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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第五章、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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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大纲要求5.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5.1了解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的知识5.2熟悉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的主要内容5.3掌握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新版教材的变动第一节“技术标准”:《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新增《城乡规划法》对基本术语的调整。新增《镇规划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第二节新增《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授课时间本章大约需要一讲半的时间。一、技术标准1、《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50280--98)(一)出台背景为了科学地统一和规范城市规划术语,建设部于1998年8月批准发布了推荐性国家标准《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城市规划的设计、管理、教学、科研及其他相关领域。(三)基本内容正文共列出151条基本术语,分为五部分:总则、城市和城市化、城市规划概述、城市规划编制(又分十七项内容:发展战略、城市人口、城市用地、城市总体布局、居住区规划、城市道路交通、城市给水工程、城市排水工程、城市电力工程、城市通信工程、城市供热工程、城市燃气工程、城市绿地系统、城市环境保护、城市历史文化地区保护、城市防灾、竖向规划和工程管线综合)和城市规划管理。附录附有汉语拼音对照索引、附加说明。18页 (四)《城乡规划法》对基本术语的调整(1)应依法增补的基础术语(2)应依法修订的基础术语2、《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一)出台背景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建设部组织编制并于1990年7月颁布《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3月1日起施行。(二)适用范围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三)城市用地分类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其中大类共分为: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C)、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特殊用地(D)及水域和其他用地(E)10大类。在大类下,又根据土地的不同使用用途和使用功能条件划分了46个中类、73个小类,并在大类下,根据阿拉伯数字代码,以表明其中类、小类的具体类别。如Rll表示一类居住用地中的住宅用地等。城市用地分类代号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四)城市用地计算原则在计算城市现状和规划的用地时,应统一以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范围为界进行汇总统计。城市用地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其计量单位应为万平方米(公顷),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1/10000或1/5000比例尺的图纸,分区规划应采用1/5000或1/2000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现状和规划的用地计算应采用同一比例尺的图纸。(五)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规划建设用地的标准的内容应包括: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和规划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应同时符合本标准规定的上述三部分指标控制要求。城市建设用地除水域和其他用地(E)类外应包括九大类用地。在计算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人口数宜以非农业人口数为准。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为I~Ⅳ18页 四级(用地指标数为60.1~120.0m2/人),现有城市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确定,应根据其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同时采用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级别提高和允许调整用地幅度双因子的限制,对于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地多人少的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但不得大于150m2/人。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关于居住、工业、道路广场、绿地四大类主要用地,本标准还规定了其单项建设用地规划指标,分别为:居住用地18.0~28.0m2/人(其中采用I级用地标准的城市不得少于16.0m2/人),工业用地10.0~25.0m2/人(其中有大中型工业项目的中、小工矿城市不宜大于30.0m2/人),道路广场用地7.0~15.0m2/人,绿地≥9.0m2(其中公共绿地≥7.0m2/人,对采用I级用地标准的城市不得小于5.0m2/人)。