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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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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公示版)中山市城乡规划局2016年2月 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22.1城市用地分类...............................................22.2城市建设用地标准...........................................2第三章用地规划与布局..............................................53.1居住用地...................................................53.2工业用地...................................................73.3物流仓储用地...............................................83.4绿地与广场用地.............................................9第四章容积率、建筑密度与绿地率...................................114.1容积率(FAR)与建筑密度(D)控制指标..........................114.2容积率计算标准............................................124.3建筑密度计算标准..........................................144.4绿地率控制指标及计算标准..................................14第五章建筑控制与城市设计.........................................175.1建筑间距控制..............................................175.2建筑退让控制..............................................215.3建筑高度与面宽控制........................................245.4居住建筑控制..............................................255.5城市设计..................................................27第六章公共服务设施...............................................286.1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分级标准................................286.2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准则....................................286.3公共服务设施的混合设置....................................33第七章交通设施...................................................347.1道路系统..................................................347.2城市道路交叉口............................................37I 7.3常规公共交通..............................................407.4轨道交通..................................................427.5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设置......................................437.6停车场(库)机动车出入口及其相关设计参数..................457.7步行设施..................................................507.8自行车设施................................................517.9公共加油加气站............................................557.10电动汽车充电设施..........................................557.11需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57第八章市政设施...................................................598.1城市给水系统工程..........................................598.2城市排水系统和防洪工程....................................618.3城市供电系统工程..........................................678.4城市通信工程..............................................738.5燃气工程..................................................818.6城市工程管线综合..........................................91第九章城市地下空间利用...........................................959.1城市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准则..................................959.2地下空间分区管制..........................................959.3地下空间开发控制..........................................969.4地下交通设施..............................................979.5地下空间防灾设计要求......................................989.6地下空间环境保护指引......................................99第十章生态与历史保护............................................10010.1生态保护.................................................10010.2历史保护.................................................100第十一章综合防灾................................................10111.1城市消防.................................................101II 11.2城市人民防空.............................................10111.3城市防震减灾.............................................10211.4地质灾害防治.............................................10311.5城市防洪(潮)、防涝.....................................10311.6应急避难场所.............................................104附录一:用词说明..................................................106附录二:名词解释..................................................107III 第一章总则1.1为实现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科学、合理、经济地利用城市土地,配置城市公共设施,更好地发挥城市的综合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并结合中山市城市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本技术标准与准则。1.2在中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城市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有关的活动应按照本技术标准与准则执行。1.3本技术标准与准则未作规定的,应按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我市现行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技术标准与准则不一致的,以本技术标准与准则为准。1.4本技术标准与准则由中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1.5本技术标准与准则自2016年月日起执行,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中府办[2009]80号])同时废止。1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2.1城市用地分类2.1.1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执行。2.2城市建设用地标准2.2.1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道路与交通、绿地与广场四大类主要用地的规划人均单项用地指标应符合表2.2.2的规定。表2.2.1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类别名称用地指标(㎡/人)居住用地23.0~36.0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5.5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12.0绿地与广场用地≥10.0其中:公园绿地≥8.02.2.2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工业、道路与交通、绿地与广场五大类主要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应符合表2.2.3的规定。表2.2.2城市建设用地结构类别名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居住用地25.0~40.0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5.0~8.0工业用地15.0~30.0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10.0~25.0绿地与广场用地10.0~15.02.2.3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用地平衡表应采用表2.2.3的内容和格式。2 表2.2.3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用地平衡表用面积人均城市建设占城市建设用地(公顷:用地面积用地名称地比例(%)代hm²)(m2/人)号现状规划现状规划现状规划R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行政办公用地文化设施用地教育科研用地A体育用地其医疗卫生用地中社会福利用地文物古迹用地外事用地宗教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商业用地B其商务用地中娱乐康体用地其他服务设施用地M工业用地W物流仓储用地S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U公用设施用地G绿地与广场用地3 用面积人均城市建设占城市建设用地用地名称(公顷:用地面积地比例(%)代hm²)(m2/人)号公园绿地其防护绿地中广场H11城市建设用地100100________年现状常住人口_________万人备注________年规划常住人口_________万人2.2.4城市总体规划用地汇总表宜采用表2.2.4格式。表2.2.4城乡用地汇总表用地用地面积占总规划用地比例用地名称代号(公顷:hm²)(%)建设用地现状规划现状规划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H其区域公用设施用地中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其他建设用地非建设用地水域E其农林用地中其他非建设用地城乡用地1001004 第三章用地规划与布局3.1居住用地3.1.1居住用地应选择自然环境优良、周边无污染的地区,具有适于建筑的地形与工程地质条件,避免易受洪水、地震灾害,和滑坡、沼泽、风口等不良条件的地区。3.1.2居住用地的建筑布局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卫生以及管理等要求,避免烟、气(味)、尘、噪声和震动等造成的污染和干扰。3.1.3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按现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执行。3.1.4编制详细规划时,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1.5的规定。表3.1.5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平方米/人)居住规模层数中心城区镇区低层28~4028~44居住区多层18~2518~29多层、高层17~2617~30低层26~2726~31多层18~2518~29小区中高层14~2014~24高层10~1510~19低层21~3021~25多层14~2014~24组团中高层12~1612~20高层8~118~15注:①本表各项指标按每户3.2人计算;3.1.5居住用地规划主要技术指标统计内容应不少于表3.1.6的要求。5 表3.1.6居住用地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统计表所占比人均项目计量单位总量重(%)(m2/人)规划总用地面积m2总建筑面积m21.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m2.住宅面积m2商业面积m2其中其他各项配套面积m2……m22.不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m2地下车库面积m2架空层面积m2其中避难层面积m2……m2建筑基底总面积m2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总面积计算绿地率居住户数户居住人口人停车位配置个A.室内停车泊位数个其中B.室外停车泊位数个配套停车位计算个注:①总建筑面积——项目用地界线以内所有建筑面积的总和。②居住户数——按住宅设计总套数计。③居住人口——按住宅设计总套数的3.2倍计。6 3.1.6居住用地中住宅建筑和配套商业建筑混合设计时,按居住小区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配套商业建筑面积与总建筑面积的基准比例为15%~25%。3.1.7零散居住用地、商业用地开发控制(1)零散居住用地、商业用地用地面积最小未达到表3.1.8要求的,不宜单独建设。表3.1.7居住用地及商业用地开发地块最小净用地面积指标用地类别最小面积(平方米)非高层2000居住用地(R)高层3000商业用地(B1)3000(2)零散地块宜规划为公共绿地、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市政公用设施、交通设施等用地。(3)未达到以上规定的最小面积时,在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前提下,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按地块所处控制性详细规划予以核准建设。3.2工业用地3.2.1工业用地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按不同类型工业合理集中布置;用地应具有良好工程地质条件、排水条件,应有方便的对内、对外交通货运的联系。3.2.2一类工业用地宜相对集中布置,允许与其它非居住用地功能混合布置,共享城市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3.2.3二类工业用地应单独布置,不得与居住、公共设施等其他功能区相混合,并与其它非工业用地之间保持一定距离,符合相关的防护距离规定。7 3.2.4三类工业用地必须远离城市单独布置,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和旅游区内选址,与其它非工业用地之间必须保持一定距离,符合相关的防护距离规定和标准。3.2.5有气体污染物和烟尘排放的工业禁止布置在城市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对水体有污染排放的工业禁止布置在所在流域的水源保护区范围内。3.2.6一类工业用地、二类工业用地内可配套建设工人宿舍,其建筑面积计入生产辅助建筑面积;三类工业用地严禁建设宿舍。3.2.7工业用地内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工业用地内的生产辅助建筑面积的总量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5%;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3.3物流仓储用地3.3.1不同类型的物流仓储用地应布置在不同的地段,其相隔距离应符合消防和安全的有关规定;同类物流仓储用地宜集中布置。3.3.2物流仓储用地选址应满足防洪、防涝及地基承载力等要求,避免对居住及其他用地造成环境影响(如噪音、异味、粉尘等),且附近不应有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或储存或产生腐蚀的工矿企业。3.3.3物流仓储用地与居住用地用地的距离应符合表3.3.3的规定;与疗养院、医院、学校等环境质量要求较高的设施或机构的卫生防护距离,不得少于上述规定值的1.5倍。表3.3.3仓储用地最小防护距离要求仓库类型最小防护距离(米)全市性水泥供应仓库、废品仓库300非金属建筑材料供应仓库、煤炭仓库、未加工100的二级原料临时储藏仓库蔬菜、水果、600吨以上批发冷藏库建筑与设50备供应仓库、木材和箱桶装仓库、其它无毒无8 起灰料的仓库3.3.4物流仓储用地应依托港口、机场、铁路、轨道、高速公路等交通设施进行布局,综合协调内部交通与城市交通的关系,尽量减少对于城市交通的干扰。3.3.5一类、二类物流仓储用地内可布置少量为仓库管理服务的办公、宿舍等配套设施,但其总建筑面积不得大于仓储用地内总建筑面积的7%。3.3.6.1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选址应远离城市中心区及人口密集地区,并应符合环境保护和防火、防灾、防爆的要求;严禁布置与危险品仓储无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3.3.6石油库选址应远离机场、重要交通枢纽、重要桥梁、大型水库及水利工程、电站、变电所、军事目标和其它重要设施,其与城市居住区、大中型工矿企业和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应按《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2002)执行。3.3.7冷库应选址在卫生条件良好、交通运输方便的地方,同时具备可靠的水源和电源;与加工企业合设的肉类冷库宜布置在城市边缘;鱼类冷库宜靠近渔业码头设置3.3.8堆场用地应布置在城市边缘、远离水源地,且不得布置在居住区或建成区的上风向。3.4绿地与广场用地3.4.1公园绿地3.4.1.1公园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以及街旁绿地等。3.4.1.2公园绿地内部比例构成应根据公园类型和陆地面积确定。公园内非种植用地面积包括建筑、园路及铺装场地等相加,不得超过公园用地的30%,并应符合《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3.4.1.3带状公园、街旁绿地应满足宽度不小于8米、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的要求,小于上述标准的绿地不可计为公园绿地。9 3.4.2防护绿地3.4.2.1防护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3.4.2.2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工厂应建卫生隔离带,其宽度不得少于50米;对污染严重的工厂,应根据实际防护需要设置卫生隔离带。3.4.2.3城市垃圾处理场和污水处理厂的下风方向应建设宽度为100~300米的卫生隔离带。3.4.2.4城市铁路旁的防护绿地宽度宜不少于30米。3.4.2.5高速路、快速路两侧宜建宽度30~50米的卫生隔离防护绿地,。3.4.2.6城市各组团之间宜有不小于400米宽组团隔离带,可以用作绿化生产用地(苗圃、花圃、草圃)。3.4.3广场用地3.4.3.1全市车站、码头的交通集散广场用地总面积,可按规划城市人口人均0.07~0.10平方米予以控制,集散广场的规模由聚集人流量决定,其人流密度为1.0~1.4人每平方米。3.4.4全市游憩集会广场用地的总面积,可按规划城市人口人均0.13~0.40平方米控制,其规模不宜太大;市级广场每处宜为4~10公顷;区级广场每处宜为1~3公顷。10 第四章容积率、建筑密度与绿地率4.1容积率(FAR)与建筑密度(D)控制指标4.1.1居住用地容积率与建筑密度为切实保护五桂山生态保护区,将城市规划区划分为一般地区和特殊地区:特殊地区指五桂山生态保护区;一般地区指除五桂山生态保护区之外的地区,分别规定容积率与建筑密度指标(见表4.1.1)。表4.1.1居住用地控制指标表开发强度建筑密度高度(H)容积率(FAR)分区(D)(%)低层H≤12米1.0-1.240多层12米<H≤20米1.5-1.835一般地区中高层20米<H≤30米1.5-2.530高层30米<H≤100米1.5-3.030低层H≤12米1.0-1.235多层12米<H≤20米1.0-1.535特殊地区中高层20米<H≤30米1.5-1.830高层30米<H≤100米1.5-2.030注:①依据《中山市五桂山生态保护规划》,五桂山生态保护区控制等级分为三级:1级为严格保护,2级为控制性保护,3级为协调性保护,本技术标准与准则适用于五桂山生态保护区的3级控制区。②本指标不适用于居民自建住宅用地,自建住宅建设按本技术标准与准则5.4.3执行。③历史城区、轨道交通站场周边地区、城市重点发展地区以及“三旧”改造项目的居住用地指标由专项规划确定。④建筑密度控制指标为上限值。4.1.2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容积率与建筑密度规划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1.2。表4.1.2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控制指标表11 建筑密度控制(D)(%)容积率上限(FAR)低层多层高层低层多层高层H≤15米15~24米>24米≤15米15-24米>24米50~552.03.06.04.1.3工业用地容积率与建筑密度规划控制指标见表4.1.3,工业用地最低容积率不得小于1.0(特殊工业用地除外),鼓励建设多层厂房,节约用地。表4.1.3工业用地控制指标表分类容积率(FAR)建筑密度(D)建筑高度(H)一、二类工业用地1.0≤FAR≤3.535%≤D≤60%≤50米三类工业用地1.0≤FAR≤2.530%≤D≤40%4.1.4物流仓储用地容积率与建筑密度(1)物流仓储用地用于物资储备为主的容积率应控制为1.0~2.5(有特殊功能要求的除外),建筑密度不应高于50%;(2)物流仓储用地用于配送、流通服务为主的,按表4.1.3执行。