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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D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P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odeofDesignonBuildingFireProtectionandPrevention(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2008年4月22日)2008-××-××发布2008-××-××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1
目次1总则12术语33厂房(仓库)33.1火灾危险性分类33.2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与构件的耐火极限73.3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83.4厂房的防火间距143.6厂房(仓库)的防爆163.7厂房的安全疏散184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194.3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194.4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265民用建筑275.1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275.2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315.3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315A木结构建筑406消防车道447建筑构造457.1防火墙457.2建筑构件和管道井457.4楼梯间、楼梯和门488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528.4室内消防用水量及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528.5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549防烟与排烟569.1一般规定5679
9.2自然排烟599.3机械防烟609.4机械排烟6211电气6511.1消防电源及其配电6511.2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651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6912城市交通隧道7212.3通风和排烟系统7212.5供电及其他7379
说明:文中加下划线部分表示新增的内容,方框部分表示删除的内容。1总则1.0.2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1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2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3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4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5厂房;6仓库;7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8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9可燃材料堆场;10城市交通隧道。注:1建筑高度的计算: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如果坡屋顶内有夹层时,应到其最高夹层的地面高度;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2建筑层数的计算: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1.5m者,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以及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当居住建筑或设置有其他功能空间的居住建筑中有1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m时,应对这些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m时,多出部分可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等于1.5m时,多出部分应按1层计入建筑层数。但住宅顶部为2层一套的跃层,仍可按1层计,其他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2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条文说明】本条规定和明确了适用于本规范的建筑类型和范围。1住宅以层划分,主要考虑到我国各地区住宅建设的层高,一般在2.7~3.0m之间,9层住宅的建筑高度一般在24.3~26m。如果住宅不按层数而一律以24m作为划分界线,则住宅需要设置消防设施的量将会增大,势必增加大量建设投资。为此,在规范中着重加强了住宅内户与户以及单元与单元之间的防火分隔,故将高度虽超过24m的9层住宅仍包括在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内。为与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协调,将9层及9层以下的公寓、宿舍等非住宅的居住建筑也包括在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内,其适用范围也以建筑的层数划分。此外,考虑到顶部设有跃层或底部设置的层高不超过2.2m的储藏室、自行车库等时,对于外部扑救会增加一些困难,但对于人员的竖向疏散影响不大。79
经与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管理组协商,关于建筑层数计算的有关规定,两项标准是协调一致的,即住宅顶部设有2层一套的跃层时,其跃层部分不计入层数内。如顶部为超过2层一套的跃层时,其层数应按照(跃层的自然层数-1)计入建筑的总层数中。其它情况,当层高不超过3m时,仍应分别按实际层数计算。而底部层高不超过2.2m的储藏室、自行车库等小隔间,也不计入层数中。对于居住建筑中层高超过3m的楼层(住宅顶部设有2层一套的跃层除外),其防火设计的层数确定与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的规定一致。2多层公共建筑以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为限与高层民用建筑区分。对于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如体育馆、影剧院、会展中心等,建筑空间高大,使用过程中人员集中且密度较大,但疏散和扑救条件较高层建筑有利。对于这样的建筑,其消防设施的配备应与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设置要求有所区别,类似公共建筑均适用本规范。3近一、二十年来,地下、半地下建筑,特别是地下商店、地下公共娱乐场所发展较快,火灾形势严峻。为充分利用地下空间,改善城市交通状况,地下空间利用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也得到了发展,未来还将有较大的发展。但地下民用建筑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国家一直没有相关的防火设计要求,导致这些建筑工程的防火设计无法可依。为规范这类场所的防火设计,在设计中采取防火技术措施,防止和减少此类场所火灾的发生,规定了相关防火设计内容。第4款“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建筑”是指本规范适用范围内的建筑。4无窗厂房、其它地上无窗建筑或无法开启的固定窗扇的密闭场所的防火设计除要考虑一般建筑的防火要求外,还应重点考虑人员安全疏散和建筑内的防烟、排烟,防止建筑内部发生轰燃现象等因素。本规范补充了这类建筑场所的防烟、排烟设计要求。5建筑高度。1)对于阶梯式地坪,同一建筑的不同部位可能不处于同一高程的地坪上。此时,建筑高度的确定原则是: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间设置有防火墙分隔,各自有符合要求的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或设有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建筑高度。否则,仍应按其中建筑高度最大者确定。对于坡屋顶建筑的建筑高度,一般按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计算,对于有些屋顶坡度较陡的建筑,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可能会低于具有使用功能的最高楼层的高度,为方便灭火救援需要,此时,建筑物高度应按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最高夹层的地面高度计算。2)本条中的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是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以及国外相关建筑规范的规定制定的。应注意的是,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79
50352的规定,这些突出部分的高度和面积比例还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外规范也有类似规定。目前,在本规范中尚未作明确规定,一般为1/4至1/3,但还应考虑该部分的实际面积和可能存在的人数和火灾荷载。当建筑物处在有关历史文化、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等建筑保护区、建筑控制地带和有净空要求的控制区时,这些突出部分的高度按有关要求需要计入建筑高度。但由于其火灾危险性小、对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均无影响,在建筑防火设计时可不计入建筑高度。1.0.2A当多种使用功能混合设置在一座建筑物内时,相互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不同使用功能部分宜采取独立的安全疏散系统;当不同使用功能部分之间无法设置独立的安全疏散设施且不能相互进行分隔时,该建筑消防设计中有关防火间距、室内外消火栓系统、防火分区、安全疏散设施的要求应按要求高者执行,其他防火设计可分别按照各使用功能相适应的规定执行。2术语2.0.19A避难走道evacuationrefugewalkway走道两侧为实体防火墙,并设置有防烟等设施,仅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2.0.12A物流配送建筑具有货物装卸、分拣、中转储存、外运等综合功能且无批发、零售功能的建筑。2.0.24消防扑救面exteriorwallforfirefighting消防车辆靠近建筑实施扑救作业所需建筑外墙面。2.0.25消防扑救场地firefightingfield消防车辆靠近建筑实施扑救作业所需场地。3厂房(仓库)3.1火灾危险性分类3.1.2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该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如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质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其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1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79
2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自动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等于20%;【条文说明】本条原为强制性条文。由于本条比较原则,主要为定性的规定内容,故改为非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了同一座厂房或厂房中同一个防火分区内存在不同火灾危险性的生产时,确定该建筑或区域火灾危险性的原则。1本条规定了在一座厂房中或一个防火分区内存在甲、乙类等多种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如果甲类生产在发生事故时,可燃物质足以构成爆炸或燃烧危险,则该建筑物中的生产类别应按甲类划分;如果该厂房面积很大,其中甲类生产所占用的面积比例小,并采取了相应的工艺保护和防火防爆分隔措施,即使发生火灾也不可能蔓延到其它地方时,该厂房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者确定。如在一座戊类汽车总装厂房中,喷漆工段占总装厂房的面积比例不足10%时,其生产类别仍可按戊类划分。近年来,喷漆工艺有了很大的改进和提高,并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防护措施,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害减少。本条同时考虑了国内现有工业建筑中同类厂房喷漆工段所占面积的比例,规定了在同时满足条文规定的三个条件时,其面积比例最大可为20%。另外,生产过程中虽然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质,但是数量少,当气体全部放出或可燃液体全部气化也不会在同一时间内使整个厂房内任何部位的混合气体处于爆炸极限范围内,或即使局部存在爆炸危险、可燃物全部燃烧也不可能使建筑物起火,造成灾害。如机械修配厂或修理车间,虽然使用少量的汽油等甲类溶剂清洗零件,但不会因此而产生爆炸。所以,该厂房可以不按甲类厂房确定其防火要求,仍可以按戊类考虑。2一般情况下可不按物质火灾危险特性确定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最大允许量,参见表2。表2可不按物质火灾危险特性确定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最大允许量火灾危险性类别火灾危险性的特性物质名称举例最大允许量与房间容积的比值总量甲类1闪点小于28°C的液体汽油、丙酮、乙醚0.004L/m3100L2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乙炔、氢、甲烷、乙烯、硫化氢1L/m3(标准状态)25m3(标准状态)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导致迅速自燃爆炸的物质硝化棉、硝化纤维胶片、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棉0.003kg/m310kg在空气中氧化即导致迅速自燃的物质黄磷0.006kg/m320kg79
4常温下受到水和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能燃烧或爆炸的物质金属钾、钠、锂0.002kg/m35kg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能引起爆炸的强氧化剂硝酸胍、高氯酸铵0.006kg/m320kg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极易分解引起燃烧的强氧化剂氯酸钾、氯酸钠、过氧化钠0.015kg/m350kg6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赤磷、五硫化磷0.015kg/m350kg7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的固体物质电石0.075kg/m3100kg乙类1闪点大于等于28°C至60°C的液体煤油、松节油0.02L/m3200L2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气体氨5L/m3(标准状态)50m3(标准状态)3助燃气体氧、氟5L/m3(标准状态)50m3(标准状态)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硝酸、硝酸铜、铬酸、发烟硫酸、铬酸钾0.025kg/m380kg4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赛璐珞板、硝化纤维色片、镁粉、铝粉0.015kg/m350kg硫磺、生松香0.075kg/m3100kg表2列出了部分生产中常见的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最大允许量。本表仅供使用本条文时参考。现将其计算方法和数值确定的原则及应用本表应注意的事项说明如下:1)厂房或实验室内单位容积的最大允许量。单位容积的最大允许量是非甲、乙类厂房或实验室内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两个控制指标之一。厂房或实验室内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总量同其室内容积之比应小于此值。即:下面按甲、乙类危险物品的气、液、固态三种情况分别说明其数值的确定。①气态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79
一般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报警控制值是该可燃气体爆炸下限的25%,当空间内的空气与可燃气体的混合气体浓度达到这个值时就发出报警。因此,当厂房及实验室内使用的可燃气体同空气所形成的混合性气体不超过爆炸下限的5%时,可不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划分。本条采用5%这个数值还考虑到,在一个较大的厂房及实验室内,可能存在可燃气体扩散不均匀的现象,会形成局部高浓度而引发爆炸的危险。假设该局部空间占整个空间的20%,则有:25%×20%=5%。另外,5%这个数值的确定还参考了前苏联有关建筑设计消防法规的规定。由于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甲、乙类可燃气体的种类较多,在本表中不可能全部列出。对于爆炸下限小于10%的甲类可燃气体取1L/m3为单位容积的最大允许量,是采取了几种甲类可燃气体计算结果的平均值(如乙炔的计算结果是0.75L/m3,甲烷的计算结果为2.5L/m3)。同理,对于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乙类可燃气体,取5L/m3为单位容积的最大允许量。对于助燃气体(如氧气、氯气、氟气等)单位容积的最大允许限量的数值确定,参考了前苏联、日本等国家的有关消防法规。②液态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在厂房或实验室内少量使用易燃易爆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要考虑其全部挥发后弥漫在整个厂房或实验室内,同空气的混合比是否低于爆炸下限的5%。低者则可不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进行确定。对于任何一种甲、乙类火灾危险性液体,其单位体积(L)全部挥发后的气体体积可按下式进行计算:……………………(1)式中:V—气体体积(L);B—液体的相对密度;M—挥发性气体相对密度(kg/L)。此公式引自美国消防协会《美国防火手册》(FireProtectionHandbook,NFPA),原公式为每加仑液体产生的挥发气气体体积:……………………(2)公式(2)中液体的相对密度,以水的密度为1;挥发性气体的相对密度,以空气的密度为1;V表示挥发气的气体体积,单位为ft3。公式(1)为公式(2)换算为公制单位后的表达式。对于液态的强氯化剂等甲、乙类物品的数值的确定,参照了前苏联、日本等国家的有关法规。③固态(包括粉状)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对于金属钾、金属钠,黄磷、赤磷、赛璐珞板等固态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和镁粉、铝粉等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单位容积的最大允许量,参照了国外有关消防法规的规定。2)厂房或实验室等室内空间最多允许存放的总量。79
对于容积较大的厂房或实验室等,单凭房间内“单位容积的最大允许量”一个指标来控制是不够的。有时,尽管这些厂房或实验室等室内空间单位容积的最大允许量不超过规定,也可能会相对集中放置较大量的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而这些物品发生火灾后常难以控制。在本表中规定了最大允许存放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总量的指标,这些数值的确定参照了美国、日本及前苏联等国家的有关消防法规的规定,并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例如表中关于汽油、丙酮、乙醚等闪点低于28℃的甲类液体,最大允许总量确定为100L,参照了现行国家标准《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中1支灭火器(18B)灭火试验所能控制的汽油量(108L)。这个数据同国外有关消防规范规定的数据基本吻合。在美国消防协会的《防火手册》中,还规定在9m范围以内,灭火器扑救这类火灾时的能力不应小于40B(40为灭火器扑救B类火灾的性能级别)。这些与我国规定灭火时要求2支水枪控制火灾的基本原则一致。3)注意事项。在应用本条进行计算时,如厂房或实验室等室内空间的危险物品种类在两种或两种以上,原则上要以火灾危险较大、两项控制指标要求较严格的物品为基础计算确定。3.2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与构件的耐火极限3.2.4下列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梁、柱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外包敷不燃材料或其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1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单层丙类厂房内除卫生间、楼梯间及火灾危险性低的设备房外的所有其他部位均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2丁、戊类厂房(仓库)。【条文说明】丁、戊类厂房(仓库)的火灾危险性较小,但往往要求较大的作业面积。无保护层的金属柱、梁等在该类建筑中应用比较广泛。钢结构在高温条件下存在强度降低和蠕变现象。对建筑用钢而言,在260℃以下强度不变,260~280℃开始下降,达到400℃时屈服现象消失,强度明显降低,达到450~500℃时,钢材内部再结晶使强度急速下降,进而迅速失去承载力。蠕变在较低温度时也会发生,但温度越高蠕变越明显。由于甲、乙、丙类液体燃烧速度快、热量大、温度高,又不宜用水扑救,对无保护的金属柱和梁威胁较大,因此有必要对使用和储存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的厂房(仓库)有所限制。条文中“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是指建筑的梁、柱直接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作用,或在生产过程中及火灾情况下受到辐射热作用,其表面温度超过200℃的部位。对于火灾危险性较低的场所也应考虑局部高温或火焰对建筑金属构件的影响,而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由于钢结构防火涂料目前所存在的固有缺陷,对于金属结构的防火隔热保护,应首先考虑采用砖石、砂浆、防火板等无机耐火材料包覆的方式。79
在防火设计中采取的可减少火灾危害的有效途径主要有:提高建筑物的不燃化程度、改进工艺,提高工艺防火能力,或者提高建筑物的耐火能力,对建筑进行防火分隔,以控制火灾并进行扑救等,力求不失火、少失火或失火时能将火扑灭在初期阶段。自动灭火系统主要用于扑救建筑物内的初期火灾。经过多年的研究、使用和规范管理等多方面努力,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的种类不断增多,系统的可靠性得到了很大改善,其控火、灭火成功率也有很大提高。因此,对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丙类厂房,当厂房内的生产操作场所、存放可燃物品的部位等生产、管理区域内均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部位,如存在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场所,设置了相适应的其他灭火系统或进行了防火分隔)控火和灭火时,其梁、柱可以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而其他构件的耐火性能仍应满足规范的相关规定。“火灾危险性低的设备房”主要指水泵房、消防设备间以及设置基本无可燃物的机械设备的房间。执行时,应注意本条主要针对钢结构建筑而言,对于有条件达到同级耐火等级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时,还是要尽量满足本规范第3.2.1条的规定。3.2.8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一级耐火等级的单层或多层厂房(仓库)顶层内全部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和丁、戊类仓库的屋顶承重构件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构件,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条文说明】本条由强制性条文改为非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了屋面板和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对于建筑物的上人屋面板,考虑到在火灾发生后,它可做为临时的避难场所,是安全疏散场所之一。为与第3.2.1条的规定一致,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的上人屋面,其耐火极限应与相应耐火等级建筑的楼板的耐火极限一致。如果屋面板为屋顶非承重结构时,则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能低于本规范对屋面板的要求。根据第3.2.1条的规定,二级耐火等级的屋顶承重构件,其耐火极限如一律要求达到1h,就必须采用钢筋混凝土屋架或采取防火保护措施的钢屋架。但在实际执行中,钢屋架进行防火处理有时不仅比较困难,且有些措施,如喷涂防火涂料,其实际效果往往较差。因此,允许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构件,但为保证钢屋架的安全使用,如果有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能烧到的部位,要采取防火保护措施。根据实际使用情况,防火保护措施应尽量采用外包覆不燃材料,采用外包覆不燃材料有困难时可考虑喷涂防火材料等进行防火隔热保护。条文中“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是指建筑的屋顶承重构件直接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作用,或在生产过程中及火灾情况下受到辐射热作用,其表面温度超过200℃的部位。本条所指屋顶承重构件是指用于支承屋面荷载的主结构构件,如组成屋顶网架、网壳、桁架的构件及屋面梁、支撑以及同时起屋面结构系统支撑作用的檩条。79
