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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章鞣料浸膏及染料浸膏;鞣酸及其衍生物;染料、颜料及其他着色料;油漆及清漆;油灰及其他类似胶粘剂;墨水、油墨注释:一、本章不包括:(一)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学元素及化合物(税号32.03及32.04的货品、税号32.06的用作发光体的无机产品、税号32.07所述形状的熔融石英或其他熔融硅石制成的玻璃及税号32.12的零售形状或零售包装的染料及其他着色料除外);(二)税号29.36至29.39、29.41及35.01至35.04的鞣酸盐及其他鞣酸衍生物;(三)沥青胶粘剂(税号27.15)。二、税号32.04包括生产偶氮染料用的稳定重氮盐与偶合物的混合物。三、税号32.03、32.04、32.05及32.06也包括以着色料为基本成分的制品(例如,税号32.06包括以税号25.30或第二十八章的颜料,金属粉片及金属粉末为基本成分的制品)。该制品是用作原材料着色剂的拼料。但以上税号不包括分散在非水介质中呈液状或浆状的制漆用颜料,例如,税号32.12的瓷漆及税号32.07、32.08、32.09、32.10、32.12、32.13及32.15的其他制品。四、税号32.08包括由税号39.01至39.13所列产品溶于挥发性有机溶剂的溶液(胶棉除外),但溶剂重量必须超过溶液重量的50%。五、本章所称“着色料”,不包括作为油漆填料的产品,不论这些产品能否用于水浆涂料的着色。六、税号32.12所称“压印箔”,只包括用以压印诸如书本封面或帽带之类的薄片,这些薄片由以下材料构成:(一)金属粉(包括贵金属粉)或颜料经胶水、明胶及其他粘合剂凝结而成的;(二)金属(包括贵金属)或颜料沉积于任何材料衬片上的。 总注释 本章包括用于鞣制及软化皮革的制剂〔植物鞣膏、合成鞣料(不论是否与天然鞣料混合)以及人造脱灰碱液〕。
本章也包括植物、动物或矿物着色料及有机合成着色料;以及用这些着色料制成的大部分制剂(油漆、陶瓷着色颜料、墨水等)。还包括清漆、干燥剂及油灰等各种其他制品。除税号32.03及32.04的货品、用作发光体的无机产品(税号32.06)、税号32.07所述形状的熔融石英或其他熔融硅石制成的玻璃、制成零售形式或包装的染料及其他着色料(税号32.12)外,本章不包括由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学元素或化合物构成的产品,这些产品一般归入第二十八章或第二十九章。税号32.08至32.10的某些油漆及清漆或税号32.14的胶粘剂,如果各种混合组分或某些添加组分(例如,硬化剂)必须在使用时才进行调配的,其组分若符合下列条件仍应归入上述税号:一、其包装形式足以表明这些成分不需经过改装就可一起使用的;二、一起报验的;三、这些成分的属性及相互比例足以表明是相互配用的。但是对于使用时应加入硬化剂的产品,如报验时无硬化剂,只要这些产品的组分或包装形式足以表明用于调制油漆、清漆或胶粘剂,则仍应归入这些税号。 32.01植物鞣料浸膏;鞣酸及其盐、醚、酯和其他衍生物:10—坚木浸膏20—荆树皮浸膏90—其他 一、植物鞣料浸膏这些植物鞣料浸膏主要用于鞣制皮革。它们通常是用温水(有时经酸化)对预先粉碎或切丝的植物材料(木、树皮、树叶、果实、树根等)进行萃取而制得。所得的液体先经过滤或离心分离,然后进行浓缩,有时还用亚硫酸盐等进行处理。这样制得的萃取物为液状,但可进一步浓缩成浆状或固体状。所有这些萃取物含有不同比例的鞣酸及糖、天然盐、有机酸等物,通常为棕色、黄色或浅红色。主要的鞣料浸膏来自栎树、栗树、白雀树、松树、荆树、漆树、榄仁树、橡碗、黑儿茶、红树及鞣料云实。本税号不包括:
(一)主要用于生产植物鞣膏的植物原料,不论是否制干、切丝及粉碎(税号14.04)。(二)与合成鞣料物质混合的鞣料浸膏(税号32.02)。(三)制木浆时所得的残余碱液,不论是否浓缩(税号38.04)。二、鞣酸及其盐、醚、酯和其他衍生物鞣酸是植物鞣料的主要活性组分。它们是通过醚或醇对税号14.04的植物原料或对上述第一款所述的浸膏进行萃取制得。本税号也包括棓子浸膏(用水浸取的棓子鞣酸),此种浸膏浓度低于用有机溶剂萃取的提取物。本税号包括各种鞣酸(焦棓酸及儿茶酚鞣酸),不论是否含有萃取过程中残留的杂质。最常见的鞣酸是棓子鞣酸。其他鞣酸包括栎树皮鞣酸(栎单宁酸)、栗木鞣酸(齿栗单宁酸)、坚木鞣酸、荆树鞣酸等。所有这些鞣酸通常呈白色或浅黄色无定形粉末状,与空气接触会变成棕色,有时也会呈鳞片状或针状晶体等,主要用作媒染剂,用于制墨水、澄清葡萄酒或啤酒,还用于制药及照相业。归入本税号的鞣酸盐包括铝、铋、钙、铁、锰、汞、锌、六亚甲基四胺、非那宗或阿立新的鞣酸盐。鞣酸的其他衍生物包括乙酰单宁(乙酰鞣酸)及亚甲醛二单宁酸。这些衍生物主要用于医药上。本税号不包括:(一)贵金属鞣酸盐、其他贵金属化合物(税号28.43)或税号28.44至28.46的鞣酸衍生物。(二)棓酸(税号29.18)。(三)税号29.36至29.39或29.41所列产品的鞣酸盐或其他鞣酸衍生物。(四)合成鞣料,不论是否与天然鞣料混合(税号32.02)。(五)税号35.01至35.04的蛋白质鞣酸盐及其他鞣酸衍生物,例如,鞣酸酪蛋白(税号35.01)、鞣酸白蛋白(税号35.02)、鞣酸明胶(税号35.03)。 32.02有机合成鞣料;无机鞣料;鞣料制剂,不论是否含有天然鞣料;预鞣用酶制剂:10—有机合成鞣料
