管理全面起步。198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在地矿部的“三定”方案中明确:地质矿产部是国务院领导的综合管理全国地质矿产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也是全国地质勘查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199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在地质矿产部的“三定”方案中进一步明确:地质矿产部是国务院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地质环境和地质勘查行业的职能部门。其主要任务是:提供矿产资源和地质资料,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保护地质环境,实施地质勘查工作的行业管理。随着“三定”方案的落实,地矿部不仅进一步强化了矿产资源管理,矿产开发监督管理和地质环境保护管理等社会管理职能,并逐步健全和完善了地质勘查行业管理。与此同时,地方地矿行政组织体制也进行了相应改革。经国务院批准,从1983年起,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矿行政机构实行部、省双重领导,以地矿部为主的领导体制。1988年,原国家编委支持、指导地矿部选择部分省地矿局进行了改变领导体制试点。经部、省商定,河南、浙江两省地矿局更名为地质矿产厅(简称“地矿厅”),作为—220—
第二篇基层矿产资源依法行政省政府职能部门进入行政序列,改变了领导体制。海南省组建了环境资源厅。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采取地方政府授权的形式,由地矿局履行地矿行政职能。1986年,矿产资源法公布以后,根据执法实际需要,地矿部与原劳动人事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健全地(市)、县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机构的通知》,明确指出:“经国务院批准,在矿产资源比较丰富的地(市)、县应建立健全矿产资源法的执行监督机构,配备精干的、懂业务的矿管干部,代表政府行使统一监督管理职能。”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经过不懈努力,已经初步建成了包括省(区、市)、市(地)、县各级的地方地矿行政管理体系。但管理体制很不规范,多数省(区、市)地矿主管机构仍是事业管理机关,实行以部为主的垂直管理体制,市(地)、县两级地矿产管机构管理体制也未理顺。原管理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地矿主管机关为游离于政府机关之外的事业管理机关,在实践中难以代表政府有效地维护矿产资源国有权益,协调和处理勘查、采矿权属纠纷;二是影响执法主体的合法性和权威性。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矿产资源法实施情况视察组综合报告指出的:“多数地方地矿机构没有进入政府序列,与法律赋予矿管机构的权力和责任极不相称”;三是省(区、市)地矿局肩负矿产资源、矿业权、地质环境等社会管理和直属地勘队伍生产经营管理双重职能,因政企(事)不分,既不利于秉公执法,也不利于搞活地勘单位及进一步提高地质找矿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和反复论证研究后,1993年,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和地质矿产部联合发出的《关于实施地方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确定,“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实行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分级管理,地方地矿主管部门机构由以部为主垂直管理改为地方政府直接管理,进入地方政府行政序列。”从而使中央和地方行政组织成为符合法定条件的法定行政主体。三、矿产资源行政组织体制改革我国的地矿行政管理体制近年来虽有所变革,但就总体而言,仍未脱离传统模式,计划经济色彩很浓,难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有待进一步改革和完善。1.地矿行政组织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1)全国国土资源(含土地、水、矿产、海洋资源等)行政管理由多个行政部门主管,既不利于精简机构,也不利于统筹规划国土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环境的综合治理。(2)资源的所有权管理与资源开发经营权管理尚未完全分离,资源、环境的开发产业部门代行部分行政管理职能,政出多门,致使地矿行政管理难于统一和高效。(3)部、省两级地矿主管部门肩负地矿行政管理和直属地勘队伍的生产经营管理双重职责。政企、政事尚未完全分开,既不利于秉公执法,也不利于队伍的搞活。—221—
第二篇基层矿产资源依法行政(4)相当数量的市(地)、县地矿行政组织,未正式进入同级政府行政序列,行政编制和行政经费未落实,不符合行政主体法定条件。(5)四级地矿行政组织关系尚未完全理顺,与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制的目标尚有较大差距。解决上述问题,一方面有待于国家行政机构改革的深化;另一方面也有待于地矿经济改革理论研究的突破和实践的积极探索。2.地矿行政组织体制改革的方向和原则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了推进机构改革的任务,强调指出:“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把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权力切实交给企业;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行机构改革,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水平;把综合经济部门改组为宏观调控部门,调整和减少专业经济部门,加强执法和监督部门,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党的十五大报告对全国机构改革描绘了蓝图,也为地矿行政组织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据此,地矿行政组织体制改革应体现如下原则:(1)贯彻精简、统一、效能和加强执法和监督部门的原则。有必要把关系密切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合并成为统一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2)贯彻资源所有权与开发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在对全国专业经济部门改革的同时,原已分散的行政职能应予收回,交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实行集中管理,强化国家所有权。(3)贯彻政企、政事分开的原则,深化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及地勘队伍体制改革,转换地勘工作运行机制。(4)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矿行政管理实行分级管理,明确划分事权;市(地)、县级地矿行政组织应该进入同级政府行政序列。四级地矿行政组织实行双重领导体制为宜。(5)组建精干的事业单位和矿业权评估等中介组织,为各级地矿行政组织提供服务。四、矿产资源行政组织设置的依据和主要职责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明确:保留地质矿产部,为国务院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地质环境和地质勘查行业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1)负责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222—
第二篇基层矿产资源依法行政地矿法规体系;指导并监督检查地方地矿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全国地矿工作改革与发展的战略、方针、政策以及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2)负责矿产资源的管理。组织编制矿产资源规划;依法合理分配矿产资源;负责采矿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建立并推行矿产资源的有偿开采制度。(3)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按照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参与审批开办矿山企业的立项报告;协调处理重大采矿权纠纷;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审批矿山闭坑地质报告。—223—
第三篇矿产资源规划
第三篇矿产资源规划第一章矿产资源勘查规划第一节商业性与公益性勘查的关系一、地质勘查工作的基本特点和经济规律地质勘查工作是运用地质科学理论和各种技术方法手段,对地质情况和矿产资源进行的调查研究活动,并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基础地质资料和矿产资源储量。地质勘查工作是为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而进行的先期投入,是整个社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同后续产业及整个国民经济相联系的一项生产与调查研究相结合的经济活动。矿产资源勘查是一项知识密集型的调查评价工作,具有较强的科学性、探索性和风险性,同时又是一项产业活动。这些都决定了矿产勘查的特殊性。1.地质矿产勘查是先行的基础工作由于矿产资源从发现到探明,直至开发利用,需要一个相当长的周期,快则需要数年,慢的需要十几年甚至更长。因此,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必须先行。这一特点决定了矿产勘查投资的长周期性,同时,为适应和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首先必须提供充分的地质资料和矿产资源保障,必然使政府对某些地质调查工作的生产和分配享有优势,或者说直接就是这些地质调查工作的需求者。地质调查工作的对象是地下矿产资源,它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和对人类社会的长远影响,是市场无法涵盖的,一些涉及长远的工作只能由政府来主待。2.矿产勘查工作是一项调查研究并具探索性的工作这一特点决定了矿产勘查成果评估的复杂性和矿权交易的特殊性。3.高风险性是矿产勘查的另一个重要特点这使矿产勘查企业具有不同于一般企业的组织形式和风险分担机制。虽然地质勘查工作具有基础性、公益性的特点,但它作为一种产业活动的性质并未改变。目前矿产勘查同采矿生产关系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一些综合性的大型矿业公司兼备勘查和采矿的功能,一种是矿产勘查工作与采矿分离,成为专业性的地质勘查企业,并成为相对独立的产业部门。前一种情况矿产勘查工作本身就是矿业活动的重要组—227—
第三篇矿产资源规划成部分,后一种情况由于矿产勘查工作独立以后,其产品失去了物化形态,具有风险性、不确定性,增加了市场操作的难度。从实际情况来看,虽然矿产资源勘查工作从矿业部门独立出来,但它仍根植于生产领域,丝毫未改变其生产属性。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风险制度、股份制度,在相当程度上使矿产勘查的风险降低到一般工业企业的经营风险程度,大大减少了矿产勘查的不确定性。矿产勘查结果是同其勘查对象(矿产资源)产权结合在一起的,矿产勘查成果不仅是提供信息,还包含矿产使用权,矿产的使用权就是矿产勘查成果的物化形态。在发育完全稳定的地质市场上,通过招标、投标等市场竞争手段形成的矿产勘查成果的“价格”,可以合理补偿地勘费用,并保证矿产勘查企业同其他工业企业一样享有合理利润。即使是政府着眼于长远发展而需要地质资料,也可通过招标、投标方法同矿产勘查企业打交道,保持一种商品经济关系。二、矿产勘查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方式地质调查工作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可以通过市场来解决,但市场不是万能的,特别是一些公益性较强的地质调查工作,所产生的主要是宏观经济效益而非微观效益,市场的自发作用是难以根据市场需求有效推动这些经济工作的,所以出现了“市场失败”(或市场失灵)。国民经济中由于市场失败而出现的真空,要由政府来填补。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在生产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一整套比较完善的地勘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以促进地质调查工作的发展。目前,我国地质调查工作管理制度正面临重大变革,借鉴、吸收西方国家一些有效的管理制度,对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地勘管理体制是有益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地质勘查工作一般分为两大类:非盈利性地质调查工作和盈利性矿产勘查工作。国家地质调查机构主要承担非盈利地质调查工作,包括区域地质调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前期预测评价、基础理论研究等。盈利性矿产勘查工作包括各类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地质专业技术劳务和咨询服务以及为特定项目服务的矿产勘查工作,一般都按市场机制运行,以盈利为目的。从社会职能上讲,非盈利地质调查工作是政府的宏观调控手段之一,是为盈利性矿产勘查工作服务的,并对盈利性矿产勘查工作起导向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矿产勘查运营机制的重要特点就是,把矿业权作为市场交易的对象,从而把矿产勘查和市场联系起来,为实现矿产资源勘查的企业化经营创造了条件,这就大大地调动了矿产资源勘查企业寻找矿产资源的积极性,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工作。在矿业权管理上,各国矿业法规对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都有明确的规定,如为保护经营者的权利都有保持矿业权连续性的规定,即上一阶段矿业权持有者在下一阶段矿业权的申请和获得上具有优先权。由于是一种功能不完全的市场,主要是市场运营规—228—
第三篇矿产资源规划范化程度较低,也给市场导向带来许多限制。针对矿业权市场缺少标准价格或价格体系,也缺乏规范化的价格形成机制,再加上矿产勘查投资回收周期长,以及对未来市场动态预测的不确定性,许多国家加强了矿权立法,制定严格的市场操作规范;同时制定矿产资源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引导地勘企业的发展。由于矿产资源勘查的特殊地位和性质,各国政府在加强对矿产资源宏观调控的同时,制定许多鼓励政策。(1)保护探矿权人权益。在矿业权管理上除了规定矿床发现者有获得使用矿业权的优先权外,对由于某种原因,下一步矿业权不授予矿床的勘查者而授予第三者时,第三者要对勘查者给予补偿,补偿额不低于勘查投资总额的150%。除补偿外,政府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还可能根据发现矿床的吨位、品位和选冶性能等,给予发现者特别的酬金。(2)税收优惠。在矿业经营过程中为了连续生产而进行的地质勘查工作费用,由公司的收益中支付,这部分收益免交所得税,公司也可以建立勘查基金,这部分基金也免交所得税。(3)政府补贴。政府根据国家需要,对某些特定矿种或某些地区的地质勘查工作,按勘查投入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贴。成功后返还政府,失败则给予核销。(4)优惠贷款。有的国家如日本,对矿产资源勘查工作提供优惠贷款,以鼓励国内和国外矿产勘查。(5)减免权利金或尽可能采用灵活的与利润挂钩的办法。(6)支持本国公司进行国外投资。三、商业性矿产勘查工作和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的内涵正确认识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和商业性矿产勘查工作的性质,严格界定它们的内涵,对于深化地质调查工作体制改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地勘运营机制,具有重要意义。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和商业性矿产勘查工作的内涵,应主要从经济意义上进行界定。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是以非盈利为目的,并为全社会服务的地质调查工作。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具有以下特征:①“公共物品”性质,即为社会提供国土资源基本信息资料,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具体说,包括为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而进行的全国性的地质调查评价工作;为国家经济建设规划区进行的地质调查评价工作;为重要地区和重要城市进行的地质调查评价工作;为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而进行的战略性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工作;为满足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而进行的其他地质调查评价工—229—
第三篇矿产资源规划作。②接受益对象不同,投资主体主要有中央和地方财政。涉及全国性的基础性和公益性的地质调查工作由中央财政支付,而直接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则以地方财政投资为主。投资规模取决于基础设施建设对经济增长的制约程度和中央、地方财政的支付能力。③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主要采用事业性体制运作。由于这一类工作更注重社会效益,操作上重点在于项目的管理和质量的控制上。商业性矿产勘查工作是指以盈利为目的、为投资主体服务的矿产资源勘查工作。与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相比,商业性矿产勘查工作更具明显特征:①“私人物品”属性。其成果具盈利性,为特定的企业服务,成果产权归投资者所有,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②企业运作机制。商业性矿产勘查工作必须通过企业这个载体来进行,这是商业性矿产勘查工作最本质的要求。在市场经济国家,商业性矿产勘查工作主要由独立的矿产勘查公司和大型矿业公司的勘查子公司来进行。③投资主体多元化。商业性矿产勘查工作的另一个显著特点,是商业性矿产勘查工作通常与金融业紧密地融合,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逐步形成比较完善的资本市场和风险机制。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商业性地质工作(主要是矿产勘查)的投资,是由企业和民间资金(通过资本市场)筹集而来,政府一般不在商业性矿产勘查领域投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投资主要有三种来源:一是小型勘查公司的资金投入;二是矿业公司的投入;三是通过筹组股份有限公司吸引社会投资。其中勘查公司的投资,主要用于找矿发现阶段。一旦发现矿床,需做进一步的勘探与评价时,一般勘查公司难以独立承担巨大的找矿风险和投资,则需要通过大型矿业公司或股票市场进行筹资和投资。从近年的发展趋势看,以发行股票、债券等形式筹集社会资金的做法趋于普遍,这也是矿业公司和勘查公司分担风险的重要途径。第二节商业性勘查的现状与存在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为推进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改革作了许多积极的探索。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进入市场(1)矿产勘查开发一体化。以矿业收入为主并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地勘单位,组建勘查、开发一体化的矿业公司,走出了一条“以探促采、以采养探、探采结合、滚动发展”的路子。(2)矿业权转让。地勘单位将从事矿产勘查取得的找矿成果,出于经济效益考虑,—230—
第三篇矿产资源规划不再进行采矿经营与合股采矿经营,而是依法进行矿业权流转,通过矿业权交易所得,补偿勘查费用,取得经济收益。(3)国家订货。国家订货的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主要是关系到国民经济建设急缺的大宗型矿产、高新技术产业需要的战略性矿产、保障资源安全所必需的矿产储备,以及为了实现区域发展战略目标和产业化目标所需的地勘工作。(4)合作或合资勘查、开发。地勘单位或企业将拥有的技术优势和勘查区块的探矿权作为资本,与其他投资者合作组成股份公司,进行风险勘探和开发。二、商业性地质勘查多元投资格局初步形成近年来,投资主体主要有:(1)国家投资主体,包括国家预算内拨款的中央政府投资主体和地方财政拨款的地方政府投资主体,近年来国家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一部分作为国家投资主体也用于矿产勘查。(2)以行业自筹为主要方式的国有矿山企业投资主体,目前主要为石油天然气行业的国有油田企业。(3)其他企业、事业勘查投资主体,以矿业市场的形式,由有关的企、事业单位进行投资。(4)外商矿业投资主体,以油气合资、合作勘查为主要形式,近年来外商在固体矿产勘查方面投资逐步增多。在矿产勘查多元投资主体构成中,固体矿产勘查投资主体主要为中央政府,其次为利用社会资金投资的企业。在油气矿产勘查投资主体中,以自筹资金的油田企业为主,其次为中央政府和利用社会资金的企业,海洋石油勘查主要是通过与外商合作、合资发展起来的(见下两图)。图中,社会资金多用于商业性地质勘查投资方面。1997年固体矿产勘查投资资金来源构成—231—
第三篇矿产资源规划1997年石油天然气勘查投资资金来源构成三、商业性矿产勘查工作与地方经济建设融合1999年,国务院做出了地勘队伍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不到一年的时间,地矿、核工业部门的地勘队伍实现了属地化,逐步转向企业化经营。冶金、有色、轻工、化工、建材、武警黄金等部门的地勘队伍也从各自的实际情况出发,改组为企业或进入企业集团。近百万地勘队伍属地化或企业化后,与地方经济实现了融合,其服务对象渗透于社会、经济的各个方面。商业性矿产勘查工作由以往单纯的矿山地质勘查服务转向地方经济建设全过程服务。这些服务在专业上包括矿山建设、地下水监测、桩基工程。矿山环境、地质生态、防灾减灾、土地复垦等;在产业上除包括勘查业外,还包括采矿业、水利业、建筑业和农业等。四、公益性地质工作和商业性地质工作分开运行组建了中国地质调查局,开始履行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地质勘查工作根据服务对象和工作性质,划分为国家出资与社会投资两部分。国家负责出资并组织实施公益性(包括基础性、战略性)地质勘查工作,以满足国家和社会对地质勘查公益性需求和国民经济建设的基本需要。”的职能。战略性矿产勘查项目市场化运作开始起步。近2年,已有一批战略性矿产勘查项目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由全国部分地勘单位或企业承担完成,使战略性矿产勘查项目对商业性矿产勘查工作起到了一定的导向作用。五、地勘单位的企业化进程加快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地勘单位为了生存和发展,通过改制、改组和改造,努力实现企业化经营;部分企业特别是一些矿业集团率先成为地质勘查的投资主体。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企业自主地利用市场机制,活跃于商业性地质勘查、投资于地质勘查领域,或通过矿业权依法流转谋取利润,从而间接地满足着国民经济建设对地质—232—
第三篇矿产资源规划勘查的需要。虽然我国在商业性矿产勘查工作体制和机制改革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但困难和问题仍然很多。如商业性矿产勘查工作刚刚起步,多数地区尚处于有价无市状态,大量的矿产勘查成果不能进入市场交换。其原因有的是质量不好、可开发程度差,对出资开发者无吸引力;有的则是由于体制、机制的约束,投资主体不明确而得不到有效的投入。又如商业性矿产勘查投资规模仍偏小,勘查市场运作规则及配套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存在着勘查业、矿业外部成本较高,地方探采秩序混乱,勘查企业负担沉重,缺乏国家统一的扶持政策等一系列问题,急需解决。第三节商业性勘查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方针一、指导思想商业性矿产勘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加强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工业布局的总体规划要求,坚持经济效益、资源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的原则,坚持公益性与商业性矿产勘查工作分制运行,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性矿产勘查工作,实行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的业主依法投资负责制,鼓励引导企业投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促进矿业的可持续发展。一般而言,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商业性矿产勘查工作的宏观调控目标有三:一是制定和监督商业性地质勘查市场运作规则。即推进矿业权制度及其市场的全面建立和运行,探索矿产勘查发现借助证券市场筹资的运作模式,建立与完善以物权为基础的法律法规体系,保障矿业权人的归属和流转权益。二是减少勘查业、矿业的外部成本。即纠正勘查成果及矿产品价格扭曲,治理地方土政策,整顿地勘业、矿业秩序,杜绝社会不合理摊派,为企业减负。三是引导社会资本向勘查业流动,为企业提供更多的盈利机会。即调整所有制结构,提供各类扶持政策,提升地勘业的平均收益率。这些扶持政策,包括建立政府的矿产勘查风险补贴,提供财政政策(税收优惠)、金融政策(优惠贷款)、投资政策和地区政策优惠,制定市场准人限制(如指导目录、产业政策)等。四是国家组织开展战略性矿产勘查,对商业性矿产勘查工作起引导作用。二、基本方针基于商业性矿产勘查工作的指导思想,其基本方针是:遵循“在保护中开发,在开—233—
第三篇矿产资源规划发中保护”的总原则,制定和监督商业性矿产勘查市场运作规则,减少勘查业、矿业的外部成本,改善所有制结构,提供各类扶持政策,发挥国家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的导向作用,通过提升产业平均收益率,引导社会资本向勘查业流动,为勘查企业提供更多的盈利机会。第四节商业性勘查工作推进的政策措施我国地质调查工作体制改革正在深入进行,商业性矿产勘查工作刚刚起步。如前所述,我们面临问题是:商业性矿产勘查缺乏明确的投资主体、勘查运行的新机制和矿业市场尚未形成等。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并在实践中逐步完善。一、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的法律法规体系随着新的《矿产资源法》的公布实施以及《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3个配套法规的发布,确立了我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矿产资源的主要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当前的问题是,顺应资源管理由分散管理向集中、统一管理的转变,全面贯彻落实《矿产资源法》,加快制定《矿产资源保护条例》、《矿山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其他各项法律法规,使矿产资源法的功能得到充分发挥和不断完善;依据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特点,制定技术性实施和管理的具体的细则以及严格的法律程序,切实保证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真正得到贯彻执行;以《矿产资源法》为核心,建立综合法与单项法并举、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的一整套法律法规体系,明确投资主体的法律地位,确实保护探矿权人拥有的优先采矿权不受侵犯。二、建立和完善矿业权制度建立矿业权有偿取得和依法转让制度,是修改后的《矿产资源法》核心内容之一;与之相配套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对矿业权转让的范围、转让条件、转让程序、转让审批及其相关的法律责任作了具体的规定。但是,矿业权市场的管理和中介评估机构有待建立健全,矿业权市场尚未真正形成。因此,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政策,推进矿产勘查成果商品化,加强矿业权市场的管理,研究和建立规范化的矿业权价值评估形式和技术方法,研究制定矿业权交易的技术规范,使之适应实践中发生的不同阶段的各种形式的矿业权交易,建立中介评估机构,促进矿业权交易,包括建立矿业权中介的—234—
第三篇矿产资源规划行业规范、道德准则、议价通则、服务信誉评估体系和制度以及职业资格认证制度。解决矿业权的融资问题,重点是解决矿业权资产抵押贷款的途径,使矿业权转让市场真正运转起来。三、改革地勘单位管理体制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加速地勘队伍企业化进程,对地勘队伍产业结构进行调整和地勘队伍的改制,按国际通行方式和惯例,组建一批大型国有或国家控股企业集团,形成大型国有矿业集团、投资公司、专业公司以及各种所有制类型的中小型矿产勘查企业并存的格局。充分利用各类中小型勘查企业的探矿权人的身份和技术优势,进行风险勘查,重大发现可以在政府的支持下组织大型股份制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开展合资勘探。国家要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职能,依法统一管理探矿权、采矿权,维护矿权转让市场的正常秩序;制定矿产资源战略和各项相关政策(税收政策、投资政策、矿产品进出口政策),引导矿产勘查工作的健康发展;定期发布区域地质调查、区域矿产远景评价成果,为矿产勘查企业提供公益性地质产品和信息服务,引导企业对矿业的投资。四、实施积极的税费优惠和投资政策矿业税收是国家依法对矿业经营活动所征收的各种税费,是政府与矿业公司分配矿业利润的一种机制和方式。矿业税收制度是矿业投资环境的重要决定因素之一,是评价一个国家矿业投资环境及潜力的主要指标,同时反映一个国家矿业竞争力的水平。矿业的发展需要大量的风险资本,而风险资本的流向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矿业税收制度的取向。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通过优惠的税收制度,改善矿业投资环境,吸收国内外矿业资本。国家对矿业的宏观调控主要是通过调整财政税收政策,刺激投资者的积极性,促进矿业的繁荣和发展。要合理调整矿业企业税费,采取税收优惠政策,如对新建矿山实行在一定年限内兔征所得税制度、采取耗竭补贴、勘查支出和前生产支出的资本化处理、有利的亏损结转条款、专用设备进口免税等国际通行的主要优惠制度。同时,由国家出资通过国家地调机构加强区域性的矿产资源远景评价,为企业进一步开展矿产勘查起着十分重要的基础作用和导向作用;建议建立国家风险勘查开发专项基金,对探矿企业实行风险补贴,实行低息或无息贷款,进而鼓励和引导商业性矿产勘查企业从事西部地区的矿产资源勘查,从事国家紧缺矿种的矿产勘查。政府采取实际步骤和优惠政策促进矿权交易,建立矿权交易市场,建立中央政府、—235—
第三篇矿产资源规划地方政府、企业合理的勘查风险投资机制。建立矿产勘查筹资、融资机构以及矿业股票、债券发行和交易的证券机构、借贷款的风险担保机构等,国家财税政策相互配合,吸引社会资金投资矿产资源勘查。—236—
第三篇矿产资源规划第二章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规则是政府管理社会、管理经济、管理自然资源的重要手段。第一节矿产资源开发规划概述一、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的目的与任务矿产资源规划是根据国家或地区经济中长期规划、国家或地质矿产资源特点和开发利用现状,对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和合理利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等,在时间上和空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矿产资源规划的总体目标和任务是:(1)保障国家经济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2)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3)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4)实现矿山环境的根本好转(5)确定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发展战略;(6)优化矿业产业结构。二、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的内容矿产资源规划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矿产资源的特点,开发利用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矿产资源规划,必须对规划区内的矿产资源特点,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现状进行全面分析,并在分析的基础上对矿产资源自身情况,优势矿产及重要矿产的开发利用,资源开发中的利用效率,资源开发的管理问题、市场适应性,资源开发对环境、生态的影响等问题提出解决途径。(2)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主要对目前国内各类矿产品出厂、消费情况,各类矿产品流入及流出情况,各类矿产品供求情况进行分析,并根据上述分析,结合规划区内外矿产品的供求变化预测,提出规划期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等。(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社会技术经济条件分析。主要指对矿产资源开发中矿床的—237—
第三篇矿产资源规划自身条件(矿床规模、矿体产出特征,矿石技术加工性能,矿区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条件等)和外部环境(矿区开发的水、电、交通、经济基础、劳动力状况等社会技术经济条件)进行分析评价,找出对规划区矿产资源开发的有利条件与不利影响等。(4)制定矿产资源开发的发展方向和规划目标。此为规划的主体与核心。发展方向是根据对特定区域内矿产资源的分析评价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需求,对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总体构想。规划目标是发展方向的具体化与进一步落实,正常可分经济目标、社会目标和生态环境目标,并有数量上和质量上的要求。(5)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其主要为研究提出规划期内矿产资源开发总体部署,主要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方向和区域矿产资源的开发重点。在矿种上需进行分类规划,在区域上,需提出区域划分方案。(6)环境治理与保护规划。矿产资源的开发,有可能对生态环境产生重大影响。在进行矿产资源规划时,要认真贯彻可持续发展的思想,根据矿产资源开发对环境影响较大的特点,预测实现规划期矿产资源开发目标对环境的影响和破坏程度,对治理污染保护生态环境进行具体规划,提出合理可行的补救措施。(7)保证规划实施的主要政策措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规划是政府实施管理的重要手段,制定矿产资源规划的目的,就是规范矿产资源的开发过程,保证开发规划的内容严格实施,保证规划目标的预期实现。因此,为保证规划目标的实现,制定规划时,必须根据规划的目标,提出并制定一系列的相关政策和措施以利于规划的实施。三、矿产资源开发规划体系矿产资源规划是由全国性矿产资源规划、行业性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和地区性矿产资源开发规划构成的,形成以全国、省(区、市)、市(地)、县(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为主线,各类专项规划相配合的矿产资源规划体系。1.全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全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是对全国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与勘查、开采、保护与合理利用及到国外勘查矿产资源、矿产品进出口和利用外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作出的统筹安排,并提出相关的政策措施。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应兼顾当前与长远,中央与地方利益,突出宏观性、战略性、政策性和科学性,规划目标应包括矿业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资源利用方式由粗放向集约型转变。全国性矿产资源规划包括全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地质勘查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2.地区性矿产资源规划地区性矿产资源规划包括省级、市(地)级矿产资源规划,是必须编制的。矿产资—238—
第三篇矿产资源规划源较丰富的县,可根据实际需要编制规划。地方各级矿产资源规划是依据上级矿产资源规划对本行政辖区内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的统筹安排。3.行业性矿产资源规划行业性矿产资源规划是依据全国性矿产资源规划,对本行业所涉及到的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而进行的规划。第二节矿产资源开发规划法律依据一、《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矿产资源法》,其中对规划规定如下:第六条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二、《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1999年10月12日颁布的《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障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矿产资源规划由全国性矿产资源规划、地区性矿产资源规划和行业性矿产资源开发规划构成。全国性矿产资源规划包括全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其中专项规划主要包括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与勘查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地区性矿产资源规划包括省级、市(地)级、县级和跨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规划。行业性矿产资源开发规划指有关矿产资源开发产业行业管理部门编制的相关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第四条矿产资源规划应当贯彻“控制人口增长,保护自然资源,保持良好的生态—239—
第三篇矿产资源规划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总原则。第五条矿产资源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管理和保护矿产资源的指导性文件,其主要规划目标纳入同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中实施。矿产资源规划是国家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是各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进行监督管理的依据。国家规划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及其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全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第六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主管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本级矿产资源规划的主管机关。第七条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下级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级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第二章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八条矿产资源规划期限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一般为5年,展望到15年。矿产资源规划每5年编制一次,必要时可组织修编。第九条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我国国情、地区情和矿产资源实际,密切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客观规律,切实可行;(二)综合考虑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资源效益和环境效益,正确处理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地区经济发展、其他自然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三)开发与保护并重,开源与节流并举,注重提高资源利用水平;(四)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综合利用;(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第十条下级矿产资源规划服从上级矿产资源规划,专项规划服从总体规划,行业性规划和地区性规划服从全国性规划。矿产资源规划自上而下编制,下级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必须以上级矿产资源规划为依据,并与上级相关规划相一致,与同级相关规划相衔接。第十一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240—
第三篇矿产资源规划第十二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全国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与勘查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组织编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矿产资源规划、重要的特大型矿产资源基地和国家规划矿区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第十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据全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组织编制行业矿产资源开发规划,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组织编制本行政区的矿产资源专项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第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编制本行政区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第三章规划的主要任务和内容第十六条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应当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编制矿产资源规划的基础资料必须准确、可靠。各有关部门和地区应当对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第十七条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采、保护与合理利用及利用国(区)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等方面进行统筹规划,确定发展方向、战略目标、基本原则和矿种与区域重点,提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量调控、结构优化、效率提高的政策措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兼顾当前与长远、中央与地方利益,突出宏观性、战略性、政策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第十八条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编制规划的依据;(二)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现状和问题;(三)矿产资源及矿产品市场供需形势分析;(四)规划目标和主要任务;(五)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的总体部署和发展重点,特别是法律法—241—
第三篇矿产资源规划规规定和上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委托审批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利用的总体部署和发展重点;(六)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七)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八)保证规划实施的措施。第十九条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成果应当包括:(一)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及编制说明;(二)规划图件,包括矿产资源分布图、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图、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图及其他附图;(三)规划附件,包括规划专题研究报告及有关论证材料。第二十条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与勘查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对国家公益性地质矿产调查评价工作作出统筹安排,合理部署,以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和地质资料的需求;对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提供政策导向和规划意见,促进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的有序发展。第二十一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对矿产资源开发规模、地区布局、结构调整、保护与合理利用等进行统筹规划,引导矿山企业开发利用符合市场需求的矿产资源,提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调控措施。第二十二条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对矿山开发建设的生态环境保护、矿山开发利用的“三废”处理、矿山土地复垦与土地保护利用、矿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治理及矿区地质灾害监测与防治等进行统筹规划,并保障实施的措施。第二十三条专项矿产资源规划的内容应突出重点,有较强的针对性,目标明确具体,措施得力,注重实效。第四章规划的实施与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矿产资源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第二十五条矿产资源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按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二十六条探矿权申请人提交的勘查方案,或者采矿权申请人提交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对不符合矿产资源—242—
第三篇矿产资源规划规划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机关不得审批和颁发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占用储量登记申请,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第二十七条利用国家投资进行的公益性地质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项目应当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统筹安排。需要按年度实施的,编制年度计划必须以规划为依据。利用其他资金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项目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对违反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限期予以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矿产资源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矿产资源规划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批准占用储量登记申请的,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者的责任。第三节矿产资源规划管理矿产资源规划是国家对矿产资源外置权的体现。国家要对全国矿产资源作战略储备,并对鼓励开发、允许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的矿种和地区作出统筹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包括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与组织实施两个基本环节。一、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与实施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规定,1994年,在国家计委的指导下,地矿部组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开始编制(1996~2010年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历经3年努力,于1997年完成,并上报国务院审批。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1)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依据我国矿产资源现状、潜力以及矿业发展和国内外矿产品市场的变化,提出了我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发展战略及相应的方针政策,规划出需要由国家储备的矿种(或矿区)和一定时期内鼓励开发的矿种、限制开发的矿种以及禁止开采的矿种或某矿种的某些矿产地。(2)根据我国矿业发展状况,结合行业和地区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允许开发的矿产,合理划定了中央与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划以及国家储备矿产资源的具体范围。纳入本轮矿产资源规划分配的矿区共4954个。其中,划归中央规划的800个,委托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划的3674个,国家储备的349个,尚有131个矿区未作划定,需—243—
第三篇矿产资源规划进一步协调解决。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经国务院批准后,拟通过两种主要方式实施:一是监督指导矿产资源行业开发规划和地区开发规划的编制与实施。依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不符合全国矿产资源规划有关要求的矿产资源行业开发规划和地区开发规划,国家计委和地矿部应当予以纠正;二是对于纳入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并划定了规划开发范围的矿产资源,逐个矿区制定“矿产资源规划意见书”,并通过监督落实“规划意见书”的要求来确保全国规划目标的实现。“规划意见书”的主要内容,包括矿区资源的开发利用方向、开发规模、资源回收、综合利用和资源保护、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二、矿产资源规划管理的改革矿产资源规划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具有重要指导作用,编制与实施矿产资源规划是国家对矿产资源利用实施宏观调控的有效措施之一。同时,党的十五大从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协调资源、环境与社会、经济发展的高度提出了“统筹规划国土资源开发与整治”的基本方针。因此,矿产资源管理必须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我国矿产资源的统一规划工作。考虑到现行的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实际上是一种矿产资源的行政性分配规划,其基本内容已不能适应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影响了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过程中基础性作用的发挥,必须予以调整。今后,规划工作将以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促进资源、环境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为根本目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矿产资源经济区划工作。矿产资源经济区划是指根据我国生产力的总体布局,在查明矿产资源的地质条件和所处经济社会条件的基础上,从矿产资源和经济条件的实际情况出发,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经济发展水平的地域差异等客观规律,以区别区内差异性和归纳区内共性的方法,把矿产资源和与其相关的经济社会条件在不同国土地域上,划分出不同类型矿产资源经济区的一项工作。其基本特点是: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以定量分析为主;采用定量化的区划指标,建立适宜的区划模型(包括图示模型和数学模型),科学。直观、准确地反映区划地区内资源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最本质的特点,以及区划地区之间的相关关系和主要参数。通过矿产资源经济区划的研究,把区域资源条件与区域社会、经济条件紧密结合起来,采用实证分析与对比研究,使各要素在区际,区内得到合理关联与协作,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产业的合理布局,从而实现国民经济与区域经济、资源环境和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依据我国矿产资源区域分布特点以及矿业开发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矿产资源经济区划可分为:一级矿产资源经济区划(全国范围的综合性区划)、二级矿产资源经济区划(跨省级行政区的综合性区划)和三级矿产资源经济区划(专项经济区划)。—244—
第三篇矿产资源规划第三章区域矿产资源规划第一节区域矿产资源GIS评价系统一、区域矿产资源GIS评价系统概述1.国内外矿产资源评价发展现状20世纪以来,社会与经济持续性发展对固体矿产资源的需求持续增长,极大地促进了矿业地质勘查工作的发展。长期大规模的勘查和开采活动,使资源的勘查环境及技术手段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有人总结:矿产勘查过程从19世纪到现在,经历了“找矿人”勘探、传统找矿、理论勘查及目前的以高新技术为代表和科学找矿阶段,矿产资源预测与评价实质上贯穿了矿产勘查的全过程。研究区域成矿规律,对一定地区的矿产资源存在的可能性、资源数量、质量及经济价值进行科学的预测与评价,即是矿产资源评价的主要任务。矿产资源预测与评价的发展是与矿业勘查过程密不可分的。早期的矿产预测,往往是根据简单的地表露头地质标志,进行矿产评价。自法国学者朗内提出“成矿规律”一词以来,随着理论找矿的高潮出现,成矿预测在20世纪50~60年代得到蓬勃发展,如毕利宾创建的“构造-建造”成矿预测分析法被原苏联地质工作者奉为经典;斯米尔诺夫对矿床分带性规律的研究,发现了外贝加尔东锡矿带;我国地质学家李四光教授根据地质力学理论,对我国东部石油分布规律的认识,对大庆油田的发现起到了决定性作用。70年代以来,随着航天、航空、遥感技术、地球物理、地球化学等找矿技术的广泛、成熟地应用,随着科学找矿的兴起,矿产资源评价进入一个全新阶段。一些国家政府为了国家宏观决策战略的需要,系统地、全方位地开展区域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工作。62如美国自80年代以来,开展全国近5×10km1°×2°标准图幅金属矿产资源评价工作;我国系统地开展了二轮区划工作。同时,也产生了以计算机为手段的矿产资源定量评价式的方法体系。矿产资源定量评价以计算机信息处理技术为工具,研究各种勘查信息资料的成矿信息,特别是通过定量方法,研究各种多源信息与矿床资源潜力的关系模型,—245—
第三篇矿产资源规划达到对未知区的定位、定量评价。自20世纪50~60年代以来,阿莱斯、哈里斯、格里菲斯、康斯坦丁诺夫等人先后进行了单变量资源评价方法探索工作,至70年代末,国际地科联第98项计划推出了6种标准的矿产资源定量评价方法,这标志着矿产资源定量评价进入实用阶段。在这方面,一些代表性的成果有:80年代加拿大学者F.P.Agtetherg及美国学者Duda研制的矿产资源预测专家系统;美国哈里斯、麦卡门等发展的一套矿产资源经济评价方法体系;赵鹏大院士提出的以“求异理论”为代表的科学找矿评价理论方法体系;王世称教授创立的综合信息矿产资源预测方法。近几年来,矿产资源评价进入一个信息更加综合、技术飞快更新的新时期,主要表现在有机地将当代成矿理论与现代高新综合勘查技术结合起来,体现在将传统的定量数值科学方法与计算机GIS图形图像信息可视化技术结合起来。从目前矿产资源评价方法体系来看,可分为经验模型法与成因模型法。经验模型法主要是研究区域矿床与多元地质找矿信息的关系,通过定量分析方法,建立起区域成矿有利度和资源潜力值与多参数地质信息的统计规律,根据经验模型进行区域评价。该方法强调对各种找矿信息的充分挖掘与综合,使得科学找矿的各种勘探手段所获取的成矿信息得到最大程度的利用。经验模型法根据预测区信息数据资料水平及预测任务,又可细分为不同的方法。如完全从多元地学数据出发,统计研究区的定量找矿标志组合的证据加权法(F.P.Agterberg,1989、1944),以及从已知矿床模型出发,以特征分析为基础的矿床综合评价法。经验模型法的缺陷是,需要一定数量的统计样本单元。成因模型法则是通过综合勘查资料,研究区域矿床生成规律,系统地、全面地考察矿床形成机制,研究控矿的关键因素标志,从而完成区域矿产资源评价。其代表工作有COx、Singer、C.J.Hodgson、Wyborn等人的成果。不管采用什么方法体系,一个基本趋势是,两种方法都试图以GIS作为分析空间矿产资源分布的工具和手段;或者是以GIS为工具,研究多源信息定量模型;或者是建立以GIS为支撑,从成矿系统出发,发展矿床模型专家系统。2.国内外GIS矿产资源评价发展现状地理信息系统(CIS)是用来获取、管理、分析、模拟和展示空间相关信息的计算机系统。自20世纪60年代加拿大学者Tomlison首先提出“GIS”概念以来,GIS得到空前的发展。60~70年代,GIS的发展处于理论、技术攻关阶段,这方面的主要成果是成功地解决了空间地理信息的计算机表达问题,以及地理空间信息计算机综合问题。加拿大研制了世界上第一个CGIS系统,用来管理数字化土地图件及其属性;之后,又出现了SYMAP(Syna-graphicMapping)综合分析地理信息软件。至70年代,终于诞生了目前占主导地位的ESRI公司研制的Aor/Info软件系统。80年代以来,随着计算机软硬件技术的飞速发展,GIS技术已经走向成熟,先进的GIS软件系统纷纷出现。一些先进国—246—
第三篇矿产资源规划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建设空间信息基础设施,如美国地调局1984年提出,逐步完成全国几千幅地质图建设。这个阶段GIs对空间数据库的建设问题,如数据库标准问题、数据问题、数据共享问题等更加引起关注。美国由地质调查局局长牵头,花了近10年的时间,发展了空间数据交换格式标准(SDTS),该标准实质上是目前许多国家、机构、公司进行空间信息相关标准制定的标准。美国1994年正式实施了国家空间数据基础设施计划———NSRDI,目前已完成了国家1/100万地形数据库,完成1/10万国家地质图库的70%,并建立了近11万条世界矿产资源战略数据库。加拿大SGL完成全国918幅1/20万地形图。随着INTERNET的广泛应用,目前网络GIS成为新的发展方向。以美国地质调查局(USGS)为例,它建立了由多个局域网互联规模巨大的INTERNET地学信息网络,WebGIS将使人们足不出户地更加便利地使用空间信息。1997年美国在空间信息产业创造了产值近100亿美元。在跨世纪未来战略中,美国地调局把集成地理空间数据及开发地理数字产品,列为其未来5年的主要任务;在国家矿产资源调查计划(MRSP)中,“空间信息与技术转让”被列为4项重大计划之一。空间信息系统建设在先进国家机构如USGS,被认为是其为公众服务的核心实力条件。我国GIS的应用发展起始于80年代,但进步迅速,在90年代初,已研制出具有自己版权的MAPGIS、CITYSTAR等GIS基础平台软件;在国土空间信息数据库建设方面,也取得了一定成果,国家测绘局完成1/100万、1/25万数字地形图;原地质矿产部初步完成国家1/50万、1/20万化探数据库,完成全国近一半1/20万数字化地质图,建立了国家级矿产资源远景评价信息系统、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无论在GIS软件产业,还是在数据库建设方面,均存在明显差距。应用GIS进行矿产资源评价探索工作,起始于70~80年代。早期应用大多数是借助于栅格图像综合叠加布尔运算功能,来研究勘查综合信息与矿产关系。1978年加拿大地质调查所在Quiet湖区开展水系沉积物调查,将元素浓度以不同的符号和色调进行编码,叠加于栅格化地质图像、卫星图像上,进行综合分析。80年代初,F.P.Agterberg、Bonham-Carter等应用以栅格数据结构为主体的SPANGIS系统,利用其空间分带性分析功能从多源数据中提取找矿信息,标度成矿有利区,并发展了证据权重法等矿产资源评价方法。美国EROS数据中心在犹他州一科罗拉多州的油气勘探中,建立了1/25万Vemal图幅,包括MSS、航磁、航放、重力、水系沉积物和地质图空间数据,并对空间栅格数据进行多元统计分析,建立了区域油气评价模型。在80年代中期实施的美国CUSMAP国家矿产资源评价计划中,GIS作为一种常规工具,在大多数图幅中得到充分应用,比较有代表性地区是纳贝斯地区多金属矿产资源评价。澳大利亚地调局Wyborn等人在GIS平台上开发出从澳大利亚成矿系统出发的成因概念模型CIS评价系统,Bonham-Carter研制出基于栅格数据结构GIS多源信息综合评价系统。—247—
第三篇矿产资源规划我国GIS矿产资源评价工作最近几年才开始兴起,地调局于1995年组织在四川省开展应用GIS进行矿产资源评价的试点工作;中国地质大学数学地质室在云南铜矿预测中首先运用MAPGIS进行评价;中国地质科学院区划室在二轮区划汇总中,将GIS技术成功地应用在全国资源潜力的评价上;原地质矿产部科技司也组织了GIS应用系统的二次开发工作。3.项目研究的主要内容本项目是对GIS平台上矿产资源评价系统进行研究,按照立项合同要求,此次工作的目的是探索运用GIS技术,建立矿产资源评价的方式、途径及工作程序。在此基础上,设计了矿产资源评价系统的总体框架及数据流程,并研制出GIS平台上矿产资源评价系统中成矿信息提取及评价方法模型,开发出相应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系统。与传统的矿产资源评价方法相比,在GIS新技术支撑下,开展矿产资源评价是一项新任务。在矿产资源评价信息系统(MRAS)开发过程中,会遇到许多理论及技术问题,系统在研制中必须从理论上、实际应用上解决这些问题。因此解决在GIS平台上开发矿产资源评价信息系统所遇到的理论和技术关键问题,是课题的一项重要任务。根据当代矿产资源评价特点,以及GIS空间分析技术构架,MRAS系统的数据流程、数据模型及实施方案是系统开发的首要任务。发展集GIS功能与矿产资源评价结合的矿产资源评价方法模型,可以有机地将矿产资源评价数值计算与GIS可视化结合起来。CIS技术为空间多源信息提供了非常强大的综合分析及可视化功能,但没有提供强有力的矿产资源评价模型;而传统定量评价方法又缺乏对图像、图形数据的综合处理能力。将两者结合起来,形成一些实用的、快捷的评价模型是可行的。研制GIS平台上矿产资源评价计算机系统,以满足生产单位的需求,是我们的任务。我们的工作思路是:MRAS系统应该既能对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遥感等勘查信息进行成矿信息的深层次提取,又可以根据综合评价模型,对矿产资源位置、数量、质量进行科学评价。二、GIS地理信息系统简介(一)GIS发展过程对表示地球表面各种有用信息空间分布特征数据的观测、收集,一直是人类了解自然社会的主要活动。为了准确、形象地表达观测数据集,地图是表现和描述空间数据集的最有效工具。地质图被认为是地质学家最形象的语言,“一张地质图赛过一本文学报告”这一说法一点也不为过。不过,传统纸介质地质图作为一种信息载体,有其致命的—248—
第三篇矿产资源规划缺陷,即图件的更新能力差,图件叠加综合能力差,不能完全反映空间数据调查所获得的全部信息,特别是描述性的表格报告信息。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彻底改变了空间地理信息处理表达方式,使得传统地图变成电子地图。计算机不但能够处理地图、表格数据,而且能够最有效地将空间地理图形数据与其相对应的属性数据融合起来,这就是基于计算机的GIS技术。GIS理论方法起始于20世纪60~70年代,GIS概念首先由加拿大学者Tomlison提出,1962年由他领导开发了世界上第一个GIS系统(GIS———用来管理地块属性的计算机系统)。之后,为了适应人工进行专题图件叠加的需求,以便用计算机辅助完成更高层次决策的需求,70年代初产生了SYMAPGIS软件。70年代中后期第一个商业化、也是目前世界上使用最多的GIS平台诞生了,这标志着GIS技术基本走向实际应用阶段了。进入80年代,GIS技术应用得到了空前的发展,一些国家、机构、公司纷纷投巨资进行空间数据库的建设。美国通过近20年的工作,初步完成国家基础地理信息设施的建设工作,完成全国1/10万地理底图数字化,完成全国1/50万地质图数据库的80%;制定了空间数据库交换标准。进入90年代,随着计算机软硬件价格不断下降,其性能却越来越高,这些促使人们对空间数据库的建设热情更加高涨,主要体现在我们的决策上,大多数都与空间基本范围相关。空间信息就是财富,谁掌握了信息,谁就有竞争力。这就使得GIS形成产业化。1997年美国在空间信息中创造产值近100亿美元,美国地调局在跨世纪未来战略中,把集成GIS地理空间数据及开发数字产品列为其未来五年之中的主要业务,空间信息系统建设被认为是美国USGS未来为公众服务的核心实例条件。(二)GIS定义GIS是计算机技术用来进行处理空间地理信息的系统。由于GIS是近30年来不断涌现的高新技术,同时GIS本身又在不断的发展,加之不同领域的专家对GIS理解、要求又不一样,例如制图专家主要侧重于GIS制图功能的要求上,而决策人员则主要强调GIS的空间查询分析上,计算机专家则把GIS看作是用于空间数据分析的决策人工智能系统。因此,这就使得GIS的定义各有不同,但目前比较为人们所接受的定义有:(1)能够管理和使用描述地球表面空间位置数据的计算机方法。(2)一个由计算机硬件、软件、地理信息和信息使用者构成的信息系统,能够采集、管理、分析、模拟和展示空间相关信息。在上述定义中可见,GIS的特色是其空间数据库及软件。GIS与AutoCAD等制图软件的区别在于CIS不仅能够绘制高质量的图件,更重要的是能够有序地管理各图形实体的描述性数据;与一般的数据库软件区别是,GIS管理的是空间位置图形数据。GIS技—249—
第三篇矿产资源规划术是以计算机科学为核心,涉及到地学、制图、遥感等多学科的综合性技术(见下图)。GIS与其他学科的关系GIS必须能够回答和辅助解决在空间某一位置有什么,在哪些位置存在我们感兴趣的对象,空间范围对象变化趋势样式及可能发生情况等问题。三、GIS矿产资源评价有关技术方法研制基于GIS平台上矿产资源评价信息系统,首先必须清楚传统矿产资源评价的需求。另外还需要研究GIS能为矿产资源评价做什么?基于GIS下的矿产资源评价又会面临着哪些新问题?要解决哪些关键技术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实质上就是MRAS系统设计及实现的基础。(一)基于GIS矿产资源评价的需求分析从前述矿产资源评价发展状况知道,目前矿产资源评价进入了以新的成矿地质理论为指导,全面利用当代地质勘查所获取的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航天航空遥感等信息资料,进行综合成矿分析及评价的新阶段。分析一下目前常用的矿产资源评价一般工作程序,可归纳出矿产资源评价对计算机空间信息技术辅助工具的新要求。1.美国CUSMAP矿产资源评价计划典型工作程序(1)密苏里~科罗拉多州1°×2°矿产资源评价步骤:1)收集图幅内的地质、矿产、深部岩相构造、地球化学、航磁和布格异常图资料;2)确定图幅内有可能存在的矿床类型;3)建立这些矿床类型的概念模型和描述性模型;4)根据每个描述性模型,得出该类型存在与否的“找矿标志”;5)系统地检验识别标志存在的有用数据;—250—
第三篇矿产资源规划6)研究各种标志的区域分布规律及相对重要性,评估整个图幅内不同类型矿床出现概率。上述六步曲概括起来就是建立预测区资料数据库,根据矿床模型,建立预测标志组合,进行预测靶区圈定。该项目特别强调对矿床模型成矿信息的提取及运用统计方法研究各标志的重要性。(2)阿拉斯加州纳贝斯1°×2°斑岩铜矿资源评价:1)建立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遥感数据库;2)运用GIS叠加分析功能对地球物理、地球化学、遥感数据进行处理;3)建立多变量的找矿模型。模型中包括重力异常、水系沉积物铜铬比值、地层等标志;4)进行远景区预测。与密苏里-科罗拉多州资源评价方法相比,该预测程序特别强调对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遥感数据本身成矿信息的提取,而不是从确定典型矿床模型出发。F.P.Agterberg等在NOVASCOTIA金矿带的预测就属此类。2.我国矿产资源评价的工作程序(1)矿产统计预测工作程序:1)选择预测对象、预测范围及比例尺;2)将研究区划分为基本预测单元;3)地质变量的选择、取值及变换;4)选择矿床模型控制区,建立找矿定量模型;5)综合运用各种有效方法,研究成矿有利远景区。该工作程序确定了以计算机为手段,研究地质数据的定量方法及定量评价思想。(2)全国二轮区划采用的综合信息工作程序:1)建立地质概念模型;2)成矿信息提取,编制控矿信息系列图件;3)建立综合信息找矿模型;4)建立矿产资源评价定量预测模型;5)编制成矿预测成果图件;6)提出普查找矿工作建议。该方法体系反映了目前矿产资源评价的最新趋势,即试图有机地将成矿理论、区域成矿规律分析、成矿信息提取、定量预测综合起来。从上述不同的工作程序可见,矿产资源评价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预测成败的关—251—
第三篇矿产资源规划键在于对预测地区的成矿条件、成矿规律的深入认识,而这种认识的飞跃往往是需要多学科、专门地学知识及理论体系,计算机信息处理技术只能是成矿分析的辅助工具。但目前矿产资源评价信息资料越来越多,综合性越来越强,难度也越来越大,这就要求必须广泛地应用以GIS为主体的计算机综合处理手段。前述不同的预测程序都表明:目前矿产资源评价需要GIS技术,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信息提取与综合,而这一点恰好是可以用GIS技术实现的。因此,这也是本课题研究的主要问题,即:(1)成矿信息深层次提取。大量的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遥感信息需要进行深层次研究,如何有效地。快捷地区分矿致异常、非矿致异常?如何衡量一个地质作用复杂程度?这就需要在GIS平台上构筑相应的信息提取模型。(2)成矿信息综合集成。以往通行的矿产资源评价方法经常需要将大量综合方法所取得的专门性数据图件,按一定图件叠置进行综合分析;做定量预测时,又将这些图件通过人工数字化,然后进行预测。这一过程存在的问题是:1)预测工作周期过长。解决诸如如何从地质图件提取有利成矿层位,如何将既有化探异常又位于岩体接触带的区域确定下来等问题时,需要人工大量清绘各种中间成果,图件的综合靠人工劳动,其返工率、精度都存在问题。2)解决预测工作可利用性。由于地质勘查管理是动态化过程,新的找矿信息与地质理论不断出现,必须随时进行新的预测。(二)GIS为矿产资源评价系统提供的主要有用功能GIS是为广大与空间地理位置相关的空间信息,提供管理和分析的通用性工具。它既可以用于农业、城市规划,又可用于矿产资源评价。其提取工具函数显然是具有一般性、普适性空间综合分析功能。1.多源地学信息的综合管理功能大量的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遥感勘查信息资料通过数字化进入GIS系统,按照GIS数据模型,这些空间数据可以长期安全地、有效地、有序地保存管理起来,这就保障了矿产资源评价可以是动态地、经常性地开展工作。用户一旦建立起研究地区勘查评价数据库系统,便可以利用应用模型反复进行资料的评价与分析,而且这种分析时间周期短,过程可用计算机重复,分析过程可视化。GIS数据库管理功能尽管对开发MRAS资源评价分析模型不起作用,但它确实是GIS矿产资源评价的基础。2.多源地学信息的空间查询功能在成矿分析中,我们经常需要回答某含矿地层分布?需要回答区域中某地层单位究—252—
第三篇矿产资源规划竟包含哪些矿床?前一问题涉及空间数据库的条件查询。是运用GIS条件功能几分钟内便能从中国地质图中将前寒武地层检索成图。而在以前,这种工作都是通过人工劳动,需要耗费几天甚至几十天。回答的第二个问题实质上是GIS空间交互查询功能,通过两专题的交互条件,可以方便地完成落入前寒武地层的金矿分布。该项功能在MRAS系统被设计成地质因素标志的查询。3.空间信息叠加分析综合是GIS最突出的功能,也是我们MRAS系统使用最多的功能函数。在矿产资源评价中,经常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既有有利的地层又有地球化学异常的地区在哪里?或者有An异常出现,但没有大规模岩体出现的区域,CIS中Overlay便能替我们解决上述问题。Overlay功能是矿产资源综合评价模型设计的基础。4.GIS中Buffer缓冲区分析Biber分析在F.P.Agterberg进行区域评价中使用得比较广泛,它可以用来分析断层或褶皱轴两侧不同宽度范围的矿化点的分布规律,从而判定矿床与断层、褶皱轴的相关关系及构造控矿最大影响域。5.空间实体统计功能面积、长度测量是GIS拓扑分析的基本结果,这对矿产资源评价统计特征的提取极为有用。过去在研究地质复杂程度,例如地质复杂度时,计算嫡分析便涉及到单元面积的计算,由于用手工计算大量面积,工作量大,熵分析从理论上讲,并不复杂,但在实际中应用却十分困难。有了GIS面积统计功能,再加上多层信息统计造置,该问题便迎刃而解。6.强大的可视化工具GIS的可视化表现在空间数据的可视化修改、编辑,科学计算可视化表达(等值线、图像、三维可视化),科学计算交互可视等方面。用户可以根据模型参数,生成可视化图形。然后根据可视化图形,调整参数,直至得到最优解。(三)基于GIS矿产资源评价解决的几个关键性问题1.目前急需研制以矢量数据结构为主体的矿产资源GIS评价系统如前所述,CIS为矿产资源评价提供了一种普适性工具,但如何完成成矿信息提取?如何解决多元综合信息在成矿信息中所占的重要性?这些都表明需要在GIS平台上开发矿产资源GIS评价系统,这也是目前国际同行近期研究的热点。如F.P.Agterberg,BonhamCarter等在SPANS研制了多元信息综合系统;澳大利亚的Wyborn等从成矿系统出发,在Arc/Info平台上研制区域矿产资源评价GIS系统;国内赵鹏大、胡光道教授等也—253—
第三篇矿产资源规划开展了相应的研究工作。前人在GIS系统开发中积累的经验和教训是笔可贵的财富,我们应该加以总结和利用,以便我们在今后研制GIS矿产资源评价系统时,取长补短,开发出更适用、更精确的矿产资源预测评价系统。前期开发系统的一些主要问题是,大多数评价模型的开发是在基于栅格数据结构GIS平台上,如F.P.Agterberg使用的SPANS。GIS软件平台的基本数据结构有两类:(1)栅格数据结构。这种借助于遥感图像的数据模型结构简单,所有的空间数据通过一定的网络单元表达,可使不同空间信息迭置分析速度快,使用方便。但这种数据模型对表达诸如地质图这些概念图件并不太适合,主要表现在图像数据库的修改更新能力差,数据存贮量大,数据精度依赖网格大小,多层图叠加显示能力差。在栅格数据结构下开发矿产资源评价系统,由于所有的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遥感数据都是网格化的,数据结构简单,开发工作自然容易省力。但由于栅格数据结构表达地质因素先天能力不足,该数据结构已非主体GIS软件,在其上开发软件系统的应用前景也不大。(2)矢量数据结构。矢量数据结构是通过抽象的点、线、面的地学关系数据模型表达空间地理实体。该数据结构表达空间地理实体的面积或长度精度高,储贮量小,数据容易更新,似乎表达了地质概念模型,该数据已成为目前流行软件主流,因此,非常有必要在其上开发相应的资源评价系统。但由于矢量拓扑结构复杂,不同图层数据结构不一样,开发难度自然加大。2.解决基于GIS矿产资源定量评价自动化问题传统的矿产资源定量评价主要是通过定量方法研究各种找矿信息与矿产资源定量关系,评价使用的原始资料信息都是以纸介质或观测数据为载体,如地质图、构造图、化探异常图或化探测量数据,而随着大量的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遥感空间数据库的建设,矿产资源定量评价面临的是全新的信息化载体,GIS使用的资料载体是高质量、数字化的信息,这种信息载体既可以是直接测量的物、化探数据库,也可以直接是数字化地质图(见下表)。从某种意义来说,有人认为目前矿产资源定量评价进入信息评价阶段,以区别于以数据为主体的传统矿产资源评价阶段。传统的定量评价方法,为了使地质图等概念图信息为数学模型所接受,往往需要人工繁重的取数工作,如通过人工单元划分后,就需要对单元里的大量多元找矿信息进行人工赋值。而对于一些非常有意义的定量方法,如衡量地区地质复杂程度的熵模型及线性构造密度统计等尽管在理论上可行,但实际上由于人工取数工作量太大而难以实现。以数字化多元信息为出发点,GIS评价对此类问题可以迎刃而解了。研制GIS平台上矿产资源定量评价系统首先就得解决数字化介质的多元变量选择、赋值等一系列预测信息—254—
第三篇矿产资源规划转换问题,这一问题的解决也促进了矿产资源定量评价的自动化程度。基于GIS矿产资源评价与传统资源评价差异GIS资源评价方法传统矿产资源评价方法资料载体数字化空间数据库地质图纸介质、物化探数据数据获取通过GIS编程可直接获取通过人工取数处理对象数据、图形、信息实体必须是定量数据处理方法是一面向空间的数据系统统计分析软件包成果表达直接是计算机图形信息表达结果是数据,然后人工成图以往的资源评价系统,通常是多元(定性数据、定量数据)处理系统,只要按照数据处理系统的文件格式,便可以算出相应的结果,较少考虑程序之间数据流程关系。基于GIS矿产资源评价系统不是一些定量方法的简单集合,也就是说,它不是一个定量数值计算程序包,而是从GIS空间数据库出发,构筑从成矿信息分析提取、单元划分、变量构置、定位预测、矿产资源定量评价、资源量评价等相互依赖的工程系统。在系统研制过程中,数据流程是一项十分关键的任务。在GIS矿产资源评价过程中,建立多元地学数字化信息与区域矿产资源潜力的关系是一项重要任务。在GIS系统中,区域的矿产以点图元信息存贮,主要包括成矿条件、矿床成因等属性因素信息;大多数地质因素,如区域地层、岩浆岩分布是以一定拓扑关系的多边形图元实体存贮的;地球化学、地球物理专题资料在GIS中既可以是利用区图元实体表达的综合异常专题图,也可以是原始分析数据或网络化数据(见下图)。GIS中资源评价信息层传统的矿床统计预测已建立了一套研究区域矿产与多元找矿信息的关系模型,如矿床模型综合评价法,但在GIS系统中,特别是以矢量数据结构为主体的GIS平台上,如何将空间不同构型、不同属性的信息统一起来,如何研究各成矿信息重要性,即通常GIS中Intergration各信息的重要权。本次研究借用矿产统计预测单元划分的思想,找出基于GIS图形、数据信息载体的定量预测流程。—255—
第三篇矿产资源规划四、MRAS系统分析与设计MRAS系统设计主要根据前述用户需求,研究应用系统的信息数据结构、数据流程、系统主要功能等。(一)基于GIS矿产资源评价的数据库结构及流程矿产资源GIS评价系统研制的基本目的是对地质勘查所积累的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遥感等数字化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矿产资源GIS评价系统的数据库结构及其流程,显然必须代表通行的矿产资源评价流程。前述已讨论过目前国内外常用的矿产资源评价方法体系,其一般评价过程可表达为见下图,即为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遥感资料整理,成矿信息提取,数据处理,数据综合,定量预测及成果表达等。相应地,矿产资源GIS评价系统其一般的空间数据流程可表达为见下图。矿产资源一般评价过程MRAS系统数据库流程GIS矿产资源评价空间数据库可以通过图层(Coverage)方便地、有序地进行管理。下图是GIS矿产资源评价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遥感空间数据库的概念模型,它采用层状树形结构来管理图层。图层是代表着具有相同特征的地理实体,在一定空间范围的集合,由点、线、面图元构成。具有有机联系的图形,它的几何特性用网络拓扑结构表达;而图元实体的属性采用关系数据库表达。它们之间的联系,采用图元用户标识号这一关键技术来实现。关于空间数据库系统设计,通常可分为概念设计、逻辑设计及—256—
第三篇矿产资源规划物理设计等阶段。有关这方面成果非本课题的主要研究内容。关于矿产资源评价系统的数据库,由于研究地区、研究矿种、预测精度、预测资料水平千差万别,这就要求MRAS系统必须支持开放性空间数据库。MRAS数据库概念模式图成矿信息提取图层,是从研究地区的基础空间数据库出发,通过各种专门的成矿信息方法,生成一些中间性图层。如对地球化学数据处理进行累乘累加,形成综合异常图层,这些中间性数据图层往往更具有丰富的成矿信息。MRAS必须像数据仓库一样,能够对成矿信息提取源源不断产生的图层进行接纳与管理。为了全面地综合多元成矿信息,确定成矿信息的重要性,本课题提出了建立GIS矿产资源评价“独立条件图层”概念。所谓“独立条件图层”,就是能够将原始空间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遥感数据、成矿信息提取所生成的中间图层信息统一起来,形成便于矿产定量预测的图层。在MRAS系统,采用具有拓扑结构的多边形区图层表达。其独立性体现在它是由计算机根据一定准则自动生成的有别于其它图层的图层;条件性体现在预测图层,如果按规则网络划分,则根据研究区的矿点分布状况给出;如果按非规则单元划分,则主要根据矿床存在的必要性条件来确定单元。在GIS有了独立条件图层的概念后,便可以借助于矿产统计预测思想,运用GIS空间图层叠加功能,实现定量预测自动化。(二)成矿信息的提取与综合成矿信息计算机CIS提取与综合技术研究是本次研究的中心任务。因此,有必要对—257—
第三篇矿产资源规划成矿信息内容、性质等做较深入的认识。成矿分析就是研究区域成矿规律,为进一步普查找矿、选区提供依据。自法国学者朗内提出“成矿规律”概念以来,成矿分析随着找矿实践发展的需要,成矿分析学科发展十分迅速。如原苏联以毕利宾为代表的科学家,发展了构造一建造成矿分析法,而欧美学者阿格特伯格、哈里斯、麦卡门及我国著名学者以赵鹏大、王世称教授为代表发展了矿产资源区域评价技术方法。随着信息技术革命浪潮和科学找矿时代的到来,进入了成矿分析与信息找矿阶段相对应的新阶段,大量的高分辨率、强穿透性的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遥感等找矿方法技术不断成熟与应用,同时也为地质勘查、成矿分析积累了大量的找矿资料。运用现代计算机信息处理手段,对其进行深层次的提取与综合,是目前成矿分析一项十分必要的工作。1.成矿信息提取与综合的基本概念信息(information)是用数字、图形、影像、文字、符号及介质来表达事件、事物。现象的内容、数量或特征,信息来自未加工的原始资料数据。成矿信息是指指示和识别某种矿床的成矿条件和赋存方式的地质信息总和,可分描述性、事实性成矿信息,及通过深加工才能获取的加工型数据。成矿信息的提取与综合就是在全面研究和综合分析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和遥感资料的基础上,总结成矿规律及控矿因素,从中提取出指示矿床存在、赋存规模及质量的评价信息,为潜在矿床的预测评价,制订普查找矿的最佳方案提供依据。2.成矿信息的提取众所周知,成矿作用过程是复杂的,其复杂性决定了矿床成矿元素的不均匀和多变性,也决定了地球物理场与地球化学场的复杂多变性。因而应对勘探资料作深层次成矿信息提取与研究(见下图),只有这样才能把握复杂的成矿规律。成矿信息提取是针对地质勘查资料进行的,不同的数据源其处理方法又各有不同。地球物理勘查方法种类较多,如重力、磁法、电法、地震、放射性测量等,主要是以地质体的物理性质差异为直接观测对象,并通过对观测的地球物理场的变化,进行地质解译。和其它地质找矿方法不同,物探方法仅是一种间接找矿方法。对物探资料的成矿信息提取,主要侧重于发挥物探深源探测优势,挖掘其反映深部构造认识的信息,如目前先进的地震CT信息技术反映深部地质精细结构。对于重磁资料处理,可以通过不同层次空间滤波分析,反映地质构造的深部变化规律。目前从成矿分析经常用到的重磁提取的新趋势来看,一些先进的欧美国家发展了一系列计算机可视化强的重磁解译系统,如可视化地质构造三维反演系统等。另外,还引进了小波分析、分形理论等全新的数据处理模型。—258—
第三篇矿产资源规划成矿分析信息图地球化学成矿信息的提取技术主要涉及到区域化探异常的圈定与识别,传统的数学地质方法一直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如因子分析法、判别、聚类分析法等。这些方法能够有效地研究元素的相关关系,找出与成矿作用相关的地球化学元素组合。当前发展地球化学成矿信息的技术方法是:从区域地球化学场角度出发,研究区域地球化学元素的物质结构性与空间结构性特征。例如,通过稳健统计学的方法,进行地球化学异常场的分解;通过因子分析,解决地球化学场物质演化特征;通过空间地质统计学技术,进行地球化学场空间结构分析及异常圈定。发展基于GIS空间信息技术的地球化学异常分析系统,是化探成矿信息提取的有效途径。地质信息的提取以前做得较多的是成矿信息的研究,如岩石、同位素等数据定量统计提取,构造等密度、方位的统计。但对地质概念图件的提取研究,大多数处于定性阶段,GIS技术应用将使地质信息的提取进入新阶段。F.P.Agterberg运用GIS缓冲区分析,成功地、详细地研究了新科舍地区的金矿化与北西向构造的关系。运用GIS技术,可以方便地进行地层、岩浆岩与矿产的统计规律认识,构造反映地质复杂度的嫡分析模型,快捷地完成各地质因素的找矿信息定量分析。值得指出的是,成矿信息的提取并非使用的数学模型越复杂越好,相反使用一些简单模型,如比值模型、找矿信息量模型往往会得到十分好的找矿效果。如美国学者坎农207206在研究MVT铅锌矿时,通过几十个同位素分析结果,总结出Pb/Pb为1.48的为大矿,从而指导该类型矿床预测。但运用计算机信息处理技术对成矿信息的提取能力、工作效率会产生质的飞跃。—259—
第三篇矿产资源规划3.成矿信息的综合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遥感等信息都是区域地质及成矿作用不同侧面的反映,成矿信息的综合也属必然。同样,综合(integration)在空间地学信息技术中也是使用最广泛的术语之一。(1)成矿多元信息地质理论综合。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遥感等多元成矿信息的综合分析一直是目前最具有挑战性的成矿分析工作。正如原苏联学者谢格洛夫所说:“旧前成矿分析已发展到一个新阶段———综合阶段,必须广泛利用所有的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资料,特别是航天、航空地球物理资料”。运用多元信息进行成矿规律的综合在我国矿产资源评价中,特别是二轮区划中取得了卓有成效的成果,并发展了综合信息矿产资源预测方法(见下图),它包括综合信息成矿规律图编制、综合找矿模型的建立及矿产资源定量评价等内容。成矿综合信息工作程序(根据王世称教授的内容修改)成矿信息法就是在现代成矿理论指导下,从地质演化发展的历史观点,充分利用地质、地球物理信息,研究地壳地质构造演化的深层结构特征,利用地球化学信息研究成—260—
第三篇矿产资源规划矿作用过程的物质表现。通过不同信息纵向、横向关联,形成反映三维空间地质建造特征的区域成矿规律。成矿规律综合信息分析是成矿分析的上层建筑,需要广泛的、扎实的地质经验和知识,是任何技术手段都替代不了的。(2)成矿信息的定量综合分析。矿产资源定量评价实质上是运用计算机手段,采用适当的数学模型,研究区域矿床产出及其远景规模与各种成矿信息的关系,查明各个控矿因素、矿化信息在确定矿床产出规模中所占的重要性。如特征分析中,确定各地质变量在成矿有利度的权大小。成矿定量综合分析包括统计单元的合理划分,控矿因素地质变量的构置,模型单元的选择及定位定量模型的建立等问题。矿床定位、定量预测模型是以已知模型单元为基础建立的,建立定位预测模型的数学方法有循环分析、数量化理论等;建立资源量预测模型的数学方法有逻辑信息法、蒙特卡罗法等。对所建立的定量模型,尚需检验、简化、优化研究,最后根据成矿信息定量综合模型,外推预测。(3)基于GIS成矿信息的综合。GIS地理信息系统是采集、存贮、管理空间地理信息的有效工具,是目前先进国家在矿产资源评价中广泛使用的信息合成手段。随着我国大量的找矿信息空间数据库的建设,成矿分析将从方法上悄悄地发生变革。GIS成矿信息的综合与传统的定量评价相比,有其不可比拟的优势。它不仅可以对数据进行综合,还可以对图形、图像信息综合。(三)MRAS系统的总体结构分析1.总体结构依据对GIS矿产资源评价数据结构流程及成矿信息的提取与综合的分析,进行需求研究,总结出MRAS系统的总体结构如见下图(A)。由于大多数GIS软件已提供了丰富的空间数据库的输入及管理系统程序,所以MRAS系统研制的重点在成矿分析中的成矿信息提取分析及矿产资源成矿信息综合评价两大系统上(见下图(B))。(1)成矿信息提取分析子系统。包括如下子系统:1)基于GIS重磁分析子系统;2)基于GIS地球化学异常分析子系统;3)基于GIS空间地质统计学子系统;4)地质三维可视化子系统;—261—
第三篇矿产资源规划(A)矿产资源评价信息系统MRAS总体结构(B)MRAS系统构架图5)遥感图像处理子系统。考虑到MAPG已提供了可为成矿分析使用的专门地学遥感图像处理系统,本研究未在其上做进一步图像处理开发,而采取嵌入式将AIAPGIS图像处理系统加入到本系统。(2)矿产资源成矿信息综合评价子系统。本系统包括三个模型。主要完成多元成矿信息的综合,并根据多元空间成矿信息进行资源潜力的综合评价。1)成矿信息空间等权经验搜索模型根据地质专家总结的找矿标志组合,完成研究区域满足条件的人工交互式搜索。—262—
第三篇矿产资源规划2)找矿信息加权模型提供了证据加权和找矿信息量两种模型。3)矿产资源成矿信息综合评价模型该模型有机地将基于矿床模型定量评价与GIS技术结合起来。2.MRAS系统开发的软硬件环境(1)硬件环境。考虑到目前GIS向微机化个人应用方向发展的重要趋势,MPAS系统开发主机的标准配置为奔腾系列,内存大于16兆,硬盘为IG以上,基本外设有Ao幅彩色喷墨绘图仪、A4彩色扫描仪等。(2)GIS软件平台的选定。目前GIS平台较多,国内PC机市场比较流行的软件平台有PCArc/lhfo、Maoinfo、MAPGIS等软件。通过大量的软件价格性能比来看,国外GIS软件如ESRI公司的产品其技术先进性是不容质疑的,但价格太高了。自80年代以来,在原地质矿产部科技司支持下,中国地质大学推出了MAPGIS,在国家科委GIS平台测试获得专家一致好评。自1994年我们使用该软件系统,通过实践,我们认为MAPGIS已基本满足矿产资源评价二次开发的要求。MAPGIS的系统结构可用下图表达。MAPGIS系统结构MAPGIS系统的主要特点有:++1)以WINDOWS为平台,采用C语言开发,用户界面友好,使用方便;2)以扫描仪输入和数字化仪输入为主要手段;—263—
第三篇矿产资源规划3)具有极强地图编辑功能;4)具有功能齐全、性能优异的空间分析功能;5)提供开发函数库,可方便地进行二次开发;6)能够输出符合地图公开出版质量要求的图件。3.系统开发的策略原则(1)MRAS系统开发方式。目前,基于GIS平台上功能性应用系统开发主要有三种方式:1)松散联结式以自己的系统为主体,与GIS通过数据文件通讯。这种开发应该说简单省力,但将GIS功能与专业模型结合不够,很难发挥GIS全部功能。2)嵌入式以应用系统模型为主体,将GIS某些功能函数整体嵌入到应用系统。这种开发初步实现用户界面一体化,但对GIS空间数据库管理与分析仍显不够。3)无缝开发从GIS空间数据库出发,有机地将GIS功能与专业模型结合起来。如以专业GIS开发语言ARCAVENOE为主体,为补充GIS中专业模型功能不足,可采用高级C++语言开发函数库。无缝式GIS应用系统开发周期长、任务重。MAPGIS是用C++开发的GIS平台,提供了较丰富的C++动态开发库。因此MRAS系统开发是从MAPGIS空间数据库结构出发,运用高级BORLANDC++4.5及VC进行无缝式开发,实现了用户界面空间数据库管理、GIS空间分析、矿产资源评价专业模型一体化。(2)MRAS系统开发原则。1)本次开发以原型法为主,由于矿产资源GIS评价系统的研制国内外尚无先例,许多技术问题尚待开发过程中解决,但系统开发初期的需求目标是清楚的,就是要解决空间数据库中成矿信息的提取与综合问题。2)每一子系统的软件开发之前都由成矿分析地质人员与计算机编程人员共同研讨。首先由地质人员提出详尽的需求分析,由计算机人员研究可能的实施途径及可能性,最后编写程序,编写详细的设计书。3)MRAS系统开发尽量在数学模型上选用成熟的,广大地质工作者经常使用的方法模型,而不选用探索性强的,如分形、神经网络等模型。4)软件开发过程实质上是GIS新方法开发过程,必须加强应用人员的参与程序,本课题采用数据中间多次试验来解决系统中的新问题。4.MRAS系统主要技术特点由于MRAS在MAPGIS平台上无缝开发,其技术开发难点、特点主要有:(1)MRAS系统一直以空间数据库为主体,其程序、方法、数学模型的处理既有图形数据,又有实际观测数据,这将有别于传统的数据处理,也是系统开发贯穿始终的主—264—
第三篇矿产资源规划线。(2)MRAS系统是二次应用系统,也就是说其不是工具箱,当时立项主要有两点考虑:①如果仅是开发一些专门的工具软件,用户还需根据特定GIS平台进行应用功能再开发。如果用户对GIS内部数据结构不清楚的话,其难度依然很大。②不能有效地将GIS空间分析与矿产预测方法模型结合起来,也就不可能实现定量预测的自动化。但这种开发的模型,有时会妨碍预测人员主观能动性。(3)MRAS开发技术人员尽量将GIS可视化技术与方法模型结合起来,使用户所算即所得。五、面向对象集成化空间对数据模型(一)规范化空间象模型与实现技术1.空间数据标准与面向对象技术当前地理信息系统领域所遇到的一个大的问题是各种GIS之间的空间数据格式不兼容,致使空间数据难以共享。为此许多国家和行业制定了自己的空间数据交换标准,将各种GIS软件采集的数据,通过中间的交换格式达到数据共享的目的。随着人们对空间信息科学的理解和GIS应用的广泛深入,人们对地理空间的抽象对象及相互关系有了趋于一致的认识,实际上各个国家及有关行业制定的空间数据交换标准在实质上,即在概念上和逻辑模型层次上相差不大。当前大多数空间数据标准和GIS软件的内部数据格式建立在拓扑数据模型的基础之上。由美国计算机图形与空间分析实验室研制的矢量数据结构PLOYVRT,是一种以弧段为基础的拓扑数据结构,它是当今各种空间数据结构的基本骨架。这种数据结构的基本元素是“弧段”或者称“链段”。弧段在两端有结点,并伴有共享该弧段的左、右多边形的码,弧段可以由任意多个点构成。此外,在POLYVRT中还为每个多边形建立了一个环绕边界的弧段目录表,以及为点建立一个点所关联的弧段目录表,并在孤段的关系表中,将点所关联的弧段和组成多边形的边界弧段用串行指针边接起来,这样,在这种数据结构中不仅存贮了空间目标的几何信息,而且还存贮了各种元素(多边形、弧段和点)之间的拓扑关系。下图所示的是POLYVRT的拓扑关系,下三表是多边形、弧段和结点的数据结构。—265—
第三篇矿产资源规划结点集合指针结点名标第一离开弧段第一个到达弧段N1e3e1x1,y1N2e1e2x2,y2N3e2e3x3,y3N4e4e5x4,y4面域集合指针面域名专题信息顺时针方向第一弧段逆时针方向第一弧段F0⋯e1t0F1e1e5t1F2e2⋯t2F3e3e4t3从以上图表可以看出,当代的许多地理信息系统如ACR”INFO,System9,Genamap,等都采用与此类似的数据结构。只不过在表中,用串行指针解决结点与弧段、多边形与弧段的一对多的关系。美国人口统计局的TIGER文件,是一拓扑数据结构典范,它采取与POLYVRT?类似的结构,并且对于结点关联的弧段和多边形包含的弧段的一对多关系亦采用串行指针,这样就可以保证文件的记录是定长的。—266—
第三篇矿产资源规划孤段集合离开始结到达终结右面域顺左面域逆时弧始终右左坐段结结点的下一点的下一面面时针方向下针方向下一标名点点域域串条弧段条弧段一条弧段条弧段e1N2N1e5⋯F1F0e5e2S1e2N3N2⋯F2F0e4e3S3e3N1N3e6e4F3F0⋯⋯S4e4N4N3F2F3e5e6S4e5N2N4e5e6F2F1S5e6N1N4F1F3S6美国联邦空间数据交换委员会1992年颁布了美国空间数据交换标准。这一标准经过了长达十年的研究起草工作,是迄今为止的一个比较完善的空间数据交换标准。现在不仅作为美国的国家标准为美国联邦各部门所采用,而且为其它一些国家引用和参考。如澳大利亚的空间数据交换标准ASDTS,就是一个基于美国SDTS的空间数据交换标准。SDTS包括矢量数据模型、栅格数据模型、数据描述信息等内容。其中矢量数据模型,采用面向对象的思想,对空间对象作了详尽的描述,共26类,合并后归纳为6类。它们是复杂地物、多边形、环、线、弧、点一结点。这里的线相当于前面所描述的弧段,弧是指圆弧、B样条等光滑的数学线段。这里增加了环这一新的空间对象,主要是为了描述带岛屿的复杂多边形。SDTS增加了复杂地物这一新的地物类型,主要是为了处理多个简单地物聚集的现象。这也是目前新推出的几个面向对象地理信息系统新增加的地物类型。SDTS的矢量数据模型与前述的POLYVRT和TIGERR等空间数据模型有较大的变化,但是它的基本特征仍然相似。它仍然以弧段(线)为基本结构,描述多边形、线、结点之间的集聚关系和反向的关联关系。SDTS与POLYVRT和TIGER之间在拓扑关系描述方面的差别在于两点:一是G和SDTS不再采用串行指针而直接采用变长记灵处理一对多的关系,二是增加了结点至多边形的反向指针。SDTS的矢量数据模型如下图所示。从以上几个数据模型及空间数据标准可以看出,各模型之间表达的空间对象及关系的内容基本一致。但是各个系统采用的数据结构则相差很大,POLYVRT和TIGER采用串行指针表达结点关联的弧段和多边形包含的弧段等一对多的关系,而SDTS和许多面向对象的系统则直接采用变长记录处理这一对多的关系。所以,各系统之间的空间数据不能直接调用,而只能通过数据交换做到数据共享。最近美国GIS工业界正在讨论建立开放性地学数据交互使用规范。它的特点是利用—267—
第三篇矿产资源规划面向对象技术,建立空间对象模型,应用分布式的环境,制定统一的API函数,甚至共享分布式空间对象数据库。这一研究正在进行之中。我国迄今还未建立一个空间数据交换标准,然而我国正在组织攻关,发展我国自己的GIS软件产品,这是一个建立我国空间数据共享机制的极好机会。我们可以跳过空间数据交换格式这一层次,直接采用类似于OpenGIS,共享空间数据模型和空间数据库管理系统的最新方法。为此,本文将根据作者多年来对面向对象技术、空间数据结构、空间数据模型的研究,根据面向对象GIS软件GeoStar的开发经验,以及最近对各种空间数据标准的系统研究,提出一套具有我国特色,并将与国际标准接轨的规范化的空间对象的模型,并讨论它的实现方式。2.空间对象及其定义SDTS的矢量数据模型与地理空间位置或特征相关联的对象称为空间对象。这里所定义的空间对象是各种空间地物的抽象表达,如:点、线、面、复杂地物,为了便于空间数据的组织和表达,空间对象还包括结点、弧段等几何元素。空间对象有如下几种类型:—268—
第三篇矿产资源规划(1)纯几何类型。便如一个独立点,一条等高线,只有几何位置,没有对象之间的关联关系。(2)几何拓扑关系。既有几何位置,又有拓扑关系,如结点、公共弧段。(3)纯拓扑类型。仅有拓扑关联关系,通常用于定义空间分析操作。(4)空间地物。有属性特征,或者说有确定的地物意义,有对应的地物编码和属性描述记录,如油井,房子,公园等。(5)非地物类型。没有确定的地物意义,只是为了便于空间数据的表达和组织方便设置的中间对象,如一个纯粹的结点或多边形的公共弧段。前三种由几何既念区分,后两种由属性概念区分。它们之间有概念的交叉,以此划分主要是为了下面的叙述方便。3.规范化空间对象模型空间信息系统两个最重要的特征是拓扑关系和复杂对象,而拓扑关系和复杂对象的表达要求层次结构和对象嵌套,并且经常涉及到一对多的关系。例如一个面状地物是由多条弧段构成的。这种一对多的对象嵌套关系显然不能用关系数据模型直接表达,因为它不能满足关系模型的基本范式要求。虽然也可以通过变换转换成一对多的关系,用关系联接的方法实现对象的聚集,但用关系方法处理空间数据的效率是不高的。因而,目前大部分商用GIS软件都将空间数据直接用文件方式管理。最近几年出现的面向对象技术为解决这一问题带来了希望。面向对象数据模型可以直接表达层次结构和一对多的对象嵌套关系。它不仅支持变长记录,而且支持对象的集合,是空间信息系统的理想模型。面向对象数据模型有四个最基本的概念,它们是:【分类】同类对象的集合,具有相同特征的对象组合在一起形成类。每个对象是该类中的一个实例。【概括】将若干种类中某些具有公共特征的部分抽象出来形成一种更一般的超类。【联合】将同一类对象中若干个对象组织起来,设立一个更高水平的对象,例如由若干个乡镇组成一个县。【聚集】聚集有点类似于联合,它是将不同特征的对象组合成一个更高水平的对象。如房屋由门、窗、墙、屋顶等组成。以上四个语义概念可以用来构造空间对象模型。在前面我们已经定义了17类空间对象,适当合并以后,抽象出结点一点状地物、弧段、线、面和复杂地物五种空间对象,每一种空间对象是面向对象中的一个类。可以用概括、联合、聚集的概念表达这些类之间的关系。—269—
第三篇矿产资源规划除以上五类空间对象之外,一个地理信息系统还涉及到制图。它需要有制图的辅助对象,如注记、符号、颜色等类型描述参数,用于输出和显示专题层等等。为了便于组织和管理,对空间数据库设立工程和工作区,工程包含了某个GIS工程需要处理的空间对象,工作区则是在某一个范围之内,对某几种类型的地物,或某几个专题的地物进行操作的区域。同时为便于表达,我们再设立一个数据结构———位置坐标。它与类不同,类中的对象必须有对象标识,在二维GIS中它是两个浮点数,在三维GIS中是三个浮点数。这样我们可以构造出下图所示的空间对象模型。规模化空间对象模型—270—
第三篇矿产资源规划(二)矢量与栅格集成的三维数据模型当前的地理信息系统一般只能处理地球表面的信息,通常是将带有地形起伏的椭球表面投影在二维平面上,有些GIS软件,还采用建立数字高程模型的方法来处理和表达地形的起伏。但涉及到地底下真三维的自然和人工现象则显得无能为力。地理信息系统在地质矿山、水文、大气等方面的应用已面临着严峻的挑战,许多地理、地质学家以及计算机专家和软件公司都在寻找解决的方案。研制一个信息系统软件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寻找一种合适的数据结构和数据模型,GIS也不例外。人们为了推出三维地理信息系统,对三维空间数据结构和数据模型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工作。人们最初的研究是集中在栅格或者说体元方面(Goodchild,1990)。模仿二维栅格的方法,将一个三维物体按照一定的规则划分成一些体积相等的体元。每个体元是一个三维坐标的变量,不同的体元所含的元素成份不同或元素的含量不同,如铁矿体的含铁量不同。考虑到邻近的体元,常出现元素含量相同的情况,为了减少存贮容量,模仿二维平面的四又树方法,发展了一种与之相似的八叉树方法。这种数据结构存在两个明显的缺点:其一,它的位置表达精度太低,即使它能表达矿体,也无法精确表达矿体或岩层的界面,以及开采矿山的各种巷道和矿井;其二,它无法表达实体之间的关系,对于一些重金属或贵金属矿山,矿体小而又比较复杂,而且通常矿脉与断层密切联系,这些都是纯体元方法无法表达的问题。对于错综复杂、千丝万缕的各种巷道和矿井,这种结构更显得无能为力。因而人们又开始重视三维的矢量数据模型的研究扩充二维矢量数据结构,将点。线、面要素扩展到体。体由面组成,面由线构成。线性元素通过矢量坐标表达。除了表达各种元素的空间位置以外,还表达它们之间的拓扑关系。Molenaar教授提出的三维矢量数据模型,对表达比较规则的实体有实用价值,但对于一些特殊的三维现象,如矿井,巷道则无法表达。另外,这种方法把一个三维实体假设成均值,实际上,绝大多数矿体都不是均值的。所以,前述的将三维矿体划分成栅格体元的方法还是必需的。这样,一个功能比较完善的三维空间信息系统,采用矢量与栅格结合的数据结构是适宜的。三维空间信息系统比二维GIS要复杂得多,这不只是增加一个三维坐标和将点。线、面扩展到体的问题。三维现象比二维现象要复杂得多,在数字表达时,三维对象比二维对象多而复杂,致使目前许多涉及到三维GIS的工作进展缓慢,甚至美国最近发布的空间数据交换标准,都将三维的问题搁置下来。虽然最近有几个系统在三维数据处理和三维目标显示方面表现出比较好的能力,但对三维的数据结构和数据模型远没有达成共识。这一问题已成为三维空间信息系统的瓶颈问题。—271—
第三篇矿产资源规划1.三维空间现象及其表达首先澄清以下两个概念问题:现象它是指现实世界或者经过科学加工处理(如摄影或遥感)的自然或人工现象。例如,一栋大楼、一个县、一条巷道、一个岩层的界面,都可以看作是现象。对象它是现象的数值化表达。一个现象可能直接用一个对象表达,也可能分成几个对象表达。例如,一条巷道通常由若干个横断面表达。在地理信息系统中,通常将空间对象进行有条理的划分和组织,使之比较容易地在计算机世界表达各种现象。(1)地表现象。我们多数人接触到和熟悉的三维空间现象主要是地表的各种人工和自然地物。我们日常见到的是房子、道路、河流、草地、水田、早地、菜地、公园等等。这些现象在二维GIS中研究得比较透彻,通常把它们归结为点、线、面空间对象进行逻辑表达。余下的几个需要重新考虑的现象是,一栋大楼有许多层,各层的用途和形状布局等不尽相同,当前在二维GIS中,只是把它投影在二维平面上,用一个面状地物来表达它的平面形状。在一个真三维的GIS中,需要将表达扩展到三维空间。另外,我们在表达许多起伏地形表面的地物时,作了许多近似假设,例如,一条在崎岖山间的道路,它的长度并不等于它在二维面上的长度;一块斜坡上的小麦地,它的实际面积也大于它的投影面积。这些现象需要在一个三维的地理信息系统中才能解决。(2)地质现象。地质现象极为复杂。GIS涉及到的最主要的现象是地层、断裂、矿体和矿床。地质学家根据地壳运动、火山喷发和海洋沉积等,将地表层分成不同的地层。地层通常是一个不规则的曲面,它不能用数学表达式表达。在三维GIS中,也可以采用与数字高程模型类似的方法表示地层的界面。断裂与地层比较接近,但是,它通常有一定的宽度,另一方面它也往往垂直或斜交于地形表面。在GIS中,如果采用DTM的方法处理,需要考虑它的投影平面和投影角度。矿体是一个三维实体,但是往往极不规则,无法确定它由多少个面组成。一种近似表达的方法是模仿DTM的方法,表达它的上顶的数字表面模型和下底的数字表面模型,再考虑它的投影平面和投影的边界。矿体的另一个显著特征是,矿体各部位矿物质的含量是不相同的,甚至所含元素的个数都不相同。例如,一个铁矿体,它可能还含有金、银、铜、硫等矿物质,各部位的含量不尽相同,甚至相差很大,矿体的边缘部分比中间部位含量要低得多。实际上许多矿体的边界是人为圈定的,它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只是某种或某几种矿物质达到一定的指标,才把它圈定在矿体范围内。所以矿体物质的不均匀性很大。地质统计学的克里格法在处理该问题时是将矿体划分成一定大小的矿块,内插估计出每一块中各种矿物质的品位。这一概念与GIS—272—
第三篇矿产资源规划中栅格体元表达的思想一致。可以将用克里格法估算的结果存贮到栅格体元中,若考虑数据压缩可以采用八叉树方法。一个矿床可能包含若干个矿体,矿床可能有断层等地质现象,所以矿床是多种地质现象的复合现象,可以用复杂地物的方式进行表达。地下水文与地质现象类似,可以采用相似的方法进行分析表达。(3)矿山现象。一个开采的矿山实际上可能包含以上所述各种地质现象。除此之外,它还包含了各种矿山开采时的人工现象,如斜井、竖井、水平巷道、采空区、通风井、矿车铁道、电力与通信线路、安全与休息工作区,还有探槽、钻井等许多矿山勘探与开采的人工设施。这些现象是真三维的,并且它的位置是精确的,栅格的表达显然满足不了精度要求,它们必须用矢量方法表达。但是按照二维GIS的思路发展,甚至按Molenaar的三维数据模型,许多现象都无法表达。例如,把一个水平巷道作为一个空心的体对象,它又极不规则图,它既不是长方体,也不是圆柱体,甚至四周都极不规则,它不是一个数学表面,也不宜用DTM的方式表达。它的位置精度要求很高,特别是水平底板的精度要求非常高。如何表达这种现象,需要引入新的空间对象。按照矿山测量的思路,引入断面对象和似柱体对象,来专门处理这种三维空间现象。矿山巷道2.空间对象及其定义在前面已较详细地阐述了零维、一维对象及二维对象中的面状地物。这里进一步定义三维对象以及三维对象所涉及的二维对象。(1)二维对象。1)面状地物。面状地物的概念与二维GIS的多边形概念相似,它由周边弧段组成,有属性编码和属性表。它与平面多边形的一个显著区别是必须考虑到地形的起伏,即这—273—
第三篇矿产资源规划里所述的面状地物是一个曲面,这种曲面可能是不规则的,所以需要将它联接到数字表面模型上。在三维GIS中,面状地物的另一个显著特点是它不仅可以表示地面上的地物,还可以表达地表下面的地层和断层等现象。2)面元素。它没有地物意义,不联接到属性表,只是一个三维物体的一个表面,这种表面通常也是不规则的,亦用数字表面模型表达。这种元素的另一个特点是表面模型的投影面并不一定是水平面(X-Y平面),而有可能是其它平面。以上两种对象都是由边界和数字表面模型组成的,所以在处理方式上亦可以将它们设计成同一数据结构。当不带地物编码时,表明它仅是一个三维物体的表面;当它指向数字表面模型来的指针为空时表示一个平面。3)表面模型。用数字表面模型表示地球表面和地下地层面状实体的起伏现象,或三维物体的表面形状。数字表面模型可以有格网法和三角网法两种。这里与数字高程模型的区别是需要考虑投影方向问题,亦要说明它是一个物体的上顶板还是下底板。一个面状地物可以表示成一个数字表面模型,也可以多个面状地物共用一个数字表面模型。4)断面。断面被用来表示一种特殊的三维现象,如矿山的斜井、竖井、通风巷道等。矿山测量一般仅获取这种三维实体的断面数据,而不管两个断面之间的顶板、底板及左右两壁的形状,这样实际上就没有用完全的表面来围成一个三维立体。这种情况下采用断面来解决这一问题,建立一系列断面的数据库,把它们联接起来,就形成了一个柱形的巷道。由于断面并不规则,不能用圆、椭圆元素表示,所以断面通常由不规则的闭合曲线构成。它作为三维柱形实体的基本元素。5)栅格影像。栅格影像是一个二维对象,主要用来表达遥感或航空摄影或扫描地图的数字影像。它可能是8bit的灰度或彩色影像,也可能是16,24或32bit的影像,并可能有多个波段。栅格影像可以表示面状地物的专题信息。数字表面模型的结构虽然与栅格影像的结构相似,但在3D-GIS中最好将它们分别定义。6)像素。栅格影像中的像元值通常直接存于栅格结构的矩阵中,此时像素不单独作为一个空间对象,它的空间特征如位置信息直接隐含在栅格矩阵之中。但是当一个像素具有多个数值,如同一像元位置具有多个专题信息或多个波段的灰度值时,可把像素作为一个空间对象,附属多个属性值。(2)三维对象。1)均值体状实体。由若干个面元素构成,实体内部的物质成份相同。2)空心体状实体。与前面定义类似,但它的内部是空的,如矿山的采空区等。均值体状实体和空心体状实体虽然本质上意义不同,但是在表达上相似,所以采用同一结构表示。—274—
第三篇矿产资源规划3)非均值体状实体。由若干个面元素组成,但实体内部所含物质的成份不同,如一个铁矿体,矿体不同部位所含铁或其他元素的品位不同。这种对象还不能完整表达一个三维实体,还必须联接到一个类似于二维表面模型的三维栅数字格模型。4)数字模型。将一个非均值的三维实体划分成大小相等的体元,用X,Y,Z或三维数组的行、列以及第三维系列编号表示体元的位置,每个体元对应于一个元素值。从存贮结构上说,由于计算机只能方便地存贮二维表格型数据,所以可以将真三维模型转换成用Peano键表达的线性表。5)体元。一个Peano键表示一个体元的位置。体元实际上被看作成一个空间对象,特别是在许多情况下,一个体无内含有多种元素,每种元素占用二维表的一列。如果许多相同体元含有相同的物质成份,可以采取线性八叉树的方法,将符合分解规则的相邻体元合并成八叉树的结点。一个八叉树结点包含8个或更多的体元,以节省存贮空间。6)柱状实体。由一系列断面构成。柱状实体一般是空心的,如斜井、竖井、巷道等。这一实体概念可以扩展到高层建筑,将每一层看作一个断面,每一层的布局表示该层的形状,并且可能将它联接到属性表。3.面向对象的三维空间数据模型面向对象的方法可以用来构造三维空间数据模型。我们已经定义了各种空间对象,将它们适当合并可归结为12种。每一种空间对象是面向对象概念中的一个类,可以用概括、联合、聚集的概念表达这些类之间的关系。不过概括的概念在这里很少用到,因为空间对象主要涉及拓扑关系、对象组合及层次结构,这些关系主要用到聚集和联合的语义概念。在这12类空间对象之上,我们设立一个超类,称为空间地物,以便将一些共特征的操作包含在这里面,它是点状地物、线状地物、面状地物、体状地物、柱状地物、复杂地物的超类。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用到概括的概念。为便于表达和处理,我们再设立一个数据结构———位置坐标。它与类不同,类中的对象必须有对象标识,位置坐标不带标识,在二维GIS中是两个浮点数,在三维GIS中是三个浮点数。位置坐标结构字段名字段类型字段描述字段域字段特征说明X浮点如果是地理Y浮点坐标经纬度Z浮点则在Matedata说明—275—
第三篇矿产资源规划这样,我们已经抽象13类空间对象和一个数据结构,它们包括结点一点状地物。弧段、线状地物、面状地物、数字表面模型、断面、影像像素、体状地物、数字立体模型、体元、柱状地物、复杂地物和空间地物及位置坐标。它们之间的关系可以用图所示的数据模型表示。三维空间信息系统的数据模型(1)空间对象的数据结构。面向对象数据模型的一个显著优点是一个类似用一个相应的数据结构,无论多么复杂,包含多少对象的嵌套关系,一个对象对应于结构表中的一条记录。当然,对象的记录可能不符合关系模型的范式要求,同一条记录中,一个属性项可能有多个属性值(变长记录)或多个对象标识。结点-点状地物字段名字段类型字段或描述字段域字段域说明字段特征NodeID长整系统给定的目标标识NodeDes字符结点的性质NA结点状地物NB纯结点NC纯点状地物UserID字符地物编码PositionLocation点的位置ARCID长整关联的弧段变长ComplexID长整所属的复杂地物变长—276—
第三篇矿产资源规划弧段结构字段名字段类型字段描述字段域字段域说明字段特征ARCID长整对象标识ARCDes字段弧段的性质AA无拓扑不光滑曲线AB无拓扑圆弧(3点)AC无拓扑光滑曲线TA不光滑拓扑弧段TB圆弧拓扑弧段TC光滑拓扑弧段TDB样条拓扑弧段TE直角拓扑弧段UserID字符地物的编码StartNodeID长整起结点EndNodeID长整终结点LeftSurfaceID长整左多边形RightSurfaceID长整右多边形LineID长整指向线状地物变长ComplexID长整指向复杂地物变长ShapeLocation弧段上的点变长线状地物字段名字段类型字段描述字段域字段域说明字段特征LineID长整对象标识UserID字符地物编码ARDID长整所包含的弧段变长ComplexID长整所属的复杂地物面状地物字段名字段类型字段描述字段域字段域说明字段特征SurfaceID长整弧段标识SurfacesDes字符对象特征UserID字符地物编码ARCId长整边界的弧段ComplexID长整复杂地物变长LeftbodyId长整左面体状地物IDRightBodyId长整右面体状地物IDDSMID长整指向数字表面模型—277—
第三篇矿产资源规划数字表面模型字段名字段类型字段描述字段域字段域说明字段特征DSMID长整对象标识DSMDes字符模型描述DA上顶板DC2下底板Alpha浮点投影面方位0°~360°Angle浮点投影倾斜角0°~90°OriginL原点Row整型行数Column整型列数Dx浮点行方向间距Dy浮点列方向间距Elevation浮点高程值变长体状地物字段名字段类型字段描述字段域字段域说明字段特征SectionID长整对象标识Angle浮点倾斜角0°~90°Alpha浮点断面方位角0°~360°ARCID长整组成断面的弧段变长ColnmnID长整指向柱状实体的指针变长断面字段名字段类型字段描述字段域字段域说明字段特征BodyId长整对象标识BodyDes字符实体特征BA均值实体BB空心实体BC非均值实体UserID字符地物编码SurfaceId长整周围的面变长DBMID长整数字立体模型ComplexID长整指向复杂地物—278—
第三篇矿产资源规划数字立体模型字段名字段类型字段描述字段域字段域说明字段特征DBMID长整对象标识Alpha浮点投影面角度0°~360°Angle浮点投影面倾角0°~90°OruiginLocation原点Nx整型X方向的行数Ny整型Y方向的列数Nz整型Z方向的列数Dx浮点X方向间距Dy浮点Y方向间距Dz浮点Z方向间距VatixeID长整指针VatixeIDValue浮点体元的值变长为空时直体元字段名字段类型字段描述字段域字段域说明字段特征VatixeID长整对象标识Address长整地址码Vahuel浮点元素变量Valne2浮点元素变量柱状地物字段名字段类型字段描述字段域字段域说明字段特征CourmmID长整对象标识UserID字符地物编码Angle浮点参考投影面角度0°~90°SectionID长整所包含的断面变长ComplerID长整复杂地物的标识号—279—
第三篇矿产资源规划复杂地物字段名字段类型字段描述字段域字段域说明字段特征ComglexID长整对象标识UserID字符地物编码ObiectID长整子对象的标识变化ARCID长整边界弧段标识变长每个空间对象赋有一个系统给定的对象标识,并且约定对象标识包含了类型的标识,这样根据对象标识就可以直接判断该对象属于什么几何类型。以上我们已经定义了11类空间对象及位置坐标的数据结构,剩下的影像和像素的数据结构可以参考其它标准的数据结构如SDTS等。超类空间地物的数据结构可以定义一些数据描述信息和版本信息。(三)GIS中面向对象时空数据模型1.概述记录历史数据有时候是非常重要的。例如对一个病人体温的记载,对医生分析病情非常有用。在GIS中也要经常查询历史,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宗地,一块宗地可能经过许多次的买卖或变化。在土地纠纷中,人们需要详细的历史记录作为法律依据。GIS在环境应用中,也经常需要用到多时态的信息对环境进行综合评价。所以,研究GIS的时态问题则成为当今GIS领域的一个重要研究方向。最初人们的研究兴趣是在二维GIS中加入时态信息,通常把它归结为历史数据库的问题进行处理。当前,人们把它扩大到真三维甚至是真四维,把时间t也作为一个与空间三维X,Y,Z等价的变量,表达某一元素在时空中的坐标X,Y,Z的变化。从历史数据库讨论的角度看,仅空间对象某次所发生的变化,看作是一次历史事件,两次事件之间不是连续地变化。如宗地的变更,两次变更之间是不可内插的。但有些自然现象,可以看作是随时间均匀变化的,如海岸线的变化,大气环境中某种元素的变化,则是可以将观测结果在时间轴上进行内插的。能否在一个数据模型中考虑这两种现象,这是本文需要深入研究的一个问题。人们在研究历史数据库时,提出了两个时间概念,事件时间和系统时间。事件时间是指某一空间对象在现实时间中发生变化的时间,系统时间是数据库中用来跟踪记灵的变化。一般GIS中仅考虑事件时间。有三种方法来表达空间对象在数据库中的变化。第—280—
第三篇矿产资源规划一种是当一个或者苦干个对象在一次事件中发生变化时,对这些对象所涉及的关系表重建一个新的版本,第二种是对变化的对象给定一个新的版本,第三种仅仅对对象变化所涉及到的属性字段增加一个新的值。显然,第一种方法冗余度是最大的;第三种方法是最理想的,它不仅数据的冗余度最小,而且在一条记录中记录了历史信息,便于查询。然而,第三种方法在传统的关系数据模型中遇到了挑战。第三种方法要求在一个属性字段中要能够存放多个属性值,这显然不符合关系模型的基本范式要求。所以人们当前的研究大多集中在第二种方法上面。最近面向对象方法的推广应用,为第三种方法的使用带来了希望。面向对象数据模型的一个最基本的优点是打破关系模型范式的限制,直接支持对象的嵌套和变长记录。2.空间对象的时态及其处理在传统的GIS中,空间对象包含有三个方面的信息:图形信息、拓扑关系和属性描述信息。通常将图形与拓扑关系信息放在一个结构表中,通称为几何图形信息,并且将它与属性数据分开存放。属性数据用关系数据库管理,图形数据用文件方法管理。现在,当要考虑时态问题时,又要加入时态信息,时态信息不仅可能涉及到属性方面,例如,一个城市的人口,工业产值人均消费每年均有变化,而且还可能涉及图形方面,例如,有可能在某一年将其他地区的某个县并入该市,行政边界发生变化。在大部分的GIS的应用中,实际上可能仅有少部分属性值或图形内容随时间发生变化。例如一栋房子,在它的许多属性项中,可能仅有“住户”一项经常发生变化,如下表所示。房子的属性表序号街名房号建筑日期建筑材料建筑面积户主住户变化日期1南京路231958砖204.30杨德宁汤海1958年1南京路231958砖204.30杨德宁王大进1966年1南京路231958砖204.30杨德宁龚平1978年2南京路251963砖303.4李中平李中平1966年2南京路251963砖303.4李中平陶林1978年如果采用前面所述的第一种或第二种方法,在关系数据库中,空间对象每变化一次增加一个表格或一条记录,将会产生相当大的冗余。所以我们采用第三种方法,将时态信息标注在具体的属性字段上,并用面向对象的数据模型进行表达与处理。在面向对象GIS中,对象标识是一个重要的概念,每个空间对象由系统赋以一个对象标识。在处理时态数据时,对象标识将起更重要的作用。并且约定,一个对象无论经—281—
第三篇矿产资源规划历多少次变化,从它创建到消失,使用一个对象标识,且分别对应于(图形和属性)数据库中的一个元子(记录)。为了表达方便,我们将空间对象变化的时间转化成版本编号,并用一个专门的表格记录它们的对应关系。同时,我们每次在发生变化的空间对象上标记版本号。考虑到有些对象可能是从其他对象分裂或演变来的,所以我们增加一项“前任对象”,这样我们可以将上表改写成下表。房子的属性变化表建筑建筑建筑住房对象标识版本号前任对象街名房号房主日期面积材料姓名版本1南京路231958204.3砖杨德宁汤海1200322王大进23龚平32南京路251963302.4砖李中平李中平2200333陶林3版本与日期对应表版本号事务日期变化特征11958年不连续21966年不连续31978年不连续上表记录的是版本与时间的关系,其中第4项说明前后两次版本之间,空间对象是否为均匀连续变化,是否可内括中间值。每个空间对象可能有两种形式的变化。一种是量的变化,它只是某些属性或局部形态发生变化;另一种是质的变化,它或者是完全消失,或者是完全变化成为另一个对象。例如一块宗地中的几栋房子可能完全被推倒,重新建造一座新的大楼。对于量的变化,对象标识不变。对于发生质变的对象,其标识需系统重新产生。下面我们以下图为例,说明空间对象的演变过程和数据库对空间对象变长迁历史的记载。下图(a)是一个包含了结点、弧段、线状地物、面状地物和复杂物的二维GIS图形的原始状态,各种空间对象的关系如下图(e)所示。一个表达这些关系的面向对象数据模型对应的空间对象的数据结构如后四表所示。这一图形共发生3次历史事件。第一次仅是弧段A7发生了变化(下图(b)所示)。这时它仅涉及到表中A7对应的vertex发生变化。第二次变化(下图(c)所示)去掉了—282—
第三篇矿产资源规划一个结点N3和一条弧段A5,这时仍仅涉及到结点、弧段和面状地物的属性表中的部分字段发生变化。第三次将S1和S2合并,形成S5,它涉及的变化内容多一些,但比起关系数据库来要少得多。这种面向对象的时态一空间数据模型,既减少数据的冗余量,又表达直观,而且便于查询空间对象的历史状态。初始图形(b)第一次变化(c)第二次变化—283—
第三篇矿产资源规划(d)第三次变化(e)初始图形空间对象的关系复杂地物类表ComplexIDVetUserIDVerSub—obiectIDC10COUNTY0S1S2S3S4L1⋯L133S3s4S5S4⋯L1⋯—284—
第三篇矿产资源规划面状地物类表SurfaceIDVexUxrIDARCIDComplexIDS20COMMUNTTY0A3C1A23EA3S2COMMUNTTY0A3C3A4A5A62A3A4A63ESufacoIDVerUserIDARCIDComplexIDS3VerCOMMUNTTY0A2C1A5SurfacoIDVetUserIDARCIDO,mPlgIDA8A932A2A8A9S40COMUNTTY0A6C1A7A8⋯⋯⋯线状地物类表lineIDVerUserIDVexArcIDComplexIDL10RIVER0A10C1A6A1l⋯⋯⋯—285—
第三篇矿产资源规划弧段类表AreIDVeRVexSINDVexENIDVexLSIDVerRSIDVexlineⅢVexVertexA100N10N20NULL0s10P1,P2,P3,⋯A200N102N30S10S30P6,P7,P8,⋯2N52P66,P67,⋯3A300N20N30520310P12,P13,⋯22N52P70,P71⋯.3EA400N20N40NULL0S20P16,P17,⋯A500N30N50S20j30P25,P26,⋯2EA600N40N50S40S2七10P25,P26,⋯A700N40N60NU/Z0S40P30,P31,⋯11P57p58⋯A800N50N60S40j300P34,P35,⋯A900N10N60s,0NULL00P40,P41,⋯A1000N70N40NULL0NULL0L10P48,P49,⋯A1100N50N80NULL0NULL0L10P53,P54,⋯结点类表NadcIDVerVexXYVexAremN1000A1,A2,A9N2000A1,A3,A430A1,A4N3000A2,A3,A52EN4000A4,A6,A7,A10N500A5,A6,A8,A1122A2,A3,A6,A8,A1133A2,A6,A8,A11N6000A7,A8,A9N7000A10N8000A11⋯⋯—286—
第三篇矿产资源规划3.面向对象时空数据模型的实现前面我们讨论了GIS中时空数据概念和涉及的问题,提出了适应表达时空数据的概念模型和逻辑模型,这里讨论它的实现方式。(1)属性时态数据的表达。许多情况下,图形以及它的拓扑关系都没有发生变化,仅是属性数据某些字段发生了变化。这时用面向对象的方式相对来说比较简单。由于面向对象模型直接支持变长记录、多元组和子对象的嵌套,可以为某些将会发生时态变化的字段进行特殊定义,允许它变长,或者说允许这种属性字段在一个元组中嵌入多列多行的元组表。这个列表的行表达该对象的多个版本,列表示它的属性值及对该属性值有关的时间说明。房子时态属性表住户建筑起始终止对象前任建筑建筑版本街名房号日期房主姓名日期日期变化标识版本面积材料(年)(年)(年)特征20021南京路231958204.3砖杨德宁汤海19581966不连续王大进19661978不连续龚平1978不连续200331南京路251963302.4砖李中平李中平19661978不连续陶林1978不连续表中的版本叫没有变化,说明从几何上说,该对象没有发生变化,它的版本号相同。只是住户一项属性发生了变化,我们将变化的时间直接标注在属性值旁。这样简化了操作,也容易与图形的版本号保持一致。如果考虑去掉冗余数据,可以删去“住户”中的终止日期一项。(2)图形与拓扑时态数据的表达。图形几何时态数据比起属性来要复杂的多。如前面讨论的上图变化状况,相当复杂。从实现的角度,有几个问题需要考虑。1)空间对象发生变化是不定时的,即它的实际版本是很难统一的。即是说,今天这块宗地被综合,明天可能那块宗地被分割,它们不能用一个时间版本同时表达。但是由于它本身涉及到变长记录和多个子对象,也不可能像上表那样,直接将时间标记在字—287—
第三篇矿产资源规划段旁。2)从前几表可以看出,一个对象可能由多个具有不同版本的对象组成,即是说,每个对象应该有个版本号,才能表达清楚它们的结构关系。这样,我们提出将版本信息标注在对象标识上。若用一个长整型表示一个对象的标识,则空出几位作为版本的信息。每个对象的版本号依自身的变化依次递加。不同的对象,即使版本号相同,它们发生变化的时间也可能不同。因而需要一个专门的附加文件,记录每个对象各个版本的时间信息。在整型的对象标识上带了版本号之后,弧段时空数据及其关系的表达AmIDSINDENIDLSIDRSIDLinelD内点20001100091100002Null300001P1,P2,P3,⋯201001300005200002100001100003300001300003P6,P7,P8,⋯201002101005P66,P67,⋯202002300005301003200003100002100003300002300001P12,P13,⋯201003101005P70,P7l,⋯20200320034100002100004Null300002P16,P17,⋯201004300005200005100003100005300002300003P2l,P22,⋯201005200006100004100005300004300002400001P25,P26,⋯200007100004100006Null300004P30,P31,⋯201007200008100005100006300004300003P34,P35,⋯200009100001100006300003NullP40,P41,⋯200010100067100004NullNull400001P48,P49⋯200011100005100008NullNull400001P53,P54,⋯表中标识号的第1位表示空间目标的几何类型,1表示结点,2表示弧段,3表示面,4表示线状地物,5表示复杂地物。表中的第3位表示版本号,不同对象相同的版—288—
第三篇矿产资源规划本号,实际变化时间可能不同。表中最后几位表示对象的系列号。三段合起来表示对象的标识。同理可以构造出下表。面状地物时空数据结构SurfaceIDUserIDArcIDComplexID300001COMMUNTTY200001500001200002301001200003300002COMMUNY20000350000120000420000530100220000620000320000430200220000430000COMMUNTTY200002500001200005200008200009301003200002200008200009300004COMMUNTTY200006500001200007200008300005CTTY200001200002500001200006200004—289—
第三篇矿产资源规划第二节矿产资源的储量管理与价值核算矿产资源的储量管理与价值核算是矿产资源管理的基础。首先,要建立统一的矿产储量(资源)分类分级标准;然后,才能据此进行矿产资源的储量审批和价值核算,掌握矿产资源的实物量和价值量情况;再通过实物量和价值量的登记统计,为后续的矿产资源综合分析、规划分配和政策制定提供基础资料和依据。一、矿产储量分类分级矿产储量(资源)分类分级是定量评价矿产资源的基本准则,是制定矿产资源政策、规划、计划、勘查、设计、开采,进行矿产资源的有关计算、统计、评价、交易与管理的重要前提。因此,各国政府都十分关注,特别是近10余年来,随着科学技术和经济的迅速发展,各国都在注意研究符合本国政治、经济特点的矿产资源分类分级体系。1.我国矿产储量(资源)分类分级基本情况我国矿产资源分类分级源自前苏联,属于技术型分类系统。新中国成立初期,主要参照前苏联1953年的规范。1959年后,开始制定自己的标准。现行与矿产资源分类分级有关的标准或规定:一是1983年地矿部地矿司和全国地质资料局共同制定的《矿产资源总量预测试行基本要求》;二是1988年国家标准局颁布的《石油储量规范》;三是1988年国家标准局颁布的《天然气储量规范》;四是1992年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固体矿产地质勘探规范总则》。2.国外矿产储量(资源)分类分级基本情况(1)国外固体矿产储量(资源)分类分级现状。国外固体矿产分类分级大致有两类:一个是以前苏联为代表的,属于技术型分类,为计划经济国家所使用,我国现行属于这类;另一个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属于经济技术型分类,为市场经济国家普遍接受。近些年来,随着各国经济的相互渗透和资源共享,探讨全球统一的矿产储量(资源)分类方案已引起联合国的重视和各国有关专家的关心,并在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的组织下,于1997年2月17日提出了国际矿产储量(资源)分类框架。俄罗斯感到其现行分类系统,已成为吸引外资的一大障碍,目前正在制定新的分类分级标准。以美国为代表的分类有两套分类方案:第一套方案,是由政府地矿工作机构制定并执行的,不要求企业遵从,强调的是资源(特别是未发现资源)。最具代表性的方案是—290—
第三篇矿产资源规划美国原矿业局和美国地调所1980年提出的矿产资源和储量分类。联合国新近提出的国际分类框架实际上是这套方案的翻版;第二套方案,主要是矿业行会组织制定的,一般矿业公司都是按照这套方案估算储量并向矿政管理机构和投资管理机构报告的,侧重的是储量。最具代表性的方案是澳大利亚采矿冶金协会、地质科学家协会和采矿工业理事会联合委员会(JORC)制定的“查明矿产资源和矿石储量报告规范”中的分类。国际采矿冶金协会(CMMI)的方案也是这套方案的翻版。美国地调所的方案,将储量(资源)、储量基础(资源)分别进行了分类:在同一矿区储量和储量基础可以并用。储量是储量基础的一部分,是指当时测定的可以经济开采、提取或生产的,可随着市场的变化而变化;而储量基础的特点,是经济上的不确定性、时间上的相对稳定性和原地性。方案中,将矿产资源分成三类五级:依据经济可行性分为经济的、边界经济的和次经济的;依据地质可靠程度分为实测的、推定的、推测的、假定的和假想的。在储量基础(资源)分类中,实测的和推定的称为储量基础,推测的称为推测储量基础,假定的和假想的称为未发现资源。联合国分类框架采用三维分类法,即根据经济可靠性(经济轴)、可行性评价(可行性轴)和地质研究程度(地质轴)将矿产储量(资源)分为10个类别。其中,经济可靠性分为经济的、潜在经济的和内蕴经济的;地质研究程度分为详细勘探、一般勘探、普查和踏勘;可行性评价分为可行性研究(或采矿报告)、预可行性研究,将地质研究视为可行性评价的初级阶段。在详细勘探基础上,经可行性研究或预可行性研究属于经济的以及在一般勘探基础上经预可行性研究属于经济的,称其为储量。其他情形的均称为资源。行会组织制定的方案与政府机构制定的方案相比,分类相对简单。因为,行会组织的方案主要为矿业公司所使用,矿业公司一般只关心储量,储量的评价是最重要的因素。因此,行会组织的分类中,一般不会出现储量基础、次经济资源、未发现资源等术语,但他们对其他各种类别资源和储量的评价准则和评价方法等方面的规定则更为具体、更为明确。(2)国外石油天然气储量(资源)分类现状。国外油气资源的分类,也可大致分为两个系统:一个是以美国、加拿大为代表的西方系统;一个是以俄罗斯等国家为代表的分类。西方系统在发展演化过程中:石油工程师学会(SPE)和世界石油大会(WPC)做了大量工作,于1994年6月在斯塔万格的世界石油大会上提出了有关原则的联合报告。其中的一组定义目前已成为石油工业中首选的一种储量分类方案。该方案将地质储量、开采储量并用,把油气资源分为探明的、概算的和可能的三大类。而俄罗斯等国家的油气资源分类,则基本上源于固体矿产所引用的术语和分类。—291—
第三篇矿产资源规划3.我国现行矿产储量(资源)分类分级系统的改革通过上面的对比不难发现,我国现行的矿产储量(资源)分类分级与国际惯例存在很大差异。特别是固体矿产,一些重要术语的定义无法实现国际对比,严重阻碍了我国矿业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因此,必须尽快改革。(1)现行固体矿产储量(资源)分类分级系统的改革思路。新的固体矿产储量(资源)分类分级标准的制定,已被国家技术监督局立项研究。通过有关专家讨论,普遍认为新标准的制定应掌握如下基本原则:首先,要与国际惯例接轨。这是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也是我国矿业经济走向国际矿业统一大市场的需要;第二,要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特点,要适应我国矿业经济体制改革和矿业权市场、矿业资本市场的要求;第三,要能够政企兼用。国外并行两套方案,结果政府部门对企业汇交的储量报告,必须再根据自己的分类进行转换、重新计算才能为政府使用,费时费力。而我国历来只有一套标准,政企兼用,应该坚持;第四,应带有框架性质,允许不同矿种或企业,在尊重其核心内容的前提下,作一定的灵活处理;第五,尽可能与我国现实情况相衔接,术语使用要照顾历史习惯。基于上述原则,新标准拟作如下改革探索:1)原则采用联合国国际框架三维分类的基本做法。考虑到联合国框架结构简单、层次清楚,所设计的工作程序与我国现行体制具有较好的可比性。因此,采用地质研究程度轴、可行性评价轴和经济轴三维坐标来进行分类定位。2)地质研究程度采用四分法,与联合国框架一致。考虑到我国的习惯,分别称为预查、普查、详查和勘探。3)可行性评价采用三分法,也与联合国框架一致。但根据我国的情况,勘查阶段要求做技术经济评价,矿山基建程序中勘探报告提交后即进入可行性研究程序,预可行性研究不作为规定程序。同时,通过对比发现,联合国框架中对预可行性研究的要求与我国现行的技术经济评价要求有相似之处。因此,建议可行性评价分为地质研究、技术经济评价和可行性研究三个阶段。4)经济可靠程度采用四分法。考虑到美国地调所采用经济的、边界经济的、次经济的三类,与我国现行分类有可比之处,予以采纳。同时,考虑到我国现实中存在经过勘查工作而未进行技术经济评价的实际情况,其经济意义具有不确定性,建议引入联合国框架中“内蕴经济的”概念,作为第四类。5)引入“储量基础”概念,重新定义“储量”和“资源量”。“储量基础”是美国地调所分类中的概念,是指满足现时工业生产实践所要求最低标准的原地资源,其统计数量具有变化周期相对较长的特点,可以作为国家进行矿产资源形势分析、规划和政策—292—
第三篇矿产资源规划制定的基础和依据。“储量”是储量基础的一部分,是指评价和计算的当时可以经济采出的那部分矿量。一般认为,在我国新分类中应仅指勘探阶段提交的经可行性研究属于经济的那部分可开采的矿量。“资源量”既包括勘查阶段提交的经技术经济评价属于次经济的那部分矿产资源(相当于现行标准中的表外矿),也包括只进行了勘查工作而未经技术经济评价、经济意义不明确的和未发现的矿产资源。关于级别问题。现行标准分A,B,C,D,E,F,G等七级,比较复杂,并且各个矿种在实际运用时赋予的内涵也不尽一致,因此,建议参考我国油气储量分类中的做法,分为探明的、控制的、推测的和预测的四个级别。这样做为各矿种在处理其特殊性时提供了余地。(2)石油天然气储量(资源)分类方案的调整。在石油、天然气储量规范修订过程中,考虑到我国现行分类标准与石油工程师学会(SPE)和世界石油大会(WPC)的联合定义具有较好的相容性,因此,对原分类方案未做大的调整,仅进行了局部修正:一是为满足国家和企业两个层面上的需要,保留并重新明确了地质储量和可采储量概念。地质储量是指原地的、已发现的资源量,更具资源属性,是国家管理层面上的需要;可采储量是指现今经济技术条件下可以采出的油气量,更具资产属性,是企业经营层面上的需要。如果储量以数字形式反映,在不涉及保密的情况下,地质储量和可采储量应该同时出现。二是为了实现储量评价中实际操作的客观性,取消了基本探明储量,把原基本探明储量并入未开发探明储量。值得指出的是,上述关于我国矿产储量(资源)分类分级改革的表述仅是一种思路,特别是对于固体矿产,某些原则和术语还有待完善。因此,为了避免混乱,凡涉及矿产储量(资源)分类分级中有关概念的,均按现行规定的定义理解。二、矿产储量审批管理1.我国矿产储量审批管理现状根据矿产资源法以及1994年国务院批准的地矿部“三定”方案的有关规定,矿产储量审批管理包括矿产储量的审批、地质勘探规范的制定和矿床工业指标审批下达与管理等三项基本内容。(1)矿产储量的审批。1)矿产储量审批的目的。我国设立矿产储量审批制度的主要目的:一是为国家进行矿山和水源地建设提供可靠的矿产储量和地质资料依据,避免由于储量不清、地质资料不可靠等方面的原因造成矿山和水源地建设的失误,减少国家投资的风险;二是监督矿产资源利用的合理性;三—293—
第三篇矿产资源规划是代表国家确认矿产资源实物存量,为摸清国家的资源家底提供基础,为国家进行矿产资源的统计、分析和政策制定提供依据;四是维护矿业活动中的公平竞争环境,避免筹资、交易过程中储量方面商业性欺诈行为的发生。2)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根据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我国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只有两级。中央一级为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目前,是指全国矿产资源委员会(前身是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负责批准全国所有的石油、天然气和放射性矿产储量报告、重要大型固体矿产勘查报告和供大型水源地建设使用的地下水勘查报告;省一级为各省(区、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批准全国矿产资源委员会批准的储量报告以外的矿产储量报告。3)矿产储量审批程序。矿产储量的审批可分为申报、送审、审查和批准四个环节。凡需要审批的矿产储量报告,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应在上一年度11月底前,向勘查区所在地省级矿产储量审批办事机构申报,经全国资源委办公室统一汇总、平衡后,制定下达年度审批计划。报告提交单位应按照审批计划的安排及时送审。送审的报告必须是正式报告,各种资料齐全。审批办事机构收到送审报告后,应及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并提出正式审查意见。完成审查程序后,由审批办事机构起草批准书并连同审查意见书报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人批准。报告审查批准期限,自收到储量报告之日起至批准书签发之日止,不得超过6个月。4)矿产储量审批的主要内容。依据审批目的,矿产资源审批的内容主要包括如下六个方面(以固体矿产为例):首先,是对地质研究程度的审查与评价。它包括:成矿地质背景、成矿地质条件和主要控矿因素是否查清;矿体规模、产状及其空间分布特征和控制因素是否查明;对矿石的质量和选(冶)加工技术性能是否查清;对有用组分的利用方式和利用途径是否查明;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和环境地质是否查清;对工作区内具有利用价值的共、伴生矿产是否按照有关要求进行了综合勘探和综合评价。第二,控制程度评价。它包括:勘探类型确定是否有充分依据;勘探手段的选择是否合理;勘探工程间距是否符合相应储量级别条件;各级储量比例是否达到有关规范或规定的要求。第三,各项勘查工作质量是否达到有关规范、规定和操作规程的要求。第四,储量计算合理性评价。它包括:矿体圈定是否严格执行矿产储量审批机构下达的矿床工业指标;储量计算方法确定是否有充分依据;各项储量计算参数的选择是否合理。—294—
第三篇矿产资源规划第五,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了矿床技术经济评价。第六,资料完备程度。它包括正文、附图、附表、附件是否齐全,质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2)地质勘探规范的制定。地质勘探规范既是矿产勘查作业者应当遵循的作业规则,也是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批储量的依据。我国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经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组织制定的各类技术规范已有52种。其中,12种规范由国家技术监督局(或原国家标准局)批准颁布,其余由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发布。这些规范的实施,对于规范我国的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确保我国的矿山和水源地建设具有可靠的矿产储量和地质资料依据,发挥了重要作用。(3)矿床工业指标的审批下达与管理。矿床工业指标是界定矿产资源的标准,是监督、权衡矿产资源是否合理利用的依据,是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过程中资源效益与经济效益协调统一的结果。由于我国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所以政府历来都要介入矿床工业指标的管理。在1988年以前,矿床工业指标由各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1988年成立国家矿产储量管理局后,为了加强国家对矿产储量的统一管理,首次明确由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组织拟定矿产资源评价使用的一般工业指标,仲裁下达矿产勘探阶段有争议的正式工业指标。1994年,在国务院批准的地矿部“三定”方案中,又进一步明确矿床工业指标由矿产储量审批机构统一审批下达。到目前为止,两级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已累计为178个矿区下达了矿床工业指标。矿床工业指标审批下达的一般程序:首先由地勘单位提出建议,经设计单位论证后,由主管部门推荐,审批机构批准下达。2.国外矿产储量(资源)审批管理基本情况国外矿产储量审批管理大致有两种模式。在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如前苏联和罗马尼亚,与我国现行管理方式比较类似,储量报告由政府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交给采矿部门,由国家出资开发,出了问题也无从追究责任。但在市场经济国家政府管理部门并不直接审批储量。储量报告的审批也有两种情况:一是当矿业公司上市或筹集资金时,由投资管理机构(主要指证券交易所和投资银行)组织审查;二是当矿业公司的矿业权进入二级市场,需要转让时,买方要聘请行会组织的专家进行审查。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管理部门为了摸清矿产资源家底,为编制国家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依据,按照政府制定的标准,将审批的储量和资源远景转换成统一的数据,进行统计发布。证券交易所依据证券法和股票上市规则中的信息披露制度,不仅要求矿业公司提交储量报告,而且还要对储量报告进行较为严格的审查。证券交易所的审查,主要侧重于—295—
第三篇矿产资源规划对编写报告的“称职人员”资格的审查,而对储量报告具体技术内容的审查不是也不可能面面俱到,以抽查、监控方式为主。如果对报告技术方面的内容和质量存有疑问,也组织审查,审查委员会成员主要是交易所自己雇佣的专家,有时也聘请一些行会组织和政府管理部门的代表参加。审查依据多数情况下是矿业行会组织制定的规范。投资银行对储量报告的审查一般要比证券交易所更为严格,因为银行不同于股本投资者,银行的贷款只能得到利息,其所承担的风险无从得到补偿,而股本投资者才是真正的高风险高收益。投资银行对储量报告审查的基本做法与证券交易所类似。实际上,在市场经济国家的储量审批管理中,“称职人员”的责任最为重大,送交投资管理机构的储量报告必须要他们签名。通常情况下,矿业公司或其雇佣的矿产勘查技术劳务公司完成勘查工作后,要聘请或雇佣合格的“称职人员”估算储量和编写报告,他们的签字就意味着不仅要对矿业权人负责,而且还要对证券交易所、投资银行。政府管理部门等方面负责。因此,这些国家对“称职人员”的要求和管理都是十分严格的。通常在各国采矿冶金协会制定的矿产储量(资源)的报告规范中,对“称职人员”都有十分详尽的要求:一方面,要求“称职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资格,是相关专业协会的成员,具有多年实际工作经验;另一方面,要求“称职人员”保持独立性、公正性。一般情况下,“称职人员”不得与矿业公司有直接、间接关系或在公司的矿地中有附带、连带权益,若有的话,必须在储量报告中予以声明。同时,在这些国家的公司法、证券法中,一般都有“称职人员”民事和刑事责任的规定。在行会组织的道德章程中也有“称职人员”必须遵守道德规范方面的规定。3.我国矿产储量(资源)审批管理改革的基本思路我国现行矿产储量的审批管理与国外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做法的差异是显而易见的。无论从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角度考虑,还是从矿业经济全球化、市场化。信息化、一体化趋势的要求考虑,为了促进矿业资本在国内或国家之间的自由流动,必须要建立与国际惯例相类似的矿产储量(资源)管理体制。首先,政府管理部门应不再直接审批矿产储量。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矿业股票上市和矿业权转让行为已不断增多;对外开放的扩大,外国资本也越来越多地进入了我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领域;矿业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我国的矿业投资将要实现主体多元化,实行资本运营制度,其投资风险要由国家投资公司或企业法人承担。因此,矿产储量报告作为判别矿业投资风险的重要依据之一,已越来越引起投资者的关注。如果继续由政府直接审批储量,打风险保票,政府管理部门就会因此而承担无限责任。而实际上,一方面,政府管理部门不能承担这个责任,也承担不了这个责任;另一方面,这种做法也不利于市场机制的建立。因此,政府管理部—296—
第三篇矿产资源规划门必须要从矿产储量的直接审批中解脱出来。第二,矿产储量的审查应由矿产资源评价中介机构来承担。这是符合我国国情的选择。国外把矿业投资决策完全建立在对“称职人员”的信任上是有前提的,他们从国家的法律到行会组织的章程都有对“称职人员”要求与管理的详尽规定,对“称职人员”的工作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监督制约机制。而我国,一方面,现行法规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更谈不上监督制约机制;另一方面,从观念上讲,我国的社会事务习惯于接受集体(单位)的信誉,因为实践中,个人行为通常很难追究、落实责任,只有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才能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国外的这种做法在我国一定时期内还难以实行。但是,无论从投资管理机构方面还是从矿业权交易方面来讲,对储量报告进行适当审查都是十分必要的。考虑到我国的证券管理机构、投资银行目前都不可能承担储量审查的实际情况。只有培育中介机构,由中介机构来审查储量报告,证券管理机构、投资银行、矿业权交易双方负责;也对政府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第三,今后,政府部门的矿产储量审批管理应主要侧重两个方面:一是对中介机构的管理;二是对经中介机构审查的储量报告的认定。关于中介机构的管理,政府管理部门,首先要认定其资质,制定相应的管理法规和章程,规范、监督其工作;其次要对其从业人员进行资格管理,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中介机构应保持绝对的独立性,在法律的规范下独立运作,政府不能代行其职责,更不能无端干预。但在我国,有关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为了确保审批质量,采取逐步过渡的方式是比较适宜的。关于储量报告的认定,这是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制度和矿产储量登记管理制度的要求。但认定绝不是过去意义上的审批,而是相当于产权登记过程中必要的审核环节。从资料汇交管理角度的认定,是为了避免矿业权人提交虚假资料;从储量登记管理角度的认定,是为了统一储量统计的标准。这里认定应侧重如下几个方面的审核:一是报告编写人是否具有资格;二是储量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审查;三是储量计算所依据工业指标的制定是否符合管理部门的规定;四是资源的利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等。第四,矿产储量审批管理的改革要在不断实践的基础上稳步推进。矿产储量的审批管理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在国外市场经济国家,审批管理工作至少要涉及五个方面的机构。他们在多年的实践中,已经建立了一个比较完善的协同机制,以尽可能地减少和避免失误。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目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处于形成阶段;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还有待于实施;国家地勘投入还在继续采用拨款方式,事实上,矿业权市场和矿业资本市场还没有真正形成。因此,我国的矿产储量审批管理改革必须遵循“目标要明确、步子要稳妥”的原则,根据矿业权和矿业资本市场的发展,在不断试点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实施。—297—
第三篇矿产资源规划第五,关于储量技术规范的制定。在市场经济国家,用于储量报告编制与审查的储量技术规范主要是由有关行会组织制定的。有些投资管理机构和大的矿业公司也制定自己的标准,但一般都是以行会组织的规范为基础的。而在我国,这方面的行会组织还不够发育,投资管理机构也不具备这方面的能力。因此,近期储量技术规范还必须由政府主管部门来组织制定,并在实践中逐步过渡给行会组织来制定。第六,关于矿床工业指标的管理。在市场经济国家,无论是投资管理机构、行会组织,还是政府管理部门,对矿床工业指标都没有具体要求。在矿产储量计算、评价过程中,采用什么样的工业指标是矿业公司自己的事。但在我国,一是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二是现实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中,采富弃贫、浪费资源、不合理利用资源的现象还相当严重。因此,政府必须对矿床工业指标进行以监督调控为主的方式加以管理。对于矿产资源评价使用的一般工业指标可由政府资源管理部门来统一拟定,对于勘查开发阶段的正式矿床工业指标,应采取以监督为主的管理方式。三、矿产资源价值核算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国民经济的发展必然要伴随着矿产资源的消耗。但是,我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没有矿产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和环境的核算,国民经济核算帐户中也没有包含资源帐户。因此,为了客观地反映国民经济运行与矿产资源增长、消耗的关系,必须对矿产资源进行核算,并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为国家宏观经济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在矿产资源实物量核算基础上,进行矿产资源价值核算并建立价值帐,矿产资源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才能得以实现。关于矿产资源价值核算问题的研究,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各国政府和一些国际组织研究机构,尤其是联合国统计署、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世界银行以及世界资源研究所等做了大量工作,并且在一些理论和方法问题的研究上取得了重要进展。国内关于矿产资源价值核算的研究始于1984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科委、国家统计局、地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单位先后组织过有关的理论研究和实际调查工作,并在矿产资源定价理论、定价方法和矿产资源核算理论、核算方法等方面取得了重要研究成果。1993年,地矿部以1990年矿产品不变价作为基础,首次计算了截至1992年底我国矿产资源潜在价值(总值)。1995年,在国家科委组织研究的《中国资源核算研究》的专题研究报告中,提出了一套矿产资源价值核算指标体系,这套指标体系由矿产资源潜在价值(总值)、矿产资源开发期望产值、矿产资源勘查劳动价值、矿产资源净价值和矿业权价值等五项指标组成。矿产资源净价值为矿产资源开发期望产值扣除勘查、开采成本后的资源价值。矿产资源价格为核算期内矿产品平均价格减去矿产品开发—298—
第三篇矿产资源规划要素成本,并建议采用逆算净价法或收益净现值法确定。实际上,目前我国在矿产资源价值的核算方面,尚处于研究阶段,还没有成为行政管理的实质内容。因此,关于矿产资源价值核算的有关理论、方法知识,请参阅有关资料。第三节地方矿产资源形势分析与政策研究制定矿产资源形势分析与政策研究制定是我国矿产资源管理的重要内容。在矿产资源实物量认定和价值量评估的基础上,依据矿产资源的有关统计结果,通过矿产资源形势分析,编制并实施矿产资源规划,研究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矿产资源政策,为实施国家矿产资源供需的当前和长远目标进行宏观调控,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促进矿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政策依据。一、矿产资源形势分析1.矿产资源形势分析的目的矿产资源形势分析是指在相关统计资料和大量实际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现时或未来一定时期内矿产资源供需形势的客观分析和科学预测,并提出矿产资源利用与配置等方面的政策建议。其目的:一是为国家编制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矿产资源发展战略,制定矿产资源政策,实施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宏观调控提供依据;二是为矿山企业的微观经济决策提供综合信息资料。2.矿产资源形势分析的主要种类依据目标范围和预测期的不同,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大致有如下五种类型:(1)全球矿产资源形势分析是指根据各国有关管理机构和国际相关组织提供的统计信息,对全球矿产资源储备形势以及矿产品生产、消费、贸易和价格等情况予以分析,并对市场贸易前景、未来供需形势以及世界矿业发展趋势等进行相应预测,目的是为国家实施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战略提供决策依据。(2)全国和省级行政区的年度矿产资源形势分析是指依据国内年度矿产资源的统计资料和国外相关信息,研究本年度矿产资源储备、产供销变化情况以及政府采取的有关重要决策和措施,分析矿产勘查、开发、利用和进出口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与建议。(3)中长期的矿产资源形势分析是指为国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矿产资源发展战略与规划等提供依据,而进行中长期的矿产资源形势分析。一般依据的资料要—299—
第三篇矿产资源规划相对扎实,分析的内容要更为全面。例如,1987年、1992年由国家计委、地矿部组织的矿产资源保证程度论证。(4)区域性矿产资源形势分析是指根据矿产资源自然禀赋规律,对区域内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分析,确定区域矿产资源优势,提出优化配置意见和有关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利用建议。(5)不定期的专题性矿产资源形势分析是指根据当时世界资源形势的变化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或为某项矿产资源政策的发布与实施提供依据,而进行的专题性研究工作。例如,矿产品市场分析、矿产资源储备的分析以及单矿种特定区域的资源形势分析等。3.矿产资源形势分析的主要内容矿产资源形势分析通常要包括如下基本内容:(1)探明矿产资源现状及其结构特点分析,包括探明储量及其勘查程度和利用情况;矿种配套程度及其综合地位和相对地位;保有储量及其地域分布、规模、质量特点和技术经济属性评述等。(2)矿产资源潜力和远景分析,主要包括成矿远景区预测和矿产资源总量预测。成矿远景区主要是依据区域成矿地质条件根据有关成矿理论来确定,一般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以定量方法为主。矿产资源总量的预测方法很多,目前较为常用的有区域价值估计法、体积估计法、丰度估计法、矿床模拟法和德尔菲法等。(3)矿产资源需求形势分析是指对预测期内国民经济发展对矿产资源需求量的预测。常用的方法主要有消费比例系数法、弹性系数法和回归分析法。(4)矿产资源对国民经济建设的保证程度分析是指利用当前的保有可采储量,分析其对未来一定时期内国民经济建设的保证程度。通常采用静态(储采比法)和动态保证程度分析两种方法。其中,静态保证程度分析法,只能用于粗略的保证程度分析。(5)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规划建议是指根据矿产资源现状、潜力及保证程度分析结果,提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战略重点、规划目标、总体布局、具体工作部署和相应的对策措施建议。4.矿产资源形势分析成果的公布根据政府管理和企业经营两个层面上的需要,除区域性和不定期的专题性矿产资源形势分析用于特殊目的外,其他例行的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工作成果均已形成了固定公布形式,主要有:《国外矿产资源年报》、《中国(或省、区、市)矿产资源年报》、《国内外矿产品市场形势年度分析与价格年度通报》、《我国矿产资源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保证程度论证报告》(每五年一轮),以及在上述工作基础上形成的《我国矿产资源若干政—300—
第三篇矿产资源规划策建议报告》(年度)和《国内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投资指南》(不定期)等。其中,“若干政策建议报告”是提交人代会的专报,“保证程度论证报告”主要提供国务院及其有关管理部门用于制定矿产资源利用的宏观政策,其他形式均是向社会发行的公开成果。二、矿产资源政策的研究与制定1.矿产资源政策的含义矿产资源政策是国家为了实现某个时期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而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所制定的行动准则。矿产资源政策的制定应立足于资源和技术。经济条件,把需要与可能,全局的长远利益与局部的近期利益较好地结合起来,应全面反映政治、经济和自然等各种因素。由于矿产资源从被发现到勘查、开发、生产、销售、使用、储备、保护到二次利用,是一个多阶段、多工序的复杂过程,每个环节都是由国民经济若干部门的活动组成的。因此,指导这个全过程的矿产资源政策应该是一个多层次的政策体系。2.研究制定与实施矿产资源政策的目标研究制定与实施矿产资源政策的目标:一是促进有潜力的矿产的储量增长与消耗速度保持在国民经济发展可接爱的范围内,保证国土综合开发和社会经济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二是建立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综合利用、节约使用机制,实现矿产资源的持续利用;三是建立合理的税赋、价格、社会负担机制,促进地勘业和矿产采掘业经济的发展;四是参与国际资源再分配,充分利用国外资金和资源;五是确定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合理储备,维护国家的经济安全。—301—
第三篇矿产资源规划第四章矿产资源经济区划第一节矿产资源经济区划概述一、矿产资源经济区划指导思想和基本方针矿产资源经济区划必须以邓小平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原则,继续不断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深化改革。矿业经济区划必须从国情、区情出发,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因地制宜;必须与国民经济建设总体格局相协调;坚持稳妥地推进矿业体制改革,重点优选、区划矿产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相适应的开发区块;切实发挥地缘优势和矿产资源优势,努力改变地区目前封闭或半封闭的矿业经济状况,积极推进双向(国内、国外)开放和双向优势互补的基本方针。努力在大中型矿床的户地,建设一批大中型矿山骨干企业,对小型矿床除个别矿种外,采取大胆放开,积权推进乡镇矿山企业和其它经济成份矿山企业的发展;认真贯彻《矿产资源法》“开发与保护并重、开采与管好资源同步”的基本方针。二、矿产资源经济区划遵循的原则矿产资源经济分区,既不同于工农业经济自然分区,也不同于行政分区,其划分原则,除考虑到矿户资源集中分布条件外,还应考虑到其它多种因素。第一,首先考虑主要矿户资源户地集中,资源潜在价值大,在工业发展、经济建设上能起到手向性作用;第二,小区内已形成或即将形成相应的矿山企业基地;第三,具有相对独立的经济自然交通环境;第四点、划分矿产资源经济分区时,尽可能与地区市、县行政区划相吻合,同时还要以大地构造单元、成矿区带、重点矿床的分布相吻合。从宏观上讲,要自始至终坚持市场经济导向的原则;坚持以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维护环境生态效益的原则;坚持对外开放引资、合资、联营)的原则;坚持现代化管理模式的(矿山企业)原则;遵循矿产资源在勘查、开发规划上的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原则;坚持高科技为先导的原则。最终目的是为地区经济发展规划时,提供翔实可靠的矿—302—
第三篇矿产资源规划产资源基础性资料。第二节基础性、公益性地质矿产调查的评价与分析基础性、公益性地质矿产调查评价工作,主要包括区域地质和区域矿产地质调查、区域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区域地球物理调查、区域地球化学调查、遥感地质调查、地质灾害调查、海洋地质调查、矿产资源前期预测评价以及与上述区域性调查工作相关的科学技术研究等。它是在我国领土和管辖海域范围内开展的以地学为基础的资源综合调查评价工作,其目的是为国家进行宏观调控提供基础性资料和依据,为政府履行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管理职能服务,为社会公众提供公益性矿产资源信息。目前正在开展的新一轮国土资源大调查是近期基础性、公益性地质矿产调查评价工作的中心内容。一、基础性、公益性地质矿产调查评价工作的现状(一)我国地质矿产调查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基础地质调查系统展开,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大量的基础地质资料;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和环境地质为国家基础工程建设、改善人民生存环境做了大量的服务工作;地质理论和勘查技术方法研究取得一系列在国际上有影响的成果。矿产区域调查与勘查有力地支持了国民经济建设,为我国成为世界矿业大国奠定了基础。通过大量地质勘查工作,已发现矿产171种,其中有探明储量的矿种156种,矿产地(点)20多万处,20多种矿产的探明储量居世界前列,已探明矿产资源总量约占世界的12%,仅次于前苏联和美国。我国已成为世界上矿种比较齐全的少数国家之一,矿业开发总规模目前居世界第三位,1998年矿产总产值已达4687.47亿元,约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6.6%;我国拥有8345个国有矿山、18万多个集体和其他经济成份矿山。(二)我国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工作面临的形势1.新形势下的基础地质调查工作亟待加强我国陆地1∶100万地质调查成果亟待全面更新;1∶20万区域地质调查仅完成了可测陆地面积的87%,早期的调查成果尚需通过修测、修编进一步更新;区域地球物理。区域地球化学调查成果大多存在参数少、精度低的问题;领海及其他管辖海域调查刚刚起步,难以满足对管辖海域的资源环境进行综合评价和现代海洋开发的需要;区域性水—303—
第三篇矿产资源规划文地质调查已完成1∶20万~1∶100万全国区域水文地质调查,但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推进,地下水开发强度加大,地表水体污染严重,地质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与人民生活质量息息相关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工作等相对滞后。2.矿产资源供需形势严峻我国矿产资源总量丰富,但人均资源占有量少;矿产资源品种虽然比较齐全,但大宗支柱性矿产,特别是油气、富铁、富锰、铜、铬、钾等,不能满足国民经济发展的需求;近年来矿产资源新增探明储量增幅下降,保有储量减少,不少矿山企业面临资源危机;矿产资源供需矛盾日趋尖锐,急需扩大资源,增加有效供给。3.地下水资源日趋紧张由于地表淡水资源短缺,地下水资源的勘查开发日趋重要。我国668个城市中有400多个供水不足;由于缺水导致大量耕地、草场废置,土地沙漠化以平均每年24.6万hm2的惊人速度扩展,总面积已达1.6亿hm2;由于地下水的超量开采,一些地区地面沉降,河湖干涸。西北干旱地区、西南岩溶石山地区等的水资源严重短缺,已成为制约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在这些地区,加强地下水资源勘查尤其重要。4.地质矿产调查评价技术方法研究与开发落后,信息化步伐缓慢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基础地质调查成果的取得,造成成果参数偏少、精度不一。应用范围较窄,已经不能满足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土地综合利用、土壤改良以及国家重大工程建设等对地质基础信息的需求。(三)国际地学发展趋势资源与环境是当今国际社会的两大主题。资源与环境的调查评价,得到各国政府和社会日益广泛的关注。在世界范围内,发达国家的地质调查已不仅仅局限于探明矿产资源,早已开始进行生态环境、气候变化、生命起源和演化等方面的调查研究;基础调查范围更宽,方式方法更新加快,成果应用范围更广,已形成一种趋势。二、基础性、公益性地质矿产调查评价工作的总体思路(一)指导思想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科技兴矿战略,以服务于当前和长远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为目的,依靠科技进步,运用新思路、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搞好矿产资源的综合调查,促进矿产资源的宏观规划和科学管理,提高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保护和利用水平,为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304—
第三篇矿产资源规划作出贡献。(二)部署原则紧密围绕国民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根据国家对矿产资源进行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需要,有重点地部署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工作,做到“一个基础(以地学为基础)、两个并举(服务于国民经济建设与满足公众社会需要并举、资源调查与环境评价并举)、三个优先(优先安排国家重要经济区的综合性基础调查工作、优先安排促进社会进步所需的公益性调查评价工作、优先安排国家宏观规划所需的矿产资源潜力调查评价)、四个结合(野外调查与室内研究相结合、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培养年轻人才与发挥老专家作用相结合、调查科研教学相结合)”。(三)基本任务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综合调查评价和基础测绘工作,全面开展矿产资源总体调查评价,查明一批矿产资源勘查基地,加强海洋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工作,进一步开展地下水监测工作,积极推动地质技术方法研究与开发,努力实现地质矿产信息化。(四)主要目标1.总体目标更新一批基础图件,建立信息网络和社会服务系统;发现一批战略性矿产基地,提高资源保障程度;科学评价地质环境,建立一套地下水监测系统;发展一批重大地学理论和攻克调查技术难关,使地学科学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2.2005年目标一是推进西部工作程度极低地区的基础地质调查,更新一批地学基础图件。加快1∶25万地质调查,开展重要经济区综合地质调查和1∶5万专项调查,基本完成1∶100万陆域航空磁测,开展海域1∶100万综合调查;开展1∶25万~1∶50万以覆盖区为主的区域地球化学调查;完成一批以中比例尺为主的高精度综合航空物探调查、区域重力调查、航空遥感调查;完成区域国土资源遥感综合调查。二是开展全国重要成矿区带的矿产资源评价,实现重要矿种的勘查突破。以我国短缺的大宗支柱性矿产为主要调查评价对象,新发现一批有价值的矿产地,评价一批新的大中型矿床,形成新的国家级后备资源勘查基地。三是开展重要地下水齐发区带资源潜力调查评价,加强西北和西南重点缺水地区地下水勘查,提供一批地下水水源地。—305—
第三篇矿产资源规划四是完成全国中小比例尺地质图件,大型矿产地、水文地质、环境地质、物探、化探、遥感等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成果的数字化,并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向社会提供基础系列成果资料和数字化信息产品;建立具有加工、分析、模拟功能的地质调查信息系统、矿产调查评价信息系统、水工环地质调查评价信息系统及相关监测网站和物化遥信息系统,通过信息网络向政府各部门及社会提供矿产资源信息和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信息服务。五是发展一批地学理论,解决综合调查参数资料的集成和多目标表达方式,开发、引进、推广一批先进技术和装备,提高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水平。3.2010年目标一是围绕重大基础地质问题开展1∶25万综合地质调查;在资源和环境的重点地区,有目的地开展1∶5万区域专项调查,以解决大调查中的难点、新点、关键点;填补我国领海和管辖海域正规区域调查的空白,启动并全面完成海域1∶100万综合调查;完成1∶100万陆域航空磁测;补充开展高精度综合航空物探、航空遥感、区域重力和区域地球化学调查;开展区域环境调查和重点经济区地下水资源重新评价工作;解决若干关键性地学问题;实现国家地学基础系列图件的全面更新。二是矿产资源调查评价要有重大突破。完成全国矿产资源潜力调查,新发现一批具有大型以上规模的矿产地,形成一批新的国家级矿产资源勘查基地;加强大型油气盆地新区、新层位、新领域的油气资源资料收集和分析,新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的油气远景区,开展海洋矿产资源战略调查。三是开展西北和西南缺水地区地下水勘查,缓解这些地区地下水资源的供需矛盾。四是建立起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信息系统,实现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信息服务网络化。五是建立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的科学技术创新体系。三、基础性、公益性地质矿产调查评价工作的重点按照上述指导思想和部署原则,为实现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工作的目标任务,重点部署基础调查工作、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地质调查技术研究与开发工作、地下水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和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信息化工作。(一)基础调查工作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新的技术要求,实施区域地质、区域水文地质、区域工程地质、区域环境地质、区域物探、区域化探、遥感等综合调查和综合评价工作,并对已有资料进行补充、修编,达到更新一批基础图件的目的,形成以区域调查地质图为基—306—
第三篇矿产资源规划础的系列基础图件,以满足地质找矿、工程建设、环境治理和地学研究的需要。同时,开展若干重大地学基础理论研究,力争在地学理论上实现新的突破和创新。1.长江经济带综合调查评价全面综合已有资料,开展以修测为主的1∶25万区域综合调查;开展中央山系基础地质研究和大别—苏—鲁地区超高压变质带的形成机理研究。2.黄河经济带综合调查评价开展以修测为主的1∶25万区域综合调查,在重要城市、工农业开发区、重大工程建设区等开展1:5万专项调查,开展相应的科学技术研究。3.首都经济圈综合调查评价重点开展区内新构造运动和地壳稳定性评价研究;进行地下水、地热等资源的综合调查评价、保护和合理利用研究;基本查明首都经济圈环境地质条件;开展燕山地区陆内造山机制研究。4.沿海地区及海岸带地质—生态环境调查评价重点开展城市群、重要经济区、港口等地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等综合调查评价及相应的科学技术研究。5.东北经济区综合调查评价重点对森林及覆盖地区开展中生代火山地质和矿产调查评价;开展五大连池、镜泊湖、长白山天池等近代休眠火山活动规律、地区稳定性评价和火山地质灾害调查与研究。6.青藏高原及周边地区综合调查评价重点对重要地质走廊和成矿区带进行综合考察和专项研究工作;开展大陆碰撞作用及青藏高原隆升的资源与环境效应研究;开展区域地质稳定性、区域矿产资源评价等方面的调查研究。7.海域综合地质调查贯彻“近海为主、应用为主、当前为主”的原则,采用全覆盖多波束地形勘测和GIS等先进技术方法,开展以地质、地球物理为主的综合地质调查以及相应的研究工作;开展典型海域综合地质调查;基本查明我国海域的海底地形、地貌、地质、地壳结构构造与稳定性、区域性地质灾害类型和分布;开展近海海域沉积物地球化学调查和环境地质调查,适度安排极地和国际海域的专项调查。8.区域矿产资源遥感综合调查根据国家和省(区、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采用以遥感解译与常规调查资料—307—
第三篇矿产资源规划相结合方式,开展区域资源与环境遥感综合调查,编制资源与环境系列基础遥感图件;提出区域性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整治的规划和建议;开展中、大比例尺专题调查研究,为省(区、市)经济建设总体布局和重点地区、重点城市建设提供服务。(二)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以重要成矿区带、重要矿种的区域评价为核心,主要在中西部地区及其他成矿有利地带部署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工作,新发现一批具有大型以上规模的矿产地,查明一批矿产资源勘查基地,实现能源矿产、金属矿产和其他矿产资源的找矿重大突破。在西北和西南等严重缺水地区查明一批地下水水源地,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开展海洋矿产资源的战略调查,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同时,积极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缓解我国矿产资源严重不足的矛盾,提高我国矿产资源保障程度。坚持区域展开、重点突破、点面结合;强化区域矿产调查和异常查证工作,加速查明全国矿产资源潜力,特别是新地区、新类型矿产资源潜力调查评价;加大中西部矿产资源勘查力度,兼顾东部有利地区;加强战略性矿产的勘查评价,重点突破西南三江。欧亚大陆桥西段等资源富集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工程的工作重点,一是开展重要成矿区带和重要矿种的资源潜力评价,为制定国家的宏观决策提供依据;二是以寻找大型特大型矿床为目标,为查明一批矿产资源勘查基地而进行的矿产普查评价,引导企业对矿业的投资;三是西部严重缺水地区的地下水勘查,改善人类生存环境。主攻矿种为石油、天然气、煤层气、铀、铜、优质锰、银、金、铂、地下水等,兼顾钾盐、铬、钻、锡、富铅锌、重要非金属矿产等,注意天然气水合物等潜在的可替代资源。1.全国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利用新的找矿理论和综合信息,开展重要成矿区带成矿条件、成矿规律的调查研究以及我国成矿体系及区域成矿评价研究,对我国重要矿种的资源潜力进行综合评价,提出紧缺矿种的缓解途径、突破方向及优势矿种的战略对策。采用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遥感等综合方法手段,加强中西部及边远地区的区域矿产调查、异常查证、矿点评价工作,新发现一批后备基地;对东部重要成矿区带,重点开展资源潜力评价和重要矿产地的普查评价工作,落实一批重要的矿产资源勘查后备基地。2.能源矿产远景评价根据“稳定东部,发展西部”的战略方针,以新思路开展成油盆地分析,重点加强—308—
第三篇矿产资源规划准噶尔、塔里木、鄂尔多斯、柴达木等大型油气盆地新区、新层位、新领域的油气资源远景评价,兼顾稠油沥青等资源的调查评价。开展海上油气资源战略调查,进一步查明油气盆地分布范围和地质构造特征,着重查明新的油气远景区和新的含油气层位,对油气资源远景作出评价。开展主要产煤区的煤层气资源调查和远景评价。加强可地浸的砂岩型、火山岩型等铀矿资源调查评价。开展重要城市及地区的高温地热资源调查。3.西南三江找矿特别计划西南三江地区矿产资源潜力丰富,有望成为我国重要的国家级原材料基地,也是全球构造、地球动力学、成矿作用及环境变化等研究的关键地区。以钢、金、银、铅、锌为主攻矿种,加强三江地区矿产资源潜力调查评价,强化近期内可能实现找矿突破的重要远景区的矿产普查评价,提供一批大型矿产资源勘查基地;开展澜沧江—湄公河流域矿产综合调查,实现铜、金、铅锌矿勘查的重要突破;开展攀西地区拉拉厂式富铜矿和斑岩铜矿、玄武岩系和黑色岩系中金铂矿、绿岩带金矿等资源潜力调查评价;开展西南三江地区构造演化、成矿作用和成矿规律等研究。4.欧亚大陆桥西段矿产资源评价欧亚大陆桥西段是我国的少数民族聚集地区,贫困人口比例较高,经济相对不发达。区内矿产资源丰富,尽快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对西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重点开展以东天山地区、陕甘川相邻地区、连边山西段为主的重要成矿区带的铜金矿产普查评价,形成一批大型铜、金矿产资源勘查基地,力争在西北盆山体系形成演化过程及资源分布与富集规律等重大科学问题上有新的突破。5.海洋矿产战略调查开展我国海域及西太平洋国际海底天然气水合物的前期调查研究工作;进行富钻结壳、海底硫化物矿床、多金属结核等新型矿产的战略调查。—309—
第四篇探矿采矿权评估确认
第四篇探矿采矿权评估确认第一章探矿采矿权评估概述第一节探矿权采矿权评估基本理论一、矿业权概述为了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政府将逐步停止探矿权采矿权的行政性无偿授予,在矿业市场中凡是能够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的,一律不再采取行政审批的方式授予。所以今后探矿权,采矿权的取得就转向公开、公正的市场化运作。而探矿权、采矿权、采矿权评估又是个市场化运作的前提。首先我们介绍矿业权。矿业权是以矿产资源实体或信息为客体的无形资产,它的价值就是矿业权转让前全部投入价值的总和。其中包括实物资产价值(即矿产资源本身价值)、无形资产(即地勘成果)价值(即投入的地勘劳动价值)和与勘查、采矿有关的非资源性资产价值等主要包括探矿权采矿权。矿产资源的价值量,是由矿产资源的稀缺性和自然有用性创造的,它与一般产品价格的制定有所不同。矿产资源本身价值,通常被认为是矿产资源经开发利用后的超额利润。地勘劳动价值被认为是由附加在矿产资源上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社会单位劳动消耗和通过劳动获取的矿产资源数量的乘积,也就是地勘投资的现时价格。至于探矿和采矿时使用的各种非资源性资产价值的评估,和一般产品固定性资产与无形资产的评估完全相同矿业权是与矿产资源实物资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而矿产资源的质和量具有不确定性特点。在地勘过程中,人们对勘查对象的认识和所获得的信息始终是变化的,与客观实际总是有差距;即使在采矿过程中变化依然存在,只是程度不同而已,它将直接影响到矿山生产年限、采区范围乃至矿业权价值。二、矿业权评估矿业权主要包括探矿权、采矿权、所谓矿业权评估,就是对矿业权资产在某一时点的价格进行估算。矿业权也是一种资产,因为它在社会经济运营过程中,经过对矿产资—313—
第四篇探矿采矿权评估确认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并采取出让、转让或出租方式,能够实现保值和增值。具体地讲矿业权评估就是动态化模拟矿业权市场的经济活动,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矿业权流转时,采用适当的方法,对其价值量用统一的货币值,由评估机构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所做出的科学评定和估计。所以,矿业权评估实质就是对矿业权价值的评估,其价值量可为矿业权流转付费、社会仲裁和司法公正提供价值依据。一般认为对矿业权价值进行评估的前提条件,首先是矿业权必须具有商品和财产属性;其次是产权关系需要界定。即所有权、探矿权、采矿权的法律关系应当明晰,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责权应当明确;其三,矿业权人应属企业单位。矿业权评估的程序和其他资产评估相同,可分为申请立项———资产清查———评定估算提交评估报告———验证确认四个步骤。其中资产清查是关键,主要是对账物进行实地盘点,对现场勘查、采、选等取得第一手资料,并进行社会调查收集有关市场信息资料,包括矿产品市场、金融市场、股票市场、矿业权市场、财务市场等。三、矿业权评估的内容(一)矿业权评估的对象矿业权评估的对象为有偿取得和流转的矿业权这种无形资产及其价值,而不是矿产资源这种有形实物财产及其价值,这点必须在概念上搞清楚。因为矿产资源这种有形实物财产,所有权属于国家,不会发生出让和转让,更不应在市场上进行交易。(二)矿业权评估的目的虽然矿业权评估的客体都是与矿产资源资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而且其价值也都是决定于与矿业权有关的矿产资源的质和量,但由于评估的目的不同,侧重点不同,其价值也不相等。评估的目的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1)为政府制定宏观调控政策而进行的评估,重点要放在社会效益、宏观经济效益,放在如何有利于调控和规范矿业权市场,放在如何有利于调控矿产品供求关系等方面。(2)为企业买入而进行的评估①为进行矿山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重点放在矿山开发以后的投资效益,以确定是否值得自己开采。②将有偿取得的矿业权价值,作为资本入股、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向银行贷款而筹集资金等,重点是核算未来企业经济收益的大小。—314—
第四篇探矿采矿权评估确认(3)为企业卖出而进行的评估,重点放在计算过去的投资和有偿转让可能获得的最大企业经济效益。(三)矿业权评估的特性(1)矿山生产有确定的寿命期限。(2)矿产资源信息的不确定性。(3)矿产资源价值评估的间接性(指后序评价法)、未来性和动态性。(4)矿产资源开发具多方案性。(5)矿产地在交通、社会经济条件和距矿产品市场的差异性。(四)矿业权价值评估的原则(1)客观公平性原则。包括选用的数据资料和工作人员的态度和立场。(2)科学性原则。指执行规范、指标、程序、方法等。(3)突出重点、简单易行原则。在不影响结果可靠性前提下要简化程序和方法。(4)综合性、系统性原则。考虑相关要素和整体功能以及管理水平等。(五)矿业权评估的内容1.矿产资源资源性资产(即实物资产)这是矿业权评估的主要内容。它是大自然的恩赐,包括各种级别的矿产储量、资源量和远景资源,主要是对其未来收益的现值,做出科学的评定和估计。根据地勘工作程度又可分为:(1)矿产储量(即可采储量或基础储量)。是指由可行性研究或预可行性研究证实的矿产资源总量中的经济,或边际经济的可采的部分。对矿产储量中开采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在法律、法规、环境允许条件下,扣除或未扣除设计损失后的可回收部分,特称之为可采储量或基础储量。它是采矿权评估的主体,也是采矿权价款评估的主要对象。评估结果可供矿山建设设计利用,也可作为矿业权转让的议价依据。(2)矿产资源量。是指经勘查并通过矿床技术经济评价,在当前开采不经济(属次边际经济的或内蕴经济的)的矿产资源,或经预查(地勘工作初级阶段)获得的矿产资源。矿产资源量不是矿床开采的对象,它仅作为进行下一步地勘工作的依据,所以它可作为探矿权价款评估的依据。评估结果可作为国家、地区或矿山制订发展规划,或申报探矿权利用的储量,可进行概略评价。(3)待发现的或潜在的矿产资源(远景资源)或资源潜力。是指通过区域地质调查、区域物化探、成矿预测、踏勘(或预查)等方法获得的成矿区(带)、物化探异常、—315—
第四篇探矿采矿权评估确认直接或间接找矿标志、矿化地段等,但由于工作和研究程度较低,无法计算其矿产资源量或矿产储量。这种情况,在探矿权转让时比较常见,是探矿权评估的主要内容。评估结果可作为宏观上粗略估算的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综合国力。另外,也有人把矿业权资产评估分为资源性资产(软资产)和非资源性资产或设备性资产(硬资产)[软、硬资产价值也是将来纯利润分配的依据,用DCF法求出矿山服务年限内的税后总利润,扣除硬资产所应分配的部分(平均利润),即为软资产的价值]。一般在勘查初期,只对软资产进行评估。勘探结束,用DCF法借助未来开采活动预测的硬资产来评估软资产。矿山生产期间,用DCF法采用当前矿山实际的硬资产来评估软资产。2.地勘成果资产(即资本资产)地勘成果资产是指能为矿山企业进行生产并创造收益的各种地质勘查报告、成矿规律和成矿预测研究报告以及其他有价值的地质资料。它也是矿业权评估的主要内容,它是由地勘劳动凝结在矿产资源资源性资产上形成的。地勘成果资产属知识形态的一种,为无形资产,它是特定地勘单位所占有的,不具独立实体,但又依托于实体,而对经营者或经济运行持续发挥作用的生产资料或生产条件。使用国有资金(即国家为出资者)取得的地勘成果,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但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国有地勘单位对地勘成果资产应享有法人财产权,即地勘单位对地勘成果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矿山企业谆享有经营权,是指矿山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地勘成果资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技术处置的权利(没有收益和其他处置权),可见,只有所有者才有权获得资产收益(或称投资收益),同理,斯用私有资金取得的地勘成果资产,其所有权应归私人所有,资产收益也理当由私人获得。所谓资产收益就是指一定量的资产(或生产要素)投入生产经营活动,在生产期末产生利润,税惑的剩余利润就是资产收益。综合上述,可见地勘成果资产具有以下特征:(1)地勘成果是具知识形态的一种无形资产,它依附于矿产资源,它是一种信息载体,也是一种信息商品。(2)地勘成果资产是探明矿体的说明书,它能表述矿产姿源的各种技术经济参数,所以它是指导矿山企业采矿的依据,还是企业取得矿业权的前提。(3)具排它性,只能为一个矿山企业服务,随着矿山开采,矿产资源的不断耗竭,其资料也将逐渐失去使用价值。(4)具获利性,矿床禀赋条件好,或发现新矿床,都能给矿山带来收益。—316—
第四篇探矿采矿权评估确认(5)成果具阶段性,不同阶段风险不同。(6)使用国有资金的地勘企业享有法人财产权,对地勘成果资产具有垄断性。(7)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但国家不是矿产资源的消费者,故没有必要保留占有权、使用权等。使用国有资金进行勘查时,在勘查阶段占有权(体现为探矿权)归地勘单位、开采后归矿山企业。国家保有勘查成果所有权,地勘单位取得勘查资料的占有权(探矿权是第二节探矿权采矿权评估与地质勘查一、矿产资源地质勘查的内容1.区域地质调查的基本内容在选定的区域内,充分利用已有资料,,进行的综合地质调查研究工作,通过地质观察和地质填图,阐明区域内岩石、地层、构造、矿产、水文地质、地貌等基本地质特征及其相互关系,研究矿产的形成条件和分布规律,为工农业建设、国防建设、科学技术发展和地质找矿工作提供基础的地质资料,这就是区域地质调查。区域地质调查工作,根据工作的详细程度,又可分作小比例尺(1∶100万~1∶50万)区域地质调查、中比例尺(1∶20万~1∶10万)区域地质调查和大比例尺(1∶5万~1∶2.5万)区域地质调查。(1)小比例尺区域地质调查的基本内容其主要任务是通过地质观察与地质填图、矿产调查和综合研究工作,初步阐明调查区内岩石、地层、构造、矿产、水文地质、地貌等地质特征,预测矿产远景,为中比例尺地质调查或矿产普查提供基础的综合性地质资料。此项工作为公益性工作。(2)中比例尺区域地质调查的基本内容中比例尺区域地质调查,是在小比例尺区域地质调查资料基础上选定的地区内进行或直接进行的,其主要任务是通过地质观察和地质填图、矿产地质调查和综合研究工作,阐明调查区内岩石、地层、构造、矿产、水文地质、地貌等基本地质特征,初步查明矿产的分布规律,指出找矿远景区,为大比例尺地质调查或矿产普查提供基础的综合性地质资料。(3)大比例尺区域地质调查的基本内容大比例尺区域地质调查,是在中比例尺提供的找矿远景区内进行的,采用1∶5万~1∶2.5万比例尺所进行的综合性地质调查研究工作。其主要内容是通过地质观察和地质—317—
第四篇探矿采矿权评估确认填图、矿产地质调查和研究工作,系统地查明调查区内地质特征,寻找矿产,研究成矿规律,圈出矿化带、矿点(矿化)、物化探异常或具有成矿条件的普查地段,为进一步矿产普查提供基础的综合性地质资料。2.矿产普查工作的基本内容矿产地质普查,是在大比例尺区域地质调查所提供的矿化带、矿点(矿化)、物化探异常或具有成矿条件的普查地段进行的地质调查与研究工作。普查工作根据工作的详细程度,又可分为矿产初步普查和矿产详细普查两个阶段。(1)矿产初步普查阶段的内容其主要任务为通过地质观察和地质填图,研究工作区内地质构造特征,特别是与矿产形成及其分布有关的地质资料,采用综合性的技术方法和勘查手段,对已发现的矿化带、矿点(矿化)、物化探异常或具有成矿条件的普查地段进行初步检查与研究,并对矿产地作出评价。(2)矿产详细普查阶段的内容其主要任务是通过地质观察和地质填图,详细研究工作区内地质构造特征和矿产特征,采用综合性技术方法和勘查手段,对已知矿体的构造、形态、产状、规模、分布范围以及矿石类型、矿石质量,矿床水文地质条件、开采技术条件、选矿性能等进行较详细的研究,并作出初步或远景评价,为进一步矿产勘探提供地质与经济技术等方面的资料。3.矿床勘探工作的基本内容矿床勘探工作,是在矿产详细普查对矿产作出初步或远景评价的基础上进行的。其主要任务是进一步查明矿体(床)的赋存地质条件,探明矿体的形态、产状、规模、质量、数量,研究矿石的物质组成、内部结构和加工性能,查明矿床的水文地质条件和开采技术条件等,为矿山建设设计提供地质与经济技术等方面的资料。4.矿床开发勘探工作的基本内容矿床开发勘探工作,是在原矿床地质勘探工作的基础上,由矿山生产部门所进行的勘探。矿山生产部门利用地表或井下工程进一步圈定近期开采矿段的矿体边界,进一步查明矿体品位和有害组分含量及其变化,提高矿石储量的控制程度,其目的是为矿山建设和采矿生产提供更准确的矿产储量和地质资料;也为寻找新矿体,增加后备储量,延长矿山寿命而进行的勘探。此项工作贯穿于整个矿山开采的全过程。二、矿产资源地质勘查特征1.探索性从区域地质调查选区开始,区域地质调查工作的全过程都具有探索性。区域地质调—318—
第四篇探矿采矿权评估确认查每个探索阶段所获得的地质资料,又为下一轮探索提供了新的依据,这样,在一次次探索研究中,必然会寻找到矿产形成的靶区,在缩小了的靶区内,采用综合性技术方法与勘查手段,对已发现的矿产地、矿点(矿化),遵循由表及里,由浅入深,由已知到未知的勘查原则,根据矿产普查、详细普查、矿床勘探三个阶段的勘查要求,对矿产作出评价,所以找矿工作全过程始终贯穿着科学性与探索性。找到矿产资源困难,探明矿产资源也困难。相同成因类型的矿床,矿体产状、矿体的外形和内部构造是不相同的,矿体的规模、自然类型、物质组成、矿物组合、矿石品位、品级、结构构造也是不尽相同的,因而增加了地质勘查工作的探索性。2.阶段性与继承性矿产地质勘查的各个阶段是有界限的,又是相互继承的,前一阶段的地质勘查成果是后一阶段地质勘查的依据。对那些矿床规模大、形态简单、矿石品位均匀、地质构造简单、开采技术条件好、易于查明的矿床,为节省地质勘查工作时间,从矿产普查到矿床勘探三个阶段,可以连续进行,反之,对那些矿床规模小、品位变化大、地质构造复杂、开采技术条件差的矿床,在前一阶段地质勘查成果的基础上,是否继续进行下一阶段的地质勘查,则要根据地方是否急需及投资效益等因素来决定。3.风险性地质勘查工作是一项探索性极强的勘查过程,从小区域内的中比例尺到大比例尺区域地质调查,以及矿产普查、详细普查、矿床勘探,每个阶段都存在着较大的风险性。中、大比例尺区域地质调查与找矿,是在选定的成矿远景区内,在未知矿产资源的前提下的找矿,旨在研究成矿规律的基础上圈出的矿化带、矿点(矿化)、物化探异常或具有成矿条件的普查地段,直接找到矿产的可能性很小;矿产普查是在已知矿化带、矿点(矿化)、物化探异常或已圈出最有矿产远景的地段的找矿,即使投入了必要的技术方法与勘查手段,找到矿产地的成功率也是低的;矿产详细普查,是在矿产普查过程中找到的矿产地的基础上进行的,矿产详细普查阶段也会因矿体规模达不到现行的矿产工业手册上限的1/2标准,矿石品位的变化(低于工业指标要求),矿体达不到可采厚度或有害组分含量高,以及矿床水文地质条件、开采技术条件、矿石加工技术条件等原因,不可避免的要筛掉一些不具备工业价值的矿产地;矿床勘探是在矿产详细普查已确定为具备工业价值的矿产地的基础上进行的,矿床勘探阶段也会因矿体埋藏深、物质组成复杂、加工技术困难,或水文地质条件、开采技术条件复杂等原因,要舍掉一些不具备当前矿山建设的矿产地。有的即使未被舍掉而进入了后期勘探,并探明了矿产储量,也会因矿石品位低、加工技术条件困难等,被列为暂时不能利用的表外矿,即所谓“呆矿”而搁置一旁。对地质勘查风险,本文仅指地质勘查过程中的自然风险。—319—
第四篇探矿采矿权评估确认地质找矿劳动耗费中的无效劳动(未见矿)投入与有效劳动(见矿)投入两者的比值为地质找矿风险系数。矿产普查、矿产详细普查、矿床勘探各个阶段的无效劳动(未达到相应阶段矿产地)投入与有效劳动(达到相应阶段的矿产地)投入的比值,为相应阶段的风险系数。从地质找矿、发现矿产地到矿床勘探工作结束,全过程无效劳动投入与有效劳动投入的比值为地质勘查全过程风险系数。地质勘查风险系数的计算公式:n∑Tbii=1F=-1n∑Taii=1式中:F———风险系数;Ta———见矿(或达到相应阶段矿产地)劳动投入;Tb———未见矿(或未达到相应阶段矿产地)劳动投入;n———矿化、异常(或矿点、相应阶段矿产地)数。以上计算方法为费用统计法,这种方法的优点是资料收集方便,也具有实用性。例根据某省地质矿产局11年间对黑色金属、贵金属、有色金属、冶金辅料、燃料、化工原料以及建筑材料等28个矿种,576项矿产地质勘查项目(未分矿种)统计,其结果为:普查阶段的风险系数为3.56,详细普查阶段的风险系数为3.11,勘探阶段的风险系数为1.58,地质勘查全过程综合风险系数为2.33。矿产地质勘查风险系数,受区域地质条件和研究程度的制约,不同的区域,不同的勘查阶段,不同的矿种的勘查风险系数也不相同。在当前国家尚未制订统一的地质勘查风险系数的情况下,风险系数的选取,至少应采用以省级行政区为单元的统计数为宜。4.获利性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劳动(物化劳动和活化劳动)投入以后,探明了可供矿山建设设计利用的矿产储量,这时矿产储量具有了潜在价值,只有当矿产储量被开发并进入生产领域时,矿产品(矿石或精矿)才由潜在的使用价值变成了现实的使用价值。矿产资源获利高低,主要取决于探明矿产储量的丰度等因素。高品位(富矿)规模大、形态简单、埋藏浅、地质构造简单,水文地质条件好,易于开采、易于选冶的矿床,会获得高的收益。例如,“鞍山式”磁铁矿与“宣龙式”赤铁矿,因矿石类型不同,其收益性也有差别。虽然磁铁矿矿石品位≥25%,因其易选,采出的矿石(铁精矿)经济效益也是好的,即使赤铁矿矿石品位≥30%,由于选矿困难,也无人问津。制约矿产资源获利程度的条件很多,除矿产自身的因素外,矿区地理位置、交通运输、矿区自然地形、气候、土地状况、矿区燃料动力、工业及生活用水、建筑材料、辅助原料,农业、劳动力等诸因素,都影响着矿产资源的获利程度。—320—
第四篇探矿采矿权评估确认第二章探矿采矿权评估操作程序第一节探矿权采矿权评估委托一、委托方的确定除了以登记机关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或以收取探矿权价款为目的的探矿权评估由登记机关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外,以探矿权转让为目的的评估,必须由探矿权人来委托。非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评估,具体由谁来委托并不受上述限制。探矿权申请人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但政府确认部门并不受理其评估结果的确认申请,评估结果也不作为登记机关出让矿业权收取矿业权价款的依据。采矿权的评估,可以是采矿权人,也可以是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来委托;国家出让采矿权的,委托方就是政府部门的采矿权登记机关。二、探矿权采矿权项目接洽与业务受理(一)项目接洽所谓项目接洽,是指评估委托方通过各种途径,找到自己信赖的矿业权评估机构,双方进行初步的相互了解。在这一阶段,评估委托方应向抢估机构介绍项目的大体情况,告知自己的评估目的及各项具湾要求;评估机构则应向委托方介绍本评估机构的以往业绩、评估收费标准和对本项目的相关建议等情况。(二)风险判断在了解了项目的大体情况后,评估机构应及时地对项目的固有风险情况进行分析判断,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方的评估委托。(三)项目委托在确定接受评估委托后,委托方可以以书面形式给评估机构下一评估委托书。委托书的内容主要包括:评估对象,评估目的,要求事项,单位电话、地址及联系人,评估—321—
第四篇探矿采矿权评估确认背景材料,委托单位及委托时间等。但内容应简明扼要。(四)组成评估项目小组评估机构在接受评估委托之后,就可根据矿业权资产的类型、难易程度及时间要求,选择适量、恰当的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并指定项目负责人来具体负责该项目的评估工作。(五)起草项目建议书评估项目小组成立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委托方介绍的项目情况,起草相应的项目建议书,以明确委托方应进行的评估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六)签署评估合同矿业权评估合同是矿业权评估工作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是委托方与评估机构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评估内容、期限、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达成的书面协议。其主要条款包括评估项目名称、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评估期限、评估资料提交时间、收费金额和付款方式、违约责任、合同生效日期等。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评估合同的签字人一定是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如果是非法定代表人签字,则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否则,确认部门将不予确认。矿业权评估合同具有经济合同的性质,一经双方签字盖章,便产生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均应认真履行。(七)应注意的问题评估机构在接受委托时,应注意核查矿业权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存续性。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受理,对即将到期或刚过期的可提请委托人补办有关手续后再委托评估。对评估对象应使用“探矿权”(或“探矿权资产”),“采矿权”(或“采矿权资产”)等术语,不能笼统地写成“资产”。第二节探矿权采矿权评定估算一、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前期工作(一)确定评估基准日与其它资产的评估价格一样,矿业权资产的评估价格是一个时点价格,因而确定评—322—
第四篇探矿采矿权评估确认估基准日便成为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确定评估基准日的意义也正在于:评估基准日是责任划分的界限和确定矿业权资产时点价格的界限。只有确定了评估基准日,委托方才能根据该日期来准备资料、填写表格,评估机构也才能根据该日期搜集资料、评定估算。评估项目小组应会同委托方,根据企业改制、合资及上市等目的的不同要求,合理选定评估基准日。这里需要强调的是,①应充分考虑评估基准日的有效期。根据现行部门规章规定,矿业权评估结果的有效期是自评估结果确认之日起一年内有效。这一点与国内其它资产的评估结果有效期的起止日期是不同的,国内其它资产大都以评估基准日后一年为评估有效期。因而,确定评估基准日时应考虑评估结果确认部门的确认周期及经济行为的实现日期,不能过于超前或滞后。②应注意评估基准日与审计日期的衔接关系,并尽可能与其它资产评估的基准日期相一致。(二)拟定评估工作方案评估工作方案是项目负责人为全面履行评估合同而拟定的评估工作思路和具体实施步骤。其主要内容应包括:评估项目名称;评估目的;评估基准日;评估工作阶段划分、各阶段的主要内容及时间安排;评估小组成员间的分工;企业配合评估的人员和分工;评估报告提出日期等。评估工作方案应该涵盖评估工作的全过程,评估小组全体成员从接受评估任务至评估项目完成的整个过程中,都应执行评估工作方案。(三)收集、整理资料1.探矿权评估应收集的资料(1)综合类:包括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复印件);地勘成果登记证;矿产发现获奖证明;其他有关产权证明;探矿权(地质勘查成果)转让协议书(或合同书);探矿权(地质勘查成果)转让批准文件;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章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占有方、委托方企业简介及营业执照;委托单位或资产占有单位声明书(声明书格式由评估机构提供)。(2)地质类:1)地质勘查全过程所取得各类地质勘查报告(包括审批意见书,或交易双方的储量审核意见书)2)填报下列登记表:包括机械岩心钻探登记表;取样钻孔登记表;槽探登记表;浅井登记表;坑探登记表;地质勘查成果其他实物工作量登记表;3)重要图件:包括矿业权区块图;矿区(勘查区)地质图;工程布置平面图(实—323—
第四篇探矿采矿权评估确认际材料图);重要的、有代表性的勘探线剖面图。4)高精度勘查阶段探矿权评估所填报表的格式与采矿权评估所填报表相同。(3)财务类:包括地质勘查期间的历年财务决算报告;地质勘查期间的历年统计年报;历年完成的勘查实物工作量及投入的地勘费。2.采矿权评估应提供的资料(1)综合类:包括采矿许可证(复印件);标明采矿许可证范围的地质和工程图件;采矿权无争议证明,由省一级地矿厅出正式文件;委托单位声明书(格式可由评估机构提供);委托单位、资产占有单位简介(文字资料);企业合资、合作、联合经营协议书(复印件);资产评估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采矿权转让协议书(复印件)。(2)地质类:包括委托评估的采矿权所涉及的全部地质勘查报告(包括储量审批意见书,或交易双方的储量审核意见书)(原件);矿床储量计算(核查)汇总表(表式由评估机构提供);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意见书或认定意见书(原件)。(3)采矿、选矿类:包括矿山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矿山建设初步设计、矿山设计概算(原件);前五年采矿回收率、选矿回收率、贫化率(文字资料);矿山采巷分布图;选矿工艺流程;已消耗的储量详细说明(文字资料);现保有储量(文字资料);地质品位、原矿品位、人选品位(文字资料);伴生、共生矿回收情况(文字资料)。(4)财务类:包括企业概况一览表;生产规模及经济技术效益分析表;矿产品历年产量及销售量;固定资产投资计算表;采、选矿材料消耗计算表;采、选燃料及动力消耗计算表;采、选矿单位成本计算表;总成本计算表;管理、销售费用计算表;剥离后的企业销售成本;评估基准日前五年企业财务决算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评估基准日当月或上月的企业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企业交纳的税种及免税事项(文字资料);评估基准日前五年产品销售价格(文字资料)。此外,还需提供评估机构及评估结果确认部门要求提供的与评估有关的其他资料(特殊矿种采矿权评估时有一些特殊要求)。在此应提醒的是:资产评估工作在我国开展才十年时间,矿业权资产的评估工作还只是近两三年的事情,许多企业过去从来都没搞过资产评估,企业领导人与具体办事人员对资产评估知识知之甚少,因而常常不能按照评估机构的要求来填写表格、提供资料。对于这一点,评估项目负责人及评估人员一定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为了保证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就需要评估机构对委托方的有关人员做深入细致的解释工作,指导委—324—
第四篇探矿采矿权评估确认托方填报表格及提供资料,必要时甚至可以对委托方的相关人员进行评估业务培训。(四)现场实地核查虽然在项目接洽阶段,评估人员已经从委托方那里了解到一些有关评估对象的情况,但这种情况还是浮浅的、片面的,要想深入了解评估对象的全面情况,就必须亲临实地进行核查、拍照。同时,根据现行有关规章规定,到现场实地核查是矿业评估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评估项目小组尤其是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到勘查作业区或矿山企业进行实地核查。现场实地核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勘查作业区现状、勘探工程,矿区范围、现状,井巷工程等。(五)资料验收从一般意义上讲,矿业权评估工作是建立在委托方提供资料的基础之上的。许多资料诸如矿业权证书、地质报告及其审批意见书、有关图件、矿山建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会计报表、各种评估用表等,是评估报告的法定附件。为保证这些资料的真实可靠、妥善保管和及时提供,评估机构应加强资料的验收工作,并和委托方对重要资料办理签收手续。办理资料签收手续的目的在于:保证重要资料的正常交接,避免丢失、重复提供造成的损失;避免委托方与评估机构因重大协议“空口无凭”而造成的理解偏差;重要资料的保密要求。二、评估方法与评定估算的确定归纳、整理好收集的资料后,评估小组就可依据矿业权无形资产的类型及掌握的评估资料程度来确定该项目所用的评估方法,并进行评估测算,逐步形成评估报告初稿。评估方法确定后,评估的过程是:评估参数的选取;中间过程计算;评估结果汇总。(一)确定评估方法按照现行部门规章的规定,矿业权的评估方法主要有收益现值法(贴现现金流量法)、现行市价法(可比销售法)、重置成本法、地质要素评序法、联合勘查风险协议法、地勘加和法等。采矿权评估可选用的方法有收益现值法(贴现现金流量法)与现行市价法(可比销售法)等。但由于我国的矿业权评估工作开展才一年多时间,市场不够发育,可作比较的实例少,因而在现阶段,采矿权的评估方法一般采用收益现值法(贴现现金流量法)。—325—
第四篇探矿采矿权评估确认探矿权可选用的评估方法则比较多,根据勘探程度的高低,可分别选取收益现值法(贴现现金流量法)、重置成本法、地勘加和法及联合勘查风险协议法等。(二)评定估算1.评估参数选取评估方法不同,所需用的参数不尽相同,参数的多寡也不一样。选取参数时应注意的问题是,①所选参数值必须是在评估基准日现行有效的数值,若要使用以往的数值时,也必须首先换算或调整到评估基准日期;②所选重要参数诸如边界品位、工业品位、采矿回收率、选矿回收率、贫化率、行业平均利润率、贴现率、风险利率、风险系数等等均应在评估报告里注明其依据或出处。2.中间过程计算矿业权资产价格的计算过程一般是通过几张相互关联的表格来完成的,不同的评估方法所采用的表格各不相同。根据有关要求及评估工作实践,收益现值法(贴现现金流量法)所采用的计算表格大体有以下几种。**矿矿业权评估价格计算表矿业权人:评估基准日:年月日货币单位:序号项目名称合计1999200020012002⋯⋯1一、现金流入(合计)21.销售收入32.回收固定资产残值(余值)43.回收流动资金5二、现金流出(合计)61.固定资产(或固定资产投资)72.流动资金83.经营成本94.税金及附加105.资源税116.所得税12三、净现金流量13四、行业平均收益(或投资收益)14五、剩余净收益(或剩余利润)15六、折现系数(K=**)16七、矿业权评估净值评估机构名称:项目负责人:制表人:—326—
第四篇探矿采矿权评估确认**矿矿业权评估固定资产投资估算表矿业权人:评估基准日:年月日货币单位:建筑工设备购安装工家具器其他预备序号项目名称合计程费置费程费具费费用费用1一、地下采矿工程21.井巷工程32.设备设施工程43.地面设施工程5二、井上工程61.选矿工程72.辅助工程83.运输工程94.矿场工程105.供电供水工程11三、公用及环保121.公用设施工程132.环保设施工程14合计评估机构名称:项目负责人:制表人:上两表为评估拟建矿山矿业权时的用表,对于生产矿山,还根据不同情况设计表式。—327—
第四篇探矿采矿权评估确认**矿矿业权评估固定资产折旧费用计算表矿业权人:评估基准日:年月日货币单位:序号项目199920002001⋯⋯1一、房屋建筑原值21.折旧32.净值4二、机器设备原值51.折旧62.净值7三、公用设备原值81.折旧92.净值10四、井巷工程11五、固定资产合计121.折旧132.净值评估机构名称:项目负责人:制表人:—328—
第四篇探矿采矿权评估确认**矿矿业权评估成本费用计算表矿业权人:评估基准日:年月日货币单位:序号项目合计1999200020012002⋯⋯1生产成本2折旧3维简费4管理费用5销售费用6财务费用7总成本费用8⋯⋯9经营成本评估机构名称:项目负责人:制表人:**矿矿业权评估企业所得税计算表矿业权人:评估基准日:年月日货币单位:序号项目合计1999200020012002⋯⋯1销售收入2总成本费用3城建税4教育费附加5资源税6利润总额7所得税评估机构名称:项目负责人:制表人:—329—
第四篇探矿采矿权评估确认除了上述主要表式外,评估机构还可以根据评估需要设计相应的表格。3.评估结果汇总矿业权评估结果汇总也可以用一张表来表示,其格式如下表:矿业权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矿业权人:评估基准日:年月日货币单位:资产类别账面原值账面净值调整后净值评估值增加值增加值率(%)甲123456**矿矿业权资产资产合计评估机构名称:项目负责人:制表人: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报告的编写与提交(一)评估报告书正文的主要内容矿业权评估报告书的正文必须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评估机构名称;(2)评估委托人名称;(3)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名称;(4)被评估探矿权、采矿权的项目名称或矿山名称、范围和评估目的;(5)评估基准日;(6)评估原则及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据;(7)被评估项目的概况(自然地理环境、矿山内外部条件、勘查工作程度、采选冶方案等);(8)评估方法、计价标准、参数选取的说明和评估过程;—330—
第四篇探矿采矿权评估确认(9)评估结果;(10)评估结果有效期,评估基准日后的调整事项,评估结果有效的其它条件,评估报告的使用范围,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11)附件目录;(12)评估起止日期和评估报告提交日期;(13)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评估项目负责人及参加人签章或签名;(14)评估机构印章;(15)附件。除上述法定内容外,评估机构认为应当在报告中披露的事项也可以作为报告正文的内容。(二)评估报告附件评估报告书的法定附件包括:(1)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证书复印件;(2)评估委托合同书;(3)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汇总表及明细表;(4)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方法和计算过程的说明;(5)与评估基准日有关的会计报表;(6)评估基准日以前的项目投资数额、来源及固定资产一览表;(7)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的复印件(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除外);(8)标明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范围的地质和工程图件;(9)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0)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或不包含矿产资源储量的地质报告中与评估有关的内容;(11)要求提交的其他与评估有关的资料。(三)评估报告书的基本内容和格式目前,矿业权评估管理机构对矿业权评估报告书的基本内容和格式尚无统一规定。为使矿业权资产评估与其他资产评估相衔接,评估机构在制作矿业权评估报告书时,可以借鉴一般资产评估报告书的格式与内容,具体讲就是:评估报告书封面及目录;评估报告书摘要;评估报告书正文;评估报告书附件;评估报告书装订。评估报告书封面须载明如下内容:评估项目名称;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的编号(该编号应注明年度及报告书序号);资产评估机构全称;评估报告提出日期。评估报告的目录在评估报告书的封二上排印,包括每一章节的标题及相应的页码。—331—
第四篇探矿采矿权评估确认评估报告书摘要是评估报告书中的关键内容。评估机构应以较少的篇幅对评估报告书进行摘要并刊印在评估报告书正文之前,以便各有关单位能迅速了解该评估报告书提供的主要信息,方便委托方在注册等情况下使用。评估报告书摘要与评估报告书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按评估报告的统一格式要求由注册资产评估师、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及评估机构等签字盖章并署明提交日期。评估报告书摘要必须与评估报告书揭示的结果一致,不得有误导性内容,并应当采用下述文字提醒使用者阅读全文:“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书,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应认真阅读资产评估报告书全文”。评估报告书须按评估报告目录、评估报告书摘要、评估报告书正文、评估报告书附件的次序装订。若内容过厚时还应分册装订,并在各分册上注明评估报告共包括几册,各分册扉页上分别打印该册目录。(四)征求委托方意见评估报告初稿提出后,一般还需要征求委托方的意见。对委托方提出的意见,评估机构应认真加以研究。在不违反评估大原则的前提下,应对报告中存在的问题作适当修改。(五)提交正式报告一份报告在经过评估机构内部三级审核并征求委托方意见后,就可以向委托方提交正式评估报告了。评估报告的三级审核是评估机构内部对一份评估报告从项目负责人开始,然后经过部门经理,最后经过机构负责人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层层审核以保证评估报告质量的一项内部质量控制制度。为了防止三级审核制度流于形式,评估机构内部应明确各级责任人员对报告审核的具体内容,每级审核后都应签署具体的书面意见。正式评估报告交给委托方后,评估机构的评定估算工作就算基本完成了。剩下的事就是由委托方到评估结果确认机关进行确认了。四、评估工作底稿的编制及归档(一)工作底稿编制评估工作底稿(简称工作底稿)是评估人员在评估过程中形成的评估工作记录和获取的资料,是评估机构形成评估报告的依据。工作底稿在内容上应做到资料翔实、重点突出、繁简得当、结论明确;在形式上应—332—
第四篇探矿采矿权评估确认做到要素齐全、格式规范、标识一致、记录清晰。工作底稿一般分为评估项目管理类工作底稿和评估项目操作类工作底稿两类。(1)管理类工作底稿是指项目负责人在评估过程中,为规划、安排、控制和管理整个评估工作,并出具评估报告所形成的文字记录,主要包括如下内容:1)项目洽谈记录;2)矿业权评估合同;3)评估工作方案及实施情况;4)评估委托方及资产占有方基本情况的调查记录和资料;5)评估报告书;6)确认部门的审核意见;7)评估机构内部的三级审核意见。(2)操作类工作底稿是指评估工作人员在评估实施阶段为执行具体评估程序所形成的评估工作底稿,主要包括如下内容:1)委托评估矿业权权属证明文件;2)有关地质报告及审核意见书,保有地质储量评审认定书(主要内容复印件);3)矿山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书(主要内容复印件);4)评估基准日前若干年的财务决算报告及评估基准日的会计报表;5)委托方提供的评估资料清单;6)评估人员用于计算的评估用表;7)各类专项调查记录;8)价格信息及市场调研记录;9)现场实地核查工作记录;10)分析计算说明、调整说明和重要事项说明;11)委托方及资产占有方对报告初稿的反馈意见及评估机构的修改记录;12)评估工作小结。评估工作底稿应有索引编号及顺序编号。相关项目评估的各种底稿之间,应该保持清晰的勾稽关系。相互引用时,还应交叉注明索引编号。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复核制度。复核人在复核工作底稿时,应做出必要的复核记录,书面表示复核意见并签名。(二)工作底稿归档工作底稿编制好后,评估机构应当对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形成评估档案。对于评估档案,评估机构应当依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发的评估档案指南进行管—333—
第四篇探矿采矿权评估确认理,以确保评估工作底稿的安全完整。第三节探矿权评估方法一、重置成本法(一)重置成本法原理目前,重量成本法是资产评估业中普遍使用的一种方法,也简称成本法,是指评估资产时按被评估资产的现时重置成本扣减其各项损耗值来确定被评估资产价格的方法。其理论依据为,资产的原值取决于资产的成本。资产的原始成本越高,资产的原值就越大,反之就越小。相对于其他无形资产探矿权具有较强的特殊性。探矿权评估采用重置成本法是利用重置的基本原理,在模拟现行技术条件下,按原勘探规范要求所实施的各种勘探手段,将所投入的有效实物工作量,根据新的价格和费用标准,重置与被评估的探矿权具有相同勘探效果的全新探矿权全价,再扣除技术性贬值,以评估探矿权净值的方法。这就避免了复原重置所造成的投入越多,评估值越高的弊端,所得结果较为准确。(二)重置成本法在探矿权评估中的应用结合地质勘查特点,主要采用有效实物工作量进行重置,其他投入将按分摊的办法作出处理。其计算公式:Pa=Pb·(1+F)·(1-ζ)n=∑[Ubi·Pui]·(1+ε)·(1+F)·(1-ζ)i=1其中:Pa———探矿权资产净值;Pb———探矿权资产重置全价;Ub———各类地质勘查实物工作量;Pu———相对应的各类地质勘查实物工作量现行市价;ε———其他地质工作、综合研究及编写报告、岩矿试验、工地建筑等四项费用分摊系数;F———地勘风险系数;n———地质勘查实物工作量项数;ζ———技术性贬值系数。—334—
第四篇探矿采矿权评估确认是根据行业(部门)多年来初步统计出来的。因为这四项费用在地质勘查中往往是由几个地勘项目共同耗费的,无法单独列出究竟归属哪个项目的具体数额,所以采用分摊的办法。勘查风险是受区域地质条件制约的,是在已知矿产地间进行勘查而形成的风险,自然风险逐渐减少,经济风险逐渐加大。由于其采用大量的各种勘查手段,投入了大量劳动,为此,利用有效投入(成功的矿产地的勘查投入)与无效投入(失败的矿产地的勘查投入)来测算其风险系数。目前原地矿部预算及价格测算中心,已测出60个矿种的普查风险系数,这里选择9个主要矿种的全过程勘查风险系数提供给大家,详见下表。9种矿产地质考查风险系数一览表矿种全过程普查详差勘探铁1.554.771.400.21铜1.132.920.960.30铅、锌0.922.560.780.18金1.746.131.550.07熔剂用石灰岩0.582.550.440.03菱美矿0.712.000.570.04高岭土1.293.201.100.39水泥用石灰岩0.782.120.630.10玻璃用砂0.090.350.020.00注:数据引自《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指南》技术性贬值是指在地质勘查技术上,造成探矿权所依托的地勘成果质量出现问题,或者探明的矿产储量,由于某种原因造成损失,而影响探矿权持续使用,降低获利能力,因此需作技术性贬值处理,它主要包括:(1)勘探工程质量差,影响确定矿体的精度。应根据影响性幅度来确定贬值系数。一般采用地质专家评判的方法来确定。(2)控制精度不够。在该勘查阶段中,应使用的勘查手段而没有使用,造成对矿体的评价不够确切,影响使用。(3)在勘查过程中或者在转让前已被开采了部分储量降低了探矿权的获利能力,影响使用,降低了开采过程中的采矿权的使用年限。(4)技术性贬值系数的确定非常困难,评估过程中有许多定性问题无法量化,但又—335—
第四篇探矿采矿权评估确认不能不考虑其贬值,最终只能由地质专家和评估师凭实际经验来确定。(三)重量成本法在探矿权评估中可能出现的几种情况1.所探之矿开采后小于平均利润额经过地下资源勘查,所探之矿没有储量或储量很少,如若开采,企业将面临亏损,此时,所计算的探矿权重置成本作为该探矿权的价格将无意义,因为不会有人购买无矿产资源或矿产资源储量很少的探矿权。在这种情况下,探矿权的价格为零。2.所探之矿开采后等于平均利润额此时所得的重置成本可以作为探矿权的价格。3.所探之矿开采后大于平均利润额此时所得的重置成本只能作为一个最小的价格参考值。二、约当投资法其基本思路是:当资产成交价格等于期望收益折现值时,新探矿权人只获得折现率水平的利益;当资产成交价格低于期望收益折现值时,新探矿权人将要获得超过折现率水平之外的超额收益。那么,获得收益的多少,取决于资产成交价格与期望收益折现值的差距,差距越大,获得的超额收益就越大,反之就越小。用收益现值法评估探矿权价格,并不是直接对探矿权资产的未来预期收益的估算,而是对新探矿权人未来开采投入的矿山建设固定资产和矿山生产的流动资产未来预期收益的估算。这样估算并折算的现值,是新探矿权人未来投入资产的预期收益,这个预期收益事实上必定也包括探矿权这个特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所带来的一部分收益。正是基于这一点,探矿权评估才得以采用约当投资法。具体的估算方法是,我们首先计算出新探矿权人投入资产所获得的收益现值,然后,按原探矿权人和新探矿权人的投资额比例来分割此收益现值,以此计算出本次交易过程中探矿权的合理价格。其中,原探矿权人的投资额用重置成本法来计算,而新探矿权人的投资额采用投资现值。具体计算公式为:TpyPc=×MpTpy+Tpx其中:Pc———探矿权评估价值;Tpy———原探矿权人的投资现值(用重置成本法计算);Tpx———新探矿权人投资累计现值,计算公式为:n1Tpx=∑Ti2,式中Ti,为新探矿权人第i年投资额,n为投资年限。i=1(1+x)—336—
第四篇探矿采矿权评估确认Mp———为新探矿权人投资收益现值,计算公式为:n1Mp=∑Mi2,式中Mi为新探矿权人第i年的投资收益额,等于第i年的年i=1(1+x)销售收入—第i年的年经营成本—第i年的年资源补偿费—第i年的年资源税金。x———贴现率。n———计算年限。采用约当投资法应具有较为详细的地勘投资财务资料。三、收益—成本法对探矿权进行评估时,既要考虑到成本,又要考虑收益。我们采用收益—成本法来确定探矿权的评估价格,以弥补单纯采用重置成本法的不足,以此显示良好探矿权的价值潜力,是利用所掌握的实际参数进行测算,采用企业产品成本加利润的定价思路,将探矿权所投入的重置成本再加上适当的利润,以得到探矿权的较为合理的价格。收益一成本法既考虑了项目的成本,又考虑了其以后的预期收益即获利能力,实现了重置成本法和收益现值法的有效结合,是一种比较合理、完善的评估方法。有的也将其称之为地勘加和法。收益成本法的计算公式如下:Pc=Pax+Ln1+Ln2其中:Pc———探矿权评估值;Pax———探矿权重值成本;Ln1———应得到的平均利润;Ln2———应分配的超额利润。此外,Ln2的计算公式如下:PaLn2=Mp×Pa+Ge其中:Pa———地勘总投资;Mp———超额利润总额;Ge———矿山建设总投资。由此计算出的评估值,有三种情况:(1)当超额利润大于零时,探矿权评估价格用上面公式来计算即可;(2)当超额利润小于平均利润时,探矿权评估价格可按下面公式计算:Pc=Pax+Ln1(3)当平均利润小于零时,探矿权没有利润或应从重置成本中扣除负利润得到探矿—337—
第四篇探矿采矿权评估确认权的转让价格。四、物价指数法此法是在探矿权原始成本基础上,通过其购建材料综合物价指数的变动情况(由当初购建到现在)来确定其重置成本。计算公式为:探矿权重置成本=购建原始成本×资产评估时物价指数/资产购建时物价指数=资产原始成本×(1+物价变动指数)公式中,资产原始成本要求真实、准确。物价指数应采用探矿权形成时所使用的主要材料(如木材、管材、劳动报酬等)的综合物价指数。例如:某探矿权1988年购建材料,其帐面购建原始成本为10万元,1989年进行评估,购建时所使用的主要材料1988年和1989年的定基物价指数分别为110%和120%,则被评估探矿权的重置成本为:10×110%×120%=13.2(万元)五、现行市价法探矿权评估所采用的现行市价法和采矿权评估时所采用的现行市价法基本原理是类似的。六、联合风险勘查协议法此法是根据该勘查区已签订的联合风险经营协议的条款。按照参人公司所承诺的勘查投资及其所获得的相应的股权,评估探矿权价格。一般常见的联合风险经营协议是: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某勘查区投入一定量的勘查费用(Cek),在协议期限Te年内投入足够的勘查费用后,即可取得此勘查区的一部分未分权益(Ie%),但是,有时会出现这种情况,在协议年限Te内,乙公司完成了最低承诺的地勘费,而未完成协议金额,提出撤出或终止合同,并不保留任何股权,此时,对地勘费的计入,还要按完成的概率(ρ)加以调整;我们在考虑未来问题时,协议期限内资金可看作是均匀投入的,所以,考虑费用的时间价值时,以协议期限的1/2时间为准,采用一个平均折现率(ν)进行调整,这样,乙公司的该勘查区探矿权价格为:-T100-IeVea=Cek×(1+ν)e×ρ×Ie其中:Vea为协议期限内勘查区探矿权价格。七、粗估法粗估法,是指根据长期积累的信息和数据以及矿业市场有关资料,对勘查区的探矿—338—
第四篇探矿采矿权评估确认权价格粗估一个近似值。这是国外经纪公司常用的一种简单的评估方法,虽然简单,但也是一种实用的方法。(一)资源品级价格粗估法对于金属矿产资源而言,我们可以得到勘查区内资源的品位和质级数据,以此与已知的矿产地的品位质级价值比较,凭经验判断出被评估勘查区探矿权的资源品级价值。由于地下资源变化叵测,必须主观地确定一个取得比例,最后得出评估结果,国外称之为“原始价值粗估法”。(二)以单位国土面积资源价值为基础的粗估法目前许多国家都在进行矿产资源核算,其中也作了净值核算。在我国虽然还没正是开展这项工作,但在各省容易获得单位国土面积资源净值,则勘查区的探矿权的价值,就可以面积的大小来进行评估。面积越大,价值就越大。八、地质解析法将地质各种要素加以分解,将分解的地质要素标志所对应的回报系数乘以地质勘查成本的方法,称为地质解析法。地质调整系数,即是风险系数又称回报系数。回报系数值决定于地质要素的多少,更决定于找矿前景的大小,根据异常及其叠加程度,见矿异常及其工业品位、矿床规模及其大小,回报系数值一般为0.5~4。回报系数应由有关专家根据地质要素评序类别评判确定。探矿权人完成最低勘查投入转让探矿权时,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探矿权人投入的地质勘查成本《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探矿权人每个勘查年度都要缴纳探矿使用费,同时还规定每个勘查年度还要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地质勘查费。探矿权人的探矿权使用费和承诺履行的地质勘查费支出的基本公式为:CR=(CRa+CRb)·Pui其中:CR———地质勘查成本;CRa———探矿权使用费;CRb———地质勘查费;Pui———价格调整系数。—339—
第四篇探矿采矿权评估确认(二)地质要素标志的定性地质要素的组成按由低精度到高精度的顺序分作四类,即成矿区带预测要素、物化探异常要素、品位要素和矿床规模要素,计17个指数(见下表)。地质要素评序类别及对应回报系数表要素回报顺序要素分类要素标志分级系数1Ⅲ级成矿区0.2成矿区带12Ⅳ级成矿带0.4预测要素3Ⅴ级成矿田0.5已圈区域性异常单一异常0.31定异常局部性异常叠加异常0.4物化探单一方法异常2不同方法异常要素叠加方法———物探及化探方法异常0.72验证异常多种叠加方法———物探及化探综合方法异常0.8见矿异常有露头矿体,已取样,达工业品位1.01矿化(低于边界品位),取有样品,进行矿点检查0.52边界品位,深部有1~3个工程验证,取有样品,0.7矿石品33工业品位,深部有1~3个工程验证,取有样品,测有地质草图1.0位要素工业品位,深部有1~3个工程验证,取有样品,测有正规1/500041.0地形地质图1低于小型矿床规模1/2(推测储量)矿床规2小型矿床规模(推测储量)0.74模要素3中型矿床规模(推测储量)1.04大型矿床规模(推测储量)1.5(1)成矿区带预测要素:成矿预测区带是指示矿产地质调查、矿产普查方向的重要组成部分。成矿预测图是在地质、矿产和不同找矿方法所取得的实际资料基础上,经分析与综合该地区发现的矿床类型、规模以及时间、空间上与地质构造之间的关系,利用地质图、构造图、矿产分布图以及其他辅助图件(物探成果图、金属量成果图、水化学成果图等),按外生、内生、变质矿床的成矿规律而编出的矿产形成与分布的图件。根据有利的成矿地质条件及地质矿产、物化探异常的丰度,将成矿远景区分作三级,大范—340—
第四篇探矿采矿权评估确认围的Ⅰ级成矿远景区,中等范围的Ⅲ级远景区,小范围的(大于100平方公里)Ⅲ级成矿远景区。根据找矿靶区,在Ⅲ级成矿远景区内再划分出Ⅳ级成矿带,在Ⅳ级成矿带中再圈出小面积的Ⅴ级成矿田。本文只采用Ⅲ级成矿区、Ⅳ级成矿带、Ⅴ级成矿田三个要素。(2)物化探要素:分为区域性异常和局部性异常。根据不同技术方法又分为单一的、叠加的、多种方法叠加的和见矿的异常四个要素。物化探异常是综合信息的反映,不同矿种有着各自的信息量,如钒钦磁铁矿分布区必然有基性岩、超基性岩侵入,而基性岩与超基性岩又与深断裂密切相关。钒钦磁铁矿分布区的矿石矿物特征也应是钡钛磁铁矿、钛磁铁矿、钛铁矿、磷灰石组合,而岩石化学成分特征上,所含微量元素也只能出现Fe、V、Ti、P等地球化学异常,其物探特征则反映出重力异常和磁异常。在评价异常时必须要结合成矿地质条件去分析评判异常的性质与价值。(3)矿产品位要素:分作矿化、边界品位、工业品位三要素,再辅以地质工作研究程度,这样便更醒目地识别矿产品位的价值。品位的高低是最重要的要素标志。(4)矿藏规模要素:根据异常形态大小,矿体厚度,结合矿床成因类型来推测矿藏规模。矿床规模是评价中的重要要素。(三)地质要素定量标准———回报系数回报系数与地质要素标志相对应,随着地质勘查工作程度的深入,地质要素标志在逐渐增多,回报系数值也随之而增高。回报系数增值的重要地质要素标志为矿石品位和矿藏规模,高的品位显示了矿产的可用性,矿藏规模则决定矿床的工业价值。回报系数应由地质专家评判决定。其计算公式如下:Pea=CR·α其中:Pea———探矿权价值;CR———基础购置成本(包括探矿权使用费及探矿权人承诺履行的地质基本支出或已形成的原始地质勘查费);α———回报系数。例如:某地质矿产勘查公司探矿权准许勘查面积20.5平方公里,连续作业两年,投入地质勘查费24.56万元,在Ⅴ级成矿田中圈出叠加方法物化探异常1处,见有多处Cu、Mo矿化,有斑岩铜矿露头,含铜品位达0.3%,异常深部施工钻孔3个,均见工业矿体,测有正规1/5000地形地质图,推测矿床规模达中型。根据表1-5-2计算得出回报系数(α)为3.2。其探矿权价格为:Pea=CR·α=(4100+245600×144%)×3.2—341—
第四篇探矿采矿权评估确认=1150617(元)注:144%为物价指数。(四)使用地质解析法应注意的问题(1)地质解析法适合于普查及普查前期找矿阶段的探矿权转让时的价格评估,勘查精度越高,评估结果就越准确。(2)探矿权人在勘查区内必须有法律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3)要有有经验的地质专家组,能够对地质要素给出合适的价值指数值。九、资源净价法资源净价法是用地区的资源净价作为反映地区资源潜在价值的一种指标。它是通过对比方法,先求出类似的(指同矿种、同种工作程度等)已知矿区单位面积矿产资源净值,再乘以预测面积,进而求出本勘查区的资源净价。为了提高精度还可以按核心区和感兴趣区等分别求出矿产资源净价。可用公式表示如下:探矿权价值(ZT)=本地区实际投入地勘费(Se)+地区矿产资源潜在价值(即地区资源净价)(Zs)=投入地勘费(Se)+∑本勘查区面积×已知类似地区单位面积矿产资源净价说明:①本地区实际投入地勘费(Se):详见前节重置成本法公式。即Se=W·Z·(1+F)(1+Cs)本节几种方法中求Se时,都用这个基本公式。②本勘查区面积还可划分为核心区面积和感兴趣区面积;③地区单位面积矿产资源净价。据1991年资料,对河北省48个矿种、52种矿产品测算,核心区2探明储量总净价为177.2亿元,总面积为19万km,单位国土面积含净价9.3万元,按全国平均物价2指数9.21%,折算到1995年为14.5万元/km。据1991年资料,对全国164个矿种、200种矿产品测2算,感兴趣区探明储量总净价为6419亿元,全国总面积为960万km,单位国土面积含净价6.7万元,2按全国平均物价指数9.21%,计算到1995年为10.4万元/km。十、国民经济产值法此法的原则与上法相同,只是用国民经济产值代替地区资源净价,如果该地区国民经济产值难以取得时,也可用该地区探明矿产储量乘以矿产品国际市场价格,来反映地区资源潜在价值。用公式表示如下:—342—
第四篇探矿采矿权评估确认探矿权价值(ZT)=本地区实际投入的地勘费(Se)+地区资源潜在价值(Zs)=投入地勘费+投入地勘费×(已知类似地区国民经济总产值÷已知类似地区投入的地勘费)或者=地勘费[1+(已知类似地区矿产资源量×矿产品国际市场价格)÷已知类似地区投入的地勘费]说明:我国已知类似地区单位地勘费的国民经济产值约为16~25倍。十一、利税额法利税额法,是用已知类似地区矿山建设投资所取得的利税额为基础,把地勘费也当做是建设投资,求出矿产资源未来开发后的利税额作为地区潜在价值指标。可用公式表示如下:探矿权价值(ZT)=本地区实际投入地勘费(Se)+地区资源潜在价值(Zs)=地勘费[1+已知类似地区单位矿山建设投资取得的年收益(产值)(y)]×已知类似地区平均销售(产值)利税率(Φ)=地勘费[1+(已知类似地区年产值+年节约外汇量)÷(已知类似地区年矿山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年流动资产投资)]×已知类似地区平均销售(产值)利税率(Φ)说明:①公式中,贡献系数(ε)=y·Φ;即每投入一个货币单位所创造的新收益(利税额);②该法适用于需要进口的稀缺矿种;③用利税额法计算出来的资源潜在价值,大于用国民经济产值法计算出来的潜在价值。十二、加成价值法由于地勘投入的多少和探矿权价值的大小没有绝对的相关关系。因此,不能完全用地勘投入的多少来确定探矿权的价值。同时,还应该考虑区位、成矿地质条件、工程技术、管理水平、职工素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将地勘投入与合理收益现值相加,作为探矿权的价格。所谓加成价值就是按收益分配率(If)分到的已知类似地区的税后收益现值(Mx)(即超额利润),作为资源潜在价值,进而求得探矿权价值。可用公式表示如下:探矿权价值(ZT)=本地区实际投入地勘费(Se)+加成价值(Zs)=地勘费(Se)+[税后收益现值(Mx)×收益分配率(If)]已知类似地区税后=地勘费(Se)+[收益现值(Mx)—343—
第四篇探矿采矿权评估确认已知类似地区地勘费(S′e)×已知类似地区矿山建设投资(S′e)+已知]类似地区矿山建设投资(G′e)=Se+Mx·If说明:①公式中:收益分配率(If);根据统计If=0.5%~2%;②如果探矿权价值以入股为目的,则上式中还应该加上Se·ξ,即探矿权价值(ZT)=Se+Mx·If+Se·ξ。以投资入股为目的探矿权价值,应视为具有获利能力的资产来转让,它的价值不以物化价值来计算,而是以其劳动投入和风险投入为前提,同时按其带来的收益来买卖。这种探矿权价值常适用于勘探阶段的最终地勘结果,它所依附的往往是探明储量。③若买方挑选最好的井田或矿段,这样卖方就减少了总收入,而且还会增加补充勘探费用,这时构成买方的机会成本(Sq),应由买方补偿。即探矿权价值(ZT)=Se·R+Mx·If+Sq式中:R为最好矿段所占地勘费比例;Sq为探矿权转让的机会成本=转出的净收益+转出净增地勘费。这种方法与利税额法相似,适用于详查阶段探矿权价值评估,缺点是有的参数取值有困难。十三、加成利润法此法与加成价值法原则相似,只不过加成的不是收益现值(超额利润)而是平均利润。可用公式表示如下:探矿权价值(ZT)=本地区实际投入地勘费(Se)+已知类似地区勘查利润(P)+当期勘查登记及管理费等(Dj)=地勘费(Se)[1+已知类似地区社会勘查定额利润率(EH)]+当期勘查登记及管理费(Dj)说明:①这种方法适用于阶段性地勘成果,在地勘行业内部卖出或外购进行产权交易(即不涉及外资和个体、集体所有制矿山)。由国家投资地勘费所取得的矿产资源资产或潜在价值归国家所有,与地勘单位无关,所以在地勘单位之间转让探矿权,只计算地勘投入部分。这种方法可采用编制勘查工程决算的方法,以实际发生的实物工作量,按现时材料价和工时费用标准进而评估其价值。②如果探矿权价值是以一次转让(即一次性终极成交)为目的,则可用模拟设计预算的办法,即采取在成本的基础上,附加成本利润,折合成约当投资的方法。探矿权价值(ZT)=地勘费(Se)+Se·φSe式中:φ为利润分成率=;Ox+Se—344—
第四篇探矿采矿权评估确认Ox为购买方约当投资额。所谓“一次转让”,就是指所有者(或法人财产所有者)不以资产合资、不以股份分红、不在未来企业中分利润等。影响探矿权价值评估的因素,总的来说可分为以下三个方面:①有偿取得的探矿权区内应有物化探异常、成矿有利地质条件与已知矿床近似的地质背景(即找矿潜力),即客观因素有关。②价值评估与对找矿潜力的认识有关,与受让人的找矿技术专长、经历和偏好,即主观因素有关。③除主客观因素外,还与市场、财务制度、法律法规、自然条件(地形气候条件)等有关。综上所述探矿权价值评估,具有高度不确定性,很难准确定量估算(普查项目成功率仅为1%),所以有人说,探矿权价值评估是一门艺术而不是科学(指主观性)。矿业权价值评估结果的检验,是矿业权价值评估中的一项不可缺少的环节。通过评估结果的检验,可以提高评估结果的可靠性,保证评估结果的质量。特别是我国当前矿业权价值评估工作刚开始起步,在评估理论上,深入探讨不够,还没有形成符合我国特点的较完整的理论体系;在评估方法及参数优选等方面,由于缺乏实践经验,许多问题还正处在探讨阶段。在这样情况下,开展评估结果的检验工作,对于修正偏差、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把我国矿业权评估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更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矿业权合理的价值量如何确定?它的误差究竟有多大?这不仅仅是一个难以求解的理论问题,而且还会影响国家宏观调控,影响市场交易,以及交易双方的收益等。一般认为:矿业生产的各环节,比如地质勘查、采选、冶炼,它们的投入产出比大致相等,被认为是比较合理的,但根据我国具体情况这样做往往是不可能的。因此,较为可行的办法,还是采取与类似已知地区探矿权价值进行比较,同时,参考成交价格论证所用方法及参数选取是否合理,以便调整改进,如果差别较大,则需进一步修改。十四、国外常用的几种探矿权评估方法1.地质排序法(地质标志法)这种方法是由L.C.Kilburn的地质工程法演化而来。该法认为:矿业权价值受地质技术(地质工程)、矿产品市场、财务金融市场、股票市场和矿业权市场等五大因素制约。这后四种因素属经济学家研究范围,地质技术因素主要由地质人员负责,探矿权价值评估先从地质技术因素考虑,再用其他四种经济因素求得的调整系数相乘,即可求出探矿权的最后价值。而地质技术因素又取决于地理位—345—
第四篇探矿采矿权评估确认置、矿石品位、物化探异常、有利成矿地质条件、矿床成因和工业类型等四个因子(特征)。这样五大因素可细分为19个因子,然后,评估师依其重要性进行排序,并赋值,确定其价值系数(范围1.3~10.0),再与单位基本购置价格相乘即为探矿权价值。故探矿权价格=基本购置价格×价值因子例如:在加拿大探矿权基本购置价格为400加元/每16公顷,设某地区面积有1600公顷,其4个主要地质技术因素的因子特征(特征顺序号分别为4、9、16、19,其相应的价值因子分别为3、2、3、3)。故探矿权价格=400加元×3×2×3×3×1600/16=216万加元(地质工程价值)但探矿权价值除地质工程价值,还受其他特征因素影响。①矿产品市场可在地质工程价值基础上±15%(即乘以1.15~0.85);②矿业权市场(竞争激烈程度),调整系数>1(1.2~1.8);或<1(1.0~0.7);③财务和股票市场,即资本筹集和市场走势与技术价值因子大小成正比。1992年澳大利亚对上法进行了补充修改,对一些参数及基本购置成本等重新进行了测算,同时,对矿业权市场、财务市场、股票市场也进行了考虑,这样可称为综合评价法。2.勘查费用倍数法这是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西方国家评估探矿权经常采用的方法,可用以下公式表示探矿权价值=实际投入地勘费×矿产资源前景提高倍数(PEM)说明:①地勘费:有几个问题值得讨论。Ⅰ:以前探矿权人发生的支出是否应计算在内?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购买探矿权时,以前的支出已经反映在购买价格中,则不必考虑。反之,若探矿权人是重新申请的,则过去的支出应该包括进来。Ⅱ:以前的勘查支出最好用重置成本法,然后,换算成现值。用通货膨胀系数办法不好。②如何确定提高倍数,一般认为0.5~3倍范围,但最低可以是0,最高可以是5。如果是1,表明勘查工作没有提高矿产地的远景和潜力。当潜力耗竭时,提高倍数下降为0。如果投入大量勘查费后什么也没发现,最后还遗留下环境恢复、植被再造等责任,则PEM为负值。如果提高了远景和潜力,则PEM>1,若经工作后,值得转入勘探和可行性研究,若显示潜在经济矿化,若有经济资源的露头或岩心显示,则PEM可选其上限。总之,认定可以成为经济矿床,PEM还可以>3(或5)。PEM可由地质矿产专家通过大量资料分析研究后提出,或用德尔菲法或专家评议法取得。除上外,PEM还可按矿产品市场、财务市场、股票市场等走势予以调整,有时还要参考地质队的—346—
第四篇探矿采矿权评估确认工作质量、勘查公司的声誉、技术设备,以及以前成果等。3.联合风险勘查协议法是根据该地已经签订的(或类比的、假想的)联合风险勘查协议的条款,按照双方共同投资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合作公司所承诺的勘查资金投入量及其所获得的相应股权,评估探矿权价值。100-I该探矿权价值=投入的勘查费(Se)××r×pI式中:I:投入完毕后,可取得的勘查区的一部分权益(I%);1r:时间系数,(i=10%,在1~3年中点求现值);t(1+i)p:投入勘查费用Se的概率。举例:一项JV合同,A公司在3年内投入300万元的勘查费后,可以取得B公司探矿权中30%的权益,评估师认定A公司全部履约完工的概率为85%。,则100-I控股期内矿产地探矿权价值=Se×r×PI100-301=300××0.8530(1+0.1)1.5=515.7万元4.可比销售法该法有很多限制:(1)采矿权及探矿权是一个不完全市场,实际销售数目很少;(2)每个矿床的储量、品位、回收率、成本、位置、基础设施等都有其独特性;(3)矿产品价格、汇率、利率、资本成本、经营成本随时间而变化;(4)受勘查潜力的影响;(5)矿业权实际交易,不是公开的(秘密的),还有转让的条款、付款方式也是保密的,故常用来验证其他方法。5.粗估法粗估法是一种近似法,主要是按照公开上市公司定期披露以及矿业股票市场和财务市场走势的长期分析的资料(如“价格/收益”比、“价格/现金流量”比),常用的有:(1)品位价值粗估法。前提是要有品位/吨位资料,再假定不同级别和开采方式,储量的原位价值(可根据上市公司交易情况、并凭经验判断),两者相乘就是探矿权价值。(2)以单位探矿权面积的价值为基础的粗估法。在股票交易所用这种方法,矿产地面积越大,价值越大,故不可信,主要用来验证其他方法。—347—
第四篇探矿采矿权评估确认第四节采矿权评估方法一、实物资产价值评估法我们知道矿产资源不是劳动的产品,是一种自然物质,因此,其价格的确定,不能像一般劳动产品那样,以劳动价值为基础,而是以收益为基础。马克思在谈到土地价值时总是分别指出,土地上的投资和土地价格有相同意义的价值。并明确指出“土地价格就是地租的资本化”。由此,我们也可以得出矿产资源的价值就是矿租的结论。那么如何计算矿租呢?矿租是由超额利润转化而来。矿产资源被开发以后,它将提供矿山总利润(即剩余价值),其中,包括投入资金的社会平均利润(或称基准或平均利润)和矿产资源的超额利润。超额利润被认为是由矿产资源价值转化而来的收益,即资本化的矿租。该矿产资源收益(矿租),应由所有者通过一定的税收予以征收,上交给国家。1.收益现值法(DCF法)该法是根据矿山企业现有的或设计的矿山设备、生产条件和方案等,预测矿山未来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所取得的预期收益额(即总利润)、预测收益期和预测收益率,经折算成现值金额。该现值金额即为矿山生产经营期间所取得的超额利润,也是项目资金盈利中超出最低期望的超额净收益。这种方法同矿山投资评估方法中求现金流量的净现值法相同,净现值法评估者主要关心的是投资所获得的收益;而收益现值法是对矿产资源价值评估而言,评估者关心的是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后所产生的收益,其评估结果就是矿产资源价值的账面现值。可用公式表示如下:n1矿产资源价值的账面现值=∑t=1(Zt-St-Yt)t(1+r)式中:Zt:极限费用价格(常用CIF);(Zt-St-Yt):为t年剩余价值(或年收益),其中,S为生产成本,Y为税金;r:贴现率(即社会平均资金利润率);n:矿山开发年限。(1)收益现值法的计算步骤如下1)预估矿产资源生产经营寿命期内,各年现金流量(年税前利润)=年销售收入-(年生产成本十年固定资产折旧费十年矿产资源折耗费);—348—
第四篇探矿采矿权评估确认2)计算各年税(费)金额,包括资源税、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所得税、增值税和地方税种等;3)计算年税后、折旧后,矿产资源折耗后的净利润=年税前利润-年税金总额;4)计算年流动资金利息、年基建投资贷款利息;5)计算年剩余净利润=年税后折旧后、折耗后净利润-年流动资金贷款利息-年基建投资贷款利息;6)按社会平均收益率,对逐年剩余净利润进行贴现,然后累加即为剩余净现值(矿产资源本身价值);7)剩余净现值中,再加上所投入的地勘费现值及生态环境恢复及复垦费等,即为采矿权价值(即公平交易市场价格)。(2)收益现值法的使用条件和某些重要参数选择的讨论1)使用条件和评估目的使用收益现值法的前提是矿山企业必须具备实现收益的客观条件;矿山未来收益是可以试算的,且与其他资产带来的收益可以区分开来(如生产经营也可能带来超额利润);矿山未来收益期限、收益率是可以确定的等等。因此,收益现值法最适用于有探明储量的经营性矿山或准备开发的矿山,已进行了一定的可行性研究或至少完成相当详查的矿区,具有可靠的工程、生产、市场、经营成本和投资方面的数据。该法评估出来的是买卖双方按正常商业交易的公平市场价格,它可用做股票上市、公司重组、兼并、采矿权转让和公司决策。2)某些重要参数的选择参数的确定应以当前技术经济平均水平的数据为依据,现将最关键的影响因素讨论如下:①地质因素及自然经济地理、交通运输等因素,从略。②经济及技术因素,包括经营成本、建设投资、生产方案、采选技经参数及工业指标等。矿山服务年限决定于矿产储量和设计生产规模,最好按照储量保证年限及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来确定,经济寿命大约为服务年限的1/2到1/3。③商业参数,如价格和收入,股权及其结构、税收、资金来源、筹资及通货膨胀率、汇率等。其中关键是价格参数。影响价格变化的因素很多,有矿产资源品位、矿床规模、未来金属市场价格变化趋势、估价的乐观程度、矿产地潜力、基础资料的质量、采选冶特点、政治和环境风险、税收和法规、改进措施、股票市场等。矿产资源本身价值是通过市场调节在价值规律下形成的矿产品价格来体现的,目前是按矿产品价格反算,先统计矿床可采储量总和(可供量)与需求量之比。若可供量大于需求量,可用国内市场价格,反之,可用国际市场价格。一般经营性矿山,可用本矿山平均值合理加以—349—
第四篇探矿采矿权评估确认确定。准备开发矿山,可类比近似矿山加以确定。出口进口矿产品可以采用国际市场价格。④关于贴现率的讨论矿产资源投资项目的贴现率,一般理解为投资者的“最低期望收益率”,或称为“目标收益率”,也是投资者对项目资金时间价值的估值。也有人认为它应相当于基准折现率或社会平均利润率。然而它的合理确定对矿产资源资产价值的评估影响很大。目前,国家有关部门也不可能按部门、按矿种统一发布,具体情况需做具体分析。下面介绍一些有关贴现率的知识和国外经验,以供具体合理确定时参考(可从10%~20%)。一般认为,贴现率(r),由三个部分组成,可表示为:r=r1+r2+r3式中:r1:无风险(无通货膨胀)实际利率(北美国家长期数字为2.6%)r2:矿产资源投资项目贴现率的风险部分(一般为7.5%),包括储量(吨数、品位、矿山寿命)、采矿(方法、技术经济参数)、加工、冶金、建设、环保、成本估算、价格和市场等。r3:国家风险。其增量与该国家的社会经济政治因素有关。现对各分支贴现率(r1、r2、r3)讨论如下:A.r1:无风险(无通货膨胀)利率如果项目的借贷资金额是按预期的各年即时价格计算的,项目的资金收益率中就包含了通货膨胀率,这时为了使项目的收益率不低于实际期望水平,就应在实际最低期望收益水平上,加上通货膨胀率的影响。如果收支金额在整个寿命期内是按不变价格计算的,就不必考虑通货膨胀率的影响了。另外,为了保证资本的最有效地利用,项目的最低期望盈利,就不能低于资金的“机会成本”。即项目最低期望收益率r(也是投资者的目标收益率),不能低于资金费用率。总之,r1应选用机会成本和年资金费用率之中的最高者。所谓投资“机会成本”是指投资者可筹集到的有限资金,如果不用于拟建项目,而用于其他最佳投资机会所能获得的盈利。项目借贷资金的利息,或项目自有资金的最低期望盈利(或股息),即所谓资金费用,资金费用与资金来源合计之比,就是资金费用率(相当于利率或利润率)。B.r2:贴现率的风险部分因素在未来项目建设和经营期间,内外(国家风险、社会风险、政治经济风险属外部因素)经济环境可能会发生变化,使项目收支与预计的有所不同。项目的不利变化可能会给投资者带来风险。为了弥补项目可能发生的风险损失就要考虑这一因素。—350—
第四篇探矿采矿权评估确认一般,资金密集项目风险>劳动密集项目风险;资金专用性强的项目风险>通用性项目风险;以扩大产量和扩大市场为目的的项目风险>以降低成本为目的的项目风险;资金拮据项目风险>资金雄厚的投资项目风险;贴现率的风险部分可用以下公式估算:矿产资源投资项目贴现率的风险部分(r2)=不确定性系数×后果式中:不确定性系数和获得的信息量有关,它可以与概率分布的离散(方差)相比。信息量少,不确定性程度高,不确定性系数大;信息量多,不确定性程度低,不确定性系数相对较低。不确定性系数可看做是每个变量的精度,它可分解成资本成本(投资)(约占10%),经营成本(10%),储量(10%)和收入(包括价格、品位、回收率和工厂可得性)四个组成部分。后果:是某一变量施加于项目的影响的量度,可理解为敏感性,经测算为7.5%。关于“矿业项目风险”问题的讨论:不同矿业开发阶段项目风险逐渐减少。①早期勘查:资料不多,不确定性程度高,不确定性系数=2.34项目风险=2.34×风险部分(7.5%)=17.55%(2.34×7.5%)+r1≈20%(r)②初步(预)可行性研究:↓项目风险=1.67×7.5%(1.67×7.5%)+r1≈15%(r)=12.5%↓③可行性研究:(1.3×7.5%)+r1≈12.5%(r)项目风险=1.3×7.5%↓=10%(1×7.5%)+r1≈10%(r)④开采阶段:项目风险=7.5%~8%建设、投产、生产和闭坑阶段,与风险部分有关的不确定性系数逐渐减少。如矿山建成时,资本成本(投资)减少到零;经营成本有关的不确定性迅速减少,但矿山寿命回收率等并没有减少,故不确定性系数虽减,但不等于零(1左右)。如到闭坑时,别的经营风险都没有了,只剩下贷款利率。r=r1(利率)+r2(项目风险)+r3(国家风险)—351—
第四篇探矿采矿权评估确认另外,买方和卖方的立场不同,买方想少花钱,卖方想多卖钱,在对待项目风险时,自然也就不同。C.r3国家风险国家风险与国家的社会经济政治因素有关,又可分为政治风险、地理风险、经济风险和社会风险。国家风险的评定结果有许多来源,可分为风险等级评定机构、银行信用等级和银行承购贴现率等。风险等级评定机构对世界各国进行评分。风险小的国家得分高(从0→100分)(中国评为68~78分)。银行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分为AAA、AA、A,BBB、BB、B六级(中国评为BBB级)。银行承购贴现率,风险增量(从0~10%)(中国为2.19%,美国为0%,津巴布韦为10%)。上述三种来源中的前两种得分,不易转换成贴现率组分,故一般认为承购贴现率比较适用,但由于国家风险影响因素极为复杂而且变化很大,不同来源的评定结果有时相差悬殊,故常不予考虑。D.最后,关于贴现率r合理评估的讨论a.经济和金融理论界建议用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法求利率如果公司的资本成本(投资)全部为权益资本时,金矿矿业公司实际贴现率可采用4%,贱金属为8%。如果投资中还考虑了债务,则资本成本值还要低,经加权均值也应相应减少。所以用它(利率)来计算贴现现金流量不合适(太低)。b.目前矿业界的实际做法低风险国家可行性研究阶段,在公司资本成本全部为权益成本和税后的条件下,一般采用10%±(扣除了通货膨胀因素)的贴现率,按不变美元计算。经各方面验证认为是正确的。但使用这个贴现率有以下条件:(a).以不变美元表示现金流量。不涉及通货膨胀因素,避免麻烦。(b).按全部为权益资本估算现金流量,在于可以衡量矿产项目的固有价值。而不是估算业主为项目的筹资能力(这个因素不应考虑)。(c).由于税金属于经营成本,在现金流量估算时应予以考虑。(d).在矿产项目的贴现率中,各国都应考虑国家风险(r3)。(e).可行性研究阶段意味着资料确定程度较高。C.应该注意:用于决策的最低期望资本收益率(DCFROR),与用于估算矿产地净现值的贴现率是有区别的,不同的。例如DCFROR为15%的勘查项目,反映的是这个—352—
第四篇探矿采矿权评估确认项目的潜力(能否值得在项目上投入更多的钱),而20%反映的是勘查阶段的风险,即勘查者要用20%的贴现率估算该花多少钱来购买矿产地的价格。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将股本资本成本或投资者预期投资收益率和投资风险联系起来,其公式如下:股本资本成本或预期投资收益率(R)=Rf+β(Rm-Rf)式中:Rf:无风险收益率(即前式中的r1);Rm:拟评估矿产地的预期收益率;β:因子(可用投资价值线估计)。2.矿山地租法根据前述矿山地租是由超额利润转化而来,故可通过矿山地租求得矿产资源本身价值。由于矿山地租(Gr)=级差矿租(DR)+绝对矿租(AR)式中:级差矿租(DR)=极限费用价格(影子价格)(MW)[常用国际市场到岸价格(CIF)]-矿业部门平均生产价格(IW)[注]由于开采较优矿产资源所取得的超额利润转化为DR,因此,若开采劣等矿产资源时,则DR=0,Gr=AR式中:绝对地租(AR)=矿业部门平均生产价格(IW)-社会(各行业)平均生产价格(KP)=(C+V+珚M)-(C+V+珔P)=珚M(矿业部门平均利润)-珔P(社会平均利润)AR的确定,可按资源补偿价格并考虑国家对节约利用资源加价因素,确定绝对收益额本金化价格。或者根据矿产品部门平均利润率与社会平均利润率的率差确定(这后种方法由于我国矿产品价格较低,不好使用)。由于在不同矿山条件下,投入资金量和投资有机构成条件不同,确定AR比较复杂,所以为了简化,一般可按经营规模与资金有机构成分类、分档,然后按档计征资源补偿费率。此外,还可考虑,用先求DR,再用DR求AR的方法。合并上述公式,可化简为:矿山地租(Gr)=极限费用价格(MW)[或国际市场到岸价格(CIF)]-社会平均生产价格(C+V+珔P)]或总矿租(Gr)=[MW-C-V〗-珔P—353—
第四篇探矿采矿权评估确认=[MW-S]-珔P=Pm-Jm·EH式中:S:矿产品探采选总成本,其中包括税金和贷款利息等;Pm:矿产品总利润;Jm:矿山建设总投资;EH:矿山建设投资社会平均(定额)利润率;Jm·EH:矿山建设投资社会平均利润,即珔P,实际也是年建设资金贷款利息和年流动资金贷款利息之和。在实际计算时,由于矿产品价格和成本逐年会有所不同,因此总是按年份计算年矿租(Grt),再求它们之和即为总矿租(Gr)。年矿租(Grt)=(矿山年销售收入-年总成本)-年矿山建设投资社会平均利润(Jm·EH)=[Zt-(St+Jt)-Yt]·D-Jmt·EH式中:Zt:矿山年销售收入(用极限费用价格或CIF或市场价格求出);St:包括探、采、选等年直接生产费用[(Se+Sm+Sd)t];Jt:年建设投资折旧费;Yt:年税金;D:年生产能力;Jmt·EH:年矿山建设投资社会平均利润。n故总矿租(Gr)=∑Grtt=1式中:n为矿山服务年限。有人认为用收益现值法和矿山地租法求得的超额利润(收益现值或矿山地租),不应该都归勘查出资人所享有,也就是说不应该把它们都当成采矿权价值的组成部分。他们认为在矿山采矿选矿过程中,由于经营和管理原因,也有可能取得超额利润,所以只能将超额利润的一部分(比如1/2)计入采矿权价格之中,这就是“对分法”的理论基础。当然,也有更多人不同意这种观点。3.收益按比例分配法是按勘查费用占采矿、选矿、冶炼费用的比例,折算出矿产储量的价值,还用矿床特征、社会条件加以修正。Zd=Q·ZG·KB·K1·K2·K3·K4·K5·K6·K7·K8·K9·K10·K11式中:Zd:矿产资源资产价值;—354—
第四篇探矿采矿权评估确认Q:矿产储量数(经批准的);ZG:矿产品市场成交价;KB:矿产储量单价占相应矿产品单价的全国平均百分率(<1);ZG·KB:矿产储量单价;K1:矿产储量级别系数;K2:矿石质量系数;K3:矿产储量设计利用系数;K4:采矿回收系数;K5:选矿回收系数;K6:冶炼回收系数;K7:有害组分影响采选冶系数;K8:影响开采条件系数;K9:采选冶外部环境影响系数;K10:地区系数;K11:其他系数。上式中KB参数的确定是整个公式的关键,它是由形成矿产品各阶段的投入、回收率和矿产品中有益组分含量等因素计算而来,由于矿产种类和矿床类型的多样性、复杂性,这个系数的合理确定将是十分困难的。4.矿区使用费(Royalty)分析法(又称资源品级收益法)这种方法也是一种静态的方法,它是根据买卖双方矿产储量租约关系确定的,即矿区使用者交付的矿区使用费。矿区使用费是根据市场条件、矿山开发要求、储量可采性和质量等,先给待估储量选定一个矿区使用费率(即每升降一个品位(品级)段收益的增减量),再确定出所有储量在开采寿命期内的生产率,再通过平均品位的收益量,最后计算出总收益量,即为矿产资源资产本身的底价,再加上地勘费等,就是采矿权的价值。可用公式表示如下:Zd=PQi·Cq·Q1n=∑(ZCi-Sm-Se)·(Cp-Co)·Q′ni=1式中:Zd:矿产资源资产本身底价;PQi:单位储量不同品位(品级)的平均收益量;Cq:平均品位(Cp)与边际品位(Co)的品位(品级)差值;Q′:可采储量;—355—
第四篇探矿采矿权评估确认ZCi:单位储量品位(品级)i的销售价格;Sm、Se:单位储量的采矿和勘查成本(包括基建费、经营费、各种税费等);n:不同品位(品级)i的个数。采矿权价格(即矿区使用费补偿)(Zz)=Zd+Jp+(Hp+Yb)式中:Jp:地勘费补偿;Hp:生态环境恢复费;Yb:矿产资源耗竭补偿费。综合以上四种方法的优缺点和使用条件,在实际应用过程中,还是采用收益现值法(动态法)和矿山地租法(静态法)较多。5.现行市价法(或称市场比较法)现行市价法是指通过比较被评估的矿业权资产,与最近售出的矿业权资产的异同,并将类似矿业权资产的矿业权市场价格进行调整,从而确定被评估矿业权资产价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矿业权交易逐渐增多,为使用这种方法提供了先决条件。首先,寻找同矿种、同自然类型和工业类型的矿床,其规模大小、采选性能、水文工程地质条件等可能会有差别,参照成交时间和地点、使用情况、预期效果以及资料可靠程度等因素。其次,对比被评估矿床与参照矿床价格比,确定调整系数;特别是矿石品位、品级、有害组分和采选性能等差异。再根据差异程度,选择有关调整系数,采用以下公式进行调整:待估矿业权资产价格(Zd)=Zx·μ·η式中:Zx:参照矿业权价格;μ:交通运输、区位条件等调整系数;η:规模、品位、有害组分和采选性能等调整系数。注意事项:选择参照矿床要尽量与待估矿床的特征接近,要做充分的市场调查。目前,我国矿业权市场还不普遍,故用此法时要慎重。二、地勘成果资产价值评估法国家向各地质主管部门收购地勘成果可采用全国大平均的做法;各主管部门向各省局收购可实行地区差价办法。下面主要是谈各地矿局对各地质队分包(或收购)地勘成果的价格。—356—
第四篇探矿采矿权评估确认1.地勘成果价格制定的原则根据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商品的价值量是由凝结在商品中的劳动量决定的,即取决于生产该商品所消耗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多少。地勘成果的价值也只能由地勘人员的劳动创造,而不取决于矿产资源的有用性、稀缺性,故其价格制定原则只能是成本加利润。2.地勘成果价格的构成(1)成本。地勘成果价格的定价成本是指社会成本(指矿体规模、品位、埋深、地质复杂程度、施工条件等地质因素;和工资、物价等经济因素,都是按中等条件来制定的),也就是说在地质成果的交换中,只能按社会必要劳动的尺度对已消耗的劳动进行补偿。这样,对生产技术条件好、经营管理水平高的地勘单位,由于其个别成本低于社会成本,就能获得超过社会平均利润的超额利润。反之,不仅得不到社会平均利润,甚至可能还会低于平均利润。因此按照社会成本定价,将会推动地勘单位的合理竞争。否则,就会出现条件差的地勘单位,反而获得较多价格的不正常现象。地勘成果成本的内容,既包括为找到该成果的直接耗费,又包括一部分没有找到成果的间接耗费。没有找到矿的无效投入是由地勘工作特点所决定的,理应进入成本,计入价格之中,因此在具体制定价格时,则只考虑直接投入,落空的无效投入是以风险系数进入价格之中。直接成本包括所有动用的地形、地质测量、钻探、物化探等技术手段以及化验加工、综合研究及报告编写等。直接成本的确定,可用最优标准设计方案的应投入工作量用现行价格重新计算。(2)利润。应根据占用时间的长短取得相应的利润。一般年利润率在各行业之间应大致相等,在地矿部门实行财政预算拨款制度,过去无利润可言,现在所讨论的地勘成果价格,只是内部合理分配地勘费,在内部市场进行交换,因此,第一步可维持在保证地勘单位基本奖金来源水平上,第二步随着地勘成果社会交换的实现,再逐步取得社会平均利润率水平。(3)风险费。地勘工作的风险,包括自然风险和经营风险。各不同勘查阶段的自然风险是不相同的。多采用风险系数表示。所有地勘的项目数所有地勘项目耗用的地勘费总额风险系数==有成果的项目数有成果项目耗用的地勘费总额-1地勘成果风险主要由国家或矿业公司分担,但地勘单位自己并不承担风险。经营风险应由地勘单位承担,同时,贯彻风险收益和风险损失对等的原则。具体办法是将风险以风险系数形式直接计入成果价格之中。地勘单位既承担自然风险也承担经营风险,这种做法的好处是地勘单位职工的利益,与找矿效果紧密相连,能极大调动地勘单位的积极性。—357—
第四篇探矿采矿权评估确认3.地勘成果评估方法在详查、勘探或开采阶段,已经取得工业级别储量,而且投入了大量地勘资金及劳动的条件下,应分别计算矿产资源物质资产和资本资产的价值。关于物质资产价值的评估已在前面做了详细介绍;本节仅就资本资产,即地勘成果资产价值评估方法介绍如后。依据对风险因素处理方法不同可分为:(1)宏观法(或称间接法)这种方法主要是从宏观角度考虑资本投入风险因素,故评估时不需计算风险系数。仅利用全国对某一矿种的地勘投入和取得的储量,即可进行评估。首先,按同类行业分矿种把历年勘查工作各阶段各种勘查手段按各项劳动定额(工资加物质消耗定额);或按实际勘查投资累加,求出的地勘费投入额及其现值,再除以总的工业储量,即可求出单位工业储量平均勘查费用。根据矿山企业实际占有的工业储量,即可计算出矿山企业应摊销的地勘费总额。该单位工业储量的平均勘查费用就是单位储量的社会劳动消耗,它已考虑到找矿风险问题,即未找到矿的部分劳动消耗,已经摊销到找到矿的那部分储量之中。这是因为个别劳动的价值只能以同种产品的单位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衡量。在获得相同矿产储量(或信息量)的条件下,如果某矿床勘查劳动的实际消耗水平低于社会平均劳动消耗水平,则表明该勘查劳动的单位消耗创造的价值大于平均单位劳动消耗创造的价值;反之,则小于平均单位劳动消耗创造的价值。用社会单位(储量)劳动消耗(R),来反映社会不同勘查劳动消耗的平均水平(也是劳动消耗定额),可用下式表示:R=Wa/Q式中:Wa:社会一定时期内某矿种探明总储量的劳动消耗(元);或某地区一定时期内同类矿产资源的地勘投入(元)。如果找矿难度增大,工资及物价上涨可增如1.1~1.3系数。Q:相应时期内找到的矿产总储量(吨)。故某个别矿床地勘劳动消耗总额(地勘成果价格)Ze:Z=Qo·Reo式中:Q:所评估项目某矿床(或地区)地勘劳动所获储量。公式中,采用了社会单位储量劳动消耗(R)的概念,就意味着从整体上将个别地勘劳动的风险,已经均摊到平均劳动消耗之中,故不再考虑风险问题。这种方法的缺点,其一是地勘投入的计算是静态的,没有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其二是没有考虑利润参数;其三是没有考虑通货膨胀因素;最大的优点是资本投资风险已—358—
第四篇探矿采矿权评估确认经加以考虑,故不用计算风险系数。由于在统计总储量时,有的用探明储量(指A、B、C、D级储量);有的用工业储量(指A、B、C级储量),有的用动用储量(指某一时期开采量与损失量之和),有的用产量,因此,求得的单位储量(产量)社会劳动消耗,便具有不同的含义。(2)微观法(或称直接法、重置成本法)这种方法是从微观角度考虑资本投入风险因素,为了避免由于重复重置所造成的投入越多,地勘成果价值越高的弊端,需要采取寻求最佳的地勘投入方案。有两种可供选择的办法:一种是在已知矿体特征和现行技术条件下,请专家重新按勘探规范要求,模拟标准化设计方案,布置和实施各种勘查工程的工作量,当然这样做有时会十分困难。于是经常采用另一种方法,就是在已施工条件下,收集实际已完成的勘查工程的工作量资料,经认真分析、剔除不合理工程,补充不足工程。以上两种办法经过对比,最后,确定合理方案条件下的各种勘查工程,应投入的有效实物工作量。再按现时工程价格重置出与被评估地勘成果具有相同的勘探效果的全新资产的全价;或者按成本构成,再参照相近行业(或全社会)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出地勘成果的基础价值。最后,再乘以相应的风险系数,并扣除技术贬值,即为地勘成果的净值。可用公式表示如下:按现时工程价格计算的地勘成果价格(Ze)=W·Z(1+F)(1+Cs)(1-G)式中:W:优化后标准化设计方案各类勘查工程实物工作量;Z:各类勘查工程现时价格;F:四项费用(指加工技术试验、综合研究、报告编写、工地建筑及其他地质工作费用等)分摊系数。据统计,河南地矿局1996年四项费用约占全部有效工作量价格的47%;Cs:风险系数;G:技术贬值系数。是指由于勘查工程质量或者技术手段、网度等出现问题,无法补救,以及矿床所处位置交通、自然经济地理条件、开采技术条件、水文地质条件较差,故不得不使地勘成果价值贬值。按成本构成计算的地勘成果价格(Ze)n-1=J·(1+珔P)·(1+F)·(1+Gs)·(1-G)·(1+i)式中:J:用标准化设计方案和各类勘查工程劳动定额计算出的矿区勘查成果费用(即地勘全过程的重置成本);i:年利率;n:计息年份,(n-1)表示年末支付的地质勘查费;—359—
第四篇探矿采矿权评估确认珔P:社会平均成本利润率;其他代号见前式。以上两种微观方法具有以下特点:1)比较好地、合理地解决了勘查工程工作量问题;2)采用现行市价的做法解决了资金时间价值的换算;3)通过四项费用分摊系数,解决了非实物工作量支出费用问题;4)采用了不同勘查阶段风险系数。但是,地勘成果资产价格的准确确定非常困难。这是因为:1)地勘各阶段对地质体的认识是一个循序渐进、连续的过程,是技术信息逐步积累的过程,它们彼此关系密切,很难分开。因此无法按阶段准确计算劳动投入(成本)。2)虽然投入的多少与风险的大小成反比,但与取得成果的使用价值没有任何关系。也就是说由于成矿地质条件的复杂性,因此在不同矿区投入等量劳动所找到矿产资源的使用价值是不同的。3)所依附的矿产资源具多样性,差别很大(如近易富浅),其经济价值也差别很大,严格说不具可比性,故采用类比法时要慎重。4)所依附的矿产资源其未来收益受经济、政策等因素影响很大,给矿产资源资产评估带来很大困难(动态性)。由于地勘成果依附于矿产资源,脱离矿产资源它就没有价值了,所以在转让地勘成果时,不能脱离矿产资源单独转让。亦即地勘成果资产的价值,不应完全按其物化的价值,而还应考虑其可能带来的价值,即其获利能力,所谓获利能力是指依靠矿产资源价值的实现能力。(3)成本法该类方法是以地勘投入为基础,根据成本构成的合理性,对地勘成果进行价值评估。可分为以下几种方法:1)实际成本法以地勘工作的全部实际合理支出为基础,不考虑勘查风险、设备等。故地勘成果价格(Ze)=全部实际勘查成本2)修正成本法如果地勘投入的时间或其他因素引起成本核算不合理,则应用时间价值系数或其他因素系数,予以修正。地勘成果价格(Ze)=实际成本×时间(或其他因素)价值系数3)全成本法—360—
第四篇探矿采矿权评估确认所谓全成本是指从普查到勘探全部地勘过程的实际成本之和,可通过各阶段的风险系数和实际成本求得。地勘成果价格(Ze)=∑某阶段实际成本×该阶段风险系数4)成本加利润法该法是在全成本的基础上,还要考虑地勘行业的平均利润率或社会平均利润率。地勘成果价格(Ze)=全成本(1+平均利润率)=全成本+平均利润4.有关地勘成果无形资产评估方法中重要参数———勘查风险系数(Cs)的确定任何一项地勘成果的形成,都伴随着大量否定性的不能成为资产的地勘成果。从劳动耗费上,为了获得一项有使用价值的地勘成果,要在否定性的(即无使用价值的)地勘成果上耗费大量劳动。国家作为投资者,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就要从这些大量风险中得到回报,即将这些无使用价值的劳动消耗转移到有使用价值的地勘成果资产中去。每单位地勘成果资产价值量所负担的合理的风险转移量,就是风险系数(Cs)。几种风险系数的确定方法:(1)找矿风险系数:一定范围或地区内未见矿异常(无效)及其劳动耗费,作为见矿异常(有效)及其劳动耗费的风险,其比值即为风险系数(Cs-1)可用公式表示如下:n∑Tbii=1Cs-1=n-1∑Yaii=1式中:Tb:非矿异常的费用投入;Ya:见矿异常的费用投入;n:该找矿范围内各种找矿手段数目。确定找矿风险系数,除上述的费用效用方法以外,也可使用概率统计方法,设见矿异常在全部圈定异常中出现的概率为P(F)。则P(F)=P(A)·P(F/A)在Aw、Ah、An、As等多种找矿手段情况下,上式可转换为:nP(F)=∑P(Ai)·P(F/Ai)i=1其找矿风险系数Cs-1为:Cs-1=1/P(F)-1(可用叶贝斯公式求解)(2)阶段风险系数不同勘查阶段风险不同,如果在阶段之间发生探矿权转让,并伴有地勘成果资产产—361—
第四篇探矿采矿权评估确认权转让,可利用阶段风险系数调整评估价格。一般是采用费用效用法,即把某阶段中能够转入下阶段继续勘查矿区(或区段)的投入作为有效投入,其他为无效投入,它们之间的比值即为阶段风险系数(Cs-2)。n∑Tdii=1Cs-2=n-1∑Tcii=1式中:Tc:能进入下个阶段勘查的矿区(或区段)的有效投入;Td:不能进入下个阶段勘查的矿区(或区段)的无效投入;n:该阶段的矿区(区段)数目。根据资料统计我国不同地质勘查阶段,勘查风险系数有逐渐降低的趋势:普查阶段Cs=2.3~2.7,详查阶段Cs=1.5~2.0,勘探阶段Cs=1.3~1.5。当然不同矿种、不同地区、不同时间会有所不同。(3)全过程风险系数把探明可供工业利用储量的矿区的全过程耗费作为有效投入,其他空白地区的耗费作为无效投入,无效与有效投入之比即为全过程风险系数(Cs-3)。n∑Tfii=1Cs-3=n-1∑Teii=1式中:Tf:无矿空白地区的投入;Te:探明可供工业利用的储量,即进入勘探的矿区全过程投入;n:矿区数。(4)个别风险系数对有些矿种,有的地区找矿难度会相差较大,如金刚石在山东、辽宁勘查,风险较其他省份要小,故在进行地勘成果资产评估时,要考虑个别风险的影响。以上各种风险系数一般都是按矿种分别进行统计。矿床勘查单个项目的投入与取得的地质成果之间,不存在固定的比例关系(一般比较低),这就是矿产资源资本投资风险问题。但就总体投入与取得的地勘成果之间,有可能存在某种小比例确定关系,它逼近于某一期望值。矿产资源资本投资风险具有绝对性、差别性和阶段性特点。投资风险系数的确定,国外多采用概率统计方法,B.W.麦肯齐研究加拿大和澳大利亚有色金属矿床后,发现一个有经济意义矿床实际所需的勘查资金是平均勘查费用的2.3倍。目前,我国经常采用的确定风险系数的做法有两种:一种做法是按项目个数计算,—362—
第四篇探矿采矿权评估确认即将一定时期内找矿项目的个数,与同期取得有探明储量的项目个数相比,据原地矿部1976~1983年统计结果前者为3971个,后者为914个,故风险系数为4.34。另一种做法是按项目费用效用方法计算,见前述公式,即将一定时期内开展的地勘项目的费用与取得有探明储量的项目费用相比。如湖南地矿局1987年,前者的费用为4658万元,后者为1877万元,故风险系数为2.48。武警黄金部队研究岩金矿床的风险系数为2.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1976~1988年,总的地勘投入为10557万元,而取得探明储量勘查项目的地勘费为4343万元,故风险系数为2.4。这两种方法相比较,后一种方法比较合理,因为它对确定成果的价格,影响更直接,故较实际,而前者项目有大有小,不可比因素较多,难以反映实际情况。第五节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一、探矿权采矿权确认的定义具有矿业权评估结果确认审批权的行政管理机关,对评估报告编写机构的资格、评估方法的合法性以及评估参数选取的合理性、评估值与有关说明、评估有效期等方面所进行的核定,叫做矿业权评估结果确认。二、矿业权评估及评估结果确认的法律依据(一)《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该办法第十三条对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的评估问题和评估结果确认问题作了如下规定: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的,探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探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该办法第十条对出让采矿权的评估问题和评估结果确认问题作了如下规定: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363—
第四篇探矿采矿权评估确认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三)《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该办法第九条对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评估和评估结果确认问题作了如下规定:转让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进行评估。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评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四)《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办法》该办法又对上述三个行政法规规定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及评估结果确认等有关评估、确认问题,作了详细具体的操作性规定。(1)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在出让或转让时必须进行评估和评估结果的确认;(2)探矿权、采矿权评估必须由具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3)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机构资格必须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这里说明的一点是,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的“三定”方案中,已将有关自然资源的财产管理权全部由财政部门转给了有关资源管理部门,因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机构资格认定职能就全部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定)。(4)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的确认机关是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准确地讲,确认机关只有部一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区)三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均不属于确认机关。根据需要,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的评估结果进行确认,但这种委托并非确认权限的下放,而仅仅是一种委托代理行为。需强调指出的是:对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的采矿权,在出让或转让时,法律法规并没有要求必须进行采矿权的评估和评估结果的确认。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目的作出选择,决定是否进行评估,如当事人决定评估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也无需进行评估结果的确认。三、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权限划分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只—364—
第四篇探矿采矿权评估确认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具有确认(审批)管辖权,确认机关只有部一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区)三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无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审批)管辖权。这是行政法规的规定。鉴于当前采矿权管理的现状以及工作量的均衡,国土资源部制定了《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1999)第75号]和《关于委托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第99号]有关文件,委托省(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的规定。其中《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办法》对评估结果委托确认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关于委托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的通知》对委托确认的权限和委托确认的审批程序作了具体规定。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以及《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委托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的通知》的规定,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的确认(审批)权的具体分工如下国土资源部保留下列矿山采矿权评估结果的确认(审批)权;(1)在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2)采矿权股票上市的矿山;(3)以招投标形式出让采矿权的生产规模为大中型的矿山。国土资源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上述保留范围之外的采矿权评估结果进行确认。市(地)、县(区)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仍然无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审批)的任何管辖权。四、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程序为加强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管理,规范确认行为,国土资源部《关于委托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的通知》对办理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过程中申请资料、申请受理、评估报告审查、确认、《国土资源部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书》编号、盖章作了下列规定:1.申请资料申请人申请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应向确认管理机关报送下列资料:(1)评估结果确认申请报告;(2)采矿权评估报告原件;(3)确认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需注意的是,对采矿权评估报告的确认申请,确认部门要求必须由采矿权人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而不要求委托方上报。2.受理确认机关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申请资料后,应对下列内容及时进行审查:—365—
第四篇探矿采矿权评估确认(1)确认申请人申请资格是否合法;(2)评估机构是否具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3)采矿权评估结果是否属应当确认的情形;(4)确认事项是否属本确认机关确认的管辖范围。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不予受理。3.审查、确认确认管理机关在受理申请后,应对评估报告的下列主要内容进行审查、确认:(1)评估报告格式是否符合要求;(2)评估方法是否正确;(3)参数选取是否合理;(4)计算、汇总过程中财务和税务处理是否得当,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审查、确认合格的,制作《国土资源部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书》,报国土资源部统一编号、加盖国土资源部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专用章。审查、确认不合格的,确认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4.《国土资源部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书》编号、盖章国土资源部凭省(区、市)地质矿产厅(局)报送上来的下列资料,对《国土资源部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书》统一编号、加盖国土资源部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专用章。(1)评估结果确认申请报告;(2)采矿权评估报告原件;(3)《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审批责任表》(该审批责任表要求由厅局领导签发后,加盖厅局印章);(4)《国土资源部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书》。国土资源部原则上不对评估报告的内容和评估结果作实质审查。当有人对评估结果提出疑异或对评估、确认行为进行举报时,国土资源部可作出“发回重新确认的决定”,请省(区、市)地质矿产厅(局)对该评估结果重新进行确认;部认为问题较大,需部直接确认的,可改由部进行重新确认。五、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的审核过程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的审核过程有两种:①顺序审核法,即从评估参数的选取开始,到中间过程计算,最后到评估结果汇总的顺序,也就是按照评估结果的形成过程进行审查;②逆向审核法,即从评估结果汇总开始,根据评估结果汇总表中所列各项,对其每一项参数选取、中间计算、汇总到财税处理进行逐一审核的程序。—366—
第四篇探矿采矿权评估确认六、探矿权评估结果确认工作程序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司具体负责探矿权评估结果的确认工作。其工作程序为:接受申请→受理、审查→审核→复核→批准(签发)→通知→存档。1.接受申请由评估处具体承办人员接受评估结果确认申请,并查验确认申请、评估报告及所附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说明理由后退回,准备好材料重新申请。对探矿权评估报告的确认申请,确认部门要求委托方必须以红头文件的形式上报。2.受理、审查接受申请后,评估处具体承办人员将详细审阅申请材料,并指出报告中存在的问题,要求申请人和评估人员说明或修改。对修改后的报告再次进行详细审阅,若有问题还会要求有关方进行修改。对经审查通过的,或经修改数次仍达不到要求的,将结束审查并在内部审批工作表上写出建议予以确认或不予确认的审查意见。3.审核在具体承办人员审查的基础上,评估处负责人将会对申请材料的重要部分再次审阅,对其中的问题要求具体承办人员予以说明。根据存在的问题大小可要求重新审查。对审核通过、同意审查意见的,在内部审批工作表上签署同意审查意见。4.复核在评估处负责人审核的基础上,勘查司的副司长复核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中的关键问题,对存在的问题要求审核人予以说明,或要求重新审核。最后在内部审批工作表上签署“同意”或“不同意”。5.批准(签发)在复核基础上,勘查司的负责人根据有关规定对审查、审核、复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抽审关键部分。若无不同意见,则在内部审批工作表上签署“予以确认”,代确认书的签发。反之,则召集审查人、审核人、复核人研究确定审批结论。6.通知具体承办人员根据司领导的批准结果,向申请人发出确认或不予确认通知书。7.存档具体承办人员将申请、审批的有关文件清点后,存档备查。—367—
第四篇探矿采矿权评估确认第三章探矿采矿权评估报告的编写第一节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报告概述一、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报告的基本概念所谓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报告,是指评估机构按照评估规则和有关制度,在完成评估工作之后向委托方和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部门提交的说明评估过程和结果的书面报告。它是按照一定格式和内容来反映评估目的、程序、标准、依据、方法、结果及适用条件等基本情况的报告书。广义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报告是一种工作制度,即规定评估机构在完成评估工作之后,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要求,用书面形式向委托方报告评估过程和结果。狭义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报告即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的报告书。它的主要作用是评估机构向委托方提交的对探矿权采矿权价值的咨询意见的陈述书,是评估机构履行评估委托合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证明文件。根据评估报告的性质和作用,对其有如下基本要求:(1)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报告必须以《探矿权采矿权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2)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活动应充分体现评估机构的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报告书的陈述不得带有任何诱导、恭维和推荐的陈述;(3)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报告书的数据一般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评估报告书应用中文撰写打印。如需出具外文评估报告书,外文评估报告书的内容和结果应与中文报告一致,并须在评估报告书中注明以中文报告为准;(4)探矿权采矿权评估工作完毕,评估机构应及时立档。立档内容主要包括探矿权采矿权评估业务议定书、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报告书、评估工作底稿、审核确认文件等,并按有关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管;(5)委托方和相关单位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评估报告书的陈述,正确使用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报告书。—368—
第四篇探矿采矿权评估确认二、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报告的特点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报告的特点主要体现在报告中的专业陈述上。(一)全面性(1)报告中所陈述的内容和披露的问题要全面。一份高质量的评估报告,从空间上要陈述评估对象的地理位置,它的地理环境、地质环境和市场环境。从时间上,要陈述评估对象的法律的、勘查的和开发的历程。内容上要详细描述矿产资源赋存状况、开发方案中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矿产品市场、矿业资本市场、股票市场的状况和走势,区域经济、区位条件、环境保护等影响因素,以及矿业开发技术水平等,并应进行分析和说明。(2)报告中所依据的资料要全面。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报告中所用的资料主要来源是地质勘查报告、国家发布的法律、法规、规定、颁布的标准、行业制定的规则等,以及评估机构日常积累的市场信息。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矿山设计书以及财务报告等可用作参考。(二)专业性和专业的综合性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报告的专业性体现在它以地质、采矿和选矿的专业知识为基础和核心。这是由评估对象的特点所决定的。专业的综合性则表现为完成一项评估要涉及多种专业知识,主要有地质勘查、探矿工程、水文地质、岩矿分析、采矿、选矿、财务、经济等。评估是这些专门知识的综合应用。(三)独立性和市场性评估工作的特点和从业规则决定了评估机构及其评估报告中的观点和结论应具有独立性和市场性。评估机构必须根据探矿权采矿权的实际情况,经过核查与分析,独立的进行评定和估算,反映评估人员自身的意见,不受任何干扰,具有公认的独立性。评估报告应反映出评估人员立场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四)真实性探矿权采矿权评估人员在评估过程中应详细、认真地核实评估所采用的原始资料。编写评估报告时,实事求是的、真实地反映评估工作情况,同时报告中的所有附件,如取证材料、有关市场价格信息资料、财务资料等是真实的、公正的。因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报告不允许弄虚作假或有意运用虚假资料,或者有意偏向某一方,给评估对象作—369—
第四篇探矿采矿权评估确认出不公正的结论。评估报告引用的资料应注明出处,评估人员的观点应有说明。(五)时限性(1)评估报告中所采用的一切取费标准均为评估基准日的时点价格标准。(2)评估报告所作结论是评估期当时的市场环境和技术经济条件下的结果。因此,通常把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的有效期定为一年。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报告的作用(一)评值功能评值功能,是指对评估对象,即特定资产的现实价值(价格)的评定估算。这一功能表现为两个突出点:一是以量化形式,用货币单位计算出特定资产的价值(价格),以最醒目、最突出、最终的反映在评估报告中;二是这个价值(价格)是现实价格,不是原始价格;但它可以用“现实资产的价值功能”去推断并带动未来可获得的效益。(二)评价功能评价功能,是指对评估对象,即特定资产的以往经营效果进行评议,优点是哪些?不足之处在哪里?还有什么问题要说明的等等,均应作出客观评价并在评估报告中反映出来。评估值与评价之间的联系是特定资产现实价值(价格)与对这项特定资产现实价值(价格)的说明。如果一项评估,最后结果没有评估值,则不能称之为评估工作;但虽有了评估值,却没有评价,则是一项不完整的评估工作。所以,评价与评估值二者之间应体现为:质与量的统一性。(三)公证功能公证功能,是指对评估对象,即特定资产的价值(价格)具有公证效力。公证性是国家公证机关的职责权利(限),鉴证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责权利(限)。资产评估机构,虽然是市场中介机构,无公正权与鉴证权,但中介机构本身带有公证性,资产评估工作要对委托被评估资产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被评估资产的现实真实情况进行审核,因此,依法成立的评估机构,根据客观事实,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评估,所作出的评估结论具有公证效力和鉴证效力。能否起到公证效能,一要看是否坚持客观、真实、公平的原则;二是看评估质量是否合乎应予达到的标准。—370—
第四篇探矿采矿权评估确认第二节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报告的基本格式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所要求的矿业权评估报告的基本格式是:评估报告封面评估报告目录评估报告正文文字部分附表附图附件整个报告均采用A4标准纸印制,附图可根据实际情况复印或缩印。一、矿业权评估报告书封面的基本格式及内容矿业权评估报告书封面须载明:矿业权评估项目名称、出具评估报告的编号、矿业权评估机构全称和评估报告提交日期等内容。报告封面印刷图形标志必须是经注册的服务商标。二、矿业权评估报告书正文基本格式及内容矿业权评估报告书正文包括正文文字和正文附表。正文文字的基本格式及内容是:(1)首部。是由矿业权评估报告标题(含项目名称)和报告书序号组成,可以用评估机构特征字或者公文特征字印刷。(2)序言。矿业权评估报告书正文应写明该评估项目委托方全称、受托方评估事项及评估工作整体情况。表达格式为公文方式。(3)委托方或矿业权人简介。(4)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及范围、评估基准日、评估原则、评估依据、评估过程、矿产资源状况、评估方法、评估结论的陈述。(5)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包括特殊事项的说明、假设条件、评估基准日期后重大事项的说明和评估报告法律效力及使用范围的说明。(6)尾部。这部分要说明评估报告提交日期、出具评估报告书的评估机构名称并加盖公章,还要由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两名注册矿业权评估师签名盖章及评估人员表。—371—
第四篇探矿采矿权评估确认三、披露及声明通则尽管评估人员和专家在评估某矿业权价值时,考虑了诸多影响因素,运用了地质学、探矿学、采矿学、选矿学以及财会、法律、商业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对参数作了较为客观的选择,从专业上讲,是客观公正并勤勉尽职的,但还要承认,委托方对此评估结果可能会有不同的认识,这是正常的也是客观存在的。为此,评估人员和专家有必要在评估报告中对有关问题作出声明和进行披露。披露和声明的范围为:(1)在评估过程中已发现可能影响评估结果,但非评估人员执业水平和能力所能评定估算的有关事项;(2)在核查中发现有影响但不属于评估人员解决范围内的问题;(3)按评估有关规定,委托方应提供资料的详、实程度;(4)委托方对其所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应负的法律责任。披露与声明是放在正文文字部分后面单独陈述。四、附表、附图、附件通则矿业权评估报告的附表、附图、附件是用以说明评估报告文字中陈述的某些重要事件(项)、评估方法、参数选取、计算过程、评估结果;矿产资源赋存状态及储量、地质勘查程度及探矿工程施工状况的依据或证明,不包括附件中附表、附图。1.附表根据评估方法的不同,可以有以下不同种类的附表,表格一般格式为:左肩位置应标注矿业权人或评估委托人;底边标注评估机构及项目负责人的签字,表格名称为“评估项目名称+内容”。各表之间的内容、数字应相互对应。各表内容及格式参见第六章评估案例中各表。(1)经批准的“地质储量表”;(2)××××年底“保有储量表”;(3)经核查的“剩余可采储量表”;(4)“固定资产投资估算表”;(5)“流动资金估算表”;(6)“固定资产折旧估算表”;(7)“成本费用估算表”;(8)“销售收入估算表”;(9)“企业所得税估算表”;—372—
第四篇探矿采矿权评估确认(10)“评估价值计算表”;(11)“矿业权评估结果汇总表”;(12)“地质勘查实物工作量一览表”;(13)“(×××工程)直接成本现值计算明细表”;(14)“(其他实物工作量)直接成本现值计算明细表”;(15)“直接成本现值汇总表”;(16)“差异要素状态说明表”;(17)“差异要素评判赋值表”(专家评判原始表、汇总表);(18)“矿业权基本参数对比表”;(19)“地质要素评序价值指数专家评判赋值表”(专家评判原始表、汇总表);(20)其他应附的表格。2.附图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原件或复印件、缩印件。图面内容应清晰,编制规范、标明比例尺、图例、并有编制责任表。图中标清矿业权范围或评估范围。(1)矿业权地理位置图;(2)“地质勘查实际材料图”;(3)“地质图”;(4)典型的“勘探线剖面图”;(5)主矿层(体)“储量计算平面图”;(6)典型的“钻孔柱状图”;(7)采矿“井巷工程分布(布置)图”(包含采空区的分布);(9)“露天采矿工程布置图”。3.主要附件(1)《附件》的使用范围声明;(2)评估机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评估机构的矿业权评估资格证书;(4)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5)矿业权评估合同书(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法人印章);(6)矿业权许可证;(7)委托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8)地质勘探报告(有关部分);(9)地质勘探报告《审查批准决议书》—373—
第四篇探矿采矿权评估确认(10)储量评审认定书、矿山企业占有储量登记表、储量套改文件;(11)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关部分);(12)矿山设计书(有关部分);(13)有关的财务报表;(14)有关的技术经济统计表;(15)有关标准;(16)委托方提供资料清单。第三节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报告的内容评估报告书正文是矿业权评估报告书的核心内容,它要向委托方及有关部门陈述对矿业权价值评估的观点。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报告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评估机构阐明评估机构基本资质条件。二、矿业权人与评估委托人要求简介矿业权人与评估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地勘单位)的组建、取得矿业权时间和变动情况、生产(勘查)与经营概况、资产占有情况、财务状况等。如果矿业权人与评估委托人不是同一方,则阐明矿业权人与评估委托人之间的经济关系、产权隶属关系、矿业权转让(出让)关系等。属于上市矿山企业,应简介准备上市的基本情况。三、评估范围和对象评估对象即矿业权。应写明矿业权全称(许可证上的项目名称或矿山名称+探矿权或采矿权),采矿权许可证或探矿权许可证编号,面积,批准机关,详细列出矿业权范围各拐点地理坐标或者直角坐标。评估对象是多个矿业权的,应分别列述,并说明各矿业权之间的相对位置。矿业权出让评估,应按出让机关的评估委托书列述评估对象的名称、面积、各拐点地理坐标或者直角坐标。转让评估的范围必须与矿业权范围一致。四、评估目的主要是说明为委托人关于矿业权的何种经济行为所做的评估。如,矿业权出让、矿—374—
第四篇探矿采矿权评估确认业权转让、矿业权抵押、矿业权价值咨询等。五、评估基准日评估基准日是根据经济行为的性质和评估目的由委托方与评估机构协商确定的。应写明评估基准日的具体日期和确定评估基准日的理由或成立条件,同时要说明该评估基准日对评估结果的影响程度。矿业权转让评估所选评估基准日必须是在矿业权有效期限内,并与评估工作时间相距不远于两个月。六、评估依据该部分应列明在评估过程中所采用的行为依据、法律法规依据、产权依据、矿产资源勘查规范依据、矿业技术规范依据和取价依据。七、评估原则该部分应列述评估过程中所遵循的主要原则。八、评估过程评估过程是指评估机构自接受评估委托起至提交评估报告的全过程,要求对评估的主要步骤进行说明。(1)陈述确定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基准日的过程;(2)陈述现场勘察、收集、核查、评估资料和拟定评估方案的过程;(3)陈述市场调查、核实具体事项的过程;(4)陈述评估方法和参数选择的过程;(5)陈述评估结果影响因素的分析过程,以及内部复核过程;(6)陈述委托方对评估报告的意见及评估机构的处理过程。九、矿业权概况该部分需要简述矿产资源所处的自然地理环境和地质工作概况。1.矿区或勘查区位置和交通这部分应说明矿区或勘查区所处的省、市(县)、镇(乡)、村行政区位,地理位置与地理坐标,矿区或勘查区范围及面积,铁路、公路、水路等交通的概况,其中公路要说明等级。2.矿区或勘查区自然地理与经济概况这里主要说明地形特征,气候特点,所在地区经济状况(包括国民生产总值、农林—375—
第四篇探矿采矿权评估确认牧渔总产值、工业总产值;进出口贸易额、人均收入等),劳力资源概况以及供电、供水、供气情况等。3.地质工作概况这里要详细说明矿区或勘查区从发现、勘查到评估当前各阶段历次地质工作情况及所取得的地质勘查成果,特别要详细陈述矿产储量报告的内容,工程质量评述等。根据不同类型的矿业权及不同的评估方法,其报告所陈述的内容可以有所侧重,如探矿权评估是采用重置成本法,其报告在这部分里应详细陈述所使用的各种探矿手段和实物工作量。十、矿区或勘查区地质概况矿区或勘查区的地质状况,是矿业权评估的基础,根据矿业权性质的不同陈述的内容可有所侧重。探矿权评估时,应侧重陈述区域和勘查区地质、矿产资源条件。如简明陈述该区区域地质概况、区域构造形态、岩浆活动及构造运动状态等。详细陈述矿区或勘查区的地层、构造、岩浆岩与蚀变带、矿床(矿体)赋存状态、水文工程地质条件、矿石质量及各种测试结果、选矿试验结果,同时还要说明勘查区内找矿前景及预测结果。采矿权评估时应侧重矿区地质、矿床、矿体、矿石、测试、采矿试验等方面的描述。十一、勘查区勘查现状或矿区开发现状这部分内容主要应陈述勘查区及其周边地区的勘查活动和矿业开发活动的状况,矿业秩序,矿山建设,生产情况,矿产利用情况及市场销售情况等。十二、评估方法这部分主要陈述评估中所选择使用的评估方法,选择评估方法的依据和原因,并列示计算的主要公式。十三、评估指标与参数在这部分陈述中要逐项详细说明评估中所采用的地质、采矿、选矿等各类技术经济指标、财务指标及其参数的依据或出处。如果评估人员认为某些指标或参数需调整选取,应详细阐述理由。在储量部分要详细说明批准的地质储量、设计用的地质储量、可采储量、消耗储量、剩余可采储量之间的关系。在实物工作量部分要详细说明核查情—376—
第四篇探矿采矿权评估确认况。无原始资料为据的实物工作量不能纳入评估计算。计算的参数要列示计算公式。如果指标与参数是由专家评判确定的,则应说明评判的可靠程度和所选参数的理由。十四、评估结果这部分是矿业权评估报告正文的重要部分。应使用表述性文字完整地陈述评估机构对矿业权价值评估的结论。十五、评估有关问题的说明这部分应说明评估所设定的条件,披露和声明范围的内容以及提醒注意的评估基准日期后重大事项和评估报告的法律时效。十六、评估报告提交日期这里应写出评估机构提交报告给委托方的最后具体日期。十七、评估责任人评估责任人应在报告后签字。十八、评估人员评估人员名字之后应写明专业技术职称,评估人员也要有亲笔签名。评估报告非正文部分的附表目录、附图目录和附件目录须附在报告后面。—377—
第四篇探矿采矿权评估确认第四章矿业权评估的管理第一节矿业权评估机构的管理对矿业权评估机构的管理是通过批准矿业权评估资格和年度审查实施的。一、矿业权评估资格首先,从事矿业权评估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是符合国务院对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制企业。这是取得矿业权评估资格的一项必备资质条件。取得矿业权评估资格的另一个必备条件是对从业人员中资格人员及数量的要求,即合伙制矿业权评估机构的矿业权评估师应不少于2人,有限责任制矿业权评估机构的矿业权评估师应不少于3人。符合上述基本条件,通过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领取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证书的社会中介机构才可从事矿业权评估业务。矿业权评估机构的服务对象、业务范围不受所有制性质、地区和行业限制。因此,矿业权评估机构应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平竞争,客观、公正地向社会各界提供服务,合理收取费用,享有独立的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义务,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按照《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矿业权评估机构还应对其评估报告的客观、公正、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矿业权评估机构可以是专营的,也可以是兼营的,如会计师事务所经批准后可以兼营矿业权评估业务。二、年度审查年度审查的内容主要是检查矿业权评估机构的资质和条件是否发生改变,年内的从业情况等。作为矿业权市场的社会中介组织,矿业权评估机构应在其经营活动中通过公正、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和高质量服务等树立起自己良好的市场形象,通过公平竞争提高知名度,逐步发展自己的客户群。为此,矿业权评估机构还应在机构内部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以保证其产品———服务的质量。—378—
第四篇探矿采矿权评估确认第二节矿业权评估师的管理一、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国土资源部负责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人事部负责对制度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包括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及考前培训、矿业权评估师执业注册登记和执业规则、法律责任等内容。1.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及考前培训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须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后获得。由于矿业权评估业务的需要,对申请参加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人员的条件有一定专业、学历、工作经历等限制。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和统一组织的形式。为使考试程序化、规范化,保证考试质量,培训和考试所用教材、大纲、试卷均由国土资源部组织成立的考试专家委员会拟定。考试围绕着评估从业人员应具备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组织内容。为使考生较系统地掌握有关知识,每次考试前将组织统一培训。2.矿业权评估师执业注册登记取得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的人在从事矿业权评估业务前还必须进行注册登记。申请注册登记要求申请人首先与一个矿业权评估机构建立聘用关系,并由这个矿业权评估机构为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注册的矿业权评估师具有与一般评估从业人员不同的法律地位。如可以成为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发起人,可以作为评估项目负责人,对评估报告有签字权,对评估业务负有责任等。矿业权评估师可以从事的业务包括矿业权评估和矿业权评估咨询。但承揽业务时,要以其所在的矿业权评估机构的名义接受委托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由于要求矿业权评估师要在其出具的评估报告上签名盖章,因此矿业权评估师也要对评估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执业规则实事求是和科学、公平、公正是矿业权评估师从业的基本准则。合格的矿业权评估师应具备良好的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依照矿业权评估的职业特点,对矿业权评估师的道德素质要求是:(1)守法。熟知国家有关矿业权评估的法规和国家对矿业经济的政策,并能准确理解和认真执行。(2)公正。要求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按职业标准提供服务,不因任何利益关系和—379—
第四篇探矿采矿权评估确认情感因素影响评估的客观性。(3)廉洁。评估承担着价格尺度评定估算的职能,任何受贿、收受好处和其他不廉洁的行为都会动摇评估业务当事人对评估结论客观性的信任。二、矿业权评估师的业务素质基本要求(1)系统掌握矿业权评估的理论和方法。矿业权评估是一门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学科。矿业权评估人员必须真正通晓矿业权评估的原理、估价标准、评估原则、基本方法,以及评估方法和标准的运用法则。(2)具有较广泛的知识面。矿业权评估工作涉及的专业知识范围广,它既要有财会、矿业经济管理、市场等经济学科方面的知识,又要具备地质、采矿、选矿等工程技术方面的知识和较全面的知识结构。(3)具有必要的实际经验。评估人员能够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可获得的资料情况及其评估要求,选择适当的评估方法,并做有关的测算和判断。如储量的核算、开采年限的计算、开采方案确定、矿山采选工艺方案、市场价格的变化趋势以及地质勘查方案合理性和找矿前景判断等。(4)具有搜集、分析和处理信息资料的能力。矿业权评估专业人员应懂得利用现代信息论的方法,具有较高的获取处理、利用信息的能力,不断地积累和更新必要的信息资料。例如,矿产品的价格记录,企业、行业、社会平均收益水平、税率、贷款利率、物价指数等等。为矿业权评估业务的需要,在矿业权评估机构和矿业权评估师的管理制度中都对评估业务人员的继续教育做出了规定。如要求评估机构必须保证每年有40%的业务人员接受矿业权评估业务培训,每个业务人员的培训周期不得长于3年。矿业权评估师再注册时要有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的记录。在我国,矿业权评估起步较迟,整体水平的提高还有较大的空间,评估的理论和技术都将不断地完善。因此,矿业权评估从业人员需要不断地补充和更新知识。由于矿业权评估涉及多学科的专门知识,将其综合运用好并非易事。必须认识到,矿业权评估的高水平要求和高质量完成,依赖于团队精神良好的评估人员组合。在这个组合中的每一人除发挥自身专业特长外,还要善于吸纳其它专业的知识,使各专业知识相互渗透,发挥整体优势。第三节矿业权评估工作的管理矿业权评估可以分解为三个阶段,即委托评估阶段、评估阶段、评估结果确认阶—380—
第四篇探矿采矿权评估确认段。矿业权评估工作管理在这三个阶段各有侧重点和针对性。一、委托评估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管理相对人是评估委托人和评估机构。管理制度中对谁可以作评估委托人,谁可以作评估机构,以及委托程序做了规定。1.评估委托人和评估受托人这里所说的评估委托人,可以是持不同评估目的的人,主要包括拟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行政管理机关,拟申请登记矿业权的矿业权申请人,拟转让矿业权的矿业权人,拟受让矿业权的受让人,设定矿业权抵押时的债权人,拟进行企业重组改制或上市的矿业权人等。如果是以出让矿业权时收取矿业权价款为目的的评估,必须是出让矿业权的行政机关作为评估委托人;如果是以转让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矿业权为目的的评估,则必须是矿业权人作为评估委托人。简言之,有权处置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矿业权只有权利人(矿业权管理机关和矿业权人),因此必须由权利人委托评估。除此而外的相关人委托评估矿业权是其自己的权利和选择,但后续程序上将有别于前者。能够接受委托进行矿业权评估的机构必须具有国土资源部认定的矿业权评估资格。2.关于委托程序的规定委托、受托是通过双方签定的合同书建立的服务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委托人有权自己选择矿业权评估机构,评估管理机关不予指定,其他人也无权干涉。委托人与矿业权评估机构接洽委托事宜时,应介绍其委托评估的目的,委托评估的对象、范围、权属情况、投资性质等。评估机构也应向委托人说明矿业权评估工作的有关规定,询问有关问题,提醒有关事项等。当双方就委托事宜达成一致,即可签订矿业权评估委托合同书。矿业权评估委托合同书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一般规定,条款中应包括《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内容。评估委托合同书中应明确委托的评估对象、评估范围、评估目的、要求事项、完成时间,评估基准日、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承诺事项、法律责任等。合同签字人应是委托方和受托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正式授权的签字代表。评估机构根据与委托人签订的评估委托合同书,向委托人提供服务。二、评估阶段这一阶段的管理内容主要是评估程序、评估规则、评估依据和评估方法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对这些方面均有规定。评估规则、评估依据和评估方法在—381—
第四篇探矿采矿权评估确认前述各章已有表述,这里仅强调一下评估的程序。评估的程序也可以分为三个步骤。(一)准备工作接受委托的矿业权评估机构应组成评估工作小组,确定一名矿业权评估师作为项目负责人,评估工作小组人员的专业构成应适合于评估对象的特点。评估小组赴委托人所在地进行下列准备工作:(1)听取委托人对评估对象的详细情况介绍,包括地质工作历史沿革,了解清楚各次不同阶段的工作时间、工作单位、工作性质、取得的勘查成果、投资性质、投资数额等。还包括目前评估对象周边的勘查、开采活动,及与评估对象之间的关系。评估人员仔细阅读各次地质工作的报告、图件、报表等,详细了解当前的最终勘查成果。同时,在委托方的配合下,收集评估所用各种资料、图件等。(2)到现场勘察矿业权的情况,了解地形地貌、矿业活动情况,抽样察看一部分勘查工程,考察采矿、选矿设施等。(3)调查、收集当地矿产品的市场交易情况和市场价格。走访一些有关的厂矿和管理部门。(4)拟定评估思路或技术路线,确定评估方法。(5)归纳、整理资料,对有疑问的数据和材料要核实清楚。(二)评定估算准备工作完成后,评估人员开始进行评定估算的案头工作。评估人员应认真研究收集到的资料和图件,进行数据录入、整理,确定和测算评估参数,计算评估值,提出评估报告初稿。(三)定稿评估人员应就评估报告初稿与委托人交换意见,并做必要的调整修改或补充。定稿后,向委托人提交正式的评估报告书。评估阶段是以评估机构为主导的工作阶段,应独立地进行科学、公正的评估。委托人予以配合,但不应对评估方法、参数选取等评估技术问题予以干涉。评估机构对委托人的合理意见应予以认真考虑。关于评估阶段资料的提供和收集。原则上,与评估对象有关的基础资料和图件及法律文件由委托方提供,评估中所用技术标准、财务标准等由评估人员收集和积累。大致可划分如下:委托方提供的必要资料有:—382—
第四篇探矿采矿权评估确认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各阶段地质报告及图件;储量认定书或审批决议书;矿山企业登记、统计及上报的储量变动报表。评估机构收集的主要资料有:矿山开发方案和设计概算;矿山采掘工程布置图;选矿工艺流程和产品方案;矿山采矿回收率、矿石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精矿产率等实际指标统计报表;伴生、共生矿回收情况统计报表;有关财务报表及技术经济统计表。评估人员对评估所用各种资料均要认真分析、核查、归纳和整理。其中应注意资料必须是在评估基准日有效的,历史性资料须进行换算调整。反映采选技术水平、收益水平的参数均应有依据和出处。评估报告要求附的资料只是评估机构为评估所收集的资料中的一部分,因此评估机构应对每次评估所收集的资料进行整理归档,作为工作底稿和资料妥善保管,以备日后有关方面核查。三、评估结果确认阶段对于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无论是出让评估还是转让评估,其评估结果均须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因此,评估结果确认阶段仅对应于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是必经程序,并且是由权利人为委托人的评估。另外,根据国土资源部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矿业权管理机关在出让矿产地的矿业权时,无论原出资性质如何,都需要评估和评估结果确认。在评估结果确认阶段,主导者为评估结果确认机关。(一)评估结果确认程序1.申请由评估委托人(出让评估的委托人———矿业权管理机关,转让评估的委托人———矿业权人)向评估结果确认机关正式提出评估结果确认申请。2.受理、审查评估结果确认机关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清点送审的材料、报告—383—
第四篇探矿采矿权评估确认及附件,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评估结果确认审查主要是合法合规性程序审查。审查人对评估机构的资格、评估人员的资格、评估方法和重要参数选取的合理性、评估基准日等方面进行核定,将审查中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由申请人和评估机构对报告和附件进行补充和修改。3.签批审查人再次审阅修改、补充后的评估报告,写出审查意见。确认机关的有关领导对评估确认申请、评估报告及审查人意见进行审核、复核,最后签批。4.通知根据签批结果,确认机关向确认申请人发出评估结果确认通知书或不予确认通知书。(二)评估结果确认机关国务院关于矿业权管理的三个法规已明确授权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为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的评估结果确认机关,即国土资源部是评估结果确认机关。鉴于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共同发布的文件将“国家出资”界定为包括中央财政出资和地方财政出资,并考虑到实际工作的需要,国土资源部在《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中委托省级矿业权管理机关为地方财政出资形成矿业权的评估结果的确认机关。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出资的,由省级确认机关提出确认意见,最后由国土资源部确认。第四节矿业权评估资料的管理一、资料收集规则(一)原则矿业权评估所需资料的两大特性是充分性与适当性。评估资料的充分性又称足够性,是指评估人员收集的资料能足以支持评估结论,是评估方法依据所需资料的最低要求。若不能满足资料的充分性,评估人员就需考虑采用其它适合的评估方法。适当性是指评估资料的可靠程度,所收集资料必须对矿业权评估项目的评价是恰当的。(二)资料收集方法由于矿山企业本身的生产特性,受地域、环境、当地经济政策、市场状况的影响较—384—
