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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东海花园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海南分公司二OO四年月日34--
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合肥鑫宏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合肥东海花园二期工程工程地点: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明珠广场工程内容: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自筹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的形式)承包范围:土建、安装(水电)工程,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详见附件1)三、合同工期合同工期:一年。开工日期:暂定为2005年3月18日,具体以发包人批准的承包人提交的开工报告为准。竣工日期:2006年3月18日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暂定为玖仟捌伯零伍万伍千贰佰元人民币(具体以工程结算为准)(小写):¥9805.52万元34--
一、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5、图纸6、工程项目一览表,发包人材料设备供应一览表7、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纪要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二、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四、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五、合同生效合同定立时间:年月日合同定立地点:合肥市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住所:海南省海口市世贸中心住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34--
第二部分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1)、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纪要、变更、来往函件、协议书等(2)、本合同协议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6)、图纸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2适用法律和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3.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规范》、《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相关的标准、规范及相关行业的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工程施工所需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标准、规范由发包人在工程开工前提供;国内的标准、规范由承包人负责。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由发包人按有关规定书面指定使用的规范、标准、规程名称,并提供该规范、标准的中文译本;4、图纸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开工前10天提供一式六套(含竣工图所需图纸);发包人对图纸保密的要求: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图纸转用于第三方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职务:34--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由发包人在开工前另行书面提供5.3发包人派驻的代表:姓名:职务:甲方代表职权:由发包人在开工前另行书面提供;5.4、项目经理:颜勇6、发包人工作6.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开工前7天协助承包人完成场地平整,并移交给承包人。(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口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开工前7天接至施工现场。(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开工前7天协助承包人做好施工现场与公共道路接通,场地内主要施工临时通道开通。(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发包人应在开工前及时提供所有资料和书面的保护要求。(5)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前7天工程建设的所有批件、证件和工程施工许可证(以上证件乙方协助办理)。(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7天书面并现场移交水准点和座标控制点。(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5天。(8)协商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按合同通用条款或另行书面要求。7、承包人工作7.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无(2)应提供计划、报表和名称及完成时间:承包人至少在每月5日前提供下月甲供材料设备使用计划,每月25日提供符合发包人总进度要求的月度进度计划和当月完成工程量报表以及相应的季进度计划,并说明在该阶段投入到施工中的管理人员,工人的技术等级和数量,以及施工机具、设备等情况。(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按通用条款。34--
(1)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每提供办公室一间30m2、生活房屋一间30m2,并配套相应的办公、生活设施(办公桌椅、床被子,按每两幢三人配备,场地具备条件后提供,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在政府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施工所需的垃圾排放证、夜间施工许可证和小区物业管理的手续等,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已完工程和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按照通用条款的要求保护。(4)工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按政府有关要求和发包人书面要求保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行业标准保证施工现场清洁、文明施工符合有关规定、达到工完场清,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8、进度计划8.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收到设计图纸后15天内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对所做的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等不满意时,承包人应于3天内按发包人的要求修改。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收到承包人相关文件后7天内确认。8.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按发包人批准的总体施工计划及单位工程的里程碑计划执行。9、工期延误:9.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9.2双方约定质量仲裁机构: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四、质量与验收10、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0.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国家规范要求执行,并符合本合同要求约定的质量标准。10.2如基础工程、1-10层主体、11-屋顶主体、竣工验收等任何一项验收不合格,承包方除返工外,发包方还应罚承包方该项工程4%罚金,且工期不得顺延。34--
五、安全施工:参照通用条款六、合同价款与支付11、合同价款及调整11.1本合同价款的确定:本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款合同(1)按海南省2001年建筑、2002年安装、市政园林工程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及海南省定额站公布的有关调价文件,按三类工程计取各项费用后总价下浮12%计算各期进度款及竣工结算款。(2)主材、定额未计价材料价格按海南省定额站公布的材料信息价结算,该信息价中未包含的材料及砂由双方进行市场询价,按发包人最终核定价格结算,发包人应在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询价报告后10天内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3)海南省定额没有的子项目的可由承包人参照相邻地区定额(广东)编制补充定额,由发包人在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递交报告后10天内审核确认。(4)甲供材料(钢筋、水泥等)按定额价计取管理费及计划利润(但不计取税金和价差),在总价下浮后扣除甲供材料价款,数量按定额含量计算。11.2各期的信息价计取应按承包方自报的完成进度并经甲方审定的工程量为准,结算时可分时段或加权平均计取。11.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因素:设计变更和承包范围外的工作经监理工程师及甲方代表现场签证、报价书等并经发包人审核认可的费用。12、工程预付款:本工程不付工程预付款。13、工程量确认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进度报表按形象进度递交,发包人应在监理工程师收到进度报表后14天内复核确认。14、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1)工程进度款应在进度报表经发包人复核确认后7天内付款。(2)主体结构按形象进度70%支付:a、±0.000(含回填)完成(壹付);b、六层顶板完成(壹付);c、十二层顶板完成(壹付);d、十八层及屋顶结构(含小型结构)全部完成(壹付)。(3)围护(含砌体抹灰)及建筑装修按形象进度(每九层壹付)付85%。34--
(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结算审计完成后20天内付至总价95%,留5%作为保修金,保修期满后20天内付清。(5)若甲方未能按规定时间支付工程款,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乙方须继续按计划施工,甲方按所延期付款项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补偿给乙方或按2000元/平方米的房款抵押给乙方,但延期时间不超过三个月。七、材料设备供应15、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钢材、水泥、水电主材、设备等15.1发包人至少于开工前28日前提供甲供材料、设备供应一览表。1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时:按一览表计算;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更换或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承包人工程量增加、工期延误、额外发生的仓储、运输等费用和损失;3)承包人经监理工程师与发包人同意下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由承包人办理变更手续,发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承包人费用增加;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承担所增加的运输费用和额外发生的税费;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承担供应不足延误的工期;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在宽容期3日外承担延期供应影响的工期延误16、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16.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承包人采购供应的材料和设备应按照发包人供货的方式提供一览表,一览表至少应于10天前报发包人认可。承包人采购供应的材料和设备须有产品合格证,并经检验合格后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合格产品由采购方负责退回并承担有关损失。八、工程变更1、在施工中发生下列情况时,承包人必须3日内以书面通知发包人要求确认,发包人应及时确认。1)设计图纸和说明与工程现场状况不一致,设计文件所标明的条件与实际不符;2)设计文件表示不明确或有错误及遗漏。34--
