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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标准 DB DBJ50-054-2006 重庆市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Codeforfireprotectiondesignoflarge-scalecommercialbuildingsofChongqing 2006-09-14发布2006-12-01实施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发布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渝建发[2006]182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发布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 由机械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和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主编的《重庆市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我委组织的专家组审查通过,现批准该标准为我市强制性工程建设标准,编号DBJ50-054-2006,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该标准由重庆市建委和市公安局负责管理,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解释(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人和镇汪家桥新村119号,邮编:401147,联系电话023-67315489)。 二OO六年九月十四日 前言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经济的繁荣,各区(市、县)相继建成了数量众多的大型商业建筑或购物中心,传统商业建筑在功能和形式上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它们不仅功能齐全,而且形式多样,部分大型商业建筑集餐饮、娱乐、旅游、文化、艺术等消费功能于一体,有些甚至可同时容纳“主力店”、主题娱乐休闲设施和多样化商品步行街等各种商业形态。一般而言,大型商业建筑具有面积规模大、人员密集、建筑功能复杂、装修和商品的可燃物多等特点,发生火灾后容易导致蔓延迅速、人员疏散困难、扑救难度及财产损失大等后果。其在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现代消防设施等方面也都具有不同于一般民用建筑的独特性,而现行国家标准对大型商业建筑防火设计所采取的措施针对性不足。为此,经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批准,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和机械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联合编制了《重庆市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本规范共7章,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大型商业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一般规定、防火与防烟分区、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 本规范由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补充和修改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送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人和镇汪家桥新村119号,邮编:401121)。 本规范主、协编单位及起草人; 主编单位:机械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 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 协编单位:重庆协信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金源时代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重庆香江高科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大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 重庆中华企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机械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韩海宏余吉辉艾为学 黄萍李光成邹兰军 杨越刘正荣朱厚国 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王沁林蹇可银周崇敏 吴华邹鹤王德智 刘梅梅廖曙江郭盛友 目次 1总则 2术语 3大型商业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4一般规定
4.1总平面布置 4.2消防扑救 4.3防火间距 4.4内部装修 4.5地下大型商业建筑 5防火与防烟分区 5.1防火分区 5.2防烟分区 6安全疏散 6.1商业营业厅内的疏散通道 6.2商业营业厅的疏散距离 6.3安全出口 6.4疏散楼梯间和避难空间 6.5消防电梯 7消防设施 7.1消防给水 7.2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7.3消防电气 本规范用词和用语说明 条文说明 1总则 1.0.1为了适应重庆市商业建筑的发展,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并结合我市的地形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1.0.2大型商业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大型商业建筑各种业态发展和商场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3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大型商业建筑。 1.0.4对于本规范和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尚未规定的防火设计内容和新材料、新技术应用带来的有关消防安全的新问题,应由重庆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组织专家论证,专家论证意见作为消防设计、审核的依据。 1.0.5大型商业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0.1大型商业建筑large-scalecommercialbuilding 用于商业经营活动的任一楼层建筑面积≥5000m2或总建筑面积≥15000m2的建筑。 2.0.2商业营业厅commercialshoppinghall 用于商业营业活动的建筑室内空间。 2.0.3柜架式营业区域shelf-typeshoppingarea 商业营业厅内无固定隔断,采用柜台、货架等展示商品的布置方式,人员能够到达,进行交易的区域。 2.0.4商铺式营业区域mall-typeshoppingarea 商业营业厅内采用隔断将营业空间分成各个独立商铺,人员能够到达,进行交易的区域。 2.0.5安全疏散通道safetypassageforevacuation 连接首层(坡地大型商业建筑的平顶层和底层)楼梯(间)到室外出口的通道。 2.0.6安全出口safetyexit 供人员疏散用的疏散楼梯(间)或直通室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2.0.7安全出口宽度safetyexitwidth
供人员疏散的疏散楼梯(间)或直通室外安全区域的出口的净宽度。其中,防烟楼梯间的安全出口宽度按楼梯间梯段净宽度、前室门的净宽度和楼梯间门的净宽度中的最小者取值,楼梯间梯段净宽度为墙面至扶手内边缘或扶手内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 2.0.8疏散集散区evacuationbufferzone 商业营业厅内疏散走道通向安全出口的缓冲、集散区域。 2.0.9疏散出口transferexit 用于人员疏散出某一区域的出口。 2.0.10疏散通道宽度passagewidthforevacuation 商业营业区域内通向安全出口的疏散通道的净宽度。 2.0.11消防扑救场地firefightzone 消防车辆靠近建筑实施扑救作业所需场地。 2.0.12消防扑救面buildingwallforfirefight 消防车辆靠近建筑实施扑救作业所需建筑外墙面。 2.0.13地下防火隔离区undergroundfireseparationzone 地下商业建筑总建筑面积超过20000m2时,商场的两个防火分区之间或两个商场之间所设置的开敞式或封闭式防火隔离区域。 3大型商业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3.0.1大型商业建筑应根据所经营的商品种类按表3.0.1的规定进行分类。 表3.0.1经营场所分类表 类别商品经营场所 A类百货、服装等纺织制品、粮油食品、生活日用品、木制类建材、家具、灯具、医药、图书音像、电脑数码产品、家用电器、餐饮、金融证券交易厅等。 B类机电产品、陶瓷、钢材、石材类建材、蔬菜、水果、水产品等。
注:对于同时含有A类和B类场所的大型商业建筑的分类应按A类进行防火设计。 3.0.2大型商业建筑的耐火等级分为一级和二级,除单层大型商业建筑的耐火等级可采用二级外,其余均应采用一级耐火等级。 大型商业建筑的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 表3.0.2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燃烧性能和耐火耐火等级 极限(h) 构件名称一级二级 墙防火墙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3.00 承重墙、楼梯间、电梯井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2.50 非承重外墙、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1.00 房间隔墙不燃烧体0.75不燃烧体0.50 承重柱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2.50 承重梁不燃烧体2.00不燃烧体1.50 板承重楼板、疏散楼梯、屋顶承重构件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1.50 吊顶不燃烧体0.25不燃烧体0.25 注:单层大型商业建筑采用钢结构时,承重柱耐火极限为2.00h。 3.0.3当钢结构构件的耐火极限不能满足本规范表3.0.2的要求时,应采取措施对钢结构构件进行保护,使其耐火极限达到相应构件的要求。 4一般规定 4.1总平面布置 4.1.1大型商业建筑在进行选址和总平面设计时,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便于人员疏散及消防扑救。 4.1.2大型商业建筑应独立建造。当确有困难时,可与其它功能的建筑合建,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1大型商业建筑的疏散楼梯必须与居住建筑的疏散楼梯分开设置。 