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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饶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施工(原广饶县丁庄陈官农村饮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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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饶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施工(原广饶县丁庄陈官农村饮水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招标单位:广饶县自来水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山东信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二0一六年六月2 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3第二章投标人须知5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总则122.招标文件143.投标文件的编制154.投标185.开标186.评标197.合同授予19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219.纪律和监督21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22第三章评标办法29评标办法前附表291.评标方法312.评审标准313.评标程序34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42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42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80第五章工程量清单891工程量清单说明8988 2投标报价说明893其他说明894明确工程量89第六章图纸97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971一般规定972施工导流及排水1183土方开挖1204土方填筑工程1245砌体工程1276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1327机电设备安装工程147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17188 广饶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施工(原广饶县丁庄陈官农村饮水工程施工)招标公告GRZCGK2016-149#一、招标条件:广饶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施工(原广饶县丁庄陈官农村饮水工程施工)实施方案已经广饶县发展和改革局广发改发【2015】129号文批复,山东信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广饶县自来水公司委托,就广饶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施工(原广饶县丁庄陈官农村饮水工程施工)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具有相应能力的企业报名投标。现将主要情况公告如下:广饶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施工(原广饶县丁庄陈官农村饮水工程施工),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一)2016年实施的第一水厂水源地工程、第二水厂水源地工程、丁庄镇供水工程、陈官镇供水工程。增加第一、第二水厂取水量,满足近期经济社会发展对水源的需求。2016年计划从东王路东营供水管线取水,向丁庄镇中心供水站输水,满足丁庄镇的需水要求,富余水量输送至陈官镇。(二)工程设计标准1、服务范围:广饶街道办、乐安街道办、丁庄镇、陈官镇。供水对象为服务范围内全部居民的生活用水。2、设计服务年限:2016年~2020年。3、设计服务人口和用水指标:根据城市总体规划,2020年服务广饶街道人口约10.5万人,乐安街道人口约4.51万人,丁庄镇人口3.96万人,陈官镇人口2.51万人;设计用水指标:城区人均生活用水指标采用140L/d,农村人均生活用水指标采用70L/d,4、水厂、水源井设计规模:本次设计区域为小城镇供水、城区日变化系数取1.5,丁庄镇、陈官镇日变化系数取2.0,同时考虑公共用水、不可预见用水、漏失水量综合确定水厂设计供水规模。本次设计第一水厂增加供水能力为0.5万m3/d,第二水厂增加供水能力为2.0万m3/d。项目实施后,第一水厂达到设计供水能力为1.5万m3/d,第二水厂总设计供水能力达到3.5万m3/d,两水厂设计供水能力合计达到5万m3/d。现状水厂建构筑物部分不需扩建。88 5、设计水压标准:根据广饶县现状与发展规划,结合《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的规定,确定本工程城区给水管网最不利点水压为0.24Mpa。丁庄镇中心供水站、陈官镇中心供水站、燕儿村清水池进水管网水压为0.05Mpa。6、设计水质标准:水源水质标准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1020-93)一级水质标准,供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7、本工程无地上建筑物,管网工程及附属构筑物设计使用年限均为50年,水源井成井材料设计使用年限20年。(三)主要工程设计本工程新建水源井26眼,新上箱式80KVA变电所26座,新增测压电15处、水质监测点2处,新增1000m3、1800m3蓄水池各一座,共铺设输配水管线48公里。单井井深为550米,井管使用钢管,单井出水量60-70m3/h。输水管线采用PE100管材,公称压力1.25Mpa。本工程施工计划投资5637.6万元,共分为三个标段。施工标段划分:第一标段:城区水源地及输水管线工程施工,计划投资4114.8万元;第二标段:丁庄镇供水工程施工,计划投资942.4万元;第三标段:陈官镇供水工程施工,计划投资580.4万元。施工招标范围包括工程施工蓝图及工程量清单内的所有工程内容。施工投标人可以投报一个标段,也可以投报多个标段,但最多只能中其中一个标段。该工程建设资金已落实。现场已具备施工条件,本项目计划2016年6月30日开工,2016年12月31日竣工;总日历天数185天(以最终竣工日期为准)。工程质量等级要求为合格。三、投标人资格要求:1、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2、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3、施工投标人资质要求:投报第一标段的投标人主项资质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含)以上资质且同时具有水利部门备案的凿井资质。投报第二、三标段的投标人主项资质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含)以上资质。拟88 投标项目经理必须具备二级(含)以上水利水电专业建造师注册证书,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承担在建项目。4、未经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公布信用信息的施工企业,不得参加本工程施工投标。凡由水利部或工程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其信用信息平台公布禁止进入水利建设市场或列入黑名单的施工企业,不得参加本工程施工投标。5、投标企业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6、投标人财务资信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类似工程建设业绩。7、不接受联合体投标。8、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不得担任该项目的项目部主要人员。四、报名要求及招标文件的获取:有意参加本工程投标者,请于2016年6月2日至2016年6月8日(法定节假日除外)进入广饶县公共资源交易网(www.grggzyjy.gov.cn)进行网上报名(法定节假日、法定公休日除外),投标单位网上报名成功后必须打印投标报名凭证。网上报名成功后,请于有效报名期限内每日上午8时3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30分,到广饶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服务台现场报名(网上报名不成功者,不接受现场报名)。施工投标人现场报名时必须提供企业有关证件原件[⑴营业执照副本;(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使用“三证合一新码”营业执照的企业,无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3)资质证书副本;(4)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5)拟投标项目经理的建造师注册证书(水利水电专业)及省级(含)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6)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证);(7)技术负责人职称证;(8)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和山东省水利工程投标固定人员证书(或能体现出投标固定人员名称的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的网上打印页)(9)参与投标的企业需提供本企业为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建造师、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或质量员)、安全员)缴纳养老保险证明;注:社会养老保险证明指能体现投标人单位名称和个人姓名并加盖投标人公章的网上打印件;若网上打印件仅体现个人姓名(或投标人单位名称),投标人须同时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网上打印件及加盖注册地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章的花名册;若投标人注册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无法提供社会保险信息查询功能,投标人须提供体现投标人单位名称和个人姓名同时加盖注册地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章和投标人公章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社会养老保险证明须为2015年5月以来连续缴纳12个月的养老保险证明资料;88 投标报名时的资料查验不代表资格审查的最终通过或合格,投标人最终资格的确认以评标委员会组织的资格后审为准。未办理广饶县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企业信息库入库手续的企业,请登录广饶县公共资源交易网(www.grggzyjy.gov.cn)查看通知公告栏中“广饶县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企业信息库征集公告”,按程序办理完成入库手续后再从网上报名。地点:广饶县乐安大街乐安大厦西辅楼三楼服务台。工本费:每份人民币600元/本,售后不退。五、开标时间及地点:2016年6月25日9:30时在广饶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329开标室开标。六、联系方式:招 标 人:广饶县自来水公司招标人地址:广饶县兵圣路招标代理公司:山东信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标代理地址:东营市东营区红河路鑫雅庄园小区2#楼1单元202室联 系 人:马先生联系电话:0546-64495910546-815885813854608877监管单位:广饶县审计局、广饶县财政局、广饶县人民检察院、广饶县水利局、广饶县政府采购办公室。报名监管电0546-6443026 6922320 3012586  6923181技术指导电话:18550133797(江苏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 史先生)88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招标人名称:广饶县自来水公司联系人:郭主任1.1.3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山东信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东营市东营区红河路鑫雅庄园小区2#楼1单元202室联系人:马先生电话:0546-8158858138546088771.1.4项目名称广饶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施工(原广饶县丁庄陈官农村饮水工程施工)施工1.1.5建设地点广饶县1.2.1资金来源融资贷款1.2.2出资比例融资贷款100%1.2.3资金落实情况建设资金已落实1.3.1招标范围工程施工蓝图及工程量清单内的所有工程内容1.3.2计划工期计划2016年6月30日开工,2016年12月31日竣工;总日历天数185天。1.3.3质量要求合格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资质条件:投报第一标段的投标人主项资质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含)以上资质且同时具有水利部门备案的凿井资质。投报第二、三标段的投标人主项资质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含)以上资质,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经验的独立法人。项目经理条件: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财务要求:近三年财务状况良好业绩要求:2012年1月以来(2012、2013、2014、2015、2016)有类似项目业绩信誉要求:提供银行资信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其他要求:(1)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的母子(分)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分)公司,不得在同一项目招标中同时投标。(2)相互之间具有经济利益关系的投标人,不得在同一项目招标中同时投标。88 (3)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C证)。在报名时一经确认,在整个招投标过程中不得更换。(4)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不得担任该项目的项目部主要人员。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投标标段说明本项目施工分为三个标段。1.9.1踏勘现场自行踏勘1.10.1投标答疑召开现场答疑。2016年6月9日11时前,各投标人将需要澄清的问题加盖投标人公章后以扫描件的形式发送电子邮件至山东信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邮箱(dyxinyi@163.com)。2016年6月9日14时30分在广饶县乐园商业街南第一条内街会议室组织答疑会议,确定统一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并将各投标人提出的问题统一答复汇总成答疑材料后下发给各投标人。投标人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答疑会(迟到的投标人视为自动放弃本次投标),并在答疑材料上有效签字,否则,按放弃投标权处理。1.10.2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2016年6月9日11时前,需澄清的问题发送电子邮件至dyxinyi@163.com。1.10.3招标人对各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时间2016年6月9日14时30分1.11分包不允许1.12偏离不允许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图纸(另附)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016年6月9日11时2.2.2投标截止时间2016年6月25日9:30时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2016年6月9日17时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但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3.2.2调价招标人不接受仅调整总价的调价函,调价函正本一份,副本七份。3.3.1投标有效期60天3.4.1投标保证金88 投标保证金: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必须从其基本账户汇至广饶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投标保证金专户,截止时间为2016年6月20日16:00时,投标人应准确计算资金在途时间,提前汇款,确认时以资金到账时间为准。保证金价款第一标段:¥755000.00元(大写人民币柒拾伍万伍仟元整),第二标段:¥188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捌万捌仟元整),第三标段:¥116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壹万陆仟元整)。备注:“广饶县城乡供水一体化投标保证金”第标段。注:投报多个标段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金额应按各标段保证金金额之和缴纳。收款人:广饶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开户行:中国银行广饶支行账号:2234269042883.5.2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3年3.5.3近年完成的同类项目的年份要求2012年1月以来(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3年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3.7.3签字或盖章要求按投标人须知要求,凡要求签字盖章的地方均应签字盖章。3.7.4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正本一份副本七份3.7.5装订要求商务标书胶装或线装方式(不含金属物)装订,并顺序编写页码,外形平面尺寸为国际A4纸型;投标文件宜采用双面印刷,简装本,但不能采用活页装订。技术标书详见第二章3.1和4.1。4.1.2封套上写明招标人全称:广饶县自来水公司广饶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施工(原广饶县丁庄陈官农村饮水工程施工)施工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或(技术部分),在2016年6月25日9时30分前不得开启(并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广饶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329开标室(广饶县乐安大街乐安大厦西辅楼三楼)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2016年6月25日9:30时广饶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329开标室开标(广饶县乐安大街乐安大厦西辅楼三楼)5.2开标程序密封情况检查:由投标人代表及监督人员检查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7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在山东省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库内随机抽取。88 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否,推荐每个标段的中标候选人数:3家重点考察第一中标候选人发包人将对每个标段第一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认真核实第一中标候选人身份以及投标文件所提供的业绩和获奖等资料的真实情况,一旦发现有出借资质或造假现象等,立即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上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诚信档案中记入不良行为记录。若考察第一中标候选人不合格时,以此类推确定考察合格中标候选人。7.2中标通知书中标结果通知书在山东信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领取,并按规定的方式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通知书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7.2.1履约保证金本项目要求各投标人在开标前向采购人缴纳履约保证金,具体要求如下:第一标段履约保证金:400万元第二标段履约保证金:94万元第三标段履约保证金:58万元各投标人在2016年6月20日16:00(已到账时间为准)前向采购人缴纳履约保证金。投报多个标段的投标人履约保证金应按所投最高标段履约保证金金额缴纳。收款人:广饶县自来水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广饶县支行账号:15-332001040000405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同投标保证金的退还。7.3.1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或银行保函或企业担保书,具体形式签订合同时双方商定。履约担保的金额:采用现金或银行保函形式,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格的10%;采用企业担保书形式,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格的20%。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同类项目2012年1月以来(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第一标段:不小于3000万元人民币的类似供水工程。第二标段:不小于900万元人民币的类似供水工程。第三标段:不小于500万元人民币的类似供水工程。10.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版提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版一套(光盘或闪存形式,excel格式,封面注明投标人名称,工程名称)。10.3原件投标人在开标时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使用“三证合一新码”营业执照的企业,无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副本;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88 息平台打印的本次投标《信用信息公开证明》和《信用档案》(《信用信息公开证明》和《信用档案》胶装在一起,同时每一页均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原件。以上原件必须密封(密封袋上须注明袋内内容并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与投标文件同时递交,密封袋外的一律不予认可。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委托代理人必须按时参加开标会议,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代理人的山东省水利工程投标固定人员证书原件(或能体现出投标固定人员名称的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的网上打印页),委托代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在签到表上签名,以证明派人到场。10.4中标后提交的投标文件不需要10.5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农民工工资企业担保书或银行押金缴纳证明:根据鲁水建字[2007]102号文件,为避免随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发生,对水利施工企业实行农民工工资担保函制度和担保制度,采用银行担保函的,即由该企业开户银行出具担保证明,一旦发生拖欠现象,企业账户将被冻结,从中支取农民工工资;采用企业担保的,担保人为东营市水利局管理的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的水利企业。实行工资支付押金的,须在东营市水利局规定的银行开设水利工程保证金专户,存入规定数额的款项,由存储银行出具工资支付押金缴纳证明。押金数额为:特级、一级企业60万元,二级企业45万,三级企业30万。工资支付押金主要用于解决被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确保社会稳定。工资支付押金支付后,企业须在一个月内补足至规定数额。施工企业退出东营水利建筑市场,可将工资支付押金全部提取。10.6答疑期间提交的证件在答疑期间,投标人必须提供企业法人基本帐户信息一览表(见附件七)和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与财务章的企业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在答疑会时一并交至招标代理机构。未按要求提供的,按放弃投标权处理。10.7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及地点2016年6月2日至2016年6月8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8:30~11:30,14:00~17:30在广饶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服务台(广饶县乐安大街乐安大厦西辅楼三楼)发售招标文件。10.8招标人不保证投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也没有义务对未中标的投标人作任何解释和说明。10.9施工单位参与水利工程投标时,统一使用信用档案作为评标依据。不须再提交有关合同业绩、人力资源、信用评价、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等证明材料原件。10.10投标人在开标前48小时内登录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打印本次投标《信用档案》、《信用信息公开证明》并装订到投标文件。88 1.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招标。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本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3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本项目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本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投标人资格要求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况之一:(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3)为本项目的监理人;(4)为本项目的代建人;(5)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6)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88 (9)被责令停业的;(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投标人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1.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1.5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88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10分包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1.11偏离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2.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工程量清单;(6)图纸;(7)技术标准和要求;(8)投标文件格式;(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根据本章第1.10.1款、第2.2.1款和第2.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招标文件的澄清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若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山东信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以便补全。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加盖投标人公章以扫描件的形式发送至山东信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邮箱(dyxinyi@163.com),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2招标文件的澄清:2016年6月9日14时30分在(广饶县乐园商业街南第一条内街)会议室答疑会议,确定统一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并将各投标人提出的问题统一答复汇总成答疑材料后下发给各投标人。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2.3投标人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答疑会,并在答疑材料上有效签字,否则,按放弃投标权处理。88 2.3招标文件的修改2.3.1在投标截止日期1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3.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加盖投标人公章送至山东信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3.