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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建筑工程施工图综合审查的内容标准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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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市区建筑工程施工图综合审查的内容、标准及依据第一阶段: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专项审查施工图综合审查采取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专项审查和配套设施工程施工图综合审查的方式。第一阶段房屋建筑工程规划、消防、人防、防雷、交通安全设施、房屋建筑六个专业施工图专项审查由各专业管理部门自行组织,出具专项审查合格或备案手续。专项审查合格或备案手续作为第二阶段审查的前置条件。第二阶段:配套设施工程施工图综合审查配套设施工程施工图综合审查主要是建设、公安、城管、环保、通信、文广六个专业,各专业管理部门审查的内容、标准及依据如下。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一)审查内容1、小区道路、排水、燃气管网等配套设计;2、园林绿化施工图。(二)审查标准1、小区道路、排水、燃气管网等配套设计是否符合—9—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2、园林绿化是否与规划方案相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三)法律依据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      3、《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     4、《城市桥梁设计准则》        5、《城市道路设计规范》6、《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7、《室外给水设计规范》8、《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9、《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10、《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2003)11、《城市绿化条例》12、《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3、《宿迁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14、《宿迁市城市绿地规划建设导则(试行)》15、《宿迁市城市绿地补偿的实施意见(试行)》—9— 16、《项目规划设计要点》等二、市公安局(一)审查内容1、系统设计单位资质;2、安防设计方案,包含监控、楼宇对讲、停车场管理、监控值守中心、周界报警、电子巡更、住户单体技防等;3、管线隐蔽工程设计。(二)审查标准1、应具备“建设智能化专业承包”等相关设计资质;2、安全技防智能化系统设计达到相关标准要求。(三)法律依据1、《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建设部、公安部第49号令)2、《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镇居民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苏综治办[2010]100号)3、《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4、《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通用技术要求》(GB/T21741-2008)三、市城管局—9— (一)审查内容1、亮化设施平面布置图及亮化效果图(含照明设施、草坪灯等景观灯饰、沿街建筑及出入口亮化);2、路灯、景观灯饰等亮化设施的选材,规格,功率等及控制设施;3、环卫设施平面布置含公厕、化粪池、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收集点和垃圾中转站等配套设施的布置;4、空调预留外机位分布。(二)审查标准1、亮化工程(1)功能照明设施(路灯)、景观照明设施、变配电设施、控制柜、灯杆、灯具、地上地下管线以及其它照明附属设备、设施等照明设施符合国家有关照明、低压配电设计规范;(2)功能照明及景观照明应使用节能照明设备和节能控制系统(光控开关),有良好接地和漏电保护,并应方便维护控制。2、环卫设施公厕、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收集点、化粪池、垃圾中转站等配套设施的布置应满足设计规范要求。3、空调外挂机—9— (1)预留空调外机机位(承台)数量和容积符合规定(客厅、卧室,满足一室一机,遮挡机位);(2)建设单位按市政府文件要求报送公共设施配套方案审查;(3)临街建筑物外墙的空调室外机(窗机)等设施应统一位置、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应按街景要求统一设置空调室外机外罩或挡板、空调冷凝水应接入排水管道。4、提醒注意事项(1)小区内部应设置公告公示栏;(2)临街建筑物外部大型招牌不得影响建筑物外立面造型、功能、轮廓线和安全;(3)临时出入口按要求设立,不得影响市容市貌。(三)法律依据1、《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2、《夜景照明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41号)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9— 4、《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2006)5、《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6、《城市公厕管理办法》7、《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8、《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05)9、《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DGJ32/TC01-2004)10、《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1、《宿迁市城市亮化管理办法》(宿政办发[2003]103号)12、《宿迁市城市路灯及公共亮化管理规定》(宿政办发[2004]22号)13、《宿迁市城市夜景照明建设方案五年规划》14、《宿迁市城市公共照明验收和移交实施细则》(宿城管发[2005]28号)四、市环保局(一)审查内容1、建设项目内部雨污分流管网分布图及与市政雨污水管网接口位置;2、化粪池设置位置;3、垃圾收储设施布设位置;—9— 4、有集中式地下停车场且需设置通风设施的通风口位置;5、酒店项目相应的隔油池、油烟净化器及烟道等附属设施位置。(二)审查标准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配套建设环保设施。(三)法律依据1、《环境保护法》2、《水污染防治法》3、《大气污染防治法》4、《噪声污染防治法》5、《固废污染防治法》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7、环评及批复要求配套建设环保设施五、市文广新局(一)审查内容1、小区有线电视机房,主要审查机房的位置、面积、高度,电力配置标准,机房内管道(桥架),交接箱、机架和机房内光设备、光器件的设计配置等;—9— 2、小区场地内管道、桥架(含管道井)的路由走向、规格,光接收机箱体的材质、外形尺寸、安装位置、光(电)缆的规格、路由走向;3、楼栋内单元的配管(桥架)、器件箱(弱电间)的位置规格、电缆分配方式;4、住户内多媒体箱的位置规格、配管的规格及路由、电缆的规格、终端的设置位置及数量。(二)审查标准满足《宿迁市住宅小区有线电视配套设施建设标准》要求。(三)法律依据1、《有线电视广播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Y/T106-1999)2、《有线电视网络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Y5073-2005)3、《城市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设计规范》(GY5075-2005)4、《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5、《通信管道与通信工程设计规范》(YD50373-2006)6、《宿迁市住宅小区有线电视配套设施建设标准》六、市通信行业协会(一)审查内容楼宇内的布线、缆线是否达标,楼宇内引出的管径是否达标。(二)审查标准—9— 管道施工方案是否符合《住宅小区通信配套设施建设标准》。(三)法律依据1、《关于加强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推进共建共享工作的通知》(苏建科[2010]308)2、《关于转发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通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住宅小区和商住楼内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建发[2007]95号)3、《关于落实<住宅小区通信配套设施建设标准>的通知》(苏建科[2006]423号)4、《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住宅小区和商住楼内通信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苏建房[2005]81号)5、《关于授权各市通信行业协会做好<住宅小区通信配套设施建设标准>落实工作的函》(苏通函[2006]47号)6、《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光纤宽带网络建设的意见>的通知》(苏联通[2010]13号)—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