90—其他 本税号包括:一、鞣料产品本税号包括不构成第二十八章或第二十九章所列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的下列鞣料产品:(一)合成有机鞣料(有时称作“合成鞣剂”)。这些产品虽能单独使用,将皮革鞣成淡色,但常与天然鞣料混合或联合使用,以帮助其渗入皮内。它们包括:1、芳香性合成鞣剂,例如,甲醛与酚酸、甲酚酸或萘磺酸的缩合产品;高分子量磺化芳香烃;多磺酰胺及多羟基多芳基砜磺酸。2、烷基磺酰氯(有时称作“合成油基鞣料”)。3、树脂鞣料产品,全部或绝大部分溶于水。这些产品包括甲醛与双氰胺、尿素或二聚氰胺的某些缩合产品。(二)无机鞣料或“矿物鞣料”(例如,以铬、铝、铁或锆盐为基料的鞣料)。上述第(一)项及第(二)项所述产品,即使相互混合(例如,与铬盐或铝盐混合的有机合成鞣剂)或与天然鞣料混合,仍应归入本税号。本税号还包括除主要用作合成鞣料外还具有次要用途(例如,染料的均染性及漂白性)的产品。二、人造脱灰碱液这些是复杂制品,它有助于除去纤维间的蛋白质,并除去透入刮皮张内的石灰,使皮软化,更易接受随后的鞣料作用。脱灰碱液通常以特定的酶或胰液素等为基料,还可混有一些脱灰物质或糠、木粉等增充剂。本税号不包括:(一)制木浆所得的残余碱液,不论是否浓缩(税号38.04)。(二)皮革工业上主要不用作鞣料的整理剂、加速染料着色或固色的染料载体及其他产品和制剂(例如,熟皮料和媒染剂)(税号38.09)。
32.03动植物质着色料(包括染料浸膏,但动物碳黑除外),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本章注释三所述的以动植物质着色料为基本成分的制品 本税号包括主要用作着色料的大部分动植物产品。这些产品通常是用水、弱酸或氨溶液浸取植物原料(木材、树皮、根、籽、花及地衣等)或动物原料制得;对于某些植物原料还可通过发酵制得;其所含物料比较复杂,通常含有一种或几种染色要素和从原料或浸取过程中残留下来的少量其他物质(糖、鞣酸等)。它们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均归入本税号。本税号包括:一、植物质着色料及染料浸膏,这些物质是从苏木(氧化苏木精、苏木精等)、黄木(黄颜木、染色桑及坦皮科木等)、红木(棘云实红木、利马木、巴西红木等)、檀香木、栎皮粉木、黑儿茶(儿茶)、胭脂树橙、茜草、紫朱草、指甲花、姜黄、波斯浆果、红花、藏红花等制得。本税号也包括由某些地衣制成的苔色素及石蕊;从各种葡萄皮制得的葡萄霜;从荨麻及其他植物提取而得的叶绿素,也包括叶绿素钠、叶绿素铜及叶黄素;部分分解山毛榉树皮及软木等植物而得的仿铁棕:从靛蓝植物(主要为木蓝)制得的天然靛蓝。它通常呈深蓝色粉末、浆状、饼状或团状等。二、动物质着色料,例如,胭脂虫浸膏,用酸化了的水或氨水溶液浸取美洲胭脂虫而得;虫胭脂,从地中海胭脂虫取得的一种红色提取物;乌贼染料,从某些种类乌贼的墨囊制得的棕色色料;从虫胶制得的色料浸膏,其中主要的一种称作紫胶染料;天然真珠颜料,从鱼鳞制得,主要成分为鸟嘌呤及次黄嘌呤,呈晶体状。本税号也包括以动植物色料为基料,用于任何物料着色的或用作色料制剂拼料的制剂。它们包括:(一)某些国家用于奶油着色的胭脂树橙植物油溶液。(二)分散于水介质或水与水溶溶剂混合组成的介质中的天然真珠颜料。这些产品有时称为“珠光粉”,用于制水溶性涂料或化妆品。但本税号不包括本章注释三最后一句所指的制剂。本税号也不包括:(一)碳黑(税号28.03)。(二)实际上对其染色性不加利用的物质,例如,桑色素、羟高铁血红素及氯高铁血红素(第二十九章)。(三)有机合成着色料(税号32.04)。
(四)将天然动植物着色料固定在底料上而制成的色淀(例如,胭脂红色淀、苏木色淀、黄木及红木色淀)(税号32.05)。(五)制成零售形式或包装的染料或其他着色料(税号32.12)。(六)象牙黑及其他动物黑(税号38.02)。32.04有机合成着色料,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本章注释三所述的以有机合成着色料为基本成分的制品;用作荧光增白剂或发光体的有机合成产品,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有机合成着色料及本章注释三所述的以有机合成着色料为基本成分的制品:11——分散染料及以其为基本成分的制品12——酸性染料(不论是否预金属络合)及以其为基本成分的制品;媒染染料及以其为基本成分的制品13——碱性染料及以其为基本成分的制品14——直接染料及以其为基本成分的制品15——瓮染料(包括颜料用的)及以其为基本成分的制品16——活性染料及以其为基本成分的制品17——颜料及以其为基本成分的制品19——其他,包括由子目号3204.11至3204.19中两个或多个子目所列着色料组成的混合物20—用作荧光增白剂的有机合成产品90—其他 一、有机合成着色料,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本章注释三所列的以有机合成着色料为基本成分的制品有机合成着色料一般从油类或蒸馏煤焦油的其他产品中取得。本税号主要包括:
(一)未混合的有机合成着色料(不论是否为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及由无染色性能物质(例如,无水硫酸钠、氯化钠、糊精、淀粉)稀释以降低其染色功能或使其标准化的有机合成着色料。添加少量的表面活性产品以增进着色料的渗透性或固着性并不影响其归类。这类染料通常为粉末、晶体、浆状等。制成零售形式或包装的有机合成色料应归入税号32.12(参见该税号注释第三款)。(二)不同类型的有机合成着色料的混合物。(三)以塑料、天然橡胶、合成橡胶、增塑剂或其他材料为介质的浓缩分散体。这些分散体通常为小片状或团块状,作为橡胶、塑料等的整体着色的原料。(四)有机合成着色料与较大量的表面活性产品或有机粘合剂混合的混合物,这些混合物用于塑料的整体着色或作为织物印花制品的拼料。它们通常呈浆糊状。(五)以有机合成着色料为基本成分并用于任何物料的着色或用作色料制剂拼料的其他制品,但不包括本章注释三最后一句所指的制剂。归入本税号的各类有机合成着色料(不论作染料还是作颜料)包括:1、亚硝基及硝基化合物染料。2、单或多偶氮化合物染料。3、染料。4、噻唑染料(例如,硫黄素)。5、咔唑染料。6、亚胺醌染料,例如,吖嗪染料(引杜林染料、尼格染料、二氨吖嗪染料、碱性藏红染料等)、恶嗪染料(培花青等)及噻嗪染料(亚甲蓝等);以及靛酚及吲达胺染料。7、呫吨染料(焦宁染料、荧光素、曙红、罗丹明等)。8、吖啶、喹啉染料(例如,花青、异花青、隐花青)。9、二苯甲烷或三苯甲烷染料,例如,槐黄及品红。10、羟基醌及蒽醌染料,例如,茜素。11、磺化靛类染料。12、其他瓮染料或颜料(例如,合成靛蓝),其他硫化染料或颜料,溶靛素染料等。13、磷钨绿等(参见税号32.05注释第三段)。
