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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高层木结构建筑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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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12 术语和符号22.1 术语22.2 符号23 荷载和作用43.1 竖向荷载43.2 风荷载43.3 地震作用54 材料74.1 木材74.2 钢材与金属连接件75 规划和建筑设计95.1 一般规定95.2 规划与建筑布局105.3 室外环境设计115.4 建筑设计和构造要求125.5 建筑围护结构155.6 建筑及装修材料166 结构设计176.1 一般规定176.2 结构体系和选型196.3 构件设计236.4 连接设计246.5 结构体系分析方法256.6 构造措施296.7 结构抗震性能化设计307 防火设计327.1 一般规定327.2 防火要求327.3 防火构造33V 7.4 施工现场防火措施348 防护设计368.1 一般规定368.2材料防护368.3构造措施379 制作和安装389.1 一般规定389.2构件加工制作389.3施工安装419.4施工质量检验4310 使用和维护4410.1一般规定4410.2检测要求4410.3维护要求45附录A正交胶合木构件设计规定46附录B承压螺栓钢垫板尺寸计算49本规范用词说明50引用标准名录51条文说明53V 1 总则1.0.1 为在多高层木结构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安全适用、经济合理、确保质量、保护环境,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多层木结构公共建筑,以及多高层木结构居住建筑和办公建筑的设计、制作、安装与维护。1.0.3多高层木结构应采取可靠措施,防止木构件腐朽或被虫蛀,应确保达到设计使用年限。1.0.4多高层木结构的设计、制作、安装与维护,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49 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1.1 纯木结构 Puretimberstructure承重构件均采用木材或木材制品制作的结构。2.1.2 组合木结构 Compositetimberstructure由木材和其他建筑材料建造的混合结构。包含上部为纯木结构,下部为钢筋混凝土或钢结构的叠合木结构,以及承重构件为木材和其他建筑材料建造的混合木结构。2.1.3梁柱—支撑结构Post-beamwithbracingsystem木结构中以梁柱作为主要竖向承重构件,以支撑作为主要水平受力构件的结构。2.1.4梁柱—剪力墙结构Post-beamwithwoodshearwallssystem木结构中以梁柱作为主要竖向承重构件,以剪力墙作为主要水平受力构件的结构。剪力墙可采用木骨架组合墙体或正交胶合木墙体。2.1.5剪力墙结构Shearwallstructure木结构中采用正交胶合木剪力墙作为主要受力构件的结构。2.1.6底框—木结构Timberstructureswithbottomframe底部结构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结构的组合木结构体系。其中底部钢筋混凝土或钢结构不超过2层。2.1.7核心筒—木结构Timberstructureswithconcrete tube组合木结构中,除核心筒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外,其余承重构件均采用木质构件的结构体系。2.2 符号2.2.1 材料力学性能——第楼层的弹性等效侧向刚度;——结构一个主轴方向的弹性等效侧向刚度;——考虑层高修正的楼层侧向刚度比2.2.2 作用和作用效应、——分别为第楼层重力荷载设计值;——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荷载组合的效应设计值;——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构件内力;——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构件内力;49 ——第i层和第i+1层的地震剪力标准值2.2.3 几何参数Ai——第i片剪力墙的从属面积;A——计算受力方向的剪力墙总从属面积;——第i层质心偏移值;——第楼层层高;——房屋高度;L——计算受力方向的剪力墙总长度;Li——第i条剪力墙的长度;LBi——第i层垂直于地震作用方向的建筑物长度;——第i层相应质点所在楼层平面的转动半径;——结构计算总层数;——弹塑性层间位移(mm);——层间屈服位移(mm);——罕遇地震作用下按弹性分析的层间位移(mm);——第i层和第i+1层在地震作用标准值作用下的层间位移;2.2.4 系数——结构重要性系数;——重力荷载分项系数;——水平地震作用分项系数;——竖向地震作用分项系数;——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风荷载体型系数;——楼层延性系数;——弹塑性位移增大系数;——楼层屈服强度系数;2.2.5 其他C——根据结构构件正常使用要求规定的变形限值。——风荷载体型系数;49 3 荷载和作用3.1 竖向荷载3.1.1多高层木结构建筑的楼面活荷载、屋面活荷载及屋面雪荷载等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采用。3.1.2计算构件内力时,楼面及屋面活荷载可取为各跨满载,楼面活荷载大于4kN/m2时宜考虑楼面活荷载的不利布置。3.1.3施工中采用附墙塔、爬塔等对结构有影响的起重机械或其他施工设备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验算施工荷载对结构的影响。3.2 风荷载3.2.1垂直于多高层木结构建筑表面的风荷载以及主要抗侧力结构和围护结构的风荷载标准值,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计算。3.2.2基本风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采用。对于建筑高度大于25m的木结构建筑,当采用承载力极限状态进行设计时,基本风压值应乘以1.1倍的放大系数。3.2.3计算主体结构的风荷载作用效应时,风荷载体型系数可按下列规定采用:1对于平面为圆形的建筑可取0.8;2对于平面为正多边形及三角形的建筑可按下式计算:式中:n——多边形边数。3对于高宽比H/B不大于4、平面为矩形、方形和十字形的建筑可取1.3;4对于下列建筑可取1.4:1)平面为V形、Y形、弧形、双十字形和井字形的建筑;2)平面为L形、槽形和高宽比H/B大于4的十字形建筑;3)高宽比H/B大于4、长宽比L/B/不大于1.5的平面为矩形和鼓形的建筑;5当需要更细致计算风荷载的建筑,风荷载体型系数可由风洞试验确定。3.2.4当多栋或群集的高层木结构相互间距较近时,宜考虑风力相互干扰的群体效应。群体效应系数可将单栋建筑的体形系数乘以相互干扰增大系数,该系数可参考类似条件的试验资料确定,必要时宜通过风洞试验确定。3.2.549 横风向振动效应或扭转风振效应明显的高层木结构建筑,应考虑横风向风振或扭转风振的影响。横风向风振或扭转风振的计算范围、方法以及顺风向与横风向效应的组合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有关规定。3.2.6多高层木结构建筑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进行风洞试验判断确定建筑物的风荷载:1平面形状或立面形状复杂;2立面开洞或连体建筑;3周围地形和环境较复杂。3.2.7檐口、雨蓬、遮阳板和阳台等水平构件,计算局部上浮风荷载时,风荷载体形系数不宜小于2.0。3.2.8多高层木结构建筑的幕墙结构设计时,风荷载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和《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的有关规定采用。3.3 地震作用3.3.1多高层木结构建筑地震作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有关规定确定,并应符合本节的相关规定。3.3.2多高层木结构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的相关规定。3.3.3多高层木结构建筑地震作用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在结构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计算水平地震作用;各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应由该方向抗侧力构件承担;对于有斜交抗侧力构件的结构,当相交角度大于15°时,应分别计算各抗侧力构件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2质量与刚度分布明显不对称、不均匀的结构,应计入双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影响;其他情况,应计算单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影响;3当抗震设防烈度9度时,应计算竖向地震作用;4当抗震设防烈度7度(0.15g)和8度时,多高层木结构建筑中的大跨度、长悬臂结构应考虑竖向地震作用。3.3.4多高层木结构建筑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下列地震作用计算方法:1多高层木结构建筑宜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对质量和刚度不对称、不均匀的多高层木结构建筑应采用考虑扭转耦联振动影响的振型分解反应谱法;2高度不超过25m、以剪切变形为主且质量和刚度沿高度分布比较均匀的多高层木结构建筑,可采用底部剪力法;3对于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8度和9度的多高层木结构建筑符合下列情况时,应采用弹性时程分析法进行多遇地震下的补充计算:1)甲类多高层木结构建筑;2)多高层底框—木结构、核心筒—木结构建筑;49 3)表3.3.4所列的乙、丙类多高层纯木结构建筑;4)质量沿竖向分布特别不均匀的多高层纯木结构建筑。表3.3.4采用时程分析法的多高层纯木结构建筑设防烈度、场地类别建筑高度范围8度Ⅰ、Ⅱ类场地和7度>24m8度Ⅲ、Ⅳ类场地>18m9度>12m3.3.5多遇地震下计算双向水平地震作用效应时,可不考虑偶然偏心的影响,但是,应验算单向水平地震作用下考虑偶然偏心影响的楼层竖向构件最大弹性水平位移与最大和最小弹性水平位移平均值之比;计算单向水平地震作用效应时应考虑偶然偏心的影响。每层质心沿垂直于地震作用方向的偏移值可按下式采用:方形及矩形平面(3.3.5-1)其它形式平面(3.3.5-2)式中:——第i层质心偏移值,各楼层质心偏移方向相同;——第i层相应质点所在楼层平面的转动半径;LBi——第i层垂直于地震作用方向的建筑物长度。3.3.6多高层木结构建筑抗震设计时,结构的阻尼比可取为0.05。49 4 材料4.1 木材4.1.1多高层木结构建筑用结构木材可采用规格材、层板胶合木、正交胶合木、结构复合木材、进口结构材、方木、原木以及木基结构板材,其结构木材的材质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的规定。进口木材应有材质等级合格证书。4.1.2多高层木结构建筑用结构木材除产品质量和强度设计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层板胶合木宜采用目测分级层板或机械弹性模量分级层板制作;2正交胶合木宜采用目测分级层板、机械机械弹性模量分级层板或规格材制作,组坯方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的规定。3结构复合木材和木基结构板材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4.1.3结构用木材含水率应符合下列规定:1方木、原木不应大于25%;2受拉构件接头连接的木夹板采用方木、原木制作时,不应大于18%;3规格材、进口北美方木和进口结构木材不应大于19%;4层板胶合木和正交层板胶合木不应大于15%;5木材作为连接件时不应大于15%。4.2 钢材与金属连接件4.2.1承重木结构中使用的钢材宜采用Q235钢、Q345钢、Q390钢或Q420钢,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和《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的有关规定。4.2.2进口金属连接件应有产地国的质量合格证书和产品标识,并应符合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4.2.3下列情况的承重构件或连接材料宜采用D级碳素结构钢或D级、E级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1直接承受动力荷载或振动荷载的焊接构件或连接件;2工作温度为-30℃及以下的构件或连接件。4.2.4钢材应具有抗拉强度、伸长率屈服和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证,焊接构件或连接件尚应有含碳量和冷弯试验的合格保证。钢材的伸长率不应小于20%。4.2.5普通螺栓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六角头螺栓—A和B级》GB/T578249 和《六角头螺栓—C级》GB/T5780的规定。4.2.6高强螺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GB/T1228、《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螺母》GB/T1229、《钢结构用高强度垫圈》GB/T1230、《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头螺母、垫圈技术条件》GB/T1231、《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GB/T3632或《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技术条件》GB/T3633的规定。