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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大院周边东湖公园部分堤岸改造加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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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大院周边东湖公园部分堤岸改造加固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合同编号:SWDH-SG-01招标人:广州市珠江堤防管理处招标代理人:广州高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二O一一年五月35 总目录第Ⅰ卷商务文件第1章投标邀请书------------------------------------------------------------4第2章投标须知--------------------------------------------------------------7第3章合同条件-------------------------------------------------------------15第4章协议书、履约担保证件和工程预付款保函---------------------------------80第5章投标报价书、投标保证金和授权委托书-----------------------------------85第6章工程量清单-----------------------------------------------------------86第7章投标辅助资料---------------------------------------------------------88第8章评标办法-------------------------------------------------------------89第9章投标技术性响应承诺书、工期承诺书、施工组织设计承诺书------------91第10章投标文件格式--------------------------------------------------------92第11章附件---------------------------------------------------------------110第Ⅱ卷技术条款-----------------------------------------------------120第Ⅲ卷招标图纸(另册)35 第1章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被邀请单位):经资格预审,确定你单位为本次招标的正式投标人,可参加省委大院周边东湖公园部分堤岸改造加固工程的施工投标。招标文件将于2011年X月X日(北京时间,下同)XX:XX~XX:XX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出售。招标文件凭本投标邀请书发售,每本的售价为人民币伍佰元(售后不退)。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确定已递交本次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接受投标文件的时间为2011年X月X日XX:XX~XX:XX,投标截止时间为2011年X月X日XX:XX时,请在此时间前由你单位法人代表(须携带法人代表证明书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备查,提交复印件)或其代理人(须携带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备查,提交复印件)将投标文件送达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楼室,在此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将不被接受,未按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以交易中心提供的计时装置为准。本次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于2011年X月X日XX:XX时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楼室(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333号)进行。你单位收到本邀请书后,请以书面形式(包括手写、打印、印刷、电报、电传、传真)确认已收到本函。招标人:广州市珠江堤防管理处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555号广之旅大厦十楼联系人:丁庆安电话:020-38203161传真:020-38203162招标代理人:广州高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软件园(科韵园区)建中路58号东诚大厦401A联系人:邵工电话:020-85530825-612传真:020-85530825-111监督举报电话:020-61300522联系人:广州市水务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地址:广州市广园东路广之旅大厦五楼2011年月日35 投标须知前附表序号内容条款号说明与要求1工程名称及合同编号投标须知第2.1.4.1.条省委大院周边东湖公园部分堤岸改造加固工程(合同编号:SWDH-SG-01)。详见本表第22项。2建设地点投标须知第2.1.4.1.条详见本表第22项。3建设规模详见技术条款相应章节及施工图纸。4承包方式投标须知第2.3.2.1.条固定总价承包。工程结算价最终以广州市财政局评审结果为准(如有审计,以审计结果为准)。5质量标准合格6工期要求专用合同条款第18.4.条详见本表第22项。7资金来源投标须知第2.1.2.条财政资金。8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及项目负责人等级要求详见本工程招标公告及资格预审文件。9招标文件答疑投标须知第2.2.2.条招标文件的答疑问题,投标人必须在2011年月日时前送达招标人。传真至:020-85520192-111,并发送邮件至shaoyi1963@163.com。10补充通知投标须知第2.2.3.1.条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发补充通知。11投标有效期投标须知第2.3.3.1条自投标截止时间起算,共56天。12投标保证金投标须知第2.3.4.条为人民币拾万元,具体见第2.3.4.条。招标人将拒绝接收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13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投标须知第2.3.4.2.条自投标截止时间起算,共84天(按2.3.3.2条,如延期,应比投标文件有效期延长28天)。14现场勘察和答疑会投标须知第2.3.6.4.条、第2.3.6.5.条招标人将于2011年X月X日XX:XX时(北京时间,下同)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组织投标人察勘现场;将于2011年X月X日XX:XX时,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召开答疑会。15投标文件的份数投标须知第2.3.7.1.条投标文件一式六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五35 份(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单位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补充投标文件副本)。16投标文件的包装要求投标须知第2.4.1.1.条详见该条。17投标文件提交时间、地点、送交人要求投标须知第2.4.2.1.条开始接收投标文件时间:2011年X月X日XX:XX时;投标截止时间:2011年X月X日XX:XX时;投标文件送达地点: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333号)。18开标时间投标须知第2.5.1.1.条2009年X月X日XX:XX时公开开标。19开标地点投标须知第2.5.1.1.条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333号)20履约保证金专用合同条款第6.条合同总价的10%,采用履约保函形式(不接受履约担保书)。详见该条。21保修期专用合同条款第53.1.条签署单位工程验收书后起算,365天。22标段划分投标须知第2.1.4.1.条本次工程招标设一个标段序号合同名称工程规模合同编号工期要求1省委大院周边东湖公园部分堤岸改造加固工程本工程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东山湖公园(东湖公园),本标段堤岸改造加固总长度约为780米。第一段位于省委礼堂西面的东湖北岸约135m堤岸段,里程桩号为:A0+000~A0+135.289;第二段位于珠岛宾馆北面东湖南岸约613m堤岸段,里程桩号为:B0+000~B0+613.007;第三段位于莲花池西侧与B0+090~B0+120段相对应的31m堤岸段,里程桩号为:C0+000~C0+031。除了对上述堤岸进行改造加固外,尚须莲花池进行清淤、换水补水以及堤岸滨水绿化。主要工程内容为:堤岸改造加固、莲花池清淤、换水补水、堤岸滨水景观绿化等。防洪排涝标准为20年一遇24h暴雨不成灾,堤防级别为4级。(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SWDH-SG-0190日历天35 第2章投标须知2.1.总则2.1.1.招标范围广州市珠江堤防管理处就《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项所述工程的施工进行招标,现请愿意承包该工程施工的企业按本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文件。2.1.1.1.本工程概况详见《技术条款》相应章节。2.1.2.资金来源本施工招标工程建设资金来源: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7项。2.1.3.投标人的资格2.1.3.1.投标人应是收到投标邀请书的企业法人。2.1.3.2.若投标人在资格预审时,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的重大事项有变化,则应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已变化的相关资料(包括新完成的类似本招标工程的工程情况、新承接的工程情况、财务状况的变化以及新发生的诉讼案件等)。若重大事项的变化使投标人的资质低于本合同工程要求的资质,招标人将取消其投标和中标资格。2.1.3.3.在签订合同前,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补充提交证明其资格合格的必要材料。若投标人未能按要求提交,则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2.1.3.4.不允许已参与本工程的设计、咨询、监理工作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2.1.4.标段划分2.1.4.1.本次招标标段划分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2项所述。2.1.4.2.不允许任一个投标人以任何方式参加其他投标人对本次招标的投标。2.1.4.3.不允许任一个投标人在本次招标活动中提交两份或两份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2.1.4.4.不接受投标人以组成联合体形式的投标。2.1.5.投标费用投标人为准备和进行投标所发生的费用一概自理。不论投标人是否中标,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等的费用一律不予退还及补偿。2.1.6.保密招投标双方应分别为对方在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涉及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2.1.7.未中标投标文件的处理35 除本次招标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一律不予退还。对未中标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按国家基建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管及销毁。2.1.招标文件2.1.1.招标文件的组成招标文件包括下表所列文件和按第2.2.3.条规定发出的补充通知。卷号章号名称Ⅰ商务文件1投标邀请书2投标须知3合同条件4协议书、履约担保证件和工程预付款保函5投标报价书、投标保证金和授权委托书6工程量清单7投标辅助资料8评标办法9投标技术性响应承诺书、工期承诺书、施工组织设计承诺书10投标文件格式11附件Ⅱ技术条款Ⅲ招标图纸2.1.2.招标文件的答疑2.1.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若有疑问须以书面形式(包括手写、打印、印刷、传真,下同)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只对按本须知规定的时间前收到要求答疑的问题予以答复。在规定时间后或在招标答疑会后提出要求答疑的问题,招标人将拒收。招标文件的答疑问题,投标人必须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9项所述时间前送达招标人。2.1.2.2.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答疑会,对不参加答疑会而造成的投标人信息缺失和投标失误,招标人不予负责。对招标文件的答疑,招标人将在招标答疑会或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15日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了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答疑问题的来源。2.1.3.招标文件的修改2.1.3.1.在距投标截止时间的15天前的任何时候,招标人可发书面补充通知修改招标文件内容。若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5天内发补充通知,则将按第2.4.2.2.35 款的规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以保证投标人有合理的时间修编投标文件。2.1.1.1.上述补充通知将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在每一次收到补充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补充通知。2.2.投标文件的编制2.2.1.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一本成册不分卷,并按照本投标须知第2.4.1.的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各章节规定的内容编制,格式详见第10章。应包括的内容和提交顺序如下:(1)投标报价书;(2)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附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其他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施工机械台班汇总表、设备预算价格汇总表、主要材料量汇总表、混凝土材料单价计算表、建筑工程单价表、安装工程单价表、临时工程单价表,表格格式见本招标文件第10章;(3)投标技术性响应承诺书(必须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技术性响应承诺书》进行承诺)、工期承诺书、施工组织设计承诺书;(4)投标保证金收据复印件;(5)法人代表证明书及其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正本中须放原件);(6)投标辅助资料;(7)资格审查资料(若与资格预审文件相同,可不附在投标文件中,但须要说明并签字盖章,原投标人通过预审的资格审查资料自动成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若资格审查资料与资格预审不一致,则需要提供变更资料并列明原资格预审资料与变更资料的对比情况)。2.2.2.投标报价2.2.2.1.投标人应按第6章《工程量清单》中的说明,填报投标报价书。2.2.2.2.投标人应按第7章中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提交投标辅助资料,中标人提交的上述资料中的任何部分经招标人确认后将列入合同文件。2.2.3.投标文件有效期2.2.3.1.投标文件自第2.4.2.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起生效,其有效期为56天。在此期间,投标人不得要求撤回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2.3.2.招标人认为有必要时,可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但延长期不超过56天。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答复招标人的上述要求。若投标人拒绝招标人的要求,作投标人放弃投标处理。但可在原定有效期期满后收回投标保证金;若接受招标人的延期要求,则投标文件继续有效,且仍不允许修改,但需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第2.3.4.的规定仍适用。35 2.1.1.投标保证金2.1.1.1.投标人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提交投标保证金,其数额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2项所述。未提交投标保金的投标文件无效。2.1.1.2.投标人可选用现金、支票、汇票、电汇等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但必须保证在开标前能到帐,否则,视为未提交投标保金。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比投标文件有效期延长30天。招标人委托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收取投标保证金,户名: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开户:建行天润路分理处;帐号:44001583404059900006;咨询电话:020-28866208。交易中心收到投标保证金后,将出具收据,其原件由投标人自留并在开标时备查,复印件请按照招标文件第10章中的格式粘贴在投标书规定位置。投标保证金收据复印件须附于投标文件中,原件则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同时单独递交,招标人将拒绝接收未提交或不按时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以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出具的收据为准。2.1.1.3.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0天内无息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规定签订了合同并提交了履约担保证件后5天内无息退还。2.1.1.4.若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招标人可以没收投标保证金。(1)投标人在第2.3.3.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拒签合同或拒交第2.6.4.条规定的履约担保证件。2.1.2.投标人的替代方案投标人无需提交替代方案。2.1.3.现场察勘和答疑会2.1.3.1.投标人应对工程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现场察勘,以便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除参加招标人组织的现场察勘外,还可根据投标工作的需要进场察勘,现场察勘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2.1.3.2.投标人的任何人员在现场察勘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由投标人自行负责。2.1.3.3.招标人在现场察勘中提供的资料和数据作为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使用,招标人不对投标人使用上述资料和数据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负责。对不参加招标人组织的现场察勘和答疑会而造成的投标人信息缺失和投标失误,招标人不予负责。2.1.3.4.招标人将于《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4项所述时间组织投标人察勘现场,请各投标人按照招标代理人的通知前往。2.1.3.5.招标人将于《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4项所述时间和地点召开答疑会。会议的目的是解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和补充有关资料。2.1.3.6.投标人应按本投标须知第2.2.2.款的要求参加答疑会。属于修改招标文件内容的将按2.2.3.款规定,以补充通知的形式发送。35 2.1.1.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要求2.1.1.1.投标人必须按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一式六份,其中一份为正本,其余为副本(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单位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补充投标文件副本),封面上应分别标明“正本”和“副本”字样。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2.1.1.2.投标文件应使用打印、复印,文字要清晰,语意要明确,正本的封面及每一页(包括续页)均应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否则开标时作废标处理。招标文件所附格式中有明确盖章、签名位置的,须按照格式所示进行,其余在每页页脚处进行盖章、签名。副本采用正本复印,并与正本一致,可不签名盖章。2.1.1.3.请投标人在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有关章节后,按照第10章所列格式填写投标文件,投标人对第10章所规定的投标文件格式不得进行更改(可打印,但对其格式、内容不得调整、删减、增加),只需在空格中填写相关数据即可,投标报价书和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不能修改,否则开标时作废标处理。当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2.1.1.4.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和插字,若为了改正错误必须这样做时,均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修改处加盖投标人公章并签名确认。2.2.投标文件的提交2.2.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2.2.1.1.投标文件按正本和副本分别用内封套独立密封,在内封套面上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并加盖公章;再将正、副本共用一个外封套包装密封并加盖公章,外封套面上必须写明:(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2)投标的合同名称及其编号;(3)在2011年月日时(规定的开标日期和时间)前不准启封;(4)投标人的名称和地址。2.2.1.2.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外包装必须按上述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否则作废标处理。2.2.2.投标截止时间和接收地点2.2.2.1.投标人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委托代理人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原件)在截标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具体地点见交易中心场地安排)。开始接收投标文件的时间为2011年月日时,截止接受投标文件的时间为2011年月日时;招标人将拒绝接收非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面交的投标文件。接收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以交易中心提供的计时装置为准。35 2.1.1.1.招标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发补充通知延长投标截止时间。若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则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人和投标人与投标截止时间有关的义务和权利亦将适用至延长后的投标截止时间。若投标人拒绝招标人的要求,作投标人放弃投标处理,但可在原定有效期期满后收回投标保证金。2.1.2.迟到的投标文件在第2.4.2.1.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收。2.1.3.投标文件的撤回与修改2.1.3.1.若投标人需要撤回其投标文件,必须在第2.4.2.1.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撤回其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送达招标人。上述书面通知应按第2.3.7.条和第2.4.1.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和标记,并标明“撤回”字样。2.1.3.2.已提交的投标文件不允许再进行修改、补充或更换其组成文件。2.2.开标和评标2.2.1.开标2.2.1.1.招标人将于2011年月日时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召开公开开标会议。投标人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委托代理人须出具授权委托书)须准时参加开标会议并签到,否则视其为放弃投标。2.2.1.2.开标会上招标人将检查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响应情况、公布各投标人名称、投标总报价和投标文件中其它需要宣布的内容。2.2.2.评标和决标过程保密招标人公布中标结果之前,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编制、评比和决标等信息对与本过程无关的投标人及其他人员保密。投标人不应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有关人员施加影响和试图获取评标信息,违者可能导致被取消中标资格。2.2.3.投标文件的澄清为了有助于对投标文件的检查和评审,招标人可以单独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投标文件。招标人的澄清要求和投标人的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除了按第2.5.5.条规定改正算术错误外,投标人不得修改投标报价或投标文件中的其它实质性内容。经澄清的问题需由投标人签字确认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4.投标文件的检查和响应性评定2.2.4.1.在开始评比前,招标人应首先检查每份投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未通过响应性检查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不宣布报价、不参与下阶段评标。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条件主要内容为:(1)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必须参加开标会议并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35 (1)投标文件中的资质与资格预审时相同且不能低于本合同工程的资质要求;(2)投标文件的密封、标记和装订必须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3)投标文件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盖章和签字;(4)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5)必须随投标文件提交《投标技术性响应承诺书》、《工期承诺书》、《施工组织设计承诺书》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承诺;;(6)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文件必须只提交一个清晰、明确的投标总报价;(7)投标报价必须不高于于本标段最高限价及不低于本标段最低限价;(8)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必须符合和响应的要求。2.1.1.1.招标人将拒绝实质上未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2.1.2.算术错误的改正2.1.2.1.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在开标后至发中标通知书前检查其报价是否有算术错误。改正错误的原则详见第6章《工程量清单》第6.5条。2.1.2.2.招标人将按上述条款规定的原则,要求投标人改正报价中的算术错误,改正后的结果需经招标人和投标人共同确认。2.1.3.投标文件的评比2.1.3.1.招标人仅对符合按第2.5.4.条规定响应性检查的投标文件根据本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进行评比。2.2.决标、中标通知和签订合同2.2.1.决标2.2.1.1.招标人按第2.5.6.条规定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比后确定推荐中标人。2.2.1.2.招标人不保证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也没有义务对未中标的投标人作任何解释和说明。2.2.2.重新招标和招标中止2.2.2.1.当某一标段的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符合性、响应性要求的数量不足3家时,将否决该标段所有投标,对该标段重新招标。2.2.2.2.由于招标人原因中止招标或未能在第2.3.3.条规定的延长后的投标文件有效期确定中标人和发出中标通知,招标人将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除此之外,不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对投标人作任何解释和说明。2.2.3.中标通知2.2.3.1.通过公示的推荐中标人即为中标人。在第2.3.3.35 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或在延长后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确认接受其投标。中标通知书为合同的组成部分。2.1.1.1.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可通过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查询中标结果。2.1.1.2.发中标通知书前,招标人可在投标有效期内先发中标意向书,邀请拟予中标的投标人前来商谈合同事宜,谈定后再发中标通知书。2.1.2.履约担保证件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签订合同前向招标人提交国内商业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履约保函应采用第4章内规定的格式或采用经委托人同意的国内商业银行格式,担保金额为合同价的10%。2.1.3.签订合同2.1.3.1.中标人须在中标公示完成后5个日历天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前来履行签订合同手续;在签订合同后3个日历天必须进场,并按投标文件中的拟投入人员组建项目部。2.1.3.2.若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发生第2.3.4.4.款(2)项所述的情况,则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2.1.3.3.中标人在签订施工合同前须提交的资料为:1)中标通知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2)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或注册建造师临时执业资格证书原件或水利水电工程三级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原件(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办理)。3)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由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2.1.4.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人代理本次招标,并直接受广州市水务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监督管理。2.1.5.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内容有修改,或有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所有与招标文件有偏离或保留的内容将自动作废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执行,本条解释权属招标人。35 第3章合同条件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一、词语涵义1.词语涵义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合同中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1.1.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人的词语(1)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当事人。(2)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本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从承包人处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4)监理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由发包人委托对本同实施监理的当事人。1.2.有关合同组成文件的词语(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列入本合同条件第3条的全部文件和图纸,以及其它在协议书中明确列入的文件和图纸。(2)技术条款:指本合同的技术条款和由监理人作出或批准的对技术条款修改或补充的文件。(3)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以及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和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4)施工图纸:指上述第(3)项规定的图纸中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直接用于施工的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5)投标文件:指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发包人提交的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其它文件。(6)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向中标人授权的通知书。1.3.有关工程的、设备的词语(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为二者之一。(2)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规定应建造的并移交给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3)35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各类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主体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2)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单位工程。(3)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它类似的设备和装置。(4)施工设备: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设备、器具和其它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5)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的施工设备。(6)进场:指承包人接到开工通知后进入施工场地。1.1.有关工期的词语(1)开工通知:指发包人委托监理人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2)开工日期:指承包人接到监理人按第18.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或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3)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和通过完工验收后在移交证书(或临时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完工日。1.2.有关合同价格和费用的词语(1)合同价格:指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2)费用:指为实施本合同所发生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它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3.其它词语(1)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它场所。(2)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形式。(3)天:指日历天。二、合同文件2.语言文字和法律2.1.语言文字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2.2.法律、法规和规章35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1.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监理人作出解释。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定在专用合同条款内。三、双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2.发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2.1.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发包人应在其实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承担由于其自身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任。2.2.发布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前向承包人发布开工通知。2.3.安排监理人及时进点实施监理发包人应在开工通知发出前安排监理人及时进入工地开展监理工作。2.4.提供施工用地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承包人用地范围和期限,办清施工用地范围内的征地和移民,按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2.5.提供部分施工准备工程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完成由发包人承担的施工准备工作,并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提供承包人使用。2.6.提供测量基准发包人应按第27.1款和本合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委托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现场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有关资料。2.7.办理保险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发包人投保的保险。2.8.