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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精讲班第26讲课件讲义(环球职业教育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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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精讲班第26讲课件讲义(环球职业教育在线.txt如果我穷得还剩下一碗饭我也会让你先吃饱全天下最好的东西都应该归我所有,包括你!!  先说喜欢我能死啊?别闹,听话。  有本事你就照顾好自己,不然就老老实实地让我来照顾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精讲班第26讲课件讲义(环球职业教育在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精讲班第26讲讲义第四百零五条第四百零五条各种股捻钢丝绳在1个捻距内断丝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下列数值时,必须更换:(一)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为5%。(二)专为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平衡钢丝绳、防坠器的制动钢丝绳(包括缓冲绳)和兼作运人的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的钢丝绳为10%。(三)罐道钢丝绳为15%。(四)架空乘人装置、专为无极绳运输用的和专为运物料的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用的钢丝绳为25%。第四百零六条以钢丝绳标称直径为准计算的直径减小量达到下列数值时,必须更换:(一)提升钢丝绳或制动钢丝绳为10%。(二)罐道钢丝绳为15%。使用密封钢丝绳外层钢丝厚度磨损量达到50%时,必须更换。第四百零七条钢丝绳在运行中遭受到卡罐、突然停车等猛烈拉力时,必须立即停车检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将受力段剁掉或更换全绳:(一)钢丝绳产生严重扭曲或变形。(二)断丝超过本规程第四百零五条的规定。(三)直径减小量超过本规程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四)遭受猛烈拉力的一段的长度伸长0.5%以上。在钢丝绳使用期间,断丝数突然增加或伸长突然加快,必须立即更换。第四百零八条钢丝绳的钢丝有变黑、锈皮、点蚀麻坑等损伤时,不得用作升降人员。钢丝绳锈蚀严重,或点蚀麻坑形成沟纹,或外层钢丝松动时,不论断丝数多少或绳径是否变化,必须立即更换。第四百零九条使用有接头的钢丝绳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有接头的钢丝绳,只可在下列设备中使用:1.平巷运输设备;2.30°以下倾斜井巷中专为升降物料的绞车;3.斜巷无极绳绞车;4.斜巷架空乘人装置;5.斜巷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二)在倾斜井巷中使用的钢丝绳,其插接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000倍。第四百一十条平衡钢丝绳的长度必须与提升容器过卷高度相适应,防止过卷时损坏平衡钢丝绳。使用圆形平衡钢丝绳时,必须有避免平衡钢丝绳扭结的装置。第四百一十一条主要提升装置必须备有检验合格的备用钢丝绳。对使用中的钢丝绳,应根据井巷条件及锈蚀情况,至少每月涂油1次。摩擦轮式提升装置的提升钢丝绳,只准涂、浸专用的钢丝绳油(增磨脂);但对不绕过摩擦轮部分的钢丝绳,必须涂防腐油。 第四百一十二条立井提升容器与提升钢丝绳的连接,应采用楔形连接装置。每次更换钢丝绳时,必须对连接装置的主要受力部件进行探伤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楔形连接装置的累计使用期限:单绳提升不得超过10年;多绳提升不得超过15年。倾斜井巷运输时,矿车之间的连接、矿车与钢丝绳之间的连接,必须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并加装保险绳。倾斜井巷运输用的钢丝绳连接装置,在每次换钢丝绳时,必须用2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倾斜井巷运输用的矿车连接装置,必须至少每年进行1次2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试验。第四百一十三条新安装或大修后的防坠器,必须进行脱钩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对使用中的立井罐笼防坠器,应每6个月进行1次不脱钩试验,每年进行1次脱钩试验。对使用中的斜井人车防坠器,应每班进行1次手动落闸试验、每月进行1次静止松绳落闸试验、每年进行1次重载全速脱钩试验。防坠器的各个连接和传动部分,必须经常处于灵活状态。第四百一十四条立井和斜井使用的连接装置的性能指标和投用前的试验,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各类连接装置主要受力部件以破断强度为准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专为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提升容器的连接装置,不小于13;2.专为升降物料的提升容器的连接装置,不小于10;3.斜井人车的连接装置,不小于13;4.矿车的车梁、碰头和连接插销,不小于6;5.无极绳的连接装置,不小于8;6.吊桶的连接装置,不小于13;7.凿井用吊盘、安全梯、水泵、抓岩机的悬挂装置,不小于10;8.凿井用风管、水管、风筒、注浆管的悬挂装置,不小于8;9.倾斜井巷中使用的单轨吊车、卡轨车和齿轨车的连接装置,运人时不小于13,运物时不小于10。(二)各种环链及吊桶提梁等的安全系数,必须以曲梁理论计算的应力为准,并同时符合以下2项要求:1.按材料屈服强度计算的安全系数,不小于2.5;2.以模拟使用状态拉断力计算的安全系数,不小于13。(三)各种连接装置主要受力件的冲击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常温(15℃)下大于或等于100J;2.低温(-30℃)下大于或等于70J。(四)各种保险链以及矿车的连接环、链和插销等,必须执行下列规定:1.批量生产的,必须做抽样拉断试验,不符合要求时不得使用;2.初次使用前和使用后每隔2年,必须逐个以2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发现裂纹或永久伸长量超过0.2%时,不得使用。第四百一十五条开凿立井和倾斜井巷时,升降人员和物料的提升装置的连接装置,不得作其他用途。第四节提升装置第四百一十六条除移动式的或辅助性的绞车外,提升装置的天轮、滚筒、摩擦轮、导向轮和导向滚等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落地式及有导向轮的塔式摩擦提升装置的摩擦轮及导向轮(包括天轮),井上不得小于90,井下不得小于80;无导向轮的塔式摩擦提升装置的摩擦轮,井上不得小于80,井下不得小于70。(二)井上提升装置的滚筒和围抱角大于90°的天轮,不得小于80;围抱角小于90°的天轮,不得小于60。(三)井下提升绞车和凿井提升绞车的滚筒、井下架空乘人装置的主导轮和尾导轮、围抱角大于90°的天轮,不得小于60;围抱角小于90°的天轮不得小于40。(四)矸石山绞车的滚筒和导向轮,不得小于50。(五)在以上提升装置中,如使用密封式提升钢丝绳,应将各相应的比值增加20%。(六)悬挂水泵、吊盘、管子用的滚筒和天轮,凿井时运输物料的绞车滚筒和天轮,倾斜井巷提升绞车的游动轮,矸石山绞车的压绳轮以及无极绳运输的导向滚等,不得小于20。第四百一十七条立井的天轮、主动摩擦轮、导向轮的直径或滚筒上绕绳部分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中最粗钢丝的直径之比值,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井上的提升装置,不小于1200。(二)井下和凿井用的提升装置,不小于900。(三)凿井期间升降物料的绞车和悬挂水泵、吊盘用的提升装置,不小于300。第四百一十八条天轮到滚筒上的钢丝绳的最大内、外偏角都不得超过1°30′。单层缠绕时,内偏角应保证不咬绳。第四百一十九条各种提升装置的滚筒上缠绕的钢丝绳层数严禁超过下列规定:(一)立井中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升降物料的,1层;专为升降物料的,2层。(二)倾斜井巷中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2层;升降物料的,3层。(三)建井期间升降人员和物料的,2层。(四)现有生产矿井在用的绞车,如果在滚筒上装设过渡绳楔,滚筒强度满足要求且滚筒边缘高度符合本规程第四百二十条规定,可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规定的层数增加1层。移动式的或辅助性的专为升降物料的(包括矸石山和向天桥上提升等)以及凿井时期专为升降物料的,准许多层缠绕。第四百二十条滚筒上缠绕2层或2层以上钢丝绳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滚筒边缘高出最外1层钢丝绳的高度,至少为钢丝绳直径的2.5倍。(二)滚筒上必须设有带绳槽的衬垫。(三)钢丝绳由下层转到上层的临界段(相当于绳圈1/4长的部分)必须经常检查,并应在每季度将钢丝绳移动1/4绳圈的位置。对现有不带绳槽衬垫的在用绞车,只要在滚筒板上刻有绳槽或用1层钢丝绳作底绳,可继续使用。第四百二十一条钢丝绳绳头固定在滚筒上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必须有特备的容绳或卡绳装置,严禁系在滚筒轴上。(二)绳孔不得有锐利的边缘,钢丝绳的弯曲不得形成锐角。(三)滚筒上应经常缠留3圈绳,用以减轻固定处的张力,还必须留有作定期检验用的补充绳。第四百二十二条通过天轮的钢丝绳必须低于天轮的边缘,其高差:提升用天轮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悬吊用天轮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倍。天轮的各段衬垫磨损达到1根钢丝绳直径的深度时,或沿侧面磨损达到钢丝绳直径的1/2时,必须更换。 第四百二十三条摩擦提升装置的绳槽衬垫磨损剩余厚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绳槽磨损深度不得超过70mm,任一根提升钢丝绳的张力与平均张力之差不得超过±10%。更换钢丝绳时,必须同时更换全部钢丝绳。第四百二十四条立井中用罐笼升降人员时的加速度和减速度,都不得超过0.75m/s2,其最大速度,不得超过用下列公式所求得的数值,且最大不得超过12m/s。式中v--最大提升速度,m/s;H--提升高度,m。立井中用吊桶升降人员时的最大速度:在使用钢丝绳罐道时,不得超过上述公式求得数值的1/2;无罐道时,不得超过1m/s。第四百二十五条立井升降物料时,提升容器的最大速度,不得超过用下列公式所求得的数值:式中v--最大提升速度,m/s;H--提升高度,m。立井中用吊桶升降物料时的最大速度:在使用钢丝绳罐道时,不得超过用上述公式求得数值的2/3;无罐道时,不得超过2m/s。第四百二十六条斜井提升容器的最大速度和最大加、减速度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升降人员时的速度,不得超过5m/s,并不得超过人车设计的最大允许速度。升降人员时的加速度和减速度,不得超过0.5m/s2。(二)用矿车升降物料时,速度不得超过5m/s。(三)用箕斗升降物料时,速度不得超过7m/s;当铺设固定道床并采用大于或等于38kg/m钢轨时,速度不得超过9m/s。第四百二十七条提升装置必须装设下列保险装置,并符合下列要求:(一)防止过卷装置:当提升容器超过正常终端停止位置(或出车平台)0.5m时,必须能自动断电,并能使保险闸发生制动作用。(二)防止过速装置:当提升速度超过最大速度15%时,必须能自动断电,并能使保险闸发生作用。(三)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装置。(四)限速装置:提升速度超过3m/s的提升绞车必须装设限速装置,以保证提升容器(或平衡锤)到达终端位置时的速度不超过2m/s。如果限速装置为凸轮板,其在1个提升行程内的旋转角度应不小于270°。(五)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装置:当指示器失效时,能自动断电并使保险闸发生作用。(六)闸间隙保护装置:当闸间隙超过规定值时,能自动报警或自动断电。(七)松绳保护装置:缠绕式提升绞车必须设置松绳保护装置并接入安全回路和报警回路,在钢丝绳松弛时能自动断电并报警。箕斗提升时,松绳保护装置动作后,严禁受煤仓放煤。(八)满仓保护装置:箕斗提升的井口煤仓仓满时能报警和自动断电。(九)减速功能保护装置:当提升容器(或平衡锤)到达设计减速位置时,能示警并开始减速。防止过卷装置、防止过速装置、限速装置和减速功能保护装置应设置为相互独立的双线型式。立井、斜井缠绕式提升绞车应加设定车装置。第四百二十八条提升绞车必须装设深度指示器、开始减速时能自动示警的警铃与不离开座位即能操纵的常用闸和保险闸,保险闸必须能自动发生制动作用。 常用闸和保险闸共同使用1套闸瓦制动时,操纵和控制机构必须分开。双滚筒提升绞车的2套闸瓦的传动装置必须分开。对具有2套闸瓦只有1套传动装置的双滚筒绞车,应改为每个滚筒各自有其控制机构的弹簧闸。提升绞车除设有机械制动闸外,还应设有电气制动装置。严禁司机离开工作岗位、擅自调整制动闸。第四百二十九条保险闸必须采用配重式或弹簧式的制动装置,除可由司机操纵外,还必须能自动抱闸,并同时自动切断提升装置电源。常用闸必须采用可调节的机械制动装置。对现用的使用手动式常用闸的绞车,如设有可靠的保险闸时,可继续使用。用于辅助物料运输的滚筒直径在0.8m及其以下的绞车或提升重量在8t以下的凿井用稳车,可用手动闸。第四百三十条开凿立井时,悬挂吊盘、水泵和其他设备的稳车,必须装设可靠的制动装置和防逆转装置,并设有电气闭锁。第四百三十一条保险闸或保险闸第一级由保护回路断电时起至闸瓦接触到闸轮上的空动时间:压缩空气驱动闸瓦式制动闸不得超过0.5s,储能液压驱动闸瓦式制动闸不得超过0.6s,盘式制动闸不得超过0.3s。对斜井提升,为保证上提紧急制动不发生松绳而必须延时制动时,上提空动时间不受此限。盘式制动闸的闸瓦与制动盘之间的间隙应不大于2mm。保险闸施闸时,杠杆和闸瓦不得发生显著的弹性摆动。第四百三十二条提升绞车的常用闸和保险闸制动时,所产生的力矩与实际提升最大静荷重旋转力矩之比K值不得小于3。对质量模数较小的绞车,上提重载保险闸的制动减速度超过本规程第四百三十三条所规定的限值时,可将保险闸的K值适当降低,但不得小于2。