4.2容积率计算标准4.2.1容积率=计容总建筑面积/权属用地面积。4.2.2建筑面积应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执行。4.2.3居住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应大于3.6米,跃层式或低层住宅等的起居室(厅)层高不应大于4.9米,且层高为3.6~4.9米的部分不应超过该层面积的20%;当3.6~4.9米的部分超过该层面积的20%时,超过部分按实际面积的两倍计算。4.2.4办公、商业建筑层高不宜大于6米(大跨度商场和中庭部分以及因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加大层高的电影院、展示厅、大型会议厅等除外),否则,无论层内是否有隔层,按该层面积的2倍计入容积率。4.2.5地下室面积计算及计容规定12 (1)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层高在2.20米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2)地下室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4.2.6阳台面积计算及计容规定:(1)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按其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2)当阳台面积之和不超过套内建筑面积的20%时,按阳台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超过部分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4.2.7在阳台外或外墙外设置花池时,花池的底板与室内或阳台地面的高差不应小于0.45米,否则,按阳台规定计算。4.2.8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米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米及以上的凸(飘)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1/2计算计入容积率。4.2.9居住用地中配套了居住区级以上公共设施及市政设施的,属按规定无偿提供给市政府的部分,以及按规划提供给城市作为公共停车场的室内地上停车场,其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不计超容费。4.2.10能全天候开放给公众使用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建筑空间视为公共开放空间,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1)建筑底层或塔楼首层(裙楼和塔楼使用功能不同的综合楼)设置的架空层(层高3米及以上),用作人行公共通道,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设施的空间,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但门厅、楼梯间等为楼层服务的围合空间应计入容积率)。架空层不得改变用途,也不得围合封闭改作他用或作为出售、出租等商业用途。(2)建筑底层沿街面供人行走的骑楼,净高不应小于4米,最窄处净宽不应小于2.5米,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骑楼地面应高出车行道路边界处10~20厘米,并应有防撞和安全措施。(3)将周边建筑物与城市街道、广场、游园、购物中心等公共空间体系联系在一起且其有效宽度不小于4米的公共通道,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13 (4)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流疏散避难的楼层中,其用于消防疏散部分,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4.3建筑密度计算标准4.3.1建筑密度=净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净用地面积,其中,建筑基底面积为建筑物接触地面的自然层建筑外墙或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4.3.2为适应南方多雨气候而设置的建筑之间风雨连廊不纳入建筑密度计算。4.4绿地率控制指标及计算标准4.4.1城市总体规划绿地率指标为:中心城区不低于40%,旧城区不低于25%,镇区不低于30%,全市人均公共绿地不宜少于12平方米。4.4.2绿地率=净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净用地面积。4.4.3各类用地绿地率控制指标:(1)居住用地绿地率不应低于30%。(2)医院、休疗养院等医疗卫生单位绿地率不应低于40%;高等院校绿地率不应低于40%、机关团体等单位绿地率不应低于35%。(3)除(2)条之外的其他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绿地率,总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绿地率不应低于20%;总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及以下,绿地率不应低于25%。(3)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绿地率不应低于15%,且绿化覆盖率不应低于25%(4)广场用地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铺装宜采取透气、透水环保材料,植物配置宜疏朗通透。(5)一类工业用地、二类工业用地绿地率不得超过15%;三类工业用地绿地率不得超过20%(6)交通场站用地绿地率不应低于10%14 (7)一类物流仓储用地、二类物流仓储用地绿地率不应低于10%;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绿地率不应低于35%4.4.4城市道路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1)园林景观路绿地率≥30%;(2)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15%;(3)红线宽度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12%;(4)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10%。(5)两侧分车绿带绿化起防护隔离和美化街景的功能,以种植乔木为主,宜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1.5米;主干路上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2.5米;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宜小于1.5米。4.4.5停车场绿地率计算:(1)停车场内的绿化按块状或条状布置时绿化用地按实际的绿地种植面积计入绿地率;(2)停车场内独立乔木大树(胸径大于10厘米)按每棵5平方米计入绿地率;(3)成排栽种乔木(间距不大于5米)的按总长度乘2米宽的计算入绿地率。4.4.6建筑的绿地率计算:(1)居住区的宅间绿地、组团绿地面积计算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执行。(2)鼓励建筑屋面的绿化美化,屋面绿地覆土厚度应不低于80厘米,绿地面积按表4.6-1规定计算。表4.4.6-1屋顶绿化绿地率折算标准屋顶结构面层高度最高处(H)按屋面实际绿化面积的百分比折算1.5<H≤12米时50%12<H≤24米时30%H>24米时不计入绿地面积15 (3)地下室顶面绿地面积按表4.4.66-2执行。表4.4.6-2地下室屋顶面绿地面积折算标准种植物覆土厚度(厘米:cm)按实际绿化面积的百分比折算中高乔木覆土厚度≥80cm100%乔木、藤本植物60cm≤覆土厚度<80cm80%灌木、花卉草坪地30cm≤覆土厚度<60cm50%(4)建筑底层架空用作绿化时的绿地计算:①当底层净空(包括建筑净空及外墙开口净空的最小值)大于6米时,按实际绿地面积30%计入绿地率;②当底层净空大于4米且小于6米时,按实际绿地面积20%计入绿地率;③当底层净空小于4米时,按实际绿地面积10%计入绿地率。(5)室内绿化、阳台绿化、建筑物外墙及盆栽绿化不得计入绿地面积。16 第五章建筑控制与城市设计5.1建筑间距控制5.1.1建筑高度计算(1)平屋顶建筑:挑檐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有女儿墙的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儿墙顶。(2)坡屋顶建筑:屋面坡度小于45度(含45度)的,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坡度大于45度的,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与屋脊顶的平均高度。(3)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空调冷却塔、瞭望塔、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突出屋面的辅助用房及附属设施面积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不计入建筑高度。(4)平坡屋面组合时,建筑高度应取两种计算的较大值。(5)当建筑主入口室外地面标高不一致时,则以该地下室周边相邻可作为消防通道的小区内部道路中心线的标高(若该道路也有高差,则按该道路两端点的平均标高)加上0.2米作为室外地坪标高。(6)其他规定对建筑高度有限制的(如机场、气象台、微波通道、安全保密、景观通廊等),按建筑物的最高点计算。5.1.2居住建筑间距控制(1)居住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和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居住建筑间距控制按照不同的建筑高度参照表5.1.2-1控制。17 表5.1.2-1居住建筑间距设置要求指标1234567分类南北向平行布置东西向平行布垂直布置垂直布置垂直布置侧间距侧间距置布置形式、图示≥南侧建筑高度的1H且≮6米≥较高建筑物高≥南侧建筑高≥较高建筑物高度≥南向建筑物高≥4米(不开≥4米(不开低层度的0.8H且≮度的1H且≮6的0.8H且≮6米度的0.8H且≮6窗)、≥6米(开窗)、≥6米(开(建筑高度12米)6米米米窗)窗)≥南侧建筑高度的1H≥较高建筑物高≥南侧建筑高≥较高建筑物高度≥南向建筑物高≥6米≥6米多层或中高层度的0.8H且≮度的1H的0.8H且≮12米度的0.8H且≮12(建筑高度≤25米)12米米18 以25米为基数,当建筑高按南北向平行按南北向平行按东西向平行布按南北向平行布≥13米≥13米度>25米且≤49米时,建筑高度布置应取间距布置对待置对待置应取间距的每增加3米,间距增加1米,的0.8倍取值,0.8倍取值,且≮建筑高度增加不足3米,按3且≮25米(以25米(以南侧建中高层(建筑高米对待;当建筑高度>49米且较高建筑物高筑物高度计算)度>25米)、高层≤100米时,建筑高度每增加4度计米,间距增加1米,建筑高度增加不足4米时,按4米对待(以南侧建筑物高度计算)。注:1)表中图例的长边为建筑主立面,短边为建筑侧立面;2)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旧城改造的区域,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该表执行确有困难的,建筑间距不应低于以上要求的0.9倍,并满足日照分析及最小间距要求。19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集体宿舍之间的间距按表5.1.2-1计算后的0.9倍取值,但不得低于最小间距控制。(3)当相互平行的相邻居住建筑与水平方向呈一定夹角(α)时,其间距(D)按表5.1.2-2规定控制,且不小于表5.1.2-1最低控制值。表5.1.2-20°<α≤30°30°<α≤60°60°<α<90°按南北向平行布置的建筑按南北向平行布置的建按东西向平行布置的建间距控制筑间距乘以0.9控制筑间距控制(4)相邻居住建筑为非平行且非垂直布置时,当两幢建筑夹角<45度时按表5.1.2-1相应建筑分类的平行布置间距控制;当两幢建筑夹角≥45度时按表相应建筑分类的垂直布置间距控制。(5)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超高层住宅建筑,综合考虑安全及城市设计等要求,合理确定建筑间距;在满足建筑日照要求的前提下,与周边建筑最小间距可按50米控制。(6)相邻居住建筑呈南北向平行布置时,若北侧建筑的底层作为停车库、商铺或全部架空,建筑间距控制可减去北侧建筑底层层高,减去的值不大于6米。5.1.3居住建筑挑出檐口、梯间、厨房、厕所等时,如梯间挑出不大于1.3米,厨房、厕所挑出不大于0.9米,且不大于居住建筑面宽1/3时,挑出部分可不计入间距范围;如阳台宽度超过建筑面宽的1/2或挑出长度大于1.5米时,其间距应另外加阳台挑出平均长度的一半计算。5.1.4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如大于18米或有居室窗户且仅靠该窗户采光时,视其山墙面为主立面,其间距按主朝向间距要求控制。5.1.5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20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1)本条款适用于民用非居住建筑,但工业、仓储、交通运输类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其间距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2)相邻非居住建筑相互之间最小间距不得小于防火间距。(3)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相邻时,建筑间距按居住建筑间距控制要求执行。(4)相邻办公建筑之间、办公建筑与商业建筑之间、办公建筑与工业建筑之间的间距为相同情况下居住建筑间距的0.8倍。(5)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大中小学校教学楼、老年公寓等特殊要求的建筑与相邻各建筑之间的间距应达到日照要求并符合表5.1.5规定。表5.1.5项目名称最小间距医院病房楼、休(疗)按南侧建筑高度计算应取间距的1.1倍养院住宿楼、老年公寓幼儿园、托儿所按南侧建筑高度计算应取间距的1.2倍按南侧建筑高度计算应取间距的1.2倍,且不中、小学校小于25米。(6)其他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按不同的建筑高度分别控制:①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不宜少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8米;②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3米;③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0米;④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间距不应小于6米;⑤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5.2建筑退让控制21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5.2.1建筑退让用地红线(1)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距离应满足消防、地下管线、交通安全、市政设施、绿化等要求,各项退让距离要求不同时,择宽退让。(2)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距离应不少于按自身高度计算与相邻地块建筑之间应取间距的一半。(3)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距离,不论层数高低,必须满足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间距要求。(4)建设用地相邻地块为空地且有详细规划时,建筑退让按照拟建建筑高度及详细规划中确定的建筑要求分别进行计算后,以较大值进行控制。(5)建设用地相邻地块为空地且无详细规划时,则假定相邻地块为20米高、南北向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为标准计算退让距离,且不影响假定居住建筑的日照需求。(6)相邻地块为空地且无详细规划时,当建筑位于相邻地块南侧,应满足相邻地块建筑布局的日照要求。(7)相邻地块用地性质为绿地与广场用地等公共空间时,建筑退让按照拟建建筑自身高度的应退距离一半进行控制。(8)相邻用地之间无规划道路,用地双方协商后可在用地界线上建设共用围墙。(9)工业建筑退让用地红线①当工业建筑与非居住用地相邻时,其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距离不得小于自身消防间距的一半,且工业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应少于10米;②当工业建筑与民用建筑相邻时,则视工业建筑为居住建筑;当工业建筑相邻地块使用性质不能确定时,则视其相邻地块为居住用地。5.2.2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5.2.2.1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距离(指建[构]筑物临道路一侧的外墙面距道路红线的距离)须符合表5.2.3.1的规定。22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表5.2.3.1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距离道路宽度:W(米)退让最小距离(米)W≤929<W≤15315<W≤24424<W<366W=361036<W<5015W≥50205.2.2.2临时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与永久性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相同。5.2.2.3道路平面交叉口转弯部位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切角线(切角线按照本技术标准与准则7.2节相关内容确定):(1)相交道路中有一条道路红线宽度在24米及以上时,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切角线的距离为较宽道路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D的1.5倍;(2)相交两条道路红线宽度均小于24米时,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切角线之间的距离为较宽道路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D的1.0倍。图5.2.2.3-1道路转弯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切角线示意图23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图5.2.2.3-2道路转弯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切角线示意图5.2.3建筑退让城市高架路、立交、高速公路、干线公路、轨道交通(1)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30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15米。(2)建筑物相邻城市立交,建筑退让立交匝道边缘线的距离应不少于15米。交叉口设有立交控制线的,建筑退让立交控制线:多层、低层建筑不少于6米,中高层建筑不少于9米,高层建筑主体不少于13米,并应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等相关要求。(3)高速公路道路红线两侧30米范围内,除停车场、加油站等服务设施外,不得布置任何建筑物。(4)干线公路沿线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干线公路主干线、加密线为城市快速路标准时退线不少于5米;加密线为城市主、次干道标准时按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的要求退线。(5)沿轨道交通线两侧新建的建筑应符合轨道交通线建设的相关规定和要求。5.3建筑高度与面宽控制5.3.1建筑物的高度控制24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5.3.1.1建筑高度除必须满足消防、安全和通风、日照等要求外,还应执行所在片区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相关规定。5.3.1.2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一般规定:H≤1.5×(S+W)(1)式中:H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S为道路红线宽度;W为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2)建筑物临两条以上道路的,按较宽的道路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5.3.1.3涉及有净空高度控制的飞机场、气象台以及电台、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和景观廊道等地区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高度限制的规定。5.3.1.4在中山市历史城区、历史地段、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等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专家评审、并报市规委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批准;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由文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定。5.3.1建筑物连续界面的面宽控制:(1)A≤24米时,最大面宽按消防要求控制;(2)A>24米且≤60米时,最大面宽L不应大于80米;(3)A>60米时,最大面宽L不应大于60米。5.4居住建筑控制5.4.1居住建筑包括普通住宅、集体宿舍、自建住宅,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并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5.4.2居住建筑规划布局满足日照要求:25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1)每套住宅至少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冬至日日照不低于1小时(9:00~15:00之间),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2)老年人、残疾人居住建筑的主要居室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3)集体宿舍至少有一半房间的日照标准冬至日日照不低于1小时。