3.3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3.3.1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应符合表3.3.1的规定。表3.3.1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生产类别厂房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单层厂房多层厂房高层厂房地下、半地下厂房,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甲一级二级除生产必须采用多层者外,宜采用单层4000300030002000----乙一级二级不限6500040004000300020001500--丙一级二级三级不限不限2不限8000300060004000200030002000-500500-丁一、二级三级四级不限31不限40001000不限2000-4000--1000--戊一、二级三级四级不限31不限50001500不限3000-6000--1000--注:1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7.5.3条的规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2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纺织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0.5倍,但厂房内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与厂房内其他部位均应采用防火墙分隔。3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5倍。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湿式造纸联合厂房,当纸机烘缸罩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完成工段设置有效灭火设施保护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4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筒仓工作塔,当每层工作人数不超过2人时,其层数不限。5一、二级耐火等级卷烟生产联合厂房内的原料、备料及成组配方、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辅料周转、成品暂存、二氧化碳膨胀烟丝等生产用房应划分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当工艺条件许可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其中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车间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且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但制丝、储丝及卷接包车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墙体和1.00h的楼板进行分隔。厂房内各水平和竖向分隔间的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6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67本表中“—”表示不允许。【条文说明】本条对不同火灾危险性、不同耐火等级厂房的建筑层数、防火分区面积等作了规定。根据不同79
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正确选择厂房的耐火等级,合理确定厂房的层数和建筑面积,是防止火灾发生和蔓延扩大、减少火灾损失的有效措施之一。按生产的不同火灾危险性,对容易失火、蔓延快、扑救困难的厂房提出较高的耐火等级和建筑层数、建筑面积要求是必要的。本条规定甲、乙类厂房要求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而丙类厂房的最低耐火等级限可为三级,丁、戊类厂房可为四级,高层厂房则要求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1厂房高度。单层厂房有的高度虽然超过24m,如机械工厂的装配厂房、钢铁厂的炼钢厂房等,但厂房空间大,耐火等级又多为一、二级,设计时仍可按单层厂房对待。另外,还有些工业如冶金、造纸、建材等行业厂房的局部部位,如炼钢厂的熔炉部位、轧钢厂的酸洗部位、玻璃生产厂的熔炉部位等,其建筑高度均可能超过24m,仍可按单层厂房确定其防火设计要求。2建筑层数和建筑面积。厂房的防火设计应考虑安全与节约、合理利用资源的关系,合理确定其建筑面积与层数。为适应生产发展需要建设大面积厂房和一定的连续生产线工艺时,防火分区有时采用防火墙分隔比较困难,因而对一、二级耐火等级除甲类厂房外的单层厂房也可采用防火水幕带,或防火卷帘和水幕等作防火分区间的分隔物,有关要求参见本规范第7章的规定。1)甲类生产属易燃易爆,容易发生火灾事故,且火势蔓延快,疏散和抢救物资困难,如层数多则更难扑救。因此,本条规定甲类厂房除因生产工艺需要外,宜采用单层建筑。如单层建筑可以满足生产工艺要求,就不应建多层建筑。但有的生产工厂,如染料厂、生物制药及其原料厂的某些产品生产需要建多层者,可在做好防火分隔和抗爆泄压措施的条件下,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少数因工艺生产需要,确需采用高层建筑者,必须通过必要的程序进行充分论证。乙类生产性质与甲类生产基本相似,但导致火灾危险的条件较甲类稍高,故其面积也较甲类大些。2)丙类厂房生产或使用可燃物多,发生火灾较难控制,特别是劳动密集型或生产人员集中的生产车间,更易导致群死群伤重特大火灾事故。但在实际生产中,丙类生产的类别、种类非常多,各种生产要求不一,有的相差还较大。因此,为满足生产需要,根据调查确定了有关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3)丁、戊类厂房虽然火灾危险性较小,但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发生火灾事故仍然存在。其火灾主要因建筑本身存在的可燃材料引起。故有必要规定三、四级耐火等级的丁、戊类厂房的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4)高层厂房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高层厂房生产以电子、服装、手表为主,其消防与疏散有以下特点:①高层厂房内职工工作岗位比较固定,熟悉厂房内的疏散路线、消防设施和厂房周围环境,可以组织义务消防队,便于消防管理;②厂房外形比较规整,厂房内可燃装修、管道竖井比民用建筑少,但用电设备比民用建筑多;③厂房的楼板设计荷载多数为1000~1500kg/m2,楼板的实际耐火极限较高;④高层厂房的生产类别多样,有乙、丙、丁、戊四类,目前大多为丙、丁、戊类;79
⑤由于生产工艺需要,厂房内的房间隔断比民用建筑少,层高比民用建筑高。因而每个房间的空间体积比民用建筑大,较易发现火情和疏散与扑救,但火势蔓延较快。因此,高层厂房防火一般比民用建筑有利。在确定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既要考虑防火安全,扑救火灾的要求,又要顾及生产实际需要以及节省消防投资,不能和民用建筑同等对待(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1000m2,二类为1500m2),而应按照生产类别分别作出规定。在本规范中,参考了国内已有高层厂房的情况,确定了丙类高层厂房的防火分区面积:一级耐火等级建筑为3000m2;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为2000m2。据此综合确定其他生产类别厂房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5)地下、半地下空间采光差,其出入口的楼梯既是疏散口又是排烟口,同时还是消防救援人员的入口,不仅造成疏散和扑救困难,而且威胁地上厂房的安全。本规范规定甲、乙类厂房不应设在地下、半地下,对丙、丁、戊类厂房设在地下时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也要严格些:丙类,限定为500m2;丁、戊类,限定为1000m2。6)本条对丙类厂房的防火分区面积作出了规定,但鉴于有些行业生产上需要建大面积的联合厂房,工艺上又不宜设防火分隔,有的虽同划为丙类厂房,而火灾危险性大小也不尽相同等情况。为此,注2、3、5对纺织厂房(麻纺厂除外)、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卷烟生产联合厂房专门做了明确和调整,同时加强消防设施和强调功能分隔以平衡该场所的防火分区要求。①注2虽对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及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纺织厂房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做了调整,但对纺织厂房内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与厂房内其他部位应采用防火墙分隔。②造纸生产联合厂房为多层建筑,一般由打浆、抄纸、完成三个工段组成,其中火灾危险性属于丙类的占1/3~1/2。由于各种管道、运输设备及人流来往密切,并设有连贯三个工段的桥式吊车,难以设置防火分隔设施。几个已建成的造纸联合厂房,其面积为6880~8350m2。注3虽对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1条表3.3.1的规定增加1.5倍,即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造纸厂房由4000m2增加到10000m2。但近年来,随着制浆造纸厂生产规模的扩大,建设了许多大型湿式造纸联合厂房,生产规模由原来3万吨/年增加到15~100万吨/年,厂房面积由10000m2增加到20000~50000m2,且在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工段及生产控制与管理空间设置了自动灭火设施,生产过程采用计算机控制。对于此类厂房,其防火分区面积在危险工段和空间作好防火灭火设施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工艺要求进行确定。对于传统的干式造纸厂房,其火灾风险较大,不能按此调整,而仍应按照本规范表3.3.1的规定执行。③国家近10年对卷烟生产企业进行了较大规模的技术改造,从政策上限制一些较小规模卷烟企业的发展,而加强大中型卷烟厂的建设,建成了大批自动化程度较高的大中型卷烟联合厂房。在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支持下,经组织专家论证后,进一步明确了此类厂房的防火设计要求。79
7)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有两类。一类是用于对架空的管道阀门、计量设备以及小型控制设备进行开闭操作和检修用的,这类平台面积较小,多数在十几平方米以下。另一类是工艺操作所需要的平台,在其上进行正常的生产作业(如钢铁厂炼钢、连铸车间内地面以上的操作平台),这类平台的面积一般比前者大,有的可达数百平方米。对于前一类,虽然其用途包括操作和检修两方面,但检修工作也属于操作,因此可通称为操作平台。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0-2005的第3.0.24条“下列项目不应计算面积”,其第5款即包括“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因此,在计算厂房建筑面积时,都不计算厂房内操作平台的面积。结合本规范第2.0.20条对防火分区的定义,作了此补充规定。3.3.2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应符合表3.3.2的规定。79
表3.3.2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储存物品类别仓库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单层仓库多层仓库高层仓库地下、半地下仓库或仓库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每座仓库防火分区每座仓库防火分区每座仓库防火分区防火分区甲3、4项1、2、5、6项一级一、二级1118075060250——————─———乙1、3、4项一、二级三级312000500500250900—300———————2、5、6项一、二级三级5128009007003001500—500———————丙1项一、二级三级514000120010004002800—700—————150—2项一、二级三级不限36000210015007004800120012004004000—1000—300—丁一、二级三级四级不限31不限3000210030001000700不限1500—1500500—4800——1200——500——戊一、二级三级四级不限31不限30002100不限1000700不限2100—2000700—6000——1500——1000——注:1仓库中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地下、半地下仓库或仓库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占地面积,不应大于地上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2石油库内桶装油品仓库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有关规定执行。3一、二级耐火等级的煤均化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2000m2。4独立建造的硝酸铵仓库、电石仓库、聚乙烯等高分子制品仓库、尿素仓库、配煤仓库、造纸厂的独立成品仓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内的中转仓库,当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5一、二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2000m2,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0m2;三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3000m2,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2。6一、二级耐火等级冷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的有关规定执行。7酒精度为50%(v/v)以上的白酒仓库不宜超过3层。8本表中“—”表示不允许。3.3.3A物流配送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应储存和处理甲、乙类物品;2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3建筑内应按功能划分防火分区,储存区应采用防火墙与分拣作业区等其他功能空间79
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分拣作业区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按本规范第3.3.1中相应类别厂房的要求确定。储存区的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按本规范第3.3.2条的规定确定。丙类2项可燃物品储存区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表3.3.2(不含表3.3.2注的规定)的规定增加1.0倍。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时,建筑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上述规定再增加1.0倍。4应设置防烟与排烟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5除本条规定外,装卸分拣作业区、储存区的其他防火设计,应分别按本规范有关生产厂房和仓库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条文说明】从近年来出现的一些物流配送建筑看,处理的货物一般有食品饮料、家用电器、日常用品、机电产品及电子产品等,主要为可燃固体。物流配送建筑货物的流转速度快,在物流配送中心建筑内滞留时间短。由于流转和功能需要,所需装卸、分拣、储存等作业面积大,且多为机械化操作,建筑规模较大,与传统的仓库相比,物流配送中心建筑在存储、运行和管理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物流配送建筑,首先要求按功能划分防火分区,不同的功能分区如装卸分拣作业区、储存区等之间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对于装卸分拣作业区、储存区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等要求可以分别按本规范有关生产厂房和仓库建筑的规定执行。结合中转仓库的有关规定,对目前较为普遍的丙类2项可燃物品仓库的防火分区面积,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1倍。【条文说明】3.3.10厂房内设置丙类中间仓库时,必须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除单层丁、戊类厂房外,厂房内设置丁、戊类中间仓库时,必须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3.3.2条和第3.3.3条的规定。【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厂房内因工艺原因设置丙、丁、戊类中间仓库的防火分隔要求。179
为节约用地和因生产工艺流程的连续性要求,常在厂房内、特别是高层、多层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如某市童装厂主厂房6层,底层为原料、成品仓库,某市制药厂主厂房9层,底层为纸箱、成品库,这在一些轻型厂房是难以避免的。本条规定允许在厂房内设置仓库储存丙、丁、戊类物品,但为便于扑救和疏散物资,对于多层、高层厂,这些房仓库如果其火灾危险性相对较大,则宜设置在上层;反之,则宜设在底层或二、三层内。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表3.3.2的规定,且仓库和厂房的建筑面积总和不应超过一座厂房的一个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例如耐火等级为一级的丙类多层厂房内附设丙类2项物品仓库,厂房允许建筑面积为6000m2,每座仓库允许占地面积为4800m2,防火墙间允许建筑面积为1200m2,则该厂房(仓库)允许建筑面积总和仍为6000m2。假定在一层布置仓库,只能在6000m2面积中划出4800m2作为仓库,仓库内还要设4个防火隔间才能符合要求;当设自动灭火系统时,仓库的占地面积可按第3.3.3条的规定扩大。2在同一建筑内,仓库和厂房的耐火等级应当一致,且耐火等级应按要求较高的一方确定,但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5h。对于丙类仓库,均应用防火墙和1.5h的不燃烧体楼板隔开。当仓库的占地面积达到规定的防火墙间允许建筑面积时,与厂房的隔墙尚应采用防火墙。3.3.11厂房中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积不应大于1m35m3。设置该中间储罐的房间,其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相应要求,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储存量不大于5m3的丙类液体储罐,可直接设置在丁、戊类厂房的固定地点。当丙类液体中间储罐的房间靠外墙布置,并设有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厂房的其他部位隔开时,其容积不宜大于10m3。【条文说明】由强制性条文改为非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了厂房内设置丙类液体中间储罐的防火分隔要求。容积不大于5m3是指每个单独房间内的储存量。厂房内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为防止液体流散或受外部火源影响,设计采用独立的房间储存,并做好防火分隔,可有效地控制火灾的相互蔓延。3.4厂房的防火间距3.4.1甲、乙类厂房不应与其他建筑贴邻建造,丙、丁、戊类厂房不应与甲、乙类仓库贴邻建造。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表3.4.1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m)名称甲类厂房单层、多层乙类厂房(仓库)单层、多层丙、丁、戊类厂房(仓库)高层厂房(仓库)民用建筑耐火等级耐火等级一、二级三级四级乙类丙、丁、戊类一、二级三级四级甲类厂房1212121416131325单层、多层乙类厂房1210101214131325一、二级1210101314131310121479
单层、多层丙、丁类厂房耐火等级三级14121215161515121416四级16141417181717141618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一、二级12101013141313679三级141212151615157810四级1614141718171791012高层厂房乙类1313131517131325丙、丁、戊类13131315171313131517室外变、配电站变压器总油量(t)≥5,≤1025251215202512152025>10,≤5015202515202530>5020253020253035注:1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2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30m。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其与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必须相邻建造时,应符合本表注3、4的规定。3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体,当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4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7.5.3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5变压器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最近的变压器外壁算起。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6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7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本表注3、4的规定。【条文说明】(仓库)本条规定了厂房之间及厂房与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以及与其它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甲、乙类厂房属易燃易爆场所,容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为防止与其他建筑之间互相影响,不允许与其他建筑贴邻建造;同样,甲、乙类仓库危险性大,不允许与厂房贴邻建造。1规范中表3.4.1规定了厂房与相邻建筑之间防火间距的基本要求。由于厂房生产类别、高度不同,具体执行应有所区别,因此,根据厂房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不同分别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对于现有厂房改、扩建时,如执行防火间距的规定有困难,当采取了防火措施后可以减少间距。有关防火间距的确定因素参见前述说明。2本规范第3.4.1条及其注2中所指“民用建筑”也包括设在厂区内独立的公共建筑(如办公楼、研究所、食堂、浴室等)。为厂房服务而专设的办公和生活用房,有的与厂房合并组成一座建筑,有的为满足通风采光需要,将生活用房与厂房分开布置。为方便生产工作联系和节约用地,丁、戊类厂房与其所属的生活用房的防火间距可减小为6m79
。生活用房是指车间办公室、工人更衣休息室、浴室(不包括锅炉房)、就餐室(不包括厨房)等。注2考虑到戊类厂房的火灾危险性较小,为节约用地而对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作了调整。戊类厂房是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火灾危险性较小。戊类厂房或与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比表3.4.1列数据减小2m,但戊类厂房与其它生产类别的厂房或储存仓库防火间距仍应执行本规范第3.4.1、3.5.1、3.5.2条的规定。3本条注3和注4针对按照上述规定设计确有困难时所规定的一些允许减少防火间距的措施。不同措施有所区别。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与甲类厂房之间还应有限制,至少要保持4m的间距。3.6厂房(仓库)的防爆3.6.3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其泄压面积宜按下式计算,但当厂房的长径比大于3时,宜将该建筑划分为长径比小于等于3的多个计算段,各计算段中的公共截面不得作为泄压面积:(式3.6.3)式中A-泄压面积(m2);V-厂房的容积(m3);C-厂房容积为1000m3时的泄压比,可按表3.6.3选取(m2/m3)。表3.6.3厂房内爆炸性危险物质的类别与泄压比值(m2/m3)厂房内爆炸性危险物质的类别C值氨以及粮食、纸、皮革、铅、铬、铜等K尘<10MPa·m·s-1的粉尘≥0.030木屑、炭屑、煤粉、锑、锡等10MPa·m·s-1≤K尘≤30MPa·m·s-1的粉尘≥0.055丙酮、汽油、甲醇、液化石油气、甲烷、喷漆间或干燥室以及苯酚树脂、铝、镁、锆等K尘>30MPa·m·s-1的粉尘≥0.110乙烯≥0.16乙炔≥0.20氢≥0.25注:长径比为建筑平面几何外形尺寸中的最长尺寸与其横截面周长的积和4.0倍的该建筑横截面积之比。【条文说明】本条规定参照了《爆炸泄压指南》NFPA68的相关规定和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的有关研究试验成果,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实际中存在的依照规范设计、满足规范要求,而可能不能有效泄压的问题。79
1比较合理地确定了泄压比值有关爆炸危险等级的分级参照了美国和日本的相关规定,见表13和表14。表13厂房爆炸危险等级与泄压比值表(美国)厂房爆炸危险等级泄压比值(m2/m3)弱级(颗粒粉尘)中级(煤粉、合成树脂、锌粉)强级(在干燥室内漆料、溶剂的蒸气、铝粉、镁粉等)特级(丙酮、天然汽油、甲醇、乙炔、氢)0.03320.06500.2200尽可能大表14厂房爆炸危险等级与泄压比值表(日本)厂房爆炸危险等级泄压比值(m2/m3)弱级(谷物、纸、皮革、铅、铬、铜等粉末醋酸蒸气)中级(木屑、炭屑、煤粉、锑、锡等粉尘、乙烯树脂、尿素、合成树脂粉尘)强级(油漆干燥或热处理室、醋酸纤维、苯酚树脂粉尘、铝、镁、锆等粉尘)特级(丙酮、汽油、甲醇、乙炔、氢)0.03340.06670.2000>0.22采用了立方体定律在密闭容器内的可燃气体或可燃粉尘爆炸研究中发现,爆炸最大压力上升速度和容器容积的三分之一次方的乘积是一个常数(立方体定律),。(对于气体定义为气,对于粉尘定义为粉,表示该种爆炸介质的爆炸特性指数)。在工程应用误差内可用于爆炸泄压计算,由于,,因此:…………………………(1)如果1000m3,则公式(1)变为公式(2)。………………………………(2)公式(2)是利用立方体定律给出了容积为V的厂房的泄压比A/V与1000m3容积厂房的泄压比(A/V)1000的关系。在给出了(A/V)1000的情况下,可以得出任意V的A/V值,按立方体定律考虑了厂房容积对泄压比的影响。用C表示(A/V)1000,则公式(2)变为式3.6.3。3考虑了长径比的影响79
长径比过大的空间,在泄压过程中会产生较高的压力。以粉尘为例,如空间过长,则在爆炸后期,未燃烧的粉尘-空气混合物受到压缩,初始压力上升,燃气泄放流动会产生紊流,使燃速增大,产生较高的爆炸压力。因此,有可燃气体或可燃粉尘爆炸危险性的建筑物要避免建造得长径比过大,要求长径比小于等于3,当大于3时,需要分段计算,以防止爆炸时产生较大超压,保证所设计的泄压面积能有效作用。4考虑了几何形状的影响形状系数f是影响建筑泄压面积的参数之一,其几何意义为对于某一特定形状的厂房的泄压面积和与该厂房容积V相同、形状为正方体的厂房的泄压面积之比。其公式为:(3)对于长方体的厂房,f≥1,当厂房为正方体时,f=1。为了便于工程应用,当长径比小于等于3时,建筑的形状系数f也取值1。该计算方法采用立方体定律,考虑了泄压比值、长细比、几何形状等因素的影响,优于原计算方法,能较好地指导泄压面积的计算。3.6.9A甲、乙类厂房等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在进入相邻场所、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前,应设置防爆门斗等防护措施。防爆门斗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且应错位设置。【条文说明】在甲、乙类厂房等有爆炸危险的场所中,防火分区间因生产工艺需要连通时,尽量在外墙上开门,利用外廊或阳台联系,或在防火墙上做门斗,门斗的两个门要错开设置。考虑到对疏散楼梯的保护,设置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内的疏散楼梯也需要考虑设置门斗,用门斗来减弱爆炸冲击波的威力,缩小爆炸影响范围。此外,门斗还可以限制爆炸性可燃气体、可燃蒸气混合物的扩散。3.7厂房的安全疏散3.7.5厂房每层和每个防火分区内的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表3.7.5的规定经计算确定。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可分层计算,地上建筑中下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其以上楼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地下建筑中上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其以下楼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但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1m,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4m,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0.9m。当每层人数不相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应分层计算,下层楼梯总净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建筑内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且该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2m0.9m。表3.7.5厂房疏散楼梯、走道和门的净宽度指标(m/百人)79