14、酞菁染料(天然的在内)及其金属化合物,包括其磺化衍生物。15、合成而得的类胡萝卜素(例如,β类胡萝卜素,8’-脱辅基-β-胡萝卜醇,8’-脱辅基-β-胡萝卜酸,8’-脱辅基-β-胡萝卜酸乙酯,8’-脱辅基-胡萝卜酸甲酯及隐黄质)。某些偶氮着色料常制成混合物形式,由稳定重氮盐与偶合剂组成,可直接在织物纤维上产生不溶性偶氮染料。这些混合物也归入本税号。本税号不包括不和偶合剂一起使用就可以直接将织物纤维着色的单独重氮盐(不论是否已被稳定或稀释至标准浓度)(第二十九章)。本税号也不包括在制着色料过程的不同阶段中获得的本身不是染料的中间产品。这些中间产品(例如,一氯代乙酸、苯磺酸及萘磺酸、间苯二酚、氯代硝基苯、硝基苯酚及亚硝基苯酚、亚硝胺、苯胺、硝胺及磺胺衍生物、联苯胺、氨基萘磺酸、蒽醌、甲苯胺)应归入第二十九章。这些产品与归入本税号某些初级产品差异甚大,例如,酞菁染料,化学上已是“最终产品”,只需简单的物理加工即可获得其最佳染色能力。有机合成着色料有的可溶于水,有的不溶于水。它们几乎全部取代了天然有机着色料,尤其是在织物印染,皮革、纸张或木材染色方面。它们也用于制色淀(税号32.05),税号32.08至32.10、32.12及32.13的着色料,以及税号32.15的墨水,并用于塑料、橡胶、蜡、油类、照相用感光乳剂等的着色。上述某些物质也用作实验室试剂或用于医药方面。本税号不包括实际上对其染色性能不加利用的物质,例如,薁(税号29.02);三硝基苯酚(苦味酸)及二硝基邻甲酚(税号29.08);六硝基二苯胺(税号29.21);甲基橙(税号29.27);胆红素、胆绿素及卟啉(税号29.33);吖啶黄素(税号38.24)。二、用作荧光增白剂或发光体的有机合成产品,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一)用作荧光增白剂的有机产品是一种能吸收紫外线后产生蓝色可见光并因此使白色产品增白的有机合成产品。它们通常由的衍生物构成。(二)用作发光体的有机产品是一种在光线作用下能发光或产生荧光效应的有机产品。其中有些产品也具有着色料的特性。例如,塑料中的罗丹明B,能产生一种红色荧光,通常呈粉末状。大多数用作发光体的有机产品(例如,二羟基对苯二酸二乙酯及水杨醛连氮)并非着色料,将它们加到颜料中可使颜料更为鲜艳。这些产品不论是否已化学定义均应归入本税号,但没有发光作用(例如,不纯、晶体结构不同)的除外(第二十九章)。因此用作橡胶发泡剂的水杨醛连氮应归入税号29.28。相互混合的或与有机合成色料混合的发光体有机产品仍归入本税号。与无机颜料混合时则不归入本税号(税号32.06)。
子目注释:子目号3204.11至3204.19有机合成着色料及本章注释三所述的以有机合成着色料为基本成分的制剂是根据其应用方法或用途列出子目的。这些子目所列的产品详述如下:分散染料是基本上不溶于水的非离子型染料,以水分散体形式适用于疏水性纤维的染色。它们用于聚酯、尼龙及其他聚酰胺、乙酸纤维及丙烯酸纤维的染色,也用于某些热塑性塑料的表面染色。酸性染料是水溶性的阴离子型染料,适用于尼龙、羊毛、丝绸、改性丙烯酸纤维及皮革的染色。媒染染料是水溶性染料,应用时需用媒染剂(例如,铬盐)使其粘附于织物纤维之上。碱性染料是水溶性阳离子型染料,适用于改性丙烯酸纤维、改性尼龙纤维、改性聚酯纤维或未漂白纸张的着色。它们最初用于丝绸、羊毛及鞣酸媒染棉花的着色,色泽鲜艳但牢度较差。某些碱性染料具有微生物活性,因而也用于医药上作防腐剂。直接染料为水溶性阴离子型染料,于水溶液中在电解质存在下,能对纤维素纤维直接染色。它们用于棉花、再生纤维素、纸、皮革的染色,偶尔也用于尼龙的染色。为了改善它们的染色牢度,直接染色织物通常须进行后处理,例如,就地重氮化和偶合,与金属盐螯合或用甲醛处理。瓮染料为不溶于水的染料,在碱浴中还原成水溶性隐色体,这种隐色体主要被纤维素纤维吸收后再经氧化成为不溶性的有色酮。活性染料为能与纤维(通常为棉花、羊毛或尼龙)分子的基团反应形成一个共价键的染料。颜料为在整个染色过程中能保留其结晶或微粒形状的有机合成色料(与染料相反,染料在溶解或蒸发过程中晶体结构会消失,尽管在染色的后阶段晶体结构会恢复)。它们包括某些以上所述染料的不溶性金属盐。子目号3204.19主要包括:──本章注释二所述混合物;──溶剂染料,能溶于有机溶剂,适用于合成纤维(例如,尼龙、聚酯、丙烯酸纤维)的染色,或用于汽油、清漆、着色剂、墨水、蜡等。对于某些因具有两种或多种使用方法而可归入不同子目的有机合成着色料,应按下列原则归类:
──报验时处于既可用作瓮染料也可用作颜料的,应按瓮染料归入子目号3204.15。──其他可归入子目号3204.11至3204.17中两个或多个具体列名子目的,应归入有关子目号的最后一个子目号。──既可归入子目号3204.11至3204.17中的某一具体列名子目又可归入“其他”子目号3204.19的有机合成着色料,应归入具体列名的有关子目项下。有机合成着色料混合物及以其为基本成分的制剂应按下列原则归类:──归入同一子目的两种及以上产品的混合物,应归入相同的子目内。──归入不同子目(3204.11至3204.19)的两种及以上产品的混合物,应归入“其他”子目号3204.19项下。荧光增白剂,有时也称为“白色染料”,因其已在子目号3204.20中具体列名,所以不归入子目号3204.11至3204.19。 32.05色淀;本章注释三所述的以色淀为基本成分的制品 色淀是不溶于水的制品。它是将天然着色料(动物质或植物质)或有机合成着色料(不论是否能溶于水)固定在一种通常为矿物质(例如,硫酸钡、硫酸钙、氧化铝、瓷土、滑石、硅石、硅质化石土、碳酸钙等)的基底上而制成。将着色料固定在基底上通常采用下列方法:一、用沉淀剂(鞣酸、氯化钡等)将着色料沉淀在基底上,或通过色料与基料共沉淀制得。二、用着色料溶液对基料进行染色。三、不溶着色料与惰性基料的机械紧密混合。切勿将色淀与某些不溶于水的有机合成着色料等其他产品相混淆。这些产品的矿物元素是分子的组成部分,例如,已生成不溶性金属盐形式的有机合成着色料(例如,磺化染料的钙盐,碱性染料与磷、钼、钨等络酸的盐)(税号32.04)。色淀大多数由具有高度抗氧化能力的有机合成着色料(例如,偶氮染料、从蒽醌衍生的瓮染料或茜素染料)(税号32.04)制成。这些色淀用于制印刷油墨、糊墙纸及油画颜料。色淀也可由动植物质有机着色料(即税号
