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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适用于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大中城市) 为保障公民出国的正当权益,加强护照申请、审批、签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工作规范》)。 本《工作规范》适用于实行按需申领护照的大中城市。按需申领护照是指,除部分国家工作人员仍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出具单位意见外,其他公民除具有法律规定的不准出境的情形外,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即可根据需要向公安机关申领护照。 《工作规范》按照护照受理、审批、签发等工作环节互相分离、相互监督制约的要求,设计制定业务流程,明确业务管理内容和标准,明晰责权,提高效率,有助于实现护照受理、审批、签发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第一章 受 理 一、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公民因私出国申请。直辖市、地级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也可以直接受理本地区内常住居民因私出国申请。特殊情形下,省、自治区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可直接受理本省、自治区常住居民因私出国申请。
二、受理公安机关要有专职民警负责受理公民因私出国申请,根据本地日均受理量确定受理民警人数,一般县、市级受理机关须有2名以上、地市级以上受理机关须有3名以上专职民警负责受理公民因私出国申请。 三、受理工作程序 受理民警应当面见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询问,要核实申请人真实身份,核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备。 (一)查验申请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可不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二)查验申请人提交的相片(照片规范见附件1)是否符合要求。检查申请人“中国公民因私出国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制定统一式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自行印制,免费发放给申请人,式样见附件2)填写是否完整、真实、清晰。查验申请人、未满14周岁的儿童的监护人是否在申请表“特别声明”中签名确认。 (三)查询常住人口信息中的数据,与申请人申请表内容进行比对,对常住人口信息数据中的项目有错、漏情况或无照片不能比对确认的,应先予受理并与有关部门进行核实。 (四)查验申请人是否属于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
(五)查验申请人是否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对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应根据国家工作人员信息数据,审查所属组织、人事管理和行政隶属部门出具的单位意见,单位意见应包括下列内容:申请表所填内容是否属实,是否同意申请人出国等。对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未出具单位意见的,应通知申请人提交单位意见,对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应予以受理并注明。 (六)查询申请人是否重复申请办理护照,非首次申请办理护照的,须查验并注明原有护照的情况。 (七)受理民警初核申请材料后,留存户口簿、身份证的复印件,注明已经核对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同时将申请人的基本资料(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出生日期、出生地点、申请日期、前往国家、出境事由、是否选择速递寄送护照、拟发证日期、收费标准等)录入计算机,并进行照片采集。若属首次申请,且非法定不批准出境的通报备案人员或非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弄虚作假嫌疑的,当场打印“因私出境证件申请回执”,一式二联,第一联附在内部流程工作单上,第二联交申请人,该“回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统一样式(式样见附件3),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自行印制。 受理公安机关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受理工作,并将已受理的申请材料送达审批机关。 第二章 审 批 一、地市级或直辖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申请人出国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特殊情形下,省、自治区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可直接审批本省、自治区常住居民因私出国申请。