2大型商业建筑首层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应与居住建筑出入口分开设置,宜与其它功能的建筑出入口分开设置,且商业建筑的出入口应面临不同方向的室外道路、广场等易于人员疏散的室外场地,并设置明显的疏散标志。 3大型商业建筑与其它功能的建筑水平贴邻建造时,必须采用防火墙隔开,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上下组合建造时,其分界处的楼板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楼板,并在分界处下层门、窗洞口上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宽度不小于1.00m的防火挑檐,或在该处的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高度不小于1.20m的不燃烧体裙墙。 4.2消防扑救 4.2.1大型商业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当确有困难时,应保证两个长边或不小于1/2周长范围形成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内边路缘距建筑外墙突出物边缘不宜小于5.00m。消防车道的转弯半径应满足大型消防车的要求。 4.2.2大型商业建筑应布置长度不小于周边长度的1/3,或不少于一个长边长度的消防扑救面,在其范围内应满足以下要求: 1当建筑高度大于24m时,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00m、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及构筑物; 2不应布置有任何架空线缆、高大树木以及室外停车场等妨碍消防扑救的障碍物; 3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间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入口; 4当建筑设有消防电梯时,扑救面范围内应布置有消防电梯间出入口; 5外立面三层及以上各层均应设置不少于两个可开启的外窗,且窗口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40m,窗口的净尺寸不得小于0.80m×1.00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坪不宜大于1.20m。 4.2.3大型商业建筑靠扑救面一侧应设置室外消防扑救场地,消防扑救场地的宽度与消防扑救面相同,进深从建筑外墙突出物边缘起算,并符合以下规定: 1当建筑高度大于24m时,不应小于18m; 2当建筑高度为24m及以下时,不应小于15m。 4.2.4消防车道、消防扑救场地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载重量,消防扑救场地的坡度不应大于5%。
4.2.5消防控制中心宜靠近消防扑救场地设置,应设在首层或负一层,并设直通室外的出口。 4.3防火间距 4.3.1大型商业建筑与其它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4.3.2大型商业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满足表4.3.2的规定。 表4.3.2大型商业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建筑类别 防火间距(m) 建筑类别A类B类 建筑高度 >24m建筑高度 ≤24m建筑高度 >24m建筑高度 ≤24m A类建筑高度 >24m13.09.013.09.0 建筑高度 ≤24m9.09.09.09.0 B类建筑高度 >24m13.09.013.09.0 建筑高度 ≤24m9.09.09.06.0 注:当通过天桥将两栋及以上的大型商业建筑连为一体,各部分之间的间距大于本表的规定时,其各部分可按独立的商业建筑进行防火设计。
4.3.3两座大型商业建筑或大型商业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其它民用建筑相邻,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4.4内部装修 4.4.1大型商业建筑的内部装修宜采用不燃材料,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4.4.1的规定。 表4.4.1大型商业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火灾危险类别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顶棚墙面地面隔断固定 家俱装饰织物其它装饰材料 窗帘帷幕 A类AAB1AB1B1B1B1 B类AB1B1B1B2B1B1B2 4.4.2设置在地下大型商业建筑的售货柜台、固定货架、展台等均应用A级装修材料,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4.4.2的规定。 表4.4.2地下大型商业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装修部位顶棚墙面地面隔断固定 家俱装饰 织物其它装 饰材料 装修材料燃 烧性能等级AAAAAB1B1 4.4.3安全疏散通道、防烟楼梯间、防烟前室内部装修应采用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的装修材料。 4.5地下大型商业建筑
4.5.1大型商业建筑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以下,且地下二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2m。 4.5.2地下大型商业建筑与地上层不应共用疏散楼梯间,当必须共用疏散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隔开,并直通室外。 4.5.3地下大型商业建筑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类别为甲、乙类的商品。 4.5.4地下商业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防火墙上不宜开设门、窗、洞口。当需要在该防火墙上开设门、窗、洞口时,必须采用开敞式防火隔离区或封闭式防火隔离区进行安全分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开敞式防火隔离区: 1)在两个防火分区之间或两个商场之间应设置顶部敞开的下沉式空间,下沉式空间的使用面积按5人/m2计算,人数按相邻最大防火分区1/2疏散人数计算,且短边尺寸不应小于9m; 2)下沉式空间不应布置任何经营性商业设施,只能作为人员疏散使用; 3)下沉式空间内应设不少于一座可直通地面的室外疏散楼梯,其疏散楼梯总宽度不应小于相邻最大防火分区通向下沉式空间防火门的总宽度,该疏散楼梯可计入总疏散宽度。 图4.5.4-1开敞式防火隔离区 2封闭式防火隔离区: 1)封闭式防火隔离区的使用面积按5人/m2计算,人数按相邻最大防火分区1/2疏散人数计算,且短边尺寸不应小于9m; 2)封闭式防火隔离区内不应布置任何经营性商业设施,只能作为人员疏散使用; 3)封闭式防火隔离区内应设不少于两个安全出口,其宽度应满足相邻最大防火分区通向该封闭式防火隔离区安全出口总宽度的要求,且可计入总疏散宽度。确有困难时,其中一个安全出口可与相邻的一个防火分区共用,但进入该安全出口前应设面积不小于12m2的防烟前室; 4)封闭式防火隔离区与相邻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各个防火分区进入该防火隔离区处应设置面积不小于12m2的防烟前室,其通向防烟前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3.00h的防火卷帘门侧加设甲级防火门;
5)封闭式防火隔离区及前室应设加压送风系统。 图4.5.4-2封闭式防火隔离区 5防火与防烟分区 5.1防火分区 5.1.1地下大型商业建筑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应满足下列要求: 1地下一层的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2;当设有直通室外安全区域的出口,且该出口宽度能满足该防火分区所需安全疏散宽度的1/2时,该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4000m2; 2地下二层的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2。 5.1.2地上大型商业建筑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应满足下列要求: 1首层的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0m2; 2二层及以上的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0m2。 5.1.3大型商业建筑的内院或天井短边尺寸小于本规范表4.3.2的规定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叠加计算,当防火分区超过允许最大建筑面积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5.1.4当通过天桥将两栋及以上的大型商业建筑连为一体,建筑之间的最小距离小于本规范表4.3.2的规定时,其防火分区应将经天桥相连的数座建筑整体按一座建筑确定,超过一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时,必须进行防火分隔,且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必须符合本规范5.1.2条的规定。当围合区域加盖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有关中庭的规定。 5.1.5坡地大型商业建筑的防火分区面积应满足下列要求: 1平顶层和底层的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0m2,当平顶层和底层分别设有直通室外、且能满足本层疏散宽度的安全出口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0m2; 2上层和吊层的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0m2; 3吊层内的防火分区,当设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其宽度满足该防火分区安全出口宽度要求,且该防火分区内任一点至最近直通室外安全区域的出口的疏散距离符合本规范6.2.1条或6.2.2条的规定时,该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10000m2。
5.1.6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当采用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局部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3.00h的防火卷帘分隔。当采用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当采用不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卷帘两侧应设独立的闭式自动喷水系统保护,系统喷水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0h。当相邻任一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5000m2时,两个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卷帘的长度不应大于该部位防火分隔长度的1/2。 5.2防烟分区 5.2.1防烟分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6安全疏散 6.1商业营业厅内的疏散通道 6.1.1商业营业厅内疏散通道最小净宽度应满足表6.1.1的规定。 表6.1.1商业营业厅内疏散通道最小净宽度 营业厅布置方式疏散通道名称(通道位置)最小净宽 度(m) 柜架式营业区域 (超市)单侧设置货架的通道1.50 双侧设置货架的通道2.00 货架区与闸机(收银台)之间5.00 闸机与通向安全出口之间的通道3.00 主通道3.00 柜架式营业区域 (百货商店、 购物中心等)单侧设置柜架或陈列窗的通道1.50 双侧设置柜架或陈列窗的通道2.20 主通道3.00