4.2.7锚栓宜采用Q235钢或Q345钢,并应复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或《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的规定。4.2.8钢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紧固件机械性能》GB/T3098的规定。4.2.9焊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钢焊条》GB/T5117及《低合金钢焊条》GB/T5118的规定,焊条型号应与钢构件的力学性能相匹配。4.2.10金属连接件应经防腐蚀处理或采用不锈钢产品。与经防腐处理的木材直接接触的金属连接件应避免防腐剂引起的腐蚀。4.2.11处于外露环境并对耐腐蚀有特殊要求的或受腐蚀性气态和固态介质作用的钢构件,宜采用耐候钢,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焊接结构用耐候钢》GB/T4172的规定。4.2.12外露的金属连接件可采取涂刷防火涂料等防火措施,涂刷工艺应满足设计要求。4.2.13钢木混合结构中使用的钢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4.2.14钢筋混凝土结构中使用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受力钢筋及其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和《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的有关规定。49 5 规划和建筑设计5.1 一般规定5.1.1多高层木结构的建筑设计除应遵守本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的规定。5.1.2多高层木结构建筑按层数或高度的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1住宅建筑按地面上层数分类时,4层至6层为多层木结构住宅建筑;7层至9层为中高层木结构住宅建筑;2住宅建筑按高度分类时,高度不大于27m为多层木结构住宅建筑;高度大于27m为高层木结构住宅建筑;3办公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建筑为高层木结构办公建筑。5.1.3多高层木结构建筑应根据使用功能、建筑类型选择合适的木结构类型。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表5.1.3的规定。表3.1.3设计使用年限类别设计使用年限(年)示例15临时性建筑225易于替换结构构件的建筑350普通建筑和构筑物4100宗教建筑、纪念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5.1.4建筑设计时,木制结构或构件可根据建筑美学和使用要求设计为完全可视、部分可视和完全不可视三种类型。对于完全可视或部分可视类型的木制结构或构件应符合耐候性的要求。5.1.5建筑场地应选择在地质环境条件安全可靠,能获得良好的天然采光、自然通风的地段,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避开可能产生洪水、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灾害的地段;2应避开地震时可能产生滑坡、崩坍、地陷、地裂、泥石流及断裂带错位等对建筑工程抗震不利的地段;3应避开容易产生风切变的地段;4当场地选择不能满足以上条款要求时,应采取保证场地具有充分的抵御自然灾害或次生灾害能力的措施;5利用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沙荒地、沼泽地、废窑坑等废弃场地时,应对场地进行安全性评价,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5.1.6多高层木结构建筑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要求:49 1建筑设计应结合当地的自然与地理环境特征,并应加强资源的集约利用,减少建筑对自然和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2建筑场地设计应提升环境的品质,并应结合疏散、消防、游憩等要求完善室外环境设施;3对建筑全寿命周期内产生的垃圾、废气、废水等废弃物应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并应对噪声、眩光等进行有效控制,不应引起公害;4城市地区宜选择具备良好市政基础设施的场地,并宜根据市政基础设施的条件进行场地建设容量的复核。5.1.7多高层木结构建筑与人文环境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要求:1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与城市设计的相关要求;2建筑的体量、尺度、色彩以及空间组合关系在满足消防、结构设计的规定外,应与周围空间环境相协调和呼应,宜使用木质材料的本色;3建筑场地内的场地绿化、建筑装饰品应与建筑及相邻环境统筹设计、相互协调;4室外公共活动空间宜与相邻场地的公共活动空间相连通,或预设对接的措施。5.1.8建筑模数宜符合工程木产品的规格尺寸及基本模数。5.1.9多高层木结构建筑中,设备及设备管线系统的设计可采用完全集成或部分集成到结构体系中的方式。5.1.10建筑的隔声设计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的有关规定。5.2 规划与建筑布局5.2.1总体规划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筑物定位、建筑间距、建筑高度、景观控制、场地绿地率和停车位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城市规划管理的相关规定和项目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规,以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的要求。5.2.2场地规划应通过建筑布局改善总体环境,应符合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要求以及室外环境质量要求,并应采取确保场地安全的技术措施。5.2.3建筑总平面规划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合理设置绿化用地,建筑密度、绿地率和容积率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2应合理利用地下空间;公共建筑的地下建筑面积与建筑基地的面积之比不宜小于5%;3住宅建筑人均居住用地指标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低层住宅不宜高于41m2/人;4需考虑日照要求的建筑应按日照分析确定建筑的间距,建筑的布置不应影响相邻建筑的日照要求;5应避免污染物的排放对建筑自身或相邻建筑产生不利影响。49 5.2.4多高层木结构建筑的建筑布局应使建筑场地内的人流、车流与物流合理分流;应有利于消防、停车、人员集散以及无障碍设施的设置。5.2.5停车场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置应符合国家与地方的现行规定;2停车库或停车场的布置应考虑无障碍停车位,无障碍停车位数量应符合国家与地方的相关规定;3应以地下停车库为主,地面停车位不应大于总停车位数量的10%,且不应占用行人活动场地;4宜采用机械式停车或停车楼方式;5非机动车库位置应设置合理,室外非机动车停车场应有遮阳防雨和安全防盗设施。5.3 室外环境设计5.3.1建筑立面采用玻璃幕墙应符合现行工程建设规范《建筑幕墙工程技术规程》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并应满足下列要求:1幕墙应根据建筑物类型、使用功能、高度、体型以及所在地的地理、气候、环境等条件,合理选择幕墙形式、材料、构件、安装构造;应控制玻璃幕墙面积;2幕墙采用的玻璃可见光反射率不应大于20%,采用的金属材料应为漫反射材料;3弧形建筑造型的玻璃幕墙应采取减少反射光影响的措施;4建筑的东、西向立面不应设置连续大面积的玻璃幕墙,且不应正对敏感建筑物的外墙窗口;5应进行玻璃幕墙反射光环境影响专项评价,幕墙设计应符合玻璃幕墙反射光影响专项评审的结论意见。5.3.2住宅建筑二层以上不应采用玻璃幕墙;二层及二层以下采用玻璃幕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正对T形路口直线路段的建筑立面不应采用玻璃幕墙;2幕墙的可见光反射率应符合地方相关规定。5.3.3建筑室外照明应符合现行国家与地方标准的规定。5.3.4住宅建筑应远离噪声源,并在周边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宜根据隔声降噪措施进行噪声预测模拟分析。5.3.5建筑布局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应避免布局不当而引起的风速过高影响人行和室外活动,宜通过对室外风环境的模拟分析调整优化总体布局。5.3.6室外设计宜采用下列措施改善室外热环境:1种植高大乔木,广场、人行道、庭院、游憩场和停车场等宜设置绿化棚架;2地面、屋面、外墙的太阳辐射反射系数不低于0.4;49 3地面采用反射率为0.3~0.5的浅色材料;4合理设置景观水池;5合理确定夏季空调室外排热量。5.3.7场地绿化与景观环境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场地水景应以自然软体为主,水质清洁,水景面积不应大于总绿地面积的30%;2充分保护和利用场地内原有树木、植被、地形和地貌景观;3每块集中绿地的面积不小于400m2;4可进入活动休息的绿地面积不小于总绿地面积的30%;5绿地中道路地坪面积不应大于总绿地面积的15%,硬质景观小品面积不应大于总绿地面积的5%,绿化种植面积不应小于总绿地面积的70%;6空旷的活动、休息场地的乔木覆盖面积不应小于该场地面积的45%,并应以落叶乔木为主;7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裙房宜采用垂直绿化和屋顶绿化等立体绿化方式。5.3.8室外活动场地、地面停车场和其他硬质铺地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室外活动场地的铺装应选用透水性铺装材料;2透水铺装面积不应小于硬质铺地面积的50%;3透水性铺装地面构造应采用渗水基础垫层。5.4 建筑设计和构造要求5.4.1建筑设计应按照被动措施优先的原则,优化建筑形体、空间布局、自然采光、自然通风、围护结构保温、隔热等,应降低建筑供暖、空调和照明系统的能耗,改善室内舒适度。5.4.2在建筑设计中,纯装饰性构件宜结合使用功能进行一体化设计;太阳能利用、遮阳和立体绿化的构件宜与建筑设计进行一体化设计;建筑装修工程宜与土建工程进行一体化设计。5.4.3多高层木结构建筑应根据使用功能的需求选择适宜的开间和层高,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公共建筑室内空间分隔宜采用可重复使用的隔墙和隔断,其比例不应小于30%;2住宅建筑户内宜采用具有空间使用功能可变性和可改造性的内隔墙;3内墙的设置应将防火内隔墙与使用功能的分区相结合;4住宅建筑的层高不宜超过3.0m;当使用集中空调、新风或地暖系统时,住宅建筑的层高不宜超过3.2m。5.4.4多高层木结构建筑的设备层和架空层应符合下列规定:1纯木结构建筑的设备层宜设置在地下室;49 2对于未设置在地下室的设备层,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减少设备对上、下相邻层或毗邻的使用空间产生不利影响;3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架空层净高不应低于2m。5.4.5多高层木结构建筑的厕所、卫生间、盥洗室和浴室的位置、平面布置、平面尺寸以及卫生设备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的规定。卫生间、厨房等房间四周墙体内侧应设防潮层,楼面板应采用防水、防滑、防潮材料与相应的构造设施,并宜采用质量合格的一体化集成的厨房、卫浴室等建筑部品。5.4.6台阶、坡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室外踏步不宜采用漏空做法,应采取防滑措施;2室内台阶踏步数不宜少于2级;当高差不足2级时,可设置木质坡道;3人员密集场所的台阶总高度超过450mm时,应在临空面设置木质防护设施,其抗侧推力须满足安全要求;4坡道应按其使用功能、坡度和设备尺寸设置休息平台和确定平台宽度;木结构坡道应有足够抗御振动的刚度;5室内外木结构无障碍坡道及栏杆应满足相关规范设计、安装要求。5.4.7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采用木栏杆时,木栏杆应安全、坚固、耐用;2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可采用木栏杆或木栏板,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以上时,可采用钢木栏杆或钢木栏板,高度不应低于1.10m;3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其它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木栏杆必须采取防止攀爬的构造,应能承受规定的水平荷载。5.4.8多高层木结构建筑的电梯、自动扶梯应符合下列规定:1电梯井道和机房不应毗邻主要使用房间,并应采取隔振、隔声措施和防火措施;2自动扶梯与木构件相连接时,应采取避振、隔振措施。5.4.9多高层木结构建筑的墙体、楼板隔声设计时,应充分利用木构件的质量或在木构件的空隙之间填塞吸声材料。