提供已有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35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已有的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但只对列入合同文件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负责,不对承包人使用上述资料所作的分析、判断的推论负责。1.1.及时提供图纸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供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图纸。1.2.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第33条、第35条和第36条的规定支付合同价款。1.3.统一管理工程的文明施工发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为承包人实现文明施工目标创造必要的条件。1.4.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发包人应按第29条的有关规定履行其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职责。1.5.环境保护发包人应按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统一筹划本工程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审查承包人按第30条规定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并监督其实施。1.6.组织工程验收发包人应按52条的规定主持和组织工程的完工验收。1.7.它一般义务和责任发包人应承担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2.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2.1.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承包人应在其负责的各项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由于承包人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任何责任。2.2.提交履约担保证件承包人应按第6条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证件。2.3.及时进场施工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按施工总进度要求完成施工准备工作。2.4.执行监理人的指示,按时完成各项承包工作。35 承包人应认真执行监理人发出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指示,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全部承包工作。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的其它物品。1.1.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部分施工图纸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由承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报送监理人审批,并对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和可靠负全部责任。1.2.办理保险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1.3.文明施工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文明施工,并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施工全过程的文明施工措施计划。1.4.保证工程质量承包人应严格按施工图纸和本合同《技术条款》中规定的质量要求完成各项工作。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29条的有关规定认真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和由其管辖的人员、材料、设施和设备的安全,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地附近建筑物和居民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害。1.6.环境保护承包人应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按第30条的规定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工地及其附近的环境,免受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声和其它因素所造成的环境破坏和人员伤害及财产损失。1.7.避免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承包人在进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时,应保障发包人和其他人的财产和利益以及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和公共设施的权利免受损害。1.8.为其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其他人在本工地或附近实施与本工程有关的其它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有关提供条件的内容的费用应在监理人的协调下另行签订协议。若达不成协议,则由监理人作出决定,有关各方面遵照执行。1.9.工程维护和保修35 工程未移交发包人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移交后承包人应承担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工作。若工程移交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需在保修期内继续完成,则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1.1.完工清场和撤离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地清理并按期撤退其人员、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1.2.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承包人应承担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四、履约担保2.履约担保2.1.履约担保证件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在正式签订协议书前向发包人提交经发包人同意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或经发包人同意的具有担保资格的企业出具的履约担保书。2.2.履约担保证件的有效期承包人应保证履约保函或履约担保书在发包人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后14天内把上述证件退还给承包人。五、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3.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1)监理人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职责;(2)监理人可以行使合同规定的和合同中隐含的权力,但若发包人要求监理人在行使某种权力之前必须得到发包人批准,则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规定,否则监理人行使这种权力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事先批准。(3)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或发包人的义务、责任和权利。3.2.总监理工程师35 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是监理人驻工地履行监理人职责的全权负责人。发包人应在开工通知发布前把总监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易人时应由发包人及时通知承包人。总监短期离开工地时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1.1.监理人员总监可以指派监理人员负责实施监理中的某项工作,总监应将这些监理人员的姓名、职责和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他们出于上述目的而发出的指示均视为已得到总监的同意。1.2.监理人的指示(1)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总监或按上述第7.3款规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名。(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指示后应立即遵照执行。若承包人对监理人的指示持异议时,仍应遵照执行,但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监理人研究后可作出修改指示或继续执行原指示的决定,并通知承包人。若监理人决定继续执行原指示,承包人仍应遵照执行,但承包人有权按第44.1款的规定提出按合同争议处理的要求。(3)在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但监理人应在发出临时书面指示后48小时内补发正式书面指示,如监理人未在48小时内及时补发,则承包人可提出书面确认函,声明已视临时书面指示为正式指示。(4)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或上述第7.3款规定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1.3.监理人应公正履行职责监理人应严格按合同规定公正地履行职责,监理人按合同要求发出指示、表示意见、审批文件、确定价格以及采取可能涉及发包人或承包人的义务和权利的行动时,应认真查清事实,并与双方充分协商后作出公正的决定。六、联络2.联络2.1.联络以书面形式为准合同中述及的由任何人提出或给出的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请示、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是双方联络和履行合同的凭证,均应以书面形式为准,并应送达双方约定的地点和办理签收手续。2.2.来往函件的发出和答复35 上述第8.1款中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无故拒收,否则由责任方对由此造成的后果负责。七、图纸1.图纸1.1.招标图纸和投标图纸(1)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仅作为承包人投标报价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衡量变更的依据,不能直接用于施工。(2)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仅作为发包人选择中标人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内容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1.2.施工图纸(1)按合同规定由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提供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包括工程建筑物的结构图、体形图和配筋图以及合同规定由发包人负责的细部设计图、浇筑图和加工图等,均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中规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交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能按时提交施工图纸而造成的工期延误,应按第42条的有关规定办理;施工图纸中涉及变更的应按第39条的有关规定办理。(2)按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自行负责的施工图纸,包括部分工程建筑物的结构图、体形图纸和配筋图,以及承包人按发包人施工图纸绘制的细部设计图、浇筑图和车间加工图等,均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中规定的期限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应对其未能按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图纸而造成的工期延误负责;若监理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则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按上述图纸进行施工。监理人的批复不免除承包人对其提交的施工图纸应负的责任。1.3.施工图纸的修改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提交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时,应由监理人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期限应视修改内容由双方商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施工图纸的修改涉及变更时应按第39条的有关规定处理。1.4.图纸的保管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按第1.2款(3)项所包含的内容,在工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1.5.图纸的保密35 未经对方许可,按合同规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相互提供的图纸不得泄露给与本合同无关的第三方,违者应对泄密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八、转让和分包1.转让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转移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义务,也不得转让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下述情况除外:(1)承包人的开户银行代替承包人收取合同规定的款额。(2)在保险人已清偿了承包人的损失或免除了承包人的责任的情况下,承包人将其从任何其他责任方处获得补偿的权利转让给承包人的保险人。2.分包2.1.工程分包应经批准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肢解后分包出去。主体工程不允许分包。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把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经监理人同意的分包工程不允许分包人再分包出去。承包人应对其分包出去的工程以及分包人的任何工作和行为负全部责任。分包人应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下列事项不要求承包人征得监理人同意。(1)按第12.1款的规定提供劳务。(2)采购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材料。(3)合同中已明确了分包人的工程分包。2.2.发包人指定分包人(1)发包人根据工程特殊情况欲指定分包人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分包工作内容和指定分包人的资质情况。承包人可自行决定同意或拒绝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若承包人在投标时接受了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则该指定分包人应与承包人的其他分包人一样被视为承包人雇用的分包人,由承包人与其签订分包含合同,并对其工作和行为负全部责任。(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若发包人需要指定分包人时,应征得承包人的同意,此时发包人应负责协调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签订分包合同。发包人应保证承包人不因此项分包而增加额外费用;承包人则应负责该分包工作的管理协调,并向指定分包人计取管理费;指定分包人应接受承包人的统一安排和监督。由于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而又属承包人的安排和监督责任所无法控制的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均应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也应直接向指定分包人追索,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35 九、承包人的人员及其管理1.承包人的人员1.1.承包人的职员和工人承包人应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向工地派遣或雇用技术合格和数量足够的下述人员:(1)具有合格证明的各类专业技工和普工。(2)具有相应技术理论知识和施工经验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及有能力进行现场施工管理和指导施工作业的工长。(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管理人员。1.2.承包人项目经理(1)承包人项目经理是承包人驻工地的全权负责人,按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责任和权利履行其职责。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负责组织本工程的圆满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决定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报告。(2)承包人为实施本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名。(3)承包人指派的项目经理应经发包人同意。项目经理易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项目经理短期离开工地,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并通知监理人。2.承包人人员的管理2.1.承包人人员的安排(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自行安排和调遣其本单位和从本工程所在地或其它地方雇用的所有职员和工人,并为上述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及负责支付报酬。(2)承包人安排在工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上述人员的调动应经监理人同意。2.2.提交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报告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8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工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主要技术和管理人员资质以及各工程技术工人的配备状况。若监理人员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还应按规定的格式,定期向监理人提交工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2.3.承包人人员的上岗资格35 技术岗位和特殊工种的工人均应持有通过国家或有关部门统一考试或考核的资格证明,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承包人应在按第13.2款要求提交的人员情况报告中,说明承包人人员持有上岗资格证明的情况。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承包人人员的上岗资格证明。1.1.监理人有权要求撤换承包人的人员承包人应对其在工地的人员进行有效的管理,使其能做到尽职尽责。监理人有权要求撤换那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任何人员,承包人应及时予以撤换。1.2.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承包人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充分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承包人应做到(但于限于);(1)保证其人员有享受休息和休假的权利,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其人员的工作时间。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度,并应按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2)为其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和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配备必要的伤病预防、治疗和急救的医务人员和医疗设施。(3)按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措施。若其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承包人应有责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其管辖的所有人员办理养老保险。(5)负责处理其管辖人员伤亡事故的全部善后事宜。十、材料和设备2.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提供2.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的材料和按合同规定由承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2)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经与供货厂家签订供货协议,应将一份副本提交监理人。2.2.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1)按合同规定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均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35 (1)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提交一份满足工程设备安装进度要求的交货日期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并抄送发包人。监理人收到上述交货日期计划后,应与发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交货日期。(2)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不能按期交货时,应事先通知承包人,并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3)发包人要求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提前交货期限内交货时,承包人不应拒绝,并不得要求增加任何费用。(4)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时,应事先报监理人批准,否则由于承包人要求提前交货或不按时提货所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5)若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交货日期拖后,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1.承包人材料和设备的管理1.1.承包人设备应及时进入工地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设备应按合同进度计划(在施工总进度计划尚未批准前,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设备进点计划)进入工地,并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投入使用,若承包人需更换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设备时,须经监理人批准。1.2.承包人运入工地的所有材料和设备应专用于本合同工程。(1)承包人运入工地的所有材料和设备应专用于本合同工程。(2)承包人除在工地内转移这些材料和设备外,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材料和设备中的任何部分运出工地。但承包人从事运送人员和外出接运货物的车辆不要求办理同意手续。(3)承包人在征得监理人同意后,可以按不同施工阶段的计划撤走其属于自己的闲置设备。1.3.承包人旧施工设备的管理承包人的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年检和定期检修,并应由具有设备检定资格的机构出具检修合格证或经监理人检查后才准进入工地。承包人还应在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提交主要设备的使用和检修记录,并应配置足够的备品备件以保证旧施工设备的正常运行。1.4.承包人租用的施工设备(1)发包人拟向承包人出租施工设备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各种租赁设备的型号、规格、完好程度和租赁价格。35 (1)承包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选租发包人的施工设备。若承包人计划租赁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则应在投标时提出选用的租赁设备清单和租用时间,并在报价中计入相应的租赁费用,中标后另行签订协议。(2)承包人从其他人处租赁施工设备时,则应在签订的租赁协议中明确规定若在协议有效期内发生承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时,发包人或发包人邀请承包本合同的其他承包人,可以相同的条件取得该施工设备的使用权。1.1.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监理人一旦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进度或质量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予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十一、交通运输2.交通运输2.1.场内施工道路(1)发包人按第4.5款规定提交给承包人使用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应由承包人负责其在合同实施期内的施工、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2)除本款(1)项所述的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一切费用。(3)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上述道路和设施时,应按第5.12款的规定处理。2.2.场外公共交通(1)承包人的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承包人的车辆应服从当地交通部门的管理,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监管部门的检查和检验。2.3.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物件中,若遇有超大件或超重件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进行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它有关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若实际运输中的超大件或超重件超过合同规定的件数、尺寸或重量时,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各自分担的费用。2.4.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35 承包人应为自己进行的物品运输造成工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负全部责任,并负责支付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索赔。1.1.水路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亦适用于水路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应包括水闸、码头、堤防或与水路有关的其它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应包括船舶,本条各款规定仍有效。十二、工程进度2.进度计划2.1.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作为控制本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并据此编制年、季和月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在施工总进度计划批准前,应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和监理人的指示控制工程进展。2.2.修订进度计划(1)不论何种原因发生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7.1款所述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28天内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进度计划后的28天内批复承包人。批准后的修订进度计划作为合同进度计划的补充文件。(2)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计划拖后,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报送修订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赶工措施应以保证工程按期完工为前提调整和修改进度计划。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后,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后,应按第20.3款的规定办理。2.3.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进度计划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2.4.提交资金流估算表35 承包人应在按第17.1款的规定向监理人报送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如监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1.工程开工和完工1.1.开工通知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并从开工日起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进行施工准备。1.2.发包人延误开工监理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发出开工通知或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要求后立即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补救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1.3.承包人延误进点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点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赶工措施报告应详细说明不能及时进点的原因和赶工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4.完工日期本合同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的要求完工日期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承包人应在上述规定的完工日期内完工或在第20.2款和第21条规定可能延后或提前的完工日期内完工。2.暂停施工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不能提出增加费用和延长工期的要求。(1)合同中另有规定的。(2)由于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3)由于现场非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引起的正常停工。(4)为工程的合理施工和保证安全所必须的暂停施工。(5)未得到监理人许可的承包人擅自停工。(6)其它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35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3)其它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1.1.监理人的暂停施工指示(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发布暂停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指示的要求立即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在暂停施工期间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和提供安全保障。(2)由于发包人的责任发生暂停施工的情况时,若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承包人可向其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请求后的48小时内予以答复,若不按期答复,可视为承包人请求已获同意。1.2.暂停施工后的复工工程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停工因素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3.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1)若监理人在下达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仍未给予承包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9.1款规定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若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有权作出以下选择:当暂时停工仅影响合同中部分工程时,按第39.1款规定将此项停工工程视作可取消的工程,并通知监理人;当暂时停工影响整个工程时,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42条的规定办理。事后56天内不积极采取措施复工造成工期延误,则应视为承包人违约,可按第41条的规定办理。2.工期延误2.1.发包人的工期延误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使关键项目的施工进度计划拖后而造成工期延误时,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延长合同规定的工期。(1)增加合同中任何一项的工作内容。(2)增加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第39.1款规定的百分比。(3)增加额外的工程项目。35 (1)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特性。(2)本合同中涉及的由发包人责任引起的工期延误。(3)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4)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1.1.承包人要求延长工期的处理(1)若发生第20.1款所列的事件时,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在发出该通知后的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一份细节报告,详细说明发生该事件的情节和对工期的影响程度,并按第17.2款的规定修订进度计划和编制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若发包人要求修订的进度计划仍应保证工程按期完工,则应由发包人承担由于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费用。(2)若事件的持续时间较长或事件影响工期较长,当承包人采取了赶工措施而无法实现工程按期完工时,除应按上述第(1)项规定的程序办理外,承包人应在事件结束后的14天内,提交一份补充细节报告,详细说明要求延长工期的理由,并修订进度计划。此时发包人除按上述第(1)项规定承担赶工费用外,还应按以下第(3)项规定的程序批准给予承包人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3)监理人应及时调查核实上述第(1)和(2)项中承包人提交的细节报告和补充细节报告,并在审批修订进度计划的同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和补偿费用的合理额度,并通知承包人。1.2.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预定工作,承包人应按第17.2款(2)项的规定采取赶工措施赶上进度。若采取赶工措施后仍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完工,承包人除自行承担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外,还应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逾期完工违约金额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若承包人的工期延误构成违约时,应按第41条的规定办理。2.工期提前2.1.承包人提前工期承包人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若能比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提前完工时,则应由监理人核实提前天数,并由发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向承包人支付提前完工奖金。2.2.发包人要求提前工期35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赶工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并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成本加奖金的办法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其协议内容应包括:(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4)赶工费用和奖金。十三、工程质量1.质量检查的职责和权力1.1.承包人的质量管理承包人应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在工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的84天内,提交一份内容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及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的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1.2.承包人的质量检查职责承包人应严格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详细作好质量检查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定期提交监理人审查。1.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权力监理人有权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提供一切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规定的其它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它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2.