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用地其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居住用地20%一32%、工业用地15%~25%(对设有大中型工业项目的中小工矿城市,其比例不宜超过30%)、道路广场用地8%一15%、绿地8%~15%(风景旅游城市及绿化条件较好的城市比例可大于15%)。3、《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一)出台背景为了科学地编制镇规划,加强规划建设和组织管理,创造良好的劳动和生活条件,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2007年1月建设部发布了《镇规划标准》,于2007年5月1日起施行。(二)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的镇规划,乡规划可按本标准执行。(三)镇用地分类镇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划分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工程设施用地、绿地、水域和其他用地9大类、30小类。(四)镇用地计算原则镇的现状和规划用地应统一按规划范围进行计算。规划范围应为建设用地以及因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包括规划确定的预留发展、交通设施、工程设施等用地,以及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分片布局的规划用地应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现状及规划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用地的计算单位应为公顷(hm2)。用地面积计算的精确度应按制图比例尺确定。(五)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规划的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建设用地比例和建设用地选择三部分。4、《防洪标准》(GB50201--94)18页 (一)出台背景建设部在1994年6月批准并发布了《防洪标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城市、乡村、工矿企业、交通运输设施、水利水电工程、动力设施、通信设施、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等防护对象,防御暴雨洪水、融雪洪水、雨雪混合洪水和海岸、河口地区防御潮水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工作。(三)防洪标准的确定(1)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以防御的洪水或潮水的重现期表示;对特别重要的防护对象,可采用可能最大洪水表示。根据防护对象的不同需要,其防洪标准可采用设计一级或设计、校核两级。(2)下述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按下列规定确定:①当防护区内有两种以上的防护对象,又不能分别进行防护时,该防护区的防洪标准,应按防护区和主要防护对象两者要求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②对于影响公共防洪安全的防护对象,应按自身和公共防洪安全两者要求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③兼有防洪作用的路基、围墙等建筑群、构筑物,其防洪标准应按防护区和该建筑物、构筑物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④遭受洪灾或失事后损失巨大,影响十分严重的防护对象,可采用高于本标准规定的防洪标准;⑤遭受洪灾或失事后损失及影响均较小或使用期限较短及临时性的防护对象,可采用低于本标准规定的防洪标准。(四)城市防洪标准城市根据其社会经济地位的重要性或非农业人口的数量分为四个等级:大于等于150万人的特别重要的城市,防洪标准重现期为大于等于200年;在50万至150万人的重要城市,防洪标准重现期为100~200年;在20万至50万人的中等城市,防洪标准重现期为50~100年;小于等于20万人的一般城镇,防洪标准重现期为20~50年。(五)其他规定本标准对乡村、工矿企业、铁路、公路、航运、民用机场、管道工程、木材水运工程、水利水电枢纽工程、水库和水电站工程、灌溉、治涝和供水工程、堤防工程、动力设施、通信设施、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的等级和防洪标准作了规定。(八)道路18页 居住区内道路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四级。其道路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m;小区路路面宽6—9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4m,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l0m;组团路路面宽度3—5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l0rn,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8m;宅间小路路面宽不宜小于2.5m。居住区内道路纵坡应符合相应规定。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m。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m时,应设不小于4m×4m的消防车通道。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80m,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m时,应在底层设置人行通道。