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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诉讼宿迁建筑工程施工图综合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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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发生反对萨芬撒反对萨芬萨范德萨范德萨反对萨芬撒旦飞萨芬撒旦撒大幅度萨芬撒宿迁建筑工程施工图综合审的通知  宿豫区、宿城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服务效能,进一步增强各专业管理部门服务发展的责任意识和开发建设单位依法建设的自觉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市区建筑工程实施施工图综合审查和竣工综合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综合协调小组,强化对市区建筑工程施工图综合审查和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的管理。市政府成立市区建设工程施工图综合审查和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监督、协调、解决施工图综合审查和竣工综合验收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任组长,市建设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各有关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授权市建设局牵头管理施工图综合审查和竣工综合验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施工图综合审查办公室和竣工综合验收办公室,分别与市建设局图审机构和市场管理处合署。办公室成员由市各有关部门参与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市各有关部门须指定1人作为办公室固定成员,代表本部门具体联系施工图综合审查和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二、实行施工图综合审查制度,进一步提升施工图综合审查质量,提高施工图综合审查效率。市区的建筑工程实行施工图综合审查制度。开发建设单位将需要送审的各专业图纸统一报市施工图综合审查办公室,由施工图综合审查办公室统一组织各专业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再单独受理开发建设单位的施工图纸。各专业管理部门均审查合格,由施工图综合审查办公室核发施工图综合审查合格证。施工图综合审查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建设单位需要送审的资料。开发建设单位在各项专业图纸完成后,应当将下列资料统一报市施工图综合审查办公室:  1.施工图综合审查报审表;  2.各专业设计单位资质证明和信用手册;  3.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公建配套总平面图;  4.环境景观设计图,包括景观设计总说明、景观总平面图、苗木表、植栽平面布置图,小品施工图等;  5.管线综合图(平面图和相关竖向图),包括供水、供电、弱电、有线电视、路灯、燃气、消防管线、技防设施等;   6.道路工程施工图;  7.排水工程施工图;  8.房屋建筑施工图纸全套;  9.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  (二)施工图综合审查的程序。施工图综合审查办公室在收到开发建设单位的送审资料后,一般应当在受理后3日内组织各专业管理部门进行施工图综合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各专业审查工作(专业管理部门有整改要求的,须提前5日告知整改内容,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监督整改和复审工作),各专业管理部门必须在施工图综合审查办公室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相应的专业工程审查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1.施工图综合审查办公室按专业通知各相关部门进行审查;  2.各专业管理部门指派专门人员对施工图的相应内容进行审查;  3.专业工程审查合格的,专业管理部门审查人员在审查合格意见表上签字;审查不合格的,审查人及时向施工图综合审查办公室反馈书面整改意见,由施工图综合审查办公室统一出具整改意见提交开发建设单位整改。督促整改及复审工作由相应的专业管理部门组织,复审合格的由审查人在审查合格意见表上签字。如建筑、消防等专业超出市级审查权限须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查的,由各建设、消防等部门负责报审、催审工作。  4.各专业工程审查合格,施工图综合审查办公室核发《宿迁市建设工程施工图综合审查合格证》,法律、法规规定有关部门审查合格需发全国或全省统一的格式审查证书的,各部门将证书交综合审查办公室同时发放。审查验收结束后,相关专业图纸由专业管理部门按规定建档备查。  三、实行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制度,进一步规范综合验收行为,提高竣工验收效率。市区(宿豫区范围内的竣工综合验收工作由宿豫区政府组织)的建筑工程实行竣工综合验收制度。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市综合验收办公室和开发建设单位共同组织竣工验收,各相关管理部门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验收工作,其他时间任何部门不得要求单独组织验收。各专业工程均验收合格的,由综合验收办公室核发《宿迁市建设工程综合验收合格证》。综合验收具体条件和程序如下:  (一)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的条件。建设工程按照规划完成全部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绿化工程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对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通知附件(附后)进行自检,自检合格的方可向综合验收办公室申请综合验收。