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2.1.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和交货验收(1)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验收时应同时查验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承包人还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监理人应按合同规定参加交货验收,承包人应为监理人进行交货验收的监督检查提供一切方便。监理人参加交货验收不免除承包人在检验和交货验收中应负的责任。35 (1)发包人负责采购的工程设备,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共同进行交货验收,并由发包人正式移交给承包人。在验收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设备安装后,若发现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时,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查找原因,如属设备制造不良引起的缺陷应由发包人负责;如属承包人运输和保管不慎或安装不良引起的损坏应由承包人负责。1.1.监理人进行检查和检验对合同规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按商定的时间和地点共同进行检查和检验。若监理人未按商定的时间派员到场参加检查或检验,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检查或检验,并立即将检查或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除合同另有规定外,监理人应在事后确认承包人提交的检查或检验结果,若监理人对承包人自行检查和检验的结果有疑问时,可按第22.3款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证明该材料和或工程设备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承包人承担抽样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检验结果证明该材料或工程设备质量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发包人承担事后的抽样检验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1.2.未按规定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未按合同规定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按合同规定补作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应承担所需的检查和检验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1.3.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1)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监理人有权按第26.2款规定指示承包人予以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2)监理人的检查或检验结果表明承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时,监理人可以拒绝验收,并立即通知承包人,承包人除应立即停止使用外,还应与监理人共同研究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3)若按第23.1款(2)项规定的检查或检验结果表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承包人有权拒绝接收,并可要求发包人予以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1.4.额外检验和重新检验(1)若监理人要求承包人对某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在合同中未作规定,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增加额外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但应由发包人承担额外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2)35 不论何种原因,若监理人对以往的检验结果有疑问时,可以指示承包人重新检验,承包人不得拒绝。若重新检验结果证明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承包人承担重新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若重新检验结果证明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发包人承担重新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1.1.承包人不进行检查和检验的补救办法承包人不按第23.3款和第23.5款的规定完成监理人指示的检查和检验工作,监理人可以指派自己的人员或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或人员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不得拒绝,并应提供一切方便。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2.现场试验2.1.现场材料试验承包人应在工地建立自己的试验室,配备足够的人员和设备,按合同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进行各项材料试验,并为监理人进行质量检查和检验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监理人在质量检查过程中若需抽样试验,所需试件应由承包人提供,监理人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设备,承包人应予协助。上述试验所需提供的试件和监理人使用试验设备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2.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在施工过程中,若监理人要求承包人进行额外的现场工艺试验时,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影响的工期应予以合理补偿。3.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3.1.覆盖前的检查经承包人的自检确认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的24小时内,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进行检查,通知应按规定的格式说明检查地点、内容和检查时间,并附有承包人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通知约定的时间派员到场进行检查。在监理人员确认质量符合本合同《技术条款》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3.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监理人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到场进行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的检查,不得无故缺席或拖延。若监理人未及时派员到场检查,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和赔偿其停工、窝工等损失。3.3.重新检查对隐蔽工程或工程的隐蔽部位按第25.1款规定进行检查并覆盖后,若监理人事后对质量有怀疑,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以致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其重新检查所需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按第23.5款(2)项规定的相同原则划分责任。35 1.1.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及时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隐蔽部位覆盖,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采用钻孔探测以致揭开进行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2.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2.1.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工程使用的一切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规定的等级、质量标准和技术特性。监理人在工程质量的检查和检验中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这些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2.2.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1)由于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设备造成了工程损害,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彻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以及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若上述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系由发包人提供的,应由发包人负责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2)若承包人无故拖延或拒绝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则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承包人执行该项指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利润以及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3.测量放线3.1.施工控制网监理人应在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应根据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国家测绘标准和本工程精度要求,测设自己的施工控制网,并应在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负责管理好施工控制网点,若有丢失或损坏,应及时修复,其所需的管理和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完工后应完好地移交给发包人。3.2.施工测量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应自行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它物品。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在监理人监督下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有错误时,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发包人将不再支付上述增加的复测费用。3.3.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监理人可以使用本合同的施工控制网,承包人应及时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亦不再为此另行支付费用。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上述施工控制网时,应按第5.12款的规定办理。35 1.补充地质勘探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和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所需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十四、文明施工2.文明施工发包人应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工作,负责管理和协调全工地的治安保卫、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文明施工事项。发包人对文明施工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工作不免除承包人按第29.1款、第29.2款和第30条规定应负的责任。2.1.治安保卫(1)发包人应负责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共同在工地建立或委托当地公安部门,建立一个现场治安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全工地的治安保卫事宜,负责履行本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教育各自的人员遵纪守法,共同维护全工地的社会治安,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做好各自管辖区(包括施工工地和生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2.2.施工安全(1)发包人应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施工作业安全以及消防、防汛和抗灾等工作。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检查、监督施工安全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认真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指示。监理人在检查中发现施工中存在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指示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正,若承包人故意延误或拒绝改正时,监理人有权责令其停工整改。(2)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履行其安全职责。承包人应设置必要的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的安全人员,加强对施工作业安全的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和爆破作业的管理,制定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具,并经常对其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3)发包人或委托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工地建立一支消防队伍负责全工地的消防工作,配备必要的消防水源、消防设备和救助设施。(4)35 发包人或委托监理人在每年汛前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防汛检查,并负责统一指挥全工地的防汛和抗灾工作。承包人应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防汛和抗灾等工作,按发包人的要求和监理人的批示,做好每年的汛前检查,配置必要的防汛物资和器材,按合同规定做好汛情预报和安全渡汛工作。1.环境保护1.1.环境保护责任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并应对其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合同规定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以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1.2.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环境(1)承包人应在其编报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做好施工弃渣的处理措施,严格按批准的弃渣规划有序地堆放和利用弃渣,防止任意堆放弃渣降低河道的行洪能力以及影响其他承包人的施工和危及下游居民的安全。(2)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和做好排水措施,避免由于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注意保护饮用水源免受施工活动造成的污染。(4)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的控制和治理,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以及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5)承包人应保持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及时清除垃圾和废弃物,并运至指定的地点堆放和处理。进入现场的材料、设备必须置放有序,防止任意堆放器材、杂物阻塞工作场地周围的通道和破坏环境。十五、计量与支付2.计量2.1.工程量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合同的估算工程量,不是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应当完成的和用于结算的工程量。结算的工程量应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2.2.完成工程量的计量(1)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计量办法,按月对已完成的质量合格的工程进行准确计量,并在每月末随同月付款申请单,按本合同《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分项向监理人提交完成工程量月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35 (1)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月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当月完成的工程量,有疑问时,可以要求承包人派员与监理人共同复核,并可要求承包人按第27.2款的规定进行抽样复测,此时,承包人应指派代表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的要求提供补充的计量资料。(2)若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派代表参加复核,则监理人复核修正的工程量应被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准确工程量。(3)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与承包人联合进行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4)承包人完成了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全部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和通过测量核实项目的最终结算工程量,并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该项目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如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派员参加,则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应被视为该项目完成的准确工程量。1.1.计量方法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各个项目的计量方法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1.2.计量单位本合同的计量,均应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1.3.总价承包项目的分解承包人应将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承包项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该项目的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项和分析段需支付的金额。2.预付款2.1.工程预付款(1)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应不低于合同价格的10%,分两次支付给承包人。第一次预付款的金额应不低于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40%。工程预付款总金额和额度和分次付款比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工程预付款专用于本合同工程。(2)第一次预付款应在协议书签订后21天内,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经发包人认可的工程预付款保函,并经监理人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予以支付。工程预付款保函在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担保金额为本次预付款金额,但可根据以后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3)第二次预付款需待承包人主要设备进入工地后,其估算价值已达到本次预付款金额时,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人核实后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发包人收到监理人出具的付款证书后14天内支付给承包人。35 (1)工程预付款由发包人从月进度付款中扣回。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时开始扣款,直至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时全部扣清。在每次进度付款时,累计扣回的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R=A×(C-F1S)/[(F2-F1)S]式中R——每次进度付款中累计扣回的金额;A——工程预付款总金额;S——合同价格;C——合同累计完成金额;F1——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开始扣款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比例;F2——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全部扣清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比例上述合同累计完成金额均指价格调整前未扣保留金的金额。1.1.永久工程材料预付款(1)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形成本合同永久工程主要材料到达工地并满足以下条件后,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材料预付款支付申请单,要求给予材料预付款。1)材料的质量和储存条件符合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要求;2)材料已到达工地,并经承包人和监理人共同验收入库;3)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提交了材料的订货单、收据或价格证明文件。(2)预付款金额为经监理人审核后的实际材料价的90%,在月进度付款中支付。(3)预付款从付款月后的6个月内在月进度付款中每月按该预付款金额的1/6平均扣还。2.工程进度付款2.1.月进度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应在每月末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提交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一式4份),并附有第31.2款规定的完成工程量月报表。该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1)已完成的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项目及其它项目的应付金额。(2)经监理人签订的当月计日工支付凭证标明的应付金额。(3)按第32.2款规定的工程材料预付款金额。(4)根据第37条和第38条规定的价格调整金额。(5)根据合同规定承包人应有权得到的其它金额。(6)扣除按第32条规定应由发包人扣还的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金额。(7)扣除按第34条规定应由发包人扣留的保留金金额。(8)扣除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付给发包人的其它金额。35 1.1.月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在收到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并向发包人出具月进度付款证书,提出他认为应当到期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1.2.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和更改监理人有权通过对以往历次已签证的月进度付款证书的汇总和复核中发现的错、漏或重复进行修正或更改;承包人亦有权提出此类修正或更改。经双方复核同意的此类修正或更改,应列入月进度付款证书中予以支付或扣除。1.3.支付时间发包人收到监理人签证的月进度付款证书并审批后支付给承包人,支付时间不应超过监理人收到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后28天。若不按期支付,则应从逾期第一天起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加付给承包人。1.4.总价承包项目的支付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承包项目,应按第31.5款规定的总价承包项目分解表统计实际完成情况,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入第33.1款第(1)项内进行支付。2.保留金(1)监理人应从第一个月开始,在给承包人的月进度付款中扣留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一般为合同价的10%)的金额作为保留金(其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和价格调整金额),直至扣留的保留金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为止。(2)在签发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后14天内,由监理人出具保留金付款证书,发包人将保留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3)在单位工程验收并签发移交证书后,将其相应的保留金总额的一半在月进度付款中支付给承包人。(4)监理人在本合同全部工程的保修期满时,出具为支付剩余保留金的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付款证书后14天内将剩余的保留金支付给承包人。若保修期满时尚需承包人完成剩余工作,则监理人有权在付款证书中扣留与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保留金余额。3.完工结算3.1.完工付款申请单在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一份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4份),并附有下述内容的详细证明文件。(1)至移交证书注明的完工日期止,根据合同所累计完成的全部工程价款金额。35 (1)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应支付给他的追加金额和其它金额。1.1.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完成复核,并与承包人协商修改后,在完工付款申请单上签字和出具完工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在收到上述完工付款证书后的42天内审批后支付给承包人。若发包人不按期支付,则应按第33.4款规定的相同办法将逾期付款违约金加付给承包人。2.最终结清2.1.最终付款申请单(1)承包人在收到按第53.3款规定颁发的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的28天内,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最终付款申请单(一式4份),该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并附有关的证明文件。1)按合同规定已经完成的全部工程价款金额;2)按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追加金额;3)承包人认为应付给他的其它金额。(2)若监理人对最终付款申请中的某些内容有异议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改和提供补充资料,直至监理人同意后,由承包人再次提交经修改后的最终付款申请单。2.2.结清单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付款申请单的同时,应向发包人提交一份结清单,并将结清单的副本提交监理人。该结清单应证实最终付款申请单的总金额是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终结算金额。但结清单只在承包人收到退还履约担保证件和发包人已向承包人付清监理人出具的最终付款证书中应付的金额后才生效。2.3.最终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监理人收到经其同意的最终付款申请单和结清单副本后的14天内,出具一份最终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批。最终付款证书应说明:(1)按合同规定和其它情况应最终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总金额。(2)发包人已支付的所有金额以及发包人有权得到的全部金额。发包人审查最终付款证书后,若确认还应向承包人付款,则应在收到该证书后的42天内支付给承包人。若确认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付款,则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42天内付还给发包人。不论是发包人或承包人,若不按期支付,均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3.4款规定的相同办法将逾期付款违约金加付给对方。35 若承包人和发包人始终未能就最终付款的内容和额度取得一致意见,监理人应对双方已同意的部分出具临时付款证书,双方应按上述规定执行。对于未取得一致的部分,双方均有权按第44.1款的规定提出按合同争议处理的要求。十六、价格调整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1.1.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调整合同价格。△P=PO(A+ΣBn*Ftn/Fon-1)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PO——按第33.2款、第35.2款和第36.3款规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保留金的扣留和支付以及预付款的支付和扣还;对第39条规定的变更,若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亦不计在内);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合同估算价中所占的比例;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与第33.2款、第35.2款和第36.3款规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o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投标截止日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规定在投标辅助资料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内。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或统计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若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上述部门提供的价格或双方商定的专业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或价格代替。1.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可暂用上一次的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的价格指数进行调整。1.3.权重的调整由于按第39.1款规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监理人应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1.4.其它的调价因素除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有规定和本条各款规定的调价因素外,其余因素的物价波动均不另行调价。35 1.1.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完工日期内完工,则对原定完工日期后施工的工程,在按第37.1款所示的价格调整公式计算时应采用原定完工日期与实际完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的低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若按第20.2款规定延长了完工日期,但又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延长后的完工日期内完工,则对延期期满后施工的工程,其价格调整计算应采用延长后的完工日期与实际完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的低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2.法规更改引起的价格调整在投标截止日前的28天后,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发生变更,导致承包人在实施合同期间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37条规定以外的增减时,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进行协商后确定需调整的合同金额。十七、变更3.变更3.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监理人可根据工程的需要指示承包人进行以下各种类型的变更。没有监理人的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内容;2)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3)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实施);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5)改变工程建筑物的形式、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6)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程的完工日期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顺序;7)追加为完成工程所需的任何额外工作。(2)第39.1款(1)项范围内的变更项目未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不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3.2.变更的处理原则(1)变更需要延长工期时,应按第17.2款和第20.2款的规定办理;若变更使合同工作量减少,监理人认为应予提前变更项目的工期时,由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2)变更需要调整合同价格时,按以下原则确定其单价或合价:1)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35 1)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则可在合理的范围内参考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作为变更估价的基础,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变更后的单价或合价;2)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可供参考,则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新的单价或合价。1.1.变更指示(1)监理人应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按第39.1款的规定及时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的内容应包括变更项目的详细变更内容、变更工程量、变更项目的施工技术要求和有关文件图纸以及监理人按第39.2款规定指明的变更处理原则。(2)监理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任何图纸和文件前,应仔细检查其中是否存在第39.1款所述的变更。若存在变更,监理人应按本款(1)项的规定发出变更指示。(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发出的图纸和文件后,经检查后认为其中存在第39.1款所述的变更而监理人未按本款(1)项规定发出变更指示,则应在收到上述图纸和文件后14天内或在开始执行前(以日期早者为准)通知监理人,并提供必要的依据。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答复承包人:若同意作为变更,应按本款(1)项规定补发变更指示;若不同意作为变更,亦应在上述期限内答复承包人。若监理人未在14天内答复承包人,则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承包人提出的作为变更的要求。1.2.变更的报价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发出的变更指示后28天内,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变更报价书,其内容包括承包人确认的变更处理原则和变更工程量及其变更项目的报价单。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重大变更项目的施工措施、进度计划和单价分析等。承包人对监理人提出的变更处理原则持有异议时,可在收到变更指示后7天内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则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答复承包人。1.3.变更决定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28天内对变更报价书进行审核后作出变更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监理人的决定取得一致意见,则监理人可暂定他认为合适的价格和需要调整的工期,并将其暂定的变更处理意见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此时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对已实施的变更,监理人可将其暂定的变更费用列入第33.2款规定的月进度付款中。但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在收到监理人变更决定后的28天内要求按第44.1款的规定提请争议调解组解决,若在此期限内双方均未提出上述要求,则监理人的变更决定即为最终决定。