第四篇探矿采矿权评估确认大,收集方法也有其自身的特点。评估资料一般通过委托方提供、现场勘查、市场调研等方法取得。各评估机构都应建立各自的资料库,掌握资料收集的主动权。(三)资料收集内容如前所述,矿业权评估所需资料内容是依据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特征、评估方法选择依据的不同来进行确定的。二、资料分析、归纳、整理与核查矿业权评估工作多数情况下是建立在委托方提供资料基础之上的。诸如矿业权产权证书、地质报告及其审批意见书、有关图件、矿山建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会计报表、各种评估用表等,是评估报告的法定附件。许多资料,来源于企业的不同时期,不同地点,不同报表和文件中。因此要求评估人员对这些资料进行认真分析,核查清楚,并根据评估工作的要求,进行全面的归纳、整理。评估方法不同,所选用的参数不尽相同,参数的多寡也不一样,对资料进行分析、核查、归纳、整理的要求也就不一样,这就要求评估人员在具体工作中掌握收集资料的要点。三、矿业权评估的资料管理所收集的矿业权评估资料大部分是可供长期使用的。对这部分资料就需要妥善的保存和管理。矿业权评估机构必须承担起收集、整理、保存和管理资料的职责。为保证这些资料的真实可靠和及时提供,评估机构应加强资料收集、整理、保存和管理工作。特别是应加强现场收集资料的管理,从委托方收集的资料,应办理签收手续。—385—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第一章探矿采矿权招标的程序与方法第一节招标通知招标通知由招标主持部门以行政公文形式下达,同时公布招标项目、编号、名称和申请标书的格式。一般招标通知须明确以下几个问题:一、组织领导招标通知中要明确本次招标工作是由哪一个部门或单位负责组织领导工作、接受标书、组织专家评审、签订合同等。招标的组织领导机构,一般是在主持部门领导下,成立一个或几个招标领导小组,下设一个或几个招标办公室。如果招标内容较多,涉及面广,则以成立几个招标领导小组和几个办公室为好,投标者根据投标内容,把标书寄到相应的办公室,以免混乱。二、招标范围招标的范围原则上要面向社会,公开招标。卫生部在进行“七五”国家重点医学科技攻关项目招标时,招标范围除部属各单位外,还将招标通知发到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医药院校,国务院各有关部委,中国科学院,各计划单列城市卫生局,军队卫生系统。三、招标内容招标内容包括招标项目、编号,及必要的说明等。招标项目的名称必须准确,尽量做到使专业人员一看就明白;切忌模棱两可。所以,在公布招标项目、课题时,最好附加一些说明,将该题的含义,要求和将来达到的结果说清楚。招标项目的编号力求简单明了。招标项目的编号要和将来的合同顺序编号相统一。否则,招标时为一个编号,订合同时又为另一个编号,这对于一份中标合同来说,容易—389—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混淆,不利于管理。四、申请标书的格式发招标通知时,一定要把申请标书的样本作为附件下发。每次招标所用的申请书必须规范化。若投标者投标时使用不一致的申请书,将给评审工作带来很大困难。评审标书的标准只有一个。若收到的申请标书内容不一,容易带来麻烦。投标所用的申请书和签订合同时所用的合同书一般也应该是一致的,一表两用。凡是中标的申请书,须履行下一步签订合同的手续,即在申请书的最后一页,甲方(主持部门)和乙方(承担单位)各自签字盖章,双方必须遵守“共同条款”中所规定的要求。这样,原来的申请标书就变成了合同书,这份合同书具有法律效力。五、投标申请者首先要认真查看和理解招标通知中标的内容准确填写申请标书,送报有关部门。主管部门的审核应着重考虑到申请标书的水平问题。招标通知中一定要规定招标的截止日期。因为我们的国家很大,从申请者那里把标书寄到招标办公室所需的时间,有的两天,有的甚至20多天。所以,招标截止日期要以当地邮戳日期为准。六、注意事项招标通知中所列的注意事项,主要是本次招标中的一些政策性规定。譬如:申请的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联合投标的几个单位要有一个牵头单位等等。注意事项中还要包括填写申请(合同书)的说明。第二节填写申请标书一、申请标书封面的填写填写标书时要注意准确地填写项目、编号,特别是全国性招标。因为招标办公室收到的标书很多,工作人员按编号进行分类,编号写错了,就会分错,无法评审。编号是由主持部门发招标通知时统一编制的,除主持部门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自编。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主持部门、合同负责人、编号、研究类型等,这些概念清楚后,才能正确地填写申请标书的封面。—390—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二、合同签署各方的填写主持部门(甲方):是指进行招标的主持单位或部门公证人:政治系统公证处人员(暂不填)财务负责人:财务处长、科长承担单位(乙方):承担的单位,和封面要一致合同负责人:和封面一致财务负责人:承担单位的财务处长、科长申请书中其它内容,比较明确,容易填写,这里不再赘述。第三节评议评议就是组织同行专家对标书进行审议,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审办法,择优选出较好的标书供招标领导小组初步审定。评议在招标程序中是最重要的一环。招标工作是否能够确保公正、合理,关键在于能不能组织好同行评议,评议时能不能秉公办事。评议一般分为初审和复审。初审和复审都是由专家组织进行。初审组的专家一般3—5人,复审组的专家一般7—11人。初审和复审专家组评议时分别按事先确定好的《初审表》和《复审表》的标准进行。招标办公室负责人首先要向专家宣布评审人员工作守则和评审纪律,并就评审表向专家作详细说明,使每位专家都能正确理解和掌握评审表中各项指标。工作人员将申请书登记、复制后(如份数够用就不必复制)分送给每位专家进行评议。一、初审初审的专家从招标工作人员处领取标书后,首先要按照《初审表》仔细审阅每份标书,边看边作记录;因为标书太多,只看不做记录,就不可能记住。《初审表》上规定了每项指标的得分数,切记不要边看边打分。尽管是同一位专家边看边打分,前后也不可能一致。很可能最好的标书分数不是最高钓;而差的标书,分数反而较高。每位专家要根据自己的印象和记录,把看过的标书排个顺序,以备参加专家组讨论时参考。专家组审阅完标书后,由专家组长召集全体专家开会,进行集体讨论。根据本课题需要进入复审的标书数,比如60份,每位专家首先提出自己同意通过初审进入复审的60份标书的编号,凡是专家们都没有提到的标书编号,算作一致通过淘汰的标书,不—391—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需再议;凡是专家们一致提到的标书编号,就算初步通过初审进入复审的标书;凡是部分专家提到的标书,皆列为需要集体讨论的标书,逐一进行讨论。专家初审时,一般采取集体讨论,协商打分,共同签名的办法。初审专家一致同意通过初审的标书,通过协商,打一分数,供复审专家组参考。协商打完分后,初审的专家在同一份标书上共同签名。初审专家意见不一致的标书,首先各抒己见,交流情况,认真讨论。一般通过讨论,大部分都取得了一致意见;少部分意见还不一致的标书,就留给复审专家组来决定。总之,凡是有争议的标书,不要轻易淘汰,待复审时再给一次审议的机会。这样,以免由于某个专家个人意见就淘汰了较好的标书。有的招标主持部门在组织初审时不用《初审表》打分,只规定几条标准和通过初审的标书率,由专家们定性评议。如果初审、复审为同一个专家组,这种单纯定性的初审办法也可以;如果初审、复审为不同的专家组,采取定性定量相结合的办法好。这样给通过初审的标书打上分,提供给复审的专家们,可以使复审的专家们准确地了解到初审专家们对每份复审标书的意见。还有的招标主持单位,采取书面初审,把标书分寄给专家们,让他们按照《初审表》打分、评议,然后,再把打好分、填好意见的《初审表》收集起来,综合选定。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动员更多的专家参加评议,避免专家间的互相影响;缺点是对于评审的标准,由于不能统一解释,各人有自己的理解,难以统一掌握,且专家们之间不能进行充分讨论,有时难以避免片面性。二、复审复审是评议的最后一关,对标书能否中标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一定要组织好。复审的专家比初审专家人数多。初审评议的方法采取集体讨论,协商打分,共同签名的办法,表示对淘汰的标书要特别持慎重的态度;复审则是采取各抒己见,专家“背靠背”各自打分的办法,以使每位专家的意见都得以充分表达。初审专家一般都参加复审。其优点是在复市评议时初审专家可以向复审专家们介绍初审专家组讨论时的意见,供复申专家们参考,节省复审时的时间。复审的具体步骤一般是:1.审阅标书与初审时一样,复审专家们在审阅标书时也要认真作好记录。专家们在审阅标书前,对《复审表》的内容及各项指标要特别熟悉。审阅标书的尺子就是《复审表》的标准。当审阅完标书后,必须从中选出1份或2份最好的标书,供集体讨论时交换意见。2.集体讨论专家各自审阅完标书后,由组长召集全体专家集体进行讨论。通过集体讨论,互相—392—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启发,将更加深对标书内容的认识和理解。对专家们来说,讨论很重要。通过讨论,倾听了其他专家的正确意见,对自己的认识也是一个提高。往往有的专家听了别人的意见后,觉得很有道理,于是在评分时就修正了自己原来的看法。讨论时要鼓励各抒己见,有什么意见就说什么意见。但是,因为种种原因,有时当面不好讲,而实际有不同意见。为了保证充分民主,专家们按《复审表》“背靠背”评分时,就可完全按自己的判断和认识来打分。3.“背靠背”评分讨论后,每位专家各自给每一份标书进行评分。评分时需注意以下几点:(1)反复核对标书的编号。《复审表》上的标书编号要填写原标书上的编号。编号写错了,就会全部张冠李戴。为节省评审专家们的时间,《复审表》上不可能把投标的单位、姓名都写上,一般只写标书编号。(2)凡是复审的标书,不管能否中标,都要评分,供招标办公室存查,注意不能只给同意中标的标书打分。(3)评分要拉开档次。譬如,可以作为承担单位的标书打90分以上,可以作为参加单位的标书打70到80分,不同意中标的标书打60分以下或60分左右。这样,由于每一位专家打分都拉开了档次。否则,将会出现分数相差很近的现象,选择中标标书时难以取舍。4.计算分数专家给每一份标书打完分数并签字后,直接交招标办公室的工作人员,由招标办公室工作人员统计,计算出每份标书专家评议的平均分数。专家之间互相不了解打分情况。工作人员根据事先定好的分数限,择优选出中标标书。5.复议复议就是专家们对评审结果再进行一次审议。复议的要点:(1)专家们对评审结果有无不同意见。(2)确定承担单位和参加单位。(3)填写专家组意见,包括:是否同意中标,主要任务,哪个单位承担,哪些单位参加等。最后请各位专家签字。专家签字一方面表示每位专家对被评标书所负责任;另一方面,也作为招标主持部门对每位专家的考核手段。通过专家对各种标书的态度,可以了解各位专家的评议是否出于“公”心。《初审表》、《复审表》在招标领导小组领导下由招标办公室统一制定。评议时,由主持招标的负责同志,进行解释,各位专家不能按自己的理解评分,必须按统一的解释和细则进行评议。—393—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参加评审的人员必须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其中特别是保密纪律和回避制度。参加评审的人员,必要时,要实行回避,更不能参与评分活动。这对于保证招标工作的公正性,避免嫌疑,是非常必要的。第四节审批与合同签订同行专家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办法评出优秀中标标书后,进行审批。审批的程序分为招标领导小组初步审定、招标主持部门审核、组织协调部门批准。一、招标领导小组初步审定在进行标书评议时,招标领导小组内的专家大部被聘为同行评议的专家,而且,一般都被推荐为专家组的组长、副组长。招标领导小组的审定采取集体办公的形式。首先由各专家组长将评审情况向招标领导小组汇报,汇报的内容:(1)评议结果:包括专家组收到的标书份数:通过初审进入复审的标书份数;经过复审,最后选出多少份比较优秀的标书。(2)评议的过程:包括审阅标书,集体讨论、评分、专家复议等的情况。(3)中标标书:中标标书,得分,承担单位,参加单位。(4)评议过程中评审人员的工作表现:评议时按规定应当回避的评审人员是否实行了回避,有无代言人说情的现象,有无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偏心”的现象。招标领导小组听取了专家组长的汇报后,逐一审定。专家组的评议工作自始至终是在招标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下进行的。在专家组开始评议时、评议中,都要召开领导小组会,遇到问题随时研究,及时处理。因此,招标领导小组审定主要是审定招标结果。招标的原则是择优支持,招标的结果是不是择优,也就是中标的标书是不是最优的标书。对这个问题招标领导小组审定时必须严格把关。为此,招标领导小组审定时要特别注意专家评议时有无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等不正之风;查看评议标书得分情况及各位专家建议,核实专家推荐的中标标书是不是最优;按照初步选中的中标标书,估量招标时每一个专题所定的考核指标能否完成。如果选出的标书确属最优,专家们在评议时都出以“公”心,秉公办事,而且确保考核指标能够完成,招标领导小组方可在初步审定中表态,由招标领导小组组长在每份中标标书上写上“同意专家组评审意见”字样,并签名。—394—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二、主持部门审核主持部门是组织招标工作的领导机关。主持部门审核的要点是:(1)评议的经过是否符合规定,包括专家的组成、评议的步骤、评议的方法等。(2)评议的结果是否择优,中标标书是否符合《初审表》、《复审表》中对中标标书的要求,有无违犯《评审人员工作守则》的现象等。(3)指标能否完成。主持部门的审核首先是主持部门主管矿业权的行政职能机构的审核。审核后,要向部门领导写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招标的情况和结果。部门领导同意后,以部门名义向组织协调部门提出报告,请求批准。三、签订合同中标标书经主持部门批准后,即可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是发给承担单位的。其主要内容是:中标标书的题目名称,承担单位和参加单位。承担单位接到中标通知书后,立即通知所有参加单位开会,根据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承担单位和参加单位的任务,认真研究落实,订出合作协议书。合作协议书是承担单位和参加单位联合制定的共同遵守的协约。合同书中有“共同条款”一栏,是指签订合同的甲方(主持部门)和乙方(承担单位)共同遵守的条款。甲方的代表为矿业权管理机构的负责人,乙方的代表为承担单位的合同负责人。双方一经签订合同,立即生效,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遵守。有的合同还有丙方,指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主要起监督和保证作用。—395—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第二章探矿采矿权开标评标与定标第一节开标一、开标程序及参加人(一)开标程序(1)开标时间的确定。开标时间应为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2)在投标截止后,按规定时间、地点,在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举行开标会议,开标由招标人组织并主持。(3)开标会议宣布开始后,应首先请各投标人代表确认其投标文件的密封完整性。招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核查投标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并审查投标文件的完整性、文件的签署等。但提交合格“撤回通知”和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不予启封。(4)唱标顺序一般按各投标人报送投标文件时间先后的逆顺序进行。当众宣读有效标函的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质量、主要材料用量、修改或者撤回通知、优惠条件,以及招标人认为有必要的内容。(5)唱标内容应做好记录,并请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6)开标会议的程序1)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2)宣读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3)介绍参加开标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4)宣布唱标、记录人员名单;5)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或者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6)宣读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工期、质量、主要材料用量、优惠条件等主要内容;7)宣读评标期间的有关事项;8)宣布休会,进入评标阶段。—396—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二)开标参加人员(1)《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招标人要事先以各种有效的方式通知投标人参加开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任何一个投标人参加开标。(2)根据规定,为了使招标投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标领导小组一般由招标单位聘请上级招标管理机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设计监理的有关领导、专家组成,并负责评审工作。1)评标委员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是招投标的重要环节。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只有经过审慎、公正的评标才能为公正地选择中标人奠定良好的基础,才有可能选择最佳的盅标人。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是保证评标委员公正进行评标的关键因素。2)屏标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评标委员应该由上级领导专家组成,成员人员为5人以上总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委员的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年满8年并具有高级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3)评标委员的迥避制度法律还规定了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回避制。为保证评标能够公正地进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如与投标人有某种亲属关系、曾经在投标人或投标项目中任职等等足以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评标的,不能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如已进入,应当及时更换,以确保评标委员会的纯洁性、公正性。(3)评标委员会的权利与义务1)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含义不明确有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2)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可以否决所有投标。3)评标委员会委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4)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它好处。5)评标委员会委员对评标过程有保密的义务。—397—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二、开标会与开标预备会(一)开标会开标会是招标程序中一个比较重要的活动,会议中要公布参加竞争的单位和竞争的价格,通常会议由招标机构主持。业主、评委和投标单位参加,有时为了扩大影院还邀请一些部门的同志和潜在招标对象的代表参加。说开标会重要,是因为公开报价就是招标工作下阶段工作的基础。还因为开标之后,就要转入询标和评标工作,没有开标会,后面工作不好开展。1.招标工作的公开性改革开放以来外商大量涌入中国,技术、设备的引进也是烧趋增多。工作中常听到外商的抱怨,中国政策不透明,不知道中国内部有多少规定,事先无法准备。现在搞公开招标,不搞私下的议标,就是在公开的场合,现场有司法人员进行公正监督,招标、投标等方代表在场的条件下当众按顺序对每份投标文件开封唱标,随着唱标声,张榜公布投标价,使拟采购设备的全部报价公之于众。由此确证招标的公开性。2.评标原则与评标期间的纪律要求在开标会上,宣布评标原则与评标纪律,说明我国的招标不但遵循中国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办事,而且还坚持国际商留的惯例,即非歧视原则与国民待遇的原则,国内外投标者享有同等的权利。3.开标会的主要内容一般由招标机构人员担任的评委会负责人主持会议,在主席台入座的是:公证员、唱标员、监标员、记录员、翻译,其他人员如业主方人员、评委、有关领导等在台下专座入席。(1)主持人准时宣布开标会开始,请有关人员入座,宣布本次招标项目的评委会组成人员名单,及他们来自单位,宣布会议工作人员名单,即宣布会务组、秘书组人员名单。(2)宣布开标后的工作日程安排。(3)验标,在公证员的监督下,由各投标单位,按顺序依次检查自己投标文件的完整性、密封性,确认无误后,由双方在登记表上签字,然后才能开标。(4)按投标顺序,依次开封,要分别用中英文读出,投标总价与分项报价,并在事先备好的唱标记录上登记。(5)唱标结束后,纪录表由主持人、唱标人、公证人签名,保留、存档。—398—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6)宣布询标时间、地点。(7)宣布评标原则。(8)宣布在此期间对招投方、专家评委及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关于评标的原则,是随着社会发展而变化的,在审查性招标时,评标的基本原则是确保国家外汇平衡。当时文件规定,“即使性能稍差一点的,主要也要立足于国内”。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由特区试点到全方位开放,开始了恢复在关贸总协定地位和现在的参加世贸组织的历史进程,所以评标原则也有了一个大的变化。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我国的评标原则,既要体现国际惯例,又要符合我国的政策。其主要内容有:(1)评标的依据,只能是招标的标书。事先在标书中约定,是不能随意改变的,要求是2台设备,报3台或报1台,显然是不能接受的,所以制定招标文件时,要认真、细致,就是这个原因,标书是评委工作的依据。(2)要执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工作中既要维护委托方,也要维护投标方的合法的正常的权益。(3)评委会综合比较各投标设备性能、质量、价格,交货期、付款方式与条件和投标方的信誉等各种因素,以其价格性能比最佳者,作为中标条件,最低极价,不作中标的唯一依据。(4)招标中要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下列情况者,评委会有权予以废标。1)伪造或冒用他人生产许可证的投标;2)投标过程中发现进行贿赂的投标者;3)以低于成本报价的投标;4)采用非正常手段,干扰评标工作的投标。在开标会上要宣布纪律要求,其主要内容如下:(1)坚决按国家规定,规范招标程序,排除干扰,独立招标;(2)遵守国家外事纪律,不单独与投标者私下接触;(3)严守保密规定,做到内外有别,不泄漏评委会内部情况;(4)不单独接受投标方来访,有事外出执行请销假制定。总之,评标原则与纪律要求是必须坚持的。它不是针对个别人的,而是针对涉及招标工作的全体人员的。目的就是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杜绝不正之风。当然在某种特定条件下,增加一些内容,也是可以的。(二)开标预备会预备会的召开,是在开标会之后,但准备工作应在开标会之前,因为这是一个重要会议。开标之后,工作能有序进行,就在于预备会的安排。开完标,专家们在审阅投标—399—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文件之前,评委会主任召集全体评委,记住这个时候全体评委才会师,评委们就要在一起工作了,除了评委之外,业主方面的有关人员,招标机构的有关人员均应参加。会议的内容如下:(1)业主或其代表在会上向评委全面介绍项目的立项理由,项目的性质与特点,资金情况,进度要求,项目的作用及技术、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分析;业主对招标的设想,对采购设备的要求。(2)项目的设计单位的负责人,在会上介绍项目的设计特点,设计的意图,介绍设备的构成情况,设备的技术参数,特别是对项目整体有重要影响的主要技术参数。上面这两种介绍是互相补充的,都非常重要,首先使评委对项目有一个完整的概念,对主要设备,主要控制参数,有了一个全面的理解,使评委们根据标书,业主的要求,知道自己的责任及需要把关的问题,做到心中有数,心中有数与心中无数其效果绝对不一样。(3)招标机构在会上除了再次明确评标原则与纪律要求之外,还要将工作计划在会上宣布,在正常情况下,安排两天时间请专家审阅标书,审阅要求,一看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存在问题,不清楚不明确的问题,要一一摘记下来。二要衡量其设备的技术水平及技术参数,验查其偏差量,并按偏差表一一登录。由于资料少,一份正本,四份副本,所以要把投标文件的运行路线明确,资料传递路线的确定,是充分发挥招标文件的作用,不要让投标书在某专家手中滞留,而另外一些专家可能不能及时看到资料,这工作很细,但也反映了组织水平。这件事确定之后,再确定询标人,主询标人一般由设计部门的代表担任。预备会上同时还要决定下一次碰头会,研究询标方案。询标方案硬很重要,一定要认真对待,要集思广益,要形成文字。最后会务人员把会议的作息制度宣布一下。(4)询标:询标的依据是招标的标书,询标的问题是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偏差,或投标者对招标书理解有误,或投标文件中一些问题的阐述含混不清,模模糊糊,需要经过询标,使这些不明确的地方得到进一步的澄清与确认,所以,询标是在评标之前沟通采购方与投标方之间意图的一次机会,特别在供货范围、货物品质性能、服务水平、零配件的供应等关键问题上取得共识,使评委们都在统一的理解下,用同一的标准来评标,通俗地说,询标时就是用同一把尺子来衡量投标厂商,使投标者在同一起跑线上,来参加竞争,以保证招标的公正性。在弄清询标的目的与意义之后,询标是怎么运作的呢?评委会在事先召开会议,汇总大家在审阅投标文件中发现的问题,由主询标人经过分析和归纳,事先写出询标方案。在询标前,招标机构的有关人员应申明以下诸点:—400—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1)询标是评标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它不同于技术谈判,也不是商务谈判,投标者在询标过程中,只需对询标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澄清就可以了,不要对投标产品进行反复宣传和介绍。(2)有些问题可以当场解答,但肯定会有一些问题不能当场解答,允许其一天后再回答。让其有时间向外国联系,再给予答复,允许其有准备答复的时间。(3)在询标时,不允许对他自己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的修改,所谓实质性修改,是指对价格、货物品质、供货范围作根本性的修改,不能提供现场变动价格的机会,开标后看到自己报价太高,不具备竞争条件,主动要求降价,或慌称增加若干货物,来投机取巧,是不允许的。(4)所有确认、澄清、承诺,一定要坚持以文字为准,书面的确认、澄清,视作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5)不要拘泥俗套,不是每个投标文件都要询标的,有些已明确,无需澄清的,就不一定要询标了。(6)询标时不能只有一个主询标人询标,应该大家询标,专家们也应发挥专长,千万不要限制专家发言。相反,要充分保证专家的发言,把专家们积极性发挥了,询标就成功了,但是询标的时间安排很紧,不要提及与投标书无关的事项。询标时,要适当掌握时间,调剂气氛,不要太严肃,也不要太随便,有时设计院熟悉的投标商,就不限时间,甚至让其宣传,不要形成新疏明显的印象,不能在询标时,就有很强的倾向性。第二节评标一、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也叫评标专家委员会。它是由招标机构,聘请各方面专家组成,独立实施评标职能的组织。它不同于利用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由行政部门组成的国家评标委员会,由行政部门一家一人组成的国家评标委员会,又行使一票否决的原则,它行使的是对项目下采购方案进行审查,这涉及多方利益,不易统一,所以一份招标文件,要经过很长时间方可报送到世行有关部门去,世行能否批准同意,那又是另一回事。我们不同,我们是利用国内外汇招标采购,在招标工作中,组成有技术、管理、经济和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按我们的评标原则评定也是保证机电设备招标“公正”“权威”的根据之所在。国务院于1985年以国发13号文批准成立—401—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的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之所以能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全国有计划有步地开展和推进招标工作,严格招标程序,规范招标工作,依靠专家,依靠企业,依靠社会,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深得国际与国内,投标与招标双方的看重与信任,主要是通过招标评标实践,组成了一支庞大的、有权威的评标专家队伍,正是这近万名专家的努力工作,保证了招标工作的顺利与成功,这也是中国机电设备招标系统成功的奥秘所在。现在把评标委员会职责、组成和工作方法介绍如下,有些内容是规定的,必须这么做的,机电招标系统都要执行的,有的部分,则可因项目条件、客观情况、主观原因,因相机行事的,规定的很重要,没有规定的就不一定不重要。(一)评标委员会的概念依国家规定,“招标机构负责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工作”。“评委会由招标机构的代表和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需方全权代表也可参加评委会”,“评委会的组成人数应不少于5人”,“其成员须经需方认可”。“评委会负责评标工作,并对评标情况严格保密。”“评委会应当全面充分地审阅研究投标文件。”“认真听取需方和投标方的意见,并有权要求投标方代表对投标文件不明确的地方进行解释。”评委会综合比较各投标设备性能、质量、价格、交货期和投标方的资信情况等因素,依据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和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标,综合评价出中标方优选方案。“不能保证最低报价的投标最终中标。”这里是国家经贸委1996年11月8日,王忠禹主任签发的第一号委令,“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关于评标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从中可以看出,评委会是我国招标评标工作行为的主体,不是别的什么组织,只能由“评委会”进行评标,“综合评价出中标方优选方案”。评委会的人员随招标项目而组建,项目不同人员不同,但原则不变,形式不变。要知道评委会是由招标机构组建的,选择什么样的专家,对招标评标活动影响深远,选得好,可以事半功倍,易于做到招标机构、需方与专家的共识,达到意见的广泛一致。如选得不好,可以走过场,可以表面应付,使得大家产生隔阂,甚至使招标失败。那么怎样组建评委员,是招标过程碰到的第一个重大问题。评标的专家应具备什么样条件呢?首先考虑的压倒一切的条件是专家在行业技术方面的权威性。评委会拿出综合评价的优选方案时,首先要确保其技术正确性,拿不出技术正确的中标优选方案,评委会的组建就失败了。只有评委会在技术上、专业上有较高的(或很高的)水平,才能拿出有权威的中标方案。这个问题是个形象问题,对招标投标双方都具有较大的重要性。有了这个条件,才有发言权。所有具备向国外采购设备能力的大单位,其设备主管领导,设备采购人员都有多年工作经验,而且都有相当学历和专业知识,评委会没有行业技术权—402—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威,连他们也不好说服,所以评委会在专业上有否建树,是我们选择评委会专家最重要的一个条件。第二是评委会的代表性,当然这是在第一个条件基础上考虑的代表性,凡属重要一点的项目,应有项目设计单位的代表参加,根据我们具体工作的体会,只有设计部门的主设计人,充当评委会询标工作的主询标人是最合适的。首先项目是他们设计的;项目的成败荣辱,项目建成后,技术水平的高低,项目单位与设计单位是联系在一起的,保证项目的顺利投产达产,保证项目的高科技含量,保证项目的投入产出比很高,经济与社会效益均好,是设计者追求的目的,也是他们向国家、社会和设计项目承担的责任,在这一点上与标招的目的是一致的,这也就是我们为什么坚持评委会里要设计部门代表,而且在询标期间充当询标人的主要原因。事情总是一分为二的,设计部门在长期工作中,与国内外一些供货单位关系密切,选配设备时往往有倾向性,这是要引起注意的。评委会邀请一些管理部门的代表参加,一是使他们通过亲身实践了解招标的运作过程,体会招标特点,体会招标的竞争性和科学性,从而理解公开、公平、公正的评标原则,招标工作是利国利民的大好事,可以在今后他们进行管理工作时可以更好地推动招标事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可以对引进设备,对国外制造商进一步了解和掌握,使行业管理与国家产业政策执行能协调运作,从而提高行业管理水平。第三条,所有投标文件,按我们规定,都是用英语书写,因此选择评标专家的另一基本条件是要具备较高的外语水平。当然还有其他一些条件,比如对国内外贸易实际的了解与信息的准确及对设备实践的使用经验等也很重要,但主要的是前面的三条。(二)评委会的职责(1)主要的几个评委,在编制标书时即已投入工作了,当时主要是审定标书,特别是其技术部分,看它是否按照编制标书的要求工作的,有否错误,有否遗漏,看其技术上的正确性与完整性,审定标书是保证标书质量,保证招标成功的重要一环,只有经过审定了的,无差错的标书才能发售,不经审定,仓促、应付、贸然决定,发售标书,是对招标工作不负责的行为,许多麻烦可能由此而不断产生。(2)审阅投标文件,凭藉专家多年专业知识判断各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和偏离程度,并确定各份投标文件的需要澄清的问题,是评委会的第二项主要工作。依据评委会集体意见,制定询标方案,并且进行适当分工,各自承担询标任务。(3)进行评标,评标工作是招标工作整个过程中最敏感,最神秘,最关键的环节,也是衡量评委会水平的标志,要求评委会不但要对全部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桔,即评价其投标产品技术上质量上的优劣,还要从价格、维护、操作、寿命、培训、服务、零配件供应、资信、业绩等诸多方面进行综合平衡。给予分析后的舍取意见,从众多投标者—403—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中评出前第1,第2名(有时也有第3名)的优选意见,按1号令的说法,叫做“综合优选方案”。(三)在评标过程中招标专职机构工作中要注意的问题(1)首先要保证评委会工作不受干扰。评委会负责评标工作是国家授予的权力。大家知道当前市场经济建立不久,又不完善,法制不健全,从业人员经验不足,有权的用权,有钱的用钱,有人的用人,总之,不正之风猖獗,为了保证招标工作的公正性,就要敢于坚持原则,敢于按国际惯例办事,排除一切干扰,这是评委会正常工作的最基本的条件。在实际工作时,一般要选择一个能实行半封闭状态的环境,让专家安心工作,既能使招标工作运行自如,又能严格保密,不允许任何人,在此期间与投标人私下接触,保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贯彻执行。(2)对全体参与招标工作的人员的纪律要求,一视同仁,按评标期间的纪律规定办事。强调内外有别,强调工作的重要性,为国家服务,对项目负责。这种约法也好,纪律要求也好,主要强调,坚持两个字“保密”,招标不保密,就不要招标,这是命根子,不能不坚持。(3)在工作中做好计划性,做好为专家服务工作,保证专家生活上的需要。招标机构不但要做好预备会的准备,做好评委分工,做好标书保管,做好标书在专家手中的运作安排,总之,加强组织能力,使评标工作像一架调好的机器一样,能准确、协调、有节奏地运转。(四)评标委员的回避制度法律还规定了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回避制。为保证评标能够公正地进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如与投标人有某种亲属关系、曾经在投标人或投标项目中任职等等足以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评标的,不能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如已进入,应当及时更换,以确保评标委员会的纯洁性、公正性。(五)评标委员会的权利与义务(1)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含义不明确有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2)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可以否决所有投标。(3)评标委员会委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404—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4)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它好处。(5)评标委员会委员对评标过程有保密的义务。二、评标过程(一)投标文件的澄清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提交给招标人后,就不能被修改、补充。但在特殊情况下,投标人可以应评标委员会的要求,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地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规定,为有助于投标书的审查、评审和比较,采购实体可要求供应商或者承包商对其投标书作出澄清,不得请求、提议或者允许变动投标书中的实质事项,包括价格的变动以及为了使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成为符合要求的投标而作出的变动。采购实体应纠正在审查投标书期间发现的纯属计算上的错误,并应就任何此类纠正迅速通知提交该投标书的供应商或者承包商。即使投标书有些小偏离但并没有在实质上改变招标文件载明的特点、条款、条件和其他规定,采购实体仍可将其看作是符合要求的投标。任何此种偏离应尽可能使之数量化,并在评审和比较投标书时适当加以考虑。开标后,任何投标商均不得改动标书,但可接受不更改标书内容的解释。招标人可要求任何投标商解释其标书,但不应要求任何投标书更改标书内容。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如果发现投标文件的含义不明确、前后不一致、书写打印错误或者纯属计算上的失误、差错等等情况,可以要求投标人就以上问题作出不超出原投标文件含义的澄清或说明,以确认其正确的内容,也使评标委员会能依据准确的投标文件做出正确的判断。这种澄清或者说明应以书面形式,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投标人的澄清或者说明只限于前述几种情况,既不能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也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比如,下面几种情况都是不允许的:投标文件没有规定的内容,澄清的时候加以补充;投标文件规定的是某一特定条件作为某一承诺的前提,但解释为另一条件;澄清或说明时改变了投标文件中的报价、主要技术指标、主要合同条款实质性内容,等等。这些澄清和说明或超出了原有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了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如果允许这种情况存在,势必使原来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成为合格的投标,使竞争力差的投标成为竞争力强的投标导致投标人处于不公平的状态,严重影响评标的公正性。一般的程序是,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文件有不明确的地方,可以要求投标人以书面形式澄清,也可以由投标人口头解释,并在规定时间书面予以确认,如果需要澄清的投标文件较多,评标委员会还可以主持召开澄清会,由评标委员会分别单独对投标人进行—405—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质询,投标人解答后以书面形式确认,但所有的澄清和说明都不得偏离投标文件。(二)评标的内容招标机构在对各投标人递交的标书进行审查和初步筛选之后,就可以对合格的标书进行评比,从而进入正式评标阶段。依据招标与投标国际惯例,评标分商务评审和技术评审两个方面,其主要内容如下:1.商务评审内容商务评审的目的在于从成本、财务和经济分析等方面评定投标报价的合理性和可靠性,并估量授标给各投标人的不同经济效果。参加商务评审的人员通常要有成本、财务方面的专家,有时还要求有估价以及经济管理方面的专家。商务评审的主要内容有:(1)将投标报价与标底价进行对比分析,评价该报价是否可靠、合理;(2)投标报价构成是否合理;(3)分析投标文件中所附资金流量表的合理性及其所列数字的依据;(4)审查所有保函是否被接受;(5)进一步评审投标人的财务实力和资信程度;(6)投标人对支付条件有何要求或给予业主或采购人以何种优惠条件;(7)分析投标人提出的财务和付款方面的建议的合理性。2.技术评审内容技术评审的目的在于确认备选的中标人完成本招标项目的技术能力以及其所提方案的可靠性。与资格评审不同的是,这种评审的重点在于评审投标人将怎样实施本招标项目。技术评审的主要内容有:(1)标书是否包括了招标文件所要求提交的各项技术文件,它们同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说明和图纸是否一致;(2)实施进度计划是否符合业主或采购人的时间要求,这一计划是否科学和严谨;(3)投标人准备用哪些措施来保证实施进度;(4)如何控制和保证质量,这些措施是否可行;(5)如果投标人在正式投标时已列出拟与之合作或分包的公司名称,则这些合作伙伴或分包公司是否具有足够的能力和经验保证项目的实施和顺利完成;(6)投标人对招标项目在技术上有保保留或建议,这些保留条件是否影响技术性能和质量,其建议的可行性和技术经济价值如何。总之,评标内容应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条款和内容相一致。除对投标报价进行比较外;还应考虑其他有关因素。经综合考核后,确定选取最低价格的投标。因此,通常并—406—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非以投标报价最低作为选取标准,而是将各种因素转换成货币值进行综合比较,并选取成本最经济的投标。(三)评标办法评标的方法,一般来说有两种,一种是评分法,一种是评议法。招标文件规定采用评分法评标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将各项评分因素按其重要性确定得分标准,按此标准对每个投标者提供的报价和其他评分因素进行评分,按得分较高者确定中标候选人。招标文件规定采用各项因素评议法的,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综合考虑各种评标因素,并将这些因素尽可能用货币形式表示,计算出各个因素的评标价,以综合评标价较低的确定中标候选人。除价格外的其它评标因素,在货物评标时,非价格标准主要有运费、保险费、付款计划、交货期、运营成本、货物的有效性和配套性、零配件和服务的供给能力、相关的培训、安全性和环境效益等。在工程评标时,非价格因素主要有工期、质量、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素质、以往的经验等。服务评标,主要考虑投标人及参与提供服务的人员的资格、经验、信誉、可靠性、专业和管理能力等。(四)评标报告评标报告一般应包括:(1)对投标人的技术方案评价,技术、经济分析和比较;(2)对满足评标标准的投标人的投标排列顺序;(3)中标候选人的方案优势和推荐意见;(4)评标委员会组成及人员名单。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一般为1至3人,供招标人选择。然后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意见,经过综合评价、比较,从中选定最终的唯一的中标人。在某些情况下,如招标项目比较简单,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一名符合要求的中标人。(五)中标人的投标规定1.综合评价最佳的投标中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规定,评标的目的是为了能在比较评价价格的基础上对各个投标书进行比较,从而确定给借款人带来的成本,合同应该授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但不一定是报价最低的投标。招标文件还应规定评标时除考虑价格因素之外还应考虑的其他有关因素,以及如何运用这些因素来确定评标价最低的投标。货物和设备评标时考虑的其他因素有:运到规定现场的内陆运费各保险费、付款计划、交货期、运营成本、设备的有效性和配套性、零备件和服务的供给能力、相—407—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关的培训、安全性和环境效益。除价格外,用以确定最低评标价投标的因素应尽可能地货币化,或在招标文件的评标条款中规定相对的权重。综合评价最佳的投标作为中标,是指按照价格标准和非价格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总体评估和比较,以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的投标作为中标。实践中采用这种综合评标法时,一般将价格以外的有关因素折成货币或规定相应的权重,通常采用打分的办法,累计得分最高的投标可被认为获得最佳综合评价,应为中标。这里还需注意的一点是,价格以外的其他有关标准,以及如何折成货币或者如何加权计算,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列明,不能在评标时才制定具体的量化计算方法,以免带有明显有利于某一投标的倾向性。2.最低投标价中标这里面有三个含义:(1)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这是投标中标的前提条件。如果投标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即使投标价格再低,也不在考虑之列。(2)经评审的价格最低。这里指的是经过评审的最低投标价,而不是指报价最低的投标。(3)投标价格不得低于成本。实践中,有些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取得合同后,为了节省开支只能想方设法偷工减料、粗制滥造,给质量造成隐患,也给招标人以及社会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国家鼓励投标人通过提高技术、改进工艺、加强管理来降低成本,但如果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恶意抢夺中标,则不在考虑中标之列。(六)中标前招标人的管理《招投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招标投标应当是所有投标人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进行竞争。投标价格、投标方案都是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是决定谁能够中标的关键。如果允许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前就这些实质性问题与投标人进行谈判,招标人可能会利用一个投标人提交的投标对另一个投标人施加压力,迫使其降低投标报价或者作出其他让步,同时还有可能导致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使投标人有机会从招标人处获得有关信息而对投标报价等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这样就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也违反了公平原则。因此,本法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前进行实质性谈判。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可能与投标人有所接触,如组织踏勘现场,安排具体交付,澄清某一技术措施,等等,这种接触要求招标人公平地对待所有投标人,不能排斥或者歧视个别投标人,这种非实质性接触和磋商也不在本条禁止之列。—408—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七)现行评标方法及其优缺点分析评标是一项浩繁的工作,为了使其有条不紊地进行,应加强组织工作。评标前要事先根据工程特点,拟定出评标大纲,选定评标方法和准则,提出评标中应注意事项。大中型工程的评标工作,要有组织的进行明确分工,以便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评标工作。现行的评标方法有如下几种:1.评议法采用这种方法是由评标小组或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了解各投标单位的有效投标书全部内容的基础上,对工程报价、工期、主要材料消耗量、施工组织设计以及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等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和比较后,选择其中各项条件都较优良者为中标单位。这是定性选优法。采用这种方法评标,为了节约时间,又能充分听取有关专业人员的意见,评标小组或评标委员会,可采取分设若干专业小组先分专业进行评议,然后再集中分组发表意见,进行综合评议的方法,择优选定中标单位。评议法的优点是:能深入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各个投标单位及其标书进行细致的评议,因而能较好地体现择优的原则。由于这种评标方法只靠定性,往往由于评标人员所处角度和认识水平不同,就会产生在评标中出现人众说纷纭,意见难以统一的局面。为了克服这种缺点,在采用评议法评标时,应当在事先确定统一的评议衡量标准,便于在评议时统一认识。2.记分评标法记分评标法是将投标书中各项主要内容,如工程报价、工期、质量、主要材料消耗量、企业社会信誉及企业资质、施工方案及保证工程进度和质量措施等各种承诺条件,由招标方事先制定统一的记分方法和评分标准。开标后,由评标小组或评标委员会成员,根据记分方法和评分标准,对各个有效标书进行记分,最后以得分最高的投标单位为中标单位。当前各地采用记分评标法的较多。多数地区基本上是采取百分评标法。即将标书内的主要内容划分五至七项,然后按项目在评标中的重要程度规定满分标准。例如将评标项目划分六项,其项目及分值标准分别为:工程总造价55分、材料耗用量10分、工期10分、质量标准10分、企业资质和社会信誉5分,施工方案及各项保证措施10分,总计为100分。同时,规定出评分标准,以及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或条件的满分标准,以及超出或达不到要求和条件的增分或减分的分项标准,供评标记分时掌握。具体的记分评分标准和方法,应在开标前制定,并公布于众,增加评标的透明度,便于各方的监督。由于记分评标法,是定量的方法,容易掌握。使用这种方法简单、明了、易行,能—409—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充分体现机会均等、平等竞争、一视同仁的原则,定标后分歧意见较少。记分评标法也存在着缺点,主要是这种方法单纯靠记分、靠死情况,因而机遇性较大,有时不能完全体现择优的原则。但在目前还不失为一种比较科学的评标方法。3.A+B值评标法这是一种单纯依靠标价的评标办法。具体作法是:以低于标底价百分之几以内的各投标单位的报价用算术平均法求得平均报价值为A;以评标小组或评标委员会成员根据该工程和市场情况,集体研究确定的期望值为B,然后以A+B的平均值作为评标标准,取最接近而低于这个平均值的投标单位为中标者。如全部投标报价均高于A+B平均值,则改为按A+B平均值议标,由最低报价者议起。这种评标方法也比较科学,方法简单,而最突出的特点是A+B平均值只有在开标后,根据各个投标单位的报价,才能完全计算出来,这样就可以避免事先泄漏标底,杜绝不正之风。但是,这种方法的不足之处是:评标单纯依靠报价高低决胜负,而排除了工期、质量、材料消耗量和企业信誉等因素,似嫌不够全面,有待改进。4.预选摇号法预选摇号法也可以称预选抽签法。采用这种方法,是在多数投标单位的报价和其他评标因素十分接近的情况下,为了使你数投标单位的中标机会均等,体现平等竞争,在排除少数不合理的投标单位以后,对其余多数投标单位采取摇号或抽签的方法,排出前几标,然后在其中确定最后中标单位。采用这种评标方法,透明度较高,可以避免评标的随意性,也可防止不正之风,体现评标的公正性。这种评标方法的缺点是靠抽签摇号偶然性较大,有时对优选中标单位有一定影响。5.叫行敲定法这是一种融开标、评标和决标为一体的评标、决标方法。具体作法是:由当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提供固定的场所,作为招标市场,定期开市,组织交易。交易方法是招标单位在市场内公布招标工程的各项条件,也就是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标价,由投标单位做好充分准备,定期进行现场交易,在当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监督下,由招标单位或中介人根据标底价格叫行,有资格参加投标的单位当场报价和承诺其他招标条件(如工期、质量等),经过投标单位的竞争,由招标单位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和报价低而合理的单位当场敲定中标单位。这种方法简单、省时,对一些小型建设工程或标准住宅等可以使用。对大中型工程因各种评标条件复杂,需要多方面分析研究,才能提出评标意见,这种方法就不能适—410—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应。6.低标价法这也是一种主要依靠标价进行评标的方法。这种方法有两种作法。第一种是简单地选取报价最低的两、三个投标单位(投标单位多的工程,选取的也可适当的多些)进行全面综合评比,国际上包括世界银行贷款的工程,一般都采取这种评标方法。另一种是为防止投标者以低报价盲目“抢标”,而实际上没有完成工程能力,招标单位规定一个偏离标底价格的合理下限,也就是规定一个比标底下浮的幅度,超过这个幅度的作为废标。同时招标单位还规定:选取合理低标,但不保证最低报价者中标;有的还规定对过低标价的投标者,要经过答辩,经评标小组或评标委员会多数人确认理由充分时,才有中标机会。这种评标方法,只要其他因素符合招标文件,就以低报价的投标者为中标单位,是一种比较简单的评标方法,可以降低工程价格。采用这种评标方法,一定要对最低报价的投标单位进行仔细的考查和研究其低报价的有效措施。否则盲目决标会造成施工过程中,投标单位屡屡索赔或不能按质如期交付工程,给招标单位带来不应有的损失。7.两段三审评标法所谓“两段三审”的评标方法是指评标要经过初评和终评两个阶段,三审是指行政性评审、技术性评审和标价及财务性评审。“三审”主要是在初评阶段进行。初评的主要任务是对所有投标书作“反应性检查”,也就是在全面分析各投标单位的标书是否对招标文件作出了确切性的反应,国际上称为“实质性反应”。“实质性反应”从三个方面评审:(1)行政性评审。这是确保投标书是否合格的审查,其主要内容是:1)投标书的有效性。如递交时间、印章等。2)投标书的完整性。投标书是否包括招标文件规定的应递交的一切和全部文件。3)投标书与招标文件的一致性。即投标书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问题,不作任何修改和附带条件,一一回答清楚。4)报价计算的正确性。经过行政性评审,认为是合格标书,就可以进入技术评审和报价及财务评审。不合格者则列为废标或被排除。(2)技术性评审。这是确认投标者完成招标工程的技术能力,以及对工期、质量和供应的保证措施的可靠性,主要评审内容是:1)投标书是否满足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技术文件内容,同招标文件的图低及技—411—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术说明是否符合。2)施工进度能否满足招标单位提出的竣工时间,施工进度计划是否严谨可行,保证进度的各项措施是否合理和可能。3)施工质量如何控制和保证,其措施是否可行。4)投标单位供应的材料和设备能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5)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如对投标单位提出的分包单位的资质、能力的审查等。(3)报价及财务评审。这是从财务和经济分析等方面评审投标报价的合理性和可靠性,预计授标给各投标单位后的不同经济效果,评审主要内容是:1)审查全部报价数据计算的正确性,并与标底进行对比分析,对一些对比差异较大的数据,分析其差异原因,评审报价是否合理。2)分析报价构成的合理性。如人工单价、主要机械台班单价以及材料单价的合理性。3)投标单位对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的拨付有何要求,其要求是否合理。4)如果是可调价工程合同,投标单位对调价方式和方法有何要求,其要求是否合理。5)对投标单位的财务实力和资信程度。通过初评阶段的“三审”后,可以筛选出若干个有可能授标的投标单位。对他们进行终评。终评的主要任务是针对筛选出可能授标的若干投标单位的标书中的问题,通过向他们进行澄清,并进一步分析和评审。澄清标书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招标单位对标书中存在的问题,拟出问题清单,分别发送给各投标单位,由他们作出书面答复,予以澄清。另一种方式是口头澄清。由评审小组或评审委员会提出需要澄清问题的清单,送交投标单位,然后约见他们澄清初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澄清问题不意味着是议标,是评审过程中的技术性安排。两段三审评标法,评审内容全面、细微,在国际招标和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工程,都采用这种方法。但是,这种评标方法时间长,内容浩繁,在国内则适用于大中型的招标工程。以上七种评标方法,不论采用哪一种方法,都要提出评审报告,作为决标的依据。(八)防止开标作假的措施开标是招标的重要环节、敏感环节,是体现招标具有公开性、公正性、透明性的环节,所以为防止开标作假,世界银行在“指南”里特做如下四点规定:(1)开标时间应和招标广告中规定的截标时间相一致或在截标后马上宣布。如果开标时间离截标时间长,容易产生窥窃、涂改作假等意外,多数是在投标价格上改动。所—412—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以开标时间规定在紧接着截标时间之后,这一点很重要,是保证竞争健康进行的措施。(2)开标应该采取公开的公式,即应该允许投标人或其代表出席,并允许记录(含拉照、录音、录相)。投标者的名称,每一投标报价的总额及价格修改或折扣,以及被要求允许的任何备选投标报价总额,应在当众启封后高声唱读,予以记录,并在世行提出要求时,将该记录送交给他们。没有在开标时开启并宣读的投标不应予以考虑。这样详细的规定,可以防止开标时和开标后修改、作假。公开的开标唱读后出现新的投标人或出现新投标价格,是很敏感的问题,应明文加以防止。(3)在规定时间之后收到的投标,不应予以考虑。这点也是防止开标后作假的措施,保护按时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正当权益。(4)不应要求或允许任何投标人在第一个投标开标唱读后再进行任何变更。曾经在某开标现场发生如下情节:当唱过几个投标人报价后,唱标人指着下一个投标的“开标一览表”问:你上来说说这两个价格你确认哪一个?那个投标人便上台指着“开标一览表”中的一个价格说是他确认的。这一情节显然违反“指南”这点规定。所以世界银行“指南”这点具体规定很有现实意义,严密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反对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作弊。第三节竞标开标后,投标人为成为中标人而进行竞争,称为竞标。在国际招标中,投标人通过公开开标这一程序可以得知众投标人之报价,以及报价高低之名次。然而低价并非中标之主要决定因素。只有经过招标机构反复评审,综合多方面因素,方能确定中标人。若投标人利用这一时机施展竞争手段,就可以转变自己的标书的不利因素,大大提高获胜机会。竞标因而成为国际投标全过程中的重要一步。一、竞标的条件投标人能够参加竞标的前提条件是首先要成为中标候选人。如前所述,招标机构在开标之后,先将投标人按报价高低排出名次,列出最低标、次低标等,然后进行评标。由于评标工作量大,内容复杂,招标机构往往将评标分为两步,即初评和终评。在初评过程中,淘汰投标书不符合规定者,或标价明显偏高或不合格者,以减少终评的标书数目。未被淘汰而参加终评者于是成为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的数目因招标项目的不同而各异,在参加投标人数较少的情况下,招标人可以很快经过初步审查,确定2~3个中标候选人。若参加投标人数多,特别是当众—413—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多的实力很强的企业同时参加国际投标竞争时,招标人经过对标书的审阅筛选后,仍然需要保留数量较多的候选人参加进一步评标。这时,候选人数或许为5~7个。招标机构通过这些候选人的竞标和严格的评审,选出最终中标人。有时,即使评标完成,但由于其中2~3个候选人条件相当,招标机构难以定夺取舍。遇此情况,招标人会分别向这几个投标人发出通知,由他们进行再次竞标,以决雌雄。上述后一种情况,使得中标候选人之间的竞争十分激烈。投标人需要使用各种竞争手段参加争夺。二、竞标的方法从科研招标的原则看,投标人在投标书的有效期内,是不能修改其交易条件的。但是有一个例外的机会可以被投标人利用,即澄清会。澄清会是一般评标过程中的必要程序,被列在评标工作大纲中,对于招标人来说,澄清会是深入了解投标书内容的办法;但对投标人来说,它却是与招标人商讨交易条件,更改标书的有利机会。很多投标人就是通过澄清会施展竞标的手段而得以中标。此外,投标人还可以通过与招标机构的非正式接触以及其他途径调查、揣摩招标人的意图,从中发现投标书中所缺少的、而招标人特别需要的条件。然后利用时机向招标人提出补充或修改投标书条件的要求,以压倒竞争对手。从国际招标多年的实践看,投标候选人的竞标可通过以下方法达到目的:降低投标价格;补充其他投标优惠条件;提出新的技术、设计方案;缩短交货期和工期等,以一分别论述。(一)降低投标价格投标价格是投标书中最关键的项目,直接影响招标人授予合同的决策。在各投标书的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招标机构必然将合同授予标价最低者。由此看来,适时提出降低要求是竞标的主要手段。但是,运用这一手法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否则适得其反。例如,在有些国家的政府采购招标中,法律规定,已投出的标书不得改动任何文字。投标价格更是投标书的重要条件,一旦改动,整个投标即告失效。为此,投标候选人必须遵从招标机构的规定和当地法律约束。较为稳貂的方法是,摸清招标人的意图,在得到其希望降低标价的暗示后,再提出降低价格的要求。降低标价要有分寸,不能突然降得太多,使投标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也不能零敲碎打,看着招标人的脸色,一点一点地降。国际招标的特性不允许招投标双方讨价还价。每次投标的情况不同,同一次国际投标竞争中各投标人背景不同,降低幅度不可能一概—414—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而论。科学的方法是,对比竞争对手的投标价格,甩出价格中适当水分,使之略力低于其他人的报价水平。例如,某投标人参加开标后发现,自己的投标价被排在第二名,最低标比自己低8.4%。为了使招标机构将合同授予自己,于是提出把原报价降低5%。所谓价格中的“水分”,是指投标人在订价时加在预算成本上的盈余,为竞标和未来的经营留下周旋的余地。投标价格水分主要由以下三种成分构成。(1)投标利润。投标利润是围绕争取最大未来收益这个目标而定的。因此,投标价中所含利润的多少必须考虑中标率、竞争者人数,由于策略的投标人在订价时已经准备了两手,即,同时准备了应付一般情况的适中价格和为应付竞争特殊环境的替代价格。而替代价格是投标人估计未来竞争情况的变化,通过调高或调低报价利润所得出的总报价,所以,只要投标人根据情况替换报价就等于调整了投标利润。但是,投标人应当注意,不论投标利润如何调整,他都始终要坚持保证自己获得最大未来收益这一原则。(2)经营管理费。经营管理费,有时还包括不可预见费,是国际工程投标价格中所包含的较为重要的成份,从原则上讲,这部分竞争费用作为间接成本应被投标人如实核算。但是,对于建设时间长,经历风险多的工程来说,要精确核算具有相当难度。另外,当投标人发现国际招标文件或合同条款中有不够明确的要求,或者,包括对投标人不利的条件时,往往在报价中增大经营管理费和不可预见费,以减少未来损失的承担。为了竞标的需要,投标人可以适当降低这部分费用。比如,原价格中包含5%经营管理费。现降低为3%,使总报价下降。而因此减少的费用,投标人只有通过在中标以后的经营中,强化管理技术、防止经营失误来弥补。但由此可能增大投标人接受投标项目所承担的风险。(3)降价系数。若投标人在订价时就预见到竞标之事,可以事先确定一个未来降价的系数,然后加在总报价中。例如,确定将来降价4%,先在投标报价中计入4%。如果开标后需要降价竞争,可以毫不犹豫地剔除这个百分比;假若将来竞争局面对自己有利,不必降价,投标人还可能捡一个“金娃娃”,增加收益。总之,投标人可从以上三种成分中,抽取出价格水分,以达到竞标成功之目的。(二)补充其他投标优惠条件及时提出除价格以外的其他投标优惠条件,是行之有效的竞标手段。招标机构定标时,除以价格为主要条件外,还要评价另外一些重要的条件,如支付条件、售后服务或工程服务的提供、补充物资、设备的提供等。例如,我国路桥公司参加布隆迪公路建设的国际招标。报价公布后,路桥公司取得了最低标,法国公司得了次低标。同为中标候选人,中国的路桥公司却并不具备绝对竞争优势。因为,法国公司施工设备有保障,资金充足,这些都成为该公司能按时开工、—415—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及时完工的先决条件。而路桥公司贷款、订货、运输都有问题,需要推迟工期半年。此时招标人在中、法两公司之间的选择犹豫不决,难以定标。见此情景,路桥公司提出修改投标书中的支付条款,退让原有的倾向贬值条件。结果,招标机构决定由路桥公司中标。(三)提出新的技术、设计方案除以上价格竞争及其他报价条件竞争方法之外,投标人若根据本企业内部实力提出新的技术、设计方案,往往能得到招标人的特别赏识,在竞标中出奇制胜。因为优秀的设计方案可以降低采购成本。对于工程项目,还可以达到既降低造价又缩短工期的双重效果,招标人乐于接受。例如,在科威特一项工程项目招标中,众投标人报价都在2,000万科威特第纳尔上,竞争十分激烈。这时,法国布维克公司提出一项新施工方案。根据这一设计,工程的工期不但可以大大缩短,而且,布维克公司的报价因此降低到1400万科威特第纳尔。其他投标竞争对手望尘莫及,而该公司在竞标中顺利得手。在有些情况下,竞标人完全为了迎合招标人的意图而修改设计方案。(四)缩短工期或提前交货以缩短工期或提前效货的条件进行竞标,是土木工程建设和大宗货物采购招标中争取合同的又一方法。这种方法对于那些需求紧急的买主或业主特别见效。在原投标书中,投标人是在一定的工期或交货期条件下核算的成本。而进一步地缩短时间,势必增加承包人或供货人的经营成本,扩大了投标人承担的责任和风险。因此,在不改变原报价的前提下缩短交工期或交货期,就成为投标人给予招标机构的优惠条件。第四节中标一、中标通知书(一)发送中标通知书根据有关规定在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应于7天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抄送各未中标单位。国务院发布的《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评标结束15日内,招标机构根据评标结果,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向落标的投标方发出《落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是指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向中标人发出的通知其中标的书面凭证,—416—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是对招标人和中标人都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书。中标结果还要及时通知未中标的书面凭证,是对招标人和中标人都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书。中标通知书的内容要清楚、明确、简要,时限上要在确定中标人后不延迟地发出。中标结果还要及时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投标人参加投标,付出了人力、物力、财力,目的是为了谋求中标,获得合同,他既有权益监督整个招标投标过程,更有权利知道自己是否中标。招标人和投标人是招投标活动必不可少的两个方面,招标人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也是招投标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二)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承诺生效,这里还包含一层含义,就是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产生法律约束力,自中标通知书发出时起,即通常所说的“发信主义”。如果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在传送、邮寄过程中非因招标人的过错发生延误、错投甚至丢失的情况,因采取“发信主义”,这时的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仍具有法律效力,并非自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时起才对招标人和中标人有法律约束力。所谓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的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主要是指民事上的法律约束力。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标通知书产生法律效力后,招标人不得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不得放弃中标项目,否则,就要对因自己的行为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三)中标的其它规定(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2)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4)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5)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6)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417—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二、授予合同(一)授予合同买方在发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把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合同格式连同双方达成的协议寄给中标人。中标人在收到合同格式后的若干天内,(通常三十(30)天内)应在合同上签字并注明日期退给买方。中标人在收到买方的中标通知书后若干天内(通常三十天内),应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采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格式或买方可以接受的其他格式向买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如果中标人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或没有在规定日期内签订合同,买方将有充分理由取消该中标决定,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在此情况下买方可将标授予下一个最低评标价的股标人,或重新招标。(二)规则对授予合同的规定国际采购规则对授予合同的规定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1)应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将合同授予最佳投标商。如《协议》第13条规定,除非采购实体根据公众利益决定不授予合同,否则,该实体应授予投标人合同,只要已确信该投标人完全有能力执行合同,并且他的投标无论是从国内还是从国外获得产品或服务来说都是最有竞争力的投标,或按通知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具体评估标准都被确认是最具优势的投标。《指南》也规定,借款人应在投标有效期内将合同授予满足了能力和资源标准并且其投标已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最低评标价的投标商。《指南》的这一规定实际上指明了最佳投标商的标准为:主体合格、投标实质上符合和满足投标评价标准。(2)确定中标人和签定合同前不允许对合同进行谈判。《指南》明确规定,不应该要求投标商承担招标文件以外或修改原提交的投标书作为授予合同的条件。《示范法》同样规定,禁止在开标后和授予合同前同投标商进行谈判,其目的也是为了防止向投标商施加额外的条件。《协议》和《指令》都有此规定。根据招标投标的法律性质,投标是合同订立中的要约行为,确定中标人是承诺行为。一旦采购实体确定了中标人,就等于双方就订立合同的意思达成一致,合同可以成立,因此不能允许对合同再讲行谈判,如同中标人对合同再进行谈判,就可能对其它投标人造成不公。另外,在实践中可能采购实体会认为,通过谈判可以进一步压迫中标人降低合同价格,但另外一种情况会马上出现:由于投标商预期到采购实体会压迫降低价—418—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格,所以他们也会在以后的投标中,提高投标价格。所以从长远看,采购实体并没有得到低价的利益。因此作为一条一般原则。在确定中标人和授予合同前,不允许同中标人进行谈判。(3)授予合同须发布授予合同公告。作为政府采购公开性的要求,国际采购规则都规定在授予合同后,采购实体应发布授予合同公告。《示范法》规定:在采购合同开始生效和供应商或承包商提交了履约担保之时,即向其它投标商发出已订立采购合同的通知,其中应列明订立该合同的投标商的名称和地址及合同价格。《指令》规定,一旦授予了一项合同,签约机构必须将该结果公布在OJ上,该公告必须详细说明合同授予的方式和对象,包括授予日期、使用的标准、投标的数量以及合同的最终价格。在公共领域,授予合同公告必须在合同授予的40天内公布在OJ上,在公用事业领域,签约机构必须在授予合同后的两个月内将授予结果报知欧共体委员会。提供给该委员会的信息除必须保密的内容之外,将在OJ上公布。《协议》第十八条规定了采购实体资料提供的义务。该条规定,采购实体应在合同授予后72天内,在《协议》附录2所列的适当刊物上发布授予合同公告,并对公告内容作出要求。《指南》的规定略有不同,《指南》规定授予合同无须发布公告,但需呈报世行进行审查。—419—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第三章探矿采矿权招投标合同管理第一节合同概述一、合同的分类与主要专业名词说明(一)合同的分类合同分类表序号划分方式合同名称供应、租赁、借用、承揽、运输、信托、保管、委1按业务范围划分托、联营、合伙、社会服务、科研、保险等合同双务(当事人双方同等对应的权利、义务)、单务2按权利、义务划分(当事人一方负义务,他方只享权利,如无息贷款等)合同3按获得利益情况划分有偿、无偿合同4按标的划分实体、虚体(如服务、科研、设计)合同诺成(达成协议即告成立,如承包合同)、实践(要5按是否交付标的划分交付标的才成立,如保管、运输)合同6按国家计划与市场调节划分统配物资分配计划合同、市场调节合同主合同(如业主与总包之间的合同)、分合同(如总7按从属关系划分包与各分包之间的合同)8按合同期长短划分长期(一年以上)、短期(一年及一年以下)合同—420—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续表序号划分方式合同名称有效(具有法律效力,期限未超过合同规定,内容符9按法律效力划分合法律要求)、无效(不产生法律效力或已丧失法律效力)合同单一(标的只有一项)、多项(标的在两项以上)合10按标的项目划分同11按标的物的所有权划分让渡(如商品交换合同)、租赁合同内部(如公司内部之间)、外部(如法人之间签订)12按法人资格划分合同13按利益划分为当事人利益、为第三者利益合同(如人身保险)(二)合同中主要专业名词说明专业名词说明(一)合同当事合同当事人指签订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和法人。在我国,经人济合同一般在法人之间签订合同标的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共指的对象。如工程承包合同,其标(二)标的的是完成工程项目。标的是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无标的或标的不明确,合同是不能成立的,也无法履行标的数量一般以度量衡作计算单位,以数字作为衡量标的尺度;标的质量(三)标的的数是指质量标准、功能、技术要求、服务条件等。量和质量没有标的数量和质量的定义,合同是无法生效和履行的,发生纠纷也不易分清责任—421—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续表专业名词说明即为取得标的(产品、劳务或服务)的一方向对方支付的代价,作为对(四)合同价金方完成合同义务的补偿。合同中应写明价金数量、付款方式、结算程序。合同应遵循等价,互利的原则合同期限指履行合同期限,即从合同生效到合同结束的时间。(五)合同期限履行地点指合同标的物所在地,如以承包工程为标的的合同,其履行地点和履行的地点是工程计划文件所规定的工程所在地即为合同一方或双方因过失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责任,侵犯另一方经济权利时所应负的责任。违约责任是合同的关键条款之一。没有规(六)违约责任定违约责任,则合同对双方难以形成法律约束力,难以确保圆满地履行,发生争执时也难以解决。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订立经济合同的愿望和合同的基本条件,供对方考虑。提出订立合同建议的当事人称为“要约人”,例如在工程承包合同中的业主。要约人提出要约是一种法律行为。发布公开招标也是要约(七)要约要约人在要约提出的期限内,不得另向第三者提出同样的要约。否则,对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对于超过答复期限,或已撤销的要约,要约人不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承诺即接受要约,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指定的方式,表示对要约的内容完全同意,接受要约的当事人被称为“承诺人”。承诺也是一种法律行为。“要约”一经“承诺”,就被认为当事人双方已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则合(八)承诺同即告成立如果承诺人尚要求对要约提出修改意见,或超过了规定期限才作出承诺,都不能视为对原要约的承诺,而只能作为受要约人提出的“新要约”。因此,只有当要约人接受了这个新要约,才算达成协议—422—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续表专业名词说明如果当事人一方违约,须付给当事人另一方违约金,以这种手段对违约方进行经济制裁,对企图违约者起警戒作用。违约金的数额应在合同中用(九)违约金专门条款详细规定。在合同实施中,只要一方有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就得按合同规定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而不管违约行为是否造成对方损失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在当事人一方应付给另一方的金额内,预先支付部分款额。这即为定金。它既具有担保性质,又有预付性质。当合同履行(十)定金后,定金应收回,或抵作价款。当支付定金一方违约或不履行合同,则定金不予退还。同样,如果接受定金的一方违约,不履行合同,则应加倍偿还定金这是签订经济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为了确保履行合同,要求对方由第三者作保证人担保。这是从属于当事人之间主合同的一种担保合同,它有如下特征:(1)当被保人违约,保证人有义务代为履行他的合同责任;(十一)保证(2)当保证人代被保人履行义务后,有权要求被保人偿还;(3)保证人只对他保证的经济合同负责,也可以对合同部分负责,但在合同中应作明确规定。如果合同中未明确规定,即被认为对全部合同负责抵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第三者为履行合同向对方提供的财产保证。接受财产抵押保证的一方被称为抵押权人。当负有合同义务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十二)抵押义务时,抵押权人可依据法律,从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得到清偿;如果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对方补足不足部分。当然,剩余部分应退还抵押人—423—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三)合同有关法律约束的内容有关法律约束的内容说明即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有以下内容:(一)合同的法律后(1)如需修改或解除合同,按合同签订的原则,双方协商同意,果任何人无权单方修改或撤销合同。(2)因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但因不可抗力因素、法律变更、国家计划变动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正确履行,可依法免除责任。(3)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争执,先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也可向法院起诉,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权益。(4)在当事人一方违约,承担赔偿责任时,如果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则合同仍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继续履行合同责任。(5)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以外的任何法人和自然人都负有不得妨碍和破坏合同签订和实施的义务(二)有效合同有效的合同才受法律保护。必须遵循以下规定:(1)审查当事人的合法权能。要注意对方是否真正具有与所进行的经济活动相适应的法人资格,订约人是否超越法人权限。(2)合同的内容及所确定的经济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计划要求。(3)合同的签订应具备法定的形式和手续,如公证、鉴证、登记或审批手续。属于无效的经济合同主要有:(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记划的合同,不论当事人主观意图如何。(2)采取欺骗、威胁、强迫命令等手段及代理人与合同对方恶意(三)无效合同通谋所签订的合同,责权利明显不公平的合同。(3)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铜无法律约束力,所签订的合同由代理人负责。(4)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无效经济合同的确认权归合同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424—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续表有关法律约束的内容说明(四)合同变更和解(1)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并不由此损害国家利益和影响国家除的条件计划的执行,并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2)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被修改或取消,而使原订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作相应修改。(3)由于人力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4)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一方由于关闭、停产、转产,而确实无法履行经济合同。但如果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或分立,则应由合并或分立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5)由于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致使原签订的合同成为不必要。在这种情况下,对方当事人有权按规定的程序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由此而遭受的损失。(五)合同变更煌解(1)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如果当事人双方对变更或解除经济除的程序合同的内容已经达成协议,即产生法律效力,并报上级主管机关审批。(2)合同的受害者一方也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在违约方使对方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受害方可以不必经过对方同意,就可解除合同。但是这种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做法是受到严格控制的,要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的条件。(3)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建议和答复期限可由提议一方提出或由合同规定,一般为15天左右。如果接到提议的一方在通常适用的期限内不作答复,可被视为已认可或接受(六)追究合同违约(1)要有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包括完全未履行、部分未履行和未正责任的条件确履行。(2)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行为和由于疏忽大意、管理不善等造成的过失违约行为。(3)要有损害的事实。违约者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间接经济损失),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必须有确凿的证据和证明。(4)违约行为和损失事实之间要有殷果关系,二者要有直接的、必然的并符合客观规律的联系—425—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续表有关法律约束的内容说明(七)未履行合同应(1)支付违约金。不论违约行为是否使对方受到损失,都要按合同承担的责任条款规定支付违约金。(2)赔偿经济损失。违约行为对合同当事人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补偿这损失或合同中没有违约金条款时,违约者必须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1)当合同中无违约金条款时:赔偿金=实际损失2)当合同中有违约金条款,则实际损失大于违约金时:赔偿金=实际损失-违约金3)当合同中有违约金条款,而实际损失小于违约金时,违约金另付。在这种情况下:赔偿金=0(八)合同争执的解决有以下途径:(1)协商。当事人双方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通过双方谈判达成解决争执的协议。简单易行,不伤和气,是解决合同争执的最好方法。(2)调解。在第三者参与下,以事实、合同条款和法律为根据,通过对当事人的说服,使合同双方自愿地、公平合理地达成解决协议,与调解人共同签订调解协议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当事人一方对调解协议有反悔,则他必须在接到调解书后的15天内,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如超过该期限,调解协议必须执行。(3)仲裁。是合同仲裁机关对合同争执所进行的裁决。仲裁不具备法律的强制性,但具有一定的行政强制性和一定的法律效力。仲裁程序通常为:—426—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续表(八)合同争1)申请仲裁:执的解决由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向仲裁机关提出仲裁申请。我国的经济合同仲裁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2)调查取证:仲裁是以事实作为根据。仲裁机关应对合同的签订和实施情况作调查。3)再一次调解:在作裁决前,仲裁机关再作一次调解,说服双方互相协商,自愿达成解决协议。如果调解无效,再进行仲裁。4)裁决:仲裁机关通知双方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地点到达,由仲裁机关作出裁决,并制作裁决书。5)裁决的执行:合同当事人一方如对仲裁结果不服,可在收到裁决书后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裁决即有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裁决书规定的责任,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4)诉讼。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执,当事人一方不服仲裁或协商、调解失败后,向法院直接起诉。但如果经过调解或仲裁,且调解书或裁决书产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一方再提出诉讼,则法院不再受理。法院在判决前再作一次调解,如仍达不成协议,可依法判决。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在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二、签订合同的条件与决策原则(一)签订合同的条件1.合同的三要素合同的三个基本要素是:①法人;②一定经济目的;③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其核心就是权利和义务。为保证权利和义务的实现,就必须讲究经济责任。所以经济合同法重视违约责任,并对其作了许多具体的规定。各种类型的经济合同,均以此为基础,制—427—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定各自的实施细则。2.签定合同双方的条件签订合同的双方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只要有一方不具备法人资格,将会导致合同无效。法人是对一定的社会组织赋予法律上的人格。只有法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才能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取得法人资格的三个条件是:(1)法人要依法成立。它必须是经过国家批准的独立的社会组织机构。法人的确认、变动或撤消,都要按照法定程序,由国家机关登记、审核和批准。(2)具有独立支配的财产。实行独立的经济核算,并能独立地进行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3)有明确的组织机构、名称和场所,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参加民事诉讼活动,签订经济合同,履行对国家对社会的责任。承担法律责任,也受到法律保护和监督。(二)签订合同的决策原则签订工程合同时,当事人双方必须遵守以下一些共同的原则:(1)合法原则。凡是违反国家的法律、法令、政策和计划的工程合同都是无效的。合同的订立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牟取非法收入。合同内容、形式、程序、手续必须符合规定。(2)平等互利的原则。签约双方必须在经济、法律地位上平等互利,而不存在上级与下级,大单位与小单位及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3)协商一致的原则。签约双方必须实事求是地、充分地进行协商,直到双方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都表示一致意愿时,合同才能订立;任何一方都不能利用自己的职权优势,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与己无关的合同的订立。(4)等价有偿的原则。签约者之间经济关系要合理。对工期提前和质量优等要实行奖励,对延误工期和质量低劣要实行处罚。(5)严格履行法律程序。工程合同必须经过合同管理的授权机关签证、公证和登记等手续,才能确认其有效。合同的签证是行政监督,合同的公证是法律监督。代理人超越代理人权限签订的工程合同是无效的。三、合同的状态研究(一)合同状态的分析合同状态是合同签订时各方面要素的总和。工程预算以合同条件(包括合同责任、—428—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工程范围和详细的工程量)、工程环境、具体实施方案(包括工期、技术组织措施等)为基础。这几个方面互相联系、互相影响,又互相制约,共同构成本工程的“合同状态”。(二)合同状态各因素的关系合同的签订是双方对合同状态的一致承诺。合同状态各因素之间存在着极其复杂的内部联系,如果在工程中某一因素变化,打破“合同状态”,则应按合同规定调整“合同状态”,以达成新的平衡。下面以FIDIC合同条件为例分析合同状态诸因素的关系。(1)合同文件的修改、变更,造成承包商工程范围、工作内容、性质、合同责任的变化,如:1)设计文件的修改;2)业主要求承包商完成合同规定以外的义务;业主对工程有新的要求;3)合同文件错误,包括设计错误、业主下达错误指令、提供错误的信息;4)双方新的变更协议,附加协议等。对此常须修改实施方案(包括延长工期),并按合同规定调整合同价格。(2)环境变化。环境变化是工程的外部风险,这在工程中极为常见,它会引起实施方案的变化和价格的调整,FIDIC合同规定如下:1)以投标截止期前28天的法律作为报价的法律依据。如果此后法律变更造成承包商费用增加或减少,则应调整合同价格。2)由于劳务费用和物价变动引起合同价格的调整,按双方规定执行。3)以投标截止期前28天的外汇政策作为投标依据,如果此后国家实行货币限制或汇兑限制,则应赔偿承包商的损失。4)出现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预料的除现场气候条件以外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则应延长工期,调整合同价格。5)出现不可抗力事件,如战争、叛乱、核污染、暴乱等,属于业主的风险,由业主承担损失。(3)实施方案的变化。通常实施方案由承包商制定,作为投标文件的附件供业主审查。承包商对实施方案的完备性、稳定和安全负责。这有如下几点应注意:1)在工程施工中如果业主要求修改已定的实施方案,例如指令承包商采用更先进的设备和工艺,缩短或延长工期,变更实施顺序,则应调整合同价格。即使在澄清会议上或在合同谈判中,业主如果建议或要求投标人修改实施方案,投标人有权要求修改报价。2)承包商的根本任务是严格按照合同施工。在不影响或为了更好地实现合同总目—429—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标前提下,应允许承包商选择更好的、更经济和合理的实施方案,但通常必须由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同意或认可。但他们不能干预或改变承包商为圆满履行合同义务所选择的安全、恰当、可靠的实施方案,否则可能导致工程变更。3)业主如果不能完成合同所规定的义务,造成对实施方案的干扰,应按合同规定赔偿,调整合同价格。4)由于环境变化造成实施方案的变化,则应由合同规定的风险承担人承担损失:属于承包商风险和责任造成实施方案的变化,由他自己负责;属于业主风险和责任的,则必须调整合同价格。在实施方案中,工期有独特的地位,它常常不仅作为进度方案,而且作为工程目标。通常业主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总的工期要求,承包商在投标书中提出总进度计划。而详细的进度计划,则在合同签订后作出。合同签订,表示业主对投标书中总进度计划的认可(当然也可以要求承包人修改)。它是有法律约束力的,作为合同工期。在这方面有一个特殊的例子可以加深对合同状态中这个问题的理解。在某工程中,业主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工期24个月。中标后承包商呈交一份进度计划,说明18个月工期即可竣工,承包商向工程师提出有力的证据证明18个月工期的可行性。工程师认可。而在工程中由于业主原因造成工程停工,影响工期,虽然总工期仍小于24个月,但承包商仍成功地进行了工期相关的费用索赔,因为18个月工期计划是有约束力的。这里有如下几个问题:①合同规定,承包商必须于合同规定竣工之日或之前完成工程,合同鼓励承包商提前竣工。②承包商为了追求最低费用(或奖励)可以进行工期优化,这属实施方案,是承包商的权力,只要他保证不拖延合同工期和不影响工程质量。③承包商不能因自身原因采用新的方案向业主要求追加费用,但工期奖励除外。④承包商在作出新计划前,必须考虑他所属分合同计划的修改,如供应提前,分包工程加速等。同样,业主在作出同意(批准,认可)前要考虑到对业主的其它合同如供应合同,其它承包合同,设计合同的影响。如果不能做好协调,则可以不同意,要求承包商按原合同工期执行,这不属于变更。由此可见,“合同状态”四个方面互相联系、互相影响,其中,合同价格是核心。(三)“合同状态”研究的意义(1)在分析合同文件,作报价,合同谈判,合同实施中必须有联系地,系统地看问题,考虑“合同状态”各个要素。例如一个合同条款是否有风险,或风险大小,不仅要看它的表达,而且要看该合同具体环境,合同价格所包括的内容,所采用的实施方案。—430—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所以无论承包商、监理工程师或业主,都必须有“合同状态”的概念。(2)“合同状态”确定的是一个完整的系统的工程计划,所以又常被称为“计划状态”。这个计划包括了双方责任、工期、实施方案、费用、环境,并考虑它们之间的有机联系,所以是全面的。它能符合并充分体现项目的整体目标。(3)作为合同实施的依据。双方履行合同实质上是实施“合同状态”,即在确定的环境中,按预定的实施方案,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4)确定“合同状态”的各项文件是索赔(反索赔)和争执解决的依据。承包商的索赔实质上是工程过程中由于某些因素的变化,使原定“合同状态”被打破,按合同规定提出调整合同价格的要求,以建立新的平衡。所以“幌同状态”是索赔理由分析,干扰事件影响分析,索赔值计算的依据。在有些国家,人们将承包商(有时将通过初评的几个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的各个依据,计算过程和结果等资料经检查后封存。如果在合同实施中产生重大变更,或发生索赔,双方存在争执,则再对这些资料进行查阅,以作为分析问题的基础。四、招标合同文件分析(一)招标投标工程合同的特点实行招投标的工程,改变了过去用行政手段分配建设任务的方式,由发包单位择优选定工程施工企业。招标工程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和内容有以下特点:(1)以前用行政手段分配建设任务的方式时,合同签订的主动权在承担任务一方,合同草稿一般由承包方起草,经发包单位确认后签章生效。而招标工程由于是由发包单位通过招标择优选定承包单位,因而合同签订的主动权在发包方,合同草稿一般由发包方起草。主动权的转移是招标工程承发包合同的主要特点之一。(2)招标工程合同应根据招标文件有关规定签订。由发包单位发出的招标文件,对建设项目概况、工期、工程质量、工程承发包方式、主要设备材料供应方式、标价包干形式和包含的内容、设计变更、质量事故造成的损失处理、违约责任等均提出要求(有的招标工程的招标文件附有合同初稿,将承认合同与否,作为招标条件之一),工程造价在发包单位选定中标单位时就已经确定。所以,招标文件和中标价以及经招标单位同意的投标标书的其它条款,必须是合同签订的主要依据,不得随意修改。(3)招标工程承发包合同条款允许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作适当调整或补充,但必须注意保护双方的利益。标价的确定,由发包单位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定额、费用规定等编制标底价,而投标单位根据本企业条件,经营情况,可以在国家规定价格适当范围内浮动,最后由发包单位根据多方面因素综合评定,选择—431—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中标单位,确定中标价。但必须注意,不能哄抬价格或压价,应该使中标价在标底价一定范围内,以控制基本建设投资,确保工程进度、质量和施工企业的合法利益。(4)招标工程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必须受时间的制约。(5)由于招标工程的招标文件对合同主要条款(或合同初稿)已提出具体要求,所以一旦确定中标单位,承发包双方对合同主要条款已基本达成统一意见,从而大大加快了合同签订速度。(二)招标合同文件分析投标人取得(购得)招标文件后,通常首先进行总体检查,包括文件的完备性,工程招标的法律条件,然后分三部分进行全面分析:(1)招标条件分析。分析的对象是投标人须知,通过分析不仅掌握招标过程和各项要求,对投标报价工作作出具体安排,而且了解投标风险。(2)工程技术文件分析。即进行图纸会审,工程量复核,图纸和规范中的问题分析。在此基础上进行材料、设备的分析,作实施方案,进行询价。(3)合同文本分析。分析的对象是合同协议书和合同条件。这是合同管理的主要任务。1.工程合同条件合同文本通常指合同协议书和合同条件等文件。它是合同的核心。探矿权采矿权施工合同文件分为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两部分。它确定了当事人双方在工程中的义务和权益。合同一经签订,它即成为合同双方在工程过程中的最高法律保障。它的每项条款都与双方的利益相关,影响到双方的成本、费用和收入。基于探矿权采矿权施工活动的特点和工程承包合同的作用,对工程承包合同文本有如下基本要求:(1)内容齐全,条款完整,不能漏项。合同虽在工程实施前起草和签订,但应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各种情况都要作出预测、说明和规定,以防止扯皮和争执。(2)定义清楚、准确,双方工程责任的界限明确,不能含混不清。合同条款应是肯定型的,可执行的。对具体问题,各方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谁负责,谁承担费用,应十分明确。(3)内容具体、详细,不能笼统,不怕条文多。双方对合同条款应有统一的解释。在合同签订前,双方应就合同解释进行广泛接触。只有在谈判中麻烦多,纠缠多,才会使执行中争执少,损失少。(4)合同应体现双方平等互利,即责任和权益,工程(工作)和报酬之间应平衡,合理分配风险,公平地分担工作和责任。但这仅是一般原则,它的具体体现还必须靠签—432—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约人努力争取,而且它难以具体地明确地定界和责难,没有衡量的标准。2.工程合同经常出现问题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常有如下情况发生:(1)合同签订后才发现,合同中缺少某些重要的必不可少的条款,但双方已签字,难以或不可能再作修改或补充。(2)在合同实施中发现,合同规定含混,难以分清双方的责任和权益;不同的合同条款,不同的合同文件之间规定和要求不一致。(3)合同条款本身缺陷和漏洞太多,对许多可能发生的情况未作估计和具体规定。有些合同条款都是一些原则的抽象的规定,可执行性太差,可操作性不强。合同中出现错误、矛盾和二义性。(4)合同双方对同一合同条款的理解大相径庭。双方在签约前未就合同条款的理解进行沟通。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出现激烈的争执。(5)合同一方在合同实施中才发现,合同的某些条款对自己极为不利,隐藏着极大的风险,或过于苛刻,甚至中了对方圈套。(6)更有甚者,有些承包合同合法性不足,例如,合同的签订不符合法定程序;合同中的一些条款,合同实施过程中的有些经济活动与法律相抵触。结果导致整个合同,或合同的部分条款无效。这在实际工程中都屡见不鲜,即使在一些大的国际工程中也时常发生这些情况。这将导致激烈的合同争执,工程不能顺利实施,合同一方或双方蒙受损失。3.工程合同条件分析合同条件分析是一项综合性的、复杂的、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它要求合同管理者必须熟悉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精通合同条款;对工程环境有全面的了解;有承包合同管理的实际工作经验和经历。通常承包合同文件分析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1)合同的合法性承包合同必须在合同的法律基础的范围内签订和实施,否则会导致承包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这是一个最严重的,影响最大的问题。承包合同的合法性分析通常包括如下内容:1)当事人(发包人)的资格审查。发包人具有发包工程、签订合同的资质和权能,例如为法人,或合乎法律的代理人,且工程发包在他的代理业务范围内。2)工程项目已具备招标投标、签订和实施合同的一切条件,包括:①完成相应的报建手续,具有各种工程建设的批准文件。—433—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②各种工程建设的许可证,建设规划文件,城建部门的批准文件。③招标投标过程符合法定的程序。3)工程承包合同的内容(条款)和所指的行为符合经济合同法和其它各种法律的要求,例如税赋和免税的规定、外汇额度条款、劳务进出口、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等条款要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4)有些合同需要公证,或由官方批准才能生效。这应在招标文件中作出特别说明。在国际工程中,有些国家项目、政府工程,在合同签订后,或业主向承包商发出授标意向书(甚至通知书)后,还得经政府批准,合同才能正式生效。这应特别予以注意。在不同的国家,对不同的工程项目,合同合法性的具体内容可能不同。这方面的审查分析,通常由律师完成。这是对承包合同有效性的控制。(2)合同的完整性一个特定承包合同是要完成一个确定工程的施工,则该承包合同所应包含的合同事件(或工程活动),工程本身各种问题的说明,工程过程中所涉及到的、以及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的处理,以及双方责任和权益等,应有一定的范围。所以合同的内容应有一定范围。广义地说,承包合同的完整性包括相关的合同文件的完备性和合同条款的完备性。1)承包合同文件的完备性是指属于该合同的各种文件(特别是工程技术、环境、水文地质等方面的说明文件)齐全。在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作这方面的检查。如果发现不足,则应要求业主(工程师)提供。2)合同条款的完备性是指合同条款齐全,对各种问题都有规定,不漏项。这是合同完整性分析的重点。通常它与使用什么样的合同文本有关:①如果采用标准的合同文本,如在国际工程中使用FIDIC条件,则一般该合同完整性问题不太大。因为标准文本条款齐全,内容完整,如果又是一般的工程项目,则可以不作合同的完整性分析。但对特殊的工程,双方有一些特殊的要求,有时需要增加内容,即使FIDIC合同也须作一些补充。②如果未使用标准文本,但存在该类合同的标准文件,则可以以标准文本为样板,将所签订的合同与标准文本的对应条款一一对照,则可以发现该合同缺少哪些必需条款。例如签订一个国际土木工程施工合同,而合同文本是由业主自己起草的,则可以将它与FIDIC条件相比,以检查所签订的合同条款的完整性。3)对无标准文本的合同类型,则必须进行该类合同的结构分析,确定该类合同的标准结构;再将被分析的合同按标准结构拆分开。这样很快即可分析出该合同是否缺少,或缺少哪些必需条款。(3)合同双方责任和权益及其关系分析—434—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合同应公平合理地分配双方的责任和权益,使它们达到总体平衡。首先按合同条款列出双方各自的责任和权益,在此基础上进行它们的关系分析。在合同中,合同双方的责任和权益是互为前提条件的。业主有一项合同权益,则必是承包商一项合同责任;反之,承包商的一项权益,又必是业主的一项合同责任。而且合同事件之间有一定的连续关系(即逻辑关系),构成合同事件网络。则通过这几方面的分析可以确定合同双方责权利是否平衡,合同有无逻辑问题(即执行上的矛盾)。在承包合同中要注意合同双方责任和权力的制约关系。1)如果合同规定业主有一项权力,则要分析该项权力的行使对承包商的影响;该项权力是否需要制约,业主有无滥用这个权力的可能。这样可以提出对这项权力的反制约。如果没有这个制约,则业主的权力不平衡。例如对业主和工程师对承包商的工程和工作的检查权、认可权、满意权、指令权的限制,在FIDIC36.4条规定,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对承包商的材料、设备、工艺进行合同中未指明或规定的检查,承包商必须执行,甚至包括破坏性检查。但如果检查结果表明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符合合同规定,则业主应承担相应的损失(包括工期和费用赔偿)。这就是对业主和工程师检查权的限制,防止滥用检查权。2)如果合同规定承包商有一项责任,则应分析,完成这项合同责任有什么前提条件。如果这些前提条件应由业主提供,或完成,则应作为业主的一项责任,在合同中作明确规定,进行反制约。如果缺少这些反制约,则合同双方责权利关系不平衡。承包合同规定,承包商必须按规定的日期开工,则同时应规定,业主必须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场地、图纸、道路、接通水电,及时划拨预付工程款,办理工程各种许可证,包括劳动力入境、居住、劳动许可证等。这是及时开工的前提条件,必须提出作为对业主的反制约。3)业主和承包商的责任和权益应尽可能具体、详细,并注意其范围的限定。作为承包商特别应注意合同中对自己的权益的保护条款,例如工期延误罚款的最高限额的规定,索赔条件,仲裁条款,在业主严重违约情况下中止合同的权力及索赔权力等。某合同中地质资料说明地下为普通地质,砂土。合同条件规定,“如果出现岩石地质,则应根据商定的价格调整合同价”。这里只有“岩石地质”才能索赔,索赔范围太小,承包商的权益受到限制。因为在普通砂土地质和岩石地质之间还有许多种其它地质情况,也会造成承包商费用的增加和工期的延长。所以如果将“岩石地质”换成“与标书规定的普通地质不符合的情况”,则索赔范围就扩大了。又如某施工合同中,工期索赔条款规定:“只要业主查明拖期是由于意外暴力造成的,则可以免去承包商的拖期责任”。—435—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这里“意外暴力”不具体,比较含糊,而且所指范围太狭窄。最好将“意外暴力”改为“非承包商责任的原因”。这样扩大了承包商的索赔权力范围。(4)合同条款之间的联系通常合同分析首先针对具体的合同条款(或合同结构中的子项)。根据它的表达方式,分析它的执行将会带来什么问题和后果。在此基础上还应注意合同条款之间的内在联系。同样一种表达方式,在不同的合同环境中,有不同的上下文,则可能有不同的风险。由于合同条款所定义的合同事件和合同问题具有一定的逻辑关系(如实施顺序关系,空间上和技术上的互相依赖关系,责任和权力的平衡和制约关系,完整性要求等),使得合同条款之间有一定的内在联系,共同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即一份完整的合同。例如:有关合同价格方面的问题涉及:合同计价方法、量方程序、进度款结算和支付、保留金、预付款、外汇比例、竣工结算和最终结算、合同价格的调整条件、程序、方法等。它们之间互相联系,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工程变更问题涉及:工程范围,变更的权力和程序,有关价格的确定,索赔条件、程序、有效期等。通过内在联系分析可以看出合同中条款之间的缺陷、矛盾、不足之处和逻辑上的问题等。(5)合同实施的后果在合同签订前必须充分考虑到一经合同签订,付诸实施会有什么样的后果,例如:在合同实施中会有哪些意想不到的情况?这些情况发生应如何处理?自己如果完不成合同责任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后果如何?对方如果完不成合同责任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第二节探矿权采矿权合同文件与条款及合同的履行一、探矿权采矿权合同文件与合同条款(一)合同文件1.合同文件的内容合同文件简称“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除即时清结方式外,一切经济合同—436—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文件就是指构成合同的所有书面文个。对施工承包合同而言,通常包括下列内容。(1)合同条款合同条款指由业主拟定和选定,经双方同意采用的条款,它规定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条款一般包含两部分:第一部分———通用条款和第二部分———专用条款。(2)规范规范指合同中包括的工程规范以及由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对规范所作的修改或增补。规范应规定合同的工作范围和技术要求。对承包商提供的材料质量和工艺标准,必须作出明确的规定。规范还应包括在合同期间由承包商提供的试检和进行试验的细节。规范通常还包括有计量方法。(3)图纸图纸指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向承包商提供的所有图纸、设计书和技术资料,以及由承包商提出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设计书、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其它技术资料。图纸应足够详细,以便投标者在参照了规范和工程量清单后,能确定合同所包括的工作性质和范围。(4)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指已标价的完整的工程量表。它列有按照合同应实施的工作的说明、估算的工程量以及由投标者填写的单价和总价。它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5)投标书投标书指承包商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为工程的实施、完工和修补缺陷向业主提出并为中标函所接受的报价表。投标书是投标者提交的最重要的单项文件。在投标书中投标者要确认他已阅读了招标文件并理解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并申明他为了承担和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所需的投标金额。这个金额必须和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总价相一致。此外,业主还必须在投标书中注明他要求投标书保持有效和同意被接受的时间,并经投标者确认同意。这一时间应足够用来完成评标、决标和授予合同等工作。(6)投标书附件投标书附件指包括在投标书内的附件,它列出了合同条款所规定的一些主要数据。(7)中标函中标函指业主发给承包商表示正式接受其投标书的函件。中标函应在其正文或附录中包括一个完整的合同文件清单,其中包含已被接受的投标书,以及对双方协商一致对投标书所作修改的确认。如有需要,中标函中还应写明合同价格以及有关履约担保及合同协议等问题。(8)合同协议书—437—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合同协议书指双方就最后达成协议所签订的协议书。按照《经济合同法》规定,承包商提交了投标书(即要约)和业主发出了中标函(即承诺),已可以构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然而在有些情况下,仍需要双方签订一份合同协议书。(9)其他其他指明确列入中标函或合同协议书中的其他文件。2.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构成合同的各种文件,应该是一个整体,他们是有机的结合,互为补充、互为说明。但是,由于合同文件内容众多篇幅庞大,很难避免彼此之间出现解释不清或有异议的情况。因此合同条款中应规定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即当不同文件出现模糊或矛盾时,以那个文件为准。按照FIDIC条款,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构成合同的各种文件的优先次序按如下排列:(1)合同协议书(如果已签署);(2)中标函;(3)投标书;(4)合同条款第二部分,即专用条款;(5)合同条款第一部分,即通用条款;(6)构成合同一部分的其它文件,主要包括;规范、图纸、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如果业主选定不同于上述的优先次序,则可以在专用条款中予以修改说明;如果业主决定不分文件的优先次序,则亦可在专用条款中说明,并可将对出现的含糊或异议的解释和校正权赋予监理工程师,即监理工程是有权向承包商发布指令,对这种含糊和异议加以解释和校正。3.合同文件的主导语言在国际工程中,当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语言拟定合同文件时,或用一种语言编写,然后译成其他语言进,则应在合同中规定据以解释或说明合同文件以及作为翻译依据的一种语言,称为合同的主导语言。规定合同文件的主导语言是很重要的。因为不同的语言在表达上存在着不同的习惯,往往不可能完全相同地表达同一意思。一旦出现不同语言的文本有不同的解释时,则应以主导语言编写的文本为准,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主导语言原则”。4.合同文件的适用法律国际工程中,应在合同中规定一种适用于该合同并据以对该合同进行解释的国家或州的法律,称为该事合同的“适用法律”。适用法律可以选用合同当事人一方国家的法律,也可以使用国际公约和国际立法,还可以使用合当事人双方以外第三国的法律。我—438—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国从维护国家主权的立场出发,遵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和优选适用国际公约及参照国际惯例的做法,就涉外经济合同适用法律的选择分为一般原则、选择适用和强制适用三种类型。一般原则,是指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的一般性规定,如在我国订立和履行的合同(除我国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选择适用,是指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与合同有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当事人没有作法律适用选择时,可适用合同缔结地或合同履行地的法律。强制适用,是指法律规定的某些方面的涉外经济合同必须适用于我国法律,而不论当事人双方选择适用与否。选择适用法律也是很重要的。因为从原则上讲,合同文件必须严格按适用法律进行解释,解释合同不能违反适用法律的规定,当合同条款与适用法律规定出现矛盾时,以法律规定为准。也就是说,法律高于合同,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这也就是所谓的“适用法律原则”。在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中,一般都选用工程所在国的法律为适用法律。因此,承包商必须仔细研究工程所在国的法律和有关法规,以避免损失和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例如,巴拉圭共和国在其723~726号仲裁法中,明确提出采用禁止索赔法(即卡尔伏学说),规定“任何外国人或外国公司,不得向工程所在国政府或有该国国籍的公民索取损害赔偿金。”在这些国家承包工程,即使合同中有索赔条款,但仍不可能获得赔偿,承包商必须在招标报价时考虑到这一种风险。如果承包商不了解该国的法律规定,而只是认定了合同条款,将会遭到损失。5.合同文件的解释对合同文件的解释,除应遵循上述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主导语言原则和适用法律原则外,还应遵循国际上对工程承包合同文件进行解释的一些公认的原则,主要有如下几点。(1)诚实信用原则各国法律都普遍承认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它解释合同文件的基本原则之一。诚信原则是指合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中都应是诚实可靠、恪守信用的。根据这一原则,法律推定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前都认真阅读和理解了合同文件,都确认合同文件的内容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自愿遵守合同文件的所有规定。因此,按这一原则解释,即“在任何法系和环境下,合同都应按其表述的规定准确而正当地予以履行。”(2)反义居先原则这个原则是指:如果由于合同中有模棱两可、含糊不清之外,因而导致对合同的规定有两种不同的解释时,则按不利于起草方的原则进行解释,也就是以与起草方相反的—439—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解释居于优先地位。对于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业主总是合同文件的起草、编写方,所以当出现上述情况时,承包商的理解与解释应处于优先地位。但是在实践中,合同文件的解释权通常属于监理工程师,这时,承包商可以要求监理工程题就其解释作出书面通知,并将其视为“工程变更”来处理经济与工期补偿问题。(3)明显证据优先原则这个原则是指:如果合同文件中出现几处对同一问题有不同规定时,则除了遵照合同文件优先次序外,应服从如下原则,即具体规定优先于原则规定;直接规定优先于间接规定;细节的规定优先于笼统的规定。根据此原则形成了一些公认的国际惯例有:细部结构图纸优先于总装图约;图纸上数字标志的尺寸优先于其他方式(如用比例尺换算);数值的文字表达优先于用阿拉伯数字表达;单价优先于总价;定量的说明优先于其他方式的说明;规范优先于图纸;专用条款优先于通用条款等。(4)书写文字优先原则按此原则规定:书写条文优先于打字条文;打字条文优先于印刷条文。6.合同文件中的明文条款、隐含条款和可推定条款(1)明文条款明文条款是指在合同文件中所有用明文写出的各项条款和规定。明文条款对双方的权利义务都已作出书面规定,合同双方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严格按合同条款办事。(2)隐含条款隐含条款是指合同明文条款中没有写入,但符合合同双方签订合同时的真实思想和当时环境条件的一切条款。隐含条款可以从合同中明文条款所表达的内容引伸出来,也可以从合同双方在法律上的合同关系引伸出来。例如国际工程的合同,一般都以工程所在国的法律为适用法律。工程所在国的许多法律规定,如税收、保险、环保、海关、安全等,虽然在合同文件中没有明文写出,但合同双方必须遵照执行,这就是根据法律规定引伸出来的隐含条款。再如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监理工程师认为完成合同所必要,可以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提出一些工程量清单中未列入的新项目,指令承包商施工。因为FIDIC条款指出,承包商不仅应完成合同文件中明文规定的工作,还应完成可以根据合同合理地推论出来的工作。监理工程师要求增加新工作的指令,就是根据这里引伸出的隐含条款所发出的。承包商必须执行监理工程师这一指令。当然承包商有权就经济和工期问题提出要求,取得补偿。此外,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常就一些合同中未明确规定的事项,经过协商一致,付诸实施,这实质上也是一种隐含条款。要形成一个隐含条款,必须满足以下五条件:—440—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1)必须是公平合理的;2)必须是能使合同更有效地实施的;3)必须是显而易见、合理引伸的;4)必须是清晰明确的;5)必须是符合合同的明文条款,不能与明文条款相矛盾的。隐含条款一旦按法律法规指明,或为双方一致接受,即成为合同文件的内容,合同双方必须遵照执行。(3)可推定条款可推定条款指在施工过程中,业主或监理工程师虽未发出正式指令,但其言行表示出了一种非正式的指示或意见,承包商已予以执行。这种非正式的指示或意见,事实上相当于发布了一个正式指令,这在合同管理上称为“可推定指令”。在工程施工中,常见的这种情况,如当由于不是承包商的过失而发生施工工期延误时,业主和监理工程师仍要求承包商按期完工,否则将处以误期赔偿费。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为避免误期赔偿,只能采取加速施工的措施,这称之为“可推定的加速施工”。再如由于不是承包商的责任而暂停了施工,拖延了整个工程的完建日期且给承包商千万了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监理工程师未发停工指令,仍可认定为“可推定的暂定施工”。凡被认定为“可推定”的,均应以推定的情况予以处理。如上述两例中,应视为与监理工程师发出指令一样,承包商的额外费用应得到赔偿。(二)合同条款1.合同条款的内容及作用施工承包合同的合同条款,一般均应包括下述主要内容:定义,合同文件的解释,业主的权利义务,承包商的权利和义务,监理工程师的权力和职责,分包商和其他承包商,工程进度、开工和完工,材料、设备和工作质量,支付与证书,工程变更,索赔,安全和环境保护,保险与担保,争议,合同解除与终止,其他。它的核心问题是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分配双方的风险责任。合同条款是合同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主要起着三方面的作用:(1)合同条款是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即邀请要约(招标)、要约(投标)和承诺(决标)过程中,讨论协商的主要内容。在施工承包合同中,业主方的标的(工程)和承包商的报酬(合同价格),一般是一方提出、一方认可,讨论余地不大。因此,规定权利义务、分配风险责任的合同条款,就成为双方协商、谈判的主要议题。(2)合同条款是双方签署合同的主要依据。—441—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3)合同条款是双方为履行合同所进行一切活动的准则。2.合同条款的标准化由于合同条款在合同管理中的重要性,所以合同双方都很重视。对作为条款编写者的业主方而言,必须慎重推敲每一个词句,防止出现任何不妥或有疏漏之处;对承包商而言,必须仔细研读合同条款,发现有明显错误要及时向业主指业予以更正,有模糊之处又必须及时要求业主方澄清,以便充分理解合同条款表示的真实思想与意图。还必须考虑条款可能带来的机遇和风险。只有在这些基础上才能得出一个合适的报价。因此,在订立一个合同过程中,双方在编制、研究、协商合同条款上要投入很多的人力、物力和时间。世界各国为了减少每个工程都必需花在编制讨论合同条款上的人力物力消耗,也为了避免和减少由于合同条填的缺陷而引起的纠纷,都制订出自己国家的工程承包标准合同条款。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工程的招标承包日益增加,也陆续形成了一些国际工程常用的标准合同条款。世界各国工程建设实践证明,采用标准合同条款,除了可以为合同双方减少大量资源消耗外,还有如下优点:(1)标准合同条款能合理地平衡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地在合同各方之间分配风险和责任。因此多数情况下,合同双方都能选同并乐于接受,这就会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合同各方之间由于缺乏所需的信任而引起争端,有利于顺利完成合同。(2)由于投标者熟悉并能掌握标准合同条款,这意味着他们可以不必为不熟悉的合同条款以及这些条款可能引起的后果担心,可以不必在报价中考虑这方面的风险,从而可能导致较低的报价。(3)标准合同条款的广泛使用,为合同管理人员及其培训提供了一个稳定的工作内容和依据。这将有利于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水平,从而提高建设项目管理的水平。二、探矿权采矿权合同履行(一)合同履行的前提条件1.履行是当事人实施合同的行为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实施。合同的实施,是实现合同目的基本条件,也是实现合同权利的基本条件。在这一点上,表现为债权与所有权在实现方式上的基本区别。同时,实施合同是正常消灭债务关系的普遍方式和主要原因。其他方式和原因,如解除、抵销、免除等也可以消灭债务,但只有履行才能满足双方当事人的需求,促进社会经济流—442—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转。2.履行是当事人全面、适当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合同实施的关键是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无论是义务人的积极行为还是消极行为(不作为),都是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而只有全面地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才能实现合同的内容,完成合同任务。因此,所谓履行,不仅仅指完成合同义务,而是指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合同义务。3.履行是整个实施合同过程中的行为实施合同行为包括进行行为和完结行为。进行行为又称准备行为,是当事人为完成合同义务而进行的各种活动,这些活动是完成合同义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完结行为,包括交付、验收和结算。合同履行是一个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的任何阶段,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任何行为,都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不能割裂。综上所述,合同的履行,实际上是在整个实施合同过程中,当事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合同义务、实现合同权利的行为。基于对合同履行含义的不同理解,学术界持有两种不同的主张,即最后完成说和完成过程说。最后完成说认为,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当事人按合同规定,最后完成合同义务,即为合同履行,否则,为不履行。这种学说的着眼点,取决于履行最后阶段的完结行为,即给付。在这里,履行、给付、清偿这三个术语,是在同一意义上使用的,把履行理解为给付、清偿。完成过程说的主要论点是,在完成合同义务的过程中,各个阶段都是履行合同的必经阶段。这一学说,不是把着眼点放在履行的最后阶段,把履行简单地归结为给付或清偿,而是注重为完成合同义务所组织、实施的各种活动,同时也注重最后给付。我国合同立法和司法实践采纳完成过程说。《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时,可以暂时中止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第8条规定:发包方可“派驻工地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隐蔽工程。”由此可见,注重完成合同义务的过程,做好每一履行阶段的工作,是双方当事人应尽的责任,也是我国合同立法的要求。合同有效成立是合同履行的前提条件,而合同履行则是合同有效成立的根据。不是依法有效成立的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其权利义务对双方当事人均无约束力,合同当事人也不能达到订立合同时要实现的目的。(二)合同履行的原则1.实际履行的原则实际履行的原则是指按照约定的标的履行,合同规定的标的是什么,义务人就给付—443—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什么。既不能用其他标的来代替,也不能用金钱来代替。义务人在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即使支付了违约金或赔偿金,也不能免除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所以,实际履行原则也叫实物履行的原则。因为社会主义社会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满足法人或公民的生产或生活的需要,用其他标的代替,或用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办法,只能补偿损失,并不能解决当事人对合同标的需要,必然会影响当事人的生产或生活,这一原则的贯彻,有利于防止有的当事人在有利可图情况下,不顾对方的利益,宁用违约金、赔偿金的办法而不愿实际履行的情况。在贯彻实际履行原则中,一般情况下,遇到下列情况可允许义务人用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的办法代替实际履行:(1)合同的标的系特定物,但由于各种原因,特定物已灭失,实际履行已成为不可能。(2)义务方不能按期交付合同标的,实际履行对另一方来说已成为不必要;(3)标的物质量低劣,不符合合同要求,需方主动放弃了实际履行的请求;(4)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或合同明确约定不能实际履行,只负赔偿责任的。2.全面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的原则是指当事人必须按合同规定标的数量、质量、价金、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及包装要求等全面承担义务。全面履行的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履行任何条款上都不能违反合同约定。如其他条款都按合同履行了,只在时间上晚于原合同约定,则就不是全面履行,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全面履行原则的贯彻有助于促使当事人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达到合同的预期目的。在合同的全面履行中,还应注意以下两种情况:(1)法人对外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因法定代表人或承办人变动而不履行合同。因为法定代表人或承办人系代表法人签订合同,其行为对法人产生法律效力。合同所确立的权利义务是法人的权利义务,而不是法定代表人或承办人个人的应享有权利或应承担的义务。因此,法人对外所签订的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以对方法定代表人或承办人变动为由而不履行合同。(2)当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时,应当由合并后的企业承担或分立后的几个企业分别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因为,企业在合并或分立时,其财产也作了合并或相应的分割,所以,企业合并应由合并后的企业履行合同,企业分立的,应由分立后的某个企业或几个企业共同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444—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3.协作履行的原则协作履行的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应团结协作,互相帮助,共同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只有协作履行,权利方才能真正享有权利,义务方才能确切履行义务。如果只有义务方的履行行为,而无权利人的接受,合同内容是无法实现的。如果不协作履行,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受害方在生产、生活上也要受损失,对双方都是不利的。为了协作履行,双方当事人应首先按合同规定各自履行自己的义务,并在履行过程中互通情况,一方履行合同时,另一方在接受履行同时还要为对方履行创造条件;因主客观情况变化,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应及时通知对方,另一方应及时答复,共同协商合理解决。4.经济效率原则经济效率意味着以尽可能少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在合同履行中,双方当事人应尽可能减少损耗和浪费,避免损失的扩大化,力争创造出更大的效益。《民法通则》第1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固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全国供电规则》第55条规定:“新建、扩建用户应采取电耗低、效率高的工艺、设备,如采用已被淘汰和国家已经确定应进行改造的用电设备,供电局可不予供电。”三、探矿权采矿权合同履行分析(一)概述1.承包合同履行分析的必要性承包商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基本任务是使自己圆满地完成合同责任。整个合同责任的完成是靠在一段段时间内,完成一项项工程和一个个工程活动实现的,所以合同目标和责任必须贯彻落实在合同实施的具体问题上和各工程小组以及各分包商的具体工程活动中。承包商的各职能人员和各工程小组都必须熟练地掌握合同,用合同指导工程实施和工作,以合同作为行为准则。国外的承包商都强调必须“天天念合同经”。但在实际工作中,承包商的各职能人员和各工程小组不能都手执一份合同,遇到具体问题都由各人查阅合同,因为合同本身有如下不足之处:(1)合同条文往往不直观明了,一些法律语言不容易理解。在合同实施前进行合同分析,将合同规定用最简单易懂的语言和形式表达出来,使人一目了然。这样才能方便日常管理工作。承包商、项目经理、各职能人员和各工程小组也不必经常为合同文本和—445—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合同式的语言所累。工程各参加者,包括业主、工程师和承包商、承包商的各工程小组、职能人员和分包商,对合同条文的解释必须有统一性和同一性。在业主与承包商之间,合同解释权归工程师(FIDIC5.2)。而在承包商的施工组织中,合同解释权必须归合同管理人员。如果在合同实施前,不对合同作分析和统一的解释,而让各人在执行中翻阅合同文本,极容易造成解释不统一,而导致工程实施的混乱。特别对复杂的合同,各方面关系比较复杂的工程,这个工作极为重要。(2)合同内容没有条理,有时某一个问题可能在许多条款,甚至在许多合同文件中规定,在实际工作中使用极不方便。例如,对一分项工程,工程量和单价在工程量清单中,质量要求包含在工程图纸和规范中,工期按网络计划,而合同双方的责任、价格结算等又在合同文本的不同条款中。这容易导致执行中的混乱。(3)合同事件和工程活动的具体要求(如工期、质量、技术、费用等),合同各方的责任关系,事件和活动之间的逻辑关系极为复杂。要使工程按计划有条理地进行,必须在工程开始前将它们落实下来,从工期、质量、成本、相互关系等各方面定义合同事件和工程活动。(4)许多工程小组,项目管理职能人员所涉及到的活动和问题不是全部合同文件,而仅为合同的部分内容。他们没有必要在工程实施中死抱着合同文件。(5)在合同中依然存在问题和风险,这是必然的。它们包括两个方面:合同审查时已经发现的风险和还可能隐藏着的尚未发现的风险。合同中还必然存在用词含糊,规定不具体、不全面、甚至矛盾的条款。在合同实施前有必要作进一步的全面分析,对风险进行确认和定界,具体落实对策和措施。风险控制,在合同控制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如果不能透彻地分析出风险,就不可能对风险有充分的准备,则在实施中很难进行有效的控制。(6)合同履行分析是对合同执行的计划,在分析过程中应具体落实合同执行战略。(7)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双方会有许多争执。合同争执常常起因于合同双方对合同条款理解的不一致。要解决这些争执,首先必须作合同分析,按合同条文的表达,分析它的意思,以判定争执的性质。要解决争执,双方必须就合同条文的理解达成一致。在索赔中,索赔要求必须符合合同规定,通过合同分析可以提供索赔理由和根据。合同履行分析,与前述招标文件的分析内容和侧重点略有不同。合同履行分析是解决“如何做”的问题,是从执行的角度解释合同。它是将合同目标和合同规定落实到合同实施的具体问题上和具体事件上,用以指导具体工作,使合同能符合日常工程管理的—446—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需要,使工程按合同施工。合同分析应作为承包商项目管理的起点。2.合同分析的基本要求(1)准确性和客观性合同分析的结果应准确,全面地反映合同内容。如果分析中出现误差,它必然反映在执行中,导致合同实施更大的失误。所以不能透彻、准确地分析合同,就不能有效、全面地执行合同。许多工程失误和争执都起源于不能准确地理解合同。客观性,即合同分析不能自以为是和“想当然”。对合同的风险分析,合同双方责任和权益的划分,都必须实事求是地按照合同条文,按合同精神进行,而不能以当事人的主观愿望解释合同,否则,必然导致实施过程中的合同争执,导致承包商的损失。(2)简易性合同分析的结果必须采用使不同层次的管理人员、工作人员能够接受的表达方式,如图表形式。对不同层次的管理人员提供不同要求,不同内容的合同分析资料。(3)合同双方的一致性合同双方,承包商的所有工程小组、分包商等对合同理解应有一致性。合同分析实质上是承包商单方面对合同的详细解释。分析中要落实各方面的责任界面,这极容易引起争执。所以合同分析结果应能为对方认可。如有不一致,应在合同实施前,最好在合同签订前解决,以避免合同执行中的争执和损失,这对双方都有利。合同争执的最终解决不是以单方面对合同理解为依据的。(4)全面性1)合同分析应是全面的,对全部的合同文件作解释。对合同中的每一条款、每句话,甚至每个词都应认真推敲,细心琢磨,全面落实。合同分析不能只观其大略,不能错过一些细节问题,这是一项非常细致的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常常一个词,甚至一个标点能关系到争执的性质,关系到一项索赔的成败,关系到工程的盈亏。2)全面地、整体地理解,而不能断章取义,特别当不同文件、不同合同条款之间规定不一致,有矛盾时,更要注意这一点。3.合同履行分析的内容和过程按合同分析的性质、对象和内容,它可以分为:(1)合同总体分析;(2)合同详细分析;(3)特殊问题的合同扩展分析。—447—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四、探矿权采矿权合同履行的程序(一)同时履行和异时履行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双务合同的履行与单务合同的履行不同,它不仅仅是单一的债权、债务关系,而是存在两个债权、债务关系。在债务关系中,存在两个债务,即一方当事人的债务与另一方当事人的债务。在履行程序上,自然也就存在两个债务的相互关系问题。1.同时履行、异时履行的含义同时履行,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合同期限内,双方当事人不分先后地履行各自的义务。同时履行要求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自己所承担的合同义务,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不予履行自己的义务。如在不动产交易中,合同规定价款分期支付,当所有权登记完成时,剩余的价款应全部支付,这是通常的交易方法。在这样的场合,剩余价款的支付义务与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义务,是同时履行关系。一般说来,双务合同具有相互对价意义。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大陆法和英美法上都有规定。除同时履行之外,基于法律规定、合同性质和内容、特约以及商业惯例等,存在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以另一方当事人首先履行义务为前提的情况。在这种场合,便存在异时履行中的两个义务的相互关系问题。异时履行,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合同期限内,依照法律规定或约定,双方当事人按照先后顺序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商品交易实践中,异时履行占绝大多数。同时履行、异时履行是合同履行的重要理论和立法领域。其意义在于,它集中体现了合同履行中义务的互负性、对价性和存续性;同时,要求法律上要特别设定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异时履行拒绝权。2.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同时履行的场合,由于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未对价履行合同义务前,有权暂时不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法律设置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目的,在于维护合同履行中的公平原则,不致因一方先履行义务而给自己带来不利或遭受损害。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性质,是一种对抗权,是对对方当事人履行请求权的一种对抗权。这种对抗权,是抗辩人暂停履行或延期履行自己的义务,是在对方当事人开始履行或提出履行之前,将对自己义务的履行暂作保留的权利。如在买卖合同履行中,在买方—448—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存在不真实的许诺(支付价款)前,卖方可将自己的货物暂时保留,不予让渡。这里,不能将同时履行抗辩权理解为留置权。留置权是担保物权,是担保履行的权利,而抗辩权是一种履行中的对抗权;而且,抗辩权是合法占有属于自己的财产的情况下行使的,而留置权是留置对方的财产。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合同法上的重要权利,为各国法律所规定。我国现行合同法虽然未对此作出规定,但实践中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情况是很普遍的。行使抗辩权不是任意的,是有条件的。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首先,双方当事人在同一合同中负有对价义务。即义务是由同一合同产生的,且双方义务具有对价性。就是说,对方的义务不是同一合同产生的,或虽为同一合同产生但相互间不存在对价性,则同时履行抗辩权不能成立。例如,单务合同只有一项义务,不存在两项义务;违约金、赔偿金义务与合同义务无对价关系,因而不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2)其次,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双方当事人无首先履行义务的前提条件。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约定一方当事人须首先履行合同义务,而另一方履行义务的时间还未到期,则不存在先行履行义务当事人的抗辩权,而涉及异时履行拒绝权问题。(3)最后,履行期届满,对方当事人未提出履行义务或未开始履行义务。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是为了督促对方当事人及时履行义务,如果对方已经提出履行或业已开始履行,则同时履行抗辩权不成立,如以行使抗辩权为名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则构成违约。对方履行期是否到期,是判断抗辩权是否成立的标准。3.异时履行拒绝权异时履行拒绝权是指在异时履行的场合,负有首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由于对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显著恶化而难于履行义务时,有权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法律设置异时履行拒绝权的目的,在于预防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因情势变迁致使首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害。在现实交易中,合同规定双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时间并不一致,存在先后问题。规定首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拥有异时履行拒绝权,是维护交易的公平性和避免强行履行的一项准则。“异时”,是指在合同期限内双方当事人履行各自义务的不同时间,异时履行拒绝权成立的前提是: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其中一方当事人首先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如果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双方当事人不分先后地履行各自的义务,即无履行时间的先后之分,则不存在异时履行拒绝权问题。异时履行拒绝权也是一种对抗权,在性质上属于中止履行合同义务,暂停或延期履行,不是终止或解除合同关系。当对方当事人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提供担保后,拒绝权—449—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归于消灭。在这种情况下,行使拒绝权的当事人必须按约定履行义务,否则则构成违约。异时履行拒绝权的成立要件包括以下三点是:(1)首先,法律规定或约定一方当事人须首先履行义务。如果没有法律规定或约定,则为同时履行,异时履行拒绝权不能成立。(2)其次,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财产状况显著恶化以及因此而难于履行义务。财产状况显著恶化可能影响对方当事人的合同权利的实现,只有当财产状况恶化危及履行义务时,拒绝权始能成立。如果由于主观原因使其财产显著恶化而不履行义务,首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行使合同解除权。(3)最后,财产状况显著恶化时未为履行义务提供担保。提供担保,是在财产状况显著恶化情况下仍能履行义务的保证条件。如果提供担保,使履行有了切实保证,则拒绝权不能成立。异时履行拒绝权是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为防止拒绝权的滥用,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使拒绝权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两项随附义务:一是通知义务。行使拒绝权,无须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但应及时将该权利的行使通知对方,使对方及时提供担保或设法履行。二是举证义务。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存在借口对方不履行义务而滥用拒绝权的可能,因此应当出具对方因财产状况显著恶化而不能履行的确切证据,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上关于异时履行拒绝权的规定,见于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7条。该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时,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该条没有规定不能履行合同是由于财产状况显著恶化,还是其他原因,所以拒绝权的成立条件较之大陆法的规定为宽。履行拒绝权是大陆法上的重要概念。法国民法典1613条、德国民法典321条以及日本民法典、奥地利民法典、意大利民法等均有规定。“预期违约”是英美法上的概念。其原则是如对方当事人声明将不履行合同或一方当事人明显看出对方将根本违反合同,则这方当事人有权宣告对方预期违约并请求损害赔偿。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日期之前,一方当事人事先拒绝履行合同。预期违约不以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前后为前提,不局限于对方财产状况恶化这单一事实,其救济方法不是中止履行而是行使解除权和索赔权,因而与大陆法上的异时履行拒绝权是有区别的。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异时履行拒绝权的目的,是使对方当事人积极行动,以保全自身权益,但对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是复杂的,有的出于违约动机,有的可能不是。行使上述权利负有一定的风险,由于未能把握对方是否主观违约,轻率行使抗辩权或拒绝权将使自己处于被动地位,在对方取得根据的情况下,则自身构成违约。—450—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二)合同履行的程序针对合同的不同类型,合同履行的步骤也不一样。通常,除履行准备步骤外,在最后完成阶段,履行还包括支付、验收和结算三个主要步骤。1.交付过程交付,是指按合同规定的方式、期限和地点交付标的。交付包括财产、完成一定工作和提供劳务三方面的交付。交付是履行的关键内容和步骤。(1)交付方式由于合同标的不同,交付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有一次性交付和分期分批交付;有送货式交付、代运式交付和自提式交付等等。交付的方式不同,由其引起的法律后果也不同。如实行送货方式,则履行地点为需方所在地,履行时间以需方验收货物的时间为准。(2)交付地点交付标的地点,有以下几种情况:标的是建筑物或工程项目的,交付地点为建筑物或工程项目所在地;标的是劳务和工作成果的,交付地点一般为提供劳务和完成一定工作的当事人所在地;标的是有形物的,交付地点是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标的是货币的,除现金履行外,交付地点为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3)交付时间应按合同规定的交付时间交付。于合同规定的时间提前或延期交付时,需承担由此引起的后果。如购销合同中供方擅自提前交付,需方有权拒绝接货,或接货后代为保管,由供方支付保管、保养费用,但货款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结付;如供方延期交货,需方有权退货,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供方承担,需方如果仍然需要,供方除继续履行外,还要承担延期交付的违约责任。2.验收过程验收,是指接受标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按合同规定的要求进行全面检验并予接受。一方收到标的不等于接受标的。一方收到标的后,有权进行“检验或察看”,然后表示对标的接受或拒绝。(1)验收的时间、地点验收的时间、地点一般由合同规定,合同无约定的,可按惯例和法律规定执行。有关货物验收,有三种做法:1)在装运的时间、地点验收。由卖方委托经双方同意的第三方验收或由卖方验收。验收后,制作装运地验收证书。到货物目的地后,买方可以复验,但无权对货物的数量、质量提出异议。这种做法对卖方有利些。—451—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2)在目的地的时间、地点验收。这种验收,以目的地验收证书作为货物质量、数量的最后依据。按照这种做法,买方可凭上述证书向卖方就货物质量、数量等提出异议。这种做法对买方有利。3)在装运地和目的地双重验收。在装运地验收后,出具验收证书。货物到达目的地后,买方可进行复验,经复验如发现在质量、数量上与合同规定不符能确定属于卖方责任时,买方可提出异议。这种做法较为公平,被广泛采用。(2)质量验收对标的质量进行验收,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表面检验。即用人的感官对标的质量进行检验。经验化的表面检验,一般可以鉴别标的质量。2)性能检验。这是用科学方法对标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能、机械性能等进行测试。3)试用检验。对有些标的如新产品可以采用试用的办法进行检验。一般在合同中应规定试用期,试用期内合格的,不存在质量异议问题。4)仲裁检验。如果发生质量争议,可按标准化法第19条的规定,由有关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仲裁检验以检验机构的检验数据为准。(3)数量验收对标的数量进行验收,有以下几种情况:需方自提或供方送货交付的,应在交货时当面点清;供方代运交付的,凭托运单所列数量点检。如发现途中有短少或破损情况,由需方向承运部门索赔。在途损耗不超过国家颁布的《运输货物自然减量标准表》规定的范围时,双方互不退补。3.结算过程结算,是指合同履行中发生款项往来的清结。这是合同履行的最后步骤。(1)结算的法定方式合同履行的结算,包括现金结算、转帐结算和票据结算三种。现金结算,只适用于“国家允许使用现金履行义务”的场合。一般指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与未立帐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之间以及公民相互之间的合同结算。转帐结算由双方商定并按合同规定的银行、帐号和户头进行,通过银行帐户划转资金。付款方中间变更结算银行、帐号或户头,应在交货前规定的时间内通知收款方及有关银行,否则,发生差错影响结算,由付款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责任。票据结算是经济合同法修改后新增加的一种结算方式。票据结算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的结算。用票据结算方式进行合同结算,使当事人取得合同款的方式更为灵活,同时,也有利于国际贸易往来。—452—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2)结算中的拒付拒付,是指在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结算方式中,付款人拒绝支付应付的款额。结算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付款人在承付期限内有权向开户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价金的拒付:1)采用验单付款的托收款项,经对单据的查验,发现所发货物的品种、质量、规格、数量与合同的规定不符;2)验单付款的托收款项,在承付期限内货物已到,经查验实际货物与合同规定的内容不符;3)采用验单付款的托收款项,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4)货价高于合同规定及质量高于合同规定,但未经需方同意而提价的部分;5)供方托收的货款不是合同规定的标的货款;6)款项已经承付或计算有错误。付款方拒付,应向银行提交拒付说明书,陈明事实和理由,并提供证据。银行经审查同意拒付时,应在拒付说明书上签署意见,连同结算凭证寄交收款人开户银行并转收款人。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付,银行不予受理,并按规定划拨款项给收款人。由于无理拒付而增加银行审查时间的,应自承付期满的次日起算,按逾期付款处理。(三)约定不明条款的履行技巧为了保证合同的正确履行,合同各项条款应明确、具体,但现实中往往发生约定条款不明确的情况,致使履行发生困难,有时甚至引起争议。为了保证使合同继续履行,在履行的程序中,有一种“事后补救性”程序,这种特殊的程序,是执行约定不明条款的履行规则。1.质量不明条款的履行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的,按行业标准履行。对于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按经过批准后的企业标准处理;没有经过批准的企业标准的,按标的物产地同行业其他企业经过批准的同类产品的质量标准处理。上述规定,为质量约定不明条款的履行提供了基本依据。标准化法规定产品质量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自愿采用,强制性标准强制执行,不得违反。因此,质量不明条款的履行,涉及依照强制性标准还是推荐性标准问题。对质量不明条款作出规定是各国立法的目标。《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5条关于“交付相符货物”的规定,可以认为也是质量约定不明条款的履行规则:卖—453—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方交付的货物应适用于同一规格之货物的通常使用目的;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的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他是不合理的;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英国货物买卖法》、《美国统一商法典》也有类似的规定。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与英美法的规定有所不同。如《日本民法典》第401条明确规定:仅以种类指示债权标的物情形,依法律行为的性质或当事人的意思,不能确定其品质时,债务人应给付具有中等品质的物。法国、德国等大陆法国家也有类似的规定。2.价金不明条款的履行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价款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执行,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或者同类物品的价格或者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履行。由于存在国家定价的调整和市场价格的变动性,因而价金不明条款的履行,存在执行订立合同时该标的价格还是结算时的新价格问题。《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55条关于“价格待定合同”的价格确定规定:如果合同已经有效地订立,但没有明示或暗示地规定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价格,在没有任何相反表示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示地引用订立合同时此种货物在有关贸易的类似情况下销售的通常价格很明确,《公约》是把“通常价格”作为履行的价格。《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305条专门规定了价格待定条款:如果当事人愿意,即使价格问题未解决,也可以订立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属于下列三种情形者,以交货时的合理价格为合同价格:价格问题根本未提及;价格留待双方当事人约定但当事人未能约定;价格将根据当事人共同同意的市场价格或根据第三人或代理人确定或提供的其他标准而定,但没能这样确定或提供。这里规定的“合理价格”为确定履行价格的标准。相比之下,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对价格不明条款的履行基本没作规定。3.履行期限不明条款的履行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这种“随时”履行的规定及“必要的准备时间”限制性规定,是明确的、确定性规定。《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履行期限不明条款的规定,可见第33条。在合同没有规定“日期”和没有规定“一段时间”的情况下,该条规定:在其他情况下,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其“合理时间内”的规定,有一定的主观随意性,这就要看交易的具体情况而定,如卖方备货需要的时间、制造或加工货物所需要的时间等。《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为“合理时间”,其“合理时间”,应根据该行为的性质、目的和客观情况确定。大陆法对期限的规定比较明确,如《日本民法典》第573条—454—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规定:就买卖标的物的交付未定有期限时,推定为就价金交付亦附有同一期限。《德国民法典》第271条规定:未约定给付期限或不能从情况判断给付期限者,债权人得立即请求给付,债务人得立即履行给付。4.履行地点不明条款的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履行地点不明确,应根据合同的性质、标的种类和法律规定来确定。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履行地点为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所在地。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所在地即债权人所在地;货物销售合同的履行地是交货地;借款合同的履行地为借款银行主营业所所在地或其经办该项借款业务的营业所所在地;工程承包合同履行地为所建建筑物或设施的所在地;劳务合同的履行地为劳务实施地;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合同的履行地为该企业住所地;保险合同履行地为保险人住所地或承办该项保险业务的营业所所在地;技术转让合同的履行地依合同内容不同分别为受让方所在地、培训地、工业产权证书交付地。五、探矿权采矿权合同担保合同的担保是指订立合同时,由当事人采用的保证履行合同的一种法律办法。它是由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作出的一种保证,如果一方当事人违约不履行合同时,另一方当事人则有权不经过仲裁或诉讼程序而直接从对方提供的某种途径获得履行,或者对对方实行一定的经济制裁,弥补自己可能遭受的损失。合同担保的作用在于促使合同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根据《经济合同法》、《民法通则》及有关合同实施条例的规定,合同担保的形式主要有:保证、定金、抵押、留置四种。(一)保证保证是经济合同担保中的主要形式之一,它是指由保证人对合同债务人的履行负保证责任,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赔偿损失。保证作为一种从属合同,它的订立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保证的基本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由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二是由保证人在经济合同的保证条款栏签名盖章;三是保证人单方向债权人递交保证书。合同保证人的法律责任具体可区分为两种情况:被保证的合同有效时保证人的法律责任和被保证的合同无效时保证人的法律责任。1.被保证的合同有效时保证人的法律责任根据《经济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被保证的经济合同有效时,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所承担法律责任有两种:一是代为履行,即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455—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债权人有权请求保证人按照担保约定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包括全部履行或履行债务人无力履行的部分;二是承担连带责任,代为赔偿损失,即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给债权人造成损失,保证人有替代被保证的当事人———债务人承担赔偿损失的义务。2.被保证的合同无效时保证人的法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被保证的合同无效时,除有特殊约定外,保证人应承担二种责任:一是承担连带返还财产责任,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自始至终无效,因此,一方当事人依据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被保证人不能返还财产的,保证人就应承担连带责任,予以返还。如标的物已不存在或不能返还,则应折价返还;二是承担连带赔偿损失责任。在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除适用返还财产责任形式外,如果由于被保证人的过错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如果保证人由于某种原因无力偿还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赔偿损失,保证人不能拒绝。无论是对有效还是无效合同作保证,保证人承担代为履行、赔偿、返还等连带责任后,可向债务人追偿。在债务人不能偿还时,就是保证人的损失。值得指出的是,下面几种情况下保证人可不承担法律责任:一是新增加的债务,未经保证人同意担保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二是由于债权人的过错过了履行期限,保证人可不承担法律责任;三是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同意达成延期履行期限,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二)定金定金是一方当事人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在订立合同时,应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保证金。《经济合同法》第十四条对定金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可向对方给付定金。经济合同履行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由此可见,定金的主要特点在于它的惩罚作用。定金之所以成为合同的担保,原因就在此。定金这种担保形式,除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加工承揽合同条例》外,其他合同条例未作规定,并不是说其他合同禁止用定金作担保。因为有的合同如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等,其性质不需要或不宜给付定金。当前经营活动中,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占了经济合同的很大比例,虽然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没有对定金问题作出规定,但根据《经济合同法》的总体规定,当事人之间可自行约定给付定金。关于定金的数额问题,有的合同条例作了明确规定,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规定,定金的最高限额为勘察费的百分之三十,设计费的百分之二十。大多数合同—456—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条例未对定金数额作规定,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自行约定定金数额,但一般占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几或百分之十左右,过多将不利于当事人资金周转和经济核算,不利于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经营往来中,尚应注意区分定金与预付款。定金的预先给付虽与预付款的预先给付相同,但两者性质和法律后果则完全不同,定金既具有合同履行的担保性质,又具有当事人违约时的惩罚性,而预付款没有担保作用,也无惩罚性,在合同不履行时,应如数退还预付款及其利息,不产生定金的法律后果。3.抵押抵押是指合同当事人(债务人)一方用自己特定的财产向对方当事人(债权人)设定抵押权以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担保形式。提供财产的一方当事人又称抵押人,接受抵押财产的一方当事人又称为抵押权人。抵押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变卖抵押物,并优先取得补偿。若变卖的抵押物的价值不够补偿债务时,由抵押人补足;若有剩余,则把剩余数额退给抵押人。对抵押担保这种形式,《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都作有明确规定。如《民法通则》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抵押物抵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借款合同条例》规定:“借款方申请借款应具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定比例的自我资金,并有适销适用的物资和财产作贷款的保证。借款方无力偿还贷款时,贷款方有权要求依照法律程序处理借款方作为贷款保证的物资和财产。”抵押物由抵押人还是抵押权人保管这一问题法律未作规定,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如抵押权人保管,抵押权人则应对所保管的财产的损坏,灭失承担全部责任。如抵押人自行保管,抵押人在保管期间,对抵押的财产不得变卖或再作抵押,应对抵押物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另外,国家法律法令禁止流通和禁止强制执行的诸如金银、历史文物等不得作为抵押物。4.留置留置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已占有的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由于对方不履行合同而采取的扣留措施。扣留期限届满,如对方当事人仍不履行合同义务,这方当事人有权依法变卖扣留财产,并从价款中优先得到清偿,这样对这方当事人提供了实现权利的物质保证。《民法通则》规定:“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的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如加工承揽合同中,定作方把一定的原料交给承揽方加工,如果定作方不按约定期限领取定作物,承揽方有权留置其定作物;如果超过—457—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领取的期限,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库管费用后,将剩余部分退还定作方,或以定作方的名义存入银行。如变卖的价款不足清偿时,承揽方还可以要求对方补偿不足的部分。留置权有严格的限制性,只有法律明文规定时才可使用。留置的财产价值,必须与对方应交的费用大致相等。留置与抵押的区别在于:一是抵押系属当事人自愿,留置带有强制性;二是抵押的财产系合同内容以外的财产,留置的财产系合同内容之内的财产。第三节合同违约与违约责任合同违约的情况时有发生,由于种种原因,合同违约给当事人造成很大的损失。为了杜绝这种现象的发生,我们重点解释合同违约的处理要搞清楚这个问题,首先了解合同违约的一般知识。一、合同的转让(一)合同的转让1.合同转让的条件、形式和程序(1)合同转让的条件权利义务的转移,主体的变更发生合同转让。为保证合同转让的合法性、有效性,合同转让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其一般条件是:1)一方当事人转让合同应取得另一方的同意。未取得对方当事人而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该转让无效。对此,民法通则第91条、涉外经济合同法第26条都作了明确规定。2)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转让合同时应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对已批准的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对此,民法通则第91条、涉外经济合同法第27条作了规定。3)合同转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合同转让后,基于履行条件或手段的改变,可能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遭受损害。如纸张购销合同转让后,作为受让方的印刷企业用所购纸张印刷封建迷信书籍和淫秽书刊,造成损害。4)法律有特殊规定或当事人有特殊约定的,必须依照规定或约定转让。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458—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方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不得比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违反者转让无效。合同中约定转让条件的,要依约定。(2)合同转让的形式转让必须具有某种法定形式时,必须采取法定形式。在法律无规定的情况下,转让的有效性与形式无关,就是说,无论是书面形式还是口头形式,任何明确表示转让的意思表示都使转让生效。但绝大多数合同的特点决定了转让应采取书面形式,而且转让合同应当符合合同的有效条件。(3)合同转让的程序合同转让程序一般包括转让通知、转让同意,需要批准机关批准的,还要经批准等步骤。1)转让通知在受让人的权利、义务成立前,必须有转让通知。因为没有通知,原合同对方当事人是无法知道转让人对合同权利、义务进行转让的。转让通知应送达对方当事人。转让通知一般采用书面形式。有法律特别规定的,如保险单、商业汇票、本票、支票等的转让采用背书形式,依法律规定。转让通知的内容一般包括:转让人、受让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转让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转让条件;转让有效期限等。2)转让同意转让通知送达后,应当取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不经同意的转让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因此,“同意”是合同转让的决定性条件。如果对方当事人对通知表示拒绝,则转让人不得转让合同。3)批准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有关机关批准的合同,转让时,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否则,转让无效。合同转让,一般需要签订两个文件:一是转让合同一方当事人同受让合同的第三人订立的转让合同的协议;另一件是转让合同一方的对方当事人同意转让合同的文件。如有必要,可由原合同双方当事人与转让合同的受让人三方共同签订关于合同转让的协议。如果转让方在原合同中提供了担保,在对方当事人同意转让合同的情况下,原担保失去效力。如果转让方同意为转让合同的受让方提供担保,则新的担保只对转让人和受让人发生效力。2.合同转让的种类合同转让的种类较多,一般可归纳为三种,第一是权利转让,第二是义务转让,第—459—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三是代替履行。权利转让是一方当事人将权利与第三人;义务转让是在某种情况下,当事人的责任或义务可转让他人承担;代替履行是对另一方当事人产生新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转让在合同成立后,一方当事人将合同中的权利转让他人,称作权利转让。作为权利转让的人,称为“让与人”,接受转让的人,称为“受让人”。“权利转让”有以下几层含义:1)权利转让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的行为,不能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前。2)转让的是合同中的权利,而非合同中的责任和义务。3)已经放弃合同权利的让与人,在法律上,仍要履行合同义务。例如,甲公司从乙公司购买一批电子计算机,并规定每月分期付款,一年付完,乙公司需要资金,就把合同中的每月收款权利转让给丙公司。然而,合同中规定一年内免费保修的义务,仍要乙公司承担,而不由丙公司承担。4)转让的内容、条件、范围等,须依照法律规定。如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中规定,工程验收,由发包方“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这样,发包方就不能将这种亲自验收的权利转让他人。权利转让生效后,原合同权利即转移至受让人,受让人将成为原合同中新的合同权利人,享有合同权利;同时,让与人必须无障碍地使受让人实现合同权利。(2)义务转让在合同成立后,合同一方当事人向第三方转移义务,称义务转让。合同中的义务是被限定的当事人的固定责任,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让。转让不同于委托。委托人对该合同义务的正确实施,最后负有法律上的责任,因此称为委托而不称转让。转让给第三人的义务,必须是在法律上或合同性质上不被禁止的、具有可转移性的义务。法律对义务委托是有严格限制的,法律规定的特定义务不能转让,如设计单位的设计义务。义务转让后,原合同中的义务将转移至受让人,受让人的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不能不对合同权利的实现发生影响。因此,义务转让必须经合同权利人的同意,否则,义务转让不能成立。义务转让成立后,原合同权利、合同义务不变,原来为合同履行设定的担保照常生效。(3)代替履行代替履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同第三人共同商定,第三人将代替合同当事人的一方履行合同权利和义务。代替履行是由一个新的当事人代替原来的当事人,取得原当事人的地位;代替履行—460—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包括全部合同义务的履行,而义务委托是虽然原当事人一方把合同义务委托他人,但他仍负最后的合同责任。权利转让、义务转让和代替履行是合同转让的基本类型,其关系举例如下: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加工合同,加工标准轴杆。加工任务完成后,甲企业得15万元。甲企业将15万元的权利转让给丙企业以偿还债务。甲企业在履行加工义务之始,因发生灾害事故,将此项加工义务转让给丙企业,由丙企业完成合同义务。其中:甲企业转让接收15万元的权利称为权利转让,甲企业是让与人,丙企业是受让人;为防止损害合同权利,甲企业应发生转让通知送达于乙企业;因加工是标准件,所以甲企业可以进行义务转让,如果乙企业对丙企业的义务履行仍有异议,责任由丙企业负责;如果甲企业想从合同中完全解脱出来,就必须取得乙企业和丙企业的同意,用丁企业代替自己,这就是代替履行。(二)合同执行过程中常出现的问题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经常发生意想不到的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一方面是由于勘探设计工作粗糙,以致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许多招标文件中没有考虑估算不准确的工程量,因而不得不改变施工项目或增减工程量;另一方面,是由于发生不可预见的事故,如自然或社会原因引起的停工或工期拖延。这时,合同双方应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协商修订原施工合同中不合理的条文,或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商定补充条款,以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根据承包工程的实践经验,在实施合同过程中比较常见的问题有以下几种:1.工程变更在合同中有工程变更条款,是监理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布指令的权利。要求对工程的项目、数量或质量工艺进行变更,对原标书的有关部分进行修改,而承包人必须照办。工程变更指令一般由监理工程师签发。变更工程的单价是否用投标时的单价或新定单价,以及工期是否延长,应由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协商确定。如果双方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则由监理工程师确定他认为合理的单价和工期延长天数。承包人如仍有不同意见,可在7~10天内书面提出。有时,监理工程师以口头指令变更工程项目或工程量。承包人在实施工程师口头指令时,要以书面形式将工程师的口头指令内容复述报送工程师签字确认。这个文件将成为计价付款或延长工期的证据。否则,空口无凭,将来结算时可能遭到业主拒付。工程变更指令也包括监理工程师提出的“新增工程(AdditionalWork或Extra-Work)”,即原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的工程项目。承包人对这些新增工程,也必—461—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须按指令组织施工,无权拒不接受;至于单价和工期,则可以同监理工程师另议。在协商确定变更工程和新增工程的单价时,应考虑合理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其中包括由于改变施工顺序和施工方法,增加设备人力投入,支付加班奖金等所引起的附加费用。由于变更工程和新增工程,减少施工项目和工程量,使工程建成后增加或减少的工程款额超过原合同价的15%时(不包括固定费用、暂定金额和计日工作所增减的部分),则合同结算总价可由承包人与监理工程师协商调整。2.施工条件变更在国际通用的《合同条款》中,以及美、英各国制定的施工,业主不予补偿,因为这些风险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长,属于承包人的责任,他应在投标报价时考虑到这些因素。如果是业主提出暂停施工,而且承包人已返修好原来有缺陷的工程,在停工84天以后,承包人有权致函业主要求复工。假如业主在收到要求复工函以后的28天内还不下令复工,则承包人可以根据合同条款认为:如果是部分工程停工,则这部分工程属于删除的项目;如果是全部工程停工,则全部工程的施工合同已被业主放弃,承包人不再担负责任,而且增加的费用应由业主负责承担。3.终止合同无论业主或承包人,终止合同都是一种严重事态。只有有确切的理由充分证实对方已经严重地违反了合同,才能提出终止合同的要求。要不就有可能被对方视为破坏合同,反而会被动。终止合同的起因,同暂停施工类似。其差别在于终止合同的必要条件是对方“严重的”违约。而对于“严重的”违约的具体标准,一般合同条文中并无明确的规定,因此经常引起合同纠纷,甚至诉诸法院裁定。业主提出终止合同,往往是因为承包人的施工质量极差,拒绝执行业主的工程变更或新增工程的指令,放弃施工现场,公司破产等等。业主根据合同规定的时间期限,预先向承包人发出书面的终止合同通知。一般在发出此通知前,应征得监理工程师的同意,或经过法律顾问的审查,确信自己这样做不会违背合同。总承包人对自己的分包人终止合同时,也应按照这些原则和程序办事。业主对承包人发出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正式生效后,业主即可接管承包人的施工营地,包括所有的材料、设备、工具和施工机械等施工物资,并可另找一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建设,所需的费用由原承包人承担。因此,承包人作为被迫终止合同的一方,不仅在承包名誉上受到了致命的打击,在经济上也要受到极大的损失。许多公司往往因此一—462—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蹶不振,关门倒闭。承包人也有权力对业主提出终止合同。这往往是由于业主长期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或由于监理工程师长期拖延不按规定时间签发付款证书。当然,如果在承包人发出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生效以前(一般是业主接到通知7天以后),业主付清了拖欠款,则承包人应取消终止合同的通知书,而继续执行合同任务。有时,政府机关出于环境保护或城市规划等方面的考虑,改变建设计划,出面通知承包人终止合同。这时,承包人应遵令停工,而有权得到已完工程的结算款,以及已经支出的一切费用,并取得一定的利润。4.违背合同违背合同亦称违约,违约是合同纠纷的开端。但是,违约的标准是什么?影响对方利益到多大程度才能构成违约?什么是“严重的”违约(MaterialBreachofContract)?怎么算“较轻的”违约(MinorBreach),合同文件一般都没有具体的规定。如果双方争执不休,通常要提交法院裁定。法院在裁定某一违约行为是否构成“严重的违约”时,一般衡量以下五个因素:非违约方的利益被剥夺的程度;非违约方能从违约方得到违约补偿的程度;违约方是否能纠正自己的违约行为;如终止合同,违约方财产被没收的数量;违约方过去的一贯信誉表现。在合同纠纷中经常出现的情况,是合同双方互相责备对方违约,各执一词,互不相让,从而导致工程施工的拖期甚至停工。而最容易引起纠纷的地方大多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在承包人一方,最关心的,一是业主在支付方面违约,二是无理干扰施工,打乱了承包人的施工部署;在业主方面,最注意的,一是施工的质量,二是整个工程能否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建成。这四个方面的违约,一般都极易形成“严重违约”,引起麻烦的后果。如果由于承包人方面的原因导致工程拖期完工,根据一般的合同条款,业主有权向承包人索取违约罚款,并在业主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时予以扣除。违约罚款通常以拖后的天数计,每天的罚款数以合同的具体规定为准。从法律的角度,违约罚款是因为工程拖期发挥效益而致业主遭受损失的补偿,并不含对承包人“处罚”的含义,故在合同条款第四版中已将拖期违约罚款改称“拖期损失赔偿费”,而违约罚款的支付也并不免除违约人继续履行合同和完成工程的义务。例如,承包人延误工期既要支付罚款,又要继续完成工程。—463—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如果工程的某一部分由于承包人的努力,在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以前建成,并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发给竣工证书,这时,违约罚款金额可以减少。减少的百分比,一般相当于已竣工部分在整个工程中所占的百分比。(三)解决合同违约的程序和法律后果1.合同变更,解除的程序变更、解除合同的方式和步骤也就是合同变更解除的程序。每个国家规定都有不的内容。其解除方式大体有四种:一是依司法程序。如《法国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债权人解除契约应向法院提出”。二是依当事人双方协议解除。如原《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民主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124条规定,“只要不与法规或债的性质相抵触,各个组织可以协议变更或终止债的关系。”三是依当事人行使解除权解除。如《日本民法》第504条规定,“解除权之行使,应向他方当事人以意思表示为之。”这个规定,只须当事人一方将意思表示送达对方当事人,就发生法律约束力。四是依当事人协商与司法程序相结合的方式解除。如原《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原《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民法典》均有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合同的方式包括协议解除和行使解除权解除。变更、解除的一般程序是:(1)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建议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制作书面形式的建议书。建议书的内容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原因;理由及事实;赔偿责任;善后处理事项等。书面形式还包括文书、电报、电传。建议要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有法律统一规定期限的,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无法律统一规定的而有有关部门规定期限的,按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提出;无法律和有关部门规定的,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规定,“需方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40天通知供方”。如鲜活产品收购合同的变更提议,有关部门规定应在原定期限的一个月之前通知对方。将建议书通知对方当事人。通知是建议要求权能否成立的重要条件。没有发此通知或通知未能送达,则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议无效。(2)对变更、解除合同建议的答复一方接到对方建议后,应用书面形式作出答复。答复的形式可包括文书或电报等。答复可以是肯定的,也可以是否定的,也可以是部分肯定或部分否定。答复应在规定期限内送达。答复的期限,与提出建议的期限的三种情况相同,即法律规定、行政规定和双方约定。属于法律规定的,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8条—464—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规定:“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15天内(另有规定者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予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许。”《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11条、《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第6条亦规定15天内答复。无法律规定的,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合同未作规定的,应在建议一方要求的期限内答复。如无要求答复时间的,按通常适用的期限(一般15天)答复。(3)协商签订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经协商一致,作成书面形式的协议书。变更或解除合同是一个反复协商的过程,最后取得一致意见后,制作协议书。对于经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合同,在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前,应报该部门批准。已经签证或公证的经济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应送原鉴证或公证机关审查、备案;有保证人的,应将协议送保证人,并由其确定是否继续保证。2.合同变更、解除的法律后果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属于合法行为,不能对负有责任的一方予以经济制裁。但是,经济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毕竟表明当事人一方未按原合同规定来履行自己的义务,使合同当事人另一方丧失了原合同权利。所以,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严肃合同纪律,凡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免除责任的情形外,则一律由责任方负赔偿责任。由于造成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因此,在确定赔偿责任时,要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对待:(1)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同意变更、解除合同的,如造成经济损失,由要求变更或解除的一方当事人负赔偿责任。(2)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不承担责任。所谓另有约定,指当事人双方在原合同中有不因发生不可抗力而免除赔偿责任的约定条款。(3)因无法防止的外因造成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责任方应负一定责任。否则,会因连锁反应合法化,造成经济秩序的混乱。(4)由于对方违约,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时,无过错的一方变更或解除合同不仅不负赔偿责任,而且还要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5)有法律规定其他可免责的条件,变更或解除合同不负赔偿责任。如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方若隐瞒被保险财产的真实情况,保险方有权解除合同而不负赔偿责任,并可不退回投保方交纳的保险金。在财产租赁合同中,如承租方擅自将租赁财产转租或进行非法活动,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而不负赔偿责任。—465—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6)当事人双方约定变更或解除合同可以免责的,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当一方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可不负赔偿责任。赔偿损失的范围,一般限于直接损失,即现有财产的实际减少。对于间接损失,如有可信的证据,而双方又均无异议,也可给予赔偿。二、违约和违约补救对一般违约形式必须采取多种补救方法,使损失缩减到最小。(一)违约责任的形式根据《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及有关实施条例的规定,违约责任的形式是指违约的当事人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规定,应当承担的制裁方式。它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违约金违约金是指由法律或合同预先规定的在当事人因过错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付给对方当事人的一定数额的货币。这是我国合同违约中最常见的一种责任形式。(1)违约金具有双重性质。一是惩罚性质,即违约金的偿付不以违约是否给对方造成损失而改变。只要发生违约行为,即使没有给对方造成损失,也要按规定向对方偿付违约金。二是赔偿的性质,即违约金作为因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赔偿。《经济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经济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被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因此,同是违约金,在不同情况下具有不同性质。因违约未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违约金具有惩罚性质。当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损失小于违约金时,违约金兼有惩罚与赔偿两种性质。因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损失等于或大于违约金时,违约金具有赔偿性质。(2)违约金分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按法律和法规明确规定的违约金。法定违约金分为两种:①固定比例的违约金。即合同法规、条例明确规定了违约的违约金固定标准。如逾期交货或延期提货其中多数是采用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规定的比率即按延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三支付,例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规定,供方“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该条例还规定,需方“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供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供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类似法定固定比率违约金,具有强制性,即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必须照此规定,有关部门处理合同纠纷时也要按这固定标准计算。②法定浮动比率的违约金,即由合同法规、条例规定了违约金—466—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的百分比的上限与下限,上下限幅度因合同的种类、内容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不同而有所不同。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规定,供方不能交货和需方中途退货的,应向对方偿付违约金。通用产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或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专用产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或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规定:供方“超过规定期限不能交货的,应偿付需方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需方“在合同执行中退货,应偿付供方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五的违约金。”合同法规对违约金有浮动比率规定的,当事人在签定合同时,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确定违约金的比率。约定违约金是指法律和合同法规、条例没有具体规定,而由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协商确定的违约金。如《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规定,承包方“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规定,按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发包方:“超过合同规定日期验收,按合同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第十条第三项规定:“委托方超过合同规定的日期付费时,应偿付逾期的违约金。偿付办法与金额,由双方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协商在合同签订明。”这些规定,都说明当事人在合同中可约定违约金。当事人自行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比例要适当,定得太高会过重损害违约方的利益,定的太低将起不到惩罚作用。2.赔偿金赔偿金是一方当事人过错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在没有规定违约金或违约金不足弥补损失时,所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补偿费。赔偿金责任成立首先要具备违约金的两个条件,同时另需具备两个要件,即四个要件。需具备的另两个要件是:①违约已造成实际损失,并且损失超过违约金;②违约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根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赔偿金的偿付,以“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损失超过违约金的”为前提条件,而且是“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因此,赔偿金不具备惩罚性质,仅具有补偿性质,如果违约金已足以弥补对方的损失,则不再偿付赔偿金,只有在违约金不足弥补对方的损失,或给对方造成损失但合同又无违约金规定时才应给对方支付赔偿金。追究赔偿金必须坚持两个原则:一是赔偿实际损失的原则,即赔偿的范围以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为限,数额为违约金不足补偿损失的差额。当事人得到的赔偿金额应当相当于他实际受到的损失,而不应通过赔偿得到额外利益。实际受到的损失又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指因对方违约造成的财物的减少、灭失、毁损或支出的增加等,另一部分是如果合同正常履行下,当事人预期可得到的利益。前一部分称直接损失,后一部分称间接损失,间接损失必须是明显可见的损失。二是全部赔偿的原则,即违约方必须赔偿对方因违约而造成的一切损失,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467—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二)对违约的处理对违约事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或通常作法,妥善处理,使受害当事人获得应有的权利。1.选择适当的补救措施对违约采用何种补救措施,首先取决于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就是说,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针对违约的补救措施的情况,应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处理。如法律规定了违约方应赔偿损失并规定了具体的赔偿金额,就依照法律规定补救。在没有法律规定而有合同约定的场合,是否仍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双方可协商确定。如合同原约定迟延支付货款的还应支付利息。但是,一方当事人积极筹措资金很快还款,对方不再采取支付利息补救措施。在没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具体补救措施的场合,则应选择适当的措施加以补救。如对于非因气候影响早熟的农副产品,法律只规定按期交货,合同也规定了交货期限,但对方当事人将鲜活产品提前交货,致使该产品积压、面临变质危险。这时,这方当事人可以考虑采用赔偿损失措施,但从实际出发,可以选择保鲜、扩大再销售渠道等措施以防变质,由对方当事人支付所需费用。技术合同专业性强,采用违约补救措施应当得当。涉外经济合同涉及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又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因而违约补救措施应注意可行性和实效性。2.收集、保存违约证据违约的认定需要证据,对于一般情况的违约,合同本身的规定、往来函件、有关票据、凭证等都可以作为证据。有些违约,情况比较复杂,有时难于证明,这就要善于收集证据。如买入电视机使用一年后发生爆炸,是卖方产品质量有问题,还是用户使用不当?需要证据证明。为此,必须对电视机线路、零件组装等逐一检验,对现场、爆炸前使用状况进行调查,以取得可靠证据。有些违约,是对方当事人采用一定手段故意而为的,手法隐蔽、“高明”,证据不易采集。但是,既然存在违约事实,总是能够收集到有力证据的。当事人不但要善于收集证据,还应注意保存证据。对于产品质量、性质稳定的标的,可以封存,保持原状,易损耗、易变形、易腐烂变质、鲜活等产品,可以组织鉴定,保存鉴定结论;对于履行期限违约,可以复制装卸货物作业记录等等。对于有些性质的违约,可以采用公证方式。3.合理处置违约行为对违约行为的合理措施主要有行使解除权、中止履行合同、索赔等。此外,“其他—468—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合理措施”,如财产保金,留置和提起诉讼都可以用于处置违约行为。例如,在买卖合同履行中,买方迟延收取货物,或在支付价款和交付货物应同时履行时,买方没有支付价款,这是违约行为。对此,卖方可以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具体措施可将货物存入仓库,也可以再销售这批货物。保全货物,直到买方支付货物价款和买方偿付给卖方为保全货物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为止。如果卖方的货物有严重质量问题,在买方行使退货权之前,可以采取合理措施,保全货物,直到卖方偿付给买方对货物的保管费用及其他合理费用为止。4.防止损失扩大当事人在对方违约时,应采取防止损失扩大的措施。对方违约给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如果一方当事人不采取措施而使损失扩大,亦负有一定责任。损失扩大,不仅容易引起关于赔偿额等方面的争议,而且会使自己带来更大的损失。当事人违约后,为努力减轻或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可能出现,其违约责任并不是十分确定的;而且,如果提起仲裁或诉讼,其仲裁机构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也难预料,而裁决或判决的执行能否收到实效,存在两种可能。因此,应首先及时采取防止损失扩大的合理措施,尔后考虑索赔或提起诉讼等措施。(三)违约补救违约补救对于受害方特别重要,违约补救是指对于违约行为及其后果采用法律规定的方法加以补救。英美法上的“救济”一词,指保证实施原告人的权利或防止、补救、赔偿对原告人权利的侵害。实际上,违约救济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时,对方当事人所应有的补救方法,或者说是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各国法律都针对不同的违约规定了相应的补救方法。我国民法通则和三部现行合同法规定了违约补救的原则和方法,与其他国家的规定大体一致。违约补救的方法可以概括为六种方法。1.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条件而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如果一方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后不能完全弥补对方当事人受到的损失,对方仍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是最基本的补救方法。在我国,赔偿损失一般以金钱赔偿为原则。在赔偿损失方法的选择上,大陆法主张当事人不自觉履行合同义务,法律应强制履行,只有当由于某种原因强制履行已不可能或不必要时,当事人才赔偿损失。显然,大陆法把实际履行放在赔偿损失之上加以考虑。英美法则首先适用赔偿损失,并不强调实—469—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际履行。大陆法把赔偿损失方法分为恢复原状和金钱赔偿,英美法的原则是金钱赔偿,称为“金钱上恢复原状”。通过金钱赔偿,使受害方在经济利益上与履行合同得到的相同。2.支付违约金在合同中规定了违约金条款,当出现违约时,支付违约金就成为违约方的责任,也就成为守约方的重要补救措施。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可视为违反合同的损失赔偿,两者具有同一清偿目的,但违约金是只要存在违约事实,不论是否遭受损失,一方当事人就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而损失赔偿只在违约后存在实际损失的情况下适用。因此,支付违约金是一种单独的补救方法。作为一种补救方法,支付违约金为各国法律普遍规定,但存在差异。关于违约金的性质,德国民法典规定,违约金是对不履行合同的债务人的一种制裁,法国民法典却规定,违约金是债权人因主债务不履行所受损害的赔偿。英美法的判例不承认违约金具有惩罚性质,如果法院发现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具有惩罚性质,则法院不予执行。3.继续履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除采用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补救之外,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在受害方认为合同目的没有实现,且继续履行合同有必要、有可能的情况下,受害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对方违约以要求继续履行加以补救。我国合同法上的继续履行与英美法、大陆法上的实际履行不同。英美法、大陆法的实际履行,也是一种违约补救方法,但它是指合同受损害一方向法院提起实际履行的诉讼,由法院强制违约方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对于实际履行,德国法规定为主要补救方法。德国民法典第241条规定:“一项债务的效果是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法国法规定为可供选择的补救方法。法国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双方契约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有权选择:或如有可能履行契约时,要求他方履行契约,或者解除契约而请求赔偿损害。”英国法和美国法则规定了限制条件,即使采用赔偿损失补救方法仍不足以补偿受害方的损失时,法院才能考虑判令实际履行。实际履行补救方法只被规定于英美衡平法,英美普通法不存在这一补救方法,普通法只承认因违约而提起的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其实际履行的判令包括支付价金、损害赔偿金或法院认为的其他救济方法。4.解除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时,另一方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可行使解除权,单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是各国普遍采用的违约补救方法。在我国,这一补救方法是被法律严格—470—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限定的。当出现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才有权解除合同;当一方违反合同以致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时所期望的经济利益的情况下,非违约方才有权解除合同;当迟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在被允许推迟履行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合同时,非违约方才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就是说,非违约方所遭受的损失还可以通过要求赔偿损失的方式补救。对于解除合同补救方法,各国法律都有规定,只是关于解除合同的条件及合同解除的后果的规定有所不同。《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只有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有重大违约时,才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双方有相互返还义务。英国法规定,只有在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条件时,另一方当事人才可宣告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无溯及力,已履行的义务原则上不须返还。法国法规定,双务契约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义务时,应视为有解除条件的约定,在此情况下,契约并不当然解除,并给当事人以对其他补救方法的选择权利。法国法认为解除合同有溯及力,已履行的义务要恢复原状。德国法规定,在一方当事人履行不可能或履行迟延的情况下,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如果发生解约,则当事人之间有义务相互返还其收到的货物。《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对于一方不履行其在合同中和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根本违反合同时,另一方可即解除合同,既不需事先通知,也无义务给对方宽限期以进行补救。这里,行使解除权的前提是对方“根本违反合同”,对于“轻微违反合同”的合同解除权不成立。5.暂时中止履行合同这是在对主违约情况下一方当事人的自我补救方法。我国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没有直接规定暂时中止履行合同这一补救方法,但可以认为这一方法包含在“采取补救措施”的规定之中。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时,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暂时中止履行合同能使行使人暂时免除三项义务: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为履行合同作各种准备的义务以及承担不可能得到赔偿的额外费用的义务。采用这种补救方法,一方面可以避免因继续履行合同可能造成更大的损失;另一方面使自己处于主动地位,在另一方当事人提供充足的保证后,继续履行合同。采用暂时中止履行合同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有对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二是将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决定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果没有掌握对方违约的确切证据而中止履行合同,很可能被对方当事人认为违约而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不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有可能造成双方都违反合同的情况,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6.其他合理补救措施这里除上述五种法律规定的补救方法之外的补救方法。这些合理补救措施,是当事—471—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性质要求所采取的自主补救措施。不同种类的合同有不同的补救方法,双方当事人的补救方法也是各自不同的。例如,在货物买卖合同中,买方可采用给予履行宽限期、减低货价、部分货物不符时的补救等。当卖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并不意味着卖方不交付货物时,买方可以规定一段宽限期,让卖方履行义务。只是在买方的期待不可能实现的情况下,才考虑采取解除合同或提起诉讼方式。在卖方交付了货物,但在质量、数量、包装等某一方面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情况下,买方的补救方法是减少价金。减价不论在买方付款前或付款后均可采用。卖方即使因不可抗力可以被免除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货物因不可抗力造成与合同规定不符,仍可要求减价。采取减价这一补救手段的条件、特点、减价的计算标准及限制等,可依法律规定或惯例。在卖方交付的货物只有其中一部分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买方可以对缺漏部分或不符部分的货物行使任何一种救济手段,如拒收不符部分、减少货价等,如果这部分货物不属于一个单独的部分,而且拒收这部分货物会严重影响其余货物的性能、价值、使用或者再销售,买方可用解除合同补救。买方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有规定额外的履约期限、在买方应当或拒绝本应提供而为逃避合同义务未予提供货物规格的场合,卖方自己订明货物规格的补救等方法。三、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违约责任的概念违约责任,是指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所应承担的以经济补偿为内容的责任。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义务的结果。“合同义务”与“合同责任”是两个有区别的概念。义务是责任的前提,责任是不履行义务的结果。当事人按照合同的规定正确履行义务,不存在责任问题,只有在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履行其义务时,才存在责任问题。在我国合同法中,“违反合同的责任”包括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这种涵盖其他法上的综合性责任,与合同法意义上的违约责任是不同的。应当认为,合同法上的责任,是违约责任。“积极的债权侵权责任”是西方民法学界关于合同责任的一种定义性主张。债权不仅包括合同债权,还包括无因管理债权、不当得利债权等,因此,违约责任不等同于“债权侵权责任。”责任是基于不履行合同义务产生的,债权侵权责任仅限于侵犯债权所产生的责任。违反合同义务的构成条件、原因和结果,与债权侵权的构成条件、原因和结果不是同一的,两者之间存在若干差异。在区别违约责任、违反合同的责任、积极的债权侵权责任概念的基础上,可以限定—472—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违约责任的含义。首先,违约责任不是“直接责任者个人”,“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的责任,而是合同当事人的责任。或业务主管机关”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的责任。合同是以合同当事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当事人是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主体。因此,违约责任的承担者只能是合同当事人。合同履行中的个人责任,是个人由于失职、渎职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了合同当事人违约或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损失,依法应负的经济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对于合同履行中的个人责任,适用合同法之外的其他法律。在政企没能完全分开的情况下,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可能因为自己的过错造成合同当事人违约,但它们本身不存在违约责任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由这些机关对合同当事人因违约赔偿等造成的损失负责处理。这种“处理”是一种补救措施,可用减少上缴利润、减免税或提供产供销等方面的优惠措施等加以解决。其他第三人存在干涉合同关系的情况,如侵犯合同权利、诱使当事人违约等,但无论何种干涉,都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承担的是侵权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其次,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而不是民事赔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是不法行为人侵害了他人所有权或人身权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当事人之间原来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违约责任是在双方当事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上,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损害了对方的合同利益而承担的。造成民事赔偿责任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即包括债务的不履行,也包括物权请求的义务不履行、产品质量担保、共同海损的分担等等,而违约责任的原因只是合同义务的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等违反合同义务的事实。在法律适用上,民事赔偿责任适用民法,而违约责任适用合同法。最后,违约责任是以经济补偿为内容的责任。合同是基于一定的经济目的订立的,合同的内容是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违反合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实际上是补偿一方当事人经济利益的一种手段,也是违约当事人的一种经济负担。两大法系关于违约责任的立法不尽相同,但都强调违约责任具有赔偿性质;强调追究违约责任旨在保护受害方在正常履行合同条件下本来可以得到的经济利益。(二)违约责任的性质对于违约责任的性质间是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逐渐形成的,是随着历史的变迁而不断演化的。在习惯法时代,实行信誉责任制度,主要是用宣誓和名誉等作为义务的担保。前者如“家畜之誓”、“剑誓”,依靠对神灵的信仰及对种种惩罚的恐惧,来保证允诺的履行。后者以名誉、良心为保证,一旦违反允诺,即被当众宣布允诺人为丧失名誉信用的人。—473—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信誉责任发展为人身责任,即以人身作为合同义务的担保。违约责任是人身责任或人身责任随附的财产责任。罗马法的债具有严厉的人身责任性质,《十二铜表法》第三表规定,不履行合同时,原告人可以拘捕债务人,甚至拘持于住宅,带足枷手铐,直至处死。资本主义实行财产责任制度,这是资本主义社会物化的必然结果。法国民法典规定,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在债务人不履行的情况下,转变为赔偿损害的责任。资本主义财产责任制度的发展,使具有人身惩罚性质的责任转化为具有财产补偿性质的责任,在国家整个法律责任体系中,由一般的、处于附属民事责任的地位逐步向重要的、普遍的独立经济责任的方向发展。我国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是财产补偿责任,即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违约当事人用财产来补偿给对方造成或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这种财产补偿责任不同于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行政法上的责任,其责任措施是行政处分。这种措施只适用于自然人,而且处分可因对错误的认识程度而不同;财产补偿责任的承担者是包括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内的合同当事人,其责任大小,并不取决于认错态度,而是取决于造成的损失的程度。财产补偿责任也不同于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对罪犯人身的惩罚,其罚金和没收财产,是从剥夺犯罪分子手段的角度实施的,具有随附人身惩罚的性质且不存在协商问题;财产补偿责任不具有人身惩罚性质,在法律范围内,具体赔偿事宜可以协商议定。哪些违约行为应导致违约人承担违约责任?这个问题主要关注的是违约方是否必须有过错以及违约是否造成了损害后果。乍一看,似乎两个问题的答案都应该是肯定的,没有过错的人却要承担责任岂不非常不公平?而既然没有造成损害又干嘛还要承担责任呢?这话并不错,但也不全对,事实上合同法在违约责任要件方面都对过错主义与损害后果主义开了一些小小但却又意味深长的例外。以下将分别描述违约责任的三个要件。1.违约行为我国民法通则将违约行为分为两种,即不履行合同义务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分别被简称为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1)不履行一般是指拒绝履行,即当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把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又称毁约行为。但从法律后果上讲,根本性的严重违约或重大违约为与不履行是基本相同的,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不履行合同根本性严重的违约,对方当事人都有权解除合同。(2)不适当履行所涵盖的范围较广,它包括迟延履行、质量瑕疵给付、加害给付、部分履行、履行方法不当、履行地点不当以及其他违反合同义务的情况。—474—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迟延履行与不履行不同,后者是债务人毫无要履行的意思,是一种公然的毁约,而迟延履行当事人并无毁约的意思,仍愿意履行,只是履行时间上有所迟延。因此,不履行和迟延履行,当事人享有合同解除权有所不同,债务人不履行的,债权人一般都可解除合同,而债务人履行迟延的,如果尚未严重到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那么债权人无权解除合同。履行迟延不适当履行加以描述有时有些词不达意,特别是在当事人起诉时对方虽未履行但有表示愿意继续履行时更是如此,以不履行为由起诉不合适,以不适当履行也不妥,因为不适当履行一词有“已经履行了”的意思,所以将履行迟延分离出来作为单独的一种违约形态的呼声时有所闻。履行迟延分为债务人给付迟延和债权人受领迟延两种情况。无论对债务人还是债权人而言,合同标的物的交接都是合同义务,即使是债权人也不能任意拖延及至放弃,否则,债权人应支付约定违约金并且赔偿债务人因受领迟延而增加的保管费、提存费、运输费等损失。瑕疵给付是指交付的产品或提供服务有瑕疵,即在质量上不符合规定的标准,或者产品在规格、包装方面不符合标准,或者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功能。加害给付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损失或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失。这两种违约形式在责任形态上会引起不同的后果。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购买的商品若仅仅是质量上存在瑕疵,如电视图像不清晰,则只能由“购买人”向商品销售者要求修理、换货、退货。若属生产者责任,销售者应先向消费者赔偿后再向生产者追偿;而若购买的商品由于缺陷造成人身及其他财产损失,如电视机爆炸造成伤亡,则“受害人”(不仅限于购买人)不仅有权向销售者而且可以直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销售者或生产者应先向受害人赔偿后再向有过错的另一方追偿。这里就运用了瑕疵给付和加害给付两个不同的概念来区分不同的责任形态。部分履行是指交付不足,属于不完全履行。当愤怒的消费者找到个体摊贩怒斥其缺斤短两时,在法学家眼里就是债权人因债务人仅部分履行其所付的债务而请求债务人承担其违约责任。履行方式不当,如代办托运改为债权人自提,履行地点不当例如仓库交货改为码头交货等。(3)预期违约。违约严格说来应为履行期限到期后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如果履行期限未至似乎还谈不上违约的问题。但假如当事人提前知道对方不可能履约的话,不赋予他某种自我保护的权利也并不妥当。例如卖方在交货期限届满前厂房失火导致货物灭失,而此时买方依合同应该付款,则应如何处理?买方没有理由解除合同,也还不能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又实在又担心付出货款难以收回,怎么办?为此,法律特创设—475—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预期违约度加以调整。此案中买方有权以卖方构成预期违约为由拒付货款。在我国这项制度仅见于涉外经济合同法:“当事人一方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时,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但是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当另一方对履行合同提供了充分的保证时,应当履行合同。当事人一方没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中止履行合同的,应当负违约责任。”2.损害后果损害后果有可能对当事人造成或多或少的损害,因为如果假定合同是当事人为获取利益而订立的话,那么任何合同的违反都会引起损害,至少,是可期待利益的落空。尽管有些违约责任的承担并不要求首先算计好损失额,如违约金、定金等。但这些责任形式也可以看作是当事人对违约损失事先约定好的计算方法,因为毕竟,违约造成的损失远比损坏了一件东西复杂得多,估算是极困难的,在此情况下,以违约金来事先约定迟延履行一天所应赔偿的金额就是一个简便易行的办法,所以,从理念上想象出此处违约仍以损害为要件并不困难。但这仅仅是一种观念的抽象,也许在事实上违约确实没有造成损失,但这已意义不大了。损害的程度有时对违约责任形式关系重大。例如解除合同以及定金责任只有在违约方构成根本违约时才能适用、而根本违约的重要判断标准就是看违约的后果是否足够严重,以致无法实现订立合同时所期待的利益。损害后果必须与违约行为有因果关系,自是题中应有之意,此话不说。3.过错经济合同法中对过错的阐述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违约责任考虑的不仅是违约方的道德可归责性,而且还考虑到一个风险的合理分配问题。由于合同营造了一个相对独立的当事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当双方对违约的发生都无可指责时,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由谁来承担实质上变成了由谁来冒违约的风险的问题,天平一味地倾向于违约方未必都是公平的,难道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损害的风险要由对方心惊胆颤地祷告别出意外吗?例如某演员在去演出途中遇到车祸,尽管该演员对此毫无过错,但剧院为此受到的损失由谁来承担呢?也许你会觉得演员遇到车祸已经够不幸了,再让她承担违约责任实在于心不忍。这种考虑问题的方式或许是东方人的思路,但绝不是法学家的思路。法学家要用概念和规范给当事人树立一系列清晰的路标,使他们能循着指引找到确定的答案。本案例中如果“不幸”可以被量化并可以用明确的规则概括这一类情况的话,或许演员的违约会被得到容忍。但到目前为止,世界通—476—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行的做法是,对违约方无过错的情况,如果违约基于第三人过失或意外事件,那么违约方仍将承担违约损害的风险,只有是不可抗力对方当事人过错造成违约的,违约责任才会得到免除。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一方由于上级机关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应按合同约定向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再由上级机关对它因此受到的损失负责处理。”这就反映了第三人过失引起的违约,违约方不能免责原则。涉外经济合同法对违约的定义就不再有过错的要求:“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违反合同。”在立法技术上,不再将“无过错不负责”作为原则,“无过错也负责”作为例外,而将“无过错也负责”作为原则,“无过错不负责(免责事由)”作为例外。当免责事由应被严格限定时,这种结构就会显得更加合理。违反方是否具有过错的举证责任应由违约方自己承担,也就是说要由违约人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果拿不出那么就可以直接被推定为有过错,而不必再由另一方拿出证据来证明违约方是有过错的。这种规定主要考虑到举证便利的问题,毕竟冷暖自知,内心的想法还是自己举证方便一些。(三)免责事由免责事由是指符合哪些条件违约方可免除责任,严格地讲,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仅限于不可抗力,免责条款和对方当事人过错实质上是个违约问题,此书只对不可抗力与免责条款作个介绍。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它包括地震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和政变、战争等社会事变。不可抗力超然于人的行为之外,不受人的意志所左右,行为人对不可抗力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不可抗力作为违约的免责事由已得到世界各国的公认,我国也不例外。《民法通则》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法律另外规定的除外。经济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固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的,免除其全部或者部分责任。不可抗力在主观状态上要求的不可预见,指的是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例如地震,也许在中短期预报非常精确的情况下,行为人在地震前是可以预见到地震的发生的,但若在合同生效时尚未预见,就仍符合不可抗力要求。如果在订约时双方已明确知道地震很可能发生,那么就意味着行为人愿意承担由地震造成自己违约而引发的风险,因此违约方不得以此为由主张免责。不可抗力不能简单等同于意外事件,所谓意外事件是指非因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477—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偶然发生的事故,它虽也属于当事人所不可预见的,但与不可抗力的不可预见还有程度上的差别,正如整数与有理数尽管都是无限集合,但无限也存在等级一样。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以为:“应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来区分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首先,从主观上看,意外事件的不可预见性是指特定的当事人尽到合理的注意而不可预见,对于不可抗力来说,即使尽到高度的注意和谨慎也不可预见,可见,不可抗力具有更强的难以预见性。其次,从客观上看,意外事件虽然有不可预见性,但它常常是能够改变和克服的,而对不可抗力来说,即使预见到也是不可避免和克服的。”简而言之,不可抗力是更加意外的意外事件,而意外事件则是相对可抗的不可抗力。之所以区分这两个概念,就在于意外事件不能成为违约方的免责事由,例如交通事故等。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的区分有时显得相当困难,只能借助于直觉加以把握,比如洪水可成为不可抗力,而火灾一般只能算作意外事件。不可抗力大致包括以下几种情况:①自然灾害,如海啸、龙卷风;②政府行为,例如征收私人企业为国有,频发禁令导致合同无法履行;③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暴乱等。不可抗力并不包括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行为。第三人行为对违约方来说有时也是不可预见并不可避免的,但第三人行为并不是有外在于人的行为的客观性的特点,不能作为不可抗力看待。在连环买卖合同中,甲约定7日将货物交付于乙,乙约定9日将货物交付于丙,结果由于甲对乙违约导致乙也对丙违约,此时乙并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对丙承担违约责任。因第三人过错导致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的,违约人不能免责。不可抗力可以免除违约人的责任,至于是部分免除亦或全部免除要视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的影响而定,如果不可抗力仅导致无法全部履行但仍可部分履行或迟延履行时,不可抗力仅就不能履行的部分履行迟延免费。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以减轻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在合理期间内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如果因违约方不尽通知义务而使对方损失扩大的,违约方无权就损失扩大的部分主张免责。鉴于不可抗力内容的模糊性,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事行约定不可抗力范围。2.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来责任的条款。合同法上违约责任包括实际履行、解除合同、赔偿损失、定金、违约金等形式,它就象一个武器库,可供合同当事人在一般情况下,有权就违约责任的形式及承担责任的范围—478—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进行事先的约定,而体现在合同中的这些约定就是免责条款。免责条款除了免除全部责任(如“货物交付,概不退换”)以外,还包括免除部分责任,即限制承担责任的范围的情况,例如约定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只承担违约金责任,而不计算实际损失后再加以赔偿,也不适用强制履行。免责条款在规定生活中所引起的巨大争议主要是集中在经营者和消费者订立的标准合同之中。试举一个案例。一个摄影爱好者踏遍名山大川,集数月之心血拍摄了几十卷胶卷,交给一个照片洗印社冲洗,结果由于洗印社的过错,导致胶卷全部曝光。该顾客倍受打击,高血压发作,住院花去医疗费若干,于是状告洗印社,要求其赔偿自己在拍照期间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照像费,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以及精神损失费。而洗印社辩称:“我方在顾客须知中早已明确规定:本店冲洗事及造成照片不能使用的,只退还冲洗费并赔偿胶卷费用。此项规定属合同的免责条款,顾客在本店冲洗照片就意味着接受了此项条款,因此我方只负责退还冲洗费和赔偿胶卷价值。”顾客那种狮子大开口式的索赔未必合理,但店家的这种免责条款乍一看也似有欠公平。至少,照相时所耗费的电池是否应在赔偿之例呢?这里就涉及到免责条款的成立和生效要件的问题。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从原则上说,免责条款应具备合同成立生效的一般要件。(1)成立免责条款的成立是指该条款是否已被订入合同,即当事人的双方在订约时已经意识到该条款的存在,并且就此达成了合意。如果免责条款条由一方当事人悄悄移植人合同中,对方并未意识到该条款的存在,那么免责条款就不成立。显然,免责条款的成立,要求必须当事人在双方都意识到了该条款的存在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因此免责条款,特别是针对方广大消费者制订的免责条款,必须能够让消费者清楚地感觉到它的存在。这就要求:(1)免责条款在外观上要有醒目性,能够引起普通人足够的注意,如以鲜艳的字体张贴于公共场所,以个别告知方式使每位消费者引起重视,或印制在车票、机票、电报稿等必须票证上;(2)免责条款的文字或语言必须清楚明白,不会引起误解;(3)免责条款在订立合同前出示,不能事后追加。就上述案例而言,如果店方的这项条款以极含混的方式张贴于店堂内一处极不显眼的地方,根本不足以引起消费者足够注意的话,该条款不成立。有些洗印社的这些声明只印在洗印之后的照片纸袋上,顾客在洗印照片时根本无从知晓,那么该项免责也不能成立。(2)生效—479—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免责条款成立未必生效,如果不符合生效要件当事人可主张撤销或被法院宣告无效。免责条款可因为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而被撤销,一方当事人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与他人订立的免责条款无效,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的负责条款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免责条款无效。例如在招工登记表上注明“工伤事故,用人单位不负任何责任”就因公然违反民法和法律而当然无效,劳工完全可以视其为不存在,即使签了合同也有权要求雇主承担工伤医疗费用。免责条款不能排除故意和重大过失的责任,也不得排除合同当事人应负有的基本义务,例如买卖合同卖方不得约定免除交付质量有严重问题的货物的责任。条款明显不合理可导致该条款无效,这可在英国的一个案例中得到体现。卖主向买方出售土豆种籽,合同中有一条规定:如买方在收到货物三天后没有说明货物有瑕疵,则卖方可以免责。但种籽在播种发芽后才发现染有病毒,由此引发诉讼。法官判决:该免责条款要求在三天内发现土豆种籽质量有瑕疵,属于不合理条款,条款无效。具体到顾客诉洗印社的案例中,洗印社的免责条款是否合理的问题,应该说其基本上还是合理的,因为冲洗照片时洗印社对照片内容无从了解,也无法预见到顾客对照片所投入的成本,而“违约方只赔偿其可预见范围内的对方损失”是违约损害赔偿的一个基本原则,因此洗印社退款并赔偿胶卷费用尽管责任很小但还不至于太出格。这与邮电局发电报的那个“拍发失误只退赔电报费”不同,邮电局这项免责只承担退还价款责任而无任何损害赔偿,而且拍发电报时发报员将汉字译成电码时已经明晰电报内容,理应预见到电报错发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因此电报的这种项空前的免责实际上免除了自己故意的重大过失责任,也对违约赔偿范围进行了大大的压缩,显失公平。但很遗憾邮电局所制作的这项颇遭非议的免责条款还堂而皇之地被法院保护着。3.关于情势变更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非因当事人双方的过错发生情况态势上的重大变化,致使当事人如果如约履行会显失公平,此时当事人可以变更和解除合同。最典型的情势变更例如合同订立后发生恶性通货膨胀,如按合同原价格交货,卖方将蒙受重大损失,此时卖方有权变更价款或解除合同。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都要求发生当事人无法预见到的事件,而且情势变更往往由不可抗力引起,两者区别在于情势变更后当事人不是不能履行合同,只是履行将显失公平,而不可抗力将造成当事人全部无法履行或无法全部履行,一般认为情势变更只能引起一方享有变更解除的权利,并非属于违约的免责事由。只是由于情势变更也可以使当事人免于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学者们才常常将其称为情势变更免责;而不可抗力可使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且是违约的法定免责事由。—480—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情势变更与显失公平的区别在于,尽管情势变更也会引起显失公平的后果,情势变更一般是由不可抗力造成,而且主要是指市场的异常波动,而显失公平是由于一方利用优势和对方轻率、无经验而订立;情势变更使当事人享有变更解除权,而显失公平只引起撤销权的存在。单从词汇学角度而言,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及显失公平根本不是同一层次的概念,而是一个顺承的环节:“不可抗力”可引起(也可不引起)“情势变更”,“情势变更”可引起(也可不引起)“显失公平”。但这些词汇上升为法律语言后便有了其特定意义。不可抗力系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免责或变更、解除权”;情势变更系指“情势变更+显失公平+变更、解除权”;显失公平系指“民事行为+显失公平+撤销权”。概念的意义在于体现人类认识的深度以及将无限复杂的客体抽象化和和浓缩化。概念一旦形成,人类就要小心被这一自己创设出来的工具反过来捆住自己的手脚。我国立法上对情势变更则并无明文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已有所运用。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1992)第27号批复中所确认的:“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见和防止的情势变更⋯⋯仍按原合同约定的价格⋯⋯显失公平”,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但要注意的是:情势变更主要适用于市场的异常波动,使得履行已无意义。此种制度不能滥用,绝不能扩张到正常的交易风险,有时当事人把自己经营亏损也作为情势变更来请求解除合同,是不正确的。而且情势变更无论如何也不能把车祸、飞机失事等意外也囊括进去,否则意外事件就可以名正言顺地成为违约方拒绝履行的理由。(四)违约责任的认定认定违约责任的标准与依据是违约责任构成要件。在立法上、理论和实践上,都是基于违反合同的事实来确定违约责任的,但如何认定并承担违约责任,却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领域。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违约程度与认定并承担违约责任的关系;二是有无过错与认定并承担违约责任的关系。1.违约程度与违约责任违约的程度,可分为根本违约与轻微违约。这两种违约的不同程度,与认定并承担违约责任关系极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根本违约的概念和构成条件作了限定。根本违约,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后果,使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且其后果并未预知或无理由预知。其含义是:一方存在违反合同的事实;违反合同的后果是使对方遭受损失;这种损失使履行合同的基础丧失;这种后果不被违约当事人预知。具备上述四个条件,即构成根本违约,否则,不构成根本违约。根本违约以“违反合同的后果”作为判断标准,着眼于订立合同时约定的经济利益—481—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能否实现,而不着眼于对某些合同条款的违反及某些合同权利是否得到充分满足。例如,一方当事人根本不履行合同义务、拒绝履行合同或不交付标的、不支付价款、超过延期履行时间仍不履行义务等等,都属于根本违约。上述违约,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认定并使之承担违约责任。轻微违约,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轻微的损失后果,这些后果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轻微违约具有违反合同的事实,也给对方造成了一定损失,但其损失是轻微的,采用相应的补救方法,可以使合同继续履行,并能最后满足订立合同时规定的权利要求。很显然,轻微违约不是着眼于违反合同的后果,而是着眼于合同中个别条款、合同义务的适当履行以及合同个别权利的实现程度等等。例如,一方当事人已交付大部分货款,只剩一小部分货款未交,在收到对方当事人违约通知后,立即筹款,全部交齐。这就属于轻微违约,不应使之承担违约责任。任何违约行为都会给对方当事人和国民经济运行带来不利影响,因此,无论是当事人或仲裁机构、人民法院都应以违约责任形式使违约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然而,合同毕竟是当事人相互满足自身利益的自主形式。在发生违约特别是轻微违约时,双方当事人应从共同利益出发,友好协商、互信互让,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使合同完满履行。2.有无过错与违约责任在通常情况下,由于过错违约,承担违约责任,但在有些场合,虽然违约并不一定是过错引起的,也应承担违约责任。这里有两种情况:一是“无过错责任”,二是“推定为过错责任”。经济合同法第3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经济合同的,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第34条规定,发包方工程中途停建、缓建,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方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购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上述规定表明,由不可抗力和无法防止的外因引起的违约责任,是无过错责任。技术合同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技术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尚不能完全弥补另一方受到的损失的,另一方仍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上述规定,并没显示过错责任,其违约责任的原因,存在过错与无过错的必然性。换句话说,凡造成违反合同事实的,尽管当事人主观上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违约责任。—482—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我国的合同立法,没有“推定为过错责任”的直接规定。有些大陆法系国家对违约责任推定为过错责任。德国民法典第282条规定:“关于给付不能是否由于债务人的过失有争执时,债务人负举证的责任。”推定为有过错,是在发生违反合同事实的情况下,违约当事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时,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推定为违约当事人有过错。英美法采取“事实本身证明”原则,反映在合同法上,如果发生了损失的事实,而且是由于违约当事人造成的,但对方当事人只能证明违反合同事实的发生,不能证明发生的原因即违约当事人是否有过错,则可用违约事实本身证明违约当事人有过错。四、违约责任的承担(一)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与违反合同责任的形式不是一个概念。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是指违约当事人违反合同后,承担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责任措施的具体方式。合同法上的责任措施的性质,属于财产补偿。因此,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不包括个人责任、上级领导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责任、单方解除合同、定金制裁、处置财物、价格制裁、信贷制裁等。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两种。1.违约金(1)违约金的定义和性质违约金,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量的货币。违约金是预先规定的货币支付,只要一方当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等造成违约,不论违约是否给对方造成损失,都要按规定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支付,不以造成损失而以违约行为为前提,即只要发生违约行为,不论有无损失,也不论损失是否少于违约金,都要支付违约金。一方违约,就损害了对方的经济权益,因此对这种被损害的合同权益,以违约金的方式进行补偿。违约金的赔偿性质,表现为以违约金作为对对方造成损害的补偿。如果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时,还应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具有惩罚和赔偿双重特点。这表现为:在交付违约金之后,违约方并不能免除继续履行;即使违约未造成损失,对方也有违约金的支付请求权;造成损失超过违约金时,就其超额部分还应赔偿。(2)偿付违约金构成要件承担违约金责任的前提和条件是:合同为有效合同;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483—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务等违约事实;违约一方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有过错。当事人一方由于自己的过错实施了违约行为,这是充足的前提条件,也是赔付违约金的主要构成要件。在明确违约金责任承担前提的基础上,还应把握合同与违约金条款的关系。合同无效时,违约金条款亦无效;违约金条款无效,但合同并不随之无效。违约金条款有效,但按合同履行义务时,则不发生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只有当事人违约时,才发生支付违约金问题。如《法国民法典》第1230条规定:“负履行迟延的责任时,始应支付违约金。”《德国民法典》第339条规定:“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约定在不履行债务或不以适当方法履行债务时,应支付一定金额作为违约金者,违约金在债务人负迟延责任时发生应支付的效力。”这些规定,反映了各国关于违约金立法的一般状况。(3)违约金的分类违约金一般分为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1)法定违约金。凡法律规定的违约金,为法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可分为两种:一是固定比率的违约金,即违约金的支付比率是固定的。它要求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按照这个规定的固定比率签订,如果不签订或不按规定比率签订,则处理合同纠纷时,也要按法定违约金的标准来计算、执行。如逾期交货或延期提货的,多数规定采用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规定的比率。《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第36条都作了相应规定。二是浮动比率的违约金,即规定违约金比率上下浮动幅度的违约金。这种浮动幅度的上、下限,因合同的不同种类、内容和当事人违约行为不同而有所不同。如《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款》第17条规定:“超过规定期限不能交货的,应偿付需方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1%—2%的违约金。”第18条规定:需方“在执行合同中退货,应给付供方退货部分货款总值5%—25%的违约金。”《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第36条规定:通用产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或退货部分贷款总值的1%—5%,专用产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或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10%—30%。这个幅度,是在总结大量违约现象的基础上,在科学计算大致造成损失的一般程度上制定的。因此,这个幅度内的违约金一般可以补偿违约造成的损失。2)约定违约金。在法律上无具体规定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在合同中商定的违约金,是约定违约金。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第10条、《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第13条都规定了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数额或比率,不能过高或过低。2.赔偿金(1)赔偿金的定义和性质赔偿金和违约金一样,都是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但在我国经济合同法上,两者性质并不完全相同。赔偿金是指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超过违约金数额—484—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时,由违约方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额的补偿货币。所以赔偿金只是补偿性质的货币而不具有惩罚性质,即补偿支付违约金后尚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部分。一般说来,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指因违约而造成对方财产上的直接减少,如合同标的物本身的损坏或灭失;间接损失指因一方当事人违约使对方本来可以得到的利益而未得到。我国技术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把间接损失规定为“应当预见到的损失”。各国关于损失的立法,一般都把间接损失包括在内。《德国民法典》第1149条规定赔偿范围包括“所受现实的损害和所失可获得的利益。”《法国民法典》第252条规定:“应赔偿的损害包含所失利益。依事物的通常过程,或依已进行的设备、准备,或其他特别情形,可得到预期的利益视为所失利益。”无论对直接损失(积极损失),还是对间接损失(消积损失)的赔偿,都具有补偿性质。(2)偿付赔偿金构成要件其成立要件,除支付违约金的构成要件外,还应具备以下要件赔偿才能成立:一是要有损失的事实。如果无事实上的损失(直接、间接两方面),纵然是故意违反合同,也不产生赔偿责任;二是损失是违约的直接结果,即损失是由违约造成的,如果是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则不需要支付赔偿金;三是赔偿金只在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其损失的情况下支付。如果违约金可弥补其损失,或违约金数额超过实际损失时,都不支付赔偿金。(3)损失赔偿的举证责任作为责任措施形式,赔偿金是现实性的责任措施形式,而违约金则属于可能性的责任措施形式。从性质上,违约金具有明显的补偿性质,这就决定了违约金的数额,可以而且应该作为专门条款,预先加以确定,而赔偿金是在发生违约行为之后,根据实际损失加以确定,所以不好预先计算并明确载入合同条款中。这在法律上,就涉及到举证责任问题。受害方和违约方都负有举证责任。受害方对所受的实际损失负有举证责任。受害方不但要举证实际损失是否存在,而且要举证实际损失的多少,要求在定性关系和定量关系两方面举证。如果受害方遭受了损失,但不能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损失确系违约方违约行为所致,则赔偿责任不能成立。违约方对免除责任有举证责任。不仅举证无过失或故意,而且还要举证其违法行为的全部或一部分非故意或过失。如果违约方不能证明自己非故意或过失,按照过错责任推定原则,应认定其有过错,须承担赔偿责任。—485—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二)违约金、赔偿金的支付和使用违约金、赔偿金的支付,直接关系到企业、事业单位等当事人的经济利益,而违约金和赔偿金又具有补偿性质,因此,它们的支付不能是随意的。关于支付时间,违约金、赔偿金应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偿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这里,“明确责任后”指双方协商解决,达成协议的日期,或合同仲裁机构、人民法院的仲裁决定书(裁决书)、调解书或判决书生效的日期。逾期不支付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延期付款的规定处理,每延期付款一天,按延期付款部分总值加收罚款。关于违约金、赔偿金的使用,也受到严格限制。如法人之间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收到违约金和赔偿金后,应首先将此款用于弥补因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遭受的损失,剩余部分可作单位留用。《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40条规定:“违约金和赔偿金收入,应用于弥补未能履行合同而蒙受的经济损失。”五、追究违约责任应注意的问题(一)承担违约责任的起算时间题承担违约责任的起算时间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1)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日期的。这种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到期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以合同约定履行日期的次日为承担违约责任的起算时间。(2)以法规或合同条例明确规定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的。这种情况下,应以法规或合同条例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起算时间。(3)合同中对履行期限规定不明确的。这种情况下,以债权人第一次向债务人要求履行义务的期限届满之日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起算时间。(4)当事人双方重新确定履行期限的,这种情况下,以当事人重新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起算时间。(二)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支付期限问题《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违约金、赔偿金应在明确责任后的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所谓“明确责任”,即对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的确定。明确责任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方式:(1)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的,以双方商定的日期为明确责任的日期;(2)经合同仲裁机关的调解或仲裁的,以调解书、仲裁书生效的日期为明确责任的日期;—486—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3)经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的,以调解书,判决书生效的日期为明确责任的日期。第四节索赔一、索赔管理概述九十年代以前,我国探矿权采矿权建设界对“索赔”这一概念还知之甚少。在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承包商无须承担工程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不确定性风险,当这些不确定性风险发生后,由国家或通过建设单位以“调整概算”或“补充概算”方式对施工企业予以补偿。由此造成的后果是施工企业长期不重视对项目风险的研究,也就不重视合同管理,更谈不上搞“索赔管理”。改革开放以来,一方面大量施工企业打入海外承包工程市场,在实践中日益认识到索赔的重要性,并且在本企业加强对索赔的管理和研究,从而提高了本企业的竞争力;另一方面,国内科研建设市场也由于世界银行、亚州开发银行的资金引入,也对外实行了限制性的开放,海外有实力的承包商进入了我国国内科研建设市场,他们也将索赔这一崭新的概念和方法带入了我国。由此我国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以及建设主管部门都接受了“索赔”这一概念,并且日益深人人心。1991年3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共同制订并颁布实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第一次引用了“索赔”这一概念。(一)索赔的概念索赔的概念是指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而遭受损失时向对方提出的价款与工期补偿的要求。理解索赔这一概念时,我们应注意以下几点:(1)索赔具有广义的概念和狭义的概念两种。以上叙述的是广义的概念,即合同双方均有权向对方提出索赔,即索赔不仅包括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的索赔,也包括业主向承包商提出的索赔(有时称为“反索赔”)。而狭义的索赔仅指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的索赔。(2)索赔是因为对方不履行义务或不适当履行义务时提出的补偿自身损失的要求,并不意味着是对过错方的惩罚,因此,索赔是一种正当的权利要求,是在正确履行合同的基础上争取得到的合理偿付,而不是无理的争利。(3)索赔是一种尚未达成协议的行为。当一方提出索赔时,另一方要对索赔要求作出判断和决定,当决定尚未作出之前,索赔仅是一种尚未达成协议的行为。这层含义意—487—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味着索赔的基调是温和的。合同双方均要正确对待索赔,提出索赔方应当正确估计自身损失,合理引用合同规定;接受索赔方也要尽快研究索赔报告,及时作出答复。(4)索赔的内容包括工程价款补偿与工期补偿两个方面。因为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三大目标———价款、工期与质量———中质量是不能因不确定性风险因素存在而变更的,而价款和工期则会因为不确定性风险的发生而大大增加,因此承包商的索赔要求一定会包括价款与工期两个方面。当然业主对承包商的索赔只能在价款上体现,这是不言而喻的。(二)索赔的作用索赔在施工合同履行中具有以下几点作用:1.索赔可以保证合同的正确实施索赔的权利是施工合同法律效力的具体体现,如果没有索赔的权利和有关索赔的法律规定,则施工合同的法律效力会大大减弱,并且难以对业主、承包商双方形成约束,合同的正确实施也难以得到保证。索赔能对违约者起警戒作用,使其能充分考虑到违约的后果,便可以尽力避免违约事件的发生。2.索赔是落实和调整施工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有效手段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未履行或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侵害对方权利的,应根据对方的索赔要求,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离开索赔,施工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便难以平衡。3.索赔是施工合同及有关法规赋予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对于施工合同当事人双方来说,索赔是一种保护自己、维护自身正当权益、避免损失、增加利润的手段。事实证明,不精通索赔业务往往要蒙受损失,直至不能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而导致破产。当然,索赔除上述正面作用以外,也存在一些负面影响,如:有些承包商奉行“中标靠低价、盈利靠索赔”的经营策略;有些承包商利用索赔为自己谋取不恰当的利益;有的承包商利用索赔事件高估冒算,漫天要价。这些经营策略虽然会得逞于一时,但从长远来看会严重影响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合作气氛,同时将严重影响承包商的信誉,必将导致承包商自身竞争力削弱,所以每一承包商都要坚持摒弃上述种种作法。同时对于业主来说,也不能无视承包商的索赔要求,而应迅速对索赔事件进行调查研究,尽快作出合理的答复与决定。(三)进行索赔管理的法律依据如前所述,我国从1991年3月颁布实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一次—488—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正式引入了索赔这个概念,从而为在我国进行索赔提供了法律依据。同年,建设部颁布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上述两个文件是我国国内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索赔管理的法律依据。(四)索赔的分类工程项目的施工全过程存在着不确定性的风险,为此都有可能发生索赔,按其各个不同角度和立场可将索赔分为以下几类。1.按索赔的当事人分类按索赔的当事人分类(1)承包商向业主索赔这类索赔发生量最大,一般是关于工程量计算、工程变更、工量、质量和价款的争议。(2)承包商同分包商之间的索赔这类情况大多是分包商因变更或支付等事项向承包商索赔,类似于承包商向业主索赔。(3)承包商与供应商之间的索赔大多因为货物交付拖延,质量、数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技术指标不合要求;运输损坏等。(4)承包商向保险公司索赔因承保事项发生而对承包商造成违害时,承包商可据保单规定向保险公司索赔。(5)业主向承包商索赔这类索赔在国内一般称为“反索赔”。一般是因承包商承建项目未达到规定质量标准、工程拖期或安全、环境等原因引起。由于在施工合同当事人双方中因业主有支付价款的主动权,所以此类索赔往往以扣款、扣除保留金、罚款等方式或以履约保函、投标保函等形式处理。2.按索赔的起因分类按索赔的起因分类(1)因合同文件引起的索赔这类索赔是因合同文件的错误引起的。合同文件的错误是难免的,这些错误是有些是无意的,有些是有意设置的。无意错误的后果可能对业主有益,也可能对承包商有益;而有意设置的错误肯定只对自己有益。这类索赔提醒合同管理人员注意审阅合同文件的每个细节,尤其是组成合同文件的各份文件有无矛盾之处。所以西方有经验的索赔专家认为对于合同管理人员最重要的是“决定什么是错误”。—489—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2)因变更引起的索赔工程项目在实施时因业主的经济利益而引起的变更现象是常见的,有些变更对工程价款和工期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承包商应该适时地提出索赔。(3)因赶工引起的索赔赶工意指承包商不得不在单位时间内投入比原计划更多的人力、物力与财力进行施工,以加快施工进度。当赶工是由于业主或其代表(监理工程师)要求所致则产生了承包商向业主的索赔。(4)不利现场索赔对承包商而言,不可预见的不利现场条件是工程施工中最严重的风险,特别是水文地质条件及其他地下条件。我国的施工合同文本虽对此无明确规定但对现场的地下障碍和文物却提出乙方可据此索赔。而FIDIC合同条件则详细规定了此类索赔的条件和内容。(5)有关付款引起的索赔这部分索赔事件常见于业主付款迟误、业主对工程变更增加费用的低估、业主扣款等事项。(6)有关拖延引起的索赔这类拖延常见于业主拖延提供技术资料、工程图纸、验收、材料设备供应等。业主的上述拖延给承包商带来的损失最明显的是工程停顿,其次是工程施工进度放缓。前者最容易确定索赔的范围与数额,后者则最易引起纠纷。(7)有关错误决定引起的索赔在工程施工中,业主及其代表———监理工程师的许多决定均在现场作业,这种决定有时是在仓促之间作出的,因此,难免与合同规定会有出入,承包商因此可以向业主提出索赔。当然这种索赔的难点在于保留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的决定的证据。即使他们的决定是口头的,也要事后予以书面认证,以备不虞。3.按索赔的依据分类(1)依据合同的索赔此类索赔的依据可从合同文件中找到,大多数的索赔属于此类。(2)非依据合同的索赔索赔的依据难于直接从合同条款中找到,但从整体合同文件或有关法规中能找到依据。此类索赔一般表现为违约赔偿或履约保函的损失等。(3)道义索赔此类索赔富有人情味,从合同或法规中找不到索赔的依据,但业主因承包商的努力—490—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工作和密切合作的精神而感动,同时承包商认为自己有索赔的道义基础,这时道义索赔往往成功。聪明的业主往往不会拒绝承包商的道义索赔要求,尤其是业主需要在市场上树立某种人文道德形象或需继续与承包商合作时。4.按索赔的目的分类按索赔的目的分类(1)工期索赔此类索赔中承包商只要求业主同意顺延竣工期限。(2)工程价款索赔此类索赔中承包商只要求业主给予工程价款的补偿。上述索赔分类仅仅给我们提供了一个索赔的大致框架。在实际工作中不能机械地引用上述各类索赔,而应因时、因地、因人制宜地提出上述单项索赔或综合索赔。综合索赔即将上述各单项索赔有机地组合以提高索赔的成功率。(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索赔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建设部联合制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索赔行为作了下述规定:(1)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发生时的有关证据;(2)索赔事件发生20天内,向甲方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3)甲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10天内给予批准,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甲方10天内未予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批准。(六)常见的承包商提出的索赔事件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通常承包商可以提出的索赔事件包括以下几种:(1)业主没有按合同规定交付设计资料、设计图纸,致使工程延期。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上述原因引起索赔的现象经常发生,例如业主延迟交付上述有关资料、图纸;业主提供的资料与图纸有错误;合同规定应一次性全部交齐而业主分批交付等。(2)业主未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施工场地、行使的道路,未按时接通水、电、气等,使承包商的施工人员和设备不能进场,工程由此不能按期开工而延误工期。(3)工程地质与合同规定不符,出现异常情况。比如,在施工过程中,地下发现图纸上未标明的管线、古墓或其他文物、障碍等,而必须进行特殊处理或采取加固地基的措施时,承包商可援引不利现场的条款进行索赔。(4)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发布指令改变原合同规定的施工顺序,打乱施工部署。—491—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5)工程变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指令增加、减少或删除部分工程,或指令提高工程质量标准、提高装饰标准,可导致承包商索赔。(6)附加工程。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指令增加附加工程项目或要求承包商提供合同规定以外的服务项目。(7)由于设计变更、设计错误、业主或监理工程师错误的指令造成工程修改、报废、返工、窝工等。(8)由于非承包商的原因,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指令暂停施工。(9)由于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的特殊要求,例如指令承包商进行合同规定以外的检查、试验,造成工程损坏或费用增加,而最终承包商的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10)业主拖延合同责任范围内的工作,造成工程停工。比如,业主拖延图纸的批准、拖延隐蔽工程验收、拖延对承包商所提问题的答复,造成工程停工。(11)业主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量支付工程款。(12)物价大幅度上涨,造成材料、设备价格以及工人工资大幅度上涨。(13)国家法令和计划修改,如提高税收等。(14)在保修期间,由于业主使用不当或其他非承包商施工质量原因造成损坏,业主要求承包商修理。(15)业主在验收前或交付使用前,使用已完或未完工程造成损坏。此外,承包商还可以援引其他事项向业主索赔,如进行道义索赔或非合同规定索赔等。二、索赔程序与索赔文件我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只规定了三条索赔的基本程序,而在索赔的实践中这是不够的。目前国内大多按照国际惯例遵循国际工程中索赔的程序进行索赔管理(具体程序及由此引发的费用变更见下图)。(一)基本索赔程序基本索赔程序包括以下几点:(1)索赔意向通知。当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商应在期限内向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提出索赔意向通知。(2)准备索赔资料。把索赔意向通知业主后,承包商应立即着手准备索赔资料。(3)提交索赔文件。资料准备完备后应尽快报出索赔文件。(4)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审议或反驳索赔文件。(5)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商的索赔作出决定。—492—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鲁布革工程管理局处理承包商索赔及涉及费用变更的业务程序(二)索赔意向通知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索赔事件后,承包商应以书面通知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简要说明索赔理由和事实,并表明要就此索赔事件进行索赔的事项。承包商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尽快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以免超过期限丧失索赔机会。按照国际一般惯例,这种索赔意向通知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提出,我国规定是在索赔事件发生20天内提出,逾期不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则丧失索赔权利。索赔事件发生后有时不能在上述期限内完全确定其对工程或对承包商的损失,有的甚至其影响一直持续到28天(或20天)以后,遇到这种情况时FIDIC条件规定承包商应在征得业主或其代表同意后定期陆续报送索赔证据资料等。(三)准备索赔资料承包商确立了索赔意愿并正式向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应即刻开—493—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始准备索赔资料,以便向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报送索赔文件。因为一般来说业主方面要对承包商的索赔要求提出质疑,所以承包商准备索赔资料时最主要是收集整理索赔证据,依靠这些证据来说明索赔要求的合理性。其次是提出索赔依据。1.索赔证据的基本要求(1)索赔证据必须具备真实性索赔证据必须是在实际实施合同过程中的,必须完全真实反映实际情况,能经得起对方推敲的事实。由于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业主和承包商都在进行合同管理,收集有关资料,所以双方应有内容相同的证据。证据不真实、虚假的证据是违反法律和商业道德的。(2)掌握证据必须具有全面性索赔方所提供的证据应能说明事件的全过程。索赔报告中所涉及的问题都有相应的证据,不能零乱和支离破碎。否则对方可退回索赔报告,要求重新补充证据,这样就会拖延索赔的解决,对索赔方不利。(3)索赔证据必须符合特定条件1)索赔证据必须是索赔事件发生时的书面文件。一切口头承诺、口头协议均无效。2)变更合同的协议必须由业主、承包商双方签署,或以会议纪要的形式确定,且为决定性的决议。一切商讨性、意向性的意见或建议均不应算做有效的索赔证据。3)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重大事件、特殊情况的记录应由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签署认可。(4)索赔证据必须具备及时性索赔证据是施工过程中的记录或对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活动的认可,通常,后补的索赔证据很难被对方认可。2.索赔的依据一般索赔的依据下列13种:(1)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文本及附件,其他各种签约(如备忘录、修理案等),经认可的工程实施计划、各种工程图纸、技术规范等。这些索赔的依据可在索赔报告中直接引用。(2)双方的往来信函、电报、传真件以及经追认的电话记录等。(3)各种会谈要。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定期或不定期的会谈所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是施工合同的补充,应做为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会谈纪要只有经过各方签署后才可作为索赔的依据。—494—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4)施工进度计划和具体的施工进度安排。施工进度计划和具体的施工进度安排是工程变更索赔的重要证据。(5)施工现场的有关文件。如施工记录、施工备忘录、施工日报、工长或检查员的工作日记、监理工程师填写的施工记录等。(6)工程照片。照片可以清楚、形象直观地反映工程具体情况,照片应注明拍摄日期。(7)气象资料。(8)工程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9)工程中送停电、送停水、道路开通和封闭的记录与证明。(10)官方公布的物价指数、工资指数。(11)各种会议核算或估算师的估算资料。(12)建筑材料的采购、订货、运输、进场、使用方面的凭据。(13)国家有关法律、法令、政策文件。(四)提交索赔文件索赔文件是承包商向业主索赔的正式书面材料,也是业主审议承包商索赔请求的主要依据。因此,索赔文件是整个索赔过程的核心。1.索赔文件的组成(1)索赔信是一封承包商致业主或其代表的简短的信函,它应包括以下4个部分:1)说明索赔事件;2)列举索赔理由;3)提出索赔金额与工期;4)附件说明。整个索赔信是个提纲挈领的材料,它把其他材料贯通起来。此信函不宜过长,说明问题即可,详情可由附件补充说明。此外索赔信的语气要平缓、通情达理。(2)索赔报告这是索赔材料的正文,每个承包商均要在此文件上下功夫。索赔报告的结构一般包含三个主要部分。首先是报告的标题,此标题要言简意赅地概括索赔的核心内容;其次是事实与理由,这部分应该叙述客观事实,合理引用合同规定,建立事实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说明索赔的合理合法性;最后是损失计算与要求赔偿的金额与工期,这部分无须详细公布计算过程,只须列举各项明细数字及汇总数据即可。(3)详细计算书与证据详细计算书是为了证实索赔金额的真实性而设置的,为了简明可以大量运用图表。—495—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证据则是为了证实整个索赔的真实性。这一部分可繁可简,可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形与对方的好恶而定。2.提交索赔文件应注意的问题(1)索赔报告的真实性这是一个应反复强调的问题。一般来说当索赔事件与索赔证据具备真实性后,索赔报告的真实性就有了可靠的基础。但即便如此也要注意索赔报告的真实性。比如,我们要注意不引用不确切的证据,不引用不确切的合同根据,不使用含混的语言。(2)索赔计算的准确性一份好的索赔文件应该是准确无误的文件。由于业主在确认索赔事件成立以后最关心的是索赔金额和工期,因此承包商一定要注意计算书的准确性,决不要出现计算错误。一般来说,业主会以计算不准确而退还索赔文件的,这样既给承包商造成被动的局面也对自身的商誉有一定损害。当然,在实际工作中,承包商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计算损失时往往会有某种程度的夸大,但这种夸大应该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避免整个索赔工作在要价上蒙上阴影,降低索赔成功率。(五)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审议或反驳索赔文件1.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的一般作法索赔文件送达业主方面后,业主方面应根据索赔额的大小以及对监理工程师的权限进行判断。若在监理工程师的权限范围之内,则监理工程师可自行处理;若超出监理工程师的权限范围则应呈业主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甲方接到索赔通知后10天内给予批准,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甲方在10天内未予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批准。”因此,业主方面应充分考虑这种时限要求,尽快审议研究乙方的索赔文件。有时,为了赢得足够的时间,监理工程师可先行对索赔文件提出质疑,待承包商答复后再行处理。2.业主方面对索赔的质疑业主方面往往会从以下方面对索赔报告提出质疑:(1)索赔事件不属于业主方面的责任;(2)业主和承包商共同负有责任,要求承包商划分责任,并证明双方的责任大小;(3)索赔事实依据不足;(4)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已免除了业主的责任;—496—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5)承包商以前已放弃了索赔要求;(6)索赔事件属于不可抗力事件;(7)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商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减小损失;(8)损失计算被不适当地夸大。业主方面对上述8个方面提出质疑时,也要出示部分证据,以证明质疑的合理合法性。与承包商一样,业主方面做好合同档案管理工作就显得非常必要。如果自己的档案资料不全,则处理索赔就显得非常被动,有时明知承包商的要求不合理也没有充分的证据反驳之。在这方面监理工程师有自己的重要义务,即建立自己独立采集的工程监理资料库。(六)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商的索赔作出决定1.索赔处理原则一项有效的索赔应该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1)已经及时把索赔意向通知了业主方面;(2)有明确的索赔事件的事实依据,并能证明损失已随之发生;(3)有明示或暗示的合同或法律依据;(4)已经采取合同措施尽量减少工期和成本损失。因此,业主方面对索赔的决定与处理也应围绕这四个方面进行,应该本着以下原则和精神来处理索赔并作出适当决定:首先,业主方面要把索赔作为一种正常的日常业务来处理,而不要把索赔视为承包商的无理取闹;其次,业主与承包商之间要本着诚信的原则来处理这项日常业务;再其次,业主方面要建立和健全内部对索赔的管理制度;最后,业主方面与承包商之间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也是至关重要的。2.处理索赔的程序(1)谈判协商处理索赔事项时,最好的办法是举行双边磋商,也就是谈判协商。谈判前业主方面应该完成对索赔文件的质疑,当认为索赔文件无可非议时就应建议举行双边磋商。在谈判时要注意:1)了解承包商的真实意图。有时承包商的索赔是醉翁之意不在酒,其真实意图可能是别的什么问题;也有的承包商为增强讨价还价的能力而有意高估损失。这些都需要在谈判中了解并判定,只有了解承包商的真实意图后才能有的放矢地处理好索赔。2)迅速结束谈判。索赔问题的解决宜快不宜迟。因为一来拖延时间会使人们记忆淡薄,对解决索赔更加不利;二来会使双方合作关系紧张,对工程的实施产生不利影响。(2)邀请中间人调解—497—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当谈判未果而陷入僵局时,则应经过双方协商或单方邀请与索赔无利害关系的中间人(单位)来调解。这种调解往往是极其有效的,因为双方均不愿谈判陷入僵局,均有解决问题的心愿。因此,当调解是公平的时候往往奏效。国外某项目管理公司索赔工作程序(3)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经过会谈协商与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时,双方均有权提请仲裁机构仲裁,甚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于这两种情况专门有篇幅论述,此处不就仲裁及诉讼的内容展开讨论。勿庸置疑,这个步骤是当事人双方应当竭力避免的。因为,这就极大地损害了双方—498—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的合作气氛,从而为以后的施工带来障碍。三、索赔处理(一)索赔工作程序及特点1.索赔工作程序索赔工作是指业主或承包商对一个或一些具体的干扰事件进行索赔所涉及的工作。它包括工作内容和过程,从总体上分析承包商的索赔工作如下:1)承包商索赔的前提条件是承包商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办事,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工作。探矿权采矿权合同条件对索赔程序中争执的解决程序有非常详细的和具体的工作规定。2)承包商为了提出索赔要求和使索赔要求得到合理解决所进行的一些内部管理工作。这些工作为索赔的提出和解决服务,所以:①它们必须与合同规定的索赔程序同步地协调地进行。②这些工作又应融合于整个施工项目管理中,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处理,同时又获得项目管理的各职能人员和职能部门的支持和帮助。在项目实施中寻找和发现索赔机会,寻找索赔理由和证据;各方面提供证据,提供分析资料,帮助分析干扰事件影响,分析计算索赔值。这样索赔才可望成功。上图是某项目管理公司的索赔工作程序这幅图将工程索赔工作分为两个阶段即内部处理阶段和解决阶段,在各个阶段又分为几项工作,按照国际惯例索赔工作通常分为以下几个部骤:(1)索赔意向通知当干扰事件发生后,承包商必须抓住索赔机会立即作出反应向业主递交索赔意向通知,声明将对此干扰事件提出索赔。提出索赔必须在投标文件或合同文件中规定的时间限制。(2)索赔的内部处理干扰事件一经发生承包商就应立即进行索赔处理工作,到工程师和业主接到正式索赔报告。这一阶段的具体工作主要有:1)寻找索赔机会。通过对合同实施的跟踪、分析、诊断,发现了索赔机会,则应对它进行详细的调查和跟踪,以了解事件经过、前因后果,掌握事件详细情况。2)干扰事件原因分析,即分析这些干扰事件由谁引起的,它的责任该由谁来负担。一般只有非承包商责任的干扰事件才有可能提出索赔。在实际工作中,干扰事件责—499—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任常常是多方面的,故必须进行责任分解,划分各人的责任范围,按责任大小,分担损失。这里特别容易引起合同双方争执。3)索赔理由,是指合同条文必须按合同判明这些干扰事件是否违反合同,是否在合同规定的赔(补)偿范围之内。工程索赔成立的合法性的前提条件是符合合同的规定。4)损失调查。干扰事件对工程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工期的延长和工程费用的增加,损失调查的重点是收集分析对比实际和计划的施工进度,工程成本和费用方面的资料。5)收集证据。干扰事件一旦发生,承包商应抓紧收集证据,并在干扰事件持续期间一直保持有完整的记录是索赔有效的前提条件。6)起草索赔报告。索赔报告是上述各项工作的结果和总括。它是由合同管理人员在其他项目管理职能人员配合和协助下起草的。它表达了承包商的索赔要求和支持这个要求的详细依据。它将由工程师、业主、或调解人、或仲裁人审查、分析、评价。所以它决定了承包商的索赔地位,是索赔要求能否获得有利和合理解决的关键。(3)提交索赔报告承包商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向工程师或业主提交索赔报告,一般规定的时间为28天或经工程师同意的合理时间内递交索赔报告。(4)索赔的解决索赔的最终目的是得到合理的解决,解决的途径可通过谈判,法院调节,仲裁,具体步骤如下:1)工程师审查分析索赔报告。通过分析索赔理由、索赔事件过程、索赔值计算,以评价索赔要求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如果觉得理由不足,或证据不足,可以要求承包商作出解释,或进一步补充证据,或要求承包商修改索赔要求,工程师作出索赔处理意见,并提交业主。2)根据工程师的处理意见,业主审查、批准承包商的索赔报告。业主也可能反驳,否定或部分否定承包商的索赔要求。承包商常常需要作进一步的解释和补充证据;工程师也需就处理意见作出说明。三方就索赔的解决进行磋商,达成一致,这里可能有复杂的谈判过程,经过多少回合,双方讨价还价。对达成一致的,或经工程师和业主认可的索赔要求(或部分要求),承包商有权在工程进度付款中获得支付。3)如果承包商和业主双方对索赔的解决达不成一致,有一方或双方都不满意工程师的处理意见(或决定),则产生了争执。同样,双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程序解决争执。2.索赔工作的特点(1)影响索赔的因素如下:—500—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1)合同背景,即合同的具体规定。索赔的处理过程、解决方法、依据、索赔值的计算方法都由合同规定。不同的合同,对风险有不同的定义和规定,有不同的赔补偿范围、条件和方法,则索赔会有不同的解决结果。甚至有时索赔的解决还涉及到适用于合同关系的法律。2)业主以及工程师的信誉、公正性和管理水平。如果业主和工程师的信誉好,处理问题比较公正,能实事求是地对待承包商的索赔要求,则索赔比较容易解决;而如果他们其中一人或两人都不讲信誉,办事不公正,则索赔很难解决。虽然承包商有将索赔争执递交仲裁的权力,但大多数索赔争执是不能递交仲裁的,因为仲裁费时、费钱、费精力。而大多数索赔数额较小,不值得仲裁。它们的解决只有靠业主、工程师和承包商三方协商。如果业主和工程师管理水平不高,例如业主不太精明,工程师也比较平庸,则索赔易于解决;而如果业主是十分精明的管理专家,业主聘请管理公司进行合同管理,则通常索赔比较困难。3)承包商的工程管理水平。从承包商的角度来说,这是影响索赔的主要因素,包括:承包商能全面完成合同责任,严格执行合同,不违约;工程管理中没有失误行为;有一整套合同监督、跟踪、诊断程序,并严格执行这些程序;有健全有效的文档管理系统等。4)承包商的索赔业务能力。如果承包商重视索赔,熟悉索赔业务,严格按合同规定的要求和程序提出索赔,有丰富的索赔处理经验,注重索赔策略和方法的研究,则更容易取得索赔的成功。(2)索赔证据的作用。索赔证据和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相似,索赔的成败不仅在于事件本身的实情,而且在于能否找到有利于自己的书面证据和实物证据。索赔的最重要的影响因素是合同文件和事实根据(书面证据)。(3)承包商不索业主不赔,若承包商没有索赔意识,不重视索赔,或不懂索赔;不精通索赔业务,不会索赔;怕得罪业主,失去合作机会,或怕后期合作困难,不敢索赔,则任何业主不可能主动提出赔偿。一般情况下,工程师也不会提示或主动要求承包商向业主索赔。所以索赔完全在于承包商自己,他必须有主动性和积极性。(4)索赔是以利益为原则,而不是以立场为原则,不以辨明是非为目的。承包商追求的是,通过索赔(当然也可以通过其它形式或名目)使自己的损失得到补偿,获得合理的收益。在整个索赔的处理和解决过程中,承包商必须牢牢把握这个方向。由于索赔要求只有最终获得业主、工程师、或调解人、或仲裁人等的认可才有效,最终获得赔偿—501—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才算成功,所以索赔的技巧和策略极为重要,承包商应考虑采用不同的形式、手段,采取各种措施达到自己的目的。从上可见,每个索赔事件有它的特点,索赔的解决有许多不定因素。这要求承包商对待每一个索赔,特别对重大的一揽子索赔,要像对待一个新工程项目一样,进行认真详细的分析、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工作。(二)索赔机会和干扰事件1.寻找索赔机会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经常会发生一些非承包商责任的,而且承包商不能影响的干扰事件。它们不符合“合同状态”,造成施工工期的拖延和费用的增加,是承包商的索赔机会。承包商必须对索赔机会有敏锐的感觉。寻找和发现索赔机会是索赔的第一步。在承包合同的实施中,索赔机会通常表现为如下现象:(1)业主或他的代理人,工程师等有明显的违反合同,或未正确地履行合同责任的行为。(2)承包商自己的行为违约,已经或可能完不成合同责任,但究其原因却在业主或他的代理人等。由于合同双方的责任是互相联系,互为条件的,如果承包商违约的原因是业主造成,同样是承包商的索赔机会。(3)工程环境与“合同状态”的环境不一样,与原标书规定不一样,出现“异常”情况和一些特殊问题。(4)合同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执,或发现合同缺陷,图纸出错等。(5)业主和工程师作出变更指令,双方召开变更会议,双方签署了会谈纪要、备忘录、修正案、附加协议。(6)在合同监督和跟踪中发现工程实施偏离合同,如月形象进度与计划不符,成本大幅度增加,工程停滞,质量标准提高,工程量增加,施工计划打乱,施工现场紊乱,实际的合同实施不符合合同事件表中的内容,存在差异等。寻找索赔机会是合同管理人员的工作重点之一。一经发现索赔机会就应进行索赔处理,不能有任何拖延。2.干扰事件在探矿权采矿权承包中(特别在国际工程中)常见的可以提出索赔的干扰事件有:(1)业主没有按合同规定的要求交付设计资料、设计图纸,使工程延期。例如,推迟交付,提供的资料出错,合同规定一次性交付,而实际上分批交付等;业主提供的设备、材料不合格,或业主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502—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2)业主没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施工场地,交付行驶道路,接通水电等,使承包商的施工人员和设备不能进场,工程不能及时开工,延误工期。(3)工程地质与合同规定的不一样,出现异常情况,如土质与勘探资料不同,发现未预见到的地下水,图纸上未标明的管线、古墓或其它文物,按工程师指令进行特殊处理,或采取加固地基的措施,或采用新的开挖方式。(4)合同缺陷,如合同条款不全,错误,或文件之间矛盾、不一致、有二义性。双方就合同理解发生争执。招标文件不完备,业主提供的信息有错误。(5)业主或业主的工程师指令工程停建、缓建,指令改变原合同规定的施工顺序,打乱施工部署。业主和他的工程师超越合同规定的权力不适当干扰承包商的施工过程和施工方案。(6)工程变更。业主和他的工程师指令增加,减少或删除部分工程,指令提高工程质量标准,如提高装饰标准,提高建筑五金标准等。业主删除部分工程,而将它委托给其他承包商来完成。(7)附加工程。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业主指令增加附加工程项目,要求承包商提供合同责任以外的服务项目。(8)由于设计变更,设计错误,业主和工程师作出错误的指令,提供错误的数据、资料等造成工程修改、报废、返工、停工、窝工等。(9)由于非承包商原因,工程师指令暂停工程施工。(10)业主和他的工程师的特殊要求,例如合同规定以外的钻孔,勘探开挖;对材料、工程设备、工艺作合同规定以外的检查试验,造成工程损坏或费用增加,而最终证明承包商的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业主要求承包商完成合同规定以外的责任,工作或工程;为业主,业主的其他承包商、工作人员、任何合法机构人员提供临时工程、临时设施和各种服务等。(11)业主拖延合同责任范围内的工作,如拖延图纸批准,拖延隐蔽工程验收,拖延对承包商问题的答复,不及时下达指令、决定,造成工程停工。(12)业主要求加快工程进度,指令承包商采取加速措施。这只有在如下两种情况下才能提出索赔:1)已发生的工期延长责任完全非承包商引起。业主已认可承包商的工期索赔。2)实际工期没有拖延,而业主希望工程提前竣工,及早投入使用。(13)进口材料海运时间过长或在港口停置时间过长,造成工程停工待料。(14)业主没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量支付工程款。(15)物价大幅度上涨,造成材料价格、人工工资大幅度上涨。(16)国家法令的修改,如提高工资税,提高海关税,颁布新的外汇管制法等。—503—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17)货币贬值,使承包商蒙受较大的汇率损失。(18)不可抗力因素,如反常的气候条件、洪水、革命、暴乱、内战、政局变化、战争、经济封锁、禁运、罢工和其它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见的任何自然力作用等使工程中断或合同终止。(19)在保修期间,由于业主的工作人员使用不当或其它非承包商责任造成损坏,业主要求承包商予以修理;业主在验收前或交付使用前,擅自使用已完成未完工程,造成工程损坏。(三)索赔证据证据是索赔成功的重要条件,证据不足或根本没有证据,索赔是不成立的,业主反索赔的关键也在证据,无论是承包商和业主,当干扰事件发生时都应注重证据的收集工作。1.索赔证据的基本要求(1)真实性索赔证据必须是在实际工程过程中产生,完全反映实际情况,能经得住对方的推敲。由于在工程过程中合同双方都在进行合同管理,收集工程资料,所以双方应有相同的证据。使用不实的、或虚假证据是违反商业道德甚至法律的。(2)全面性所提供的证据应能说明事件的全过程。索赔报告中所涉及到的干扰事件、索赔理由、影响、索赔值等都应有相应的证据,不能零乱和支离破碎,否则业主退回索赔报告,要求重新补充证据。这会拖延索赔的解决,损害承包商在索赔中的有利地位。(3)法律证明效力索赔证据必须有法律证明效力,特别对准备递交仲裁的索赔报告更要注意这一点。通常:(1)证据必须是当时的书面文件,一切口头承诺、口头协议不算。(2)合同变更协议必须由双方签署,或以会谈记要的形式确定,且为决定性决议。一切商讨性、意向性的意见或建议不算。(3)工程中的重大事件、特殊情况的记录应由工程师签署认可。(4)及时性这里包括两方面内容:1)证据是工程活动或其他活动发生时的记录或产生的文件,除了专门规定外(如按FIDIC2.5条),后补的证据通常不容易被认可。FIDIC53.2条规定,干扰事件发生时,承包商应有同期记录,这对以后提出索赔要—504—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求,支持其索赔理由是必要的。而工程师在收到承包商的索赔意向通知后,应对这同期记录进行审查,并可指令承包商保持合理的同期记录,在这里承包商应邀请工程师检查上述记录,并请工程师说明是否需做其它记录。按工程师要求作记录,这对承包商来说是有利的。2)证据作为索赔报告的一部分,一般和索赔报告一齐交付工程师和业主。在FIDIC53.3条款中指出,承包商应向工程师递交一份说明索赔款额及提出索赔依据的“详细材料”。2.证据的种类(1)招标文件、合同文件及附件其他各种签约、业主认可的工程计划、各种工程图纸、技术规范等。(2)来往信件,如业主的变更指令,各种认可信、通知、对承包商问题的答复信等。这里要注意,商讨性的和意向性的信件通常不能作为变更指令或合同变更。(3)各种会谈纪要。在标前会议上和在决标前的澄清会议上,业主对承包商问题的书面答复,或双方签署的会谈纪要;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业主、工程师和各承包商定期会商,以研究实际情况,作出决议或决定。它们可作为合同的补充。但会谈纪要须经各方签署才有法律效力。通常,会谈后,按会谈结果起草会谈纪要交各方面审查,如有不同意见或反驳须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这期限由工程参加者各方在项目开始前商定)。超过这个期限不作答复即被作为认可纪要的内容处理。所以,对会谈纪要也要像对待合同一样认真审查,及时答复。(4)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记录。包括总进度计划,开工后业主工程师批准的详细的进度计划,每月进度修改计划,实际施工进度记录,月进度报表等。这里对索赔有重大影响的,不仅是工程的施工顺序、各工序的持续时间,而且劳动力、管理人员、施工机械设备、现场设施的安排计划和实际情况,材料的采购订货、运输、使用计划和实际情况等。它们是工程变更索赔的证据。(5)施工现场的工程文件,如施工记录、施工备忘录、施工日报、工长或检查员的工作日记、监理工程师填写的施工记录和各种签证等。它们应能全面反映工程施工中的各种情况,如劳动力数量与分布,设备数量与使用情况,进度,质量,特殊情况及处理。各种工程统计资料,如周报、旬报、月报。在这些报表中通常包括本期中以及至本期末的工程实际和计划进度对比,实际和计划成本对比和质量分析报告,合同履行情况评价报告等。(6)工程照片。照片作为证据最清楚和直观。照片上应注明日期。索赔中常用的—505—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有,表示工程进度的照片,隐蔽工程覆盖前的照片,业主责任造成返工和工程损坏的照片等。(7)气候报告。如果遇到恶劣的天气,应作记录,并请工程师签证。(8)工程中的各种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工程水文地质勘探报告,土质分析报告,文物和化石的发现记录,地基承载力试验报告,隐蔽工程验收报告,材料试验报告,材料、设备开箱验收报告,工程验收报告等。它们能证明承包商的工程质量。(9)工地的交接记录(应注明交接日期,场地平整情况,水、电、路情况等),图纸和各种资料交接记录。工程中送停电,送停水,道路开通和封闭的记录和证明。它们应由工程师签证。合同双方在工程过程中各种文件和资料的交接都应有一定的手续,要有专门的记录,防止在交接中出现漏洞和“说不清楚”的情况。(四)索赔报告和索赔小组1.索赔报告(1)索赔报告的要求索赔报告是调节仲裁的依据,调节人和仲裁人总是通过索赔报告了解和分析合同实施情况和承包商的索赔要求,评价它的合理性,并据此作出决议。所以索赔报告应该充满说服力,合情合理,有根有据,逻辑性强,能说服工程师、业主、调解人和仲裁人,同时它又应是有法律效力的正规的书面文件。索赔报告的一般要求如下:1)真实的索赔事件即干扰事件的存在,这是索赔的前提条件,关系到索赔的成败,报告中的干扰事件必须有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2)责任分析清楚、准确,一般在索赔报告中不应该存在自我批评的语句和含混的词语,把责任分析准确的写在报告中。3)在索赔报告中应特别强调以下几点:①干扰事件的不可预见性和突然性,即使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对它也不可能有预见或准备,对它的发生承包商无法制止,也不能影响。②在干扰事件发生后承包商已立即将情况通知了工程师。听取并执行工程师的处理指令,或承包商为了避免和减轻干扰事件的影响和损失尽了最大努力,采取了能够采取的措施,在索赔报告中可以叙述所采取的措施以及它们的效果。③由于干扰事件的影响,使承包商的工程过程受到严重干扰,使工期拖延,费用增加。应强调,干扰事件、工程受到的影响和索赔值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506—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④承包商的索赔要求有合同文件的支持,应直接引用相应合同条款。强调这些是为了使索赔理由更充足,使业主和仲裁人在感情上易于接受承包商的索赔要求。4)索赔报告通常很简洁,条理清楚,各种结论、定义准确,有逻辑性。但索赔证据和索赔值的计算应很详细和精确。索赔报告的逻辑性,主要在于将索赔要求(工期延长费用增加)与干扰事件,责任,合同条款,影响连成一条打不断的链。承包商应尽力避免索赔报告中出现用词不当,语法错误、计划错误、打字错误等问题,否则会降低索赔报告的可信度,使人觉得不严肃、轻率、或弄虚作假。5)用词要婉转。特别作为承包商,在索赔报告中应避免使用强硬的不友好的抗议式的语言。如不宜用“⋯你方违反合同条款⋯⋯,使我方受到严重损害,因此我方提出⋯⋯”,宜用“请求贵方作出公平合理的调整”,“请在×合同条款下考虑我方的要求”。不能因为语言而伤了和气和双方的感情,导致索赔的失败。这在实际工作中应予以注意。2.索赔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在实际承包工程中,索赔文件通常包括三个部分:1)承包商或他的授权人致业主或工程师的信,在信中简要介绍索赔要求、干扰事件经过和索赔理由等。2)索赔报告正文在工程中,对单项索赔,应设计统一格式的索赔报告。这使得索赔处理比较方便。索赔报告的一般格式(见下表)。单项索赔报告的一般格式编号:负责人:日期:××项目索赔报告题目事件理由影响结论成本增加工期拖延—507—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一揽子索赔报告的格式可以比较灵活。不管什么格式的索赔报告,形式可能不同,但实质性的内容相似,一般主要包括:①题目简洁地说明针对什么提出索赔。②索赔事件陈述叙述事件的起因(如业主的变更指令,通知等),事件经过,事件过程中双方的活动,重点叙述我方按合同所采取的行为(以推卸自己的合同责任),对方不符合合同的行为,或没履行合同责任的情况。这里要提出事件的时间、地点和事件的结果,并引用报告后面的证据作为证明。③理由总结上述事件,同时引用合同条文或合同变更和补充协议条文,证明对方行为违反合同或对方的要求超过合同规定,造成了该干扰事件,有责任对此造成的损失作出补(赔)偿。④影响简要说明事件对承包商施工过程的影响,而这些影响与上述事件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重点围绕由于上述事件原因造成成本增加和工期延长,与后面的分项的费用计算又应有对应关系。⑤结论由于上述事件的影响,造成承包商的工期延长和费用增加。通过详细的索赔值的计算(这里包括对工期的分析和各费用损失项目的分项计算),提出索赔要求:费用索赔××××元工期索赔×月(或周、或天)3)附件即该报告所列举事实,理由,影响的证明文件和各种计算基础,计算依据的证明文件。2.索赔小组一般日常干扰事件的单项索赔作为一项日常的合同管理业务,由合同管理人员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处理。但索赔是一项复杂细致的工作,涉及面广,需要项目各职能人员和总部各职能部门的配合。对重大索赔或一揽子索赔必须成立专门的索赔小组,由它负责具体的索赔处理工作和谈判。索赔小组的工作对索赔成败起关键作用。索赔小组应及早成立并进入工作。因为他们要熟悉合同签订和实施的全部过程和各方面资料。对一个复杂的工程,合同文件和各种工程资料汗牛充栋,研究和分析要花许多时间。不能到谈判时才拼凑人马。索赔小组作为一个总体需要全面的知识、能力和经验,这主要有如下几方面:(1)具备合同法律方面的知识,合同分析、索赔处理方面的知识,能力和经验。有时要请法律专家进行咨询,或直接聘请法律专家担任索赔小组的工作。即使国外一些专门的咨询公司或索赔公司,在索赔处理中遇到重大的合同问题还得请当地法律专家作咨询或做鉴定。—508—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具备合同管理方面的经历和经验,特别应参与该工程合同谈判和合同实施过程,熟悉该工程合同条款内容和工程过程中的各个细节问题,了解情况。(2)现场施工和组织计划安排方面的知识、能力和经验。能进行实际施工过程的网络计划编制和关键线路分析,计划网络和实际网络的对比分析。应参与本工程的施工计划的编制和实际的管理工作。(3)工程成本核算和财务会计核算方面的知识、能力和经验。参与该工程报价,工程计划成本的编制。懂得工程成本核算方法,如成本项目的划分和分摊方法等。(4)其它方面,如索赔的计划和组织能力,合同谈判能力、经历和经验,写作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在国际工程中的外语水平等。所以,通常索赔小组由组长(一般由工程项目经理担任),合同经理、法律专家或索赔专家、估算师、会计师、工程施工工程师等组成。而项目的其他职能人员,总部的各职能科室提供信息资料,予以积极的配合,以保证索赔的圆满成功。索赔小组在能力、知识结构、性格上应互补,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索赔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索赔小组人员的忠诚是必须保证的。它是取得索赔成功的前提条件,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全面领会和贯彻执行总部的索赔总战略。索赔是企业经营战略的一部分,承包商不仅要取得索赔的成功,取得利益,而且要搞好合同双方的关系,为将来进一步合作创造条件,不能损害企业信誉。在索赔中必须防止索赔小组成员好大喜功,为了自己的业务工作成果而片面追求索赔额。2)索赔小组应努力争取索赔的成功。在索赔中充分发挥每人的工作能力和工作积极性,为企业追回损失,增加盈利。所以索赔小组既要追求索赔的成功,又要追求好的信誉,保持双方良好的合作关系,这是很难把握的。3)加强索赔过程中的保密工作,承包商所确定的索赔战略,总计划和总要求,具体谈判过程中的内部讨论结果,问题的对策都应绝对保密。特别是索赔战略和在谈判过程中的一些策略,作为企业的绝密文件,不仅在索赔中,而且在索赔后也要保密,这不仅关系到索赔的成败,而且影响到企业的声誉,影响到企业将来的经营。4)要取得索赔的成功,必须经过索赔小组认真细致地工作;不仅要在大量的复杂的合同文件、各种实际工程资料、财务会计资料中分析研究索赔机会,索赔理由和证据,不能放弃任何机会,不遗漏任何线索;而且要在索赔谈判中耐心说服对方。在国际工程中一个稍微复杂的索赔谈判能经历几个,十几个,甚至几十个回合,经历几年时间。索赔小组如果没有锲而不舍的精神,是很难达到索赔目标的。—509—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四、索赔的工期分析(一)工期与建设费用的关系1.工期所谓工期是指建筑工程合同中规定的从工程开工到工程竣工的时间。工程开工计算时间根据每个具体合同条件规定的不同而各异。但工程工期一般是从接到业主开工通知(ProceedingOrder)或称开工令之日起开始计算。不同的国家对此也有不同的规定。例如埃及建设部工程承包合同条件规定:工期从接到图纸、无障碍的工地或收到预付款开始算起,并按其中最后的日期开始计算。因此,在计算合同工期时,一定要弄清合同条款对开工时间的规定,以便准确地计算工程的工期。2.工期与建设费用关系国际工程承包的合同协议条款中一般不仅明确规定了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和总日历天数,而且也都会写明延期开工、暂停施工、工期延误及工期提前的责任条款。在工程招标文件中,往往业主都把完工工期作为投标条件之一。尽管如此,由于工程本身的复杂性及可能发生的各种干扰,在其实施过程中,经常发生使工期不能按预定日期完成的延误事件。所以,在进行工期分析时,弄清工期与建设费用的关系,对合理划分延误责任、处理延误纠纷、维护工程承包合同履行的严肃性是不可缺少的。国际工程造价的计算与国内工程不同。《建筑工程量计算原则(国际通用)》的“总则”中规定:除另有规定,工程项目单价应包括:人工及其有关费用:材料、货物及其一切有关费用;机械设备的提供;临时工程;准备工作费、管理费及利润等。其中前面三项属于直接费用,后面两项属于间接费用。具体如下图所示。人工费材料费直接费{施工机械设备费分包费投标费工程总成本保函手费{保险费税金间接费业务费临时设施工程费{贷款利息费施工管理费其他国际工程造价—510—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根据上述国际工程造价组成,下面从三个方面说明工期与建设费用的关系。(1)工期与直接费任何建筑施工过程都是由许多必要的作业工序所组成。这些作业工序一般都会因承包商的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施工方案、施工技术措施,因而所耗用的劳动力、建筑材料及作业时间也不尽相同。但每一位承包商都会为达到工程成本最低的经济目的,而将上述因素在整个工程实施过程中尽量进行最佳组合。我们把承包商以工程直接费最低为目标,进行生产要素最佳组合所需要的建设工期称为正常工期,即图3-8-14中的Tn。当业主有代价地要求某工程项目以最快速度完成时,就存在着这样的可能,即承包商以最短工期为目标,组织多班作业及加班加点的办法,采用方便使用的高价材料,配备高性能的施工机械设备,增加更多的技术熟练工人,以达到加速施工的目的。承包商所采取的上述可以缩短工期的措施,必然会使工程直接费增加。但事实证明,无论采取何种措施,技术上都存在着一个不能再缩短的极限工期,称为最短工期。从下图可明显看出,在正常工期与最短工期之间直接费的曲线呈凹型,越是接近最短工期Tm,直接费的增加越快,在极限工期点,直接费用骤增,已难以再缩短工期。这说明要想实现最短工期,必须付出高额代价。(2)工期与间接费建设工期与费用关系工期间接费虽然包含的费用项目较多,但通常是随工期的长短而相应增减的。工程间接费在最短工期Tm时为最低,在正常工期Tn与最短工期Tm之间可近似看作呈直线变化。(3)最佳工期与合同工期从上面的分析可知,若将直接费Cd和间接费Ci分别为工期T的函数,即Cd=f1(T)Ci=f2(T)则总建设费用C=Cd+Ci=f1(T)+f2(T)—511—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dCd(f1(T)+f2(T))令==0dTdT*则得最佳工期T=T0。将最短工期Tm和正常工期Tn区间中所对应的工程直接费Cd和工程间接费Ci进行叠加,得到上图的总费用曲线。这条总费用曲线的最低点所对应的工期就是较为理想的最佳工期Tn。在一般情况下,无论是业主还是承包商,选择这个最佳工期应该是合理、公平、易于接受的。上述分析所得结论是建立在工程材料等费用不随时间延长而发生变化的基础上的。在实际工程承包合同中,业主与承包商双方所共同确定的开、竣工日期只是反映了双方对该工程一致认可的预测工期,事实上很难证明它是或不是最佳工期。合同中关于工期延误及工期提前的条款只是为保证合同工期所设置的约束条件,与最佳工期并没有太多的联系。在活跃的市场经济条件及特定的国际工程承包环境下,业主和承包商都有可能根据自身形势,认为工期提前或滞后能使本方获得较好的综合利益,从而作出加速施工或拖后的决定。总的说来,有如下三种情形:①当业主意识到工程提前完工交付使用所产生的市场利润大大高于他所支付给承包商的加速施工的赶工费及收益分成时,他将会作出明确的加速施工指示;②当承包商意识到为提前完工所增加的工程成本(直接费+间接费)大大低于可以从业主那里得到的提前奖金及提前交用收益分成,或者承包商急于将设备、人员等转移到新开工的工程项目上以取得更大的利润时,他将会自愿采取加速施工措施;③国际工程项目涉及面广,突变因素多,各种意想不到的情况随时都会出现,从而导致业主或承包商随时都有可能作出影响工期的决定。(二)工程延误的分类及其识别工程延误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任何一项或多项工作实际完工日期迟于计划规定的完工日期,从而可能导致整个合同工期的延长。其中,按合同规定延长的工期亦作为合同规定日期的组成部分。对业主来说,工程延误意味着工程不能如期投入使用,不仅可导致总建设费用增加,而且会迫使投产准备时间延长,投产物质准备资金占用时间增多,使市场利润受到损失。对承包商来说,工程延误会使工程成本增加,生产效率降低,企业信誉受到影响等。由此可见,工程延误的后果是形式上的时间损失,实质上的经济损失。无论是业主—512—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还是承包商,都不愿意无缘无故地承担由工程延误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因此,分析和识别各种原因造成的工程延误及相应经济责任就十分必要。1.按工程延误原因划分(1)业主及其代表原因引起的延误业主及业主代表原因引起的工程延误一般可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可称为业主或业主代表自身责任原因引起的延误,包括:·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场地延误;·提交图纸延误,包括设计图纸、设计变更图纸延误;·延迟支付工程预付款;·拖期支付工程进度款;·业主负责提供的材料、设备延误;·业主指令延迟;·业主提供的设计数据或工程数据延误;·业主检查、检验延误;·业主指定的分包商、供应商或其他由业主负责的第三方引起的工程延误;·业主认可材料、设备样品延误;·业主违约,承包商减缓工程进度引起的延误;·业主下令为其他承包商提供服务引起的延误;·业主验收工程延误,如推迟办理验收交工手续;·业主下令暂时停工导致的延误。第二种情况为合同变更原因引起的延误,包括:·实施过程中的工程量增加;·工程范围的变更(增大),如新增单项工程;·重大设计变更。显然,由业主或业主代表原因引起的工程延误可以得到延长工期的补偿。(2)承包商原因引起的延误由承包商方面原因引起的延误往往是因其内部计划不周、组织协调不力、管理指挥不当等原因引起的。具体如下:·施工组织不善,如出现窝工或停工待料现象;·质量不符合技术要求规范而造成的返工;·劳动力不足,如管理人员或工人不够,或者一时找不到合适的分包商等;—513—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机械设备不足,或不配套导致机械设备效率低下,或进场延误;·开工延误;·劳动生产率低;·技术力量薄弱,管理水平低;·承包商雇佣的分包商或供货商引起的工程延误。显然,以上这些延误难以得到业主的谅解,也不可能得到业主给予延长工期的补偿。若承包商想避免或减少工程延误的罚款及由此产生的损失,只有通过改进内部工作,加强管理,或采取加速施工的措施。(3)有关第三方原因引起的延误这里,“有关第三方”应理解为与业主或承包商有某种工程方面的合同、协议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当有关第三方原因引起工期延误时,为了划清业主、承包商双方的责任,通常按业务关系进行划分,即与业主有关的第三方原因引起的延误后果由业主承担,与承包商有关的第三方原因引起的延误后果由承包商承担。(4)不可控制因素引起的延误不可控制因素引起的延误是指非承包商过错或疏忽,非承包商所能预见,并且非承包商能力所能控制的因素所造成的工程延误,通常可分为下列类型。1)不可预见性障碍引起的延误它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所出现的障碍是实施前无法发现的,而此障碍的处置难度及时间已构成对该工程的延误。如在工程现场或在挖方工程中,发现古迹、古文物、古化石而引起的停工等待处理或搬迁工地造成的延误。2)不确定性障碍引起的延误指承包商因条件所限,只能判断障碍存在,而无法预先确定处置此类障碍的措施及需要时间,一旦遇到此类非已方原因的麻烦,将会产生工期推延。如在土方工程中遇到异常恶劣的地质条件,以致影响工期。3)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它是指承包商无法控制的自然影响力迫使工程项目不能按计划正常进行实施而造成的延误。如地震、泥石流、龙卷风、山洪暴发等自然灾害发生时,任何承包商都没有能力改变或停止它们的发生,业主不应该要求承包商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延期责任及工程经济损失。4)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引起的延误引起索赔的“异常恶劣气候”应理解为工程所在地区某季节中出现的特别不正常的气候,而不应该包括那个季节中正常出现的恶劣气候条件。在实际索赔分析中,要判断某地某时期内所发生的恶劣气候是正常性的恶劣气候还是异常恶劣气候,业主、承包商—514—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双方往往看法难以一致,为了合理公正处理这种分歧,一般根据当地气象部门真实气候资料,以过去10年的平均值(或认为更合理的可靠数据)作为比较和判别的基础。而且受异常恶劣气候影响的应是室外作业,不受气候影响的室内作业不能就气候问题提出工期索赔。5)特殊社会条件引起的延误特殊社会条件是指工程所在国及所在地区在实施期间处于战争、叛乱、罢工、政变等不安定环境中。在这种社会条件下,工程实施必然会受到经济秩序混乱、生产不景气、交通运输受阻、职工情绪不佳等不良情况的影响,导致生产效率低下及工程延误。但只要这种特殊社会条件还没有导致工程合同的终止实施,承包商就应尽力继续履行合同责任。同样,由于国际上各国政府间经济贸易方面的抵制或禁运对某些工程实施构成延误的情况,也属于特殊社会条件所产生的问题。由于特殊社会条件所产生的工程延误并非承包商的过错,业主一般会实事求是地认可承包商适当延长工期的合理要求。2.按单项延误索赔的可能结果划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延误,按照承包商是否应该或能够通过索赔得到合理补偿而分为可索赔延误和不可索赔的延误。(1)可索赔延误它是指非承包商原因引起的工程延误,包括业主的原因和双方不可控制的因素引起的延误,并且该延误工序或作业一般应在关键线路上。这种延误属于可索赔延误,当承包商提出补偿要求时,业主应考虑承包商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给予相应的合理补偿。根据补偿内容的不同,可索赔延误可进一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可索赔工期的延误指由业主和承包商双方都不可预料、无法控制的原因造成的延误,如不可抗力、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特殊社会条件、与业主有关的第三方原因等引起的延误。对这种延误,一般合同规定,业主只给承包商延长工期,不给予费用损失的补偿。但在有些合同条件(如FIDIC条件)中,对一些不可控制因素引起的延误,如“特殊风险”和“业主风险”的发生引起的延误,业主还应给予承包商损失补偿。2)可索赔工期和费用的延误这是指由于业主及其代表直接原因或与业主有关的第三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并导致经济损失。一般而言,造成该延误的活动应在关键线路上。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不仅有权向业主索赔工期,而且还有权要求业主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损失。此处,费用补偿是针对因工程延误的时间因素所造成的费用损失,而不是指因工程—515—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变更、工程量增加、技术变更等其他因素导致的费用损失。3)只可索赔费用的延误这是指由于业主的原因引起的延误,但发生延误的活动对总工期没有影响,而承包商却由于该延误负担了额外的费用损失。这种延误称为只可索赔费用的延误。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必须能证明其受到了损失或发生了额外费用,如延误造成的人工费、材料费价格上涨,劳动生产率降低等。按照正常情况,既然是可索赔延误,首先应得到延长工期的补偿,这是每一位承包商进行工期索赔时的首要要求。但有时,由于业主对工期要求的特殊性,即使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所造成的延误都是由于业主及其代表的原因,业主也不批准任何工期的延长。在这种特殊情况下,业主可承担工期延迟的责任,却不希望延长总工期。业主这种做法事实上是要求承包商加速施工。由于加速施工所采取的各种措施而多支出的费用,就是承包商提出补偿费用的依据。除此之外,对工程延误期间的时间因素所造成的费用损失也可提出索赔要求。(2)不可索赔延误它是指因承包商原因构成延误事实,故得不到业主给予延长工期或追加付款的补偿。它包括承包商方面原因引起的延误及与承包商有关的第三方原因引起的延误。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不应向业主提出任何索赔。不可索赔的延误有时也可以转化为可索赔的延误,如由于非承包商原因引起的延误不发生在关键工序上时,一般为不可索赔延误,但当延误超过该工序的自由时差时,则超过部分的延误,就成为可索赔的延误。3.按延误事件之间的时间关联性划分(1)单一性延误在某一延误事件从发生到终止的时间间隔内,没有其他延误事件发生,该延误事件称为单一性延误。(2)同时性延误当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延误事件从发生到终止的时间完全相同时,这些延误事件称为同时性延误。同时性延误在国际工程中存在着许多可能性,它使索赔管理中的补偿分析比单一性延误要复杂些。下图列出了同时性延误发生的部分可能性组合及其索赔补偿分析结果。需要特殊强调的是,在业主引起的或双方不可控制因素引起的延误与承包商原因引起的延误同时发生时,即可索赔的延误与不可索赔的延误同时发生时,则可索赔延误就变成不可索赔的延误。这是国际工程索赔的惯例之一。—516—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3)交错性延误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延误事件从发生到终止只有部分时间重合时,称为交错性延误。由于国际工程往往都有工期长、规模大、技术复杂、影响因素多等特征,多种原因引起的延误常常交织在一起。因而,交错性延误在国际工程中更为常见,它的补偿分析也更为复杂。不难看出,同时性延误只是交错性延误的一种特殊情况。同时性延误组合及其补偿分析4.按延误发生时间分布划分按延误发生时间分布划分,工程延误分关键线路延误和非关键线路延误。(1)关键线路延误这是指发生在工程网络计划关键线路上的延误。在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全部工序的总持续时间即为工程总工期,在这条线路上的每一个工序都没有任何机动时间,因而任何工序的拖延都会迫使总工期推迟。所以,非承包商原因引起的关键线路延误,必定是可索赔延误。(2)非关键线路延误这是指发生在工程网络计划非关键线路上的延误。在网络计划非关键线路上的工序—517—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往往或多或少都存在着机动时间,因而,当非承包商原因发生非关键线路延误时,会出现下面两种可能性。1)延误时间不多于该工序的机动时间在此种情况下,所发生的延误事件不会导致整个工程的工期延误,因而业主一般不会给予延长工期的补偿。但如有因时间因素而发生额外支出时,承包商是可以提出费用补偿要求的。2)延误时间多于该工序的机动时间此时,非关键线路上的延误会部分地转化为关键线路延误,从而成为可索赔延误。归纳起来,工程延误的分类如下图所示。工程延误分类(三)加速施工分析及相应索赔对策从工程工期与建设费用关系曲线可以看出,通过加速施工使工期提前将意味着承包商完成工程项目必须投入更多的人力、财力和物力、且加速幅度愈大,承包商所投入的额外费用愈多。因此,进行加速施工分析,是合同双方提出或处理加速施工索赔问题时不可缺少的内容。—518—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国际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加速施工,一般可分成五种情况。见下图。加速施工分析1.合同要求加速施工合同要求加速施工是指合同中工期天数明显少于正常情况下的最佳工期,或在合同条款中有业主明确要求承包商采取加速施工措施的文字记录。一般说来,合同要求加速施工都有其特殊原因,如工程竣工日期因故不能推延,且施工时间已明显不足等,有时业主甚至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以加速施工作为投标条件之一。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必须按照规定将加速施工费用的计算原则及支付要求明确写入有关条款。2.直接指令加速施工直接指令加速施工是指由于某种原因,业主或业主代表明确指令承包商采取加速施工措施以促使工程提前竣工;或者由于非承包商原因引起工期延误而业主不同意推迟合同完工日期的情况。这种直接指令应理解为一种合同变更,因而,承包商的对策应是要求业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指令或补充协议的形式将加速施工目标及相应的加速费用补偿原则和方法确定下来。3.隐含指令加速施工隐含指令加速施工是指业主或其代表的行为已客观要求承包商采取加速施工的措施,但却没有给予承包商明确的加速指令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业主或其代表的行为一般有下面三种表现形式:(1)对承包商与原定计划完全一致的顺利的工程进展反复表示不满;(2)要求承包商放弃已正常实施的原施工方案,而采用某种具有明显加速工程进度色彩的新方案;(3)对承包商延长工期的合理要求不予理睬。—519—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业主或其代表的上述行为已构成隐含加速施工的要求,但由于它不像直接指令加速施工那样有明确的指令,承包商若处理不当,将会蒙受加速施工费用损失或误期罚款等。因而,为了维护自己的索赔权利,保护己方利益,承包商应采取如下对策:1)用书面形式声明业主或其代表的行为已构成隐含指令加速施工的要求,并提供相关的确凿证据,以获得业主对隐含指令加速施工进行确认的事实,使隐含指令明确化,并形成相应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2)当隐含指令加速施工已逐步明确并构成事实后,承包商应及时将加速施工的实际额外成本资料进行整理并递交业主。4.自愿加速施工承包商一般会在下面两种情况下主动采取加速施工的措施,尽管这会使其负担额外的支出。(1)因自身原因导致工程延误,为了保证所承包的工程项目能够按合同工期顺利完成,以避免误期罚款及其他损失;(2)出于对全局利益的考虑,争取时间,把握更有利的机会,以追求整体效益最优。显然,承包商自愿加速施工一般不会得到业主对实际额外成本的补偿,而只能得到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工期提前奖励及提前投入使用利益分成。5.业主风险或特殊风险导致加速施工有时,承包商为了避免预期的业主风险或特殊风险,如战争、异常恶劣气候等威胁,而采取加速施工措施。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应有工程所在国政府的官方证明材料,并事先征得业主或其代表的书面认可;否则,若承包商只是凭自己的某种感觉或理解而采取加速措施,是难以获得业主任何补偿的。这样,实际上是一种做法已转化为直接指令加速施工,而后者往往只会被视为自愿加速施工。四、工期索赔的分析及评价1.工期索赔的分析程序所谓工期索赔是指承包商在由于业主的原因或者双方不可控制因素引起工程延误时,向业主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虽然此类索赔都与延误有关,但是不一定都能够得到延长工期的补偿。工期索赔的一般分析程序如下图所示。图中为方便起见,将有关第三方原因引起的延误分别归于承包商原因和业主原因引起的延误。—520—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从图中可以看出,工期索赔的分析一般有如下步骤:(1)原因分析工期索赔的分析流程图弄清引起延误是哪一方的原因,若不是由于承包商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则有可能索赔,否则不可索赔。(2)CPM分析运用CPM方法分析延误事件是否发生在关键线路上,以决定延误是否可索赔工期。在国际工程索赔中,一般只限于考虑关键线路上的延误,或者一条非关键线路因延误已变成关键线路。(3)业主责任分析结合CPM分析结果,进行业主责任分析,主要是为了确定延误是否能索赔费用。—521—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若发生在关键线路上的延误是由于业主原因造成的,则这种延误不仅可索赔工期,而且可索赔因延误而发生的额外费用,否则,只能索赔工期。若由业主原因造成的延误发生在非关键线路上,则只能索赔费用。(4)索赔结果分析指在假定上述分析都是符合事实,证明材料确凿、齐全、且被业主接受的情况下,根据业主是否对工期有特殊要求,分析工期索赔的可能结果。如果由于某种特殊原因,工程竣工日期客观上不能改变,即使对可索赔工期的延误,业主也可以不给予工期延长。这时,业主的行为已实质上构成隐含指令加速施工。因而,必须支付承包商因采取加速施工措施而额外增加的费用,即加速费用补偿。此处费用补偿是指因业主原因引起的延误时间因素造成承包商负担了额外的费用而得到的合理补偿。2.工期索赔的评价在评价工期索赔的过程中,必须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1)延误有效期;(2)延误的对工程的影响;(3)延误引起的费用及其性质。(1)延误的有效期最简单的一种延误索赔是全部工程由一个原因作用而完全停止的单一性延误索赔。在此情况下,延误的有效时段等于该原因持续作用的时间加上恢复到适当工程进度的允许时间。然而,由于工程系统本身及其外界环境的不确定性特征,多种原因引起的延误常常交错在一起。一般说来,会出现如下几种情况:1)在初始的延误是由承包商原因造成的情况下,随之产生的任何非承包商原因的延误都不会对最初的延误性质产生任何影响,直到承包商的延误缘由和影响已不复存在。因而,在该延误时间内,业主原因引起的延误和双方不可控制因素引起的延误均为不可索赔延误。2)如果在承包商的初始延误已解除之后,业主原因的延误或双方不可控制因素造成的延误依然在起作用,那么承包商可对超出部分的时间进行索赔。3)反之,如果初始延误是由于业主或其代表原因引起的,那么,其后由承包商造成的延误将不会使业主摆脱(尽管有时或许可以减轻)其责任。此时,承包商将有权获得从业主的延误开始到延误结束期间的工期延长及相应的合理费用补偿。4)如果初始延误是由双方不可控制因素引起,那么在该延误时间内,承包商只可索赔工期,而不能索赔费用。只有在该延误结束后,承包商才能对业主或其代表原因造—522—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成的延误进行工期和费用索赔。(2)延误对工程的影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延误一般表现为如下两种形式:1)工程停止;2)工程迟缓。对于因业主原因引起工程停止的延误,承包商不仅有权获得与延误时间相等的延长工期,以及重新获得进度的宽限时间,而且有权获得因此而不可避免地发生的损失(如人工和机械的停滞时间,包括受到类似影响的分包商损失)以及现场管理费的实际开支(如人员、设备的折旧及维修)的补偿。然而,更通常的情况是延误属于一种工程迟缓,而非实际停止。这种情况应按以下方法处理。1)将迟缓换算成一段停止时间,然后再评价人工、机械停滞时间的费用。此方法在何种条件下可以应用,取决于具体情况。它通常只能用于延误期较短且产生的影响不大的情况。2)直接评价迟缓产生的劳动力、机械的生产率损失。这种方法的运用取决于保存记录的情况,不仅那些已竣工的工程资料可以考虑,而且在延误发生之前完成的类似工作的工期资料也可作为比较的基础。一般应避免将完工的实际费用(其工程是在延误情况下进行的)与投标价格(该价格可能由于某些原因被低估甚至歪曲)相比较。这种情况下可采用第六章所提出的模糊估测方法和生产率现场管理实用模型———PMPI模型进行处理。(3)延误引起的费用及其性质事实上,在由于业主原因造成延误的情况下,业主应向承包商赔偿的内容,不同的标准合同条件有不同的规定。例如:1)ICE的第1(5)款中提到的费用被定义为:“费用一词应被认为是包括管理费,不管是在现场上还是现场外,同时它还包括直接费用,而不应解释为仅包括那些成为延误直接后果的费用”。2)GC/Works/1的第53款中认为必须按照“直接损失或开支”加以解释,与JCT格式相似。3)JCT指出“应进行公平合理的评价”。以上提及的条款是针对属于业主违约性质的问题。而且规定的赔偿属于损害补偿费性质。赔偿的目的通常是使受损方恢复其在没有对方违约时本应处的状态。在承包商被全面或部分阻止履行其合同时,如业主错误地下令终止合同或取消工程的部分内容或给予他人施工的情况下,赔偿的范围尚需包含承包商本应可以获得的利润。—523—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然而,在一般情况下,当业主违约时,如发送图纸和指令延误、由业主雇佣的其他承包商延误、交付现场延误等,承包商所遭受的费用损失,一般应理解为不包括利润。理由是其初始利润仍未受到损失。然而,在特殊情况下,也可能会出现可获利性损失。它是指在承包商初始利润受到影响的情况下,不管此费用损失是主要的(劳动力、机械等)还是次要的(现场管理费或总部管理费等),只要是由违约直接引起的,就可以索取赔偿,且不能排除本应可以获提的利润。通常,由于延误造成的额外费用、损失或开支的项目有:1)人工费———包括劳动生产率降低引起的人工工时增加费和人工单价上涨费。包含生产率降低损失是国际工程工期索赔的重要特征之一。一般情况下,延误必然引起窝工、待工,并导致正常生产周期被打乱,特别是那些频繁的短暂延误会使得承包商无法调整人力资源,进行劳动力优化组合,从而导致劳动生产率大大低于正常水平而使承包商蒙受额外损失。在国际工程工期索赔中,生产率降低损失常常是承包商索赔金额中最大一个组成部分。若在延误期间,人工单价费上涨,则还应包括该项费用。2)材料费———指受延误影响而额外多支付的那部分材料费如延误期间材料单价上涨,则此项额外增加的材料单价上涨费应包含在索赔金额中。3)机械费———对于租用机械,应包含机械在延误期间离场进场的开支及租赁费;若是承包商自有设备,则包含折旧费和保养费。4)分包费———其分项费用与上述内容相同。5)现场管理费———包括延误期间管理人员的实际费用、所有临时建筑物和设施的折旧、现场水电费和维修费等。但对于可变现场管理费部分,承包商有责任采取措施使之尽可能少发生或不发生。6)总部管理费———仅限于那些已受延误影响的总部管理费。在国际工程索赔中,通常是利用Eichleay公式来确定这部分受影响的总部管理费金额。在数额上,这部分费用常常仅次于生产率降低损失,在工期索赔金额中占很大比例。7)利息———包括延误期间原计划应收工程进度款的利息收入及原计划应得利润的投资收益,以及相应的融资成本等。8)利润———通常在以上内容的基础上以一个百分比来表示。可含可不含,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五、索赔值的计算(一)干扰事件的影响分析方法承包商的索赔要求都表现为一定的具体的索赔值,通常有工期的延长和费用的增—524—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加。在索赔报告中必须准确地、客观地估算干扰事件对工期和成本的影响,定量地提出索赔要求,出具详细的索赔值计算文件。计算文件通常是对方反索赔的攻击重点之一,所以索赔值的计算必须详细,周密,计算方法合情合理,各种计算基础数据有根有据。但是干扰事件直接影响的是承包商的施工过程。干扰事件造成施工方案、工程施工进度、劳动力、材料、机械的使用和各种费用支出的变化,最终表现为工期的延长和费用的增加。所以干扰事件对承包商施工过程的影响分析,是索赔值计算的前提。只有分析准确、透彻,索赔值计算才能正确、合理。1.分析的基础干扰事件的影响分析基础有两个:(1)干扰事件的实情干扰事件的实情,也就是事实根据。承包商可以提出索赔的干扰事件必须符合两个条件:1)该干扰事件确实存在,而且事情的经过有详细的具有法律证明效力的书面证据。不真实、不肯定、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事件是不能提出索赔的。在索赔报告中必须详细地叙述事件的前因后果,在索赔报告后必须附有相应的各种证据。2)干扰事件非承包商责任。干扰事件的发生不是由承包商引起的,或承包商对此没有责任。对在工程中因承包商自己或他的分包商等管理不善,错误的决策,施工技术和施工组织失误,能力的不足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应由承包商自己承担。所以在干扰事件的影响分析中应将双方的责任区分开来。(2)合同背景合同是索赔的依据,当然也是索赔值计算的依据。合同中对索赔有专门的规定,这首先必须落实在计算中。这主要有:合同价格的调整条件和方法;工程变更的补偿条件和补偿计算方法;附加工程的价格确定方法;业主的合作责任和工期补偿条件等。例如,某合同规定:“合同价格是固定的,⋯⋯承包商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合同价格,如市场价格上涨,货币价格浮动,生活费用提高,工资基限提高,调整税法等。”“业主有权调整合同内容,但增加和减少工程量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5%。在上述范围内,承包商无权要求任何补偿。”在上述的范围中,尽管干扰事件存在,非承包商责任,承包商的损失也存在,但却—525—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不能提出索赔。它们是合同规定的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2.干扰事件的影响分析方法但在实际工程中,干扰事件的原因比较复杂,许多因素、甚至许多干扰事件搅在一起,常常双方都有责任,难以具体分清。在这方面的争执较多。通常可以从对如下三种状态的分析入手,分清各方的责任,分析各干扰事件的实际影响,以准确地计算索赔值。(1)合同状态分析这里不考虑任何干扰事件的影响,但对合同签订的情况作重新分析。1)合同状态合同确定的工期和价格是针对“合同状态”(即合同签订时)的合同条件(包括招标条件),工程环境(包括法律环境、经济环境,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等)和实施方案(包括工期、技术方案、组织措施等)。在工程施工中,由于干扰事件的发生,造成“合同状态”其它几个方面(如合同条件,或工程环境,或实施方案)的变化,原“合同状态”被打破。这是干扰事件影响的结果,就应按合同的规定,重新确定合同工期和价格。新的工期和价格必须在“合同状态”的基础上分析计算。所以为了方便索赔和争执的解决,在投标阶段就应有详细的成本预算和报价文件,并保存这些文件。合同状态(又被称为计划状态或报价状态)的计算方法和计算基础是极为重要的,它直接制约着后面所述的两种状态的分析计算。它的计算结果是整个索赔值计算的基础。在实际工作中,人们往往仅以自己的实际生产值、生产效率、工资水平和费用支出作为索赔值的计算基础,以为这即为赔偿实际损失原则。这是一种误解。这样常常会过高地计算了索赔值,而使整个索赔报告被对方否定。2)合同状态的分析基础从总体上说,合同状态分析是重新分析合同签订时的合同条件、工程环境、实施方案和价格。其分析基础为招标文件和各种报价文件,包括合同条件、合同规定的工程范围、工程量表、施工图纸、工程说明、规范、总工期、双方认可的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合同报价的价格水平等。3)分析的内容和次序为:各分项工程的工程量;按劳动组合确定人工费单价;按材料采购价格、运输、关税、损耗等确定材料费单价;确定机械台班费单价;按生产效率和工程量确定总劳动力用量和总人工费;—526—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列各事件表,进行网络计划分析,确定具体的施工进度和工期:劳动力需求曲线和最高需求量;工地管理人员安排计划和费用;材料使用计划和费用;机械使用计划和费用;各种附加费用;各分项工程单价、报价;工程总报价等。这实质上和合同报价过程相似。合同状态分析确定的是,如果合同条件、工程环境、实施方案等没有变化,则承包商应在合同工期内,按合同规定的要求(质量、技术等)完成工程施工,并得到相应的合同价格。(2)可能状态分析合同状态仅为计划状态或理想状态。在任何工程中,干扰事件是不可避免的,所以合同状态很难保持。要分析干扰事件对施工过程的影响,必须在合同状态的基础上加上干扰事件。为了区分各方面责任,这里的干扰事件必须非承包商自己责任引起,而且不在合同规定的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范围内,符合合同规定的赔偿条件。仍然引用上述合同状态的分析方法和分析过程,再一次进行工程量核算,网络计划分析,确定这种状态下的劳动力、管理人员、机械设备、材料、工地临时设施和种种附加费用的需要量,最终得到这种状态下的工期和费用。这种状态实质上仍为一种计划状态,是合同状态在外界干扰后的可能情况,所以被称为可能状态。(3)实际状态分析按照实际的工程量、生产效率、人力安排、价格水平、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安排等确定实际的工期和费用。这种分析以承包商的实际工程资料为依据。