5.4.10防火隔墙和防火楼板在设计、建造时,必须是连续的封闭单元,其构配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应相同。5.4.11木结构建筑变形缝应根据结构特性设计,应满足变形要求;变形缝处应加强防水、防火、防老化、防腐蚀、防虫害和防脱落等构造措施。5.4.12多高层木结构建筑的室外木制门窗应满足采光、节能、通风、防火、防水、防潮和隔声的相关要求,且应符合抗风压、水密性、气密性、耐久性要求。5.4.13室内墙面有防水、防潮等要求时,应设置防水层;室内墙面有防污、防碰等要求时,应按使用要求设置墙裙。49 5.4.14外墙的洞口、门窗等处应采取加固措施,并应加强防水措施。5.4.15建筑的室内地坪标高应高于室外地坪地坪标高500mm。5.4.16高层木结构建筑中,楼盖系统宜采用混凝土楼面板与木结构的混合楼盖。5.4.17多高层木结构建筑的屋面应符合下列规定:1屋面宜采用坡屋顶,并宜根据建筑形体、高度、当地最大雨雪量、结构形式和采用的防水材料,确定屋面的坡度;2屋面应设置满足热工设计的保温隔热层,并宜采取防结露、防水汽渗透等措施;3当屋面坡度或屋面落差较大时,应采取防止屋面材料滑落的固定措施;4严寒及寒冷地区的坡屋面檐口不宜外露,应采取防止冰雪融化下坠和冰坝形成的措施;5天沟、天窗、檐沟、檐口、水落管、泛水、变形缝和伸出屋面管道等处应加强防水构造措施;6当高温管道穿过木结构屋面时,管道应与木构件脱离,空隙间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进行填堵密封。5.4.18多高层木结构建筑的管道井、烟道和通风道应符合下列规定:1管道井、烟道和通风道应分别独立设置,不得使用同一管道系统,并应用非燃烧体材料制作,应与木结构脱开;2烟道和排风道须与木结构脱开支撑,宜伸出屋面,同时应避开门窗和进风口。伸出高度应有利于烟气扩散,并应根据屋面形式、排出口周围遮挡物的高度、距离和积雪深度确定伸出高度;3有噪声和振动的管道应采取隔声隔振措施。5.4.19多高层木结构建筑的吊顶应符合下列规定:1室内吊顶应根据使用空间功能特点、高度和环境条件合理选择与木结构相适应的吊顶材料及形式。吊顶构造应满足安全、防火、抗震、防水和防腐要求;2室内顶棚设计宜采用暴露结构的形式,应便于顶部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和维护、火情监控与扑救,并应符合防火要求;3吊顶内采用的吸声、隔声材料,其耐火极限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4吊顶内敷设的水管应采取防止产生冷凝水的措施;5潮湿房间或环境的吊顶应采用防水、防潮材料,以及应设置防结露、防滴水和排放冷凝水的措施。5.4.20多高层木结构建筑的室内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1夏季使用空调的情况下,室内热湿环境宜为温度22~28℃,湿度40~65%;冬季采暖情况下,室内热湿环境宜为温度18~24℃,湿度30~60%;2声环境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49 的规定;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噪声级和建筑外墙、隔墙、楼板和门窗隔声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的规定。3有噪声和振动的房间应远离有安静要求的房间或场所;当相邻设置时,应采取有效的降噪减振措施;4使用天然采光的区域应采用混合照明;不具备天然采光条件的区域应采用人工照明;住宅建筑照明参考平面为0.75的水平面,起居室照度标准值300lux,;卧室照度标准值150lux;厕所照度标准值500lux;5在使用天然采光的区域应根据炫光限制要求调整遮光角,并应符合表5.4.20的规定;表5.4.20天然采光的遮光角光源平均亮度(kcd/m2)1~2020~5050~500≥500遮光角10°15°20°30°6室内空气应无毒、无害、无异味。检测室内空气质量时,甲醛含量应小于0.08mg/m³、甲苯含量应小于0.2mg/m³、丙酮浓度应小于500ppm、三氯乙烷和氨气含量应小于0.2mg/m³;7室内空气流速在夏季使用空调的情况下,宜低于0.3m/s;在冬季采暖情况下宜低于0.2m/s;当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浴室、厕所、洗衣房宜低于0.8m/s,其余房间宜低于0.5m/s。5.5 建筑围护结构5.5.1多高层木结构建筑的气候分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规定。5.5.2建筑物的体形系数、窗墙面积比、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外窗的气密性能和屋顶透明部分面积比,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和《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的有关规定。5.5.3多高层木结构建筑外墙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严寒、寒冷地区与夏热冬冷地区的外墙出挑构件的外保温宜闭合;2夏热冬冷地区和夏热冬暖地区外墙宜采用浅色饰面材料或热反射型涂料;3建筑外墙构造宜设置通风间层。5.5.4非严寒、寒冷地区屋顶设计宜采取下列保温隔热措施:1屋面应选用浅色屋面或热反射型涂料;2平屋顶宜设置架空通风层,坡屋顶宜设置可通风的阁楼层;49 3屋面设置遮阳装置。5.5.5严寒、寒冷地区与夏热冬冷地区的外窗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不宜大量设置凸窗和屋顶天窗;2金属窗和幕墙型材宜采取热桥隔断措施;3外窗或幕墙与外墙之间缝隙应采用保温材料填充,并用密封材料嵌缝。5.5.6除严寒地区外,主要功能空间的外窗在夏季的热负荷较大时,外窗应设置外遮阳设施,并应对夏季遮阳与冬季阳光利用进行综合分析。天窗和东西向外窗宜设置活动的外遮阳设施。5.5.7建筑围护结构设计时宜采取以下防潮措施:1设计应保证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低于室内空气设计温度和湿度条件下的露点温度;2外墙、屋顶等部位的构造宜设置防水透汽膜。5.6 建筑及装修材料5.6.1建筑材料中有害物质和放射性核素限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相关规定。建筑材料的采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优先采用国家及地方主管部门推荐使用的新型建筑材料;2应优先采用工厂预制生产的建筑构件和结构构件;3宜采用整体厨卫、单元式幕墙、装配式隔墙、多功能复合墙体、成品栏杆和雨棚等建筑部品;4宜采用具有热反射、隔热功能的建筑材料;5宜采用具有改善室内空气质量的建筑材料。5.6.2室内装修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规定。5.6.3建筑室内外装修宜选择耐久性好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造。49 6 结构设计6.1 一般规定6.1.1多高层木结构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结构体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结构应具有必要的承载能力、刚度和延性;2结构的竖向布置和水平布置应使结构具有合理的刚度和承载力分布,应避免因刚度和承载力局部突变或结构扭转效应而形成薄弱部位;对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采取有效的加强措施;3应避免因结构部分的破坏或构件的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承受重力荷载、风荷载和地震作用的能力;4应设置多道抗倒塌防线,以抵御地震、火灾或其他偶然荷载等引起的连续性倒塌。6.1.2多高层木结构在节点设计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小木材因干缩、蠕变而产生的不均匀变形、受力偏心、应力集中或其他不利影响;并应考虑不同材料的温度变化、基础差异沉降等非荷载效应的不利影响。6.1.3结构分析模型应根据结构实际情况确定,所选取的分析模型应能准确反应结构中各构件的实际受力状态,连接节点的假定应符合结构实际采用的节点形式。对结构分析软件的计算结果,应进行分析判断,确认其合理有效后方可作为工程设计依据。若无可靠的理论和依据时,宜采用试验和专家评审会的方式做专题研究后确定。6.1.4楼面梁与竖向构件的偏心以及上下层竖向构件之间的偏心宜按实际情况计入结构的整体计算。当结构整体计算中未考虑上述偏心时,应采用柱、墙端附加弯矩的方法进行验算。6.1.5多高层木结构建筑弹性状态下的层间水平位移不得超过结构层高的1/350,弹塑性水平位移限制不得超过1/50。6.1.6进行高层建筑内力与位移计算时,可假定楼板在其自身平面内为无限刚性;设计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楼板平面内的整体刚度。当楼板可能产生较明显的面内变形时,计算时应考虑楼板的面内变形影响或对采用楼板面内无限刚性假定计算方法的计算结果进行适当调整。6.1.7高层建筑结构按空间整体工作计算分析时,应考虑下列变形:1梁的弯曲、剪切、扭转变形,必要时考虑轴向变形;2柱的弯曲、剪切、轴向、扭转变形;3墙的弯曲、剪切、轴向、扭转变形。6.1.8当结构在地震作用下的重力附加弯矩大于初始弯矩的10%时,应计入重力二阶效应的影响。当高层建筑结构满足下列规定时,弹性计算分析时可不考虑重力二阶效应的不利影响:49 1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6.1.8-1)2框架结构:(6.1.8-2)式中:——结构一个主轴方向的弹性等效侧向刚度;可按倒三角形分布荷载作用下结构顶点位移相等的原则,将结构的侧向刚度折算为竖向悬臂受弯构件的等效侧向刚度;——房屋高度;、——分别为第楼层重力荷载设计值,取1.2倍的永久荷载标准值与1.4倍的楼面可变荷载标准值的组合值;——第楼层层高;——第楼层的弹性等效侧向刚度,可取该层剪力与楼层位移的比值;——结构计算总层数。6.1.9高层木结构的整体稳定性应符合下列规定:1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应符合下式要求:(6.1.9-1)2框架结构应符合下式要求:(6.1.9-2)6.1.10高层木结构进行弹塑性计算分析时,可根据实际工程情况采用静力或动力时程分析方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采用结构抗震性能目标时,应根据本标准第6.7节的规定进行结构抗震性能目标的预确定;2梁、柱、斜撑、剪力墙、楼板等结构构件,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分析精度要求采用合适的简化模型;3应合理取用木材、连接件的力学性能指标及本构关系;4应对计算结果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和判断。6.1.11结构薄弱层或薄弱部位的弹塑性层间位移的简化计算,宜符合下列规定:1结构薄弱层或薄弱部位的位置可按下列情况确定:1)楼层屈服强度系数沿高度分布均匀的结构,可取底层;2)楼层屈服强度系数沿高度分布不均匀的结构,可取该系数最小的楼层和相对较小的楼层,一般不宜超过2~3处;2弹塑性层间位移可按公式(6.1.11-1)或公式(6.1.11-2)进行计算。49 (6.1.11-1)(6.1.11-2)式中:——弹塑性层间位移(mm);——层间屈服位移(mm);——楼层延性系数;——罕遇地震作用下按弹性分析的层间位移(mm);——楼层屈服强度系数;——弹塑性位移增大系数;当薄弱层或薄弱部位的屈服强度系数不小于相邻层或部位该系数平均值的0.8时,可按表6.1.11的规定采用;当不大于该平均值的0.5时,可按表6.1.11规定的相应数值的1.5倍采用;其他情况可采用内插值法取值。表6.1.11结构的弹塑性位移增大系数楼层屈服强度系数0.50.40.3弹塑性位移增大系数1.82.02.26.1.12在预估的罕遇地震作用下,高层建筑结构薄弱层或薄弱部位的弹塑性变形计算可采用下列方法进行计算:1不超过12层且层侧向刚度无突变的框架结构可采用本标准第6.1.11条规定的简化计算方法;2除第1款规定的结构以外,其他结构可采用弹塑性静力或动力分析方法。6.2 结构体系和选型6.2.1多高层木结构建筑的结构体系可采用纯木结构体系和木混合结构体系。两种结构体系适用的结构类型、允许层数和允许高度应符合表6.2.1的规定。表6.2.1多高层木结构建筑适用结构类型、允许层数和允许高度表结构体系结构类型烈度6度7度8度9度高度(m)层数高度(m)层数高度(m)层数高度(m)层数纯木结构体系轻型木结构206175134103梁柱—支撑结构206175134103梁柱—剪力墙结构3210288206206剪力墙结构4012321028828849 木混合结构体系底框—木结构轻型木结构206175134103梁柱—支撑结构237206175134梁柱—剪力墙结构3511319237137剪力墙结构43133511319319核心筒—木结构梁柱结构5618501646144012梁柱—支撑结构注:1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的高度(不包括局部突出屋顶部分);2超过表内高度的房屋,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有效的加强措施。6.2.2多高层木结构建筑的高宽比不宜大于表6.2.2的规定。表6.2.2高层木结构建筑的高宽比限值抗震设防烈度6度、7度8度9度最大高宽比432注:1.计算高宽比的高度从室外地面算起;2.当塔形建筑底部有大底盘时,计算高宽比的高度从大底盘顶部算起。6.2.3当结构类型采用梁柱—支撑结构或梁柱—剪力墙结构时,不应采用单跨框架体系。6.2.4多高层木结构建筑的结构平面不规则和竖向不规则应按表6.2.4的规定进行划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存在表6.2.4中规定的某一项不规则类型时,应为不规则的结构;2当存在多项不规则类型或某一项不规则的指标超过较多时,应为特别不规则的结构;3当存在多项不规则类型的指标超过较多时,应为严重不规则的结构。