2、未办理设计变更手续的工程变更,工程变更实施后5天内应补办变更验收手续,超过5天后发包方不予签证确认。3、工程变更的费用不计入进度款,只计入竣工结算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该部分详见通用条款。17、竣工验收17.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竣工验收30天内提交竣工图3套,其它资料一式三份。17.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定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执行。十、违约、索赔和争议18、违约18.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3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担延期支付款项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它违约责任: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惯例执行。18.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每延误一天工期罚款壹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总价的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返修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并按单项工程价款的5%罚款并赔偿发包人直接经济损失。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它违约责任: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惯例执行19、争议19.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行争议时:(1)请安徽省建设主管部门调解;(2)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解决。一、其它20、机械设备型号、数量及进退场时间约定:1、承包人施工机械设备的数量、型号应按发包人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要求进场并安装调试完成。2、承包人施工机械设备(塔吊、施工电梯、高速提升井架等大型机械设备)所服务的时间需发包人同意后方可退场。34--
3、如承包人违约未按施工组织设计安排机械,发包人可按工程总价的1%进行罚款。21、经双方商定,根据工程进展如发包人需作施工平面布置调整,承包人应无条件服从发包人安排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22、发包方提供的施工场地为项目现状的施工场地,承包人在本场地之外的临时设施及材料堆放、搬运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23、工程分包23.1本工程同意发包人分包工程:土方工程、烟道工程、门窗工程,公共部分装修工程,外墙涂料工程,防水工程,室外管网,道路工程、铁艺装饰、消防工程、变配电设备安装工程、弱电工程,发包人分包的工程由承包人承担总包应尽义务、责任(包括按进度要求提供分包单位垂直运输及相应施工条件),发包人所分包的工程承包人收取配合费与管理费及其他费用为分包总价的0.5%。水电费按实际发生收取分包人费用。23.2本工程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转包和分包。24、不可抗力24.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台暴风、暴雨、地震、高温、低温等不利条件而影响施工人员操作、安全和工程质量的情况。25、保险25.1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1)发包人投保内容:发包人办理自身的工作人员、材料设备、机械的保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无(2)承包人投保内容:承包人自身的人员、材料、机械的保险。26、合同份数2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四份,各执两份。27、补充条款1)单位工程完整的施工图提供给承包人后,承包人必须在15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按发包人要求的工期详细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书和用网络图表示的进度计划,且进度计划应按发包人支付进度款控制点的形象进度编制里程碑计划。2)在承包商无任何理由延长工期的情况下,如发包人认为整个工程或局部工程在任34--
何时候的进度太慢与竣工时间不符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下达赶工指示,承包商应立即采取经工程师同意的必要措施加快施工进度,以便与约定工期相符合,承包商无权对此提出任何增加费用。1)因承包人原因当期实际进度未能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完成施工组织设计或发包人要求修改后的计划进度的90%时,发包人有权拒付当期进度款,并有权要求下月将工程进度赶上,方可同时支付前期工程款。5)因承包人原因累计进度连续三个月不能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完成施工组织设计或发包人要求修改后的计划进度的80%时,发包人有权拒付进度款,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人退场,承包人在收到退场通知一周内,必须无条件退场,并承担发包人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6)承包人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发包人有权处工程合同总价款4%的罚款。造成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承包人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发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7)所有涉及合同价款、经济费用及工期的签证,由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代表签字确认为准。8)奖励制度:从工程承包总价款中提出100万的款额,其中30%作为项目经理奖金,另外70%作为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奖金,具体考评办法及执行由发包人研究确定。9)在开工前10天,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报送工程管理人员名单,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不得随便更换、调动,不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随意更换、调动管理人员,承包人应承担一切后果。10)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不称职管理人员。11)单位工程及其里程碑控制点施工进度承包人不按承包人和发包人确认的工期完工,发包人每次按控制点工程总造价的5%处罚承包人。12)承包人不能在约定工期内保证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时,发包人每次按分项工程总造价的5%处罚。13)承包人承担施工期间一切安全责任、费用。14)承包人分包的钢筋、模板、砼、砌体、抹灰、水电设备安装等合同需经发包人确认,方可签订合同,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该分包队伍退场。34--
15)承包人服从发包人要求及时按规范要求及时整理及调取资料,如影响行业主管单位检查,每次罚款1万元,情况严重,加重处罚。16)发包人每月或不定期对施工质量、安全抽查一次,发现不合格的按该月进度的3-5%酌情处罚承包人。17)各形象进度段完成后,承包人必须在5天内完成该段的成品修补、维护、打凿、垃圾清理并外运干净,如发包人检查时发现一次上述工作未达到要求除责令及时改正外,并处罚5仟-1万元。18)承包人每月25日定期向监理及发包人报送施工项目状态报告。第三部分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和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情况,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4--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中约定,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各种函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各种来往函件须有签收手续。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34--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1.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5)图纸(6)工程量清单(7)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混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3.3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的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34--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4.图纸1.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或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1.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份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一、双方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2.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称甲方代表,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时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2.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34--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相等的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顺延延误的工期。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项目经理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34--
7.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并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助承包人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发包人顺延延误的工期。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34--
(1)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罚款;(2)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特殊保护或提前使用时由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3)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树的保护工作;(4)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5)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一、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确定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34--
11.2因发包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相应顺延工期。1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工期延误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必须的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不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重大设计变更及相应工程量增加;(5)不可抗力;(6)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4.工程竣工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一、质量与检验15.工程质量34--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6.检查和返工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发包人顺延工期。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24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17.3在承包人书面申请后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超过24小时,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8.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34--