35 在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变更指示,可要求立即进行变更工作。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指示后,应先按指示执行,再按第39.4款的规定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监理人则仍应按本款(1)、(2)项的规定补发变更决定通知。1.1.变更影响本项目和其它项目的单价或合价按第39.1款进行的任何一项变更引起本合同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以致影响本项目和其它项目的单价或合价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要求调整本项目和其它项目的单价或合价,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1.2.合同价格增减超过15%完工结算时,若出现由于第39条规定进行的全部变更工作引起合同价格增减的金额,以及实际工程量与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估算工程量的差值引起合同价格增减的金额(不包括备用金和第37条、第38条规定的价格调整)的总和超过合同价格(不包括备用金)的15%时,在除了按第39.6款确定的变更工作的增减金额外,若还需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时,其调整金额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若协商后未达成一致意见,则应由监理人在进一步调查工程实际情况后提出调整意见,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将调整结果通知承包人。上述调整金额仅考虑变更引起的增减总金额以及实际工程量与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估算工程量的差值引起的增减总金额之和超过合同价格(不包括备用金)的15%部分。1.3.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若承包人根据工程施工的需要,要求监理人对合同的任一项目和任一项工作作出变更,则应由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的变更申请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承包人要求的变更属合理化建议的性质时,应按第59条的规定办理。承包人违约或其它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其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4.计日工(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的方式,进行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其金额应按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并经发包人确认后列入合同文件的计日工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2)采用计日工计量的任何一项变量工作,应列入备用金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1)项目名称、工作内容和工作数量;2)投入该项目的所有人员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项目的材料种类和数量;4)投入该项目的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工时;35 1)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和凭证。(1)计日工项目由承包人按月汇总后按第33.1款的规定列入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中,由监理人复核签证后按月支付给承包人,直至该项目全部完工为止。1.备用金1.1.备用金的定义备用金指由发包人在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专项列出的用于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项目的备用金额。1.2.备用金的使用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进行上述备用金项下的工作,并根据第39条规定的变更办理。该项金额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并经发包人批准后才能动用。承包人仅有权得到由监理人决定列入备用金有关工作所需的费用和利润。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后,将根据本款作出的决定通知承包人。1.3.提供凭证除了按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单价或合价计算的项目外,承包人应提交监理人要求的属于备用金专项内开支的有关凭证。十八、违约和索赔2.承包人违约2.1.承包人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发生下述行为之一者属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和未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有效地开展施工准备,造成工期延误。(2)承包人违反第10条和第11条规定私自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3)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私自将已按合同规定进入工地的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工程或材料撤离工地。(4)承包人违反第26.1款的规定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并拒绝按第26.2款的规定处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5)由于承包人原因拒绝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而又未按第20.3款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造成工期延误。35 (1)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拒绝按第53条的规定和工程移交证书中所列的缺陷清单内容进行修复,或经监理人检验认为修复质量不合格而承包人拒绝再进行修补。(2)承包人否认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或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1.1.对承包人违约发出警告承包人发生第41.1款的违约行为时,监理人应及时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限令其在收到书面警告后的28天内予以改正。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改正,并尽可能挽回由于违约造成的延误和损失。由于承包人采取改正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1.2.责令承包人停工整改承包人在收到书面警告后的28天内仍不采取有效措施改正其违约行为,继续延误工期或严重影响工程质量,甚至危及工程安全,监理人可暂停签发支付工程价款凭证,并按第19.3款的规定暂停其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责令其停工整改,并限令承包人在14天内提交整改报告报送监理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3.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监理人发出停工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继续无视监理人的指示,仍不提交整改报告,亦不采取整改措施,则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发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派员进驻工地直接监管工程,使用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1.4.解除合同后的估价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监理人应尽快通过调查取证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并证明:(1)在解除合同时,承包人根据合同实际完成的工作已经得到或应得到的金额。(2)未用或已经部分使用的材料、承包人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估算金额。1.5.解除合同后的付款(1)若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则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并应在解除合同后发包人认为合适的时间,委托监理人查清以下付款金额,并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批后支付。1)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已完成的各项工作应得的金额和其它应得的金额;2)承包人已获得发包人的各项付款金额;3)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的逾期完工违约金和其它应付金额;4)由于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合理赔偿发包人损失的金额。35 (1)监理人出具上述付款证书前,发包人可不再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规定的任何金额。此后,承包人有权得到按本款(1)项1)减去2)、3)和4)的金额,若上述2)、3)和4)相加的金额超过1)的金额时,则承包人应将超出部分付还给发包人。1.1.协议利益的转让若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则发包人为保证工程延续施工,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本合同而签订的任何材料和设备的提供或任何服务的协议和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通过法律程序办理这种转让。1.2.紧急情况下无能为力或不愿进行抢救在工程实施期间或保修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当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时,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执行或不愿立即执行,则发包人有权雇用其他人员进行该项工作。若此类工作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负责,由此引起的费用应由监理人在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中扣除,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后将作出的决定通知承包人。2.发包人违约2.1.发包人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包人发生下述行为之一者属发包人违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施工用地、测量基准和应由发包人负责的部分准备工程等承包人施工所需的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承包人提供应由发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3)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各项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4)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发包人已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2.2.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1)若发生第42.1款(1)、(2)项的违约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提供上述条件和图纸,并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和补偿额外费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应立即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补救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未采取措施改正,则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了承担。(2)35 若发生第42.1款(3)项的违约时,发包人应按第33.4款的规定加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28天仍不支付,则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1.1.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若发生第42.1款(3)、(4)项的违约时,承包人已按第42.2款的规定发出通知,并采取了暂停施工的行动后,发包人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并抄送监理人。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书面要求后的28天内仍不答复承包人,则承包人有权立即采取行动解除合同。1.2.解除合同后的付款若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则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程的价款和以下费用(应减去已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1)即将支付承包人的,或承包人依法应予接收的为该工程合同订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费用。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费用,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2)已合理开支的、确属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费用。(3)承包人设备运回承包人基地或合同另行规定的地点的合同费用。(4)承包人雇用的所有从事工程施工或与工程有关的职员和工人在合同解除后的遣返费和其它合理费用。(5)由于解除合同应合理补偿承包人损失的费用和利润。(6)在合同解除日前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它费用。发包人除应按本款规定支付上述费用和退还履约担保证件外,亦有权要求承包人偿还未扣完的全部预付款余额以及按合同规定应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回的其它金额。本款规定的任何应付金额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监理人应将确定的结果通知承包人。2.索赔2.1.索赔的提出承包人有权根据本合同任何条款及其它有关规定,向发包人索取追加付款,但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将索赔意向书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在上述意向书发出后的28天内。再向监理人提交索赔申请报告,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索赔费用的计算依据,并应附必要的当时记录和证明材料。如果索赔事件继续发展或继续产生影响,承包人应按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时间间隔列出索赔累计金额和提出中期索赔申请报告,并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包括最终索赔金额、延续记录、证明材料在内的最终索赔申请报告。2.2.索赔的处理(1)35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意向书后,应及时核查承包人的当时记录,并可指示承包人提供进一步的支持文件和继续作好延续记录以备核查,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记录的副本。(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申请报告和最终索赔申请报告后的42天内,应立即进行审核,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充分协商后作出决定,在上述期限内将索赔处理决定通知承包人。(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的索赔处理决定后14天内,将其是否同意索赔处理决定的意见通知监理人。若双方均接受监理人的决定,则监理人应在收到上述通知后的14天内,将确定的索赔金额列入第33和、第35条或第36条规定的付款证书中支付;若双方或其中任一方不接受监理人的决定,则双方均可按第44.1款的规定提请争议调解组解决。(3)若承包不遵守本条各项索赔规定,则应得到的付款不能超过监理人核实后决定的或争议调解组按第44.3款规定提出的或由仲裁机构裁定的金额。1.1.提出索赔的期限承包人按第35.1款的规定提交了完工付款申请单后,应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承包人按第36.1款规定提交的最终付款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终止期限是提交最终付款申请单的时间。十九、争议的解决2.争议调整2.1.争议的提出发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任一方对监理人作出的决定持有异议,又未能在监理人的协调下取得一致意见而形成争议,任一方均可以书面形式提请争议调解解决,并抄送另一方。在争议尚未按第44.3款的规定获得解决之前,承包人仍应继续按监理人的指示认真施工,2.2.争议调解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签订协议书后的84天内,按本款规定共同协商成立争议调解组,并由双方与争议调解组签订协议。争议调解组由3(或5)名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专家的聘请方法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亦可请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或通过行业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聘请,并经双方认同。争议调解组成员应与合同双方均无利害关系。争议调解组的各项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平均分组。2.3.争议的评审(1)35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主诉方向争议调解组提交一份详细的申诉报告,并附有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主诉方还应将上述报告的一份副本同时提交给被诉方。(1)争议的被诉方收到主诉方申诉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亦应向争议调解组提交一份申辩报告,并附有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被诉方亦应将其报告的一份副本同时提交给主诉方。(2)争议调解组收到双方报告后的28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听证会,向双方调查和质询争议细节;若需要时,争议调解组可要求双方提供进一步的补充材料,并邀请监理人代表参加听证会。(3)在听证会结束后的28天内,争议调解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和公正的评审,提出由全体专家签名的评审意见提交发包人和承包人,并抄送监理人。(4)若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争议调解组的评审意见,则应由监理人按争议调解组的评审意见拟定争议解决议定书,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5)若发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任一方不接受争议调解组的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则任一方均可在收到上述评审意见后的28天内将仲裁意向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若在上述28天期限内双方均未提出仲裁意向,则争议调解组的评审意见为最终决定,双方均应遵照执行。1.友好解决发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任一方按第44.3款(6)项的规定发出仲裁意向通知后,争议双方还应共同作出努力直接进行友好磋商解决争议,亦可提请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以寻求友好解决。若在仲裁意向通知发出后42天内仍未能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请仲裁。2.仲裁或诉讼2.1.仲裁(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签订协议书的同时,共同协商确定本合同的仲裁范围和仲裁机构,并签订仲裁协议。(2)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在第45条规定的期限内友好解决双方的争议,则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仲裁机构仲裁。(3)在仲裁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暂按监理人就该争议作出的决定履行各自的职责,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仲裁未果为借口拒绝或拖延按合同规定应进行的工作。2.2.诉讼发包人和承包人因本合同发生争议,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时,任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35 二十、风险和保险1.工程风险1.1.发包人的风险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发生以下各种风险造成的损失和损坏,均应由发包人承担风险责任。(1)发包人负责的工程设计不当造成的损失和损坏。(2)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工程设备的损失和损坏。(3)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和损坏,但承包人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的除外。(4)战争、动乱等社会因素造成的损失的损坏,但承包人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的除外。(5)其它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1.2.承包人的风险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发生以下各种风险造成的损失和损坏,均应由承包人承担风险责任。(1)由于承包人对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照管不周造成的损失和损坏。(2)由于承包人的施工组织措施失误造成的损失和损坏。(3)其它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1.3.风险责任的转移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后,原因承包人按上述第47.2款规定承担的风险责任同时转移给发包人(在保修期发生的在保修期前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除外)。1.4.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发生第47.1款(3)和(4)项的风险造成工程的巨大损失和严重损坏,使双方或任何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经双方协商后可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的付款由双方协商处理。2.工程保险和风险损失的补偿2.1.工程和施工设备的保险(1)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发包人同意的保险公司投保工程险(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投保的工程项目及其保险金额在签订协议书时由双方协商确定。(2)35 承包人应以承包人的名义投保施工设备险,投保项目及其保险金额由承包人根据其配备的施工设备状况自行确定,但承包人应充分估计主要施工设备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或因自然灾害造成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对工程的影响。(1)工程和施工设备的保险期限及其保险责任范围为:1)从承包人进点至颁发工程移交证书期间,除保险公司规定的除外责任以外的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2)在保修期内,由于保修期以前的原因造成上述工程和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3)承包人在履行保修责任的施工中造成上述工程和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1.1.损失和损坏的费用补偿(1)自工程开工至完工移交期间,任何未保险的或从保险部门得到的赔偿费尚不能弥补工程损失和修复损坏所需的费用时,应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根据第47.1款或第47.2款规定的风险责任承担所需的费用,包括由于修复风险损坏过程中造成的工程损失和损坏所需的全部费用。(2)若发生的工程风险包含第47.1款和第47.2款所述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风险,则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友好协商,按各自的风险责任分担工程的损失和修复损坏所需的全部费用。(3)若发生承包人设备(包括其租用的施工设备)的损失或损坏,其所得到的保险金尚不能弥补其损失或损坏的费用时,除第47.1款所列的风险外,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其所需的全部费用。(4)在工程完工移交给发包人后,除了在保修期内发现的由于保修期前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损坏外,应由发包人承担任何风险造成工程(包括工程设备)的损失和修复损坏所需的全部费用。2.人员的工伤事故2.1.人员工伤事故的责任(1)承包人应为其执行本合同所雇用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的人员)承担工伤事故责任。承包人可要求其分包人自行承担自己雇用人员的工伤事故责任,但发包人只向承包人追索其工伤事故责任。(2)发包人应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包括监理人员)承担工伤事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过失造成在承包人责任区内工作的发包人的人员伤亡,则应由承包人承担其工伤事故责任。2.2.人员工伤事故的赔偿35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按第49.1款规定,对工伤事故造成的伤亡按其各自的责任进行赔偿。其赔偿费用的范围应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有关费用。1.1.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在合同实施期间,承包人应为其雇用的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承包人可要求分包人投保其自己雇用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险,但此项投保不免除承包人按第49.2款规定应负的责任。2.人身和财产的损失2.1.发包人的责任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工作所不可避免地造成第三者的财产损失。(3)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在其管辖区内发包人和承包人以及第三者人员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上述赔偿费用应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有关费用。2.2.承包人的责任承包人应负责赔偿由于承包人的责任造成在其管辖区内发包人和承包人以及第三者人员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上述赔偿费用应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有关费用。2.3.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责任由于在承包人辖区内工作的发包人人员或非承包人雇用的其他人员的过失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若其中含有承包人的部分责任时,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合理分担赔偿费用。2.4.第三者责任险(包括发包人的财产)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在工地及其毗邻地带的第三者人员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此项投保不免除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应负的在其管辖区内及其毗邻地带发生的第三者人员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其赔偿费用应包括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有关费用。3.对各项保险的要求3.1.保险凭证和条件35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的8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按合同规定的各项保险单的副本,并通知监理人。保险单的条件应符合本合同的规定。1.1.保险单条件的变动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单的条件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1.2.未按规定投保的补救若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的84天内未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保险,则发包人可以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3.遵守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遵守保险单规定的条件,任何一方违反保险单规定的条件时,应赔偿另一方由此造成的损失。二十一、完工与保修2.完工验收2.1.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附完工资料)。(1)已完成了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的工作项目,但经监理人同意列入保修期内完成的尾工项目除外。(2)已按第52.2款的规定备齐了符合合同要求的完工资料。(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保修期间内实施的尾工工程项目清单和未修补的缺陷项目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措施计划。2.2.完工资料完工资料(一式六份)应包括:(1)工程实概况和大事记。(2)已完工程移交清单(包括工程设备)。(3)永久工程竣工图。(4)列入保修期继续施工的尾工工程项目清单。(5)未完成的缺陷修复清单。(6)施工期的观测资料。(7)监理人指示应列入完工报告的各类施工文件、施工原始记录(含图片和录相资料)以及其它应补充的完工资料。35 1.1.工程完工的验收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52.1款规定提交的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核其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监理人审核后发现工程尚有重大缺陷时,可拒绝或推迟进行完工验收,但监理人应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完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工程缺陷修复和其它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并将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同时退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在具备完工验收条件后重新申报。(2)监理人审核后对上述报告及报告中所列的工作项目和工作内容持有异议时,应在收到报告后的28天内将意见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通知后的28天内重新提交修改后的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3)监理人审核后认为工程已具备完工验收条件,应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发包人应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签署工程移交证书,颁发给承包人。(4)在签署移交证书前,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协商核定工程的实际完工日期,并在移交证书中写明。1.2.单位工程验收在单位工程完工后,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申请对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3款所列的单位工程项目中某些需要进行验收的项目进行验收,其验收的内容和程序应按第52.1款至第52.3款的规定进行。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可作为本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验收后应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按第52.3款的规定签发该单位工程的移交证书。1.3.部分工程验收在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前,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需要提前使用尚未全部完工的某项工程时,可以对已完成的部分工程进行验收,其验收的内容和程序可参照第52.1款到第52.3款的规定进行,并应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签发临时移交证书,其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应说明已验收的该部分工程的项目或部位,还需列出应由承包人负责修复的未完成缺陷修复项目清单。1.4.施工期运行(1)按第52.4款、第52.5款进行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发包人需要在施工期投入运行时,应对其局部建筑物承受施工运行荷载的安全性进行复核,在证明其能确保安全时才能投入施工期运行。(2)在施工期运行中新发现的工程缺陷和损坏,应按第53.2款(2)项的规定办理。(3)35 因施工期运行增加了承包人修复缺陷和损坏工作的困难而导致费用增加时,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确定需由发包人合理分担的费用。1.1.发包人不及时验收(1)若监理人确认承包人已完成或基本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并具备了完工验收条件,但由于非承包人原因使完工验收不能进行时,应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进行初步验收,并签发临时移交证书。但承包人仍应执行监理人在此后进行正式完工验收所发出的指示,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当正式完工验收发现工程不符合合同要求时,承包人应有责任按监理人指示完成其缺陷修复工作,并承担缺陷修复的费用。(2)若发包人或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的完工申请报告后不及时进行验收,或在验收后不颁发工程移交证(即不接收工程),则发包人应从承包人发出完工申请报告56天后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费用。2.工程保修2.1.保修期保修期自工程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全部完工日开始算起,保修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在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入正常使用,其保修期亦按全部工程的完工日开始算起。2.2.保修责任(1)保修期内,承包人应负责未移交的工程和工程设备的全部日常维护和缺陷修复工作,对已移交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和工程设备,则应由发包人负责日常维护工作,但承包人应按移交证书中所列的缺陷修复清单进行修复,直至经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2)发包人在保修期内使用工程和工程设备过程中,发现新的缺陷和损坏或原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则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负责修复,直至经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监理人应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进行查验,若经查验确属由于承包人施工中隐存的或其它由于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缺陷或损坏,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若经查验确属发包人使用不当或其它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的缺陷或损坏,则应由发包人承担修复费用。2.3.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在整个工程保修期满后的28天内,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签署和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给承包人。若保修期满后还有缺陷未修补,则需待承包人按监理人的要求完成缺陷修复工作后,再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尽管颁发了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仍应对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前尚未履行的义务和责任负责。3.完工清场及撤离35 1.1.完工清场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前(经发包人同意,可在保修期满前),承包人应按以下工作内容对工地进行彻底清理,并需经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1)工地范围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焚毁、掩埋或清除出场。(2)临时工程已按合同规定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清理和平整。