投标文件的编制3.1投标文件的组成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3.1.1.1商务部分(1)开标一览表、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4)项目管理机构;(5)拟分包项目情况表;(6)资格审查资料;(7)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打印的本次投标《信用信息公开证明》、投标《信用档案》;(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3.1.1.2技术部分(施工组织设计)(1)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2)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3)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4)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5)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6)资源配备计划。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投标人根据工程内容,编制相应的施工组织设计。编制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工程的施工组织、施工方法、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的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施工组织设计还应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生产、防汛度汛、文明施工、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管理方案。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88 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附表三投入本工程的劳动力计划表附表四计划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附表六临时用地表3.2投标报价3.2.1投标人应按第5章《工程量清单》中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3.2.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及单价分析表。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招标人不接受仅调整总价的调价函,调价函正本一份,副本七份。3.3投标有效期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4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具体缴纳要求见前附表3.4.1项。保证金的退还程序:3.4.1、未中标人的保证金的退还方式:对参加本项目投标而未被确定为中标人的投标人保证金,广饶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将按照有关规定退还到投标人原汇款银行账户。3.4.2、中标人的保证金的退还方式: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中标通知书原件、与招标人签订的合同原件及投标保证金退款申请表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盖章。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盖章完成后,中标人持中标通知书原件、与招标人签订的合同原件、经代理公司盖章的投标保证金退款申请表原件、电汇凭证复印件,到广饶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由广饶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退到投标人原汇款银行账户。3.4.3、如本项目出现投诉情况,所涉及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待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后按未中标人的保证金的退还方式退还。3.4.4、缴纳投标保证金后未按时参加开标的投标人的保证金的退还方式同未中标人的保证金的退还方式。88 3.4.5、未按本招标文件规定交纳保证金的投标人,按放弃投标权处理。3.5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在开标时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使用“三证合一新码”营业执照的企业,无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副本;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在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打印的本次投标《信用信息公开证明》和《信用档案》(《信用信息公开证明》和《信用档案》胶装在一起,同时每一页均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原件。以上原件必须密封(密封袋上须注明袋内内容并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与投标文件同时递交,密封袋外的一律不予认可。由审查人员在监督下查验。缺少其中任何一项或经审核不合格,其投标文件将按无效标处理。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委托代理人必须按时参加开标会议,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代理人的山东省水利工程投标固定人员证书原件(或能体现出投标固定人员名称的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的网上打印页),委托代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在签到表上签名,以证明派人到场。投标人须经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公布信用信息。凡由水利部或工程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其信用信息平台公布禁止进入水利建设市场或列入黑名单的,不得参加本工程投标,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发包人不选择CCC级或有在公示期内有不良行为信息的市场主体作为承包人。3.6投标文件的编制3.6.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3.6.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6.3商务标书应采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其正本除封面、封底、目录、分隔页外,其余每一页均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修改之处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3.6.4商务标书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投报多个标段的投标人商务标书编制1套即可。3.6.5商务标书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88 3.6.6技术标书编制要求见第二章3.1。4.投标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商务标书4.1.1.1商务标书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单位章。4.1.1.2商务标书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1.3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1.2技术标书技术标书为暗标,一式8份,7份单独密封,1份加盖公章单独密封,以便核对。投报多个标段的投标人,技术标书编制1套即可,按第一标段来进行编制。4.1.2.1技术标书中不得出现任何有关投标单位的资料及可以识别投标单位名称的记号;4.1.2.2技术标书封面、封底不准用彩色纸、硬板纸、塑料纸,内容不准用彩色纸,装订不得用塑料制品;4.1.2.3技术标书封面及封底均采用空白A4纸、装订物不得外露;4.1.2.4技术标书除图表外,采用4号仿宋_GB2312字体,图表上的字体为打印字体,不准手写;4.1.2.5技术标书不得编制页码;4.1.2.6技术标书统一用A4纸单面打印,不得裁剪。装订统一要求为两钉左侧装订,钉不外露;4.1.2.7技术标书的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单位章;4.1.2.8技术标书的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投标文件的递交4.2.1投标人应在本章前附表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2.588 投标人将评分标准中所涉及的全部证件、合同、资料原件装入密封袋内递交至确定的地点。密封袋上须注明袋内内容并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除投标人按规定递交的投标文件外其他材料一律不予认可。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本章前附表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3.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5.开标5.1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5.2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和其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及山东省水利工程投标固定人员证书(或能体现出投标固定人员名称的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的网上打印页),在签到表上签名,以证明派人到场;(2)宣布开标纪律;(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5)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按递交投标文件的先后顺序的逆序;(6)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8)开标结束。6.评标6.1评标委员会6.1.188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6.2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7.合同授予7.1定标方式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2中标通知中标公示同时在《山东省政府采购网》、《东营市政府采购网》、《广饶县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确认接受其投标。中标通知书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缴纳代理费。在中标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中标人应向广饶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纳工程交易服务费。7.3履约担保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签订合同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88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本项目招标人为广饶县自来水公司。7.4.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7.5所报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建造师、施工员、质检员(或质量员)、安全员、技术负责人】实行刷脸签到、签退制度,每天刷脸2次,上午、下午分别刷脸一次,无故不刷脸一次罚款1000元,该费用由招标人从施工费及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考勤制度由招标人统一负责,刷脸签到机与主管部门系统联网,随时接受主管部门的核查。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8.1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8.2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9.纪律和监督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88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9.5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同类项目同类项目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版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同时提交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版,份数及格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3原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投标人递交原件的,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3提交原件,原件的复印件在“商务标书八、原件的复印件”中提供。原件经查验后退回投标人。10.4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人须在签订合同前向招标人另行提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份数的投标文件副本。10.5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农民工工资企业担保书或银行押金缴纳证明:根据鲁水建字[2007]102号文件,为避免随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发生,对水利施工企业实行农民工工资担保函制度和担保制度,采用银行担保函的,即由该企业开户银行出具担保证明,一旦发生拖欠现象,企业账户将被冻结,从中支取农民工工资;采用企业担保的,担保人为东营市水利局管理的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的水利企业。实行工资支付押金的,须在东营市水利局规定的银行开设水利工程保证金专户,存入规定数额的款项,由存储银行出具工资支付押金缴纳证明。押金数额为:特级、一级企业60万元,二级企业45万,三级企业30万。工资支付押金主要用于解决被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确保社会稳定。工资支付押金支付后,企业须在一个月内补足至规定数额。施工企业退出东营水利建筑市场,可将工资支付押金全部提取。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时,须提供农民工工资企业担保书或银行押金缴纳证明,到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10.6答疑期间提交的证件88 在答疑期间,同时提供企业法人基本帐户信息一览表(见附件七)和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与财务章的企业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在答疑会时一并交至招标代理机构。未按要求提供的,按放弃投标权处理。10.7招标文件发售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8招标人不保证投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也没有义务对未中标的投标人作任何解释和说明。10.9施工单位参与水利工程投标时,统一使用《信用档案》作为评标依据。不须再提交有关合同业绩、人力资源、信用评价、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等证明材料原件。10.10投标人在开标前48小时内登录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打印本次投标《信用档案》、《信用信息公开证明》并装订到投标文件。88 附件一:问题澄清通知问题澄清通知编号:(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1.2.......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详细地址)。评标工作组负责人:(签字)年月日附件二:问题的澄清问题的澄清编号:(项目名称)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如下:1.2......投标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88 附件三:中标结果通知书中标结果通知书(未中标人名称):我方已确定(投标日期)开标的项目名称施工投标文件,确定(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山东信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年月日附件四:确认通知确认通知(招标人名称):我方已接到你方年月日发出的(项目名称)施工招标关于的通知,我方已于年月日收到。特此确认。投标人:(盖单位公章)年月日88 附件五:农民工工资保函广饶县自来水公司:因被保证人(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被保证人)参与山东省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及施工等活动,我方已接受被保证人的请求,愿就被保证人在履行施工合同过程中如期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提供担保,并出具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的支付保函。如果被保证人拖欠农民工工资,你方可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传、传真)向我方发出支付通知,并附被保证人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材料。我方将在收到你方支付通知后5日内,在上述担保金额范围内无条件支付被保证人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本保函的有效期自即日起生效年月日至年月日止,你方的支付通知必须在本保函有效期内提出,并应由你方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担保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88 附件六:农民工工资担保书广饶县自来水公司:因被保证人(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被保证人)参与山东省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及施工等活动,我方已接受被保证人的请求,愿就被保证人在履行施工合同过程中如期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提供担保,并出具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的支付担保书。如果被保证人拖欠农民工工资,你方可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传、传真)向我方发出支付通知,并附被保证人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材料。我方将在收到你方支付通知后5日内,在上述担保金额范围内无条件支付被保证人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本担保的有效期自即日起生效年月日至年月日止,你方的支付通知必须在本担保有效期内提出,并应由你方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担保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88 附件七:企业法人基本帐户信息一览表企业法人基本帐户信息一览表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开户银行投标人开户帐号备注注:本项目投标保证金的缴纳、返还均以法人基本帐户办理,不得变更,开标现场核对。在答疑会期间,投标人必须提供企业法人基本帐户信息一览表和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与财务章的企业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交至招标代理公司。未按要求提供的,按放弃投标权处理。投标人公章:投标人财务章:法定代表人签字:88 附件八保证金退款申请表申请单位(章):年月日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保证金数额(元)投标单位帐户名称投标人开户银行投标人帐号投标情况(选择用√表示)□中标□未中标中标企业代理服务费元已交清代理机构意见盖章经办人:年月日联系电话:(经办人必须签字,否则无效。)政务中心财务室审批意见盖章经办人:年月日申请单位经办人:联系电话:此表由申请单位填写,同时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电汇凭证复印件。经招标代理机构、政务中心财务室审批后按原汇款账户退回。88 第三章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1评标办法2.1.1(8)形式评审标准其他标准无2.1.2(12)资格评审标准其他标准有关资格证件原件的审验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使用“三证合一新码”营业执照的企业,无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副本;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在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打印的本次投标《信用信息公开证明》和《信用档案》(《信用信息公开证明》和《信用档案》胶装在一起,同时每一页均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2.1.3(9)响应性评审标准其他标准发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1、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或逾期送达的;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3、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加盖单位公章的;4、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写或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的;6、未按招标文件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7、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个有效的;8、超出招标文件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或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的;9、评标过程中发现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分)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分)公司,或相互之间具有经济利益关系的投标人,在同一合同段进行投标的,均作为无效标处理;88 10、对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投标报价等发生重大偏离的按无效标处理;11、投标报价高于投标报价上限值的;12、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有关证件的原件进行资格审查的;13、开标现场提供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有关证件原件与报名时不一致的;14、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未加盖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的;15、投标文件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工期、质量标准或其它实质性要求的;16、增减或修改本工程工程量清单的;17、投标文件编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18、投标人拒绝对细微偏差做出补正的。19、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信誉承诺函的;20、未经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公布信用信息的企业;21、由水利部或工程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其信用信息平台公布禁止进入水利建设市场或列入黑名单的;22、投标文件中信用档案未装订或不真实、不完整的。88 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2.2.1分值构成(总分100分)施工组织设计:35分项目管理机构:10分投标报价:44分其他评分因素:11分2.2.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本次招标设定投标总报价(含暂列金额、安全生产费用及招标代理费,其中安全生产费用单独列支)最高投标限价(答疑时公布),超出该限价的报价无效。(1)评标基准价:P=A*a+B*b式中P-评标基准价A-最高投标限价a-限价权重(40%)B-投标人报价平均值b-平均值权重(b=1-a)(2)B值计算方式:有效投标人的报价,去掉一个最低报价和一个最高报价后,进行算术平均,依此算术平均值为标准,对超出此标准值±10%(不含±10%)的投标人报价剔除后,剩余的有效投标人报价进行二次算术平均,取平均值为B值(保留两位小数)。计算报价得分时,所有的比值计算及报价得分均保留两位小数。88 1.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投标人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将依次按报价低者、施工组织设计得分高者、投标人资质等级高、项目经理(建造师)资质等级高者确定排序在前。2.评审标准2.1初步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1)投标人名称应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使用“三证合一新码”营业执照的企业,无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2)投标文件的签字盖章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3.7.3款规定;(3)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4)只能有一个报价;(5)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数量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3.7.4款规定;(6)投标文件的印刷与装订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3.7.5款规定;(7)形式评审其它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2资格评审标准:(1)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2)具备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使用“三证合一新码”营业执照的企业,无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3)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4)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且资质等级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5)财务状况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6)业绩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7)信誉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8)项目经理资格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9)企业主要负责人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10)技术负责人资格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11)委托代理人、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应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其中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88 (12)资格评审其它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3响应性评审标准:(1)投标范围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3.1款规定;(2)计划工期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3.2款规定;(3)工程质量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3.3款规定;(4)投标有效期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3.3.1款规定;(5)投标保证金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规定;(6)权利义务符合第2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权利义务;(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符合第5章工程量清单填写的有关要求;(8)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第7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9)响应性评审其它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分值构成(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2评标基准价计算本次招标设定投标总报价(含暂列金额、安全生产费用及招标代理费,其中安全生产费用单独列支)最高投标限价(答疑时公布),超出该限价的报价无效。