厂房层数一、二层三层≥四层半地下、地下一层、二层地下三层及以下宽度指标0.60.81.00.81.0【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厂房的百人疏散宽度计算指标和疏散总宽度及最小净宽度的设计要求。厂房的疏散走道、楼梯、门的总宽度计算是参照国外规范规定的,在多年的执行过程中能符合目前国内的条件,故未作修改。考虑门洞尺寸应符合门窗的模数,将门洞最小宽度定为1.0m,则门的净宽则在0.9m左右,故规定门最小净宽度不小于0.9m。走道最小净宽度与公共场所的门的最小净宽度相同,取不小于1.4m。4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4.3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4.3.1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1的规定;2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大时,应按表4.3.1的规定增加25%;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小时,可按表4.3.1的规定确定;3湿式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水封井、油泵房和电梯间等附属设施与该储罐的防火间距,可按工艺要求布置;4容积小于等于20m3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5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1的规定。表4.3.1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m)名称湿式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V(m3)V<10001000≤V<1000010000≤V<5000050000≤V<100000100000≤V<300000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甲类物品仓库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材料堆场室外变、配电站2025303540民用建筑1820253035其他建筑耐火等级一、二级1215202530三级152025303579
四级2025303540注:固定容积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按储罐几何容积(m3)和设计储存压力(绝对压力,105Pa)的乘积计算。【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1可燃气储罐指盛装氢气、甲烷、乙烷、乙烯、氨气、天然气、油田伴生气、水煤气、半水煤气、发生炉煤气、高炉煤气、焦炉煤气、伍德炉煤气、矿井煤气等可燃气体的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分低压和高压两种。低压可燃气体储罐的几何容积是可变的,分湿式和干式两种。湿式可燃气体储罐又称水槽式储气罐,主要由水槽、塔节、钟罩和水封等组成。储气罐的设计压力通常小于4kPa。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主要由筒形罐体、筒内可移动的活塞,导架装置和电梯等组成。储气罐的设计压力通常小于8kPa。干式与湿式低压可燃气体储罐相比,具有下列优点:大容积者节省钢材、投资少、占地面积小,无水封,寒冷地区冬季不需保温,运行费用低。压力变化小,较湿式罐压力稳定;在不同大气温度下罐内燃气湿度变化小。高压可燃气体储罐的几何容积是固定的,其外形有卧式圆筒形和球形2种。卧式储气罐容积较小,通常不超过120m3。球型储气罐罐容积较大,最大容积可达10000m3。这类储罐的设计压力通常为1.0~1.6MPa。2目前国内湿式可燃气储罐单罐容积档次有:小于1000m3、1000m3、5000m3、10000m3、20000m3、30000m3、50000m3、100000m3、150000m3、200000m3;干式可燃气体储罐单罐容积档次有:小于1000m3、1000m3、5000m3、10000m3、20000m3、30000m3、50000m3、80000m3、170000m3、300000m3。表中储罐总容积小于等于1000m3者,一般为小氮肥厂、小化工厂和其它小型工业企业的可燃气体储罐。储罐总容积为1000~10000m3者,多是小城市的煤气储配站、中型氮肥厂、化工厂和其它中小型工业企业的可燃气体储罐。储罐总容积大于等于10000m3至小于50000m3者,为中小城市的煤气储配站、大型氮肥厂、化工厂和其它大中型工业企业的可燃气体储罐。储罐总容积大于等于50000m3至小于100000m3者,为大中城市的煤气储配站、焦化厂、钢铁厂和其它大型工业企业的可燃气体储罐。近年来,随着国家节能降耗政策的逐步落实,国内各钢铁企业为降低生产成本和减少CO2的排放,节约宝贵的能源,均对钢厂产生的副产煤气进行了回收利用。为充分利用钢厂的副产煤气,调节煤气发生与消耗间的不平衡性,保证煤气的稳定供应,钢铁企业均设置了煤气储罐。由于产能增加,国内多家钢铁企业的煤气储罐容量已超过100000m3,国内部分钢铁企业大型煤气储罐现状如下:1)宝山钢铁股份公司宝钢分公司储存介质柜型容积座数规格(高×直径)储气压力79
序号万m3m×mkPa1高炉煤气可隆型1528.02焦炉煤气POC型301121×64.66.33焦炉煤气POP型1216.34转炉煤气POC型8441×583.02)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工厂序号储存介质柜型容积万m3座数规格(高×直径)m×m储气压力kPa1高炉煤气POC型302121×64.6102焦炉煤气POP型16.516.33转炉煤气POC型8241×5833)太原钢铁公司序号储存介质柜型容积万m3座数规格(高×直径)m×m储气压力kPa1高炉煤气POC型302121×64.6102焦炉煤气POP型16.516.33转炉煤气PRC型8141×5834)武汉钢铁公司序号储存介质柜型容积万m3座数规格(高×直径)m×m储气压力kPa1高炉煤气POC型15299×51.29.52高炉煤气POC型30103焦炉煤气POP型1216.34转炉煤气PRC型8241×5835转炉煤气PRC型5135)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序号储存介质柜型容积万m3座数规格(高×直径)m×m储气压力kPa1焦炉煤气POC型15199×51.26.32转炉煤气PRC型8141×5836)水城钢铁公司序号储存介质柜型容积万m3座数规格(高×直径)m×m储气压力kPa1高炉煤气POC型15199×51.29.52焦炉煤气POP型716.73转炉煤气PRC型8141×5834转炉煤气PRC型313根据调研,国内目前最大的煤气储罐容积为300000m3,最高压力为10kPa。因此,表4.3.1中新增加了第五档,即100000~300000m3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要求。3确定有关间距的主要依据1)湿式储气罐内可燃气体的密度大都比空气轻,泄漏时易向上扩散,万一发生事故也易扑救。同时,近年来我国储气罐制造和运行后的管理水平都有很大提高。如东北某煤气公司14300m379
湿式储气罐罐壁穿孔,带气补焊而引起着火,厂内员工和消防人员利用湿棉被就将火扑灭,没有酿成灾害。2)湿式储气罐或堆场等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相互危及范围一般在20~40m,近者10多米,远者100~200m。根据有关事故分析,湿式可燃气体储罐在工作时一般不会发生爆炸事故,只有在检修时因处理不当或违章焊接才引起爆炸。但这种储罐爆炸一般不会发生二次火灾或连续爆炸事故,因而也不大可能引起很大的伤亡和损失,只是碎片飞出可能伤人或砸坏建筑物。从危及范围来看,本表规定的防火间距可行。3)考虑施工安装的需要,大、中型可燃气体储罐施工安装所需的距离一般为20~25m。根据储气罐火灾扑救实践,人员与罐体之间至少要保持15~20m的间距。4)国内外有关规范规定的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见表16。从表中可以看出,规范中表4.3.1的规定与国内有关规范的规定相近,与德国规范相差稍大。表16有关规范规定的防火间距(m)规范名称项目气田设计防火规定炼油设计防火规定(炼油篇)炼油设计防火规定(石油化工篇)原西德规范DVGWG4301964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403525非本企业建筑、住宅为25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容积小于等于1000m3时,为20容积1001~5000m3时为25顶距为15固定顶距为20顶距为15固定顶距为20距木材仓库和其它可能突然发生火灾的易燃品仓库为50液化石油气储罐容积小于等于200m3时,为30容积201~500m3时为35相邻较大罐的半径40压缩机室43530全厂性重要设施403530备注当储罐容积小于等于10000m3时,减25%;当储罐容积大于50000m3时,加25%当储罐容积小于等于10000m3时,减25%;当储罐容积>50000m3时,加25%与本企业的建筑物的距离应考虑施工运行的需要自行确定此外,近两年新发布实施的《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414-2007对不同容积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均有明确要求,如下:《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6.5.3条规定:储配站内的储气罐与站内的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16A的规定。表16A储气罐与站内的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储气罐总容积(m3)≤1000>1000~≤10000>10000~≤50000>50000~≤200000>200000明火、散发火花地点202530354079
调压室、压缩机室、计量室1O12152025控制室、变配电室、汽车库等辅助建筑1215202530机修间、燃气锅炉房1520253035办公、生活建筑1820253035消防泵房、消防水池取水口20站内道路(路边)10L0101010围墙1515151518注:1低压湿式储气罐与站内的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确定;2低压干式储气罐与站内的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大时。应按本表增加25%;比空气小或等于时,可按本表确定;3固定容积储气罐与站内的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执行。总容积按其几何容积(m3)和设计压力(绝对压力,102kPa)的乘积计算;4低压湿式或干式储气罐的水封室、油泵房和电梯间等附属设施与该储罐的间距按工艺要求确定;5露天燃气工艺装置与储气罐的间距按工艺要求确定。《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4.2.4条规定: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6B的规定。表16B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m)名称湿式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V(m3)V≤10001000<V≤1000010000<V≤5000050000<V≤100000100000<V≤300000甲类物品仓库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材料堆场室外变、配电站2025303540民用建筑1820253035其它建筑耐火等级一、二级1215202525三级1520253035四级2025303540注:1固定容积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按储罐几何容积(m3)和设计储存压力(绝对压力,105Pa)的乘积计算。2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大时,应按本表规定增加25%;比空气小时,应按表4.2.4的规定执行。本规范表中100000~300000m3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要求,既是通过调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同时也参考上述两本规范的规定。5)干式储气罐的活塞和罐体间靠油或橡胶夹布密封,当密封部分漏气时,其可燃气体泄漏到活塞上部空间,经排气孔排至大气。当可燃气体密度大于空气时,不易向罐顶外部扩散,比空气小时,则易扩散,故前者防火间距应按表4.3.1增加25%,后者可按表4.3.1的规定执行。79
6)小于20m3的可燃气体储罐,储量和危险性小,与其使用燃气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可不限。7)因湿式可燃气体储罐的燃气进出口阀门室、水封井和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阀门室、水封井、密封油循环泵和电梯间均是储罐不宜分割的附属设施,为节省用地,便于运行管理,可按工艺要求布置,其防火间距不受限制。4表4.3.1注: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设计压力较高,易漏气,危险性较大,其防火间距要先按其实际几何容积(m3)与设计压力(绝对压力,105Pa)乘积折算出总容积,再按表4.3.1的规定确定。4.3.1条需与《燃规》、《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协调。单罐容积还是总容积。4.3.3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湿式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3的规定;2氧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3氧气储罐与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4氧气储罐与其制氧厂房的防火间距可按工艺布置要求确定;5容积小于等于50m3的氧气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6固定容积的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3的规定。表4.3.3湿式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m)名称湿式氧气储罐的总容积V(m3)V≤10001000<V≤50000V>50000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253035甲类物品仓库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材料堆场室外变、配电站202530民用建筑182025其他建筑耐火等级一、二级101214三级121416四级141618注:固定容积氧气储罐的总容积按储罐几何容积(m3)和设计储存压力(绝对压力,105Pa)的乘积计算。【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氧气储罐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1本条表4.3.3中储量小于或等于1000m3的湿式氧气储罐,一般为小型企业和一些使用氧气的事业单位的氧气储罐;储量为1000~50000m379
者,主要为大型机械工厂和中、小型钢铁企业的氧气储罐;储量大于50000m3者,为大型钢铁企业的氧气储罐。2氧气储罐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的规定主要为避免火灾时相互影响。这一规定与现行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一致。3氧气储罐或储罐区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考虑了以下因素:1)氧气为助燃气体,其火灾危险性属乙类,储存于钢罐内。确定防火间距时,可将氧气罐视为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与其它建筑物的距离原则按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考虑。2)与民用建筑,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主要考虑火灾时相互影响和扑救火灾的需要。4氧气储罐与制氧厂房之间的间距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的有关规定,根据工艺要求确定。氧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相邻较大储罐的半径,则是火灾时扑救和施工、检修的需要。5氧气储罐与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主要考虑可燃气体储罐发生爆炸事故时危及氧气储罐和消防扑救的需要。这一规定与现行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进行了协调。4.3.4液氧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3.3条相应储量湿式氧气储罐防火间距的规定。液氧储罐与其泵房的间距不宜小于3m。总容积小于等于3m36m3的液氧储罐与其使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设置在独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专用建筑物内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2当设置在独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专用建筑物内,且面向使用建筑物一侧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其防火间距不限;3当低温储存的液氧储罐采取了防火措施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注:1m3液氧折合标准状态下800m3气态氧。【条文说明】有关液氧储罐的防火设计要求。1确定液氧间距时,应将储罐容积按1m3液氧折合成800m3标准状态气氧计算后进行。其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按本规范第4.3.3条的规定执行。如某厂有个100m3液氧储罐,折合成气氧为800×100=80000(m3),按本规范第4.3.3条第三档(V>50000m3)规定的防火间距执行,其余类推。液氧储罐与其泵房的间隔不宜小于3m。这与国外有关规范规定和国内有关工程的实际作法一致的。3总容积小于等于3m3的液氧储罐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专用独立建筑物内时,与其使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与现行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的有关规定一致。考虑医院等使用氧气单位的实际情况,本条还对设置足够防火间距有困难时作了规定。79
2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标准专业委员会在全国9个省、4个直辖市的医疗机构中针对液氧储罐设置问题进行的调研情况,将原规范条文中“总容积小于等于3m3的液氧储罐与其使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中的“3m3”增加1倍,调整为“6m3”。3对于低温储存的液氧,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相对具有较好的安全性,故在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后,对其有关间距做了一定调整。如在《低温液体贮运设备使用安全规则》JB6898-1997中规定:当液氧容器与其它建筑物、储罐、堆场之间建有高于容器及防火物0.5m的防火隔墙时,可将距离减小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值的一半。但液氧是强助燃剂,在液氧储罐周围5m内要禁止明火、杜绝一切火源,并要求设置明显的禁火标志。4.4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4.4.2液化石油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数个储罐的总容积大于3000m3时,应分组布置,组内储罐宜采用单排布置。组与组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地下液化石油气储罐宜设置在钢筋混凝土槽内,槽内应填充干砂。储罐罐顶与槽盖内壁净距不宜小于0.4m;各储罐之间宜设置隔墙,储罐与隔墙和槽壁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0.9m。【条文说明】由强制性条文改为非强制性条文。本条对液化石油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作了具体规定。确定液化石油气储罐或罐组之间防火间距的因素:1液化石油气储罐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当一个储罐发生火灾时应减少其对相邻储罐的威胁,同时该间距应便于施工安装、检修和运行管理。本规定符合国内多年来的实际做法,与其它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协调一致。从火灾爆炸事故危及范围看,十分必要。2数个储罐的总容积大于3000m3时,应分组布置;组内储罐宜采用单排布置。这样可减少发生火灾时的相互作用,并便于消防扑救,保证至少有一只消防水枪的充实水柱能达到任一储罐的任何部位。罐组之间的距离应保证消防车畅通,便于进行消防扑救。3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8.3.21条补充了地下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间距规定。地下液化石油气储罐设置方式参见《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8.3.21条文说明。5民用建筑5.1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5.1.179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三、四级。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物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5.1.1的规定。表5.1.1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名称构件耐火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墙防火墙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3.00承重墙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2.50不燃烧体2.00难燃烧体0.50非承重外墙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0.50燃烧体楼梯间的墙电梯井的墙居住建筑内单元之间的墙和分户墙不燃烧体2.00不燃烧体2.00不燃烧体1.50难燃烧体0.50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0.50难燃烧体0.25房间隔墙不燃烧体0.75不燃烧体0.50难燃烧体0.50难燃烧体0.25柱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2.50不燃烧体2.00难燃烧体0.50梁不燃烧体2.00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1.00难燃烧体0.50楼板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0.50燃烧体屋顶承重构件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1.00燃烧体燃烧体疏散楼梯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0.50燃烧体吊顶(包括吊顶搁栅)不燃烧体0.25难燃烧体0.25难燃烧体0.15燃烧体注: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以木柱承重且以不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2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吊顶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3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m2的房间隔墙,如执行本表的规定确有困难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烧体;4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按本表规定执行确有困难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75h的不燃烧体。5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的规定执行。【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分类,将民用建筑的有关规定与工业建筑中的厂房(仓库)的规定加以区分,以利在执行中更加明确。79