(3)按合同规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建筑材料已按计划撤离工地,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亦已清除。(4)施工区内的永久道路和永久建筑物周围(包括边坡)的排水沟道,均已按合同图纸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进行了疏通和修整。(5)主体工程建筑物附近及其上、下游河道中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的指示予以清理。1.2.承包人撤离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颁发后的42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保修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拆除和撤离工地,并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清理和平整临时征用的施工用地,做好环境恢复工作。二十二、其它2.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中。3.严禁贿赂严禁对本合同有关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贿赂和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若发现任何上述行为,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进行追查和处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处理。4.化石和文物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化石、钱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古建筑结构以及有地质或考古价值的其它遗物等均为国家财产。承包人应按国家文物管理的有关规定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一旦发现上述物品,应立即把发现的情况通知监理人,并按监理人的指示做好保护工作。由于采取保护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35 1.专利技术(1)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承包人所用的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等方面因侵犯专利等知识产权引起的一切索赔和诉讼,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此导致或与此有关的一切损害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有关费用。但如果此类侵犯是由于遵照发包人的要求,或由于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引起的除外。(2)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应办理相应的申报审批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规定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一切试验工作。申报专利技术和试验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发包人应对承包人在投标中和合同执行过程中提交的标有密级的施工文件进行保密,应保障文件中涉及承包人自身拥有的专利等知识产权不因发包人疏漏而遭损害。若由于发包人的责任或其人员的不正当行为造成对承包人知识产权的侵害,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赔偿损失和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2.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技术要求及其它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建议的内容应包括建议的价值、对其它工程的影响和必要的设计原则、标准、计算和图纸等。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后,应会同发包人与有关单位研究后确定。若建议被采纳,需待监理人发出变更决定后方可实施,否则承包人仍应按原合同规定进行施工。若由于采用了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则发包人应酌情给予奖励。3.合同生效和终止3.1.合同生效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名并盖章单位公章后,合同生效。3.2.合同终止承包人已将合同工程全部移交给发包人,且保修期满,发包人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已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合同双方均未遗留按合同规定应履行的义务时,合同自然终止。35 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款前言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各条款是补充和修改通用合同条款中条款号相同的条款或当需要时增加新的条款,两者应对照阅读,一旦出现矛盾或不一致,则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通用合同条款中未补充和修改的部分仍有效。1.词语涵义1.1.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人的词语⑴.发包人:广州市珠江堤防管理处⑷.监理人:1.3.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⑷.主体工程:指本合同范围规定的建设工程。⑸.单位工程:以广州市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批复为准。增加第(10)项:⑽.区段工程:指合同规定的某一区段的全部工程。1.4.有关工期的词语(2)开工日期:指承包人接到监理人按第18.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或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但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2.6.5.1条款规定签定合同的,自接到中标通知书后15天开始计算工期。(3)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规定的单位工程完工和通过单位工程验收后在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完工日。增加(4)(4)节点工期:指在经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工程工期网络计划中载明的承包人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完成某一阶段或某一工序的承包天数。按工期网络计划的一般线路和关键线路分为:一般节点工期和关键节点工期。1.5.有关合同价格和费用的词语(2)费用:指为实施本合同所发生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它费用,包括利润。2.语言文字和法律2.2.法律、法规和规章本款中的“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改为:“广东省和广州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35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3)本工程《招标文件》(包括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投标须知”、“技术条款”、“图纸”、《招标文件》其余部分的顺序排列);(4)投标报价书;(5)《投标技术性响应承诺书》、《工期承诺书》、《施工组织设计承诺书》;(6)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7)本工程《投标文件》其余部分;(8)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4.发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4.4.提供施工用地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施工用地范围为本合同内改造加固堤岸及围堰之间的土地,如无围堰则为新建堤岸与旧堤岸之间的回填土地(回填由承包人完成)。发包人不保证本合同工程范围内的施工用地能全部移交承包人进行施工。经发包人提出,承包人应同意将发包人书面通知因各种原因引起的不能施工区段或停止施工的内容从合同中剥离并按照第39.6条结算,且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向发包人索赔。如果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不能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承包人应自行解决其他施工临时用地。4.15.其他一般义务和责任删去本条款。5.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5.3.及时进场施工删去本条款,改为“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3天内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按施工总进度要求完成施工准备工作”。5.5.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部分施工图纸删去本条款,改为“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在确定中标人后5天内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按照监理人和发包人的意见修正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由承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报送监理人审批,并对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和可靠负全部责任。由于各类原因引起的施工方案调整,在接到相关通知后7天内,调整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由承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报送监理人审批,并对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和可靠负全部责任。以上资料每延期提交1天,按承包人工期延误处理,具体见第20.3条”。5.14.完工清场和撤离本款最后补充内容,“35 在单位工程验收前,对承包人逾期未清理的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余泥,发包人可委托他人进行清理,所需费用在承包人预留结算金和保修金中扣除,承包人不得提出异议”。5.15.其他一般义务和责任更换本款标题名称,删去全文,补充全款内容如下:“5.15.配合施工清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进行施工用地范围内的施工清障。并根据发包人的指示合理安排或调整施工计划,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按20条规定办理。用地范围内的障碍物由承包人清除,费用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考虑。”增加第5.16、5.17、5.18、5.19款:5.16.办理水上、水下施工许可证承包人应自行到海事、航道、海洋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水上水下施工许可证》、《淤泥排放许可证》和有关其他证照,并发布航行通告。若其他部门亦要求办理有关证件,承包人亦应办理。办理证件及施工过程有关的任何费用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考虑。5.17.临时停泊设施承包人应自行解决施工船舶的临时停泊场所、设施并做好标志,并按有关部门批准的位置和方式停放。对有关管理部门要求办理的施工期的警戒、警示、航标或夜间照明灯等工作,承包人应按其要求进行,其费用在投标总报价中考虑。5.18.沉没物品处理承包人应采取一切措施,防止施工船舶、设备及材料的沉没。不论何种原因,如发生沉没时,对妨碍交通和其他部门正常作业的均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和发包人报告,并按有关部门的要求自费设置保证航行安全的浮标或夜间照明信号灯。对沉没的物品,承包人应立即打捞并移走,费用由承包人向责任方索赔。5.19.拆除原有建(构)筑物承包人在拆除的每一建(构)筑物前都须书面报发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后方能实施拆除。6.履约担保6.1.履约担保证件本款中采用履约保函的形式,保函金额为合同价格的10%。不采用履约担保书形式,履约保函必须由国内商业银行出具。在该工程通过全部分部工程验收,并通过监理单位对施工结算的审核后,经发包人批准,可申请解冻履约保函的70%,但应提交另外30%的履约保函。6.2.履约担保证件的有效期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发包人签定合同前提供的履约保函(数额为合同金额的10%),其有效期必须为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单位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一直有效。符合6.135 .条所述申请提前解冻的,其剩余的30%保函(数额为合同金额的3%)有效期应至单位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全部履约保函在工程单位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14天内退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及完工后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及时办理文件资料的整理和办理结算手续并申请单位工程验收(工程移交证书颁发),以免延误履约保函的解冻。增加下款:6.3.承包人尚应随同履约担保证件,书面提供出具担保证件的银行的上级主管银行(或主管部门)的联系电话。7.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7.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本款(2)项补充: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必须得到发包方的批准:①.第11条规定,批准工程的分包;②.第20条规定,批准延长完工期限;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的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方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发包人应按第39条的规定办理。并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11.分包11.1.工程分包应经批准本条改为“除经发包人批准外,承包人不得将中标工程再进行任何分包。”12.承包人的人员12.1.承包人的职员和员工本款⑵项最后添加:“进场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应对应于投标文件所列人员,无特别原因不得更换。”12.2.承包人项目经理本条修改为:“12.2.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删去本款⑶项全文,并代之以:“⑶.投标文件中拟定的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无特殊原因不得更换。若易人,则必须征得发包人同意,可用资历相同并与承包人有正式的劳动合同关系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更换,只能更换一次,如第二次再要求更换,需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拾万元,否则按违约处理。增加:(4)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或项目经理证书)原件应在本施工合同签订前,提交发包人,由发包人保管,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的7天内退还。35 (5)项目负责人应保证全过程负责本标段的各项施工管理工作,不得授权他人代理。除经发包人批准请假外,项目负责人应参加监理例会和由发包人、监理人组织召开的各类会议。未经发包人同意每缺席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累计未经同意缺席达到应参加次数的20%,发包人可要求撤换该项目负责人要求承包人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拾万元。13.承包人人员管理13.2.提交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报告本款“84天”改为“7天”。13.5.保障承包人人员合法权益本款增加:(6)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与雇佣的工人签定协议书,按时足额发放工人工资,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不定期检查工资发放情况,若发现承包人有拖延或拒绝支付工人工资的情况,发包人有权暂停办理该承包人进度款的支付,并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和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14.材科和工程设备的提供删除14.2:15.承包人材料和设备的管理15.4.承包人租用的施工设备删去本款(1)、(2)项全文,并取消项目编号。17.进度计划17.2.修订进度计划本款中所有“28天”时间限制改为“7天”17.4.提交资金流估算表无需提交。18.工程开工和完工18.1.开工通知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监理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3天内调谴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进行工程的施工。”18.4.完工日期本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计划完工日期: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2项所述。20.工期延误20.1.发包人的工期延误本款(2)中“专用条款规定的百分比”为10%。35 20.2.承包人要求延长工期的处理本款(1)改为:(1)若发生第20.1款所列的事件时,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在事件发生后7天内,提交一份细节报告,详细说明发生该事件的情节和对工期的影响程度,并按第17.2款的规定修订进度计划和提出赶工措施,由监理人加具意见并送发包人审批。若发包人要求修订的进度计划仍应保证工程按期完工,承包人应按照要求完成,由于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最终以市财政评审结果为准。若承包人未按时提交上述工期延误报告或报告未获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则承包人应按原合同工期完成全部工作内容,否则按工期违约处理。在本款(3)项“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和补偿费用的合理额度,并通知承包人”改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因发包人施工清障或不可抗力造成承包人不能连续施工或暂停施工引起的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发包人不予补偿”。20.3.承包人的工期延误本款中逾期完工违约金额为合同价的1‰(每天),但其最终的累计总金额不应超过合同价格的5%,违约金在该施工结算中直接扣除。22.质量检查的职责和权利22.1.承包人的质量管理本款中“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的84天内”一句改为“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的14天内”。22.2.承包人的质量检查职责本款改为:承包人应严格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按照合同、设计要求及技术规范有关规定,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详细作好质量检查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进行质量评定工作,定期提交监理人审查。工程《技术条款》和《施工技术要求》中提出的需进行检验检测的单元工程、中间产品,承包人应委托检测单位进行各项检验检测并承担所需费用,检测单位应由发包人同意并具备相应工程检测资质。承包人应为监理人进行质量检查和检验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监理人在质量检查和检验过程中,若需抽样试验,所需试件由承包人提供,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派出具有水利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工程质量评定员资格证的质量评定员专门负责质量评定相关工作,确保质量评定资料的真实准确,按相关规定要求填写质量评定表,若经检查,发现存在虚报、瞒报、错填、漏填等情况,发包人将有权按每张质量评定表50035 元进行处罚。增加第22.4.款22.4.质量要求发包人要求本次招标工程的质量均达到合格标准(由广州市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核定)。24.现场试验24.1.现场材料试验删去本条款全文,并代之以:承包人应按合同、施工技术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委托检测单位进行各项材料试验并承担所需费用,检测单位应由发包人同意,其办公地点应在广州市内并具备相应检测资质。承包人应为监理人进行质量检查和检验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监理人在质量检查和检验过程中,若需抽样试验,所需试件由承包人提供,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确保材料送检的真实性,必须确保送检样品与施工所用材料是同一批次,未经检验合格的材料,不得使用。每批材料的使用必须经得监理人检查核对后,方能使用。29.文明施工29.1.治安保卫删去本款(1)项,并取消(2)项编号。本款中“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一句改为“协助当地公安部门”。29.2.施工安全本款第(2)项改为“承包人须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落实:1、承包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健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本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2、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本工程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3、承包人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工程施工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保证该费用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4、承包人应当在现场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35 5、承包人应当编制相应的度汛方案,做好防洪抢险度汛预案,落实抢险人员,准备防洪物料等。为确保安全度汛,承包人应与发包人签定防洪安全责任书,详见附件2。6、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7、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以及总监理工程师核签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二)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七)围堰工程;(八)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8、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9、承包人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承包人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承包人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0、承包人应当根据水利工程施工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本设备,并组织演练。1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上报。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12、承包人应“建立安全生产施工档案,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施工的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质监、监理等部门对施工现场检查情况一并归档。档案资料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35 13、安全文明施工应满足国家,广东省及广州市现行的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本款(3)项中“发包人或委托承包人”改为“承包人”。增加第(5)项:发包人将不定期组织监理人对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进行检查,检查将不提前通知。对检查中发现存在违反以下规定情况,承包人除应立即进行整改外,还将接受相应违约处罚(罚款将在施工结算中扣除)。按检查表的内容每项次未达标罚款1000元。省委大院周边东湖公园部分堤岸改造加固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项目表序号检查项目检查标准及内容1人员项目经理、现场安全专管员经考核合格;2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3无“三无”人员(无暂住证、无劳动就业证、无计划生育证)。4劳保用品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人员应当戴安全帽,系好帽带,临空和高空作业人员应当系好安全带。安全帽、安全带应当符合技术安全标准。水上作业人员配备救生设施。5安全警示标准志牌在易发伤亡事故(或危险)处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牌。6现场围档现场采用封闭围挡。围墙、围板或围栏的材料、高度、造型、颜色等应符合规定。7五牌一图在进门处悬挂工程概况、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消防保卫五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8企业标志现场出入的大门应设有本企业标识或企业标识。9场容场貌道路畅通;10排水沟、排水设施通畅;11工地地面硬化处理;12绿化。13材料堆放材料、构件、料具等按施工总平面图划定的区域存放,堆放时,悬挂有名称、品种、规格等标签;14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15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分类存放。16机械设备(船舶)按规定的位置和线路设置;17进场必须经过安全检查,合格才能使用;18建立机组责任制。19现场防火消防器材配置合同,符合消防要求;20动用明火必须履行现场核验签字许可制。21垃圾清运施工现场应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施工垃圾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22现场办公生活设施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保持安全距离;2335 工地办公室、现场宿舍、食堂、厕所、饮水、休息场所、仓库、水电设施等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24治安综合治理在生活区给工人设置学习和娱乐场所。建立治安保卫制度,责任分解到人。治安防范措施到位。25社区服务和环境保护建立防粉尘、防噪音、不扰民措施。按批准的作业时间施工。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进出工地的机动车辆必须冲洗干净放可上路行驶。26配电线路按照TN—S系统要求配备五芯电缆、四芯电缆和三芯电缆;27按要求架设或埋设。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杆、横担、瓷夹、资瓶等,或电缆埋地的地沟符合要求。28对靠近施工现场的外电线路、设置木质、塑料等绝缘体的防护设施。29配电箱按三级配电要求,配备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三类标准电箱。开关箱应符合一机、一箱、一闸、一漏。三类电箱中的各类电器应是合格品。30开关箱按两级保护的要求,选取符合容量要求和质量合格的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31现场照明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按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临时用电方案)进行架设。有保证施工安全的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以及手持照明灯具,采用安全电压。32接地保护装置施工现场保护零钱的重复接地应少于三处。33楼板、屋面、阳台等临边防护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闭,作业层另加两边防护栏杆和18cm高的踢脚板。34通道口防护设防护棚,防护棚应为不小于5cm厚的木板或两道相距50cm的竹笆。两侧应沿栏杆架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35预留洞口防护用木板全封闭;短边超过1.5m长的洞口,除封闭外四周还应设有防护栏杆。36电梯井口防护设置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的防护门;在电梯井内每隔两层(不大于10m)设置一道安全平网。37楼梯边防护设1.2m高的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的防护栏杆,18cm高的踢脚板。38垂直方向交叉作业防护设置防护隔离棚或其他设施。39高空作业防护有悬挂安全带的悬索或其他设施;有操作平台;有上下的梯子或其他形式的通道。40基坑或沟槽按规定编制施工方案并通过审批和专家咨询;41挖掘工程应分段挖掘施工,分段验收,分段修复道路;42基坑或沟槽临边应取临边防护措施;43坑槽开挖设置安全边坡应符合安全要求;44基坑施工应设置有效排水措施;45设置的上下专用通道应符合要求;46通风排烟设备满足要求,空气质量达标;47坑内作业人员和坑外人员设置有效的联系措施;48按规定进行沉降观测和基坑支护变形监测;49土方集中堆放,不影响道路和环境。与基坑或沟槽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增加第(6)项:35 承包人应与发包人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及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目标承诺书,其格式详见附表1。若因承包人原因出现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重大安全事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20万元违约金,本条与第49.1条同时执行,违约金在施工结算中扣除。此外,承包人在3年内不得参与由发包人组织的施工招标。增加第29.3、29.4、29.5款:29.3.现场文明施工管理1、承包人负有实施文明施工的责任,项目负责人是本工程项目的文明施工直接责任人。2、承包人对本工程文明施工应实现施工封闭化、围栏标准化、现场硬地化、厨房厕所卫生化、宿舍和办公室规范化。应减少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影响.鼓励美化建设工程周围环境。3、项目负责人必须制定并监督执行文明施工的目标、标准、制度以及工程各阶段实施文明施工的计划和措施,指定各作业场所、材料堆放场、生活设施的文明施工责任人。文明施工制度的内容包括:(一)各责任人的权利和义务;(二)环境管理;(三)场地设施管理;(四)安全生产和防火管理;(五)教育培训;(六)检查验收要求;(七)卫生管理.4、承包人应“建立文明施工档案,将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质监、监理等部门对施工现场检查情况一并归档。档案资料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5、承包人应当加强施工队伍的全面管理,坚持岗前培训和持证上岗,严禁接受“无暂住证、无劳动就业证、无计划生育证”人员。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在胸前佩戴“平安卡”。6、承包人应当做好建设工地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落实防盗、防火措施,对各类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要及时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要积极主动地处理好与周边居民、企事业单位的友好合作关系,尊重当地社区各行政主管部门,自觉遵守社区行政管理规定。7、施工作业区与办公、生活区必须明显划分,并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施工。现场四周除留必要的人员、车辆进出口通道外,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开始前设置好连续封闭的围板,其高度从内外地面最高处计,不得低于1.8米。在例行检查中累计5次发现承包人未按规定进行围蔽的,发包人有权将围蔽费用从合同总价中剥离。8、围板统一采用弧形彩色镀锌压型钢板,钢板高度1.8米,围蔽铆板用角钢支撑,:并通过c型锻柱固定在地面上,钢柱间距不大于3.3米35 ,围蔽脚线统一采用砖砌20厘米高的18墙,防止余泥杂物泻出围板外.支柱、支座、弧形彩色压型钢板的连接必须牢固、安全、可靠,遇软土地面时,应采取措施防止钢柱倾灌.围蔽钢板的颇色必须一致,并将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清晰标注在围蔽板上.9、工地内车辆出入口应当设置用混凝土挠捣的由宽30厘米、深40厘米沟糟围成宽3米、长5米的矩形洗车场地和沉淀池、高压冲洗水枪,驶出工地的机动车辆必须在工地出入口洗车场内冲洗干净方可上路行驶。10、施工现场应进行硬地化,施工现场的工地大门内外通道、临时设施室内地面、材料堆放场、加工场、仓库地面等要求浇厚度不小于20厘米,强度不少于C15的混凝土硬底,机动车通道的宽度不少于3.5米,其外侧设里排水沟、浆槽.施工现场内裸置三个月以上的土地,应当采取绿化措施;裸置三个月以下的土地,应当采取履盖、压实、洒水等压尘措施。11、施工现场的建设材料和设备设施,必须按照施工总平面图划定的区域存放,并设置标签,不得堆放在围墙、围板或围栏外,如确需要占用堆放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设置临时围栏。12、施工现场必须道路畅通,设置连续、通畅的排水设施和其他应急设施,场地内不得大面积积水,泥浆、污水、废水必须经硬底硬壁沉淀池沉淀及其他必要处理.未经处理禁止排入下水道.废浆和淤泥必须使用封闭的专用车辆进行运输.13、施工垃级应当设立垃级池集中堆放并及时清理.14、施工现场办公室内应在醒目处张贴施工许可证、余泥渣土排放证、夜间施工许可证等证件的复印件,悬挂质量管理、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制度和组织机构表、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15、施工现场应当设置一个集体厨房,位置原则上远离厕所30米以上,远离建筑物排栅、作业场所、污水沟及其他污染源20米以上。厨房内要求通风、卫生,经常保持清洁。16、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市政道路工程在通车半个月内)拆除工地围蔽,安全防护设施和其他临时设施,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工地及四周环境要及时清理干净.拆除工程完工后30日内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必须采取履盖、地面硬化、简易绿化等措施控制扬尘.29.4.项目安全生产评价本工程安全生产应经广州市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评价为合格以上。29.5.安全文明生产费1、工程开工后经广州市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首次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合格后,支付70%。2、承包人应在工程完工后7个工作日内,提交安全生产资料,经广州市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评价为合格后,支付30%。30.环境保护35 30.2.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环境本款(1)改为:“承包人应采取一切措施确保所有弃渣运至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堆置,或按有关海事、海洋部门批准(需另提供批文)的地点堆置。严禁将弃渣倒入东山湖、珠江等河道中。对承包人在湖泊、河道管理范围或其他地点违法弃渣而被执法部门查获的,发包人将视情节轻重,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10~30万元,并可撤换该承包人项目负责人,该承包人1年内不得参与珠江堤防工程投标。对该违法行为引起的一切后果,由该承包人承担,并负责将不按要求倾倒的弃渣进行清除。”增加第(6)项:承包人尚应按照《关于加强建筑垃圾排放和运输管理的通知》(穗建管[2006]790号)的要求执行。增加第(7)项:承包人必须在开工前到工程属地环保部门办理报建手续。31.计量31.1.工程量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本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工程量是合同的估算工程量,投标人必须在认真勘察现场和阅读图纸及招标文件后进行核算,根据核算结果填列投标总报价。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发生的变更,按合同条款第39条处理,承包人在编制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时应自行考虑并承担由此可能发生的风险(具体见第二章《投标须知》第2.3.2条)。31.2.完成工程量的计量本工程虽为总价承包项目,但承包人仍应按本款(1)、(2)、(3)、(4)、(5)条要求进行计量,承包人和监理人的计量结果用于工程进度付款等的依据,除发包人提出的变更项目(须经项目原批准部门批准)以外,承包人和监理人的计量结果并不代表可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清单》所填列的工程项目、工程量、单价及总价进行调整。工程结算价最终以广州市财政局评审结果为准(如有审计,以审计结果为准)31.5.总价承包项目的分解删去本款全文。32.预付款32.1.工程预付款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本款(1)项中“工程预付款总金额”为“最多为合同价格的20%,承包人可以根据需要在0%至20%之间选择”,“第一次支付金额”为“该预付款总额的100%”,““第二次支付金额”为“该预付款总额的0%”。本款(2)项改为:35 预付款应在协议书签定后21天内,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经发包人认可的工程预付款保函,随同工程预付款保函,承包人书面提供了出具担保证件的银行的上级主管银行(或主管部门)的联系电话,并经监理人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予以支付。工程预付款保函在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担保金额为本次预付款金额,但可根据以后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本款(4)项中先后出现的两个“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分别为“合同价格的0%”和“合同价格的70%”。