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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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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以下简称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和管理,确保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保障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我省实施的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制度纳入基本建设的法定程序,工程建设各有关责任主体及个人应严格执行。  第四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交付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督部门不得办理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众利益、公共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第六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工程勘察文件和工程设计文件。  工程勘察文件是指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工程设计文件是指包括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人防工程)工程设计、市政行业工程设计、消防设施工程专项设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项设计、建筑幕墙工程专项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专项设计、环境工程专项设计(水污染防治工程、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轻型钢结构工程专项设计、基坑边坡支护设计、加固工程设计、建筑节能专项设计等。  在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之前,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先审查项目的工程勘察文件。设计企业不得将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工程勘察文件作为设计依据。   第七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审查机构,对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指导和监督。  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审查机构、施工图审查工作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并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审查机构及审查人员的认定  第八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确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省实际认定审查机构。审查机构的认定实行总量控制,并定期予以调整和公布。  审查机构和技术审查人员实行认定制度。审查机构或技术审查人员经所在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证书》(附件1)或《施工图审查人员认定证书》(附件2)的,方可从事施工图审查。  第九条审查机构应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实体。审查机构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现行收费标准向建设单位收取审查费。  (一)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为一类和二类。  一类、二类审查机构的认定条件按建设部第134号令执行。承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认定条件按建设部第134号令和111号令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技术审查人员包括专职审查人员和兼职审查人员。专职审查人员是指只受聘(含退休返聘)于审查机构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技术人员;兼职审查人员是指从勘察设计企业聘用的兼职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技术人员。  审查人员只能在一个审查机构从事审查工作。兼职审查人员不得审查与本人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企业完成的施工图。  (三)审查人员分为两级。一级审查人员负责审查相应专业的项目,范围不受限制(不含超限高层);二级审查人员可以负责二级及以下房屋建筑、中型及以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应专业的审查工作。   一级、二级审查人员应当分别符合部134号令关于一类、二类审查机构规定的审查人员条件。  (四)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的认定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应提出申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结合审查质量抽检结果,进行重新认定。  有效期届满而未进行重新认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证书》、《施工图审查人员认定证书》自行作废。第三章审查机构业务范围  第十条一类审查机构承接认定范围内的审查业务,等级不受限制(不含超限高层);二类审查机构只可在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域内承接认定范围内的中型及以下建筑工程项目、乙级及以下岩土工程勘察,中型及以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各市(州、地)审查机构不得跨越本行政区域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各市(州、地)越级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具有相应资格的审查机构审查。  施工图审查原则上只能委托本省的审查机构进行,确需委托省外审查机构审查的,应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无证或超越认定的范围和类别从事审查业务。  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第四章审查程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委托的勘察设计企业完成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后,由建设单位送审查机构审查。  《审查流程框图及相关文本》见附件3。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送审工程勘察文件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委托书(工程勘察)》;  (二)工程勘察报告1套,报告上应注明"报审报告,仅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使用",并加盖勘察企业公章和出图章;   (三)工程勘察企业的资质证书副本1份(复印件);  (四)工程勘察原始钻探资料1份(复印件);  (五)已登记的工程勘察合同1份(复印件)。  建设单位在送审工程设计文件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委托书(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或市政工程设计)》;  (二)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立项文件1份(复印件);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份(复印件)和规划部门审批通过的总图;  (四)工程勘察报告及工程勘察文件审查意见书1套;  (五)全套工程设计文件,文件首页上应注明"报审图纸,仅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使用"(含总平面图,建筑施工图2套,其他专业1套),全套工程设计文件应加盖设计企业公章和出图章;  (六)工程结构计算书1份(应有设计、校对、审核人员签字并加盖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印章及设计单位图章);  (七)工程设计企业的资质证书副本1份(复印件);  (八)建筑节能专项设计文件及计算书1份(应有设计、校对、审核人员签字并加盖注册建筑师执业印章及设计单位图章);  (九)已登记的工程设计合同1份(复印件);基坑边坡支护、轻钢结构网架、装饰装修(含幕墙)工程应提供工程投资概算。  省外分支机构办理施工图审查,应出具有效的《贵州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分支机构备案证书》和分支机构备案表。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黔办理项目登记备案的应出具项目登记备案手续。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核验省外入黔勘察设计企业审核人,项目负责人是否为已备案登记人员。  