比较上述三种状态的分析结果可以得到:1)实际状态和合同状态之差即为工期的实际延长和成本的实际增加量。这里包括所有因素的影响,如业主责任的,承包商责任的,其它外界干扰的等。2)可能状态和合同状态结果之差即为按合同规定承包商真正有理由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的部分。它直接可以作为工期和费用的索赔值。3)实际状态和可能状态结果之差为承包商自身责任造成的损失和合同规定的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它应由承包商自己承担得不到补偿。—527—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3.分析的注意点这种分析方法从总体上将双方的责任区分开来,同时又体现了合同精神,比较科学和合理。分析时应注意:(1)按照索赔处理方法不同,分析的对象有所不同。在日常的单项索赔中仅需分析与该干扰事件相关的分部分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各种状态;而一揽子索赔(总索赔)中,必须分析整个工程项目的各种状态。(2)三种状态的分析必须采用相同的分析对象、分析方法、分析过程各分析结果表达形式,如相同格式的表格。它的好处有:方便分析结果的对比;方便索赔值的计算;方便对方对索赔报告的审查分析;方便索赔的谈判和最终解决,使谈判人员对干扰事件的影响一目了然。分析要详细,能分出各干扰事件、各费用项目、各工程活动(合同事件),这样使用分项法计算索赔值很为方便。(3)在实际工程中,不同种类、不同责任人、不同性质的干扰事件常常搅在一起。要准确地计算索赔值,必须将它们的影响区别开来,由合同双方共同分摊责任。这常常是很因难的,会带来很大的争执。例如造成工期拖延的干扰事件就有如下几种情况:承包商责任造成的工期拖延,则工期和费用都得不到补偿;业主责任造成的工期拖延,则工期和费用都能得到补偿;由于其它方面干扰,如恶劣的气候条件造成的工期拖延,工期能得到补偿,而费用有时却得不到补偿等。如果这几类干扰事件搅在一起,互相影响,则分析就很困难了。例如,按原施工计划,工程在雨季前结束,由于工期拖延,致使承包商必须在雨季施工。在雨季施工不仅造成工期进一步拖延,而且劳动效率降低,各项费用增加。而工期拖延的原因既有业主造成的,也有承包商责任的,则雨季施工造成的工期进一步拖延和费用的增加必须在业主和承包商之间合理分摊。这里特别要注意各干扰事件的发生和影响之间的逻辑关系,主要为先后顺序关系和因果关系。这样干扰事件的影响分析和索赔值的计算才是合理的。(4)由于分析资料多,对于复杂的工程或重大的索赔,采用人工处理必然花费许多时间和人力,常常达不到索赔的期限(索赔有效期限制)和准确度要求。国外的索赔公司在这方面都采用了计算机数据处理方法,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而这方面的计算和处理程序并不复杂。—528—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二)工期索赔计算1.工期索赔的目的在工程施工中,常常会发生一些未能预见的干扰事件使施工不能顺利进行,使预定的施工计划受到干扰,结果造成工期延长。工期延长对合同双方都会造成损失。业主因工程不能及时交付使用,投入生产,不能按计划实现投资目的,失去盈利机会。承包商因工期延长增加支付现场工人工资,机械停置费用,工地管理费,其它附加费用支出,最终还可能支付合同规定的工期延长罚款。所以承包商进行工期索赔的目的通常有两个:(1)免去或推卸自己对已经产生的工期延长的合同责任,使自己不支付或尽可能少支付工期延长的罚款。(2)进行因工期延长而造成的费用损失的索赔。这个索赔值通常比较大。对已经产生的工期延长,业主通常采用两种解决办法:1)不采取加速措施,将合同工期顺延,工程施工仍按原定方案和计划实施。2)指令承包商采取加速措施,以全部或部分地弥补已经损失的工期。如果工期延缓责任不由承包商造成,业主已认可承包商的工期索赔,则承包商还可以提出因采取加速措施而增加的费用的索赔。2.工期索赔的分析方法(1)分析的依据工期索赔的依据主要有:合同规定的总工期计划;合同双方共同认可的详细的进度计划,如网络图、横道图等;合同双方共同认可的对工期的修改文件,如认可信、会谈纪要、来往信件等;业主、工程师和承包商共同商定的月进度计划及其调整计划;受干扰后实际工程进度,如施工日记、工程进度表、进度报告等。承包商在每个月底以及在干扰事件发生时都应分析对比上述资料,以发现工期拖延以及拖延原因,提出有说服力的索赔要求。(2)分析的基本思路干扰事件对工期的影响,即工期索赔值可通过原施工网络计划与可能状态的网络计划对比得到,而分析的重点是两种状态的关键线路。分析的基本思路为:假设工程施工一直按原网络计划确定的施工顺序和工期进行。现发生了一个或一些干扰事件,使网络中的某个或某些活动受到干扰,如延长持续时—529—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间,或活动之间逻辑关系变化,或增加新的活动。将这些活动受干扰后的持续时间代入网络中,重新进行网络分析,得到一新工期。则新工期与原工期之差即为干扰事件对总工期的影响,即为工期索赔值。通常,如果受干扰的活动在关键线路上,则该活动的持续时间的延长即为总工期的延长值。如果该活动在非关键线路上,受干扰后仍在非关键线路上,则这个干扰事件对工期无影响,故不能提出工期索赔。这种考虑干扰后的网络计划又作为新的实施计划,如果有新的干扰事件发生,则在此基础上可进行新一轮分析,提出新的工期索赔。这样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进度计划是动态的,不断地被调整。而干扰事件引起的工期索赔也可以随之同步进行。(3)分析的步骤从上述讨论可见,工期索赔值的分析有两个主要步骤:1)确定干扰事件对工程活动的影响。即由于干扰事件发生,使与之相关的工程活动(网络事件)的持续时间产生变化。2)由于工程活动持续时间的变化,对总工期产生影响。这可以通过新的网络分析得到,总工期所受到的影响即为干扰事件的工期索赔值。3.干扰事件对活动持续时间的影响分析在进行总体网络分析前必须确定干扰事件对工程活动持续时间的影响。这是很复杂的。因为实际情况千变万化,干扰事件也是千奇百怪,难以一一描述。下面就几类索赔事件叙述其分析方法其中所举的一些例子,有特定的合同背景和环境,仅作为参考,予以注意。(1)工程拖延影响的分析在工程中,业主推迟提供设计资料、设计图纸、建筑场地、行驶道路等,会直接造成工程推迟或中断,影响整个工期。通常,这些活动的实际推迟天数即可直接作为工期延长天数,即为索赔天数。(2)工程变更的影响分析工程变更有如下几种情况:1)工程量增加超过合同规定的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范围,可以进行工期索赔。通常首先要扣除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然后按工程量增加的比例同步延长所涉及到的网络事件的持续时间。某工程,原合同规定两个阶段施工,工期为:土建工程21个月,安装工程12个月。现以一定量的劳动力需要量作为相对单位,则合同所规定的土建工程量可折算为310个相对单位,安装工程折算为70个相对单位。—530—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合同规定,在工程量增减10%的范围内,作为承包商的工期风险,不能要求工期补偿。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土建和安装各分项工程的工程量都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同时又有许多附加工程。实际土建工程量增加到430个相对单位,实际安装工程量增加到117个相对单位。对此,承包商提出工期索赔:考虑到工程量增加10%作为承包商的风险,土建工程量应为:310×1.1=341相对单位,安装工程量应为:70×1.1=77相对单位。由于工程量增加造成工期延长为:土建工程工期延长=21×(430÷341-1)=5.5月安装工程工期延长=12×(117÷77-1)=6.2月则,总工期索赔=5.5月+6.2月=11.7月这里将原计划工作量增加10%作为计算基数,一方面考虑到合同规定的风险,另一方面由于工作量的增加,工作效率会有提高。附各分项工程工程量增加明细表,相对单位计算说明及计算表等证明文件。这不是对工程变更引起工期延长的精细的分析,而是基于合同总工期计划上的框算,比较粗。如果仅某个分项工程工程量增加,则可按工程量增加的比例扩大网络上相关活动的持续时间,重新进行网络分析。2)增加新的附加工程,即增加合同中未包括的,但又在合同规定范围内的新的工程项目。这必须增加新的网络活动。新活动的持续时间可按合同双方商讨或签订新的附加协议确定。3)对业主责任造成工程停工、返工、窝工、等待变更指令等事件,可按经工程师签字认可的实际工程记录,延长相应网络活动的持续时间。4)业主指令变更施工次序会引起网络中活动之间逻辑关系的变更。对此必须调整网络结构。它的实际影响可由新旧两个网络的分析对比得到。在实际工作中,工程变更的实际影响往往远大于上述分析的结果。因为工程变更还涉及到等待变更指令,变更的实施准备,材料采购、人员组织、机械设备的准备,以及对其它网络事件的影响。这些因素常常很容易被忽略。在一揽子索赔中常常因提不出这些影响的得力证据,使索赔要求被对方否定,使承包商受到损失。对它的处理和解决办法应在变更协议中予以规定。承包商应重视这些影响证据的收集并由工程师签署认可。(3)工程中断的影响分析—531—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对由于罢工,恶劣气候条件和其它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工程暂时中断,或业主指令停止工程施工,使工期延长,一般其工期索赔值按工程实际停滞时间,即从工程停工到重新开工这段时间计算。但如果干扰事件有后果要处理,还要加上清除后果的时间,如恶劣的气候条件造成工地混乱,需要在开工前清理场地,有时需要重新招雇工人,组织施工,重新安装和检修施工机械设备。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按工程师填写或签证的现场实际工程记录为证据。4.干扰事件对整个工期的影响分析方法在计算干扰事件对工程活动的影响基础上,即可计算干扰事件对整个工期的影响,即工期索赔值。在实际工程中通常可以采用如下三种分析方法:(1)网络分析方法网络分析方法通过分析干扰事件发生前后网络计划,对比两种工期计算结果,计算索赔值。它是一种科学的、合理的分析方法,适用于各种干扰事件的索赔。但它以采用计算机网络分析技术进行工期计划和控制作为前提条件。(2)比例分析法前述的网络分析方法是最科学的,也是最合理的。但它需要的条件是,必须有计算机的网络分析程序,否则分析极为困难,甚至不可能。因为稍微复杂的工程,网络活动可能有几百个,甚至几千个。人工分析和计算几乎是不可能的。在实际工程中,干扰事件常常仅影响某些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的工期,要分析它们对总工期的影响,可以采用更为简单的比例分析方法。(3)其它方法在实际工程中,工期的补偿天数的确定方法可以是多样的,例如在干扰事件发生前由双方商讨,在变更协议或其它附加协议中直接确定补偿天数;或按实际工期延长记录确定补偿天数等。(三)费用索赔计算1.概述费用索赔是整个工程合同索赔的重点和最终目标。工期索赔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为了费用索赔。在费用索赔的计算中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1)计算原则费用索赔都以赔(补)偿实际损失为原则(见承包合同条例第十三条)。在费用索赔计算中,它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1)实际损失,即为干扰事件对承包商工程成本和费用的实际影响。这个实际影响—532—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即可作为费用索赔值。所以索赔对业主不具有任何惩罚性质。实际损失包括两个方面:①直接损失,即承包商财产的直接减少。在实际工程中,常常表现为成本的增加和实际费用的超支。②间接损失,即可能获得的利益的减少,例如由于业主拖欠工程款,使承包商失去这笔款的存款利息收入。2)所有干扰事件直接引起的实际损失,以及这些损失的计算,都应有详细的具体的证明。在索赔报告中必须出具这些证据。没有证据,索赔要求是不能成立的。实际损失以及这些损失的计算证据通常有:各种费用支出的帐单,工资表(工资单),现场用工、用料、用机的证明,财务报表,工程成本核算资料等。(2)计算方法的选用在承包工程中,干扰事件对成本和费用的影响的定量分析和计算是极为困难和复杂的。目前,还没有大家统一认可的,通用的计算方法。而选用不同的计算方法,对索赔值影响很大。计算方法选用的基本原则是:1)合理。即符合工程实际情况,符合合同规定,符合一般惯例,能够为业主、工程师、调解人或仲裁人接受。如果计算方法选用不合理,使费用索赔值计算明显过高,会使整个索赔报告和索赔要求被否定。计算方法的合理性表现为:①符合合同的规定。赔偿实际损失原则,并不能理解为必须赔偿承包商的全部实际费用超支和成本的增加。在实际工程中,许多承包商常常以自己的实际生产值、实际生产效率、工资水平和费用开支水平计算索赔值,以为这即为赔偿实际损失原则。这是误解。在索赔值的计算中还必须考虑:A.扣除承包商自己责任造成的损失。即由于承包商自己管理不善,组织失误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他自己负责。B.符合合同规定的赔补偿条件,扣除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任何工程承包合同都有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条款。对风险范围内的损失由承包商自己承担。如,某合同规定,合同价格是固定的,承包商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合同价格,如市场价格上涨,货币价格浮动,生活费用提高,工资基限提高,调整税法等。在此范围内的损失是不能提出索赔的。此外,超过索赔有效期提出的索赔要求无效。C.合同规定的计算基础。合同是索赔的依据,又是索赔值计算的依据。合同中的人工费单价、材料费单价、机械费单价、各种费用的取值标准和各分部分项工程合同单价是索赔值的计算基础。当然有时按合同规定可以对它们作调整,例如由于社会福利费增加造成人工工资基限提高,而合同规定可以调整,则可以提高人工费单价。D.有些合同对索赔值的计算规定了计算方法,计算采用的公式、计算过程等。这些必须执行。—533—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②符合规定的,或通用的会计核算原则。索赔值的计算是在成本计划和成本核算基础上,通过计划和实际成本对比进行的。实际成本的核算必须与计划成本(报价成本)的核算有一致性,而且符合通用的会计核算原则,例如采用正确的成本项目的划分方法,各项目成本的核算方法,工地管理费和总部管理费的分摊方法等。③符合国际惯例,即采用能为业主、调解人、仲裁人认可的,在工程中常用的计算方法。这要作调查和了解,遇到重大的索赔须向索赔专家咨询。2)有利。如果选用不利的计算方法,会使索赔值计算过低,使自己的实际损失得不到应有的补偿,或失去可能获得的利益。通常索赔值中应包括如下几方面因素:①承包商所受的实际损失。它是索赔的实际期望值,也是最低目标。如果最后承包商通过索赔从发包商处获得的实际补偿低于这个值,则导致亏本。甚至有时承包商希望通过索赔弥补自己其它方面的损失,如报价低,报价失误,合同规定风险范围内的损失,施工中管理失误造成的损失等。②对方的反索赔。在承包商提出索赔后,对方有可能采取各种措施进行反索赔,以抵消或降低承包商索赔值,例如:在承包商的索赔报告中寻找薄弱环节,以否定其索赔要求;抓住承包商工程中的失误或问题,向承包商提出罚款、扣款或其它索赔,以平衡承包商提出的索赔。这样会降低承包商索赔的有效值。③最终解决中的让步。对重大的索赔,特别对重大的一揽子索赔,在最后解决中,承包商常常必须作出让步,即在索赔值上打折扣,以争取对方对索赔的认可,争取索赔的早日解决。这几个因素使得索赔报告中的费用赔偿要求与最终解决,即双方达成一致的实际赔偿值相差甚远。承包商在索赔值的计算中应考虑这几个因素,留有余地。所以索赔要求应大于实际损失值。这样最终解决才会有利于承包商。但这又应有理由,不能为对方轻易察觉。在国际承包工程中,承包商对待不同的干扰事件和费用项目常常采用不同策略:A.对有固定计算基础或标准的费用项目,一般不能扩大它的计算值。如对工程量增加,必须按合同报价的单价和实际量方计算;因工程拖期而计取的工地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其它工地管理费等都以报价为依据。这稍有扩大,就非常明显,容易为对方察觉。B.有些干扰事件按实际费用支出计算索赔值,则有较大的余地,常常可以将承包商自己的失误和风险范围的损失也计进去,因为业主对承包商实际费用开支的审核和鉴别是比较困难的。例如对由于工程中断,业主指令赶工等提出的索赔值的计算可以略有—534—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扩大。C.对于新增的须重新计价的工程项目(如业主指令增加合同中没有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商可以提高报价以增加利润。因为在工程过程中对新增项目报价,是处于无竞争状态下的报价,承包商可以提高利润水平。2.充分准备计算资料在索赔报告中必须出具所有计算基础、计算过程的资料作为证明。这里包括报价分析资料,成本计划和实际成本开支资料。在计算前必须对实际的各项开支、工程收入和总部的管理费作详细的审核分析。为了审查、计算和取证的方便,应建立该工程如下各种费用的数据库: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工地管理费;总部管理费;其它附加费等。将这些数据存入计算机中,这会对索赔的处理和解决,如索赔值计算,索赔报告起草,索赔谈判,有极大的帮助。费用索赔要求预算成本和实际成本核算详细,能分解到分项工程(工程量报价单所列),合同事件,费用项目。预算成本和实际成本核算内容相同,口径一致,达到相同详细程度。这样才能对比。3.费用损失的计算方法通常,干扰事件对费用的影响,即索赔值的计算方法有两种:(1)总费用法1)基本思路这是一种最简单的计算方法。它的基本思路是指固定总价合同转化为成本加酬金合同,以承包商的额外成本为基点加上管理费和利润等附加费作为索赔值。例如,某工程原合同报价如下:总成本(直接费+工地管理费)3800000元公司管理费(总成本×10%)380000元利润=(总成本+公司管理费)×7%292600元—535—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合同价4472600元在实际工程中,由于完全非承包商原因造成实际总成本增加至4200000元。现用总费用法计算索赔值如下:总成本增加量(4200000-3800000)400000元总部管理费(总成本增量×10%)40000元利润(仍为7%)30800元利息支付(按实际时间和利率计算)4000元索赔值474800元2)使用条件这种计算方法用得较少,且不容易被对方、调解人和仲裁人认可,因为它的使用有几个条件:①合同实施过程中的总费用核算是准确的;工程成本核算符合普遍认可的会计原则;成本分摊方法,分摊基础选择合理,实际总成本与报价总成本所包括的内容一致。②承包商的报价是合理的,反映实际情况。如果报价计算不合理,则按这种方法计算的索赔值也不合理。③费用损失的责任,或干扰事件的责任完全在于业主或其他人,承包商在工程中无任何过失,而且没有发生承包商风险范围的损失。这通常不太可能。④合同争执的性质不适用其它计算方法。例如由于业主原因造成工程性质发生根本变化,面目全非,原合同报价已完全不适用。这种计算方法常用于对索赔值的估算。有时,业主和承包商签订协议,或在合同中规定,对于一些特殊的干扰事件,例如特殊的附加工程、业主要求加速施工、承包商向业主提供特殊服务等,可采用成本加酬金的方法计算赔(补)偿值。3)注意点在计算过程中还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①索赔值计算中的管理费率一般采用承包商实际的管理费分摊率。这符合赔偿实际损失的原则。但实际管理费率的计算和核实是很困难的,所以通常都用合同报价中的管理费率,或双方商定的费率。这全在于双方商讨。②一般在索赔中不计利润,而以保本为原则,特别在中东阿拉伯国家的工程中更要注意这个问题。在FIDIC条件中,许多关于费用索赔的条款都表述为“在合同价格上增加有关的费用总额”。而“费用”,按FIDIC解释是不包括利润的(FIDIC1.1)。但对以工程量报价单—536—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上的单价计算费用索赔的情况,如工程量增加、附加工程等,由于报价中已包括利润,则索赔值中自然包括了利润。③由于工程成本增加使承包商支出增加,而业主支付不足,会引起工程的负现金流量的增加,在索赔中可以计算利息支出(作为资金成本)。它可按实际索赔数额,拖延时间和承包商向银行贷款的利率(或合同中规定的利率)计算。(2)分项法分项法是按每个(或每类)干扰事件,以及这事件所影响的各个费用项目分别计算索赔值的方法。它的特点有:1)它比总费用法复杂,处理起来困难。2)它反映实际情况,比较合理、科学。3)它为索赔报告的进一步分析评价、审核,双方责任的划分,双方谈判和最终解决提供方便。4)应用面广,人们在逻辑上容易接受。所以,通常承包工程的费用索赔计算都采用分项法。但对具体的干扰事件和具体费用项目,分项法的计算方法又是千差万别。4.费用索赔的项目和它们的计算基础既然人们通常都用分项法计算索赔值,则干扰事件对具体费用项目的影响分析是极为重要的,它是计算的对象。通常可以提出索赔的费用项目与合同报价所包含的内容一致,总体上有如下几个方面: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设备费;工地管理费;其它费用:分包费、保险费、利息等附加费,总部管理费等。但对不同性质的干扰事件有不同的费用损失内容,则应采用不同的分析计算方法。对常见的干扰事件分析如下:(1)工期拖延对由于业主责任造成的工期拖延,承包商在提出工期索赔的同时,还可以提出与工期有关的费用索赔。我国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发包方(即业主)未按照施工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方因此发生的实际费用损失。—537—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如果在停工(或拖延)期间,工程仍局部施工,则应扣除这一阶段已完工程中合同报价所包含的上述各项费用的额度。(2)工程变更工程变更包括许多内容,不同的工程变更,则有不同的费用项目的索赔。1)工程量增加工程量的增加在一定范围内(通常为合同价的5%)作为承包商的风险,已在不可预见风险费中包括。超过这个限制,业主应给予价格的调整。这种价格调整的计算方法与合同报价计算相似。通常,合同价格调整所用的单价与工程的增加量有一定的关系。这由合同规定。2)工程量减少或删除部分工程如果业主或他的工程师指令减少工程量或删除部分工程,则按月进度计划,承包商相应的工程款收入降低。通常,在一定范围内作为承包商的风险;超过这个范围,承包商可以按合同规定要求提高单价,对单价差提出索赔。如果承包商已按计划为该分项工程订购或采购了材料,则可提出材料订货费用和已采购材料的损失索赔。3)附加工程附加工程索赔值的计算与报价相似。其附加工程的工程量按施工图纸或实际量方计算,其费用索赔计算可按合同规定或双方商定的方法进行。4)其他①对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返工,我国承包合同条例规定,业主(发包方)必须赔偿承包商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同时还规定,工程经验收,业主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未经验收的工程,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它问题,由业主承担责任。对此通常要计算已完成工程的费用,返工(如拆卸、清理等)的花费,人员和机械的窝工(如停滞,等待和低效率等)的花费,重新建造(或修复)的费用等。②由于业主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不仅会造成劳动力、材料、机械使用量的变化,而且会造成材料、设备种类的变化。使用量变化则按量差和相应的合同报价索赔;对新的材料和设备必须重新订价(重新报价)。③加速施工对非承包商责任造成的工期拖延,业主指令承包商采取赶工措施,以弥补工期拖延;或业主希望提前竣工,则承包商可以提出赶工费索赔。对此,通常可按实际费用支出计算索赔值。其费用项目、内容和计算基础见下表。—538—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加速施工的费用索赔分析表费用项目内容说明计算基础增加劳动力投入,不经济地使用劳动报价中的人工费单价,实际劳动力使用力使生产效率降低量,已完成工程中劳动力计划用量人工费节假日加班,夜班补贴实际加班数,合同规定或劳资合同规定的加班补贴标准增加材料投入,不经济地使用材料实际材料使用量,已完成工程中材料计材料费划使用量,报价中的材料价格或实际价格实际支出因材料提前交货给材料供应商的补偿材料数量,实际运输价格,合同规定的改变运输方式运输方式的价格材料代用代用数量差,价格差增加机械使用时间,不经济地使用机实际费用,报价中的机械费,实际租金机械费械等增加新设备投入新设备报价,新设备使用时间工地管理费增加管理人员的工资计划用量,实际用量,报价标准增加的人员的其它费用,如福利费、实际增加人·月数,报价中的费率标准工地管工地补贴、交通费、劳保、假期等理费增加临时设施费实际增加量,实际费用现场日常管理费支出实际开支数,原报价中包含的数量分包商索赔其它附加费同“工期延长索赔”的计算基础总部管理费由于赶工,计划工期缩短,减少支出:扣除:工工地交通费、办公费、工具器具使用缩短月数,报价中的费率标准地管理费费、设施费用等扣除:其保险、保函、总部管理费等它附加费—539—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在实际工程中,由于加速施工的实际费用支出的计算和核实都很困难,容易产生矛盾和争执。为了简化起见,合同双方在变更协议中核定一赶工费赔偿总额(包括赶工奖励),由承包商包干使用。(3)工程中断对由于某种原因工程被迫中断,在一段时间后又继续开工的索赔,可按直接实际费用支出计算,它不由在这期间工程进度付款来补偿。工程中断索赔的费用项目和它的计算基础基本上同前述工程延期索赔。另外还可能有如下费用项目(见下表)。工程中断费用索赔补充分析表费用项目内容说明计算基础人工费人员的遣返费,赔偿金,以及重新招雇费用实际支出机械费额外的进出场费用实际支出或按合同报价标准如工地清理、重新计划、安排、重新准备施工其它费用按实际支出等(4)合同中止在工程竣工前,合同被迫终止,并不再进行,它的原因通常有:1)业主认为该项目已不再需要,如技术已过时,项目的环境出现大的变化,使项目无继续实施价值;国家计划有大的调整,项目被取消。2)业主违约,濒于破产或已破产,无力支付工程款,按合同条件承包商有权终止合同。3)政府、城建、环保等部门的干预。4)不可抗力因素和其它原因。对此进行索赔的前提是,合同中有相应的赔偿规定。一般解除(中止)合同并不影响当事人的索赔权力。索赔值一般按实际费用损失确定。这时工程项目已处于清算状态,首先必须进行工程的全盘清查,结清已完工程价款,结算未完工程成本,以核定损失。另外还可以提出索赔的主要费用项目以及计算基础见下表。—540—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合同终止的费用索赔分析表费用项目内容说明计算基础人工费遣散工人的费用,给工人的赔偿金,善后处理工作人员的费用机械费已交付的机械租金,为机械运行已作的一切物质准备费用,按实际损失计算机械作价处理损失(包括未提折旧),已缴纳的保险费等材料费已购材料,已订购材料的费用损失,材料作价处理损失其它附分包商索赔已缴纳的保险费,银行费加费用用等总部管理费(5)特殊服务对业主要求承包商提供特殊的服务,或完成合同规定以外义务等,可以采用如下三种方法计算赔(补)偿值:1)以点工计算。这里点工价格除包括直接劳务费价格外,在索赔中还要考虑节假日的额外工资、加班费、保险费、税收、交通费、住宿费、膳食补贴、总部管理费等。2)用成本加酬金方法计算。3)承包商就特殊服务项目作报价,双方签署附加协议。这完全与合同报价形式相同。(6)其它例如业主未及时支付工程款,推迟支付工程保留金,物价上涨造成工资和材料价格上涨,关税提高,汇率变化等,它们的影响比较单一,计算比较简单。通常按合同规定的计算方法和计算基础计算索赔值。4.管理费的计算用分项法计算费用损失值,首先计算各项工程直接费的超支,然后单独计算管理费。按照赔偿实际损失原则,应将承包商总部的实际管理费开支,按一定的合理的会计核算方法,分摊到已计算好的工程直接费超支额或有争议的合同上。由于它以总部实际管理费开支为基础,所以其证实和计算都很困难。它的数额较大,争议也比较大。在这里,分摊方法极为重要,直接影响到索赔值的大小,关系到承包商利润。按我国的工程核算和会计核算方法,管理费的范围太广,它几乎包括除直接的人—541—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工、材料、机械等费用以外的其它所有项目。这样进行报价和进行工程核算不能反映工程实际情况和工程特点,致使管理费分配不合理,使损失值估算不准确。在国际承包工程的工程报价和成本核算中,工地管理费和企业(总部)管理费分开计算。而工地管理费按细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分别计算,归人工程直接费总成本。而企业(总部)管理费采用按工程直接费总成本分摊的办法计入工程成本。这种核算方法比较合理,反映实际情况。但它要求报价和会计核算的分项较细。在费用索赔计算中,管理费的分摊有时仍采用报价中的分摊率。这比较简单,用得也比较多,完全在于双方的协商。另外可以选用的方法有:(1)日费率分摊法(Eichleay法)这种方法通常用于因等待合同变更或等待图纸、材料等造成工程中断,而承包商又无其它替代工程的情况。承包商因完成合同额减少而损失管理费收入,向业主收取由于工程延期的管理费。工程延期引起的其它费用损失另行计算。计算的基本思路为,按合同额分配管理费,再用日费率法计算损失。其公式为争议合同应分摊争议合同额同期总部=×的管理费承包商同期完管理费总额成的总合同额争议合同应分摊的管理费日管理费率=争议合同履行天数管理费索赔值=日管理费率×争议合同延长天数(2)总直接费分摊法这种方法简单易行,说服力较强,使用面较广。基本思路为:按费用索赔中的直接费作为计算基础分摊管理费。其公式为:每单位直接费合同履行期间总管理费=分摊到的管理费合同履行期间总直接费争议合同管每单位直接费争议合同=×理费分摊额分摊到的管理费实际直接费例:某争议合同实际直接费为400000元,在争议合同执行期间,承包商同时完成的其它合同的直接费为1600000,这个阶段总部总的管理费为200000元。则单位直接费分200000==0.1元/元摊到的管理费400000+1600000争议合同可分=0.1×400000=40000元摊到的管理费这种分摊方法也有它的局限:①它适用于承包商在此期间承担的各工程项目的主要费用比例变化不大的情况,否—542—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则明显不合理,而且误差会很大。如材料费、设备费所占比重比较大的工程,分配的管理费比较多,则不反映实际情况。②如果工程受到干扰而延期,且合同期较长,在延期过程中又无其它工程可以替代补偿,则该工程实际直接费较小,按这种分摊方式分摊到的管理费也较小,使承包商蒙受损失。所以分配的标准可以是灵活的,如用直接人工费,直接人工工时,甚至用实物工程量。这就看是否合理和有利。(3)特殊基础分摊法这是一种精确而又很复杂的分摊方法。基本思路为,将管理费开支按用途分成许多分项,按这些分项的性质分别确定分摊基础,分别计算分摊额。这要求对各个分项的内容和性质进行专门的研究。如下表所示。特殊基础分摊法管理费分项分摊基础管理人员工资直接费或直接人工费与工资相关的费用如福利、保险、税金等人工费(直接生产工人+管理人员)劳保费、工具器具使用费直接人工费利息支出总直接费这种分摊方法用得较少,通常适用于工程量大的风险大的项目。5.费用损失估算举例这里仅举一些费用项目的计算的例子。(1)由于工期延长或工程中断,或加快施工进度,使工地上停工或窝工,对此承包商可提出索赔。但工程中断或延缓造成生产效率降低的定量分析往往比较困难。对于分项工程最好有非中断状态下相似工程的过去生产率水平为依据确定干扰事件造成的影响。有时也可以按照分项工程当地的劳动生产率平均水平作为正常状态。例如某工程,按原合同规定的施工计划,工程全部需要劳动力为255918人·日,由于工程开工后,业主没有及时提供设计资料而造成工期拖延13.5月。在这个阶段,工地上实际使用劳动力85604人·日。其中临时工程用工9695人·日,非直接生产用工31887人·日。这些有记工单和工资表等作为证据。而在这一阶段,实际仅完成原计划全部工程量的9.4%。另外,由于业主指令工程变更,使合同工程量增加20%(工程量增加索赔另外提出)。承包商对由此造成的生产效率降低提出费用索赔,其分析如下:—543—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由于工程量增加20%,则相应全部工程的劳动力总需要量也应按比例增加。工程劳动力总需要量=255918×(1+20%)=307102人·日而这阶段实际仅完成9.4%的工程量。9.4%工程量所需劳动力=307102人·日×9.4%=28868人·日则在这一阶段的劳动生产效率损失应为工地实际使用劳动力数量扣除9.4%工程量所需劳动力数、临时工程用工和非直接生产用工。即劳动生产效率损失=85604-28868-9695-31887=15154人·日合同中生产工人人工费报价为34美元/(人·日),工地交通费2.2美元/人·日。则人工费损失=15154人·日×34美元/人=515236美元工地交通费=15154人·日×2.2美元/(人·日)=33339美元其它费用如膳食补贴,工器具费用,各种管理费等项目索赔值计算从略。(2)对业主责任造成工程中断和拖延,承包商可要求调整未完工程价格。其调整条件为:1)合同中有明确的价格调整条款;2)合同中规定了价格调整计算方法或计算公式。在国际工程中,通常有以下几种调整方法:1)按国家颁布的通货膨胀率作总体调整。例如某工程由于业主原因使工程中断4个月,中断后尚有3800万美元计划工程量未完成。国家公布的年通货膨胀率为5%。对由于工期拖延和通货膨胀造成的费用损失索赔为:38000000×5%×4÷12=633333美元2)对工资和物价(或分别各种材料)按价格指数变化情况分别进行调整。例如工资的调整公式为T1G=G0×T0式中:G0为报价中的工资额;T0为拖期前或合同规定的工资指数;T1为拖期后的工资指数。而G—G0即可认为是关于工资增长的索赔值。材料价格的调整公式与工资调整相同。③对各分项工程价格按它们的价格变化指数分别进行调整。使用公式为T1P=P0×∑I×T0—544—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式中:P0为原合同价格;I为某分项工程价格占总价格比例;T0为基准期该分项工程价格指数;T1为现在该分项工程价格指数;P为调整后的合同价格。则P—P0即为索赔值。对我国国内工程,由于材料和工资价格上涨,国家(或地方)预算定额的调整,可以按照有关部门规定方法进行合同价格调整。索赔值的计算中,价格调整索赔不计总部管理费。(3)在某工程中,合同规定某种材料须从国外某地购得,由海运至工地,一切费用由承包商承担。现由于业主指令加速工程施工,经业主同意,该材料改海运为空运。对此,承包商提出费用索赔:原合同报价中的海运价格为2.61美元/千克,现空运价格为13.54美元/千克,该批材料共重28.66千克,则费用索赔=18.366千克×(13.54-2.61)美元/千克=310324.04美元(4)某工程在施工中,业主指令承包商采取加速措施,在18个月的工期中完成22.6个月工程,共加速4.6个月。在这18个月的施工中,现场实际管理人员用量共折算为918.7人·月。而按合同报价中所规定的现场管理人员需要量为:35人×18月=630人·月。因加速施工而缩短工期,节约管理人员使用量为:4.6月×35人=161人·月。则由于增加施工速度而增加管理人员用量为:918.7-630-161=127.7人·月由此损失管理人员费用:127.7人·月×2450美元(人·月)=312865美元(其中2450美元是合同规定的管理人员月平均工资)。膳食补贴:127.7人·月×30.5日/月×15美元/(日·人)=58422.75美元管理人员每人每年有一个月带薪假期及来去机票费用:127.7人·月÷11月·人×4230美元=49106美元(其中4230美元是合同规定管理人员一个月假期的工资,机票等费用的平均值)—545—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其它相关费用项目计算从略)附工程记工单,工资表和其它费用支出凭证等证据。(5)对业主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的情况,在我国,承包合同条件十三条规定,可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或“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在国际工程中可按具体的合同条款的规定和FIDIC69.1,69.3,69.4等条款执行。其索赔值通常可采用如下公式计算:包括利息在内年利率×拖延天数=拖欠工程款数额×(1+)的应付款365这里的年利率可采用由合同指定银行的利率或指定利率。六、索赔技巧(一)施工索赔八项要点在国际工程承包施工领域中的技术经济管理工作中,施工索赔管理可能是最难的一项工作;要想在施工索赔工作中取得成功,需要承包商具备丰富的国际工程承包施工经验,以及相当高的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作者的实践体验,并参照国际施工索赔的经验,建议在施工索赔工作中特别注意以下八个问题。1.充分论证索赔权要进行施工索赔,首先要有索赔权(RightToClaim;Beentitledtoclaim)。如果没有索赔权,无论承包商在施工中承受了多么大的亏损,他亦无权获得任何经济补偿。索赔权是索赔要求能否成立的法律依据。其基础是施工合同文件。因此,索赔人员应通晓合同文件,善于在合同条款、施工技术规程(Specifications)、工程量表(BOQ)、工作范围(ScopeofWork)、合同函件等全部合同文件中寻找索赔的法律依据。在全部施工合同文件中,涉及索赔权的一些主要条款,大都包括在合同通用条件(GeneralConditions)部分中,尤其是涉及工程变更的条款,如:工程范围变更,工作项目(WorkItems)变更,施工条件变更,施工顺序变更,工期延长,单价变更,物价上涨,汇率调整,等等。对这些条款的含义,要研究透彻,做到熟练地运用它们,来证明自己索赔要求的合理性。为了论证索赔权,承包商在索赔报告书中要明确地、全文引用有关的合同条款,作为自己索赔要求的根据。使业主和工程师了解该项索赔的合理性。除了工程项目的全部合同文件以外,承包商还可依据以下两方面的规定或事实,来论证自己的索赔权:—546—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1)工程所在国的法律或规定。由于工程项目的合同文件适用于工程所在国的法律,所以,凡是该国的法律、命令、规定中允许承包商索赔的条文,都可引用以证明自己的索赔权。因此,承包商必须熟悉工程所在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善于利用它来确立自己的索赔权。为此,对于大型工程或索赔款额巨大的索赔工作,承包商有必要聘雇当地的法律咨询或索赔专家来指导。(2)类似情况成功的索赔案例。由于许多国家的工程项目合同文件采用FIDIC合同条件、ICE合同条件,或其他属于世界普通法系(CommonLawSystem)的合同条件;这些合同条件均实行“案例裁决”(StareDecisis)的原则,即在裁决时可以参照类似的前例。因此,承包商可以通过调查研究或查阅案例选集,寻找已经胜诉的类似案例,来论证自己的索赔权。但是,承包商应该明确,在下列情况下自己是得不到索赔权的:(1)在本工程项目合同文件和工程所在国法律规定中,均找不到索赔的合同和法律依据,又无类似情况的成功案例可循。(2)压低报价以求中标,或报价时漏项失误而低价中标,造成施工中的大量亏损。这是承包商自己的责任,属于承包商的风险,无论亏损多么大,也不可能因此而获得索赔权。(3)属于承包商责任而发生的费用超支(Cost-Overrun)或工期延误(Delay),承包商不仅没有索赔权,还要自费赶工(toExpedite),以免承担误期损害赔偿(Liqui-datedDamages)。同合同条件中的合同责任一样,索赔权是合同权利之一,它对合同双方都是同样有效的。无论是承包商提出施工索赔,或者是业主提出反索赔,都有必要论证自己的索赔权,都要有合同或法律依据。2.合理计算索赔款在确立了索赔权以后,下一步的工作就是计算索赔款额,或推算工期延长天数。如果说论证索赔权是属于定性的,是法律论证部分;则确定索赔款就是定量的,是经济论证部分。这两点,是索赔工作成功与否的关键。计算索赔款的依据,是合同条件中的有关计价条款,以及可索赔的一些费用。通过合适的计价方法,求出要求补偿的额外费用(ExtraCost)。计算索赔款时应处理好以下问题:(1)采用合理的计价方法。最好采用实际费用法(ActualCostMethod),进行单项索赔,合理地计算出有权要求补偿的额外费用。(2)不要无根据地扩大索赔款额。在计算中不要有意地大量提高索赔款项,而应尊—547—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重事实,有根有据。漫天要价是不严肃的行为,会给索赔带来严重障碍。(3)计算数据要准确无误。应该防止任何计算上的数字错误,对计算过程和成果进行反复核算。3.按时提出索赔要求在工程项目的合同文件中,对承包商提出施工索赔要求均有一定的时限。在FIDIC合同条件中,这个时限是索赔事项初发时起的28天以内,而且要求承包商提出书面的索赔通知书(NoticeofClaims),报送工程师,抄送业主。按照合同条件的默示条款(ImpliedTerms),晚于这一时限的索赔要求。业主和工程师可以拒绝接受。他们认为,承包商没有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索赔要求,是他已经主动放弃该项索赔权。一个有经验的国际工程承包商的做法是:当发生索赔事态时,立即请工程师到出事现场,要求他做出指示;对索赔事态进行录象或详细的论述,作为今后索赔的依据;并在时限以内尽早地书面正式提出索赔要求。4.编写好索赔报告在索赔事项的影响消失后的28天以内,写好索赔报告书,报送给业主和工程师。对于重大的索赔事项,如隧洞塌方,不可能在编写索赔报告书时已经处理完毕,但仍可根据塌方量及处理工作的难度,估算出所需的索赔款额,以及所必须的工期延长天数。索赔报告书应清晰准确地叙述事实,力戒潦草、混乱及自相矛盾。在报告书的开始,以简练的语言综述索赔事项的处理过程以及承包商的索赔要求;接着是逐项地详细论述和计算;最后附以相应的证据资料。对于重大的索赔事项,应将工期索赔和经济索赔分别编写,以便工程师和业主核阅和决定。对于较简单、费用较小的索赔事项,可将工期索赔和经济索赔写人同一个索赔报告书中。5.提供充分的索赔证据在确立索赔权、计算索赔款之后,重要的问题是提供充分的论证资料,使自己的索赔要求建立在可靠证据的基础上。证据资料应与索赔款计算书的条目相对应,对索赔款中的第一项重要开支附上收据或发票,并顺序编号,以便核对。证据资料包括图表、信函、变更指令、工资单、设备租赁费收据、材料购货单、照片、录象等等,系根据索赔报告的论述部分和计算部分的需要而提供。无关的或可有可无的证据资料不必附入。因此,承包商在每项工程施工开始时,就要建立起严密的资料累积制度,以便在出—548—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现索赔问题时按需要摘取。在施工过程中应注意积累的证据资料,主要是:(1)施工过程中的记录资料,如:工地施工日志,施工进度记录,质量检查记录,气象水文记录、劳动力、设备和材料使用记录,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或安全事故记录,等等。(2)财务收支记录资料,如:施工进度款支付记录,工人工资表,材料、设备及配件采购单,会计日、月报表,贷款利息收据,等等。(3)施工过程中的现场会议记录,工程师的变更指令或其他通知,往来函件,电话记录,等等。6.力争友好协商解决承包商在报出索赔报告书以后的10~14天,即可向工程师查询其对索赔报告的意见。对于简单的索赔事项,工程师一般应在收到报告书之日起的28天以内提出处理意见,征得业主同意后,正式通知承包商。咨询(监理)工程师对索赔报告书的处理建议,即是合同双方会谈协商的基础。在一般情况下,经过双方的友好协商,或由承包商一方提供进一步的证据后,工程师即可提出最终的处理意见,经双方协商同意,使索赔要求得到解决。即使合同双方对个别的索赔问题难以协商一致,承包商亦不应急躁地将索赔争端提交仲裁或法庭,亦不要以此威胁对方,而应寻求通过中间人(或机构)调停的途径,解决索赔争端。实践证明,绝大多数提交中间人调停的索赔问题,均能通过调解协商得到解决。7.随时申报,按月结算正常的施工索赔做法,是在发生索赔事项后随时随地提出单项索赔要求,力戒把数宗索赔事项合为一体索赔。这样做,使索赔问题交织在一起,解决起来更为困难。除非迫不得已,数宗索赔事项纵横交错、难以分解时,才以综合索赔(CompoundClaims)的形式提出。在索赔款的支付方式上,应力争单项索赔、单独解决、逐月支付,把索赔款的支付纳入按月结算支付的轨道,同工程进度款的结算支付同步处理。这样,可以把索赔款化整为零,避免积累成大宗款额。使其解决较为容易。有时,在解决索赔问题过程中,由于新单价难以协商一致,承包商对工程师提出的新单价不满意,要求重新核算确定,而工程师亦不肯轻易让步。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可同意按工程师确定的新单价暂行支付,而保留自己的索赔权,争取新单价有所提高;切不可拒绝暂付款,而坚持按自己的要求“一步到位”。实践证明,承包商在索赔中采取“算总帐”的办法,是不明智的。—549—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8.必要时施加压力施工索赔是一项复杂而细致的工作,在解决过程中往往各执一词,争执不下。个别的工程业主,对承包商的索赔要求采取拖的策略,不论合理与否,一律不作答复,或要求承包商不断地提供证据资料,意欲拖至工程完工,遂不了了之。对于这样的业主,承包商可以考虑采取适当的强硬措施,对其施加压力,或采取放慢施工速度(SlowDownconstruction)的办法;或予以警告,在书面警告发出后的限期内(一般为28天)对方仍不按合同办事时,则可暂停施工(Suspension)。在FIDIC合同条款的第四版中,赋予了承包商暂停施工或放慢进度的权利。实践证明,这种做法是相当见效的。承包商在采取暂停施工时,要引证工程项目的合同条件或工程所在国的法律,证明业主违约,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向承包商支付工程进度款;违反合同规定,无理拒绝施工单价或合同价的调整;拒绝承担合同条款中规定属于业主承担的风险;拖付索赔款,不按索赔程序的规定向承包商支付索赔款,等等。(二)索赔成功的关键国际工程施工索赔的实践经验证明,每一件索赔要求的成功,都离不开以下4个方面的工作,甚至可以说缺一不可。1.建好工程项目索赔成功的首要条件,是承包商认真地按照合同要求实施工程,并努力把工程项目建设好,使业主和工程师满意。经验证明,如果承包商认真努力地实施合同,使施工质量合格,施工进度符合合同要求,并按规定的竣工日期完成工程建设,这就为索赔成功打下了基础。尤其是在施工过程中克服了重重困难,甚至发现原设计中不合理或错误的地方,提出了改进建议,并为业主和工程师采纳,既节约了工程造价,又改善了工程项目的运行条件。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的索赔要求,一般均能得到适当的满足。有时,甚至是难以实现的索赔要求,或在索赔程序上有所疏忽,都能取得业主和工程师的谅解,使承包商的索赔要求得到比较满意的结果,在这方面,作者有多次的实践体验。与此相反,如果没有把工程项目建设好,施工质量低劣,工期不断拖后,没有按照合同中规定的竣工日期完成工程建设。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的索赔要求一般是不可能实现的,即使是有合同根据的索赔事项,也可能被业主拒绝。有的承包商热衷于索赔,而不重视施工质量和信誉,索赔报告接二连三地送来,而工期却一拖再拖。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业主和工程师对承包商的履约行为不满,他们可以找出种种理由拒绝索赔要求,或使其无限期地拖延下去,甚至不了了之。这种处境,—550—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不少承包商都体会过。为了建好工程项目,承包商应努力做好以下工作:(1)按照施工技术规程(Specifications)的要求,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或标准。(2)坚持议定的施工进度计划,保证工程项目按照原定的竣工日期竣工建成。(3)按照业主和工程师的工程变更指令进行施工;对由此而发生的额外开支提出正当的索赔要求。(4)努力克服特殊风险或人力不可抗御的天灾引起的施工困难,减少不利的施工干扰对业主可能带来的损失,但可提出相应的索赔要求。只要承包商认真做好上述工作,他的索赔要求一般是可以实现的。有的业主和工程师赞赏承包商的良好的履约表现,除按照合同规定满足承包商的工期索赔或经济索赔要求外,有的还向承包商发放“优质工程证书”,或满足承包商的某种“道义索赔”(Ex-GratiaClaim)要求,即在承包商面临亏损的情况下,向其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以减轻承包商的损失。下面的一个案例,是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由于承包商良好的履约表现,在合同条件规定以外给承包商提供了一定的经济实惠,也可以归入道义索赔的范畴。2.做好合同管理合同管理在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占有重要地位,也是索赔成功的必要条件。合同管理的根本任务,是指导承包商的全部施工工作符合合同文件的规定,完成合同任务。合同管理是整个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每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包括施工前的规划设计管理,以及施工期间的技术管理、财务管理、物资管理、计划管理、行政管理以及合同管理等等管理工作,要求业主和承包商分别完成,它是建成一个优质工程的重要保证。施工合同管理工作,是保证工程项目按照合同文件规定完成的重要手段。它的主要内容,是进行施工进度控制、工程成本控制,以及施工质量控制;并进行合同分析、合同纠纷处理以及工程款申报等项工作,实现承包商的经营目的。在施工合同管理(Con-structionContractManagement)中,施工索赔管理(ConstructionClaimsManagement)占有重要的地位。索赔管理的根本任务,是通过合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计划外的事项,如工程变更、施工条件变更、施工干扰等等,索取投标价格以外的、由于索赔事项引起的附加成本开支(ExtraCosts),以维护承包商的合理的经济利益。每项索赔的成功与否,直接取决于索赔管理工作的优劣。—551—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施工索赔管理工作,包括多方面的内容,主要是做好下列工作:(1)熟悉通晓工程项目的全部合同文件,能够从索赔的角度解释合同条款,不失去任何应有的索赔机会。(2)从投标报价阶段开始,就仔细分析和掌握全部合同文件,了解合同中存在的各种隐蔽风险,并有预见地避开一切可以防范的风险,把承包商承担的风险及风险损失减少到尽可能少的程度。(3)对合同规定的工作范围(ScopeofWork)了如指掌,随时注意业主和工程师发布的变更指令或口头要求,一旦发现实际工程超出合同规定的工作范围时,及时地提出索赔要求。(4)在编写索赔报告文件和进行索赔谈判时,会运用合同知识来解释和论证自己的索赔权;会运用正确的计价方法来提出自己应得的工期延长或经济补偿。3.做好成本管理每个工程项目的成本管理工作,应该从投标报价时开始,贯穿整个施工阶段,在工程建成投产后结束。关于投标报价阶段的成本管理工作,包括进行工程概预算和决定投标报价的合同额。对于一个有经验的国际工程承包商来说,还应该懂得从招标文件中探索施工索赔的可能机会,并在报价书中写入将来进行施工索赔所必需的数据。关于施工阶段的成本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定期的(如每月或每季一次)成本核算和成本分析工作,进行成本控制,随时发现成本超支(CostOverrun)的原因。如果发现哪一项直接费的支出超出计划成本时,应立即分析原因,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果发现是属于计划外的成本支出时,应提出索赔补偿。因此,成本管理人员应熟悉工程项目合同文件中的经济条款,并利用这些经济条款取得承包商应有的资金收入,维护自己合理的经济利益。为了做好施工索赔工作,在工程项目成本管理方面应努力做好以下工作:(1)在每月申报工程进度款的同时,编报索赔款申报表,争取每月都能得到一定数额的索赔款,以免索赔款长期拖欠累计,形成惊人的巨额,使索赔难度增加。(2)熟悉索赔款的计价方法,使自己的索赔款建立在正确的计价方法上,并有充分的说服力,不被业主或工程师拒绝。(3)熟悉索赔款的单价分析和单价调整方法,能够比较准确地确定索赔事项的施工新单价,使自己的索赔款建立在合理的基础上。(4)施工索赔需要大量而完整的成本资料和单据,使索赔要求具有充分的证据和成本分析计算资料。因此,成本管理人员要学会积累成本资料,定期进行成本核算和分—552—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析,既满足成本控制的需要,又满足索赔论证的需要。4.善于进行索赔施工索赔工作通常要持续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并通过反复的协商和谈判,才能得到解决。在进行索赔的过程中,除了编好索赔报告以外,也要善于进行索赔谈判。经验证明,施工索赔人员的谈判能力如何,对索赔事项的成败关系甚大。索赔谈判者必须熟悉合同,懂工程技术,并有利用合同知识论证自己索赔要求的能力。如果索赔谈判者能够利用英语(或法语)直接交流意见,不仅可以节约谈判的时间,也可能达成较好的结果。因为当前的国际工程合同应用的语言,绝大多数是英语,无论是在外国的或在我国境内的国际工程,均是如此。在施工索赔谈判中,会谈双方均应信守一个原则,就是力争通过协商和谈判友好地解决索赔争端,力戒把谈判引入尖锐对抗的死胡同,最后靠国际仲裁或法庭诉讼来解决。实践证明,仲裁或诉讼往往造成两败俱伤。在施工索赔谈判中,双方应注意做到以下几点:(1)谈判应严格地按照合同条件的规定进行争议,不要采取强加于人的态度。(2)谈判双方应客观冷静,以理服人,并具有灵活性,为谈判解决留有余地。(3)每次谈判前要做充分的准备,拟好谈判提纲,对准备达到的目标心中有数。(4)善于采取对方的合理意见,在坚持原则的基础上做适当的让步,寻求双方都可能接受的解决办法。(5)要有耐性,不要首先退出会谈,不宜率先宣布谈判破裂。认真地做好上述四方面的工作,承包商即掌握了索赔成功的关键,使索赔要求开花结果。(三)索赔失败的原因在国际工程承包施工的实践中,施工索赔是不可避免的,但也是相当困难的事。承包商如处理不当,就会失去索赔的机会,或在索赔谈判中失败。有时,甚至是十分合理的索赔要求,亦往往因政治、经济或社会方面的原因而失败。因此,为了取得施工索赔的成功,承包商在把握前述四项成功关键的基础上,要做好从投标报价至工程建成整个建设阶段的索赔管理工作(ConstructionClaimManagement),在工程承包实施的四个时期内,进行细致的索赔工作,防止出现以下各种现象。1.投标前对合同文件研究不够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尤其是他的索赔管理人员,应该从准备投标开始,就研究探讨该合同项目的索赔问题。首先,要把合同文件中涉及施工索赔的条款和规定,深入透彻地进行研究。因为,每个工程项目的合同文件,都是由工程的设计咨询单位在业主的—553—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直接指导下专门编制的。即使采用了某一标准合同的“通用条款”(GeneralConditionsofContract),如FIDIC条件,ICE条件或AIA条件,但在其工程项目的“专用条款”(Con-ditionsofParticularApplication)中,必然要引进一些专门的、有特殊性的规定,这些专门规定对工程结算和索赔往往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在投标报价以前必须仔细研究合同文件,尤其要注意该合同文件中是否存在以下问题:(1)在合同文件中没有列入有关索赔的条款在大多数的国际工程招标文件中,都包括索赔条款,如“索赔的程序”(ProcedureforClaims),“要求调整合同价”(ClaimforAdjustmentinContractPrice),等等。但有些招标文件中根本没有索赔条款,没有有关“附加成本的补偿”(CompensationforAdditivnalCosts)的字句,这就会使承包商没有索赔的合同依据,即失去了索赔的权利。更有甚者,有的工程项目的合同文件中明确指出:业主将不考虑承包商的任何索赔要求。少数至今还执行“卡尔沃学说”(CalvoDoctrine)的国家,法律规定禁止索赔:“任何外国人或外国公司,不得向所在国政府或有该国国籍的公民索取损害赔偿金。”类似于无索赔条款,有的合同文件中还明确提出以下有关工期索赔或经济索赔的规定,例如:(1)业主对施工受到干扰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2)本工程应按合同规定日期建成,不考虑工期延长;(3)由于原设计图的差错而引起的修补工作,业主不承担修补费用;(4)由于施工规程和施工计划含糊或错误造成的额外开支,业主不予支付;(5)业主人员和第三方人员的一切财产或生命损失,由承包商负责,而不管受赔偿者有无自己的责任或错误;(6)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期超过3个月以上,而且没有超期付息的规定;(7)在合同实施期内不考虑物价上涨引起的计划外成本开支;(8)合同条款中没有预付款的规定,等等。类似上述条款,都是把承包施工的有关风险转嫁到承包商方面去,是不符合国际工程承包施工的惯例作法的,应引起承包商的特别关注。这种开脱业主合同责任的合同条款,在国际承包合同中被称为“开脱性条款”(ExculpatoryClauses)。(2)在施工现场条件方面列入了开脱性条款施工现场条件对工程造价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且是施工索赔最常见的一种。在合同条款中列入“不利的自然条件”或“不利的现场条件”这类条款,对承包商和业主都是有利的。这类条款向承包商申明:如果承包商遇到了哪一类不利的现场条件(APC,TypeⅠ或TypeⅡ),他都有权要求补偿增加了的开支或延长了的工期。这样,可使承包商减轻对承包风险的估计,使报价降低下来,也使业主的工程成本相应减少。—554—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但是,有的业主在承认“不利自然条件”(APC)的同时,在工程项目的合同条款中却列入了对自己的“开脱性语言”(ExculpatoryLanguage),如:业主“对招标文件中所附的地质资料和试验数据的准确性不负责任,而要求承包商自己进行勘探和试验”;业主“对不可预见的施工条件的变化不负责任”;业主“对不利的自然条件引起的工期拖延和经济损失不负责任”,等等。这样的开脱性语言,必然对承包商可能提出的“不利自然条件索赔”(ClaimsforAPC,或ChangingSite-ConditionClaims),造成“不予承认”的后果。这样的开脱性语言显然是不合理的。一个工程的现场条件资料,如地质钻孔资料、水文观测资料,是业主多年的勘察试验工作得来的成果,难道承包商在一个月时间的投标前的现场调查资料,比业主多年积累的资料还准确吗?因此,作为国际工程的业主和咨询工程师,不应在自己的合同文件中写入这种不合理的开脱性语言。(3)在合同条款中列入了“无延误补偿”条款所谓“无延误补偿”条款(NoDamagesforDelayClauses),即是在工程项目的“通用合同条款”(GeneralConditionsofContract)中列有一个分条款,规定承包商将放弃因业主方面的原因而导致工期延误时要求补偿的权利。这就是说,虽然承包商可以根据工期延长条款获得工期延长(EOT),但无权得到经济补偿,即不能提出经济索赔。对于业主(或总承包商)来说,他们愿意有一个“无延误补偿条款”。但是,对承包商(或分包商)而言,他们不应接受总包合同(或分包合同)中的这种条件。这种条款可能会给承包商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在解决这方面的合同纠纷时,法院一般都严格地解释无延误补偿条款的适用问题。通常认为:如果某些施工延误是可以预见的,或在双方签约时已经注意到的,则这种无延误补偿是有效的,即具有约束力;如果所发生的延误是业主的责任造成的,或者是承包商在一般施工中不能预见到的,则此类无延误补偿条款将是无效的,即承包商应该得到经济补偿。以上列举的都是合同条款中经常出现的“开脱性条款”(ExculpatoryClauses),都是业主和设计咨询工程师在编写招标文件时为了减少自己的风险而采用的开脱性语言。作为国际工程的承包商,应在投标报价之前仔细研究招标文件,识别这些开脱性条款,并制定自己的对策:或者是不参与投标,避免如此巨大的承包风险;如果还想参加投标竞争则应采取以下对策:(1)编标报价时,适当考虑风险损失,相应地提高报价(Mark-up);(2)如果有中标的可能性(接到“投标意向书”时),或在中标以后的合同谈判过程中,承包商可对合同条款中存在的重大风险提出问题,要求业主予以适当地修改,并将这些修改写入“会谈纪要”(MinutesofMeeting),成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555—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下面列举一个有关开脱性条款的案例,是颇有代表性的。案例合同中有开脱性条款时的索赔国外C工程承包公司承担了一个湖泊的清淤工程。在承包合同文件中有这样的规定:“承包商同意,通过自己的调查研究,对工程的所有条件感到满意,而且将不会因任何不合理的原因向业主索赔。因合同工作的性质或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不可预见障碍或困难而产生的所有损失或损害,均应由承包商负担。”“该湖泊已经排干,并且在淤泥清除工作完成之前,均将保持无水状态。要求承包商按图纸所示清除湖中的淤泥。”对于这样一个有开脱性合同条款的湖泊清淤工程,承包商以最低报价中标。开工前,承包商进行第二次现场调查,发现现场情况同标前调查时一样,湖泊处于排干无水状态。但是,当承包商接到开工令后,进点准备施工时,却发现湖泊中灌满了水。因此,承包商立即将此情况正式通报给业主的现场工程师,要求业主将湖水排干,以便承包商施工。实际上,在整个施工期间,湖水始终未被排干,只是由业主的雇员不时地乘船来开闸放水,但收效甚微。为此,承包商因增加了施工的额外成本而向业主提出了索赔要求。但业主认为,合同条款中已经规定免除任何补偿的责任,故驳回了该项索赔要求。因此,承包商将这一合同争端提给了仲裁机关。在仲裁过程中,承包商成功地进行了关于开脱性条款无效的申辩。仲裁庭认为,如果业主对承包商的工作造成了干扰,或没有履行使承包商施工得以顺利进行的基本义务,则此类开脱性条款不能免除业主的责任。因为工程的施工技术规程(TechnialSpeci-fication)明确论述湖水已排干,并保持干燥状态”。业主显然应该有义务做到这一点,何况承包商在投标时已经知道湖水是被排干的。如果开脱性条款与该工程合同文件的其他有关具体规定相互矛盾,则其开脱性条款无效。因此,仲裁庭认为,业主没有履行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属于自己的责任(义务),对承包商的施工形成干扰,应当对相应增加的成本负责,对承包商的经济损失进行合理的补偿。2.编标时对报价计算考虑不够一个有经验的国际工程承包商,在编写报价文件时,就应考虑到施工索赔,把索赔计价所需要的一些基础数据写入投标文件中去;或在确定施工单价时,考虑到可能发生的索赔。具体的做法是:(1)在报价计算书中列入工作效率数据—556—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报价计算书中的工作效率(Efficiency)数据,说明在正常生产状况下完成各种工作项目(BOQ中的WorkItems)时的工作效率,即单位资源在单位时间内所完成的工作33量,如m/(马力·小时),M/(人工·小时),t/(马力·小时),m/(马力·小时),等等。例如,在计算碾压主坝的填筑效率时,写明每马力设备在每小时内可以填筑土坝坝体2.5m3。这样,如果在施工时遇到了外部干扰、工效降低时,如每马力设备、每小时3只能填筑土坝1.75m时,就可以计算出由于工作效率降低而增加的附加开支(Addition-alCost),为工效降低索赔打下了基础。有的承包商缺乏经验,在报价书中仅列出了生产率(Productivity),即单位时间内完3成的工作量,如每小时完成坝体填筑20.5m。这里没有写明所投入的资源数量(多少个马力?或多少个人工工日?)。因此在遇到工作效率降低时,在标书中找不到联系投入资源的数据,计算工效降低而增加的附加开支时就缺乏根据。事实上,作标人员在进行报价计算时,已考虑所采用的施工设备或劳动力的效率,只是在文字中没有写明所采用的效率,而仅写出了生产率。(2)在报价时要搞清主要工作量的虚实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表(BOQ)所列的各个工作项目的工程量,通常并不准确,只供承包商在计算报价时采用;而在结算工程款时,则按实际的工程量计算付款。因此,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往往对工程量表中的主要工程量事前进行估算,从而发现哪些工作的工程量偏少,哪些工作的工程量偏大,从而在确定报标单价时予以考虑。如果在校核工程量时发现,某项工程量比实际可能发生的数量大得多,如按表中所列的工程量计算总价,则标价抬得很高,而实际上拿不到钱,也不利于得标。在这种情况下,可采取转移费用的办法,降低这项工作的单价。例如,某工程量表列所需钢筋量为7300t,实际可能仅需3000t,每吨钢筋成品单价750美元。如按计划量报价,则钢筋一项价格为5475000美元,而实际上只能有2250000美元的工程量。如果报价书中将钢筋单价改为350美元/t,则钢筋一项价格为2555000美元。钢筋实际工程量为3000t,每吨少报400美元,总计少报1200000美元,将这个少报款额转到另外的工作项目中去(如均匀摊入混凝土单价)。这样处理后,总报价可降低1720000美元,而承包商的实际收入并未减少。反之,如果发现工程量表中某一工作的工程量比实际可能发生的要小得很多,则可以适当地提高这项工作的单价,而把多报的款额均匀地摊减到别的工作项目中去,使总标价不提高,从而在维持同样中标机会的前提下,使承包商的实际工程款收入有所增加。3.施工时对合同管理不善施工时的合同管理工作,包括施工进度管理,施工质量管理,财务管理,物资管理—557—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以及索赔管理等。完善的合同管理为进行施工索赔创造条件;为了做好索赔工作,必须全面地做好合同管理工作。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如果在索赔管理工作中出现下列问题,则必然影响到索赔的成功,这是承包商应力争避免的。(1)没有在规定时限内发出索赔通知书FIDIC合同条款第53.1条明确规定,如果承包商想提出额外付款的索赔要求,他应在索赔事项初发时起的28天以内,向咨询(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发出“索赔通知书”(NOC———NoticeofClaims)。这个时限,在不同国家或不同工程项目的合同条件中,具体天数可能不同。承包商应根据具体工程项目合同文件的规定执行,不可忽略时限天数。否则,业主和工程师认为承包商自己放弃索赔,因而拒绝该项索赔要求。(2)索赔报告对事实论证不足根据国际施工合同标准条件,承包商在发出索赔通知书(NOC)以后,每隔28天应报送一次索赔证据资料,并在索赔事项结束以后的28天以内报送总结性的索赔报告。在这个报告中,应附有索赔款的详细计算书,以及必需的索赔证据资料。这些证据是否充分有力,对索赔的成败关系重大。证据资料应集中论证该项索赔的发生过程、严重程度,以及造成的具体损失款额。(3)对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末及时取得确认在承包施工的过程中,有的咨询(监理)工程师常向承包商发出口头的工程变更指令,要求承包商照办,而不愿下达书面的指令,对单价调整办法更避而不提。这时,承包商应设法取得工程师的书面确认,作为将来计算索赔款的依据。按照国际工程承包施工惯例,如无工程师的书面指令,承包商无权实施工程变更。在工程师发出口头的工程变更指令以后,承包商应立即要求工程师的书面确认;否则,承包商有权不实施工程师的口头指令。一般规定,在工程师口头指示后的7天以内,承包商应备函要求确认;在此函发出后的7天以内,如未接到工程师的书面复函予以否认或改变,则认为原来的口头指示有效。国际工程施工索赔中常用的有“工程变更指令”和“口头变更指令确认函”的格式。(4)没有及时申请并获准延长工期在土建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经常导致工期拖延。根据FIDIC合同条件第44.1条所列的5种情况,承包商有权得到工期延长(EOT)。工期延长改变了原定的施工进度计划,即改变了原定的“施工顺序或施工时间。”有时,由于工程进度的变化很大,使原施工进度计划的BOQ单价已不适用,需要重新议定单价,或另付加速—558—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施工费,这就为承包商的经济索赔提供了条件。因此,在施工过程中,当出现有合同依据的延长工期的机会时,承包商应及时申报,取得业主和工程师的认可。这样,不仅避免了将来因工程建成拖期而承受误期损害赔偿费(LiquidatedDamages)的风险,而且可以在比较从容的情况下完成工程建设,并可能获得一定的工期延长的经济补偿。(5)没有及时明确“可推定的”变更指令或加速施工指令在国际工程承包施工有关的各国的合同条款中,美国的联邦合同条款中率先采用“可推定的”合同条件概念(“Constructive”ConditionsofContract),并在国际工程合同管理和合同纠纷仲裁中采用,并逐步地在国际工程承包界得到普遍承认和采用。在解释国际工程的合同条件时,经常采用“可推定的变更指令”(ConstructiveVaria-tionOrder),“可推定的变更”(ConstructiveChange),或“可推定的加速施工指令”(ConstructiveAccelerationOrder)等合同语言,其含义是:这些变更或加速施工等工作,虽然业主和工程师没有发出书面指令,但根据他们的口头指示或承包商给他们的书面报告,事实上已经发挥了正式指令的作用,形成了“事实上的”工程变更指令或加速施工指令。这种“事实上的”、即“可推定的”指令,在解释合同时具有正式指令的意义,等同于正式的书面指令。因此,在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当遇到工程变更或加速施工等情况时,承包商应及时地向业主和工程师正式书面报告发生的情况,叙述采取的措施,要求业主和工程师书面批准;或者向业主和工程师发出要求确认函,使他们的口头指令合法化。这样形成的“可推定的”指令,在施工索赔中与正式的指令具有同等的合同效力。(6)在业主拒绝索赔的情况下,继续施工并建成工程。在国际工程承包施工的实践中,有时出现业主和工程师对符合合同规定的索赔长期置之不理,有的甚至坚决拒绝索赔;有的业主虽承认了索赔要求,但长期拒付索赔款。在这种情况下,按照国际工程承包施工合同的惯例,承包商有权采取相应的对策———放慢施工速度(SlowDowmConstruction),或暂停施工(SuspensionofWorK)。FIDIC合同条件第69.4条规定,当业主不按合同规定付款时,承包商有权暂时停工或放慢施工速度,甚至终止合同(TerminationofContract)。曾经有这样的实例:在施工索赔过程中,业主口头允诺支付承包商索赔款,条件是承包商继续施工并按规定日期建成工程。但当工程建成后,业主和工程师的态度大变,对承包商的索赔要求提出一系列的指责,将其合理的索赔无止境地拖延了下去。4.进行索赔时做法不当国际工程的施工索赔是一件复杂细致的工作,它不但包含着相当熟练的工程技术知—559—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识、合同知识、法律知识、工程成本和财务知识,还要求索赔工作人员采取恰当的索赔工作方法。由于索赔工作的做法不当,往往会把一些合理的索赔机会断送掉。在施工索赔的实践中,下列的一些索赔做法会把整个索赔引向失败。(1)计价方法不当,索赔款额过高索赔款的计价方法有多种,经常采用的有实际成本法(ActualCostMethod),总费用法(TotalCostMethod),修正的总费用法(ModifiedTotalCostMethod)等。在这些计价方法中,反映额外成本的“实际费用法”比较适用。因为它只计算索赔事项引起的计划外的附加(即额外)开支,计价项目具体,容易被业主和工程师接受,可使经济索赔较快地得到解决。在索赔计价时,有的承包商采取“高额索赔”的策略,企望自己的索赔款额经过业主大量扣减以后,仍可弥补自己的实际成本超支(ActualCost-Overrun)。这种作法往往使咨询(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产生反感,对其索赔要求置之不理。有的业主对此采取反索赔措施,以高额反索赔对付高额索赔,使索赔工作复杂化,甚至失败。经验证明,承包商在施工索赔计价时,一定要讲求实际,使每项索赔款有根有据,切忌漫天要价。这样做,不仅会导致索赔失败,亦损害了承包商自己的信誉。(2)采取了“算总帐”的索赔方法施工索赔的正确做法,是把索赔纳入按月结算的轨道,在每月报送工程进度款的同时,报送索赔款月结算单,要求工程师和业主按月结算和支付索赔款。这样,使索赔款逐月地解决,以免累积成为巨额。根据经验,巨额索赔是很难解决的。有的承包商不抓紧按月结算索赔款,或对工程师决定的索赔款额不满意而拒收,因而使索赔款累积成堆,企图以算总帐的办法一次收回。实践证明,这种做法是很不策略的。它使承包商本来可以得到的一些索赔款亦化为泡影了。(3)未坚持采用“清理帐目法”在索赔款的审核和支付过程中,即使是按月支付索赔款,也常常存在未支付的索赔款余额,即承包商要求的索赔款与业主同意支付的索赔款额之间的差额,称为索赔未决款或余额。对这部分索赔款余额,承包商应按照“清理帐目”(ClearedBillingSheet)的做法,在每月的结算申报单中列出累计的索赔款余额,要求业主支付。即使业主仍未支付,承包商亦保留了自己的索赔权。这对将来的索赔谈判,也是必要的。FIDIC合同条件第60.9,条规定:如果承包商在自己的最终结算单(FinalStatement)和竣工结算单(StatementatCompletion)中还不提出索赔款(余额)的要求,则业主将不承担任何支付义务。因此,采用清理帐目法,在月结算单、最终结算单和竣工结算单中列出未支付的索—560—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赔款余额,是取得索赔款的必需的做法。(4)同业主方面处于对抗地位在国际工程承包施工中,合同双方应密切配合协作,公正合理地解决合同实施中出现的任何问题,保证工程项目顺利建成。在处理施工索赔问题时,双方也应持这个态度。但是,在索赔实践中,合同双方易发生对抗,甚至形成严重的合同争端。有的咨询(监理)工程师在处理承包商的索赔要求时,不能坚持公正的立场,往往偏向于业主。这是不符合工程师的职业作风的(LackofProfessionalism)。同样,有的承包商在索赔中对工程师和业主采取对抗的态度,不努力探索协商解决的途径,而以诉诸仲裁或法院来威胁。这种做法是不明智的。国际工程的承包商,应充分认识施工索赔的艰巨性,采取耐心细致的工作方法,防止与业主和工程师处于对抗地位,否则只能对承包商自己不利。以上列举承包商在施工索赔中失败的诸多经验教训都是来自实践,应引起承包商的认真对待。当然,在失败的索赔实例中,也有因政治风险导致索赔工作失败,如业主国政局动荡,战争或内乱,政府频繁改组,国家财政危机,同承包商所在国的国家间政治关系恶化,等等。这些问题,属于国际工程承包市场选择的范畴,承包商应在投标报价之前,审慎研究决策。七、反索赔(一)反索赔的意义和内容索赔管理的任务不仅在于对已产生的损失的追索,而且在于对将产生或可能产生的损失的防止。追索损失主要通过索赔手段进行,而防止损失主要靠反索赔进行。在工程项目过程中,业主与承包商之间,总承包商和分包商之间,合伙人之间,承包商与材料和设备供应商之间都可能有双向的索赔和反索赔。例如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索赔,则业主反索赔;同时业主又可能向承包商提出索赔,则承包商必须反索赔;而监理工程师一方面通过圆满地工作防止索赔事件的发生,另一方面又必须妥善地解决合同双方的各种索赔(反索赔)问题。所以在工程中索赔和反索赔关系是很复杂的。索赔和反索赔是进攻和防守的关系。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承包商必须能攻善守,攻守相济,才能立于不败之地。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双方都在进行合同管理,都在寻找索赔机会,一经干扰事件发生,都在企图推卸自己的合同责任,都在企图进行索赔。不能进行有效的反索赔,同样要蒙受损失,所以反索赔与索赔有同等重要的地位。—561—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如何才能进行有效的索赔和反索赔?孙子兵法中有:“善守者藏于九地之下,善攻者动于九天之上。”即对方企图索赔却找不到我方的薄弱环节,找不到向我方索赔的理由;我方提出索赔,对方无法推卸自己的合同责任,找不到反驳的理由。“守必固,攻必克”。在这里攻守的武器主要是合同和事实根据。1.反索赔的意义反索赔对合同双方有同等重要的意义,主要表现在:(1)减少和防止损失的发生。如果不能进行有效的反索赔,不能推卸自己对干扰事件的合同责任,则必须满足对方的索赔要求,支付赔偿费用,致使我方蒙受损失。由于合同双方利益不一致,索赔和反索赔又是一对矛盾,所以一个索赔成功的案例,常常又是反索赔不成功的案例。对合同双方来说,反索赔同样直接关系工程经济效益的高低,反映着工程管理水平。(2)不能进行有效地反索赔,处于被动挨打的局面,影响工程管理人员的士气,进而影响整个工程的施工和管理。在国际工程中常常有这种情况:由于不能进行有效的反索赔,我方管理者处于被动地位,被对方索赔怕了,工作中缩手缩脚,与对方交往诚惶诚恐,丧失主动权。而许多承包商也常采用这个策略,在工程刚开始就抓住时机进行索赔,以打掉对方管理人员的锐气和信心,使他们受到心理上的挫折。这里应该防止的。对于苛刻的对手必须针锋相对,丝毫不让。(3)不能进行有效的反索赔,同样也不能进行有效的索赔。1)不能有效地进行反索赔,处于被动挨打的局面,是不可能进行有效的索赔的,承包商的工作漏洞百出,对对方的索赔无法反击,则无法避免损失的发生,也无力追回损失。同样不能进行有效的索赔,在工作中一直忙于分析和反驳对方的索赔报告,也难以摆脱被动局面,也不能进行有效的反索赔。2)索赔的谈判通常有许多回合。由于工程的复杂性,对干扰事件常常双方都有责任,所以索赔中有反索赔,反索赔中又有索赔,形成一种错综复杂的局面(见后面的索赔案例中)。不同时具备攻防本领是不能取胜的。这里不仅对对方提出的索赔进行反驳,而且要反驳对方对我方索赔的反驳。3)通过反驳索赔不仅可以否定对方的索赔要求,使自己免于损失,而且可以重新发现索赔机会,找到向对方索赔的理由。因为反索赔同样要进行合同分析,事态调查,责任分析,审查对方索赔报告。用这种方法可以摆脱被动局面,变不利为有利,使守中—562—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有攻,能达到更好的反索赔效果。这是反索赔策略之一。所以索赔和反索赔是不可分离的。在承包工程中业主和承包商必须同时具备这两个方面的本领。对监理工程师,由于他在工程中特殊的地位和职责,反索赔对他有更为重要的意义。2.反索赔的内容反索赔的目的是防止损失的发生,则它必然包括如下两方面内容:(1)防止对方提出索赔在合同实施中进行积极防御,“先为不可胜”(《孙子兵法·形篇》),使自己处于不能被索赔的地位。这是合同管理的主要任务。积极防御通常表现在:1)防止自己违约,使自己完全按合同办事。通过加强工程管理,特别是合同管理,使对方找不到索赔的理由和根据。工程按合同顺利实施,没有损失发生,不需提出索赔,合同双方没有争执,达到很好的合作效果,皆大欢喜。2)但上述仅为一种理想状态,在合同实施中的干扰事件总是有的,许多干扰是承包商不能影响和控制的。一经干扰事件发生,就应着手研究,收集证据,一方面作索赔处理,另一方面又准备反击对方的索赔。这两手都不可缺少。3)在实际工程中干扰事件常常双方都有责任,许多承包商采取先发制人的策略,首先提出索赔。它的好处有:①尽早提出索赔,防止超过索赔有效期限制而失去索赔机会。②争取索赔中的有利地位,因为对方要花许多时间和精力分析研究,以反驳我方的索赔报告。这样打乱对方的步骤,争取主动权。③为最终的索赔解决留下余地。通常,索赔解决过程中双方都必须作让步,而首先提出的,且索赔额比较高的一方更为有利。(2)反击对方的索赔要求为了避免和减少损失,必须反击对方的索赔要求。对承包商来说,这个索赔要求可能来自业主、总(分)包商、合伙人、供应商等。最常见的反击对方索赔要求的措施有:1)用我方提出的索赔对抗(平衡)对方的索赔要求,最终解决双方都作让步,互不支付。在工程过程中干扰事件的责任常常是双方的,对方也有失误和违约的行为,也有薄弱环节。抓住对方的失误,提出索赔,在最终索赔解决中双方都作让步。这是以“攻”对“攻”,攻对方的薄弱环节。用索赔对索赔,是常用的反索赔手段。—563—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在国际工程中业主常常用这个措施对待承包商的索赔要求,如找出工程中的质量问题,承包商管理不善之处加重处罚,以对抗承包商的索赔要求,达到少支付或不付的目的。2)反驳对方的索赔报告,找出理由和证据,证明对方的索赔报告不符合事实情况,不符合合同规定,没有根据,计算不准确,以推卸或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使自己不受或少受损失。在实际工程中,这两种措施都很重要,常常同时使用,索赔和反索赔同时进行,即索赔报告中既有索赔,也有反索赔;反索赔报告中既有反索赔,也有索赔。攻守手段并用会达到很好的索赔效果。为了将反索赔与索赔,反索赔与合同管理相区别,人们常常定义反索赔仅为反驳索赔报告。这为狭义的反索赔。在下面的讨论中所指的反索赔也是狭义的。至此,我们可以看到索赔管理所包含的主要内容,它可由下图表示。3.反索赔的基本原则反索赔的目的同样是使索赔要求(对方的)得到合理解决。无论是不符合实际损失的超额赔偿,还是通过强词夺理、对合理的索赔要求不承认或赖着不赔,都不是索赔的合理解决。反索赔的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合同)为准绳,实事求是地认可合理的素赔要求,反驳、拒绝不合理的索赔要求,按经济合同法原则公平合理地解决索赔问题。索赔管理的主要内容—564—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二)反索赔的主要步骤在接到对方索赔报告后,就应着手进行分析、反驳。反索赔与索赔有相似的处理过程。通常对方提出的重大的或一揽子索赔的反驳处理过程,可由下图所示。1.合同总体分析反索赔同样是以合同作为法律,作为反驳的理由和根据。合同分析的目的是,分析、评价对方索赔要求的理由和依据。在合同中找出对对方不利,对我们有利的合同条文,以构成对对方索赔要求否定的理由。合同总体分析的重点是,与对方索赔报告中提出的问题有关的合同条款,通常有:合同的法律基础及其特点(仅对国际工程);合同的组成及其合同变更情况;合同规定的工程范围和承包商责任;工程变更的补偿条件、范围和方法;对方的合作责任;合同价格的调整条件、范围、方法以及对方应承担的风险;工期调整条件、范围和方法;违约责任;争执的解决方法等。2.事态调查反索赔仍然基于事实基础之上,以事实为根据。这个事实必须有我方对合同实施过程跟踪和监督的结果,即各种实际工程资料作为证据,用以对照索赔报告所描述的事情经过和所附证据。通过调查可以确定干扰事件的起因,事件经过,持续时间,影响范围等真实的详细的情况。在此应收集整理所有与反索赔相关的工程资料。3.三种状态分析在事态调查和收集、整理工程资料的基础上进持合同状态、可能状态、实际状态分析。通过三种状态的分析可以达到:(1)全面地评价合同、合同实际状况,评价双方合同责任的完成情况。(2)对对方有理由提出索赔的部分进行总概括。分析出对方有理由提出索赔的干扰事件有哪些,索赔的大约值或最高值。(3)对对方的失误和风险范围进行具体指认,这样在谈判中有攻击点。(4)针对对方的失误作进一步分析,以准备向对方提出。这样在反索赔中同时使用—565—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索赔手段。国外的承包商和业主进行反索赔时,特别注意寻找向对方索赔的机会。4.对索赔报告进行全面分析,对索赔要求、索赔理由进行逐条分析评价分析评价索赔报告,可以通过索赔分析评价表进行。其中,分别列出对方索赔报告中的干扰事件、索赔理由、索赔要求、提出我方的反驳理由、证据、处理意见或对策等。5.起草并向对方递交反索赔报告反索赔报告也是正规的法律文件。在调解或仲裁中,对方的索赔报告和我方的反索赔报告应一起递交调解人或仲裁人。反索赔报告的基本要求与索赔报告相似。通常反索赔报告的主要内容有:(1)合同总体分析简述。(2)合同实施情况简述和评价。这里重点针对对方索赔报告中的问题和干扰事件,叙述事实情况,应包括前述三种状态的分析结果,对双方合同责任完成情况和工程施工情况作评价。目标是,推卸自己对对方索赔报告中提出的干扰事件的合同责任。(3)反驳对方索赔要求。按具体的干扰事件,逐条反驳对方的索赔要求,详细叙述自己的反索赔理由和证据,全部或部分地否定对方的索赔要求。(4)提出索赔。对经合同分析和三种状态分析得出的对方违约责任,提出我方的索赔要求。对此,有不同的处理方法。通常,可以在本反索赔报告中提出索赔,也可另外出具我方的索赔报告。(5)总结。对反索赔作全面总结,通常包括如下内容:1)对合同总体分析作简要概括;2)对合同实施情况作简要概括;3)对对方索赔报告作总评价;4)对我方提出的索赔作概括;5)双方要求,即索赔和反索赔最终分析结果比较;6)提出解决意见。7)附各种证据。即本反索赔报告中所述的事件经过、理由、计算基础、计算过程和计算结果等证明材料。(三)反驳索赔报告1.索赔报告中常见的问题反驳索赔报告,是反索赔的重点,其目的是找出索赔报告中的漏洞和薄弱环节,以全部或部分地否定索赔要求。—566—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任何一份索赔报告,即使是索赔专家作出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总是有的,问题在于能否找到。这完全在于双方管理水平,索赔经验和能力的权衡和较量。对对方(业主、总包或分包等)提出的索赔,必须进行反驳,不能直接地全盘认可。通常在索赔报告中有如下问题存在:(1)对合同理解的错误。对方从自己的利益和观点出发解释合同,有片面性。这是一种正确现象。人们对合同常常不能客观地全面地分析,都作有利于自己的解释,导致索赔要求是片面的,不客观的。有时对方在索赔处理时没有对合同作总分析,索赔报告中没有贯穿合同精神,或没有引用合同条文,所以索赔理由不足。(2)对方有推卸责任,转移风险的企图。在索赔报告中所列的干扰事件可能是,或部分是对方管理不善造成的问题;或索赔要求中包括属于合同规定对方自己风险范围内的损失。(3)扩大事实根据,夸大干扰事件的影响,或提出一些不真实的干扰事件和没有根据的索赔要求。在国际工程中甚至有无中生有或恶人先告状的现象。(4)在对方的索赔报告中未能提出支持其索赔详细的资料,对方没有、也不能够对索赔要求作出进一步解释,并提供更详细的证据。所以索赔证据不足,或没有证据。(5)索赔值的计算不合理,多估冒算,漫天要价。按照通常的索赔策略,索赔者常常要扩大索赔额,给自己留有充分的余地,以争取有利的解决。例如将自己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和属于自己风险范围内的损失纳入索赔要求中;扩大干扰事件的影响范围;采用对自己有利而不合理的计算方法等。所以索赔值常常会有虚假成份,甚至可能离谱太远。这些问题在索赔报告中都屡见不鲜。如果认可这样的索赔报告,则自己要受到损失,而且这种解决也属于不合理的,不公平的。所以对对方的索赔报告必须进行全面地、系统地分析、评价、反驳,以找出问题,剔除不合理的部分,为索赔的合理解决提供依据。2.反驳索赔报告对一索赔报告的反驳通常可以从如下几方面着手:(1)索赔事件的真实性不真实,不肯定,没有根据或仅出于猜测的事件是不能提出索赔的。事件的真实性可以从两种方面证实:1)对方索赔报告后面的证据。不管事实怎样,只要对方索赔报告后未提出事件经过的得力的证据,我方即可要求对方补充证据,或否定索赔要求。2)我方合同跟踪的结果。从其中寻找对对方不利的,构成否定对方索赔要求的证—567—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据。(2)干扰事件责任分析干扰事件和损失是存在的,但责任不在我方。通常有:1)责任在于索赔者自己,由于他疏忽大意,管理不善造成损失,或在干扰事件发生后未采取得力有效的措施降低损失,或未遵守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等。2)干扰事件是其它方面引起的,不应由我方赔偿。3)合同双方都有责任,则应按各自的责任分担损失。(3)索赔理由分析反索赔和索赔一样,要能找到对自己有利的合同条文,推卸自己的合同责任;或找到对对方不利的合同条文,使对方不能推卸或不能完全推卸自己的合同责任。这样可以从根本上否定对方的索赔要求。例如:对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内提出索赔,故该索赔无效;该干扰事件在合同规定的对方应承担的风险范围内,不能提出索赔要求,或应从索赔中扣除这部分;索赔要求不在合同规定的赔(补)偿范围内,如合同未明确规定,或未具体规定补偿条件、范围、补偿方法等;虽然干扰事件为我方责任,但按合同规定我方没有赔偿责任,例如合同中有对我方的免责条款,或合同规定不予赔偿等。(4)干扰事件的影响分析首先分析索赔事件和影响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分析干扰事件的影响范围。如在某工程中,总承包商负责的某种装饰材料未能及时运达工地,使分包商装饰工程受到干扰而拖延,但拖延天数在该工程活动的时差范围内,不影响工期。且总包已事先通知分包,而施工计划又允许人力作调整,则不能对工期和劳动力损失作索赔。又如业主拖延交付图纸造成工程延期。但在此期间,承包商又未能按合同规定日期安排劳动力和管理人员进厂,则工期可以顺延,但工期延长对费用的影响很小。又如干扰事件发生后,承包商能够但没有采取积极的措施来避免或降低损失,未及时通知工程师,而是听之任之。这样扩大了干扰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影响量,则这扩大的部分造成的损失应由他自己承担。(5)证据分析证据不足、证据不当或仅片面的证据,索赔是不成立的。证据不足,即证据不足以证明干扰事件的真象、全过程或证明事件的影响,需要重新补充。证据不当,即证据与本索赔事件无关或关系不大。证据的法律证明效力不足。—568—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片面的证据,即索赔者仅出具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如合同双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对某问题进行过两次会谈,作过两次不同决议,则按合同变更次序,第二次决议(备忘录或会谈纪要)的法律效力应优先于第一次决议。如果在该问题相关的索赔报告中仅出具第一次会谈纪要作为双方决议的证据,则它是片面的、不完全的。又如,尽管对某一具体问题合同双方有过书面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或未最终确定,或签署附加协议,则这些书面协商无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证据。(6)索赔值审核如果经过上面的各种分析、评价、仍不能从根本上否定该索赔要求,则必须对索赔值进行认真的细致的审核。索赔值的审核工作量大,涉及资料多,过程复杂,技术性强,要花费许多时间和精力。实质上,经过三种状态的分析,已经很清楚地得到对方有理由提出的索赔值,按干扰事件和各费用项目整理,即可对对方的索赔值计算进行对比、审查与分析,双方不一致的地方也一目了然。对比分析的重点在于:1)各数据的准确性对索赔报告中所涉及到的各个计算基础数据都须作审查、核对,以找出其中的错误和不恰当的地方。例如:工程量增加或附加工程的实际量方结果;工地上劳动力、管理人员、材料、机械设备的实际使用量;支出凭据上的各种费用支出;各个费用项目的“计划—实际”量差、价差分析;索赔报告中所引用的单价;各种价格指数等。2)计算方法的选用是否合情合理尽管通常都用分项法计算,但不同的计算方法对计算结果影响很大。在实际工程中,这方面争执常常很大,对于重大的索赔,须经过双方协商谈判才能对计算方法达到一致。例如:总部管理费的分摊方法;工期拖延的计算方法;双方都有责任的干扰事件,如何按责任大小分摊损失。3.反驳索赔报告特别应注意的问题在实际工程中,分析、审查、反驳一份索赔报告特别应注意如下几个容易被人们忽视,也极容易引起争执的问题:—569—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1)在索赔报告中,对方常常全部地推卸责任,完全以自己工程中的实际损失作为索赔值的计算基础,即使用公式:索赔值=实际费用-合同价格这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不对的,因为索赔值的计算必须扣除两个因素的影响:1)合同规定的对方应承担的风险或我方的免责范围。索赔值计算应符合合同规定的补偿条件,补偿的计算方法和计算基础。2)由对主工程管理失误造成的损失。这在一般的承包工程都是存在的。通常,干扰事件的责任都是双方面的。要扣除这两个因素,分析和审核索赔报告,比较科学和合理的方法是采用三种状态的分析方法。(2)索赔值的计算基础是合同报价,或在合同报价的基础上,按合同规定进行调整。而在实际工程中人们常常用自己实际的工作量、生产效率、工资水平、价格水平,作为索赔值的计算基础,而过高地计算了索赔值。对此,是不能认可的。在许多国际工程索赔实例中,承包商由于招标文件理解错误,或疏忽大意,报错了单价,例如小数点错了一位,使单价缩小10倍。在索赔值的计算中,所有涉及到该分项的费用索赔必须使用这个错误的单价计算。通常在索赔中,只有在一些少数情况下允许调整合同单价,例如:工程中断,则机械费索赔所用单价必须在合同单价基础上作调整(打一定的折扣)。因为合同中的机械费报价是运行状态下,而工程中止时机械为停滞状态;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合同规定的额度,使原单价变得不合理,则应按合同规定调整;工程量增加或附加工程的工作性质、条件、内容等与合同中的一些分项工程不一样时,可以调整合同单价并用于这些增加或附加的工程。(3)在一揽子索赔处理中,在分析合同状态时,常常会发现:1)由于对方在作报价时未注意到工程的复杂程度,质量标准,工程规模等造成报价失误;2)报价中出现漏项;由于报价前环境调查出错,报价中的材料价格过低,使报价过低;3)出于投标策略降低了报价等。合同状态分析中发现的上述问题,应由对方自己承担,不能补偿。所以在总索赔额中,应扣除这些因素的影响。4)防止重复计算。在日常的单项索赔之间,在一揽子索赔中的各干扰事件和各费用项目索赔值的计算—570—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之间都可能有重复计算的现象。这应予以剔除。①工期索赔中的重复计算。工期索赔通常在一揽子中解决。通常对合同状态和可能状态的总网络分析对比,即可消除日常单项索赔之间的重复。②费用索赔的重复计算。费用索赔的重复计算,仍可通过三种状态的分析结果对比得到。例如,若工期重复计算,则与工期相关的费用索赔必然也是重复计算,应予以扣除。按干扰事件的性质和责任者不同,有的工期拖延允许作与工期相关的费用索赔,有些不允许作费用索赔,应区别对待。在工程拖延或中断期内,有时局部工程仍在施工(也许在低效率地施工),则在计算与工期相关的费用的索赔时,则应扣除该期内已完工程中所包含的对应费用项目的数额。又如,在某工程中,由于业主指令增加工程量和附加工程造成工期延长和费用增加,分包商向总包提出索赔。分包商按报价方式计算了工程量增加和附加工程费用(其中也包括了工地管理费和其它附加费)。这些费用在工程进度款中支付。对工期延长,分包商又提出与工期相关的费用索赔,如工地管理费,总部管理费等。这后一项索赔,即与工期相关的费用索赔有部分是重复计算的,应予扣除增加的工程量和附加工程价格中所包括的工地管理费、其它附加费、总部管理费份额。(四)预防索赔和反索赔发生在国际工程承包施工中,索赔是正常现象,一般是难以完全避免的;反索赔虽然发生的次数较少,但也是正常现象。但是,作为有经验的咨询工程师、承包商和业主、应该采取一切措施,预防或减少索赔事项的发生,把索赔和反索赔减少至最少的次数。这样做是可能的,也是对合同双方都有利的。在合同管理工作中,预防和减少索赔争端,是管理工作的一项任务,即“预防索赔管理”(PreventiveClaimsManagement),这里包括着承包商的索赔和业主的反索赔。1.发生索赔的预兆施工索赔和反索赔的发生绝不是偶然的,它有一定的形成过程和原因。因此,业主和承包商有可能观察发生索赔的迹象,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国际工程承包施工的经验证明,如果在出现索赔迹象或预兆的当时,及时地采取适当措施,是能够预防一些索赔事项的发生,有效地减少索赔或反索赔的数量。—571—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在发生索赔事项以前,经常出现以下迹象:(1)工程项目的合同文件不完善。有的招标文件质量不高,勘探工作深度不够,使地下工程的施工经常出现重大变更;有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规程质量不高,数据经常不对口,错误百出,引起施工变更及拖期;有的合同文件对施工风险分摊极不公正,为维护业主的利益而写入大量的开脱性条款,把重大风险都转到承包商一方,极易引起索赔争端。(2)承包商投标报价太低。有的承包商为了争取中标,有意地过分压低报价。开始施工以后,这些问题都暴露了出来,面临严重亏损的局面,便想以索赔来挽救亏损。实践经验证明,如果报价低于工程计划成本的10%以上时,很难挽救经济亏损,靠索赔也难以达到这个目的。(3)气候变化难测。在有些地区施工时,经常出现难以预料的恶劣天气,如台风、洪水或地震,或遭遇人力不可抗御的自然灾难。这些意外情况的出现,往往伴随着索赔的发生。(4)施工条件重大变化。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地质、地基稳定等不利的自然条件时,一般要引起施工索赔。(5)设计修改频繁。设计图纸的修改,必然引起工程变更,随即出现施工费用超支,因而引起索赔;或因施工图纸推迟提供给承包商,而引起工期拖延。(6)工程变更指令多。对于大型土建工程,工程变更是难以绝对避免的。但如果工程变更太多,势必引起工程量大幅度增减,或打乱了原定的施工计划。这种情况引起施工索赔的数量,在土建工程索赔事项中占很大的比例。(7)承包商经济亏损或施工拖期。在承包施工中出现这种情况时,承包商一般都会提出施工索赔,以弥补自己的损失。有的承包商因面临严重亏损而要求停工,这应引起业主的严重注意。(8)业主拖期付款。有的业主经常有意地拖延向承包商支付进度款,不遵守合同规定的支付期限,给承包商造成很大的困难和损失。当拖付款额太大时,承包商极可能提出专项索赔。(9)工程所在国货币贬值。当货币贬值所带给承包商的困难,不仅是当地币费用开支超过计划,而且使承包商蒙受硬通货汇率变化的损失。如果在合同条款中对调整合同价的规定过苛,极易导致承包商提出索赔。(10)工程师和承包商关系紧张。这是引起索赔的人为因素,在国际工程施工中亦不鲜见。有的工程师办事不公,没有站在独立咨询工程师(IndependentConsultant)应持的立场处事,片面地偏袒业主,有意地遏制承包商的利益。在这样的情况下,经常使本来可以避免的合同争议发展为索赔争端。—572—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2.预防索赔的措施发生索赔的原因,并不是单方面的行为引起,而是互为影响的。因此,为了预防或减少索赔事项,合同双方都有责任,都应从自己方面努力,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1)业主方面的预防措施业主是承包施工合同的主导方面,他和他聘用的咨询(或监理)工程师的行为和办事方法,直接影响着合同的实施过程,也影响着索赔的发生。如果业主方面积极主动地采取措施,将显著地减少索赔争端的数量。1)严格控制工程范围变化。工程范围(ScopeofWork)的变化,无论是由于变更指令,或由于设计图纸和技术规程的错误,都会导致索赔。为了防止工程范围的变化,一方面要求工程师的工作精密准确,基本上能做到按招标文件施工;另一方面,业主不要轻易要求改变工程范围,不要直接口头指示承包商进行工程变更,以免形成“可推定的工程变更”(ConstructiveVariation)。2)不要干扰施工进度。有的业主轻易地要求增减工程或改变作业次序;或不及时地提供施工场地或道路,从而引起施工进度拖后。相反,业主应该提供条件,使承包商按施工计划进行施工,避免发生工程拖期索赔。3)及时处理工程变更问题。对于工程变更,首先应尽量避免;如确属需要时,在发布变更指令(V.O.)时,应同时说明支付方式,取得承包商的同意,并在申报每月的工程进度款时予以支付,避免将工程变更的价格调整变成施工索赔问题。4)及时支付工程款。在支付工程款问题上,无论是月结算款、最终结算款或索赔款,业主均应遵守合同条款的规定,按期向承包商支付,以免给承包商造成工程流动资金的困难。如果长期、大量地拖欠工程款,势必迫使承包商投入新的流动资金,或向银行贷款,引起工程成本超支(CostOverrun),从而导致索赔。5)迅速处理合同争端。在承包施工中,合同争端难免,关键在于及时协商解决,以免形成争论的焦点,使承包商以索赔的形式提出。有经验的业主,一般在合同争端初发之时,即主动邀请工程师和承包商到一起,及时协商解决,避免了潜在的许多合同纠纷和索赔争端。在减免索赔争端方面,业主还可以在其他许多方面起积极作用,此处不赘述。(2)承包商方面的预防措施承包商虽然不是承包合同的主导方面,但他是索赔者。施工索赔由他首先提出,有时又引起业主方面的反索赔。因此,承包商对预防和减少索赔争端,也有直接责任。当然,国际工程承包的标准合同条款,都赋予了承包商以索赔权,以维护他的合理的经济利益。但是,作为一个有信誉的国际工程承包商,应慎用自己的权利。首先,应—573—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尽量减少索赔事项的数量;如果不可避免地必须提出索赔要求时,则应实事求是地进行索赔。承包商在预防和减少索赔方面,应采取的措施是:1)正确进行投标报价。在投标报价时,承包商应正确地估算标价,不可为中标而有意地过分压低报价,企图用索赔来挽回损失。这样的做法,往往产生很不好的影响或经济亏损。2)严格控制工程成本。施工成本的超支,往往引起施工索赔。成本超支的原因甚多,主要有以下3个方面:①施工管理不善,使直接成本费超过计划。这是承包商的责任。承包商应该在整个施工过程中精打细算,严格控制开支,使各项成本控制在计划的成本范围以内。如果发现直接费开支超出成本计划,应即刻采取相应的挽救措施。②工程变更量过大,或施工条件变化。这是业主方面的责任,应由业主根据上述措施严加防范。③施工进度拖后,引起工期延长。施工拖期必然引起计划外的成本开支,进而导致索赔。发生拖期的责任,可能有业主或承包商方面的原因,也可能由于客观原因。从承包商方面,应做好施工组织,保证供应充足,提高施工效率,使施工进度按计划实现,防止工期延误。3)注意施工质量,做好维修工作。承包商应严格按照施工技术规程和设计图纸进行施工,避免发生施工质量问题。在出现质量问题时,认真做好维修工作,以免引起反索赔问题。第五节国际投标程序所谓国际投标,是指供货人或建筑承包商得到一国投标邀请后,按照招标机构的要求报价并提出投标条件。国际投标的程序由五个步骤组成:投标前的准备、国际投标询价、国际投标定价、制作标书和竟标。一、投标准备投标准备直接影响投标的中标率大小。凡具有国际投标竞争能力的企业都特别重视准备工作的实施。首先,投标前要作好可行性研究。参加国际投标往往要耗费大量的金钱和时间,而这些代价均由投标人来承担。因此,透彻地研究本公司投标成功的可能性和投标将遇的—574—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风险就显得特别重要。如果经过研究发现外部竞争者确实遥遥领先,而本企业技术生产能力有限,赢得合同的机会很小,就应放弃投标。反之,若前景乐观,投标人则及时准备参加投标。在开始投标之前,投标人应从信息和资料,掌握国际招标法律规定,组成投标小组三个方面做好充分的准备。(一)收集投标信息和资料寻找招标信息关键在于及时,迟到的消息给企业带来的后果是,要么失去投标报价的机会,要么时间已晚,不能进行投标的充分准备。匆忙上阵的结果,仍然是失去贸易机会。为此,投标人应掌握两点:一是哪些刊物固定发布招标信息,二是如何得到招标信息。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各国企业等在进行国际招标时,都在影响较大的报刊上发布消息。因此,从这些报刊上得到信息,是投标企业的首要工作。有些招标消息,除用报刊登广告外,还通过一些其他途径通知。投标企业对此也应有所了解。与国际、国内较大的信息、咨询部门保持联系,也是取得国际招标信息的有效途径。例如,专门沟通发展中国家之间技术和贸易交流与合作的国际性组织———”联合国技术信息促进系统(TIPS)”就属于定期提供信息服务的专业性机构。有意寻找投标信息的企业,只要缴纳一定的费用,就可经常取得包括国际招标在内的各种经济信息。投标企业的另一个信息来源是《中国招标》,它较为全面地反映了中国招标投标理论研究,实践工作的探讨和当前中国国内、国际正在与即将进行的各种招标项目,持有它就基本能掌握招、投标的参与机遇。选定招标目标之后,投标人即着手进行有关具体投标的资料准备工作。这些资料包括,投标项目资料,企业内部资料和竞争对手资料。1.投标项目资料投标开始之前,投标人要针对具体投标项目,搜集全面、详细的情况和信息,以便使投标人做出正确的投标决策。投标项目资料分为投标环境资料和投标项目资料两方面。(1)投标环境资料。投标环境资料是投标人作出是否参加投标竞争决策的依据,乍一看,某项国际招标可能将给中标人带来丰厚的利润。但是,该项目可能潜藏极大的风险,使投标人利润化为乌有。为保证利润的获取,减少经营成本,投标风险的估计与分析就成为投标前的一项十分关键的工作。而对风险的估计,则是建立在投标项目环境分析的基础之上。即,—575—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政治文化环境,经济环境与自然环境的分析。1)政治、文化环境。政治环境情况有,招标国政治局势的稳定状况,该国发生内战、政变的可能性;招标国的对外关系与外交立场,与投标人所在国的政治、外交关系情况;招标国内党派或集团活动对投标经营的影响。政治环境分析对于经营时间长的工程建筑投标特别重要。因为,以上环境的变更直接波及工程承包人的施工进展情况及成本的大小。政局动荡不定,不但阻碍合同的履行,而且会给承包人造成一系列损失。例如,两伊战争期间,伊拉克由于军费开支巨大、债台高筑,给对外支付造成影响。很多招标工程不得不实行延期支付的手段,从而增加了投标人的收汇风险。文化环境的资料包括,招标国、招标地区的风俗习惯、居民的宗教信仰等。掌握这些资料,在货物投标时,即应针对当地对货物的偏好,消费的特点进行货物的制造、包装、运输等一系列再设计。在进行建设项目投标时,则应相应地制定劳务成本、施工方法与进度的计划。例如,阿拉伯国家的伊斯兰教徒在斋月期间,白天不得进食。这段时间内工作仅足半日,且工作效率极低。投标人标书中的工程进度、劳动力生活和工作设施安排都应考虑这些因素。2)经济环境。包括招标国当地诸如港口、铁路、公路及航空运输、通讯及水、电供应等基础设施状况;招标国的国际支付能力及外汇和银行信贷利率;生产力与科学技术水平;劳动力成本、技术水平及有关劳务的福利和保险待遇;施工原材料及设备的价格水平与变动趋势;贸易与工程管理体制等等。例如,香港地区的建筑招标体制采用国际通用的方式,由业主委托建筑师事务所做出计划和标底后进行招标。承包商中标后,业主与之签订合同。而工程则由业主授权建筑师事务所的建筑师作为其代表,监造工程。3)自然环境。包括,招标国或地区的自然资源的分布与供给、地形、地貌特点;气象情况及自然灾害发生的频率等。这些资料主要用于工程建设投标的分析。通过以上资料的搜集并研究,投标人可以得出该项目风险大小的估计。风险小,将促使企业投标。风险大,则对投标持慎重态度,或者将风险因素计入成本,再投标。(2)投标项目资料。投标项目资料是投标人进行投标成本分析的基础。投标项目资料愈全面,投标的制作愈合理,中标可能性愈大。投标项目资料涉及货物或建筑工程的各方面。1)招标机构的要求。货物投标时调查招标机构对采购货物的要求,如货物的规格和设计、交货期、货物—576—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采购的支付方式等。比如,一些发展中国家外汇紧缺,招标采购的款项不能全部用可兑换的外币支付。因此提出购买后的支付部分或全部地采用实物偿还。此时,投标人应调查的问题是:该条件有无更改的可能,如何变实物支付为货币支付?使用实物偿还时,投标人是否能有效地转售这些货物,其风险的承担和销售渠道的配备,销售的成本,等等。以上有关资料都是投标人应予重视的方面。国际工程承包招标时,应取得的有关资料有:工程的性质、范围;招标机构对工程的技术要求;施工场地的位置、排水、供电、通讯条件;建设工程的资金来源;业主对工程的支付条件等。以上各种资料的调查要尽可能详细、具体,因为它关系到以后的标书制作的准确程序。例如,在计算工程所需的砂石价格时,以下各类资料都是必不可少的:当地砂石的生产、材质、运输、供应、价格等情况;季节对取得材料的影响;当地政府对开采矿石有无具体规定,对外国公司有无征租土地的限制;开采矿石有无纳税,税率多少;矿石场距工程现场的距离,道路状况,车辆密集程度,当地行车的规定与手续;是否允许使用爆破材料开采矿石,当地供应爆破材料的情况,等等。根据对以上详尽资料的掌握,投标人应再进行综合分析。发现招标人对招标项目的一些特殊要求,如,招标人对投标价格特别重视,或着重审查技术设计的领先程度,或对采购品质量有极严格的要求,等等。投标人抓住重点,投其所好。2)材料、设备供应。进行土建工程投标时,施工所需原材料和设备情况调查必不可少。此方面的资料有:原材料和设备的来源,购买的成本,来源国或厂家的供货情况;材料、设备购买时的运输、税收、保险等方面的规定、手续、费用;施工设备的租赁、维修费用;使用投标人本国原材料、设备的可能性以及成本比较;投标国政府对当地原材料和设备使用的规定等。这些资料是投标人据以决定原材料、设备供应方式的关键。常见的原材料、设备供应方式一般有三种:第一种,工程承包人自带原材料和设备,亲自采购材料和设备,自行组织运输至施工现场。这种供货方式要求承包人有很强的采办能力和运输能力。第二种,卖方负责送货上门。承包人事先订货,要求材料或设备供应商按时将货物交至提交的地点。第三,委托代理承办。委托材料和设备的供应代理,由其办理所需物资的采购和运输。投标人可根据投标项目状况选择其中一种,或三种同时使用。2.企业内部资料企业内部资料指投标企业自身情况的调查。这类资料主要用于招标单位要求的资格审查,企业自身资料档案的建立,有助于在需要的情况下,随时提供企业内部的生产能力、技术水平、设备拥有、资金状况、履约能力等等一系列详细资料。—577—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有些企业自认为了解自己,忽略了这类资料的收集和掌握。认为资格审查时临时现凑也能对付。其实,资格审查所要求的内容十分详细、具体,它与我国习惯上要求管理人员所掌握的资料有较大的区别o加之招标机构进行资格审查时都有时间限制。各国政府采购的货物招标的资格审查。一般定期举行(多数国家为每年一次)。凡愿投标的企业,应在规定的截止日期之前及时报送企业资料。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往往是在招标通告发出后的一段时间内进行。这种资格审查时间短暂,而且要求的内容又很广泛,加上我国企业又多遇语言翻译的障碍,所以及时上报各种资料并非易事。若错过资格审查的时间,就会失去投标机会。由此看来,开展对外投标的前提,是要求投标对企业内部情况有详细的数据积累。企业内部情况资料主要有企业人员、设备、机械清单;企业过去履约情况报告;资产负债表和企业财务状况;企业各项法律、注册文件;企业管理人员的资历;企业各项证明文件等等。3.竞争对手资料掌握竞争对手情况,是投标策略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企业对外投标能否获胜的重要因素。准备参加投标的企业,还须对本行业中一切参加过竞争或此次可能参加投标竞争的企业有所了解,列出这些竞争对手的名单,并说明他们在投标时的情况。也就是说,建立竞争对手档案。具体内容为:(1)历次招标中本行业企业投标人数目。这个数据,经过一定积累后,方可找到投标人数规律。在未来的投标中,投标企业可以遵循此规律,结合投标合同的大小和本行业经营状况,估算出将要投标的企业数目。这个数字决定了企业报价策略的决定。(2)每个企业的投标经历。即竞争对手过去参加过哪些投标,参加的次数,中标的次数,得次低标的次数,开标后降价的幅度。(3)竞争对手的经营情况、生产能力、技术水平、产品性能、质量及知名度等企业情况。从以上全部资料的内容来看,投标企业所要搜集的情报涉及企业内外、国家内外的极其广泛的领域。此外,由于这些资料关系到企业投标的成败,所以这些资料和数据要保持极高的精确性。作为准备参加投标的企业,必须花费一定的人力和较长的时间才能建立完整的资料档案,而不可能在一日、十几日就能完成。(二)分析、研究国际招标法规研究招标国或地区的法律规定以及与国际招标有关的各种法现,是投标人准备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招标项目内容的特点,一项国际招标可能涉及的法律有:各国采购法、合同法、公司法、税法、劳动法、外汇管制法、保险法、海关法、代理法和有关担—578—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保的法律,等等。以下就较为重要和常用的关于招标的法律加以介绍。1.各国采购法各国有关国际招标的法律,一般编在采购法中。也有的国家,如美国,将政府的工程招标与采购并行立法。其内容包括公开招标的程序,国家控制采购物资的项目和手段,采购管理机关的授权等。各国有关招标采购的立法各有侧重,以下仅举两例。(1)比利时政府采购法规订有比价包工条例;1963年政府招标采购法规,包括合同签订程序、招标订约、邀请投标等项目;1964年10月制订的“一般性招标细则”;其他有关采购的程序规定,如投标书条件及格式、开标的仪式手续,招标采购合同等。(2)新西兰政府采购法现新西兰对政府采购实行中央集中购买制。这方面的法规系由政府物资委员会公布实施。主要内容有:1)采购部购买物资规程。采购部为新西兰政府采购专门机构。政府所需物资,包括文具、印刷器具等,均交采购部代办。2)长期合同下的采购物资规程。3)非经采购部购买物资规程。4)紧急采购物资规程。5)报废物资处分规程。了解招标同采购法的目的有二。①熟悉该国招标的程序,诸如怎样开标、怎样评标等。②掌握该国的物资管理规定。不少发展中国家对一些大宗商品的进口实行垄断经营,一律由国家法定的机构或公司专营。土建工程投标时,属于专营产品的原材料进口,就必须通过该国的指定部门购买。如,约旦对水泥实行垄断购销,不允许承包商自己组织货2.招标合同法各国招标合同法所适用的法津均为本国法律。而大金额的国际招标中,各国多采用国际通用的招标合同条件。这些招标合同条件,由国际著名的贸易、工程协会制定,被称为招标合同的标准条件,或称标准合同。标准合同的特点是,只有在合同当事人使用时,合同条款才能适用;而且,订约当事人可用协议形式对其予以变更。以下介绍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主持制定的标准合同。成套设备交易方面:188格式———用于供应成套设备和机器的出口;574格式———用于供应成套设备和机器的出口;—579—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188A格式———用于进出口成套设备与机器的供应和安装;574A格式———用于进出口成套设备与机器的供应与安装;188B格式———在国外监督安装成套设备工程的附加条款;574B格式———在国外安装成套设备工程的附加条款;188D格式———在国外完成安装成套设备工程的附加条款;730格式———用于耐用消费品和工程设计的出口。特定国际交易方面:B1格式———按FOB、CIF或FOR条件交货的出口合同;B2格式———按FOB、CIF或FOR条件交货并包括监督安装的出口合同;B3格式———出口合同(包括交货到现场并在现场安装);用于世界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贷款进行采购的行动准则(1975年8月);由欧洲发展基金提供资金的公共工程和供货合同的一般条件(1974年2月14日)。以上列举的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制定各标准合同格式同样适用于国际承建工程。但同时,国际有关机构和不少国家都制定了关于承包国外工程和工厂建筑的合同规则。以下详细介绍这些合同条件及格式。(1)土木建筑工程(国际)合同条件。简称FIDIC合同。此合同被国际社会广泛运用。到1980年止,有73个国家的职业团体采用。FIDIC合同的一个主要特征是,业主必须指定一名“工程师”,并列入合同条件的第二部分。工程师应为有关项目的技术专家。其任务是:处理工程进行中可能发生的争端,签发某一阶段工程竣工或全部工程竣工的证明书,对工程的进行和改动发出指令。比外,F1DIC合同的制定以英国法律为依据,文字严谨。国际上曾有法语和西班牙语等译本,但恐有曲解原文之处,所以应用较少。FIDIC合同条件主要用于道路、桥梁、水利等大型土木工程的施工。F1DIC合同的编制可分为合同条件部分和合同格式部分。合同条件部分如前所述,有第一部分,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合同格式包括投标格式和协议(合同)格式。具体有:投标书、图纸、合同条款、规格、数量清单、费率和价格表、受投标书等。(2)世界银行与国际开发协会项下采购准则(GuidelinesProcurementunderIBRDLoansandIDACredits)。由两行在1975年制定,经过多次修改和补充,目前最新版本为1996年版。由于两银行要求贷款的使用须通过国际招标采购,因此,该准则的大部分内容说明国际招标的要求。只有在国际招标“不是最经济、最有效的采购方法”时,两银行才准许使用其他合适的采购方法。与之相适应,国际银行准则由第一部分国际竞争性指标,第二部分其他形式的采购和三个有关附件组成。—580—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3)公共工程与供应合同一般条件,简称EDF条件。此合同条件是欧洲经济共同体、欧洲开发基金会在1974年2月14日制定。EDF系欧洲开发基金会的缩写。EDF合同适用于接受基金会贷款的招标合同。其编写主要依据法国的法律与管理方式。该合同普遍运用在接受基金会贷款的政府采购和政府代理机构的采购。(4)土木工程标准合同条件,简称ICE。由英国土木工程师协会(ICE)制定。多用于英国、英联邦及历史上与英国关系密切的国家。FIDIC合同的制订就是参照了此合同条件,所以ICE与FIDIC内容基本一致。使用时,应对英国法律体制、做法有所了解。(5)某些国家和地区的合同条件。1)香港地区标准合同条件。具体合同有:“建筑工程合同标准格式”;“香港房屋署建筑工程协议书及合同条件”。这些合同以英国法律为基础,参照了FIDIC合同。2)西德建筑招标承包条例,简称VOB。此招标承包条例适用于西德内国家投资的工程项目。条例于1921年至1926年编制,后经过1947年和1978年修订,成为完整的合同条件。分为三部分:VOB第A部分《建筑工程招标一般规定,DIN1960》;VOB第B部分《建筑工程施工一般合同条件,DIN1961》;VOB第C部分《建筑工程一般技术规范,DIN1962》。以上第B、C部分是合同的必要组成部分。3.税法在外国承建工程,必须对该国的税制、税法认真研究。4.劳动法类似工程承包这样的长期合同,还须涉及外国劳动力的使用和当地劳动立法问题。作为承包人,他必须遵守所在国劳动立法的雇员使用条件。很多国家都有外国公司中本国劳动力比例的要求。如,拉丁美洲,阿拉伯国家和埃及,都以立法要求一定比例的当地人员雇佣量。巴西1943年制定的“劳动法”规定,巴西人必须在雇员总人数中占2/3,其薪金或工资亦应占总额的2/3。约旦政府规定,承包人要在当地雇用40%的约旦工人。5.外国公司法如果进行国际招标的机构对投标人有在当地注册的要求,投标人就应对该国的外国公司法有所了解。一般来说,英国、英联邦成员国、欧洲经济共同体成员国和奥地利的—581—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法律不歧视外国公司,设有专门的外国公司法限定条件。外国公司基本与本国公司同等待遇。对于注册的手续,一些国家实行自由注册的原则。如美国、英联邦国家、西德、法国、西班牙。另外一些国家要求外国公司注册需得政府批准,但限制不太严格。需要政府批准,且限制十分严格的国家有印度尼西亚、阿根廷、智利、土耳其等。对于注册公司股份的规定,许多国家都有具体限制之法。如墨西哥和阿拉伯国家规定,51%的股份须由本国人占有。瑞典和芬兰规定,4/5以上的股份须为本国人所有,且不得转让。有些国家公司法还对公司的经理和董事加以限制。伊拉克规定,外国公司必须聘请当地律师担任秘书或法律顾问。(三)组成投标小组投标小组在我国通常被称为报价班子。它对投标的结果影响极大。如果企业没有一个强有力的报价班子组织投标工作,投标是不可能中标的。勉强中标,还可能给企业造成经营方面的亏损。1.投标小组的组成投标小组要由经过特别选拔的,代表市场营销、工程和科研、生产或施工、采购、财务合同等各方面的人员组成。这些人员可以从本企业内各部门抽调出来。在需要的情况下,还可以从企业外部聘请。投标小组受投标报价经理领导。投标经理的责任是负责投标的组织,投标书的制作,报价的确定和调整,承担在指定的期限内在确定的预算要求范围内完成投标工作的责任。而小组内每一个成员则按照自己的专业和分工履行职责。2.投标小组的工作(1)投标小组首要任务是,分析国际招标公告或邀请的内容,按其中的要求确定报价班子将在各方面投入的人力。(2)确定工作日程。按照投标的期限,确定每一步工作的日程安排。对报价班子内小组成员确定他应负责完成的任务,进度和时间。(3)明确小组成员分工。按照每一成员的专业,明确其工作范围和工作的组织方法。成员之间的分工可按以下几方面进行:1)工程和科研方面。负责投标的全部技术内容,包括填报有关施工或生产的投标表格,确定设计构思。2)生产或施工方面。生产方面负责有关材料的加工、组装、检验、试验等工作。施工方面负责施工工艺、技术、进度、材料、劳动力等。他们要制定出详细、准确的生产或施工报告和计划,并规定出质量控制和监督的方法。—582—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3)采购方面。负责向供货商询价和购货。4)财务方面。负责统计有关投标的各项成本,核算总成本。根据本企业经营目标确定投标价格。5)合同方面。负责分析招标机构所发的招标文件,招标合同的结构与要求,综合本企业的方针,确定完善的投标条件和合同结构。该方面的人员要负责解释合同条款中的文字和每一条款所承担的风险、责任。6)市场营销方面。负责研究国际招标项目的特点,招标机构工作的程序,了解标底,分析招标市场情况,与招标机构进行沟通等等。通过这些活动,取得有关招标的各项资料。分头工作之后,小组成员共同确定投标报价草案,交企业上级决策机构批准。二、国际投标的询价国际投标的询价指投标人为购买某种商品,向供货人发出有关交易条件的询问。投标人通过询价,了解并确定承包工程所需物资的价格,以核算成本。并非所有国际投标都需要询价。在以货物出口为目标的国际投标中,投标人提供本企业生产的货物,无须询价。在以承包工程为目的的投标中,投标人要考虑施工所需原材料和设备的供应来源。只要是他人供货,必定会询价。(一)询价作用询价是报价的基础。正确的报价是建立在全面而精确的询价基础之上的。而询价中的丝毫误差都可能导致报价的失败。(二)询价方法询价工作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进行,即首先对工程所需物资分类,确定询价内容。然后对外购物资进行询价。1.物资的分类国际承包工程需要的物资范围很广,不但有工程和施工用料,还有机械、设备;既有生产物资,又有生活物资。在有限的国际招标期限内高效率、高质量的完成询价任务,就需要对这些物资进行分类。物资的分类可分为两次进行。第一次分类按物资经营的系统和分工来进行,即根据招标文件中对工程的要求,施工的材料和设备要求等对工程所需全部物资全部分类列表,如对材料、设备分类时,材料中又分为钢筋混凝土、砖墙、门窗,管道等,并估算出每一种材料的用量。在每一分类项目中,还可根据项目的大小和用量的多少进一步分—583—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类。第一次分类可以成为投标人的核算报价的清单,制定投标书的基础。所以,分类表编制要符合以下要求:(1)分类和项目要全面,不能遗漏任何重要的工程所需物资。否则将会影响总成本计算的准确性。(2)物资的名称要准确。物资名称含糊不清,最易造成误解。如果把屋顶砌水泥砖女儿墙简单写成护墙,就会造成实际需要与理解上的巨大差距。另外,国际招标中招标文件多数用外文编写。工程物资名称的翻译错误或不当都会造成投标的损失。例如我国某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在国外投标,将招标文件从英文译成中文。转译时将一些施工要求和材料名称译错,使报价虚假地偏低。尽管以最低标取得了合同,但在施工进行中遇到了亏损严重的问题。(3)数量估算要合理。尽量减少与实际施工的误差。可按照本企业进行过的同类投标,用比较同类项的方式估算。第二次分类,按照货源和供应渠道划分。在第一次分类的基础上对自有物资和外购物资进行分类。投标人本身具备的物资或自己有能力加工生产的物资作为自有部分,免以询价。需向外订货方能满足需要的应列为外购部分,作为询价的内容。这个分类中,要明确两项内容:(1)调查货源情况。对物资来源进行调查,可通过实地调查的方法。有些物资,只有在了解工程现场情况之后,才能确定使用什么,使用多少。关于关键性的施工设备,若盲目购买最先进的品种,会极大增加报价成本。但若质量差或选择不当,也会影响施工效率、项目质量和工期。因此,要慎重考虑实际情况,做出正当的选择。如,通过实地考察工程的规模、运输距离的远近、工程现场的条件,确定混凝土的生产量,继而选定混凝土的搅拌设备和运输设备;通过实地考察当地的设备服务和维修条件,确定设备补充零件供应来源;通过考察当地设备运行费的多少,确立设备的最终来源,等等。调查货源情况时,特别要注意了解工程所在国或地区的物资管理体制与政策。明确当地对物资供应实行的是自由贸易政策,还是计划控制体制,或是对部分物资限制政策。有些国家明文规定,投标人的主要材料来源只能是该国的经销公司。承包商不许自己组织水泥采购,一律从当地特许的公司购买。(2)了解供应渠道。在国际投标中,承包人一般可以不受国别限制地从世界各地选购自己认为满意的物资。但是,只有了解物资的供应渠道,才能掌握哪些国家物资质量好,哪些价格低,哪些交货及时,哪些提供较多的服务。然后,根据招标工程对物资质量的要求,寻找最优惠价的货物。知道了供应渠道才可能明确将来询价的对象,对外承包公司平时应注意积累物资供应渠道的资料、搜集货物供应商的情况,以备在投标报价—584—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工作来临之际,立即投入询价工作。要对招标机构约定的物资供应渠道和供应商予以重视,投标人一般不得违反。例如,某公司对外投标时,末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供货厂家制作投标书。在确立物资采购项目时,用当地生产的屋面用材料投标,询价结果是每立方米17第纳尔。中标以后,业主坚持用事先在标书中订好的某厂家的材料施工,某价格是每立方米73第纳尔。承包人只好在施工时高价买进。仅此一项材料费差额就使该投标人多付出13万第纳尔。2.确立询价内容与对象(1)询价的内容。对外投标的询价主要集中在交货价、运价、保险费用和分包价等方面。1)交货价,即交货条件或价格术语。土建工程投标时,常用的价格术语有四种。即工地交货价,FOB,CIF和CFR。其中工地交货价采用得最多。因为卖方负责运输过程中一切责任、风险、费用,而买方只需在原地接货。所以对买主十分方便。如果使用此价格对外询价,投标人就不必对运价和保险价再度询问。采用FOB,CIF,CFR询价时,投标人要考虑自身运输能力,运输费用的承受能力,保险费用的高低等等。若运输、保险对投标人不方便或不利,可以使用FOB。使用CFR时,需由买方自己投保并支付保险费。如果投标人预计所需物资在施工当地供应充足,也可使用国内交货价格,如工厂交货价(EXW)询价。买方运用自己的运输能力,到材料或设备的产地接货,价格比其他交货条件便宜。总之,采用哪一种交货条件询价,要根据物资的特性、采购的时间、当地环境和本企业的情况等灵活掌握。2)运费。运输是国际承包中物资供应的重要一环。国际承包工程中,总的运输费用约占供应材料费的10%~15%。有些单项运输费与材料费的比例还要高:砖的运输费约占材料费的30%~35%,砂石运费约占70%~90%,做好运输的询价工作可以极大节约投标的成本运输费用根据运输方式、运输批量、运费的计算标准和方法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所以,运输费用的询价须首先明确以上问题。一般来说,运输方式越先进、速度越快的,运价越高。如集装箱运输、滚装滚卸等。运输批量大比批量小便宜。如,租一条两万吨轮船运送水泥,比租一条万吨轮,分两次运输可节省海运费1/3左右。但是,要防止单纯考虑运费而不顾及工程进度和需要来确定批量的情况。以上因素确定后,再亦不同运—585—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输公司询价,即可得到按各运输公司不同的运输计收标准和方法计算的运费标准。3)保险费用在国际承包工程中,保险也是一项重要的业务内容。报价成本中必然包括保险的费用。不同的保险公司有不同的保险费收取的标准。因此,若要降低投标成本,应选择条件优惠的保险公司办理保险。询价的任务就是了解不同的保险公司的保险费率。需要注意的是,有些招标国对保险有限制规定。例如,凡申请在本国注册的公司,不论从国内国外采购物资,均应在本国保险公司办理投保。否则,不但照收保费,还要克以罚款。4)分包价。一项国际承包工程由多项小的专业性工程组成。有些业主允许恿包人将这些专业性工程以分包的形式交由其他专业承包单位完成。原承包人成为总包人,与分包人签订合同。此时,分包价格构成总报价的一部分,其报价高低直接影响总投标价。对此,总包人应在报价前进行分包询价。分包询价时,要求分包人报工程项目的单价,以便核算。在以后的分包协议达成时,在总包人和分包人之间,还需就分包的方式、管理费的负担、利润的分摊、施工的投资与贷款利息等条件进行商议。(2)询价的对象。询价可以向物资的生产企业发出,也可向物资的经销商和中间商发出。1)向生产企业询价。直接向生产企业询价,中间环节少,所以比较便宜。一般情况下,大宗材料供货向厂家直接询价,可比从经销市场订货节约20%~30%的成本。2)向经销商、中间商询价。经销商即某种设备、材料的专门经销人,如材料商、推销员;中间商这里泛指处于购销渠道中间的一切购销商人。这些商人由于专门从事销售,产品经营范围广,品种齐全。向他们询价,可以取得较多的市场价格情况。。3)向分包人询价。将准备分包的专业工程图纸和技术说明送交分包人,邀请其在一定时间内报价分包人可由投标人事先选定,也可由业主向投标人推荐。投标人应注意比较。3.实施询价即向自己选定的供货人发询价单,取得对方的有关材料、设备的报价。(三)询价注意事项1.认真选择询价对象投标人询价一方面为了确定投标报价,另一方面,也为寻找最为有利的物品式样,—586—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询价也就成为买主货比三家的手段。但是,询价单不可盲目乱发。否则,供货方认为询价人没有交易的诚意,而不予配合,有经验的买主在发出询价时,都要试先看准几个可靠的询价目标,然后发出询价单,取得满意的效果。有些招标工程规定,承包人只能使某个大家牌号的产品。此时,投标人按规定向指定的厂家询价。为了防止供货人在最后订货时抬价,投标人可以事先在询价时与之签订不许抬价的原则协议。2.询价必须明确、详细投标人通过询价单详细说明所需货物的质量、性能、规格。询价单不明确报价就不真实。甚至,有些卖方会利用询价人的疏忽,在报价单上做手脚。例如,某项国际招标工程中,投标人向供货人发出“木门”的询价,对方的报价是每扇13个第纳尔。在具体供货时,木门厂对门的制作提出二十多个问题:门扇胶合板几层。门边贴板要多厚?蜂窝结构的木条几毫米?每块木条间距多大?门芯中间的横渠有几道?装门锁的实芯垫木有多宽等等。如果按照招标文件有关质量的规定来确定上述指标,成本就要大大超过原报价13第纳尔/扇。由于投标人不能违反招标合同的规定,最后只好用提高的价格购进一万多扇门,损失十几万美元。3.对待低价要审慎询价发出后,卖主发回报价。对其中的低报价,投标人不能一概接受。有些报价虽然表现为较低的价格金额,但卖主可能在该批供贷的其他交易条件上进行弥补,或者在供货质量方面降低标准。因此,接到卖方报价后,投标人要对其进行各项条件的全面审查,只有价格低,同时其他交易条件也优惠的报价才可接受。投标人在询价时,要尽可能地将有关询价物资的细节和要求明确在询价单中。同时,对于发回的定义不清、条件含混的报价,一定要鉴别和分析。不符合要求时,应要求对方解释或重新报价。三、国际投标定价投标价格的制定是整个投标的关键。投标价格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投标的成败。并且,投标价对中标后的经营盈亏有着重要的影响,所以要认真地对待。国际投标定价工作可以分为两个步骤:(一)投标各项成本的核算总成本由各单项成本构成。有了反映实际情况的单项成本,总成本才能准确无误。对投标成本进行全面分析,可以按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两类进行。—587—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1.直接成本单纯物资供应投标的直接成本主要包括,产品的生产成本、包装费用、运输费、运输保险费、口岸费等;工程项目的直接成本除上述几项外还有工程成本及工资支出。(1)工程成本。按专业工程分项分类计算单价,即,对单项工程估算工程量,如土石方工程、混凝土工程等等,再对每个单项工程所消耗的人工、材料、设备等因素的价格进行分析,综合得出单项工程造价和总工程量价格。(2)产品的生产成本。即按出厂价计算的成本。(3)包装费。一般按运出仓库时的首次包装和运抵港口装船前的二次包装费用,按照包装材料和方式计算其成本。(4)运输费。包括以下五部分:1)投标国内运输费。其中有河航、铁路、航空运费、装卸费、理货费。2)海上运输费。即从投标人所在国港口到招标国卸货港口之间的海运、空运、铁路运费、装卸费、理舱费、平舱费等。3)招标国内运费。自招标国卸货港至用货人所在地各种运输方式的运费、装卸费、转运费等。4)运输代理费。如果以上各部分或其中某部分运输需运输代理人办理,则依据将要签订的代理协议或惯例计算运输代理费用。5)运输损耗费。指对出口物资的全程运输途中可能发生的损耗,按投标物资的价值和破损率计算费用。(5)运输保险费。如需办理运输保险,应对此费用按照所要投保的保险公司费率水平进行计算。计算时要考虑到运输距离的长短和经过的地区。(6)口岸费。包括:1)出口关税,我国目前对国际承包工程带动出口的国内材料设备免征出口关税。2)进口关税。在承包工程物资设备进口的情况下,一些国家有“临时进口物资关税”和“永久进口物资关税”两种不同待遇。3)商检费。分出口物资商检费和进口物资商检费。即出口国和进口国商检机构对物资进行出口检验或进口检验时,投标人向有关机构缴纳一定费用。进口和出口商检费一般可分别1%~5%不等。4)港口费。货物在港口待装、卸下和转运时所发生的仓储费、管理费、手续费。5)报关清关手续费。(7)工资。承包工程中工人的工资是施工的成本。一般按投标人本国工人工资和在当地雇佣工人工资两部分分别计算。—588—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2.间接成本直接成本核算完毕后,计算间接成本。间接成本由投标费、捐税、经营管理费、利息四大类构成。(1)投标费。包括:1)投标文件费,即购买标书的费用。2)保函手续费,如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工程预付款保函等。在开函时,要向开函人支付手续费。3)投标有关费用,如投标报价期间有关人员的工资,标书制作的费用、投标前与投标后的活动费用等。4)施工准备费,包括对工程项目考察,进行可行性研究,设计等费用。5)代理费,通过代理人办理投标时,向代理人支付的代理费。(2)捐税。包括:1)个人所得税。投标经营项目所有人员,要向当地政府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习惯,承包工程中的个人所得税由承包人支付,因此算进间接成本中。2)公司所得税:招标国政府对承包工程或经营项目利润进行抽税。税率各国不一。3)印花税。4)社会福利税或安全税等。(3)施工保险费。承包工程经常涉及的险别有:1)工程保险,如建筑工程险、安装工程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该种保险费为合同总价的2%~5%左右。2)施工机械保险,如伊拉克保险公司该项险别收取费用为施工机械总值的1.06%。3)人身意外保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按每人36个月的国外工资总额收取1.0%~1.8%的保险费。4)第三者责任险,指对招标项目以外的第三者,因工程项目的意外事故造成的伤害进行投保。有时,招标文件对此种险别的余额有所限制。(4)经营管理费。1)业务费,其中有驻地工程师费,包括驻地工程师的办公、住宿用房费、办公室设备、仪器费、培训费等。工程完成后,承包人有时需负责工程管理经营人员的培训。2)临时设施费。工程承包人的管理人员办公用房、仓库和水、电费等。3)车辆使用费,包括施工用和生活用各种车辆的费用。4)主管部门管理费,承包人上级部门、施工主管部门向承包人收取的管理费。—589—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5)工程辅助费,包括维修费、清理施工现场的竣工整理费、试运转费等。在进行经营管理费计算时,可以每项单价分别核算后汇总,也可以综合性地在直接成本之上,估算一个总的百分比,作为管理费。如,从直接总成本中堤取11%~15%,当做经营管理费。(5)贷款利息。承包工程所需资金,部分来源于业主支付的预付款,部分则由承包人自己垫付。在业主延期付款的情况下,需由承包人垫付的资金更多。为了满足周转资金的需要,承包人要向银行筹措资金,并支付利息。因此,利息也是间接成本之一部分。大型的工程,一方面占用资金多,贷款的需要量大;另一方面由于其工期长,贷款使用期限长。两者因素相加,会使利率的负担大量增加。另外,还要考虑贷款投入与业主向承包人付款之间的时间差所造成的利率差。因此,一般情况下,工程越大,贷款利息负担越大。3.不可预见成本在类似承包工程这样的长期合同中,不可预见成本也是总成本中的重要一项。不可预见成本是指对未来履行合同时可能发生的风险损失核算成一定金额作为成本考虑。承包工程的不可预见成本包括以下三项:(1)价格上涨费。工程造价在投标时即已确定,但从投标至工程完工或业主支付款项的这段时间内,需要经过较长的时间。其间,占工程总成本大部分比例的材料价格、设备价格和劳动力价格都面临上涨的风险。此时,投标人应根据市场行情预测结果估算出价格上涨程度。计算时,应将预计可能上涨的材料、设备、或工资各项目的金额,与通过市场调查取得的该项目价格的年平均上涨率及工程进行的年限综合考虑,进行计算。(2)经济损失费。在长时期的工程进行中,难免发生投标人预先无法料到或避免的开支,或者发生由于工程管理人员、材料、设备供应人员的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这部分成本计算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3%。(3)货币贬值。承包工程金额大、时间长,汇率变动的风险对投标人关系重大。报价货币值一旦下降,承包人得到支付时的货币实际金额就减少。所以投标人应对招标文件规定的报价货币的币值变动情况进行认真研究,并核算为一定成本。否则,损失难以挽回。例如,某工程承包公司参加国际招标,按照规定用当地国家货币报价。1983年投标时,用当地货币报价的总金额可兑换美元1266余万。但此后当地货币急剧贬值。到1987年,该总金额只能兑换美元607万多。该工程承包公司受到的货币贬填损失占投标—590—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价格的一半左右。由此可见,货币贬值的因素是不可预见费用的重要部分,投标人在核算时,要将预计的贬值幅度加在报价中。除以上三种不可预见成本外,还有其他风险因素构成投标人的损失。例如,业主不能按时付款、其他有关方面违约等,使得承包人经营成本提高。核算成本时,可以根据风险大小,适当计入。4.核算成本如前所述,间接成本的核算在直接成本的核算之后。其原因在于,间接成本除第1项投标费和第4项利息等个别项目按实际支出核算,其他各项均按在直接成本中的比例计算。例如,个人所得税是按照工资额的一定百分比征收的。承包人因此将一定比率的所得税摊人工资总额中。间接成本如何摊人直接成本中,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有人总结的方法是:早出早摊,晚出晚摊,均出均摊。在投标前支出的费用,如投标文件费、保函费等,应摊入早期施工项目中,以便尽快地收回资金。在施工前期和中期发生较多,并随工程进展而逐渐减少的费用,如履约保函、贷款利息、经营管理费等,按递减方式摊入成本。对施工后期发生的费用,如工程辅助费,应用递增法摊入。税金、保险费等与工程同步发生的费用,可按实际成本平均计算入各工程项目中。投标项目,特别是土建工程投标中需核算的单项成本比较复杂,为了能无一遗漏地对各项成本进行有条理地计算,工程投标人最好能以“成本表”的形式罗列和归纳各项成本,使其能清楚地反映出工程成本的组成内容和预算程序。以下是某项工程的预算成本表。(二)确定报价通过以上各项成本核算、汇总,投标人得出预算总成本,即无利润保本价。如果以此金额对外投标,投标人无任何利润的获取。而供货商或工程承包商参加投标的目的,是为了取得盈利。这样,在投标总预算成本中加入一定百分比的利润才形成最后报价。即,投标人报价由核算准确的成本与适当的利润构成。在投标价中应当含有多大比例的利润合适?不少人根据以往的经验作出判断,认为利润率应为20%左右合适。但这个比例并不能说明问题。因为,从80年代以来的国际承包工程市场竞争状况看,20%的利润率是很难保持的。以南朝鲜海外承包公司的投标利润看,虽然它曾在70年代达到20%的高水平,但好景不长,80年代降到10%左右,1981年又降到5%左右。现在究竟应该多少合理,众口不一。事实上,一概地对投标利润比率进行定量是不可能的。将一个成功的比率套用在其—591—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他投标价格的制定中也是不正确的。在不同的投标项目不同的投标环境中,不同的投标人应制定不同的投标利润,以保证达到自己投标报价的目标。因此,在确定投标报价中,首先需明确报价的目标,了解决定报价高低的因素,然后确定报价。1.报价的目标投标人报价时想达到什么目的?我们知道,参加国际投标的结果只能有两种,中标或不中标。中际才能取得合同。企业中标后的合同履行又有两情况:按合同生产经营后取得一定的利润,或以亏损为代价完成合同。单纯为了中标而报低价,或报高价结果不中标,都会对企业利益带来损失。只有既能中标,又在未来取得盈利的投标,才是一个有效的投标,才是企业应追求的目的。因此,报价要达到的目的是:在中标的基础上获得最大利润。以上所谓“最大”利润,并非指最大绝对值,而是在投标人当时面临的境况下的“最大”利润。所以,要想确定当时境况所允许的最高利润,或者说,最高报价,就应对决定报价的各项因素进行分析。2.决定报价的因素报价的高低是由中标率、投标企业未来效益、竞争人数和竞争者投标条件四项因素决定的。(1)中标率决定报价的高低。中标率即中标概率,也称中标可能性,是指中标次数占总投标次数的比率。投100次标,其中50项中标,用中标概率表示即为0.5,用中标可能性表示,为50%。从投标人的目的来看,要想获得最大利润,前提是保证中标。因此,中标率越高,投标人将来获益的可能性才越大。中标可能性越小,对投标人越不利,但如果从招标人的角度看,含利润越低的报价,对买主越有利。所以,当报价越高,即利润越大时,标价越难以被招标人所接受,因此中标的可能越小;反这,当报价越低,即利润越少时,中标可能性越大。利润与中标概率之间呈现反比关系。当报价利润为零时,中标可能性为100%,报价利润率为25%时,若把它看作报价利润的极限,中标可能性就为零。由此可见投标人为了追求较高的中标率,须将报价利润限制在一个较低的范围内。(2)未来收益决定报价利润。如前所述,投标人若想获益,必须有较高的中标率作为基础。但高中标率决非投标人的最终目的。而在于通过中标以后的经营取得最大的收益,即未来收益。未来收益是可能中标的合同按照某种报价水平将能够取得的利润。所以,它表现为中标可能性与报价利润率的乘积。如果仍以上图的中标可能性与报价利润率的比例关系来说明,未来收益的结果是:—592—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1)当报价等于成本时,中标可能性为100%,未来收益为0×100%=02)当报价利润率为5%,中标可能性为80%,未来收益是5%×80%,即4%。3)报价利润率10%,中标可能性为60%,未来利润为6%。4)报价利润率为12.5%,中标可能性50%,未来收益为6.25%。5)报价利润15%,中标率40%,未来收益6%。6)利润为20%,中标可能性20%,未来收益等于4%。7)报价利润超过25%,无中标可能性,未来收益为零。可见,在报价利润与中标可能性之间,还有一个未来的实际可能取得的收益。它在报价由低向高的变化过程中,呈递增—最高—递减的趋势。单纯追求高中标率而报低价,或单纯追求高利润而不顾中标率,都同样会给投标人带来低的未来收益。因此,不能作为投标人的最佳选择。上图曲线的最高点正好介于最低利润和最高利润的中点,即报价利润为12.5%时,未来收益是6.25%,是最大利润。因此,投标人应该通过寻找未来收益的最大值,确定报价的高低。(3)竞争者人数影响报价的确定。投标人报价时除了需要计算中标概率和未来收益以外,还必须把参加投标的人数,即竞争者人数作为一个重要因素考虑在内。在通常的商业竞争中,参加的人数越多,竞争就越缴烈,导致的降价幅度就越大,投标竞争亦如此。中标的机会,随着参加投标的人数的增多而减少。所以,中标可能性与竞争人数之间的关系为倒数关系。即,如果竞争人数为N,中标概率为1/N,人数越多,中标概率越小。由于投标企业所追求的是未来收益最大化而非最大的中标可能性,所以企业在不同竞争人数情况下应调整未来收益的期望值。例如,当只有一人参加投标竞争时,最大的未来收益为6.25%,两人参加投标时,每人中标可能性仅仅为一人投标情形的一半,未来收益也只有原来一半,即3.125%。同样,三人参加投标,中标率为(0.5)3=0.125,每人的未来收益为12.5(报价利润率)×0.125(中标概率)=1.5625%。投标企业为了在不同人数的竞争中永久保持最佳未来收益,就要根据竞争的紧张程度,调整报价,使之重新达到最佳结果。(4)竞争者投标条件关系报价的确定。其他竞争对手的报价高低,也直接影响投标人的报价高低。在实际报价过程中,并非每个竞争者都使用最适中的报价利润进行投标。有时各投标人的标价悬殊很大,其原因概括有三。其一是计算错误。由于报价包括估算成本加利润,而计算成本是靠投标单位对各单项成本调查汇总后计算出来的。这样,估算成本与实际成本往往有出入。特别是当估算成本中出现疏忽或错误时,投标价可能与所谓的适中报价相去甚远。其二是投标人单纯追求利润。有的投标人事先发现,—593—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中标后经营的风险比较大,为了保证未来收益而有意将报价抬得很高。其三是单纯追求中标。有些企业生产不景气,开工不足,急于尽快取得合同,因此以低价格投标。以上三种情况均导致同一次竞争投标中出现过低或过高的特殊报价。投标企业在制定报价时,必须考虑特殊报价,调整自身价格。例如,当我企业与另两家投标人同时竞争,三家均不出现上述三种特殊情况,此时各家中标率都为0.125。但如果除我企业以外的另二家遇到上述后两种情况,即甲投标人追求高利润,而乙投标人以低价投标,我企业与甲竞争时,中标率就高些;而与乙竞争时,中标率就低些,三家同时竞争,情况就更为复杂。假设,我与甲竞争,中标率为40%,与乙竞争的中标可能性为21%,三者共同竞争时,我企业中标概率为0.084;或曰8.4%,此时,我企业若不根据这些特殊情况调整报价的高低,中标可能性就极其微小,此项投标就不能算作有效的投标。一项投标的价格高低,不仅由中标率和未来收益决定,还同时受投标竞争人数和竞争对手状况的影响。应当看到,中标可能性,未来收益、竞争人数的多少和竞争对手情况这四种因素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中标可能性较大时,可以把报价适当调高,而当投标竞争人数增加时,中标可能性就小。报价利润应适当低调;当投标中出现一个或数个强有力的竞争对手时,本企业投标的中标可能性也相应减少,未来收益必然减少,因此应相应地降低报价。忽略了竞争者人数及投标条件的分析,报价必然出现失误。所以,在制定报价过程中,投标人应当把竞争对手的情况作为研究的主要内容。换言之,投标企业报价的高低,必须根据竞争人数、竞争对手的报价值况而涨落,以保证最佳的中标概率和最佳的未来收益。3.确定报价通过分析影响报价诸因素,即可制定本企业报价。报价的要点为:调查竞争对手情况,研究每个竞争对手的报价特点。通过分析对手中标可能性与本企业中标可能性的关系,找出本企业所应报的适当价格,以达到中标和最大利润的目标,制定报价应按下列步骤进行:(1)调查可能参加投标的竞争对手情况。从企业已掌握的资料数据中分析对手的数量及其特点,并予以分类。(2)从以上分类中,找出有代表性和特殊性的竞争者。(3)对有代表性和特殊性的竞争对手可能报出的标价及其中标的可能性进行分析和预测特别应注意那些将报低价的投标人。(4)分析本企业使用不同报价时可能得到的几种中标率。(5)计算每种中标概率下的未来收益,从中找出最佳利润的标价。—594—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6)按照最佳利润作出一个适中的报价。同时还应准备两个略高和略低的替代报价方案,以便在竞争对手情况变化时灵活运用。需要强调的是,投标人在制定报价过程中,应当把握全面情况。如只把价格因素作为考虑的重点,而忽略对竞争对手的研究,就可能导致投标的失败。对此,必须予以纠正。其次是应当区别不同情况,综合分析。上述中标得来收益以及竞争对手情况的有关数据,都是假设条件,以便说明分析问题的步骤和方法。四、制作国际投标书国际投标书即投标文件,简称标书,是投标人正式参加投标竞争的证明,是供货人或工程承包人向买方或业主发出的书面报价。投标人供货或承建工程的质量优劣,投标人参与国际招标竞争的能力之大小,全部体现在投标书中。因此,投标应尽全力编好投标文件。(一)投标书内容全套投标文件的具体内容依据招标项目不同而有所区别。单纯物资采购招标投标文件内容较少。包含标单(往往是以表格的形式制成的投标报价单)、合同条件及招标机构要求的各项文件。经过投标人填制,全部作为投标书发出。土木工程建设投标和成套设备供应与安装的投标文件较复杂,往往要分成两或三册,根据开标和评标的需要,分阶段数次发出。但不论是物资供应投标,还是建设工程投标,从投标人角度看,投标文件可按编制的方法划分出投标证明文件、填制的投标文件,编制的投标文件和原样交回的文件四大类。1.投标证明文件投标证明文件如投标授权书,是投标时连同投标书一起递送的文件。对于有些投标证明文件,招标机构要求在资格预审时即提交。但有时招标机构不进行资格预审,而把有关投标资格的证明文件规定在投标书范围内,要求投标人递送。这些证明文件包括:营业证书,投标公司章程和公司简介,管理人员名单、资产负债表、银行资信证明、当地代理委托书、要当地注册证书、缴税证明。以上证明文件,有些是由招标机构规定格式,有些则未规定。对前者,投标人应按规定的形式和内容提交。2.填制的投标文件所谓填制的投标文件指,招标人已将投标条件编制成表格,投标只需将文件的空白填满。这类投标文件主要有以下五项。(1)投标书。投标人应按招标机构的要求填写以下项目:投标项目的名称、投标人—595—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名称、地址、投标总价、投标保函的金额、投标人签名、盖章等等。投标书中同时包括对投标人的其他要求。比如,应在投标书中所附的文件种类、份数、投标有效期等。(2)报价单。需填写的项目有:货物名称、原产地、数量、成本价、FOB(或工厂交货价)、CIF价、总报价、投标人签字。(3)供货单。在物资采购招标中,招标机构发出此表格供投标人填写,以说明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交货期、目的港、装运港等情况。(4)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一般情况下,所有国际招标都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押金。但各国招标机构要求提供的押金方式不同。有些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银行保函,有些则要求投标保证金。保函或保证金两种文件的格式中均包含以下内容:投标人名称,对投标承担责任的期限、担保机构的名称、押金数额、支付押金的起止日期、担保机构签字、公证机构签字。(5)履约担保。履约担保是投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向招标机构提交的文件。根据招标机构的不同需要分为履约银行保函和履约保证书两种形式。投标人在填制履约担保文件时,应填写的内容有:业主或买主名称、地址、被担保人名称、合同编号与日期、担保的金额、履约担保的有效期限、担保人签字、公证人签字。3.原样交回的文件这类文件是对招标项目和合同内容的说明,以及对投标人的要求。投标人用后仍作为投标文件原封不动地交回。(1)投标须知,这是招标部门对招标文件的介绍和对投标人的要求。世界各国的投标须知的内容和格式都基本相同。(2)合同条款,是招标人向投标人提出的交易条件。投标人可以按照合同条款中各项要求制定报价,同时了解中标后所签合同的内容。(3)合同格式,或称协议书格式,是一张表格式合同。主要内容有:合同关系人、招标项目名称、合同条件、双方签字。合同格式是供投标人在中标之后与业主或买方签订合同时使用的,投标人在报送投标书时不必填写。(4)质量技术规范和技术说明书。质量技术规范供中标后履行合同时使用。技术说明书则是投标人编制投标书的依据。它对交货的质量规格或工程的建设提出具体要求,是制定报价的基础。(5)图纸。需要时,招标项目的质量、投计要求用图纸说明。所以,图纸构成招标—596—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发售给投标人。一般情况下,投标人只需根据图纸设计的技术水平作出标价即可。但有时,投标人可以对图纸进行一些修改和补充,送交招标人。4.编制的投标文件在建设工程招标中,招标机构要求投标人特别对施工与技术等问题进行详细说明。由于有关说明难以用表格形式表达,所以,投标人应在投标时附上一部分编制的文件,此类投标文件基本由投标人自行编制格式并填写,因此,它最能体现投标人的水平和技巧。这部分文件主要有以下几种:(1)施工计划。即投标人未来履行合同时的工作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法。施工进度计划要规定工期。其规定方法是:从标书规定的合同签订之日起的竣工期限内,减去设计施工图纸的时间和施工准备时间;再按此时间提出具体施工计划。在施工方法中,主要说明基本施工项目情况和拟采用的先进施工技术。(2)有关工程机械、设备清单。招标机构通过清单需要了解以下情况:①机械、设备的提供是否符合业主的规定并适应工程的各项需要;②该投标人提供的机械设备区别于其他投标人之处;③机械、设备的各项成本,以便衡量投标人的报价。为此,投标人在此文件中应详细列出工程拟采用的机械、设备名称、规格或型号、数量,制造厂家名称等。(3)技术说明书。招标人有时要求说明某部分工程或提供的机械设备情况。对此,投标人可通过技术说明书对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设计,图纸进行文字说明。(4)投标附函。若投标人在投标书后仍有需要申明的问题,可在投标文件上另附对招标机构的致函。申明的问题可以包括施工设计的修改,施工方法和条件,工程的付款、汇率等方面。(二)投标书的编制投标人制作标书时,一般需首先阅读国际招标文件和研究招标条件,然后编制投标书。1.阅读招标文件阅读招标文件是指,投标人通过通读这一步骤,达到迅速了解招标机构的意图和招标项目的主要特点之目的。阅读招标文件要经过检查文件、阅读文件和进行咨询三个步骤。(1)检查招标文件。在得到招标文件后,应首先按照目录部分检查文件是否齐全,有无缺页和字迹模糊的段落。如发现上述现象,应立即与招标文件上规定的联系人交涉,补齐所缺或不详的文件。(2)阅读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经过检查后可以翻译和复制。翻译招标文件的要求是—597—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绝对忠实原文,不能有错译之处。复制招标文件是为使投标小组成员人手一份,从头到尾认真阅读。通过阅读,了解招标机构对投标人的主要要求和投标的各项规则。在通读中,如发现不清楚的问题,应向招标机构进行咨询。(3)进行咨询。对于投标人提出的问题,招标机构一般都设一专门咨询部门予以解答。解答方式可以有两种。一种方式是个别咨询。当接到投标人咨询信函时,有关部门用信函对问题逐项解答。另一种是集体咨询。招标机构事先规定以解答会的方式进行咨询,并约定时间、地点,由投标人按约定前往提问。不论以上述何种方式咨询,投标人都应在此之前进行充分准备,对问题进行全面归纳。需咨询的问题分为两类,一类是关于招标项目的各种问题。如,有关招标货物的技术、质量设计的疑问;有关交货、支付、进口手续;有关招标条件的不同意等等问题;工程招标有关地点、环境、交通、能源,以及招标文件中各种问题,都应尽量通过咨询求得解答,这样,一方面可以减少投标有对招标文件的理解偏差,造成投标报价失误,另一方面,还可以减轻投标人进行投标项目考察的一部分费用和负担。另一类需咨询的问题属于招标文件本身的问题。如,报价表有错漏;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与后面的说明不符;有些文字含混不清等,应提交招标咨询部门更正或解释。归纳后的问题要按照类别和重要程度进行排列。进行书面咨询时,投标人将归纳的问题打印后寄交对方。开会当面咨询时,则应将问题按照归纳的顺序列成提纲,交由对方逐项解释。对方解答时,投标人要详细记录,并记下解答人姓名、时间、地点。在可能的情况下,请对方签字确认。投标人要将得到的解答整理备忘录,作为今后编制标书的工作依据。2.研究招标条件招标文件是编制投标文件的唯一依据;招标机构规定的各项条件和要求是投标人提出报价条件的基础。因此,投标人深入研究招标文件中各项条件,方可制作出招标机构满意的标书。对招标条件的研究之重点可放在合同条款和技术、质量要求、价格条件方面。(1)合同条款。国际承包工程的招标合同与国际物资采购招标合同有较大的区别,下面分别论述。国际承包工程招标合同的类型不同,决定了其中的条款、条件的区别。因此,投标人必须首先分清招标合同的类别。1)统包合同。统包合同又称“交钥匙”合同,是一种“大包大揽”的承包工程方式。业主只需在合同中提出使用要求和竣工期限,承包人即可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和设计、工程施工、材料订货、职工培训直至竣工投产,进行全面负责。—598—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统包合同根据施工的进度一般分为三个分合同。即,可行性研究阶段,投标人提出工程概算和可行性研究的时间和费用;工程设计与准备阶段,投标人制定设计方案及费用;施工阶段,投标人提出施工方案及费用。2)成本加酬金合同。这种承包合同的特点是,按工程实际发生的成本(除所得税和承包企业总管理费以外的各项施工费、材料费等),加上商定的总管理费和利润,确定工程总造价。由于这种合同中的成本核算具有实报实销的性质,所以承包人承担的风险极小。如果合同规定,酬金与施工质量、降低成本和缩短工期三项指标相联系,承包则将尽全力控制质量、成本和工期指标,以取得更多的收益。3)计量估价合同。计量估计合同条件下,业主通常委托工程设计或专业估算部门编制工程量清单,列出工程的类别与单项名称,并提出单价表,要求投标人按照表格报单价,并算出总价。由于招标人对工程量进行统一概算,所以招投标双方所关注的主要是价格条件。4)固定总价合同。此合同特点是根据工程的图纸和说明书明确承包内容和计算包价。执行合同时,承包人一般不得变更价格。在此合同中,投标人将承担很大的风险。如遇这类合同,投标人必须将工程的成本和可能发生的风险考虑周详,并计算在包价中。否则,材料价格不涨或因政治、自然原因使工程受阻的风险损失,均由承包人负担。有些国家的招标机构虽使用固定总价合同,但同时在合同中包括一些伸缩性条款,用以应付货币贬值和价格上涨,即提价条款和价格保证条款。在执行合同期限内,货币发生明显贬值时,允许提高一定幅度的合同价,这就是提价条款。有些国家政府的国际招标机构,有能力稳定本国市场某些建筑材料的价格,合同于是提出价格不变的保证,并且规定,只有当合同所规定的某种材料涨价时,合同价方可提高。5)单价合同。即以工程的项目为计量单位,例如,按挖土方每立方米报价,或以最终产品为计算单位,或按每平方米住宅报单价。承包人执行合同后,根据完工的数量和合同单价收取价款。单价合同的价格可以有包死不变的方式,也可规定允许随工资、材料价格指数的变化而调整。合同中另外规定调整的方法和幅度。以上固定总价合同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按总价投标承包,后者则按单价投标承包。虽然投标人在报价时,不论对应哪种合同类型,都要计算单价和总价,但由于合同类型的差异,单价和总价的用途也不同。在固定总价合同中,总价即是评标也是估算的依据。虽然要求投标人报单价,但只在工程量发生变动时使用,因此不要求详细。在单价合同中,单价是估算的依据。要求投标人报总价是为了评标时的综合比较。国际物资采购的招标合同类型基本一致。投标人需要重点研究的条款主要包括交货期条款、支付条款、运输和保险条款等。—599—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1)交货期条款。通过研究交货期条款,看本企业是否有把握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交货义务。为了保障交货及时,应采取哪些必要的措施?哪些做得到,哪些很难办到?如遇迟交的情况,有无其他弥补的办法。2)支付条款。支付条款中包括支付的手段、支付的方式。应分别对支付货币和支付方式加以审查。在支付货币方面,应研究招标机构是否给予最大的选择余地,是否允许投标人自定货币兑换比率。在支付方式方面,要与本企业资金能力结合考虑。如,国际招标中有现金支付、延期支付、还有实物支付。在延期付款的条件下,必须考察本企业资金财务状况和可能因此增加的成本;在以实物支付时,投标人则应研究本企业是否有出售这些实物以转化成现金的能力。另外,本企业因此而提高的经营成本为多少,有无出售这些实物的市场渠道,销售的风险预测情况等。3)运输和保险条款。当招标合同规定使用CIF价时,投标人将负责货物的运输与保险。此时,投标人应调查运输和保险的费用,选择有利的运输代理人和保险公司,并确定所选定的运输和保险企业是否可靠,能否保障本企业的利益。(2)技术、质量要求。要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中的设计图纸、质量说明,同时还要明确招标项目所要求的技术和质量的先进程度如何,本企业是否有能力完成,是否需要对工程的设计加以完善,或为招标货物设计更先进的规格,应补充哪些图纸和说明文件等等。(3)价格条件。研究价格条件的前提是审阅报价单及其说明,从中了解诸如报价的方法、报价的内容及应当提交的文件等有关报价的要求。研究价格条件是投标小组内专管定价的成员的重要工作。在掌握有关价格方面的要求的同时,还应对前述合同条款及技术、质量要求综合审查。找出其中与价格条件关系紧密的部分,并分析这些条件与价格的联带关系的紧密程度,为制定价格提供准确的依据。如果合同是用固定总价核算的,承包人就没有价格变动的余地。这时,投标人应充分估算不可预见费用,并把它加在投标价中。3.编制投标书有了详尽的对招标文件研究的基础,招标书的编制就会十分顺利,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要保证做到以下三点:(1)要符合招标机构的要求。即投标文件要符合招标人规定的格式和内容。投标文件格式不得更改。如果投标人填写后,仍未能准确清楚地表达出投标人意思,可以另附补充说明。提交的文件种类、份数、正本与副本数量要与规定相符。投标文件内容方面更要与招标人保持一致。如,招标人要求所有投标文件都须由投标人签字。每页投标文件的边上还要由被授权人分别签字,经过公证和认证方能生效。—600—
第五篇探矿采矿权招投标投标人应执行所有要求、规则。若投标人有不同意见或不明之处,应向招标机构和咨询部门提出,求得彻底澄清。而不应在投标书中加进额外条件,提出自己的要求。否则,招标机构将把这种标书判为不符合要求的投标。(2)反复审核,消除误差。要对计算数量,如工程量、单价、总价认真核对。文字表达要准确无误。(3)标书制作要干净整洁。投标书编制的最后工序是对投标文件中的图表、表格进行适当加工,使材料和图表能以最得体的方法表示出来。如果图表线条不清晰、复制质量差,就会使人觉得这是一份粗制滥造的标书,投标人是国际投标的外行,甚至被认为没有投标的诚意。如此,使投标人在竞争中失败。投标文件的外表要整洁,用统一规格的纸张和精致的文件夹装订成册。投标书的装订要便于招标机构的审阅,并在每册封面上打印投标公司的标记。(三)投送标书投标文件全部编好后,经校核并签署,投标人将文件按招标须知的规定,用统一规格进行分装、密封,按要求写明收标单位,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送到或寄到招标机构指定地点,并取得收据。使用邮寄时,应考虑邮件在途时间,使之在截止时间之前到达。—601—
第六篇探矿采矿权拍卖与挂牌出让
第六篇探矿采矿权拍卖与挂牌出让第一章拍卖概述第一节拍卖的产生与发展一、拍卖的产生及其发展过程拍卖的历史相当久远。可以说,自从人类有了剩余产品,就有了拍卖,拍卖是最古老的销售方式之一。(一)国外拍卖发展史拍卖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方式,最早可追溯到公元前5世纪的巴比伦,古希腊历史学家希罗多德(Herodotus)在他所著的《历史》一书中,记载了当时盛行的每年一次的拍卖活动,拍卖的主要标的物是适婚年龄的妇女。继巴比伦之后,拍卖活动在古希腊、古埃及和古罗马兴起。公元前5世纪,希腊主要工商业城邦逐渐进入经济繁荣时期。由于商品经济中奴隶劳动的广泛使用,奴隶买卖便日益增多,在雅典城内,奴隶与其他商品一并陈列于市场,按他们的性别、年龄、特长等标价买卖,或采取公开竞价拍卖的方式出售。在古罗马,拍卖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潮。自公元前5世纪起,罗马疯狂地进行对外军事扩张,每当战争发生,大批商人随军出发,一旦罗马获胜,士兵便在战场上就地拍卖掠夺到的多余战利品。他们将长矛插在地上,四周堆满各种拍实物品,如盔甲、军服、武器及锅、壶等生活用品。通过拍卖,士兵普遍都能大发一笔战争财,而商人则接着倒腾二手货,亦从差价中赚不少钱。罗马士兵不仅在战场上充当拍卖人,而且班师回城后,仍经常站在城门外摆摊,继续拍卖囤积或尚未售出的战利品。当时的拍卖主要采取加价拍卖(英式拍卖)。拍卖(auction)一词来源于拉丁语(auctum),意思是“增加”。因此有人认为,古罗马的拍卖是现代“加价”拍卖的起源。罗马时期拍卖物范围较广,加上拍卖中自行拍卖多于委托拍卖,拍卖人往往就是出卖人,因而不可避免地决定了拍卖人成分的复杂。(MartinShubik,1983)随着古罗马商品经济的发展,拍卖这种买卖方式也被确定下来而经常化。调整商品—605—
第六篇探矿采矿权拍卖与挂牌出让经济关系的最早的成交法典《罗马法》对拍卖也做了相应规定。罗马法中规定,所有应买人都必须受出卖人拍卖规则的制约,不能中途撤回出价,否则在拍卖中被视为违约;而出卖人则可以拒绝作出的承诺。罗马时期的拍卖是人类历史上拍卖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第一个高峰,它为近现代拍卖构造了轮廓,确立了模式,创造了法规,积累了经验,拍卖史上一个极其重要的里程碑。15世纪初,由于世界新航路的开辟,使欧洲商路和贸易中心从地中海区域转移到大西洋沿岸。于是,新兴的海上强国葡萄牙、西班牙和英国便相继利用其所处的优越地理位置,大规模从事商业和奴隶贸易。其间,奴隶贩子广泛推行拍卖方式,使奴隶拍卖风行一时。在西班牙南部港口城市塞维利亚,市场上奴隶拍卖每日可见,许多奴隶往往被拍卖给当地的种植园主,就连利欲熏心的船主们也趁运输之便从事异地奴隶拍卖。16世纪,各国的商业拍卖迅速兴起,并且出现了一些专门的拍卖机构。1556年,法国根据一项法令成立了首家官办的“法庭拍卖事务所”(office。fHuissier—Priseur),用来经营对死刑犯遗产的估价和拍卖业务。1602年,荷兰成立了最早享有贸易特权的“东印度公司”,在商业销售中,它聘用专人对外拍卖从殖民地剥削和掠夺来的原料和农产品(HarveyandMeisle1985)。17世纪,欧美国家的拍卖业开始进入极盛时期。此时,从英国伦敦到德国汉堡,从奥地利维也纳到荷兰阿姆斯特丹,直至美国的波士顿、纽约和费城,功能齐全的新型拍卖机构大量问世,悬挂独特的拍卖标识———蓝白方格拍卖旗的门店随处可见。英国有记载的拍卖活动始于近代,到英王查理二世(CharlesⅡ)复辟的时代(1660年),英国的动产拍卖已开始专业化。英国富有的绅士阶层涌跃参加竞买活动,拍卖成为当时的一种时尚,拍卖物的范围也越来越广泛。1962年9月3日,一位叫萨缪尔·佩皮斯(SamuelPepys)英国人记录了一份拍卖案例:在拍卖两艘船只时,用点燃的蜡烛或沙漏来限制报价时间的拍卖过程,即所有的投标人必须在蜡烛熄灭或沙子漏完前报价。1689年2月的一份拍卖记录记载了在“巴巴多斯咖啡馆(BarbadoesCoffeeHouses)”举行“画及手稿的拍卖(paintingndlimningsbyauction)”公告,在当时的拍卖场地里,还通常放置有诸如“任何人不得购买自己的画”等告示。同时期的另一份拍卖记录则记载了“以公开、逐渐减价方式(荷兰式拍卖)”拍卖财物的实例(HarveyandMeisle,1985)。英国最早的房地产拍卖发生于1739年,当时《伦敦晚邮报》(LondonEveningPost)上刊登了一份拍卖公告,内容是拍卖破产者的房地产,其中包括在帕丁顿(Paddington)的两所子。拍卖由当时知名的拍卖师格雷特·皮扎(GreatPiazza)主持。在1740年,皮扎又连续对个不动产标的物进行了拍卖。现代拍卖制度的真正确立,则是在18世纪中叶。拍卖开始成为商品交易活动中普—606—
第六篇探矿采矿权拍卖与挂牌出让遍存在的形式。18世纪以来,伴随着席卷全球的拍卖热,人们一遍又一遍地听到苏富比(Sotheby’s;也译为索斯比)和佳士得(Christie’s,又译为克里斯蒂)这两个名字,这两家总部设在纽约和伦敦的拍卖公司,无论是资历、规模,还是影响,都远远超过同行。它们每年拍卖的各种艺术品达几十万件,超过世界拍卖总量的一半,各自的营业额均已超过十亿英镑,凭着雄厚的实力,把触角伸向世界的每一个角落。苏富比和佳土得的产生与发展,是现代拍卖制度发展的缩影。目前,拍卖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那些归向不明的财物或因经过使用、年代久远等原因而无法确价值的物品,以及那些具有特殊文化价值的古玩和艺术品,都是拍卖场上炙手可热的拍矧在国际上,目前最大的拍卖公司除了苏富比和佳士得外,还有英国的机动车拍卖中心、荷爿斯密尔花卉拍卖中心、香港的邮票及艺术品拍卖中心等,形成了国际化的拍卖市场。(二)我国拍卖业的发展近代,由于外国经济势力的入侵,我国也出现了拍卖这种买卖方式,且一度十分发迄明津为例,19世纪80年代,英国退伍军人彭尼尔在英租界申请开办了魁昌拍卖行,自此,拍蚓式广泛运用于商业买卖中,到1937年,天津以拍卖方式作为主要营业手段的商行、洋行100余家。解放后,拍卖业也曾繁荣过一段时期。“三反五反”时,许多违法商户通过拍卖家产来抵交罚没款,大量查禁物资也以拍卖方式来处理。1956年公私合营后,拍卖行业并到了委托总店,后来发展成为信托贸易公司,经营方式也由拍卖转向寄卖,拍卖方式从此消失。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拍卖这种交易方式迅速得到恢复和发展。1981年深圳市和吉林市开始进行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试点。1982年以后,内地一些省、市和县也开始进行招标承包制试点。1984年11月20日,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与国家计委联合颁发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至此,中国大陆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正式开始推行。1985年10月18日下午,上海海事法院依据事实和中国法律,在上海以43万美元的价格拍卖了巴拿马籍“帕莫娜(pomona)”号货轮;同一时期,阿根廷籍货轮“阿果·阿卢未内”号和巴拿马籍的“拉恩·萨里那斯”号也被拍卖。1986年7月,沈阳拍卖了一家严重亏损的国营小店;同年9月,沈阳防爆器材厂因破产而被拍卖;11月,北京、天津分别有6家和5家国营小店被拍卖。与此同时,广州率先成立了新中国第一家拍卖1987年,新疆毛纺原料公司首次在乌鲁木齐进行了羊毛拍卖的尝试,取得了较好—607—
第六篇探矿采矿权拍卖与挂牌出让的经济效益。同年12月,深圳市率先采用拍卖方式进行土地的有偿转让,获得成功。1988年,全国各地相继出现了对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拍卖活动。1990年10月,我国第一个运用拍卖方式进行大宗粮食交易的市场在郑州成立。1991年6月,我国大陆第一家综合性拍卖行在深圳挂牌营业。目前,我国绝大多数省市都建立了拍卖企业或开展了拍卖活动,其中中国嘉德拍卖公司、上海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太平洋拍卖公司、北京翰海艺术品拍卖公司、鼎丰拍卖公司、东方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等等,已具备相当强的实力,拍卖的服务领域已涉及商业、物资、纺织、邮电、房地产、建筑、金融、文物、土地管理等十几个领域。拍卖标的范围逐步拓宽,由原来执法机关的罚没物品扩大到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房屋、采购合同、文物、字画、罕见书籍、音乐作品、科技成果、小型企业、破产企业、市场摊位、汽车牌照、电话号码、体育明星的奖牌以及无线电频率等。现在我国的拍卖活动已开始向国际市场延伸,1992年北京举办了国内首次较大型的国际拍卖会,为与国际拍卖市场接轨作了积极的探索,积累了经验。二、发展拍卖市场的必要性我国目前正处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的过渡时期,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人们越来越需要公开、公平、公正的平等竞争、高度透明的市场环境。拍卖机制的采用不但可以弥补我国市场体系的一项空白,给一些不适合正常流通的特殊商品开辟一条合理、快速流通的渠道,而且也有利于抵制和防止流通领域中弄虚作假等不正之风,造就廉洁、公正的政府机构,杜绝营私舞弊的缝隙。(一)拍卖有利反腐倡廉据专家估计,我国国有资产在经济结构调整中曾以平均每天上亿元的速度流失,其中很大一部分是通过廉价处理国家财产、批条子、拉关系、以权谋私、公款消费、腐化堕落等违法乱纪行为,流入了小集体和个人腰包。这些问题尽管只是少数人和少数单位,却严重腐蚀了党和政府的肌体,直接妨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土地资源的稀缺性、不可再生性和可垄断性,使得逐利者的争夺会是不遗余力甚至不择手段的,再加上我国土地的国家所有以及土地出让的政府垄断,又使此类用地的分配成为一项极具含金量的权力。由于国家意志只能经由她的代理人———官员或部门才能体现出来。于是,对权力的争夺就必须转换为对官员或部门的争夺。试想,若某宗地块的市场价应为2000万元,某个发展商在与掌管此种权力的官员通过一对一的谈判后以800万元的价格获得。仅此交易,经营者即可额外获得1200万元的好处(“权力价格”=市场价一成交价)。当然,经营者都懂得这笔钱不能独吞。从哪个代理人的手里得到—608—
第六篇探矿采矿权拍卖与挂牌出让的,就得给予某种比例的回报。而此类回报,最终都可折算为某个货币额———即使当时系以请客、送礼、输钱(赌博)或免费提供的旅游、出国等形式出现的。早在50年代,国家就有明文规定:对缉私、罚没、无主物品和机关、团体、部队、国营企事业单位的公物,各单位无权擅自定价和处理,必须交由信托贸易公司等有关单位处理。1992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国办发[1192]48号),规定公物处理必须由指定的拍卖行公开拍卖。但由于管理和执行不力,这些物品的价格多被压得很低,价格与价值严重不符。如一件罚没的皮茄克以30元钱的价格“卖”给了自己人。类似的40元一台相机、200元一台彩电、220元一台冰箱的例子举不胜举,有的甚至被长期试用,不付分毫。在消费品种类目不暇接的世界里,要求芸芸众生都能摆脱“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壤壤,皆为利往”的规律是不现实的。因此,就得构筑一种能防范以权谋私、腐化堕落的制度条件。而绝对排斥一对一谈判的拍卖,正是这种制度不可或缺的实现形式。(1)公物拍卖不同于定向收购,拍卖之前,由拍卖行与委托单位对拍卖的物品定一保留价,然后进行公开竟价,每位竞卖人机会均等,由出价最高的竞买人拍得物品。这种交易反映了合理的需求关系,成交价相对较高,即使是二手货也会拍出好价。如在某罚没物资拍卖会上,一架旧的美能达照相机核定保留底价为600元,但最终成交价800元,比原定价高出33%。由此可见,这种拍卖交易与定价交易相比,能体现物品最大的市场价值,提高国家的财政收入。(2)根据规定,拍卖行必须在拍卖前以公告等形式发布拍卖信息,保证拍卖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3)在透明度很高的拍卖过程中可以明显杜绝“内部处理”渠道,因为它使拍卖处于公众的监督之中。在我国香港,无论是海关、法院、警务机关都无权私自作价处理机构罚没的公物、走私品、法院判定的抵押品以及倒闭企业的资产,也绝不允许勾结任何一家拍卖行坐地分成、营私舞弊。如有发生,即会遭到廉政公署的追究。这就在客观上造成了政府对拍卖行的很大程度上的依赖性,增加了公众对拍卖行的信任感。(二)拍卖是完善我国市场体系的需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健全,交易方式也必然向多样化方向发展。市场配置资源和分配社会产品的机制有;定价买卖方式、有奖销售方式、谈判签约买卖方式和拍卖方式,除现货买卖外,还有分期付款买卖方式、期货买卖方式及批发市场买卖方式。目前我国市场经济的基本框架已基本建立,拍卖在整个市场体系中也应有一席之—609—
第六篇探矿采矿权拍卖与挂牌出让地,与其他交易方式相配套,充分发挥各自的特异功能,使我国市场体系更加完善。(三)拍卖是加快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是使信贷资金的运行机制由供给关系向借贷关系转变。银行不仅是国家授权委托管理信贷资金的部门,同时又是作为拥有经营权的经营者。如何维护信贷资金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已是银行的一个重在课题。1994年我国投融资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建立建设项目贷款风险抵押制度,这项制度越来越受到银行经营者的青睐。同时,也向银行经营者提出了一个新的问题:当发生用抵押品清偿债务时,怎样将债务人的抵押品变成货币资金,以保持信贷资金运动的安全性和流动性。要实现这一目的,只有借助拍卖市场才能达到。(四)拍卖是新形势下企业资产结构调整、自有资金融通的有效方式在有计划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经济主体缺乏市场观念,行为尚不规范,常常出现哄抢紧俏原材料、囤积商品、盲目扩大生产能力的情况。上述违背市场经济规律的做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然导致原材料积压、商品积压、部分设备闲置不用,占用了企业大量生产和经营所需资金。在银行紧缩信贷,要求企业挖掘内部物资潜力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对企业不需用的设备和物资进行拍卖,这样既对企业进行了内部资产结构调整,又可以有效缓解企业资金不足的压力。(五)拍卖是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需要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公物、无主货物、抵押物品和一切价格不确定的有价商品的转让,必须通过拍卖才能形成法定价格。因此在涉外经济纠纷中,为了尊重国际惯例,对于抵押物品等必须通过拍卖转让才有法律效力。近年来,我国曾审理了几起涉外经济纠纷案件,其中涉及到了拍卖外商财产的问题。由于没有规范的拍卖市场,都是临时组成一个拍卖委员会,尽管最大限度地做到了公平合理,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国外媒体仍有许多非议,认为这种仓促组成的拍卖组织,各个环节不甚严密,难免有失公允。随着我国对外贸易体制的改革,具有自营进出口权的企业越来越多,在扩大企业自主权的同时,也带来了出口报价的混乱,自相残杀、互相压价的事经常发生。解决这一问题的最好的办法就是对那些适合拍卖的出口商品通过举行大规模的国际拍卖会来定价,以避免一对一的协商式交易而被外商各个击破。—610—
第六篇探矿采矿权拍卖与挂牌出让第二节拍卖法与拍卖公元193年3月28日上午,罗马禁卫军发动兵变,杀害了当时的皇帝波蒂纳斯。事变之后,禁卫军必须另找一个皇帝作为保卫的对像,他们希望在元老院有名望的议员中找一个替代者,但是所有的议员都拒绝坐上皇椅。因为先皇是个诚实正直、深受众望的皇帝,议员和百姓们认为禁卫军的反叛行为是大逆不道的,谁戴上皇冠,无异于自取灭亡。禁卫军无可奈何,竟然异想天开地建议公开拍卖皇位。拍卖那天,一位高嗓门的士兵爬上城墙,边跑边喊:“罗马皇位拍卖了,罗马皇位拍卖了!”在罗马禁卫军把持的拍卖场,展开了一场争夺皇位的恶斗。短暂的竞价之后,只剩下两位竞争者,其中一位是靠海上贸易发了财的富翁朱利埃纳斯。两人互不相让,价码直线抬高。最后,随着一声槌响,朱利埃纳斯夺得皇位,并付清了价款。在禁卫军的刀戈下,元老院的所有议员只得表示向他效忠。当时驻扎在奥地利维也纳的大将西维勒斯听到这个耻辱的消息,立即率兵杀回罗马。当他把刀架在新皇帝的脖子上时,朱利埃纳斯全身颤抖地说:“难道皇位不是我用钱买来的吗?”他从拍卖场上买到了国家,但却因此丧了性命。据《西安晚报》报道,1998年11月中旬英国佳士得拍卖行宣布,1998法国世界杯赛中使用的足球将于1998年12月10日拍卖。这个足球的真正意义在于法国人正是用它踢进了本届世界杯赛的最后一粒进球。全球数十亿电视观众通过赛事直播亲眼目睹了珀蒂在全场比赛就要结束时攻进巴西队大门第三粒入球的精彩一幕。这个阿迪达斯牌足球的市场零售价仅为55英镑(合90美元),预期在1998年12月10日的拍卖中,该球将以至少15000英镑(合25000美元)售出。以上所说的拍卖(auction)起源于西方,它是通过一系列明确的规则和买者竞价所决定的价格来决定资源配置的一种市场机制。即在确定的时间和地点,通过一定的组织机构,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最低)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在我国,拍卖也有一百多年的历史,经历了一个萌生、消失、恢复、发展的曲折过程。1847年,英国远东公司在上海开办了“鲁意思摩”洋行,开创了中国拍卖的先河。后来一些中国人也相继成立了一批小规模的拍卖行,到民国初年,拍卖已被江、浙、沪一带的旧货铺广为采用。到20世纪30年代,拍卖业在天津、北京迅速发展,仅天津的拍卖行就超过百家。1958年,旧中国遗留下来的最后一家拍卖行在天津关闭,一个拍卖的旧时代结束了。由此,拍卖在中国中断了30年。1986年,广州借我国改革开放前沿阵地的优势,率先在全国恢复成立了第一家拍卖行,中国拍卖由此进入了恢复、发展—611—
第六篇探矿采矿权拍卖与挂牌出让阶段。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目前已有拍卖企业千余家,从业人员两万余人,1997年全国拍卖成交额突破100亿元,拍卖的服务领域涉及商业、物资、纺织、邮电、房产、金融、文物等十几个领域。特别是1990年国务院第55号令发布施行后,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特殊的资产进入拍卖领域,在一些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沿海地区,拍卖已经成为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转让的重要方式。一、《拍卖法》的立法宗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拍卖———这一特殊的商品交易方式得以恢复。1986年,广州市成立了我国第一个拍卖行———国营广州拍卖行,负责当地公安、海关、工商局、人民法院等部门需要处理的一切物品的拍卖。此后,北京、天津、上海、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等城市在信托企业的基础上建立了综合的拍卖企业。纺织与农业部门在内蒙、南京等地建立了羊毛拍卖企业。目前,全国大多数省市建立了拍卖企业或者开展了拍卖活动,有些城市还出现了多家经营拍卖的局面。拍卖活动由沿海向内地,由大城市向中小城市延伸。到1995年,全国的拍卖企业已达800多家。拍卖的服务领域已涉及商业、物资、纺织、邮电、房产、金融、文物、土地等十几个领域。拍卖标的范围逐步拓宽,由几年前主要是一般生活消费品和生产资料拍卖,扩大至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企业产权、文物、字画、邮品、稀有图书、音乐作品、科技成果、市场摊位、汽车牌照、电话号码、体育明星的金牌、体育比赛奖杯的冠名权、电视台黄金段位的播映权,以及无线电传呼频率等,从有形商品发展到无形商品。但是,由于拍卖市场发展迅速,法律法规不健全,拍卖业在发展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第一,管理体制混乱,市场运行不规范。从管理上看,拍卖活动涉及的政府部门大约有五类,二、三十家。一是行政执法部门,包括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等,承担拍卖企业的特行审批、注册登记、税收和其他执法方面的职能;二是特定商品的管理部门,如文物、房产、烟草、土地管理部门等,他们制定了一些对特定商品拍卖的具体规定;三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凡涉及国有资产的拍卖,都不得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四是商品流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拍卖行业政策法规、开业标准及专业人员资格认定和培训等;五是其他监督部门,包括财政、监察、审计等,从不同角度对拍卖活动和拍卖立法的实施予以监督。各部门从本行业的管理角度出发,制定一些部门规章。一些地方政府也制定了规章,还有一些地方人大制定了地方性法规。由于多头管理,政出多门,规章与规章之间,规章与法规之间相互矛盾,执行起来问题较多,既削弱了国家宏观调控的能力,也不利于拍卖市场的发展。第二,审批权限分散,发展失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2]48号文件规定:—612—
第六篇探矿采矿权拍卖与挂牌出让“拍卖行是服务性的法人企业,由地方政府指定部门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按特种行业进行管理。”该规定对拍卖业的设立、管理,对维护拍卖市场的秩序都起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没有明确审批条件和授权到哪一级政府审批,出现了审批标准不统一的局面。同时,一些执法部门为追求经济效益也自建拍卖市场。这种状况不仅容易导致垄断和盲目发展,而且一些企业为争资源不择手段拉关系、拉客户,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利于政府部门的廉政建设,也不利于市场秩序的整顿。第三,对拍卖市场的监管力度不够。由于拍卖制度不健全,对拍卖市场的审批、设立、监管、处罚没有强有力的措施和必要的手段。一些违规违纪行为没有得到及时制裁,给拍卖市场信誉造成了极大危害。第四,有些罚没物品没有通过拍卖来处理。国务院办公厅文件中明确规定:“公物拍卖首先要从罚没物品做起⋯⋯”,但实际并没有严格执行。很多地方反映,一些执法部门将罚没物品内部处理的现象依然存在。有的部门强调商品的特性,对罚没物品不是通过拍卖,而是通过其他渠道处理,致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第五,拍卖行为不规范。由于缺乏严格训练,拍卖人员在拍卖过程中的行为很不规范,拍卖用语及拍卖程序等各行其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自身的形像。此外,拍卖企业搞自营和过多地涉足其他经营方式,也影响了拍卖业的健康发展。第六,拍卖活动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发生纠纷后难以确定各自的法律责任。第七,全国拍卖业的发展不平衡,缺乏对拍卖企业的合理布局,真正具有一定规模、比较规范的拍卖企业数量较少,比如,拍卖业发展最快的广东省设有105家拍卖企业,而一些省市只有几家,有的甚至没有,拍卖企业过多,难以保证稳定的货源,过少,又无法为公物处理和其他商品的拍卖提供公开、有效的渠道和方法。针对拍卖业存在的问题,早在1988年7月,原商业部就着手起草《拍卖暂行条例》,其间多次征求各方面意见,反复研究、修改。国内贸易部组建后,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的立法计划,在原来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修改。1994年10月国内贸易部颁布了《拍卖管理办法》,并下发了《关于对全国各类拍卖市场进行备案审核登记的函》,对全国拍卖市场进行了整顿、规范管理,并对拍卖从业人员进行了统一培训。与此同时,加快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草案)》,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送审稿)》,于1994年12月报请国务院审议。此后,国务院法制局会同国内贸易部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并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对送审稿又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草案)》,于1995年12月提请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会后,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613—
第六篇探矿采矿权拍卖与挂牌出让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和中央有关部门、拍卖行业协会和法学教学研究单位征求意见。法律委员会、财经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了有关部门、拍卖行业协会和法律专家的意见。财经委员会提出了审议意见。法律委员会于1996年6月13日、24日召开会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审议意见,提出了草案修改稿。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又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1996年7月5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并于199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拍卖法的立法目的为三个方面:第一,规范拍卖行为。所谓规范拍卖行为,指拍卖行为要纳入法制化轨道,严格遵循一定的规则进行。比如,根据拍卖法规定,拍卖要由拍卖师主持。拍卖师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经考核合格,取得拍卖师资格证书。拍卖前要发布拍卖公告,并展示拍卖标的。拍卖师应当于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对于竞买人的应价,经三次报价无人再次应价的,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第二,维护拍卖秩序。维护拍卖秩序,指拍卖企业的建立、活动原则要符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要求。比如,根据拍卖法规定,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拍卖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需要经审批才得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为了维护拍卖秩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拍卖业按照特种行业实施治安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违反拍卖法规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第三,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指拍卖活动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在拍卖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比如,为了维护国家财产不因拍卖而流失,拍卖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以及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论返还的追回物品,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的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为了保护委托人、拍卖人、竞买人、买受人的合法权益,拍卖法不仅规定:拍卖—614—
第六篇探矿采矿权拍卖与挂牌出让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委托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拍卖人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的所有权或者依法有权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以及其他资料。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拍卖人接受委托应当和委托人签定书面委托合同。还规定了当事人各自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拍卖法的立法目的贯穿拍卖立法的全过程。这部法律的制定,将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发挥积极的作用。二、拍卖的概念我国《拍卖法》第3条规定,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可见,拍卖是一种特殊的买卖方式,该种方式具有以下几个持征:第一,拍卖以公开竞价的形式买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所谓公开竞价,指买卖活动公开进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参加,人数不限,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人在拍卖现场根据拍卖师的叫价,决定是否应价,其他竞买人应价时,可以高于其他人的应价再次出价,各竞买人轮番在出价上竞争,更高的应价自然地取代较低的应价,当某人的应价经拍卖师三次叫价再无人竞价时,拍卖师以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拍卖成交。第二,拍卖是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在拍卖这种买卖活动中,委托人和拍卖人都希望以可能达到的最高价格卖出一件物品或者一项财产权利,因此,只要竞买人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哪个竞买人出价最高,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就出卖给这个应价者。第三,拍卖行业具有中介服务性质。拍卖行不同于贸易公司,它本身不买卖任何商品,只是接受他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为委托方与竞买方提供服务。拍卖涉及四方当事人(委托人、拍卖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四个方面的法律关系,即委托人和拍卖人的关系,委托人和买受人的关系,拍卖人和竞买人的关系,拍卖人与买受人的关系。拍卖不同于招标,他们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招标需要选择交易对像,在所有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中,一般说来,报价最低者中标。重大项目由评标委员会综合各种因素确定综合评价标准,最大满足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中标。而拍卖不选择交易对像,由出价最高者买受拍卖标的。2.招标人进行招标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比如,必须具备相应的招标资质;已落实招标采购资金等。而拍卖法律关系中的委托人不必具备特定的条件,有行为能力的人都—615—
第六篇探矿采矿权拍卖与挂牌出让可以委托拍卖企业拍卖财产。3.投标人参加投标要具备一定条件,比如,要有与招标文件要求相适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有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证书和相应的工作经验与业绩证明,按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代理机构的要求对投标文件的有关问题进行答疑。并通过资格预审。而参加拍卖的竞买人一般无条件限制(只是竞买某些专营专卖品要有许可证),不需要提交证明文件,也不存在答疑问题,只需交纳入场费就可以参加竞买。4.招标的标的涉及货物、工程、服务。拍卖的标的是物品或者财产权利。5.投标人中标后,要按照标书履行供货、建设或者提供服务的义务,义务履行完毕,由招标人支付价款。拍卖结束,买受人只要支付了价款,就可以取得拍卖标的物。第三节拍卖的种类与功能一、拍卖的应用领域通过拍卖方式交易的物品包罗万像,有珠宝、乐器、旧车、相机、海报、钟表、瓷器、农产品、畜产品、水产品、艺术品、古书、古董等,小到价值几元钱的老酒、洋娃娃、钱币、邮票、照相机、名贵打火机等,大到上千万元的名画,厂房、机器、房地产、汽车、万吨巨轮、建筑工程合同等。除了有形资产以外,无形资产也可以通过拍卖方式进行交易,例如,土地使用权、资源开采权、广告位置使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商标等等。可以预期,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拍卖物品的内涵和外延都在不断扩展。100多年前,美国无产品品牌,而在1995年,美国一家权威商标评估机构对“可口可乐”商标的评价已达434亿美元。一块广告位置在商品流通不发达的年代是没有价值的,而今天,黄金地段上的广告位置却价值连城。因此,从发展的角度看,可以通过拍卖交易的物品是无法列举究尽的。经常进行的拍卖活动大体上有以下几种:1.各类专业拍卖行的业务拍卖这类拍卖行一般都拥有训练有素、经验丰富、眼光敏锐的拍卖师、估价师(即测量师)、仲裁师等,他们接受客户的委托、按照市场行情,为各式各样的动产、不动产拍卖争取最合理的价钱,并向买卖双方收取一定的佣金。为保持拍卖的公正性,拍卖行不收购客户的物品或直接采购物品进行拍卖。专业拍卖一般以拍卖会的形式举行。拍卖会一般可分为三类:一是综合拍卖会。主持综合拍卖会的一般均是著名的大拍卖公司,拍卖范围大到厂房、机器、房地产、汽车—616—
第六篇探矿采矿权拍卖与挂牌出让等,小到名贵手表、名贵灯火机、字画、瓷品、玉器、首饰、牌照、署名权等。二是专项拍卖会,即指只拍卖单一物品的拍卖会,如专拍书画、花卉、水产品、农产品等。由于专业性拍卖公司在强项拍卖业务方面,人、财、物各种资源所具有的实力和优势,使得专项拍卖会日益走俏。三是微拍会,微拍会一般以民间收藏品、民间日用品为主拍对像,拍品价位较为低廉,比较适合大众收藏爱好者的口味。专业拍卖行的业务拍卖的特点是:委托人成分复杂,竞买人来源广泛,拍卖标的种类繁多,交易活动频繁、成交数额巨大。2.政府进行的采购拍卖或转让国有资产使用权的拍卖政府投资的货物及公共工程采购采取拍卖方式是世界各国普遍的做法,其目的是防止把合同授予自己的亲戚、朋友而破坏公平。其一般作法是政府邀请采购单位一览表中的公司进行投标,政府采购单位一览表囊括了质量、信誉好的公司,经过综合评比,把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公司。政府转让国有资产使用权的拍卖方式是,政府指定一家拍卖行或某一拍卖场所,由政府官员主持,经过竞买者的反复竞价,最终由出价最高者(或最低者)得到拍卖标的物,拍卖的收入全部归政府所有。3.法院委托充公物品、债务抵押品或企业破产、清盘的物品拍卖充公物品及债务抵押品、企业破产清盘的拍卖都是由法院专门指定的拍卖行进行。拍卖法院判定的债务抵押品、破产公司清盘物品,所得收入扣除佣金外全部用来清偿债权人;拍卖法院没收的充公物品、走私品、军火用品等,拍卖收入扣除佣金外全部上交政府。4.少数其他机构举行的拍卖活动如有些书局不定期地举办的一些较小型的字画、古籍拍卖活动。这类拍卖活动的特点是:规模一般较小,拍卖物品比较单一。二、拍卖的种类拍卖可以分成很多种类型,从不同的角度,可有不同的分法,这里着重从法律角度、拍品性质、委托方式等对拍卖的分类作一介绍。(一)自愿拍卖和强制拍卖按拍卖的决断是否由财产所有者自愿做出,分为自愿拍卖和强制拍卖。1980年,香港大富豪仇炎之家族准备将仇氏所藏的瓷器全部交付拍卖。仇炎之出身上海,发迹香港,后在欧洲经商,晚年定居瑞士,在经商的同时收藏中国瓷器。他收—617—
第六篇探矿采矿权拍卖与挂牌出让藏眼光极好,收购的都是精品。他死后,家人将他的收藏品集于一处,寻找欧洲大拍卖行代理拍卖。这就是典型的自愿拍卖。自愿拍卖是由财产所有者自愿做出的拍卖行为。主要是一些公司、企业、政府及个人为推销积货或更新设备所进行的拍卖。拍卖时要经公证,拍卖公产公物要经有关部门批准,拍卖的价款归财产所有人,适用的法律除民法规定外,还有调整拍卖关系的法规。菲律宾前总统马科斯被迫下台后,菲律宾政府没收了其夫人伊梅尔达·马科斯的私人财产。据新华社马尼拉1998年10月30日消息,菲律宾政府于1998年10月30日作出决定,拍卖曾为伊梅尔达·马科斯所有的价值6亿比索(约合1500万美元)的珠宝,拍卖日期定在1999年早些时候。拟拍卖的珠宝多为红宝石和钻石,这些物品从1986年起,12年来一直存放在菲律宾中央银行。上述菲律宾政府拍卖马科斯夫人财产的行为就属于强制拍卖。强制拍卖主要是债务诉讼、企业破产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对罚没财产或抵押财产进行的拍卖。拍卖所得价款,主要用来清偿债务或收归国库,一般不由财产所有人;拍卖的财产必须是由国家机关或债权人事先占有或收缴;拍卖的财产数额一般以债务人应负担的债务额为限。强制拍卖有很长的历史,公元前80年,古罗马政治家和哲学家西塞罗(Cicero)就曾记载了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其责任和义务时,债权人有权获得债务人的抵押品的置留权,然后将抵押品拍卖,尽管债务人反对拍卖。强制拍卖与自愿拍卖的根本区别在于两者引起的原因不一致。因此,强制拍卖与自愿拍卖的原则。方式、程序也相应有所不同。强制拍卖的主体中,有一方是国家执法机关,是它对民事法律关系进行强制干预,而自愿拍卖的当事人都处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平等地位;强制拍卖一旦开始执行,除特殊情况外,拍卖程序必须贯彻始终,不得随意停止,而自愿拍卖可随当事人的意愿的变化而变化,当事人有权决定拍卖程疗的进行与否;强制拍卖在实施中,可通用自愿拍卖的一些程序和方式,但在自愿拍卖时,却不适用强制拍卖的程序和方式。(二)动产拍卖与不动产拍卖动产拍卖时,其拍卖标的物能够移动位置,但不会损坏其本质内容。比如,拍卖汽车、衣物、邮票等都属于动产拍卖。不动产拍卖时,拍卖标的物不能够移动,或虽能移动但会损害其内容、价值,比如,土地、森林、房产、土地及其上的附着物。动产拍卖与不动产拍卖的区别,在于民法法律上动产与不动产的差异。在拍卖实践中,动产拍卖成交一般以物品的实际占有为形式,而不动产的拍卖成交,以产权登记的转移为形式。无论在自愿拍卖还是在强制拍卖中,世界各国的拍卖法律对动产、不动产—618—
第六篇探矿采矿权拍卖与挂牌出让的拍卖都有较严格的区别和规定,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动产拍卖与不动产拍卖的主要法律区别如下:(1)不动产拍卖前,拍卖行或执行法院一般要仔细审核委托人提供的不动产证明文件,并请公证部分核实,经确认无误后,方可实施拍卖。(2)在发布拍卖公告时,动产拍卖公告一般写明拍卖品的种类、规格、厂牌、制造商、编号标识、数量、品质等及其他应载明事项;不动产拍卖的公告一般应写明不动产的所在地和种类,如果是土地,应标明区域和详细地址、面积、范围(周边环境),土地的规划用途及其他限定事项,如弄是建筑物,应说明建筑物的种类,结构,楼面层次,总建筑面积,水、电等设施配套情况等。不动产的价值往往很高,为了让更多竞买人参与竞争,让他们有比较充足的时间筹集巨额款项,从刊登公告回到拍卖日,通常间隔2~4年。(3)动产的拍卖场所,通常在拍卖行;不动产拍卖的场所,通常在不动产原地。(4)参加动产拍卖的竞买人应是具有民事权力与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与动产拍卖相比,不动产拍卖对竞买人资格的审定尤其重要。如果竞买人的资格因法律条文规定限制而有不合适者,拍卖结果将会无效。(5)不动产价值高昂,对拍卖当事人利害关系甚大,因此,在拍卖不动产之前,都要竞买人缴纳数额较高的保证金。(6)动产拍卖的权属转移,是以中标人当即付款,拍卖品当场进行实物移交为标志;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转移,是以中标人从拍卖行或执行法院领取不动产权利转移证明书为标志。(三)有保留价拍卖和无保留价拍卖按是否可以撤回货物分为有保留价拍卖和无保留价拍卖。无保留价拍卖指拍卖人拟出卖的拍卖物不可撤回,也就是说不管出现什么情况,即使只有一个竞买人出价,且报价极低,卖方也必须以此价格将拍卖品卖给他。如果竞买人较少,且是不识货者,就可能会出价极低、拍品卖不到起码的价值的情况,显然这种拍卖对货主权为不利。例如1998年10月17日在我国渭南市举行的一次名家书画拍卖会上,拍卖的艺术品共计236件,经过5个多小时的竞拍,205件无保留价的作品成交了202件,价格多在300元以下,拍卖师不断叹息“价太低”。如果投标人之间有某种形式的串通则卖方就更有可能吃亏。在拍卖实践中,实施无保留价拍卖,拍卖品大多是一些廉价商品,很少有价值高昂的贵重物品。为了避免这些问题,卖主可以对拍实的规则进一步改进,例如预先设置一个保留价,最高报价不超过这个保留价时不能成交,这就可以避免中标价太低而对卖方造成的—619—
第六篇探矿采矿权拍卖与挂牌出让损失。这种方式就是有保留价拍卖,它是指所有竞买人的出价都不能令拍卖人满意时,拍卖人可以撤回货物,不与任何竞买人成交。例如,在上述10月17日渭南市的拍卖会上,还包括齐白石、舒同、启功、张大千等当代名家的书画作品三十余件,这些作品的保留价都在上千元以上。在拍卖会上,这些名人作品无一成交。显然保留价起到了保护委托人利益的效果。在有保留价拍卖中,往往还会出现成交价比保留价高出许多的情况。例如,据新华社消息,1998年10月29日,在纽约佳士得拍卖行,有关古希腊数学家阿基米德的一部书稿以220万美元的价格售出。这部174页的书稿成书于公元10世纪拜占庭时代,被认为是古希腊著名学者阿基米德现存书稿中年代最久远、真实性最高的。书稿中抄录了阿基米德关于几何学和物理学的一些论述。拍卖时,这部书稿的保留价只有48万美元,拍卖开始后不久,这一书稿的竞拍价便迅速攀升到200万美元以上。(四)一次性拍卖与再拍卖拍卖开始后,在其程序中一次即告拍定的,就是一次性拍卖。但是,在自愿拍卖和强制拍卖实践中,有的标的物并非一次拍卖就可以拍定。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更准确地得到拍卖标的的信息,搜索到出价更高的竞买人,也为切实达到流通物品、积聚资金和清偿债务的目的,通常要将初次拍卖未拍定的标的物移交二次拍卖,有的甚至还要进行三次乃至多次拍卖。因此,相对于一次性拍卖而言,二次拍卖及其以下的拍卖又可称作再拍卖。再拍卖时,拍卖品的保留价通常略作调整,降幅约在20%左右。例如在欧美邮票拍卖市场上,各拍卖公司在每次拍卖前印发拍卖邮品目录,世界各地的买家可预先函索这些目录,以便对拍卖会和拍品有所了解。这样的目录大部分是免费的,且被许多人公认为难得的邮价资料。买主参照目录上的介绍,可以在拍卖场上,也可以去信或打电话出价,邮品最后由出价最高的买主购去。卖不出的邮品一般都在目录中降价一成在下次拍卖时再行推出。再拍卖的程序虽有时间长、手续繁琐的缺点,但在公平合理交易方面却能最大限度地满足委托人的意愿,故一些特殊的、价值贵重的标的物拍卖,在一次拍卖不能拍定而委托人又急于将物品变现的情况下,对采取再拍卖的措施,直到拍定为止。(五)有入门费拍卖和无入门费拍卖按拍卖商是否要求投标人在参加投标前缴一笔额外的入门费分为有入门费拍卖和无入门费拍卖。无入门费拍卖隐含着一些对卖方不利的危险因素,因为竞买人不中标没有任何代价,因此他们在出价时是没有成本的,这可能会造成他们不积极争取成交,而采取以低—620—
第六篇探矿采矿权拍卖与挂牌出让报价在不同的拍卖中多次竞价的方法,希望侥幸赚到大便宜,而多数竞买人这样想就会使拍卖价格偏低,拍卖效率降低。为了避免这个问题,卖主可以要求竞买人交付一定的报价费用,即入门费。这笔费用可根据报价来确定,也可根据拍卖标的的价值来确定。入门费使竞买人即使不中标也有一定的成本,因此可以促使他们积极争取中标,从而可以减少一些完全用不合理的低价来碰运气的竞买人干扰,减少组织工作的难度,使拍卖更有效率。(六)限时拍卖和非限时拍卖限时拍卖是指竞买人只能在有限的时间里报价。17世纪,拍卖业在欧洲各国重新兴起时,出现了采用点燃的一定长度的蜡烛、计时沙漏或钟表为记时工具的几种限的式增价拍卖。其中最著名旦被普遍应用的是“烛光拍卖法”,即点燃一英寸长的蜡烛开始进行计时拍卖。蜡尽火熄,瞬间的出价者便以最后出价最高的人成为中标人。当时,英国人惯用此法拍卖不动产。据史料记载,1932年英国在一次拍卖不动产时就采用了蜡烛限时拍卖法。而法国人则看好此法拍卖动产。限时拍卖制度,尽管能够减少轮番竞价造成的时间损耗,排除在规定时间终止后继续竞价的有效性,从而达到迅速成交的目的,但却不利于最大限度地实现拍卖物的价值,因为它排除了有效时间过后还有更高竞价人的可能性,这对卖者权力不利。况且一位技艺高超的拍卖师不用任何计时工具也可以把拍品的价位提到相应的水平。因此,随着时代的发展,限时式加价拍卖基本上已被淘汰,至少在英国已不再使用此法拍卖。现代国际通用的加价拍卖均为非限时性的。三、拍卖的功能(一)不对称信息情况下的市场失灵经济环境中存在的交易,大都是在不对称信息下完成的,具有完全信息的交易在现实的经济环境中为数不多。所谓不对称信息,就是每个市场参与者所拥有的知识是不对等的。也就是说,在市场交易中,一方掌握的信息多于另一方。不对称信息的情况在社会经济生活中随处可见。例如,消费者在购买矿泉水或纯净水时,很难知道它是真正的矿泉水,还是从自来水龙头下直接装进水瓶里去的。此外,病人和医生之间、商家和顾客之间、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都可能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不对称信息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社会劳动分工和专业化生产。在劳动分工不明显,专业化程度不高的低级经济体系中,社会成本之间的信息差别并不十分明显,因而信息差别导致的经济利益上的差距还没有被人们普遍认识和重视。随着分工的发展和专业化程度的提高,信息的差别逐渐成为社会生产与分配中不可忽视的基本经济因素。当不对称信息不再是生产与分配中不—621—
第六篇探矿采矿权拍卖与挂牌出让可忽视的因素时,市场环境也就不再以一体的形式出现,市场参与者的最优选择也不只是均衡价格的函数,因而市场价格不可能灵敏地反映市场的供求状况,市场供求状况也不可能灵敏地随着价格的指导而发生变化,市场价格机制因此可能失灵。“柠檬原理”说明了由于信息不对称,市场失灵的情况(乔治·艾克鲁夫最先用柠檬市场交易讨论了这类问题,得出了结论,因此称为“柠檬原理”)。乔治·艾克鲁夫在分析旧车市场上旧车买主不能直接观察旧车质量时指出,那些质量最差的车主,最急于将他们的车脱手。当车的价格下降时,那些认为自己的车只有轻度缺陷的主人将不愿意降价出售,而愿意将车留着自己用。这样,在市场上出售的汽车的平均质量下降。当人们进行交易时,产品的质量是重要的特征。在许多情况下买主不了解产品质量,真正了解产品质量的是卖主。不同的卖主(厂商)提供的产品质量不同,那些质量差的产品的卖主为了自己的利益将质量特征的信息“隐藏”了起来。这时所有的卖主都说自己的产品是好产品。而对于买主而言,他们无法区分谁在说真话,谁在说假话,只能根据对整个市场的估计决定购买数量以及决定支付的价格。在好产品和次品被顾客以同样的方式对待时,次品在成本上具有优势,从而有可能在销售上占有优势。当顾客发现所购产品并非如估计的那样好时,他们会进一步降低对产品质量的估计水平,降低愿意支付的价格。此时,则可能将成本高的好产品淘汰出市场,留下的是次品。市场的这种结果使得好产品在竞争中失败,而次品即留在市场中,违背了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的选择规则。对于质量不变的市场,价格下降导致需求量增加,但是在次品市场上,价格下降则意味着质量迅速恶化,消费者的购买量也可能随着价格的下降而迅速下降,这样最终的结果是导致市场的萎缩,甚至可能消失。在一些情况中,能够隐藏信息的是买主。例如,在高龄人群的医疗保险中,那些知道自己身体状况不佳、随时都可能住院的人最有积极性买保险,而那些身体状况良好的人购买保险的愿望就会小一些。在财产保险中,那些知道自己的财产受损失可能性大的人最愿意购买保险,而财产处于很安全境地的人购买保险的愿望会小一些。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会提高保险价格(降低赔偿金额),但这样很可能将风险较少的顾客逐出保险市场,而留下了那些随时会发生危险或需要赔偿的顾客。由于老年人的身体健康与否、财产受损风险很难判定,所有投保的人都会声称自己的身体状况或处境良好,从而都支付较低的保费。如果实际境况不佳而冒充境况良好的人较多,则保险公司就会亏损,从而保险公司就会不愿设立老年健康保险和财产保险,最终连健康的老年人和真正需要财产保险的人也无处投保。(二)在不对称信息下拍卖的功能当市场参与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时,任何一种有效的资源配置机制必须满足“激—622—
第六篇探矿采矿权拍卖与挂牌出让励相容”(incentivecompatible)和“个人理性”(individual-rationality)条件。拍卖正是能满足激励相容和个人理性条件的一种有效的市场机制。在拍卖中,激励相容是指竞买人贡献私人真实信息对自己有利对拍卖人也有利;个人理性是指竞买人只有在参与拍卖的获得水平比不参与拍卖更高时才会决定参与拍卖。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拍卖具有以下功能:(1)拍卖机制具有搜索市场信息的作用,它为市场价格的形成提供了一个途径。正像阿罗(KennethArrow,1959)指出的,传统经济学中的标准模型是研究许多小的买者和卖者在给定市场价格下的均衡结果的,但很难解释在缺少这种环境的情况下价格是从何而来的。在市场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市场均衡价格可能是多重的。那么,谁来决定交易的价格呢?另外,市场中还会出现了独占垄断的卖主和独家垄断的买主,这时,垄断价格如何形成呢?拍卖机制恰好能为确定这类交易价格提供有效的途径。(2)拍卖机制迫使市场参与人决策时不但要考虑自己的选择对别人选择的影响,也要考虑别人选择对自己选择的影响。在完全信息条件下,市场参与人的决策就是在给定的价格参数下最大化他的效用,个人效用函数只依赖于他自己的选择,而不依赖于其他人的选择。这样,一个人作决策时面临的似乎是一个非人格化的东西,而不是面临着另外一个人、另外一个决策主体(张维迎,1996)。但实际上,人们之间的决策行为是相互影响的,例如,OPEC(石油输出国组织)成员国选择石油产量;家庭中的夫妻;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等。而拍卖正是为市场参与人互相影响和互相尊重提供了一整套规则,使得拍卖当事人在决策时不仅要考虑自己的行为,更要关注竞争对手和交易对方的行为。(3)拍卖实现了信息的有偿使用。在不对称信息存在的条件下,具有信息优势的一方往往是掌握了先进技术的市场主体。由于先进技术也是稀缺资源,使得信息的价值必然在经济上要通过价格得到实现,这样信息的传递也就有了成本,具有信息优势的市场参与者自然取得了比那些信息劣势的市场参与者的更有利地位。拍卖机制正是为信息的有偿使用创造了条件,因为竞买人或投标人越是具有信息优势,就越容易中标,中标后盈利水平也越高。(4)拍卖理论的研究成果能够解释在不对称信息条件下一些交易机制存在的原因,并能对现有机制提出改进建议。目前世界上每年通过招标或拍卖交易的商品价值是大量的,这个事实给我们提供的信息是:拍卖机制是一种有效的市场机制,拍卖理论的研究是有理由、有根据的。既然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拍卖不失为一种有效的市场机制,那么,拍卖机制是如何形成的呢?这就涉及到承诺的作用。—623—
第六篇探矿采矿权拍卖与挂牌出让(三)承诺在拍卖中的作用折卖经常被独占垄断卖者或独家垄断买者使用。假设独占垄断卖者或独家垄断头者在市场的一方出现时,如果拍卖中的竞卖人或投标人很多,那么足以在市场的一方实现纯粹的竞争。但如果在垄断者拍卖时,竞买人或投标人有限,则会出现少数买者对市场的控制或少数卖者对市场的控制。在古典经济学中,少数买主对市场控制和少数卖主对市场控制的结果被认为是不确定的,因为交易中经济利润全部归买者或全部归卖者之间的任何结果都可能出现。当垄断者希望减少或消除不确定性时,承诺常常是一个重要的工具。承诺会固定交易中某些可变因素,使交易中可能出现的结果收敛到对承诺方有利的某一点。例如,某商场的销售额一直不稳定,但是,当商场向消费者承诺决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后,只要商场严格遵守承诺,商场的销售额将一直维持在较高的水平上。拍卖理论正是认为由于垄断者能够首先做出承诺(具有全部讨价还价的能力),从而回避了垄断者与交易的另一方谈判时结果不确定的讨价还价问题。确切地说,垄断者做为拍卖的组织者首先做出了承诺,这些承诺是事先确定的一系列规则,这些规则约束对方的行为,但更重要的是约束了垄断者自己的行为。正是因为垄断者约束了自己的行为,竞买人或投标人才肯报告自己的真实信息。因为,任何竞买人或投标人都知道拍卖人在看到报价后不能改变他的承诺,就是事后违约可以给他带来好处,他也不能毁约。竞买人或投标人对拍卖标的报价后,假设卖者只能通过竞买人或投标者的报价推断标的的价值,则卖者有很大的积极性在事后违背他的承诺而把价格订得比最高报价还高(或还低)。如果这个价格比竞买人对物品的估价还高,则竞买人将不能盈利。当然,如果竞买人事先知道拍卖者会反悔,那他将不会像事先规定的那样出价。这样,拍卖者的信誉就要大打折扣,他以后的承诺能力就要下降,也就是说,后悔的成本是在未来的决策中不能再承诺,从而失去将来讨价还价的能力。在实践中,专业拍卖行为了自身的长远利益,都非常注重自己的长期信誉和形象,因此,他们的承诺能力都较强。承诺的方式有很多,例如,在政府采购中,负责决策的政府官员需要遵循明确的廉洁奉公的法规和纪律。有时最强有力的承诺方式是用声誉担保。承诺的好处是可以采用规定的程序使竞买人按拍卖人期望的方式出价。在“冲突的战略”这本书中,托马斯·谢灵(ThomasSchelling)解释了承诺的主要优点:“如果一个买者能接受一个不可改变的承诺,那么卖者通过直接观察结果的方式,可以把不确定性缩小到对他最有利的那种程度。”当然承诺应遵循这样的原则:约束对手的能力取决于约束自己的能力。承诺虽然能提高拍卖物品的市场价格,但是具有承诺能力的人并不能保证得到全部交易中的经济利润。限制拍卖人讨价还价能力的恰恰是信息不对称。因为,拍卖人并不—624—
第六篇探矿采矿权拍卖与挂牌出让知道每一个竞买人对物品的评价。如果拍卖人能够观察到竞买人对物品的评价,他就能把物品卖给报价最高而又稍低于对物品的估价的竞买人,并声明:如果他的要求遭到拒绝,他将不卖物品。当卖者这样承诺时,竞买者只能接受这个事实。但是当信息不对称时,卖者获取经济利润的能力是有限的。卖者只能利用竞买人的竞争来提高价格,通常卖者的售价并不能达到对物品估价最高的那个竞买人的水平,因为卖者无法知道他对物品的估价究竟是多少。第四节拍卖过程与方式一、拍卖的过程拍卖的过程一般分为准备、拍卖、成交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准备阶段。货主先把货物运到拍卖地点,存在仓库,然后委托拍卖行代为挑选、分类、分级,并按货物的种类和品级分成若干批。可按大批发商和零售商的不同需要分为大小不等的批量。如伦敦茶叶正常批为30箱,不到20箱为小批,拍卖行要收取分批费。拍卖行在准备拍卖的货批和货样的同时,还要编印拍卖目录,内容包括准备拍卖的全部货批的名单、每批的号码,商品的品级和单位数量、拍卖条件、开幕日期、拍卖期限、地点、时间及最后付款等。在拍卖前,允许参加拍卖的买主到仓库看货,通常是在拍卖开幕前一周或十天内进行。有些还可抽取样品进行观察,目的是为了使买方进一步了解货物的品质状况,以便按质论价。准备阶段的另外一项重要工作是向公众发出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可以提高拍卖的公开程度,唤起潜在竞买人的注意,增加竞买者的人数,从而达到提高竞争效率的目的。第二个阶段是正式拍卖。拍卖会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开始,并按拍卖国录规定的先后顺序进行。在拍卖会场中,买主一般按事先登记的座位号对号入座。在拍卖会主席台就座的主要有拍卖主持人、拍卖行经理和工作人员。拍卖主持人做为货主的代理人掌握拍卖业务的进行。经理协助主持人为其出谋划策,工作人员有的负责记录出价买主的座位号,有的负责向主持人提示台下出价者。第三个阶段是成交与交货。拍卖以其特有的方式(落槌或其他方式)成交后,拍卖行的工作人员即交给买方一份成交确认书,由买方填写并签字,表示交易正式达成。拍卖商品的货款,通常都以现汇支付,在成交时,买方即需支付货款金额的一定百—625—
第六篇探矿采矿权拍卖与挂牌出让分比,其余的也要尽快支付。货款交清后,货物的所有权随之转移,买方凭拍卖行开出的提货单到指定的仓库提货。提货也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一般为三到四天。在此期限内,如果买方不愿意自己提货可委托卖方或经纪人代为发运,但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均由买方负担。拍卖交易达成后,拍卖行要收取一定的报酬,称为“佣金”,佣金的多少各地不一,但佣金比例基本上都遵守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即拍卖成交价高,佣金比例低;反之,佣金比例高。二、拍卖方式(一)影响拍卖方式选择的因素1.竞买人或投标者的风险态度现实生活中,决策者的大多数选择是在不确定的条件下进行的。打个比方,劳动者在寻找工作时,都希望工资水平达到自己的期望值。但是,他所在的企业可能由于效益不佳而裁员,他有可能下岗;企业倒闭,他有可能失业。因此,当劳动者选择职业时,他预期的未来工资收入是不确定的。又例如,投资者在固定资产投资过程中要经历前期准备、设计、施工、投产运营四个阶段,前期决策失误会导致投资方向错误,设计漏项会使工程报废,施工质量事故会使投资增加,市场行情的变化会使产品没有销路等等,这一切都使得投资者的投资回报率也是不确定的。再例如,消费者选购商品时,对他们十分在意的质量特征无法确切知道。此时,消费者的选择也是在不确定的条件下进行的选择。无论是在劳动力市场、资本市场还是产品市场,都普遍存在着不确定条件下的选择问题。当决策者面临着不确定性时,他的选择对象———职业、项目或产品等就有了“风险”这个特征。所谓风险是实际状态与决策者的预期状态的差距。风险将成为影响人们最终选择的重要因素之一。风险能够影响人们决策的程度还要取决于人们对待风险的态度。人们对待风险的态度往往是不同的。一些人对风险无所谓,这些人被称为风险中性者;一些人喜欢冒险,这些人被称为风险偏好者;还有一些人则回避风险,这些人被称为风险规避者。显然,面对相同的选择对象,人们对待风险的态度不同作出的选择也就不同。在拍卖中也存在不确定性和风险,竞买人或投标人对不确定性的反应也取决于他对风险的态度。因此,在任何一个特定的拍卖环境中,理论分析者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竞买人或投标人的风险态度。—626—
第六篇探矿采矿权拍卖与挂牌出让2.不对称信息下竞买人估价的方式竞买人或投标人的估价方式对拍卖物品的价值也会产生显著的影响。也就是说,同一个竞买人或投标人对同一个物品的估价可能由于采用的估价方式不同而产生截然不同的结果。一种极端的情况是,每一个竞买人或投标人自己能精确地对物品进行估价,拍卖物品对他来说具有真实价值。他虽然不知道其他人对物品的具体估价,但他知道其他人估价的概率分布。同样地,其他人也知道他会根据同样的概率分布估价,即估价的概率分布是参与人的共同知识。竞买人或投标人估价的差别反映了他们价值观的实际差别。更确切地说,对竞买人或投标人i,i=1,2,⋯,n,有概率分布Fi,根据概率分布Fi得出他的估价值vi。竞买人或投标者只能观察到他自己的价值vi,但所有其他竞买人或投标人包括卖者都知道概率分布Fi。任何一个竞买人或投标人的价值都独立于任何其他竞买人或投标人的价值。这个模型被称做独立私人价值模型。这个模型可应用在古董的拍卖中,这时拍卖中的竞买人都是最终消费者,只为自己使用或欣赏,不为出售。这种模型也被应用在政府采购合同的招标投标中。另一种极端的情况是,竞买人或投标人参与竞争是为了把到手的物品再出卖(re-sell)。这时拍卖物品具有唯一的市场目标值,即物品的价值是根据市场行情决定的。但没人知道这个目标值究竟是多少,竞买人或投标人只能根据已获取的信息对物品的目标值进行不同的猜测。如果V是拍卖物品的真实目标值,则竞买人或投标人i的估价为vi,i=1,2,⋯,n,是通过独立的概率分布H(vi|V)得到的,所有的竞买人都知道分布H。这种模型被称为共同价值模型。给定一个竞买人或投标人通过某种方式了解到了另一个竞买人或投标人的估价。在共同价值模型中,如果这个竞买人或投标人认为另一个竞买人或投标人的估价提供了物品可能的市场目标值的有用信息,该竞买人或投标人可能会根据这些信息改变自己的估价。相反,在独立私人价值模型中,该竞买人或投标人在知道其他竞买人或投标人的估价后并不会改变他原来的估价。独立私人价值模型和共同价值模型可以被看成是极端的两种情况。实际拍卖往往是介乎两者之间。例如在古董拍卖中,竞买人可以是再次出售者,要根据物品的最终市场价值进行估价。同时,竞买人对古董本身的鉴赏水平也会影响他的估价。米尔格罗姆和韦伯建立了一个一般的模型。这个模型既包括了共同价值模型,也包括了私人价值模型。在这个模型中,各个投标者的估价是有关联的。用n表示竞买人或投标人的数量,m为市场特征信息的数量。令xi代表竞买人或投标人i自己对物品的了解的信息,x=(x1,x2,⋯,xn)。令s=(s1,s2,⋯,sm),表示物品的市场特征的信息向量。竞买人或投标人无法观察到s的任何要素,但卖者却能观察到s的部分或者全—627—
第六篇探矿采矿权拍卖与挂牌出让部。现在令i竞买人或投标人的估价为vi(s,x)。这样,任何竞买人或投标人的估价都不仅决定于他自己的私人信息,还要取决于他不能观察到的其他竞买人或投标人的私人信息和物品的市场特征信息。当对所有的竞买人或投标人来说m=0,vi=xi时,模型变为独立私人价值模型;当对所有的竞买人或投标人来说m=1,vi=s1时,模型变为共同信息模型。3.竞买人的类型不同企业由于掌握的技术水平不同、企业财务状况不同而会在竞争中采用不同的策略。例如,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中,在手的工程承包合同较多的施工企业往往会采取报高价的策略;而那些任务严重不足的施工企业通常会采取报低价的策略。又例如,有些地方政府采取地方保护主义限制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市场,这样,本地企业和外地企业在竞争中采取的措施也可能会有差别。在拍卖理论中,更进一步的模型正是研究竞买人类型不同时的不确定性问题。如采用什么方式来区分竞买人或投标人的不同类型?是用一种概率分布F代表所有竞买人或投标人的分布,还是用不同的分布Fi,i=1,2,⋯,n表示不同拍卖人或投标人的概率分布?前者用来描述对称竞买人或投标人的情况,即竞买人或投标人的类型是无差异的;后者用来描述非对称竞买人或投标人的情况,即竞买人或投标人类型不同的情况。有一个例子可以用来说明非对称投标人的情况。在政府采购中,一个是国内公司,一个是国外公司,由于技术水平不同,也由于国家采取的保护民族工业的政策,相比之下,国内公司和国外公司之间具有非对称的成本区别。4.合同的类型中标合同价可以是投标人报价的函数,也可以是投标人报价和其他不确定变量的共同函数。例如在资源开采权投标中,成交价可以是最高投标人的报价,也可以根据报价和最终的开采量确定。再例如,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承包合同根据计价方式的不同,一般可划分为三大类型: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每一类合同都包含一个特定的风险分担率。总价合同是指支付给承包方的款项在合同中是一个“规定的金额”,即总价。它是以图纸和工程说明书为依据,由承包方与发包方经过商定做出的。这种合同的主要特征是:第一,价格根据事先确定的由承包方实施的全部任务,按承包方在投标报价中提出的总价确定;第二,待实施的工程性质和工程量在事先应明确商定。采用这种合同,承包方承担的风险较大。单价合同是指以工程量表和工程单价表为基础和依据来计算合同价格。通常是由发包方委托设计单位或专业估算师提出总工程量估算表,即“工程量概算表”或“暂估工—628—
第六篇探矿采矿权拍卖与挂牌出让程量清单”,列出分部分项工程量,由承包方以此为基础填报单价。最后工程的总价应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由合同中分部分项工程单价乘以实际工程量,得出工程结算的总价。正是由于工程总价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所以承包方承担的风险较小。成本加酬金合同,是招标方向承包商支付实际工程成本中的直接费,并按事先协议好的某一方式支付管理费以及利润的一种合同方式。采用这种合同形式,承包方承担的风险最小。拍卖理论中有一类模型就是用来研究合同的类型对最优拍卖方式的影响的。5.基准拍卖模型最简化的拍卖模型是建立在以下四个基本假设基础之上的:(1)投标人是风险中性的;(2)独立的私人价值假设;(3)支付只是报价的函数;(4)竞买人或投标人估价的概率分布是对称的。这个模型叫做基准拍卖模型。(二)几种拍卖方式1.加价拍卖据中国《收藏市场》杂志报道,1998年5月,在中国书店举行了一场大型古籍善本拍卖会。拍卖方式采用加价拍卖。拍前,一部史料价值极高、记载日本侵华战争重要罪证的《镇江沦陷记》被众多藏家渴慕。镇江市特组织人马专程赴京赶拍,镇江电视台等新闻单位也闻风而至。拍卖现场气氛热烈,高潮迭起,经过20余轮竞叫,掌声中终被一位买家以11.5万元收藏。与之失之交臂的镇江朋友,扼腕叹息声依稀可闻。加价拍卖也称英国式拍卖(Englishauction)。英国式拍卖是使用最广泛的一种拍卖形式。在英国式拍卖中,价格是逐渐攀升的,直到只剩下最后一个报价者时。如果被拍卖的是单件物品,拍卖过程将持续到该讲物品出售给喊价最高的人为止。如果拍卖的是同类多件物品,拍卖过程则将持续到一个特定价格,在这些价格上总需求量正好与多件物品的数量相等。加价式拍卖的特点是在任何时点,每个竞买人都知道目前的最高价。加价拍卖易于操作,特点突出,广泛应用于手工艺品、文物、艺术品、专利技术等的拍卖。2.减价拍卖减价拍卖也称荷兰式拍卖(Dutchauction)。荷兰式拍卖是英国式拍卖的逆行,它是先由拍卖商叫出一个潜在的最高价,然后依次喊出较低的价格,直到有人购买为止。减—629—
第六篇探矿采矿权拍卖与挂牌出让价拍卖成交的速度特别快,经常用来拍卖易腐的农副产品,如水果、蔬菜、鲜活产品等。例如,荷兰人在卖鲜花时,以色列人在卖鲜鱼时,加拿大人在卖烟草时通常使用荷兰式拍卖。有时还采用按电钮的方式来表示购买者愿意接受的价格。如果拍卖的是同类多件物品,买主一般会随着价格的下降而增多,拍卖过程则一直进行到柏品的供应量与总需求量相等为止。降价拍卖曾在罗马尼亚应用于再融资贷款的分配,而玻利维亚、加纳、牙买加和赞比亚曾用这种方法来拍卖外汇。减价拍卖带有明显的混合性质,在拍卖师报价的情况下,如出现两个以上应价的情况,拍卖就转入增价拍卖程序,以便使竞价继续。因此,在降价拍卖过程中,拍卖师并不是单纯地运用减价拍卖形式,还表现为在一定程度上辅之以加价拍卖形式,使两者有条件的综合交替使用。3.密封拍卖密封拍卖(Sealedauction),也称为招标投标(Bidding),它是指卖主对标的物核定保留价之后将其密封,然后由拍卖人宣布拍卖物的估价,注明函寄报价的时间、地点、商品总数量、拍卖条件及商品产地、各批商品的品种品质等,由经纪人交给买方。买方用密封信把自己的报价寄交拍卖人,相互之间不知道报价是多少。拍卖人收到报价后,逐一审查比较,把商品卖给出价最高的买方。一经确认成交后,拍卖行即通知买主。招标投标方式,多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大宗货物、土地等不动产交易,以及资源开采权出让的交易中。采用招标投标方式进行交易的对像都具有以下特点:一次交易额巨大,而且往往还具有生产过程、技术性能、成本费用的非常规性和非重复性,属于资本、技术、劳务和成套设备相结合的、包含生产过程和交易过程的综合性交易。例如,中央政府的国防工程和军事工业建设项目、地方政府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大都采用招标投标进行承发包。另外阿姆斯特丹的皮毛、烟草拍卖、美国的木材、羊毛、烟草拍卖多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目前,这种方式也越来越多地被各国政府用来销售库存物资以及海关处理的货物。密封拍卖与公开拍卖的基本区别在于:第一,公开拍卖中,竞买人可根据竞争对手的叫价多次调整自己的报价,而在密封拍卖中,每个投标人只有一次报价的机会;第二,公开拍卖以出价最高者获胜,而密封拍卖有时以报价最接近保留价或所报条件、方案最优者中标;第三,公开拍卖中,一般是拍卖人充当中介,而在密封拍卖中,一般是买者和卖者直接进行接洽和谈判。密封拍卖又可分为一级密封价格拍卖和二级密封价格拍卖。一级密封价格拍卖是指,潜在买者的报价以密封的形式呈递给拍卖者,最高的报价者中标。一级价格拍卖被广泛用于探矿权采矿权的出让、资源开采权的出让中,在政府采购合同中也广泛使用一—630—
第六篇探矿采矿权拍卖与挂牌出让级密封拍卖。二级密封价格拍卖是指,潜在的买者以密封的形式报价,最高报价者中标,但合同价采用次高报价。尽管这种拍卖有理论上的优点,但在实际中很少被采用。4.有声拍卖有声拍卖是由买方叫价的拍卖。拍卖时,由拍卖人宣布预定的最低保留价格,然后由竞买者相继出价、竞相加价,有时规定每次加价的金额额度,直到拍卖人认为无人再出更高的价格时则用去相动作表示竞买结束,将这批商品卖给最后出价最高的人。在这一过程中,拍卖人击槌前,竞买者可以撤销出价。如果竞买者的出价都低于拍卖人宣布的最低保留价格,卖方有权撤回商品,拒绝出售。在有声拍卖中,拍卖师宣布的起叫价不是要约表示,本身没有法律效力;只有竞买人发出竞叫价才是要约表示,而拍卖师对此叫价表示接受即为承诺,拍卖合同始告成立。5.无声拍卖无声拍卖是由卖方叫价的拍卖。此种方式表现为买方不发声叫价,故名无声拍卖。在加价拍卖中,无声音拍卖是指,买方不叫价,由拍卖人自己喊逐渐增高的价格,竞买者以各种姿势,如高举手中铅笔或点头示意接受。与有声拍卖相反,在无声拍卖中,拍卖师宣布的起叫价和可能喊出的增叫价则皆为要约表示,本身存在法律效力;当竞买人以各种默示行为表示接受则即为承诺,拍卖合同始告成立。在减价拍卖中,无声拍卖主要有两种形式:(1)人工式无声拍卖。人工式无声音拍卖是最早实行的传统降价拍卖形式,即指拍卖时,先由拍卖师当众报出拍品的最高价格,然后再由投买人据此逐一应价,拍卖师应由此递减报出新的价位,渐次降低过程一直持续到有人购买为止。(2)机械式无声拍卖。机械式(电子式)无声拍卖是现代实行的行进降价拍卖形式,拍卖时,先由拍卖师将其所报拍品的最高价格在电子拍卖钟上的相应刻度显示出来,然后再由竞买人据此按动电钮逐一应价。凡无人应价时,则拍卖钟指针逆时针旋转,表示递减降价,直到有人按电钮使其停止表示购买为止。用电子钟进行降价拍卖,不会出现两人同时应价的情况,因为电子钟非常准确,先后误差率为千分之一秒,因此,即使两人同时按钮,也可能只是一人成交。—631—
第六篇探矿采矿权拍卖与挂牌出让第五节拍卖与价格我们知道,拍卖最终解决的是一个商品价格的“不确定性”问题。这种价格上的不确定性是多种因素构成的,有商品质量方面的、有市场供求关系方面的等等,说拍卖具有神奇的魅力,指的大概就是它具备了这种独特的功能。一、拍卖当事人行为对拍卖价格的影响(一)竞买人行为对拍卖价格的影响拍卖当事人中,竞买人对价格产生的影响最大。通常,潜在的竞买人在拍卖前会对标的物进行察看,在这个察看的过程中,往往会显示出一些有关标的物价格的信息。比如,一个大收藏家观察一件标的物时间很长,而对其他类似标的物却不屑一顾,那么就可得到一条信息:该标的物可能会卖个好价钱,或竞买人参与竞争的动力会更大一些等等。因为卖、买双方都想从这拍卖前的交锋中获取一些有关价格的信息,所以往往也就出现了“装腔作势”的做法以给对方传递错误的信息。例如:大买主对其有兴趣的标的物装出不屑一顾的样子,而对毫无兴趣的标的物却长时间观察,问这问那。当然,这是一种策略。在法律上“装腔作势”是合法的。1.竞买人心理动机对价格的影响拍卖过程中,竞买人的个人自负因素、名人效应因素和市场控制因素是拍卖活动本身所不能控制的。在拍卖活动中“个人自负”通常和个人拥有的强烈偏好相联系。尤其是在拍卖品属珍稀罕有商品时,个人自负程度往往会对价格产生极大的影响。一件物品独一无二、稀世珍品的特性会刺激竞买者去界定和评价其价值。一个收藏家可能花几百万元去买一件收藏品,但若这件收藏品还有同类品时,则收藏家会对其变得不屑一顾。收藏家通过出价昂贵的方式来支撑自己的价值判断,取得了名声。但为了使价格可以冲至如此之高,至少还应有另一个收藏家也认为其价值很大并且加入竞买行列。物品的珍稀性可确保买者花大价钱买了此物后感觉物有所值,而且避免发生同样的另一物品以很低的价格出售而被认为愚昧无知。2.个人偏好、主观判断对价格的影响个人偏好及主观判断往往是影响拍卖价格的主要因素。对于每个竞买人来说,其个—632—
第六篇探矿采矿权拍卖与挂牌出让人偏好、主观判断是不断随着外界条件的变化而变化的。同时,竞买人之间个人偏好、主观判断又千差万别,所以拍卖价格随着每个竞买人对标的物价值的预期的变化而波动。一件标的物越是奇特,对标的物价值判断的主观性越强,价格的不确定性就越大。比如艺术品、古董的拍卖。以一种非常明显的不理性的方式过度出价,一般会受到职业性的竞买者、拍卖师的劝告。尽管有些竞买人对此表示反感,但卖方、拍卖师却喜欢这种扩张性的竞买人,也会通过某种办法使这种竞买人变为长期的竞买人,不至于因过度竞价而被驱逐出这个群体。总之,在一定限度之内,个人自负是可以容忍的,尽管它增大了价格的不确定性。“名气效应”与个人自负对拍品价值评判过程(即拍卖会上的竞价过程)的影响力是相同的。拍卖会上的竞价并不一定直接与拍卖品本身价值有关,在某些情况下,竞买人是在寻求拍卖的社会特征所产生的机遇。当一个商人以数百万元价格购买一幅名画后,他的名字就会在电视、报纸、广播等媒介上出现。这种高知名度会带来巨额经济利益,而这些利益足以补偿买主在这幅名画上的过度支付。(二)竞价团体合谋对拍卖价格的影响竞价团伙在竞价中常用的不道德或不合法的方式有:(1)在竞买人群体中散布错误信息进行误导,以保证自己可以便宜的价格购得所感兴趣的标的物;(2)对特定标的物的真实性、可靠性四处散布谣言;(3)对其他购买者或拒绝与其合作的商人进行威胁。人为地轰抬价格即假竞价是委托人惯用的伎俩。拍卖师或标的物委托人在利益驱动下往往会请人代为竞价,这会使得整个拍卖过程更加复杂。假定一种商品的保留价格为10000元,拍卖师、委托人都知道这一点。如果委托人想把竞价抬高到50000元,拍卖师一般不会作积极的配合,除非该竞价人承诺赢得标的物后付款取货。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拍卖行可赚取更多的酬金。在国外,委托人参与对自己标的物的竞价只要事先说明,一般被认为是合法的,但又被认为是不道德的。若要用这种方法,委托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通常,在拍卖会上,当有人对最终的竞价产生疑问时,拍卖师一般不会在最后竞价人和次高竞价人之间找到一个买主;而常会在一个较低的价格水平上重新开始竞价。这是因为:第一,拍卖师可能猜测有人出了一个虚假的竞价,并且力图避免暴露出来。这会使整个拍卖过程产生问题,严重的会引起拍卖现场的混乱。第二,拍卖师也会尽可能避免次高竞价人参与类似的有问题的过程。还有可能的一种情况是,最高竞价人是合法的竞价人,他的出价是被轰抬上去的,即被诱使出了高价,所以他最后不承认。若次高竞价人此时不接受以—633—
第六篇探矿采矿权拍卖与挂牌出让次高价购买标的物,那他的报价也是令人怀疑的,若最高竞价人消失了,大部分人会认为有不正常的事发生了。不论是何种情况,拍卖师明智的作法是退回到较低价格,重新开始竞价。以上描述的这种情况在实际中经常发生,发生的频率比大多数人意识到的要多得多,因为这种现象常常被富有经验的拍卖师所掩盖了。更多的例子是标的物的卖主或其代理人在使用这种虚造竞价的方法上富有经验,及时地在拍卖槌落下以前退出竞价过程。在英国,一些标的物所有者在保留价格以下参与竞价,这种情况被认为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其目的不是哄抬价格,而是敦促其他竞买人尽快出价。(三)拍卖师的行为对拍卖价格的影响在很多拍卖活动中,卖家期望拍卖师来保护他们的利益。拍卖师在拍卖活动中的报价(不管是否属虚假的竞价)受到拍卖规则及拍卖惯例的制约。这些惯例通常被参与者所接受,并被确认是为了维护群体的利益。所以,拍卖师的行为很少招致参与方的抱怨。欧美一些国家的拍卖师认为,当某件拍品有一个比较高的保留价格时,接受一个虚假的竞价是完全正当的。拍卖群体中的许多人都承认,这种做法不仅有利于委托人,而且也有利于竞买者,因为在某种情况下,竞买人不被催着出价,那么他最终就不会得到该标的物。同样,拍卖师接受这种虚假的竞价也是完全合法的。欧美国家的拍卖师还认为,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拍卖师不宜参与竞价:一是拍卖师的竞价与保留价格无关,或者说,竞价已经超过了保留价;二是拍卖师拍卖的是拍卖行的物品;三是拍卖师的酬金与销售收入挂钩。当已达到保留价格时,拍卖师的这种假竞价是不可容忍的。而在达到保留价格以前,大部分参与者都认为这种行为虽然是不合意的,但也是不可避免的。如果拍卖师的竞价行为被认为是支撑整个群体利益的,一般买、卖双方都会认可或接受这种行为。这里一个最重要问题是,这种行为的透明度应有多大即是否应告知竞买人如何把握尺度。在拍卖会上,这个答案由拍卖群体的相互博弈最终决定。类似这种假竞价的做法,在不同种类的拍卖中表现是不一致的,决定性的因素是拍卖群体中的社会关系及力量对比结构。例如,虽然有争论,但人们一般认为,在拍卖过程中不宣布某件标的物流标,可以保护其他标的物不会受其影响而跌价;但是,拍卖后仍掩盖这一信息,则被认为是对市场的误导,是非法的。所有这些做法,在竞买人、卖家、拍卖师(拍卖行)等所有参与多方的多极搏弈中不断变化。所以,在一种拍卖中被认为是合法的做法,在另一种拍卖中都可能被认为是非法的;即使在同一种拍卖中,此一时合法的做法,彼一时又会被认为是非法的。通过拍卖师假竞价这一作法可以看出,在西方国家具有比较成熟的拍卖群体的条件下,市场规制是在不断变化的,其可以有效—634—
第六篇探矿采矿权拍卖与挂牌出让规制的地方,不需政府的法律性、强制性规制。(四)买卖双方的力量对比对拍卖价格的影响决定拍卖价格高低的是包括社会、经济等多方面的因素。在很多情况下,这种因素是结构性的,它们与不同拍卖活动中买家、卖家不同的权力有关,也与基于这种权力的买家、卖家在讨价还价中的相对地位有关。在另外一些情况下,这些因素导源于买家、卖家在拍卖中所选择的策略,其中一些策略是私人协议,如相互订立某种抬价、压价协议、契约等,这些协议有时会超越了法律许可的范围。虽然使用这种方法与否是个人的事务,但它经常受到很强的社会制约,尤其是群体内部不成文规则的制约,这种约束依拍卖种类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不管影响拍卖价格高低的因素是结构性的,或是策略性的,专家们经研究发现,买家或卖家在讨价还价中的相对优势通常取决于以下因素:(1)可选择的权力的组合;(2)信息的充足与短缺;(3)经济实力的大小;(4)买家、卖家和拍卖师间的合作;(5)个人投资的强度。二、市场及商品对价格的影响(一)市场供求不确定性对拍卖价格的影响如同成本一样,商品供求的确定性是随着情况变化的。例如,易腐烂的农作物商品,其供求显示出很大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和质量的不确定性原因是相似的。一次突然的霜冻或冰雹不仅可影响一种农作物的收成,而且会完全破坏农作物。同样,坏运气或恶劣的天气也会使海上的捕鱼者得到的海鲜质量变得低劣,而且很可能劳而无获。从长期的趋势中,供求可能完全一致,但是短期中的波动对价格产生着极大的冲击。而且,根据过去的供求状况和价格水平来推测现在或未来时期的市场状况,也是相当困难的。以上论及的是易腐烂商品最常见的情况,但是像艺术品这样的非易腐烂商品的供求的变化也会导致价格的迅速变化。在这些情况下,通常是价格的显著变化导致了供求的变化,而供求的变化又会进一步引起价格变化。当存在多重市场时,供求定价产生的问题会更复杂,尤其是在不同的市场运行时间错位时。在欧洲一些国家如荷兰、比利时,农产品在批发市场拍卖后,还要进入二级市—635—
第六篇探矿采矿权拍卖与挂牌出让场再转卖。这样,一个市场价格的变化,将会影响到关联市场的供求,进而影响其价格。在艺术品拍卖中,价值的不确定性主要是由于其固有的艺术特色的问题,同时也和天才、珍稀性有关。若竞买方对某件艺术品可替代性及等级等方面的信息资源比较充足,加之他个人的偏好或者专家的意见,他就可确定这件艺术品的价格。进一步说,某件物品奇特的本质也使得供求在一定程度上与价格的决定无关。另一方面,因为供给的这种存在状态使得其更易于控制,从而使市场变得更加脆弱而易于操纵。对于收藏品的固有价值来说,一般有更多的不确定性。然而,它的不确定性主要集中在年代及使用程度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供求状况非常重要,而且对类别的变化非常敏感,这种变化一般被专家们的意见所控制。专家的集体观点凌驾于个人偏好之上,是因为物品的数量是如此之多,以致于通过个人偏好来支撑所有物品的价格变得不可能。实际上,为了使一件物品被认为具有收藏价值,其数目就必须足够多,以运用一定的分类体系。虽然一件艺术品的珍稀性往往能提高其价值,但是对于收藏品来说却相反。若没有有名的竞买者应价,那么可能就没有其他竞买者应价。不可否认,它是独一无二的,但问题是无法把它和其他东西进行比较。市场控制是另外一个物品价值评价过程中不确定性的因素。竞买人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主要通过拍卖过程对价格进行控制而获益。和知名度的寻求者一样,一个进行市场控制的竞买人可以在拍卖会上对一特定交易忍受短期的利益损失,但改变不了他们的利益直接和拍卖价格相关联这一事实。竞买人膨胀性竞价的目的通常不是为了获得名声,而是为了提高以前以较低价格购进的相似物品的价格。这种行为能够而且确实干扰着拍卖活动中的竞价,即干扰着对某一物品的价值评价过程。虽然很多物品在竞价中都存在一定程度的人为操纵,但是,只有当其他商品通过与拍卖市场有联系的非拍卖市场交易时,这种办法才最有成效。当一个人拥有很多某名画家或某一时代的名画时,他会发现通过拍卖交易提高这些画的价格是有利可图的。例如国际石油市场,通过拍卖可以确定统一的价格,以拍卖价格当场交易的只是这种商品总量的一部分。给定这种市场的规模,实现这种人为操纵需要大量资本,即使这样,由于保护性的规则的存在,这种人为操纵也可能变得不起任何作用。然而,拍卖与非拍卖成交的比率使这种膨胀性的拍卖竞价变得有利可图,至少在短期内,在二级市场上存在这种情况。(二)商品自身对拍卖价格的影响一般情况下,拍卖可以同时解决价格问题和所有权问题。价格和所有权归谁决定于愿出最高价格的人。然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简单。在所有权的问题上,往往会产生与之相关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仅仅通过价格来决定是相当困难的。—636—
第六篇探矿采矿权拍卖与挂牌出让所有的物品很少被孤立地对待,他们是根植于社会现实中的。所有权的历史、物品的起源、对这件物品感兴趣的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都是这种社会现实的焦点。从这一点看来,通过拍卖交易的物品和通过固定价格体系、私人协议体系交易的商品并无区别。在一些情况下,所有权的不确定性产生了价格的不确定性。若一个品质受到怀疑的人提供了一幅名画,那么人们可能猜想这是否会是偷来的或是仿制品;某件古董若有一段不为人知的历史如可能曾经被修理过,这一点人们若知道的话,必将大大影响其价格。在这些情况下,不真实描述的风险和由此产生的对物品价值的错误评价可能会很大。而拍卖这种交易方式提供了一种途径,让竞买人去判断这种风险的大小。即使物品的出处对物品的价格无直接的意义,它也可能影响着拍卖过程中物品的价格,物品的出处与价格是相关的。从理论上讲,价格并不能完全控制拍卖中的配置过程,但其肯定是一种支撑配置过程的机制。在有些情况下,拍卖更多地是被作为一种配置机制,而非定价机制,此时,问题的中心是谁被允许购买物品。随之而来的不确定性在于参与者各自的权利和责任,而不是价格的不确定性。拍卖被证明可灵活地解决这一问题,途径是可通过公开的“给予———接受”这一机制,它是拍卖的精神本质。就像对价格的协调一样,这种情况下,参与人会对各自的权利与责任进行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在一些情况下,这种协商发生在拍卖之外并在拍卖中正式执行。与资源配置相比较,价格之所以属于次要地位,原因是这些情况下价格都严格受制于二级市场的价格,其给拍卖过程中的价格预期设定了限制。给定这个限制,并假定把产品从拍卖行运到二级市场的成本不大,那么任何竞买人的出价都不想超过其他竞买人。若其出价过高,那么他买进这么多的产品后,由于在零售市场上的竞争只得廉价销售,从而造成货币损失。若其出价太低,那么他就只能竞买到非常少的产品去零售。竞买人之间会形成一种君子协定,以相同价格竞价,然后由拍卖师、竞买人、卖方共同确定各个竞买人的份额。(三)普通商品拍卖中的价格影响普通商品由于流通渠道的多样化,通过拍卖所实现的价格常常介于批发价与零售价之间:批发价格<普通商品拍卖价格<零售价格这是因为,与批发价相比较,拍卖多了一个流通环节,而与零售相比较,它节约了交易费用。对于商品所有者来说,若无拍卖,只可接受批发价格;若有拍卖,则可通过拍卖获得比批发价更高一点的价格。但对于多数参与普通商品和旧货拍卖的竞买人来说,其中目的之一是买到自己所需的标的物,同时另一个目的就是为了享受拍卖过程中所产生的乐趣,所以他们愿意冒着—637—
第六篇探矿采矿权拍卖与挂牌出让必须支付比零售价格更高价格的风险。也有部分竞买人容易一时冲动或受从众心理所支配,所以他们甘心情愿支付高于零售价格的价格。虽然竞买人有抬高价格的可能,但是商人对普通商品及旧货拍卖的参与又有压低价格的可能。商人竞买一般是为了增加自己的存货,如果他们在不能确定该标的物买后能否卖出时,他们的竞价也是十分小心的。有经验的竞买人可从商人的判断中获得信息:这种标的物肯定没问题,因为商人都参与竞买,所以就与其展开竞价。当然,这类竞买人也可从商人竞价的犹豫不决中警惕起来,因为觉得比商人出更高的价钱意味着自己给价太高。结果往往让商人能以相对低的价格购得所需标的物。另一种情况下,一些竞买人对自己充满信心,坚信在竞价过程中必然胜过商人,这种情况下拍卖价格往往非常高,尤其当商人受人之托必须买到此标的物时更是如此。在上述的普通商品和旧货拍卖中常会采用无保留价格的方式。这是由于主持拍卖会的拍卖师的不确定性以及对竞买人需求预期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加剧了此类拍卖中价格的不规则性。标的物可能卖到很高的价格,又可能卖到很低的价格。这种情况迫使拍卖师采取各种手段使竞买人完全投入,积极竞价。拍卖师可能很快宣布卖出,并鼓励人们快速出价,而不要犹豫太长时间。拍卖时,拍卖师可能会尽最大努力使竞价过程中保持一种轻松的气氛,讲一些故事、笑话、幽默以使气氛永葆活跃。但是,这种活泼由于在一些标的物上耗时太长,而实现了比预期更高的价格,往往又加重了不稳定的状态,其他标的物又由于槌子落得过快而使其卖得太便宜。这两种情况都增加了出现“天价”和“极低价”的可能。普通商品和旧货的拍卖会产生这种不规则性的直接原因是,这里缺少一种包容这个群体的社会结构。竞买人、卖者和拍卖师都对对方的行为作出反应,但是他们彼此之间并不十分了解。他们参与拍卖,为的是各自不同的利益。竞买人都是业余的,或者说竞价技巧比较低。他们并非以此为职业,他们只是在自己需要一些标的物时才参与拍卖,所以他们的流动性极强。同样,对于卖者,他们也是业余而非职业性地参与拍卖,只有自己有标的物需处理时才进入拍卖市场,所以卖者的流动性也极强。作为拍卖市场主角的竞买人与卖者的高度流动性(虽然拍卖师及商人经常参与)的结果是拍卖群体的不稳定(虽然拍卖师、商人都经常参与拍卖市场,但是他们是少数,大多数是竞买人、卖家,并且不经常参与)。因此,大家彼此之间十分陌生,相互信任感不强,结果是这种拍卖市场上价格极其不规则。三、拍卖交易与价格的不确定性(一)拍卖交易与价格判断与拍卖活动相比较,多数经济活动都是在业已确定的群体和大家认可的价值体系下—638—
第六篇探矿采矿权拍卖与挂牌出让发生的,但是拍卖要求这些群体和价值要被持续地重构。正是因为拍卖更加明确地注重社会关系和价值的促生与维系,所以它给人们提供了一种方法去认识这些社会关系和价值体系所扮演的角色。拍卖与其他经济交换相比较,给人们更好地提供了机会去研究在一个群体中正在发生的变化是如何影响这个群体维系自身的能力的。人们最为熟知的交换方式是固定价格交换,如消费者在百货商店购物,此时商品的价格是由供求双方交互作用最终确定的均衡价格。当供给大于需求时,在供、求双方博弈中,买方显然处于有利地位,有权拒绝接受这个价格,此时,卖方将被迫对其价格作出调整———降价。但是,这种降价是由卖方独立作出的,而不是在买、卖双方直接的协商中实现的。供求双方相互作用过程在这里看不见,其外化只是价格的变化,所以斯密称市场机制为“看不见的手”。而拍卖的功能之一就是外化了“看不见的手”的作用过程,供求双方的交互作用通过拍卖变得直观,有时也非常生动。通过拍卖,我们看见了“看不见的手”的活动。但在固定价格交换过程中,卖方要受制于很多社会预期和约束,这些决定了其法律认可的成本,也确定了供给、需求和可接受的利润水平。显然,这些条件下制定的价格也有很大的弹性,但是消费者往往会认同这些价格,并认为以此价格为基准进行交易是遵循了一种公平原则。在这里,价格通常受制于事先约定的群体原则,这些原则决定着商品的价值。在私人协议交易中,如在百货商场里的买卖中,买、卖双方都积极投入到面对面的价格协商中,这也就是所谓的讨价还价过程。卖方给以高价,买方还以低价,直至最终达到一个双方都认可的价格。实际上,双方给出的价格在讨价还价中居于次要地位。讨价还价的本质不在价格上,而在于质量上,物品的质量最终决定着价格的高低。事实上,要使这种讨价还价过程有个圆满的结局,双方必须有共同的价值判断。但是,在私人协议交易中经常存在着意见不一致的情况,至少是难以达到共识或者说在价格认同上存在着模糊性。这种模糊性是这些评判应用到特定的物品时而产生的。双方对价格进行着讨论,但是这种讨论是基于物品的特定质量和双方共有的评价原则进行的。这些原则是有关产品质量的、产品工艺的和可获性的。但是,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这些双方认可的一般性的原则正在被削弱,新技术对原有的基于工艺和材料的观点提出了挑战。传统体系的崩溃削弱了传统分类的标准,使得私人协议交换变得极为困难。(二)拍卖是一个经济和社会活动过程拍卖既是一个经济活动过程,也是一个社会活动过程。通过拍卖能解决模糊不清的价格和价值的问题,界定出一个明确的价格。拍卖同样能解决所有权问题,货物的分配,适当的分类,这些都和价格有间接的联系。人们或许不能确定一个物品应该归谁,—639—
第六篇探矿采矿权拍卖与挂牌出让或会归谁,或如何进行等级划分,加上人们对谁应该参与解决这些问题和通过什么办法解决的疑问,使得价格不确定性大大增加。若从一个社会过程来理解拍卖,就应考虑更广的社会背景:拍卖参与者的非经济利益、参与者的社会关系、社会传统、惯例等。这更加大了价格的不确定性,并对一些经济学假设提出疑问。例如,并非像许多经济学模型中所描述的那样,拍卖过程仅仅是为了满足理性的买卖双方的偏好。在这个过程中,买卖双方常常都是某一个团伙的成员,并且把团伙的利益牢记在心。买卖双方通过集体性的努力,力图以一种所有参与方都可接受的办法来解决价格和资源配置的问题。(三)拍卖交易方式产生的必然性和客观性虽然拍卖以外的其他交易方式也可以给出物品的一个社会界定,但拍卖最大的区别在于其非常重视社会背景的生成及维持,并借以确定物品的价值。对于当今社会经济生活中拍卖变得日益盛行的原因,专家对此有几种解释。一是拍卖可产生一个有效率的、稳定的价格和分配结果。更规范地讲,在一个静态决定模型中,通过拍卖博弈而得到的均衡结果的集合和“核”配置集合是一致的。二是物品被转让的过程中,拍卖交易方式加强了讨价还价能力相对较弱的卖主的优势。假定卖主是一家几乎破产的企业的业主,这时有两个意向购买者,其中A对被拍卖物品的评价较高,假设是10万元;B评价较低,假设是8万元。当卖主通过拍卖进行出售时,A与B博弈的均衡结果将是以略高于B的评价的价值卖给了A,假设为9万元。如果用协议方式出价,A的出价可能是8万,B的出价可能是7万,卖主得到8万的可能性较大,不会再多。这样,通过拍卖,讨价还价能力相对较弱的卖主得到了与能力较强的交易者一样好的结果。三是即使对于讨价还价能力较强的卖主来说,有时也会发现拍卖是一种最优选择。在这种情况下,卖主可进行一些标准化的拍卖,如通过选择合适的最低价格进行密封竞价或增价式拍卖等等。参加拍卖,但并不知道他们实际想支付的价格到底为多少。每个人对价格的预期都会与其他参与者分享,并且根植于所有人的观点和看法,这种观点和看法在拍卖过程中是时时都在修正的,因而价格是不确定的。拍卖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特性不能简单地认为是导源于买、卖双方之间对特定物品价值判断的不一致。问题并非是参与者不能达成一致,而是他们从个人、群体角度都不能确切知道特定物品的准确价值。从经济学和心理学的角度来看,拍卖过程是把市场力量和市场约束条件显示出来,而从社会学来看,拍卖过程是“产生”这些市场力量和市场约束的过程。经济学家倾向于把集体信条看成是个人信念的汇总,但社会学家把其看成是一个社会过程的结果,这个社会过程有其自身的动力及规则。在现代社会中,高度的流动性及人口成分的复杂化也是人们抛弃原有定价及分配方式的原因,这导致了拍卖—640—
第六篇探矿采矿权拍卖与挂牌出让的发展。通过拍卖,可形成新的买卖关系。显然,当买卖双方稳定地交易了几十年时,他们之间就会形成一种相互信任并形成对物品价值共同的看法。相反,陌生人一般不会相信别人关于成本等决定价值因素的解释。这增大了不确定性,所以转而以另一种方式交易———拍卖。其他的因素,诸如拍卖物的种类、拍卖参与者的类型等等,也都强化了这种不确定性。特殊类型的物品及参与者会导致产生特殊的不确定性。拍卖物品及参与者的多样性决定了解决各类不确定性有不同的惯例。不管是基于何种原因,困难不仅仅来自参与者,也源于物品本身的特征。拍卖兴盛的根本原因在于传统的确立价格的方式和所有权的方式对一些物品来说已无能为力,比如确立价格后成本过高、物品是使用过的、该物品有不寻常的品质、所有权有争议等。在这些情况下,拍卖就是一个可以被社会接受的用以确定价格和所有权的方式,这种方式确定的结果是合法的。因此,可以认为拍卖是具有模糊性和不确定性的商品进行转让的最佳方式。拍卖不仅是一个商品交易方式或是资源分配的方式,它还具备以下功能:(1)解决物品价格的模糊性及不确定性;(2)确定物品的价格、所有权;(3)拍卖过程给当事人带来一个娱乐过程;(4)拍卖过程可以实现对大量货币财富的重新配置;(5)慈善拍卖可实现社会财富的再分配;(6)给同类物品的零售市场提供一个价格参照系数。因此,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所有可交换的产品或者财产权力都可通过拍卖进行交易。在国际拍卖市场和国内拍卖市场,随着拍卖的交易量迅速增长,拍卖市场已引起了政府、商界、理论界(经济学家、社会学家、心理学家等)方方面面越来越多的关注。而且,由于“波及效果”的存在,拍卖对整个经济活动有着更大的无法用数字来衡量的影响。例如,对某著名画家一幅画的拍卖,将影响其他所有画的价格;商品批发性的拍卖价格会决定这种商品的零售价格。由于拍卖市场与其他市场的关联,使得拍卖以一种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影响着每个消费者、每个投资者、每个企业或社会团体,即使他们从来没有参与或观看过拍卖。(四)拍卖交易方式的经济性拍卖之所以被广泛应用首先是它具有较强的经济性。拍卖的经济性体现在:有利于开拓市场领域,降低交易成本,实现了价值增殖以及其他社会效应。首先,拍卖开拓了市场领域。在普通商品销售方面,其销售内容很丰富。不仅有消—641—
第六篇探矿采矿权拍卖与挂牌出让费者日常生活品,而且许多大宗生产资料、初级产品,特别是鲜活物品进入拍卖市场。在特殊商品销售方面,拍卖方式的功能显得尤为突出,如土地使用权、进出口许可证、冠名权、各种经营权以及文物艺术品等非正常流通的商品,这些商品是社会总商品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却并非是普通流通企业所能够经营或有效经营的对象。然而,这部分商品如果不参与社会商品流通,整个社会商品流通就是不完全的,从而不符合市场经济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配置一切社会资源的基本原则。而拍卖能使这些特殊商品流通,扩大了市场流通领域。拍卖把公物处理从过去的“地下处理”变成公开竞买;如经济界拍卖生产资料及部分商品,科技界拍卖科技成果、发明专利,文化界拍卖书籍文稿,甚至电影播映权,体育界拍卖运动员奖牌或比赛冠名权,政府机关拍卖土地房屋、破产企业、办公大楼、车牌号码、市场摊位乃至广播频率等。其次,拍卖交易方式效率高。首先是信息成本低廉。市场经济能否有效运作,对于市场的参与者而言,关键是信息是否完全、真实,市场的参与者能否以较低的成本获得信息。在拍卖市场上,信息能够完全地公开地传到每一个竞买人那里,成本低廉甚至不需要成本,而且具有传播速度快、保真性高的特点。其次,交易成本低。交易成本是指在交易过程中协商签订契约以及付诸实施所需的成本。拍卖市场的特殊性使得拍卖交易成本低廉。其体现在:(1)在拍卖市场上,由于事先的信息公开过程使众多的竞买人在同一时间聚集在同一地点,这样就避免了不断地逐个寻找潜在买主所花费的时间与精力;(2)在拍卖会上,拍卖品能够直接面对用户,减少了中间流通环节,而且一场拍卖会所占时间不多、空间不大,不必要的开支少,从而大大降低了流通费用;(3)在价格商议时,由于拍卖是公开叫价竞买,每个竞买人的竞价起点一律平等,每位买主都有同样的高速选择、瞬间决策、适时叫价的机会,最后一槌定音,价高者得,这样就避免了过多地讨价还价协商过程,节省了交易时间;(4)拍卖是当场签署成交合同,就减去了讨论、确定交易合同的过程,节省了一系列重复行为带来的交易成本;(5)拍卖是现货交易,采取款到即付的交货方式,节省了因延期付款或交货等造成的其他费用。再则是交易风险小。其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被委托拍卖的标的物,事先要对其进行鉴定、分类、定级,做到保真保值,一般少有弄虚作假、蒙骗行为发生,而且如艺术品等集欣赏性、独特性与不可再生性为一身,有极强的保值增值潜力;(2)竞买人在事先展样中,能够亲眼目睹、鉴赏品评,从而做到心中有数(即形成自己的心理估价),在拍卖竞投叫价中,完全可以公开、公平、公正地竞争,自己掌握自己的命运,进退自如,不受约束,竞争风险小;—642—
第六篇探矿采矿权拍卖与挂牌出让(3)拍卖是现货交易,款到即付,且大多是现金支付(必要时可使用支票、汇票或信誉卡),信用风险小。再次,拍卖有利于市场均衡价格的形成。所谓“市场均衡价格”,是指供给和需求相等的价格。在批发性拍卖市场上,所有竞买人集中在一起,依次应叫、自由竞价,反映了商品的市场供求状况。通过叫价竞投,最后的成交价是供求双方都接受的价格,也就是均衡价格,它是最现实的均衡价格。拍卖能将稀缺有限的拍卖品以最好的价格卖给最需要的买主。另外,拍卖交易有良好的社会效应。拍卖的社会效应体现在:文物艺术品的拍卖有利于促进文化传播,公物拍卖有利于加强和促进管理,促进廉政建设。第六节拍卖规则与程序一、拍卖当事人所谓拍卖当事人,指的是参与拍卖治动、与拍卖有直接关系的三方面的人,包括卖出物品的委托人,希望买进物品的竞买人(包括最后竞拍成功,买进物品的买受人)和策划、主持拍卖活动的拍卖人。据史料记载,在古罗马时期的拍卖活动中,参加拍卖的当事人由四方组成:一是拍卖品所有人或能够享有拍卖品利益的人;二是组织拍卖活动,在某些情况下提供一部分或全都拍卖经费的经纪人;三是负责拍卖事项的公告、主持拍卖的传令官;四是竞买人以及其中出价最高取得拍卖品的人。到18世纪,各国出现了专业化的拍卖行,富有的绅士阶层参加拍卖、竞买活动在当时已经成为一种时尚,大大推动和刺激了拍卖业的发展,拍卖经纪人的作用日趋淡化。18世纪以后,拍卖当事人逐渐改为由委托人、竞买人和拍卖人三方组成。(一)拍卖人拍卖人是泛指从事拍卖业的人或机构。它可以是个人、多人,也可以指法人形式的拍卖公司。在我国,专门从事拍卖业的机构称作“拍卖行”(也有称为拍卖中心、拍卖市场的)。拍卖人接受别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公开拍卖他人的动产或不动产,并收取佣金。在英国,佣金一般是成交价的10%;拍卖价值较高的物品,佣金比例可低一些,如拍卖牲畜,佣金可为成交价的5%;在双边叫价的股票市场上,佣金比率根据成交额的大小在3%~4%之间变化;对成交价低于100英镑的拍卖品,佣金可为成交价的—643—
第六篇探矿采矿权拍卖与挂牌出让12.5%;如果拍卖的物品是书和杂志,佣金可为成交价的15%(Cassady,1967)。1.拍卖人的权利和义务拍卖人享有的权利是:有权查明或要求委托人告知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拍卖品的来源和假疵:可按照规定向委托人、买受人收取佣金及因拍卖支出的费用;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如果没有按照合同支付佣金和费用时,拍卖人可以从拍卖所得到的款项中提取应得部分;拍卖如果没有成交、委托人拒绝支付应承担的费用时(如邮寄费、运送费),拍卖人可以对拍卖品行使置留权,直到委托人付清费用。拍卖人行使权力的同时,还应该履行应尽的义务和职责。(1)拍卖人应取得营业资格。德国是由联邦和州以下的地方政府对拍卖人颁发执照。英国是所在区颁发执照,并规定非拍卖机构不得从事拍卖活动,没有拍卖执照的企业从事拍卖活动是非法行为。(2)拍卖企业的经营范围应进行专门的登记,特殊商品的拍卖应得到有关部门的核准。如英国烟酒拍卖必须得到政府的特殊执照;军火拍卖必须是专门登记的企业,而且要经当地警察部门或安全委员会批准。(3)为了保证拍卖的公开性,拍卖人在拍卖前应采取一定的方式将拍卖物品向竞买人展示。如英国《拍卖者法》第7条规定,拍卖前拍卖人必须在拍卖大厅的显著位置上将拍卖品展示出来等。(4)拍卖人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委托其他拍卖人实施该项拍卖业务。(5)拍卖人应如实向竞买人指明拍卖品的瑕疵(其中包括委托人告知的及经过专家鉴定后发现的暇疵),如因违反此项规定而造成的损失,拍卖人应负赔偿责任。(6)拍卖人不可以参加竞买,也不可以委托别人代理竞买。我国《拍卖法》第22条规定:“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7)拍卖人对委托人交付的拍卖品应负保管责任,除发生不可预测的自然灾害外,拍卖品在由拍卖人保管期间如有损坏、失窃,应酌情赔偿。(8)拍卖人击槌表示成交,对此行为负有民事责任。这就要求拍卖人在击槌前查实竞买人的叫价是否已达到或超过保留价。不到保留价不能击槌,应撤回拍卖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50条规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英国的《货物买卖法》第57条第2款也有此类规定:“当拍卖人的槌子落下或以其他传统方式宣布成交时,该售卖过程终结。”在拍卖实施过程中,拍卖人击槌的意思只有一个:成交。—644—
第六篇探矿采矿权拍卖与挂牌出让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应当立即与买受人签署成交确认书并敦促委托人把拍卖品的财产权移交给买受人,未完成拍卖品财产权的移交,可视为拍卖没有终结,拍卖人仍有责任。根据英国《货物买卖法》规定,当拍卖主持人即拍卖师拍卖物品时,他依法默认承担以下义务:他担保自己正当行使拍卖权;他担保自己确知其委托人的货物所有权无疑问(即货物确实属委托人);拍卖成交后,负有移交拍卖品的义务。在西方发达国家,对拍卖企业制约最大的是法律,拍卖企业一旦违法,就要上法庭,警察和公平交易委员会负责违法事件的处理,这对拍卖公司的声誉影响很大。更重要的是如果经审查违法事实成立,协会将开除其会员资格,这对拍卖企业今后的发展影响很大。所以大家都很注意遵守法律。2.公物拍卖人的资格在公物拍卖中,一般对拍卖人的资质要求较高。因为如果拍卖行资质很差,或公物委托人和公物拍卖人合谋侵占国家、集体的利益,则有违国家推行公物拍卖制度的初衷(刘元宁,1998)。因此,必须对公物拍卖人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从我国的拍卖法和实践看,一个拍卖行只有具备下列条件,方能获得拍卖公物的资格:(1)已经主管部门审批,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经营拍卖的资格。(2)有良好的市场信誉。市场信誉通过多方面要素来衡量,包括体制健全、资金盈实、经营状况好、无违规现象等。(3)属于国有或集体资产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分析目前我国拍卖企业的资产结构,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占绝大部分。但不能排除将来资产结构发生变化的可能,如民营拍卖企业、股份制拍卖企业、中外合资拍卖企业逐渐增多。但无论如何变化,应保证在从事公物拍卖的企业中国有或集体资产占主导地位。(二)拍卖师拍卖师是一个拍卖企业水平的像征,拍卖师在主持拍卖活动时,是代表拍卖企业的,拍卖师的言行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如果拍卖师素质不高,拍卖时信口开河,不仅要追究其个人责任,还要追究拍卖企业的责任。由于过去我国没有实行拍卖,拍卖活动的主持人良莠不齐,拍卖用具、拍卖用语及拍卖技术各行其是,缺乏严格训练的拍卖师在拍卖过程中行为尚不够规范,拍卖纠纷也屡有发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拍卖业的健康发展。许多国家在有关拍卖的法律中都规定,拍卖活动必须由拍卖师主持。199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设立拍卖企业要“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拍卖活动必须由拍卖师主持,这与拍卖活动的特殊性是分不开的。—645—
第六篇探矿采矿权拍卖与挂牌出让拍卖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交易活动,是一种高智商、高档次的产业。一场拍卖活动组织的如何,能不能烘托气氛、吸引客户、控制场面,是否能拍出理想的价位,达到预期的效果,都同主持拍卖活动的拍卖师本身素质的高低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英、法、德、美等国的拍卖企业十分重视拍卖活动的主持人选,他们要求拍卖师对拍卖品具有较高的鉴定和估价能力,有较好的文化功底和风度,有较系统的法律知识,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有对现场竞买人心理的把握能力和熟练的拍卖技巧;主持拍卖规范、熟练、生动、公平。因此,要想成为一名能够主持拍卖活动的拍卖师除需接受专门的职业培训外,还要有十年以上的工作实践。为了明确责任,国外有些公司坚持拍卖师在主持拍卖活动时要挂牌操作,以便于客户的监督。(三)委托人作为卖主,委托人是拍卖品的财产权人,也可以是财产权人的代理人。委托人可以享有拍卖品出卖后所得到的利益,但同时受到“应买禁止”的约束。意思就是,委托人不能同时是竞买人,不能参加拍卖活动,以防止哄抬价格,使买受人蒙受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相关规定,委托人在拍卖中的权利有以下诸项:(1)委托代理权。拍卖法第26条规定,委托人可以自行办理委托拍卖手续,也可以由其代理人代为办理委托拍卖手续。在实践中,委托人要给代理人出具书面的《授权委托书》,此文件要记载委托人和代理人的自然情况、授权原因、授权范围等内容,还要由委托人与代理人分别签字。(2)身份保密权。拍卖法第21条规定,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拍卖人应当为其保密。委托人的保密身份要求一般在拍卖活动进行前提出,否则便失去意义了;另外,在《委托拍卖合同》中应当有相应条款。(3)预定保留价权。拍卖法第28条规定,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实践中,预定保留价一般是在拍卖标的物价格不易确定或价格较高的情况下进行的,只要委托人提出预定保留价的申请,拍卖人一般应作出准许的决定。拍卖保留价预定后,拍卖人应严守秘密,不得对外发表,以防止应买人串通压价。(4)拍卖标的物撤回权。委托人基于对拍卖标的物所享有的法定处置权,其有权将拍卖标的物提交拍卖行进行拍卖,也有权将拍卖标的物撤回,但是一切权利的行使均应以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拍卖标的物进入实质的拍卖程序,一旦被撤回,势必给拍卖关系中其他各方权益造成侵害,所以拍卖法第29条规定只许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撤回拍卖标的,拍卖一旦进入实施阶段,委托人则无权撤回拍卖物。如果撤回拍卖标的,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支付合理的费用作为赔偿。—646—
第六篇探矿采矿权拍卖与挂牌出让(5)合同解除权。如果发现拍卖人有违反合同的情况或有欺诈行为,委托人看权要求解除合同。(6)要求赔偿权。拍卖品在由拍卖人保管期间(展示拍卖样品等),如果发生污损、丢失,有权要求赔偿。(7)取得价款权。拍卖成交后,有权得到拍卖品出卖的价款金。实践中会出现这种情况,拍卖人将应交付给委托人的价款用作自己的消费,那么拍卖人应自消费之日起支付利息。(8)拍卖进程获知权。拍卖人应将拍卖进行的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拍卖的时间、场所;拍卖师的姓名、资格;应买人的人数、出价等实际情况;所收取的定金和拍卖所得价款及其他费用收支账目情况等重要事项。除以上权利外,委托人还有佣金约定权和指示拍卖活动进行权(范伯松,1998)。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委托人亦应履行应尽的义务。拍卖活动进行之前,委托人应该就其知道的或者应当知道的拍卖品的来源和瑕疵如实向拍卖人揭示或指明,并出示有关证明文件。比如,财产权的证明书(发票等)、拍卖品鉴定证明书等等。此外,委托人有预付费用和在费用超支时偿还费用的义务。根据拍卖人的请求,委托人应预付拍卖所需要的费用,不得以拍卖末实施为理由而拒绝。对拍卖人因处理该拍卖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和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支出的费用,委托人应该偿还,如运输费、保险费等等。拍卖人履行合同后,委托人应主动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佣金。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将拍卖品的财产权移交给买受人。财产权移交有两个内容:一是拍卖品所有权的移交,如在房屋拍卖中,委托人应协助买受人向房产主管机关进行房屋过户登记,使其获得房屋财产权的证明文件。另一个是拍卖品占有权的移交,如买受人得到了房屋财产权的文件,在法律上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但是,如果原来居住在这所房屋里的房客并未搬走,他实际上还是没有得到房产的实际占有权。所以,委托人有义务请出房客、交出空房,使买受人真正得到房产的财产权。(四)竞买人竞买人是拍卖活动中最活跃的因素。竞买人要有良好的心理素质,熟悉拍卖程序和规则,在拍卖活动中沉着冷静,审时度势,不可被竞价气氛左右自己的情绪,避免盲从竞价。前几年,北京拍卖市场举办拍卖周活动。一副工艺牛角,加工非常精细,很有欣赏价值,几个竞买人互不相让,频频抬价,500元起拍,以3500元成交,牛角被卖到象的价钱。等到拍定后买受人才清醒过来,觉得不值,后悔已晚。最后,按拍卖规则,以缴成交价的20%罚金了事。在特殊场合的拍卖中,竞买人必须具备与拍卖活动相符合的身份。如在房屋改造权—647—
第六篇探矿采矿权拍卖与挂牌出让的拍卖中,规定竞买人必须是建筑行业中企业的法人代表(或代理人)。在大宗不动产的拍卖中,竞买人必须表明拥有的财产和支付能力。拍卖成交,买受人就享有以下权利:如果发现拍卖品有未标明的瑕疵,有权要求赔偿。苏富比拍卖行就有类似的规定:拍卖品售出后,买受人享有五年的保险期,在此期间如果发现是赝品,可随时退货并收回货款;如果买受人携款不够支付货款,可先付一部分保证金,五天内付清全部货款后,取回拍卖品。买受人的义务和责任是:未在规定的日期内取走货物的,要按逾期目支付仓储费和保管费;不能在规定的日期内付清全部货款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拒不支付货款的,拍卖人可解除《拍卖成交确认书》,并对拍卖品实施再次拍卖,由此发生的费用及两次拍卖的差价由初始买受人承担。二、拍卖的基本原则根据我国拍卖业的实践经验,结合国际拍卖交易活动中所共同遵循的基本准则,我国拍卖立法中已确认的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及价高者得等几项拍卖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一)拍卖法对拍卖活动必须遵循的原则的立法认定为确保我国拍卖业能健康、稳步地发展,早日实现中国拍卖业与国际拍卖业接轨,《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已于1996年诞生,并于199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拍卖法是调整拍卖法律关系当事人在拍卖交易活动中形成的拍卖法律关系的一种行为规范。拍卖法从其效力和法律部门归属上看,应为三级立法并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部门。拍卖法律关系由拍卖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构成。拍卖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包括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拍卖法律的客体是拍卖活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所具体指向的对像,即拍卖标的,它是指那些依法以拍卖方式出让或转让的财产或与财产相关的其他权益(即拍卖法中所指的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拍卖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拍卖活动各当事人依据拍卖法规定与合同约定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从拍卖活动的基本特征和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上不难看出,拍卖活动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就财产或权益交换所进行的一种特殊的买卖活动。因此,拍卖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守我国民法所确定的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保护合法民事权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益等原则。(二)拍卖活动基本原则的含义理解拍卖活动的基本原则,掌握这些原则的涵义和所包括的内容,对指导拍卖实—648—
第六篇探矿采矿权拍卖与挂牌出让践,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1.公开原则拍卖活动必须是公开进行的民事活动,依照拍卖行为的基本特征,公开原则应包括以下内容:(1)拍卖活动公开。拍卖人举行拍卖活动,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期内,以广告媒体或其他法津、法规允许的形式,提前公开发布拍卖公告。拍卖人接受拍卖委托后,应以适当的形式公布拍卖时间、地点、竞买条件等。限制流通的定向拍卖,还要公开载明竞买人的范围。(2)拍卖标的公开。除在拍卖公告中一般应标明拍卖标的基本情况外,拍卖人还应公开展示、组织和允许竞买人查看、查验标的物,拍卖人还应提供标的物的详细文字说明。在拍卖时应以实物、图像等,公开展示标的物,同时拍卖人应向所有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是否有瑕疵。(3)竞买公开。竞买公开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竞买资格公开,即拍卖人应当公布哪些民事主体可以参加竞买,法律规定限制流通、定向拍卖的,必须公开说明竞买人应具备哪些资格;二是指竞买活动公开,拍卖活动一经公布,视为拍卖人发出要约邀请,凡有两人以上符合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对拍卖标的提出竞买申请后,拍卖人不得无故撤回该标的或终止拍卖,更不得以其他形式转让拍卖标的。拍卖人必须公开举办拍卖会,允许所有具备竞买资格的竞买人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并依照价高者得的原则拍卖成交(不到保留价的除外)。因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原因及其他原因导致拍卖活动中止或终结的,拍卖人应通过公开的方式予以说明。2.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我国民法平等原则在拍卖法中的具体要求和体现,它是指拍卖法律关系当事人在拍卖活动中其民事权利义务平等、民事法律地位平等。从立法目的上看,确立公平原则更主要的是要求拍卖人的拍卖活动必须公平进行,不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1)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有证明其对财产的合法产权或处分权的民事主体,均可成为拍卖活动的委托人,委托人与拍卖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依拍卖行为的特征他们之间通常是一种代理与被代理的民事关系。即使存在拍卖法允许的委托人与拍卖人联合拍卖的情况,其平等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依然是不可改变的。拍卖人在对委托人的委托资格进行审查时,应依据法律、法规和事实予以公平对待。其中委托人是否愿意委托,拍卖人是否接受委托,是单一的委托拍卖还是某种形式的联合拍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如何、风险及利益的承担和分配、法律责任问题等等,都要在符合拍卖法规定和—649—
第六篇探矿采矿权拍卖与挂牌出让双方自愿协商的前提下,以书面委托拍卖合同加以确定。尤其是拍卖人,不得利用自己熟悉拍卖业务、掌握市场情况等优势或委托人处于某种困境等情况下,采取强迫、欺诈等不公平的方法对待委托人,以达到自己的目的。(2)凡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并符合竞买资格的民事主体,拍卖人不得以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其他理由拒绝竞买人的竞买申请,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争。(3)在竞买中,对同一报价除法律规定允许某竞买人有优先买受权的以外,其竞买人均享有最高报价取得拍卖标的的权利。竞买人无上、下级之分,无法人、社团、公民等身份之别,拍卖法对每一竞买人的平等竞买资格予以平等保护。(4)拍卖交易中强行要求成交以及妨碍、影响其他竞买人自由竞争的行为,均违反公平原则。3.公正原则拍卖是以拍卖人为中介并通过其中介服务代理委托人向不特定的竞买人以公平竞价的方式出售拍卖标的的一种特殊交易行为。在拍卖活动过程中,拍卖人可向所有符合资格的竞买人提供平等、公开竞买的机会,为买卖双方服务。由于拍卖人具有中介人的性质,拍卖又是一种即时兑现、不得反悔的成交方式,因此法律上要求拍卖法律关系当事人进行拍卖活动、从事拍卖交易必须公正。公正的拍卖活动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身份参加本拍卖机构举办的拍卖,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因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了解拍卖保留价、竞买申请登记情况等商业机密,如参加竞买会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影响其他竞买人成交。若有这种情形发生,可视为不公正行为,一旦发现,竞买无效。如英国1961年的《仿拍卖法》规定,拍卖人在拍卖活动中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不得参与或指使他人进行竞叫,凡唆使他人或亲自参与竞价的,称欺诈性拍卖,是犯罪行为。(2)拍卖人不得有不公正对待竞买人的行为。竞买人除享有公平竞争的权利外,依据拍卖法的规定还享有公正竞争的权利。拍卖活动过程中,拍卖人不得有歧视竞买人、故意误导竞买人使其无法成交或超高价成交的行为,更不允许对竞买人有欺诈、舞弊、私下交易等侵犯竞买人民事权利的行为。上述情形如有发现,拍卖无效。(3)拍卖各方当事人之间串通、操纵竞价的行为,是违反公正原则的。拍卖各方当事人之间串通操纵竞价是拍卖交易过程中最常见的一种不公正行为,其主要表现有两种;一是拍卖人(或委托人)与个别竞买人事先串通,在拍卖交易时制造相互竞价的假像,致使报价或应价不断上扬,诱导其他竞买人以非常之高价竞买成交,达到从中获利的目的(此举俗称“托”);二是竞买人之间相互串通,当报价或应价达到或略高于保留价时便不再应价或报价,达到以保留价或较低价格成交的目的。上述两种不公正的拍卖—650—
第六篇探矿采矿权拍卖与挂牌出让现象,或侵犯、损害了其他竞买人的民事权益,或给拍卖人、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因此一经发现和查实,拍卖活动无效。如英国1961年的《访拍卖法》规定,为了促销,私下安排好交易价而表面叫价,用拍卖的方式推销商品,称为仿拍卖,是违法行为;利用拍卖方式来诱使别人用大额金钱来购买一些不值钱的东西等,也是违法的。英国1927年的法律规定,拍卖时竞买人事前达成协议,相互不竞价(意恶意串通压价),是一种触犯法律的行为,要受到处罚。1969年修改本法律时又将上述行为做为可提出诉讼的行为,并加重了处罚。(4)委托人应向拍卖人,同时拍卖人也应向竞买人指明或揭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拍卖标的的瑕疵。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委托人、拍卖人对拍卖标的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委托人如故意隐瞒标的瑕疵,由此而造成拍卖人、买受人损失的,视为有欺诈的不公正行为,责任人应负赔偿责任。(5)委托人不得竞买本身所委托的拍卖标的,也不能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为确保拍卖活动的公正性,拍卖人应认真审查竞买人的竞买资格,不得应允委托人或其他代理人参加委托人本身委托拍卖标的的竞买。否则很可能出现委托人或其代理人故意哄抬价格,诱导其他竞买人高价成交而从中渔利的不公正现象。上述情形一经出现并被确认,其竞买行为应视为无效和违法,造成买受人损失的,行为人应负赔偿责任。4.诚实信用原则拍卖法律关系当事人在进行拍卖活动时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1)拍卖人与委托人及拍卖人与买受人之同应自觉履行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中所约定的各自的义务,以保证拍卖活动的顺利进行。(2)在整个拍卖活动中,拍卖法律关系各当事人的意愿表示及行为应真实、善意和诚实。委托人不得有意隐瞒标的瑕疵;拍卖不得做虚假广告、虚假说明,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竞买人不得对自己的应价、报价反悔;买受人成交后不得不付款。5.价高者得原则竞价买卖是拍卖交易最突出、最基本的特征。任何一种拍卖标的,无论采用何种拍卖方式,竞买人必须以达到保留价(无保留价拍卖除外)并为拍卖人所接受的最高报价或应价时,才可成为买受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同一最高应价中债权人有优先买受权、密封拍卖时报价相同者先向拍卖人报价的成为买受人),这就是价高者得的原则。价高者得是拍卖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集中体现和必然要求,是拍卖人、竞买人、买受人必须共同遵守的拍卖行为准则之一,是拍卖交易的真正勉力所在。失去了这一准则就不称其为拍卖。价高者得原则包含的具体要求有:—651—
第六篇探矿采矿权拍卖与挂牌出让(1)拍卖人、竞买人一经应价或报价,视为要约或承诺成立,当事人不得反悔,其应价或报价不能撤回。(2)竞买人有按照不低于拍卖人事先宣布的加价幅度自由加价的权利,对符合规定的加价,拍卖人应予接受,其他竞买人不得干扰和反对。(3)出价或应价最高并达到拍卖保留价的竞买人取得拍卖标的(无保留底价拍卖的任何出价均视为达到拍卖保留价)。(4)违反价高者得原则的拍卖活动,拍卖法律关系当事人可以提出反对,反对成立的,拍卖无效。三、自愿拍卖的规则与程序自愿拍卖是指物品所有人为满足自己的需要,委托拍卖行按照传统的拍卖程序、规则所进行的拍卖活动。自愿拍卖必须在体现自愿这一基本条件下进行。(一)自愿拍卖的基本原则1.禁止违法拍卖违法拍卖是法律严格禁止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明显或不明显地违反法律规定。违法拍卖行为,一是指拍卖违禁品的行为,如出售国家明令禁止交易的军火、毒品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二是指拍卖当事人钻法律的空子,在拍卖时内外串通、营私舞弊,加拍卖行职员受贿行贿,泄露保留价,使物品高价低卖而从中牟利,或以赝品冒充真品拍卖等。不管是拍卖违禁品还是在拍卖中营私舞弊,都属违法拍卖,都是对拍卖市场正常运转的严重损害,所以必须严格禁止。对于拍卖中的违法行为,每个公民都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以维护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2.禁止无益拍卖所谓无益拍卖,是指因拍卖而造成公民个人或社会团体损失的行为。如在自愿拍卖中,委托人委托拍卖行拍卖其家庭生活必需品,如炊具、卧具等,造成其家人生活困难,这种拍卖属无益拍卖。又如,在现行国家政策下,拍卖国有企业时不把原企业职工的安置作为买受的基本条件,因为这样的拍卖既违反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也对职工个人生活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带来不利因素,属无益拍卖。无益拍卖的认定,以法律或政策条文为依据。3.拍卖人的行为受委托人的监督在自愿拍卖中,拍卖人代表委托人实施拍卖,处于代理人的地位,其行为理应受到—652—
第六篇探矿采矿权拍卖与挂牌出让委托人的监督。在拍卖中,委托人作出的决定是拍卖成功与否的重要环节,一旦其委托拍卖人实施拍卖,就要对拍卖的结果负责。一股情况下,拍卖人接受委托,从拟定拍卖日期,确定拍品保留价,到发布公告,实施拍卖,都以委托人的意见为主要参考依据。无特殊情况,拍卖人应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实施拍卖。4.拍卖一槌定音,不得反悔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方式,拍卖是以契约内容为依据而进行的。因此,拍卖行为必须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来进行调节。不管拍卖实施自愿拍卖,还是执行法律的有关规定来进行调节,对竞买人来说,一旦价格被拍定,就不能撤回,这具有法律效力。如坚持撤回则属违约行为,要受到违约的处罚。(二)自愿拍卖的准备工作自愿拍卖通常是由拍卖品的所有人出于某种需要通过与拍卖行签署委托拍卖合同而提出的,自愿拍卖的提出以及委托人和拍卖人的关系、各自的身份、资格必须符合拍卖规则的要求。1.拍卖人和委托人的资格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自愿拍卖中提出拍卖的委托人和拍卖人必须持有合法的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人如果是国内居民个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海外侨胞以及外籍人员需持有本人身份证明(如护照等),委托人是单位或团体的,必须持有单位证明及委托联系人本人的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身份证等。拍卖行是委托人的代理人,在接受委托后以拍卖行的名义主持拍卖。拍卖行必须取得特许的开业证明,并进行合法的注册登记才能开展拍卖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12条规定,设立拍卖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3)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4)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5)有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6)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拍卖品的范围与区分界线自愿拍卖是一种特殊的交易行为,除买卖方式不同外,凡是在普通买卖中可以流转的物品成财产权利在自愿拍卖中都可作为拍卖品。有些物品规定只能由拍卖行来处理,—653—
第六篇探矿采矿权拍卖与挂牌出让比如,司法、行政机关没收、追缴的物品及需要变卖的财产、公物、无主财产等。文物拍卖应当按国家文物管理局的有关规定进行。拍卖行有权对拍卖品的来源、真实性、所有权等情况进行了解、核实,如果认为符合拍卖条件的,可与委托人签署委托拍卖品通常分为动产、不动产两种。动产在拍卖时一般没有附带条件。而不动产往往以该土地上的房屋、树木共同出售为附带条件。3.拍卖品的鉴定与估价对拍卖品进行鉴定和估价是拍卖前的第一项准备工作。通常,属于动产的物品其价值比较容易判别,如果该物品比较贵重,在拍卖行的估价师难以估计具体数额的情况下,可聘请有关专家、技师来鉴定、估价。鉴定、估价的目的,一是避免贵重物品的廉价出卖,使委托人蒙受经济损失;二是防止赝品“以假充真”。不动产通常指土地及房屋,因其价值较为昂贵,一般都以核定保留价为拍卖不动产的基本条件。核定不动产保留价的主要根据是不动产的评估结果。不动产评估工作必须由房地产估价师来进行,并对评估结果承担相应责任。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其鉴定、评估所需的费用都由委托人承担。4.确定拍卖品保留价拍卖品的保留价是指拍卖成交应达到的最低价格基数。公平、合理地确定保留价,对拍卖的顺利进行有着重要的意义。保留价过高会给拍卖带来困难,甚至导致拍卖失败;保留价过低又会使委托人受到经济损失。在我国拍卖实践中,保留价的拟定常常以委托人的意见为主要参考依据。这样做一是考虑到委托人对物品有较多的了解,对实际价值可提供一定的参考意见;二是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不管拍卖成交与否,委托人不会提出异议。在拍卖当事人对保留价的数额意见不一致时,拍卖行可根据鉴定、估价的数额,订出客观公平的标准,劝使委托人接受。保留价拟定之后,当事人各方应保守秘密,以防止竞买人串通。5.确定拍卖日期确定拍卖日期,应当尊重委托人的意愿,并本着使人人皆知的原则,以卖得最高价款为目的进行。但是对季节性拍卖,对易腐坏变质的物品,应从连拍卖,否则会使委托人遭受损失。拍卖日期的拟定和拍卖品的品种、数量有很大的关系。若拍卖的是单一性的物品,如海关、工商管理部门没收的物品,以及家用电器、服装,只需在展出时将物品样品陈列即可。拍卖这类物品,从刊登公告到公开拍卖,间隔可在一星期,展样时间不得少于两日。若拍卖的是书画、工艺品或门类复杂、品种较多的物品,可相应延长到10天左右。拍卖日期确定得太早,可能会因没时间参观拍卖品,对拍卖品不甚了解而减少竞买—654—
第六篇探矿采矿权拍卖与挂牌出让人。拍卖日期确定得太迟或无故拖延,会影响拍卖程序的进行,损害竞买人的利益。拍卖日期应由拍卖行与委托人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不应受到条条框框的约束。比如,土地出产物的拍卖,一般就应该在收获以后进行。拍卖日期确定后,除非遇到特殊而又难以解决的问题外,一般不得更改。6.订立委托拍卖合同《委托拍卖合同》是在整个拍卖程序中对委托人、拍卖人起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委托拍卖合同一经签署,委托人与拍卖人的关系即告成立,并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违反合同,都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委托拍卖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①委托人姓名(单位名称)、地址、身份证明文件;②拍卖品的名称、数量(面积)、规格、质量、存放地点(坐落地点)、拍卖品原值、使用年限、用途、占用情况、佣金;③拍卖的保留价格;④佣金方式及期限;⑤价款支付方式及期限;⑥拍卖品的交付时间、方式及保管责任;⑦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方式;⑧合同的有效期限;⑨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三)发布拍卖公告拍卖是一种公开竞买活动,必须发布拍卖公告。公告主要反映拍卖品的内容、拍卖日期、拍卖地点及其他必要事项。1.公告内容(1)写明拍卖品的种类、数量、品质等级及其他应载明事项。公告载明这些事项,有利于使竞买人进一步认识拍卖品的内容,便于其判断价值,增强购买欲望。公告还要根据拍卖品的特征,作一些特殊说明。比如,车辆有无牌照,文物字画是否可出口等等。(2)说明拍卖日期及场所。拍卖的公开性首先体现在时间公开和场所公开。任意拍卖的场所,主要是在拍卖行,有时也因拍卖品的性质而在其他场所,比如不动产拍卖的场所,通常在不动产原地。所以写明拍卖场所和时间这一条不可忽略。不动产的价值往往很高,为了让更多的竞买人参与竞争,让他们有比较充足的时间筹集巨额款项,从刊登公告日到拍卖日,通常间隔2~4个星期的时间。即公告刊出至少14天以后才开始实施拍卖。(3)写明看样的日期、地点。向大众提供拍卖品看样的时间、场所是公平、正当、合法进行拍卖的基本要求。这样做有利于使竞买人对拍卖品有更直观、更明确无误的了解,对一些价格昂贵的艺术品,还需在拍卖目录中加以详细介绍。(4)注明拍卖价金交付期限。动产拍卖成交,拍卖价金原则上应与拍卖品的交付同—655—
第六篇探矿采矿权拍卖与挂牌出让时进行,即通常在买卖中称之为“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如果拍卖品的价值极为昂贵,例如名画、珠宝等,或拍卖不动产,因为涉及金额较大,则采取分期交付价金的措施。这时应该把交付价金的最后期限登载于公告之中。一经公告,价金支付的期限对买受人就有约束力。买受人必须在此限期内交付价金,不得迟延。如发生逾期不交付价金的情况,拍卖行可将拍卖品再次拍卖,由此发生的费用及两次拍卖的差价,由前买受人补足,作为违约的处罚。2.公告方式拍卖公告一般通过新闻媒介发布。凡在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登载发布拍卖公告的,在法律上为最普遍和最具效力的公告形式。在我国的拍卖实践中,往往对价值贵重物品的拍卖先期在报纸上发布公告:如果是涉及地方当事人的拍卖,其公告刊登于地方报刊;如果是范围较广的拍卖,其公告则应在更大发行范围的报纸上登载,尽量让公众知晓。不动产拍卖公告除通过新闻媒介发布公告外,还应张贴布告于房屋上,或在不动产旁设公告牌。(四)拍卖的实施1.审查竞买人资格参加动产拍卖的竞买人应是具有民事权力与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自然人需有合法的证明文件;法人应有相应的资格证明、资信证明等。在报名登记中向拍卖主持单位递交、验证上述证明。如果是受他人委托而代理参加竞买的,应同时出示由委托人签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与动产拍卖相比,不动产拍卖对竞买人资格的审定尤其重要,如果竞买人的资格根据法律条文规定限制属不合适者,拍卖结果将无效。这里所指的法律条文规定限制,是指法律对不动产流转予以保护的特别规定。比如,有的三资企业拍卖,规定竞买人必须是三资企业的法人,其他性质的企业则无权参加竞买。如果拍卖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参加了拍卖,即使拍定,亦属无效。2.缴付保证金在实施拍卖时,为防止拍定人不按期缴付价金而引起再次拍卖,造成时间上的浪费和经济上的损失,国内外的拍卖法中通常要求竞买人缴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缴付保证金的目的,是要求竞买人在参与竞买及拍定某一件物品时,必须按契约或法律规定支付价金。在拍卖程序中,缴付保证金是成为竞买人的必要条件之一。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如果违约,应承担因违约而引起的再次拍卖所造成的损失。3.拍卖的组织拍卖的组织主要由主持拍卖的拍卖师、负责记录拍卖过程的记录员、监督拍卖实施—656—
第六篇探矿采矿权拍卖与挂牌出让的监拍员及协助实施拍卖的其他人员来完成。在自愿拍卖中,拍卖组织人员应按国家的法律规定、拍卖行的管理制度和条例进行活动。其主要职责是:安排拍卖程序,解决拍卖中发生的争议,办理拍卖成交确认,结算拍卖费用,听取委托人的意见和协调拍卖活动等。组织拍卖的拍卖工作人员,应具有相当的法律知识和拍卖业务知识。4.再次拍卖在自愿拍卖中,引起再次拍卖的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初次拍卖中无人竞买或竞买人出价太低使拍卖未能成交。在动产拍卖中,委托人一般都希望拍品能够一次就拍卖成交,但在实践中,拍卖活动的成交率通常在50%~70%左右,并非所有的拍品都能够一次拍定。委托人如果认为有必要,可再次委托拍卖行拍卖。再次拍卖,应视为一项新的拍卖,需重新签订委托合同。新签合同中对拍卖品保留价应当有所调整,一般可下调10%~20%,其他条件变化也应当在合同中一一明确。再次拍卖的规则、程序与初次拍卖相同。另一种是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不按时支付价款,使拍卖人与其解除合同,将原拍卖物品再次拍卖。在这种情况下,再次拍卖所得的收益如果少于初次拍卖,原买受人应负赔偿责任,支付两次成交价的差额和再次拍卖的费用。5.拍卖的停止和终结在自愿拍卖中,发生停止拍卖的情况的原因有:(1)第三人对拍卖品的处分权提出异议;(2)委托人有正当理由并书面通知拍卖人停止拍卖;(3)因发生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使拍卖活动暂时不能进行等。在拍卖活动中,只要买卖未成交,对买卖双方均无买或卖的约束力。因此,拍卖人对委托人作出停止拍卖的表示应遵循和服从,但拍卖委托契约仍然有效,委托人仍然应当按照拍卖契约履行义务。在自愿拍卖中,多数情况是拍定即为拍卖终结。除此之外,拍卖品因无人竞买而撤回或竞买出价低而未拍定,拍卖行把拍卖品退还给委托人也应看作是拍卖终结。在强制拍卖中,债权人承受拍卖品也可视为拍卖终结。6.拍卖记录实施拍卖时,应在拍卖现场作笔录,记录拍卖的整个实施过程和具体内容。拍卖记录是拍卖程序是否合法、公平、公正的见证。拍卖记录要求文字清晰,记载内容详细、完整,由拍卖行指定的工作人员(强制拍卖中由法院书记员)担任记录员。7.公证拍卖具有的公正性,很大程度上是因拍卖有国家公证机关参与。我国对公证机关的参与是否必须作为拍卖程序中的一条,目前尚无统一规定。但在拍卖实践中,重要的拍—657—
第六篇探矿采矿权拍卖与挂牌出让卖活动一般都由公证机关派公证员参与监督。四、强制拍卖的规则与程序(一)强制拍卖的历史沿革强制拍卖属于强制执行制度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一种典型的强制执行措施。强制拍卖有很长的历史。在古代罗马时期,法律允许债权人在法官的监督下实施自力救济,即在债权人不能获得满足时,可以杀害债务人或把债务人作为奴隶出卖。随着社会的发展,在古罗马的诉讼执行中开始出现了“对人执行”和“对物执行”的区分。这个时候债权人虽然仍可以将债务人拘禁,但已无权加以杀害或卖其为奴。公元前118年前后,裁判官普布里创设了对物执行程序。它包括“财产扣押”和“准备拍卖”。在债权人为数人的情况下,可推选出一主债权人主持被告财产的拍卖程序。这种执行程序,为近代和现代强制拍卖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郑鑫尧,1998)。在我国古代,对债务的强制执行,是采用刑罚的方法,或民事制裁与刑事制裁同时使用。由于生产的发展以及受西方法律的影响,强制拍卖在清末开始出现。清朝末年,修订法律的大臣沈家本、伍庭芳所编订的《诉讼律草案》中的第六节规定了判案后对被告财产的执行,其中就包括拍卖已查封的财产及拍卖前的公告程序,拍卖价款的分配。1907年颁行的《高等以下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中也有以拍卖查封的物产抵偿欠款的内容。在现代的强制执行制度中,强制拍卖已经成为最主要和最普遍的执行措施,这在各国的法律中均有规定。例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814条规定:“执行官应将查封物公开拍卖之。”我国台湾省《强制执行法》第45条规定:“动产之强制执行,以查封、拍卖或变卖之方法行之。”第75条规定:“不动产之强制执行,以查封、拍卖、强制管理之方法行之。”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因此,系统而完整地研究强制拍卖,对于充实和完善我国强制执行的理论,建立我国强制执行的科学体系,解决目前我国执行难的状况,清除企业所负的“三角债”包袱都具有重要意义。(二)强制拍卖的特点1.实施的强制性所谓实施的强制性,是指强制拍卖系国家执法机关依法进行的一种强制性措施。这是强制拍卖的基本特点。在强制拍卖中,被查封、扣押财产的产权人,已经丧失了对其—658—
第六篇探矿采矿权拍卖与挂牌出让所有财产的处分权,拍卖活动的进行不以产权人的意志为转移;被没收的财产则依法已归国家所有,原产权人对被拍卖的财产已经丧失所有权和处分权。因此,强制拍卖是一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拍卖活动。2.委托的专有性委托的专有性,是指这种拍卖活动系国家执法机关依法委托的拍卖行为。强制拍卖固然是一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拍卖活动,因而委托方只能是国家执法机关,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委托强制拍卖。同时,国家执法机关委托实施强制拍卖,必须是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因为执法机关做出的裁判、处罚决定,如果尚未生效,案件的处理仍然处于不确定状态,因而不能对已查封、扣押的物品进行拍卖。3.拍卖的法定性拍卖的法定性,是指这种拍卖活动系依据法律特别规定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拍卖活动。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强制拍卖须由执法机关委托拍卖企业进行拍卖。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7月8日《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这些规定的目的在于确保拍卖活动的公正性,维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执法机关的廉政建设。4.适用法律的多重性所谓适用法律的多重性,是指这种拍卖活动进行中,将涉及到适用多种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由于强制拍卖是国家执法机关委托进行的拍卖活动,委托的主体多种多样,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工商、海关、税务、国土、环保、卫生等机关,拍卖的依据来源于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的裁判、决定和各类行政处罚决定,因此,强制拍卖必然涉及许多不同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强制拍卖中,除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外,还要适用民事、海关、税收征管、工商行政管理等法律、法规。(三)强制拍卖的原则1991年,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执行程序中增设了拍卖这一新的执行措施。这是我国立法机关根据审判实践的需要,借鉴国外的拍卖制度,将拍卖作为一种执行措施在民事诉讼法中加以规定和使用。这一措施能促使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人的利益尽快得到实现,也能使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有效保护。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执行法院实施强制拍卖应遵守以下原则。1.依法查封、扣押原则人民法院采用强制拍卖措施时,对被拍卖的,财产必须先行依法经过查封或扣押,—659—
第六篇探矿采矿权拍卖与挂牌出让而不能超越查封、扣押直接予以拍卖。《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第226条规定:“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上述法律条文是实施强制拍卖的重要文件之一。实行这个原则:一是为了禁止或限制债务人及第三人对拍卖物品进行使用或处分,确保拍卖物品的价值;二是为了便于人民法院实施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后,被执行人未能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时,才可实施拍卖。人民法院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要规定一个具体的期限。同时,应向被执行人讲明利害关系,促使其自觉履行。如被执行人仍未能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人民法院便可依法采用强制拍卖措施,用拍卖所得的价款清偿债务。2.有限度拍卖原则人民法院在拍卖前,要对拍卖的财产价值有一个估算,确定保留价。如果其价值与债务基本相等或略大于债务,拍卖后所得的价金在清偿债务后,多余部分可返还被执行人。如果其价值大大超过债务余额,在强制拍卖实施过程中,一旦拍卖所得的价金足够清偿债务及支付的费用时,就应当停止拍卖,将尚未拍卖的物品解除查封、扣押,发还债务人。根据有限度拍卖原则,在拍卖债务人的个人财产时,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如一般衣物、家具等)。人民法院在实施强制拍卖时,不仅要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还要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和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强制拍卖的目的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得以实现。(四)强制拍卖的法律依据强制拍卖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而进行的,属于法定拍卖。强制拍卖的进行必须要有法律执行根据,即执行名义。所谓执行根据,是指人民法院或国家机关下达的法律文书。按照我国目前的有关法律规定,适用于强制拍卖的法律文书有以下几种:(1)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及行改判决书和裁定书。(2)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3)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4)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5)我国仲裁机构制作的具有给付内容的仲裁决定书和调解书。我国负责国内仲裁的机构有四个类型,即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科学技术仲裁委员—660—
第六篇探矿采矿权拍卖与挂牌出让会、房地产争议仲裁委员会。(6)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7)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并协助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8)我国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省法院委托执行的判决书、裁定书及仲裁裁决书。(9)督促程序中的支付令。督促程序,就是人民法院应债权人的请求,不经审判程序,直接向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要求债务人按照支付令的要求和期限,向债权人按期给付既定数额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既不提出异议又不支付,人民法院即可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予以强制执行。(五)强制拍卖与其他拍卖异同强制拍卖与任意拍卖。任意拍卖的委托人通常是财产权人,即财产所有人依照自己的意愿将财产进行拍卖,以转让产权,这是一种纯粹的民事行为。强制拍卖的委托人则是国家的执法机关,其他任何人包括产权人不能干预拍卖活动的进行。强制拍卖活动虽然也是一种拍卖性质的商业行为,但带有强烈的国家干预色彩。强制拍卖与法定拍卖。法定拍卖是指有关财产或财产权利在转让时,依照法律规定必须采用拍卖的交易方式。实行法定拍卖制度的目的,在于增加有关财产或财产权利转移时的透明度和交易的公正性,促进廉政建设,更好地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法定拍卖的范围很广,强制拍卖就是法定拍卖的一种方式。依照法律规定,转让破产企业财产和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等原则上要采取公开拍卖的交易方式,因而转让破产企业财产的拍卖和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拍卖等,也属于法定拍卖。强制拍卖与公物拍卖。两者有相通之处,但侧重点不同。强制拍卖强调的是拍卖行为本身的性质,并将该行为定性为国家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之一。而公物拍卖则强调拍卖的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性质,如果拍卖的标的是国家或者集体财产,则无论是强制拍卖还是任意拍卖,都属于公物拍卖。如执法机关罚没物品的拍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的拍卖、国有或集体企业破产时破产财产的拍卖、国有单位财产的拍卖等等,均属于公物拍卖。需要说明的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集体、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在拍卖活动中均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进入现代社会,强制拍卖已经成为强制执行的主要措施,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运用。各国对强制拍卖的规定,有两点趋向一致:一是强调必经采用拍卖作为执行措施;二是规定了拍卖的原则和程序。如德国的《民事诉讼法》第八百一十四条规定:“执达员应将查封物公开拍卖之。”英国的《货物买卖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中,有拍卖适用的四项基本原则。第七十五条规定:“不动产之强制执行,以查封、拍卖、强制管理之方法行之。”我国1991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661—
第六篇探矿采矿权拍卖与挂牌出让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我国1996年7月5日公布的《拍卖法》对拍卖的原则条件和程序做了系统规定。实行强制拍卖,是我国强制执行制度的一大进步,是社会经济和法制发展的必然结果。(六)债务人的财产范围强制拍卖中,除法律规定不能拍卖的物品以外,一般物品均可成为拍卖品。债务人的财产中,哪些可作为拍卖品来实施强制拍卖,债权人、债务人都无权选择,而是取决于执行法院决定。法院查封、扣押债务的财产须符合以下条件,方可执行:1.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是属于债务人财产强制拍卖是强制执行的主要环节之一。债务人的财产是清偿债务的保证,所以,必须保证在强制执行时的财产属于债务人所有,否则强制拍卖就无法实施。在以下特殊情况下,虽然财产在强制执行时不属于债务人,但仍可实施强制执行及拍卖:(1)债务人采用欺诈手法,在法院实施强制执行前,将属于自己的财产转移给他人,致使该财产在强制执行时不属于债务人。若债务人的欺诈等行为被法院宣布无效或撤消,使财产恢复到债务人占有的状态,仍然可对财产实施查封、扣押。若法院认为这种财产转移的行为属无效的民事行为,第三人不能依据无效的民事行为取得任何权利,财产仍为债务人所有,仍然可以执行。(2)债务人将来可取得的财产由于不是债务人现有的财产,不能作为执行的对像。但是,由于法律规定或与第三人有明确的合同约定,证明债务人在将来的某个具体时期可以取得某财产,那么对其将来可取得的财产可以查封或扣押,待事实上已属于债务人所有之后,再予以强制拍卖。比如,某债务人在强制执行前付出10000元人民币,作为订做5套办公家具的预付款,其中价值10000元的家具可以认定属强制执行的财产。2.被强制拍卖的必须是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一般情况下,为满足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的财产只要能换价的,都可作为执行对像,推上拍卖台。但下列财产虽属债务人所有,却不能实施查封、扣押、拍卖:(1)法律明文规定不能作为强制执行实施客体的财产。世界上许多国家在法律上规定某些财产不能扣押和拍卖,比如,公务员的退休金、抚恤金、未发行的著作物的原本等。(2)程序上规定不能作为查封、扣押、拍卖对像的财产。这些财产一般指债务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如衣物、寝具、餐具、职业上或教育上必需的器具物品等,排除这些财产,主要目的在于保证债务人的基本生存权利。若法院对以上财产予以扣押、拍卖,债务人可提出异议,请求法院撤销扣押、拍卖的行为。—662—
第六篇探矿采矿权拍卖与挂牌出让(3)依照财产性质来区分,其中限制流通物品和禁止流通物品不得实施拍卖,如麻醉品、军火等。(七)强制拍卖不动产中的债权人承受不动产拍卖在无人竞买或竞价不到保留价的情况下,可以由债权人按保留价承受不动产,一则可以实现债权、清偿债务;二则可以使强制拍卖迅速终结。这样做法的根据是:(1)不动产拍卖的强制执行,并非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意愿,而是为了实现债权,符合强制拍卖的法律特征。(2)为了实现债权对不动产强制拍卖,对债权人来说,应有优先购买权或优先受偿权。(3)债权人受偿是为了满足债权,债务人被迫拍卖不动产是为了还债务,而满足债权和偿还债务并非一定要以金钱的方式支付,以实物相抵是法律认可的形式。因此,不动产交债权人承受是合法、合理的。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和拍卖惯例,在不动产拍卖中,第一次未能拍定,可按保留价将不动产交债权人承受。债权人承受不动产必须以自愿为原则,任何人、团体不可采取引诱或强迫的手段迫使债权人。如果债权人不接受,法院将降低保留价组织第二次拍卖。再次拍卖仍未成交,仍可按保留价将不动产交债权人承受。如果债权人仍认为价格过高而不愿承受时,法院可通过协商,重新拟定价格,允许债权人以各次拍卖所定的最低价作价处理,以保证不动产所有人的权益不受侵犯。债权人一旦承受不动产,应缴清、补足价金差额。如果不动产的价金小于等于债权数额,执行法院可随即发给不动产权利转移证书。假如不动产的价金大于债权人的债权数额,应该在交清差额部分后,才发放权利转移证书。不动产涉及金额巨大,一般情况下法院或执行机关应给债权人较充足的时间来筹措资金。但补缴差额部分价金在债权人表示愿意承受不动产时就成为了一种义务,在尽义务的同时,其债权也就得到了清偿,如果债权人逾期不补缴差额,又提不出充足的理由,法院可对债权人执行相应的强制措施。—663—
第六篇探矿采矿权拍卖与挂牌出让第二章拍卖的原则与标的第一节拍卖的原则根据《拍卖法》第四条的规定,探矿权采矿权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即: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探矿权采矿权拍卖活动遵守法律,既指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也指遵守我国其他法律的规定。拍卖法规定了拍卖活动的原则、拍卖标的、拍卖当事人、拍卖程序和法律责任,这是拍卖活动的行为准则,进行拍卖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拍卖活动不仅受拍卖法凋整,同时也会涉及到其他法律规定,比如,委托人、拍卖人、竞买人、买受人订立合同,委托他人代理拍卖,参加竞买,买受后价款的支付和拍卖标的物的取得,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造成他人一损害的责任的承担,应当依照民法通则、合同法关于合同的订立、代理、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民事责任的承担等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设立拍卖企业,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拍卖房地产,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和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拍卖活动也要遵守行政法规的规定。比如,设立拍卖企业,应当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拍卖活动公开,指拍卖活动要具有极高的透明度,拍卖的时间、地点、场合、拍卖标的物及叫价全部公开。拍卖法在拍卖的具体实施方面贯穿了公开原则,比如,拍卖要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公告。拍卖人在拍卖前要展示拍卖物,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拍卖时公开竞价,以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拍卖成交等。拍卖活动公平,指拍卖当事人之间在设定权利义务和承担民事责任等方面应当公平,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一致,任何一方都不应享有特殊的权利,也不允许任何一方把不合理的义务强加给对方。比如,应当给所有参加拍卖活动的人公平竞价的机会,不得—664—
第六篇探矿采矿权拍卖与挂牌出让未经拍卖私自成交,也不得给其中一部分人以特殊的优惠条件或者给予特殊的限制。拍卖活动公正,指要维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保护一方,损害他方。任何一方违反了法律或者合同约定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公正的原则在拍卖法中也得到了体现。比如,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已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委托人、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的,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人还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等。诚实信用原则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尊重他人利益,以对待自己事务的态度对待他人事务,不得损人利己。订约时,诚实行事,不欺不诈,订约后,重信用,自觉履行。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拍卖法不仅重申了这一原则,而且在具体条文中体现了这一原则。比如,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等。第二节拍卖的标的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入,采用拍卖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范围得到进一步扩大。一、必须采取拍卖方式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范围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行招标拍卖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0号),进一步明确了招标、拍卖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范围,指出“要严格限定行政划拨供地的范围,除按《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可以行政划拨供地的以外,其他建设用地必须以有偿方式提供。要严格限制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范围,除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企业改革中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以及特殊用途等用地外,都不得协议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同时还规定“今后,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等经营性用地,有条件的,都必须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其中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拍卖出让:1.以获取最高出让金为主要目标,以出价最高为条件确定受让人的;2.对土地使用者资格没有特别限制,一般单位或个人均可能有受让意向;—665—
第六篇探矿采矿权拍卖与挂牌出让3.土地用途无特别限制及要求。二、有条件采取拍卖方式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范围1990年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租赁制度,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用协议、招标、拍卖的方式。”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可见有条件采取拍卖方式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为:1.出让商业用地;2.出让旅游用地;3.出让娱乐用地;4.出让豪华住宅用地。包括商品房用地,别墅住宅用地。三、禁止采用拍卖等方式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土地管理法》第54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第三节拍卖当事人一、拍卖人(一)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自行担任拍卖人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出租探矿权采矿权,是土地出让、出租的重要实现形式,也是当前土地管理部门的重要工作。目前,虽然由于管理体制等原因,致使相关部门、中介机构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工作中的地位和职责还存在不足认识,但只要深入领会法律、法规精神,充分尊重客观实事,就不难澄清其中的模糊认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城镇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666—
第六篇探矿采矿权拍卖与挂牌出让等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而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的两种方式,理当应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尽管《拍卖法》第23条规定:“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但1996年7月4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薛驹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拍卖法》时所作的《关于拍卖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汇报》中指出:“国有资产的产权交易、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物品的拍卖应当由其他法律调整,并非都由拍卖企业拍卖。考虑到本法是调整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建议该条修改为:‘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该项建议在《拍卖法》立法时被采纳,说明从立法本意上,并没有要求土地使用权拍卖必须拍卖企业进行,土地管理部门自行组织实施是有法律依据的。因此,法律规定和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均要求: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租赁中的招标拍卖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在具体组织招标拍卖的过程中,既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完成全部工作,也可根据需要将其中的部分工作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完成。为此,1999年8月21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国土资厅函[1999]245号)《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指出:第一,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不应由《拍卖法》调整。1996年7月4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薛驹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拍卖法》时所作的《关于拍卖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汇报》中指出:“国有资产的产权交易、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物品的拍卖应当由其他有关法律调整,并非都由拍卖企业拍卖。考虑到本法是调整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建议该条修改为:‘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拍卖法》立法中采纳了此项建议,《拍卖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因此,《拍卖法》的适用范围应符合上述原则,不得另加扩展。第二,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的招标、拍卖应当由《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和《城镇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第三,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组织实施探矿权采矿权拍卖过程中,根据需要也可将部分工作委托经省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具有探矿权采矿权拍卖资格的拍卖企业承担。—667—
第六篇探矿采矿权拍卖与挂牌出让(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部分工作委托有资格的拍卖企业承担根据《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有关部门的复函》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组织实施探矿权采矿权拍卖过程中,根据需要也可将部分工作委托经省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具有探矿权采矿权拍卖资格的拍卖企业承担。我国拍卖法第12条规定,“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三)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四)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五)有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六)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根据上述的规定,设立具有探矿权采矿权资格的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八项条件:1.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是一个企业成立的必要条件,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无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额都作出了规定,比如,以生产经营、商品批发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三十万元;以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十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千万元注册资本。此外,公司法还明确规定,注册资本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拍卖企业虽然只是作为中介组织,为委托人和竞买人提供服务,但是由于拍卖企业经营的物品数额较大,根据本法规定,拍卖企业的行为造成委托人、竞买人损害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规定拍卖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为一百万元人民币。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则应当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最低注册资金额不得少于一百万元人民币。规定较高的注册资本也可以适当地防止拍卖企业盲目发展。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是对企业法人最基本的要求。拍卖企业如果没有自己的名称,就无法对外开展业务活动。拍卖企业组织机构是管理拍卖企业进行经营活动,实现企业目的的主要部门。拍卖企业的住所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不可少的条件,虽然不能要求所有的拍卖企业都要有自己的拍卖大厅,但是任何一个拍卖企业都必须有自己的办公地点。拍卖企业的章程,是对企业成立的目的、活动范围、行为规范和责任承担等方面作出的规定,有了章程,拍卖企业才能有章可循地开展各项工作,也便于负责拍卖业的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3.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根据拍卖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来主持,所以,作为拍卖企业—668—
第六篇探矿采矿权拍卖与挂牌出让应当有取得拍卖师资格的拍卖师。拍卖师可以说是拍卖企业进行拍卖活动的主要人员,如果一个拍卖企业没有符合条件的拍卖师,那么就不能开展拍卖活动。由于拍卖企业还承担着收集、鉴定拍卖物、接受委托或者竞买、组织拍卖等活动,除了拍卖师以外,拍卖企业还应当有和这些业务相适应的其他工作人员,比如,收集拍卖物的业务人员、鉴定拍卖物的人员、负责接受委托或者竞买的人员和以及符合条件的财会人员等。如果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根据拍卖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还应当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4.有符合拍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拍卖业务规则是拍卖企业进行具体业务活动的具体规定。由于拍卖法仅对当事人一些基本的权利、义务作出了规定,对拍卖程序等内容也规定的较为原则,所以,拍卖企业可以依照本法以及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业务规则,对自身的业务行为进行规范。拍卖业务规则中可以对拍卖人与委托人、竞买人之间订立合同、接受委托、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拍卖图录的制作、拍卖物的担保和保险等内容作出具体的规定。应当指出的是,拍卖企业虽然有权根据本企业的情况来制定自己的业务规则,但是其业务规则应当符合拍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如果拍卖企业制定的业务规则违背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那么,和法律相抵触的部门无效。5.有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根据拍卖法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拍卖业按照特种行业实施治安管理,主要是避免违法分子将偷盗等违法方式取得的财物通过拍卖形式销赃。由于设立特种行业应当经当地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取得特殊行业许可证。所以,拍卖企业设立前也应当按照该规定办理有关手续。6.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则近年来,我国的拍卖业发展很快,但是布局不够平衡。有的沿海城市设立的拍卖企业多达十多个,而内地一些城市还未设拍卖企业,所以,国家有必要平衡拍卖企业的发展,使拍卖市场既能满足当事人的需要,也能防止因拍卖企业设立过多,人为造成的恶性竞争。因此,拍卖法实施后,国务院负责拍卖业的部门应当根据我国拍卖市场的发展情况,制定出相应的规划,根据不同阶段、不同地区对拍卖市场的需要,对设立拍卖企业的布局作出规划。所以,在设立拍卖企业这个问题上,仅仅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注册资本、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拍卖师、业务规则、特行许可证等还不够,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拍卖业的发展规划。如果一个地区拍卖企业已饱和,已不宜再新设立拍卖企业,那么,即使一个申请者各方面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拍卖业主管部门也不能许可其设立。—669—
第六篇探矿采矿权拍卖与挂牌出让7.具有省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拍卖资格市、县土地部门在组织实施国有土地招标或拍卖过程中,根据需要也可将部门工作委托代理机构办理。委托办理的,市、县土地部门有权自行选择有资格的招标或拍卖代理机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指定招标拍卖代理机构。国有土地招标拍卖代理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土地部门认证,具备相应的代理资格。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除了以上明确规定的六项条件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企业的设立有要求条件的,拍卖企业设立时也应当符合其条件。比如,拍卖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注册的,就应当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额不得低于人民币一千万元,而不能仅仅达到设立一般拍卖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额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规定。(三)拍卖主持人或拍卖师的要求1.国有土地拍卖主持人为保证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活动规范进行,招标拍卖应当由有资格的国有土地招标拍卖主持人主持进行。国有土地招标拍卖主持人必须通过考试,取得国土资源部统一颁发的国有土地招标拍卖主持人岗位证书。目前,经培训、考试、认证,全国已有454人取得了国有土地招标拍卖主持人资格。拍卖师的要求如下:招标拍卖代理机构受市、县土地部门委托办理国有土地招标拍卖事宜时,其招标拍卖活动主持人同样必须取得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主持人资格证书。拍卖师是拍卖活动的主持者,在拍卖活动中充当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对拍卖活动的成功与否起着重要的作用,拍卖师可以说是拍卖企业的形像代表。作为拍卖企业的代言人的拍卖师,不仅应当有良好的组织能力及应变能力,而且,还应当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品行。根据《拍卖法》第15条的规定,拍卖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作为拍卖师,经手拍卖的物品会涉及到多方面,所以,拍卖师应当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水平。由于我国目前高等院校中未设拍卖专业,所以本法对拍卖师的学科和专业未作过多的要求,但是,从拍卖师的职业特点看,应当具备高等院校专科以上的学历才能胜任。因此,不论拍卖师是经过正规学习还是自学成才,不论拍卖师所学的专业如何,只有具备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才具备了取得拍卖师资格的条件。这样规定既能保证拍卖师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准,又有一定的灵活性。—670—
第六篇探矿采矿权拍卖与挂牌出让除了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外,作为拍卖师还应当具有拍卖专业知识。比如,对拍卖的叫价方式、成交的确认方式等涉及拍卖专业的知识全面地掌握,以保证能熟练地能运用这些专业知识为当事人服务。2.在拍卖企业工作二年以上作为拍卖师应当有一定的拍卖经验,对整个拍卖活动的运作情况有一个全面、深入地了解。要求拍卖师应当在拍卖企业工作二年以上,即表明拍卖师仅有一定的文化和专业知识还是不够的,还必须具有一定的拍卖实践经验,对拍卖实施中出现的问题作出迅速、恰当地处理。3.品行良好拍卖师品行良好,主要是指能够依照法律、法规办事,并且有良好的商业道德和人品。拍卖师是拍卖活动的主持人,是拍卖活动中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具体的体现者。作为拍卖企业的形像代表,拍卖师的一言一行都应得到委托人和竞买人的信任。因此,拍卖师应当具有良好的品行,既不能有违法行为,也不能有任何恶意串通、欺骗他人等不良行为。此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不得担任拍卖师:第一,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拍卖师资格未满五年的。拍卖师资格的取得需经拍卖协会考核,取得拍卖师的资格证书。拍卖师在拍卖活动中有违法行为,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拍卖协会应当吊销拍卖师的从业资格。规定被开除公职未满五年或者被吊销拍卖师资格的五年内,不得再担任拍卖师,有利于拍卖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使拍卖师能够以公正的形像为社会服务。考虑到有的人被开除公职或者有的拍卖师在其证书被吊销后,能吸取教训,改正错误,成为一个品行良好的人,仍然可以从事拍卖师工作,因此,本条规定,在经过一个时期,即五年的时间,没有再犯类似的错误,在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条件非经考核合格的、拍卖协会可以发给其拍卖师资格证书。第二,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拍卖师因故意犯罪,受到了司法机关的刑事处罚,表明其行为不仅危害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秩序,而且有犯罪的故意。拍卖业是按特殊行业实施治安管理的,这些人显然不能担任拍卖师来组织拍卖活动,这样规定能保证当事人对拍卖活动的信任感,预防拍卖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应当说明的是,不是故意犯罪的,比如因过失汽车肇事被判处刑罚的人,仍可以申请考核拍卖师资格。拍卖师是拍卖活动的具体主持者,在拍卖活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加强对拍卖师的要求和条件很有必要。为了提高我国拍卖师的总体水平,使拍卖活动进一步规范化、法律化,《拍卖法》第16条规定,对拍卖师要实行统一考核,只有经考核合格的拍卖师才能主持拍卖活动。根据《拍卖法》第17条的规定,拍卖行业协会是拍卖业的自—671—