1表5.1.1中防火墙、楼梯间的墙、电梯井的墙等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的定性与定量要求,根据实际情况作了适当调整。2根据火灾统计,我国居住建筑火灾所占比例较高。随着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条件的改善和生活质量的提高,居住建筑内的火灾荷载及致火因素也随之增加。为将火灾控制在居住建筑户内,减少火灾损失,并为适当降低消防设施的设置要求提供条件,在表内明确了居住建筑单元和分户墙的耐火性能要求。3单一建筑结构构件的耐火极限十分重要,但建筑整体的耐火性能是保证建筑结构在火灾时不发生较大破坏的根本。建筑物非承重外墙的耐火极限对于建筑物之间火灾的相互蔓延起一定作用,但不是主要的,考虑到一般建筑火灾时的外部扑救和重要建筑内的消防设施与外部扑救要求,规定了该部分构件的耐火极限。4表中的有关规定是一般原则要求,建筑的形式多样、功能不一、火灾荷载密度及其分布与类型等在不同的建筑中均有较大差异,尽管在本章有关条款做了一定调整,但仍不一定能满足某些特殊建筑的设计要求。对此,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详细、科学、公正的技术论证后,确定其具体的耐火性能设计要求和采取相适应的防火措施。由于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在本规范批准发布前已将三、四级耐火等级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作了较大调整,为保持国家标准间的协调一致,本规范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增加了规范条文表5.1.1中的注5。根据注5的规定,按照本规范和《住宅建筑规范》进行防火设计均可,但如要在采用三级或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同时增加建筑的层数,则应符合《住宅建筑规范》的有关规定。5.1.10建筑物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房间与中庭相通的开口部位应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且中庭每层回廊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在中庭周围设置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防火卷帘或采取其他防火分隔措施;2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应设置能在火灾时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防火卷帘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7.5.3条的规定;3中庭应按本规范第9章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条文说明】5.1.9~10为了控制和减小火灾蔓延的区域,本条规定了多层建筑的上下相连通的自动扶梯、中庭、敞开楼梯等开口部位的防火设计要求。该规定不包括敞开楼梯间(一面敞开、三面为实体围护结构的疏散楼梯间),设置低于本规范5.3.5条规定的敞开楼梯间,可以不视为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通过调研确定敞开楼梯间是否视为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79
1从建筑设计看,中庭-四季厅-共享空间,都是贯通数个楼层,甚至从首层直通到顶层,四周与建筑物楼层的廊道或窗口相连接;自动扶梯、敞开楼梯也是上下两层或数层相连通。这些部位开口大,与周围空间相互连通,是火灾竖向蔓延的主要通道。烟和热气流的竖向上升速度为3~4m/s,火灾时很快会从开口部位侵入上层建筑物内,对上层人员的疏散,火灾扑救带来一系列的困难。因此,这些相连通的空间实际上是处于同一个防火分区内。考虑到实际设计中各种情况千差万别,故在采取了能防止防火蔓延的措施后,防火分区可以灵活处理,主要是要将中庭单独作为一个独立的防火单元。2应注意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如设置防火门时,其门扇应在平时保持开启状态,火灾时通过自动释放装置自行关闭,以利兼容分隔与疏散的双重功能。3有关中庭部分的排烟设施与设计,在本规范第9章有详细规定。5.1.13A当餐饮、娱乐、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组成一个建筑群时,其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步行街不应用于人员通行外的其他用途,其宽度应满足步行街两侧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要求,且不应小于8m。步行街长度不宜大于300m,当长度大于300m时,应在不大于300m处设置宽度不小于8m的人行(车行)露天横通道。步行街自地面到顶棚最低点的高度不应低于6m;2步行街顶棚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材料,其承重结构的耐火时间不应低于0.50h;3步行街商业建筑中的店铺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店铺的外围护构件,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当步行街道街的宽度不小于12m时,可采用玻璃不燃材料;步行街两侧的店铺之间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墙体分隔;面向3步行街两侧的店铺之间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墙体分隔,的店铺的安全出口可直接通至步行街,但通过到步行街到达室外安全地点的露天出口之间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60m;4步行街应设置自然排烟设施,自然排烟口的总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20%;5步行街两侧道内每隔80m50m应设置消火栓;商业步行街商业建筑群的总的占地面积超过1500m2时,除步行街外,建筑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步行街内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6步行街商业建筑群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当确有困难时,可在其一个长边设置宽度不小于6m的消防车道。当步行街商业该建筑群的外边界长度或宽度超过16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步行街及其出入口应满足消防车通行需要;79
7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其使用功能和用途按照本规范有关要求确定。【条文说明】近年来,各地建造了一些有顶步行商业街,其主要特征为:商业建筑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组成一个步行街商业建筑,是供人们进行购物、饮食、娱乐、美容、憩息等而设置的场所,包括各种各样的店铺,如零售、餐饮和娱乐等,有顶步行街两侧的店铺有进入街道的入口,顾客可以通过该街道在店铺之间流动。步行街商业建筑由于其独特性,有关消防设计也有别于一般的商业建筑。此次修订通过调研和征求意见,补充了有关内容。1为阻止步行街两侧店铺或步行街内发生的火灾沿着步行街蔓延,确保人员疏散时步行街不垮塌,对步行街的宽度、高度、横通道、材料的燃烧性能及构件的耐火极限做了规定。步行街道长度大于500m时,要求在不大于500m处设置宽度不小于8m的人行(车行)露天横通道,以利于人员疏散,并起到防火隔离带的作用。2一旦发生火灾,要限制烟气通过步行街蔓延,步行街要设置自然排烟设施,尽量加大步行街可开启的排烟窗面积,最低开口面积要求不小于步行街地面积的20%;同时要求步行街道内每隔80米应设置消火栓,长度超过150m的步行街内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使步行街成为疏散的准安全区域。3在上述这些条件下,步行街两侧店铺的通至步行街内的出口可作为安全出口设计,但步行街由于不是疏散最终的安全地带,所以该店铺的安全出口到步行街露天出口之间的步行距离不能太长,要控制在60m以内。4与步行街相连的商业建筑一旦发生火灾,要采取措施尽量把火灾控制在商业建筑内,限制火势向步行街蔓延。主要加强的设计措施有:店铺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外围护构件要有一定的耐火极限,步行街两侧的店铺之间采用耐火墙体分隔,步行街商业建筑的占地面积超过一定规模时,建筑内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5步行街商业建筑如果发生大火,要为消防队外部救援创造有利条件,周围要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如确有困难,可在其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其宽度要考虑消防车错车的需要。当步行街商业建筑长度或宽度超过160m时,还要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步行街内要满足消防车通行的需要,如步行街出入口处避免设置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在步行街上设置的座椅、景观等设施,不要影响消防扑救和消防车通行。6本条没有明确提出的其他防火设计,还要根据商业建筑的使用功能、用途、消防设施和系统要求,按照本规范的有关规定确定。7步行街商业建筑在投入使用和日常管理中还要注意,建筑及步行街道内不要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步行街道上不要设置明火作业的饮食摊点等。79
5.1.13A当餐饮、娱乐、商品经营等商业建筑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联系并组成一个建筑群时,其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步行街的宽度应满足相邻建筑相应耐火等级建筑间的防火间距要求,且不应小于8m;步行街自地面到顶棚的高度不应低于6m;2采用步行街连接的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中地下、半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3商业街建筑与周围其他民用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与厂房、仓库和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第4章的有关规定;4当建筑群的占地面积超过1500m2时,除步行街外,建筑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5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店铺外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店铺之间,除设置防火墙的部位和外围护构件外,其余部位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墙体分隔,通风管道应设置防火阀;6顶棚宜四周敞开,且应高出屋檐不小于1.2m;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长度超过40m的顶棚,应每隔40m设置短边不小于9m的开口。顶棚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其承重结构的耐火时间不应小于0.50h;7建筑群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当建筑长度或宽度超过160m时,尚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当利用步行街作为消防车道时,步行街出入口处不得设置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8与步行街相连建筑的安全出口可直接通至步行街,但自步行街到室外出口之间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30m;9直通步行街的店铺,当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墙体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且建筑面积小于120m2时,可设置1个疏散出口;10设置在步行街两侧建筑外墙上的楼梯、外廊或建筑之间的天桥,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外廊的耐火极限应与所在建筑的楼板的耐火极限一致;11在步行街上设置的座椅、景观等设施,不应影响消防扑救和消防车通行;12步行街内应设置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13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其使用功能和用途按照本规范有关要求确定。79
5.2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5.2.2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所、单台蒸汽锅炉的蒸发量小于等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的额定热功率小于等于2.8MW的燃煤锅炉房,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执行。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其他变电所、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及蒸发量或额定热功率大于上述规定的燃煤锅炉房,其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3.4.1条有关室外变、配电站和丁类厂房的规定执行。10kV及以下的预装式变电站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5.3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5.3.1民用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条文说明】为避免安全出口之间设置距离太近,造成人员疏散拥堵现象,本条规定了安全出口布置的原则。1设置2个安全出口并且使人员能够双向疏散是建筑安全疏散设计的基本原则。建筑火灾说明,在人员较多的建筑物或房间如果仅有1个出口,一旦出口在火灾中被烟火封住易造成严重的伤亡事故。2目前在一些建筑设计中存在安全出口不合理的现象。如一座公共建筑内的一个建筑面积超过60m2的房间,应设置2个疏散门。但有的设计人员只在一侧邻近位置布置2个,发生火灾时实际上只起到1个出口的作用。在英国、新加坡、澳大利亚等国家的建筑规范中对此均有较严格的规定。美国《生命安全规范》NFPA101也对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的设置有类似明确规定。出口之间的距离是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并参考国外有关标准确定的。如法国《公共建筑物安全防火规范》规定:2个疏散门之间相距不应小于5m;澳大利亚《澳大利亚建筑规范》规定:第9b类建筑(即公众聚集场所)内2个疏散门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9m。5.3.2公共建筑内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1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公共建筑;2除医院、疗养院、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等外,符合表5.3.2规定的2、3层公共建筑。79
表5.3.2公共建筑可设置1个疏散楼梯的条件耐火等级最多层数每层最大建筑面积(m2)人数一、二级3层500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100人三级3层200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四级2层200第二层人数不超过30人【条文说明】5.3.2、5.3.3本条规定了公共建筑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数量的设计要求。1本条所指公共建筑的安全出口数目,既是对一座建筑物或建筑物内的一个楼层,也是对建筑物内一个防火分区的要求。由于在实际执行规范时,普遍认为安全出口和疏散门不易分清楚。为此,本规范做了明确区分。安全出口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区域或室内的避难走道、避难层等安全区域,疏散门为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门,疏散门有时也是安全出口。2对儿童、幼儿生活活动场所的防火设计在我国《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中已有部分规定,但鉴于婴幼儿、少儿的疏散能力,根据我国托儿所、幼儿园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使用特点和火灾情况,为保护该类场所的人员在火灾时的安全,从消防角度作了原则性要求,以便相关规范进一步细化。3本条还规定了公共建筑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的条件。但需要指出,符合本条第2款规定的有些多层建筑,其楼梯在首层不能直接对外,各楼层的人员均需经过一层的安全出口疏散至室外,即一层的安全出口需担负整个建筑内人员的疏散。这种情况下,当首层建筑面积大于200m2时,其首层仍需要设2个安全出口。1)建筑物使用性质的限制。条文中明确了医院、疗养院、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和幼儿园建筑不允许设置1部疏散楼梯。病人、产妇和婴幼儿都需要别人护理,他们在安全疏散时的速度和秩序与一般人不同,其疏散条件应该从严要求。此外,设置2部疏散楼梯也有利于确保上述使用者的安全。条文中所指医院,主要包括医院中的门诊、病房楼等病人较多和流量较大的医疗场所以及城市卫生院中的门诊病房楼。疗养院是指医疗性的疗养院中病房楼或疗养楼、门诊楼等,其疗养者基本上都是慢性病人。对于休养性的疗养院则不包括在此范围之内。条文中所指托儿所包括哺乳室在内。2)层数限制。目前我国消防队用来救人的三节梯长只有10.5m左右。当建筑物层较低,楼梯口被火封住还可以用三节梯抢救未及疏散出来的人员。另外,层数低,其通向室外地坪的疏散距离短,有利疏散。79
3)根据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对其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作了限制。根据火灾统计,民用建筑的火灾绝大部分发生在三、四级建筑,一、二级建筑也有火灾发生,但相对较少。因而,把一、二级和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加以区别,做到火灾危险性大的重点防范。5.3.5下列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室内封闭楼梯间(包括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但采用敞开式外廊的公共建筑中与其敞开式外廊相通的楼梯间除外:1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2旅馆;3层数超过2层的商店、会展、影剧院、候车(船、机)厅及设有类似使用功能空间的建筑;4设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建筑层数超过2层的建筑;5超过5层的其他公共建筑。【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公共建筑疏散楼梯的设计要求。图5扩大封闭楼梯间示意图1由于剧院、电影院、礼堂、体育馆、礼堂、体育馆多是人员密集场所,楼梯间的人流量较大,使用者大都不熟悉内部环境,且这类建筑多为单层,因此规定中未规定剧院、电影院、礼堂、体育馆的室内疏散楼梯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另外规范中对规模较大的上述建筑,规定了要求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要求,也提高了消防安全水平。敞开式外廊的公共建筑,因其外廊是敞开的,通风排烟、采光等一般比内廊式建筑要好,对安全疏散有利,因此,采用敞开式外廊的公共建筑,与其敞开式外廊相通的楼梯间可以不采用室内封闭楼梯间。2对应设置封闭楼梯间的建筑,其底层楼梯间可以适当扩大封闭范围。所谓扩大封闭楼梯间,就是将楼梯间的封闭范围扩大,如图5所示。因为一般公共建筑首层入口处的楼梯往往比较宽大开敞,而且和门厅的空间合为一体,使得楼梯间的封闭范围变大。这基本上是一种量的调整,而非质的变化,是允许的。3对于设在火灾危险性较小的公共建筑首层门厅内的主楼梯,如不计入疏散设计需要总宽度之内,则可不设楼梯间。这对于适应实际需要和保证使用安全来说可以做到统筹兼顾。4商场等空间开敞、人员集中等类似建筑、设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建筑内人员密度大、火灾时烟气大、疏散困难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公共建筑,为防止火灾蔓延和保证人员安全疏散,根据近几年的火灾情况,对该类场所的楼梯间设置做了较严格的规定。在说明中将不同情况列举出来,以便说清楚设置封闭楼梯间的建筑形式,特别是不同使用功能混合建造时。结合5.3.2条设置1部楼梯间的建筑,考虑是否设置封闭楼梯间及其条件。79
5.3.8公共建筑和通廊式非住宅类居住建筑中各房间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该房间相邻2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置1个:1房间位于2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m,且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教学楼、医院、疗养院内的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60m2,其他建筑内房间的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20m2;2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教学楼、医院、疗养院外,房间位于走道尽端,且由房间内任一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小于等于15m、其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m;3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的房间;【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公共建筑及通廊式宿舍建筑内房间疏散门的设计原则。1目前在一些建筑设计中存在疏散出口不合理的现象。如一座办公建筑内的一个建筑面积超过120m2的房间,应设置2个疏散门。但有的设计人员只在一侧邻近位置布置2个疏散门,发生火灾时实际上只起到1个出口的作用。在英国、新加坡、澳大利亚等国家的建筑规范中对此均有较严格的规定。美国《生命安全规范》NFPA101也对疏散门的设置有类似明确规定。出口之间的距离是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并参考国外有关标准确定的。如法国《公共建筑物安全防火规范》规定:2个疏散门之间相距不应小于5m;澳大利亚《澳大利亚建筑规范》规定:第9b类建筑(即公众聚集场所)内2个疏散门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9m。2将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与位于走道尽端房间有关允许设1个安全出口的条件分别规定,便于使用。3为了保证安全疏散,对走道尽端房间的门宽作了具体要求。考虑到婴幼儿在事故情况下不能自行疏散,要依靠大人帮助,而成人每次最多只能背抱2名幼儿,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时因只有1个疏散门,不利安全疏散,故婴幼儿用房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两侧及走道尽端。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疏散门不少于2个的规定说明参见前面相关说明。对于建筑面积小于50m2的厅室,面积不大、人员数量相对较少,故规定在有困难时可设置1个疏散门。5.3.11居住建筑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住户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建筑单元每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通廊式非住宅类居住建筑超过表5.3.11规定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居住建筑的楼梯间设置形式应符合下列规定:1通廊式居住建筑,当建筑层数超过2层时,应设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或设有敞开式外廊的通廊式居住建筑的层数不超过6层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2其他形式的居住建筑,当建筑层数超过6层或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m279
时,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当户门或通向疏散走道、楼梯间的门、窗为乙级防火门、窗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3当居住建筑中的电梯井与疏散楼梯相邻布置时,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当电梯直通住宅楼层下部的汽车库时,应设置电梯候梯厅并采用乙级防火门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进行防火分隔。4单元式居住建筑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顶,超过6层的组合式单元居住建筑,各单元的楼梯间均应通至平屋顶。通向平屋面的门或窗应向外开启。5仅供1户家庭使用的1~3层独体、连拼式居住建筑的安全出口设置,可不受上述要求限制。表5.3.11通廊式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可设置一个疏散楼梯的条件耐火等级最多层数每层最大建筑面积(m2)人数一、二级3层500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100人三级3层200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四级2层200第二层人数不超过30人【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居住建筑的安全出口和楼梯的设置要求。1对于居住建筑,根据实际疏散需要,规定设置楼梯间能通向屋面,并强调楼梯间通屋顶的门易于开启,而不应采取上锁或钉牢等不易打开的做法,门也要求向外开启,以利人员的安全疏散。2考虑到电梯井是烟火竖向蔓延的通道,火灾时的火焰和高温烟气可能借助该竖井,很快蔓延到建筑中的其它层,给人员安全疏散和火灾的控制与扑救,带来更大困难和危害。设计时应注意电梯与疏散楼梯的位置尽量远离或采取分隔措施,或将疏散楼梯设置为封闭楼梯间。但如每层每户通向楼梯间的门采用乙级防火门与楼梯间分隔,则由于防火门可有效地将烟火限制在着火区内,因而可以不设封闭楼梯间。在住宅建筑物下部设置停车库的形式越来越普遍,但这也为火灾和烟气竖向蔓延提供了条件,故要求与住宅部分相通的楼梯间和电梯均要考虑阻止烟火蔓延的分隔措施,如封闭门斗、防烟前室等。5.3.12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安全出口和房间疏散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79