(1)评标基准价:P=A*a+B*b式中P-评标基准价A-最高投标限价a-限价权重(40%)B-投标人报价平均值b-平均值权重(b=1-a)(2)B值计算方式:有效投标人的报价,去掉一个最低报价和一个最高报价后,进行算术平均,依此算术平均值为标准,对超出此标准值±10%(不含±10%)的投标人报价剔除后,剩余的有效投标人报价进行二次算术平均,取平均值为B值(保留两位小数)。计算报价得分时,所有的比值计算及报价得分均保留两位小数。2.2.3评分标准评分标准按照本章附件三:评分标准。3.评标程序3.1初步评审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88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其投标按否决处理。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按否决处理:(1)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2)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按否决处理。(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3.2详细评审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1)按本章第2.2.3(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A;(2)按本章第2.2.3(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出得分B;(3)按本章第2.2.3(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4)按本章第2.2.3(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2.3投标人得分=A+B+C+D。3.2.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文件作否决处理。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3.4评标结果88 3.4.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2条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按评标办法前附表的约定计算投标人最终得分,根据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推荐顺序。若考察第一中标候选人不合格时,以此类推确定考察合格中标候选人。中标企业所报项目部主要人员在本工程施工期间只能担任该工程的项目管理,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其项目部主要人员证书交招标人暂押,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方可参加其他工程的投标。从工程开工到竣工,项目部主要人员不得随意撤换,如必须更换,须经项目法人上报建设管理部门批复同意,且原项目部主要人员不得在本工程施工期间参与其他工程的投标。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88 附件一:投标文件澄清通知编号(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1、……2、…………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函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详细地址)。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签字)年月日88 附件二:投标文件澄清函编号(项目名称)评标委员会:投标文件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澄清如下:1、……2、…………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88 附件三:评分标准条款号评分因素分值评分标准2.2.3(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35分)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10对主体工程理解深刻,重点难点突出,施工方案合理、完善,有针对性的得5-6分;基本合理、完善的得3-5分;不完善、不合理的得0分。临时工程施工方案合理、完善的得3-4分;基本合理、完善的得2-3分;不完善、不合理的得0分。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7质量管理岗位职责明确得2分,否则不得分。工程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科学合理,过程控制方法可行得2分,次之酌情扣分。测量、检验设备齐全,方法可行,计划合理,有具体的标准和检测方法的(施工规范有具体要求的符合规范要求,施工规范无具体要求的提出的企业标准较先进的)得2-3分;基本合理、可行的得1-2分;不完善、不合理的得0分。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6安全管理机构健全,各岗位职责明确得2分,次之酌情扣分。保证体系与措施、预案合理、得当得2分,次之酌情扣分。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合理得2分,次之酌情扣分。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4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机构健全、措施合理得3-4分;基本健全、合理的得2-3分;不完善、不合理的得0分。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4总工期满足要求,各分项工程工期合理、施工均衡的得4分,次之酌情扣分。资源配备计划4施工设备选型和配套合理、保证性高、满足工程检验需要得2分,次之酌情扣分。资金使用计划详尽、合理得2分,次之酌情扣分。2.2.3(2)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10分)项目经理任职资格与业绩42012年1月以来(2012、2013、2014、2015、2016)具有类似(包括规模和工程内容)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经验,每项得1分,最高2分,无类似工程施工经验的不得分。(以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打印信息为准)在1年内未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的得2分,出现过事故的得0分。88 技术负责人任职资格与业绩4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得1分。2012年1月以来(2012、2013、2014、2015、2016)具有类似(包括规模和工程内容)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经验,每项得1分,最高2分,无类似工程施工经验的不得分。(以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打印信息为准)在1年内未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的得1分,出现过事故的得0分。其他主要人员2配备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齐全的得2分,次之酌情扣分。2.2.3(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44分)投标报价36公式:“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一致的,得最高分36分;在评标基准价以上,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在36分基础上减3分;在评标基准价以下,每减少一个百分点,在36分的基础上减2分。不足1%,内插”。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一致的,得最高分36分。在评标基准价以上,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在36分基础上减3分。在评标基准价以下,每减少一个百分点,在36分的基础上减2分。不足1%,内插,该项最低得分10分。报价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单价合理性5主要单价计算符合常规计算方法,计算出的单价合理得3分;发生超出常规单价的不均衡报价的每一处减1分,最低分0分。单项费用与总费用计算相吻合得2分,出现计算错误每发现一处扣1分,最低得0分。总价承包项目分解3总价承包项目分解合理的得3分,次之酌情扣分。没有分解表的不得分。2.2.3(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11分)投标人财务状况、信誉、业绩6信用评级等级AAA得3分,AA得2分,A得1分,BBB及以下得0分。评价期以后新出现不良行为记录,每次扣3分,最多扣至0分。(以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打印信息为准)88 2012年1月以来(2012、2013、2014、2015、2016)具有类似(包括规模和工程内容)工程项目施工经历的每1项得1分,最高得2分;无类似工程施工经历的不得分。(以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打印信息为准)提供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财务报表,并且所有反映财务状况的资料数据可靠、无相互矛盾,财务状况良好得1分,次之酌情扣分。3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达标企业得3分,二级达标企业得2分,三级达标企业得1分,未达标的得0分。投标文件的编制水平及完整性2投标文件外形尺寸、页码编排、装订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得1分;否则不得分。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内容按要求填写,得1分,未编制评分因素索引表、投标文件组成或内容不全的扣1分。注:1、以上评分标准中所涉及的全部证件、合同、资料以评标时在平台查询的信用信息为准进行登记,评标时发现投标文件中信用档案未装订或不真实、不完整的,记入评标报告,并上报主管部门对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2、以上投标人所报项目经理业绩、技术负责人业绩、投标人业绩按最高得分计分,不重复计分。88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1.2.5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6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88 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1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88 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协议书88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后,合同生效。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1.6.3图纸的修改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1.6.4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8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9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化石、文物1.10.188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专利技术1.11.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1.11.2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1.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12.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2.发包人义务2.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3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5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2.6支付合同价款88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3.1.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1.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2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3监理人员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监理人的指示88 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3.5商定或确定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88 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8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4.1.10其他义务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2履约担保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4.3分包4.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4.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4.3.4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4.3.5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88 4.4承包人项目经理4.4.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4.2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4.4.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4.4.4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4.5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5.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4.5.2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4.5.3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4.5.4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4.6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4.7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7.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7.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7.388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4.7.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7.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7.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8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4.9承包人现场查勘4.9.1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4.9.2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4.10不利物质条件4.10.1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4.10.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5.材料和工程设备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5.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5.1.388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5.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5.2.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5.2.4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5.2.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2.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5.3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5.3.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5.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4.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 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6.4.2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7.交通运输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7.2场内施工道路7.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7.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7.3场外交通7.3.1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7.3.2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88 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7.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7.6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8.测量放线8.1施工控制网8.1.1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8.2施工测量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8.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88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1.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9.1.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9.1.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9.2.2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9.2.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9.2.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9.2.5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9.2.6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9.2.7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9.3治安保卫88 9.3.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9.3.2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9.3.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9.4环境保护9.4.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9.4.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9.4.3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9.4.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9.4.5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9.4.6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9.5事故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10.进度计划88 10.1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11.开工和竣工11.1开工11.1.1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11.1.2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11.2竣工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5)提供图纸延误;88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11.6工期提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12.暂停施工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3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12.3.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12.3.288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12.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12.4.1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5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12.5.1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规定办理。12.5.2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13.工程质量13.1工程质量要求13.1.1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13.1.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1.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3.2.1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13.2.288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13.5.1通知监理人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13.5.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监理人未按第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13.5.3监理人重新检查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6清除不合格工程13.6.188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6.2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试验和检验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14.1.2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14.1.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2现场材料试验14.2.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14.2.2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14.3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15.变更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88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15.2变更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15.3变更程序15.3.1变更的提出(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15.3.2变更估价(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288 )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15.3.3变更指示(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15.4变更的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5.4.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15.4.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5.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15.6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15.7计日工15.7.1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15.7.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88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15.7.3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15.8暂估价15.8.1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8.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8.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6.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6.1.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16.1.1.1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ΔP=P0[A+(B1×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P0——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88 B1;B2;……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Ft1;Ft2……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o1;Fo2;……Fo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16.1.1.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16.1.1.3权重的调整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16.1.1.4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16.1.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16.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17.计量与支付17.1计量17.1.1计量单位88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17.1.2计量方法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执行。17.1.3计量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17.1.4单价子目的计量(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88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17.2预付款17.2.1预付款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17.2.2预付款保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17.3工程进度付款17.3.1付款周期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4)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5)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88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17.3.4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7.4质量保证金17.4.1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17.4.2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17.4.3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17.5竣工结算17.5.1竣工付款申请单(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17.5.2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88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17.6最终结清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7.6.