建设单位对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三条审查机构在首次受理建设单位按第十二条提供的所列资料后,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充的资料,自资料补充完整送达并接收之日起计算审查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以下时限:  (一)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   (二)工程设计文件:大型及以上建筑工程、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5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建筑工程、中型及以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审查机构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勘察设计企业是否越级或超范围承接任务;  (二)注册执业人员是否越级或超范围执业;  (三)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以及施工图出图专用章;  (四)是否对超限高层按照建设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进行判定,超限高层是否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五)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六)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七)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八)勘察报告提供的参数、建议和评价结论是否安全可靠;  (九)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十)合同是否已登记;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它内容。  审查机构对勘察报告的审查有疑问时,应到现场实地复查。  第十五条审查机构对进入审查时限的施工图审查后,应当按照第一次审查中发现问题的具体情况,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将经审查机构盖章的全套施工图交还建设单位。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建设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书(一审)和审查合格书报工程所在地市(州、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经省设计质量监督站审查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还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同时出具审查意见书。审查意见书应将审查中发现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包括建筑节能设计)和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逐一列出,并将意见书和不良行为记录,在10个工作日内报工程所在地市(州、地)建设主管部门。省设计质量监督站审查的在10个工作日内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每季度的汇总情况在当地进行通报,并于每季度截止后10个工作日内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查。  施工图退还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报原审查机构审查。  第十六条在施工图审查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审查机构应在出具审查意见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书先报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再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施工图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2、未取得资质(资格)证书、超越本单位(个人)资质(资格)等级进行勘察设计或执业的,转让、出售、出租或者伪造图签图章、印章、资质(资格)证书等违反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和注册执业管理规定的;  3、施工图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生产厂、供应商的;  4、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未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文件。涉及以下内容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文件送原审查机构审查,未经审查合格的修改内容不得实施: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勘察设计企业、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在施工图上变更图章和签字的。  第十八条 审查机构应建立施工图审查情况季报、年报制度,明确专人负责。为及时掌握施工图审查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准确评价全省工程勘察设计水平,各审查机构应当及时记录、整理审查项目的数据信息情况,向所在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设计质量监督站报送《施工图审查情况统计报表》,抓好施工图审查数据信息报送工作。省设计质量监督站负责全省施工图审查情况的汇总,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理单位应开展对在建及竣工工程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以下不良行为,书面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2.勘察设计文件内容已作重大修改,但未报经原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  3.擅自修改建筑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的;  4.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经审查的设计文件擅自施工的;  5.审查意见在施工中未执行的。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并确保管理制度的正常运行。审查机构应当将经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的审查意见书、审查意见反馈单、审查合格书等有关资料归档保存,送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保存3年以上。  第二十一条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审查人员,应当参加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  第二十二条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审查机构法定代表人应对施工图审查的质量负管理责任。各专业审查人员应对施工图审查的深度负责,并承担审图质量责任。  施工图经审查后,仍有违反涉及公众利益、公共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给建设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审查机构、审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审查人员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处罚。  第二十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中有关施工图审查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审查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审查机构提供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资料。主要检查审查机构:(一)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二)是否超出认定的审查范围审查施工图;(三)是否使用不具备施工图审查资格的人员;(四)是否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五)是否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六)施工图审查的质量情况;(七)审查人员的培训情况;(八)对超限高层是否进行判定,是否进行专项审查;(九)是否审查了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十)施工图设计审查文件档案管理情况。  第二十五条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审查机构报告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注册执业人员和非注册技术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每一年度内,同一勘察、设计企业承接的三个及以上项目存在勘察、设计不良行为并被记录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汇总该单位本年度已发现的不良行为,于次年初进行为期三个月的公示。  