补充第(5)点:(5)预付款保函的有效期自工程预付款支付之日起至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回全部工程预付款后14天止,预付款保函的解冻凭工程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出具的同意解冻函件才能解冻。32.2.工程材料预付款删去本款全文,并改为:“本工程不支付材料预付款。”33.工程进度付款33.1.月进度付款申请单补充:(8)承包人所填报月进度付款申请书的工程量计算应达到结算深度,实行每月结算,若经发包人审核未能达到要求,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当月进度款。33.4.支付时间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发包人收到监理出具的完成工程量计量审核单后,10天内完成审批,并按第63条规定支付给承包人。”本条增加33.6、33.7款:33.6.工程进度付款的截止工程进度款支付累计价款达到合同总价款的90%时,暂停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直至完成工程结算评审。33.7.发票承包人收到财政支付中心划拨的进度款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提供符合财务规定的进度款发票,逾期未能提供的,需每日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的违约金,违约金在施工结算中直接扣减,且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其下月进度款项。34.保留金更换本款标题名称,删去(2)、(3)、(4)项,补充修改内容如下:“34.保留金与结算金”本款(1)项中“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为10%,“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为合同价格的5%。35 (2)监理人在本合同全部工程的保修期满时,出具保留金的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付款证书后14天内将保留金支付给承包人。若保修期满时尚需承包人完成剩余工作,则监理人有权在付款证书中扣留与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保留金余额。(3)在完成合同价格30%开始,监理人应在给承包人的月进度付款中扣留10%的金额作为结算金(其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和价格调整金额),直至扣留的结算金总额达到合同价格的8%为止。扣留的结算金,在通过施工结算财政评审后一次性支付。对变更引起的工程量调增较多的情况,经发包人批准,可酌情减少结算金的留存比例,但最低不低于合同价格的5%。补充第(5)、(6)、(7)点:(4)在工程结算未通过广州市财政局评审前,扣留于发包人处的保留金与结算金总额应不少于合同价格的10%,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5)当承包人提供的履约保函不足以承担因承包人违约所造成的后果,发包人可对扣留于发包人处的保留金与结算金进行处置,以保证工程实施,对此承包人不得提出异议。(6)发包人将按本标段保留20万元直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再支付。35.完工结算35.1.完工付款申请单本款中“并附有下述内容的详细证明文件”改为“并附有经广州市财政局审核后的下述内容的详细证明文件”。35.2.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删去全文,并代之以“发包人在收到上述完工付款证书后的28天内完成审批,并按第63款规定支付给承包人。若发包人不能按期支付,则应按第33.4款规定的相同办法将逾期付款违约金加付给承包人”。增加35.3条:35.3.本工程为总价承包合同,承包人所取得的全部报酬包括以下各项累计之和:1)投标人投标总报价;2)符合合同条款第39条有关变更规定所引起的各类费用增减;3)招标文件规定的各类违约金扣除。增加35.4条:35.4.承包人应在监理人发出完工通知后10天内向监理人提交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施工结算,每延期1天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36.最终结算36.3.最终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本款“发包人审查最终付款证书后,若确认还应向承包人付款,则应在收到该证书后42天内支付给承包人”。改为“35 发包人审查最终付款证书后,若确认还应向承包人付款,则应按第63条的规定开具支付证书给承包人”。增加条款:36.4.工程结算价最终以广州市财政局评审结果为准(如有审计,以审计结果为准)37.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删去本条全文,并代之以:投标人在总报价中应充分考虑到施工工期中由于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变动,总价合同中不予调整,承包人应自行考虑并承担由此引起而发生的风险。39.变更在本款39.1条前插入:“合同执行过程中,对变更,由发包人提出变更要求,设计变更须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及项目审批部门确认后,按照本款各条规定进行变更。堤岸岸线与施工影响线范围内所有设计方案的调整、变更、新增等内容均属于变更范畴。未经发包人同意并批准的对原设计方案的调整,均不得作为变更处理,否则因此所造成的后果由承包人承担。”39.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在本款(1)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监理人可根据工程的需要”后插入“按照第7.1条规定”。本款(1)条2)中的“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为“0%”。39.2.变更的处理原则本款(2)条3)改为:“变更中如出现《工程量清单》中无类似项目的单价可参考,其变更调整按以下定额的先后顺序进行计算后下浮12%,增减引起的合同价款变化按第39.6条执行。”i《内河航运水工建筑工程定额》(1998)ii《广东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6)iii《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工程定额》(2004)iv《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2006)v其他定额和补充定额39.3.变更指示本款(3)条中“若监理人未在14天内答复承包人,则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承包人提出的作为变更的要求”改为“若监理人未在该期限内答复承包人,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反映有关情况”。39.5.变更决定本款(1)条中“28天”改为“14天”。本款(2)条末插入“35 承包人与监理人或发包人就变更的有关费用、工期、内容存在分歧时,承包人应先按照监理人的指示执行,不得以此为由进行拖延或拒绝履行合同,否则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39.6.变更影响本项目和其它项目的单价或合价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1)结算价=合同价格(中标价)+调整费用(2)调整费用的计算方法除堤岸建设长度变化引起的调整费用增减按实结算外,其余设计变更所引起的调整费用按下列方法计算:1)某一合同段的费用增减加累计之和≤该合同段合同价格(中标价)的3%,调整费用=02)当某一合同段的费用增减累计之和>该合同价格(中标价)的3%时,调整费用=该合同段费用增减累计之和–合同价格(中标价)×3%(3)对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可能存在的漏项和错误以及清单与实际施工计量之间的偏差,视为已包含在该合同段其他项目的单价与合价中,结算时均不得作为调整费用的计算依据。(4)某一合同段的费用增减累计之和:指该合同段因各种原因产生变更导致的费用增减累计之和,不包括该合同段“备用金”数额,也不包括工程量清单或图纸与实际工作量之间的偏差引起的费用增减。(5)“备用金”数额:指按第6章办法对工程量清单中“备用金”子目进行调整后的数额。39.7.合同价格增减超过15%本款不采用。39.9.计日工本款不采用。40.备用金40.1本条后插入:“包括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可能存在的漏项和错误以及清单与实际施工计量之间的偏差。”40.2备用金的使用本条改为:“备用金为本合同价格的组成部分,在各月进度付款中按其余项目完成比例支付给承包人。”41.承包人违约本条中所有“28天”时间限制改为“7天”增加(8)款:承包人所承揽的标段经广州市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评定未达到合格标准。35 增加(9)款:本工程招标文件中各条款列出的违约行为和经济处罚行为。增加:本合同各条款所规定的承包人违约金由发包人在结算中扣除,承包人不得提出异议。48.工程保险和风险损失的补偿48.1.工程和施工设备的保险删去本条全文,并代之以:(1)本工程不投工程险。(2)承包人应以承包人的名义投保施工设备险,投保项目及其保险金额由承包人根据其配备的施工设备状况自行确定,但承包人应充分估计主要施工设备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或因自然灾害造成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对工程的影响。(3)施工设备的保险期限及其保险责任范围为:1)从承包人进场至颁发工程移交证书期间,除保险公司规定的责任以外的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2)在保修期内,由于保修期以前的原因造成上述工程和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3)承包人在履行保修责任的施工中造成上述工程和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48.2.损失和损坏的费用补偿删去本款第(3)项“除第47.1款所列的风险外”句,并代之以“除第47.1款(1)、(2)、(5)所列风险外”。49.人员的工伤事故49.1.人员工伤事故的责任增加一项内容:(3).对因承包人原因发生1人及以上死亡安全生产事故的,发包人将按每死亡1人扣除承包人20万元违约金,承包人在3年内不得参与由发包人组织的施工招标。50.人身和财产的损失50.4.第三者责任险(包括发包人的财产)本款不采用。51.对各项保险的要求本款不采用。52.完工验收52.1.完工验收申请报告本款“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附完工资料)”改为“承包人应在完工退场后20天内,达到以下条件时,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附完工资料)”。52.2.完工资料35 增加(8):完工资料按应按广州市水务局《转发省水利厅关于转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穗水[2005]44号)要求,以及发包人的指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档案资料1式2份。承包人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0天内应提交完工结算资料。增加(9):承包人应在单位工程验收后7天内将质量评定相关资料上报到广州市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审核,并按其要求进行补充和完善。增加(10):承包人应在单位工程验收后7天内将观测网点和观测资料移交发包人。53.工程保修53.1.保修期本合同工程的保修期为签署移交证书后第二天起算365日历天。54.完工清场及撤离54.1.完工清场删去本款第(1)项中的“焚毁、掩埋或”字句。增加条款:61.承诺承包人在单位工程验收移交业主后至竣工验收期间要继续进行观测,每季度观测一次。62.保密除第9.5款和第58条(3)项规定外,双方还应对本合同内容及双方相互提供标有密级的文件保密,未经许可不得泄漏给与本合同无关的第三者,违者应对泄漏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63.付款程序及时间63.1.适用范围本条款适用于按合同规定应由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所有付款,包括工程预付款、材料预付款、工程进度付款、保留金付款、完工付款、最终付款及合同规定的其他付款。63.2.付款程序根据《广州市市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实施办法》,按63.1条范围内的付款由广州市财政局直接支付给承包人。首先由承包人提出申请,在申请报告(或划拨单)中附有充分的支持性材料,而且在工程预付款和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报告(或划拨单)中,尚应附有该笔款项的在工程中的支配及使用计划。发包人收到监理人出具的完成工程量计量审核单,并审批后付款,程序如下:(1)承包人填写付款申请书;(2)监理人在付款申请书上签署意见;(3)发包人在付款申请书上签署意见;(4)广州市水务局在付款申请书上签署意见;35 (5)广州市财政局审批后支付给承包人。63.3.付款时间监理人应在承包人完成付款证书申请后7天内完成上款(2)项工作,发包人应在监理人签署意见后7天内完成上款(3)项工作,发包人不对上款(4)、(5)项工作的审批时间承担任何责任。若资金不能按时到位或其他原因使发包人不能按时付款,则发包人可延长付款时间,但最迟不超过60天。若超过60天,则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支付所欠付款的利息。35 第4章协议书、履约担保证件和工程预付款保函35 4.1.协议书协议书(格式)合同名称:合同编号:广州市珠江堤防管理处(以下称发包人)拟修建省委大院周边东湖公园部分堤岸改造加固工程合同段工程,接受了(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的投标,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并于2011年月日签订了本协议书,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1、本协议书中的词语涵义与下述第2条所列的专用合同条款和通用合同条款中的词语涵义相同。2、本合同包括下列文件:(1)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3)本工程《招标文件》(包括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投标须知”、“技术条款”、“图纸”和《招标文件》其余部分的顺序)(4)投标报价书;(5)《投标技术性响应承诺书》、《工期承诺书》、《施工组织设计承诺书》;(6)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7)本工程《投标文件》其余部分(8)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上列文件汇集并代替了本协议书签订前双方为本合同签订的所有协议、会谈记录以及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3、承包人保证按照合同规定全面完成各项承包工作,并承担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和责任。4、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规定付款并承担合同规定的发包人的全部义务和责任。5、本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并分别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拾份。其中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陆份,发包人执叁份,承包人执叁份。其余副本由发包人分送有关单位。35发包人:(名称)(盖章)承包人:(名称)(盖章)35 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姓名)35(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授权代理人):(签名)35地址:地址:35网址:网址:35电话:电话:35传真:传真:35邮政编码:邮政编码:35开户银行:开户银行35帐号:帐号35年月日年月日3535 4.2.履约担保证件履约保函(格式)广州市珠江堤防管理处:鉴于(承包人单位全称)已收到你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并将与你方签订(合同名称)(合同编号),按该合同的《合同条件》第6条规定,要求承包人在签署协议书前向你方提交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作为承包人履行本合同责任的保证金。为此,我方已接受承包人的委托,同意为其出具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的履约保函为其担保。若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由于资金、技术、质量或非不可抗力等原因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在你方以书面提出要求赔偿得到上述金额内的任何付款时,本银行在收到你方的书面赔偿要求后7天内即予支付。保证不挑剔、不争辩、也不要求你方出具证明或说明背景、理由。但赔偿的总金额不应超过上述担保金额。本银行放弃你方应先向承包人要求赔偿上述金额然后再向本银行提出要求的权力。本银行进一步同意在你方和承包人之间的合同条件、合同项下的工程或合同发生变化、补充或修改后,本银行承担本保函的责任也不改变,有关上述变化、补充和修改也无须通知本银行。本保函自合同生效日起直至工程移交证书发出后28天内一直有效。本保函的赔偿要求应在上述有效期限内提出,保函的解冻手续必须凭工程移交证书和你方出具的同意解冻函件才能进行。备注:或采用经委托人同意的国内商业银行格式。保证人:(银行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姓名)(签名)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地址:联系电话:35 4.3.工程预付款保函工程预付款保函(格式)广州市珠江堤防管理处:因被保证人(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被保证人)与你方签订了(合同名称)(合同编号)并按该合同约定在取得第一次工程预付款前应向你方提交工程预付款保函。我方已接受被保证人的请求,愿就被保证人按上述合同约定使用并按期退还预付款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1、本保函担保的范围(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2、本保函的有效期自工程预付款支付之日起至你方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收回全部工程预付款之日后14天止。预付款保函的解冻凭工程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出具的同意解冻函件才能进行。3、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若被保证人未将工程预付款用于上述合同项下的工程或发生其它违约情况,我方将在收到你方符合下列条件的提款通知后7天(日历天)内凭本保函向你方支付本保函担保范围内你方要求提款的金额。(1)你方的提款通知必须在本保函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提出,提款通知应由你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2)你方的提款通知应说明被保证人的违约情况和要求提款的金额。4、你方和被保证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在上述合同的《合同条件》第39条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合同内容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责任不变。备注:或采用经委托人同意的国内商业银行格式。保证人:(银行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姓名)(签名)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地址:联系电话:35 第5章投标报价书、投标保证金和授权委托书见第10章《投标文件格式》。35 第6章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说明6.1.本工程为总价承包合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包括中标后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需支付的一切费用以及税金和利润,并考虑了合同期内可能发生的应承担的各种风险。投标人应结合本企业的综合实力及市场情况进行报价。本章按合同标段列出工程量,投标人应与投标须知、合同条件、技术条款和图纸等招标文件一起参照阅读。6.2.对发包人公布的工程量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包括项目名称、单价、工程量、合价、说明等不得进行任何改动和增减,如投标人擅自更改,其更改无效,投标人对此不得提出任何异议。对发包人公布的工程量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包括项目名称、单价、工程量、合价、说明等的解释权归发包人所有。6.3.对工程实施过程中因变更引起的结算调整,按照合同条款第39条处理。除符合合同条款第39条规定的变更和本章第6.4规定的额外工作外,若发包人给出的清单中所列的工程量和单价与实际施工中出现偏差,并不代表可对结算价格进行调整。6.4.各项目的主要工作内容和要求及其计量和支付的规定详见《技术条款》有关部分。6.5.清单中有计算或汇总中的算术错误时,按以下规定办理:1)对发包人公布的“清单”中的项目名称、单价、工程量、合价、说明等不得进行任何改动和增减,如投标人擅自更改,其更改无效。2)若数字表示的数额与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3)对工程量清单各项目在单价、数量上可能存在的偏差、错误、遗漏,请投标人自行核查,并在投标总报价中考虑,在合同履行和结算中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提出调整。6.6.若发包人要求中标人配合对拆迁影响线范围以外的沿岸建(构)筑物进行拆除(迁)、复建工作,承包人应认真执行,有关费用按完成工程量及专用条款第39.2款(2)条3)的定额顺序计算并下浮12%后在总价承包合同外单独计列,承包人不得再要求发包人支付任何其他费用。6.7.其他1)弃渣从现场到允许卸泥区的运距及预制件从预制场运到现场的距离,由承包人根据自身情况自行确定。但承包人须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将淤泥卸至允许卸泥区并办妥相关手续。2)35 除发包人公布的列明具体项目名称的部分建(构)筑物的拆除(迁)工作和对拆迁项目的补偿、复建工作外,投标人对设计图纸工程占地范围内及施工影响线范围以内的所有工作(包括主体工程、临时工程、临时和永久支护工程、原有建(构)筑物的拆除、临时通道的开挖与铺筑等)的费用均应在投标总报价中考虑。1)对所有原材料、中间产品、产成品所需要的检验检测,由投标人按照技术条款、图纸和施工技术要求和有关规范的规定,经发包人同意后,委托市水利质量监督站认可的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所需费用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2)中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应考虑办理《专用合同条款》5.16条规定的有关施工许可手续和施工期间海事封航警戒以及完成所在标段的施工范围内建构筑物的调查、拆迁统计所需费用。6.1.工程量清单本工程各合同段的工程量清单见第10章;各合同段最高、最低限价见下表:最高、最低限价单位:万元报价项目最高限价最低限价最高及最低限价差值省委大院周边东湖公园部分堤岸改造加固工程6.2.投标报价相关表格见第10章《投标文件格式》。35 第7章投标辅助资料7.1.施工组织设计7.1.1.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需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在确定中标人后5天内提供(投标时不提供),将作为投标人中标后具体实施工程施工的基本依据,并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以及按监理人的要求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必要的修改后,具体指导于工程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施工组织设计的项目,不得进行施工。但总监理工程师的批准不代表可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7.1.2.投标人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总体概述;(2).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3).劳动力和材料投入计划及其保证措施;(4).机械设备投入计划及检测设备;(5).施工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布置;(6).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项目实施的重点、难点和解决方案;(7).确保防洪度汛预案、安全、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特别是现场围蔽设施、警示牌、施工用电、施工机械安全操作等的设置措施。(8).确保工程质量、工期及资金控制的技术组织措施;(9).调查、拆迁统计工作方案(具体工作内容详见“技术条款11章节”)(10).有必要说明的其他内容。7.1.3.编制具体要求是:编制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法;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劳动力计划等;结合招标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措施、减少扰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技术措施、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7.2.《拟投入本合同的施工队伍简要情况表》、《拟投入本合同工作的主要人员表》、《拟投入本合同工作的主要施工设备表》,格式见第10章《投标文件格式》,本条款内的资料须投标时提供。35 第8章评标办法8.1.前言8.1.1.本工程拟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施工单位。为了保证招标工作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工程施工特点,特制定本评标办法。8.1.2.评标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令第14号)(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七委部局令第30号)(5).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通知(穗水[2003]36号)(6).关于明确局属水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及操作程序的通知(穗水工程招标[2008]2号))(7).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8.1.3.评标、定标办法投标报价在最高、最低投标限价范围(含最高、最低投标限价)内为有效标,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或低于最低投标限价为无效标。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最低投标限价范围内,投标报价最低者为中标人,投标报价次低者为中标候选人。投标截止后当场开标,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检查(符合性审查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通过符合性检查并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人,投标报价次低者为中标候选人。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人报价相同且均为最低报价时,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当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均放弃中标时,项目重新招标。需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人和中标人候选人时,随机抽取采用摇珠方式,摇珠工具(包括摇珠机和号球)由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提供。报价相同且均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进入随机抽取程序。随机抽取程序如下:(一)招标代理机构向投标人及监督人员展示摇珠机、号球等用具。投标人可派代表上台检查确认。(二)往摇珠机内放入与进入随机抽取程序的投标人数量相同的号球。(三)按开启投标文件时的顺序,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依次上台摇取一个号球,该号球号码即代表该投标人摇取中标人时上台摇珠的顺序。(四)往摇珠机内放入1~35 (n+30)号球(n为进入随机抽取程序的投标人数量),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按摇取的顺序号依次上台摇珠,摇出的号球须当众展示并按顺序排列在主持台上(号球摇出后,不再放入摇珠机内)。将各投标人摇出的号球号码作比较,球号号码最大的为中标人,次大的为中标候选人。摇珠过程中,若开标会议的主持人叫号五次后,投标人在三分钟内不上台摇珠的(由主持人负责当众计时),视为放弃摇珠。投标人放弃摇珠或不接受摇珠结果的,视为放弃。摇珠过程中如摇珠机出现故障,按以下办法判断摇珠结果是否有效:(一)摇出的球如已落入转盘底部孔洞中但不能滚出或滚出时被卡住,则摇珠结果有效。(二)在摇珠过程中出现破损的球,破损的球如仍能分辨号码则有效,不能分辨号码则无效。(三)摇珠过程中出现突然停电或其他原因导致摇珠机不能正常工作,则待故障排除后再继续进行摇珠。35 第9章 投标技术性响应承诺书、工期承诺书、施工组织设计承诺书见第10章《投标文件格式》。35 第10章 投标文件格式10.1.投标书封面省委大院周边东湖公园部分堤岸改造加固工程施工(合同标号:SWDH-SG-01)投标文件投标人(全称、盖章):地址: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办公电话:手机:传真:日期:年月日35 目录目录1、投标报价书2、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附表3、投标技术性响应承诺书4、工期承诺书5、施工组织设计承诺书6、投标保证金复印件7、法人代表证明书及其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正本中须放原件)8、投标辅助资料9、资格审查资料10、签字请投标人在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后再填写本投标文件,投标人应按本章所规定的投标文件格式进行填写。相关电子文本可在代理人处索取。35 1、投标报价书广州市珠江堤防管理处: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本工程的施工招标文件(包括招标答疑及补充通知)的全部内容,并对相应工程现场进行了察勘。决定参加本项目投标,并愿意以人民币(大写)元整(¥元)的投标总报价(分项报价见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以总价承包的方式按上述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和要求承包省委大院周边东湖公园部分堤岸改造加固工程施工(合同编号:SWDH-SG-01)规定的全部工作,并承担相关的责任。2、我方提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和其它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后的28天内有效,在此期间内被你方接受的上述文件对我方一直具有约束力。我方保证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不撤回投标文件,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不修改投标文件。3、随同本投标报价书附上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保证金一份,作为我方投标的担保。4、若我方中标,我方承诺:(1)我方保证对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工程范围和工作内容不做实质性修改;对合同中规定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作实质性修改。(2)我方保证在收到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后,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及时派代表前去签订合同。(3)我方保证随同本投标报价书提交的投标辅助资料中的任何部分,经你方确认后可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4)我方保证向你方按时提交招标文件规定的履约担保证件,作为我方的履约担保。(5)我方保证接到开工通知后尽快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进行施工准备,并保证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投标人:(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地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2011年月日35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及附表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及附表(1)、投标人复制发包人所公布的该标段工程量清单,注意清单每页须签字盖章。(2)、本标段的工程量清单见下页:35 工程量清单工程名称:序号工程或费用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计(元)备注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2011年月日35 建筑工程单价表工程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编码:定额编号:定额单位:施工方法:编号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计(元)临时工程单价表工程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编码:定额编号:定额单位:施工方法:编号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计(元)35 技术性响应承诺书3、技术性响应承诺书广州市珠江堤防管理处:我方已仔细研究了省委大院周边东湖公园部分堤岸改造加固工程的施工招标文件(包括招标答疑及补充通知)的全部内容并察勘了现场,现根据招标文件和我司的实际能力对本投标项目承诺如下:1、我方提交的投标书(包括本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和其它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限后的56天内均有效,在此期间内被你方接受的上述文件对我方一直具有约束力。我方保证在投标有效期内不撤回投标文件,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不修改投标文件。2、我方提交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如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招标人可在开标时作废标处理。若开标时未废标,投标文件中所有与招标文件有偏离或保留的内容自动作废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执行。重大偏离或保留系指下列情况之一:(1)对投标的工程范围、工作内容和工期有实质性的偏离;(2)对工程质量或使用性能产生不利影响;(3)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实质性修改;(4)附有招标人无法接受的条件;(5)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6)纠正这种偏离或保留将会对投标竞争产生不公正的影响。3、若我方中标:(1)我方保证在收到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后,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派代表前去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和提交履约担保证件以及招标文件中列明其它须提交的文件,否则可视我方拒签合同,作放弃中标处理并没收投标保证金。(2)随同本投标文件中的任何部分,经你方确认后可作为施工承包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3)我方保证按照施工承包合同的规定完成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接到开工通知后按照经监理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进行施工准备,并保证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工期内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全部工作,否则按照招标文件中有关处罚条款接受处罚。(4)我方保证严格依据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对工程质量负责。工程质量目标为:经广州市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评定为合格。35 (5)我方保证严格依据国家、水利行业有关规定和施工承包合同的要求安全施工,安全目标为:不发生一般安全事故以上的事故。如发生一般安全事故以上的事故,我方除无条件接受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外,还将额外支付你方事故涉及金额10%的违约金;如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每死亡1人,我方除无条件接受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外,还将额外支付你方20万元违约金。(6)我方保证凡经我方采购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均按有关规定检验合格,我方对其质量及引起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7)我方保证,如工程在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我方负责保修并承担所需费用。(8)我方保证,所有由我方负责设计实施的临时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各种陆上施工道路、水下施工通道、临时支护、围蔽设施等),其技术标准和安全性能均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规范,并在其应具有的使用期限内保持良好有效。(9)我方保证,如果我方中标,投标期间计划投入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一定全部到达施工现场进行该工程的施工工作,若发现以上人员有3次或以上不在施工现场,我方自愿承担被解除合同以及赔偿本项目招标人损失的后果。投标人:(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年月日35 10.1.工期承诺书4、工期承诺书广州市珠江堤防管理处:我司已充分阅读了招标文件并充分了解本项目严格的工期要求。如若中标,我司保证尽一切力量确保工程90天内完工,并充分了解在以后施工过程中,本项目会存在比正常项目更多的阻碍工期的情况出现。我司承诺若由于我司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将无条件地按合同中的违约条款执行。另外,我司还承诺不因有关政府批准手续未完成审批而向招标人索赔工期或费用,并保证不因这些因素阻碍而影响投标承诺的完工日期。投标人:(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年月日35 施工组织设计承诺书5、施工组织设计承诺书广州市珠江堤防管理处:我司已充分阅读了招标文件并充分了解本工程复杂性、工期紧迫性、项目重要性,并充分了解到本工程不能实施流水施工而要实施全面开工所需的设备材料投入要求及严格的管理和技术人员投入的要求。如若中标,我们承诺将按本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保证投标所报的全部技术和管理人员在收到招标人进场通知的3天内全部到位,准备并供应充足的材料设备,按时到位能完全满足施工进度要求,并保证不因任何材料设备因素阻碍工期而影响投标承诺的完工日期,若因材料设备未按时投入或供应不充分,技术或管理人员未按投标承诺的人员到位影响了施工进度和投标承诺的完工日期,除合同规定和招标人认为的合理原因之外,我司将无条件接受合同条款的处罚和违约罚款承诺表中有关条款的处罚。