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18.竣工验收18.1竣工验收的含义18.1.188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8.1.2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18.1.3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1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18.3验收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8.3.1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18.3.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18.3.3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18.3.4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18.3.1项、第18.3.2项和第18.3.3项的约定进行。88 18.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18.3.6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18.4单位工程验收18.4.1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2款与第18.3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18.4.2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8.5施工期运行18.5.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4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18.5.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18.6试运行18.6.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18.6.2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8.7竣工清场18.7.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488 )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18.7.2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18.8施工队伍的撤离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19.2缺陷责任19.2.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19.2.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19.2.3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9.2.4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19.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19.4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9.5承包人的进入权88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19.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19.7保修责任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20.保险20.1工程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2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20.2.1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2.2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人身意外伤害险20.3.1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2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4第三者责任险20.4.1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20.4.288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5其他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6.1保险凭证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20.6.2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20.6.3持续保险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20.6.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20.6.6报告义务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21.不可抗力21.1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21.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88 21.2不可抗力的通知21.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21.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3.2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21.3.3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21.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22.违约22.1承包人违约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88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22.1.3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1.4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88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2.1.5协议利益的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22.1.6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2.2发包人违约22.2.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22.2.2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22.2.3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2)承包人按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2.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88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22.2.5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22.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23.索赔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88 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3.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23.3.1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3.3.2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23.4发包人的索赔23.4.1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23.4.2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24.争议的解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4.2友好解决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24.3争议评审24.3.1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88 24.3.2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24.3.3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24.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24.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4.3.6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24.3.7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88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各条款是补充和修改通用合同条款中条款号相同的条款或当需要时增加新的条款,两者应对照阅读,一旦出现矛盾或不一致,则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通用合同条款中未补充和修改的部分仍有效。1.一般约定1.1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1发包人:广饶县自来水公司1.1.2承包人:(签约后填入承包人的名称)1.1.3监理人:招标人通过招标确定。1.1.4日期1.1.5工期:本项目计划2016年6月30日开工,2016年12月31日竣工,总日历天数185天。1.2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2年。1.3联络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工地监理机构驻地。2发包人义务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为:(1)发包人提供工程范围内永久和临时用地。(2)如果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办妥占地征用手续,影响承包人及时使用,发包人顺延工期及临时占地使用时间。(3)临时工程用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弃土场、预制场、拌和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便桥等。如承包人在发包人提供的用地范围之外另需临时用地,由承包人自行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其费用。(4)临时用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用地使用前的状况。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用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88 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其他义务本项补充:(1)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经查实后,一律通报批评并责令承包人自行组织资金迅速偿还欠款,在必要时,发包人有权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3.2分包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材料和工程设备4.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4.1.1承包人应负责本合同所需材料、设备的采购。承包人应将其提供的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按设计要求的品种、规格、型号供应到施工现场;提供的材料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并附有出厂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对材料和构配件等,承包人必须按规定报有关法定部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因承包人把关不严,造成工程损失的,须承担赔偿及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和本技术条款的要求制订材料采购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若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或需要修订合同进度时,则应相应调整材料的采购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采购的材料的生产质量,必须由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三方共同协商,并由发包人、监理人签证认可。4.2测量放线施工控制网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3天前,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接收监理人提供的测量基准后,应与监理人共同校测其基准点(线)的测量精度,并复核其资料和数据的准确性。承包人应以监理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线)为基准,按国家测绘标准和本工程施工精度要求,测设用于工程施工的控制网,并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3天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88 5.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5.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仅限于平面布置图、条带图中注明的内容,其它施工中需要的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收集。5.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采取爆破等施工作业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除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爆破安全许可证书及采取安全措施外,还应提前与当地政府和周围群众进行沟通协商,采取措施防止影响周围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由此带来的系列问题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施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安全生产事故,均有承包人负责。6.工程质量工程质量要求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合格标准。若承包人最终工程验收质量未达到投标报价书中承诺的质量目标,将扣除工程款的1%,质量评定以水利工程质量检测部门评定为准。7.工程进度付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审查完成之前付至合同值(扣除备用金)的70%,余款逐年拨付。88 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附件一: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8)其他合同文件。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元(¥)。4、承包人项目经理:。5、工程质量符合标准。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8、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日历天。9、本协议书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份。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盖单位公章)承包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88 附件二:履约担保格式履约担保(发包人名称):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月日参加(项目名称)施工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担保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年月日88 附件三:预付款担保格式预付款担保(发包人名称):根据(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年月日签订的(项目名称)施工承包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发包人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提供担保。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发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3、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除的金额。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担保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年月日88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1工程量清单说明工程量清单及投标报价上限值(招标控制价)由财政部门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并加盖造价工程师章和单位公章。报财政部门审查后,确定投标报价上限值(招标控制价)。1.1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以及有关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约定计量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2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1.3本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实际工程计量和工程价款的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的约定和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有关规定。2投标报价说明2.1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2.2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人工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材料费、其他(运杂费、质检费、安装费、缺陷修复费、保险费,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风险、责任和义务等),以及管理费、利润、税金等。2.3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2.4暂列金额的数量及拟用子目的说明:本项目暂列金额B值:在答疑材料中公布。2.5工程量清单中已填写的价格为暂估价,投标人报价时不得更改。2.6定额执行可以参照执行相关定额及相关政策规定,并遵循市场定价原则。2.7各投标人可以参照执行相关工程定额、取费标准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工程造价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的技术力量、管理水平、经济效益等因素,以统一工程量清单为依据计算工程预算价并确定工程投标报价,投标人在确定工程投标报价时,不得弄虚作假,以低于成本报价,骗取中标。2.8投标人必须严格按照招标代理机构下发的统一工程量清单格式及内容提供综合单价及总价。3其他说明88 3.1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计价格〔2002〕1980号》和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规定下浮后,中标人须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招标代理费,标准如下,此费用在本章4.2“投标报价汇总表”中单列,计入投标总报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服务类型费率中标金额(万元)工程招标100以下1.0%100-5000.49%500-10000.385%1000-50000.35% 注:1、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2、本工程代理费按上表中“工程招标”的费率标准计算,基数为投标总报价。如投标人计算错误,将按实际应收金额收取。多算的,超出部分招标人扣回,少算的,不足部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3.2在中标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中标人应向广饶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纳工程交易服务费。3.3本招标项目设定投标报价上限值(均含暂列金额和招标代理费),上限值在答疑材料中公布,高于上限值的投标报价无效。4明确工程量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答疑期间与投标人核对清单工程量,无误后投标人认可,形成统一工程量清单。合同工程量以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答疑期间确认的统一工程量清单为准。承包人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工程内容,对统一工程量(合同工程量)的任意调整是一种违约行为,否则发包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解除合同。统一工程量清单内的工程量综合单价按投标人的报价执行。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统一工程量清单计算失误、漏项,引起工程量增减变动,统一工程量清单中有的项目执行投标时的报价和优惠率,没有的项目经财政部门认可,按市场公允价据实调整后再执行投标时的优惠率。88 4.1工程量清单格式工程量清单序号子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注:总价承包项目须附分解表。投标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88 4.2投标报价汇总表投标报价汇总表序号工程项目报价金额(元)清单小计(A)元暂列金额(B)元招标代理费(C)投标总报价(A)+(B)+(C)(保留到百元)(填入投标报价书)投标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189 4.3计日工表(1)以计日工方式进行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有监理人的书面指示,没有监理人的书面指示,不得按计日工结算。(2)投标人应按施工需要自行填报用于计日工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使用费的单价表(格式附后)。(3)计日工的项目和单价应在签订合同前经发包人确认后列入合同文件,作为计日工结算的依据。(4)计日工表中的单价适用于监理人指示按计日工方式进行的任何工程量。(5)除计日工表中未规定单价而在计日工发生时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项目外,其它计日工项目的结算应按本合同规定的价格调整办法进行调整。4.3.1劳务编号子目名称单位单价4.3.2材料编号子目名称单位单价4.3.3施工机械编号子目名称单位单价投标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189 4.4单价分析表投标人应按下列表格格式编制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的单价分析表,每种单价一份,项目编号和名称应与工程量清单一致。单价分析表(格式)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工作内容:单价:编号名称及规格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备注1直接费1.1基本直接费1.1.1人工费1.1.2材料费(1)(2):1.1.3机械使用费(1)(2):1.2其它直接费1.3现场经费2间接费3企业利润4税金5合计投标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189 4.5工程单价汇总表单位:元序号工程名称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 它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利润价差税金合计投标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189 4.6总价承包项目分解表总价承包项目分解表(格式)投标人填入工程量清单的总价承包项目应按下列表格格式编制分解表,每一总价承包项目一份,项目编号和名称应与工程量清单一致。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编号分项名称单位工程量单价(元)合价(元)备 注合计            元投标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189 第六章图纸另附。189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1一般规定1.1工程概况项目名称:广饶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施工(原广饶县丁庄陈官农村饮水工程施工)施工建设单位:广饶县自来水公司建设地点:东营市广饶县1.1.1主要建设内容广饶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施工(原广饶县丁庄陈官农村饮水工程施工),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一)2016年实施的第一水厂水源地工程、第二水厂水源地工程、丁庄镇供水工程、陈官镇供水工程。增加第一、第二水厂取水量,满足近期经济社会发展对水源的需求。2016年计划从东王路东营供水管线取水,向丁庄镇中心供水站输水,满足丁庄镇的需水要求,富余水量输送至陈官镇。(二)工程设计标准1、服务范围:广饶街道办、乐安街道办、丁庄镇、陈官镇。供水对象为服务范围内全部居民的生活用水。2、设计服务年限:2016年~2020年。3、设计服务人口和用水指标:根据城市总体规划,2020年服务广饶街道人口约10.5万人,乐安街道人口约4.51万人,丁庄镇人口3.96万人,陈官镇人口2.51万人;设计用水指标:城区人均生活用水指标采用140L/d,农村人均生活用水指标采用70L/d,4、水厂、水源井设计规模:本次设计区域为小城镇供水、城区日变化系数取1.5,丁庄镇、陈官镇日变化系数取2.0,同时考虑公共用水、不可预见用水、漏失水量综合确定水厂设计供水规模。本次设计第一水厂增加供水能力为0.5万m3/d,第二水厂增加供水能力为2.0万m3/d。项目实施后,第一水厂达到设计供水能力为1.5万m3/d,第二水厂总设计供水能力达到3.5万m3/d,两水厂设计供水能力合计达到5万m3/d。现状水厂建构筑物部分不需扩建。189 5、设计水压标准:根据广饶县现状与发展规划,结合《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的规定,确定本工程城区给水管网最不利点水压为0.24Mpa。丁庄镇中心供水站、陈官镇中心供水站、燕儿村清水池进水管网水压为0.05Mpa。6、设计水质标准:水源水质标准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1020-93)一级水质标准,供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7、本工程无地上建筑物,管网工程及附属构筑物设计使用年限均为50年,水源井成井材料设计使用年限20年。(三)主要工程设计本工程新建水源井26眼,新上箱式80KVA变电所26座,新增测压电15处、水质监测点2处,新增1000m3、1800m3蓄水池各一座,共铺设输配水管线48公里。单井井深为550米,井管使用钢管,单井出水量60-70m3/h。输水管线采用PE100管材,公称压力1.25Mpa。本工程施工计划投资5637.6万元,共分为三个标段。施工标段划分:第一标段:城区水源地及输水管线工程施工,计划投资4114.8万元;第二标段:丁庄镇供水工程施工,计划投资942.4万元;第三标段:陈官镇供水工程施工,计划投资580.4万元。施工招标范围包括工程施工蓝图及工程量清单内的所有工程内容。施工投标人可以投报一个标段,也可以投报多个标段,但最多只能中其中一个标段。该工程建设资金已落实。现场已具备施工条件,本项目计划2016年6月30日开工,2016年12月31日竣工;总日历天数185天。工程质量等级要求为合格。1.1.2自然条件1.1.2.1地理位置广饶县位于山东省中部偏北,东营市南部。北连东营区,南靠淄博市临淄区,东与潍坊市寿光市接壤,东南与潍坊市青州市相接,西与滨州市博兴县毗邻,东北部濒临渤海莱州湾,总面积1137.87km2。