5.4.3自建住宅控制5.4.4.1自建住宅控制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村民自建住宅和城市居民自建住宅,不包括自建旅舍和单身宿舍,各镇参照执行。5.4.4.2自建住宅,不论新建、改建、扩建,均应符合下列规定:(1)凡位于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中的居民自建住宅,无需再申领规划设计要点及三线图,可依据已批准的详细规划进行方案设计及办理报建手续。(2)凡未做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自建住宅用地,不论新建、扩建、改建,均应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按规划执行。(4)当房屋用地全部或部分位于规划道路及道路退让范围内时,只允许进行加固、维修和有条件地进行新建、扩建及改建;(5)当房屋用地全部或部分位于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公园绿地等用地范围内时,其建筑红线应退足相应设施用地红线及退让距离,否则只允许进行解危加固、维修或政府统筹解决。(6)自建住宅每户建筑面积不应超过600平方米;各镇参照执行,可适度放宽至800平方米。5.4.4.3自建住宅高度控制:(1)自建住宅建筑高度不超过12米(按室外地坪至女儿墙压顶计),允许楼梯间及辅助用房高度超出屋面3米以内,(有修建性详细规划的除外),且其面积不得超过屋顶平面面积的50%;地下室的室内净高不超过5米。(2)凡沿城市24米及以上宽度的道路两旁的自建住宅,如确因城市景观等需要,须突破本技术标准与准则时,其层数与高度可适当提高,但必须对城市街道景观进行统一立面设计,并按规划局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建设。5.4.4.4临城市道路的自建住宅,其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执行5.2.2规定。5.4.4.5自建住宅退让用地红线:26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1)自建住宅建筑开窗墙面退后用地红线不得小于2米。(2)自建住宅建筑主入口方向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距离不小于2米;(3)自建住宅建筑侧面(即主入口方向两侧)及背面(即主入口方向相对面)退让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5.4.4.6控制。表5.4.4.6用地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地块面宽和深度建筑退后用地红线(米)自建住宅建筑面宽≤5米≥0.3侧面(不开窗)5米<面宽≤10米≥0.5面宽>10米≥1.0自建住宅建筑深度≤10米≥0.3背面10米<深度≤15米≥0.5深度>15米≥1.05.4.4.6自建住宅建筑物主入口方向允许檐口和雨蓬挑出建筑红线,但挑出宽度不得超过1.2米,长度不得超出墙面宽的1/2,建筑物的其它三面,檐口不得超出自身退让用地界限的二分之一。5.5城市设计5.5.1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包括公共绿地、城市水体和城市广场等)、景观廊道、城市重要主干道沿线、重要交通节点和交通枢纽地段,应开展城市设计,以突出城市整体形象,建设具有岭南特色的城市风貌。5.5.2城市设计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中景观风貌分区、景观轴带、城市节点、密度分区的相关控制要求。5.5.3城市设计宜充分考虑城市景观通廊,显山露水、彰显城市山水特色,临近山体、滨水地区的城市设计及详细规划需提交3D方案审查。5.5.4城市重要门户地区应设立相应的景观标志,增强城市出入口的引导性和识别性,塑造城市门户形象。27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第六章公共服务设施6.1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分级标准6.1.1公共服务设施按照使用功能分为八类:教育科研设施、医疗卫生设施、文化设施、体育设施、社会福利设施、行政管理设施、商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6.1.2公共服务设施按市级、组团级、镇级、居住区和基层社区级五级配置。居住区的人口规模为3~5万人,基层社区的人口规模宜1~2万人。居住区范围宜与居委会管理服务的范围对应。6.2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准则6.2.1市级、组团级、镇级公共服务设施应编制专项规划,设置符合专项规划的相关要求。6.2.2居住区和基层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要求:(1)居住区和基层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水平,宜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安排应按照表6.2.2的规定。当居住人口规模达到居住区或基层社区规模时,应配置本级及以下各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当居住人口规模介于居住区与基层社区之间时,除了按照低一级配置所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还应根据需要选配高一级的部分公共服务设施项目。(2)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以及综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宜设在建筑的一层,并具有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如条件有限,设于建筑物二层及以上时,应设置电梯或无障碍坡道。(3)现有独立占地的公共服务设施宜结合实际情况,在满足相关规范要求下,通过改扩建适当提高开发强度,增加设施容量。28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表6.2.2居住区、基层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配置级别建筑用地服务规居基类项目面积面积模住层备注别名称(㎡)(㎡)(万人)区社级区综合社区服务中心包括社区居委会综合社区服1000~办公室、便民办事窗口、党团活动1500~20003~5●务中心2000室、计生室、档案室及其他管理用房,提供一站式便民利民的服务。行宜与社区服务中心及其他非独立占社区警务室20~501~1.5○●政地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组合设置。办主要为老年人、残疾人、困难家庭公等弱势群体提供社工服务。社工服社工服务站100~2001~1.5○●设务站宜与居委会及其它非独立占地施的公共服务设施组合设置。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不少于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2‰的比例配置物物业服务用50~300-0.3~1●业服务用房,面积50㎡~300㎡;房其中,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最低不少于10㎡~60㎡,宜配置文化康乐、图书阅览、科普文综合社区文2000~宣传、老年人活动、青少年活动及3000~50003~5●化化服务中心4000儿童活动等活动设施。宜与社区服设务中心合设,人均不少于0.1㎡施居住人口(含自然村)不足1万人文化室>200-1~1.5○●应设1处,宜与小区会所合设。体运动场200~3002000~3~5●充分利用学校体育场地开放供居民29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配置级别建筑用地服务规居基类项目面积面积模住层备注别名称(㎡)(㎡)(万人)区社级区育3000使用设●宜结合住宅区绿地设置,包括室外施健身活动场->15000.5~1器械场地、慢跑道、儿童活动等设施。人均不小于0.3㎡。18班7200~8550>20700<2初中应按其服务范围均匀布置。9600~《广东省初级中学等级评估方案》:24班>276002~311400生均占地不少于20㎡(城市老校不初12000~少于是16㎡)。校舍建筑面积生均30班>345003~4●中1430011㎡以上(有寄宿学校,按住校生算,每生增加3㎡;36班1440~17100>414004~5千人指标取50-70生/千人,每班50生。教10800~20200育九27班2~3《广东省全日制小学等级评估方12200~23000设年案》:生均占地面积不少于14㎡14400~27000施一36班2~3(城市老校不少于11㎡)。校舍建筑16200~30600贯○面积生均8㎡以上(有寄宿学校,按18000~33700制45班3~4住校生算,每生增加3㎡20300~38300学千人指标取50-70生/千人,每班21600~40500校4~550生。54班24300~4590018班5300~6100>14580<1.5《广东省全日制小学等级评估方小24班7000~8100>194401.5~2●案》:生均占地面积不少于14㎡(城学30班8800~10100>243002~2.5市老校不少于11㎡)。校舍建筑面30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配置级别建筑用地服务规居基类项目面积面积模住层备注别名称(㎡)(㎡)(万人)区社级区积生均8㎡以上(有寄宿学校,按住10500~校生算,每生增加3㎡)36班>291602.5~312200千人指标80-100生/千人,每班50生。1600~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城市幼儿6班1200~1300<0.51800园的办园标准(试行):2400~用地面积9~10㎡/生;建筑面积幼9班1800~19000.5~127006.5~7㎡/生。儿●3200~寄宿制幼儿园按寄宿幼儿人数计园12班2300~25001~1.53600算,每生再增加1㎡。34000小班25人/班;中班30人/班;大15班3000~32001.5~2~4500班35人/班,混合班30人/班。综合医院12000~22000标准4床/千人。用地面积109~3~5●(200床)14000~24000117㎡/床,建筑面积80~90㎡/床医门诊部2000~3000在设置有综合医院的居住区内不宜疗-3~5●(50床)单独设置门诊部。卫主要开展健康促进、卫生防病、妇生综合社区卫>1000-1~2●幼保健、老年保健、慢性病防治和设生服务中心常见病诊疗等工作。施居住人口(含自然村)不足1万人卫生站>1500.3~1●应设1处。社老年人活动>150-3~5●宜与综合社区文化服务中心合设。会中心31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配置级别建筑用地服务规居基类项目面积面积模住层备注别名称(㎡)(㎡)(万人)区社级区福参照民政部《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利社区老年人中心建设标准》,为老年人提供膳设日间照料中>300-1~2○●食供应、个人照顾、康复保健、娱施心乐和交通接送等日间服务。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米。准公主要用于农产品零售,有条件的地益农贸市场800~区,应尽可能设置。社区菜市场布500~15001~1.5●○性生鲜超市1500局应将其噪声和气味对周围环境的设影响减至最低程度。施邮政所应设在人流集中的场所,便于车辆100~150--○快递配送出入及识别。每0.1~1km2应设一处垃圾收集垃圾收集100~50~90-●○站,宜采用分类收集方式,且与周公转运站150围建筑物的间隔不小于5米。用宜与垃圾收集站或基层环卫管理机设再生资源回30~100--●○构组合设置应与周围建筑物的间隔施收点不小于5米。独立式公共厕所与周围建筑物的距离应不小于5米,周围宜设绿化带。公共厕所60~8060~100-○●设置密度3-5座/km2,设置间距500-800米。32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配置级别建筑用地服务规居基类项目面积面积模住层备注别名称(㎡)(㎡)(万人)区社级区供工人休息、更衣和停放小型车辆、环卫工人作7~20--○●工具等作息场所,宜与公共厕所、息站垃圾收集站设置在一起。注:①市政公用设施除表6.2.2中所列项目以外,其他交通设施、给水设施、排水设施、电力设施、通信设施、广电设施、燃气设施和消防设施等参见本标准与准则的有关规定。②表中●为必须设置的项目,○为宜设置的项目。6.3公共服务设施的混合设置6.3.1以便民为目的,功能和服务相似的公共服务设施宜集中组合设置,形成多功能、一站式的公共服务中心。6.3.2鼓励教育设施的教学区与运动场馆相对独立设置,引导学校运动场馆向社会开放。6.3.3基层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时,宜将综合社区服务中心、文化室、体育设施、综合卫生服务中心和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组合设置。鼓励公共服务设施向现状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内集中布置。33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第七章交通设施7.1道路系统7.1.1道路系统包括公路和城市道路,其中公路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五类;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类。7.1.2快速路承担城市各组团之间长距离快速联系的交通,须设置中央分隔带,交通组织采用全部或部分封闭式;快速路与其它道路相交(右进右出的T字路口除外)时,必须采用立体交叉;有辅道时,接入快速路辅道的支路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50米,且右进右出;无辅道时,接入快速路的支路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0米,且右进右出;建筑物机动车出入口不得直接布置在快速路主路上,应布置在与快速路相交的支路或快速路辅道上,若设置在快速路辅道上,可将快速路辅道以次干路的标准设置机动车出入口。7.1.3主干路承担城市各功能片区之间中长距离交通,在城市道路网中起骨架作用,应设置中央分隔带,根据两侧用地和道路条件可设置辅道或自行车道,平面交叉口(右进右出的T字路口除外)间距应大于500米,与之连接的支路宜右进右出。有辅道时,接入主干路的支路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0米,且右进右出,辅道以支路的标准设置基地机动车出入口;无辅道时,接入主干路的支路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00米,且右进右出。7.1.4次干路承担片区内部的中距离交通,在城市道路网中起集散交通功能,应设置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7.1.5支路以服务功能为主,承担沿线建筑物出入交通功能,作为次干路与街坊路的连接线。7.1.6编制城市规划时,道路网规划应参考下表规定,并根据道路等级及设计速度,按现行的公路或城市道路设计相关规范设置必要的缓和曲线,并考虑弯道的加宽和超高对道路宽度及高程的影响。表7.1.6-1各等级道路规划设计参数道路等级高速公路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设计车速(km/h)80~12060~10040~6030~5020~4034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道路等级高速公路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车道宽度(m)3.753.753.5~3.753.53.25~3.5车道条数(条)4~86~86~84~62~4间距──5~8km700~1200m350~600m150~250m红线宽度(m)────40~6030~4020~302密度(km/km)──0.4~0.61.2~1.61.6~2.03~5注:高速公路控制宽度由路幅宽度和防护绿带退让宽度组成,路幅宽度按规划车道数确定,防护绿带退让宽度参照第三章防护绿地相关规定执行。表7.1.6-2新建各等级道路参考横断面道路等红线宽序号断面形式适用情况级度(米)支路推1荐断面20一般情况一支路推自行车流量2荐断面25较大二支路推沿线用地布3荐断面30局较多,机动三车流量较大次干路4推荐断30一般情况面一35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道路等红线宽序号断面形式适用情况级度(米)次干路沿线用地布5推荐断40局较多,自行面二车流量较大主干路6推荐断40一般情况面一主干路自行车流量7推荐断44较大面二主干路景观要求要8推荐断50较高,自行车面三流量较大沿线用地开主干路发强度较高,9推荐断55自行车流量面四较大沿线用地开主干路发强度较高,10推荐断60通过性机动面五车流量较大沿线基本无快速路用地开发,通11推荐断35过性机动车面一流量较大36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道路等红线宽序号断面形式适用情况级度(米)沿线用地开快速路发强度较高,12推荐断60通过性机动面二车流量较大沿线用地开快速路发强度较高,13推荐断70通过性机动面三车流量大沿线用地开快速路发强度高,出14推荐断70入地块机动面四车流量大7.1.7改扩建道路应参照新建道路的设计要求进行优化改善,并根据道路功能、公交需求、步行道和自行车道等级等要求安排道路横断面布局。在道路红线空间不足时,应优先保障步行和自行车通行空间,并按以下顺序缩减其它部分的空间:建筑前区——机动车道——路边停车——绿化带。7.2城市道路交叉口7.2.1新建道路交通网规划中,规划干路交叉口不应规划超过4条进口道的多路交叉口、错位交叉口、畸形交叉口;相交道路的交角不应小于70゜,地形条件特殊困难时,不应小于45゜;交通信号控制的各平面交叉口间距宜相等。7.2.2主次干路平面交叉口应进行路口展宽设计,展宽宽度和长度应符合表7.2.2。表7.2.2交叉口道路红线展宽一览表交叉口道路红线展宽宽度交叉口道路红线展宽长度道路等级交叉口进口道展交叉口出口道展展宽段长度展宽渐变段总长度(m)宽宽度(m)宽宽度(m)(m)长度(m)主干路≥6≥6≥100≥7030次干路≥3.5≥3.5≥70≥5020注:①其它道路的展宽设计可参照执行;37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②交叉口范围内规划设有港湾式公交站时,应与展宽进行一体化设计,如下图。图7.2.2交叉口展宽示意图7.2.3平面交叉口转角部位红线在展宽的基础上应作切角处理(展宽后的红线先按下表转弯半径进行圆角,然后把两个圆角切点的连线作为切角线,最后把转弯曲线删除),常规丁字、十字交叉口的红线转弯半径宜按下表进行控制。表7.2.3道路平面交叉口红线转弯半径道路等级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快速路40m35m25m20m主干路——30m20m15m次干路————15m12m支路——————8m38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图7.2.3交叉口转角部位红线切角示意图7.2.4平面交叉口路缘石线转弯处宜为圆曲线,其最小转弯半径宜按表7.2.4规定确定。表7.2.4平面交叉口转角路缘石最小转弯半径道路等级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快速路—25m20m15m主干路20m15m12m次干路12m8m支路6m39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7.2.5立体交叉用地范围须严格按照经审定的立交方案控制;没有立交方案时,可按苜蓿型互通立交的菱形轮廓初步框定立体交叉的用地红线范围,道路中心线交点与菱形边线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80米,与菱形边线顶点之间的距离不小于250米。图7.2.5立体交叉口预留用地范围示意图7.3常规公共交通7.3.1公共汽车停靠站站距一般为500米,旧城区或人流密集区站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300米,郊区站距可适当增加,但不宜大于800米。7.3.2公交停靠站首先应优先设置在有行人过街设施的路段上,其次应布置在交叉口附近。当公交停靠站在交叉口或机动车出入口附近布置时,应优先布置在交叉口的出口道或机动车出入口的下游。7.3.3大型居住小区、商业办公区或其它重要客流集散地,应根据规划建设配套公交场站设施,并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配套公交场站规模应符合下表规定。公交场站布局和功能定位应符合上位规划或通过专题研究确定。配套公交场站宜设置在地面或首层,不宜设置在地下、建筑二层及二层以上。公交场站规模除达到面积要求外,还应达到标准公交车辆停40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靠泊位数量的要求。当场站因形状不规整或受柱网的影响,公交场站不能满足停靠泊位规模的要求,须增加相应规模的公交停车场面积。表7.3.3不同类型建设项目配套公交场站及公交线路的要求配套要求启动阈值公交线路条数公交场站面积序用地建筑面积超过启动建筑面积超过启动阈号分类建筑面阈值时,每增加多用地面积最少条值时,每增加多少万最小面积2少万m建筑面积须22(公顷)数(条)m建筑面积须增加1条积(m)22增加100m场站面(万m)公交线路积1住宅15311510001.52商业10311010001.03办公831810000.84文体12311510001.55医疗731910000.96教育9311210001.2总建筑720312710002.7面积注:①首先,将建设项目中到达启动阈值的各类用地,按各类用地对应的参数计算出各类用地的公交配套规模,将各类用地的公交配套规模加和值简称为A。然后,某几类用地未到达启动阈值的,应将未达到启动阈值的用地类型的建筑面积加和后,按总建筑面积对应的参数计算公交配套规模,该值简称为B。最后,A和B的加和值即为建设项目应配套公交的总规模;41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②所需配套公交场站的面积必须满足相应标准公交停靠泊位数量的要求,标准公22交停靠泊位数=配套公交场站面积(m)/100(m)。标准公交车辆停靠泊位泊位尺寸为:垂直式停车3.5米×12.4米、平行式停车3.5米×14.4米;③表中的公交线路配套不作为强制性规定,应根据项目运行情况客流需求配套线路。27.3.4配套公交场站的规模超过8000m时,宜分成若干处布置,间距不小于350m;2配套公交场站的规模没有超过8000m时,不宜分多处布置。7.3.5配套公交场站可以少配小汽车泊位,具体折减优惠如下表所示。公交场站配套折减小汽车泊位数不得超过应配小汽车泊位总数的20%,公交场站配套及小汽车泊位折减方案须通过专题研究来论证(如交通影响评价),并经过专家论证可行,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实施。配套公交场站面积按建设项目建筑红线以内的面积计算,并以此面积计算相应的小汽车泊位折减规模。表7.3.5配套公交场站折减小汽车停车位标准折减类型折减优惠最小规模公交场站折减小汽每100平方米的公交场站可折减2个单条公交线路首末站最小规模车泊位小汽车泊位1000平方米7.4轨道交通7.4.1轨道交通一般包括铁路和城市轨道,其中,铁路按运输功能应分为普速铁路、高速铁路和城际铁路。7.4.2高速铁路走廊控制保护地界应从外侧轨道结构边线向外不小于50米;普速铁路走廊控制保护地界应从外侧轨道结构边线向外不小于20米;城际铁路等其它铁路走廊控制保护地界应从外侧轨道结构边线向外不小于15米。7.4.3城市轨道在线路经过地带,应划定轨道交通走廊的控制保护地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于已建或在建城市轨道线路,应划定控制保护地界,保护轨道工程结构和运营安全。