表6.2.4不规则结构类型表序号不规则方向不规则结构类型不规则定义1平面不规则扭转不规则在具有偶然偏心的水平力作用下,楼层两端抗侧力构件的弹性水平位移或层间位移的最大值与平均值的比值大于1.2倍2凹凸不规则结构平面凹进的尺寸大于相应投影方向总尺寸的30%3楼板局部不连续1有效楼板宽度小于该层楼板标准宽度的50%;2开洞面积大于该层楼面面积的30%;3有较大的楼层错层4竖向不规则侧向刚度不规则1该层的侧向刚度小于相邻上一层的70%2该层的侧向刚度小于其上相邻三个楼层侧向刚度平均值的80%;3除顶层或出屋面的小建筑外,局部收进的水平向尺寸大于相邻下一层的25%49 5竖向不规则竖向抗侧力构件不连续竖向抗侧力构件的内力采用水平转换构件向下传递6楼层承载力突变抗侧力结构的层间受剪承载力小于相邻上一楼层的80%6.2.5多高层木结构建筑平面布置宜规则、对称,并应具有良好的整体性;宜选用风作用效应较小的平面形状;楼面宜连续,楼面不宜有较大凹入或开洞。6.2.6不规则高层木结构建筑应进行水平地震作用的计算和内力调整,应对薄弱部位采取有效的抗震构造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平面不规则而竖向规则的建筑应采用空间结构计算模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扭转不规则时,应计入扭转影响;在具有偶然偏心的规定水平力作用下,楼层两端抗侧力构件弹性水平位移或层间位移的最大值与平均值的比值不宜大于1.5;当最大层间位移远小于本标准第6.1.5条的规定时,该比值可适当放宽;2)凹凸不规则或楼板局部不连续时,采用的计算模型应符合楼板平面内实际刚度的变化;抗震设防烈度9度或严重不规则的结构宜计入楼板局部变形的影响;3)平面不对称且凹凸不规则或局部不连续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块计算扭转位移比;对扭转较大的部位应采用局部的内力增大;2平面规则而竖向不规则的建筑,除应采用空间结构计算模型外,还应进行弹塑性变形分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地震作用的剪力标准值应乘以不小于1.15的增大系数;2)竖向抗侧力构件不连续时,该构件传递给水平转换构件的地震内力应根据烈度高低和水平转换构件的类型、受力情况和几何尺寸等,乘以1.25~2.0的增大系数;3)侧向刚度不规则时,相邻层的侧向刚度比应符合其结构类型的相关规定;4)楼层承载力突变时,薄弱层抗侧力结构的受剪承载力不应小于相邻上一楼层的65%;3平面、竖向均不规则的建筑,根据不规则类型的数量和程度应采取不低于本条1、2款规定的各项加强措施。对于特别不规则的建筑,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并应采取更有效的加强措施或对薄弱部位采用相应的抗震性能化设计方法。6.2.7结构平面布置应减少扭转的影响,结构扭转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Tt与平动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T1之比不应大于0.9。6.2.8当楼板平面比较狭长、有较大的凹入或开洞时,应避免楼板局部不连续,并应考虑对结构产生的不利影响。楼板凹入或开洞后,在任一方向的楼板净宽度不宜小于总宽度的1/3和5m的较小值;开洞后每一边的楼板净宽度不宜小于2.4m,并应采用可承受拉力和压力的封边梁加强洞口边缘,或增加楼板平面内支撑。6.2.9多高层木结构不宜设变形缝49 。当平面形状复杂、各部分高度差异大或楼层荷载相差悬殊而设置变形缝时,变形缝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结构高度不超过15m时,变形缝最小宽度不宜小于150mm;2当结构高度超过15m,抗震设防烈度分别为6度、7度、8度和9度时,结构高度每增加5m、4m、3m和2m,变形缝宜在150mm基础上每级加宽30mm;3变形缝两侧房屋高度不同时,变形缝宽度可按较低的房屋高度确定;4变形缝两侧的结构应独立分开,并应按外墙防护的规定对变形缝进行防水、防潮、防白蚁和防火设计。6.2.10多高层木结构建筑竖向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结构的竖向布置宜规则、均匀,不宜有过大的外挑和内收。结构的侧向刚度宜下大上小,逐渐均匀变化,结构竖向抗侧力构件宜上下连续贯通;2相邻楼层的侧向刚度比可按公式(6.2.10)计算,且本层与相邻上层的比值不宜小于0.8,与相邻上部三层刚度的平均值不宜小于0.85;当本层层高大于相邻上层层高的1.5倍时,该比值不宜小于1.1;底层结构与上层的比值不得小于1.5;(6.2.10)式中:——考虑层高修正的楼层侧向刚度比;——第i层和第i+1层的地震剪力标准值(kN);——第i层和第i+1层在地震作用标准值作用下的层间位移(m);——第i层和第i+1层层高;3楼层抗侧力结构的层间受剪承载力不宜小于相邻上一层受剪承载力的75%,不应小于65%;4楼层质量沿高度宜均匀分布,楼层质量不宜大于相邻下一层楼层质量的1.5倍;5抗震设计时,当上部楼层收进部位距离室外地面的高度H1与房屋总高度H之比大于0.2时,上部楼层收进后的宽度B1不宜小于下部楼层宽度B的75%(图6.2.10a、b);当上部楼层外挑时,上部楼层宽度B1不宜大于下部楼层宽度B的1.1倍,且水平悬挑尺寸a不宜大于4m(图6.2.10c、d);(a)(b)(c)(d)图6.2.10结构竖向收进和悬挑示意图49 6当上述其中一款不符合时,相应的地震作用标准值应乘以1.3倍的放大系数;7当结构顶层取消部分墙、柱或支撑形成空旷房屋时,宜采用弹性或弹塑性时程反应分析方法进行补充计算,并应采取有效的构造措施。6.3 构件设计6.3.1多高层木结构建筑物构件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结构的安全等级。6.3.2多高层木结构建筑物构件的承载能力应采用下列公式验算:1持久设计状况、短暂设计状况(6.3.2-1)2地震设计状况(6.3.2-2)式中:——结构重要性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相关规定确定;——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多高层木结构梁、柱、板等构件及连接应取0.8;——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荷载组合的效应设计值。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进行计算;——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6.3.3对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结构构件应按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采用下式验算:(6.3.3)式中:——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荷载组合的效应设计值;C——根据结构构件正常使用要求规定的变形限值。6.3.4多高层木结构采用的各种受力状况下的木构件、木楼盖、木屋盖以及木剪力墙,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的有关规定进行验算。6.3.5三层以上轻型木结构楼盖、屋盖以及剪力墙抗侧力均应按工程设计方法设计。6.3.6轻型木结构墙体在竖向及平面外荷载作用下,墙骨柱按两端铰接的受压构件设计,构件在平面外的计算长度为墙骨柱长度。当墙骨柱两侧布置木基结构板或石膏板等覆面板时,平面内只需进行强度计算。6.3.7墙骨柱在竖向荷载作用下,在平面外弯曲的方向考虑0.05倍墙骨柱截面高度的偏心距。6.3.8外墙骨柱应考虑风荷载效应的组合,按两端铰接的压弯构件设计。当外墙维护材料较重时,应考虑其引起的墙骨柱平面外的地震作用。6.3.9墙骨柱在与顶梁板、底梁板连接处应验算局部承压承载力。6.3.10墙体顶梁板与楼盖、屋盖的连接应进行平面内、平面外的承载力验算。6.3.11外墙面上墙体顶梁板、底梁板与墙骨柱的连接应进行墙体平面外承载力验算。49 6.3.12当剪力墙和楼屋盖采用正交胶合木时,正交胶合木板构件在平面内可假定为刚性板,其抗侧刚度和承载力应不小于与相邻构件、板构件及基础等连接的连接件刚度和承载力。6.3.13正交胶合木板构件单位长度的抗侧承载力应由材料产品供应商提供;板构件计算时应考虑板构件开孔的影响。6.3.14正交胶合木剪力墙的高宽比不宜小于1,不应大于4;当高宽比小于1时,墙体宜分成两段,中间应用耗能金属件连接。6.3.15正交胶合木剪力墙应具有足够的抗倾覆能力,当结构自重不能抵抗倾覆力矩时,应需设置抗拔连接件。6.3.16正交胶合木构件的设计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相关规定。6.3.17组合木结构中的钢构件或混凝土构件的设计应遵守相应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或《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6的规定。6.4 连接设计6.4.1多高层木结构的节点连接,可根据不同木结构材料、不同结构体系和不同受力部位采用不同连接型式。采用销轴类紧固件连接的主要连接型式可分为钢插板、钢夹板和钢贴板。6.4.2节点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1节点构造应便于制作、安装,并应使结构受力简单、传力明确;2连接件在节点上宜对称排列;3节点连接宜采用横纹承压型式,不宜横纹受拉;4节点连接应有足够的强度;5节点连接应具有一定的延性。6.4.3销轴类紧固件连接和齿板连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的有关规定。6.4.4承压螺栓钢垫板尺寸可按本标准附录B计算确定,最小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1钢垫板厚度不应小于0.3d,d为螺栓直径;2正方形垫板的边长或圆形垫板的直径分别不应小于3.5d或4d,d为螺栓直径。49 6.4.5木剪力墙边界构件出现上拔力时,该边界构件与下层剪力墙的边界构件或下部基础应采用抗拔锚固件连接,抗拔锚固件按剪力墙边界构件的拉力设计值进行设计。6.4.6木框架梁和柱的安装单元划分应根据构件运输和安装条件确定,中间层梁柱拼接点宜设于梁柱交汇处,可采用钢节点连接(图6.4.6)图6.4.6梁柱连接节点3mm6.4.7木框架梁可采用U形钢板焊接连接件连接于柱顶(图6.4.7a);也有用钢板焊接连接件挂于梁侧(图6.4.7b)。当采用带有悬臂段的梁段时,应使该梁段内侧的接头处于内力较小的位置(图6.4.7c),并能便于支撑设置、满足运输要求。213(a)梁在柱顶用U形钢板连接4(b)梁在梁侧用钢板挂钩件连接51(c)悬臂梁端的连接图6.4.7梁在柱顶或梁侧的连接1——木柱;2——钢板焊接连接件;3——螺栓;4——次梁金属挂件;5——梁金属连接件6.4.8木框架柱与基础应保持紧密接触,并有可靠锚固。柱与基础可采用预埋钢板用螺栓连接(图6.4.8),钢板材料、尺寸以及螺栓数量、直径应按计算确定。同一连接部位螺栓不应少于两个,螺栓直径不应小于12mm。1图6.4.8框架柱与基础的连接1——金属底板6.4.9正交胶合木剪力墙和楼屋盖与相邻构件、板件及基础等连接的连接件,应有一定的延性和变形能力,不发生脆性破坏。6.4.10设计正交胶合木剪力墙与下部基础或楼面的连接应具有足够的抗剪承载力和抗拔承载力。49 6.5 结构体系分析方法6.5.1纯木结构体系、木混合结构体系的内力和位移均可采用矩阵位移法计算。6.5.2地震力作用下,结构可采用等效静力方法、反应谱或模态分析、时程线性动态分析、非线性静力分析和非线性动力分析等方法。采用模态分析时,考虑组合所有模态的参与质量应等于或大于每个建筑的两个正交水平方向90%的有效总质量。采用非线性动力分析时,应选择合适的连接或组件的非线性性能。在分析中使用的模型宜得到现有试验数据的验证。6.5.3当进行高层木结构的弹塑性地震反应分析时,其恢复力模型应根据试验或已有的资料确定。6.5.4计算多高层木结构的内力和变形时,对于混凝土面层或正交胶合木楼盖可假定楼盖在其平面内为无限刚性,并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楼盖平面内的整体刚度。当采用柔性楼盖时,计算时应考虑楼盖平面内的实际刚度。6.5.5多高层木结构的弹性计算模型应根据结构的实际情况确定,应能准确地反映结构的刚度、质量分布以及各结构构件的实际受力状况;可选择空间杆系、空间杆-墙板元及其他组合有限元等计算模型。6.5.6木结构连接节点应使用对强度和刚度退化有足够反应的滞回模型。6.5.7体型复杂、结构布置复杂以及特别不规则的多高层木结构,应采用至少两个不同力学模型的结构分析软件进行整体计算。对结构分析软件的分析结果,应进行分析判断,确认其合理、有效后方可作为设计依据。6.5.8在竖向荷载、风荷载以及多遇地震作用下,多高层木结构的内力和变形可采用弹性方法计算;罕遇地震作用下,多高层木结构的弹塑性变形可采用弹塑性时程分析法或静力弹塑性分析法计算。高层木结构弹性分析时,应考虑下述变形:梁的弯曲和扭转变形,必要时考虑轴向变形;柱的弯曲、轴向、剪切和扭转变形;支撑的弯曲、轴向和扭转变形以及墙体的剪切变形。6.5.9当楼面活荷载大于4kN/m2且整体计算中未考虑楼面活荷载不利布置时,应适当增大楼面梁的计算弯矩。6.5.10高层建筑结构进行风作用效应计算时,应按两个方向计算的较大值采用;体系复杂的高层建筑,应考虑风向角的不利影响。6.5.11在结构平面的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计算水平地震效应时,角柱和两个方向的支撑或剪力墙所共有的柱构件,其水平地震作用引起的构件内力,应提高30%。6.5.12结构计算中不宜计入非结构构件对结构承载力和刚度的有利作用。6.5.13多高层木结构抗侧力构件承受的剪力,对于柔性楼、屋盖建筑,抗侧力构件承受的剪力宜按抗侧力构件从属面积上重力荷载代表值的比例分配,对于刚性楼、屋盖建筑,侧力构件承受的剪力宜按抗侧力构件等效刚度的比例分配。49 6.5.14多高层纯木结构体系中梁柱—支撑结构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梁柱—支撑体系应设计成双向抗侧力体系;2梁柱—支撑体系不宜采用单跨或局部单跨梁柱结构;3角柱进行抗震计算时,弯矩、剪力设计值应考虑1.1倍的增大系数;4梁柱—支撑结构的填充墙及隔墙宜选用轻质墙体。