二、审批工作程序审核受理工作情况,对有疑点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公民的出国申请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 (一)审核受理机关受理工作情况。对受理民警未按工作要求受理的申请材料,退回受理机关。对法定不批准出境的通报备案人员、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弄虚作假嫌疑的以及其他存在疑点问题的申请,应及时调查,并注明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 (二)根据对受理工作情况的审核(有必要的,附调查结果),对申请人出国申请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通知申请人、受理机关和有关单位。 (三)审批机关应保证本辖区内申请人照片申请材料的计算机采集、传输数据的准确性,对已批准的公民因私出国申请,应将“制证工作单”(电脑自动生成,式样由各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自行制定)、申请人照片、选择邮政特快专递的连同“回执”(第一联)送达公安机关出入境证件制作中心(以下简称“制证中心”)。 (四)负责审批工作的出入境管理民警要对一段时期以来受理情况,包括出境事由、出境国别、出境人群进行综合分析,掌握动向性、苗头性的情况,特别是对一段时期内集中申请等反常情况及有关对策及时上报。审批机关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工作(调查时间不计入),并将已批准的申请材料送达签发机关。
第三章 签 发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出入境管理处(局)集中制作、签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民因私出国护照。 公安部可依照法律授权或者指定有关机关办理护照的延期、加注、变更手续或者采取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护照签发机关必须按规定签发护照,负责制定护照签发管理制度,包括对证件的保管、领取、发放,制证中心管理人员、制证人员的管理,制证场地环境等,要保证护照签发质量,质量不合格的要作废并登记销毁,已发出的要及时追回并免费换发。 三、每个制证中心至少要有3名以上管理人员和能承担相应工作量的操作人员。四、制证中心收到审批机关的审批资料后,要按时完成证件的制作,回送受理公安机关,“回执”中要求通过速递送达的,要直接寄送申请人,并将制证信息反馈审批机关。 五、护照填写规范 (一)持照人资料登记页(封二)的填写 拉丁字母“P”“CHN”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的国际代码。护照号码由拉丁字母“G”加8位红色阿拉伯数字组成。例如,第一号护照,实际护照号码为G00000001号。 1、持照人姓、名
(1)以持照人户口簿为依据,填写持照人中文姓、名和外文译名,中文姓、名使用国家标准简化汉字,对持照人姓、名的区分有不同认定的,以公民本人申请表的填写内容为准。外文译名使用汉语拼音字母填写。其中汉语姓、名按照普通话拼写,复姓连写;少数民族语姓名,按照民族语的读音,用汉语拼音字母译转写。如果持证人只有一个名字(姓或名),应将其放在姓一栏中,而名则应填三个大写的X。姓名中的分隔符为专用图符“.”,汉字与拼音间用“/”符分隔。 例如:姓 刘/LIU 名 东/DONG 姓 欧阳/OUYANG 名 山/SHAN 姓 阿提汗·阿不都爱尼/ATIHAN·ABUDUAINI 名 松赞干布/SONGZANGANBU 萨仁高娃/SARENGAOWA (2)持照人的曾用名及外文姓名的英文拼写方式加注在护照的备注页上,办理加注手续以户口籍或公证书为准。 2、持照人的性别 分别填写“男”或“女”,英文为“男士”或“女士”的缩写“M”或“F”。 3、持照人的身份证号码 根据申请人本人的公民身份号码填写。 4、持照人出生日期 以户籍资料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按日、月、年顺序,其中月份为英文拼写方式的简写,如:23 JUN 1956。
5、持照人出生地点 持照人出生于中国的,根据持照人户口簿记载的出生地,填写出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香港、澳门、台湾的中文名称及相应的汉语拼音译名(北京写“BEIJING”,内蒙古写“NEIMONGOL”,陕西写“SHAANXI”,山西写“SHANXI”,湖北写“HUBEI”,香港写“HONGKONG”,澳门写“MACAU”,台湾写“TAIWAN”) 持照人出生在国外的,填写该国国名的中文名称及其英文名称(使用国家三个字母代码)。如:“美国 USA”,“德国 GER”。 6、签发日期指该护照的打印日期,按“日、月、年”的排法(填写方式同“持照人出生日期”)。 7、护照有效期填写护照有效期的终止日期,按日、月、年顺序填写。护照有效期为自发照之日起5年,如签发日期为18 AUG 1999,则“有效期至”栏内应填为“17 AUG 2004”。 8、签发地点 (1)中文书写形式填写国内发照机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或我驻外使、领馆所在地简写名称。 如:北京、内蒙古、湖北、伦敦 (2)外文书写形式国内地名用汉语拼音译名,外国地名用英文译名 如:BEIJING NEIMONGOL HUBEI LONDON (3)外交部驻香港公署或驻澳门公署填写为“香港”“HONGKONG”,或“澳门”“MACAU”。