广饶县辖7个乡镇、2个街道办事处,共538个行政村,15个社区和8个居民委员会。1.1.2.2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东西向的齐河—189 广饶大断裂带从广饶县境中部穿过。受上述构造格局控制,全县分为三个沉积环境—地貌—水文地质单元。地势由西南向东北倾斜,地貌属鲁北平原,南部由山前冲积而成,北部为黄泛淤积。境内主要是微地貌,差异不大。1.1.2.3水文气象项目区所在乡镇地处暖温带,属季风型气候,区内气候无明显差异。气候特征是雨、热同季,大陆性强(大陆度66.4),寒暑交替,四季分明。春季为3~5月份,气温回暖快,降水少,风速大,气候干燥;夏季为6~8月份,气温高,湿度大,降水集中,气候湿热;秋季为9~11月份,气温下降,雨量骤减,天高气爽;冬季为12~2月,雨雪稀少,寒冷干燥。降水量历年平均562.2mm,多集中在6~9月份。蒸发量年内分配不均匀,夏季蒸发量最大平均为671.5mm,冬季最小平均为156.75mm。历年平均气温12.6℃,年平均最高气温13.9℃,年平均最低气温11.3℃,极端最高气温41.3℃,极端最低气温-23.3℃。项目区内历年平均日照时数为2513.75h,5月份日照时数最长,多年平均为272.2h,12月份最少,多年平均为181.6h,年日照极值2881.4h。全年主导风向为东南风,风向随季节有明显变化,冬季多吹西北风,春、夏季多吹东南风,初秋多吹东南风,晚秋多吹西北风。≥10℃的积温约4300℃,可满足农作物的两年三熟。常年始霜日为10月21日前后,常年终霜日在4月6日前后,年平均无霜期为167d。1.1.2.4河流水系广饶县有小清河和支脉河两大水系的12条河流。小清河境内长度34km,流域面积585km2,石村站年均径流量为5.6×108m3,小清河境内支流主要有淄河、阳河、织女河、预备河、泥河子。支脉河境内总长62.2km,流域面积1375km2。支脉河年均径流量为2.6×108m3,项目区内的支流有广北新河、小河子、武家大沟。1.1.3施工条件1.1.3.1施工对外交通项目区对外交通主干线有省道231、青垦路及多条乡村道路,对外交通较为便利。1.1.3.2施工用水项目区附近村庄较多,施工人员用水可以从村内集中供水工程取用。1.1.3.3施工用电及通讯项目区附近村庄较多,供电网络全覆盖。施工用电可由既有电网引入,自设变压器及配电柜,由发(配)电室引至各施工现场,供施工生产、生活使用。施工区内无线通讯全部覆盖,满足施工通讯要求。1.2合同项目和工作范围1.2.1本合同承包人承包的工程项目和工作内容本合同内容为所中工程的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内的所有工程。189 承包人还应负责完成上述工程必须的施工临时设施的布置、管理及拆除,下列临时设施的费用包括在永久工程项目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施工用电系统(2)施工用水系统(3)施工通讯系统(4)工地实验室(5)堆(弃)料场(6)现场临时卫生、安全设施(7)污水处理系统1.3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文件1.3.1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文件1.由发包人负责设计的工程项目,应由监理人按本章第1.3.2条签定的供图计划提供施工图纸给承包人。2.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设计基本资料、材料样品、试验成果,以及根据合同要求提供的录像、照片、会议纪要等所有图纸、文件(包括软件、移动硬盘)和影像资料等,发包人不再另行收取费用。1.3.2发包人供图计划1.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后10天内,与承包人共同商签各年度的发包人供图计划,经合同双方签定的供图计划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2.每年四季度末,监理人应根据第1.3.2条1款签订的供图计划,提供详细的下年度供图计划给承包人。3.不论何种原因调整和修订了合同进度计划,监理人应及时与承包人共同修订供图计划,并作为执行合同进度计划的补充文件。1.3.3发包人提供施工图纸的份数监理人应向承包人提供5份各类施工图纸(包括设计修改图)。承包人可根据施工需要,要求增加提供图纸份数,并为增供的图纸支付费用。1.3.4发包人提供施工图纸的期限1.用于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总布置所需的工程枢纽总布置图和主要工程建筑物布置图应在签署合同协议书后5天内提供给承包人。2.用于各工程项目施工的工程建筑物结构布置图、体形图等施工图纸,应在该项目工程施工前2天提供给承包人。3.用于工程施工的开挖支护图、配筋图、细部设计图和浇筑图等施工图纸,应在该部位施工前2天提供给承包人。4.用于机电设备安装的安装总图及其有关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包括由设备供货商提交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应在机电设备安装开始前10189 天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机电设备安装的埋设件图纸应在安装埋设前10天前提供给承包人。5.用于金属结构的制作和安装(如压力钢管、钢结构的制作和安装以及闸门和启闭机的安装等)的安装总图、分件图、安装说明书等图纸和文件,应在开始制作安装前10天提供给承包人。6.用于安装监测仪器安装和埋设的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应在开始安装埋设前10天提供给承包人。1.3.5施工图纸的修改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按上述第1.3.4条的规定提交施工图纸后,应进行详细检查,若发现错误或表达不清楚时,应在收到图纸后的1天内书面通知监理人。若监理人确认需要作出修改或补充时,应在接件后3天内将修改和补充后的施工图纸重新提交给承包人。2.监理人发出施工图纸后,需要对某些工程设计进行修改和补充时,应在该部位开始施工2天前及时签发设计修改图。3.若因施工情况紧急,监理人无法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签发修改施工图纸,可以临时发出施工图修改通知单,但应在此后的合理时限内补发正式施工图纸。1.4承包人文件1.4.1承包人文件的提交计划承包人应在签署协议书后10天内,根据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编制一份由项目经理签署的承包人文件提交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提交计划后的10天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文件的内容应包括以下第1.4.2条至第1.4.6条规定的各项提交件,以及按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交的其他图纸和文件。1.4.2承包人负责设计的临时工程图纸和文件1.由承包人负责设计的临时工程项目,应按监理人指示,在该工程项目开始施工前10天,提交该项目的总布置图、结构详图、设计依据、计算资料,以及监理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图纸和文件,提交监理人审批。2.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上述临时工程项目的基本资料、试验成果、施工样品,以及录像、照片、会议纪要等所有图纸、文件(包括软件、移动硬盘)和影像资料等,其所需的费用,均包括在相关项目的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1.4.3施工总进度计划1.承包人按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0.1款要求提交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应采用关键线路法编制网络图。网络图应包括以下各项数据和内容,表述全部工程施工作业间的逻辑关系:(1)作业和相应节点编号;(2)各项施工作业间的衔接逻辑和协调关系;189 (3)持续时间;(4)最早开工及最早完工日期;(5)最迟开工及最迟完工日期;(6)总时差和自由时差;(7)主要项目施工强度曲线;(8)附需要资源和说明。2.承包人编制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应满足本合同约定的各工程施工控制节点工期要求。1.4.4施工总布置设计根据工程施工特点,施工临设尽量采用就近集中布置。生活、生产临时设施按标准化工地的要求进行规划,做到高标准、高起点。其中生活办公设施包括办公室、职工宿舍、食堂卫生设施等,分别布置在各施工场地内。机械堆放场地考虑布置专用停车场、简易修理车间,施工机械设备停放在施工区域内的空闲地上。本着节约用地、节省投资、因地制宜、尽量利用既有设施、便于施工的原则布置施工场地,施工队伍进场后立即进行临时工程修建,确保早进场、早准备、早开工。1.4.5施工临时设施设计1.承包人应按施工进度计划的安排,在施工临时设施开工前10天,将各项施工临时设施的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每项设计文件签收后5天内批复承包人。2.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辅助设施设计应包括施工辅助设施的平面布置图、主要剖面图和设计说明书。上述各项设计应详细表述以下内容:(1)场内施工交通工程(包括施工支洞)的设计标准、运输量和运输强度,场内施工交通工程(包括施工支洞)和停车场等的规划布置及定线以及道路、桥涵、隧道和停车场等的布置图和工程量。(2)施工用电负荷、电压等级、输电线路、配电所和功率补偿装置以及应急备用电源等的布置图、工程量和全部输配电设备配置一览表。(3)各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用水量,施工供水系统的蓄水池、泵站、供水管路和水处理设施的布置图、工程量和设备配置一览表。(4)各施工作业区和生活区的照明设计标准,以及照明线路和照明设施的布置图、工程量和设备配置一览表。(5)施工通信系统设计,以及通信设施布置图和设备配置一览表。(6)施工供风系统设计,以及施工供风系统布置图和设备配置一览表。(7)砂石料、土料开采加工系统,各种料物的生产量以及开采加工系统布置图、工程量和设备、设施配置一览表。189 (8)混凝土生产系统的设计标准和生产量,混凝土拌合、制冷(热)、运输和浇筑的设备容量选择,以及混凝土生产系统和制冷(热)系统布置图、工程量和设备配置一览表。(9)各附属加工厂(包括混凝土预制件加工厂、钢筋加工厂、木材加工厂、钢管加工厂等)的设计功能,及其各加工厂的布置图、工程量和设备配置一览表。(10)各类仓库(包括由发包人指定的炸药、雷管和油料等特殊材料仓库)和堆料场的储存容量选择,以及仓库和堆料场的布置图、工程量和设备配置一览表。(11)现场试验室布置图、工程量和设备、设施配置一览表。(12)承包人设计的各项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的设计标准及其布置图、工程量和设备、设施配置一览表。(13)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停放场布置图、工程量及其设备、设施配置一览表。(14)施工现场的废水及排污处理设施,及其布置图、工程量和设备、设施配置一览表。1.4.6主要施工方法和措施1.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技术条款各章节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交施工方法和措施(包括一份电子文档)提交监理人审批。2.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提交单位工程的施工方法和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承包人的施工文件,应绘制其施工需要的浇筑图、车间加工图和安装图等施工文件。上述施工文件均应在每项工程开始施工或安装前2天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施工文件后的1天内批复承包人。1.4.7承包人文件的审批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凡须经监理人审批的承包人文件,应在收到文件后1天内批复承包人,逾期不批复,则视为已经监理人批准。监理人的审批意见包括:(1)同意按此执行;或(2)按修改意见执行;或(3)修改后重新提交;或(4)不予批准。2.凡标有“按修改意见执行”或“修改后重新提交”的图纸和文件,应由承包人在收到批复件后1天内作出相应修改。所有修改都应由承包人在修改的图纸和文件上标明编号、日期以及说明修改范围和内容,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后,重新提交监理人批复,监理人应在图纸的角签部位和文件的签署拦签注处理意见后,发还承包人执行。3.189 凡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交监理人批准的图纸和文件,必须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否则均属无效。凡未经监理人按上述第1款规定签署的图纸和文件,均属无效。1.5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1.5.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1.材料供应计划承包人应编制一份发包人供应材料的需用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在每年11月末前、每季度末的5天前和每月末的5天前,向监理人提交下一年度、季度和下一月的材料需用计划。经监理人审批确认后作为发包人分期供应材料的依据。2.材料交货验收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对发包人指定供货单位供应的材料质量、数量和品种进行检查、检验和验收,并及时将材料的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若材料质量不合格,承包人有权拒绝使用,但必须向监理人提供能证明材料不合格的试验和检验资料。1.5.2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1.工程设备的交货计划承包人应提交一份满足工程设备安装进度的交货日期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件后的3天内批复承包人。2.承包人允许提前交货的期限由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安装的工程设备,应按照监理人批准的交货日期交货,承包人可允许发包人比商定计划提前5天内到货。提前超过5天,应由发包人支付提前到货的保管费用。3.监理人应提前20天,将工程设备预计到货日期通知承包人,并在设备到达卸货地点的24小时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接到监理人通知(到货后)12小时内卸货,否则,应由承包人支付卸货地点的逾期保管费用。4.交货日期变更由于施工安装进度延误,修订了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可根据监理人批准的修订进度计划,要求变更工程设备的交货日期,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进度计划延误而变更交货日期时,承包人应自费保管按原定交货日期到达的工程设备。由于发包人要求变更交货日期,影响承包人的安装工作进度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和(或)要求发包人支付增加的费用。5.工程设备的交货验收(1)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应由发包人、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交货验收。(2)189 若合同约定由承包人直接在制造厂提货,则应由发包人、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参加出厂检验后,由双方办理正式移交手续,并经承包人验点接收后自行发运至工地。承包人应对工程设备在运输中造成的损失和损坏承担全部责任。(3)若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或供货商)发运至工地交货,则应由发包人、供货商代表、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现场开箱检验,并经承包人验点后办理正式移交手续。此时,应由发包人对工程设备在运输中造成的损失和损坏承担全部责任。(4)从设备开箱验收完毕起,承包人应对工程设备的维护和保管承担全部责任。1.6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1.6.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应由监理人按以下程序进行检查和验收:(1)查验证件:承包人应按供货合同的要求查验每批材料的发货单、计量单、装箱材料的合格证书、化验单以及其他有关图纸、文件和证件,并应将上述图纸,以及文件、证件的复印件提交监理人。(2)抽样检验: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合同约定和技术条款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材料抽样检验,检验结果应提交监理人。并对每批材料是否合格作出鉴定。(3)材料验收:经鉴定合格的材料方能验收,承包人应与监理人共同核对每批材料的品名、规格、数量,并作好记录,共同验点入库。2.不合格材料的处理经监理人查库发现的不合格材料,应禁止使用,并清除出场。承包人违约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应按本合同约定予以清除或返工至合格为止。3.材料代用承包人申请代用材料,应将代用材料的技术标准、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查。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采用代用材料。1.6.2承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1.按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和安装的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将工程设备的订货清单提交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工程设备订货清单办理订货,并应将订货协议副本提交监理人。2.承包人应承担工程设备的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的全部责任。1.6.3承包人施工设备1.承包人应在签署合同协议书后3天内,提交一份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的施工设备清单,提交监理人审批。施工设备清单的内容应包括:(1)新购设备的生产厂家、品名、型号、规格、主要性能、数量和预计进场时间,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新购置主要施工设备的订货协议复印件;(2)旧施工设备的购置时间、残值、运行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189 (3)租赁设备的购置时间、租赁期限、租赁价格、运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2.承包人配置的旧施工设备(包括租赁的旧设备),应由监理人进行检查,并须进行试运行,确认其符合使用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3.承包人施工设备进场后,监理人应按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清单,仔细核查进场施工设备的数量、规格和性能是否符合施工进度计划和质量控制的要求,监理人有权索取必要的施工设备资料,如发现进场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责令撤换。1.6.4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由于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设备造成了工程损害,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彻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以及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7进度计划的实施1.7.1施工总进度实施措施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按本章第1.4.3条要求批准的施工总进度实施计划,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实施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实施措施应说明以下内容:(1)各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项目按期完成的年、月工程量计划和各年度形象面貌。(2)主要物资材料(如钢材、钢筋、木材、水泥、粉煤灰、外加剂、砂石骨料、土料和石料、用水和用电等)使用计划及主要材料订货安排;(3)施工现场各类人员配备和劳务安排计划;(4)工程设备的订货、交货安排计划;(5)工程资金流计划;(6)其它说明。1.7.2年进度计划承包人应在每年12月下旬向监理人提交下年度的进度计划,其内容和要求包括:(1)计划完成的年工程量及其施工面貌;(2)该年施工所需的机具、设备、材料的数量和需要补充采购的计划;(3)要求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计划;(4)提出发包人和其他承包人提供工程设备预埋件的计划要求;(5)该年施工工作面移交计划日期和要求其他承包人提供工作面的计划日期;(6)该年各施工工程项目的试验检验和验收计划;(7)工程安全措施实施计划等。1.7.3季、月进度计划189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供季、月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其内容包括:(1)季、月工程量及其施工面貌;(2)该季、月所需施工设备数量及材料用量。(3)该季、月发包人应提供的施工图纸目录等。1.7.4月、周进度报告1.承包人应在每月底按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月进度实施报告,其内容包括:(1)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2)月完成的工程面貌图;(3)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4)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5)工程设备的到货情况;(6)劳动力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三个月劳动力的数量);(7)当前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8)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处理纪录,质量状况评价;(9)安全施工措施实施情况(包括安全事故处理情况);(10)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2.月进度报告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施工面貌与实际进度相对应的定点摄影照片。3.承包人应在每周进度会议上按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周进度报表,其内容包括:(1)上周之前合同进度计划要求和实际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统计;(2)上周实际完成工程量统计;(3)下周计划完成的工程量;(4)工程质量情况;(5)要求监理人协调解决的主要问题。1.7.5进度会议1.监理人应在每周的某一日和每月末定期召开周、月进度会议,检查承包人合同进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工程变更、质量缺陷处理等问题,以及与其他承包人的相互干扰和矛盾。2.承包人应在每周、月进度会议上按规定的格式提交周、月进度报表。1.8工程质量的检查和检验1.8.1承包人的质量自检1.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3189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本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其内容应包括:(1)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框图;(2)质量检查的岗位设置及检查人员名单;(3)各主要工程建筑物施工,以及各施工工种的质量检查程序;(4)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的质量检查程序;(5)质量检查记录及验收单格式;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批准的格式,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定期提交监理人。3.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约请监理人共同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检查,作好质量事故检查的同期记录和事故处理的自检报告。监理人应参加为查明事故原因的试验和抽样检验,试验和检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1.8.2监理人的质量检查1.监理人为检查工程和工程设备质量的需要,可要求承包人提交材料质量和设备出厂合格证、材料试验和设备检测成果、施工和安装记录等,承包人应及时予以提供。承包人提供的合格证书、检测成果和施工安装记录等将作为工程和工程设备验收的附件。2.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试验用的材料样品和在现场钻取试件和使用承包人的测试设备进行试验检验,监理人还可要求承包人进行补充的试验检验。1.9验收1.9.1发包人的完工验收1.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或监理人)应会同承包人和有关部门,根据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对完工的工程项目进行检查验收。检查合格后,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及有关各方均应在检查验收单上签字后,作为工程完工预验收资料。2.承包人完成每项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后,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应组织承包人及有关各方进行完工预验收。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与完工验收要求,整编好验收资料,由参加验收各方共同签字后,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1.9.2竣工验收1.竣工验收应遵守《水利部30号令: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和《SL223-2008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的规定。2.各项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通用和专用合同条款第18.2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该项验收工程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按通用和专用合同条款第18.3款约定的程序和时限完成验收工作。3.各项工程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应整编以下竣工验收资料提交发包人,其内容包括:189 (1)验收工程的各项施工材料的试验检验成果;(2)监理人对验收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质量检查记录;(3)施工过程中,本项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变更文件及资料;(4)质量事故记录,以及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缺陷处理报告;(5)施工过程中,对验收工程质量的专题评定报告;(6)质量监督机构签认的质量鉴定报告和有关文件;(7)验收工程施工期的安全监测成果,以及工程设备的试运行检测成果;(8)监理人指示提交的其他竣工验收资料。1.9.3专项验收1.专项验收是指与国家和地方有关的对外永久交通、移民安置、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及通航等的专项工程验收。2.专项验收可与竣工验收一并进行,其竣工验收资料的整编内容可参照本章第1.9.2条的要求进行。1.9.4阶段验收根据国家对工程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需要,水利工程应进行阶段验收。1.9.5工程竣工验收1.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单项工程的竣工验收全部合格,并已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2.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发包人向国家主管部门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并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国家主管部门主持、发包人组织进行。1.10工程量计量方法1.10.1说明1.本合同工程项目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7条的约定进行计量。计量方法应符合本技术条款各章的有关规定。2.承包人应保证自供的一切计量设备和用具符合国家度量衡标准的精度要求。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凡超出施工图纸和本技术条款规定计量范围以外的工程量均不予计量。4.完成的实物工程量计量,应由承包人按施工图纸计算,或采用标准的计量设备进行秤量,并经监理人签认后,列入承包人的每月工程量报表。5.一切工程量的测量工作均应在监理人在场的情况下,由承包人负责测量。当发现不符合本工程施工图纸的测量成果,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重新测量后,由监理人核查确认。6.土石方开挖按自然方计量;土石方填筑按压实方计量。1.10.2重量计量189 1.凡以重量计量的材料,应由承包人合格的称量人员使用经国家计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秤量器,在监理人指定的地点进行称量。2.钢材的计量应按施工图纸所示的净值计量。钢筋应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批准的钢筋表中的直径和长度进行计算,不计入钢筋损耗、搭接和架设定位的附加钢筋量;预应力钢绞线、预应力钢筋和预应力钢丝的工程量,按锚固长度与工作长度之和计算重量;钢板和型钢材料按制成件的成型净尺寸和该项钢材的标准单位重量计算其工程量,不计其下料损耗量和施工安装等所需的附加钢材用量。施工附加量均应包括在有关钢筋、钢材和预应力钢材等各自的单价中,均不另行计量。1.10.3面积计量结构物面积的计量,应按施工图纸所示结构物尺寸线,或按监理人指示在现场实际量测的结构物净尺寸线进行计算。1.10.4体积计量1.结构物体积计量的计算,应按施工图纸所示结构物轮廓线内的实际工程量或按监理人指示在现场量测的结构物净尺寸线进行计算。经监理人批准,大体积混凝土中设计体积小于0.3m3的孔洞、排水管、预埋管和凹槽等工程量不予扣除,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要求对临时孔洞进行回填的工程量不重复计量。2.