(九)竖向、管线综合与技术经济指标居住区的竖向规划应包括地形地貌的利用、确定道路控制高程和地面排水规划等内容。居住区内应设置给水、污水、雨水和电力管线。在采取集中供热居住区内还应设置供热管线。同时,还应考虑煤气、通信、电视公用天线、闭路电视、智能化等管线的设置或预留埋设位置。各类管线应编制综合管线规划。居住区规划应有综合技术经济分析,其内容应包括必要指标和可选用指标两类,是衡量和评价居住区规划质量和综合效益的重要依据。(十)实际作用3、《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一)出台背景为了科学、合理地进行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优化城市用地布局,提高城市的运转交通,提供安全、高效、经济、舒适和低公害的交通条件,建设部组织编制并颁布《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于1995年9月1日起施行。(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全国各类城市的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三)规划设计基本要求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应以市区内的交通规划为主,处理好市际交通与市内交通的衔接、市域范围的城镇与中心城市的交通联系。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必须以城市总体规划为基础,满足土地使用对交通运输的需求,发挥城市道路交通对土地开发强度的促进和制约作用。18页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包括城市道路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和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规划两个组成部分。城市道路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确定交通发展目标和水平,城市交通方式和交通结构;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布局、城市对外交通和市内的客货运设施的选址和用地规模确定;提出实施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过程中的重要技术经济对策;有关交通发展和交通需求管理政策的建议。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规划包括:确定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各种交通的衔接方式、大型公共换乘枢纽和公共交通场站设施的分布和用地范围;确定各级城市道路红线宽度、横断面形式、主要交叉口的形式和用地范围,以及广场、公共停车场、桥梁、渡口的位置和用地范围;平衡各种交通方式的运输能力和运量;对网络规划方案作技术经济评估;提出分期建设与交通建设项目排序的建议。城市客运交通应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组成公共交通、个体交通优势互补的多种方式客运网络,减少市民出行时耗。城市货运交通宜向社会化、专业化、集装化的联合运输方式发展。(四)城市公共交通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根据城市发展规模、用地布局和道路网规划,在客流预测的基础上,确定公共交通方式、车辆数、线路网、换乘枢纽和场站设施用地等,并应使公共交通的客运能力满足高峰客流的需求。大、中城市应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逐步取代远距离出行的自行车;小城市应完善市区至郊区的公共交通线路网。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的规划拥有量,大城市应每800~1000人一辆标准车,中、小城市应每1200~1500人一辆标准车。人口特大规模的城市,应控制预留设置快速轨道交通的用地。在市中心区规划的公共交通路网的密度,应达到3~4km/km2;在城市边缘地区应达到2~2.5km/km2。市区公共汽车与电车主要线路的长度宜为8~12km;快速轨道交通的线路长度不宜大于40min的行程。公共交通停车场、车辆保养场、整流站、公共交通车辆调度中心等的场站设施应与公共交通发展规模相匹配,用地有保证。(五)自行车交通自行车最远的出行距离,在大、中城市应按6km计算,小城市应按l0km计算。自行车道路网规划应由单独设置的自行车专用路、城市干路两侧的自行车道、城市支路和居住区内的道路共同组成一个能保证自行车连续交通的网络。大、中城市干路网规划设计时应使自行车与机动车分道行驶。(六)步行交通人行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商业步行街、城市滨河步行道或林荫道的规划,应与居住区的步行系统,与城市中车站、码头集散广场、城市游憩集会广场等的步行系统紧密结合,构成一个完整的城市步行系统。步行交通设施应符合无障碍交通的要求。(七)城市货运交通18页 城市货运交通应包括过境货运交通、出入市货运交通与市内货运交通三个部分。货运车辆场站的规模与布局宜采用大、中、小相结合的原则。大城市宜采用分散布点;中小城市宜采用集中布点。场站选址应靠近主要货源点,并与货物流通中心相结合。货运道路应能满足城市货运交通的要求,以及特殊运输、救灾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与货物流向相结合。(八)城市道路系统与交通设施一般规定:城市道路系统应满足客、货车流和人流的安全与通畅;反映城市风貌、城市历史和文化传统;为地上地下工程管线和其他市政公用设施提供空间;满足城市救灾避难和日照通风的要求。城市道路应分为快速路、主干路、决干路和支路四类。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应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8%一15%,对规划人口200万以上的大城市宜为15%~20%。城市道路网布局:城市道路网规划应适应城市用地扩展,并有利于向机动化和快速交通的方向发展。城市主要出入口每个方向应有两条对外放射的道路。当旧城道路网改造时,在满足道路交通的情况下,应兼顾旧城的历史文化、地方特色和原有道路网形成的历史;对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应适当加以保护。