对于进入轨道控制保护地界内的非轨道建设项目,在规划报批前应经工程实施方案研究论证,征得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42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表7.4.3城市轨道控制保护地界最小宽度标准线路规划控制保护控制保护地界计算基线地段地界(米)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侧,每侧宽度50建成高架车站和区间桥梁结构外侧,每侧宽度30线路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外边线的外侧,地段10每侧宽度(2)对于规划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应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及线路详细规划,确定城市轨道交通线路规划控制范围,地下线为沿线路中心线向两侧外扩15米,地面线沿中心线向两侧外扩30米,高架线沿中心线向两侧外扩20米,远期路线未明确敷设方式的,按沿中心线向两侧外扩35米预控,当规划有两条轨道交通线路平行通过,或线路偏离道路以外地段,以及过渡段、轨道车站规划控制范围需进行专题研究确定。7.4.4与轨道用地相邻的地块,临轨道一侧的围墙可沿用地红线设置,围墙高度不应大于3米。7.4.5轨道交通两侧为学校、医院用地时,其主要建筑(教学楼、住院楼等)退让外侧轨道中心线不少于80米。7.5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设置7.5.1机动车停车场包括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场,其中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又合称路外停车场。路外停车场的机动车出入口可分为基地机动车出入口和停车场(库)机动车出入口。7.5.2项目地块连接市政道路的机动车出入口为基地机动车出入口,双向通行或双车道的基地机动车出入口宽度不应低于7米且不宜大于15米,单车道的基地机动车出入口宽度不应低于4米且不宜大于7米。7.5.3基地机动车出入口开设应符合项目规划条件的规定。基地机动车出入口宜开设在基地周边的相对低等级道路上,不应在快速路的主车道上开设机动车出入口,不宜在主干路的主车道上开设机动车出入口。43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7.5.4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之间的间距要求:开设在主干路上的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之间的净距(两个出入口的路缘线转弯端点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80米;开设在次干路上的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70米;开设在支路上的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30米。7.5.5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与交叉口的距离的要求应符合下表规定,距离应从交叉口路缘线转弯端点起到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路缘线转弯端点计算。表7.5.5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与交叉口之间的最小距离要求基地机动车出入开设在交叉口的进开设在交叉口的出交叉口类型口所在位置口道上口道上主干路上各类交叉口100m80m次干路上各类交叉口80m70m支路与主次干路交叉50m30m支路上支路与支路交叉30m30m注:当条件限制又必须设置时,基地机动车出入口应设置在距交叉口的最远端。图7.5.5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与交叉口的距离示意图7.5.6基地机动车出入口宜在公交站点上游设置,且距离不宜小于20米。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距桥隧坡道起止线不应小于50米。44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图7.5.6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与公交站点的距离示意图7.5.7建设项目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个数应符合下表规定:表7.5.7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个数要求停车位数量(个)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个数≤50宜设1个51~500不应超过2个501~1000不应超过3个>1000不宜超过4个注:停车位数量以小汽车泊位为标准,其它车辆可折算成标准车。7.6停车场(库)机动车出入口及其相关设计参数7.6.1停车场、停车库分级应按现行《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执行。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场(库)机动车出入口应设在基地内部道路上,不宜直接与城市道路连接,且停车库机动车出入口个数和车道数量应符合下表规定:表7.6.1停车库机动车出入口和车道数量特大规模大型中型小型型>停车当量501-1000301-500101-30051-10025-50<251000机动车出入≥3≥2≥2≥1≥1口数量45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非居住建筑出入口车道≥5≥4≥3≥2≥2≥1数量居住建筑出入口车道数≥3≥2≥2≥2≥2≥1量注:①停车场机动车出入口个数和车道数量可按等级规模参照上表执行;②停车当量以小汽车泊位为标准。7.6.2停车场(库)机动车出入口只有一个时,其宽度不得小于9米;停车场(库)机动车出入口有两个或多个时,双向行驶时宽度不应小于7米,单向行驶时宽度不应小于4米。开设在基地内部道路上的机动车出入口之间净距不应小于15米。7.6.3机动车停车场(库)入口应当设置缓冲区,缓冲区为闸机与城市道路红线之间的区段,其长度应根据停车场规模和排队长度推算。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闸机不得占压道路红线范围和建筑退让范围,当坡道终点面向城市道路时,其与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7.5米。7.6.4各车型的各种停车方式对应的停车泊位设计参数应按现行国家行业标准《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执行。垂直通道式停车每个小汽车停车位最小尺寸为5.3米×2.4米,平行通道式停车每个小汽车停车位最小尺寸为6.02米×2.4米,包括通道在内每个小汽车停车面积约30~40m(地下停车库或2地上停车楼)或25~30m(地面停车场);每个摩托车停车位最小尺寸为22.0米×0.9米,包括通道在内每个摩托车停车面积约2.5m;每个非机动车停车位最小尺寸为2.0米×0.6米,包括通道在内每个非机动车停车位面积2约1.5m。46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7.6.5中山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应按下面图表及注释执行。表7.6.5中山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标准小汽车非摩大机小类单位一类分区二类分区三类分托备注类动定值下限区下限车车保障性住房车位/户0.10.10.10.51.522每户建筑面积<60m车位/户0.30.30.30.30.4140m≤每户建筑面积<222200m的户型可配置不超过20%60m≤每户建筑面积<90m车位/户0.70.70.70.20.32住22的子母车位。建筑面积200m90m≤每户建筑面积<120m车位/户1.01.01.00.150.25宅以上的户型可配置不超过50%22120m≤每户建筑面积<140m车位/户1.31.31.30.10.2的子母车位。子母车位按2个22140m≤每户建筑面积<200m车位/户1.61.61.60.050.1车位计算。2每户建筑面积≥200m车位/户2.02.02.00.050.1至少设置1装卸货泊位,1个旅星级宾馆车位/客房0.40.60.60.150.2游大巴泊位,3个出租车泊位。普通旅馆(招待所)车位/客房0.30.40.40.150.2至少设置1个出租车泊位。2至少设置1个装卸货泊位(娱餐饮娱乐车位/100m建筑面积1.42.01.50.250.5乐免设),2个出租车泊位。2至少设置2个装卸货泊位,3肉菜市场、农贸市场车位/100m建筑面积1.01.51.50.43.0个出租车泊位。商影剧院车位/100座位4.04.54.53.53.5至少设置2个出租车泊位。业22综合商业首2000m建筑面积的部分车位/100m建筑面积1.52.02.0(购物中0.7至少设置1个装卸货泊位,2心、商铺、石岐(除一类分0.51个出租车泊位。建筑面积超过122商场、超超过2000m建筑面积的部分车位/100m建筑面积0.5区)、东区、西区、0.7万m2时,每增加2万m2建筑面市等)南区、火炬开发区积,增设1个出租车泊位。按1.02专业市场、批发市场车位/100m建筑面积0.81.00.80.20.32行政办公车位/100m建筑面积0.81.21.00.40.5至少设置2个出租车泊位,建1.02办筑面积超过1万m时,每增加石岐(除一类分22公商务及其它办公(写字楼)车位/100m建筑面积0.8区)、东区、西区、1.00.40.62万m建筑面积增设1个出租南区、火炬开发区车泊位。按1.5≥400座体育馆或≥15000座体育场车位/100座位3.03.03.01.53.0大型综合体育场馆至少设置10文体育场馆个出租车泊位,5个旅游大巴泊体<400座体育馆或<15000座体育场车位/100座位4.04.04.02.04.0位。设2施博物馆、图书馆、科技馆、文化宫等文化设施车位/100m建筑面积0.81.01.00.42.0至少设置3个出租车泊位,22个旅游大巴泊位。展览馆车位/100m建筑面积1.01.51.00.42.0综合医院至少设置5个出租车2综合医院、专科医院车位/100m建筑面积1.52.51.51.02.0泊位,专科医院至少设置2个医出租车泊位。疗2社区医院车位/100m建筑面积1.01.01.00.83.02疗养院车位/100m建筑面积0.60.60.60.81.5至少设置1个出租车泊位。至少设置2个出租车泊位,2综合公园、旅游景点车位/公顷5.08.07.0912个旅游大巴泊位。公至少设置2个出租车泊位,1园专类公园车位/公顷3.05.04.0810个旅游大巴泊位。社区公园、街头绿地车位/公顷———810大中专院校3.50.5非机动车泊位按每100名师生教中学3.01.0见备计算,大中专院校40/中学30/车位/100学生育小学41.5注小学15/幼儿园5。校址范围内幼儿园51.5至少设置2个校车泊位。火车站车位/高峰日千旅客302.04.0配建指标为参考值,具体设计交时停车配建规模及其它接驳设汽车客运站车位/高峰日千旅客152.04.0通施应按专项规划或专题研究而客运码头车位/高峰日千旅客152.04.0定。2厂房车位/100m建筑面积0.10.10.05至少设置1个装卸货泊位。工业与2研发类工业车位/100m建筑面积0.60.20.2仓储2仓储车位/100m建筑面积0.30.10.05至少设置1个装卸货泊位。47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图7.6.5中山市停车分区图注释:(1)考虑路网容量和公交可达性等差异,以主要道路和行政区域为界线,将全市范围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一类分区为核心区,范围包括中山二路、华柏路、孙文东路、莲塘路、莲员路、石岐河围合区域;二类分区为石岐区(除核心区的其他区域)、东区、西区、南区、火炬开发区、翠亨新区、南朗镇、沙溪镇、港口镇、小榄镇、古镇镇、东升镇、东凤镇、南头镇、三乡镇、坦洲镇;三类分区为五桂山、大涌镇、横栏镇、黄圃镇、阜沙镇、三角镇、民众镇、板芙镇、神湾镇。48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一类分区定值指一类分区的小汽车停车配建指标为固定值,配建小汽车泊位原则上不得大于或小于配建标准值;二类分区下限和三类分区下限指二类分区和三类分区配建小汽车泊位原则上须大于或等于配建标准值。(3)星级宾馆指提供住宿和会议、娱乐、餐饮等服务的综合型酒店;普通旅馆指以提供住宿为主的招待场所。“公寓式酒店”应按“星级宾馆”计算停车位;“酒店式公寓”应按“住宅”计算停车位。社区公园、街头绿地指为一定居住用地范围内的居民服务,具有一定的活动内容和设施,面积小于5公顷的集中绿地。(4)项目用地范围内配套的商场、餐饮、娱乐等设施按相应建筑物类型计算配套停车位的数量。(5)计算各类停车位不足1个时按1个计算。(6)建筑退让空间除规划允许建设绿化小品、步行道外,不得作停车场、门房以及任何建、构筑物,如需临街布置停车位,应在该道路整体规划设计的基础上建设,且不计入配建停车位指标。项目地块不临市政道路界面上,布置在用地红线与建筑红线之间停车位可计入配建停车泊位总数。(7)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总泊位中,无障碍机动车泊位应占配建机动车总泊位的1%。(8)建设项目地面停车泊位是指布置在建筑总平面图上开敞空间的停车泊位,不包括在首层架空和屋顶布设的小汽车泊位。住宅配建的地面小汽车泊位不宜超过配建小汽车总泊位的10%,其它建筑类型配建的地面小汽车泊位不应超过配建小汽车总泊位的30%。确因地质因素等特殊条件限制的建设项目可不受上述地面小汽车泊位占比的限制。(9)非机动车泊位宜设于地面,不得设于地上2层及以上或地下2层及以下位置。(10)根据不同类型建设项目停车实际需求,镇区配建的摩托车泊位和小汽车泊位可相互折算,1个小汽车泊位可折算6个摩托车泊位,被折算的车辆泊位数不得超过其应配泊位总数的10%。49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11)出租车泊位和公共自行车租赁点须设置在建设项目的用地红线范围内;其它各类停车泊位均应设置在建设项目的建筑红线范围内,建筑红线以外的停车泊位不计入配建泊位总数。(12)商业和办公混合的建筑物停车泊位(包括小汽车、摩托车、非机动车泊位)可共享折减,折减条件:①商业和办公的总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3万平方米;②商业和办公的停车场可互连互通。满足条件时,可减少的泊位数不超过次功能建筑(指建筑面积较小的业态)应配停车泊位的20%。其中本条款的“商业”指大类商业,包括星级宾馆、普通旅馆(招待所)、餐饮娱乐、肉菜市场、农贸市场、影剧院、综合商业(购物中心、商铺、商场、超市等)、专业市场、批发市场。本条款的“办公”指大类办公,包括行政办公、商务及其它办公(写字楼)。(13)建设项目确因地理、建设条件因素制约,在采取技术措施后仍不符合配建标准的,政府鼓励建设机械式停车场,但须满足层高等相关技术规范,在规划验收时,机械式停车泊位须同步建设完成,对没有完成的不得办理规划验收。当配建停车位为地上立体停车楼时,地上停车楼建筑面积须计容积率。(14)多功能建筑配建出租泊位可相互共享利用,配建出租车泊位可取各功能建筑配建出租车泊位的最大值。7.7步行设施7.7.1步行道宽度必须满足行人安全顺畅通过的要求,并应设置无障碍设施,步行道宽度宜符合下表规定。表7.7.1-1步行道等级等级特征人流量很大,街道界面活跃度高,城市核心功能区,大中型一级步行道商业或公共场所集中路段,大型综合交通枢纽所在路段。人流量较大,街道界面较为友好,一般功能区,小型商业或二级步行道公共场所集中路段,一般交通枢纽所在路段。三级步行道人流量较小,街道界面活跃度低,外围地区,工业区50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表7.7.1-2改建道路步行道宽度参考标准步行道宽度要求(可包括建筑退让)(单位:m)改建道路快速路辅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一级步行道3.5—5.04.0—7.04.0—6.53.5—5.0二级步行道2.5—4.53.0—5.53.0—5.02.5—4.5三级步行道2.0—3.02.5—3.52.5—3.52.0—2.5表7.7.1-3新建道路步行道宽度参考标准步行道宽度要求(不包括建筑退让)(单位:m)新建道路快速路辅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一级步行道4.0—5.04.5—7.04.5—6.54.0—5.0二级步行道2.5—4.53.5—5.53.5—5.02.5—4.5三级步行道2.5—3.03.0—3.53.0—3.52.0—2.57.7.2步行设施应与城市用地规划相结合,人行道与建筑退让空间之间不应设置封闭的绿化带或其它隔离设施(除路侧用地确须封闭管理的情况),在设计道路横断面和建筑时应一体化考虑,灵活布置绿化或街道家具,弱化道路红线对步行空间的分割。7.7.3过街设施包括交叉口平面过街、路段平面过街和立体过街。除城市快速路主路以外,一般情况下应优先采用平面过街方式,视过街行人与道路机动车流量大小,可采用信号灯管制或行人优先的人行横道过街。7.7.4主干路相邻交叉口间距≥400m,次干路、支路相邻交叉口间距≥300m时,在交叉口之间的路段上,应根据道路两侧的行人过街需求规划设置路段过街设施。对于大型商业区、居住区等人流密度大,且同时机动车流量也较大的机动车与行人冲突严重的道路,人行过街设施间距宜为150~200m;对于人流、车流密度不大的机动车与行人冲突不严重的道路,人行过街设施间距宜为400~600m;其它道路人行过街设施间距宜为200~400m。7.8自行车设施7.8.1本标准的自行车包括人力自行车、公共自行车、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51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7.8.2自行车道应适应电动自行车的通行要求,其宽度应符合下表规定。表7.8.2-1自行车道等级等级特征自行车流量很大,承担相邻功能片区间或片区内部较长距离廊道的通勤联络功能为主,是自行车网络的骨干通道。自行车流量较大,承担周边地块的到发集散功能为主,是自连通道行车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自行车流量较小,承担通过性自行车交通为主,是自行车网集散道络的延伸和补充。表7.8.2-2改建道路自行车道宽度参考标准自行车道宽度(m)改建道路快速路辅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廊道3.0-4.53.5-6.03.5-5.53.0-5.0连通道2.5-3.53.0-5.03.0-4.52.5-3.5集散道2.0-3.02.0-3.52.0-3.52.0-3.0表7.8.2-3新建道路自行车道宽度参考标准自行车道宽度(m)新建道路快速路辅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廊道3.5-4.54.0-6.04.0-5.53.5-5.0连通道3.0-3.53.5-5.03.5-4.53.0-3.5集散道2.5-3.02.5-3.52.5-3.52.5-3.07.8.3城市主、次干路和快速路辅路的自行车道,应采用机非物理隔离或高差隔离。城市支路上的自行车道,可采用非连续式物理隔离,并符合下表规定。52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表7.8.3自行车道隔离形式自行车道宽度主干路次干路支路(米)应采用C形式,可采用D应采用D形式,不得采应采用D形式,可采用C≥2.0且<3.0形式,不得采用B或A用C或B或A形式形式,不得B或A形式形式应采用B形式,不宜采应采用B形式,可采用A应采用A形式,可采用B≥3.0且<3.5用D形式,不得采用C形式,不宜采用C或D形式,不宜采用C或D或A形式形式形式应采用A形式,可采用B应采用A形式,可采用B应采用A形式,可采用B≥3.5形式,不宜采用D形式,形式,不宜采用C或D形式,不宜采用C或D不得采用C形式形式形式注:①隔离形式:A:机、非机、人三者完全绿化或高差隔离,即自行车道独立断面形式;B:机非共板,并在机动车道上设置护栏隔离,行人单独板块;C:机非共板,并在机动车道上划线隔离,行人单独板块;D:机动车单独板块,人非共板。②对于有设置辅道的快速路,其自行车道隔离形式参照次干路的设置要求。7.8.4建筑面积达到下表启动阈值及以上的建设项目须配套公共自行车租赁点设施,并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配套公共自行车桩位数量须符合下表规定。公共自行车租赁点应根据建设项目人行出入口布局合理布置,并设置在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每个租赁点至少20个桩位,当自行车桩位超过40个时,宜分散布局。表7.8.4建设项目公共自行车租赁桩位配套标准2用地分启动阈值公共自行车每增加1万m建筑面积所需序号2类(万m)租赁桩位增加公共自行车租赁桩位1住宅52022商业32033办公22054文体420253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用地分启动阈值公共自行车每增加1万m建筑面积所需序号2类(万m)租赁桩位增加公共自行车租赁桩位5医疗22056公园52027教育32038工业8201或总建98201筑面积注:①首先,将建设项目中到达启动阈值的各类用地,按各类用地对应的参数计算出各类用地的公共自行车租赁桩位规模,将各类用地的公共自行车租赁桩位规模加和值简称为A。然后,某几类用地未到达启动阈值的,应将未达到启动阈值的用地类型的建筑面积加和后,按总建筑面积对应的参数计算公共自行车租赁桩位规模,该值简称为B。最后,A和B的加和值即为建设项目应配套2公共自行车租赁桩位的总规模。公园类的启动阈值单位为万m用地面积,其他2类的单位为万m建筑面积。7.8.5配套公共自行车桩位可以少配非机动车泊位,具体折减优惠如下表所示。公共自行车折减非机动车泊位数不得超过应配非机动车泊位总数的50%。表7.8.5配套公共自行车折减非机动车停车位标准折减类型折减优惠最小规模公共自行车桩位折减非机1个公共自行车桩位可折减3个非机一个租赁点至少20个公共自动车泊位动车泊位行车桩位7.8.6综合考虑公共自行车租车人理想的步行距离及所服务腹地的人口密度等因素,租赁点间距宜为200~500m,平均间距推荐取300m;服务半径为100~250m,平均服务半径推荐取150m;租赁点密度为4~25个/平方公里,平均密度推荐取11个/平方公里。7.8.7公共自行车租赁点应在居住小区、公共建筑、轨道车站等服务对象的出入口就近布置,距离不宜超过30m;有多个出入口时,宜在各出入口分别布置。54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7.9公共加油加气站7.9.1城市公共加油(气)站应位于车辆出入便捷的地方,其出入口与军事设施、桥梁、隧道、堤防等设施的距离不得小于100米。7.9.2加油站规划点布局严格执行《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中城区加油站服务半径不小于0.9公里;国省、县乡道加油站每百公里不超过6对的布点原则。7.9.3城市公共加油站应大、中、小相结合,以小型为主,其用地面积宜符合表7.8.3的规定。表7.9.3公共加油站的用地面积最大服务车32加油站等级油罐总容量(m)用地面积(m)次一级加油站>1300150~210>5000二级加油站900~130090~1502000~5000三级加油站600~900≤901200~2000注:用地面积包括便利店、公共厕所等附属设施的面积7.9.4加油站、加油加气合建站、柴油设备、LPG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LPG储罐、LPG卸车点、加气机、放散管管口、CNG工艺设备、LNG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按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执行。7.10电动汽车充电设施7.10.1建设项目须按下表的要求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表7.10.1-1中山市建设项目电动汽车充电桩配建标准新建项目配建已建项目配建序号类别单位比例比例1住宅桩位数量/车位数量10%10%2商业桩位数量/车位数量10%5%3办公桩位数量/车位数量20%10%55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新建项目配建已建项目配建序号类别单位比例比例文体设4桩位数量/车位数量20%10%施5医疗桩位数量/车位数量10%5%6公园桩位数量/车位数量20%10%7教育桩位数量/车位数量10%5%8交通桩位数量/车位数量20%10%工业与9桩位数量/车位数量10%5%仓储社会公10共停车桩位数量/车位数量20%10%场注:①经计算,不足1个时按1个计算。