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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报批稿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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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报批稿课件3原山西消防总队建审处处长、高级工程师张耀泽139035167641134186213@qq.com《 6建筑构造做好建筑构造设计,是把火灾控制在防火分区或防火隔间(防火单元)的必要条件,是防止火灾水平或竖向蔓延的重要保证。 6.1防火墙6.1.1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框架、梁等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防火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底面基层。当高层厂房(仓库)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00h,其他建筑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0.50h时,防火墙应高出屋面0.5m以上。其他情况时,防火墙可不高出屋面,但应隔断至屋面结构层的底面。 6.1.1防火墙砌至屋面基层底部防火墙应高出屋面0.5m 6.1.2防火墙横截面中心线水平距离天窗端面小于4.0m,且天窗端面为可燃性墙体时,应采取防止火势蔓延的措施。 (1)与天窗平行时(2)与天窗垂直时图6-1-2靠近天窗时的防火墙 防火墙中心距天窗端面的水平距离小于4m,且天窗端面为燃烧体时,应采取防止火势蔓延的设施。 6.1.3建筑外墙为难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应凸出墙的外表面0.4m以上,且防火墙两侧的外墙应为宽度均不小于2.0m的不燃性墙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外墙的耐火极限。建筑外墙为不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可不凸出墙的外表面。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距离可不限。原强条 6.1.3用防火墙分隔难燃烧体外墙用防火带分隔难燃烧体外墙 6.1.4建筑内的防火墙不宜设置在转角处。如设置在转角附近,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距离可不限。 防火墙不宜设在U、L形等建筑的内转角处。当设在转角附近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0m;当相邻一侧装有固定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时,距离可不限。建筑构造——防火墙 (5)建筑物内的防火墙不应设在转角处。如设在转角附近,内转角两侧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口之间最近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注意:4米,2米是同一建筑,不同防火分区之间为限制火灾蔓延而采取的措施,不同建筑之间要满足防火间距的要求。同一防火分区内,没有要求,但楼梯间、住宅户与户间例外,1米。楼梯间与前室没有明确。(6)设计防火墙时,应考虑防火墙一侧的屋架.梁.楼板等受到火灾的影响而破坏时,不致使防火墙倒塌。 6.1.5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6.1.6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必须开设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除本规范第6.1.5条规定外的其他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必须穿过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墙与管道之间的空隙紧密填实,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当管道为难燃及可燃材料时,应在防火墙两侧的管道上采取防火措施。原为强制性条文。除考虑缝隙外,还应考虑热传导的危害。 6.1.6管道穿墙处的防火构造返回 6.2建筑构件和管道井6.2.1剧场等建筑的舞台与观众厅之间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舞台上部与观众厅闷顶之间的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防火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舞台下部的灯光操作室和可燃物储藏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电影放映室、卷片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观察孔和放映孔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原强条 6.2.2医疗建筑内的产房、手术室或手术部、重症监护室、精密贵重医疗装备用房、储藏间、实验室、胶片室等,附设在建筑内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活动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6.2.3建筑内的下列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体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或符合本规范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1甲、乙类生产部位和建筑内使用丙类液体的部位;2厂房内有明火和高温的部位;3甲、乙、丙类厂房(仓库)内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房间;4民用建筑内的附属库房,剧场后台的辅助用房;5除住宅建筑外,其他建筑内的厨房;6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门厅。原强条 6.2.4建筑内的防火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底面。住宅分户墙和单元之间的墙应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底面,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6.2.5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墙体高度不应小于1.2m或应设置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墙体高度不应小于0.8m。当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建筑的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或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C类防火窗。住宅建筑外墙上户与户的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不应小于1.0m;小于1.0m时,应在开口之间设置突出外墙不小于0.6m的隔板。防火挑檐和隔板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相应耐火等级建筑外墙的要求。 