商铺式营业区域单侧设置店铺的通道2.00 双侧设置店铺的通道2.50 主通道3.00 6.1.2商业营业厅内的通道宜采用双向疏散的布置方式,应至少设置一条贯通营业区域且连接安全出口的主通道。 6.1.3商业营业厅的安全出口前应设疏散集散区,其长度、宽度均不应小于5m,且在其范围内不应布置影响人员疏散的设施。 6.2商业营业厅的疏散距离 6.2.1商业营业厅内采用柜架式营业区域的布置方式时,室内任何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符合表6.2.1的规定。 表6.2.1柜架式营业区域室内任何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 疏散条件最大直线距离(m)最大行走距离(m) 双向疏散37.545 单向疏散2025 6.2.2商业营业厅内采用商铺式营业区域的布置方式时,疏散通道上的任何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行走距离,以及商铺内任何一点到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应符合表6.2.2的规定。 表6.2.2商铺式营业区域的疏散距离 疏散条件商铺内任何一点到最近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m)疏散通道上的任何一点到最近 安全出口的行走距离(m) 双向疏散1537.5 单向疏散20 注:当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走道为敞开式外廊时,表6.2.2规定的最大双向行走距离可增加5m;单向疏散行走距离可增加3m。 6.3安全出口
6.3.1大型商业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且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应大于5m。 6.3.2大型商业建筑的中庭内设有经营场所时,该中庭的安全出口应按营业厅的要求设置,其数量不应少于两个。 6.3.3安全出口宽度应以防火分区作为基本单元按以下公式计算,设计宽度不应小于计算宽度: W=S•D•E(6.3.3) 式中:W-安全出口计算宽度,m; S-商业营业厅面积,m2; D-商业营业厅的人员密度,人/m2; E-安全出口宽度指标,m/100人。 6.3.4商业营业厅面积: S=A•B(6.3.4) 式中:S-商业营业厅面积,m2(用于计算安全出口宽度的面积); A-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m2; B-商业建筑的营业面积比例,见表6.3.4。 表6.3.4商业建筑的营业面积和辅助面积比例 商场经营商品种类营业面积比例 (%)辅助面积比例 (%) 家具市场、陶瓷、钢材、石材类建材市场9010 灯具、装饰材料市场8515 大型百货市场、服装等纺织品市场、综合市场、机电市场、家用电气市场、电脑城7525 地下商场、超市7030
其它7525 注:未明确经营定位时,B值取75%。 6.3.5专业市场营业厅的人员密度取值不应小于表6.3.5的规定。 表6.3.5专业市场营业厅的人员密度(人/m2) 市场名称地下 二层地下 一层地上 一层地上 二层地上 三层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各层 家具市场0.080.090.100.090.080.06 电脑城、书城0.350.400.550.400.350.30 机电市场、家电市场0.070.080.090.080.070.06 石材、陶瓷、板材建材市场0.030.040.050.040.030.02 五金、灯具、洁具装饰材料市场0.070.080.090.080.070.06 6.3.6表6.3.5未列出的其它商业营业厅的人员密度取值不应小于表6.3.6的规定。 表6.3.6商业营业厅的人员密度(人/m2) 楼层 位置地下 二层地下 一层地上 一层地上 二层地上
三层地上四层及四 层以上各层 人员密度0.350.450.600.450.350.30 注:1与轻轨、地铁车站相连层的营业厅人员密度按0.50人/m2计算。 2坡地大型商业建筑在平顶层和底层的营业厅人员密度按0.60人/m2计算。 3吊层设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且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为10000m2时,营业厅人员密度按0.50人/m2计算。 6.3.7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直通室外的疏散门的宽度指标应按表6.3.7的规定取值,下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上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 表6.3.7安全出口宽度指标(m/100人) 序号层数安全出口净宽度 1地上一、二层0.65 2地上三层0.75 3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各层1.00 4地下一层0.75 5地下二层1.00 注:坡地商业建筑吊层的营业厅需向平顶层疏散时,m/100人宽度应分别按表6.3.7中序号4和5确定。 6.3.8任一楼层出现两个以上的防火分区,在计算防火分区安全出口个数和宽度时,可将通向与其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墙上符合疏散规定的甲级防火门计入该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个数和宽度,但计入的总宽度不应大于3m。甲级防火门的位置应与两边防火分区内的商业营业厅疏散通道相连。 6.3.9相邻两个防火分区通过甲级防火门进入共用的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时,该楼梯间计入各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宽度应按楼梯间梯段的1/2净宽度、楼梯间门的1/2净宽度和各分区进入前室门的净宽度中最小者取值。 6.3.10营业厅内安全出口的门不应设锁,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除外: 1安全出口门为推闩式外开门;
2门上设置的电磁门锁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报警或失电后门能全部打开;电磁门在不大于250N的推力下可强行推开;消防控制室应设置远程手动操作按钮,门边设置应急开启按钮。 6.4疏散楼梯和避难空间 6.4.1开敞楼梯、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作为安全疏散设施,且不得计入疏散宽度。 6.4.2大型商业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6.4.3疏散楼梯间宜靠外墙设置,且在首层(坡地大型商业建筑的平顶层和底层)应有直通室外的出口。当确有困难时,其直通室外的距离超过15m的部分,应设安全疏散通道。安全疏散通道应与安全出口相连,且安全疏散通道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的防火卷帘或防火玻璃与相邻营业厅分隔,安全疏散通道严禁通过其它房间通往室外。 图6.4.3安全疏散通道示意 6.4.4多、高层大型商业建筑可结合(裙房)屋顶、退台、架空层、阳台等设置人员应急避难空间,避难空间宜满足下列要求: 1避难空间的面积应满足最大防火分区疏散人数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人/m2计算; 2大型商业建筑内应设置不少于两座防烟楼梯间通向屋顶避难空间; 3避难空间宜设逃生用具。 6.5消防电梯 6.5.1当大型商业建筑的高度超过15m时,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台消防电梯,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应到达包括地下室在内的每一楼层。 6.5.2大型商业建筑的消防电梯宜独立设置,可兼作客、货梯,并应靠近消防扑救面布置。 7消防设施 7.1消防给水 7.1.1大型商业建筑必须设置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1.2大型商业建筑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不应小于表7.1.2的规定。 表7.1.2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 建筑类别建筑高度(m)消火栓用水量(L/S)每根竖管 最小流量 (L/S)每支水枪 最小流量 (L/S) 室外室内 A类≤243030155 B类3020105 A类>243040155 B类3030155 7.1.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 7.1.4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火灾类别分别计算,A类建筑按3.00h计算,B类建筑按2.00h计算。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 7.1.5商业营业厅的室内消火栓箱内,应配置自救式消防卷盘,但其用水量可不计入消防用水总量。 7.1.6消防电梯前室应设消火栓,但不应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内。 7.1.7当利用架空层作为避难空间时,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7.1.8净空高度大于8m的场所,应采用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 7.1.9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管道应采用热浸镀锌钢管和热浸镀锌无缝钢管,沟槽式连接件(卡箍)、丝扣或法兰连接。 7.2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7.2.1大型商业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 1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 2首层用于楼梯间直通室外安全区域、且采用防火卷帘与相邻营业区域分隔的安全疏散通道; 3封闭式防火隔离区及其防烟前室。 7.2.2大型商业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1营业区域; 2按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规定需设机械排烟的其它场所。 7.2.3机械防烟应满足下列要求: 1楼层数为三层及以上时,防烟楼梯间计算机械加压送风的送风量,同时开启门的数量应按n=3确定; 2楼层数为二层及以下时,防烟楼梯间计算机械加压送风的送风量,同时开启门的数量应按实际楼层数确定; 3机械加压送风的送风量计算值与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加压送风量规定值不一致时,应按两者中较大值确定; 4首层用于楼梯间直通室外安全区域、且采用防火卷帘与相邻营业区域分隔的安全疏散通道,其机械加压送风量不应小于30000m3/h。封闭式防火隔离区,其机械加压送风量不应小于20000m3/h。 注:计算时,门按1.50m×2.10m计算,当采用其它尺寸的门时,送风量应根据门的面积按比例修正。 5防烟楼梯间和封闭式防火隔离区的送风余压值应为40~50Pa;前室、合用前室应为25~30Pa。 7.2.4机械防烟、机械排烟系统与通风、空调系统宜分开设置。 7.2.5机械排烟系统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防烟分区内的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连接封闭隔断的商铺或房间的排烟支管上应设有280℃关闭的排烟防火阀;