凿井时期,升降物料用的绞车K值不得小于2。在调整双滚筒绞车滚筒旋转的相对位置时,制动装置在各滚筒闸轮上所发生的力矩,不得小于该滚筒所悬重量(钢丝绳重量与提升容器重量之和)形成的旋转力矩的1.2倍。计算制动力矩时,闸轮和闸瓦摩擦系数应根据实测确定,一般采用0.30~0.35;常用闸和保险闸的力矩应分别计算。第四百三十三条立井和倾斜井巷中使用的提升绞车的保险闸发生作用时,全部机械的减速度必须符合表9的要求。对摩擦轮式提升绞车常用闸和保险闸的制动,除必须符合本规程第四百三十一条和第四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外,还必须满足以下防滑要求:(一)各种载荷(满载或空载)和各种提升状态(上提或下放重物)下,保险闸所能产生的制动减速度的计算值,不能超过滑动极限。钢丝绳与摩擦轮间摩擦系数的取值不得大于0.25。由钢丝绳自重所引起的不平衡重必须计入。(二)在各种载荷及提升状态下,保险闸发生作用时,钢丝绳都不出现滑动。严禁用常用闸进行紧急制动。计算或验算,以本条第二款第(一)项为准;在用设备,以本条第二款第(二)项为准。第四百三十四条主要提升装置必须配有正、副司机,在交接班升降人员的时间内,必须正司机操作,副司机监护。每班升降人员前,应先开1次空车,检查绞车动作情况;但连续运转时,不受此限。 发生故障,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第四百三十五条新安装的矿井主要提升装置,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投入运行后的设备,必须每年进行1次检查,每3年进行1次测试,认定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检查验收和测试内容,应包括下列项目:(一)本规程第四百二十七条所规定的各保险装置。(二)天轮的垂直和水平程度、有无轮缘变形和轮辐弯曲现象。(三)电气、机械传动装置和控制系统的情况。(四)各种调整和自动记录装置以及深度指示器的动作状况和精密程度。(五)检查常用闸和保险闸的各部间隙及连接、固定情况,并验算其制动力矩和防滑条件。(六)测试保险闸空动时间和制动减速度。对于摩擦轮式绞车,要检验在制动过程中钢丝绳是否打滑。(七)测试盘形闸的贴闸压力。(八)井架的变形、损坏、锈蚀和震动情况。(九)井筒罐道的垂直度及固定情况。检查和测试结果必须写成报告书,针对发现的缺陷,必须提出改进措施,并限期解决。第四百三十六条主要提升装置必须具备下列资料,并妥善保管:(一)绞车说明书。(二)绞车总装配图。(三)制动装置结构图和制动系统图。(四)电气系统图。(五)提升装置(绞车、钢丝绳、天轮、提升容器、防坠器和罐道等)的检查记录簿。(六)钢丝绳的检验和更换记录簿。(七)安全保护装置试验记录簿。(八)事故记录簿。(九)岗位责任制和设备完好标准。(十)司机交接班记录簿。(十一)操作规程。制动系统图、电气系统图、提升装置的技术特征和岗位责任制等必须悬挂在绞车房内。第五节空气压缩机第四百三十七条空气压缩机必须有压力表和安全阀。压力表必须定期校准。安全阀和压力调节器必须动作可靠,安全阀动作压力不得超过额定压力的1.1倍。使用油润滑的空气压缩机必须装设断油保护装置或断油信号显示装置。水冷式空气压缩机必须装设断水保护装置或断水信号显示装置。第四百三十八条空气压缩机的排气温度单缸不得超过190℃、双缸不得超过160℃。必须装设温度保护装置,在超温时能自动切断电源。空气压缩机吸气口必须设置过滤装置。空气压缩机必须使用闪点不低于215℃的压缩机油。 第四百三十九条空气压缩机的风包,在地面应设在室外阴凉处,在井下应设在空气流畅的地方。在井下,固定式压缩机和风包应分别设置在2个硐室内。风包内的温度应保持在120℃以下,并装有超温保护装置,在超温时可自动切断电源和报警。风包上必须装有动作可靠的安全阀和放水阀,并有检查孔。必须定期清除风包内的油垢。新安装或检修后的风包,应用1.5倍空气压缩机工作压力做水压试验。在风包出口管路上必须加装释压阀,释压阀的口径不得小于出风管的直径,释放压力应为空气压缩机最高工作压力的1.25~1.4倍。第九章电气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百四十条煤矿地面、井下各种电气设备、电力和通信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试验以及安全等工作,可参照有关部门的规程执行;遇有与本规程相抵触的,应按本规程执行。第四百四十一条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年产60000t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的要求。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第四百四十二条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设备房,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种设备房的配电装置。本条上述供电线路应来自各自的变压器和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本条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第四百四十三条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第四百四十四条选用的井下电气设备,应符合表10的要求;否则,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审批。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必须在瓦斯浓度1.0%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时监测使用环境的瓦斯浓度。第四百四十五条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0%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控制设备内部安有放电装置的,不受此限。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字样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第四百四十六条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一)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二)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三)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良好绝缘。 第四百四十七条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必须加装护罩或遮栏等防护设施。第四百四十八条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高压,不超过10000V。(二)低压,不超过1140V。(三)照明、信号、电话和手持式电气设备的供电额定电压,不超过127V。(四)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超过36V。采区电气设备使用3300V供电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第四百四十九条井下低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2种或2种以上电压时,低压电气设备上应明显地标出其电压额定值。第四百五十条矿井必须备有井上、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和电力、电话、信号、电机车等线路平面辐射示意图,并随着情况变化定期填绘。图中应注明:(一)电动机、变压器、配电设备、信号装置、通信装置等装设地点。(二)每一设备的型号、容量、电压、电流种类及其他技术性能。(三)馈出线的短路、过负荷保护的整定值,熔断器熔体的额定电流值以及被保护干线和支线最远点两相短路电流值。(四)线路电缆的用途、型号、电压、截面和长度。(五)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设地点。第四百五十一条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和进行技术改造时,必须经国家授权的矿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第四百五十二条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第四百五十三条井下电力网的短路电流不得超过其控制用的断路器在井下使用的开断能力,并应校验电缆的热稳定性。非煤矿用高压油断路器用于井下时,其使用的开断电流不应超过额定值的1/2。第四百五十四条硐室外严禁使用油浸式低压电气设备。40kW及以上的电动机,应采用真空电磁起动器控制。第四百五十五条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及远程控制装置。第四百五十六条井下配电网路(变压器馈出线路、电动机等)均应装设过流、短路保护装置;必须用该配电网路的最大三相短路电流校验开关设备的分断能力和动、热稳定性以及电缆的热稳定性。必须正确选择熔断器的熔体。必须用最小两相短路电流校验保护装置的可靠动作系数。保护装置必须保证配电网路中最大容量的电气设备或同时工作成组的电气设备能够起动。第四百五十七条矿井高压电网,必须采取措施限制单相接地电容电流不超过20A。地面变电所和井下中央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供移动变电站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动作于跳闸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 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保证自动切断漏电的馈电线路。每天必须对低压检漏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1次跳闸试验。煤电钻必须使用设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远距离起动和停止煤电钻功能的综合保护装置。每班使用前,必须对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进行1次跳闸试验。第四百五十八条直接向井下供电的高压馈电线上,严禁装设自动重合闸。手动合闸时,必须事先同井下联系。井下低压馈电线上有可靠的漏电、短路检测闭锁装置时,可采用瞬间1次自动复电系统。第四百五十九条井上、下必须装设防雷电装置,并遵守下列规定:(一)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和电机车架线,必须在入井处装设防雷电装置。(二)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及露天架空引入(出)的管路,必须在井口附近将金属体进行不少于2处的良好的集中接地。(三)通信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熔断器和防雷电装置。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碉室第四百六十条永久性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井底车场内的其他机电设备硐室,应砌碹或用其他可靠的方式支护。采区变电所应用不燃性材料支护。硐室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铁门全部敞开时,不得妨碍运输。铁门上应装设便于关严的通风孔。装有铁门时,门内可加设向外开的铁栅栏门,但不得妨碍铁门的开闭。从硐室出口防火铁门起5m内的巷道,应砌碹或用其他不燃性材料支护。硐室内必须设置足够数量的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材。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主要排水泵房的地面标高,应分别比其出口与井底车场或大巷连接处的底板标高高出0.5m。第四百六十一条采掘工作面配电点的位置和空间必须能满足设备检修和巷道运输、矿车通过及其他设备安装的要求,并用不燃性材料支护。第四百六十二条变电硐室长度超过6m时,必须在硐室的两端各设1个出口。第四百六十三条硐室内各种设备与墙壁之间应留出0.5m以上的通道,各种设备相互之间,应留出0.8m以上的通道。对不需从两侧或后面进行检修的设备,可不留通道。第四百六十四条带油的电气设备必须设在机电设备硐室内。严禁设集油坑。硐室不应有滴水。硐室的过道应保持畅通,严禁存放无关的设备和物件。带油的电气设备溢油或漏油时,必须立即处理。第四百六十五条硐室入口处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字样的警示牌。硐室内必须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硐室内有高压电气设备时,入口处和硐室内必须在明显地点悬挂“高压危险”字样的警示牌。采区变电所应设专人值班。无人值班的变电硐室必须关门加锁,并有值班人员巡回检查。硐室内的设备,必须分别编号,标明用途,并有停送电的标志。第四节井下电缆第四百六十六条在总回风巷和专用回风巷中不应敷设电缆。在机械提升的进风的倾斜井巷(不包括输送机上、下山)和使用木支架的立井井筒中敷设电缆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措施。溜放煤、矸、材料的溜道中严禁敷设电缆。第四百六十七条井下电缆的选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电缆敷设地点的水平差应与规定的电缆允许敷设水平差相适应。(二)电缆应带有供保护接地用的足够截面的导体。(三)严禁采用铝包电缆。(四)必须选用经检验合格的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阻燃电缆。(五)电缆主线芯的截面应满足供电线路负荷的要求。(六)对固定敷设的高压电缆:1.在立井井筒或倾角为45°及其以上的井巷内,应采用聚氯乙烯绝缘粗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交联聚乙烯绝缘粗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2.在水平巷道或倾角在45°以下的井巷内,应采用聚氯乙烯绝缘钢带或细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交联聚乙烯钢带或细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3.