32.03所列货品)制得。它们主要有:胭脂虫红色淀,通常用明矾处理胭脂虫浸膏水溶液而得,大多数用于制水合颜料,也用于糖浆、糖果及甜酒的着色;苏木色淀、黄木色淀及红木色淀等。这些产品常呈粉状。本税号包括色淀分散于塑料、橡胶、增塑剂或其他介质中的浓缩分散体。这些分散体通常呈小片或小块状,并大量用作橡胶、塑料等本体染色的原料。本税号也包括某些以色淀为基料的其他制剂,这些色淀可用于任何物料的着色或用作制着色料制剂的拼料。但不包括本章注释三所述的制剂。本税号不包括日本(或中国)漆(税号13.02)。 32.06其他着色料;本章注释三所述的制品,但税号32.03、32.04及32.05的货品除外;用作发光体的无机产品,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以二氧化钛为基本成分的颜料及制品:11——以干重计二氧化钛含量在80%及以上的19——其他20—以铬化合物为基本成分的颜料及制品30—以镉化合物为基本成分的颜料及制品—其他着色料及其他制品:41——群青及以其为基本成分的制品42——锌钡白及以硫化锌为基本成分的其他颜料和制品43——以六氰合高铁酸盐(氰亚铁酸盐及氰铁酸盐)为基本成分的颜料及制品49——其他50—用作发光体的无机产品 一、其他着色料;本章注释三所述的制剂,但税号32.03、32.04或32.05的货品除外本税号包括无机着色料及矿物着色料。但本税号不包括:
(一)天然云母氧化铁;土色料,不论是否焙烧或相互混合(参见税号25.30的注释)。(二)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无机着色料〔例如,碱式碳酸铅;铁、铅、铬或锌的氧化物;锌或汞的硫化物;铬酸铅(第二十八章)〕;施温福特绿(乙酰亚砷酸铜)(税号29.42)。(三)金属粉片及粉末(第十四类或第十五类)。本税号的着色料包括:(一)以二氧化钛为基本成分的颜料。由经表面处理的二氧化钛组成或由二氧化钛与硫酸钙、硫酸钡或其他物料混合组成,或者由这些产品的混合物溶于含水泥浆组成。既未经表面处理也未经混合的二氧化钛有时也称作钛白,但这种产品应归入税号28.23。(二)以铬化合物为基本成分的颜料。这些包括由铬酸铅与其他无机产品(例如,硫酸铅)混合组成的黄色色料,由氧化铬与其他物料混合组成的绿色色料。(三)以镉化合物为基本成分的颜料,例如,由硫化镉和硫酸钡混合组成的黄色颜料,由硫化镉和硒化镉混合组成的镉红。(四)群青。群青是一种络合物,过去从天青石中获得,但现在通过人工处理各种硅酸盐、铝酸盐、碳酸钠、硫等的混合物制得。本税号也包括群青绿、群青红及群青紫,但不包括有时称作群青黄的某些未混合铬酸盐(税号28.41)。(五)锌钡白及以硫化锌为基本成分的其他颜料,例如,由不同比例的硫化锌及硫酸钡混合组成的白色颜料。(六)普鲁士蓝(柏林蓝)及其他以六氰合高铁酸盐(氰亚铁酸盐及氰铁酸盐)为基本成分的颜料。普鲁士蓝由亚铁氰化铁组成,未有化学定义。它是通过用亚铁盐沉淀碱金属亚铁酸盐后再用次氯酸盐氧化制得。它是一种无定形蓝色固体,用于制归入本税号的多种颜料。这些产品包括矿物蓝(含有硫酸钡和高岭土)、铬绿或英国绿(含有铬黄,有时还有硫酸钡)、锌绿(含有铬酸锌)及用于颜色墨水的化合物(含有草酸)。特恩布尔蓝,由氰铁酸亚铁组成,未有化学定义,单独或混合的。(七)矿物黑(归入税号25.30或28.03的碳黑除外),例如:1、页岩黑,为各种硅酸盐与碳的混合物,通过将沥青页岩加以不完全煅烧制得。2、硅黑,将煤和硅藻土混合物加以煅烧制得。3、“阿鲁黑”,通过煅烧铝土矿和煤焦油沥青或油脂的混合物而制得的一种氧化铝和碳的混合物。(八)含有极少量有机合成染料的发光色土〔不会发光的色土,不论是否相互混合,通常归入税号25.30(参见有关的注释)〕。
(九)可溶性铁棕及类似产品,通常用氢氧化铵或氢氧化钾溶液处理税号25.30的土色料(铁棕、煅棕土或卡色尔土等)而得。(十)以钴化合物为基本成分的颜料,例如,青天蓝。(十一)由精细矿物(例如,钛铁矿)粉构成的颜料。(十二)锌灰(很不纯的氧化锌)。(十三)合成珠光颜料,即无机珠母颜料,例如:1、加有少量有机表面活性剂的氯氧化铋;2、用氯氧化铋、二氧化钛或二氧化钛和氧化铁涂布的云母。这些产品用于生产各种化妆品。添加了有机着色料的无机颜料也归入本税号。这些产品均是原材料,主要用于生产:陶瓷工业用的色料或颜料(参见税号32.07的注释),税号32.08至32.10和32.12的色料、油漆、瓷漆及大漆,税号32.13的艺术家、学生用色料或文娱颜料,以及印刷油墨(归入税号32.15)。本税号还包括以上面所述色料为基本成分的制品;也包括用于任何物料着色或用作生产色料制品拼料并呈下列形式的税号25.30或第二十八章的颜料及金属粉片和粉末:1、分散在塑料、天然橡胶、合成橡胶、增塑剂或其他介质中的浓缩分散体。这些分散体用作塑料、橡胶等本体着色的原材料。2、与相当大量表面活性产品或与有机粘合剂混合的混合物。这些产品用于塑料等的本体着色,或作为纺织品印花制剂的拼料。它们通常呈膏状。但本税号不包括本章注释三最后一句所列的制品。本税号也不包括:用作油性涂料填料的产品,不论其是否也可用于水浆涂料的着色,例如:(一)高岭土(税号25.07)。(二)碳酸钙(税号25.09或28.36)。(三)硫酸钡(税号25.11或28.33)。(四)硅藻土(税号25.12)。