2设置机械排烟的大型商业建筑,地下商场及大于5000m2的地上楼层,应同时设置送风系统,且送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50%。 7.2.6防排烟系统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加压送风和排烟风管不应穿越楼梯间及前室; 2 加压送风管道需穿越有火灾危险的房间或走道进入送风竖井、楼梯间或前室,应在送风管道进入送风竖井、楼梯间或前室的防火墙处设置70℃关闭的防火阀。 7.2.7空气调节机房于机房隔墙上采用集中回风风口时,应设置70℃关闭的防火阀。 7.3消防电气 7.3.1大型商业建筑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3.2大型商业建筑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系统。 7.3.3防火卷帘门控制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6.3.8条的规定外,首层安全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门控制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卷帘门应两次降落; 2除首层外的其它楼层探测器动作后,卷帘门下降至距地(楼)面1.8m; 3首层探测器动作后,卷帘门下到底。 7.3.4地下大型商业建筑和地上A类大型商业建筑的照明系统宜按楼层或防火分区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其报警系统的功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7.3.5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 7.3.6大型商业建筑应设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7.3.7消防应急照明设置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疏散集散区、楼梯间、防烟前室、封闭式防火隔离区、主通道等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 2商业营业厅疏散通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 7.3.8消防疏散指示标志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全出口及疏散出口应设置电致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2商业营业厅疏散通道上应设置电致发光疏散指示标志,通道地面应设置保持视觉连续的光致发光辅助疏散指示标志; 3电致发光疏散指示标志宜由消防控制室集中控制,当采用分散式控制时,应有火灾自动强制点亮措施; 4疏散标志的设置场所、部位及要求应符合现行重庆市地方标准《消防安全标志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7.3.9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除采用双电源自动切换供电外,还应采用蓄电池作应急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少于45min。 7.3.10商业营业厅内的应急照明蓄电池电源宜按楼层或防火分区采用集中式应急电源。 7.3.11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线路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由变电所或总配电室引至双电源自动切换箱的电源线应采用矿物绝缘电缆; 2双电源自动切换箱引至消防设备控制箱及消防设备控制箱引至消防设备电源线: 1)穿管敷设时,应采用耐火电线、电缆; 2)采用金属线槽敷设时,应采用阻燃耐火电线; 3)采用电缆桥架敷设时,应采用阻燃耐火电缆。 3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电源线,应采用阻燃电线,当采用集中式应急电源供电时,应采用阻燃耐火电线。 7.3.12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线路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7.3.13当消防设备配电电源线路符合本规范7.3.11条的规定时,其供电系统可采用下列方式:
1消防水泵、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梯等用电设备的供电应采用双电源末级自动切换方式,双电源应由变电所或总配电室专线放射式供电; 2设置在同一防火分区的防排烟设施、防火卷帘、消防排水泵等设备,可由本防火分区的双电源自动切换箱单回路供电; 3当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采用分散式供电时,其供电电源应采用每层楼或防火分区设置一台双电源自动切换箱供电方式,双电源可由变电所专线树干式供电,但供电楼层或防火分区数不应超过三个。 7.3.14除直埋敷设的电缆和穿管敷设的电线电缆外,建筑内的所有电线电缆宜采用无卤低烟型。 本规范用词和用语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用“必须”;反面词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用“应”;反面词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该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用“宜”;反面词用“不宜”; 稍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可”; 二、本规范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重庆市地方标准 重庆市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DBJ50-054-2006 条文说明 2006重庆 目次
1总则 2术语 3大型商业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4一般规定 4.1总平面布置 4.2消防扑救 4.3防火间距 4.4内部装修 4.5地下大型商业建筑 5防火与防烟分区 5.1防火分区 5.2防烟分区 6安全疏散 6.1商业营业厅内的疏散通道 6.2商业营业厅的疏散距离 6.3安全出口 6.4疏散楼梯间和避难空间 6.5消防电梯 7消防设施 7.1消防给水 7.2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7.3消防电气 1总则
1.0.1本条是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和依据。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市主城区和部份区县(自治县、市)的城区相继建成了不少大型商业建筑,这些大型商业建筑不仅功能齐全丰富,而且形式多样,有的集购物、休闲、餐饮、娱乐、文化、艺术等消费功能于一体;有的则采用“主力店”、主题娱乐休闲设施,多样化商品步行街等商业形态;有的是经营品种相对单一,但体量较大的专业市场,这些商业建筑的出现极大地发展了传统商场的功能和形式,丰富和满足了人们日常消费与生活的多样化需求。 由于我市地形特点,建设用地常出现坡地情况,在设计中为了利用地形,节约投资也普遍采用带有吊层的商业建筑形式。在主城商业中心地带,结合地下人防工程,还修建了很多平战结合的地下大型商业建筑。这些大型商业建筑的出现,依据目前国家现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商店建筑设计规范》,在设计、建设、管理诸方面都难以做到有效控制和监督。为了适应和促进我市大型商业建筑的发展变化,规范和指导大型商业建筑在防火设计、建设和管理工作,提高大型商业建筑的消防安全性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1.0.2本条主要是规定在大型商业建筑设计中,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政策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大型商业建筑具有建筑面积大、人员密集、建筑分隔和商品布置复杂、装修和商品可燃物多,发生火灾时蔓延迅速,人员疏散和扑救相对困难等特点。针对以上特点,在设计大型商业建筑时,应立足自防自救,必需采用可靠的防火技术措施。在日常管理中,则应加强业主自身消防设施和设备的维护管理,同时消防主管部门应加强消防监督管理,保证各种消防设施、设备在火灾发生时能够正常工作。 1.0.3本条明确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为我市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大型商业建筑。对于建设规模达不到本规范界定的大型商业建筑面积标准的,其它商业建筑(如商住楼底部商业用房、综合楼底部若干商业楼层,以及小型独立商业建筑),也可参照执行本规范。 1.0.4本条针对一些较特殊的大型商业建筑,在设计中采用本规范和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尚未规定的防火设计内容和新材料、新技术带来的有关消防安全的新问题,以及在设计中采用“消防安全性能化设计”对其项目进行评估的“评估报告”,应当由重庆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组织设计、施工、科研等部门的相关专家进行论证,其论证意见作为消防设计和审核的依据。 1.0.5大型商业建筑的防火设计涉及面较广,与现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商店建筑设计规范》以及《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规范均有联系,本规范不可能也没必要全部把它们包括进来,为了使大型商业建筑设计能兼顾有关规范的规定,故制订了本条文。 2术语