在进风斜井、井底车场及其附近、中央变电所至采区变电所之间,可以采用铝芯电缆;其他地点必须采用铜芯电缆。(七)固定敷设的低压电缆,应采用MVV铠装或非铠装电缆或对应电压等级的移动橡套软电缆。(八)非固定敷设的高低压电缆,必须采用符合MT818标准的橡套软电缆。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应使用专用橡套电缆。(九)照明、通信、信号和控制用的电缆,应采用铠装或非铠装通信电缆、橡套电缆或MVV型塑力缆。(十)低压电缆不应采用铝芯,采区低压电缆严禁采用铝芯。第四百六十八条敷设电缆(与手持式或移动式设备连接的电缆除外)应遵守下列规定:(一)电缆必须悬挂:1.在水平巷道或倾角在30°以下的井巷中,电缆应用吊钩悬挂;2.在立井井筒或倾角在30°及其以上的井巷中,电缆应用夹子、卡箍或其他夹持装置进行敷设。夹持装置应能承受电缆重量,并不得损伤电缆。(二)水平巷道或倾斜井巷中悬挂的电缆应有适当的弛度,并能在意外受力时自由坠落。其悬挂高度应保证电缆在矿车掉道时不受撞击,在电缆坠落时不落在轨道或输送机上。(三)电缆悬挂点间距,在水平巷道或倾斜井巷内不得超过3m,在立井井筒内不得超过6m。(四)沿钻孔敷设的电缆必须绑紧在钢丝绳上,钻孔必须加装套管。第四百六十九条电缆不应悬挂在风管或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与压风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必须敷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m以上的距离。在有瓦斯抽放管路的巷道内,电缆(包括通信、信号电缆)必须与瓦斯抽放管路分挂在巷道两侧。盘圈或盘“8”字形的电缆不得带电,但给采、掘机组供电的电缆不受此限。井筒和巷道内的通信和信号电缆应与电力电缆分挂在井巷的两侧,如果受条件所限:在井筒内,应敷设在距电力电缆0.3m以外的地方;在巷道内,应敷设在电力电缆上方0.1m以上的地方。高、低压电力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时,高、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应大于0.1m。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mm。井下巷道内的电缆,沿线每隔一定距离、拐弯或分支点以及连接不同直径电缆的接线盒两端、穿墙电缆的墙的两边都应设置注有编号、用途、电压和截面的标志牌。 第四百七十条立井井筒中所用的电缆中间不得有接头;因井筒太深需设接头时,应将接头设在中间水平巷道内。运行中因故需要增设接头而又无中间水平巷道可利用时,可在井筒中设置接线盒,接线盒应放置在托架上,不应使接头承力。第四百七十一条电缆穿过墙壁部分应用套管保护,并严密封堵管口。第四百七十二条电缆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电缆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必须用与电气设备性能相符的接线盒。电缆线芯必须使用齿形压线板(卡爪)或线鼻子与电气设备进行连接。(二)不同型电缆之间严禁直接连接,必须经过符合要求的接线盒、连接器或母线盒进行连接。(三)同型电缆之间直接连接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橡套电缆的修补连接(包括绝缘、护套已损坏的橡套电缆的修补)必须采用阻燃材料进行硫化热补或与热补有同等效能的冷补。在地面热补或冷补后的橡套电缆,必须经浸水耐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在井下冷补的电缆必须定期升井试验;2.塑料电缆连接处的机械强度以及电气、防潮密封、老化等性能,应符合该型矿用电缆的技术标准。第五节照明、通信和信号第四百七十三条井下下列地点必须有足够的照明:(一)井底车场及其附近。(二)机电设备硐室、调度室、机车库、爆炸材料库、候车室、信号站、瓦斯抽放泵站等。(三)使用机车的主要运输巷道、兼作人行道的集中带式输送机巷道、升降人员的绞车道以及升降物料和人行交替使用的绞车道,其照明灯的间距不得大于30m。(四)主要进风巷的交岔点和采区车场。(五)从地面到井下的专用人行道。(六)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照明灯间距不得大于15m。地面的通风机房、绞车房、压风机房、变电所、矿调度室等必须设有应急照明设施。第四百七十四条严禁用电机车架空线作照明电源。第四百七十五条矿灯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一)矿井完好的矿灯总数,至少应比经常用灯的总人数多10%。(二)矿灯应集中统一管理。每盏矿灯必须编号,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必须专人专灯。(三)矿灯应保持完好,出现电池漏液、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等情况时,严禁发放。发出的矿灯,最低应能连续正常使用11h。(四)严禁使用矿灯人员拆开、敲打、撞击矿灯。人员出井后(地面领用矿灯人员,在下班后),必须立即将矿灯交还灯房。(五)在每次换班2h内,灯房人员必须把没有还灯人员的名单报告矿调度室。(六)矿灯必须装有可靠的短路保护装置。高瓦斯矿井应装有短路保护器。第四百七十六条矿灯房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应用不燃性材料建筑。(二)取暖应用蒸汽或热水管式设备。个别情况下,采用火炉取暖时,火炉间应有单独的间隔和出口。(三)应有良好的通风装置,灯房和仓库内严禁烟火,并备有灭火器材。 充电装置应有可靠的充电稳压装置。第四百七十七条准备和装添电液必须使用专用器具。工作人员必须戴防护眼镜、口罩和橡胶手套,系橡胶围裙,穿胶鞋。调合和贮存电液,必须使用有盖的瓷质、玻璃质等容器。调合酸性电液时,必须将硫酸徐徐倒入水中,严禁向硫酸中倒水。房间内必须备有中和电液用的溶液。第四百七十八条主副井绞车房、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采区变电所、上下山绞车房、水泵房、带式输送机集中控制硐室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和采掘工作面,应安装电话。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变电所、矿井地面变电所和地面通风机房的电话,应能与矿调度室直接联系。井下电话线路严禁利用大地作回路。第四百七十九条电气信号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矿井中的电气信号,除信号集中闭塞外应能同时发声和发光。重要信号装置附近,应标明信号的种类和用途。(二)升降人员和主要井口绞车的信号装置的直接供电线路上,严禁分接其他负荷。第四百八十条井下照明和信号装置,应采用具有短路、过载和漏电保护的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配电。第四百八十一条井下防爆型的通信、信号和控制等装置,应优先采用本质安全型。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第四百八十二条电压在36V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或钢丝)、铅皮或屏蔽护套等必须有保护接地。第四百八十三条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Ω。每一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至局部接地极之间的保护接地用的电缆芯线和接地连接导线的电阻值,不得超过1Ω。第四百八十四条所有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装置(包括电缆的铠装、铅皮、接地芯线)和局部接地装置,应与主接地极连接成1个总接地网。主接地极应在主、副水仓中各埋设1块。主接地极应用耐腐蚀的钢板制成,其面积不得小于0.75m2、厚度不得小于5mm。在钻孔中敷设的电缆不能与主接地极连接时,应单独形成一分区接地网,其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Ω。第四百八十五条下列地点应装设局部接地极:(一)采区变电所(包括移动变电站和移动变压器)。(二)装有电气设备的硐室和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三)低压配电点或装有3台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四)无低压配电点的采煤机工作面的运输巷、回风巷、集中运输巷(胶带运输巷)以及由变电所单独供电的掘进工作面,至少应分别设置1个局部接地极。(五)连接高压动力电缆的金属连接装置。 局部接地极可设置于巷道水沟内或其他就近的潮湿处。设置在水沟中的局部接地极应用面积不小于0.6m2、厚度不小于3mm的钢板或具有同等有效面积的钢管制成,并应平放于水沟深处。设置在其他地点的局部接地极,可用直径不小于35mm、长度不小于1.5m的钢管制成,管上应至少钻2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孔,并垂直全部埋入底板;也可用直径不小于22mm、长度为1m的2根钢管制成,每根管上应钻1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孔,2根钢管相距不得小于5m,并联后垂直埋入底板,垂直埋深不得小于0.75m。第四百八十六条连接主接地极的接地母线,应采用截面不小于50mm2的铜线,或截面不小于100mm2的镀锌铁线,或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100mm2的扁钢。电气设备的外壳与接地母线或局部接地极的连接,电缆连接装置两头的铠装、铅皮的连接,应采用截面不小于25mm2的铜线,或截面不小于50mm2的镀锌铁线,或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50mm2的扁钢。第四百八十七条橡套电缆的接地芯线,除用作监测接地回路外,不得兼作他用。第七节井下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第四百八十八条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和调整,必须由电气维修工进行。高压电气设备的修理和调整工作,应有工作票和施工措施。高压停、送电的操作,可根据书面申请或其他可靠的联系方式,得到批准后,由专责电工执行。采区电工,在特殊情况下,可对采区变电所内高压电气设备进行停、送电的操作,但不得擅自打开电气设备进行修理。第四百八十九条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第四百九十条矿井应按表11的规定对电气设备和电缆进行检查、调整。检查和调整结果应记入专用的记录簿内。检查和调整中发现的问题,应指派专人限期处理。第四百九十一条电气设备使用的绝缘油的物理、化学性能检测和电气耐压试验,每年应进行1次,但对操作频繁的电气设备使用的绝缘油,应每6个月进行1次耐压试验。油断路器经3次切断短路故障后,其绝缘油应加试1次耐压试验,并检查有无游离碳。不符合标准的绝缘油必须及时处理或更换。油浸电气设备的绝缘油量应定期检查,并保持规定油量。更换和试验矿用设备绝缘油应有记录。第十章煤矿救护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百九十二条矿山救护队是处理矿井火、瓦斯、煤尘、水、顶板等灾害的专业队伍;矿山救护队员是煤矿井下一线特种作业人员。第四百九十三条所有煤矿必须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煤矿企业应设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应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或联合建立矿山救护队;否则,不得生产。矿山救护队至服务矿井的距离以行车时间不超过30min为限。第四百九十四条矿山救护队必须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进行资质认证,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矿山救护工作。第四百九十五条任何人不得调动矿山救护队、救护装备和救护车辆从事与矿山救护无关的工作。第四百九十六条矿山救护队每月至少进行1次佩戴氧气呼吸器的训练,每次佩戴氧气呼吸器的时间不少于3h;每季至少进行1次高温浓烟演习训练。第四百九十七条矿山救护队必须备有服务矿井的通风系统图和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等技术资料。矿山救护队应根据服务矿井主要灾害类型制定预处理方案,并进行训练演习。 第四百九十八条制定需矿山救护队执行的排放瓦斯、启封火区、震动爆破、反风演习等安全技术工作的安全措施时,矿山救护队必须参加。矿山救护队从事井下安全技术工作时,必须携带氧气呼吸器及相关仪器装备,并按规定佩用氧气呼吸器。第四百九十九条矿山救护大队应由不少于2个中队组成,是本矿区的救护指挥中心和演习训练、培训中心。矿山救护中队应由不少于3个救护小队组成。救护中队每天应有2个小队分别值班、待机。救护小队应由不少于9人组成。煤矿企业可根据需要建立辅助救护队,业务上受矿山救护队指导。第五百条矿井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应设立医疗站,对遇险人员进行急救,并做好记录。 第二节救护指战员第五百零一条矿山救护队大、中队长应由熟悉矿山救护业务,具有相应的煤矿专业知识,从事煤矿生产、安全、技术管理工作5年以上和矿山救护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担任。第五百零二条矿山救护大队指挥员年龄不应超过55岁,矿山救护中队指挥员不应超过45岁,救护队员不应超过40岁,其中35岁以下队员应保持在2/3以上。指战员每年应进行1次身体检查。对身体不合格或超龄人员应及时调整。第五百零三条新招收的矿山救护队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25周岁以下,从事井下工作1年以上。新矿山救护队员必须经过3个月的基础培训,再经过3个月的编队实习,并综合考评合格后,才能成为正式矿山救护队员。新招收的辅助救护队员必须经过45天的救护知识基础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才能成为正式辅助救护队员。第五百零四条矿山救护队员、辅助救护队员,每年必须接受2周的再培训和知识更新教育。 第三节救护装备与设施第五百零五条矿山救护队及其指战员的最低技术装备标准应符合表12、表13、表14的规定。