当平面上有2个或2个以上防火分区相邻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1个通向相邻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必须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2使用人数不超过30人且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其直通室外的金属竖向梯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3每个房间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当房间的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置1个疏散门;4地下商店和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地下建筑(室),当地下层数为3层及3层以上或地下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时,应设置防烟楼梯间;其他地下商店和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地下建筑,应设置封闭楼梯间;5地下、半地下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应符合本规范第7.4.4条的规定。【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地下、半地下建筑的安全疏散设计要求。1地下、半地下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这是建筑安全疏散的基本原则。考虑到地下建筑的实际情况,为适应地下较大面积建筑开设直通室外安全出口困难或不经济的现实,增加了可等价变通的设计措施要求。可在设置2个安全出口有困难时,将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包括通过符合规范要求的底层楼梯间或具有防烟功能的疏散避难走道,再到达室外的安全出口)。其中,疏散避难走道的设置应经过充分论证后确定。2对于面积不超过50m2,且人数不超过15人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允许设1个安全出口。据调查,一般公共建筑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多作为车库、泵房等附属房间使用,除半地下室尚可有一部分通风、采光外,地下室一般均类似无窗厂房。发生火灾时容易充满烟气,给安全疏散和消防扑救等带来很大的困难。因此,对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的防火设计要求应严于地面以上的部分。本条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规定一致。有关说明还可参见前述相关说明。5.3.13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1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符合表5.3.13的规定;2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非封闭楼梯间的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表5.3.13的规定减少5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表5.3.13的规定减少2m;3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在首层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当层数不超过4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小于等于15m处;479
房间内任一点到该房间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表5.3.13中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79
表5.3.13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m)名称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耐火等级耐火等级一、二级三级四级一、二级三级四级托儿所、幼儿园2520—2015—医院、疗养院3530─2015─学校3530—2220—其他民用建筑403525222015注:1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敞开式办公室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m。商业服务网点内的安全直线疏散距离不宜大于22m。2敞开式外廊建筑的房间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可按本表增加5m。3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和本表注1的规定增加25%。4房间内任一点到该房间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距离计算:住宅应为最远房间内任一点到户门的距离,跃层式住宅内的户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梯段总长度的水平投影尺寸计算。【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建筑内的允许最大安全疏散距离。1鉴于跃层式住宅的出现和建筑内各种公共活动空间增多且面积较大、人员集中的现实,对其内部疏散距离作了限制。根据本规范执行情况,本条明确了建筑内观众厅、营业厅、展览厅等大空间场所以及商业服务网点的内部最大疏散距离要求。有关距离参照了国外有关标准规定,并考虑了我国的实际情况。美国相关建筑规范规定,在集会场所的大空间中从房间最远点至安全出口的步行距离为61m,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后可增加25%。英国建筑规范规定,在没有紧靠的固定观众席的礼堂中,从最远点至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步行距离不应大于45m。我国台湾地区的建筑法规规定:剧场、电影院、演艺场、歌厅、集食堂、观览场以及其它类似用途的建筑物内楼面居住室内任一点至楼梯口之步行距离不应大于30m。2规范表5.3.13中规定的至外部出口或封闭楼梯间的最大距离的房门,是指直通公共走道的房间门或直接开向疏散楼梯间的分户门,而不包括套间里的隔间门或分户门内的居室门。3对于跃层式住宅房间内最远点至户门的距离规定,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中有关跃廊式住宅疏散距离的规定内容不尽相同:高层跃廊式住宅是用较长的户外走廊的楼电梯将较多的住户组合在一起的;而多层跃层式住宅则是在基本上不采用户外长廊和电梯的情况下,将很少的住户(一般多为一梯两户)组合在一起的,使得其疏散途径比较简捷、安全度较高。《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疏散距离是从户门算起,本规范规定的疏散距离是从户内最远点算起。因此,在考虑多层跃层式住宅户内小楼梯的疏散距离时,按照接近实际楼梯踏步的高度与宽度的常用比例(一般为1:0.679
)折算出竖向疏散距离,而没有采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按楼梯水平投影的1.5倍的计算方法。3根据各地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楼梯间首层设置直通室外出口的要求作了可选的规定。考虑到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的建筑内部垂直疏散距离相对较短,对多于4层和少于4层的建筑室外出口距离楼梯间的最小距离分别进行规定,以切合实际情况。4关于规范中表5.3.13的注2和注3。1)对于敞开式外廊建筑的有关要求作了调整。外廊式建筑的外廊是敞开的,其通风排烟、采光、降温等方面的情况一般均比内廊式建筑要好,对安全疏散有利。2)对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规定增加25%,主要考虑设置该类灭火系统后的效果和其它防火措施基本等效。5.3.17学校、商店、办公楼、候车(船)室、民航候机厅、展览厅、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民用建筑中每层和每个防火分区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按下列规定经计算确定:1每层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每100人净宽度不应小于表5.3.17-1的规定;疏散楼梯的总宽度可分层计算,地上建筑中下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其上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地下建筑中上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其下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2当人员密集的厅、室以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其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m计算确定;3首层外门的总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确定,不供楼上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人数计算确定;4录像厅、放映厅的疏散人数应按该场所的建筑面积1.0人/m2计算确定;其他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按该场所的建筑面积0.5人/m2计算确定;5商店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和每个防火分区营业厅建筑面积乘以面积折算值和疏散人数换算系数计算。地上商店的面积折算值宜为50%~70%,地下商店的面积折算值不应小于70%。经营丁、戊类物品的专业商店,其折算面积可按上述规定再折算50%。表5.3.17-1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每100人的净宽度(m)楼层位置层数耐火等级一、二级三级四级地上一、二层0.650.751.00地上三层0.751.00-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各层1.001.25-79
与地面出入口地面的高差不超过10m的地下建筑0.75--与地面出入口地面的高差超过10m的地下建筑1.00--表5.3.17-2商店营业厅内的疏散人数换算系数(人/m2)楼层位置地下二层地下一层、地上第一、二层地上第三层地上第四层及四层以上各层换算系数0.800.850.770.60【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学校、商店、办公楼、候车(船)室、民航候机厅、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民用建筑的疏散设计要求。1明确了民航候机厅、展览厅、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宽度计算原则与指标。为满足一些大型交通、民航旅客等候场所的设计需要,对达到本规范百人疏散指标规定确有困难时,可以通过科学的评估计算预测或建筑整体消防安全水平论证,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来确定。2在多层民用建筑中,各层的使用情况不同,每层上的使用人数也往往有所差异。如果整栋建筑物的楼梯按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除非人数最多的一层是在顶层,否则不尽合理,也不经济。对此,每层楼梯的总宽度可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即对楼梯总宽度分段进行计算,下层楼梯总宽度按其上层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如:一座二级耐火等级的6层民用建筑,第四层的使用人数最多为400人,第五层、第六层每层的人数均为200人。计算该建筑的楼梯总宽度时,根据楼梯宽度指标1.0m/百人的规定,第四层和第四层以下每层楼梯的总宽度为4.0m;第五层和第六层每层楼梯的总宽度可为2.0m。3本条明确了商店建筑的疏散人数计算方法。各地普遍反映商店建筑作为人员不确定场所的典型,其疏散人数的计算需要进一步深入调研,并要求提出切合实际的合理计算方法与原则。现行《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中有关条文的规定还不甚明确,或执行起来,困难很大,导致出现多种计算方法,有的甚至是错误的。经过查阅国内外有关资料和规范,广泛征求意见后明确了确定商店营业厅疏散人数时的计算面积与其建筑面积的定量关系为0.5~0.7:1。从国内大量建筑工程实例的计算统计看,均在该比例范围内。为保持与《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有关规定的一致性,计算面积与疏散人数之间的换算关系仍采用现行《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中的数值。但鉴于国内商店建筑营业厅内容纳人数与国外相比相对较多,加上设施和管理上也存在一定差距,规范中规定的换算系数较国外标准高些。据调查经营丁戊类商品的专业商店的人员较少,其面积折算值可降低到30%~35%。商店建筑内经营的商品类别差异较大,且不同地区或同一地区的不同地段,地上与地下商店等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的人流和人员密度相差较大,因此执行过程中应对工程所处位置的情况作充分分析,再依据本条规定选取合理的数值进行设计。本条所指“营业厅的建筑面积”79
包括营业厅内展示货架、柜台、走道等顾客参与购物的场所,以及营业厅内的卫生间、楼梯间、自动扶梯等的建筑面积。对于采用防火分隔措施分隔开且疏散时无需进入营业厅内的仓储、设备房、工具间、办公室等可不计入该建筑面积内。4建筑设计有时采用宽大楼梯,而有些楼梯间又需要进行封闭。调研发现封闭楼梯间的门宽度与楼梯梯段宽度不一致,并且往往小于实际疏散所需要的宽度。因此设计时应防止总疏散宽度符合规范要求,而某一局部出现走道或楼梯宽度也符合规范要求,但出口门不符合要求,导致实际疏散能力不能满足规范要求。5A木结构建筑5A.0.1当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满足表5A.0.1的规定时,木结构可按本章的规定进行建筑防火设计。表5A.0.1木结构建筑中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构件名称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防火墙不燃烧体3.00承重墙、电梯井的墙体不燃烧体1.00住宅单元之间的墙、住宅或公寓的分户墙、宿舍房间之间的墙体、楼梯间的墙体难燃烧体1.00非承重外墙、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难燃烧体0.75房间隔墙难燃烧体0.50承重柱难燃烧体1.00梁难燃烧体1.00楼板难燃烧体0.75屋顶承重构件难燃烧体0.50疏散楼梯不燃烧体0.50室内吊顶难燃烧体0.15注: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当同一座木结构建筑存在不同高度的屋顶时,较低部分的屋顶承重构件不得采用燃烧体;采用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较低部分的屋面面层应采用难燃材料;2采用胶合木结构的单层厂房和商店、体育馆等建筑,其柱、梁和屋顶承重结构可采用燃烧体,但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对于单层其他用途的木结构建筑,且其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允许值不超过表5A.0.3的规定,除防火墙、承重墙和分户墙外,其他构件的耐火极限可相应减小0.25h;3对于轻型木结构,除防水层及其下部的非承重围护结构外,木结构屋顶的其他部分均应视为屋顶承重结构。当屋顶承重结构耐火极限低于1.00h时,可在下部采用相应耐火极限的封闭防火板等措施保护。5A.0.2工业与民用建筑内的房间隔墙,6层及6层以下的丁、戊类厂房(仓库)、办公建筑和住宅的非承重外墙可采用木骨架组合墙体,但应符合下列规定:79
1墙体填充材料和墙面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墙面材料的燃烧性能可为B1级。材料的燃烧性能分级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GB8624-1997的规定;2木骨架组合墙体用于木结构建筑时,其耐火时间应符合本规范第5A.0.1条表5A.0.1的规定;用于其他型式结构的建筑时,应符合表5A.0.2的规定;表5A.0.2木骨架组合墙体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构件名称耐火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非承重外墙—难燃烧体1.25难燃烧体0.75—房间隔墙难燃烧体1.00难燃烧体0.75难燃烧体0.50难燃烧体0.253木骨架组合墙体的其他防火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骨架组合墙体技术规范》GB/T50361的规定。5A.0.3民用建筑以及丁、戊类厂房(高温和明火作业的场所除外)或仓库可采用木结构建筑,其最多允许层数和高度,建筑允许长度和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A.0.3的规定。表5A.0.3木结构建筑型式、允许层数和高度、防火分区的允许长度和建筑面积的最大值木结构建筑形式最多允许层数和高度(m)木结构的层数防火墙间的最大允许长度(m)防火墙间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普通木结构建筑2,101层10018002层80900轻型木结构建筑3,151层10012002层809003层60600胶合木结构建筑1,不限制1层10018003,152层809003层60600混合建筑7,241层10018002层809003层60600注:1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墙间的最大允许长度和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规定增加1.0倍;2幼儿园、托儿所的婴幼儿或儿童用房和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的住宿部分应设置在首层或二层;3商店、体育馆、厂房和仓库应为单层建筑,并宜采用胶合木结构;4当古建筑修复、寺庙、塔、体育场、体育馆等高度或面积不符合本表规定的特殊建筑,其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可适当放宽。5A.0.4对于1~2层的木结构建筑,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小于600m279
且防火分区间的建筑长度小于60m时,其防火设计可按本规范对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要求确定。5A.0.5建筑物的不燃烧体屋面结构层上可设置具有装饰、防水或保温等功能的木结构屋盖,设置该木结构屋盖后建筑的耐火等级仍可按该建筑不燃烧体屋面板以下部分对应的耐火等级确定。如该建筑下部设置有防火墙时,应将防火墙延伸出不燃烧体屋面板并截断木结构屋顶,并应符合本规范第7.1节的规定。当同一座建筑存在不同高度的屋面时,且高低部分之间有防火分隔时,较低部分的屋面面层不应采用可燃材料。5A.0.6木结构与钢筋混凝土结构、砖石结构或钢结构等不燃结构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当竖向合建时,木结构部分应设置在建筑的上部且层数不应大于3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木结构部分的建筑允许层数、允许长度和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5A.0.3条表5A.0.3的规定;其他型式结构部分,应符合本规范第5.1.7条的规定;2)室内消防给水应根据该建筑的总高度、总体积或总层数及其用途按本规范第8.3节的规定确定,室外消防给水应按本规范四级耐火等级的有关规定确定;3)相邻建筑均为民用建筑时,其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表5A.0.9的规定;其他情形时,建筑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与厂房或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确定;4)木结构部分的安全疏散距离等安全疏散设计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四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的规定。2当水平方向合建且木结构部分与其他型式结构部分未作防火分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的总建筑面积和总长度应符合规范第5A.0.3条表5A.0.3的规定;2)室内消防给水应根据该建筑的总高度、总体积或总层数应符合本规范第8.3节的规定,室外消防给水应按本规范四级耐火等级的规定确定;3)相邻建筑均为民用建筑时,其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表5A.0.9的规定;其他情形时,建筑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与厂房或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确定;4)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等安全疏散设计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四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的规定。3当水平方向合建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不燃烧体分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木结构部分的建筑允许层数、允许长度和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5A.0.3条表5A.0.3的规定;其他型式结构部分,应符合本规范第5.1.7条的规定;2)室内、外消防给水设计可根据不同型式结构部分的建筑高度、体积或层数及耐火等级按本规范第8.3节的规定确定,木结构部分的耐火等级应按四级耐火等级确定;79
3)木结构部分与相邻建筑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5A.0.9的规定;其他型式结构部分与相邻建筑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其耐火等级、建筑高度和使用功能按本规范第3、4或5章的有关规定确定;4)安全疏散设计,木结构部分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四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的规定;其他型式结构部分应根据其耐火等级和使用功能按本规范第3、4或5章的有关规定确定。5A.0.7除住宅外,建筑中的下列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墙和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1配电室;2资料、档案库(室),可燃物品仓储室;3发电机房、锅炉房、汽车等机动车车库;4公共厨房;5厂房内的其他高火灾危险部位。附设于木结构住宅供居住人员使用的机动车库,可视为该住宅的一部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宜开设门窗洞口,确有困难时,可开设一樘不直通卧室的单扇门;2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或难燃烧体墙隔开;3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4车库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60m2。5A.0.8管道、电气线路敷设在墙体内或穿过建筑物内楼板、墙体时,应进行防火保护,与墙体、楼板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填塞密实。住宅建筑内厨房中的明火或高温部位,及排油烟管道等应采用防火隔热措施。5A.0.9木结构建筑之间,木结构建筑与其他结构的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A.0.9的规定。木结构建筑与厂房、仓库等其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4章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与厂房、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的规定。表5A.0.9木结构建筑之间及其与其他结构的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建筑耐火等级或类别一、二级三级木结构建筑四级木结构建筑891011注:1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上有凸出的可燃构件时,应从该凸出部分的外缘算起;2两座木结构建筑之间,木结构建筑与其他结构的民用建筑之间的外墙均无任何门窗洞口,或建筑物相邻的外墙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难燃烧体外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为4m;79
3两座木结构建筑之间,木结构建筑与其他结构的民用建筑之间,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不超过该外墙面积的10%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4当建筑物之间的外墙有一面为防火墙,或建筑物之间设有防火墙,或建筑物相邻的外墙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墙,且墙体截断不燃烧体屋面或高出难燃烧体或可燃烧体屋面不低于0.5m时,其防火间距不限。5A.0.10木结构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规定,其防火构造要求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等标准的规定。6消防车道6.0.6A高层厂房(仓库)建筑和本规范第6.0.5条规定的公共建筑应布置长度不少于一个长边长度或不小于周边长度1/3的消防扑救面。消防扑救面一侧应设置室外消防扑救场地,其长度宜与消防扑救面相同等长,宽度从建筑物外墙突出物边缘起算时不宜小于15m。【条文说明】高层厂房(仓库)和人员密集的大型公共建筑,一旦发生大火,扑救难度相对较大。为了保证发生火灾消防队到达现场后能快速开展灭火救援工作,本条对这些建筑的消防扑救面、消防扑救场地做了明确规定,消防扑救面上需要设置便于消防救援的开口。6.0.9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用于消防车通行的道路,其转弯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半径的要求。供消防车停留的作业场地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消防车道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等通行要求。1消防车道的净宽和净高定为不小于4m,是根据目前国内所使用的各种消防车辆外形尺寸、按照单车道并考虑消防车速一般较快,穿过建筑物时宽度上应有一定的裕度,便于车辆快速通行确定的。对于一些需要使用或穿过特种消防车辆的建筑物、道路桥梁,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消防车道的宽度与净空高度。椐调查,一般中、小城市及消防队大都配备了泡沫消防车、水罐车。大城市,尤其是高层建筑居多的城市,除上述消防车外,还配备有曲臂登高车、登高平台车、举高喷射车、云梯车、消防通讯指挥车等。对于油罐区及化工产品的生产场所配备的消防车辆主要为干粉车、泡沫车和干粉-泡沫联用车。根据1998年的调查统计看,在役消防战斗车辆中,消防车的最大长度为13.4m,最大宽度为4.5m,最大高度为4.15m,最大载重量为35.3t,最大转弯直径为24m;消防车的最小转弯直径为10m,最小长度为5.8m,最小宽度为1.95m,最小高度为1.98m。2车道转弯处应考虑消防车的最小转弯半径,以便于消防车顺利通行。消防车的最小转弯半径是指消防车回转时消防车的前轮外侧循圆曲线行走轨迹的半径。79
根据消防要求,消防车辆分成轻系列、中系列和重系列三种,一般最小转弯轨迹半径分别为7m、8.5m和12m,消防车转弯最外侧控制半径分别为8.5m、11.5m和14.5m,详见表23A,特殊消防车辆还应根据具体情况增大尺寸。表23A消防车转弯最外侧控制半径消防车类型轻系列中系列重系列车辆最小转弯半径≤7m≤8.5m≤12m外侧最小转弯半径8.5m11.5m14.53根据一些地区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反映,在一些山地或丘陵地区城市中平地较少,坡地较多。另外,对于起伏较大的坡地,为保证消防灭火作业需要,规定了消防车道的坡度要求。一般举高消防车停留操作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4在役消防车辆的宽度大都与3.5m这一宽度接近,如车道设计为3.5m则不便于消防车通行。对有些地区,消防车道穿过建筑物的门垛宽度在能保证消防车通行的前提下,可在4m内适当调整,但必须考虑当地消防车的发展需要。7建筑构造7.1防火墙7.1.1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物的基础或钢筋混凝土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轻质防火墙体可不受此限。防火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顶板底面基层。当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0.50h,高层厂房(仓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00h时,防火墙应高出不燃烧体屋面0.4m以上,高出燃烧体或难燃烧体屋面0.5m以上。其他情况时,防火墙可不高出屋面,但应砌至屋面结构层的底面。7.2建筑构件和管道井7.2.3下列建筑或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门厅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建筑中的下列部位与其他部位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上的门窗应为乙级防火门窗:1甲、乙类厂房和使用丙类液体的厂房;2有明火和高温的厂房;3剧院后台的辅助用房;4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门厅;79