(二)签发页的填写 “签发机关”处加盖发照机关带国徽编号的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红色水印或发照的我驻外使、领馆馆印。印章要端正,上沿不压英文声明辞,下沿压“签发机关”。 (三)备注页的填写 1、持照人资料登记页内容发生变更、护照延期等,可在备注页上办理加注手续。 2、护照加注,附加英文译文。 3、备注页已用完,可在签证页上填写。 4、加注内容左下方处须加盖带国徽、编号的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红色水印或我驻外使、领馆馆印;右下方填写加注日期。 备注页不办理持照人性别、身份证号码等内容变更。 六、护照的延期、换发、补发 (一) 护照的延期 持照人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护照延期手续;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的,由暂住地公安机关负责办理护照延期手续。办理护照延期手续的机关如非原审批机关,应与原审批机关进行核实,并将护照是否延期情况通报原审批机关。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在持照人护照有效期满前6个月之内,办理持照人护照延期手续,前往国家在颁发签证时要求护照有效期超过6个月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在查验持照人提交的相关证明后,可在护照有效期满前6个月之前办理延期手续。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完成受理、审批工作后(受理、审批工作程序和要求同第一章、第二章),应为持照人办理护照延期手续。护照可延期2次,每次5年。延期的有效时间自护照有效期截止日算起,用中英文两种文字填写有效期延长至Ⅹ年Ⅹ月Ⅹ日,书写方式同签发日期(延期式样见附件4)。 护照延期的签发日期应在护照原有效期内,超过原有效期而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护照为失效护照。 (二) 护照的换发 1、持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为持照人办理护照换发手续:(1)护照已经延期二次,即将期满不能再延期;(2)护照签证页用完;(3)护照被损坏不能继续使用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公安机关予以换发;(4)护照被涂改,已接受有关部门处罚,处罚执行完毕3个月;(5)其他经原审批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认可的特殊情形。 2、持照人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护照换发手续;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的,由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护照换发手续。办理护照换发手续的机关如非原审批机关,应与原审批机关进行核实,并将护照是否换发情况通报原审批机关。
3、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完成受理、审批工作(受理、审批工作程序和要求同第一章、第二章)后,须按颁发新护照的填写方法填写,并应与原护照上填写的各项内容(签发日期、有效期截止日期除外)一致,在新护照的备注页办理换发护照加注手续。 4、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结护照换发手续后,应收回持照人原持用的护照,裁去右上角,交还申请人;持照人护照签证页已用完,需要保留原护照上的有效签证的,可以将原护照封面、封底剪去右上角,与新护照同时使用(前往国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三)护照的补发 1、内地居民在国内遗失护照,由其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护照补发手续。办理护照补发手续的机关如非原审批机关,应与原审批机关进行核实,并将护照是否补发情况通报原审批机关。申请人提交补发护照申请后,受理机关应查验申请人所提交的遗失地公安机关挂失证明,和在原发照地或现户口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指定的报纸上的遗失声明。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完成受理、审批工作(受理、审批工作程序和要求同第一章、第二章),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予以补发护照。 2、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遗失护照的,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护照补发手续。申请人提交补发护照申请后,受理机关应查验申请人所提交的遗失地公安机关挂失证明,和在原发照地省级公安机关指定的报纸上的遗失声明。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经核实后,及时补发护照。
3、补发护照机关须在新护照的备注页办理补发护照的加注,具体形式同“换发护照”的加注(中文书写仅将“换发”变更为“补发”,英文书写不变,详见附件4)。 4、补发护照机关,应将遗失护照的基本资料(包括持照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护照号码、护照有效期的起止时间)即通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宣布遗失的护照作废。 5、特殊情形下,护照延期、换发、补发和办理加注手续,也可直接由户籍所在的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或由受委托、授权的发照机关办理。 七、护照的吊销和宣布作废 公安部及其授权机关有权对其发出的或者其授权的机关发出的护照,有权予以吊销或者宣布作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普通护照的吊销和宣布作废,属于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护照后具有处罚性质的管理措施。持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护照应予以吊销或者宣布作废: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情形之一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中,持照人有违法行为的。 公安机关根据上述情形对持照人护照予以吊销或者宣布作废后,根据情节轻重,1-5年内不再受理申请人重新办理护照的申请。
