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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维护国家及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及《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细则》,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凡昆明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和实施管理,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施工图未经审查和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招标手续、发放施工许可证。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第四条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日常监督和管理,并接受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业务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审查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审查机构的资质按承接业务范围可分为一类、二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二级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建设单位(含项目管理公司、代建单位,以下同)应当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但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第六条建设单位持施工图审查申请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通知书》(样式及内容见附件),同时提交以下相关资料:(一)项目立项文件;(二)规划许可证;(三)勘察设计招投标或方案竞选备案表;(四)初步设计批文;(五)涉及环保、文物保护、风景名胜等特殊项目时相关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六)勘察设计合同;(七)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滇备案表;(八)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复印件。第七条建设单位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通知书》和施工图送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应向审查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一)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项目立项文件、规划许可证、初设批文及涉及环保、文物保护、风景名胜等特殊项目时相关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二)施工图全部文件(一式两份);(三)工程勘察成果报告;(四)结构计算软件名称及相应的数据文件软盘;(五)其他材料。第八条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一)施工图文件是否满足规定的深度要求;(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三)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四)是否损害公众利益;(五)是否有节能专篇;(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第九条施工图审查中的结构安全审查包含抗震审查,除有关法规规定的重大项目需进行抗震专项审查外,其余项目不再独立进行抗震专项审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需先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并提交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超限高层施工图审查应委托具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审查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担。
第十条施工图审查时限:(一)审查机构在收到齐备的审查材料后,一级以上建筑工程、大型市政工程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二级及以下建筑工程、中型及以下市政工程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其中:技术复杂、重大项目的审查时限可适当延长。(二)甲、乙级工程勘察文件需在施工图审查前进行前置审查的,甲级项目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乙级及以下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应独立提出审查报告。第十一条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将全套施工图一式两份加盖审查合格章和审查机构章后交还建设单位。审查合格书经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后,由审查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发。审查机构应在颁发审查合格书的同时填写《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表》,交由建设单位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章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表》办理施工招标及施工许可等手续。
(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不合格的原因。同时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建质〔2003〕113号)的要求,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问题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后,由建设单位要求原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报原审查机构进行审查,重新送审。第十二条施工图审查实行不良记录登记备案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审查机构上报的不良记录进行核实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和公示。第十三条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进行修改。若有重大变更确需修改的,由建设单位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进行复审,并将审查情况报告原备案机关。第十四条建设或者勘察设计企业对审查机构的审查报告有重大分岐时,可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查机构进行复审或组织专家论证,并作出裁定。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审图机构应参与施工图交底或施工验收会。若发现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未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施工,审查机构应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图审查过程、施工实施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进行处理。第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二)是否超出认定的范围和权限从事施工图审查;(三)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四)是否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五)是否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备案表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六)施工图审查质量;(七)审查人员的培训情况。第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注册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罚。第十九条 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资质认定: (一)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二)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三)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五)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六)其他。第二十条 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同时,对审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勘察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三)迫使勘察设计单位以低于成本价格竞标的。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抢险救灾及其它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在施工图审查范围内。农村小集镇建设施工图审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9年5月20日起施行。
附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通知书:由勘察、由设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齐备,包括:(一)项目立项文件()份文号()(二)规划许可证()份文号()(三)初步设计批文()份文号()(四)涉及环保、文物保护、风景名胜等项目相关部门批文()份文号()(五)其它需做专项审查的特殊工程按国家规定提供相关文件()份文号()请审图机构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在规定时限内报昆明市建设局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盖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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