城市道路交叉口,应根据相交道路的等级,分向流量等情况,确定交叉口的形式及其用地范围。道路交叉口的通行能力应与路段的通行能力相协调,平面交叉口的进出口应设展宽段,全市车站、码头的交通集散广场用地总面积可按规划城市人口每人0.07~0.10m2计算。车站、码头前的交通集散广场的规模由集散人流量决定,集散广场的人流密度宜为1.0~1.4人/m2。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分为外来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市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和自行车公共停车场三类,其用地总面积可按规划城市人口每人0.8~1.0m2计算。城市公共加油站应大、中、小相结合,以小型站为主,其服务半径宜为0.9~1.2km。4、《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一)出台背景建设部于1997年10月批准发布了《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城市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广场和社会停车场的绿地规划与设计。(三)基本原则。道路绿化应以乔木为主,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不得裸露土壤;道路绿化应符合行车视线和行车净空要求;绿化树木与市政公用设施的相互位置应统筹安排,并应保证树木有需要的立地条件与生长空间。修建道路时,宜保留有价值的原有树木,对古树名木应予以保护;18页 道路绿地应根据需要配备灌溉设施;道路绿地的坡向、坡度应符合排水要求,并与城市排水系统结合,防止绿地内积水和水土流失。(四)道路绿化规划在规划道路红线宽度时,应同时确定道路绿地率: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50m之间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五)绿地布局与景观规划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m;主干路上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2.5m;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m。主、次干路中间分车绿带和交通岛绿地不得布置成开放式绿地。在绿地系统规划中,应确定园林景观路与主干路的绿化景观特色。园林景观路应配置观赏价值高、有地方特色的植物,并与街景结合;主干路应体现城市道路绿化景观风貌;同一道路的不同路段的绿化形式可有所变化,同一路段上的各类绿带,在植物配置上应相互配合,并应协调空间层次、树形组合、色彩搭配和季相变化的关系。(六)道路绿带设计中间分车绿带应阻挡相向行驶车辆的眩光,在距相邻机动车道路面高度0.6m至1.5m之间的范围内,配置植物的树冠应常年枝叶茂密,其株距不得大于冠幅的5倍。行道树带种植宜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形成连续的绿带。行道树定植株距,应以其树种壮年期树冠为准,最小种植株距应为4m。行道树树干中心至路缘石外侧最小距离宜为0.75m。道路护坡绿化应结合工程措施栽植地被植物或攀缘植物。(七)交通岛、广场和停车场绿地设计交通岛周边的植物配置宜增强导向作用,在行车视距范围内应采用通透式配置。公共活动广场周边宜种植高大乔木、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并宜设计成开放式绿地。车站、码头、机场的集散广场绿化应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树种。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l0%。停车场种植的庇荫乔木可选择行道树,其树木枝下高度应符合停车位净高度的规定:小型汽车为2.5m;中型汽车为3.5m;载货汽车为4.5m。(八)道路绿化与有关设施18页 道路绿化与架空电力线路、地下各类管线及其他设施的最小垂直距离或水平距离应符合规范的有关规定。5、《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一)出台背景为合理利用城市用地,统筹安排工程管线在城市的地上和地下空间位置,协调工程管线之间及城市工程管线与其他各项工程之间的关系,并为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提供依据,建设部组织编制并颁布《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含分区规划),详细规划阶段的工程管线综合规划。(三)管线综合规划基本要求城市工程管线规划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并应考虑远景发展的需要;应结合城市的发展合理布置,充分利用城市地上、地下空间;应与城市道路交通、城市居住区、城市环境和各项专业规划相协调。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地下敷设时排列顺序和工程管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最小垂直净距;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地下敷设时的最小覆土深度;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架空敷设时管线及杆线的平面位置及周围建(构)筑物、道路、相邻工程管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和最小垂直净距。(四)地下敷设城市工程管线应结合城市道路网规划,线路短捷,宜地下敷设。其平面位置和竖向位置均应采用城市统一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工程管线的布置应与城市现状及规划的地下铁道、地下通道、人防工程等地下隐蔽性工程协调配合。