同一从业人员在一个年度内被多次认定有不良行为的,自第三次认定之日起,应由所在企业派送,参加省和企业所在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勘察、设计工作。  对省外入黔勘察、设计企业的不良行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记录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告知,并在省内公示。  第二十七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审查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在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工作中,监督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附件: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证书》;  2、《施工图审查人员认定证书》;  3、《审查流程框图及相关文本》。              附件2: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书    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机构类别:  审查业务范围:  编号:  有效期至年月日           年月日(盖章)附件2:施工图审查人员认定证书审查机构名称:编号: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照片职务审查专业是否专职最高学历毕业院校及毕业时间所学专业技术职称级别、专业及获得时间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 注册资格等级、类别及获得时间执业印章号工作简历起止时间在何单位从事何工作及担任职务 本人签字(加盖审查人员专用章):                          年月日审查机构意见:             (公章)年月日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公章)年月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公章)            年月日附件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流程框图及相关文本目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流程框图.................................1委托书(工程勘察)..........................................2委托书(建筑工程设计).................................3委托书(市政工程设计)..............................4审查意见书(审).......................................5意见反馈单(审).............................................6审查意见汇总表.......................................7不良行为记录单.......................................8 审查合格书.........................................................9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流程框图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委托书(工程勘察)审查编号: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勘察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编号工程概况工程类别:□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工程性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类型:□住宅□公建□厂房□道路□桥隧□其它基础形式 建筑高度m层数地上:地下:结构体系 超限高层□是□否建筑面积㎡工程重要性等级边坡安全等级子项目名称层数高度建筑面积基础形式结构体系其它地上地下   送审材料1、工程勘察成果报告套,报告上应注明"报审报告,仅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使用"。2、工程勘察原始钻探资料1份(复印件)。3、工程勘察企业的资质证书副本1份(复印件)。4、已登记的工程勘察合同1份(复印件)。5、边坡支护设计还需提供工程结构计算书及工程投资概算。 6、其它资料。外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还应按照有关规定提供《贵州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单项项目备案表》或《贵州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合同备案登记表》。主要勘察人员姓名身份证号专业注册等级印章号项目负责人审核人总工程师 单位负责人建设单位(盖章):承诺:本单位对送审材料和本表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材料报送人:日期:年月日审查机构(盖章):材料接收人:日期:年月日  注:1、边坡支护设计亦填写本表,其设计单位名称填写在勘察单位名称一栏。     2、此表一式三份,建设单位、审查机构存档和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各一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委托书(建筑工程设计) 审查编号: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建设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勘察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编号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编号工程概况工程性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类型:□住宅□公建□厂房□其它建筑面积m2建筑高度m层数地下:地上:基础形式结构类型工程等级 设防烈度度总投资万元超限高层□是□否是否超标□是□否子项目名称层数建筑面积高度结构类型工程等级其它地上地下       送审材料1、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立项文件1份(复印件)。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份(复印件)和规划部门审批通过的总图。3、经审查通过的工程勘察成果报告及工程勘察文件审查意见书1套。4、全套工程设计文件,文件上应注明"报审图纸,仅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使用"(含总平面图,建筑施工图2套,其他专业1套)。5、工程结构计算书1份(应有设计、校对、审核人员签字并加盖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印章及设计单位图章)。6、工程设计企业的资质证书副本1份(复印件)。7、建筑节能专项设计文件及计算书1份(应有设计、校对、审核人员签字并加盖注册建筑师执业印章及设计单位图章)。 8、已登记的工程设计合同1份(复印件),钢结构(网架)、装饰(含幕墙)工程还应提供工程投资概算。9、其它资料。外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还应按照有关规定提供《贵州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单项项目备案表》或《贵州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合同备案登记表》。主要设计人员姓名身份证号注册等级印章号建筑专业  结构专业     给排水专业    电气专业    暖通专业     项目负责人  总工程师  单位负责人  建设单位(盖章):承诺:本单位对送审材料和本表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材料报送人: 日期:年月日审查机构(盖章):材料接收人:日期:年月日  注:1、此表一式三份,建设单位、审查机构存档和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各一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委托书(市政工程设计) 审查编号: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勘察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编号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编号 工程概况工程性质:□新建□改建□扩建设计类型:□给水□排水□燃气□热力□道路□桥隧□环境卫生□公共交通总投资万元是否超标□是□否工程规模工程等级子项目名称工程规模工程等级其它     送审材料1、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立项文件1份(复印件)。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份(复印件)。3、经审查通过的工程勘察成果报告及工程勘察文件审查意见书1套(仅对道路和桥隧)。4、全套工程设计文件,文件上应注明"报审图纸,仅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使用"。