护照的吊销和宣布作废,由原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作出,并报公安部备案。通常情况下吊销的形式有两种: (1)收缴护照,使护照不再继续使用; (2)在护照签发页上加盖注销章并裁去护照的右上角,直接使护照失去法律效力。护照确需吊销但却无法采取上述吊销形式时,可采取护照宣布作废的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 、局或驻外使馆、领馆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定期统一向各地公安机关、边防检查机关和驻外使、领馆宣布该护照作废,各相关机关发现此类已宣布作废的护照,应立即收缴并寄回审批机关或其上级机关。第四章 其 他 一、护照的收费 公安机关按照规定收取护照费(收费标准见附件5),不得以任何名目多收、乱收或变相多收、乱收费。 二、采用速递方式为申请人寄送护照,要本着自愿的原则,由申请人自行选择。要严格按照速递部门的标准收取相关费用并开具速递部门的专用收据,不准另行收费。速递收费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速递部门作出规定。 三、护照受理、审批、签发机关应当公开办事程序和办事结果,增加工作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保证护照签发工作的公正、合法;必须严格按照对外公布的时限签发护照,不得扣押或拖延。
四、对有特殊情况需紧急办理护照申请、延期、换发、补发、加注等手续的,公安机关在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加急办结。“特殊情况”是指以下6种情形: (一)出国治病或探望危重病人; (二)出国奔丧; (三)出国参加紧急商务活动; (四)出国留学、开学时间临近; (五)前往国入境许可或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 (六)公安机关认为确属紧急的其他情形。 五、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护照的,单位驻地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身份证件和主管单位按规定同意其出国的意见。 六、本《工作规范》自2004年6月1日起执行。2000年3月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审批、签发管理规范》(公境[2000]475号)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受理、审批、签发工作规范(适用于未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
为保障公民出国的正当权益,加强护照申请、审批、签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受理、审批、签发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工作规范》)。 本《工作规范》适用于未实行按需申领护照的地区。按照护照受理、审批、签发等工作环节互相分离、相互监督制约的要求,设计制定业务流程,明确业务管理内容和标准,明晰责权,提高效率,有助于实现护照受理、审批、签发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第一章 受 理一、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公民因私出国申请。直辖市、地级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也可以直接受理本地区内常住居民因私出国申请。特殊情形下,省、自治区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可直接受理本省、自治区常住居民因私出国申请。二、受理公安机关要有专职民警负责受理公民因私出国申请,根据本地日均受理量确定受理民警人数,一般县、市级受理机关须有2名以上、地市级以上受理机关须有3名以上专职民警负责受理公民因私出国申请。三、受理工作程序受理民警应当面见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询问,要核实申请人真实身份,核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备。(一)查验申请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可不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二)查验申请人提交的相片(照片规范见附件1)是否符合要求。检查申请人“中国公民因私出国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制定统一式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自行印制,免费发放给申请人式样见附件2)填写是否完整、真实、清晰。查验申请人、未满14周岁的儿童的监护人是否在申请表“特别声明”中签名确认。(三)查验申请人是否属于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四)查验申请人所属工作单位或派出所出具的对申请人出国申请意见。申请人“单位意见”可直接填写在申请表的相应栏目内并加盖公章,也可单独开具。