建设工程申请综合验收,须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申请,建设项目名称注册申请;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施工图综合审查合格证;  3.建设工程竣工总平面布置图、测绘图、公建配套竣工图和地上、地下管线竣工平面图;  4.开发建设单位出具的工程建设总结,各单项工程基本情况及其施工单位汇总表;  5.开发建设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所有建设内容自检合格文件;  6.其他须提供的文件资料。  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可按组团进行分期验收。分期验收的建设工程,必须完成规划要求的所有建设内容,区内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必须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二)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的程序。综合验收办公室一般应当在收到竣工综合验收申请后3日内组织验收,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专业管理部门有整改要求的,须提前7日告知整改内容,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监督整改和复验工作),各专业管理部门必须在综合验收办公室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相应的专业工程验收。综合验收程序如下:  1.综合验收办公室组织由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单位和有关专家参加的综合验收小组,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责任主体由开发建设单位组织通知;  2.综合验收由开发建设单位组织,综合验收小组成员参加。综合验收会议由开发建设单位和综合验收办公室共同主持;  3.综合验收小组听取开发建设单位和其他各方责任主体汇报建设工程建设情况;  4.综合验收小组按专业或部门分组审阅有关资料、图纸,进行现场检查。  5.综合验收各专业组或专业部门对各专业工程进行检查验收,现场检查结束后集中反馈检查意见。现场检查合格的由各专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人在综合验收意见表上签字,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综合验收办公室提交单项验收合格意见(建设局按规定在规划、消防、环保单项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意见);检查不合格的,由检查人将存在问题书面报综合验收办公室,由综合验收办公室统一出具整改通知提交开发建设单位整改。整改及复验工作由相应的专业管理部门组织,复验合格的由复验人向综合验收办公室提交验收合格意见;   6.建设工程各专业工程验收合格,综合验收资料齐备后,综合验收办公室核发《宿迁市建设工程综合验收合格证》。法律、法规规定有关部门验收合格需发全国或全省统一格式验收合格证书的,各部门将证书交综合验收办公室,由相关单位驻验收办固定人员统一发放并履行相关法律程序。  四、工作要求  (一)开发建设单位应依法建设。要按规定一次性完成所有施工图纸设计,一次报审。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改设计,如确需变更设计,须报经原审查部门同意。要按法定的建设程序办事,依法组织工程建设,在建设过程中要接受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对专业管理部门提出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到位。  (二)各专业管理部门应依法行政。参加施工图综合审查和竣工综合验收的各专业部门应切实增强服务意识,加强过程指导,超前服务,要按批准的施工图设计要求指导施工,督促开发建设单位依法按图施工。要按规定进行专业工程施工图审查和竣工综合验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指定产品,不得向开发建设单位推荐或指定施工单位或相关中介机构,不得收取费用。要严格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施工图综合审查和竣工综合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开发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或在限期内整改不合格的项目,在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可作不合格处理,并依法进行查处。  (三)推行出席负责制、超时默认制和缺席默认制。各专业管理部门参加审查或验收的人员必须对审查或验收结果负责,验收人的意见等同于其所在单位意见。各专业管理部门不参加施工图综合审查和竣工综合验收,或在规定时限内不出具审查或验收意见的,视为审查或验收合格,且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相关管理部门承担。  (四)施工图综合审查办公室和综合验收办公室要切实履行职责,公开办事程序,严格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对申报的项目要随到随受理,不符合申报要求的要一次告知。不得违规审查和违规验收,不得违规发证。  (五)施工图未经综合审查或综合审查不合格的,规划建设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质量监督手续,开发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建设。建设工程未经综合验收或综合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产权手续。  (六)建设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开发建设单位须到市建设局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和交付使用手续,并按规定将档案资料交市城建档案馆,所有手续齐备后到市房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  (七)对工业建筑项目实行特事特办制度,各专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简化审查和验收内容,缩短办事时间。并根据各开发区申请和工作需要每半月会办一次。  (八)市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办公室每月将项目竣工验收情况抄送市软建办,并在市级媒体上公布,扩大群众知情权。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已报审或已竣工验收的项目按原规定执行。此前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件:1.宿迁市市区建筑工程施工图综合审查内容  2.宿迁市市区建筑工程综合验收内容  二OO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宿迁市市区建筑工程施工图综合审查内容  (一)审查单位:市规划局  审查内容:总平面图、规划各项技术指标  (二)审查单位:市建设局  审查内容:1.道路、雨污水系统、铺装、燃气管线及设施  2.房屋建筑工程  (三)审查单位:市园林局  审查内容:环境景观(地形、绿化、小品等)  (四)审查单位:市公安局  审查内容:1.技防等安全防范系统建设  2.配建停车场(库)、出入口及配套交通安全设施  (五)审查单位:市气象局  审查内容:防雷设施  (六)审查单位:市人防办  审查内容:人防设施  (七)审查单位:市广电网络公司  审查内容:广电管线与设施(有线电视等)   (八)审查单位:市通信行业协会  审查内容:通讯管线与设施(电话、宽带等)  (九)审查单位:市消防支队  审查内容:消防系统设备及设施  (十)审查单位:市自来水公司  审查内容:供水管线与设施  (十一)审查单位:市供电公司  审查内容:供电管线与设施  (十二)审查单位:市邮电局  审查内容:邮政设施  (十三)审查单位:市城管局  审查内容:路灯、亮化、环卫设施  (十四)审查单位:市环保局  审查内容:建设工程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  附件2:  宿迁市市区建筑工程综合验收内容  1 规划(市规划局)  1.1 建设内容和有关指标符合规划要求。  2 消防(市消防支队)  2.1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符合规定。  2.2 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符合规定。  2.3 建筑防火防烟分区的建筑结构符合规定。  2.4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符合规定。   2.5 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符合规定。  2.6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设计符合规定。  2.7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符合规定。  2.8 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符合规定。  2.9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符合规定。  2.10 建筑内部装修的防火设计符合规定。  2.11 建筑灭火器配置符合规定。  2.12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防爆设计符合规定。  2.13 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设计的其他内容。  3 环保(市环保局)  3.1 环保审批手续完备,环保设施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登记表和实际要求建成。  3.2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申请表或登记卡符合环保要求。  3.3 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总结。 4 房屋建筑(市建设局)  4.1 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4.2 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3 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4 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5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4.6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7 开发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4.8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4.9 建筑节能符合规定。  4.10 分户验收合格。  4.1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5 区内道路(市建设局)  5.1 项目内道路建设符合规划,能满足居民的使用需要。具有相关验收合格证明。  5.2 住宅项目与城市道路之间有直达道路相联。分期建设的,交付工程与在建工程有明显有效的隔离设施,不得合用建设项目内部道路。  5.3 道路要选用柔性面层,按平面布置图合理布置,能很好的联系每栋住宅及附属设施,满足消防通道要求,方便出行。  5.4 人行道、侧石采用天然石材或新型材料。  6 排水(市建设局)  6.1 雨、污水排放纳入永久性城乡雨、污水排放系统,污水排放满足相关标准和规范。  6.2 排水管道、检查井、雨水口等排水设施的布置符合规划、满足设计规范要求,具有相关验收合格证明。  6.3 排水能实行雨、污分流制,并接入市政道路管网。  7 燃气(市建设局)  7.1 燃气管道纳入城市燃气管网,户内的燃气设备和材料满足居民使用要求,燃气分户计量到位。  7.2 燃气管道、调压房等燃气供应设施的布置符合规划、满足设计规范要求。  