救护装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仪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第五百零六条矿山救护队技术装备必须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护;矿山救护车必须专车专用,并定期保养维护,保持战备状态。氧气呼吸器连续3个月没有使用的,清净罐内的二氧化碳吸收剂必须更换。矿山救护队所使用的氢氧化钙及氧气,必须按规定进行化验。氧气纯度不得低于98%,其他要求应符合医用氧气的标准。二氧化碳吸收剂必须每季度化验1次,确保二氧化碳吸收率不低于30%,二氧化碳含量不大于4%,水分保持在15%~21%之间。严禁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氢氧化钙和氧气。氧气瓶必须符合国家压力容器规定标准,每3年必须进行除锈清洗、水压试验,达不到标准的不得使用。 第五百零七条高倍数泡沫灭火机、惰性气体发生装置等矿山救护大型设备,应每季检查、演习1次。第五百零八条氧气充填泵在20MPa压力情况下不得漏油、漏气、漏水。充填室内储存的大氧气瓶不得少于5个,其压力在10MPa以上,空氧气瓶和充满的氧气瓶应分别存放。新购进或经水压试验后的氧气瓶,必须进行2次充、放氧气后,方可使用。第五百零九条矿山救护队应具有分析化验矿井灾区空气成分的能力。矿山救护队应自备矿灯充电室,并指定专人管理,保证救灾用灯。第四节抢救指挥第五百一十条矿井发生重大事故后,必须立即成立抢救指挥部并设立地面基地。矿山救护队队长为抢救指挥部成员。第五百一十一条矿山救护队队长对矿山救护队抢救工作具体负责。如与其他矿山救护队联合作战时,应成立矿山救护联合作战部,由服务于发生事故的煤矿企业的矿山救护队队长担任作战部指挥,协调各矿山救护队战斗行动。第五百一十二条矿井发生火、瓦斯、煤尘等重大事故后,必须首先组织矿山救护队进行侦察,探明灾区情况。抢救指挥部应根据灾害性质、发生地点、波及范围、人员分布、救灾的人力和物力,制定抢救方案。第五百一十三条为保证重大事故井下抢救工作的顺利进行,应在靠近灾区的安全地点设立井下基地。井下基地指挥由指挥部选派具有救护知识的人员担任。井下基地应有矿山救护队指挥员、待机小队和急救员值班,并设有通往指挥部和灾区的电话,备有必要的救护装备和器材。井下基地电话应专人看守并做好记录,井下基地指挥员应经常与抢救指挥部、灾区工作的救护小队保持联系。井下救灾过程中应由专人检测风流和有害气体浓度;灾情突然发生变化时,井下基地指挥员应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第五节灾变处理第五百一十四条矿山救护队值班员必须24h值班。值班员接听事故电话时,应在问清和记录事故地点、时间、类别、遇险遇难人员数量、通知人姓名及单位后,立即发出警报,并向指挥员报告。听到警报后,矿山救护队必须在1min内出动;待机小队立即转入值班。发生的事故为火灾、瓦斯或煤尘爆炸及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事故时,待机小队应与值班小队一起出发。第五百一十五条矿山救护队到达事故矿井后,指挥员应立即赶到抢救指挥部;救护队员必须按事故类别整理携带装备,做好抢救准备。指挥员接受任务后,必须立即向救护小队下达任务,并说明事故情况、救灾重点、行动计划、行动路线、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严禁使用混合小队。第五百一十六条进入灾区的救护小队队员不得少于6人,进入前必须检查氧气呼吸器,氧气压力不得低于18MPa,并按规定佩戴和使用。救护小队必须携带1台全面罩氧气呼吸器和不低于18MPa压力的2个备用氧气瓶,以及氧气呼吸器工具和备件袋。如不能确认井筒和井底车场无有害气体,救护队员必须在地面将氧气呼吸器佩戴好。 第五百一十七条在窒息区或有中毒危险区工作时,救护小队长应使队员保持在彼此能看到或听到信号的范围内;任何情况下严禁指战员单独行动,严禁通过口具讲话或摘掉口具讲话;救护小队长应经常观察队员呼吸器的氧气压力,并根据氧气压力最低的1名队员确定整个小队的返回时间。第五百一十八条进入灾区从事救护工作时,任何情况下氧气呼吸器都必须保留不低于5MPa的压力;发现有队员身体不适或氧气呼吸器发生故障难以排除时,全小队必须立即撤出。第五百一十九条矿山救护队员在灾区工作1个呼吸器班后,应至少休息8h,才能重新佩戴氧气呼吸器工作。第五百二十条矿山救护队指挥员应亲自组织和参加侦察工作。在布置侦察任务时,必须向所有队员说明所了解的各种情况,应做到侦察任务清楚、行进路线明确,小队的行进方向、时间应标在图纸上。第五百二十一条矿山救护队侦察时,应做到:(一)井下基地设待机小队,并用灾区电话与侦察小队保持不断联系。(二)进入灾区侦察,必须携带必要的装备。视线不清时应用探险棍探测前进,队员之间要用联络绳联结。(三)侦察小队进入灾区前,应考虑退路被堵后应采取的措施,规定返回的时间,并用灾区电话与井下基地保持联络。小队应按规定时间原路返回,如果不能按原路返回,应经布置侦察任务的指挥员同意。如果没有按时返回或通讯中断,待机小队应立即进入救援。(四)侦察行进中,应在巷道交叉口设明显的路标,防止返回时走错路线。(五)进入灾区时,小队长在队列之前,副小队长在队列之后,返回时与此相反。在搜索遇险遇难人员时,小队队形应与巷道中线斜交前进。(六)侦察小队人员应有明确分工,分别检查通风、气体含量、温度、顶板等情况,并做好记录,把侦察结果标记在图纸上。(七)在远距离和复杂巷道中侦察时,可组织几个小队分区段侦察。发现遇险人员应积极抢救,并护送到通风巷道或井下基地。在发现遇险人员的地点要检查气体,并做好标记。(八)侦察工作要仔细认真,做到有巷必到,凡走过的巷道要标注留名,并绘出侦察线路示意图。(九)侦察结束后,小队长应立即向布置侦察任务的指挥员汇报侦察结果。第五百二十二条处理矿井火灾事故时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控制烟雾的蔓延,不致危及井下人员安全。(二)防止火灾扩大。(三)防止引起瓦斯、煤尘爆炸,防止火风压引起风流逆转而造成危害。(四)保证救灾人员的安全,并有利于抢救遇险人员。(五)创造有利的灭火条件。第五百二十三条进风井口、井筒、井底车场、主要进风巷和硐室发生火灾时,为抢救井下工作人员,应进行全矿井反风。指挥部下达反风命令前,必须将火源进风侧的人员撤出,并采取阻止火灾蔓延的措施。采取风流短路措施时,必须将受影响区域内的人员全部撤出。多台主要通风机联合通风的矿井反风时,要保证非事故区域的主要通风机先反风,事故区域的主要通风机后反风。第五百二十四条处理火灾事故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和煤尘,观测灾区气体和风流变化。当瓦斯浓度达到2.0%以上、并继续增加有爆炸危险时,矿山救护队必须将全部人员立即撤到安全地点,然后采取措施,排除爆炸危险。 灭火工作必须从火源进风侧进行。用水灭火时,水流应从火源外围喷射,逐步逼向火源的中心;必须有充足的风量和畅通的回风巷,防止水煤气爆炸。第五百二十五条扑灭上、下山巷道火灾时,必须采取防止火风压造成风流逆转的措施。第五百二十六条扑灭硐室火灾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爆炸材料库着火时,应首先将雷管运出,然后将其他爆炸材料运出;因高温运不出时,应关闭防火门,退至安全地点。(二)绞车房着火时,应将火源下方的矿车固定,防止烧断钢丝绳造成跑车伤人。(三)蓄电池电机车库着火时,必须切断电源,采取措施,防止氢气爆炸。第五百二十七条矿山救护队处理掘进工作面火灾时,应保持原有的通风状态,进行侦察后再采取措施。第五百二十八条采用隔绝法封闭火区救灾时,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尽量缩小封闭范围。(二)有瓦斯、煤尘爆炸危险时,应设置防爆墙,在防爆墙的掩护下建立永久密闭墙。(三)需要封闭多条巷道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封闭顺序。(四)火区临时封闭后,人员应立即撤出危险区。进入检查或加固密闭墙时,要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五)密闭的火区中发生爆炸密闭墙被破坏时,严禁派救护队恢复密闭墙或探险,应在较远的安全地点重新建造密闭。第五百二十九条矿山救护队在高温区进行救护工作时,救护队员进入高温区的时间不得超过表15规定。第五百三十条处理爆炸事故时,救护小队进入灾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进入前切断灾区电源。(二)检查灾区内各种有害气体的浓度、温度及通风设施破坏情况,发现有再次爆炸危险时,必须立即撤到安全地点。(三)穿过支架被破坏的巷道时,要架好临时支架。(四)通过支护不好的地点时,救护队员要保持一定的距离按顺序通过。(五)进入灾区行动要谨慎,防止碰撞产生火花,引起爆炸。(六)确知人员已经牺牲时,必须先恢复灾区通风,再进行处理。第五百三十一条发生煤(岩)与瓦斯突出事故,不得停风和反风,防止风流紊乱扩大灾情。如通风系统及设施被破坏,应设置风障、临时风门及安装局部通风机恢复通风。恢复突出区通风时,应以最短的路线将瓦斯引入回风巷。回风井口50m范围内不得有火源,并设专人监视。是否停电应根据井下实际情况决定。第五百三十二条处理煤(岩)与二氧化碳突出事故时,除执行本规程第五百三十一条外,还必须加大灾区风量,迅速抢救遇险人员。矿山救护队进入灾区时要戴好防护眼镜。第五百三十三条处理水灾事故时,矿山救护队到达事故矿井后,要了解灾区情况、水源、事故前人员分布、矿井具有生存条件的地点及其进入的通道等,并根据被堵人员所在地点的空间、氧气、瓦斯浓度以及救出被困人员所需的大致时间制定相应救灾方案。第三编露天部分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五百三十四条煤矿企业应根据本矿采用的开采工艺和设备制定作业规程和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第五百三十五条露天采场主要区段的上下平盘之间应设人行通路或梯子,并按有关规定在梯子两侧设置安全护栏。第五百三十六条在露天煤矿内行走的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必须走人行通路或梯子。(二)因工作需要沿铁路线和矿山道路行走的人员,必须时刻注意前后方向来车。躲车时,必须躲到安全地点。(三)横过铁道线路或矿山公路时,必须止步瞭望。(四)横过带式输送机时,必须沿着装有栏杆的栈桥通过。(五)严禁在有塌落危险的坡顶、坡底行走或逗留。第五百三十七条未经煤矿企业允许,闲杂人员和车辆严禁进入作业区。第五百三十八条移动设备应在平盘安全区内走行或停留;否则必须采取安全措施。第五百三十九条采场内有危险的火区、老空等地点,应充填或设置栅栏,并设置警示标志;地面、采场及排土场内临时设置变压器时应设围栏,配电柜、箱、盘应加锁,并应设置明显的防触电标志;设备停放场、炸药厂、爆炸材料库、油库、加油站和物资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必须设置防爆、防火和危险警示标志;矿山道路必须设置限速、道口等路标,特殊路段设警示标;汽车运输为左侧通行的,在过渡区段内必须设置醒目的换向标志。严禁擅自移动和毁坏各种安全标志。第五百四十条在运输线路两侧堆放物料时,不得影响行车安全。第五百四十一条在爆破区域、岩体变形区域、滑坡危险区域内不得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第五百四十二条机械设备的供电电缆必须绝缘良好,电缆横过铁路、公路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机械设备内必须备有完好的绝缘防护用品和工具,并定期进行电气绝缘性能试验,不合格的及时更换。第五百四十三条电气设备应安设过流、过压、漏电、接地等保护装置,并灵敏可靠。第五百四十四条采掘、运输、排土等机械设备作业时,严禁人员上下设备;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作业范围内,严禁人员停留或通过。第五百四十五条在大雾、烟尘等能见度低的情况下作业时,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第五百四十六条作业人员在超过2m的高空作业时,应佩带安全带或设置安全网。在露天进行起重和高空作业时,遇有六级以上大风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第五百四十七条井工开采形成的老空威胁露天煤矿安全时,应制定安全措施。第二章采剥第一节台阶第五百四十八条挖掘机采装的台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不需爆破的岩土台阶高度不得大于最大挖掘高度。(二)需爆破的坚硬煤、岩台阶,爆破后爆堆高度不得大于最大挖掘高度的1.1~1.2倍,台阶顶部不得有悬浮大块。(三)上装车台阶高度不得大于最大卸载高度与运输容器高度及卸载安全高度之和的差。 第五百四十九条露天采场最终边坡的台阶坡面角和边坡角,必须符合最终边坡设计要求。第五百五十条最小工作平盘宽度,必须保证采掘、运输设备的安全运行和供电线路、电信线路、供水管路、排水沟等的正常布置。第二节穿孔第五百五十一条穿孔作业必须按穿孔参数设计要求进行,并配备除尘设施。第五百五十二条穿孔机在有老空的工作面穿孔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在专业人员指挥下进行。第五百五十三条穿孔机进行穿孔作业和走行时,履带边缘与坡顶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16规定穿凿边行孔时,穿孔机应垂直于台阶坡顶线或调角布置(最小夹角不小于45°)。在有顺层滑坡危险区,必须压碴穿孔。第五百五十四条穿孔机在高压线下通过时,钻架顶端与高压线的最小垂直距离不得小于1m;在作业和行走时,钻架与高压线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m。走行时必须保证安全,必要时事先落好钻架。第三节爆破第五百五十五条爆炸材料的购买、运输、贮存、使用和销毁,永久性爆炸材料库建筑结构及各种防护措施,库区的内、外部安全距离等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第五百五十六条爆破作业使用的器材,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露天煤矿爆破作业,必须遵守《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第五百五十七条运输爆炸材料应使用专用车辆。专用车辆必须保持完好状态,车箱底部铺设胶皮,顶部备有篷布,车辆上装设防静电装置和灭火器。车辆的排气管应符合安全规定。运输爆炸材料的车辆必须有明显的标志,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行驶中不得与其他车辆抢行,严禁随意停车、无关人员搭乘和进入加油站加油。冬季在冰雪路面上行驶时,应有防滑措施。运输爆炸材料的铁路车辆必须符合铁路运输的有关规定。用汽车装运爆炸材料时,装运量不得超过汽车额定装载量的80%,并用苫布盖好、绑牢。严禁炸药、雷管同车装运。第五百五十八条运输爆炸材料的车辆必须专人押运,装卸和运输过程中严禁装卸、押运人员携带火柴、打火机等点火物品,严禁穿钉子鞋。采用铵油炸药混装车和乳化炸药车时,必须对装料、混药、装车、运输和装药等作业制定安全措施。