Performancebasedrequirements–Examplefacades Performancebasedrequirements–Examplefacades 6.2.5防火挑檐示意图图火由窗口向上蔓延 6.2.6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灭火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变配电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现行建规、高规对配变电用房都未提要求,但通则)设置在丁、戊类厂房内的通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0.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和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设备房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1、建筑内的隔墙应砌至梁板底部,且不宜留有缝隙。2、设在建筑内的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通风、空调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1.50h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建筑构造——隔墙和楼板 6.2.7冷库采用泡沫塑料、稻壳等可燃材料作墙体内的绝热层时,宜采用不燃绝热材料在每层楼板处做水平防火分隔。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极限应与楼板的耐火极限相同。冷库阁楼层和墙体的可燃绝热层宜采用不燃性墙体分隔。 6.2.8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的井壁除设置电梯门洞和通气孔洞外,不应设置其他洞口。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井道,应分别独立设置。井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高层建筑内的垃圾道宜靠外墙设置,垃圾道的排气口应直接开向室外。垃圾斗宜设置在垃圾道前室内,前室的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垃圾斗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并应能自行关闭。电梯层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并应同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梯层门耐火试验完整性、隔热性和热通量测定法》GB/T27903规定的完整性和隔热性要求。 6.2.9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1、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管道井,应分别独立设置;其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2、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其电缆井、管道井应每隔2-3层在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应在每层楼板处作防火分隔。建筑构造——管道井 6.2.10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0.8m的不燃性实心墙或防火玻璃墙。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已与6.2.5协调当建筑未设置符合本规范规定的外墙体时,双层幕墙中靠室内侧的幕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可开启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或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C类防火窗。6.2.11户外电致发光广告牌不应直接设置在有可燃、难燃材料的墙体上。户外广告牌的设置不应遮挡建筑的外窗,不应影响外部灭火救援行动。 6.2.10玻璃幕墙防火构造之一 6.2.10建筑幕墙一、基本要求 6.3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6.3.1在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闷顶内采用可燃材料作绝热层时,其屋顶不应采用冷摊瓦。闷顶内的非金属烟囱周围0.5m、金属烟囱0.7m范围内,应采用不燃材料作绝热层。6.3.2建筑层数超过2层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闷顶,应在每个防火隔断范围内设置老虎窗,且老虎窗的间距不宜大于50m。 6.3.3内有可燃物的闷顶,应在每个防火隔断范围内设置不小于0.7m×0.7m的闷顶入口,且对于公共建筑,每个防火隔断范围内的闷顶入口不宜少于2个。闷顶入口宜布置在走廊中靠近楼梯间的部位。6.3.4变形缝构造基层应采用不燃材料。电线、电缆、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不宜穿过建筑内的变形缝;必须穿过时,应在穿过处加设不燃材料制作的套管或采取其他防变形措施,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6.3.4变形缝的基层和覆盖层示意图变形缝内穿越管线时的防火处理 6.3.5防烟、排烟、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的管道及建筑内的其他管道,在穿越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分区处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风管穿过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分区处时,风管上的防火阀、排烟防火阀两侧各2.0m范围内的风管外壁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该防火分隔体的耐火极限。 防火阀 6.3.6建筑内受高温或火焰作用易变形的管道,在其贯穿楼板部位和穿越防火隔墙的两侧宜采取阻火措施。6.3.7建筑屋面上不宜开口,确需设置开口时,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筑的措施。 6.4疏散楼梯间和疏散楼梯等6.4.1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楼梯间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宜靠外墙设置。靠外墙设置时,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外墙上的窗口水平距离两侧门、窗、洞口的最近边缘不应小于1.0m;2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3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4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不应设置卷帘;5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甲、乙、丙类液体管道;6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内禁止穿过或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公共建筑的敞开楼梯间内不应设置可燃气体管道;住宅建筑的敞开楼梯间内不宜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气体计量表,必须设置时,应采用金属管和设置切断气源的阀门。 