(五)板岩(税号25.14)。(六)白云石(税号25.18)。(七)碳酸镁(税号25.19或28.36)。(八)石膏(税号25.20)。(九)石棉(税号25.24)。(十)云母(税号25.25)。(十一)滑石(税号25.26)。(十二)方解石(冰洲晶石)(税号25.30)。(十三)氢氧化铝(税号28.18)。(十四)两种或多种以上(一)至(十三)项所列产品的混合物(通常归入税号38.24)。二、用作发光体的无机产品,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用作发光体的无机产品是指在可见或不可见射线(太阳光线、紫外线、阴极射线、X射线等)的作用下能产生发光效应(荧光或磷光)的产品。这些产品的大多数由已被所含极少量“活性”产品(例如,银、铜或锰)所活化的金属盐组成。例如,被银或铜活化的硫化锌、被铜活化的硫酸锌及被锰活化的硅酸锌铍。另外一些发光体产品的发光性能不是来自所存在的活性剂,而是由于其金属盐经过处理后形成了特殊的晶体结构。这些产品是不含其他物质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包括钨酸钙及钨酸镁。本税号不包括不具有发光性能(例如,不纯,晶体结构不同)的相同化学品(第二十八章)。因此用作试剂的“无定形”钨酸钙应归入税号28.41。用作发光体的无机产品有时加入微量的放射性盐以使其自身发光。如果其放射性比度超过74贝可/克(0.002微居里/克),则应作为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混合物归入税号28.44。用作发光体的无机产品相互混合(例如,被铜活化的硫化锌与被铜活化的硫化锌镉相互混合)或与无机颜料(属于第二十八章或以上第一部分的产品)相混合,其产品仍应归入本税号。发光体用于制发光涂料,用于电视机、示波器、放射仪、射线检查设备、雷达设备或荧光灯管的荧屏涂层。本税号不包括税号28.43至28.46所述的货品(例如,氧化钇与氧化铕的混合物),不论其包装形式或用途如何。
子目注释:子目号3206.19二氧化钛含量低于80%的制品,包括分散于塑料、天然橡胶、合成橡胶或增塑剂中的浓缩分散体(通常称作母炼胶),用于塑料、橡胶等的本着色。 32.07陶瓷、搪瓷及玻璃工业用的调制颜料、遮光剂、着色剂、珐琅和釉料、釉底料(泥釉)、光瓷釉以及类似产品;搪瓷玻璃料及其他玻璃,呈粉、粒或粉片状的:10—调制颜料、遮光剂、着色剂及类似制品20—珐琅和釉料、釉底料(泥釉)及类似制品30—光瓷釉及类似制品40—搪瓷玻璃料及其他玻璃,呈粉、粒或粉片状的 本税号包括一系列用于陶瓷工业(瓷器、陶器等)、玻璃工业或供金属物品着色或修饰用的制品。一、已调制的颜料、遮光剂及着色剂,是通过加入或不加入助熔剂或其他物质并热处理氧化物(锑、银、砷、铜、铬及钴等的氧化物)或盐(氟化物、磷酸盐等)所制得的干燥混合物,涂布后通常在300℃以上进行高温煅烧。在陶瓷烧制过程中,此类货品会形成彩色或不透明表面。它们可渗入釉料或瓷漆中使用,也可在上釉之前作为涂层先行涂布。二、珐琅及釉料,为硅石与其他产品(长石、高岭土、碱类、碳酸钠、碱土金属化合物、氧化铅、硼酸等)的混合物,加热玻璃化后可形成无光泽或有光泽的平滑表面。在多数情况下其部分组分在预备阶段已相互熔合并以粉状玻璃料形式存于混合物中(参见下文)。它们可以是透明的(不论是否着色),也可以在加入遮光剂或颜料后变成不透明;有时加入某些物质(例如,氧化钛或氧化锌),烧制后冷却可产生水晶状的装饰性效果。这类珐琅及釉料通常呈粉或粒状。三、釉底料(泥釉),是以粘土为基本成分的半流质糊状,不论是否着色,用以涂布瓷器的全部表面或某一图案。它们或在陶瓷烧制前涂布,或在第一次预烧后涂布。四、光瓷釉,为金属化合物在松节油或其他有机溶剂中的溶液或悬浮液,用于装饰陶瓷器或玻璃器。用途最广的有金、银、铝或铬的光瓷釉。
五、粉状、粒状或粉片状的搪瓷玻璃料及其他各种玻璃(包括从熔融石英或其他熔融硅石制得的玻璃料及玻璃),不论是否着色或镀银。这些产品用于制陶瓷器、玻璃器及金属器的涂料,也可供其他用途。例如,玻璃料用于以上第二款所述的玻璃化产品的制剂。玻璃粉及玻璃粒有时熔结成圆盘、板、管等状,供实验室使用。玻璃料通常用作电气零件的绝缘体(例如,电灯泡帽上的接触端)。其他粉状玻璃用作研磨料,用于装饰明信片及圣诞树饰品,也用于制彩色玻璃品等。以上第五款所述的产品如果不是粉状、粒状或粉片状,则不归入本税号,而通常归入第七十章。这一规定尤其适用于块状的玻璃料及“瓷漆”玻璃(税号70.01),条、棒或管状的“瓷漆”玻璃(税号70.02)及供电影屏幕、路标等涂层用的细小规则圆球形玻璃粒(微球体)(税号70.18)。 32.08以合成聚合物或化学改性天然聚合物为基本成分的油漆及清漆(包括瓷漆及大漆),分散于或溶于非水介质的;本章注释四所述的溶液:10—以聚酯为基本成分20—以丙烯酸聚合物或乙烯聚合物为基本成分90—其他 一、油漆(包括瓷漆)本税号的油漆是不溶性着色料(主要为矿物有机颜料或色淀)或金属粉片或粉末的分散体。它们悬浮于一种由粘合剂分散或溶解于非水介质所组成的载体中。这种粘合剂是一种成膜剂,由合成聚合物(例如,酚醛树脂、氨基树脂、热固性或其他丙烯酸聚合物、醇酸或其他聚酯、乙烯聚合物、聚硅氧烷、环氧树脂及合成橡胶)或由化学改性天然聚合物(例如,纤维素化学衍生物或天然橡胶的化学衍生物)组成。其他产品,例如,干燥剂(以钴、锰、铅或锌化合物为基本成分)、增稠剂(铝皂及锌皂)、表面活性剂、稀释剂或填充剂(硫酸钡、碳酸钙、滑石等)及防结皮剂(例如,丁酮)可根据具体用途适量加入到载体中。在溶剂稀释油漆中,溶剂和稀释剂是挥发性液体(例如,石油溶剂、甲苯、树胶、木松节油、硫酸盐松节油、混合合成溶剂等),添加后可将固体粘合剂溶化,使其具有适当的流动稠度以便于施用。