第五百五十九条爆炸材料车到达爆破地点后,爆破人员应对爆炸材料进行检查验收,无误后双方签字盖章。第五百六十条爆炸材料的领用、保管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帐、卡、物一致的管理制度。严禁发放和使用变质失效的炸药。第五百六十一条爆破后剩余的爆炸材料,必须当天退回爆炸材料库,严禁在工地存放和销毁。第五百六十二条在爆破区域内放置和使用爆炸材料过程中,20m以内严禁烟火,10m以内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 第五百六十三条炮孔的装药和充填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装药前在爆破区两端插好警戒旗,严禁与工作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爆破区。(二)雷管脚线、导爆索、导爆管的连线和装药布设必须由专人负责。(三)装药时,每个炮孔同时操作人员不应超过3人,严禁向炮孔内投掷起爆具和受冲击易爆的炸药,严禁使用塑料、金属或带金属包头的炮杆。(四)炮孔卡堵或雷管脚线及导爆索损坏时应及时处理,无法处理时必须插上标志,按拒爆处理。(五)机械化装药时,必须由专人操作。第五百六十四条加工起爆药卷必须距放置炸药的地点5m以外,加工好的起爆药卷应放在距炮孔炸药2m以外。第五百六十五条爆破安全警戒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必须有安全警戒负责人,并向爆破区周围派出警戒人员。(二)警戒哨与爆破工之间应实行“三联系制”。(三)因爆破发生中断生产事故时,应立即报告矿调度室,采取措施后方可解除警戒。第五百六十六条安全警戒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深孔松动爆破(孔深大于5m):距爆破区边缘,软岩不得小于100m、硬岩不得小于200m。(二)浅孔爆破(孔深小于5m):无充填预裂爆破,不得小于300m。(三)二次爆破:炮眼法不得小于200m。裸露爆破药量不超过20kg时,不得小于200m;药量超过20kg时,不得小于400m。(四)扩孔爆破:不得小于100m。(五)轰水:不得小于50m。第五百六十七条各种机电设备距爆破区外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表17规定。机车、汽车等机动设备处于警戒范围内且不能撤离时,应采取安全措施;与电杆距离不得小于5m,在5~10m时,必须采用减震爆破。第五百六十八条爆破地震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各类建(构)筑物地面质点的安全振动速度不应超过下列数值:1.重要工业厂房,0.4cm/s;2.土窑洞、土坯房、毛石房,1.0cm/s;3.一般砖房、非抗震的大型砌块建筑物,2~3cm/s;4.钢筋混凝土框架房屋,5cm/s;5.水工隧道,10cm/s;6.交通涵洞,15cm/s;7.围岩不稳定有良好支护的矿山巷道,10cm/s;围岩中等稳定有良好支护的矿山巷道,15cm/s;围岩稳定无支护的矿山巷道,20cm/s。(二)爆破地震安全距离应按下式计算:R=(k/v)1/a·Qm式中R--爆破地震安全距离,m;Q--药量(齐发爆破取总量,延期爆破取最大一段药量),kg;v--安全质点振动速度,cm/s; m--药量指数,取m=1/3;k、a--与爆破地点地形、地质条件有关的系数和衰减指数。在特殊建(构)筑物附近、爆破条件复杂和爆破震动对边坡稳定有影响的地区进行爆破时,必须进行爆破地震效应的监测或试验,以确定被保护物的安全性。第五百六十九条露天煤矿应尽量避免裸露爆破,必须进行时,应按下式确定安全装药量:Q=(Rk/25)3式中Q--安全装药量(延期爆破时,Q为一次起爆的药量),kg;Rk--被保护建筑物、设备距爆破地点的距离,m。第五百七十条在重要建(构)筑物和设备附近实施硐室爆破、抛掷大爆破、老空区爆破等特殊爆破时,必须编制设计,制订安全措施,涉及本企业以外的建(构)筑物时,必须报省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批。第五百七十一条在老空区、煤及半煤岩等温度异常的自然发火区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测试孔内温度。有明火的炮孔或孔内温度在80℃以上的高温炮孔必须采取灭火、降温措施。高温孔经降温处理合格后,应迅速装药起爆。高温孔应采用热感度低的炸药,或将炸药、雷管作隔热包装。第五百七十二条火雷管起爆必须使用警戒管,警戒管必须是2发导火索长度相同的雷管,导火索的燃速和雷管生产厂家、批号必须与起爆雷管相同。警戒管导火索比起爆雷管导火索缩短的长度必须保证点炮人员有足够时间撤至安全地点。第五百七十三条爆破作业应在白天进行,雾天和夜间爆破必须采取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雷雨时进行爆破作业。第五百七十四条发生拒爆和熄爆时,应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在专人监视下进行检查,并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警戒区或在警戒区内进行其他作业。(二)因地面网络连接错误或地面网络断爆出现拒爆,可再次连线起爆。(三)如炮孔内为非防水炸药,可向孔内注水浸泡炸药,使其失效;浅孔拒爆可用风或水将炸药清除,重新装药爆破。(四)严禁穿孔机按原穿孔位穿孔,应在距拒爆孔0.5~1.0m处重新穿孔装药爆破,孔深应与原孔相等。(五)如不能立即处理,应报告矿调度室,并设置拒爆警戒标志,派专人指挥挖掘机挖掘。 第四节采装第五百七十五条单斗挖掘机向列车装载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列车驶入工作面100m内,驶出工作面20m内,挖掘机必须停止作业。(二)列车驶入工作面,待车停稳,经助手与司旗联系后,方可装车。(三)物料最大块度不得超过3m3。(四)严禁勺斗压、碰自翻车车帮或跨越机车和尾车顶部。严禁高吊勺斗装车。(五)遇到大块物料掉落影响机车运行时,必须处理后方可作业。第五百七十六条单斗挖掘机向汽车装载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勺斗容积和物料块度应与汽车载重相适应。 (二)单面装车作业时,只有在挖掘机司机发出进车信号,汽车开到装车位置停稳并发出装车信号后,方可装车。双面装车作业时,正面装车汽车可提前进入装车位置;反面装车应由勺斗引导汽车进入装车位置。(三)挖掘机不得跨电缆装车。(四)装载第一勺斗时,不得装大块;卸料时应尽量放低勺斗,其插销距车箱底板不得超过0.5m。严禁高吊勺斗装车。(五)装入汽车里的物料超出车箱外部、影响安全时,必须妥善处理后,才准发出车信号。(六)装车时严禁勺斗从汽车驾驶室上方越过。(七)装入车内的物料要均匀,严禁单侧偏载、超载。第五百七十七条单斗挖掘机在挖掘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停止作业,退到安全地点,报告有关部门检查处理:(一)发现台阶崩落或有滑动迹象,危及挖掘机安全。(二)工作面有伞檐或大块物料,可能砸坏挖掘机。(三)暴露出未爆炸药包或雷管。(四)有冒落危险的老空或火区。(五)遇有松软岩层,可能造成挖掘机下沉或掘沟遇水有可能被淹。(六)发现不明地下管线或其他不明障碍物。第五百七十八条操作单斗挖掘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运转中严禁维护和注油。(二)勺斗回转时,必须离开采掘工作面,严禁跨越接触网。(三)在回转或挖掘过程中,严禁勺斗突然变换方向。(四)遇坚硬岩体时,严禁强行挖掘。(五)严禁在不符合机器性能的纵横坡面上工作。(六)严禁用勺斗直接救援任何设备。(七)挖掘机作业时,必须对工作面进行全面检查,严禁将废铁道、废铁管、勺牙、配件等金属物和拒爆的火药、雷管等装入车内。(八)正常作业时,天轮距高压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m,距回流线和通讯线不得小于0.5m。无关人员严禁进入作业半径以内。第五百七十九条2台以上单斗挖掘机在同一台阶或相邻上下台阶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汽车运输时,2台挖掘机的间距不得小于最大挖掘半径的2.5倍,并制定安全措施。(二)在同一铁道线路进行装车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三)2台挖掘机在相邻的上、下台阶作业时,两者的相对位置影响上、下台阶的设备、设施安全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第五百八十条台阶坡面、运输设备与单斗挖掘机尾部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m。单斗挖掘机停止作业时,司机室应位于工作面相反一侧。第五百八十一条单斗挖掘机行走和升降段应遵守下列规定:(一)行走前应检查行走机构及制动系统。(二)应根据不同的台阶高度、坡面角,使挖掘机的行走路线与坡底线和坡顶线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三)挖掘机应在平整、坚实的台阶上行走,当道路松软或含水有沉陷危险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四)挖掘机升降段或行走距离超过300m时,必须设专人指挥;行走时,主动轴应在后,悬臂对正行走中心,及时调整方向,严禁原地大角度扭车。(五)挖掘机行走时,靠铁道线路侧的履带边缘距线路中心不得小于3m,过高压线和铁道等障碍物时,要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六)挖掘机升降段之前应预先采取防止下滑的措施。爬坡时,不得超过挖掘机规定的最大允许坡度。第五百八十二条单斗挖掘机雨天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暴雨期间,遇有水淹和片帮时,应及时将单斗挖掘机开到安全地带,并向矿调度室报告。(二)雷雨天,电缆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向矿调度室报告。故障排除后,确认柱上开关无电时,方可停送电。第五百八十三条轮斗挖掘机工作面必须帮齐底平,行走道路的坡度和半径不得超过规定的允许值。第五百八十四条轮斗挖掘机作业和行走线路处在饱和水台阶上时,必须有疏排水措施;否则严禁挖掘机作业和走行。第五百八十五条轮斗挖掘机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开机作业前必须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二)启动或走行前,必须按规定发出音响信号。(三)严禁斗轮工作装置带负荷启动。(四)应根据工作面物料的变化和采掘工艺要求及时调整切削厚度和回转速度,遇有硬夹石层时应另行处理,严禁超负荷工作。(五)斗轮臂下严禁人员通过或停留,斗轮卸料臂、转载机下严禁人员和设备停留。第五百八十六条采用轮斗挖掘机-带式输送机-排土机连续开采工艺系统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各单机人员接班后,经检查可以开机时,应立即向集中控制室发出可以开机信号;如有异常现象,应向集中控制室报告,待故障排除后,再向集中控制室发出可以开机信号。(二)连续工作的电动机,不应频繁启动,紧急停机开关必须在会发生重大设备事故或危及人身安全时才能使用。(三)各单机间应实行安全闭锁控制,单机发生故障时,必须立即停车,同时向集中控制室汇报。严禁擅自处理故障。第五百八十七条当2台以上转载机与轮斗挖掘机联合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第三章运输第一节铁路运输第五百八十八条铁路运输设备,必须按设备检修周期定期进行检修和保养。第五百八十九条铁路附近的建(构)筑物和设备接近限界,必须符合国家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第五百九十条线路平面及纵横断面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运输线路上各种机车运行的限制坡度和曲线半径应符合表18要求。二)电力机车牵引运行的单行空车下坡线路最大坡度大于30‰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但不得大于40‰。 第五百九十一条路基必须填筑坚实,并保持稳定和完好。装车线路的中心线至坡底线或爆堆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3m;上装车线应根据台阶稳定情况确定,但不得小于3m。排土线路中心至坡顶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m,至受土坑坡顶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4m。第五百九十二条桥梁、隧道应按规定设置人行道、避车台、避车洞、电缆沟及必要的检查和防火设施,立体交叉处的桥梁两侧应设防护设施。第五百九十三条线路终端外必须留有不小于30m安全距离。第五百九十四条铁道线路直线地段轨距为1435mm,曲线地段轨距按下列规定加宽:(一)新建、改建及成段更换轨枕的线路大修地段,按表19规定加宽。第五百九十五条直线地段线路2股钢轨顶面应保持同一水平。曲线地段外轨的超高度的计算公式如下:h=7.6v2/R式中h--外轨的超高度,mm;v--实际最高行车速度,km/h;R--曲线半径,m。双线地段外轨最大超高不得超过150mm,单线不得超过125mm。第五百九十六条道岔应铺设在直线地段,不得设在竖曲线地段。道岔应保持完好。第五百九十七条铁路与公路交叉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应根据通过的人流和车流量按规定设置平面或立体交叉。(二)平交道口应有良好的瞭望条件,并按规定设置道口警标和司机鸣笛标、护栏和限界标志;应按标准铺设道口,其宽度应与公路路面相同;公路与铁路应采用正交,不能正交时,其交角不得小于45°。(三)道口应按级别设置安全标志和设施。(四)道口两侧平台长度不应小于10m,衔接平台的道路坡度不得大于5%;否则应制定安全措施。(五)车站、曲线半径在200m以下的线路段和通视条件不良的路堑不应设道口。道岔部位严禁设道口。重型设备通过道口,必须得到煤矿企业批准。第五百九十八条守车(尾车)内必须有紧急制动阀。车辆的制动梁应有防止脱落的保安装置。第五百九十九条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为6‰下坡道的车站,应在正线或到发线的接车方向的末端设置安全线;因受地形限制,设置安全线有困难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安全线的有效长度一般不得小于50m。第六百条坡度超过1.5‰的线路上停留的车辆必须连挂在一起,并采取防溜滑措施。安全线、避难线严禁停留机车、车辆。第六百零一条通勤列车运行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编挂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严禁将职工乘坐的车辆编入采剥列车。