若采用刚性、重量较大的填充墙时,其布置应避免形成上、下刚度变化过大,应减少因抗侧刚度偏心所造成的扭转;5填充墙体与梁柱连接时,应保证自身稳定性要求,外墙应考虑风荷载作用;6计算各振型地震影响系数所采用的结构自振周期,应考虑非承重填充墙体的刚度予以折减。当非承重墙体为木骨架墙体或外挂墙板时,周期折减系数可取0.9~1.0;7梁柱—支撑结构的支撑斜杆两端宜按铰接计算;当实际构造为刚接时,也可按刚接计算;8平面布置规则的梁柱—支撑结构,在水平荷载作用下当简化为平面抗侧体系分析时,可将所有木框架合并为总框架,所有竖向支撑合并为总支撑,进行协同工作分析;9梁柱—支撑体系中,总框架任一楼层所承担的地震剪力,不得小于结构底部总剪力的25%。6.5.15多高层纯木结构体系中剪力墙结构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多高层正交胶合木木结构的抗震设计,可采用基于力的底部剪力法,或基于位移的直接位移法以及简化的直接位移法;2正交胶合木剪力墙剪力的分配可根据刚性楼板或柔性楼板假定进行;3正交胶合木剪力墙计算时,不宜可考虑剪力墙对平面外的刚度影响,两个方向的剪力墙宜按两个方向单独计算;4结构按柔性楼板设计时,某楼层单片墙体的剪力应按墙体上重力荷载代表值的比例进行分配,单片墙的剪力可按下式计算:(6.5.15-1)式中:Ai——第i片剪力墙的从属面积(mm2);A——计算受力方向的剪力墙总从属面积(mm2);V——对应方向的楼层总剪力(N);Vi——每片剪力墙分配的剪力(N);5结构按刚性楼板设计时,某楼层单片墙体的剪力应按墙体的侧移刚度进行分配;对于厚度相同的墙体,单片墙的剪力可按下式计算:(6.5.15-2)式中:Li——第i条剪力墙的长度(mm);L——计算受力方向的剪力墙总长度(mm)。49 6.5.16多高层纯木结构体系中梁柱—剪力墙结构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平面布置规则的梁柱—剪力墙结构,在水平荷载作用下当简化为平面抗侧力体系分析时,可将所有柱合并为总柱,所有剪力墙合并为总剪力墙,进行协同工作分析;2梁柱—剪力墙抗震设计时,结构的两主轴方向均应布置剪力墙;3梁柱—剪力墙结构中,主体结构构件之间不应采用铰接,梁与柱或柱与剪力墙的中线宜重合;4梁柱—剪力墙的地震作用标准值作用下的各层框架总剪力应不小于地震作用标准值作用下的结构底层地震剪力的25%和地震作用标准值作用下的各层框架中最大层剪力1.8倍二者的较小值。6.5.17多高层木混合结构体系中,底层为混凝土结构,上部为梁柱—剪力墙结构或剪力墙结构进行地震力计算时,应按结构刚度比将进行计算。平面规则的底层为混凝土结构、上部为4层及4层以下木结构时,应按下列规定计算地震作用:1底层平均抗侧刚度与相邻上部木结构的平均抗侧刚度之比小于4时,整体结构可采用底部剪力法计算。结构的阻尼比取0.05。2底层平均抗侧刚度与相邻上部木结构的平均抗侧刚度之比大于4时,上部木结构和底部混凝土结构可单独计算。结构阻尼比取0.05。上下两部分独立计算时,上部木结构可按底部剪力法计算,并应乘以放大系数β,β应按下式计算:β=0.0346ɑ+2.11(6.5.17)式中:ɑ——底层平均抗侧刚度与相邻上部木结构的平均抗侧刚度之比;6.5.18多高层木混合结构体系中,底层为混凝土结构,上部为轻型木结构进行地震力计算时,上部结构的水平地震作用放大系数应根据下上部刚度比按下列规定计算:1对于上部为3层、4层轻型木结构,当下部与上部结构刚度比为6~12时,上部木结构的水平地震作用放大系数宜取3;当下部与上部结构刚度比不小于24时,放大系数宜取2.5;中间值可采用线性插值法确定;2对于组合形式符合下列规定的木混合结构,上、下结构宜分开采用底部剪力法进行抗震设计;当下部与上部结构刚度比为6~12时,上部木结构的地震作用放大系数宜取2.5;当下部与上部结构刚度比不小于24时,放大系数宜取1.9;中间值可采用线性插值法确定;1)下部为1层混凝土结构、上部为2层轻型木结构;2)下部为2层混凝土结构、上部为4层轻型木结构;3)下部为3层混凝土结构、上部为4层轻型木结构。3对于不符合上述两款的7层及7层以下的木混合结构,上下结构宜分别采用底部剪力法进行抗震设计;当下部与上部结构刚度比为6~12时,上部木结构的地震作用放大系数宜取2.0,当下部与上部结构刚度比不小于30时,放大系数宜取1.749 ,中间值可采用线性插值法确定。6.5.19多高层木混合结构体系中,核心筒—木结构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竖向荷载作用计算时,宜考虑木柱与钢筋混凝土核心筒之间的竖向变形差引起的结构附加内力;计算竖向变形差时,宜考虑混凝土收缩、徐变、沉降、施工调整以及木材蠕变等因素的影响;2当混凝土筒体的施工先于平面外围的木结构时,应验算施工阶段的混凝土筒体在风荷载及其他荷载作用下的不利状态的极限承载力;3混凝土核心筒体应承担100%的水平荷载,木结构竖向构件只承受竖向荷载作用,并且,平面外围的木结构竖向构件还应考虑风荷载的作用。6.6 构造措施6.6.1多高层木结构建筑的构造除应符合本节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和《胶合木结构技术规范》GB/T50708的有关规定。6.6.2多高层木结构的设计应考虑构件因含水率变化所引起的构件尺寸的变化,应避免使用中因木材湿涨干缩、蠕变和局部应力过大引起的其他问题。6.6.3木构件连接中应避免产生横纹受拉现象,多个紧固件不宜沿顺纹方向布置成单排。6.6.4多高层木结构的构件设计、连接设计和结构体系选择应符合耐久性的要求。6.6.5胶合木框架—支撑结构宜采用中心支撑框架中的十字交叉斜杆(图6.6.5a)、单斜杆(图6.6.5b)、人字形斜杆(图6.6.5c)或V形斜杆体系。中心支撑斜杆的轴线应交汇于框架梁柱的轴线上,不得采用K形斜杆体系和只能受拉的单斜杆体系。(a)(b)(c)图6.6.5中心支撑类型6.6.6采用中心支撑斜杆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中心支撑斜杆的长细比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胶合木结构技术规范》GB/T50708和《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99-2015的相关规定;2中心支撑斜杆宜采用双轴对称截面。当采用单轴对称截面时,应采取防止绕对称轴屈曲的构造措施。49 6.6.8采用V形和人字形支撑框架应符合下列规定:1与支撑相交的横梁,在柱间应保持连续;2在确定支撑跨的横梁截面时,不应考虑支撑在跨中的支承作用;3横梁除承受竖向荷载之外,还应承受跨中节点处两根支撑斜杆分别受拉、受压所引起的不平衡竖向分力的作用;4当竖向不平衡力使横梁的截面过大时,可采用跨层的X型支撑或采用“拉链柱”。6.6.9一级、二级和三级抗震等级的多高层木结构,可以采用带有耗能装置的中心支撑体系。此时,支撑斜杆的承载力应为耗能装置滑动或屈服时承载力的1.5倍。6.7 结构抗震性能化设计6.7.1结构抗震性能设计应分析结构方案的特殊性,选用适宜的结构抗震性能目标,并分析论证结构方案可满足预期的抗震性能目标的要求。结构抗震性能目标应综合考虑抗震设防类别、设防烈度、场地条件、结构的特殊性、建造费用、震后损失和修复难易程度等各项因素选定。6.7.2结构抗震性能目标等级分为A、B、C、D四级,结构抗震性能水准分为1~5个水准。在不同地震地面运动下,每个结构抗震性能目标等级对应的结构抗震性能水准应符合表6.7.2的规定。表6.7.2结构抗震性能目标等级对应的抗震性能水准表抗震性能目标等级ABCD地震水准多遇地震第1水准第1水准第1水准第1水准设防烈度地震第1水准第2水准第3水准第4水准预估的罕遇地震第2水准第3水准第4水准第5水准6.7.3结构抗震性能水准应按表6.7.3的规定进行宏观判别。表6.7.3各性能水准结构预期的震后性能状况结构抗震性能水准宏观损坏程度损坏部位继续使用的可能性普通竖向构件关键构件耗能构件第1水准完好、无损坏无损坏无损坏无损坏一般不需修理,可继续使用第2水准基本完好轻微损坏无损坏无损坏轻微损坏稍加修理后,可继续使用第3水准轻度损坏轻微损坏轻微损坏轻度损坏、部分中度损坏一般修理后,可继续使用第4水准中度损坏部分构件中度损坏轻度损坏中度损坏、部分严重损坏修复或加固后,可继续使用第5水准严重损坏部分构件严重损坏中度损坏严重损坏需排险大修注:表中“关键构件”49 是指该构件的失效可能引起结构的连续破坏或危及生命安全的严重破坏;“普通竖向构件”是指“关键构件”之外的竖向构件;“耗能构件”包括框架梁、消能梁段、延性墙板、屈曲约束支撑等。6.7.4不同抗震性能水准的结构设计可按下列规定进行:1抗震性能第1水准的结构应满足弹性设计要求;小震作用下,其承载力和变形应符合本标准的相关规定;在中震作用下,全部结构构件的抗震承载力应符合下式要求:(6.7.4-1)式中:——构件承载力设计值;——构件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可取0.8;——重力荷载代表值的效应;——重力荷载分项系数;——水平地震作用分项系数;——竖向地震作用分项系数;——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构件内力,不考虑与抗震等级有关的增大系数;——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构件内力,不考虑与抗震等级有关的增大系数;2抗震性能第2水准的结构,在中震或大震作用下,普通竖向构件及关键构件的抗震承载力宜符合公式(6.7.4-1)的要求;耗能构件的受剪承载力宜符合公式(6.7.4-1)的要求,其正截面承载力应符合下式要求:(6.7.4-2)3抗震性能第3水准的结构应进行弹塑性分析;在中震或大震作用下,普通竖向构件及关键部位构件的正截面承载力应符合公式(6.7.4-2)的要求,其受剪承载力宜符合公式(6.7.4-1)的要求;部分耗能构件进入屈服阶段,但抗剪承载力应符合公式(6.7.4-2)的要求;大震作用下,结构薄弱部位的最大层间位移角应满足表6.7.4的规定;表6.7.4层间弹塑性位移角限值序号结构体系[]1轻型木结构1/502胶合木框架—支撑结构胶合木框架—木骨架组合墙体结构胶合木框架—正交胶合木剪力墙结构混凝土核心筒—木结构1/1003正交胶合木剪力墙结构1/1204除框架结构外的转换层1/1204抗震性能第4水准的结构应进行弹塑性计算分析;在中震或大震作用下,关键构件的抗震承载力宜符合公式(6.7.4-2)的要求;部分竖向构件以及大部分耗能构件进入屈服阶段。大震作用下,结构薄弱部位的最大层间位移角应满足表6.7.4的规定;49 5抗震性能第5水准的结构应进行弹塑性计算分析;在大震作用下,关键构件的抗震承载力应符合公式(6.7.4-2)的要求;较多的竖向构件进入屈服阶段,但不允许同一楼层的竖向构件全部屈服;允许部分耗能构件发生比较严重的破坏;结构薄弱部位的最大层间位移角应满足表6.7.4的规定。49 7 防火设计7.1 一般规定7.1.15层及5层以下的住宅、办公建筑可采用木结构建筑。3层及3层以下的木结构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7.1.2当建筑的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首层的承重结构和楼板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2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3建筑总层数不应大于5层;4首层的开口部位应设置防火挑檐。防火挑檐出挑宽度不应小于1.2m,长度应大于开口两边各1.0m。7.2 防火要求7.2.1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表7.2.1的规定。表7.2.1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构件名称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防火墙不燃性3.00承重墙,住宅建筑单元之间的墙和分户墙,楼梯间的墙难燃性2.00电梯井的墙不燃性1.50非承重外墙,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难燃性1.00房间隔墙难燃性0.50承重柱不燃性2.00梁不燃性1.00楼板难燃性1.00屋顶承重构件难燃性0.50疏散楼梯难燃性1.00吊顶难燃性0.257.2.2木结构建筑防火墙间的允许建筑长度不应大于60m,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800m2。当木结构建筑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墙间的允许建筑长度和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1倍。7.2.3木结构建筑之间及其与其他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7.2.349 的规定,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确定。表7.2.3木结构建筑之间及其与其他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建筑耐火等级或类别高层民用建筑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一、二级一、二级三级木结构建筑四级木结构建筑1491012127.2.4超过3层的木结构建筑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不能自然通风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或采用防烟楼梯间。7.2.5安全出口和房间疏散门的设置,除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5节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木结构建筑中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至最近的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25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的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15m;当建筑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该距离可分别增加25%;2木结构建筑中房间内任一点至该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15m;3建筑内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的最小净宽度,应根据所在区域的疏散人数按每100人不小于1.25m确定。