载体由清漆组成的油漆称作瓷漆;干燥后可生成一层有光泽的或无光泽的特殊光滑硬膜。溶剂稀释油漆和瓷漆的配制方法根据其实际用途而定,通常都含有几种颜料和几种粘合剂。它们干燥后在涂面上形成一层不粘、不透明、有光泽或无光泽的彩色薄膜。二、清漆(包括大漆)本税号的清漆和大漆是用以保护或装饰物体表面的液体制品。它们以合成聚合物(包括合成橡胶)或化学改性的天然聚合物(例如,硝酸纤维素或其他纤维素衍生物、酚醛清漆或其他酚醛树脂、氨基树脂、聚硅氧烷等)为基本成分,并加有溶剂和稀释剂。它们形成一层干燥防水,光洁平滑(不论是否有光泽)而且略带透明或半透明的连续性硬质薄膜。它们可以通过加入一种能溶于其组分的色料而成为彩色(在油漆及瓷漆中,色料称作“颜料”,但不溶于介质中——参见以上第一部分)。 涂布油漆、清漆及大漆的最常见方法是使用漆刷或漆滚。工业中使用的主要方法有喷涂、浸涂及机械涂布。本税号还包括:(一)使用时须进行稀释的清漆。它们由溶于少量溶剂的树脂和使其仅适于作清漆用的拼料(例如,防结皮剂、某些第三触变剂或干燥剂)组成。这里所述的清漆,其溶液中也含有次要组分,它与本章注释四所述溶液的区别,主要是根据两类溶液中所含不同化学性质的次要组分及由这些次要组分产生的不同作用来加以确定的。(二)可幅射的清漆,由低聚物(即由2、3或4个单体单元组成的聚合物)及交联单体溶于挥发性溶剂中构成,含有或不含有光引发剂。这种清漆在紫外光、红外光、X射线、电子束或其他射线的作用下形成交联的不溶于溶剂的网状结构(一种干硬膜)。这类产品除非明显地只能作清漆使用,否则不归入本税号。作摄影乳剂用的类似产品归入税号37.07。(三)由下述第三部分所述聚合物溶液构成的清漆,即税号39.01至39.13的货品,不论其溶剂重量多少,含有添加物质(生产税号39.01至39.13所述产品所需的添加物除外),例如,防结皮剂及某些触变剂或干燥剂,这些添加剂使它们仅适于作清漆用。本部分不包括本章注释四所述的溶液(参见以下第三部分)。三、第三十二章注释四所述的溶液根据本章注释四,含有下列组分的溶液(胶体溶液除外)应归入本税号:溶于挥发性有机溶剂中的一种或多种税号39.01至39.13所述产品和制造这些产品所需的溶解拼料,例如,促进剂、缓硬剂及交联剂(不包括染料等可溶性拼料及填充剂或颜料等不溶性拼料,也不包括根据协调制度的其他规定似可归入这些税号的所有产品),但溶剂的重量须超过溶液重量的50%;
溶于挥发性有机溶剂中的一种或多种上述产品和增塑剂,但溶剂重量须超过溶液重量的50%。如果挥发性有机溶剂的重量不超过溶液重量的50%,这些溶液应归入第三十九章。所称“挥发性有机溶剂”,包括沸点相对较高的溶剂,例如,松节油。 本税号不包括组成成分与以上第二部分倒数第二段所述制品相似或制成零售形式、净重不超过1公斤的胶水(税号35.06)。本税号也不包括:(一)墙、地板等用的饰面制剂。它们以塑料为基料,并加有大量的填充料,与普通嵌缝胶一样使用抹刀、泥刀等加以涂抹(税号32.14)。(二)与油漆质地成分相似,但不适于象油漆般施用的印刷油墨(税号32.15)。(三)制成税号33.04注释所述形状的指甲油类清漆。(四)改正液,主要由颜料、粘合剂和溶剂组成,制成零售包装,用以抹去打字稿、手稿、复印件、胶印模板及类似品上面的错误或不想要的符号;制成零售包装用作蜡纸修正液的纤维素清漆(税号38.24)。(五)火棉胶,不论其溶剂比例如何(税号39.12)。 32.09以合成聚合物或化学改性天然聚合物为基本成分的油漆及清漆(包括瓷漆及大漆),分散于或溶于水介质的:10—以丙烯酸聚合物或乙烯聚合物为基本成分90—其他 本税号的油漆是由粘合剂分散体或溶液(以合成聚合物或化学改性天然聚合物为基本成分并溶于非水分介质构成)与不溶性色料(主要是矿物颜料、有机颜料或色淀)及填料混合组成,并加入表面活性剂和保护胶体以稳定产品。本税号的清漆与油漆相似,只是不含颜料而已;但它们可含有能溶于粘合剂的色料。粘合剂是一种成膜剂,由聚合体,例如,聚丙烯酸酯、聚乙酸乙烯酯及聚氯乙烯,或苯乙烯与丁二烯的共聚产品所组成。
所称“水介质”,是指由水或水与水溶性溶剂的混合物组成的介质。本税号不包括:(一)墙、地板等用的饰面制剂,它们以塑料为基料,并加有大量的填充料。与普通嵌缝胶一样使用抹刀、泥刀等加以涂抹(税号32.14)。(二)与油漆质地成分相似,但不适于象油漆般施用的印刷油墨(税号32.15)。 32.10其他油漆及清漆(包括瓷漆、大漆及水浆涂料);加工皮革用的水性颜料 一、油漆(包括瓷漆)本税号的油漆(含瓷漆)包括:(一)干性油(例如,亚麻子油),不论是否改性;分散或溶于水介质或非水介质并加有颜料的天然树脂。(二)含有硬化剂及颜料但不含任何溶剂或其他介质的液体粘合剂(包括合成或化学改性的天然聚合物)。(三)以橡胶(合成橡胶除外)为基料的油漆,分散或溶于非水介质或分散于水溶液中,并加有颜料。这种类型的油漆用于薄层涂布,涂层柔韧。二、清漆(包括大漆)本税号的清漆包括:(一)油性漆,油性中的成膜剂是一种干性油(例如,亚麻子油)或干性油与虫胶、天然树胶或树脂的混合物。(二)以虫胶、天然树胶或树脂为基本成分的清漆及大漆,主要由虫胶、天然树胶或树脂(紫胶、柯巴树脂、松香、达玛树脂等)溶于(或分散于)醇(醇溶性清漆)、树脂、木松节油或硫酸盐松节油、石油溶剂、丙酮等中所成的溶液或分散体组成。(三)以沥青或类似产品为基本成分的清漆(有时称作黑色日本漆、黑色假漆等)〔对于以地沥青等为基本成分的清漆与税号27.15的某些混合物的区别,参见税号27.15注释所列不包括部分的第(四)款〕。(四)不含溶剂的液体漆,这类漆可由下列成分构成:
1、液体塑料(通常是环氧树脂或聚氨酯)及一种称作“硬化剂”的成膜剂。对于某些清漆,硬化剂必须在使用时加入,因而这两种组分必须分别装入不同容器内。这些容器可以配套装入一个大包装内;2、一种单一成分的树脂,使用时不是依靠所添加的硬化剂,而是依靠加热或空气中湿气的作用形成薄膜;3、低聚物(即由2、3或4个单体单元组成的聚合物)及交联单体,含有或不含有光引发剂。这种清漆在紫外光、红外光、X射线、电子束或其他射线的作用下形成交联的不溶于溶剂的网状结构(一种干硬膜)。本款所述产品除非明显地只能作清漆使用,否则不归入本税号。不符合这一条件的上述1、2两项产品归入第三十九章。类似于上述第3项所述并作摄影乳剂用的产品归入税号37.07。(五)以橡胶(合成橡胶除外)为基本成分的清漆及大漆,这些物品是橡胶分散于或溶于非介质中或分散于水介质中,并加入溶于粘合剂的色料。本款所述清漆必须含有使其适于专作清漆用途的其他拼料,否则这些产品通常应归入第四十章。三、水浆涂料(包括供清洁鞋靴用的白鞋粉)及加工皮革用的水性颜料(一)水浆涂料主要由着色颜料或矿物质(例如,白粉)与极少量的粘合剂(例如,皮胶或酪蛋白)组成。有的还加有填料、除虫剂或防腐剂。水浆涂料包括胶凝刷白剂、酪蛋白水浆涂料及硅酸盐水浆涂料。它们通常为粉状,但也有以浆糊状或乳胶状形式报验的。(二)用于清洁鞋靴的白鞋粉,用粘合剂(例如,糊精或皮胶)将白粉凝聚成片制成。它们也属水浆涂料的一种。它们也可呈浆糊状或分散体形式。(三)加工皮革用的水性颜料。它是一种与普通水浆涂料类似的制品,由矿物颜料或有机颜料与一定量的粘合剂(例如,酪蛋白酸盐)混合组成。它们呈粉状、浆糊状或水中分散体状,有时还加有使皮革光亮的物质。本税号还不包括:(一)墙壁、地板等用的饰面制剂,它们以塑料或橡胶为基料,并加有大量填充料,与嵌缝胶一样使用抹刀、泥刀等加以涂抹(税号32.14)。(二)与油漆质地成分相似,但不适于象油漆般施用的印刷油墨(税号32.15)。(三)粉状油漆,主要由塑料组成,并含有添加剂和颜料,通过热作用(不论是否同时施加静电)将其涂于物体之上(第三十九章)。 32.11配制的催干剂
