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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优惠政策研究和思索 摘要:从中央2011年一号文件的宏观政策到各部委在电力、税收、土地各层面具体措施,分析各级政策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优惠政策,以及该政策对全面实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目标提供的制度保障。关键词:农村饮水工程;水利;水利工程;政策;制度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是农村工作的重要问题,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大民生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近年来得到了各层面的政策支持,为农村饮水工程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制度保障。1 中央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宏观支持2011年1月29日,中央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文件指出“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并提出水利“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首次提出“加快水利改革发展,不仅关系到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粮食安全,而且关系到经济安全、生态安全、国家安全”。 “这样的定位,是对我国基本国情和基本水情的准确把握,是我们党对水利认识的又一次重大飞跃。”5
该文件明确要求继续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建设。到2013年解决规划内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十二五”期间基本解决新增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的饮水问题。积极推进集中供水工程建设,提高农村自来水普及率。有条件的地方延伸集中供水管网,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落实管护主体,加强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制定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用地政策,确保土地供应,对建设、运行给予税收优惠,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或农业排灌用电价格。该文件的发布,表明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对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心和,促进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在后续用地、用电、税收的方面优惠政策全面出台。2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具体优惠政策2.1 电力5
2011年5月,国家发改委在《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为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或农业排灌用电价格。”各地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要求,积极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电政策。截至2011年底,全国除西藏由各市、县直接执行国家政策外,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出台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政策,明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或农业排灌用电价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电价政策的执行,从此结束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执行非普工业用电或商业用电价格的历史,也使农村供水工程电费支出降低30%以上,工程运行成本平均降低10%-15%。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供水都大都需要电力。事实上,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电价政策出台以前,各地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电价一直不统一,有的地区认为是非普工业用电,有的则当做是商业用电。2011年以前,我国大部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电价格在0.80元/千瓦时以上,电费约占农村水厂运行成本的1/3~2/3,部分高扬程农村饮水工程甚至达到70%以上,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公益性性质极不相称,也给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良性运行带来很大困难。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出台有效解决了这一问题,有效降低了农村供水工程电费,从而对促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具有积极意义。2.2 土地5
2012年2月,国土资源部和水利部联合发布文件《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要结合新一轮规划修编,将其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列入县(市、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农村饮水项目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原则上使用集体土地,不实行征收,但日供水千吨万人以上饮水项目用地也可实行征收。饮水项目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应使用国有建设用地,按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近年来,随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大规模实施,各种用地方面的问题日益凸显,尤其表现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地未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列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供地方式、用地不明晰,获得土地难等问题不时出现。《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出台,简化了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用地审批程序,确保了工程用地,保障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从制度上保障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地管理。2.3 税收5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精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村生活质量,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下简称饮水工程)的建设、运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文件《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方位、多层次明确了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饮水工程运营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些优惠程度高、可操作性强的优惠政策对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降低建设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极大的促进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参考文献[1]陈雷.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 全面开创中国特色水利现代化新局面[J].中国水利, 2011, (12).[2]丰景春, 戚昌青.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绩效考核研究[J].中国农村水利水电,201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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