8 太阳能(市建设局)  8.1 太阳能热水系统布置应统一设计和安装,并与周围环境协调、风格统一。   8.2 太阳热水系统配备的输、配水管线等应与建筑物其他综合安排,同步设计施工,做到安全、隐蔽、集中布置,便于安装维护。  8.3 太阳能设备基础应经计算确定,穿越结构构件的管线应预埋,预埋件必须满足承重、稳固的要求。  8.4 太阳能设置在屋面上,应设置上屋面的检修通道,并做好屋面的防水、排水设计。  8.5 太阳能工程中使用的主要材料、成品、半成品、配件、器具和设备必须具有中文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式设计要求。  8.6 太阳能系统连续运行三日后,从系统取出的热水水质应无铁锈、异味或其他有碍卫生的物质。  8.7 在晴好天气条件下,太阳能系统连续运行三天,每天的水温、水量均应满足系统所处季节的验收指标,且满足设计指标。  8.8 其他应当符合江苏省《住宅建筑与太阳热水系统一体化设计、安装与验收标准》(DGJ32/TJ08-2005)要求。  9 工程档案(市建设局)  9.1 工程准备阶段文件齐全:立项文件,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文件,勘察、测绘、设计文件,招投标文件,开工审批文件,建设、施工、监理机构及负责人名单。  9.2 施工文件齐全:桩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土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给排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幕墙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消防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室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  9.3 监理文件齐全。  9.4 竣工图:综合图,室外专业图,专业竣工图。 9.5 工程竣工验收文件齐全。  10 供水(市自来水公司)  10.1 生活用水已纳入城市自来水管网,生活用水的水质、水压满足居民使用要求,具有相关验收合格证明。  10.2 住宅项目给水量满足居民生活用水、公共建筑用水、消防用水、浇洒道路和绿化用水的需要,并已经考虑了管网漏失水量和未预见水量。   10.3 水箱、给水管道、水泵房等供水设施的布置符合规划、满足设计规范要求,具有相关验收合格证明。  10.4 二次供水应设泵房和地下蓄水池并与市政供水管网接通。  11 供电(市供电公司)  11.1 居民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不得使用临时供电,电压、电量满足居民使用要求,供电方式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具有相关验收合格证明。  11.2 供电线路、变电所、配电室等供电设施的布置符合规划、满足设计规范要求,具有相关验收合格证明。  11.3 独立产权用户应设单独计量表,住户实行一户一表制。所有公共用电,包括照明、水泵、中央空调等应分别单独设置计量装置。  12 安全技防智能化系统(市公安局)  12.1 系统的主要功能和主要技术指标、系统设备的配置(数量、型号及安装部位)符合设计任务书或合同提出的技术要求,满足设计规范的要求。具有相关验收合格证明。  12.2 建设项目技防智能化设施系统调试开通后,已经至少运行了一个月,具有试运行记录,并提供系统试运行报告。  12.3 智能化系统的质量保证期限不低于2年,具有质保证明。  12.4 系统达到安全防范工程国家标准(GB-50348标准,建设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要求。  12.5 系统竣工、初验合格,提供系统竣工报告及初验报告。  12.6 进行技术培训,具有比较完善的系统使用维护手册。  13 交通安全设施(市公安局)  13.1 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数量应满足规划设计要点要求,停车泊位施划应符合《停车场设计规范》。  13.2  项目出入口与城市道路搭接应满足《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及规划设计要点要求,并按照要求完善相关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13.3  项目配套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应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要求。   14 电信通信(市通信行业协会)  14.1 电话通信的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已合格完成建设工程的配套设施和配套工程建设。  14.2 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就接入和使用建设工程的通信管线等通信设施与电信运营企业签订垄断性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其他电信运营企业的接入和使用,不得限制用户自由选择电信业务的权利。  14.3 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照《住宅小区通信配套设施建设标准》的要求进行实施建设。所有弱电线路敷设应符合规划、满足设计规范,不影响小区美观,预留预埋线路应有详细图纸资料。  15 有线电视等弱电线路系统(市广电网络公司)  15.1 有线电视的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已合格完成建设工程的配套设施和配套工程建设。  15.2 开发建设单位应执行《宿迁市住宅小区有线电视配套设施建设标准》规范,加强住宅小区有线电视配套设施建设。  15.3 开发建设单位提供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和楼幢分布结构图,便于有线电视经营服务单位规划设计,所有有线电视网络管线敷设应符合有线广播电视部门规划、满足国家、省、市规范,预留预埋管线应有详细图纸资料。  16 人防工程(市人防办)  16.1 项目配套内人防工程已竣工,防护达到要求,能解决用水、用电、排污、防水防漏等问题,并正常使用。  16.2 人防工程内的设施设备的布置和安装满足设计规范要求,具有人防相关验收合格证明。  