(二)通勤车必须用专用棚车。 (三)通勤列车与尾车间必须有隔离车。第六百零二条关门车应遵守下列规定:(一)车辆在编组时严禁有关门车。(二)采剥列车在运行中,允许有1辆关门车,但不得在尾部。(三)通勤列车、火药车严禁有关门车。第六百零三条影响行车的施工地点,必须设置移动停车信号,并设专人防护;未恢复到安全行车的条件时,严禁撤除防护。第六百零四条在区间内施工时,应在区间两端外各50m处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在不小于100m处(复线不小于200m)派专人显示停车信号。在站内检修信号、通信设备、线路、道岔等,必须与车站值班人员联系,并按规定办理手续。第六百零五条使用轻型车辆时,必须经车站值班员同意,并遵守下列规定:(一)该车必须有负责人。(二)有足够的人员能随时将轻型车辆撤出线路。(三)备有防护信号。(四)有制动装置。(五)在自动闭塞区间运行时,有绝缘车轴。第六百零六条超级、超限特种车辆运行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第六百零七条各种信号机及表示器在正常情况下的显示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进站、接车进路、通过、遮断信号机不得小于500m。(二)高柱出站发车进路、预告信号机不得小于300m。(三)调车、矮型出站、矮型进路、复示、引导信号机及各种表示器,不得小于200m。(四)移动线上的色灯信号机不得小于250m。在地形、地物影响视线的地方,进站、通过、遮断、预告信号机的显示距离,在最坏条件下不得小于200m。第六百零八条信号机应设在列车运行的左侧或其所属线路中心线上空,只能设于右侧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第六百零九条以下部灯光中心距钢轨顶面距离为准的色灯信号机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高柱进站、接车进路色灯信号机(带引导信号机)为5000mm;露天煤矿坑下,为4500mm。(二)出站、发车进路、调车、预告信号机为5300mm。(三)通过信号机为4500mm。(四)复示、遮断信号机为5500mm。(五)矮型调车、出站、进路色灯信号机为350~450mm;半固定线上的高柱信号机为3500mm。(六)移动线路上采掘线、排弃线的信号机为1800mm。第六百一十条进站信号机应设在进站道岔尖轨尖端(顺向为警冲标)15m以外的地点,因调车作业或制动距离的需要延长的,一般不超过200m。第六百一十一条站内正线及到发线上的道岔,均须与有关信号联锁,区间内正线上的道岔,必须与有关信号机或闭塞设备联锁。各种联锁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进路上有关道岔开通位置不对或敌对信号机未关闭时,该信号机不能开放;信号机开放后,该进路上的有关道岔不能扳动(回路控制联锁的道岔除外),其敌对信号机不能开放。(二)正线上的出站信号机开放时,进站信号机不能开放通过信号;主体信号机未开放时,预告信号机不能转为开放。(三)装有转换锁闭器、电动转辙机的道岔当第一连接杆处的尖轨与基本轨间有4mm及以上间隙时,不能锁闭或开放信号机。第六百一十二条电气集中联锁设备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当机车车辆通过道岔时,该道岔不能转换。(二)列车进路向占用线路上开通时,有关信号机不能开放(引导信号除外)。(三)能监督是否挤岔,并于挤岔的同时,使防护该进路的信号机自动关闭。(四)被挤道岔未恢复前,有关信号机不能开放。在控制台上,电气集中联锁设备必须设置监督道岔位置、线路与道岔区段是否占用、进路开通与锁闭、复示有关信号机的显示装置。电锁器、转辙回路控制器联锁设备,必须保证车站值班员能控制接、发车进路和信号机开放与关闭。在控制台上,电锁器联锁设备必须有接、发列车的进路开通表示;进站信号机的开放、关闭和出站信号机,引导信号的开放表示;到发线设有轨道电路时,应有到发线的占用表示。第六百一十三条道口自动信号必须在列车接近道口时,向公路方向显示停止通行信号,并发出音响通知,如附有自动栏杆,栏杆应自动关闭。在列车未全部通过道口前,道口信号必须始终保持停止通行状态。自动栏杆必须始终保持关闭状态。第六百一十四条通信干线及信号电线路,应广泛采用地下电缆。采用架空线路时,信号、通信架空电线最低点至地面或其他设备的最小垂直(或水平)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在郊外,通信导线至地面的距离为2.5m。(二)在市郊区,车站内的通信导线至地面的距离为3m。(三)在农作物区,最低导线与可能种植的最高农作物和农业机械的最高点的距离为0.6m。(四)跨越非主要公路、大车道、城市人行道和通过居民区时,最低导线与地面的距离为4.5m。(五)跨越主要公路、城市街道时,最低导线与地面距离为5.5m。(六)跨越河流,在水位最高时,最低导线与通过船只最高点的距离为1m。(七)跨越房屋时,最低导线与屋顶的距离:房脊为1m,平房为2m。(八)导线与建筑物的最小水平距离为2m。(九)导线与树枝的最近水平距离:在市内为1m,在市外为2m。(十)两通信线路交越时,最近导线的垂直距离为0.6m。(十一)电杆与地面管线平行时的水平距离为1m。(十二)电杆与最近钢轨的最小水平距离为地面上杆高的1.4倍。与电力线交叉时,由交越点至最近一根电力线杆的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第二节汽车运输第六百一十五条矿用汽车在作业时,其制动、转向系统和安全装置必须完好。应定期检验其可靠性,大型自卸车应设示宽灯或标志。第六百一十六条矿内各种汽车道路,应根据具体情况(弯度、坡度、危险地段)设置反光路标和限速标志。汽车道路必须有洒水车洒水降尘。 第六百一十七条严禁采矿汽车在矿内各种道路上超速行驶,同类汽车不得超车。矿内各种车辆(正在作业的平路机除外)必须为采矿汽车让行。第六百一十八条矿山道路的宽度应保证通行、会车等的安全要求。受采掘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的宽度时,必须视道路距离设置相应数量的会车线。矿山道路必须设置护堤,高度为汽车轮胎直径的2/5~3/5,底部宽度不应小于3m。第六百一十九条矿内长距离坡道运输系统,应在适当位置设置避难车道和缓坡道。第六百二十条雾天或烟尘影响视线时,应开亮雾灯或大灯,并靠边减速行驶,前、后车距不得小于30m;能见度不足30m或雨、雪天气危及行车安全时,应停止作业。第六百二十一条冬季应及时清除路面上的积雪或结冰,并采取防滑措施,前、后车距不得小于50m,行驶时不准急刹车、急转弯或超车。第六百二十二条自卸车不得在矿山道路拖挂其他车辆;必须拖挂时,应采取安全措施,并设专人指挥监护。第六百二十三条汽车在工作面装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待进入装车位置的汽车必须停在挖掘机最大回转半径范围之外;正在装车的汽车必须停在挖掘机尾部回转半径之外。(二)正在装载的汽车必须制动,司机不得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驾驶室外,严禁其他人员上、下车和检查维修车辆。(三)汽车必须在挖掘机发出信号后,方可进入或驶出装车地点。(四)汽车排队等待装车时,车与车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第六百二十四条卸料平台应有信号、安全标志、照明和足够的调车宽度。卸料点必须有可靠的挡车设施。不同类型汽车应有各自卸料点,使用同一个卸料点时,应保证大型车安全。第三节带式输送机运输第六百二十五条采用带式输送机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带式输送机运输物料的最大倾角,上行不得大于16°,严寒地区不得大于14°;下行不得大于12°。特种带式输送机除外。(二)钢丝绳芯输送带的静安全系数,不得小于表21中的数值。(三)带式输送机的运输能力应与前置设备能力相匹配。第六百二十六条布设固定带式输送机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应避开工程地质不良地段、老空区,必要时采取安全措施。(二)应在适当地点设置行人栈桥。(三)带式输送机下面的过人地点,必须设置安全保护设施。(四)应设防护罩或防雨棚,必要时设通廊。倾斜带式输送机人行走廊地面应防滑,并设置扶手栏杆。(五)封闭式带式输送机必须设置通风、除尘及防火设施,暗道应按一定距离设置通向地面的安全通道。(六)在转载点和机头处应设置消防设施。第六百二十七条带式输送机应设置下列安全保护装置:(一)应设置防止输送带跑偏、驱动滚筒打滑、纵向撕裂和溜槽堵塞等保护装置;上行带式输送机应设置防止输送带逆转的安全保护装置,下行带式输送机应设置防止超速的安全保护装置。 (二)在带式输送机沿线应设紧急联锁停车装置。(三)在驱动、传动和自动拉紧装置的旋转部件周围,应设防护装置。第六百二十八条带式输送机运行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严禁用输送采剥物料的带式输送机运送工具、材料、设备和人员。(二)输送带与滚筒打滑时,严禁在输送带与滚筒间楔木板和缠绕杂物。(三)采用绞车拉紧的带式输送机必须配备可靠的测力计。严禁人员攀越输送带。第六百二十九条维修带式输送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维修时必须停机上锁,并有专人监护。(二)在地下或暗道内用电焊、气焊或喷灯焊检修带式输送机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第六百三十条清扫滚筒和托辊时,带式输送机必须停机上锁,并有专人监护。清扫工作完毕后解锁送电,并通知有关人员。第四章排土第六百三十一条排土场位置的选择,应保证排弃土岩时,不致因大块滚落、滑坡、塌方等威胁采场、工业广场、居民区、铁路、公路、农田和水域的安全。排土场位置选定后,应进行地质测绘和工程、水文地质勘探,以确定排土参数。第六百三十二条排土场周围应修筑可靠的截泥、防洪和排水设施。当排土场范围内有出水点时,必须在排土之前用盲沟等方法将水疏出。排土场应保持平整,不应有积水。高台阶、多台阶排土场应在最下层排弃中硬以上岩石,必要时应清理基底。第六百三十三条铁路排土线路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路基面必须向场地内侧按段高形成反坡。(二)排土线必须设置移动停车位置标志和停车标志。第六百三十四条列车在排土线上运行和卸车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列车进入排土线后,由排土人员指挥列车运行。机械排土线的列车运行速度不得超过20km/h;人工排土线不得超过15km/h;接近路端时,不得超过5km/h。(二)严禁运行中卸土。(三)新移设线路后,首次列车严禁牵引进入。(四)翻车时必须2人操作,操作人员应位于车箱内侧。(五)清扫自翻车应采用机械化作业,人工清扫时必须有安全措施。(六)卸车完毕,必须在排土人员发出出车信号后,列车方可驶出排土线。第六百三十五条推土犁排土时,推土的运行速度不得超过20km/h;接近路端时,速度不得超过5km/h。第六百三十六条单斗挖掘机排土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受土坑的坡面角不得大于70°,严禁超挖。(二)挖掘机至站立台阶坡顶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1.台阶高度10m以下为6m;2.台阶高度11~15m为8m;3.台阶高度16~20m为11m;4.台阶高度超过20m时应制定安全措施。第六百三十七条排土机排土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排土机必须在稳定的平盘上作业,外侧履带与台阶坡顶线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二)工作场地和行走道路的坡度必须符合排土机的技术要求。 (三)排土机长距离走行时,受料臂、排料臂应与走行方向成一直线,并将其吊起、固定;配重小车在前靠近回转中心一端,到位后用销子固定;严禁上坡转弯。第六百三十八条排土场卸载区应有通信设施或联络信号,夜间应有照明。第六百三十九条汽车运输排土场及排弃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排土场卸载区,应有连续的安全墙,其高度不得低于轮胎直径的2/5,特殊情况下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二)排土工作面向坡顶线方向应有3%~5%的反坡。(三)应按规定顺序排弃土岩,在同一地段进行卸车和推土作业时,设备之间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四)卸土时,汽车应垂直排土工作线;严禁高速倒车、冲撞安全墙。(五)推土时,严禁推土机沿平行坡顶线方向推土。第六百四十条当出现滑坡征兆或其他危险时,必须停止排土作业,制定安全措施。第五章滑坡防治第六百四十一条露天煤矿应做好工程、水文地质勘查、测绘工作和边坡稳定性评价并制定边坡稳定措施。露天煤矿应建立岩移永久性观测线(网),定期观测。第六百四十二条非工作帮形成一定范围的到界台阶后,应定期进行边坡稳定分析和评价,对影响生产安全的不稳定边坡必须采取安全措施。第六百四十三条工作帮边坡在临近最终设计的边坡之前,必须对其进行稳定性分析和评价。当原设计的最终边坡达不到稳定的安全系数时,应修改设计或采取治理措施。第六百四十四条露天煤矿的长远和年度采矿工程设计,必须进行边坡稳定性验算,达不到边坡稳定要求时,应修改采矿设计或制定安全措施。第六百四十五条采场最终边坡的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一)采掘作业必须按设计进行,坡底线不得超挖。(二)临近到界台阶时,应采用控制爆破,不得超钻并采取减震措施,严禁采用硐室爆破。(三)含有露头煤的到界台阶,应采取防止露头煤风化、自燃及沿煤层底板滑坡的措施。第六百四十六条排土场边坡管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随着排土场边坡的形成和发展,必须定期进行边坡稳定分析,如有不稳定因素应修改排土参数或采取防治措施。(二)实施内排土场前,必须测绘地形,查明基底岩层的赋存状态及岩石物理力学性质,测定排弃物料的力学参数,进行排土场设计和边坡稳定计算,清除基底上不利于边坡稳定的松软土岩。(三)内部排土场最下1个台阶的坡底与采掘工作面之间必须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四)内部排土场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排水措施,防止或减少水流入排土场。第六百四十七条应定期巡视采场及排土场边坡,发现有滑坡征兆时,必须设明显标志牌。对设有运输道路、采运机械和重要设施的边坡,必须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第六章 防治水和防灭火第一节防治水第六百四十八条露天煤矿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排水设施作全面检查,制定当年的防排水计划和措施。