当工程管线竖向位置发生矛盾时,其处理原则是:压力管线让重力自流管线,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直埋敷设的给水、排水、燃气等工程管线在严寒或者寒冷地区应根据土壤冰冻深度确定其覆土深度;热力、电信、电力电缆等工程管线以及严寒或寒冷以外的地区的工程管线,应根据土壤性质和地面承受荷载的大小确定管线的覆土深度;河底(渠底)敷设的工程管线应选择在稳定河段,埋设深度应按不妨碍河道的整治和管线安全的原则确定。18页 沿城市道路敷设工程管线应与道路中心线平行,沿铁路、公路敷设的工程管线应与铁路、公路线路平行。工程管线在道路下面的规划位置宜相对固定。从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应根据工程管线的性质、埋设深度等确定,布置次序宜为:电力电缆、电信电缆、燃气配气、给水配水、热力干线、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排水、污水排水。道路红线宽度超过30m的城市干道宜两侧布置给水配水和燃气配气管线;道路红线宽度超过50m的城市干道应在道路两侧布置排水管线。各种工程管线不应在垂直方向上重叠直埋敷设。当工程管线交叉敷设时,自地表面向下的排列顺序宜为:电力管线、热力管线、燃气管线、给水管线、雨水排水管线、污水排水管线,其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不同管线间分别有不同的控制要求。(五)综合管线沟本规范规定在配合新建地下铁道、立体交叉等工程地段、广场或主要道路的交叉处等不宜开挖路面的路段、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道路宽度难以满足直埋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等宜采用综合管沟集中敷设。工程管线干线综合管沟的敷设,应设置在机动车道下面;综合管沟内相互无干扰的工程管线可设置在管沟的同一小室,综合管沟内宜敷设电信电缆管线、低压配电电缆管线、给水管线、热力管线、污雨水排水管线(排水管线应布置在综合管沟的底部)。(六)架空敷设架空敷设的工程管线应与工程管线通过地段的城市详细规划相结合,其位置应根据规划道路的横断面确定,应符合城市景观要求,并应保障交通畅通、居民安全及工程管线的正常运行;同一性质的工程管线宜合杆架设;除可燃、易燃工程管线外,其他工程管线跨越河流时,宜采用管道桥或利用交通桥梁进行架设。本规范还规定了各类架空管线与建(构)筑物等的最小水平净距的规定及其相互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的规定。6、《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98)(一)出台背景建设部组织编制并颁布的《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于1999年2月1日起施行。(二)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的给水工程规划。(三)规划基本要求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预测城市用水量,并进行水资源与城市用水量之间的供需平衡分析;选择城市给水水源提出相应的给水系统布局框架;确定给水枢纽工程的位置和用地;提出水资源保护以及开源节流的要求和措施。城市给水工程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在规划水源地、地表水厂或地下水水厂、加压泵站等工程设施用地时,应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应与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相协调。(四)城市水资源及城市用水量18页 城市水资源和城市用水量之间保持平衡,以确保城市可持续发展。在几个城市共享同一水源或水源在城市规划区以外时,应进行市域区域、流域范围的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城市用水量由两部分组成,一为规划期由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公共设施用水及其他用水量的总和;二为城市给水统一供给以外的工业和公共设施自备水源供给的用水、河湖环境用水和航道用水、农业灌溉和养殖及畜牧业用水、农村居民和乡镇企业用水等用水水量的总和。(五)给水范围和规模、水源、水厂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范围应和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一致。给水规范应根据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城市最高日用水量确定。选择城市给水水源,应以水资源勘察或分析研究报告和区域、流域水资源规划及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为依据,并应满足规划区城市用水量和水质等方面的要求。水资源不足的城市宜以城市污水再生处理后用作工业用水、生活杂用水及河湖环境用水、农业灌溉用水等,其水质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水源地应设有水量、水质有保证和易于实施水源环境保护的地段。城市给水系统应满足城市的水量、水质、水压及城市消防、安全给水的要求,并应按城市地形、规划布局、技术经济等因素经济综合评价后确定。市区的配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地表水水厂的位置应根据给水系统的布局确定,宜选择在交通便捷以及供电安全可靠和水厂生产废水处置方便的地方。城市应采用管道或暗渠输送原水。当采用明渠时,应采用保护水质和防止水量流失的措施。7、《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一)出台背景建设部发布的国家标准《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二)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的排水工程规划。(三)主要内容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划定城市排水范围、预测城市排水量、确定排水体制、进行排水系统布局;原则确定处理后污水污泥出路和处理程度;确定排水枢纽工程的位置、建设规模和用地。排水范围。