第六篇探矿采矿权拍卖与挂牌出让律性组织,负责对拍卖师和拍卖企业进行监督。为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规定拍卖师的考核由拍卖行业协会负责统一组织。拍卖师的具体考核办法本法未作规定,该办法将由拍卖行业协会会同有关部门作出统一规定,经国务院负责拍卖业的管理部门批准实施。二、竞买人探矿权采矿权拍卖的竞买人是指在探矿权采矿权拍卖活动中为购得拍卖标的而参加竞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看到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刊出的拍卖公告后,对拍卖标的有意向购买的,可以按照拍卖公告中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的有关规定,办理参与竞买的各项手续,就具有了此次拍卖的竞买人的资格。当然,依照《拍卖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才能具有竞买人的资格。(一)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竞买或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竞买。竞买人在拍卖会上,根据对拍卖标的的了解情况,可以决定是否参与竞价,以及在何种加价幅度上叫价或应价。竞买人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由于委托他人参加竞买属于比较重要的民事活动的委托,所以竞买人应当与其代理人签订书面的委托合同,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以免日后产生纠纷。对于代理人来说,应当在代理权限内从事代理活动。例如,在一次拍卖活动中可能有多种拍卖物,委托人在合同中明确授权代理人可以对哪几种拍卖物进行竞价购买,代理人就不得超出这几种拍卖物的范围对其他的拍卖物进行竞价购买,否则属于越权代理,如果没有委托人的追认,则由代理人对其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再例如、委托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某种拍卖物能够接受的最高价额,代理人在这个价额之上就不能再叫价或应价,否则属于无权代理,如果委托人对其行为的后果没有追认,则由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对于委托人来说,如果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从事的代理活动,则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代理人为实现被代理人的需要,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了法律行为,这种行为的后果就由被代理人承担。对竞买人来说,委托他人代理参加竞买的后果可能有两个:一种是委托人(竞买人)认为对自己有利,一种是认为不利或不是很有利。但只要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从事的代理活动,不管是对委托人有利的后果,还是不利的后果,委托人都要承担,不能认为后果对自己不利;就可以反悔。(二)竞买人的权利竞买人为了保证自己所买到的拍卖物符合自己需要,他有权了解拍卖物是否有瑕—672—
第六篇探矿采矿权拍卖与挂牌出让疵,以及瑕疵的情况,以判定该物品的价值、状况,以决定自己出价的高低。竞买人了解拍卖标的的瑕疵主要有两条途径,一是拍卖人应当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二是拍卖法第48条规定,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察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竞买人有权利在拍卖前查验拍卖标的和查阅有关的拍卖资料特别重要,这是因为“说明”有时不能完全表明拍卖标的的状况,特别是在拍卖人、委托人已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情况下,竞买人的察看尤为重要。拍卖法这样规定的目的是让竞买人全面了解拍卖标的的性能、质量等情况,使竞买人对拍卖标的作一个估价,以决定是否参与竞价购买,以及如何出价、出价的多少等。目的是维护竞买人的正当权益。(三)竞买人竞价规则我国当前流行的拍卖的方式主要是增价拍卖(估低价拍卖)。在增价拍卖中,根据各拍卖行的拍卖程序规则,又可分为两种:一是由拍卖师叫价,由竞买人应价;二是在拍卖人确定的增价幅度内,由竞买人叫价。由拍卖师叫价的,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由竟买人叫价也是一样,在拍卖人确定的增价幅度内,竞买人一经叫价,即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叫价时,其叫价才丧失约束力。在减价拍卖(估高价拍卖)中则不存在有其他更高应价问题。因为减价拍卖是由拍卖人确定拍卖物的开叫价格及每次报价的下降幅度,拍卖人由高往低逐级降价,直到有一个人最先应价,即可成交。所以,在减价拍卖中,对竞买人的要求是,只要其一经应价,即不得撤回,拍卖成交,除非竞买人的应价低于委托人确定的保留价格,拍卖不能成交。在拍卖活动中,竞买人的应价或叫价为要约,拍卖师的落槌等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为承诺。这是竞买人与拍卖人达成买卖合同的特殊形式。作为一般的买卖活动,在对方未承诺的情况下,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但依拍卖本身的特点,竞价并以价高者得是其核心。因此,拍卖活动中的要约规则,即竞价现则,应根据拍卖本身的特点规定,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只有在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要约)才自动丧失约束力。否则,就不成其为拍卖。(四)禁止恶意串通拍卖活动属于民事活动。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其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应当诚实、恪守信用,买卖要公平,不得弄虚作假、尔虞我诈。这是社会主义道德观念法律化的具体表现。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关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中,其中第四项—673—
第六篇探矿采矿权拍卖与挂牌出让明确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民事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所以其行为是无效的。在拍卖活动中竞买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拍卖人和其他竞买人的利益。例如,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故意压低价格,使其中参与串通的一个竞买人的应价有效,拍卖在低价位上成交,从而损害委托人和拍卖人的利益。竞买人与拍卖人也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和其他竞买人的利益。例如,竞买人为得到某一拍卖物,而对拍卖师行贿,使拍卖师告诉其该拍卖物的保留价,该竞买人就会在与保留价持平或稍高于保留价而应价,而不再往高应价。如果该竞买人再将保留价泄露给其他竞买人,就会严重损害委托人的利益。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不但损害其他人的利益,而且对国家建立正常的拍卖秩序是一种损害,而且违反了民法通则规定的基本原则,即诚实信用的原则。所以,法律对这种行为必须予以禁止。拍卖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三、买受人(一)买受人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根据《拍卖法》规定,买受人就是在竞买中购得拍卖标的的最高应价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人拍定,拍卖成交,该竞买人成为买受人,购得拍卖标的。可见,买受人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第一,买受人必须是以竞买人身份参加竞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本法的规定,委托人、拍卖人不能参加竞买,因此委托人、拍卖人不能成为拍卖标的买受人。第二,买受人在竞买活动中提出最高应价,该最高应价达到或超过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且比其他竞买人应价更高。第三,买受人的最高应价得到拍卖人以公开买定的方式确认,拍卖成交,买受人与拍卖人签署成交确认书,买受人购得拍卖标的。(二)买受人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责任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674—
第六篇探矿采矿权拍卖与挂牌出让式。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形式,拍卖仍具有买卖合同的本质特征,即拍卖仍是一种以等价有偿的方式转让财产所有权的双方有偿合同。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人拍定,拍卖成交,该竞买人与拍卖人签署成交确认书,双方形成一种买卖合同关系,该竞买人购得拍卖标的,成为买受人。作为买受人,按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是其基本义务。因此,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即时足额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或按约定先支付一定比例的定金,在约定的期限内,将拍卖标的的价款支付给拍卖人,拍卖标的的价款数额就是买受人在竞买时提出的最高应价额。买受人如果未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即构成违约。现实中,买受人未能支付价款一般有以下两种情形;一是买受人不具有相应的资力,在竞价中,不顾自己的财产能力,盲目提出应价,一旦其应价被拍定为最高应价,超过了其支付能力,便不能按约定如数支付价款。二是买受人在拍卖前未能仔细了解拍卖标的的有关情况,在拍卖成交后,对拍卖标的不满意,表示反悔,拒绝接受拍卖标的并拒付货款。买受人在拍卖成交后未能按约定支付价款,即构成对其与拍卖人之间买卖合同的违约,实际上使委托人与拍卖人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无法履行,也剥夺了其他竞买人购得该拍卖标的的机会,因此根据本条的规定,买受人对此应承担违约责任,拍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如数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和佣金。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是指买受人既未领取拍卖标的,也未支付价款的违约行为。买受人的违约责任区分两种不同情况。一种是,为避免和减少损失,拍卖人可以解除与买受人签署的成交确认书,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但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如果再行拍卖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使委托人取得本应得到因原买受人违约而未得到的拍卖价款,以保护委托人的最大经济利益。同时,为了保护拍卖人的合法利益,原买受人仍应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这是因为拍卖人是一种中介服务机构,拍卖成交后,拍卖人本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收取拍卖佣金,由于买受人未能支付价款,拍卖人未能得到应收取的佣金。由于委托人的经济利益未能实现,如果要委托人仍支付第一次拍卖的成交佣金,显系不合理。因此,原买受人仍应支付第一次拍卖中其本人及委托人应交纳的佣金。例如,甲在拍卖中以一万元的应价购得一幅画,拍卖人按约定可向委托人和甲各收取五百元的佣金。但甲拒付价款,拍卖人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将该画再行拍卖,以八千元的价格卖出,甲就应该向拍卖人支付二千元的差额,以及其本人及委托人应交纳的佣金一千元,第二种情况是,委托人不同意再行拍卖,原买受人仍应支付第一次拍卖中其本人及委托人应支付的佣金,并赔偿拍卖人的其他损失。—675—
第六篇探矿采矿权拍卖与挂牌出让(三)买受人领取拍卖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和义务拍卖是一种特殊的买卖方式,委托人、拍卖人与买受人之间形成一种买卖合同关系,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按约定支付价款,便购得拍卖标的,有权取得拍卖国有土地使用权,因此拍卖人应按约定将拍卖探矿权采矿权交付给买受人,并协助其办理有关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买受人也有义务及时受领该拍卖标的。如果买受人未能按约定取得拍卖标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或者拍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委托人、拍卖人对此应承担连带责任。—676—
第六篇探矿采矿权拍卖与挂牌出让第三章拍卖的管理第一节拍卖组织机构一、建立探矿权采矿权拍卖的组织机构拍卖探矿权采矿权应成立相应的决策机构和组织机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决策机构可以是以主管副市长为组长的土地(招标)拍卖领导小组,也可以是以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人为主席的土地(招标)拍卖委员会,各地可根据其实际情况而定。成立探矿权采矿权拍卖决策机构要体现以下原则:(1)便于及时决策;(2)较好地协调相关职能部门;(3)体现政府整体效率;(4)确保保密性。二、拍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拍卖委员会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主席由市土地主管部门的行政首长或其他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主要职责是:编制拍卖文件、审定拍卖最低成交价。审查竞买人资格、确定拍卖主持人、确认竞得人并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至于土地拍卖的具体组织机构,可直接由土地主管部门操作组织,或委托某拍卖机构组织实施,最重要是组织机构要按照决策机构的意图进行组织。土地主管部门相关处室对土地管理及地块情况较为熟悉,如委托专业拍卖机构组织,则要求拍卖机构对土地拍卖的有关特点熟悉为宜。第二节拍卖要点探矿权采矿权拍卖工作既是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租赁的一种方式,是一种政府行—677—
第六篇探矿采矿权拍卖与挂牌出让为,同时又与市场紧密联系,是一种市场行为。因此在探矿权采矿权拍卖工作的组织过程中,既要充分发挥政府的指导和调控作用,又要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因此,拍卖活动的组织过程中,必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拍卖地块的清理与前期开发拍卖地块应做到实现“三通一平”以上,土地清理与前期开发宜由政府全部完成。政府应组织对拍卖地块的征地、拆迁赔偿安置和前期土地开发,保证水、电、路的接口等,做到拍卖竞得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立即可以开工的程度。拍卖地块的清理与前期开发宜在拍卖公告发布前全部完成,方便竞买人领取拍卖文件后到现场踏勘。有条件的还可将拍卖地块用铁丝网围封,在地块边上树立醒目招牌,注明拍卖地块的用地条件、拍卖日期、地点等等。二、拍卖相关法律文件的编制土地拍卖文件的编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土地使用权拍卖公告、土地使用权拍卖(竞买)须知、土地使用权竞买申请书、土地使用权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地块位置图和宗地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设计要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等。土地拍卖公告刊登后,上述拍卖文件一并发放给竞买人。三、发布探矿权采矿权拍卖公告土地使用权拍卖公告一般在拍卖前30日在报刊、电视台、电台等媒体上发布。拍卖公告最好附上拍卖地块的位置图,方便竞买者初步了解地块的区位及周围环境状况。拍卖公告发布后,组织机构还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宣传推广,或邀请业内人士专栏探讨,有条件的还可召开新闻发布会、拍卖情况介绍会或房地产沙龙专题研讨等形式。在地块清理及前期开发完成后,还可组织竞买人前往现场踏勘。在土地拍卖前一周,组织土地使用权拍卖答疑会,现场解答竞买人的各种疑问及咨询。拍卖人如对拍卖文件有任何修改补充的地方,应在拍卖答疑会前通过新闻媒体公告,拍卖答疑会后不得作任何修改补充。四、竞买申请及竞买资格审查竞买申请的受理时间一般自拍卖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土地拍卖的前五日,土地拍卖组织机构收到竞买申请后,进行预编号并发给回执。竞买人应对竞买申请书的承诺承担责任并全面履行,履约保证金支票或汇票由组织机构代收,如竞买人不履行责任或违约,保证金予以没收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678—
第六篇探矿采矿权拍卖与挂牌出让拍卖委员会对竞买人提交的竞买申请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1)申请文件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后收到的;(2)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3)申请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4)申请人不具备资格的;(5)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被认定为无效申请的,拍卖人无须对竞买人进行解释。五、拍卖委员会会议探矿权采矿权拍卖前1~2日,土地使用权拍卖委员会召集全体成员开会,主要决定如下事项:1.对竞买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根据拍卖公告确定的竞买资格及竞买申请内容,确定符合资格的竞买申请人,土地拍卖委员会对无效的申请不作解释。符合资格的竞买人于拍卖前凭回执领取竞价标志牌,竞买人持竞价标志牌进场就座。2.确定拍卖主持人(拍卖官)拍卖主持人一般应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土地有偿使用的官员担任,如委托拍卖机构拍卖则可以由其指定拍卖官。3.确定拍卖起叫价每一次应价递增幅度则由拍卖主持人根据现场自行决定。拍卖委员会可在会前组织人员或委托机构对拍卖地块进行评估,拍卖起叫价可按比评估价格低的价格确定,但取决于政府对拍卖地块的期望值、房地产市场状况及地块条件等因素,由拍卖委员会根据本地情况议定。拍卖评估及确定拍卖起叫价必须做到保密。六、拍卖程序具体运作程序是:(1)拍卖主持人、记录员就位。(2)主持人简介拍卖矿山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宣布拍卖起叫价及每一次应价递增的数额。在拍卖过程中,主持人有权根据竞投应价情况调整每一次应价数额。(3)竞价标志牌代表竞买人的资格。竞买人以举牌方式应价。竞买人应价时,手举的竞价标志牌应高出头部。在新开价之前,竞买人不得撤回已经举出的竞价标志牌。—679—
第六篇探矿采矿权拍卖与挂牌出让同一价格,先后应价,确认先者。最后应价出自两个竞买人同时所为的,主持人可再提出一个递增价让竞买人竞投。(4)起叫价不等于出让的底价,竞投者最后应价低于底价时,主持人有权终止拍卖。公开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程序图(5)竞买人最后一次举牌应价时,经主持人宣布最后应价数目,“第一次”、“第二次”而没有人再举牌应价,主持人一槌敲下,该幅土地使用权由最后应价者取得。(6)主持人宣布拍卖矿山的竞得人,土地拍卖委员会当即与竞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并由竞得人在拍卖现场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举行签字仪式,签订土地出让合同。(7)出让合同须由双方法人代表签订。委托他人代表的,应提交法人代表亲笔签名并盖章的授权委托书。(8)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向使用者颁发批准书。—680—
第六篇探矿采矿权拍卖与挂牌出让(9)使用者付清成交价后,持土地主管部门核发的付清地价款凭证办理土地产权登记手续。第三节拍卖文件的编制探矿权采矿权拍卖文件是整个拍卖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相关文件的编制是土地使用权拍卖组织工作的基础和重要内容,对整个拍卖工作的成败具有重要意义。一、拍卖公告的编制编制拍卖公告前,拍卖矿的位置图和宗地图要完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设计要点要准备完毕。拍卖公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矿山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期、用途、规划设计要求;(2)竞买人的范围及资格;(3)拍卖的地点和时间;(4)给付成交价的方式和数额;(5)竞买人索取竞买申请书的时间、地点及工本费;(6)参加竞买的申请方法和申请的截止时间;(7)查询竞买资格的时间和地点;(8)拍卖人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深圳市规划国土局1998年拍卖的地块B114—0063等的《拍卖公告》样本内容如下:土地使用权拍卖公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规定》,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定于1998年5月20日下午3时正,在深圳会堂(上步中路1006号)公开拍卖下列三幅土地的使用权。一、地块编号B114—0063,土地面积约为37628.4平方米。地块位置在福田区益田路东福民路南,场地已三通一平。土地用途为住宅及配套设施,可建设总建筑面积95000平方米,其中12层住宅89400平方米,商业2500平方米(含居民会所1000平方米),配套设施3100平方米。土地使用年期为70年。除配套设施和居民会所外,房地产可全部销售(合外销)。—681—
第六篇探矿采矿权拍卖与挂牌出让二、地块编号B113—0071,土地面积约为8190平方米(另不计入使用面积的公用道路861.5平方米)。地块位置在福田区石厦北住宅区益田路西福民路北,场地已三通一平。土地用途为住宅,可建设总建筑面积为12层住宅24000平方米,会所570平方米。土地使用年期为70年。除会所外,房地产可全部销售(含外销)。三、地块编号B304—0074,土地面积约为5000平方米(另不计入使用面积的公用绿地344.5平方米)。地块位置在福田区景田生活区香梅路以东景田北路以南,场地已三通一平。土地用途为商业及文化活动中心,可建设总建筑面积11000平方米(其中商业6000平方米,文化活动中心5000平方米)。土地使用年期为40年。房地产可全部销售(含外销)。上述拍卖地块的竞得人应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5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成交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可参加竞投。可以独立竞投,也可以联合竞投。非房地产开发公司竞得的,可获得房地产单项开发经营权。有关文件资料可于4月20日至5月15日期间到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及各分局索取。竞买申请者应于4月20日至5月15日期间向深圳市规划国土局提出竞买申请,并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影印件(竞买申请者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影印件)和履约保证金伍百万元人民币(履约保证金是指在5月24目前有效的,并可在深圳市的各家中资银行及外资银行的分支机构即时兑现的银行支票或汇票)。竞买申请的受理地点设在深圳市规划国土局二楼。本次拍卖不接受邮寄竞买申请。竞买申请者可于5月19日向深圳市规划国土局二楼查询竞买资格。本次拍卖的详细资料请参阅有关拍卖文件。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地址:中国深圳福田区振兴路6号建艺大厦电话:3788564深圳市规划国土局一九九八年四月十日二、拍卖须知的编制拍卖须知的重要性在于将拍卖的程序、注意事项、竞买资格审查、履约保证金等重要事项以法律文书的形式明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拍卖时间、地点;(2)竞投资格及形式;—682—
第六篇探矿采矿权拍卖与挂牌出让(3)交付条件;(4)参与竞投应提交的文件及履约保证金说明;(5)竞买资格审查条件;(6)拍卖出让程序及现场竞投注意事项;(7)《拍卖成交确认书》的签订;(8)出让合同书的签订;(9)违约处罚条款;(10)办理拍卖竞得矿的土地登记条件。拍卖须知要求详尽、清楚,便于竞买人根据须知的要求准备竞投,以便于拍卖组织实施。《探矿权采矿权拍卖须知》的具体内容可参见下面深圳市规划国土局1998年拍卖地块B114—0063的拍卖须知。土地使用权拍卖须知一、深圳市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在指定时间,指定的公开场合,在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土地使用权拍卖主持人(以下简称主持人)的主持下,竞买人手举由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统一制作编号的竞价标志牌竞相应价,竞投土地使用权,价高者得。本次拍卖定于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日下午三时整,在深圳会堂举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均可参加竞投。本次拍卖可以是独立竞投,也可以是联合竞投。非房地产开发公司竞得的,可获得该地块上的房地产单项开发经营权。三、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向竞买人提供土地使用权拍卖文件,拍卖文件包含下列资料:(一)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公告;(二)土地使用权拍卖须知;(三)竞买申请书;(四)拍卖成交确认书样本;(五)《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及《深圳市土地投资开发协议书》(以下简称开发协议)样本。四、竞买人按照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公告的日期及地点索取拍卖文件后,应仔细审阅拍卖文件内容,对拍卖文件有疑问的,可向深圳市规划国土局查询。查询电话:3788564。竞买人应现场踏勘拍卖的土地,对土地现状有异议的,应在申请竞买前提出,竞买—683—
第六篇探矿采矿权拍卖与挂牌出让人参加竞投的,视为无异议。竞得人与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签订出让合同后,视为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已交付土地。五、申请参加土地使用权拍卖竞投,应向深圳市规划国土局提交下列文件和履约保证金:(一)营业执照副本;(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三)法人代表身份证影印件(竞买人为个人的只须提供身份证影印件);(四)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伍佰万元整。本条所称履约保证金是指在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四日前有效的,能在深圳市内的中资银行及外资银行的分支机构即时兑现的银行支票或汇票。竞买申请的受理时间为4月20日至5月15日的工作时间,截止时间为5月15日下午五时。受理地点在深圳市规划国土局二楼。深圳市规划国土局收到竞买申请后,进行预编号,并发给回执。六、竞买人应对竞买申请书的承诺承担责任并全面履行。竞买的费用由竞买人自行承担。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对竞买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一)申请文件在申请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二)申请文件不齐备或不符合规定的;(三)申请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四)申请人不具备资格的;(五)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对无效的申请不作解释。竞买申请人可于5月19日向深圳市规划国土局查询竞买资格。七、符合资格的竞买申请人应凭回执于5月20日13时至14时30分到深圳会堂大堂领取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统一制作的竞价标志牌,竞买人持竞价标志牌进场就座。八、土地使用权拍卖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如有变更,以5月8日前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所刊登的有关变更公告为准。九、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程序:(一)拍卖主持人、记录员就位。(二)主持人简介拍卖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宣布拍卖起叫价和每一次应价递增的数额。在拍卖过程中,主持人有权根据竞投应价情况调整每一次应价数额。—684—
第六篇探矿采矿权拍卖与挂牌出让(三)竞价标志牌代表竞买人的资格。竞买人以举牌方式应价。竞买人应价时,手举的竞价标志牌应高出头部。在新开价之前,竞买人不得撤回已经举出的竞价标志牌。同一价格,先后应价的,确认先者。最后应价出自两个竞买人同时所为的,主持人可再提出一个递增价让竞买人竞投。(四)起叫价不等于该幅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底价,竞投者最后应价低于底价时,主持人有权终止拍卖。(五)竞买人最后一次举牌应价时,经主持人宣布最后应价数目“第一次”、“第二次”而没有人再举牌应价,主持人一槌敲下,该幅土地使用权由最后应价者取得。(六)主持人宣布拍卖地块的竞得人,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当即与竟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并由竞得人在拍卖现场与深圳市规划国土局代表举行签字仪式,签订出让合同及开发协议。(七)出让合同及开发协议须由双方法人代表签订。委托他人代签的,应提交法人代表亲笔签名并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十、拍卖成交价即为该幅地块的总价款(包含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开发金及市政配套设施金)。深圳市规划国土局与竞得人签订出让合同及开发协议的价款之和,即为总价款。十一、拍卖文件规定成交价币种为外汇的,竞得人应以外汇支付价款。拍卖文件规定价款为人民币的,竞得人若以外汇支付,须征得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同意,人民币与外汇的兑换比率按拍卖当天深圳市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外汇调剂价换算。十二、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可取消其竞得资格,竞得人须按成交价的20%向深圳市规划国土局支付违约金。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另行出让该幅土地的价格低于成交价的,原竞得人须按实际差额支付赔偿金。(一)竞得人开出的银行支票或汇票在有效期内不能兑现或不能全部兑现的;(二)竞得人不能在规定的时间签订出让合同及开发协议的。十三、竞得人与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签订出让合同及开发协议后,必须严格遵守合同及协议的条款,在五日内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否则视为违约。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可解除出让合同及开发协议,并依法追究竞得人的法律责任。十四、竞得人付清成交价后,持深圳市规划国土局核发的付清地价款凭证,按《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房地产证》。十五、参加竞投的人员及观众,应遵守拍卖现场的纪律,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十六、拍卖委员会对本《须知》有解释权。其他未尽事宜,以拍卖委员会的决定为准。深圳市规划国土局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日—685—
第六篇探矿采矿权拍卖与挂牌出让三、拍卖竞买申请书的编制拍卖人应编制统一格式的《竞买申请书》供竞买人填写,竞买申请书要求竞买人认真审阅拍卖文件,并在实地踏勘拍卖地块的基础上,愿意遵守土地使用权拍卖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拍卖文件无异议并参与竞买。竞买人应在《竞买申请书》后附上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影印件(竞买人为个人的只须提供身份证影印件)以及参加竞买的履约保证金(支票或汇票),并承诺如能竞得到按照拍卖文件的要求付清全部成交价,否则履约保证金由拍卖人没收,由竞买人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以下是深圳市规划国土局1998年拍卖土地时编制的《竞买申请书》。竞买申请书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经认真审阅贵局土地使用权拍卖文件,并实地踏勘编号为B114—0063、B113—0071、B304—0074的三幅地块后,我们愿意遵守土地使用权拍卖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拍卖成交确认书》、《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深圳市土地投资开发协议书》无异议,我们申请参加贵局于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日下午三时整在深圳会堂举行的上述土地使用权拍卖会并参与竞买。附:1.营业执照副本;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3.法人代表身份证影印件(竞买人为个人的只须提供身份证影印件)。我们愿意支付本次竞买的履约保证金人民币伍佰万元(附支票/汇票)。如能竞买,我们保证即时与贵局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深圳市土地投资开发协议书》,并于五日内付清全部成交价。否则,履约保证金可由贵局没收,并由我们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竞买人盖章:竞买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联系人:联系人:地址:地址:电话:电话:—686—
第六篇探矿采矿权拍卖与挂牌出让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竞买人盖章:竞买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联系人:联系人:地址:地址:电话:电话: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申请书填写日期:一九九八年月日四、拍卖成交确认书的编制《拍卖成交确认书》是在竞买人参与拍卖并竞得后,与拍卖人签订的履行探矿权采矿权竞买及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承诺的法律文件,包括如下内容:(1)拍卖人、竞得人的名称(姓名)、地址:(2)拍卖标的;(3)拍卖成交时间、地点;(4)竞得人对银行支票、汇票即时支付的承诺;(5)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6)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的方式;(7)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以下是深圳市规划国土局1998年拍卖三幅探矿权采矿权时编制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样本。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人: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6号建艺大厦竞得人:竞得人:地址:地址:竞得人:地址:竞买标志牌编号:拍卖人于1998年5月20日下午3时整,在深圳会堂(上步中路1006号)公开拍卖土地使用权。竞得人经认真审阅土地使用拍卖文件,并实地踏勘拍卖地块后,向拍卖人—687—
第六篇探矿采矿权拍卖与挂牌出让提交《竞买申请书》并交付履约保证金,取得竞买资格。现拍卖人与竞得人正式确认,在本次土地使用权拍卖会上,竞得人以人民币亿仟佰拾万元(¥元)整的应价成交,竞得宗地编号为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竞得人承诺已交履约保证金伍佰万元人民币的银行支票或汇票在5月20日至5月24日期间能全部兑现。本成交确认书签订后,竞得人与拍卖人即时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深圳市土地投资开发协议书》,并保证于5月24日下午5时前一次性付清全部成交价(成交价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开发金及市政配套设施金)。竞得人开出的银行支票或汇票在有效期内不能兑现或不能全部兑现的,以及竞得人不在规定的时间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书及土地开发协议书的,均被视为违约。拍卖人可取消竞得人的竞得资格,没收履约保证金,竞得人必须按成交价的20%向拍卖人支付违约金。拍卖人另行出让的价格低于成交价的,竞得人须按实际差额支付赔偿金。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竞得人:代表:代表:地址:深圳市建艺大厦地址:电话:3788590电话:竞得人:竞得人:代表:代表:地址:地址:电话:电话:签订日期: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日签订地点:深圳会堂五、出让合同及用地批准书的编制出让合同及用地批准书均可使用标准文本,在标准文本中事先填印上规划设计要点、开工竣工时间等条款。宗地图作为出让合同的附件可一并印制在合同书最后一页,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合同书中土地利用要求一栏则填上规划设计要点内容。总之,拍卖成交后的出让合同手续与其他用地无大区别。拍卖文件包括出让合同书及建设用地批准书,其目的是让竟买人更为了解出让手续的办理过程及出让合同要求。第四节拍卖的组织技巧探矿权采矿权拍卖工作具有政策性强、技术性强的特点,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688—
第六篇探矿采矿权拍卖与挂牌出让要保证拍卖工作取得理想的效果,必须进行深入细致的前期准备和组织策划。各地多年实践表明,在土地使用权拍卖的组织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相关部门协调一致,密切配合土地使用权拍卖工作涉及土地、规划、计划、建设等多个部门。因此,土地使用权拍卖领导小组或委员会应协调好土地使用权拍卖过程中相关部门的业务关系,调动所有相关部门的积极性,主动配合拍卖的顺利完成。拍卖的计划立项宜切块下达,由计划部门根据年度土地开发及供应计划中土地招标拍卖供应面积,切块下达给土地管理部门,土地拍卖竞得人不必再重新申请计划立项。另外,土地部门与规划部门密切配合,拍卖地块选址及用地方案(宗地图)完成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设计要点及时下达,或者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注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设计要点的全部内容,今后可直接凭土地出让合同报建及办理产权登记,减少繁琐手续。总之,拍卖地块的一切手续应从简,前期准备工作要周密细致。如果竞得人取得拍卖地块后,因为部门协调不够而造成不能如期开工或甚至土地达不到拍卖文件规定的出让条件,则会大大减低土地使用权拍卖的威信力。二、注重前期开发,坚持净地拍卖探矿权采矿权拍卖是一种市场行为,要想取得成功,必须得到市场的认可。各地的实践表明,坚持净地出让是增加土地拍卖活动吸引力的有效措施。对于开发商而言,最关心的是经济回报,最担心的则往往是土地的产权、债权不清,拆迁、配套设施建设难以开展。而前期开发,协调各方关系正是政府的优势。因此,在慎重选择地块的基础上,应加大前期开发力度。由政府出面明确土地产权、债权,组织对拍卖地块的征地、拆迁赔偿安置和前期土地开发,保证水、电、路的接口等,使地块真正实现产权清,债权清,使拍卖竞得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立即可以开工,对拍卖的成功至关重要。三、提高业务素质,选好拍卖主持人探矿权采矿权拍卖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要组织好这项工作,必须要有专业人才。在拍卖活动中,整个竞买过程都是在拍卖主持人的组织下进行的,拍卖主持人的表现直接影响着拍卖结果。因此,对拍卖主持人的选择非常重要。要完成好土地拍卖会的主持工作,首先要具备拍卖主持人的一般要求,熟悉有关程序和通行做法,思维敏捷,表达能力强,善于把握竞买者心理,调动竞买者情绪,创造竞价气氛,同时,还—689—
第六篇探矿采矿权拍卖与挂牌出让要熟悉拍卖地块的有关情况及土地管理相关知识,掌握土地使用权拍卖的特点。如果由土地部门的人员主持拍卖,则必须掌握拍卖常识及拍卖主持技巧,取得国有土地招标、拍卖岗位证书;如果聘请注册拍卖师主槌,则要掌握土地管理相关业务知识,取得相应的国有土地拍卖资格证书。另外,可以通过参加培训,观摩拍卖会,组织模拟演练等方式,提高主持人水平。四、加强规范管理,坚持依法行政要体现拍卖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特点,就要求整个探矿权采矿权拍卖的组织工作必须加强规范管理,坚持依法行政。在有关文本、合同的编制以及整个组织程序、操作过程中,都要非常严谨,考虑到各种可能的情况,做到各项工作有依据、有规范,否则,一旦引起纠纷,将相当被动。坚持依法行政,首先是要有法可依,各地应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明确政府各部门在土地拍卖过程中的相应角色、土地拍卖的流程及主要原则等。土地拍卖领导小组(或委员会)或组织者应严格按照土地拍卖的有关规定执行,拍卖公告及拍卖文件一经刊出则不宜随意更改。土地拍卖也应严格按照拍卖文件规定的时间表进行,显示政府的组织能力及运作效率。另外,对于拍卖竞得后违约者应严格按规定处理,通过土地拍卖树立政府依法行政威信,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使土地招标拍卖均实现在法律规范下的有序竞争。第五节拍卖主持人与主持拍卖管理一、拍卖机构与拍卖主持人职业要求(一)国有土地拍卖机构1.拍卖机构及其人员的资格要求拍卖中介机构在拍卖活动中占有重要地位。对于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拍卖法》规定:“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财产权利。”《拍卖法》第十条明确规定:“拍卖人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对于拍卖企业的设立,《拍卖法》规定:“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设立拍卖—690—
第六篇探矿采矿权拍卖与挂牌出让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②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③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④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⑤有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⑥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拍卖法》同时对从事拍卖活动的人员提出了相应要求。《拍卖法》规定:“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主持”;“拍卖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②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③品行良好。被开除公职或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拍卖师资格考核,由拍卖行业协会统一组织。经考试合格的,由拍卖行业协会发给拍卖师资格证书”。2.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中介机构和人员的特殊要求土地使用权拍卖与一般的拍卖相比,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均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出租探矿权采矿权,同样应当遵循上述规定。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是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的一项法定职责。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应当由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可由有关处室或其下属事业单位承担,拍卖主持人应当由土地管理部门选择具有拍卖经验的官员———政府土地拍卖官承担。当然,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也并不排斥有关中介机构,土地管理部门也可根据自身情况,将一部分具体工作委托相应的中介机构或人员承担,如招标、拍卖中的土地估价,既可由土地管理部门自行完成,也可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中介机构承担;具体的招标、拍卖工作,既可由土地管理部门自行组织,也可根据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或拍卖行承担;拍卖主持人既可由政府土地拍卖官担任,也可聘请具有资格的土地拍卖师担任。需要指出的是,土地管理部门如需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拍卖行或聘请拍卖师,其相关人员和机构必须经省级土地管理部门或国土资源部资质认定,—691—
第六篇探矿采矿权拍卖与挂牌出让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二)国有土地拍卖主持人(拍卖官)的职业素质与职业要求要详尽列举招标、拍卖主持人应具备的职业素质和职业要求,是一件较为困难的事情,因为土地招标、拍卖与其他招标、拍卖行为一样,既有其对招标、拍卖主持人的一般要求,又有针对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的特殊要求。我们认为,土地招标、拍卖主持人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素养及土地管理的相关知识修养。土地招标、拍卖是一项政策性、法规性较强的工作。作为主持人,应当对土地管理的政策法规及行业特点有所了解,方能很快进入角色。由业内人士担任主持人则会更好地把握土地招标、拍卖特点,减少不必要的解释和沟通。土地招标、拍卖主持人应自始至终以极其认真细致的精神投入土地招标、拍卖的准备。要求对土地招标、拍卖的流程、地块情况、确认成交及处罚条件等了如指掌,并应全面掌握招标、拍卖地块的各项指标及规划建议要求,必要时做到全部熟背,以防在土地招标、拍卖现场由于会场混乱或心理紧张出现差错。作为招标、拍卖主持人,应尽量考虑到招标、拍卖现场可能发生的所有变化,并注意每一个细节。除按照既定流程组织招标、拍卖外,主持人最好自己设计一个更为细致的工作流程,以保证招标、拍卖按部就班地进行。另外,多请教一些专业人士,尤其请教搞过土地招标、拍卖的业内人士及招标、拍卖行的专业拍卖师等,对主持招标、拍卖不无裨益。如果是初次主持招标、拍卖,为适应气氛,可在招标、拍卖前多参加一些招标、拍卖现场会,认真学习招标、拍卖会的组织形式及流程,更重要的是学习招标、拍卖主持人的主持技巧,掌握拍卖规则,必将受益匪浅。当然,准备得再充分,招标、拍卖现场总会有意料不到的变故,因此,真正考验主持人的是招标、拍卖现场,主持人现场发挥如何,将决定土地招标、拍卖的圆满程度,有时直接影响招标、拍卖的成效。这时,招标、拍卖主持人的心理素质尤显重要,要求主持人的心理素质过硬,表现沉着稳重而应变能力强,要会变通处理招标、拍卖会中的一切突发事件,使整个招标、拍卖会顺着主持人的思路热烈而有序地进行。二、拍卖主持人拍卖技巧(一)把握竞投气氛,灵活运用递增幅度在价格定位上,会场前应科学制定拍卖起叫价。起叫价太低,拍卖会会出现冗长混乱的局面;起叫价太高,会场会冷清而不利于调动竞投者的参与热情。—692—
第六篇探矿采矿权拍卖与挂牌出让同样,主持人应把握竞投气氛,根据会场气氛灵活运用递增幅度。如深圳市1998年5月20日拍卖B114—0063地块时,起叫价为1.48亿,每次递增幅度最初为500万元以后改为300万元、100万元,经过13轮竞投角逐,至报价2亿元时递增100万元,最终该地块以2.01亿元成交。(二)控制竞投节奏,给竞投人适当的考虑时间竞买单位除事先经过精心准备外,在拍卖会上还要根据竞技变化重新核算,因此,竞买单位往往是智囊团“随军出征”,现场可谓“群雄会战”。作为主持人,应当很好地控制竞投节奏,给竞买单位适当的核算、决策时间,报价不可太快。尤其到了高价位竞争白热化时,竞买人之间则更有一个心理承受能力及勇气的较量,主持人应尽量放慢报价节奏,经过最后几轮竞争,尤其是敲槌之前报第一次、第二次时,时间间隔要适当,且不可太快,因为土地拍卖标的额巨大,且涉及开发建设等一系列待考虑因素,需要给竞投者一定的时间测算和报价,力争使政府获得最大收益。(三)把握竞买人心理,创造竞投气氛有的竞买人开始时并不急于竞价,而是准备到一定价位后异军突起,有的竞买人不到最后价位不举牌,属于“黑马”意识。主持人应充分把握竞买心理,并创造竞投气氛,调动竞买热情和欲望。有时在主持人鼓动下的几次鼓励性掌声及临落槌时的举牌应价场面,会为拍卖现场的气氛增色不少。(四)对现场混乱甚至竞买单位提出抗议的处理当会场出现混乱,甚至竞买单位提出异议或抗议时,主持人应树立主持拍卖现场的绝对权威。如果是由于拍卖前对拍卖规则解释不够,或个别竞买人对规则理解不一致,拍卖过程中对主持人宣布的报价有异议或提出抗议,这是可以理解的,今后拍卖应吸取教训,而主持人切不可自乱阵脚,表现不镇定或对竞买人的申辩不重视,这些都会导致拍卖会出现难堪场面。这时主持人不妨大度一些,先接受双方争议价格的对方报价,稳定会场秩序。因为是拍卖形式,一旦其他单位再次应价,则价格照样上扬,政府最终是最大的赢家!第六节拍卖公证一、拍卖公证的概念土地使用权出让中的拍卖公证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采用拍卖方式时,公证机关应拍—693—
第六篇探矿采矿权拍卖与挂牌出让卖人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拍卖人和竞买人双方的主体资格和拍卖文件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对拍卖程序进行现场法律监督,并证明拍卖出让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采用拍卖的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这方面我们的经验不多,法律也不健全,加之拍卖程序复杂,涉及的法律关系较多,因此让公证机关对拍卖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对规范拍卖活动,保证拍卖活动顺利、合法地进行具有重要的作用。二、拍卖公证的程序(一)申请与受理拍卖土地使用权由市或县的土地管理局自行拍卖或委托拍卖。当事人应在拍卖公告发出前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和材料:拍卖机构和委托方的资格证明,代表人身份证明;土地的基本情况(包括土块的位置、面积、用途、规划指标、使用年限等);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拍卖委托书。公证处经过初步审查认为,委托方具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资格;拍卖机构具有拍卖的能力,双方签定的拍卖委托书真实、合法、便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二)审查公证处受理后,公证人员应就申请公证的有关问题询问当事人,并制作谈话笔录。谈话前,应告知当事人应如实陈述情况,并对陈述的情况承担法律责任。谈话应着重审查以下内容:拍卖的原因、动机;办理拍卖活动公证的目的、用途;拍卖的准备情况等。公证处应通知当事人提交下列材料:(1)拍卖公告;(2)土地使用权拍卖须知;(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4)土地使用规划;(5)拍卖方案(包括拍卖方式、拍卖活动日程安排、拍卖程序等);(6)竞买人的有关证明文件(包括个人身份证明、企事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政府批文、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人授权委托书、资信证明等);(7)公证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文件。公证人员对以上材料进行认真、细致地审核,首先,审查这些材料是否齐全,对材料不齐全的应通知当事人及时补齐;其次,审查拍卖土地的真实性,是否与公告的内容相符,有无瑕疵。对这一审查有时需要公证人员到现场做实地调查;第三,审查拍卖公—694—
第六篇探矿采矿权拍卖与挂牌出让告内容是否完备、文字表述是否清楚、准确,对不清楚、不准确、不完备的内容,应提请当事人予以修改、补充;第四,审查拍卖方案和规则是否妥当,对不合法、不合理的内容,要求当事人予以改正;第五,审查拍卖程序是否有遗漏;第六,审查竞买人的资格。对于所提交的材料不真实、不合法,当事人又拒不改正的,公证人员拒绝公证。(三)现场监督拍卖人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拍卖。在拍卖现场,首先由拍卖人简介拍卖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规划指标、使用年限等,说明应价方式和每次应价的差额,公布拍卖地块的底价;接着由竞买人按规定方式应价,最后一次应价时,由拍卖人连续两次宣布最后应价数额而没有人再应价时,主持人一槌敲下,该幅土地使用权由应价高者得。公证人员亲临拍卖现场,监督拍卖活动是否按照拍卖的规则进行,拍卖程序是否合法。对拍卖活动真实、合法的,当场宣读公证词,并将公证书于七日内发给当事人,该公证证明从宣读之日起生效。三、拍卖现场公证词及拍卖公证书拍卖现场公证词根据××××(拍卖单位全称)的申请,××××公证处于××××年×月×日正式受理了本次拍卖活动公证,具体承办本次拍卖活动公证的为××××公证处的公证员×××、×××。经审查和现场监督,拍卖单位和应买人均具有合法的拍卖、应买资格,拍卖物符合国家规定,拍卖程序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拍卖规则)的规定。现在我宣布,本次拍卖活动及××号应买人以人民币(或外汇人民币)×××元中买,×××(拍卖物名称)的结果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处公证员××××××××××年×月×日拍卖公证书()××字第××号兹证明××××(拍卖单位全称)于××××年×月×日,在××(地点)对××××(拍卖物名称)举行了公开拍卖,应买人×××(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695—
第六篇探矿采矿权拍卖与挂牌出让住址)〔或:应买人××××(单位全称)〕以人民币(或外汇人民币)×××元中买。经审查和现场监督,拍卖单位和应买人均具有合法的拍卖、应买资格,拍卖物符合国家规定,拍卖程序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拍卖规则)的规定,拍卖结果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公证员(签名)××××年×月×日注:此格式适用于自行拍卖公证。拍卖公证书()××字第××号兹证明××××(拍卖单位全称)受出卖人×××(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住址)的委托,于××××年×月×日,在××(地点)对××××(拍卖物名称)举行了公开拍卖,应买人×××(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住址)〔或应买人××××(单位全称)〕以人民币(或外汇人民币)×××元中买。经审查和现场监督,拍卖活动有出卖人合法委托,拍卖单位和应买人均具有合法的拍卖、应买资格,拍卖物符合国家规定,拍卖程序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拍卖规则)的规定,拍卖结果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公证员(签名)××××年×月×日注:此格式适用于委托拍卖公证。—696—
第六篇探矿采矿权拍卖与挂牌出让第四章挂牌出让第一节挂牌方式一、挂牌方式的特点与优势挂牌出让探矿权采矿权方式是一种创新,这种方式首先诞生于广东、江苏和重庆等市场经济比较发育、土地市场相对完善的地区。在实践中,挂牌方式既用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一级市场),也用于探矿权采矿权转让(二级市场)。挂牌方式综合体现了招标、拍卖和协议方式的优点,具有公开、公平、公正的特点,是招标和拍卖方式的重要补充形式,尤其适用于当前我国土地市场现状,具有招标、拍卖不具备的优势:一是挂牌时间长,且允许多次报价,有利于投资者理性决策和公平竞争;二是对市场发育程度要求不高,操作简便,便于开展,特别适用于中西部土地市场发育不完善的地区;三是有利于土地有形市场的形成和运作。从某种意义上讲,挂牌方式在目前条件下,优于招标、拍卖,可以取代协议方式,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二、挂牌出让的概念与适用(一)挂牌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概念挂牌出让探矿权采矿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二)挂牌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概念与适用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697—
第六篇探矿采矿权拍卖与挂牌出让三、挂牌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目的、原则与要求(一)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目的为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二)挂牌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原则挂牌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三)挂牌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要求探矿权采矿权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拟挂牌出让地块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出让人应当根据挂牌出让地块的情况,编制挂牌出让文件。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挂牌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合同文本。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20日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第二节挂牌公告一、挂牌公告的内容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2)出让宗地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期、用途、规划设计要求;(3)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4)索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698—
第六篇探矿采矿权拍卖与挂牌出让(5)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6)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7)投标、竞买保证金;(8)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确定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投标、竞买保证金,应当实行集体决策。挂牌的底价,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出让人应当对投标申请人、竞买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公告规定条件的,应当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投标人、竞买人查询拟出让土地的有关情况提供便利。第三节挂牌运作程序及其法律责任一、挂牌程序与时间安排(一)挂牌程序挂牌依照以下程序进行:(1)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2)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3)出让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4)出让人继续接受新的报价;(5)出让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二)挂牌时间安排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699—
第六篇探矿采矿权拍卖与挂牌出让二、成交的确定与签定成交确认书(一)成交的确定挂牌期限届满,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1)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2)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3)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出让人应当对挂牌宗地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二)签定成交确认书以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出让人应当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出让人和中标人、竞得人的名称、地址,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签订《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中标人、竞得人具有合同效力。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出让人改变竞得结果,或者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宗地、竞得宗地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作探矿权采矿权出让金,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必须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三、挂牌出让结果的公布挂牌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挂牌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出让人公布出让结果,不得向受让人收取费用。受让人依照《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探矿权采矿权出让金后,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探矿权采矿权证书。—700—
第六篇探矿采矿权拍卖与挂牌出让四、法律责任应当以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而擅自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中标人、竞得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投标人、竞买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二)中标人、竞得人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01—
第七篇矿产资源信息化
第七篇矿产资源信息化第一章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检测矿产资源的储量管理与价值核算是矿产资源管理的基础。首先,要建立统一的矿产储量(资源)分类分级标准;然后,才能据此进行矿产资源的储量审批和价值核算,掌握矿产资源的实物量和价值量情况;再通过实物量和价值量的登记统计,为后续的矿产资源综合分析、规划分配和政策制定提供基础资料和依据。第一节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分级矿产储量(资源)分类分级是定量评价矿产资源的基本准则,是制定矿产资源政策、规划、计划、勘查、设计、开采,进行矿产资源的有关计算、统计、评价、交易与管理的重要前提。因此,各国政府都十分关注,特别是近10余年来,随着科学技术和经济的迅速发展,各国都在注意研究符合本国政治、经济特点的矿产资源分类分级体系。一、我国矿产储量分类分级基本情况我国矿产资源分类分级源自前苏联,属于技术型分类系统。新中国成立初期,主要参照前苏联1953年的规范。1959年后,开始制定自己的标准。现行与矿产资源分类分级有关的标准或规定:一是1983年地矿部地矿司和全国地质资料局共同制定的《矿产资源总量预测试行基本要求》;二是1988年国家标准局颁布的《石油储量规范》;三是1988年国家标准局颁布的《天然气储量规范》;四是1992年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固体矿产地质勘探规范总则》。二、国外矿产储量分类分级基本情况(1)国外固体矿产储量(资源)分类分级现状。国外固体矿产分类分级大致有两类:一个是以前苏联为代表的,属于技术型分类,为计划经济国家所使用,我国现行属于这类;另一个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属于经济技术型分类,为市场经济国家普遍接受。近些年来,随着各国经济的相互渗透和资源共享,探讨全球统一的矿产储量(资源)分类方案已引起联合国的重视和各国有关专家的关—705—
第七篇矿产资源信息化心,并在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的组织下,于1997年2月17日提出了国际矿产储量(资源)分类框架。俄罗斯感到其现行分类系统,已成为吸引外资的一大障碍,目前正在制定新的分类分级标准。以美国为代表的分类有两套分类方案:第一套方案,是由政府地矿工作机构制定并执行的,不要求企业遵从,强调的是资源(特别是未发现资源)。最具代表性的方案是美国原矿业局和美国地调所1980年提出的矿产资源和储量分类。联合国新近提出的国际分类框架实际上是这套方案的翻版;第二套方案,主要是矿业行会组织制定的,一般矿业公司都是按照这套方案估算储量并向矿政管理机构和投资管理机构报告的,侧重的是储量。最具代表性的方案是澳大利亚来矿冶金协会、地质科学家协会和采矿工业理事会联合委员会(JORC)制定的“查明矿产资源和矿石储量报告规范”中的分类。国际采矿冶金协会(CMMI)的方案也是这套方案的翻版。美国地调所的方案,将储量(资源)、储量基础(资源)分别进行了分类:在同一矿区储量和储量基础可以并用。储量是储量基础的一部分,是指当时测定的可以经济开采、提取或生产的,可随着市场的变化而变化;而储量基础的特点,是经济上的不确定性、时间上的相对稳定性和原地性。方案中,将矿产资源分成三类五级:依据经济可行性分为经济的、边界经济的和次经济的;依据地质可靠程度分为实测的、推定的、推测的、假定的和假想的。在储量基础(资源)分类中,实测的和推定的称为储量基础,推测的称为推测储量基础,假定的和假想的称为未发现资源。联合国分类框架采用三维分类法,即根据经济可靠性(经济轴)、可行性评价(可行性轴)和地质研究程度(地质轴)将矿产储量(资源)分为10个类别。其中,经济可靠性分为经济的、潜在经济的和内蕴经济的;地质研究程度分为详细勘探、一般勘探、普查和踏勘;可行性评价分为可行性研究(或采矿报告)、预可行性研究,将地质研究视为可行性评价的初级阶段。在详细勘探基础上,经可行性研究或预可行性研究属于经济的以及在一般勘探基础上经预可行性研究属于经济的,称其为储量。其他情形的均称为资源。行会组织制定的方案与政府机构制定的方案相比,分类相对简单。因为,行会组织的方案主要为矿业公司所使用,矿业公司一般只关心储量,储量的评价是最重要的因素。因此,行会组织的分类中,一般不会出现储量基础、次经济资源、未发现资源等术语,但他们对其他各种类别资源和储量的评价准则和评价方法等方面的规定则更为具体、更为明确。(2)国外石油天然气储量(资源)分类现状。国外油气资源的分类,也可大致分为两个系统:一个是以美国、加拿大为代表的西方系统;一个是以俄罗斯等国家为代表的分类。西方系统在发展演化过程中,石油工程—706—
第七篇矿产资源信息化师学会(SPE)和世界石油大会(WPC)做了大量工作,于1994年6月在斯塔万格的世界石油大会上提出了有关原则的联合报告。其中的一组定义目前已成为石油工业中首选的一种储量分类方案。该方案将地质储量、开采储量并用,把油气资源分为探明的、概算的和可能的三大类。而俄罗斯等国家的油气资源分类,则基本上源于固体矿产所引用的术语和分类。三、我国现行矿产储量分类分级系统的改革通过上面的对比不难发现,我国现行的矿产储量(资源)分类分级与国际惯例存在很大差异。特别是固体矿产,一些重要术语的定义无法实现国际对比,严重阻碍了我国矿业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因此,必须尽快改革。新的固体矿产储量(资源)分类分级标准的制定,已被国家技术监督局立项研究。通过有关专家讨论,普遍认为新标准的制定应掌握如下基本原则:首先,要与国际惯例接轨。这是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也是我国矿业经济走向国际矿业统一大市场的需要;第二,要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特点,要适应我国矿业经济体制改革和矿业权市场、矿业资本市场的要求;第三,要能够政企兼用。国外并行两套方案,结果政府部门对企业汇交的储量报告,必须再根据自己的分类进行转换、重新计算才能为政府使用,费时费力。而我国历来只有一套标准,政企兼用,应该坚持;第四,应带有框架性质,允许不同矿种或企业,在尊重其核心内容的前提下,作一定的灵活处理;第五,尽可能与我国现实情况相衔接,术语使用要照顾历史习惯。基于上述原则,新标准拟作如下改革探索:(1)原则采用联合国国际框架三维分类的基本做法。考虑到联合国框架结构简单、层次清楚,所设计的工作程序与我国现行体制具有较好的可比性。因此,采用地质研究程度轴、可行性评价轴和经济轴三维坐标来进行分类定位。(2)地质研究程度采用四分法,与联合国框架一致。考虑到我国的习惯,分别称为预查、普查、详查和勘探。(3)可行性评价采用三分法,也与联合国框架一致。但根据我国的情况,勘查阶段要求做技术经济评价,矿山基建程序中勘探报告提交后即进入可行性研究程序,预可行性研究不作为规定程序。同时,通过对比发现,联合国框架中对预可行性研究的要求与我国现行的技术经济评价要求有相似之处。因此,建议可行性评价分为地质研究、技术经济评价和可行性研究三个阶段。(4)经济可靠程度采用四分法。考虑到美国地调所采用经济的、边界经济的、次经济的三类,与我国现行分类有可比之处,予以采纳。同时,考虑到我国现实中存在经过勘查工作而未进行技术经济评价的实际情况,其经济意义具有不确定性,建议引入联合—707—
第七篇矿产资源信息化国框架中“内蕴经济的”概念,作为第四类。(5)引入“储量基础”概念,重新定义“储量”和“资源量”。“储量基础”是美国地调所分类中的概念,是指满足现时工业生产实践所要求最低标准的原地资源,其统计数量具有变化周期相对较长的特点,可以作为国家进行矿产资源形势分析、规划和政策制定的基础和依据。“储量”是储量基础的一部分,是指评价和计算的当时可以经济采出的那部分矿量。一般认为,在我国新分类中应仅指勘探阶段提交的经可行性研究属于经济的那部分可开采的矿量。“资源量”既包括勘查阶段提交的经技术经济评价属于次经济的那部分矿产资源(相当于现行标准中的表外矿),也包括只进行了勘查工作而未经技术经济评价、经济意义不明确的和未发现的矿产资源。关于级别问题。现行标准分A,B,C,D,E,F,G等七级,比较复杂,并且各个矿种在实际运用时赋予的内涵也不尽一致,因此,建议参考我国油气储量分类中的做法,分为探明的、控制的、推测的和预测的四个级别。这样做为各矿种在处理其特殊性时提供了余地。(2)石油天然气储量(资源)分类方案的调整。在石油、天然气储量规范修订过程中,考虑到我国现行分类标准与石油工程师学会(SPE)和世界石油大会(WPC)的联合定义具有较好的相容性,因此,对原分类方案未做大的调整,仅进行了局部修正:一是为满足国家和企业两个层面上的需要,保留并重新明确了地质储量和可采储量概念。地质储量是指原地的、已发现的资源量,更具资源属性,是国家管理层面上的需要;可采储量是指现今经济技术条件下可以采出的油气量,更具资产属性,是企业经营层面上的需要。如果储量以数字形式反映,在不涉及保密的情况下,地质储量和可采储量应该同时出现。二是为了实现储量评价中实际操作的客观性,取消了基本探明储量,把原基本探明储量并入未开发探明储量。值得指出的是,上述关于我国矿产储量(资源)分类分级改革的表述仅是一种思路,特别是对于固体矿产,某些原则和术语还有待完善。因此,为了避免混乱,凡涉及矿产储量(资源)分类分级中有关概念的,均按现行规定的定义理解。第二节矿产储量审批管理一、我国矿产储量审批管理现状根据矿产资源法以及1994年国务院批准的地矿部“三定”方案的有关规定,矿产储量审批管理包括矿产储量的审批、地质勘探规范的制定和矿床工业指标审批下达与管—708—
第七篇矿产资源信息化理等三项基本内容。(1)矿产储量的审批1)矿产储量审批的目的。我国设立矿产储量审批制度的主要目的:一是为国家进行矿山和水源地建设提供可靠的矿产储量和地质资料依据,避免由于储量不清、地质资料不可靠等方面的原因造成矿山和水源地建设的失误,减少国家投资的风险;二是监督矿产资源利用的合理性;三是代表国家确认矿产资源实物存量,为摸清国家的资源家底提供基础,为国家进行矿产资源的统计、分析和政策制定提供依据;四是维护矿业活动中的公平竞争环境,避免筹资、交易过程中储量方面商业性欺诈行为的发生。2)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根据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我国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只有两级。中央一级为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目前,是指全国矿产资源委员会(前身是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负责批准全国所有的石油、天然气和放射性矿产储量报告、重要大型固体矿产勘查报告和供大型水源地建设使用的地下水勘查报告;省一级为各省(区、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批准全国矿产资源委员会批准的储量报告以外的矿产储量报告。3)矿产储量审批程序。矿产储量的审批可分为申报、送审、审查和批准四个环节。凡需要审批的矿产储量报告,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应在上一年度11月底前,向勘查区所在地省级矿产储量审批办事机构申报,经全国资源委办公室统一汇总、平衡后,制定下达年度审批计划。报告提交单位应按照审批计划的安排及时送审。送审的报告必须是正式报告,各种资料齐全。审批办事机构收到送审报告后,应及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并提出正式审查意见。完成审查程序后,由审批办事机构起草批准书并连同审查意见书报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人批准。报告审查批准期限,自收到储量报告之日起至批准书签发之日止,不得超过6个月。4)矿产储量审批的主要内容。依据审批目的,矿产资源审批的内容主要包括如下六个方面(以固体矿产为例):首先,是对地质研究程度的审查与评价。它包括:成矿地质背景、成矿地质条件和主要控矿因素是否查清;矿体规模、产状及其空间分布特征和控制因素是否查明;对矿石的质量和选(冶)加工技术性能是否查清;对有用组分的利用方式和利用途径是否查明;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和环境地质是否查清;对工作区内具有利用价值的共、伴生矿产是否按照有关要求进行了综合勘探和综合评价。第二,控制程度评价。它包括:勘探类型确定是否有充分依据;勘探手段的选择是—709—
第七篇矿产资源信息化否合理;勘探工程间距是否符合相应储量级别条件;各级储量比例是否达到有关规范或规定的要求。第三,各项勘查工作质量是否达到有关规范、规定和操作规程的要求。第四,储量计算合理性评价。它包括:矿体圈定是否严格执行矿产储量审批机构下达的矿床工业指标;储量计算方法确定是否有充分依据;各项储量计算参数的选择是否合理。第五,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了矿床技术经济评价。第六,资料完备程度。它包括正文、附图、附表、附件是否齐全,质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2)地质勘探规范的制定地质勘探规范既是矿产勘查作业者应当遵循的作业规则,也是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批储量的依据。我国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经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组织制定的各类技术规范已有52种。其中,12种规范由国家技术监督局(或原国家标准局)批准颁布,其余由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发布。这些规范的实施,对于规范我国的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确保我国的矿山和水源地建设具有可靠的矿产储量和地质资料依据,发挥了重要作用。(3)矿床工业指标的审批下达与管理矿床工业指标是界定矿产资源的标准,是监督、权衡矿产资源是否合理利用的依据,是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过程中资源效益与经济效益协调统一的结果。由于我国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所以政府历来都要介入矿床工业指标的管理。在1988年以前,矿床工业指标由各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1988年成立国家矿产储量管理局后,为了加强国家对矿产储量的统一管理,首次明确由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组织拟定矿产资源评价使用的一般工业指标,仲裁下达矿产勘探阶段有争议的正式工业指标。1994年,在国务院批准的地矿部“三定”方案中,又进一步明确矿床工业指标由矿产储量审批机构统一审批下达。到目前为止,两级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已累计为178个矿区下达了矿床工业指标。矿床工业指标审批下达的一般程序:首先由地勘单位提出建议,经设计单位论证后,由主管部门推荐,审批机构批准下达。二、国外矿产储量审批管理基本情况国外矿产储量审批管理大致有两种模式。在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如前苏联和罗马尼亚,与我国现行管理方式比较类似,储量报告由政府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交给采矿部门,由国家出资开发,出了问题也无从追究责任。但在市场经济国家政府管理部门并不直接审批储量。储量报告的审批也有两种情况:一是当矿业公司上市或筹集资金—710—
第七篇矿产资源信息化时,由投资管理机构(主要指证券交易所和投资银行)组织审查;二是当矿业公司的矿业权进入二级市场,需要转让时,买方要聘请行会组织的专家进行审查。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管理部门为了摸清矿产资源家底,为编制国家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依据,按照政府制定的标准,将审批的储量和资源远景转换成统一的数据,进行统计发布。证券交易所依据证券法和股票上市规则中的信息披露制度,不仅要求矿业公司提交储量报告,而且还要对储量报告进行较为严格的审查。证券交易所的审查,主要侧重于对编写报告的“称职人员”资格的审查,而对储量报告具体技术内容的审查不是也不可能面而俱到,以抽查、监控方式为主。如果对报告技术方面的内容和质量存有疑问,也组织审查,审查委员会成员主要是交易所自己雇佣的专家,有时也聘请一些行会组织和政府管理部门的代表参加。审查依据多数情况下是矿业行会组织制定的规范。投资银行对储量报告的审查一般要比证券交易所更为严格,因为银行不同于股本投资者,银行的贷款只能得到利息,其所承担的风险无从得到补偿,而股本投资者才是真正的高风险高收益。投资银行对储量报告审查的基本做法与证券交易所类似。实际上,在市场经济国家的储量审批管理中,“称职人员”的责任最为重大,送交投资管理机构的储量报告必须要他们签名。通常情况下,矿业公司或其雇佣的矿产勘查技术劳务公司完成勘查工作后,要聘请或雇佣合格的“称职人员”估算储量和编写报告,他们的签字就意味着不仅要对矿业权人负责,而且还要对证券交易所、投资银行、政府管理部门等方面负责。因此,这些国家对“称职人员”的要求和管理都是十分严格的。通常在各国采矿冶金协会制定的矿产储量(资源)的报告规范中,对“称职人员”都有十分详尽的要求:一方面,要求“称职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资格,是相关专业协会的成员,具有多年实际工作经验;另一方面,要求“称职人员”保持独立性、公正性。一般情况下,“称职人员”不得与矿业公司有直接、间接关系或在公司的矿地中有附带、连带权益,若有的话,必须在储量报告中予以声明。同时,在这些国家的公司法、证券法中,一般都有“称职人员”民事和刑事责任的规定。在行会组织的道德章程中也有“称职人员”必须遵守道德规范方面的规定。三、我国矿产储量审批管理改革的基本思路我国现行矿产储量的审批管理与国外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做法的差异是显而易见的。无论从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角度考虑,还是从矿业经济全球化、市场化、信息化、一体化趋势的要求考虑,为了促进矿业资本在国内或国家之间的自由流动,必须要建立与国际惯例相类似的矿产储量(资源)管理体制。首先,政府管理部门应不再直接审批矿产储量。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矿业股票上市和矿业权转让行为已不断增多;对外开放的扩大,—711—
第七篇矿产资源信息化外国资本也越来越多地进入了我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领域;矿业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我国的矿业投资将要实现主体多元化,实行资本运营制度,其投资风险要由国家投资公司或企业法人承担。因此,矿产储量报告作为判别矿业投资风险的重要依据之一,已越来越引起投资者的关注。如果继续由政府直接审批储量,打风险保票,政府管理部门就会因此而承担无限责任。而实际上,一方面,政府管理部门不能承担这个责任,也承担不了这个责任;另一方面,这种做法也不利于市场机制的建立。因此,政府管理部门必须要从矿产储量的直接审批中解脱出来。第二,矿产储量的审查应由矿产资源评价中介机构来承担。这是符合我国国情的选择。国外把矿业投资决策完全建立在对“称职人员”的信任上是有前提的,他们从国家的法律到行会组织的章程都有对“称职人员”要求与管理的详尽规定,对“称职人员”的工作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监督制约机制。而我国,一方面,现行法规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更谈不上监督制约机制;另一方面,从观念上讲,我国的社会事务习惯于接受集体(单位)的信誉,因为实践中,个人行为通常很难追究、落实责任,只有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才能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国外的这种做法在我国一定时期内还难以实行。但是,无论从投资管理机构方面还是从矿业权交易方面来讲,对储量报告进行适当审查都是十分必要的。考虑到我国的证券管理机构、投资银行目前都不可能承担储量审查的实际情况。只有培育中介机构,由中介机构来审查储量报告,证券管理机构、投资银行、矿业权交易双方负责,也对政府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第三,今后,政府部门的矿产储量审批管理应主要侧重两个方面:一是对中介机构的管理;二是对经中介机构审查的储量报告的认定。关于中介机构的管理,政府管理部门,首先要认定其资质,制定相应的管理法规和章程,规范、监督其工作;其次要对其从业人员进行资格管理,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中介机构应保持绝对的独立性,在法律的规范下独立运作,政府不能代行其职责,更不能无端干预。但在我国,有关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为了确保审批质量,采取逐步过渡的方式是比较适宜的。关于储量报告的认定,这是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制度和矿产储量登记管理制度的要求。但认定绝不是过去意义上的审批,而是相当于产权登记过程中必要的审核环节。从资料汇交管理角度的认定,是为了避免矿业权人提交虚假资料;从储量登记管理角度的认定,是为了统一储量统计的标准。这里认定应侧重如下几个方面的审核:一是报告编写人是否具有资格;二是储量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审查;三是储量计算所依据工业指标的制定是否符合管理部门的规定;四是资源的利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等。第四,矿产储量审批管理的改革要在不断实践的基础上稳步推进。矿产储量的审批管理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在国外市场经济国家,审批管理工作至少要涉及五个方面—712—
第七篇矿产资源信息化的机构。他们在多年的实践中,已经建立了一个比较完善的协同机制,以尽可能地减少和避免失误。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目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处于形成阶段;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还有待于实施;国家地勘投入还在继续采用拨款方式,事实上,矿业权市场和矿业资本市场还没有真正形成。因此,我国的矿产储量审批管理改革必须遵循“目标要明确、步子要稳妥”的原则,根据矿业权和矿业资本市场的发展,在不断试点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实施。第五,关于储量技术规范的制定。在市场经济国家,用于储量报告编制与审查的储量技术规范主要是由有关行会组织制定的。有些投资管理机构和大的矿业公司也制定自己的标准,但一般都是以行会组织的规范为基础的。而在我国,这方面的行会组织还不够发育,投资管理机构也不具备这方面的能力。因此,近期储量技术规范还必须由政府主管部门来组织制定,并在实践中逐步过渡给行会组织来制定。第六,关于矿床工业指标的管理。在市场经济国家,无论是投资管理机构、行会组织,还是政府管理部门,对矿床工业指标都没有具体要求。在矿产储量计算、评价过程中,采用什么样的工业指标是矿业公司自己的事。但在我国,一是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二是现实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中,采富弃贫、浪费资源、不合理利用资源的现象还相当严重。因此,政府必须对矿床工业指标进行以监督调控为主的方式加以管理。对于矿产资源评价使用的一般工业指标可由政府资源管理部门来统一拟定,对于勘查开发阶段的正式矿床工业指标,应采取以监督为主的管理方式。第三节矿产资源价值核算一、矿产资源价值核算体系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国民经济的发展必然要伴随着矿产资源的消耗。但是,我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没有矿产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和环境的核算,国民经济核算帐户中也没有包含资源帐户。因此,为了客观地反映国民经济运行与矿产资源增长、消耗的关系,必须对矿产资源进行核算,并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为国家宏观经济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在矿产资源实物量核算基础上,进行矿产资源价值核算并建立价值帐,矿产资源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才能得以实现。二、矿产资源价值核算方法关于矿产资源价值核算问题的研究,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各国政府和一些—713—
第七篇矿产资源信息化国际组织研究机构,尤其是联合国统计署、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世界银行以及世界资源研究所等做了大量工作,并且在一些理论和方法问题的研究上取得了重要进展。国内关于矿产资源价值核算的研究始于1984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科委、国家统计局、地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单位先后组织过有关的理论研究和实际调查工作,并在矿产资源定价理论、定价方法和矿产资源核算理论、核算方法等方面取得了重要研究成果。1993年,地矿部以1990年矿产品不变价作为基础,首次计算了截至1992年底我国矿产资源潜在价值(总值)。1995年,在国家科委组织研究的《中国资源核算研究》的专题研究报告中,提出了一套矿产资源价值核算指标体系,这套指标体系由矿产资源潜在价值(总值)、矿产资源开发期望产值、矿产资源勘查劳动价值、矿产资源净价值和矿业权价值等五项指标组成。矿产资源净价值为矿产资源开发期望产值扣除勘查、开采成本后的资源价值。矿产资源价格为核算期内矿产品平均价格减去矿产品开发要素成本,并建议采用逆算净价法或收益净现值法确定。—714—
第七篇矿产资源信息化第二章矿产资源信息化建设第一节矿产资源档案编制与组卷一、矿产资源档案的载体形式(一)载体形式(1)矿产资料可采用以下两种载体形式1)纸质载体;2)光盘载体。(2)矿产档案可采用以下三种载体形式1)纸质载体;2)缩微品载体;3)光盘载体。(3)纸质载体和光盘载体的工程资料应在过程中形成,并进行收集和整理,包括工程音像资料。(二)纸质载体工程档案要求纸质载体:在过程中形成,必须是A4幅画的复印纸。若合格证等小于A4纸的,应用白纸5点衬托。5点托:上下居中、外侧对齐,即在四个角点及右侧中间各一点。(三)缩微品载体的工程档案要求1.在纸质载体的档案经档案馆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持档案馆发给的“准许缩微证明书”进行缩微,证明书包括案卷目录、验收签章、档案馆的档号、胶片代数、质量要求等,并将证书缩拍在胶片“片头”上。2.报送“缩微制品载体”档案的种类和数量,一般要求报送三代片,即:(1)第一代(母片)卷片一套,作长期保存使用;—715—
第七篇矿产资源信息化(2)第二代(拷贝片)卷片一套,作复制工作使用;(3)第三代(拷贝片)卷片或者开窗卡片、封套片、平片,作提供日常利用(阅读或复原)使用。3.向档案馆移交的缩微卷片、开窗卡片、封套片、平片必须按档案馆的要求进行标注。(四)光盘载体的电子工程档案要求1.纸质载体的档案经档案馆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进行电子档案的核查,核查无误后,进行电子档案的光盘刻制。2.电子档案的封套、格式必须按档案馆的要求进行标注。二、档案的组卷要求(一)组卷质量1.档案的编制和填写必须适应档案缩微管理和计算机输入的要求。2.档案的缩微制品,必须按国家缩微标准进行制作,主要技术指标(解像力、密度、海波残留量等)要符合国家标准,保证质量,以适应长期安全保管。(二)案卷页号的编写1.编写页号以独立卷为单位。在案卷内文件材料排列顺序确定后,均以有书写内容的页面编写页号。2.每卷从1(阿拉伯数字)开始用打号机或钢笔依次逐张连续标注页号,采用黑色、兰色油墨或墨水。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不编写页号。3.页号编写位置:单面书写的文字材料页号编在右下角,双面书写的文字材料页号正面编写在右下角,背面编写在左下角。4.图纸折叠后无论何种形式,页号一律编写在右下角。(七)案卷脊背编制案卷脊背项目有档号、案卷题名,由档案保管单位填写,城建档案的案卷脊背由城建档案馆填写。三、案卷要求(一)案卷规格卷内资料、封面、目录、备考表统一采用A4幅(297mm×210mm)尺寸,图纸分—716—
第七篇矿产资源信息化别采用A0(841mm×1189mm)、A1(594mm×841mm)、A2(420mm×594mm)、A3(297mm×420mm)、A4(297mm×210mm)幅面。小于A4幅面的文件要用A4白纸(297mm×210mm)衬托。(二)案卷装具案卷采用统一规格尺寸的装具。属于工程档案的文字、图纸材料一律采用城建档案馆监制的硬壳卷夹或卷盒,外表尺寸为310mm(高)×220mm(宽),卷盒厚度尺寸分别为50、30mm二种,卷夹厚度尺寸为25mm;少量特殊的档案也可采用外表尺寸为310mm(高)×430mm(宽),厚度尺寸为50mm。案卷软(内)卷皮尺寸为297mm(高)×210mm(宽)。(三)图纸折叠方法1.一般要求(1)图纸折叠前要按裁图线裁剪整齐,其图纸幅面均需符合表中规定:(2)图面折向内,成手风琴风箱式。(3)折叠后幅面尺寸应以4号图纸基本尺寸(297mm×210mm)为准。(4)3~0号图纸在装订边297mm处折一三角或剪一缺口,折进装订边。2.折叠方法(1)4号图纸不折叠。(2)3号图纸折叠如下图,(图中序号表示折叠次序,虚线表示折起的部分,以下同)。(3)2号图纸折叠如下图。(4)1号图纸折叠如下图。—717—
第七篇矿产资源信息化(5)0号图纸折叠如下图。—718—
第七篇矿产资源信息化3.工具的使用图纸折叠前,准备好一块略小于4号图纸尺寸(一般为292mm×205mm)的模板。折叠时,先把模块放在图纸左下方,按上述折叠方法的编号从右向左依次折叠,然后再纵向折叠。—719—
第七篇矿产资源信息化(四)案卷的装订1.文字材料必须装订成册,图纸材料可以装订成册,也可以散装在卷盒内存放。2.装订时要剔除金属物,装订线一侧根据案卷薄厚加垫草板纸。3.案卷用棉线在左侧三孔装订,棉线装订结打在背面。装订线距左侧20mm,上下两孔分别距中孔80mm。4.装订时,须将封面、目录、备考表、封底与案卷一起装订。图纸散装在卷盒内时,需将案卷封面、目录、备考表三件用棉线在左上角装订在一起。第二节矿产资源档案移交一、档案验收凡列入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档案,经档案馆验收不合格的,应由档案馆责成单位重新进行编制,符合要求后重新报送。档案由单位进行验收,属于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和国家、市重点项目,还应由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档案资料进行预验收。二、档案移交有关基层应按规定的时间、套数移交档案并办理移交手续。凡列入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全部档案移交档案馆并办理纸质品移交手续或缩微品移交手续。推迟报送日期,应在规定报送时间内向档案馆申请延期报送,并申明延期报送原因,经同意后办理延期报送手续。—720—
第七篇矿产资源信息化第三章矿产资源信息化建设第一节矿产资源信息基础建设现代矿产资源管理是建立在信息系统基础之上的,信息系统每天都要处理大量的信息。这些信息的处理靠的是计算机系统,信息的保存靠的是数据库系统,信息的传输则靠的是网络系统。因此,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就包括三个方面:计算机系统(包括主机和外围设备)的选型、配置及安装;数据库系统(包括数据库服务器及备份设备)的选型、配置及安装;通信网络系统的选型、配置及安装。一、计算机系统建设计算机系统分为大型机系统、小型机系统、图形工作站系统和微机系统。大型机系统常设在信息中心,用来处理大型的工程分析计算问题,大型机系统也常用于大型信息资源库进行集中式管理。由于大型计算机系统价格昂贵、技术复杂,且往往使用频率并不高,所以一般的单位没有必要花巨资购买大型机系统。小型机系统在80年代初应用较多,常用于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中。由于它采用主机加终端的配置方式,限制了系统的发展。随着C/S结构的兴起,小型机系统逐渐为采用C/S结构的微机系统所取代。图形工作站是CAD/CAM系统中常用的计算机设备,它的处理能力强大,特别是在图形处理能力方面更具有独到优势。但工作站的价格昂贵、技术复杂,要求应用人员和管理人员均有较高的技术水平。所以,工作站更多地是应用在工程设计和分析中。一般情况下,一个企业只需配置少数几台工作站用于高难度的技术工作,如各种大型分析工作、三维造型等,一般的工作均应交给微机系统去完成。值得注意的是,最近几年有些公司推出价格在1万美元左右的低档工作站,对工作站的推广应用带来良好的机遇。在一般的企业中,应用最多的应是物美价廉的微机系统,特别是在C/S和B/S体系结构出现后,对推广微机系统的应用给予了极大的推动。可以说,大多数企业的计算机应用都是以微机作为主力军的。微机系统目前主要有两种系列:苹果公司的Macintosh机和IBM兼容机。目前IBM兼容机在市场上占有统治地位。此处仅介绍IBM兼容机(或称PC机)的一些主要技术—721—
第七篇矿产资源信息化指标,供系统选择时参考。1.中央处理器(CPU)类型微机常按CPU的类型来划分,可分为286、386、486、奔腾(Pentium或586)、奔腾Ⅱ、奔腾Pro、K6、K6-2、K7、奔腾Ⅲ等。其中,奔腾CPU以上机型的地址总线为32位,数据总线为64位。2.机器速度机器速度指的是CPU的时钟频率,它在一定意义上反映了计算机的运行速度。目前233MHz的CPU已经是PC机的标准配置了。3.内存容量内存容量是指主机板上随机存储器的大小,计算机程序一般要先放人内存才能运行,所以,内存的大小将直接影响计算机的运行速度。目前PC机标准配是的内存容量已达64MB,有些甚至达到128MB或256MB。4.硬盘容量硬盘是计算机中最重要的存储设备,一般的应用程序都存放在硬盘上。它具有容量大、存取速度快的特点。一般情况下,硬盘愈大愈好,目前流行的硬盘容量已达120GB。5.软驱软驱对于单机运行的PC机来说,几乎是必不可少的设备,因为它是计算机传输数据的主要设备。如果是网络环境,软驱的配置则显得不是很必要了。常用的软驱是1.44MB软盘的3in软驱。6.光驱光驱也是计算机的主要数据传输设备,随着光存储技术的发展,光驱的重要性愈来愈大。当然,跟软驱一样,只要PC是置于网络环境时,就没有配置它的必要了,仅需要在服务器上配一个光驱即可。光驱的速度有4倍速、8倍速、12倍速、24倍速、32倍速等,目前的标准配置已是32倍速。7.显示器、显示卡和图形加速卡显示器分为单显和彩显两种,目前市场上流行的是VGA增强型彩显,其价格在不断下降。显示器屏幕的大小对显示效果的影响很大,以前常用14in显示器。目前15in和17in的大屏幕显器已开始受到人们的青睐,预计在不远的将来17in彩显将会是市场的主流产品。另外,显示器应与显示卡配合使用,且显示卡的容量愈大愈好,速度愈快愈好,其标准配置是4MB。对于图形功能要求较高的PC机,还应加配图形加速卡,以提高显示速度。—722—
第七篇矿产资源信息化二、局域网建设局域网(LocalAreaNetwork,简称LAN)实现有限范围内计算机设备的互联和信息共享。一般情况下,人们把传输距离在10km以内的计算机网络称为局域网。局域网常局限在一个工作小组、一个部门或者一个大楼内。局域网的一般特点是设备数量少、连接方式简单、传输距离短、但传输质量高、速度快。局域网是现代企业通信网中最基本的应用网络形式,一个企业可能存在几十乃至上百个局域网。局域网的硬件一般包括:服务器、工作站、网卡、通信电缆、其它附属设备(如:集线器、中继器、调制解调器)。局域网的拓扑结构一般分为星形、总线形、环形和混合形等,它们的示意如下图所示。网络的拓扑结构星形结构的特点是将所有的工作站都直接连到集线器HUB上,当一个工作站要传输数据到另一个工作站或服务器时,都需要通过HUB,它负责管理和控制所有的通信。由于星形拓扑结构简单,便于管理,所以一般的小型局域网常采用星形结构。星形结构的主要缺点是扩展困难,其可扩展能力与中央结点(即HUB)的接口数有关。有时为了扩展星形网的能力,可以采用两个HUB串接的方式。总线形结构的特点是所有工作站(或设备)都共用一条传输通道,每当有消息传到总线上时,每台工作站都能收到,属于广播方式,然后每台工作站都会去对比消息中所含的地址与本机地址是否一致以决定取舍。为了防止信号反射,总线两端使用了终端匹配器。总线结构的优点是布线容易、可靠性高、易于扩充,但一旦总线出了问题,则整个网络都会停止工作。环形结构的特点是将所有工作站都封闭在一个回路中,一条消息一次性通过所有工作站,最后才回到起始的工作站,每台工作站都会依次接受线路上的消息,然后对比消息上的地址以决定取舍。环形结构的优点是电缆长度短,传输介质可采用光纤。缺点是—723—
第七篇矿产资源信息化环中某一个结点的故障会影响全网的正常运行。混合形结构是将上述各种拓扑结构混合起来应用,常见的有树形(总线与星形混合)、星环形(环形与星形结合),采用双绞线为传输介质的网络常用树形结构;采用光纤为传输介质时常用星环形结构。局域网中应用较多的两类网络系统是以太网和令牌环网。以太网标准是由国际电气和电子工程师协会IEEE规定的网络规范,通常称为IEEE802.3协议。该协议包括了配置以太网的规划、可以使用的介质类型和网络中的各个成分应该如何交互作用等。以太网协议提供了OSI参考模式的物理层和数据链路层中调用的各种服务。由于以太网在速度、价格、方便安装和支持能力之间取得了很好的平衡,所以它得到广泛应用,大约80%的局域网为以太网。令牌环网是局域网的另一主要技术,它是由IEEE802.5规范所确定的联网规则。令牌环网使用的是环形拓扑结构。采用光纤作为传输介质的令牌环网又称为FDDI网,它具有高达100Mbps的传输速率。FDDI网常用在大型局域网中,它还可以用作为企业主干网。三、广域网建设除局域网外,我们还常遇到智能大厦、企业网、城域网和广域网等概念。(一)智能大厦智能大厦是一个高新技术的结合体,它将建筑、计算机、通信、办公自动化、保安监控、防火等功能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是社会经济、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产物。在企业信息系统的规划和建设中,智能大厦占有重要地位,因为智能大厦是企业一切信息的集结地和控制中心。智能大厦的组成通常包括三大基本要素:即楼宇自动化系统、通信自动化系统和办公自动化系统。下图为智能大厦的总体结构图。计算机网络系统是智能大厦的重要基础设施之一,整个大厦的管理和内部设备的使用基本上都与网络系统有关。智能大厦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实质上是由多个局域网组成的大型局域网,它由三部分组成:主干线、楼内各层子网和与外界的通信联网。—724—
第七篇矿产资源信息化为智能大厦总体结构图智能大厦网络系统的主要特点为:(1)网络规模大,终端数目可达上千台。(2)覆盖面适中,用户一般分布在几百米范围内。(3)传输速率高。(4)对企业外内的通信联络均很多。根据以上特点,智能大厦的网络系统常采用FDDI或高速以太网,如果企业的主干网采用ATM网,则大厦的网络系统结构也应为ATM。智能大厦常采用所谓的结构化布线方式,有时也称为综合布线系统和开放式布线系统。(二)企业网企业网是采用网络主干线将各部门的局域网连起来的一种网络系统。企业网可以认为是一种小型的广域网,也可看成是一个大型的局域网。局域网常采用FDDI网、高速以太网(传输速率可达1000Mbps)或ATM网(一种基于异步交换模式的新型网络),这三种网络各具优越性。目前主要是高速以太网与ATM网相争作为企业的主干网。将In-ternet技术引入企业网而形成的内联网In-tranet是目前企业网的发展方向。—725—
第七篇矿产资源信息化(三)城域网其覆盖范围通常在一个城市内,利用城市内部的通信网络将全市各个单位、各个部门联在一起,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目前国内各大城市纷纷建设的“信息港”就可看作是城域网。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密切关注自己所在城市的城域网建设,自觉地将自己纳入城域网是很重要的,因为一个企业总不能够离开周围环境而单独生存。(四)广域网广域网的范围覆盖一个国家,甚至整个世界。广域网所用的通信装置和传输介质一般由电信部门提供。随着通信自由化政策的落实,广域网也可由一些民间组织管理。企业与外部合作伙伴可以共同组成Extranet网络,由于其跨度可达几个国家,就可以认为是一种企业集团级的广域网。互联网(Internet)是一种典型的广域网,它的覆盖范围是任何其它网络系统都无法比拟的。四、Internet/Intranet/EXtranet建设自从1994年以来,互联网(Internet)得到高速发展,为世界范围的信息资源共享提供了条件。1996年后,人们将Internet的实现方法引入企业网,又出现了内联网(In-tranet)技术,Intranet网目前已成为企业网的主要发展方向。在内联网以后,为适应企业与外部合作伙伴的通信和数据传输的需要,又出现了外联网(Ex-tranet)的新概念。(一)互联网(Internet)Internet是当前国际上最大的计算机网络。自从1994年In-ternet迎来它的发展高潮后,最近几年它得到飞速发展,全世界联网国家愈来愈多,上网用户也成倍的增加。例如,1996年上网人数为2800万,1997年就达到4000万,1998年则已超过1.13亿,预计到2000年将达到2.5亿,到2005年即可达到10亿。到1998年底,我国Internet用户也达到200万。现在,Internet上的数据量每100天就翻一番,这样的发展速度充分反映了Internet网在信息化浪潮中所起的巨大作用。现代化企业要想进行对外交流,要想增强自己的竞争实力,必须充分利用Internet的各种资源,应该充分利用它开辟自己的市场。从技术上讲,Internet是利用TCP/IP协议将散布在世界各地的各种网络系统连起来,实现资源共享。Internet所提供的服务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726—
第七篇矿产资源信息化1.电子邮件(E-Mail)电子邮件是Internet所提供的最基本的服务之一。电子邮件传送信件速度快、花费少,同时还可以确认对方是否收到,是否阅读等。要通过Internet传送和接受电子邮件,必须申请一个电子邮件通信地址。2.远程登录连上Internet的任何一台计算机,不管它位于何处,均可很方便地与世界其它地方的任何一台计算机连在一起,使对方为自己服务,这称之为远程登录。远程登录所能享受的服务包括:数据库检索、共享软件、远程使用计算机硬件资源等。3.文件传输(FTP)使用FTP命令可以连接到Internet的资源库上,实现文件的远程传输。FTP所传输的文件类型为多媒体型的,即可以传输图形文件、图象文件、声音文件、数据压缩文件等。4.电子公告板和电子论坛Internet设有几千个电子公告板,人们可以往公告板上发送任何信息,也可以参加电子论坛,通过网络讨论问题。5.新闻组Internet设立有专门的新闻组,供人们分门别类地从网络上获取各种新闻。6.信息查询工具Internet上的信息查询工具种类繁多,最重要的有Gopher、WAIS、Archie、WWW等四种。Gopher是美国明尼苏达大学研制的菜单式信息查询软件,它可采用菜单的方式引导用户查询各种Internet中所有含有该关键词的记录。Archie是一个有关匿名FTP服务器中文件目录的分布式数据库系统查询系统,它通过文件名检索文件所在的主机地址和目录。万维网WWW是一种超文本式信息查询工具,它可以把Inter-net上不同地点的相关数据有机地组织在一起。用户只要提供查询要求,至于如何查询,到何处查询均有WWW自动完成。浏览WWW服务器常用的工具有美国微软公司的InternetExplorer和NescapeCommuni-cation公司的Navigator。7.商业应用利用Internet进行贸易已成为好多企业上网的一个重要理由。企业可以利用自己的Homepage来宣传自己及其产品,也可查询供应商的信息并实现网络购物。企业在网管中心或电信部门申请了帐号后,就可联入Inter-net。入网的方式有两—727—
第七篇矿产资源信息化种:一种是采用专线入网,具有通信速度高、质量和服务较好等优点,但费用也相对较高,投资较大。专线入网适用于传输业务量大的企业。另一种是拨号入网方式,用户采用一条电话线和一台调制解调器代替专线入网。这种方式投资少,但传输速度低,用于对外业务较少的企业。企业与互联网连通时,一定注意本企业信息系统的安全问题。(二)内联网(Intranet)Intranet是公司内部的计算机网络,但它使用了Internet的一些标准通信协议及图形化的Web浏览器来支持企业内部的计算机应用,提供部门内部及部门之间的直至全公司范围的信息共享。这些通信协议包括超文本标志语言(HTML)、超文本传输协议(HTTP)和TCP/IP。可以说,在Internet中所具有的内容在In-tranet中都可以找到。但Intranet与Internet毕竟有很大的不同,那么它们之间的区别在哪里呢?首先,Intranet的范围只局限在企业内部,它用防火墙将自己封闭起来。它的范围要比Internet小得多;其次,由于是企业的内部网,它不需要经过公共的通信线路,从而便于管理,也不需要对外另外付费;第三,它的运行效率要比Internet高得多;最后,Intranet不会产生Internet那样多的安全性问题。使用Intranet可以带来以下好处:(1)可以有效保护现有资源,因为它可以很方便地将现有设备连入网中。(2)可以实现内部办公系统的自动化和无纸化,不仅大大提高了办公效率,而且还可大大节省投资。集团公司利用Intranet的统计数据(3)可以方便地与外部世界交换信息。Intranet在企业的应用方式多种多样,完全取决于企业本身。—728—
第七篇矿产资源信息化上图所示是集团公司利用Intranet的统计数据。Internet的要害是浏览器和Web服务器。在建立Internet时,首要工作是选择和安装浏览器,这个工作似乎不太难,因为目前流行的浏览器只有两种:Navigator和InternetExplorer,这两种浏览器的功能大同小异,且价格均相当便宜,有时甚至可以免费得到,它们的安装也极其简单。在安装浏览器后,第一件工作就是建立Web服务器,即利用HTML生成Internet网页,并建立链接关系,然后在Web服务器上增加各种功能。Inter-net的其它功能包括:文件传送、信息发布、电子邮件、用户与安全管理、网络新闻服务等。总之,Intranet技术正在成为企业网的主流技术,利用它会给企业带来显著的经济效益。(三)外联网(Extranet)Extranet是Intranet网络概念和系统的进一步扩展,它借助于Internet网把企业网的联网范围扩大到远离企业本部的组织和部门,以及与企业关系密切的组织和部门,以使得企业与合作伙伴之间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共享信息资源。也可以通过Extranet实现电子商务。Internet的基本结构可以看出,Extranet不仅适合于在分布于不同地理位置的企业集团内部共享信息资源,而且适用于在企业与其供销链伙伴之间交换信息,同时还适合于企业的驻外部门与企业之间的数据通信。Internet用防火墙把自己限制在企业内部,从而保证了企业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但是,在使用防火墙时,虽然安全性得到提高,但同时也限制了防火墙外的用户、潜在的顾客和合作伙伴访问企业公开和一定密级信息资源的自由,甚至将集团公司位于外地的—729—
第七篇矿产资源信息化子公司也挡在防火墙外,这种现象对企业显然是不利的。而采用Extranet技术却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与Internet不同,建立Extranet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如何保证跨越Internet网传递数据时保证数据的安全性。在建立Extranet时所用的安全措施是采用所谓的“隧道技术”,在Internet网上的两个用户之间建立一个临时的专用安全通道,在这个通道中流动的是经过加密的信息,从而保证了数据的安全传递。建立Extranet网,应将企业的信息分成三类:第一类是仅供企业内部使用的专用数据,这部分数据要采用防火墙与外界隔离,但不会防碍特殊虚拟专用网用户(子公司、出差在外的员工等)的进出;第二类是供企业的合作伙伴使用的半公开数据,这些合作伙伴包括集团公司的其它成员、用户、供应商、销售商等;第三类是任何人都可以访问的数据,这些数据不应包括企业的机密,应放在位于防火墙外的专用服务器上。五、网络硬件建设企业信息系统的网络硬件提供信息传输的通道。网络硬件的种类很多,一般可分为传输介质、连接设备、信息流控制设备和管理设备。下面分别介绍这些硬件。(一)传输介质网络传输方式有有线传输和无线传输两种,有线传输使用的介质包括双绞线、同轴电缆和光缆,无线传输所用介质为大气层,主要有微波方式和卫星通信。1.双绞线双绞线是一种价格低廉、易于连接的传输介质,它由两根绝缘导线以螺旋形绞合而成,一对双绞线形成一个通信链路。采用螺旋形绞合的目的是为了增强双绞线的抗电磁干扰能力。采用塑料套管将双绞线套装在一起可以组成双绞线电缆。这种双绞线称为非屏蔽双绞线。非屏蔽双绞线常分为五类,其中三类和五类常用作局域网的传输介质,其通信距离可达100m,传输速率可达100Mbps。为防止信号辐射,可采用铝箔套管套装双绞线,称为屏蔽双绞线。屏蔽双绞线的电气干扰小,但安装时需特殊连接器,其通信距离可达100m,传输速率可达155Mbps。随着结构化布线系统的推广,双绞线在局域网中的应用越来越广。2.同轴电缆同轴电缆的芯线为铜导线,外包一层绝缘材料,接着套装一层金属屏蔽层(金属网或金属套),最外层再包一层绝缘保护层。同轴电缆辐射小,抗干扰能力强,传输距离—730—
第七篇矿产资源信息化在1km以内,传输速率可达100Mbps。3.光缆光缆采用光纤作为传输介质,具有误码率低、频带宽、绝缘性能高、抗干扰能力强、体积小、质量轻等特点,在数据通信中的地位愈来愈重要。光纤分单模光纤和多模光纤。单模光纤采用注人型激光二极管产生激光作为光源,在给定的波长上,只能以单一的模式进行传输,其传输距离可达100km。多模光纤采用发光二极管产生萤光作为光源,定向性较差,在给定的波长上,通过反射以多种模式进行传输,传输距离一般在2km以内。光缆传输的速率在100Mbps以上。4.微波系统微波系统属于无线传输,其工作频率在109~1010Hz,通过安装在室外的微波收发装置进行信号收发,很少受环境干扰,但保密性差。5.卫星通信系统借助于通信卫星实现信号的传输。(二)连接设备连接设备(器件)包括中继器和网卡。1.中继器(Repeater)中继器有时又称为转发器,它的作用是连接两个相同类型的网段,主要功能是延伸网段长度。中继器的作用实质上是将线路中的信号预增强,以使信号能传得更远。2.网卡(NIC)网卡用来连接网络工作站与数据传输线路,完成数据在工作站上的收发工作。所选的网卡应与网络系统的性能相匹配,否则无法充分发挥系统的能力。例如,集线器HUB和传输介质均是100Mbps时,网卡为10Mbps则不能充分发挥HUB的能力。(三)信息流控制设备信息流控制设备包括:集线器、交换机、路由器、网桥、网关和调制解调器等。1.集线器(HUB)集线器被用来将多台工作站连在一起成为一个星形网,实现所连接设备之间的通信。具有智能的集线器是发展方向。2.交换机交换机用于连接几个独立的局域网,并在它们之间提供数据包过滤的一类设备,以实现这几个局域网之间的数据交换。—731—
第七篇矿产资源信息化3.路由器(Router)路由器用于连接两个以上不同类型子网。它要执行存储—转发处理,以及大量分组格式转换和处理。4.网桥(Bridge)网桥用于连接两个以上相同类型的子网,实现它们之间数据的交换。5.网关(Gateway)无论路由器还是网桥,在连接两个以上的子网时,都要求这些子网具有相同的通信协议,否则就无法进行数据交换。这时,可采用网关技术来解决。网关通常以软件的方式予以实现,它执行不同体系结构的网络协议之间的转换。6.调制解调器(Modem)调制解调器实际上由两部分组成,即调制器(Modulator)和解调器(DEModulator),它用来实现计算机之间的远程通信。调制解调器常用于通过电话线将两台计算机或与网络系统连接起来,是一种廉价的远程通信设备。由于电话线传送的是模拟信号,而计算机使用的却是数字信号,采用调制解调器实际上是执行模拟信号与数字信号之间的信号转换。随着信息流控制技术的发展,上述设备之间的功能相互重叠,有时甚至很难划分它们之间的界限。(四)管理设备网络中的管理设备一般是一台或几台计算机,这些计算机中被用来存储数据以实现共享的被称为文件服务器或数据库服务器;用来管理打印功能的称为打印服务器;用来管理网络通信的称为通信服务器;用于整个网络管理的称为网管服务器等。这些服务器有时仅用于专门的管理功能,有时则可将这些功能集中在一台计算机上来完成,有时又可借用网络中的工作站来完成。六、网络软件建设网络软件(网络操作系统)分为两类:服务器软件和工作站软件。服务器软件通常驻留在服务器上,执行整个网络的管理任务;工作站软件安装在工作站上,实现本工作站与服务器或其它工作站之间的通信。用于微机网络系统的典型的服务器软件是Net-ware和NTServer,而工作站软件则可以是Win95、Win98、NTWorkstation、Windowsfor-Workgroups等。在微机网络操作系统中,Netware原来占有统治地位,后来WindowsNT异军突起,逐渐将Netware的市场份额夺了过来。主要原因是NT是基于客户机/服务器体—732—
第七篇矿产资源信息化系结构上的网络操作系统,适应了形势发展的需要。另外,NT操作系统有微软公司作为其强大的技术后盾,用户界面继承了微软公司窗口界面的风格,使用户应用起来得心应手。它的另一个优点是将网络操作系统与应用操作系统有机地集成在一起。关于Net-ware和WindowsNT的详细介绍请参考其它专业书籍。七、数据管理硬件系统建设数据管理硬件系统是企业信息系统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它用来管理企业的所有数据和信息。简单地说,数据管理的硬件包括两种类型:数据库服务器和数据备份设备。(一)数据库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是一种数据管理的硬件设备,数据库及其管理系统都驻留在数据库服务器上。数据库服务器可以由一般的小型机、工作站或高档微机来代替。但对于要求比较高的场合,则需要专门的数据库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的可靠性很高,以确保数据的安全性。数据库服务器的硬盘通常较大,用来存放数据库及其管理系统软件和其它软件。数据库服务器的内存通常也较大,以提高数据处理的速度。(二)数据备份设备数据备份设备用来大容量存储数据,另一个目的是为了在服务器发生故障而丢失数据时用来恢复数据。常用的数据备份设备有:磁带机、光盘刻录机和读写光驱。随着可擦写光盘和光驱设备价格的降低,读写光驱将会成为数据备份设备的主流。第二节矿产资源信息化的基础性管理要实现矿产资源信息化,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做好各项基础性工作。因为基础性工作是保证矿产资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并取得成效的关键所在。矿产资源信息化的基础性工作包括标准化工作、人才的培养与教育、基础数据准备、计算机的广泛应用、矿产资源信息文化、业务流程的重组及管理模式的改革等。一、矿产资源标准化工作(一)标准化工作矿产资源的标准化是矿产资源管理的一项综合性的基础性工作,是企业组织现代化生产的重要手段。建立、健全矿产资源的标准体系,特别应加强与信息系统有关的标准—733—
第七篇矿产资源信息化化。矿产资源标准化是我国标准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贯穿于矿产资源生管理和运行的全过程。矿产资源标准化,是指为发展商品经济,实现矿产资源的正常运转、管理和组织的目标而进行的有组织的制订、修改和贯彻标准的全部过程。矿产资源信息处理最基本的工作就是信息的获取、传输、处理、存储、和控制,要进行这些工作,必须遵循一定的标准,否则无法保证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因此,矿产资源标准化是矿产资源信息化最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它具有综合性、科学性、先进性和动态性等特点。标准化是一项量大面广的工作,难度极大的工作,与矿产资源的每个部门,每个人都有密切的关系。要搞好矿产资源的标准化工作,仅靠矿产资源的标准化部门显然是不够的,必须依靠矿产资源各有关部门和广大工作人员,必须做大量艰苦细致、繁琐的信息收集、信息整理、信息分析和信息代码的编制工作。(二)矿产资源标准化的对象矿产资源标准化的对象可概括为“人”、“物”、“事”三个方面。所谓“人”即矿产资源的员工和员工的活动,在信息系统标准化中主要指应用计算机系统的人;所谓“物”即产品、材料、设备、工具、半成品、零部件、各种报表单据等,在信息系统标准化中主要指与信息处理有关的各种实物;所谓“事”即指矿产资源的各种管理业务活动,在信息系统标准化中主要指与信息处理有关的各种业务活动。目前我国对企业的标准习惯上分为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三大类。对标准进行分类是为了便于对标准的应用和管理,实现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一致化和简单化。矿产资源中各种标准之间的互相联系,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标准体系。矿产资源标准体系的具体表现形式就是矿产资源的标准体系表,利用标准体系表,可以有力地指导矿产资源的标准化工作。(三)标准化在信息系统中的作用标准化是矿产资源科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现代化生产的有效手段,也是矿产资源的一项综合性工作。它对保证产品质量,提高各种业务的规范化和一致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于实施企业信息化,标准化工作具有更重要的意义。因为矿产资源一切信息的处理都依赖于计算机,而计算机是按照程序来工作的,此处的“程序”就意味着处理业务应该标准化。可以说,没有标准化,就不可能实现真正的信息化。标准化工作在矿产资源信息系统中的作用如下:1.支持信息的处理和交换企业运行和管理中的一切业务活动都是由信息流控制的,信息的计算机处理需要各—734—
第七篇矿产资源信息化类标准的支持,因为只有标准化了的数据计算机才能识别和处理。不同系统间数据的交换也需要标准化,否则数据只可能在一个系统内部使用,难于发挥信息系统的巨大作用。在信息化企业,日常事务采用的是并行工作方式,信息的处理采用的是集成化方式,要想把各种不同类型的数据以集成的方式在一个系统内进行处理,没有标准化的支持是根本不可能的。2.支持企业与外部的信息交流随着国际互联网、国内互联网和企业内部网在世界范围内的快速发展,计算机网络的普及率迅速提高,企业对与外部世界的信息交流也提出愈来愈高的要求。例如,企业需要与合作伙伴进行电子数据交换,需要与自己的供货商和销售商进行电子商务,需要给自己的上级单位上报各种电子报表,这些都需要与信息交换方采用相同的信息格式,没有标准化的支持是根本不可能的。(四)制定企业信息标准的原则信息标准化是标准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在企业标准化工作指导原则等有关规定的指导下进行。信息标准化直接关系到企业信息化的建设,对企业信息化有重要的支撑作用。目前,我国已经颁布了许多具体的信息化标准。企业可以直接引用或根据颁布的制定标准的基本规定来制定本企业的标准。总之,企业信息标准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的法规、法令和技术经济政策,不得与之相冲突。(2)充分考虑用户的要求,用户应成为标准制定的主力军。(3)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既要照顾现在,也要为未来发展留有余地。(4)标准要协调统一和完整配套,要首先制定一个全局性的标准体系表。(5)不得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相抵触,且应优先采用上述标准。(6)积极参考采用国际先进标准。(五)矿产资源标准的制定程序制定矿产资源信息标准时,首先应调查全矿产资源信息资源情况,搞清矿产资源的业务流程和各类信息的分布与处理流程,同时广泛收集已有标准,进行分类研究,在此基础上编制矿产资源信息标准的体系结构表,明确信息标准规范所包括的各项内容及其相互关系,确定应采用的标准及矿产资源制定标准的范围和界面。然后,对需要制定的信息标准划分层次和等级,分清轻重缓急,按照一定的顺序和时间,统一组织,分头实施,以实现整个信息体系标准化。归纳起来,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制定矿产资源的信息标准。—735—
第七篇矿产资源信息化(1)组织制定标准化的班子,制定工作计划,应由领导、标准化专家、工作对象三结合。(2)确定标准的适用范围,一般应覆盖矿产资源信息系统所涉及的所有业务。(3)调查收集全矿产资源信息资源情况和已有标准情况,资料的收集应尽可能完整。(4)对资料进行分析和整理。(5)编制矿产资源信息标准的体系结构表,该表应覆盖矿产资源信息系统所涉及的所有业务。(6)评审体系结构表,应请矿产资源以外的专家参加。(7)按计划、分步骤编写各标准的草案。(8)将草案拿到用户单位征求意见或试用,并提出修改意见。(9)修订草案并评审。(10)审查批准。(11)发布实施。(六)矿产资源信息标准化的主要内容矿产资源标准化贯穿于矿产资源运行、管理活动的全过程,对企业的组织活动起重要的支撑作用。矿产资源要实现信息化,首先信息和信息的处理及交换过程必须标准化,信息标准化主要侧重于信息技术的实际应用和应用对象的标准化,其主要内容包括:(1)术语标准化。(2)管理方法标准化。(3)经济指标体系标准化。(4)信息流程标准化。(5)信息描述标准化。(6)凭证票据标准化。(7)报表文件标准化。(8)信息系统开发标准化。(9)接口标准化。(七)对信息分类编码的基本要求对信息分类的基本要求可以归纳为:科学性、系统性、可延性和兼容性。科学性即稳定性,即在确定分类对象时,选择信息最稳定的本质属性,作为分类的—736—
第七篇矿产资源信息化基础和依据;系统性即合理地确定信息的分类,要反映出不同类信息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可延性即开放性,要为以后出现的新信息留有足够的空间,不致于打乱已建立的分类体系;兼容性即相关的信息分类体系间的协调性。确定信息的代码时,应满足以下要求:(1)唯一性,即一物一码,一码一物。(2)可扩充性,对新代码应留有足够的余地。(3)简短性,在保证容量和可扩充性的前提下,码位应尽可能短。(4)格式规范一致,以提高代码的可靠性。(5)适应性,即代码应便于修改。(6)含义性,即代码应具有尽可能多的含义。(7)稳定性,代码不宜频繁变动,应考虑变化的可能性。(8)识别性,代码应便于识别和记忆。(9)可操作性,即应方便操作和处理,减少机器的处理时间。二、矿产资源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信息化人才队伍的建设是信息化一项非常重要的基础工作。这一节讨论人才队伍建设中的几个基本问题,即人才的知识结构、人才培养、人才的使用及人才的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一)人才的重要性人才的培养是现代化建设中具有战略意义的基础工程,也是重点工程。对实现企业信息化非常重要。企业的成功运作的关键是人才。因此要创造一种环境,使拔尖人才能脱颖而出。要在企业内部真正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浓厚氛围,并逐步建立起有利于人才脱颖而出的新的机制,以保证企业信息系统对人才的需求。企业科技进步与发展的关键是人才。要使企业的正常、有效运转,就必须大力提高各类人才的地位,充分发挥他们在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中的重要作用。发展企业信息化,关键是人才。企业要大力发展和应用信息技术,必须具有一支高素质的、从事信息化的人才队伍。人才应具有良好的科技和文化素质,应加强对信息领域基础理论和应用技术的学习,能经受住信息化带来的竞争和挑战。企业信息化的实现需要高层次的专门人才作为支撑。信息化技术发展的一个显著特征是技术的更新速度快、涉及的领域广泛。信息化的发展形成了一个与信息技术密切相关的,涉及微电子、计算机、通信、广播电视及其相关支撑行业的信息产业和信息服务—737—
第七篇矿产资源信息化业。利用各种信息技术发布和传播信息,其范围将覆盖整个企业的各个部门。企业信息化的关键是要有一支精通专业知识,能够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进行科学研究和应用、推动企业内部各部门信息化建设和应用的专门化人才队伍。发展信息技术,需要具有更强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人才。信息技术是在多学科交叉融合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门综合性很强的学科。发展信息技术,不仅需要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而且还要有多学科的综合知识和卓越的创新能力,能够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从事信息化及其相关领域的研究与开发工作,能够在信息化前沿进行开发,能驾驭以惊人速度发展的信息及信息技术的,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激烈经济竞争的专门人才。对一个企业而言,人才的重要性更是不言而喻的。特别是信息化企业,如果没有一大批既懂业务,又懂信息技术,还要懂现代管理理论的复合型高技术人才,如果没有全体工作人员和领导对信息技术积极的支持,各种基于信息技术的高新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就是不可能的。(二)企业信息化要求的人才结构1.人才的群体结构实现企业信息化,加强人才管理,不仅要注意研究人才个体的数量、质量和知识结构等,还要研究人才群体的结构。人才群体结构的合理化或最优化,将直接影响群体的效率和人才个体作用的发挥。在信息化企业,为了建立并使用好日趋庞大和复杂的信息系统,需要一大批既懂信息技术,也要懂业务,还要懂管理的复合型人才。这些人才包括:(1)一位通晓信息技术、具有敏锐洞察力的企业的信息主管。(2)一批高水平的、能进行信息系统规划的系统分析员。(3)一大批计算机专业毕业的、能进行信息系统应用程序开发的程序员。(4)一批能支持各单位信息系统运行的、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系统管理员。(5)具有一定计算机知识、能积极参与信息技术应用的广大员工。(6)具有一定计算机知识、能率先应用计算机且大力支持信息技术应用的各级领导。2.信息化人才的知识结构(1)信息化人才的概念所谓的信息化人才,指的是那些既懂自身业务,又懂信息技术的专门人才。企业信息系统的建设和正常运行靠的主要是这些人。信息化人才不仅精通信息技术,而且具有献身信息工作的敬业精神,还要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素养。(2)信息化企业人才的知识结构为了使企业的信息系统正常运转起来,并收到应—738—
第七篇矿产资源信息化有的效益,信息化企业的各类人员都应具备相应的知识结构。下面分别对六类人员的知识结构进行简单的描述。1)企业的信息主管:企业的信息主管应通晓信息技术,了解信息技术的最新发展,对新技术具有敏锐洞察力,具有一定的管理经验和领导能力,具有很强的决策能力,具有很强的社会交往能力,具有良好的人际关系,熟悉但没必要精通企业的主要业务活动。对信息主管而言,精通管理知识应是第一位的,其次是信息领域知识,最后才是企业的主要业务活动知识。2)系统分析员:系统分析员的职责是规划并设计企业的信息系统。为了完成这一任务,他应精通各种信息技术及其发展,能熟练应用软件工程和系统工程的理论和工具进行信息系统的分析、规划和设计,具有一定的管理知识,熟悉企业的主要业务活动和企业流程,对企业的发展、现状和未来都有深入的了解。对系统分析员来说,精通软件工程和系统工程的理论和工具应是第一位的,其次是信息领域知识,再其次是熟悉企业的主要业务活动,最后才是企业管理知识。3)程序员:程序员的主要任务是开发各类应用系统。为了完成这一任务,他应精通各种最新信息技术及其发展,熟悉软件工程的理论和方法,精通各种编程方法,了解各种现有的开发软件、工具软件和应用软件,了解企业的主要业务活动和业务流程,具有熟练的编程能力和编程技巧。对程序员来说,具有熟练的编程能力和编程技巧是第一位的,其次是精通各种最新信息技术及其发展,再其次是精通软件工程和系统工程的理论和方法,再其次是熟悉企业的主要业务活动,了解各种现有的开发软件、工具软件和应用软件,最后才是具有企业管理知识。4)系统管理员:系统管理员的任务是保证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为此,他应非常熟悉计算机硬软件的基本原理、功能和结构,特别应熟悉网络硬软件和计算机主机及外围设备。对于系统管理员而言,精通计算机和网络硬软件是第一位的,其次是对信息技术的发展应非常了解,最后才是具有一定的管理知识和对企业主要业务活动的了解。另外,由于系统管理员工作性质的特殊性,他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5)广大员工:广大员工是信息系统的具体应用者,他们应精通各自专业领域的业务,具有一定的计算机知识,能积极参与信息技术应用,熟悉所应用的软硬件系统,另外,还应对相关业务和管理知识有一定的了解。6)各级领导:企业的各级领导对充分发挥信息系统的作用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他们应具有一定计算机知识、能率先应用计算机且大力支持信息技术的应用。对企业的各级领导而言,首先应精通管理知识,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决策能力和领导能力,其次要非常熟悉各自所管的业务,对各自领导的部门的整体情况要非常了解,最后是粗懂计算机及其应用技术。—739—
第七篇矿产资源信息化(三)信息化人才的使用信息化人才的正确使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有很多单位具有大批潜在的和已经显露出来的人才,但由于缺乏适当的机制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造成人才的浪费或流失,对企业的发展造成很大影响。在信息化社会,各个公司都在全力争夺信息化人才,如果具有人才的企业不能采取措施用好人才,不仅不会对外单位的人才产生吸引力,也不会对本单位已有的人才形成凝聚力,就会造成本企业信息化人才的流失,这样的企业是没有前途的。当然,在目前条件下,有些企业的经营机制不够灵活,经济收入不高,给用好人才和留住人才带来很大的困难。但只要企业采取适当的措施,以事业留人,以感情留人,相信是能够留住大批信息化人才的。为了留住人才,用好人才,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创造一个能够发挥人才作用的环境真正的人才重视的是如何能够发挥自己的作用。他们不喜欢无所事事,上班一张报、一杯茶,下班麻将、扑克牌。他们需要的是通过工作实现自身的价值。为此,企业应建设先进的信息系统,在各项业务中大力推广信息技术的应用,使得信息化人才有事可干。2.要有竞争和激励机制在一个单位,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现象对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非常不利。因此,应在单位形成竞争机制,对在工作中取得成绩的人在经济收入、提职称、分房等方面都给予照顾,真正形成竞争的环境,才能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也才能留住人才。3.要用人之长一个人总是既有优点,也有缺点。况且才干越高的人,其缺点往往也越显著。因此,领导或人才管理部门在使用人才时不能求全责备,苛求于人,而是要知人所长和所短,用其长而避其短。一个人的优点和缺点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优点扩展了,缺点也就受到了抑制,反之亦然。作为领导或人事管理部门,看人首先要着眼于人的优点,用人主要用人的长处,在优点和缺点相伴生的矛盾面前,做优化选择。只有这样,才能不拘一格,广揽人才。特别是在信息化人才奇缺的今天,更不应求全责备,将人才拒之门外或弃之不用。4.用当其时在每一个人才的一生中,都有其能力最佳的时期。应捉住这个最佳时期,及时充分地发挥人才的最大作用。人才的最佳时期,主要应从年龄区间、知识结构和工作绩效去—740—
第七篇矿产资源信息化考虑。各种人才,最佳年龄的要求不一样。如程序员,在50岁后其编程能力将大幅度下降,最佳编程年龄应在30岁左右。在超过一定的年龄以后,则应转去从事其它工作。5.用在最佳位置人才管理者在使用人才时,应充分考虑每个人的专长、兴趣、爱好和追求。例如,如果某人在程序编制方面具有特殊才能、爱好和兴趣,但如果安排他去从事系统分析员的工作,他很可能既无兴趣,也不能胜任,就会造成人才的浪费。(四)人才培养培养人才是企业人才路线的根本大计。特别是在信息化企业,需要大批精通信息技术的高素质人才。因此,企业必须花大气力培养人才,特别是高新技术人才,这是企业在信息技术革命中赢得竞争胜利的前提。人才培养的目的是为企业造就一支具有相当人数的、高水平的信息化人才队伍。它一方面可以不断补充扩大人才队伍;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对人才进行信息化教育不断提高在职人才的信息技术水平,更新他们的信息化知识,改善信息化人才队伍的结构,保证信息化人才队伍的质量,使他们能不断适应飞速发展的信息技术,为企业的科技进步服务。企业对信息化人才的培养除要使人才具备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之外,还应当着重培养如下几种能力:(1)合作工作的能力。(2)获得、加工和使用信息的能力。(3)开拓创新的能力。(4)运用多种技术的能力。(5)具有系统的管理能力。企业的人才培养可以有以下几种途径:(1)委托大学和研究所培养。企业委托大学和研究所培养人才是最常见的方式。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对信息化人才的需求,请求大学或研究所代为培养。企业也可选派具有一定基础的员工到大学或研究所集中学习一段时间,进修若干门课程。也可以完成学位研究生、工程研究生或MBA等方面的教育。(2)通过合作搞课题培养。企业在与软硬件开发单位共同搞课题时(尤其是CAD/CAPP/CAM,MIS,网络数据库,制造自动化等方面的课题),有意识地选派适当的业务骨干参与到课题的开发全过程中,不仅完成了课题,同时也培养了自己的信息化人才。这应作为企业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之一。(3)通过办培训班培养。企业定时举办各种类型的培训班,有针对性地培养所需要—741—
第七篇矿产资源信息化的各类信息化人才。培训班的教员可以请企业内部的专家担任,也可从企业的外部聘请。培训的内容根据需要而定,需要什么就培训什么。这种培养方式针对性强,形式灵活多样,时间短,见效快,花费小,特别值得提倡。(4)通过企业自己的教育机构培养。国内一般大型企业都有自己的职业中专和职工大学,通过这些教育结构,每年可以为企业培养大批信息人才。(5)又硬软件供货商培养。在企业购买了硬软件后,可以要求供应商为企业培养应用人才,这样的培养常结合所购买的硬软件进行。(6)人才的继续教育。信息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要使企业的信息化人才经常跟上信息技术发展的步伐,就需要经常对他们进行再教育和再培训,教育和培训的方式灵活多样,可以派出去,也可以请进来,可以进行理论性学习,也可以进行实际应用技能的培训,应视情况而定。(五)人才的管理制度实现企业信息化,关键在人才。要使人才在企业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发挥巨大的作用,真正成为进行信息化建设的推动力,必须建立与健全一套行之有效的人才管理制度,这是保证企业信息化得以实现的最基本的因素。人才管理制度分全局性的基本制度,如人才的培养制度、调配制度、晋升制度、雇用制度、退休制度等和局部性的规章制度,如考核制度、奖惩制度、聘任制度和目标责任等,甚至还包括人才管理的组织机构。这些制度相互联系、相互制约、构成了一个封闭的制度群。1.选用制度人才的选拔和使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人才的选拔主要是发现人才。人才的选拔制度主要是指考试、考核、自荐、他荐、招聘等,要体现竞争的原则。人才的使用主要是指知人善任。人才的使用制度包括对人才制定岗位职责,不同岗位对人才素质和能力的要求及各种激励机制。2.考核制度考核制度就是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人才进行考察,并把考察结果作为奖惩、升迁依据的制度。考核的目的有三个:鉴别人才,合理地确定升降去留;确定报酬,按劳付酬,有奖有罚;提高素质,做到有针对性地培养和提高,促进每个人努力进行工作。3.培训制度人才培养和提高是人才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企业信息化进一步向深度和广度发展的后备力量。因此,企业要建立切实可行的人才培训制度,总的说来应该体现在职培—742—
第七篇矿产资源信息化训、对口培训和短期使用与长远规划相结合的原则。人才培训是一项战略性措施,企业如果忽略了这一工作,就是没有远见的表现,就必然会被信息化社会所淘汰。4.调配制度建立一套合理的调配制度,以保证人才正常的调动、分配,对于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加速企业信息化建设有十分重要的意义。5.晋升制度晋升制度就是关于人才的职称和职务提升的制度。这对企业来说,可以多出人才,快出人才,留住人才,对个人可以满足其自尊和体现自我价值的需要。6.奖惩制度要奖勤罚懒,对真正有能力且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要大胆进行奖励。7.管理制度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最终都要归结为对人的管理,而且随着管理的科学化,需要强有力的管理机构以保证实施。(六)激励机制激励是管理的核心。激发人才的活力,是人才管理的两个目标之一。企业要有效地利用人才,提高人才的主动性和主人翁意识,加速人才资源开发的步伐,为企业信息化尽早尽快地培养一批优秀人才。为了使用好人才,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在人才管理过程中必须采取激励机制。有利于人才培养与使用的激励机制至少应包括人才发展机制、人才生成机制、人才评价机制、利益驱动机制、双向选择机制、竞争上岗机制、岗上竞争机制等。三、矿产资源基础数据的准备(一)数据的要求和分类实现企业信息化,需要对大量的数据进行处理。因此,要求数据必须规范,或者说必须有统一的标准,数据规范化是实现信息化的首要条件。此外,还要求数据准确,及时和完整。数据不准确和不完善必将导致企业任何管理信息系统和实施企业信息化工程的失败。通常把企业中的数据分为三类:静态数据、动态数据和中间数据。静态数据指企业业务开始之前要准备的数据工作中心的能力和成本参数、仓库和货位代码、会计科目的设定等。静态数据需要定期维护,以保持其准确性。动态数据一般是指业务活动中发生的数据,如客户合同、库存记录等,一旦建立,需要随时维护。中间数据是根据需—743—
第七篇矿产资源信息化要,由电子计算机按照一定的逻辑程序,综合上述静态和动态两类数据,经过运算形成的各种报表。静态和动态数据是输入数据,中间数据是经过处理后的输出数据。如果输入的数据不可靠,那么经加工处理后的输出数据也不可信,不可能用它做出正确的决策,因此,企业信息化必须要求数据准确和完整。(二)数据的类型企业要实现信息化,必须首先对所涉及的数据进行分类研究,这些数据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物料与产品信息产品信息是通过物料清单来描述的。对物料清单中所涉及的所有物料,都必须建立文档。2.能力信息企业中主要的能力资源是工作中心,工作中心属于某个车间或部门,要事先定义。3.库存信息企业中各种物料存储的仓库以及货位都要予以明确。4.需求信息包括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种需求。5.供需方信息即有关供应链的各种信息。每项数据除明确定义外,还要注意数据的时效性、数据的处理量、它的字符类型以及字段长度等。字符类型可分为字母数字型、整数型和实数型。准备规范化的数据工作量非常大,但是,规范化的数据是企业信息化必不可少的,应在系统开发前就准备好。(三)物料的分类及编码计算机识别和检索物料的主要途径是物料的代码,通称物料号。物料编码最基本的要求是物料号的唯一性和字段长度,字段长度愈短愈好。(四)物料主文件每一种物料都有一份文档,称为物料主文件,说明物料的各种参数、属性以及有关信息,反映物料同各个管理功能之间的联系,体现系统信息的集成。物料主文件中包括的数据项很多。主要有如下信息:1.与设计管理有关的信息如图号或配方、物料名称、质量、体积、设计修改号或版次、物料生效日期和失效—744—
第七篇矿产资源信息化日期等。2.同物料管理有关的信息如计量单位、存储单位、仓库和货位、分类码、各种库存量、批量、采购员码、供应商码等。3.同计划管理有关的信息如类型码、提前期、计划员码、成组码、工艺路线码等。4.同销售管理有关的信息如销售员码、计划价、折扣计算、佣金等。5.同成本管理有关的信息如标准单位成本、实际单位成本、采购费等。6.同质量管理有关的信息如成品率、产品等级等。(五)物料清单企业信息化,要采用计算机辅助管理,首先要使系统能够“读出”企业制造的产品结构和所有涉及到的物料。为了便于计算机识别,必须把用图表达的产品结构转换成数据格式,这种用数据格式来描述产品结构的文件就是物料清单,物料清单也是企业信息化必须要准备的基础数据之一。(六)工作中心工作中心是各种生产能力单元的统称,也是发生加工成本的实体。在编制工艺路线之前,先要划定工作中心,建立工作中心主文件。工作中心的主要数据有:1.基本数据如工作中心代码、名称和所属车间部门的代码。2.能力数据工作中心每日可提供的工时或台时数,是否为关键工作中心,额定能力等。3.成本数据使用工作中心每小时时发生的费用。工作中心的直接费用包括能源(电、气、水、汽等)、辅助材料(如乳化液、润滑油)、折旧费、维修费、操作人员工资及附加工资等。凡是可以归纳到具体工作中心的费用,按小时消耗或按年度平均消耗和工作时数折算成小时费率。—745—
第七篇矿产资源信息化(七)需求信息供给链原理说明企业的运转活动是由需求信息引发的,没有需求,就无法产生供给。企业实现了信息化,就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调查、收集、研究和分析全球市场的需求,把握时机不断推出市场所需的新产品。需求信息一般包括预测量、合同量和其它需求。合同是企业计算物料需求的重要依据,向信息系统输入合同信息时必须先建立客户档案,否则系统不能执行销售作业。合同信息一般有:合同编码、年份、客户类型、商品类型、顺序号。一份合同上一般记录多行物料,不同物料可以有不同的交货期,同一物料也可以有不同的数量和不同的交货期。每一行都必须说明物料号、交货期、数量、单价、客户方的采购单号、需求日期等。(八)工作日历工作日历也称为日历,说明企业各部门、车间或工作中心在一年中可以工作或生产的日期。信息系统在编制计划和安排任务时,要根据工作日历来安排,非工作日不能安排任务。以上是企业实现信息化需要用到的最主要的基本数据,此外还有设计和制造中的其它基本数据,建立这些基本数据的工作量非常大,要做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但一个企业的信息系统能否正常运转,关键在于这些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数据的分类合理性,如果这些数据建立得不准确或不完善,企业信息化肯定不会收到预期的效果。四、矿产资源计算机的应用企业信息化意味着计算机的广泛应用。有些人认为,只要在企业范围内建立起连接各部门的计算机网络和数据库环境,就算实现了企业信息化,这是个完全错误的观念。试问,如果各基层部门还没有广泛深入地应用计算机,还没有产生大量可供共享的信息,要企业级的网络和数据库有何用?因此,要真正实现企业信息化,就必须首先在各基层部门推广应用计算机,只有将基础打好了,才可能提出信息共享的需求,企业级的网络和数据库才能发挥作用。五、矿产资源信息文化建设一个企业应该有自己独有的企业文化,它反映了企业的整体精神面貌、企业员工的价值观和企业对外的形象。企业文化反映在信息方面则称为信息文化。信息文化是企业—746—
第七篇矿产资源信息化信息化的重要内容之一,信息文化的建设对信息技术和信息系统在企业发挥作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一节简单讨论信息文化的内涵、信息文化的特征、信息文化的功能和信息文化的建设。(一)信息文化的内涵信息文化是指企业在信息化过程中形成的信息意识、信息化行为、信息价值观和信息形象等概念。信息文化从结构上表现为三个基本层次:表层、幔层和深层。1.表层也称外层,具体表现为容、貌、标、服及广告表现等,是信息文化的物资表现。2.幔层也称内层,表现为企业的信息组织、信息标准、信息法规、信息系统的运行模式等,是信息文化的规范化表现。3.深层也称内层,具体表现为信息意识、信息观念、信息精神等,是信息文化的核心和精髓,埋藏在信息文化的深层,渗透在职工的心田里,沉淀在职工的脑海中。信息文化这三种不同的表现形态之间是相互关联、相互制约、相互转换、相互渗透的。一定的精神文化是特定条件下物质文化的反映。精神文化被企业广大职工接受后,就会逐渐形成制度文化,进而促进物质文化的发展。(二)信息文化的特征信息文化的特征可以表现在三个方面:1.动态性和稳定性意味着信息意识是随时间和环境动态变化的,但又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不会因领导的更换或职工的流动而改变。2.群体性和差异性意味着信息文化只有被企业广大职工所认可才会形成,因此,它是作为一种整体的价值观表现出来的。信息文化是一种群体意识,在不同的企业之间,可以表现出不同的企业信息文化。3.融合性和排异性融合性意味着信息文化的形成要受到外来因素的影响,要接受各种先进的信息意识和信息价值观。排异性意味着信息文化的形成应有自己的特色,应适应本企业的实际情—747—
第七篇矿产资源信息化况。(三)信息文化的功能信息文化具有四大功能:凝聚功能、激励功能、约束功能和辐射功能。1.凝聚功能凝聚力往往取决于心理的力量。信息文化通过潜移默化的方式影响职工的思想,使职工对企业的信息意识和信息价值观有认同感,使职工自觉地对企业产生一种向心力。2.激励功能信息文化一旦形成,就成为一种文化定势,激励职工去除对信息技术的排斥感,积极主动地去适应企业信息化的需求。3.约束功能信息文化所产生的认同感约束着职工的行为,排斥习惯了的、自由化的手工工作方式,规范了自己的行为,使职工产生自我管理的效应。4.辐射功能企业是社会的细胞,职工是企业的一员,在企业中形成的优良的信息文化必然会突破企业的界限,对社会风尚产生影响。(四)信息文化建设信息文化建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完成:(1)提高企业信息系统硬软件建设的水平,塑造企业物质文化的良好形象。(2)建立健全运行信息系统所必需的规章制度,推行企业信息标准化建设,促进企业管理的正规化和科学化。(3)实施信息文化工程,通过广播、电视、黑板报、图书资料等方式宣传信息技术及其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利用企业的文化设施开展培训、教育、知识竞赛、娱乐等活动,使职工增强信息观念,提高自己适应信息系统的能力。(4)加强企业信息心理环境建设,使职工去除对计算机的神秘感和惧怕感,使他们能够积极主动地去学习信息技术,应用信息技术。(5)发挥企业各级领导和先进人物的“示范效应”和“威望效应”,即领导要带头学用信息技术,将优秀的企业信息文化、形象直观地展现在职工面前。(6)加强信息文化的交流,引进、吸收国际、国内先进的信息意识和信息价值观。—748—
第八篇矿产资源监察
第八篇矿产资源监察第一章矿产资源勘查监察第一节矿产资源勘查监察概述一、矿产资源勘查管理的概念所谓矿产资源勘查管理是指地质矿产行政机关为实现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益和保护探矿权人合法权利,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理的其他海域内所实施的矿产资源勘查活动依法进行统一登记和管理的活动。这一概念揭示了矿产资源勘查管理的本质特征。即:其一,矿产资源勘查管理是政府行为。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各级地质矿产行政部门,对我国领域及其管理的领海内的矿产资源勘查活动实施管理。其二,矿产资源勘查管理是法律行为。政府管理勘查活动必须依法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对其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其三,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这是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客观要求。我国《宪法》和《矿产资源法》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海域内一切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主体,享有所有权的矿产资源种类和范围不受任何限制。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体现了国家作为所有权主体的意志,有利于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进行统一规划、综合勘查、合理利用和综合利用。二、矿产资源勘查管理的原则1.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原则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实现形式是:通过设立矿业权审批登记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许可证制度,授予符合法定资质条件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民事主体以探矿权或采矿权,从而实现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占有、使用、处分的权能;通过建立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对矿业权人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从而实现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经济收益权。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的实现形式体现在法律制度中,即体现在《矿产资源法》—751—
第八篇矿产资源监察及其配套法规所确立的探矿权和采矿权法律制度补偿费征收规定等一系列制度中。矿产资源的勘查管理是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的主要任务之一。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的主体,意味着任何一个国家机关,不论其地位、作用如何,都不能完全拥有矿产资源所有权人的权能,每个国家机关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代表国家行使处分和利用矿产资源的权能。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依法行政,认真维护国家的矿产资源所有权及其经济权益。2.维护矿产资源勘查秩序的原则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计划经济体制的勘查秩序已成为历史,代之以《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确立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勘查管理机制。在矿产资源勘查管理中,要认真贯彻执行这些法律、法规,充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矿产资源勘查秩序。《矿产资源法》颁布十多年来,矿政管理机关共计颁发勘查许可证约3万个,处理勘查纠纷约1500处,减少重复投资3亿多元。通过对勘查秩序的整顿,全国矿产勘查秩序得到了好转。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维护勘查秩序任重道远,仍需矿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努力维护我国的矿产资源勘查秩序。3.保护勘查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随着矿业经济计划体制的打破和市场体制的确立,勘查主体将向多元化发展,势必要求法律对勘查主体的合法权益给予充分的保护。同时,探矿权作为他物权,其有偿取得和依法转让,决定了探矿权的排他性,要求侵害探矿权的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对探矿权的合法权益给予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保护。三、矿产资源勘查管理的内容矿产资源勘查管理的内容是矿政管理的核心内容,是国家地矿行政管理机关为实现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益,保护探矿权人合法权利,对探矿权从有偿设立到注销全过程的行政管理(诸如探矿权的申请、审批、授予、转让、延续、变更、注销等)。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界定探矿权的时间与空间界限;(2)设定取得探矿权的资格、条件和程序;(3)界定探矿权人的权利与义务;(4)受理探矿权申请、审批并授予探矿权;(5)征收管理探矿权使用费;(6)探矿权转让、延续、变更和注销管理;—752—
第八篇矿产资源监察(7)管理由国家投资形成的矿产地的探矿权转让;(8)保护合法的探矿权。第二节矿产资源勘查登记一、勘查登记概述矿产资源勘查登记是国家管理探矿权的一项重要制度,包括探矿权申请条件,探矿权取得、变更、延续、保留、注销以及规定探矿权人的权利、义务和国家对探矿权人的保护等制度。《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办理矿产勘查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才依法取得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勘查登记管理机关通过勘查登记的管理的受理、审核等管理程序、对符合法定要求的探矿权申请人授予探矿权。我国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主要依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二、探矿权申请人的资格及资质管理《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我国对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的地质勘查单位实行资格管理。根据《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按照地质勘查工作对象的不同划分为14类;同时,根据单位资历、技术水平、技术力量、装备水平、资金和管理水平六项指标,在每一类中再划分为甲、乙两级或甲、乙、丙、丁四级。其中,对甲级资格的要求比较严格。一般要有多年从事本类专业勘查工作的经历;勘查评价过大型以上矿床,并提交过详查阶段以上的勘查报告;要有稳定的地质专业技术人员队伍;要有一定的固定资产及承担勘查工作所需要的仪器设备;有健全的管理机构,有完善的技术、生产、质量、财务、安全、设备管理等制度;全面展开GB/T1900—ISO9000质量标准,能严格执行地质勘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规范、规程及合同的规定,5年内无重大质量事故;模范遵守《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5年内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不良记录。认定和管理地质勘查资格的机关是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质矿产厅(局)。地矿部于1991年9月3日颁布《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办法》(部令第14号)。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工作已于1992年在全国范围内贯彻实施。在资—753—
第八篇矿产资源监察格管理上确定了“资格证”制度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从而把地勘单位的资格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管理。(1)地勘单位资格证管理。《资格管理办法》规定了九大类从事地质调查、勘查工作的单位,都必须申请资格登记,取得地质勘查资格证书。地勘单位资格证既是从事合法勘查工作的凭证,也是反映地勘单位实力、能力和信誉的证明。它为国家地勘单位走向市场提供了基础条件,为已存在的地方地勘单位确立了合法地位,为投资者选择合作勘查对象提供了目标。到目前为止,除专门从事油气勘查和放射性矿产勘查的单位外,全国已有13个部门和企业的1003个国家地勘单位和734个地方地勘单位领取了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实现了凭地勘单位资格证申请勘查登记并进行勘查工作。进行勘查单位资格审查,也是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的目的之一。(2)地勘单位分类分级管理。国务院各主管部门所属的地质勘查单位和外商投资的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其他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的审查发放由省级地质矿产厅(局)负责管理。三、探矿权的申请(一)探矿权申请人是勘查出资人国家投资勘查的,国家委托勘查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这是《办法》的创新制度,其价值在于:(1)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过去在计划经济时期,地质勘查投资基本上靠单一的国家拨款。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地质勘查投资主体、投资渠道呈现多元化趋势。勘查出资人不一定直接从事勘查活动,可雇用具有资格的勘查单位从事勘查工作。勘查是为了开采,投资目的是为了获取经济效益。当勘查出资人与勘查单位不是同一主体时,如把探矿权授予勘查单位,则勘查出资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护。(2)明确了探矿权申请人的法律地位。探矿权申请人申请的事项一旦获得批准,勘查出资人便成为探矿权人。从而也确立了勘查出资人的权利与义务,充分体现了“谁投资、谁受益”的市场经济原则。(3)确立了国家地质勘查单位作为独立的探矿权人的法律地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地质勘探工作按照国家计划进行,统一由国家划拨地质勘探费用,项目由国有地质勘查单位具体施工。在这一机制下,形成了大量的作为国家事业单位的地质队。据不完全统计,到目前为止,除部分专门从事油气勘查和放射性矿产勘查的单位外,全国已有13个部门的1003个国有地勘单位和734个地方地勘单位。这些地勘单位的法律地位不—754—
第八篇矿产资源监察明确,国家与地质勘查单位的权利义务关系尤其是财产权关系不清晰,造成了一系列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问题和矛盾,使一些国有地质勘查单位陷入生存和发展的困境,也成为我国地勘业改革的难点。明确规定国家出资勘查的,受委托的地质勘查单位成为探矿权人,表明了国家地质勘查单位与国家的权利义务关系将得到进一步清晰,地质勘查单位企业化进程将进一步加快。从法律角度讲,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规范进行运作,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必将走出困境,迎来崭新的发展机遇。需要特别指出两点:(1)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制度实施以后,国家地勘单位不再是惟一的探矿权申请人,任何愿意出资进行矿产资源勘查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论是国内的还是国外的,均可以成为探矿权申请人;(2)根据《办法》和其他有关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两种情况下,自然人不得成为探矿权申请人,一是自然人不得申请石油、天然气矿产的勘查,二是外国人来华投资勘查矿产资源,必须设立企业,成为中国的企业法人。(二)申请在先原则探矿权申请与登记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出让矿业权的一种主要方式。登记管理机关优先审批登记申请时间在先的探矿权申请,这是一种维护探矿权人合法权益的,有利于避免探矿权属纠纷,维护正常的勘查秩序的审批登记顺序的法律制度,称为申请在先原则。根据这一原则,登记管理机关将探矿权授予第一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申请在先原则并不是适用于所有的勘查区块或矿种的惟一原则。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适用申请在先原则的例外包括两种情况:(1)国家地质勘查计划优先。我国现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有较强的依赖性,一些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的矿产资源仍应当按照国家计划进行勘查、开发。根据这一国情,《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保证国家地质勘查计划一类项目登记。(2)探矿权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有偿取得。登记管理机关依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权限确定招标区块,发布招标公告,提出投标要求和截止日期;对境外招标的区块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定。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则,探矿权也可通过招标投标方式取得。招标投标方式按允许参加的对象不同,可分为面向国内招标和面向国外招标两种。—755—
第八篇矿产资源监察(三)探矿权有偿取得1.探矿权有偿取得的含义探矿权有偿取得,从广义上讲,是指任何单位或个人要想成为探矿权人,进行矿产资源勘查活动,都必须支付相当于探矿价值的费用,包括在设定探矿权时向矿产资源所有者国家付费和在探矿权交易过程中的付费。从狭义上讲,探矿权有偿取得,是指在探矿权申请人向国家提出探矿权申请时,申请人向国家支付一定的费用,获得勘查矿产资源的探矿权。《办法》规定的探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是狭义上的探矿权有偿取得,仅指探矿权设立时的有偿取得。很显然,按照矿产资源法对探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和探矿权转让制度分别立意的立法思想。2.探矿权有偿取得的意义(1)探矿权有偿取得是矿产资源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制度,是我国矿产资源管理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一项重大改革。多年来,探矿权被作为一种“资格”以行政授予的方式无偿取得,这种做法忽视了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益的管理,也使得探矿权人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在实践中造成了勘查项目登记面积过大、时间过长的问题,有的勘查项目占用面积为数千平方公里,有的甚至达十几万平方公里,有的占用时间为十几年,但实际工作投入却很少,其结果必然影响勘查活动的正常进行,延长了勘查周期。同时,无偿取得探矿权也是造成勘查秩序混乱的根源。(2)探矿权有偿取得制度,确立了探矿权的财产权属性,从而使探矿权的管理按照财产权管理的一系列制度来运作。这一制度有利于理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中产生的一系列经济关系,明确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利于维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3)探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是探矿权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这一制度的实施,将有利于国家加强矿产资源勘查的管理,制约矿业权投机行为,保障矿产资源勘查的正常秩序;有利于改善勘查投资环境,吸引多渠道资金投入矿产资源勘查,加快勘查进程,提高勘查找矿的经济效益。探矿权有偿出让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探矿权人勘查矿产资源,必须按年度向国家缴纳以探矿权所占面积为计算基础的探矿权出让金。探矿权出让金是国家运用经济手段对矿产资源勘查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市场经济国家在出让探矿权时向申请人的收费的名称不一,方式也有所不同。有的叫出让金,有的叫租金;有的按照区块个数收费,有的按工作投入的预算费用收费;有的国家就在申请时收取一笔费用,有的国家按年度收费,并且逐年增加。—756—
第八篇矿产资源监察探矿权出让金的数量是相对较低的。在澳大利亚,在探矿权阶段每年向州政府缴纳的租金,各州数量不同,每平方公里在3~27澳元之间。美国对“可标界矿产”这一部分,在5年内每年每公顷付6.15美元的租费,在25年内每平每公顷付12.3美元的租费。收固定租金的国家如印度、缅甸等,新修改的缅甸矿业法规定了20美元/平方公里的固定租费。探矿权租金逐年增加的国家如墨西哥,第1年每公顷0.12美元,第2~4年每公顷0.4美元,第5~6年每公顷0.8美元。各国征收租费的主要目的在于促使探矿权人不要占用太大的面积。其特点是:探矿权租金由矿业法而木是土地法规定;探矿权租金由矿业权管理部门征收;一般按照探矿权所占面积计算,并逐年增加。3.探矿权有偿取得的方法探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划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定名为“探矿权使用费”;另一部分定名为“探矿权价款”。(1)“探矿权使用费”是指申请勘查矿产资源,要按单位面积逐年缴纳一定的探矿权使用费。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探矿权使用费标准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大约低三分之一至一半。其具体收费标准是:第1至第3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100元;从第4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超过每年每平方公里500元。即从第7个勘查年度开始为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逐年交纳,不再递增。勘查年度是指以勘查许可证生效之日起每过365天计为一个勘查年度。探矿权使用费的收费原则,在矿业活动中探矿不是目的,只有通过探矿活动找到有商业开发价值的矿床并进行开采才能获得矿业活动的利润,这才是矿业活动的目的。所以,任何一个国家对于探矿活动都是持鼓励的态度。所谓探矿权的“有偿取得”也只是名义上的,收费的数额很低,以不影响勘查活动的顺利进行,即不影响矿产勘查主体积极申请探矿权为原则。当前,国家地质勘查投入严重不足,大量地勘单位资源闲置,矿业投资金融市场又不健全,造成许多地质勘查项目处于停顿半停顿状态。在这种情况下,收取探矿权使用费的标准过低将起不到限制多占面积、拖延时间的目的,但收费标准过高又会影响勘查工作的正常进行。通过对10年勘查登记统计资料的分析、研究,提出在探矿权许可的法定年限内,收费标准不变,探矿权超过法定年限提出延长者,收费标准逐年加倍,至第8年封顶不再增加。(2)“探矿权价款”是指国家曾投资探明的矿产地转让给新的探矿权申请人所收取的费用,其本质是对国家投资的一种补偿。新中国建立以来,国家投入了大量资金进行地质勘查工作,形成了勘查工作程度不—757—
第八篇矿产资源监察同的矿产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方式的矿山企业逐步出现,尤其是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地质勘查和矿业开发后,如果不加强对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的管理,国家前期地质勘查投入面临被包括私营和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各类企业无偿使用的局面、国家利益将受到严重侵害。因此为保护国家这一特定出资人的权益,探矿权申请人申请勘查国家出资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时,不仅要缴纳探矿权使用费,还要缴纳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价款。从这一意义上把“探矿权价款”理解为有偿取得探矿权的另一组成部分。“探矿权价款”只是在法规规定的特定情况下才存在。同时,国家具有三重身份:一是作为矿产资源所有人,对矿产资源行使终极所有权;二是作为行使行政管理权的管理者,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进行以探矿权管理为核心的行政监督管理;三是作为特殊的民事主体,将已投资探明的矿产地探矿权的区块出让给新的探矿权申请人。探矿权价款的收取要经过有关评估机构的评估,评估结果与国家出资的多少没有直接关系,而主要取决于对该已探明矿产地的区块是否有可能升值的认识。由于该探明的矿产地是由国家出资形成的,因而评估结果最终由国家即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评估机构应是独立的中介咨询企业,以保证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与规范。评估机构必须具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共同认定的资格。4.探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减免国家为鼓励多渠道投资进行勘查,提高勘查程度,对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减免做了规定。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减免的情形包括:(1)国家鼓励勘查的矿种。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状况,对国民经济急缺的矿种采取鼓励投资勘查的政策。鼓励勘查的矿种,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状况,不同的时期侧重点会有所不同。(2)国家鼓励勘查的区域。为了促进某些区域经济的发展,使资源优势尽快转化为经济优势,对该地区矿产资源的勘查,国家采取减免政策。(3)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矿产资源勘查的工作实际,确定予以减免的其他情形。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减免需探矿权人提出申请,经审批机关审核批准。(四)申请探矿权需提交的材料和证件探矿权申请人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探矿权时,必须提交以下合法的材料、文件:—758—
第八篇矿产资源监察(1)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2)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3)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4)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5)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6)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申请登记书的内容和样式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申请每个勘查项目的探矿权,探矿权申请人应填写探矿权申请登记书。探矿权申请登记书的主要内容:申请区块范围图、勘查的主要对象、探矿权申请人名称、申请勘查的时限、勘查目的、以往的勘查程度等。申请的区块范围是最主要的内容,为了在同一区块内不重复设置探矿权,便于申请人查询和现代化计算机管理手段的应用,地质矿产部向社会公布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划分及编号办法》,统一规范了全国的勘查区块,探矿权申请人必须按此办法的规定填写申请勘查的区块范围图。2)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4款规定:“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地质矿产部于1991年以部令第14号发布了《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办法》,规定从事地质勘查的单位必须取得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勘查单位的资格是保证勘查项目得以顺利完成的前提条件。实施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制度,有利于勘查项目的管理,有利于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当勘查出资人不具勘查单位资格时,勘查出资人申请探矿权,就必须委托具有勘查资格的单位为其作勘查技术工作。并将该勘查单位的勘查资格证书作为申请探矿权的文件提交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给勘查登记管理机关的勘查资格证书的业务范围与本次申请勘查的工作业务相符。3)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本项规定的三类文件由探矿权申请人根据勘查项目的类型选择提交。属于国家地质勘查计划项目的,具有有效的立项审批文件,应当提交勘查工作计划;属于合同项目的,应当提交勘查合同;属于委托勘查的,提交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4)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提交勘查实施方案及其附件的目的,是为了勘查登记管理机关便于审查勘查项目是否合理可行,并据此确定勘查作业区的区块范围。5)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勘查项目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如期开展勘查工作,及时进行勘查投入,顺利完成勘查项目。勘查项目,资金要求是探矿权人资质条件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国家地勘费支持的勘查项目,已列入省、部级地质勘查计划的勘查项目可以不要资金证明。其他经济来源支持的勘查项目,应由申请人提交有效的该勘查项目—759—
第八篇矿产资源监察的资金证明。6)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本项是从立法技术上考虑的弹性要求。由于立法条件所限,某些勘查项目的特殊要求,本办法难以规定周全。例如,对流体矿产,易燃、易爆、易熔矿产和含有放射性元素的矿产等勘查时,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要求提交有关特种技术、装备和安全措施等资料。同时,登记管理机关也可以根据本项规定在变化了的形势下对探矿权申请人提出其他要求。对申请勘查石油、天然气矿产的,需要有特别的资质条件。除以上资料外,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查的批准文件,以及勘查单位法人资格证明。石油、天然气是国家十分重要的矿产资源,从我国实际出发,对石油、天然气探矿权主体资格从技术力量、专用设备、人员素质、从业经历等方面都要有更高的要求。这样规定后,只有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石油公司、或者国务院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查的单位,才有资格申请石油、天然气矿产资源的探矿权,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申请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经批准,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滚动勘探开发的采矿许可证:(1)申请登记书和滚动勘探开发矿区范围图;(2)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3)需要进行滚动勘探开发的论证材料;(4)经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进行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的储量报告;(5)滚动勘探开发利用方案。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是指对复杂断块、岩性或者裂隙性油气藏等复杂地质条件的地区,经勘查已获得部分探明储量和控制储量,但需要采用勘探、开发相结合的方式才能逐步搞清地质情况而采取的一种特殊工作阶段。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制度是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管理的特别制度之一。设立这项制度的主要依据是,滚动勘探开发是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特有的方式。符合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条件的,应当由石油、天然气探矿权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提交有关资料,经批准领取滚动勘探开发的采矿许可证。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的特定条件,主要包括:(1)申请单位持有排他性的石油、天然气勘查许可证,并在已完成高精度的地震测网勘查(1×1公里以内)或者已完成三维地震勘查的区块;(2)有充分的地质勘查资料证实所申请的区块是复杂断块、岩性或者裂隙性油气藏等复杂地质条件的地区;(3)在所申请的区块已获得一部分石油、天然气基本探明储量和控制储量。—760—
第八篇矿产资源监察国家对石油、天然气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一级登记管理。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滚动勘探开发石油、天然气资源,必须向国家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登记管理机关经对申请单位所提交的申请登记书法定的其他资料的审理,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登记。决定批准登记的,颁发滚动勘探开发项目的采矿许可证。申请登记书是指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印制的“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项目申请登记书”,是申请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项目登记必须填写、提交的申请资料。滚动勘探开发项目工作区范围区块图表的表示方法按照《矿产资源勘探区块划分及编号办法》执行。需要进行滚动勘探开发的论证材料是指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地质勘查研究单位认可的地质技术论证书。论证材料必须说明所申请的登记项目是否具备前述滚动勘探开发的条件,主要论证所申请的区块是否是复杂断块、岩性或者裂隙性油气藏等复杂地质条件的地区。滚动勘探开发项目的工作区范围视同矿区范围,一般由油气探明储量区、控制储量区和扩大储量后备区组成。扩大储量后备区是指已完成高精度的地震测网勘查(1×1公里以内)和一定数量的工业油气流井所控制和涉及的范围。四、探矿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申请的受理是指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对探矿权申请人递交的申请书和全套申请资料清点齐全,并经初步查询确认申请区块为空白区块的方予以接受申请,安排审查。这一过程称为受理。对申请资料不齐不全的、申请区块不是空白区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不予受理。对申请资料填写不清或有误的,可以限期修改,达不到要求的不予受理。受理申请后,登记管理机关应安排审查工作。经过40个工作日应当向申请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书面答复(如遇节假日应向后顺延)。登记管理机关受理申请后,在审查时,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资料不准确、不详实,需要修改或补充后再决定是否准予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应向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限期修改或补充资料。在通知的期限内,申请人未对申请资料进行修改、补充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的主要内容是:探矿权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条件;申请范围是否符合勘查区块登记办法的规定;勘查设计是否符合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综合利用的方针,申请的区块是否与已有的探矿权、采矿权重复,计划勘查的费用是否能满足在所申请的区块内完成法规要求的最低勘查工作量。—761—
第八篇矿产资源监察审查后及时将审查决定通知申请人,准予登记的申请项目,申请人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应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手续。如果申请的区块是国家已经出资勘查探明的矿产地,申请人还应办理缴纳探矿权价款手续。不准予登记的项目,登记管理机关应向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探矿权申请人收到通知后,对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做出的决定如有异议,申请人有权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提起复议或要求召开听证会。参加复议或听证的人员应由登记管理机关的领导和申请人的上级主管部门领导组成。复议或听证时审查人员应将该勘查登记项目的审查意见、审查过程全部公开,当事人可进行陈述、说明、质证,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复议或听证结果作出最终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下几个问题需要特别注意:(1)登记管理机关收到探矿权申请人的申请的日期的确定。有人认为,登记管理机关收到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全部资料之日是收到申请之日。或认为收到符合规定要求、不再需要修改或者补充的全部资料的日期为收到申请之日。实际上,前者理解的是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合格的日期,后者理解的是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资料“实质审查”合格的日期。应认为,这两种理解都不符合立法原意。本条规定“收到申请之日”的“申请”,是指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的取得探矿权的要求,严格说来,不论是书面的要求,还是口头的要求,都算是申请。为便于操作,我们可以将“申请”界定为“书面的申请”,登记管理机关收到申请人对探矿权的书面申请的日期即为“收到申请之日”。(2)关于登记管理机关的审查时限的延续问题。如果申请人提交的资料不符合要求,需要进行修改或补充,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申请人限期修改或者补充的时间应当不计算于“40日”的审查时限内。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保证国家地质勘查计划一类项目的登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制定。五、探矿权的审批(一)探矿权审批权限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我国探矿权的审批实行两级管理。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登记发证的项目为:(1)勘查作业区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勘查项目。(2)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762—
第八篇矿产资源监察(3)外商投资(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勘查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来大陆投资,比照外商投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因此,港澳台地区投资勘查矿产资源的项目,应当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登记,并颁发勘查许可证。(4)《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中所列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本办法附录列举了34种矿产资源,这些矿产资源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直接关系国计民生。这些矿产资源的勘查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有利于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建设和改善人民生活的需要,进行统筹安排,做到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的统一和协调。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油气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7〕28号),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成立全国矿产资源委员会石油天然气资源管理办公室的批复》(中编办字〔1997〕56号)的规定,全国矿产资源委员会石油天然气资源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石油、天然气(包括煤层气)勘查、开采的审批登记管理。审批同意后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勘查、开采许可证。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管辖权限为:(1)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管辖范围以外的矿产资源的勘查项目;(2)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其负责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按照此项规定,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与可能,将本来应当自己进行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以法律文书的形式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进行审批登记和发证,并由受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类授权是行政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发证后,自发证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目的是为了使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掌握探矿权设定的情况(包括勘查矿种、勘查地区及投资流向),避免就同一地区设立不同的探矿权,造成探矿权纠纷。同时也便于当事人查阅,有利于对省级勘查登记管理机关的勘查登记情况进行监督。1.排他性原则探矿权是他物权,设立时必须针对具体的客体物。探矿权设立的客体物就是带有区块编号的区块范围。探矿权的物权效力,标志着法律赋予它强制力。每一个探矿权所对应的区块范围是惟一的,不能与其他的探矿权使用相同的区块范围。法律赋予每一个探矿权都具排他性。—763—
第八篇矿产资源监察过去,由于探矿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计划拨款,探矿权人没有自身的商业目的,探矿成果以国家计划无偿拨给采矿权人。新公布的矿产资源法和勘查区块登记办法明确探矿权具有排他性,并明确规定探矿权可以转让他人,从而使探矿权具有了财产属性,即探矿权也成为可以给权利人带来商业利益的权力。这种权力所针对的客体物必须是独立存在,单一归属的。为了既有利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维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地矿行政监督管理,对探矿权排他性原则应理解为,同一类矿产的探矿权必须具有排他性,非同一类矿产在不损害原已设立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权益时,则可以设立新的探矿权。由于探矿权排他性问题的复杂性,我国现行法规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今后还要由地矿行政主管部门颁布操作性规定。2.有偿取得原则依据矿产资源法关于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制度的规定,探矿权申请人的申请获得批准后,必须履行向国家缴纳探矿权使用费的义务,申请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还要缴纳探矿权价款。按照探矿权有偿取得的原则,当探矿权人向国家缴纳了探矿权使用费,也就获得了对探矿权的使用和经营权。但这种权利必须在国家的监督下,按照矿业权管理的法、法规执行。3.申请在先的原则探矿权申请人应在递交申请书时,查询申请区块范围是否为“空白区”,也可以要求勘查登记机关代为查询。在空白勘查区块内,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按照谁先申请,先审批谁的原则,顺序审查,批准发证。审查未通过的申请区块对其他申请人开放。关于适用申请在先原则的例外。申请在先原则并不是适用于所有的勘查区块或矿种的惟一原则。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授予矿业权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除申请在先原则以外,还有工作评价制度、招标或拍卖制度、委托制度、协议或合同制度等,不同的国家根据自己不同的国情,采用不同的出让形式、出让原则和出让条件,同一种出让形式下不同国家也赋予其不同的内容。目前,许多国家强调对不同地区、不同矿种采用不同的出让方式,强调出让方式的最优化组合;资源前景不明朗时采用早申请者优先的授予制度;为调整产业结构需要给予政策倾斜的项目和一些具有特殊意义的项目采用条款可协商谈判的协议制度;某些对国家特别重要的特种矿产如铀采用委托出让制度;资源前景较为明朗、政府政策稳定和申请者之间竞争激烈时采用招标拍卖制度;等等。我国法律规定,适用申请在先原则有两个例外情况:第一个例外是国家地质勘查计划优先。我国现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有较强的依赖性,一些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的矿产资—764—
第八篇矿产资源监察源仍应当按照国家计划进行勘查、开发。根据这一国情,《办法》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保证国家地质勘查计划一类项目的登记。使登记管理机关与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在制定年度国家地质勘查计划时,相互沟通情况,使国家地质勘查计划一类项目的申请区块优先登记。从而保证国家计划的严肃性。第二个例外是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取得探矿权。需要进行说明的是,为了便于石油、天然气勘查申请人了解、查询有关石油、天然气勘查申请情况,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公告石油、天然气勘查申请或者应申请人要求提供查询。4.统一区块编码原则探矿权申请人填写勘查登记申请书时,必须按照全国统一的勘查登记区块编号填写申请勘查区域的范围。全国统一的勘查区块编号是以《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和编号》(GB/TB13989—92)划分的1∶5万图幅为基准图幅,按经差1′、纬差1′将一个1∶5万图幅划分成10行15列为一个基本单位区块,以两位数代表基本单位区块的行号和列号;按经差30″、纬差30″找份四分之一区块,用A、B、C、D英文字母表示四分之一区块编号;按经差点15″、纬差15″划分小区块,用1、2、3、4数字表示小区快编号。这是统一区块编码原则,便于使用计算机实现快速准确的查询,实现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的统一区块登记管理制度。具体内容见地矿部1995年6月14日颁布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划分及编号办法》。国外关于勘查区块的划分方法有下列几种情况:(1)按经度1′和纬度1′约3平方公里面积划分区块,并按照1/100万国际地图进行统一标号。(2)按测量地图划分区块,但不按经纬度划分,其测量网格有的为1平方公里,有的为0.16平方公里。总之,为了便于矿业权管理,越来越多的国家趋向于采用统一的按照国际分幅统一编号的区块划分。在联合国为发展中国家推荐的矿业立法框架中,也建议采用区块划分方案,并建议对于固体矿产基本区块单位为1′×1′(面积约3平方公里)、油气基本区块面积可以大一些。对采矿一般不强制执行区块划分方案。5.设置探矿权不得过多占用区块原则为防止探矿权人过多地占用区块而不开展地质勘查工作,根据各大类矿种的勘查特点不同,勘查区块登记办法规定了每个勘查许可证允许的最大区块数。这是设置探矿权不得过多占用区块原则。据统计,自1987年7月1日以来,全国共发放各类勘查许可证35300个。目前,正—765—
第八篇矿产资源监察在进行勘查的项目约8487个。金属、非金属矿产勘查项目的面积,一般为10~100平方公里,平均面积为41平方公里,其中最大面积为500平方公里。煤矿勘查项目,一般为100~450平方公里,其中最大面积为3000平方公里。地下水勘查项目,一般为154~300平方公里,最大为1260平方公里。根据对71个油气区带工业勘探项目的统计,每个项目平均面积为1800平方公里,一般在100~5000平方公里,陆上油气勘探的最大面积为15000平方公里(排他面积)。目前,世界上按沙特阿拉伯的加瓦油田面积最大2403平方公里,我国大庆油田含油盆地面积为1553平方公里,胜利油田含油盆地面积为1311平方公里。根据10多年来勘查登记实践,在修改法规时,取世界最大的油田面积的两倍,国内最大含油盆地的三倍为油气勘查最大面积,取国内以往勘查登记平均面积的两倍为其他矿种勤奋项目申请最大面积,是切实可行的,有利于探矿权人的勘查工作。6.地质调查不排他原则从事基础地质调查工作项目和为选择找矿靶区而开展的区域矿产地质调查工作项目,不限制工作区范围,只进行备案登记,领取地质调查证,允许开展地质调查工作,不授予排他性的探矿权。并可以在已设置探矿权的区块范围和已设置采矿权的矿区范围内进行调查活动,但不得损害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需要运用探矿工程的,应当征得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同意,矿业权管理机关可以在地质调查工作区域内,设立新的探矿权、采矿权。(二)探矿权审批内容审批内容是根据审批原则确定的,主要有:勘查项目的区块范围、勘查的主要矿种、勘查期限。勘查单位是否具有与勘查项目相适应的资格等。申请人还必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勘查项目设计任务书或实施方案,勘查设计必须贯彻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综合利用的方针。1.勘查项目区块范围为了合理使用勘查区块,提高勘查效率,在受理探矿权申请时,对每一个申请的勘查项目有最大区块范围限制的要求,超过最大区块范围限制的申请不予受理。每一个勘查项目允许登记的最大范围,按矿种大类划分为:矿泉水为10个基本单位区块;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放射性矿产为40个基本单位区块;地热、煤、水气矿产为200个基本单位区块;石油、天然气矿产为2500个基本单位区块。—766—
第八篇矿产资源监察2.勘查矿种每一个申请的勘查项目,一般应明确一个主要矿种。勘查登记机关根据主要矿种确定勘查项目允许的最大范围。在勘查施工过程中,如有新的发现,探矿权人应及时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进行主要矿种变更登记。3.勘查期限设置探矿权的有效勘查期限,是为了防止探矿权人长期占用成矿有利区块不工作或投入不足,而拖延工作期限,使国家的矿产资源不能及时地得到发现和开发利用。通过对勘查登记10年资料的统计,金属矿产平均勘查周期为8年,非金属矿产平均勘查周期为4年,地下水平均勘查周期为4.5年,煤矿平均勘查周期为6年,油气平均勘查周期为10年。为了体现鼓励加速勘查,在设置探矿权的有效勘查期限时,规定了一个一般期限,即油气为7年,其他矿产为3年。在一般期限内,缴纳探矿权使用费为一个不变的标准。超过一般期限,允许探矿权延期,在延续期内,探矿权使用费的缴纳标准逐年增加。但为鼓励勘查,允许探矿权人多次延期。4.国家一类项目、外商投资项目探矿权人用已获得探矿权的项目申报国家一类项目或与外商洽谈合资、合作事项,不存在审批探矿权范围的问题,如发生转让或变更探矿权主体,只需办理探矿权变更登记手续。如想在未设置探矿权的“空白区”申请国家一类项目或与外商洽谈合资、合作项目时,探矿权申请人应先到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预申请,并在登记管理机关承诺的预申请范围及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勘查登记。如在规定的时限内申请人不能按勘查区块登记办法提交齐全的申请资料,预申请范围将对其他申请人开放。这样的规定是为了维护国家一类项目的严肃性和国家信誉的需要,同时,也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登记管理机关在承诺预申请的时限时,一般不应超过一个勘查项目受理、审批时间的法定周期。审查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的勘查项目时,该外商投资企业是经中国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同时,还应要求外商投资项目的勘查区是经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作战部或各大军区作战部同意允许外国人进入的区域。5.边探边采项目申请边探边采的探矿权人,应将该勘查区块内已投入的地质勘查工作进行总结,写出勘查阶段小结,论证所发现的矿床为复杂类型的依据,填写采矿登记申请书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经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持准予达探边采审批通知书,按照开采登记办法规定的要求到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其他办矿条件的审查手续。—767—
第八篇矿产资源监察六、探矿权的授予探矿权的获得有两种渠道,一种是向国家申请;另一种是通过市场转让。向国家申请获得探矿权的,必须通过申请、受理、审查、批准、缴纳探矿权使用费(申请国家出资找到的矿产地还需缴纳探矿权价款)、颁发勘查许可证、备案通告等授予程序。按照法规的要求,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应完成该项目的审批程序,作出是否准予登记发证的决定。由市场转让获得探矿权的,必须经过矿业权转让管理机关审批,按照转让审批程序转让。探矿权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手续。如果申请的区块是国家已经出资勘查探明的矿产地。申请人还应办理缴纳探矿权价款手续。申请人缴纳费用后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持有法律允许勘查区块上的探矿权人,可以开展合法的勘查工作。申请人收到通知之后,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缴纳有关费用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登记管理机关自颁发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通知勘查项目所在地政府的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并定期予以公告。第三节探矿权的日常管理一、探矿权空间和时间范围的确定1.探矿权的空间范围第一,我国实行区块登记管理制度,即勘查矿产资源,必须按照以基本单位区块计算的勘查作业区范围提出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交纳探矿权使用费,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后,方可进行矿产资源勘查活动。区块是指按经纬度的一定间隔划成的范围。根据国际通行做法,地质矿产部干1995年6月14日印发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划分及编号办法》(地发〔1995〕125号),规定区块的划分方法及编号原则为:(1)按照国际GB/TB1389—92《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和编号》的规定,将全国以纬度差4度、经度差6度划分为若干个1∶100万分幅,分别以英文字母和两位数字作为行列编号。每纬度差4度为一行,分别为A、B⋯⋯N,每经度差6度为一列,分别为43、44⋯⋯53。在每个1∶100万图幅内,按照纬度差10′、经度差15′找份为24行、24列,共有576—768—
第八篇矿产资源监察个1∶5万图幅区块。(2)每个1∶5万图幅区块,按照经纬度差1′×1′划分为10行15列,共150个基本单位区块,从左到有,列号依次编为01⋯⋯15,从上到下,行号依次编为01⋯⋯10。基本单位区块编号为:1∶5万图幅号,基本单位区块行号,基本单位区块列号。(3)每个基本单位区块按照经纬度差30×30划分为2行、2列,共4个区块,称为1/4区块,从左到右,从上到下,依次编号为A、B、C、D。(4)每个1/4区块按照经纬度差15×15划分为2列、2行,共4个区块,称为小区块,从左到右,从上到下,依次编号为1、2、3、4。在不同纬度上区块的面积是不同的。1∶5万图幅区块在我国最北端(漠河)约为311.3平方公里,而在南部(三亚)约为485.6平方公里;相应的地方,基本单位区块的面积分别为2.08平方公里和3.24平方公里;1/4区块分别约为0.52平方公里和0.81平方公里;小区块分别约为0.13平方公里和0.20平方公里。实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制度,是一项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管理的便利。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均建立了完善的矿业权登记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加快了对矿业权申请的处理进度。通过这项制度的实施,可以避免矿产资源勘查作业区的范围相互交叉重叠,减少探矿权属纠纷,增加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工作的透明度,有利于实现探矿权的财产化、商品化,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实现勘查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第二,我国实行勘查作业区范围最大面积限制制度。在我国,由于计划经济时期实行探矿权无偿取得制度,实际工作中普遍存在勘查项目登记面积过大、时间过长甚至跑马占地的情况,但实际工作投入却很少,影响了地质勘查业的发展。为保证探矿权人有合适的范围进行勘查,同时又避免探矿权人申请的范围过大,通过对以往勘查登记项目工作区的统计、计算和研究,对每个勘查项目允许登记的最大范围规定为:(1)矿泉水为10个基本单位区块,约合20.8~32.4平方公里;(2)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和放射性矿产为40个基本单位区块,约合83~129平方公里;(3)地热、煤矿、水气矿产为200个基本单位区块,约合416~648平方公里;(4)石油、天然气矿产为2500个基本单位区块,约合5200~8100平方公里。勘查作业区范围最大面积限制制度的立法原意并不要求探矿权申请人必须按照上述要求的面积进行申请登记,探矿权申请人应当根据勘查工作的实际需要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勘查作业区范围。世界上许多国家对探矿权都有大面积或最多区块个数的限制。如加拿大阿尔伯塔省,探矿权最大面积9216公顷,最少16公顷;实行区块制度的新斯科舍省,每个区块—769—
第八篇矿产资源监察约16公顷,最大面积为80区块。澳大利亚昆士兰州,探矿权最大面积为100区块,每个区块是经纬度1分×1分,约3平方公里。2.探矿权的时间范围探矿权的时间界限体现于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年。但是,石油、天然气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7年。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可以申请延长,但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2年。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5年,不得延长。探明储量的区块,应当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规定勘查许可证的期限,一是探矿权作为从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他物权,相对于所有权的永续性来说,他物权一般是有期限的物权,探矿权亦不例外。勘查许可证是载明探矿权的法律文书,因此勘查许可证是有期限的,并且期限是勘查许可证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二是促使探矿权人尽早完成勘查工作。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探矿权人不依法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勘查许可证则自行废止,探矿权人办理勘查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探矿权归于消灭。二、探矿权公告探矿权公告指探矿权设立的公告,包括探矿权延续、变更、保留、注销(废止)、吊销等变动情况的公告。登记管理机关在探矿权申请人领取勘查许可证之后10日内,应当以公函或其他形式将所颁发的勘查许可证的主要事项,即:登记发证项目名称、探矿权人、区块范围、勘查许可证期限、勘查许可证编号、从事勘查的单位等,通知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部门。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据此负责对勘查项目的监督管理,并维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探矿权公告的目的在于表明特定探矿权的界区,明确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登记管理机关应根据勘查项目登记发证的情况,定期(每季度或每半年)将本登记管理机关所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通过特定媒体向社会公告。公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勘查许可证编号、探矿权人名称、区块范围、勘查许可证期限等。三、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征收管理1.探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探矿权人勘查矿产资源,必须按年度向国家缴纳以探矿权所占面积为计算基础的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使用费是国家运用经济手段对矿产资源勘查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770—
第八篇矿产资源监察“探矿权使用费”是探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之一。申请勘查矿产资源,要按单位面积逐年缴纳一定的探矿权使用费。其具体收费标准是:第一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超过每年每平方公里500元。即从第七个勘查年度开始为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不再递增。勘查年度是指,以勘查许可证生效之日起每过365天,计为一个勘查年度。2.探矿权价款建国以来,国家投入了大量资金进行地质勘查工作,形成了众多勘查工作程度不同的矿产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方式的矿山企业逐步出现,尤其是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地质勘查和矿业开发后,如果不加强对国家出资已形成的探矿权的管理,国家前期地质勘查投入面临被包括私营和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各类企业无偿使用的局面,国家利益将受到严重侵害。因此,为保护国家这一特定出资人的权益,探矿权申请人申请勘查国家出资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时,不仅要缴纳探矿权使用费,还要缴纳国家出资已形成的探矿权价款。探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探矿权价款须经过具有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共同认定的资格的评估机构的评估,评估结果主要取决于对该已探明矿产地的区块是否有可能升值的认识,评估结果最终由国家即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国家对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的减免做了规定。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减免的情形包括:(1)对国民经济紧缺的矿种采取减免,鼓励投资勘查;(2)为了促进某些区域经济的发展,对该地区矿产资源的勘查,采取减免政策;(3)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矿产资源勘查的工作实际,对暂时经济困难的企业,可确定予以减免。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减免由探矿权人依照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减免办法,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登记管理机关依据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减免办法进行审查,对符合减免条件的,予以批准。四、最低勘查投入管理1.最低勘查投入制度的涵义和目的最低勘查投入制度是指探矿权人在领取勘查许可证后,为持续保有探矿权,必须按规定每年投入一定数量以上的资金进行勘查工作。每年投入的勘查资金数量下限由法律规定,通常是逐年增加的。—771—
第八篇矿产资源监察规定最低勘查投入制度的主要目的还是为了促使探矿权人及时、尽早地开展勘查工作。最低勘查投入逐年增加的机制,可以使探矿权人根据勘查工作的程度通过申请变更探矿权放弃不必要的勘查面积,避免占用太大的地盘。世界主要矿业国家都在矿业法中规定最低勘查投入制度。即探矿权人为了保持探矿权,必须每年在勘查作业区上投入规定的工作量,这个工作的最好的衡量标准是投入费用,而不是工作进度。费用投入承诺比工作进度承诺更易于掌握、便于管理。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矿业权管理部门可以吊销其探矿权。在规定了勘查作业区范围最大面积限制、探矿权使用费和最低勘查投入费用逐年增加等制度的情况下,探矿权人可以根据自己勘查工作的进度、勘查发现的成果情况,通过变更探矿权缩减勘查区块范围。在制定最低勘查投入标准时,充分考虑了目前地勘工作投入的实际情况,所取的数值是开展正常的地勘工作所必须的最低值。2.最低勘查投入标准最低勘查投入标准是按勘查年度计算的,每个勘查项目的第一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需投入不低于2000元的费用;第二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不低于5000元;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不低于10000元。如勘查还在继续,以后每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不低于10000元的标准不变。3.最低勘查投入的计算考核办法每一个勘查年度的勘查投入如果高于当年的最低勘查投入,其高出部分可以计入下一年度的勘查投入之中。举例来说,探矿权人第一勘查年度在每平方公里的勘查作业区内投入了3000元,超出该年度的最低勘查投入标准1000元,这1000元便可计入第二年度的勘查投入。接立法原意推论,这1000元也可计入以后任何一个勘查年度。4.最低勘查投入的用途最低勘查投入是直接用于勘查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各类探矿工程、取样、各类岩矿鉴定测试、化学分析、测绘、制图、编写文字报告,与勘查有关的交通费等等。但是,管理费用及其他与勘查工作无关的费用不能计入勘查投入。仅发生人员工资,没有任何实际工作量投入的,也可以视为没有完成最低勘查投入。5.关于最低勘查投入的核减最低勘查投入的核减,是指探矿权人在进行勘查工作时遇到了地震、泥石流、洪灾、雪灾、冰灾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事件,致使勘查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时,申请核减当年度的最低勘查投入。申请核减最低勘查投入,应由探矿权人在恢复正常勘查工作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报告核减的事由。登记管理机关应根据受损情况酌情核减,并—772—
第八篇矿产资源监察在收到申请核减报告3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五、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实行备案制度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一般由国家出资进行。包括:(1)区域地质调查,是指在选定的地区范围内,运用现代地质科学理论和技术方法,在充分研究和运用已有资料的基础上,采用必要的手段和方法,进行全面系统的综合性的地质调查研究工作。(2)区域矿产调查,是指在一定的区域内为寻找或评价国民经济发展所需要的矿产而进行的地质调查研究工作。(3)区域地球物理调查,是指在一定的区域内利用物理的原理进行的寻找地质构造和矿产资源的地质调查研究工作。(4)区域地球化学调查,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利用地球化学性质,采用化学探矿的方法所进行的发现地球化学异常、寻找矿产资源的基础地质调查工作。(5)航空遥感地质调查,是指以飞机为主要载体,在空中所进行的地质和矿产的综合性探测及调查工作。(6)区域水文地质调查,是指在一定的区域内或自然单元或行政区域内对该区域内地下水的分布、形成以及有关的各种地质现象所进行的调查研究工作。(7)区域工程地质调查,是指在一定的区域内为了了解各类工程建筑范围的地质条件,对范围内有关的各种地质问题进行综合评价、分析,预测在工程建筑作用下,地质条件可能出现的变化和作用,提出解决不良地质问题的措施方案。(8)区域环境地质调查,是指在一定的区域内进行比较系统的调查和研究,评价、分析各种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引起的环境地质问题,掌握地质环境质量变化的规律,为治理和保护环境提供基础资料的一项调查工作。(9)海洋地质调查,是指在一定的区域内,对海洋地形、地质构造、海底岩石、沉积物以及海底矿产等进行综合性调查研究,以获得较全面的地质、地球物理、化学资料,为下一步寻找矿产资源工作提供基础依据。上述九项区域调查工作属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一般由国家出资进行,当然也鼓励单位或个人投资进行调查。因这项工作属于小比例尺大范围扫面,为下一步勘查矿产资源寻找靶区,提供基础资料,故无需申请排他性探矿权。但是,为了地质调查工作方便和提供法律保障,也便于各级地质矿产主管机关掌握情况,从事上述各类地质调查工作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申请领取地质调查证。—773—
第八篇矿产资源监察六、探矿权年度检查年度检查是省、市、县各级矿业权管理机关管理探矿权的日常手段之一。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持有合法的勘查许可证;是否有越界勘查等违法行为;是否擅自进行采矿;是否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是否不按期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是否未完成最低勘查技人等。对于探矿权人不按照规定履行勘查义务的,登记管理机关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或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七、探矿权变更登记管理机关允许探矿权人根据勘查工作取得的地质认识和探矿权人自身发生变化的实际情况。改变勘查许可证注册的内容。1.探矿权变更的含义和条件探矿权变更是指在探矿权的存续期间,由于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引起探矿权有关内容的变化,由探矿权人提出申请,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并改变探矿权相应内容的过程。探矿权变更需要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探矿权在法定有效期内,即在探矿权的存续期间,探矿权才能发生变更。探矿权未取得或探矿权终止,不发生探矿权的变更。(2)探矿权的变更需因法定的事由出现而引起。探矿权变更的事由,必须是探矿权主体需要,也必须是法律认可的。(3)探矿权的变更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需要探矿权变更的,应当由探矿权人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核批准,换领勘查许可证后,探矿权变更方为有效。2.探矿权变更的法定事由根据规定,引起探矿权变更的法定事由包括:(1)扩大或者缩小勘查区块范围。探矿权人根据工作情况和实际需要,要求扩大或者缩小原勘查许可证上所载的区块范围面积。(2)改变勘查工作对象。探矿权人对勘查许可证上所载的勘查对象无工作进展,或在勘查过程中发现了新的矿种,需要改变勘查工作对象。(3)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探矿权人将探矿权转让他人,并取得登记管理部门的批准证书,需要变更勘查许可证注册的探矿权人名称。(4)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探矿权人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名称改变或注册的办公地点改变等。—774—
第八篇矿产资源监察需要指出的是,从法理上讲,延展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也是探矿权发生变更的事由。但本办法采用探矿权延续和探矿权变更分别立法的体例,便于操作。3.探矿权变更的法律程序探矿权变更的事由出现后,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主动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以保证勘查许可证注册事项的合法性。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时,探矿权人需携带勘查许可证、原始勘查申请资料、有关变更事项的证明文件等必要的文件材料,填写变更申请登记书。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探矿权人提交的资料后,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变更的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换领勘查许可证;不准予变更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说明理由。4.探矿权变更的法律后果指探矿权变更后,探矿权人的权利义务发生了变化。由于探矿权发生变更的法定情形只限于:(1)区块范围变化;(2)工作对象变化;(3)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4)转让探矿权(探矿权主体改变)等四种情况,不涉及勘查年度计算方式的改变,故探矿权使用费、最低勘查投入的计算标准仍按照原勘查年度数核算。只有当区块范围发生变化时,探矿权使用费和最低勘查投入的总额才会有所不同。八、探矿权延续地质勘查工作是探索性很强的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虽完成了勘查设计、进行了部分勘查工作,但可能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完全实现勘查目的,探矿权人希望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登记管理机关允许探矿权人延长勘查许可证期限,但探矿权人必须在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和履行了探矿权人义务的基础上,并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要求延续的书面申请。满足上述条件的延续申请一般不需审批,只需探矿权人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换领新的勘查许可证。探矿权人办理延续登记次数不限,但每次延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年。探矿权延续后的勘查年度数计算同上述变更登记的原则。探矿权发生延续或者变更后,其勘查年度连续计算,探矿权使用费和最低勘查投入的标准都应当按照连续计算后的勘查年度相应的标准来核算。具体地说,探矿权发生延续时,该探矿权的勘查年度数应是延续前勘查年度总和加上延续后的勘查年度数。例如某探矿权的3年有效期届满后,且获准延续2年,计算该—775—
第八篇矿产资源监察探矿权延续后第一年的探矿权使用费,应是相当于第四个勘查年度的探矿权使用费,应为每平方公里每年200元,最低勘查投入的标准也是相当于第四个勘查年度的标准,应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0元。依此类推。九、探矿权的保留1.探矿权保留制度的由来探矿权保留是在80年代末90年代初才提出的,其最初的目的是针对当时国际矿产品市场极为萧条而使得许多探矿权人不能及时申请采矿权获得投资回报的情况。在当时,由于国际矿产品市场萧条,勘查投资严重滑坡,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在这期间几乎没有开发什么矿山,少数几个探矿权人已经探明了矿产,但开发不盈利,则申请采矿权没有实际意义。然而按矿业法规定,其矿业权期满失效。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国家为了进一步保护探矿权人的权益,在矿业法中规定了一种界乎探矿权和采矿权之间的保留权,即,按照这一新的法律规定,可以使探矿权人等待市场或经济条件好转后再申请采矿权,或在这期间进一步进行高级勘查、环境评价或可行性研究工作。这一制度最早为澳大利亚所采用,迄今澳大利亚已有四个州采用了这一制度,发展中国家坦桑尼亚等国也有此规定。探矿权保留是有限期的。澳大利亚几个州一般规定保留期为1年,可延期2~3次,但不是无限延期。巴基斯坦规定,矿床保留执照有效期2年,可以展期1年。保留期最长的数澳大利亚西澳州,为5年,并可展期5年。2.探矿权保留的概念和条件探矿权保留制度是指:探矿权人探明了可供开采的矿体后,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提出探矿权保留的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停止相应区块的最低勘查投入,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有探矿权的权利。探矿权保留的条件是:(1)探矿权保留的实体条件,是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明了可供开采的矿体。(2)探矿权保留的形式要件,即申请探矿权保留的程序,是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3)探矿权保留的例外,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或者因技术条件暂时难以利用等情况需要延期开采的矿产地的探矿权,不得申请保留。3.探矿权保留的期限、范围、法律后果和意义我国法律规定探矿权保留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需要延长的,可以申请延长2次,每次也不得超过2年;探矿权保留的范围,仅为可供开采的矿体范围。—776—
第八篇矿产资源监察探矿权保留的法律后果,是指探矿权保留申请获准后探矿权人权利义务的变动情况。探矿权保留申请批准后,探矿权人可以停止相应区块范围内的勘查投入,但仍应当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建立探矿权保留制度的意义在于保障探矿权人优先取得采矿权的权利的实现,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探矿权人自己需要开采的,在保留期内进行包括融资在内的必要的开采前期准备工作;自己不准备开采的,在保留期内可以寻找受让人,以获得前期投入的回报。4.探矿权保留的申请和审批程序探矿权人申请保留探矿权,必须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提交探矿权保留申请登记书,携带勘查许可证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探明可供开采矿体的矿区勘查报告及储量说明书。要求在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提交申请,是为了保证不会因登记管理机关审查而造成探矿权失效。探矿权保留的是可供开采的矿体范围,所以要求探矿权人提供有关资料,必要时登记管理机关将指定有关单位对资料进行复核。探矿权保留期满,探矿权未转让,探矿权人也未申请采矿的,探矿权人应当在保留期届满前,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勘查许可证手续。十、探矿权的注销1.探矿权注销制度的含义探矿权注销是指,探矿权人由于一定的法律事由,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放弃探矿权。探矿权注销是导致探矿权终止的一种形式。之所以说探矿权注销是导致探矿权终止的一种形式,是因为登记管理机关因探矿权人的违法行为吊销其勘查许可证,也是导致探矿权终止的法定形式。但是,因注销勘查许可证而终止探矿权和因吊销勘查许可证而终止探矿权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探矿权终止形式。其区别在于:首先,两种探矿权终止形式的法律本质不相同。注销勘查许可证是探矿权人因合法的事由放弃探矿权,是探矿权人放弃探矿权时应当履行的一种义务;吊销勘查许可证是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因探矿权人的违法事实而实施的限制或者剥夺探矿权人行为能力的行政处罚,是探矿权人应当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形式。其次,两种探矿权终止形式适用法律程序不相同。探矿权注销因探矿权人的申请而产生,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探矿权自然终止;探矿权被吊销,是因为探矿权人基于违法行为而遭致行政处罚,适用行政处罚有关程序。第三,两种探矿权终止形式的终止日期不相同。探矿权因注销勘查许可证而终止—777—
第八篇矿产资源监察的,注销登记申请获得批准的日期为探矿权终止日期;探矿权因吊销勘查许可证而终止的,勘查许可证被吊销之日为探矿权终止日期。第四,两种探矿权终止形式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探矿权注销的法律后果是,在一定的期限内,原探矿权人不得再申请已经注销的区块范围内的探矿权;探矿权被吊销的法律后果是,在较长一些的期限内,原探矿权人不得再申请新的探矿权。探矿权的注销是探矿权人自愿放弃探矿权,因此,登记管理机关在审查探矿权人的注销申请时,应当全面审查探矿权人在探矿权存续期间履行有关义务的情况,防止探矿权人以探矿权注销行为规避应尽的法定义务。2.探矿权注销的法定事由根据法规的规定,探矿权人有以下三种情形时,可以申请注销勘查许可证,终止探矿权。(1)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办理延续登记或者不申请保留探矿权的。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是探矿权合法存续的期间,一旦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期届满,探矿权自然终止。届满日期为终止日期。探矿权延续期为探矿权的有效期,探矿权保留期视为探矿权有效期,因此,探矿权有效期或者保留期届满的,应当办理勘查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终止探矿权。(2)申请采矿权的。探矿权人在勘查过程中发现了可供开采的矿体,需要申请办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手续,取得采矿权后,原勘查许可证已成为不必要,应当注销原勘查许可证,终止探矿权。(3)因故需要撤销勘查项目的。探矿权人在勘查过程中因故未能完成预期的勘查设计,需要提前结束勘查工作的,应到登记管理机关填写勘查项目终止报告,并说明理由,由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决定是否同意注销勘查许可证。(4)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矿权人因勘查工作全部完成,可以申请勘查许可证注销,此项事由可归于第三项“因故需要撤销勘查项目的”。3.探矿权注销的法律程序探矿权注销的法定事由发生以后,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勘查许可证注销申请登记书,递交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者勘查项目终止报告,报送资金投入情况报表和有关证明文件,并由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其履行有关法定义务情况后,办理勘查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者勘查项目终止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勘查投入情况(工程手段的费用、实验测试费用、交通费用、人员工资费用、编写报告费用等)、主要工作成果(包括资料汇交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等。办理勘查许可证注销手续还—778—
第八篇矿产资源监察应当提交的附件包括:勘查许可证、勘查年度项目支出会计核算表、探矿权使用费缴纳情况的证明文件等。4.探矿权注销的法律后果探矿权注销意味着探矿权人权利义务的终结,为防止探矿权人任意利用注销探矿权程序逃避应尽的有关义务,法规规定探矿权人对其已注销的勘查区块范围内,在注销后的90日内无权提出新的申请。第四节探矿权人的权利、义务和探矿权保护一、探矿权人的权利与义务探矿权人的权利义务是指探矿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总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规定了探矿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探矿权申请人申请的勘查项目一旦获得国家的批准,取得探矿权后就成为探矿权人。由于探矿权是国家将原本属于国家的矿产资源所有权以设置特许的方式授予探矿权人使用。因此,探矿权人在获得对矿产资源勘查的特许权利并得到经济利益的同时还应尽相应的义务。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规定,探矿权人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1.探矿权人享有的权利(1)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工作对象进行勘查;(2)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架设供电、供水、通讯管线,但是不得影响或者损害原有的供电、供水设施和通讯管线;(3)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通行;(4)根据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5)在勘查许可证允许的范围内勘查发现了新矿种,有优先取得该矿种的探矿权;(6)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7)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获得应有的收益;(8)自行销售勘查工程中回收的矿产品。2.探矿权人应履行的义务(1)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始施工,并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应当投入的勘查资金,其投入的数量每平方公里不得少于法规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标准;(2)定期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勘查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逐年缴纳探矿权—779—
第八篇矿产资源监察使用费;(3)不得擅自进行采矿;(4)勘查作业完毕,及时封、填探矿作业遗留的井、硐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消除不安全隐患;(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地质勘查资料,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报送资金投入情况报表和财务决算报表,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注销登记手续;(6)遵守有关劳动安全、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二、探矿权的保护探矿权保护属矿业权保护范畴,而矿业权保护是矿产资源管理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法律对矿业权的保护是维护探矿权、采矿权秩序的有力手段。矿业权的保护一方面需要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扫除矿业权实现过程中的各种障碍,确保矿业权的实现;另一方面也需要法律规范矿业权的行使范围,以禁止矿业权的滥用。因此,任何享有矿业权的单位和个人,只要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就会得到法律的保障。反之,如滥用权利或侵犯依法设立的矿业权就要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法律对矿业权的保护,最重要的就是保证权利人有实施权利的良好法律环境和可能性,我国对矿业权的保护主要是通过以下两个方面来实现的,即:一方面颁布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从事矿业活动行为。颁布矿产资源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明确规范权利人的权利范围,正确引导矿业权人依法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只有明确了权利范围,才能判断是否权利被侵犯,从而加以保护。另一方面,也要明确规范矿政管理部门的行为,强调依法行政以达到主动、有效地保护矿业权的目的。目前,我国规范矿业权的法律、法规除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勘查区块登记办法、开采登记办法和两权转让办法外,还有各省(区、市)颁布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地矿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矿业权管理的规章制度。这些规定都将对我国矿业管理和保护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三、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形式矿业权保护的另一重要手段就是追究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它是由法律的强制力保证实现的。一个完善的矿业法制必须有一个完善的法律责任体系,否则再完善的法制也形同虚设。因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内容的不同,法律规定了不同的法律责任形式,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可以单独处罚,也可以并处。对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法律规定了三种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780—
第八篇矿产资源监察1.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侵害了探矿权以及与之相关的民事权利,造成了他人财产损害,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我国民法通则和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对矿产资源和探矿权、采矿权的保护,当行为人因侵害他人的探矿权、采矿权而造成经济损失时,就构成民事违法行为,对此违法行为的后果,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矿产资源法对应负民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实行民事制裁的主要形式是赔偿经济损失。2.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应负的行政方面的法律责任。由于法律关系的主体,不仅包括矿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还包括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管理相对人。因此,行政责任可分为管理方的行政责任和被管理方的行政责任。管理方的行政违法行为主要有行政失职、行政越权和滥用职权等;被管理方的行政违法行为则主要指被管理方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矿产资源法对管理方应承担的行政责任主要是给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和撤销下级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以及不适当的行政行为等;对被管理方给予的行政处罚主要有:责令停止勘查或者采矿、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勘查或者开采、没收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和非法所得、罚款、吊销勘查许可证、吊销采矿许可证等。3.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非法侵犯他人合法的探矿权、采矿权,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破坏国家矿产资源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因而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我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八条均规定了有关违法行为应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条款。第五节矿产资源勘查违法行为查处根据规定,违反矿产勘查的行为有:(1)无证勘查;(2)擅自印制或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3)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4)擅自进行边探边采或试采;(5)不按规定办理勘查许可证的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781—
第八篇矿产资源监察(6)不按规定缴纳费用;(7)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等。具有以上违法行为的,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无证勘查违法行为查处所谓无证勘查行为是指地质勘查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违反《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未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和登记,而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或者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行为。1.构成要件无证勘查违法行为是行政违法行为,其构成要件是:(1)该行为是违反《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义务的行为。《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并办理登记;办法第四条具体规定了两级地矿行政主管机关审批登记的矿种范围。这些条款也就规定了从事地质勘查工作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前履行申请审批登记的义务。违反法定义务是构成无证勘查违法行为的前提要件。(2)已经发生并造成一定的后果。判断标准是看行为人是否在未取得勘查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了勘查工作,或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了勘查工作。行政机关不能就假想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无证勘查造成一定的后果是指无证勘查行为的侵害事实,包括损害他人的土地(或土地使用权),妨害他人探矿权或采矿权,侵害国家对探矿权使用费或探矿权价款的收入,以及侵犯国家对探矿权的行政管理制度。(3)无证勘查行为须是出自行为人的故意。同时,无证勘查行为又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在这个意义上,国家作为享有矿产资源所有权的“特殊民事主体”,对矿产资源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各项权能的完全物权。未取得勘查许可证而进行勘查矿产资源的活动,无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法权效力,是严重侵害国家所有权的行为。国家行使所有权的一种手段,是将发现一定区块范围内矿产资源的权利设定为探矿权,通过审批登记并有偿出让将探矿权让与特定的民事主体。这一民事主体因此成为探矿权人。探矿权在这种情况下成为与矿产资源所有权相分离的民事权利,具有法律上赋予的支配标的物并排除他人妨害的效力。因此,非法进入他人区块范围内进行勘查活动,也就构成了对他人探矿权的侵害,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2.无证勘查行为的法律责任。需要指出的是,无证勘查行为包括两类形态,一是未取得探矿权进行勘查活动,另—782—
第八篇矿产资源监察一类是虽然取得了探矿权但擅自超越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块范围进行勘查或进入他人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地质矿产行政机关可视违法行为不同形态、情节决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根据《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寻找接续资源而进行的勘查活动,不需要再进行探矿权申请审批登记。因此,在运用本规定时,要注意划清无证勘查违法行为与矿山企业生产勘查的界限。无证勘查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实施无证勘查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行政处罚的后果。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包括:(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警告;(3)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但可以认为是本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因此,地矿行政机关在对无证勘查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首先适用的是责令行为人停止无证勘查违法活动,再根据情节和违法行为后果决定是否给予其他行政处罚。3.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及其权限《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有时,无证勘查行为的发生地比较偏远,如果只由勘查登记机关(部、省两级)实施行政处罚,不能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行为或对行为人进行惩戒。因此,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也有权对无证勘查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未设立地矿局或矿管局但经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是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实施处罚,但是,某些地方人民政府授权行使矿产资源管理职能的矿山企业、矿山企业主管部门或一些政企不分的单位,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的行政处罚权限,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已就此下发了“地发〔1997〕140号”文。二、擅自印制或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违法行为查处勘查许可证是依法印制和颁发的,证明探矿权人与国家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凭证。一方面,勘查许可证是地质矿产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职权,对矿产资源勘查活动—783—
第八篇矿产资源监察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手段和方法;另一方面,勘查许可证又是探矿权人得以进行勘查活动的惟一合法凭证。根据勘查许可证,探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确保勘查许可证的正确性、真实性、有效性,是保证地质矿产行政机关实现勘查管理职能和保护探矿权人合法权益的条件。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直接危害地质矿产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并造成勘查秩序的混乱。该违法行为有两类,一是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勘查许可证,二是冒用勘查许可证。所谓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勘查许可证,是指除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以外的其他无制作权的单位或个人,冒用名义,非法印刷制作勘查许可证的行为;也包括用涂改、擦消、拼凑等方法,对真实的勘查许可证进行改制的行为。所谓冒用勘查许可证,是指非探矿权人冒用他人的勘查许可证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行为人基本上都是以获取某种利益为动机,因此,本条的行政处罚以财产罚为主,即没收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勘查许可证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也同时触犯了我国刑法的规定。因此,规定除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外,构成犯罪的,还应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1款的规定是:“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勘查许可证是地质矿产行政机关印制颁发的证件,属于该条文中的国家机关的证件。因此,县级以上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处理本违法行为时,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对已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司法机关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三、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违法行为查处1.违法行为种类一是违反《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勘查石油、天然气的单位未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滚动勘探开发许可证,便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作业的行为。二是违反《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进行勘查作业时,发现符合国家边探边采规定要求的复杂类型矿床后,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开采,或提出开采申请但未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便擅自进行开采活动的行为。三是进行石油、天然气等流体矿产勘查的探矿权人,违反《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784—
第八篇矿产资源监察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擅自进行试采作业的行为。但探矿权人在勘探过程中为进行物理、化学或其他技术分析而采取矿产资源样品,属于探矿权人正常的勘查活动范围,样品的处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2.法律责任对此三类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主要是申诫罚和财产罚。此三类违法行为均以非法获取矿产品为目的,在未经有权行政机关的审批共登记的情况下,擅自进行了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对非法采出的矿产品,应予以没收;已经销售的,应当追缴其所得的收入。行政机关还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对行为人共处一定数额的罚款,罚款的最高限额为10万元。此处的违法所得,指擅自来出的矿产品,以及由于销售、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矿产品而获得的经济利益。四、不履行探矿权法定义务违法行为查处探矿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探矿权持有人享有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的权利,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在规定的情形下,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给他人。同时,探矿权人又必须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包括在勘查活动中报告有关情况,接受监督检查,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在规定的时间内实施勘查作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这些义务,构成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违法行为种类(1)违反《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对勘查资金投入和勘查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正常检查时,探矿权人不如实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供有关资料,或者弄虚作假应付检查,甚至以各种方式拒绝检查;(2)违反《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外合作勘查矿产资源的中方合作者(探矿权人)不将合作勘查合同报原发证机关备案;违反《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未向登记机关备案,就从事区域地质调查、区域矿产调查、区域地球物理调查、区域地球化学调查、航空遥感地质调查和区域水文地质、区域工程地质、区域环境地质调查和海洋地质调查等地质调查工作。(3)违反《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探矿权人不按规定完成年度最低勘查投入,即探矿权人的勘查投入没有达到规定的最低标准;(4)违反《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探矿权人领取勘查许可证后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6个月。—785—
第八篇矿产资源监察2.法律责任对于上述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可以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前述行政处罚拒不执行的,勘查许可证的原发证机关还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勘查许可证。吊销勘查许可证是对探矿权人能力的剥夺,是一种比较严厉的制裁措施,将导致勘查单位停产停业,并在吊销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探矿权。因此,吊销勘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原发证机关决定并实施。五、不按规定办理勘查许可证的变更和注销登记违法行为查处1.违法行为的种类(1)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违法行为。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变更勘查区块范围(如扩大或缩小)、改变勘查工作对象(如勘查铁矿改为勘查黄金)、改变探矿权人名称或地址及将探矿权转让他人变更探矿权主体等情形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按规定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不办理擅自进行改变的,则构成违法行为。(2)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违法行为。《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三种应该办理勘查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的情形:一是勘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期届满,既不申请探矿权延续登记也不申请探矿权保留的,则应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勘查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二是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矿权人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开采的矿体,并已申请了采矿权的,此时探矿权人应当持勘查项目完成报告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勘查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三是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矿权人因勘查项目完成或因某种原因需要撤销该勘查项目时,应当持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者勘查项目终止报告、资金投入情况报表及有关证明文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勘查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2.法律责任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上述三种情形时,应当办理勘查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而不办理的,则构成本违法行为。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也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且继续进行勘查活动的行为,属于《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无证勘查行为。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照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上述两类违法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登记管理机关的行政管理权,直接破坏了勘查秩—786—
第八篇矿产资源监察序。根据规定应当给予处罚,处罚的形式有二种:(1)申诫罚。责令限期改正。对此两类违法行为,由登记管理机关规定一个期限责令探矿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登记管理机关补办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2)能力罚。吊销勘查许可证。违法行为人对申诫罚拒不执行,在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内不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这种行为是无视登记管理机关的行政管理,无视法律、法规尊严的严重行为,对此,登记管理机关有权报请勘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由其吊销违法者的勘查许可证。勘查许可证是探矿权人进行勘查工作的合法凭证,许可证的吊销,意味着探矿权人进行勘查的权利被剥夺。而且许可证被吊销后,在6个月内不得申请探矿权。因此,吊销勘查许可证是一种最严厉的能力罚。六、不按规定缴纳费用违法行为查处1.违法行为种类应当缴纳的费用包括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因此,此处包括两种违法行为:(1)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探矿权使用费的违法行为。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探矿权使用费按勘查年度计算,第一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年每平方公里100元。自第四勘查年度起,每年每平方公里增加100元,要逐年缴纳。探矿权申请人在接到准予登记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必须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方能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以后第二、第三个勘查年度以及申请探矿权延续或探矿权保留年度的探矿权使用费,必须按年度和标准在当年缴纳。不按期、按标准缴纳探矿权使用费的,则构成本违法行为。(2)未按规定缴纳探矿权价款的违法行为。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的,除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作为国家出资的回报。探矿权价款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计划部门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一次缴纳或分期缴纳。不按照该办法规定的时间和标准缴纳探矿权价款的,则构成本违法行为。2.法律责任上述两种违法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财产所有权和国家行政管理权。处罚方式有二:一是申诫罚。对探矿权人不按规定和标准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的违法行为,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限定一个期限责令探矿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并从应当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而没有按规定和标准缴纳之日起,到补缴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之日止,每日加收应缴费用千分之二的滞纳金。—787—
第八篇矿产资源监察二是能力罚。对申诫罚拒不执行,即在规定的期限内探矿权人对登记管理机关的责令限期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的处罚置之不理,拒不缴纳应缴费用,无视法律法规的规定,无视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直接损害了国家财产权益,破坏了国家管理秩序,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对此,登记管理机关有权报请勘查许可证发证机关,由其吊销探矿权人的勘查许可证。上述有三种违法行为中规定了吊销探矿许可证的处罚,即:(1)不按照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情节严重的,领取勘查许可证后满6个月不施工或者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情节严重的;(2)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3)不按期缴纳应缴费用经责令限期缴纳而逾期仍不缴纳的。对上述三类违法行为,原勘查许可证的颁发机关可以视情节决定吊销勘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吊销勘查许可证是对探矿权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剥夺,属于行政处罚种类中的能力罚,是最为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为避免违法行为人利用漏洞规避法律,本办法规定,被吊销勘查许可证的,自吊销之日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探矿权。违法行为人就可能在被吊销勘查许可证后,又去重新申请取得探矿权,由此规避了某些法定义务。比如,为规避《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避免支付较多的探矿权使用费或接较高的最低勘查投入标准投入勘查工作,探矿权人不去办理延续或者变更登记,而是重新申请探矿权,从而按新的勘查许可证可以支付较低的探矿权使用费或作较少的勘查投入。这里的“不得再申请探矿权”,不仅包括被吊销的勘查许可证的区块范围,还包括其他区块范围上的探矿权。七、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查处1.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是指从事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的机关只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因此,此处的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仅指这两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勘查登记工作的工作人员。这些人员代表国家进行执法活动,肩负着对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的职责,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如果执法犯法,违法犯罪,造成的危害是十分严重的,不仅会损害地质勘查单位和企业的利益,破坏矿业秩序,还破坏党风和社会风气,损害党和政府的信—788—
第八篇矿产资源监察誉,破坏人民群众同党和政府的关系。因此,对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必须依法追究法律责任。2.概念界定徇私舞弊又称营私舞弊,是指为了私情、私利,故意违反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处理或者枉法决定。比如,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接受私人好处,或者出于私情,对探矿权申请人的资格不予严格审查或怠于审查,而将勘查许可证颁发给了不符合法定资质条件的单位。这就构成了徇私舞弊行为。滥用职权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超越法定的权限行使职权。比如,在法定情形下,探矿权人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探矿权使用费的减免,对符合条件的减免申请,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不予理睬,不批准减免,是滥用职权;又如,省级登记管理机关在没有得到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对外商投资勘查矿产资源颁发勘查许可证,是超越职权范围的行为。玩忽职守是指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所谓不履行职责,就是职责上的不作为,不尽职责或擅离职守;所谓不正确履行,就是对本职工作马马虎虎,漫不经心,不负责任。比如,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不进行调查、检查,对无证进行勘查活动的行为不知道,或知道了也不处罚,是为玩忽职守。3.法律责任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构成犯罪,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但是尚未达到刑法规定应予刑罚的程度,二是虽然违反刑法,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789—
第八篇矿产资源监察第二章矿产资源开发监察采矿权是矿产资源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一种他物权,是指依法申请、批准登记,取得采矿许可证,在批准地域范围和规定的期限内,以及对批准许可开采的矿产及其伴生、共生矿种,进行开采的权利。采矿权的基本能为:占有权、使用权、探矿优先权、采矿优先权和有限制的矿产品处置权。第一节矿产资源开发监察概述一、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概念所谓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是指地质矿产行政部门,为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和采矿权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矿业秩序,促进矿业发展,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其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依法进行管理的活动。这一概念提示了如下特征:第一,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是政府行为,即中央政府授权地质矿产行政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实施管理,体现国家对矿产资源管理的意志。第二,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是法律行为,即政府管理开采活动必须依法行政,否则,可能因侵犯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而承担法律责任。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所依据的法律是《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二、矿产资源开发主要原则(一)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原则矿产资源开采登记作为一种委托管辖权,是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他物权,必然反映和遵从所有者的意志。《宪法》规定了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是国家社会管理者的责任和义务,是必须遵循的第一法则。长期以来对矿产资源所有关系的模糊认识,使得在许多地方,在人们的意识中,矿产资源生在何处,就归何处所有的认识还有相当存在的市场,地方与国家争夺资源支配权的事件时时发生。就连一个农民,在其承包的土地下的矿产资源,都要分取一部分权益,否则矿产资源不能开采,给合法—790—
第八篇矿产资源监察开采者带来许多麻烦,甚至只能望而却步。这种被扭曲的认识,甚至一些违法事件,说明了实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难度很大,需要长期的法制教育宣传甚至斗争。矿产资源登记管理机关更有义务站在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立场予以保护所有者权益。国家应有更强硬的手段和措施保障所有者权益。(二)依法保障采矿权人合法权益原则获准开采登记,采矿权申请人即完成了物权登记手续,拥有法定的采矿权,享有法定权益。采矿权人的法定权益受法律保护。登记管理机关,有义务依法保障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三)探矿权人优先登记的原则探矿权是依附于矿产资源所有权的一种特殊的他物权。我国法律规定,探矿权具有不可侵犯性,在探矿权有效期内,勘查作业区的生产和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为保障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在探矿权有效期内探矿权人理应优先取得采矿权。因此,《矿产资源法》明确探矿权人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四)开采登记排他性原则毫无疑问,开采登记作为物权登记的一种形式,必须保证物权的独立性、惟一性,并具有对抗他人侵犯的权利。物权登记时必须界定“物”之所在,因此只有对登记的“物”才有排他的权利。我国长期以来就有对排他性的争论,是绝对排他,还是相对排他,双方各执一词。从物权观念来看,确定矿产资源开采排他程度,关键要看开采登记的对象和空间分布,只有两者结合起来,才具有排他的权利。因此,无论是绝对的排他,还是相对的排他,开采登记范围内开采对象是具有绝对排他的,不得进行重复登记或有范围重叠登记。(五)有偿取得采矿权原则申请开采登记并有偿取得采矿权,主要是基于体现所有者权益、社会行政管理成本和矿业经济宏观调控。采矿权可视为所有权派生出来的经营权,与所有权存在经济补偿关系;国家作为社会行政管理者,负有保障采矿权人和所有者权益的义务,负有最有效地开采矿产资源的义务,也有为社会积累财富并用于整个社会运转的义务。因此,国家作为所有者和管理者,必须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主要收取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税和采矿权使用费。补偿费体现所有者权益,后两者包括登记管理在内的社会管理成本和采矿权保护的各种平均费用,以便合理调控采矿行为。—791—
第八篇矿产资源监察(六)采矿权依法流转原则采矿权作为一种他物权,具有物权交易的属性,可以在不同的民事主体间流转,这个民事主体可以是国家(特殊的民事主体)、企业和个人。采矿权的流转仅是他物权的流转,不改变矿产资源的所有权。采矿权流转是物权交易行为,必须服从国家的法律,必须依法流转。按照物权流转的可能形式,大体上可分为两种:一是物权初次进行流转,由自物权中流出;二是他物权的自身流转。在采矿权中,前者属于采矿权的出让,是一级流转;后者属于采矿权的转让,是二级流转。无论是一级流转还是二级流转,都是有偿公平交易,属于市场行为,前者向所有者交纳出让金或称采矿权价款;后者由受让方向转让方交纳采矿权转让费。采矿权的流转主要是经济法律关系的重新调整,对采矿权的合理价值,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应进行详细评估。其评估结果作为交易谈判的基础。国务院法规规定,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必须经认定的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地矿主管部门确认。三、矿产资源开发执法法律依据矿产资源开发执法的法律依据主要有《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矿产资源法》是调整我国矿业开发活动的基本法,它就全国矿业活动所应遵循的原则作出了规定,在我国矿业法律体系处于核心的地位。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作为《矿产资源法》的配套法规,对这些原则做了具体化,使这些原则能够在矿业管理的实践中得以体现。《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凡在我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一般来讲,一项法规的适用范围有三个方面,即时间效力范围、空间效力范围和对人的效力范围。本《办法》的时间效力范围为其存续生效的全部时间。空间效力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关于“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的概念参见第一章的相关部分)。对人的效力范围是指我国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所有主体,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外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理,赋予了外商与内资享有同等的待遇。并且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理,法律、行政法规对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但应该明确的是,如果地方性法规对外商投资有与本办法不相一致的规定,应该适用本办法,而排除对地方性法规的适用。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的特别法,主要是指目前已经实施的《中华人民—792—
第八篇矿产资源监察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以及将来可能出台的新的法律、行政法规等。第二节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是体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重要手段,也是矿产资源国家社会管理的主要内容。对矿产资源进行开采登记是国际通用做法,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法制国家,开采登记是矿产资源管理的重要法律体现。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这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和采矿权相分离的另—种法律形式。采矿权的构成要素如下:(1)采矿权主体。采矿权必须由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或公民个人承担,在我国凡具有一定的资金、技术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都具有采矿权权利的能力。采矿权主体依企业形式不同而分为公司型采矿权主体、单一型采矿权主体、联合型采矿权主体。(2)采矿权客体。采矿权客体是指依法批准的一种或几种矿产资源,并非所有的矿产资源均可同时成为采矿权的客体,只有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矿种才能成为一个采矿权的客体。(3)采矿权内容。采矿权的内容是指在特定的区域范围和期限内对特定的矿产资源进行的开发活动,主要包括排他的或独占的矿山建设权、矿产资源的开采权、矿产品的生产经营权。采矿权所确立的民事法律关系:第一,采矿权反映了作为采矿权人的矿山企业或者公民个人与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国家及其法定授权行使这一所有权的地质矿产行政管理机关之间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第二,这种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面是国家,此时成为“特殊民事主体”,以及国家授权行使采矿权管理的地质矿产行政管理机关;另一方面是依法设立的各类矿山企业和依法取得采矿权的公民。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采矿权的主体已经扩大,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合作企业或者股份制企业均可以成为采矿权人。第三,采矿权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这一点与探矿权的客体相同,但就特定的探矿权、采矿权,它们的客体的存在性质是不同的。设立探矿权时,对该探矿权所指向的客体尚不可知,具有不确定性;而设立采矿权时,对该采矿权所指向的客体在现有认识上是可知的,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取得采矿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申请采矿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备法律、法—793—
第八篇矿产资源监察规规定的资质条件;二是采矿权申请者必须依法办理采矿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是采矿权的法律凭证;三是采矿权人必须实际从事采矿工作,真实地履行义务。一、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的理论基础(一)国家具有的社会行政管理职能,是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的法律基础国家作为社会行政管理者,有义务和权利规范管辖范围内采矿行为和管理行为,保障矿业秩序正常,保障国家的法定权益。国家对领土和管辖海域内矿产资源开采施行登记制度,要求采矿申请人依法申请登记,取得采矿权,成为采矿权人,并在依法承担相应义务的同时,获得相应的权利,这是主权意志的表现。确立矿产资源开采登记制度,是确立了采矿权人与国家的一种法律关系,采矿人履行了登记手续,合法取得采矿资格,获取法律保护,排除他人对采矿权人的权利侵害,同时必须依法承担向国家应尽的义务。国家在依法准予开采登记后,在法律上有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的义务,同时履行国家管理者的权利,对采矿权人实行监督、检查。确立矿产资源开采登记制度,是确立了采矿权人与国家、社会的一种民事关系。这种民事关系,主要涉及各民事主体间的管理关系、经济关系和采矿权人对社会承担的义务关系。(二)国家对矿产资源拥有所有权,开采登记是确立国家与采矿权人之间产权关系、经济关系的基础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矿产资源法》也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国家作为所有权人,有权处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则是确定所有人与经营者之间法律经济关系的一种形式,是经法定程序确定下来的所有权权益分配关系,也就是说经过开采登记,取得采矿权,即从所有权中取得经营权、支配权、部分收益权。经过开采登记,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得以确定,产权得以清晰,开采企业即经营者向所有者履行的义务也很明确。(三)物权理论是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的法理基础物权,是指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物权理论中,把所有权界定为“自物权”,是一种“完全物权”,具有对物的一切支配权利。通常认为,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也认同了这一—794—
第八篇矿产资源监察观点。物权理论是随着所有制度发展起来的,是保护所有者权利的一种理论。由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社会化大生产和委托经营的出现,原始物权理论有了很大的改进和完善,把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和处置权从所有权分离出来,并派生和形成了其他相关的权利如委托管辖权、知情权等。这些与自物权相关的民事权利称为“他物权”。他物权是一种“限制物权”,只有部分权利。他物权与自物权之间,依靠经济、法律关系进行衔接,但自物权人有最终的支配权。矿产资源是一种自然物,宪法规定其所有权为国家所有,因此按物权理论,国家是权利主人,理应形成物权关系,并遵从物权法则。矿产资源是一个庞大复杂的主体,权利人不可能都亲自进行直接管理和支配,必然要分离出部分权利,形成经济法律权属关系。确立矿产资源开采登记制度,既是确立了所有权与使用权、部分收益权和处置权的分离的法律民事关系,也是一种物权登记的国家社会行政管理形式,即确认采矿权是所有权派生的他物权,具有与其他物权一样的基本属性。(四)矿产资源开采登记制度是行政人员依法行政的法律依据矿产资源的开采过程始终伴随着法律、经济和社会民事关系,是一项系统复杂的工程。作为具体进行社会行政管理的行政人员,就必须依法行政,依规矩而循,不能随心所欲。开采登记制度规定的一系列程序,既规范采矿权人,也规范行政管理人员,这是法治社会和提高社会效益的需要,是行政人员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五)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是采矿权人权益的根本保障采矿者通过开采登记而取得采矿权,采矿权是他物权,与自物权有法定的关系,具有不可侵犯性和具有排他的一切权利。国家从社会管理者角度,在《矿产资源法》中明确国家保护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矿产资源管理机关和护法机关有责任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这是采矿权人权益的根本法律保障。二、采矿权申请人的资格及资质管理1.采矿权申请人的资格及资质由于对矿产资源开采的高风险和特殊技术要求,国家在授予采矿权时,要求采矿权人必须具有特定的行为能力,即采矿权申请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采矿权申请人的资质条件是:有与开采方案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履行法定义务的能力;具备采矿权设立的法律前提。(1)有与开采方案相适应的技术和资金—795—
第八篇矿产资源监察技术条件和资金能力是采矿权人进行矿产资源开采的两项缺一不可的前提。技术条件。矿山开采方案的制定依据于地质工作所提供的矿床的各种自然状况。例如,选择采矿方法取决于矿体的产状及形态、矿石结构及围岩的稳定性等。同是,还要考虑地面重要建筑物(如铁路、桥梁等)所要求的地面可允许塌陷的程度;选择选矿方法则取决于矿石的种类及其物理、化学特性、嵌布形态和嵌布料度等;不同的采矿方法、选矿方法又要求应用相应的技术条件,它是科学、合理地开采矿产资源、有效地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的重要前提。目前,一些小型矿山企业之所以乱采滥挖,资源回收率很低,对矿产资源造成严重的破坏,其重要原因是缺少必要的技术条件。资金能力。资金是企业生产建设的前提。如果基本的资金投入不足,采矿权人要么停止建设生产,要么为单纯牟取暴利而来富弃贫。所以,采矿权申请人必须提供投资、融资能力的保证。(2)企业法人或持有营业执照的个体采矿权人在拥有采矿权的同时,在法律上也获得了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着相应的义务。采矿权人在规定的矿区范围内有排他性地占有和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同时,承担着合理开采和保护矿产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向国家缴纳税费,接受国家的监督检查等义务。在采矿权人滥用权利或未完全履行义务时,还将承担法律责任。因此,采矿权人必须是能够独立行使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目前,我国有大量的个体生产者从事矿业开采活动,采矿登记管理部门在授予采矿权时,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个体开采者,要求其必须是在工商管理部门正式注册、领取了开采营业执照的、能够承担民事责任的合法经营者。(3)具备采矿权设立的法律前提采矿权设立的法律前提是:采矿权申请人为探矿权人或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是未设立任何矿业权的“空白地”。具备上述条件之一,即具备申请的基本前提。采矿权申请人是探矿权人。地质勘查报告是国家规定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采矿权时应提交的资料之一。任何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内均应做过一定程度的地质勘查工作。一般地讲,申请人均应是探矿权人,探矿权人在法律上具有在其探矿权范围内的采矿优先权。这种优先权在其不放弃开采权之前将给予绝对的保证,其他民事主体不得侵犯。当然,在特殊情况下,探矿权人开采矿产资源的这种优先权将服从于国家的根本利益。在特殊情况下,出于国家利益的考虑,国家有可能将开采权交给国家指定的单位开采,或作为国家战略储备予以保留。但国家将对探矿权人的这种权利损失给予一定的补偿。(4)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是“空白地”所谓“空白地”是指矿区范围内无任何矿业权设立或保留,在法律权属上为“空白”。这种情况往往是由于以往的地质工作完成后,探矿权人认为发现的矿产地无进一—796—
第八篇矿产资源监察步工作的前景或无开发利用的价值而自愿放弃权利;再一种情况是探矿权人发现有开采价值的矿产地,但自己无力开采,在探矿权保留的两年内也没有寻找到满意的合作伙伴或恰当的融资方式,不得不放弃采矿权。这两种情况,其采矿权由国家收回,并在适当的时候以授予或招标的方式出让采矿权。2.采矿权申请人资格及资质的管理采矿权申请人的资质条件,实际上是采矿权申请人能力的体现。采矿权申请人是否具备这一能力,主要是在申请采矿权时,通过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进行审查认可。采矿权取得后,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通过年检制度的执行,达到检查的目的。年检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检查采矿权人是否按照矿山设计方案进行开采活动,而一定的设计方案必然附带着特定的技术、设备和资金能力。因此,对设计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实际是对采矿权人技术、资金状况的验收,达到了资质管理的目的。另外,在采矿权管理中,法规规定了采矿权人在变更企业名称或者采矿权转让时,要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原来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采矿权人,在变更主体时,要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对新的主体资质审查。受让人具备合格的资质条件,才批准转让。对采矿权申请人的资质要求和管理,可以保证采矿权的正确行使,从而保证矿业生产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正确实现。三、采矿权的取得方式及有偿性的实现形式1.采矿权取得的演变计划经济下,开采矿产资源只需主管部门批准后,到地矿主管部门申请而无偿获得采矿权。矿山企业没有珍惜这种权利和保护矿产资源的内在动力,采富弃贫,严重浪费自然资源。从市场经济的需要出发,新的《矿产资源法》恢复了采矿权的物权性质,规定了“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并相应地规定了采矿权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实行转让。这一规定使采矿权能够与一般意义上的物权一样进入流通市场,为搞活矿业经济,促进我国矿业发展提供了十分必要的条件。2.采矿权取得方式依据修改后的矿产资源法,我国目前采矿权出让有以下两种形式:(1)采矿权的申请和授予采矿权的申请和授予是国家出让采矿权较为通行的做法。因为,在一般情况下,采矿权申请人在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采矿权时,其身份要么是直接从事勘查工作的探矿权人,要么是经合法转让获得探矿权的探矿权人。总之,两者均是在具有优先采矿权—797—
第八篇矿产资源监察的法律保证下的申请人。因此,国家对这类申请人一般采取授予的方式出让采矿权。即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经国家批准后,成为采矿权人。这种授予方式,除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缴纳采矿权价款外,与矿产资源法修改前的采矿权出让方式在程序上是基本相同的。(2)采矿权招标、拍卖对于目前无矿业权设立的“空白矿产地”,如果国家急于出让采矿权或该矿区开发具有难解的技术问题或有多个申请者申请开采时,国家可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招标。投标人以开发方案优越者取胜。根据矿体的自然状况和国家对该矿区采取的开发政策,由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委托有关单位编制标书,标书中将对矿产资源开发的综合回收率(开采回采率和选矿回收率),矿产品的技术指标等方面提出最低要求。在实现国家要求的前提下,国家将在若干投标人中选择开发方案最先进、可行和经济效益最佳的一个作为中标人,为其颁发采矿许可证。投标人的资格即为采矿权申请人的资质条件,由国家在招标前进行审查。拍卖。受卖人以价高者取胜。对于矿区开发效益好、竞争性强、且开发利用技术要求不高的矿区,国家可采取拍卖方式出让采矿权。在美国,对于开发技术简单的砂、石、土均采取拍卖的方式出让采矿权。拍卖时,拍卖说明书由采矿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矿产资源的自然状况客观地编定,竞买人的资质条件,由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拍卖之前进行审定。3.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实现方式(1)实现方式采矿权取得的有偿性是通过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两种方式实现的。采矿权使用费是采矿权人向国家支付的准予使用权利的费用。根据规定,采矿权申请人不管是直接通过申请取得的采矿权,还是通过国家招标、拍卖的方式取得的采矿权,都必须付出经济上的代价,依法按矿区面积逐年向国家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如申请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还需缴纳经评估确认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是采矿权人申请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采矿权的一种经济回报,是偿还国家作为勘查投资者的利益。考虑到目前国家已探明矿产地大部分是由国家出资探明的,完全无偿使用或仅用市场机制调节可能有损国家权益。为避免国拨地勘费形成的国有资产继续流失,疏通和鼓励多渠道资金流入矿业生产经营活动,建立采矿权价款制度,将改变我国由国家拨款搞勘探,单位和个人无偿开采的状况。(2)收费标准1)采矿权使用费的确定。采矿权人必须按照矿区范围面积逐年向国家缴纳采矿权—798—
第八篇矿产资源监察使用费。其构成包括矿区范围面积和缴费标准两方面的要素:①矿区范围面积A.矿区范围是一个主体空间范围,并非仅指界桩圈定的地表范围,这是由矿体的赋存状态决定的。B.由于矿区范围是立体空间,所以不论地表还是地下,矿区范围在三维空间上都有界线。在这个三维界线之外,就不再是矿区范围。只要超越界线(如越层开采),即属于越界开采。C.为了方便采矿权人的开采活动,将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地下开采)和露天剥离范围(露天开采)也包括在矿区范围之内。所以,矿区范围由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的范围、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露天剥离范围组成。D.矿区范围须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划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划定。登记管理机关在确定矿体的分布范围、确定采矿所需井巷设施的可能分布范围(露天开采的,确定可能的剥离范围),在保证能够顺利开采的前提下,尽可能将矿区范围划得科学、合理。这一要求是为能够保证在相邻的区域内设立其他采矿权或探矿权,做到对矿产资源的充分利用。综上所述,矿区范围是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划定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矿区范围的面积是矿区范围立体空间区域在其地面投影范围的面积。划定矿区范围是为了使采矿权人充分行使采矿权利和履行采矿义务,同时也是确定收费标准的前提。②缴费标准我们对国外20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矿权使用费缴费标准进行了统计,了解到采矿权使用费缴费标准平均约为每年每平方公里7000元人民币左右。在设计我国的采矿权使用费缴费标准时,主要考虑到我国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刚刚建立,人们还有个适应过程,而且考虑到国有矿山企业的承受能力相对较弱,不能一下子走得过高。经过反复测算,多次调整,最后确定为每年每平方公里1000元人民币。2)采矿权价款的确定《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国家出咨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只有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才缴纳采矿权价款。这样做主要是为了避免作为特殊民事主体国家的财产权益无偿转移给了一般民事主体的采矿权人,而造成的国家财产流失。因此,必须缴纳经评估确认的采矿权价款,以达到国家财产的保值增值。—799—
第八篇矿产资源监察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采矿权价款的缴纳方式,《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具体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采矿权人用现金缴纳,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第二种方式是作为资本金注入国有矿山企业账户;第三种方式是成立股份制矿山企业,将其作为国家股份参与入股。(3)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减免减免的条件:1)开采边远贫困地区的矿产资源;2)开采国家紧缺的矿种;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矿山企业严重亏损或者停产的;4)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采矿权人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的减免办法审查批准,可以减缴、免缴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四、矿区范围的拟定预留1.矿区范围的概念矿区范围是指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划定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矿区范围是采矿权人从事开采活动、履行法律授予的权利和义务的空间区域范围。因此,矿区范围的划定是申请人从事矿山建设一切前期工作的前提,也是采矿权审批程序中的第一个环节。2.划定矿区范围的步骤矿区范围必须由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划定。具体工作可分为以下三个步骤。(1)采矿权申请人提出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按开采登记办法规定的发证权限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采矿权审批的授权,申请人将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资料报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审查。在申请中应说明:1)办矿必要性;2)地质勘查工作概况、地质资料取得的方式;—800—
第八篇矿产资源监察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并附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4)矿山建设投资渠道的计划安排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2)矿区范围的划定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申请资料后,应对申请人地质报告的可靠程度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的合理性等进行认真审查,作出是否同意开采的决定。同意开采的,在划定矿区范围的同时批准开采的矿种,确定矿区范围予以保留的期限。另外,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还将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方案提出具体的意见和要求,包括对矿山建设规模、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综合回收等方面的要求。(3)矿区范围的保留矿区范围划定后,意味着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同意申请人可以在该区域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的准备工作。因此,各级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该区域内不再受理新的采矿权申请。矿区范围预留期根据矿山建设前期工作所需的时间规定为:大型矿山不得超过3年,中型矿山不得超过2年,小型矿山不得超过1年。只有在矿区范围划定以后,需要办理立项审批或企业设立的采矿权申请人才能持划定的矿区范围到计划管理部门申请立项、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本设立企业的,到有关部门办理企业审批或企业设立的有关手续。从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到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的过程中,包含着采矿权申请人从事立项、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设立企业的工作,只有这些工作完成后才能够领取采矿许可证。在领取采矿许可证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不再受理他人在此范围内的采矿权申请。因此这就需要有从划定矿区范围到领取采矿许可证的期间问题,在保证采矿权申请人完成立项、可行性研究和设立企业的正常时间要求的前提下,登记管理机关在划定矿区范围后将对采矿权申请人办理采矿许可证提出具体的时限要求。超出这一时限,登记管理机关对已划定的矿区范围不进行保护,可受理其他申请人对这区域的采矿权申请。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的,必须由采矿权申请人提出申请,由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应该指出的是,对矿区范围预留程序的规定其意义在于保证采矿权的排他性。由于《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对登记管理机关逐级备案制度作出了规定,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划定矿区范围时就可以掌握哪些范围是空白区,可以设定采矿权,哪些范围里已经有采矿权申请的存在,不能设定新的采矿权等情况,避免了采矿权的重复设定,这是从登记管理机关角度来保证采矿权的排他性。3.领取采矿许可证的准备矿区范围确定后,申请人应积极从事矿山建设的前期工作,为下一步领取采矿许可—801—
第八篇矿产资源监察证进行必要的准备。(1)办理矿山建设项目立项和企业设立的手续。国有矿山企业或者由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建设的项目和可能影响我国工业布局的大型外商投资矿山企业,应按矿山建设项目的投资额度向相应的计划管理部门申请立项;无需申请立项的私人投资项目,可直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到工商登记管理部门进行企业设立的审批、注册登记。(2)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可以单独编写,也可以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一并编写。无论以何种形式编写,其内容应详细,其工作程度不应低于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定的深度,其中应有环境影响评价。(3)开办煤矿企业的,还应到煤炭主管部门办理企业设立批准手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开办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向煤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和国务院规定的分级管理的权限审查批准。”因此,在煤炭矿山企业领取采矿许可证之前,应先到煤炭管理部门获得设立企业的批准。(4)在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时,申请人应在领取采矿许可证之前,由特定的评估机构对采矿权价款进行评估。采矿权申请人,应每半年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通报矿山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进展情况。在矿山范围预留期满前应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逾期不领证的,视为自动放弃,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在该矿区范围内受理其他采矿权的申请。五、采矿权申请目前我国申请采矿权的主体主要有:国有矿山企业、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四种。我国法律还规定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也可以成为采矿权人。以上主体要获得采矿权,首先要向审批登记机关提出申请。采矿权申请人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采矿权申请登记书是采矿登记管理机关了解采矿权人基本情况以进行采矿权审批的资料。它由采矿权申请人依据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其格式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其内容包括了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需要审查的各有关方面。(2)矿区范围图。它是采矿权人从事采矿活动权利范围的界定,也是采矿权人保护自己的权利和在权属纠纷中评判其行为合法性的法律凭据。因此,要求矿区范围图务必清晰、准确。其具体要求是以地形地质图作为底图,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矿产资源在地面投影的拐点和开采深度,并附所有的x,y坐标值和矿区范围面积。—802—
第八篇矿产资源监察(3)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该证明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证明其具有能够独立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材料,即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二是其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4)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它是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采矿权人是否合理开发、综合利用矿产资源的重要文件。一般要求包括以下内容:矿山位置、地形、地貌、储量、质量及其可靠程度等:矿区范围、开采方法、综合开发、综合利用等方面的技术、经济论证及确定的方案。(5)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应报送采矿权评估的有关资料。采矿权申请人应向国家缴纳采矿权价款后方能取得采矿权。采矿权价款的缴纳方式可以是一次性缴纳,也可以分年度缴纳,还可以折成股份按比例逐年缴纳。但不管是何种方式,均应在领取采矿许可证时,出具已履行相应缴纳方式的证明材料。(6)开办煤矿企业,还应出具煤炭主管部门对设立煤炭矿山企业的批准意见。设立煤炭矿山企业按有关法律规定,应经煤炭管理部门批准后,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企业登记。(7)环境影响报告及环境管理部门的审批文件。开办矿山对可能造成的环境破坏,必须有有效的治理措施。按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的投资额,环境影响报告须经相应级别的环境管理部门审批。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颁发采矿许可证时,还要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是否履行法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查。(8)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要求其他材料。根据采矿登记工作实际操作中的具体情况,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将统一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资料。六、采矿申请的受理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采矿权申请人报送的采矿登记申请资料时,首先应了解该矿区范围内矿业权是否已设置及有关情况。这是确保矿区范围排他性的重要措施。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受理申办登记资料40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办理采矿登记的决定。同意登记的办理有关手续,通知采矿权申请人交纳有关费用后,颁发采矿许可证;不同意登记的说明理由,将申请登记资料退回。受理采矿登记的日期应从收到完整的、符合采矿登记要求的资料之日算起。七、采矿权的审批(一)审批权限矿产资源法规定了按矿床储量规模的大、中、小型和重要矿区、矿种来划分国务—803—
第八篇矿产资源监察院、省(区、市)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权限。(1)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范围:开采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开采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外商投资矿山企业开采的矿产资源;矿区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开采国务院规定的34种矿产资源。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构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范围是:开采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发证权限以外的且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另外,根据法律规定,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部分应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进行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3)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权限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4)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跨行政区域是指在跨行政区域的矿床上开办的矿山企业,其矿区范围也跨行政区域的情况。在符合审批权限划分的前提下,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矿区范围跨行政区域时,由两个行政区域的共同上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即跨县的,由市(地)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发证;跨市(地)的,由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发证;跨省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发证。这样将避免在发证权限划分中可能产生的纠纷。采矿权审批权限的划分体现了国家加强对重要矿区、重要矿种的管理。按矿区和矿种划分审批发证权限的规定是将行政管理工作的重点从依据矿山企业的隶属关系和经济类型转为矿产资源本身的重要程度和规模大小,这是总结了十年地矿行政工作的实践,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益健全的需要作出的重要改变,是行政管理的一大进步。同时,同一矿林由同一登记管理机关发证,有利于矿业开发的统筹规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也有利于对矿业秩序的综合治理和维护。在具体操作时,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属于自己发证权限范围内的项目授权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这种依据法律的授权,是连带法律责任的全权授权,即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发证的项目在行使审批、发证权利时,也同时承担了全部的法律责任。—804—
第八篇矿产资源监察(二)审批内容1.划定矿区范围前应审查的内容(1)地质工作的可靠程度。地质报告是地矿主管部门划定矿区范围的基本依据,也是采矿权申请人确定矿山开发方案、进行矿山设计的基础资料。在申请采矿权时,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对地质报告的要求是否达到可以作为矿山建设设计依据的程度。(2)申请划定矿区范围资格条件的审查,是对是否具备采矿权设立的法律前提的审查。是探矿权人的,应出具其向国家申请取得或经合法转让取得的勘查许可证影印证;非探矿权人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说明情况,由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其申请的区域是否为未设立矿业权的“空白地”。具备上述条件之一者,应视为具备采矿权设立的法律前提。2.矿区范围的划定审批机关在划定矿区范围时应依据以下原则确定。(1)对矿产资源开发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原则。对于一个矿床应有总体布局设想和整体的开发规划,即使出于资金和技术方面的考虑,开发前期只能利用整体矿床中的一部分,也要进行合理布局、合理开采,使今后的开发活动不受到任何影响。对于矿床中的共、伴生矿产,开发方案应体现综合开采、综合利用的原则。(2)矿山建设规模应与申请开采的储量相适应。一定建设规模的矿山有相应的最佳服务年限,占用储量过少,企业无法还本获利;占用储量过多,又不利于矿业的开发。因此,应科学、合理地批复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储量。(3)矿山建设体现规模生产、集约化经营的方针。使矿山建设达到合理的规模,有利于对矿产资源的统筹规划、合理开采,尤其是对于大型矿床,只有规模生产,才可能最大限度地利用矿产资源。规模生产和集约化经营是将中央“可持续发展战略”用于矿业开发的具体体现。(4)切实体现排他性原则,充分保护已有采矿权人的利益。申请人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其地面投影或地表塌陷区与已设立采矿权的矿区范围重叠或有其他影响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审批矿区范围时应以不影响已有采矿权人权益为原则,首先征求采矿权人意见,采矿权人同意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可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人认为有影响且出具充分证明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组织技术论证。论证结果确有影响且无法进行技术处理的,不予划定矿区范围。3.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根据地质报告所提供的矿床产状和赋存状态、矿物特性及围岩特性所确定的开采方案和选矿方案,审查其是否能够体现合理利用、综合回收矿产资源的原则。—805—
第八篇矿产资源监察4.对申请开采特殊矿区和矿种的审查开采国家规划矿区、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时,是否按《矿产资源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查。以上条件审查合格后,采矿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划定矿区范围。八、采矿权授予采矿权授予是确立法律关系的行为。它是指登记管理机关经对采矿权申请人的申请和条件进行审查后,对合格的颁发采矿许可证使其成为合法的采矿权人的法律行为。采矿权申请人在登记管理机关划定了矿区范围之后,进行了矿山建设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论证、企业的设立审批或登记等一系列前期工作。采矿权申请人在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时,登记管理机关将对矿区范围和面积、设计利用储量、建设规模、服务年限、开发方案、资质条件以及环境治理能力等内容进行综合审查,颁发采矿许可证,确定其成为采矿权人。在颁发来矿许可证后,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此情况通知矿区范围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矿区范围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义务是,应当在收到登记管理机关的通知之日起90日内,公告矿区范围。公告是以张帖布告的形式将矿区范围用国家标准的直角坐标公诸于众。有关县级人民政府还有一项选择性义务,即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织埋设界桩。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在接到采矿权人的申请后,可以组织理设界桩,埋设界桩所发生的费用由申请人提供。埋设界桩是指用统一质地、规格的桩子,按照直角坐标的位置,埋于地下,使矿区范围直观易见。一般来讲,埋设界桩等于明确标定了矿区范围在地面上的平面位置,使当地群众和相邻采矿权人能够明确了解到其他采矿权人的合法矿区范围,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采矿权属纠纷,也有利于登记管理机关维护矿业秩序。但有些矿山企业由于地理条件或开采条件等原因认为不便或没必要埋设界桩(例如在河道、海域开采或深部地下开采等),也可不予理设,是否埋设界桩可由采矿权人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无庸置疑,公告矿区范围及理设界桩的结果有利于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第三节采矿权的管理制度一、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修改后的《矿产资源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806—
第八篇矿产资源监察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这是我国《宪法》和《矿产资源法》所确定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作为特殊权利主体对属于自己的物即矿产资源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采矿权是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一种他物权,它是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权能分离和限制的结果。采矿权并没有改变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性质,因为国家对矿产资源仍旧享有最终的处分权。国家正是利用了所有权中最关键、最核心的处分权能设置了采矿权,以真正实现其所有权。我国《民法通则》早在80年代就明确规定采矿权是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既然采矿权是财产权,那么它就具有经济价值,任何人要取得采矿权就要付出一定的经济代价。因此,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以上从物权理论角度阐述了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建立的依据。然而建立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也是社会实践和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过去,由于采矿权无偿取得,采矿权人很少算经济账,占用的矿区面积都非常大,而且一占就是好多年,有的为了赚取更多的利润采富奔贫,有的自己根本不开展工作,别人也无法进入被占的地区开展工作,造成矿产资源的积压和浪费。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要求采矿权主体为取得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支付一定的经济代价,这样,权利主体才会为收回因取得权利而投入的资金并赚取利润而合理、充分地利用资源。国外许多国家矿业权管理制度均设置了这方面的规定,联合国开发技术合作部在起草《某国矿产开发法》参考样本时也设计了这项规定。因此采矿权人取得采矿权时必须向国家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的规定符合国际贯例。采矿权使用费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并作为国家财政预算的专款收入和专款支出进行管理。该项费用的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计划主管部门制定。(二)采矿权公告制度采矿许可证公告,目的是为了让全社会知道某一区域已设定了采矿权,避免其他单位和个人因不知情而重复申请;同时也是为了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采矿权的排他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已设立采矿权的矿区范围内进行采矿活动。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矿区范围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在收到登记管理机关的通知之日起90日内,公告矿区范围。公告是以张贴布告的形式将矿区范围用国家标准的直角坐标公诸于众。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织理设界桩,发生的费用由申请人提供。埋设界桩可以明确标定矿区范围在地面上的平面位置,使当地群众和相邻采矿权人能明确了解到其他采矿权人的合法矿区范围,便于避免不必要的采矿权属纠纷,同时也有利于登记管理机—807—
第八篇矿产资源监察关维护矿业秩序。依法吊销的采矿许可证也要进行公告,公告应在报纸、广播、宣传栏等辐射面较广的媒体上进行,以达到公告目的。(三)许可证期限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市场经济配置优化资源的原则,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1)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2)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3)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矿山建设规模的大、中、小标准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专门制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仍需继续采矿的,可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手续,以保证矿山设计服务年限的需要。延续的次数没有限制。(四)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缴纳标准在《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二条有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是《矿产资源法》第五条“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的具体实现。采矿权使用费由矿区范围的面积和缴费标准两方面构成:矿区范围的面积、缴费标准。我国确定为每年每平方公里1000元的采矿权使用费缴费标准。国家调拨地勘费进行地质勘查活动,发现的并已提交了可供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储量的矿产资源分布区域,已形成的财产权益归国家所有。申请这种矿产资源分布区域的采矿权,必须缴纳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必须经过评估并缴纳经确认的采矿权价款。法人或者自然人出资勘查并探明矿产地,采矿权权利归出资人所有,享有充分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家没有规定此类采矿权价款,也没有规定此类采矿权价款是否要经过评估而确定。但在此类采矿权流转过程中,国家将对此类采矿权的合法性、行使方式和过程加以监督,以保证国家在矿产资源上的权益。因此,采矿权价款一般指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可以减缴、免缴。其情形有:(1)开采边远贫困地区的矿产资源;(2)开采国家紧缺的矿种;(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矿山企业严重亏损或者停产的;(4)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具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由采矿权人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管理机关按—808—