检修防排水设施、新建的重要防排水工程必须在雨季前完工。 第六百四十九条对低于当地洪水位的建筑,必须按规定采取修筑堤坝、沟渠,疏通水沟等防洪措施。第六百五十条露天煤矿地表及边坡上的防排水设施,应避开有滑坡危险的地段。排水沟应经常检查、清淤,不应渗漏、倒灌或漫流。当采场内有滑坡区时,应在滑坡区周围设截水沟。当水沟经过有变形、裂缝的边坡地段时,应采取防渗措施。第六百五十一条用露天采场深部做储水池时,其排水期限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因储水而停止采煤的工作面数少于采煤工作面总数的1/3时,不得大于15天。(二)因储水而停止采煤的工作面占采煤工作面总数的1/3~1/2时,不得大于7天。(三)因储水而停止采煤的工作面超过1/2时,不得大于3天。(四)采用井巷排水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备用水泵的能力不得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50%。第六百五十二条地层含水影响采矿工程正常进行时,应进行疏干,疏干工程应超前于采矿工程。因疏干地层含水地面出现裂缝、塌陷时,应圈定范围加以防护、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措施。(半)地下疏干泵房应设通风装置。第六百五十三条地下水影响较大和已进行疏干排水工程的边坡,应进行地下水位、水压及涌水量的观测,分析地下水对边坡稳定的影响程度及疏干的效果,制定地下水治理措施。第六百五十四条因地下水水位升高,可能造成排土场或采场滑坡时,必须进行地下水疏干。第二节防灭火第六百五十五条露天煤矿必须制定地面和采场内的防火措施。所有建筑物、煤堆、排土场、仓库、油库、爆破器材库、木料厂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露天煤矿内的采掘、运输、排土等主要设备,必须备有灭火器材,并定期检查和更换。第六百五十六条开采有自燃倾向的煤层,必须建立防灭火系统。第七章 电气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百五十七条露天煤矿的各种电气设备、电力和通信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试验和安全防护等工作,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第六百五十八条有淹没危险的主排水泵站的电源线路必须设两回路,当一回路停电时,另一回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承担最大排水负荷。第六百五十九条采场和排土场的低压配电电压不得超过1kV,手持式电气设备的电压应采用220V,带漏电保护的手持式电气设备电压不得超过380V。第六百六十条供电系统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专供电力机车变流设备用的变压器除外)。向移动式高压电力设备供电的变压器应采用中性点不直接接地方式,且中性线不得引出;当采用中性点经限流电阻接地方式供电时,必须将变压器接地和移动设备外壳用架空地线或电缆接地线连接起来。向固定设备供电的变压器,一般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方式,固定设备外壳必须直接重复接地。第六百六十一条在带电导线、电气设备及油开关附近,不得有引起电气火灾的热源。 第二节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第六百六十二条地面变电所的位置选择,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设计规范,并符合下列要求:(一)距采场最终境界200m以外。(二)应设在爆炸材料库爆炸危险区以外。(三)不应设在不稳定的排土场内。(四)不应设在塌陷区。(五)变电所与高噪声源的距离,应满足主控制室背景噪声不大于60dB(A)的要求。变电所周围必须设有围墙,其高度不低于1.8m,并在周围悬挂安全警示牌。第六百六十三条设人值班的固定变电所(站)必须悬挂一次、二次架空线和电缆的配电系统图以及有关操作、维护等的规程、规则。第六百六十四条采场变电亭应用不燃性材料修建,亭内变电装置与墙的距离不得小于0.8m,距顶部不得小于1m。变电亭的门应向外开,门口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字样的警示牌。全封闭式移动变电站,箱体应有可靠的保护接地。无人值班的变电亭(移动变电站)的门应加锁。亭(站)内设备应编号,并注明用途;应有停、送电标志和送电开关的锁紧装置。采场变电亭、非全封闭式移动变电站,四周应有围墙或栅栏,其设置应符合国家标准《严酷条件下户外场所电气设施》要求。第六百六十五条移动变电站配电装置的操作按钮(可远控)和手柄应设在带门锁的箱体内。隔离开关与主开关之间应有可靠的机械或电气闭锁。由于内容太多,请点击此处下载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GB16424-1996发布时间:1997-4-1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的矿山井巷、地下开采、运输和提升、通风防尘、电气设施、防排水、防火和灭火等方面的安全要求及工业卫生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的设计、建设和开采。本标准不适用于煤矿、煤系硫铁矿及其他与煤共生的矿藏的开采。2引用标准GB4792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5748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6722爆破安全规程GB13349大爆破安全规程GB14161矿山安全标志 GBJ70矿山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J213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TJ3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3术语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metalandnonmetalundergroundmines开采金属矿石、放射性矿石以及作为化工原料、建筑材料、辅助原料、耐火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物(煤炭除外)的地下矿山。4管理4.1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逐步实现安全管理科学化、标准化;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建设工作的同时,必须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4.2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对本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各级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其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各职能机构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4.3矿山企业、坑口(车间)均应设置安全机构或专职安全员;采掘队应设专职安全员;班、组应设专职或兼职安全员。专职安全人员,应由不低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具有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安全工作经验、从事矿山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并能经常下现场的人员担任。4.4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通风防尘、辐射防护专业机构,配备必要的技术人员和工人,并列入生产人员编制。通风防尘专职人员名额,应不少于接尘人数的5%~7%。4.5矿长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和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安全专职机构和通风防尘、辐射防护专业机构的负责人,必须经过主管工业部门或相当部级的总公司指定的单位进行不少于1个月的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合格证书。4.6矿山企业应对职工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和安全法规知识,进行技术和业务培训。职工经考试合格方准上岗。对所有干部和工人,每年至少接受20h的安全教育,每3年至少考核一次。新工人下井前,应进行不少于72h的矿、坑口(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及格后,由老工人带领工作至少4个月,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调换工种的人员,必须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教育的培训。采用新工艺、参观、实习人员,下井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并有专人带领。参加劳动、参观、实习人员,下井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并有专人带领。矿山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室。4.7特种作业人员,要害岗位、重要设备与设施的作业人员,都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和专门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或执照后,方准上岗。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和复审,应按有关规定执行。4.8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及危险区域,应严加管理,并设照明和警戒标志。4.9矿山企业应确定合理的开采顺序,并在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等开拓系统形成后,方准生产。 4.10所有安全、通风、防尘、防火、防水等设备和设施,不得毁坏或挪作他用,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不得任意拆除。4.11矿山企业必须备有下列实测图表:矿区地质构造图、水文地质图、岩性分布图、地面工程与井下工程复合图、开拓系统平面图、纵横剖面图、各中段平面图、通风系统图、配电系统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供排水系统图和采掘进度图表。图表中应正确标记:a.已掘进巷道和计划(年度)掘进巷道的位置、名称、规格、数量;b.采空区(包括已充填采空区)、废弃井巷和计划(年度)开采的采场(矿块)的位置、数量;c.矿石运输线路;d.主要安全、通风、防尘、防火、排水等设备和设施的位置;e.人员安全撤离的路线和安全出口;f.采空区及废弃井巷的处理进度、方式、数量及地表陷落区的位置。上列图表应随生产的发展,每年至少填绘一次。4.12作业人员下井前严禁喝酒;下井时必须携带照明灯具;作业前必须检查通风情况,认真检查和处理作业地点顶、帮的浮石。作业地点出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征兆时,必须迅速撤出危险区,并及时报告与处理,同时设置警戒和照明标志4.13矿山建设项目必须有按国家规定程序、权限批准的开采设计。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总体设计,必须对矿山的安全条件进行论证。初步设计阶段必须有安全卫生专篇,并应贯穿于各专业设计中。4.14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和长远发展规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卫生工程技术措施计划和规划,并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该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4.15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及岗位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值班制和交接班制。4.16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出入矿井的挂牌考勤制度和检查制度。值班区长要准确掌握出勤人数和工作地点;交班后,如发现有人尚未出井,应立即报告调度室与有关部门,并及时查明原因。井下偏僻与危险作业地点,严禁单人作业。4.17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活动日制度;应认真执行安全大检查制度。矿山企业主管部门每年对其所属矿山至少检查1次;矿每季至少检查1次;坑口(车间)每月至少检查1次。检查时,应有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参加。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问题,应责成有关限期解决。4.18矿山企业必须按规定向职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职工必须按规定穿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与用具。4.19矿山企业应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每年应对职进行自救互救训练。4.20对伤亡事故必须按规定如实上报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伤亡事故必须按规定如实上报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后,必须及时调查分析,查明事故原因,并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5矿山井巷 5.1一般规定5.1.1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应遵守GBJ213。