②在本配建标准批准实施前已完成规划报建,并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项目,以及已经建成投用的项目为“已建项目”,其他的项目为“新建项目”;“已建项目”如果在本配建标准批准实施后进行改建或者扩建,则改建及扩建部分应按照“新建项目”规定执行。③用于计算新建项目电动汽车充电桩配建比例的“车位数量”为项目根据我市有关规定应配建的机动车停车位数量,用于计算已建项目电动汽车充电桩配建比例的“车位数量”为项目现有停车位。④表7.10.1-1中给出的“配建比例”为最低比例要求,鼓励根据实际条件在上述规定基础上增建充电设施。⑤充电桩应结合停车位配建,配建的位置应易见易达;通过管理,保证配建车位的机动性,满足每一辆电动汽车的充电需要。住宅项目配建的电动汽车充电桩原则上应设置在公共停车位上。⑥新建项目的停车位应不低于表7.10.1-1中配建比例要求建设充电桩,未建设充电桩的停车位应全部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预埋和用电容量预留)。⑦已建项目充电设施的建设,由市政府统筹安排实施。⑧表7.10.1-1中序号1-9所列类别与《中山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标准》中所列的建设项目类别内容一致。56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表7.10.1-2中山市电动汽车公共充电站用地建设标准占地面积区域特征服务对象建设标准备注(M2)旅游客的自驾每个大型停车满足“点”上需求,旅游区及重大及接送电动车场至少建设一800以上可同时满足16辆交通枢纽辆座公共充电站加电每百公里至少满足“线”上需求行驶在高快速高快速路建设2对公共1000以上同时满足16辆加路上电动车辆充电站电在城市一般建城市建成区每站服务半径满足“面”上需求成区域电动车500以上(一般区域)为3公里同时满足8辆加电辆注:表7.10.1-2应结合中山市有关充电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实施。7.11需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7.11.1建设项目符合下表7.11.1-1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符合下表7.11.1-2规定的,应编制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表。表7.11.1-1中山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启动阈值类别建设项目规模/指标I类区域:新增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1.住宅、公寓类II类区域:新增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III类区域:新增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I类、II类、III类区域:2.商业、服务、办公类新增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3.混合类新增建筑面积达到本表1、2中任一类的启动阈值4.学校、医疗类24班及以上学校、500床及以上医院5.交通设施类客货运场站、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停车位≥15057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个)6.其他各种类型新增配建机动车停车位≥150个7.其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对城市交通有重要交通影响的项目。注:①I类区域为核心区,范围包括中山二路、华柏路、孙文东路、莲塘路、莲员路、石岐河围合区域;II类区域为石岐区(除核心区的其他区域)、东区、西区、南区、火炬开发区、翠亨新区、南朗镇、沙溪镇、港口镇、小榄镇、古镇镇、东升镇、东凤镇、南头镇、三乡镇、坦洲镇;III类区域为五桂山、大涌镇、横栏镇、黄圃镇、阜沙镇、三角镇、民众镇、板芙镇、神湾镇。②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有建筑设计方案时按总建筑面积计算,无建筑设计方案时按容积率建筑面积计算;③混合类为包含两种及以上业态的建设项目。表7.11.1-2中山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表启动阈值类别建设项目规模/指标I类区域:3万平方米≤新增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II类区域:15万平方米≤新增建筑面积<20万平方1.住宅、公寓类米III类区域:15万平方米≤新增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I类、II类、III类区域:2.商业、服务、办公类1万平方米≤新增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新增建筑面积达到本表1、2中任一类的启动阈值,3.混合类其中商住混合类项目为集中商业面积<2万平方米且总建筑面积介于(15-25)万平方米的商住项目4.学校、医疗类24班以下学校、500床以下医院5.交通设施类公共停车场(50<停车位<150个)6.其他各种类型新增配建机动车停车位在(50-150)范围的建设项目注:区域划分及建筑面积注释同表7.11.1-1。58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第八章市政设施8.1城市给水系统工程8.1.1城市供水水源枯水期流量保证率应达到97%。同时应根据水资源条件及供水风险,合理确定城市备用水源类型、规模、建设标准,并采取相应的水质控制措施。8.1.2对河道、湖泊、水库应划定城市蓝线,蓝线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满足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8.1.3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和卫生防护,必须符合现行的《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中对水源水质的要求。8.1.4中山市市域范围内的各类建设活动,应严格遵守中山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的水域及陆域保护范围及要求。8.1.5建设节水型社会,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应积极推广雨洪利用、再生水利用及海水综合利用,加强地下水资源保护与管理。8.1.6城市用水量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规划期内由城市给水工程系统统一供给的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公共设施用水及其他用水水量的总和;第二部分为城市给水工程系统统一供给以外的所有用水水量的总和。其中包括:工业和公共设施自备水源供给的用水、河湖环境用水和航道用水、农业灌溉和养殖及畜牧业用水、农村居民和乡镇企业自备水源供给的用水等。8.1.7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用水标准及水量应符合表8.1.7的规定。表8.1.7总体规划及分区规划用水标准(最高日)规划期限2020年前远景备注居民生活用水定额(L/人·d)200-230200-240综合生活水量标准(L/人·d)330320已包括未预见城市单位人口综合用水量标0.65-0.80.7-0.75及管网渗漏水准(万m3/万人·d)量城市单位建设用地综合用水0.6-0.80.5-0.759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规划期限2020年前远景备注量指标(万m3/km2·d)工业用水(m3/万元产值)4540(工业用水+生活用水)渗漏及不可预见量(m3)×15%注:①人口:暂住人口按50%计。②以上数据根据已批准的《中山市给水工程专项规划(修编)》(2014-2020)规划确定,如规划调整,以上数据随之调整。8.1.8水厂规模应按最高日用水量(包括综合生活用水(含居民生活用水和公共建筑用水)、工业企业用水、浇洒道路和绿地用水、管网漏损量和未预见水量)确定,日变化系数宜为1.1~1.3。8.1.9水厂占地面积可按表8.1.9进行估算。表8.1.9水厂占地面积净水厂(hm2/万m3·d)水厂设计规模预处理+常规处理+深度处理工(万m3/d)常规处理工艺艺5-100.5-0.40.7-0.610-300.4-0.30.6-0.4510-500.3-0.20.45-0.30注:①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上限。②本表未含周围绿化用地,水厂厂区周围应设置宽度应不小于10米的绿化带。8.1.10给水泵站位置应结合城市规划和给水系统布局确定,宜与城市绿化用地相结合并与周围环境协调,给水泵站的规划选址和建设应减少噪音对周边的影响。8.1.11给水泵站占地面积可按表8.1.11进行估算。60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表8.1.11给水泵站占地面积设计规模用地指标(万m3/d)(hm2/万m3·d)5-100.055–0.04010-300.040–0.02530-500.025-0.020注:①如给水泵站设置大容量的调节水池,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②本表未含周围绿化用地,给水泵站周围应设置宽度应不小于10米的绿化带。8.1.12配水管网应设置成环状,并应考虑区域间的互联互通,以提高供水的可靠性。8.1.13管网供水压力为保证城区DN200以上输配水管各点压力高程及海拔高程之和不低于24米黄海高程(镇区不低于18米黄海高程)。8.1.14市政15米及以上道路上输配水管管径一般不小于150mm,24米及以上道路一般不小于200mm。8.1.15给水管道及附属设施应采用优质管材,减少对水质的影响。生活给水管严禁采用镀锌钢管及灰口铸铁管、预应力水泥管。8.1.16市政道路上的给水管要按规划设置预留口。如未编制控规的预留口间距一般采用200米~400米,预留口管径一般不小于150mm。8.1.17城市市政消防给水宜与城市给水合用一套系统,采用以城市给水为主,以人工水体和自然水体为辅的多种水源互补的消防给水体制。8.1.18市政消火栓宜靠近十字路口处设置,且间距不应超过120米,道路宽度大于等于40米时,应沿道路两侧交叉错落设置市政消火栓。管径大于或等于800mm的给水管上不宜设消火栓。8.1.19有消防给水任务的管道最小管径不应小于100mm。8.2城市排水系统和防洪工程8.2.1城市排水体制采用雨污分流制。8.2.2设计暴雨强度按下列公式计算(1)五桂山以北地区,采用中山市暴雨强度公式:61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1829.552(1+0.444lgp)q=(L/S·ha)(t+6.0)0.591式中q:暴雨强度(L/S·ha)t:降雨历时(min)t=t1+t2t1:地面集水时间(min),视距离长短、地形坡度和地面铺盖情况而定,一般采用5—15min。t2:管渠内雨水流行时间(min)p:设计重现期(年),一般地区取2年,低洼、易淹和重要地区采用3~5年,特别重要的地区可取10年以上。(2)五桂山以南地区(神湾镇、三乡镇、坦洲镇),可参考珠海市暴雨强度公式进行规划设计计算。表8.2.2中山市南部镇区暴雨强度公式重现期T(年)公式0.6165T=0.251694.4955/(t9.5410)0.6177T=0.331771.8684/(t8.8956)0.6147T=0.51912.2318/(t8.3258)0.5681T=11843.7101/(t7.7821)0.5302T=21795.0045/(t6.1025)0.5068T=31750.6978/(t5.6218)0.4714T=51622.7177/(t4.5287)0.4062T=101338.3005/(t1.5471)0.3857T=201347.3391/(t1.3214)0.3725T=301340.8485/(t1.1058)0.3619T=401329.2705/(t0.9076)0.3574T=501337.7736/(t0.6569)0.3489T=601317.7499/(t0.5523)0.3415T=701304.7836/(t0.3127)62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0.3385T=801302.1885/(t0.2361)0.3379T=901313.1003/(t0.1287)0.3319T=1001339.5438/(t0.0997)8.2.3排水管渠应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情况统一规划,分期实施。断面尺寸应按远期排水量规划设计。城市雨水自排区雨水管渠设计水面线标高应与河道洪(潮)水面线相协调。8.2.4应严格执行规划控制的综合径流系数,综合径流系数高于0.7的地区应采用渗流、调蓄措施。8.2.5市政道路上的排水管道要设预留口,预留口间距一般采用50~90米。污水管预留口管径不宜小于300mm,雨水管预留口管径不宜小于400mm。8.2.6污水量8.2.6.1总规及分区规划污水量取平均日用水量的80%~90%。8.2.6.2小区生活污水量、商业服务、行政办公、宾馆酒店污水量取用水量80%~85%。8.2.6.3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宜按表8.2.6.3规定执行。表8.2.6.3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污水平均日流量5154070100200500≥1000(L/s)总变化系数2.32.01.81.71.61.51.41.3注:当污水平均日流量为中间数值时,总变化系数用内插法求得。8.2.7污水处理厂占地面积及其设置要求可按表8.2.7进行估算。表8.2.7污水处理厂占地面积处理水量二级处理深度处理(万m3/d)(hm2/万m3·d)(hm2/万m3·d)1-51.20-1.500.50-0.655-101.00-1.200.30-0.5010-200.80-1.000.25-0.4020-500.65-0.800.16-0.30>500.30-0.650.10-0.2063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注:①深度处理的占地面积是在二级处理用地面积的基础上新增的面积指标。②本表未含周围绿化用地,水厂厂区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20米的绿化带。8.2.8污水处理厂应因地制宜、合理选址,其位置应靠近河道或海域。选址时应综合考虑污水再生回用、污泥处理处置、工程地质条件、洪涝灾害影响以及交通、运输和水电条件等因素。厂址选择宜满足如下要求:(1)符合供水水源防护要求;(2)在城市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3)与居住、公共设施保持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4)靠近污水、污泥的排放和利用地段;(5)应有方便的交通、运输和水电条件等。8.2.9污水处理厂和排水泵站宜采用地下或半地下建设方式,上盖可根据需求建设公园、绿地和体育活动设施等。8.2.10对于距城市污水系统较远、难于排入的少量污水,可采用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就地处理后排放。排放标准可根据受纳水域水质要求确定。8.2.11城市污水排入城市污水系统的水质应符合现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的要求。8.2.12泵站一般设计成独立的院落。为防噪音和污染,应用绿化带与居住房屋和公共建筑物隔离,隔离带宽度应根据气候、风向、地形特征等因素确定,并应考虑泵站性质、规模不同而有所区别,一般为10米~20米。城市土地紧张不能达到最小要求时,可考虑采用地下式泵站。8.2.13特殊情况下排水泵站可与公共建筑合建,面积按工艺设计确定。采取工程措施解决噪音和污染问题,并有单独的门通向室外道路。8.2.14泵站占地面积见表8.2.14-1。表8.2.14-1污水泵站规划用地指标(m2·s/L)建设规模(L/s)>20001000—2000100—1000用地指标1.5—2.52.5—3.52.5—8.0注:①用地指标是按生产必须的土地面积。②污水泵站规模按最大秒流量计。64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③本指标未包含站区周围卫生防护绿地,污水泵站、合流泵站绿化带不应小于20米。表8.2.14-2雨水泵站规划用地指标(m2·s/L)20000以建设规模(L/s)10000—200005000—100001000—5000上用地指标0.28—0.350.35—0.420.42—0.560.56—0.77注:①有调蓄功能的泵站,用地宜适当扩大。②本指标未包含站区周围卫生防护绿地,雨水泵站绿化带不应小于10米。8.2.15中山市水环境功能区分为二、三、四、五类水环境功能区,保护目标分别为现行《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中Ⅱ、Ⅲ、Ⅳ、Ⅴ类标值。(中山市水环境功能区划按市政府颁布的最新中山市水环境功能区划执行。)8.2.16城市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执行现行《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中一级标准和广东省现行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的最严格者,并结合环保部门环评审批文件执行。8.2.17工业污水排放应执行广东省现行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一级标准。8.2.18河涌规划设计除考虑防洪因素外,尚应考虑景观因素。河涌设计排洪标准由城市总体规划确定。河涌整治中原则上不得缩小现状河涌宽度。城市开发建设不得减少原有的水面率。8.2.19河涌原则上不得覆盖,如因交通等原因确需覆盖,需进行专题论证,并得到审批,并按照水面率占补平衡的原则,补充相应的水面率。水面率控制执行最新实施的中山市水系规划。河道景观设计或改造、整治,不宜裁弯取直,应结合低影响开发的理念,保留生态河岸,原生态功能已被破坏的,要在改造、整治中恢复其生态功能;村镇河网区、农田区的河涌岸底、岸边应减少全面水泥硬化,多采用生态处理方式。8.2.20为保证排洪渠道安全、便于维护、整修,建(构)筑物线退河涌边线最小距离为(泵站、闸门等排水防洪设施和维修设施除外):65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河涌宽度退河涌边线距离8米以下5米8~15米8米15米以上10米注:①重要的河涌退线应执行专项规划;②退线范围内不应设置道路,生态步道除外;③建设内容应严格执行《中山市内河涌规划编制及审批指引》的要求。8.2.21城市规划、建设过程中应落实低影响开发理念,因地制宜制定雨水入渗、滞缓、调蓄和利用等相关工程措施。8.2.22加强初期雨水管理,控制面源污染对水环境的影响,对于降雨初期污染物含量较高的雨水应进行源头处置。8.2.23明渠转弯处,其中心线的弯曲半径一般不宜小于设计水面宽度的5倍;盖板渠和铺砌明渠可采用不小于设计水面宽度的2.5倍。8.2.24推行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各层次、各类规划应按照保护性开发、水文干扰最小化、统筹协调等原则,落实有关低影响开发控制目标。用地开发建设中应大力推进透水铺装、下凹式绿地等建设内容。城市建设用地各类项目低影响开发径流系数、绿地率等控制指标按表8.2.24执行:表8.2.24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径流系数项目类别用地代码远期(2020年)远景(2030年)居住项目R1、R2、R3≤0.45≤0.4办公类项目A1、A5、A6≤0.45≤0.4学校类项目A2、A3、A4≤0.4≤0.36B1、B2、B3、商业类项目≤0.5≤0.45B4M1、M2、工业类项目≤0.55≤0.5M3、W1、W2道路类项目S1、S2≤0.65≤0.666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停车场类项目S3、S4、S9≤0.5≤0.45公园类项目G1≤0.12≤0.1广场类项目G1≤0.45≤0.4注:①数据来源《中山市中心城区低冲击(低影响)开发规划》;②建设项目如达不到上述径流系数的控制指标,应增加雨水调蓄滞留设施,其设施的调蓄量应满足使得项目外排雨水量不大于控制目标。8.3城市供电系统工程8.3.1负荷预测8.3.1.1负荷预测方法:规划电力负荷预测以负荷密度法为主,并采用其它方法进行校验。负荷密度法分为单位用地面积和单位建筑面积负荷密度法,分区规划及以上层次规划的负荷预测以单位用地面积负荷密度法为主,详细规划的电力负荷预测以单位面积负荷密度法为主。负荷预测应充分考虑各地区发展潜力,预留弹性。8.3.1.2负荷预测指标(1)人均综合用电量指标宜为8000-10000(kWh/人·年)。(2)单位用地面积负荷密度预测指标宜符合表8.3.1.2-1的规定。表8.3.1.2-1单位用地面积负荷预测指标单位用地面积负荷预测指标用地类别(kW/ha)居住用地(R)200-400商业服务业用地(B)500-1300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用地(A)350-650工业用地(M)300-650物流仓储用地(W)100-200交通城市道路用地(S1)15-30设施城市轨道交通用地(S2)200-300用地交通枢纽用地(S3)67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S)交通站场用地(S4)其它交通设施用地(S9)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150-250绿地与广场用地(G)10-15注:各类用地的单位用地面积负荷预测指标在容积率大时采用上限值,容积率小时采用下限值。(3)单位建筑面积负荷密度预测指标宜符合表8.3.1.2-2的规定。表8.3.1.2-2单位建筑面积负荷预测指标用地类别用地类别单位建筑面积负荷预测指标(大类)(中类)(W/m2)一类居住用地(R1)20-30居住用地二类居住用地(R2)(R)20-40三类居住用地(R3)商业用地(B1)60-80商务用地(B2)60-80商业服务业娱乐康体用地(B3)50-70用地(B)公共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4)20-80其他服务设施用地(B9)20-40行政办公用地(A1)40-60文化设施用地(A2)50-70教育科研用地(A3)30-70公共管理与体育用地(A4)40-70服务设施用地医疗卫生用地(A5)40-50(A)社会福利用地(A6)20-30文物古迹用地(A7)20-30外事用地(A8)50-70宗教设施用地(A9)30-40工业用地一类工业用地(M1)50-7068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用地类别用地类别单位建筑面积负荷预测指标(大类)(中类)(W/m2)(M)二类工业用地(M2)70-90三类工业用地(M3)80-100一类物流仓储用地(W1)10-20物流仓储二类物流仓储用地(W2)用地(W)10-20三类物流仓储用地(W3)城市道路用地(S1)5-10城市轨道交通用地(S2)30-50交通设施用地交通枢纽用地(S3)60-80(S)交通站场用地(S4)30-50其它交通设施用地(S9)20-30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10-20绿地与广场用地(G)2MW/km2注:以上分类预测指标已考虑用地混合使用产生的影响。