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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平区新盛、明达、合兴、蟠龙等镇村农村饮水工程及大观镇梅花村、大观村、新路村管网改造工程招标文件招标人:重庆市梁平区城乡供排水管理站招标代理机构:重庆市明科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编制人:张捷证书编号:渝建[招]20140316审核人:庞忠证书编号:渝建[招]201100416二〇一七年十月60
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3第二章投标人须知5第三章评标办法24第四章合同条款29第五章工程量清单71第六章图纸72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73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7460
第一章招标公告梁平区新盛、明达、合兴、蟠龙等镇村农村饮水工程及大观镇梅花村、大观村、新路村管网改造工程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梁平区新盛、明达、合兴、蟠龙等镇村农村饮水工程及大观镇梅花村、大观村、新路村管网改造工程已由梁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梁平发改发【2017】371号文核准招标,招标人为重庆市梁平区城乡供排水管理站,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项目名称:梁平区新盛、明达、合兴、蟠龙等镇村农村饮水工程及大观镇梅花村、大观村、新路村管网改造工程2.2建设地点:梁平区新盛镇、明达镇、合兴镇、蟠龙镇、大观镇等2.3建设内容及规模:梁平区新盛、明达、合兴、蟠龙等镇村农村饮水工程及大观镇梅花村、大观村、新路村管网改造工程(含土建工程和设备购置及安装),总投资约168万元,2.4计划工期:100日历天2.5招标范围:以本次发布的施工图、工程量清单、管材管件采购清单、招标答疑及补遗等所包含的施工内容为准。3.投标人资格要求3.1投标人应满足下列对应资格条件投标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3.2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3.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4.招标文件的获取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7年10月26日起在重庆市梁平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cqlpjyzx.com)下载招标文件等有关资料;不管下载与否都视为投标人全部知晓有关招标过程和事宜。5.投标文件的递交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和地点详见招标文件。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6.发布公告的媒介60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重庆市招标投标综合网(http://www.cqzb.gov.cn)和重庆市梁平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cqlpjyzx.com)上发布。7.联系方式招标人:重庆市梁平区城乡供排水管理站地址:梁平区梁山街道马房街28#联系人:刘老师联系电话:023-53333896招标代理:重庆市明科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源路7号B区公寓楼1907室联系人:庞老师联系电话:023-863575232017年10月26日60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招标人招标人:重庆市梁平区城乡供排水管理站地址:梁平区梁山街道马房街28#1.1.3招标代理机构名称:重庆市明科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源路7号B区公寓楼1907室1.1.4项目名称梁平区新盛、明达、合兴、蟠龙等镇村农村饮水工程及大观镇梅花村、大观村、新路村管网改造工程1.1.5建设地点梁平区新盛镇、明达镇、合兴镇、蟠龙镇、大观镇等1.2.1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1.3.1招标范围以本次发布的施工图、工程量清单、管材管件采购清单、招标答疑及补遗等所包含的施工内容为准。1.3.2计划工期100日历天1.3.3质量要求达到国家现行有关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及信誉招标实行资格后审,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1.资质条件(1)投标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或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2)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3)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公司技术负责人或总经理或分管安全的副经理,总经理或分管安全的副经理必须提供任职文件)、拟担任该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即“三类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企业主要负责人A类、项目经理B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类),“三类人员”证书上的单位名称与投标人名称一致;2.项目经理资格要求(1)项目经理应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二级及以上或60
1.4.1水利水电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含临时建造师注册证),注册单位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3.其他要求(1)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若证书上未标明单位名称,则提供相应的聘用证书或劳动用工合同。(2)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持有效相应证书的具体人员要求:施工员不少于1人,质检员不少于1人,安全员不少于1人,资料员不少于1人,材料员不少于1人;证书上的单位名称与投标人名称一致;若证书上未标明单位名称,则提供相应的聘用证书或劳动用工合同。资格审查时,前1~3项所要求的内容须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并按招标文件要求装订成册;提交原件备查,资质证书原件除外(原件与投标文件同时递交,本章第10.3款要求的手持资料不装入原件袋内),投标人不能提交或提交不全原件供查验的,按废标处理。中标人派驻本工程施工现场的项目部成员必须与资格审查时所报一致(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除外),否则由中标人承担一切违约责任。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1.9.1踏勘现场不组织。投标人自行组织踏勘现场(费用自理;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1.10.2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及方式2017年10月31日17:00时前,在重庆市梁平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cqlpjyzx.com)上匿名质疑。1.10.3招标人澄清的时间及方式2017年11月1日17:00时前,在重庆市梁平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cqlpjyzx.com)上答疑。投标人自行下载相关资料,若未下载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投标人自行负责。1.11分包不允许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招标人发出的答疑及补遗等。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人在网上自行下载招标资料后,应仔细检查招标资料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或文字表述不清,图纸尺寸标注不明以及存在错、漏、缺、概念模糊和有可能出现歧义或理解上的偏差的内容等应在2017年10月31日17:00时前,在重庆市梁平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cqlpjyzx.com)上匿名质疑。60
2.2.2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7年11月17日10时00分(以交易中心电子屏显示的北京时间为准)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及补正(但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3.2投标报价1.工程计价方式: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2.投标报价范围:各投标人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结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内容及施工图纸进行报价。3.报价原则:本招标工程由投标人以招标文件、合同条件、工程量清单、本次招标范围的施工设计图纸、国家技术和经济规范及标准、渝水基〔2011〕97号文《重庆市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和《重庆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渝水基〔2005〕56号文《重庆市水利工程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关于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渝水〔2016〕151号)为依据,由投标人结合自身实力、市场行情自主合理报价。投标报价应包括完成招标范围内工程项目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企业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用、措施费(含易撒漏物资密闭运输的费用)、配合费、规费、安全生产费、临时工程费、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的所有费用。招标人除此以外不支付其它费用。4.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和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清单表格。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1项中所述的本工程合同段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的投标报价,并以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出的单价或总价为依据。5.投标人应认真填写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或总价。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总价的工程子目,招标人将认为该子目的价款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价中。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多报的子目和单价或总价发包人将不予接受,并将被视为重大偏差,按废标处理。6.在合同实施期间,投标人填写的综合单价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不予调整。60
7.如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数量不一致,应于本须知2.2.1项中规定执行,除非招标人以补遗的形式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为准。8.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出的项目顺序、编号、项目名称、项目主要特征、工程量、暂估价等,投标人不得修改,否则,将被认定为废标。9.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为1679909.61元,工程量清单及综合单价最高限价详见工程量清单;投标总报价和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大于或等于其限价的为废标。10.安全生产费、临时工程费详见工程量清单,为固定费用,填报时不得浮动,否则按废标处理。3.3.1投标有效期90日历天(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计算)3.4投标保证金1.本工程招标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金额:投标保证金:人民币30000元;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2017年11月16日(投标人应充分考虑银行转汇账过程的时间差风险),未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视为无效;2.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形式:投标人登陆《重庆市梁平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cqlpjyzx.com)按网上投标专区-投标指南-"建设工程企业注册投标操作指南"提示,先注册(已注册的投标人不需要再注册),登陆后进行投标保证金相关操作,转入招标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及账号。2.1如果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银行为农行,必须开通农行企业网上银行,然后使用网上支付交纳投标保证金,打印《保证金交纳成功回执单》并加盖单位公章;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递交给接件人;2.2如果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行不在农行,投标保证金必须以投标人基本账户转账或电汇方式交纳投标保证金,并打印《保证金交纳成功回执单》加盖单位公章;招标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及账号如下:开户名:重庆市梁平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梁平支行 账 号:31-460101040006370 3.投标保证金的退还:60
①未进入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退还;②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在中标人与招标人签定合同后的5日内退还;特别提示:1.若投标人递交的投标保证金实际到账时间超过投标保证金规定的到账截止时间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金额、缴纳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其投标保证金视为无效;2.保证金交纳成功回执单(加盖投标人公章)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单独递交给接件人,否则其投标保证金视为无效。3.投标保证金若需填写项目名称及标段,字数不宜超过10个字(可简写),否则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转账失败风险。3.5资格审查资料前附表1.4.1条所要求的所有资料。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3.7.3签字盖章要求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签字或盖章。3.7.4投标文件份数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当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如未按要求标注正副本,按废标处理。3.7.5装订要求1.应将投标函部分(一正一副)、商务部分(一正一副)、资格审查资料(一正一副)各自分别装订成册。2.装订(1)投标函部分的装订要求应按照第八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否则按废标处理。(2)商务部分的装订要求应按照第八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否则按废标处理。(3)资格审查资料的装订要求应按照第八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否则按废标处理。3.装订要求《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资格审查部分》文件格式为:不得采用活页夹、塑料夹等装订。4.1.1投标文件的密封1.投标文件袋使用“投标函部分”袋、“商务部分”袋、“资格审查部分”袋以及“投标文件”大袋。2.投标函部分装入“投标函部分”小袋中,密封处密封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贴上“投标函部分”封套。3.商务部分装入“商务部分”小袋中,密封处密封完整并加盖单60