第八篇矿产资源监察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减免办法审查批准,减缴、免缴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二、采矿权年检制度年检是采矿权日常管理的重要手段。在采矿许可证的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有效期内,地矿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年检制度依法监督检查采矿权人有无超越行使权利、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以随时予以纠正和处理。实践证明,年检是保护采矿权人利益、维护矿业秩序的有效措施和手段。年检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持证开采,是否按报批的开发方案进行开采和生产,“三率”指标是否达到,还有矿山储量的增减情况,其共、伴生矿产的综合利用情况,矿产资源税、费的缴纳情况等。年检不符合要求或采矿权人不接受年检的,登记管理机关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或进行行政处罚。三、采矿权变更采矿权是一项民事权利,有其特定的具体内容,采矿权人取得采矿权的同时,其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内容便已通过采矿许可证这一法律形式确定下来。采矿权人如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因某种原因导致不能按采矿权规定的内容进行采矿活动时,就需要申请变更采矿权的设定内容,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换领新的许可证。按《开采登记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采矿权人如发生下列情况须到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1.变更矿区范围矿区范围是由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采矿权申请时经审查批准而划定的,矿山生产过程中矿区范围发生了变化必然涉及到矿产资源的动用量。因此,采矿权人必须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审批和变更手续,经过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重新审核批准。特别应强调的是,采矿权人若将自己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划出,也应事先征得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的同意,划出的矿产资源由有相应审批权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的再分配,矿山企业作为采矿权管理相对人无权将矿产资源自行划出、自行分配给他人开采。2.变更主要开采的矿种在采矿权管理中,矿种分类是划分审批发证权限的依据之一,因此,矿山企业开采矿种发生变化必须到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理由是:(1)在国务院地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的采矿项目中,包括特定矿种(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钨、锡、锑、离子型稀土、—809—
第八篇矿产资源监察黄金)在内的34种重要矿产。所以,如果采矿权人开采的矿种发生了变化,矿山企业采矿权的管理权限亦将发生变化,而这种变化是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管理工作中必须了解和掌握的。(2)开采矿种的变化也会导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变化。其中,以矿山选矿系统的变化为最大,又涉及到矿山企业充分利用和综合回收矿产资源的问题。(3)对于外商投资开办的矿山企业,根据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指导目录,视开采矿种的不同而采取鼓励、限制和禁止等不同的政策。因此,外商投资矿山企业若开采矿种发生了变化,可能使其适用的产业政策亦有所改变。3.变更开采方式开采方式有露天开采和地下开采。开采方式是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的大框架和基本格局。开采方式一旦确定,与之相对应的一系列的采矿方法也随之确定。因此,矿山企业的开采方式决定了矿山生产的采矿方法、运输方式以及整个矿山的建设、生产布局。如果矿山的开采方式发生了变化,意味着其经过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的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将发生重大变化。因此,必须经过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再次审核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4.变更矿山企业名称变更矿山企业名称是指能承担民事责任的矿山企业的名义发生变化的情况,不包括那种因企业改制或转让而发生企业经济类型和主体变化的名称变更。后者名称变更应按采矿权转让的方式和程序进行。矿山企业名称是采矿权管理对象的称谓,是经过工商注册登记成为企业法人的称谓,也是采矿权主体的标志。没有矿山名称或名称不清,会使采矿权管理对象落空或出现管理上的混乱。对矿山企业名称的管理如同对户籍管理一样,是保障对采矿权管理有效性的基本前提。5.依法转让采矿权矿山企业经批准依法转让采矿权,即采矿权易主后,转让人和受让人都应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变更登记手续。这种变更不仅仅是矿山企业名称在形式上的变更,而是与名称相关的采矿权主体的形式和实质内容也发生了变化。四、采矿权延续《开采登记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根据矿山建设规模的大、中、小型不同而分为30年、20年、10年不等。根据对国外30多个国家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的统计,一般为15~30年,平均为22年。我国的法规对有效期取了上限。采矿许可—810—
第八篇矿产资源监察证期满,采矿权人可在有效期满30目前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延续的次数不限,这是为保证矿山生产年限的需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的,自逾期之日起其采矿许可证便自行作废。如再行采矿,视为无证开采。五、采矿权转让管理采矿权转让须依法批准,分别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采矿权转让的审批。转让采矿权,需要具备下列条件:(1)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2)采矿权属无争议;(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4)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转让审批机关应当审查下列资料:(1)转让申请;(2)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3)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4)转让人具备转让条件的证明;(5)矿产开采情况的报告;(6)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时,还应当审查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六、采矿权注销1.注销的概念和原因采矿权的注销是消灭采矿权,结束采矿权人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采矿权注销的原因主要有两种,即停办矿山和关闭矿山。停办矿山是指在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尚未完全开采完毕的情况下,矿山因经济效益、矿产品市场、自然灾害等各种原因停止生产,终止采矿活动的行为。停办矿山有两—811—
第八篇矿产资源监察种情况:一是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二是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关闭矿山是指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已开采完毕,即权利已全部行使完毕,而自然终止采矿活动的行为。关闭矿山也有采矿许可证期满或在有效期内两种情况。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办理注销手续,是指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已开采完毕,采矿权人自然停止采矿活动的情况,也叫采矿权自然终止。采矿权人不论出现上述何种情况,均需要在其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2.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注销采矿许可证时的审查项目(1)注销审查关闭矿山,应审查其是否充分地开采了矿产资源,以防止采矿权人为了牟取暴利,采富弃贫而浪费矿产资源。还要审查矿山关闭地质报告。(2)土地复垦的审查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要对采矿权人承诺的对土地复垦情况和矿山环境治理的义务是否履行进行审查。众所周知,经过开采活动的土地大都会失去其原有的经济作用,那么,采矿权人在结束或完成开采活动以后应负责使原有的采矿权范围内的土地恢复其使用价值和规定的状态,这是法律规定采矿权人应尽的义务之一。矿产资源和土地资源都是国家的自然资源,对二者的价值都应充分利用,不可偏废任何一方。因利用了矿产资源而造成土地资源的破坏,同样不符合国家的资源政策。(3)消除不安全隐患的审查矿山开采结束后会留有废旧的矿井、坑道,这些废旧的井巷、坑道、峒室隐藏在地下,不易被发现,而且又已经被采空,很容易造成积水塌方、瓦斯聚集等隐患。为了保证人们生产、生活的安全,采矿权人在开采之后有义务消除这些木安全隐患。对于已经充分开采,今后不会再利用的废弃矿井、坑道,应提供详细的井上井下对照图件或将其封闭、充填;对于今后有待于进一步开发时再次利用的矿井,虽然不能进行充填,也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免发生危险。经过上述审查后,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可给矿山企业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矿山关闭不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的,仍应按规定逐年缴纳有关锐、费。不办理注销手续又不缴纳采矿税、费的,由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矿山企业被吊销采矿许可证后两年内,不得在任何地方申请采矿权。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采矿权人不论是停办矿山还是在关闭矿山,均需要在其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考虑到在停办矿山时,可能存在矿区范围内仍保有一定的矿—812—
第八篇矿产资源监察产储量,即存在将来重新或恢复生产的可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停办矿山而矿产资源尚未采完的,必须采取措施将资源保持在能够继续开采的状态”,因此采矿权人在停办矿山时必须采取措施将资源保持在能够继续开采的状态。第四节采矿权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保护一、采矿权人的权利和义务采矿权人获准开采登记,应享有下列权利:(1)在采矿许可证范围和期限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和生产勘探活动的权利;(2)获取被许可开采矿产品及共生、伴生矿产品并按国家规定自行销售矿产品和自行确定销售价格的权利;(3)按国家规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其他地上物权的权利;(4)采矿权受法律保护,具有排他性占有的权利,有权禁止他人进入采矿许可范围内采矿作业,对其造成损害的,有权进行行政、民事诉讼和要求经济赔偿;(5)在批准的范围和期限内依法建设采矿所需的生产和生活设施的权利;(6)依法有偿转让的权利;(7)采矿权依法抵押、入股分红的权利;(8)采矿权有效期内对地质资料申请保密和有偿使用的权利。采矿权人获准开采登记,应履行下列义务:(1)在批准的期限内投入开展矿山生产建设的义务;(2)按国家规定对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合理利用和保护的义务;(3)按国家规定交纳有关税费的义务;(4)按国家规定填报有关统计资料和向国家汇交地质资料的义务;(5)保护矿山地质环境、矿山土地复垦、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义务;(6)按国家规定接受国家监督检查和按规定进行年检、办理相关手续的义务。二、采矿权人的法律保障开采登记是一种物权登记,也是一种契约,确定了所有权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一种法律、民事关系,受相关法律的保护。同时采矿权作为一种物权,自身具有对抗和排除其他民事主体的侵犯的权利,同样受法律保护。因此对采矿权人的法律保护,主要涉及国家与采矿权人、采矿权人与其他民事主体两个方面。—813—
第八篇矿产资源监察从物权保护的角度,适用于民事法律。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这里的侵害人可以是任何民事主体,包括国家对采矿权人的侵害,主要是违反合同,造成侵害。造成侵害的,采矿权人可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国务院受矿产资源所有者委托对矿产资源施行管辖权,同时作为国家管理部门,履行开采登记职权,在维护所有者权益的同时,有义务对采矿权人施行保护,利用行政手段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因此《矿产资源法》和相关法规都有对采矿权人的保障条款,规定了行政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采矿权人在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请保护;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受理,责成相对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对相对人实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矿产资源法》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保障采矿权人权益:(1)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不得拒绝、拖延登记;(2)限期办理登记手续;(3)在采矿权有效期内,采矿权不可侵犯,禁止他人进入已登记的区域勘查或采矿;(4)在采矿权有效期内,保障矿区内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5)保障采矿权依法流转并取得收益;(6)在采矿权有效期内保护采矿权人的勘查开发成果和商业秘密;(7)保障地质成果资料有偿使用的权利;(8)保障行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第五节矿产资源开发违法行为查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类型有:(1)未领取采矿许可证擅回采矿的;(2)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3)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4)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5)违反法律、法规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6)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814—
第八篇矿产资源监察(7)不按期缴纳《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8)不依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9)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10)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11)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一、无证采矿违法行为查处1.无证采矿的定义和种类无证采矿是指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其行为主要包括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以及擅自开采除上述以外的所有矿产资源的行为。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的采矿行为,即为越界采矿行为,其实质是无证采矿。越界采矿行为是指已获得采矿权的采矿权人擅自超出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矿区范围,在自己的矿区范围以外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其实质是无证采矿。2.无证采矿行为的法律责任无证采矿行为,根据《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1)民事责任。即《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的停止开采和“赔偿损失”。这两种责任的处理机关是侵权行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机关,责令无证采矿行为人停止开采和赔偿损失是该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和职责。关于赔偿对象和范围,即向谁赔偿。一是矿产资源所有者即国家,二是采矿权人。当无证采矿行为发生在未设定采矿权的区域,侵害的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此时国家是唯一的受害人,赔偿范围应包括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业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当无证采矿行为发生在已设定采矿权的区域,即进入他人矿区范围内采矿的,此时既侵害了采矿权人的采矿权,同时,又侵害了国家的矿产资源所有权,因此,赔偿对象应为采矿权人和国家,采矿权人获得的赔偿范围为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2)行政责任。即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行政处罚种类为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有关规定的精神,罚款的幅度分为三类,一是一般无证采矿和进入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二是越界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三是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815—
第八篇矿产资源监察的罚款。越界采矿的,经责令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造成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上述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机关决定,具体管辖见《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释义》第二十六条。(3)刑事责任。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和《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采矿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非采矿权人擅自采矿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经有关地质矿产行政机关责令停止开采拒不停止开采,且造成资源破坏的情况下,这是构成犯罪的客观要件。该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无证开采石油、天然气的法律责任《开采管理办法》中有相关规定。与对开采其他矿产的违反行为的处罚不同的是,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作了限定,即只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此行政处罚权,其他各级地矿行政机关没有这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二、擅自印制、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违法行为查处采矿许可证是采矿权人合法进行矿产资源并采的惟一法律凭证。采矿许可证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并由国务院、省、市(地)、县等四级地矿行政机构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予以颁发。从法律意义上讲,采矿许可证是地质矿产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职权,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进行管理的法律行为。因此,确保采矿许可证的真实有效,是保证地质矿产行政机关顺利实现其采矿管理职能和保护采矿权人合法权益的必要条件。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直接危害地质矿产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影响和扰乱采矿秩序。擅自印制采矿许可证,是违反《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即采矿许可证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规定,未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授权自行印制采矿许可证的行为。伪造采矿许可证,是指行为人冒充矿产资源登记管理机关假造采矿许可证的行为。擅自印制采矿许可证与伪造采矿许可证的主要区别在于:首先侵害的客体不同,前者侵害的是采矿许可证统一印制的管理秩序,后者是采矿权设定的管理秩序。其次,行为的内容不同,前者为印制采矿许可证文本,后者为伪造采矿许可证的记载事项及公章。—816—
第八篇矿产资源监察冒用采矿许可证,是指持他人采矿许可证,假冒采矿权人从事采矿活动或其他影响第三人权益的行为。以上三种行为都是以获取某种物质利益为动机,因此,以财产罚为主,即没收其全部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三种行为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1款“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可以并罚。三、不按期缴纳采矿权费用违法行为查处不按期缴纳费用有两种违法行为;一种是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的违法行为;另一种是未按规定的时间和标准缴纳采矿权价款的违法行为。《办法》规定,此两种违法行为要承担行政处罚的责任,处罚的种类有:(1)申诫罚。对采矿权人不按规定和标准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的违法行为,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限定一个期限,责令采矿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2)财产罚。对应当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而没有按规定和标准缴纳的,从其应当缴纳之日起,到其实际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之日止,每日加收应缴费用千分之二的滞纳金。这是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也是对违法行为人基于其违法行为的存在而设定的新的义务,违法行为人必须履行。(3)能力罚。对无视申诫罚决定的,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履行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的,无视国家的法律规定,破坏了国家的管理秩序,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必须予以严格处罚。本条规定了最严格的行政处罚措施即由采矿许可证的原发证机关吊销该采矿权人的采矿许可证。四、拒绝接受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采矿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应该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采矿权人的主要权利就是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并获得经济利益;同时,采矿权人必须履行本《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并不得弄虚作假的义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应该履行的义务,即构成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采矿权人有如实报告以下情况,并提交年度报告的义务:(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2)环境保护情况;—817—
第八篇矿产资源监察(3)其他法定义务如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缴纳等。如采矿权人未履行上述法定义务,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反映的情况与实际不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矿行政主管机关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即拒不履行前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其采矿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吊销。五、不办理采矿权许可证变更或注销登记违法行为查处两种违法行为:(1)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违法行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变更矿区范围、改变主要开采矿种、变更开采方式、改变矿山企业名称及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等情形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按规定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申请办理的,则构成本条规定的第一类违法行为。(2)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违法行为。《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了两种应该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的情形:1)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有效期届满,停办矿山的,应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2)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或有效期届满,关闭矿山的,采矿权人亦应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出现上述两种情形,按规定应当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而不办理的,则构成本条规定的第二种违法行为。根据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处罚,处罚的形式有2种:(1)申诫罚。责令限期改正。由登记管理机关规定一个期限责令采矿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登记管理机关补办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2)能力罚。吊销采矿许可证。六、破坏或移动矿区范围界标违法行为查处两种违法行为:即破坏矿区范围界桩或地面标志和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和地面标志。由于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其他地面标志是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设置的,其目的是为了保护采矿权,维护矿业秩序。破坏和擅自移动界桩和地面标志的,等于无视国家的管理秩序,损害了国家维护矿业秩序的管理目标,必须予以处罚。处罚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申诫罚,即责令限期恢复被破坏或移动的界桩或地面标志;一种是财产罚,当申诫罚不奏效时,可以对违法行为人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818—
第八篇矿产资源监察七、登记管理机关渎职行为查处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是代表国家管理矿产资源,其工作职权来自于法律的授权,应依据法律,严格履行自己的职权。而工作人员执法中违法,不仅损害国家和政府的形象,而且直接扰乱了矿产秩序。因此,新《矿产资源法》明确规定了登记的工作人员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规定了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登记管理职务时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刑法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谓徇私舞弊是指矿产资源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私利或私情,对违反《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行为人应该处理而不处理的行为。所谓滥用职权,是指矿产资源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办法》的规定,不正确地行使职权,致采矿权人、国家和他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如违反规定滥发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或重大人身伤亡的,或者违反规定少征收采矿权使用费或采矿权价款,数额较大的,则构成滥用职权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构成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玩忽职守,是指矿产资源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不履行其职责,造成采矿权人、国家和他人利益损失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如违反规定不受理采矿许可证的变更登记的,或不征收采矿权使用费的,或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予以制止、处罚的,致使国家、采矿权人财产损失重大的,则构成玩忽职守罪。该罪的刑罚与滥用职权罪相同。若这两种罪有徇私舞弊情节,将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2款的规定加重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的方式不同,前者表现为积极实行违背自己职责的行为即作为;后者表现为消极地放弃职守、即不作为。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需要指出,吊销采矿许可证是对采矿权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剥夺,将导致采矿企业停产停业,并在被吊销采矿许可证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申请采矿权的法律后果。对采矿权人来讲是最严厉的行政制裁措施。给予这种行政处罚必须十分慎重,因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吊销采矿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原发证机关作出。—819—
第八篇矿产资源监察第三章探矿采矿权转让监察第一节矿业权转让制度概述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已明确肯定了探矿权、采矿权的财产属性,并依次建立了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和经批准依法转让制度。矿业仅转让是指探矿权、采矿权进入交易市场的运作,具体形式又包括矿业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目前国际上探矿权和采矿权流转均在两级市场中进行,我国的矿业权交易,是效仿这种两级市场运行模式,建立的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转让制度。原1986年颁布的《矿产资源法》决定“采矿权不得买卖、出租,不得用作抵押”等,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为此,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善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修改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建立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和经批准依法转让制度。新公布的矿产资源法第五条第1款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第六条规定,“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给他人。”“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这一规定肯定了探矿权、采矿权的财产属性,有利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矿业权管理新体制,有利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投资多元化局面的形成和发展,有利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矿业权市场,促进我国矿业发展。一、矿业权转让的含义和条件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是指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经依法批准,将探矿权、采矿权让与他人的行为。实现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必须符合下列三个基本条件:(1)转让人必须已经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即合法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2)受让人应当具备法定条件。即要有足够的资金,要有与勘查或采矿活动相适应—820—
第八篇矿产资源监察的人员、技术和设备;即符合法律规定的资质条件的受让人。(3)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必须经依法批准。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是要式法律行为,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向转让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批管理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审查批准的方可转让,并办理探矿权、采矿权变更登记。二、矿业权转让的原因和方式在矿业经济活动中,引起矿业权转让的主要原因是:有的探矿权人在勘查过程中,由于资金不足等原因,需要转让部分探矿权来吸收资金的;有的探矿权人找到了矿,但自己无力继续勘探或开采而需要转让探矿权或采矿权,获得一定回报的;有的采矿权人由于各种原因,如无力经营或将自己的资金投向更有利可图的领域而需要转让采矿权的;有的采矿权人在矿山企业进行改组、联合、分立或者破产时,需要将采矿权与其他财产一并转移的等等。由于各种实际需要,从法律上确立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和依法转让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也是社会主义矿业市场经济运行和发展的客观要求。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是矿业权流转两种形式之一。第一种形式即一级矿业权出让市场,指矿业权作为资产初次进入流通所形成的市场。我国在矿业权管理上实行的是探矿权和采矿权登记许可制度。初次投入市场的探矿权和采矿权,是国家垄断的,一般采取出让的方式。国家可根据国民经济和地区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矿产资源存在形式的不同,采用不同的出让形式,如授予、协议、委托、招标和拍卖等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第二种形式即二级矿业权转让市场,指矿业权人为了经营的目的将矿业权再次投人流通所形成的市场。其流转是在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进行的。流转的形式多种多样,有出售、作价出资、股份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等等。矿业权转让是法律行为,必须严格依法进行。由于矿产资源所有权是一种物权,即一种财产权,因此,世界上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它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属于国家。我国《宪法》等法律也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矿业权是一种由矿产资源中派生的他物权,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依法取得的探矿权和采矿权也是他物权,或者说仅仅是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发使用权。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有偿取得了矿产资源的他物权,占有和使用矿产资源进行商业活动,因各种情况不再需要这个他物权时,通过法定程序来进行矿业权流转。这里可以认为国家与矿业权人是一种民事主体间的他物权流转行为。一方面,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物权中最主要的权利仍然由所有者掌握并未丧失,表现在无论谁是矿业权人都必须对国家尽法定义务;另一方面,国家通过法律和矿业权管理的合法行政行为与另一个矿业权人完成了新的法律关系。作为与矿业权管理有关的—821—
第八篇矿产资源监察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和地矿行政主管部门,都应正确认识以下问题:(1)探矿权、采矿权是允许转让的;(2)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是有条件的;(3)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经过法定程序批准;(4)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可以认为是一种特殊的转让,是国家将矿产资源的勘查或开采权利与矿业权人之间进行有偿转让的一种民事财产交换关系。三、矿业权转让管理的基本内容1.矿业权市场管理在我国市场经济的模式下,矿业权市场已趋定式的供需构成有两种:(1)国土资源管理机构代表国家是供方,矿业权申请人或矿山企业是需求主体,我们称之为一级市场。(2)一些矿业权拥有企业是该市场的供给主体,其他企业则是该市场的需求主体,我们称之为二级市场。由于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的特殊财产属性,决定了在矿业权流转中一级市场是基本市场,是矿业权的源头,决定着整个矿业权的基本供给。国土资源管理机构代表国家向矿山企业包括国有、集体、个体、合资和外资矿山企业提供探矿权和采矿权,收取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国家出资的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二级市场是自一级市场派生出来的次级市场,供需双方都是矿山企业。经合法申请、登记获得并拥有合法矿业权的矿山企业,在行使矿业权一定时期后或取得了规定的最低成果,不再从事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依照《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国土资源管理机构批准,将其矿业权在二级市场上转让他人。无论是一级市场还是二级市场,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的财产属性不变,维护国家在矿业权流转中的权益,是矿业权转让管理的重要内容。矿业权转让监督管理可从两个方面涉入。其一,制定或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直接进行干预管理;其二,建立国家或地区宏观调控体系,形成计划、金融、财政部门间的协调机制,实现统筹规划。通过调控体系,对矿业权的两级市场进行调控,使矿业权市场交易有序进行。2.矿业权转让管理(1)关于转让申请的受理。转让一个探矿权的部分勘查区域或采矿权的部分开采区域时,须先征得原登记机关同意,并办理相应的探矿权或采矿权的变更分立登记后,再向转让审批机关提交转让申请。转让申请人在提交转让申请材料的同时,应提交受让人申请的全部材料。在审查转—822—
第八篇矿产资源监察让申请时,也同时审查受让人的登记申请。(2)关于审查与签批。审批程序包括审查、审核和签批三个程序。审查的内容主要是转让条件、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义务的履行情况、转让合同书的关键条款及受让人的资质条件等。转让申请人或受让人有一方不符合全部规定条件的,均不能获准转让。(3)关于通知与变更发证。1)转让审批机关完成转让审查后,向转让申请人和受让人同时发出探矿权或采矿权转让审批通知书,并抄送原发证机关;2)获得批准转让的,转让申请人与受让人根据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向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重新发证。转让审批机关对每一项探矿权或采矿权转让审批的有关资料,均应妥善存档备查。省级转让审批机关应于每年1月份将上年的探矿权或采矿权转让审批情况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专报。第二节探矿权的转让所谓探矿权转让,是指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探矿权转让属于探矿权变更的一种形式,即探矿权主体的变更。一、探矿权转让条件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2)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3)探矿权属无争议;(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5)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探矿权转让制度的建立对繁荣我国地质矿产勘查业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对于如何防止探矿权转让中炒买炒卖行为,有效地管理探矿权的转让,维护正常的探矿权转让的市场秩序,对探矿权的转让规定了一定的条件加以限制。规定探矿权转让的条—823—
第八篇矿产资源监察件,也是许多国家对探矿权流转进行有效调节和控制的基本做法。因此,《转让办法》规定转让探矿权必须符合法定条件,经批准方能转让。“法定条件”和“批准”手续是确立转让行为法律效力的前提。这些法定条件归纳如下:(一)时间条件自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之日起,勘查活动必须进行两个勘查年度以上(勘查年度是指,以勘查许可证生效之日起每过365天,计为一个勘查年度),或者在勘查许可证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发现了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认定为可供进一步勘查或开采的矿产资源。二者必具其一,其转让才有可能被批准。前者规定的时间条件是为防止探矿权人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就炒卖探矿权情况发生。后者规定的时间条件是因为发现一个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地是无法用年度限制的。勘查活动是高风险高收益的活动,很大程度上存在有“射幸”因素,可能十年、几十年也找不到一个可供进一步勘查或开采的矿产地,也可能在几个月、半年或一年就可找到一个可供进一步勘查或开采的矿产地。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及其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一旦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开采的矿产地时,由于探矿权人的自身原因,如资金、技术或设备等无力进行进一步勘查或(二)最低勘查投入条件探矿权人在其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及其划定的勘查作业区范围内,没有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开采的矿产资源拟转让探矿权时,在时间上不仅仅是要求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必须满两个勘查年度,在这两个勘查年度之内不仅要进行勘查工作,还必须完成《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即A.第一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不低于2000元;B.第二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不低于5000元;C.从第三个勘查年度起,每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不低于10000元。(三)探矿权属条件探矿权是限制性物权,是由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他物权。是在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上设立的权利。探矿权人仅享有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查的权利。此外,探矿权也是用益物权,正因这一本质决定了探矿权具有严格的排他性,符合物权法的“一物一权主义”,即在同一勘查作业区内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探矿权,它应是无瑕疵、无争议的权利。履行法定义务条件。按照《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十三条的规定,向国家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是已领取勘查许可证的探矿权应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824—
第八篇矿产资源监察第十二条第2款规定,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第十三条第1款规定,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的,探矿权申请人除依照12条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探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拟转让探矿权的转让人,必须全面履行这一法定义务。探矿权转让后,其勘查年度、探矿权使用费和最低勘查投入连续计算。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这是对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一种授权,也是一种弹性规定。在探矿权转让审批过程中,可能需要对探矿权的转让条件作进一步规定。这一授权条款表明除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外,任何部门都不能给探矿权转让增加新的条件。这一规定有利于防止滥用职权,妨碍探矿权的正常转让。转让探矿权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五个方面的条件,缺一不可。探矿权审批管理机关对缺少上述五个条件中任何一个条件的转让探矿权申请都不得审批,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二、探矿权转让的申请探矿权转让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必须通过审批管理机关审批。实现探矿权转让的第一步就是转让人向审批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是转让活动的开始,审批管理机关一旦受理转让人的申请,无论是准许还是拒绝都要作出相应的答复。申请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在申请书中要有明确的申请意思表示,并应说明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转让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在申请转让探矿权或者采矿权时,应当向审批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1)转让申请书;(2)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3)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4)转让人具备本办法第二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转让条件的证明;(5)矿产资源勘查或者开采情况的报告;(6)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一)转让申请书转让申请书,是探矿权转让申请人转让探矿权的意思表示,通过对转让申请书的审查,确定转让申请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欲转让的探矿权是否合法有效。探矿权转让申请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制定。—825—
第八篇矿产资源监察(二)转让合同转让合同是探矿权转让人与受让人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审批管理机关通过对转让合同的审查,确定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合同是否有效,达到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三)资质条件证明文件资质条件证明文件是指有关部门出具的能够证明探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具有从事勘查活动能力与资格的书面材料。审批管理机关通过对该文件的审查,确定受让人所具备的行为能力是否真实可靠,避免探矿权倒卖牟利情况的发生。探矿权转让的受让人资质条件等同于探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探矿权转让受让人必须取得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如果受让人不具勘查单位资格,受让人就必须委托具有勘查资格的单位为其作勘查技术工作,并将该勘查单位的勘查资格证书提交审批管理机关。(四)转让探矿权条件证明文件转让探矿权条件的证明文件,是指能够证明探矿权转让人具有转让探矿权条件的材料。探矿权人在申请转让探矿权时,必须回审批管理机关提交由原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自己是否勘查工作满2年或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开采的矿产资源;探矿权属是否有争议;是否完成了最低勘查投入;是否按规定缴纳了探矿权使用费或价款;是否满足了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文件。审批管理机关通过上述资料的审查,确认探矿权转让人是否全部履行了法定义务。(五)勘查情况报告勘查情况的报告是指探矿权转让人将其探矿权转让前所进行的勘查活动的进行情况写成书面材料,提交审批管理机关审查。(六)其他资料其他资料,是一项弹性规定。三、探矿权转让受理从审批管理机关的角度看,探矿权转让行为属应申请的行为,审批管理机关必须有申请人申请才能实施的行政行为,又称“被动的行政行为”。此时,对转让申请人的申请的受理是行政行为开始的先行程序和必要条件。非经申请人的请求,审批管理机关不能主动作出行政行为。受理是指审批管理机关对申请人申请材料的接受,而且包括对申—826—
第八篇矿产资源监察请材料的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转让申请提出后,审批管理机关应当对其进行初步审查,又称“形式审查”,看是否符合形式要件,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符合形式要件的,应当决定受理。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加以补充。四、探矿权转让审批(一)审批机关和权限《转让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条第2款规定以外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上述是对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审批管理机关审批权限的规定。探矿权的转让审批由两级负责,即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这样在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之间存在着事权划分的问题。1.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审批权限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并颁发许可证的探矿权转让的审批工作。换言之,如果探矿权转让人的许可证是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的,该探矿权转让的审批工作应当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2)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3)外商投资勘查的矿产资源;(4)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勘查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并应当自发证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1)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2)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这样,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探矿权转让的项目为:—827—
第八篇矿产资源监察1)勘查作业区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勘查项目;2)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3)外商投资(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勘查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来大陆投资,比照外商投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因此,港澳台地区投资勘查矿产资源的项目,应当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审批。4)附录中所列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附录中列举了34种矿产资源,包括:煤、石油、油页岩、烃类天然气、二氧化碳气、煤成(层)气、地热、放射性矿产、金、银、铂、锰、铬、钻、铁、铜、铅、锌、铝、镍、钨、锡、锑、钼、稀土、磷、钾、硫、锶、金刚石、铌、钽、石棉、矿泉水。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审批权限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以外的探矿权转让的审批工作,这里的“以外”指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许可证的探矿权转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登记发证的探矿权,其转让审批工作也由被授权的机关主责。(二)审批程序探矿权转让必须经过探矿权转让审批管理机关审批,按照转让审批程序转让。审批管理机关在受理转让申请后,应安排审查工作。经过40个工作日应当向转让人和受让人作出是否准予转让的书面答复(如遇节假日应向后顺延)。《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第1款规定,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准转让的决定,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在审查时,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资料不准确、不详实,需要修改或补充后再决定是否准予转让。审批管理机关应向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限期修改或补充资料。探矿权转让申请被批准后,转让审批管理机关将批准转让的决定以邮寄送达或直接送达方式通知转让人或受让人。批准目的确定,如以邮寄送达的以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接到为准。此时探矿权转让人应当在收到批准决定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勘查许可证颁发机关办理探矿权变更登记手续。探矿权转让的受让人也应当在收到批准转让决定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勘查许可证颁发机关办理勘查登记手续,并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至此,探矿权转让实现,原勘查许可证废止。探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凭变更后的许可证依法进行勘查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828—
第八篇矿产资源监察60日的规定是法定时限,探矿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均应严格遵守。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变更登记或勘查登记手续的,探矿权转让无效。探矿权转让合同,在探矿权转让申请未被批准之前,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不仅探矿权转让无效,转让合同对转让人和受让人双方也不具任何约束力。转让合同中载明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不受法律保护。转让合同自转让申请被批准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对转让人和受让人具有约束力,该转让合同在此时才受法律保护。(三)审批内容(1)勘查投入审查。探矿权转让人在拟转让探矿权时必须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在审查探矿权转让申请时,对没有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的转让申请不予批准。须对转让申请人提交的工作量清单和单位会计报表作详细审查。(2)勘查期限审查。探矿权转让人自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人之日起,勘查活动必须进行两个勘查年度以上,或者在勘查许可证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发现了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认定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这两个条件必具之一,其转让才有可能被批准。(3)覆行法定义务的审查。按期如数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不得拖欠或拒缴,仿则探矿权转让的申请不予审批。审查对象是转让申请人提交的付款收据或收据复印件并加盖收款登记机关印章。(4)探矿权属。关于探矿权属是否有争议,转让审批管理机关应向下级地矿管理机关核实。(5)探矿权评估。转让属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必须进行评估。没有进行评估不予转(四)批准批准是指对探矿权转让申请做出同意转让的决定。并且,转让审批管理机关将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第三节采矿权的转让一、采矿权转让的概念和条件所谓采矿权转让,指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829—
第八篇矿产资源监察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的行为。(一)采矿权转让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1)转让采矿权的主体,必须是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这里讲的矿山企业,是指已取得采矿权的国有矿山企业、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联营矿山企业、股份制矿山企业、中外合资矿山企业。(2)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只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之情形即因企业产权变更而改变采矿权主体时,才允许按照不办法规定的程序经批准转让其采矿权。引起企业产权变更而需要改变采矿权主体的情形有:1)矿山企业的合并。企业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在吸收合并的情况下,被合并的矿山企业并人兼并企业,其法人资格消失,如果采矿权为原被兼并企业所有,则需要将采矿权一并作价连同被兼并企业的其他财产一起转移给兼并企业,改变了采矿权主体。新设合并的情况,是指原有的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企业合并,产权转移给合并后新设立的企业,同样改变了采矿权主体。此时采矿权也应作为原有企业的财产作价,转让给新设合并的企业。2)企业分立。企业分立包括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形式。在新设分立的情况下,原有的矿山企业解散,产权分别转归分立后的矿山企业,原有矿山企业的采矿权也可转移给分立后的企业,从而改变采矿权主体。在派生分立的情况下,如果采矿权转移给派生分立出来的新企业,也发生采矿权主体的改变。3)矿山企业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这里讲的合资、合作经营,既包括与国内企事业单位的合资、合作,也包括与外商投资者的合资、合作经营。与他人合资、合作需要将采矿权转移给合资、合作后设立的矿山企业的,采矿权应计价作为合资、合作条件。4)因矿山企业的资产出售而转让采矿权的。资产出售,不是指企业的个别资产出售,主要是指矿山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需以拍卖等方式出售企业的资产以抵偿债务;或者矿山企业因某种原因不想继续生产经营而把整个矿山企业转让出去等情况。在这些情况发生时,采矿权应作为一项财产权利作价转移。5)其他因矿山企业产权变更而需要改变采矿权主体的情况。(二)采矿权转让条件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并符合《转让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即:(1)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830—
第八篇矿产资源监察(2)采矿权属无争议;(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4)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根据这一规定,转让采矿权的条件归纳为:1.时间条件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欲转让其采矿权时,必须自领取采矿许可证之日起按照矿山设计和生产规模进行采矿生产满12个月,否则其采矿权转让申请,审批管理机关不予受理。这是对采矿权转让时间上的一个基本要求。也就是说,任何采矿权的转让都必须满足连续进行采矿生产满1年这一基本条件。连续生产不足一年的采矿权不允许转让。按照矿山设计和生产规模连续生产满1年,这就要求采矿权人必须进行大量资金投入。作此规定可以有效地防止采矿权人自领取采矿许可证之日起不投入、不生产就进行采矿权炒卖情形的发生。2.采矿权属条件欲转让的采矿权必须是无争议的完全的采矿权。采矿权是对特定矿产资源享有开采并收益的独占性、排他性权利,严格遵守物权理论中的“一物一权主义”。采矿权主体必须明确,如果采矿权主体不明确,归属尚存争议,此类采矿权则不允许转让。作“采矿权属无争议”规定之目的是为了防止采矿权人倒卖牟利情况发生,切实保护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3.履行法定义务条件按照《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国家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是已经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欲转让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必须按照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数额不折不扣地缴纳来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不得拒缴或拖欠。对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缴纳而不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的采矿权转让申请,审批管理机关不予受理和审批。此项规定之目的是保护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的利益,防止国有资产被侵害和流失。4.其他条件转让采矿权还必须符合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这是一种授权性规定。在采矿权转让审批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预想不到的情况,为了使采矿权转让顺利进行,保护国家利益,保护采矿权转让人和受让人的合法权益,需要规定一些新的条—831—
第八篇矿产资源监察件加以限制。转让采矿权必须同时具备上述4个方面的条件,缺一不可。采矿权审批管理机关对缺少上述4个条件中任何一个条件的采矿权转让申请均不得审批,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第2款是对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的特殊规定。为保护国家利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不得自行做主,必须征得本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作为采矿权审批的管辖机关,在审批国有矿山企业采矿权转让申请时,除要求其必须同时具备上述4个条件外,还必须要求国有矿山企业出具其上级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其采矿权转让的批准文件。否则不予受理和审批。二、采矿权转让申请采矿权转让申请人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下拟转让采矿权时,应向有管辖权的审批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根据审批管理机关提出的要求,填写采矿权转让申请书,提交有关文件、资料,采矿权转让申请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根据《转让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采矿权人在申请转让采矿权时,应当向审批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1)转让申请书;(2)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3)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4)转让人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转让条件的证明;(5)矿产资源开采情况报告;(6)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另外,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时,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关于转让申请书和转让合同与探矿权转让申请中的内容相同,这里不再赘述。资质条件证明文件,是指有关部门出具的能够证明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具有从事采矿活动行为能力的书面材料。具体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证明其具有能够独立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材料,即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二是其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审批管理机关通过对材料的审查,确定受让人所具备的行为能力是否真实可靠,避免采矿权倒卖牟利情况发生。转让采矿权条件的证明文件,是指能够证明采矿权转让人具有转让采矿权条件的材料。本办法第六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审批管理机关通过对上述资料的审查,确认采矿权转让人是否全部履行了法定义务。开采情况的报告,是指采矿权转让人将其采矿权转让前所进行的采矿活动的进行情—832—
第八篇矿产资源监察况写成书面材料,提交审批管理机关审查。使审批机关了解和掌握采矿权人是否真实实施了开采行为。了解和掌握开采活动的进展、资金投入、实物工作量投入以及矿产资源采掘等情况,从而确定拟转让的采矿权是否符合转让条件。其他资料,是一项弹性规定。审批管理机关在审批采矿权转让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新情况,要求采矿权转让人对这些新情况提供文字资料进行补充和说明。三、采矿权转让受理受理是指审批管理机关对采矿权转让申请人申请的接受,包括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转让申请提出后,审批管理机关通过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决定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予受理的决定。四、采矿权转让审批(一)转让审批机关和审批权限《转让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了采矿权的转让审批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两级负责。它们的审批权限是:1.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审批权限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并颁发许可证的采矿权转让的审批工作。根据《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1、2款规定,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1)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2)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3)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4)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因此,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采矿权转让的项目为:(1)转让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矿产资源采矿权。这一部分矿产资源对国家具有重要意义,必须由中央政府统一管理,防止政出多门,对国家利益造成损害。(2)转让领海及中国管辖海域的矿产资源采矿权。领海和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不在任何一个省级行政区范围之内,任何一个省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职权都不能延伸到这个范围之内,因此,只能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直接管辖。—833—
第八篇矿产资源监察(3)转让外商投资矿山企业开采的矿产资源采矿权。凡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的,不考虑矿种和规模,其转让审批权均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行使。(4)转让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采矿权。附录中列举了34种矿产资源:煤、石油、油页岩、烃类天然气、二氧化碳气、煤成(层)气、地热、放射性矿产、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钼、镍、钨、锡、锑、铝、稀土、磷、钾、硫、锶、金刚石、铌、钽、石棉、矿泉水。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审批权限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以外的采矿权转让的审批工作。具体包括:(1)由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由该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审批。(2)地(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由所辖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地(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无权审批采矿权转让。(二)审批程序受理申请后,审批管理机关应安排审查工作。经过40个工作日应当向转让人和受让人作出是否准予转让的书面答复(如遇节假日应向后顺延)。《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第1款规定,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准转让的决定,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根据此款规定,对采矿权人不管是通过邮寄方式还是直接呈送方式报来的采矿权转让申请,转让审批管理机关必须在收到该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完成对探矿权转让申请的审批工作。审批结果有两种情况:一是作出批准转让的决定;二是作出不批准转让的决定。对这两种审批决定,审批管理机关都必须在规定的40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采矿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审批管理机关对转让申请不予批准的决定,还应当在书面通知中阐述不予批准的充分理由。40日内是法定时限,审批管理机关必须遵守。在审查时,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资料不准确、不详实,需要修改或补充后再决定是否准于转让。审批管理机关应向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限期修改或补充资料。准予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采矿权转让申请被批准后,转让审批管理机关将批准转让决定以邮寄送达或直接送—834—
第八篇矿产资源监察达方式通知转让人或受让人,邮寄送达的以寄达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接到为准。此时采矿权转让人应当在收到批准决定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勘查许可证颁发机关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也应当在收到批准转让决定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并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至此,采矿权转让实现,原采矿许可证废止,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凭变更后的许可证依法进行采矿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60日的规定是法定时限,采矿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均应严格遵守。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变更登记或采矿登记手续的,采矿权转让无效。采矿权转让合同,在采矿权转让申请未被批准之前,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不仅采矿权转让无效,转让合同对转让人和受让人双方也不具任何约束力,转让合同中载明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不受法律保护。(三)审批内容(1)转让主体采矿权转让的转让人应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矿山企业。即必须是已经取得采矿权的国有矿山企业、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联营矿山企业、股份制矿山企业、中外合资矿山企业。转让申请人不具备转让主体资格,其转让申请将不予批准。(2)转让理由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只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即因企业产权变更而改变采矿权主体时,才允许按照规定的程序经批准转让其采矿权。采矿权转让理由规定是采矿权转让的法定条件。转让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转让申请不予批准。(3)采矿期限任何采矿权的转让都必须满足连续进行采矿生产满一年这一基本条件。连续生产不足一年的采矿权转让申请不予批准。审查对象为转让申请提交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和投产以来各年的销售纳税单。(4)权属欲转让的采矿权必须是无争议的完全的采矿权。采矿权是否有争议,须由转让审批机关的下一级地矿行政管理机关出具证明,由转让审批机关审查。(5)费及税向国家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是采矿权转让申请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转让申请人须提交付款收据或收据复印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的,须由转让申请人提交缴费和完税证明。—835—
第八篇矿产资源监察(6)主管部门意见对于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的,审批管理机关必须对该国有矿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进行审核。(7)评估及出资证明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的采矿权,审批管理机关须对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评估结果确认书进行审查。转让的采矿权属非国家出资的,审批管理机关须对转让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出资证明进行审查。(四)批准批准是指转让审批管理机关对采矿权转让申请、经详细审查后,做出同意转让的决定,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第四节矿业权转让评估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已经投入了近千亿元人民币的地勘费进行地质勘查工作,发现了大量的可供进一步勘查或开采矿产资源的矿产地,形成了大量的探矿权、采矿权。这些探矿权、采矿权有的被搁置,但大量的均被地勘单位和各类矿山企业无偿占有。在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出资进行地质勘查工作,地勘单位及矿山企业的盈亏均由国家承担。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的投资主体向多元化发展。各类地勘单位或矿山企业在转让无偿取得的探矿权或者采矿权时,将国家的投资和该投资所创造的价值均归为己有,这样既不合理也不合法,也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损害了国家的利益。《转让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转让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进行评估。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评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是近年来矿业体制改革涉及的热点问题之一。虽然探矿权、采矿权评估并不是改革的直接对象,但在矿业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许多重要环节的改革都涉及到矿业权评估问题。由于矿业权的特殊性质,矿业权价格评估成为矿业权流转的重要内容。矿业权价格评估的组织,有由国家矿业权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和由矿业权人自主组织两种评估组织形式,并委托具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836—
第八篇矿产资源监察矿业权评估通常基于对矿产地未来收益的期望,所以重点在于将来的收益,而非过去的历史资料。对探矿权来说,是其找矿远景和发现经济矿化资源潜力,对采矿权来说是开采这些矿产资源的未来的收益。同时,矿业权的价格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矿业权市场的供求关系。矿业权的市场价格不是固定不变的,影响因素很多,而真正公平的市场价格只有在市场中才能形成。一、评估方法(一)采矿权评估方法采矿权评估,发生在探矿权人放弃优先采矿权并依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人依法转让采矿权之时。这时,一般都探明了矿产储量,获得的地质、技术、经济信息也比较充分,其评估方法也比较固定,通常采用的评估方法是贴现现金流量法和可比销售法。(1)贴现现金流量法。贴现现金流量法,即DCF分析法,是指通过估算被评估资产的未来预期收益,并折算成现值,借以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是采矿权评估广泛利用的基本方法之一。根据DCF法的计算原理,采用与国际通用的DCF法有所不同的贴现现金流量法评定采矿权转让价格,有三种计算公式:1)从剩余利润中扣除社会平均收益的方法;2)从剩余利润中扣除投资收益的方法;3)贴现率除包括安全利率、风险溢价外,在计入投资收益率或社会平均收益率,直接计算净现值。(2)可比销售法。可比销售法与类比法、现行市价法大致相同,是利用已知采矿权转让中的市场成交价,来评估未知采矿权转让价的评估方法。利用可比销售法评估采矿权转让价值,应该说是最接近市场价值的一种有效方法。利用可比销售法评估采矿权转让价值,由于是采用差异要素对比的方式,所以,首先要寻找参照的采矿权的市场成交价,然后以采矿权的市场成交价为基价,从规模、品位、价格、差异要素上进行调整,估算采矿权转让价值。(二)高勘查精度的探矿权评估方法所谓高勘查精度勘查阶段,是指达到了详查和勘探阶段,探明或控制了一定的矿产储量,做过一定数量的选矿试验,但还未进入可行性研究阶段。高精度勘查阶段,获得地质信息量较多,采用的评估方法层次也相对较高,除可采用采矿权的评估方法外,还可以采用重置成本法和地勘加和法。—837—
第八篇矿产资源监察(1)重置成本法。在探矿权评估中,采用重置成本法是一种有效的方法。重置成本法是利用资产评估的重置原理,模拟现行技术条件,按原勘探规范要求实施的各种勘探手段,依据新的工业指标,将所投入的有效实物工作量,利用新的价格和费用标准,按照被评估矿产的探矿权已具有勘探成果重新计算确定探矿权全价,扣除技术性贬值后,得到探矿权净值的办法。根据地质勘查特点,主要采用有效实物工作量进行重置,其他投入将按分摊的办法作出处理。首先进行探矿权资产重组计算全价,再考虑地勘风险和技术性贬值因素调整。(2)地勘加和法。在探矿权评估中,如果只考虑地勘所注入的成本,就会出现地勘劳动投入与其效益不成正比的现象,出现地勘投入很少,而探明的矿产资源丰度高、规模大、地质构造简单,因而获利大;探明的矿产资源的质量很差,则获利小。所以完全以地勘投入多少定价,有失公正。地勘加和法是利用价格构成的成本加利润法则,对探矿权作价的方法。这种方法将重置成本法和贴现现金流量法科学地结合起来,既考虑了探矿权投入的成本,也考虑了探矿权未来的获利能力,是一种较完善的评估方法。地勘加和法既然考虑了重置全价和合理分配利润。所以,它的计算方法,既利用了重置成本的计算方法,也利用了贴现现金流量法的计算方法。探矿权全价有两部分组成:不含风险探矿权净价、超额刮润。超额利润可正可负,为负时探矿权全价等于扣除超额利润后的探矿权评估价。(三)低勘查精度的探矿权评估所谓低勘查精度的探矿权评估,是相对于高精度勘查的探矿权评估而言,在此是指处于普查及普查前地质勘查阶段的矿区的探矿权评估。在矿业权评估中,低勘查精度的探矿权评估最困难,因为勘查精度低,所获得的地质信息量小,各种参数很难达到准确的程度,各种假设和推测也越来越多。此时,评估方法和计算方法选择越加困难。低勘查精度的探矿权评估采用的方法有地质要素评序法、联合风险勘查协议法和粗估法。(1)地质要素评序法。地质要素评序法的原理,基本上遵循“地学排序法”的原理:以基础购置成本为基数,以地质技术信息为标准,确定调整系数(价值因子),来评估探矿权的价值。矿产地的价值评估主要取决于地质因素和经济因素,地质因素主要有区域地质及大地构造定位、品位和矿化度、物化探异常强度及其类型、地质成因类型及规模。经济影响因素为矿产品市场、矿产地市场、财务市场、股票市场。(2)联合风险勘查协议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矿产资源勘查将会逐渐向联合勘查开发发展,在联合勘查协议中必须体现出共同投资、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权责利关系。联合风险勘查协议法,就是根据该勘查区已签订的联合风险经营协议的条款或根据—838—
第八篇矿产资源监察类似的勘查区所签订的协议条款,按照参入公司所承诺的勘查投资及其所获得的相应的股权,评估探矿权价值。分为单一挣股期和多个挣股期的两种方法。(3)粗估法。在做精度勘查工作中,获得的数据很难达到理想程度,误差很大,有时资源信息量也达不到要求。此时,评估人员将根据长期积累的信息和数据,如从那些公开上市公司的地质信息报告中,或即将披露的地质资料中,以及对矿业市场和财务市场走势所进行的分析,包括价格与收益比、价格与现金流等比值的分析中,对勘查区的探矿权粗估一个近似值,称作粗估法。这是国外经纪公司常用的一种简单评估方法。二、矿业权评估管理国家为了加强和规范矿业权评估工作的管理,国土资源部于1999年3月发布了《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办法》。这两个办法对评估的经济行为、矿业权评估的程序、适用的方法、评估报告的编写、评估结果的确认以及评估机构和评估人的资格作了明确规定,使矿业权评估管理有法可依,纳入了法制化管理的轨道。1.评估行为管理(1)需要进行评估的矿业权流转行为: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必须依法进行评估,并由国务院国土资源部门或其委托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其评估结果依法确认。原国有企业无偿占有的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因企业合并、分立、重组需变更民事主体而又未改变国有独资性质的,可以不进行探矿权、采矿权价值评估,但需依法办理主体变更手续。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拟办理一个探矿权或采矿权的部分勘查或开采区域的转让,需要办理分立变更登记,并进行评估。(2)对矿业权评估行为的管理:探矿权、采矿权评估,必须以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或与评估有关的其他地质报告为依据。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中的矿产资源储量必须符合国家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议定有关办法的规定。评估委托人与评估机构存在直接评估利害关系的,应予以回避。探矿权、采矿权评估,应由评估委托人与评估机构签订评估委托合同书。评估委托合同书应包括评估项目名称、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范围、评估期限、收费方式和金额、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评估委托人应向评估机构提供完整真实的评估背景资料,并对其负法律责任。评估机构应依据评估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和资产状况进行现场实地核查,选择使用《探矿权采—839—
第八篇矿产资源监察矿权评估管理办法》的评估方法及合理的参数,独立地进行科学、公正的评估,提出评估报告。2.评估结果管理(1)评估报告须有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评估机构印章后生效。评估机构应对其评估报告的客观、公正、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2)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进行确认,对评估报告编写机构的资格、评估方法的合法性以及评估参数选取的合理性、评估有效期等方面进行核定。(3)评估结果确认应有评估委托人向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评估结果确认申请应在评估基准日起半年内提交,并须提交以下材料:1)评估结果确认申请书;2)评估报告原件;3)原发证机关负责核实的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范围无争议、无重叠的证明材料;4)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4)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到符合要求的评估结果确认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方能予以受理。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审查的情况要求评估委托人和评估机构补充材料、补充说明或修改报告,并及时做出确认或不予确认的决定。(5)不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或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的,登记管理机关不得批准其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和办理变更登记。违反法律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6)确认后的评估结果是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重要依据,也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人与受让人成交价格的重要依据。确认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自确认之日起一年内有效。3.评估资格管理(1)矿业权评估资格的取得。1)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须通过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并领取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证书后取得;2)取得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取得从事中介服务的法人资格;第二,评估业务人员中专职高级地质(工程)师不少于2人,专职高级采矿工程师不少于2人,专职高级选矿工程师不少于1人,专职注册会计师不少于2人,专职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少于2人;第三,评估业务人员须取得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证书;第四,经考核具有独立完成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能力;—840—
第八篇矿产资源监察3)申请取得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应向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第一,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申请书;第二,法人证明或企业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第三,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第四,评估业务人员清单(包括专职、兼职人员)及身份证复印件、专业职称证书和专业培训结业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证书项验原件,交复印件);第五,能够反映具有独立评估能力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案例材料各一份;第六,机构章程;第七,机构内部设置情况及管理制度;第八,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4)经审查批准的,由国务院国土资源部颁发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证书。(2)矿业权评估机构的管理。1)评估机构中从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业务的人员须保证每年有40%的业务人员接受探矿权采矿权评估业务培训;2)评估机构的评估收费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3)评估机构和评估业务人员从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业务,应遵守如下规则;第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第二,坚持评估过程的独立、客观、公正性;第三,对评估委托人和评估结果确认机关诚实、守信;第四,不与评估委托人、评估结果确认机关工作人员串通作弊;第五,不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4)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机构名称、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有变动的,应在10天内报告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申请换领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证书;5)评估机构应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评估工作报告,接受评估资格监督管理机关的年度审查。监督管理机关每年可抽查一定数量的评估机构的执业情况;6)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取消其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第一,连续2年未从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业务的;第二,有30%以上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未被确认的;第三,因其资金、业务人员等发生变化,已不具备法定的条件的;第四,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为评估机构不再具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的;7)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定期统一公告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认定和年审情况;8)评估机构以欺骗手段获取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或伪造探矿权采矿权资格证书均属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9)被取消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12个月内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其新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申请。—841—
第八篇矿产资源监察第四章破坏性采矿监察第一节破坏性采矿罪概述一、破坏性采矿罪概念及其构成破坏性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属于不可再生的资源,采取破坏性开采的办法,使矿产资源遭受毁灭,是对国家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的侵犯。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活动主要包括:(1)对全国有矿产资源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2)对采矿权主体进行资格审查,授予采矿权、颁发采矿许可证,依法保护正当的采矿权;(3)对采矿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全面的技术监督,保证采矿活动的科学性和计划性,防止破坏矿产资源。凡违反上述及其他有关矿产资源保护的法律制度以及管理活动,均视为对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的侵犯。本罪的对象是矿产资源,是指在地质活动过程中形成的、蕴藏于地壳之中的、能为人们用于生产和生活的各种矿物质的总称。其中包括各种呈固态、液态或气态的金属、非金属矿产、燃料矿产和地下热能等。(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所谓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矿业暂行条例》、《矿主资源保护试行条例》、《群众报矿奖励办法》、《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哲行办法》、《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842—
第八篇矿产资源监察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放射性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放射性矿山企业采矿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石油及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等等。这些有关矿产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使用不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致使矿产资源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达不到设计要求。根据《矿产资源法》第29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第30条规定,“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防止浪费;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或者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还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主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失破坏。”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防止浪费,是要求在地质工作和采矿过程等各个环节中,避免“单打一”和只顾眼前利益、局部利益的现象。只顾眼前利益和局部利益,采富矿弃贫矿,采大矿弃小矿,采厚矿弃薄矿,采易采矿丢难采矿,会对矿产资源造成严重浪费和破坏。所谓“合理的开采顺序”,是指保证回采作业安全,资源合理回收和采矿效益好的开采顺序。“合理的开采方法”,是指生产安全、采矿强度高、矿产损失和贫化率低,矿产资源利用率好及经济效益高的开采方法。“选矿工艺”,是指用物理或化学方法,将矿物原料中的有用成分、无用矿物或有害矿物分开,或将多种有用成分分离开的工艺过程。如果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不当,将造成矿产资源的浪费和损失。这些单一的、欠综合的和不符合开采程序的开采方法不仅给矿产资源造成了浪费。也对矿产资源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如果未按上述操作规程和保护性采矿的规定精神开采矿物质的,则视为破坏性采矿行为。但该行为构成犯罪,还需要具有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结果。至于“严重破坏的结果”的标准,法律则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应当根据行为人破坏性开采的方法,矿床的大小、矿种的特性等等来综合衡量。(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亦可成为本罪主体。(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这种故意具体是指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结果而仍然实施,最终导致亥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843—
第八篇矿产资源监察二、破坏性采矿罪认定区分破坏性采矿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或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第39条至第41条的规定,对于未经许可擅自采矿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行为,又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以及破坏采矿、勘查设施的,依照《刑法》第156条的规定定故意毁坏财物罪,对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破坏采矿、勘查设施的人追究刑事责任。即按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破坏性采矿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相似之处在于它们在客体上都侵犯了财物的所有权,主观上都出于故意。但两罪之间却存在着本质的差别:(1)客体要件不同。破坏性采矿罪主要侵犯的国家保护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而故意毁坏财物罪侵犯的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2)客观要件不同。破坏性采矿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实施采矿行为,从而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但这种行为并没有改变矿产资源的性质,只是在某种程度上造成巨大浪费现象,降低或减少其利用率和回收率,从而造成对整体矿产资源的破坏,但矿产资源本身仍具有其原有价值和使用价值;而故意毁坏财物罪在客观上则表现为毁坏行为,即毁灭、损坏,其结果是使公私财物的使用价值或价值部分或全部丧失。(3)主体要件不同。破坏性采矿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三、破坏性采矿罪处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二节破坏性采矿造成资源破坏的价值测算刑事处罚的相对人应当是对社会危害严重或者多次危害社会而且屡教不改的,这就涉及到量的概念。《解释》是这样规定的: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多次非法采矿或者多次破坏性采矿的刑罚定性,以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数额累计计算。上述数额量化标准并不难理解,但就这些数额的计算方法,却存在较大分歧。—844—
第八篇矿产资源监察一、以收集非法采矿者的矿产品交易单据计算目前,一些基层执法人员在确认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数额时,最常用的方法是收集非法采矿者的矿产品交易单据。但从矿管执法实践来看,一是这样的单据往往很难收集到,大量小规模盗采者通常采取现金交易。二是这样的单据即便收集到了,其可信程度也大打折扣。既然是非法采矿,其交易也多半是非法的,多卖少开更是屡见不鲜。三是交易单据即便是真实的,也不能较完整地涵盖《解释》中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与合法规范的采矿相比,其矿产资源利用率要低许多,而且有可能造成具有规模开采价值矿产资源的破坏,甚至难以开采。因此,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采出的矿产品价值,并不等于通过合理开采获得的矿产资源价值,也不等同于其“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二、以查封或收缴的矿产品数量计算第二种常见的方法是以查封到或者收缴到的矿产品的实际数量,再参考当地的矿产品价格,得出定罪数额。这种方法只能反映当时查封或者收缴到的矿产品价值,之前卖掉或转移存放在别处的矿产品价值难以确定,这就不能反映被破坏的矿产资源的总体价值。三、以矿藏量、矿石品位计算第三种方法是以矿藏采场的采空区矿藏量、矿石品位等为基础,参考当地的矿产品价格,得出定罪数额。矿藏采场采空区内原有的矿产资源价值,可以根据其矿量和品位等条件计算出来。虽然这个计算结果是一个理论数据,但相对来说比较稳定,笔者认为可以当成定罪证据。当然,这些数据必须由有资格的专业人士,通过科学的手段计算出来,并且还要提供其手段科学、过程真实的证据。这就减少了前两种方法存在的各种不确定因素,能较准确地反映《解释》中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845—
第八篇矿产资源监察第五章非法采矿监察第一节非法采矿监察概述一、非法采矿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1)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2)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3)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二、擅自采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1)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2)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3)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4)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5)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三、非法采矿违法处置(1)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2)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破坏性采矿罪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是指行为人违反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846—
第八篇矿产资源监察采矿产资源,并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3)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4)破坏性的开采方法以及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者严重破坏的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5)多次非法采矿或者破坏性采矿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未经处理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数额累计计算。(6)单位犯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按照本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5万元至10万元、30万元至50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执行前述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第二节非法采矿监察处置案例一、茂名茂港整治非法采矿案例茂港区的海滩富含锆英石、独居石、金红石、锑铁矿等资源。这些矿产是陶瓷业、耐火材料、铸造业、电子业、纤维业这五个行业不可缺少的原材料,价格较为昂贵。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有些不法分子罔顾法规,进行狂采滥挖,致使美丽的海滩有不少地方变得满目疮痍,伤痕累累。昨天,记者来到第一滩以东约1公里的地方,发现沙滩上遗留了很多个沙坑,有的大得惊人,五六米深、半亩阔,令人触目惊心,海水从坑底渗出,形成了水塘。由于乱采滥挖,毁坏了部分防护林,致使生态环境遭到了破坏。此外,还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前几年曾出现一小孩被积满水的沙坑淹死的事故。去年初,市政协委员、区人大代表曾提案,要求大力打击非法采矿的现象。茂港区委、区府对此高度重视,曾多次召开会议研究对策,并进行打击。但不法分子十分狡猾,常与执法人员打“游击战”,白天将采矿机拆下藏于密林中用树枝遮蔽,三更半夜又偷着干,非法采矿的现象依然存在。为了加大打击力度,去年7月份,该区从区府办、国土、林业、规划建设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联合执法大队,加强巡查打击,队员们经常利用节假日和夜晚进行调查摸底,一发现情况便及时出击,执法人员对非法采矿的现象坚决进行取缔,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9条和《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59条进行处罚,没收不法分子采出的矿产品,并处以罚款。对拒不停止开采,造成—847—
第八篇矿产资源监察矿产资源破坏,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同江市整治非法采矿案例同江市人民检察院认真构筑监督格局,拓宽监督领域,将监督触角延伸到国土资源部门,目前对一起严重破坏国家资源的案件实施监督,依法监督当地首例涉嫌非法采矿案件。哈尔滨市远东道桥有限公司职工万才绪,2002年私人承包同抚公路二标一路段施工项目,工程设计规定,施工用土到指定料场无偿采取,建筑用砂到沙场有偿购买。2002年6月,万才绪为了降低其承包工程成本,未经国土资源局审批,在未取得土地使用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在同江市畜牧场辖区内抓坑取土挖沙。当地居民十分气愤。国土资源局接到举报后,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稽查股股长等人立即前去制止,并当场做出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万才绪当时表示同意。2003年4月,万才绪不顾行政处罚机关的处罚决定,仍然在无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继续在原地取土、开采建筑用砂。开采面积为3367余平方米、采深约5米、总采出量为16800于立方米。2003年5月,同江市国土资源局对万所在的施工单位下发了《责令停止矿产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和《土地行政处罚告知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采矿,告知恢复土地原状,并做出相应处罚决定。万才绪接到行政机关处罚文书后,均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部门提出陈诉和申辩,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检察机关依法对此案予以监督、进行案前调查。调查认为,万才绪以盈利为目的,于国家的法律、法规于不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的规定,其行为涉嫌非法采矿罪,应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现公安机关依通知已立案侦查。三、开远市整治非法采矿案例开远市人王刚、马维章非法采矿,造成1死1伤的重大责任事故,近日分别被开远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1997年2月,被告人王刚开始在开远市和营乡米朵村委会阿沙枯新路无证开采国家煤炭资源。1999年5月,王刚将煤井承包给马维章,并协议由马维章以每汽车340元至420元的价格将挖出的煤交王刚销售。因该煤井属非法无证开采,开远市人民政府去年1月24日让有关部门对其进行了两次强制炸封,责令停止开采。然而,王刚、马维章无视禁令,继续组织非法开采。去年12月4日,有关部门再次对该煤井进行强制封炸,并拆毁工棚,烧毁采煤设备。可仅隔4天,王刚、马维章又组织工人恢复井筒,重—848—
第八篇矿产资源监察新安装设备,进行非法开采。去年12月16日13时许,当普某、彭某等5名矿工正在该煤井中挖煤时,由于煤井顶板发生冒落掩埋,造成普某死亡、彭某受轻伤。后经省国土资源厅鉴定,王刚、马维章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被破坏的价值达87088.32元。本案经开远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开远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849—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第一章崩塌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第一节崩塌地质灾害勘查一、崩塌的概念及分类(一)崩塌的概念崩塌是指,高陡斜坡(含人工边坡)上的岩土体完全脱离母体后,以滚动、跳动、坠落等为主的移动现象与过程。危岩体是正在开裂变形,并可能发生崩滑的危险山体。(二)崩塌的分类1.崩塌起始运动形式分类:崩塌分类说明表说明起始运岩性结构面地貌崩塌体形状受力状态失稳主要因素动形式类型多为垂直节黄土、石灰峡谷,直立静水压力,动理,柱状节板状,长柱主要受倾覆倾倒式崩塌岩及其它直岸坡,悬崖倾倒水压力,地震理,直立岩状力矩作用立岩层等力,重力层面有倾向临空可能组成各多为软硬相面的结构面种形状,如间的岩层,陡坡通常大滑移面主要重力,静水压滑移式崩塌(可能是平板状,楔滑移如石灰岩夹于55°受剪切力力,动力压力面、楔形成形,圆柱状薄层页岩弧形)等直立的黄上部垂直节臌胀,土,粘土或理,柱状节伴有下下部软岩受重力,水的软臌胀式崩塌坚硬岩石下理,下部为陡坡岩体高大沉、滑垂直挤压化作用有较厚软岩近水平的结移、倾层构面斜—853—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续表说明起始运岩性结构面地貌崩塌体形状受力状态失稳主要因素动形式类型多见于软多为风化裂上部硬岩层上部突出的拉裂式崩塌硬,相间的隙和重力拉以悬臂梁形拉张拉裂重力悬崖岩层张裂隙式突出来垂直裂隙发坚硬岩石或育,通常无大于45°的多为板状,自重力引起错断式崩塌错断重力黄土倾向临空面陡坡长柱状的剪切力的结构面垂向裂隙发自重力引起楔状,块状陷落挤出式可溶岩或含育,有倾向大于45°的的张力剪陷落下岩块及其它重力,地震力崩塌矿岩层临空面的结陡坡力,作用于沉形状构面空区顶板倾倒式崩塌、滑移式崩塌、错断式崩塌、拉裂式崩塌、鼓胀(塑流)式崩塌、陷落挤出式崩塌。2.动力成因分类:自然动力型(降雨型、冲蚀型、风化剥蚀型、地震型、堆积加载型)。人工动力型(明挖型、洞掘型、爆破型、水库型、渗漏型、人工加载型)。3.潜在崩塌体规模(体积)分类:43巨型>100×10m;4343大型100×10m~25×10m;4343中型25×10m~1×10m;43小型<1×10m。二、崩塌勘查的目的任务(一)崩塌勘查的目的查明区内重大崩塌-危岩体灾害,为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灾害监测预报、减灾防灾、防治工程可行性研究等提供可靠的依据。(二)崩塌勘查基本任务1.调查崩塌区内自然地理、自然地质环境和人为地质环境(1)自然地理环境包括气候气象条件、降雨特征、水文特征和植被特征等。—854—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2)地貌特征包括地貌形态类型、成因类型和形成时代。重点研究微地貌与崩塌灾害的关系。(3)各类岩土体的岩性特征、成因类型、结构特征和地质时代,研究崩塌与岩土体岩性、结构特征的关系。(4)褶皱、断层、节理等地质构特征和时代,研究它们与崩塌的关系。(5)新构造运动、地震活动性及地震烈度,研究崩塌与地震、新构造运动的关系。(6)水文地质条件,评价岩土体的渗透性,调查研究地下水的补、径、排以及地表水、地下水对崩塌的作用。(7)对区内本次不投入勘探的崩塌或其它地质灾害,进行分析评价。(8)人类工程经济活动现状及发展远景规划,调查区内人类工程活动及其形成的人工地质环境和人工地质营力,分析其与崩塌及其它地质灾害的关系。2.查明崩塌灾害体的地质要素、灾害要素、监测和防治要素(1)崩塌体产出的位置、形态、分布高程、几何尺寸、体积规模。(2)崩塌体的地质结构,包括地层岩性、地形地貌、地质构造、岩(土)体结构类型、斜坡组构类型。岩土体结构应重点查明软弱(夹)层、断层、褶曲、裂隙、裂缝、岩溶、采空区、临空面、侧边界、底界(崩滑带)以及它们对崩塌的控制和影响。(3)崩塌体的水文地质条件和地下水赋存特征。(4)崩塌变形发育史,进行变形监测,查明变形特征。(5)崩塌运移斜坡与崩塌堆积体,划定崩塌灾害范围,确定崩塌派生灾害的范围。(6)调查崩塌体周边环境地质体的工程地质特征,初步选择防治工程持力岩体。(7)非地质孕灾因素(如降雨、开挖、采掘等)的强度、周期以及它们对崩塌变形破坏的作用和影响。(8)进行物理力学试验和水文地质试验,查明崩塌岩土体和环境地质体的地质材料特性和赋存环境,提供物理力学和水文地质参数。(9)进行数值模拟和物理力学模型试验,研究崩塌体变形破坏形式和特征,研究其稳定性和防治工程方案及效果。(三)分析评价崩塌灾害的危险性和灾情,进行崩塌灾害防治工作论证(1)在上述勘查的基础上,对崩塌灾害的形成原因、致灾因素,变形破坏机制、变形破坏特征和稳定性,进行系统研究和综合分析评价。(2)进行崩塌灾害危险性分析。(3)进行崩塌灾害灾情预评估,对防治工作的可能性和必要性进行论证;提出防治工程方案或思路。—855—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四)崩塌勘查阶段划分(1)崩塌-危岩体灾害勘查,一般分为初勘、详勘、防治工作可行性阶段勘查及防治工程设计阶段勘查。设计阶段的勘查可进一分为初步设计阶段勘查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勘查。(2)崩塌灾害勘查阶段划分的依据是,成灾的可能性、危害程度、崩塌规模、监测及防治工作的需要。(3)根据地质灾害体的变形发展阶段及危害性大小,以及监测建站与防治工程的需要和进展,可归并勘查阶段或直接进入下一阶段的勘查。三、崩塌勘查工作方法和要求(一)基本工作程序(1)接受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的勘查任务书,并认真分析研究。(2)全面系统地搜集有关资料,编制工作设计。(3)进行遥感图像解译。(4)进行现场踏勘。(5)根据任务书及有关规范,编写勘查设计书,明确工作重点。(6)按审查批准的勘查设计书逐步开展野外测绘、物探、钻探、试验等工作。(7)勘查中需要变更设计,应按报批设计的有关程序进行。(8)接受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的野外验收。(9)进行室内资料综合整理,编制图件,编写勘查报告。(10)成果上报主管部门和委托单位,经审批后交付使用。(11)原始资料与成果报告建档、归档,并接受资料主管部门的验收。(二)勘查方法的选择与配置地质灾害的勘查质量、研究方法及研究成果,是通过一系列的勘查工作来实现和体现的,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勘查方法的选择和配置的完善程度。1.主要勘查方法(1)遥感图像解译。(2)地质测绘。(3)地球物理勘探。(4)钻探。—856—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5)山地工程。(6)室内试验及现场试验、模型试验和模拟试验等。(7)动态监测。2.主要勘查方法的特点(1)遥感图像解译遥感图像能直观、逼真地显示区内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等的整体轮廓与形态,视域广,宏观性强。用于对测区的自然地理、地质环境和对需勘查的崩塌体整体了解和宏观认识,指导野外勘查的整体部署、勘探剖面和勘探网点的布设及施工场地的选择等,可以减少盲目性,节省时间、人力、物力和投资。应充分利用航片的多时相动态特征和彩红外的信息特征,初步判定崩塌体及其相关堆积物的变化,发现潜在崩塌体的变形特征和重点变形破坏部位,指导勘探工作布置。(2)工程地质测绘工程地质测绘是最基本、最重要和最经济的地表勘查手段。测绘资料可及时用于指导物探、钻探和山地工程以及试验的布置。其不足在于只能反映地表现象,且工作质量较大地依赖于工作人员的地质素养。了解深部情况则需借助于重型山地工程。(3)物探物探具有设备轻便、勘探成本低、速度快,具有一定线上、面上的“透视性”及覆盖面大等优势。勘查结果具有多解性,并受应用前提和现场条件的制约,因而在使用时受到一定限制。物探与钻探、山地工程、地面测绘相结合,则可以充分发挥其快速的“面”上探查优势,取得更富有成效的成果,同时为布置钻探及山地工程,减少钻探及山地工程提供依据,节约投资。(4)钻探钻探用于获得地下和斜坡深部的地质资料。它具有成果(岩芯等)直观、准确并能长期保存等优点,还可以进行综合测井、录相和跨孔探测,并可用于长观和变形监测。其不足是常受到交通运输、地形和场地等条件的限制,且耗资较大。钻探比重型山地工程速度快、耗资较小、探测深,能避免地下人工作业常遇到的老窿、瓦斯、地下突水及地压等伤害性事故,施工简便安全。但钻探不如平硐等山地工程能够直接对岩体观察描述,不能进行现场原位测试。应重视每一个钻孔的勘探功能和综合利用价值,最大限度地获取地质资料,并能综合使用。(5)山地工程—857—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重型山地工程是地质勘查中的重要手段,能深入地下和山体内部获取重要的地质资料。地质人员可以进入重型山地工程,直接观测岩土体内部结构、构造、断层、软弱夹层、滑带、裂缝、变形和地压等重要地质现象,,获得的资料直观且十分可靠。还可以进行大量采样、现场测试及现场原位试验,可以为物探、监测乃至施工创造有利条件,综合利用率高。山地工程施工受到地层岩性和其它条件限制。在松散松软地层施工,支护较为困难。山地工程掘进中使用爆破较多,对于已处于临界状态的危岩体的扰动效应,必须事先予以论证或摸拟。山地工程施工中,对地下突水及老采空区内瓦斯、老窿、冒顶、片帮、底鼓、地压控制等,需认真研究并防范。重型山地工程工期较长,耗资巨大,因此在时间上,投资上受到限制。3.勘查方法选择配置的基本原则(1)根据勘查工作的阶段性、各勘查方法的实用性和在本区条件下的适宜性,方法之间的互补性、互验性,勘查技术和经费的可行性等进行选择配置。(2)优先选用基本的、主要的、简便易行的、覆盖面大的和经济上节省的勘查方法,如遥感解译、地面测绘和物探。由点到线到面地开展工作,以求得对勘查对象逐步深入地认识,并据此推测地下和山体内部的情况,用以指导钻探和山地工程。(3)应用于地质灾害勘查的物探方法有多种,某一地质问题可以使用若干不同的物探方法来探测,不同方法又具有不同的精度和效果。应根据具体问题、具体条件选择适宜的物探方法。(4)钻探和山地工程对物探有很强的互补性和互验性。首先用钻探对地面物探结果进行验证,提高其成果的准确性和应用推广价值。随后进行测井和跨孔探测,拓宽物探的勘测范围,以取得更好的成效。(5)钻探应尽量投入到关键部位。每个孔都应综合测井,力求每个孔都具备较多的使用功能,包括利用钻孔进行变形监测等。对于由主裂缝或隐伏裂缝构成的危岩体边界,应进行钻探勘查并进行跨孔探测,以准确确定边界条件、裂缝的发育深度等。(6)不同的勘查阶段,决定了不同的勘查任务和选择不同的勘查手段。初勘,应以航片解译、地面测绘、物探等轻型勘查手段为主,配置少量剥土、槽探及钻探。详勘,应加大钻探工作量,以取得详细的地质资料。可行性研究及设计阶段勘查,需要更详细的、定量的资料,必须准确地查明解决有关的工程地质问题,应考虑投入重型山地工程,物探则退居辅助地位。(7)根据测区的气候条件及工期的具体时段,合理安排勘查方法的实施程序。如冰雪对作业的影响,狂风对钻探的影响,暴雨对坑槽探及浅井的影响等,均应具体考虑。—858—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8)应根据工程地质条件选择适宜的勘查方法地形平坦及缓坡处宜用钻探、坑探、槽探;陡坡宜用平硐;坚硬岩层,宜用钻探而不宜用坑探,松散松软地层,不宜用平硐;陡倾岩层,宜用平硐;缓倾岩层,宜用钻探和竖井;地下水丰富且埋藏较浅,不宜用山地工程。(9)应充分考虑勘查的供应条件及经济因素,选择适当的勘查方法。交通运输条件影响到机械的搬运及材料的供应及成本的提高;供水条件影响到钻探;支护木料影响到硐探和竖井的成本等。(10)应考虑到危岩体的稳定性,选择扰动较小的勘查方法,尽量减少爆破施工。(11)在勘查中应充分重视试验工作,应结合勘查工作统一部署。试验用于查明崩塌体的地质材料特性和赋存环境,提供岩土体物理力学参数和水文地质参数。对于复杂的地质现象和地质问题,在暂时不能从理论上解决的情况下,试验工作就成了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途径。(12)长期观测和变形监测用以取得崩塌和危岩体的变形方式、方位、速率等数据和资料,为勘查研究提供重要数据,同时也为勘查期危岩体的稳定性研究和勘查施工安全提供监测保证。应在工程地质测绘展开后立即选点布线建立地表监测,并随着勘查的进行逐步增加(如钻孔内、坑槽内和平硐内的监测)和完善。(三)勘查网点布设把握全局进行布设,使勘探点总体构成能控制重点和全局的勘探线网,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使各勘查点、线所提供的勘查资料能够独立地、关联地、补充地、对比地、互验地、综合地使用和分析,以便能最有效地完成勘查所承担的任务,阐明需查明的条件和问题,绘制各种平面图、剖面图、立体图和其它所需的图件。1.主勘探线(剖面)的布设(1)主勘探线(剖面)为整个勘查工作的重点,应在遥感解译和现场踏勘以后,在地面测绘和物探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布设。(2)主勘探线应布设在主要变形或潜在崩塌的块体上,纵贯整个崩塌体,与初步认定的中轴线重合或平行,并与变形破坏方向平行,其起点、终点均要进入稳定岩(土)体范围内10~20m。当崩塌方向与块体中线方向有一定交角时,应在其主要变形部位沿其主要变形破坏方向另外布设一条主勘探线,与第一条主勘探线相交。(3)主勘探线上所投入的工程量及点位布设,应尽量满足本剖面勘查和试验的需要,应达到能进行稳定性评价的要求,用于稳定性计算的主剖面,应投入物探、坑槽探、钻探。必要时,宜投入平硐、竖井并进行现场试验。(4)主勘探剖面上投入的工程量和点位布设,应尽量兼顾到长期监测的需要,以便—859—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充分利用勘探工程立即进行变形监测,或在平、斜硐内进行危岩体底部变形监测等。如可能,平、斜硐的布设应与防治工程的布置及施工利用结合起来。(5)若崩塌体危岩体在两个以上,主勘探线最好布置两条以上。(6)主勘探线上不宜少于4个钻孔。其中,作稳定性分析的块体内至少有3个钻孔,崩塌危岩体后缘边界以外稳定岩(土)体上至少有1个钻孔。(7)对于滑移型崩塌,纵勘探剖面上应尽可能反映每一个滑坡地貌要素,诸如后缘陷落带、横向滑坡梁、纵向滑坡梁、滑坡平台、滑坡隆起带、次一级滑坡等。勘查重点为中部及前缘,根据情况布置平斜硐、钻探、物探和地下水观测等。滑坡横向勘查钻孔布设力求控制滑面横断面形态(圆弧形、平斜面、阶梯状、波状、楔形滑面等),从滑坡中轴线向两侧依据地貌和物探资料进行布设。2.副勘探线(剖面)的布设(1)副勘探线一般平行主勘探线,分布在主勘探线两侧,一般按小于50m的间距布设。在主勘探线以外还有较小崩塌危岩体时,副勘探线应沿其中心布设,在需要或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尽量达到稳定性计算剖面和监测剖面的勘查要求。(2)副勘探线上的勘探点一般应与主勘探线上的勘探点位置相对应,构成垂直于勘探线的数条横贯崩塌危岩体的横勘探剖面,探查崩滑体的横向变化特征,形成控制整个崩塌危岩体的勘探网。(3)副勘探线上投入的工作量,一般比主勘探线减少1/3~1/2。(4)若应用跨孔(硐)探测手段,主、副勘探线间距应小于物探测线跨度。3.勘探点的布设(1)勘探点应布设在勘查对象的关键部位,除反映地质情况外,尽可能兼顾采样、现场试验、监测和防治工程施工。(2)勘探点的布设服从勘探线,尽量限制在勘探线的范围内。若由于地质或其他重要原因必须偏离勘探线时,应尽可能控制在10m范围之内。对于必须查明的重大地质问题,可以单独投入勘探点而不受勘探线的限制。(3)主剖面上崩塌-危岩体后缘外稳定岩(土)体上的钻孔深度应穿过对应的崩滑面以下5m。钻孔位置应在不穿过危岩体后缘边界的情况下尽量靠近后缘。该孔应能查明稳定岩土体的地层层序、地层岩性、岩土体结构、断层、裂隙、岩溶及地下水等情况。同时,应与崩塌体后缘钻孔组成一对跨孔探测孔,用于查明后缘边界的发育深度、充填及充水情况、连通情况等。孔口建标,可作为监测剖面不动端点,有条件时可进行倾斜位移监测,以资对比。若不做跨孔用,孔位可离开后缘稍远,减少卸荷变形的影响。—860—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4)崩塌-危岩体后缘和周界为岩土体内的分割界面(裂缝、断层、节理密集带、层面等)。应先投入物探以求定位,在地表覆盖不太深的情况下,可投入坑探、槽探、浅井揭露。当地表覆盖较厚或裂缝本身发育没达到岩体顶部而成为隐伏裂缝时,需采用跨孔探测,以准确定位,确定发育深度及连通、充填情况。后缘孔应靠近不动体钻孔,布孔时应考虑到裂缝的倾角和物探跨孔探测的能力。若裂缝倾角较缓,应考虑用底部平、斜硐探测或三孔连测。(5)一般情况下,崩塌-危岩体常被多条裂缝切割构成次一级危岩体的边界。对于重大、重要块段的边界裂缝应投入跨孔探测予以查明。尤其是在洞掘型山体开裂和岩溶区山体开裂条件下,后部楔形断块向底部空区(空洞)陷落可挤出前部岩体,应予以充分重视。(6)对于非滑移型崩塌-危岩体,在地表地形和变形不大的情况下,可等距布孔或按微地貌布孔。对于被切割呈多块型的危岩体,应布孔控制其大型块体。(7)平行并靠近临空面的第一条深大裂缝必须予以查明。若距临空面太近时,可采用单孔探测或其他手段探测,或在崖脚处布斜孔进行勘查。(8)崩塌-危岩体前缘基座为勘探重点,要求查明软基(软层、断层、破碎带、溃屈带等)、变形、破碎、地下水、岩溶、采空区、地压现象或变形特征等。(9)在危岩体前缘坡脚处应投入平、斜硐和竖井等重型山地工程、原位试验与深部监测等手段,平、斜硐最好纵贯整个危岩体并进入其后缘稳定岩土体。不仅查明崩塌危岩体前缘基础变形、滑带、变形带或弯曲带情况,同时探查裂缝发育深度及连通情况。(10)对于滑移型崩塌(脱离母体前为滑坡,滑出后即面临陡峭地形而成为崩塌),其勘查可参照滑坡部分。(四)勘探工程的实施顺序(1)在工期允许的情况下,应分期分批施工。应对前批勘探成果资料及时分析研究,为下批勘查提供方向,及时调整设计,以减少盲目性,减少工程量。(2)第一批施工的勘查重点应是关键部位的点,一般主勘探剖面后缘、前缘钻孔先施工,给崩塌危岩体构出一个基本轮廓,同时查明主裂缝发育情况。(3)第二批施工的勘查点,应补充第一批之不足,并根据第一批成果及时调整修改设计,以后均以此类推。平斜硐应作为第二批或第三批勘查点施工。(五)勘查设计书的编写(1)下列工作是编写勘查设计书的基础,应在编写设计书之前完成:1)搜集资料—861—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根据本次勘查的具体要求,充分搜集勘查区的水文、气象、气候、自然地理资料;搜集测绘资料和图件,包括地形图、陆摄图和测量的有关资料;搜集遥感资料,物探资料;搜集地方志关于地震、崩塌、滑坡、泥石流、暴雨、水文、气候等方面的记载;搜集地质资料,包括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新构造与地震、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矿山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等。对上述资料应分类建档,评述其可利用程度,编制研究程度图。详细了解区内经济发展状况和勘查区内有关的建筑、工程、居民点、厂矿、交通运输、供水供电等情况。2)进行遥感图像解译,编制工程地质、灾害地质草图。3)进行野外踏勘①通过踏勘,应对区内地质环境和崩塌体建立起总体上的印象和认识。②通过踏勘,应明确勘查区的范围,了解区内交通运输、劳动力、动力供应、场地、通讯、气候等情况和施工地质环境(地形、岩性、产状、地下水等)及其复杂程度。研究投入钻探和重型山地工程的可行性。③评价区内物探作业环境及干扰因素,评价可投入的物探方法,并预测工作量。④在现场基本确定勘探剖面和勘探点位。⑤踏勘范围应大于勘查范围一倍以上,一般要求进入相邻的地貌单元和水文地质单元。⑥踏勘时,追索和横向穿越两种方法都应采用,尽量追索崩塌-危岩体边界。⑦对于大型崩滑体,首先认真观察其全貌和总体形态特征并勾画草图、录相、拍照,然后再进入崩滑区。这点十分重要,可以避免许多错误认识的发生。⑧踏勘时,可适当投入剥土、坑槽探,以揭示地质现象。若覆盖十分严重时,可适当投入物探以确定勘探剖面。(2)设计书必须在前面工作的基础上,根据任务书(或委托书)的有关规定进行认真编写,完成后报主管部门(或委托部门)审批。勘查过程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修改设计,重大设计变更应事先提出并报审批部门批准。(3)设计书的基本内容1)灾害概况。2)设计依据和本次勘查的目的任务。3)勘查区概况:自然地理、气候、水文、交通、经济、发展规划和环境地质概况。4)勘查的崩塌体概况。—862—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5)勘查工作部署:勘查工作布置原则;勘查手段的选择;勘探网点的布设和勘探剖面的构成及其功能分析;勘查工程的综合利用;勘查主要工作量及定额指标。6)勘查工作的技术要求、技术措施及技术质量指标:包括遥感解译、测绘、物探、钻探、山地工程、试验、监测、稳定性评价、灾害分析、内业整理、图件编制、报告编写等。7)勘查工作的组织计划及工作进度:人员组织及分工;仪器、设备和材料;施工组织及施工质量保证措施;施工安全及环境保护;施工监测措施;工作计划及勘查工作进度安排。8)预期成果:①成果报告名称及文字数量估计;②报告提纲及章节安排;③报告主要附件、附图名称。9)经费预算。10)设计书主要附件、附表:①研究程度图;②灾害体地质草图(附地层柱状图和剖面图);③勘查工作布置图(附钻探剖面、物探剖面、典型钻孔、平硐等勘探设计图);④主要工作量一览表;⑤仪器、设备及主要材料明细表;⑥各种费用预算表。四、崩塌勘查技术要求(一)遥感解译一般航片客观地反映了地质体的光学和几何特征,侧视雷达航片能提供在一定深度下的某些透视信息,彩红外航片能提供地质体反射红外幅射能量的差异。因此,航片能提供特有的信息特征和多时相动态特征。1.遥感解译的目的任务(1)解译勘查区及其外围环境地质要素,编制1∶50000~1∶25000区域环境地质草图,或对已有的地质图进行补充。(2)解译勘查区及其外围的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的发育规律,指导本次勘查。(3)对投入勘查的崩塌(危岩)体进行崩塌要素解译,对该崩塌体及其灾害进行宏—863—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观分析。(4)初步判断崩塌堆积体的类型、形成时间和稳定性,初步判断崩塌源的稳定性和可能的时段性变形特征。(5)在全面解译的基础上,在航片上初步确定勘探剖面和勘探网点。2.解译的基本要求(1)遥感图像解译开始于搜集资料阶段,在野外踏勘之前初步完成,并编制初步工程地质解译图,为野外踏勘和设计编写服务。该工作借助野外测绘等工作予以修改、验证,贯穿整个勘查工作的始终,成为野外工作、资料分析整理、报告编写的一个组成部分。(2)区域性解译采用1∶50000~1∶67000的航片,对于崩塌(危岩)体,选用大比例尺(1∶10000~1∶1000)航片。有条件时,宜采用多时相的彩红外、红外、彩色、黑白、侧视雷达等多种航片进行综合解译。(3)一般采用常规的目视解译,尽可能对航片进行光学处理和数字处理,以突出有效信息,提高解译水平和效果。(4)首先,建立不同航片各自的直接解译标志(形状、大小、阴影、灰阶、色调、花纹图形等)和间接解译标志(水系、植被、土壤、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等);其次,进行室内解译,编制解译地质图和像片镶嵌图,规划踏勘路线与踏勘时重点调查的问题;再次,初步布设勘探剖面和勘探网点,作为编制勘查设计的依据。(5)结合勘查进行解译验证,建立起较准确的解译标志,同时建立健全解译卡片和验证卡片,以积累详细准确的资料。(6)提交的成果:1)解译灾害地质图;2)解译卡片;3)验证卡片;4)典型相片集;5)解译报告;6)勘查所需的其他解译图件。3.解译内容(1)划分区内不同的地貌单元,确定地貌形态、成因类型、微地貌分布及发育特征;确定地貌与地质构造、地层岩性及工程地质条件之间的关系;确定崩塌体产出的地貌单元,分析判断崩塌与地貌的关系。(2)划分岩土体的类型及其分布范围,重点解译崩塌体产出的地层岩性特征。—864—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3)确定区内地质构造轮廓和主要构造形迹,包括褶皱、断层和浅埋的线性体的分布和规模,解译崩塌与构造的关系。(4)解译水文地质现象和水文地质条件,重点解译地表水、地下水对崩塌的产生,崩塌堆积体的稳定性的作用及影响。判定大泉、泉群、地下水溢出带,确定洼地、漏斗、落水洞、天坑等岩溶现象的分布,圈定地表水体分布范围、了解水系发育特征。初步分析地下水的补、径、排及地表水与地下水的转换特征。(5)确定区内人类工程经济活动的范围、规模,分析其与崩塌灾害的关系。(6)重点解译崩塌-危岩体及其边界,推测其厚度和体积,判译其形成机制和类型。根据现今崩塌地貌形态、植被情况及彩红外影像特征等,初步分析崩塌的形成时间及现今稳定状况。根据崩塌堆积体判译历史上崩塌的方向、崩塌运行的距离、运移斜坡坡度、地形地貌和岩性等,区分新、老崩塌堆积体,初步进行崩积体块度分区,评价崩积体现今稳定状况及向滑坡、泥石流转化的可能性。(7)推断崩塌-危岩体将来发生崩塌的体积、范围、方位、运移距离,圈定成灾范围,分析派生灾害,初步进行灾情评估。(二)地质测绘1.基本要求(1)工程地质与灾害地质测绘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勘查手段,用于指导其他勘探工作布置,应首先开展。(2)测绘比例尺,综合区域工程地质图为1∶25000~1∶50000;崩塌灾害环境地质图初勘为1∶10000~1∶1000;详勘及可行性阶段为1∶2000~1∶500。(3)测绘范围1)外围环境地质调查,以查明与崩塌体成生有关的地质环境和小区域内崩滑发育规律为准。2)崩塌-危岩体的测绘范围应为其初步判断长宽的1.5~3倍,同时,应包含其崩滑可能造成危害及派生灾害成灾的范围。在某些情况下,纵向拓宽至坡顶、谷肩、谷底、岩性或坡度等的重要变化处,横向应包括地下水露头及重要的地质构造等,以充分满足1.1.2.2中的2条为准。(4)地质测绘使用的地形图,必须是符合精度要求的同等或大于测绘比例尺的地形图。当采用大于测绘比例尺的地形图时,必须在图上注明实际的地质测绘精度。(5)测绘精度,实测地质体的最小尺寸一般为相应图上的2mm。对于具有重要意义的地质现象,在图上宽度不足2mm时,可扩大比例尺表示,并注明其实际数据。地质—865—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点位与地质界线的误差,应不超过相应比例尺图上的2mm。(6)在正式测绘之前,应首先测制代表性地层剖面,建立典型的地层岩性柱状图和标志层(如已有地层柱状图可供利用时,应进行详细校核),确定填图单元。1)地层柱状图的比例尺一般为填图比例尺的5~10倍。重要的软弱夹层,应扩大比例尺予以详细测制。2)地层剖面应选择在露头良好、地层出露齐全和构造简单的地段。必要时,可在测区以外能代表测区地层剖面的地段测制。3)当露头不连续,或地层连续性受到破坏时,需在不同地段测制地层剖面,各剖面的连接必须有足够的证据,必要时,可布置坑槽探予以揭露。4)在地质构造复杂或岩相变化显著地区,应测制多条地层剖面,编制地层对比表和综合地质柱状图。5)应选择厚度小、层位稳定、岩性特征突出、野外易于识别的地层作为标志层。如具有特殊物质成分、结核、离析体、特殊层理、不整合面、古土壤层、古风化壳、特殊岩性、特殊层面构造、富含化石或不含化石、颜色特殊等特征的层位。6)测制地层剖面时,主要参考已有区域地质资料定名,必要时采集岩石和化石标本,鉴定定名。7)填图单位着重岩土体工程地质特性的异同和岩层与崩塌、危岩、开裂的相关性。岩性相近时应归并为一层;软硬相间时,一般以软层为一个单元的底部岩层。(7)测绘方法宜采用穿越和追索相结合。对于重要的边界条件、裂缝、软夹层,采用界线追索。在覆盖或现象不明显地段,必须有足够的人工揭露点,以保证测绘精度和查明主要地质问题。(8)观测点布置的目的要明确,密度要合理,以达到最佳调查测绘效果为准。对于主要的地质现象,应有足够的调查点控制,如崩塌边界、地质构造、裂缝等。观测点的间距,一般为2cm(图面上的间距),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疏密。(9)观测点分类编号,在实地用红漆标志,在野外手图上标出点号,在现场用卡片详细记录。(10)野外观测点一般分为以下几种:地层岩性点、地貌点、地质构造点、裂隙统计点、水文地质点、外动力地质现象点、裂缝调查点、崩塌壁调查点、崩塌体调查点、崩塌变形点、灾情调查统计点、人类工程活动调查点、勘探点、采样点、试验点、长观点、监测点等。(11)根据观测点,在野外实地勾绘地质草图,如实地反映客观情况,接图部分的地质界线必须吻合。(12)观测点的测量要求—866—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测绘比例尺小于1∶5000时,观测点定位采用目测和罗盘交会法,其高程可根据地形图和气压计估算。对于重要的观测点、勘探点、监测点和勘探剖面,必须用仪器测量。测绘比例尺大于1∶5000时,观测点必须用仪器测量。(13)野外记录的要求1)必须采用专门的卡片记录观测点,分类系统编号,卡片编号与实地红油漆点号一致;2)记录必须与野外草图相符,凡图上表示的地质现象,均必须有记录;3)描述应全面,不漏项,又突出重点。尽量用地质素描和照片充实记录;4)重视点与点之间的观察,进行路线描述和记录。(14)地质剖面1)主要地质剖面应与勘探剖面一致,剖面地形线应采用仪器测制,以保证精度。比例尺一般为平面测绘比例尺的5~10倍。2)地质剖面测绘时应投入一定的剥土、坑槽探、浅井等轻型山地工程。当钻孔和重型山地工程完工后,依据资料对地质剖面进行补充、修改、校核、完善。3)地质剖面应反映1.1.2.2中的2的要求。(15)采集具有代表性的岩(土)样、水样进行鉴定和室内试验。采样时必须定点、填写卡片并拍照。必要时采集化石标本,进行专门鉴定。(16)测绘过程中应经常校对原始资料,及时进行分析,及时编制各种分析图表,及时进行资料整理和总结,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指导下一步工作。(17)外业工作结束,原始资料整理完毕之后,应组织对原始资料进行野外验收。(18)测绘工作结束后,在全面系统的资料整理和初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应提交下列主要原始成果:1)野外测绘实际材料图。2)野外地质草图。3)实测地层柱状图。4)实测地层剖面图。5)各类观测点的记录卡片。6)山地工程记录表及素描图。7)长观记录和监测记录。8)岩土、水样采集统计表及试验成果一览表,地质测年和其他测试成果表。9)地质照片图册。10)文字总结。—867—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11)数据化的资料。2.测绘内容(1)岩体工程地质测绘1)要查明区内岩体的地层层序、地质时代、成因类型、岩性岩相特征和接触关系等。2)各类岩层的描述,一般包括岩石名称、颜色(新鲜、风化、干燥、湿润色)、成分(粒度成分、矿物成分、化学成分)、结构、构造、坚硬程度、岩相变化、成因类型、特征标志、厚度、产状、地层时代和接触关系等。注意区分沉积岩、岩浆岩和变质岩的工程地质特征。(2)土体工程地质测绘1)鉴别土的颜色、颗粒组成、矿物成分、结构构造、密实程度和含水状况,并进行野外定名。注意观测土层的厚度、空间分布、裂隙、空洞和层理发育特征。重视区内特种成分土和特殊状态土的调查,如淤泥、淤泥质粘性土、盐渍土、膨胀土、红粘土、黄土、易液化的粉细砂层、冻土、新近沉积土、人工堆填土等。2)确定土体的结构特征,重视土体特殊夹层或透镜体、节理、裂缝和下伏基岩面岩性形态的调查,分析上述因素对土体稳定性的影响。3)确定土体的成因类型和地质年代。常见的基本成因类型有残积、坡积、冲积、洪积、湖积、沼泽、海洋、冰川、风积和人工堆积。地质年代的确定,一般应用生物地层学法、岩相分析法、地貌学法、历史考古法,必要时可进行绝对年龄测定。(3)地貌和斜坡结构调查1)以微地貌调查为主,包括分水岭、山脊、斜坡、谷肩、谷坡、坡脚、悬崖、沟谷、河谷、河漫滩、阶地、剥蚀面、岩溶微地貌、塌陷地貌和人工地貌等。调查描述各地貌单元的形态特征(面积、长度、宽度、高程、高差、深度、坡度、形体特征及其变化情况)、微地貌的组合特征、过渡关系及相对时代。2)重点调查崩塌体产生的地貌单元,侧重于沟谷地貌和斜坡地貌的调查。应查明崩塌斜坡的结构类型与坡面特征的关系。坡高、坡长和坡角等与斜坡稳定性的关系。调查崩塌堆积体的地貌特征,初步分析其稳定性及在下一次可能的崩塌冲击下的变形情况。3)分析岩溶微地貌、流水地貌和暂时性流水地貌等与崩塌的关系。4)调查区内人工地貌(如采石场、水库大坝、矿渣、堆土、坑口、道路、人工边坡等),分析其与崩塌的关系。(4)地质构造调查—868—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1)在分析已有资料的基础上,弄清测区构造轮廓,构造运动的性质和时代,各种构造形迹的特点、主要构造线的展布方向等。2)褶曲的调查应查明褶曲的形态、轴面的位置和产状、褶曲轴的延伸性、组成褶曲的地层时代和岩性,以及相变情况、褶曲两翼厚度的变化、褶曲的规模和组成形式、褶曲的形成时代及应力状态。重视褶曲的层间错动、核部的张裂、翼部的单斜构造及低序次结构面的调查。查明褶曲与地貌及崩塌的关系。3)断层的调查断层的位置、产状和规模(长度、宽度、断距),断层在平面上和剖面上的形态特征和展布特征,断层破碎带的宽度、展布特征、碎裂特征及断层两盘岩体的物理力学变形特征,构造岩特征,断层两边的地层岩性、破碎情况、错动方向和组合关系,断层的力学性质,主断层和伴生及次生构造形迹及其组合关系,断层形成的时代、应力状态及活动性。应着重调查断层与崩塌壁、崩塌源、危岩体裂缝和边界的关系。4)节理裂隙、劈理、片理的调查节理裂隙的成因类型、形态特征、产状、规模、延伸长度、宽度、密度、张开及充填情况、组数、各级的切割和组合关系。重视卸荷裂隙的调查,分析崩塌岩块与节理裂隙的关系。5)调查岩体中原生结构面、构造结构面和次生结构面的产状、规模、形态、性质、密度及其切割组合关系,进行岩体的分级和岩体结构类型及斜坡组构类型的划分。在此基础上,进行岩体结构、斜坡组构与崩塌的相关分析。(5)新构造运动、现今构造活动性和地震调研新构造运动和地震、地震烈度区划、场地地震烈度等,应以收集地震资料为准。1)在分析区域构造特征的基础上,调查不同构造单元和主要构造断裂带在挽近地质时期以来的活动性及活动特性。2)活动性断裂与地貌单元、地貌景观、微地貌特征、第四纪岩相岩性、厚度和产状、地面标高变化等的关系。3)搜集重复大地水准测量资料,编制大地形变剖面,分析现今活动特征;收集区内断层位移监测资料,分析断层活动规律。4)搜集历史地震资料,分析地震活动周期,研究区域主要地震构造带各段地震活动规律,评价测区地震活动水平。5)着重调查本地区历史上七度以上的地震区(含七度区)已产生的震害,如建筑物的破坏、山崩、滑坡、地面开裂、河流堵塞及改道等,重点调查地震型崩塌。(6)水文地质调查—869—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1)地表水体的产出位置及河、湖床地层岩性、水体分布范围、流量、流速、水质、动态特征及其与区域地下水的关系,对可能是冲蚀型和水库型崩塌,应重点调查地表水对崩塌-危岩体坡脚的冲刷掏蚀情况。2)崩塌所在的地貌单元内地表产流条件,入渗情况,地表暂时性水流与崩塌裂缝裂隙的连通情况,暴雨时裂缝内最大充水高度。3)区内地下水露头(泉、井、矿坑等)的产出位置、地貌部位、高程、出露的地层岩性及地质构造、含水层类型(孔隙水、裂隙水、岩溶水)、性质(上升泉、下降泉或永久性、暂时性、间歇性泉)、水位、水质、流量、水化学特征、动态和开发利用情况。4)含水层的类型、分布、富水性、透水性、地下水水化学特征;主要隔水层的岩性、逶水性、厚度和空间分布。地下水的流向、流速、补给、径流和排泄条件,地下水与地表水的关系。5)重点查明崩塌-危岩体内及其上方稳定岩体的地下水的水位及其变化、含水层、隔水层、岩溶,地下水的流速、流向、补、径、排条件以及对危岩体的作用。崩塌体内局部的上层滞水的条件与位置以及与裂隙、裂缝或软层的关系,产生局部变形破坏的可能性。查明危岩体主要裂缝的充水条件、连通情况和下渗速度。滑带及控制性软层处地下水的情况及对危岩体的作用。危岩体内地下水与地下采空区的连通情况及采空区内地下水的特征及其对危岩体的作用。6)根据需要,调查崩塌堆积体内的地下水特征,重点调查在崩积床一带的地下水,分析其与崩塌堆积体稳定性的关系。7)通过上述调查,综合分析地表水、地下水对崩塌的作用。(7)岩石风化调查1)调查风化岩的颜色、性质以及次生风化矿物情况、风化层的分布、形态特征和性质,查明风化壳的厚度并进行风化壳垂直分带。通过基坑、路堑、探槽等人工露头调查了解岩石的风化速度。2)调查分析岩石风化与岩性、地形、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气候、植被及人类活动的关系,查明易风化岩层的岩性、层位和空间分布,分析岩石的风化特点及规律。(8)人类工程经济活动调查1)区内人类工程经济活动现状及规划,重点调查与勘查对象有关的工程布局、类型、规模、施工或竣工时间。2)区内由人类活动诱发或造成的不良地质现象或地质灾害,如崩塌、滑坡、山体开裂、泥石流等。—870—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9)崩塌-危岩体的调查1)查明崩塌体的地质结构,包括地层岩性、地形地貌、地质构造、岩土体结构类型、斜坡组构类型以及它们对崩塌作用的控制和影响。岩土体结构应重点记录描述软弱夹层、断层、褶曲、裂隙、裂缝、岩溶、采空区、临空面、侧边界、底界(崩、滑带)等。在此基础上确定填图单位。①崩塌-危岩体体内的软岩及层间错动带,如顺层结构面,往往控制了裂缝的发育深度和变形以及顺层滑动等。应查明其产状、岩性、厚度、地表出露、起伏差、爬坡角、内部结构、构造、风化、软化、泥化、擦痕及变形等特征。根据软层的厚度、分布、重要性进行软层分级。②当崩塌-危岩体岩溶发育时,应查明岩溶形态的类型、产出位置、个体形态、规模、发育规律、形成原因以及与地表水、地下水的联系。应重点查明垂向岩溶与水平层状岩溶,查明岩溶与崩塌的关系,查明体积岩溶率,根据岩溶的分布高程,进行岩溶与地文期的相关分析。垂向岩溶可能构成崩塌体的侧边界,底部近水平状岩溶可能构成底界产生陷落挤出式崩塌。崩塌体内部的溶洞、溶蚀裂缝,会给防治工程施工带来一定影响。③对于洞掘型崩塌,应查明崩塌-危岩体陡崖下采空区的面积、采高、分布范围、开采时间、开采工艺、矿柱和保留条带的分布、地压控制与管理办法、空区顶、底板岩性结构、空区处理办法、空区地压显示与变形时间、空区地压现象(底鼓、冒顶、片帮、鼓帮、开裂、压碎、支架位移破坏等)、空区地压监测数据、空区与地表开裂缝的时间、空间与强度对应关系,查明采矿对崩塌的作用和影响。④查明裂缝的产状、地表宽度、长度、地表展布形态、发育深度、尖灭层位、壁面特征、溶蚀情况、缝内充填情况、两壁相对位错情况、在临空面上发育形态,与构造、裂隙、岩溶、卸荷、冲蚀、爆破、开挖、采空的关系,分析裂缝的成因及裂缝间的关系,进行裂缝分组。重视隐伏裂缝的探查。隐伏裂缝大体有两类:一类是被覆盖层掩埋;一类是在下部岩体中发育但未达到地表。对于洞掘型崩塌、压致拉裂型滑崩,后一种隐伏裂缝较为常见。查明裂缝发育规律,注意卸荷裂缝与洞掘型裂缝的区别。后者的主裂缝在时空上与采空区有明显的对应关系。依据裂缝发育的规模、深度、对崩塌体边界的控制作用以及对稳定性的影响程度,进行裂缝级别划分。⑤边界条件包括临空面(含先期崩塌的后缘壁构成的临空面)、侧边界和底界(底部崩滑带)—871—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等。2)崩塌体的水文地质特征崩塌体的地表入渗及产流情况,崩塌体内地下水特征、地下水水质及侵蚀性。3)先期崩塌的运移和堆积先期崩塌运移斜坡的形态、地形、坡度、粗糙度、岩性、起伏差,崩塌块体的运动路线和运动距离;崩积体的分布范围、高程、形态、规模、物质组成、分选情况、块度(必要时需进行块度统计和分区)、结构、架空情况和密实度;崩积床形态、坡度、岩性和物质组成、地层产状;崩积体内地下水的分布和运移条件。评价崩积体自身的稳定性和在崩塌冲击荷载作用下的稳定性,分析在暴雨等条件下向泥石流、滑坡转化的条件和可能性。4)未来崩塌灾害成灾条件下可能的运移和堆积崩塌产生后可能的斜坡运移是指在不同崩塌体积条件下崩塌体运动的最大距离。在峡谷区,要重视气垫浮托效应和折射回弹效应的可能性及由此造成的特殊运动特征;崩塌可能到达并堆积的场地形态、坡度、分布、高程、岩性、产状及该场地的最大堆积容量。在不同崩塌体积条件下,崩塌块石越过该堆积场地向下运移的可能性,最大可能崩塌体积的最终堆积场地;划定崩塌灾害的成灾范围和危险区,进行灾区内经济损失等灾害损失的调查和灾情预评估。5)本次灾害可能派生的灾害类型(如涌浪、断航、冲击形成滑坡、泥石流、破坏水利设施等)和规模,确定其成灾范围,进行灾情预评估。6)调查历史上该处崩塌发生的次数、发生时间、崩塌前兆、崩塌方向、崩塌运动距离、堆积场所、崩塌规模、诱发因素、变形发育史、崩塌发育史、灾情等。(10)相关环境地质体的调查1)调查崩塌体周边和底界以下的地质体。按其产出位置和地质单元予以分别调查,查明它们自身的稳定性,它们与崩塌体的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关系。2)初步选择工程持力岩(土)体,调查持力体的位置、岩性、岩土体结构、自身的稳定性和在工程荷载下的稳定性。(11)孕灾因素调查分别调查与崩塌有关的孕灾因素(诸如大气降雨、地下水、地表水冲蚀、人工爆破、开挖、地下开采、水渠渗漏和水库作用等)的强度与周期以及它们对崩塌变形破坏的作用和影响。—872—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三)地球物理勘探1.方法选择的原则(1)在投入物探工作之前,应充分搜集以往的物探资料和遥感资料,研究前人物探工作方法和成果,地质与物探人员一起进行现场踏勘,了解工作区的物探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2)根据崩塌勘查的具体需要和勘查区的地形、地质、外部环境和干扰因素等具体条件,根据不同物探方法的原理、应用条件和应用范围,因地制宜地选择物探方法。(3)应尽可能采用多种物探手段,充分发挥其特长和互补性,扬长避短并互相验证。布设一定数量的钻孔和山地工程对物探成果予以验证,提高其成果的准确性和应用推广价值。同时,考虑测井和透视探测的配合应用。2.技术要求(1)根据设计书提出的物探任务,遵照有关物探规范,编制专门性物探设计书或在总体勘查设计中列入物探的专门章节。按审批后的设计进行勘查、资料整理、编写报告和成果验收。(2)物探技术要求按现行的专业标准执行。对专业标准尚未能包容的手段,应根据有关资料或经验等自行编制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或专业部门审批,审批后作为暂行标准使用。(3)几点原则1)对地质体物性不明、勘查效果有争议的,在开展物探工作之前,应先开展适量的试验工作;2)主要物探剖面应与工程地质剖面和勘探剖面一致,并首先进行物探剖面探测。在数量上,物探剖面应多于投入钻探或山地工程的勘探剖面;3)地面物探的探测深度,应大于崩滑体厚度、裂缝深度、控制性软夹层的深度和钻孔深度;4)物探异常点附近及勘探重点地段,应加大工作量,提高探测精度;5)尽可能利用声波检测来获取岩土体的弹性力学参数和岩土体质量评价参数;6)已施工的钻孔,应进行综合测井,搜集详细的地质资料,准确分层及确定崩滑带及软夹层的位置,为监测仪器的埋设和监测资料的分析提供准确的地质资料;7)当物探成果难解、多解或有争议时,应采用多种方法或其它勘探手段进行综合判断。3.应提交的物探成果(1)物探实际材料图。—873—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2)各种物探方法的柱状图、剖面图、平面成果图、解译推断地质平面图和剖面图,物探成果验证地质图,典型曲线解译图等。(3)动弹性力学参数,岩土体质量评价参数。(4)物探剖面,点位测量成果。(5)物探成果报告及验证报告。4.常用物探方法的应用条件及其解决的问题地质灾害勘查中常用的物探方法有电法、弹性波法、放射性法、重力法、磁法、热测量法、扩散法、综合测井法等几大类。(1)电阻率法的应用条件应用电剖面法的有利条件是,被探测的地质体与围岩的电性差异显著,电阻率稳定或有一定变化规律。地质体有一定的宽度和延伸长度。接触界面倾角大于30°。覆盖层较薄,地形较平坦的地区。应用电测深的有利条件是,一定延伸规模且层位稳定的电性标志层,地电层次不多,相邻电性层间有显著的电阻率差异,水平方向电性稳定;电性层与地质层基本一致,层面与地面交角小于20°,各层厚度相对于埋深不太小;地形较平坦。应用电阻率法的不利条件是:在探测目的层的上方有电阻率极高或极低的屏蔽层;表层电阻率变化很大且无规律;有严重的工业游散电流和大地电流干扰;地形急剧起伏。电阻率法可用于解决以下问题:1)第四系覆盖层厚度,划分第四系与下伏基岩界面。2)含水层的埋深、厚度及分布。3)岩溶、裂缝的埋深及分布。4)覆盖层较薄时基岩风化厚度。5)覆盖层较薄时,探查下伏地层中褶皱、岩脉、断层的位置与产状。6)探查崩滑体边界条件(裂缝、隐伏裂缝、断裂面、溶蚀面等)、软夹层、崩滑体底部界面(土体富水带、下伏基岩面、滑带等)。(2)自然电场法的应用被探测的地质体与围岩必须有一定的电阻率差别和较大的接触电位差;地下水埋深较浅,流速较大;探查的地质对象应是脉状或条带状;非目的层的松散覆盖层厚度应小于40m。工作区内无高频电台及不稳定工业电流的干扰。自然电场法用于解决下列问题:1)探测地下水,寻找富水带、地下水通道,圈定渗漏带,测定地下水流向。—874—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2)寻找不同岩性接触带、裂隙带及岩脉。3)寻找裂缝、溶洞等。4)寻找崩滑体富水带和充水带,判定滑移式崩塌底部滑带富水性。寻找裂缝,判定裂缝的充水性。探查崩塌体的岩体结构、岩性接触带、破碎带、裂隙带。探查地下采空区、老窿。探查崩积床的埋深、崩积体底部的富水性。(3)充电法的应用含水层埋藏深度不太深(<50m),含水层数不多,地下水流速较大(>1.0m/d),-1地下水矿化度微弱;围岩电阻率较大(ρ≥50Ωm)且均匀,接地条件良好,没有游散电流的干扰;地形较平缓;岩溶孔洞及裂缝的充填物(或其它地质体)的电阻率远低于围岩的电阻率,且延伸长度大于埋深。充电法一般用于探测地下暗河、含水层、富水断裂带、地下水流向和流速等。在崩塌勘探中,可用于探测充水裂缝、岩溶的埋深及形态;钻孔充水段及地下水的流向、流速;被低电阻率物质充填的裂缝、岩溶、破碎带;用于钻孔中的变形监测,尤其在变形较大的土质滑移式崩塌中具有良好效果。(4)激发极化法的应用探测对象要有足够的规模;测区内金属矿物、煤层、石墨、炭化岩层较少;无严重的工业电流干扰:测区的背景值变化相对稳定;表层有良好的接地条件。激发极化法用于寻找地下水,与电阻率法配合可有效地确定含水层的埋深、分布范围及开采价值。亦可用于探查古洪积扇、岩溶、充水断层破碎带。在崩塌勘查中,探测危岩体内和裂缝内的地下水及采空区内的地下水。(5)地质雷达探测在平斜硐、竖井和地面探测,用于调查地层岩性、断层、裂隙、裂缝、软夹层、滑带、岩溶、采空区和地下水等。探查崩塌体边界、底界、裂缝充水情况、采空区分布和矿渣压密情况等。(6)无线电波透视法探测对象必须是良导体或电阻率比围岩低的多。探测对象对电波的屏截面(即垂直于传波路径的地质体的截面)足够大,沿传波方向的厚度大,对电磁波能量吸收大。主要用于探测岩溶、富水断裂带、地下水及其主要通道和岩层划分。在崩塌勘查中,主要用于勘查充水裂缝、滞水导滑的软夹层、滑带的分布、危岩体内岩溶、富水断裂带及地下水等。(7)地震勘探的应用条件被探测地质体应有一定的厚度,其波速应大于上覆地质体的波速;对于反射波法,反射界面两侧介质的密度和传播速度的乘积(称为介质的波阻抗)不相等且差异大时,—875—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界面倾角与地表地形坡度接近或界面倾角较缓(3°~15°)时效果较好。对于折射波法,要求被探测界面相对地面的视倾角Φ<90°-i(i为折射波临界角)。地震勘探的应用范围:1)探测第四系厚度、下伏基岩埋深及基岩面的形态。2)探测第四系松散砂砾层中潜水面深度,追索埋藏深槽及古河床。3)查明含水层水平和垂直分布形态。4)探查基岩风化程度及风化壳厚度。5)探测断层、裂隙、裂缝、隐伏裂缝、岩溶和软夹层等。6)探测崩滑体厚度、岩土体结构、滑带、崩塌体边界、底界、控制性结构面(断层、裂缝、软夹层等)、崩塌体内上层滞水及含水层、地下水位、裂隙充水状况;崩塌堆积体厚度、堆积床形态、埋深、崩积体内地下水;还可利用波速对岩体进行工程地质分类并提供动弹性模量和泊松比等测试成果。(8)声波探测声波法在地面、水面、钻孔、竖井和平斜硐室内均可进行测试。跨孔探测孔距可达70m,地质声波剖面测深可达100m。声波勘探可用于以下测试:1)岩体动弹性力学参数,如动弹性模量(Ed)、动泊松比(ud)、动剪切模量(Gd)、动体积压缩模量(kd)。2)岩体质量评价参数,如岩体完整性系数(I)、岩体风化系数(W)、裂隙系数(N)、岩体弹性波指标(Zw)、准岩体抗压强度(qw)。3)岩体结构的弹性波分类及评价(块状结构、层装结构、碎裂结构、散体结构)。4)进行土体的分层及评价。5)卸荷带及风化带的测试评价。6)断层和断层破碎带的测试。7)软弱结构面、滑带的探测及其动弹性力学参数。8)洞穴、裂缝定位。9)地下洞室及人工边坡开挖松动范围的测定。10)地应力测量及岩体内应力变化监测。11)岩体灌浆效果检测,混凝土质量检测。12)声波地质剖面测制及工程地质单元的划分。13)水下地貌及地质结构勘测。(9)电测井电测井主要用于解决以下问题:—876—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1)划分钻井地质剖面,区分岩性、软夹层并估计泥质含量。2)划定含水层的位置、厚度,含水层的有关水文地质参数,如涌水量、地下水自然渗透速度及相互补给关系等。3)为地面物探提供某些地质体的物性参数。(10)电磁法测井低频电磁法测井,主要用于地层划分和区别岩性。无线电波测井,主要用于探查地下水通道、裂缝、富水断裂和溶洞。(11)弹性波测井声速测井对裂缝破碎带反映明显,划分岩性精细。双孔间的声波透视法是探查井间空间的裂缝、洞穴、破碎带和地质构造等现象的重要手段。超声成像测井能得到一张与岩芯照片十分相似的声压反射系数的变化图形,具有良好的直观效果。超声成像测井可以在泥浆钻孔中探测;可以清晰地区分岩性、观测裂缝、节理、孔洞、破碎及溶蚀现象,并可以直接量测断层和层面的视倾角和倾向。(12)放射性测井(核测井)放射性测井包括自然放射性测井(自然伽玛测井)和人工放射性测井(伽玛-伽玛测井、X射线莹光测井、中子测井、脉冲中子测井、活化测井等)。(13)电视及摄影测井电视及摄影测井只能在干孔和清水钻孔中使用,能提供全孔的录相资料,用于划分地层,确定钻孔中岩层、裂缝、节理、断层、破碎带、溶洞和软夹层的位置并提供其产状要素,具有直观性强的特点。(14)扩散法测井扩散法是利用不同于地下水物理性质的各种特殊溶液,在地下水的作用下发生扩散现象,从而了解地下水的运动状况。目前常用的有盐扩散法、温度扩散法、同位素扩散法、中子吸收剂扩散法等。主要用于探查含水层及其相互间的水力联系。(四)钻探1.钻探的应用(1)查明崩塌(危岩体)岩土体的岩性、地质构造、岩土体结构、断层、褶皱、节理、破碎带、软夹层、风化带、岩溶、崩塌体的边界、裂缝、崩塌体的底界、崩滑带、溃屈带和崩塌体的形态特征及规模。(2)查明崩塌堆积体的厚度、结构、形体特征、崩积床的形态、地质构成与崩积体的界面特征。(3)探查崩塌体(危岩体)和崩塌堆积体的水文地质条件、地下水水位,获取地下—877—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水水样。(4)探测隐伏裂缝和地表裂缝及其深度、发育特征、充填情况、充水情况及连通情况,可进行跨孔物探探测。(5)钻孔取样进行室内岩土体物理力学试验,水文地质野外测试(钻孔压水、抽水、注水、扩散试验等)和长期观测,确定水文地质参数及查证崩滑带位置及特征。(6)验证物探成果,提高其成果的准确性。(7)钻孔物探综合测井和跨孔探测,拓宽物探的勘查范围。(8)崩塌变形长期监测(采用钻孔倾斜仪等)和施工期变形监测。2.技术要求(1)钻孔设计书的编制孔位确定后,地质人员应编制钻孔设计书,作为钻孔的预测,指导钻探施工并阐明预期的目的。钻孔设计内容包括:1)钻孔目的:充分说明该钻孔的目的,使钻探人员了解该孔的重要性及钻进中应注意的问题,保证钻进、观测和编录工作的质量。2)钻孔的类型:直孔或斜孔,并说明理由。3)钻孔深度:标明设计深度并说明在何种情况下可以适当减少或加深孔深。4)钻孔结构:作出钻孔理想柱状图,包括孔径(开孔、终孔孔径)、换径位置及深度、固壁办法;作出推测地质柱状图,标识层位深度、岩性、可钻性分级、地质构造、断层、裂隙、裂缝、破碎带、岩溶、滑带、溃屈带、软夹层、可能的地下水位、含水层、隔水层和可能的漏水情况以及钻进过程中针对上述情况应采取的准备和措施。5)钻探工艺:钻进方法、固壁办法、冲洗液、孔斜及测斜、岩芯采取率、取样及试验要求、水文地质观测、钻孔止水办法、封孔要求、终孔后钻孔处理意见(长观、监测或封孔等)。(2)钻孔深度的确定1)勘探崩塌(危岩)岩土体,钻孔应穿过底部崩滑带、溃屈带、控制裂缝开裂变形的软夹层,进入不动体内3m(土体)~5m(岩体)。设计孔深时应据物探及地质测绘推断,在第一批钻孔施工时应根据钻进具体情况及时调整设计孔深,保证达到钻探的目的。2)对崩塌堆积体的勘探,钻孔应进入崩积床3m(土体)~5m(岩体)。3)对于大型滑移式崩塌或弯曲溃屈型崩塌,主勘探线中部的钻孔,可打一个深孔,用以探查深部滑移面及深部弯曲变形带存在与否。(3)孔径要求—878—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1)取原状土样的钻孔,孔径不得小于110mm;取岩石样的钻孔,使用钢粒取心钻进时,终孔孔径不得小于110mm;使用合金取心钻进时,孔深小于200m时,终孔直径不得小于110mm;当孔深超过200m时,终孔直径可为91mm;使用金刚石钻进时,终孔直径可为66mm。2)水文地质试验孔的终孔直径不小于110mm,若孔深大于200m时,可采用91mm终孔。3)物探测井钻孔,包括电测井、声测井、放射性测井等,终孔孔径不得小于66mm。进行井下电视录相的钻孔,终孔孔径一般不小于110mm。4)进行钻孔倾斜仪监测的钻孔,终孔孔径不小于91mm,进行多点位移计监测的钻孔,终孔孔径不小于66mm。(4)孔深误差要求1)下列情况均需校正孔深:每钻进50m、主要裂缝、软夹层、滑带、溶洞、断层、涌水处、漏浆处、换径处、下管前和终孔时。2)孔深最大允许误差不得大于1‰。在允许误差范围内可不修正,超过误差范围要重新丈量孔深并及时修正报表。(5)孔斜误差要求1)下列情况均需测量孔斜:每钻进50m、换径后3~5m、出现孔斜征兆时、终孔后。2)顶角最大允许弯曲度,每百米孔深内不得超过2度,随孔深增加可以递增计算。顶角超过5度后,要测方位角。(6)取芯要求1)不允许超管钻进。重点取芯地段(如破碎带、滑带、软夹层、断层等)应限制回次进尺,并提出专门的取芯和取样要求,看钻地质员跟班取芯、取样。2)松散地层潜水位以上孔段,应尽量采用干钻;在砂层、卵砾石层、硬脆碎地层和松散地层中应尽量采用反循环钻进;滑带、重要层位和破碎带等应采用适宜的双管单动钻进。3)长度超过35cm的残留岩芯,应进行打捞,残留岩芯取出后,可并入上一回次进尺的岩芯中进行计算。4)岩芯采取率要求卵砾类土不低于50%,砂类土不低于60%,粘性土不低于80%。剧、强风化带不低于50%,弱风化带不低于75%,断层、破碎带、滑带一般要求不低于70%,根据具体地质要求取芯、取样。完整岩体不低于85%。冲击钻以四分法留取样品,其数量应满足试验鉴定的需要。—879—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5)无岩芯间隔要求:粘性土不超过1m,其它不超过1.5m,重要取芯地段不在此列。(7)取原状土要求1)一般每隔2m取一个原状土样,厚度小于2m的土层及有意义的夹层应取样。厚度大于3m的土层每隔3m取一个原状土样。2)软土中用薄壁取土器压人法取样,硬土层可用重锤下击法或回转法取样。3)孔内取样,对于易扰动的软土,取土器直径不小于110mm,湿陷性黄土不应小于120mm;砂土可采用75mm取土器,以免取样时脱落,取样长度不小于300mm。(8)钻孔简易水文地质观测1)观测初见水位、静止水位、稳定水位、水温、漏水和涌水及其它异常情况,如破碎、裂隙、裂缝、溶洞、缩径、漏气、涌砂和水色改变等。2)无冲洗液钻进时,孔中一旦发现水位,应停钻立即进行初见水位和稳定水位的测定。每隔10~15min测一次,三次水位相差小于2cm时,可视为稳定水位。3)清水钻进时,提钻后、下钻前各测一次动水位,间隔时间不小于5min。长时间停钻,每4h测一次水位。测稳定水位时应先提水或注水,观测其恢复水位,稳定时间应大于2h。4)准确记录漏水、涌水位置并测量漏水量、涌水量及水头高度。(9)封孔要求钻孔验收后,对不需保留的钻孔必须进行封孔处理。土体中的钻孔一般用粘土封孔,岩体中的钻孔宜用混凝土封孔。(10)保留岩芯要求对控制性钻孔及重要钻孔,应全孔保留岩芯,其它钻孔岩芯,可分层缩样存留,对有意义的岩芯,应揭片留样。(11)钻孔地质编录1)钻孔地质编录是最基本的第一手勘查成果资料,应由看钻地质员承担。必须在现场真实、及时和按钻进回次逐次记录,不得将若干回次合并记录,更不允许事后追记。2)编录时要注意回次进尺和残留岩芯的分配,以免人为划错层位。3)在完整或较完整地段,可分层计算岩芯采取率;对于断层、破碎带、裂缝、滑带和软夹层等,应单独计算。4)钻孔地质编录应按统一的表格记录。其内容一般包括日期、班次、回次孔深(回次编号、起始孔深、回次进尺)、岩芯(长度、残留、采取率)、岩芯编号、分层孔深及分层采取串、地质描述、标志面与轴心线夹角、标本取样号码位置和长度、备注—880—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等。5)岩芯的地质描述坚硬地层,应描述岩石名称(野外定名)、颜色、成分、结构、构造、节理裂隙、风化、破碎程度(区分天然破碎与钻进机械破碎)、岩芯长度和完整性等;卵、砾石层,应描述其名称、卵砾石的颜色、岩性、成分、大小、形状、充填物(砂、粘性土)的颜色、成份、含量及胶结情况;砂类土层,应描述其名称、颜色、成分、粒度、干、湿时的状态、夹杂物等;粘性土,应描述其名称、颜色、成分、含砂性、结构特征、可塑性、稠度等。节理裂隙描述:确定节理裂隙类型、成因、连续性、张开程度、充填物、裂隙率;断层描述:断层性质、破碎带宽度(深度)、擦痕、构造岩、岩芯完整性、漏水和涌水情况等;确定风化带,描述风化现象,与地表裂隙连通情况及多层风化现象。重视岩溶、裂缝、滑带及软夹层的描述和地质编录。注意对滑带擦痕的观察与编录;水文地质观测记录和钻进异常记录;取样记录。(12)钻孔验收钻孔完工后应及时组织验收。按孔径、孔深、孔斜、取芯、取样、简易水文地质观测、地质编录、封孔八项技术指标验收分级,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级。对于不合格钻孔,应补做未达到要求的部分或者予以报废重新施工。(13)钻探成果1)钻孔终孔后,应及时进行钻孔资料整理并提交该孔钻探成果,包括钻孔设计书、钻孔柱状图、岩芯素描图、岩芯照片、简易水文地质观测记录、取样送样单、钻孔地质小结(或报告书)等。2)钻孔柱状图的内容与要求柱状图的比例尺,以能清楚表示该孔的主要地质现象为准,一般为1∶100~1∶200。对于岩性简单或单一的大厚岩层,可以用缩减法断开表示;柱状图图名处应标示:勘探线号、孔号、开孔日期、终孔日期、孔口座标、钻孔倾角及方位。柱状图底部应标示责任签;柱状图包括下列栏目:回次进尺、换层深度、层位、柱状图(包括地层岩性及地质符号、花纹、钻孔结构)、标志面与轴心线夹角、岩芯描述、岩芯采取率、取样位置及编号、地下水位和备注等。3)钻孔小结(钻孔报告书)的编写内容:钻孔周围地质概况、钻孔目的任务、孔位、施工日期、施工方法、钻孔质量、钻进过程中的异常现象、主要地质现象、技术小结和地质成果分析及建议等。(14)钻探应注意的事项1)对于处于极限状态的潜在崩塌体,钻进时,若钻孔冲洗液大量漏失,则可能引—881—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起变形加剧,应采用空气钻进或干钻(土体)。2)由于崩塌岩土体中裂缝、裂隙或破碎带十分发育,应作好过缝、过破碎带钻进以及钻孔保直纠斜的各种施工准备。(五)山地工程1.山地工程的应用(1)山地工程分为轻型山地工程(试坑、探槽、浅井)和重型山地工程(竖井、平斜硐、石门、平巷等)。(2)试坑在地表挖掘的小圆坑,深度小于3m。其特点是简便,便于施工,一般不需支护。常用于剥除浮土,揭露基岩,了解岩石及风化情况,或用作荷载试验及渗水试验。(3)探槽在地表开挖的长槽形工程,深度一般不超过3m,多半不加支护。探槽用于剥除浮土揭示露头,多垂直于岩层走向布设,以期在较短距离内揭示更多的地层。探槽常用于追索构造线、断层、崩滑体边界,揭示地层露头,了解残坡积层的厚度、岩性等。(4)浅井、竖井垂直向地下开掘的小断面的探井,深度小于15m者称为浅井,大于15m者为竖井。浅井一般进行简易支护,竖井需进行严格的支护。适用于岩层倾角平缓和地层平坦的地带,多用于探查深部地质现象,如风化岩体的划分、岩土体的结构构造、崩滑体的结构构造、断层、滑带、溃屈带、软夹层、裂缝和溶洞等以及进行现场原位试验及变形监测。(5)平斜洞近水平或倾斜开掘的探洞,一般断面为1.8m×2m,进行一般支护或永久性支护,适用于岩层倾角较陡以及斜坡地段。常用于勘查地层岩性、岩体结构构造、断层裂隙、滑带、破碎带、溃屈带、裂缝和溶洞等,并用于取样、现场原位试验及现场监测,还可兼顾今后防治工程施工。(6)平巷、石门没有直接地表出口而与竖井相连接的近水平坑道。往往用于地形平坦覆土很厚而其下岩层倾角较陡的条件下。由于工程复杂,耗资大,一般不常用。2.重型山地工程设计(1)采用重型山地工程时,需编制专门山地工程勘查设计或在总体勘查设计中列入山地工程设计的专门章节。(2)重型山地工程应布置在主勘探线上,平斜洞方向应与主勘探剖面方向一致,一—882—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般宜布设于崩滑体前缘和底部,主要用于揭露底部边界、采空区、崩滑带、溃屈带及变形弯曲带、控制性软夹层、裂缝延伸和地下水等情况。平斜洞纵穿整个崩滑体底部,深度应进入不动体基岩5m,亦可在不同高程上或同一高程上分几条布设。(3)设计书的内容1)山地工程场地附近地形、地质概况。2)掘进目的。3)掘进断面、深度、坡度。4)施工条件及施工技术要求:岩性及硬度等级、破碎情况、掘进的难易程度、掘进方法及技术要求、支护要求、地压控制、水文地质条件、地下水、掘进时涌水的可能性及地段、防护及排水措施、通风、照明、有毒有害气体的防范、其它施工问题、施工安全及施工巷道断面监测、施工动力条件、施工运输条件、施工场地安排、施工材料、施工顺序、施工进度、排渣及排渣场地与环境保护等。5)地质要求:掘进方法的限制、施工顺序、施工进度控制、现场原位试验要求、取样要求、地质编录要求、验收要求及应提交的成果等。3.山地工程的地质工作(1)地质编录的内容1)揭露的岩土体名称、颜色、岩性、结构、构造、层面特征、层厚、接触关系、层序、地质时代、成因类型、产状。放大比例尺对软弱夹层进行素描,并注意其延伸性及稳定性。2)岩石风化特征及风化带卸荷带的划分,注意风化与裂隙裂缝的关系。3)断层及断层破碎带:产状、规模、断距、断层形态与展布特征、破碎带的宽度、构造岩、两盘岩性、断层性质等。4)裂缝、裂隙:逐条描绘裂缝及贯穿性较好的节理,记录其性质、壁面特征、成因、裂缝张开、闭合情况、充填情况、连通情况、相互切割关系、错动变形情况、渗漏水情况。5)崩滑带及重力变形带作为描述的重点,放大表示。描述其厚度、岩性、物质组成、构造岩、产状及展布特征、含水情况、近期变形特征及挤压碎裂和擦痕,其底部不动体的岩性特征、构造面、风化特征。6)水文地质现象:注意滴水点、渗水点、涌水点、连通试验出水点、临时出水点。注意其产出位置、水量,与裂缝、裂隙、岩溶及老窿的关系,水量与降雨的关系。7)记录各种试验点、物探点、长观点、取样点、拍照点、监测点的位置、作用、层位、岩性及有关的地质情况。—883—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2)山地工程地质素描图的有关规定1)比例尺一般采用1∶20~1∶100。2)探槽的素描,应沿其长壁及槽底进行,绘制一壁一底的展示图。如两壁地质现象不同,则绘制两壁素描图。为了便于平面图上应用,槽底长度可用水平投影,槽壁可按实际长度和坡度绘制,也可采用壁与底平行展开法。3)浅井、竖井的素描,其展视图一般作相邻的两壁,平列展开,并注明壁的方位。圆井展视图以90度等分分开,取相邻两壁平列展开绘制,斜井展视图需注明其斜度。4)平洞的素描,其展视图一般绘制洞顶和两壁。其展开格式为以洞顶为准,两壁上掀的俯视展开法。若地质条件复杂,视需要加绘底板。当洞向改变时,需注示转折前进方向,洞顶连续绘制,两壁转折时凸出侧呈三角形撕裂叉口。洞深计算以洞顶中心线为准。洞顶坡度一般用高差曲线表示。5)开挖过程中的编录开挖掘进过程中及时记录掘进中遇到的现象,尤其是裂缝、滑带、出水点、水量、顶底板变形情况(底鼓、片帮、下沉等)。一般要求每5m作一个掌子面素描图。对于围岩失稳而必须支护的地段,应及时进行素描、拍照、录像、采样及埋设监测仪器,必要时在支护段应预留窗口。施工完成后,有条件情况下应对洞壁进行冲洗,然后进行详细的地质素描。(3)取样及现场原位试验山地工程一项重要的工作是采取原状试样,应按勘查试验的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进行取样。对于现场原位试验,视需要进行试验硐段的地质素描和试件的地质素描及试验后的试件素描。(4)录像有条件宜对重型山地工程进行录像。录像时应记录并口述(同步录音)录像时镜头的方位及主要地质内容。4.山地工程应提交的成果地质素描图、重要地段施工记录(支护及服务年限、地压防护、变形情况、通风措施、地下水排水措施等)、照片集、录像带、取样送样单、各种点位记录、重型山地工程勘查小结(或简报)等。五、试验要求(一)作用和目的试验是必需的和重要的工作内容之一。它是研究地质体的材料特性,即物理性质、—884—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水理性质、力学性质和水文地质性质等及其赋存环境(如地下水、地应力、地温等)的重要手段。地质灾害勘查和防治工程中遇到的复杂的地质现象、地质条件、地质问题和在复杂地质条件下地质参数选取,在暂时不能从理论上解决的情况下,试验工作就成了解决这些问题的惟一途径,并且具有探索作用。试验的目的是查明崩塌地质体和有关的环境地质体的地质材料特性和赋存环境,为进行稳定性评价、模型试验、模拟试验和防治工程设计提供必需的岩土体物理力学参数和水文地质参数。(二)布置原则(1)岩、土成份鉴定和基本物理性质和水理性质测试,宜以岩性层或工程地质组、段为基本单元,每单元各取样3~5组。取样应首先在勘探剖面上进行。取样组数可根据勘查阶段适当增减,以全面控制为原则。(2)崩滑带是测试工作的重点。以勘探线上为重点,辅以面上的工作,力求对崩滑带进行面上的控制。由于地质体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根据一、二个试验资料进行全面推断是十分危险的,要求试验有一定数量控制。同一层位同一块段参加统计的力学指标样本数不宜小于5~6个。要求试验选点十分慎重,要具有同一性和代表性。(3)崩滑带往往是具有一定厚度的力学强度弱化带,因其结构、构造的不同,往往其力学属性是不均一的,存在着最弱面效应。在对崩滑带分层测试的基础上,应重点测试崩滑带中主要弱面。(4)对于滑移式崩塌,应区分其不同地段滑带的受力情况、滑床特征和赋存条件等进行分区测试,如对主滑段、阻滑段、顺层滑面、切层滑面、地下水地段、剪出口以外的滑坡舌地段以及已有堆积体等,应分段各自进行一定数量的测试。(5)试验工作在勘查设计时即应全面考虑,使之与勘查工作紧密结合,充分利用勘查手段进行取样和试验。如标贯、旁压试验、深部采样和水文地质试验可充分利用钻探,表层采样和原位试验可充分利用山地工程。(6)试验工作一般应室内、野外相结合,由于现场试验耗资大且受诸多条件限制,不宜多投入。一般在详勘阶段,现场原位抗剪试验宜为1~3组,室内流变试验根据需要可进行1~2组。可行性及设计阶段可适当增加,其他测试可根据需要确定。(7)对相关的环境岩、土体应根据勘查的初步结论评价其稳定性,分析其可能产生的问题及可能失稳的力学机制,选择必要的测试项目。(8)对于初步选定的工程持力岩、土体,可根据拟议的防治工程类型、工程荷载、受力方式和受力后可能产生的变形形式选择测试项目,如评价持力岩体抗滑稳定性、岩—885—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体抗拉稳定性(锚固工程)、基础承载力(承重工程、抗滑工程)和基础抗滑稳定性等。(三)试验对象和试验基本内容和方法试验的对象、基本内容和基本方法,取决于勘查阶段和勘查精度的要求。1.初勘阶段(1)崩塌-危岩体:进行评价其变形破坏特征和稳定性计算所需的试验,要求满足能定量评价其稳定性。(2)相关的环境岩体(周边的岩体、崩塌运移作用的地质体、防治工程持力岩土体、可能危及崩塌体的其他灾害岩土体等),进行评价其稳定性和可能产生的环境地质问题所需的简要试验,以定性评价为主。(3)试验的基本方法,以收集资料和室内试验为主。2.详勘阶段(预可行阶段)(1)崩塌-危岩体:进行变形分析和稳定性计算所需的测试。(2)相关环境岩体:进行简要测试,用于进行稳定性评价和环境地质问题定性研究,并用于选择防治工程的持力岩体。(3)持力岩体:进行有关的简要试验,定性或半定量分析评价作为防治工程持力岩体的可行性。(4)基本方法:以现场测试为主,同时进行相应的室内试验。3.可行性研究阶段勘查(1)崩塌体:进行较为详细的试验,为变形分析、稳定性计算、模型试验和模拟试验提供所需的参数;(2)相关环境岩体;(3)持力岩体:进行一定的试验,为稳定性计算和防治工程方案设计提供所需的参数;(4)基本方法:以现场测试为主,同时进行相应的室内试验。4.试验项目的选择崩塌体的试验项目,应根据崩塌-危岩体的失稳机制和变形破坏的力学机制分析,选择必须的试验项目。(1)滑移式崩塌失稳机制主要是危岩体沿弱面滑动失稳而产生滑出式崩塌。其主要作用力为重力、静水压力、动水压力、地应力。一般应进行下列测试:1)岩土成份测定和物理性质、水理性质测试;—886—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2)弹性波速测试;3)弱面抗剪强度测试;4)水文地质试验。(2)倾倒式崩塌失稳机制主要是岩体,(或岩块)围绕某一基面发生转动而造成倾倒破坏。主要作用力为重力、底部弱面张力、静水压力、地震力。岩块式倾倒还受到岩块间的摩阻力。一般需进行下列测试:1)岩土体成份测试和物理性质、水理性质测试;2)弹性波测试;3)底部弱面抗拉强度测试;4)岩块间岩面摩擦强度测试;5)岩体抗拉强度测试(3)拉裂式岩崩失稳机制是弱面、裂隙或应力集中点受拉张破坏导致崩塌。主要作用力是重力、地震力。一般应进行下列试验:1)岩土体成份测试和物理性质测试;2)抗拉强度测试。(4)膨胀式崩塌软弱岩、土体在自身重力作用下向临空方向挤压变形导致岩土体失稳产生崩塌。主要作用力为岩体重力,主要稳定要素为底部软弱夹层的强度。一般应作下列测试:1)岩石成份测试及物理性质、水理性质测试;2)弹性波测试;3)底部软(夹)层无侧限抗压强度。(5)错断式崩塌该类崩塌通常不存在贯通且倾向临空面的连续结构面。主要作用力为重力,主要稳定要素为底部软弱岩土层的抗剪强度。一般应作如下测试:1)岩土成份测定,物理性质、水理性质测定;2)弹性波测试;3)底部岩土体抗剪强度。(6)陷落式崩塌底部空洞空区造成岩体开裂,开裂岩体后部岩块下沉并挤出其前部近临空面的岩体,使之发生滑移式倾倒,产生崩塌。主要作用力为重力、地震力,主要稳定要素为底部托板梁边缘区的抗剪强度和中心区的抗拉强度。一般应作如下测试:—887—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1)岩石成份测定和岩体物理、水理性质测试;2)弹性波测试;3)抗拉强度、抗剪(断)强度测试。(7)复合型崩塌自然界中的崩塌以复合型的居多,如鼓胀—滑移、鼓胀—倾倒、陷落—滑移、陷落—倾倒。对于复合型崩塌,应根据不同的变形阶段和不同的机制参考上述试验项目综合考虑。5.测试方法和测试条件的选择(1)根据崩塌岩土体的材料特性和赋存环境(岩性、结构、构造、规模、滑带及软夹层性状、分布及埋深、地下水、采空区等具体情况),选择适宜的测试方法和测试条件。1)室内渗透试验适用于砂性土(土样管渗透仪)、粘性土(南551渗透仪)。混杂的碎石土和混合土应考虑现场试验。2)室内压缩试验一般适用于粉土和粘性土,其它类土应选择现场试验。3)室内直剪试验适用于粘性土和砂类土(即颗粒小于2mm的土类),样品中大于2mm的砾、块石均要检出。角砾状滑带土或级配混杂的碎屑状滑带土宜考虑现场试验。4)室内三轴剪试验,土样中大于10mm粒径较多时,选择现场试验。5)碎块石较大,含量较多的碎石土,宜采用标贯进行现场测试。十分密实和厚度很大的碎石土,宜采用超重型动力触探。6)砂类土、粘性土和黄土类宜采用静力触探。7)浅埋防治工程(如拦石坝)选用的地基土,可采用承压板压缩试验;埋深较深(5~15m)的地基土,宜采用螺旋板荷载试验或傍压试验;软土、粘性土、砂土,宜采用自钻式傍压试验;可塑态以上的密实土和碎石土,宜采用预钻式傍压试验。8)滑移式崩塌土石接触面构成的滑带和级配混杂的滑带土,宜采用现场大面积直剪。9)尚无倾向临空面的贯通性弱面的砂碎石土层,宜采用水平挤出法推剪试验;塑性大的坚硬粘性土(如老黄土),宜采用一次水平推剪法。10)土体崩塌不能采用钻孔压水试验;崩塌体内有一定水位和水量情况下,可进行提水试验或适当的抽水试验;崩塌体内无水或微含水条件下,稳定条件允许时可采用控制性钻孔注水试验或地表渗水试验。根据实际需要,可在暴雨时观测地表入渗强度并进行连通试验。11)在岩体中进行现场试验难度较大,应首先考虑弹性波测试和室内试验,在此基—888—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础上进行有限的选择性的现场试验。12)预钻式傍压试验适用于风化岩体和软岩土,对于坚硬岩体则不适用。13)尚没形成贯通性弱面的危岩体(如错断式岩崩),可进行现场三轴强度试验;沿一定弱面滑移的危岩体(如滑移式岩崩),应进行现场直剪试验。14)地下水对其稳定性影响不大的崩塌体,不宜作压水或抽水、注水等水文地质试验。15)滑移式岩崩,在有一定地下水水位的情况下,可据需要进行提水、抽水或注水试验。16)水库型岩崩-危岩体,当岩体开裂发育情况下,考虑到水库高水位淹没部分危岩体的条件,可做抽水试验(现有一定地下水水位时)或钻孔压水试验(现无地下水水位)。对于钻孔压水试验,应先论证其对危岩体稳定性的影响后,方可实施。17)人工快速对开裂岩土崩塌体裂缝内注水进行充水试验和连通试验,是十分危险且有害的,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进行。(2)根据崩塌体具体的变形状态、变形方式及受力条件来选取和确定试验条件。1)室内、外三轴试验围压的选择,应保证有1~2次试验围压符合岩土体赋存状态的围压。2)直剪试验的垂直压力,应保证1~2次符合岩土体上覆压力的实际情况,1~2次考虑到应力集中时的最大垂向压力。直剪试验的推力方向,现场试验应符合岩土体真实的受力方向;室内试验应符合滑动面上的主滑方向。3)正处于蠕变阶段的危岩体,应进行室内流变试验(长期强度试验),其垂向应力应选择滑带实际承受的压力值。4)滑移式崩塌应根据滑带土的特征选择不同的测试方法:①多次滑动、多次复活的滑坡,宜采用原状土重合滑面直剪、重塑土多次直剪或大型原位直剪;②不是多次活动的滑坡且目前较为稳定,宜采用滑面重合直剪、现场原位直剪;③当滑带土呈流态时,宜采用滑面重合快剪。6.试验成果的分析应用(1)试验工作本身是进一步认识、评价和分析崩塌地质体状态的重要手段,不能脱离地质体的具体条件进行使用或以单项测试为准。(2)承担试验工作的单位应提交对崩塌地质体(含环境岩土体、持力岩土体)的综合测试报告,对测试工作进行全面分析和相关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测试对象、试验方案、试验项目的确定及依据;—889—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2)试验要求及有关规范,3)试验技术及试验过程(试验概述、试件制备、试件数量及特征、试验仪器、试验程序、成果整理);4)试验成果及综合分析;5)试验成果(如力学参数等)建议值。(3)试验成果只能作为稳定性计算和防治工程设计的参考。计算参数及设计参数取值应在反演分析及其他分析的基础上,结合试验成果、模型试验、模拟试验和专家经验等予以综合确定。第二节崩塌地质灾害监测一、崩塌监测的目的和任务(一)动态监测的主要目的(1)评价地质灾害体的活动性及稳定性。当监测表明灾害地质体以一定速率持续变形时,不仅表明其活动性,而且直观地表明了崩滑体的不稳定性,当其他分析评价方法不易定论时,监测资料更具有决定性意义。(2)通过动态监测,可以直接得到崩滑变形块体变形的分布、规模、位移方式、方向和速率等,为分析崩塌体的形变特征、变形机制,进行稳定性评价服务,同时为防治工程设计提供重要依据。(3)勘查期的动态监测,可为勘查施工安全提供预警预报,对重型山地工程施工对崩塌体的扰动及时反馈,控制勘查施工部位和施工强度,还为防治工程设计提供参考等。(4)勘查期动态监测,可为今后建站进行长期监测奠定良好的基础(如充分利用勘查工程的钻孔和平斜硐布设监测点等)。(二)动态监测的任务(1)通过监测,查明崩塌体正在变形破坏的主要块体、主要部位、主要破坏方式(如倾倒、滑移、转动、下沉、张开等)、主要变形方向和变形速率。(2)通过对监测资料的分析研究,进一步认识崩滑体的形体特征(如滑面形态、活动块体边界、底界等),分析其变形规律、发展趋势、形成机制,分析评价崩塌体的稳—890—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定性和论证防治工程设计。(3)监测崩塌相关成灾因素(如降雨、地表水、地下水和人类活动等)及其强度,分析评价它们对崩塌体稳定性的影响。勘查期一般历时1~2a,能获得1~2个水文年的水文监测资料和崩塌体变形资料是十分宝贵的。二、监测项目、监测内容、监测方法和仪器及其适用范围(一)绝对位移监测(1)绝对位移监测是最基本的常规监测方法,用以监测崩塌体测点的三维座标,从而得出测点的三维变形位移量、位移方位与位移速率,可分为地表和地下(平斜硐内)监测。(2)绝对位移监测方法和常用仪器1.大地测量法(1)主要有两方向(或三方向)前方交会法和双边距离交会法(监测二维水平位移(X,Y));视准线法、小角法和测距法(监测单方向水平位移);几何水准测量和精密三角高程测量法(观测垂直方向(Z向)位移);(2)一般常用高精度测角、测距的光学仪器和光电测量仪器。常用的有WILDT3经纬仪(测角中误差±1″)、N3水准仪(0.2mm)、MekometerME3000光电测距仪(精度±0.3mm+1ppm,测程3km)、NE5000光电测距仪(精度±0.2mm+0.2ppm,测程5km)、全站式电子速测仪(测角精度2”,测距精度±2mmq+2ppm)等;(3)特点及适用范围1)量程不受限制,能全面控制崩塌体,构成监测网;2)技术成熟、精度高,成果资料可靠;3)受地形通视条件限制和气象条件(风、雨、雪、雾等)影响,外业工作量大、周期长;4)适用于所有崩塌体不同阶段的监测,是一切监测工作的基础。勘查工作一开始,应立即设站建标投入监测。成果可直接用于变形分析、稳定性评价和崩塌预报。2.GPS(全球定位系统)测量法(1)GPS是利用美国25颗卫星系统发送的导航定位信号进行空间交会测量,确定待测点的三维座标的一种测量方法。(2)特点及适用范围1)观测点之间无需通视,选点方便;2)可全天候观测;—891—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3)观测点的三维座标可以同时测定,对于运动中的观测点,还能精确测出其速度;-6-6-74)在测程大于10km时,其相对精度可达5×10~1×10km,甚至能达到10km,优于精密光电测距仪;5)E.GPS接受机具有重量轻、体积小、耗电少、智能化的快速静态定位特点(如WIlLD200),其发展趋势是仪器质量、精度将不断提高。6)适用于各种崩滑体三维位移监测。3.近景摄影测量法(1)把近景摄影仪安置在两个不同位置的固定测点上,同时对崩塌体的观测点摄影构成立体像片,利用立体座标仪量测象片上各测点的三维座标进行测量。(2)特点及适用范围1)周期性重复摄影,外业工作简便,可同时测定多个测点的空间座标;2)获得的像片是崩滑体变形的实况记录,可以随时进行比较分析;3)近景(100m内)摄影法绝对精度不及传统测量法;4)设站受地形条件限制,内业工作量大;5)适合于对临空陡崖进行监测。4.激光全息摄影法和激光散斑法。(二)相对位移监测(1)相对位移监测是设点量测崩滑体重点变形部位点与点之间相对位移变化(张开、闭合、下沉、抬升或错动等)的一种常用变形监测方法。主要用于裂缝、崩滑带和采空区顶底板等部位的监测,是崩塌监测的主要内容。(2)相对位移的主要监测方法和仪器1.简易监测法(1)主要方法:1)在裂缝或滑面两侧(或上、下)设标记或埋桩,定期用钢尺等直接量测裂缝张开、闭合、位错或下沉等变形;2)在裂缝上或滑带上设置骑缝式标志,如贴水泥砂浆片、玻璃片等,直接量测;3)在平斜硐及采空区顶板设置重锤,量测硐顶的相对位移和沉降。(2)特点及适用范围1)简便易行,投入快,成本低,便于群测群防;2)操作简单,直观性强;3)精度稍差,观测时劳动强度大;—892—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4)适用各种崩塌的不同阶段的监测。2.机测法(1)采用机械式仪表对裂缝、滑带和顶底板进行位移或沉降监测;(2)常用的仪器:1)SCR-6型月记式伸缩记录仪,精度0.2mm,可现场自动连续记录裂缝变形的过程曲线,裂缝的变化速率;2)便携式双向测缝计;3)机械式三向测缝计,灵敏度0.01mm,量程10mm,适用于变形量较小时的监测;4)杆式收敛计,灵敏度0.01mm,精度0.05mm,测程50~100mm;5)机械式收敛计,分辨率0.01mm,精度0.07mm,量程730mm,测距10m。(3)特点及适用范围1)机测式仪器原理简单,结构不复杂,便于操作,投入快;2)成果资料直观可靠;3)仪器稳定性好,抗潮防锈,适用于地下潮湿等不良环境;4)适用于各种崩塌监测。3.电测法(1)采用传感器的电性特征或频率的表化表征裂缝的变化,采用二次仪表(电子仪表)进行测试;(2)常用仪器AFD-1型电感调频式位移计,精度0.03~0.07mm,量程50mm,分辨力1Hz,可有线传输。配套MFT-1型多功能频率测试仪及AFD-30型位移自动巡回检测系统,可定时自动对30个测点进行巡回检测读数;(3)特点及适用范围1)精度高,自动化程度高,监测采样速度快,可远距离有线传输,可自动巡回检测和数据微机化;2)电阻式传感器及传输线路在潮湿等不良环境中抗干扰及适应性较差;频率式传感器性能稳定,抗干扰性强;3)电子仪表往往不适应在潮湿、地下水侵蚀、酸性及有害气体的恶劣环境条件,电子仪表易老化,长期稳定性差。在选用电测仪表时,一定要具有防风、防雨、防潮、抗雷电干扰、防腐蚀和抗震等性能,以保证仪表的长期稳定性和监测成果的完整性及可靠性。—893—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三)倾斜监测1.地面倾斜监测法(1)监测内容:监测崩滑体地面倾斜方向和倾角变化;(2)目前常用的仪器1)美国Sinco盘式倾斜仪,灵敏度8″,量程±30°,适用于倾斜变化较大时的监测;2)瑞士BL-1000型Levelmeter杆式倾斜仪,灵敏度0.01mm/m,量程±10mm/m国产T字型倾斜仪,灵敏度0.6″,量程90′。杆式和T字型倾斜仪适用于倾斜变化较小时的监测。(3)适用范围地面倾斜监测不具普遍性,对崩塌地质体有变形机制和变形阶段的选择性:1)主要用于倾倒式崩塌、拉裂式崩塌、滑移式崩塌之蠕滑一拉裂型滑坡中的切层滑坡、滑移一弯曲型滑坡;2)对于滑移式崩塌体中顺层滑动不宜采用;3)对于崩滑初期阶段的危岩体(开裂岩土体),当以角变位和倾斜变形为主时,有条件的情况下,可投入精度高的地表倾斜监测。2.深部倾斜监测法(1)监测内容和监测原理利用钻孔倾斜仪测量崩滑体内钻孔倾斜变形反求各孔段水平位移。基本原理是以伺服加速度计为测读元件,监测探头轴线相对于水平面的倾角变化,求出水平位移增量,测定滑动面的位置、滑带厚度和滑动速度等。(2)常用仪器常用的仪器主要有美制Sinco便携式数显钻孔倾斜仪,灵敏度8″即0.02mm/500mm,总精度±7.5mm/30m,量程0~±15°。国产CX-01型伺服加速度计式数显测斜仪,测头阀值±0.02mm/500mm,总精度±4mm/15m,量程0~±53°。(3)特点及适用范围1)精度高,性能可靠,稳定性好,测读方便;2)在岩土体钻孔内进行岩土体深部变形监测,具有很大的应用优势;3)在目前条件下,由于仪器条件的限制,适合于崩滑体缓慢、匀速变形阶段的监测。当变形加剧或局部突发事件发生时,由于变形量大,挤压测斜管急剧变形使测头无法通过而导致监测报废。—894—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四)声发射监测1.监测内容检测岩体破裂时产生的声发射信号。采用声发射仪检测岩音频度(单位时间内的声射事件次数(次/min))、大事件(单位时间内振幅较大的声发射事件次数(次/min))、岩音能率(单位时间内声发射释放能量的相对累计值(能量单位/min)),用以判断岩体变形及稳定状况,并进行预测预报。2.常用仪器美制AE5000B型声发射仪、国产YSS-1型岩体声发射仪、YSZ-2型智能化16通道岩体声发射仪、SJ-1型6通道声发射监测仪、DY-2型地音仪、WD-1型无线电地音仪、YSS岩石声发射参数测定仪等。3.特点和适用范围(1)声发射仪性能比较稳定,灵敏度高,操作简便,能实现有线自动巡回检测。(2)岩石破裂产生的声发射信号比观测到位移信息超前7d~2s,因此,适用于岩质斜坡处于剧滑临崩阶段的短临前兆性监测。在崩塌勘查阶段,一般可不采用。(五)地应力观测1.观测内容在地表或地下(钻孔、平斜硐内)埋设地应力计,测量崩滑体内地应力的变化情况,分辨拉力区、压力区及压力变化,用以推断岩体变形。2.常用仪器国产WL-60型应力计,YJ-73型三向压磁应力计等。3.适用范围上述应力计是以测量变形为基础反算应力值的一种方法,并不真正代表岩土体内的地应力,实际仍是应变监测法。由于可以区分压力区和拉力区,一般可用于滑移式土体崩塌监测,岩滑也可采用。另外可用于洞掘型山体开裂底部压力监测,鼓胀式崩塌挤出带应力监测。(六)地下水监测1.监测内容对测区内的地下水露头(人工的和天然的)进行系统的水位、水量、水温和水质等项目的长期监测(有条件可以设置孔隙水压监测)。掌握区内地下水变化规律,分析地—895—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下水与地表水及大气降雨的关系,进行地下水的动态特征与崩塌体变形的相关分析,为稳定性评价和防治工程设计提供水文地质资料。2.监测方法利用监测盅、水位自动记录仪、孔隙水压计、钻孔渗压计、测流仪、水温计、测流堰和取样等,监测泉、井、坑、钻孔、平斜硐与竖井等地下水露头。3.适用范围对崩塌勘查来说,地下水监测不具普遍性。当崩塌变形破坏与地下水具有相关性,且在雨季或地表水位抬升时崩塌体内具有地下水,即应予以监测。一般认为,滑移式崩塌、倾倒式崩塌、膨胀式崩塌、洞掘式崩塌、水库型崩塌可进行地下水监测。(七)地表水监测1.监测内容监测与崩塌相关的周围沟、溪、河的水位、流速、流量,分析其与地下水的联系和与降雨量的联系。2.监测方法利用水位标尺、水位自动记录仪、测流堰等进行监测。3.适用范围(1)需进行地下水监测的崩塌体,且地表水和地下水有水力联系时;(2)冲蚀型崩塌。(八)常规气象监测1.监测内容及仪器利用常规气象监测仪器如温度计、雨量计、蒸发仪等进行以降雨量为主的气象监测。2.适用范围由于降雨是影响崩塌体稳定性的主要环境因素,除稳定性评价外,还能为防治工程选择施工期及施工作业准备提供参考,一般情况下均要进行气象监测。进行地下水监测的崩塌体则必须进行。(九)地震监测1.监测内容及仪器由于地震力是作用于崩塌的特殊荷载之一,对崩塌的稳定性起着重要作用,应采用地震仪等监测区内及外围发生的地震的强度、发震时间、震中位置和震源深度,分析区—896—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内的地震烈度,评价地震作用对崩塌体稳定性的影响。2.适用范围地震监测适用于所有的崩塌勘查。基于我国地震台网点及专业地震监测队伍的分布,应以收集地震资料为主,一般不宜自行设站监测。对于十分重要的崩塌体,场地地震烈度及其岩土体的振动峰值加速度取值范围应由地震部门予以确定。(十)人类活动监测1.监测内容由于人类活动如洞掘、削坡、爆破、加载及水利设施的运营等,往往造成人工型地质灾害或诱发产生地质灾害。在出现上述情况时,应予以监测并停止某项活动。人类活动监测应针对区内崩塌有影响的项目,监测其范围、强度、速度和崩塌变形的关系。2.适用范围当人类活动影响崩塌体的稳定性时,应予以监测并建议其停止。对于洞掘型崩塌,明挖型、爆破型、加载型和渗漏型等崩塌,予以监测并通过政府职能使之降低强度,暂缓或停止实施。(十一)宏观崩滑灾害调查1.调查内容及方法采用常规地质调查法,定期对崩滑体出现的宏观变形形迹(如裂缝发生及发展、地面沉降、下陷、坍塌、膨胀、隆起和建筑物变形等)及有关的异常现象(如地声、地下水异常、动物异常等)进行调查记录。2.特点及适用范围(1)该法具有直观性强、适应性强、可信程度高的特点,为崩滑监测的主要手段。适用于所有被勘查的崩塌体,且可以与地质测绘相结合。应重视地表和地下(平斜硐等)调查结合。(2)宏观地质调查的内容受变形阶段的制约。与变形有关的异常现象(如地声、动物异常等)属于崩滑短临前兆,一般在勘查期内不会出现,不排除极端情况下在勘查期内崩滑体失稳现象的发生,所以应列入宏观地质监测之中。三、监测项目及监测内容的选择原则(1)根据崩滑体变形破坏的方式进行选择。如若以顺层滑移为主,则不选择地面倾—897—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斜监测;若以倾倒和角变化为主,则应重视倾斜监测。(2)根据崩滑体所处的变形阶段和变形量来进行选择。如在崩塌体处于匀速变形阶段,则可不进行声发射监测;深部钻孔倾斜监测则在急剧变形阶段不宜投入。(3)根据崩滑体赋存条件及成灾相关因素选择监测内容,如对地表水监测、地下水监测、降雨和人类活动监测内容的选择。(4)根据稳定性分析评价的需要和预报模型及判据的需要选择监测内容。有条件的话应投入多种监测,以满足多因素(参数)相关分析与回归分析模型和综合信息预报判据的需要。(5)当经费不足或受其他条件限制时,应本着少而精的原则,抓住主要因素,以绝对位移为主进行监测,同时保留对主要成灾因素(如地下水等)的监测。四、监测方法和监测仪器的选择(一)监测方法的选择原则(1)根据被勘查的崩滑体的危害性和重要性进行选择。对于灾害重大的崩滑体,为确保勘查和监测的成果质量,应投入高、精、尖的监测方法和多种监测方法。(2)根据经济上的可行性选择,如GPS监测和大地测量法之间的选择。(3)根据勘查手段和工程量进行选择,如钻孔倾斜仪监测,岩土体深部位移监测等,需一定勘探工程(如钻孔、平斜洞等)予以支持。(4)根据技术上的可行性进行选择,即根据崩滑体的形体特征及所处的监测环境,如通视条件、气候条件、洞内湿度等,要因地制宜地予选择。如无法攀登的高陡绝壁构成的危岩体,近景摄影法则是比较好的选择。(二)监测仪器的选择(1)首先满足监测精度和量程的需要。按照误差理论,观测误差一般应为变形量的1/5~1/10,据此来确定适当的监测精度。考虑到勘查阶段监测,可适当放宽,长期监测的仪器一般应适应较大的变形,在选择量程方面应充分注意。(2)满足对所处监测环境的适应性和抗干扰能力,应适应野外恶劣环境(如雨、风、地下水浸湿、雷电等)。(3)保持仪表及传输线路的长期稳定性和可靠度,尽量减少故障,要求便于维护和更换。(4)一定要选择一部分机测点,保证电测与机测相结合,以便互相校核,互相补充,提高监测成果的可靠度。—898—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五、一般监测内容和方法(1)绝对位移监测是首选项目,一般利用勘查时投入的测量仪器进行大地测量法监测。(2)相对位移监测应与绝对位移监测一同展开,一般应投入机测。当勘查后即建立长期监测站时,应根据建站要求,及时投入其他监测(如电测)项目。(3)宏观地质调查应按确定路线定期进行。六、监测网点的布设(一)监测网的布设根据被勘查崩滑体的形体特征、变形特征和赋存条件,因地制宜地进行布设。监测网由监测线(剖面)和监测点组成,要求能形成点、线、面、体的三维立体监测网,能全面监测崩滑体的变形方位、变形量、变形速率、时空动态及发展趋势,应能满足监测预报各方面的具体要求。(二)监测剖面的布设及功能分析(1)监测剖面是监测网的重要构成部分,每条监测剖面要控制一个主要变形方向,监测剖面原则上要求与勘查剖面重合(或平行),同时为稳定性计算剖面。(2)监测剖面不完全依附于勘查剖面,应具有轻巧灵活的特点,应根据崩滑体的不同变形块体和不同变形方位进行控制性布设。当变形具有2个以上方向时,监测剖面亦应布设2条以上;当崩滑体发生旋转时,监测剖面可呈扇形展布。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兼顾到崩滑体的群体性特征和次生复活特征,兼顾到主崩滑体以外的小型崩滑体及次生复活的崩滑体的监测。(3)监测剖面应充分利用勘查工程的钻孔、平洞、竖井布设深部监测,尽量构成立体监测剖面。(4)监测剖面应以绝对位移监测为主体,在剖面所经过的裂缝、滑带上布置相对位移监测和其它监测,构成多手段、多参数、多层次的综合性立体监测体系,达到互相验证、校核、补充并可以进行综合分析评判的目的。剖面两端要进入稳定岩上体并设置大地测量用的永久性标桩,作为该剖面的观测点和照准点。(5)监测剖面布设时,可适当照顾大地测量网的通视条件及测量网形(如方格网),但仍以地质目的为主,不可兼顾时应改变测量方法以适应监测剖面。(6)监测剖面的功能分析—899—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监测剖面布设后,应结合地质结构、成因机制、变形特征,分析该剖面上全部监测点的功能并予以综合,建立该剖面在乎面上和剖面上代表崩滑体的变形块体范围及其组合。(三)监测点的布设与功能分析(1)监测点的布设首先应考虑勘查点的利用与对应。勘查点查明地质功能后,监测点则应表征其变形特征。这样有利于对崩滑机理的认识和变形特征的分析。同时利用钻孔或平洞、竖井进行深部变形监测。孔口建立大地测量标桩,构成绝对位移与相对位移直接相连,扩大监测途径。(2)监测点要尽量靠近监测剖面,一般应控制在5m范围之内。若受通视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亦可单独布点。(3)每个监测点应有自己独立的监测功能和预报功能,充分发挥每个监测点的功效。要求选点时应慎重,有的放矢,布设时事先进行该点的功能分析及多点组合分析,力求最好的监测效果。(4)监测点不要求平均分布,对崩滑带,尤其是崩滑带深部变形监测,应尽可能布设。对地表变形剧烈地段和对整个崩滑体稳定性起关键作用的块体,应重点控制,适当增加监测点和监测手段。对于崩滑体内变形较弱的块段也应有监测点予以控制。(5)位于不动体上,作为测站和照准点的绝对位移监测桩点选点时要慎重,要尽量避免因地质判断失误选在崩滑体或其他斜坡变形体上,同时避开临空小陡崖和被深大裂隙切割的岩块,以消除卸荷变形和局部变形的影响。(四)大地测量网型的选择大地测量监测是崩滑体监测的主要手段,其网型的选择,除地质因素外,还取决于崩滑体的范围、规模、地形地貌条件、通视条件及施测要求。(1)十字型适用于平面上窄长,范围不大,主轴方向明显的崩滑体。一般沿其主轴方向布设一排监测点,垂直于主轴方向布设若干排监测点,构成“十”字型或“丰”字型。(2)放射型适用于通视条件好,范围不大的崩滑体。在其外围稳定岩土体上,选择通视条件好的位置设置两处固定测站,以测站为原点按放射状设若干条测线,在测线终点稳定岩土体上设照准点,定期观测两组放射测网交叉点即观测点。该网型优点是观测时搬动仪器的次数少,但测点不均布,离测站较远的测点精度稍差。(3)方格型—900—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适用于地形条件复杂,范围大的崩滑体。设置若干条不同方向的测线,纵横交叉,组成方格网,监测点设于交叉点上。由于该型只要求每条测线能通视,故受地形影响较小,测点分布可任意调整,较为均匀,观测精度高。缺点是测站多,建控制网时较为困难,观测时,仪器搬动频繁,耗时,费人力物力。(4)任意型网当测区条件极为困难,难以布设上述网型时,可在崩滑体外围稳定岩土体上布设三角站网,采用三角交汇法进行测量。(5)对标型在裂缝、滑带等两侧设置对标,直接监测对标的座标变化,或直接监测对标间距离和高程的变化,标与标之间可不相联系,后缘缝的对标尽量设置在稳定岩土体上。该型法较简单,在其它网型布设困难时,可采用此法监测重点部位的绝对位移和相对位移。(6)多层型除地表设测点外,可利用勘探平、斜洞,在洞内设置监测点,监测不同高程、不同层位崩滑体的变形。(7)大地测量监测网型以及测站、测线、测点的选取可根据具体需要进行确定或调整,有时可同时采用两种网型,布成综合网型。大地测量网型只是为大地测量服务的,是进行绝对位移监测的一种手段,并不代表崩滑体监测网。七、监测周期的确定监测一般分为正常监测和特殊监测。正常监测周期为15d或一个月。特殊监测(汛期、雨季、勘查阶段山地工程施工期、变形加剧时等)必须加密监测,其测次及周期视具体情况而定。八、监测资料的整理与分析(一)建立监测数据库包括宏观地质监测、绝对位移、相对位移(裂缝崩滑带等)、钻孔倾斜、地面倾斜、声发射监测、地应力监测、地表水、地下水和水文气象等多方面的数据库与总库。(二)建立资料分析处理系统根据所采用的监测方法和所取得的监测数据,采用相应的数据处理方法和程序软件包,对监测资料进行实时分析处理。一般要求能进行数据的平滑滤波,曲线拟合,绘制时程曲线,进行时序和相关分析。—901—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三)应编制的图件(1)绝对位移监测,编制水平位移矢量图、垂直位移矢量图、水平与垂直位移迭加分析图,位移(某一监测点水平位移、垂直位移等)历时曲线。(2)相对位移监测,编制相对位移分布图、相对位移历时曲线。(3)地面倾斜监测,编制地面倾斜分布图、地面倾斜历时曲线。(4)钻孔倾斜仪监测,编制位移与深度关系曲线、变化值与深度关系曲线、位移历时曲线。(5)声发射监测,编制噪音总量历时曲线、声发射分布图。(6)地表水、地下水监测,编制地表水水位、流量历时曲线、地下水水位历时曲线、孔隙水压力历时曲线、泉流量历时曲线等。(7)为进行相关分析,可绘制崩滑体变形位移量(包括绝对位移、相对位移)与降水变化关系曲线,变形位移量与地下水位变化关系曲线,地面倾斜变形与降水变化关系曲线图,地面倾斜与地下水位变化关系曲线图,崩滑体地下水水位与降水量关系曲线,泉流量与降水关系曲线,地表水水位、流量与降水关系曲线图等。在监测过程中,若发现崩滑体变形加剧时,应进行变形破坏预报的研究,主动加密监测,制定灾情预报与紧急预防程序,并立即上报主管部门审批。第三节崩塌地质灾害评估一、崩塌稳定性评价(一)崩塌稳定性评价的目的稳定性评价是地质灾害成灾可能性判断及决策的基础。崩塌(危岩)体稳定性评价的目的是为崩塌成灾的可能性和危险性评价提供依据,为防灾抗灾和编制防治工程可行性报告提供依据。(二)稳定性评价的内容(1)进行崩塌(危岩)体稳定性现状评价(2)进行发展趋势及稳定性预测评价1)崩塌稳定性发展趋势及破坏产生时段的预测。2)主要致灾外动力作用(暴雨、地震、库水位升降、人工振动等及其迭加作用)—902—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的致灾强度、灵敏度分析与概率预测。3)崩塌方式、规模及运动特征预测。4)派生灾害的预测。(三)稳定性评价的方法1.隐定性评价方法可概略分为地质分析、数理分析、概率(可靠度)分析、模型和模拟试验以及利用动态监测资料分析判断,其中地质分析、模拟试验为定性评价。由于灾害地质体的复杂性和认识的局限性,对灾害地质体仅仅采用某一种分析方法即定论是有较大风险性的,应该采用多种方法进行综合分析判断。由于地质灾害的地质属性,地质结构是控制地质灾害的主控因素,因此,地质分析是一切稳定性分析的基础,具有决策意义。2.地质历史分析法(1)灾害地质学是研究地质灾害的固有属性和特征、成灾条件、成灾动力、成灾因素、成灾机理、变形破坏形式和特征、突变失稳条件和过程,进而对其监测预报、防范治理的一门边缘科学。地质分析法是根据勘查和其它方法所获得的资料,运用工程地质学等多学科知识对崩滑地质体进行稳定性分析评价的一种方法。它包容了变形史分析法、工程地质类比法、岩体稳定的结构分析法(含图解分析法)以及其它一些分析方法,将其系统地归属于地质灾害分析的统一范畴,其分析方法中包括理论分析和类比分析。在分析中应确立地质灾害研究的系统观,即地质灾害系统内部的相互有机联系原则、整体性原则、有序性原则和动态原则。灾害的地质分析是稳定性评价的基础,是最重要的分析方法,具有宏观决策的重要意义。(2)地质分析法的内容1)岩体稳定的结构分析法岩体稳定的结构分析法,主要基于岩体结构及其特性,依据岩体中结构体之间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关系,抓住主要结构面并根据结构面之间、结构面与临空面之间的组合关系,确定可能失稳的结构体的形态、规模与空间分布,同时判定不稳定块体可能移动的方向和破坏方式。结构分析法主要采用图解分析法。图解分析法主要有边坡稳定摩擦圆法、玫瑰图法、赤子极射投影法、节理统计极点图与等密度图、平面投影法和实体比例投影法等。2)类比分析法依据相似性原则将已经发生过的崩滑灾害的地质体特征、成灾条件、成灾动力、成灾因素、成灾类型和成灾机制等先验实例与被勘查对象进行类比分析,评价其稳定性,—903—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其实质是把集成经验(理论)应用到条件相似的勘查中去。类比的相似性原则,包含下列方面:①崩滑体岩体性质、主控结构面、岩土体结构、斜坡结构和崩滑体介质结构条件等的相似性;②崩滑体赋存条件的相似性;③孕灾因素、动力因素的相似性;④发育阶段的相似性等。集成经验具有地域性、实践性和实践者的差异性等不确定性,为提高其水平,勘查单位可建立地质灾害稳定性评价的专家系统,进行多因素(多参数)数值化(权值)稳定性评价。3)变形史分析法变形史分析法主要依据地质灾害自身发育规律中的生长周期性和阶段性特征,追溯演化崩滑体的变形发育史,评价其现今发育阶段,进而评价其稳定性。分析内容:①滑体发育的区域性规律,包括周期性、阶段性、时段性、动力因素及诱发因素的统一性;②根据被勘查崩滑体的变形形迹和变形速率(监测资料),分析崩滑体现今所处的发育阶段;③调查了解其变形历史,包括访问和搜集地方志和有关的资料。④地质综合分析评价在上述各项分析的基础上,依据灾害地质学的理论,对被勘查的崩滑体的形体特征、地质构成、成灾条件、成灾动力、成灾因素、成灾机理、变形破坏形式和特征、失稳条件和机制等进行全面系统地分析,进而评价崩滑体现阶段的稳定性,并预测其发展趋势、评价其失稳的必要条件、相关因素、失稳的可能性和失稳的规模,方式、方向,预测失稳的时间。3.数理分析法数理分析法仍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常用的方法有极限平衡法和极限平衡状态假设下功能原理进行分析的极限分析法,应力-应变分析法(如有限元法、接触摩擦界元、随机有限元,损伤有限元等)、边界元法和离散元法等。由于计算地质模型选择与参数的取值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数理分析的计算精度尚不能等同于变形的实际精度,尚未达到真正定量的阶段和水平。(1)极限平衡法1)基本原理采用静力学解析法,建立在塑性极限平衡概念基础上,以库仑强度准则进行静定问—904—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题求解,对于超静定问题则采用假定法消去多余的未知数使之转化为静定问题。针对已有界面,进行整体力矩平衡计算或力的平衡计算,以其比值作为稳定性系数来表示其稳定性。由于简化处理的假定不同,产生了不同的计算方法如Bishop法(1995),Janbu法(1954,1973),Morqenstern法(1965),Sispopcer法(1967)和Sarma法(1979)等。目前仍以二维计算较为实用。②极限平衡法的应用特点岩土体变形中存在极为复杂的应力-应变关系,包括从峰值强度到残余强度的特性,各种岩土体材料的各向异性,孔隙水压力的变化,地震动力反应等。极限平衡法把影响岩土体抗剪强度的主要因素高度概化地纳入计算,是其显著优点之一。保证地质体在原地不产生大规模崩滑破坏,是勘查防治工作的主要目标。假定崩滑体中的细微变形是无关紧要的,则极限平衡分析是完全适用的。因为在分析中,不使用实际的应力-应变关系,不进行预期变形计算,其变形是通过设置某一适当的稳定系数来控制的,因此,在防治工程设计中应用较为广泛。极限平衡法的应用是半经验的,除了斜坡正处于破坏的时候,其稳定系数值为1.0之外,其余情况下该值是不能准确给定的。(2)有限单元法1)基本原理根据岩体结构特性,有限单元法的力学模型归纳为线弹性力学模型和非线性力学模型。后者模拟岩体的不连续性和强度上的各向异性等,可以用于模拟软层、滑带等。目前,有限单元法在求解像弹塑性及流变、动力、非稳态渗流等时间相关问题以及温度场、渗流、应力场的耦合问题等复杂的非线性问题中的效能,已使其成为在岩石力学中应用最广泛的数值分析手段。有限元法发展甚为迅速,接触-摩擦单元、随机有限元、损伤有限元相继提出,三维有限元开始应用,均表明有限元法日趋发展和深化。2)有限元法的应用特点有限元法的优点在于,部分地考虑了岩土体的应力-应变特征,能避免将坡体视为刚性块体过于简化计算边界条件的缺点,能够较接近实际地从应力-应变来分析崩滑体的变形破坏机制,计算其变形方向和变形量。由于岩土体应力应变情况和地质材料力学特性的各向异性均极为复杂,有限元法尚处于简单模拟阶段,如何深入全面地将各种因素在计算分析中反映和深化仍是今后研究的重大课题;有限元法分析的可靠性及精确度取决于对灾害地质体的正确认识和合理反映,取决于对岩土体物理力学性质的认识和参数取值的代表性及接近真实的程度。崩滑体破坏力学机理与力学参数的取值,从勘查角度尚具有很大的概化性和不确定性。因此,任何手段的应力-应变分析计算,只能作为定性分析的一种数学表达方法。认清此点,对稳定—905—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性分析、防治方案论证和工程设计尤为重要。4.模拟试验模拟试验是以实验室的有限空间和时间对规模巨大的、历时长久的自然现象和作用进行规律性探索,通过试验直接求解,遵守量纲原则和相似原则。在崩滑灾害稳定性研究中,常用的试验有地质力学模拟试验(自重力场边坡结构模拟试验、离心力模拟试验、底面摩擦模拟试验),光弹性和光塑性模拟试验和数值模拟。(1)地质力学模拟试验1)基本原理采用相似材料按一定比例尺制作二维或三维的崩滑体的物理模型,配以施加作用力系统、量测系统(变形量测、压力量测等)和录像摄影系统,建立起地质力学模型,通过对该模型施加各种作用和作用力,观测其变形破坏,即可进行崩滑灾害的动力因素、形成机制、变形破坏方式、方位、规模、运动距离和防治工程的系统观测研究。由于施加作用力的方式不同,可分为自重力模型(除重力外不施加外力),底面摩擦模型(利用材料底面和承托板之间的摩擦力模拟重力和其它作用力),离心机模型(利用机械的离心力给模型以荷载,使模型受体积力的作用来满足力学的相似要求)和设置多种加力系统的地质力学模型。2)模型的设计、制作和试验①确定试验范围和模型比例尺模型比例尺一般控制在1/100~1/500;确定试验的概化地质模型。由于受到技术水平和比例尺等因素的限制,目前还不能作到试验模型和实际地质体在几何学的、物理的、力学的各种参数及其变化上高精度的相似。因此,在进行模型试验时,要对崩滑体各种要素作必要的归纳和简化,确定其概化地质模型。这种归纳与简化必须是基本符合地质体实际的,包括岩组的归纳与概化、地层产状的概化、岩体结构及主要结构面的概化、物理力学参数的概化与取值,地质体几何参数的概化与取值。②地质条件的模拟A.自重力的模拟,可采用配制与岩石容重相同或接近的模型材料来实现;B.断层模拟,采用铺设与其c、Φ值相似的纸或其它材料来模拟;C.节理模拟,可采用组合缝;D.软夹层的模拟,采用摩擦系数不同的聚乙稀等;E.地震力、地应力的模拟,平面模型采用拉、压传感器加载,三维模型采用加力系统。③设置测量系统和录像系统测量系统可设置电阻片与电阻应变片、电感式微型位移计、百分表、引伸仪、白光—906—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散斑、微型压力盒等。④按地质分析设置试验程序并进行试验,应重视变形破坏和防治效果的观测研究。⑤试验成果包括量测资料和宏观变形资料,应提交变形场有关图件、曲线、单项量测成果分析和综合分析报告,应提交有关照片和录相资料。(2)光弹性和光塑性模拟试验1)光弹性模拟试验有些透明物质在光学上是各向同性的透明材料,如玻璃、赛璐璐、特种塑料、有机玻璃、环氧树脂等,在应力作用下则产生光学的各向异性,能使通过它的偏振光产生暂时的双折射。双折射的偏振平面与主应力σ1和σ2方向重合。由于这两组偏振光(s1和s1)在该材料中的速度不相同,在通过模型后有一组超过另一组,超前的距离为光程差⑽。由试验可知,该点的光程差与该点的主应力的关系为:⑽=c·δ(σ1-σ2)式中:⑽———光程差,常以波长人来度量,即⑽=nλ;n———条纹基数(即波长的倍数)。根据弹性力学,当已知某单元主应力σ1和σ2后,该单元受的最大剪应力为σ1σ2τmax=2代入上式,则⑽τmax=2cδ因此,在应力光学系数c和模型厚度δ为已知时,只要测得模型上的光程差⑽或条纹基数n,即可求得模型上各点的最大剪应力值。当主应力方向与偏振方向一致时,光强度为零,所以也会产生黑色条纹,此条纹上的各点主应力方向与模型上任一特定的座标轴具有相等的倾斜角,称为等倾线。由模型受力后在检振镜上所得到的具有明暗条纹的应力光圈,得到等差线和等倾线,就可以根据模型材料的应力光学常数c和模型厚度δ,计算各点的最大剪应力值和主应力方向,即可以用弹性理论来确定每一点的应力张量。光弹性模拟已很有成就,现已形成光弹性力学这一门专门学科。目前,激光全息光弹在崩滑研究中的应用已逐渐展开,较之普通的光弹有更大的便利性,并在应力的分离和计算上提高了精度。2)光塑性模拟试验对于崩滑体来说,岩土体一定要由弹性变形进入塑性变形阶段之后才产生破坏,所以,塑性阶段应力分布的模拟试验更具有实践意义。塑性变形的特点是当荷载去除后,—907—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变形仍保持着,这就提供了研究三维问题的可能性。在光塑性试验中采用了“透明金属”这种结晶材料,不仅可以模拟塑性变形体中应力分布,而且还能模拟塑性变形中的结构改变,这就提供了研究流变和其破坏机理、残余应力、疲劳、松驰、蠕滑、弹性后效和接触摩擦等的可能性,光塑性研究的发展,为灾害地质研究开拓了一个重要领域。(四)稳定性评价的一般要求1.详细查明可能失稳的地质体的边界条件和荷载条件是稳定性评价的重要前提。荷载条件一般包括自重力、静水压力、动水压力、扬压力、库水压力、浮托力、地震力、人工动力、地应力和工程荷载等。稳定性现状评价主要考虑已经产生并持续作用的荷载(基本荷载),预测评价则考虑到可能发生的特殊荷载,如地震、暴雨、人工动力等。2.重视监测资料的分析变形监测资料直观地表征着崩滑体的稳定性,在评价上具有决策意义。相关因素的监测资料则加深对变形因素和变形机理的认识,进而加深对稳定性评价的分析。3.结合崩滑体的实际条件,合理地选取计算参数(1)一个崩滑地质体惟一确定的地质模型是其自身,人们对它的主观认识带有一定的不确定性。稳定性计算所需的参数,一般都先通过试验求取。但试验本身很难完全模拟真实自然情况和条件,试样的数量和试验地点,均以点代面,高度概化。由此而产生两大问题,即试验条件、试验方法的合理性和参数取值的合理性。因此,应与在极限平衡状态下的反演分析和地质类比分析一起综合考虑,分析选取参数。反演法用于求滑面的平均抗剪强度,此法包含了很多未知因素的影响,如使用恰当,可能比较接近实际情况,且可用于检验取值的正确性,是选取计算参数的重要手段。(2)试验获得的抗剪强度参数选取,可参考下列几点:1)已有滑动或有过层间构造错动的滑动面,其滑面上土的结构粘聚力完全消失,原始粘聚力也遭破坏,土粒沿剪切方向呈定向排列,抗剪强度大为降低,应选取残余抗剪强度。2)结构面间未受过预剪,可采用峰值强度折减后使用,折减系数可采用0.8~0.85。(3)对于反演分析中稳定系数Fs的确定标准,可参考如下几点:1)蠕动压密与初滑阶段,发生张裂缝时,Fs=1;2)蠕滑阶段,速度小于1cm/d时,1>Fs≥0.96(4)反演分析求滑面的平均抗剪强度时,其反分析方法的选择可参考如下几点:—908—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1)滑动面为粘土或少量颗粒被饱水粘土所包裹时,可采用综合c值法。2)当滑面主要为岩屑或粗碎屑多时,可采用综合摩擦角法。3)当崩滑体多滑面时,可采用传递系数法。4.应力-应变分析中计算单元的划分必须以地质单元为基础,并保持与地质单元的一致性。5.应采用多种方法进行崩滑体的稳定性评价(1)崩滑体进行稳定性评价时,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以便相互补充、验证和综合评价。(2)在目前阶段,数理计算分析的结果一般只能提供参考,不能作为评价崩滑体稳定性的惟一判据,应以地质分析和动态监测资料作为评价基础。(3)稳定性评价方法的选取与勘查阶段有关。初勘只要求地质分析定性评价;详勘则要求地质分析评价和极限平衡分析相结合;可行性勘查及初步设计勘查则应采用多种方法进行,包括应力-应变分析。如问题比较简单,也可仅用一种方法。6.应提交的成果(1)各单项评价成果报告及附图,如有限元、极限平衡法、物理模型试验等单项试验成果;(2)综合分析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1)崩塌(危岩)体稳定现状评价。2)崩塌(危岩)体发展趋势及稳定性预测。崩塌(危岩)体发展趋势及破坏产生时间上的预测。时间上的预测可以时段限制来表示,如小于5a,5~10a,大于10a;主要致灾外动力作用强度的预测及概率分析;崩塌方式、规模及运动特征的预测,包括崩塌方式、体积、崩塌方向、运动速度、覆盖的范围、运移距离、堆积场所等;崩塌运动应建立具体的地质动力学模型,一般采用计算分析评价,重大崩塌灾害则应建立物理模型。力学模型分析时应充分考虑崩落岩块的形状、地面的坚硬度与粗糙度和地形等。3)派生灾害的预测由于崩塌冲击、加载等作用产生的派生灾害主要有:下方老崩塌堆积体的失稳(滑动或崩塌)、暴雨条件下崩滑体转化为泥石流、崩塌堵江、断航、涌浪、回水、形成堰塞湖、冲毁水利设施和破坏高压输电线路等。根据自然地理及工程设施等具体情况结合崩塌的运动范围、规模能量等实际情况予以分析。4)报告附图①崩塌稳定性(分区)评价图;②崩塌运移堆积体分布预测图,—909—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③其它图件。二、崩塌危险性分析及灾情预评估(一)目的任务危险性分析是在稳定性评价的基础上对崩塌体成灾的可能性和发生的机串进行分析评价。灾情预评估是对崩塌灾害可能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威胁人员及伤亡人数及产生的社会影响、环境影响进行分析评价,评判灾害程度(灾损度)。目的是为崩塌灾害的防治决策和防治方案选择提供依据。(二)危险性分析1.分析内容包括崩塌体稳定性安全系数(K)、致灾因素发生的概率、受灾对象、灾害体与致灾因素遭遇的机率和崩塌灾害目前发育阶段及监测预报分析等。2.崩塌体稳定性安全系数(K)的取值安全系数(K)不等同于稳定系数(F)。安全系数是人为对地质灾害成灾可能性设定的评价标准和系数。从理论上讲,K=F=1即无危险,可达到理论上的安全。但由于自然界的复杂性和人类认识的局限性,即存在着由地质模型、力学模型和参数取值的不确定性导致的评价误差,因此,安全系数的界限值应将这些可能存在的评价误差考虑进去。设误差值为u,则:K>1+u无危险1<K<1+u略然险1>K>1-u较危险K<1-u危险u的取值应视计算评价方法的成熟、准确程度、灾害的危险性、重要性而有所差异。一般对崩塌(岩崩)宜取0.15~0.20。3.主要致灾因素发生的概率致灾因素发生的概率,可用主要致灾动力达到致灾强度的概率来表示。如暴雨型崩塌或在暴雨条件下激发的崩塌,当其阀值与某种降雨强度(或降雨时间)相当时,可将该降雨发生的概率作为该崩塌发生的概率。当崩塌在某级地震条件下稳定性系数小于1,则可将该级地震的发生概率作为崩塌发生的概率。当崩塌体在强降雨和强地震叠加的条件下K值才小于1,则其发生概率应为该强度的降雨概率与地震概率之积。4.受灾对象与致灾作用遭遇的概率(1)受灾对象与致灾作用遭遇的概率,可用受灾对象的存在或使用年限与致灾作用—910—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的年发生概率之积求得。P=R·T式中:R———致灾作用的年发生概率;T———受灾对象的存在年限。(2)凡可迁移的,如居民、公路、铁路、输电线路、通讯线路等,其遭灾概率取决于不搬迁年限,其每年的遭灾概率即是致灾作用的年发生概率。(3)永久性存在的,如土地、水路等,只要致灾作用在其上发生,其遭灾概率是100%。5.应对长期监测资料进行分析,判断目前所处的变形阶段,根据预报模型初步预测成灾可能发生的时段。(三)灾情预评估1.力求准确划定灾害范围(1)灾害范围1)崩塌体自身的范围。2)崩塌体运动所达到的范围。3)崩塌派生灾害的危害范围。(2)灾害范围确定时,应考虑下列条件:1)稳定性评价中对崩塌方式,规模及运动特征的预测评价。2)崩塌体的运动速度和加速度,在峡谷区产生气垫浮托效应、折射回弹和多冲程的可能性。3)应具体分析派生灾害波及的范围。对于堵江、涌浪和水利设施被破坏等,应对不同水位、流量等条件下,崩塌入江(入库)的规模、速度所产生的灾害进行分析。4)应充分考虑在恶劣条件(地震、暴雨等)下的放大效应所波及的范围。2.灾情预评估的内容(1)灾害范围内可能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由崩塌及其派生灾害造成的直接遭受破坏的土地、水域范围内所有设施、财物和资源的经济价值,如建筑设施、工矿企业、工程设施、公路、铁路、桥梁等交通设施、输电、通讯线路、各种管道、河道、水源、水库等水利设施、文物古迹和人文景观等。(2)由崩塌灾害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主要包括工矿停产、减产、产品积压、农业减产、商业旅游业下降、交通中断、通讯中断和能源中断等。(3)威胁人员及造成人员伤亡人数。—911—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4)社会损失及环境破坏。环境破坏包括对自然环境、生态环境、地质环境的损失。社会损失包括对社会产生的影响,如人心慌乱、治安状况下降、投资信誉降低、社会保障心理下滑以及政治上的影响。(5)灾度分级。一般按五级划分灾度,必要时,可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地区性灾度分级标准。灾度分级经济损失名称代号威胁人数危害设施(含直接、间接两种)大城市、大型厂矿企业,大型工巨灾(A级)>1亿元>1万人程水利设施,国家重点交通通讯、通源干线、国家级开发项目等特大灾1000万元~1亿元1000人~1万人同上(B级)中等城市、中等厂矿企业、中等大灾工程水利设施、交通、通讯、通500万元~1000万元100人~1000人(C级)源干线、省市级开发项目等。大灾(C级)中灾小城镇居民点、小型厂矿,小型100万元~500万元<100人(D级)工程水利设施、县级交通等小灾(E级)<100万元<100人同上—912—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第二章泥石流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第一节泥石流地质灾害勘查一、泥石流的概念与特征泥石流是指斜坡上或沟谷中含有大量泥、砂、石的固、液相颗粒流体,是地质不良的山区常见的地质灾害现象。泥石流常在暴雨(或融雪、冰川、水体溃决)激发下产生。具有暴发突然、来势凶险、运动快速、能量巨大、冲击力强、破坏性大和过程短暂等特点。泥石流流体浓度介于夹砂水流和滑动土体之间,其固体物质粒径分布范围很宽、流体性质很不稳定,冲和淤是其主要危害。水文学者认为,泥石流是比洪水密度大得多的一种特殊洪流;流变学者认为,泥石流是一种多相流体;水土保持学者认为,泥石流是水土流失的一种特殊形式;地貌学者认为,泥石流是塑造地表形态的一种造貌过程;工程学者认为,泥石流是一种不良物理地质现象;环境学者认为,泥石流是一种破坏环境的因素;灾害学者认为,泥石流是一种山地地质洪流灾害。在某种意义上,泥石流与洪水同属山地洪流。即它们都是大量水分携带山体泥、沙的流体沿沟、槽汇聚呈急泻而下的洪流。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流体中水分与泥、沙组分的含量比例多少,其洪水中的水分大于泥与沙总和,洪流体中虽然携带大量泥、沙,但仍表现为稀水状态;泥石流流体的水分含量虽然很大,但与掺拌的泥、沙组成的流体呈稀粥或稠液状态。泥石流对山区开发和建设危害很大,尤其对点多线长的山区铁路、公路和水利等设施的危害更为突出。由于泥石流现象的形成过程错综复杂,测试手段没有很好解决,许多泥石流的内在活动规律尚未被认识。所以,泥石流防治工作的难度很大,嫁接通常的工程技术,很难获得满意的结果。泥石流是山区特有的一种突发性的地质灾害现象。它常发生于山区小流域,是一种—913—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饱含大量泥沙石块和巨砾的固液两相流体,呈粘性层流或稀性紊流等运动状态,是地质、地貌、水文、气象、植被等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泥石流暴发过程中,有时山谷雷鸣、地面震动,有时浓烟腾空、巨石翻滚;混浊的泥石流沿着陡峻的山涧峡谷冲出山外,堆积在山口。泥石流含有大量泥沙块石,具有发生突然、来势凶猛、历时短暂、大范围冲淤、破坏力极强的特点,常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泥石流的流态取决于固体物质的岩性和流体稠度、流量与暴雨特点、堵塞崩溃形式有关,流速受制于地形地貌、流体内外阻力等因素,冲淤与水流、地形、侵蚀基面相关。归纳起来,泥石流有以下特征:(1)稀件泥石流中细粒质、粘土物质少,流体稠度小,容重小,浮托力弱,石块以翻滚、跳跃运动为主,沿途具粗、细粒径分先停积,泥石流呈流向不定的紊流运动,容易改道漫流,即有股流、散流和潜流现象:粘性泥石流中细粒物质及粘土多,流体粘度大,容重大,浮托力强,固体物质呈悬浮状,无流线集中和停积分选性,呈整体性运动、阵发性流动。(2)暴雨强大、沟槽弯曲堵塞严重、阵流间隔时间长,泥石流量大;降雨持续时间长,泥石流活动过程亦长。稀性泥石流体透水性强,沿途流量逐渐损失;粘性泥石流渗水性差,流量损耗小。(3)泥石流夹带固体物质多,动能消耗大,其流速小于等量洪水流速。由于沟槽中颗粒粗大,河床粗糙,稀性泥石流流速一般偏小;粘性泥石流中的细粒物质多,容重大,凝聚力大,惯性大,流速大。另外,泥石梳流体表面中泓流速高于两侧,阵性流头流速高于尾部,表面流速高于底部。(4)随着泥石流稠度的增加,其直进性(连续性)随之增强,随着颗粒的变大,其冲击力亦变大。稠度大泥石流通急弯沟岸或障碍物会产生冲越爬高现象。(5)泥石流过程中,冲淤表现为涨水冲、退水淤,先冲后淤;枯水期冲,洪水期淤;改道时冲,阻塞时淤;流道集中时冲,分散时淤;水流汇入槽时冲,漫滩时淤;水深时冲,水浅时淤;大水时冲滩,小水时冲槽;漫滩淤槽,归槽冲底;流量大,冲淤变化大,流量小,冲淤变化小;沟槽深窄为冲,浅宽为淤;尖底归槽带冲,平底散流带淤;沟槽卡口处冲,突变放宽处淤;沟槽弯道外侧冲,内侧淤;沟床坡度大时以冲为主,坡度缓时以淤为主,坡由缓变陡时冲,由陡变缓时淤;山区泥石流沟侵蚀基面随主河水位上升而上升,常发生淤积,反之为冲刷下切;准山前和山前区泥石流堆积扇发育完整,常为溯源延伸淤积;泥石流发展期淤多冲少,衰退期有冲有淤,停歇期以冲为主等特征。—914—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一)泥石流流体特征1.泥石流流态特征(1)粘性泥石流流态特征粘性泥石流含粘、细颗粒物质多,稠度浓,粘度大,密度高,浮托力强,具单相层流等速整体运动,有铺床作用和阵流现象。固体物质处于悬浮状,无垂直交换过程。大石块有浮运和翻腾现象。流路集中,直进性强,不易分散。停淤时堆积物无分选性,并能保持流动时的整体结构特征。堆积物密实,层次分明,透水性较弱。(2)稀性泥石流流态特征稀性泥石流含粘细颗粒少,稠度稀,粘度小,密度低,浮托力弱,呈多相不等速紊流运动,石块流速小于泥砂、浆体,呈翻滚、碰撞、跃移紊动状运动,堆积物粒径沿流程、时空均有分选性。流体堆积结构松散,层次不清,渗水性强,流向不稳定,易于漫流改道,有股流、窜流、散流、偏流、绕流、潜流现象。2.泥石流流量特征泥石流流量过程线常呈多峰型,与降水特征相对应,涨落速度与幅度很大。流量变化与暴雨降落、阵流形成、堵塞崩溃形式,流程及时空分布特点有关连,一般是形成区增大,流通区较稳定,堆积区减少。3.泥石流流速特征泥石流流速主要与坡度、水深、密度、稠度、粒度有关。从能量观点看,泥石流挟带固体物质多,动能损耗大,故小于等量清水的流速。从外部阻力看,稀性泥石流沟槽粒径粗大,河床粗糙度大,故泥石流流速偏小。粘性泥石流粘性颗粒多,稠度大,密度高,凝聚力大,整体性强,惯性重力作用大,暴发时有“铺床作用”,故流速大泥石流流速在平面和垂直分布上的差异性与流体的稠度、粒度有关,稠度越大,均化程度越高:粒度差异性越大,均化程度越低。4.泥石流直进性特征泥石流的直进性和冲击力大于等量的洪水。其特征是泥石流稠度越大,密度越高,直进性越强。颗粒愈粗,流速愈大,冲击力愈强。5.泥石流漫流改道特征泥石流漫流改道特征,不同于宽河漫滩与平坝漫流。其特征源于直进性,总是取道于扇形地轴部高处淤积。当轴部堆高坡缓后,阻力增大,流速减小,于是取道坡陡阻力小的两翼漫流改道。当两翼淤高后,主流又淤回轴部,如此反复回旋摆动淤积,形成中间拱度大、两翼支叉多、沟槽宽浅、漫流横溢、主流改道频繁的泥石流扇。—915—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二)泥石流冲、淤特征冲和淤既是泥石流的主要活动特征,又是它对铁路危害的重要作用。影响冲、淤活动的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1.冲、淤与水流的关系在泥石流发生过程中是涨水冲,退水淤,先冲后淤,洪后堆积区上涨;在年度过程中是枯水期冲,洪水期淤:在运动过程中是改道时冲,阻塞时淤;集中时冲,分散时淤;归槽时冲,漫滩时淤;水深时冲,水浅时淤;大水冲滩,小水冲槽;漫滩淤槽,归槽冲底;水大冲淤变化大,水小冲淤变化小。2.冲、淤与地貌的关系泥石流沟是形成区冲,堆积区淤,流通区有冲有淤;沟槽窄深时冲,宽浅时淤;尖底槽冲,平底槽淤;沟槽收缩处冲,突然展宽处淤;沟弯冲外侧,淤内侧;沟槽冲上游,淤下游;沟坡由缓变陡时冲,由陡变缓时淤;扇顶淤积快,扇缘淤积慢;山麓区(峡谷段)泥石流冲、淤变幅大,冲大于淤,以冲为作;山前区(宽谷段)泥石流冲,淤变幅小,淤大于冲,以淤为主。3.冲、淤与基面的关系冲和淤与排泄泥石流的基面密切相关。山麓区(峡谷段)泥石流主河洪水涨落幅度大,涨水时排水基面升高形成洪水顶托时为淤,反之,主河水位低落,基面下降,出口凌空时为冲。山麓区泥石流扇形地伸入主河床被切蚀时基面下降为冲;山前区泥石流扇形地不受主河水位切蚀顶托,排水基面不受影响,冲淤变化不大,以淤为主。4.冲、淤与泥石流发展趋势的关系冲和淤是泥石流发展趋势的重要标志。发展期泥石流是淤多冲少,以淤为主,沟槽展宽,坡度变缓,堆积区明显扩增;旺盛期泥石流大冲大淤,冲、淤幅度大,堆积规模大;衰退期泥石流冲多淤少,由淤转冲,逐渐形成稳定沟槽,堆积区稳定而不发展;停歇期泥石流有泥石流沟地貌,而无泥石流活动,沟槽下切稳定,以冲为主,常在占泥石流扇下游沟口出现小洪积扇。潜伏期泥石流有泥石流潜力,而无具体表征,有泥石流的周边环境,尚未出现有效的激发机遇。(三)泥石流的危害特征冲和淤是泥石流的主要危害。冲是以巨大的冲击动力作用于建筑物而造成直接的破坏;淤是构造物被泥石流搬运停积下来的泥、砂、石所淤埋。其危害性又与泥石流的性质、类型、强度、规模、发育阶段以及建筑物处于泥石流沟的位置和工程状况有关。若—916—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能相互适应,地缘条件优越,则可避免或减轻泥石流的危害,否则,将产生不同程度的危害,甚至摧毁或全被淤埋,以致不可收拾,造成巨大的损失。1.冲的危害特征冲的危害方式主要有冲刷、冲击、冲毁、磨蚀、揭底、拉槽、弯道泥位冲高、直进性爬高、山坡切蚀、坡脚冲蚀、河岸侧蚀等多种危害形式,破坏建筑物,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2.淤的危害特征淤的危害方式主要有淤埋、漫流、堵塞、改道、堵河阻水,挤压河道,使河床剧烈淤高,冲刷对岸山体失稳,淤塞桥涵,淤埤道路,损毁城乡建筑及农田水利设施等。直接危害工程效益和使用寿命。二、泥石流勘查内容及要求(一)勘查内容1.流域地表基本特征泥石流活动使流域微地貌发生较显著的侵蚀、堆积,生态环境恶化,因此,地貌变化过程的强弱,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流域内是否存在泥石流活动以及泥石流活动的规模和强度。沟口泥石流扇形地貌的发展变化,是最直观的参数之一,在现场调查时往往凭沟口泥石流扇形地貌发展变化、新老扇的叠置关系、挤压大河的程度、扇面积堆积物组构特征等的详细调查分析,就能基本上确定泥石流活动的频率、规模。属于流域地表因素的还有流域植被覆盖率、河沟两岸山坡坡度、流域面积和相对高差等。2.流域内松散固体物质的产生和存在状态有无充分的松散物及其存在状态是决定是否为泥石流沟的重要条件。流域内崩塌、滑坡、水土流失(自然的和人为的)等现象的发育程度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其次是流域内区域地质构造、岩石类型、沿沟松散物贮量和泥沙区覆盖层的平均厚度的影响。由于当前贮量的计量很不准确,本方法中贮量不作主要因素处理。3.泥石流运动的河槽条件沟槽沿岸泥沙的补给河段长度比直接反映了泥沙的汇流特征。其次是河沟纵坡、河沟近期一次变形幅度、产沙区横断面特征和堵塞程度等。4.泥石流的判别条件根据流域内反映泥石流活动条件的诸因素,选择15项代表因素进行数量化处理见下表。15项因素评分后,得分之和在40分以上的均可视为泥石流沟,在40分以下的则—917—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不是泥石流沟。5.泥石流沟易发程度(危险程度)判别判别方法之一:根据泥石流沟判别条件中综合评分判别易发程度分为四级。极易发(严重):各项因素均很活跃,处境严峻、有威胁感,有一触即发之势,15项因素得分之和≥114分。中等易发(中等):各项因素有一定程度的活跃或个别因素活跃突出,总的形势感胁感突出,15项因素得分之和在84~118分之间。轻度易发(轻度):各项因素均较稳定,无特殊条件不会频发或突发,15项因素得分之和在49~90分之间。不易发性(非泥石流沟):15项因素得分之和<40分。判别方法之二:根据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综合评价判别根据泥石流的形成条件和分布情况,经综合分析和数量统计计算,确定出以下103项泥石流危险度判定指标:L1为一次泥石流(可能)最大冲出量(m);L2为泥石流发2生频率;S1为流域面积(km);S2为主沟长度(km),S3为流域最大相对高差(m),S62为流域切割密度(km/km);S7为主沟变曲系数;S8为流域内松散固体物质储量43(10m);S9为泥沙补给段长度比;S10为24小时最大降雨量(mm),S14为流域内人口密2度(人/km)。第一步:获取各指标的实际取值(1)L1可通过现场调查或文献检索获得;未发生过泥石流的取上L=0;也可由下式间接求算;L1=-2+0.26S1+0.41S6+0.0021S8(2)L2可通过现场调查或文献检索获得;未发生过泥石流的取L=0;也可由下式间接求算:L2=-80.6596-2.83026S1+12138S6+0.0209S8(3)通过地形图量算或野外实地测量,获取S1、S2、S3、S6、S7、S9。(4)通过实测记录、文献检索或水文手册,获取S10。(5)通过实地调查或村公所和乡、区、县政府统计部门,获取S14。第二步:查下表确定各危险因子等级及其赋值。第三步:各泥石流危险因子的赋值与其权重的乘积之和即为泥石流危险度,记为Rd,且有0≤Rd≤1。同时记10项危险因子的赋值分别为GL1,GL2,GS1,GS2,GS3,GS6,GS7,GS9,GS10,GS14各危险因子的权重已知—918—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则泥石流危险度计算公式为:Rd=0.2353GL1+0.2353GL2+0.1176GS1+0.0882GS2+0.0735GS3+0.1029GS6+0.0147GS7+0.0588GS9+00441GS10+0.0294GS14第四步:将取得的数据代入上式,即可得出泥石流危险度。泥石流危险度Rd在0.60~0.85之间的沟谷应予以高度重视,因为这类沟谷具有很高的泥石流潜在致灾能力。一旦泥石流发生,往往会造成意想不到的严重后果和重大灾难。Rd≥0.85的泥石流沟,必然泥石流冲出方量较大,发生频率较高。凡在0.60~0.35的沟谷,泥石流造成严重危害的可能性不大,但不可掉以轻心。Rd≤0.35的沟谷,由于泥石流本身的强度、频率和潜在破坏等致灾有限,造成危害的可能较小,一般无重大灾害。泥石流危险度与泥石流活动特点见表泥石流沟严重程度数量化评分表量级划分序影响因素权重号严重(A)得分中等(B)得分轻微(C)得分~般(D)得分崩塌滑坡等崩塌滑坡发崩塌、滑坡重力侵蚀严育,多浅层及水土流失重,多深层滑坡和中小有零星崩无崩塌、滑1(自然和人0.159滑坡和大型21型崩塌,有16塌、滑坡和12坡、冲沟或1为的)的严崩塌,表土零星植被覆冲沟存在发育轻微重程度疏松,冲沟盖,冲沟发十分发育育泥沙沿程补2给长度为0.118>601660~301230~108<101/%河形无变河形弯曲或河形无较大沟口泥石流化,大河主无河型变堵塞,大河变化,仅大3堆积活动程0.1081411流在高水位7化,主流不1主流受挤压河主流受迫度不偏,低水偏偏移偏移位偏河沟纵坡/>12°12℃~6°6°~3°(10540.0901296<3°(32)1度或‰(213)(213~105)~52)抬升区,4强抬升区,相对稳定~6级地震沉降区,构区域构造影6级以上地区,4级以50.0759区,有中小75造影响小或1响程度震区,断层下地震区有支断层或无无影响破碎带小断层断层流域植被覆60.067<10910~30730~605>601盖率/%河沟近期~70.062282~161-0.240.21次变幅/m—919—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续表量级划分序影响因素权重号严重(A)得分中等(B)得分轻微(C)得分~般(D)得分风化和节理8岩性影响0.054软岩、黄土6软硬相同54硬岩1发育的硬岩沿沟松散物439贮量/10m0.054>10610~555~14<1l-2·km沟岩山坡坡>32°32°~25°25°~15°<15°100.0456541度/度或‰(625)(625~466)(466~286)(268)V型谷、谷产沙区沟槽拓宽U型110.036中谷、U形54复式断面3平坦型1横断面谷谷产沙区松散12物平均厚度0.036>10510~545~13<11/m流域面积/0.2以下10130.0360.2~555~1043>10012km~100流域相对高140.030>5004500~3003300~1002<1001差/m河沟堵塞程150.030严重4中等3轻微2无1度泥石流危险因子等级及其赋值新表(1994年修订)L1≤1(1)~5(5)~10(10)~50(50)~(100)≥10043×10mGL100.20.40.60.81L2≤5(5)~10(10)~20(20)~50≥100%GL200.20.40.81S1≥50或≤0.5(0.5)~2(2)~5(5)~10(10)~30(30)~502kmGS100.20.40.60.81S1≤0.5(0.5)~1(1)~2(2)~5(5)~(10)≥10kmGS200.20.40.60.81S3≤0.2(0.2)~0.5(0.5)~0.7(0.7)~1.0(10)~(1.5)≥1.5kmGS300.20.40.6O.81S6≤2(2)~5(5)~10(10)~15(15)~20≥202km/kmGS600.20.40.60.81S7≤1.1(1.1)~1.2(1.2)~1.3(1.3)~1.4(1.4)~(1.5)≥1.5GS700.20.40.60.81S9≤0.1(0.1)~0.2(0.2)~0.3(0.3)~0.4(0.4)~(0.6)≥0.6GS900.20.40.60.81S10≤50(50)~70(75)~100(100)~125(125)~(150)≥150mmGS1000.20.40.60.81S14≤20(20)~50(50)~100(100)~150(150)~(2m)≥2002人/kmGS1400.20.40.60.81注:()表示不包含括号中的数值。—920—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危险因子的权数和权重危险因子S7S14S10S9S3S2S5S1LlL2权数123456781616权重0.01470.02940.044l0.05880.07350.08820.10290.11760.23530.2353泥石流危险度与泥石流特点泥石流危险度危险性评价泥石流活动特点灾情预测各危险因子取值极大,组合极佳,一触即可造成重大灾难和严≥0.85极度危险发,能够发生巨大规模和特高频率的泥石流重危害各危险因子取值较大,个别危险因子取值甚可造成重大灾难和严0.60~0.85高度危险高,组合亦佳,处境严峻,潜在破坏力大,重危害能够发生大规模和高频率的泥石流个别危险因子取值较大,组合尚可,能够间较少造成重大灾难和0.35~0.60中度危险歇性发生中等规模的泥石流,较易由工程治严重危害理所控制各危险因子取值极小,组合欠佳,能够发生一般不会造成重大灾≤0.35轻度危险小规模低频率的泥石流或山洪难和严重危害(二)勘查要求1.流域自然环境(1)流域位置泥石流沟域经纬度位置从1∶10000或1∶50000地形图上量算,自然地理位置从地图或有关报告成果中查取。(2)流域形态对形成泥石流的暴雨径流影响较大,如漏斗形、栎叶形、桃叶形等形态的沟域有利于松散固体物质的起动,形成泥石流。对流域及其各支沟可用完整系数δ来分析其形成泥石流的可能性,δ值越大,则沟道中洪峰流量也越大。Abδ=L2W式中:LW———流域长度(m);A———流域面积(km2)b(3)流域面积—921—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泥石流流域面积在1∶10000或1:50000地形图上,用求积仪法或米格纸法量取。必要时根据勘测界线对形成泥石流的各单元和各影响因素的面积进行量算。(4)地形地貌相对高差(反映位能大小),在1∶10000或1∶50000地形图上量取。根据上、中、下游各沟段沟床与山脊的平均高差,山坡最大、最小及平均坡度,各种坡度级别所占的面积比率,编制地貌图、坡度图、沟谷密度图、切割深度图。(5)气象水文对形成泥石流有控制作用的气候特征值主要是温度和降水量。温差变化引起沟域岩石风化加剧和冰雪消融等,可直接导致泥石流。暴雨是我国大多数泥石流产生的主要触发因素。根据沟域内或附近气象站观测资料分析统计前期降水与暴雨过程(24h、1h、1/2h、1/6h雨强)与泥石流暴发的关系,长期观测最大值与平均值(H年最大、H年平均、H24h最大、H24h均、H1h最大、H1均、H1/2h最大、H1/6b均。)根据沟域内或附近水文站观测资料,分析研究沟道洪水水位、流量、历时等特征。对于水文观测资料缺乏的小流域,可参考地区水文手册或利用附近水文站资料进行校核。(6)植被调查沟域土地类型、植物种属组成和分布规律,了解主要树草种及作物品种的生物学特性,为沟域进行生物防治设计提供依据。调查方法和步骤为概查、标准地调查和统计推测。概查是根据流域具体情况,以坡向、土壤机械组成和肥力状况、地形、高程、水分、植被种群等因子划分土地类型。掌握土地类型及植物群落随地形垂直分布变化的规律性。标准地调查是对每个土地类型选择二个以上有代表性的标准地进行调查。标准地投影面积:林木类为500~1000m2,灌丛为10~20m2,草本群落为124m2。分别对标准地的坡向、坡位、土壤、植物群落和林灌木地总覆盖率进行调查和测量,并填制表格。统计推测是通过同一土地类型标准的调查资料的分析,确定该土地类型植物资源的特征,进而统计推测和评价整个小流域的植物资源现状及其分布规律。填写小流域植物资源统计调查表。2.地质环境(1)构造查清沟域在地质构造图上的位置,通过卫片、航片等资料和现场调查,进一步详细地划分构造体系,研究构造(重点是新构造)对地形地貌、松散固体物质形成和分布的—922—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控制作用,并确定其对泥石流活动的影响程度。1)影响程度分为严重、中等、轻微、一般四个等级①严重:河沟位于强抬升区,隆起区中心区,河流切蚀区,构造复合部或大构造带,地震活跃带或6级以上地震区、断层破碎带或主干断裂带,风化节理极度发育区;②中等:河沟位于抬升区,隆起区边缘区,河流冲蚀淤蚀区,构造带或地震带4~6级地震区,有顺沟断裂或中小支断层,风化节理发育;③轻微:河沟位于相对稳定区,河流侵蚀区,构造边缘地带或4级以下地震区,有横沟断裂或小断裂,无断裂或风化节理一般区;④一般:河沟位于沉降区,构造影响很小或无,无断裂。2)地壳升降的判别标志强抬升区:第1、2阶梯,第3、4阶梯地形的边缘连接地带,局部隆起的中心隆起部分,主河道两侧发育有侵蚀阶地、基座阶地、侵入阶地的地区,新老堆积扇呈串珠状,侵蚀作用强烈,向源侵蚀发育,大河下切速度比支沟下切速度大。抬升区:上述两个阶梯连接地带以外的地区,局部隆起地区的边缘地带,主河道两侧发育有上叠和内叠阶地的地区,堆积扇多呈叠置型,侵蚀作用活跃,大河下切速度与支沟下切速度均等。相对稳定区:抬升区和沉降区连接的过渡地段,主河道两侧无阶地发育的地区,侵蚀作用一般,河道上处于平衡阶段。沉降区:接受沉积的凹陷地区,主河道有掩埋阶地的地区。3)切蚀区、冲蚀区、淤蚀区、侵蚀区的判别切蚀区:由于地块强烈抬升作用,沟床向下切蚀明显,两岸支沟侵蚀基准面下降,向源侵蚀明显,流域内重力侵蚀作用强烈。冲蚀区:由于地块抬升作用,沟床有冲淤变化,总的发展趋势是下切,两岸支沟侵蚀基准面的变化控制着流域内重力侵蚀作用的强弱,一般情况发育与停歇相间。淤蚀区:多见于抬升区内的断陷河谷山前断陷地带,山体一侧流域内有较强烈重力侵蚀作用,河流一侧因断陷而接受淤积。侵蚀区:在地块的某一相对稳定区内,沟槽输沙基本平衡或准平衡,河床无明显的平面或纵向变形,流域内只有少量或无明显的重力侵蚀作用,属于一般水土流失地区。(2)地层查阅区域地质图等资料,熟悉沟域新老地层划分、接触关系及分布特征。在此基础上,对控制泥石流形成固体物质的老地层、构造破碎带、第四系地层重点测绘填图。(3)岩性沟域内分布广的岩层、易风化破碎的软弱岩层对泥石流固体物质具有控制作用。填—923—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绘岩性分布图。统计沟道卵砾石、岩块的岩性特征,分析其主要来源区。岩性对流域产沙和运动都有重要影响,岩性分为硬岩和软岩两类,按下表确定。岩性分类表-2岩石类别Rh/kg·cm代表岩石1.岩浆岩类:花岗岩、闪长岩、玄武岩等极硬岩>6002.沉积岩类:硅质、钙质胶结的砾岩及砂岩、石灰岩、泥质灰硬岩岩、白云岩等硬岩300~6003.变质岩类:片麻岩、石英岩、大理岩、板岩、片岩等1.喷出岩类:凝灰岩等软岩50~3002.沉积岩类:泥砾岩、泥质砂岩、泥质页岩、炭质页岩、泥灰软岩岩、泥岩、粘土岩、煤等极软岩≤503.变质岩类:云母片岩、千枚岩等4.第四纪松散物:黄土岩性影响程度分为严重、中等、轻微、一般四个等级:严重:黄土、软岩、风化严重或节理很发育的硬岩。中等:软硬岩相间的岩体、风化较严重或节理较发育的硬岩。轻微;风化和节理发育一般的硬岩。一般:硬岩。(4)地震查阅地震图件,了解沟域地震基本烈度。泥石流活动与6级以上强震关系最为密切,地震活动烈度7度以上,会导致地表土石松动,加剧危岩崩落、山体崩塌、滑坡阻河、泉水涌流或断流、土体震动液化、堰塞湖坝溃决等,为泥石流的形成创造了物质和水源条件。综合分析未来地震活动趋势,研究地震可能对泥石流的触发作用,以及地震对防治工程场址的影响,为抗震设计提供依据。(5)第四纪地质史填绘沟城内第四纪堆积物分布图,编制第四纪地层表,采集堆积物中的化石、土样进行化学全量分析、粘土矿物差热分析、孢粉分析以测定或推测各类堆积物的发育年代或新老关系,确定第四纪各阶段沟域或邻区古地理面貌。从而阐明古泥石流和近代泥石流的发育过程,为估测泥石流未来发育阶段和趋势提供资料。(6)松散固体物质的分布、类型、产状、贮量及运动环境1)流域内松散固体物质大致分为自然的和人为的堆积两种,常在一定的水动力条—924—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件作用下,以多种失稳方式进入沟槽,常见的有坡面上的水土流失、崩塌、滑坡和河沟沟槽纵向切蚀和横向切蚀诱发的沟槽两岸切蚀等。2)崩塌、滑坡及水土流失的严重程度是泥石流产生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影响因素,是形成泥石流的主要固体物质来源。人类不合理活动可能导致或加剧河沟两岸的崩塌、滑坡的发展和水土流失过程,常见的有下列几种情况:①将矿渣直接倒人沟槽内,形成不稳定高边坡矿渣堆;②破坏河沟两岸植被;③不合理的耕作及资源开发;④某些工程设施不安全、不合理。3)崩塌、滑坡及水土流失的严重程度分四等。严重:崩塌、滑坡等重力侵蚀严重,多深层滑坡和大中型崩塌,植被覆盖率小于10%,表土疏松,冲沟十分发育;中等;崩塌、滑坡发育,多浅层滑坡和中小型崩塌,有零星植被覆盖,冲沟发育,轻微:有零星小型崩塌、滑坡和冲沟存在;一般:无崩塌、滑坡和冲沟或其发育轻微。4)天然、人为松散堆积体严重程度标准:42严重:有30m以上高边坡松散堆积,总贮量W>1.0×10/km;432中等:有10~30m高边坡松散堆积,总贮量W=0.5~1.0×10m/km;轻微:有10m以下高边坡松散堆积,总贮量W<0.5×104m3/km2;5)崩塌、滑坡及水土流失的严重程度可参照航片资料根据现场调查确定等级。6)沿沟松散物贮量是影响泥石流规模的重要因素,可通过现场调查或航片分析计算确定。7)沟岸山坡坡度是影响产沙和运动规模的重要因素,一般根据现场测量,或在1∶50000地形图或航片上测量三个以上的山坡坡度的平均值,作为判别其严重程度的依据。8)河沟纵坡是影响泥石流运动能量的重要因素,一般采用山口以上河段或用流通区和形成区河段的平均坡降表示,应根据现场调查结果确定,也可由1∶10000或1∶50000地形图或航片资料计算,采用分段统计时按加权平均计算:I=(L1·I1+L2·I2+⋯+Ln·In)/L式中:Ln和In分别代表河段的分段统计长度和分段坡降,L=L1+L2+⋯+Ln。(7)泥沙沿程补给长度比(%)1)泥沙沿程补给长度是决定泥石流形成规模和运动的重要条件,泥沙沿程补给长度比(%)是一个综合反映泥抄补给范围和补给量的重要参数,按下式计算:泥沙沿程补给长度比(%)=泥沙沿程补给长度/主沟长度—925—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2)泥沙沿程补给长度是沿主沟长度范围内两岸及沟槽底部泥沙补给段(如崩塌、滑坡、沟蚀等)的累计长度,在同一河段内同时存在几个不同补给源时,只取其中最长的一段长度计往往累计长度。3)泥沙沿程补给长度比主要按现场调查结果计算确定,也可根据航片资料确定。(8)沟口泥石流堆积活跃程度1)沟口泥石流堆积活跃程度基本上反映了该沟的泥石流活跃程度,主要应根据沟口堆积扇和大河的相互作用确定。2)沟口泥石流堆积活跃程度分为四等,即严重、中等、轻微、一般四等,确认如下:①严重:沟口大河对岸为非岩石岸壁时,大河河型受堆积扇控制,发生弯曲或堵塞断流,主流明显受堆积扇挤压偏移,扇形地发育,新旧扇叠置,扇面一次冲淤变幅在0.5m以上;②中等:河型无较大变化,仅主流受迫偏移,有扇形地,新旧叠置不明显,扇面一次冲淤变幅在0.2~0.5m范围内;③轻微:河型无变化,大河主流在高水位时无偏移,在低水位时有偏移,扇形地时有时无,无叠置现象,扇面一次冲淤变幅<0.2m;④一般;河型无变化,主流不偏,无沟口扇形地。3)如大河携带能力很强,沟口堆积扇残缺,应根据沟口泥位变幅确定其等级及按下表中第7项因素的等级标准划分。(9)河沟近期一次变形幅度(m)河沟近期一次变形幅度是说明泥石流近期活动规模的重要因素,主要通过现场调查获得。沟槽内泥石流造成的变形幅度各段有别,计算河段选在固体物质主要供给区。如供给区因河岸崩塌发育难以测量时,也可选在流通段上。(三)泥石流危害1.危害对象(1)生态环境和资源调查泥石流域动植物,重点是珍稀物种的种类、分布和数量;自然和人文景观点的价值及意义,矿产资源的品种、储量分布,地表水、泉水和矿泉水水源地。查明泥石流活动对它们的破坏范围并测绘破坏面积,评价危害程度及经济损失。(2)城镇及居民点调查城镇及居民点在沟域分布位置(出山口、沟道台地、山坡等)、人群密度、人口数量。核查泥石流危害区(包括未来泥石流可能危害范围)当前人口数量(常住和流—926—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动),各类已建房屋及城市基础设施类型、面积和造价等,规划区或拟建工程(房屋、厂房等)类型、数量和预算投资。(3)工农业等各类设施调查统计危害区各工厂、矿山等企业固定资产总值、年产值、利税等,农田面积、作物产量、产值,灌渠长度和保灌面积,铁路、公路和桥梁等级、长度及年通车量,水库库容、发电量和灌溉面积,防护河堤长度及保护对象,主要输电(通讯)塔座等级、数量等。统计各类建筑物和主要设备的造价或估价,分类填制成表。2.危害区历次泥石流活动造成危害对象不同程度损失的范围应划定为危害区。危害区的范围通过调查泥石流痕迹、堆积物及各类设施的破坏痕迹、残留旧址,以及访问和查阅地方志等资料,进行标界并测绘。各次泥石流的危害一般限定在危害区内,但各次泥石流活动不一定对危害区所有对象都造成危害。各次泥石流的危害和造成的损失与其暴发的时间、规模、泛滥部位等直线相关。根据泥石流发展趋势的综合研究成果,可将危害区划分为主要危害区和一般危害区。3.危害形式(1)淤埋和漫流淤埋主要发生于泥石流停淤地段(出山口、平缓宽阔河槽等)。泥石流分解后大量泥砂漂砾停积覆盖(其泥浆洪水漫流泛滥淹没、淤埋)建筑物、道路、农田等,造成人员伤亡和各类设施完全损毁报废。勘查中测绘近期泥石流淤埋范围(面积)、勘探淤积物厚度、土体特征,分析淤埋地重新利用(建筑区、农田复耕等)的可能性。(2)冲刷和磨蚀坡面泥石流造成山坡土层冲刷减薄、植被剥光,成为难利用的荒坡。沟道泥石流在形成和流通段内,揭底冲刷河床,冲刷河岸造成垮塌,对护岸河堤、水利工程、桥墩等冲刷引起掉块、局部崩塌等。勘查泥石流的主要冲刷磨蚀地段,观测其冲刷速度。了解被冲岸河岸土质和毁坏工程设施的结构及强度等。(3)撞击和爬高沟道泥石流在其流速较大的河段(急滩、峡谷等),尤其是其中的巨石具有很大的动能,可以撞毁桥梁、堤坝等河道设施。泥石流运动有很强的直进性,在遇阻时(河弯、堤坝)泥石流超高甚至爬越河岸。勘查泥石流搬运的大漂(巨)石的尺寸及其在河道中的分布,分析计算其能量和撞击力,测量泥石流超(爬)高痕迹。(4)堵塞或挤压河道支沟泥石流汇入主河道处或主河道在狭窄段形成堵塞坝,使上游水位抬高,沿河两—927—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岸设施被淹。堵塞坝使泥石流储存更大的能量,一旦溃决又形成更大规模的泥石流或洪水灾害。重点勘查常堵塞河道位置,堵塞段河谷地形及长度,泥石流堵塞时间长短,堵塞坝高度。4.危害程度泥石流危害程度划分是为了确定相应的防治工程等级和标准。(1)按泥石流活动规模划分43泥石流危害程度按沟域历次泥石流最大流量划分为四级。小规模(<10m)、中规434343模(<5×10m)、大规模(<8×10m)、特大规模(>8×10m)。(2)按损失程度划分泥石流危害程度按一次泥石流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划分为四级。22轻灾:死亡少于5人,或毁耕地少于10hm,或毁房少于1000m,或损失财产价值少于10万元。22一般灾:死亡少于30人,或毁耕地少于100hm,或毁房少于100000m,或损失财产价值少于100万元。22重灾:死亡少于100人,或毁耕地少于1000hm,或毁房少于50000m,或损失财产价值少于1000万元。22特重灾:死亡100人以上,或毁耕地1000hm以上,或毁房50000m以上,或损失财产价值1000万元以上。上述各损失指标只要有一项达到该程度即可。三、泥石流勘查技术(一)航片解译1.航片解译应在野外调查之前进行,并贯穿调查的全过程。运用它的超前性协助制定测绘方案,同时它本身也是地质测绘的手段,可有效地缩短工作周期。2.航片解译必须根据不同比例尺解译方法要求进行。3.航片解译以目视解译为主,凡能构成立体像对者,借助立体镜,不能构成立体像对者,以肉眼直接观察或借助放大镜进行观察。4.为确保目视判读的可靠性,还应采用彩色合成,彩色迭加,密度分割等光学显示法以及计算机自动识别。太复杂的图像分析,由专门的解译人员进行,勘查人员配5.航片比例尺宜采用1∶10000~1∶15000。6.根据影像形状、大小、色调和阴影判译下列内容:(1)地面几何形态:流域形态及范围、山地、平原及特殊地质现象构成的形态和泥—928—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石流三区(形成区、流通区、堆积区)的形态特征。(2)新构造活动条件及不良物理地质现象。(3)河流特征、水系、河道、宽浅、曲直、滩槽分布及规模。(4)植被情况。(5)人文现象及其它:城镇及居民点的分布、道路、桥梁、矿点、农、林类别等。判译时要量取汇流面积、冲沟和河沟密度、河沟曲率、河床的平均纵坡降、森林覆盖率和各种植物群体的定量关系,基岩露头、岩堆以及各种松散堆积物等的分布状况、分布面积及静贮量、动贮量。7.航片解译成果,地质测绘时应进行验证。验证工作量应低于30%。8.有条件时,应收集不同时期的航片进行对比分析,以便了解其发展变化。9.及时整理遥感图像解译资料,编制解译成果,包括解译卡片、典型样片、单项与综合性解译图件以及简要说明书。(二)地质测绘1.主要任务查明泥石流沟流域范围的自然地理、地质环境条件、泥石流固体物质来源、规模、特点、类型及危害程度、泥石流的形成条件及影响因素,为泥石流灾害治理提供翔实、可靠的工程地质依据。在规划建造防治工程区域内,应进行详细工程地质勘查。2.测绘范围的确定测绘范围应是全流域和可能受泥石流灾害影响的地段。3.测绘比例尺的确定全流域宜采用1∶10000~1∶50000,源头地区宜采用1∶1000~1∶5000,对中、下游可采用1∶500~1∶2000。4.测绘精度的确定(1)测绘填图时,所划分单元在图上的最小尺寸为2mm,即大于2mm者均应标示在图上。对厚度或出露宽度小于2mm的重要工程地质单元,如软弱夹层、崩塌、滑坡、断层破碎带、贯通性好的节理、宽大裂缝、溶洞和泉等,可采用扩大比例尺或符号的方法表示。(2)对可能建坝、堤等地段的地质界线,对于1∶500~1∶2000比例尺图,地质点测绘精度在图上误差不应超过3mm,其它地段不应超过5mm。(3)为满足测绘精度,在测绘填图中应采用比成图比例尺大一级的地形图作为填图底图。5.测绘方法—929—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1)主要采用实地测绘法,在下游区开始沿沟道向上游追索的方法为主,在各河段中辅以剖面线法和布点法。(2)在泥石流勘查中,主要采用仪器法,适当采用半仪器法。仪器法适用于大比例尺1∶50~1∶2000的工程地质测绘,用经纬仪、水准仪等较精密的仪器测定观测点、勘探点、分界点的坐标和标高,对比例尺小于1∶1000的测绘可采用半仪器法进行。6.对选出的泥石流防护坝适宜坝址,要进行坝轴线的拟定,且对拟定坝轴线进行详细勘查。(1)对高坝(格栅坝10~15m,拦砂坝15~30m),勘查范围以坝轴线为中线,上下游各100m;对低坝(格栅坝<10m,拦砂坝<15m)及丁坝,勘查范围以坝轴线为中线,上游50~100m,下游20~50m。测绘比例尺1∶100~1∶200,若有不良物理地质现象,应视具体情况,适当扩大范围。因计算库容需要,必须测绘1∶1000的地形图。(2)对可能拟建的堤、渠、槽等线性工程,也要进行工程地质勘查,勘查范围为轴线两侧各10m。勘查比例尺要求:平面图比例尺1∶500~1∶1000,断面图比例尺1∶50~1∶100。对适宜坝段及拟建线性工程勘查必须满足有关施工设计要求。7.测绘成果资料整理包括泥石流灾害测绘实际材料图、综合工程地质图或分区图、综合地层柱状图、工程地质剖面图、素描图、照片及文字说明。(三)地球物理勘探1.主要任务(1)泥石流灾害勘查1)了解泥石流形成区地层、地质构造、基岩埋深、风化厚度和分带性,第四纪松散堆积物集中地堆积体的分层和厚度。2)了解泥石流堆积区中泥石流堆积物的分布、性质、厚度等。(2)防治工程的场地勘查1)查明岩、土的分布、厚度和层次的划分。2)查明基岩的埋深、起伏形态、节理发育程度和断裂破碎带及基岩风化带。3)测定岩、土的物理、力学性质,如波速等动参数。2.物探方法选择物探的方法很多,但在泥石流沟谷中进行工作,可行的有:(1)泥石流灾害勘查—930—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1)在上游形成区一般采用浅层地震、电阻率法、自然电磁法。2)在堆积区一般采用浅层地震、电阻率法、地质雷达。(2)防治工程勘测一般按勘探线测定,适宜使用的方法:浅层地震、电阻率法、地质雷达及声波探测。3.探测比例尺及范围确定(1)比例尺确定物探的比例尺应大于地质测绘的比例尺,一般采用1∶25000,1∶10000,1∶50000,1∶2000或1∶100。井中测定可采用更大的比例尺。(2)物探勘测的范围1)在泥石流形成区,其测线一般不超过测区单面坡的坡长,深度在20~30m范围之内。2)在泥石流堆积区,测线应能控制住泥石流的分布,深度上也能控制堆积的厚度。3)在工程勘测中,物探测线顺勘探线布置,其范围应能达到其所需物探数据。4)在孔中垂直测定范围能控制两孔之间和孔深范围。4.提交综合地质-物探解译成果(1)资料和数据的分析处理根据不同方法所得的资料,结合钻、坑、槽探等实际揭露资料,进行合理解译处理。(2)综合地质-物探解译成果成果报告应按各种物探方法的要求进行编制,最终统一到一种解译。(四)钻探工程1.主要任务(1)在泥石流形成区(物源区)查明物源的数量,钻探的任务是在松散物源集中堆积体中(如滑坡、崩塌、岩堆和巨厚的冰水堆积层等)揭露其物质组成、结构、厚度;在基岩地层中揭露岩层的结构、构造、风化程度和风化厚度,为计算物源数量提供可靠的数据。(2)在泥石流堆积区,钻探查明堆积物的性质、结构、层次及粒径的大小和分布。成果资料用于分析泥石流的物质来源、搬运的距离、泥石流发生的频率及一次最大堆积量。(3)在泥石流可能采取防治工程的沟段,钻探工程为划分不同的工程地质单元,查—931—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明各类岩土的岩性、结构、厚度和分布;为防治工程的设计,提供岩土的物理力学及水理性质的指标。(4)配合完成在钻孔中所需进行的原位测试工作(如标准贯入试验,动力触探试验和波速测试等);为了解岩土的渗透系数,在钻孔中进行的压水(注水)试验和抽水试验。(5)在钻孔中采集不同工程地质单元的岩、土、水试样。2.钻孔数量、孔深、孔径的选择(1)在泥石流形成区,地形条件复杂,交通不便,对钻探工作不作统一的要求;但对区内的集中物源勘查,必需采用钻探时,钻孔的布置可参照“滑坡勘查”或“崩塌勘查”执行;孔深应以揭露松散体厚度进入下伏基岩层中3~5m为宜;为了解基岩的情况,在不同的地貌部位布置勘探点,研究控制区内基岩的风化程度,钻孔的深度要求进入新鲜基岩1~2m。(2)在泥石流堆积区,钻孔的布置应以能控制泥石流堆积扇的大小为宜;在主勘探线上的钻孔,孔间距以30~50m为宜,可适当加密或减少;孔深必须揭穿泥石流堆积体厚度。(3)泥石流防治工程场址主勘探线钻孔,应尽可能在工程地质测绘和地球物理勘探成果的指导下布设,孔距以能控制沟槽的起伏和基岩的构造线为宜,钻孔间距一般为30~50m。1)30m宽的沟谷应有1个钻孔控制。2)30~50m宽的沟谷应有2个钻孔控制。3)50m以上的沟谷应以30~50m间距布孔。在巨厚的松散层中不必揭穿其厚度时,孔深应是设计建筑物最大高度的0.5~1.5倍;在基岩浅埋时,孔深应深入新鲜基岩5~10m。(4)钻孔的布置应尽可能采用一孔多用,互相结合,使得钻探工程在勘查中发挥最好的效益。孔径的选择,在松散岩层中,考虑其泥石流物质组成的特点,孔径一般要求在Φ145以上;在基岩钻进中,钻孔孔径可适当缩小,但终孔孔径不得小于Φ91。3.钻孔的质量要求(1)按照施工钻孔的设计要求进行。(2)岩芯采取率,松散层要达到60%以上,风化破碎层达到65%,较好的岩层应达到80%以上。(3)钻孔孔深在岩土层位变换时应及时校正,允许误差±1%。(4)钻孔弯曲度,垂直孔顶角不超过2°/100m,斜孔不超过4°/100m。无特殊要求—932—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时,一般可不测定。(5)简易水文地质观测,钻进中要求观测初见水位、静水位,观测精度±5cm。(6)钻探工程在地下水位以上钻进时,须采用无液回旋钻进(干钻)。(7)在孔内进行层位测试和压水、抽水试验等,按照有关规程执行。4.孔内岩、土、水样的采集(1)岩样采集1)采集孔内岩芯样作为岩样标本。2)岩芯样要保证岩石的原始结构不受或少受破坏;采集的岩芯要以能满足试样加工尺寸(标准件)和数量上的要求。3)采集好样品后,立即在试样上注明编号、产状、深度等。对于干缩湿胀(如泥岩、泥质岩石)或易于风化的岩石,取样速度要快,在空气中暴露的时间尽可能短;要求采取蜡封和铁装筒蜡封,尽快运送,防止晃动。4)将岩样送至实验室,应填写试样测试任务委托书。(2)土样采集1)在钻孔中采集土样,要尽可能采集原状土样,在采样钻进中要求回转取土;对于坝址勘探取样,要求用三重管取样,而在泥石流勘探中采用岩芯管头即可,采集工艺参照《岩土工程勘察规范》。2)样品一般采用样盒装满后密封。对于扰动样(Ⅲ、Ⅵ级),可采用布和塑料样袋封装。3)送检样品要求附送样单、试验项目和试验方法的要求。(2)水样采集1)在孔内采集水样时,要将孔内混有的地表水或孔内的长期积水抽出,取含水层进入孔中的纯地下水。2)盛水溶器一般应采用带有磨口玻璃塞的玻璃瓶,或塑料桶。瓶桶应洁净,在采取样品前应采用样水清洗三次以上。3)采样时,应缓慢将水注入瓶中,严防杂物混入,并留10~20mL的空间。4)要测定水中的CO2时,应单独用瓶取水,同时加入2~3mg的大理石粉。5)水样取好后,要立即封好瓶口,并标明取水的孔号、编号,加试剂名称,填好水样标签。6)水样运送中要防止瓶口破损,送交样品时要填好送样单,注明送样单位,样品编号,分析项目要求,交化验人员当面验收,水样保存时间不允许超过72h。5.钻孔的记录和编录(1)钻进中的班报表记录应真实、及时;按钻进回次逐段填写,严禁事后追记。—933—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2)钻探现场编录可采用肉眼鉴定、手触方法。对岩土描述除按规范外,可采用标准化、定量化的方法(孟塞尔色标、砂土粒样、点荷载仪、袖珍贯人仪),岩芯采取率和岩石质量RQD值。(3)钻探成果要有钻孔柱状图、岩芯编录及野外现场试验记录。6.孔内安装监测仪器仪表的要求在泥石流灾害勘查遇到滑坡、崩塌的勘探钻孔中需要安装监测仪器仪表时,参照“滑坡灾害、崩塌灾害勘查”中的要求执行。(五)轻型山地工程轻型山地工程因不受地形条件的限制,施工快而方便,又能更好地揭示地表以下岩、土的基本特征,在泥石流灾害勘查中是主要手段之一。1.主要任务(1)配合钻探工程,更清晰揭示泥石流在形成区、流通区和堆积区中不同部位的物质沉积规律和颗粒粒度级配的变化;准确掌握松散层、基岩层位、基岩风化程度和新鲜岩层的结构、构造。(2)现场测定泥石流物质沉积后的天然容重、天然含水量、比重、颗粒分选等,为施工开挖基坑提供松散层的放坡和排、止水技术指标。(3)直接采集具有代表性的原状岩、土试样。2.探槽的技术及质量要求(1)探槽布置应结合勘探点的岩土产状及岩土的物理性质,并考虑影响施工的重要因素,如交通、气候、水文地质资料等条件。(2)探槽的规格:长度以需要为准,深度不超过3m,底宽不小于0.6m,其两壁的坡度按土质和探槽的深浅合理放坡。1)深1m的浅槽中,两壁坡度为90°。2)深1~3m的槽中,密实土层为70°~80°,松散土层为60°~70°,在潮湿、松土层中不应大于55°。(3)掘进中的技术要求1)人工掘进,禁止使用掘空底部,使之自然塌落的方法。2)禁止采用爆坡法。3)槽壁应保持平整,松石及时清除,严禁在悬石下作业,槽口两边0.5m以内不得有堆放的土石和工具。4)槽内有两人以上工作时,要保持3m以上的安全距离。—934—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5)在松散易坍塌的地层中掘进,两壁应及时支护。6)凡影响人畜安全的探槽,在取得地质成果后,必须及时回填。3.探坑、探井的技术要求(1)在泥石流的形成区,流通区及堆积区需要进行现场试验的探坑(试坑),其开2口的规格,圆形直径一般为Φ500,方形为50×50cm,深度要求在剥去表层之后不小于0.5m。(2)泥石流勘查中,探井的规格尺寸:探井深一般不超过10m,开口为圆形的直径220.8~1.0m,深5~10m,断面尺寸长×宽为1.2×0.8m或1.2×1.0m。考虑到泥石流物质组成颗粒大小差异大,其开口可适当放大,也可采用梯级开挖。(3)探井掘进技术参数参看《地质勘查坑探规程》。4.探槽、探井地质成果(1)在开挖掘进时分别对不同单元体岩、土层的岩性、结构、颗粒级配等进行描述,编录,图文应尽量定量、规格化。(2)探槽要有槽底、两壁的展示图,探井要有展示图,能直观地反映岩、土体的结构及展布,比例尺:1∶25,1∶50或1∶100。(3)为防治工程提供设计所需的其它资料。四、岩、土、水样测试要求(一)岩石样品的数量及测试要求采集的岩石要能满足下表制样的的要求,测试数据能够反映岩石的实际性状。室内测试岩样规格表样品规格(mm)数量测试项目方法备注柱状立方状比重1密度3吸水率Φ50×5050×50×5031.本表所列深度和变形试验所需试样数量是一组试容重Φ50×5050×50×503样,一组试样的尺寸必须能制作标准件12个以上。崩解>102.抗剪项目包括:剪断和抗剪切。抗压Φ50×5050×50×50>3抗剪50×50×50123.同种岩石在一种状态下一般应有三组以上的样品。抗拉Φ50×5050×50×50>3弹模Φ50×5050×50×501—935—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二)土样的样品数量及测试要求(1)泥石流勘查中,泥石流堆积物的颗粒分级及容重是重要参数。根据泥石流堆积物常含有大颗粒的特点,其现场测试采样一般要求500kg左右。(2)在坝址土体中,每层稳定土层中试样组数一般不少于6组,扰动土样的数量可适当减少。(3)原状土样的大小,钻孔取样尺寸为直径10cm,高20cm;在坑槽中采样,每组样品尺寸为15×15×15cm3。(4)土试样试验项目测试数量等要求。(5)泥石流堆积物的颗粒分析,应将≥2cm以上的颗粒在野外筛分,<2cm颗粒送实验室进行颗分。室内测试土样规格表粘性土砂类土卵石土项目原状扰动原状扰动扰动3g3ggcmcm颗分100~300500~10005000比重3005005000含水量>3005005000容重10×10×10>50010×10×105005000液限>500塑限>500抗剪10×10×10>2000100~3005000压缩10×10×1010005000(三)水试样的室内要求泥石流灾害勘查中,对水样一般只要求作常规项目的分析;在防治工程中,由于大部分工程的基础置于地下水位之下,要求增加CO2的测定。一般简分析样品数量500~1000mL全分析样品数量200~300mL侵蚀性CO2样品数量250~300mL,加2~3g大理石粉。—936—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第二节泥石流地质灾害监测一、泥石流监测的目的和内容确定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对泥石流扩展速度和范围的影响,为泥石流防治工程设计提供一定的依据。开展泥石流成灾前预警,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一)监测手段在勘查阶段,监测手段以简便的常规手段为主体。(二)监测内容和要求1.降雨观测根据流域大小,在流域内的控制点中设置1~3个自记式雨量观测点,便于掌握整个流域内的雨量分布情况与降雨的不均匀性。观测点不要设在风力影响较强和周围有高大树木的地方。定时观测巡视。2.泥位观测观测站应尽可能设在两岸稳定、顺直的泥石流流通河床段。观测断面可设置2个或2个以上。用简便的断面索法观测泥位的涨落过程,精度要求到0.1m。条件许可时,泥位也可采用有线或无线传感器及探头遥测(如超声水位计、泥位检知网、泥位检知线等)。3.流速观测泥石流流速观测必须和泥位观测同时进行,数值记录要和泥位相对应。一般采用水面浮标测速法。4.预警预报泥石流警报,首先要确定预警预报参数临界值。如泥位观测报警的泥位临界值,地声报警的地声临界值,暴雨报警的雨强临界值。(1)断面泥位观测法当监测断面泥位达到警戒值时,立即发出预警信号。当监测断面泥位达到避难泥位时,则发出警报信号。(2)传感法将泥石流传感器、地震传感器、地声传感器、超声泥位计、泥位高度检知线等安装—937—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在沟谷适当地点(超声探头必须安装在流域中、下游的主河床内),这样可以保证泥石流流量处在一个较稳定的范围内,减少泥石流规模报警的误差。当泥石流发生时,传感器接受信息,进行预警或报警。(三)监测资料整理分析除对泥石流监测原始记录进行整理编目外,还应将监测数据进行重新编号,形成泥石流监测的正式项目。如条件具备,应建立成果数据库,把全部编目资料存入计算机,以供有关人员查阅。(四)泥石流的长期监测勘查工作结束后,应将监测点、监测站移交当地有关部门继续监测,达到长期监测积累资料的目的。二、泥石流特征值的确定泥石流勘查必须为泥石流防治规划和防治工程设计服务,泥石流特征值是泥石流研究和防治工程中不可缺少的参数。因此,在勘查工作中对泥石流的流量、流速、动力学(冲击力、冲起高度和弯道超高)等特征值必须确定,并提交泥石流防治工程设计部门使用。(一)泥石流流量的确定泥石流流量包括泥石流峰值流量和一次泥石流输沙量,是泥石流防治的基本参数。1.泥石流峰值流量计算(1)形态调查法在泥石流沟道中选择2~3个测流断面,断面选在沟道顺直、断面变化不大,无阻塞、无回流、断面上下沟槽无冲淤变化,具有清晰泥痕的沟段。然后确定泥位,并仔细查找泥石流过境后留下的痕迹。最后测量这些断面上的泥石流流面比降(若不能由痕迹确定,则用沟床比降代替)、泥位高度Hc(或水力半径)和泥石流过流断面面积等参数。用相应的泥石流流速计算公式,求出断面平均流速Vc后,即可用下式求泥石流断面峰值流量Qc。Qc=Wc·Vc2式中:Wc———泥石流过流断面面积(m);Vc———泥石流断面平均流速(m/s)。(2)雨洪法—938—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在泥石流与暴雨同频率、且同步发生、计算断面的暴雨洪水设计流量全部转变成泥石流流量的假设下建立的计算方法。其计算步骤是先按水文方法计算出断面不同频率下的小流域暴雨洪峰流量Qp(Qp,的计算方法查阅水文手册),然后选用下述三种情况的一种计算泥石流流量。Qc=(1+Φc。)Qp·Dc。γc-γsΦ=γH-γc3式中:Qp———频率为P的暴雨洪水设计流量(m/s);3Qc———频率为P的泥石流洪峰值流量(m/s);Φc———泥石流泥沙修正系数;3γc———泥石流容重(t/m);3γc———清水的比重(t/m);3γH———泥石流中固体物质比重(t/m),Dc———泥石流堵塞系数,可查经验下表泥石流堵塞系数Dc值堵塞程度特征堵塞系数Dc河槽弯曲,河段宽窄不均,卡口、陡坎多;大部分支沟交汇角度严重大,形成区集中,物质组成粘性大,稠度高,沟槽堵塞严重,阵>2.5流间隔时间长沟槽较顺直,河段宽窄较均匀,陡坎、卡口不多,主支沟交角多中等小于60°,形成区不太集中;河床堵塞情况一般,流体多呈稠浆一1.5~2.5稀粥状沟槽顺直均匀,主支沟交汇角小,基本无卡口、陡坎,形成区分轻微<1.5散;物质组成粘稠度小,阵流的间隔时间短而少2.一次泥石流过程总量计算一次泥石流总量可通过计算法和实测法确定。实测法精度高,但往往不具备测量条件,计算只是一个精略的概算,它根据泥石流历时T和最大流量Qc,按泥石流暴涨暴落的特点,将其过程线概化成五角形。一次泥石流冲出的固体物质总量WH:γc-γsWH=WcγH-γc—939—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二)泥石流流速的确定泥石流流速是决定泥石流动力学性质的最重要参数之一。不能确定泥石流流速,就不可能解决众多的泥石流工程整治问题。目前泥石流流速计算公式为半经验或经验公式,概括起来一般分为稀性泥石流流速计算公式、粘性泥石流计算公式和泥石流中大石块运动速度计算公式三类。概化泥石流流量过程线1.稀性泥石流流速计算公式1121Vc=·Rc3·I2γHΦc+1n1式中:———清水河槽糙率;n3γH———固体物质比重,一般在2.4~2.7m之间;Rc———固体颗粒直径(m);I———河床水力坡度。北京市政设计院推荐的北京地区经验公式:mw21Vc=·Rc3·I10a式中:mw———河床外阻力系数,可通过查下表获取。2.粘性泥石流流速计算公式(2)东川泥石流改进公式—940—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21Vc=KHc3·Ic5河床外阻力系数mw分类河床特征I>0.015I≤0.015河段顺直,河床平整,断面为矩形或抛物线形的漂石、砂卵石或黄17.540土质河床,平均粒径为0.01~0.08m河段较顺直,由漂石、碎石组成的单式河床,河床质较均匀,大石2块直径0.4~0.8m,平均粒径为0.4~0.2m;或河段较弯曲不太平整6.032的1类河床河段较为顺直,由巨石、漂石、卵石组成的单式河床,大石块直径3为0.1~1.4m,平均粒径为0.1~0.4m;或较为弯曲不太平整的2类4.025河床河段较为顺直,河槽不平整,由巨石、漂石组成的单式河床,大石4块直径为1.2~2.0m,平均粒径0.2~0.6m;或较为弯曲的不平整的33.820类河床5河段严重弯曲,断面很不规则,有树木、植被、巨石严重阻塞河床2.412.5式中:Vc———泥石流断面平均流速(m/s);K———粘性泥石流流速系数,用内插法查下表;Hc———计算断面的平均泥深(m);Ic———泥石流水力坡度(‰),一般可用沟床纵坡代替。粘性泥石流流速参数K值表Hc/m<2.5345K10975(2)甘肃武都地区粘性泥石流流速计算公式:21Vc=McHc3·Ic2式Mc———泥石流沟床糙率系数,用内插法由下表查得。(3)通用公式121Vc=n·Hc3·Ic2c—941—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泥石流沟床糙率系数Mc值表Mc类别沟床特征Hc/m0.51.02.04.0黄土地区泥石流沟或大型的粘性泥石流沟,沟床平坦开1阔,流体中大石块很少,纵坡为20‰~60‰,阻力特征292216属低阻型中小型粘性泥石流沟,沟谷一般平顺,流体中含大石块2较少,沟床纵坡为30‰~80‰,阻力特征属中阻型或高26211614阻型中小型粘性泥石流沟,沟谷狭窄弯曲,有跌坎,或沟道3虽顺直,但含大石块较多的大型稀性泥石流沟,沟床纵2015118坡为40‰~120‰,阻力特征属高阻型中小型稀性泥石流沟,碎石质河床,多石块,不平整,41296.5沟床纵坡为100‰~180‰河道弯曲,沟内多顽石、跌坎,床面极不平顺的稀性泥55.53.5石流,沟床纵坡为120‰~250‰。式中:nc———粘性泥石流的河床糙率,用内插法由下表查得。3.泥石流中石块运动速度计算公式在缺乏大量实验数据和实测数据的情况下,为便于以堆积后的泥石流冲出物最大粒径大体推求石块运动速度,C.M弗莱施曼推荐公式:Vs=admax式中:Vs———泥石流中大石块的移动速度(m/s);dmax———泥石流堆积物中最大石块的粒径(m);a———全面考虑摩擦系数、泥石流容重、石块比重、石块形状系数、沟床比降等因素的参数。3.5≤a≤4.5,平均a=4.0。(三)泥石流动力学特征值的确定1.泥石流冲击力的确定泥石流冲击力是泥石流防治工程设计的重要参数。分为流体整体冲压力和个别石块—942—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的冲击力两种。粘性泥石流糙率nc表糙率值序号泥石流体特征沟床状况1ncnc流体呈整体运动;石块粒径大小悬殊,一般在河床极粗糙,沟内有巨30~50cm,2~5m粒径的石和挟带的树木堆积,石块约占20%;龙头由多弯道和大跌水,沟内平均值0.2703.571大石块组成,在弯道或不能通行,人迹罕见,0Hc<2m时,2.57河床展宽处易停积,后沟床流通段纵坡在100‰0.445续流可超越而过,龙头~150‰,阻力特征属高流速小于龙身流速,堆阻型积呈垄岗状流体呈整体运动;石块较大,一般石块粒径20~30cm,含少量粒径2~河床比较粗糙,凹凸不Hc<1.5m时,20~303m的大石块;流体搅拌平,石块较多,有弯道、平均0.040252较为均匀;龙头紊动强跌水;沟床流通段纵坡Hc<1.5m时,10~20烈,有黑色烟雾及火花;70‰~100‰,阻力特征0.050~0.10015龙头和龙身流速基本一属高阻型平均0.067致;停积后呈垄岗状堆积流体搅拌十分均匀;石沟床较稳定,河床物质块粒径一般在10cm左较均匀,粒径10cm左0.1m<Hc<1.5m右,挟有个别2~3m的右;受洪水冲刷沟底不0.043大石块;龙头和龙身物23平而且粗糙,流水沟两0.5m<Hc<2.0m3质组成差别不大;在运13侧较平顺,但干而粗糙;0.077动过程中龙头紊动十分10流通段沟底纵坡55‰~2.0m<Hc<4.0m强烈,浪花飞溅;停积70‰,阻力特征属中阻0.100后浆体与石块不分离,型或高阻型向四周扩散,呈叶片状0.1<Hc<1.5m泥石流铺床后原河床粘0.022附一层泥浆体,使干而460.1<Hc<2.0m4同3粗糙河床变得光滑平顺,260.033利于泥石流体运动,阻202.0<Hc<4.0m力特征属低阻型0.050(1)泥石流体整体冲压力计算公式γc2δ=γVcsinag—943—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式中:δ———泥石流体整体冲击压力(Pa);γ———泥石流容重(t/m3);cVc———泥石流流速(m/s);22G———重力加速度(m/s),取g=9.8m/s,a———建筑物受力面与泥石流冲压力方向的夹角(°);λ———建筑物形状系数,圆形建筑物λ=1.0,矩形建筑物λ=1.33,方形建筑物λ=1.47。(2)泥石流体中大石块的冲击力F:23EJVF=·sina(概化为悬臂梁的形式)3gL248EJVF=·sina(概化为简支梁的形式)3gL式中:E———构件弹性模量(Pa);J———构件截面中心轴的惯性矩;L———构件长度(m);V———石块运动速度(m/s);W———石块重量(t)。2.泥石流冲起高度的确定据观察,假定泥石流流速为Vc,那么泥石流最大冲起高度⑽H为:2Vc⑽H=2g泥石流在爬高过程中由于受到沟床阻力的影响,其爬高⑽H:bV2V2cc⑽H=≈0.82gg式中:b———迎面坡度的函数。3.泥石流的弯道超高由于泥石流流速快,惯性大,故在弯道凹岸处有比水流更加显著的弯道超高现象。根据弯道泥面横比降动力平衡条件,推导出计算弯道超高的公式:2VcR2⑽h=2.3lggR1式中:⑽h———弯道超高;R2———凹岸曲率半径;R1———凸岸曲率半径;—944—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Vc———泥石流流速。第三节泥石流地质灾害评估一、泥石流发展趋势分析(一)泥石流发生的准周期性泥石流发生具有突然性,两次泥石流之间具有一定的间歇期。泥石流活动的准周期性是泥石流防治工程设计的依据,目前只能按触发因素的大小和频率(如暴雨量和频率)计算泥石流发生的规模和频率。(二)控制泥石流发展趋势的因素1.气候研究分析沟域气候变化的周期性,重点分析温度和降水的变化。温度的高低和降水的丰、枯变化在时间上是同步进行的。水热组合呈现湿热、湿冷、干热和干凉的不同气候特征,对泥石流沟域固体物质的储集有不同的影响。2.地震地震对于泥石流活动的明显作用是因为地震三要素(震中、震时、震级)对应着泥石流形成的三个基本条件(地形、水分、松散固体物质)。地震时(特别是雨季中)可以触发沟域发生滑坡、崩塌并形成泥石流。地震发生具有准周期性也影响着泥石流活动的周期性。3.松散固体物质积累速率控制着泥石流活动及其规模,积累方式有长期积累一次输走的特点。如风化剥蚀聚集于斜坡上的松散物质经一次暴雨过程大部分带入沟中;还有一种方式是一次积累多次输走,如滑坡阻塞后经多次洪水带走。4.森林植被森林植被覆盖率的不断降低预示着沟域荒坡增多,松散物源量扩大,斜坡径流增加,更有利于泥石流的产生。5.人类工程活动沟域人口增多,经济活动加剧,如超过地质环境容量,必将造成环境恶化,使泥石流不断发展。(三)泥石流发展趋势评估根据控制泥石流发展趋势的气候、地震、松散固体物质积累速率、森林植被增减和—945—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人类工程活动等五大因素,经综合比较分析,确定未来(今后50~100a)泥石流的发展阶段、泥石流暴发频率、泥石流规模(50a重现期或100a重现期)。二、危害程度评估(一)危害范围和危害对象确定根据泥石流发展趋势分析,实地圈划出未来泥石流(50或100年重现期)可能淹没范围。该范围内的居住人群及全部工农业、交通、电力、城市等设施及文化景观均定为可能危害对象。(二)经济评估对危害范围内各企事业单位、各经济实体所属的资产(土地、设备、产品等)进行统计并列出清单,综合评估其资产总值(折算为人民币,元)及经济效益指标。该项工作可委托当地有关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完成。(三)社会评估对危害范围内居住人口现状进行调查统计,了解人口分布、劳动力素质等指标;了解该区社会发展规划(近期10a为主)。综合评估未来10~50a社会发展水平。(四)人口财产可能损失评估根据泥石流历次危害损失,结合可能危害区的经济、社会现状及发展规划,确定今后一定时期内泥石流的最大灾度(%),即可能损失的人口或财产占总人口或财产的比值。估算出泥石流可能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折算为人民币,元)。(五)人文景观可能损失评估综合评估泥石流对危害区自然风景(地质景观、地貌景观、植被景观)、文化名胜(遗址、古建筑)的危害,如侵蚀、冲刷、淹没等的范围和程度。评估文物风景的价值(历史价值、考古价值、观赏价值、知名价值等)。估算泥石流对人文景观点的可能毁坏程度,如局部剥落或整体垮塌或被淤埋。研究被动保护措施(加固人文景观)的可行性和投资以及对人文景观的不利影响,对比优选主动保护措施(防治泥石流)。(六)堵江断道可能损失评估分析泥石流活动堵塞或滑崩堵断河道的可能性及堵塞规模(物质方量、堵塞坝高等)。研究堵塞坝库区范围及淹没损失,堵塞坝溃决造成大规模泥石流(或洪水)的危—946—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害范围,评估其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对于通航河道还要评价可能断航的时间长短,以及影响的航运量。泥石流冲(淤)断铁路的直接经济损失及影响通车造成的运输量减少的损失。—947—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第三章地裂缝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第一节地裂缝地质灾害勘查一、地裂缝的概念分类及研究意义地裂缝是在内外力作用下岩石和土层发生变形,当力的作用与积累超过岩土层内部的结合力时,岩土层发生破裂,其连续性遭到破坏,形成裂隙(含节理和断层)。在地下因遭受周围岩土层的限制和上部岩土层的重压作用其闭合比较紧密,而在地表则由于其围压作用力减小,又具一定的自由空间,裂隙一般较宽,表现为裂缝,即地裂缝。不言而喻,地裂缝系裂隙的一种特殊形态。因其本质与裂隙不同,故表现形式有别;地裂缝出露于地表张开成缝,宽度变化大,存在时间短,时隐时现:裂隙多隐伏于地下,宽度窄,稳定延伸,在岩土层中永存而不消失。地裂缝与断层构造有别,地裂缝发生在地表,长度小,成因多样;而断层深入地下,延伸长,系较强的构造运动所致。地裂缝灾害是地质灾害中地面变形灾害之一种,它是直接或间接地恶化环境、降低环境质量、危害人类和生物圈发展的地质事件。现代地裂缝现象在世界许多国家都有发现,其发生频率和灾害程度逐年加剧。其中中国和美国地裂缝灾害最为严重,已成为一个新的、独立的自然灾害灾种,引起了国际地学界的关注。地裂缝不仅造成各类工程建筑,如城市建筑、生命线工程、交通、农田和水利设施等的直接破坏,也引起了一系列的环境问题。二、地裂缝的分类不同的学术,不同的科学工作者往往各有不同的分类方法,甚至同一学科的科学工作者,由于工作目的不同,或者因从不同角度出发,也往往采用不同的分类方法。目前,地裂缝分类最常见的有地裂缝的形态分类、地裂缝的力学分类和地裂缝的成因分类。现将这三种分类分别介绍于下。1.地裂缝的形态分类地裂缝的形态分类主要依据是它在平面上所展现的图形。一般来说,在地裂缝的形—948—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态分类中,既要考虑单条地裂缝的形态,又要考虑多条地裂缝的组合形态,并需把这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进行分类。现将地裂缝的一些常见几何形态简单介绍于下:(1)直线形地裂缝平直,延伸方向稳定,整条裂缝没有发生转折。(2)弧形在某种自然条件控制下或影响下,地裂缝呈弧形弯曲,表现为一条弧形曲线。(3)“S”形与反“S”形地裂缝中段比较平直,首尾两段呈方向相反的弧形弯曲,以致整条呈现往返转折的弯曲,并依据弧形方向的不同可分为“S”形与反“S”形两种形态。(4)锯齿形地裂缝象锯齿一样弯曲转折,但整条地裂缝朝一定方向延伸。每一线段与其总体走向均具一定头角,其中所夹的锐角一般小于45°。(5)“Z”字形或“N”字形地裂缝中段和首尾两段都比较平直,但它们之间却发生突然转折,首尾两段与中段的走向明显不同,整个形态呈现“Z”字形或“N”字形。有时,几个“Z”字形连续套接在一起,构成了类似于锯齿形图象。(6)环形:地裂缝围绕着某一环形构造或环形地质体或环形地貌形态而呈环状展布,或者近似呈圆形曲线,或者曲若干条弧形曲线断续环绕成为近似的圆形图象。(7)雁列式:若干条大致平行的地裂缝,彼此首尾遥相呼应,呈现雁列式排列这些地裂缝可以是直线形的,也可以是“S”形成反“S”形的。(8)“入”字形或“人”字形主干地裂缝的一侧,有一条分支地裂缝以一定交角与其相汇,但未切穿主干地裂缝,而呈“入”字形或“人”字形图象。(9)“X”形与格子状两组不同走向的地裂缝,彼此相互交切呈“X”形,但每一组常由若干条相互平行的地裂缝组成,它们往往与另一组相互穿插与交织,以致构成了格子状图象。(10)扫帚状主干地裂缝端部的某一侧,发育了一系列规模较小的地裂缝。它们与主干地裂缝的交角大小不一,大者小于90°,小者数度,呈现向某一方向撒开的扫帚状图象。(11)放射状地裂缝自中心部位向周围撒开,犹如自行车轮的辐条一般,呈放射状图象。中心部位一般呈现比其外围高的地貌形态,地裂缝的宽度由中心部位向边缘遂渐变细。(12)向心状地裂缝自四周向中心部位聚合,其图象与放射状地裂缝相似,但中心部位表现为凹陷或降落,地裂缝的宽度由边缘抽中心部位遂渐变细,地裂缝的平面形态,还可以划分出许多种图象,如有的放射状地裂缝或向心状地裂缝可能与环形地裂缝叠加,呈现了蜘蛛网状的图象,等等。地裂缝的形态与发生地裂缝区域的介质和边界条件、地裂缝成生的力学机制、以及—949—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地裂缝形成原因等均具有密切的联系。在一定的介质与边界条件下,不同的应力作用方式或不同成因的地裂缝,它们的形态往往不同,各具特点;反过来,其一种形态的地裂缝,可能是某一种力学性质与某一种成因的地裂缝的表现。因此对地裂缝的形态进行研究与分类,可以说是分析地裂缝的力学性质与成因的一个侧面。2.地裂缝的力学分类力学性质的差异,可将地裂缝分为下列五种类型:(1)压性地裂缝在压应力作用下,可以产生一组与最大主压应力作用方向垂直的地裂缝———压性地裂缝。该类裂缝比较细小,钱形呈舒缓波状,延伸比较短,在裂缝附近可能出现鼓包或凹陷。鼓包与凹陷的长轴与压性地裂缝平行,升降幅度一般在10厘米以内,大者可超过数十厘米。在自然界,压性地裂缝是极其罕见的,因为岩石的压碎破裂强度等于剪切破裂强度的2~84倍。土质的压碎破裂强度虽与剪切、拉张的破裂强度差异不大(一般相差2~3倍),但土质因具有较大的可塑性,在压应力作用下容易发生塑性变形。(2)张性地裂缝:地裂缝的走向与最大主店应力的作用方向平行,或者与最大主张应力的作用方向垂直。裂缝宽阔,裂缝面粗糙不平整,裂缝线常呈锯齿状。线性延伸较差,每一线段延伸不远就转折为另一延伸方向,但整条裂缝的总体延伸方向仍比较稳定。在两线段的锯齿转折处,常常形成一个相对宽阔的深洞和顺着某一线段延伸的小尾巴。在一条规模较大的张性地裂缝两侧,常有一系列与其平行的小裂缝。在主干地裂缝尾部,则可见到杏核状或树枝状,辫子状分叉等小裂缝。不论是岩石还是土质,由于它们的拉张破裂强度比压缩破裂强度低得多,它们在同一应力作用下,比较容易出现张开破裂,所以张性地裂缝是一种最常见的地裂缝。(3)扭性地裂缝:扭性地裂缝的走向与最大剪切应力的作用方向平行,与最大主压应力的作用方向大约成45°交角,但由于边界条件的影响,扭性地裂缝与最大主压应力的交角可以略大于45°或略小于45°。扭性地裂缝的线性延伸较好,产状稳定,线形平直,有时犹如刀切一样整齐。有些扭性地裂缝的一侧或两侧,有时可见到一系列与其斜交的羽状小裂缝,或者在一侧出现了“入”字形、“人”字形的分支小裂缝。在扭性地裂缝的尾部,有时可见到折尾,或者菱形结环,或者分叉等现象。扭性地裂缝往往成带出现,它们首尾遥相呼应,呈现雁列式或多字形排列,在两条雁列式地裂缝的首尾之间,常常出现羽列式的小裂缝。在平面上,有些地段扭性地裂缝比较密集,有些地段比较稀少,密集带和稀疏带的宽度与间距大致相近,以致呈现疏密相间的韵律变化特征。不同走向的两组扭性地裂缝彼此常常相瓦交切呈“X”形,这是识别一对共轭扭性地裂缝的重要依据,它们的锐角平分线为最大主压—950—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应力的作用方向。(4)压扭性地裂缝:地裂缝的走向与最大主压应力的作用方向的交角小于90°、大于45°时,即为压扭性地裂缝,其中交角接近于90°者呈现以压性为主,交角接近于45°者呈现以扭性为主。压扭性地裂缝的形态兼具压性和扭性两种地裂缝的特征,裂缝线呈平缓的“S”形或反“S”形,且常常由若干条地裂缝组合成雁列式。压扭性地裂缝时宽时窄,裂缝面比较平整光滑。此外,有些扫帚状地裂缝也可能属于压扭性。(5)张扭性地裂缝:地裂缝的走向与最大主压应力的作用方向的交角小于45°、大于0°时,即为张扭性地裂缝,其中交角接近于0°者早现以张性为主,交角接近于45°者呈现以扭性为主。张扭性地裂缝的形态兼具张性和扭性两种地裂缝的特征,裂缝线比较平直,但局部地段常常迁就另一组扭性地裂缝而发生转折,以致其形态图象呈现“Z”字形或“N”字形。此外,有些扫帚状地裂缝也可能属于张扭性。一般来说,在同一个地区,在统一应力作用下,上述五种不同力学性质的地裂缝都可能发育成生。但是,鉴于自然条件的差异,地裂缝形成原因的不同,以及应力作用的变异,在一个区域中我们不一定能齐全地见到上述五种不同力学性质的地裂缝。在试验室模拟地裂缝的发育过程所做的泥巴模拟试验结果表明,不同力学性质的地裂缝,它们发育的次序是不同的。在一个试件上,当应力作用加强时,首先产生了两组扭性裂缝,它们相互交切成“X”形。当应力作用进一步加强时,便在原有的基础上产生了一组张性裂缝,它们常常利用两组扭性裂缝呈现曲折延伸,这种现象称之为“追踪”,而被迫踪的扭性裂缝却变得比较宽阔。与此同时,早先形成的两组扭性裂缝,一组转化为兼具压性的特征,另一组转化为兼具张性的特征。单纯的压性裂缝几乎没有,这可能与应力作用不十分强烈有关;或者由于应力作用仅仅试验到某一个阶段即停止,因此试件上尚不能见到各种力学性质的地裂缝。三、研究地裂缝的意义(一)理论意义(1)通过对地裂缝的研究,可以探讨介质的破裂机制,为减轻灾害作出初步预测地裂缝的发生发展过程实质上是力学作用过程在岩层、土层中的具体体现,通过研究地裂缝的发生发展规律,可以进一步分析各种不同介质(包括各种岩层与土层)的破裂机制,探讨同一应力场中不同介质的破裂方式、破裂速度及其位错条件。尽管地裂缝只是作为岩层、土层表面的破裂形迹,但我们可以山表及里,由浅入深,逐步地研究地裂缝随深度的变化情况,进而探讨地下深部裂隙的发育与能量释放的情况。李四光教授认为,可以“把它们当作是地下构造活动的地面投影”。许多地质学家—951—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和地震学家也认为,应力在活动构造面附近集中时,那里就可能导致产生地裂缝,并随着应变能的积累得以发展和释放能量。因此,对于地表构造蠕变地裂缝的调查与研究,不仅可以初步分析现代构造应力场的状态,探讨地下构造活动的状况,而且可以初步估计应力集中地点,预测可能发生地震的危险地段。对于地震地裂缝的研究,有助于我们分析震源体的破裂方式和发震构造类型。(2)通过地裂缝研究,获取地壳一定深度的信息,判别断层活动的规律通过对西安、大同等地裂缝的研究,发现地裂运动常携带地壳一定深度下地层中物理、化学参数变化的信息,可望利用地震活动一能为研究地震预报探索提供新的信息源;二能为地下水、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提供更多的资料;三能提供断层的深部活动情况。以地裂缝形式表现出来的这种地表地质现象,实质上一是反映该区基底断层活动,二是反映区域地壳浅表层应力状态的一个窗口,通过它们可以看到控制地裂缝发生和发展的深部地壳运动概况。(3)通过对地裂缝研究,可以为公里尺度的地球物理模拟实验研究提供条件地裂缝本身又是公里尺度的岩土介质断裂,而且其活动方式又与构造运动相一致,这就为学术界开展公里尺度的地球物理综合观测与震源物理的模拟研究提供了工作的条件,以解决实验室中的地震模型尺度过小的问题。西安地裂缝多条平均长近10km,辛安深饶地裂缝长36km。这个尺度比一般实验室内试样上的断裂大得多。用它来模拟研究构造地震的发震断层,显然会比实验室更接近实际。特别是对于下断层发震的地球物理模拟实验研究,这些地裂缝将是非常适宜的。(4)开拓断裂力学的研究领域地裂缝本身是地表介质显示的一种破坏现象,其核心问题是研究裂缝如何在地表介质中产生、扩展、演化和停息的规律,这属于断裂力学的研究范畴。但经典的断裂力学研究的裂纹扩展往往是在金属、岩石等单相介质中进行的。地裂缝的形成与扩展主要是在未固结的第四纪松软多相沉积物中进行。地震断裂研究又是以地表10km以下岩体中的裂纹—断层扩展为对象的,这些与经典的断裂力学研究的裂纹有较大差别。特别是地裂缝研究的介质非但不均匀,而且是多相的,即地裂缝处往往是气态、固态、液态物质都存在。裂缝虽在固态的岩土层中,其生成却与流体介质的状态变化密切相关。同时地衷土层中本来就有水和气共存,其介质加力学模型已显著地区别于经典的断裂化化中的介质模型。展望未来,地裂缝的深入研究在理论和应用两个方面都有良好的前景。它实际上已经形成一门新的地球科学的分以即地裂缝工程地质学。该学科涉及地震地质学。地球物理学、活动构造学、构造地质学、岩石圈动力学、断裂力学、工程地质学、第四纪地质学、水文地质学、灾害学和系统工程学等领域,是一门多学科交叉的边缘科学。它综合运用上述各学科的一般原理,并升华为地裂缝工程地质学的专门学科内容。本书—952—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就是著者在20多年实地观测、广泛收集资料进行全面系统研究的基础上,建立一个较系统的“地裂缝地质”研究体系,使该学科在理论和应用两个方面同时得到发展。在理论方面,它将解决各类地裂缝成因、致灾的规律和机制问题;在应用方面,它将给出地裂缝场地评价、防裂减灾对策的工程技术蓝图及社会学的软科学方法。(二)实践意义1.判别地裂缝与地震活动的联系,避免盲目防震的损失在地震之前出现的宏观现象,如动物、地下水、声、光等异常,往往是重要的地震前兆现象,因为它们常在地震前很短的时间内出现,对地震的短临预报有重要意义。例如,1975后海城地震前出现的动物、地下水、气象、地味、声、光等宏观异常,对其成功地预报起了很大作用。有些地震之前在未来震区内会出现地裂缝,若能及时鉴别其与地震的关系,就可将其视为地震前兆,作为地震预报的依据之一。地裂缝作为“第一次观察到可能确实与地震预报有关的一个现象”,是在1966年美国帕克菲尔德5.3级地震前两周,其震中附近圣安德列斯断层地表面上出现了新地裂缝。1976年7月28日唐山7.8级地震前,沿发震断层唐山矿Ⅴ号断层的分支即唐山矿Ⅲ号断层,于1975年初和秋天两次出现多条地裂缝、鼓包或塌坑。在唐山7.8级地震孕震区内,1975年2月底通县麦庄出现长200m的地裂缝;10月底通县上坡村出现长460m的地裂缝。1976年5月,在唐山地震强余震滦县7.1级地震发震构造滦县西断层上出现的地裂缝,将乐亭王滩水渠错断。因此,相当长一段时间我国学术界和人民群众,常常将地裂缝与地震联系起来。例如,前述北京市昌平南新村1962、1964、1975、1976等年多次发生地裂缝,特别是1976年唐山7.8级地震时,该村受害较重,原建多幢楼房,由于地裂缝的损坏改为平房,造成每次发生地裂缝时都人心惶惶,害怕地裂缝是地震前兆,再发生强震。由于地震宏观前兆的不确定性,常常使人感到困惑。虽然广大群众比较容易观察到包括地裂缝在内的某些宏观现象,但是却不容易正确判断这类现象的属性。加上恐震等心理因素,人们很容易将一些与地震并无关系的异常现象误认为地震宏观前兆,从而引起思想上的混乱,甚至盲目避震,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所以正确判断这些异常属性,一直是地震工作者和广大群众所关心的问题。多年来的研究表明,只有极少数沿活断层分布的地裂缝是地震前兆,如何认识和区分这些地裂缝,目前仍无有效方法。2.鉴别地裂缝属性,确定防裂对策,减轻地裂缝灾害损失通过对西安、大同地裂缝的观测,发现位于断层蠕滑型地裂缝之上的工程建筑,在地壳构造应力支配下,通过地下断层活动产生三向位移,导致地表土体破裂,形成由地—953—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基土—地基—建筑物自下而上的应力传递、集中和释放,从而产生连续破坏。大量建筑结构破坏证明,在现有通常的建筑结构型式下,各类建筑物对于断层蠕滑型地裂缝,都是不可抗拒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应避开其一定距离。对于区域微破裂开启型地裂缝,由于它们多是区域构造应力增强,致使大范围闭合的上层构造节理开启张开的形迹,并无水平和上下位移,开启的节理缝多未延及地表,所以其上建筑物并未开裂,只有遇强降雨或浇地时才使其在地表显现成地裂缝,造成其上的建筑物开裂破坏,结构略有变形,一般建筑物无须避让。但因这种地裂缝漏水,使农田灌溉和水利设施受损;或者强采地下水,使地面沉降隐伏地裂缝开启。只要控制地表水和地下水活动,就可减少地裂缝灾害。膨胀土湿胀干缩,严重的干缩可产生大量地裂缝。这种非构造地裂缝造成建筑物地基的不均匀隆起、下沉和结构物的开裂破坏。从上述三种地裂缝可以看出,构造地裂缝和非构造地裂缝的防裂对策应不同,其中构造地裂缝中的断层蠕滑型地裂缝和区域微破裂开启型地裂缝采取的防裂措施也应不同。所以事前判定地裂缝属性,进行其场地工程地质评价,采取相应对策,对减轻地裂灾害是至关重要的。西安地区经济建设已经受到了地裂缝灾害的严重影响,从目前地裂缝发展趋势分析来看,建(构)筑的损失还在继续增大,显然对地裂缝灾害与有关工程对策的研究有着直接的应用价值,许多科研、生产部门对西安地裂缝提出的初步减灾对策已收到较大的减灾经济效益。3.用前兆地裂缝预报地质灾害和地质工程病害地裂缝往往与滑坡、地面沉降、地震等相互关联,构成环境地质问题系列的一环。综合研究这种环境地质系列,将有效地指导监测、勘察地质灾害,保障国民经济的发展。许多大滑坡前的几月、几年乃至几十年,作为预兆未来的滑坡体前后会出现地裂缝。如果能及时认识并及早监视,这些地裂缝是可以预报滑坡发生时间和规模大小的,可以将灾害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过去因为不认识这些地裂缝,没有对滑坡前兆地裂缝进行监视、研究,曾酿成大灾。1980年6月湖北远安盐池河崩塌前两年在陡崖上发现1m宽地裂缝,崩塌前3个月又出现8条地裂缝。如果认识地裂缝,知道其研究意义,对其进行监测,这些滑坡灾害是可以准确预报的。在膨胀土地区,若在建筑物周围发现膨胀土地裂缝,则需要立即处理地基、防水保湿、改造建筑物的工程结构。在岩溶发育区,若事先能确定某地段出现的地裂缝属于岩溶塌陷或陷落地裂缝,就可作出预测,提前采取相应的撤离或防备措施。在修建的土石坝中,若发现了渗蚀地裂缝的发育,则可采取灌浆方法进行整治。所有这些,都需要对地裂缝进行调查研究后,才能得到结论,说明了对地裂缝进行—954—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研究的重要意义。4.为城乡建设布局规划提供依据(1)摸清地裂缝空间分布范围、判别地裂缝属性、确定地裂缝两侧建筑物安全距离,可以为建设布局和规划提供依据。如西安市通过地裂缝地质填图及若干地裂缝场地的地质评价,发现穿过市郊区并有显著位移的10条地裂缝,截至1996年累计长已达76.88km,分布在建筑物密集区。若按20~45m为地裂缝影响带,如以35m计作为重要2建筑物避开的合理距离,全市地裂缝影响范围约2.69km,约占全市建设总用地面积的1/35,这一范围不能建高层建筑和重要建筑物。西安大酒店因未考虑这一危害,跨越地裂缝而楼体开裂,损失1亿元。为了合理规划城乡建设,减少地裂缝区损失,提出防裂减灾对策,进行场地勘察评价,必须综合研究地裂缝灾害,推广地裂缝场地勘察技术方法,使地裂缝研究向纵深发展。(2)利用历史地裂缝活动,推断历史地震活动,为国家的大区域规划建设服务研究表明,同一地区历史时期的地裂缝与强震活动是在同一构造应力场作用下形成的不同构造现象,前者是活断层蠕滑和区域土层构造节理开启的反映;后者是活断层速滑的表现。华北区历史时期的地裂缝和强震活动,同时出现300~400年的活动周期,其活跃期相对应;在各周期内地裂缝和地震活动的总体强度也相对应。换言之,地裂缝次数多、长度大的周期内地震活动频繁且强烈。据此笔者利用历史时期地裂缝多而全的记载为依据,来反推恢复漏记或失传的在同一周期内地震活动强度成功反之用同期地震活动反推地裂缝活动亦然。5.为避免和消除区域环境地质灾害提供依据包括地裂缝和地面沉降在内的、相互关联的环境地质问题系列,若发生在较大城市和工业区中,往往在短期内演变并发展成具有较大破坏性的地质灾害。如西安、大同等地的地裂缝分别造成约16.9亿元和6.3亿元的经济损失。散布在农村和旷野的地裂缝,累积给农业、水利和交通造成的危害也很大。若及早发现并进行勘察监测,研究对策,合理规划工农业建设布局,可减轻乃至消除地裂缝及相关地面沉降的危害。6.某些地裂缝可为寻找矿产和地下水、地热等资源提供线索尽管地裂缝是人类改造自然中的一种不利现象,是一种中消极因素,但地裂缝的发育在人类利用自然中也带来了一些有利的信息。盐丘地裂缝通常是地质工作者寻找地下盐矿、硫磺矿等的重要信息;泥火山地裂缝的发育,往往指示着其下部可能蕴藏着石油、天然气和沼气等,而且由于裂缝中逸出这些有机化合物气体,更有利于石油工作者去探索地下的宝藏;在第四纪沉积平原地区,地裂缝带的发育有时可能表明地下存在着埋藏古河道,这为水文地质工作者寻找地下水的富集地带提供了信息;个别地裂缝在其—955—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发育时伴随着热气的逸出,引起了井水和池塘水水温的升高,反映了在该地裂缝下不很深的地方可能是一个地热的富集场所,在该处打地热井可能会收到良好的效果,因而这种地裂缝成为寻找地热资源的一个线索。四、地裂缝勘查基本要求(一)勘查工作程度要求1.勘查内容要求(1)区域自然地理一地质环境条件。(2)单个地裂缝及群体地裂缝的规模、性质、类型及特点。(3)地裂缝的形成原因及影响因素。(4)地裂缝的发展规律。(5)地裂缝的危害性、未来的危险评价。(6)地裂缝灾害的防治或避让工程方案。2.调查范围和工作精度确定根据地裂缝分布的范围、规模和危害性大小确定调查范围和工作精度。不同地区产生的地裂缝,应采用不同的精度进行勘查。对重要城市及重大工程场址进行1∶5000地质测绘,典型地点采用1∶1000~1∶2000;对县级等一般城市采用1∶10000~1∶50000精度布置地质测绘工作;对乡镇及农村可采用1∶50000~1∶100000或更小比例尺开展工作。勘探工程量要与地质调查测绘精度相适应。(二)勘查技术要求1.资料搜集搜集区域地貌、第四纪地质及新构造运动资料、区域活动断裂资料、区域地震资料、区域地球物理资料、遥感图像资料、区域水文地质资料、区域岩土工程地质条件资料、历史上有关地裂缝记载资料及前人所做的地裂缝研究资料和市政设施及市政规划资料。根据已掌握的地裂缝的初步资料,全面分析工作区的地质环境条件、人类社会活动的方式、历史和规模及其对地质环境的影响程度。初步研究地裂缝与区域地质作用及人为作用的关系。2.遥感图像解译(1)根据搜集的不同波段、不同时相的航、卫片资料,进行必要的图像处理、合成—956—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和解译。解译内容包括地裂缝发育区的地形地貌、第四纪沉积物分布、地质构造特征、地表水文特征和地裂缝特征等,分析地裂缝与上述各因素的关系。用不同时段的图像对比分析地裂缝的发育过程。(2)由于地裂缝是线状的,以选用大比例尺的航片为宜,并注意应用立体放大镜观测。单片解译的重要内容和界线,应采用转绘仪转绘到相应比例尺地形图上,一般内容采用徒手转绘。(3)应提交与测绘比例尺相应的地裂缝地质解译图件、解译卡片和文字说明及典型图片资料。应该注意的是,遥感解译结果应进行野外验证。其它未及事项,参照《遥感技术规定1∶50000》(DZ/T0151-95)3.现场调查访问(1)要耐心细致地调查地裂缝对地面建筑的破坏形式、破坏程度和破坏过程;地裂缝对市政工程如自来水管道、地下水管道、天然气管道、煤气管道、地下电缆和人防工程等的破坏情况;地裂缝发育区域有无伴生的其它地质灾害如地面沉降等。(2)向当地居民或相关工程的管理部门访问地裂缝的发育过程,特别要注重向老年人的访问。访问地裂缝发育的时间、裂开过程(有无张开后又闭合)、变化特征和其它现象,如地裂缝裂开时有无地震、地声、地气或地光等。要注意记录被采访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地址和访问时间等。(3)注意调查访问地裂缝发生发展过程中相关因素的变化,如温度、湿度、降雨量、农田灌溉、集中抽取地下水和区域地震活动历史等。4.地质测绘(1)应根据勘查比例尺,按照地质调查的要求,在图幅面积1cm2的范围内有一个控制点。(2)地质测绘内容1)第四纪地层时代划分,第四纪沉积物成分、结构及成因类型划分,下伏基岩的岩性、结构和成因时代,地貌及微地貌单元划分及边界特点,新构造运动特征,断裂构造分布和区域地表水、地下水特征等。2)地裂缝自身的特征,如平面分布、剖面特征,地裂缝对地表地下建筑物的破坏特点,地裂缝与同地区其它地质灾害如山体崩塌、滑坡或地面沉降的关系。3)地裂缝发育区人类社会工程经济活动(如抽取地下水、农田灌溉和地下采矿等)的方式、规模、强度和持续时间。(3)调查方法1)根据勘查精度要求,进行定点填绘,特别重要或复杂的地点应适当加密。可以—957—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划分为地貌点、构造点、水文点、工程点和地裂缝点等若干类,分别在图上标示。每一个点的内容都应用地质卡片详细描述,必要时配以草图,为室内分析、数据化和备查等准备资料。2)尽可能定量或半定量地测量出每个调查点的数据,可用卷尺、罗盘或经纬仪等,配合测量得到比较准确的资料。3)对典型剖面要作出素描图、照相,有条件时进行录像。4)在地质调查过程中,反复对比研究,确定出物理化学勘探、山地工程(如探槽或浅井)和钻探的最佳剖面线或典型地点,如测绘物探剖面位置、钻探剖面位置,槽探剖面位置,测绘监测点、监测台站及监测剖面位置等。5.地球物理化学勘探物化探技术一般作为一种辅助手段使用。针对地裂缝的点多、面广且具有较大的隐蔽性的特点,地裂缝勘查应充分重视物化探方法的应用。物化探技术用于研究地裂缝深部特征,第四纪沉积物成分、结构特征、基底构造特征及区域水文地质特征等。物化探应与地质测绘、槽探、钻探密切配合,以保证工作精度,节约工作量。应根据工作目标、工作区的地质、地形地貌条件和干扰因素等因素,因地制宜地选择确定物化探方法。(1)地球物理勘探1)深层地震勘探根据基底深度确定地震勘探深度,一般5000m左右,可以查明探区内基底的埋深、基底起伏情况、断层特征,查明第三纪或前第三纪地层主要界面的埋深和各层厚度、地层的褶皱和断层性状,查明第四系松散层中断裂的展布、产状、规模,圈定第四系等厚度线。深层地震勘探是利用人工地震的地震波在各界面上产生的反射波或折射波图像,反演地震波的传播路径,揭示地质界面及地层的状况。工作步骤是先布勘探线,布线原则一般为勘探线垂直于构造线,平行布置,也可布成“井”字形,第二步是现场爆破及接收,第三步是计算机数据处理及成图,最后是地质解译判别。这种方法对于弄清区域地质构造是非常必要的。在特别重要的地区,应考虑布置一些,至少应有一条剖面控制全区。但这种方法耗资大,费人力物力,在人员稠密的城区易产生“地震”的社会效应,因此应予注意。其它未及事项按照《石油地震勘探技术规范》(DZ47-87)。2)浅层地震勘探—958—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查明第四系中断层的产状、性质、剖面形态、活动性质、活动速率等主要特征;查明地裂缝的发育特征,地裂缝与下部断层的关系,圈定出隐伏地裂缝的地面投影位置;尽可能查明第四系内部的分层界限,各地层的内部分层和结构特征,弥补深层地震勘探在地表附近的“盲区”。勘探线一般垂直于地裂缝。勘探线的长度视勘探深度而定,一般是深度的三倍。由于勘探深度不大,因此可利用的震源发生手段较多,如人工爆破、地震枪、人工锤击等。应尽量做到在100m长的范围内有一条勘探线。这种方法容易受到其它振动的干扰,因此,在繁华的地方施工,最好在夜间进行。对图像的解译,应与深层地震勘探结果和地表槽探结果相结合。其它未及事项按照《石油地震勘探技术规范》(DZ47-87)。3)地震层析成像(CT)法地震层析成像(CT)法是地震勘探方法的一种,与深层、浅层地震勘探有着相似的原理。一般应在钻孔中不同深度发射及接收地震波,然后进行走时成像技术处理。CT技术的理论和方法是目前国内外地球物理界的前沿课题,它着眼于地球物理的精细成像。CT具有独立的源和排列系统,能使地震射线多次从不同方向密集覆盖成像区域,而且只考虑初至走时。因此,在速度成像方面发展最早也最成熟,并取得了很好的成像结果。CT技术的施工和图像处理难度均较大,而且需有钻孔支持,因此价格昂贵。4)地面甚低频电磁法地面甚低频电磁法(简称VLF法)是用频率为10~30kHZ的电台发射的电磁波作为场源,在地表、空中或地下测量其电磁场的空间分布,从而获得电性局部差异或地下构造信息的一种电磁法。VLF法测定的参数通常为:VLF磁场分量,其中包括水平分量振幅,垂直分量振幅,垂直同向分量(或极化椭圆倾角),垂直异向分量(或极化椭圆偏心率);VLF电场分量,其中包括水平分量振幅,水平同相分量,水平异相分量,水平分量相对于水平磁场分量的相位角(或经计算求得),VLF视电阻率(或经计算求得)。利用上述参数沿地裂缝带的变化,圈定地裂缝或隐伏地裂缝带的位置。此方法对地表浅层地质变异体的测量较有效,因此是测定地裂缝影响带宽度的有效手段。施工难度较小,成本低。与人工地震勘探相比,分辨率较低,测量深度较浅。使用时注意避开电场的干扰。按照原地质矿产部1993年发布的《地面甚低频电磁法技术规程》(DZ/T0084-93)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959—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2)地球化学勘探方法一般采用以下两种方法。1)卡法地球深部放射性物质裂变产生a粒子溢出地表,粒子在地表的溢出浓度,在有深大断裂或地裂缝通过的地方较大。因此,用仪器测量a粒子的浓度,根据剖面浓度曲线变化,便可确定地裂缝及下部断裂位置,特别是地裂缝带的宽度。此法测试方便,省力省时,处理资料容易。对地裂缝及下部断层特征可以作出定性的反映。2)氡气测量法氡气为来自地球深部的惰性气体,不断地由地球深部向地表面溢出,但其溢出量是不均匀的,在有深大断裂或盖层活动断裂发育处溢出量大。利用测氡仪探测地面氧气的含量,直接从仪器上读数。根据读数绘制氨气异常剖面图,辅助确定地裂缝的位置及宽度。此法操作简单快速,数据易处理。可以定性地对地裂缝特点给予评价,但对地裂缝带深部断裂特征反映不够。(3)通过地形测量,布置物化探剖面线,布线的详细要求根据《物化探工程测量规范》。物探解译成果应有必要的验证。物化探工作结束后,应提交的成果有:1)物化探实际材料图。2)各种地球物理化学参数测量数据表。3)各种物化探方法的柱状图、剖面图、平面图。4)地质推断解译成果图。5)物化探测试工作文字报告。6.山地工程(1)槽探揭示地裂缝空间展布特征、地裂缝与下部断层的关系及地裂缝所处的第四纪地层特征。槽探剖面应垂直于地裂缝,即横跨地裂缝带。槽探是地裂缝研究的主要手段,应有一定的密度,可考虑沿主要地裂缝100m间距内布置一个。2测量探槽两壁,要求布设20×20cm的纵横网格线。测量每条地裂缝在不同深度的产状及三维位移量,作出1∶100或更大比例尺的素描图。将各种数据详细列表记录,并进行照相或录像。描述周围地貌、第四纪地层特征,描述周围的环境特征。取年龄测试样及土工测试样,分析形成时代。注意槽探剖面与物探剖面相结合,尽—960—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量使两者位置一致,以便对比分析。(2)浅井或竖井对于问题复杂且典型的地点,应布置浅井或竖井,其深度应达下部断层,即裂缝消失而断层产生,位移稳定的地方。浅井或竖井的施工与编录技术要求可参考第1章相应内容。其它未及要求应参照《地质勘察坑探规程》(DZ0141-94)7.钻探(1)在地裂缝研究中,钻探主要用于第四纪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及工程地质条件的研究。第四纪松散沉积物是地裂缝发育的物质基础,而钻探是揭示松散沉积物特征的有效方法,也是揭示沉积物透水性、含水性及流变性等控制地裂缝发育因素的有效途径;其次是揭示断裂活动性状,弄清断裂两盘的位移,断裂带的宽度及构造破碎岩特征。(2)钻探剖面线的布置也尽量做到与槽探、物探剖面线相一致,以便相互印证。由于钻探消耗的人力物力较大,在布孔和确定钻探深度时应细致论证。(3)施工中做好岩芯编录,特别注意观察沉积物的孔隙发育情况。(4)采集必要的第四纪测龄、气候分析样品,采集测试岩土粒度、压缩性、透水性、含水性、孔隙比、液限、塑限等工程地质指标的样品,采集测试弹性模量、剪切模量、泊松比等力学性质指标的样品。(5)室内整理资料,编制1:100比例尺的钻孔柱状剖面图并附地质描述。若有多个钻孔,则应编制钻孔联合剖面图。施工与编录技术要求可参考第1章和参照《水文地质钻探规程》。五、岩、土、水样测试(一)样品种类包括第四纪测龄样品、古气候分析样品、土体物理力学性质参数和土体动力学参数样品。14第四纪测龄样品包括碳14测龄(C)、热释光测龄(TL)样品。古气候样品包括孢粉样品,微体古动物样品。(二)岩、土体物理力学指标土体物理力学性质样品用于测试天然密度、比重、含水量、孔隙比、塑性指数、液性指数、液限、塑限、压缩系数和压缩模量、剪切模量等。—961—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土动力学参数样品用于测试泊松比、动弹性模量、动剪切模量、动体积模量,拉梅常数,纵波波速等。(三)采样要求一般取原状样品,大小不超过15×15×15cm3。采样层位要包括不同岩性的所有代表性层位。采样位置要求准确标在1∶100测量图上。采测年样品时要求去掉表层30cm左右受过阳光照射的部分,取新鲜的部分,并避免阳光照射,用塑料袋、黑布袋双层封装。第二节地裂缝地质灾害监测一、动态观测(一)观测线布置的基本要求(1)设立短水准监测线,形变场监测线、蠕变仪监测线及简易监测台站,进行常年定期监测。(2)监测线的起始端点应埋设基本水准标石,其它监测点应埋设普通水准标石。(3)将测线的起始点与国家水准测量网点、地面沉降监测网点及地震形变监测网点并网,或作为国家水准网的支线。(4)注意与水准测量、地面沉降监测及地震监测同步进行,以便监测数据的综合对比分析。(5)在沿地裂缝200m长的地段至少有一条监测线控制。(6)监测线尽量设为直线。短水准测量线一般设垂直和斜交地裂缝的短基线各一条,垂直基线用于研究地裂缝的水平拉张和垂直升降,斜交基线用于研究地裂缝的水平扭动。垂直基线长度不小于100m。测点距离在避让带为0.5m,次不安全带为1m,次安全带为2m,安全带为5m。形变场以正方形为宜,边长100m左右,其中两边垂直地裂缝,测点距离同上。蠕变仪监测线长度不小于地裂缝带的宽度。(7)一般每月监测一次,活动异常期10天监测一次或更短时间内监测一次。其中蠕变仪为连续自动记录。将监测数据填入专制的表格。监测数据应在3日内进行变形曲线绘制、变形分析。遇有异常情况,即刻报告上级主管部门。—962—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8)短水准监测和形变场监测的误差允许范围采用Ⅰ等精密水准测量误差标准,即每公里偶然中误差|M⑽<0.45,每公里全中误差|Mw|<1.0。⑽⑽rM⑽=±4n式中:⑽———测段往返测高差不符值(mm);r———测段长度(km);n———测段数。WWFMw=±N式中:W———经各项改正后水准环闭合差(mm);F———水准环线周长(km);N———水准环数。(9)以季度为单位,整理监测表格及相应图件,将资料归档保存。并提出下一季度地裂缝活动趋势预测的初步意见。(10)年终进行全面分析、总结,提出地裂缝活动的年度评价意见,评估下一年地裂缝活动的趋势,提出监测工作的意见和建议。(11)分层沉降标的建立和监测这是一项耗费人力物力较大的监测工作,因此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进行。最好是结合地面沉降的监测工作进行。以监测地裂缝活动为目的的分层沉降标监测点应选在靠近地裂缝带,有关监测规范参照地面沉降监测规范中的内容。(二)发展趋势预测与评价1.预测与评价原则地裂缝的产生与活动不仅受控于自然因素,而且还受控于人为因素。自然因素有其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人类工程经济活动方式和强度也是多变的。因此,地裂缝发展趋势预测与评价是当今地质科学的一大难题,预测与评价的水平也处在初步的探索阶段。预测与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1)成因分析是预测与评价的基础。弄清各种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在地裂缝活动中的作用,是正确开展地裂缝发展趋势预测与评价的基础。(2)预测与评价必须紧密结合监测资料。监测数据反映地裂缝活动的最新动态。监测数据有一定的线性延伸性,可根据监测数据作出短期的预测和评价。—963—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3)预测与评价必须紧密结合地震监测资料。地震监测所得的地壳形变数据、地壳应力变化、地震活动、地热异常等,是现今地壳变动的反映,现今地壳变动直接影响地裂缝的发展。(4)预测与评价必须紧密结合未来人类经济活动的发展。未来水井的增减,抽汲地下水量的改变,未来水利建设对水资源短缺的缓解,未来石油开采量的改变,以及未来高层建筑的兴建,都将影响地裂缝的发展。(5)预测与评价还应考虑大气降水状况的改变及区域水文地质条件的改变。2.地裂缝活动的一般规律性(1)单条地裂缝从形成到发展,大致经过孕育期、急剧扩张期和持续活动期。(2)地裂缝的活动具有周期性,且可分为短周期和长周期。短周期常表现为年周期,与雨季和非雨季关系密切,活动期位于非雨季之后,这是因为非雨季地下水位明显降低造成地裂缝活动。长周期可达几十年,常与区域新构造运动,特别是地震活动的周期性相对应。(3)外营力成因的地裂缝活动可以进行人工控制。限制地下水或其它矿产资源的开采,是控制地裂缝发展的有效手段之一。3.评价方法地裂缝发展趋势的预测与评价方法可参考以下几方面。(1)建立地裂缝的计算机预测和评价系统在建立了地裂缝成因分析数值模拟系统的基础上,将自然因素的变化和人为因素的变化指标及趋势预测指标实时输入计算机,调整数值模拟参数。并以监测数据为标准,使模拟结果与监测相符合。最后外推地裂缝的未来发展趋势,作出发展趋势的评价。(2)建立地裂缝物理模拟的发展趋势预测和评价系统根据相似条件建立物理模型,考虑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的变化及发展趋势,调整模型的物理力学参数和边界条件,进行发展趋势模拟,提出预测评价意见。(3)趋势会商邀请有关专家举行一年一度和紧急情况的地裂缝发展趋势会商会议,会商短周期发展趋势和中、长周期发展趋势,给出专家会商意见报告,作为正式的地裂缝趋势预测与评价意见,上报政府部门,以便及时调整工程建设规划或发展布局。(4)时间序列分析采用时间序列分析模型对地裂缝的动态进行时间序列分析,定量研究地裂缝的发展演化规律,为制订防治对策服务。—964—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二、工程地质分析根据地质勘查资料、阶段性观测资料和考古或访问资料,分析地裂缝的共性与个性。(一)地裂缝的特征1.地裂缝的几何特征(1)区域断裂所控制的地裂缝,其展布与区域断裂具有一致的方向性,也与断裂具有相似的几何特征。因此,地裂缝具有明显的线性、方向性、成带性及带与带之间的等间距性,多数具有明显的张扭性断裂的几何特征。(2)单条地裂缝由许多段组成。地裂缝的段与段之间一般不连续,但分布在同一条线上。地裂缝与深部断裂相连通,深部断裂是在一定方向的区域构造应力场作用下形成的,地裂缝也反映了一定的应力场作用效应。(3)地裂缝往往是以带的形式出现,带中往往有一条主裂缝和多条次级裂缝。主裂缝的位移量大、延伸长,往往是深部断裂或地质结构异常向地表的直接延伸,即主裂缝与深部断裂以一致的产状直接相通。次级裂缝分布在主裂缝两侧,位移量小,延伸不远,断断续续。(4)地裂缝具有一定的组合方式,往往呈现雁行排列、肘状拐折、侧列、侧现等。主裂缝与次级裂缝向深部收敛,形成剖面上的Y字形组合、树枝状组合、侧羽列组合等。(5)地裂缝的微观产状类似张断裂的微观产状,往往具有反复变化。断面不平,上陡下缓,呈舒缓波状。断面上偶尔可见擦痕及颗粒的定向排列。2.运动学特征(1)地裂缝的发展要经过萌芽期、发展期、强活动期和超常活动期。在没有人工控制的情况下,地裂缝的运动是不可逆的。(2)地裂缝的发展具有大致的同时性,即一条地裂缝出现以后,周围其它地裂缝也随之出现。(3)地裂缝的活动具有周期性,往往具有年周期或更长周期,还显示出与地震活动有关的构造周期。在同一个周期内,活动阶段的速率是平静阶段速率的几倍或十几倍。(4)地裂缝的活动速率远大于活断层的活动速率,往往是断裂活动速率的几十倍。(5)地裂缝的初始发展阶段具有多点双向破裂特征,即在一条地裂缝带上,每隔一段出现一个破裂点,以破裂点为中心向两端扩展,最后与傍侧地裂缝首尾相接。—965—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6)在剖面上,地裂缝先从地表发生,然后向深部发展,与断裂连通。地裂缝的垂直位移和水平张裂位移大,扭动量小,剖面上,上部位移量大,下部小。平面上各段中部位移量大,两端小。(7)地裂缝的垂直运动量最大,水平拉张量次之,扭动量极微,表现出正断层的张裂运动性质。平面上中段(即破裂点)的错距大,剖面上地表的错距大。主裂缝的错距大,次级裂缝的错距小。(8)地裂缝活动具有突发性,运动过程中常出现突变,这种突变往往是构造应力对地裂缝活动过程产生的触发作用。3.动力学特征(1)地裂缝的发育受区域构造及区域构造应力场的控制。地裂缝沿深部断裂发育,受区域构造应力场的驱动。(2)地裂缝与人工过量抽汲地下水或开采其它矿产引起的地面沉降关系极为密切,地裂缝的位移量绝大部分与地面沉降的大小有关。(3)地裂缝的产生常起因于人为作用形成的小区域性压应力场,压应力场使其周围成为拉张环境,从而导致水平拉张形成地裂缝。(4)降雨积水对地裂缝活动有一定影响。每逢长时间降雨或暴雨时,雨水沿地裂缝带渗入地下,导致局部地段产生湿陷,积水的渗入减少了地裂缝两盘的残余摩擦力,促进了地裂缝的活动。(5)建筑物对地裂缝活动有一定影响。建筑物的基础经过加固处理,抗拉抗剪强度增加,当地裂缝横跨或斜跨建筑物时受到阻抗,便沿松动带或软弱地层破裂,在局部地段改变地裂缝的走向,表现出某种迁移现象。另外,在地裂缝带附近或地裂缝隐伏段进行建筑,建筑物的重量增加了地裂缝附近的应力,也会导致地裂缝活动。(二)历史考古分析(1)查阅历史文献,包括史书、地方志。(2)野外考古,包括探槽发掘文化层。(3)调查古碑文和民间传说。(三)成因分析1.自然因素(1)地裂缝形成的大地构造背景地裂缝一般发育在新生代沉降区域,深部地壳界面上隆,地壳浅部处于引张应力状—966—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态或弱的挤压应力状态。活动断裂发育,并切割至浅表新地层。应重视大地构造背景分析。分析地裂缝发育区的大地构造位置,弄清其所属的Ⅰ级大地构造单元,Ⅱ级大地构造单元,Ⅲ级大地构造单元等。收集资料分析区域地壳和上地幔地球物理特征,如地壳中低速高导层,地幔隆升异常状态和地壳的地热异常状态及地壳介质的强度特征。(2)现今地壳动力学与地震活动现今区域地球动力学特征及区域地壳应力状态。区域地球动力导致地壳运动,产生区域地壳应力场,驱使地裂缝深处断裂活动而在地表产生地裂缝。分析区域构造、区域地貌、各种地震地质资料、各种大地形变测量资料和各种地应力测量资料,确定区域地球动力状况和地壳运动状况,进而确定区域地壳应力状态与地裂缝发育的关系。利用槽探、钻探、物探和化探资料,确定地裂缝发育区断裂的长度、深度、断裂带宽度、断裂产状、断裂的位移状况。利用监测资料,进行地裂缝与断裂现今活动特征的相关分析。地裂缝形成的三种地质条件—967—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3)地裂缝发育区地貌及第四纪沉积物特征分析地貌往往受构造控制,同时地貌也反映了深部地质结构的差异。划分地裂缝发育区地貌单元,弄清不同地貌单元之间的地貌界线及成因,注重地裂缝附近微地貌的研究。第四纪沉积物是地裂缝发育的物质基础,不同性质的沉积物地裂缝的特征不尽相同,沉积物松散则地裂缝带宽度大,沉积物紧密则地裂缝带宽度小。因此应弄清沉积物的物质成分,工程物理力学性质和化学性质。重点分析不同沉积物、不同基底地形和地质构造条件下地裂缝的发育特点。(4)地裂缝发育区水文地质条件分析第四纪松散沉积物中潜水和承压水状态的改变是导致地裂缝发育的重要因素,分析地裂缝的成因,必须弄清当地水文地质条件。通过钻孔资料及水文地质测试资料分析,弄清潜水面的位置,承压含水层和潜水含水层的层数、厚度、成分结构、渗透性质、水力梯度、补、径、排条件和状况,弄清隔水层的层数、厚度、成分结构、渗透性质,水力梯度、埋深、厚度和隔水性能及压缩性等。(5)地裂缝发育区降水及水文条件由于雨水、雪水及河水沿地裂缝渗透以及对地裂缝带附近沉积物湿润软化作用,加速了地裂缝的活动和发展。因此应弄清地裂缝发育区降水量大小,降水特点及降水规律性,分析降水与地裂缝活动的关系。弄清地裂缝发育区河流、沟渠分布状况、水流量、水渗漏情况以及雨季的泄洪状况,分析水流与地裂缝活动的关系。2.人为因素几十年来,随着人类经济活动的加剧,地裂缝呈指数上升趋势发育和活动。这主要根源于开采地下水、开采石油及大规模城市施工建筑。当今,人类经济活动成了产生地裂缝的主导因素,据西安地裂缝和大同地裂缝的研究,地裂缝的活动80%以上由人为因素引起。(1)人工开采地下水引起地面沉降分析人工过量抽汲地下水引起了大中城市严重的地面沉降。由于地质构造环境的不同和水文地质条件的不同,地面沉降往往呈现出不均匀性,断裂两侧的不均匀性更为明显,严重的便以不连续的断裂错动表现出来,断裂的错动便导致地表地裂缝的发育和加剧活动。在调查人工抽汲地下水状况的基础上,分析地面沉降与抽汲地下水的关系,抽汲地下水引起地面沉降的机制,进而分析地面沉降导致地裂缝发育和进一步活动的机理,并根据分层沉降标等监测资料,确定地裂缝的活动在多大程度上由抽汲地下水引起的地面沉降所致。—968—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2)人工开采地下加或农田灌溉等直接导致地裂缝活动分析人工开采地下水不仅间接地由地面沉降引起地裂缝活动,而且也直接导致地裂缝发生水平张裂活动,其机理是水井附抽汲地下水形成局部涌水产生局部挤压应力场,而在涌水区外围则产生拉张区域,若拉张区域存在产生地裂缝的断裂,断裂则受拉张而导致上部地裂缝发生水平张裂。因此除监测水井附近地面沉降外,还应监测水井附近的水平运动,分析抽汲地下水引起的地裂缝活动。(3)石油天然气开采引起地面沉降和地裂缝分析石油开采引起地面沉降和地裂缝,与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和地裂缝有着相似的机理,而且影响范围和规模更大,危害时限更长,因此应弄清地裂缝发育区的石油开采状况,分析石油开采与地面沉降和地裂缝的关系。(4)工程建筑对地裂缝的影响分析由于建筑物的基础经过加固处理,抗拉、抗剪强度增加,地裂缝通过建筑物时受到阻抗,便沿松动带或软弱地层破裂,表现出迁移现象,在局部地段导致地裂缝走向的改变。另外,在地裂缝带附近或地裂缝隐伏段进行建筑,建筑物的重量增加了地裂缝附近的应力,导致地裂缝活动。因此,应分析和计算建筑物对地基的加固作用和建筑物自重引起地基地应力的变化对地裂缝活动的影响。3.成因机制地裂缝是在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双重作用下发生和发展的。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为因素对地裂缝的活动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分析地裂缝的成因机制应注重这两个方面。分析中应注意定性和定量相结合。一般按下列步骤进行。(1)根据地质、构造条件,概化建立地裂缝地质模型。模型中应给出产生地裂缝的断裂的规模、产状、深度、位移量大小等;给出地裂缝发育第四纪沉积物的物理力学性质特征及参数;给出地裂缝发育区基底的深度及物理力学性质参数;给出断裂面的c、φ值。(2)给出地质模型所受的构造应力参数。参数包括σ1、σ2和σ3三轴应力状况及沉积物的自重。(3)给出人工采水、采油引起的附加应力参数及导致的岩石力学性质变化参数。(4)给出建筑物产生的附加应力参数及导致的岩石力学性质变化参数。(5)利用计算机技术进行数学模拟计算,求出导致地裂缝活动各种因素的量化指标。(四)物理模拟与数值模拟按一定比例尺制成物理模型,选用具有相似物理力学性质的材料,相似的几何边界—969—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条件和力学边界条件,施加相应的附加应力,测量模型的变形开裂过程。进行多次反复模拟和测量,最后求出导致地裂缝活动各种因素的量化指标。数值模拟是利用计算机技术建立二维或三维模型,基于弹、塑、粘性或三者耦合的物理方程,把研究对象离散化,分一系列单元进行分析,最终组合成一个整体性的认识。综合分析定性、定量的各种指标,就可以判别出地裂缝的产生及活动在多大程度上是由构造活动引起的,由沉积物压密固结引起的,由地表水的入渗引起的,由人工过量开采地下水导致地面沉降引起的或由开采地下水、开采石油直接引起的。第三节地裂缝地质灾害评估一、破坏损失调查与统计(1)主要是调查地裂缝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做到及时、准确地调查,并全面调查地面建筑、地下建筑、道路等的破坏损失。