8.3.2供电设施8.3.2.1电源建设:本地电源建设以大型、清洁、高效和环保的电厂为主,适度发展分布式电源,鼓励发展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电厂选址应满足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和电厂建设规程的要求。8.3.2.2变电站(1)中山市变电站分为500/220kV、220/110/10kV、220/20kV、110/10kV和10(20)/0.38kV五级变电站。电力负荷高密度区宜采用20kV供电。(2)500kV变电站宜布置在城区边缘,220kV及以下变电站宜深入负荷中心。各电压等级变电站的规划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并便于进出线。(3)变电站的变电容量应当按一定的容载比配置,其中500kV容载比取1.4-1.6;220kV容载比取1.6-1.9;110kV容载比取1.8-2.1。容载比在城市发展初期应取高值,城市发展趋于稳定后宜取低值。69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表8.3.2.2110-500kV变电站规划用地面积控制指标变电站名称建设规模(MVA)布置型式围墙内面积(m2)500/220/35kV变电4×(1000~1500)HGIS320×200=64000站220/110/10kV变电户外GIS145×100=145004×(180~240)站户内GIS112×65=7280220kV/20kV变电站4×(100~120)户内GIS125×60=7500户内GIS(3台)75×46=3450110/10kV变电站(3~4)×(50~63)户内GIS(4台)95×50=4750(4)变电站站型应朝大容量、少占地方向发展。500kV变电站宜采用HGIS布置;城市中心地区的220kV变电站应尽量选择户内GIS设置,在城郊地区宜采用户外GIS设置;220/20kV变电站按户内GIS布置型式;110/10kV变电站应采用户内GIS布置型式。城市中心地区宜采用地下式、半地下式变电站。变电站用地面积宜符合表8.3.2.2的规定。(5)单个项目电力负荷达到4万kW时,原则上应配建110kV用户变电站,并应符合经批准的电力专项规划。(6)当用户有特殊用电需求,需建设用户变电站时,变电站应在用户用地内建设。(7)变电站与周边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执行。8.3.3电力线路通道8.3.3.1中山市电力线路按电压等级分为500kV、220kV、110kV、10kV(20kV)和0.38/0.22kV五类。8.3.3.2电力线路通道包括高压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各级城市规划应根据电力系统和城市发展要求合理安排电力线路通道,以满足未来电力线路敷设要求。8.3.3.3高压走廊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1)高压走廊应根据城市规划和电网要求,结合山体和绿地等用地统一布置,架空线路应尽可能在规划高压走廊内集中敷设。70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500kV线路原则上采用架空线路;220kV线路一般采用架空线路,应预留高压架空走廊,如220kV线路通过市(镇)中心区或景观要求高的区域,可考虑采用电缆敷设方式;新建的1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线路一采用电缆敷设,对现状1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架空线路如经过市(镇)中心区、居民密集区应逐步改造为电缆线路。(3)高压走廊宽度控制宜符合表8.3.3.3-1、2的规定。对现状市区内110-5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按以下标准控制:表8.3.3.3-1导线边线防护距离线路电压等级(kV)高压线走廊宽度(m)(m)500752022045151103010注:①表指单塔单回水平排列或单塔多回垂直排列。②高压线走廊宽度和导线边线防护距离满足其一即可。(4)对新规划的110-5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按以下标准控制:表8.3.3.3-2线路电压等级(kV)高压线走廊宽度(m)500752204011025注:表指单塔单回水平排列或单塔多回垂直排列。(5)电力线路通道一般沿道路东、南侧人行道或绿化带下敷设。8.3.3.4架空电力线路安全保护应符合下列要求:(1)架空线路与各波段电视差转台、转播台、机场导航台和定向台的防护间距应按现行《架空电力线路、变电所对电视差转台、转播台、无线电71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干扰防护间距标准》(GBJ143)和《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对电磁环境要求》(GB6364)执行。(2)电力架空线路对地面、建筑物、树木、道路、河流、管道、索道及各种架空线路的距离要求应按现行《架空输电线路运行规程》(DL/T741)规定执行。8.3.3.5地下电缆通道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1)地下电缆通道包括电缆隧道和电缆沟。(2)110kV及以上地下电缆通道的控制宽度为3-6米,地下电缆通道本体宽度应符合表8.3.3.5的规定。表8.3.3.5地下电缆通道本体宽度单回(米)二-四回(米)110kV(缆沟)1.62.4110kV(隧道)44220kV(缆沟)1.52.6220kV(隧道)44注:110kV电缆沟宜与10kV电缆同沟共建。(3)所有市政道路应建设电缆沟,在受工程条件限制时可采用电缆排管。断面净空尺寸宜为1.0米×1.0米、1.2米×1.2米、1.4米×1.7米。电缆沟断面和排管数量应满足电力线路敷设需求,适当留有余量。(4)电缆沟应采用隐蔽式,并与道路同步设计和施工。8.3.3.6小区供电与用电(1)新建、扩建、改建商住小区包括高层和多层商住综合楼的永久供电设备宜选择独立配电站,不得采用户外箱式变压器和露天台架(墩)式变压器。(2)小区配电网的建设,应预先作好规划,配合道路工程同步建设电缆沟10kV(20kV)及以下电力线路应采用地下敷设。电力管线沿道路东南侧人行道上布置。(3)小区10kV(20kV)供电系统一般采用环网供电。72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4)当10kV(20kV)出线走廊受到限制或10kV(20kV)配电装置间隔不足,且无扩建余地,宜规划建设开关站。(5)10kV(20kV)开关站宜与10kV(20kV)配电所联体建设。(6)配电所选址应符合小区详细规划要求。(7)配电所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配电所应附设于建筑物内,不宜设置在地下室且宜设置在首层,并应考虑楼层净高满足设备高度以及防火、通风的要求。小区公用、专用配电站不宜设于地下室,室内标高应高于建筑物室外地面标高0.15米,对大型商住区,单体建筑面积在50000平方米及以上并至少有两层地下室的专用配电站原则上不设于地下室,如确需设置在地下层时,应设于地下负一层,配电站室内标高应高于配电站室外地面标高。2)无条件的旧区,可设置独立建筑物作配电所,但建筑物外观应与相邻环境协调。公用配电房的建筑面积:①设置一台变压器时为40-50平方米,最小宽度为4.5米;②设置两台变压器时为80-100平方米,最小宽度为4.5米。(8)城市道路照明宜采用专用户外箱式变电站供电,每座箱式变电站容量宜不低于100kVA。(9)城市道路的照明光源宜采用LED光源、高压钠灯或金属卤化物灯。8.4城市通信工程8.4.1用户预测8.4.1.1用户预测分为固定电话用户、移动电话用户、宽带用户和有线电视用户预测等内容。8.4.1.2预测方法为普及率法、分类用地综合指标法和单位建筑面积用户预测指标法。8.4.1.3固定电话用户预测应符合下列要求:(1)分区规划及以上层次规划中采用普及率法和分类用地综合指标法进行预测,并相互校验。普及率宜为50线/百人-65线/百人,分类用地综合指标法宜符合表8.4.1.3-1的规定。73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表8.4.1.3-1固定电话分类用地用户主线预测指标分类用地用户主线预测指标用地类别(线/ha)居住用地(R)110-150商业服务业用地(B)150-250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用地(A)70-200工业用地(M)50-120物流仓储用地(W)15-20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20-60公用设施用地(U)25-140(2)详细规划阶段采用单位建筑面积用户预测指标法进行预测,预测指标宜符合表8.4.1.3-2的规定。表8.4.1.3-2固定电话单位建筑面积用户主线预测指标用地类别用地类别单位建筑面积用户主线指(大类)(中类)标(线/百m2)一类居住用地(R1)0.75-1.25居住用地二类居住用地(R2)0.85-1.50(R)三类居住用地(R3)1.25-1.70商业用地(B1)0.65-3.30商务用地(B2)1.40-4.00商业服务业娱乐康体用地(B3)0.75-1.25用地(B)公共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4)0.85-2.00其他服务设施用地(B9)0.60-1.35行政办公用地(A1)2.00-4.00公共管理与文化设施用地(A2)0.40-0.85服务设施用地教育科研用地(A3)1.35-2.00(A)体育用地(A4)0.30-0.40医疗卫生用地(A5)0.60-1.1074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社会福利用地(A6)0.85-2.50文物古迹用地(A7)0.30-0.85外事用地(A8)2.00-4.00宗教设施用地(A9)0.40-0.60一类工业用地(M1)工业用地二类工业用地(M2)0.40-1.25(M)三类工业用地(M3)一类物流仓储用地(W1)物流仓储二类物流仓储用地(W2)0.15-0.50用地(W)三类物流仓储用地(W3)交通枢纽用地(S3)交通设施用地交通站场用地(S4)0.40-1.50(S)其它交通设施用地(S9)供应设施用地(U1)0.50-1.70市政公用设施环境设施用地(U2)0.50-0.65用地(U)安全设施用地(U3)1.00-1.25其他公用设施用地(U9)0.40-0.858.4.1.4移动电话用户预测采用普及率法,预测指标宜采用110-140卡号/百人。8.4.1.5宽带用户预测采用普及率法,预测指标宜采用40-50户/百人。8.4.1.6有线电视用户预测宜符合下列要求:(1)城市总体规划阶段有线电视用户预测采用综合指标法预测,预测指标可按2.8人-3.5人一个用户,平均每用户两个端口测算。(2)城市详细规划阶段有线电视用户宜采用单位建筑面积密度法预测,居住用地宜按1/40-1/60(端/平方米),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宜按1/40-1/200(端/平方米)测算。8.4.2通信局址8.4.2.1通信机楼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75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1)通信机楼是指提供固定通信、移动通信、有线电视和数据处理等通信业务的大型专用建筑。(2)通信机楼设置应向全业务、大容量和少局址方向发展。(3)鼓励通信机楼由多家通信运营企业共建共享。(4)通信机楼应设置在靠近用户中心、便于管线布置的道路附近。(5)通信机楼宜按照每座容量10万门(户)-20万门(户)的标准进行配置。(6)通信机楼宜独立占地,规划用地应符合表8.4.2.1的规定。表8.4.2.1通信机楼规划用地电信用户规模1.0-2.02.0-4.04.0-6.06.0-10.010.0-30.0(万户)预留用地面积2000-35003000-55005000-65006000-85008000-12000(平方米)8.4.2.2通信机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通信机房以满足通信接入网(包括有线电视接入网)为目标要求,分为片区汇聚机房、小区总机房和单体建筑机房。(2)通信机房应能同时满足各通信运营企业的使用要求。(3)通信机房的面积应符合表8.4.2.2的规定。表8.4.2.2通信机房建筑面积小区户数规模(户)通信机房建筑面积(m2)100-500100500-10001601000-20002002000-4000260(4)通信机房应满足荷载、层高、电源和接地等技术要求。76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8.4.3通信管道8.4.3.1通信管道应满足全社会通信业务及信息化要求,主要包括固定通信、数据通信、移动通信、有线电视、交通监控、安全监控、通信专网和各种运营网络等各种信息传输通道。8.4.3.2通信管道一般要集约建设、同沟共井,采用管道或通道敷设。信息管线管道或通道的建设应符合城市地下管线网总体规划的要求及信息管线专项规划的要求。8.4.3.3通信管道管孔容量应按远景需求规划并留有余量。8.4.3.4通信管道一般布置在道路的西侧和北侧的人行道或绿化下。8.4.3.5通信管道扩建宜在原有管群同侧进行,与原有管群全部或部分连通。8.4.3.6一条路原则上开挖一次布置通信管道后五年内不再批准开挖建设公用信息管线。8.4.3.7城市规划中应构建等级清晰、布局合理的通信管道体系,规划通信管道分为骨干、主干、次干、一般和小区配线五级。8.4.3.8城市通信综合管道规划管孔数宜符合表8.4.3.8的规定。表8.4.3.8城市通信综合管道规划管孔数城市道路类型管孔数(孔:Φ110mm)主干道18-36次干道14-26支路6-10跨江大桥及隧道8-108.4.4光纤到户要求8.4.4.1中山市域内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的通信设施应采用光纤到户方式建设;8.4.4.2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的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的设计,必须满足多家电信业务经营者平等接入、用户可自由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要求;8.4.4.3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的地下通信管道、配线管网、电信间、设备间等通信设施,必须与住宅区及住宅建筑同步施工、同时验收;77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8.4.4.4每一个住宅区应设置一个设备间,设备间宜设置在物业管理中心;独立设置的设备间宜设置在住宅区中心位置,并宜靠近住宅物业管理中心机房;8.4.4.5设备间的使用面积应根据配线设备类型、数量、容量、尺寸进行计算,应满足至少3家电信业务经营者通信业务接入的需要,且不宜小于下表要求:表8.4.4.5设备间分区备注面积(m2)尺寸(m)可安装4个机柜(宽104×2.5600mm×深600mm),按①1个配线区列设置③(300户)可安装4个机柜(宽155×3800mm×深800mm),按组团①列设置可安装3个机柜(宽3个配线区600mm×深600mm),按住104×2.5②(301户~700户)列设置。为3个配线区的宅的光缆汇聚区可安装3个机柜(宽7个配线区600mm×深600mm),按104×2.5②(701户~2000户)列设置。为7个配线区的的光缆汇聚小区可安装3个机柜(宽14个配线区600mm×深600mm),按(2001户~4000104×2.5②列设置。为14个配线区户)的的光缆汇聚注:①设备间直接作为用户接入点,4个机柜分配给电信业务经营者及住宅建设方使用;78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②多个配线区的配线光缆汇聚于设备间,3个机柜分配给电信业务经营者使用;③光纤到户工程一个配线区所辖住户数量不宜超过300户。8.4.4.6每一个高层住宅楼宜设置一个电信间,多栋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楼宜每一个配线区设置一个电信间,电信间宜设置在地下一层或首层;8.4.4.7电信间的使用面积应根据配线设备类型、数量、容量、尺寸进行计算,应满足至少3家电信业务经营者通信业务接入的需要,且不宜小于下表要求:表8.4.4.71个配线区住户数面积(m2)尺寸(m)备注可安装4个机柜(宽104×2.5600mm×深600mm),按列①设置②300户可安装4个机柜(宽155×3800mm×深800mm),按列①设置注:①4个机柜分配给电信业务经营者及住宅建设方使用;②光纤到户工程一个配线区所辖住户数量不宜超过300户。8.4.4.8地下通信管道的管孔容量应满足至少3家电信业务经营者通信业务接入的需要,并应预留一个到两个备用管孔;地下通信管道的管孔建设宜为4-6孔,能按远期需求规划并留有余量。8.4.5邮政局所8.4.5.1邮政局所可分为邮件处理中心、邮政支局和邮政所三级。总体规划应确定邮件处理中心和邮政支局的布局;详细规划确定邮政所布局。邮政局所选址应符合服务方便和交通便利原则,并满足相关规范、标准要求。8.4.5.2邮件处理中心宜靠近港口码头或大型物流园区设置,用地应按现行《邮件处理中心工程设计规范》(YD5013)的有关要求执行。8.4.5.3邮政支局宜按照服务半径和服务人口宜符合表8.4.5.3的规定。79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表8.4.5.3邮政支局服务半径和服务人口每邮政支局服务半径每邮政支局服务人口类别(km)(万人)中心城区1-1.53-5镇区1.5-21.5-38.4.5.4邮政支局用地面积宜为1000-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宜为800-2000平方米。8.4.5.5邮政所应在城市详细规划中作为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一般按服务半径500-800米或服务人口1-2万人的标准进行配置。邮政所宜附设于人行方便的临街建筑的首层,建筑面积宜为100-300平方米。在较大的车站、口岸和港口等客流集中场所内,宜配置办理邮政业务的场所。8.4.5.6住宅各单元的人行地面出入口应设置信报箱。在人流量较大的区域宜设置邮亭、报刊亭或邮筒等小型邮政设施。8.4.6移动通信基站规划(1)移动通信基站分为室外宏基站和室内分布系统两种。室外宏基站实现室外信号面覆盖,室内分布系统弥补建筑内部信号不足。(2)移动通信基站应实现多家通信运营企业的共建共享。(3)室外宏基站的布局应满足主导运营企业移动通信信号全市域100%覆盖的要求,郊野公园、森林公园和海边等户外运动地区及人迹较少的偏远地区的移动通信信号应能保证应急救援通信需要。(4)室外宏基站分为独立式和附设式两种。独立式宏基站宜布置在道路沿线以及广场、绿地、公园内;附设式宏基站宜附设于办公楼、公共配套建筑、商业建筑、工厂和市政设施等非居住建筑上,为便于基站建设,这些建筑宜在25~35米高处的天面或外墙的四角预留基站天线所需的空间。室外宏基站还可与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设施合建。室外宏基站设备机房建筑面积宜控制为20~30平方米。(5)每个室外宏基站覆盖移动用户3000户~5000户。室外宏基站的设置宜符合表8.4.6规定。80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6)室外宏基站选址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且满足城市景观和市容市貌要求。表8.4.6服务半对应单个基站覆片区所在位置或功能定位径(米)盖面积(公顷)城市中心区等高密用户场所1003城市副中心、高层居住区或中高层综合20012功能区等密集用户场所工业区、多层居住区或多层综合功能区40050等一般用户场所仓储、港口、旅游或低密度建设区等场800200所郊野公园1000300铁路、高速公路或快速路沿线1000--8.4.7根据微波通道和微波中转站的控制要求标明微波通道的走向、宽度和控制要求,为城市预留空中微波通道提供科学依据。8.5燃气工程8.5.1气源及供气方式8.5.1.1气源以天然气为主,液化石油气为辅。8.5.1.2天然气一般采用管道供应,液化石油气一般采用瓶装供应。逐步实现天然气管道全覆盖,提高天然气用户比例,减少液化石油气的用户和用量。8.5.1.3城镇管网供气方式最终宜采取管道供气,城镇燃气管网供应范围内的现有小区瓶组供应系统、现有瓶装液化气用户应逐步向城镇管网区域供气供应方式转换。8.5.2用气量预测8.5.2.1总用量包括天然气用气量和液化石油气用气量。天然气用气量分为居民生活用气量、商业用气量、工业企业生产及生活用气量、燃气汽车用气量和未可81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预见用气量五类;液化石油气用气量分为居民生活用气量、商业用气量、工业企业生产用气量三类。8.5.2.2居民生活年用气量的耗热指标为:常住户籍人口:2300MJ/人·a。暂住人口:1380MJ/人·a。8.5.2.3用气量预测宜依照不同规划阶段,采用下列不同的预测方法:(1)分区规划及以上层次规划阶段,宜采用百分比估算法和分类用地面积年用气指标法,有条件的可采用分类建筑面积年用气指标法,建议采用不同预测方法互为校核。(2)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宜采用分类建筑面积年用气指标法,有条件的可采用建筑单体年用气指标法。(3)详细蓝图等建筑单体功能明确的规划阶段,宜采用建筑单体年用气指标法。8.5.2.4用气量预测指标宜按下列规定取值:(1)百分比估算法指标:商业年用气量按照规划居民生活用气量的40%~100%计算,工业企业生产年用气量按照居民生活用气量的10%~100%计算,燃气汽车年用气量按照实际或规划的加气站数量进行计算。(2)分类用地面积年用气指标,宜符合表8.5.2.4-1的规定。表8.5.2.4-1分类用地面积年用气指标分类用地面积年用气指标用地类别(x104m3/ha·a)居住用地(R)0.24~0.31商业服务业用地(C)1.21~1.82工业用地(M)0.6发展备用地(E9)0.8~4.4注:①工业用地用气指标仅表示工业企业生活用气,生产用气按实际需求计算。②以上指标以天然气为计算当量。82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③建筑单体年用气指标宜符合表8.5.2.4-2的规定。表8.5.2.4-2建筑单体年用气指标类别单位用气指标天然气用量备注高级宾馆该指标耗热包括卫(有餐厅)生用热、洗衣消毒MJ/床·a293022.20用热、注入流体中宾馆中级宾馆(×104kcal/床·a)(700)m3/床·d心用热等。中级宾(有餐厅)馆不考虑洗浴中心用热。83700.63旅馆有餐厅指仅提供普通设MJ/床·a(200)m3/床·d及招施、一般条件的旅(×104kcal/床·a)33500.25待所无餐厅馆及招待所(80)m3/床·d8370~MJ/座·a125600.63~0.94主要指各类营业餐餐饮业(×104kcal/座·a)(200~m3/座·d馆和小吃店300)指机关、企业、医院MJ/人·a职工食堂1884(45)0.14m3/人·d事业单位的职工内(×104kcal/人·a)部食堂MJ/床·a医院1931(46)0.15m3/床·d按医院病床折算(×104kcal/床·a)注:以上指标以天然气为计算当量。8.5.2.5液化石油气用气量宜按总用气量的0~30%估算。天然气供气条件好的区域,液化石油气比例按照下限值取,天然气供气条件差的区域,液化石油气比例按照上限取值。个别不具备天然气供气条件的区域,液化石油气比例可按照100%取值。8.5.2.6各类用户高峰系数,宜符合表8.5.2.6的规定。83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表8.5.2.6各类用户用气高峰系数用户类型KmKdKhKmKdKh民用(居民及商业)用户1.351.203.004.86工业企业用户1.21.051.001.26燃气汽车用户1.001.002.402.40分布式能源用户2.201.001.002.20燃气电厂用户1.001.751.001.75注:Km为月高峰系数,Kd为日高峰系数,Kh为小时高峰系数,KmKdKh为高峰系数,KmKdKh=Km×Kh×Kd。8.5.3燃气场站8.5.3.1燃气场站分为天然气场站和液化石油气场站。8.5.3.2天然气场站包括: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分输站、门站、液化天然气储备库、液化天然气调峰应急站、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液化天然气气化站、天然气区域调压站和高压管网阀室等。