配制的催干剂是一种能使干性油更易氧化从而加速油漆或清漆干燥的混合物。这些产品通常由一种化学干燥剂(硼酸铅、环烷酸锌、油酸锌、二氧化锰、树脂酸钴等)和一种填充剂(例如,石膏)组成(固体干燥剂);或由这些产品在树胶、木松节油或硫酸盐松节油、石油溶剂等中的浓缩溶液(例如,环烷酸钙或环烷酸钴在石油溶剂中的浓缩溶液)组成,含有或不含有干性油(液体或浆状干燥剂)。本税号不包括:(一)税号15.18的熟炼油或其他化学改性油。(二)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通常归入第二十八章或第二十九章)。(三)树脂酸盐(税号38.06)。 32.12制造油漆(含瓷漆)用的颜料(包括金属粉末或金属粉片),分散于非水介质中呈液状或浆状的;压印箔;零售形状及零售包装的染料或其他着色料:10—压印箔90—其他 一、制造油漆(含瓷漆)用的颜料(包括金属粉末或金属粉片),分散于非水介质中呈液状或浆状的这些是颜料(包括铝或其他金属粉末及粉片)在非水介质(例如,干性油、石油溶剂、树胶、木松节油、硫酸盐松节油或清漆)中的浓缩分散体,呈液状或浆状,用于制油漆或瓷漆。本组还包括在清漆、真漆(例如,硝化纤维素真漆)或在合成聚合物溶液中的下列浓缩分散体(有时称作“珠光粉”):(一)含有鸟嘌呤及次黄嘌呤的天然真珠质颜料,从某些鱼的鳞制得;(二)合成真珠颜料(例如,涂有氯氧化铋或二氧化钛涂层的云母)。这些产品用于制人造珍珠、指甲油或其他油漆或瓷漆。二、压印箔这些产品(也称转印箔)由下列薄片组成:
(一)用胶水、明胶或其他粘合剂将金属粉末(包括贵金属粉末)或颜料粘结而成的薄片。(二)通过蒸发、阴极溅散等方法将金属(包括贵金属)或颜料附着在任何衬基(例如,纸、塑料)上而成的薄片。它们用于印制书籍封面及帽圈等,通过用手工或机械加压方法(并通常加热)施用。通过滚压或锤击而成的金属箔应按金属成分归类(例如,金箔归入税号71.08,铜箔归入税号74.10,铝箔归入税号76.07)。三、制成零售形状或零售包装的染料或其他着色料这些是非成膜产品,通常由着色料和其他物质(例如,惰性稀释剂、能促进着色剂的渗透性和固着性的表面活性产品)混合组成,有时还加有媒染剂。只有具备下列条件,它们才可归入本税号:(一)零售包装的染料(例如,袋装粉、瓶装液),或(二)明显为零售形状的(例如,球、片及类似形状)。归入本税号的染料主要是供家庭用的,并通常作为“家庭染料”(例如,染衣服、染鞋、染家具用的染料)销售。本税号也包括实验室用的特种染料,例如,对显微制剂染色的染料。本税号不包括:(一)片状、管装、罐装、瓶装、扁盒装及类似形状或包装的艺术家、学生或广告美工用颜料、调色料、文娱颜料及类似品(税号32.13)。(二)印刷油墨(税号32.15)。(三)演员化妆用油彩及其他化妆用制剂(税号33.04)。(四)税号33.05的染发用“染料”。(五)彩色蜡笔及粉笔(税号96.09)。 32.13艺术家、学生和广告美工用的颜料、调色料、文娱颜料及类似品,片状、管装、罐装、瓶装、扁盒装以及类似形状或包装的:10—成套的颜料
90—其他 本税号包括艺术家、学生或美工广告用的制成色料、颜料,以及调色料、文娱颜料及类似品(水彩、树胶水彩画颜料、油涂料等),但它们必呈片状或制成管装、小罐装、瓶装、扁盒装及类似形状或包装。本税号也包括成套销售的颜料,不论是否附带画笔、调色板、调色刀、擦笔及扁盘等。本税号不包括印刷油墨(或色料)、墨(不论液体或固体)或税号32.15的其他产品,也不包括蜡笔、彩色粉笔或类似物品(税号96.09)。 32.14安装玻璃用油灰、接缝用油灰、树脂胶泥、嵌缝胶及其他类似胶粘剂;漆工用填料;非耐火涂面制剂,涂门面、内墙、地板、天花板等用:10—安装玻璃用油灰、接缝用油灰、树脂胶泥、嵌缝胶及其他类似胶粘剂;漆工用填料90—其他 本税号产品是一些组成成分差异甚大的制剂,这些制剂都是通过其用途显示出基本特征的。这些制剂通常呈浆糊状,一般在施用后即行硬化。但有的呈固体状或粉末状,使用时加热(例如,熔化)或加入液体(例如,水)调制成浆糊状。本税号的产品施用时通常使用嵌缝枪、抹刀、灰匙、抹灰工镘刀或类似工具。一、安装玻璃用油灰、接缝用油灰、树脂胶泥、嵌缝胶及其他类似胶粘剂这些制品主要用于堵塞、封闭或嵌填缝隙,在某些情况下用以将物体的组成部分牢固地粘结起来。它们与胶水及其他胶粘物不同之处在于它们施用时以厚层涂敷。但必须注意,本组还包括在病人身上的永久性开口及瘘管皮肤周围施敷的胶粘剂。本组物品包括:(一)以油为基本成分的胶粘剂。这些产品主要由干性油、填料(不论是与油产生反应或是惰性的)及硬化剂组成。最常见的这类产品是安装玻璃用油灰。