当城市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排出口设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时,应将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排出口及其连接的排水管渠纳入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排水体制。城市排水体制应分为分流制与合流制两种基本类型。新建城市、扩建新区、新开发区或旧城改造地区的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合流制排水体制应适用于条件特殊的城市,且应采用截流式合流制。18页 污水量。城市污水量应由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水的用户和自备水源供水的用户排出的城市综合生活污水量和工业废水量组成。城市污水量宜根据城市综合用水量(平均日)乘以城市污水排放系数确定,该系数一般为0.7-0.8。雨水量按下式计算确定:Q=q·Ψ·F式中Q——雨水量(L/s);q——暴雨强度[L/(s·ha)Ψ——径流系数;F——汇水面积(ha)。径流系数(Ψ)在城市建筑密集区(城市中心区)为0.6~0.85,城市建筑较密集区(一般规划区)为0.45—0.6。城市雨水规划重现期,应根据城市性质、重要性以及汇水地区类型、地形特点和气候条件等因素确定。重要干道、重要地区或短期积水能引起严重后果的地区,重现期宜采用3—5年,其他地区宜采用1—3年。排水规模。城市污水工程规模和污水处理厂规模应根据平均日污水量确定。城市雨水工程规模应根据城市雨水汇水面积和暴雨强度确定。污水系统应根据城市规划布局,结合竖向规划和道路布局、坡向以及城市污水受纳体和污水处理厂位置进行流域划分和系统布局。雨水系统应根据城市规划布局、地形,结合竖向规划和城市废水受纳体位置,按照就近分散、自流排放的原则进行流域划分和系统布局。排水系统的安全性应注意:污水处理厂和排水泵站供电应采用二级负荷;雨水管道、合流管道出水口受水体水位顶托时,应根据地区重要性和积水所造成的后果,设置潮门、闸门或排水泵站等设施;污水管渠系统应设置事故出口。排水管的设置应注意:排水管道应以重力流为主,宜顺坡敷设;排水干管应布置在排水区域内地势较低或便于雨水、污水汇集的地带;排水管渠断面尺寸应根据规划期排水规划的最大秒流量,并考虑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确定。污水处理。城市污水处理一般应到达二级生化处理标准。城市污水处理厂的选址宜符合下列要求:在城市水系的下游并应符合供水水源防护;在城市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与城市规划居住、公共设施保持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靠近污水、污泥的排放和利用地段;应有方便的交通、运输和水电条件。18页 8、《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1999)(一)出台背景建设部组织编制并颁布的《城市电力规划规范》,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二)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工作。(三)规划基本要求编制城市电力规划应根据所在城市的性质、规模、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地区动力资源的分布、能源结构和电力供应现状等条件,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和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因地制宜,其编制内容应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有关规定。布置、预留城市规划区内发电厂、变电所、开关站和电力线路等电力设施的地上、地下空间位置和用地时,应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编制城市电力规划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地区电力系统规划总体要求,其编制阶段和期限的划分,应与城市规划相一致。在其编制过程中,应与道路交通规划、绿地规划以及城市供水、排水、供热、燃气、邮电通信等市政公用工程规划相协调。(四)城市用电负荷城市用电负荷可分为第一产业用电、第二产业用电、第三产业用电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等四类。规范还规定了城市建设用电负荷的分类;城市建筑用电负荷的分类;城市民用负荷预测的内容、方法及相应的指标等。(五)城市供电电源、电网和供电设施城市供电电源可分为城市发电厂和接受市域外电力系统电能的电源变电所两类。条件许可的大城市,宜规划一定容量的主要发电厂,布置城市发电厂应满足发电对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气象、防洪、抗震、可靠水源等建厂条件的要求和有方便的交通运输条件,发电厂的厂址宜选用城市非耕地或安排在城市规划规定的三类工业用地内。城市电网简化电压等级、减少变压层次,优化网络结构;其电压等级应符合国家电压标准的下列规定:500、330、220、110、66、35、l0kV和380.220V。城市电网规划应贯彻分层、分区原则,各分层、分区应有明确的供电范围,避免重叠、交错。18页 城市电网的规划建设和改造,应按城市规划布局和道路综合管线的布置要求,统筹安排,合理预留城网中各级电压变电所、开关站、配电所、电力线路等供电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规划新建或改建的城市供电设施的建设标准、结构选型,应与城市现代化建设整体水平相适应。城市变电所规划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布局要求、靠近负荷中心、便于进出线、交通运输方便;在大、中城市的超高层公共建筑群区、中心商务区及繁华金融、商贸街区规划新建的变电所可与其他建筑混合建设,或建设地下变电所。城市电力线路分为架空线路和地下电缆线路两类。规范还规定了城市架空电力线路的路径选择和敷设城市地下电缆线路的各项具体规定。