位公章;贴上“商务部分”封套。4.“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小袋装入“投标文件”大袋中,密封处密封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贴上“投标文件”大袋封套,同时“投标文件”大袋应按本表第4.1.2项的规定写明相应内容。5.“资格审查资料”装入“资格审查部分”小袋中单独封装,密封处密封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贴上“资格审查资料”封套,同时应按本表第4.1.2项的规定写明相应内容。6.证书原件单独装。(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3条规定的手持资料不装入)7.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或未使用招标文件要求的文件袋,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受或作废标处理。4.1.2封套上写明应在“投标文件”大袋和“资格审查部分”等封套上写明相应内容,具体格式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地点:重庆市梁平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接件处。地址:重庆市梁平区新城区行政中心一号楼一楼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重庆市梁平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开标室5.2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宣布开标纪律;(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核验出席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身份和保证金递交情况;否则,其投标文件不予开启或按废标处理;(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督人员等有关人员姓名;(4)由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5)开标顺序:随机开启;(6)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首先开启投标文件大袋、投标函部分袋,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总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记录在案并交由评标委员会评审;再开启前七名的《商务部分》和《资格审查部分》送评标委员会评审;如果未能评出1-3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则应从排名第八的投标人开始依次递补;(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督人员、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60
(8)开标结束。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1.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2.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在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人。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否。推荐经评审合格,得分由高到低排名前1-3名为中标候选人。7.3.1履约担保1.履约担保的形式:电汇或转帐。2.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金额的5%。3.提交时间: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0日内提交到业主指定账户并签订合同,否则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按相关规定处理。4.履约担保金的退还时间:竣工验收合格后按规定时间退还。8.1重新招标1.按投标人须知第8.1(1)执行;2.按投标人须知第8.1(2)执行;3.经评审后,如合格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使得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也可以按规定程序继续评审,如评标委员会否决全部投标,招标人将重新组织招标。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招标代理服务费本工程的招标代理服务费20000元由中标单位支付,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将招标代理服务费一次性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10.2民工工资保证金中标单位应无条件按国家有关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安全生产合同和按期支付民工工资合同。民工工资保证金(中标价的3%)。10.3参加开标会的人员要求1.参加开标会的人员必须是: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手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或委托代理人(手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2.格式详见投标文件格式;3.若出席开标会现场的投标人代表不满足上述要求,则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不被开启或按废标处理;10.4廉政查询中标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项目经理近两年无行贿犯罪记录。否则取消中标资格。付款方式及结算原则1.付款方式:待工程量完成70%后,甲方支付至合同总价款总额的50%;待工程完工验收后,甲方支付至合同总价款总额的70%;待全部档案资料交甲方备案和审计部门审计完成后,按审定后的工程价款扣除5%的质量保证金后余下部分甲方一次性付清。60
10.52.竣工结算2.1总则:工程款支付按本章前附表10.5款执行。2.2本工程结算办法:2.2.1本项目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方式确定,即固定不可调综合单价包干;综合单价中包括的风险范围:承包人应被认为已取得了对工程可能产生影响和作用的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税金、措施费(安全生产费除外)、规费、风险因素等所有费用,其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劳务、材料和其他事件或事务性费用的变化;B.承包人在合同中履行义务引起的有关税费变化;C.承包人未能合理预见的困难和费用;D.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已计入综合单价;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包括承包范围内设计图纸所示的全部工程内容,其费用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相关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之中。2.3双方约定工程造价及其调整依据和方法:2.3.1工程造价调整依据A.招标范围内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增减;B.施工过程中经发包人认可、有效、及时的设计变更、技术洽商、现场签证等;C.承包人投标书中材料和设备特征不完善的工程量清单项目;D.招标范围内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增减、经建设单位认可的项目特征的改变;E.招标文件中约定暂定价部分。2.3.2工程结算价:2.3.2.1结算总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子项综合单价×子项实际工程量+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新增或变更子项综合单价×相应子项实际工程量+安全生产费+临时工程费+合同约定其他费用。其中:安全生产费:按工程量清单中的固定金额进行填报,不得浮动,60
10.5否则按废标处理,结算时按实结算。安全生产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子项综合单价×子项实际工程量+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新增或变更子项综合单价×相应子项实际工程量+合同约定其他费用)×1.5%临时工程费:按工程量清单中的固定金额进行填报,不得浮动,否则按废标处理,结算时包干使用。2.3.2.2工程变更、新增项目价款结算办法:工程变更(含项目特征改变)确定后,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工程施工中出现新增项目,由中标人在该变更、新增项目启动后14日历天内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如下:A.工程内容与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的子项或类似子项,则按投标时的相同子项或类似子项的综合单价报价执行(类似子项的综合单价由发包人审核);B.工程内容如有与工程量清单不同的子项,且无法按渝水基〔2011〕97号文、〔2005〕56号文及招标文件发出时间前的相关配套文件进行计价的,可以由发包人、中标人双方根据市场调查确定,经发包方确认,以补充合同方式明确。供货方在供货期间,因工程原因须增加或变更的管材管件部分数量的,其增加或变更部分的价格与投标报价的清单中有相同的子项,则按投标时的相同子项单价报价执行;如不相同,可参考《重庆工程造价信息》的,以2017年9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的信息价下降5%执行;如信息价查询不到的,可以以供货期市场询价为依据,由供货方提出来,经发包方确认,以补充合同方式明确。人工费按照“渝水基22号文”人工费执行。2.3.3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费用。10.6管材管件验收方式接到管材管件供货通知后,供货到招标人指定地点,向招标人出具产品合格证、卫生部门颁发的管材管件饮水卫生许可批件和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再现场抽样,由招标人将样品送至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或区质检部门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供货方支付)。10.7缺陷责任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60
10.8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由中标企业向交易中心支付,其费率为中标价的1.2‰。10.9废标条款本工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招投标的规定进行招标,不符合规定的投标要求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条件的,评标委员会可认定为废标。包括但不限于:1.投标资质不满足招标文件;2.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密封;3.投标文件逾期送达;4.投标保证金不满足要求;5.投标文件不按规定的格式、内容要求填写或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有严重背离;6.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由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鲜章;7.投标文件未明显响应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8.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格式和要求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而影响评标定标;9.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10.提交选择性报价。11.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份及两份以上投标文件的。12.形式、资格、响应性评审中一项不满足要求;13.不得采用总价百分比优惠(下浮)的方式进行投标报价;14.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多报子目和单价或总价;15.提交的投标文件除技术部分外未分正本副本;16.投标人身份核验不合格;17.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3)为本项目的监理人;(4)为本项目的代建人;(5)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6)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60
(7)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3)两个以上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时投标。18.修改招标人提供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顺序、项目名称、工程量;19.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20.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10.10备注若投标人须知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前后不一致时,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60
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招标。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本标项目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本项目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本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投标人资格要求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工程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条。1.4.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否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3)为本项目的监理人;(4)为本项目的代建人;(5)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6)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3)两个以上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时投标。60