(2)调查事项包括受灾建筑物地理坐标、地点、所有单位、致灾地裂缝编号、名称、破坏程度评述、直接经济损失估算、间接经济损失评述、调查人、调查时间。以表格的形式表示。(3)破坏损失统计。调查统计受灾建筑物数量,包括地面建筑(分楼房(幢)、平房(座)、车间(座)、围墙(堵))、地下建筑(分管道,人防工事)和道路。调查统计受灾建筑物破坏程度,分建筑物类型,破坏程度(严重、中等、轻微)。统计地裂缝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二、地裂缝场地的工程地质评价(一)地裂缝危害的主要特点1.地裂缝危害的直接性横跨主地裂缝上的建筑物,无论新旧、材料强度大小,基础和上部结构类型如何,都会无一幸免地遭受破坏。地下管道工程只要是直埋式经过地裂缝带,在地裂缝活动初期,不管是什么材料,断面尺寸大小,很快均遭到拉断或剪断。2.地裂缝灾害的三维破坏性地裂缝对建筑的破坏具有三维破坏特征,以垂直差异沉降和水平拉张破坏为主,兼—970—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有走向上的扭动。地裂缝的三维破坏性是建筑物不可抗拒破坏的重要因素。因此,一般采用的结构加固措施,均无法抗拒地裂缝的破坏作用。3.地裂缝破坏的三维空间有限性地裂缝的破坏作用主要限于地裂缝带范围,它对远离地裂缝带的建筑物不具辐射作用,在地裂缝带范围内的灾害效应具有三维空间效应。横向上,主裂缝破坏最为严重,向两侧逐渐减弱,上盘灾害重于下盘。在垂直方向上,地裂缝灾害效应自地表向下宽度递减,所以,在地面建筑、地表工程和地下工程遭受的破坏变形中,地表房屋破坏宽度最大,路面及基础次之,人防工程破坏宽度最小。地裂缝灾害具有走向分段性,这和地裂缝的形成机理、发育时间和活动强度有关。在地裂缝强活动段上,建筑物均遭到严重破坏,中等活动段,建筑部分遭到破坏,且破坏程度较轻,破坏宽度较小;而弱活动段或隐伏段,建筑物仅有轻微破裂或变形。不均衡性的另一特点表现为,在地裂缝的直线段,建筑物破坏宽度较小,而斜列区或汇而不交地段,地裂缝破坏宽度大且破坏形式复杂。4.地裂缝成灾过程的渐进性成灾过程的渐进性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其一是指单条地裂缝带上,地裂缝由隐伏期,到初始破裂期,遵循萌生期一生长期一强活动期一扩展期发育过程,不断向两端扩展,因此建筑物的破坏也不是整条带上的同时破坏,最先发育地裂缝的地段开始破坏,逐渐向两端发展,隐伏段经过一个时期也最终开始破坏。其二,对于一座建筑物的破坏也是逐渐加重的。最初的破坏表现为主地裂缝的沉降和张裂,且仅限于建筑物的基础和下部,之后向上部发展,最终形成贯穿整个建筑物的裂缝或斜列式的破坏带。其三,各条地裂缝并非同时发展,而是有先有后。(二)地裂缝成灾机理地裂缝长期观测资料表明,其活动具有长期蠕动和单向位移累加的特征,这种蠕变不产生动力作用,但是等效于静力作用下的变形。尽管活动速率不太大,但由于下部断层长期活动最终导致地表土层破裂,并通过应力传递、集中、释放等活动方式,对土体、地下工程和地表建筑施加以拉张应力和剪切应力,破裂一经开始,建筑物的自重应力将与构造应力联合作用,导致建筑物变形和破坏而酿成灾害。建筑物无法抗拒这种破坏,同时上部建筑自重的附加应力和地震力联合作用,使地裂缝破坏加重。这种破坏机理可用如下框图表示。—971—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地裂缝成灾机理系统框图(三)地裂缝场地的工程地质特点地裂缝场地是指地裂缝带及其相邻地段作为建筑物地基和缄市各类工程设施利用的土地空间。其具有以下工程地质特点。(1)地裂缝场地工程地质指标变异。土的孔隙比(e)、湿陷系数(δsh)、压缩系数(av1-2)、孔隙度(n)增大,土的含水量(ω)、液限(ω1)、塑限(ωp)、塑性指数(Ip)降低。而且地裂缝上盘变异带的宽度大于下盘。(2)地裂缝场地土体动参数变异。土体波速变低,阻尼比增高。(3)地裂缝场地土体渗透性显著增加,其中主裂缝带增加最明显。(4)地裂缝场地土体的物理化学性质变异。经甚低频电磁仪、测氡仪、a卡等测试,测量指标在地裂缝带有明显异常显示。(5)地裂缝场地人工地震异常波谱效应。沿地裂缝带瞬时振幅明显减弱或断错,或上下错动。(四)评价在弄清了地裂缝的成灾特点以后,就可以对地裂缝场地进行正确的工程地质评价,从而达到既减轻地裂缝灾害损失,又能合理利用地裂缝场地的目标。—972—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1.评价原则研究表明,地裂缝受控于现今地壳活动和构造破裂系统,其活动强度又受开采地下水活动的影响。所以地裂缝场地工程地质条件的优劣受着多种因素的制约,因此对其评价应遵循下列原则。(1)地裂缝场地评价应紧密结合土地利用,以不同工程种类为对象,以工程与地裂缝配置关系为前提,做到合理利用地裂缝场地。(2)场地地裂缝危害评价既着眼于直接危害,又考虑间接危害;既重视现今,又重视未来,既重视地表土体,又考虑地下,既重视静态效应,又重视动态效应。(3)坚持宏观与微观、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4)地裂缝场地工程地质条件是一个由多因子构成的地质环境系统,采用综合评价方法。2.评价内容在上述原则的指导下,选择以下主要评价内容。(1)地裂缝的空间展布特征、成因类型和规模。(2)地裂缝活动特点及其时空规律性。(3)地裂缝场地土体结构及其力学特征。(4)地裂缝与活断层的双重构造作用。(5)地裂缝灾害的作用强度特点及其规律。(6)地裂缝与开采地下水产生的附加作用的关系。(7)地裂缝场地不同类型建筑工程的适应性。—973—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第四章滑坡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第一节滑坡地质灾害勘查一、滑坡的概念及分类滑坡灾害是指自然地质作用和人类活动造成的恶化地质环境,降低环境质量,直接或间接地危害人类安全和生态环境平衡,并给社会和经济建设造成一定损失的斜坡变形破坏乃至整体移动事件。滑坡灾害勘查的目的是为该滑坡灾害防治论证提供地质依据。滑坡灾害勘查的任务是查明滑坡形成的地质环境条件,分析滑坡发生的诱发因素和变形机制,评价滑坡的稳定性及评估滑坡一旦发生造成的灾情,初步提出滑坡防治的方案。因滑坡类型复杂,国内外尚未制订统一的滑坡分类方案,结合我国的情况,推荐几种常用的分类方案,仅供参考。目前,我国使用较广泛的滑坡分类有以下几种。可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参照使用。(1)按滑坡岩土体性质分为:粘性土、黄土、堆填土、堆积土、破碎岩石及岩石滑坡。(2)按滑坡体的构造特征,滑动面与斜坡岩层的相对位置分为:顺层、切层和无层(均质)滑坡。(3)按滑动面成因分为:构造结构面滑坡、非构造面滑坡、卸荷结构面滑坡和复合结构面滑坡。(4)按滑动力学性质分为:牵引式、推动式和混合式。(5)按滑坡体厚度分为:厚层(>30m)、中层(10~30m)和薄层(<10m)滑坡。或称:深层(>30m)、中层(10~30m)、浅层(<10m)滑坡。434(6)按滑坡体的体积分为:巨型(>1000×10m)、大型(1000×100~100×434434310m)、中型(100×10~30×10m)、小型(<30×10m)滑坡。(7)国际上比较通用的是D.J,Varnes(1978)提出的分类方案。—974—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斜坡移动分类修订方案简表(D.J.Varnes,1978)岩土类型移动类型工程土类基岩粗颗粒为主细颗粒为主崩塌类岩崩岩屑崩落土崩倾倒类岩石倾倒岩屑倾倒土倾倒转动组合体岩石陷落滑坡岩屑陷落滑坡土陷落滑坡类滑滑坡不多动类平移组合岩石块体滑坡岩屑块体滑坡土滑坡滑坡体多岩石滑坡岩屑滑坡土滑坡侧向扩展破坏类岩石侧向扩展破坏岩屑侧向扩展破坏土侧向扩展破坏流动类岩石流动(深部蠕动)岩屑流动土流动(土蠕动)混合类两种或多种主要移动类型的组合滑坡岩土物质、结构及组合类型表岩土物质类型岩土结构类型岩土组合类型1.砂、页、泥岩组滑坡:包括煤系地层的碳质铝土质及石膏、盐岩、泥灰岩夹层等。层状岩滑坡2.碳酸盐岩组滑坡:夹砂页岩、泥灰岩等。3.凝灰岩组滑坡:夹蚀变斑脱岩及其它碎屑岩、页岩。岩石4.板片岩组滑坡:包括千枚岩及绿泥石化、云母化、滑板片状岩滑坡坡石墨化、钙质、硅质岩夹层。5.玄武岩组滑坡:包括滑石化、蛇纹石化及蒙脱石块状岩滑坡化的相应岩体与夹层。6.混合岩组滑坡:各种侵入体、围岩及裂隙充填的混合结构岩滑坡软弱夹层。7.破碎岩组滑坡:构造破碎带及揉皱带岩层或其风破碎岩石滑坡破碎结构岩滑坡化岩层。—975—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续表8.堆积土组滑坡:堆积物为主,部分洪积物及残积堆积土滑坡斜坡相层状土滑坡物,成分多为亚粘土夹亚砂土。9.黄土组滑坡:含钙亚粘土、亚砂土、粘土(古土黄土滑坡垂直节理土滑坡土壤)及砂砾石层。滑坡裂隙土滑坡10.粘土组滑坡:夹砂砾及亚粘土、泥炭层。粘土滑坡坡状土滑坡11.红土组滑坡。12.人工堆弃、填筑土组滑坡;各种岩、土或其混合堆填土滑坡扰动构造土滑坡物。(一)滑坡类地质灾害损失分级按地质灾害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划分为3级:(1)一级(即特大级)地质灾害:指死亡人数在10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者。(2)二级(即重大级)地质灾害:指死亡人数在30-10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1000万元之者。(3)三级(即一般级)地质灾害:指死亡人数在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者。注:一级由国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协调管理;二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协调管理;三级由地(市)国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协调管理。地质灾害受灾(或威胁)对象等级划分等级一二三4中、小城市(县级以镇、乡、村居民点、乡大城市(人口50×10以受灾(或威上)、国家重点企业(含上)、国家级水、陆交通镇(厂、矿)企业、当胁)对象军工、国防企业)、城市干线、省级工矿企业、地水陆交通线、商品粮生命线工程城市生命线工程基地—976—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二)勘查工作阶段划分及原则1.勘查工作阶段划分(1)初步勘查阶段。(2)详细勘查(防治工程可行性研究勘查)阶段。(3)初步设计与施工图设计勘查阶段。(4)施工勘查阶段。以上4个阶段可视具体情况酌情合并、简化。如果滑坡规模小、成灾条件简单时,可将(1)、(2)、(3)阶段合并为1个阶段开展工作。监测工作贯穿上述4个阶段及竣工后的效果检验阶段。如果滑坡规模较大、问题复杂、危害性大和研究程度较低时,可将(3)划分为防治工程可行性研究与初步设计2个阶段开展工作。2.勘查工作遵循的一般原则(1)按规定的防治工作阶段循序渐进地开展工作。对滑坡灾害成灾条件简单或者已掌握较多资料的小型滑坡的勘查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简化工作程序。(2)在勘查程序上,应在充分地搜集、利用前人已有的资料基础上,遵循先进行航、卫片解译、地质测绘、轻型山地工程和地球物理勘探等项工作之后,再上硐、井或钻探工程的原则,尽可能优化勘查工作种类。(3)勘查工作的内容及其投入的工作量,应根据滑坡的类型、复杂程度及其研究程度、受灾对象的等级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选择既有效又经济的勘查技术方法,合理地布置勘查工程量。(4)经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并下达勘查任务书后,实施编写勘查设计书。设计书需经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定后开始实施。(5)设计书一般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和基本图件。1)基本内容①前言:包括任务来源、本次勘查的目的、任务、区域自然地理概况、当地经济状况、工程设施和滑坡灾害历史及其研究程度等。②地质环境概况,滑坡灾害发育、分布及危害概况、拟查清的主要问题。③勘查工作部署、工作方法、技术要求、工作量及施工顺序、时间安排等。④人员组织管理及经费预算。2)基本附图①区域工程地质简图。—977—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②勘查工作布置图。如果滑坡规模小、成灾条件较简单时,以上附图可酌情合并;反之,可适当地增加图件。二、勘查工作基本要求(一)勘查工作程度要求1.勘查工作内容(1)滑坡区自然地理一地质环境概况。(2)滑坡规模、性质、特点、类型及其危害状况。(3)滑坡的形成条件及影响因素(自然的、人为的)。(4)滑坡的稳定性评价。(5)滑坡的发展趋势及其可能的危害性评估。(6)实施治理工程的必要性及意义。(7)滑坡治理工程方案比选与防御措施。(8)存在问题与建议。2.不同勘查阶段的研究内容与要求如果滑坡体积较大、成灾条件较复杂、研究程度较低时,可分为两个阶段开展工作。(1)调查阶段应系统查明一般性、基础性条件和问题。(2)勘查阶段应着重查明关键性、疑难性(或持有争议的)复杂问题。如滑动面(带)深度问题、滑坡类型与性质及稳定性问题等。(二)勘查技术要求1.遥感解译滑坡勘查区范围较大,地貌、地质构造条件较复杂,滑坡整体轮廓及边界不易确定,采用航空像片解译可提供宏观信息。(1)通过航片解译,判断下列问题:1)地貌、地层、地质构造基本轮廓及特征。2)滑坡体轮廓、边界、微地貌(如陡坎、裂缝、泉水、植被等)特征。—978—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3)隐伏构造或隐伏地质体。(2)航片解译的程序和方法1)准备工作主要是充分地利用已有的资料,结合航片解译经验,建立本地区的判读标志,提高航片的判读效果。2)室内判译首先应对航片进行标号、调绘、搬线等准备工作。应在单张像片背面进行编号。分别标明线别、测段、航带、组别等字样。判译方法主要是采用对比法和邻比法。航片判译完毕后,应将其成果转绘在像片略图上。此后,拟订外业地质调查验证的路线。3)外业核对将室内判译航片的成果拿到野外进行验证、补充和修改。这是很重要的一环,不可忽视。应核对典型的判译标志及像片上不能显示的地质现象。对重要的动力地质现象、断层、重要地层露头、地质界线、泉水和有关的微地貌等,进行定性和定量的详细调查对比,逐步积累本区的判译标志。4)整理资料将经过外业验证、补充、修改过并经室内复判后的所有肯定的全部内容用广告色(或特种铅笔)调绘到像片略图上,使之成为一个完整测段的一张工程地质大像片。编写地质说明(或报告)。进行工程地质分区,在图上标出各种不良地质现象的范围。(3)遥感解译应先于地面测绘可能时,卫星像片与航空像片应结合使用。以采用(真、假)彩色热红外航片解译效果为佳。整个遥感图像解译工作应结合地面测绘和物探工作进行。(4)宜用不同时间、不同波段的航空影像进行综合解译。如果条件许可应采用计算机进行图像处理,突出有效信息以提高解译水平和效果。(5)宜用大比例尺(如1:5000~1:10000)航片。用目视和航空立体镜解译,或用立体测图仪成图。如果滑坡体面积较大,可采用1:30000~1:50000比例尺的航片。有条件时,利用大比例尺航片,从航片上的线状地物(如公路、铁路、小径等)的断距,确定滑坡体的位移量。通过不同时期航片对比,推断坡体位移的速度和距离。(6)完成航片、卫片解译工作之后,应提交相应比例尺的解译图及文字报告。并将其主要内容纳入勘查报告中。2.地质测绘(1)一般技术要求参照《区域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综合勘查规范》(1/5万)GB/14158-93执—979—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行。地面测绘应在充分利用遥感解译成果和已有的区域地质调查资料的基础上进行。其主要任务是:1)查明滑坡区的地层岩性、地质构造、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特征,阐明滑坡的发育形成条件。2)查明滑坡类型、性质、分布、规模。3)实地验证遥感解译的疑难点,提高其解译质量。4)查清影响滑坡稳定性的主要因素及其作用方式。(2)地质测绘范围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地扩大到滑坡体以外可能对滑坡的形成和活动产生影响的地段。如山体上部崩塌地段;河流、湖泊或海洋岸边遭受侵蚀的地段;采矿、灌渠等人为工程活动影响地段等。测绘范围应包括滑坡及其邻近能反映生成环境或有可能再发生滑坡的危险地段。(3)地质测绘比例尺应根据勘查阶段(即初查和详查阶段)和滑坡(或滑坡群)的复杂程度选定。如果滑坡的成灾条件较简单时,不必分阶段进行,一般采用1:2000~1:500比例尺,对于复杂滑坡,或者某些滑坡的特殊地段,可采用1:1000~1:100,甚至更大比例尺图件进行测绘。(4)地质测绘的内容1)观察描述滑坡所处的地貌部位,斜坡形态,沟谷发育情况,河岸冲刷情况,堆积物和地表水的汇聚情况,以确定滑坡产生的时代、发展和稳定情况。2)查明滑坡体及其外围的地层岩性组成,并进行对比,特别应查明与滑坡形成有关的基岩软弱夹层的分布及其水理、物理和力学性质特征;岩石风化特征,各风化带及风化夹层的分布情况;覆盖层的成因、岩性及其中软塑粘土夹层的空间分布位置、富水程度及密实程度等。3)选定标准岩层,进行滑坡体与其外围同一地层的层位对比,确定滑坡的位移距离。当为顺层滑坡时,则利用具有较明显特点的后缘与两侧岩、土体组合进行对比。4)查明滑坡体及其外围的岩层产状、拉裂后壁、裂缝位置及其性状的变化;滑坡产生与岩层产状、断层分布、断层带特征及裂隙特征的关系;堆积层与基岩接触面的陡度、性状及其与滑坡的关系。5)查明斜坡地段地下水的补给、径流、排泄条件;含水层、隔水层的分布及遭受滑坡破坏的情况;地下水位及泉水的出露位置、动态变化情况。6)详细观察滑坡体①滑坡的边界特征—980—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后缘滑坡壁的位置、产状、高度及其壁面上擦痕方向;滑坡两侧界线的位置与性状(如果滑坡体与两侧围岩的界线为突变式,要观察和测定裂面产状、擦痕方向及其与层面、构造断裂面的关系,若滑坡体与两侧围岩的界线为渐变式拖曳变形带,则要观察和测定拖曳褶皱及羽状裂隙的产状、分布及所造成的两侧岩体位移情况);前缘出露位置及剪出情况;以及露头上滑坡床的性状特征等。②表部特征滑坡微地貌形态,台坎、裂缝的产状、分布及地物变形情况。③内部特征滑坡体内的岩体结构、岩性组成、松动破碎情况及含泥、含水情况。④活动特征滑坡发生时间,目前的发展特点及其与降雨、地震、洪水和工程建筑活动之间的关系。在滑坡调查中,必须重视访问群众的工作。对较新和仍有活动的滑坡的历史和动态,当地居民常能提供宝贵材料;对工程滑坡的发生、发展情况,施工人员常能提供详细情况。(5)识别滑坡1)掌握滑坡的基本特征①必须有一定的滑坡边界和滑坡床(即滑动面、带)以下的岩土体。②必须要改变原有山体斜坡(或边坡)的地形地貌,形成独特的“滑坡地貌”。③必须要破坏组成山体斜坡的岩土体的构造及其原始水文地质条件。形成有别于其外围坡体内部的岩土体结构和构造,并改变地下水的渗流通道和排泄条件。2)识别滑坡的几种主要标志一般而言,主要的滑坡识别标志有以下几种类型。①地形地物在山体斜坡地带,滑坡区常形成圈椅状地形和槽谷状地形,或造成斜坡上出现异常的台坎及斜坡坡脚“侵占”河床、耕地、房屋场地、道路边缘等现象。在滑坡体上,常有鼻状凸丘或多级平台。平台的高程和特征与外围河流阶地不同。在滑坡体外两侧,常形成沟谷,常有双沟同源现象。可见到线形地物(如道路、耕地边界等)被错断位移的现象。在滑坡体上,常有积水洼地、地面裂缝、“醉汉林”、“马刀树”和房屋开裂、倾斜、沉陷、隆起、冒水等现象。②岩土体结构构造滑坡体范围内的岩土体常有扰乱、松动、挤压揉皱、受水浸润、擦痕等现象。基岩—981—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的层位、产状和断层特征与外围不一致,常见有被泥土、石屑充填或未被充填的张性裂缝,张扭性裂缝(两侧边缘)及压性裂缝。土体趋向松散,其层序正常或倒置,倾向异常,普遍出现小型坍滑现象。③水文地质滑坡区内含水层的原有状况(含水层位、水位、泉水流量等)常被破坏,致使滑坡体特别是滑坡群成为复杂的水文地质综合体。在具有隔水作用的滑动面(带)的前缘(出露点)常有成排、成群的泉水溢出。在滑体后缘的断壁上,常有泉水出露或渗水现象。有时,在滑坡体两侧或前缘,会形成特殊的“泥球”现象。④滑坡边界及滑坡床滑坡后缘断壁上带有顺层擦痕。滑坡前缘土体常被挤出或呈舌状凸起,常伴有揉皱、褶曲或断裂(非构造)现象。在滑动的岩土体周边两侧,常有沟或裂面(或张扭性羽状裂缝带),甚至线状地物被剪断等现象。滑坡床常具塑性变形带。带内多由粘粒物质或粘粒夹磨光角砾组成。滑动面一般很光滑。其上擦痕方向与滑动方向一致。应注意滑坡擦痕的这种单层性特征(即只有表面一层才具有),据此可与构造成因的叠成性擦痕相区别。上述的滑坡外貌及其内部结构构造标志应是滑坡作用的统一产物。其外貌常可反映实质。然而,经过长期的剥蚀破坏后,滑坡外貌特征常遭到改变乃至消失。有时还伴有其它成因的假象,给调查研究工作造成了困难。3)查明滑坡床一般,识别滑坡多从地貌着手。进而观察、研究岩土体结构构造和水文地质特征。最后,核心问题是鉴别、确定滑动面(带)和滑坡床,甚至是多个滑动面(带)。(6)滑坡与崩塌、错落、泥石流的区别在滑坡勘查过程中,要注意在滑坡体内、滑坡邻区可能会存在崩塌或泥石流,有时它们甚至还具有重要作用。应区别对待,开展必要的勘查工作。1)滑坡与崩塌的区别滑坡的突出特征是:①组成滑体的岩土体在移动时,与下伏岩层(或土体)保持接触(即依附于它们作剪切滑动)。至少有一部分滑动岩土体是这样(当滑体“飞越”河谷、沟谷时例外)。②滑体物质保持了空间方位,具有一定的层序。滑动后,下部岩、土体位置未变,新老关系未倒置,并保持与滑体位移的总方向平行。岩崩是指坚实岩石的松动块体或岩层脱离岩壁或洞穴顶部的急剧运动。它与滑坡的显著区别在于自由坠落为其运动的主要形式。且不具显著的滑动面。岩崩的规模自孤石的破裂和坠落,直到巨大岩、土山体的崩落。—982—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崩塌是陡峭斜坡上的岩(土)体在重力作用下或强烈地震影响下,突然向坡下方向倾倒、坠落、翻滚、跳跃,并使岩(土)体产生碎裂、散架,最后快速堆积于坡下(或坡麓)的现象。具有崩塌预兆的、欠稳定的岩土体称为危岩(土)体。危岩块石单个地坠落或零星地坠落,均称为落石。崩塌作用过程不具有上述滑坡的特征。发生崩塌后,脱离母体(山体)的岩土体与其下伏(或紧邻)的岩土体并不保持接触。而且,岩、土体翻滚、坠落时,其方位随时改变(其下部可能变为上部)。在自然界中,常见崩塌与滑坡二者相互转化,以复杂的复合类型出现。在滑坡发育过程中,当某一部分岩土体经受一定的剪切滑动之后,出现了岩、土体的断裂(脱离母体)和翻滚、坠落现象。既存在滑动,又存在崩塌作用,实属先滑后崩,应确定为滑坡—崩塌类型。亦有因崩塌导致滑坡的先崩后滑复合类型。同理,应确定为崩塌—滑坡。2)滑坡与泥石流的区别滑坡作用属固体物质的移动———滑动。根据滑体物质的特性,具有刚体弹性特征,或粘弹性特征。泥石流属于固体物质与水体混合物的液态流动。它既有粘稠性的流动,也有稀浆性的流动。它具有流体的一般特征(如流态、流域特征等)。曾被称为“泥石洪流”。国内外常见滑坡—泥石流复合类型。因组成滑坡体的岩土体物质,经过滑动之后,岩土体由块体解体,松散,扩容,如遇特大暴雨(或山洪冲蚀),则滑坡物质迅速液化,转化为泥石流。这种泥石流带来的危害,往往大大超过了滑坡本身的危害。在持续暴雨条件下,滑坡体物质有时全部转化为泥石流,留下的遗迹仅仅是呈规则的、光溜溜的圈椅状凹形滑床—滑坡圈谷及凹槽。土质滑坡容易形成此种滑坡地貌。因泥石流作用而诱发滑坡灾害的,可确定为泥石流———滑坡类型。3)滑坡与错落体错落是斜坡上的岩体在重力作用下,其大部分沿软弱面,又基本上保持整体性的快速下座现象。在野外表现为山体的断裂和岩层的错动。此现象系介于滑坡与崩塌之间的过渡变形类型,在山区经常可以见到稳定性较好的老错落体。错落不同于滑坡者,是没有完整的滑动面及滑坡床,而且在变形过程中又多具有崩塌性质;错落不同于崩塌者,是仅部分岩体沿软弱面移动,整体性较强。一般,由于其变形过程较短,且较稳定,故出现问题产生危害者较少。如果发现正在活动的错落体,其向坡下的推力往往巨大,难于防治,多以绕避为宜。在勘查中,应认真予以调查研究。3.地球物理勘探(1)地球物理勘探工作是滑坡灾害勘查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根据滑坡区地质—983—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条件的复杂程度决定投入工作量及工作方法。(2)主要查明以下问题1)圈定滑坡体(或滑坡群)的空间分布界线。2)探测滑坡区的含水状况(层位、水位等)。3)探测结构面和滑动面(带)的数目、深度及形态变化。4)探测滑坡体(或滑坡群)的地层结构、隐伏边界及隐伏地质体(或构造)。(3)物探方法选择根据滑坡的成灾地质条件和组成滑坡体的岩土体物性特征,选用对应的物探方法。任何一种物探方法,都需要有一定的物理(前提)条件作为基础。它所能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必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常需要采用两种以上的勘探方法配合使用,互相验证,方能客观地反映地质条件。据国内外经验,常用的、有效的滑坡地球物理勘探方法有:浅层高分辨率(反射、折射)地震勘探方法、声频大地电场法、激发极化法、地面甚低频电磁法(简称VLF法或甚低频法)、声波测井法和天然放射性法[即阿尔法a径迹测量、静电a卡法、阿尔法a杯法和测氡(Rn)法]等。当滑坡规模大、成灾地质条件复杂时,应采用综合物探方法。如钻孔交叉地震法与深部钻孔交叉地震折射法,地震反射剖面与声波测井剖面等,并用钻孔验证。当滑坡体含水甚微弱或呈干燥状态时,一般采用浅层高分辨率反射地震勘探方法;当滑坡体富含地下水或滑坡岩土体十分潮湿时,采用电法勘探突出其电导性特征,可取得更好的效果。应特别强调物探人员与地质人员密切配合。(4)地球物理勘探比例尺原则上与地质测绘比例尺一致。对所获得的物探资料,应结合滑坡区的地质构造、滑体结构特征、水文地质特征和滑坡的运动机理及性质,提出综合解译成果,作为勘探孔(井、平硐)的布置或调整的依据。(5)编写物探报告,并把重要成果放入最终的勘查报告之中。4.钻探(1)目的目的是查明滑坡及其邻近地段斜坡的地质结构,评价滑坡的稳定性及其对居民和工程建筑物的危害程度,为防治滑坡提供地质依据。1)查明滑坡体的地质结构。2)查明滑坡床的形状、埋深与特征。3)查明滑体中地下水的位置、层数、涌水量和补给源等。—984—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4)查明滑坡的类型、性质、成因与形成条件。5)查明滑坡的发育阶段、稳定程度(已稳定、暂时稳定、尚在发展活动)及滑坡继续发展的可能性。6)提供满足防治工程论证的各种地质资料和数据,为制订合理的防治对策服务。(2)钻探的主要任务1)查明滑坡岩土体的岩性,特别是软弱夹层、软土的层位岩性、厚度及其空间变化规律。2)查明滑坡体内透水、含水层(组)的岩性、厚度、埋藏条件、地下水的水位、水量及水质。3)采取滑坡床(带)岩、土和水体样品进行室内及野外试验,了解岩土体的工程地质性质及其变化。4)利用钻孔进行抽水试验及地下水动态观测,以及在孔内安装仪器对滑坡体位移及变形进行长期观测。5)验证物探异常或争议问题。(3)钻孔布置原则一般应在地质测绘和物探等已有资料的基础上进行。地质测绘和物探工作基本结束之前,方可进行全面的钻探施工。(4)勘探线(网)的布置1)布置原则严格控制钻探工作量。应充分地研究和利用已有的物探和地面测绘的资料,根据具体的滑坡区地质条件和对钻探的特殊的要求进行钻探工作设计,包括钻孔结构设计和施工顺序设计。应先在滑坡的上、中、下部进行控制性勘探,然后根据具体情况加密。勘探工作不仅在滑坡体内进行,有时为了进行岩性对比或者查明滑坡体的地下水补给情况,也需要在滑坡体外进行。2)勘探线(网)的确定在布置滑坡钻探勘探线(网)时,除主要考虑上述原则外,还要考虑滑坡体的平面形状特征(如纵长形、横宽形、三角形、梯形、正方形、尖角形等)、外部因素对滑坡的影响、滑体各部位的变形特征、滑床形态特征及地下水的分布、出露等因素。①对于小型、成灾地质条件简单、危害程度(或按受灾对象等级)较轻的滑坡,勘探线可按“I”型(即沿主滑方向布置一条纵剖面)或“+”型(即纵、横剖面相互垂直)布置。②对于中等规模、成灾地质条件较为复杂、危害程度(或按受灾对象等级)较严重—985—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的滑坡,勘探线可按“+”、“|——”或“겶”型布置。③对于大型、成灾地质条件复杂、危害程度严重(或按受灾对象等级)的滑坡,勘探线可按“#”、“●”或“●”型布置。一般每条勘探线上需有3孔(井)控制。特殊情况下可以增补或减少。在滑坡规模、复杂程度和受灾对象等级三项标准中,凡符合其中二项时,即按本类考虑钻探工作量。3)滑坡床的确定原则滑坡勘查的关键问题是准确地确定滑坡床(即滑动面或带)的位置及其变化。它不仅是肯定滑坡存在的最重要的标志,也是决定滑坡治理方案的重要依据。滑动面(带)的确定,除其自身的岩、土体物理-力学性质特征外,还必须综合考虑滑坡体内、外的岩、土体及水文地质特征诸因素的差异。多数情况下可以采用钻探方法确定滑动面或软弱揉皱带(可塑变形带)的位置。对于较稳定的滑坡,或者尚处于蠕滑阶段,滑动面尚未全部贯通者,用钻孔或手摇钻孔来确定滑动面是有困难的。可考虑选择山地工程如竖井或探槽(属浅层滑坡时用)直接揭露。在钻孔勘探中,可能探查出几个滑动面(带),应确定最深的一个滑动面作为勘探重点。在岩质滑坡中,判断顺层滑坡的滑动面(带)较容易。而在切层滑动的滑坡勘查中滑动面的形状和方向均可能不规则,必须用钻(硐)探方法确定其纵、横两个方向上滑动面(带)的变化情况。4)钻孔深度的确定根据滑坡地段的地质条件和滑坡的类型,咸因、规模等情况来确定。一些地质条件复杂、规模较大的滑坡,往往在最下面的滑坡床以上还有较多的滑动变形带或不同时期形成的滑坡床存在。因此,在埋深较大的基岩大型滑坡地段进行勘探时,应先在其中、下部布置1~2个控制性深孔,其深度应超过滑坡床最大可能埋深3~5m。当滑坡床最终确定后,其他钻孔可钻至滑坡床以下1~3m终孔。考虑为滑坡整治而打的钻孔,其深度应针对具体整治措施而有所不同。如为修建支挡建筑物的勘探孔,若滑坡床由软弱岩层或松软土层组成,应考虑由于建筑物的修建使滑坡在更深处形成新滑面的可能性,钻孔深度应适当加深;当滑坡床为基岩或软塑泥化夹层时,钻孔深度可穿过滑坡床而终孔。若为向下做垂直疏干排水的勘探钻孔,应打进下伏主要排水层,必要时可将其打穿,以了解其厚度、岩性和排水性能。(5)钻探技术要求除执行《钻探工艺规程》的有关要求外,针对滑坡勘探的特点,提出以下要求。1)钻探方法用于滑坡的钻探方法主要有无泵反循环钻进和风压干钻两种。风压干钻应用较普—986—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遍,它适用于地下水位以上,能准确地揭露滑坡床的位置和岩(土)层潮湿情况。在地下水位以下,可采用无泵钻进。2)孔内滑坡床位置的确定孔内滑坡床位置的确定,要细致认真,因为钻孔口径小,岩芯数量少,容易造成判断错误。一般情况下,滑坡床是塑性变形带,带内的物质与其上、下土层(或岩层)相比,具有明显的特点:潮湿饱水或含水量较高,比较松软,常有揉皱或微斜层理;具有镜面和擦痕(滑坡擦痕为平行直线状,深浅不一,多存在于松软塑性泥质层中,在坚硬岩石中仅存在于表面一层,即所谓单层牲,而构造擦痕具叠层性,可深入基岩;钻进扭转造成的擦痕皆为同心圆状);塑性变形带的颜色和成分一般比较复杂;所含角砾、碎屑具有磨光现象;条状、片状碎石有错断的新鲜断口;钻进中常有缩径、掉块、漏水现象。对于重要的且不易查清其埋深的滑坡,在适当位置如中、前缘开挖一、二个竖井,除验证口径小的钻孔资料外,还可直接找出滑坡床的位置,并利于观察滑坡要素及内部结构特征和采取试验样品。3)孔径要求采取原状土样的钻孔孔径不小于130mm;采取岩石物理力学性质试样的钻孔孔径不小于110mm;进行专门性试验的钻孔孔径,要按照需求确定。4)取芯要求必须全孔连续取芯钻进并强调:①不准超岩芯管钻进。必要时,应限制回次进尺和回次时间。②在设计的滑动面(带)孔段及遇软弱土层、破碎带时,应尽量采用干钻或双岩芯管无泵钻进③岩芯采取率要求:在粘性土和完整岩石中应不低于85%;在砂类土中不低于80%;在卵砾类土中不低于70%;在风化带及破碎带中不低于70%。5)取原状土要求①一般每隔2~5m取1个原状土样;厚度小于2m的土层及有意义的夹层也应取样;厚度大于5m的土层每隔3~5m取1个原状土样。②软土层中用薄壁取土器压入取样。硬土层可用重锤少击法和双层单动取土器取样。6)孔深误差要求每钻进20m及终孔时,都要进行孔深较正,终孔孔深误差不得大于1‰。7)孔斜误差要求除专门设计的定向孔外,钻孔应保持垂直。孔深小于50m的钻孔,孔斜误差不得—987—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大于1°。孔深100m内,孔斜误差不得大于2°。8)钻孔简易水文地质观测必须观测孔内初见水位、静止水位、水温、涌水、漏水情况、缩径、卡钻及其他异常现象,及时记录相应数据,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9)钻孔地质编录要求各项原始资料都应满足设计要求,可参照有关规范执行,并保持资料清晰完整,数据准确。5.山地工程(1)手段的选择与应用山地工程主要用于查明滑坡的内部特征,如滑坡床的位置、形状,塑性变形带特征,滑坡体的岩体结构和水文地质特征等。一般情况下,对滑坡周界的确定,常采用坑、槽探;为查明滑坡体内部的诸特征,常采用竖井,在滑坡体厚度较大,且地形有利的情况下(如滑坡邻近地段有深陡临空面等),可采用硐探。(2)浅坑、槽探和剥土等轻型山地工程,用于了解滑坡体的边界、岩土体界线,构造破碎带宽度、滑动面(带)的岩性、埋深及产状,揭露地下水的出露情况等。(3)探井(竖井)工程主要布置在土质滑坡与软岩滑坡分布区,直接观察滑动面(带)段,并采样试验。必要时留作长期观测,其技术要求可参照有关规定执行。(4)平硐主要用于某些规模较大、成灾地质条件较复杂,滑动面(带)不清楚或复杂的滑坡(如岩质滑坡、堆积层滑坡等)。含地下水较丰富时,可考虑选择话当位置施工1~2条平硐即仰斜坑道,力求查明滑体结构、滑动面(带)性质及其变化、含水层位及其水量等重要问题。如果效果良好,还可在硐内采样测试、定点观测和自然排水,使之一硐多用。(5)野外编录不论何种山地工程完成后,都应进行地质描述,作出展示图,照相,有条件者应进行录像。采取岩、土、水样品。三、岩、土、水样试验(一)基本要求在滑坡灾害勘查过程中,应系统地采取岩石、土体、地下水等样品进行分析鉴定,以获得必要的参数。(1)在地面测绘和钻探过程中,应系统采取原状岩、土样和扰动岩、土样,选取有代表性的控制性钻孔进行系统取样。对每一个采样孔宜进行多种测试项目。—988—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2)钻孔、探井及具代表性的泉(水井)均需取样,进行水质全分析。(二)试样采集点的选取原则均质土层(或岩层)内的滑坡,应在滑坡床上、下及滑坡变形带内取样试验;非均质土层(或岩层)内的滑坡,应逐层分别取样试验。在一般情况下,测定土层(或岩层)的内摩擦角(Φ)、凝聚力(c)及单位容重(r)等是最基本的内容。1.岩石试样的采集一般每一种主要岩石应采样3~5组。如岩性变化明显时,按岩相或成因类型加以控制。采样点一般应布置在代表性剖面上。2.土体试样的采集一般在钻孔中分层采取,以了解每个工程地质单元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根据各单元的重要性及其均匀性确定每个层位的取样数量。(三)岩土体样品的工程地质试验1.岩样(1)物理力学性质试验的常规项目有:颗粒密度、岩石密度、含水率(包括饱和吸水率和饱和系数)、干和湿状态下极限抗压强度、软化系数、抗剪强度、变形模量和泊松比等。(2)软质岩石应测定化学成分和胀缩性指标;采取的滑动面(带)岩样,按不同含水率测定其凝聚力和内摩擦角。(3)本工程有特殊要求的其他试验项目。2.土样(1)物理力学性质试验的常规项目有:粒度成分、土粒密度、天然密度、天然含水率和饱和度、压缩系数、变形模量、抗剪强度、渗透系数等。(2)粘性土应增测塑性指标(塑限、液限,计算塑性指数和液性指数)以确定稠度状态,测试无侧限抗压强度和灵敏度。(3)砂性土应增测最大密度、最小干密度、颗粒不均匀系数、相对密度等,并判别液化的可能性。(4)黄土应增测湿陷系数、相对湿陷量和湿陷起始压力等。(5)胀缩土应增测胀缩性指标及其判别性指标。(6)冻土应增测起始冻胀含水率、相对含水率、冻胀力及冻结力、冻胀率、冻胀量等;采取的滑动面(带)土样,按不同含水率测定其凝聚力和内摩擦角。—989—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7)有特殊要求测试的其他项目。四、水文地质试验与水质分析(1)抽水或提水试验测定滑坡体内含水层的涌水量和渗透系数K值。(2)分层止水试验滑坡体内有多层地下水时,应进行分层止水试验,观测水位动态,以研究其相互关系。(3)地下水流向、流速测定及连通试验。(4)水质分析评价水的侵蚀性,并利用滑坡体内、外水质对比和体内水质分层对比,判断水的补给来源和含水层数。第二节滑坡地质灾害监测一、动态观测(一)目的任务滑坡动态观测包括位移长期观测和滑坡体中地下水动态观测两个方面。目的是为了分析滑坡的形成机理,活动状态及其发展趋势。对于有些滑坡,特别是顺层滑坡,监测数据还有助于分析滑动面的空间展布特征。借助自动记录仪和加密人工观测相配合,就能掌握滑坡的移动过程,确定滑坡达到最大移动速度的时刻和滑坡体的状态,从而分析预报滑坡体的未来发展趋势。(二)观测内容此项工作在勘查阶段开始实施,直到滑坡整治工程结束反映出明显的防治效果。滑坡位移是最优先观测的项目,要求在滑坡区各个关键部位设立固定的观测点(网),并与滑坡外围稳定地区的控制点联系起来组成完整的观测线、网。根据需要,还应选择钻孔对不同层位(深度)岩土体的位移量等进行定期观测。全部观测点的(三维)位移量均要进行定期观测,及时掌握滑体各个部位沿平面和剖面的形变。根据当地促使滑坡活动的各种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诸如暴雨、洪水、冻融、地—990—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震、人工爆破(震动),灌溉渗水等,确定观测间隔时间(观测周期)和必要的加密观测内容。1.滑坡位移观测观测滑坡不同部位位移的方向和速度,确定滑坡主轴位置,圈定滑坡最大推力范围,为整治滑坡提供依据。简易观测是在滑坡裂缝两侧平行滑动方向打桩,用钢尺测量水平位移值,或在裂缝两侧设横竖相交的固定标尺,或在滑坡体前缘剪出带内刻槽和设标桩,观测位移距离和速度,直接读出水平和垂直位移值。精密观测多用于观测缓慢滑动的大型滑坡。要建立观测网,常用的观测网有十字正交网、放射线网、座标方格网或任意格网等。观测点不仅在已知滑坡体内设置,对滑坡体外受影响而可能变形的重要地段也要设置。2.建筑物变形观测观测滑坡体上工程建筑物遭受破坏的变形情况和滑坡的发展对工程建筑物的危害程度。可在建筑物(如挡墙、隧道衬砌等)变形处分期粘贴水泥砂浆片,并注明封贴日期,其变化可清楚反映出建筑物变化发展情况。(三)观测方法在滑坡现场常用两类观测方法:一是简易方法,即在裂缝两侧或一侧(指动体)打木桩(或水泥桩),定时用钢尺量测桩的垂直及水平位移变化值;二是精密观测,即建立观测网,用精密仪器(即经纬仪和水平仪)进行立体(位移)观测,从空间上掌握各个观测桩的位移变化和滑坡体表面各个部位的动态变化。(四)观测仪器因地制宜地选择适合于当地滑坡实际情况的仪器和方法进行观测。为了全部掌握滑坡体(尤其是复杂的大型滑坡)的动态变化过程,除了地表位移观测外,应进行深部的位移观测,可根据情况选择下列适宜的观测方法:1.测斜仪法用钻孔打穿滑动面后直达稳定的地层并下人套管,然后将测斜仪放入孔内,对滑坡进行深部定位监测,以确定滑动面位置及其上部不同深度滑坡体的位移动态。测斜仪采用摆动式电阻器,它将倾斜度转换成电信号而实现对滑坡深部倾斜度变化的量测。它是监测滑坡的一种可靠仪器,可进行长期观测。监测钻孔的深度必须穿过可能滑动的岩土体,并进入到稳定的岩土体内不少于5m处。2.电阻丝片法用钻孔穿过滑动面直达稳定地层中,然后在孔内放入灵敏度较高的薄金属管或塑料—991—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管。在管壁上贴附多个电阻丝片。在地面测定其电阻值的变化,即可了解不同深度岩土体的位移情况。3.金属球法在钻孔内投入一些金属球,对球体通电,量测球体周围的电场强度变化,确定球体的位置,从而了解岩土体的位移情况。4.声发射法利用地音仪(声发射仪)监听滑坡体蠕变进程中局部破裂产生的声响,利用地电仪监测因变形摩擦造成的自然电场的变化等。在一个具体的滑坡区,不管是小型而简单的滑坡,还是大型而复杂的滑坡区,一定要因地制宜地采用行之有效的监测方法和监测仪器。诸如:滑体表面岩土体(三维)位移监测;钻孔深部岩土体变形倾斜仪监测;岩体声发射监测;地面倾斜仪监测;地表、地下自动记录报警监测;裂缝变形(位移)监测;受挤压岩体应力变化监测;预应力锚索测力计监测预应力损失量;锚索用水平钻孔多点位移监测;监测煤层(或其它矿)顶底板的相对位移时,可采用压力盒应力测量和竖向位移计等。(五)观测时间的选定观测次数和时间间隔,可根据滑坡的滑动速度、发展情况及雨、旱季等具体条件确定。对滑动速度大、发展快的滑坡,观测次数要加密,间隔时间要缩短,甚至24小时连续观测,实时分析资料,及时预测预报。建筑物的变形观测应与滑坡位移观测同时进行,以便分析对比。(六)滑坡地下水动态观测1.目的及观测线网的布置滑坡体地下水动态观测是为了分析滑坡的形成机理及其影响因素。观测点的布置以能控制滑坡区范围内的地下水动态为原则。观测点一般按剖面线布置,重点观测滑体不同层位、不同深度地下水的渗流方向与动态变化。剖面线的方向要考虑可能影响滑坡体地下水动态的补给来源,了解来自滑体之外的地下水源或地表水源(河、湖、海),对滑坡的影响程度和相互转化关系。2.地下水动态观测项目包括水位、水锡、水质及水量(滑体中泉水流量)等内容。在同一地区,应统一观测,一般每5天观测1次。逢雨季或其他特殊情况,应酌情加密观测。地下水动态观测的持续时间一般不少于1个水文年。—992—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如果已经确认滑坡中存在明显的含水层(或含水地质体)时,应通过钻孔或水平坑道等(一般设在含水层与隔水层之间)对地下水进行长期动态观测,分析研究地下水与滑坡长期稳定性的关系。3.动态观测与排泄地下水相结合对于具有多个含水层(带)且含水较丰富的滑坡体,根据滑坡区的具体条件(地下水位深浅、含水层位等)确定,考虑是打多层钻孔分别进行观测和排水,还是采用钻孔与竖井联合使用的方法,还是采用卧式钻孔与立式钻孔联用的方法。这样,就可以将地下水长期观测工作与排泄地下水稳定滑坡的效果检验结合起来。二、预测预报(二)滑坡预测、预报的概念滑坡预测是指确定斜坡(含人工边坡)是否存在发生滑坡的地质环境和诱发条件。如果存在滑坡的条件,预测滑坡发生的规模、范围和破坏能力及危害性大小。滑坡预报主要是指预先分析推断滑坡发生的时间。按预报的时间范围(长短),可分为:长期预测或预报(如几年)、短期预报(如几个月)和临滑预报(如几天或几小时)。1.长期预报长期预报是一个涉及天体活动、气候变化和区域构造活动等多方面因素的问题,如与暴雨、地震活动等出现的概率有关。目前工作较多的是利用降雨预报滑坡,如根据某地区的降水实测值,采用时间序列分析的数学方法,进行降雨周期预测,再外推预测降水峰值年,可能就是滑坡灾害的多发年。2.短期预报斜坡体已经开始连续缓慢地滑动,预报其加速滑动的时间。它依赖于正确的、连续的监测手段及其成果。预报的关键参数是位移速度和加速度。实践证明,声发射参数的急剧变化可作为此种预报的依据之一。3.临滑预报预报滑坡开始加速滑动(即变形加剧)直至剧烈滑动发生完全破坏的时间。目前,国内外普遍以位移速度或加速度作为临滑预报参数。这种参数是引起滑坡发生、发展的各种因素(自然的、人为的因素)的综合反映。(二)国外滑坡预报理论与预报方法以蠕变理论为基础的斜坡破坏时间预报公式最早于1965年由日本学者斋藤迪孝提—993—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出。此后,各国学者又重点研究了蠕变第三阶段即位移加速度阶段。提出的预报公式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1.福囿斜坡破坏时间预报公式1985年,日本学者福圃利用砂和土两种材料制作模型,进行大比例尺(模型高、3宽、厚分别为5×4×1m)模型试验。在人工降雨条件下,发现模型土层表面的位移加速度与相应的位移速度的平方成正比。其表达式为:22dxdx=Adt2(dt)经变换dt11/==[A(a-1)(a-1)](tr-t)/1dxv(a-1)式中:A,a为常数,=1.5~2.2;V———滑坡滑动速度;t———初始时间;tr———斜坡破坏时间。2.哈杨森公式1988年,哈杨森提出,第三蠕变阶段可以再划分为两个阶段。即:第一阶段ntV=aL+Vo或V=VO·e第二阶段b(L-L)1V=V0·e0或=V=b(tr-t)式中:t———时间;tr———破坏时间;v———速度;V0———初速度;L———表面位移;L0———表面位移初始值;a,b是常数。与斋藤、福囿时间预报公式相比,哈杨森公式可进行超前破坏时间预报。第一阶段初始速度V0越高,破坏时间越短,即:(三)国内建立的加速度阶段的预报公式ntV=V0e—994—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lnV=lnV0+atlneVln=atV01.根据观测动态曲线,拟合回归曲线方程外推预报其可靠程度取决于动态曲线的连续性。位移加速度段可以用下列方程拟合2ny=b0+b1x+b2x+⋯+bnx式中:y———位移;x———时间;b0,b1,b2,⋯,bn为待定系数。2.匀加速度条件下的预报公式当第三阶段为匀加速度时,岳启伦提出剧滑时间预报公式⑽t1Tr=1-rt式中:Tr———从计算开始点至剧滑开始所需的时间;⑽t1———从计算点开始前等值位移时间增量;rt———从计算点开始,任意后等值位移时间增量与前等值位移时间增量比。3.灰色理论为基础建立的滑坡动态预测模型滑坡是各种环境因素导致的斜坡变形过程,这些因素对斜坡的作用,有的比较明确,有的并不明确,可将滑坡的动态过程作为一个灰色系统过程加以研究,用灰色理论作为灾害预测的理论基础,建立滑坡时间预报模型。在灰色模型中常用的Verhals模型是一个非线性微分方程:adL2baL-bLL(t)=a(t-t)dte0a11+(·-1)bL0式中:t———时间;L———位移量;t=0时,L=L0;a,b为待定系数。利用这个公式,可以确定滑坡位移的终点,从而用时间坐标计算出剧滑时间。实际应用中,应结合滑坡的地质环境条件,主要触发因素和变形破坏机制等进行综合分析预测。—995—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第三节滑坡地质灾害评估滑坡稳定性评价包括定性评价和足重评价两个方面。评价滑坡稳定性必须考虑其全部自身因素和有利于滑坡发育的各种环境条件,对重要因素尽可能作出定量的评价。由于问题的复杂性,定性评价考虑的因素较全面,它是定量评价的基础,应给予足够重视。滑坡稳定性评价的依据有两方面,一是基础条件,包括滑坡自身特征及其影响因素,二是对滑坡变形破坏机理的正确分析,概化的地质力学模型是正确的。1.基础条件(1)地形地貌、滑坡体的结构(构造)、岩土体的含水特征及其物理-力学性质、伴生的地质作用和现象。(2)滑坡作用(现象)的动力学特征(即滑坡的位移速度及其数值的变化以及控制此种现象的地质作用),如地下水的最高水位、河流(湖泊或水库)的高水位、水力坡度,雨水的浸泡作用和施加于滑体的外力作用(如地震惯性力产生的加速度、人为堆积荷载、振动、爆破)等及其变化方式。(3)滑坡体变形破坏的历史资料。(4)岩土体及滑带的物理力学参数。2.机理分析机理分析是建立地质力学模型的基础,它是在明确主要的或控制性因素前提下,确定斜坡变形破坏模式的过程。机理分析的目的在于建立正确的概念,避免原则性或整体性的错误。一、滑坡稳定性评价的认识定位由于滑坡体本身的复杂性和影响因素的不确定性,目前的半定量或定量评价大多是定性分析评价的量化表达,且不可把定量计算绝对化,机械地认为越是新奇复杂的方法,其计算结果就越准确,实用价值就越大。二、评价方法评价斜坡和滑坡稳定性的主要方法有以下几种:演变(成因)历史分析法、极限平衡理论计算法、工程地质类比法、有限元法动态观测分析法等。工作中可根据所勘查滑坡的具体条件选择适宜的2~3种评价方法,并对不同评价方法所得结果进行对比分析。—996—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1.土地质历史分析法通过勘查研究,应用已掌握的斜坡变形破坏基本规律,结合本次工作取得的勘查资料,追溯所勘查滑坡演变的全过程,从而对滑坡的稳定状态及其发展趋势作出评价和预测。(1)根据滑坡的阶段性规律预测斜坡或滑坡所处演变阶段和发展趋势。(2)根据历史上斜坡或滑坡演变的主导因素及其作用特点,评价坡体目前的稳定性及可能的变化。(3)根据该地区斜坡演变的区域性规律评价滑坡的稳定性。2.工程地质类比法工程地质类比法是把勘查研究对象与已有的且具有相似特征的天然斜坡、滑坡体或人工边坡的研究或设计经验进行类比分析,得出定性结论的方法。(1)工程地质类比法的原则和条件类比的原则是相似性。它主要包括组成斜坡的地层岩性、岩土体结构及斜坡类型的相似性,以及主要影响因素如降雨量、降雨强度或地震影响等的相似性。只有在上述原则和主要内容具相似性前提条件下,才能进行类比或部分类比。(2)工程地质类比内容1)斜坡(滑坡)地貌类型的类比。2)斜坡(滑坡)岩土体结构类型的类比。3)变形破坏或移动类型的类比。4)主要影响因素的类比。5)区域工程地质环境的类比。3.极限平衡法极限平衡法是最经典,采用最多,也是目前最成熟有效的一种方法。它是应用刚体力学的原理,结合岩、土体力学的理论和方法,分析计算特定条件下各类斜坡或滑坡的稳定性,并用稳定性系数予以表达。实际工作中,一般根据滑面类型,有针对性地选择计算公式。(1)潜在的平面滑移面(此法适用于顺层滑坡,其特点是具平缓的、平缓阶梯状的或波状的倾斜滑移面)。(2)弧形滑移面(包括具无向的、均质的和部分切层结构的滑坡。它们具有圆弧形、平缓圆弧形滑面)。(3)楔形滑移面(实际上它可以是楔形的,也可以被后缘的陡倾拉裂面分割成三角锥状柱体)。—997—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4)折线型或不规则型。如果斜坡的破坏面或滑动面不是已知的,采用此法时:第一步,确定出最可能的破坏面或滑动面的位置及其形状,第二步,确定岩土体的有效强度;第三步,确定作用力的性质和要素,第四步,计算稳定性系数;第五步,与具体滑坡(边坡)所要求的安全系数K进行比较分析和评价。为了判断滑动面(带)岩土体力学强度参数变化时对滑坡稳定性的影响,可进行稳定性系数与相关因素的灵敏度分析。如用萨尔玛法对滑动面(带)物质力学强度参数(c,Φ)进行反算,绘制出滑坡稳定性系数等于1时的c-Φ关系曲线或稳定性系数与地下水位的关系曲线。4.有限元法这是一种应力-应变分析法。它无需事先确定滑动面或破坏面。而只假定在给定的初始应力状态和组成岩土体的各强度参数r、c、Φ、μ、E、G条件下,求解边坡开挖后岩土体各点的位移及应力值。如果给定点的位移和应力值超过其允许值的界限,则说明局部会产生破坏。通过改变强度参数,即可模拟分析滑坡的渐进破坏形式。在计算中,采用三角形单元最为简便。分析时,假设所有内、外力都通过节点传递。需要指出,有限元法用于斜坡稳定性分析还不够完善,有待于进一步研究。5.其他方法还有很多方法。如剪切角法、测量法、数理统计法、概率论方法和光测弹性法等物理模拟法。由于滑坡的成灾条件(自然的、人为的条件)复杂,并非任何一种方法都可以解决所有的问题。不同的方法,是可以相互对比、相互补充的。不管采用哪一种方法,对斜坡结构、滑坡所在地区的工程地质环境条件和斜坡形成演变的自然历史过程的正确分析是重要前提。三、评价结论要求在上述一系列工作基础上,必须明确地、有理有据地给出以下三方面的评价结论。1.滑坡目前的危险程度应指出目前一般条件下的危险程度。2.滑坡未来的发展趋势预测需指出滑坡未来在特殊条件(环境)下的危险性发展趋势(即失稳后滑坡的最大体积、速度、危害范围及次生灾害等)。—998—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3.滑坡可能造成的危害性预评估要求分别指出滑坡在一般条件下和特殊条件(环境)下可能遭受的危害。包括在滑坡灾害过程中及灾后的危害(即人员、财产、社会影响)、直接的和间接的经济损失。四、滑坡推力计算经过滑坡稳定性评价后,其稳定性较差,并发现滑坡体上岩、土体变形明显,不仅发生位移,而且发生连续变形现象时,需计算滑坡推力。可根据滑体规模、滑动特点、失稳原因等情况,分块、分断面进行计算。具体要求如下。(1)对于小型滑坡,需选择1~2个断面或块体进行计算。其中,必须包含滑坡的主轴断面在内。(2)对于中型以上的滑坡,应选择平行于主滑方向的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剖面(一般不得少于2个,其中必须包含滑坡的主轴剖面)进行计算。(3)当滑坡具有多层滑动面(带)时,应取推力最大的滑动面(带)确定滑坡推力。并根据不同断面的推力设计相应的抗滑结构。(4)当滑体(剖面)的滑动面为折线时,如岩质滑坡顺层滑动,或岩质(均质)滑坡的滑动面由两组交叉节理面组合而成时,属于此类。滑坡推力可按下式计算Fn=Fn-1Ψ+KtGnt-GnntgΦn-cnln滑坡推力计算示意图Ψ=cos(βn-1-βn)-sin(βn-1-ββn)tgΦn式中:Fn、Fn-1———第n块、第n-1块滑体的剩余下滑力;Ψ———传递系数;Kt———滑坡推力安全系数;—999—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Gnt、Gnn———第n块滑体自重沿滑动面、垂直滑动面的分力;Φn———第n块滑体沿滑动面土的内摩擦角标准值;cn———第n块滑体沿滑动面土的粘聚力标准值;ln———第n块滑体沿滑动面的长度。(5)滑坡推力作用点可取在滑体厚度的1/2处。(6)滑坡推力安全系数的选取,应根据滑坡的现状及其对可能危害的对象一工程建筑物等的影响和危害程度来确定。按附录中划分的受灾对象等级(一至三等)分别选取1.25、1.15、1.05。(7)在滑坡推力计算中,确定滑动面上的抗剪强度指标时,可根据岩(土)体的各种性质和当地经验,采用试验与滑坡反算相结合的方法合理地选取。五、危险性分析与灾情评估1.滑坡危险性分析滑坡勘查完毕后,应进行滑坡危险性分析,即根据滑坡稳定性评价结论,分析确定滑坡目前的危险程度。(1)严重危险的将发生整体滑动,危害性巨大,急需采取躲避或防治措施。(2)中等危险的将发生部分滑动,危害性较大,需采取躲避或防治措施。(3)一般危险的将发生局部滑动,有一定危害性,采取局部防治措施。(4)无危险的目前滑坡是稳定的,注意控制影响滑坡的因素。2.滑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影响评价应包括如下几方面:(1)人类生命安全。(2)社会安定与政府形象。(3)环境变化。(4)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5)直接经济损失。(6)自然与人为遗产。(7)地球表层生态。—1000—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3.滑坡灾情评估1994年《世界灾情调查报告》提出,世界上发生的大灾害在过去30a(1963~1992)内增加了两倍,“大灾害”的判定标准是:(1)财产损失超过该国年国民生产总值的1%。(2)受灾者超过该国人口的1%。(3)死亡人数超过100人。除地震外,其他地质灾害一般不足上述(1)和(2)的标准。六、防治工程方案论证根据滑坡勘查评价结论,研究论证滑坡防治的可行性,有针对性地制定滑坡防治工程方案。常用的方案有以下几类。1.避让法对于结构复杂、变形剧烈、实施防治工程经济上不合理或技术上难度大的滑坡,宜采取避让方案。2.地表水或地下水排除法该法适用于受地表水入渗或地下水运动影响显著的滑坡。3.削方减载法对于具有推移式或相似变形机制的滑坡,可采用在其后缘削方减载,在其前部堆载反压的措施,即通过改变滑坡外貌形态,达到使滑坡稳定的目的。4.支挡法采用挡墙、抗滑桩等被动受力方法,阻挡滑坡的移动。5.锚固法采用锚索或锚杆等,强制改变滑坡体内的应力状态,促使滑坡稳定。6.注浆法通过钻孔向滑动面或滑动带内注入水泥浆或其它化学浆液,增强抗滑效果。鉴于滑坡成分、结构和变形机制的复杂性,实际工作中常选取几种方法配合使用。—1001—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第五章岩溶地面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第一节岩溶地面地质灾害勘查一、岩溶地面塌陷的概念及分类(一)基本概念岩溶塌陷是指隐伏岩溶洞隙上的岩、土体覆盖层及赋存其中的水、气组成的综合体系,在自然或人为动力因素作用下,产生各种破坏其稳定平衡状态的力学效应,导致岩、土体覆盖层向下陷落的作用和现象。其最终结果往往在地面形成塌陷坑,称为地面塌陷;有的陷落作用隐蔽于地下,尚未到达地表,在覆盖层中形成空洞或松散充填的“扰动体”,称为地下塌陷,在土层中发育的空洞称为土洞。这一定义包括以下几方面含义:(1)岩溶塌陷是由于岩溶洞、隙的存在而产生的,这些岩溶洞、隙是岩溶作用的结果,它们大多是早先形成,但也有在特定条件下如易溶盐类(岩盐、石膏或成岩固结程度低的碳酸盐岩等)在强溶蚀性水作用下于新近形成。因此,岩溶塌陷是起因于岩溶的一种动力地质作用与现象,并以此与非岩溶或假岩溶洞、隙及人工开挖洞、隙产生的塌陷,如黄土塌陷、火山熔岩塌陷、冻土塌陷及矿山开采塌陷等相区别。(2)产生岩溶塌陷的岩、土体覆盖层一般是各类第四系松散土层,也可以是组成岩溶洞、隙顶板盖层的岩性软弱或风化破碎的各类基岩,如各种可溶岩、碎屑岩、火成岩等。(3)岩溶塌陷的过程是岩、土体覆盖层向下陷落的过程。一般是覆盖层中其组成物质向下伏岩溶洞、隙运移而形成的土洞向上扩展,导致其顶板失稳陷落;也可以是岩溶洞、隙顶板直接陷落。塌陷过程一般是突发性的,塌陷发生较突然,一般无明显前兆;但也有缓发性的,塌陷过程较缓慢,一般经历局部下沉———环形裂缝———塌陷的变形过程。塌陷过程可以是一次连续完成,在地面产生塌陷坑;也可以是断续进行,形成土洞。—1002—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比例尺1∶10000~1:50000。范围包括沟域及被保护区。标绘防治工程建筑物位置,结果类型,工程任务指标。主要工程结构断面可作镶图。比例尺1∶10000~1∶50000,范围包括沟域及被保护区。标绘现有林业地类型分片界线,规划林草区、片、带范围,规划林草地面积,主要树种等。(4)岩溶塌陷造成局部地表破坏,是岩溶发育一定阶段的产物。因此,岩溶塌陷也是岩溶作用和现象的一种类型,可形成于不同的岩溶历史时期,既有古岩溶塌陷,也有现代岩溶塌陷。(5)岩溶塌陷是一种特殊的水土流失现象,水土通过塌陷向地下流失,影响着地表环境的演变和改造,形成具有鲜明特色的岩溶环境。(二)岩溶塌陷的分类岩溶塌陷的类型可按不同的标志进行划分。岩溶塌陷的类型划分按成因按塌陷按塌陷时期按可溶岩建造盖层结构类型重力塌陷暴雨塌陷自然塌陷古塌陷碳酸盐岩类塌陷洪水塌陷(陷落柱)地震塌陷土层塌陷(石膏、盐岩塌陷)老塌陷抽汲岩溶地下水塌陷坑道排水、突水塌陷钙质膏盐质碎屑岩基岩塌陷现代塌陷人为塌陷水库畜水、引水塌陷类塌陷(红层岩溶(新塌陷)震动或加载塌陷塌陷)多种成因复合塌陷1.岩溶塌陷的时期岩溶塌陷可划分为古塌陷、老塌陷和现代塌陷。(1)古塌陷形成于第四纪以前,如华北地区的岩溶陷落柱,为石炭、二叠系煤系地层向下伏奥陶系灰岩中的岩溶洞、隙塌陷形成的柱体,已见于山西、河北、山东、陕西、河南、江—1003—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苏等省近20个煤田中,已发现45处,总数超过2875个。(2)老塌陷形成于第四纪时期,具残留形态,往往为后期堆积物充填或掩埋。目前发现较少,在长江流域中、下游的一些矿区如湖南煤炭坝和江西武山、城门山、东乡等地有所揭露。近来,在三峡库区巫山、奉节等城镇迁建过程中,也有多处发现。(3)现代塌陷新近时期产生,或形成时期不明但形态保持较好。其数量最多,分布最广,是最主要的致灾类型。2.岩溶塌陷的成因类型岩溶塌陷按其成因可分为自然塌陷和人为塌陷两大类,而据不同的诱发因素又可分为10种类型。(1)自然塌陷1)暴雨塌陷暴雨可导致土体迅速充水增重和地表水的强烈渗透,或在一定条件下引起岩溶地下水位的急剧上升而产生正压冲爆作用,都可导致塌陷的发育。2)洪水塌陷在河、湖近岸地带,第四系冲积层中的潜水位和岩溶地下水位均随地表洪水位而波动,由于两者渗透性的差异,在波动过程中不但可产生有利于渗透潜蚀作用的附加水头,而且还产生正、负压力的作用,都可导致塌陷的产生。3)地震塌陷在构造地震临近震中的强震区,因地震力的冲击或液化作用可产生一系列的塌陷,如1975年2月4日的海城7.3级地震,产生塌坑200余个;1976年8月27日的唐山8级地震产生塌坑约120余处。4)重力塌陷在岩溶发育过程中,地下洞穴、管道在崩塌作用下不断扩展,最后导致顶板盖层在重力作用下失稳陷落的现象,在岩溶山区并不罕见,岩溶漏斗、地下河天窗、岩溶障谷、天生桥等地表岩溶形态,有许多就是塌陷的遗迹,在覆盖岩溶区的自然塌陷,也往往是土洞扩展导致其顶板在重力作用下失稳塌陷。(2)人为塌陷1)坑道排水、突水塌陷指由于矿坑、隧道、人防及其他地下工程排水或突水产生的塌陷,其中以矿坑排、突水为主。凡处于覆盖岩溶区的矿区,在其排水疏干过程中,几乎都不可避免地产生塌—1004—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陷。由于矿坑排水降深达10~300m以上,疏干影响范围可达1~20km以外。因此,在各类人为塌陷中,这类塌陷范围最广,可达数至数十平方公里;塌陷数量最多,达数百至数千个;塌陷持续时间最长,有的可达20a以上;危害也最严重,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甚至使矿山封井停采。2)抽汲岩溶地下水塌陷主要由于水井抽水引起,分布较为普遍。当覆盖层厚度较薄(一般<10~20m)、抽水降深达到5~10m时,多有塌陷产生。由于抽水降深有限,其影响范围约100~2000m;塌陷坑数量较少,一般几个至十几个,仅在集中供水源地有较大规模的塌陷产生。如由16口抽水井组成的贵州水城水钢供水源地,有14口井周围出现塌陷1000多2个,范围达4km;河北秦皇岛柳江供水源地1987年开始抽水,不到一年的时间产生塌2陷286个,范围达3.7km。抽水塌陷影响最大的是城市市区和铁路沿线,前者已见于贵阳、昆明、武汉、杭州、南京、广州等6个省会和桂林、柳州、玉林、遵义、安顺、湘潭、郴州、黄石、九江、徐州、唐山,鞍山等20多个中小城市;后者影响显著的有津浦线泰安车站、浙赣线分宜车站及沈大线瓦房店市三家子等处,往往造成断道停运,甚至列车脱轨、颠覆。3)水库蓄水或引水塌陷岩溶洼地、谷地的小型水库及少量中型水库,由于水体增荷、渗漏潜蚀及雨季地下水位迅猛变化产生的正负压力和冲爆等多种作用,常使库区产生塌陷,造成水库病害甚至报废。主要分布于广西、贵州、湖南、云南、四川等省区,湖北、江西等地也有发生。其规模一般较小,塌陷数量少、强度较弱,但往往多次复活而不易稳定。水库塌陷在悬托型河谷极易产生,在峰丛、丘丛洼地中的水库,其下往往有暗河管道发育,也易塌陷。此外,引水渠道渗漏也可诱发塌陷。4)振动或加载塌陷爆破和机械振动或加载,是使覆盖岩溶区处于接近极限平衡状态的隐伏土洞产生塌陷的诱因,它往往与其他因素联合作用。如武汉中南轧钢厂堆料场的塌陷,就是在抽水的潜蚀作用形成隐伏土洞基础上,经钢锭和煤堆的加载而形成。震动引起的塌陷在铁路路基附近较为常见,如贵昆线K6ZQ86~K6ZQ12一段长26km,位于丘状溶原,多漏斗、洼地,覆盖层为不足10m的残坡积红色粘性土,地下水位在基岩顶板以下,1974~1980年沿路基塌陷4段共38个塌陷坑。单个塌坑规模小,都发生于雨季。其成因除了表水下渗外,主要是列车通过时的震动。此外,在桂林尚见有采石场和航道清礁爆破震动引起其附近产生塌陷的实例。5)表水、污水下渗塌陷在厂矿建筑区,由于场地排水不良造成地表水下渗潜蚀或地表污水下渗溶滤也能导—1005—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致塌陷的产生。此外,城市上、下水管道渗漏,春耕泡田水下渗都可诱发塌陷。6)多种成因复合塌陷。3.可溶岩类型塌陷赖以产生的可溶性基岩主要是碳酸盐岩,在我国分布最广,塌陷主要产于其中。其他类型的可溶岩权局部发育,分布范围小,塌陷数量也少。蒸发岩类可溶岩如盐岩、石膏,主要分布于青藏高原的内陆盐湖地区;可溶性钙质碎屑岩类,为一套红色钙质胶结的灰质砂砾岩(简称红层),主要分布于湘、赣等省扬于准地台的中生代盆地中,四川盆地的边缘及浙江的金衢盆地亦有分布。4.岩溶洞隙盖层的岩性结构按岩溶洞、隙的盖层岩性结构可分为土层塌陷和基岩塌陷。在人为塌陷中,绝大多数为土层塌陷,土层的结构不同,塌陷过程有所差异。基岩塌陷主要见于古、老的自然塌陷,现代也偶有发生,往往产生强度较低(震级一般1~2级)的塌陷地震。自然基岩塌陷的规模一般较大,如岩溶陷落柱直径一般数十至百米以上,最大可达300~400m,塌陷高度一般为数十至百余米,大者300~400m,老塌陷多形成巨型塌陷坑,如四川兴文县小岩湾塌陷,长轴650m,短轴490m,深208m。人为的基岩塌陷主要见于坑道排、突水塌陷中,个别震动塌陷也有发生。一般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规模较大的隐伏洞穴;二是盖层岩层(体)受构造破碎或风化而较软弱。其特征是:①其规模不等,大者居多;②其分布明显地受构造控制,一般多发育于构造交汇破碎带。5.其他分类除上述分类外,还可按塌陷坑的大小,塌陷强度,塌陷区规模进行分类。(1)塌陷坑大小巨型塌陷:塌陷坑直径>50m;特大型塌陷:塌陷坑直径20~50m;大型塌陷:塌陷坑直径10~20m;中型塌陷:塌陷坑直径5~10m;小型塌陷:塌陷坑直径<5m。(2)塌陷强度,以塌陷密度系数n(塌陷范围内单位面积的塌陷坑数,单位:个/km2)表示:A1。强烈发育的:n>100;A2。中等发育的:n=10~100;—1006—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A3。微弱发育的:n<10。(3)塌陷区规模,是指塌陷影响范围的面积:2I1。特大型:总面积>10km;2I2。大型:总面积1~10km;2I3。中型;总面积0.1~1km;2I4。小型:总面积<0.1km。(4)主要动力作用因素B1。多种因素作用;B2。作用因素比较单一。(5)危害性C1。危害严重,主要发生在城镇地区或重要工程区;C2。危害较轻,发生在人口与建筑稀疏地区。二、岩溶地面塌陷勘查原则及程序(一)勘查工作应遵循的原则勘查工作应根据制定防治工程方案的目标,本着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原则来布署。应遵循以下原则。(1)以区域岩溶环境工程地质条件为基础,由面到点,点面结合。岩溶塌陷的发育条件和影响因素中,如岩溶发育规律、岩溶地下水的分布与运动特征、塌陷形成条件和影响因素等都具有区域性的规律,在了解这些规律的基础上开展勘查工作。(2)着重调查研究各种人为因素的作用和影响。由于塌陷的发育一般需要有一定的历史过程,因此,不但要了解现今人为因素作用的现状,还需要调查研究其历史的作用过程,了解人为因素对地质环境的影响及其变化过程。(3)强调对塌陷发育现状及其历史过程的调查研究,突出勘查重点。要特别注意对潜在塌陷的土洞的调查研究。(4)采用综合的勘查手段和方法。岩溶塌陷多具突发性和隐蔽性,其勘查难度远大于滑坡等地质灾害,应综合采用地质测绘、物探、钻探、测试、模拟试验及长期监测等多种手段和方法。(5)勘查工作要充分适应岩溶发育的特点。勘查工作要综合研究岩溶水的介质场、水动力场、水化学场和水温度场,以期对岩溶发育和岩溶地下水的分布和运动规律取得较深入、全面的认识。—1007—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6)勘查工作应针对经济开发和工程建设的需要,突出实用性。(7)充分利用高新技术方法,如地质雷达、电磁波和声波CT层析成像扫描技术、同位素水文地质、示踪、模拟试验、自控监测系统(遥测水位计、自控变形监测系统等)、3S技术(遥感RS、全球定位系统GPS及地理信息系统GIS)等,以提高勘查工作质量及效率。(二)勘查工作程序勘查工作一般可分为编制勘查设计、野外勘查和编写勘查报告等三个阶段。1.编制勘查设计阶段本阶段包括资料准备,野外踏勘和编制勘查设计等工作。(1)资料准备在勘查之前,应尽量全面而详尽地搜集有关岩溶塌陷形成、发展和成灾的区域背景资料以及和勘查区及其附近的各项有关资料,包括:1)地形图、航片;2)地质、水文地质及工程地质资料,以及地下水长期观测动态资料;3)气候和水文资料;4)勘查区及其附近有关的建筑工程勘查资料;5)已有的塌陷与土洞分布资料,及已有的有关岩溶塌陷防治和勘查研究资料;6)人类工程与经济活动资料,如地下水开采(或矿坑疏干排水)、土地利用、经济建设规划等资料。(2)野外踏勘在综合分析研究已有资料的基础上,根据勘查工作的目的和要求,确定野外踏勘的内容和调查重点,选择合适的踏勘路线。通过踏勘:1)验证前人资料,以便充分利用已有资料。2)了解勘查区的工作条件与复杂程度,以便合理布署勘查工作。3)初步了解岩溶塌陷的发育现状和形成条件,调查访问其历史发育过程及危害状况,为编制勘查设计提供所需要资料。(3)编制勘查设计勘查设计应根据勘查任务书的要求,在搜集已有资料和野外踏勘的基础上进行编制,一般应包括勘查目的与任务,勘查内容,勘查工作的项目、工作量及其技术要求,工作计划及进度,预期成果和经费概算等方面内容。勘查设计须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1008—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2.野外勘查工作阶段(1)野外勘查工作应按批准的勘查设计认真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设计作适当修改。但如需作重大变更时,应提出补充设计报批后执行。(2)野外勘查一般应按地质测绘(包括航、卫片解译)、地下水动态长期观测、地面变形观测、物探、钻探、现场试验和室内试验等步骤顺序开展,但可根据具体情况有所交叉。(3)地质测绘是野外勘查工作的基础,是其他勘查工作布置的依据。在其进行过程中,应先开展地下水长期观测和地面变形观测,以争取尽可能长的观测时间。(4)勘探工作是勘查工作的核心,应有详细的计划和单项设计,以保证工作质量。一般应以地面物探先行,在地面物探基础上布置钻探工作。钻探一般可分期实施,先面后点,或先重点后一般,每个钻孔都应有明确的地质目的和要求。(5)室内试验除常规的土(岩)、水样试验分析随勘探工作进程进行外,重点是塌陷模拟试验。一般应在勘探工作完成后,分析研究塌陷形成的地质模式,据此确定塌陷模拟试验的对象、数量及内容,以取得最佳效果。3.编写勘查报告阶段本阶段包括资料整理、图件编制和编写勘查报告等项工作,一般应按下述顺序进行。(1)资料整理资料整理要贯穿于勘查工作的全过程中。在野外勘查期间,应随时对各类记录卡片、野外草图及其他原始资料进行系统化、格式化和美观化整理,要严格检查校核,确保无误。野外勘查结束后,应立即誊清工作手图,并对全部原始资料分类整理登记编册,经检查验收后提供使用。在上述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进一步编制各种单项图表,如各种统计表、一览表、地下水动态曲线图等。(2)图件编制在综合分析研究各项实际资料的基础上,首先编制反映岩溶塌陷分布现状和形成条件与影响因素的基础性和单因素图件,据此进一步编制分析性的塌陷稳定性和危害性分区图,最终形成岩溶塌陷防治工程规划图。(3)编写勘查报告按勘查设计的提纲要求进行编写,要求做到实际资料翔实、条理清晰、论证充分、结论明确、文图并茂。勘查报告经上级主管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的专家审查验收后,提交灾害防治工程设计部门使用。—1009—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三、岩溶地面勘查内容及要求1.勘查工作内容的一般要求(1)查明岩溶塌陷的发育现状、历史过程及其危害性。(2)确定岩溶塌陷的成因、类型、形成条件和地质模式,研究其分布规律。(3)确定岩溶塌陷发育的动力因素,研究其动态特征及其与塌陷的相关关系。(4)确定岩溶塌陷的机制及其临界条件。(5)研究岩溶塌陷综合评价预测和信息管理系统,评价其稳定性,预测其发展趋势。(6)确定岩溶塌陷的前兆现象与监测预报方法,研究预警措施。(7)研究岩溶塌陷的防治工程方案和措施。2.勘查区岩溶工程地质环境调查研究(1)目的与要求目的是了解勘查区所处的岩溶工程地质环境的特征及其组成要素的分布规律,以保证勘查工作的质量。调查研究方法主要是综合分析研究已有的各种资料,必要时进行补充的路线调查。调查研究范围以达到上述目的为原则,一般应包括一个完整的水文地质单元。(2)调查研究的主要内容1)地形地貌调查研究山川形态与走势,地形切割起伏特征,地表水文网的配置格局,夷平面和阶地的发育特征和分布高程,地貌成因类型与形态特征,各地貌单元的分布,组成物质与形成时代等。着重调查岩溶地貌形态的成因类型和形态组合类型及其分布。2)气象与水文①气象要素中着重调查降水特征,包括多年长周期丰、贫水年变化特征,多年平均降水量,年降水量分布特征,单次最大降水量及持续时间,最大降水强度(以小时计)等。②水文要素包括地表汇流面积,迳流特征,河、湖及其他地表水体(包括季节性淹没的洼地)的流量和水位动态,包括最高洪水位和最低枯水位及出现日期和持续时间,汛期洪水频率及变幅等。3)地层调查研究组成地质环境的地层层序及时代、成因类型、岩性岩相特征与接触关系及其工程地质特征。其中,侧重对碳酸盐岩及其他可溶岩和第四系松散沉积物的调查研—1010—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究。①对碳酸盐岩及其他可溶岩,调查研究其岩性成分和结构构造,非可溶岩夹层的岩性、厚度与分布,划分岩溶层组类型。②对第四系松散沉积物,调查研究其岩性结构、沉积年代和成因类型及其厚度与分布。注意调查红粘土、软土及其它特殊土类的岩性成分、结构、厚度及埋藏分布条件。根据上述特征划分其岩性、结构类型,一般可作如下划分:A.均一结构:均一粘性土层或均一砂土层。由单一土层组成,其中夹层的单层厚度<1m,累计厚度小于总厚度的10%;B.双层结构:双层状粘性土一砂砾石层或双层状砂砾石一粘性土层。由同一成肉类型的两种岩性土层或两种不同时代、不同成因类型的土层组成;C.多层结构,多层状粘性土夹砂砾石层或多层状粘性土、砂砾石层。由同一成因类型的多种岩性土层或多种不同时代、不同成因类型的土层组成。4)地质构造调查研究区域构造骨架与构造线方向,主要构造的形态特征、产状、性质、规模与分布,其形成时期与组合关系。着重调查断裂构造,其规模、产状、力学性质、组合与交切关系,以及破碎带的性状与特征。对节理裂隙,要注意调查其在不同构造部位、不同岩性中的发育特征与发育方向,着重调查裂隙密集带的发育与分布。5)新构造运动与地震①调查研究新构造运动的性质与特征。根据地震活动性、地形变特征、地貌差异及水热活动等迹象判定活动性断裂,注意调查其产状规模和破碎带特征,切割的最新地层及最新充填情况,判明其活动时期、活动特点及强度。着重调查构造现今活动迹象,根据地形变资料,分析现今活动特征。②搜集历史地震资料,了解震中位置与震级,分析评价地震活动水平。搜集附近地震台站测震资料,了解地震活动规模及其与区域构造的关系。着重调查历史上破坏性地震所引起的各种地震效应,调查研究与塌陷有关的各种现象,如喷砂、冒水、地面开裂、塌陷、砂土液化、地下水位骤然升降的异常变化等。6)岩溶发育特征①调查研究岩溶的形态、规模、组合特征及其分布,统计分析不同条件下岩溶发育密度。分析研究岩溶发育与岩溶层组类型、构造、地貌及地下水动力条件的关系,了解岩溶发育与分布规律。②以岩溶层组类型及岩溶地貌特征为基础,结合地表岩溶形态、岩溶率及富水性等指标,评价岩溶的发育程度,一般可划分为强、中、弱二级。—1011—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碳酸盐岩岩溶发育程度分级标志参考性指标岩溶发特征地表岩溶钻孔岩钻孔遇泉流量单位涌水量育程度发育密度溶率·洞率-1-1-1-2L·sL·s·m个·km%%碳酸盐岩岩性较纯,连续厚度较大,出露面积较广。地表在较多的洼地、漏斗、落强>5>10>60>100>1水洞,地下溶洞发育,多岩溶大泉和暗河,岩溶发育浓度较大以次纯碳酸盐岩为主,多间夹型。地表有洼地、漏斗、中落水洞发育,地下洞穴通道5~110~360~30100~100.1~1不多。岩溶大泉数量较少,暗河稀疏,深部岩溶不发育以不纯碳酸盐岩为主,多间夹型或互夹型。地表岩溶形弱<1<3<30<10<0.1态稀疏发育,地下洞穴较少,岩溶大泉及暗河少见*指地表下100m或基岩面下50m以内孔段统计数,对于孔深100m以上全孔岩溶率,指标减半。③对覆盖岩溶区,着重调查研究浅层岩溶洞隙的发育特征,包括其形态、规模、组合特征、连通情况及充填状况,分析研究强岩溶发育带在平面上的分布和剖面上的发育深度。注意调查研究隐伏于松散覆盖层之下的岩溶形态及其分布特征,如漏斗、洼地、槽谷等,分析研究其与浅层岩溶发育的关系。7)岩溶水文地质条件①调查研究岩溶地下水的类型及其特征岩溶地下水总的说来具有赋存状态复杂(集中管道状或分散网络状),动态变化迅猛,迳流通畅,流态多变的特点。这些特征在不同的地区,由于其补、径、排条件的不同又有明显的差异。影响补、径、排条件的因素除了地质构造外,主要是受地貌,即碳酸盐岩的出露条件、地形切割程度及水文网的配置格局所控制,不同的地貌类型具有不同岩溶地下水特征。据此可将岩溶地下水划分为三种类型:岩溶山地(裸露型岩溶)的—1012—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岩溶地下水,岩溶平原、盆地、谷地(覆盖型岩溶)的岩溶地下水和河湖近岸地带的岩溶地下水。其特征见下表。岩溶地下水类型及特征特征类型赋存状况地下水位埋深动态变化流速及流态很深,一般十水位暴涨暴落,流速大,流态至数十米,甚岩溶山地的岩以地下河的集变幅十至数十多变,多呈紊A至100m以上,溶地下水中管道流为主米,降雨反应流或过渡流状往往没有统一迅速态水位以分散网络状较浅,一般<岩溶平原、盆变幅一般2~流速相对缓慢,流为主,往往10m,往往具承B地、谷地的岩5m,随降雨有一般以层流为间有集中管道压状态,有时溶地下水滞后效应主流呈自流动态主要随地表水位而变化,河、湖近岸地主要呈分散网流速相对缓慢,浅,一般<5m,与地表水及第C带的岩溶地下络状,少有集一般以层流为均具承压状态四系潜水交替水中管道流主强烈,洪水季节有倒灌现象②调查研究岩溶水文地质结构调查研究各岩溶含水层组的层位、岩性、含水介质类型、富水性及水化学特征,其埋藏和分布条件,其相互间的水力联系及与第四系孔隙水和地表水体的关系,分析研究岩溶水文地质结构的类型及特征。③调查研究岩溶水系统的组成与分布特征调查研究岩溶泉和地下河的发育与分布特征,结合岩溶水文地质结构,分析研究者溶水系统的组成和分布特征,其补给、径流、排泄的水动力条件及其水位、流量的动态变化特征。④调查研究覆盖岩溶区的地下水流场特征—1013—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着重调查研究岩溶水的流场特征和水位(水头)埋深与基岩面的关系及其动态变化,岩溶水主迳流带的分布与水动力特征。近河(湖)地段注意调查研究岩溶地下水、上覆土层水与地表水之间的补排关系,洪水涨落过程所引起的它们之间的水位(头)差及水力坡降的变化,以及洪水倒灌的影响范围。对于第四系覆盖层包括粘性土层,注意调查其含水性及其分布,以及与岩溶地下水的水力联系与水头差。岩溶地区第四系粘性土常为坡、残积成因,多含砂砾质,且垂直裂隙发育,因而具有不均一的含水性,往往组成弱含水层。如浙赣线分宜车站塌陷区,位于岩溶谷地中,基岩为C2-3,和P1的碳酸盐岩,上覆5~10m厚的Q2-3棕红、棕黄色粘性土,含5%~10%的砾石。该土层室-6内试验渗透系数很小,K=2×10cm/s。但调查发现土层中垂直裂隙发育,居民水井均在此层中取水,其水位埋深0.7~5.0m,随地形而异,水量较小,为弱含水层。这一现象可与华北地区的裂隙粘土含水层和西北黄土地区的黄土含水层相对比,同属孔隙、裂隙不均质含水层。此外,许多塌陷区都发现有隐伏土洞,土洞最发育的部位有两个,一是基岩面附近,二是地下水的季节变动带。后一部位往往位于土层剖面的中部。土洞的形成从另一侧面表明土层中有水流的渗透作用。这些现象揭示出,对第四系粘性土不能一概而论当作相对隔水层,而应具体了解其渗透性和含水性,它们对粘性土盖层中土洞和塌陷的形成有着相当重要的意义。3.岩溶塌陷的形成条件和地质模式(1)岩溶塌陷的形成条件岩溶塌陷的形成条件主要有:1)发育有浅层开口岩溶洞、隙的可溶岩。2)一定厚度的松散覆盖层,如松软土层或破碎似松散体的基岩。3)易于改变的地下水动力条件。(2)岩溶区特征1)岩溶发育程度分区在了解区域岩溶发育与分布规律的基础上,综合分析物探、钻探及各项测试资料,研究确定岩溶的发育程度和分布特征,进行岩溶发育程度分区。对于覆盖岩溶区,划分标志主要考虑钻孔岩溶率、钻孔遇洞率、富水性及覆盖层下隐伏岩溶形态的发育情况。2)松散覆盖层的岩性结构类型与厚度及其分布综合分析各项勘查资料,在了解松散沉积物的成因类型和沉积时代的基础上,研究确定其岩性结构类型与分布特征及其厚度变化,进行岩性结构类型与厚度分区。松散沉积物的厚度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级:薄:厚度<10m;—1014—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中厚:厚度10~30m;厚:厚度30~50m;巨厚:厚度>50m。3)岩溶地下水的赋存状态与动力特征在了解区域岩溶水文地质条件的基础上,综合分析全部岩溶水点的调查、观测与测试资料,研究确定岩溶水系统的结构,补、径、排条件与分布特征,富水层(带)或主径流带的位置,岩溶水的水力状态与动力特征。通过不同时期等水位线图,确定岩溶地下水的流向、坡降及其与其他类型地下水和地表水的补排转换关系。对覆盖岩溶区,着重调查研究第四系潜水与岩溶水组成双层含水层的分布及其特征。综合上述资料,研究确定岩溶水动力条件易变及其作用较活跃的地段。这些地段主要有:岩溶水主径流带、岩溶水排泄区或与地表水转换密切的地段、第四系潜水和岩溶水双层含水结构分布的地段、水位较浅而变幅较大或水位在基岩面附近波动频繁的地段、以及抽排水降落漏斗影响范围内等。(3)岩溶塌陷的地质模式岩溶塌陷的地质模式是其形成条件组合特征的概括,反映其形成条件的差异。其划分主要考虑塌陷盖层的岩性结构、含水结构、岩溶水位与基岩面及上覆土层水的关系。当覆盖层厚度变化较大时,还可按其厚度作进一步划分。岩溶塌陷地质模式中各形成条件的组合因子列于下表,可根据实际的组合情况具体划分,并根据其分布确定主要的几种地质模式。岩溶塌陷地质模式的组合因子覆盖层岩溶水位与可溶岩含水结构岩性结构厚度基岩面关系岩溶水位在基岩面均一结构:粘性土薄发以上育砂砾质土岩溶水浅双层结构:粘性土—砂砾质土中厚层岩溶水位在基岩面开砂砾质土—粘性土口附近波动岩多层结构:粘性土夹砂砾质土厚溶洞粘性土夹多层砂砾潜水—岩溶水隙岩溶水位在基岩面质土巨厚以下—1015—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4.岩溶塌陷发育的动力因素(1)岩溶地下水的活动岩溶地下水的活动主要表现为水位的升降,流速、流量和水力坡降的变化,它可以由降水等自然因素引起,也可以由于人为因素如坑道排水、抽水、水库和给排水工程渗漏及灌溉等改变岩溶地下水的水动力条件,加剧地下水的活动。对于岩溶塌陷的发育,它是一种十分敏感和活跃的动力因素,其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种。1)地下水位下降的失托增重作用岩溶地下水位下降,使其对覆盖层或土洞顶板的浮托力消减,相当于使土体自重增加。其消减值主要取决于水位下降值及土体重度的变化:⑽p=(γ-γ′)⑽h式中:⑽p———浮托力消减值;γ———水位下降后原水位以下土体的重度;γ′———水位下降前水位以下土体的浮重;⑽h———水位下降值(水头差)。γ′=γsat-1γsat———土体的饱和重度。故⑽p=[1-(γsat-γ]⑽h对于不透水的粘性土,水位下降后,在毛细作用高度范围内,其重度变化很少,接近于饱和重度。因此,其浮托力消减值约等于消减的承压水头值,为其上限极值,即:⑽p=⑽h对于透水性良好的砂性土,水位下降后土体孔隙中所含的水很快流失,此时其重度接近于干重度。因此,其浮托力消减值的下限极值约为:⑽p=(1-n)⑽hn———土体的孔隙率。因此,浮托力的消减值随岩、土体岩性结构的不同,变化于(1-n)⑽h与⑽h之间。失托增重作用使盖层或土洞顶板的稳定性降低,在盖层薄而松软、岩溶水位埋深浅的地方,可直接导致塌陷。2)渗透潜蚀作用岩溶地下水位的下降,使地下水的坡降和流速增大,动水压力增强,从而对岩溶洞隙通道中的松散充填物和覆盖层产生侧向潜蚀、冲刷和掏空作用。其结果,岩溶洞隙充填物被搬运带走,在覆盖层底部的洞隙开口处产生空洞,成为土洞雏形。空洞形成后,一方面继续受到岩溶地下水流的潜蚀、冲刷(这种作用当岩溶地下水位在基岩面附近波—1016—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动时最为强烈,当其降至基岩面以下时即行消失);另一方面,覆盖层中的地下水及人渗地表水向着洞隙开口处的空洞向下渗透和汇聚,补给岩溶地下水,在覆盖层中,水流的渗透压力产生垂向的渗透潜蚀作用。这种作用随着岩溶地下水位的下降,水头差的增大而加强,当水位降至覆盖层底板时,其水力坡降最大(可接近于1),潜蚀作用也最强。在上述作用下,土洞不断向上扩展而导致塌陷。地下水流的动水压力(渗透压力)p=IγW式中:I———水力坡降;γW———水的重度。地下水侧向渗流具有的动能:12Ff=MU2按达西公式:VU=,V=KIn22MKIEf=22n式中:Ef———地下水侧向渗流的动能;M———水的质量;K———渗透系数;I———水力坡降;n———岩土体孔隙率。由于K、n均为常数,则Ef与I的平方成正比,其增长十分显著。在实践中,对非粘性土,常以临界水力坡降来表征潜蚀起始的临界条件。临界水力坡降是指土颗粒在地下水流作用下从静止变为运动状态时的水力坡降。此时地下水动水压力与土的浮重相等,土体处于极限平衡状态。p=Ikp·γW=γ′Ikp=(Gs-1)(1-n)式中:Ikp———临界水力坡降;Gs———土体孔比重;n———土体孔隙率;γW———水的重度;γ′———土体浮重。—1017—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在工程实践中,一般应用下式:Ikp=(Gs-1)(1-n)+0.5n对于粘性土,由于存在结构强度且随其岩性结构不同而变化,其临界水力坡降的确定不能应用上式,一般多采用实测的办法。3)负压吸蚀作用当岩溶地下水位下降至覆盖层底板以下、由承压转为无压时,在岩溶空腔中的水、气形成了负压,对盖层产生了附加吸力而使其遭到吸蚀剥落并向下迁移。对于上覆土层中所含的水,负压使其增加了向下渗透的附加水头,从而加剧了对土体的潜蚀作用,加速了土体的破坏和土洞的形成与扩展。负压的大小取决于覆盖层的封闭程度和水位的下降速度,在完全封闭的条件下,其理论最大值为一个大气压。应该指出,负压现象是经常可见的,无疑在塌陷的形成中起一定的作用。但由于覆盖层的封闭性只是相对的,地下水位下降速度一般也较缓慢,因此其作用是有限的。完全由负压吸蚀产生的塌陷只有在极其特殊的条件下才有可能出现。4)地下水位波动的散解作用抽、排水导致地下水具有比自然条件下更大的波动,地下水通过洞、隙开口处的反复升降运动,对覆盖层产生浮托力的反复增减,并使之反复饱和失水,其结果使覆盖土层底部及沿裂隙的土体遭到崩解、散体、剥落而向下迁移,形成土洞并向上扩展。即使在自然条件下,地下水位的波动也能形成土洞,这些土洞除位于基岩面附近外,还多见于水位的季节变动带中。其原因除上述散解作用外,还与地表水的下渗和潜蚀作用有关。5)岩溶地下水位上升的水、气正压力顶托和冲爆作用岩溶地下水位上升,岩溶空腔中的水、气形成正压,对顶板盖层产生顶托作用,当水位上升幅度大而盖层较薄,顶托力超过盖层强度时,就可使盖层开裂破坏导致塌陷。当岩溶地下水位在连续降雨、停止抽排水等因素影响下急速上升,岩溶空腔中的气体如具备封存条件则被压缩形成压缩气团,如顶盖岩土体强度不足,则可冲破顶盖产生气爆而导致塌陷,并伴有地鸣、冒气、冒水现象。6)水击作用岩溶管道中的地下水流经常处于不稳定状态,管道中充填物的堵塞或冲决,使水流速度突然变化,从而产生水击波的水击作用,使与管道相通的洞隙上方覆盖层被击穿而塌陷,并伴随有地鸣、冒水、喷砂等现象。其水击压力以水头值表示为:C⑽H=-⑽Vg—1018—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C0C=Kd1+·Eσ式中:⑽H———水击压力(m);C———水击波速度(m/s);⑽V———水流速度变化值(m/s);2g———重力加速度(m/s);C0———水中压缩波速度(m/s),C0=1425m/s;E———灰岩的弹性模量(MPa);3K———水的弹性系数(MPa),K=2.07×10Mpa;d/σ———岩溶管道直径与管壁厚之比。4设E=4×10MPa,d/σ=1~10,则⑽H=-(121~142)⑽V(m)管道因垮塌堵塞,水流受阻速度骤减,可产生正水击作用;管道因堵体冲决或井下突水,水流速度突增,可产生负水击作用。水流速度每突变1m/s,可产生121~142m水头的水击压力。(2)降水和地表水的活动降水入渗,水库、渠道、场地表水、供排水管渠和农田灌溉的渗漏以及河湖洪水位的波动,都能诱发和促进岩溶塌陷的发育。主要有如下作用:1)浸润增重软化作用岩土体充水含水量增大,使其重度增加,并改变土体稠度状态,强度降低,降低盖层的稳定性。2)垂向渗透潜蚀作用盖层中入渗水流产生渗压,使其受到潜蚀破坏。3)酸、碱性污水入渗的化学潜蚀作用酸、碱性工业废水具有很强的溶蚀能力,不但使场地排水设施迅速破坏,造成污水大量集中渗漏,而且入渗污水使土体中的可溶性组分被溶解淋滤,土体结构受到削弱,土体强度降低,并加剧了入渗水流的潜蚀作用,形成土洞,导致盖层失稳塌陷。4)河、湖洪水位的波动作用在河、湖近岸地带洪水倒灌影响范围内,第四系潜水和岩溶地下水都随洪水位的升降而波动,可产生以下作用:①在洪水位上升时,随着地下水位的上升,岩土体充水而产生增重、软化和正压顶托作用。—1019—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②在洪水位迅速下降时,地下水位随之消落,因渗透性的差异,盖层地下水位消落滞后于岩溶地下水位,使两者之间获得最大的水头差,促进了盖层地下水向下伏岩溶水垂向渗透潜蚀作用。同时岩溶地下水位的快速消落还能引起岩溶空间的负压吸蚀作用。在河、湖洪水位的反复波动作用下,引起在近岸地带的盖层中形成土洞,导致塌陷。(3)地震和振动地震震源释放的应变能以弹性波的形成向外传播,这种弹性波就是地震波,包括纵波、横波和地面波。地震波产生的地震力,可使塌陷盖层的岩土体受到破坏,造成塌陷。人为振动如爆破、车辆和机械振动等,都因振动波产生使盖层破坏的动力,虽然其量级远比地震小,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诱发塌陷的产生。1)冲击作用在振动力作用下,使土体的颗粒或岩体的岩块之间产生反复的压缩———拉伸和剪切作用,而使岩、土体的结构破坏,强度降低,发生开裂、位移等变形,导致其失稳塌陷。岩溶空腔中的地下水,也因受振动力的作用,对塌陷盖层产生冲击作用,而降低其稳定性。振动冲击力的垂向分量还对盖层产生加载作用。2)砂土液化作用疏松饱和土受到振动时,每个颗粒都受到其值等于振动加速度与颗粒质量乘积的惯性力的反复作用。各颗粒都处于运动状态,其相互位置由疏松排列状态向趋于紧密排列状态调整,导致其孔隙水压力骤然上升而来不及消散,颗粒间的有效应力减小以至完全消失,此时各颗粒脱离接触悬浮于水中,砂体抗剪强度完全丧失,变成象液体一样的状态。3)粘性土的触变作用饱水粘性土在振动惯性力的反复作用下,破坏了土粒间的凝聚联结,而使土粒接触处的水膜增厚,削弱了粒间的相互作用力,土粒犹如悬浮于水中一样,产生液化而呈粘液状态,土体强度大为降低。停止动力作用后土粒又重新凝结直到恢复原状,在一定条件下,触变粘性土可产生塑流变形。(4)重力和加载重力作用始终存在于岩溶塌陷发育的全过程中。在岩、土洞体初始形成后,其稳定性主要取决于洞体顶板以上岩、土体的自重力与其围岩摩阻力的平衡关系。当洞体跨度增大或围岩摩阻力降低,在重力作用下洞体向上扩展以达到新的平衡状态;如洞体不断向上扩展,当其达到洞体顶板强度不足以支承其自重时,就失稳产生地面塌陷。在突发性塌陷形成的地面陷落阶段,重力起了重要的作用。—1020—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加载使盖层中增加一个附加应力,改变盖层的力学平衡状态,降低其稳定性。当土洞顶板处于接近极限平衡状态时,加载作用往往造成土洞顶板的失稳破坏,导致塌陷。5.塌陷发育的现状和历史过程及其危害性(1)岩溶塌陷发育的现状与历史过程1)岩溶塌陷的发育现状,包括岩溶塌陷发育的数量、时间、形态与地质结构特征及其平剖面图、分布位置和散布特征、影响范围面积,从而确定塌陷的规模、强度、发育速度及频度。①塌陷的形态特征塌陷的形态特征主要取决于盖层的岩性结构、厚度及岩溶洞隙开口的形态与规模。A.平面形态有:a.圆形或似圆形;b.椭圆形,其长、短轴之比1.5~4;c.长条形,长度大于宽度在4倍以上;d.不规则形B.剖面形态有:a.坛状,口小肚大、塌陷坑壁呈反坡状;b.井状,塌陷坑壁陡立呈直筒状;c.漏斗状,口大底小,塌陷坑壁呈斜坡状,状如漏斗;d.碟状,塌陷坑呈平缓凹陷,面积大,深度小,呈碟形;e.复合状,老塌陷复活或塌陷在同一地点重复出现,新产生的塌陷坑较原有塌陷坑小,两者叠加复合而形成。(2)塌陷的散布特征塌陷的散布特征主要取决于可溶岩的分布、岩溶发育程度及岩溶水的水动力条件,主要有:1)岛状散布:塌陷坑主要汇聚于一处或几处,呈不连续的片状分布;2)带状或线状散布:塌陷坑的分布呈明显的方向性;3)面状散布:塌陷坑呈较均匀地分布,无明显的方向性;4)零星散布:塌陷坑呈无规律地稀疏分布。(3)岩溶塌陷的发育过程岩溶塌陷的发育过程具有阶段性、同步性、持续性、周期性及重复性等特征。1)塌陷的阶段性单个塌陷的发育过程可分为孕育阶段(土洞形成和扩展)、塌陷阶段(塌陷形成)、—1021—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调整阶段(塌陷坑壁不稳定土体坍塌,以达到新的平衡状态)及休止阶段(后期的充填堆积)。对于在一定诱发源(如一定降深的矿坑排水)作用下的整个地区的塌陷群,其发展过程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这几个阶段组成一个塌陷轮回。2)塌陷的同步性和持续性塌陷产生的时间快慢、主要取决于其所受动力作用的强度和形成条件的差异。因此,一方面,在这两者相类似或两者的综合影响条件下,可产生同步的塌陷群;另一方面,由于这两者的差异或其综合影响不同,塌陷的产生将有先有后,陆续出现,在其诱发因素消失其作用之前将持续发展,直到达到新的稳定平衡为止。如诱发因素的动力作用不断加强(如矿坑排水降深不断加大),则尤其如此。持续时间有长有短,主要取决于诱发因素动力作用的强度,短的一至数年,长的可达20至30年以上。孕育期—土洞的形成与发展阶段塌陷初始阶段:稳定平衡状态开始破坏,出现塌陷发展期塌陷活跃阶段,全面进入失稳状态,大量塌陷产生塌陷轮回{塌陷缓慢扩展阶段:随着影响范围的增加而逐渐向外扩展{停滞期—调整阶段:滞后发展的土洞塌陷休止期—塌陷停止和改造阶段:塌陷停止,进入后期改造3)塌陷的周期性在诱发源稳定不变(如一定排水降深)的情况下,受气象水文因素的影响。塌陷作用随其周期性变化而作强弱波动,如一年中的雨季和春耕泡田季节,塌陷作用强烈,塌陷数量多而集中,其他季节塌陷作用减弱,数量减少。在一个轮回中,这种波动随着塌陷发展逐渐向外围扩展,其幅度逐渐减弱以至消失。当诱发源发生变化时(如排水降深加大),塌陷作用将再次复活,并向外围扩展,开始一个新的轮回,再次出现新的周期性波动,但其波动幅度较前一轮回减弱,呈螺旋式发展。4)塌陷的重复性对于一个特定的塌陷区来说,由于诱发源的不断变化,可经历多次轮回的重复塌陷,表现为产生新的塌陷或者是原先塌陷的复活。(4)岩溶塌陷的伴生现象岩溶塌陷的伴生现象有地面下沉、开裂和塌陷地震。要注意区别那些与塌陷的形成无关,而往往与其共生出现的地面变形现象。1)地面下沉、开裂在岩溶地区,围绕塌坑常有一些环状裂缝或局部下沉现象。它们随塌陷而产生,有时成为塌陷的前兆现象,尤其是环状裂缝的出现,常预示塌陷即将产生。—1022—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2)塌陷地震大规模的塌陷可引起地震效应。如湖南水口山矿区,在排水初期塌陷大量产生,同时出现烈度为Ⅴ度的地震,影响范围直径5km,乌江渡六厂1945~1946年在三叠系灰岩中产生3级地震,烈度在Ⅴ~Ⅵ度;贵州开阳县城东南,1957~1958年在石炭系灰岩、白云岩中出现塌陷地震,震级3级;湖北恩施沐抚区大山顶一带,1975年1月27日当地群众听到地下有闷雷声,地面有裂缝,宽1~2cm,长数十至数百米,裂缝附近常见有漏斗或新近塌陷的塌洞,多属基岩塌陷,震级0.5~0.7级,影响范围南北长15~20km,东西宽5~10km。(5)土洞的发育与分布在覆盖岩溶区,土层塌陷一般都要经历土洞的孕育、扩展,直到顶板失稳陷落的过程,因此,土洞往往是潜伏的塌陷。对于岩溶塌陷灾害的防治,查明土洞的发育与分布,其意义是不言而喻的。在第四系覆盖层中,尤其是粘性土中,常见有土洞发育。土洞平面直径小者数十厘米,大者可达10m以上,一般以小于2m的常见。其形态一般以穹窿状居多,也有呈裂隙状或廊道状。土洞中一般都有上部跨落土体的松散充填,其顶部或多或少残留有空洞,也有的被完全充填,其发育的部位主要集中于基岩面附近及地下水位季节变动带内。土洞的发育状况取决于土层的岩性结构、厚度及动力因素作用的强度。在自然条件下,一般有以下几种状况。1)土洞的空洞部分显著发育,充填较少且极松散,其中往往有水流活动痕迹,表明土洞处在持续进行的扩展过程中,迟早将产生塌陷。如地表出现环状裂缝或有下沉迹象,则表明土洞顶板即将进入失稳陷落的阶段,属于塌陷的前兆现象。2)土洞多被疏松物质所充填,或多或少有残留空洞,其中有不明显的水流作用痕迹,表明土洞处于缓慢的,而且可能是断续进行的扩展过程中。其发展趋势取决于所处的具体条件:如动力因素作用的强度较弱,不足以将充填物搬运迁移,土洞将被完全充填而不再扩展,进入休止状态,只有在动力作用强度加强或有新的动力因素参与,才有可能复活扩展;如动力因素作用强度的累积效应使土洞充填物被迁移带走,扩展进程难以停止,其发展最终产生塌陷。3)土洞被完全充填,充填物或多或少具有一定的压密状态,且无水流作用的痕迹,表明土洞的扩展进程早已停止,已从休止状态进入到消亡状态。在人为因素的强烈作用下,在自然条件下持续扩展的土洞,将加速其扩展进程,休止的甚至消亡状态的土洞也可能复活重新扩展,最终导致塌陷。土洞由扩展到塌陷的潜伏时。间长短不一,取决于土层的岩性结构和厚度与动力因素作用的强度,快的只要几—1023—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分钟或几小时,慢的要数月甚至数年。(6)历史的塌陷现象岩溶塌陷危害性说明框图通过查阅地方志等文献资料及历史塌陷遗迹的调查访问,来了解确定历史的塌馅现象。其内容主要包括:1)历次强烈地震的地震塌陷及冒水、喷砂、地裂、沉陷等有关现象。2)塌陷地震现象,如有条件可与附近地震台站资料相核对。3)历史上暴雨及洪涝灾害产生的塌陷现象。4)残留的小洼地、漏斗及积水坑塘的成因与分布。—1024—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7)岩溶塌陷的危害性岩溶塌陷的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形成地质灾害。2)恶化生态环境。3)影响对各种资源的开发利用。第二节岩溶地面地质灾害监测一、岩溶塌陷的长期观测(一)长期观测的目的与任务长期观测的目的是确定自然和人为动力因素与岩溶塌陷发生发展的关系,为岩溶塌陷评价、预测和防治工程方案的可行性论证提供依据。长期观测的任务是:(1)了解自然和人为动力因素的时空动态过程及其变化规律。(2)了解岩溶塌陷、地面和建筑物变形的发生发展过程及其与自然和人为动力因素的关系。(二)长期观测工作的一般要求(1)长期观测工作应贯穿勘查工作的全过程。在勘查工作之初,野外踏勘后即应布署及早进行,并随勘查工作进程逐步补充完善。勘查工作结束后,根据实际需要对长观工作作适当调整,转入监测系统。长观工作延续时间一般应在一个水文年以上。(2)长观工作应覆盖所有引起或影响塌陷发生发展的动力因素和塌陷及其有关的变形位移现象。(3)长观网点应控制整个塌陷影响范围,并在重点地段加密控制。(4)长观工作应尽量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方法,以提高观测精度和工作效率。(三)长观工作布置原则和要求长观工作可按以下原则和要求布置:(1)对岩溶地下水及第四系土层地下水均应布置长观。对前者主要控制其渗流场的动态变化;对后者主要控制其与岩溶地下水有较密切水力联系地段的动态与水头差的变化。—1025—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2)对抽、排水孔(坑)的长观,应控制其开采(排水)动态与降落漏斗的发展变化。(3)对地表水渗漏的长观,应控制集中渗漏点及其渗漏量的变化。(4)对有潜在塌陷威胁的地表水体近岸地带的长观,应控制地表水位和地下水位的相关变化。(5)对塌陷的长观,主要是了解塌陷的复活或扩展变化过程。(6)对地面和建筑物的变形位移长观,主要是了解其变形位移的发展过程,以分析其与动力因素之间的关系。(四)长观项目及要求1.降雨量观测(1)如附近无气象台站时,应设雨量站进行观测。(2)逐日定时观测,暴雨时应加密观测。2.地下水位观测(1)地下水位观测点应设置固定基点,并以仪器统一测量其座标。应有专用的测量水位的器具(如测绳、测尺等),并定期校核。(2)观测的时间间隔;雨季逐日定时观测,干季间隔3~5日。(3)注意观测其水位突变、水色变浑或有冒气涌砂的异常现象。3.岩溶泉(地下河口)流量观测(1)根据流量情况设置相应的测量堰口。(2)观测时间与地下水位同步观测。(3)注意观测其流量突变、水色变浑或有声响发生的异常现象。4.地表水位的观测(1)地表水位观测点应树立固定水尺。水尺应高于最高洪水位,并与近岸地带地下水位观测点组成一垂直岸坡的观测剖面。(2)地表水位观测与地下水观测同步进行,在汛期洪水涨、落时期应加密观测,间隔4~6小时。5.抽、排水点观测(1)逐日观测抽、排水量及其降深,断续抽水的应记录抽水延续时间。(2)观测抽、排水过程中流量、水色突变及冒气、涌砂等异常现象。(3)注意观测抽、排水点附近地面及建筑物有无下沉,开裂等变形位移现象。—1026—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4)与抽、排水点周围水位观测点联系分析其降落漏斗的扩展与变化,尤其是降雨对漏斗回灌的影响。6.地表水集中渗漏点观测(1)对地表水的集中渗漏点逐日观测其渗漏量。渗漏点入口明显的可设置堰口观测,也可采用水文测流方法,但测流断面应加工固定。(2)在渗漏点附近,应有地下水位观测点,两者同步观测,以了解渗漏对地下水位变化的影响。7.塌陷和地面变形的观测(1)观测塌陷坑的形态变化,如坑底下沉、坑壁坍塌等现象,尤其是注意观测塌陷坑周围裂缝的开裂和位移,必要时需设立观测标桩以取得定量数据。(2)观测时间间隔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为5~10d,但开裂变形发展较快时需加密至1~3日一次。8.建筑物下沉,开裂变形位移观测(1)对变形的建筑物,以每一建筑物为一单元,在详细调查编录其变形的基础上,对每一条裂缝实施观测,布置的观测系统应控制其扩展的长度变化及其开裂的宽度变化,并能取得位移的方向和数量的定量数据。(2)对正在变形过程中的建筑物,应逐日观测,对变形极缓慢的建筑物可延至3~5d一次;(3)对下沉的建筑物应设立固定的基准点并以仪器观测其下沉值。(4)在受人为因素强烈影响的地段,如地下水源地附近、坑道排水点附近等,对重要建筑物(如I类工业民用建筑、桥梁、高速公路,铁路等交通干线、水坝等),虽尚无变形迹象,亦应根据具体情况,布置适当的变形观测点进行观测。观测时间间隔一般可为10~15d,雨季可加密至5~10d。(五)长观成果资料的整理(1)各项长观原始资料应及时整理核对,并誊清成册。所有数据输入计算机,形成数据库。(2)编制长观点分布图,各类长观点以不同花纹表示。要编制长观点一览表,内容包括长观点类型、编号、位置、观测工程类型、观测目的、观测方法、观测起始日期及延续时间等。(3)绘制各项观测数据随时间变化的动态曲线。(4)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各种对比或相关曲线图表,如降水量、地下水位与塌陷或地—1027—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面与建筑物变形关系图表等。(5)编写简要说明书,内容包括:长观网点的布置,类型和数量,延续时间,取得的主要成果,对监测预警工作的建议等。附以有关图表和照片。二、岩溶塌陷的监测和预报(一)岩溶塌陷监测的目的和任务岩溶塌陷监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预报岩溶塌陷的发生和发展,其任务是:(1)对岩溶塌陷勘查确定的塌陷危险区和潜在塌陷区及主要动力因素的动态变化进行监测,根据动力因素产生塌陷的临界条件和判据进行预报。(2)对塌陷、地面和建筑物变形位移过程及其主要动力因素的动态进行监测,以预报其发展趋势和速度。(3)验证长观工作的成果,并观测验证防治工程实施的效果。(二)监测网点的布置原则监测工作是在长观工作基础上的延续,其布置应对长观网点作适当调整,以满足上述三项任务的需要,其中首要的是满足预报的需要,必要时应补充设立新的监测网点。因此其布置的主要原则是:(1)监测网点主要布置在塌陷危险区和潜在塌陷区及具有塌陷威胁的重要建筑物分布地点。(2)监测对象:引起或影响塌陷的主要动力因素、发生变形位移的地面或建筑物。(三)监测项目及要求(1)监测项目基本上与长观工作相同,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新的监测项目。(2)监测的时间间隔一般不低于长观要求,并应根据具体需要加密监测。尤其要注意做到监测的同步性,以提高监测的精度。(四)监测的技术手段和方法除继续采用长观使用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外,还可引进新的监测技术方法。美国1984年成功地在铁路沿线运用地质雷达(GPR)监测塌陷盖层土层结构和土洞及土层扰动带随时间变化的先例,表明地质雷达是一种监测地面以下土层和土洞变化的有效手段,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五)监测资料的整理(1)监测资料必须及时整理校对,并输入数据库。—1028—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2)编制监测网点分布图及一览表。(3)监测发现的异常应及时分析其原因,迅速作出判断,提出预报,上报主管部门,必要时通报有关部门。(六)岩溶塌陷的预报(1)在岩溶塌陷灾害的防治工作中,预报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对防灾减灾具有重要的意义。由于塌陷的突发性和隐蔽性,还难以对塌陷发生的地点和时间作出确切的预报,只能起到灾害中长期预报的作用。(2)预报基础:一是通过岩溶塌陷勘查评价和预测取得的塌陷发生的各种临界条件和判据;二是监测发现的各种异常现象。因此,预报工作有两个方面:一方面将上述两者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将确定的塌陷发生发展的异常加以预报,另一个方面也是对勘查成果的验证,通过监测对原来确定的临界条件和判据进行修正补充,使其更符合于实际。三、岩溶塌陷的预警(一)目的岩溶塌陷的预警是在灾前发出警报,以达到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目的。它是一种短期的或临塌的预报。(二)根据塌陷前兆异常现象的预警塌陷尽管具有突发性和隐蔽性的特点,但由于在地下有一定的发展过程,仍有其前兆异常可寻,只要认真地监测和细致地观察,仍可发现其迹象。这些前兆异常现象有:(1)孔(井)、泉的异常变化:如水位的骤升、骤降,流量的突增、突减,冒水冒气,水色突浑,翻砂涌泥等。(2)地面变形:地面出现地鼓、环形开裂或局部下沉等。(3)坑、塘、水库或田地积水突然冒水(气)泡、喷水柱或产生旋流、漏失等。(4)建筑物变形:如下沉、开裂、倾斜、作响,道路和管渠断裂错位等。(5)地下土层的垮落声响和微震,家禽家畜惊恐不安等。(三)预警装置设置预警装置,以便能及时准确地进行临塌的时空预警,是一个对减灾防灾至关重要的技术难题。提出的技术手段和方法还不多,有的还只是一种设想,有待于实践的验证和完善,可根据具体条件加以选择和考虑。—1029—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1.设置分层桩Jennings(1966)提出使用可伸缩性的水准仪(分层桩)预测塌陷的发育,其装置见下图。预测塌陷与沉降的分层柱装置(据Jennings,1996)2.聚氯乙烯铜线报警铁道部第二勘察设计院陈国亮1993年提出,将聚氯乙烯钢线装入混凝土管内,埋设于轨枕头或钢轨下0.2~0.5m的填土中,当发生塌陷混凝土管折断时,显示色灯信号,发出警报。但断线才能报警,只有一次使用寿命。3.光导纤维定位报警(1)原理光纤定位报警是利用光纤的微弯效应。当微弯曲半径≤1cm时,光通过该处入射角变小,一部分光折射入包层散失,当光损失达一定限度时报警。光纤可长距离导光,不受电磁干扰,无需防水和绝缘等。对岩溶地面塌陷的突然发生,位置不定,需埋设地下全线报警定位设施。其过程为塌陷—光纤傲弯—光损耗报警定位。(2)装置系统采用全线触发式机械装置,使光纤仅在塌陷处发生微弯变形。它由敏感条、报警仪和定位仪三部分组成,如下图所示。—1030—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光纤塌陷报警装置平面图示A—重块;B—吊环;C—光纤;D—枕木;E—钢轨;F—折返;G—自动报譬仪;H—光电报警器;I—光源;J—定位仪;K—槽盒;L—变换器;M—监测站敏感条指光纤和包裹它的变换器。敏感条埋设于轨枕两端下方的土基内,走向与轨道平行。变换器保护光纤,并使塌陷处韵光纤微弯变形。报警仪内有光源和光电探测报警器。报警仪设于车站或监测室内,其发光端分别与光纤两端相接,构成光损耗监测报警系统。光纤任一处有微弯变形时,总损耗超限,报警仪立即自动报警。把定位仪置于车站或室内。光纤任一端接至定位仪时,显示屏上出现该光纤沿线损耗分布图像。报警仪报警后,用定位仪的显示图像异常,并测定异常所在位置。4.岩溶含水层水压监测预警系统岩溶含水层水压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尚很不完善。雷明堂、蒋小珍(1997)在总结国内外历年来岩溶塌陷大型物理模拟试验成果时,发现岩溶含水层水压力的变化,特别是突发性变化对塌陷的产生具有显著的触发作用。提出设置岩溶水压力传感器,监测岩溶水压力的变化,对岩溶塌陷进行时空预报和预警。第三节岩溶地面地质灾害评估一、岩溶塌陷稳定性评价岩溶塌陷稳定性的评价包括:塌陷堆积体(简称塌陷体)、土洞及浅埋岩溶洞隙等三个方面的稳定性评价。—1031—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一)塌陷体的稳定性评价塌陷体的稳定性主要根据塌陷的微地貌特征、堆积物的性状及地下水埋藏与活动情况等因素进行定性评价。塌陷体稳定性的定性评价地下水埋藏稳定性分级塌陷微地貌堆积物性状说明及生动情况塌陷尚未或已受地表水汇集入到经微充填改造,正在活动的塌陷,疏松,呈软塑渗,有时见水不稳定塌陷周围有开裂或呈间歇缓慢活动至流塑状位,地下水活痕迹,坑底有下的塌陷动较强烈沉开裂迹象接近或达到休止状塌陷已部分充填疏松或稍密,其下有地下水态的塌陷,当环境基本稳定改造,植被较为呈软塑至可塑流通道,有地条件改变时可能复发育状下水活动迹象活已被完全充填改较密实,主要无地下水流活进入消亡状态的塌稳定造的塌陷,植被呈可塑状动迹象陷,一般不会复活发育良好(二)土洞稳定性的评价1.土洞稳定性的定性评价土洞的稳定性主要取决于土洞的发育状况,还和它的埋藏深度有关。土洞的发育状况如前所述,可分为:(1)正在持续扩展的土洞;(2)正在间歇性地缓慢扩展的土洞;(3)处于休止状态的土洞和;—1032—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4)处于消亡状态的土洞。其稳定性的定性评价如下。土洞稳定性的定性评价土洞顶板埋深(H)土洞发育状况或其与安全临界厚度比说明稳定性分极(H/H0)正在活动的土稠,因促进其正在持续发展扩展的动力因素在持续作用,不稳定不论其埋深多少,都具有塌间歇性地缓慢扩展陷的趋势不具备极限平衡条件,具塌H<10m或H/H0<1.0陷趋势10m<H<15m或基本处于极限平衡状态,当基本稳定休止状态1.0<H/H-0<1.5环境条件改变时可能复活超稳定平衡状态,复活的可H≥15m或H/H0≥1.5能性较小,一般不具塌陷趋势稳定消亡状态一般不会复活从上表可见,处于休止状态的土洞其稳定性主要取决于土洞顶板埋深或其与安全临界厚度之比。前者作为定性评价的指标,是一个概略的经验值。由于缺乏系统深入的研究和资料积累,还难以充分考虑土体岩性结构和性状等因素的影响,尚待在今后的实践中补充完善。2.土洞稳定性的半定量评价主要是计算土洞顶板的安全临界厚度。由于受勘探测试手段的限制,很难查清土洞的实际形态和取得完全符合实际的土体物理力学参数,因此其计算是半定量的。(1)成拱分析法(普罗特尼可夫塌落拱理论)当洞隙顶板岩体被密集裂隙切割呈块状或碎块状时,或处于松散层中的土洞,可认为顶板将成拱形塌落,而其上荷载及岩、土体则由拱自身承担。—1033—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成拱分析法示意图A—天然拱;B—压力拱;C—破坏供此时破裂拱高h为:Bh=fB=b+h0tg(90°-φ)f=tgφ=σntgφ+c/σn(粘性土)=R/10∴h=b+h0tg(90°-φ)/f=f+h0tg(90°-φ)/tgφ式中:h———破裂拱高(安全临界高度,(m);h0———洞隙高度(m);b———洞隙宽度之半(m);φ———内摩擦角(度);f———坚固系数(普氏系数);R———岩石单轴饱和抗压强度(MPa);σn———粘性土剪切面上的正压力;c———土的粘聚力。(2)坍塌平衡法土洞顶板土体的平衡条件是:G-2F=0G=γH0D2φλ=tg(45°-)2DH0=λtgφ式中:G—ABCD土体自重;—1034—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F———侧壁摩擦阻力;H0———极限平衡时的顶板厚度(安全临界厚度);D———土洞跨度;γ———土体密度;λ———侧压力系数;φ———内摩擦角。坍塌平衡法示意剖面如为圆形土洞,洞径为D,则π2G=DγH042γHoF=λtgφ·πD2G-F=0DH0=λtgφ2(3)顶板坍塌堵塞法对于顶板较破碎的洞隙或土洞顶板,在洞内无水流搬运迁移的情况下,坍落后其体积松胀,当坍塌到一定高度时,洞体将被完全堵塞,此时可认为洞体空间已被支撑,不再向上扩展。其所需的坍塌高度(即安全临界高度)h1可估算如下:V1K=V0+V1式中:V0———洞隙原有空间体积;V1———可能坍塌的岩土体积;K———岩土松胀系数,对岩石K=1.1~1.3,对土K=1.05~1.1。V0=V1(K-1)假定塌落前后洞体均为圆柱形,其截面积为F,洞高为h0,则:—1035—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V0=F·h0;V1=F·h1h0h1=K-1土洞的坍塌高度h1=h0/0.05~0.10=(10~20)h0即可达原洞体高度的10~20倍。(三)浅埋岩溶洞隙的稳定性评价1.浅埋岩溶洞隙稳定评价的原则当岩溶洞隙基岩顶板厚度过薄或软弱破碎时,将会丧失稳定而垮塌,如基岩埋藏较浅、覆土厚度不大,则可能造成地面塌陷,成为基岩塌陷。因此,对浅埋的岩溶洞隙,需要进行稳定性评价。确定评价与否的洞隙埋深值,除主要受洞隙规模影响外,还受基岩埋深、覆土的岩性结构与性状及地下水位埋深等因素的影响,一般可考虑为10m~20m。当上述因素的组合有利于洞隙的稳定时,可考虑选用小值;当各因素的组合不利时,可考虑选用大值。在一般情况下,也可考虑选用中间值15m。洞隙稳定性的评价一般采用定性评价与半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法。定性评价是洞隙稳定条件的地质分析,是评价的基础;半定量评价尽管计算方法比较严密,但限于条件的概化难以完全符合实际,其边界和参数的确定也难以达到足够的精度,因此只能起到补充和核对的作用。2.洞隙稳定性的定性评价根据洞隙的稳定条件和影响稳定的各种因素,综合分析评价其稳定性。洞隙稳定性定性评价因素对稳定有利对稳定不利厚层块状碳酸盐岩,胶结好的薄层状泥质碳酸盐岩,薄层状岩性及层厚碎屑岩,风化轻微的火成岩、胶结软弱或泥质碎屑岩,强风变质岩化火成岩、变质岩溶蚀破碎的碳酸盐岩,断层裂溶蚀轻微,无断裂,裂隙不发隙发育的其他岩体,被二组以溶蚀及裂隙状况育或充填胶结好上裂隙切割。裂缝张开,岩体呈干砌状岩层走向与洞轴正交或斜交,岩层产状走向与洞轴平行,陡倾角倾角平缓—1036—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续表因素对稳定有利对稳定不利洞体小,呈竖向延伸的井状,洞径大,呈扁平状,复体相连,洞隙形态与埋藏条件单体分布,埋藏深,覆土厚埋藏浅顶板岩层厚度与洞径比值大,顶板岩层厚度与洞径比值小,顶板情况顶板呈板状或拱状,可见钙质有悬挂岩体,被裂隙切割且未沉积胶结为密实沉积物填满目无被水冲未充填或半充填,水洗冲蚀充充填情况蚀的可能填物,洞底有近期塌落物有活动强烈的水流或间歇性水地下水无或地下水浩动微弱流,流速大,有承压性3.洞隙稳定性的半定量评价(1)洞隙顶板的安全厚度评价对于比较完整的微风化坚硬岩石组成的洞隙顶板,根据大量的洞隙地基工程实例调h查统计,其安全厚度主要与洞跨有关,一般洞隙厚跨比≥1,即为稳定安全,有的甚lh至可达到=0.5.l(2)结构力学近似分析法1)按洞隙顶板抗弯厚度计算按板梁受力情况,其受力弯矩按下列情况计算:①当顶板跨中有裂缝,顶板两端支座岩石坚固完整时,按悬臂梁计算:12M=ql4②当裂隙位于支座处,而顶板较完整时,按简支梁计算:12M=ql8③若支座和顶板岩石均较完整、裂缝胶结良好时,按两端固定梁计算:—1037—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12M=ql12抗弯验算:M=≤[σ]W对于矩形梁:2bhW=66M故h≥b[σ]式中:M———弯矩(kN·m);q———顶板所受总荷载,q=q1+q2+q3;q1———顶板厚为h的岩石自重(kN/m);q2———顶板覆土层自重(kN/m);q3———顶板上附加荷载(kN/m);l———DW洞隙跨度(m);σ———弯曲应力(kPa);[σ]———抗弯强度(kPa),对灰岩一般取抗压强度的1.10~0.125;b———梁板的宽度(m);h———顶板岩层厚度(m)。2)按洞隙顶板抗剪的安全厚度验算:由下列极限平衡条件计算顶板厚度h:F+G=Uh′frv式中:F———上部荷载传至顶板的竖向力(kN);G———顶板岩土自重(kN);U———洞体顶板处平面周长(m);frv———顶板岩体的抗剪强度,对灰岩一般取抗压强度的0.06~0.13(kPa)。除上述计算公式外,应用于土洞稳定性评价的成拱分析法,坍塌平衡法及坍塌堵塞法等计算公式,也可利用。二、岩溶塌陷的预测岩溶塌陷的预测是指对岩溶塌陷发生发展趋势的预测,即预测塌陷的可能性及其影响(包括塌陷强度、影响范围等),至于对塌陷产生地点和时间的预测,只有在趋势预—1038—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测的基础上,通过监测预报和预警的途径,才有可能实现。由于岩溶塌陷发育条件和影响因素的复杂性和多变性,以及岩溶塌陷产生的突发性和隐蔽性,目前还难以实现准确的定量预测,一般采用以定性分析为基础,结合半定量计算,综合进行预测分区。(一)岩溶塌陷的定性预测定性预测是在基于岩溶塌陷发育与分布规律地质分析的基础上,分析岩溶塌陷形成条件的差异性和各影响因素与塌陷现状之间的相关关系,确定影响塌陷的主要因素与分级指标,作为塌陷预测分区的原则,以概括反映塌陷形成条件与塌发育特征和趋势的相同性和差异性。1.基于塌陷发育与分布规律的地质分析法综合已有的研究结果,岩溶塌陷的发育和分布主要有以下规律:(1)塌陷主要分布于岩溶发育强烈的纯可溶岩地带,或沿其与非可溶岩的接触地带。这些地带隐伏岩溶形态(漏斗、溶槽等)较发育,且其中多有软土分布。(2)塌陷主要发育于断裂带或主要裂隙的交汇破碎带上、褶皱轴部及其倾伏端。(3)塌陷主要发育于松散盖层较薄且其底部粘性土层较薄甚至缺乏的“天窗”地段。(4)塌陷主要发育于岩溶地下水系统的主(强)径流带上;具有潜水和岩溶水双层含水层的分布地带;岩溶地下水的排泄区;岩溶水位在基岩面上、下频繁波动的地带;受抽、排水影响强烈的降深漏斗中心及近侧地段。(5)塌陷多发育于临近地表水体的近岸地带和地表水强烈渗漏的地段。根据这些规律结合塌陷现状,对勘查区进行地质分析,可以从宏观上预测具有塌陷趋势的地区或地段。2.经验指标预测法根据岩溶塌陷的形成条件及主要影响因素,选取了六个因素,按它们对塌陷发育的影响大小分为三到四级,综合已有的实践经验,分别赋予经验指标,如下表。预测指标判别值:N=K+S+H+W+F+GN=17~20极易塌陷,可产生大量塌陷;N=13~16易塌陷,可产生较多塌陷;N=9~12不易塌陷,可产生小量或零星塌陷;N≤8一般不塌陷,属稳定区。在特殊条件下可能产生个别塌陷;—1039—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预测因子及经验指标表指标4321因子K岩溶发育程度强烈中等微弱均-砂土;双双层或多层状S覆盖层岩性结构层或多层,底粘性土-砂砾均-粘性土为砂砾石石覆盖层厚度H<55~10<10~30>30m5~10,在基岩>10,在土层<5在基岩面附岩溶地下水位W面波动或土层中;<10,在>10在基岩中m近波动中基岩中潜水和岩溶水主径流带,排F岩溶地下水迳流条件双层含水层分径流区泄带布岩溶洼地、谷丘陵或山前缓G地貌地、盆地、平坡,岩溶台地,谷坡原;低阶地高阶地铁道部第二勘测设计院陈国亮(1994)以专家调查法得出的经验预测指标表,可作参考。—1040—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岩溶塌陷经验预测指标表基本条件影响因素因素水平指标地下水在土石界面附近活动40水位(40)(40)在土或基岩内活动20粘性土10土的性质砂性土20与土层结构风化砂页岩或玄武岩10(20)覆盖层多元结构20<10m10土层厚度10~20m7(10)>20m5平原、谷地、溶蚀洼地15地貌(15)谷坡、山丘等5山溶漏斗、洼地、落水洞、溶槽、(30)岩溶发育程度10~15石芽、竖井、暗河、溶洞较多(15)漏斗、洼地、落水洞、5~10溶槽、石芽、竖井、暗河、溶洞较少注:①以岩溶地面塌陷的三个基本条件作为判别依据,总指标为100。②以降雨入渗为主致塌的地段,水指标为40。③预测地段近期曾发生塌陷,指标为100。④判别标准,指标≥90,极易塌陷地段;71~89,易塌陷地段;≤70,不易塌陷地段。(二)岩溶塌陷的半定量预测近十余年来,岩溶塌陷的半定量预测应用较广,方法也较多,主要有:塌陷影响因素的统计分析法、模糊综合评判法、数量化理论计算法、灰色系统理论分析法和经验公式计算法等。近年来开始将地理信息系统(GIS)应用于岩溶塌陷的评价预测中,取得了良好的成果。其特点是除充分利用勘查、测试与长观资料外,还结合室内塌陷模拟试验和渗透变形试验,进行综合分析,建立评价和预测模型,使岩溶塌陷的预测达到了一个新的水平。1.塌陷影响因素的统计分析法(1)单因素相关分析法—1041—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根据勘查资料,对塌陷的影响因素进行统计分析,作出一系列与塌陷相关的分析图表,如塌陷与时间关系,塌陷与降雨关系,塌陷与抽、排水水位降深、水力坡降、流量、降落漏斗半径的关系,塌陷与岩溶发育程度、钻孔遇洞率、钻孔线岩溶率的关系,塌陷与覆盖层岩性、厚度、某一物理力学性质参数的关系等。从而找出各种影响因素与塌陷频率、塌陷强度、塌陷规模等的关联程度,并进行相关分析。利用所取得的判别指标,或根据相关曲线的外延,来预测未来塌陷的发展趋势。(2)多元统计分析法多元统计分析法的实质,是从诸多影响塌陷的因素中,找出主要因素,并以其变化来预测塌陷。由于塌陷主要因素随地区不同而变化,故其预测表达式亦随地区而异。今后应注意积累资料,按不同的地区类型分别建立各自的预测表达式。1)逐步回归分析将因变量(塌陷强度)Y和自变量(引起塌陷的诸参数)X1、X2⋯Xn进行线性相关,用偏回归平方和组成统计量,然后由预先给定的统计检验F值去检验自变量对因变量影响的显著程度,从而逐个确危选入或剔除出回归方程的自变量,最后使得对因变量影响显著的自变量进入回归方程。2)逐步判别分析逐步判别分析是建立在客观基础上的定量分类方法,将多种因素控制的两类不同样本进行合理分类。从所给定的m组样本n个变量,根据每一变量在各组判别式中起的重要性不同,剔除判别效果不显著的变量,挑出判别效果显著的变量纳入判别式,以判别未知样本的归属。2.模糊综合评判法由于岩溶塌陷的发生发展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其间关系复杂,界线模糊,很难用经典的数学模型来刻划,这就为模糊数学的应用提供了基础。模糊综合评判最主要的是因素的确定和权重的选择。如唐山确定了岩溶发育程度、第四系结构分区、水动力条件、塌陷点及扰动点密度等4个因素,每个因素又划分为2~6个共15个次级因素,按其影响程度各分为三级。用专家打分法确定各因素及次级因素的权重。评判结果分为不稳定区、较不稳定区和相对稳定区。桂林选取岩溶条件、覆盖层条件、地质构造、地下水条件、地形地貌、塌陷强度、环境条件等7个因素,其中前5个为评价指标,第6个作验证指标,第4、7个作动态分析指标。根据每个因素对塌陷的影响方式及强度再作进一步细分,如构造因素,分为构造性质、组合特征、规模等次级因素。各因素的权值主要依据专家经验确定。3.数量化理论计算法数量化理论是多元统计分析的一个分支,其特点是可以将定性变量及其数据,按某—1042—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一合理的原则,实现向定量方面的转化,并以得到的定量数据为基础,建立数量化理论的数学模型,进行预测研究。广西应用数量化理论(I),选择了10个影响岩溶塌陷的主要因素(项目),每一项目又细分为3个不同的类目,共30个类目。确定类目的主要标志项目类目对类目的注解项目类目对类目的注解硅质岩、砂页岩夹灰岩、碎屑岩夹泥质灰岩、白云岩、白厚度<10m碳酸盐岩云质灰岩第四系盖岩石质灰岩、泥质灰岩、白云层厚度(X1)质灰岩、白云岩夹硅质厚度10~20m碳酸盐岩(X7)岩、白云岩夹硅质岩、砂页岩厚度>20m碳酸盐岩灰岩、白云岩压性为主,密度小,胶汇水条件,富水性差,不发育贫乏结致密补给面积有限断裂发扭性、压扭性为主,密地下水有一定的汇水面积和一般发育中等育程度度中等,胶结一般富水程度补给来源(X2)张性为主,密度大,未(X8)汇水条件好,富水性很发育胶结,多组交汇,岩体丰富强,有充足补给来源,破碎补给面积大以溶隙为主,溶洞少见,未开采或开采井点较少且开采弱发育连通性差,多充填,岩很少开采量小或无开采井点溶化程度低以层间溶蚀裂隙为主,开采井点密度一般,岩溶发地下水中等发育有一些小的串珠状溶洞,分散开采井点分散,开采量一育程度开发程度有一定连通性,半充填般不大(X3)(X9)开采井点密度大,开各种岩溶形态均发育,集中大采量与开采强度均较强烈发育溶洞个体大,形成管道量开采大,且区域内井点集系统、地下河系等中—1043—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续表项目类目对类目的注解项目类目对类目的注解岩溶水具有比较统一的潜水乡镇、村庄、矿山、自由水位水利工程,道路等密微弱度相对稀少,基本末地下水部分地段或丰水期岩溶开采地下水,塌陷少性质半承压水水有一定承压水头,而见(X4)枯水期可能表现为潜水乡镇、村庄、矿山、岩溶水全年都具有一定承压水经济建设水利工程等分布密度水头影响程度中等大,已分散(局部集埋深<lOm(X10)中)开采地下水,局地下水部出现较多塌陷位埋深埋深10~50m(X5)埋深>50m主要城镇所在地及规模较大的矿山,局部变幅<5m大量采排地下水,已地下水强烈发生过严重塌陷的地位变幅变幅5~10m段,今后仍需大量开(X6)变幅>10采地下水的地区4.灰色系统理论分析法应用灰色系统理论的灰色聚类分析法,是将聚类对象对于不同聚类指标所拥有的白化数,按几个灰类进行归纳,以判断该聚类对象的归属。灰色聚类指标选取了岩溶水位距基岩顶板的距离、岩性、断裂构造、第四系厚度、潜蚀扰动点和岩溶塌陷密度等6个因素。将全区剖分为30个单元,其中断裂(不考虑对塌陷无影响的石炭、二叠系中的断裂)为穿过单元累计长度除以剖分单元长度;岩性是不同时代岩层的易溶性系数乘以各单元中不同时代岩性面积的和;第四系厚度和岩溶水位取各单元的平均值。在进行灰色聚类前,首先进行无量纲化处理,将各因素的白化值都考虑到0~100范围内。第四系厚度和岩溶水位是不连续函数,用打分法给。第四系厚度15~50m,80分;51~70m,50分;>70m与<15m,20分;岩溶水位距基岩顶板距离+6~-20m,—1044—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80分;<-20m,50分;>+6m,20分(+:在基岩顶面以上;-:在基岩顶板以下)。5.经验公式计算法(1)根据水位降深预测岩溶塌陷区半径据原广东省地质局对凡口矿区群孔抽水试验时所产生的塌陷分析,认为塌陷范围与水位降深有如下关系:aR1R2S1R=S;a=S1R1S2考虑到降落漏斗内务部位岩溶发育程度的差别,加以修正如下:K1R′=X+(R-X)K2式中:R′———修正后的预测塌陷区半径;R———未修正的预测塌陷区半径;K1、K2———分段岩溶率(%),K2是抽、排水点所在地段的岩溶率;S,S1,S2———未来的和两次抽、排水水位降深;R1,R2———两次水位降深的塌陷范围半径;X———抽、排水点至岩溶分段界线的距离;a———比例常数,可根据两次水位降深的塌陷半径求得。(2)考虑水位降深与岩溶发育因素对塌陷区半径的预测铁道部第三勘测设计院根据在山东覆盖岩溶区的勘测经验,认为地下水位降深低于覆盖层底面时的降落漏斗范围为主要塌陷区范围,而水位降深低于浅部岩溶层底面的降落漏斗为最大塌陷区范围。也就是说,岩溶塌陷的产生与浅部岩溶发育的程度相关,并控制着岩溶塌陷范围的大小。由此,引入一个浅部岩溶含水层水力坡降Ic,来计算岩溶塌陷的范围:S-SfL=×100Ic式中:L———塌陷区半径;S———抽取浅部岩溶含水层地下水的水位降深;Sf———抽水引起的覆盖层内的水位降深;Ic———浅部岩溶含水层地下水的平均水力坡降(%)。Ic的经验取值如下:岩溶强烈发育的断裂或裂隙带,Ic=1~2.5;岩溶发育的断裂或裂隙带,Ic=2~3;—1045—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岩溶强烈发育的网状裂隙,Ic=3~4;岩溶发育的网状裂隙,Ic=4~6。浅部岩溶含水层的厚度,可由钻探或物探方法确定。6.岩溶塌陷地理信息系统(GIS)综合评价预测近年来,岩溶地质研究所岩溶塌陷研究组雷明堂等应用GIS于唐山、湘潭、桂林等地的岩溶塌陷综合评价预测中,开发了一套“岩溶塌陷综合评价预澜系统”计算机软件。(1)基本原理对岩溶塌陷潜在危险性进行有效评价预测的关键是对众多影响因素的综合处理,为此,评价中必须解决一系列问题,主要包括塌陷影响因素的确定、影响因素的处理、影响因素的分析、塌陷预测模型的建立,以及整个工作区潜在塌陷危险性评价预测等。可见,要达到这一点,不借助现代计算机技术是不可能的。亦即目前的计算机技术已使我们有机会最大限度地实现这一目标。1)岩溶塌陷影响因素的确定:可据主要岩溶塌陷综合调查、岩溶塌陷模型试验等方法进行。2)岩溶塌陷各影响因素的取值:与地理位置有关的数据,包括:以实测结果为基础的数据,如:地下水位、渗透力;以勘探调查结果为基础的数据,如:构造、地层岩性、土层厚度和结构,以数值模拟结果为基础的数据,如:地应力场、预测水位。3)处理反映各影响因素、具不同来源的空间数据:通过采用统一的栅格式数据文件(图像文件)的方法来进行处理,即:将所有需要考虑的影响因素数据转换为具有相同比例尺、相同象元数的数据文件。4)对各影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建立岩溶塌陷预测模型,并对预测评价模型进行检验:根据已知塌陷点和随机抽取的非塌陷点位置信息,各反映影响因素的图像进行综合处理,生成建模数据文件。然后,运用数量化理论建立岩溶塌陷预测模型。最后,通过已知塌陷点数据的回代,对预测评价模型进行检验。5)对工作区潜在塌陷的危险性进行预测评价,采用对像元逐个扫描的方法,将各影响因素图像中相应像元的数据代人预测模型,求得预测值,并作出危险性评价。(2)预测评价方法针对上述问题,研制开发“岩溶塌陷综合预测评价系统”。它是在IDRISI地理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开发而成的,因此引用IDRISI中的部分功能模块。该系统具有对岩溶塌陷各影响因素的分析处理、塌陷预测评价(危险性分区)以及数据输出等功能。整个系统包括四大部分:主控模块、影响因素分析模块、预测评价模块以及结果分析模块。—1046—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第六章海水入侵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第一节海水入侵地质灾害勘查一、海水入侵的概念及分类(一)概念海水入侵灾害是指由于自然或人为原因,海滨地区水动力条件发生变化,使海滨地区含水层中的淡水与海水之间的平衡状态遭到破坏,导致海水或与海水有水力联系的高矿化地下咸水沿含水层向陆地方向扩侵,影响入侵带内人、畜生活和工、农业生产就地用水,使淡水资源遭到破坏的现象或过程。(二)海水入侵分类国内尚未制订统一的海水入侵分类方案。本指南结合我国的情况,推荐几种常用的分类方案,以供参考。1.根据入侵水源,可分为海水入侵和盐水入侵二种类型海水入侵是指滨海地带地下水水位下降后,海水向淡水含水层扩侵,使地下淡水资源遭到破坏的现象;盐水入侵是指滨海地带地下淡水水位下降后,淡水体下部或旁侧与海水有一定联系的地下咸水体上升扩展,使地下淡水资源遭到破坏的现象。2.按含水层性质可把海水入侵分为三种类型孔隙水遭受海水入侵类型,其发生机会最多;岩溶水遭受海水入侵类型,其发生机会较多;裂隙水遭受海水入侵类型,其发生机会较少。3.按海水入侵方式分为四种(1)自然状态下海水向内陆的重力入侵在地下水泄流区附近,存在一个海水与地下水混合的过渡带。由于海水比陆源地下水重(指比重大),两者间自然存在向内陆压进的楔状(咸淡)界面。(2)潮流入侵—1047—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在潮汐作用下梅水沿滨海河谷(如河口地带)上溯过程中,向河流两侧渗入补给地下水,使地下水咸化。(3)减压顶托入侵滨海地区地下淡水水位下降后,静水压力减少,位于其下部的高矿化咸水向上发生顶托或越流扩侵作用,使地下淡水咸化。(4)季节性海水入侵在强渗透介质中,季节性水位变化(枯水期与丰水期,或农灌期与非农灌期)导致海水入侵。4.按海水入侵通道性质分类海水入侵通道性质分类主类亚类1.洪积冲积砂层入侵型;2.现代河床河漫滩入侵型;Ⅰ第四纪沉积型3.古河道沉积入侵型;4.古泻湖沉积滞留扩散型。5.基岩风化带入侵型;Ⅱ基岩构造型6.构造裂隙入侵型;7.岩溶发育带入侵型。8.人为地面垂直入渗扩散型;Ⅲ人为作用型9.人为地下抽水扩散型。二、海水入侵勘查的原则及程序(一)勘查工作应遵循的一般原则(1)海水入侵具有隐蔽性,且影响海水入侵的因素很多,单一的方法勘查(研究)海水入侵一般难以奏效,因此,必须用综合方法。(2)以先进理论为指导,以地质观察研究为基础,运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海水入侵的研究程度和质量。—1048—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3)对区内已有的资料,充分合理地加以应用。(二)勘查工作程序拟定一般遵循立项论证、勘查设计编审、野外勘查、成果编写及提交审查使用等程序。1.立项论证根据立项申请书,由主管部门对项目的合理性与技术经济可行性进行论证,同意立项后下达勘查任务书。2.设计书编审根据下达的任务书编写设计,设计前要做好资料搜集,进行必要的野外调查研究。资料搜集包括地形图、航片、水文地质图、水化学图、地下水动态资料、水质分析资料,以及人口、人类经济活动等资料。勘查设计书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3.野外勘查按批准的设计书认真布置勘查。勘查过程中如发现新的重大问题,且设计书不能涵盖时,应及时修改设计书,并上报批准后按新的要求实施。4.成果编审勘查报告要全面反映勘查与研究的资料,内容要突出新成果、新认识、新技术方法。层次清楚,观点明确,论证有据,充分体现科学性、针对性和实用性。表现形式上要做到图表化、数据化和标准化。5.提交使用包括原始资料归档、修改定稿、印刷和提交有关部门使用等。(三)勘查设计书编写提纲1.概述简要说明上级下达的任务文号、任务要求及工作起止时间;简述测区自然地理概况、海水入侵现状、灾情及对环境的影响。2.地质概况简述测区区域地质概况、地质调查研究程度和本次工作重点。3.工作方法水文地质测绘、物探、遥感、钻探和地下水动态观测等方法的选择与布置。4.总体工作部署和经费预算简述人员组织、技术装备、工作计划和时间安排等,提出各工作阶段的经费预算。—1049—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5.预期的地质成果6.设计书附图(1)区域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研究程度图(包括已有钻孔的分布)。(2)勘查工作布置图(包括观测孔点、水分析点),拟利用的原有观测(水分析用的)孔点,标明始测日期(观测孔建井日期)。三、海水入侵勘查工作程度要求(一)勘查内容(1)海水入侵灾情。(2)海水入侵的环境背景、形成条件和影响因素。(3)海水入侵特征、成因和规律。(4)海水入侵的发展及其危害性预测。(5)海水入侵的防治对策。(二)区域环境地质条件和水环境特征勘查工作程度(1)地层岩性、地质构造和地貌特征及主要矿产1)查清地层、构造的分布和性质注意张扭性断裂构造,其破碎带发育,含水性能好,易于地下水富集,若与海水有直接联系,易形成海水入侵的通道。2)查明工作区地貌类型、海岸地貌和地面高程是否有与海水入侵密切相关的滨海平原及冲积平原,是否有与海水入侵直接关系的泻湖平原、滩积平原和砂质海岸或淤泥质海岸。3)主要矿产,包括矿泉水资源。(2)含水层的岩性、结构、厚度和富水性查清地下水含水层的岩性和结构,含水层厚度、含水层透水性及渗透系数,是否与海水有联系。对于碳酸盐岩地层,要说明其含水层的不均匀性和成层发育的特点。(3)隔水层岩性、结构与厚度。(4)地下水类型,补给、径流和排泄条件。(5)地下水位、水质和水温特征。(6)海湾与近岸沉积查清海湾特征和近岸沉积岩性和沉积构造。砂质海湾是海水入侵的良好通道,也是古海水滞存的有利场所,砂质海湾内陆一侧—1050—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易形成比较严重的海水入侵。碳酸盐岩海岸,海水可沿构造裂隙带或碳酸盐岩溶孔隙或溶洞入侵。(7)地理环境演变查清气候变迁阶段,海陆变迁历史,海进、海退时期以及古河道发育情况。(8)第四系松散沉积物查清地层岩性特征,成因类型、沉积结构与分布规律。颗粒较粗,透水性较强的沉积物,可成为海水入侵依托的介质,砂体(包括粉砂、细砂、粗砂和砾石)是发生海水入侵最为典型的物质。无论是层状的砂层还是带状砂带,都是诱导海水入侵的通道。砂层或砂带的物质颗粒越粗,透水性越强,越容易遭受海水的侵入。海相地层也是海水入侵易发的场所,海相地层(包括泻湖相沉积)通常与现代海水保持比较密切的水力联系,即使没有保持水力联系,往往也可能滞留,封存一部分古海水,从而成为新的侵染源。因此,砂层、海相地层和古河道砂带以及泻湖沉积层在时空上的分布,直接影响海水入侵的发生、发展和分布规律。(9)地下卤水(矿化度>50g/L)查清卤水分布特征、浓度和成因类型。卤水入侵是古海水入侵的一种特殊类型。由于潜水卤水层与现代海洋有密切的水力联系,因此,能得到现今海水的顶托作用,当陆地地下淡水水位下降时,地下卤水在海水顶托作用下,迅速沿含水层扩散、侵染淡水。(10)水资源评价1)地下水补给量诲查。查明地下淡水补给条件的变化情况。尤其是补给量的减少和减少原因。2)进行勘查区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3)水资源综合评价。水量评价和水质评价,说明缺水量和当地水资源开发潜力的大小。(三)海水入侵灾害形成条件和影响因素1.地下水位降落漏斗调查(1)在开采地下水历史较长、机井密度较大的城市,每1~2a要统测一次丰、枯水期水位,了解集中开采区地下水位降落漏斗的规模和发展趋势。(2)查明漏斗中心的水位、漏斗面积及形状。(3)查明水位下降漏斗形成的原因,计算各年和多年累计的开采量。(4)了解地下水位下降幅度和下降速度。—1051—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2.地下水开采量调查(1)在机井开采量调查的基础上,应对集中开采区的代表性机井,每1~2年进行一次丰、枯水期开采量调查。(2)分析研究机井密度、水位下降幅度与机井开采量变化关系。(3)查明地下水开采量的超采趋势。3.气候查明气候干旱和风暴潮情况(风暴潮入侵陆地范围,高潮位高度,持续时间)。4.人工水利工程查明地表水系特征,主要河流开发状况和新水系格局。5.陆地水化学特征查明地表水化学特征和地下水化学特征。6.水质污染情况(1)查明地表水水质污染情况。包括污染源分布情况,废水排放总量,主要污染成份及排放量。(2)查明地下水污染情况。7.海水养殖业对水质的影响如果有盐场,海水养殖场等,应查明建场时间、面积(扩大面积)和可能的环境变化。(四)海水入侵规模、特点、类型、成因和程度勘查要求1.海水入侵范围一般采用地质条件分析、水化学分析、钻探和物探资料分析等手段。主要依据是:(1)与海水有直接联系的埋藏砂层或碳酸盐岩裂隙带(构造),在空间分布上应具有连续性。(2)区域范围内氯离子含量都大于250mg/L。(3)对于海水入侵规模大的地区,视电阻率小于300Ω·m的低阻电性层在区域范围内由海岸向陆地在整体上逐渐变化。2查明海水入侵范围和面积(km),纵向伸入内陆推进速度(m/a),氯离子含量及其变化。2.海水入侵的方式海水入侵范围比较大时可用地层电性特征分析技术查明海水入侵方式。咸淡水接触关系的几何形态主要有面状入侵体、带状入侵体、管状入侵体、舌状入—1052—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侵体和锥状入侵体等。3.海水入侵成因查明是人为原因,还是自然原因(地质原因、气候原因或地理环境因素),或者是它们的复合作用所形成(表5-6-2)。4.海水入侵通道海水入侵通道,是指海水沿松散、破碎地层入侵淡水含水层之海水浓度最大的区带。依据Cl-含量和视电阻率数值变化,查明通道位置、通道数量、埋深和宽度。5.海水入侵程度海水入侵成因成因类型形成条件和影响因素超采地下水,形成低于平均海平面的地下水位负责值区人为原因上游蓄水盐田扩建、陆地海产养殖具有滨海强透水层地质原因构造发育泻湖相沉积地层在内陆埋藏有古海水干旱气候原因风暴潮河流短、坡降在大地理环境因素滨海低地面积大沙坝-泻湖海岸赋存古道水复合成因具有多种形成条件和影响因素评价海水入侵程度可参考下表。海水入侵程度ρ·ρ*/Ω·mCl1-1部位vs/mg·L严重2~151500~1200限于海水入侵通道中较严重15~25500~1500海水入侵通道周围有影响25~40200~500海水入侵范围的边缘—1053—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五)海水入侵灾害的灾情调查主要调查直接经济损失、社会影响和对环境的破坏。1.危害对象(1)人身健康查明是否有新地方病或原有地方病人数较明显增加,增加原因是否与水质有关系。(2)生态环境和水环境查明高大乔木、灌木、植物群落退化情况,查明泉水、矿泉水源地情况。(3)工农业等国民经济情况查明农作物减产情况,耕地退化情况,查明供水井报废数量及原因,查明工业企业新开辟水源地情况,工业设备寿命缩短情况及原因。2.危害区域查明灾害影响的范围,按不同程度可适当分区。3.海水入侵灾害的损失评估在全面调查统计资料的基础上,采用现实成本逐项核算或其他办法确定直接经济损失。对社会的影响及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进行评估。四、海水入侵勘查技术要求(一)遥感解译主要用于海水入侵对较大范围环境影响的勘查和观测,如区域环境要素、土地利用情况,海水入侵所造成的危害,某些社会经济状况等。1.通过航片、卫片解译,要求判断下列问题:土地利用,植被、土壤和地表水的分布;地下水的时空变化;古河道的分布范围;地质构造基本轮廓;新构造形迹、裸露及隐伏的线性构造位置。2.宜用1∶10000~1∶30000航空像片。3.用不同的波段、时相获取不同内容的影像最佳时相应该选择在不同作物或土地类型、光谱反射差异最大的季节。4.对多波段TM的不同组合方式进行线性构造和大河道影像判读,绘制TM影像线性构造解译图和古河道TM影像解译图。—1054—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二)区域水文工程地质测绘1.主要任务(1)查明海水入侵地区的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水文地质特征和类型以及矿产(卤水)资源。(2)咸淡水层的空间分布范围,天然或开采条件下的补、径、排转化关系。(3)海水入侵范围、特点及其危害。2.测绘范围除海水入侵范围外,可适当扩大到生态环境可能受海水入侵影响的地区。3.测绘图件比例尺一般为1∶25000~1∶100000;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地提高精度。(三)地球物理勘探1.主要查明以下问题(1)圈定海水入侵空间分布界线。(2)圈定海水入侵通道。(3)观测咸淡水界面运移规律。-(4)入侵区域地下水中Cl浓度的变化趋势。2.国内常用物探方法有电测井、井液电阻率、无线电波透视、地层电性特征分析等。结合具体情况选用,以提高应用效果为原则。地层电性特征分析适用于大范围而钻孔密度比较小的地区。不同海水入侵ρv值变化情况见下表。侵染区段严重入侵区轻度入侵区非入侵区ρv/Ω·m2~1717~30>30~100在第四纪地层厚度大、沉积分布比较均匀的地区,测出的曲线比较圆滑,使用量板法解释比较好;在第四纪地层比较薄、岩性变化比较大,特别是在基岩地区测出的曲线一般拐折多变,用拐点切线法或简易拐点切线法解释比较好。3.地球物理勘探精度一般应与水文地质测绘比例尺相适宜。—1055—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四)钻探对于城市,或范围不大且已有较多水文地质钻孔的地区,应尽量利用已有的钻孔,适当补充一些钻孔。在钻孔较少的地区布置新的钻孔时,要和观测网(点)综合考虑,钻孔尽量一孔多用。1.钻探的主要任务(1)查明海水入侵体的空间分布及其空间变化规律。(2)查明卤水体的空间分布形态。-(3)查明地下水Cl浓度沿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的变化规律。(4)查明海水入侵通道的位置及延伸情况。(5)各含水层分层采样进行水质分析。2.勘探线的布置分海水入侵和卤水入侵两种情况布置勘探线及钻孔:(1)对于海水入侵,一般布置成垂直海岸线和垂直河流的勘探线;(2)对于卤水入侵,在垂直方向上要按浅、中、深不同深度布置,平面上沿卤水体的纵轴和横轴布置。3.钻孔深度的确定一般有浅、中、深不同的深度,以控制其变化。深钻一般应穿过入侵含水体或卤水体的底部。(五)室内和野外测试1.水质分析的主要任务(1)划分地下水化学类型,研究区域地球化学特征。(2)研究区域Cl-含量、矿化度的特征。(3)查明地下水污染物质成份和含量、污染源、污染途径和污染范围。(4)研究地方病与海水入侵的关系。(5)研究生态环境变化与海水入侵的关系。2.野外测试(1)野外现场实测海水入侵地区不同地点的水温和水的含盐度。-(2)为查明地下水开采与海水入侵的关系,可在抽水过程中定时测定Cl含量的变化。3.工厂、城镇、农灌区及其下游地下水已受污染或可能受到污染的地区,应分析与工厂排污和使用农药、化肥有关的有霉物质和组分。同时,对有机污染的综合指标进—1056—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行分析,并在同一孔中进行取样分析,以了解污染发展趋势。4.样品采取及分析精度应执行《水样的采取、保存与送检规程》。5.同位素分析同位素分析用于鉴别地下水变咸的成因。6.分别在地下水、海水、卤水和雨水中取样测试对比,雨水、地下淡水各取1个样。同位素分析鉴别标志项目海水入侵引起卤水入侵引起T/TU>12<1214C/a<600>60014T—氚(单位:TU);C—碳-14(单位:a)第二节海水入侵地质灾害监测动态观测(一)目的主要用于海水入侵勘查阶段的观测以及治理后的效果观测。目的是为了揭示海水入侵的发展规律,查明地下水位和水质的时空变化规律。(1)地下水位动态的年际变化。(2)地下水位变化相关分析。(3)地下水位与开采量、降水量和蒸发量的关系。(4)地下水质的时、空变化。(5)地下水位动态与海水入侵相关规律分析。根据统计数据,分析地下水位负值区与海水入侵面积之间的关系。(二)观测网的布置原则应以较少观测点控制较大的面积,获得大量典型动态资料,具体布设应考虑:1.观测剖面原则上应垂直海岸线布置,辅助剖面则应考虑查明边界条件的需要及—1057—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垂直河流布置。例如:观测剖面的布置1—海岸线;2—地下水位负值区;3—卤水带;4—入海河流;5—监测线及钻孔(1)大致垂直于海岸线,穿过地下水水位负值区。(2)如有河流穿过负水位区则除沿剖面线外,还需布设垂直河流,穿过负水位区的剖面线,使三条剖面线上的测点在平行海岸线方向上也组成横剖面线。(3)有卤水带的地区,要大致垂直于卤水带,并进入(水位负值)漏斗区。2.控制不同类型的含水层(组),特别是有海水入侵危险的含水层。观测重点是主要供水目的层和已发生海水入侵的含水层。3.控制地下水水位下降漏斗区和海水入侵区。4.控制不同的水文地质单元。5.观测网的密度,一般不应超过省级网点和地区级网点的10%~20%。6场地空旷,易于按设计要求布孔,少占耕地。(三)观测孔的布置原则1.为了确定咸淡水交界面的位置及其移动规律,观测孔的间距在界面两侧的过渡带内,应按从界面起由密到疏的原则布置。2.过渡带内观测孔的数量和布置主要考虑数值模拟的需要。淡水区除考虑数值模拟需要外,还考虑界面移动速率,以保证在研究期间至少一组孔始终在淡水区内。3.为了有较高的观测精度并观测水位、浓度、密度等沿垂向的变化,不能用完整井,必须在差不多同一地点(孔距小于1m)至少布置三个不同孔深的观测孔,分别控制含水层的顶部、中部和底部(决定于含水层的厚度,如厚度超过20m,则应多于3个),过滤器长度尽量短(不超过0.5m),并仔细止水。如果在一个大口径井中设置不同深度的几个观测管来代替上述装置,则必须保证严—1058—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格分层止水,以防止井内发生垂向水流(此时所得观测结果完全不代表含水层内的真实变化,因而毫无意义)。4.单个观测孔不能用长过滤器,其长度应不大于0.5m,并仔细止水。安置深度在整个场区内可均匀地采用不同的值。(四)地下水观测点的选择和建设1.必须是具有代表性的单孔或孔组,其基本水文地质资料齐全,取水结构清楚,并可以保持观测时间的连续性。作为水质观测的点应该是常年作用的生产井或泉。2.观测孔的施工技术要求,必须符合水文地质钻探质量标准和有关规定。3.每个观测孔必须建立卡片,作为水久档案资料。卡片内容包括:统一编号(代码)、原编号、观测点类别、位置、座标、井位示意图、地层岩性柱与井结构图、观测目的层的起止深度、孔口安装、观测项目、建井日期、始测日期、观测记事,其他。4.观测孔的安装、测量、清淤等按有关规定处理。(五)地下水位观测过程中的技术要求及质量保证1.地下水位观测项目是测量静水位埋藏深度与高程。2.水位观测频率每5d定时观测1次。观测日期一般要求为逢五逢十日,在南方岩溶地区每3d观测1次,水位枯、丰两季加密至每天观测2次。3.在1∶10000地形图上进行观测点定位,求得观测点地面高程。在观测点上定一高程椿,确定其高程值,以确定水位高程。4.观测记录时,同时记录相关情况,如抽水、降雨或灌溉等。5.如用自记水位计自动监测,连续观测要求测量精度1mm,每5d手测校核1次。6.每半年重测测绳标记,防止测绳拉长引起的测量误差。7.记录如需修改,必须用铅笔轻轻划去(保留原来记录清晰性),重新写上,不得涂抹或用橡皮擦去。(六)地下水化学成分观测过程中的技术要求与质量保证1.地下水化学成分观测项目包括水平和垂直方向的地下水化学成份,主要指标为--Cl浓度、矿化度、总硬度和Br浓度。2.除在不同观测点上取样外,还应从不同深度取水样(如10m、30m、60m)。3.取样瓶需事先清洗三遍。用水泵抽取活水样,用抽取的水样把取样瓶再清洗三遍,取完样后立即把水样瓶密封,并贴上标签,取样点位置,取样时间和水样编号要在现场登记在取样本上,记录取样时的环境条件,如抽水或降雨等。—1059—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海水入侵水化学观测指标与入侵程度等级划分分级指标IⅡⅢ-氯离子Cl/mg/L<250250~1000>1000-溴离子Br/mg/L<0.550.55~3.1>3.1矿化度M/g/L<1.01.0~3.0>3.0入侵程度无入侵轻度入侵严重入侵水质分类范围淡水微咸水咸水-4.水化学简分析每月一次,在两项水化学简分析取样之间取样单独测Cl浓度。对-于Cl浓度,每半月测定一次。5.每次采一个重复样进行平等测试对比。钾、钠一般用差减法测试。每次对一个水样的钾、钠独立进行测试,并与差减法结果对比。(七)观测数据的整理1.地下水位数据整理(1)列入观测记录表,从自记记录上读取零值时,换算成水位高程。(2)作动态曲线。(3)每年丰水期(8月1日),枯水期(5月1日)各作一张等水位线图。(4)数据标准化处理1)观测项目统一编号(如水位为11),观测点统一编号(共三位数,不超出1000个点)。2)水位高程以cm为单位,共4位数。3)观测点码与水位高程码之间加一负号,如11×××-××××(5)数据或观测成果的质量检验检查自记水位纸上有无突变痕迹,与剖面线上相邻观测点数据作对比,与附近情况(抽水、灌溉、降水等)作对比,看水位变化是否合理,与前一年同期等水位线图作对比。2.地下水化学成份数据整理(1)列入测试记录表,作出剖面内离子浓度等值线。—1060—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2)作Cl浓度动态曲线。-(3)每年枯、丰水期各作一张海(卤)水严重侵染带分布图(以[Cl]=300mg/L为界);(4)观测项目和观测点统一编号同地下水位。①每个取样孔组由浅、中、深三个孔组成,分别用1、2、3代表。②各离子浓度以mg/L为单位,共4位数。21×××1××××例:Cl-测点浅mg/L(5)数据或观测成果的质量检验把数据与附近情况(抽水、降水等)作对比;与水位变化情况作对比;与前一年同期严重侵染带分布作对比并分析原因。第三节海水入侵地质灾害评估一、海水入侵危险性预测海水入侵危险性预测适用于目前未发现海水入侵,且将要进行大规模经济开发括动,或者是全球变暖产生的海平面上升受影响的滨海地区,如海南岛北部、珠江三角洲、连云港至长江三角洲、渤海湾和台湾等地区。当咸、淡水过渡带的宽度不大时,把零米标高作为含水层淡水遭到咸化的允许界限水位,可用下列公式计算滨海水源地地下淡水允许开采量Qp。hQp=KWL式中:K———含水层渗透系数(m/d);2W———过水断面面积(m);h———含水层补给区的水位标高(m);L———含水层补给区到海岸的距离(m)。当开发区需水量大于允许开采量,且水文地质环境又有利于海水入侵时,这一地区就有海水入侵的危险性。二、海水入侵发展趋势预测海水入侵发展趋势预测适用于已发生海水入侵的地区。—1061—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1.灰色系统模型预测(1)统计近年海水入侵指标。(2)利用灰色系统方法建立动态模型。(3)由预测模型计算出拟合值和预测值。海水入侵指标指标年度内容2海水入侵面积(km)地下水位0m以下面积2km地下水位-5m以下面积2km地下水位-10m以下面积2km最低地下水位/m2.利用海水入侵的基本原理进行预测主要研究咸、淡水过渡带具有一定宽度的海水入侵。(1)海水入侵过程的阶段性在滨海地带大量开采地下水以后,海水入侵的变化以人为过程为主(由经济开发、人口增长引起并与年景有关的地下水超采),同时不完全排除天然作用过程(降水、潮汐和大风引起的水位高程差和气压差变化)。随地下水的过量开采,海水入侵进入发展阶段,这个阶段又可分为初始、加剧和减缓三个小阶段。海水入侵过程的阶段性在海水入侵发展的初始阶段,淡水大量开采形成的地下水位下降漏斗边缘到达海边A点,引起该点淡水水力坡度的减小和淡水向海渗流的减弱,而咸水向陆地渗流和弥散基本未变,引起海水入侵内陆。淡水面由AB线下降至AC线,咸淡水分界面由AW线向陆移动至DX线,D点水力坡度为零。入侵发展的原因是入侵阻力的减弱以及动力与阻力之间原有动态平衡的破坏。在海水入侵发展的加剧阶段,咸淡水分界面由DX线向陆移动至EY线,E点具有—1062—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最大的向陆水力坡度。入侵加剧发展的原因是淡水渗流的反向,原来海水入侵的阻力变化为动力,与原有二动力合而为三。在海水入侵发展的减缓阶段,咸淡水分界面由EY能上能下向陆移动至GZ线,G点具有相当于摆动阶段平均水力坡度的向海水力坡度。海水入侵减缓发展的原因是,在EF段淡水渗流虽仍反向,但由阻力变化成的动力减弱至零,而在FG段恢复正向渗流,海水入侵阻力重新出现,并加强到与两个动力重新建立平衡的程度。在地下水集中开采带中心位置F点不变的条件下,海水入侵的发展将在G点终止。因此,入侵带宽度必然小于水位高程负值带宽度。(2)海水入侵发展预测程序下图列出了海水入侵的预测程序,主要包含了三种条件下的预测:海水入侵发展预测程序Ⅰ———平衡开采条件下的建议性预测—1063—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Ⅱ———继续超采条件下的警告性预测Ⅲ———节余开采条件下的展望性预测(3)地下水平衡开采条件下的建议性预测海水入侵总距离(L)的确定海水入侵总距离(L)的确定根据勘查,AB、AC、AD、EG(采水深度)、BF是已知的,BD=AB-AD由于△BDF和△EDG相似BDEDBD=ED=EG·BFEGBF则L=CE=AC-AD-ED(4)地下水继续超采条件下的警告性预测和节余条件下的展望性预测1)海水入侵减缓阶段起止时间的预测。在海水入侵过程的影响方面,地下水平衡开采、继续超采和节余开采的差异在于:平衡开采时漏斗不扩展,图上的E点不动,H点向陆移动,到达E点时入侵进入减缓阶段;继续超采时漏斗扩展,E点向海移动,H、E两点提前相遇,故减缓阶段提前开始,入侵最大速度相应增大;节余开采时漏斗缩小,E点向陆移动,H点追上E点的时间推迟,即减缓阶段推迟开始,入侵最大速度相应减小;大量节余开采时漏斗迅速缩小,E点和D点均迅速向陆移动,H点还没有追上E点时,就被D点追上,入侵很快结束,追上之地就是海水入侵终止线,此线与漏斗中心线之间的地带将免受海水入侵之害。—1064—
第九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监测设漏斗带长度为B,中心水位降深为S0,含水层给水度为μ,在时间t内累计超采量为⑽V,设超采引起漏斗在t内向陆扩大距离为d,向海扩大距离为2d,则在忽略下图上阴影部分面积时,⑽V=μBS0(d+2d)=3μBS0d前图的D点向海移动速度为:2D2⑽V2⑽VVD==·=tt3μBS03μBS0tE点向海移动速度即为:VD⑽VVE==23μBS0t不同预测条件下海水入侵对比漏斗扩大和加深示意图(2)地下水减少超采以至节余开采条件下的建议性预测在减少超采阶段,漏斗扩展较慢,E点向海移动速度仍由上式求得。同时需求算由⑽V超采引起的漏斗加深值S,设漏斗带面积为F,显然,⑽V=μSF,由此,S=。μF在节余开采阶段,漏斗缩小,E点向陆移动速度也由上式求得,但式中的S0应改为S0+S。—1065—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第一章矿产资源综合法规制度关于印发《学习推广鹿泉经验,推进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根据《关于学习推广鹿泉经验,加强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94号)部署,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县级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座谈会议精神和部领导的重要指示,更好地学习推广鹿泉经验,推进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部决定在全面推进的同时进一步抓好典型引路和示范工作,制定了《学习推广鹿泉经验,推进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理清工作思路,突出工作重点,认真抓好落实。并请于2003年12月底前将本行政区学习推广鹿泉经验推进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试点工作方案分别报部勘查司和开发司(Word电子版请发往qyuan@mail.mlr.gov.cn信箱)。附件:学习推广鹿泉经验,推进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试点工作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二○○三年十月十六日学习推广鹿泉经验推进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试点工作方案按照《关于学习推广鹿泉经验,加强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94号)部署,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县级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座谈会议精神,更—1069—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好地学习推广鹿泉经验,推进全国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按照国家和各级政府赋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职责及有关规定,从全国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面临的形势和现状出发,本着实事求是、积极可行的原则,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学习推广鹿泉经验,推进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试点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进一步强化基层矿产资源管理职能,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培育完善探矿权采矿权市场为重点,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更好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促进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健康发展,推进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全面到位,确保基层矿产资源管理职能正确履行。二、主要职能基层矿产资源管理的基本职能,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依法整顿和规范本行政区内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和探矿权人、采矿人的合法权益;(二)对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储量等进行管理和监督;(三)引导矿山企业科学办矿,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不断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四)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监测、预报、巡查,做好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五)搞好资源分析和政策研究,认真编制和实施各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其配套的勘查、开采、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六)培育和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市场;(七)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等。三、基本原则学习推广鹿泉经验,推进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试点工作,要认真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因地制宜,求真务实,注重实效,切实做好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试点工作要遵循因地制宜、科学务实、分类指导、开拓创新的原则。各试点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合理的工作方案。要加强调查研究,注意发现、培养、总结、宣传和推广本地区的经验,通过示范,搞好典型引路,以点带面,整体推进,不断推动面上工作。要充分考虑各地区矿产资源、地质环境的特点,东、中、西部自然经济人文条件的差异,省、市、县三级管理职能的区别,研究不同的管理方式,总结操作性强的典型经验,实行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各试点单位学习借鉴鹿泉经验时,工作要有新思路,行动要有新举措,经验要有新突破。试点工作要与时俱进,不断开拓创新,促进管理全面到位。四、工作目标在2002年全国学习推广鹿泉经验,推进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工作全面启动的基础上,2003年,分两个层次抓落实。部抓好河北省、浙江省、四川省、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福建省大田县、山东省招远市、湖南省平江县、辽宁省盖州市的试点;—1070—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要在年内制定方案,抓好2~3个试点市、县,逐步扩大到在各市(地、州),抓好1~2个县(市、区)试点。(一)总体目标。争取用3~5年的时间,实现全国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各试点单位应按照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三定”方案的规定,进一步理顺试点单位内外部关系。要做到健全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制度,落实矿产资源管理职能,充实完善矿产资源管理机构,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素质,建立起一支依法行政、执法严明、任劳任怨、能打硬仗的基层矿产资源管理队伍,实现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二)阶段目标。第一阶段:到2004年底,福建省大田县、山东省招远市、湖南省平江县、辽宁省盖州市和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要实现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河北、浙江、四川省要有一批试点市、县实现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第二阶段:到2005年底,河北、浙江省所有县(市、区)要实现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四川省除自治州外的所有县(市、区)要实现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各省(区、市)的试点市、县也要实现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福建省大田县、山东省招远市、湖南省平江县、辽宁省盖州市和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要实现矿产资源管理上新台阶。第三阶段:到2007年底,全国各县(市、区)要实现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河北、浙江省的所有县(市、区)要实现矿产资源管理上新台阶,四川省除自治州外的所有县(市、区)要实现矿产资源管理上新台阶。福建省大田县、山东省招远市、湖南省平江县、辽宁省盖州市和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要实现矿产资源管理要再上新台阶。五、到位标准的基本要求基层市、县两级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是全国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的基础。市、县两级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标准的基本要求如下:(一)坚持依法行政,全面落实矿产资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建设健全、完善;(二)认真编制和实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配套专项规划;(三)全面履行《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职责,本行政区内矿产资源合理利用水平不断提高,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保持稳定;(四)依法培育和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市场;(五)建立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检测制度和矿产资源管理档案,实现矿产资源管理的信息化,为社会提供查询服务;(六)编制地质灾害防治预案,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有效保护和监督管理矿山地质环境、地质遗迹和地质公园;(七)深入研究矿产资源、地质环境与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协调发展的关系,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政策建议。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要严格按照上述基本要求,制定符合本省(区、市)实际的具体实施标准,进行检查验收,确保目标的全面实现。六、保证措施(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各试点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要动用一切行之有效的宣—1071—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传工具和宣传手段,大力宣传学习推广鹿泉经验,推进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务必要使各级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及广大群众从思想上深刻认识到开展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试点单位要由一把手负责,成立“推进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全面到位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专门机构,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各试点单位要摸清现状、找准问题,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各试点单位要建立试点工作责任制,制定明确的目标、任务、要求、措施和考核办法,切实做到责任到人。各试点单位要积极争取当地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使管理机构进入政府序列、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管理人员到位、编制人数和人员素质能够保证完成管理工作的需要。各试点单位要加强自身建设,积极创造条件,努力克服困难,全力投入试点工作。(三)加强指导,搞好协调。试点单位的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单位的联系和指导,每年都要抽出一定时间深入试点单位进行现场指导和实地调研,要总结好的经验与做法,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要积极为试点单位解决试点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试点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积极帮助试点单位疏通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关系,积极争取试点单位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对试点工作的支持与帮助,努力为试点单位营造良好的试点工作环境。(四)加强督查,严格验收。各试点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对试点单位试点工作的目标、任务和要求,要逐级进行经常性的督促检查,要一级抓一级,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对认识到位、行动到位和成效显著的要组织经验交流,对认识不到位、行动迟缓的要加强督促检查,研究改进措施,确保试点工作目标任务的全面落实。验收工作要自下而上地逐级进行,各级都要严格按标准进行验收,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要进行补课,要确保试点工作不走过场。—1072—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上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拽行。国务院办公厅二○○一年十一月三日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意见(国土资源部二○○一年十月十日)近几年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治理整顿矿业秩序、规范矿业权市场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使全国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向着好的方面发展。但是,由于地方保护、利益驱动、疏于管理等原因,当前在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方面仍然存在突出问躇:有些地方无证勘查开采行为屡禁不止,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矿业秩序;一些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不按勘查设计施工,擅自进行采矿活动,违反开发利用方案乱采滥挖,重采轻泊,造成了严重的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一些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违反法定的程序和条件,擅自以承包等方式非法转让处置探矿权、采矿权,扰乱了矿业权市场的正常秩序;有的管理部门超越法定权限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引发了不少权屑纠纷。这些问题阻碍了矿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对当地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影响。根据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整体部署,必须对矿产资源管理秩序进行集中治理整顿。一、治理整辑的主要任务和基本目标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刻理解江泽民总书记关于“要使广大干部群众在思想上真正明确,破坏资源环境就是破坏生产力,保护资源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资源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指示精神,充分认识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重要性,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认真坚决、从快从重”的原则,—1073—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针对当前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及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距,集中整顿,及时纠正,严格规范;全面取缔和严格查处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开采、持勘壹许可证非法采矿、非法承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限期停产整顿乱采滥挖、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矿山,重点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和优势矿产开采过量的问题;进一步建立健全严格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与管理制度,及时依法查处矿产资源违法行政案件。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基本目标是通过全面排壹,逐一整改,完善制度,加强理,使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工作近期取得明显效果,实现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发利用,促进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二、治理整顿的主要内容和措施(一)全面清理勘查、采矿许可证。对已发放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组织,抓紧进行全面清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逐级具体落实。其中,油气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清理工作由国土资潭部会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油气督察员进行。对未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者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违法设置的相互重叠或交叉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都要依法抓紧进行纠正。该吊销的要依法吊销,该注销的要坚决注销,该协调处理的要妥善处理。(二)坚决制止违法勘查、开采行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经贸、计划、环保、工商、公安、安全监察等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对非法勘查、非法采矿集中进行全面治理。对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开采、持勘查许可证进行非法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违法行为,要坚决制止并予以处理。对无证勘查开采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对在已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非法采矿的,要责令立即停止非法采矿活动井依法收回其用于非法采矿的土地使用权。对越界采矿的,要限期依法纠正并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对拒不停止越界开采行为的,应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对不按地质勘查设计施工或不按开发方案开采的、逾期不按规定如实提交年度报告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要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边探边采的,或以探矿为名弄虚作假实施采矿活动的,要吊销其勘查许可证井按无证采矿论处,责令立即停止开采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和从重处以罚款。对擅自非法承包、租赁或擅自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要坚决依法查处。(三)抓紧整顿乱采滥挖。对采矿企业不按批准的矿山设计、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区总体规划及单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开采的,应责令其限期停产整顿;限期内整改不合格的,由原发证机关吊—1074—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对采取破坏性开采方式采矿的,应从重处罚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应予关闭的矿山,原发证机关要依法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四)严格规范矿业权审批。进一步建立健全严格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与管理制度。探矿权的审批登记必须严格依法控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改革采矿权审批制度,通过有关法规的修改和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将采矿权的审批权上收到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目前开采煤矿、石油、有色金属和大中型储量规模的34种重要矿产(目录附后)的采矿权申请,除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和放射性矿产必须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登记发证外,均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再办理采矿登记发证手续。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法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予以撤销。采矿许可证的发放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矿区,总体规划、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安全、环保等要求。要解决采矿企业布局不合理和优势矿产开采过量的问题。开采规模必须与矿区的矿产储量规模相适应。要防止大矿小开,严格按照批准的矿山设计、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区总体规划组织生产,严禁乱采滥挖。今后对地方小矿发放采矿许可证应当从严控制,并充分征求计划、经贸主管部门的意见。一个矿山原则上只能审批一个采矿主体。不能违法重叠和交叉设置探矿权、采矿权。符合法定边探边采条件的,必须依法申请采矿许可证。未完成规定的勘查工作和审批程序,不能发放采矿许可证。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以及国家规定限制采矿的区域申请采矿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在铁路、重要公路等交通沿线两侧不得准许露天采矿。要从严控制在河道和海域勘查开采砂石活动。禁止在耕地上取土烧制砖瓦。对没有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而提出相应的建设用地申请的,一律不予批准。(五)强化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强化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管理。依法督促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依法纠正和查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矿业权市场秩序,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督促采矿权人对采矿造成破坏的土地进行复垦;对采矿遗留的坑、井、巷等工程进行封闭或填实以恢复到安全状态;对采矿造成的危岩体、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下水系统破坏等地质灾害进行治理。新办矿山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重大项目要按规定程序审批。—1075—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六)加强矿产资源执法监察。要狠抓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和督察员队伍建设,保证行政执法人员的纯洁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对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政执法人员,要一查到底,坚决处理,绝不姑息。该追究行政责任的,应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按法定程序和权限发放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不当审批发证行为应及时纠正。上级机关发现下级机关有不当发证行为的,要予以纠正并依法处理。对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人员自行办矿、以人股等方式直接或变相参与办矿的,必须彻底脱钩,立即退出。对拒不脱钩退出的,一经查出要从严处理。三、治理整帽的工作要求(一)组织领导。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部署,对地方治理整顿工作加强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落实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矿山企业和矿区正常秩序的法定职责。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制定具体可行的措施,切实做好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工作。对重点矿区和重要矿种,要采取专门的治理措施。对非法开采、选冶、加工、流通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进行综合整治,尤其是要从源头上加大整治和规范的力度。要充分发挥和保护舆论监督、社会各界参与的积极性,设立举报电话或举报信箱,方便群众举报。对媒体披露或群众举报的案件,要从快核实,认真查处。要按照标本兼治的原则,认真分析存在问题的探层次原因,从加强法制建设、/H好规划手段、研究规律性问题、合理调整和处理相关的利益关系等方面,研究探索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治本之策。(二)时间安排2001年底前,力争完成取缔非法采矿和清理勘查许町证、采矿许可证的任务,治理整顿的各项主要工作取得明显进展。2002年6月底前,关闭限期整改不合格的矿[1J,纠正乱采滥挖现象,全面落实治理整顿的各项目标和任务。(三)检查验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把治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工作列人重要的议事口程.认真做好各项有关工作,井于2001年底和2002年6月底将各阶段进展情况报国上资源部。国土资源部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全国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情况。—1076—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附件:34种重要矿产目录附件:34种重要旷产目录1.煤2.石油3.油页岩4.烃类天然气5.二氧化碳气6.煤成(层)气7.地热8.放射性矿产9.金10.银11铂12.锰13.铬14.钻15.铁16,铜17.铅18.锌19.铝20.镍21.钨22.锡23.锑24.钼25.稀上16.磷—1077—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27.钾28.硫29.锶30.金刚石31.铌32.钽33.石棉34.矿泉水—1078—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9号2002年3月19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资料的管理,充分发挥地质资料的作用,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地质资料,是指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第三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地质资料馆(以下简称地质资料馆)以及受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委托的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以下简称地质资料保管单位)承担地质资料的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第五条国家建立地质资料信息系统。第六条在地质资料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给予奖励。第二章地质资料的汇交第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前款规定以外地质工作项目的,其出资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但是,由国家出资的,承担有关地质工作项目的单位为地质资—1079—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料汇交人。第八条国家对地质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地质资料汇交人应当按照本条例附件规定的范围汇交地质资料。除成果地质资料、国家规定需要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外,其他的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只需汇交目录。国家规定需要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细目,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九条本条例附件规定的下列地质资料,由地质资料汇交人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交:(一)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和放射性矿产的地质资料;(二)海洋地质资料;(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向其汇交的其他地质资料。前款规定以外的地质资料,由地质资料汇交人向地质工作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交。第十条地质资料汇交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一)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汇交;(二)除下列情形外,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90日前汇交:1、属于阶段性关闭矿井的,自关闭之日起180日内汇交;2、采矿权人开发矿产资源时,发现新矿体、新矿种或者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开发勘探工作结束之日起180日内汇交;(三)因违反探矿权、采矿权管理规定,被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的,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汇交;(四)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自该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180日内汇交;(五)其他的地质资料,自地质工作项目结束之日起180日内汇交。第十一条因不可抗力,地质资料汇交人不能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应当向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延期汇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汇交。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80日。第十二条汇交的地质资料,应当符合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国家有关技术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地质资料,不得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第十三条汇交的地质资料,经验收合格后,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并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移交地质资料馆或者地质资料保管单位。—1080—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第三章地质资料的保管和利用第十四条地质资料馆和地质资料保管单位,应当建立地质资料的整理、保管制度,配置保存、防护、安全等必要设施,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保障地质资料的完整和安全。第十五条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汇交的地质资料,自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由地质资料馆或者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予以公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获准延期的,自延续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由地质资料馆或者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予以公开。前款规定以外的地质资料,自汇交之日起90日内,由地质资料馆或者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予以公开。需要保护的,由汇交人在汇交地质资料时到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保护登记手续,自办理保护登记手续之日起计算,保护期不得超过5年;需要延期保护的,汇交人应当在保护期届满前的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延期保护登记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地质资料自保护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由地质资料馆或者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予以公开。第十六条涉及国家秘密或者著作权的地质资料的保护、公开和利用,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只公开资料目录。但是,汇交人书面同意提前公开其汇交的地质资料的,自其同意之日起,由地质资料馆或者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予以公开。第十八条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可以有偿利用,具体方式由利用人与地质资料汇交人协商确定。但是,利用保护期内国家出资勘查、开发取得的地质资料的,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因救灾等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无偿利用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第十九条地质资料的利用人应当按照规定利用地质资料,不得损毁、散失地质资料。地质资料馆和地质资料保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管理地质资料,不得非法披露、提供利用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或者封锁公开的地质资料。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1081—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自发布通报之日起至逾期未汇交的资料全部汇交之日止,该汇交人不得申请新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得承担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第二十一条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没收、销毁地质资料,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通知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权许可证或者取消其承担该地质工作项目的资格,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2年内,该汇交人不得申请新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得承担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第二十二条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地质资料馆、地质资料保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一)非法披露、提供利用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的;(二)封锁地质资料,限制他人查阅、利用公开的地质资料的;(三)不按照规定管理地质资料,造成地质资料损毁、散失的。地质资料利用人损毁、散失地质资料的,依法予以赔偿。第二十三条非法披露、提供利用保密的地质资料的,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条例施行前,汇交人按照规定应当汇交而没有汇交的地质资料,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清查后,按照本条例汇交、保管和提供利用。第二十五条由国家出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它海域以外从事地质工作所取得的地质资料的汇交,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1988年5月20日国务院批准,原地质矿产部发布的《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1082—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附件:地质资料汇交范围一、区域地质调查资料,包括:各种比例尺的区域地质调查地质资料。二、矿产地质资料,包括:矿产勘查和矿山开发勘探及关闭矿井地质资料。三、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地质资料,包括:石油、天然气、煤层气资源评价、地质勘查以及开发阶段的地质资料。四、海洋地质资料,包括:海洋(含远洋)地质矿产调查、地形地貌调查、海底地质调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地球化学调查及海洋钻井(完井)地质资料。五、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包括:(一)区域的或者国土整治、国土规划区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调查地质资料和地下水资源评价、地下水动态监测的地质资料。(二)大中型城市、重要能源和工业基地、县(旗)以上农田(牧区)的重要供水水源地的地质勘察资料。(三)地质情况复杂的铁路干线,大中型水库、水坝,大型水电站、火电站、核电站、抽水蓄能电站,重点工程的地下储库、洞(硐)室,主要江河的铁路、公路特大桥,地下铁道、六公里以上的长隧道,大中型港口码头、通航建筑物工程等国家重要工程建设项目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地质资料。(四)单独编写的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地下热水、矿泉水等专门性水文地质资料以及岩溶地质资料。(五)重要的小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六、环境地质、灾害地质资料,包括:(一)地下水污染区域、地下水人工补给、地下水环境背景值、地方病区等水文地质调查资料。(二)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面开裂及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调查资料。(三)建设工程引起的地质环境变化的专题调查资料,重大工程和经济区的环境地质调查评价资料等。(四)地质环境监测资料。(五)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资料。—1083—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七、地震地质资料,包括:自然地震地质调查、宏观地震考察、地震烈度考察地质资料。八、物探、化探和遥感地质资料,包括:区域物探、区域化探地质资料;物探、化探普查、详查地质资料;遥感地质资料及与重要经济建设区、重点工程项目和与大中城市的水文、工程、环境地质工作有关的物探、化探地质资料。九、地质、矿产科学研究成果及综合分析资料,包括:(一)经国家和省一级成果登记的各类地质、矿产科研成果资料及各种区域性图件。(二)矿产产地资料汇编、矿产储量表、成矿远景区划、矿产资源总量预测、矿产资源分析以及地质志、矿产志等综合资料。十、专项研究地质资料,包括:旅游地质、农业地质、天体地质、深部地质、火山地质、第四纪地质、新构造运动、冰川地质、黄土地质、冻土地质以及土壤、沼泽调查、极地地质等地质资料。—1084—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关于做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各直属单位:国务院已于2002年3月19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9号公布了《地质资料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02年7月1日实施。为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为了更好地让社会各界了解地质资料管理改革的精神和新的地质资料管理制度,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要把《条例》作为“四五”普法的重要内容,列入今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的活动之中,并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广泛的宣传和业务培训。通过宣传培训,使地质资料管理人员和各有关单位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掌握地质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技术要求,为《条例》的贯彻实施打下扎实的基础。二、加大力度,清理欠交的地质资料。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要负责组织在2002年底前完成本省(区、市)欠交地质资料的清查工作。欠交地质资料的清查采取各有关单位自查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清查工作的具体安排由部另行下文部署。欠交的地质资料可以按《地质资料电子文件汇交格式要求》(试行)(国土资发[2002]93号)的规定制作成电子文件后汇交,并应在2003年底前补交完毕。对拒不补交的单位,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要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在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细目作出具体规定前,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继续由现保管单位保管。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清理工作,另行安排。三、已汇交和补交了的地质资料按照《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给予保护:1996年新《矿产资源法》实施以来形成的与探矿权、采矿权有关的地质资料,适用《条例》条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其他地质资料适用《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保护期自2002年7月1日起计算,延期补交的地质资料,其保护期限要扣除延期部分的时间。—1085—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国家出资形成的公益性地质资料,按国土资发[2000]178号《公益性地质资料提供利用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全国地质资料馆和各省(区、市)地质资料馆提供全社会利用。四、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领导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工作计划,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保障,并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本地区地质资料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地质资料馆的设置必须符合《条例》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37号)的精神。2002年底前资料馆设置不能按上述要求到位的,有关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要向部说明原因并提出具体的到位时间表。部将在2003年底对各省(区、市)《地质资料管理条例》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1086—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乡镇煤矿管理条例(1994年12月20日国务院第169号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乡镇煤矿的行业管理,促进乡镇煤矿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乡镇煤矿,是指在乡(镇)、村开办的集体煤矿企业、私营煤矿企业以及除国有煤矿企业和外商投资煤矿企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第三条煤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煤炭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对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方针。第四条乡镇煤矿开采煤炭资源,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第五条国家扶持、指导和帮助乡镇煤矿的发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镇煤矿的管理,依法维护乡镇煤矿的生产秩序,保护乡镇煤矿的合法权益;对发展乡镇煤矿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六条乡镇煤矿开采煤炭资源,应当遵循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依法办矿,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第七条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是乡镇煤矿的行业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煤炭工业行业管理的任务是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提供服务、监督检查。第二章资源与规划第八条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行业开发规划和地区开发规划时,应当合理划定乡镇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范围。第九条未经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乡镇煤矿不得开采下列煤炭资源:—1087—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一)国家规划煤炭矿区;(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煤炭矿区;(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稀缺煤种;(四)重要河流、堤坝和大型水利工程设施下的保安煤柱;(五)铁路、重要公路和桥梁下的保安煤柱;(六)重要工业区、重要工程设施、机场、国防工程设施下的保安煤柱;(七)不能移动的国家重点保护的历史文物、名胜古迹和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下的保安煤柱;(八)正在建设或者正在开采的矿井的保安煤柱。第十条乡镇煤矿在国有煤矿企业矿区范围内开采边缘零星资源,必须征得该国有煤矿企业同意,并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乡镇煤矿开采前款规定的煤炭资源,必须与国有煤矿企业签订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和维护矿山安全的协议,不得浪费、破坏煤炭资源,影响国有煤矿企业的生产安全。第十一条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乡镇煤矿的生产井田时,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但是,对违法开办的乡镇煤矿,不予补偿。第三章办矿与生产第十二条开办乡镇煤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煤炭工业发展规划;(二)有经依法批准可供开采的、无争议的煤炭资源;(三)有与所建矿井生产规划相适应的资金、技术装备和技术人才;(四)有经过批准的采矿设计或者开采方案;(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六)办矿负责人经过技术培训,并持有矿长资格证书;(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申请开办乡镇煤矿,由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审查申请人的办矿条件。申请开办乡镇煤矿,其矿区范围跨两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审查申请人的办矿条件。经审查符合办矿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凭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第十四条乡镇煤矿建成投产前,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1088—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定,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乡镇煤矿,不得进行煤炭生产。第十五条乡镇煤矿开采煤炭资源,应当采用合理的开采顺序和科学的采矿方法,提高资源回采率和综合利用率,防止资源的浪费。第十六条乡镇煤矿应当按照矿井当年的实际产量提取维简费。维简费的提取标准和使用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安全与管理第十七条乡镇煤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煤炭行业安全规程、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规章制度。第十八条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煤矿生产的安全。乡镇煤矿的矿长和办矿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防止生产事故的发生。第十九条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对乡镇煤矿的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对矿长考核合格后,应当颁发矿长资格证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对瓦斯检验工、采煤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考核合格后,应当颁发操作资格证书。第二十条乡镇煤矿发生伤亡事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救护工作。第二十一条乡镇煤矿应当及时测绘井上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和通风系统图,并定期向原审查办矿条件的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报送图纸,接受其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乡镇煤矿进行采矿作业,不得采用可能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第二十三条乡镇煤矿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关闭矿山手续时,应当向原审查办矿条件的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提交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等资料。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乡镇煤矿安全工作的监督,并有权对取得矿长资格证书的矿长进行抽查。—1089—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五条违反法律、法规关于矿山安全的规定,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审查办矿条件的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责令停产整顿:(一)未经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办乡镇煤矿的;(二)未按照规定向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报送有关图纸资料的。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或者由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责令停止开采:(一)未经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煤炭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煤炭矿区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稀缺煤种的;(二)未经国有煤矿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采国有煤矿企业矿区范围内边缘零星资源的。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经抽查发现取得矿长资格证书的矿长不合格的,应当责令限期达到规定条件;逾期仍不合格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其所在煤矿停产。第二十九条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符合开办乡镇煤矿的条件不予审查同意的,或者不符合条件予以同意的;(二)符合矿长任职资格不予颁发矿长资格证书的,或者不符合矿长任职资格予以颁发矿长资格证书的。第三十条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取得的罚没收入,应当全部上缴国库。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090—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1994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16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炭生产的行业管理,促进煤炭安全生产,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煤炭资源的煤矿企业,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不得从事煤炭生产。第三条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第二章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条件第四条国有煤矿企业、外商投资煤矿企业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依法领取的采矿许可证;(二)有经过批准的采矿设计;(三)矿井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等生产系统符合国家规定的煤矿安全规程,并完善可靠,经依法验收合格;(四)矿长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五)瓦斯检验工、采煤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持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的操作资格证书;(六)井上、井下、矿内、矿外调度通讯畅通;(七)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八)有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国有煤矿企业、外商投资煤矿企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取得煤炭生产许可—1091—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依法领取的采矿许可证;(二)有经过批准的采矿设计或者开采方案;(三)矿井生产系统符合国家规定的煤矿安全规程;(四)矿长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五)瓦斯检验工、采煤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持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的操作资格证书;(六)井上、井下、矿内、矿外调度通讯畅通;(七)有井上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八)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九)有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程序第六条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负责下列煤矿企业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一)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煤矿企业;(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煤矿企业;(三)外商投资煤矿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的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第八条煤矿企业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在煤矿(井)建成投产前向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提交申请书和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有关文件、资料。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自收到煤矿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和有关文件、资料之日起60日内,应当完成审查核实工作。经审查合格的,应当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经审查不合格的,不予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但是应当书面通知煤矿企业,并说明理由。第九条煤炭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第十条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与煤矿企业的生产服务年限相同。期满需要延—1092—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期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第十一条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应当向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缴纳许可证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和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四章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第十二条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实行年检制度。煤矿企业应当接受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第十三条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没炭工业主管部门向煤矿企业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后,应当及时向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报送备案材料。第十五条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发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不适当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者吊销。第五章罚则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其授权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给予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或者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一)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煤炭生产的;(二)煤炭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煤炭生产的;(三)投入生产的煤矿企业,经检查不符合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又不按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整顿改进或者经整顿改进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四)伪造、转让或者冒用他人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第十七条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条件的煤炭企业应当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而不予颁发的;(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煤矿企业擅自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第十八条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取得的罚没收入,全部上缴国库。—1093—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发布施行前已经投入生产的煤矿企业,应当自本办法发布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补办煤炭生产许可证手续。第二十条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094—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盐业管理条例(1990年2月9日国务院第五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1990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5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盐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加强盐业管理,促进盐业生产发展,保证盐的正常运销,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盐资源开发、盐业生产和运销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盐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盐资源实行保护,并有计划地开发利用。国家鼓励发展盐业生产,对盐的生产经营实行计划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轻工业部是国务院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省及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盐业工作。第五条国家鼓励盐业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对于在盐业科学技术研究和运用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资源开发第六条开发盐资源(包括利用海水制盐、开发岩盐、湖盐和天然卤水制盐),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矿产资源开发、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固定资产投资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第七条国家对开发盐资源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计划地开发。国家鼓励开发盐资源,发展盐业生产,鼓励化工企业和其他有关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自筹资金投资办盐场或者与现有制盐企业联合经营,地方人民政府予以扶持。—1095—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第八条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含非制盐企业开发盐资源,下同),必须经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开采矿盐,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领取采矿许可证。矿盐的具体范围,由地质矿产部会同轻工业部确定。制盐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有关规定办理。私营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发盐资源。第九条盐业企业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之间在资源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上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第三章盐场(厂、矿)保护第十条为了保证国家对盐资源的开发利用,维护制盐企业的正常生产,划定合理的海盐场保护区和湖盐场(厂)保护区。海盐场防护堤临海面的一定区域和纳潮排淡沟道两侧的一定区域划为海盐场保护区。保护区具体界限的划定,由海盐场所在地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湖盐场(厂)开发的盐湖边缘向外一定区域划为湖盐场(厂)保护区。保护区具体界限的划定,由湖盐场(厂)所在地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海盐场保护区内兴建小虾池、小盐田以及非法进行其他有损海盐场的活动。本条例发布前已有的小虾池、小盐田等的处理,由当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湖盐场(厂)保护区内的防护林带、植被和其他防护设施。本条例发布前有关保护区问题的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处理。第十二条制盐企业的下列财产和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盗窃、哄抢:(一)制盐企业依法使用的土地、滩涂和盐矿资源;(二)海盐场防护堤和纳潮排淡沟道;(三)制盐企业的生产工具、设备和产品;(四)制盐企业已开采的盐矿石(包括共生、伴生矿石)和卤水,已纳入盐田的海水、各级卤水,盐田中的卤虫、鱼虾、微藻等盐田生物。第十三条制盐企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盐区治安保卫工作,以维护盐区正—1096—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常的生产秩序。盐区治安管理的具体问题,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同级公安机关共同协商解决。第四章生产管理第十四条制盐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计划组织生产,加强企业管理,提高技术水平,降低消耗,增加效益。第十五条制盐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质量监督检测工作,不符合质量和卫生标准的产品不准出企业。第十六条在食盐中添加任何营养强化剂或药物,须经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七条禁止利用盐土、硝土和工业废渣、废液加工制盐。但以盐为原料的碱厂综合利用资源加工制盐不在此限。第十八条国家鼓励制盐企业综合利用盐资源,发展盐化工和水产养殖等多品种生产。第五章运销管理第十九条食用盐、国家储备盐和国家指令性计划的纯碱、烧碱用盐,由国家实行统一分配调拨。其他用盐,制盐企业在完成国家分配调拨计划和按规定确保合理库存的基础上,可在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自销。盐的具体分配和调拨,由轻工业部按照国家计划进行管理。第二十条盐的批发业务,由各级盐业公司统一经营。未设盐业公司的地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统一组织经营。第二十一条食盐的零售业务,由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企业、粮食企业和供销合作社零售单位负责。需要委托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代销食盐的,由县级商业(含粮食、供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各零售单位必须把食盐列为必备商品,保持合理库存,不得脱销。第二十二条禁止在食用盐市场上销售下列盐制品:(一)不符合食用盐卫生标准的原盐和加工盐;(二)土盐、硝盐;(三)工业废渣、废液制盐。经化工部批准的以盐为原料的少数碱厂综合利用资源加工制盐,符合国家规定的食用盐卫生标准的,可以作为食用盐销售,但必须纳入盐业—1097—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行政主管部门的产销计划,并依法缴纳盐税。第二十三条对碘缺乏病地区必须供应加碘食用盐。未经加碘的食用盐,不得进入碘缺乏病地区食用盐市场。第二十四条运输部门应当将盐列为重要运输物资,对食用盐和指令性计划的纯碱、烧碱用盐的运输应当重点保证。第二十五条海盐产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以丰补欠的平衡盐储备制度,盐的销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食用盐国家储备制度。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擅自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地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七条非法侵占制盐企业依法使用的土地、滩涂,擅自进入国家划定的盐业企业的矿区采矿的,按照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处理。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二)、(三)、(四)项规定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他们的职责分工,有权予以制止,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当事人对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条例由轻工业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098—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4年2月27日国务院令第150号发布)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与合理开发,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企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列入管理费用。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照征收时矿产品的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采矿权人向境外销售矿产品的,按照国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本规定所称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第四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以矿产品销售时使用的货币结算;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以其销售最终产品时使用的货币结算。第五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算: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核定开采回采率,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的矿山设计为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只要求有开采方案,不要求有矿山设计的矿山企业,其开采回采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核定。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方式计算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计算方式。第六条矿产资源补偿费依照本规定附录所规定的费率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的调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共同确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第七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矿区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矿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1099—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矿区范围跨省级行政区域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与其他管辖海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第八条矿权人应当于每年的7月31日前缴纳上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于下一年度1月31日前缴纳上一年度下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人在中止或者终止采矿活动时,应当结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第九条采矿权人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应当同时提交已采出的矿产品的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资料。第十条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及时全额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年终按照下款规定的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成比例,单独结算。中央与省、直辖市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5∶5;中央与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4∶6。第十一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国家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中央所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地方所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二条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一)从废石(矸石)中回收矿产品的;(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开采已关闭矿山的非保安残留矿体的;(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认定免缴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一)从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二)开采未达到工业品位或者未计算储量的低品位矿产资源的;(三)依法开采水体下、建筑物下、交通要道下的矿产资源的;(四)由于执行国家定价而形成政策性亏损的;(五)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认定减缴的其他情形。采矿权人减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超过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0%的,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应当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第十四条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补偿费2‰的滞纳金。采矿权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由征收机关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倍以—1100—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第十五条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追缴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第十六条采矿权人未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仍不报送的,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可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第十七条依照本规定对采矿权人处以的罚款、加收的滞纳金应当上缴国库。第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九条本规定发布前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及行政性文件的内容,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地质矿产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1994年4月1日起施行。—1101—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对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从事采矿生产的矿山企业(包括有矿山的单位,下同),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执行本办法负有下列职责:一、制定有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规章;二、监督、检查矿产资源管理法规的执行情况;三、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考核指标体系及定期报表制度;四、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大型矿山企业的非正常储量报销的审批工作;五、组织或者参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的调查研究,总结交流经验。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执行本办法负有下列职责:一、根据本办法和有关法规,对本地区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二、根据需要向重点矿山企业派出矿产督察员,向矿山企业集中的地区派出巡回矿产督察员;派出督察员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五条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主管部门对贯彻执行本办法负有下列职责:一、制定本部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规章、规定,并报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二、根据本办法和有关法规,协助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本部门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三、负责所属矿山企业的矿产储量管理,严格执行矿产储量核减的审批规定;四、总结和交流本部门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经验。—1102—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第六条矿山企业的地质测量机构是本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机构,对执行本办法负有以下职责:一、做好生产勘探工作,提高矿产储量级别,为开采提供可靠地质依据;二、对矿产资源开采的损失、贫化以及矿产资源综合开采利用进行监督;三、对矿山企业的矿产储量进行管理;四、对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规的行为及其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并可越级上报。第七条矿山企业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应当加强开采管理,选择合理的采矿方法和选矿方法,推广先进工艺技术,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水平。第八条矿山企业在基建施工至矿山关闭的生产全过程中,都应当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第九条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及其主管部门的有关规章、规定,建立、健全本企业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的各项制度,并切实加以贯彻落实。第十条矿山开采设计要求的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列为考核矿山企业的重要年度计划指标。第十一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生产勘探,提高矿床勘探程度,为开采设计提供可靠依据;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应当系统查定和评价。第十二条矿山企业的开采设计应当在可靠地质资料基础上进行。中段(或阶段)开采应当有总体设计,块段开采应当有采矿设计。第十三条矿山的开拓、采准及采矿工程,必须按照开采设计进行施工。应当建立严格的施工验收制度,防止资源丢失。第十四条矿山企业必须按照设计进行开采,不准任意丢掉矿体。对开采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严防不应有的开采损失。第十五条矿山企业在开采中必须加强对矿石损失、贫化的管理,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分析造成非正常损失、贫化的原因,制定措施,提高资源的回采率,降低贫化率。第十六条选矿(煤)厂应当根据设计要求定期进行选矿流程考察;对选矿回收率和精矿(洗精煤)质量没有达到设计指标的,应当查明原因,提出改进措施。第十七条在采、选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必须综合回收;对暂时不能综合回收利用的矿产,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第十八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对滞销矿石、粉矿、中矿、尾矿、废石和煤矸石的管理,积极研究其利用途径;暂时不能利用的,应当在节约土地的原则下,妥善堆放保存,防止其流失及污染环境。第十九条矿山企业对矿产储量的圈定、计算及开采,必须以批准的计算矿产储量—1103—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的工业指标为依据,不得随意变动。需要变动的,应当上报实际资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原审批单位批准。第二十条报销矿产储量,应当经矿山企业地质测量机构检查鉴定后,向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属正常报销的矿产储量,由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审批。属非正常报销和转出的矿产储量,由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同一采区应当一次申请报销的矿产储量,不得化整为零,分几次申请报销。第二十一条地下开采的中段(水平)或露天采矿场内尚有未采完的保有矿产储量,未经地质测量机构检查验收和报销申请尚未批准之前,不准擅自废除坑道和其他工程。第二十二条矿山企业应当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上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表。第二十三条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或者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一、因开采设计、采掘计划的决策错误,造成资源损失的;二、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五条矿山企业上报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资料数据必须准确可靠。虚报瞒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保密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对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104—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1988年5月20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7月1日地质矿产部第1号令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质工作成果资料(简称地质资料,下同)的统一管理,充分发挥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从事地质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国家汇交地质资料。第三条汇交地质资料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四条全国地质资料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资料机构是地质资料汇交的管理机关,负责地质资料的收集、保管和提供使用,并对地方、基层单位的地质资料汇交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第五条地质资料汇交范围按本办法附件规定办理。第六条地质资料从审查批准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按照下列规定的期限汇交:一、区域地质调查报告,区域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调查报告,区域物、化探和航空遥感地质报告以及大中型矿区的勘探报告,二年以内汇交。二、除前款规定外的其他地质资料一年以内汇交。第七条地质资料的汇交份数规定如下:一、小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一式二份。二、除前款规定外的其他地质资料一式四份。第八条汇交地质资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资料管理机关提交资料。汇交一式四份的地质资料,其中二份由地方地质资料管理机关转送全国地质资料管理机关。第九条汇交的地质资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附有矿产储量委员会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地质资料审查批准的正式文件,或者委托单位对地质资料正式验收的凭据。二、完整、齐全。经行政、技术负责人和编写人签名盖章,并盖有汇交单位的印章。—1105—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三、资料正文及其附件的规格为:长27厘米,宽19厘米(标准16开本)。附图按同样规格进行折叠,图签折在外面。四、文字报告编有页码,并印有章节、附图、附表及附件目录。附图、附表、附件编有顺序号。附图顺序号依序一张一号。五、使用胶板纸或者其他利于长期保存的纸张印刷。六、正文、附表、附件不得用易锈蚀的金属物装订。第十条汇交的地质资料应当按下列规定印制:一、区域地质调查报告、区域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调查报告和区域物、化探报告等,文字、表格应当铅印或者胶印,图件应当胶印。二、矿区详查、勘探报告以及石油地质、海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热地质、环境地质、地震地质、遥感地质和物、化探普查、科研等成果的文字报告,应当铅印或者胶印;图件表格应当胶印或用其他利于长期保存的方法印制。三、其他地质资料,包括计划外承包项目等地质资料,也要印制清晰,着墨牢固。第十一条汇交的地质资料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汇交资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资料管理机关的要求在限期内补充、修正、完善后重新办理汇交手续。第十二条借阅、使用下列各项地质资料,资料管理机关应当提供资料目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有偿服务:一、部门、地方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用于国家预算外项目所需的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海洋地质等可获得经济收益或者避免经济损失的普查、详查、勘探资料。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计划部门规定的其他有偿使用的地质资料。第十三条第十二条规定以外的地质资料,由资料管理机关无偿提供借阅使用。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将馆藏的资料,或者借阅复制的资料用于转让或者营利活动。第十五条地质资料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秉公办事,对各汇交单位和个人一视同仁,做好地质资料的接收、借阅和咨询等服务工作。第十六条各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对地质资料汇交、借阅工作施加任何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干预。第十七条对地质资料的汇交、借阅工作产生争议的,由资料管理机关会同有关单位或者部门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由国务院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计划主管部门裁决。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按期汇交资料的,由资料管理机关提出警告、—1106—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通报,并限期补交;无正当理由不按期补交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停止其借阅地质资料,直至补交为止。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给予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资料管理机关可停止其借阅资料1至3年,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资料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使资料汇交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该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二条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规定的行政罚款收入一律上缴国库。当事人对行政罚款处罚不服的,可以向处罚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上一级部门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三条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放射性矿产地质资料的汇交工作,并接受全国地质资料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第二十四条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国投资项目的地质资料汇交,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63年5月30日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全国地质资料汇交办法》同时废止。附件:地质资料汇交范围一、区域地质调查资料,包括:各种比例尺的区域地质调查报告及图件。二、矿产地质资料,包括:矿产普查、详查、勘探和矿山开发勘探及闭坑地质报告。三、石油、天然气地质资料,包括:(一)石油、天然气地质普查、详查、勘探报告,油(气)田开发阶段的地质总结报告及油(气)资源评价报告。(二)基准井、参数井、超过工作区探井平均深度1000米的超深井、新区重点探—1107—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井、日产原油500立方米和天然气50万立方米以上高产油、气井的完井地质报告,以及试油(气)总结报告。四、海洋地质资料,包括:海洋(含远洋)地质矿产调查、地形地貌调查、海底地质调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调查、物化探及海洋钻井(完井)地质报告。五、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包括:(一)区域的或国土整治、国土规划区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调查报告和地下水资源评价、地下水动态监测报告。(二)大中城市、重要能源和工业基地、港口和县(旗)以上农田(牧区)的重要供水水源地的地质勘察报告。(三)铁路干线,大中型水库、水坝,大型水电站、火电站、核电站,重点工程的地下储库、洞室,主要江河的铁路、公路特大桥,地下铁道、3公里以上的长隧道,港口码头、航道、运河等国家重要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技术设计阶段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四)单独编写的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报告,地下热水、矿泉水等专门性水文地质报告以及岩溶地质报告。(五)重要的小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六、环境地质、灾害地质资料,包括:(一)地下水污染区域、地下水人工补给、地下水环境背景值、地方病区等水文地质调查报告。(二)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面开裂及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调查报告。(三)建设工程引起的地质环境变化的专题调查报告,重大工程和经济区的环境地质调查评价报告等。七、地震地质资料,包括:自然地震地质调查、宏观地震考察、地震烈度考察地质报告等。八、物、化探和航空遥感地质资料,包括:区域物探、区域化探和物、化探普查、详查报告;航空遥感地质报告及与重要经济建设区、重点工程项目和与大中城市的水文、工程、环境地质工作有关的物、化探报告。九、地质、矿产科学研究成果及综合分析资料,包括:(一)经国家和省一级成果登记的各类地质、矿产科研成果报告及各种区域性图件。(二)矿产产地资料汇编、矿产储量表、成矿远景区划、矿产资源总量预测、矿产资源分析以及地质志、矿产志、泉水志等综合资料。十、其他地质资料,包括:天体地质、深部地质、火山地质、极地地质、第四纪地质、新构造运动、冰川地质、黄土地质、冻土地质以及土壤、沼泽调查等地质报告。—1108—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139号发布)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简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第二条资源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税目、税额幅度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第三条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额,由财政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纳税人所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资源状况,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第四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第五条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第六条资源税的课税数量:(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一)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第八条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第九条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1109—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第十条资源税由税务机关征收。第十一条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第十二条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第十三条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一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纳税人以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资源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第十六条本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同时废止。—1110—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国务院令第152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矿产资源的矿种和分类见本细则所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新发现的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国务院授权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全国矿产资源分配实施统一管理。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和本细则。第五条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区范围和开采矿区范围,以经纬度划分的区块为基本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第六条《矿产资源法》及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是指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建设和高科技发展的需要,以及资源稀缺、贵重程度确定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计划批准开—1111—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采的矿种。国家规划矿区,是指国家根据建设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为建设大、中型矿山划定的矿产资源分布区域。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是指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划定的,尚未列入国家建设规划的,储量大、质量好、具有开发前景的矿产资源保护区域。第七条国家允许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第八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管理矿产资源的部门,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开办的国有矿山企业和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个体采矿者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勘查施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上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违法的或者不适当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行政行为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第二章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和开采审批第九条勘查矿产资源,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的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勘查登记。勘查特定矿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勘查登记。第十条国有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采矿登记管理的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开采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矿产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时,应当持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开采特定矿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第十一条开办国有矿山企业,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112—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一)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的矿产勘查报告;(二)有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资源利用方案和矿山环境影响报告);(三)有确定的矿区范围和开采范围;(四)有矿山设计;(五)有相应的生产技术条件。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规定,对申请开办的国有矿山企业根据前款所列条件审查合格后,方予批准。第十二条申请开办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及个体采矿的审查批准、采矿登记,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三条申请开办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或者私营矿山企业,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矿产勘查资料;(二)有经过批准的无争议的开采范围;(三)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四)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五)矿长具有矿山生产、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基本知识。第十四条申请个体采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经过批准的无争议的开采范围;(二)有与采矿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三)有相应的矿产勘查资料和经批准的开采方案;(四)有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措施。第三章矿产资源的勘查第十五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规划。全国矿产资源中、长期勘查规划,在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勘查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全国矿产资源年度勘查计划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资源年度勘查计划,分别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中、长期勘查规划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1113—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法律对勘查规划的审批权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探矿权人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工作对象进行勘查;(二)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架设供电、供水、通讯管线,但是不得影响或者损害原有的供电、供水设施和通讯管线;(三)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通行;(四)根据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五)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六)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七)自行销售勘查中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施工回收的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探矿权人行使前款所列权利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续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七条探矿权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始施工,并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勘查工作;(二)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开工等情况;(三)按照探矿工程设计施工,不得擅自进行采矿活动;(四)在查明主要矿种的同时,对共生、伴生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五)编写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提交有关部门审批;(六)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汇交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七)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劳动安全、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规定;(八)勘查作业完毕,及时封、填探矿作业遗留的井、硐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第十八条探矿权人可以对符合国家边探边采规定要求的复杂类型矿床进行开采;但是,应当向原颁发勘查许可证的机关、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和勘查项目主管部门提交论证材料,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务院关于采矿登记管理法规的规定,办理采矿登记。第十九条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按照下列规定审批:(一)供矿山建设使用的重要大型矿床勘查报告和供大型水源地建设使用的地下水勘查报告,由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批;(二)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一般大型、中型、小型矿床勘查报告和供中型、小型水源地建设使用的地下水勘查报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批;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和勘查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矿产资源勘查报告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复。—1114—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第二十条矿产资源勘查报告及其他有价值的勘查资料,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实行有偿使用。第二十一条探矿权人取得临时使用土地权后,在勘查过程中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以补偿:(一)对耕地造成损害的,根据受损害的耕地面积前三年平均年产量,以补偿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逐年给以补偿,并负责恢复耕地的生产条件,及时归还;(二)对牧区草场造成损害的,按照前项规定逐年给以补偿,并负责恢复草场植被,及时归还;(三)对耕地上的农作物、经济作物造成损害的,根据受损害的耕地面积前三年平均年产量,以补偿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给以补偿;(四)对竹木造成损害的,根据实际损害株数,以补偿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逐株计算,给以补偿。(五)对土地上的附着物造成损害的,根据实际损害的程度,以补偿时当地市场价格,给以适当补偿。第二十二条探矿权人在没有农作物和其他附着物的荒岭、荒坡、荒地、荒漠、沙滩、河滩、湖滩、海滩上进行勘查的,不予补偿;但是,勘查作业不得阻碍或者损害航运、灌溉、防洪等活动或者设施,勘查作业结束后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第二十三条探矿权人之间对勘查范围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勘查作业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裁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勘查范围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裁决。特定矿种的勘查范围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裁决。第四章矿产资源的开采第二十四条全国矿产资源的分配和开发利用,应当兼顾当前和长远、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实行统一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第二十五条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在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应当对全国矿产资源的分配作出统筹安排,合理划定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开发矿产资源的范围。—1115—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第二十六条矿产资源开发规划是对矿区的开发建设布局进行统筹安排的规划。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分为行业开发规划和地区开发规划。矿产资源行业开发规划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中分配给本部门的矿产资源编制实施。矿产资源地区开发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中分配给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编制实施;并作出统筹安排,合理划定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开发矿产资源的范围。矿产资源行业开发规划和地区开发规划应当报送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行业开发规划和地区开发规划,应当予以纠正。第二十七条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并附具矿产资源详查报告及论证材料,经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定,并联合书面通知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公告,并报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八条确定或者撤销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并附具论证材料,经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第二十九条单位或者个人开采矿产资源前,应当委托持有相应矿山设计证书的单位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和用作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可以不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设计,但是应当有开采方案和环境保护措施。矿山设计必须依据设计任务书,采用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矿山设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施工。第三十条采矿权人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二)自行销售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的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三)在矿区范围内建设采矿所需的生产和生活设施;(四)根据生产建设的需要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采矿权人行使前款所列权利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续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三十一条采矿权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116—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一)在批准的期限内进行矿山建设或者开采;(二)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三)依法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四)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五)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填报矿产储量表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报告。第三十二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或者在有效期内,停办矿山而矿产资源尚未采完的,必须采取措施将资源保持在能够继续开采的状态,并事先完成下列工作:(一)编制矿山开采现状报告及实测图件;(二)按照有关规定报销所消耗的储量;(三)按照原设计实际完成相应的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或者缴清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费用。采矿权人停办矿山的申请,须经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批准、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有关证、照注销手续。第三十三条矿山企业关闭矿山,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一)开采活动结束的前一年,向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提出关闭矿山申请,并提交闭坑地质报告;(二)闭坑地质报告经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三)闭坑地质报告批准后,采矿权人应当编写关闭矿山报告,报请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行业规定批准。第三十四条关闭矿山报告批准后,矿山企业应当完成下列工作:(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地质、测量、采矿资料整理归档,并汇交闭坑地质报告、关闭矿山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二)按照批准的关闭矿山报告,完成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或者缴清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费用。矿山企业凭关闭矿山报告批准文件和有关部门对完成上述工作提供的证明,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在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前,必须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情况,并在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报请审批时附具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证明。在上述建设项目与重要矿床的开采发生矛盾时,由国务院有关主—1117—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三十六条采矿权人之间对矿区范围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决定。第五章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第三十七条国家依法保护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对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进行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可以开采下列矿产资源:(一)不适于国家建设大、中型矿山的矿床及矿点;(二)经国有矿山企业同意,并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在其矿区范围内划出的边缘零星矿产;(三)矿山闭坑后,经原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确认可以安全开采并不会引起严重环境后果的残留矿体;(四)国家规划可以由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开采的其他矿产资源。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开采前款第(二)项所列矿产资源时,必须与国有矿山企业签定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和矿山安全协议,不得浪费和破坏矿产资源,并不得影响国有矿山企业的生产安全。第三十九条私营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参照本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执行。第四十条个体采矿者可以采挖下列矿产资源:(一)零星分散的小矿体或者矿点;(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第四十一条国家设立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时,对应当撤出的原采矿权人,国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1118—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四)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批准不符合办矿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办矿山的;(二)对未经依法批准的矿山企业或者个人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四条地下水资源具有水资源和矿产资源的双重属性。地下水资源的勘查,适用《矿产资源法》和本细则;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水法》和有关的行政法规。第四十五条本细则由地质矿产部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矿产资源分类细目(一)能源矿产煤、煤成气、石煤、油页岩、石油、天然气、油砂、天然沥青、铀、钍、地热。(二)金属矿产—1119—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铁、锰、铬、钒、钛;铜、铅、锌、铝土矿、镍、钴、钨、锡、铋、钼、汞、锑、镁;铂、钯、钌、锇、铱、铑;金、银;铌、钽、铍、锂、锆、锶、铷、铯;镧、铈、镨、钕、钐、铕、钇、钆、铽、镝、钬、铒、铥、镱、镥;钪、锗、镓、铟、铊、铪、铼、镉、硒、碲。(三)非金属矿产金刚石、石墨、磷、自然硫、硫铁矿、钾盐、硼、水晶(压电水晶、熔炼水晶、光学水晶、工艺水晶)、刚玉、蓝晶石、硅线石、红柱石、硅灰石、钠硝石、滑石、石棉、蓝石棉、云母、长石、石榴子石、叶腊石、透辉石、透闪石、蛭石、沸石、明矾石、芒硝(含钙芒硝)、石膏(含硬石膏)、重晶石、毒重石、天然碱、方解石、冰洲石、菱镁矿、萤石(普通萤石、光学萤石)、宝石、黄玉、玉石、电气石、玛瑙、颜料矿物(赭石、颜料黄土)、石灰岩(电石用灰岩、制碱用灰岩、化肥用灰岩、熔剂用灰岩、玻璃用灰岩、水泥用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制灰用灰岩、饰面用灰岩)、泥灰岩、白垩、含钾岩石、白云岩(冶金用白云岩、化肥用白云岩、玻璃用白云岩、建筑用白云岩)、石英岩(冶金用石英岩、玻璃用石英岩、化肥用石英岩)、砂岩(冶金用砂岩、玻璃用砂岩、水泥配料用砂岩、砖瓦用砂岩、化肥用砂岩、铸型用砂岩、陶瓷用砂岩)、天然石英砂(玻璃用砂、铸型用砂、建筑用砂、水泥配料用砂、水泥标准砂、砖瓦用砂)、脉石英(冶金用脉石英、玻璃用脉石英)、粉石英、天然油石、含钾砂页岩、硅藻土、页岩(陶粒页岩、砖瓦用页岩、水泥配料用页岩)、高岭土、陶瓷土、耐火粘土、凹凸棒石粘土、海泡石粘土、伊利石粘土、累托石粘土、膨润土、铁矾土、其他粘土(铸型用粘土、砖瓦用粘土、陶粒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红土、水泥配料用黄土、水泥配料用泥岩、保温材料用粘土)、橄榄岩(化肥用橄榄岩、建筑用橄榄岩)、蛇纹岩(化肥用蛇纹岩、熔剂用蛇纹岩、饰面用蛇纹岩)、玄武岩(铸石用玄武岩、岩棉用玄武岩)、辉绿岩(水泥用辉绿岩、铸石用辉绿岩、饰面用辉绿岩、建筑用辉绿岩)、安山岩(饰面用安山岩、建筑用安山岩、水泥混合材用安山玢岩)、闪长岩(水泥混合材用闪长玢岩、建筑用闪长岩)、花岗岩(建筑用花岗岩、饰面用花岗岩)、麦饭石、珍珠岩、黑曜岩、松脂岩、浮石、粗面岩(水泥用粗面岩、铸石用粗面岩)、霞石正长岩、凝灰岩(玻璃用凝灰岩、水泥用凝灰岩、建筑用凝灰岩)、火山灰、火山渣、大理岩(饰面用大理岩、建筑用大理岩、水泥用大理岩、玻璃用大理岩)、板岩(饰面用板岩、水泥配料用板岩)、片麻岩、角闪岩、泥炭、矿盐(湖盐、岩盐、天然卤水)、镁盐、碘、溴、砷。(四)水气矿产地下水、矿泉水、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氡气。—1120—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第三章矿产资源的勘查第四章矿产资源的开采第五章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1121—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第四条国家保障依法设立的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国有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国家保障国有矿业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第五条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第六条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第七条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第八条国家鼓励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水平。第九条在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十条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的安排,照顾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和生活。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第十一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1122—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第十二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特定矿种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十三条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查批准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报送单位。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第十四条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和各类矿产储量的统计资料,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务院规定汇交或者填报。第十五条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第十六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的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依照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总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矿产储量规模的大型、中型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规定。第十七条国家对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1123—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第十八条国家规划矿区的范围、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范围、矿山企业矿区的范围依法划定后,由划定矿区范围的主管机关通知有关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第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正常秩序。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第二十条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一)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二)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三)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四)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五)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六)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第二十一条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第二十二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时,发现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罕见地质现象以及文化古迹,应当加以保护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第三章矿产资源的勘查第二十三条区域地质调查按照国家统一规划进行。区域地质调查的报告和图件按照国家规定验收,提供有关部门使用。第二十四条矿产资源普查在完成主要矿种普查任务的同时,应当对工作区内包括共生或者伴生矿产的成矿地质条件和矿床工业远景作出初步综合评价。第二十五条矿床勘探必须对矿区内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进行综合评价,并计算其储量。未作综合评价的勘探报告不予批准。但是,国务院计划部门另有规定的矿床勘探项目除外。—1124—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第二十六条普查、勘探易损坏的特种非金属矿产、流体矿产、易燃易爆易溶矿产和含有放射性元素的矿产,必须采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普查、勘探方法,并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和安全措施。第二十七条矿产资源勘查的原始地质编录和图件,岩矿心、测试样品和其他实物标本资料,各种勘查标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护和保存。第二十八条矿床勘探报告及其他有价值的勘查资料,按照国务院规定实行有偿使用。第四章矿产资源的开采第二十九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第三十条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防止浪费;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或者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还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失破坏。第三十一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第三十二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开采矿产资源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第三十三条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第三十四条国务院规定由指定的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任何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购;开采者不得向非指定单位销售。第五章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1125—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鼓励集体矿山企业开采国家指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矿产储量规模适宜由矿山企业开采的矿产资源、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和国家规定禁止个人开采的其他矿产资源,个人不得开采。国家指导、帮助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不断提高技术水平、资源利用率和经济效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地质工作单位和国有矿山企业应当按照积极支持、有偿互惠的原则向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提供地质资料和技术服务。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已有的集体矿山企业,应当关闭或者到指定的其他地点开采,由矿山建设单位给予合理的补偿,并妥善安置群众生活;也可以按照该矿山企业的统筹安排,实行联合经营。第三十七条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应当提高技术水平,提高矿产资源回收率。禁止乱挖滥采,破坏矿产资源。集体矿山企业必须测绘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帮助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进行技术改造,改善经营管理,加强安全生产。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盗窃、抢夺矿山企业和勘查单位的矿产品和其他财物的,破坏采矿、勘查设施的,扰乱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分别依照刑法有关规定—1126—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二条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决定。给予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处罚的,须由原发证机关决定。依照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七条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第四十八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九条矿山企业之间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1127—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五十条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一条本法施行以前,未办理批准手续、未划定矿区范围、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申请补办手续。第五十二条本法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制定。第五十三条本法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1128—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附:刑法有关条款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投机倒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一十八条以走私、投机倒把为常业的,走私、投机倒把数额巨大的或者走私、投机倒把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一百五十六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第一百五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或者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一百五十八条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扰乱社会秩序。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国家和社会遭受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1129—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海洋功能区划第三章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第四章海域使用权第五章海域使用金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本法所称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海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适用本法。第三条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1130—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第四条国家实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海域使用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国家严格管理填海、围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第五条国家建立海域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对海域使用状况实施监视、监测。第六条国家建立海域使用权登记制度,依法登记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国家建立海域使用统计制度,定期发布海域使用统计资料。第七条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授权,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对海洋渔业实施监督管理。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对海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第九条在保护和合理利用海域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二章海洋功能区划第十条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地方海洋功能区划。第十一条海洋功能区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一)按照海域的区位、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等自然属性,科学确定海域功能;(二)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安排各有关行业用海;(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海域可持续利用,促进海洋经济的发展;(四)保障海上交通安全;(五)保障国防安全,保证军事用海需要。第十二条海洋功能区划实行分级审批。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功能区划,经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沿海市、县海洋功能区划,经该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131—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第十三条海洋功能区划的修改,由原编制机关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海域功能。经国务院批准,因公共利益、国防安全或者进行大型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改变海洋功能区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海洋功能区划。第十四条海洋功能区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但是,涉及国家秘密的部分除外。第十五条养殖、盐业、交通、旅游等行业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沿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港口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与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第三章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海域。申请使用海域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海域使用申请书;(二)海域使用论证材料;(三)相关的资信证明材料;(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材料。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依照本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海域使用申请,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第十八条下列项目用海,应当报国务院审批:(一)填海五十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二)围海一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三)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七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四)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用海的审批权限,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1132—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第四章海域使用权第十九条海域使用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国务院批准用海的,由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用海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海域使用申请人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第二十条海域使用权除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方式取得外,也可以通过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取得。招标或者拍卖方案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招标或者拍卖方案,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招标或者拍卖工作完成后,依法向中标人或者买受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中标人或者买受人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第二十一条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应当向社会公告。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除依法收取海域使用金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二条本法施行前,已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养殖用海,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核准,可以将海域使用权确定给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用于养殖生产。第二十三条海域使用权人依法使用海域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海域使用权人有依法保护和合理使用海域的义务;海域使用权人对不妨害其依法使用海域的非排他性用海活动,不得阻挠。第二十四条海域使用权人在使用海域期间,未经依法批准,不得从事海洋基础测绘。海域使用权人发现所使用海域的自然资源和自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报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五条海域使用权最高期限,按照下列用途确定:(一)养殖用海十五年;(二)拆船用海二十年;(三)旅游、娱乐用海二十五年;(四)盐业、矿业用海三十年;(五)公益事业用海四十年;—1133—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六)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五十年。第二十六条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二个月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请续期。除根据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外,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批准续期。准予续期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依法缴纳续期的海域使用金。第二十七条因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变更海域使用权人的,需经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海域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第二十八条海域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海域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在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前提下,报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九条海域使用权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海域使用权终止。海域使用权终止后,原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者影响其他用海项目的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第三十条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的需要,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依照前款规定在海域使用权期满前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对海域使用权人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第三十一条因海域使用权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海域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海域使用现状。第三十二条填海项目竣工后形成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自填海项目竣工之日起三个月内,凭海域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第五章海域使用金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金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上缴财政。对渔民使用海域从事养殖活动收取海域使用金的具体实施步骤和办法,由国务院另—1134—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行规定。第三十四条根据不同的用海性质或者情形,海域使用金可以按照规定一次缴纳或者按年度逐年缴纳。第三十五条下列用海,免缴海域使用金:(一)军事用海;(二)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三)非经营性的航道、锚地等交通基础设施用海;(四)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第三十六条下列用海,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减缴或者免缴海域使用金:(一)公用设施用海;(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三)养殖用海。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海域使用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海域使用金缴纳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文明服务,并依法接受监督。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与海域使用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海域使用的有关文件和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海域使用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占用的海域现场进行勘查;(四)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第四十条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妨碍监—1135—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第四十一条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海洋监督管理权的有关部门在海上执法时应当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无权批准使用海域的单位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或者不按海洋功能区划批准使用海域的,批准文件无效,收回非法使用的海域;对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阻挠、妨害海域使用权人依法使用海域的,海域使用权人可以请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排除妨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海域使用权期满,未办理有关手续仍继续使用海域的,责令限期办理,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办理的,以非法占用海域论处。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的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拒不改正的,由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人民政府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海域使用权终止,原海域使用权人不按规定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拒不拆除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原海域使用权人承担。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按年度逐年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海域使用权人不按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的,限期缴纳;在限期内仍拒不缴纳的,由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人民政府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不如实反映情—1136—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况或者不提供有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第五十一条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违反本法规定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或者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后不进行监督管理,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使用特定海域不足三个月,可能对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和其他用海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排他性用海活动,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临时海域使用证。第五十三条军事用海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第五十四条本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137—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1996年6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9号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进行涉外海洋科学研究活动的管理,促进海洋科学研究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维护国家安全和海洋权益,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外方)为和平目的,单独或者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组织(以下简称中方)合作,使用船舶或者其他运载工具、设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进行的对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等的调查研究活动。但是,海洋矿产资源(包括海洋石油资源)勘查、海洋渔业资源调查和国家重点保护的海洋野生动物考察等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进行的涉外海洋科学研究活动,依照本规定实施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协同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进行的涉外海洋科学研究活动实施管理。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内,外方进行海洋科学研究活动,应当采用与中方合作的方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外方可以单独或者与中方合作进行海洋科学研究活动。外方单独或者与中方合作进行海洋科学研究活动,须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国务院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第五条外方与中方合作进行海洋科学研究活动的,中方应当在海洋科学研究计划预定开始日期6个月前,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交海洋科学研究计划和其他有关说明材料。外方单独进行海洋科学研究活动的,应当在海洋科学研究计划预定开始日期6个月前,通过外交途径向国家海告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不可抗力消失后,可以恢复执—1138—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行、修改计划或者中止执行计划。第八条进行涉外海洋科学研究活动的,不得将有害物质引入海洋环境,不得擅自钻探或者使用炸药作业。第九条中外合作使用外国籍调查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内进行海洋科学研究活动的,作业船舶应当于格林威治时间每天00时和08时,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船位及船舶活动情况。外方单独或者中外合作使用外国籍调查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进行海洋科学研究活动的,作业船舶应当于格林威治时间每天02时,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船位及船舶活动情况。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其委托的机构可以对前款外国籍调查船进行海上监视或者登船检查。第十条中外合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内进行海洋科学研究活动所获得的原始资料和样品,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参加合作研究的外方可以依照合同约定无偿使用。中外合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进行海洋科学研究活动,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由中外双方按照协议分享,都可以无偿使用。外方单独进行海洋科学研究活动所获得的原始资料和样品,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组织可以无偿使用;外方应当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提供所获得的资料的复制件和可分样品。未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同意,有关中外双方或者外方不得公开发表或者转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进行海洋科学研究活动所获得的原始资料和样品。第十一条外方单独或者中外合作进行的海洋科学研究活动结束后,所使用的外国籍调查船应当接受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其委托的机构检查。第十二条中外合作进行的海洋科学研究活动结束后,中方应当将研究成果和资料目录抄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外方单独进行的海洋科学研究活动结束后,应当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该项活动所获得的资料或者复制件和样品或者可分样品,并及时提供有关阶段性研究成果以及最后研究成果和结论。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进行涉外海洋科学研究活动的,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其委托的机构责令停止该项活动,可以没收违法活动器具、没收违法获得的资料和样品,可以单处或者并处5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引起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139—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本规定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第十五条本规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1140—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一条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延至二百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依本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至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二百海里,则扩展至二百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海岸相邻或者相向国家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张重叠的,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界限。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专属经济区为勘查、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以及进行其他经济性开发和勘查,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活动,行使主权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专属经济区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使用和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行使管辖权。本法所称专属经济区的自然资源,包括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勘查大陆架和开发大陆架的自然资源,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大陆架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使用和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行使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授权和管理为一切目的在大陆架上进行钻探的专属权利。本法所称大陆架的自然资源,包括海床和底土的矿物和其他非生物资源,以及属于定居种的生物,即在可捕捞阶段在海床上或者海床下不能移动或者其躯体须与海床或者底土保持接触才能移动的生物。第五条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从事渔业活动,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条约、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有权采取各种必要的养护和管理措施,确保专属经济区的生物资源不受过度开发的危害。—1141—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有权对专属经济区的跨界种群、高度洄游鱼种、海洋哺乳动物、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河流的溯河产卵种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内度过大部分生命周期的降河产卵鱼种,进行养护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源自本国河流的溯河产卵种群,享有主要利益。第七条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自然资源进行勘查、开发活动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架上为任何目的进行钻探,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有专属权利建造并授权和管理建造、操作和使用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行使专属管辖权,包括有关海关、财政、卫生、安全和出境入境的法律和法规方面的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有权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周围设置安全地带,并可以在该地带采取适当措施,确保航行安全以及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安全。第九条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的污染,保护和保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海洋环境。第十一条任何国家在遵守国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享有航行、飞越的自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享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上述自由有关的其他合法使用海洋的便利。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路线,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同意。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行使勘查、开发、养护和管理专属经济区的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时,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得到遵守,可以采取登临、检查、逮捕、扣留和进行司法程序等必要的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可以行使紧追权。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享有的权利,本法未作规定的,根据国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使。第十四条本法的规定不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的历史性权利。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可以根据本法制定有关规定。第十六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142—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第三章基础测绘第四章界线测绘和其他测绘第五章测绘资质资格第六章测绘成果第七章测量标志保护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测绘,是指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等进行测定、采集、表述以及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进行处理和提供的活动。第三条测绘事业是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的基础性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第四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1143—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军事部门的测绘工作,并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海洋基础测绘工作。第五条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第六条国家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水平。对在测绘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七条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必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进行,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危害国家安全。第二章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第八条国家设立和采用全国统一的大地基准、高程基准、深度基准和重力基准,其数据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商后,报国务院批准。第九条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地坐标系统、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地心坐标系统和重力测量系统,确定国家大地测量等级和精度以及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的系列和基本精度。具体规范和要求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制定。在不妨碍国家安全的情况下,确有必要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第十条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1144—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第三章基础测绘第十一条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国家对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本法所称基础测绘,是指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测制和更新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建立、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第十二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基础测绘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第十三条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军事测绘规划,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编制海洋基础测绘规划,并组织实施。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国务院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全国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国家对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基础测绘给予财政支持。