9、《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一)出台背景为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和技术政策,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编制质量,满足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需要,落实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用地,保持与城市发展协调,2003年9月建设部组织编制并发布《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于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二)适用范围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需要,落实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用地,保持与城市发展协调,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及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市(区、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及乡村、独立工矿区、风景名胜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应规划可参照本规范执行。(三)基本要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置必须从整体上满足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等功能,贯彻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原则,实现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和分类处置。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置宜做到区域共享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本规范分别对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等规定了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要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满足城市用地布局,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和城市景观等要求。(四)主要内容(1)环境卫生公共设施(2)环境卫生工程设施(3)其他环境卫生设施(五)附录附录包括生活垃圾日排出量及垃圾容器设置数量计算、生活垃圾转运量计算、垃圾、粪便码头岸线计算的计算公式、计算方法和计算要求等。10、《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一)出台背景18页 为了适应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管理、发展的需要,优化风景区用地布局,十面发挥风景区的功能和作用,提高风景区的规划设计水平和规范化程度,1999年11月建设部发布了《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二)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审定公布的各类风景区的规划。(三)定义和类型风景名胜区规划是保护培育、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风景区,并发挥其多种功能作用的统筹部署和具体安排。经相应的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的风景区规划,具有法律权威,必须严格执行。风景区按用地规模可分为小型风景区(20km2以下)、中型风景区(21~100km2)、大型风景区(101~500km2)、特大型风景区(500km2以上)。(四)规划阶段风景区规划应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五)主要内容现状分析:现状分析结果,必须提出风景区发展的优势与动力、矛盾与制约因素、规划对策与规划重点等三方面内容。风景资源评价:应包括景源调查、景源筛选与分类、景源评分与分级、评价结论四部分。在风景区的总体、分区、详细规划中,应对景点或景物作出等级评价,按标准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特级景源应具有珍贵、独特、世界遗产价值和意义,有世界奇迹般的吸引力。规划范围。确定风景区规划范围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应依据以下原则:景源特征及其生态环境的完整性;历史文化与社会的连续性;地域单元的相对独立性;保护、利用、管理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区、结构与布局。风景区应根据规划对象的属性、特征、功能及其存在环境进行合理区划。凡含有一个乡或镇以上的风景区,或其人口密度超过11人/km2时,应进行风景区的职能结构分析与规划。容量、人口。风景区总人口容量应包括外来游人、服务职工、当地居民三类人口容量。风景区游人容量应随规划限期的不同而有变化。对一定规划范围的游人容量,应综合分析并满足该地区的生态允许标准、游览心理标准、功能技术标准等因素而确定。游人容量应由一次性游人容量、日游人容量、年游人容量三个层次表示。游人容量计算结果应与当地的淡水供水、用地、相关设施及环境质量等条件进行校核与综合平衡,以确定合理的游人容量。当规划地区的居住人口密度超过100人/km2时,必须测定用地的居民容量。18页 生态原则。应符合以下规定:制止对自然环境的人为消极作用,控制和降低人为负荷,应分析游览时间、空间范围、游人容量、项目内容、开发强度等因素,并提出限制规定或控制性指标;保持和维护原有生物种群、结构及其功能特征,保护典型而有示范性的自然综合体;提高自然环境的复苏能力,提高氧、水、生物量的再生能力与速度,提高其生态系统或自然环境对人负荷的稳定性或承载力。(六)专项规划包括保护培育规划、风景游赏规划、典型景观规划、游览设施规划、基础工程规划、居民社会调控规划、经济发展引导规划、土地利用协调规划、分期发展规划。