混凝土工程量的最终计量,应按监理人签认的已完工程的结构物净尺寸计算;土石方填筑工程量的最终计量,应按完工验收时实测结构物的工程量进行计量。1.10.5长度计量长度以m为单位计量,所有以延米“m”计量的结构物,除施工图纸另有规定外,应按平行于结构物位置的纵向轴线或基础方向的长度计算。1.11引用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规定1.11.1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遵行顺序水利工程的施工和安装应遵行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顺序为:1.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2.材料与工程设备供货合同中指定的专用技术标准;3.本合同技术条款中规定的施工安装技术要求;4.履行合同过程中,由监理人发出的指示与监理人批准的承包人提交件中有关施工安装的补充技术要求;1.11.2遵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规定技术条款中有关工程等级、防洪标准和工程安全鉴定标准等涉及工程安全的施工安装技术要求及其验收标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遇有矛盾时,应由监理人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进行修正。1.11.3新技术和新工艺的采用189 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要求,有权指示承包人或批准承包人采用新技术和新工艺,并增补和修改技术条款的内容。其增补和修改的内容中涉及变更时,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1.11.4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以最新版本为准本技术条款中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均标有出版年代,引用截止期为2008年,在本文本出版时均为有效。所有标准和规程规范都会被修订,故使用本合同工程技术条款时,应执行国家和各行业最新出版的版本中已被修改的相关数据和技术要求取代。1.12工程保险1.12.1投保险种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条的约定投保以下险种:1.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名义投保);2.人员工伤事故险(按各自管辖的人员投保);3.人身意外伤害险(按各自管辖的人员投保);4.第三者责任险(按各自管辖区投保);5.施工设备险;(由承包人负责投保)。1.12.2保险费用1.若本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1款约定的责任和内容,在本章工程量清单中专项列报。若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则承包人不需列报。2.承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应由承包人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2和20.3款约定的责任和内容,为全部现场施工人员办理保险,并按本章《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专项列报。3.承包人管辖区内的第三者责任险应由承包人根据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4款约定的责任和内容与本章《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专项列报。4.施工设备险由承包人负责投保,其保险费用计入施工设备的运行费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13支付列入本章的支付项目均执行总价支付。1.13.1进场费承包人为进行施工准备所需的人员和施工设备的调遣费和进场开办费,应由承包人按本章《工程量清单》所列的总价项目专项列报,发包人在开工通知发出后28天内支付。189 1.13.2临时设施建设费本章第1.3.1条所列的各项临时设施,应由承包人按本章《工程量清单》所列的总价项目分项列报。各项目总价中应包括各项临时设施的设计和施工所需人工、材料和试验检验,以及临时设施设备的安装和调试等全部费用(不包括临时设施设备的购置费)。1.13.3保险费发包人应按本章第1.12节的规定和本章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并按承包人提交的保险费付款凭证按实支付。1.13.4退场费工程完工验收后,承包人进行完工清场、撤退人员和设备、撤除临时工程、场地平整等所需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工作内容在《工程量清单》所列总价项目进行专项列报,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检查确认承包人完成全部清场撤退后予以支付。1.13.5其它费用除本章《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全部总价和单价项目所包含的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外,承包人按本章规定进行的其他各项工作,其所需费用均应分摊在有关项目的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14临时设施1.14.1施工交通(1)发包人修建的公路,承包人在合同实施期间负责管理、维修和养护道路。(2)承包人负责修建场内临时交通道路,并在合同实施期间负责管理、维修和养护道路。承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自行确定临时道路标准和宽度,并应做好路基和路面的排水设施,进行洒水除尘,将施工作业产生的扬尘公害减少至最低程度。(3)承包人修建道路不应危害邻近道路两侧的农田和民舍,维护好道路两侧的开挖和填筑边坡。(4)本合同承包人负责修建的施工道路、桥涵和停车场,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时,应按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4.1.8款的规定办理。1.14.2施工供电(1)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调试、管理和维修由发包人指定的输出端至所有施工区和生活区的输电线路及其全部配电装置和功率补偿装置。施工和生活用电电价以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电价为准。(2)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监理人免费提供施工现场值班室用电,包括提供供电装置和维护。189 (3)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4.1.8款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为进入现场的其他承包人提供用电方便。并可按固定电价乘以1.1系数收取电费,但承包人供电设施的管理、维护及供电损耗等费用不应另外收费。(4)供电方为确保供电设施的安全运行,将有计划安排临时及事故停电检修,为完成此类维修及维护而导致的电力供应中断给承包商带来的不便,发包人不负任何责任。(5)承包人按其自身需要,为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和生活用电,配备一定容量的事故备用电源,除发包人指定的降压变电站发生的电网停电事故外,承包人应自行负责其电力设备或备用电源出现故障所引起的损失。1.14.3施工供水(1)项目区地下水埋深较浅,但水质不能满足工程建设和施工人员生活用水的要求。项目区附近多为村庄,根据国家有关施工规范和饮用水标准,施工用水可就近从附近村庄运送。(2)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施工区和生活区的供水系统,包括修建为保证正常供水的引水、储水、水处理和抽排水设施等。(3)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4.1.8条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为进入现场的其他承包人提供施工和生活用水方便。(4)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监理人提供现场办公和生活用水,包括引向办公地点和生活区的引水管路架设及其设备的提供、安装和维修等。(5)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停水以及由本节第1.14.2条的规定供电中断造成的停水,承包人不得向发包人提出任何补偿要求。1.14.4施工照明(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工程所有施工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以及道路在内的施工区照明线路和照明设施。各区的最低照明度应符合本章的规定。(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4.1.8款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为进入现场工作的其他承包人架设施工和生活区的室外照明线路提供方便。1.14.5施工通讯(1)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前与当地有关部门协商解决通向施工现场的通讯线路和现场的通讯服务设施,并由承包人与当地有关部门签订包括话费支付办法的通信协议。(2)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施工现场的内部通189 讯服务设施。承包人应将其内部通讯服务设施,免费提供给发包人、监理人使用。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内部通讯设施时,应按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4.1-8款规定办理。1.14.6施工机械修配和加工厂(1)承包人应按本工程永久工程建筑物的施工要求修建施工机械修配和加工厂,包括:1)机械修配厂(站);2)钢筋加工厂;3)木材加工厂;4)模板加工厂。(2)承包人应负责上述加工厂的设计、施工及其各项设备和设施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1.14.7弃渣场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人指定的位置弃渣或临时堆土,并在临时堆存区内整平堆放。1.14.8仓库和堆料场(1)承包人应负责本工程施工所需的各项材料、设备仓库的设计、修建、管理和维护。(2)储存油料等特殊材料仓库应严格按监理人批准的地点进行布置和修建,并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规程的规定。(3)各种露天堆放的砂石骨料、土料、弃渣料及其它材料应按施工总布置规划的场地进行布置设计,场地周围及场地内应做防洪、排水等保护措施以防止冲刷和水土流失。1.14.9临时房屋建筑和公用设施(1)发包人不向承包人提供临时房屋建筑和公用设施,承包人应负责设计和修建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房屋建筑和公用设施,其内容包括:1)职工宿舍、食堂、医院、急救站、治安和公共卫生等房屋建筑及设施;2)文化娱乐和体育场地及设旅:3)消防车间的房屋建筑及设施。(2)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负责上述临时房屋和公用设施的设备和设施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护。1.15施工安全保护1.15.1承包人的安全保护责任(1)承包人必须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9.2款规定履行其安全保护职责。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14天内编制一份工程施工安全措施文件报送监理人审批,其189 内容应包括安全机构的设置、专职人员的配备以及防火、防噪声、防洪、救护、警报、治安、爆破和炸药管理等的安全措施。(2)承包人应加强对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应按本节第1.15.9条的规定编印安全防护手册发给全体职工。工人上岗前应进行安全操作的考试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3)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规程。若承包人责任区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通报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24h内向发包人提交事故情况的书面报告。(4)承包人应加强对危险作业的安全检查,建立专门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安检人员。1.15.2劳动保护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法的规定,定期发给在现场施工的工作人员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水鞋、雨衣、手套、手灯、防护面具和安全带等。承包人还应按照劳动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发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津贴和营养补助。1.15.3照明安全(1)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其照明度应不低于相关的规定。(2)在不便于使用电器照明的工作面应采用特殊照明设施。1.15.4接地及避雷装置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或避雷装置。承包人应负责避雷装置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1.15.5油料的存放和运输承包人应将油料存放在按本章规定设置的特殊材料仓库内,并应与施工现场和生活区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1.15.6消防(1)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管辖范围内履行其防火安全职责,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确保消防水源充足和供水系统工作正常。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率应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消防设备器材应经常检查和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的待命状态。(2)承包人应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训练。承包人还应对其辖区内发生的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负责。1.15.7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防护承包人应做好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防护工作。一旦发现有可能危及工程和人身财189 产安全的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预兆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的防洪和防灾措施,以确保工程和人员、财产的安全。1.15.8信号(1)承包人应在施工区内设置一切必需的信号装置,包括:1)标准道路信号;2)报警信号;3)危险信号;4)控制信号;5)安全信号;6)指示信号。(2)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和保护施工区内自设或发包人设置的所有信号装置,并按监理人的指示,经常补充或更换失效的信号装置。1.15.9安全防护手册承包人应编制适合本工程需要的安全防护手册,其内容应遵守国家颁布的各种安全规程。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将手册的复制清样提交监理人。安全防护手册除发给承包人全体职工外,还应发给发包人、监理人,安全防护手册的基本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1)防护衣、安全帽、防护鞋袜及防护用品的使用;(2)升降机和起重机的使用;(3)各种施工机械的使用;(4)汽车驾驶安全;(5)用电安全;(6)高边坡开挖作业的安全;(7)模板、脚手架作业的安全;(8)皮带运输机使用的安全;(9)混凝土浇筑作业的安全;(10)钢结构制造和安装作业的安全;(11)机修作业的安全;(12)压缩空气作业的安全;(13)高空作业的安全;(14)焊接作业的安全和防护;(15)油漆作业的安全和防护;(16)意外事故和火灾的救护程序;(17)防洪和防气象灾害措施;(18)信号和告警知识;189 (19)其它有关规定。1.16环境保护1.16.1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并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9.4条的有关规定,做好施工区的环境保护工作,防止由于工程施工造成施工区附近地区的环境污染和破坏。1.16.2环境保护措旋计划承包人应在编报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的同时,编制一份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保护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应包括:(1)施工弃渣的利用和堆放:(2)施工场地开挖的边坡保护和水土流失防治措施;(3)防止饮用水污染措施:(4)施工活动中的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等的治理措施;(5)施工区和生活区的卫生设施以及粪便、垃圾的治理措施;(6)完工后的场地清理。1.16.3施工弃渣的治理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做好施工弃渣的治理措施,保护施工开挖边坡的稳定,防止料场、永久建筑物基础和施工场地的开挖弃渣冲蚀河床或淤积河道。1.16.4环境污染的治理(1)承包人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控制地下工程施工的噪声、粉尘和有毒气体,保障工人的劳动卫生条件。(2)承包人应保护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应定时清除垃圾,并将其运至批准的地点掩埋或焚烧处理。承包人应在现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临时卫生设施,定期清扫处理。1.16.5场地清理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完工后的规定期限内,拆除施工临时设施,清除施工区和生活区及其附近的施工废弃物,并按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措施计划完成环境恢复。1.17现场施工测量及施工地质1.17.1测量基准(1)监理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8条的规定,在发出开工通知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基本资料和数据。(2)承包人接收监理人提供的测量基准后,应与监理人共同校测其基准点(线)189 的测量精度,并复核其资料和数据的准确性。(3)承包人应以监理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线)为基准,按国家测绘标准和本工程施工精度要求,测设用于工程施工的控制网,并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42天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1.17.2施工测量(1)承包人应负责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2)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的规定,提交计量测量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核。监理人可以使用承包人的施工控制网自行进行检查放样测量,亦可要求承包人在监理人直接监督下进行复核对照测量。若经双方协商同意,承包人可邀请监理人的测量人员联合进行计量测量,经双方核签的测量成果,可直接用于计量付款。(3)承包人应负责保护好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自行增设的控制网点,并提供通向网点的道路和防护栏杆。测量网点的缺失和损坏应由承包人负责修复。1.18现场试验1.18.1材料试验(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4条规定,自建现场材料试验室或委托有资质机构进行现场材料试验。自建的现场材料试验室应有资质认证,并配备足够的人员和设备。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56天内提交一份现场试验室的设置和材料试验计划或委托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2)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有关的规定,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如成品混凝土、钢筋、涂料以及工程指定的其它材料等)进行取样试验,承包人应将材料试验报告报送监理人。(3)若监理人建有材料试验室,可以根据监理工作的需要进行上述各项材料的抽样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向监理人提供试验材料的各种试件。未建有试验室的监理人,承包人应免费将其自建的现场材料试验室提供给监理人使用,提供抽样复检试件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1.18.2现场工艺试验(1)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在每项现场工艺试验开始前56天,将现场工艺试验的工艺设计和试验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项工艺设计和试验计划后的28天内批复承包人。(2)承包人通过现场工艺试验选定的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施工参数和质量控制标准等,均应编制现场工艺试验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并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用于施工。1.19保险189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20条的规定执行。1.20计量和支付1.20.1进退场费承包人为进行施工准备所需的人员和施工设备的调遣费和进场开办费,应由承包人按《工程量清单》所列的总价项目专项列报,无此项目者,其费用摊销在相应单价中。1.20.2临时设施建设费本章第1.9节所列的各项临时设施,应由承包人按《工程量清单》所列的总价项目分项列报。1.20.3退场费工程完工验收后,承包人进行完工清场、撤退人员和设备、撤离临时工程、场地平整和环境恢复等所需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工作内容在《工程量清单》所列总价项目进行专项列报,无此项目者,摊销在相应单价中。1.20.4其它费用除《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全部总价和单价项目所包含的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外,承包人按本章规定进行的各项工作,其所需费用均应分摊在各项目的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1.21施工协调1.21.1场地协调(1)本合同施工时还有相邻标段的承包人承担相关工程的施工。承包人应根据合同条款,本着协作的精神在监理人的协调下共同协商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场地争议。未达成协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令无条件执行,并不得为此提出任何工期及费用的要求。(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规定或监理人专门批准,为相邻标段的承包人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3)分标线处两侧各50m范围内的施工必须报监理人专门批准,对于基础开挖、土方回填等工作,监理人有权根据工程需要指定两侧任何一个承包人完成,承包人不得拒绝也不能提出任何延长工期、增加费用及以此提出索赔要求。1.21.2各方关系协调(1)根据本合同图纸以及报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总布置图的规定,凡划归相邻标段的承包人使用的施工场地,承包人必须在合同制定的日期之前撤出,撤出工作(包括场地清理等)应符合监理人的要求。(2)承包人与相邻标段的承包人在场地或其它设施的共同使用上发生矛盾时,将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调。189 (3)承包人应为相邻标段的承包人为满足工程需要而必须进行的施工提供方便,且应服从监理人的指令。1.22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1)除本技术条款另有规定外,承包人施工所用的材料、设备、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的检验和验收应符合本技术条款中引用的国家和行业颁布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规定的技术要求。(2)当本技术条款的内容与所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的规定有矛盾时,应以本技术条款的规定或监理人指示为准。(3)技术条款中有关工程等级、防洪标准和工程安全鉴定标准等涉及工程安全的规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的标准,遇有矛盾时应由监理人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修正,涉及变更的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的规定办理。(4)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要求,有权指示承包人或批准承包人采用新技术和新工艺,并增补和修改技术条款的内容。其增补和修改的内容涉及变更时,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的规定办理。(5)本合同引用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分别列在各章的技术条款内。(6)本合同技术条款中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都会被修订,修订的标准和规程规范应执行其最新版本。2施工导流及排水本工程充分利用原有的灌排体系,土方工程、衬砌工程和建筑物工程施工安排在渠道停水期进行,不存在施工导流问题。为保证建筑物工程质量,考虑施工期间采用潜水泵排除明水,同时采用轻型井点降低地下水位,以保持场地始终处于良好的排水状态,保证施工场地不积水和不受冲刷等损坏。每组井点为100米,抽水时间为5天。3土方开挖3.1说明3.1.1范围本节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土方开挖工程,以及监理人指明的其他土方明挖工程。其开挖工作内容包括:准备工作、场地清理、施工期排水、边坡测量、完工验收前的维护,以及将开挖可利用的土方运至其他工作面或废弃的土方运至监理人指定的堆放区并加以保护、处理等工作。189 3.1.2承包人的责任(1)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施工图纸的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按开挖线进行施工,若在开挖过程中偏离指定开挖线,应重新修正至监理人认可为止。因承包人自身失误所增加的工程量以及由此增加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2)承包人在施工前应详细了解工程地质结构、地形地貌和水文地质情况,对不良地质地段采取有效的预防性保护措施。若承包人根据实际地质情况需要修改开挖边坡时,应经监理人批准。(3)承包人因施工需要在施工图纸所示开挖线以外进行丌挖时,应在开挖工作开始前,报监理人的批准。由此增加的开挖、填筑(含混凝土回填)等费用由承包人计入投标报价,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4)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的施工用地范围,按发包人和监理人的指示将符合设计要求的开挖料有效储存,以用于其他项目的回填等。(5)承包人应妥善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在危险地带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夜间施工时,应安设足够的照明。(6)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规定完成基础的缺陷处理,以及监理人认为必须查明的基础特性所需的必要勘探及试验工作。对基础处理提出处理方案和施工措旅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后实施。(7)所有需要回填的开挖,一律按隐蔽工程处理。3.1.3主要提交件3.1.3.1施工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7天,按施工图纸和本技术条款的规定,提交一份包括下列内容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1)开挖施工平面和剖面布置图:2)开挖的方法和程序;3)施工设备配置和劳动力安排;4)出渣、弃渣利用措施:5)质量与安全保护措施;6)排水和降低水位措施;7)施工进度计划。3.1.3.2开挖放样资料工程开工前7天,承包人应将开挖前的实测地形和开挖放样剖面,报送监理人复核,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开挖。监理人的复核并不减轻承包人对其放线的准确性应付的责任,承包人不能因监理人纠正其自身放线错误而引起工程量的增加,向发包人要求支付额外费用。189 3.1.3.3完工验收资料开挖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8条的规定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1)土方明挖工程竣工平面和剖面图:(2)质量检查和验收报告;(3)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3.1.4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1)《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2)《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47—94;(3)《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83;(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地质规程》DL/T5109--1999。上述规范均在不断修改,合同执行中应采用监理人指定的有效版本。3.2场地清理场地清理包括植被清理和表土清挖。