“单位意见”应包括下列内容:申请表所填内容是否属实、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不准出境的5种情形,是否同意申请人出境(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等。具体要求如下: 1、国家公职人员,由其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2、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企、事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单位人事、保卫部门签署意见,法人代表申请出国,由相应的人事管理部门出具意见。3、大、中学校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出具意见。4、未满14周岁儿童,须提交监护人同意出国的证明,免交单位或派出所意见。5、其他人员,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五)查询申请人是否重复申请办理护照,非首次申请办理护照的,须查验并注明原有护照的情况。
(六)受理民警初核申请材料后,留存户口簿、身份证的复印件,注明已经核对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同时将申请人的基本资料(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出生日期、出生地点、申请日期、前往国家、出境事由、是否选择速递寄送护照、拟发证日期、收费标准等)录入计算机,并进行照片采集。若属首次申请,且非法定不批准出境的通报备案人员的,当场打印“因私出境证件申请回执”,一式二联,第一联附在内部流程工作单上,第二联交申请人,该“回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统一样式(式样见附件3),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自行印制。受理公安机关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受理工作,并将已受理的申请材料送达审批机关。 第二章 审 批一、地市级或直辖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申请人出国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批,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特殊情形下,省、自治区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可直接审批本省、自治区常住居民因私出国申请。 二、审批工作程序审核受理工作情况,对有疑点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公民的出国申请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一)审核受理机关受理工作情况。对受理民警未按工作要求受理的申请材料,退回受理机关。对法定不批准出境的通报备案人员以及其他存在疑点问题的申请,应及时调查,并注明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
(二)根据对受理工作情况的审核(有必要的,附调查结果),对申请人出国申请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通知申请人、受理机关和有关单位。(三)审批机关应保证本辖区内申请人照片申请材料的计算机采集、传输数据的准确性,对已批准的公民因私出国申请,应将“制证工作单”(电脑自动生成,式样由各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自行制定)、申请人照片、选择速递的连同“回执”(第一联)送达公安机关出入境证件制作中心(以下简称“制证中心”)。 (四)负责审批工作的出入境管理民警要对一段时期以来受理情况,包括出境事由、出境国别、出境人群进行综合分析,掌握动向性、苗头性的情况,特别是对一段时期内集中申请等反常情况及有关对策及时上报。审批机关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工作(调查时间不计入),并将已批准的申请材料送达签发机关。 第三章 签 发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出入境管理处(局)集中制作、签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民因私出国护照。 公安部可依照法律授权或者指定有关机关办理护照的延期、加注、变更手续或者采取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护照签发机关必须按规定签发护照,负责制定护照签发管理制度,包括对证件的保管、领取、发放,制证中心管理人员、制证人员的管理,制证场地环境等,要保证护照签发质量,质量不合格的要作废并登记销毁,已发出的要及时追回并免费换发。
三、每个制证中心至少要有3名以上管理人员和能承担相应工作量的操作人员。四、制证中心收到审批机关的审批资料后,要按时完成证件的制作,回送受理公安机关,“回执”中要求通过速递送达的,要直接寄送申请人,并将制证信息反馈审批机关。 五、护照填写规范 (一)持照人资料登记页(封二)的填写 拉丁字母“P”“CHN”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的国际代码。护照号码由拉丁字母“G”加8位红色阿拉伯数字组成。例如,第一号护照,实际护照号码为G00000001号。 1、持照人姓、名 (1)以持照人户口簿为依据,填写持照人中文姓、名和外文译名,中文姓、名使用国家标准简化汉字,对持照人姓、名的区分有不同认定的,以公民本人申请表的填写内容为准。外文译名使用汉语拼音字母填写。其中汉语姓、名按照普通话拼写,复姓连写;少数民族语姓名,按照民族语的读音,用汉语拼音字母译转写。如果持证人只有一个名字(姓或名),应将其放在姓一栏中,而名则应填三个大写的X。姓名中的分隔符为专用图符“.”,汉字与拼音间用“/”符分隔。 例如:姓 刘/LIU 名 东/DONG 姓 欧阳/OUYANG 名 山/SHAN