1.5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不组织。投标人自行组织踏勘现场(费用自理;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10投标预备会不召开。1.11分包不允许。1.12偏离不允许。2.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工程量清单;(6)图纸;(7)投标文件格式;(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根据本章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招标文件的澄清2.2.160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及方式,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向所有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2.3招标文件的修改2.3.1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文件,并以澄清招标文件的相同方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3.投标文件3.1投标文件的组成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部分(1)投标函;(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投标保证金(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及《保证金交纳成功回执单》并加盖单位公章);2.商务部分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3.资格审查资料(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2)投标人基本情况表;(3)项目管理机构;(4)其他资料。(7)其他资料。3.2投标报价3.2.1投标人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填写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不得修改招标人提供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和管材管件采购清单的顺序、项目名称、工程量,否则按废标处理。3.2.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3.2.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投标人共同报价的基础,结算时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调整。3.3投标有效期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60
3.4投标保证金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3.4.3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按前附表3.4.1条执行。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3.5资格审查资料3.5.1资格审查资料见前附表1.4.1。3.6备选投标方案本工程不接受备选投标方案。3.7投标文件的编制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和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7.4投标文件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若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标记“正、副本”,则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3.7.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3.7.6本招标文件所涉及的所有盖章或盖单位公章均为盖相应的鲜章,否则按废标处理。4.投标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前附表中的规定密封并加盖单位公章,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或按废标处理。4.1.2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3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60
项要求及招标文件中的相应要求密封、粘贴封套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或按废标处理。4.2投标文件的递交4.2.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3.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5.开标5.1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5.2开标程序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26.评标6.1评标委员会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6.2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60
7.合同授予7.1定标方式7.1.1定标原则: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确定为中标人。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1.2定标方法:按照以上定标原则,1.招标人应当确定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中推荐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2.如果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担保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上述同样的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中标价均按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价。7.2中标通知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并推荐出中标候选人后,招标人将评标结果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没有收到在本次招标投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投诉或质疑的,或投诉质疑不成立的,招标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人,中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5日内,到招标代理机构处领取中标通知书。若未按此要求领取中标通知书(除不可抗力外),则视为中标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7.3履约担保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签订合同7.4.1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0日内,按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签订后10天内中标人进入实质性施工阶段,若投标人未按以上要求做实质性响应,视为投标人自动放弃投标。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7.4.3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60
(1)若工程量清单中计算出的投标总报价小于开标时的投标函文字总报价时,签订合同时则以工程量清单中计算出的投标总报价为准;(2)若工程量清单中计算出的投标总报价大于开标时的投标函文字总报价时,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文字总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7.4.4合同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若为联合体投标,则联合体各成员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都应在合同协议书上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发包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需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7.4.5如果招标人取消了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将合同授予下一个中标候选人,或者按规定重新组织招标。8.重新招标8.1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3)经评审后,如合格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使得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也可以按规定程序继续评审,如评标委员会否决全部投标,招标人将重新组织招标。9.纪律和监督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它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5)其它串通投标行为。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9.2.1下列行为均属以他人名义投标:(1)投标人挂靠其它施工单位;(2)投标人从其它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或其资格或资质证书;60
(3)由其它单位及法定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签字行为。9.2.2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3)投标人之间先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4)投标人之间其它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9.5投诉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文件内容违法或不当的,应当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提出异议或投诉;认为开标活动违法或不当的,应当在开标现场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立即答复;认为评标结果不公正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在公示期结束后三日内答复。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满意,或招标人未答复的,可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0
第三章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投标函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加盖单位公章。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字迹清晰可辨。1.投标函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2.投标文件附表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3.投标文件的装订符合第二章3.7.5项的规定。投标文件的签署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或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委托代理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且其授权委托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2.1.2资格审查标准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等级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的规定,在有效期内。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公司技术负责人或总经理或分管安全的副经理。总经理或分管安全的副经理必须提供任职文件)、拟担任该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即“三类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项目经理资格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的规定其他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60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计划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的规定工程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一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1项规定,投标保证金的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且投标总报价、清单综合单价报价均不得高于或等于对应的最高限价,否则为废标。实质性要求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2.2.1分值构成投标总报价:100分。2.2.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在所有小于最高限价的有效投标总报价中去掉六分之一的最低价和相同家数的最高价(不能整除的按小数前整数取整,不足六家报价则不去掉)后进行平均,所得平均值与最高限价的算术平均值即为投标总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以元为单位,以上计算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注:1.投标函提供选择性报价的按废标处理,不再纳入评标基准价计算;2.投标总报价高于或等于招标人公布的最高限价的按废标处理,不再纳入评标基准价计算。2.2.3投标总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偏差率=100%×(投标人总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偏差率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允许偏差范围在评标基准价的(+3%—-5%)范围内,含等于。2.2.4投标报价允许偏差率在评标基准价的(+3%—-5%)范围内,含等于。投标总报价100分60
3评标程序1.按本附表规定的评分方法对投标总报价评分,再按投标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序,取前七名进行评审。2.对排在前七名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本章评标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审,确定得分最高的且通过评审的前一至三名投标人(按得分高低排序)为中标候选人。排在第七名之后的所有投标文件将不再评审。3.如果未能评出1-3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则应从排名第八的投标人开始依次、逐一递补并按本章评标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审,直至评出1-3家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为止。4.经评审后,如合格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使得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也可以按规定程序继续评审,如评标委员会否决全部投标,招标人将重新组织招标。3.1.2报价得分投标总报价(总分100分)1.基本分100分,在此基础上,投标总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增加1%扣2分,每减少1%扣1分;以此计算,按插入法计算得分。2.未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有效投标报价,仍应参加计算相应分值。3.1.2.2投标人得分投标人得分=投标总报价得分60