6.4.2封闭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2除楼梯间的出入口和外窗外,楼梯间的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3高层建筑、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甲、乙类厂房,其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其他建筑,可采用双向弹簧门;4不能自然通风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按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或防烟楼梯间的要求设置。 6.4.3防烟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设置防烟设施;2在楼梯间入口处应设置前室等。前室可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3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m2;住宅建筑,不应小于4.5m2。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不应小于10.0m2;住宅建筑,不应小于6.0m2;4疏散走道通向前室以及前室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5除楼梯间和前室的出入口、楼梯间和前室内设置的正压送风口和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前室外,防烟楼梯间和前室的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6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的前室,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 凹廊走道带凹廊的防烟楼梯间阳台走道 送风道防火门防火门带封闭前室且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走道前室 6.4.4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疏散楼梯外,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直通室外,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除住宅建筑套内的自用楼梯外,地下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分隔,并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通常的做法: 正确的做法: 6.4.5室外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1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0m,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2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3梯段和平台均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梯段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4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宜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外开启;5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2m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梯段。 四、安全疏散23、《高规》6.2.8条中,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共用楼梯间时,其出入口处的隔墙和防火门设置如下图所示可行吗? 6.4.6用作丁、戊类厂房内第二安全出口的楼梯可采用金属梯,但其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丁、戊类高层厂房,当每层工作平台上的人数不超过2人且各层工作平台上同时工作的人数总和不超过10人时,其疏散楼梯可采用敞开楼梯或利用净宽度不小于0.90m、倾斜角度不大于60°的金属梯。 6.4.10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处应设置常开甲级防火门。6.4.11建筑内的疏散门应符合下列规定:1民用建筑和厂房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除甲、乙类生产车间外,人数不超过60人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的房间,其疏散门的开启方向不限;2仓库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但丙、丁、戊类仓库首层靠墙的外侧可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3开向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的门,当其完全开启时,不应减少楼梯平台的有效宽度;4人员密集场所内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门和设置门禁系统的住宅、宿舍、公寓建筑的外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和使用提示。 6.4.12用于防火分隔的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同防火分区通向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的安全出口,其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3m。室外开敞空间除用于人员疏散外不得用于其他商业或可能导致火灾蔓延的用途,其中用于疏散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69m2;2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内应设置不少于1部直通地面的疏散楼梯。当连接下沉广场的防火分区需利用下沉广场进行疏散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室外开敞空间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3确需设置防风雨蓬时,防风雨蓬不应完全封闭,四周开口部位应均匀布置,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室外开敞空间地面面积的25%,开口高度不应小于1.0m;开口设置百叶时,百叶的有效排烟面积可按百叶通风口面积的60%计算。 下沉广场防火墙地下商店A面积≤20000㎡地下商店B面积≤20000㎡防火墙防火墙下沉广场 地下商店A下沉广场地下商店B防风雨棚不小于1m建筑A建筑B 6.4.13防火隔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防火隔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6.0m2;2防火隔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3不同防火分区通向防火隔间的门不应计入安全出口,门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4m;4防火隔间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5不应用于除人员通行外的其他用途。。 