2.0.1本规范编写组在编制期间,对重庆市辖区内具有不同业态的181个商业企业进行了问卷调查。其中,商场总建筑面积大于15000m2的共76个,占42%的比例;大于20000m2的共51个,占28%。从14个区市县分布的情况看,12个区县都有商场总建筑面积大于15000m2的商场,占86%,其中有10个区市县有商场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商场,占71%。参照现行国家《商店建筑设计规范》表1.0.4,大型商店建筑面积为百货商店,商场建筑面积>15000m2;菜市场类建筑面积>6000m2;专业商店建筑面积>5000m2的划分标准,再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本条规定了大型商业建筑的面积标准:任一楼层用于商业经营活动的建筑面积≥5000m2或总建筑面积≥15000m2的商业建筑。建筑面积包括为商业服务的仓储面积、交通面积、以及办公管理用房等附属设施面积。 2.0.2~2.0.4无论采取何种交易方式,只要有顾客到达的建筑室内空间都统称商业营业厅。大型商业建筑根据所经营的商品种类、交易方式的不同,可能有多种商业营业厅的布置方式。采用货柜、货架、无隔断的称为柜架式营业区域,而采用内走道将若干个用各种隔断分隔成独立的营业空间相连的则称为商铺式营业区域。商铺式营业区域又分隔断到顶和隔断不到顶两种方式,隔断到顶的称为隔断到顶商铺式营业区域,隔断不到顶的称为隔断不到顶商铺式营业区域。 2.0.5因大型商业建筑面积较大,为满足楼上各层营业厅内疏散距离的要求,经常在营业厅中间设置防烟楼梯(间),首层无法直接对外开门,而必须通过通道或营业厅才能到达室外安全区域。为此,本规范引进“安全疏散通道”的概念,即连接底层楼梯(间)到室外安全出口的通道为安全疏散通道。 2.0.6~2.0.7安全出口是通向相对安全区域的出口,如从商业营业厅通向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的门,从室内直接通向室外场地的门都是安全出口,而与此相对应的门的净宽度即为相应的安全出口宽度;对于防烟楼梯间,其安全出口宽度应按楼梯间梯段净宽度、前室门的净宽度和楼梯间门的净宽度中的最小者取值。室外安全区域还包含符合安全疏散条件的室外平台、屋面。 2.0.8正常营业时,除直通室外的商业营业厅,人员疏散一般是通过自动扶梯、电梯和楼梯来完成的,很少发生拥挤现象。但是在发生火警的情况下,自动扶梯、电梯和开敞楼梯却不能作为疏散通道,只有通过安全出口才能完成安全疏散,此时的安全出口前必是疏散中人员最为拥挤、疏散速度最慢的地方,为了解决此问题,而规定在安全出口前设置一定面积的集散区。 2.0.9~2.0.10疏散出口与安全出口不一样,疏散出口主要是供人员离开某一区域到另一区域(从营业厅或商铺内直通疏散走道)的出口,而与此相对应的所需要的净宽度即为疏散通道宽度。 2.0.13为了解决地下商业建设规模越来越大和利用轻轨、地铁将人流引入地下商业建筑而形成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m2的地下商业建筑而采取的一个技术措施:即在两个防火分区间或两个商场之间所设置的防火安全隔离区域。防火安全隔离区分为开敞式防火隔离区和封闭式防火隔离区。该防火安全隔离区域视其顶部情况又分为两种,顶部敞开的为开敞式防火隔离区,顶部不能敞开、全部埋在地下的为封闭式防火隔离区。
3大型商业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3.0.1本条是根据大型商业建筑内营业厅所经营的商品的火灾危险性、商品燃烧性能,以及火灾荷载大小进行分类。表3.0.1内的A类火灾危险性较大,属可燃类商品,而B类的火灾危险性则相对较小,属难燃类或不燃类商品。对大型商业建筑进行火灾危险性分类后,更利于在后面的相关条文中针对不同的商业建筑在经营不同种类的商品时制定相应的具体规定。 3.0.2本条对大型商业建筑的耐火等级进行规定,除单层外,其它大型商业建筑的耐火等级均定为一级,它是根据大型商业建筑的规模大、人流密集、装修材料及经营物品的特点而制定。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表3.0.2的规定。 3.0.3当钢结构构件的耐火极限不能满足本规范表3.0.2的要求时,可采用下列防火保护措施: 1钢构件耐火极限设计要求不大于1.5h时宜采用超薄型钢结构防火涂料或薄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 2钢结构耐火极限设计要求为1.5~2.5h时宜采用薄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厚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或钢结构防火保护板; 3钢结构耐火极限设计要求为3.0h或3.0h以上时,宜采用厚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或钢结构防火保护板; 4屋面承重构件应采用外包敷不燃材料或喷涂各种防火涂料等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0.2条规定的耐火极限,或设置保护钢结构构件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选用各种防火保护型式还应根据钢构件的使用环境、钢材的型式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4一般规定 4.1总平面布置 4.1.1本条对大型商业建筑的总平面设计提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大型商业建筑的规划布点一般是位于一个城市的商贸中心、城市副中心或区域中心所在地,辐射范围较大而聚集了大量的人流、车流,所以在进行大型商业建筑设计时,应满足城市规划的要求,合理确定其位置,应组织好人流、物流、车流的关系。 4.1.2本条提出大型商业建筑的建造原则是应独立建造,当难以做到独立建造时,可与其它功能的建筑合建,但应满足以下三款的具体规定:
1商业建筑的疏散楼梯间不应与住宅楼梯间共用,这是国家《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也有明确规定。大型商业建筑与其它功能的建筑楼梯间宜分开设置,一是便于商场管理,二可以保证商业建筑和其它建筑的安全疏散自成系统。 2大型商业建筑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应与居住建筑的出入口分开设置,宜与其它功能的建筑出入口分开设置,应将商业建筑的安全出口设在比较显眼的地方,并设置明显的疏散标志,当发生紧急情况时,使商场内的人员能够流线简捷地快速从室内疏散到不同方向的室外安全场地。 3大型商业建筑与其它功能建筑的合建有两种可能,第一种是水平贴邻合建,无论是交通组织、安全疏散、防火设计、管理相对较简单,只要将两种功能建筑之间的墙体按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墙设计,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即可;第二种是上下楼层之间重叠,此种情况较为复杂,一般下部多为车库或设备用房,而上部的功能就复杂得多,无论上下楼层为何种功能的建筑,本条对其分界处的楼板,分界处之间门、窗洞口的分隔,以及防火挑檐等都做了具体的规定。 4.2消防扑救 4.2.1本条规定大型商业建筑四周应设环形消防车道,一般情况下,大型商业建筑的人流、车流、物流都要求在建筑四周设环形车道,以便于人员(含顾客和工作人员)、车辆、货物能够方便快捷进出以提高经营管理效能。一旦发生火警时,也便于消防车能够快速驶入,以最快的速度控制火险和快速施救。货物出入口不宜设置在消防扑救面。 重庆属山地城市,建筑场地有时极为复杂,当个别大型商业建筑充分利用地形而难以做到环形消防车道时,则应保证该商业建筑的两个长边或大于1/2周长范围形成消防车道,此条大于1/2周长范围形成消防车道的要求比国家现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4.3.1的规定适当放宽。消防车道内边路缘距建筑外墙可燃突出物边缘不宜小于5m,其转弯半径应不小于12m。 4.2.2本条规定大型商业建筑(非长方形平面)应设置长度不小于建筑周边长度1/3,或长方形平面不少于一个长边长度的消防扑救面和消防扑救场地,在其范围内作出了五款具体的规定: 第一、二两款规定,是为了保证一旦发生火警,消防车到达现场后,能迅速开展灭火、施救工作。登高消防车的功能试验证明,高度只要不超过5m、进深不超过4m的附属建筑(裙房、雨蓬等)就不会影响迅速登高、扑救作业,同时,在此范围内也不应设有任何可能阻碍消防车道和扑救登高的架空线缆、高大树木以及室外停车场。 第三、四两款规定在扑救面的范围内,应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入口,当建筑物设有消防电梯时,宜将消防电梯设置在此扑救面范围内,并设出入口,这两条都是为了保证消防车到达现场后消防队员能够快速找到楼梯间及消防电梯后,通过楼梯间和消防电梯迅速到达着火层(火场)以开展灭火和人员施救工作。
第五款规定在扑救面的外立面设计窗户和玻璃幕墙时,应设置能够开启的外窗是为了消防人员到达着火层发现需要施救的人员后,通过大型消防车的臂伸向可开启的外窗处,能够以最短的时间通过“非常出入口”进行灭火或救援。 此条应布置长度不少于周边长度的1/3,且不少于一个长边长度的消防扑救面的要求比国家现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4.1.7的规定要严,是因为大型商业建筑的火灾扑救相对较难,扩大扑救面的范围有利于消防队在火场中实现多点扑救。 对于建筑周边长度1/3消防扑救面的要求,由于重庆市是山地城市,建筑周边连续长度做到1/3确有困难时,可以不连续计算。 4.2.3本条规定大型商业建筑应设计室外消防扑救场地,这是因为一旦发生火警,首先调动消防车到现场施救,为满足消防车现场作业所需,对消防扑救场地的要求作出的规定。 4.2.4本条规定消防扑救场地的坡度不应大于5%;消防车道、消防扑救场地应能承载大型消防车的载重量。重庆市目前的大型消防车的重量是36T。 4.2.5本条规定消防控制中心宜靠近消防扑救场地设置,楼层应在首层或负一层,使消防人员到达消防扑救场地后,通过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楼梯间快速到达消防控制中心,以操控该中心的消防设施、设备。 4.3防火间距 4.3.1本条规定是把大型商业建筑作为高层民用建筑对待,即不分多层或高层的大型商业建筑与其它各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均应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防火间距有关条文的规定。 4.3.2本条规定大型商业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根据大型商业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建筑高度来确定。 但是对于火灾危险性类别为A类建筑高度小于24m的大型商业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9m、以及火灾危险性类别为A类建筑高度小于24m的大型商业建筑与火灾危险性类别为B类建筑高度小于24m的大型商业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9m,而比现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防火间距适当加大,主要是考虑大型商业建筑内经营的商品易燃物多和人员密度大,一旦发生火警,便于组织施救和人员疏散到室外所需的空间,以防止火灾蔓延、将损失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4.3.3本条规定两座高度不同的大型商业建筑或大型商业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其它民用建筑相邻时的防火间距要求,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4.4内部装修 4.4.1本条对大型商业建筑的内部装修作了一般性的规定。大型商业建筑内部装修所用的建筑材料,原则上不使用燃烧性能等级为B2级的可燃性装修材料,宜采用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的不燃性装修材料,部份装修材料可使用燃烧性能等级为B1级的难燃烧装修材料的规定,是尽量减少大型商业建筑内的火灾荷载。本条参照现行国家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不分大型商业建筑的高度是多层或高层,都统一为一个标准,主要是根据商场内所经营的商品种类、火灾危险性类别来确定内部各个部位所使用的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表4.4.1的规定,此条规定对多层大型商业建筑的地面装修材料适当降低燃烧性能等级,由A级降为B1级,而墙面则由B1级提高到A级。 