1.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排序,并按此顺序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若得分相等,则取投标总报价报价低的投标人;若得分、投标总报价报价相同,则由评标委员会择优推荐。2.评审标准2.1初步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分值构成投标总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2评标基准价计算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4评分标准投标总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评标程序3.1初步评审3.1初步评审3.1.1初步评审前,投标总报价如出现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投标人不接受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其报价不进入基准价的计算;大写金额书写有误的按废标处理,不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3.1.2按照本章2.2.2项计算方法对投标总报价计算出评标基准价,按本附表3.1.2规定的评分方法对投标总报价评分,再按投标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序,取前七名进行评审。3.1.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投标总报价得分。3.1.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1.3评标委员会对排在前七名的投标企业的投标文件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3.1.4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3.2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60
3.2.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2.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2.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3.3评标结果3.3.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3.3.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60
第四章合同条款第一节60
通用合同条款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中国计划出版社)第四章第一节的《通用合同条款》。60
第二节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合同编号:梁平区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发包人(全称):(以下简称甲方)委派现场代表:联系电话:委派现场代表:联系电话:委派现场代表:联系电话:委派现场代表:联系电话:承包人:(全称)(以下简称乙方)地址:项目经理: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现场联系人:联系电话:签订合同时间:年月日签订合同地点:根据《重庆市农村饮水安全建设和管理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发包人拟修建工程,经区发改委核准,通过公开招标后,(以下简称乙方)承建该项目。该标段分别由为业主并承担所辖地的工程建设管理任务。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合同条款,双方必须共同遵照执行。一、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1.2工程地点:1.3工程规模:土建投资约万元;二、工程承包范围及合同工程量2.1工程承包范围:,详见清单及施工图。60
2.2主要合同工程量:见工程量清单。三、合同价款本工程为单价结算,合同中标价人民币(大写):,小写万元(各项措施费用已包含在单价中,按完成工程量实际结算)。四、合同工期及进度4.1开工日期:,完工日期。4.2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4.3乙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完工,若非甲方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工程延误,须接受甲方处罚;每超过一天,则处罚款每天500元。累计不超过3万元。如承包人逾期竣工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部分,由承包人给予赔偿。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五、双方的义务和责任5.1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5.1.1发包人应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5.1.2.负责搞好工程建设所需的土地调整、耕地附着物补偿等协调工作。5.1.3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有关规定,委托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现场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5.1.4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供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并经总监签字的图纸。5.1.5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合同价款。5.1.6发包人应按现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规定,组织或主持有关验收工作。5.1.7其它责任:5.2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5.2.1承包人应遵守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承担相应的责任。5.2.2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5日内,按投标文件及时向工地调遣施工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按施工总进度要求完成施工准备工作。若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按时调遣人员、设备、材料,或擅自变更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5.2.3承包人应认真执行监理人发出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指示,严格按总监审签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60
5.2.4承包人应按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由承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报送监理人审批,并对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和可靠负全部责任。5.2.5承包人按有关规定负责办理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5.2.6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文明施工,避免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5.2.7承包人应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按有关规定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工地及其附近的环境,免受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声和其它因素所造成的环境破坏和人员伤害及财产损失,避免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5.2.8承包人应严格按施工图纸和《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的质量要求完成各项工作。5.2.9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其他人在本工地或附近实施与本工程有关的其它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5.2.10承包人应在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后10天内完成工地清理并撤退其人员、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六、监理人的职责依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监理规范》(DL/T5111-2000)的规定,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如下职权:6.1监理人应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6.2监理人可以行使合同规定的和合同中隐含的权力,若发包人要求监理人在行使某种权力前必须得到发包人批准,则应在合同或补充协议中予以规定,否则监理人行使这种权力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事先批准。6.3监理人负责工程的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投资控制,安全施工监督;负责审查承包人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并监督其实施;负责设计变更审核和合同管理;协调建设各方关系;工程分包、工期调整、设计变更等,监理人在做出决定前,应得到发包人的批准。6.4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人驻工地履行监理职责的全权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应全面负责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工作。组织施工组织设计审查,签发施工图纸、监理文件,组织工程质量检查评定与分部工程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审签工程进度结算资料。6.5监理工程师在总监授权范围内开展监理工作。6.6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总监或其授权监理人员签名。监理人的指示序号监理指示名称监理指示主要内容60
1开工通知监理人按照有关规定,向承包人发布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单元工程等开工通知。2监理审批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审批文件,工程度汛方案审批文件,工程质量评定项目划分审批文件,试验报告及质量标准审批文件,签发施工图纸等。3工序及隐蔽工程验收签证重要工序及隐蔽工程必须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才能进行下一工序施工。4施工过程质量控制指令要求承包人提供试验和检测成果;停止各种违章作业行为;停止不合格的材料、设备、设施的安装与使用;要求对不合格工序进行补工或返工;对造成质量事故或多次严重违规的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质量缺陷或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审核意见等。在紧急情况下,监理可以做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5施工过程进度控制指令要求承包人加快工程建设进度或加速施工的指令,督促承包人做出调整安排、编报赶工措施报告,报监理批准,并督促实施。6工程造价控制指令工程量审定表、工程进度结算表、完工结算审签资料等。7现场协调指令工程变更、价格调整、工程停工或缓建、合同终止、违约责任划分,多家承包人交叉作业干扰,现场矛盾协调等指令。七、质量、计量7.1承包人应在工地配备专职的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5日内,向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检查计划和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7.2承包人应严格按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要求》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认真履行质量检查职责,详细作好质量检查记录,编写质量检查报表,每个月向监理人提交质量自检报告。60
7.3监理人有权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提供一切方便。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7.4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28天前,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弥留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对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承包人还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的规定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测试(包括中间产品),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7.5管沟按设计尺寸开挖(详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沟开挖断面图),管沟底必须顺畅,不得有凸凹现象,开挖回填后多余的土石方必须运送至指定地点。管沟石方开挖指页岩和土夹石开挖,硬打坚(硬)石指石灰岩和砂岩、砼等硬度较强的岩石开挖,对其散乱部分的石方开挖或硬打坚石计量,必须经监理工程师、业主代表现场检查,并绘出相应图纸等资料,以此作为结算计量依据,前述事项如无现场绘制图纸、图纸无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签字的,均不认可和不得作为结算计量依据。区水务局等相关部门单位有权随时抽验,并据抽验结果调整结算计量依据。7.6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必须按相关规定经监理人和发包人现场代表共同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承包人私自将隐蔽部位覆盖,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采用钻孔探测或者揭开进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7.7发包人、梁平区水务局、梁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梁平区财政局有权对任何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实施监督检查,承包人必须配合并主动接受检查。如果检查发现问题,则由此引起的工期与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如果没有发现问题,则由发包人承担。7.8工程使用的一切材料均应满足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和施工图纸规定的品级、质量标准和技术特性。监理人有权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到彻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以及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若承包人无故拖延或拒绝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则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承包人执行该项指示,由此增加的费用以及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7.9接到管材管件供货通知后,供货到招标人指定地点,向招标人出具产品合格证、卫生部门颁发的管材管件饮水卫生许可批件和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再现场抽样,由招标人将样品送至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或区质检部门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供货方支付)。7.10承包人对施工质量负责。工程施工质量必须达到合格标准,对施工质量缺陷或施工质量事故,承包人应无条件地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直至施工质量达到合格为止,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60