7.2.6超过3层的木结构建筑内的房间和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7.2.7木结构建筑应设置室内外消火栓系统。木结构建筑中商业服务网点内消防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7.2.8多高层木结构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规定。7.3 防火构造7.3.1管道、电气线路敷设在墙体内或穿过楼板、墙体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与墙体、楼板之间的缝隙和孔口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填塞密实。7.3.2木结构建筑内的锅炉房、发电机房、变配电室、厨房及其他可能使用明火或高温的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住宅建筑防火隔墙的耐火极限可为1.00h。木结构建筑内的排油烟管道应采用防火隔热措施。7.3.3木结构墙体、楼板及封闭吊顶或屋顶下的密闭空间内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且水平分隔长度或宽度均不应大于20m,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m2;墙体的竖向分隔高度不应大于3m。轻型木结构建筑的每层楼梯梁处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7.3.4木结构建筑外墙内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建筑外保温的其他防火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49 7.3.5木结构建筑外饰面材料的燃烧性能可采用B1级。对于其他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有中央空调系统的办公建筑,其顶棚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其他办公建筑可用B1级;2办公建筑的墙面、地面装修材料宜采用B1级;3住宅建筑顶棚、墙面和地面装修材料宜采用B1级。7.4 施工现场防火措施7.4.1施工现场应设置ABC干粉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和应急照明等临时消防设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的规定。7.4.2临时消防设施应与在建工程的施工同步设置,并应与在建工程主体结构施工进度相同。7.4.3施工现场或其附近应设置消防水源和加压设施,并应能满足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用水的水压和水量要求。7.4.4正在进行施工的木结构工程的高度大于15m时,应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7.4.5在任何施工阶段,每个楼层均应至少设置一个安全出口。临时疏散通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的规定。7.4.6施工现场内应设置临时消防车道。7.4.7施工现场应配置专职消防安全员,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灭火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灭火及应急疏散的演练。7.4.8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应实行动火票管理制度,动火现场应配置专人监护,每个动火作业点均应配置1人。动火作业后1h内,应对现场进行监护;动火作业4h后,应再检查一次现场,并应在确认无火灾危险后离开。7.4.9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采用不燃材料进行覆盖或隔离。7.4.10现场的可燃材料存放不应露天裸露存放。7.4.11施工产生的可燃、易燃建筑垃圾或余料,应及时清理。7.4.12施工现场不应采用明火取暖,且不应使用高热灯具,严禁吸烟。7.4.13易燃、易爆危险品应按计划限量进场。进场后,易燃、易爆危险品应分类专库储存,库房内应通风良好,并应设置严禁明火标志和相应的安全使用提示与应急处理方法,配置相应的灭火器材。7.4.14电气线路应具有相应的绝缘强度和机械强度,严禁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严禁在电气线路上悬挂物品。破损、烧焦的插座、插头应及时更换。7.4.1549 施工人员进场时,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向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7.4.16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方案,并应根据现场情况变化及时对其修改、完善。49 8 防护设计8.1 一般规定8.1.1多高层木结构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的相关规定进行防水、防潮和防生物危害设计。8.1.2多高层木结构建筑使用环境分类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的相关规定划分。8.1.3多高层木结构建筑使用的木构件需要进行防腐、防虫处理时,应根据使用环境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的相关规定处理。8.1.4防腐防生物危害施工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T50772的相关规定执行。8.1.5设计图纸中应规定木结构构件的防腐、防虫措施,规定设计施工注意事项以及竣工后的使用说明书。8.1.6多高层木结构建筑防雷分区的划分和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相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高度大于15m的纯木结构应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2应设置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感应的装置;3应有效防止雷击时所产生的接触电压、跨步电压和对各种架空线路的危害;4每座建筑应单独接地,引下线不低于两根,接地电阻不小于10欧姆,其间距沿周长计算不宜大于18m;8.1.7防雷接地与等电位连接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8.2材料防护8.2.1木结构构件加工、运输、施工和使用过程中应采取防水防潮措施。8.2.2木构件用于下列情况时,应采用经防腐防虫处理的木材及木产品:1直接暴露在户外的木构件;2与混凝土构件接触的木构件;3直接与土壤接触的构件;4其他可能发生腐朽或遭白蚁侵害的木构件。8.2.3金属连接件长期处于潮湿、结露或其它易腐蚀条件时,应采用防止木材腐朽或金属件锈蚀的除湿、隔热措施,并应对金属连接件进行防锈蚀处理。8.2.449 金属连接件、金属螺钉等与防腐处理的木材接触时,应采用热浸镀锌或不锈钢产品。8.2.5防腐、防虫药剂配方及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材防腐剂》GB/T27654的相关规定。防腐木材的使用分类和要求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防腐木材的使用分类和要求》GB/T27651的相关规定。8.2.6木构件的防腐采用药剂加压处理时,药剂在木材中的载药量和透入度应达到设计文件规定的要求,且不低于《防腐木材的使用分类和要求》GB/T27651中对载药量和透入度的最低要求。8.2.7木材防护处理所选用的防腐剂、防虫剂不得危机人畜安全,不得污染环境。8.3构造措施8.3.1高层木结构建筑应在干作业环境下施工,并应对现场安装好的木构件要采取防水防潮措施。8.3.2外墙连接处以及门窗与墙体、墙体与屋面之间的连接处均应采取防水措施。8.3.3木结构构件和连接节点应处于通风良好和干燥的环境中。8.3.4混凝土基础与木构件之间要设置防潮层和通气层,并应采取防水处理措施。8.3.5混凝土基础上设有设备管道贯通口时,管道周围应使用防虫网、树脂、水泥等将孔隙进行封闭处理。8.3.6屋盖出檐部分及墙体上部设置换气口时,应使用防虫网或水泥等进行空隙的封闭处理。49 9 制作和安装9.1 一般规定9.1.1胶合木构件加工制作时,应对加工区、胶合区以及储存区的空气温度和相对湿度采用自动记录仪进行连续监测;构件生产区域的最低温度应不低于15℃,相对湿度应满足所使用胶粘剂的技术要求。9.1.2木构件制作所使用的原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对木材、胶粘剂、连接件、增强材料和防护材料的相关规定。9.1.3多高层木结构工程应按设计文件施工,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对各项质量的规定。设计文件应符合施工图审查的规定。9.1.4工程中使用的承重结构用材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和《结构用集成材》GB/T26899中有关规定进行材料强度、层板指接强度和胶缝完整性检验。用于受弯构件的层板胶合木还应进行足尺构件抗弯性能检验,其强度等级、胶缝完整性和抗弯性能应符合设计文件和上述国家标准的规定。9.1.5进口木材、木产品、构配件以及金属连接件等,应有产地国的产品合格证书和产品标识,并应符合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9.2构件加工制作9.2.1多高层木结构建筑主要的承重构件宜采用针叶材;当采用阔叶材、速生材以及功能改性材等新利用木材做承重结构时,应进行指接材抗弯强度、指接材顺纹抗拉强度以及足尺胶合木构件抗弯强度、抗弯弹性模量、顺纹抗压强度、顺纹抗压弹性模量、胶合强度、木破率和胶缝完整性的试验,其试验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和《结构用集成材》GB/T26899的相关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9.2.2制作构件时,木材含水率应符合本标准第4.1.3条的规定。9.2.3层板胶合木和正交胶合木构件应选择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类别、组坯方式、强度等级、截面尺寸和使用环境的材料加工制作;并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长度方向的截断,以及必要的槽口、螺栓孔等深加工。加工完成的构件保存时,端部与切口处均应采取密封措施。9.2.4层板胶合木和正交胶合木用胶宜采用苯酚基胶粘剂和单组份聚氨酯胶粘剂;当采用新型胶粘剂时,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和《结构用集成材》GB/T2689949 的规定进行指接强度、胶合强度、木破率和胶缝完整性的试验。当采用含有甲醛的胶粘剂制作层板胶合木和正交胶合木时,应进行甲醛释放的检测,并符合设计要求。9.2.5胶合材用木材层板厚度不宜大于45mm;弧形构件的层板厚度不应大于截面最小曲率半径的1/125;层板数量不少于3层。9.2.6层板胶合木中层板在长度方向的接长应采用指接,宽度方向可采用平接。受拉构件和受弯构件的同一层层板的指接间距,不应小于1.5m;相邻层层板指接间距不应小于层板厚度的10倍,同一截面上指接数量不应多余层板总数的1/4;相邻层层板横向拼接接头间距不应小于40mm。层板宽度在180mm以上时可在层板底部开槽。9.2.7正交胶合木用木材层板厚度不应小于6mm,且不宜大于45mm;层板数量不得少于3层。当正交胶合木层数为3层时,中间横纹层板的厚度最大可为60mm。9.2.8层板胶合木各层层板的木材纹理均应顺纹同方向配置。正交胶合木相邻层层板的木材纹理相互垂直配置。9.2.9层板胶合构件木的尺寸偏差应符合表9.2.9的规定。表9.2.9层板胶合木构件尺寸偏差表(mm)类别允许偏差直线型短边大截面±1.5中小截面+1.5/-0.5长边大截面±1.5%,同时≤±5.0中小截面≤300+1.5/-0.5>300±0.5%,同时对于正偏差≤5.0,负偏差≤3.0曲型矢高<6000材长±6≥6000,且每增加6000再增加±3,但总偏差≤19材长±59.2.10正交胶合木构件的厚度宜小于500mm,且尺寸误差符合表9.2.10的规定:表9.2.10正交胶合木构件尺寸偏差表类别允许偏差厚度h不大于±1.6mm与0.02h两者之间的较大值宽度b≤3.2mm长度L≤6.4mm3219.2.11当正交胶合木层板厚度大于40mm时,层板宜采用顺纹开槽的措施。开槽的深度不应大于层板厚度的0.9倍,宽度不应大于4mm(图9.2.11)。图9.2.11正交胶合木层板刻槽尺寸示意图1——木材层板;2——槽口;3——层板间隙9.2.1249 正交胶合木外层层板拼宽时,层板间应采用结构胶胶合;其余各层层板可不进行拼宽胶合,层板宽度间隙不应大于4mm,当相邻层层板宽度方向层板不进行拼宽时,槽的间距不应大于40mm,槽距板边不应大于40mm;当层板拼宽时,槽的间距不宜大于40mm,层板宽度不大于300mm。图9.2.12三层正交胶合木组坯示意图1.木材层板2.表层层板拼宽胶缝3.层板叠厚胶缝9.2.13正交胶合木单个构件的长度不宜大于16m,宽度不宜大于3m,并不宜采用指接进行构件接长或宽度拼宽。9.2.14指接层板的原材料及指接后的指接层板应按木材分等或分级规格分别堆放。