4.4.2本条规定是参照现行国家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表3.4.1内的“商场的营业厅”而制定的,将表内隔断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由B1级提高一级到A级,而将表内其它装饰材料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由B2级提高一级到B1级,主要是考虑在地下室装修材料不应使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为可燃性的B2级装修材料。 4.5地下大型商业建筑 4.5.1本条是参照国家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对地下商业建筑营业厅的要求而作出的规定,因地下大型商业建筑面积规模大、人员多、商场地面距室外地面高度过大,发生火灾时对人流疏散极为不利,所以限制了埋地深度应≤12m和不应设在地下二层以下。 地下商业建筑为坡地时,吊层有一个长边能开门窗、其余三个边全埋在地下的楼层不属于地下商业建筑。 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房间高度1/2的楼层、室内到直通室外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超过40m的部分、不具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无法开启外窗的下埋楼层均为地下商业建筑。 4.5.2本条规定地下商业建筑楼梯间的设置要求,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间,当必须与上层共用楼梯时,应在首层与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m的隔墙隔开,并能直通室外。此条是参照了现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2.8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6条、《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5.2.2条的规定并适当调整,在隔墙上不开设乙级防火门,而是地下层和地上层分别向室外开设乙级防火门,如不能直接向室外开设乙级防火门,也可以通过前室、门厅、疏散通道直通室外,其主要目的是将地上、地下的人流作一个严格的分隔,这样的分隔除防止地下烟气和火焰蔓延到地上层外,同时也避免地上层的人员在疏散时误入地下室。坡地大型商业建的坡顶层疏散楼梯间也应按此要求设计。
对因确有困难在首层无法设置直通室外出口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楼梯间,应能满足本规范第6.4.3条的要求,当直通室外的距离大于15m时,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楼梯间与地上的楼梯间可共用安全疏散通道通至室外。 4.5.3本条限制地下大型商业建筑的经营范围和对储存物品的要求,具体的甲、乙类商品划分详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4.5.4此条是根据重庆市的实际情况,在主城商业中心解放碑和部份商业副中心(如沙坪坝、观音桥、杨家坪等),平战人防工程和地铁、轻轨建设的大型商业建筑,面积已超过20000m2。现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1.3A条、《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4.1.5B条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3.1.4A条规定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在重庆市出现的总建筑面积超过20000m2的由若干个防火分区组成的地下大型商业建筑,执行以上几个国家现行规范都非常困难。为解决此问题,由市建委和市公安局消防局多次联合组织全国和我市的部份专家针对此问题进行过认真的讨论和研究,个别项目还请了具有国家认可的“消防安全性能化评估资质”的单位对其进行了消防安全性能评估,本条规定就是对专家组多次论证的意见进行总结归纳,条文中的“开敞式防火隔离区”(下沉式空间)和“封闭式防火隔离区”的概念,对我市今后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是有积极意义的。条文对“开敞式防火隔离区”和“封闭式防火隔离区”都分别作了具体的规定,再加上消防电气、消防给水、防排烟等设施的具体规定,以确保该防火隔离区消防安全和人员安全疏散。 5防火与防烟分区 5.1防火分区 5.1.1本条第1款规定参考了国家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1.3条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1.2条规定,地下层设有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地下部份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2000m2。 结合重庆市现在许多大型超市都设在地下一层的实际情况,而且有条件利用地形设计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而此条规定:当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的宽度能满足某防火分区所需安全疏散宽度的1/2时(室内装修设计符合表4.4.2的规定),该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可扩大到4000m2。此条规定扩大防火分区建筑面积是合理的,而且也是可行的。 位于地下二层的商业建筑,发生火灾时的危害更大,对组织人员安全疏散也更为不利,所以本条第二款规定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2。 5.1.2
本条规定大型商业建筑无论是单层、多层或高层都同一标准,只要是位于建筑物能直通室外的首层,而且室内装修设计符合表4.4.1的规定时,商场的每个的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可以达到10000m2;地上二层及二层以上设置大型商业建筑,其室内装修设计也符合表4.4.1的规定时,商场的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可以达到5000m2,这是因为本规范规定了大型商业建筑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和火灾自动灭火系统,在设施上采用加强措施来提高商场的安全性,同时对室内装修也提高了建筑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将大型商业建筑的防火分区面积扩大到首层10000m2和二层及二层以上5000m2,对商场的营业和管理将带来更多的便利。通过对重庆市现有商场的调查,高度大于24m的楼层几乎都是设置家电、餐厅等人流相对较少的功能,所以建筑的防火分区面积扩大到5000m2。 5.1.3本条规定大型商业建筑的内院和天井短边距离小于本规范表4.3.2的规定时,其防火分区划分应按上下层叠加计算。如叠加面积超过规定的防火分区面积,应采取加设防火卷帘等分隔措施。 5.1.4本条规定主要是区分通过天桥将两幢或两幢以上的(单层、多层或高层)大型商业建筑连为一体时,应根据它们之间的防火间距来确定防火分区划分和建筑构造,如果防火间距符合本规范表4.3.2的规定,可以不考虑天桥相互连接的因素,可按若干个独幢的商业建筑计算防火分区面积。如果防火间距达不到本规范表4.3.2的规定,则必须考虑天桥互相连接因素,在计算防火分区面积时,应将若干个相互相连接的商业建筑作为一个整体计算,超过一个防火分区面积时,必须作防火分隔设计,以保证每个防火分区的面积符合本规范5.1.2的规定。若两幢或两幢以上的商业建筑之间的中庭、边庭、内院、天井等空间围合区域加盖时,有关防火分区划分和建筑构造应满足《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有关中庭的规定。 5.1.5本条规定坡地大型商业建筑的防火分区划分原则,有关坡地建筑的术语和规定详《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按现行国家规范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排烟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室内装修设计符合本规范表4.4.1的规定,坡地大型商业建筑在平顶层和底层分别设有直通室外且能满足本层疏散宽度的安全出口时: 第1款规定大型商业建筑的平顶层和底层允许防火分面积扩大到10000m2; 第2款规定上层和吊层的防火分区面积可以扩大到5000m2。 第3款规定吊层另一种情况的防火分区面积,当设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其宽度满足该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出口宽度,且该防火分区内任一点至最近直通室外安全区域的出口的疏散距离符合本规范6.2.1或6.2.2的规定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可扩大为10000m2。 吊层商业建筑防火分区与地下商业建筑防火分区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地下商业建筑一般都是埋在地下的,而吊层至少有一个以上的面是在地面上临空,而且还有可能在另外两个边上开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根据吊层的不同情况,其防火分区面积分别可以扩大到5000m2或10000m2。 5.1.6
本条规定防火分区之间的隔断应采用防火墙,当采用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以采用防火卷帘分隔。相邻任一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5000m2时,其防火卷帘的长度应小于防火分隔总长度的二分之一,但是中庭、自动扶梯四周不受此限,可以全部采用防火卷帘。此条规定是为了保证防火分区的隔断在火警时能更有效的起到阻断烟火的作用和加强防火隔断的安全性。 6安全疏散 6.1商业营业厅内的疏散通道 6.1.1本条规定商业营业厅内疏散通道的最小净宽度应满足表6.1.1的规定。国家现行《商店建筑设计规范》中表3.2.3普通营业厅通道最小净宽度、表3.2.8自选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和表3.2.1连续排列店铺间的公共通道最小净宽度,这三个表中对商业营业厅内的各种通道设置情况都做了具体的最小净宽度要求。无论那种布置方式的主、次通道净宽度都比本规范表6.1.1的规定要大,在对重庆市部分大型商场调查中得知,目前没有哪个商场能达到以上三个表中所规定的最小净宽度的要求,所以本条简化了复杂的各种布置情况,将其归整于表6.1.1,并列出各种营业厅布置方式,以及通道设置情况,做出了具体的通道最小净宽度规定。 6.1.2本条规定商业营业厅内主通道的布置方式宜采用双向疏散,并至少应设置一条贯穿营业区域并连接安全出口的主通道,使疏散线路简单明了,同时,商业营业厅内的主通道经常汇集了营业厅内大量的人流,发生火警预报,能使其主通道上的人流快速向两端的楼梯疏散,若采用尽端式的布置方式,则容易造成主通道上的人流疏散混乱。 6.1.3本条是一个有利于安全疏散的新概念。商业营业厅内的人流疏散一般情况是从营业厅内的营业区域→次通道→主通道→安全出口,经常在安全出口前容易形成瓶颈,影响快速疏散,为了缓解安全出口前的拥挤现象,要求在此设置疏散集散区,其具体的要求为长度、宽度均不小于5m(包括主通道尺寸),在集散区范围内不得设置任何有碍疏散的设施。 6.2商业营业厅的疏散距离 6.2.1本条规定商业营业厅内采用柜架式营业区域的布置方式时,其室内任何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应满足表6.2.1的规定,双向疏散时最大直线距离为37.5m,单向疏散(尽端式)时最大直线距离为20m,这两个数值是设计时控制的疏散距离,本条规定是参考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改版报批稿的数据;而表中的最大行走距离双向疏散时为45m,单向疏散(尽端式)时为25m,后面两个距离是控制装修时布置柜架的疏散距离。 6.2.2本条规定商业营业厅内采用商铺式营业区域的布置方式时,其疏散通道上的任何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行走距离,应满足表6.2.2的规定,双向疏散时疏散通道上的任何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行走距离为37.50m,单向疏散(尽端式)时为20m;同时规定了商铺内任何一点到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为15m。