八、安全8.1发包人应按国家、市、区安全生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好本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职责。8.2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检查、监督施工安全工作的实施,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本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8.3承包人对本工程的安全施工负责。承包人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市、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认真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和由其管辖的人员、材料、设施和设备的安全,防止工地附近建筑物和居民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害,负责缴纳各种费用。8.4承包人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许证字,并按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投标书中表明的本工程安全人员,必须到岗到位,否则,发包人有权认为承包人违约,按本合同有关违约条款处理。8.5本工程发生的重大、特大及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参照市、区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8.6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为执行本合同所各自雇用的全部人员承担工伤事故责任,并按各自的责任进行赔偿。同时报区水务局纳入区水务局不受欢迎企业名录。九、工程计量与结算9.1计量9.1.1本合同的计量单位,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9.1.2计量方法应按本合同附件《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有关规定执行。9.1.3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工程量是合同的估算工程量,结算的工程量应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由监理人会同发包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合格的且按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工程量的计量必须经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三方代表签字认可。9.1.4工程量的最终计量只能是审计部门认可的工程造价审计机构进行造价审计后认可的工程量。9.2支付工程款按工程进度拨付,待工程量完成70%后,甲方支付至合同总价款总额的50%;待工程完工验收后,甲方支付至合同总价款总额的70%;待全部档案资料交甲方备案和审计部门审计完成后,按审定后的工程价款扣除5%的质量保证金后余下部分甲方一次性付清。9.3、工程竣工结算9.3.1本工程竣工结算基本要求:60
A.工程全部完工;B.发包人、监理人组织预验收,工程评定为合格工程;C.梁平区水务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站对单位和分部工程已核定核备,核定核备的质量等级为合格并出具了质量监督报告;D.区级审计机关认可的工程造价审计机构进行造价审计,出据的工程价款审计结论;9.3.2工程竣工结算9.3.2.1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除非法律法规规定需调整税费;上级有权机关规定调整费用;发包方认可的变更需调整价格外;固定不可调综合单价包干;综合单价中包括的风险范围:承包人应被认为已取得了对工程可能产生影响和作用的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综合单价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安全文明施工费、风险费、招标代理费、公证费、建设工程综合服务费以及完成清单项目的所有工作内容和所有相关取费等所有费用。9.3.3双方约定工程造价及其调整依据和方法:9.3.3.1工程造价调整依据本项目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方式确定,即固定不可调综合单价包干;综合单价中包括的风险范围:承包人应被认为已取得了对工程可能产生影响和作用的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税金、措施费(安全生产费除外)、规费、风险因素等所有费用,其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劳务、材料和其他事件或事务性费用的变化;B.承包人在合同中履行义务引起的有关税费变化;C.承包人未能合理预见的困难和费用;D.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已计入综合单价;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包括承包范围内设计图纸所示的全部工程内容,其费用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相关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之中。2.3双方约定工程造价及其调整依据和方法:2.3.1工程造价调整依据A.招标范围内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增减;B.施工过程中经发包人认可、有效、及时的设计变更、技术洽商、现场签证等;C.承包人投标书中材料和设备特征不完善的工程量清单项目;D.招标范围内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增减、经建设单位认可的项目特征的改变;E.招标文件中约定暂定价部分。2.3.2工程结算价:60
2.3.2.1结算总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子项综合单价×子项实际工程量+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新增或变更子项综合单价×相应子项实际工程量+安全生产费+临时工程费+合同约定其他费用。其中:安全生产费:按工程量清单中的固定金额进行填报,不得浮动,否则按废标处理,结算时按实结算。安全生产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子项综合单价×子项实际工程量+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新增或变更子项综合单价×相应子项实际工程量+合同约定其他费用)×1.5%临时工程费:按工程量清单中的固定金额进行填报,不得浮动,否则按废标处理,结算时包干使用。2.3.2.2工程变更、新增项目价款结算办法:工程变更(含项目特征改变)确定后,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工程施工中出现新增项目,由中标人在该变更、新增项目启动后14日历天内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如下:A.工程内容与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的子项或类似子项,则按投标时的相同子项或类似子项的综合单价报价执行(类似子项的综合单价由发包人审核);B.工程内容如有与工程量清单不同的子项,且无法按渝水基〔2011〕97号文、〔2005〕56号文及招标文件发出时间前的相关配套文件进行计价的,可以由发包人、中标人双方根据市场调查确定,经发包方确认,以补充合同方式明确。供货方在供货期间,因工程原因须增加或变更的管材管件部分数量的,其增加或变更部分的价格与投标报价的清单中有相同的子项,则按投标时的相同子项单价报价执行;如不相同,可参考《重庆工程造价信息》的,以2017年9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的信息价下降5%执行;如信息价查询不到的,可以以供货期市场询价为依据,由供货方提出来,经发包方确认,以补充合同方式明确。人工费按照“渝水基22号文”人工费执行。9.3.3.2工程结算价:本工程结算办法:结算总价=工程量清单子项综合单价×子项实际工程量+工程量清单新增或变更子项综合单价×相应子项实际工程量+招标范围以外的项目价款+合同约定其他费用。9.4工程质保期:工程质保期从工程竣工验收之次日起计,质保期为一年,若无质量问题,一年后,支付全部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质保期内若有质量问题,则承包人应按工程质量问题相关要求进行处理。十、转包与分包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不得通过租用、借用他人资质证书承揽工程,承包人如有上述行为,发包人有权立即终止合同,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违约责任及相关法律法规责任。十一、违约与索赔60
11.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或发生下述行为之一者属承包人违约:11.1.1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和未按本合同约定的进度计划有效地开展施工准备,造成工期延误;11.1.2承包人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11.1.3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私自将已按合同规定进入工地的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工程设施或材料撤离工地;11.1.4承包人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或拒绝处理不合格的工程、工程材料;11.1.5由于承包人原因未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或部分工程,连续3个月未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造成工期延误;11.1.6承包人在质保期内未对工程移交证书中所列的缺陷清单内容进行修复,或经监理人检验认为修复质量不合格而承包人拒绝再进行修补;11.1.7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否认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经查证核实后,发包人可将此行为上报行业主管部门,记入该企业诚信档案。11.2由于承包人原因本合同项目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完工,承包人应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工期延误超过合同工期50%天以上,甲方认为该公司履约信誉太差,将报区水务局列入区水务局不受欢迎企业。11.3承包人发生违约行为时,监理人应及时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或停工整改通知,限期整改;监理人发出停工整改通知14天后,承包人仍无视监理人的指示,不提交整改报告,不采取整改措施,则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时,承包人应按本工程中标价格的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应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超过该违约金的实际损失。11.4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包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或发生下述行为之一者属发包人违约;11.4.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供应由发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11.4.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和重庆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技术的时间支付各项合同价款,或无正当理由阻挠、拒绝批准任何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11.4.3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发包人已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11.5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窝工人员损失和机械设备闲置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通过赶工方式保证工程按合同约定工期提前完工,则应由发包人承担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合理费用。60
十二、工程验收12.1发包人应及时主持或组织工程的各项验收。12.2承包人应在接到监理人的指示后10日内提交、整编应由承包人负责的验收资料。十三、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及时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选择向梁平区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十四、其它14.1依据《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承包人须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同时按照文件要求向发包人报送相关报表,若出现不支付农民工工资,而引起群体性事件,发包人将报送区水务局纳入区水务局不受欢迎企业名录。14.2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适用我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合同签订后发生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巨大损失和严重损坏,致使任何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经协商可解除合同。14.3双方应按《廉政合同》范本,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同时,签订《廉政合同》,并与工程施工合同同时生效。14.4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本施工合同上签名(或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合同生效。14.5承包人已将合同工程全部移交给发包人,且质保期满,发包人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已颁发质保责任终止证书,合同双方均未遗留按合同规定应履行的义务时,合同自然终止。14.6本合同一式玖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柒份,乙方贰份。十五、合同附件1、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2、中标通知书3、管沟开挖断面图4、《廉政合同》。发包人:(公章)发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现场代表:(签名) 现场代表:(签名) 地址: 地址: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60
电话: 电话: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现场代表:(签名) 项目经理:(签名)地址: 地址: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电话: 电话:传真: 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在场人:年月日60