5建筑内的厨房(居住建筑单元内的厨房除外);6甲、乙、丙类厂房(仓库)内布置有不同类别火灾危险性的房间。【条文说明】本条由强制性条文改为非强制性条文。本条对属于易燃、易爆、容易发生火灾或比较重要的地方、疏散的门厅的隔墙提出了专门的的防火分隔要求。住宅内的厨房分隔,原则上应按本条规定进行设计。本条中的厨房指集体宿舍、公寓等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工厂中的公共厨房,不包括住宅。在公共建筑中,厨房火灾时有发生,主要原因是电气设备过载老化、燃气泄漏或油烟机、排油烟管道着火等引起。目前许多餐饮或旅馆、工厂中的厨房内均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并采取了较严格的分隔措施,发生火灾时均能迅速扑救和控制,有效地减少了火灾危害。不同火灾危险性的生产除工艺要求必须布置在一起,除属丁、戊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与储存场所外,厂房或仓库中甲、乙、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或储存物品一般应分开设置,并应采用较高耐火极限的墙体分隔。在本规范第3章中还有相关其它要求。7.2.7建筑幕墙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窗槛墙、窗间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当外墙面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材料;2无窗间墙和窗槛墙的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0.8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或窗槛墙;3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条文说明】本条由强制性条文改为非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了建筑幕墙的防火构造要求。建筑外墙幕墙采用玻璃和金属等材料制作。幕墙当受到火烧或受热时,易破碎或变形,甚至造成大面积的破碎、脱落事故,如不采取一定措施,会造成火势在水平和竖直方向蔓延而酿成大火。幕墙的窗间墙、窗槛墙的填充材料常有岩棉、玻璃棉、硅酸铝棉等不燃材料。但执行过程中发现受震动和温差影响有的易脱落、开裂等问题,故规定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材料填塞密实。这种防火材料可以是不燃材料也可以是难燃材料。但如采用难燃材料则应保证其在火焰或高温作用下除能发生膨胀变形外,还应具有一定的耐火能力。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建筑防火封堵应用技术规程》CECS154:2003对建筑内有关防火封堵的技术要求作了规定,在设计和施工时可参照执行。7.2.7A79
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D(或B2)级,外墙外保温系统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C级,大型公共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级。大型公共建筑和有保温要求工业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采用有机保温材料时,应在外保温墙体窗口上侧设置条形防火隔离构造,长度应超出窗口宽度。防火隔离构造措施的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A2级。透明幕墙的非透明部分保温应满足本规范第7.2.7条规定,非透明幕墙的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D(B2)级,保温系统的整体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级,且每层应设置采用不燃保温材料(不低于A2级)组成的环状条形防火隔离构造措施。【条文说明】1本条适用于混凝土或砌体结构的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的防火要求,且结构墙体自身防火性能满足规范要求,有保温要求同类结构的工业建筑可参照执行。对于保温作为墙体结构组成部分的构造或结构,如木结构、夹芯墙板结构等自保温类墙体,按墙体自身防火要求考虑。目前国内的外墙保温主要有三种形式,即外墙外保温、外墙内保温和墙体自保温,其中外墙外保温为主要保温形式,保温材料主要为有机材料,如膨胀聚苯板、挤塑聚苯板和聚氨酯(板材、现场喷涂发泡)等,其构造形式如图7A。目前保温项目火灾主要是施工中发生保温材料着火的火灾事故,表现为保温材料存放中的火灾,或保温材料安装到墙体上,但保护层砂浆及饰面层没有施工期间发生的火灾,原因是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太低,因此,本条中要求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不低于D(B2)级,主要是为了控制施工中的火灾。图7A外墙外保温系统构造示意图保温系统的燃烧性能等级要求与欧洲保温标准要求相同。内保温的构造形式与外保温基本相同,不同的是保护层多采用石膏类产品,其防火要求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执行。79
外墙自保温系统指墙体自身采用保温材料或使用保温材料作为墙体结构一部分的复合墙体,主要有无机保温砌块墙体、夹心保温砌块墙体、木结构墙体、夹芯板墙体等。对于此类自保温墙体,满足墙体自身防火要求即可。2大型公共建筑和有保温要求工业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采用有机保温材料时,要考虑阻止施工和使用中窗口火向上蔓延的措施。3由于非透明幕墙中的烟囱效应,对其保温系统和构造提出更高的要求。环状条形防火隔离构造应绕建筑物一周封闭成环。7.2.7A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D(或B2)级,外墙内保温用保温材料的烟毒性应不低于t1级。外墙保温系统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C级,公共建筑的外墙保温系统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级。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应在窗口上侧设置以难燃或不燃保温材料组成的防火构造措施,每隔一层在窗口上侧设置宽度不小于50cm的带状防火隔离构造,两条带状防火隔离构造之间的窗口上侧设置宽度不小于30cm的条形防火隔离构造,长度超出窗口宽度每侧不小于20cm。【条文说明】本条适用于混凝土或砌体结构的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的防火要求,且结构墙体自身防火性能满足规范要求,有保温要求同类结构的工业建筑可参照执行。对于保温作为墙体结构组成部分的构造或结构,如木结构、夹芯墙板结构的等自保温类墙体,按墙体自身防火要求考虑。目前国内的外墙保温主要有三种形式,即外墙外保温、外墙内保温盒墙体自保温,其中外墙外保温为主要保温形式,保温材料主要为有机材料,如膨胀聚苯板、挤塑聚苯板和聚氨酯(板材、现场喷涂发泡)等,其构造形式如图一。内保温的构造形式与外保温基本相同,不同的是保护层多采用石膏类产品。由于国内房屋结构与欧洲相似,而且欧洲的外墙保温已经有30多年的试验研究和实践经验,所以国内的保温系统构造主要受欧洲影响,现行的国内的外墙外保温行业标准JGJ144-2004《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主要参考了欧洲技术认定组织(EOTA)于2000年发布的《有抹面复合外保温系统欧洲技术认定指南》EOTAETAG004。欧洲标准中对外墙保温明确要求保温材料和系统的燃烧性能需要分别进行试验检测,并对保温系统分别设置了A、B、C三个燃烧性能级别要求。但是国内的行业标准编制中没有采纳欧标该部分要求,导致在国内保温项目在施工和使用中发生多次火灾事故,故在本次修订中增加外墙保温的防火要求。79
目前施工中发生保温材料着火的火灾事故,主要是保温材料存放中的火灾,或保温材料安装到墙体上,但保护层砂浆及饰面层没有施工期间发生的火灾,原因是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太低,北京市建筑材料质量监督站在北京市现场抽查结果表明,有大量的保温材料甚至不能满足材料产品标准的燃烧性能要求。因此,本条中要求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不低于D(B2)级,主要是为了控制施工中的火灾。国内的保温材料基本为有机材料,而有些材料在高温下会分解出较强的毒气,在室内使用的火灾危险性较大,故对内保温系统保温材料的烟毒性和烟密度加以限制。保温系统的燃烧性能等级要求与欧洲的要求相同。外墙自保温系统指墙体自身采用保温材料或使用保温材料作为墙体结构一部分的复合墙体,主要有无机保温砌块墙体、夹心保温砌块墙体、木结构墙体、夹芯板墙体等。对于此类自保温墙体,满足墙体自身防火要求即可。图一、外墙外保温系统构造示意图本条对阻止窗口火向上蔓延的构造要求做了规定。欧洲建筑外墙外保温在20米以上采用岩棉作为保温材料,而国内目前全部采用有机保温板材,主要是由于国内的岩棉产品难以满足外墙外保温的其他性能要求,故在局部设置防火隔离构造措施,防止施工和使用中的火灾蔓延。79
图二、外墙外保温系统防火隔离构造措施示意图7.2.11穿过墙、楼板的风管上所设置的防火阀、排烟防火阀,其两侧各2.0m范围内的风管外壁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条文说明】7.2.9~7.2.11本条规定了电梯井、电缆井及管道井等以及通风、排烟管道穿越建筑楼板和墙体时的防火构造要求。1电梯井的耐火极限要求,见本规范第3.2.1条和第5.1.1条的规定。2建筑中的垂直管道井、电缆井、排烟道等竖向管井都是烟火竖向蔓延的通道,必须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在每层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封隔。考虑到为便于管子检修更换,有些垂直管井按层分隔确有困难,原规定可每隔2~3层加以分隔。但从目前建筑实际建造情况看,每层分隔也是可行的,对于检修影响不大,却能提高建筑的消防安全性。因此要求这些竖井要在每层进行分隔。此外,为防止火灾时这些管道或电缆竖井的完整性受到破坏,还要求管道井的井壁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特别是在人员疏散部位以及开向疏散走道的门。对于餐饮建筑递送食品的垂直竖井,可参照本规范第7.2.9条的规定执行,即管道井的井壁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井壁上的洞口采取火灾时能自行关闭或手动关闭的阻火闸板等防火分隔措施。3穿越墙体、楼板的风管或排烟管道设置防火阀、排烟防火阀,就是要防止烟气和火势蔓延到不同的区域,而如果阀门两侧的管道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则会因管道受热变形而破坏整个分隔的有效性和完整性,故作此要求。具体的防火保护措施如,防火阀、排烟防火阀两侧各2.0m范围内的风管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不燃材料制作等。79
7.4楼梯间、楼梯和门7.4.1疏散用的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楼梯间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宜靠外墙设置;2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3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4楼梯间内不应敷设甲、乙、丙类液体管道;5公共建筑的楼梯间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6居住建筑的楼梯间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设置可燃气体计量表。当必须设置在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内时,应采用金属套管和设置切断气源的装置等保护措施阀门,可燃气体计量表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疏散楼梯间的共性防火设计要求。1疏散楼梯间是人员竖向疏散的安全通道,也是消防人员进入火场的主要路径。因此,疏散楼梯间应保证人员在楼梯间内疏散时能有较好的光线,有条件的情况下应首先选用天然采光。人工照明的暗楼梯间,在火灾发生时会常因中断正常供电而变暗,影响行动速度,不宜采用。疏散楼梯间应尽量采用自然通风以排除烟气,提高楼梯间内的能见度,缩短烟气停留时间。楼梯间靠外墙设置,有利于楼梯间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5层及以下建筑的楼梯间,当顶部或外墙面采用面积不小于2m2的自然通风设施时,可视为具备自然通风条件。不能采用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疏散楼梯间,应按规范要求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采取机械防烟措施。2附设在楼梯间内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燃气管道漏气,遇明火即可能爆炸起火;由于楼梯间放置许多杂物,火势很快顺着楼梯向上蔓延,造成严重后果的火灾情况很多。为避免楼梯间内发生火灾或防止火灾通过楼梯间蔓延,规定楼梯间内不应附设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非封闭的电梯井、可燃气体管道,甲、乙、丙类液体管道等。3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容易发生拥挤现象,楼梯间的设计应保证楼梯间的有效疏散宽度不会因凸出物而减少,并应避免凸出物碰伤疏散人群。楼梯间的宽度也应采取措施保证人行宽度不宜过宽,防止人群疏散时失稳而导致意外。澳大利亚建筑规范就规定当阶梯式走道的宽度大于4m时,应在每2m宽度处设置栏杆扶手。4本条对住宅建筑,考虑其布置和使用功能,特别是近几年为方便管理,采用水量、电表、气表等均要求出户。为适应这一要求,本条规定允许可燃气体管道进入住宅建筑的楼梯间,但为防止管道意外损伤发生泄漏,规定要求采用金属管。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79
50028允许在户内使用铝塑管等用于燃气输送,为防止燃气因该部分管道破坏而引发较大事故,应在计量表前或管道进入建筑物前安装紧急切断阀,并且该阀应具备自动切断管路和手动操作关断气源的装置。可靠的保护措施,包括可燃气体管道加套管、埋地、应急切断等措施。另外,管道的布置与安装位置,应注意避免人员通过楼梯间时与管道发生碰撞。有关具体设计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其他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楼梯间内不允许敷设可燃气体管道或设置可燃气体计量表。7.4.2封闭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7.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自然通风可利用楼梯间出地面或出屋面的开口。当不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的要求设置;2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其他走道和房间隔开;3除楼梯间的门之外,楼梯间的内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4高层厂房(仓库)、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设置封闭楼梯间时,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5其他建筑封闭楼梯间的门可采用双向弹簧门。【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封闭楼梯间的一些专门防火设计要求。地下、半地下封闭楼梯间在出地面时有直接开向室外的门或有不小于1.2m2的可开启外窗,可视为具备自然通风条件;地上楼梯间出屋面的开口的面积不小于2m2时,可视为具备自然通风条件。在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时,要注意扩大区域与周围空间采取防火措施分隔。垃圾道、管道井等的检查门等不能设计成直接开向楼梯间内。通向封闭楼梯间的门,正常情况下应采用防火门。目前国内实际使用过程中采用常闭防火门时,闭门器经常损坏,使门无法在火灾时自动关闭;采用常开防火门时,如果能做到火灾时能实现自动关闭功能时,应尽量采用防火门。只有在这样做有困难时,通向居住建筑封闭楼梯间的门才考虑选择双向弹簧门。而厂房、仓库以及公共建筑中设置的封闭楼梯间则仍要求采用乙级防火门。7.4.3防烟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7.4.1条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不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楼梯间应按本规范第9章的规定设置防烟或排烟设施,应按本规范第11章的规定设置消防应急照明设施;279
在楼梯间入口处应设置防烟前室、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等。防烟前室可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3前室的使用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m2,其他建筑不应小于6.0m2;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m2,其他建筑不应小于10.0m2;4疏散走道通向前室以及前室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5除楼梯间门和前室门外,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内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住宅的楼梯间前室除外);6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的防烟前室,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其他走道和房间隔开。【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防烟楼梯间的一些专门防火设计要求。防烟楼梯间的平面布置要求必须经过防烟前室再进入楼梯间。前室应具有可靠的防烟设施,使防烟楼梯间具有比封闭楼梯间更好的防烟、防火能力,更高的可靠性。前室不仅起防烟作用,而且可作为人群进入楼梯间的缓冲空间。设计中要注意使前室的大小与楼层中疏散进入楼梯间的人数相适应。本条中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面积为可供人员使用的净面积。根据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的规定,如电缆井和管道井受条件限制需设置在前室或合用前室内时,其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其他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内,不允许开设除疏散门以外的其他开口。7.4.11建筑中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不应设置卷帘门。供人员经常通行的防火门宜采用常开防火门;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处应设置甲级常开防火门。【条文说明】本条规定要求设计能保持和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畅通,不发生阻滞。在疏散楼梯间、电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应采用平开的防火门,而不应采用卷帘门、侧拉门、旋转门或电动门,包括帘中门。当通过防火门的人流量较大时,为方便人员平时行走,该防火门可以采用常开防火门。防火分区处的疏散门要求能够防火防烟并能便于人员疏散通行,要求满足较高的防火性能。本规定在英国、澳大利亚的建筑规范及美国消防协会标准《生命安全规范》NFPA101中也有类似规定。如NFPA101规定:通向室外的电控门和感应门均应设计成一旦断电,即能自动开启或手动开启。距楼梯或电动扶梯的底部或顶部3m范围内不应设置旋转门。设有旋转门的墙上应设侧铰式双向弹簧门,且两扇门的间距应小于3m。7.5.3防火分区间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用防火卷帘分隔防火分区,防火卷帘的总宽度不应大于防火分隔物总长度的1/3,或不应大于20m;1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79
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7633有关背火面温升的判定条件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7633有关背火面辐射热的判定条件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但其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h;2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和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4需在火灾时自动降落的防火卷帘,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8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8.2.10严寒和寒冷地区设置市政消火栓、室外消火栓确有困难的,可设置水鹤等为消防车加水的设施,其保护范围可根据需要确定。8.3.3设有室内消火栓的人员密集公共建筑以及低于本规范第8.3.1条规定规模的其他公共建筑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商业服务网点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8.4室内消防用水量及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8.4.2室内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15L/s时,其消防给水管道应连成环状,且至少应有2条进水管与室外管网或消防水泵连接。当其中一条进水管发生事故时,其余的进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消防用水量;2高层厂房(仓库)应设置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室内消防竖管应连成环状,且室内消防竖管直径不应小于DN100;3超过5层或体积超过10000m3的公共建筑、超过4层的厂房和仓库,如室内消防竖管为2条或2条以上时,应至少每2根竖管相连组成环状管道。每条竖管直径应按最不利点消火栓出水要求,并根据本规范表8.4.1的规定确定;4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宜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管网分开设置;当合用消防泵时,供水管路应在报警阀前分开设置;5高层厂房(仓库)、设置室内消火栓且层数超过4层的厂房(仓库)、设置室内消火栓且层数超过5层的公共建筑,其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消防水泵接合器应设置在室外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与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取水口的距离宜为15~40m。79
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应按室内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每个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宜按10~15L/s计算;6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对于单层厂房(仓库)和公共建筑,检修停止使用的消火栓不应超过5个。对于多层民用建筑和其他厂房(仓库),室内消防给水管道上阀门的布置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的竖管不超过1根,但设置的竖管超过3根时,可关闭2根。阀门应保持常开,并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或信号;7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用的室内管道,当其他用水达到最大小时流量时,应仍能保证供应全部消防用水量;8允许直接吸水的市政给水管网,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且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泵宜直接从市政给水管网吸水;9严寒和寒冷地区非采暖的厂房(仓库)及其他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系统,可采用干式系统,但在进水管上应设置快速启闭装置,管道最高处应设置自动排气阀。8.4.3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除无可燃物的设备层外,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建筑物,其各层均应设置消火栓。单元式、塔式住宅的消火栓宜设置在楼梯间的首层和各层楼层休息平台上,当设2根消防竖管确有困难时,可设1根消防竖管,但必须宜采用双口双阀型消火栓。干式消火栓竖管应在首层靠出口部位设置便于消防车供水的快速接口和止回阀;2消防电梯间前室内应设置消火栓;3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位置明显且易于操作的部位。栓口离地面或操作基面高度宜为1.1m,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角;栓口与消火栓箱内边缘的距离不应影响消防水带的连接;4冷库内的消火栓应设置在常温穿堂或楼梯间内;5室内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高层厂房(仓库)、高架仓库和甲、乙类厂房中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30m;其他单层和多层建筑中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50m;6同一建筑物内应采用统一规格的消火栓、水枪和水带。每条水带的长度不应大于25m;7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每一个防火分区同层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且体积小于等于5000m3的多层仓库,可采用1支水枪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水枪的充实水柱应经计算确定,甲、乙类厂房、层数超过6层的公共建筑和层数超过4层的厂房(仓库),不应小于10m;高层厂房(仓库)、高架仓库和体积大于25000m3的商店、体育馆、影剧院、会堂、展览建筑,车站、码头、机场建筑等,不应小于13m;其他建筑,不宜小于7m;79