防火隔间地下商店A面积≤20000㎡地下商店B面积≤20000㎡FM甲FM甲地下商店B面积≤20000㎡地下商店A面积≤20000㎡防火隔间示意图 6.4.14避难走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走道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2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并应设置在不同方向;当走道仅与一个防火分区相通且该防火分区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时,可设置1个直通地面的出口;3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走道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4走道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5防火分区至避难走道入口处应设置防烟前室,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2,开向前室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前室开向避难走道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6走道内应设置消火栓、消防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线电话。 避难走道示意图 6.5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6.5.1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置在建筑内经常有人通行处的防火门宜采用常开防火门。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2除允许设置常开防火门的位置外,其他位置的防火门均应采用常闭防火门。常闭防火门应在其明显位置设置“保持防火门关闭”等提示标志;3除管井检修门和住宅的户门外,防火门应具有自动关闭功能。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自动关闭的功能;4除本规范第6.4.11条第4款的规定外,防火门应能在其内外两侧手动开启;5设置在建筑变形缝附近时,防火门应设置在楼层较多的一侧,并应保证防火门开启时门扇不跨越变形缝;6平时关闭后应具有防烟性能;7甲、乙、丙级防火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门》GB12955的规定。 设在变形缝处附近的防火门,应设在楼层数较多的一侧,且门开启后不应跨越变形缝。建筑构造——防火门和防火卷帘 常开防火门---电磁门吸 钢木防火门 防火门《防火门》GB12955-2008防火门应具有自闭功能。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有信号反馈的功能。防火门内外两侧应能手动开启(商场用的推杆锁逃生门除外)。疏散用门应采用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防火等级甲级乙级丙级耐火极限1.5h1.0h0.5h 6.5.2设置在防火墙、防火隔墙上的防火窗,应采用不可开启的窗扇或具有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功能。防火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窗》GB16809的有关规定。 防火窗的隔火效果 防火窗GB16809-1997(甲级1.2h乙级0.9h丙级0.6h)GB16809-2008隔热防火窗:在规定时间内,能同时满足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要求的防火窗。非隔热防火窗:在规定时间内,能满足耐火完整性要求的防火窗。窗扇启闭控制装置:活动式防火窗中,控制活动窗扇开启、关闭的装置,该装置具有手动控制启闭窗扇功能,且至少具有易熔合金件或玻璃球等热敏感元件自动控制关闭窗扇的功能。窗扇的启闭控制方式可以附加有电动控制方式,如:电信号控制电磁铁关闭或开启、电信号控制电机关闭或开启、电信号气动机构关闭或开启等。防火玻璃:防火窗上使用的复合防火玻璃或单片防火玻璃的外观质量应符合GB15763.1-2001的规定。窗扇自动关闭时间:活动式防火窗的窗扇自动关闭时间不应大于60s。防火窗的耐火性能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普通玻璃遇火1分钟炸裂, 防火玻璃在耐火时间内不炸裂 火灾通过缺口向周围外墙玻璃蔓延,周围外墙玻璃炸裂引起火灾蔓延 防火窗在火灾发生时的情形: 1、室内发生火灾时,防火窗遇火坚持一定时间不炸裂,有效地限制火灾及烟雾波及的范围。 2、室外发生火灾时,防火窗有效抵御火焰及烟雾的侵入,保证室内的生命和财物的安全。 6.5.3防火分隔部位设置防火卷帘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1/3,且不应大于20m;2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对所设置部位的耐火极限要求。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T7633有关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热性的判定条件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仅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T7633有关耐火完整性的判定条件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规定,但其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本规范对所设置部位的耐火极限要求;3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和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4需在火灾时自动降落的防火卷帘,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5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卷帘》GB14102的规定。(防火卷帘下班后,最好拉下来!) 太原清徐青都商城火灾现场2010.3.13 太原清徐青都商城火灾现场 太原清徐青都商城火灾现场 太原清徐青都商城火灾现场 太原清徐青都商城火灾现场 标准升温曲线 随时间而变化的升温表时间t(min)炉内温度T-T0(℃)00555610669157183082160925909861201029180109024011333601193 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定义:建筑构件按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或失去隔火作用时止这段时间,以小时计。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是通过试验测试取得:(1)按标准升温进行试验(2)压力条件:炉内温度高于室内气压1.0±0.5水柱(3)判定条件A、失去支持能力B、失去完整性C、失去隔火作用 建筑构件耐火试验炉 玻璃构件试验情况 材料燃烧性能试验 t=0st=600st=300st=180st=120st=60st=30st=90s 6.6天桥、栈桥和管沟6.6.1天桥、跨越房屋的栈桥以及供输送可燃材料、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栈桥,均应采用不燃材料。6.6.2输送有火灾、爆炸危险物质的栈桥不应兼作疏散通道。6.6.3封闭天桥、栈桥与建筑物连接处的门洞以及敷设甲、乙、丙类液体管道的封闭管沟(廊),均宜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6.6.4连接两座建筑物的天桥、连廊,应采取防止火灾在两座建筑间蔓延的措施。