本条备注说明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通道采用开敞式外廊时,可按表6.2.2规定的疏散距离适当防宽,满足双向疏散条件时增加5m,单向疏散时增加3m,这是因为开敞式外廊对安全疏散有利而将疏散距离适当放宽。 6.3安全出口 6.3.1本条规定商业营业厅的安全出口设计原则应分散和均衡布置,是为了保证每个商业营业厅内的人流能够有效而均衡地疏散。 6.3.2本条考虑到布置了商业营业功能的中庭其疏散条件和要求应与一般营业空间相近,而未布置商业营业功能的中庭主要是作为人员交通和室内环境,其火灾危险性和人员疏散条件要比前者要好,故做此规定。 6.3.3本条规定商业营业厅的安全出口宽度应以防火分区作为基本单元按以下公式计算,设计宽度不应小于计算宽度: W=S•D•E(6.3.3) 式中:W-安全出口计算宽度,m; S-商业营业厅面积,m2,按本规范6.3.4条的规定选用; D-商业营业厅的人员密度,人/m2,按本规范6.3.5条或6.3.6条的规定选用; E-安全出口宽度指标,m/100人,按本规范6.3.7条的规定选用; 6.3.4
本条规定商业营业厅面积的计算,商业营业厅内营业面积比例的取值大小直接关系到疏散宽度的计算,国家现行《商店建筑设计规范》表3.1.2根据建筑面积大小规定了不同的比例,大于15000m2的营业比例下限为34%。本规范编制组就此问题对重庆市具有代表性的各种大型商场进行了两次专项调查,从收回的调查表看,营业部份的面积都大于34%的比例。其中,重百4个主城商场共26个经营楼层,建筑面积75261m2,营业面积57638m2,营业面积比例占76.9%;重百4个区市县商场(渝北、永川、江津、涪陵)共18个楼层,建筑面积60151m2,营业面积51026m2,营业面积比例占84.8%;新世纪主城4个商场共23个楼层,建筑面积63734m2,营业面积49260m2,营业面积占77.2%;新世纪区市县1个商场(万州)共5个楼层,建筑面积10520m2,营业面积8758m2,营业面积占83.25%;营业面积比例占72.24%。另外还针对几个典型的专业市场进行了专项调查,其中,家具市场有重庆八公里铠恩家俱市场一期、二期第一层建筑面积共55258m2,营业面积54041m2,营业面积比例占97.8%,中天广场3层建筑面积8652m2,营业面积7753m2,营业面积比例占89.6%;青田家私建筑面积4000m2,营业面积3000m2,营业面积比例占75%;泰兴电脑城建筑面积10000m2,营业面积7500m2,营业面积比例占75%;赛博电脑城建筑面积22000m2,营业面积17000m2,营业面积比例占77.3%;大渡口陶瓷市场一层建筑面积1.2万m2,营业面积1.1万m2,营业面积比例占91%;编制组通过对以上资料的分析总结,得出了表6.3.4中各种商场营业面积比例作为商业营业厅面积计算依据。 本条采用一个计算公式来计算商业营业厅面积:S=A.B 式中的A为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B为商业建筑面积中的营业面积比例。 6.3.5~6.3.6此两条连同本规范6.3.3、6.3.4、6.3.7条作为本规范疏散宽度计算的重要指标。人员密度取值的大小,直接关系到疏散宽度,现行国家《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第4.2.5条的换算系数偏高。编制组对重庆市有代表性的大型商场下发重庆市大型商场疏散人流实测表,在春节和五一两个黄金周以及平时双休日进行人流调查,共收回重百主城区4个商场、区县4个商场,新世纪主城4个商场、区县1个商场,以及麦德龙、家乐福、人人乐等大型超市的人流实测表,从以上收回的资料分析,全市最大人流出现在新世纪解放碑商场,时间为春节初六下午4.00至4.30,从底层进入5380人。新世纪解放碑商场地下一层建筑面积1417m2,营业面积1196m2,地上六层总建筑面积14826m2,总营业面积11021m2,营业面积分别为:一层1973m2,二层1928m2,三~六层均为1780m2,参照现行《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的第4.2.5条的折算系数比例分配计算出各层人员密度为:地上一层为0.597人/m2,地上二层为0.565人/m2,地上三层为0.545人/m2,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为0.425人/m2。而同处解放碑的重百临江商场正好是一幢地上共四层的大型百货商场,具体情况是地下一层建筑面积6298m2,营业面积4045m2,地上一层建筑面积3515m2,营业面积2153m2,地上二层建筑面积4916m2,营业面积3208m2,地上三层建筑面积5213m2,营业面积3502m2,地上四层建筑面积5754m2,营业面积3752m2,最大人流出现在双休日的周日下午4.00到4.30分之间,通过底层总共进入2534人,同样按以上新世纪解放碑商场的计算方法,而且完全按现行国家《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第4.2.5条,地下二层0.8,地下一、地上一、二层0.85,地上三层0.77,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0.60来计算分配各层人流量(未考虑地下一层分流人员总人流量),计算出的人员密度分别是:地上一层0.326人/m2,地上二层0.219人/m2,地上三层0.181人/m2,地上四层0.132人/m2。通过最能代表重庆大型综合百货市场的重百临江市场和新世纪解放碑商场可以看出,同处解放碑的两个大型商场的最大人流密度相差1.83倍之多。 通过对收回的十三个综合类大型商场人流密度实测表进行统计,采取加权平均计算出各层人员密度(30分钟)见下表。 楼层位置地下一层地上一层地上二层地上三层地上四层 及四层以上 总人员密度 (人/m2)4.1624.1794.0173.7772.190
商场数量(个)1113131311 平均人员密度 (人/m2)0.3780.3630.3090.2600.200 上表是综合类大型市场顾客滞留时间按平均每人30分钟实测计算,编制组在调查中发现大量人流在商场的滞留时间为40分钟左右,本规范采用平均滞留时间45分钟作为人流密度的依据,即按上表平均人员密度乘以1.4~1.5作为除专业市场以外的商业营业厅的人员密度,并在此基础上,结合业内专家意见和已有的工程经验做了适当的修正。而对地上一层,与轻轨、地铁车站相连层,坡地大型商业建筑在平顶层和底层,吊层设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为10000m2时几种营业厅人员密度又作出不同的规定,见表6.3.6及备注。 表6.3.5专业市场的人员密度的确定方法与上述方法是一致的,如电脑城第4层为0.193人/m2,(建筑面积2000m2,营业面积1500m2,最大人流是5月2日下午4.00到4.30分,共290人)。专业市场滞留时间取平均每人1小时计算,从上层到下层按《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第4.2.5条的换算系数递增得出各层的人流密度见表6.3.5。 6.3.8本条规定某一楼层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的防火分区,安全出口和疏散宽度的计算时,可以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上的防火分隔墙上的甲级防火门作为该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和疏散宽度,但每个防火分区只能计入3m以内的疏散宽度。需要注意的是在防火分隔墙上的甲级防火门才能作为安全出口和疏散宽度,无论采用何种防火卷帘门的门中门,都不能作为安全出口和疏散宽度计算。 6.3.9本条规定相邻两个防火分区通过甲级防火门进入共用的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时,该楼梯间的疏散宽度不能重复计入各防火分区的疏散宽度,相邻两个分区可各计入一半的楼梯间宽度,以免降低建筑整体的疏散能力。对于相邻三个或以上的防火分区同时开向一个防烟楼梯间的前室这种情况,由于会明显降低前室的安全性,本规范对此暂不作规定。 6.3.10近年来,全国公共场所的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多发,而安全出口锁闭、疏散通道不畅通是火灾事故造成大量人员伤亡的主要因素之一。我市在日常的消防安全检查中,也多次发现商业营业厅在营业期间安全出口上锁和疏散通道堵塞的现象。为切实解决消防安全和治安防范的矛盾,公安部将《安全出疏散应用技术研究项目——
消防/安防紧急出口安全控制系统研究与示范工程》作为2003年的重点科研项目,该项目于2003年底结题。其解决消防安全和治安防范的矛盾,推出了防火型报警逃生门锁系统,该门锁系统正常状态下可以阻止安全出口的自由出入,当出现火警等紧急情况时,通过消防信号,自动连续发出语音警报及警笛声,同时通过联动报警设备以多种方式提高人员紧急逃生的安全出口位置,逃生人员可由内向外开启安全出口门。市建委、市公安局也于2005年6月22日联合下发了《重庆市公众聚集场所设置单向防火型报警疏散门锁系统暂行规定》(渝建发[2005]127号),规定可容纳50人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的安全出口处均应设置单向防火型报警疏散门锁系统。 6.4疏散楼梯间和避难空间 6.4.1本条规定大型商场内联系上下层之间交通使用的开敞楼梯不得计入疏散宽度,虽然开敞楼梯可以用于上下层之间交通使用,但敞开的楼梯间容易遭到烟气的侵入而不利于安全疏散,因此不能计入疏散宽度,而且敞开楼梯联系的上下层还应作为一个防火分区计算防火分区面积。自动扶梯、电梯也不得计入疏散宽度。自动扶梯、电梯(消防电梯除外)在火灾发生时应断电,不能让其运行。 6.4.2此条规定凡是大型商业建筑内用于疏散用的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防烟楼梯间的规定:应设防烟前室、前室的面积不应小于6m2,电梯、楼梯合用,前室面积不应小于10m2,前室和楼梯间门应为乙级防火门以及按相关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疏散标志和防排烟设施等。 6.4.3本条规定疏散楼梯宜靠外墙设置,靠外墙设置的优点是便于开设外窗、自然采光和排烟,加之在首层(坡地大型商业建筑的平顶层和底层)直接对外开门,有利于安全疏散,但有些大型商业建筑确实无法满足楼梯靠外墙设置,而要在商业营业厅内设置楼梯间才能满足疏散距离的要求,在首层也无法直接对外开门,而必须通过疏散通道才能到达室外安全区域。本条对此种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当确有困难时,其直通室外的距离超过15m的部分,应设安全疏散通道。安全疏散通道应与安全出口相连,且安全疏散通道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的防火卷帘或防火玻璃加喷淋与相邻营业厅分隔,安全疏散通道严禁通过其它房间通往室外。 6.4.4地上层数较多的大型商业建筑的外部救援条件相对较差,可结合建筑退台、(裙房)屋顶、架空层、阳台等设置分散式或集中式人员应急避难空间以弥补救援条件的不足。避难空间的数目越多、位置越分散、面积越大、结构越开敞,人员的避难条件也就越好。 7消防设施 7.1消防给水 7.1.1大型商业建筑可燃物多,火势蔓延快,而且人员密集,疏散困难,一旦发生火灾,会给人民的生命和国家的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因此,必须设置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1.2本条根据大型商业建筑的特点,规定了大型商业建筑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并按火灾类别和建筑高度进行了区别对待。这样规定的理由如下: 1大型商业建筑体量、人员密度和火灾受损面大,需要的水量大;