5、工程结构计算书1份(应有设计、校对、审核人员签字并加盖相应设计单位图章)。6、工程设计企业的资质证书副本1份(复印件)。7、已登记的工程设计合同和工程投资概算1份(复印件)。8、其它资料。外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还应按照有关规定提供《贵州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单项项目备案表》或《贵州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合同备案登记表》。主要设计人员 姓名身份证号专业注册等级印章号项目负责人审核人总工程师单位负责人 建设单位(盖章):承诺:本单位对送审材料和本表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材料报送人:日期:年月日审查机构(盖章):材料接收人:日期:年月日  注:1、此表一式三份,建设单位、审查机构存档和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各一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审查意见书(审)工程名称审查机构(盖章)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专业审查意见□没有违反强制性条文及严重安全隐患问题,审查通过。□存在违反强制性条文的情况,必须修改并反馈。□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问题,需要重新设计,审查未通过。审查人 复审人完成审查日期年月日建设单位签收签收日期序号图号审查意见规范编号违规类型处理意见审查编号:共页,第页注:1、请建设单位将审查意见书及时送达勘察设计单位,按审查意见修改后,以意见反馈单、设计变更单或修改施工图的形式反馈。  2、此表一式两份,建设单位、审查机构各一份。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反馈单审查编号: 共页,第页工程名称专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意见反馈(可另附图纸):设计人员:审核人员:勘察设计单位(盖章):年月日反馈文件审查意见:    审查人:  审查机构(盖章):年月日注:此表一式三份,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审查机构各一份。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审查意见汇总表审查编号:工程名称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数(条次)工程勘察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地基勘察基坑支护地基处理城市勘察建筑设计建筑节能建筑防火建筑设备勘察和地基基础结构设计无障碍设计房屋抗震设计住宅楼房信报箱(间)结构鉴定和加固城市供水排水城市供热城镇燃气城市公共交通城市道路城市桥梁城市环境卫生 城市园林绿化发现严重安全隐患问题数(条次)违反地方规范情况(条次)不良行为汇总(条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123451345678910121234578101112 注:1、违反标准条文的数目,只统计第一次审查时的情况;同一条文在同类问题中重复出现时记为一条,在不同类问题中出现时重复计入。  2、此表一式三份,建设单位、审查机构、备案部门各一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良行为记录表审查机构(盖章)审查编号:工程名称 单位类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单位名称不良行为内容涉及人员姓名性别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承担工作不良记录描述 注:1、不良记录类型:与建设部建质【2003】113号"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分类一致,根据"单位类型"的不同而取不同的类型:  建设单位:(1)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审查而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施工的;设计文件在施工过程中有重大设计变更,未将变更后的施工图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获批准,擅自施工的。(2)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的;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3)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4)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5)其他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勘察、设计单位:(1)未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要求进行勘察、设计的。(2)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文件进行设计的。(3)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4)勘察、设计中采用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且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未按规定审定的。(5)勘察、设计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6)勘察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进行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7)勘察、设计文件在施工图审查批准前,经审查发现质量问题,进行一次以上修改的。(8)勘察、设计文件经施工图审查未获批准的。(9)勘察单位不参加施工验槽的。(10)在竣工验收时未出据工程质量评估意见的。(11)设计单位对经施工图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在施工前拒绝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的;拒绝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的。(12)其他可能影响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施工图审查机构:(1)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擅自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活动的。(2)超越核准的等级和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活动的。(3)未按国家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存在错审、漏审的。(4)其他可能影响审查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2、此表一式三份,建设单位、审查机构、建设主管部门各一份。贵州省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编号:第号贵州省建设厅制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编号:()第号工程项目概况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结构体系建筑面积m2建筑高度m层数层抗震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类别建筑工程等级市政项目工程量市政项目规模建设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名称资质等级证书编号 项目负责人勘察编号设计单位名称资质等级证书编号项目负责人设计编号备注各专业审查意见(房屋建筑工程审查含建筑节能)专业意见□审查合格审查人签字:审查日期:年月日专业意见 □审查合格审查人签字:审查日期:年月日专业意见□审查合格审查人签字:审查日期:年月日专业意见□审查合格审查人签字:审查日期:年月日专业意见□审查合格审查人签字:审查日期:年月日专业意见□审查合格审查人签字:审查日期:年月日审查结论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的规定,本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本审查机构审查,审查合格。                    法定代表人(签字):                    审查机构(盖章):                       年月 日  备案部门意见: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本工程已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符合规定,准予备案。  备案号:备案部门(盖章):                    备案日期:年月日注:1、本审查合格书一式五份,建设单位两份、审查机构、建设主管部门和建筑节能主管部门各一份,在工程竣工后作为工程档案归档;2、本审查合格书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并经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方为有效。3、本审查合格书是证明施工图审查合格的法定文书,不得涂改、伪造。4、在各专业审查意见方框内打"√",如√。5、本审查合格书是基本建设程序的法定文书,不得涂改、伪造。-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