附件1: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合同施工工程合同编号:安全生产合同编号:甲方(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乙方(中标单位即施工单位):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营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项目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同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制定本合同。一、项目项目名称:二、项目所在地:二、工程内容:三、合同履行期限:四、本工程主要危险源:五、双方的权利义务(一)甲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范。但以上资料尚未形成或无法查询的除外。2.甲方不得调减和挪用中标价中所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费用。3.甲方应督促乙方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和重庆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和市安监局《关于落实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费用及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渝水基〔2009〕28号)的规定。4.甲方不得对乙方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5.甲方应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在规定时间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60
6.在本水利工程开工前,甲方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7.甲方应当在拆除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将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拟拆除或拟爆破的工程及可以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施工组织方案、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8.甲方有权检查乙方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规定,对乙方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的行为进行制止、纠正并发出安全整改通知书,直至清退出场。9.甲方应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10.甲方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乙方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11.甲方应在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处理的相关程序上报有关部门,不得延误。(二)乙方的权利义务1.乙方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按照工程建设规范要求,特别是强制性规范对安全施工的各项规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义务。2.乙方应承诺本单位依法取得符合本工程要求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拟投入本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安全资质证书。3.为保证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乙方应当设立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每2000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1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个标段不足2000万元的至少配备1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工程建设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4.乙方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和重庆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和市安监局《关于落实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费用及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渝水基〔2009〕28号)的规定,以不低于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1.5%计提安全费用,保证安全生产投入。5.乙方应认可其投标报价已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本工程实物工作量所需的安全管理、质量管理、安全培训、劳动保护、文明施工等全部费用。6.乙方参与本项目的承建单位所有人员(含农民工)上岗前均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了与其从事岗位相符的安全教育培训,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所有特种作业人员接受了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并取得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7.乙方所有进场设备、机具、设备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特种设备具有特种设备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的检测合格证书或审批手续。60
8.乙方应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易燃易爆及危化物品购买、运输、储存、管理使用的相关规定,自觉接受当地公安部门的监管。9.乙方应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要求,主动承担起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主体责任,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10.乙方应当按照重庆市水利局、市安监局《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危险性较大单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渝水基〔2010〕15号)的要求,对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编制安全生产专项方案,并严格履行审核、审查批准程序后方可实施。11.乙方应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承担度汛要求的工程,还应当编制满足度汛要求的施工度汛方案,并按程序审批、备案。12.乙方应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及时上报有关部门,不得延误。13.乙方应承担施工期间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刑事、行政、民事责任和全部直接经济损失。六、违约责任(一)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乙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二)乙方如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当以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为依据,分别承担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违约金。(三)乙方发生人身伤亡工伤事故或机械设备事故后,故意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不报、谎报、虚报,应承担违约金50万元。(四)乙方每发生一次本合同附件所列举的“习惯性违章行为”一条,乙方应承担违约金1万元;发生一次两条,乙方应承担违约金2万元,以此类推。八、甲、乙双方应自觉接受本项目监理单位对本工程实施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并按要求承担违约责任。九、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之日止。十、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份贰份,监理单位贰份,由双方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后生效。十一、合同未尽事宜,各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提请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或法院进行裁决。附件:习惯性违章行为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理人)乙方:(盖章)60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理人)时间:地点:60
附件:习惯性违章行为1.进入施工生产区域的人员不正确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2.作业人员随意解除、挪动已设置的安全措施或擅自穿、跨越安全围栏或超越安全警戒线。3.在行人道口或人口密集区从事高处作业,工作地点的下面不设围栏、未设专人看守或其他安全措施。4.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安全带系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换位时失去安全带保护;高处作业人员不系安全绳、安全绳低挂高用。5.高处作业不用绳索传递物品,随手上下抛掷器具、材料。6.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7.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8.施工现场的井、洞、坑、沟、口等危险处不设明显警示标志,未采取加盖板或设置围栏等防护措施。9.临水、临空、临边等部位不设安全防护栏杆和挡脚板。10.上下层垂直立体作业无隔离防护措施,或错开作业期间无专人监护。11.在高处平台、孔洞边缘倚坐或跨越栏杆。12.高边坡作业未在作业面上方设置防护设施。13.隧洞作业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14.将运行中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将手伸入运动中转动设备的遮拦内;戴手套或用抹布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进行其他工作。15.空气压缩机房的维修平台和电动机地坑的周围无防护栏杆,或栏杆下部无防护网(板),地沟未铺设盖板;移动式空压机无防雨、防晒、隔离防拦等设施。16.现场倒闸操作不戴绝缘手套,雷雨天气巡视或操作室外高压设备不穿绝缘靴。17.停电作业不验电接地或不按规定顺序装拆接地线、不按规定使用个人保安线。18.在带电设备周围使用钢卷尺、皮卷尺和线尺(夹有金属丝者)进行测量工作。19.在带电设备周围使用金属梯子进行作业;在户外变电站和高压室内不按规定使用和搬运梯子、管子等长物。20.未经值班人员许可,擅自进入带电运行设备区域。21.水上作业不佩戴救生工具。22.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不严格按照安全设施的设计要求施工。23.作业人员不按照审批后的施工方案进行作业或随意变动施工方案;擅自扩大工作范围、工作内容。60
24.开工前没有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不明确工作范围、安全措施不交代或交代不清,盲目开工。25.专责监护人不认真履行监护职责,从事与监护无关的工作。26.对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单项工程无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完善编、审、批手续,或方案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27.组立杆塔、撤杆、撤线或紧线前未按规定使用防倒杆装置等防倒杆措施或采取突然剪断导线、地线、拉线等方法撤杆撤线。28.使用吊篮载人。29.吊车起吊前未鸣笛示警或起重工作无专人指挥。30.起重时凭借栏杆、脚手架、瓷件等起吊物件。31.在起吊或牵引过程中,受力钢丝绳周围、上下方、内角侧和起吊物下面,有人逗留和通过。吊运重物时从人头顶通过或吊臂下站人。32.龙门吊、塔吊拆卸(安装)工程中未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执行。33.在梯子上作业,无人扶梯子或梯子架设在不稳定的支持物上。34.施工临时用电未严格执行“三相五线制”、线路敷设不整齐、绝缘不可靠、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断丝。35.配电箱、开关箱及漏电保护开关的配置未实行“三级配电、两级保护”,配电箱内电器设置应按“一机、一闸、一漏”原则设置。36.配电箱、开关箱无防雨、防尘和防砸措施。37.不按规定使用合格的安全工器具或超过检测周期的安全工器具进行作业。38.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39.带电作业,不按规定使用绝缘工具。40.使用电动工器具时未接入漏电保护装置、金属外壳不接地或接地不可靠、或不戴绝缘手套。41.使用电动工具时将电源线直接插入插座孔或钩挂在闸刀开关上使用。42.爆破物、有害气体和液体存放处不设明显且符合国际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43.对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未按危险场所等级选择相应的防爆型照明器。44.在易燃物品及重要设备上方进行焊接,下方无监护人,未采取防火等安全措施。45.在宿舍、办公室、休息室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使用电炉。46.未履行有关手续即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47.消防设施配备不足或使用已过期失效的消防器材。48.爆破作业时无专人指挥、无统一信号和专人警戒。49.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或非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特种作业。50.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客货混装。51.机器的传动部分没有装防护罩或其他防护设备,露出的轴端没有设护盖。60