8高层厂房(仓库)和高位消防水箱静压不能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水压要求的其他建筑,应在每个室内消火栓处设置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有保护设施;9室内消火栓栓口处的出水压力大于0.5MPa时,应设置减压设施;静水压力大于1.0MPa时,应采用分区给水系统;10设有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如为平屋顶时,宜在平屋顶上设置试验和检查用的消火栓。8.5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8.5.1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除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者以及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大于等于50000纱锭的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大于等于5000锭的麻纺厂的分级、梳麻车间;火柴厂的烤梗、筛选部位;泡沫塑料厂的预发、成型、切片、压花部位;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木制品器厂房;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单层、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丙类厂房;高层丙类厂房;飞机发动机试验台的准备部位;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丙类地下厂房;2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仓库;每座占地面积大于6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1200m2的火柴仓库;邮政楼中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空邮袋库;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可燃物品地下仓库;可燃、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和高层仓库(冷库除外);3特等、甲等或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院、电影院;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3万人的体育场的室内人员休息室与器材间等;4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展览建筑、商店、餐饮、旅馆建筑以及医院中同样建筑规模的病房楼、门诊楼、手术部;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商店;5设有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办公楼等;6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或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600m2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游泳场所除外);7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且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场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在国外使用十分广泛,从厂房、仓库到各类民用建筑。根据我国当前的条件,本条仅对火灾危险性大、火灾可能导致经济损失大、社会影响大或人员伤亡大的重点场所作了规定。本条规定中有的有具体部位,有的以建筑物为基础规定的。79
在执行时,如规定的建筑物中有些部位火灾危险性较小或火灾荷载密度较小时,也可不设。其原则是重点部位、重点场所,重点防护;不同分区,措施可以不同;总体上要能保证整座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特别要考虑所设置的部位或场所在设置灭火系统后应能防止一个防火分区内的火灾蔓延到另一个防火分区中去。1邮政楼既有办公也有邮件处理和邮袋存放功能,在设计中一般按丙类厂房考虑,并按照不同功能实行较严格的防火分区或分隔。因此,其办公、空邮袋库应按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邮件处理车间,经公安部消防局与国家邮政局协商,可在处理好竖向连通部位的防火分隔条件下,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其中的重要部位仍宜采用其它对邮件及邮件处理设备无较大损害的灭火剂及其灭火系统保护。2建筑内采用送回风管道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具有较大的火灾蔓延传播危险。旅馆、商店、展览建筑使用人员较多、有的室内装修还采用了较多难燃或可燃材料、大多设置有集中空气调节系统。这些场所人员的流动性大、对环境不太熟悉且功能复杂,有的建筑内的使用人员还可能较长时间处于休息、睡眠状态。装修材料的烟生成量及其毒性分解物较多、火源控制较复杂或易传播扩散火灾及其烟气。有固定座位的场所,人员疏散相对较困难,所需疏散时间可能较长。3本条第1款中“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丙类厂房”是指这4类及相类似的人员较多的丙类厂房;第4款中“餐饮建筑”不包括单位食堂。本条第6款中所指“建筑面积”是指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每层的建筑面积。每个厅、室的防火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第7章的有关规定。8.5.6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应设置灭火系统,宜采用泡沫灭火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罐容积大于1000m3的固定顶罐应设置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2罐壁高度小于7m或容积小于等于200m3的储罐可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3其他储罐宜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4石油库、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天然气工程中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灭火系统应按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泡沫灭火系统的设置范围。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对甲、乙、丙类可燃液体储罐的泡沫灭火系统设置范围均有相关要求,但规定并不完全一致。结合本规范适应范围内的储罐规模和形式,明确了有关可燃液体储罐泡沫灭火系统的设置范围。79
按照系统产生泡沫的倍数,分为低倍数、中倍数和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低倍数泡沫的主要灭火机理是通过泡沫的遮断作用,将燃烧液体与空气隔离实现灭火。高倍数泡沫的主要灭火机理是通过密集状态的大量高倍数泡沫封闭火灾区域,阻断新空气的流入实现窒息灭火。中倍数泡沫的灭火机理取决于其发泡倍数和使用方式,当以较低的倍数用于扑救甲、乙、丙类液体流淌火灾时,其灭火机理与低倍数泡沫相同;当以较高的倍数用于全淹没方式灭火时,其灭火机理与高倍数泡沫相同。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被广泛用于生产、加工、储存、运输和使用甲、乙、丙类液体的场所。国际标准ISO/DIS7076、美国标准NFPA11A、英国标准BS5306等都规定了中倍数泡沫可以扑救固体和液体火灾,可应用于发动机实验室、油泵房、变压器室、地下室等场所。我国对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研究已有二十余年的历史,经过近百次试验证明了该系统的灭火能力,验证了国际和国外标准给出的设计参数,并已在小型的油罐和其它一些场所应用。美、英、德国和国际标准以及我国现行国家标准《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中都规定了高倍数泡沫可以扑救固体和液体火灾,它主要用于大空间和人员进入有危险以及用水难以灭火或灭火后水渍损失大的场所,如大型易燃液体仓库、橡胶轮胎库、纸张和卷烟仓库、电缆沟及地下建筑(汽车库)等。该类灭火系统具有灭火迅速、水渍损失小、抗变能力强的特点。有关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与选型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等的有关规定执行。8.5.8公共建筑中营业面积大于500m2的餐饮场所,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宜设置自动灭火装置,且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装置;当营业面积大于1000m2时,应按上述要求设置自动灭火装置。【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设置厨房自动灭火装置的范围。营业面积大于1000m2的餐饮场所,其规模较大,在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要设置自动灭火装置。本条规定的厨房均为商用厨房,规模较大的单位自用食堂厨房可参照执行。据统计,厨房火灾是常见的建筑火灾之一。厨房火灾主要发生在灶台操作部位及其排烟道。从试验情况看,厨房火灾一旦发生,发展迅速且常规灭火设施扑救易发生复燃;烟道内的火灾扑救又比较困难。根据国外近40年的应用历史,在该部位采用自动灭火装置灭火,效果理想。目前,国内外相关产品在国内市场均有销售,不同产品之间的性能差异较大。因此,设计时应注意选用能自动探测火灾与自动灭火动作且灭火前能自动切断燃料供应、具有防复燃功能且灭火效能(一般应以保护面积为参考指标)较高的产品,且必须在排烟管道内设置喷头。有关装置的设计、安装可按照厨房设备灭火装置有关技术规定执行。8.5.8公共建筑中营业面积大于500m2的餐饮场所,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宜设置自动灭火装置,且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装置;当营业面积大于1000m2时,应按上述要求设置自动灭火装置。79
9防烟与排烟9.1一般规定9.1.3下列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1丙类厂房中建筑面积大于300m2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人员、可燃物较多的丙类厂房或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厂房中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丁类生产车间;2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丙类仓库;3公共建筑中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且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上房间;公共建筑中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4中庭及中庭回廊;5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6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7其他建筑中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注:冷库的冷冻冷藏间及无可燃物或可燃物较少且相连通的房间或走道设有排烟设施的中庭、大堂,可不设置排烟设施。【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建筑防火设计中应设置排烟设施的范围。在这些建筑或场所内,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采用自然排烟设施还是机械排烟设施进行排烟设计。1工业建筑中,因生产工艺的需要,房间面积超过300m2的地上丙类厂房比比皆是,有的无窗或设有固定窗,如洁净厂房等,有的则开有大面积外窗;有的平面面积达数万平方米,如电子、纺织、造纸厂房、钢铁与汽车制造厂房等。人员、可燃物较多的丙类厂房中人员较多,过去一直没有要求设置排烟的规定,发生火灾时给人员疏散和火灾扑救带来一定隐患。平面面积巨大的建筑物发生火灾后,依靠自然排烟,烟气往往排除困难。2仓库中的使用人员较少,故其面积有所调整,但考虑火灾扑救需要和防止发生轰燃,规定面积超过1000m2的丙类仓库应设排烟设施。近期以来,汽车工业发展较快,多在屋面上设置了自然排烟天窗,厂房高度一般多在8~10m左右,国内类似建筑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已有数百万平方米。因此,规定了丁类厂房的排烟要求。79
3公共建筑如体育馆、礼(会)堂、展览馆、商场、超市、各类大型交易市场等大空间建筑,体量较大、功能复杂、使用人员密集,而且每层面积和火灾荷载都很大。本条规定了这些公共建筑中面积超过300m2、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应设排烟设施,如体育馆的观众厅、展览馆的展览厅、商场的营业厅、礼(会)堂,其它还有多功能厅、餐饮等公共活动场所;可燃物较多的如书库、资料室、设备库等库房。4中庭在建筑中往往贯通数层,火灾时能使火势和烟气迅速蔓延、易在较短时间内充填或弥散到整个中庭,并通过中庭扩散到相邻空间。对此,设计者必须高度重视,结合中庭与相连通空间的特点和火灾荷载的大小与燃烧特性等采取有效的防烟、排烟设施。中庭烟控是当前建筑防火研究的重点问题,但其基本方法包括减少烟气产生和控制烟气运动两方面。研究表明:要有效地进行中庭烟控,首先应限制中庭及相连空间内可燃物的存放数量,减少发生火灾的可能性。其次是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有效地降低火灾产生的热量和烟量,设置防烟隔断,限制烟气的扩散。设置机械排烟设施,能使烟气有序运动和排出建筑物、各楼层的烟层维持在一定的高度,为人员赢得足够的逃生时间。中庭排烟设计需注意的问题:1)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2001中规定:净高小于12m的中庭可开启的天窗或侧高窗的面积不小于该中庭地面积的5%时,可采用自然排烟的方式。该标准将自然排烟设置条件限制在12m高度的原因是因为烟气在上升过程中会因烟气温度降低而出现“层化”现象。2)根据烟气控制理论,烟气在空间内蔓延很快,一般只需3~4s就可蔓延至12m高度。从实际火灾可证明这点,如某商业城是一幢耐火等级为一级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整个中庭贯穿6层(中庭长45m,宽26m),顶部为半圆形玻璃罩。1996年4月该建筑一层西北角起火,烧至中庭后热气流很快到达六层,并将顶部的玻璃外罩烤裂烧穿,使中庭变成了一个巨大的烟火羽流柱。中庭火灾时的热气流很快升至12m以上的实例在实际火场是常见现象。《中庭内火灾烟气流动规律的研究》(1999年8月,《消防科学与技术》)一文也指出:中庭内部一旦发生火灾,烟气在十几秒钟内就能升到27m的顶板处,并进一步形成烟气层。根据所发生的中庭火灾实例和我国现在的经济状况及管理水平,结合自然排烟的特点,本次规范对中庭应设置机械排烟的高度未限制在12m。但因自然排烟受热压和密闭性等因素的影响,有条件时,虽具备自然排烟条件也宜可采用机械排烟设施。79
3)设计中要考虑会影响烟控系统效果的一些不利因素,如对烟气浮升羽流的阻碍或在中庭中形成预分层。前一种情况下,烟气有可能窜入相邻区域或其它需要保持一定安全时间的区域。后一种情况下,烟气可能不能上升到中庭的顶部,不但无法排出,而且还可能使烟气扩散到与之相通的空间。此外,在某些条件下,当排烟系统排除上部烟层中的烟气时,下部的冷空气会上升与之混合。这种现象也可能影响烟控系统的效果,导致中庭中的烟层高度下降。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39号令《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第十三条规定:“在地下室建筑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除符合本规定其它条款的要求外,应当设机械防烟排烟设施”。此外,根据近几年的火灾教训,为切实保障人员生命安全,本条规定了建筑中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当设置防烟排烟设施。由于这类场所因功能要求而通常较密闭,故一般宜采用机械方式。6无论是附建于建筑内的地下室还是独立建造的地下建筑,都不同于地上建筑。地下、半地下建筑(室)中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差。因地下空间对流条件差,火灾燃烧过程中缺乏充足的空气补充,可燃物燃烧慢、烟气多、温升快、能见度降低很快,大大增加人员恐慌心理,对安全疏散十分不利。烟气中所含CO、CO2、HF、HCl等多种有毒成分以及高温缺氧等都会对人体造成极大的危害。及时排除烟气,对保证人员安全疏散,控制火势蔓延,便于火灾扑救具有重要作用。基于上述因素,地下空间的防排烟设置要求比地上空间严格。故本条规定地下室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一个房间面积超过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等应设排烟设施。7根据试验观测,人在浓烟中低头掩鼻最大行走距离为20~30m。参考国外资料和我国国情,本条规定地下建筑、公共建筑及人员密集、可燃物较多的丙类厂房或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厂房及其长度超过20m的地上、地下疏散内走道,其它建筑如公寓和通廊式居住建筑中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应设置排烟设施(自然排烟或机械排烟)。8冷库的冷间设置排烟设施对其保温隔热性能产生较大影响,且平时无人或人员较少,可不要求设置排烟设施;无可燃物或可燃物较少的中庭、大堂,当与其相连通的房间或走道设有排烟设施时,可以及时排除烟气,该中庭、大堂不要求设置排烟设施。9.1.7加压送风管道和排烟补风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分区或其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间;当确需穿过时,应在穿过耐火极限为2.00h及以上墙体、耐火墙体或楼板和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间隔墙处设置70℃时能自行关闭的防火阀。9.1.7加压送风管道和排烟补风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分区或其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间;当确需穿过时,应在穿过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间隔墙和耐火墙体或楼板处设置70℃时能自行关闭的防火阀。【条文说明】79
加压送风管道和排烟补风管道穿过耐火墙体和楼板等部位时,如果处理不当会破坏耐火墙体和楼板的防火分隔作用,因此,尽可能不穿过防火分区或其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间。确实需要穿过时,要在耐火墙体、楼板和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间隔墙处设置70℃时能自行关闭的、起到隔烟阻火作用的防火阀,满足一定时间内墙体和楼板的耐火性能要求。9.2自然排烟9.2.2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场所,其自然排烟口的净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不应小于2.0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m2;2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5层内可开启排烟窗的总面积不应小于2.0m2;3中庭、剧场舞台,不应小于该中庭、剧场舞台楼地面面积的5%;4其他场所,宜取该场所建筑面积的2%~5%。【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采用自然排烟方式进行排烟或防烟时,排烟口所需要的最小净面积。1我国对防烟、排烟的试验研究尚不系统、深入,缺乏完整的相关技术资料。为了顺利并有效地排除烟气,本规范参考国外有关资料,规定了有条件采用自然排烟方式的部位应开启外窗的最小净面积。有条件时,应尽量加大相关开口面积。对于体育馆等高大空间建筑,应选用不小于该场所平面面积的5%。2两点说明1)采用自然排烟的防烟楼梯间前室可开启外窗的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0m2。因火灾时产生的烟气和热气流向上浮升,顶层或上两层应有一定的开窗面积,除顶层外的各层之间可以灵活设置,例如在一座5层的建筑中,一至三层可不开窗或间隔开窗。2)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规定:“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00m2”。本标准采用了上述规定,当建筑层数超过5层时,总开口面积宜适当增加。9.3机械防烟9.3.2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的加压送风量应经计算确定。当计算结果与表9.3.2的规定不一致时,应采用较大值。表9.3.2最小机械加压送风量条件和部位加压送风量(m3/h)前室不送风的防烟楼梯间2500079
防烟楼梯间及其合用前室分别加压送风防烟楼梯间16000合用前室13000消防电梯间前室15000防烟楼梯间采用自然排烟,前室或合用前室加压送风22000注:表内风量数值系按开启宽×高=1.5m×2.1m的双扇门为基础的计算值。当采用单扇门时,其风量宜按表列数值乘以0.75确定;当前室有2个或2个以上门时,其风量应按表列数值乘以1.50~1.75确定。开启门时,通过门的风速不应小于0.70m/s。【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中主要设计参数的基本要求。1由于建筑条件不同,如开门数量、门的尺寸和门扇数量、缝隙大小及风速等的差异均可直接影响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通风量,故设计时首先应进行计算确定。有关资料表明,对垂直疏散通道加压送风量的计算方法很多,其理论依据提出的共同点都是使加压部位的门关闭时要保持一定的正压值,门开启时门洞处应具有一定的风速才能有效阻挡烟气。此外,设计确定其风量时还应考虑疏散人员推开门所需力量不宜过大。参考国外有关资料和总结我国十多年来的设计经验,下面推荐目前国内建筑防烟设计中被公认和常用的两个基本公式(取自《实用供热空调设计手册》):1)压差法:当疏散通道门关闭时,加压部位保持一定的正压值。Ly=0.827×A×1.25×△P1/N×3600式中:0.827—计算常数(漏风率系数);Ly—加压送风量,m3/h;A—门、窗缝隙的计算漏风量总面积,m2;△P—门缝两侧的压差值,Pa。对于防烟楼梯间,取40~50Pa;对于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前室,取30~25Pa;N—指数,门缝及其较大漏风面积,取2;对于窗口缝隙,取1.6;1.25—不严密处附加系数。2)风速法:开启着火层疏散门时,需要相对保持门洞处一定风速所需送风量。式中:Ly—加压送风量,m3/h;F—一樘门的开启面积,m2;v—开启门洞处的平均风速,取0.6~1.0m/s;79
a—背压系数,根据加压间的密封程度,取值范围为0.6~1.0;b—漏风附加率,取0.1~0.2;n—同时开启门的计算数量,对于多层建筑和高层工业建筑,取2。按风速法计算出的送风量一般比按压差法计算出的送风量大。从安全考虑,按以上压差法和风速法分别算出的风量,取其中较大值作为系统计算加压送风量;再将计算加压送风量与本规范第9.3.2条表9.3.2作比较,再取其中较大值作为加压送风系统的送风量。在设计中,无论是按规范的表9.3.2的规定确定送风量还是按风速法或压差法计算的结果确定送风量,当前室有2个或2个以上门时,其设计加压送风量均要按上述方法确定的风量乘以1.50~1.75的系数确定,并能使得门开启时通过门的风速不小于0.7m/s。当地上或地下部分在同一位置的防烟楼梯间需设置机械加压送风时,均要满足加压送风量的要求。加压送风系统尽量分别设置,若合用一个风道,风量要叠加,且均需满足地上、地下加压送风系统的相关要求。若地下仅有一层防烟楼梯间,按上述风速法计算时,公式中n取1,并适当加大系统加压送风风速,一般取0.9m/s~1.2m/s。2关于本规范表9.3.2的几点说明:1)在加压送风防烟系统的设计中,多数设计对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分别加压送风,其防烟效果较好。但国内也有只对防烟楼梯间加压送风而前室不送风的实例,这种系统设置较为简单。理论上,对防烟楼梯间加压的空气气流将从防烟楼梯间与前室之间的门缝或疏散时开启的门洞向前室流动,再经前室与走道之间的门缝或开启的门洞流出。前室无疑是增加了空气的压力,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因而只对防烟楼梯间加压送风,前室不送风的系统设置是合理的。实践中,国外曾对上述加压系统设置进行过试验,结果比较理想。2)本条中的风量定值表取自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2001,个别数据做了调整。因建筑层数、风道材料、防火门漏风量差异,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中表8.3.2-1~8.3.2-4内的风量值有取值范围;而多层民用和工业建筑的层数较少,故只规定了下限数值;高层厂房(仓库)仍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取值范围合理取值后计算与计算数值比较后取大值做为系统的计算风量。9.3.5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的加压送风口应每层设置1个。防烟楼梯间的加压送风口宜每隔2~3层设置1个。【条文说明】79
规定防烟楼梯间的加压送风口宜每隔2~3层设1个,既可方便整个防烟楼梯间压力值达到均衡,又可避免在需要(通过计算确定或从本规范表9.3.2中选用)一定正压送风量的前提下,不因正压送风口数量少而导致风口断面太大。在防烟楼梯间或其前室设计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要考虑该部位的漏风情形,防止设置百叶窗、可开启外窗等会导致形成正压困难的开口。9.4机械排烟9.4.2需设置机械排烟设施且室内净高小于等于6.0m的场所应划分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m2,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防烟分区宜采用隔墙、顶棚下凸出不小于500mm的结构梁以及顶棚或吊顶下凸出不小于500mm的不燃烧体等进行分隔。【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建筑中应划分防烟分区的原则与基本要求。设置防烟分区能较好地保证在一定时间内,使火场上产生的高温烟气不致随意扩散,以便蓄积和迅速排除。防烟分区一般应结合建筑内部的功能分区和排烟系统的设计要求进行划分,不设排烟设施的部位(包括地下室)可不划分防烟分区。1防烟分区对于一个建筑面积较大空间的机械排烟是需要的。火灾中产生的烟气在遇到顶棚后将形成顶棚射流向周围扩散,没有防烟分区将导致烟气的横向迅速扩散,甚至引燃其它部位;如果烟气温度不很高,则其在横向扩散过程中将与冷空气混合而变得较冷较薄并下降,从而降低排烟效果。设置防烟分区可使烟气比较集中、温度较高,烟层增厚,并形成一定压力差,有利于提高排烟效果。国外对商店烟控系统的有关研究表明:必须用挡烟垂壁从天花板向下延伸,将天花板下的空间分隔成若干防烟分区。本规范综合国内外有关标准的要求,规定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m2,既考虑与有关规范一致,又方便某些面积要求较大的建筑设计。当然,如果防烟分区过大,会使烟气波及面积扩大,不利安全疏散和火灾扑救;若面积过小,则会提高工程造价。因此,设计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合适的防烟分区大小。2本条还规定了用作防烟分区分隔物的要求。在火灾时,建筑物中防火分区内有时需要采用机械排烟方式将热量和烟气排除到建筑物外。为保证在排烟时间内能有效地组织和蓄积烟气,用于防烟分区的分隔物十分关键。为此,参考我国有关规范和国外有关建筑规范的要求,作了相应规定。79