第十五条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定期进行更新,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周期根据不同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第四章界线测绘和其他测绘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线的测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相邻国家缔结的边界条约或者协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的国界线标准样图,由外交部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第十七条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自治州、县、自治县、市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国务院测—1145—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绘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第十八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全国地籍测绘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籍测绘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籍测绘规划,组织管理地籍测绘。第十九条测量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权属界线的界址点、界址线或者提供的有关登记资料和附图进行。权属界址线发生变化时,有关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变更测绘。第二十条城市建设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与房屋产权、产籍相关的房屋面积的测量,应当执行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的测量技术规范。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资源开发和其他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工程测量技术规范进行。第二十一条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第五章测绘资质资格第二十二条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测绘活动:(一)有与其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与其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四)具备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三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资质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审查。第二十四条测绘单位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或者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并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测绘项目实行承发包的,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不得向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发包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测绘单位不得将承包的测绘项目转包。—1146—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第二十五条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二十六条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第二十七条测绘单位的资质证书、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证书和测绘人员的测绘作业证件的式样,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第六章测绘成果第二十八条国家实行测绘成果汇交制度。测绘项目完成后,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属于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目录。负责接收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测绘成果汇交凭证,并及时将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移交给保管单位。测绘成果汇交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九条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利用。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适用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对外提供的,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第三十条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第三十一条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前款规定之外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测绘成果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商后,报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1147—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地图的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第三十四条测绘单位应当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七章测量标志保护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不得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本法所称永久性测量标志,是指各等级的三角点、基线点、导线点、军用控制点、重力点、天文点、水准点和卫星定位点的木质觇标、钢质觇标和标石标志,以及用于地形测图、工程测量和形变测量的固定标志和海底大地点设施。第三十六条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设立明显标记,并委托当地有关单位指派专人负责保管。第三十七条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应当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军用控制点的,应当征得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的同意。所需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第三十八条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必须持有测绘作业证件,并保证测量标志的完好。保管测量标志的人员应当查验测量标志使用后的完好状况。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1148—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二)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二)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二)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责令改正,可以处测绘约定报酬二倍以下的罚款。发包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对测绘项目出资人处以重测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测绘资质证书,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1149—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发生错绘、漏绘、泄密,危害国家主权或者安全,损害国家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四)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五)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六)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离境;所获取的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二)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合作,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的。第五十二条本法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离境由公安机关决定。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1150—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九章附则第五十四条军事测绘管理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规定。第五十五条本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1151—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1996年9月4日)第一条为了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设置的测量标志。第三条测量标志属于国家所有,是国家经济建设和科学研究的基础设施。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测量标志,是指:(一)建设在地上、地下或者建筑物上的各种等级的三角点、基线点、导线点、军用控制点、重力点、天文点、水准点的木质觇标、钢质觇标和标石标志,全球卫星定位控制点,以及用于地形测图、工程测量和形变测量的固定标志和海底大地点设施等永久性测量标志;(二)测量中正在使用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第五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专用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军事部门测量标志保护工作,并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海洋基础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领导,增强公民依法保护测量标志的意识。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工作。第七条对在保护永久性测量标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八条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标准;(二)选择有利于测量标志长期保护和管理的点位;(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1152—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第九条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应当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设立明显标记;设置基础性测量标志的,还应当设立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专门标牌。第十条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需要占用土地的,地面标志占用土地的范围为36100平方米,地下标志占用土地的范围为1636平方米。第十一条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需要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和阻挠。第十二条国家对测量标志实行义务保管制度。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的部门应当将永久性测量标志委托测量标志设置地的有关单位或者人员负责保管,签订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明确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由委托方将委托保管书抄送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备案。第十三条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对其所保管的测量标志经常进行检查;发现测量标志有被移动或者损毁的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乡级人民政府,并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第十四条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移动、损毁、盗窃测量标志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止和打击报复。第十五条国家对测量标志实行有偿使用;但是,使用测量标志从事军事测绘任务的除外。测量标志有偿使用的收入应当用于测量标志的维护、维修,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十六条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应当持有测绘工作证件,并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的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的查询,确保测量标志完好。第十七条测量标志保护工作应当执行维修规划和计划。全国测量标志维修规划,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全国测量标志维修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维修计划,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统一实施。第十八条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测量标志维修规程,对永久性测量标志定期组织维修,保证测量标志正常使用。第十九条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批准手续:—1153—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一)拆迁基础性测量标志或者使基础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批准;(二)拆迁部门专用的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部门专用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应当经设置测量标志的部门同意,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批准。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还应当通知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有关单位和人员。第二十条经批准拆迁基础性测量标志或者使基础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支付迁建费用。经批准拆迁部门专用的测量标志或者使部门专用的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设置测量标志的部门支付迁建费用;设置部门专用的测量标志的部门查找不到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支付迁建费用。第二十一条永久性测量标志的重建工作,由收取测量标志迁建费用的部门组织实施。第二十二条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或者地上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二)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三)在距永久性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的;(四)在测量标志的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五)在测量标志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蓬、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有可能损毁测量标志的附着物的;(六)擅自拆除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测量标志的;(七)其他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第二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1154—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二)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的;(三)违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的;(四)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第二十四条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1984年1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同时废止。—1155—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1989年3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号发布198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则绘成果的管理,保证测绘成果的合理利用,提高测绘工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测绘成果,是指在陆地、海洋和空间测绘完成的下列基础测绘成果和专业测绘成果:(一)天文测量、大地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的数据和图件;(二)航空和航天遥感测绘底片、磁带;(三)各种地图(包括地形图、普通地图、地籍图、海图和其他有关的专题地图等);(四)工程测量数据和图件;(五)其他有关地理数据;(六)与测绘成果直接有关的技术资料等。第三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测绘成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并负责组织全国基础测绘成果及其有关专业测绘成果的接收、搜集、整理、储存和提供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并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成果以及有关专业测绘成果的接收、搜集、整理、储存和提供使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专业测绘成果的管理工作。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军事部门测绘成果的管理工作。第四条测绘成果应当实行科学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及时、准确、安全、方便地提供使用。第五条测绘成果应当根据公开(公开使用、公开出版)和未公开(内部使用、保密)的不同性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1156—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第六条基础测绘成果保密等级的划分、调整和解密,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商国家及军队保密主管部门决定后,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发布。专业测绘成果保密等级的划分、调整和解密,由有关专业测绘成果管理部门确定,并报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密级不得低于原使用的地理底图和其他基础测绘成果的密级。各部门、各单位使用保密测绘成果,必须按照国家保密法规进行管理。保密测绘成果确需公开使用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解密处理。保密测绘成果的销毁,应当经测绘成果使用单位的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严格进行登记、造册和监销,并向提供该成果的管理机构备案。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有关部门完成的基础测绘成果以及有关专业测绘成果,必须依照规定按年度分别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下列成果目录或者副本:(一)天文测量、大地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的数据和图件的目录及副本(一式一份);(二)航空、航天遥感测绘底片和磁带的目录(一式一份);(三)地形图、普通地图、地籍图、海图、其他重要专题地图的目录(一式一份);(四)正式印制的各种地图(一式两份);(五)有关重大工程测量的数据和图件目录(一式一份)。第八条外国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境外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单独测绘或者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合作测绘的成果,依据本规定进行管理,其成果的所有权属分别为:(一)外国人或者外国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合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测制的测绘成果,均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二)外国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合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测制的测绘成果,应当在不违反本规定的前提下,由双方按合同规定分享;(三)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各国境外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测制的测绘成果,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全部测绘成果的副本或者复制件。第九条需要使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单位,必须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函,向该成果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使用手续。需要使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测绘成果的单位,按专业成果所属部门规定—1157—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的办法执行。第十条军事部门需要使用政府部门测绘成果的,由总参谋部测绘主管部门或者大军区、军兵种测绘主管部门,通过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办理。政府部门或者单位需要使用军事部门测绘成果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总参谋部测绘主管部门或者大军区、军兵种测绘主管部门统一办理。第十一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测制的测绘成果负责质量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测制的测绘成果,必须经过检查验收,质量合格后方能提供使用。第十二条测绘成果实行有偿提供。有偿提供测绘成果的办法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测绘成果的管理部门后,会同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第十三条测绘成果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确需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的,必须经提供该测绘成果的部门批准;复制保密的测绘成果,还必须按照原密级管理。受委托完成的测绘成果,受托单位未经委托单位同意不得复制、翻印、转让、出版。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外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公开的测绘成果,必须报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外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公开的测绘成果,必须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为了确保重要军事设施的安全保密,各送审单位对外提供未公开的测绘成果的具体办法,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境外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的重要地理数据(包括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应当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或者其授权部门发布。第十六条对测绘成果管理做出重大贡献或者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或者奖励。第十七条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给用户造成损失的,由该测绘成果的测绘单位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并负责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或者取消其相应的测绘资格。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按以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一)对违反国家规定的测绘成果收费标准,擅自提价收取测绘成果费用的,依照—1158—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非法所得金额三至五倍的罚款;(二)对发生重大测绘成果泄密事故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按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三)对未经提供测绘成果的部门批准,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可以并处罚款。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个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该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丢失保密测绘成果,或者造成测绘成果泄密事故的;(二)未按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对外提供未公开的测绘成果的;(三)测绘成果管理人员不履行职责,致使测绘成果遭受重大损失,或者擅自提供未公开的测绘成果的;(四)测绘成果丢失或者泄密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对造成测绘成果丢失或者泄密事故不查处的单位负责人。第二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次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部门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次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次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可以依照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五月一日起施行。—1159—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6号公布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测绘事业的顺利发展,促进测绘事业为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科学研究服务,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必须遵守本法。第三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测绘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测绘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测绘工作。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军事部门的测绘工作,并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海洋基础测绘工作。第四条测绘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标准。第五条国家鼓励加强测绘科学技术研究,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提高测绘科学技术水平。对在测绘工作和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六条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测绘提供便利,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按照规定进行测绘活动。第二章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第七条国家设立和采用全国统一的大地基准、高程基准、深度基准、重力基准,—1160—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其数据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商后,报国务院批准发布。第八条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地坐标系统、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地心坐标系统和重力测量系统,确定国家大地测量等级和精度,以及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的系列和基本精度。具体规定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商后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发布。第九条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局部地区可以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大城市、中等城市和大型建设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第三章测绘规划及其实施第十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编制全国基础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规划,并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本部门专业测绘规划,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局部地区的基础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规划,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编制军事测绘规划和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职责分工编制海洋基础测绘规划,并组织实施。第十一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地籍测绘规划,并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组织协调地籍测绘工作。第十二条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与其所从事的测绘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设备和设施,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对其测绘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承担测绘任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管辖系统内的单位承担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测绘任务,由该部门进行测绘资格审查。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资格审查。第十三条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施测前应当按照规定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省、—1161—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进行测绘任务登记。需要进行登记的测绘任务的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规定。列入全国基础测绘规划、专业测绘规划的测绘任务,施测前由编制测绘规划的部门将任务安排通知测绘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不再另行登记。军事测绘任务的登记,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时,应当持有测绘工作证件。第四章界线测绘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的国界线标准样图,由外交部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发布。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办法进行。第十七条土地、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地面上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测绘,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权属界线的界址点、界址线或者提供的有关登记资料和附图进行。第五章测绘成果管理第十八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的基础测绘成果和专业测绘成果,必须按照规定分别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完成的天文测量、大地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的数据和图件以及正式印制的地图,必须按照规定分别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汇交副本。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并向有关使用单位提供。第十九条外国的组织、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测绘或者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作测绘,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1162—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外国的组织、个人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测绘或者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作测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全部测绘成果副本一式两份。第二十条测绘成果需要保密的,其密级的确定、变更和解密以及使用,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执行。对外提供保密的测绘成果,依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第二十一条测绘成果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测绘成果属于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商后,报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发布。第二十三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对基础测绘成果实施质量监督。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的质量管理制度。第六章测量标志保护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上和地下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义务,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不得采矿、取土、挖沙、采石、爆破、射击以及进行其他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第一款所称永久性测量标志,是指各等级的三角点、基线点、导线点、军用控制点、重力点、天文点、水准点的木质觇标、钢质觇标和标石标志,以及用于地形测图、工程测量和形变测量的固定标志和海底大地点设施等。第二十五条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单位应当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设立明显标记。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单位应当委托当地有关单位指派专人负责保管该测量标志。第二十六条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该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建设单位应当取得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单位的同意,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应当支付迁建费用。第二十七条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必须持有测绘工作证件,并保证该测量标志的完好。负责保管该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查验使用后的测量标志的完好状况。—1163—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测绘资格审查违法经营测绘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责令停止测绘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0%100%的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施测前未按照规定进行测绘任务登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责令停止测绘。第三十条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给用户造成损失的,测绘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多次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给用户造成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取消其测绘资格。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二条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的,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进行其他危害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活动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故意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军事测绘管理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第三十四条本法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附:刑法有关条款第一百七十五条故意破坏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或者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叛国为目的的,按照反革命罪处罚。—1164—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资源规划第三章水资源开发利用第四章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第五章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第六章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第四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1165—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态环境用水。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六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第八条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第九条国家保护水资源,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植被,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改善生态环境。第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先进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第十一条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十二条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十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1166—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第二章水资源规划第十四条国家制定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规划分为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流域规划包括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专业规划;区域规划包括区域综合规划和区域专业规划。前款所称综合规划,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编制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总体部署。前款所称专业规划,是指防洪、治涝、灌溉、航运、供水、水力发电、竹木流放、渔业、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防沙治沙、节约用水等规划。第十五条流域范围内的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以及与土地利用关系密切的专业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第十六条制定规划,必须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进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基本水文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开。第十七条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分别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防洪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批准,依照防洪法、水土保—1167—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持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时,必须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第三章水资源开发利用第二十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第二十一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第二十二条跨流域调水,应当进行全面规划和科学论证,统筹兼顾调出和调入流域的用水需要,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水资源的实际情况,按照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调度开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和污水处理再利用的原则,合理组织开发、综合利用水资源。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第二十四条在水资源短缺的地区,国家鼓励对雨水和微咸水的收集、开发、利用和对海水的利用、淡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灌溉、排涝、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在容易发生盐碱化和渍害的地区,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地下水的水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1168—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在水能丰富的河流,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多目标梯级开发。建设水力发电站,应当保护生态环境,兼顾防洪、供水、灌溉、航运、竹木流放和渔业等方面的需要。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运资源。在水生生物洄游通道、通航或者竹木流放的河流上修建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修建过鱼、过船、过木设施,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妥善安排施工和蓄水期间的水生生物保护、航运和竹木流放,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在不通航的河流或者人工水道上修建闸坝后可以通航的,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修建过船设施或者预留过船设施位置。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九条国家对水工程建设移民实行开发性移民的方针,按照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原则,妥善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保护移民的合法权益。移民安置应当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安置地区的环境容量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因地制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所需移民经费列入工程建设投资计划。第四章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注意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第三十一条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等水事活动,应当遵守经批准的规划;因违反规划造成江河和湖泊水域使用功能降低、地下水超采、地面沉降、水体污染的,应当承担治理责任。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第三十二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1169—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发展要求,拟定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拟定,分别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第三十四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第三十五条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第三十六条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或者限制开采区。在沿海地区开采地下水,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沉降和海水入侵。第三十七条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1170—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第四十条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一条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国家对水工程实施保护。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水工程,由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工程保护范围和保护职责。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第五章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宏观调配。全国的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经国务院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地方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中—1171—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应当依据水的供求现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流域规划、区域规划,按照水资源供需协调、综合平衡、保护生态、厉行节约、合理开源的原则制定。第四十五条调蓄径流和分配水量,应当依据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以流域为单元制定水量分配方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订,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执行。其他跨行政区域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该流域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批准。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实施水量统一调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服从。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应当纳入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四十七条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用水定额,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1172—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四十九条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对农业蓄水、输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渗漏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第五十一条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国家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具体名录由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生产者、销售者或者生产经营中的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列入名录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第五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提高生活用水效率;加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第五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减少水的漏失。第五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城乡居民的饮用水条件。第五十五条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供水价格应当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制定。第六章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第五十六条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第五十七条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1173—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措施,有关各方或者当事人必须服从。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第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第六十一条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第六十二条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执法证件。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本级或者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有违法或者失职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1174—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第六十七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八条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一条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1175—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第七十三条侵占、盗窃或者抢夺防汛物资,防洪排涝、农田水利、水文监测和测量以及其他水工程设备和器材,贪污或者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移民安置和补偿及其他水利建设款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四条在水事纠纷发生及其处理过程中煽动闹事、结伙斗殴、抢夺或者损坏公私财物、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七十五条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拒不执行水量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预案的;(二)拒不服从水量统一调度的;(三)拒不执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裁决的;(四)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单方面违反本法规定改变水的现状的。第七十六条引水、截(蓄)水、排水,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七十七条对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有关河道采砂许可制度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第八章附则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国际或者国境边界河流、湖泊有关的国际条约、协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1176—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第七十九条本法所称水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第八十条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第八十一条从事防洪活动,依照防洪法的规定执行。水污染防治,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第八十二条本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1177—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一节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节承包的原则和程序第三节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第四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第五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第四章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1178—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第八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国家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第九条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条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十一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一节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第十三条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1179—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四条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第十六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七条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节承包的原则和程序第十八条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四)承包程序合法。第十九条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1180—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五)签订承包合同。第三节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第二十一条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承包土地的用途;(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六)违约责任。第二十二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第二十四条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第四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1181—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第二十八条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第二十九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第三十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第三十一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第五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第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第三十五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1182—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第三十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流转土地的用途;(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七)违约责任。第三十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十九条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第四十条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第四十一条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第四十二条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第四十三条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第四十四条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1183—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第四十五条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第四十六条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第四十七条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第四十八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第四十九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五十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第四章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五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1184—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第五十五条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第五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第五十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第五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第五十九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第六十条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185—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第五章附则第六十二条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未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应当补发证书。第六十三条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本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第六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第六十五条本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1186—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988年7月12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1988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一)大城市五角至十元;(二)中等城市四角至八元;(三)小城市三角至六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二角至四元。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前条所列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百分之三十。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1187—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第六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五年至十年;(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第七条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第八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第九条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用税:(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第十条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第十一条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第十二条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第十三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第十四条本条例自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费办法同时停止执行。—1188—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1月26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第三条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第四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第五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第六条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第七条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1189—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第九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第十条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第十一条土地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第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第十三条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第十五条本条例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各地区的土地增值费征收办法,与本条例相抵触的,同时停止执行。—1190—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第三条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第四条商标法第六条所称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第五条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商标注册、商标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相应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驳回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或者撤销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商标注册。有关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第六条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第七条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提交代理委托书。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1191—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还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国籍。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及与其有关的证明文件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商标法第十八条所称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第八条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使用中文。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或者证据材料。第九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一)是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二)与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三)与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有利害关系的。第十条除本条例另有规定的外,当事人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第十一条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递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的,文件送达商标代理组织视为送达当事人。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向当事人送达各种文件的日期,邮寄的,以当事人收到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文件无法邮寄或者无法直接递交的,可以通过公告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第十二条商标国际注册依照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第二章商标注册的申请第十三条申请商标注册,应当按照公布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按类申请。每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1份、商标图样5份;指定颜色的,并应当提交着色图样5份、黑白稿1份。商标图样必须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或者宽—1192—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应当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以颜色组合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文字说明。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使用管理规则。商标为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应当说明含义。第十四条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义应当与所提交的证件相一致。第十五条商品名称或者服务项目应当按照商品和服务分类表填写;商品名称或者服务项目未列入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的,应当附送对该商品或者服务的说明。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应当打字或者印刷。第十六条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一个代表人;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请书中顺序排列的第一人为代表人。第十七条申请人变更其名义、地址、代理人,或者删减指定的商品的,可以向商标局办理变更手续。申请人转让其商标注册申请的,应当向商标局办理转让手续。第十八条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九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已经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未参加抽签的申请人。第二十条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应当经受理该申请的商标主管机关证明,并注明申请日期和申请—1193—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号。依照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应当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机构认证;展出其商品的国际展览会是在中国境内举办的除外。第三章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第二十一条商标局对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依照商标法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规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驳回或者驳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商标局对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异议期满之日前,申请放弃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申请人放弃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的,商标局应当撤回原初步审定,终止审查程序,并重新公告。第二十二条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书一式两份。商标异议书应当写明被异议商标刊登《商标公告》的期号及初步审定号。商标异议书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商标局应当将商标异议书副本及时送交被异议人,限其自收到商标异议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被异议人不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当事人需要在提出异议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第二十三条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所称异议成立,包括在部分指定商品上成立。异议在部分指定商品上成立的,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在异议裁定生效前已经刊发注册公告的,撤销原注册公告,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重新公告。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自该商标异议期满之日起至异议裁定生效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对其提出评审申请的期限自该商标异议裁定公告之日起计算。—1194—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第四章注册商标的变更、转让、续展第二十四条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书。商标局核准后,发给商标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未提交变更证明文件的,可以自提出申请之日起30日内补交;期满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未一并变更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二十五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后,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六条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移转;未一并移转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该移转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二十七条注册商标需要续展注册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商标局核准商标注册续展申请后,发给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续展注册商标有效期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第五章商标评审第二十八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提出的商标评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事实,依法进行评—1195—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审。第二十九条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所称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是指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人认为他人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第三十条申请商标评审,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基于商标局的决定书或者裁定书申请复审的,还应当同时附送商标局的决定书或者裁定书副本。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补正的,通知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评审申请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驳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三十一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评审申请后,应当及时将申请书副本送交对方当事人,限其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期满未答辩的,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第三十三条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实际需要,可以决定对评审申请进行公开评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对评审申请进行公开评审的,应当在公开评审前15日书面通知当事人,告知公开评审的日期、地点和评审人员。当事人应当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申请人不答复也不参加公开评审的,其评审申请视为撤回,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不答复也不参加公开评审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缺席评审。第三十四条申请人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裁定前,要求撤回申请的,经书面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申请的,评审程序终止。第三十五条申请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的,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申请已经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第三十六条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撤销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1196—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始即不存在。有关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在撤销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第六章商标使用的管理第三十七条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注册标记包括(注外加○)和(R外加○)。使用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第三十八条《商标注册证》遗失或者破损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补发。《商标注册证》遗失的,应当在《商标公告》上刊登遗失声明。破损的《商标注册证》,应当在提交补发申请时交回商标局。伪造或者变造《商标注册证》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商标注册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行为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不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前款所称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第四十条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局的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终止。第四十一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注册商标,撤销理由仅及于部分指定商品的,撤销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注册。第四十二条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数额为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2倍以下。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数额为非法经营额10%以下。第四十三条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1197—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第四十四条违反商标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缴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第四十五条使用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当事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禁止使用。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经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停止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该驰名商标的行为,收缴、销毁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第四十六条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销申请书,并交回原《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商标局收到其注销申请之日起终止。第四十七条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提出注销申请的,应当提交有关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证据。注册商标因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而被注销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终止。第四十八条注册商标被撤销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被注销的,原《商标注册证》作废;撤销该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或者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由商标局在原《商标注册证》上加注发还,或者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第七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第四十九条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一)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二)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1198—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件的。第五十一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第五十二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第五十三条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五十四条连续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务商标,与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服务上已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继续使用;但是,1993年7月1日后中断使用3年以上的,不得继续使用。第五十五条商标代理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五十六条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文件格式,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规则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第五十七条商标局设置《商标注册簿》,记载注册商标及有关注册事项。商标局编印发行《商标公告》,刊登商标注册及其他有关事项。第五十八条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缴纳费用。缴纳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第五十九条本条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1199—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1200—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方式规避招标。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第二章招标第八条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九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第十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第十二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1201—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第十四条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第十六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第十七条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第二十一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1202—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第二十二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第三章投标第二十五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三十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第三十一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1203—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三十四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第三十五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第三十六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第三十七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1204—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第三十八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第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第四十三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第四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第四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1205—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第四十八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1206—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五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207—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第六十一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决定。本法已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第六十二条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第六章附则第六十五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第六十六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第六十七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第六十八条本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1208—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护古生物化石,加强古生物化石的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古生物化石,是指地质时期形成并赋存于地层中的动物、植物等遗体化石或者遗迹化石。第三条国土资源部主管全国古生物化石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生物化石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四条在保护古生物化石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给予奖励。第五条国家对下列古生物化石和古生物化石产地实行重点保护:(一)已经命名的古生物化石种属的模式标本;(二)保存完整或者较完整的稀有的古脊椎动物化石;(三)国内稀有或者在生物进化及分类中具有特殊意义的化石;(四)大型的或者集中赋存的重要古生物化石产地。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名录,由国土资源部制定并公布。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等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的,应当保护现场,并及时告知发现地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遇有重要发现,发现地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第七条国土资源部组织编制全国古生物化石保护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全国古生物化石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古生物化石保护规划。第八条对大型的或者集中赋存的重要古生物化石产地,应当依据古生物化石保护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古生物化石保护区。古生物化石保护区分为国家级古生物化石保护区和省级古生物化石保护区。古生物化石保护区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的规定进行。第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采掘古生物化石。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为了科学研究、教学和科学普及的需要,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1209—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保护区内采掘古生物化石的,由国土资源部组织古生物化石专家评审;在省级古生物化石保护区采掘古生物化石或者在省级古生物化石保护区外采掘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古生物化石专家评审。古生物化石采掘评审办法由国土资源部制定。第十条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采掘古生物化石的,应当拟订古生物化石采掘方案,并将方案提交古生物化石专家进行评审。古生物化石采掘方案应当包括采掘单位的基本情况、采掘目的、时间、地点、范围、数量和方式等。第十一条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必须按照经古生物化石专家评审的采掘方案进行采掘活动,并在采掘活动结束后30日内,将采掘获得的全部古生物化石清单报采掘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不得将采掘获得的古生物化石用于经营活动。第十二条采掘获得的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应当交由符合规定条件的馆藏机构保存;确有需要的,可以由有关科研机构或者高等院校保存。第十三条保存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必须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具备确保化石安全的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害等防护设施和技术条件。第十四条采掘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对古生物化石的采掘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不按照本办法规定擅自采掘古生物化石的,有权制止。第十五条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在采掘工作中应当注意保护环境。对造成破坏的土地,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利用的状态。第十六条因科学研究、教学、科普展览等,需将古生物化石运送出境的,由国土资源部发放出境证明。对临时入境、复带出境的古生物化石的查验、复验,由国土资源部指定的机构负责;查验、复验相符的,由国土资源部发放出境证明。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古生物化石专家评审擅自采掘古生物化石的;(二)未按照采掘方案进行采掘活动的;(三)未将采掘报告提交备案的;(四)未提交采掘的古生物化石清单或者提交虚假清单的;(五)将采掘的古生物化石用于经营活动的;(六)故意损毁、破坏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产地以及采掘现场的。第十八条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古生物化石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1210—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1211—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引导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保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报批、执行和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指国家对计划年度农用地(含耕地,下同)转用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等的具体安排。第四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保护耕地;(二)以土地供应引导需求,合理、有效利用土地;(三)优先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四)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相平衡;(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和控制指标,根据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提出本地下一年度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及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使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建设项目为单位,按照国土资源部管理和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两类提出下一年度的土地利用年度的计划建议。计划建议在报国土资源部的同时,应当抄送项目拟使用土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下一年度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应当于每年11月20日前报国土资源部。第六条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在各地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的基础上,综合平衡,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报国务院批准。第七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分别列出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由国务院—1212—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各项计划指标。第八条编制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于上一年度12月10日前报国务院,经批准后下达。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上级下达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逐级分解,拟订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地在拟订实施方案时,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增加若干控制指标。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由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确需调整本地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应当向国土资源部提出申请。国土资源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7月20日前向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上半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情况,11月20日前向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预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本年度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情况。第十二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未严格执行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或者没有完成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的,核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节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经核准后,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213—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依法应当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的申请、审查、报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申请受理、审查、报批工作。第四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申请。受理预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第五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具下列材料:(一)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四)初步设计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五)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六)占用耕地的,必须提出补充耕地方案;(七)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第七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1214—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用土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第八条建设只占用国有农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需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建设只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需拟订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建设只占用国有未利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应由国务院批准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需拟订供地方案;其他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第九条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项目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一)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当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二)由建设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三)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四)以有偿方式供地的,还应当提供草签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及说明和有关文件;(五)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第十条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包括占用农用地的种类、位置、面积、质量等。补充耕地方案,应当包括补充耕地或者补划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质量,补充的期限,资金落实情况等,并附具相应的图件。征用土地方案,应当包括征用土地的范围、种类、面积、权属,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等。供地方案,应当包括供地方式、面积、用途,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标准、数额等。第十一条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报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并将审查所需的材料及时送该级土地行政主管部—1215—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门审查。对依法应由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必须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后,应当将批准文件和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一并上报。第十二条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并按规定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30日内审查完毕。建设用地审查应当实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内部会审制度。第十三条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确属必需占用农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三)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符合土地整理开发专项规划且面积、质量符合规定要求;(四)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必须符合单独选址条件。第十四条征用土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一)被征用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权属无争议的;(二)被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三)被征用土地上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切实可行。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依法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不得办理土地征用。第十五条供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一)符合国家的土地供应政策;(二)申请用地面积符合建设用地标准和集约用地的要求;(三)划拨方式供地的,符合法定的划拨用地条件;(四)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供地的方式、年限、有偿使用费的标准、数额符合规定;(五)只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必须符合规划、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第十六条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有批准权—1216—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批件后5日内将批复发出。未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不予批准建设用地。第十七条经批准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第十八条建设项目补充耕地方案经批准下达后,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第十九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范围内,公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公告期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范围内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应当符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并落实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途径。第二十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规划要求,设定使用条件,确定使用方式,并组织实施。第二十一条以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并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者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后,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颁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应当包括划拨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条件等内容。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用地批准书》公示于施工现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提供国有土地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布。第二十二条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跟踪检查。对违反本办法批准建设用地或者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1217—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11月22日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国家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暂行规定》和1990年4月29日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1218—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1990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吸收外商投资从事开发经营成片土地(以下简称成片开发),以加强公用设施建设,改善投资环境,引进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成片开发是指: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依照规划对土地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平整场地、建设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信等公用设施,形成工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然后进行转让土地使用权、经营公用事业;或者进而建设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面建筑物,并对这些地面建筑物从事转让或出租的经营活动。成片开发应确定明确的开发目标,应有明确意向的利用开发后土地的建设项目。第三条吸收外商投资进行成片开发的项目,应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成片开发项目建议书(或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下同)。使用耕地一千亩以下、其他土地二千亩以下,综合开发投资额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包括经济特区人民政府或者管理委员会,下同)审批权限内的成片开发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应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使用耕地超过一千亩、其他土地超过二千亩,或者综合开发投资额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权限的成片开发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核和综合平衡后,由国务院审批。第四条外商投资成片开发,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规定,成立从事开发经营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或者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开发企业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1219—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开发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管理,但在其开发区域内没有行政管理权。开发企业与其他企业的关系是商务关系。国家鼓励国营企业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或合作条件,与外商组成开发企业。第五条开发企业应依法取得开发区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开发区域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向开发企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依照国家土地管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合理确定地块范围、用途、年限、出让金和其他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权限报经批准。第六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其地下资源和埋藏物仍属于国家所有。如需开发利用,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管理。第七条开发企业应编制成片开发规划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规定开发建设的总目标和分期目标,实施开发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以及开发后土地利用方案等。成片开发规划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审批机关应就有关公用设施建设和经营,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协调。第八条开发区域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开发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服从规划管理。开发区域的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第九条开发企业必须在实施成片开发规划,并达到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规定的条件后,方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开发企业未按照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成片开发规划的要求投资开发土地的,不得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开发企业和其他企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终止,应依照国家土地管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办理。第十条开发企业可以吸引投资者到开发区域投资,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举办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规定成立。在开发区域举办企业,应符合国家有关投资产业政策的要求。国家鼓励举办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第十一条开发区域的邮电通信事业,由邮电部门统一规划、建设与经营。也可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主管部门批准,由开发企业投资建设,或者开发企业与邮电部门合资建设通信设施,建成后移交邮电部门经营,并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开发企业给予经济补偿。第十二条开发企业投资建设区域内自备电站、热力站、水厂等生产性公用设施的,可以经营开发区域内的供电、供水、供热等业务,也可以交地方公用事业企业经营。公用设施能力有富余,需要供应区域外,或者需要与区域外设施联网运行的,开发—1220—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企业应与地方公用事业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合同,按合同规定的条件经营。开发区域接引区域外水、电等资源的,应由地方公用事业企业经营。第十三条开发区域地块范围涉及海岸港湾或者江河建港区段的,岸线由国家统一规划和管理。开发企业可以按照国家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建设和经营专用港区和码头。第十四条开发区域内不得从事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的经营活动和社会活动。第十五条以举办出口加工企业为主的开发区域,需要在进出口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采取特殊管理措施的,应报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开发区域的行政管理、司法管理、口岸管理、海关管理等,分别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所在的地方人民政府和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组织实施。第十七条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从事成片开发,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在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和沿海经济开放区范围内施行。—1221—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1991年1月25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74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的管理,合理征用土地,妥善安置移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国家兴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以下简称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国家提倡和支持开发性移民,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生产扶持的办法。第四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实行下列原则:(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应当服从国家整体利益安排;(二)移民安置与库区建设、资源开发、水土保持、经济发展相结合,逐步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三)移民安置应当因地制宜、全面规划、合理利用库区资源,就地后靠安置;没有后靠安置条件的,可以采取开发荒地滩涂、调剂土地、外迁等形式安置,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第二章征地补偿第五条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的土地,由建设单位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1222—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一)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四倍;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大型防洪、灌溉及排水工程建设征用的土地,其土地补偿费标准可以低于上述土地补偿费标准,具体标准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二)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条第(一)项的标准规定。第六条依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安置移民仍有困难的,可以酌情提高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下列倍数:(一)库区(含坝区)人均占有耕地一亩以上的,不得超过八倍;(二)库区(含坝区)人均占有耕地零点五亩至一亩的,不得超过十二倍;(三)库区(含坝区)人均占有耕地零点五亩以下的,不得超过二十倍。第七条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标准另行规定。第八条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第九条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被征地单位用于恢复和发展生产、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也可以包干到县(市),由县(市)统一安排,用于土地开发和移民的生产、生活安置,但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私分,不得挪作他用。移民经费列入工程概算,工程开工后,按批准的年度移民安置计划提前拨款。第三章移民安置第十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的前期工作阶段,会同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安置地的自然、经济等条件,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与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同时报主管部门审批。没有移民安置规划的,不得审批工程设计文件、办理征地手续,不得施工。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一条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按工程建设进度要求组织搬迁,妥善安排移民生产和生活;工程竣工后,由该工程的主管部门会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工作进行检查和验收。第十二条水利水电工程的移民,应当在本乡、本县内安置;在本乡、本县内安置—1223—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不了的,应当在该工程的受益地区内安置;在受益地区内安置不了的,按照经济合理原则外迁安置。因兴建水利水电工程征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通过发展农副业生产和举办乡(镇)村企业等途径进行安置。第十三条移民自愿投靠亲友的,由迁出地和安置地人民政府与移民商订协议,办理有关手续;迁出地人民政府应当将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交给安置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第十四条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被全部征用,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确实安置不了的移民,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原有的农业户口可以转为非农业户口,但必须从严审批;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交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第十五条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移民,不得借故拖延搬迁和拒迁。经安置的移民不得擅自返迁。第十六条因兴建水利水电工程需要迁移的城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批。按原规模和标准新建城镇的投资,列入水利水电工程概算;按国家规定批准新建城镇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的,其增加的投资,由地方人民政府自行解决。因兴建水利水电工程需要迁移的企业事业单位,其新建用房和有关设施按原规模和标准建设的投资,列入水利水电工程概算;因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需要增加的投资,由有关单位自行解决。第十七条国家设立库区建设基金,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库区维护和扶持移民发展生产。新建水利水电工程库区建设基金的提取、管理和使用办法,由水利部、能源部会同财政部制定。第十八条水电工程竣工后,国家有关部门对移民生产和生活用电量应当按核实电量给予保证。移民用电应当照章交纳电费。对移民生产中的高扬程提灌和围堤排水用电,应当按核实电量给予电价优惠。水利水电工程建成后形成的水面和消落区,由工程管理单位统一管理开发利用;在服从水库统一调度和保证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应当优先组织移民开发利用。第十九条国家安排支农、扶贫资金和交通、文教、卫生等经费时,对移民安置区应当适当照顾,以扶持移民安排生活和发展生产。国家在移民安置区和工程受益地区兴办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结合安置移民。第二十条国家对移民扶持时间为五至十年,自移民安置规划实施完毕之日算起;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分期分批安置的,自每批移民安置完毕之日算起。—1224—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第四章罚则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非法占用被征地单位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责令退赔,可以并处罚款;对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个人非法占用被征地单位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以贪污论处。第二十二条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过程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扰乱公共秩序,致使工作、生产不能正常进行,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特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审批。第二十六条本条例由水利部、能源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1225—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土地复垦规定(1988年10月21日国务院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1988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号发布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复垦工作,合理利用土地,改善生态环境,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因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燃煤发电等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破坏的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和个人)。第四条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第五条土地复垦工作,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复垦工作。各级计划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复垦的综合协调工作;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土地复垦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七条土地复垦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在制定土地复垦规划时,应当根据经济合理的原则和自然条件以及土地破坏状态,确定复垦后的土地用途。在城市规划区内,复垦后的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第八条土地复垦应当与生产建设统一规划。有土地复垦任务的企业应当把土地复垦指标纳入生产建设计划,在征求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并经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第九条有土地复垦任务的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应当包括土地复垦的内容;设计文件应当有土地复垦的章节;工艺设计应当兼顾土地复垦的要求。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建设用地时不得批准。第十条土地复垦应当充分利用邻近企业的废弃物充填挖损区、塌陷区和地下采空区。—1226—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对利用废弃物进行土地复垦和在指定的土地复垦区倾倒废弃物的,拥有废弃物的一方和拥有土地复垦区的一方均不得向对方收取费用。利用废弃物作为土地复垦充填物,应当防止造成新的污染。第十一条复垦后的土地达到复垦标准,并经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复垦标准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确定。第十二条企业(不含乡村的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在生产建设过程中破坏的集体所有土地,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不能恢复原用途或者复垦后需要用于国家建设的,由国家征用;(二)经复垦不能恢复原用途,但原集体经济组织愿意保留的,可以不实行国家征用;(三)经复垦可以恢复原用途,但国家建设不需要的,不实行国家征用。第十三条在生产建设过程中破坏的土地,可以由企业和个人自行复垦,也可以由其他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承包复垦。承包复垦土地,应当以合同形式确定承、发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复垦费用,应当根据土地被破坏程度、复垦标准和复垦工程量合理确定。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对其破坏的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或者国家不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除负责土地复垦外,还应当向遭受损失的单位支付土地损失补偿费。土地损失补偿费,分为耕地的损失补偿费、林地的损失补偿费和其他土地的损失补偿费。耕地的损失补偿费,以实际造成减产以前三年平均年产量为计算标准,由企业和个人按照各年造成的实际损失逐年支付相应的损失补偿费;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复垦其原有的土地,补偿年限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合理工期确定。其他土地的损失补偿费,参照上述原则确定。地面附着物的损失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第十五条土地损失补偿费的具体金额,由破坏土地的企业和个人与遭受损失的单位根据第十四条确定的原则商定;达不成协议的,由当地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土地损失补偿费金额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六条基本建设过程中破坏的土地,土地复垦费用和土地损失补偿费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生产过程中破坏的土地,土地复垦费用从企业更新改造资金和生产发展基金中列支;经复垦后直接用于基本建设的,土地复垦费用从该项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由国家—1227—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征用并能够以复垦后的收益形成偿付能力的,土地复垦费用还可以用集资或者向银行贷款的方式筹集。生产过程中破坏的国家不征用的土地,土地损失补偿费可以列入或者分期列入生产成本。第十七条生产过程中破坏的国家征用的土地,企业用自有资金或者贷款进行复垦的,复垦后归该企业使用;根据规划设计企业不需要使用的土地或者未经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复垦后连续二年以上不使用的土地,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使用。企业采用承包或者集资方式进行复垦的,复垦后的土地使用权和收益分配,依照承包合同或者集资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条件确定;因国家生产建设需要提前收回的,企业应当对承包合同或者集资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支付适当的补偿费。生产过程中破坏的国家不征用的土地,复垦后仍归原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第十八条生产建设过程中破坏的国家征用的土地,经复垦后土地使用权依法变更的,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第十九条国家鼓励生产建设单位优先使用复垦后的土地。复垦后的土地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农业税;用于基本建设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第二十条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企业和个人,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情节,处以每亩每年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企业和个人,在其提出新的生产建设用地申请时,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不予受理。罚款从企业税后留利中支付,依照国家规定上交国库。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土地管理部门作出的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罚款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罚款决定的土地管理部门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罚款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执行罚款决定的,由作出罚款决定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二条扰乱、阻碍土地复垦工作或者破坏土地复垦工程设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当地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负责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228—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第二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1229—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2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促进我省矿业发展,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原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也不因探矿权或者采矿权的转移而改变。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的管理和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破坏矿产资源。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第五条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照法律、法规,在本省合资、合作或者独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六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登记,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探矿权、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制度。探矿权、采矿权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以个人名义取得的,还可以依法继承。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1230—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第七条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可以由本省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应当优先合理开发利用。鼓励民族自治地方投资参与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采。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矿产资源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在民族自治地方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照顾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和生活。第八条省、市、县、自治县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协助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矿产资源勘查及储量管理第九条勘查矿产资源,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矿产资源,应当依法向省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必须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的,由省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第十条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国家出资勘查的,国家委托的勘查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探矿权申请人申请探矿权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二)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三)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四)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五)勘查项目资金来源的证明;(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一条省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探矿权申请之日起7日内,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准予登记的,探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逾期不登记的,视为放弃申请。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1231—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探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第十二条探矿权可以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有偿取得。由省矿产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确定招标区块,发布招标公告,组织评标,择优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缴纳有关费用后,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并承担标书规定的义务。第十三条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施工,并向省矿产资源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施工情况。探矿权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批准的勘查作业区范围内,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勘查工作年度报告。探矿权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勘查设计进行施工,不得越界勘查。探矿权人在进行主要矿种勘查时,应当对矿区内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第十四条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扩大或者缩小勘查区块范围、改变勘查对象或者工作阶段的,应当向省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勘查事项变更登记。第十五条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年。需要延长勘查期限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登记,可以延续两次,每次延续不得超过2年。第十六条探矿权人有权优先取得勘查区块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矿产资源的采矿权和自行销售勘查中回收的矿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七条探矿权人在勘查中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八条探矿权人因故撤销勘查项目或者完成勘查工作的,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省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报送勘查资金投入情况报表及有关资料,办理勘查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第十九条省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勘查成果资料实行统一管理。探矿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省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汇交地质勘查报告和其他有价值的勘查资料。勘查成果必须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门机构进行评估,并经省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转让。第二十条供矿山、水源地建设使用的重要大型矿床或者地下水勘查报告,由省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报请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批;供矿山和水源地建设使用的一般大型、中型、小型矿床和地下水勘查报告由省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批;勘查报告未经审批不得作为建设矿山和水源地的依据,设计单位不得接受委托进行设计。—1232—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省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应当自收到矿产或者地下水勘查送审报告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复。第二十一条经批准的矿产储量由省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登记和统计。报销矿产储量须经矿山企业地质测量机构或者专职地质测量人员检查核定后,由矿山企业报请省矿产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批。第二十二条新建铁路、公路、输电干线、输油气管道、水库、机场、码头、工厂等以及开辟经济开发区、城镇新区的,建设单位在选址之前,应当向省矿产资源主管部门了解拟建项目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情况。需要压覆矿床进行建设的,应当报请省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第三章矿产资源开采管理第二十三条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申请登记,经批准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第二十四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统筹规划,优先保证国家和本省的需要。除已划为国家级矿区的外,凡对本省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由省矿产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为省级规划开采矿区,并由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予以公告。第二十五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和小型的矿产资源;(二)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四)省人民政府规定由省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的其他矿种。第二十六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并报省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一)零星分散,不适于建设矿山的矿点;(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三)矿山闭坑后,可以安全开采并不会引起严重环境后果的残留矿体;(四)省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授权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其他矿产资源。矿产储量规模的小型和零星分散的划分,由省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规定。第二十七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开采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矿产资源,在申请采矿权前,应当持经批准的矿产储量报告或者勘查报告,向登记管理机构申请划定矿区范围。—1233—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省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深加工高增值企业优先和申请在先的原则,受理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定矿区范围。需要设立矿山企业或者需要申请立项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八条矿区范围划定后,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该区域内不再受理新的申请,并对采矿权申请人保留一定的期限。矿区范围保留期:中型矿山不超过2年,小型矿山不超过1年。申请人逾期不申请延长矿区范围保留期,又不申办采矿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第二十九条申请采矿许可证,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二)企业法人的证明文件;(三)合法取得的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的勘查报告;(四)与采矿项目相适应的资金证明和资质条件;(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六)矿山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矿山设计及其批准文件、所建矿山的开采利用方案;(七)申请在本省海域、河道或者航道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附具海洋、河道或者航道管理部门关于开采范围和作业方式的批准文件;(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个体申请采矿应当提交本条第(一)、(四)、(五)、(七)、(八)项规定的文件。第三十条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采矿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采矿权申请人。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一条采矿权可以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有偿取得。由省矿产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发布采矿权招标公告,组织评标,择优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缴纳有关费用后,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并承担标书规定的义务。第三十二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按矿山规模确定,需要延长采矿许可证期限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手续:(一)中型矿山一般不超过20年;—1234—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二)小型矿山一般不超过10年;(三)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残留矿体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不得超过3年。第三十三条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权人变更企业名称、开采方式、开采矿种、矿区范围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登记事项变更手续。第三十四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接受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报送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检查。对采矿权人开采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的情况实行年检制度,年检合格者发给合格证。非矿山企业设立的选矿厂(场),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30日内,报所在地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经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施工。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必须综合利用;对暂时不能综合回收利用的矿产,应当妥善堆放,防止流失和污染环境。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均应达到设计要求。禁止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第三十六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防治污染,保护环境。采矿权人对被污染、破坏的矿山环境应当进行治理、恢复和重建。因采矿毁坏耕地、草地、林地、水土保持设施的,采矿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因地制宜地回填复垦、植树种草,或者采取其他恢复利用的措施。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赔偿。禁止采用小混汞碾、小氰化池、小冶炼等严重污染环境的方法生产矿产品。禁止在行洪的滩地或者岸坡堆放和贮存矿石、废碴和尾矿。禁止开采或者毁坏预留的安全矿柱、岩柱,防止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开裂、沉降等。第三十七条需要停办或者闭坑的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第三十八条开采矿产资源需要使用土地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第三十九条对矿产品实行统一收购和放开经营相结合的制度。属于国家和本省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必须交售给指定单位,其它单位不得收购,采矿权人不得私自销售或者交换。—1235—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第四十条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由原登记主管机关审批,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转让合同自登记主管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转让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必须进行评估。评估工作由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省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商定的评估机构进行。探矿权、采矿权的受让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后,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原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减去已经进行勘查、采矿的年限的剩余期限。第四十一条探矿权转让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二)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三)已按国家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四)探矿权属无争议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转让探矿权应当同时转让已经取得的勘查成果。第四十二条采矿权转让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二)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以上;(三)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矿产资源税、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有关费用;(四)采矿权属无争议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十三条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应当向原审批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转让申请书;(二)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三)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四)转让人符合转让条件的证明文件;(五)矿产资源勘查或者开采情况报告和有关文件;—1236—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四十四条审批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予转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准予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探矿权、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决定不予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说明理由,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五条采矿权出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内;(二)采矿权属无争议的;(三)承租人具有与所开采的矿种和采矿规模相应的资金、技术条件;(四)完成矿山开采基础建设工程;(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十六条采矿权出租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将出租合同报原发证机关审批。出租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采矿权出租期间,出租人和承租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出租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承租人不得将采矿权转租。第四十七条采矿权抵押应当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双方当事人凭采矿许可证和抵押合同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未登记备案的,抵押合同无效。采矿权抵押,其矿区范围内的采矿设施随之抵押。第四十八条采矿权抵押人到期未能清偿债务或者在抵押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约定处分抵押财产,并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合同变更、终止或者解除的,抵押双方当事人应当书面报告抵押备案机关。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探矿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委托其所属的环境资源监理机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交出勘查资料、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勘查许可证;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办理资格证或者未办理勘查登记进行勘查的;(二)擅自进入他人勘查工作区或者超越批准的范围进行勘查的;(三)已经登记的勘查项目,无正当理由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停止工作满6个月的;(四)不按照设计施工或者擅自扩大工程断面的;—1237—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五)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而未办理的;(六)登记有效期届满不办理延续登记继续施工的;(七)拒绝或者妨碍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八)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况或者虚报、瞒报的;(九)不按照规定汇交勘查成果资料的;(十)未办理勘查成果资料登记或者未经批准转让勘查成果资料的;(十一)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的。第五十条采矿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市、县、自治县矿产资源主管部门依照采矿登记管理权限分别给予处罚:(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赔偿损失,并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二)超越批准。—1238—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决定(1988年12月2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矿产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物质基础。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对于促进本省开发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稳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本省矿产资源的法规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还不够健全、完善,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缺乏统一的规划管理,非法采矿、乱采滥挖、倒卖走私矿产品等现象严重,致使矿产资源、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和生态平衡遭到破坏,安全事故频凡,社会治安混乱。为保障本省开发建设的顺利进行,加强矿产资源管理,整顿矿业秩序,特作如下规定:一、依法保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倒卖、转让或破坏矿产资源(含地下水,下同)。各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二、贯彻“放开、搞活、管好”的方针。在加强矿产资源统一规划管理、合理布局和平等互利的前提下,建立平等竞争的环境,执行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实行优惠政策,简化手续,鼓励境内外投资者参与合资、合作或者独资勘查、开采本省许可的矿产资源。三、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管理。(一)勘查矿产资源的单位,必须接受国家地质矿产部委托的省环境资源厅的审查批准,依法办理勘查登记手续,获得省环境资源厅颁发的勘查许可证后才能进行实地勘查。勘查单位必须按照《全国地质资料汇交办法》,依法向省环境资源厅汇交地质矿产勘查成果资料。地质资料实行有偿转让,其转让权及转让费归属资料汇交单位。(二)矿产勘查必须对矿区共生和伴生矿产进行综合评价,并计算其储量。(三)普查、勘探易损坏的特种非金属矿产、流体矿产、易燃易爆易熔矿产和含有放射性元素的矿产,必须采用国家和省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方法,并有必要的技术装备—1239—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和安全措施。(四)保护合法的探矿权不受侵犯。取缔无证勘查(不含踏勘选点),不准越界勘查。严禁进入勘查矿区非法采矿、盗窃矿产品、破坏勘查标志和其他财物,保障勘查作业区的正常工作秩序。(五)对探矿工程中所获得的矿石(矿物),勘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六)对已经有依法采矿活动的勘查矿区,要严格控制其采矿规模,由省环境资源厅会同工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共同协调采矿和勘查单位的关系。四、加强矿产资源的开发管理、监督。(一)开发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包括办矿和经营矿产资源开发业务,下同),由环境资源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签署审核意见或者批准。除国家规定的特定矿种(包括石油、天然气、黄金和放射性矿产)开采应当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外,开采小型以上(含小型)的宝石、铌钽矿,中型以上(含中型)金属矿床,大型非金属矿以及开采跨越市、县的矿产,由省环境资源厅对其办矿条件和资格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矿山企业批准开办后给予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颁发采矿许可证。无主管部门的同等规模的矿山企业由省环境资源厅进行审核批准。开采中、小型非金属矿(包括经营性的砂、石、粘土),小型金属矿及其他矿产,由矿产所在地的市、县环境资源局对其办矿条件和资格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矿山企业批准开办后给予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颁发采矿许可证,并报省环境资源厅备案。无主管部门的同等规模的矿山企业由市、县环境资源局进行审核批准。(二)海南省采矿许可证(含临时的)由省环境资源厅统一印制,按照审批权限分级颁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伪造、买卖、转让、出租或用作抵押。(三)申请开采矿产资源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有开采区内必要的地质矿产资料及相应的储量保证;有明确的开采矿种、地点和矿界,与邻矿没有争议;有切实可行的开采设计、计划方案及合理的技术经济指标;拥有与建矿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人员、设备和技术;具备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措施;具备与采矿有关的征地、财物赔偿等文件;有懂得开采知识,并通过根据《矿产资源法》、《矿山安全条例》等法规进行考核的企业法人代表或者采矿当事人。(四)开发矿产资源,必须服从本省总体发展规划,由省计划厅和省环境资源厅统筹规划和合理安排。(五)国家和省规划矿区范围、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矿山企业矿区范围依法划定后,按分级管理权限,由环境资源部门通知矿产所属地市、县人民政府发布公告。—1240—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六)非经省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港口、机场、国防军事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重要开发区、水利和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规定距离以内,铁路、公路、河流、堤坝两侧规定距离以内,县以上人民政府(含县级)划定的风景区、自然保护区、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等地区开矿。(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措施,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八)对已经破坏耕地、草原、林地,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失衡,损害他人生产、生活的采矿企业和个人,应当责成其采取复垦利用、植树造林、治理污染、合理赔偿等补救措施。(九)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按期如数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十)矿产品的销售必须服从国家规定,实行归口管理;严禁非法倒卖、走私。(十一)省环境资源厅参与和监督矿产品进出省审批、发证。重要矿产品(宝石、铁、钛、钨、锡、独居石、锆英石等)的产销计划由省计划主管部门会同省环境资源厅审查批准,矿产品进出口计划由其省主管部门会同省环境资源厅审查批准,其计划执行情况接受省环境资源厅监督。属于国家控制进出口的矿产品,由省计划厅会同省环境资源厅审批后,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十二)保护合法的采矿权不受侵犯。取缔无证开采,严禁越界开采、破坏性开采、抢夺、破坏、盗窃矿产品和生产设施及其他财物,保障矿区的正常秩序。(十三)环境资源部门必须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根据需要可以向矿山企业派出矿产督察员,向矿业集中的地区派出巡回矿产督察员。五、加强乡镇矿业的管理。(一)《矿产资源法》明确规定:乡镇矿山企业只能开采国家指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个人只允许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二)乡镇矿业(包括私营和乡镇集体矿山企业、联户和个体采矿,下同)必须依法办矿,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安全条件合格证和办理税收登记。(三)必须端正经营思想,加强生产技术和财务管理,提高资源利用率和经济效益。每个乡镇矿业必须测绘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使“三量”(开拓矿量、采准矿量、回采矿量)、“三率”(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管理得到保证和加强;严禁布点过密、采取破坏性方法开采、乱采滥挖和不安全生产,破坏矿产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平衡。(四)矿山企业负责人、个体采矿当事人和从事关键技术工种的人,必须通过有关法规和专业技术培训、考核。—1241—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五)在《矿产资源法》颁布之后,擅自进入国营矿区和正在勘查的矿区范围内开采的,一律无条件关闭;在《矿产资源法》颁布之前进入国营矿区范围内开采,影响国营矿山企业正常生产和安全的,原则上应当关闭;经协商可以保留的,由国营矿山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在矿山企业统筹安排下,或者联合经营,或者开采矿山矿区范围内的边缘零星矿产,并划定开采界限;严禁采挖保安矿柱,违者必须严肃处理。六、强化对黄金等贵重矿产的管理。黄金是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统一规划管理,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未经国家黄金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选冶、加工黄金。对疏于管理、秩序混乱的金矿区和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黄金选冶点,必须进行清理整顿。黄金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收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收购、出售、倒卖、走私黄金。严禁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矿业(含联户)开采宝石、白银以及选冶白银。七、加强对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认真制定矿业发展规划,处理采矿权属纠纷与违法行为,维持矿业生产秩序,保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督促有关部门行使职责。要建立市长、县长、乡(镇)长矿产资源管理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有一名领导主管这项工作,矿产资源丰富的乡(镇)要配备专职矿管员;要尽快把市、县环境资源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起来,强化政府管理职能。环境资源部门、矿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必须明确分工、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共同加强对矿业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提供服务和检查监督。八、严格奖惩制度。(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矿产品流通或者监督管理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二)违反《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和本决定,侵占、买卖、转让或者破坏矿产资源的;印制、伪造、冒用或者转让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盗窃、抢夺矿山企业和勘查单位矿产品以及其他财物,破坏采矿、勘查设施,扰乱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和工作秩序的;未依法办理的勘查登记手续,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和越界勘查的;未依法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取得采矿许可证,办理工商执照和税收登记,擅自采矿,越界开采,采取破坏性方法乱采滥挖的;擅自进入勘查矿区、国家规划开发矿区、县级以上(含县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开采,危害铁路、公路、河流、重要工程设施、居民区安全的;非法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非法开采、选冶、加工黄金,私营企业和个体开采、选冶宝石、白银的;没有防患措施、造成劳动安全事故、环境污染、破坏生态平衡的;非法经营雷管、炸药等爆炸物品和氰化物、汞等剧毒物品的,以上行为情节轻微者,由省、市、县环境资源部门和有关部门—1242—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依照《矿产资源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分别给予吊销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罚款等处分;情节严重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对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从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对违反《矿产资源法》和本决定,严重渎职、以权谋私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从严追究其行政责任或者法律责任。九、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243—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8年9月29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合理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保障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发展,保护地质、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和保护矿产资源,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颀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探矿权、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制度。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必须具备《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第四条勘查、开发矿产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对全省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矿种,应当纳入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矿山企业应当按规划要求实行规模化开采。鼓励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水平。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必须与环境保护、土地复垦和防治地质灾害,防止水土流失工作统一设计,同步实施。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维护正常的矿业秩序,保障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在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六条省、地(市)、县(市、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1244—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省、地(市)、县(市、区)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矿产资源勘查第七条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省地质矿产主管理部门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矿产资源勘查的审批登记和勘查许可证的发放工作。第八条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出资勘查的,被委托勘查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合作勘查或部分使用地方留成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勘查的,合同约定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第九条探矿权申请人取得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勘查的区块范围符合国家规定;(二)勘查施工单位应当具有与申请的勘查项目相符的勘查资格;(三)有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四)有完成勘查项目所需的资金;(五)有与完成勘查工作任务相符的勘查设计或者施工方案;(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探矿权申请人请探矿权,应当按国家规定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探矿权申请之日起40日内,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探矿权申请人。需要探矿权申请人修改或者补充资料的,申请时间从修改或者补充资料齐全之日起计算。准予登记的,探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准予登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勘查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逾期不办登记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保证省级地质勘查计划项目的登记,具体办法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探矿权人应当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勘查区块范围及勘查项目进行勘查。在开始勘查时,应当持勘查许可证及勘查单位资格证到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验证,并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开工情况。探矿权在每个勘查年度必须按国家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并在每一勘查年度期满的30日内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上年度勘查工作年度报告。探矿权人在勘查过程中不得越界勘查,不得擅自采矿;需要边探边采的,按照国家—1245—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规定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第十二条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勘查区块范围和勘查对象、改变探矿权人名称或者地址、改变勘查施工单位以入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需延长勘查期限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延续登记。逾期不办延续登记手续的,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第十三条需要终止、撤销勘查项目的,探矿权人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勘查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探矿权注销后,原探矿权人应当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交地质资料并登记探明的矿产储量。要求保密的,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保密。不汇交地质资料的,不得申请采矿权,不得转让勘查成果或探矿权。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后,可按《矿产资料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保留探矿权。第十四条探矿权人有权在规定的勘查区块范围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区块范围矿产资源的采矿权和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有权将探矿权转让给他人。第十五条从事区域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的,不享有所发现矿种的优先探矿权和优先采矿权,不缴纳探矿权使用费,不限定面积和最低勘查投入。地质调查区不具有排他性,第三章矿产资源开采和保护第十六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及矿区范围跨地(市)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三)本条例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地(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前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二)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开采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河砂及砖瓦粘土,由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1246—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第十七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在行洪、排涝河道和航道范围内开采矿石、砂金的,在矿区范围划定前需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八条矿区范围划定后,采矿登记管理机关不再受理该区域内划定矿区范围的其他申请。矿区范围划定后至采矿物质权申请人提出采矿权申请之日止为矿区范围保留期。大型矿山的矿区范围保留期不超过3年,中型矿山的矿区范围保留期不超过2年,小型矿山的矿区范围保留期不超过1年。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在矿区范围保留期内,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矿产资源利用方案;需要设立矿山企业或者申请立项的,应当根据划定矿区范围批准文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采矿权申请人在矿区范围保留期内未完成前款规定工作的,可以在期满前3个月内,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延长保留期,保留期延长不得超过1年。逾期不申请延长又不申请采矿权的,视为自动放弃。第十九条采矿权申请人取得采矿权,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申请开办的矿山建设规模应符合本省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与矿山建设规模、服务年限相适应。矿山建设须符合规模生产原则;(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矿山设计或者矿产开发利用方案,开采顺序、开采方法、选矿工艺及采、选矿设备必须科学、先进、合理、安全。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指标能达到规定的要求,具体要求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三)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有综合开采、综合利用方案,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综合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有有效的保护措施;(四)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五)环境保护、土地复垦及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与矿山建设同时进行;(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条采矿权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提出采矿权申请。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采矿权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登记或者不登记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采矿权申请人。需要修改或者补充资料的,申请时间从修改或者补充资料齐全之日起计算。准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准登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登记占用的矿产储量,办理有关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1247—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可证,成为采权人。逾期不办采矿登记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第二十一条申请在已取得采矿权的国有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开采边缘零星资源,必须经原采矿权人同意并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第二十二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变更矿区范围、改变开采矿种、开采方式、企业名称或者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申请变更登记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需要延长采矿期限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逾期不办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除。第二十三条除符合下列条件并经营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外,采矿权不得出租:(一)采矿权属无争议;(二)采矿权人与承租人须签订采矿权租赁合同;(三)出租人已完成预算投入的35%以上;(四)承租人有与所开采的矿种和采矿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条件,并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至第六项的规定。国有矿山企业出租采矿权时,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同意出租采矿权的批准文件。采矿权租赁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和责任,其内容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矿权出租后,承租人不得转租。第二十四条采矿权人抵押采矿权,必须持续抵押合同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抵押备案手续。抵押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出资勘查所形成的采矿权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交采矿权价款的评估结果和确认文件。国有矿山企业在抵押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抵押权实现发生采矿权转让时,必须符合《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规定的转让条件并办理采矿权转让手续,换领采矿许可证。第二十五条中型以上矿山企业领取采矿许可证满三年,小型矿山企业或个体采矿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满一年,无正当理由不进行生产或者建设的,原发证机关可以终止其采矿权,并予公告。第二十六条采矿权人必须按时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时限和矿种开采。严禁无采矿许可证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资源。第二十七条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对国家和本省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价值的矿产资源,省人民政府可以设立矿产资—1248—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源重点保护区。第二十八条矿山建成后,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矿山设计或者矿产开发利用方案组织验收。矿山建设规模、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及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验收,不准其投产。采矿权人应当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严格按照设计的开采顺序、采矿方法和选矿工艺组织施工。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采矿贫化率在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达不到设计要求的,或者环境保护、土地复垦和防治地质灾害、防止水土流失工作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应当停产整顿。第二十九条矿产企业必须测绘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现状平面图等有关图件,对矿产资源开采量和损失量进行统计。凡因自然和人为原因造成较大储量无法开采回收时,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方案,报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第三十条出售矿产品的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应当在矿区显著位置设置合法采矿的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非法采出的矿产品。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产品运输可以实行准运制度。第三十一条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采取措施节约用地,保护环境,防治地质灾害。因开采矿产资源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引发地质灾害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恢复和治理,防止灾害扩大。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第三十二条矿山企业在矿区范围内的水体、建筑物和交通要道下采矿,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采取保护措施。禁止在泉水出露带开采矿产资源。在矿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地面建筑物的,必须征得矿山企业同意;未经同意建设的,因采矿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第三十三条建设铁路、高等级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等工程需压覆矿床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批准后一个月内,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压覆的矿产储量。第三十四条开采矿产资源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采矿权人应当按时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矿产储量变动情况、地质灾害防治情况及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从价款和矿产资源补偿的缴纳情况,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和当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第三十五条采矿权人停办或者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按照国家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交闭坑地质报告,并向原发证机关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1249—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勘查或者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勘查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拒不停止开采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责令停止开采之日起30日内强行封闭井口,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的违法所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采用破坏性开采方法采矿产资源的,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并可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总额在10万元以上的,或者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价值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当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出租采矿权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采矿许可证。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矿区收购明知是非法开采的矿产品进行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没收,收购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地质灾害而又不采取措施恢复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和治理,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1250—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第四十四条拒绝、阻碍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或者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侦察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251—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第二章矿产资源保护法规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0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5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3日起施行。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为依法惩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二)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三)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1252—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第三条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第四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破坏性采矿罪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是指行为人违反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并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第五条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第六条破坏性的开采方法以及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者严重破坏的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第七条多次非法采矿或者破坏性采矿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未经处理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数额累计计算。第八条单位犯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按照本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5万元至10万元、30万元至50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执行本解释第三条、第五条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1253—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1993年6月11日国务院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1993年8月1日国务院令第119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取水,是指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一切取水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取水许可证,并依照规定取水。前款所称水工程包括闸(不含船闸)、坝、跨河流的引水式水电站、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等取水、引水工程。取用自来水厂等供水工程的水,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下列少量取水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一)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的;(二)为农业灌溉少量取水的;(三)用人力、畜力或者其他方法少量取水的。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第四条下列取水免予申请取水许可证:(一)为农业抗旱应急必须取水的;(二)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取水的;(三)为防御和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必须取水的。第五条取水许可应当首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用水和航运、环境保护需要。省级人民政府在指定的水域或者区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具体的取水顺序。第六条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江河流域的综合规划、全国和地方的水长期供求计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第七条地下水取水许可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年度计划可采总量,并应当符合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的要求。地下水年度计划可采总量、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1254—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对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年度计划可采总量、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还应当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八条在地下水超采区,应当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不得扩大取水。禁止在没有回灌措施的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取水。地下水超采区和禁止取水区,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城市规划区和城市供水水源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需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在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前,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出的取水许可预申请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审议,提出书面意见。建设单位在报送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时,应当附具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持设计任务书等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需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应当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授权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十二条国家、集体、个人兴办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的,由其主办者提出取水许可申请;联合兴办的,由其协商推举的代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申请的取水量不得超过已批准的水工程、机械提水设施设计所规定的取水量。第十三条申请取水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取水许可申请书;(二)取水许可申请所依据的有关文件;(三)取水许可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第十四条取水许可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提出取水许可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二)取水起始时间及期限;(三)取水目的、取水量、年内各月的用水量、保证率等;(四)申请理由;(五)水源及取水地点;—1255—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六)取水方式;(七)节水措施;(八)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九)应当具备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供水水源地的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时,须经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方可审批;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上述地下水的取水许可申请可以授权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第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发放取水许可证的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6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对急需取水的,应当在3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需要先经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30日内送出审核意见;对急需取水的,应当在15日内送出审核意见。取水许可申请引起争议或者诉讼,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待争议或者诉讼终止后,重新提出取水许可申请。第十七条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批准后,取水单位方可凿井,井成后经过测定,核定取水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给取水许可证。第十八条取水许可申请经审查批准并取得取水许可证的,载入取水许可登记簿,定期公告。第十九条下列取水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一)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滦河、珠江、松花江、辽河、金沙江、汉江的干流,国际河流,国境边界河流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等指定河段限额以上的取水;(二)省际边界河流、湖泊限额以上的取水;(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限额以上的取水;(四)由国务院批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已经授权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的除外。前款所称的指定河段和限额,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二十条对取水许可申请不予批准时,申请人认为取水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发放取水许可证的部门根据本部门的权限,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取水许可证持有人(以下简称—1256—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持证人)的取水量予以核减或者限制:(一)由于自然原因等使水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二)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三)社会总取水量增加而又无法另得水源的;(四)产品、产量或者生产工艺发生变化使取水量发生变化的;(五)出现需要核减或者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第二十二条因自然原因等需要更改取水地点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二十三条对水耗超过规定标准的取水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进或者改正。期满无正当理由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规定的用水标准核减其取水量。《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另有规定的,按照该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连续停止取水满一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发放取水许可证的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但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造成连续停止取水满一年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予吊销取水许可证。第二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批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其取水量的核减、限制,由原批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机关批准,需吊销取水许可证的,必须经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六条取水许可证不得转让。取水期满,取水许可证自行失效。需要延长取水期限的,应当在距期满90日前向原批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机关提出申请。原批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第二十七条持证人应当依照取水许可证的规定取水。持证人应当在开始取水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用水计划,并在下一年度的第一个月份报送用水总结;取用地下水的,应当将年度用水计划和总结抄报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规划区内取水的,应当将年度用水计划和总结同时抄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持证人应当装置计量设施,按照规定填报取水报表。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发放取水许可证的部门检查取水情况时,持证人应当予以协助,如实提供取水量测定数据等有关资料。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发放取水许可证的部门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依照规定取水的;(二)未在规定期限内装置计量设施的;(三)拒绝提供取水量测定数据等有关资料或者提供假资料的;—1257—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四)拒不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发放取水许可证的部门作出的取水量核减或者限制决定的;(五)将依照取水许可证取得的水,非法转售的。第二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发放取水许可证的部门责令停止取水。第三十条转让取水许可证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发放取水许可证的部门吊销取水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取水,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登记,领取取水许可证;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取水登记工作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取水登记规则分别由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制定。第三十四条取水许可证及取水许可申请书的格式,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发放取水许可证,只准收取工本费。第三十五条水资源丰沛的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征得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划定暂不实行取水许可制度的范围。第三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1258—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1989年10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四十四号发布,自同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保护环境,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技术的应用与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使用、销售放射性同位索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国务院卫生、环境保护和公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使用、销售中的放射防护(简称效射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第二章许可登记第五条国家对放射工作实行许可登记制度,许可登记证由卫生、公安部门办理。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放射防护设施的设计,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审查同意。竣工后须经卫生、公安、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验收同意,获得许可登记证后方可启用。涉及放射性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治理的工程项目,必须在申请审查的同时,提交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竣工后必须经卫生、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验收同意。第七条任何单位在从事生产、使用、销售射线装置前,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1259—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市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许可;在从事生产、使用、销售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前,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许可,并向同级公安部门登记。涉及到放射性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排放的,还必须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境保护部门递交环境影响报告表(书),经批准后方可申请许可登记。领得许可登记证后方可从事许可登记范围内的放射工作。第八条凡申请许可、登记的放射工作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与所设施和装备,并提供相应的资料;(二)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相适应的专业及防护勿识和健康条件,并提供相应的证明行料;(三)有专职、兼职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人员以及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并提交人员名单和设备清单;(四)提交严格的有关安全防护管理规章制度的文件。第九条放射工作许可登记证每一至二年进行一次核查,核查情况由原审批部门记录在许可登记证上。从事放射工作的单位在需要改变许可登记的内容时,需持许可登记证件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终止放射工作时必须向原审批部门办理注销许可登记手续。第三章放射防护管理第十条从事放射工作单位的上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系统的放射防护工作,并应定期对本系统执行国家放射防护法规和标准进行检查。从事放射工作单位的负责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的放射防护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第十一条放射性同位素的生产、使用、贮存场所和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场所必须设置防护设施。其人口处必须设置放射性标志和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在室外、野外从事放射工作时,必须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并设置危险标志,必要时设专人警戒。在地面水和地下水中进行放射性同位素试验时,必须事先经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第十二条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放在一起,其贮存场所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必须进行登记、检查,做到帐物相符。第十三条从事放射性同位索的订购、销售、转让、调拨和借用的单位或者个人,—1260—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必须持有许可登记证并只限于在许可登记的范围内从事上述活动,并向同级卫生、公安部门备案。严禁非经许可或者在许可登记范围之外从事上述活动。第十四条进口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向当地卫生、公安、环境保护部门登记备案;进口含有超过放射性豁免水平的矿品、成品、消费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口岸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性监测检查。凡从事含有放射性的来料加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涉及到放射性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排放的,必须事先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境保护部门递交环境影响报告表(书),经批准后,到所在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登记。第十五条托运、承运和自行运输放射性同位素或者装过放射性同位素的空容器,必须按国家有关运输规定进行包装和剂量检测,经县以上运输和卫生行政部门核查后方可运输。第十六条生产装有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射线装置,放射防护器材,必须符合放射防护要求,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第十七条生产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消费品、物料和伴有产生X射线的电器产品,必须符合放射防护要求,不合格的产品不得销售。第十八条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辐照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材和其他应用于人体的制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第十九条对受检者和患者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者射线进行诊断、治疗、检查时,必须严格控制受照剂量,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第二十条放射工作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对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管理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对已从事和准备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体格检查,并接受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和法规教育,合格者方可从事放射工作。第四章放射事故管理第二十二条国家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事故(简称放射事故),实行分级管理和报告、立案制度。第二十三条发生放射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防护措施,控制事故影响,保护事故现场,并向县以上卫生、公安部门报告。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必须同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第二十四条发生放射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及医学检查治疗费用,并支付处理放射事故的各种费用。但如果能够证明该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1261—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五章放射防护监督第二十五条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放射防护监督,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对放射工作监督检查;(二)组织实施放射防护法规;(三)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放射事故;(四)组织放射防护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法规教育;(五)处理放射防护监督中的纠纷。第二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境保护部门对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源的射线装置在应用中排放放射性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实施监督,其主要职责是:(一)审批环境影响报告表(书);(二)对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处理进行审查和验收;(三)对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排放实施监督监测;(四)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放射性环境污染事故。第二十七条县以上公安部门对放射性同位素应用中的安全保卫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登记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源;(二)检查放射性同位素及放射源保存、保管的安全性;(三)参与放射事故处理。第二十八条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放射防护监督员。放射防护监督员由从事放射防护工作,并具有一定资格的专业人员担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任命。第二十九条放射防护监督员有权按照规定对本辖区内放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可以按照规定采样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涉及保密的资料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执行,并负有保密责任。第三十条放射防护监督员必须严守法纪、秉公执法,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第六章处罚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或者个人,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限期改进、停工或者停业整顿,或者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直至—1262—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会同公安部门吊销其许可登记证的行政处罚。在放射性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排放中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处罚。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卫生、环境保护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决定处罚的行政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但对放射防护控制措施的决定,应当五即执行。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在收到复仪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行政处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决定处罚的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三条由于违反本条例而发生放射事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利用放射性同位素或者射线装置进行破坏活动或者有意伤害他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放射性同位素指不包括作为核燃料、核原料、核材料的其他放射性物质。射线装置指X线机、加速器及中子发生器。伴有产生X线的电器产品指不以产生X线为目的,但在生产或使用过程中产生X线的电器产品。第三十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环境保护、公安部门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本条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环境保护、公安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79年2月24日卫生部、公安部、国家科委发布的《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1263—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尾矿库安全管理第三章尾矿库安全检查第四章尾矿库安全评价与管理第五章尾矿库安全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设有尾矿库的企业。第三条尾矿库的建设与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四条尾矿库的勘察、设计、安全预评价、施工及施工监理等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和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第五条企业职工对一切损害尾矿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监督、检举和制止;当发现事故隐患或违反操作规程的现象时,除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外,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六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鼓励尾矿库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依靠科学技术进步,促进尾矿库安全生产;开展尾矿库安全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作业技能。第七条对尾矿库安全作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1264—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第二章尾矿库安全管理第一节尾矿库管理第八条企业经营管理者是尾矿库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在规定管辖的范围内指定或设立相应的机构负责实施本规定中对尾矿库安全所规定的各项要求,组织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规章制度,配备与实际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或有实际工作能力的人员负责尾矿库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必需的安全生产资金。第九条企业尾矿设施安全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尾矿库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技术规范;(二)编制尾矿库安全工作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并组织实施;(三)编制尾矿库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四)编制各种灾害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五)负责技术资料的收集、分析、保存和整理工作;(六)按有关规定审批和报批尾矿库设计、建设施工和检测项目;(七)组织落实尾矿库安全隐患治理工作;(八)负责尾矿库抢险和工程救护,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要及时向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应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协助;(九)组织尾矿库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第十条尾矿车间、工段或班组主要职责:(一)认真贯彻上级下达的各项指令和任务;(二)建立健全尾矿设施安全管理工作制度;(三)编制年、季作业计划和详细运行图表,统筹安排和实施尾矿输送、分级、筑坝和排洪的管理工作;(四)日常巡检和观测,发现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报告;(五)对尾矿设施的安全检查和监测作出及时、全面的记录。第十一条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做好尾矿浓缩分级、放矿筑坝、回水排水、防汛度汛、抗震等安全检查和监测工作。第十二条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下述涉及尾矿库安全的事宜:(一)筑坝方式;—1265—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二)坝型、坝外坡坡比和最终坝轴线的位置;(三)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四)排洪系统的型式、布置及足寸;(五)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废水进库等。第十三条企业必须经常巡视库周山体,发现滑坡及异常现象要及时处理。第十四条未经技术论证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库区从事采矿作业。严禁在库区爆破、滥挖尾矿和炸鱼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活动。第十五条尾矿库使用到设计最终坝高的1/22/3高度时,应对尾矿堆积坝进行工程地质勘察和稳定性分析。第十六条尾矿库使用到最终设计高程前23年,应进行闭库设计,当需要扩建或新建尾矿库接续生产时,应根据建设周期提前制定扩建或新建尾矿库的规划设计工作,确保新老库使用的衔接。第十七条尾矿库闭库设计和施工方案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并须报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尾矿库闭库设计和闭库施工方案,未经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企业不得进行尾矿库闭库施工。第十八条尾矿库闭库工程结束后,必须报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安全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关闭尾矿库。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企业不得关闭尾矿库。第十九条闭库后的尾矿库安全管理工作由原企业负责,关闭破产企业闭库后的尾矿库,由当地政府落实负责管理的单位或企业。闭库后的尾矿库重新启用或改作他用时,必须经过可行性设计论证,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第二十条企业必须建立下列尾矿库管理档案:(一)建设文件及有关原始资料;(二)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建设;(三)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四)防洪抢险组织和防洪物资的准备情况;(五)尾矿库抗洪抢险措施;(六)尾矿库各构筑物运行指标和实测数据;(七)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第二节尾矿排放与筑坝第二十一条尾矿坝滩顶高程必须满足生产、防汛、冬季冰下放矿和回水的要求。—1266—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第二十二条尾矿筑坝必须有足够的安全超高、沉积干滩长度和下游坝面坡度。第二十三条每一期筑坝冲填作业之前,必须进行岸坡处理。岸坡处理应做隐蔽工程记录,如遇泉眼、水井、地道或洞穴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经主管技术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冲填筑坝。第二十四条上游式尾矿筑坝法,应于坝前均匀分散放矿,修子坝或移动放矿管时除外,不得任意从库后或库侧放矿。同时满足以下要求:(一)粗颗粒尾矿沉积于坝前,细颗粒排至库内,在沉积滩范围内不允许有大面积矿泥沉积;(二)沉积滩顶应均匀平整;(三)沉积滩坡度及长度等应符合设计的要求;(四)严禁矿浆沿子坝内坡趾横向流动冲刷坝体;(五)放矿矿浆不得冲刷坝坡;(六)放矿应有专人管理。第二十五条坝体较长时应采用分段交替放矿作业,使坝体均匀上升,应避免滩面出现侧坡、扇形坡或细颗粒尾矿大量集中沉积于一端或一侧。第二十六条放矿口的间距、位置、同时开放的数量、放矿时间以及水力旋流器使用台数、移动周期与距离,应按设计要求或作业计划进行操作。分散放矿支管、导流槽伸入库内的长度和距滩面的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第二十七条为保护初期坝的反滤层免受尾矿水冲刷,应采用多管小流量的放矿方式,以利尽快形成滩面,并采用导流槽或软管将矿浆引至远离坝顶处排放。第二十八条冰冻期、事故期或由某种原因确需长期集中放矿时,不得出现影响后续堆积坝体稳定的不利因素。第二十九条岩溶发育地区的尾矿库,应加强周边放矿,以加速形成防渗层,减少渗漏和落水洞事故。第三十条每期子坝堆筑完毕,应进行质量检查,检查记录需经主管技术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主要检查内容:(一)子坝剖面尺寸、长度、轴线位置及边坡坡比;(二)新筑子坝的坝顶及内坡趾滩面高程、库内水面高程;(三)尾矿筑坝质量。第三十一条尾矿滩面及下游坝坡面上不得有积水坑。第三十二条坝外坡面维护工作可视具体情况选用以下措施:(一)坝面修筑人字沟或网状排水沟;(二)坡面植草或灌木类植物;—1267—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三)采用碎石、废石或山坡土覆盖坝坡。第三节尾矿库水位控制与防汛第三十三条控制尾矿库水位应遵循的原则:(一)在满足回水水质和水量要求前提下,尽量降低库水位;(二)当回水与坝体安全对滩长和超高的要求有矛盾时,应确保坝体安全;(三)水边线应与坝轴线基本保持平行。尾矿库实际情况与设计要求不符时,应在汛期前进行调洪演算。第三十四条汛期前应采取下列措施做好防汛工作:(一)明确防汛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值班、巡查和下游居民撤离方案等各项制度,组建防洪抢险队伍;(二)疏浚库内截洪沟、坝面排水沟及下游排洪河(渠)道;详细检查排洪系统及坝体的安全情况,要根据实际条件确定排洪口底坎高程,将排洪口底坎以上1.5倍调洪高度内的堵板全部打开,清除排洪口前水面漂浮物,确保排洪设施畅通;库内设清晰醒目的水位观测标尺,标明正常运行水位和警戒水位;(三)备足抗洪抢险所需物资,落实应急救援措施;(四)及时了解和掌握汛期水情和气象预报情况,确保上坝道路、通讯、供电及照明线路可靠和畅通。第三十五条排除库内蓄水或大幅度降低库水位时,应注意控制流量,非紧急情况不宜骤降。第三十六条岩溶或裂隙发育地区的尾矿库,应控制库内水深,防止落水洞漏水事故。第三十七条未经技术论证,不得用常规子坝拦洪。第三十八条洪水过后应对坝体和排洪构筑物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与清理。发现问题应及时修复,同时,采取措施降低库水位,防止连续暴雨后发生垮坝事故。第三十九条不得在尾矿滩面或坝肩设置泄洪口。有地形条件的尾矿库,可设置非常排洪通道。第四十条尾矿库排水构筑物停用后的封堵,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并确保施工质量。一般情况下,必须在井内井座顶部封堵或在隧洞支洞处封堵,严禁在排水井井筒上部封堵。第四节排渗设施管理与渗流控制第四十一条尾矿坝的排渗设施包括排渗棱体、排渗褥垫、排渗盲沟和各种排渗井—1268—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等。在尾矿坝运行过程中如需增设或更新排渗设施,应经技术论证,并经企业安全管理部门的批准。第四十二条排渗设施属隐蔽工程,必须按设计要求精心选料、精心施工,详细填写隐蔽工程施工验收记录,并绘制竣工图。排渗设施的施工可参照《碾压式土石坝施工技术规范》执行。第四十三条坝肩、盲沟等应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防止发生集中渗流。第四十四条尾矿库运行期间应加强观测,注意坝体浸润线出逸点的变化情况和分布状态,严格按设计要求控制。第四十五条当发现坝面局部隆起、塌陷、流土、管涌、渗水量增大或渗水变浑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加强观察,同时报告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情况严重的,应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第五节尾矿库防震与抗震第四十六条处于地震区的尾矿库,应制订相应的防震和抗震的应急计划,内容包括:(一)抢险组织与职责;(二)尾矿库防震和抗震措施;(三)防震和抗震的物资保障;(四)尾矿坝下游居民的防震应急避险预案;(五)震前值班、巡坝制度等。第四十七条尾矿库原设计抗震标准低于现行标准时,必须进行加固处理。第四十八条严格控制库水位,确保抗震设计要求的安全滩长满足地震条件下坝体稳定的要求。第四十九条上游建有尾矿库、排土场、水库等工程设施的,应了解上游所建设施的稳定情况,必要时应采取防范措施。第五十条地震后,必须对尾矿库进行巡查和检测,及时修复和加固破坏部分,确保尾矿库运行安全。第三章尾矿库安全检查第一节尾矿库防洪安全检查第五十一条尾矿库防洪安全检查内容包括:设计防洪标准、尾矿沉积滩的干滩长—1269—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度和尾矿坝的安全超高等。第五十二条检查设计采用的防洪标准是否符合现行尾矿设施设计规范的要求。当设计采用的防洪标准高于或等于现行设计规范的要求时,可按原设计的洪水参数进行检查;当设计采用的防洪标准低于现行设计规范的要求时,应重新进行洪水计算及调洪演算。第五十三条尾矿库水位标高的检测,其测量误差应小于20毫米。第五十四条尾矿库滩顶标高的检测,应沿坝(滩)顶方向布置测点进行实测,其测量误差应小于20毫米。当滩顶一端高一端低时,应在低标高段选较低处检测1--3个点;当滩顶高低相间时,应选较低处不少于3个点;其他情况,每100米坝长选较低处检测1--2个点,但总数不少于3个点。各测点中的最低点作为尾矿库滩顶标高。第五十五条尾矿库干滩长度的测定,视坝长及水边线弯曲情况,选干滩长度较短处布置13个断面。测量断面应垂直于坝轴线布置,在几个量测结果中,选最小者作为该尾矿库的沉积滩干滩长度。第五十六条检查尾矿库沉积干滩的平均坡度时,应视沉积干滩的平整情况,每100米坝长布置不少于l-3个断面。测量断面应垂直于坝轴线布置,测点应尽量在各变坡点处进行布置,且测点间距不大于1020米(干滩长者取大值),测点高程测量误差应小于5毫米。尾矿库沉积干滩平均坡度,应按各测量断面的尾矿沉积干滩平均坡度加权平均计算。尾矿库沉积干滩平均坡度与设计平均坡度的偏差应不大于10%。第五十七条根据检测的滩顶标高、库水位和计算出的沉积干滩平均坡度,检查尾矿库最高洪水位的最小于滩长度是否满足下列表中要求。第五十八条根据检测出的滩顶标高、库水位和计算沉积干滩平均坡度,检查尾矿库在最高洪水位时坝的安全超高。上游式尾矿坝的最小干滩长度尾矿库等别最小干滩长度(米)一150二100三70四50五40—1270—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下游式、中线式尾矿坝的最小干滩长度尾矿库等别最小干滩长度(米)一100二70三50四35五25第二节排水构筑物安全检查第五十九条排水构筑物安全检查主要内容:构筑物有无变形、移位、损毁、淤堵,排水能力是否满足要求等。第六十条排水井安全检查内容:井的内径、窗口尺寸及位置,井壁剥蚀、脱落、渗漏,最大裂缝开展宽度,井身倾斜度和变位,井、管联结部位,进水口水面漂浮物,停用井的封盖方法等。第六十一条排水斜槽检查内容:斜槽断面尺寸,槽身变形、损毁或坍塌,盖板放置、断裂,最大裂缝开展宽度,盖板之间以及盖板与槽壁之间的防漏填充物,漏砂,斜槽内淤堵等。第六十二条排水涵管检查内容:涵管断面尺寸,变形、破损、断裂和磨蚀,最大裂缝开展宽度,管间止水及填充物,涵管内淤堵等。第六十三条排水隧洞检查内容:隧洞断面尺寸,洞内塌方,衬砌变形、破损、断裂、剥落和磨蚀,最大裂缝的开展宽度,伸缩缝、止水及填充物,洞内淤堵等。第六十四条溢洪道检查内容:溢洪道断面尺寸,沿线山坡滑坡、塌方,护砌变形、破损、断裂和磨蚀,沟内淤堵,溢流口底部高程,消力池及消力坎等。第六十五条截洪沟断面检查内容:截洪沟断面尺寸,沿线山坡滑坡、塌方,护砌变形、破损、断裂和磨蚀,沟内物淤堵等。第六十六条截水沟检查内容:截水沟断面尺寸,截水沟沿线山坡稳定性,护砌变形、破损、断裂和磨蚀,沟内淤堵等。第三节尾矿坝安全检查第六十七条尾矿坝安全检查内容:坝的轮廓尺寸,变形、裂缝、滑坡和渗漏等。—1271—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第六十八条检测坝的外坡坡比。每100米坝长不少于2处,应选在最大坝高断面或坝坡较陡断面。水平距离和标高的测量误差不大于10毫米;实测的坝外坡坡比不应陡于设计坡比减1。第六十九条检查坝体位移。要求坝的位移量变化应均衡,无突变现象,且应逐年减小。当位移量变化出现突变或有增大趋势时,应查明原因,妥善处理。第七十条检查坝体有无纵、横向裂缝。坝体出现裂缝时,应查明裂缝的长度、宽度、深度、走向、形态和成因,判定危害程度。第七十一条检查坝体滑坡。坝体出现滑坡时,应查明滑坡位置、范围和形态以及滑坡的动态趋势。第七十二条检测坝体浸润线的位置。应查明坝面浸润线出逸位置、范围和形态。第七十三条检查坝体渗漏。应查明有无渗漏出逸点,出逸点的位置、形态、流量及含沙量等。第四节尾矿库库区安全检查第七十四条尾矿库库区安全检查主要内容:周边山体稳定性,违章建筑、违章施工和违章民办采选活动等情况。第七十五条检查周边山体滑坡、塌方和泥石流等情况时,要详细观察周边山体有无异常和急变,并根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分析周边山体发生滑坡的可能性。第七十六条检查库区范围内危及尾矿库安全的主要内容:违章爆破、采石和建筑,违章取尾矿再选、取水,外来尾矿、废石、废水和废弃物排入,放牧和开垦等。第四章尾矿库安全评价与管理第七十七条尾矿库安全度分类,主要根据尾矿库的防洪能力和尾矿坝坝体的稳定性确定。安全度分为危库、险库、病库和正常库。第七十八条尾矿库有下列工况之一的为危库:(一)尾矿坝的最小安全超高和尾矿库的最小干滩长度达不到设计规范的要求,不能确保坝体的安全;(二)排水系统严重堵塞或坍塌,不能排水或排水能力急剧降低,排水井显著倾斜,有倒塌的迹象;(三)坝体出现深层滑动迹象;(四)其他危及尾矿库的情况。第七十九条尾矿库有下列工况之一的为险库:—1272—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一)尾矿坝的最小安全超高和尾矿库的最小干滩长度达不到设计规范的要求,但平时对坝体的安全影响不大;(二)排水系统部分堵塞或坍塌,排水能力有所降低,达不到设计要求;(三)坝体出现浅层滑动迹象;(四)坝体出现贯穿性的横向裂缝,且出现较大的管涌,水质浑浊挟带泥沙或坝体渗流在堆积坝坡有较大范围逸出,且出现流土变形;(五)其他影响尾矿库安全运行的情况。第八十条尾矿库有下列工况之一的为病库:(一)尾矿坝的最小安全超高和尾矿库的最小干滩长度达不到设计规范的要求;(二)排水系统出现裂缝、变形、腐蚀或磨损,排水管接头漏砂;(三)堆积坝的整体外坡坡比陡于设计规定值,或虽符合设计规定,但部分高程上的堆积坝边坡过陡,可能形成局部失稳;(四)经验算,坝体稳定安全系数小于设计规范规定值;(五)浸润线位置过高,渗透水自高位出逸,坝面出现沼泽化;(六)坝体出现较多的局部纵向或横向裂缝;(七)坝体出现小的管涌并挟带少量泥沙;(八)堆积坝外坡冲蚀严重,形成较多或较大的冲沟;(九)坝端无截水沟,山坡雨水冲刷坝肩;(十)其他不正常现象。第八十一条同时满足下列工况的为正常库:(一)尾矿坝的最小安全超高和尾矿库的最小干滩长度均符合设计要求;(二)排水系统各构筑物符合设计要求,工况正常;(三)尾矿坝的轮廓尺寸符合设计要求,稳定安全系数及坝体渗流控制满足要求,工况正常。第八十二条企业必须把尾矿库安全评价工作纳入安全管理工作计划,由有资质条件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5年对尾矿库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尾矿库的安全评价报告必须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八十三条对于危库,企业必须停产抢险,并采取以下应急措施:(一)立即降低库水位,确保坝的安全和满足汛期最小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的要求,必要时,可按最小于滩长度为坝顶宽度,用渠槽法抢筑子坝,以形成所需的安全超高和干滩长度;(二)疏通、加固或修复排水构筑物,必要时可另开挖临时排洪通道;(三)处理滑坡,加固坝体。—1273—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第八十四条对于险库,企业应采取以下措施在限定的时间前消除险情:(一)降低库水位,确保满足汛期最小安全超高和最小于滩长度的要求;(二)疏通、加固或修复排水构筑物;(三)处理滑坡,加固坝体,消除管涌和流土。第八十五条对于病库,企业应采取以下措施尽快消除事故隐患:(一)抓紧进行防洪治理工程,确保汛前彻底完成治理工程量;(二)加固、修复排水构筑物;(三)加固坝体或适当削坡,处理局部裂缝;(四)实施降水措施降低浸润线,消除管涌和流土;(五)修整坝坡,开挖坝肩截水沟。第八十六条企业对非正常级尾矿库的检查周期:(一)对“危”级尾矿库每周不少于1次;(二)对“险”级尾矿库每月不少于1次;(三)对“病”级尾矿库每季不少于1次。在暴雨和汛期期间,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尾矿库增加检查次数。检查中如发现重大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向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报告。第五章尾矿库安全监督第八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主要职责:(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二)监督检查企业尾矿库的安全状况;(三)参加尾矿设施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四)根据有关规定,审查和批复尾矿库设计、建设和闭库的报告;(五)检查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情况;(六)监督企业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情况;(七)督促检查企业尾矿库隐患治理;(八)参加并监督尾矿库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九)监督检查尾矿库设计审查、安全评价等中介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情况;(十)其他事项。第八十八条尾矿库安全监督实施属地管理和分级监察相结合的原则。省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尾矿库的安全监督检查;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库容在1001000万立方米尾矿库的安全监督检查,县级安全生产监—1274—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督管理部门负责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下尾矿库的安全监督检查。第八十九条国家经贸委负责尾矿库设计审查、安全评价等中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查及管理工作。第九十条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应当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章附则第九十一条对于冶金、建材、化工等行业尾矿库等别的确定,应根据当时的全库容及坝顶高程水平面以下的库容和坝高分别按第五十七条尾矿库等别表确定。当两者的等差为一等时,以高者为准;当等差大于一等时,按高者降低一等。尾矿库一旦发生事故,将使下游重要城镇、工矿企业或铁路干线遭受严重灾害者,其等别可提高一等。对于核工业等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行业,其尾矿库的等别按《铀水冶厂尾矿库安全设计规定》确定。第九十二条安全评价费用收费办法由各地经贸委会同地方物价部门另行制定。第九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1275—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监理办法(试行)(1993年10月6日地质矿产部地发〔1993〕20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质量,控制施工工期和造价,提高工程效益和施工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均按本办法实行施工监理。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监理,是指已取得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证书的监理单位,受防治单位的委托或指派,对施工单位(承包人)施工的工程合同、质量、工期、造价等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第四条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监理业务的依据是:一、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二、由防治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书;三、由防治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服务合同书。第五条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管理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监理工作,并必须确保监理单位独立、公正地行使监理职责和权限。第六条施工单位必须服从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做好配合工作,建立、加强自身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制度,配备专职质量自检人员。第七条监理单位对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施工,必须做到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和一丝不苟,认真制定和执行工程施工监理业务服务守则,做好施工监理工作。第二章监理的组织第八条承担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监理业务的单位,必须是经部门审批,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监理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1276—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监理组织,按批准的资格等级承担相应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监理业务。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必须是经地质灾害防治管理部门审批,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监理资格证书的工程技术人员。第九条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必须与防治单位签订监理服务合同书。根据防治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现场条件等因素,建立现场监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监理人员和设备,按照施工合同文件,独立、公正、有效地开展施工监理业务。第十条现场监理人员的构成和数量,根据防治工程类别、规模、复杂程度、投资、工期和能对施工进行有效监理为原则,按下列规定配备:一、人员构成:监理工程师(含总监理,专业监理,财务计划监理);测量、试验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必要的文书、行政人员。二、人员资格:中型(含)以上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的总监理,必须是高级监理工程师;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的总监理,最低为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和财务计划监理必须具有中级(含)以上监理技术职称。三、人员数量:按防治工程规模和投资额配备。中型(含)以上防治工程,一般每100万元投资额配备的最低数为5人,其中至少有2人应具有中级(含)以上监理技术职称;小型防治工程的最低数为3人,其中至少有1人应为监理工程师。第十一条施工监理,应配备有必需的测量、试验(含检验)、通讯、交通等设备和现场办公、住宿等设施,数量根据需要确定。上述设备和设施,可以根据监理服务合同由防治单位提供或监理单位自备,其费用由防治单位承担,并列入工程量清单。第十二条监理服务费根据防治工程类别、规模、复杂程度、交通和生活条件、工期以及防治单位为现场监理提供的设备、设施等因素,由防治单位支付款额,由防治单位和监理单位在所签订的监理服务合同中确定。第三章监理的职责与权限第十三条监理工程师在计划管理方面的职责和权限是:一、审批施单位在开工之前提交的总施工进度计划、现金流动计划和总说明书,以及根据总施工进度计划编制的年度计划和施工阶段提交的各种详细计划与变更计划。二、根据施工合同,在施工过程中检查、监督计划的实施。当防治工程施工未能按计划进行时,有权要求施工单位调整或修改计划,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快施工进度。三、定期向防治单位报告防治工程进度等情况。当施工进度可能导致合同工期严重延误时,有责任提出中止执行施工合同的详细报告,供防治单位采取措施或做出决定。—1277—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第十四条监理工程师在质量控制方面的职责和权限是:一、按照施工合同规定的时间,向施工单位提供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基准标高等书面资料,并进行现场交验。检查、验收建筑物施工放样和全部数据的正确性。二、检查用于防治工程的建筑材料和设备。对于不符合施工合同要求的建筑材料和设备,有权拒绝使用。三、签发各项防治工程的开工通知书。有权暂停不符合合同规定质量要求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施工。四、全面监督施工单位的检验测试工作。有权利用施工单位或自备的检验测试设备,进行防治工程质量的检验、测试。五、对施工全过程的每道工序、每个部位的施工质量进行跟班检查和监督。对符合施工合同质量要求的部分和全部防治工程予以签认;对不符合施工合同质量要求的防治工程,有权要求施工单位返工或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六、审校施工单位部分和全部防治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向防治单位转报并提交相关报告,参加防治单位主持的交工、竣工验收工作,经试运行后同防治单位一起向施工单位签发工程竣工证书。七、认真填写监理业务手册,记录、保存所有的量测、试验资料和施工过程的一切质量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建立全面的技术档案。防治工程竣工后,交防治单位归档备查。第十五条监理工程师在计量和支付方面的职责和权限是:一、按施工合同规定,现场计量核实防治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已完防治工程的数量和价值。二、按合同规定和防治单位授权,审查防治工程结算费用,签发其中支付款证书和合同终止后各项支付款证书。对不符合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合同要求的防治工程项目和施工活动,有权暂拒支付,直至达到要求。三、对施工合同执行期间因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法律、法令、法规等导致防治工程费用发生增减和人工、材料或其它事项的价格涨落所引起的工程费用的变化,经与防治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后,确定新的合同价格或工程费用的调整幅度,予以支付。施工合同中另有规定者除外。第十六条监理工程师在合同管理方面的职责和权限是:一、认真审查施工单位的任何分包人的资格和分包防治工程的类型、数量,提出建议报防治单位核准。二、监督施工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构成、数量与合同所列名单是否相符;对不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有权提出更换的要求。—1278—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三、按合同规定监督、检查施工单位进场的主要施工设备的规格、性能、数量;因设备原因影响防治工程施工期和质量的,有权提出更换设备或停止支付费用。四、主持工地会议,签发会议纪要;有权参加施工单位为实施合同召开的有关会议。五、根据防治工程实际情况,有权按施工合同规定的变更范围,对防治工程或其它任何部分的型式、质量、数量和施工程序、施工工艺做出变更的决定,确定变更防治工程的单价和价格,并下达变更令。对施工合同中规定的较大变更,需报防治单位核批。六、对施工单位提出的施工期延长或费用索赔,有责任查明情况,并根据施工合同有关规定审定延长的时期或索赔的款额,经防治单位批准后发出通知。七、督促防治单位及时妥善地完成合同规定的责任事项和法律承诺。第四章政府监督和纠纷处理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必须严格履行施工合同和监理服务合同,接受各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对防治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执行施工合同中发生的合同争端,必须按施工合同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公正地进行协调解决;协调不成时,可由防治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可申请当地经济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机关仲裁。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第十九条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或其它监理人员,在施工监理过程中如发生营私舞弊,损害防治单位或施工单位利益和因失职造成防治工程事故或经济损失等事件的,除按法律规定承担其法律责任外,其行政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和减监理服务费、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格等级、吊销监理资格证书的处罚。构成犯罪行为的,由人民法院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地质矿产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1279—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是指由于自然产生和人为诱发的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现象,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质灾害的防治管理,适用于本办法。但地震灾害的防御管理除外。第四条防治地质灾害,实行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方针。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第六条从事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诱发或者加重地质灾害。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鼓励在地质灾害防治中运用先进适用科学技术,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防治地质灾害的能力。第二章规划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调查。第九条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跨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1280—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第十条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地质灾害现状;(二)防治目标;(三)防治原则;(四)易发区和危险区的规定;(五)总体部署和主要任务;(六)基本措施;(七)预期效果。第十一条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地质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区。第三章预防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的内容包括:(一)地质灾害监测、预防重点;(二)主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威胁对象、范围;(三)主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监测、预防责任人;(四)主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预警信号、人员和财产转移路线。第十三条对地质灾害应当实行动态监测。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监测规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负责监测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监测规范开展监测活动。第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边界上设立明显标志。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从事容易诱发地质灾害的各种活动。第十五条城市建设、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项目建设和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在申请建设用地之前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评估结果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不符合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1281—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第十六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包括下列内容:(一)工程建设可能诱发、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二)工程建设本身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危险性;(三)拟采取的防治措施。第十七条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实行预报制度。预报内容主要包括:(一)发生时间;(二)发生地点;(三)成灾范围;(四)影响强度。第十八条地质灾害的预报分为长期、中期、短期和临灾预报。地质灾害长期预报,是指五年以上的地质灾害危险性的预报。包括地质灾害区划和易发区的圈定。地质灾害中期预报,是指几个月到五年内将要发生地质灾害的预报。地质灾害短期预报,是指几天到几个月内将要发生地质灾害的预报。地质灾害临灾预报,是指几天之内将要发生地质灾害的预报。第十九条地质灾害长期预报和重要灾害点的中期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地质灾害的短期预报和一般灾害点的中期预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发布。地质灾害的临灾预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发布。群众监测点的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发布。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第四章治理第二十条地质灾害治理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界定。第二十一条主要由自然作用形成的地质灾害,由当地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二十二条主要由人为活动诱发的地质灾害,由诱发者承担治理责任。地质灾害治理责任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282—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一)提供地质灾害治理所需经费;(二)制定或委托制定地质灾害治理方案;(三)向有关部门报送地质灾害治理方案;(四)承担或委托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治理责任人拟定的地质灾害治理方案,应当符合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规范,按规定的程序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治理方案有重大改变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批。第二十三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施工,应当依据经批准的治依据经批准的治理方案。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对已有的地质灾害进行监测,制定出现突发性异变情况时的应急措施。第二十四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必须经治理方案的审批机关组织验收。禁止侵占、损毁或者破坏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确有必要变动、关闭或者拆除的,必须征得原验收机关的同意。第二十五条承担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领取资质证书。第五章奖励与惩罚第二十六条对在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给予表彰与奖励。(一)在执行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防治得力,出色完成任务者;(二)从事生产建设时,防治措施有效,防止诱发或者防止加重地质灾害成绩突出者;(三)采用先进科学技术,防治地质灾害成绩突出者;(四)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取得显著防灾效果者;(五)保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成绩显著者;(六)在抢险救灾工作中,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抢救群众有功者;(七)有其他特殊贡献,成绩显著的。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视不同情节处以警告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数额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1283—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从事容易诱发地质灾害活动的;(二)故意发布虚假的地质灾害预报信息造成损失的;(三)侵占、盗窃、毁损或者破坏地质灾害监测、治理工程设施的;(四)阻碍防治地质灾害工程施工的;(五)不按防灾预案要求承担监测预防任务的;(六)人为诱发地质灾害的责任者,不履行治理责任的;(七)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八)其他危害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的。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284—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第三章矿产资源勘查法规制度黄金地质勘探资金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9月29日国函(1994)104号批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黄金工业的改革步伐,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加强黄金地质勘探(以下简称地勘)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黄金地勘资金实行有偿使用,由原来的拨款方式改为贷款方式。第三条黄金地勘资金由冶金部黄金管理局负责管理,统筹安排。年度黄金地勘资金规模纳入国家地勘费用计划。第四条黄金地勘资金贷款的发放、回收业务由冶金部黄金管理局委托有关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代理。第五条黄金地勘资金的使用对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第六条黄金地勘资金的使用范围是独立金矿和共生金矿详查、勘探阶段(以下“勘探”均指“详查、勘探”两个阶段)的地勘费用,实行专款专用,优先用于新矿区的开发。第二章黄金地勘资金的申请和审批第七条申请使用黄金地勘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需要开展黄金地勘工作,有还本付息能力。(二)勘探矿区秩序良好,并有经省级储量管理部门或地勘单位批准的地质普查报告。—1285—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三)有勘探矿区的勘探设计。(四)有与具有资质认证的地勘单位达成的承包意向书。(五)有具有法人资格和担保能力的第三方提供的担保或有可作抵押的财产。(六)矿山企业申请自行地质探矿的,须符合国家地勘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本条(一)、(三)、(五)款的要求。(七)地勘单位作为贷款企业申请在本单位普查工作区内用黄金地勘资金从事黄金地勘工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贷款。第八条具备第七条所述条件的企业先向矿区所在省(区、市)黄金工业管理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各省(区、市)黄金工业管理部门负责初审和筛选,并编制本地区的黄金地勘项目的贷款申请,报冶金部黄金管理局审批。第九条冶金部黄金管理局在审查各省(区、市)黄金工业管理部门上报的贷款申请后,根据当年资金平衡情况和择优原则,编制下达黄金地勘资金贷款项目计划。第三章黄金地勘资金贷款的发放与还贷资金来源第十条黄金地勘资金贷款的发放。(一)冶金部黄金管理局在代理银行总行设立委托存款户。(二)冶金部黄金管理局编制黄金地勘资金项目委托贷款计划,并分年度下达。项目贷款计划抄送代理银行总行和有关经办银行。(三)代理银行根据已确定的委托贷款年度计划和冶金部黄金管理局提供的委托贷款通知,经审核后与贷款企业签订贷款合同书。贷款企业必须同时办理贷款担保(或财产抵押)手续,必要时应办理公证。经代理银行审核认为不可行的项目,由其总行通知冶金部黄金管理局,并由冶金部黄金管理局提出处理意见。(四)冶金部黄金管理局根据项目贷款年度计划分批将款项存入代理银行,代理银行向矿区所在地经办银行下达委托贷款指标。经办银行按矿区所在省(区、市)黄金工业管理部门汇总的各项目用款计划,在代理银行下达的委托贷款指标额度内发放贷款。第十一条贷款企业的还贷资金来源为基本建设投资、技术改造投资、企业留利以及企业可用于还贷的其它资金。第四章黄金地勘资金使用的期限与利率第十二条企业按贷款合同从贷到第一笔贷款起至还清贷款本息止的时间为贷款期限。贷款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由冶金部黄金管理局根据勘探工作量的大小和矿山建设期—1286—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的长短等具体情况核定,一般为1至6年。第十三条贷款利率原则上应低于同期银行基本建设贷款利率,具体利率和计算方法由冶金部黄金管理局和代理银行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政策确定。第十四条贷款企业申请贷款展期的,应于贷款期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经矿区所在省(区、市)黄金工业管理部门和代理银行签署意见后,报冶金部黄金管理局审批,对不同意展期的项目,代理银行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批准展期的,由经办银行与贷款企业续签合同,展期期间的贷款利率,由冶金部黄金管理局视项目的实际情况,商经办银行确定。第五章使用黄金地勘资金项目的管理第十五条企业申请黄金地勘资金贷款获得批准后,按国家有关规定申办勘查许可证。所开展的勘探工作,可以与地勘单位实行储量承包或工程承包。签订的承包合同报矿区所在省(区、市)黄金工业管理部门的同时,报冶金部黄金管理局备案。第十六条储量或工程承包单价,按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和工程定额,由承、发包双方议定。第十七条勘探矿区的工业指标,按矿床的储量规模,大型矿床报冶金部黄金管理局审批,中、小型矿床由省(区、市)黄金工业管理部门审批。第十八条贷款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地勘报告的审批、财务结算等,并会同地勘单位组织对地勘工作的质量检查、地质报告野外验收等。上述工作要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第六章黄金地勘资金使用的监督第十九条由冶金部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地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及代理银行等有关部门,成立黄金地勘资金管理协调小组,对黄金地勘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监督和协调。在贷款期间,冶金部黄金管理局、代理银行和省(区、市)黄金工业管理部门对贷款企业使用黄金地勘资金的情况实行监督、检查。贷款企业应按有关规定,通过省(区、市)黄金工业管理部门向代理银行报送财务报表等有关材料。年终,冶金部黄金管理局应向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报送黄金地勘资金年度决算报告。第二十条贷款企业不按合同规定的还贷期限归还贷款,对逾期部分,由代理银行—1287—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按同期银行基本建设贷款利率和罚息率收息和罚息。第二十一条贷款企业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由冶金部黄金管理局通知代理银行停止贷款并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对违约挪用部分,按同期银行基本建设贷款利率和罚息率收息和罚息。第二十二条勘探矿区秩序混乱,不能保证正常勘探工作的,由冶金部黄金管理局通知代理银行终止贷款,按有关规定收回已发放贷款的本息,并由有关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贷款企业与地勘单位在执行承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矿区所在省(区、市)黄金工业管理部门负责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四条凡各省(区、市)与原国家黄金管理局(中国黄金总公司)签订的黄金储量承包合同、矿山地勘合同的项目,其地勘资金也均实行有偿使用。1993年9月1日以后提交储量报告的项目,或虽在此之前提交储量报告,但未列入原国家黄金管理局基本建设计划的项目,其地勘资金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有偿使用,归还资金由冶金部黄金管理局统一纳入黄金地勘资金,继续用于黄金地勘工作。1993年9月1日以前提交储量报告,并已列入原国家黄金管理局基本建设计划的项目,实行有偿使用后的归还资金由冶金部黄金管理局和矿区所在省(区、市)黄金工业管理部门用于黄金地勘工作,具体分配比例由冶金部黄金管理局确定。提交储量报告的时间以各级储量管理部门或发包方及其委托单位的审批日期为准。第二十五条对个别国家急需而又暂时无企业愿意承揽的黄金地勘项目,冶金部黄金管理局可先直接发包进行勘探,再有偿转让勘探成果。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冶金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288—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石油地震勘探损害补偿规定(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0月17日能源部令第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石油地震勘探损害补偿工作,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确保石油勘探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包括岛屿、海滩、水深5米的浅海在内)石油地震勘探作业和作业地震波的损害补偿。第三条石油地震勘探是沿一定测线通过式作业,在测线每个观测点上通过时间不超过48小时,在特殊情况下不超过96小时的,免予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四条石油地震勘探按照实际损害程度由地震作业队给予受损害的个人或者单位一次性补偿,补偿费用应当及时支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回扣补偿费用,或者向地震作业队索要补偿费用之外的费用或者实物。第五条地震作业队的主管部门,应当在开工前30日内将本年度的石油地震勘探施工设计和作业计划向作业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取得支持和帮助。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地震作业队作业前将作业区的地面、地下设施、农田作物等有关资料提供给地震作业队主管部门。第六条地震作业队的作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城市区、工矿区、居民点、车站、码头、港口、铁路、军用基地、人防工程、大中型桥涵、水利工程、电力设施、输油输气管线、国家测量标志、重点文物、通讯设施、广播设施的安全距离之外放炮。特殊情况下,如需在上述安全距离内放炮作业,地震作业队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工。第七条当事人双方对石油地震勘探损害补偿问题发生纠纷时,首先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调解处理;对调解处理决定不服的,任何一方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在调解和—1289—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诉讼期间,应当保证地震作业队正常作业。第二章石油地震勘探作业损害补偿第八条石油地震勘探作业(以下简称地震作业)车辆沿测线通过农田,对粮食作物和其他经济作物造成损害的,作物受害量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前3年上报国家产量的年平均数、实际损害面积和实际损害程度计算;作物补偿价格按国家规定的价格和当地市场价格的加权平均值计算,其加权平均值参照定购合同等因素,由双方协商确定。作业车辆损害农田面积以实际碾压宽度和长度计算。第九条地震作业车辆沿测线通过造成的农田地面设施损害,根据实际损害程度,由双方协商,给予适当补偿。第十条地震作业对封冻期的青苗损害的补偿标准,按作业车辆实际碾压损害程度确定,一般不超过对该地非封冻期作物损害补偿标准的30%,但个别地方青苗碾压严重的,经当事人双方认定,可酌情提高补偿标准。封冻期的具体期限由当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第十一条地震作业对无封冻期的已耕待种地造成损害的,应按照作业车辆实际碾压面积,参照当地劳务费用和机耕费用的标准补偿复耕费。第十二条地震作业对牧区人工种植的草场造成损害的,应按照草场实际损害面积和亩产量,及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牧草收购价格,予以补偿。对已承包给个人或集体的天然草场造成损害的,应根据该天然草场的实际产草情况和损害程度,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补偿办法。补偿费的标准,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第十三条地震作业对竹木造成损害的,应对实际损害株数逐株计算,进行补偿。竹木补偿标准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被损竹木归原竹木所有者。第十四条地震作业后的炮眼,应当由地震作业队负责回填。地震作业队不回填的,应按照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炮眼回填劳务费。第三章地震作业地震波造成损害的补偿第十五条地震作业队井中放炮,对其地震作业地震波(以下简称地震波)造成损害的补偿范围规定如下:(一)对土坯结构和砖、土坯混合结构的房屋、窑洞、厂房、正常生产的砖窑,炸药量在13公斤,地震波损害的补偿范围为距炮点半径40米以内;炸药量在46公斤,地震波损害的补偿范围为距炮点半径50米以内;炸药量在710公斤,地震波损害的补—1290—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偿范围为距炮点半径70米以内;炸药量在1115公斤,地震波损害的补偿范围为距炮点半径80米以内。(二)对混凝土结构的厂房建筑、机井、一般桥梁和水闸的地震波损害的补偿范围,比照本条(一)项规定的范围缩小1/4。第十六条在地震波损害的补偿范围内的地面设施,根据地震作业放炮后新造成的损害的程度,参考原造价和使用年限计算补偿费用,予以补偿。第十七条对地震波损害补偿范围内的机井的损害补偿,由当事人双方共同核实损害程度,并参照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机井档案资料、造价、使用年限,计算补偿费用予以补偿。第十八条在海滩和浅海区进行地震作业的,应当采用非炸药震源;在陆地进行地震作业,应当尽量避开鱼塘或养殖场。必须在鱼塘或养殖场内及其附近地区进行地震作业的,炮眼井底至鱼塘或养殖场水底的深度不得小于5米,炸药量不得大于10公斤。因地震作业对鱼类和其它水产类造成损害的,应当根据实际损害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国务院石油工业主管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第四章不予补偿的范围第十九条地震作业队在没有种植农作物的荒岭、荒坡、荒地、荒漠,以及封冻期的无种植耕地、草原进行石油勘探地震作业的,不予补偿,但对作业区的耕地应当负责复垦,恢复利用。第二十条地震作业队在国家和集体所有的闲置地,没有承包的沙滩、沙漠、河滩、湖滩、海滩、森林中的空地进行地震作业,不予补偿。第二十一条地震作业队主管部门向地震作业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提交作业计划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故意在作业线上抢种作物、苗木和突击设置地面设施的,其在地震作业后受到损害的,地震作业队不予补偿。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二条地震作业队违反第六条规定,擅自在安全距离内放炮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有关部门对地震作业队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责令其赔偿造成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1291—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事责任:(一)扣押、损坏、偷盗地震作业队的设备和器材的;(二)采取挖路、放水、扣车、扣人、围攻及殴打地震作业人员、煽动群众起哄闹事、阻碍地震作业队正常施工作业的;(三)采用欺骗的手段,利用损害补偿敲诈勒索的。第二十四条违反第四条规定,截留、回扣补偿费用的单位和个人,由监察部门责令其退回被截留、回扣的补偿费用,并可予以行政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其它行业和部门因地震勘探作业所造成的损害,可参照本规定进行补偿。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国务院石油工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292—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0号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的管理,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勘查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勘查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区范围以经纬度1′×1′划分的区块为基本单位区块。每个勘查项目允许登记的最大范围:(一)矿泉水为10个基本单位区块;(二)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放射性矿产为40个基本单位区块;(三)地热、煤、水气矿产为200个基本单位区块;(四)石油、天然气矿产为2500个基本单位区块。第四条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三)外商投资勘查的矿产资源;(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勘查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并应当自发证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第五条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但是,国家出资勘查的,国家委托勘查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1293—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第六条探矿权申请人申请探矿权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二)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三)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四)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五)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申请勘查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查的批准文件以及勘查单位法人资格证明。第七条申请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经批准,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滚动勘探开发的采矿许可证:(一)申请登记书和滚动勘探开发矿区范围图;(二)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三)需要进行滚动勘探开发的论证材料;(四)经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进行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的储量报告;(五)滚动勘探开发利用方案。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探矿权申请人。对申请勘查石油、天然气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予以公告或者提供查询。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保证国家地质勘查计划一类项目的登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制定。需要探矿权申请人修改或者补充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资料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知探矿权申请人限期修改或者补充。准予登记的,探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并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探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第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取得探矿权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勘查或者采矿活动。探矿权人与采矿权人对勘查作业区范围和矿区范围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发证的登记管理机关中级别高的登记管理机关裁决。第十条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年;但是,石油、天然气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7年。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1294—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2年。探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5年;但是,探明储量的区块,应当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将登记发证项目的名称、探矿权人、区块范围和勘查许可证期限等事项,通知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对勘查区块登记发证情况,应当定期予以公告。第十二条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第十三条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的,探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探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第十四条探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管理。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计划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探矿权人提出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的减免办法审查批准,可以减缴、免缴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一)国家鼓励勘查的矿种;(二)国家鼓励勘查的区域;(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探矿权可以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有偿取得。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权限确定招标区块,发布招标公告,提出投标要求和截止日期;但是,对境外招标的区块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定。登记管理机关组织评标,采取择优原则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缴纳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费用后,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并履行标书—1295—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中承诺的义务。第十七条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按照下列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一)第一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2000元;(二)第二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5000元;(三)从第三个勘查年度起,每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10000元。探矿权人当年度的勘查投入高于最低勘查投入标准的,高于的部分可以计入下一个勘查年度的勘查投入。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勘查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探矿权人应当自恢复正常勘查工作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核减相应的最低勘查投入的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予以批复。第十八条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施工;在开始勘查工作时,应当向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报告,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开工情况。第十九条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进行勘查时,发现符合国家边探边采规定要求的复杂类型矿床的,可以申请开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办理采矿登记手续。第二十条探矿权人在勘查石油、天然气等流体矿产期间,需要试采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试采申请,经批准后可以试采1年;需要延长试采时间的,必须办理登记手续。第二十一条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后,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停止相应区块的最低勘查投入,并可以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申请保留探矿权。但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或者因技术条件暂时难以利用等情况,需要延期开采的除外。保留探矿权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需要延长保留期的,可以申请延长2次,每次不得超过2年;保留探矿权的范围为可供开采的矿体范围。在停止最低勘查投入期间或者探矿权保留期间,探矿权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保留期届满,勘查许可证应当予以注销。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扩大或者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二)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三)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1296—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四)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的。第二十三条探矿权延续登记和变更登记,其勘查年度、探矿权使用费和最低勘查投入连续计算。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递交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者勘查项目终止报告,报送资金投入情况报表和有关证明文件,由登记管理机关核定其实际勘查投入后,办理勘查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一)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办理延续登记或者不申请保留探矿权的;(二)申请采矿权的;(三)因故需要撤销勘查项目的。自勘查许可证注销之日起90日内,原探矿权人不得申请已经注销的区块范围内的探矿权。第二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需要调查勘查投入、勘查工作进展情况,探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不得拒绝检查。对探矿权人要求保密的申请登记资料、勘查工作成果资料和财务报表,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保密。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一)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二)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三)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1297—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勘查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第三十三条探矿权人被吊销勘查许可证的,自勘查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探矿权。第三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五条勘查许可证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申请登记书、变更申请登记书、探矿权保留申请登记书和注销申请登记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第三十六条办理勘查登记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收费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第三十七条外商投资勘查矿产资源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八条中外合作勘查矿产资源的,中方合作者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将合作的勘查区块、矿种等有关文件资料报原发证机关复核并签署意见;在签订合同后,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勘查许可证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换领新的勘查许可证。探矿权使用费、最低勘查投入按照重新登记后的第一个勘查年度计算,并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减缴、免缴。第四十条从事区域地质调查、区域矿产调查、区域地球物理调查、区域地球化学调查、航空遥感地质调查和区域水文地质调查、区域工程地质调查、区域环境地质调查、海洋地质调查等地质调查工作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四十一条本办法附录的修改,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1987年12月16日国务院批准、石油工业部发布的《石油及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1298—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关于金矿地质勘查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年6月8日地质矿产部地发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局、总公司)地质勘查主管部门:为了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金矿资源,进一步加强金矿地质勘查,保护地勘单位的利益,保护利用国家资金发现和勘查的地质成果(无形资产)的国有资产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勘单位(部门)已经同有关方面签订的勘查承包合同,凡勘查资金按合同规定已经如期到位的,各地勘单位应按合同的规定按期向发包方提交勘查报告。凡是勘查资金未能按合同规定如期到位,地勘单位可以另行筹资勘查或寻求合作单位,勘查成果的法人财产权归地勘单位及新的合作者。对原发包方已投入的资金,依法扣除违约损失后,承认其在勘查成果价值中所占的权益份额。二、按国家有关规定,自1993年9月1日起,所有金矿地质勘查成果实行有偿使用。勘查成果的价值应经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在评估基础上,有偿使用的价格,可由供需双方商定,在一定范围内浮动。有偿使用价格低于实际勘查总成本的,应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有偿使用的方式由供需双方商定,可以是一次性转让,也可以是计价入股。地勘单位以一次性转让方式提供有偿使用勘查成果的收入,在实际勘查成本以内的部分,应全部用于矿产资源勘查再投入;超出成本部分应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再投入。以计价入股方式提供有偿使用勘查成果的,可比照《企业财务通则》关于无形资产的规定处理。三、地勘单位向有关方面承包金矿勘查储量时,其承包价款参照国家收购黄金的浮动价方式议定,按现行黄金收购价与1985年收购价的增幅,可供开发利用的储量承包的单价可在每吨450万元至650万元间商定。除合同约定的合资勘查项目外,一般勘查承包工作均不得挤占国家的地质勘探费。四、探矿权人申请边探边采,必须提供勘查矿床属第四或第五勘探类型的资料,经—1299—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省级勘查许可证管理机关和省级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五、供矿山建设使用的矿产资源勘查和报告编制必须按照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批下达的矿床工业指标执行。六、供矿山建设使用的矿产资源勘查报告必须由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批。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地质矿产部反映。—1300—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事部国土资源部人发(1999)33号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九日第一条为了保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质量,加强和规范评审人员管理,提高评审人员素质和执业水平,充分发挥专业人员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及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内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属职业资格范畴,纳入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由国家确认批准。第三条凡按照本规定取得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方可受聘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业务。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人事部负责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具有地质勘查、采(选)矿等工程或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三)从事相关工作(矿产勘查、储量评审、矿山或水源地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或设计)满10年,同时具有下列经历之一:1、主持过中型以上矿床或水源地勘查报告的编制工作;2、主持审查中型以上矿床或水源地勘查报告不少于5份;3、主持过中型以上矿床或水源地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或设计工作。(四)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院士及著名专家可适当放宽)。第六条符合上述条件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推荐,报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和总公司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申报。第七条经国土资源部组织考核合格者,由国土资源部统一颁发人事部和国土资源部用印的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证书有效期三年,三年期满,重新考核核定有效期。该证书全国范围内有效。—1301—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第八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须聘用矿产储量评估师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业务工作。第九条取得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应按规定参加国土资源部组织或授权组织的业务培训,并作为考核聘用的重要依据。第十条矿产储量评估师应熟悉和掌握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有关法律、规定、规范及技术要求,恪守公正客观、实事求是的原则。