16.3 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占用、改造和封填人防工程。配套内的人防工程按平战转换预案可作地下停车车库等,不得将人防工程用作配电房等。  17 亮化工程(市城管局)  17.1 建设工程的路灯、变配电设施、灯杆、灯具、地上地下管线以及其他照明附属设备、设施等照明设施已建成,并符合国家有关照明、低压配电设计及施工规范。  17.2 建设工程路灯使用节能照明设备和节能控制系统,并应方便维护控制。  17.3 照明器具等低压电器安装支架必须牢固,部件齐全,接触良好,位置正确。   17.4住宅项目区内道路路灯应采用下照式路灯。  17.5 照明、景观灯饰、沿街建筑及出入口的亮化应严格按已通过审查的施工图实施,并符合《宿迁市城市景观亮化五年建设计划方案》。  18 环卫(市城管局)  18.1 公厕、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收集点等配套设计的布置应满足设计规范要求。  18.2 化粪池、垃圾中转站等配套设施的布置满足设计规范要求。  19 绿化(市园林局)  19.1 绿化工程已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完成,并通过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验收,满足居民的使用要求。  20 房屋幢号标识(市地名办)  20.1 建设项目及住宅组团的命名和幢号编制已经地名管理部门正式确定,建设单位不得私自设置、变更门牌幢号。  20.2 住宅项目住宅楼的幢号按规定上墙,幢号应清楚、完整、便于辨认。一栋楼编一个幢号,不得重号、漏号、跳号。幢号如有损坏或残缺不全的,建设单位应更新或由主管部门代为更新,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20.3 房屋幢号标识必须符合地名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标准确定的样式。  20.4 住宅区内的车库、公建配套用房及特殊建筑物如需使用门牌,由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一编制门牌。  20.5 住宅项目内各住宅楼的单元、室及高层建筑物内的各层均设有单元号、户室号、层号。各单元号、户室号和层号的标识由建设、施工或使用单位自行编制,标识的安装应牢固、美观。  21 邮政信报箱(市邮政局)  21.1 住宅楼每一单元的地面层便于投递的位置应当安装与住户房号相适应的信报箱或者在楼房集中处设置信报箱间(群),供住户接收邮件、报刊使用。信报箱(群、间)的设计标准必须符合国家邮政通信行业标准。  21.2 开发建设单位已按《住宅区邮政信报箱群(间)工程设计规范》和《住宅区邮政信报箱群箱体标准》设置了邮政信报箱,并已经相关专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21.3 邮政信报箱必须有中文产品质量合格证,其安装美观、防盗,与墙体联接牢固,大小适中。  22 公共服务设施(市规划局)  22.1 公共服务设施已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完成,并通过规划部门的验收,满足居民入住的使用要求。  23 物业管理(市建设局)  23.1 开发建设单位已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了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并已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23.2 开发建设单位已办理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并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了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物业质量保修文件,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和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23.3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建设物业管理用房和社区服务用房,面积各占一半,位置和面积必须符合规划要求,物业管理用房和社区服务用房的面积应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3‰。监督物业用房、社区用房向使用单位移交,办好手续。  23.4 物业管理用房应保证相对独立,不得与机站房混用。物业管理用房必须具备良好的采光和通风条件,配有卫生间留有电话、宽带网接口,并设有一定数量的照明及电源插座,有独立表计计量。  24 防雷(市气象局)  24.1 建筑物顶部的避雷针、避雷带等必须与顶部外露的其他金属物件连成一个整体的电气通路,且与避雷带引下线可靠连接,天面设施等电位连接。  24.2 避雷针、避雷带安装位置应符合规范要求。焊接固定的,焊缝饱满无遗漏;螺栓固定的,防松零配件应齐全,焊接部分补刷的防腐油漆应完整。避雷带应平正顺直。固定点支撑件间距均匀,水平距离符合0.5m-1.5m的要求,固定可靠。每个支撑件能承受49N(5KGf)的垂直拉力。  24.3 楼面避雷网的网格尺寸应符合规范要求,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接闪器(网、线)与风帽、放散管之间的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  24.4 避雷针(带、网)的规格尺寸应符合规范要求。接地电阻经检测符合规范要求。  24.5 当低层或多层建筑物利用屋顶女儿墙内或防水层内、保温层内的钢筋作暗敷接闪器时,该建筑物周围环境应符合规范要求。   24.6 根据建筑物的不同防雷类别,等电位连接措施符合规范要求。  25 电梯(市质监局)  25.1 电梯设备质量和安装符合规定。  26 渣土(市城管局)  26.1 工程区域内无成堆渣土、绿化带内表面无渣土,地下1米深内不得有层状渣土,不得影响绿化苗木的存活、生长。  27 空调外机位(市城管局)  27.1预留空调外机位数量和容积符合规定。  发布部门:宿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年0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0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