11、《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2005)(一)出台背景为确保我国历史文化遗产得到切实的保护,使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规划及其实施管理工作科学、合理、有效进行,2005年7月,建设部发布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二)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非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街区、历史地段、文物古迹的保护规划以及历史文化村、镇的保护规划可依照本规范执行。(三)基本原则保护规划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保护历史真实载体的原则;保护历史环境的原则;合理利用、永续利用的原则。保护规划应全面和深入调查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及现状,分析研究文化内涵、价值和特色,确定保护的总体目标和原则。保护规划应在有效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基础上,改善城市环境,适应现代生活的物质和精神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四)主要内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包括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等三部分内容,建立三个部分的保护体系。(1)历史文化名城(2)历史文化街区(3)文物保护单位12、《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99)(一)出台背景18页 建设部公布的国家行业标准《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二)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城市的用地竖向规划。(三)主要内容制定利用与改造地形的方案;确定城市用地坡度、控制点高程、规划地面形式及场地高程广合理组织城市用地的土石方工程和防护工程;提出有利于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景观的规划要求。(四)规划地面形式根据城市用地的性质、功能、结合自然地形,规划地面形式可分为平坡式、台阶式和混合式。用地自然坡度小于5%时,宜规划为平坡式;用地自然坡度大于8%时,宜规划为台阶式。(五)城市用地选择及用地布局城市中心区用地应选择地质及防洪排涝条件较好且相对平坦、完整的用地,自然坡度宜小于15%;居住用地宜小于30%;工业、仓储用地宜小于15%。挡土墙、护坡与建筑的最小间距应符合:居住区内的挡土墙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应满足住宅日照和通风的要求;高度大于2m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其下缘与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六)道路广场竖向规划应与道路平面规划同时进行。机动车车行道最小纵坡为0.2%;主干路最大纵坡为5%;非机动车规划纵坡宜小于2.5%;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道路,其纵坡应按非机动车车行道的纵坡取值。广场的最小坡度为0.3%,最大坡度平原地区为1%,丘陵和山区为3%。(七)地面排水地面排水坡度不宜小于0.2%;小于0.2%时宜采用多坡向或特殊措施排水;地块的规划高程应比周边道路的最低路段高程高出0.2m以上;用地的规划高程应高于多年平均地下水位。(八)防护工程台阶式用地的台阶之间应用护坡或挡土墙连接,相邻台地间高差大于1.5m时,应在挡土墙或坡比值大于0.5的护坡顶加设安全防护设施。土质护坡的坡比值应小于或等于0.5;砌筑护坡的坡比值宜为0.5—0.1。人口密度大、工程地质条件差、降雨量多的地区,不宜采用土质护坡。18页 挡土墙的高度宜为1.5—3.0m,超过6.0m时宜退台处理,退台宽度不应小于1.0m;在条件许可时,挡土墙宜以1.5m左右高度退台。13、《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2007)(一)出台背景为适应我国人口结构老龄化,加强老年人设施的规划,为老年人提供安全、方便、舒适、卫生的生活环境,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与精神文化需要,2007年10月建设部颁布了《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二)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城镇老年人设施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规划。(三)基本原则老年人设施的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的要求;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符合老年人生理和心理的需求并综合考虑日照、通风、防寒、采光、防灾及管理等要求;符合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四)分级、规模和内容老年人设施按服务范围和所在地区性质分为市地区级、居住区镇级、小区级。老年人设施项目配建规模、要求和指标应分别符合表3.2.2-1和表3.2.2-2的规定和不低于表3.2.2-1和表3.2.2-2中相应指标70%的要求。老年人设施中养老院、老年公寓与老人护理院配置的总床位数量应按1.5-3.0床位/百老人的指标计算。(五)布局与选址市地区级的老人护理院、养老院用地应独立设置。居住区内的老年人设施宜靠近其他生活服务设施,统一布局,但应保持一定的独立性,避免干扰。建制镇老年人设施布局宜与镇区公共中心集中设置,统一安排,并宜靠近医疗设施与公共绿地。(六)场地规划本规范对老年人设施的场地规划中的建筑布置、场地与道路、场地绿化、室外活动场地等作了具体的规定。1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