9.2.15构件用木材的预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1对油脂等抽提物含量多的木材应预先采取脱脂处理,脱脂宜采用高温干燥工艺;2有防腐要求的层板胶合木和正交胶合木宜采用先防腐处理后胶合的工艺,防腐剂应选用水载防腐剂;3当采用固着型水载防腐剂进行真空加压浸渍时,木材的含水率不应高于30%。当木材的液体可渗透性较低不足以达到防腐要求时,可采用刻痕或辊压浸注预处理的方法改善木材的渗透性。9.2.16层板接长采用指接胶合时,应沿齿长方向均匀施压,压力宜采用不使木材发生劈裂或压缩破坏的上限值。9.2.17层板宜采用刨削加工方式,表面应平整、光洁。9.2.18制作胶合木或正交胶合木构件的涂胶应符合下列要求:1刨光后的木材应在24h内完成胶合,对于油脂等抽提物含量较高的不易胶合的木材,应在刨光后6h内完成胶合;2当采用机械淋胶方式进行涂胶时,应根据设备、胶粘剂粘度和环境温度等确定层板进给速度,宜控制在18m/min~60m/min;3层板胶合面均应均匀、充足涂胶,用胶量根据胶粘剂供应商的操作指南进行,宜采用高频电加热或微波加热等固化促进方式。9.2.19构件的加压和养护应符合下列要求:149 层板胶合木和正交胶合木的加压时间应根据构件尺寸、环境条件和胶粘剂类型进行确定,应满足胶粘剂的技术要求;当无成熟的技术经验时,应根据试验进行确定;2层板之间胶合时应均匀加压;加压可从构件任意位置开始逐步延伸至端部,压力值范围宜为0.5MPa~1.5Mpa;构件中层板间界面粘结性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中的要求;3胶缝厚度应均匀,宜为0.1mm~0.3mm厚;允许局部有超过0.3mm厚度的胶缝,但长度不应大于300mm,且最厚处不应超过1.0mm;胶缝局部未粘结长度不应超过150mm;承受剪力较大的区域未粘结长度不应超过75mm;未粘结胶缝不应贯通整个构件截面的宽度;相邻未粘结区段间的净距不应小于600mm。9.2.20正交胶合木的胶合强度应满足下列规定:1横向拼宽的剪切强度不应小于1.25MPa,且每个胶层的剪切强度不应小于1Mpa;2厚度方向的剪切强度不应小于3.5MPa,当某一胶层的剪切强度不足2MPa时,木破率应达到100%。9.2.21胶合木的装配式加工宜采用数控加工中心进行,胶合木开槽,宜采用铣刀进行加工,槽的深度和宽度的余量分别不大于+5mm和+1.5mm。9.2.22对层板胶合木和正交胶合木的最外层板不应有松软节和空隙。当对外观有较高要求时,对直径超过30mm的孔洞和宽度超过3mm、侧边裂缝长度40-100mm的缺陷,应采用同质木料修补。9.2.23层板胶合木和正交胶合木的存储设施和包装运输应具有使其达到要求含水率的措施,并应有防止搬运过程中发生碰损的保护层包装。9.2.24所有构件均应放在的避雨、遮阳,且通风良好的场所内;对于板材和规格材,应采取纵向平行堆垛、顶部压重存放措施。9.3施工安装9.3.1多高层木结构施工安装应制订相应的施工方案,并应经监理单位核定后施工。9.3.2结构主要受力构件、节点应在构件出厂前应进行预拼装,次要构件、节点宜进行预拼装。9.3.3构件吊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于已进行拼装的构件,应根据结构形式和跨度确定吊点,经试吊证明结构具有足够的刚度方可开始吊装;2对刚度较差的构件,应根据其在提升时的受力情况采用附加构件进行加固;3构件吊装就位时,应使其拼装部位对准预设部位垂直落下;校正构件安装轴线位置后初步校正构件垂直并紧固连接节点;4正交胶合木墙板吊装时,宜采用专用吊绳和固定装置,移动时采用锁扣扣紧。49 9.3.4柱的安装应先调整标高,再调整水平位移,最后调整垂直偏差,柱的标高、位移、垂直偏差应符合设计要求。调整柱垂直度的缆风绳或支撑夹板,应在柱起吊前在地面帮扎好。9.3.5安装柱与柱之间的主梁构件时,应对柱的垂直度进行监测。除监测梁的两端柱子的垂直度变化外,还应监测相邻各柱因梁连接影响而产生的垂直度变化。9.3.6多高层木结构建筑结构安装中应考虑竖向构件的压缩变形,木结构与其他结构形式进行水平混合时,连接部位宜采用竖向可滑移的连接装置。9.3.7木梁支承长度除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外,不应小于梁宽和120mm中的较大值,偏差不应超过±3mm,梁的间距偏差不应超过±6mm,水平度偏差不应大于跨度的1/200,梁顶标高偏差不应超过±5mm,不应在梁底切口调整标高。9.3.8多高层木结构建筑中木剪力墙体的安装,宜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9.3.9木结构螺栓节点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1木结构的各构件件结合处应密合,未贴紧的局部间隙不得超过5mm,不得有通透缝隙,不得用木楔、金属板等塞填接头的不密合处。2用木夹板连接的接头钻孔时应将各部分定位并临时固定一次钻通。当采用钢夹板不能一次钻通时应采取措施,保证各部件对应孔的位置大小一致。3除设计文件规定外,螺栓垫板的厚度不应小于螺栓直径的0.3倍,方形垫板边长或圆垫板直径不应小于螺栓直径的3.5倍,拧紧螺帽后螺杆外露长度不应小于螺栓直径的0.8倍。4螺栓中心位置在进孔处的偏差不应不于螺栓直径的0.2倍,出孔处顺木纹方形不应大于螺栓直径的1.0倍,垂直木纹方向不应大于螺栓直径的0.5倍,且不应大于连接板宽度的1/25。螺帽拧紧后各构件应紧密结合,局部缝隙不应大于1mm。5钻头直径应与螺杆或拉杆的直径配套。受剪螺栓的孔径不应大于螺栓直径1mm,不受剪螺栓的孔径可较螺栓大2mm。6混凝土结构与木结构之间宜采用金属连接件过渡连接,施工时,混凝土中宜预埋定位螺杆便于安装位置调整。9.3.10金属连接件在构件上的固定位置应采取防止限制木构件因湿胀干缩和受力变形引起木材横纹受拉撕裂的措施。9.3.11木结构植筋节点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1植筋用钢筋或螺杆应进行除锈处理,除锈时不得使螺牙或者钢筋肋受损;2构件植筋孔宜比钢筋或螺杆大4mm~6mm,注胶时植筋孔内不应有气泡;3植筋锚固长度不宜小于20d;9.3.12剪板连接所用的剪板的规格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螺栓或螺钉孔的直径与剪板螺栓孔之差不应大于1.5mm。9.3.1349 一层的所有木构件安装完毕,并对结构验收合格后,对木构件进行现场的二次涂刷,涂刷应采用与构件制作相同的涂料和相同的涂刷工艺。9.3.14管线穿越木构件时,开洞应在防护处理前完成;防护处理后必需开孔洞时,开孔洞后应用喷涂法补作防护处理。层板胶合木构件,开孔洞后应立即用防水材料密封。9.3.15木构件与砌体、混凝土的接触处以及支座垫木应作防腐处理。9.3.16多高层木结构建筑施工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T50772相关规定。9.4施工质量检验9.4.1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的有关规定做进场验收和见证检验,并应在检验合格后再在工程中应用。施工过程中各种工序交接时间尚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应由监理单位签发可否继续施工的文件。9.4.2当木结构施工需要采用国家现行标准尚未列入的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时,建设单位应征得当地建筑工程质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进行论证,同时应确定施工质量验收方法和检验标准,并应依次作为相关木结构工程施工的主控项目。9.4.3多高层木结构建筑安装工程的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的相关规定。9.4.4多高层木结构安装工厂的质量检验,宜分为两个阶段:1在每个流水段一节柱的高度范围内全部构件(包括楼梯等)安装完毕并自检合格后,应作隐蔽工程验收。2全部结构安装、校正完成并经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应作多高层木结构安装工程的竣工验收。9.4.5安装竣工验收应提供下列文件:1结构施工图和设计变更文件,应在施工图中注明修改内容;2结构安装过程中,业主、设计单位、构件制作单位、施工安装单位达成协议的各种技术文件;3结构中采用的工程木构件、金属连接件的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4结构安装时的测量检查记录,变形监测记录;5试验报告和技术资料;6隐蔽工程分段验收记录。9.4.6多高层木结构建筑中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部分的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和《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49 50205的有关规定要求。49 10 使用和维护10.1一般规定10.1.1 在使用初期,使用者应制定明确的木结构建筑检查和维护制度。10.1.2 在使用过程中,使用者应根据检查和维修的情况,对检查结果和维修过程作出详细、准确的记录,并应建立检查和维修的技术档案。10.1.3 当发现木构件有腐蚀或虫害的迹象时,应根据腐蚀的程度、虫害的性质和损坏程度制定处理方案,及时进行补强加固或更换。10.1.4 多高层木结构建筑的日常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 木结构墙体应避免受到猛烈撞击;2 木结构墙面应避免与锐器接触;3 纸面石膏板墙面应避免长时间接近超过50℃的高温;4 木构件、钢构件和石膏板应避免遭受水的浸泡;5 室内外的消防设备不得随意更改或取消。10.1.5多高层木结构建筑设计时应考虑使用期间更换或维修构件的便利性,应设置方便检测和维护的技术措施。10.1.6多高层木结构建筑应每半年对防雷装置进行检查,检查项目包括防雷装置中的引线、连接件、连接件与固定装置的连接有无断开、脱落或变形,以及金属导体有无腐蚀,接地是否可靠等。10.2检测要求10.2.1 多高层木结构建筑应每年对屋面防水系统和屋面排水系统进行安全性检查。10.2.2 多高层木结构建筑的常规检测宜采用以经验判断为主的非破坏性方法,在现场对结构易损坏部位进行目测观察或手动检查。常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1 工程竣工使用1年时,应对木结构工程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此后,使用者应根据当地气候特点,宜每隔3年~5年进行一次常规检测。2 常规检测的项目应包括下列内容:1)木结构墙面不应有变形、开裂和损坏;2)结构构件之间的连接不应松动,连接件不应破损或缺失;3)木结构墙体面板不应受潮;4)木结构外墙上门窗边框的密封胶或密封条不应有开裂、脱落、老化等损坏现象;49 5)木结构墙体面板的固定螺钉不应松动和脱落;6)消防设备应保持有效性和可操控性。10.2.3 对于目测观察或手动检查无法完成的部位或检测项目,使用者宜组织专业检测单位进行检测。10.2.4 当需要对多高层木结构建筑进行短期测试时,测试项目宜包括下列内容:1门窗组件的气密性测试;2墙体、楼面的隔音性能测试;3楼面的振动性能测试;4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的测试;5利用环境振动测试法测试建筑物的固有频率、振型和阻力比。10.2.5 当需要对多高层木结构建筑通过安装仪器设备进行长期监测时,测试项目宜包括下列内容:1木构件耐久性测试,应包括环境相对湿度、环境温度和木材含水率;2结构的水平位移和竖向位移;3风荷载产生的横向振动加速度时程测试;4建筑节能的监测,应包括电力、天然气和其他能源的消耗。10.2.6 当连续监测的结果与设计差异较大时,应评估鉴定结构的安全性,并应采取措施保证结构的正常使用。10.3维护要求10.3.1 对于常规检查项目中不符合要求的内容,使用者应负责组织实施一般维修。一般维修应包括以下内容:1对屋面排水系统进行清理;2外墙围护结构渗水的修复;3封闭裂缝;4对各种易损和易老化零部件进行更换或修复。10.3.2 对于一般维修无法完成的项目,使用者宜组织专业维修单位进行维修。49 附录A正交胶合木构件设计规定A.0.1正交胶合木构件的应力分布和有效刚度,宜根据各层木板的强度设计值按线性弹性理论进行计算。刚度计算时应只考虑顺纹方向的层板参与计算。A.0.2当正交胶合木受弯构件的跨度大于构件截面高度h的10倍时,构件在平面外荷载作用下的抗弯承载力设计值可按下列公式计算:(A.0.2—1)(A.0.2—2)(A.0.2—3)式中:fm——构件最外层顺纹层板的抗弯强度设计值(N/mm2);Be——构件截面等效抗弯刚度(N.mm2);nl——参加刚度计算的顺纹层板总数;构件横纹层板不参加刚度计算;El——构件最外层层板的弹性模量(N/mm2);Ei——参加刚度计算的第i层顺纹层板的弹性模量(N/mm2);kc——构件最外层顺纹层板抗弯强度组合系数,且kc≤1.2;n——构件最外层顺纹层板并排配置的板材数量;h——构件的截面总高度(mm);hi——参加刚度计算的第i层顺纹层板的截面高度(mm);bi——参加刚度计算的第i层顺纹层板的宽度(mm);zi——参加刚度计算的第i层顺纹层板的中心到构件截面中和轴的距离(图A.0.2)。z1z2z3z5h2h1h3h4h5h图A.0.2截面计算示意图A.0.3正交胶合木受弯构件应按下列公式验算构件的扭转抗剪承载能力(图A.0.3):(A.0.3-1)49 (G.0.5-2)(G.0.5-3)(G.0.5-4)式中:V——受弯构件剪力设计值(N);b——构件的截面宽度(mm);nl——参加计算的顺纹层板层数;Be——构件截面等效抗弯刚度(N.mm2);E0——构件的有效弹性模量(N/mm2);fr——构件的扭转抗剪强度设计值(N/mm2),按本规范第A.0.4条规定取值;A——参加计算的各层顺纹层板的截面总面积(mm2);nl/2——表示仅计算构件截面对称轴以上部分或对称轴以下部分。图A.0.3扭转抗剪示意图1——顺纹层板;2——横纹层板;3——顺纹层板剪力A.0.4正交胶合木受弯构件的扭转抗剪强度设计值应按下列规定取值:1当构件施加的胶合压力不小于0.3Mpa,构件截面宽度不小于4倍高度,并且层板上无开槽时,扭转抗剪强度设计值应取最外侧层板的顺纹抗剪强度设计值的0.38倍;2当不满足第1款的规定,且构件施加的胶合压力大于0.07Mpa时,扭转抗剪强度设计值应取最外侧层板的顺纹抗剪强度设计值的0.22倍。A.0.5正交胶合木受弯构件的挠度计算时,构件截面抗弯刚度EI应采用截面等效抗弯刚度Be进行计算。