当天桥、连廊采用不燃材料且建筑物通向天桥、连廊的出口符合安全出口的要求时,该出口可作为安全出口。 6.7建筑外墙和屋面保温6.7.1采用内、外保温系统的建筑,其保温材料宜采用A级,不宜采用B2级,严禁采用B3级;其基层墙体或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6.7.2建筑外墙采用内保温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人员密集场所及各类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应采用A级保温材料;2其他建筑、场所或部位,应采用低烟、低毒且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保温材料。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且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6.7.3建筑外墙采用保温材料与两侧墙体无空腔的复合保温结构体系时,该复合外墙的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当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时,保温材料的两侧应采用不燃材料做保护层且外侧保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50mm。 一)外保温的类型1、内保温系统十四、建筑外保温 十四、建筑外保温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非幕墙式)一)外保温的类型2、外保温系统 十四、建筑外保温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非幕墙式)1234567基层墙体胶粘剂保温材料抹面层内层玻纤网格布抹面层外层饰面层室内室外一)外保温的类型2、外保温系统 十四、建筑外保温一)外保温的类型2、外保温系统建筑外保温系统(幕墙式) 结构保温一体化系统十四、建筑外保温一)外保温的类型3、外墙结构保温一体化系统 十四、建筑外保温一)外保温的类型3、外墙结构保温一体化系统结构保温一体化系统 屋面保温系统十四、建筑外保温一)外保温的类型4、屋面保温系统 十四、建筑外保温一)外保温的类型4、屋面保温系统7654321屋面板水泥砂浆找平层防水层保温材料无纺布隔离层(现浇构造则无)支座(现浇构造则无)钢筋混凝土或预制混凝土块压重保护层 辐射热测试 测试进行中 6.7.4住宅建筑的外墙外保温材料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时,其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高度不大于27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且建筑首层位置的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0mm;其他楼层,不应小于5mm。外墙上的门、窗、洞口应设置乙级防火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C类防火窗;应在每层采用高度不小于300mm的不燃材料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0m的防火挑檐;2建筑高度大于27m、不大于10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建筑高度大于27m、不大于54m,并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且建筑首层位置的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0mm;其他楼层,不应小于5mm。外墙上的门、窗、洞口应设置乙级防火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C类防火窗;应在每层采用高度不小于300mm的不燃材料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0m的防火挑檐。建筑高度大于54m、不大于100m,并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其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50mm;3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6.7.5除住宅建筑外,其他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时,其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人员密集场所,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可分别按照本规范的相关要求确定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2除人员密集场所外的其他建筑或场所,当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建筑高度大于24m、不大于50m时,不应低于B1级;当建筑高度大于50m时,应为A级。3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且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50mm。 6.7.6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时,其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建筑高度大于24m时,应为A级;2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且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50mm。3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的空腔,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6.7.7除三层及三层以下的建筑和外墙采用涂料的建筑外,外墙的装饰层应采用不燃材料。6.7.8除采用A级保温材料的建筑外,外墙外保温系统采用不同于本规范规定的其它构造方式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防火试验方法》的规定对该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防火性能进行试验达到合格判定标准,且外墙的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外墙上的门、窗、洞口应设置乙级防火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C类防火窗。 6.7.9建筑的屋面外保温系统,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00h时,不应低于B1级。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时,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且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当屋面和外墙均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时,应采用宽度不小于500mm的不燃材料设置防火隔离带将屋面和外墙分隔。6.7.10电气线路不应穿越或敷设在B1或B2级保温材料中;确需穿越或敷设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安装开关、插座等电器配件的周围应采取防火措施。 ThankYou!请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