违约罚款承诺表序号承诺项目违约说明投标人承诺的罚款额(人民币元)1项目部更换项目负责人100000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10000更换其它人50002各阶段投入劳动力每少1人5003各阶段投入设备没有按总控或阶段计划投入,主要设备每少1台10000没有按总控或阶段计划投入,一般设备每少1台50004各阶段投入材料没有按总控或阶段计划投入,每少10%10000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年月日35 投标保证金6、投标保证金复印件在本页粘贴交易中心开具的投标保证金收据复印件,原件在开标时备查。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年月日35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7、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 [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投标人:(盖章)年月日此处粘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5 授权委托书广州市珠江堤防管理处:兹委托(被委托人姓名、职务)(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我单位的授权代理人,代表我单位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合同编号:)签署投标文件、进行谈判、签订合同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其签名真迹如本授权委托书末尾所示,特此证明。以下粘贴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骑缝处加盖授权委托单位公章)授权委托单位:(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授权代理人:(签名)年月日35 投标辅助资料8、拟投入本合同的施工队伍简要情况表投标单位名称地址网址电话传真现场机构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技术负责人姓名投入员工人数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中级职称人员初级职称人员技工最近五年完成的土建工程施工合同工作量年份金额(元)施工经验(近五年内完成的堤防工程及正在施工承建的主要工程)工程名称工程特征承担的工作合同价格质量评定等级开工和完工年月施工队伍简介: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年月日35 拟投入本合同工作的主要人员表序号姓名年龄学历专业职称在本工程中拟任职务备注注:1、本人员表应与资格预审文件相同,若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则需要提供变更资料并列明原资格预审资料与变更资料的对比情况;2、人员的具体证明资料请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再一并提交,但投标人须保证本表的真实有效。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年月日35 拟投入本合同工作的主要施工设备表序号设备名称型号及规格数量制造厂名购置年份已使用台班检修情况现在何处进场时间注:1.计划购买或租赁的设备可在《现在何处》栏内说明。2.投标人购进的二手设备和租赁的设备,均应注明已使用的台班数以及使用和检修情况。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年月日35 9、资格审查资料资格审查资料(若与资格预审文件相同,可说明并不再填列,原投标人通过预审的资格审查资料自动成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10、签字盖章要求请每页均按本页尾格式进行盖章和签名(有格式要求的按格式要求签名盖章)。35 第11章附件35 附件1省委大院周边东湖公园部分堤岸改造加固工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书及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目标承诺书(本承诺书在中标后签定,投标人在投标阶段无须填写和递交)广州市珠江堤防管理处二○一一年月日35 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位置建设内容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施工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监理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设计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35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书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标准化与规范化,确保建设工程项目安全、优质、按期完成,同时为进一步明确有关各方的安全职责,进一步提高广州市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整体水平,杜绝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保证国家与人民的生命与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国家法令法规,制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书与安全管理目标承诺书管理办法。在工程开工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签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书,以明确各方职责,作为安全管理的指导与检查执行依据。一、施工单位的责任与义务1、认真落实上级部门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精神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意识,不断促进安全生产工作。2、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全部责任。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生产责任人,对本标段的安全生产负责,可授权项目负责人为安全生产责任人,负责本标段安全生产的组织与实施。3、建立各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规章制度,订立各工种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及技术交底,杜绝违章作业。制订并组织实施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细则,对员工实行安全生产和安全教育工作,提高安全生产工作水平,加强安全意识。坚决执行“谁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定岗定人做到事事有人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不能留空白,发现隐患及时整改。4、必须派出一名具有安全资格证的专职安全员,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督促检查工作,负责组织项目部的安全生产活动及主持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做好相关记录,及时建立安全台帐。每周将安全检查记录上报监理部,积极支持监理单位日常的安全检查工作。5、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施工操作存在一定风险的分部工程,应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严格执行。6、对因施工单位原因发生1人及以上死亡安全生产事故,项目法人将按每死亡1人扣除施工单位20万元违约金。若因施工单位原因出现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重大安全事故,项目法人则有权处以施工单位20万元以上的违约金,违约金将在施工结算中扣除。施工单位在3年内不得参与由项目法人组织的施工招标。7、施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的,应接受本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处罚,详见本工程施工招标文件。35 二、监理单位的责任与义务1、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整体布置,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日常的安全生产检查,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问题及薄弱环节,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2、负责开展文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评比,总结交流等活动。3、对施工单位提出的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应及时答复、处理、解决,并向建设单位反映。4、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前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及做好三级安全教育。5、对出现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监理单位应指示施工单位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6、配合项目法人向施工单位及时传达上级、地方政府部门等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文件精神。三、安全生产责任有限期限:自进场施工至本工程移交日止。四、本责任书一式三份,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执一份。施工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人:监理单位(盖章):安全生产责任人:签定日期:年月日35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目标承诺书为进一步促进我处各施工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的目标化管理,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同时促使施工现场安全化管理的具体化落实,做到奖优罚劣,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制定安全管理目标承诺书。(一)安全管理目标承诺1、事故管理本工程杜绝四级及四级以上的伤亡事故的发生。重伤事故率控制0%。轻伤事故率控制0%。2、安全管理(1)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采取的安全措施的项目执行率100%,经费保证率100%。(2)施工现场每月组织2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由监理单位负责人组织,参建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等人员参加。(3)施工现场各级职能人员岗位责任制、目标责任书执行率100%。(4)施工现场设专职安全员1人。(5)施工现场施工用电、施工机械及物料运输设施验收合格率100%。(6)施工现场各类机械、机电设备完好率100%。3、安全教育工人岗前三级教育率100%,特种工人持证上岗率100%;施工管理人员安全培训率100%。(二)其它1、本安全管理目标承诺书所承诺内容应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要求,并与企业安全资质级别相符,能代表企业安全管理的整体水平。2、项目法人及监理单位将按相关法规及本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对工程进行安全检查,以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承诺内容。3、本责任书一式三份,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执一份。施工单位(盖章):安全生产责任人:监理单位(盖章):安全生产责任人:35 签定日期:年月日附件广州市水利在建工程防汛安全责任书(本责任书在中标后签定,投标人在投标阶段无须填写和递交)工程名称:施工单位:防汛责任人:广州市珠江堤防管理处二○一一年月日35 为了做好广州市水利在建工程的防汛工作,确保广州市水利在建工程安全度汛,根据施工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责任书。施工单位防汛责任人为项目负责人,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认真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防汛方针,切实做好汛前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度汛安全。二、认真做好防汛的思想、机构、队伍、物资、措施等“五落实”工作;制订工程防汛预案和工程度汛方案、预备防汛抢险队伍、预备抢险物资、保证汛期通讯设施和道路畅通。三、认真组织汛前工程安全检查,摸查跨汛期的在建工程施工标段的施工进度、质量、度汛方案、资金到位和筹措等情况,消除隐患。四、在汛期(4-10月),加强在建工程监测,每周应将在建工程的有关监测情况及时上报区河涌管理所。五、当可能遭受热带气旋或较大暴雨洪水袭击时,防汛责任人亲临所承担的施工标段前线,检查、落实各项防御措施,参加抗洪抢险。六、遇工程现达标准以内洪水时,确保工程安全;如遇超标准洪水、重大汛情或工程出险时,除及时组织人员全力抢救外,应及时向区河涌管理所报告,并做好施工人员和下游群众的安全转移工作,避免人员伤亡,尽可能减少损失。七、要落实技术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应做好各项防汛抗洪技术工作。八、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接受区河涌管理所及其上级部门的检查监督。对尽职尽责,如因玩忽职守,指挥不当,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损失者,将追究责任人的有关责任。九、监理单位防汛责任人为该工程的项目总监,其防汛责任是按监理招标文件要求督促、检查施工单位的防汛等工作。十一、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工程完工之日起失效。十二、本责任书一式伍份,相关责任人各执一份。施工单位(盖章):施工单位防汛责任人(签名):施工单位技术责任人(签名):年月日监理单位(盖章):监理单位防汛责任人(签名):年月日35 省委大院周边东湖公园部分堤岸改造加固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承诺书(本承诺书在中标后签定,投标人在投标阶段无须填写和递交)广州市珠江堤防管理处二○一一年月日120 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承诺书广州市珠江堤防管理处: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提高省委大院周边东湖公园部分堤岸改造加固工程施工工地文明施工水平,创建文明施工现场,我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穗建质[2008]937号),并做出如下承诺,如有违反该规定造成贵单位损失,由我施工单位承担一切责任。一、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目标承诺1、施工现场100%围蔽;2、工地沙土100%覆盖;3、工地路面100%硬地化;4、拆除工程100%洒水降尘;5、驶出工地车辆100%冲净车轮车身;6、暂不开发场地100%绿化。二、其它1、在本工程施工中,严格执行各项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实施标准化作业。2、在本工程施工期内严格执行广东省、广州市有关文明施工的管理规定。施工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文明施工责任人:120 第Ⅱ卷技术条款120 第1章一般规定1.说明本省委大院周边东湖公园部分堤岸改造加固建设工程施工技术要求与本次招标省委大院周边东湖公园部分堤岸改造加固建设工程相对应的合同条件规定要求是一致的。若本技术要求有明显未提到的任何细节,或在涉及到本条款中任何条款的叙述中没有明显规定,则应被认为指的是采用我国水利工程中的习惯作法。2.工程质量和施工管理2.1.本次招标工程的质量目标为达到合格以上。2.2.为保证达到工程质量目标,监理人将根据本亲水平台建设工程特点,在符合合同条件各项规定的条件下制定监理实施细则具体指导施工工作,经发包人同意和承包人接受后列入合同条件。3.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本省委大院周边东湖公园部分堤岸改造加固建设工程由发包人提供施工图纸。4.承包人提交的图纸和文件4.1.图纸和文件的提交计划本合同规定施工图纸除发包人提供的部分图纸外,其它施工图由承包人负责。但全部施工图均需经监理人审核批准。除施工图纸外,承包人还应提供有关施工过程现场照相等资料,其费用均应包括在承包人的报价中。4.2.施工总进度计划承包人应编制本工程2个月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并报送监理人审批。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作为控制本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5.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5.1.承包人应按施工总进度计划制订材料采购计划并报送监理人审批。5.2.承包人应提交一份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要的施工设备清单并报送监理人审批。6.进度计划的实施承包人应参加由临理人不定期召开的施工进度会议,汇报工程施工进度计划执行情况和工程质量状况。151 1.工程质量的检查和检验1.1.承包人应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制,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质量检查职责。应详细作好质量检查记录,编写质量检查报表,并定期向监理人提交质量自检报告。1.2.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监理人为检查检验工程质量的需要,承包人应提供材料质量证明书和设备出厂合格证、材料试验和设备检测成果、施工和安装记录、质量自检报表等作为工程和工程设备验收的依据。2.临时设施承包人应自行解决为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现场住地、仓库、施工和生活用电、用水及施工临时通道,所有费用已在投标报价中。3.施工安全保护承包人必须履行其安全保护职责。承包人应加强对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工人按规定持证上岗。若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通报监理人和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事故情况的书面报告。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法的规定,发给在现场施工的工作人员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水鞋、雨衣、手套、手灯、防护面具和安全带等。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或避雷装置。承包人应负责避雷装置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承包人应根据水情和气象预报,做好洪水、台风和气象灾害的防护工作。一旦发现有可能危及工程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洪水、台风和气象灾害的预兆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的防洪、防台风和防灾措施,以确保工程和人员、财产的安全。4.环境保护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做好施工区的环境保护工作,防止由于工程施工造成施工区附近地区的环境污染和破坏。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做好施工弃渣的治理措施,保护施工开挖边坡的稳定,防止施工现场的开挖边坡失稳。承包人应及时在单个独立的工程项目完工后,立即进行场地清理,拆除施工临时设施,清除施工区的施工废弃物,并按有关规定做好施工废弃物排放和运输工作。5.现场施工测量承包人应负责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提交计量测量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核。监理人可以使用承包人的施工控制网自行进行检查放样测量,亦可要求承包人在监理人直接监督下进行复核对照测量。经双方核签的测量成果,可直接用于计量付款。151 1.现场试验承包人应按规定,委托具有水利水电检测资质的合格检测单位进行材料检测。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如水泥、骨料、钢筋等)进行取样检测,承包人应将材料检测报告报送监理人。2.保险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分别为各自的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承包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费用应摊入各项目的人工费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工程量计量方法(1)本合同的工程项目应按本合同条款第31条规定进行计量。(2)所有工程项目的计量方法均应符合本技术条款各章的规定,承包人应自供一切计量设备和用具,并保证计量设备和用具符合国家度量衡标准的精度要求。(3)凡超出本技术条款规定的计量范围以外的长度、面积或体积,均不予计量或计算。(4)实物工程量的计量,应由承包人应用标准的计量设备进行称量或计算,并经监理人签认后,列入承包人的完成的工程量。4.计量和支付按省委大院周边东湖公园部分堤岸改造加固工程任务单所规定的工程项目分类进行计量,《工程量清单》中工程单价已包含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工作内容,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其它费用。《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的工程单价可根据清单中编制规则新编单价进行计算。5.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除本技术条款另有规定外,承包人施工所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的检验和验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颁布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规定的技术要求。6.工程概况6.1.概况1)工程名称:省委大院周边东湖公园部分堤岸改造加固工程。2)工程概况:本工程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东山湖公园(东湖公园),本标段堤岸改造加固总长度约为780米。主要工程内容为:堤岸改造加固、莲花池清淤、换水补水、堤岸滨水景观绿化等。第一段位于省委礼堂西面的东湖北岸约135m堤岸段,里程桩号为:A0+000~A0+135.289;第二段位于珠岛宾馆北面东湖南岸约613m堤岸段,里程桩号为:B0+000~B0+613.007;第三段位于莲花池西侧与B0+090~B0+120段相对应的31m堤岸段,里程桩号为:C0+000~C0+031。除了对上述堤岸进行改造加固外,尚须莲花池进行清淤、换水补水以及堤岸滨水绿化。151 防洪排涝标准为20年一遇24h暴雨不成灾,堤防级别为4级。(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1.1.水文气象和工程地质资料(一)水文气象A.暴雨气候概况广州地处低纬,北回归线横贯市区北郊,太阳辐射量大,属南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广州市暴雨分为前汛期和后汛期。每年4~6月平均可发生十次暴雨过程。此期间内锋面雨为主,这是前汛期。7~9月,这段时间以台风雨为主,称为后汛期。本区属一般暴雨区,多年平均年降雨量为1652mm(1908~1990)。广州市虽然暴雨量级不高,但是短历时暴雨强度很大,全年平均气温21.7℃,平均相对湿度为77%。a.雨量、水位观测情况东山湖未设水文站点及雨量站,但邻近流域有广州气象站、中大水文站、黄埔水文站和浮标厂水文站,其中黄埔站设于1946年;浮标厂站设于1908年,均有50年以上水文资料;中大站设于1960年。b.洪潮特性工程处于珠江广州市区前航道河段附近,并通过水闸与前航道连通。前航道属感潮河段,潮洪相混,洪潮组合十分复杂。流溪河是广州城区段珠江主要支流,流域面积2300km2,洪水汇流快。西、北江洪水,由于思贤窖的天然调洪作用,对广州市区的水位可视为较单一的北江洪水影响。前航道受潮汐影响显著,性质与珠江口各站基本一致,均属不规则半日潮,从潮位资料统计来看,年最高潮水位多出现在汛期,最低潮位则出现在枯水期,说明径流对潮位影响明显。潮位过程线的形状为涨潮期历时短,落潮期历时长,呈不对称正弦曲线。c.外江设计潮型广州市排涝分析采用的洪潮遭遇为:内河涌设计频率洪水对应外江多年平均高高潮位(珠基高程)。外江设计潮型一般选用浮标厂站多年年最高潮位潮型,采用1994年7月23日潮位过程,如下表所示。浮标厂站设计潮型过程数据时间(h)潮位(m)(珠基高程)时间(h)潮位(m)(珠基高程)0-0.1013.51.5810.03141.9320.35152.1030.75161.8040.90171.46151 50.75181.2160.60190.9770.45200.7480.34210.5390.25220.35100.19230.20110.26240.12120.6524.50.11131.22A.暴雨量根据广东省水文总站2003年编制的《广东省水文图集》和1991年编制的《广东省暴雨径流查算图表》等值线图,查出本流域各历时暴雨均值Ht、变差系数Cvt、用Cs=3.5Cv皮尔逊Ⅲ型曲线,算得工程流域的P=1%、2%、5%、10%、20%及50%六种频率各历时点暴雨量。工程流域计算集水面积不足10km2(9.7km2),点面换算系数αA=1。相应频率的设计暴雨量参数(点暴雨)成果见下表。本区各频率暴雨量计算成果表历时(mm)P(%)雨量(mm)12510205010分钟22.50.3547.4843.2037.5833.0828.3520.931小时600.40138.6124.8106.891.8076.8054.606小时1000.45252.0225.0188.0160.0131.089.024小时1350.45340.2303.8266.6216.0176.9120.272小时1780.45448.6400.5334.6284.8233.2158.4另据广州气象站1957~2001年共45年实测年最大24h小时暴雨系列资料统计,年最大24小时暴雨均值为137.8mm,各级频率暴雨计算成果下表。广州气象站最大24小时暴雨频率计算成果表均值(mm)CvCs/Cv各级频率(%)设计暴雨(mm)0.51251020137.80.383.5336307278239208176图表查算与实测统计计算成果非常接近,从偏安全考虑本文采用值略大的图表查算成果,即项目区20年一遇设计24h暴雨量为267mm。B.洪水位151 东山湖位于越秀区新河浦南侧。水面高程0.5m(珠基高程)处湖面积为37.5公顷。橙基涌在其东端通过湖闸(B=1×3m)调洪,自流排放时则通过橙基涌防潮闸(B=1×4m)入江,百子涌经截污闸(B=1×4m)入新河浦涌再通过湖闸(B=1×4m)在东山湖与中部与之相连,自排时则经百子涌防潮闸(B=2×3m)出新河浦向西流与东濠涌汇合向南流出珠江。为切断东濠涌入东山湖,在新河浦东湖路处建有调节闸(B=3×3m)1座。另在东山湖南侧建有船闸(B=6m)与珠江相通。上述分区系统在高潮遇雨时,关闭百子涌和橙基涌防潮闸,启动湖闸放水入湖。退潮时,则开启防潮闸,关闭湖闸,排水入江。湖内放水常启动船闸。实际上,东濠涌(新河浦调节闸以下)集雨范围的雨洪不参与东山湖调蓄。根据东山湖调洪分区规划成果(参95年《市排涝总规》):新河浦调节闸以上、百子涌与橙基涌流域范围内利用东山湖进行调洪。百子涌渠底宽11m,二十年一遇设计洪峰流量为13.4m3/s,入新河浦处设计水位2.1m(珠基高程);橙基涌渠底宽3.0m,二十年一遇设计洪峰流量为5.6m3/s,入新河浦处设计水位2.04m(珠基高程)。东山湖二十年一遇洪水量为60万m3,东山湖起调水位0.5m(珠基高程),最高滞洪水位达1.95m(珠基高程)。据调查,近年来东山湖洪水位多在1.6m(珠基高程)左右,考虑到暴雨期间未遇外江年均最高潮位,因此,洪水位记录比调蓄推算结果略低,推算结果与实际相符,合理可用。(一)工程地质本阶段参考珠岛宾馆北大堤加固工程地质资料,仅作为可研编制参考(钻孔坐标及高程系统采用广州市城建坐标及珠基高程系统)。在下阶段设计工作中,建议建设单位尽早提供详细的本项目的地质资料。A.地形地貌本次勘察区地貌属珠江三角洲平原,珠江支流Ⅰ级阶地,地势较平缓。B.地层岩性根据以前勘察钻探资料,勘察区的岩土层按其成因分类主要有:填土层(Q4ml)、第四系全新统海陆交互相沉积层(Q4mc)、残积层(Qel)及白垩系上统三水组东湖段(K2S2a)基岩。现根据场区岩土层的成因、岩性和状态自上而下划分为:1、人工填土层(Q4ml)①1杂填土:局部可见,呈层状分布。呈褐色,褐黄色,杂黑色,松散,主要由建筑垃圾及砖块、碎石组成,硬质物含量约占20%。本层层厚1.20~1.60m。①2耕土:局部可见,呈层状分布。褐黄色,可塑,主要由粉质粘土组成。本层层厚1.20~1.60m。2、第四系全新统海陆交互相沉积层(Q4mc)淤泥:此层广泛分布于整个场地,呈层状分布。为灰黑色,饱和、流塑状态,局部夹薄层细砂,具腐臭味。层顶埋深为1.20~1.60m,层厚4.70~6.20m,平均5.6m。统计标准贯入测试4次,标贯击数N=1.0~1.0击,平均1.00击。151 3、残积层(Qel)粉质粘土:该层分布于整个场区,呈层状连续分布。呈暗紫红、灰黄色,为泥质粉砂岩风化残积土,硬塑。层顶埋深为6.00~7.40m,层厚0.60~1.40m,平均0.80m。统计标准贯入测试1次,标贯击数N=32.0击。4、白垩系上统三水组东湖段(K2S2a)基岩场区发育白垩系上统三水组东湖段(K2S2a)泥质粉砂岩,岩石多呈青灰色、暗紫红色,据岩石风化程度自上而下可划分为:④1强风化带:该层在场地内广泛揭露,呈层状分布。裂隙发育,岩芯多呈半岩半土、薄饼状,用手可折断。层顶埋深为7.40~8.00m,层厚为1.70~6.70m,平均4.13m。统计标准贯入测试3次,标贯击数N=31.0~75.0击,平均52.7击。④2中风化带:该层在场地内广泛揭露,呈层状分布。裂隙发育,岩芯多呈10-20厘米短柱状,最大节长80厘米,少部分呈薄饼状,岩质较坚硬,锤击声哑。层顶埋深为9.40~14.70m,层厚为1.60~8.80m,平均5.25m。统计岩石天然抗压强度测试2组,Ra=11.65~15.75Mpa,平均Ra=13.70Mpa。④3微风化带:此层在场地内广泛揭露,呈厚层状分布。裂隙稍发育,岩芯主要呈10-20厘米短柱状,最大节长80厘米。岩质较坚硬,锤击声脆。层顶埋深为15.80~20.70m。统计岩石天然抗压强度测试4组,Ra=13.80~16.96Mpa,平均Ra=15.50Mpa。(一)水文地质条件1、地下水情况场地的岩土层除人工填土层结构松散,含上层滞水之外,其它均为隔水层或相对隔水层,水文地质条件较简单。人工填土层结构疏松,含上层滞水,但含水量有限,地下水主要接受大气降水及河水的补给,其动态受季节性的影响。据终孔观测地下水稳定水位,其埋深为1.25—2.00m。2、地下水腐蚀性据以前勘察资料《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本区地下水对混凝土结构无腐蚀性。(二)岩土工程评价A.场地稳定性评价1、从地震活动时空分布来看,广州地区属于东南沿海地震带中部,具有“外带强,内带弱”的特征,有史以来记载的最大地震震级为4.75~5级,多属中小型有感地震,无大于6级的灾害性强震记载。2、场区基本上处于构造稳定状态,适宜拟建加固工程建设。151 3、据《广东省地震烈度区划图》,场区地震基本烈度为VII度。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场区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10g。A.地震效应1、场地软土发育,是建筑抗震不利地段2、场区地基土以软弱土~中软土为主,等效剪切波速250>Vse>140m/s,覆盖土厚度一般大于3米,小于50米,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划分:场区应属II类建筑场地。B.岩土评价第①层杂填土层成分复杂,结构疏松,力学强度低,工程性质差;第②层淤泥层呈流塑状,属高压缩性、高含水量、高孔隙比及低强度、低渗透性的软土,工程性质差,在垂直荷载作用下易产生固结沉降和水平蠕动;第③层硬塑粉质粘土层,属中等压缩性土,具有一定的承载力,工程性质较好;第④1层强风化带承载力高,压缩性较低,工程性质较好,可考虑作摩擦桩持力层;第④2层中风化带及第④3层微风化带承载力高,工程性质好,可作为端承桩或嵌岩桩的持力层;1.1.交通条件现有公路可直达工程区范围,水陆交通方便。1.2.建筑材料及水电供应工程所需的主要建材包括水泥、钢筋、木材等,可就近在广州市采购,经水路或陆路运输至施工区。施工期间的生活生产用水采用自来水,施工用电引接地方电网。1.3.施工总体布置需在现场设置的主要施工临时设施有:施工临时生活、办公、生产用房及施工生产设施占地、堆料场等,在业主提供的施工用地红线范围内布置。1.4.主体工程施工基础清理采用水上挖掘机开挖,水上专业打桩机采用锤击法进行预应力混凝土管桩施工,混凝土粱板利用钢木架平台支撑,模板及钢筋在工地加工场制作,混凝土采用商品混凝土。1.5.工期安排本工程施工期2个月。2.建筑物施工技术要求2.1.施工及验收依据的主要规范(1)《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5144-2001);(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SL176-2007);(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33-2008);151 (4)《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DL/T5113.1-2005);(5)《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041-2000);(6)《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2-2004);(7)《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8)《钢管桩施工技术规程》(YBJ233-1991);(9)《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10)《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11)《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98);第2章土石方工程2.1.土方开挖(1)开挖前,施工单位必须提出开挖施工计划和技术措施。(2)开挖应从建筑物基础轮廓按坡边缘开始,自上而下,分层开挖。(3)边坡开挖前,必须做好开挖线外的清理、加固和排水工作。(4)达到建基面后,必须对基础面进行认真的清理及处理。应将地面上的乱石腐殖土全部清除干净。(5)开挖出渣应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堆放于指定地点,避免二次挖运,临时堆渣区,应规划在非开挖区或不干扰后续工序的部位。(6)按设计图纸要求,开挖到设计高程,不得欠挖。(7)开挖前应视现场具体情况采取必要工程措施降低地下水位,使其低于开挖面0.5m。2.2.石方明挖2.2.1.说明2.2.1.1.范围(1)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石方明挖工程,包括坝(堰)基、溢洪道、进水口、引水(导流)明渠、隧洞进出口、公路、施工营地、施工辅助工厂和采石场等范围的石方明挖工程。其开挖工作内容包括:准备工作、场地清理、施工期排水、钻孔爆破、石渣的运输和堆存、边坡监测和防护、完工验收前的维护,以及按监理人指示对废弃的渣场进行清理等工作。(2)开挖场地清理和边坡支护场地清理包括植被清理和表土开挖。其范围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料场、存弃渣济151 场等施工用他需要清理的区域或地表。1)植被请理①.在场地开挖前,承包人应清理开挖区域内的树根、杂草、垃圾、废渣及其它有碍物,主体工程植被请理的挖除树根范围应延伸到离施工图纸所示最大开挖边线、填筑线或建筑物基础外侧3米距离。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主体工程施工场地地表的植被清除,必须延伸至离施工图纸所示最大开挖边线或建筑物基础边线(或填筑坡脚线)外侧至少5m距离。③.承包人应注意保护清理区域附近的天然植被,避免应施工不当造成清理区域附近林业和天然植被资源的破坏,以及对环境保护工作造成的不良后果。④.场地清理范围内,承包人砍伐的成材或清理获得具有商业价值的材料应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将其运到指定地点。⑤.凡属无价值的可燃物,承包人应尽快将其焚毁,并按施工安全措施规定确保其周边地区的安全。承包人应按指定的地点掩埋废弃物,掩埋物不得妨碍自然排水或污染河川。⑥.场地清理中发现文物古迹,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用条款第57款的约定办理。2)表土的清挖、堆放和有机土壤的使用含细根须、草本植物及覆盖草等植物的表层有机土壤,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和环境清理的规定合理使用有机土壤,并运到指定地点堆放保存,不得任意处置。3)边坡支护边坡支护根据施工图纸要求的支护方式,按相应的技术标准、规范、技术要求、操作规程等进行施工。2.1.1.1.承包人责任(1)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施工图纸的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组织并实施工程的全部石方明挖工作,若在开挖过程中偏离指定开挖线,应重新修整至监理人认可为止。因承包人自身施工失误所增加的工程量以及由此增加的额外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2)承包人在施工前详细了解工程地质结构、地形地貌和水文地质情况,对不良地质地段采取有效的预防性措施。若承包人根据实际地质情况需要修改开挖边坡时,应经监理人批准。(3)承包人因施工需要在施工图纸所示开挖线以外进行石方明挖时,承包人应保持开挖部位的山坡或山体的稳定,并经监理人批准。由此增加的开挖、填筑(含混凝土回填)等费用由承包人计入报价,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4)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地质测绘,其工作内容还应包括地质测绘前必要的局部清理和暂停开挖工作,承包不得以局部清理和暂停开挖为由,向发包人索取额外费用。(5)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的施工用地范围,按指定地点堆放可利用的石渣和废弃渣。151 2.1.1.1.主要提交件2.1.1.1.1.施工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本工程或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5天,按施工图纸和技术条款的规定,提交一份包括下列内容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1)开挖施工平面和剖面布置图;2)钻孔和爆破的方法和程序;3)施工设备的配置和劳动力安排;4)出渣、弃渣和石料利用措施;5)边坡保护及加固措施;6)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7)排水措施;8)施工进度计划。2.1.1.1.2.开挖放样剖面资料单位工程开工前5天,承包人应将开挖前实测地形有开挖放样剖面,报送监理人复核,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开挖。监理人的复核并不减轻承包人应对其放线的正确性应负的责任。承包人不按监理人指示纠正其放线错误造成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加,不得向发包人要求额外支付。2.1.1.1.3.钻爆作业措施计划在每项单位工程(或开挖区)的开挖作业开始前5天,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钻爆作业措施计划,其内容应包括:(1)钻爆孔的孔径、孔排距、深度和倾角;(2)所采用炸药的类型、单位耗药量和装药结构;(3)延时顺序、雷管型号和起爆方式;(4)承包人拟采用的任何特殊钻孔和爆破作业方法的说明;(5)爆破参数试验。监理人应在收到爆破作业措施计划7天内批复承包人。爆破方案的批准并不减轻承包人对爆破作业应负的责任。2.1.1.1.4.料场规划报告在石料场开工前7天,承包人应在料场复查后,按SL303-2004第4.4.8条的规定,编制一份石料场规划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2.1.1.1.5.完工验收资料151 石方明挖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2条规定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1)石方明挖工程竣工平面和剖面图;(2)边坡和基础开挖面的施工地质编录(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施工地质编录不包括石料场);(3)质量检查报告;(4)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2.1.1.1.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1)《爆破安全规程》GB6722—86;(2)《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47—942.2.石方开挖2.2.1.