A.0.6正交胶合木构件在竖向荷载作用下的抗压承载力设计值应按下式计算:(A.0.6)式中:Np——作用在正交胶合木构件上的竖向压力设计值(N);f’c——构件与荷载作用方向平行的抗压强度设计值(N/mm2);Ap——构件木纹方向与荷载作用方向平行的层板截面面积之和(mm2)。49 A.0.7正交胶合木构件在竖向荷载作用下的抗拉承载力设计值应按下式计算:(A.0.7)式中:Np——作用在正交胶合木构件上的竖向拉力设计值(N);ft’——构件与荷载作用方向平行的抗拉强度设计值(N/mm2);Ap——构件木纹方向与荷载作用方向平行的层板截面面积之和(mm2)。A.0.8正交胶合木构件在平面外弯矩和竖向荷载共同作用下应符合下列公式的要求:(A.0.8-1)(A.0.8-2)(A.0.8-3)式中:N——作用在正交胶合木构件平面内的轴向压力设计值(N);M——作用在正交胶合木构件平面外的弯矩设计值(N.mm);e0——轴向荷载偏心距,为板面在垂直于板面方向的位移(mm);Sef——构件等效截面抵抗矩(mm3);PcE——临界屈曲荷载(N):——等效计算长度(mm);Be——构件截面等效抗弯刚度(N.mm2);El——构件最外层层板的弹性模量(N/mm2);h——构件的截面总高度(mm);fc’——构件与荷载作用方向平行的抗压强度设计值(N/mm2);fm,——构件的抗弯强度设计值(N/mm2)。A.0.8正交胶合木板构件承压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构件横纹层板的承压承载力设计值应按下式计算:(A.0.9—1)2构件顺纹层板上的承压强度设计值可按下式计算:(A.0.9—2)式中:Np——作用在正交胶合木构件上的竖向压力设计值(N);fc,90——构件横纹层板的横纹承压强度设计值(N/mm2);Ac——构件横纹层板的截面面积之和(mm2)。    fc——构件顺纹层板的抗压强度设计值(N/mm2);Ap——构件顺纹层板的截面面积之和(mm2)。49 附录B承压螺栓钢垫板尺寸计算B.0.1承压螺栓的截面应按下式验算:(B.0.1)式中:——螺栓轴向拉力设计值(N);——螺栓的有效截面面积(mm2);——普通螺栓的抗拉强度设计值(N/mm2)。B.0.2螺栓钢垫板的面积应按下式计算:垫板面积:(B.0.2—1)方形垫板厚度:(B.0.2—2)式中:——木材横纹承压强度设计值(N/mm2);——钢材抗弯强度设计值(N/mm2)。49 本规范用词说明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规定”或“应按……执行”。61 引用标准名录1《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2《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3《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6《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8《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9《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10《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11《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1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13《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14《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15《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16《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17《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18《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19《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木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T5077221《胶合木结构技术规范》GB/T5070822《碳素结构钢》GB/T70023《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GB/T122824《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螺母》GB/T122925《钢结构用高强度垫圈》GB/T123026《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头螺母、垫圈技术条件》GB/T123127《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28《紧固件机械性能》GB/T309829《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GB/T363230《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技术条件》GB/T363331《焊接结构用耐候钢》GB/T417232《碳钢焊条》GB/T511733《低合金钢焊条》GB/T511861 1《六角头螺栓—C级》GB/T57802《六角头螺栓—A和B级》GB/T57823《结构用集成材》GB/T268994《防腐木材的使用分类和要求》GB/T276515《木材防腐剂》GB/T276546《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7《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8《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9《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9910《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11《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12《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6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多高层木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50×××—20××条文说明61 修订说明本次修订系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开展《多高层木结构建筑技术标准》编制工作的函”(建标标函[2015]182号)文件的要求编制,在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经过广泛的调查研究,主要参考了《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高层民用钢结构技术规程》,结合木结构的特点,总结并吸收了欧美地区在多高层木结构建筑技术和设计、应用等方面的成熟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编制了本标准征求意见稿。为了便于广大工程技术人员、科研和学校的相关人员在使用本技术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多高层木结构建筑技术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61 目 次3 荷载和作用563.2 风荷载565 规划和建筑设计575.4 建筑设计和构造要求576 结构设计586.1 一般规定586.2 结构体系和选型586.3 构件设计596.4 连接设计599 制作和安装6061 3 荷载和作用3.2 风荷载3.2.2建议高度大于25米时,承载力设计时应按基本风压的1.1倍采用。61 5 规划和建筑设计5.4 建筑设计和构造要求5.4.8高层木结构建筑中楼板采用混凝土浇筑与木板材混合结构,混凝土面层有较好的水平支撑及隔声能力,也提供了取暖、电器等管线埋设的空间。61 6 结构设计6.1 一般规定6.1.1第四款特别针对木结构提出,火灾造成构件承载力的减小或丧失,部分构件的失效不应产生连续性的倒塌。6.1.2参考国外高层木结构试验研究与实际项目中普遍关注的木材干缩问题,以及长期荷载作用下木构件的蠕变问题等做出相关规定。6.1.5《轻型木结构建筑技术规程》(DG/TJ08-2059-2009)第4.4.5条规定,轻型木结构的水平层间位移不得超过结构层高的1/250。考虑到多高层木结构重力二阶效应更加突出,故弹性阶段层间位移角限值取1/350,大于高层混凝土结构中框架结构的1/550,而小于高层钢结构的弹性阶段层间位移角限值1/250。同样,弹塑性阶段层间位移角限值取1/50。6.1.7本条参考《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5.1.5条和5.1.6条规定。6.1.8本条参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第3.6.3条和《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5.4.1条规定。其中的重力附加弯矩指任一楼层以上全部重力荷载与该楼层地震平均层间位移的乘积;初始弯矩指该楼层地震剪力与楼层层高的乘积。6.1.9本条参照《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5.4.4条规定。6.1.10本条参照《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5.5.1条中相关规定。6.1.11本条参考《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5.5.3节相关规定。6.1.12本条规定参照《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5.5.2条规定。6.2 结构体系和选型6.2.7本条参考《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3.4.5条"在考虑偶然偏心影响的规定水平地震力作用下,楼层竖向构件最大的水平位移和层间位移,A级高度高层建筑不宜大于该楼层平均值的1.2倍,不应大于该楼层平均值的1.5倍",与《高层建筑钢结构设计规程》JGJ99第3.3.3条"楼层的最大水平位移与平均位移的比值不应大于1.5";鉴于混凝土和钢结构关于位移比的要求是一致的,本规范也采纳该值。6.2.8关于楼板开洞凹入等的规定参考《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3.4.6条,因为木楼盖的平面内刚度相对混凝土结构楼盖的刚度弱,因此,这里对于最小宽度有所提高,给出了不小于楼层宽度30%的要求,并针对开洞的削弱提出了增加封边梁的要求。6.2.961 关于防震缝设置问题,考虑到木结构对于防潮、防水、防白蚁和防火的特殊要求,不建议设变形缝(沉降缝、伸缩缝、防震缝)。但又给出了若要设置的一些规定。缝宽参考《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中第3.4.10条的规定,考虑高层木结构房屋刚度比混凝土结构小的特点,地震作用下更容易发生碰撞,因此防震缝宽度乘以了1.5的放大系数。6.2.10参考《高层建筑钢结构设计规程》(DG/TJ08-32-2008)第3.5节和3.6节中的相关规定,并考虑了木结构的特性和要求。6.3 构件设计6.3.5三层及三层以下轻型木结构楼盖、屋盖以及剪力墙的抗侧力(即在平面内水平荷载作用下的承载能力),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的规定,应根据建筑物规模、结构布置以及所受水平荷载或作用的大小等,分工程设计和构造设计两种方法设计;但三层以上超出了按构造设计方法设计的范围,因此均应按工程设计方法设计。6.3.6尽管轻型木剪力墙抗侧力分工程设计和构造设计两种方法设计;但在竖向荷载及平面外荷载作用下,均需通过计算保证其安全性。6.3.7楼屋面竖向荷载通过墙体顶梁板传递到墙骨柱上,总会产生一定偏心,按统计取0.05倍墙骨柱截面高度的偏心距。6.3.10、6.3.11连接要足够可靠以抵御外墙或屋面风荷载,避免连接处在风荷载作用下发生位移或变形。6.3.12本条规定的目的是让破坏仅发生于连接处,以便更换板件。6.3.14正交胶合木剪力墙高宽比较小时难以保证板件的刚性假定。6.4 连接设计6.4.6钢节点连接安装方便,传力明确。连接节点的钢板插入梁端、柱端用钢销固定。6.6.8采用V形和人字形支撑的框架横梁,应考虑跨中节点处两根支撑斜杆所引起的不平衡竖向分力对梁的影响。当采用钢支撑时,钢支撑的受压力和受拉力应分别按0.3jAfy及Afy确定。61 9 制作和安装9.2构件加工制作9.2.15采用辊压预处理时,木材应为饱水状态,木材的压缩率宜控制在20%以内,辊压次数不宜高于3次,当辊压次数多于1次时,在上一次辊压结束后应板材应迅速进行下一次辊压处理。经过刻痕的规格材,再进行真空-加压浸渍处理。并达到表1的规定。表1防护剂透入度要求木材特征透入深度钻孔采样数量(个)试样合格率(%)易吸收不需要刻痕4个侧面的透入度分别大于板材厚度和宽度的1/4,且在厚度方向2个侧面透入深度分别大于35mm2080需要刻痕4个侧面的透入度分别大于板材厚度和宽度的1/4,或在厚度方向2个侧面透入深度分别大于7mm注:t为需处理木材的厚度;是否刻痕根据木材的可处理性、天然耐久性及设计要求确定。9.2.16规格材纵向接头采用指接接头,指接可按图1加工。指接剖面尺寸宜按表2制作。指接后进入指接板养生工序,直至接头处胶粘剂充分固化,指接达到最终胶合强度。图1接长指形接头表2指形参数指端宽度bt/mm指长l/mm指边坡度s=(p-2bt)/2(l-lt)0.5-1.220-301/8-1/12注:p为指形接头的排距(mm);lt为指形接头指端缺口的长度(mm)。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