液化石油气场站包括:储存站、储配站、灌装站和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8.5.3.3天然气场站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1)液化天然气调峰应急站和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应设置在相对接近负荷中心、交通便利的独立安全地带,宜靠近次高压燃气干、支管。(2)液化天然气气化站和天然气区域调压站宜设置在负荷中心附近的独立安全地带,为城市中压燃气管网供气。(3)高压管网阀室应设置在交通方便、地形开阔和地势较高的安全地带。8.5.3.4天然气场站的占地面积宜符合表8.5.3.4的规定。表8.5.3.4天然气场站占地面积指标天然气场站类型单位用地指标备注设计储量10000m3~液化天然气储备库ha3.0~15.0100000m3设计高峰小时流量液化天然气调峰应急站ha20~30≤1.5×104m3/h84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设计规模≤15×104(m3/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m23000~6000座·d)液化天采用瓶组储存,≤4m3m2300~1000然气气采用储罐储存,≤4m3m21000~1500化站天然气不含抢险设施m2300~800区域调含抢险设施m22000~3000压站高压管单阀室m2100网阀室带检管装置双阀室m2900注:①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规模超过15×104(m3/座·d),可根据实际规模适当增加用地;②市政设施地块形状应满足功能布局的要求。8.5.3.5液化石油气场站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1)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应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应远离人员密集的地区,占地面积宜符合表8.5.3.5规定。表8.5.3.5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用地指标站内储罐总容积(m2)用地指标(ha)<5000.5~1.0500~10000.8~2.01000~50001.5~4.05000~100004.0~10.0注:市政设施地块形状应满足功能布局的要求。(2)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分为Ⅰ级、Ⅱ级、Ⅲ级供应站和瓶装气便民服务点,宜设置在负荷中心附近,应充分考虑与周边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要求。Ⅰ级、Ⅱ级供应站点需单独建设,宜与绿地、工业和燃气场站等用地混合,面积宜为300m2~2000m2;四周宜设置非实体围墙,其底部实体部分不小于0.6米,围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Ⅲ级供应站可单独建设,85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也可是与建筑物(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除外)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面积宜为250m2~300m2,瓶装气便民服务点宜采用敷设式,宜设置于多层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的底层,面积宜为50m2~250m2。8.5.4输配管道8.5.4.1运行压力大于4.0MPa的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规定。8.5.4.2城镇燃气管道应按燃气设计压力(P)分为7级,并应符合表8.5.4.2的要求。表8.5.4.2城镇燃气设计压力(表压)分级名称压力(Mpa)A2.5<P≤4.0高压燃气管道B1.6<P≤2.5A0.8<P≤1.6次高压燃气管道B0.4<P≤0.8A0.2<P≤0.4中压燃气管道B0.01≤P≤0.2低压燃气管道P<0.018.5.4.3地下燃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不包括架空的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的下面穿越。8.5.4.4对于压力不大于1.6Mpa的室外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和垂直净距,不应小于表8.5.4.4-1和表8.5.4.4-2的规定。表8.5.4.4-1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米)地下燃气管道压力(MPa)中压次高压项目低压BABA<0.01≤0.2≤0.40.81.6基础0.71.01.5--建筑物外墙面---5.013.5(出地面处)86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给水管0.50.50.51.01.5污水、雨水排水管1.01.21.21.52.0电力电缆直埋0.50.50.51.01.5(含电车电在导管内1.01.01.01.01.5缆)直埋0.50.50.51.01.5通信电缆在导管内1.01.01.01.01.5DN≤300mm0.40.40.40.40.4其他燃气管道DN>300mm0.50.50.50.50.5直埋1.01.01.01.52.0热力管在管沟内1.01.51.52.04.0(至外壁)电杆(塔)≤35kV1.01.01.01.01.0的基础>35kV2.02.02.05.05.0通讯照明电杆(至电杆中1.01.01.01.01.0心)铁路路堤坡脚5.05.05.05.05.0有轨电车钢轨2.02.02.02.02.0街树(至树中心)0.750.750.751.21.2表8.5.4.4-2地下燃气管道与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垂直净距(米)项目地下燃气管道(当有套管时,以套管计)给水管、排水管或其它燃气管道0.15热力管的管沟底(或顶)0.15直埋0.50电缆在导管内0.15铁路轨底1.20有轨电车(轨底)1.0087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注:①当次高压燃气管道压力与表中数不相同时,可采用直线方程内插法确定水平净距。②如受地形限制无法满足表8.5.4.4-1和表8.5.4.4-2时,经与有关部门协商,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后,表8.5.4.2-1和表8.5.4.2-2规定的净距,均可适当缩小,但低压管道应不影响建(构)筑物和相邻管道基础的稳固性,中压管道距建筑物基础不应小于0.5m且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1m,次高压燃气管道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3.0m。其中当对次高压A燃气管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或当管道壁厚不小于9.5mm时,管道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6.5m;当管壁厚度不小于11.9mm时,管道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3.0m。③表8.5.4.4-1和表8.5.4.4-2规定除地下室燃气管道与热力管的净距不适于聚乙烯燃气管道和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外,其它规定也均适用于聚乙烯燃气管道和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道。聚乙烯燃气管道与热力管道的净距应按国家现行标准《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63执行。8.5.4.5地下燃气管道不得在堆积易燃、易爆材料和具有腐蚀性液体的场地下面穿越,并不宜与其他管道或电缆同沟敷设。当需要同沟敷设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8.5.4.6地下燃气管道穿过排水管(沟)、热力管沟、联合地沟、隧道及其他各种用途沟槽内穿过时,应将燃气管道敷设于套管内。套管伸出构筑物外壁不应小于表8.5.4.2-1中燃气管道与该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套管两端应采用柔性的防腐、防水材料密封。8.5.4.7燃气管道穿越铁路、高速公路、电车轨道、城镇主要干道和河流时应按现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相关规定执行。8.5.4.8对于压力大于1.6MPa(表压)但不大于4.0MPa(表压)的城镇燃气(不包括液态燃气)室外地下管道与建筑物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以下规定。(1)一级或二级地区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表8.5.4.8-1的规定。88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表8.5.4.8-1一级或二级地区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之间的水平净距(米)燃气管道公称直径地下燃气管道压力(MPa)DN1.612.504.00(mm)900<DN≤1050536070750<DN≤900404757600<DN≤750313745450<DN≤600242835300<DN≤450192328150<DN≤300141822DN≤300111315注:①如果燃气管道强度设计系数不大于0.4时,一级或二级地区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间的水平净距可按表6.4.12确定。②水平净距是指管道外壁到建筑物出地面处外墙面的距离。建筑物是指平常有人的建筑物。③当燃气管道压力与表中数不相同时,可采用直线方程内插法确定水平净距。(2)三级地区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表8.5.4.8-2的规定。表8.5.4.8-2三级地区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之间的水平净距(米)燃气管道公称直径和壁地下燃气管道压力(MPa)厚δ(mm)1.612.504.00A、所有管径δ<9.513.515.017.0B、所有管径9.5≤δ<11.96.57.59.0C、所有管径δ≥11.93.03.03.0注:①地区等级的划分详见《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中6.4节相关规定。②如果对燃气管道采取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δ<9.5mm的燃气管道也可采用表中B行的水平净距。89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③水平净距是指管道外壁到建筑物出地面处外墙面的距离。建筑物是指平常有人的建筑物。④燃气管道压力表中数不相同时,可采用直线方程内插法确定水平距离。8.5.4.9四级地区地下燃气管道输配压力不宜大于1.6Mpa(表压)。其设计应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6.3节有关规定执行。四级地区地下燃气管道输配压力不应大于4.0MPa(表压)。8.5.4.10高压地下燃气管道与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和垂直净距,不应小于表8.5.4.8-1和8.5.4.8-2次高压A的规定。但高压A和高压B地下燃气管道与铁路路堤坡脚的水平净距分别不应小于8米和6米;与有轨电车钢轨的水平净距分别不应小于4米和3米。8.5.4.11高压燃气管道的布置应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中6.4节相关规定执行。8.5.4.12公路桥梁与天然气管道交叉时应符合《关于规范公路桥梁与石油天然气管道交叉工程管理的通知》(交公路发〔2015〕36号)相关规定:(1)新建或改建油气管道需要穿(跨)越既有公路的,宜选择在非桥梁结构的公路路基地段,采用埋设方式从路基下方穿越通过,或采用架设方式从公路上方跨越通过。受地理条件影响或客观条件限制,必须与公路桥梁交叉的,可采用埋设方式从桥梁自然地面以下空间通过。禁止利用自然地面以上的公路桥下空间铺(架)设油气管道。(2)油气管道从公路桥梁自然地面以下空间穿越时,必须严格遵循《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路线设计规范》、《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等有关标准规范,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不能影响桥下空间的正常使用功能。2)油气管道与两侧桥墩(台)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5米。3)交叉角度以垂直为宜。必须斜交时,应不小于30°。4)油气管道采用开挖埋设方式从公路桥下穿越时,管顶距桥下自然地面不应小于1米,管顶上方应铺设宽度大于管径的钢筋混凝土保护盖板,盖板长90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度不应小于规划公路用地范围宽度以外3米,并设置地面标识标明管道位置;采用定向钻穿越方式的,钻孔轴线应距桥梁墩台不小于5米,桥梁(投影)下方穿越的最小深度应大于最后一级扩孔直径的4~6倍。(3)新建或改建公路与既有油气管道交叉时,应选择在管道埋地敷设地段,采用涵洞方式跨越管道通过;受地理条件影响或客观条件限制时,可采用桥梁方式跨越管道通过。采用涵洞跨越既有管道时,交叉角度不应小于30°;采用桥梁跨越既有管道时,交叉角度不应小于15°。桥梁下墩台离开管道的净距、对埋地管道的保护措施(钢筋混凝土盖板、地面标识)依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执行。(4)油气管道穿(跨)越公路和公路桥梁自然地面以下空间、以及公路跨越油气管道前,各地公路管理机构或油气管道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安全技术评价,出具评价报告。8.5.4.13各类燃气管道宜采用直埋方式敷设。中压燃气管道主干管宜采用环状网布置,中压市政燃气管道的管径不宜小于DN150。8.5.4.14高层民用建筑的燃气管道、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已有管道燃气的地区,对尚未安装燃气管道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当安装燃气管道并使用管道燃气。无管道燃气的地区,对已有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当安装集中的管道供气装置。8.5.4.15新建住宅小区应配套管道燃气设施。8.5.4.16有大量稳定热负荷的工业园区宜建设园区型冷热电联供能源站;有稳定热(冷)负荷的公共建筑(群)宜建设用户型冷热电联供能源站。8.6城市工程管线综合8.6.1城市工程管线应结合城市道路网规划。在城市干道以及商住区内各种工程管线应地下敷设;在工业区内各种工业、生活等工程管线宜地下敷设。8.6.2各种工程管线的平面位置和竖向位置均应采用城市的统一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8.6.3充分利用现状管线,当现状工程管线不能满足城市发展需要时,才考虑废弃或抽换。91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8.6.4在城市道路下的工程管线,首先应布置在人行道与非机动车道下,其次才将检修次数较少的管线布置在机动车道下。8.6.5各种地下工程管线从道路中心线向两侧方向平行布置,一般应遵循下列排列次序:(1)道路西、北侧为:污水排水、雨水排水、给水输水、燃气输气、给水配水、信息管线。(2)道路东、南侧为:雨水排水、给水配水、电力电缆。(3)道路路幅超过40m时,管线可考虑双侧布置相同管线。(4)24m路以上可考虑双侧布置雨水管及给水管。(5)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其位置时,须取得规划部门的同意。8.6.6工程管线在庭院内建筑线向外方向平等布置的次序,应根据工程管线的性质和埋设确定,其布置次序宜为:电力、电信、排水、燃气、给水。当燃气管线可在建筑物两侧中任一侧引入均满足要求时,燃气管线应布置在管线较少的一侧。8.6.7敷设规划道路下面的工程管线应与铁路、公路线平行,与铁路公路交叉时应采用垂直交叉。特殊情况满足不了垂直交叉时其交叉角宜为45°,最小不得小于30°。8.6.8各管线的间距要满足《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的要求。当受道路宽度、断面以及现状工程管线位置等因素限制难以满足要求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后减少其最小水平净距。8.6.9架空敷设的电力高压线路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满足交通、景观、安全和维护等相关要求。8.6.10市政管线跨越河流时,宜采用管道桥或利用交通桥梁进行架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①可燃和易燃市政管线不宜利用交通桥梁跨越河流。②市政管线利用桥梁跨越河流时,其规划设计应与桥梁设计相结合。92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8.6.11应根据城市发展和投资计划来确定综合管廊建设的合理规模,既要注重经济效益,又要综合衡量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应按照《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执行。8.6.12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考虑采用综合管廊集中敷设市政管线:①城市中心区道路宽度难以满足直埋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②交通运输繁忙且市政管线较多的机动车道、城市主干道、配合兴建立体交叉或地下空间等工程地段;③广场或主要道路的交叉处以及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④需要同时敷设两种以上工程管线及多回路电缆的道路;⑤其他不宜开挖路面的路段。8.6.13纳入综合管廊的管线应根据周边用地和城市发展需求确定,除重力流管线、天然气长输管线、燃气高(次高)压管线和成品油管线外,其余管线可纳入综合管廊。其中燃气中压管线宜敷设在独立的小室内。对于已建设综合管廊的道路,禁止管线单位开挖直埋可纳入综合管廊的新管线。8.6.14综合管廊的布置位置应根据周边用地、交通、地下空间和管线维护检修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93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表8.6.8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m)1234567891011给水管燃气管电力电缆电信电缆地上杆柱道铁路序管线名称排中压高压乔灌路钢轨号建筑物d≤d>2水通信、高压杆塔基础边侧(或20000m管低直缆直管木木照明及石坡mmm压埋沟埋道<10KV缘脚)BABA≤35KV>35KV1建筑物1.03.02.50.71.52.04.06.00.51.01.53.01.52.03.04.06.0d≤200mm1.01.02给水管0.51.01.50.51.01.50.53.01.5d>200mm3.01.53排水管2.51.01.51.01.21.52.00.51.01.50.51.51.5P≤低压0.71.00.005Mpa0.005300mm0.5管0.435KV5.010道路侧石边缘1.51.51.52.51.51.50.50.50.511铁路钢轨(或坡脚)6.05.03.02.094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第九章城市地下空间利用9.1城市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准则9.1.1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应与地上建筑及城市空间相结合,统一规划,科学地协调地上及地下空间的承载、震动、污染及噪音等问题,避免对既有设施造成损害,预留与未来设施连接的可能性,满足人防、消防及防灾规范要求。9.1.2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应遵循分层分区、综合利用、公共优先以及分期建设的原则。9.1.3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应考虑对空间资源的保护,应在浅层空间得到充分利用的基础上再向深层空间发展。9.1.4人员活动频繁的地下空间应满足空间使用的安全、便利、舒适及健康等方面的要求,配置相应的治安、环卫、安全、通信及服务等设施,设置符合人的行为习惯的引导标志以及供残疾人专用的电梯或斜坡道。9.1.5地下设施出入口的数量及位置必须满足安全和防灾的规范要求,地下设施露出地面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与城市地面环境相协调。9.2地下空间分区管制9.2.1坚持因地制宜的分区发展策略,结合城市区位、交通、用地功能等条件特点采取不同的地下空间分区发展策略,符合表9.2.1的规定。表9.2.1地下空间利用分区分区类别具体内容禁建区地下文物、历史建筑保护区、历史文化保护区核心区;长江水库、金钟水库等主要水域;五桂山生态保护区Ⅰ级控制区以及园地、林地等城市非建设用地重点区城市中心区、交通枢纽地区以及城市重要设施地区一般地区除上述地区为一般地区,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9.2.2规划应对地下空间使用功能进行合理引导,适度混合。地下空间使用功能管制应符合表9.2.2的规定。95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表9.2.2地下空间使用功能管制功能类别具体内容主要发展功能地下交通设施、地下市政设施、地下商业、地下防灾设施适度发展功能地下公共服务设施、地下仓储设施禁止发展功能住宅、敬老院、托幼儿所、学校教学区等9.3地下空间开发控制9.3.1地下空间开发范围(1)地下建筑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须满足道路地下管线要求,且不小于3米。(2)地下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按道路红线宽度分级控制,见表9.3.1。表9.3.1地下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道路宽度:W(米)退让最小距离(米)W≤929<W≤15315<W≤24424<W<366W≥3610(3)对于规划有综合管廊的城市道路,地下建筑须确保综合管廊安全要求。(4)对于规划有轨道交通的城市道路,地下建筑须在轨道交通控制线以外。9.3.2地下空间连通的控制9.3.2.1鼓励相邻用地(含24及米及以下道路)的地下空间相连通,地下连接处不得做停车位使用。9.3.2.2鼓励相邻地块建设项目统一开发地下空间,应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9.3.2.3当新建的大型综合性公共建筑附近有现状或规划的地下车站、公交枢纽等公共交通设施时,应考虑将建筑物地下层与这些交通设施进行相互连通。96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9.3.3地下设施出入口及通风井的控制9.3.3.1非公共设施的建筑物地下室通风井等附属设施严禁设于道路红线内。