52.高空作业搭设的脚手架不符合安全要求。53.深沟、深坑四周无安全警戒线,夜间无警告红灯。54.起重机械,如绞磨、汽车吊、卷扬机等无制动和逆止装置,或制动装置失灵、不灵敏。55.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内的防火设施不全或符合规定要求。56.电器防误闭锁装置不全。57.高低压线路对地、对建筑物等安全距离不够。58.电气设备外壳无接地。59.临时电源无漏电保护器。60.未建立和完善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使各级人员安全管理职责不清、安全责任不明。61.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基础台帐。62.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监督机构和配置安全员。63.未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计划、资金。64.未按规定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装置、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65.施工单位不为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依法办理保险的凭证。66.新进场人员(包括农民工)未进行安全教育或未配证上岗作业的;或安排非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特种作业的。67.临时工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时,未派专人监护。68.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69.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未制定整改计划或未落实整改治理措施。70.使用无相应资质的单位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71.对承包方未进行资质审查或违规进行工程发包。72.承发包工程未依法签订安全协议,未明确双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73.建设工程中租用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74.未按要求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施工度汛方案。75.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76.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后,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报告或不遵循“四不放过”原则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及处理。77.法律法规、强制性规范规定的其他违章行为。60
附件2: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廉政合同工程合同编号:廉政合同编号:工程项目名称:工程项目地址:项目法人(甲方):施工单位(乙方):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双方特订立本廉政合同。第一条双方的责任:(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二)严格执行(项目名称)建设工程的合同,自觉遵守合同。(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五)任何一方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的行为,任何一方有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第二条甲方应遵守的内容:(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取、接受或者变相接受乙方的财物。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四)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五)除本合同规定外,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第三条乙方应遵守的内容:60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财物。(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邀请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外出旅游或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五)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监理规程办事,不得为谋取私利向监理人员非法行贿,私下串通,损害甲方利益。同时必须对监理单位和工程监理人员履行向甲方承诺的上述其他廉政义务。(六)乙方如果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或工程监理人员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应向甲方组织或上级单位举报。甲方和工程监理部门不得找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甲方对举报属实或严格遵守廉政合同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承接后续工程的优先邀请投标权。第四条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建设工程廉政保证金制度。(一)为确保《廉政合同》的认真履行,乙方应向甲方按工程中标价的1.5%缴纳廉政保证金(若乙方已经缴纳工程建设履约保证金,则由甲方在乙方工程建设履约保证金中提取;若乙方提交的为履约保函,则在工程进度款中提取)。(二)设立“建设工程廉政保证金”专户:在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或工程进度款中提取的廉政保证金,缴入甲方设立的“廉政保证金”专户。(三)工程建设过程中,乙方能认真执行《建设工程廉政合同》的条款,在本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经监督部门审核,未发现存在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则予以全额退还廉政保证金。第五条违约责任:(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的,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二至五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三)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廉政合同》规定,根据查证金额的10倍,由乙方向甲方承担违约金,并在廉政保证金中予以扣除。若廉政保证金不足以支付违约金,甲方还可向乙方继续追讨。第六条本《廉政合同》的监督单位为项目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第七条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止。第八条本合同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监督单位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后生效。第九条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及监督单位各执一份。60
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地址:地址:电话:电话:年月日年月日监督单位:(盖章)电话:年月日60
附件3: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合同项目名称:施工工程合同编号:支付农民工工资合同编号:甲方(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乙方(中标单位即施工单位):为保证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农民工管理规范有序,工资依法支付,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暂行办法》(渝人社发〔2009〕6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工程(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以下简称甲方),与中标单位即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第一条基本要求(一)本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即本合同甲方在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时,承担监督和维稳责任。(二)施工单位(本合同乙方)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即本合同乙方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三)本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加强监督,督促其按月结清农民工工资,施工单位应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四)本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应当接受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与社会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二条本工程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一)保证金由乙方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一次性交纳甲方,保证金比例为工程中标价的3%,金额人民币:万元(大写)。甲方设立专用账户保管,不得挪作他用。甲方帐号,开户行:,如乙方未按时足额交纳保证金,甲方有权拒绝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二)若乙方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其他应付农民工的费用(包括工伤赔偿金等)的情况,甲方有权动用本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帐户内的保证金,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资和其他应付农民工的费用。(三)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帐户内的资金使用不足后,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5日内,补足等额资金。若乙方不补足资金,甲方可在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取资金,用于补足等额保证金;如当月进度款不足以抵扣,在下月进度款中扣除余额,以此类推,扣完为止。60
(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退还:工程开工三个月后,如乙方按月结清了农民工工资,可向甲方申请从第四个月起,在每月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按工程形象进度同比例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时必须附上已结清申请之日前的所有农民工工资和其它应付费用的有效证据,甲方审查核实后可按完工形象进度同比例退还保证金。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由乙方向甲方提交剩余保证金的退款申请,并同时提交农民工工资支付凭证、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册或其它能证明农民工工资和可能产生的其它应付费用已付清的充分证据。甲方在接到报告后的3个工作日内,到施工工地张贴无欠薪欠费通告,在通告7个工作日后,如没有接到投诉,方可退还保证金,否则暂不予退还,直至满足上诉退还条件为止。(五)甲方接到农民工关于工资拖欠的投诉时,应及时核实农民工投诉情况,对乙方拖欠工资属实的,应责成其立即纠正,对于不服从协调解决,拒不改正拖欠行为的,将告知农民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第三条甲乙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一)甲方负责按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并跟踪、监督乙方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乙方应接受甲方监督。(二)乙方招用农民工,应严格劳动用工制度,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要明确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工资支付的方式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三)乙方按照与农民工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实行月结月清制度,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四)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月结月清,甲方将乙方上月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作为拨付当月工程进度款的前置条件。若上月农民工工资未按约定付清,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下,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第二款及第三款规定使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账户内的保证金或应支付乙方的当月工程款直接支付农民工工资。(五)甲乙双方共同在项目施工现场设立“农民工维权告示牌”(见附件1)(六)乙方应建立农民工用工工资档案制度。农民工工资档案(含农民工花名册、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汇总表,格式见附件2、3、4)以书面形式记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等,并保存两年以上以备查。第四条接受监督管理的约定(一)双方约定:本《合同》的监督管理单位为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单位负责对《合同》执行情况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执行本《合同》第五条所规定的处罚。(二)检查方式:本《合同》的履约情况检查由监督管理单位主持,甲乙双方共同派人参加,检查方式为座谈、问卷调查、查看资料或各方约定的其他方式等。检查时间、次数、检查方式、检查结论和处罚意见等由各方协商确定,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由监督管理单位依据事实裁定。60
(三)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且乙方结清本工程所有农民工工资和其他应付给农民工的费用之日止。第五条监管与处罚(一)甲乙双方约定,本工程接受监督管理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的监管,接受监督管理单位视具体情节提出的资金使用、处理意见。(二)乙方违法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或拒绝纠正违法行为,甲方有权向监督单位建议将其列入工程建设不良行为并记入信用档案。如乙方发生两次及以上拖欠行为,拒不改正,甲方可向监督管理单位申请清退乙方。第六条不可抗力事件的合同责任(一)由于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雪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不适用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二)按照本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负责办理工程保险的一方,应及时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由保险公司赔偿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乙方所获得的损失赔偿首先用于清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的所有农民工工资和其他应付费用。当乙方有权获得工期顺延时,负责办理保险的一方应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届满前办理保险的延续手续;若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期竣工,在延迟的施工时间内发生的不可抗力引起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第七条本《合同》为(项目名称)施工承包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加盖公章立即生效。第八条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送交项目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与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各一份备案。第九条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或签订补充协议解决,补充协议及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1.农民工维权告示牌2.农民工花名册3.农民工工资表4.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汇总表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地址:地址:电话:电话:年月日年月日60
