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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新旧规范对比及其应用
1.适用范围1.0.2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1.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2.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3.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4.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5.厂房6.仓库7.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8.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9.可燃材料堆场10.城市交通隧道原规范【建规】原规范【高规】1.0.3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1.0.3.1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1.0.3.2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1.0.4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1.适用范围1.0.2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1厂房;2仓库;3民用建筑;4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5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6可燃材料堆场;7城市交通隧道。新规新规将住宅、公共建筑、地下建筑和半地下建筑统称为民用建筑。改动
2.关于高层建筑的分类原规范新规1.0.3.1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1.0.3.2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注析按照住宅每层3m计算,整合后的规范取消原高层建筑对层数的要求,全部按照每层3m这算成建筑高度。
3.关于裙房的解析原规范新规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注析1.a须在高层建筑的主体投影范围外(旧规没有明确这一点)、b防火墙完全分隔、c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附属建筑(不包括地下室部分),同时满足以上三点才是裙房。2.当高层建筑主体建筑与裙房之间用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分开时,其裙房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2500m2。
3.关于裙房的解析原规范新规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注析a须在高层建筑的主体投影范围外(旧规没有明确这一点)、b防火墙完全分隔、c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附属建筑(不包括地下室部分),同时满足以上三点才是裙房。
4.商业服务网点新规商业服务网点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a首层或首层及二层(二层不能用走廊连通)注析
5.关于趟开楼梯、趟开楼梯间、封闭楼梯间的区别1.三面无建筑构配件围护的楼梯为趟开楼梯。2.有一面无建筑构配件围护的楼梯为趟开楼梯。3.周围有建筑构配件或有门的楼梯就形成楼梯间。4.用建筑构配件分隔,能防止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为封闭楼梯间。注析
6.关于趟开楼梯、趟开楼梯间、封闭楼梯间的区别1.三面无建筑构配件围护的楼梯为趟开楼梯。2.有一面无建筑构配件围护的楼梯为趟开楼梯。3.周围有建筑构配件或有门的楼梯就形成楼梯间。4.用建筑构配件分隔,能防止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为封闭楼梯间。注析
7.需设置消防电梯的区域6.3.1下列高层建筑应设消防电梯:6.3.1.1一类公共建筑。6.3.1.2塔式住宅。6.3.1.3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6.3.1.4高度超过32m的其它二类公共建筑。旧规新规7.3.1下列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1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2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3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注析1.住宅消防电梯的设置统一以建筑高度来判断,取消以住宅类型来判断的标准。2.地下室设置消防电梯的情况有两种,a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b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8.消防电梯数量的设置6.3.2高层建筑消防电梯的设置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6.3.2.1当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0m2时,应设1台。6.3.2.2当大于1500m2但不大于4500m2时,应设2台。6.3.2.3当大于4500m2时,应设3台。旧规新规7.3.2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台。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可共用1台消防电梯。注析1.取消以每层建筑面积为标准设置消防电梯的规定,改为按防火分区设置消防电梯。
9.消防电梯前室的设置6.3.3.2消防电梯间应设前室,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0m2;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0m2。当与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时,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0m2;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0m2。6.3.3.4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具有停滞功能的防火卷帘。旧规新规7.3.5除设置在仓库连廊、冷库穿堂或谷物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外,消防电梯应设置前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2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2;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应符合本规范第5.5.28条和第6.4.3条的规定;3除前室的出入口、前室内设置的正压送风口和本规范第5.5.27条规定的户门外,前室内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不应设置卷帘。5.5.28住宅单元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任一户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不大于10m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但应符合下列规定:4楼梯间的前室或共用前室不宜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m2,且短边不应小于2.4m;注析1.新增5.5.28当住宅采用剪刀梯的前提下,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m2,且短边不应小于2.4m。2.前室或合用前室不应设置卷帘。
10.消防车道的设置旧规新规7.1.9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对于高层建筑,不宜小于l5m×l5m;供重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m×18m。注析1.新增5.5.28当住宅采用剪刀梯的前提下,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m2,且短边不应小于2.4m。2.前室或合用前室不应设置卷帘。
建筑分类5.1.1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民用建筑的分类应符合表5.1.1的规定。表5.1.1民用建筑的分类名称高层民用建筑单、多层民用建筑一类二类住宅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公共建筑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2.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3.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4.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和防灾指挥调度建筑、网局级和省级电力调度建筑5.藏书超过l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除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外的其他高层公共建筑1.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2.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其他公共建筑。
注析:1.住宅取消按层数分类,建筑高度大于27m为二类高层住宅建筑,小于27m为单层、多层住宅建筑,大于54m为一类高层住宅建筑。2.a.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b.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c.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d.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和防灾指挥调度建筑、网局级和省级电力调度建筑e.藏书超过l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3.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宿舍及公寓按公共建筑,裙房按高层)
耐火等级5.1.3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2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3.0.4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高层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旧规新规注析:1.单层多层住宅建筑对耐火等级没要求,只要是地下室为一类。
防火间距新规注:注:1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2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3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4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5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6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的规定。7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建筑类别高层民用建筑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一、二级一、二级三级四级高层民用建筑一、二级1391114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一、二级9679三级117810四级1491012
防火间距注:1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2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3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4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5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6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的规定。
防火分区和层数名称耐火等级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备注高层民用建筑一、二级按本规范第5.1.1条确定1500对于体育馆、剧场的观众厅,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单、多层民用建筑一、二级按本规范第5.1.1条确定2500三级5层1200—四级2层600—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一级—500设备用房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2。注:1.表中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2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防火分区和层数注析:1.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从1000m2增加到1500m22.地下室明确设备用房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2。
新规范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1.关于多种功能场所如一个商业综合体同一楼层有商业,餐饮等多种功能,按各自的最大防火分区面积设置防火分隔措施即可。注析
新规范1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2建筑屋面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屋面面层的高度;3同一座建筑有多种形式的屋面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4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a.同一建筑之间有防火墙分隔,b.各自有符合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c.且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各自的建筑高度。否则,应按其中建筑高度最大者确定该建筑的建筑高度;5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面面积不大于1/4者,可不计入建筑高度;6对于住宅建筑,设置在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室内外高差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部分,可不计入建筑高度。(住宅的6+1设计)注析:建筑高度应由当地消防部门最终确定。2.建筑高度
新规范建筑层数应按建筑的自然层数计算,下列空间可不计入建筑层数:1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地下或半地下室;2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3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3.建筑层数
新规范原规范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为综合楼4.取消综合楼的定义
新规范7.2.1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l/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确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但间隔距离不宜大于30m,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总长度仍应符合上述规定。7.2.2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1场地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和车库出入口;2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和8m。对于建筑高度不小于50m的建筑,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均不应小于15m;4场地应与消防车道连通,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0m,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7.2.3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7.2.4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在每层的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7.2.5窗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分别不应小于0.8m和1.0m,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间距不宜大于20m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设置位置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可在室外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5.消防救援场地和入口的设置
注析:1.高层建筑及大中型商业建筑(在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等于50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5000平方米的商业建筑)(广东规定)需设置消防车登高扑救面。2.沿建筑的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确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但间隔距离不宜大于30m3.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和8m,建筑高度不小于50m的建筑,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均不应小于15m;4.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0m5.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6.应在每层的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窗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分别不应小于0.8m和1.0m,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间距不宜大于20m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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