2A类建筑的可燃物多,易引起火灾,因此,A类的用水标准应高于B类; 3建筑高度越大,火灾垂直蔓延的可能性大,施救难度也大,因此,同一类型中高层的用水标准应大于多层。 7.1.4本条是按火灾危险性的大小,对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作了规定,要求A类按3.0h计算,B类按2.0h计算。 7.1.5消防卷盘的构造简单,价格便宜,操作方便,特别适合于商业建筑内的员工和其他人员扑救初期火灾使用。因此,要求每个室内消火栓箱内均应配置自救式消防卷盘。 7.1.8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通过红外线探测,发现火源快,定位喷水准,灭火效率高,安全又可靠,特别适用于采用其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难以有效探测、扑灭及控制火灾和为满足建筑美观或结构承重要求而无法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门厅、中庭、室内商业步行街等建筑大空间场所。目前,该系统在我国广东等地区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反应良好,应积极采用。 7.1.9为保证管道的质量和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的供水安全,本条规定了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管道应采用耐腐蚀性好,而且又能耐高温的管材和接口要求。 7.2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7.2.1本条提出设置加压送风系统的具体要求。 1大型商业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即使设置有外窗,多处于关闭状态或被广告等物体遮挡;大型商业建筑由于人流大,当火灾发生时,人群蜂拥无序进入楼梯间及其前室,此时即使想开窗,都难以实现。如:1993年2月14日唐山市东矿区商业局所属的一幢三层营业面积2980m2的林西百货大楼发生火灾时,人群大量拥挤在大楼西侧二至三层的楼梯间和平台上,造成多人吸入烟气窒息死亡。因此,大型商业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措施,从而充分保障人员的顺利疏散和生命安全。 2楼梯间至安全出口采用防火卷帘与相邻营业区域分隔的安全疏散通道,该疏散通道所构成的空间仍应采用机械防烟设施。 7.2.2本条提出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具体要求。 大型商业建筑营业面积大、人流多、商品构成情形复杂,且柜架也多,设置的外窗基本处于关闭状态,只有设置机械排烟,才能有效保障人员的安全。 7.2.3本条提出设置机械防烟系统风量计算的要求依据如下:
1大型商业建筑发生火灾时,楼层中的多数人都会通过前室的门进入疏散楼梯间,造成疏散楼梯间同时开启门的数量增加,因此,楼层数为三层及以上时,计算防烟楼梯间机械加压送风的送风量公式中,同时开启门的数量按n=3确定,以保障防烟的有效性。 3由于大型商业建筑发生火灾时,开启门基本为全开,故计算应按流速法计算,计算送风量L(m3/h)的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F——每个门的开启面积(m2); v——开启门洞处的平均风速,取0.7~0.8m/s; a——背压系数,按密封程度在0.6~1.0间选择; b——漏风附加率,取0.1; n——同时开启门的数量。 由于大型商业建筑的门最小为1.5m×2.1m,按n=2,a=1.0计算,则L=17463~19958(m3/h),条文规定计算送风量与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等的加压送风量表规定值不一致时,应按两者中较大值确定,则属合理规定。 4风量的确定是依据第3款的说明中所列流速法计算公式,其中:开启门洞处平均风速v取0.7m/s;漏风附加率b,取0.1;背压系数a,楼梯间至安全出口采用防火卷帘与相邻营业区域分隔的疏散通道取0.6,封闭式防火隔离区取0.9;同时开启的门数n=2。 所列送风量即为按风速法计算结果取整数值,当门的尺寸非1.5m×2.1m时,应按比例进行修正。 7.2.4大型商业建筑机械排烟系统和防烟系统独立设置,有利于机械防烟、机械排烟系统的可靠性。 大型商业建筑如利用空调或通风系统排烟,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1) 系统风量应满足排烟量;(2) 烟气不能通过其它设备(如过滤器、表冷器等);(3) 排烟口应设280℃自动关闭的防火阀和遥控或自控切换的排烟阀;(4) 排烟口与空调或通风系统的风口的启闭能够实现电信号和手动切换; (5)风管厚度应按高压系统选取;(6)风管的保温材料必须采用不燃材料。 大型商业建筑如利用空调或通风系统作为排烟运行的送风系统,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1) 系统风量应满足送风量;(2) 采用空调系统的新风管时,空调系统的新、回风总管上应设置联动的电信号和手动切换风阀,实现火灾发生时,新风总管风阀全开,回风总管风阀全关;(3) 送风口应在每个防烟分区内设置,并应设置遥控或自控切换的阀,关闭火灾发生的防烟分区内的送风口。
独立的机械排烟系统,可以作为平时的通风排气系统使用或空调过渡季全新风运行工况的排风系统使用。 7.2.51依据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确定。 2基于大型商业建筑地上楼层的可开启外窗实际是处于关闭常态。因此,对于大型商业建筑地上楼层,根据面积大小,提出机械送风要求,以有利人员安全疏散。 7.2.61加压送风防烟和排烟风管不应穿越楼梯间及前室,主要考虑风管的穿越,增加了防火墙体的风管预留孔洞和占用了前室的有效空间。 2加压送风管道穿越有火灾危险的房间或走道进入送风竖井、楼梯间或前室时,若有火灾危险的房间或走道发生火灾,加压送风管道内空气温度会急剧升高,为了确保人员疏散,在送风管道进入送风竖井、楼梯间或前室的防火墙处设置70℃关闭的防火阀。 7.2.7商场采用的集中式空气调节系统,空调回风口设计位于空调机房的隔墙情况时有发生,本条是针对在墙体上设置回风口的做法提出的要求。 7.3消防电气 7.3.1大型商业建筑具有规模大、人员多、可燃物品多、火灾危险性及危害性大等特点,为减少和避免重大火灾的发生,对早期火灾的发现是非常重要的。许多火灾、火警实例证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对火灾的早期发现报警有着很好的作用。 7.3.2大型商业建筑设置火灾报警装置容易引起人员恐慌,造成不必要的混乱,而设置火灾应急广播系统便于火灾时统一指挥人员疏散,同时还可以起到稳定人员情绪、减少恐慌的作用,故作本条规定。 7.3.4本条主要参照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同时考虑到大型商业建筑的照明系统二次装修时,电气设计和安装都不够规范,是引发电气火灾的主要诱因。根据消防部门资料介绍,我国发生的火灾中,因电气引起的火灾占50%左右。其中,由接地电弧短路引发的火灾是常见多发的原因。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能准确监控电气线路的故障和异常状态,能早期发现电气火灾隐患,及时提醒管理人员消除隐患。 7.3.5发生火灾时,主要依靠建筑本身的消防设施进行灭火和引导人员疏散,消防设施的供电可靠性是非常重要的。根据对本市大型商业建筑供电电源设置情况调查,85%左右的大型商业建筑都设置了两个及以上电源,因此作出本条规定。 7.3.7
本条主要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曾有测试表明:紧急情况下照度的高低对人的情绪有直接的影响,照度越高,人对行动的敏捷性就越充满信心。考虑到疏散集散区、楼梯间、防烟前室、封闭式防火隔离区、主通道等地为人员疏散的主要通路,且人员较多,需要较高的照度,以确保火灾时恐慌中的人员迅速逃生。 7.3.8考虑不同应急灯具的特点、应急照明系统的供电可靠性、管理和维护的方便性等因素制定本条。 曾有试验表明: 1在火灾状态下,应急标志灯吸引人的视觉注意程度与火灾烟雾浓度、应急标志灯安装的高度和照度有直接的关系; 2光致发光标志牌由于本身表面亮度低,对人的视觉吸引力较差;在有烟雾情况下,远距离不可见,近距离时依稀可见; 3光致发光标志牌仅能作为消防辅助疏散标志使用;光致发光标志对火灾后期及应急标志灯熄灭后,人员匍匐逃生前进是有积极作用的。 4根据调查,很多商场都没有设专职值班人员看管本楼层或本防火分区配电间的电器开关设备,即使有值班人员,由于火灾事故初期出现的情况复杂多变,难免会发生一些慌乱的现象,有可能顾及不上本层或本防火分区的各种用电电源的分、合闸问题。如果采用消防控制室集中控制,在确认火灾发生后,便可有序地接通各个楼层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应急疏散照明电源。 7.3.9本条规定基于以下两点: 1应急疏散照明采用两路独立电源供电是符合现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但在重大灾害面前双电源仍有可能遭到破坏,考虑到大型商业建筑人员密集,应急疏散照明是帮助人员逃生的重要设施,其供电可靠性是很重要的; 2大型商业建筑平面面积大,人员疏散及消防人员灭火的时间相对长一些,且分散式消防应急灯具和集中式应急电源的应急时间在技术上均能达到45min要求。 7.3.10目前蓄电池供电方式主要为独立式和集中式两种,就独立式和集中式两种供电方式性能比较,集中式供电电源在系统可靠性、使用寿命、维护与管理、系统价格及用电管理等方面均优于独立式供电电源,特别是对于大型商业建筑,应急照明灯具较多,上述几方面的问题尤为突出,因此,只要对其供电线路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集中式蓄电池供电电源较独立式蓄电池供电电源是有优势的。 7.3.11
耐火电线、电缆的主要功能是在绝缘和护套被火燃烧后,靠缠包在铜导体上的云母耐火保护而继续通电一段时间。一般耐火电线、电缆,如果不在绝缘和护套层添加阻燃剂,就不具备阻燃特性。因为耐火试验的标准不考核耐火电线、电缆的阻燃特性。考虑到实际工程中,电线、电缆多采用金属线槽或电缆桥架敷设,若采用非阻燃的耐火电线、电缆,在火中具有延燃性,对其它线路影响较大,所以应采用具有阻燃特性的耐火电线、电缆。 7.3.13本条主要是根据大量的工程实践,以及电线、电缆阻燃耐火等级的提高,对一些常用的消防设备供电方式作出较为切实可行的具体规定。 7.3.14本条是从对人身安全负责的角度出发而作出的规定。 在火灾事故死亡人数中,80%左右不是直接烧死,而是因烟雾和毒气窒息死亡。由于PVC燃烧后发烟率高,且产生的烟雾毒性指数高,人在浓烟中只能存活2~3min。因此,北京、上海、福建等地都作出了对PVC绝缘电线电缆禁止或限制使用的规定。考虑到大型商业建筑为人流密集场所,采用无卤低烟型电线电缆,发生火灾时烟雾及毒性较少,为人员逃生争取到更多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