受聘担任评审的矿产储量评估师应对所承担的评审项目签署鉴定和评审意见,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十一条矿产储量评估师受聘承担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警告、暂停聘用或收回证书等处分。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302—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第一条为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益,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促进矿业发展,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确保矿产资源储量合理、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提交评审、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理辖海域内的矿产资源储量,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储量,是指经过矿产资源勘查和可行性评价工作所获得的矿产资源蕴藏量度的总称。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是指综合描述矿产资源储量的空间分布、质量、数量及其经济意义的说明文字和图表资料,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的各类勘查报告,闭坑地质报告以及矿产勘查和矿山生产、水源地建设阶段用于筹资、融资、探矿权或者采矿权转让过程中说明矿产资源储量的有关资料。第四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认定实行统一管理。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管理机构。国土资源部负责管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管理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矿产资源储量技术标准以及管理矿床工业指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第五条下列矿产资源储量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评审、认定:(一)申请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采矿权或取水许可证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二)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在转让探矿或者采矿权时应核实的矿产资源储量;(三)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公开发行股票及其他方式筹资、融资时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四)停办或关闭矿山时提交的尚未采尽的和注销的矿产资源储量;(五)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评审认定的矿产资源储量;(六)国土资源部认为应予评审、认定的其他情形的矿产资源储量。—1303—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第六条下列矿产资源储量由国土资源部管理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一)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和放射性矿产的矿产资源储量;(二)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公开发行股票时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三)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的矿产资源储量;(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储量;(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山资源储量;(六)前5项以外的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前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储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管理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其中,零星分散矿产资源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市(地)、县(市)负责工作并负责认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第七条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矿产资源储量,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评审、认定的,综合经济管理部门不予受理矿山建设或水源地建设项目立项申请;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以及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申请;证券管理机构不予受理公开发行股票申请;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不予受理贷款申请。第八条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矿产资源储量由具有资格和独立法人地位的评审机构评审。其中,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和放射性矿产资源储量由具有资格和独立法人地位的专业评审机构统一评审。第九条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以外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聘请具有资格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评审,由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主管单位认定;无主管单位的,由作业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定;作业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土资源部认定:(一)尚不能提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矿产资源储量;(二)在合法取得采矿权的矿区范围内,矿山企业维持简单再生产的新增储量。第十条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提交评审、认定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应负有妥善保管和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向外借阅、复制和用于有偿咨询或转让盈利等其他目的。第十一条提交评审机构评审的矿产资源储量,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二)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复印件;(三)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对提交送审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有主管单位的,应同时提交主管单位的初审意见书;—1304—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四)矿床开发的可行性评价工作的有关资料;(五)矿产资源储量合同以及与矿区开发建设或水源地建设有关的其他文件;(六)评审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与评审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第十二条评审机构自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15日内应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报单位。予以受理的,评审机构应对评审时间作出安排,并通报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的,评审机构应向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说明理由。第十三条评审机构评审矿产资源储量,应当聘请具有资格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并指定专家组长。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一般聘请5-7名专家;中型的,不少于3名专家;小型的1-2名专家。第十四条评审机构评审矿产资源储量,应当广泛听取各有关方面意见,必时要根据专家组长提议,由评审机构召开评审会议。评审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应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实地调查,对存在的重大问题的,要提出专门的调查报告。评审专家必须提出署名评审意见;评审机构必须提交评审意见书。根据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要求,评审机构可选派评审专家对矿产储量和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写过程中的有关技术问题提供咨询。第十五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聘请评审专家应当采取回避制度,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不应干预评审专家和评审机构的评审事务。第十六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应当参照下列技术标准和规定:(一)国家发布的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标准;(二)国家或有关部门发布的矿产资源储量技术标准;尚未发布矿产资源储量规范的矿种,可参照相近矿种的矿产资源储量技术标准;(三)国家和有关部门发布的与矿产资源储量、矿山生产或水源地建设有关的技术操作规程和要求;(四)国家发布的合理利用与有效保护矿产资源以及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定。第十七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应自签发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20日内送交相应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定。第十八条评审机构评审矿产资源储量按国家规定收取评审费。第十九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认定。第二十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由人事部、国土资源部授予资格,并负责管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由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制定。—1305—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第二十一条办理矿产资源储量认定手续,须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一)经评审后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二)专家署名的评审意见;(三)评审机构提供的评审意见书;(四)与评审过程有关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二条符合下列要求的矿产资源储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给予办理认定手续,下达认定书,批复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及有关单位;(一)承担评审工作的机构具有相应资格;(二)评审程序符合本办法规定;(三)评审工作中聘请的评审专家具有相应资格,并且评审专家人数符合第十三条规定;(四)评审工作依据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矿产资源储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认定手续,不下达认定书,但应书面通知评审机构和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并说明理由。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对评审机构提出的评审结论经交换意见后仍有重大异议的,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可自收到评审意见书面通知10日内,向负责认定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视具体情况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复审。第二十三条矿产资源储量认定自收齐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材料之日起,应在30日内完成。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认定书,应自签发之日起20日内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第二十四条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提供评审、认定的资料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的,所造成的后果由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自行承担。第二十五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不按本办法规定组织评审、延误矿产资源储量认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整顿;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资格。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取消其资格。第二十六条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矿产资源认定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306—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湖北省矿产储量管理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5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产储量管理,合理开发利用矿产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矿产储量,是指已经查明的符合现阶段开采技术和经济条件的矿产资源量。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或破坏。第三条在本省境内从事矿产储量的勘查、开发利用和报销管理工作,必须遵守本规定。本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矿产储量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在乡镇集体矿山企业矿产储量管理办法颁布前,乡镇集体矿山企业的储量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四条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矿产储量管理工作。省矿产储量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储委)负责审批全省矿产储量勘查报告(以下简称勘查报告)、储量报销、矿床工业指标等工作。省矿产储量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储委办公室)具体负责审查勘查报告、矿产储量及储量报销;组织开展有关矿产储量管理方面的科学研究活动;进行矿山回访调查等工作。第五条地区行署,市、州、县人民政府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行署)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储量管理工作。省各矿业主管部门,应结合本部门职责,协助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抓好矿产储量管理工作。矿山企业和地下水水源地开发单位的地测机构或地测技术人员,负责本企业矿产储量管理工作。—1307—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第二章勘查报告的审批第六条地质勘查资格的单位提交勘查报告,报省储委或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储委)审批。第七条下列矿产储量的勘查报告或数据必须经省储委审查批准后,方能作为矿山设计(生产)的依据或提供使用:(一)因新建或改、扩建矿山企业和地下水开采企业探明的储量;(二)在经批准的设计开采范围以外探明的矿产储量;(三)作为国家地质勘查储量承包结算依据的矿产储量;(四)参加评奖的科技成果中涉及的矿产储量数据;(五)用于经济建设中长期计划(或规划)及城乡供水建设规划的矿产和地下水储量;(六)由于改变工业指标等原因而重新计算的储量;(七)按规定必须由省储委审批的其他矿产储量。第八条地质勘查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省储委报送下年度勘查报告审批计划。地质勘查单位提交的勘查报告,必须先经地质勘查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后,方能报省储委审批,同时应向省储委提交下列文件:(一)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的勘查许可证;(二)地质勘查单位主管部门颁发的野外地质工作质量验收合格证明;(三)与矿山建设设计有关的其他重大问题的专题研究报告。第九条为提高勘查报告的审批质量,省储委办公室在收到勘查报告后,应指定主审人,对报告进行全面认真的评审,必要时可聘请评论员。需要召开审查会议的,由省储委办公室组织召开有矿山企业、矿山企业主管部门、设计单位、地质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主管部门和专家等参加的审查会议,并形成审查意见书。省储委根据审查意见书的建议,由主任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签发审批决议书。第十条审批勘查报告,必须执行国家技术监督部门统一颁发的质量标准或全国储委制订的规范。没有质量标准或规范的矿种,可按照地质勘探规范总则或比照相近矿种规范或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的要求进行审批、第十一条省储委办公室收到勘查报告后,应在4个月内批复。其中小型勘查报告应在2个月内批复。上述期限不包括勘查报告需要修改补充的时间。第十二条凡经审查批准的勘查报告,省储委应对申报单位下达审批决议书。对未取得全国储委或省储委下达的矿产储量审批决议书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1308—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应的手续。第十三条矿床工业指标由国家或省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既充分利用矿产储量,又注重矿山经济效益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后下达。矿山企业无主管部门的,其矿床工业指标由省储委制定下达。对违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技术规范的矿床工业指标,省储委有权否决,并要求有关部门重新制定。第十四条矿山企业需要改变原正式批准的矿床工业指标,应当上报论证资料,经有关矿业主管部门会同省储委审查同意后,由原矿床工业指标下达机关重新下达。矿山企业按重新下达的矿床工业指标计算矿产储量,提交重算储量报告。重算储量报告经全国储委或省储委批准后,方能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生产的依据。第三章矿产储量的开采和报销第十五条矿山、地下水和油气田建设企业,对取得的设计范围内的矿产储量,应报经有关管理部门审查后,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矿山企业因合并、分离、改变开采范围等原因变更矿产储量,必须经原批准开办该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会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能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七条矿山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根据采掘工程和探矿工程资料,在计算“三级”矿量的同时,对矿体进行再圈定,并按批准的矿床工业指标计算生产勘探储量,及时掌握开采过程中的探明储量、非正常开采损失量和保有储量,以便正确制定生产、技术改造计划和矿山接替计划。第十八条矿山生产勘探储量和地下水水源地开采量与原地质勘查储量存在较大误差,影响正常生产时,矿山企业和水源地开采单位应提出储量重算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储委复审,并重新颁发审批决议书。第十九条矿山年度及阶段储量报销报告,由原批准开办该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审批,报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非正常开采损失储量报销报告须会同省储委审批;矿山闭坑储量报告由原批准开办该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储委审批,并报省计划管理部门备案。矿山闭坑储量报告未经审批或未获批准,矿山企业不得撤出生产设施和毁坏生产系统,不得停闭采矿场所,有关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矿山闭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时,有权对矿山企业的储量报销现场进行检查。第二十条储量报销范围内残留于坑底或其边部、深部的储量,暂难利用但有可—1309—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能复采的残留储量,以及中停矿井(场)的未采储量,均不能报销。有关单位应对其采取保存措施,以备将来复采。第四章矿产储量的统计分析第二十一条凡经省储委或全国储委审查批准的矿产储量,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年度对其开采、报销、保有或增长情况进行统计。第二十二条矿山企业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如实编制本企业的矿产储量报表。矿产储量报表必须经本企业主管负责人同意,并经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报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第二十三条地下水开发利用情况报表的编制和报送程序,除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外,报表应同时报送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四条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对全省的矿产储量报表进行汇总,报省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对矿产储量报表中反映的情况进行技术分析,并将有价值的技术分析意见报送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第二十五条省储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对重点矿山企业的储量回访调查工作,并将回访调查情况上报全国储委。第二十六条凡需对外发布的本省矿产储量统计数据,必须先经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核定。未经核定的矿产储量统计数据,不得对外发布,亦不得列为国家矿产储量正式统计数据。第五章奖励与惩罚第二十七条对认真执行国家矿产储量管理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在矿产储量的勘查、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省地质矿产部门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一)在勘查报告和闭坑报告资料中弄虚作假的;(二)不按规定提交矿产储量报表的;(三)提交质量低劣的勘查报告又拒不改正的;(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对外发布矿产储量统计数据的。—1310—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在矿山设计、生产中擅自提高工业指标,造成矿产储量严重损失的;未经批准,擅自开发利用矿产储量,以及违反国家统计、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国家和省的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员应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办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规定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311—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甘肃省矿产储量管理条例(1994年8月3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矿产储量的审批第三章矿产储量的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产储量管理,充分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勘查、矿山设计和矿产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矿产储量是投入资金探明的矿产资源。矿产储量管理实行合理开发与有效保护的方针,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法侵占、开采、破坏和浪费矿产储量。第四条省矿产储量审批管理机构负责全省矿产储量管理,进行矿产储量的审批、统计、分析和注销。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工业主管部门,协助省矿产储量审批管理机构对与本地区、本部门有关的矿产储量进行管理;矿山企业负责本企业的矿产储量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受省矿产储量审批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1312—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第二章矿产储量的审批第六条省矿产储量审批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审批全省以下列矿产勘查储量报告:(一)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一般大型、中型、小型矿床勘查储量报告;(二)供中型、小型水源地建设使用的地下水勘查储量报告;(三)作为矿山和地下水水源地项目建议书使用的详查地质报告;(四)已批准的报告,由于工业指标的改变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矿产和地下水储量重大变化而重新编制的报告;(五)供矿山、地下水水源地改建或者扩建设计使用的补充勘探报告;(六)与原批准储量变化较大的矿山基建和生产勘探储量报告;(七)矿山闭坑储量注销报告。勘查储量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和地下水水源地设计建设的依据。第七条报送省矿产储量审批管理机构审批的矿产勘查储量报告,应当资料齐全,并有以下附件:(一)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任务书,或者使用单位的委托书,或者与使用单位签定的合同书;(二)勘查主管部门确认该报告可以提交省矿产储量审批管理机构审批的审查意见书;(三)国家或者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正式下达的储量计算工业指标及设计部门推荐工业指标时的技术经济研究论证报告;(四)矿石加工技术试验研究报告;(五)其他有关专项研究报告。第八条省矿产储量审批管理机构对储量计算工业指标的制定和变更进行监督。地质勘查单位和工业部门对工业指标有争议时,由省矿产储量审批管理机构裁定。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产勘查储量报告,不予批准:(一)对矿床内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未作综合评价和储量计算的;(二)勘查工作质量不合格或者控制程度不足,需要补做工作的;(三)工业指标有重大问题的;(四)矿产勘查储量报告需要作重大修改、补充,未按省矿产储量审批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完成的。第十条省矿产储量审批管理机构审批报告必须按照国家统一颁布的有关规范、规程及规定的要求进行。—1313—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第十一条省矿产储量审批管理机构在审查矿产勘查储量报告时,应当邀请工业主管部门、生产部门、设计单位、地质勘查单位及有关部门参加,听取意见和建议,提出审查意见书。地质勘查单位收到审查意见书后,必须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补充,按规定的期限报省矿产储量审批管理机构。第十二条省矿产储量审批管理机构收到矿产勘查储量报告后,应当在六个月内批复。第十三条矿产勘查储量报告未经批准,设计部门不得进行设计,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土地征用手续。第十四条供进一步勘查工作使用的普查、详查阶段的地质勘查报告,由地质勘查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批,审批单位应将其中的矿产储量报省储量审批管理机构备案。第三章矿产储量的管理第十五条省矿产储量审批管理机构负责对全省矿产储量的形势和变化进行统计分析,编制矿山和地下水水源地建设利用的新增储量年报,提供有关部门应用。第十六条省矿产储量审批管理机构参与矿山可行性研究、设计方案的审批,对储量的合理利用、综合利用进行监督。第十七条矿山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对已经形成或者即将形成的矿产储量的非正常损失,应当提出矿产储量非正常损失注销报告,由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矿产储量审批管理机构注销。第十八条矿山企业由于矿产储量的枯竭要求闭坑时,必须事先提出闭坑储量注销报告,经工业主管部门审查,省矿产储量审批管理机构批准注销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予以闭坑。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矿产储量管理方面的职责是:(一)指导和监督本地区矿山企业矿产储量管理工作;(二)负责本地区零星分散的小矿体或者矿点、国有矿山划出的边缘矿产、矿山闭坑后的残留矿体及不具备设计条件的小矿的储量管理工作;(三)负责汇总本地区矿产储量的利用、损失、保有等资料;(四)办理省矿产储量审批管理机构委托的有关工作。第二十条有关工业主管部门在矿产储量管理方面的职责是:(一)对所属矿山企业矿产储量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二)负责审查矿产储量的正常核减;—1314—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三)对所属矿山企业基建、生产勘探中所探求的储量,与原批准储量相对误差特大型矿床小于5%、大型矿床小于5-10%、中型矿床小于10-20%、小型矿床小于20-30%的报告负责审查,将审查意见报省矿产储量审批管理机构备案,对储量变化大于上述相对误差的储量报告,提出审查意见,报省矿产储量审批管理机构审批;(四)负责汇总本部门管理的矿产储量利用、损失、保有等资料。第二十一条矿山企业在本企业矿产储量管理方面的职责是:(一)负责矿产储量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工作;(二)做好生产勘探工作,提高矿产储量级别,为开采提供可靠的依据,负责提出生产勘探报告;(三)做好矿产储量的核减,负责提出矿产储量的非正常损失注销报告和闭坑储量注销报告;(四)负责统计、编报矿产储量的利用、损失、保有等资料,每年向省矿产储量审批管理机构作出报告。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矿产勘查储量报告未经批准擅自开采的,责令其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其采出的矿产品和非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矿产储量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储量破坏的,依照《刑法》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矿产勘查储量报告未经批准擅自设计利用的,责令设计单位停止设计,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对设计单位和设计委托单位分别处以设计费用50%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四条负责批准矿山设计方案的主管部门擅自放弃经省矿产储量审批管理机构批准的矿产储量,不做开采设计利用的,责令其设计利用,并对批准矿山设计方案的主管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矿山企业造成矿产储量非正常损失,未经矿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的,处以相当于矿产储量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六条矿山企业未经注销储量,擅自闭坑的,责令其补办矿产储量注销手续;造成矿产储量损失的,处以相当于矿产储量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本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规定的处罚,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执行,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规定的处罚,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的矿产储量审批管理机构执行。—1315—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第二十八条虚报、瞒报、拒报矿产储量的利用、损失、保有等统计资料的,由省矿产储量审批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据实补报,并依据《甘肃省统计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矿产储量审批管理机构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316—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江苏省矿产储量管理规定1997年8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产储量管理,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矿产资源,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可靠的矿产储量与地质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矿产储量,是指经勘查探明的具有利用价值的矿产资源储藏量。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储量的勘查、开发利用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矿产储量实行统一审批,统一登记、统计,统一规划、分配的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法侵占、转让、开采、破坏和浪费矿产储量。第五条省矿产资源委员会是本省矿产储量的审批机构,负责统一审批全省矿产储量和矿床工业指标,并下达批准书。省矿产资源委员会办公室是省矿产资源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矿产储量和矿床工业指标审批的具体工作。第六条省矿产资源委员会批准的矿产储量,是矿产资源规划分配、矿山和地下水水源地建设设计、矿业投资以及国有资产评估和地质勘查成果评估的依据。第七条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关工业主管部门和矿山企业,分别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履行矿产储量管理职责。第二章矿产储量审批第八条新建矿山或者开发地下水水源地的单位,必须由具有地质勘查资格的单—1317—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位提交矿产储量地质勘查报告,并按规定报省矿产资源委员会或者国家矿产资源委员会审批。第九条矿床工业指标是界定矿产储量的标准,地质勘查单位必须按照省矿产资源委员会批准的矿床工业指标计算储量。矿床工业指标,由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会同矿山企业和设计单位,根据地质勘查单位提出的矿床工业指标建议书论证后制定,报省矿产资源委员会审查批准并下达批准书。矿山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因条件变化需要变更批准的矿床工业指标,应当提出论证材料,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矿产资源委员会审批下达。第十条下列矿产储量地质勘查报告及储量数据,必须报经省矿产资源委员会审查批准:(一)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一般大型、中型、小型矿床地质勘查报告及供水源地建设使用的地下水地质勘查报告;(二)作为矿山和地下水水源地项目建议书使用的详查、普查地质勘查报告;(三)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需要重新审批的矿产储量变更报告;(四)供矿山、地下水水源地改建或者扩建设计使用的补充地质勘查报告;(五)矿山、矿井闭坑地质报告;(六)推广应用涉及矿产储量利用与变化的新技术、新方法的专题报告;(七)省矿产资源委员会规定的其他需要报批的事项。第十一条地质勘查单位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向省矿产资源委员会报送下年度矿产储量地质勘查报告审批计划。地质勘查单位提交的矿产储量地质勘查报告,应当先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并出具初审意见书后,方可报省矿产资源委员会审批,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的勘查许可证;(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任务书或者使用单位的委托书及双方签定的合同;(三)地质勘查单位的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书;(四)国家矿产资源委员会或者省矿产资源委员会审查下达的矿床工业指标;(五)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二条矿产储量地质勘查报告的审批,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质量标准和有关的规范、规程及规定进行。没有国家统一规范的矿种可以依据《固体矿产地质勘探规范总则》,比照类似矿种的勘探地质规范和生产、设计单位的要求进行。第十三条矿产储量地质勘查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编写不符合规范、规定要求,资料不全的;—1318—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二)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三)测试分析结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四)未对矿床内具有重要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进行综合评价和储量计算的;(五)工程控制程度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六)需要进行重大修改、补充而未按期完成的;(七)省矿产资源委员会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省矿产资源委员会审批矿产储量地质勘查报告时,应当邀请生产企业、设计单位、地质勘查单位和有关专家参加评审会议,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提出审查意见书。地质勘查单位应当根据审查意见书对矿产储量地质勘查报告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省矿产资源委员会审批。第十五条省矿产资源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矿产储量地质勘查报告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审批工作。地质勘查单位修改或者补充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审批期限内。第十六条供勘查使用的普查、详查的地质勘查报告,由地质勘查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工业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应当将其中的矿产储量报省矿产资源委员会和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第三章矿产储量管理第十七条未取得矿产储量批准书的,设计单位不得进行矿山设计,建设单位不得进行矿山建设,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国土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第十八条经省矿产资源委员会批准的矿产储量列入国有资产进行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更改或者注销。第十九条矿产储量由国家组织统一规划、分配。占有、使用矿产储量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办理占有、使用手续。第二十条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矿产储量的调查、统计、汇总,分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状况及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保证程度,向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编报矿产开采、注销、保有或者增加的年度报表。第二十一条省有关工业主管部门在矿产储量管理方面的职责是:(一)对所属矿山企业的矿产储量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二)对本部门矿产储量的正常核减进行审查;(三)在省矿产资源委员会授权的范围内,对所属矿山企业基建、生产勘探中探明—1319—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的储量与批准工业储量之间的误差进行审查并报省矿产资源委员会备案。相对误差较大(特大型矿床大于5%,大型矿床大于10%,中型矿床大于20%)的报告,应当报省矿产资源委员会复审;(四)对本部门管理的矿产储量的利用、损失、保有等资料进行汇总;(五)组织本部门矿山企业矿床工业指标的论证;(六)参与省矿产资源委员会对本部门矿产储量地质勘查报告的审查;(七)对本部门管理的矿产储量,统一规划,合理使用,并进行管理。第二十二条矿山企业在矿产储量管理方面的职责是:(一)合理利用和保护本企业的矿产储量;(二)做好生产勘探工作,提高储量级别,提出生产勘探报告,为开采提供可靠依据;(三)做好矿山地质工作和储量正常核减工作,对储量非正常损失提出储量注销报告;(四)统计和编报储量利用、损失、保有等资料,向省矿产资源委员会和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年度报告。第二十三条矿山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对矿体进行再圈定后的矿产储量与原批准的工业储量存在较大误差及非正常损失的,应当提出储量变更报告,报省矿产资源委员会重新审批。第二十四条矿山年度及阶段储量注销报告,经所在市、县(市)人民政府管理矿产资源的部门审核后,由批准开办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审批,报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矿山闭坑储量报告,由批准开办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矿产资源委员会审批,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闭坑。第二十五条储量注销范围内残留于坑底、边部和深部的储量、暂难利用但有可能复采的残留储量以及中停矿井(场)的未采储量,均不能注销。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采取有效的保存措施,以备复采。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六条对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省矿产资源委员会或者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给予奖励或者表彰:(一)执行有关矿产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成绩显著的;(二)重视勘查工作质量,在矿产储量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1320—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三)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储量成绩显著的;(四)综合开发利用共生、伴生矿产成绩显著的;(五)在矿产勘查、开发利用的科研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六)在矿产储量管理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七)矿产储量勘查报告经评选获优的;(八)承担矿产储量报告审查工作认真负责,作出重大贡献的;(九)取得省矿产资源委员会认为应当给予奖励或者表彰的其他显著成绩的。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对不按规定提交矿产储量报告或者在矿产储量地质勘查报告中弄虚作假的,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根据情节,处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警告和2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矿产储量地质勘查报告或者依据未经批准的矿产储量地质勘查报告进行设计和开采利用的;(二)不按批准的矿产储量进行开采设计利用的;(三)未经批准,造成矿产储量非正常损失的;(四)擅自提高矿床工业指标造成矿产储量损失的;(五)未按规定的程序注销矿产储量而擅自闭坑造成矿产储量损失的。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江苏省城镇供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十条本规定由省矿产资源委员会会同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应用解释。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321—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江苏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9年10月30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促进矿产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管理,贯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的方针,依法维护矿业秩序,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的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土地、水利、农林、公安、工商行政等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遵守土地管理、林业发展、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水土保持、矿山安全和军事设施、风景名胜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地质环境保护,防治地质灾害。—1322—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第二章矿产资源规划第七条矿产资源规划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的依据。矿产资源规划应当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开发利用与节约并举的原则,兼顾当前与长远、国家与地方利益,控制矿业总量,优化矿业结构,节约利用矿产资源,实行矿产资源战略储备,并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相适应。第八条全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包括编制依据、管理现状、需求预测、指导原则、政策措施等内容,体现经济效益、资源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全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计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第九条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等专项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设区的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专项规划,由该市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的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应当服从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下级矿产资源规划应当服从上级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环境保护、水土保护、城乡建设、旅游发展、水资源开发、森林保护、防汛抗洪、地质灾害防治等规划协调一致。第十一条矿产资源规划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编制审批后,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第三章矿产资源勘查第十二条在本省境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核发的地质勘查资格证书。探矿权申请人不具备地质勘查资格的,应当委托具有地质勘查资格的单位进行地质勘查。第十三条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一)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1323—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第十四条探矿权申请人申请探矿权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申请登记资料。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勘查登记申请之日起四十日内,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探矿权申请人。准予登记,申请人逾期不办理登记的,视为放弃探矿权申请。第十五条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完成或者终止地质勘查项目,应当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递交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者勘查终止报告。地质勘查报告应当按照勘查计划和地质勘探规范编写。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地质勘查报告,应当报矿产储量管理机构评审认定。第十六条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和各类矿产储量的统计资料,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务院规定汇交或者填报。地质勘查报告以及其他有价值的地质勘查资料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实行有偿使用。第四章矿产资源开采第十七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三)岩盐、芒硝以及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第十八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的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发证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二)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的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授权所辖区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的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第十九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的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并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和其他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1324—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的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第二十条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的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的主管部门授权审批发证的,不得再行授权。第二十一条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签署意见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开采地下水资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二十二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审批权限,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探矿权人申请采矿的,应当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副本;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当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申请开采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矿产资源无地质勘查储量报告的,应当提交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的主管部门认定的地质资料。第二十三条采矿权申请人自收到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划定矿区范围文件之日起,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立项、可行性研究、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矿山企业设立等各项工作,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采矿权申请。第二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采矿权申请之日起四十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需要采矿权申请人修改或者补充相应资料的,应当限期修改或者补充,其所占用的时间从规定期限内扣除。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利益,保障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十六条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矿产资源勘查情况报告或者开发利用年度报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对矿产资源勘查情况报告和开发利用年度报告进行监督检查。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要求保密的资料,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保密。第二十七条探矿权人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地质勘查工作标准、规程和规范,按照批准的勘查设计进行施工,不得越界勘查,不得擅自进行采矿活动。探矿权人需要进行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和相应—1325—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的论证资料。第二十八条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矿区范围、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禁止采用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第二十九条矿产储量应当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登记、统计、核减、注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或者注销。第三十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需要使用国有、集体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要求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第三十一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预防地质灾害,对可能诱发或者已经发生地质灾害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按照谁诱发谁治理的原则,采取预防和治理措施,防止灾害的发生或者扩大。第三十二条采矿权人停办、关闭矿山,应当依法做好矿山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森林植被和环境保护等工作;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应当依法负责恢复和治理,所需费用由采矿权人承担。第三十三条国务院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必须交售给指定单位,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购。采矿权人销售矿产品时,应当出示采矿许可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矿产品运销环节的管理。第三十四条采矿权人应当依法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进行勘查或者采矿、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或者矿区范围进行勘查或者采矿、擅自转让探矿权或者采矿权、违法收购和销售矿产品等违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的处罚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擅自进行矿产储量核减、注销的,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应当采取防治地质灾害发生的措施而未采取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1326—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九条上级负责地质矿产管理的主管部门对其下级负责地质矿产管理的主管部门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以及依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而不给予处罚的行为,有权责令改正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第四十条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1327—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第四章矿产资源开发法规制度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1328—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五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申请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以及采矿企业法人资格证明。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需要采矿权申请人修改或者补充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料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知采矿权申请人限期修改或者补充。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并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采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1329—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应当通知矿区范围所在地的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并可以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织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志。第九条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第十条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第十一条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管理。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计划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采矿权人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的减免办法审查批准,可以减缴、免缴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一)开采边远贫困地区的矿产资源的;(二)开采国家紧缺的矿种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矿山企业严重亏损或者停产的;(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采矿权可以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有偿取得。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权限确定招标的矿区范围,发布招标公告,提出投标要求和截止日期;但是,对境外招标的矿区范围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定。登记管理机关组织评标,采取择优原则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缴纳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费用后,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并履行标书中承诺的义务。第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年度报告。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1330—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第十六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八条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第十九条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十四条采矿权人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的,自采矿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申请采矿权。第二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六条采矿许可证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申请登记书、变更—1331—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申请登记书和注销申请登记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第二十七条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收费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第二十八条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外合作开采矿产资源的,中方合作者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将合作的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发利用方案等资料报原发证机关复核并签署意见;在签订合同后,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第三十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换领新采矿许可证。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开办的矿山企业,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开始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并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减缴、免缴。第三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和吊销的采矿许可证予以公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矿区范围,是指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划定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本办法所称开采方式,是指地下开采或者露天开采。第三十三条本办法附录的修改,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1990年11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同时废止。附录: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矿种目录1煤6煤成(层)气2石油7地热3油页岩8放射性矿产4烃类天然气9金5二氧化碳气10银—1332—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11铂23锑12锰24钼13铬25稀土14钴26磷15铁27钾16铜28硫17铅29锶18锌30金刚石19铝31铌20镍32钽21钨33石棉22锡34矿泉水—1333—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1993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1号发布根据2001年9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石油工业的发展,促进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石油资源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所有。第四条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参加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外国企业的合作开采活动及其投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接受中国政府有关机关的监督管理。第五条国家对参加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外国企业的投资和收益不实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外国企业在合作开采中应得石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第六条国务院指定的部门负责在国务院批准的合作区域内,划分合作区块,确定合作方式,组织制定有关规划和政策,审批对外合作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第七条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方石油公司)负责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经营业务;负责与外国企业谈判、签订、执行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合同;在国务院批准的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区域内享有与外国企业合作进行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专营权。第八条中方石油公司在国务院批准的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区域内,按划分的合作区块,通过招标或者谈判,与外国企业签订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合同。该合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后,方为成立。—1334—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中方石油公司也可以在国务院批准的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区域内,与外国企业签订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合作合同。该合同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第九条对外合作区块公布后,除中方石油公司与外国企业进行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活动外,其他企业不得进入该区块内进行石油勘查活动,也不得与外国企业签订在该区块内进行石油开采的经济技术合作协议。对外合作区块公布前,已进入该区块进行石油勘查(尚处于区域评价勘查阶段)的企业,在中方石油公司与外国企业签订合同后,应当撤出。该企业所取得的勘查资料,由中方石油公司负责销售,以适当补偿其投资。该区块发现有商业开采价值的油(气)田后,从该区块撤出的企业可以通过投资方式参与开发。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应当根据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定期对所确定的对外合作区块进行调整。第十条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应当遵循兼顾中央与地方利益的原则,通过吸收油(气)田所在地的资金对有商业开采价值的油(气)田的开发进行投资等方式,适当照顾地方利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合作区域内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土地使用、道路通行、生活服务等方面给予有效协助。第十一条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应当依法纳税,并缴纳矿区使用费。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企业的雇员,应当就其所得依法纳税。第十二条为执行合同所进口的设备和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减税、免税或者给予税收方面的其他优惠。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第二章外国合同者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中方石油公司与外国企业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必须订立合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由签订合同的外国企业(以下简称外国合同者)单独投资进行勘探,负责勘探作业,并承担勘探风险;发现有商业开采价值的油(气)田后,由外国合同者与中方石油公司共同投资合作开发;外国合同者并应承担开发作业和生产作业,直至中方石油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接替生产作业为止。第十四条外国合同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从生产的石油中回收其投资和费用,并取得报酬。第十五条外国合同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可以将其应得的石油和购买的石油运往国外,也可以依法将其回收的投资、利润和其他合法收益汇往国外。—1335—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外国合同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其应得的石油,一般由中方石油公司收购,也可以采取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销售,但是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石油产品的规定。第十六条外国合同者开立外汇账户和办理其他外汇事宜,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其他规定。外国合同者的投资,应当采用美元或者其他可自由兑换货币。第十七条外国合同者应当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公司、子公司或者代表机构。前款机构的设立地点由外国合同者与中方石油公司协商确定。第十八条外国合同者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应当及时地、准确地向中方石油公司报告石油作业情况,完整地、准确地取得各项石油作业的数据、记录、样品、凭证和其他原始资料,并按规定向中方石油公司提交资料和样品以及技术、经济、财会、行政方面的各种报告。第十九条外国合同者执行合同,除租用第三方的设备外,按照计划和预算所购置和建造的全部资产,在其投资按照合同约定得到补偿或者该油(气)田生产期期满后,所有权属于中方石油公司。在合同期内,外国合同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这些资产。第三章石油作业第二十条作业者必须根据国家有关开采石油资源的规定,制订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并经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批准后,实施开发作业和生产作业。第二十一条石油合同可以约定石油作业所需的人员,作业者可以优先录用中国公民。第二十二条作业者和承包者在实施石油作业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作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并按照国际惯例进行作业,保护农田、水产、森林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防止对大气、海洋、河流、湖泊、地下水和陆地其他环境的污染和损害。第二十三条在实施石油作业中使用土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各项石油作业的数据、记录、样品、凭证和其他原始资料,所有权属于中方石油公司。前款所列数据、记录、样品、凭证和其他原始资料的使用、转让、赠与、交换、出售、发表以及运出、传送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1336—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第四章争议的解决第二十五条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合同的当事人因执行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当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当事人未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中国人民法院起诉。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在限期内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停止实施石油作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进入对外合作区块进行石油勘查活动或者与外国企业签订在对外合作区块内进行石油开采合作协议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未向中方石油公司及时、准确地报告石油作业情况的,未按规定向中方石油公司提交资料和样品以及技术、经济、财会、行政方面的各种报告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未经批准,擅自实施开发作业和生产作业的;(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使用石油作业的数据、记录、样品、凭证和其他原始资料或者将其转让、赠与、交换、出售、发表以及运出、传送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石油”,是指蕴藏在地下的、正在采出的和已经采出的原油和天然气。(二)“陆上石油资源”,是指蕴藏在陆地全境(包括海滩、岛屿及向外延伸至5米—1337—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水深处的海域)的范围内的地下石油资源。(三)“开采”,是指石油的勘探、开发、生产和销售及其有关的活动。(四)“石油作业”,是指为执行合同而进行的勘探、开发和生产作业及其有关的活动。(五)“勘探作业”,是指用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和包括钻探井等各种方法寻找储藏石油圈闭所做的全部工作,以及在已发现石油的圈闭上为确定它有无商业价值所做的钻评价井、可行性研究和编制油(气)田的总体开发方案等全部工作。(六)“开发作业”,是指自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被批准之日起,为实现石油生产所进行的设计、建造、安装、钻井工程等及其相应的研究工作,包括商业性生产开始之前的生产活动。(七)“生产作业”,是指一个油(气)田从开始商业性生产之日起,为生产石油所进行的全部作业以及与其有关的活动。第二十九条本条例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于外国承包者。第三十条对外合作开采煤层气资源由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实施专营,并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338—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1982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根据2001年9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扩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在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允许外国企业参与合作开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资源,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资源管辖海域的石油资源,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所有。在前款海域内,为开采石油而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作业船舶,以及相应的陆岸油(气)集输终端和基地,都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第三条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参与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外国企业的投资、应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外国企业的合作开采活动。在本条例范围内,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一切活动,都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参与实施石油作业的企业和个人,都应当受中国法律的约束,接受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第四条国家对参加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外国企业的投资和收益不实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外国企业在合作开采中应得石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第五条国务院指定的部门依据国家确定的合作海区、面积,决定合作方式,划分合作区块;依据国家长期经济计划制定同外国企业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规划;制定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业务政策和审批海上油(气)田的总体开发方案。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业务,由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全面负责。—1339—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公司,享有在对外合作海区内进行石油勘探、开发、生产和销售的专营权。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地区公司、专业公司、驻外代表机构,执行总公司交付的任务。第七条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就对外合作开采石油的海区、面积、区块,通过组织招标,采取签订石油合同方式,同外国企业合作开采石油资源。前款石油合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即为有效。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采取其他方式运用外国企业的技术和资金合作开采石油资源所签订的文件,也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第二章石油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通过订立石油合同同外国企业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石油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由石油合同中的外国企业一方(以下称外国合同者)投资进行勘探,负责勘探作业,并承担全部勘探风险;发现商业性油(气)田后,由外国合同者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双方投资合作开发,外国合同者并应负责开发作业和生产作业,直至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按照石油合同规定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接替生产作业。外国合同者可以按照石油合同规定,从生产的石油中回收其投资和费用,并取得报酬。第九条外国合同者可以将其应得的石油和购买的石油运往国外,也可以依法将其回收的投资、利润和其他正当收益汇往国外。第十条参与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国企业、外国企业,都应当依法纳税,缴纳矿区使用费。前款企业的雇员,都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十一条为执行石油合同所进口的设备和材料,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减税、免税,或者给予税收方面的其他优惠。第十二条外国合同者开立外汇账户和办理其他外汇事宜,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其他规定。第十三条石油合同可以约定石油作业所需的人员,作业者可以优先录用中国公民。第十四条外国合同者在执行石油合同从事开发、生产作业过程中,必须及时地、准确地向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报告石油作业情况;完整地、准确地取得各项石油作业的数据、记录、样品、凭证和其他原始资料,并定期向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提交必要的资—1340—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料和样品以及技术、经济、财会、行政方面的各种报告。第十五条外国合同者为执行石油合同从事开发、生产作业,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并依法履行登记手续。前款机构的住所地应当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共同商量确定。第十六条本条例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向石油作业提供服务的外国承包者,类推适用。第三章石油作业第十七条作业者必须根据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开采石油资源的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制定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和实施生产作业,以达到尽可能高的石油采收率。第十八条外国合同者为执行石油合同从事开发、生产作业,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现有的基地;如需设立新基地,必须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前款新基地的具体地点,以及在特殊情况下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都必须经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书面同意。第十九条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有权派人参加外国作业者为执行石油合同而进行的总体设计和工程设计。第二十条外国合同者为执行石油合同,除租用第三方的设备外,按计划和预算所购置和建造的全部资产,当外国合同者的投资按照规定得到补偿后,其所有权属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在合同期内,外国合同者仍然可以依据合同的规定使用这些资产。第二十一条为执行石油合同所取得的各项石油作业的数据、记录、样品、凭证和其他原始资料,其所有权属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前款数据、记录、样品、凭证和其他原始资料的使用和转让、赠与、交换、出售、公开发表以及运出、传送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作业者和承包者在实施石油作业中,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方面的法律规定,并参照国际惯例进行作业,保护渔业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防止对大气、海洋、河流、湖泊和陆地等环境的污染和损害。第二十三条石油合同区产出的石油,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陆,也可以在海上油(气)外输计量点运出。如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地点登陆,必须经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批准。—1341—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在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活动中,外国企业和中国企业间发生的争执,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通过协商不能解决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机构进行调解、仲裁,也可以由合同双方协议在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第二十五条作业者、承包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石油作业的,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在限期内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停止实施石油作业。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第二十六条本条例所用的术语,其定义如下:1.“石油”是指蕴藏在地下的、正在采出的和已经采出的原油和天然气。2.“开采”是泛指石油的勘探、开发、生产和销售及其有关的活动。3.“石油合同”是指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同外国企业为合作开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资源,依法订立的包括石油勘探、开发和生产的合同。4.“合同区”是指在石油合同中为合作开采石油资源以地理座标圈定的海域面积。5.“石油作业”是指为执行石油合同而进行的勘探、开发和生产作业及其有关的活动。6.“勘探作业”是指用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和包括钻勘探井等各种方法寻找储藏石油的圈闭所做的全部工作,以及在已发现石油的圈闭上为确定它有无商业价值所做的钻评价井、可行性研究和编制油(气)田的总体开发方案等全部工作。7.“开发作业”是指从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批准油(气)田的总体开发方案之日起,为实现石油生产所进行的设计、建造、安装、钻井工程等及其相应的研究工作,并包括商业性生产开始之前的生产活动。8.“生产作业”是指一个油(气)田从开始商业性生产之日起,为生产石油所进行的全部作业以及与其有关的活动,诸如采出、注入、增产、处理、贮运和提取等作业。9.“外国合同者”是指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签订石油合同的外国企业。外国企业可以是公司,也可以是公司集团。10.“作业者”是指按照石油合同的规定负责实施作业的实体。11.“承包者”是指向作业者提供服务的实体。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342—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1988年12月5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月1日财政部令第1号发布)第一条为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扩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鼓励开发我国海洋石油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大陆架及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管辖权的海域内依法从事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第三条矿区使用费按照每个油、气田日历年度原油或者天然气总产量计征,矿区使用费费率如下:(一)原油年度原油总产量不超过100万吨的部分,免征矿区使用费;年度原油总产量超过100万吨至150万吨的部分,费率为4%;年度原油总产量超过150万吨至200万吨的部分,费率为6%;年度原油总产量超过200万吨至300万吨的部分,费率为8%;年度原油总产量超过300万吨至400万吨的部分,费率为10%;年度原油总产量超过400万吨的部分,费率为12.5%。(二)天然气年度天然气总产量不超过20亿立方米的部分,免征矿区使用费;年度天然气总产量超过20亿立方米至35亿立方米的部分,费率为1%;年度天然气总产量超过50亿立方米至50亿立方米的部分,费率为2%;年度天然气总产量超过35亿立方米的部分,费率为3%。第四条原油和天然气的矿区使用费,均用实物缴纳。第五条原油和天然气的矿区使用费,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中外合作油、气田的矿区使用费,由油、气田的作业者代扣,交由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负责代缴。第六条矿区使用费按年计算,分次或分期预缴,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预缴期限—1343—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和汇算清缴期限,由税务机关确定。第七条油、气田的作业者应当在每一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油、气田的产量,以及税务机关所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第八条矿区使用费的代扣义务人和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缴纳矿区使用费。逾期缴纳的,税务机关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矿区使用费的1‰的滞纳金。第九条油、气田的作业者违反第七条的规定,不按期向税务机关报送油、气田的实际产量和税务机关所需其他有关资料的,税务机关可酌情处以人民币5000元以下的罚款;隐匿产量的,除追缴应缴纳的矿区使用费外,可酌情处以应补缴矿区使用费5倍以下的罚款。第十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原油:指在自然状态下的固态和液态烃,也包括从天然气中提取的除甲烷(CH4)以外的任何液态烃。(二)天然气:指在自然状态下的非伴生天然气及伴生天然气。非伴生天然气:指从气藏中采出的所有气态烃包括湿气、干气,以及从湿气中提取液态烃后的剩余气体。伴生天然气:指从油藏中与原油同时采出的所有气态烃,包括从中提取液态烃后的剩余气体。(三)年度原油总产量:指合同区内每一个油、气田在每一日历年度内生产的原油量,扣除石油作业用油和损耗量之后的原油总量。(四)年度天然气总产量:指合同区每一个油、气田在每一日历年度内生产的天然气量,扣除石油作业用气和损耗量之后的天然气总量。第十一条本规定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1344—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1990年1月13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15日财政部令第3号发布)第一条为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扩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鼓励开发我国陆上石油资源,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第三条矿区使用费按照每个油、气田日历年度原油或者天然气总产量分别计征。矿区使用费费率如下:(一)原油年度原油总产量不超过5万吨的部分,免征矿区使用费;年度原油总产量超过5万吨至10万吨的部分,费率为1%;年度原油总产量超过10万吨至15万吨的部分,费率为2%;年度原油总产量超过15万吨至20万吨的部分,费率为3%;年度原油总产量超过20万吨至30万吨的部分,费率为4%;年度原油总产量超过30万吨至50万吨的部分,费率为6%;年度原油总产量超过50万吨至75万吨的部分,费率为8%;年度原油总产量超过75万吨至100万吨的部分,费率为10%;年度原油总产量超过100万吨的部分,费率为12.5%。(二)天然气年度天然气总产量超过1亿标立方米的部分,免征矿区使用费;年度天然气总产量超过1亿标立方米至2亿标立方米的部分,费率为1%;年度天然气总产量超过2亿标立方米至3亿标立方米的部分,费率为2%;年度天然气总产量超过3亿标立方米至4亿标立方米的部分,费率为3%;年度天然气总产量超过4亿标立方米至6亿标立方米的部分,费率为4%;年度天然气总产量超过6亿标立方米至10亿标立方米的部分,费率为6%;年度天然气总产量超过10亿标立方米至15亿标立方米的部分,费率为8%;—1345—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年度天然气总产量超过15亿标立方米至20亿标立方米的部分,费率为10%;年度天然气总产量超过20亿标立方米的部分,费率为12.5%。第四条原油和天然气的矿区使用费,均用实物缴纳。第五条原油和天然气的矿区使用费,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中外合作开采的油气田的矿区使用费,由油、气田的作业者代扣,交由中国石油开发公司负责代缴。第六条矿区使用费按年计算,分次或者分期预缴,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预缴期限和汇算清缴期限,由税务机关确定。第七条油、气田的作业者应当在每一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油、气田的产量,以及税务机关所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第八条矿区使用费的代扣义务人和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缴纳矿区使用费。逾期缴纳的,税务机关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矿区使用费的1%的滞纳金。第九条油、气田的作业者违反第七条的规定,不按期向税务机关报送油、气田的实际产量和税务机关所需其他有关资料的,税务机关可酌情处以人民币5000元以下的罚款;隐匿产量的,除追缴应缴纳的矿区使用费外,可酌情处以应补缴矿区使用费5倍以下的罚款。第十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原油:指在自然状态下的固态和液态烃,也包括从天然气中提取的除甲烷(CH4)以外的任何液态烃。(二)天然气:指在自然状态下的非伴生天然气及伴生天然气。非伴生天然气:指从气藏中采出的所有气态烃包括湿气、干气,以及从湿气中提取液态烃后的剩余气体。伴生天然气:指从油藏中与原油同时采出的所有气态烃,包括从中提取液态烃后的剩余气体。(三)年度原油总产量:指合同区内每一个油、气田在每一日历年度内生产的原油量,扣除石油作业用油和损耗量之后的原油总量。(四)年度天然气总产量:指合同区每一个油、气田在每一日历年度内生产的天然气量,扣除石油作业用气和损耗量之后的天然气总量。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务院税务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规定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1346—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关于加强黄金生产管理的通知(1996年8月6日地质矿产部地发1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勘局:当前,我部系统金矿开发形势很好,生产规模不断扩大,黄金产量逐年提高,金矿开发已成为部分地勘单位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和脱贫致富的主要途径。但是,在金矿开发迅速发展的进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较为突出的是黄金生产的组织和管理薄弱,有的生产单位没有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和制度,以致个别生产单位出现了较为严重的违纪问题,这种情况必须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为了切实加强对黄金生产的管理,促进黄金生产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现将黄金生产的有关规定重申如下:一、从事黄金生产的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取缔黄金市场加强黄金产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4〕7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地矿部原直管局颁发的《金矿勘查开发暂行管理办法》(地直发〔1994〕00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在黄金生产(包括成品金、合质金、含金精矿、含金块矿及中间产品、砂金等)的生产、运输、储藏、保管多个环节,要有数人同时负责,管理制度上严格禁止个人单独接触到金产品的机会,防止丢失或被盗。黄金生产要严格实施封闭式管理制度。三、黄金生产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将所生产的黄金全部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请各地勘局及地勘单位,在近期内对黄金生产单位及主要生产过程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检查,组织建立健全黄金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针对薄弱环节强化管理,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尽快建立规范的黄金生产和管理秩序。—1347—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国务院关于整顿矿业秩序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通知(1995年12月11日国务院国发33号)各省、自冶区、直辖市人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改革开放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和《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在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维护矿业秩序等方面做了许多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无证擅自开采、滥采乱挖矿产资源,出卖矿产资源或者采矿权,非法经营甚至盗窃抢夺、走私贩私矿产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在一些地区还相当严重,破坏了矿产资源,严重影响了国有矿山企业生产,侵害了国家权益,扰乱了矿业秩序,危害了社会安定。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法制观念淡薄,管理不力,只顾追求局部、眼前的经济利益所致。矿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矿产资源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为切实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权益,保障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依法进行,现通知如下:一、认真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牢固树立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观念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学习、宣传《矿产资源法》和《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执法的自觉性,严格依法行政;要充分认识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而不是所在地方或分管部门所有,更不属于小团体所有,教育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牢固树立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观念;要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权益,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与地方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关系,切实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坚持依法管矿、办矿。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以任何形式买卖或者变相买卖矿产资源或者采矿权。二、依法检查整顿矿业秩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业秩序认真进行检查整顿。矿业秩序检查整顿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到1996年06月底结束,采取—1348—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所有矿山企业、个体采矿者、矿产品经营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都要对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自查自纠;在普遍自查的基础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得少于30%。检查整顿的主要内容是:(一)未取得合法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二)越界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采矿;(三)非法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四)擅自从事矿产品经营活动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购或销售国家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五)盗窃、抢夺矿山企业的矿产品及其他资产,破坏矿山生产设施,扰乱矿区生产、工作秩序;(六)违反环境保护、矿山安全等法律、法规进行采矿或者开办选冶厂,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污染或者重大人员伤亡事故;(七)拒不缴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税费;(八)不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的办矿条件和审批发证程序而办理审批、发证;(九)党政机关或党政机关干部违反规定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采矿、经营矿产品或者庇护违法开采、经营等行为。重点检查的对象是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比较严重、矿业秩序严重混乱的地区、矿区,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认为需要重点检查的其他地区或单位。三、认真纠正存在问题,坚决查处大案要案对检查中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要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政策,认真纠正和处理。处理时要贯彻“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凡未依法取得勘查、采矿许可证,且不具备条件的,一律取缔。对越界勘查、开采的,要限期退至批准的范围。坚决取缔矿产品非法收购点。违反规定下放的审批权限一律收回。对于重点检查中查出的问题,特别是明知故犯、屡教不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从严处理,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外,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要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盗窃、抢夺矿产品及资材,破坏生产设施和生产秩序的违法犯罪分子,要坚决依法惩处。各地要对违法违纪大案要案公开曝光,以推动矿业秩序检查整顿工作不断深入。在检查整顿的同时,要继续做好矿业管理方面的各项工作。要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的有关规定抓紧核定或划定矿区范围,在1996年年底前完成对国有重点矿山企业的采矿补登记工作,依法维护国有矿山—1349—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企业的合法权益。四、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切实加强矿业管理通过对矿业秩序的整顿,各地及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规划、审批、生产经营秩序等的管理工作做出具体安排,并着力抓好检查落实,切实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权益,确保矿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整顿矿业秩序,切实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权益,是保障我国矿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保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保持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涉及面广,难度较大,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组织地质矿产、工商行政管理、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通力协作,共同抓好落实。各级地质矿产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集中必要力量,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重点抓好这项工作。国务院将责成地质矿产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到一些地区进行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将检查整顿情况,于1996年7月底前报国务院。—1350—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的有关规定第一条开采黄金矿产,必须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黄金管理局审查批准,或经国家经贸委黄金管理局委托的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黄金工业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由国家经贸委黄金管理局颁发的《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后,方准开采。第二条申请开采黄金矿产符合下列条款之一者,须报国家经贸委黄金管理局审批。(一)申请开采黄金矿产,岩金生产规模在100吨/日以上(含100吨/日)的,砂金生产规模在80万立方米/年以上(含80万立方米/年)的。(二)外商投资开采的黄金矿产。第三条申请开采黄金矿产属第二条规定之外者,由国家经贸委黄金管理局委托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黄金工业管理部门审批,并报国家经贸委黄金管理局备案。第四条申请开采黄金矿产的单位,需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一)采矿权申请人开采黄金矿产的申请文件及填好的《开采黄金矿产申请表》。(二)明确表示矿区范围的正规图件。(三)经有关机构审查批准的地质勘查报告。(四)采取联营(股份)公司形式开采黄金矿产,应附所办公司章程及有关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文件。(五)申请的矿界有争议时,应附经有关部门裁定的矿界协议书。(六)环保部门出具的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七)开采黄金矿产需由国家经贸委黄金管理局审批的,须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黄金工业管理部门行文,上报国家经贸委黄金管理局审批。第五条每年底,由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黄金工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区的黄金矿山企业进行年检,并编写年报,于下一年度第一季度内上报国家经贸委黄金管理局。第六条国家经贸委黄金管理局对其委托的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黄金管理部门的审批发证、年检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七条任何黄金矿山企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或不按本规定的要求接受年检的,发证机关有权吊销《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1351—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第八条《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的有效期按照经济类型、矿山储量规模确定:国有矿山:大型以上的最长有效期为15年;中型的最长有效期为10年;小型的最长有效期为5年;集体矿山:最长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开采的,应当在有效期满30日前,据规模情况到黄金管理部门办理延期开采手续。第九条当开采的黄金资源枯竭时,必须到原批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交回《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第十条《开采黄金矿产申请表》、《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由国家经贸委黄金管理局统一印制,严禁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第十一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国家经贸委黄金管理局。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冶金部关于开采黄金矿产审批手续的通知》(冶黄[1998]66号)同时废止。凡持有《开办黄金矿山批准证书》或《黄金矿产准采证》的单位,请于2000年底前换领国家经贸委黄金管理局颁发的《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1352—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中共宁陕县委宁陕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矿产资源开发的实施办法2000年1月1日第一章大开放加快开发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地委、行署《关于进一步加快矿产资源开发,大力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决定》精神,促进矿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矿产资源法》和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县境内矿产资源实行对外开放。欢迎县内外各种经济实体、社会团体和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矿产企业,或以购买、租赁、承包。联营等形式改造现有矿产企业。第三条鼓励找矿报矿,加快地勘步伐。(一)凡提供有价值的找矿线索、标本和矿点的,经有资质的地质部门认定后,由县矿管部门或地勘业主给予奖励。(二)县内外业主找矿阶段的资金投入,在转入开发后可作为资本金;地勘成果经资质单位评估的价款可作为合资、合作开发该矿的股金。(三)鼓励地勘业主探矿。允许在地勘阶段进行半年至一年的探采,视作半工业试验。其收入在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时给予优惠,其它税费按地勘有关政策执行。(四)地勘业主取得找矿成果后,自身不欲开发的,其成果允许有偿转让。凡业主登记的找矿区域,一年内不开展地勘工作的,县矿管部门有权向批准登记的上级部门报告并注销其探矿权。有资金技术实力和积极性的业主申请登记找矿时,准予重新办理登记手续。第四条积极支持兴办矿产企业。(一)凡开办或改扩建采、选、冶矿产企业,注册资金达到总投资额的30%以上,可先行注册。对拥有技术或地勘成果等无形资产的,经评估可抵充克不超过35%的注册资本。—1353—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二)对新办的矿产企业,两年内免收矿产资源管理费、排污费、所得税(包括个人在企业任行政、技术职务的个人所得税)。对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的免征三年所得税,从第四年起减征应纳税额10-30%的企业所得税。(三)对外商独资或合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其企业所得税前两年免征,第3年减半,以后年度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0-30%。投资者把企业取得的利润作为资本,再投入该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额的40%。(四)驻宁各金融部门要把矿产企业列入扶持范围,予以资金倾斜。同时引入金融部门对矿产企业投资竞争机制,实行同股同利。符合条件的矿产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向社会发行一定数量的企业债券或吸收社会资金入股。(五)鼓励投资者与科研单位联合攻关,开发矿产资源或对现有矿产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促进产品换代升级,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力创名牌产品。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或进行深精加工的,除享受其它优惠政策外,其发生的费用,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准予据实列支。深加工和共伴生矿综合利用且效益明显的项目,可申请矿产资源开发保护专项基金给予扶持。(六)鼓励规模办矿。对现有矿产企业进行参股、控股、租赁、兼并、承包或买断,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跨地区重组的,可冠以县、地区名,并享受高于一般规模企业1-2个百分点的税费优惠政策。(七)鼓励引进资金,加快矿产开发。1.引进无偿资金(设备)者,给予引资额3-8%的奖励;2.引进有偿无息资金(设备)者,给予银行贷款同期利率50%的奖励;3.引进参股联营资金者,给予引资总额2%的奖励;4.引进贷款期限一年以上者,给予一次性贷款总额1-2%的奖励。以上引资者的奖励资金由受益单位支付。(八)对引进企业管理人才及技术人才的中介者和提供矿产信息,推销本县矿产品人员给予适当奖励,酬金由受益单位与中介者商定。受益单位支付后,可列入销售成本。凡大中专毕业生到矿产企业工作的,直接执行定级工资标准,满一年者可向上浮动1-3级工资。引进的专业人才,其配偶和子女在城关镇落户,农村户口的可予“农转非”。投资者和专业人才取得本县居住权的可享受与本县居民同等的政治待遇及子女入学、参军、招工、招干待遇。对创办矿产企业经济效益突出的,或为发展矿业建言献策并取得成效的人士,可享受县人民政府特别荣誉称号和论功行赏政策。第五条所有矿产企业必须按规定缴纳税费,境外投资兴办的采、选、冶企业,从事有色金属矿产开采的,除依法缴纳产品增值税外,矿产资源补偿费可按总额的10%—1354—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优惠。从事非金属采矿的,可按20%优惠。黄金企业的产品必须销售给国家指定当地银行,并照章缴纳一切税费。经营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适当减、缓、免征所得税。第二章改善环境加强服务第六条全县各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采来取得力措施,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矿业经济快速有序健康发展。各职能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减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全力支持矿产业,为矿产业营造宽松的发展环境。第七条努力改善投资环境。(一)水电、交通、邮电部门要为矿产企业搞好路、电、水、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服务,努力为矿产企业多办实事、办好事。(二)矿产管理部门要积极鼓励群众报矿和找矿,认真宣传贯彻国家矿产政策、法律法规,指导和规范矿产开发行为,积极为业主排忧解难,保护合法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劳动部门要加强矿企职工的安全教育,强化安全意识,杜绝乱罚款。公安部门对办理爆破证只收取工本费,2年内免收矿山暂住人口登记费。环保部门要确保矿山无毒害污染,切实保护矿产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土地管理部门本着节约用地的原则,在矿产企业用地上给予支持,矿产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5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第6至10年内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减半征收。工商、税务、会计事务所要提供证照办理程序的指导服务,执行注册额度优惠办法,半工业试验阶段的地勘业主,经矿管部门审核同意可暂不办理有关证照。第八条规范收费项目,实行收费“明白卡”制度。由物价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矿产企业收费项目“明白卡”。执行国家和省地最低标准收费,收费单位只能按“明白卡”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企业硬行摊派和非法收取费用,否则,企业有权拒付并投诉。第九条加强统一管理与服务。成立宁陕县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县矿管局。矿管会全面负责县内矿产资源的开放开发管理与服务,落实优惠政策,督查督办各部门依法行政和服务情况。凡申办项目的投资者或中介人应先到矿管会办公室登记备案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凡持有矿管会办公室文件或介绍信的,相关部门只审批,不审核,从快办理,并按本办法免征或少征有关费用。有关部门对业主进行较高程度处罚的,应报矿管会批准后方可实施。—1355—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第三章加强管理严格执法第十条县内矿产资源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严禁滥采乱挖,乱建乱选。第十一条凡在县境内从事矿产资源勘察、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县矿产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探矿登记手续或采矿许可证。否则视为非法行为,将从严惩处。第十二条采矿企业必须保护资源,合理开采,努力提高回采率,降低贫化率。禁止采富弃贫、浪费和破坏矿产资源。选冶企业必须选用先进技术和设备,对技术达不到指标的采果、选、冶企业,矿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进或停业整顿。第十三条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严禁采矿许可证、采掘坑道私下转让。违者除没收全部转让费外,并吊销其采矿许可证,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四条采选冶企业必须遵守环境保护和安全保障法规。凡发生伤亡事故,严重污染环境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企业应负全部责任。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县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356—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辽宁省乡镇集体和个体开采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1991年1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对乡镇集体和个体开采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发展乡镇集体和个体采矿,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乡镇(含村,下同)集体和个体(含个人合伙,下同)采矿。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对乡镇集体和个体采矿实施监督管理,具体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辖区内乡镇集体和个体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二)根据规定向乡镇集体和个体采矿集中的地区派出巡回矿产督察员;(三)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做好对乡镇集体和个体采矿非正常储量报销和转出矿产储量的审批工作;(四)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的考核指标体系及定期报表制度;(五)组织或协助有关主管部门总结交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经验。第四条省、市、县人民政府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做好对本系统的乡镇集体和个体开发、利用、保护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并负责所属乡镇集体和个体采矿的矿产储量和开发、利用、保护矿产资源的经验交流工作。第五条乡镇集体和个体采矿集中地区的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中小型乡镇集体企业的地质测量机构或地质测量人员,按《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负责本地区或本企业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集体和个体采矿没有地质测量力量的,应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定期地质测量。—1357—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第六条乡镇集体和个体采矿必须贯彻开发和保护并重的原则,加强开采管理,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水平。不得破坏或浪费矿产资源。第七条乡镇集体和个体采矿必须建立健全下列管理制度:(一)矿井和采区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考核奖罚制度;(二)共生、伴生矿产综合开采、回收、利用和保护管理制度;(三)矿产储量和尾矿库管理制度;(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制度;(五)土地复垦、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制度。第八条乡镇集体和个体采矿进行中段(水平)开采应有采矿设计,块段开采应有单体采矿设计,并按采矿设计进行开采。采矿施工必须建立施工验收制度和地测验收填图制度,防止资源损失。第九条乡镇集体和个体采矿必须达到设计开采回采率指标和选矿回收率指标。闭矿时必须达到设计的总回采率指标。第十条乡镇集体和个体采矿除砂、石、粘土小矿点外,必须达到下列要求:(一)井下开采应定期测绘井上和井下采掘工程对照图、采矿工作面地质素描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二)测绘采场(露天阶段)地质矿产产状分布平面图和剖面图;(三)具有中段(水平)或块段、采矿设计资料,定期绘制采(剥)工程平面图;(四)开采共生、伴生矿产,应有矿产评价报告。第十一条乡镇集体和个体采矿对矿产储量的圈定、计算及开采,必须以有关矿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矿产储量工业指标为依据,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变动。第十二条乡镇集体和个体采矿应综合开采利用共生、伴生矿产。对暂时不能利用的中低品位矿石、薄层矿、尾矿和废石(煤矸石),应采取技术措施加以保护;已采出的应妥善堆放保存,防止流失和污染环境。第十三条乡镇集体和个体采矿正常报销或转出矿产储量,由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非正常报销或转出矿产储量,由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废除坑道和其他工程。第十四条乡镇集体和个体采矿必须建立月、季、年度开采量、损失量、生产矿量及保有储量台帐,定期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填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报表。第十五条乡镇集体和个体采矿关闭矿山,应提前三个月至六个月向原审批部门提交关闭矿山报告,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向原审核发证部门申报注销手续。第十六条乡镇集体和个体采矿关闭矿山的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1358—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一)关闭矿山原因;(二)矿山开采年限;(三)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指标完成情况;(四)矿山设计开采储量和历年采出矿产量的对比;(五)矿山经济效益分析;(六)土地复垦、环境保护措施。乡镇集体和个体采矿在提交关闭矿山报告的同时,应提交报销矿产储量的审批文件和矿山地质、测量、采矿、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等需要永久性保存的资料。第十七条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乡镇集体和个体采矿的考核工作:(一)对有正规地质报告,已探明开采储量,并有开采设计的矿山,按开采设计的指标进行考核;(二)对无正规地质报告的矿山,应要求其补作勘查、开采设计工作,在补作工作之前,根据开采范围圈定的估算可采储量及逐年采出的矿量计算出开采回采率,并依次制定的相应指标进行考核;(三)开采砂、石、粘土等不构成矿床的零量分散矿体和残留矿体的小型以下矿山,应在安全生产的前提下,要求其将圈定开采范围内的矿石采净。第十八条对乡镇集体和个体采矿实行年检制度。年检工作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年检的具体办法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九条对模范执行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单位及个人,由人民政府或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扬或奖励。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破坏矿产资源,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由原登记发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价值50%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或吊销采矿许可证。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部门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复议部门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做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按《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工作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359—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第二十三条乡镇集体矿山企业以外的集体矿山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地质矿产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1360—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海南省矿产资源开发分级管理暂行规定(1988年12月2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为加强本省矿产资源开发(包括办矿和经营矿产资源开发业务,下同)的管理,明确省、市、县环境资源部门采矿登记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除国家规定的矿产资源(黄金、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特定矿产)应当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外,其他矿产资源开发的审核(批)、采矿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均由省各级环境资源部门办理。第三条省环境资源厅是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的主管部门,其矿产资源开发的审核(批)、采矿登记管理、颁发采矿许可证权限:(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开办的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和外资矿山企业,跨市、县的矿山企业及具备中型以上规模的各种所有制矿山企业;(二)经地质部门详查或勘探,矿床规模为小型以上(含小型)的白银、宝石、铌钽等矿山企业;(三)经地质部门详查或者勘探,矿床规模为中型以上(含中型)在砂钛矿、锆英石、独居石、铁、锰、铬、铜、铅锌、铝、钨、锡、钼、钴、煤、油页岩、优质石英砂、涂布高岭土、耐火粘土、磷、水晶、稀土、大理岩、硅灰石、石墨、重晶石、沸石、膨润土、硅藻土等矿山企业;(四)经地质部门详查或者勘探,矿床规模为大型的泥炭、石灰岩、白云岩、硅石、粘土、石英(玻璃)砂、高岭土、花岗岩、玄武岩、建筑用砂石、火山渣等矿山企业。第四条市、县环境资源局是市、县人民政府地质矿产的主管部门,其矿产资源开发的审核(批)、采矿登记管理、颁发采矿许可的权限:(一)开办小型以下(含小型)乡镇集体、私营、个体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与外资矿山企业;(二)开采零星、分散的宝石、铌钽及其他矿产的小型矿山企业;(三)开采经地质部门勘查,矿床规模为小型以下(含小型)的砂钛矿、锆英石、独居石、铁、锰、铬、钨、锡、铜、铅锌、铝、钼、钴、煤、油页岩、优质石英砂、涂—1361—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布高岭土、耐火粘土、磷、水晶、稀土、大理岩、硅灰石、石墨、重晶石、沸石、膨润土、硅藻土等矿山企业;(四)开采经地质部门勘查,矿床规模为中型以下(含中型)的泥炭、石灰岩、白云岩、硅石、粘土、石英砂、高岭土、花岗岩、玄武岩、建筑用砂石、火山渣等矿山企业。第五条各级环境资源部门在审核(批)办矿,进行采矿登记、颁发许可证时,必须按照下列必备条件严格审核:(一)有开采矿区范围内必要的地质矿产资料及相应的储量保证;(二)有明确开采矿种、地点和矿界,同邻矿没有争议;(三)有切实可行的开采设计方案及先进、合理的技术经济指标;(四)拥有与建矿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人员、设备和技术;(五)具备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措施;(六)执有与采矿有关的征地及财物赔偿等文件;(七)有懂得采矿知识,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山安全条例》等法规考核的企业法人代表或采矿当事人;(八)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对企业从事矿产资源开发业务的审核(批),只需要审核以上第(四)、(七)项。第六条本规定由省环境资源厅负责解释。第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矿床规模划分标准(略)。—1362—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海南省外商投资开发矿产资源管理规定1992年8月3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31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吸引外商投资开发我省矿产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外国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合资、合作的形式以及外国在我国投资开办的矿山企业(以下均简称外商投资矿山企业),从事开发我省矿产资源的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取得采矿权。采矿权不得买卖、出租,不得用作抵押。第四条我省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保护外商投资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保障矿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第六条我省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发。外商投资开发矿产资源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第七条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省有关部门协助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我省允许开发的矿产资源包括:(一)金属矿产:铁、铜、钛、锆、钼、铅、锌、铝、锰、钴、铷;(二)非金属矿产:石英(玻璃砂、宝石、高岭土、粘土、花岗石、闪长岩、辉长岩、玄武岩、大理岩、石灰岩、白云岩、石英岩、富钾花岗岩、硅石、磷、石墨、沸石、膨润土、重晶石、火山渣、火山灰、建筑用砂石;(三)矿泉水、地下常温水、地下热水。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及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1363—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第九条外商投资矿山企业从事矿产开发活动,应遵守国家和我省的法律、法规。第二章外商投资矿山企业的设立第十条设立外商投资矿山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大、中型矿山企业应有经国家或省级矿产储量委员会批准的勘探(查)报告。小型矿山企业应有省矿产储量管理局审查认可的勘查报告;(二)有矿山设计、开采方案和技术、经济指标;(三)有与采矿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人员、设备和技术;(四)有必备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卫生、环境等保护措施;(五)有开采矿种、矿点、矿界以及与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共同签署的矿区范围意见书。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矿山企业,申请人应按《海南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的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第十二条外商投资开发我省矿产资源,设立外商投资矿山企业按下列程序审批:(一)设立开采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国家规定的特定矿种和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外商投资矿山企业,报国务院批准;(二)除前项规定外,设立外商投资矿山企业由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其采矿条件和资格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经济合作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批准证书;第十三条申请者应在收到批准证书后三十日内按照国家有关企业登记管理的规定,持批准证书向国家授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手续。被授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有关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并颁发营业执照。第十四条外商投资矿山企业应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第三章采矿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第十五条外商投资矿山企业开采我省的矿产资源,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必须向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采矿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外商投资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应报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1364—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第十六条申请采矿登记应提交下列资料及批准文件:(一)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对矿产勘探(查)报告的正式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副本;(二)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报告;(三)矿山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书、矿山设计及批准文件、征用土地批准文件;(四)开采国家限制出口的矿产品,应提交省贸易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书;(五)在城市规划区内采矿的,应提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六)矿区范围图及采矿范围;(七)矿山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第十七条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采矿申请登记资料和批准文件后,对批准开采的,应通知采矿申请者办理登记手续,交纳采矿登记费,并发给采矿许可证。第十八条在同一矿区有两个以上申请者提出采矿申请时,具备以下条件者优先审批:(一)持有政府间签署的平等互利协议的;(二)利用自有资金,取得合法探矿权探明矿产资源或有偿使用地质勘查单位及他人已有矿产勘探报告的;(三)外商投资矿山企业存入省内银行的矿产开发资金充足的;(四)在省内招用和培训矿山各岗位人员的;(五)购用省和国内其他地区的生产原料和设备的;(六)技术先进、设备配套,矿产综合利用程度高,在省内从事矿产深加工产业的;(七)矿产开发的资源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良好的。第十九条采矿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生效。其有效期为大型矿山二十年,中型矿山十五年,小型矿山十年。采矿期限届满时,需要延期的,应在期满前三个月报原发证机关批准,并换领采矿许可证。延长采矿的期限为大型矿山十年,中型矿山七年,小型矿山五年。第二十条采矿许可证由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并颁发。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伪造。禁止买卖、转让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不得出租或用作抵押。第四章矿产开发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外商投资矿山企业必须遵守《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接受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1365—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第二十二条外商投资矿山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矿山设计,分阶段制定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简称“三率”)的指标。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三率”指标的确定和执行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第二十三条外商投资矿山企业必须向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各有关部门呈报矿产开发利用情况(含产、销)的季度统计报表,以及已开采矿产储量的注销年度报表。第二十四条外商投资矿山企业在开采矿产资源中,取得的地质资料应归中外双方共同所有。在同等条件下,一方出售资料,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未经双方同意,不得对外公布或转让他人。第二十五条矿产品的销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六条外商投资矿山企业从事矿产深加工产业,其开采和加工的矿产品出口,海关按国家有关规定验放。第二十七条外商投资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原发证机关注销采矿许可证:(一)已批准矿山闭坑的;(二)不按批准的矿山设计建矿的;(三)领取采矿许可证满一年,无正当理由不建矿或生产的;(四)矿山投产后,采矿活动无正当理由中断一年的;(五)“三率”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造成矿产资源损失,情节严重的。第二十八条外商投资开办的矿山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的外商投资矿山企业的一方自动放弃采矿权的,应赔偿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第二十九条矿山的关闭,由外商投资矿山企业提交矿山闭坑或关闭报告,报原发证机关批准,并向省地质资料管理机关汇交开采过程中形成的地质资料的全部副本。第三十条开采矿产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平衡。开采矿产资源,破坏耕地、草原、林地,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失衡,损害他人生产、生活的,开采者应负责复垦利用,植树造林,治理污染,并给予合理赔偿。第三十一条矿山之间的矿区范围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矿山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市、县的矿区范围争议,由省人民政府处理。—1366—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第五章矿产资源的有偿开采第三十二条外商投资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第三十三条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征收,资源补偿费可列入生产成本。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办法由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三十四条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的计征,以外商投资矿山企业提供的矿产生产和销售报表、销售合同及单据为依据。第三十五条地质资料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外商投资矿山企业使用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地质资料,应按照有关规定交纳费用。第六章罚则第三十六条外商投资矿山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矿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管理部门予以处罚;给予吊销采矿许可证处罚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决定。(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的,责令其停止开采,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的50%的罚款;(二)超越批准的矿山范围采矿的,责令其退回本矿区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10%至20%的罚款;拒不退出、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三)买卖、出租采矿权或者将采矿权用作抵押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的20%至40%的罚款,并吊销采矿许可证;(四)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的50%的罚款;(五)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处以罚款,并吊销采矿许可证;(六)违反本规定收购或销售国家和我省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的40%以下的罚款;(七)非法印制、伪造、涂改采矿许可证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第三十七条外商投资矿山企业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1367—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八条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及华侨在我省内开办外商投资矿山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本规定施行以前,未办理批准手续、未划定矿区范围、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外商投资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规定申请补办手续。第四十条本规定由海南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368—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南京市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暂行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加强对矿产资源的开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江苏省集体矿产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系指各种金属、非金属矿产(含砂、石、粘土),以及煤、矿泉水、地下热水等。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第四条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第五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批准,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合法的采矿权受法律保护。采矿权不得买卖、出租、转让或用作抵押。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为:宣传贯彻国家和省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的规划、措施;对申请开办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进行核准、登记和发放采矿许可证;配合有关主管部门核定矿区范围,参与调处采矿权属纠纷;指导和帮助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和资源利用率。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还负责对国营矿山企业采矿登记资料进行初步复核;组织协调各地质勘查单位开展城乡地质、矿产勘查工作;参与组织本市重大建设项目的地质论证,为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地质咨询。采矿活动较多的乡(镇)要配备专(兼)职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的城建、规划、土地管理、工商行政管理、乡镇企业管理、司法、公安、税务、环保、农林、劳动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和配—1369—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合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做好各项管理工作。第二章开采范围第八条集体矿山企业的开采范围:一、资源储量小,不适于大规模开采的小矿床、小矿体等零星分散资源;二、经国营矿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在国营矿区范围内划定的边缘零星矿产;三、经国营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同意,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开采国营矿山闭坑后的残留矿体;四、国家在一定时期内不规划建设的普通矿种的大中型矿床的部份边缘矿段。第九条个体采矿的范围:一、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二、只能作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矿产;三、为生活自用的少量矿产。黄金、宝石等重要、稀缺、特优矿产,严禁个人开采。集体开采金矿必须报国家黄金管理局批准。第十条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下列地区采矿:一、港口、机场、铁路、重要公路、测理标志、国防工程设施和具有重要军事价值的地区及其地表、地下安全距离以内;二、河流、堤坝、大中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基础设施、工业区、居民点的地表、地下安全距离以内;三、县、区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和批准的风景名胜、文化古迹保护区,动、植物自然保护区,以及水源、泉源保护区,对气候、水系、地下水有影响并容易引起地质灾害和水土污染、流失的地区,具有科学价值的地质、地貌区;四、封山育林区、幼林区、特种用途区,铁道、重要公路两侧有林地;五、老矿山遗留的安全矿柱和顶柱,废弃的危险矿井、矿坑和采场;六、国家规定的不得采矿的其他地区。未经批准进入上述禁采区采矿的,应立即停止采矿活动并负责环境治理,经市、县、区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无条件撤离。—1370—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第三章申请审批和登记发证第十一条开办国营矿山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二条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国在我市投资开办的矿山企业,由中方有关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采矿登记手续。第十三条申请开办集体矿山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一、属于允许集体矿山企业开采的矿产资源;二、不影响其他矿山企业的生产和安全;三、有合理的开采方案或施工设计,有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技术条件;四、有保护环境和安全生产的措施;五、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办集体矿山企业,按管理权限向县、区以上人民政府生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生产主管部门会同城建、规划、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农林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经同级地质矿产部门复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采矿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第十四条个体申请采矿必须具备的条件:一、属于允许个体开采的矿产资源;二、有合理的开采方案和保护环境和安全生产的措施;三、需要使用土地的,应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个体采矿应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经批准后,办理采矿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第十五条采矿登记、发证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以及跨省开办的国营矿山企业,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开办的国营矿山企业(含有国营矿山的机关、部队和企事业单位,下同)及跨市开办的集团矿山企业由省地质矿产部门办理;市、县、区及跨县、区开办的集体矿山企业(含有集体矿山的机关、部队和企事业单位,下同)由市地质矿产部门办理;乡(镇)以下开办的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有机矿由县、区地质矿产部门办理。第十六条集体矿山企业办理采矿登记必须提供下列资料:一、建矿(厂)的批准文件(包括历次改、扩建的批准文件);—1371—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二、有关矿区范围资料(如土地使用范围(权)的批准手续或协议等);三、矿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签署的核定或划定的矿区范围意见书;四、以座标标定的矿区范围和开采范围图(比例尺为1:2000或1:5000地形图,一式四份),地下开采的应附井上下工程对照图;五、采区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说明材料(包括矿山企业简单发展沿革、地质储量、矿山开采技术条件等)。若资源开发利用明显不合理的应有改进计划和措施。矿山企业备齐上述资料报送地质矿产部门,并填写采矿申请登记表,经矿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到地质矿产部门核准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第十七条个体采矿办理采矿登记必须提供下列资料:一、采矿的批准手续;二、采矿范围示意图;三、采区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的简要说明材料。个体采矿应将资料及填写的采矿申请登记表送所在乡(镇)矿业主管部门审核,经乡(镇)人民政府签章后,到县、区地质矿产部门核准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第十八条矿山企业领取采矿许可证后,由矿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矿区范围图上桩点埋设界桩。个体采矿在乡(镇)人民政府主持下,按批准的采矿范围设置标志。第十九条国营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或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部门颁发。集体和个体采矿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部门统一印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部门颁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或伪造。第二十条国营矿山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以国家批准的矿山设计服务年限为准。集体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二至三年,个体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一年,进行地下开采的有效期五至十年。第二十一条生产和在建的国营矿山企业按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补办采矿登记手续。生产和在建的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按本办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补办采矿登记手续。采矿权或矿界有争议的,按《江苏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处理。第二十二条矿山企业凭采矿许可证到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办理营业执照、—1372—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税务登记、购买爆炸物品等有关手续。第四章开采管理第二十三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严格按照批准开采的矿种、范围、开采方案或施工设计进行生产。需要延期开采或变更采矿范围、矿种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换领采矿许可证。市、县、区地质矿产部门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每年进行现场注册登记,不符合规定的应限期改正或停产整顿。第二十四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珍惜和保护矿产资源,采用合理的采矿、选矿方法,不得乱采滥挖、采富弃贫、采易弃难、优材劣用。第二十五条领取采矿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不进行采矿施工的,视为自动放弃采矿权,由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停止开采或关闭矿山,应提前三个月向矿产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由矿业主管部门会同地质矿产、环保、土地管理、农林等有关部门对资源开采、环境治理、土地复垦等措施现场核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撤离现场。第二十六条国家实行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国家指定的收购单位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收购或转手买卖。第二十七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国家规定缴纳有关税费。第二十八条地质部门和国营矿山企业按有偿互惠的原则,向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提供地质资料和技术服务。第二十九条开采矿产资源应遵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采取安全生产措施,因采矿给国家财产和他人生活和生活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并采取补救措施。第三十条开采矿产资源应遵守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和林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贯彻“谁开采谁治理”的原则,采矿产生的废石弃土不得淤塞水系和妨碍交通。应节约使用土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取土生产。第五章奖励与惩罚第三十一条对下列单位或个人,由市、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一、认真执行矿产资源法规,在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者;二、合理开发利用,保护矿产资源成绩显著者;—1373—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三、积极改善生产和安全技术条件,保护和治理环境取得良好效果者。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地质矿产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证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开采,没收违法所得,并按其数额的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五十处以罚款;二、越界开采、擅自进入他人矿区范围内开采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违法所得,并按其数额的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五十处以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并按其数额的百分之三十到百分之五十处以罚款;四、买卖、出租、转让、抵押矿产资源和采矿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没收违法所得,并按其数额的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五十处以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五、采取破坏性开采,严重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的,由地质矿产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并按其损失数额的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五十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六、擅自收购或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按其数额的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五十处以罚款;七、盗窃、抢夺矿产品,破坏采矿设施,扰乱矿区生产秩序的,由公安部门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四条地质矿产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南京市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六年八月二十日南京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南京市山石资源管理细则》同时废止。—1374—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1999年10月23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矿产资源和环境,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经批准并办理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后才能开采。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的制度。有偿取得的采矿权可以依法转让、抵押。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资源税、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包括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应当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依法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矿区的生产、工作秩序。第五条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采、综合利用和有效保护的原则。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保护资源,节约用地,防止水土,防治地质灾害,保护生态环境和保障安全生产。第六条全省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征求省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应当根据国家分配给本省的矿产资源编制作出统筹安排、合理划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开发矿产资源的范围。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开采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1375—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开采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矿产资源开采的审批登记第八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务院《矿产资源开发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矿产资源;(二)钛、钒、铋、汞、宝石、玉石;(三)矿区范围跨地(市)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前款第(三)项不包括依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第九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一)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二)矿区范围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三)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前款第(一)项不包括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第(三)项不包括依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第十条开采本行政区域内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由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持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按审批权限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登记占用储,量。矿区范围划定后,在矿区范围预留期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不再受理新的采矿权申请。矿区范围预留期为:大型矿山不超过3年,中型矿山不超过2年,小型矿山不超过1年。第十三条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在矿区范围预留期内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矿山建设项目立项和企业设立手续,并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采矿权申请人在矿区范围预留期内不能完成前款规定事项,并办理采矿权申请登记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采矿权申请,原划定的矿区范围不再保留。第十四条采矿权申请人中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登记书;(二)矿区范围图;—1376—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个体营业执照;(五)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条伯的证明材料;(六)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还应提供采矿权评估确认的有关材料;(七)经批准的矿山企业占用储量登记表;(八)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和水土保持方案;(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开采经营性的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砂、石、粘土,只需提供前款第(一)、(二)、(四)、(七)、(八)项规定的资料和相应的开采方案。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矿、淘金和开采地下矿产资源的,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办理采矿审批登记手续。第十五条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来矿权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登记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逾期不办理的,视为放弃申请。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采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采矿权使用费、采矿登记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和管理。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的减缴或者免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六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不超过30年;小型的不超过20年;小型的不超过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未办理延续登记继续采矿的,按无证采矿处理。第十七条登记管理初关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应当通知矿区范围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并可以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织埋没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志。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而标志。第十八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和占用矿产储量变更登记手续,并依照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一)变更矿区范围的;—1377—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的矿山改建、扩建项目,如发生前款第(一)、(二)、(三)顶内容变更的,应当按新建项目进行采矿登记。第十九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一)矿产储量注销报告及储量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二)停办或者关闭矿山前采掘工程进行情况及不安全隐患的说明;(三)尾矿处理、水上保持等环境保护情况。第二十条采矿权可以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有偿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权限确定招标的矿区范围,发布招标公告,提出没标要求和截止日期。负责招标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评标,采取择优原则确定中标人。中标人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缴纳费用后,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来矿权人,并履行标书中承诺的义务。第三章矿产资源的开采第二十一条采矿权人领取采矿许可证后,中型以上矿山在2年内.小型矿山在1年内,应当进行建设或者生产。逾期不进行建设或者生产的,原发证机关有权收回采矿许可证;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建设或者生产的,可以在期满30日前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延朋或者不予延期的决定。第二十二条采矿权人必须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矿区范围内采矿。第二十三条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矿山设计要求,无矿山设计要求的,应当达到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核定的指标。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应当综合回收;对暂不能综合回收的尾矿,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1378—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禁止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第二十四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土地管理、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因矿山生产污染环境,毁坏土地;水土保持设施的,采矿权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因地制宜地回填复垦、植树种草,或者采取其他措施负责恢复和治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禁止采用小混汞碾、小氰化池、小冶炼等严重污染环境的方法生产矿产品。禁止开采或者毁坏预留的安全矿柱、岩柱。第二十五条开采矿产资,必须保护地质环境和地质遗迹;防止发生地质灾害。因采矿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引发地质灾害的、采矿权人应当及时向当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并负责恢复和治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二十六条采矿权人因故需中途歇业6个月以上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歇业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办理歇业手续。但歇业时间最长不得超过l年。歇业期间采矿权人保留采矿权并承担保护矿产资源等相应义务。歇业时间满1年又不提出开业申请的,按停办矿山处理。第四章采矿权的转让、抵押及矿山企业的承包、租赁经营第二十七条采矿权的转让,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办理转让审批手续。第二十八条采矿权抵押应当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签订抵押合同之日起30日内,凭采矿许可证和抵押合同到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采矿权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采矿权抵押时,其矿区范围内的采矿设施和相关地质资料随之抵押。抵押人到期未能清偿债或者在抵押合同有效则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拍卖、变卖采矿权;抵押权人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抵押权人符合采矿权申请人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采矿权转让的规定,办理来矿权转让手续,成为采矿权人。第二十九条采矿权人将矿山企业承包、租赁给他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并投入采矿生产满3年;(二)采矿权属无争议;(三)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具有与采矿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条件;(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资源税、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1379—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款等各项费用;(五)按采矿审批登记的矿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来和生产;(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矿山企业承包、租赁经营应当报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承包或者租赁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复。第三十条承包人、承租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开采矿产资源,违反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包人、承租人不得转包、转租。第三十一条采矿权人未经批准采用承包、租赁经营方式开采矿产资源的,视为擅自转让采矿权。采矿权人不得在采矿许可证确定的矿区范围内将矿山企业承包或者租赁给两个以上主体经营。第五章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资源,必须加强对矿石损失、贫化的管理,建立矿产储量管理台帐制度;采矿权人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矿产储量变动情况,按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权限分别报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有关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后,再报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三条名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地质环境以及履行其他法定义务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采矿权人应当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井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阻挠。采矿权人应当填报统计资料,按时将矿产资源开采利用情况年度统计报表和年度报告报送当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第三十四条采矿权人在停办;关闭矿山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采矿权人不按规定完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或者达不到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完,所需费用由采矿权人承担。第三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向重点矿山企业或者矿山企业集中的地区派出矿产督察员。矿产督察员有权向采矿权人了解有关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仇行情况,查阅有关资料,或者进入现场进行检查。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提交有关资料。矿产督察员管理办法由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1380—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加强对矿产品进入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禁止无证开采的矿产品进入流通领域。销售矿产品的矿山企业,应当持有采矿许可证。无采矿许可证的,任问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购其产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在矿区对无采矿许可证销售矿产品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任何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购;开采者不得向非指定单位销售。第三十七条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城市水源地、输油管道、输电线路、通讯线路。高速公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未经依法批准,建设项目不得压覆重要矿床。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无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责令停止开来、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0%至50%的罚款。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封闭井口、查封采矿设备和工具的强制惜施。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将无证开采的矿产品运出矿区的、没收矿产品,可以并处运出的矿产品价值50%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来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至30%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第四十条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连续3年达不到矿山设计要求或者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核定的指标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10至50%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第四十一条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引发地质灾害未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和进行恢复、治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第四十二条未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矿山企业承包、租赁给他人开采矿产资源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井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1381—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第四十三条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决定,但其中吊销采矿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依法决定。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按职责范围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五条依照本条例应当由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逾期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七条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九条本条例所称的矿山地质环境,是指因开发矿产资源所涉及的地层构造、岩石、土壤、地下水、地形地貌等要素的总体。第五十条本条例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1382—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第五章矿产资源探矿采矿权法规制度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厅):根据国务院减少行政审批,简化办事程序的精神,经研究,决定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及代理机构资质考核授予办法》(国土资发〔1999〕174号)进行修订。现将修改后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附件:⒈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代理机构管理办法⒉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代理机构资格申请书、证书式样(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二○○一年八月十四日附件一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和地质勘查资格登记申请代理行为,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接受委托,代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和地质勘查资—1383—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格登记申请的代理行为。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代理,其含义包括代理申请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地质勘查资格证。第三条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接受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监督。第四条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代理机构办理代理业务,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为被代理人保密,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代理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的单位;(二)具有3名以上熟悉矿业法律法规、矿业权申请程序和勘查资格申请程序,正确填写申请表格,胜任所承担的代理业务的专业人员。第六条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代理机构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到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注册手续,并取得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第七条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代理工作,必须以代理机构名义从事代理业务,代理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和勘查资格登记申请代理活动。第八条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代理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办理下列代理业务:(一)代为办理申请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手续;(二)代为办理申请地质勘查资格证手续;(三)提供申请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地质勘查资格证的业务咨询。第九条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代理机构办理代理业务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第十条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代理机构承揽代理业务时,应当向委托人出示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代理机构向登记机关办理申请手续时,除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应出具委托人的委托书和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第十一条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代理机构有权按照委托合同约定收取报酬,但不得违反国家法定的收费标准。第十二条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注销其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一)代理申请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骗取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地质勘查资格证书的;(二)索取、收受委托合同规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1384—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三)以个人名义从事代理活动的;(四)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第十三条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司、矿产开发管理司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6月25日国土资发〔1999〕174号“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及代理机构资质考核授予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1385—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2号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管理,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转让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除按照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二)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第四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第五条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二)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三)探矿权属无争议;(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五)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1386—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二)采矿权属无争议;(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第七条探矿权或者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或者《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探矿权申请人或者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第八条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在申请转让探矿权或者采矿权时,应当向审批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转让申请书;(二)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三)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四)转让人具备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转让条件的证明;(五)矿产资源勘查或者开采情况的报告;(六)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时,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第九条转让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进行评估。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评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第十条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准转让的决定,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准予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领取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不准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一条审批管理机关批准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后,应当及时通知原发证机关。第十二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后,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第十三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后,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原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减去已经进行勘查、采矿的年限的剩余期限。第十四条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1387—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第十六条审批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七条探矿权转让申请书、采矿权转让申请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388—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行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对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出让、转让评估和评估结果的确认,必须遵守本办法。对非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需进行转让评估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是指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方或转让方委托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一定的方法对探矿权、采矿权价值进行评价估算的行为。第四条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是指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向申请探矿权、采矿权的民事主体授予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非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法定权力灭失后,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也可以重新设置、出让探矿权或采矿权。第五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是指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以出售、作价出资(包括合资、合作经营和矿业股票上市)等形式,依法转移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以探矿权、采矿权设定抵押的,应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登记,在抵押实现时按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办理有关手续。第六条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必须依法进行评估,并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其评估结果依法确认。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的评估结果进行确认。原国有企业无偿占有的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因企业合并、分立、重组需变更民事主体而又未改变国有独资性质的,可以不进行探矿权、采矿权价值评估,但需依法办理主体变更手续。第七条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拟办理一个探矿权或采矿权的部分勘查或开采区域的转让评估时,应履行以下程序:(一)在原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探矿权、采矿权分立变更登记;—1389—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二)委托评估;(三)申请评估结果确认;(四)申请转让审批;(五)申请探矿权、采矿权主体变更登记。采矿权原则上不能分割转让,尤其不能以深度标高或分层转让。确需分割平面开采区域进行转让的,应提交保证相邻两个开采系统互不影响的论证报告。第八条探矿权、采矿权评估必须以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或与评估有关的其他地质报告为依据。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中的矿产资源储量必须符合国家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有关办法的规定。第九条评估委托人与评估机构存在直接评估利害关系的,应予以回避。第十条探矿权、采矿权评估,应用评估委托人与评估机构签订评估委托合同书。评估委托合同书应包括评估项目名称、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范围、评估期限、收费方式和金额、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第十一条评估委托人应向评估机构提供真实的评估背景资料,并对其负法律责任。评估机构应依据评估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和资产状况进行现场实地核查,选择使用本办法规定的评估方法及合理的参数,独立地进行科学、公正的评估,提出评估报告。第十二条估报告须由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评估机构印章后生效。评估机构应对其评估报告的客观、公正、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评估方法的选用。采矿权评估可以选用的方法:(一)可比销售法;(二)贴现现金流量法;探矿权评估可视地质勘查程度选用以下方法:(一)重置成本法;(二)地质要素评序法;(三)联台风险勘查协议法;(四)贴现现金流量法;(五)地勘加和法。第十四条估报告须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评估机构名称;(二)评估委托人名称;(三)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名称;(四)被评估探矿权、采矿权的项目名称或矿山名称、范围和评估目的;—1390—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五)评估基准日;(六)评估原则及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据;(七)被评估项目的概况(自然地理环境、矿山内外部条件、勘查工作程度等);(八)评估方法、计价标准、参数选取的说明和评估过程;(九)评估结果;(十)评估结果有效期,评估基准日后的调整事项,评估结果有效的其他条件,评估报告的使用范围,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十一)附件目录;(十二)评估起止日期和评估报告提交日期;(十三)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评估项目负责人及参加人签章或签名;(十四)评估机构印章;(十五)附件。包括:1.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证书复印件;2.评估委托合同书;3.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汇总表及明细表;4.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方法和计算过程的说明;5.与评估基准日有关的会计报表;6.评估基准日以前的项目投资数额、来源及固定资产一览;7.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的复印件(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除外);8.标明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范围的地质和工程图件;9.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0.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或不包含矿产资源储量的地质报告中与评估有关的内容;11.要求提交的其他与评估有关的资料。第十五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进行确认,是指对评估报告编写机构的资格、评估方法的合法性以及评估参数选取的合理性、评估有效期等方面进行核定。确认后的评估结果是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重要依据,也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人与受让人成交价格的重要依据。确认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自确认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帐务处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六条评估结果确认申请由评估委托人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评估结果确认申请应在评估基准日起半年内提交。—1391—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申请评估结果确认,须提交以下材料:(一)评估结果确认申请书;(二)评估报告原件;(三)原发证机关负责核实的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范围无争议、无重叠的证明材料;(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十七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收到的评估结果确认申请书及有关材料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方能予以受理。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审查的情况要求评估委托人和评估机构补充材料、补充说明或修改报告,并及时做出确认或不予确认的决定。第十八条评估确认机关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查。有以下情况的不予以确认:(一)格式及内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二)附件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三)评估方法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或方法选用不当的;(四)评估参数选取不合理或缺乏依据的;(五)不符合探矿权、采矿权评估及确认的其他规定的。第十九条探矿权、采矿权若与企事业单位其他资产一并转让的,探矿权或采矿权价款应计入被转让的企事业单位资产总额。第二十条不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或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的,登记管理机关不得批准其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和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发现评估委托人弄虚作假,造成评估结果失实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不予确认,并有权宣布评估结果无效。情节严重,违反法律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发现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弄虚作假,造成评估结果失实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不予确认,并有权宣布其评估结果无效。情节严重,违反法律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地矿行政机关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行政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解释。—1392—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二○○二年五月九日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本规定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第三条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第五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1393—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七条出让人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情况,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第八条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20日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第九条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二)出让宗地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期、用途、规划设计要求;(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四)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五)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七)投标、竞买保证金;(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第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确定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投标、竞买保证金,应当实行集体决策。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的底价,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第十一条出让人应当对投标申请人、竞买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公告规定条件的,应当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第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投标人、竞买人查询拟出让土地的有关情况提供便利。第十三条投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出让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方为有效;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投标人应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二)出让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投标人少于三人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招标。(三)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1394—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人以上的单数。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四)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第十四条对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第十五条拍卖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主持人点算竞买人;(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三)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四)主持人报出起叫价;(五)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六)主持人确认该应价后继续竞价;(七)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八)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第十六条竞买人不足三人,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拍卖主持人在拍卖中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第十七条挂牌依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三)出让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四)出让人继续接受新的报价;(五)出让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第十八条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第十九条挂牌期限届满,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1395—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出让人应当对挂牌宗地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第二十条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出让人应当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出让人和中标人、竞得人的名称、地址,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中标人、竞得人具有合同效力。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出让人改变竞得结果,或者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宗地、竞得宗地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第二十一条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必须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第二十二条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出让人公布出让结果,不得向受让人收取费用。第二十三条受让人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第二十四条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擅自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五条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中标人、竞得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投标人、竞买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二)中标人、竞得人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第二十六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1396—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前款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第四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第五条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文件可以公开查阅。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1397—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第九条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协议;(二)招标;(三)拍卖。依照前款规定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十四条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第十五条出让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第十六条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1398—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第三章土地使用权转让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第二十四条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第二十六条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第二十七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第四章土地使用权出租第二十八条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1399—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第二十九条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第三十条土地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三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第五章土地使用权抵押第三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第三十三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第三十四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第三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第三十六条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第三十七条处分抵押财产所得,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第三十八条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注销抵押登记。第六章土地使用权终止第三十九条土地使用权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提前收回及土地灭失等原因而终止。第四十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第四十一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第四十二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1400—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第七章划拨土地使用权第四十三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前款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第四十四条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第四十六条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第四十七条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八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其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第四十九条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纳税。—1401—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第五十条依照本条例收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列入财政预算,作为专项基金管理,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第五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和当地的实际情况选择部分条件比较成熟的城镇先行试点。第五十二条外商投资从事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的,其土地使用权的管理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三条本条例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402—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2002年9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和投标第三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四章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的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采购以及其他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政府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法律、法规或者市人民政府对必须进行招标的货物和服务采购以及其他项目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1403—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对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地区封锁和部门限制。第七条市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有关招标投标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二章招标和投标第八条招标项目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将招标范围和方式等有关招标的内容报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项目审批后,审批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和方式等情况。招标人对经核准的招标范围和方式等作出改变的,应当到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办理核准手续。第九条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但是选择投资主体、经营主体等不需要落实资金来源的招标项目除外。第十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第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以及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应当依法公开招标。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受资源和环境条件限制,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三)其他不适宜公开招标的。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招标人拟邀请招标的,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其中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应当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二条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或者依法自行办理招标事—1404—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并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通过资格认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任何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未经招标人同意,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转让代理业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为投标人提供其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咨询服务。第十五条招标人公开招标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国家或者本市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第十六条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性质、特点和要求,编制资格预审的条件和方法,并在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招标人拟限制投标人数量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预审后投标人的数量,并按照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的资格预审的条件和方法选择投标人。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中没有载明预审后投标人数量的,招标人不得限制达到资格预审标准的投标人进行投标。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由下列部分组成:(一)投标人须知:包括评标方法和标准、编制投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方式、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和投标有效期;(二)合同主要条款及协议书格式;(三)要求投标人提供的资格和资信证明、投标函及附件、履约担保证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和说明;(四)投标价格要求及其计算方法;(五)技术条款:包括招标项目范围、性质、规模、数量、标准和主要技术要求及交货或者提供服务时间;(六)图纸或者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七)其他应当说明的问题。国际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可以规定投标文件使用多种语言文字。投标文件不同文—1405—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本之间有歧义的,应当以中文文本为准。第十八条政府投资和政府融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总额编制招标文件。第十九条招标项目设置标底的,标底应当保密;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审查标底。政府投资和政府融资的项目一般不设置标底。第二十条招标人不得以获得本地区、本行业奖项作为投标条件或者以不合理的地域、行业、所有制等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情况。第二十一条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撤回投标的,应当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接到通知后,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返还其投标保证金。第二十二条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第二十三条投标人不得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等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第三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二十四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第二十五条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及结果。第二十六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前款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评标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本市逐步建立全市统一的评标专家名册。—1406—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第二十七条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投标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招标人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更换。第二十九条评标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综合评估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的投资主体、经营主体以及政府投资和政府融资项目的项目法人的,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第三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项目设置标底的,标底作为评标参考。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1至3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不得改变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第三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第三十二条在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为废标:(一)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投标报价不低于其成本的;(二)投标文件未能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废标条件的。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应当作废标处理。第三十三条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和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认定为废标后,有效投标不足3个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1407—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第三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提交书面报告时,应当同时附送下列文件或者文件的复制件:(一)招标文件;(二)招标公告及发布媒介或者投标邀请书;(三)实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四)评标委员会成员和评标报告;(五)中标结果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第三十六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政府投资和政府融资项目的中标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政府投资和政府融资的项目签订合同后,招标人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第三十八条招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第三十九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章监督第四十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市发展计划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和政府融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协调有关监督检查工作。第四十一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不得任意增加招标投标审批事项,不得非法干涉或者侵犯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确定开标的时间和地点、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等事项的自主权。第四十二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采取执法专项检查、重点抽查、成立调查组进行专项调查等方式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1408—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有权调取和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第四十三条本市对地方重点项目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场馆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专项稽察。专项稽察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投标当事人和行政监督部门有关招标投标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二)对招标投标的有关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核实;(三)对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过程是否合法和符合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规定进行调查核实;(四)招标投标结果的执行情况;(五)其他需要专项稽查的内容。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投诉人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者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五条本市建立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系统,记载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处理结果。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违法行为处理结果记录。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适用本条例规定。第四十七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决定。第四十八条招标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的,由项目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关部门可以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中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第四十九条招标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1409—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政府投资和政府融资项目的投标人以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方式骗取中标,导致合同不能全部履行的,取消其3年至5年参加政府投资和政府融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擅自增加审批事项和非法干涉或者侵犯招标人自主权的,对于举报或者投诉不及时处理,或者不为举报人保密的,由有关部门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干涉或者侵犯招标人自主权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1410—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第六章矿区环境保护法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83年12月29日国务院发布国发42号)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从事石油勘探开发的企业、事业单位、作业者和个人,以及他们所使用的固定式和移动式平台及其他有关设施。第三条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的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称“主管部门”。第四条企业或作业者在编制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的同时,必须编制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海洋局和石油工业部,按照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组织审批。第五条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油田名称、地理位置、规模;(二)油田所处海域的自然环境和海洋资源状况;(三)油田开发中需要排放的废弃物种类、成分、数量、处理方式;(四)对海洋环境影响的评价;海洋石油开发对周围海域自然环境、海洋资源可能产生的影响;对海洋渔业、航运、其他海上活动可能产生的影响;为避免、减轻各种有害影响,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五)最终不可避免的影响、影响程度及原因;(六)防范重大油污染事故的措施:防范组织,人员配备,技术装备,通信联络等。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作业者应具备防治油污染事故的应急能力,制定应急计划,配备与其所从事的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规模相适应的油收回设施和围油、消油器材。—1411—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配备化学消油剂,应将其牌号、成分报告主管部门核准。第七条固定式和移动式平台的防污设备的要求:(一)应设置油水分离设备;(二)采油平台应设置含油污水处理设备,该设备处理后的污水含油量应达到国家排放标准;(三)应设置排油监控装置;(四)应设置残油、废油回收设施;(五)应设置垃圾粉碎设备;(六)上述设备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关检验合格,并获得有效证书。第八条1983年3月1日以前,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从事石油勘探开发的固定式和移动式平台,防污设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并在本条例颁布后3年内使防污设备达到规定的要求。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作业者应具有有关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第十条固定式和移动式平台应备有由主管部门批准格式的防污记录簿。第十一条固定式和移动式平台的含油污水,不得直接或稀释排放。经过处理后排放的污水,含油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含油污水排放标准。第十二条对其他废弃物的管理要求:(一)残油、废油、油基泥浆、含油垃圾和其他有毒残液残渣,必须回收,不得排放或弃置入海;(二)大量工业垃圾的弃置,按照海洋倾废的规定管理;零星工业垃圾,不得投弃于渔业水域和航道;(三)生活垃圾,需要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投弃的,应经粉碎处理,粒径应小于25毫米。第十三条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需要在重要渔业水域进行炸药爆破或其他对渔业资源有损害的作业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开主要经济鱼虾类的产卵、繁殖和捕捞季节,作业前报告主管部门,作业时并应有明显的标志、信号。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将作业地点、时间等通告有关单位。第十四条海上储油设施、输油管线应符合防渗、防漏、防腐蚀的要求,并应经常检查,保持良好状态,防止发生漏油事故。第十五条海上试油应使油气通过燃烧器充分燃烧。对试油中落海的油类和油性混合物,应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如实记录。第十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及作业者在作业中发生溢油、漏油等污染事故,应迅速—1412—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采取围油、回收油的措施,控制、减轻和消除污染。发生大量溢油、漏油和井喷等重大油污染事故,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油污染,接受主管部门的调查处理。第十七条化学消油剂要控制使用:(一)在发生油污染事故时,应采取回收措施,对少量确实无法回收的油,准许使用少量的化学消油剂。(二)一次性使用化学消油剂的数量(包括溶剂在内),应根据不同海域等情况,由主管部门另做具体规定。作业者应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经准许后方可使用。(三)在海面浮油可能发生火灾或者严重危及人命和财产安全,又无法使用回收方法处理,而使用化学消油剂可以减轻污染和避免扩大事故后果的紧急情况下,使用化学消油剂的数量和报告程序可不受本条(二)项规定限制。但事后,应将事故情况和使用化学消油剂情况详细报告主管部门。(四)必须使用经主管部门核准的化学消油剂。第十八条作业者应将下列情况详细地、如实地记载于平台防污记录簿:(一)防污设备、设施的运行情况;(二)含油污水处理和排放情况;(三)其他废弃物的处理、排放和投弃情况;(四)发生溢油、漏油、井喷等油污染事故及处理情况;(五)进行爆破作业情况;(六)使用化学消油剂的情况;(七)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九条企业和作业者在每季度末后15日内,应按主管部门批准的格式,向主管部门综合报告该季度防污染情况及污染事故的情况。固定式平台和移动式平台的位置,应及时通知主管部门。第二十条主管部门的公务人员或指派的人员,有权登临固定式和移动式平台以及其他有关设施,进行监测和检查。包括:(一)采集各类样品;(二)检查各项防污设备、设施和器材的装备、运行或使用情况;(三)检查有关的文书、证件;(四)检查防污记录簿及有关的操作记录,必要时可进行复制和摘录,并要求平台负责人签证该复制和摘录件为正确无误的副本;(五)向有关人员调查污染事故;(六)其他有关的事项。—1413—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第二十一条主管部门的公务船舶应有明显标志。公务人员或指派的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穿着公务制服,携带证件。被检查者应为上述公务船舶、公务人员和指派人员提供方便,并如实提供材料,陈述情况。第二十二条受到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损害,要求赔偿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主管部门处理,要求造成污染损害的一方赔偿损失。受损害一方应提交污染损害索赔报告书,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受石油勘探开发污染损害的时间、地点、范围、对象;(二)受污染损害的损失清单,包括品名、数量、单价、计算方法,以及养殖或自然等情况;(三)有关科研部门鉴定或公证机关对损害情况的签证;(四)尽可能提供受污染损害的原始单证,有关情况的照片,其他有关索赔的证明单据、材料。第二十三条因清除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物,需要索取清除污染物费用的单位和个人(有商业合同者除外),在申请主管部门处理时,应向主管部门提交索取清除费用报告书。该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清除污染物的时间、地点、对象;(二)投入的人力、机具、船只、清除材料的数量、单价、计算方法;(三)组织清除的管理费、交通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四)清除效果及情况;(五)其他有关的证据和证明材料。第二十四条由于不可抗力发生污染损害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作业者,要求免于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向主管部门提交报告。该报告应能证实污染损害确实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所列的情况之一,并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的。第二十五条主管部门受理的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可以进行调解处理。当事人不愿调解或对主管部门的调解处理不服的,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办理。第二十六条主管部门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的企业、事业单位、作业者,可以责令其限期治理,支付消除污染费用,赔偿国家损失;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可以责令其交纳排污费。—1414—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第二十七条主管部门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的企业、事业单位、作业者和个人,可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罚款处分。罚款分为以下几种:(一)对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作业者的罚款,最高额为人民币10万元。(二)对企业、事业单位、作业者的下列违法行为,罚款最高额为人民币5000元:1.不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重大油污染事故;2.不按规定使用化学消油剂。(三)对企业、事业单位、作业者的下列违法行为,罚款最高额为人民币1000元:1.不按规定配备防污记录簿;2.防污记录簿的记载非正规化或者伪造;3.不按规定报告或通知有关情况;4.阻挠公务人员或指派人员执行公务。(四)对有直接责任的个人,可根据情节轻重,酌情处以罚款。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理。第二十九条主管部门对主动检举、揭发企业、事业单位、作业者匿报石油勘探开发污染损害事故,或者提供证据,或者采取措施减轻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第三十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固定式和移动式平台”,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所称的钻井船、钻井平台和采油平台,并包括其他平台。(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是指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储存和管线输送等作业活动。(三)“作业者”,是指实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作业的实体。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415—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年5月26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1990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号发布自1990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严格控制新的污染,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位于海岸或者与海岸连接,为控制海水或者利用海洋完成部分或者全部功能,并对海洋环境有影响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港口、码头,造船厂、修船厂,滨海火电站、核电站,岸边油库,滨海矿山、化工、造纸和钢铁企业,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工程,城市废水排海工程和其他向海域排放污染物的建设工程项目,入海河口处的水利、航道工程,潮汐发电工程,围海工程,渔业工程,跨海桥梁及隧道工程,海堤工程,海岸保护工程以及其他一切改变海岸、海涂自然性状的开发工程建设项目。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一切单位和个人。拆船厂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依照《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执行。第四条建设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所在经济区的区域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第七条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环境影—1416—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响报告书(表),按照规定的程序,经项目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预审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围海造地或者其他围海工程建设项目,面积在5万亩以上的或者基建投资在国家对大型项目规定的投资限额以上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经项目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预审后,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禁止在天然港湾有航运价值的区域、重要苗种基地和养殖场所及水面、滩涂中的鱼、虾、蟹、贝、藻类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及重要的洄游通道围海造地。在海湾、半封闭海的非冲积型海岸地区不得围海造地。确需围海造地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必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砂、石场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八条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除按有关规定编制外,还应当包括:(一)所在地及其附近海域的环境状况;(二)建设过程中和建成后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的影响;(三)海洋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可行性论证结论;(四)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参照前款规定填报。第九条禁止兴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及海岸转嫁污染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引进技术和设备,必须有相应的防治污染措施,防止转嫁污染。第十条在海洋特别保护区、海上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游览区、盐场保护区、海水浴场、重要渔业水域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景观的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在其界区外建设海岸工程建设项目,不得损害上述区域环境质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一条承担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必须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按照证书中规定的范围承担评价任务。第十二条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可以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对海岸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设置向海域排放废水设施的,应当合理利用海水自净能力,选择好排污—1417—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口的位置,采用暗沟或者管道方式排放,出水管口位置应当在低潮线以下。第十五条建设港口、码头、应当设置与其吞吐能力和货物种类相适应的防污设施。港口、油码头、化学危险品码头,应当配备海上重大污染损害事故应急设备和器材。现有港口、码头未达到前两款规定要求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港口、码头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设置或者配备。第十六条建设岸边造船厂、修船厂,应当设置与其性质、规模相适应的残油、废油接收处理设施,含油废水接收处理设施,拦油、收油、消油设施,工业废水接收处理设施,工业和船舶垃圾接收处理设施等。第十七条建设滨海核电站和其他核设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核环境保护和放射防护的规定及标准。第十八条建设岸边油库,应当设置含油废水接收处理设施,库场地面冲刷废水的集接、处理设施和事故应急设施;输油管线和储油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关于防渗漏、防腐蚀的规定。第十九条建设滨海矿山,在开采、选矿、运输、贮存、冶炼和尾矿处理等过程中,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防止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措施。第二十条建设滨海垃圾场或者工业废渣填埋场,应当建造防护堤坝和场底封闭层,设置渗液收集、导出、处理系统和可燃性气体防爆装置。第二十一条修筑海堤,在入海河口处兴建水利、航道、潮汐发电或者综合整治工程,必须采取措施,不得损害生态环境及水产资源。第二十二条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不得改变、破坏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环境。不得兴建可能导致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确需兴建的,应当征得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采取易地繁育等措施,保证物种延续。在鱼、虾、蟹、贝类的洄游通道建闸、筑坝,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建造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二十三条集体所有制单位或者个人在全民所有的水域、海涂,建设构不成基本建设项目的围海养殖工程的,必须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区域内进行。集体所有制单位或者个人零星经营性采挖砂石,必须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区域内采挖。第二十四条禁止在红树林和珊瑚礁生长的地区,建设毁坏红树林和珊瑚礁生态系统的海岸工程建设项目。—1418—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第二十五条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防止导致海岸非正常侵蚀。禁止在海岸保护设施管理部门规定的海岸保护设施的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采挖砂石、取土等危害海岸保护设施安全的活动。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占用或者拆除海岸保护设施。第二十六条未持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并可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拒绝或者阻挠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并可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没有按照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要求建设,或者没有建成环境保护设施而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报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五万元的罚款,报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全部上交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分成。第三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本条例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一九九0年八月一日起施行。—1419—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法。第三条国家建立并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确定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并对主要污染源分配排放控制数量。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四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1420—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及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第二章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第六条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拟定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和地方海洋功能区划,科学合理地使用海域。第七条国家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制定全国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毗邻重点海域的有关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建立海洋环境保护区域合作组织,负责实施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环境污染的防治和海洋生态保护工作。第八条跨区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由有关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跨部门的重大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协调未能解决的,由国务院作出决定。第九条国家根据海洋环境质量状况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和本行政区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状况,确定海洋环境保护的目标和任务,并纳入人民政府工作计划,按相应的海洋环境质量标准实施管理。第十条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应当将国家和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在国家建立并实施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的重点海域,水污染物排放—1421—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标准的制定,还应当将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作为重要依据。第十一条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倾倒费。根据本法规定征收的排污费、倾倒费,必须用于海洋环境污染的整治,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二条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污染物排放削减任务的,或者造成海洋环境严重污染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第十三条国家加强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对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第十四条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环境监测、监视规范和标准,管理全国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国海洋环境监测、监视网络,定期评价海洋环境质量,发布海洋巡航监视通报。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分别负责各自所辖水域的监测、监视。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全国海洋环境监测网的分工,分别负责对入海河口、主要排污口的监测。第十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编制全国环境质量公报所必需的海洋环境监测资料。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供与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有关的资料。第十六条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环境监测、监视信息管理制度,负责管理海洋综合信息系统,为海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提供服务。第十七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者通报,并向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近岸海域的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第十八条国家根据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需要,制定国家重大海上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海上溢油应急计划,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422—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船舶重大海上溢油污染事故应急计划,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沿海可能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的规定,制定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发生重大海上污染事故时,必须按照应急计划解除或者减轻危害。第十九条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在海上实行联合执法,在巡航监视中发现海上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应当予以制止并调查取证,必要时有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态的扩大,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处理。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第三章海洋生态保护第二十条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红树林、珊瑚礁、滨海湿地、海岛、海湾、入海河口、重要渔业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区域及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对具有重要经济、社会价值的已遭到破坏的海洋生态,应当进行整治和恢复。第二十一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海洋生态的需要,选划、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立,须经国务院批准。第二十二条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一)典型的海洋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区域,以及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恢复的海洋自然生态区域;(二)海洋生物物种高度丰富的区域,或者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滨海湿地、入海河口和海湾等;(四)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遗迹所在区域;(五)其他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区域。第二十三条凡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需要的区域,可以建立海洋特别保护区,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和科学的开发方式进—1423—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行特殊管理。第二十四条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合理布局,不得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破坏。第二十五条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应当进行科学论证,避免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第二十六条开发海岛及周围海域的资源,应当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不得造成海岛地形、岸滩、植被以及海岛周围海域生态环境的破坏。第二十七条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建设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对海岸侵蚀和海水入侵地区进行综合治理。禁止毁坏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第二十八条国家鼓励发展生态渔业建设,推广多种生态渔业生产方式,改善海洋生态状况。新建、改建、扩建海水养殖场,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海水养殖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并应当合理投饵、施肥,正确使用药物,防止造成海洋环境的污染。第四章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第二十九条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标准和有关规定。第三十条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设置入海排污口之前,必须征求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在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新建排污口。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将排污口深海设置,实行离岸排放。设置陆源污染物深海离岸排放排污口,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海底工程设施的有关情况确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三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污染防治有关法律的规定,加强入海河流管理,防治污染,使入海河口的水质处于良好状态。第三十二条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单位,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陆—1424—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源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陆源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和资料。排放陆源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拆除或者闲置陆源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征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第三十三条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严格限制向海域排放低水平放射性废水;确需排放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辐射防护规定。严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机物和重金属的废水。第三十四条含病原体的医疗污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必须经过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后,方能排入海域。第三十五条含有机物和营养物质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应当严格控制向海湾、半封闭海及其他自净能力较差的海域排放。第三十六条向海域排放含热废水,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邻近渔业水域的水温符合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避免热污染对水产资源的危害。第三十七条沿海农田、林场施用化学农药,必须执行国家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沿海农田、林场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和植物生长调节剂。第三十八条在岸滩弃置、堆放和处理尾矿、矿渣、煤灰渣、垃圾和其他固体废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转移危险废物。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事先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第四十条沿海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网,有计划地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或者其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加强城市污水的综合整治。建设污水海洋处置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四十一条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来自大气层或者通过大气层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第五章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第四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1425—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并把防治污染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在依法划定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从事污染环境、破坏景观的海岸工程项目建设或者其他活动。第四十三条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合理选址,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必须征求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第四十四条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批准,建设项目不得试运行;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四十五条禁止在沿海陆域内新建不具备有效治理措施的化学制浆造纸、化工、印染、制革、电镀、酿造、炼油、岸边冲滩拆船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生产项目。第四十六条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存环境和海洋水产资源。严格限制在海岸采挖砂石。露天开采海滨砂矿和从岸上打井开采海底矿产资源,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海洋环境。第六章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第四十七条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必须征求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第四十八条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批准,建设项目不得试运行;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事先征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1426—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第四十九条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含超标准放射性物质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的材料。第五十条海洋工程建设项目需要爆破作业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海洋资源。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及输油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溢油事故的发生。第五十一条海洋石油钻井船、钻井平台和采油平台的含油污水和油性混合物,必须经过处理达标后排放;残油、废油必须予以回收,不得排放入海。经回收处理后排放的,其含油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钻井所使用的油基泥浆和其他有毒复合泥浆不得排放入海。水基泥浆和无毒复合泥浆及钻屑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五十二条海洋石油钻井船、钻井平台和采油平台及其有关海上设施,不得向海域处置含油的工业垃圾。处置其他工业垃圾,不得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第五十三条海上试油时,应当确保油气充分燃烧,油和油性混合物不得排放入海。第五十四条勘探开发海洋石油,必须按有关规定编制溢油应急计划,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第七章防治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第五十五条任何单位未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任何废弃物。需要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必须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倾倒。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废弃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第五十六条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废弃物的毒性、有毒物质含量和对海洋环境影响程度,制定海洋倾倒废弃物评价程序和标准。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应当按照废弃物的类别和数量实行分级管理。可以向海洋倾倒的废弃物名录,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第五十七条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科学、合理、经济、安全的原则选划海洋倾倒区,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临时性海洋倾倒区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1427—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门备案。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选划海洋倾倒区和批准临时性海洋倾倒区之前,必须征求国家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五十八条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倾倒区的使用,组织倾倒区的环境监测。对经确认不宜继续使用的倾倒区,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封闭,终止在该倾倒区的一切倾倒活动,并报国务院备案。第五十九条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必须按照许可证注明的期限及条件,到指定的区域进行倾倒。废弃物装载之后,批准部门应当予以核实。第六十条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当详细记录倾倒的情况,并在倾倒后向批准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倾倒废弃物的船舶必须向驶出港的海事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第六十一条禁止在海上焚烧废弃物。禁止在海上处置放射性废弃物或者其他放射性物质。废弃物中的放射性物质的豁免浓度由国务院制定。第八章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第六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任何船舶及相关作业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和压载水、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船舶垃圾接收、船舶清舱、洗舱作业活动的,必须具备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第六十三条船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持有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在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时,应当如实记录。第六十四条船舶必须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其结构与设备应当能够防止或者减轻所载货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第六十五条船舶应当遵守海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因碰撞、触礁、搁浅、火灾或者爆炸等引起的海难事故,造成海洋环境的污染。第六十六条国家完善并实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制度;按照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由船东和货主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则,建立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实施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1428—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第六十七条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必须事先向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过境停留或者装卸作业。第六十八条交付船舶装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单证、包装、标志、数量限制等,必须符合对所装货物的有关规定。需要船舶装运污染危害性不明的货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先进行评估。装卸油类及有毒有害货物的作业,船岸双方必须遵守安全防污操作规程。第六十九条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备有足够的用于处理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并使该设施处于良好状态。装卸油类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必须编制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并配备相应的溢油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第七十条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一)船舶在港区水域内使用焚烧炉;(二)船舶在港区水域内进行洗舱、清舱、驱气、排放压载水、残油、含油污水接收、舷外拷铲及油漆等作业;(三)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四)船舶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五)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六)从事船舶水上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第七十一条船舶发生海难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强制采取避免或者减少污染损害的措施。对在公海上因发生海难事故,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重大污染损害后果或者具有污染威胁的船舶、海上设施,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与实际的或者可能发生的损害相称的必要措施。第七十二条所有船舶均有监视海上污染的义务,在发现海上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必须立即向就近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民用航空器发现海上排污或者污染事件,必须及时向就近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报告。接到报告的单位,应当立即向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通报。—1429—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一)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三)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四)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有前款第(一)、(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一)不按照规定申报,甚至拒报污染物排放有关事项,或者在申报时弄虚作假的;(二)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按照规定报告的;(三)不按照规定记录倾倒情况,或者不按照规定提交倾倒报告的;(四)拒报或者谎报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事项的。有前款第(一)、(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珊瑚礁、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破坏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设置入海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关闭,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擅自拆除、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430—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转移危险废物的,由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非法运输该危险废物的船舶退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未持有经审核和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拆除。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新建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闭。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或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或者生产、使用,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使用含超标准放射性物质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材料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停止该建设项目的运行,直到消除污染危害。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许可证的规定倾倒,或者向已经封闭的倾倒区倾倒废弃物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废弃物运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的,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根据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一)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未配备防污设施、器材的;(二)船舶未持有防污证书、防污文书,或者不按照规定记载排污记录的;(三)从事水上和港区水域拆船、旧船改装、打捞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1431—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四)船舶载运的货物不具备防污适运条件的。有前款第(一)、(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船舶、石油平台和装卸油类的港口、码头、装卸站不编制溢油应急计划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第九十条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第九十一条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前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三十万元。对造成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二条完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造成污染损害的有关责任者免予承担责任:(一)战争;(二)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三)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第九十三条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有关缴纳排污费、倾倒费和限期治理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第九十四条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九十五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地把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1432—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害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二)内水,是指我国领海基线向内陆一侧的所有海域。(三)滨海湿地,是指低潮时水深浅于六米的水域及其沿岸浸湿地带,包括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永久性水域、潮间带(或洪泛地带)和沿海低地等。(四)海洋功能区划,是指依据海洋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以及自然资源和环境特定条件,界定海洋利用的主导功能和使用范畴。(五)渔业水域,是指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六)油类,是指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七)油性混合物,是指任何含有油份的混合物。(八)排放,是指把污染物排入海洋的行为,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喷出和倒出。(九)陆地污染源(简称陆源),是指从陆地向海域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场所、设施等。(十)陆源污染物,是指由陆地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十一)倾倒,是指通过船舶、航空器、平台或者其他载运工具,向海洋处置废弃物和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包括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及其辅助设施和其他浮动工具的行为。(十二)沿海陆域,是指与海岸相连,或者通过管道、沟渠、设施,直接或者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及其相关活动的一带区域。(十三)海上焚烧,是指以热摧毁为目的,在海上焚烧设施上,故意焚烧废弃物或者其他物质的行为,但船舶、平台或者其他人工构造物正常操作中,所附带发生的行为除外。第九十六条涉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本法未作规定的,由国务院规定。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海洋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第九十八条本法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1433—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5年5月11日经国家科委批准5月29日农业部发布)第一条为加强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海洋自然保护区是指以海洋自然环境和资源保护为目的,依法把包括保护对象在内的一定面积的海岸、河口、岛屿、湿地或海域划分出来,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自然保护区的义务与制止、检举或侵点海洋自然保护区行为的权利。第四条海洋自然保护区的选划、建设和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分工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第五条国家海洋行政主管保密负责研究、制定全国海洋自然保护区规划;审查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建区方案和报告;审批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总体建设规划;统一管理全国海洋自然保护区工作。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内海洋自然保护区规划;提出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选划建议;主管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内海洋自然保护区选划、建设、管理工作。第六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1.典型海洋生态系统所在区域;2.高度丰富的海洋生物多样性区域或珍稀、危海洋生物物种集中分布区域;3.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遗迹所在区域;4.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湿地;5.其他需要加以保护的区域。第七条海洋自然保护区分国家级和地方级。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是指在国内、国际有重大影响,具有重大科学研究和保护价值,经国务院批准而建立的海洋自然保护区。地方级海洋自然保护区是指在当地有较大的影响,具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和一定的—1434—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保护价值,经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而建立的海洋自然保护区。第八条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管理部门申请建立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时,应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区申报书及技术论证材料。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向国务院提出建立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议。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也可会同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立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议。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聘请各有关保密代表和专家组成海洋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负责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申报书及技术论证材料评审工作。申报材料经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后,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报国务院审批。第九条地方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建区由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管理部门或同级有关保密会同海洋管理部门提出,经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管理部门组织论证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海洋自然保护区的位置和范围由批准建立该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划定。其具体位置和范围应标绘于图,公布于众,并设置适当的界碑、标志物及有关保护设施。第十一条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撤销、调整和变化,应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十二条经批准建立的海洋自然保护区须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2.制定保护区具体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统一管理该区内的各项活动。3.拟定保护区总体建设规划;4.设置保护区界碑、标志物及有关保护设施;5.组织开展保护区内基础调查和经常性监测、监视工作;6.组织开展保护区内生态环境恢复和科学研究工作:7.开展有关海洋自然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第十三条海洋自然保护区可根据自然环境、自然资源状况和保护需要划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或根据不同的保护对象规定绝对保护期和相对保护期。核心区内,除经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管理部门批准进行的调查观测和科学研究活动外,禁止其他一切可能对保护区造成危害或不良影响的活动。缓冲区内,在保护对象不遭人为破坏和污染前提下,经该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可在限定的时间和范围内适当进行渔业生产、旅游观光、科学研究、教学实习等活动。实验区内,在该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规划和指导下,了有计划地进行适度开发活动。—1435—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绝对保护期即根据保护对象生活习性规定的一定时期,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任何损害保护地函的活动;经该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可适当进行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活动。相对保护期即绝对保护期以外的时间,保护区内可从事不捕捉、损害保护对象的其他活动。第十四条海洋自然保护区内的单位、居民和进入该保护区的外来人员及船只,必须遵守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第十五条在海洋自然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和行为:1.擅自移动、搬迁或破坏界碑、标志物及保护设施;2.非法捕捞、采集海洋生物;3.非法采石、挖沙、开采矿藏:4.其他任何有损保护对象及自然环境和资源的行为。第十六条未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沿海等、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管理保密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海洋自然保护区内修筑设施。对海洋自然保护区内的违章建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管理保密可责令拆除或恢复原状。第十七条在海洋自然保护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考察等活动,应事先向该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海洋自然保护管理机构。第十八条有条件开展旅游活动的海洋自然保护区,其活动区域和开发规划应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管理部门批准,旅游业务由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所得收入用于保护区的建设和保护事业。开展旅游活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害保护对象。严禁开展与保护区方向不一致的旅游项目。第十九条任何单位与国外签署涉及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所协议,以及外国人到上述保护区内从事有关活动,须先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地方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的,须经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管理部门批准。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者,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管理部门就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细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436—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选矿环境管理办法(1992年12月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号令)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选矿的环境管理,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辖区的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选矿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的具体工作由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三条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选矿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规,制定和采取防治污染和水土流失的措施。第四条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选矿,必须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选矿环境影响报告表》,报经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后,再报当地环保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土地管理部门不予批地,银行不予贷款,矿产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发给采矿许可证和选矿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给营业执照。已有的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选矿,必须按前款规定补填报《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选矿环境影响报告表》。第五条禁止在居民稠密区、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及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采矿、选矿。在自治区规定的上述区域采矿、选矿的,必须报经自治区环保部门和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第六条采矿点必须筑有拦渣坝,选矿必须建立尾矿库。采、选矿的废水、废气必须经过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才能排放。第七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节约用地。因采矿破坏土地的,采矿单位或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恢复到复垦方案要求的使用状态。第八条对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选有色金属、黑色金属、煤炭和其他非金—1437—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属等矿种的,征收排污费。排污费由市、县矿产经销部门按照矿产品销售额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七代征收。各类矿种的具体征收标准和排污费的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环境保护局、乡镇企业局另行制定。排污费必须集中管理,专款专用。其中返还作环境治理补助经费的部分,交由市、县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在财政部门和环保部门的监督下,根据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选矿的环境综合治理需要统筹安排使用。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选矿缴纳排污费,并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治理污染、赔偿损失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第九条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选矿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对排放的废水、废渣进行了治理,并达到排放标准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市、县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市、县环保部门检测认可批准后,可以免缴或减缴排污费。第十条对污染环境、长期不作治理的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选矿,当地环保部门应积极主动查处;当地环保部门不处理的,上级环保部门可以直接处理。处理中征收的排污费和罚没款,上交上级地方财政。第十一条矿山环境综合治理方案由市、县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环保部门会同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后,由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所需经费从矿山环境保护补助资金中划拨。第十二条违反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由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吊销采矿许可证或选矿许可证。第十三条违反第五条规定的,由当地环保部门会同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责令其停产或者搬迁,拒绝停产或搬迁的由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或选矿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产品和非法所得,并吊销其营业执照。第十四条违反第六条规定的,由当地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治理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或选矿许可证。第十五条违反第七条规定的,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处理。第十六条罚没财物全部上缴当地财政。第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438—
第十篇矿产资源法规制度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第十九条环保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严重失职、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对矿山环境管理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由自治区环保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环保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自治区有关征收环保费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即行停止执行。—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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