其范围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料场、存弃渣场等施工用地需要清理的全部区域的地表。3.2.1植被清理3.2.1.1承包人应负责清除开挖工程区域内的全部树木、树根、杂草、垃圾、废渣以及监理人指明的其它有碍物。清除和掘除的材料应放置在监理人指定的弃土场。3.2.1.2主体工程的施工场地清理,必须根据监理人的要求延伸到离施工详图所示最大开挖边界或建筑基础外侧5m的水平距离。3.2.1.3承包人在实施本节规定的施工时,必须特别注意尽最大的实际可能保护清理区域范围外的坝体安全。一旦因施工作业而造成上述区域以外的毁坏,承包人应负责赔偿。3.2.2表土的清除、堆放和使用3.2.2.1表土系指包含细根须、草木植物、覆盖草等的表层有机质土壤,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指示的开挖深度开挖表土,就近堆放于发包人和监理人指定的位置并推平。表土堆积体不宜过高,防止冲刷流失。3.2.2.2堆存的表土属发包人所有,发包人将合理支配用于工程区的环境保护、土壤保护等工作。承包人也可用于环境保护和竣工后工程区的清理恢复工作,但需经监理人批准。3.2.2.3场地清理的费用,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土方明挖或其它有关项目的单价和总价中,不单独计量和支付。3.3土方开挖3.3.1土方开挖定义189 土方开挖包括可以直接使用手工操作或土方机械进行施工开挖的设计开挖线以内的全部材料开挖,如表土、粘土、砂壤土、砂砾石、软石、松散坍塌体和垃圾等。3.3.2开挖区域的临时道路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场内交通道路布置,并结合施工开挖区的开挖方法和开挖运输机械的运行路线,规划施工临时道路。3.3.3除监理人另有特殊规定和专门书面通知外,所有主体工程的基础和边坡开挖,应在干场进行施工。3.3.4开挖线必须符合施工详图的规定。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经常校核开挖平面位置、高程、控制桩号、水准点核边坡坡度等是否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监理人有权随时检验承包人的上述校核测量成果,承包人应配合监理人的检验工作。3.3.5在雨季施工时,承包人应有保证基础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的技术措施,防止雨水冲刷开挖完成的基础和边坡。3.3.6承包人应采取一切预防措施避免扰动开挖线之外的表土、土方。施工中应按设计开挖图控制开挖边线,要求不出现欠挖,而且尽量不超挖。采用机械开挖后,为不破坏基础结构,便于下一步砌石工程施工,应预留20cm的保护层。否则,由于施工开挖不当,影响基础质量,而导致监理人提出必要处理措施的一切费用,均应由承包人承担。3.3.7基础开挖应自上而下进行。丌挖时应确保边坡安全,不准采取自下而上或造成土体倒悬的开挖方式。在土方明挖过程中,如边坡出现裂缝或滑动迹象,承包人应立即暂停施工,通知监理人,采取应急措施。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设置观测点,及时观测边坡变化情况,并做好记录。3.3.8边坡安全的应急措施土方明挖过程中,如出现裂缝和滑动迹象时,承包人应立即暂停施工和采取应急抢救措施,并通知监理人。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设置观测点,及时观测边坡变化情况,并做好记录。3.4施工期临时排水承包人应在需要排水的开挖区设置临时性表面排水设施,以排除流水和积水,承包人应提出详细的施工期临时排水措施。承包人采取的临时排水措施,应注意保护已开挖的永久边坡面及附近建筑物及其基础免受冲刷和侵蚀破坏。3.5开挖渣料的利用3.5.1开挖渣料专用于本工程凡可利用的开挖渣料归发包人所有,开挖料应按监理人的指定位置弃置、整平堆放,本合同段工程范围内土方的开挖和回填在区域内进行合理平衡。3.6质量检查和验收189 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开挖进行以下各款所列项目的质量检查和验收。3.6.1开挖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检查(1)按施工图纸所示检查开挖剖面和测量放样成果,经监理人复核签认后作为工程量计量的依据。(2)按监理人指示,对开挖区周围进行检查,经监理人复查确认达到安全标准后,才能开始开挖。3.6.3开挖质量的检查(1)按旋工图纸要求检查开挖面的平面尺寸、标高和平整度;(2)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检查保护层的软弱夹层和破碎带的清理质量。3.6.4开挖工程的验收开挖完成后,应进行开挖工程的验收,承包人应为验收提交以下资料:(1)开挖后的竣工图:(2)建基面岩体检测成果(如超声波测试):(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记录;(4)监理人的质量验收单。3.6.5完工验收开挖工程全部完成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8条的规定,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应按本章第3.1.3.3款规定的内容提交完工验收资料。3.7计量和支付(1)场地清理包括原有设施拆除,植被、废碴、垃圾、树根挖除,表土开挖、运输和堆放,其工程量和费用,均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相应土方开挖项目每立方米单价中或其它相关项目中,不再单独进行计量和支付。(2)土方开挖以立方米为单位进行计量。土方开挖前承包人应对开挖区域的原地进行复测。计量支付应按施工图所标明的开挖线及纵坡和经监理人认可的上述复测资料进行计算。超出支付线的任何超挖工程量的费用均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相应土方明挖项目每立方米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3)竣工清理的费用应包含在相应的开挖费用中,不单独列项支付。(4)除施工图纸中已标明或监理人指定作为永久性工程排水设施外,一切为土石方开挖所需的临时性排水设施(包括排水设备的采购、安装、运行和维修、拆除等)均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相应开挖项目的单价中,不单独列项支付。4土方填筑工程4.1说明4.1.1范围189 本节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旋工图纸所示的土方填筑工程,以及监理人指明的其他土方填筑工程。其填筑工作内容包括:准备工作、边坡测量、完工验收前的维护等工作。4.1.2承包人的责任(1)承包人应按旅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本章第4.1.1条内的全部工作。(2)承包人应结合本工程对开采和填筑的土料进行合理的平衡,保证填筑工程供料的连续和均衡。(3)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技术指标,以及按本技术条款的规定完成全部施工作业。4.1.3主要提交件4.l.3.l承包人应按施工图和本技术条款规定,提供本节所述的土方填筑和碾压所需的全部劳务、监管人员、承包人设备、设施和材料。4.1.3.2土方填筑施工措施计划在填筑工程开工前5天,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和相应的技术规范要求,提交填筑和碾压的簏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浚项施工措施的内容应包括:(1)施工总布置;(2)土方填筑程序和方法;(3)土方平衡计划;(4)施工机械设备配置;(5)材料加工和供应;(6)防渗结构的施工方法;(7)进度计划;(8)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4.1.3.3地形测量资料土方填筑工程开工前2天,承包人应将填筑区基础开挖验收后实测的平、剖面地形测量资料报送监理人,经监理人签认的地形测量资料作为填筑工程量计量的原始依据(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超挖部分除外)。4.1.3.4现场生产性试验计划和试验成果报告土方填筑工程开工前5天,承包人应根据土方填筑料源,提交一份现场生产性试验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试验成果应报送监理人。4.1.3.5完工验收资料土方填筑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为监理人进行完工验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1)土方填筑工程(包括填筑体防渗结构)竣工图;(2)土方填筑现场生产性试验成果;189 (3)土方填筑质量报告;(4)施工期的观测成果;(5)质量事故处理报告;(6)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4.1.4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但不限于)(1)《碾压式土石坝施工规范》DL/T5129—2001;(2)《土工试验规程》SD237一1999;(3)《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GB50290—98;(4)《土工合成材料测试规程》SL/T2351999;(5)《水利水电工程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SL/T225~98;(6)《土工试验规程》SL237—1999;(7)《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98;(8)《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SL239—1999。上述规范均在不断修改,合同执行中应采用工程师指定的有效版本。4.2土方填筑4.2.1说明工程区各部位的填筑工作,必须在其基础上按本技术条款的要求处理和清理完毕,并在监理人签署验收合格证后才能进行。4.2.2土方填筑的技术要求:(一)填筑材料土料一般利用本合同段开挖土方填筑。回填土料要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杂质土等特殊土料和冻土块回填。(二)填筑1.填筑作业(1)填筑作业面应分层统一铺土、统一碾压,并配备人员或平土机具参与整平作业,严禁出现界沟。(2)相邻施工段的作业面宜均衡上升,若段与段之间不可避免出现高差时,应以斜坡面相接。(3)已铺土料表面在压实前被晒干时,应洒水湿润。(4)用光面碾磙压实粘性土填筑层,在新层铺料前,应对压光层面作刨毛处理。填筑层检验合格后因故未继续施工,因搁置较久或经过雨淋干湿交替使表面产生疏松层时,复工前应进行复压处理。(5)若发现局部“弹簧土”、层间光面、层间中空、松土层或剪切破坏等质量问题时,应及时进行处理,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准铺填新土。189 2.铺料作业(1)应按设计要求将土料铺至规定部位,严禁将砂(砾)料或其他透水料与粘性土料混杂,土料中的杂质应予以清除。(2)铺料厚度和土块直径的限制尺寸,宜通过碾压试验确定;(3)铺料时,应在设计边线外侧各超填一定余量:人工铺料宜为lOcm,机械铺料宜为30cm。3.压实作业(1)压实度应满足设计要求,施工前承包人应根据土质类别进行碾压试验,按照规定的压实度确定干密度指标。(2)机械碾压不到的部位,应辅以夯具夯实,夯实时就采用连环套打法,夯迹双向套压,夯压夯1/3,行压行1/3;分段、分片夯实时,夯迹搭压宽度应不小于1/3夯径。(3)砂砾料压实时,洒水量宜为填筑方量的20%~40%;中细砂压实的洒水量,宜按最优含水量控制。(4)本工程施工需严格按《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00—98及其他有关规范规定进行。4.3完工验收土方填筑工程全部完成后,承包人应按4.1.3.5条规定,向监理人提交验收资料,申请完工验收。4.4计量与支付4.4.1填筑工程最终工程量的计量,按施工图纸所示各种填筑体的尺寸和本技术条款4.1.3.3条的规定,计算各种填筑体的工程量。4.4.2上述支付包括填筑所需的加工、运输、堆存、现场生产性试验、填筑、土料填筑过程中的含水量调整以及质量检查和验收等工作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4.4.3地基检查清理的费用应包括在相应的填筑费用内,不再单独支付。5砌体工程5.1说明5.1.1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护砌工程,以及监理人指示的其他砌体工程等。5.1.2承包人的责任(1)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和监理人指示,负责砌体材料的修琢加工、砌筑189 场地清理排水、材料的试验和供应、设备的配置和维修、工程质量的检验和验收等工作,以及提供为完成上述砌体工程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施工设备和辅助设施等。(2)承包人应负责砌体工程胶凝材料(如水泥砂浆等)的试验工作,择优选定其配合比、稠度,并应达到施工图纸要求的强度。(3)承包人应按本章第5.1.3节的各项规定,提交砌体工程施工措施计划和施工工艺,报送监理人批准后,方可施工。5.1.3主要提交件5.1.3.1施工措施计划每项砌体工程开工前旦天,承包人应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1)施工平面布置图;(2)砌体工程施工方法和程序;(3)施工设备的配置;(4)场地排水措施;(5)质量和安全保证措施;(6)施工进度计划。5.1.3.2砌体石料的材料试验报告承包人应在砌体工程开工前王天,将工程采用的石料、试验成果,报送监理人批准。未经批准的材料,不得使用。5.1.3.3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在砌体工程砌筑过程中,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提交施工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其内容包括:(1)砌体材料的取样试验成果;(2)砌体工程基础的质量检查记录;(3)砌体工程砌筑的质量检查记录;(4)质量事故处理记录。5.1.3.4完工验收资料承包人应为监理人进行砌体工程的完工验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1)砌体工程竣工图;(2)砌体材料试验报告;(3)砌体工程基础的地质测绘资料;(4)砌体工程的砌筑质量报告;(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189 5.1.4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1)《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4)《砖石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3—83;(5)《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SLl76—1996;(7)《浆砌石坝施工技术规定》(试行)SDl20~84。5.2砌石工程5.2.1材料5.2.1.1砌石砌石体的石料材质应坚实新鲜,无风化剥落层或裂纹,石材表面无污垢、水锈等杂质,用于表面的石材,应色泽均匀。石料的物理力学指标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5.2.1.2砂砂的质量应符合SDl20-84表2.1.2和表2.1.3的规定。砂浆采用的砂料,要求粒径为0.15~5mm,细度模数为2.5~3.O,砌筑毛石砂浆的砂,其最大粒径不大于5mm;砌筑料石砂浆的砂,最大粒径不大于2.5mm。砂浆用砂不得含有有害杂物,砂浆用砂的含泥量应满足下列要求:l、对水泥砂浆和强度等级不小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5%;2、人工砂、山砂及特细砂,应经试配能满足砌筑砂浆技术条件要求。5.2.1.3水泥和水。(1)砌筑工程采用的水泥品种和标号应符合本技术条款的规定,到货的水泥应按品种、标号、出厂日期分别堆存,受潮湿结块的水泥,禁止使用。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检验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批号为一批。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结果使用。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2)应按本章的有关条款规定的用水质量标准,拌制砂浆。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63的规定。5.2.1.4胶凝材料(用于砌筑工程的水泥砂浆)(1)砂浆的配合比必须满足施工图纸规定的强度和施工和易性要求,配合比通过试验确定。当砌筑砂浆的组成材料有变更时,其配合比应重新确定。施工中承包人需要改变砂浆的配合比时,应重新试验、并报送监理人批准。(2)拌189 制砂浆,应严格按试验确定的配料单进行配料,严禁擅自更改。凡在砂浆中掺入有机塑化剂、早强剂、防冻剂等,应经检验和试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有机塑化剂应有砌体强度的型式检验报告。(3)砂浆现场拌制时,各组分材料应采用重量计量。(4)砂浆应采用机械搅拌,自投料完算起,搅拌时间: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不得少于2min;水泥粉煤灰砂浆和掺用外加剂的砂浆不得少于3min;掺用有机塑化剂的砂浆,应为3~5min。(5)砂浆应随拌随用。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应分别在3h和4h内使用完毕:当施工期最高气温超过30摄氏度时,应分别在拌成后2h和3h内使用完毕。在运输或贮存中发生离析、析水的砂浆,砌筑前应重新拌和,已初凝的胶凝材料不得使用。5.2.2浆砌石体砌筑5.2.2.1一般要求(1)砌石体应采用铺浆法砌筑,砂浆稠度应为30—50mm,当气温变化时,应适当调整。(2)采用浆砌法砌筑的砌石体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对不能同时砌筑的面,必须留置临时间断处,并应砌成斜搓。(3)砌石体尺寸和位置的允许偏差,不应超过GB50203~2002表7.2.3中的规定。5.2.2.2毛石砌体(1)砌筑毛石基础的第一皮石块应座浆,且将大面向下。毛石基础扩大部分,若做成阶梯形,上级阶梯的石块应至少压砌下级阶梯的l/2,相邻阶梯的毛石应相应错缝搭接。(2)毛石砌体应分皮卧砌,并应上下错缝、内外搭砌,不得采用外面侧立石块、中间填心的砌筑方法。(3)毛石砌体灰缝厚度应为20—30mm,砂浆应饱满,石块蒯较大的空隙应先填塞砂浆,后用碎块或片石嵌实,不得先摆碎石块后填砂浆或干填碎石块的施工方法,石块问不应相互接触。(4)毛石砌体第一皮及转角处、交接处和洞口处应选用较大的平毛石砌筑。(5)毛石墙必须设置拉结石。拉结石应均匀分布、相互错开,一般每0.7m2墙面至少应设置一块,且同皮内的中距不应大于2m。拉结石的长度,若其墙厚等于或小于400m时,应等于墙厚;墙厚大于400mm时,可用两块拉结石内外搭接,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50m,且其中一块长度不应小于墙厚的2/3。5.2.2.3料石砌体(1)料石基础砌体的第一皮应采用丁砌层座浆砌筑。阶梯形料石基础的上级阶梯189 料石应至少压砌下级阶梯的1/3。(2)料石各面加工允许偏差应按相关的规定执行。如有特殊要求,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加工。(3)料石砌体的灰缝厚度,应按料石种类确定,细料石砌体不大于5mm,半细料石砌体不大于10mm,粗料石和毛料石砌体不大于20mm。料石种类允许偏差(mm)宽度、厚度长度细料石、半细料石±3±5粗料石±5±7毛料石±10±15(4)砌筑料石砌体时,料石应放置平衡,砂浆铺设厚度应略高于规定的灰缝厚度。其高出厚度:细料石和半细料石为3~5mm,粗料石和毛料石为6~8m。(5)料石砌体应上下错缝搭砌,砌体厚度等于或大于两块料石宽度时,若同皮内全部采用顺砌,则每砌两皮后,应砌一皮丁砌层;若在同皮内采用丁顺组砌,则丁砌石应交错设置,其中距应不大于2m。5.2.2.4养护砌体外露面,在砌筑后12-18h之间应及时养护,经常保持外露面的湿润。养护时间:水泥砂浆砌体一般为14天,混凝土砌体为21天。5.2.3水泥砂浆勾缝防渗(1)采用料石水泥砂浆勾缝作为防渗体时,防渗用的勾缝砂浆应采用细砂和较小的水灰比,灰砂比控制在1:1至1:2之间。(2)防渗用砂浆应采用P032.5以上的普通硅酸盐水泥。(3)清缝应在料石砌筑24h后进行,缝宽不小于砌缝宽度,缝深不小于缝宽的2倍,勾缝前必须将槽缝冲洗干净,不得残留灰渣和积水,并保持缝面湿润。(4)勾缝砂浆必须单独拌制,严禁与砌体砂浆混用。(5)当勾缝完成和砂浆初凝后,砌体表面应刷洗干净,至少用浸湿物覆盖保持21天,在养护期间应经常洒水,使砌体保持湿润,避免碰撞和振动。5.2.4干砌石工程5.2.4.1选用的护坡石应质地峰硬、新鲜、未风化,不得使用裂石和风化石,单块重量不小于30kg,最小边长不小于20cm。5.2.4.2铺筑时,石块要用手锤加工成方块石,长度在30cm以下的石块连续使用不得超过4块,且两端需加丁字石,一般长条形丁向砌筑,不得顺长使用。不得出现通缝、三角缝、浮石、空洞,砌筑缝宽应小于1.Ocm,无长度在O.5m以上的连续缝。砌石厚度允许偏差为设计厚度的±10%,坡面平整度要求凸凹不超过3cm。189 5.2.5砌体基础准备与反滤层5.2.5.1所有砌体基面应平整,表层的草皮、腐植土、杂物、垃圾等均应清除,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压实或夯实。在基础准备未得到监理人验收签证前不得进行反滤层或砌体的施工。5.2.5.2反滤层应按设计要求的厚度、范围和材料要求分层铺筑,铺设应平整、密实、厚度均匀。5.3质量检查和验收5.3.1砌石工程质量检查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款所列项目的质量检查,检查记录应报送监理人。5.3.1.1原材料的质量检查(1)砌石工程所用的毛石和料石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本章的规定进行物理力学性能和外形尺寸的检查。(2)用于砌石的水泥、水、外加剂以及砂等原材料应按监理人指示及本章的规定进行质量检查。5.3.1.2胶凝材料(包括水泥砂浆)的质量检查(1)应按监理人指示定期检查砂浆材料的配合比。(2)水泥砂浆的均匀性检查:定期在拌和机口出料时问的始末各取一个试样,测定其湿容重,其前后差值每立方米不得大于35kg。(3)水泥砂浆的抗压强度检查:同一标号砂浆试件的数量,28天龄期的每50立方米,砌体取成型试件一组3个。5.3.1.3浆砌料石和毛石砌体质量检查(1)外观检查:砌体砌筑面的平整度和勾缝质量、石块嵌挤的紧密度,缝隙砂浆的饱满度、沉降缝贯通情况等的外观质量检查。(2)料石和毛石砌体的尺寸和位置的允许偏差检查:其检查方法按GB50203--2002的规定执行。5.3.2砌体工程验收(1)砌体工程砌筑前进行砌筑体测量放样成果的检查和基础面开挖清理质量的检查和验收。(2)在砌体工程砌筑过程中,按本章的有关规定对砌体工程的各项材料和砌体砌筑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3)完工验收。每项砌体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8条的规定。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按本章第5.1.3.4款的规定向监理人提交完工验收资料。189 5.4计量和支付(1)砌石体以施工图纸所示的建筑物轮廓线或经豁理人批准实施的砌体建筑物尺寸量测计算的工程量以立方米(m3)为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进行支付。(2)砌石工程砌体所用的材料(包括水泥、砂石骨料、外加剂等胶凝材料)的采购、运输、保管、材料的加工、砌筑、试验、养护、质量检查和验收等所需的人工、材料以及使用设备和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均包括在砌筑体每立方米单价中。(3)因施工需要所进行砌体基础面的清理和施工排水,均应包括在砌筑体工程项目每立方米单价中,不单独计量支付。6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6.1说明6.1.1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所有混凝土工程。6.1.2混凝土工程分类普通混凝土(含钢筋混凝土)、预制混凝土。6.1.3承包人的责任(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骨料系统的生产、预冷、运输以及试验检验所需的全部设备和辅助设施;(2)承包人应负责进行各种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混凝土的拌和、运输、浇筑、冷却、抹面、养护、维修和取样检验等全部混凝土施工作业,以及为浇筑混凝土所需原材料的采购、运输、验收和保管;(3)负责提供模板的材料以及进行工程所需模板的设计、制作、安装、维修和拆除;(4)负责提供止水和止浆、施工缝、收缩缝、控制缝等所需的材料及其制作、安装和施工;(5)负责提供钢筋混凝土结构的钢筋和锚筋材料及其制作、运输和安装。(6)负责提供混凝土温度控制所需的材料和有关设施设备的采购、供应、制作和安装,并进行混凝土冷却和养护:(7)负责提供混凝土表面保护所需的材料和有关设备的采购、供应、制作、安装。6.1.4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92;(3)《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l75—99;189 (4)《液压滑动模板旋工技术规范》GBJl13—87;(5)《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l07—87;(6)《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2006;(7)《钢筋焊接及验收规范》JGJl8—96;(8)《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5144—200l;(9)《水工混凝土外加剂技术规程》DL/T5100一1999;(10)《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DL/T5150一2001;(11)《水工混凝土砂石骨料试验规程》DL/T515l一2001;(12)《水工混凝土水质分析试验规程》DL/T5152—200l;(13)《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GBl3013—1991;(14)《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l499—1998;(15)《水工混凝土掺用粉煤灰技术规范》DL/T5055一1996;(16)《水工混凝土钢筋施工规范》DL/T5169—2002;(17)《水电水利工程模板施工规范》DL/T5110—2000;(18)《水工建筑物止水带技术规范》DL/T5215—2005。6.2模板6.2.1说明(1)承包人应负责模板的材料供应、设计、制作、运输、安装和拆除等全部模板作业。模板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保证模板结构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能承受混凝土浇筑和振捣的侧向压力和振动力,防止产生移位,确保混凝土结构外形尺寸准确,并应有足够的密封性,以避免漏浆。(2)承包人应在模板加工前7天,按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提交一份包括本工程各种类型模板(包括特种模板)的材料品种和规格、模板的结构设计以及混凝土浇筑模板的制作、安装和拆除等的模板设计和施工措施文件,报送监理人审批。6.2.2材料(1)模板和支架材料应优先选用钢材、钢筋混凝土或混凝土等模板材料。(2)模板材料的质量应符合本合同指明的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3)木材的质量应达至JJIII等以上的材质标准。腐朽、严重扭曲或脆性的木材严禁使用。(4)钢模面板厚应不小于3mm,钢板面应尽可能光滑,不允许有凹坑、皱折或其它表面缺陷。(5)模板的金属支撑件(如拉杆、锚筋及其它锚固件等)材料应符合本章的有关规定。6.2.3制作189 (1)模板的制作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的建筑物结构外形,其制作允许偏差不应超过DL/T5110一2000的规定。(2)异型模板,滑动式、移动式模板,永久性特种模板的允许偏差,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模板设计文件中的规定执行。6.2.4安装(1)应按施工图纸进行模板安装的测量放样,重要结构应设置必要的控制点,以便检查校正。(2)模板安装过程中,应设置足够的临时固定设施,以防变形和倾覆。(3)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大体积混凝土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应遵守DL/T51lO一2000的规定;结构混凝土的模板允许偏差,应遵守GB50204--2002的规定。6.2.5模板的清洗和涂料(1)钢模板在每次使用前应清洗干净,为防锈和拆模方便,钢模面板应涂刷矿物油类的防锈保护涂料,不得采用污染混凝土的油剂,不得影响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的质量。若检查发现在已浇的混凝土面沾染污迹,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清除。(2)木模板面应采用烤涂石蜡或其它保护涂料。6.2.6拆除(1)模板拆除时限,除符合施工图纸的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不承重侧面模板的拆除,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其表面及棱角不因拆模而损伤时,方可拆除;在墩、墙和柱部位在其强度不低于3.5MPa时,方可拆除。底模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下表的规定后,方可拆除。(2)钢筋混凝土或混凝土结构承重模板的拆除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并应遵守本条第(1)项的规定。(3)经计算和试验复核,混凝土结构物实际强度已能承受自重及其它实际荷载时,应经监理人批准后,方能提前拆模。6.2.7特种模板滑升模板、拉模和钢模台车等的设计、制造、安装和质量控制应按DL/T5110—2000有关的规定执行。特种模板拆除时限,由承包人报请监理人审批。6.2.8计量和支付混凝土浇筑使用的模板以项计量,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总价支付。总价支付包括模板材料的提供、模板的制作、安装、维护及拆除和质量检查和验收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以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6.3钢筋6.3.1说明189 (1)承包人应负责钢筋材料的采购、运输、验收和保管,并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4条的规定,对钢筋进行进厂材质检验和验点入库,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参加检验和验点工作。(2)钢筋作业包括本技术条款规定的钢筋、钢筋网、钢筋骨架和锚筋等的制作加工、绑焊、安装和预埋工作。(3)若承包人要求采用其它种类的钢筋替代施工图纸中规定的钢筋,应将钢筋的替代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6.3.2钢筋的材质(1)钢筋混凝土结构用的钢筋应符合热轧钢筋主要性能的要求。(2)每批钢筋均应附有产品质量证明书及出厂检验单,承包人在使用前,应分批进行以下钢筋机械性能试验:1)钢筋分批试验,以同一炉(批)号、同一截面尺寸的钢筋为一批,取样的重量不大于60kg;2)根据厂家提供的钢筋质量证明书,检查每批钢筋的外表质量,并测量每批钢筋的代表直径;3)在每批钢筋中,选取经表面检查和尺寸测量合格的两根钢筋中各取一个拉力试件(含屈服点,抗拉强度和延伸率试验)和一个冷弯试验,如一组试验项目的一个试件不符合监理人规定数值时,则另取两倍数量的试件,对不合格的项目作第二次试验,如有一个试件不合格,则该批钢筋为不合格产品。(3)水工结构非预应力混凝土中,不得使用冷拉钢筋。6.3.3钢筋的加工和安装(1)钢筋的表面应洁净无损伤,油漆污染和铁锈等应在使用前清除干净。带有颗粒状或片状老锈的钢筋不得使用。