(二)以蜡(密封蜡)为基本成分的胶粘剂。这些产品由各种蜡组成,并加有树脂、虫胶、橡胶、树脂酯等以增加其粘着力。胶粘剂中的蜡全部或部分地被十六烷醇或十八烷醇等产品所取代的,仍可视为以蜡为基本成分的胶粘剂。本款胶粘剂包括接缝油灰及涂在木桶上的密封剂等。(三)树脂胶粘剂及胶泥。这些产品由天然树脂(虫胶、达玛树脂、松香)或塑料(醇酸树脂、聚酯、苯并呋喃-茚树脂等)各自相互混合而成,并通常加有其他物质(例如、蜡、油、地沥青、橡胶、砖粉、石灰、水泥或其他矿物填料)。但应注意,其中某些本款所述胶粘剂也属于以下所列类型的胶粘剂(例如,以塑料或橡胶为基本成分的胶粘剂)。本组的胶粘剂及胶泥具有广泛的用途,例如,在电气技术工业中作填充料或用于密封玻璃物品、金属物品或瓷制品。它们通常是先熔化成液体后再使用。(四)以水玻璃(硅酸钠)为基本成分的胶粘剂。这些物品通常是在使用时将两种组分混合制成的。其中一种物质是硅酸钠及硅酸钠钾的水溶液,另一种是填料(石英粉、砂、石棉纤维等)。它们主要用以密封火花塞、发动机汽缸铸件及油盘、排气管、散热器等,并用于填塞某些接头。(五)以氯氧化锌为基本成分的胶粘剂。在氧化锌及氯化锌中加入阻滞剂并在某些情况下加入填充剂制成。它们用以填补木材、陶瓷等的孔眼及裂缝。(六)以氯氧化镁为基本成分的胶粘剂。在氯化镁及氧化镁中加入填充料(例如,木粉)而制得。它们主要用以填塞或封闭木制品上的裂缝。(七)以硫为基本成分的胶粘剂。这些物品是由硫与惰性填料混合组成的。它们制成固态,并用以产生坚硬、防水、抗酸的填塞料,也用以粘接碎片或将其固定在位。(八)以熟石膏为基本成分的胶粘剂。它们制成纤维及絮状粉末,由50%左右的熟石膏与其他物料(例如,石棉纤维、木纤维素、玻璃纤维或砂)组成。加水制成浆糊状,用以固定螺丝、舵枢针、销钉、挂钩等。(九)以塑料(例如,聚酯、聚氨酯及环氧树脂)为基料并含有高比例(高达80%)填料(例如,粘土、砂及其他硅酸盐、二氧化钛、金属粉末)的粘合剂。其中某些胶粘剂要在加入硬化剂后使用。它们用以封闭某些接头,作为汽车车身的填料和封剂,修补金属品或将其粘接在其他材料上等。(十)以氧化锌和甘油为基料的胶粘剂。用以制防酸涂层,将铁件粘接到瓷器上,并用以粘接管子。(十一)以橡胶为基本成分的胶粘剂。例如,可由一种硫塑料加入填料(石墨、硅酸盐、碳酸盐等)组成,在某些情况下还可加入有机溶剂。它们有时在加入硬化剂后使用,可生成韧性保护层(抗化学试剂和溶剂),也用于嵌缝。这些胶粘剂还可由含有添加色料、增塑剂、填料、粘结剂或抗氧化剂的橡胶水分散体构成,用于金属罐的密封。(十二)施敷于皮肤上的胶粘剂。它们可由,例如,溶于异丙醇等溶剂的羧甲基纤维素钠盐、果胶、明胶及聚异丁烯组成,施敷于病人身上的永久性开口及瘘管皮肤周围以作为皮肤与排泄物收集袋之间的防漏密封剂等,但不具有防治疾病作用。
(十三)封蜡。它们主要由树脂物料(例如,虫胶、松香)与一定比例(通常较高)的矿物填料和色料混合组成。它们用以填塞孔眼,用于密封不漏水的玻璃器具,以及用于密封文件等。二、漆工用填料;非耐火涂面制剂,涂门面、内墙、地板、天花板等用这些产品与以上所述的胶粘剂等产品不同,它们通常是涂布在较大面积的表面上。它们与油漆、清漆及类似产品的差别在于含有大量的填料及颜料(若含有颜料的话);且这些物料的含量一般大大超过粘合剂、溶剂或分散液。(一)漆工用填料漆工用填料通常用于物体表面(例如,室内墙面)上漆前准备工序,即填平凹凸不平的表面,如有必要还可用于填塞表面的缝隙、孔洞或砂眼。当填料硬化并打磨后,便可涂上油漆。本类也包括以油、橡胶、胶水等为基本成分的填料。以塑料为基本成分的填料,它们与某些同类胶粘剂的组成成分相似,也用于汽车车身终饰等。(二)非耐火涂面制剂非耐火涂面制剂用于涂门面、内墙、地板、天花板、游泳池壁及池底等,使其防水并改善外观。它们通常是作为可直接看见的最表层。本组包括:1、由等量的石膏和加有增塑剂的砂组成的粉末制剂。2、以石英及水泥为基本成分并加有少量增塑剂而制成的粉状制品。加水后用于砌墙砖、地砖等。3.用粘合剂(塑料或树脂)裹矿物填料(例如,粉碎大理石、石英或石英和硅酸盐的混合物)并加入颜料,必要时还加水或溶剂制成的浆状制品。4.液体制剂,例如,由合成橡胶或丙烯酸聚合物、混有颜料的石棉纤维及水组成。用漆刷或喷枪将其涂布在房屋的正面上,所形成的涂层要比油漆厚得多。上述某些产品,如果使用前必须将各种成分进行混合或必须加入某些成分才能使用的,若其组成成分同时符合下例条件,仍应归入本税号:(1)其包装形式足以表明这些成分不需经过改装就可一起使用的;(2)一起报验的;
(3)这些成分的属性及相互比例足以表明是相互配用的。但使用时必须加入硬化剂的产品,报验时没有硬化剂也仍归入本税号,只要其组分或包装足以表明它们是用于制油灰、胶粘剂、填料或涂面制剂。本税号不包括:(一)在某些国家称为“胶粘剂”的天然树脂(税号13.01)。(二)税号25.20、25.22或25.23的石膏、石灰及水泥。(三)沥青胶粘剂及其他含沥青的胶粘剂(税号27.15)。(四)牙科粘固剂及其他牙科用填料(税号30.06)。(五)啤酒桶沥青及税号38.07的其他产品。(六)耐火水泥及灰泥(税号38.16)。(七)铸模及铸芯用的调制粘合剂(税号38.24)。 32.15印刷油墨、书写或绘图墨水及其他墨类,不论是否固体或浓缩:—印刷油墨:11——黑色19——其他90—其他 一、印刷油墨(或色料),是不同稠度的浆料,通过将颗粒精细的黑色或有色颜料与一种载色剂混合制得。黑色油墨所用的颜料通常是碳黑,彩色油墨则为有机或无机颜料。载体可由天然树脂或合成聚合体组成,分散于油或溶于有机溶剂中,为了使其具有所要求的性能,还含有少量的添加剂。二、普通书写用或绘图用墨水,是一种黑色或彩色物质在水中的溶液或分散体,通常加有树胶及其他产品(例如,保存剂)。这些物品包括以铁盐为基本成分的墨水和以苏木浸膏或合成有机色料为基本成分的墨水。墨汁,主要用于绘画,常由碳黑悬浮于水中(并加有阿拉伯树胶、虫胶等)或某些动物胶中构成。三、归入本税号的其他墨水包括:
(一)拷贝墨水及胶版誊写墨水(用甘油、糖等增稠的普通墨水)。(二)圆珠笔用油墨。(三)油印机用墨、印台或打印色带用墨水。(四)标记用不褪色墨水(例如,以硝酸银为基本成分的墨水)。(五)金属墨水(颗粒精细的金属或合金在树胶溶液中的悬浮体,例如,金、银或青铜墨水)。(六)配制的隐显墨水(例如,以氯化钴为基本成分的墨水)。这些产品常呈液体或浆状,但经简单稀释或分散后即可用作墨水的浓缩体或固体(即粉末、片、条等)也应归入本税号。本税号不包括:(一)显影剂,由一种调色剂(碳黑和热塑树脂的一种混合物)与载体(外包乙基纤维素的砂粒)混合组成,用于照相复印机(税号37.07)。(二)由圆珠笔头和墨水管构成的圆珠笔替换笔芯(税号96.08)。另一方面,供普通自来水笔用的装满墨水的小管仍应归入本税号。(三)打字机用色带或印台(税号9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