19.工程试车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述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19.5双方责任(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或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5)经承包人书面申请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超过24小时,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19.6投料试车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一、安全施工20.安全施工与检查34--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生产防护措施不到位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及发生的费用。21.安全防护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22.事故处理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一、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1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撤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采用其中一种:(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的方法。(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计算方法。23.2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调整的因素包括:34--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以海南省定额站所颁发文件为依据,在此基础上双方议定。(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连续超过8小时,自备发电机的实际签证台班。(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23.3承包人应当在23.2款情况发生后28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24.工程预付款本工程不实行预付款制度。25.工程量的确认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6.1在确认计量结果7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26.2发包人超出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以双方签定协议为准)。26.3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暂停施工。一、材料设备供应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34--
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交货地点。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若因承包人不能及时清点并予以妥善保管,被视为承包人认可了发包人已按事先约定供货,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应承担有关责任。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6)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造成工期延误,相应顺延工期。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得使用。27.6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34--
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或偷工减料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发包人有权每次处5000元以上,50000以下的罚款。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进行检查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查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更换、拆除或重新采购,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有权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一、工程变更29.工程设计变更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发包人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在10万元以上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不足10万元,发包人承担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单项500元以下的设计修改和施工配合现场不作签证。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34--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30.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31.确定变更价款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31.3发包人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30天内予以确认,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30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31.4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1.5发包人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一、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34--
32.5中间交工工程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32.6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32.7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33竣工结算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90天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事宜,必要时发包人有权聘请专业的审计公司进行结算审计。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价款。33.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33.4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4.质量保修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2)质量保修期;(3)质量保修责任;(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一、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4--
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26.3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2)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条款内容的其他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36.索赔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若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34--
(1)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37.争议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一、其他38.工程分包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应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后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承包人承担责任。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发包人分包的工程除外)。39.不可抗力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34--
人责任造成有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当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40.保险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0.2运到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40.3发包人可经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0.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40.6具体投保内容的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1.担保34--
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担保,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到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管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3.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44.合同解除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3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90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条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34--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45.合同生效和终止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到义务。46.合同份数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47.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附件1:工程项目一览表,完整的施工图提交承包人后10天内提供。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附件3:34--
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海南公司为保证合肥东海花园工程在合理的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质量保修范围包括主体结构、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等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承包人施工和提供材料设备的缺陷部分。二、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1、房屋建筑的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地下室、外墙、底板防水工程和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厨房、阳台、露台、房间及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和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4、供冷系统为2个供冷期。5、装修工程为2年。6、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到市政公用工程为2年。7、其他约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保修。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在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包人确保主体结构的质量。34--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5%。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不计。二、质量保修金的返还(1)发包人在分项质量保修期满后20天内,将剩余保修金按比例返还承包人。(2)主体结构保修金返还期限为竣工验收合格后壹年。三、其他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箸。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2003年月日2003年月日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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