(2)钢筋应平直,无局部弯折,钢筋的调直应遵守以下规定:1)采用冷拉方法调直钢筋时,I级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4%;II、III级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1%;2)冷拔低碳钢丝在调直机上调直后,其表面不得有明显擦伤,抗拉强度不得低于施工图纸的要求。(3)钢筋加工的尺寸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钢筋的弯钩弯折加工应符合DL/T5169—2000的有关规定。(4)钢筋焊接和钢筋绑扎应按GB50204--2002第四节和第五节的规定,以及施工图纸的要求执行。(5)钢筋的气压和安装应遵守以下规定:1)气压焊可用于钢筋在垂直、水平和倾斜位置的对接焊接,当两钢筋直径不189 同时,其两直径之差不得大于7mm。2)气压焊施焊前,钢筋端面应切平,钢筋边角毛刺及端面上铁锈、油污和氧化膜应清除干净,并经打磨露出金属光泽,不得有氧化现象。3)安装焊接夹具和钢筋时,使两根钢筋的轴线在同一直线上,两根钢筋之间的局部缝隙不得大于3mm。4)气压焊接时,应根据钢筋直径和焊接设备等具体条件选用等压法,在两根钢筋缝隙密合和镦粗过程中,对钢筋施加的轴向压力,按钢筋横截面面积计算应为30~40MPa。6.3.4计量和支付钢筋按本合同施工图纸配置的钢筋计算,每项钢筋以监理人批准的钢筋下料表所列的钢筋直径和长度换算成重量进行计量。承包人为施工需要设置的架立筋,在切割、弯曲加工中损耗的钢筋重量,不予计量,各项钢筋分别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吨单价支付,单价中包括钢筋材料的采购、加工、运输、储存、安装、试验以及质量检查和验收等所需全部人工、材料以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6.4普通混凝土(含钢筋混凝土)6.4.1说明本节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或监理人指示的所有各种类型建筑物的普通钢筋混凝土工程。6.4.2主要提交件(1)施工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混凝土浇筑前56天,提交一份混凝土工程的旋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包括:水泥、钢筋、骨料和模板的供应计划以及混凝土分层分块浇筑程序图和施工进度计划等。混凝土浇筑程序图应按施工图纸要求,详细编制各工程部位的混凝土浇筑以及钢筋绑焊、预埋件安装等的施工方法和程序。若承包人在编制混凝土浇筑程序时,需要修改施工图纸规定的施工缝位置时,应报监理人批准。(2)现场试验室设置计划在混凝土工程开工前84天,承包人应提交现场试验室的设置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包括现场试验室的规模、实验设备和项目、试验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等。(3)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混凝土工程的详细施工记录和报表,其内容应包括:1)逐月的混凝土浇筑数量、累计浇筑数量;189 2)各种原材料的品种和质量检验成果;3)混凝土等级和配合比;4)月浇筑计划中实施浇筑起迄时间;5)混凝土的冷却、保温和养护的作业记录;6)混凝土出机口和浇筑点的浇筑温度;7)模板作业记录和各部件拆模日期;8)钢筋作业记录和各构件实际钢筋用量;9)混凝土试件的试验成果;lO)混凝土质量检验记录和质量事故处理记录等。(4)完工验收资料承包人应为监理人进行各项混凝土工程的完工验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1)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竣工图;2)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成型复测成果;3)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隐蔽工程及其部位的质量检查验收报告;4)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永久观测设施的竣工图和施工观测资料;5)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缺陷修补和质量事故处理报告;6)监理人指示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6.4.3混凝土材料6.4.3.1水泥(1)水泥品种:承包人应按各建筑物部位施工图纸的要求,配置混凝土所需的水泥品种,各种水泥均应符合本技术条款指定的国家和行业的现行标准。(2)发货:每批水泥出厂前,承包人均应对制造厂水泥的品质进行检查复验,等批水泥发货时均应附有出厂合格证和复检资料。每批水泥运至工地后,监理人有权对水泥进行查库和抽样检测,当发现库存或到货水泥不符合本技术条款的要求时,监理人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3)运输:水泥运输过程中应注意其品种和标号不得混杂,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泥受潮。(4)贮存:到货的水泥应按不同品种、标号、出厂批号、袋装或散装等,分别贮放在专用的仓库或储罐中,防止因贮存不当引起水泥变质。袋装水泥的出厂日期不应超过3个月,散装水泥不应超过6个月,快硬水泥不应超过1个月,袋装水泥的堆放局度不得超过15袋。6.4.3.2水水质应符合《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2006的规定,6.4.3.3骨料189 (1)混凝土骨料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料源进行生产,对含有活性成分的骨料必须进行专门试验论证,并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使用。(2)堆放骨料的场地,应有良好的排水系统。不同粒径的骨料应分别堆存,严禁相互混杂和混入泥土;装卸时,粒径大于40mm的粗骨料的净自由落差不应大于3m,应避免造成骨料的严重破碎。(3)骨料堆放时,不宜堆成斜坡或锥体,以防止产生分离。骨料仓应有足够的数量和容量,并应维持一定的堆料厚度。砂仓的容积、数量还应满足砂料脱水的要求。(4)细骨料的质量技术要求规定如下:1)细骨料的细度模数,应在2.4~3.0范围内,测试方法按SL352—2006第2.1条有关的规定进行;2)砂料应质地坚硬、清洁、级配良好,使用山砂、特细砂应经过试验论证;3)天然砂料按粒径分为两级,人工砂可不分级;4)砂料中有活性骨料时,必须进行专门试验论证;5)其它砂的质量技术要求应符合GB/T14684—2001和DL/T5144—2001的规定。(5)粗骨料的质量要求应符合以下规定:1)粗骨料的最大粒径,不应超过钢筋最小净间距的2/3及构件断面最小边长的l/4,素混凝土板厚的i/2,对少筋或无筋结构,应选用较大的粗骨料粒径。2)施工中应将骨料按粒径分成适当的级配。采用连续级配或间断级配,应由试验确定并经监理人同意,如采用间断级配,应注意混凝土运输中骨料的分离问题;3)含有活性骨料、黄锈等的粗骨料,必须进行专门试验论证后,才能使用;4)其它粗骨料的质量要求应符合GB/T14685—2001和DL/T5144—2001的规定。6.4.3.4粉煤灰和其它活性掺合料(1)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采购用于混凝土中的活性掺合料,承包人应将拟采购的活性材料供应厂家、材料样品、质量证明书和产品使用说明书报送监理人。(2)活性材料应通过试验验证,其质量指标应符合监理人指定的下列有关标准:1)《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l596—91;2)《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标准》GBJl46—90;3)《水工混凝土掺用粉煤灰技术规范》DL/TS055—96;4)其它经监理人同意的有关标准。(3)掺和料的运输和储存,应严禁与水泥等其它粉状材料混装,以避免交叉污染。6.4.3.5外加剂(1)用于改善混凝土性能的外加剂(包括减水剂、加气剂、缓凝剂、速凝剂和189 早强剂等),其质量应符合DL/T5100—1999第4.1_l条至第4.1_4条的规定。(2)承包人应根据混凝土的性能要求,结合混凝土配合比的选择,通过试验确定外加剂的掺量,其试验成果应报送监理人。(3)不同品种外加剂应分别储存,在运输与储存中不得相互混装,以避免交叉污染。6.4.4配合比6.4.4.1各种不同类型结构物的混凝土配合比必须通过试验选定,其试验方法应按DL/TSl50一2001有关规定执行。6.4.4.2混凝土配合比试验前28天,承包人应将各种配合比试验的配料及其拌和、制模和养护等的配合比试验计划报送监理人。6.4.4.3混凝土配合比设计:(1)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和监理人指示,通过室内试验成果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并报送监理人审批。(2)水工混凝土水灰比的最大允许值应符合规定。(3)混凝土的塌落度,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钢筋含量、混凝土运输、浇筑方法和气候条件决定,尽量采用小的塌落度,混凝土在浇筑地点的塌落度可按下表选定。建筑物的性质标准圆坍落度(cm)水工素混凝土或少筋混凝土3~5配筋率不超过1%的钢筋混凝土5~7配筋率超过1%的钢筋混凝土7~96.4.4.4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需要改变经监理人批准的混凝土配合比,必须重新得到监理人批准。6.4.5混凝土取样试验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应按DL/T5150--2001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在出机口和浇筑现场进行混凝土取样试验,并向监理人提交以下资料:(1)选用材料及其产品质量证明书;(2)试件的配料、拌和和试件的外形尺寸;(3)试件的制作和养护说明;(4)试验成果及其说明;(5)不同水胶比与不同龄期的混凝土强度曲线及数据;(6)不同掺和料掺量与强度关系曲线及数据;(7)各种龄期混凝土的容重、抗压强度、抗拉强度、极限拉伸值、弹性模量、189 泊松比、坍落度和初凝、终凝时间等试验资料。6.4.6拌和(1)承包人拌制现场浇筑混凝土时,必须严格遵守承包人现场试验室提供并经监理人批准的混凝土配料单进行配料,严禁擅自更改配料单。(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采用固定拌和设备,设备生产率必须满足本工程高峰浇筑强度的要求,所有的称量、指示、记录及控制设备都应有防尘措施,设备称量应准确,其称量偏差不应超过DL/T5144--2001的规定,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定期校核称量设备的精度。(3)拌和没备安装完毕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设备运行操作检验。(4)混凝土拌和应符合DL/T5144--2001的规定,拌和程序和时间均应通过试验确定。(5)因混凝土拌和及配料不当,或因拌和时间过长而报废的混凝土应弃置在指定的场地。6.4.7运输(1)混凝土出拌和机后,应迅速运达浇筑地点,运输中不应有分离、漏浆和严重泌水现象。(2)混凝士入仓时,应防止离析,最大骨料粒径150ram的四级配混凝土自由下落的垂直落距不应大于1.5m,骨料粒径小于80ram的三级配混凝土其垂直落距不应大于2m。6.4.8浇筑6.4.8.1说明(1)混凝土开始浇筑前8h,承包人必须通知监理人对浇筑部位的准备工作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已浇注混凝土面的清理以及模板、钢筋、插筋、止水和观测仪器等设施的埋设和安装等,经监理人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混凝土浇筑。(2)混凝土开始浇筑前,承包人应将该部位的混凝土浇筑的配料单提交监理人审核,经监理人同意后,方可进行混凝土浇筑。6.4.8.2混凝土浇筑作业(1)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批准的浇筑程序进行施工。(2)不合格的混凝土严禁入仓,已入仓的不合格混凝土必须予以清除,并按本章的规定弃置在指定地点。(3)浇筑混凝土时,严禁在仓内加水。如发现混凝土和易性较差,应采取加强振捣等措施,以保证质量。6.4.8.3浇筑的间歇时间混凝土浇筑应保持连续性,浇筑混凝土允许间隙时间应按试验确定,或按189 DL/T5144--2001的规定执行。若超过允许间歇时问,则应按工作缝处理。6.4.8.4浇筑层厚度混凝土浇筑层厚度,应根据搅拌、运输和浇筑能力、振捣器性能及气温因素确定。6.4.8.5挠筑层施工缝面的处理在浇筑分层的上层混凝土层浇筑前,应对下层混凝土的旅工缝面,按监理人批准的方法,进行冲毛或凿毛处理。6.4.9混凝土面的修整6.4.9.1有模板的混凝土结构表面修整(1)有模板混凝土浇筑的成型偏差不得超过相关的规定。(2)混凝土表面缺陷处理1)混凝土表面蜂窝凹陷或其它损坏的混凝土缺陷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补,直到监理人满意为止,并作好详细记录。2)修补前必须用钢丝刷或加压水冲刷清除缺陷部分,或凿去薄弱的混凝土表面,用水冲洗干净,应采用比原混凝土强度等级高一级的砂浆、混凝土或其它填料填补缺陷处,并予抹平,修整部位应加强养护,确保修补材料牢固黏结,色泽一致,无明显痕迹。混凝土浇筑块成型后的偏差不得超过模板安装允许偏差的50%~100%。6.4.10养护承包人应针对本工程建筑物的不同情况,按监理人指示选用洒水进行养护。隧洞衬砌混凝土应喷水养护,使表面保持湿润状态。养护应在混凝土浇筑完毕后12~18h内开始进行,养护时间至少14天以上,在干燥、炎热气候条件下,应延长养护时间至少28天以上。6.4.11止水(1)伸缩缝内设有一道橡胶止水带,并采用闭空泡沫板充填缝面,表面设双组份聚硫密封胶明止水。(2)橡胶止水带的安装,应采取措施防止变形和撕裂。(3)安装好止水带,应加强保护不得穿孔和其他捅伤.6.4.12质量检查和验收6.4.12.1说明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的规定对混凝土的原材料和配合比进行检测以及对施工过程中各项主要工艺流程和完工后的混凝土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监理人应按规定进行抽样检测,承包人的检测试验资料应及时报送监理人。6.4.12.2混凝土原材料的质量检验189 (1)水泥检验每批水泥均应有厂家的品质试验报告,承包人应按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对每批水泥进行取样检测,必要时还应进行化学成分分析。检测取样以200~400t同品种、同标号水泥为一个取样单位,不足200t时也应作为一取样单位。检测的项目应包括:水泥标号、凝结时间、体积安定性、稠度、细度、比重等试验,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进行水化热试验。(2)混合材料检验粉煤灰及其它经批准的掺合料的检测取样以每100~200吨为一取样单位,不足iOOt也作为一取样单位。检测项目包括细度、需水量比、烧失量和三氧化硫等指标。(3)外加剂的检验配置混凝土所使用的各种外加剂均应有厂家的质量证明书,承包人应按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试验鉴定,贮存时间过长的应重新取样,严禁使用变质的不合格外加剂。现场掺用的减水剂溶液浓缩物,以5t为取样单位,加气剂以200kg为取样单位,对配置的外加剂溶液浓度,每班至少检查一次。(4)水质检查拌和及养护混凝土所用的水,除按规定进行水质分析外,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定期检测,在水源改变或对水质有怀疑时,应采取砂浆强度试验法进行检测对比,如果水样制成的砂浆抗压强度,低于原合格水源制成的砂浆28天龄期抗压强度的90%时,该水不能继续使用。(5)骨料质量检验骨料的质量检验应分别按下列规定在筛分场和拌和场进行:1)在筛分场每班应检查一次,内容包括各种骨料的超逊径、含泥量和砂的细度模数等。2)在拌和场,每班至少检查两次砂和小石的含水率,其含水率的变化应分别控制为±0.5%(砂)和±O.2%(小石)范围内;当气温变化较大或雨后骨料含水量突变的情况下,应每两小时检查一次;砂的细度模数每天至少检查一次,其含水率超过±0.2时,需调整混凝土配合比;骨料的超逊径、含泥量应每班检查一次。6.4.12.3混凝土质量的检测(1)混凝土拌和均匀性检测1)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并会同监理人对混凝土拌和均匀性进行检测;2)定时在出机口对一盘混凝土按出料先后各取一个试样(每个试样不少30kg),以测定砂浆密度,其差值应不大于30kg/m3;3)用筛分法分析测定粗骨料在混凝土中所占百分比时,其差值不应大于10%。(2)坍落度检测189 按施工图纸的规定和监理人指示,每班应进行现场混凝土坍落度的检测,出机口应检测四次,仓面应检测两次。(3)强度检测现场混凝土抗压强度的检测,同一等级混凝土的试样数量应以下表规定为准:非大体积混凝土抗拉强度的检查以28天龄期的试件按每200m3成型试件3个,3个试件应取自同一盘混凝土。类别28天龄期试件数设计龄期试件数大体积混凝士每500m3成型试件3个每1000m3成型试件3个非大体积混凝土每lOOm3成型试件3个每200m3成型试件3个各部位混凝土的特性应满足下表的要求。编号混凝土等级骨料级配使用部位lC10二级配控制楼垫层混凝土2C15二级配除第一项外的其他垫层、浆砌石挡墙底座3C20F150W6二级配铺盖、消力池、电缆沟4C25F150W6二级配闸室、排架、启闭机平台、门库、箱涵、集水井、预制盖板5C25F150W8二级配箱涵6C30F150W8一级配预制混凝土砌块、预制素混凝土注:启闭机房和值班室混凝土特性以图纸为准6.4.12.4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质量检查和验收(1)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测量放样成果进行检查和验收;(2)按监理人指示和本章的规定对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永久结构面修整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3)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应按本章的规定对混凝土浇筑面的养护和保护措施进行检查。6.4.12.5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成型质量复测混凝土工程建筑物全部浇筑完成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对建筑物成型后的位置和尺寸进行复测,并将复测成果报送监理人,作为完工验收的资料。6.4.12.6混凝土质量的钻孔抽样检验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进行钻孔压水试验和钻孔取样试验,或用超声波或回弹仪等无损检测试验鉴定混凝土的质量。所需费用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4.1款的规定处理。6.4.12.7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完工验收189 混凝土工程建筑物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按本章规定内容向监理人提交完工资料。6.4.13计量和支付(1)混凝土以立方米(m3)为单位,按施工图纸或监理人签认的建筑物轮廓线或构件边线内实际浇筑的混凝土进行工程量计量,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支付。图纸所示或监理人指示边线以外超挖部分的回填混凝土及其它混凝土,以及按本章规定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的费用,均包括在每立方米混凝土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2)凡圆角或斜角、金属件占用的空间,或体积小于0.1m。,或截面积小于0.1m。和预埋件占去的空间,在混凝土计量中不予扣除。(3)混凝土浇筑所用的材料(包括水泥、掺和料、骨料、外加剂等)的采购、运输、保管、贮存,以及混凝土的生产、浇筑、养护、表面保护、试验和辅助工作等所需的人工、材料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均包括在混凝土每立方米单价中。(4)根据本章要求完成的混凝土配合比试验,费用不予单列,应包括在混凝土每立方米单价中。(5)混凝土表面的修整费用不予单列,应包括在混凝土每立方米单价中。(6)止水、嵌缝所用的各种材料的供应和制作安装,应按《工程量清单》所列各种材料的计量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相应单价进行支付。单价中包含止水、嵌缝材料的采购、运输、储存、连接、铺设所需的人工、材料以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6.5预制混凝土6.5.1说明本规定适用于预制混凝土板以及其它型式的各类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制作和安装工程。6.5.2主要提交件(1)施工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预制混凝土构件制作前14天,提交一份预制混凝土构件制作安装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包括预制混凝土原材料的供应、主要设备和设施的配置、预制混凝土制作安装的措施和方法以及施工进度安排等。(2)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提供预制混凝土构件制作安装的详细施工记录和报表,其内容包括:1)各类预制混凝土构件数量和混凝土工程量;189 2)各种原材料的品种和质量检验成果;3)各类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安装数量和时间;4)预制混凝土各构件的混凝土试件的试验成果;5)预制混凝土构件的质量检查记录和质量事故处理记录。(3)完工验收资料承包人应为监理人进行预制混凝土工程的完工验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1)各项预制混凝土构件的竣工图;2)各项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制作安装质量检验记录和原材料试验报告;3)质量事故处理报告;4)监理人指示应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6.5.3材料(1)钢筋:钢筋的采购、运输、保管、验收应符合本章第6.3条的规定。(2)模板:制作预制混凝土构件应优先采用钢模。模板的材料及其制作、安装、拆除等工艺应符合本章第6.2节的有关规定。(3)混凝土:制作预制混凝土所需混凝土的原材料的采购、储存、运输、拌和以及配合比试验等均应符合本章第6.4.3条~第6.4.7条的有关规定。6.5.4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制作(1)制作场地:制作预制混凝土的场地应平整坚实,设置必要的排水设施,保证制作构件不因混凝土浇筑和振捣引起沉陷变形。(2)钢筋安装和绑扎: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或监理人指示进行钢筋的安装和绑扎,并应符合本章第6.3.3条的有关规定。(3)预制构件的预埋件:按施工图纸所示安装钢板、钢筋、吊耳及其它预埋件。(4)模板安装和拆除: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或监理人指示进行模板的安装。模板安装和拆除应符合GB50204--92第2.3.10条和第2.4.2条的规定。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混凝土应达到规定强度后,方可拆除模板,拆模时应满足下列要求:1)拆除侧面模板时,应保证构件不变形和棱角完整;2)拆除板等构件的底模时,如构件跨度小于或等于4m,其混凝土强度不应低于设计强度的50%,如构件跨度大于4m,其混凝土强度不应低于设计强度的75%;(5)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制作偏差:1)构件尺寸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其长度允许误差±10mm,横断面允许误差±5mm;2)局部不平(用2m直尺检查)允许误差5m;3)构件不连续裂缝小于0.Imm,边角无损伤。6.5.5养护及缺陷修补189 (1)养护:混凝土应用水养护14天,并满足本章第6.4.10条有关规定,采用蒸汽养护时应符合GB50204--92第5.1.4条规定。(2)表面修整:预制混凝土表面的修整应符合本章第6.4.9条的规定。(3)成型偏差:预制混凝土浇筑的成型偏差应遵守0850204--92第5.1.6条的划定。(4)合格标记:经监理人检查合格的预制混凝土构件应标有合格标志,并应标有构件的编号、制作日期和安装标记。未标有合格标志或缺损的构件不得使用。6.5.6运输、堆放、吊运和安装(1)运输: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强度达到设计强度标准值的75%以上,才可对构件进行装运,卸车时应注意轻放,防止碰损。(2)堆放:堆放场地应平整坚实,构件堆放不得引起混凝土构件的损坏。堆垛高度应考虑构件强度、地面耐压力、垫木强度及垛体的稳定性。(3)吊运:吊运构件时,其混凝土强度不应低于施工图纸和监理人对其吊运的强度要求,吊点应按施工图纸的规定设置,起吊绳索与构件水平面的夹角不得小于45度;起吊大型构件和薄壁构件时,应注意避免构件变形,防止发生裂缝和损坏,在起吊前应做临时加固措施。(4)构件安装:应按施工图纸或监理人的指示进行安装。安装前,应使用仪器校核支承结构的尺寸和高程,并在支承结构上标出中心线和标高。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安装位置,须经校正无误后,方可焊接或灌注接头混凝土,接头部位的金属件焊接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及条款的规定,应对全部焊缝的焊接质量进行严格检查后,方可灌注混凝土,灌注接缝的混凝土或砂浆不得低于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预制混凝土的安装偏差,不得超过GB50204—92表5.3.10中的规定的数值。尚未达到设计强度的预制构件,应在安装完成后继续养护,只有在构件达到设计强度后,才允许承受全部设计荷载。6.5.7质量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制作和安装进行以下项目的检查和验收。(1)原材料的质量检验预制混凝土原材料的质量检验按本章第6.5.3条的规定执行。(2)预制混凝土构件制作安装质量的检查和验收1)预制混凝土浇筑过程中的混凝土取样试验应按本章第6.4.5条有关规定执行;2)按本章第6.5.4款(5)项的规定进行预制混凝土构件制作质量的检查;3)按施工图纸的要求和本章第6.5.6款(4)项进行预制混凝土构件安装质189 量的检查。(3)预制混凝土工程完工验收预制混凝土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按规定申请完工验收,并按本章第6.5.2款(3)项的规定提交完工资料。6.5.8计量和支付(1)预制混凝土的计量和支付以施工图纸所示的构件尺寸,以立方米为单位进行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进行支付。预制混凝土每立方米单价中应包括原材料的采购、运输、储存,模板的制作、搬运和架设,混凝土的浇筑,预制混凝土构件的运输、安装、焊接和二期混凝土填筑等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以及试验检验和验收等一切费用。(2)预制混凝土的钢筋应按施工图纸所示的钢筋型号和尺寸进行计算,并经监理人签认的实际钢筋用量,以每吨为单位进行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吨单价进行支付。每吨钢筋的单价包括钢筋材料的采购、运输、储存、钢筋的制作、绑焊等所需的人工、材料以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7机电设备安装工程7.1变压器7.1.1总则7.1.1.1电力变压器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7.1.1.2变压器在运输过程中当改变运输方式时,应及时检查设备受冲击等情况并作好记录。7.1.1.3设备及器材在安装前的保管,其保管期限应为一年及以下。当需长期保管时,应符合设备及器材保管.专门规定。7.1.1.4采用的设备及器材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设备应有铭牌。7.1.1.5设备和器材到达现场后,应及时作下列验收检查:(1)包装及密封应良好。(2)开箱检查清点,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备件应齐全。(3)产品的技术文件应齐全。(4)按本技术要求作外观检查。7.1.1.6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技术要求和现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及产品的技术文件的规定。对重要工序尚应事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7.1.1.7与变压器安装有关的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189 (1)与电力变压器安装有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当设备及设计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其要求。(2)设备安装前建筑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1)屋顶楼板施工完毕不得渗漏;2)室内地面的基层施工完毕,并在墙上标出地面标高;3)混凝土基础及构架达到允许安装的强度,焊接构件的质量符合要求;4)预埋件及预留孔符合设计要求,预埋件牢固;5)模板及施工设施拆除场地清理干净;6)具有足够的施工用场地,道路通畅。(3)设备安装完毕,投入运行前,建筑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1)门窗安装完毕;2)地坪抹光工作结束,室外场地平整;3)保护性网、门、栏杆等安全设施齐全;4)通风及消防装置安装完毕;5)受电后无法进行的装饰工作以及影响运行安全的工作施工完毕。7.1.1.8设备安装用的紧固件,除地脚螺栓外应采用镀锌制品。7.1.1.9电力变压器的施工及验收除按本技术要求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7.1.2装卸与运输7.1.2.1变压器装卸时,应防止因车辆弹簧伸缩或船只沉浮而引起倾倒,应设专人观测车辆平台的升降或船只的沉浮情况。卸车地点的土质、站台、码头必须坚实。7.1.2.2变压器在装卸和运输过程中,不应有严重冲击和振动。如有冲击和振动时,应符合制造厂及合同的规定。7.1.2.3当利用机械牵引变压器、电抗器时,牵引的着力点应在设备重心以下。运输倾斜角不得超过15。。7.1.2.4用千斤顶顶升大型变压器时,升降操作应协调,各点受力均匀并及时垫好垫块。7.1.2.5干式变压器在运输途中应有防雨及防潮措施。7.1.3安装前的检查与保管7.1.3.1设备到达现场后应及时进行下列外观检查:(1)所有附件应齐全,无锈蚀、机械损伤,密封应良好。(2)联接螺栓应齐全,紧固良好。(3)瓷体无损伤。189 (4)装有冲击记录仪的设备,应检查并记录设备在运输和装卸中的首冲击情况。7.1.3.2设备到达现场后的保管应符合下列要求:(1)表计、风扇、继电器、测温装置以及绝缘材料等,应放置于干燥的室内。(2)套管应置于干燥的室内,套管卧放时应符合制造厂的规定。(3)本体、冷却装置等,其底部应垫高、垫平,不得水淹,干式变压器应置于干燥的室内。(4)与本体联在一起的附件可不拆下。7.1.3.3变压器到达现场后,当3个月内不能安装时,应在1个月内测量绕组的绝缘电阻(运输时不装套管的变压器可以不测)。7.1.3.4设备在保管期间应经常检查。如外表有无锈蚀、损坏,附件是否丢失等。7.1.3.5变压器到达现场后,应进行器身检查。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不进行器身检查:(1)制造厂规定可不进行器身检查者。(2)容量为1000kVA及以下,运输过程中无异常情况者。(3)就地生产仅作短途运输的变压器,如果事先参加了制造厂的器身总装,质量符合要求,且在运输过程中进行了有效的监督,无紧急制动、剧烈振动、冲撞或严重颠簸等异常情况者。7.1.3.6器身检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周围空气温度不宜低于0℃,器身温度不应低于周围空气温度;当器身温度低于周围空气温度时,应将器身加热,宜使其温度高于周围空气温度10℃。(2)当空气相对湿度小于75%时,器身暴露在空气中的时间不得超过16h。(3)调压切换装置吊出检查、调整时,暴露在空气中的时间应符合下表的规定。环境温度(℃)>0>0>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