石方定义石方明挖系指本章第2.2.1.1条(1)项所列的开挖工程项目需要进行(或系统)钻孔和爆破作业的岩石开挖,以及体积大于0.7m3需用钻爆方法破碎的孤石或岩块亦均属于石方明挖的范围。2.2.2.边坡开挖(1)边坡开挖前,承包人应详细调查边坡岩石的稳定性,包括设计开挖线外对施工有影响的坡面和岸坡等;设计开挖线以内有不安全因素的边坡,必须进行处理和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边坡上所有危石及不稳定岩体均应撬挖排除,如少量岩块撬挖确有困难,经监理人同意可用浅孔微量炸药爆破。(2)开挖应自上而下进行,高度较大的边坡,应分梯段开挖,河床部位开挖深度较大时,应采用分层开挖方法,梯段(或分层)的高度应根据爆破方式(如预裂爆破或光面爆破)、施工机械性能及开挖区布置等因素确定。垂直边坡梯段高度一般不大于l0m,严禁采取自下而上的开挖方式。(3)随着开挖高程下降,应及时对坡面进行测量检查以防止偏离设计开挖线,避免在形成高边坡后再进行处理。(4)对于边坡开挖露出的软弱岩层和构造破碎带区域,必须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进行处理,并采取排水或堵水等措施。(5)开挖边坡的支护应在分层开挖过程中逐层进行,上层的支护应保证下一层的开挖安全顺利进行。未完成上一层的支护,严禁进行下一层的开挖。(6)在施工期间直至工程验收,如果沿开挖边坡发生滑坡或塌方,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并按监理人批准的措施对边坡进行处理。由于未能预见的地质原因产生的滑坡或塌方,经监理人确认后,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39条的规定处理。(7)151 在施工期间直至工程验收,承包人应定期对边坡的稳定进行监测,若出现不稳定迹象时,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边坡的稳定。2.1.1.基础开挖(1)除经监理人专门批准的特殊部位开挖外,永久建筑物的基础开挖均应在旱地中施工。(2)承包人必须采取措施避免基础岩石面出现爆破裂隙,或使原有构造裂隙和岩体的自然状态产生不应有的恶化。(3)邻近水平建基面,应预留岩体保护层,其保护层的厚度应由现场爆破试验确定,并应采用小炮分层爆破的开挖方法。若采用其它开挖方法,必须通过试验证明可行,并经监理人批准。(4)基础开挖后表面因爆破震松(裂)的岩石,表面呈薄片状和尖角状突出的岩石及裂隙发育或具有水平裂隙的岩石均需采用人工清理,如单块过大,亦可用单孔刁管爆破。(5)开挖后的岩石表面应干净、粗糙。岩石中的断层、裂隙、软弱夹层应被清除到施工图纸规定的深度。岩石表面应无积水或流水,所有松散岩石均应予以清除。建基面岩石的完整性和力学强度应满足施工图纸的规定。(6)基础开挖后,如基岩表面发现原设计末勘查到的基础缺陷,则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的指示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增加开挖、回填混凝土塞、或埋设灌浆管等,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进行基础的补充勘探工作。进行上述额外工作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7)建基面上不得有反坡、倒悬坡、陡坎尖角;结构面上的泥土、锈斑、钙膜、破碎和松动岩块以及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岩体等均必须采用人工清除或处理。(8)坝基不允许欠挖,开挖面应严格控制平整度。为确保坝体的稳定,坝基不允许开挖成向下游倾斜的顺坡。(9)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依据基础石方开挖揭示的地质特性,需要对施工图纸作必要的修改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签发的设计修改图执行,涉及变更的计量和支付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39条的规定办理。(10)经监理人批准,非主要建筑物的基础开挖可采用水下开挖,水下开挖应采用钻孔爆破方法施工。承包人在实施水下开挖作业前,必须详细了解水下开挖的作业特点,并编制内容包括炸药类型、钻孔和清渣设备以及爆破参数等水下开挖措施,报送监理人审批。(11)土石坝防渗部位的坝基和岸坡岩面开挖,应使开挖面平顺,开挖时优先采用预裂爆破法。在接近建基岩面时应使用机具或人工挖除,避免爆破或用小孔径、浅孔火炮爆破。(12)堆石坝坝基趾板部位岩石边坡,存在局部反坡或凹坑时,应进行削坡或填混凝土处理。趾板以上的岸坡,若岩石开挖后裂隙发育,风化速度较快,应按施工图纸规定的岸坡处理要求和监理人指示进行处理。151 2.1.施工期临时排水2.1.1.制定施工期临时排水措施承包人应在需要排水的开挖区和堆渣区设置临时性的表面排水设施,以排除流水和积水,特别应做好基坑和边坡的排水。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2.1.3.1款规定提交的施工措施计划中,提出详细的施工期临时排水措施。2.1.2.利用永久性山坡截水沟排水在建筑物永久边坡开挖前,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在永久边坡大规模开挖前先开挖好永久边坡上部的山坡截水沟,以防止雨水漫流冲刷边坡。2.1.3.边坡面排水永久边坡面的坡脚以及施工场地周边和道路的坡脚,均应开挖好排水沟槽和设置必要的排水设施,以及时排除坡底积水,保护边坡坡角的稳定。2.1.4.设置集水坑(槽)排水对可能影响施工及危害永久建筑物安全的渗漏水、地下水或泉水,应就近开挖集水坑和排水沟槽,并设置足够的排水设备,将水排至不回流到原处的适当地点。不应将施工水池设置在开挖边坡上部,以防由于渗漏水引起边坡的滑动或坍塌。2.1.5.防止施工排水污染湖泊施工排水应注意减少污水对湖泊的污染,承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和监理人指示做好污水处理。2.2.开挖渣料的利用和弃渣处理2.2.1.开挖渣料专用于本工程按合同规定,凡可利用的开挖渣料应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若需将渣料使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必须不影响本工程的施工需要,并应经监理人批准。2.2.2.堆渣场地清理用作堆存可利用渣料的场地,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场地清理和必要的平整处理,渣料堆筑应分层进行,并应保证能顺利取用这些渣料。2.2.3.有序堆放渣料151 开挖出的渣料,除安排直接运往使用地点的渣料外,其余渣料(包括弃渣料),均应按本合同要求分类堆放在指定的存、弃渣场。严禁将可利用渣料与弃渣混杂装运和堆存,由此造成的损失将由承包人负责。堆渣范围和高程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实施。承包人还应注意保持渣料堆体周边的边坡稳定,并作好堆渣体的边坡保护和排水工作。2.1.1.合理利用石渣料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中对渣料利用的安排,采取合理的爆破、装运和堆渣措施,以提高渣料的利用率,确保本工程能充分利用这些渣料。2.2.质量检查和验收2.2.1.石料场采料质量的检验承包人应根据各工程建筑物的使用要求,对石料场各工作面开挖的石料,按监理人的指示进行取样检验,并将检验成果报送监理人审批。2.2.2.边坡开挖的质量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边坡开挖进行以下各款所列项目的质量检查和验收。2.2.2.1.边坡开挖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检查:(1)按施工图纸所示检查边坡开挖剖面和测量放样成果,经监理人复核签认后作为工程量计量的依据。(2)按监理人的指示,对边坡开挖区上部的危岩清理进行检查,经监理人复查确认达到安全标准后,才能开始边坡开挖。(3)按施工图纸所示和监理人的指示,对边坡开挖区周围排水设施的完工质量进行检查,经监理人确认合格后才能开始边坡开挖。2.2.2.2.在边坡工程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3.2条的规定,定期检查开挖剖面规格和边坡软弱岩层及破碎带等不稳定岩体的处理质量,经监理人复查确认安全后,才能继续向下开挖。2.2.2.3.边坡开挖工程的验收边坡开挖全部完工后,应进行边坡开挖工程的验收,承包人应为边坡开挖工程的验收提交以下资料:(1)边坡开挖面的地质测绘平面相剖面图;(2)边坡稳定的监测成果;(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记录;(4)监理人的质量验收单。2.2.3.岩石基础的质量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款所列项目的质量检查和验收。151 2.1.1.1.开挖爆破措施的检查在基础开挖过程中,特别是开挖至临近建基面时,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章第2.3.3条的规定,对基础开挖的爆破方法和措施进行严格的检查和监控,以确保建基面的开挖质量。2.1.1.2.建基面开挖质量的检查(1)按施工图纸要求检查建基开挖面的平面尺寸、标高和平整度;(2)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检查建基面软弱夹层和破碎带的清理质量。2.1.1.3.岩基开挖工程的验收(1)本款规定的建基面检查验收与坝体(或砌体)填筑前的基础清理验收是两次性质和目的都不同的验收,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这两次验收合并为一次完成。(2)建基面基础开挖完成后,应进行岩基开挖工程的验收,承包人应为岩基开挖工程的验收提交以下资料:1)建基面的地质测绘平面相剖面图;2)建基面岩体检测成果(如超声波测试);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记录;4)监理人的质量验收单。2.1.2.完工验收石方明挖工程全部完成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2条的规定,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应按本章第2.2.1.3.5款规定的内容提交完工验收资料。2.2.计量和支付(1)若按发包人要求将表土覆盖层和石方明挖分别开挖时,应以现场实际的地形和断面测量成果,分别以每立方米为单位计算表土覆盖层及石方明挖工程量,分别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支付。其单价中包括表土覆盖层和石方明挖的开挖、地基清理及平整、运输、堆存、检测试验和质量检查、验收等全部人工、材料和使用设备等一切费用。(2)若发包人不要求对表土和岩石分开开挖时,其土石方开挖的支付应以现场实际的地形和断面测量成果,经监理人对地形测量和地质情况进行鉴定后确定的土石方比例,以立方米(m3)为单位计量,并分别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土方和石方的每立方米单价进行计量和支付。(3)利用开挖料作为永久或临时工程混凝土骨料和填筑料时,进入存料场以前的开挖运输费用不应在混凝土骨料开采和土石坝填筑料费用中重复计算。利用开挖料直接上坝时,还应扣除至存料场的运输及堆存费用。(4)基础清理的费用应包含在相应的开挖费用中,不单独列项支付。151 (1)除施工图纸中已标明或监理人指定作为永久性工程排水设施外,一切为石方明挖所需的临时性排水设施(包括排水设备的采购、安装、运行和维修、拆除等)均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相应开挖项目的单价中,不单独列项支付。(2)石料场开采的混凝土粗细骨料的全部人工和设备运行费用,均分摊在《工程量清单》所列各建筑物混凝土每立方米单价中。(3)石料场开采和生产的坝体(或围堰)反滤料、过渡料和填筑料的全部人工和使用设备的费用,应分摊在《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坝体(围堰)填筑料每立方米单价中。(4)石料场开采过程中的弃料或废料的运输、堆放和处理的一切费用,均分摊在混凝土骨料和土石坝填筑料的每立方米单价中。(5)石料场开采结束后,承包人对取料区域的边坡、地面进行整治所需的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所列的每平方米(或立方米)单价中。(6)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对石料场进行复核、复勘、取样试验和地质测绘所需的费用以及工程完建后的料场整治和清理的费用均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各开挖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中。第3章土石方填筑工程3.1.说明3.1.1.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工程经批准的施工图纸所示的回填土、中砂的施工。3.1.2.承包人的责任(1)承包人应按经批准的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负责土工合成材料的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并按技术要求的规定,完成土工合成材料防渗结构的全部施工作业。(2)承包人应保证填筑工程供料的连续和均衡,若供料不当,导致土石方填筑施工受阻,其延误的工期和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3)承包人应按经批准的施工图纸规定的技术指标负责土工合成材料的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以及按本技术条款的规定完成土工合成材料的全部施工作业。3.1.3.主要提交件3.1.3.1.土石方填筑施工措施计划土石方填筑工程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承包人应按经批准的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提交一份包括下列内容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151 (1)单位工程施工总平面布置图;(2)土石方填筑程序和方法;(3)填筑料供应;(4)土工合成材料的施工措施和方法;(5)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6)施工总进度计划。3.1.1.1.土工合成材料选择和施工措施承包人应提交详细的土工合成材料选择和施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3.1.1.2.完工验收资料土石方填筑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第52条的规定,提交以下完工资料:(1)土石方填筑工程(包括填筑反滤体结构)完工图(陷坑除外);(2)土石方填筑体的材料填筑质量报告;(3)质量事故处理报告;(4)工程隐蔽部位的检查验收报告;(5)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3.1.2.参考标准和规程规范(1)《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GB50290-98;(2)《水利水电工程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SL/T225-98;(3)《土工试验规程》SD128-87;(4)《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SL239-1999。3.2.回填本工程的回填包括回填土砂、回填中砂及回填粘性土。其回填要求为:1、土工布按位置铺设;2、回填应分层进行,每层厚度不大于50cm,回填速度不宜过快。3、回填砂应分层压实,冲水密实。3.3.碎石垫层施工碎石料要求石质坚硬,材质新鲜,不易破碎或水解,所用的碎石料的级配、粒径或材质应符合技术要求,最大粒径不应大于填筑层厚度的三分之一。在挖装和铺筑过程中,防止杂物及其它料物混入。3.4.抛石施工151 抛石施工技术要求:(1)抛石用料石质坚硬,材质新鲜,粒径<400mm,最短边不小于300mm,施工前应作强度试验,达到规范要求。(2)本工程抛石考虑堤坡护脚,同时也作为机械路基,可分层分期施工,先抛底层,混凝土施工完成后,抛面层,并平整。(3)抛石前应测量放线,确定范围,清除范围的种植土、有机土、草皮、树根等。(4)采用进占法施工,挖掘机在作业半径内均匀抛第一层,机械行走压实,沉降稳定后,铺设碎石路面。3.1.质量检查和验收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质量检查和检验。全部回填完工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1、土石方填筑工程完工图;2、土石方填筑体的材料质量报告;3、工程隐蔽部位的检查验收报告;5、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3.2.计量与支付(1)、所有回填料,均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单价承包,含采购、保管、运输,回填等及其他为完成回填工程所必需的全部费用。(2)、回填工程量以施工图所示的回填断面计算,图纸所示或监理人指示边线以外超挖部分的回填,均包括在每立方米回填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第4章混凝土工程4.1.说明4.1.1.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工程经批准的施工图纸所示的混凝土、钢筋混凝土等的混凝土工程。4.1.2.承包人的责任(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各种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资料,商品混凝土的运输、浇筑、冷却、抹面、养护、维护和取样试验等全部混凝土施工作业,以及为浇筑混凝土所需原材料的采购、运输、验收和保管;(2)负责提供模板的材料以及进行工程所需模板的设计、制作、安装、维修和拆除;151 (3)负责提供止水和止浆、施工缝、伸缩缝等所需的材料及其制作、安装和施工。4.1.1.参考标准和规程规范(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92;(3)《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SL239-1999。(4)《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SL191-2008。4.2.模板、支架承包人应负责模板、支架的材料供应、设计、制作、运输、安装和拆除等全部作业。模板、支架宜采用钢材、木材制作。模板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保证模板结构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能承受混凝土浇筑和振捣的侧向压力和振动力,防止产生移位,确保混凝土结构外形尺寸准确,并应有足够的密封性,以避免漏浆。混凝土浇筑前,承包人应配合监理人对模板的平面位置、顶部标高、节点联系及纵横稳定性进行检查。4.2.1.模板①.模板及支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保证混凝土浇筑后结构物的形状、尺寸相互位置符合设计规定。具有足够的稳定性、刚度和强度。模板表面应光洁平整,接缝严密,不漏浆,以保证混凝土表面质量。②.模板工程采用的材料及制作、安装等工序的成品均应进行质量检查,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③.模板制作、安装允许误差,应符合模板设计规定。④.模板安装的允许误差,应根据结构物的安全、运行条件、经济和美观等要求确定。4.3.钢筋4.3.1.说明(1)承包人应负责钢筋材料的采购、运输、验收和保管,对钢筋进行进厂材质检验和验点入库,并应通知监理人参加检验和验点工作。(2)钢筋作业包括本技术条款规定的钢筋、钢筋网、钢筋骨架和锚筋等的制作加工、绑焊、安装和预埋工作。4.3.2.材料(1)不得使用冷拉钢筋。①.钢筋混凝土结构用的钢筋,其种类、钢号、直径等均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2)钢筋的外观不得有裂纹、鳞落或断裂现象。151 (3)使用的钢筋,应附有出厂合格证书和材质证明。①.钢筋应有出厂证明书,或实验报告单。使用前仍应做拉力、冷弯试验。需要焊接的钢筋尚应做好焊接工艺试验。钢号不明的钢筋,经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但不能在承重结构的重要部位上应用。(4)根据厂家提供的钢筋质量证明书,检查每批钢筋的外观质量(其表面应无浮皮、铁锈及焊渣);4.1.1.施工要求钢筋施工除应参照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钢筋不应存在有害的缺陷,如裂纹及叠层,带有颗粒状或片状老锈的钢筋不得使用。2、钢筋应平直,无局部弯折。调直后的钢筋表面损伤不能超过5%,不得用火焰加热。①.搭接焊、帮条焊的接头应做成双面焊缝。焊缝长度满足规范要求。②.钢筋采用绑扎接头时,最小搭接长度应满足规范要求。③.钢筋接头应分散布置。具体请参见《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5144-2001。④.钢筋的安装位置、间距、保护层及各部分钢筋的大小,均应符合设计图纸的规定。其偏差不应超过规范规定数值。⑤.在浇筑混凝土之前,必须对钢筋的安装质量进行验收,经确认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可进行混凝土浇筑。4.1.2.质量检查与验收钢筋切断与弯曲的允许误差不得超过下表的规定。编号内容允许误差(mm)12受力钢筋总长弯起位置-10~+5±204.1.3.计量与支付按本工程经批准的施工图纸配置的钢筋计算,每项钢筋按经批准的施工图纸所示钢筋直径和长度换算成重量进行计量。质量检查和验收等所需全部人工、材料以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分别计入相应项目单价中,不另计算。4.2.普通混凝土(钢筋混凝土)4.2.1.说明本节规定适用于经批准的施工图纸所示的所有各种类型建筑物的普通混凝土工程。混凝土采用商品混凝土,其质量满足相关规范及图纸中相关质量要求。(1)一般规定①.151 水工混凝土应根据其所在部位的工作条件,分别满足抗压、抗渗、抗裂、抗冲耐磨和抗风化等设计要求。②.有关混凝土试验,按水利电力部颁发的《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进行。③.为了防止裂缝,必须从结构设计、温度控制、原材料选择、施工安排和施工质量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④.本说明未尽事宜详见《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5144-2001。4.1.1.主要提交件(1)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混凝土工程的详细施工记录和报表。(2)承包人应为监理人进行各项混凝土工程的完工验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1)各种混凝土工程完工图;2)各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隐蔽工程及其部位的质量检查验收报告;3)各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缺陷修补和质量事故处理报告;4)监理人指示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4.1.2.施工要求(1)混凝土的浇筑1、混凝土浇筑前,应经监理人检查批准。2、混凝土浇筑应在5~30℃的温度环境下进行,若现场温度不符合上述规定而又必须浇筑时,承包人应采取相应降温或防寒措施。3、雨天施工应按JTJ268—96第9.2条规定执行。在暴雨和大雨期间不得进行混凝土浇筑;在夜间施工,承包人应在混凝土搅拌、运输和浇筑处设置足够的照明。4、选择的混凝土运输设备和运输能力,应与拌和、浇筑能力等相适应,以保证混凝土运输质量。混凝土运输工具及浇筑地点,必要时应有遮盖或保温措施,以避免日晒、雨淋受冻而影响混凝土质量。5、混凝土浇筑坯层厚度应根据拌和能力、运输能力、浇筑速度、气温及振捣能力因素确定,一般为30~50cm。6、入仓的混凝土应及时平仓振捣,不得堆积。仓内若有粗骨料堆叠时,应均匀地分布至砂浆较多处,但不得用水泥砂浆覆盖,以免造成蜂窝。在倾斜面上浇筑混凝土时,应从低处开始,浇筑面应水平,在倾斜面处收仓面应与倾斜面垂直。7、混凝土的浇筑应连续进行,若因事故而中断时,应立即报告监理人,允许的间歇时间应小于前层混凝土的初凝时间或能重塑时间。如因故中止且超过允许间隔时间,则应按施工缝处理。施工缝处理应遵守如下规定:在强度尚未达到2.5MPa前,不得进行上一层混凝土浇筑的准备工作。混凝土施工缝面应无乳皮,微露粗砂。毛面处理宜采用25MPa~50MPa高压水冲毛机,也可采用低压水、风砂枪、刷毛机及人工凿毛等方法。毛面处理的开始时间由试验确定。采用喷洒专用处理剂时,应通过试验后实施。151 8、除发包人提供的有关水文资料外,承包人应自行收集更详细的本工程所在区域的潮汐等水文资料,并根据这些资料作出自己的分析,合理安排施工时间。9、承包人应将工程各部位的混凝土浇筑日期、时间及浇筑条件进行完整记录并保存好,供监理人随时检查使用。(2)混凝土的振捣1、所有混凝土,一经浇筑,应立即进行全面的振捣,使之形成密实的均匀体。2、混凝土的振捣应按规定执行。3、不允许在模板内利用振捣器使混凝土长距离流动或运送混凝土。(3)混凝土的养护和表面保护承包人应针对本工程建筑物的不同情况,按监理人指示一般选用洒水养护。应在混凝土浇筑完毕后12h内开始进行,保持混凝土表面湿润。养护前宜避免太阳光暴晒,其养护期时间一般为14天,在干燥、炎热气候条件下,混凝土养护时间不应少于28d。4.1.1.质量检查和验收4.1.1.1.说明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各项主要工艺流程和完工后的混凝土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承包人的检测试验资料应及时报送监理人。4.1.1.2.混凝土质量检测(1)一般要求。为了检验混凝土质量,一般应作抗压强度试验。(2)试件取样。不同强度等级及不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应分别留置试件,试件应在浇筑地点随机制作。每组3个试件应在同一罐混凝土中取样,并以同样条件制作和养护。以三个试件强度的平均值作为该组试件混凝土强度的代表值;当三个试件强度中最大值或最小值,与中间值之差超过中间的15%时,取中间值;当三个试件强度中的最大值或最小值,与中间值之差均超过中间值的15%时,该组试件不应作为强度评定的依据。4.1.1.3.混凝土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应按本章规定对混凝土浇筑面的养护和保护措施进行检查,并在其上层混凝土覆盖前,按规定对浇筑层面养护质量和施工缝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4.1.1.4.完工验收混凝土单元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申请单元工程完工验收,并按规定提交完工资料。4.1.2.计量与支付151 (1)混凝土以m3为计量单位,按相应部位的施工图所示净尺寸线进行工程量计量,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单价承包,按每立方米综合单价支付工程进度款。(2)混凝土的单价中应包括材料的采购、保管、运输,模板、脚手架的制作、安装、拆除,混凝土的拌和浇筑、养护等及其他为完成混凝土工程所必需的全部费用。第5章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工程5.1.说明5.1.1.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工程经批准的施工图纸所示的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工程。5.1.2.参考标准和规程规范(1)《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5.2.预应力混凝土管桩本工程的桩基采用PCB-600(110)-C60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管桩,B型,桩径600mm,壁厚110mm,桩身混凝土强度C60,桩质量应符合《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GB13476-1999)的有关规定。摩擦端承桩,持力层为强风化砂岩,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1000kN,根据地质与施工条件等情况,决定采用锤击法施工,选用水上专业打桩机。5.2.1.准备工作按照设计文件、业主和总监办要求及实际施工条件,原材料配备及供给,保障体系、规章制度等均已就绪到位。1、材料要求材料进场后根据规范要求对管桩外观质量及尺寸进行检查,并向厂家索要相关合格证明文件、外加剂检验报告以及必要时的管桩力学性能检测报告等。2、运输、起吊和堆放技术要求。预应力管桩运输采用长挂车,并绑固、分层叠放错位布置。工地现场堆放在坚实的场地或垫木支承,堆高不超过5层。3、施工现场准备:①.管桩施打采用水上作业,用锤击法。②.管桩堆存需要使用软垫(木垫),起吊运输中应免受振动、冲撞。③.管桩施工前应逐根检查,即检查混凝土桩有无严重质量问题,对管桩两端应清理干净,施焊面上有油漆杂物污染时,应清刷干净。151 ④.插桩:桩打入过程中修正桩的角度较困难,因此就位时应正确安放。第一节管桩插入地下时,要尽量保持位置方向正确。开始要轻轻打下,认真检查,若有偏差应及时纠正,必要时要拔出重打。应采用二台经纬仪从两个方向控制垂直度。⑤.捶打:因地层较软,初打时可能下沉量较大,宜采取低提锤,轻打下,随着沉桩加深,沉速减慢,起锤高度可渐增。在整个打桩过程中,要使桩锤、桩帽、桩身尽量保持在同一轴线上。必要时应将桩锤及桩架导杆方向按桩身方向调整。要注意尽量不使管桩受到偏心锤打,以免管桩受弯受权。打桩较难下沉时,要检查落锤有无倾斜偏心,特别是要检查桩垫桩帽是否合适。如果不合适,需更换或补充软垫。每根桩宜连续一次打完,不要中断,以免难以继续打下。⑥.接桩:桩基单桩尽量采用一根桩,当必需进行接桩时,焊接接桩,接桩用焊条宜采用E43,焊缝连续饱满;焊接后桩应自然冷却至少8分钟再继续施打。⑦.打桩过程中必须编制打桩施工纪录文件,包括桩位编号图,每根桩的打桩纪录,桩的节数,每节长度,总锤击数,最后一米锤击数,最后三次每次(10锤)时贯入度及现场绘制的管桩收锤回弹曲线等。提交有关部门检查和验收。打桩过程中还应详细观测周围建筑物(堤防、码头等)沉降或倾斜情况。打桩过程中,遇下列情况之一应暂停打桩,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解决:a、贯入度突变;b、桩头混凝土剥落、破碎、桩身出现裂缝;c、桩身突然倾斜、跑位;d、地面明显隆起,临桩上浮或位移过大;e、桩总锤击数超过2000;f、桩身回弹曲线不规则⑧.桩终止锤击的控制条件:设计桩长暂定12~13m,最终以贯入度控制为主,桩端标高为辅;桩锤与贯入度控制参考下表:锤重(t)3.54.56控制贯入度(㎝/10击)234⑨.截桩头宜采用锯桩器截割,严禁采用大锤横向敲击截,桩或强行扳拉截桩。5.1.试桩、质量检查和验收①.试桩:本工程不单独进行试桩,根据工程桩前3根施打情况和检测数据,由参建各方综合确定打桩参数。②.检测:检测内容包括单桩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检测,单桩承载力检测数量为10根,采用高应变法,桩身完整性检测数量15根,可采用低应变法。以上未尽事宜按《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和《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151 JGJ106-2003执行。5.1.计量与支付(1)、混凝土管桩均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单价承包,含采购、保管、运输,使用设备和其它辅助设施以及质量检查和验收所需的一切费用。第6章地面铺装和墙表饰面工程6.1.说明6.1.1.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工程经批准的施工图纸所示砌体工程决定选用粉煤灰砖,6.2.材料砖的强度等级不低于MU10,砂浆标号不低于M7.5。所有地面、台阶铺装材料均要求防滑。广场砖最小抗压和抗折强度等级为Cc30和Cf3.5,花岗岩板材的质量应符合《天然花岗岩建筑板材》(JC205-92)的有关规定。6.3.计量与支付(1)、地面铺装和墙表饰面工程均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单价承包,含采购、保管、运输,使用设备和其它辅助设施以及质量检查和验收所需的一切费用。第7章松木桩施工7.1.松木桩施工技术要求:(1)松木可选用落叶松、红松、云南松、杉、柏等,年轮稠密、无腐朽、虫害、劈裂、急弯、反弯、空心等疵病。(2)木桩由一根原木制成,直径8-10cm,梢径不小于5cm。(3)木桩顶部应锯平,打桩时桩顶应装桩箍或桩帽,防止桩头被劈裂。7.2.计量与支付松木桩施工计量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计量单位及单价承包,含采购、保管、运输,使用设备和其它辅助设施以及质量检查和验收所需的一切费用。151 第8章钢管桩施工8.1.施工要求钢管桩的施工应由具有桩基施工资格的专业队伍进行施工。钢管桩施工技术要求:(1)材料要求①.钢管桩用螺旋焊接钢管,材质一般用Q235钢,管径Φ219,管壁厚12~14mm,有出厂合格证。②.钢管桩配件桩盖、增强节、保护圈、内衬箍,挡块等,材质规格符合设计要求并有产品合格证书。③.焊条(焊丝)焊条用E43xx;焊丝用SAN-53自动保护焊丝,直径Φ3.2和Φ2.4.(2)主要机具设备①.机械设备三点支撑桅杆式柴油锤或液压锤、轮胎式起重机、电焊机、半自动焊接、切桩机等。②.主要工具氧割工具、焊枪、索具、扳手、撬杠、钢丝绳、钢送桩、铜夹箍等。(3)作业条件①.应具有工程地质材料、桩基施工平面图、基桩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②.已排除桩基范围内地面和地下障碍物,场地平整压实,能保证打(沉)桩机械在场内正常运行。雨期施工,已做好排水措施。③.打桩场地附近建(构)筑物有防振要求时,已采取防振措施。④.桩基的轴线桩和水准基点已设置完毕,并经过复查办理了签证手续。每根桩的桩位已经测定,用木桩或短钢筋打好定位桩,并用白灰做出标志。⑤.已选择和确定打桩设备进出路线和打桩顺序。⑥.检查桩的质量,将需用的桩按平面布置图堆放在打桩机附近,不合格的桩另行堆放。⑦.检查打桩机械设备及起重工具,铺设水、电管线,进行设备架立组装。在桩架上设置标尺或在桩侧面画上标尺,以便能观测桩身入土深度。⑧.施工前应先打试桩,试桩数量不少于2根,以确定贯入度及桩长,并校验打桩设备和施工工艺及技术措施是否符合要求。⑨.已准备好桩基工程沉桩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表格,并安排好记录人员等。(4)施工工艺①.钢管桩基础施工,一般采取先打桩后挖土施工法。施工顺序是:现场三平一通→打桩→桩间土开挖→桩间回填碎石→切桩→洗孔→灌注砂浆混凝土→桩头处理→清理基坑→151 浇注垫层混凝土→绑钢筋,支模板,浇筑混凝土基础。②.钢管桩施工顺序是:桩机安装→桩机移动就位→吊桩→插桩→锤击下沉、接桩→锤击至设计深度→内切钢管桩→精割、戴帽。为防止打桩过程中对邻近建(构)筑物造成出现较大位移和变位,一般采取先打中间后打外围(或先打中间后打两侧)。③.钢管可由平板拖车运至现场,用吊车卸于桩机一侧,按打桩机先后顺序及桩的配套要求堆放,并注意方向。场地宽时,宜用单层排列。吊钢管桩多采用一点绑扎起吊,待吊到桩位进行插桩,将钢管桩对准事先用石灰划出的样桩位置,做到桩位证,桩身直。④.为防止桩头在锤击时损坏,打桩前,要在桩头顶部放置桩帽,其上放置硬木制减震木垫。打桩时,先用两台经纬仪,架设在桩架的正面及侧面,校正桩架导向杆及桩的垂直度,并保持锤,桩帽与桩在同一轴线上,然后空打1~2m再次校正垂直度后正式打桩。当沉至某一深度并经复核沉桩质量良好时,再行连续打击,至桩顶高出地面60~80cm时,停止锤击,进行接桩,再同样步骤至达到设计深度为止。若开始阶段发现桩位不正或倾斜,应调正或钢管桩拔出重新插打。⑤.钢管桩每节长12m,当沉桩需边打边焊接接长时,一般采用半自动无气体保护焊机焊机,由焊机的送丝机构自动送丝,靠人工手把(焊枪)焊机。焊接前,应将下节桩管顶部变形损坏部分修整,上节桩管端部用角向磨光机磨光,并打焊接剖口,并将内衬箍放置在下节桩内侧的挡块上使其坡口搁在焊道上,使上下节桩对口的间隙为2~4mm,在用经纬仪校正垂直度,在下节桩顶端外周围安装好铜夹箍,在行电焊、施焊应对称进行,管壁厚小于9mm的焊两层,大于9mm的焊3层。焊完每层焊缝后及时清除焊渣;每层焊缝的接头应错开;应充分熔化内衬箍,保证根部焊透;遇大风,要安装挡风板;气温低于0℃含件上下100mm要预热;焊接完毕后应冷却1~5mm,再进行锤击打桩。⑥.桩的贯入深度一般按以下标准控制(1)持力层较弱薄时,打到持力层厚度的1/3~1/2;当持力层厚时,以最后10次锤击每击的贯入量s≤2mm为限;当持力层坚固时,打入1~2倍桩径的深度;当持力层不大坚固时打人桩径5~10的深度;(2)锤击桩顶时,对桩产生的锤击应力应不超过钢管材料的允许应力(一般按80%考虑),一般限制最后10m的锤击数在1500击以下(总锤击数不超过3000击);(3)以桩锤的容许负荷限制,避免桩锤的活塞受到过量冲击而损坏,一般限制每次冲击的最小贯入量不大于0.5~1.0mm作为控制。本工程,单桩承载力不得小于210kN,桩与碎石垫层复合地基承载力不得小于140kN。⑦.钢管打入地下,基底以上的钢管要切割,切割设备多用等离子体切桩机或手把式氧乙炔切桩机。切割后的短桩经认证、焊接接长后再用。⑧.钢管桩内灌注混凝土时,采用导管伸入桩底,由下往上灌注。先灌入1m3水泥砂浆,然后灌注细石混凝土,强度不得小于C20。灌注结束,管口清出20cm长的混凝土,为浇筑挡墙底板时设置结合钢筋之用。(5)质量控制与检验标准151 ①.施工前应检查进入现场的成品钢管桩,其质量标准应符合表1-1的规定。表1-1成品钢桩质量检验标准项序检查项目允许偏差或允许值检查方法单位数值主控项目1钢桩外径或断面尺寸:桩端桩身±0.5%D±1D用钢尺量,D为外径或边长2矢高≤1/1000L用钢尺量,L为桩长一般项目1长度mm+10用钢尺量2端部平整度mm≤2用水平尺量3端部平面与桩中心线的倾斜值mm《2用水平尺量②.施工中应检查钢管桩的垂直度、沉入过程、电焊连接质量、电焊后的停歇时间、桩顶锤击后的完整状况。电焊质量除常规检查外,应做10%的焊缝探伤检查。③.施工结束后应做承载力检验。④.钢管桩施工质量检验标准见表1-2表1-2钢管桩施工质量检验标准项目序号检查项目允许偏差或允许值检查方法单位数值主控项目1桩位偏差20cm用钢尺量2承载力按桩基检查检测技术规范按桩基检查检测技术规范一般项目1电焊接桩焊缝:(1)上下节端部错口(外径≥700mm)(外径<700mm)(2)焊缝咬边深度(3)焊缝加强层高度(4)焊缝加强层高度(5)焊缝电焊质量外观(6)焊缝探伤检验3mm2mm0.5mm0~+2mm0~+3mm用钢尺量用钢尺量焊缝检查仪焊缝检查仪焊缝检查仪无气孔,无焊缝,无裂缝直观满足设计要求按设计要求2电焊结束后停歇时间min>1.0秒表测定3节点弯曲矢高<1/1000L用钢尺量,L为两节桩长4桩顶标高mm±50水准仪5停锤标准设计标准用钢尺量或沉桩记录(6)成品保护①.钢管桩应堆放平整坚实、排水畅通的场地上,堆放高度不宜超过4层,每层应用方木支垫,上下支点在同一垂直线上,桩两侧用木楔塞住,防止滚动损坏。②.已打入的桩,防止机械碰撞。③151 .在软土地基中打桩完毕,基坑开挖应制定合理的开挖顺序和采取一定的技术措施,防止桩倾斜或位移。(7)安全措施①.焊接接长和切割钢管桩的机具设备应有可靠的防漏电措施,设置漏电保护器,电焊机应单独设置开关,外壳应做接零或接地保护。②.打桩前,应对邻近施工范围内的原有建筑物、地下管线进行检查,对有影响的工程,应采取有效的加固防护措施或隔振措施,施工时加强观测,以确保施工安全。③.打桩机行走道路必须平整、坚实,必要时宜铺设道渣,经压路机碾压密实。场地四周应挖排水沟以里排水,保证移动桩机时的安全。④.打(沉)桩机架应先全面检查机械各个部件及润滑情况,钢丝绳是否完好,发现有问题时及时解决;检查后要进行试运转,严禁带病作业。打(沉)桩机械设备应由专人操作,并经常检查机架部分有无脱焊和螺栓松动,注意机械运转情况,加强机械维护和保养,以保证机械正常使用。⑤.打(沉)桩机架应铺垫平稳、牢固。吊桩就位时,起吊要慢,并及时拉住溜绳,防止桩头冲击机架,撞坏机身。吊后要加强检查,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处理。⑥.打(沉)桩过程中遇有地坪隆起或下陷时,应随时对机架及路轨调平或垫平。⑦.场操作人员要带安全帽,高空作业佩戴安全带,高空检修桩机,不得向下乱丢物件。⑧.机械司机在打(沉)桩操作时,要精力集中,服从指挥信号,并应经常注意机械运转情况,发生异常情况,立刻检查处理,防止机械倾斜、倾倒、或桩锤不工作时,突然下落等发生事故。⑨.桩时桩头垫料严禁用手拨正,不得在桩锤未打到桩顶就起锤或过早刹车,以免损坏桩机设备。⑩.夜间施工,必须有足够的照明设施;雷雨天、大风、大雾天,应停止打(沉)桩作业。(8)施工注意事项①.切割桩管或送桩拔出后留下的桩孔,应及时加盖和回填。②.打桩时如发现设计要求的土层与地质报告或实际土层不符合时,应停止施工,与有关单位研究处理。③.打桩时要作好原始记录,记录桩号、打桩日期、桩锤型号、桩规格、打人深度、焊接质量、锤击次数、落锤高度、最后贯入度、最后贯入度、回弹量、平面位移以及打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处理措施等等,以作为评定质量,交工依据。8.1.计量与支付钢管桩均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计量单位及单价承包,含采购、保管、运输,使用设备和其它辅助设施以及质量检查和验收所需的一切费用。151 第9章栏杆分项施工技术要求9.1.说明(1)质量要求:花岗岩栏杆应完全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厂方的标准,产品并附产品产地、合格证书及其他相关的资料。材料供应应当符合设计图纸上标明的规格、要求。(2)包装运输:所有材料应按产品包装标准进行包装,并保证上下车方便,不受损坏;运输时必须注意防止包装之间在运输途中相互碰撞,造成产品损坏;运送到现场由供货方负责卸载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并分类堆放整齐。(3)安装:材料进场经多方验收后才可进行安装,按照设计图纸上的要求进行安装。9.2.计量与支付栏杆(景观)工程施工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单价及计量单位计量并支付,含采购、保管、运输,施工、质量检查和验收及保修所需的一切费用。第10章绿化施工技术要求10.1.施工要求(1)种植要求:应在种植池内回填30cm厚种植土,5cm厚腐植土,回填土要回填松散的,具有排水作用含有有机物好质量的壤土,并不含有不需要的物质,PH值应在5-8之间。所用植物应是标准品种的一级品。(2)施工要求种植季节:应在植物的最适当季节及日期进行种植,在封冻或有雪覆盖以及土壤条件不适合种植时不应种植。运送:运输前应有相当仔细和具有熟练技术的良好园艺人员负责将植物挖出、包扎、打捆,以便运输,任何时候,根系应保持潮湿、防冻、防止过热。运输时应保护好根系。种植:应由有经验的工人,按照规范的做法,进行种植和回填土。(1)绿化养护:施工方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开始种植到施工责任期一年内,植物成活率应是100%;养护应包括以下内容:需要时浇水;施肥不少于两次;防治病虫害;去除杂草;及时清除垃圾。10.2.计量与支付绿化施工均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单价及计量单位承包,含采购、保管、运输,施工、养护及质量检查和验收所需的一切费用。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