9.3.3.2地铁、地下综合管廊等公共设施的通风井宜在绿化带内设置;当必须设于人行道时,不应对人行道通行能力及行人安全造成不利影响。9.3.3.3地下设施通风井的进风口和排风口宜分开建设,其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米,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米;如有特别需要而将进风口与排风口合建时,排风口应比进风口高出5米;临近建筑物设置的通风井,其口部距建筑物的水平直线距离不应小于5米。9.4地下交通设施9.4.1地下轨道交通沿线应设置安全保护区和发展引导区,并符合下列规定:(1)安全保护区内的建设活动不得影响轨道结构安全。安全保护区设置范围为:地下车站与隧道主体工程外边线外侧50米内;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主体工程外边线外侧30米内;出入口、通风井、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主体工程外边线外侧10米内。(2)发展引导区内的建设活动应符合车站详细规划要求。发展引导区设置范围为:一般地段为车站周边地上500米和地下200米半径范围;特殊地段根据车站详细规划确定。9.4.2地下车站(1)应根据车站附近未来交通需求及发展趋势,预留换乘枢纽、停车场和人行地道等设施用地;车站非付费区及与车站公共通道相连的建筑物应规划有公共区域,满足行人24小时的过街通行要求。(2)与地下车站相连接的地下街以及大型公共建筑地下室的标高宜与车站站厅层标高一致,如因特别需要而出现较大落差,应设置自动人行道。(3)地下车站站厅、站台及出入口的设计除保证客流、车流通畅外,应特别注意防火、防护、空气质量、服务设施及空间环境特色等方面的处理。9.4.3人行地道(1)人行地道宜连接附近主要交通站点,纳入整体交通系统。人行地道宜采用简明的形式,避免造成行人滞留。97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人行地道的长度不宜超过100米;如有特别需要而超过100米时,宜设自动人行道;通道内每间隔50米应设置防灾疏散空间以及2个以上直通地面的出入口。9.4.4地下公共停车库(1)地下公共停车库的建设应考虑城市动态交通、静态交通的衔接协调以及个体交通工具与公共交通工具的换乘与衔接;地下停车库宜与地下街及地下车站等地下空间设施整合建设,并与相邻地下停车库相互连通。(2)地下公共停车库应方便出入并设置明显的导向标识,应采取必要措施,满足安全、舒适、通风、防火、防护设施以及降低噪音的要求。(3)地下车库出入口起坡线退离城市道路红线不得少于7.5米。9.4.5地下商业街(1)地下商业街宜与地下车站、铁路车站及公交枢纽等公共交通设施整合建设,不得妨碍地面公共设施的使用及管理。(2)地下商业街的建设应与区域商业配置及发展趋势相协调。(3)地下商业街内商业设施的布置不应妨碍人行交通及视线的通达性,公共人行通道宽度不应小于6米。(4)地下商业街内部各部分面积应保持合理的比例,商业设施总面积不宜超过交通设施总面积。(5)地下商业街规模的确定应综合考虑该区域长远发展规划以及地下街通行能力等因素,地下街建筑总面积不宜小于2000平方米,并设置必要的水、风、电等设施。(6)与地下街商业相连接的建筑物地下室应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防火分区,并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出入口和排烟设施。9.5地下空间防灾设计要求9.5.1地下空间的防灾应考虑防火、抗震、防汛等设计,并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进行相关控制。98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9.5.2地下空间防火:①严格按照规定面积划分防火分区;②每个防火分区应具有2个以上的安全出入口,且人民防空工程应具备与居民出入分离的室外主要出口;③严格设置防烟分区,并要有防、排烟措施。9.5.3地下空间防震:①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应避开区域性地震断裂带以及地质活动层;②应强化地下空间孔口的抗震性能,其位置与周围建筑物应按规范设置一定的安全距离(建筑高度的1/2),防止地震发生时出入口堵塞。9.5.4地下空间防洪:①地下空间的人员出入口、进排风口和排烟口,都应设置在地势较高的位置,出入口的标高宜高于最高洪水位;应避免在地势低洼的地方开口,孔口标高应高于室外地坪30厘米以上。②地下空间应根据有关规范进行排水系统布局。出入口设置截水沟和防淹门;对于大型地下空间,在各防护单元设置密闭门或挡水墙。③应制定洪水预报和抢险预案。9.6地下空间环境保护指引9.6.1严格控制生态用地地下空间的建设,位于城市中心区的公园的地下空间开发在划拨、出让阶段,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9.6.2单建式地下空间的划拨、出让阶段及附建式地下空间的建设工程许可阶段,应进行地质环境论证,以确保地下空间的安全性与生态性。99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第十章生态与历史保护10.1生态保护10.1.1位于五桂山生态保护区内的用地,应严格控制建设用地的开发,对于坡度大于25%的山体、林地或者海拔超过50米的高地禁止开发;10.1.2其余坡度大于25%的自然山体及山体余脉亦禁止开发,不得任意开挖,砍伐植被。10.1.3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确需建设且符合管制要求的项目,应当严格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规划选址评估,并向社会公告。10.2历史保护10.2.1中山市历史城区范围:东至孙文中路-河泊大街-洪家基大街,西到石岐河西岸;北至青云街-步云里-光明路-紫里-裕华大街-水街口-兴仁里,南到民权路-白水井大街,总面积为198.13公顷。10.2.2历史城区范围内的规划和建设应符合《中山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10.2.3历史地段、历史文化街区、文物古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及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活动必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10.2.4在风景名胜保护区内,不得新建、增建与保护对象不相协调的建(构)筑物。10.2.5城市(镇)总体规划应当明确旧城区的范围,并确定保护和改造要求。10.2.6旧城改造区应完善生活居住条件,加强交通改善、市政设施维护和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完善城市综合功能;旧城区应重点保护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有传统骑楼的街道,不得拆建;新建项目,其建筑风格、体量、色彩等方面,应与街区环境协调,保护旧城区环境和风貌。100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第十一章综合防灾11.1城市消防11.1.1民用建筑、高层建筑、厂房、仓库等各类建筑,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执行。11.1.2城市消防站应符合下列规定:(1)消防站布局根据有关规范要求,按照在接警后5分钟内到达其所在责任区边缘,以及每个消防站责任区以4-7平方公里为宜的原则来确定责任区范围;(2)根据《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确定各级消防站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3)消防站的选址按照城市(镇)专项规划执行。11.1.3市政消防给水及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应符合现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规定。11.1.4规划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水井和加水柱应成系统,并应充分利用江河、湖泊、坑塘及水库等天然水源作为消防备用水源。11.2城市人民防空11.2.1中山市执行国家三类人防重点城市标准,全部为甲类人防工程建设区域,人防工程规划应符合相关设计规范、政策要求和专项规划的要求。11.2.2全市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按以下标准建设防空地下室:(1)新建10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3米以上的9层以下民用建筑,应当修建不少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防空地下室;(2)新建9层以下且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的民用建筑,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防空地下室;(3)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等除第(1)项规定以外的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集中修建防空地下室;(4)重要防护目标的公共建筑项目根据城市整体防护的需要,依照人防工程规划确定的规划功能一次性下达设计任务。101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5)集体土地上的个人住宅、国有土地上600平方米以下的个人住宅项目和镇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业用地上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非生产性建筑除外。(6)规划、建设地下地下空间时,应兼顾人民防空比例25%的需要,其关键部分和重要设施应按人民防空的防护标准进行建设。11.2.3防空地下室距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厂房、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0米;距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贮罐不应小于100米。11.2.4为提高综合效益,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单体人防工程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000平方米。11.2.5人防工程配套建设应以《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GB50808-2013)为依据,配建各类人防工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2.2.4的规定表11.2.5居住区配建各类人防工程的平衡控制指标城市类别医疗救护工防空专业队工人员掩蔽工配套工程总指标程程程人防III类城2.5-4.03.0-5.577.0-85.59.0-13.5100市11.3城市防震减灾11.3.1中山市城市建设按照地震基本烈度Ⅶ度区设防,建立相应的报警、防震体系。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现行《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的有关规定,提高抗震设防的设计标准。11.3.2供水、供电及燃气等重要工程设施应多源供应、网装输配。11.3.3重大(重点)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建设工程、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应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102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11.3.4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应按照专项规划的相关要求进行布局,统筹安排建设地震应急避难所必需的交通、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11.4地质灾害防治11.4.1地质灾害防治应依据《中山市地质灾害分布及易发程度分区图》进行管控,城市建设应避开地质灾害高易发区。11.4.2应尽量避免和减少崩塌、滑坡、泥石流等斜坡类地质灾害对规划区或建设工程产生威胁,不可避免时应对规划区或工程建设场地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规划建设的依据。11.4.3应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地下水,采用增加城市建设区透水地面面积、人工回灌等方式补充地下水,促进地下水补、径、排达到平衡,有效防治海水入侵地质灾害。11.4.4应科学实施填海工程,合理开展填海区后续工程建设,做好建设工程配套的海水入侵、地下水咸化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11.5城市防洪(潮)、防涝11.5.1中山市防洪(潮)标准应符合表12.5.1的规定。表11.5.1中山市防洪(潮)标准项提防工程级防洪标准重现年堤围工程(名称)目别江堤海堤水闸中珠联围(中山段)1—100100中顺大围150100100江民三、五乡、张家边、堤3303050文明、容桂(大岑段)大南、三乡、横石、海3303050马新、丰阜湖、大雁堤大芒刀、竹排、马鞍、水4202050龙鳞沙闸水防洪工程(名称)水库总库容设计洪水标准校核洪水备注103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3库(万m)标准长江水库(中型)10000~10001002000按中型水库逸仙水库(小型)10020001000~100设防和管理小I型水库501000小II型水库100~1030300注:大于20万亩:中珠联围(坦洲堤段)、中顺大围;20-1万亩联围:民三、五乡、文明、容桂(大岑段)、张家边、大南、三乡、横石、马新、丰阜湖、大雁联围;1万亩以下联围:大芒刀、竹排、马鞍、龙鳞沙等联围。11.5.2按照《室外排水设计规范》的防涝标准分级,中山属于中等城市,城市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取20-30年。11.6应急避难场所11.6.1应急避难场所分为室外避难场所和室内避难场所,应急避难场所的选址应按照《广东省应急避难纲要》的规定执行。11.6.2室外避难场所应满足下列要求:(1)室外避难场所适用于地震及其它需要室外避难的突发事件,分为紧急避难场所、固定避难场所和中心避难场所三个等级;(2)室外避难场所应依据专项规划的相关规定进行建设;(3)室外避难场所服务半径和有效用地面积宜符合表11.6.2的规定。表11.6.2室外避难场所服务半径和有效用地面积标准服务半避护场所有效面室外避难场所等人均有效避护面积径(公积级(平方米)里)(公顷)紧急避难场所≤0.5≥0.2≥1(商业办公区≥0.5)固定避难场所≤2≥0.52~4(其中人均居住1.5~2)中心避难场所≤10≥5~109(其中人均居住为3)2注:商业办公区以疏散为主,不需要临时安置,人均有效避护面积≥0.5m104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11.6.3室内避难场所服务半径不超过2000米,避护人员人均建筑面积为3~5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105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附录一:用词说明1、为便于在执行本技术标准与准则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或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或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3、本技术标准与准则中所称的“不超过、不低于、不小于、不大于“的,包含本数值4、中山市城市规划区指《中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范围。106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附录二:名词解释I.0.1城市规划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I.0.2公园绿地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I.0.3防护绿地城市中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目的的林带及绿地,包括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护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I.0.4道路红线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I.0.5建筑红线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又称建筑控制线。I.0.6用地红线用地红线: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I.0.7权属用地面积土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面积,即土地使用权证上的四至范围所围合的面积。I.0.8净用地面积用地权属面积范围内可建设的建筑基地面积,不包括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河道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用地。I.0.9绿化覆盖率一定城市用地范围内,植物的垂直投影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百分比。I.0.10公共停车场城市公共停车场是指位于道路红线以外、面向公众服务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停车场。I.0.11地下室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的房间。107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I.0.12半地下室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的房间。I.0.13阳台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室外空间。I.0.14飘窗指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凸出建筑物外墙的窗户。I.0.15骑楼建筑底层沿街面后退且留出公共人行空间的建筑物。I.0.16建筑面积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I.0.17建筑间距两幢建筑的外墙面之间最小的垂直距离。I.0.18日照标准根据各地区的气候条件和居住卫生要求确定的,居住建筑正面向阳房间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获得的日照量,是编制居住区规划确定居住建筑间距的主要依据。I.0.19结构层高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I.0.20结构净高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下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I.0.21架空层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I.0.22主体结构接受、承担和传递建设工程所有上部荷载,维持上部结构整体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有机联系的构造。I.0.23常规公共交通行驶在各级道路路面上无专用路权的公共汽车。I.0.24快速路108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承担城市各组团之间长距离快速联系的交通,须设置中央分隔带,交通组织采用全部或部分封闭式。I.0.25主干路承担城市各功能片区之间中长距离交通,在城市道路网中骨架作用。I.0.26次干路承担内部各功能片区之间以及片区内部的中距离交通,在城市道路网中承担集散交通功能。I.0.27支路以服务功能为主,承担沿线建筑物出入交通功能,作为次干路与街坊路的连接线。I.0.28基地机动车出入口项目地块连接市政道路的机动车出入口I.0.29水源保护区国家对某些特别重要的水体加以特殊保护儿划定的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I.0.30城市蓝线城市规划确定的河、湖、库渠、湿地、滞洪区等城市地表水体和原水管线等水源工程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限,以及因河道整治、河道绿化、河道生态景观等需要而划定的规划保留区。I.0.31地下空间地表以下以土体或岩体为主要介质的空间领域。城市地下空间指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I.0.32综合管廊在城市地下建造的市政公用隧道空间,将电力、通信、供水等市政公用管线,根据规划的要求集中敷设在一个构筑物内,实施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管理。I.0.33生态控制线109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划定的生态控制地区,主要为非城市建设用地,是城市生态保护的重点区域,由生态保育用地、休闲游憩用地、安全防护用地以及垦殖生产用地四大类用地组成。I.0.34历史城区城镇中能体现其历史发展过程或某一发展时期风貌的地区。涵盖一般通称的古城区和旧城区。本技术标准与准则特指历史城区中历史范围清楚、格局和风貌保存较为完整的需要保护控制的地区。I.0.35历史地段保留遗存较为丰富,能够比较完整、真实地反映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或民族、地方特色,存有较多文物古迹、近现代史迹和历史建筑,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地区。I.0.36历史文化街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应予重点保护的历史地段,称为历史文化街区。I.0.37文物古迹人类在历史上创造的具有价值的不可移动的实物遗存,包括地面与地下的古遗址、古建筑、古墓葬、石窟寺、古碑石刻、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I.0.38文物保护单位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应予重点保护的文物古迹。I.0.39建设控制地带在保护区范围以外允许建设的地带,但应严格控制其建(构)筑物的性质、体量、高度、色彩及形式的区域。I.0.40传统风貌本规范指反映历史文化特征的城镇景观和自然、人文环境的整体面貌。I.0.41历史建筑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反映城市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建(构)筑物。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