5.1.2井巷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基建期主要由施工单位编制、设计单位参与,报施工单位主管领导批准;生产期由矿山企业自行编制,报主管矿长批准。特殊开凿法和通过特殊地段的施工组织设计,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施工前,必须组织施工人员学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中,必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规定作业,保证工程的规格质量。5.1.3每个矿井至少应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得小于30m。大型矿井,矿床地质条件复杂,走向长度一翼超过1000m时,应在矿体端部的下盘增设安全出口。每个生产水平(中段),都必须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井巷的分道口必须有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熟悉安全出口。5.1.4提升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必须有运行正常的提升设备和梯子间。5.1.5竖井梯子间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a.梯子的倾角不大于80(;b.上下相邻两个梯子平台的垂上距离不大于8m;c.上下相邻平台的梯子孔要错开,平台梯子孔的长和宽,分别不小于0.7m和0.6m;d.梯子上端高出平台1m,下端距井壁不小于0.6m;e.梯子宽度不小于0.4m,梯蹬间距不大于0.3m;f.梯子间与提升间应全部隔开。5.1.6行人的运输斜井应设人行道。人行道应符合下列要求:a.人行道的有效宽度不小于1.0m;b.人行道的有效净高不小于1.9m;c.斜井坡度为7(~15(时,应设人行踏步;15(~13(时,应设踏步及扶手;大于30(时,应设梯子;d.运输物料的斜井,车道与人行道之间,应设置坚固的隔墙。5.1.7行人的水平运输巷道应设人行道,其有效净高不得小于1.9m,有效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a.人力运输的巷道,不小于0.7m;b.机车运输的巷道,不小于0.8m;c.无轨运输的巷道,不小于1.2m;d.调车场及人员乘车场,两侧均不小于1.0m;e.井底车场矿车摘挂钩处,应设两条人行道,每条净宽不小于1.0m;f.带式输送机运输的巷道,不小于1.0m。5.1.8在水平巷道和斜井中,运输设备之间以有运输设备与支护之间的间隙,应不小于0.3m;带式输送机与其他设备突出部分之间的间隙,应不小于0.4m;无轨运输设备与支护之间的间隙,应不小于0.6m。5.2竖井掘进5.2.1在表土层掘进时,应遵守下列规定:a.井内应设梯子,不得用其他简易提升设施升降人员; b.在含水表土层施工时,应及时架设、加固井圈,加固好密集背板并采取降低水位措施,防止井壁砂土流失而导致空帮;c.在流砂、淤泥、砂砾等不稳固的含水层中施工时,必须有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5.2.2竖井施工时,必须采取防止物件下坠的措施。井口必须设置临时工时封口盘,封口盘上设井盖门,井盖门两端必须安装栅栏。封口盘和井盖门的结构必须坚固严密。卸碴设施必须严密,不允许向井下漏碴、漏水。井内作业人员携带的工具、材料,必须拴绑牢固或置于工具袋内。严禁向(或在)井筒内投掷物料或工具5.2.3竖井施工应采用双层吊盘作业。升降吊盘作业前,必须严格检查绞车、悬吊钢丝绳及信号装置,同时撤出吊盘下的所有作业人员。移动吊盘,要有专人指挥,移动完毕必须加以固定,将吊盘与井壁之间的空隙盖严,并经检查确认可靠,方准作业。5.2.4下列情况下,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带,带的一端应正确拴在牢固的构件上:a.拆除保护岩柱或保护台;b.在井筒内或井架上安装、维修或拆除设备;c.在井筒内处理悬吊设备、管、缆,或在吊盘上进行作业;d.乘吊桶;e.爆破后到井圈上清理浮石;f.井筒施工时的吊泵作业;g.在井筒内作业暂告结束的中段井口,进行支护、锁口作业。5.2.5用吊桶提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a.关闭井盖门之前,禁止装卸吊桶或往钩头上系扎工具或材料;b.吊桶上方必须设坚固的保护伞;c.井盖门应有自动启闭装置,以便吊桶通过时能及时打开和关闭;d.井架上应有防止吊桶过卷的装置,悬挂吊桶的钢丝绳应设稳绳装置;e.吊桶内的岩碴应低于桶口边缘0.1m,装入桶内的长物件必须牢固绑在吊桶梁上;f.吊桶上的关键部件,每班必须检查一次;g.吊桶运行通道的井筒周围,不得有未固定的悬吊物件;h.吊桶须沿导向钢丝绳升降;竖井开凿初期无导向绳时,或吊盘下面无导向绳部分的升降距离不得超过40m;i.乘吊桶人数不得超过规定人数,乘桶人员必须面向桶外,严禁坐在或站在吊桶边缘。装有物料的吊桶,禁止乘人;j.禁止用自动翻转式或底开式吊桶升降人员(抢救伤员时例外);k.吊桶提升人员到井口时,必须待出车平台的井盖门关闭、吊桶停稳后,方准人员进出吊桶;l.井口、吊盘和井底工作面之间必须设置良好的联系信号。5.2.6用抓岩机出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a.作业前,应详细检查抓岩机各部件和悬吊的钢丝绳;b.爆破后,工作面必须经过通风、洒水、处理浮石、清扫井圈和处理盲炮,才准进行抓岩作业;c.不得抓取超过抓岩机能力的大块岩石;d.抓岩机卸岩时,人员不得站在吊桶附近;e.禁止用手从抓岩机叶片下取岩块; f.升降抓岩机,必须有专人指挥;g.抓岩机临时不用时,必须用绞车提升到安全高度,井底有人作业时,严禁只用气缸上举抓岩机。5.2.7竖井施工时,必须设悬挂式金属安全梯。安全梯的电动绞车能力不得小于5t。并应设有手动绞车,以备断电时提升井下人员。当悬吊安全梯采用具备电动和手动两种性能的安全绞车时,可不设手动绞车。5.2.8井筒内每个作业地点,都应设有独立的声、光信号系统和通讯装置通达井口。掘进与砌壁平行作业时,从吊盘和掘进工作面发出的信号,应有明显区别,并指定专人负责。必须设井口信号工,整个信号系统,应由井口信号工与卷扬机房和井筒工作面联系。5.2.9井筒延深时,必须用坚固的保护盘或在井底水窝下留保安岩柱,将井筒的延深部分与上部作业中段隔开。采出岩柱或撤出保护盘,必须进行专门的施工设计,并经主管矿长批准方可施工。5.3斜井、平巷掘进5.3.1斜井、平巷地表部分开口施工,应严格按照设计进行,及时进行支护和砌筑挡墙。5.3.2用装岩机、耙斗装岩机、铲运机、装运机或人工出碴前,要检查和处理工作面顶、帮的浮石。在斜井中移动耙斗装岩机时,下方不准有人。5.3.3斜井施工,必须遵守下列规定:a.井口设与卷扬机联动的阻车器;b.井颈及掘进工作面上方分别设保险杠,并有专人(信号工)看管,工作面上方的保险杠应随工作面的推进而经常移动;c.斜井内人行道一侧,每隔30~50m设一躲避硐;d.井下设电话和声光兼备的提升信号。5.4天井、溜井掘进5.4.1采用普通法掘进天井、溜井,应遵守下列规定:a.架设的工作台,必须牢固可靠;b.必须及时设置安全可靠的支护棚,并使其至工作面的距离不大于6m;c.掘进高度超过7m时,应装梯子间、碴子间等设施,梯子间和碴子间应用隔板隔开;如无梯子间,应设上部有护棚的梯子;d.天井、溜井应尽快与其上部平巷贯通,贯通前一般不开或少开其他工程。需要增开其他工程时,应加强局部通风措施;e.天井掘进到距上部巷道约7m时,测量人员必须给出贯通位置,并在上部巷道设置警戒标志和围栏;f.溜矿格不得放空,应保留不少于一茬炮爆下的矿岩量。5.4.2用吊罐法掘进天井,应遵守下列规定:a.上罐前必须检查吊罐各部件的连接装置、保护盖板、钢丝绳、风水管接头以及声光信号系统和通讯设施等是否完善、牢固,如有损坏或故障,须经处理后方准作业;b.吊罐提升用的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应不小于13,任何一个捻距内的断丝数不得超过钢丝总数的5%,磨损不得超过原直径的10%;c.吊罐必须装设由罐内人员控制的升、降、停的信号操纵装置;d.信号通讯、电源控制线路,不得和吊罐钢丝绳共设在一个吊罐孔内;e.升降吊罐时,应认真处理卡帮和浮石;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并站在保护盖板内,头部不得接触罐盖和罐壁;升降完毕应立即切断吊罐稳车电源,绑紧制动装置; f.严禁从吊罐上往上投掷工具或材料;g.天井中心孔偏斜率应不大于0.5%;h.吊罐绞车应锁在短轨上,并与巷道钢轨断开;吊罐检修应在安全地点进行;i.天井与上部巷道贯通时,上部巷道必须加强通风和警戒。5.4.3用爬罐法掘进天井,必须遵守下列规定:a.爬罐运行时,人员必须站在罐内,如遇卡帮或浮石,必须停罐处理;b.爬罐行至导轨顶端时,应使保护伞接近工作面,工作台接近导轨顶端;c.正常情况下,禁止利用自重下降;d.运送导轨应用装配销固定;安装导轨时,应站在保护伞下将浮石处理干净,再将导轨固定牢靠;e.及时擦净制动闸上的油污;f.其他安全事项,应遵守吊罐法掘进的有关规定。5.5井巷支护5.5.1在不稳固的岩层中掘进井巷,必须进行支护。在松软或流砂性岩层中掘进,永久性支护至掘进工作面之间,应架设临时支护或特殊支护。5.5.2需要支护的井巷,支护与工作面间的距离,应在施工设计中规定;中途停止掘进时,支护必须及时跟至工作面。5.5.3架设木支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a.不得使用腐朽、蛀孔、软杂木和劈裂的坑木。坑木应进行防腐处理;b.支架架设后,应用木楔在接榫附近将梁、柱与顶、帮之间楔紧。顶、两帮的空隙必须塞紧,梁、柱接榫处须用扒钉固定;c.斜井支架应加下撑与拉杆。坡度大于30(的斜井,永久性支架棚间应设撑柱;d.柱窝应打在稳定的岩石上;e.放炮前,靠近工作面的支架,应用扒钉、拉条、撑木等加固;f.发现棚腿歪斜、压裂、顶梁折断或坑木腐烂等,应及时更换修复。5.5.4井巷砌旋支模,必须遵守下列规定:a.砌旋前拆除原有支架时,必须及时清理顶、帮浮石,并采取临时护顶措施;砌旋后应将顶帮空隙填实;b.木旋胎间距超过1m、金属旋胎间距超过2m,应进行中间加固;c.跨度大于4m的巷道架设旋胎,金属旋胎各节点须用螺栓连结,木旋胎的各节点必须牢固可靠;d.旋胎的强度,应具有不小于支撑重量3倍的安全系数;e.旋胎的下弦,不得用以支撑工作台。5.5.5竖井砌旋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a.竖井的永久性支护与掘进工作面之间,应安设临时井圈,井圈及背板应用楔子塞紧。永久性支架及临时井圈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规定;b.用普通凿井法穿过表土层、松软岩层或流砂层时,临时井圈必须紧靠工作面,井应加固;圈后背板要严密,并及时砌旋;砌旋前,每班要有专人检查地表和井圈后的表土、岩层、流砂的移动及流失情况,发现险兆,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进行处理;c.竖井的砌旋,必须保持旋壁平整、接口严密;岩帮与壁之间的空隙,应用碎石填满,并用砂浆灌实;旋外有涌水时,必须用导管引出,砌旋完毕,要进行封水。5.5.6喷锚支护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a.采用锚杆、喷浆或喷射混凝土支护,应有专门设计;喷锚工作面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锚杆型式、角度,喷体厚度、强度等,应在设计中规定; b.砂浆锚杆的眼孔必须清洗干净,灌满灌实;c.锚杆应做拉力试验,喷体应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在井下进行锚固力试验,应有安全措施;d.锚杆的托板必须紧贴巷壁,并用螺母拧紧;e.处理喷射管路堵塞时,必须将喷枪口朝下,不得朝向人员;f.在松软破碎的岩层中进行喷锚作业,必须打超前锚杆,进行预先护顶;在动压巷道,必须采用喷锚与金属网联合支护方式;在有淋水的井巷中喷锚,必须预先做好防水工作;g.喷锚作业,应佩戴个体防护用品和配备良好的照明。5.5.7胶结充填体中的二次掘进,必须待胶结充填体达到规定的养护期和强度后方准进行,同时应架设可靠的支护。5.6井巷维护和报废5.6.1对所有支护的井巷,均应进行定期检查。井下安全出口和升降人员的井筒,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地压较大的井巷和人员活动频繁的采矿巷道,应每班进行检查。检查出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并作记录。5.6.2维修主要提升井筒、运输大巷和大型硐室,应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须经主管矿长批准。5.6.3维修斜井和平巷,必须遵守下列规定:a.平巷修理或扩大断面,应首先加固工作地点附近的支架,然后拆除工作地点的支架,并做好临时支护工作的准备;b.每次拆除的支架数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密集支架的拆除,一次不得超过两架;c.撤换顶板松软地点的支架,或维修巷道交叉处、严重冒顶区、必须在支架之间加拉杆支撑或架设临时支架;d.清理浮石时,必须在安全地点操纵工具;e.维修斜井时,应停止车辆运行,并设警戒和明显标志;f.撤换独头巷道支架时,里边不得有人。5.6.4维修竖井,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遵守下列规定:a.必须在坚固的平台上作业,平台上应有保护设施和联络信号,工作平台与中段平巷之间应有可靠的通讯联络方式;b.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c.作业前,应将各中段马头门及井框上的浮石清理干净;d.各中段的马头门应设专人看管。5.6.5报废的井巷和硐室的入口,必须及时封闭,入口处应设有明显标志,禁止人员入内。报废的竖井、斜井和平巷,地面入口周围还应设有高度不低于1.5m的栅栏,并标明原来井巷的名称。5.6.6废竖井和倾角30(以上的废斜井,其支护材料一般不准回收,如必须回收,应制定经主管矿长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倾角30(以下的废斜井或废平巷的支护材料回收,必须由内向外进行。5.6.7修复废旧井巷,应首先了解井巷本身的稳定情况及周围构筑物、井巷、采空区等的分布情况,废旧井巷内的空气成分和温度,确认安全方可施工。5.6.8修复被水淹没的井巷时,对陆续露出的部分,必须及时检查支护,并采取措施防止有害气体和积水突然涌出。5.7防坠 5.7.1竖井与各中段的连接处,必须有足够的照明和设置高度不小于1.5m的栅栏或金属网,并必须设置阻车器,进出口设栅栏门。栅栏门只准在通过人员或车辆时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