姓 阿提汗·阿不都爱尼/ATIHAN·ABUDUAINI 名 松赞干布/SONGZANGANBU 萨仁高娃/SARENGAOWA (2)持照人的曾用名及外文姓名的英文拼写方式加注在护照的备注页上,办理加注手续以户口籍或公证书为准。2、持照人的性别分别填写“男”或“女”,英文为“男士”或“女士”的缩写“M”或“F”。3、持照人的身份证号码根据申请人本人的公民身份号码填写。 4、持照人出生日期 以户籍资料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按日、月、年顺序,其中月份为英文拼写方式的简写,如:23 JUN 1956。 5、持照人出生地点 持照人出生于中国的,根据持照人户口簿记载的出生地,填写出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香港、澳门、台湾的中文名称及相应的汉语拼音译名(北京写“BEIJING”,内蒙古写“NEIMONGOL”,陕西写“SHAANXI”,山西写“SHANXI”,湖北写“HUBEI”,香港写“HONGKONG”,澳门写“MACAU”,台湾写“TAIWAN”) 持照人出生在国外的,填写该国国名的中文名称及其英文名称(使用国家三个字母代码)。如:“美国 USA”,“德国 GER”。 6、签发日期指该护照的打印日期,按“日、月、年”
的排法(填写方式同“持照人出生日期”)。 7、护照有效期填写护照有效期的终止日期,按日、月、年顺序填写。护照有效期为自发照之日起5年,如签发日期为18 AUG 1999,则“有效期至”栏内应填为“17 AUG 2004”。8、签发地点(1)中文书写形式填写国内发照机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或我驻外使、领馆所在地简写名称。如:北京、内蒙古、湖北、伦敦、曼彻斯特(2)外文书写形式国内地名用汉语拼音译名,外国地名用英文译名如:BEIJING NEIMONGOL HUBEI LONDON (3)外交部驻香港公署或驻澳门公署填写为“香港”“HONGKONG”,或“澳门”“MACAU”。 (二)签发页的填写 “签发机关”处加盖发照机关带国徽编号的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红色水印或发照的我驻外使、领馆馆印。印章要端正,上沿不压英文声明辞,下沿压“签发机关”。(三)备注页的填写1、持照人资料登记页内容发生变更、护照延期等,可在备注页上办理加注手续。2、护照加注,附加英文译文。3、备注页已用完,可在签证页上填写。
4、加注内容左下方处须加盖带国徽、编号的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红色水印或我驻外使、领馆馆印;右下方填写加注日期。备注页不办理持照人性别、身份证号码等内容变更。六、护照的延期、换发、补发(一) 护照的延期持照人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护照延期手续;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的,由暂住地公安机关负责办理护照延期手续。办理护照延期手续的机关如非原审批机关,应与原审批机关进行核实,并将护照是否延期情况通报原审批机关。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在持照人护照有效期满前6个月之内,办理持照人护照延期手续,前往国家在颁发签证时要求护照有效期超过6个月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在查验持照人提交的相关证明后,可在护照有效期满前6个月之前办理延期手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完成受理、审批工作后(受理、审批工作程序和要求同第一章、第二章,无须要求申请人提交单位意见),应为持照人办理护照延期手续。护照可延期2次,每次5年。延期的有效时间自护照有效期截止日算起,用中英文两种文字填写有效期延长至Ⅹ年Ⅹ月Ⅹ日,书写方式同签发日期(延期式样见附件4)。护照延期的签发日期应在护照原有效期内,超过原有效期而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护照为失效护照。(二)护照的换发1、持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为持照人办理护照换发手续:
(1)护照已经延期二次,即将期满不能再延期;(2)护照签证页用完;(3)护照被损坏不能继续使用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公安机关予以换发;(4)护照被涂改,已接受有关部门处罚,处罚执行完毕3个月;(5)其他经原审批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认可的特殊情形。2、持照人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护照换发手续;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的,由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护照换发手续。办理护照换发手续的机关如非原审批机关,应与原审批机关进行核实,并将护照是否换发情况通报原审批机关。3、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完成受理、审批工作(受理、审批工作程序和要求同第一章、第二章,无须要求申请人提交单位意见)后,须按颁发新护照的填写方法填写,并应与原护照上填写的各项内容(签发日期、有效期截止日期除外)一致,在新护照的备注页办理换发护照加注手续。4、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结护照换发手续后,应收回持照人原持用的护照,裁去右上角,交还申请人;持照人护照签证页已用完,需要保留原护照上的有效签证的,可以将原护照封面、封底剪去右上角,与新护照同时使用(前往国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三)护照的补发