监督单位(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盖章)年月日监督单位(项目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盖章)年月日60
附件1:农民工维权告示牌项目全体农民工:为保障你在本项目劳动期间的合法权益,帮助你依法有序维权,现将有关情况告示如下:◆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主要内容:建筑领域直接招用农民工的施工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提倡签订集体合同。建筑领域直接招用农民工的施工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必须按劳动合同约定或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足额支付工资。◆特别提醒如果用人单位拒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以及未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资,请及时向劳工监督员或劳工管理员反映有关情况,由其协调解决;同时也可向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为有效维护你的权益,你应妥善保留各种有效证据,如劳动合同或协议、工作证件、工资结算单等。施工企业劳工管理员:联系电话:分包企业劳工管理员:联系电话:建设单位劳工监督员:联系电话: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联系电话:地址:60
附件2:农民工花名册项目名称:用工单位名称(盖章):序号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工种工作岗位进场时间劳动者签名离场时间劳动者签名第页60
附件3:农民工工资表项目名称:班组名称:时间:年月序号姓名身份证号工作量工资计算标准应得工资借支预支金额实得工资金额领取人签字备注计时计件计时计件用工单位负责人:用工单位劳工员:制表人:年月日(用人单位印章)注:1.领取人签字后即表示当月工资已足额领取。2.以上情况属实,签字人愿对其真实性负法律责任。60
附件4: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汇总表项目名称:时间:年季度用工变动情况工资支付情况其他当月离场人数(人)当月新增进场人数(人)月末农民工人数(人)应付工资总额(元)应付工资人数(人)实付工资总额(元)实付工资人数(人)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人)本季度第一月本季度第二月本季度第三月季度合计用工单位负责人:用工单位劳工管理员:填表时间:注:此表为每季度末后5天内向项目所在地区(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60
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60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l)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8)其他合同文件。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元(¥)。4.承包人项目经理:5.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规定和行业“合格”标准。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8.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日历天(个月)。9.本协议书一式十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正本,发包人执八份副本,承包人执二份副本。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年月日年月日72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1.工程量清单说明1.1工程量清单应与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如果有)等招标文件内容一起参照阅读。1.2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用作投标报价的估算工程量,不作为最终结算的工程量,用于结算的工程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1.3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和合价包括由承包人承担的直接费、间接费、税金、安全生产费(如果有)、其它费用等全部费用和要求获得的利润以及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责任和风险所发生的一切费用。1.4符合合同规定的全部费用和利润都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各项目中,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承担而在工程量清单中未详细列出的项目,其费用和利润应认为已包括在其它有关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中。投标人不应在工程量清单中自行增加新的项目或修改项目名称。1.5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报价”和“合价”栏均应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填报,并在其结尾处填写投标报价。报价货币为人民币。若投标人对某些项目未填报综合单价和合价,则应认为已包括在其它项目的综合单价和合价以及投标报价内。1.6工程量清单中各项目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及其计量和支付的规定详见招标文件有关要求。2.错误改正有下列错误时,应按以下原则改正:(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投标函报价大写有误的,其报价无效,不纳入评标基准价计算。3.工程量清单3.1投标人必须按招标人提供的清单格式填报,不得修改、增减、变更清单中的任何内容,否则按废标处理。3.2请各投标人严格按照本次招标文件发布的工程量清单表格进行填报。3.3工程量清单随招标文件发布,各投标单位自行下载。3.4若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单元格中未显示完所有内容时,投标人可自行展开,也可不展开。结算时以展开的为准。72
第六章图纸投标人在重庆市梁平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cqlpjyzx.com)上自行下载。72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工序等须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应满足施工图设计要求。72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72
投标文件大袋封套格式梁平区新盛、明达、合兴、蟠龙等镇村农村饮水工程及大观镇梅花村、大观村、新路村管网改造工程投标文件招标人:招标人地址:梁平区新盛、明达、合兴、蟠龙等镇村农村饮水工程及大观镇梅花村、大观村、新路村管网改造工程投标文件在年月日时分前不得开启。投标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72
一、投标函部分72
投标函部分文件袋封套格式梁平区新盛、明达、合兴、蟠龙等镇村农村饮水工程及大观镇梅花村、大观村、新路村管网改造工程投标函部分招标人:招标人地址:梁平区新盛、明达、合兴、蟠龙等镇村农村饮水工程及大观镇梅花村、大观村、新路村管网改造工程投标函文件在年月日时分前不得开启。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72
封面格式梁平区新盛、明达、合兴、蟠龙等镇村农村饮水工程及大观镇梅花村、大观村、新路村管网改造工程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72
目录(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三)投标保证金(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及《保证金交纳成功回执单》并加盖单位公章)72
(一)投标函(招标人名称):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梁平区新盛、明达、合兴、蟠龙等镇村农村饮水工程及大观镇梅花村、大观村、新路村管网改造工程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的投标总报价,工期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国家现行有关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4.如我方中标:(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5)我方承诺派驻本工程施工现场的项目部成员必须与资格审查时所报一致(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除外)。否则我方自愿承担承担一切违约责任。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6.(其他补充说明)。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地址: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月日72
投标函附录序号条款名称约定内容备注1项目经理姓名:2工期日历天3缺陷责任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4分包不允许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72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_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投标人:(盖单位公章)年月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头像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国徽面)88
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梁平区新盛、明达、合兴、蟠龙等镇村农村饮水工程及大观镇梅花村、大观村、新路村管网改造工程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投标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身份证号码:年月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头像面)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头像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国徽面)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国徽面)注: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并签署文件的不需要授权委托书,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及签署文件的除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外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88
(三)投标保证金(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及《保证金交纳成功回执单》并加盖单位公章)88
商务部分文件袋封套格式梁平区新盛、明达、合兴、蟠龙等镇村农村饮水工程及大观镇梅花村、大观村、新路村管网改造工程商务部分文件招标人:招标人地址:梁平区新盛、明达、合兴、蟠龙等镇村农村饮水工程及大观镇梅花村、大观村、新路村管网改造工程商务部分文件在年月日时分前不得开启。投标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88
封面格式梁平区新盛、明达、合兴、蟠龙等镇村农村饮水工程及大观镇梅花村、大观村、新路村管网改造工程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8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88
三、资格审查资料88
资格审查资料袋封套格式梁平区新盛、明达、合兴、蟠龙等镇村农村饮水工程及大观镇梅花村、大观村、新路村管网改造工程资格审查资料招标人:招标人地址:梁平区新盛、明达、合兴、蟠龙等镇村农村饮水工程及大观镇梅花村、大观村、新路村管网改造工程资格审查资料文件在年月日时分前不得开启。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年月日88
封面格式梁平区新盛、明达、合兴、蟠龙等镇村农村饮水工程及大观镇梅花村、大观村、新路村管网改造工程投标文件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年月日目录88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二)投标人基本情况表(三)项目管理机构(四)其他资料88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_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投标人:(盖单位公章)年月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头像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国徽面)88
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梁平区新盛、明达、合兴、蟠龙等镇村农村饮水工程及大观镇梅花村、大观村、新路村管网改造工程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投标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身份证号码:年月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头像面)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头像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国徽面)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国徽面)注: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并签署文件的不需要授权委托书,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及签署文件的除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外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88
(二)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投标人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传真网址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经理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账号技工经营范围备注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A、B、C)证的复印件88
(三)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职务姓名职称备注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备注88
主要人员简历表姓名年龄学历职称职务拟在本合同任职毕业学校年毕业于学校专业主要工作经历时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系电话注:项目经理应附建造师注册证书(含临时建造师注册证)复印件;项目技术负责人应附中级及以上职称证复印件;其他主要人员应附有效相应证书复印件。88
(四)其他资料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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