1、内地居民在国内遗失护照,由其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护照补发手续。办理护照补发手续的机关如非原审批机关,应与原审批机关进行核实,并将护照是否补发情况通报原审批机关。申请人提交补发护照申请后,受理机关应查验申请人所提交的遗失地公安机关挂失证明,和在原发照地或现户口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指定的报纸上的遗失声明。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完成受理、审批工作(受理、审批工作程序和要求同第一章、第二章),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予以补发护照。2、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遗失护照的,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护照补发手续。申请人提交补发护照申请后,受理机关应查验申请人所提交的遗失地公安机关挂失证明,和在原发照地省级公安机关指定的报纸上的遗失声明。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经核实后,及时补发护照。 3、补发护照机关须在新护照的备注页办理补发护照的加注,具体形式同“换发护照”的加注(中文书写仅将“换发”变更为“补发”,英文书写不变,详见附件4)。 4、补发护照机关,应将遗失护照的基本资料(包括持照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护照号码、护照有效期的起止时间)即通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宣布遗失的护照作废。 5、特殊情形下,护照延期、换发、补发和办理加注手续,也可直接由户籍所在的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或由受委托、授权的发照机关办理。 七、护照的吊销和宣布作废
公安部及其授权机关有权对其发出的或者其授权的机关发出的护照,有权予以吊销或者宣布作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普通护照的吊销和宣布作废,属于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护照后具有的处罚管理措施。持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护照应予以吊销或者宣布作废: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情形之一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中,持照人有违法行为的。 公安机关根据上述情形对持照人护照予以吊销或者宣布作废后,根据情节轻重,1-5年内不再受理申请人重新办理护照的申请。 护照的吊销和宣布作废,由原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作出,并报公安部备案。通常情况下吊销的形式有两种: (1)收缴护照,使护照不再继续使用; (2)在护照签发页上加盖注销章并裁去护照的右上角,直接使护照失去法律效力。护照确需吊销但却无法采取上述吊销形式时,可采取护照宣布作废的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 、局或驻外使馆、领馆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定期统一向各地公安机关、边防检查机关和驻外使、领馆宣布该护照作废,各相关机关发现此类已宣布作废的护照,应立即收缴并寄回审批机关或其上级机关。第四章 其 他
一、护照的收费 公安机关按照规定收取护照费(收费标准见附件5),不得以任何名目多收、乱收或变相多收、乱收费。 二、采用速递方式为申请人寄送护照,要本着自愿的原则,由申请人自行选择。要严格按照速递部门的标准收取相关费用并开具速递部门的专用收据,不准另行收费。速递收费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速递部门作出规定。三、护照受理、审批、签发机关应当公开办事程序和办事结果,增加工作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保证护照签发工作的公正、合法;必须严格按照对外公布的时限签发护照,不得扣押或拖延。四、对有特殊情况需紧急办理护照申请、延期、换发、补发、加注等手续的,公安机关在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加急办结。“特殊情况”是指以下6种情形: (一)出国治病或探望危重病人; (二)出国奔丧: (三)出国参加紧急商务活动; (四)出国留学、开学时间临近; (五)前往国入境许可或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 (六)公安机关认为确属紧急的其他情形。 五、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护照的,单位驻地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身份证件和主管单位按规定同意其出国的意见。
六、本《工作规范》自2004年6月1日起执行。2000年3月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审批、签发管理规范》(公境[2000]47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