防烟分隔物可采用墙体、结构梁或具有一定耐火能力的装饰梁,也可采用下垂的不燃烧材料制作的帘板、防火玻璃等具有挡烟功能的物体。3执行本条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防烟分区一般不应跨越楼层。某些情况下,如楼层面积过小,可以将多个楼层划分为同一个防烟分区,但不宜超过3层。2)对地下室、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等有特殊用途的场所,应单独划分防烟分区。3)需设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超过6m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突出不小于0.5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梁或垂壁至室内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m;挡烟分隔体凸出顶棚的高度应尽可能大。4)当走道按规定需设置排烟设施,而房间(包括包括半地下、地下房间)可不设,且房间与走道相通的门为防火门时,可只按走道划分防烟分区。若房间与走道相通的门不是防火门时,防烟分区的划分应包括这些房间。4)当房间(包括半地下、地下房间)按规定需设置排烟设施,而走道可不设置排烟设施,且房间与走道相通的门为防火门时,可只按房间划分防烟分区;如房间与走道相通的门不是防火门时,防烟分区的划分应包括该走道。9.4.5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量不应小于表9.4.5的规定。表9.4.5机械排烟系统的最小排烟量条件和部位单位排烟量(m3/h·m2)换气次数(次/h)备注担负1个防烟分区60-单台风机排烟量不应小于7200m3/h室内净高大于6.0m且不划分防烟分区的空间担负2个及2个以上防烟分区120-应按最大的防烟分区面积确定中庭体积小于等于17000m3-6体积大于17000m3时,排烟量不应小于102000m3/h。【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排烟风机的排烟量计算原则及方法。排烟风机的排烟量是采用日本规范规定的数据。日本规定:排烟风机每分钟应能排出120m3(7200m3/h)以上,且满足防烟区每平方米地板面积排出1m3/min(60m3/h)排烟量,当排烟风机担负2个及2个以上防烟区排烟时,应按面积最大的防烟区每平方米地板面积排出2m379
/min(120m3/h)的排烟量确定排烟量。中庭排烟系统的排烟量国内尚无实验数据,本条系参照国外资料、按中庭的体积计算确定的。走道排烟面积即为走道的地面积与连通走道的无窗房间或设固定窗的房间面积之和,不包括有开启外窗的房间面积。同一防火分区内连接走道的门可以是一般门,也可以是防火门。在排烟系统设计中划分防烟分区时,除特殊需要外,一般应避免面积差别太大,如100m2和500m2。若因特殊情况难以避免面积大小悬殊的防烟分区,设计时应合理布置系统和组织气流,使排烟风管和风口的速度均满足本规范的要求。11电气11.1消防电源及其配电11.1.1A消防供电电源应能满足设计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需要;消防供电电源的配电设备及其线路敷设均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并应能保证设计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电设备的正常供电。【条文说明】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需要至关重要,不同的供电环境、不同的配电系统接地型式、消防供电电源系统的主接线、配电级数、配电设备的选型及布置、电气线路及其敷设的防火保护措施,均直接关系到消防用电的可靠性及火灾扑救的成败,故作本条原则性规定。11.1.5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与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11.1.7火灾扑救过程中,因供电中断能引起更大危险时,供电线路、消防设备可不设置过负荷保护措施,但应能监控其过负荷状态。【条文说明】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要求“配电线路应装设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和接地保护”;《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93对交流电动机要求“应装设短路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并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装设过载保护、断相保护和低电压保护”,并规定“运行中容易过载的电动机、起动或自起动条件困难而要求限制起动时间的电动机,应装设过载保护。连续运行的电动机宜装设过载保护,应使过载保护动作于断开电源。但断电比过载运行造成的损失更大时,应使过载保护动作于信号。”;国际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第5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第56章:应急供电》IEC60364-5-56:2002)规定了“在中断供电能引起更大危险处,过负荷保护可以省略,但过负荷的发生应被监察。”。为保证消防水泵、增压送风机、排烟风机等消防设备的供电满足本规范11.1.1A的要求,规定了本条内容。79
11.2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11.2.1甲类厂房、甲类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甲、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丙类液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2倍。当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单罐容积小于等于50m3,总容积小于等于200m3,或液化石油气储罐单罐容积小于等于50m3,总容积小于等于400m3且直埋地下时,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可减小50%。35kV以上的架空电力线与单罐容积大于200m3或总容积大于1000m3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0m。【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甲类厂房、甲类库房、可燃材料堆垛、甲、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电力架空线的最近水平距离。1规定上述厂房、库房、堆垛、储罐与电力架空线的水平距离不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主要是考虑架空电力线在倒杆断线时的危害范围。据调查,架空电力线倒杆断线现象多在刮大风特别是刮台风时发生。据21起倒杆、断线事故统计,倒杆后偏移距离在1m以内的6起,2~4m的4起,半杆高的4起,一杆高的4起,1.5倍杆高的2起,2倍杆高的1起。对于采用塔架方式架设电线时,由于顶部用于稳定部分较高,该杆高可按高度最高一路调设线路的吊杆距地高度计算。2储存丙类液体的储罐,其闪点不低于60℃,在常温下挥发可燃蒸气少,蒸气扩散达到燃烧爆炸范围的可能性更小。对此,可按不少于1.2倍电杆(塔)高的距离确定。3对于本条规定储量的地下直埋储罐,无论其储存的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物性如何,均因这种储存方式有较高的安全性、不易大面积散发可燃蒸气或气体,该储罐与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可在相应规定距离的基础上减半。4实践证明,高压架空电力线与储量大的液化石油气单罐,保持1.5倍杆(塔)高的水平距离,尚不能保障安全,需要适当加大。因此,本条规定35kV以上的高压电力架空线与单罐储量超过200m3或总容积超过1000m3的液化石油气储罐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11.2.3敷设在火灾危险(BE2)场所内的电气线路应采取防止火焰蔓延的措施。电气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内时,应采取穿金属管等防火保护措施;敷设在有可燃物的吊顶内时,宜采取穿金属管、采用封闭式金属线槽或难燃材料的塑料管等防火保护措施。【条文说明】BE2为加工或储存的物料的为火灾危险性质的代号,引自国家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第5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第51章:通用规则》GB/T16895.18-2002(idt79
IEC60364-5-51:1997)及《建筑物电气装置第3部分:一般特性评价》IEC60364-3:1993]。多年来有不少电气火灾发生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屋盖或上部楼板之间的空间)或吊顶内。这些火灾大多因未采取穿金属管保护,电线使用年限长、绝缘老化,产生连电起火或电线过负荷运行发热起火等情况而引起,故作了本条规定。对于有可燃物的吊顶,如空间较高,则常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自动灭火系统保护;如空间较低,则其上部即为耐火楼板,因而对这种情况适当降低了其配电线路保护措施的技术要求。11.2.5设置在火灾危险(BE2)场所内的灯具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4X;当可能受到机械损伤时,应选用防机械损伤的灯具(例如强化塑料罩、格栅或强化玻璃罩)。可燃材料仓库内宜使用低温照明灯具,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灯具。灯具的并应发热部件采取隔热等防火保护措施。配电箱及开关宜设置在仓库外。【条文说明】本条依据为公安部令第6号《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从《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的规定执行情况看,这样的要求对减少火灾发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其又属于技术规定的内容。因此,为从根本上解决该问题,将该规定纳入本规范,以便设计时就采取措施加以防范。有关说明还可参见第11.2.4条的说明。外壳防护等级是指电气设备的外壳对防止人体接近壳内危险部件;防止固体异物进入壳内设备;防止由于水进入壳内对设备造成有害影响的防护能力。外壳防护等级依据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1993(eqvIEC529:1989)采用IP代码标识。IP4X的含义:可防止≥φ1.0mm固体异物进入及对人员可防止金属线接近危险部件;对防止进水造成有害影响不做要求(用"XX"表示)。11.2.7下列场所重要公共建筑及工业与其他民用建筑中火灾危险性高的场所,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剩余电流式或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系统。1按一级负荷供电且建筑高度大于50.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2按二级负荷供电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3按二级负荷供电的剧院、电影院、商店、展览馆、广播电视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和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4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5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条文说明】79
电气系统故障引发的火灾,其成因多为短路、过载、电气接头连接不好、导体载流量不够等原因产生的高温。短路、接地故障、雷电、静电等产生的电弧发出的热量,可使可燃物点燃或自燃造成的。对于短路、过载、接地故障、导体载流量不够、雷电、静电等成因,在设计和施工中采取技术措施是可以预防的。需由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定的设计和施工来防止。电气接头接触不良导致发热,且发热后的温度是随着接触电阻的加大而增加,恶性循环,最后引发火灾。这种情况可采用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来监控。导体绝缘性能下降使对地泄漏电流加大是一渐进过程,可通过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来监控。根据其特性设置相应的火灾预警监控系统,对预防此类原因引起的火灾有积极作用。对于重要公共建筑、工业与其他民用建筑中火灾危险性高的场所,尽量通过对火灾造成的后果与监控系统的投入,进行技术经济评估,在此基础上,来确定是否设置火灾预警监控系统,故作了本条规定。11.2.8可燃性物品仓库及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等需限制布线系统故障电流引起后果的场所,应在其供电线路进线处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保护器的剩余电流动作值不应超过300mA。【条文说明】可燃物原料库、成品库及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等场所,火灾危险性大,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是不允许引人电源和设置用电设备。鉴于其需求及库房的规模很难做到,随之加大了发生火灾的危险性。接地故障电弧点燃易燃物,是发生火灾的成因之一。一旦因其而被烧毁,并可能殃及相邻,将造成重大后果。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可以在对地泄漏电流异常时动作于跳闸,能有效地预防电气线路接地故障引发的火灾,为此增加了该条规定。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及《建筑物电气装置第4-42部分:安全防护热效应保护》GB16895.2-2005/IEC60364-4-42:2001规定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动作值不超过500mA。目前将剩余电流动作值定设定为300mA较普遍,故本规范按300mA规定。11.2.9火灾危险(BE2)场所内的保护、控制和隔离用开关设备,应设置在不燃或难燃材料制作的电气箱(柜、盒)内,且电气箱(柜、盒)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4X,不应裸露敷设。11.2.10进入火灾危险(BE2)场所的供电线路,应在进入建筑物的电源侧采取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及接地保护措施。火灾危险(BE2)场所的供电线路接头严禁不应布置在电气箱(柜、盒)外。【条文说明】修订的《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与其1992年版比较,删除了原第四章《火灾危险环境》的规定。为了满足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的需要,故在本规范中依据国家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第4-42部分:安全防护热效应保护》GB16895.2-2005/IEC60364-4-42:2001增加了11.2.5、11.2.9、11.2.10条,就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设备的防护等级作了出规定。79
11.2.11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性粉尘环境的火灾防护及报警系统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布线系统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GB3836、《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GB12476、《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相关规定。【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安装在爆炸危险场所的消防设备、火灾报警系统、电气设备选型和线路敷设选型的要求。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性粉尘环境是特殊场所,电气设备、火灾报警系统的选用、安装及其布线系统应根据其爆炸性危险区域的分类、爆炸介质的特性来确定,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GB3836、《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GB12476和《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中就爆炸危险区域分类、电气设备选型、电气线路的设计和安装均作出了具体要求;安装在爆炸危险环境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和选用也应符合上述标准的规定,故做此规定。1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11.4.1下列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2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织物的库房,占地面积超过500m2或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卷烟库房;3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制鞋、制衣、玩具等人员密集的丙类厂房;4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6000m2的商店、展览建筑、餐饮、财贸金融建筑、客运和货运建筑等;5图书、文物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6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楼、电信楼,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救灾指挥调度等建筑;7特等、甲等剧院或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其他等级的剧院、电影院,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8超过5层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老年人建筑、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79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旅馆建筑、疗养院的病房楼、儿童活动场所和大于等于200床位的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手术部等;9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半地下商店;10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建筑的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11净高大于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0.8m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建筑中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部位。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能起到早期发现和通报火灾、及时通知人员进行疏散和灭火,在预防和减少人员伤亡、控制火灾损失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在经济、技术比较发达的国家,在各种建筑物中普遍设置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日本、美国、英国、西德等国家还规定,家庭住房也应安装该系统。现摘录日本《消防法实施令》(1997年修改公布)的第21条规定的附表1(见表31)。下列各款规定的防火对象或其部分,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消防法实施令》附表1第十三项2款列举的、总面积在200m2以上的防火对象。2)《消防法实施令》附表1第九项1款列举的、总面积在200m2的防火对象。3)《消防法实施令》附表1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五项列举的、总面积在300m2以上的防火对象。4)《消防法实施令》附表1第五项第2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第1款及第十四项列举的、总面积在500m2以上的防火对象。5)《消防法实施令》附表1第十项及第十五项列举的、总面积在1000m2以上的防火对象。《消防法实施令》附表1第十六项第2款列举的、总面积在300m2以上的防火对象。6)除前5款列举的以外、《消防法实施令》附表1规定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中,当储存或管理有《消防法实施令》附表2规定数量的500倍以上准危险物或附表3规定数量500倍以上特殊可燃物的地方。7)除前6款列举的防火对象外,《消防法实施令》附表1列举的、地板面积在300m2以上的建筑物的地下层、无窗层或3层以上楼层。8)除前各款列举的防火对象或其它部分外,附表1列举的作停车场使用且面积在200m2以上的防火对象的地下层或2层以上的楼层(不包括停放的所有车辆同时开出的结构层)。9)《消防法实施令》附表1第十六项第1款列举的防火对象中,总面积在500m2以上的及用于该表中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五项1款、第六项或第九项1款所列举的防火对象的部分、总面积在300m2以上者。10)《消防法实施令》附表1列举的、面积在500m2以上的防火对象的通信机器室。11)除上述各款列举的以外,《消防法实施令》附表1的防火对象11层以上的楼层。79
表31日本《消防法实施令》第21条规定中的附表1一1.剧院、电影院、艺术剧院或展览馆;2.礼堂或集会场所二1.酒楼、咖啡馆、夜总会及其它类似场;2.游艺场、舞厅三1.会客厅、饭馆及其它类似场;2.饮食店四百货店、商场及其它经营出售物品的店铺和陈列馆五1.旅馆、旅店或招待所;2.集体宿舍、公寓或公共住宅六1.医院、门诊部或接生站;2.老人福利设施、收费老人公寓、救护设施、急救设施、儿童福利设施(不包括母子宿舍及儿童卫生设施)、残疾人员救护设施(只限收残废者)或神经衰弱者救护设施;3.幼儿园、盲校、聋哑学校或保育学校七小学、中学、高中、中等专业学校、大学、专科学校等,各种学校和其它类似的场所八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及其它类似的场所九1.公共浴池中土耳其式浴池、蒸汽浴及其它类似场所;2.一款以上的公共浴池十停车场、码头或机场(只限旅客侯机用的建筑物)十一神社、寺院、教会及其它类似的场所十二1.工厂、作业场;2.电影播音室、电视演播室十三1.汽车库或停车场;2.飞机库或直升飞机库十四仓库十五不属于前面各项的事业单位十六之一1.多用途的防火对象中,其一部分是供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五项1款、第六项或第九项1款列举的防火对象用的;2.一款列举的防火对象以外的多用途防火对象十六之二地下街十七根据文物保护法(1950年法律第214号)的规定,被定为重要文物、重要民族色彩文物、古迹或重要文化财产的建筑物。或根据古老重要美术品等保存法律的规定认定为重要美术品的建筑物十八总长超过50m的拱顶商店街十九市、町、村长指定的山林二十自治省令规定的车、船2本条规定的设置范围,总结了国内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实践经验,适当考虑了今后的发展和实际使用情况,主要为以下建筑或场所:1)建筑中有需要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的部位,如设有二氧化碳等自动灭火系统的其它房间或设置防火卷帘处等。这些场所多为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重要通讯机房、重要资料档案库、珍藏库等或是需要进行防火分隔的部位,需要满足早报警、早扑救或有效分隔的目的。2)每座占地面积超过1000m2或总建筑面积超过2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织物等丙类仓库。占地面积超过500m2或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卷烟仓库。这些仓库,储量大、价值高,发生火灾后损失大。79
3)商店、餐饮建筑和展览馆中的营业、展览厅和航空、水运、汽车、火车客运楼(站)中的旅客等候、休息、购票、娱乐的场所等,人员较密集、可燃物较多、容易发生火灾,要早报警、早疏散、早扑救。4)图书、档案馆的书库或资料档案库,存有大量文献资料,有的还是价值高的绝本图书、珍贵文物文献等,火灾后的损失较大。其阅览室为公共场所,办公室也有大部分是用做研究或实验的场所,具有一定火灾危险性。本条中的重要的档案馆,是根据与《档案馆设计规范》协调后确定的,主要指国家档案馆。对于其它专业档案馆,则视具体情况确定。5)电力和防灾调度指挥楼、广播电视、电信和邮政楼的重要机房或资料库、邮袋库等。这些建筑的重要机房发生火灾,将会对通信、广播电视中断或邮件、数据损失,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政治影响或严重影响生产、生活或防灾救灾指挥,要重点保护。鉴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人口密度不一,对于地市级以下的这种建筑,可视工程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设置火灾报警设施。重要机房主要是指性质重要、价值特高的精密机器、仪器、仪表设备室。6)体育馆观众厅、休息室、餐厅、有可燃物的吊顶内及其电信设备室等,影剧院、会堂、礼堂等的观众厅、舞台、化装室、休息室、餐厅等,这些部位主要是有配电线路、木马道、风管可燃绝热材料、道具、布景等物,或是人员较密集的公共场所。关于影剧院的级别是与国家现行标准《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2000等协调后确定的。7)疗养院、老人与儿童福利院以及医院等,其使用人员特点是行为能力弱、常需要他人帮助。这些场所中供人员诊疗、住宿、休息的场所以及走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8)设在地下、半地下的商店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具有人员密集、可燃物多、疏散困难、火灾时热烟排除困难等特点。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600m2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人员密集、可燃物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及时疏散和灭火。9)建筑中的一些设备房、可燃物较多的井道、夹层或局部封闭空间。12城市交通隧道12.3通风和排烟系统12.3.3隧道火灾避难设施内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其送风的余压值应为30~50Pa。隧道火灾避难设施内设置的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其风量按本规范条文说明第9.3.2的公式计算。【条文说明】根据隧道火灾事故分析,由一氧化碳导致的死亡约占总数的50%,因直接烧伤、爆炸及其它有毒气体引起的约50%。通常,采取79
通风、防排烟措施控制烟气产物及烟气运动可以改善火灾环境,并降低火场温度以及热烟气和热分解产物的浓度,改善视线。但是机械通风会通过不同途径对不同类型和规模的火灾产生影响,在某些情况下反而会加剧火灾发展和蔓延。实验表明:在低速通风时,对小轿车火灾的影响不大;可以降低小型油池火灾(约10m2)的热释放速率,而加强通风控制的大型油池火灾(约100m2);在纵向机械通风下,载重货车的火灾增长率可以达到自然通风的10倍。隧道通风主要有自然、横向、半横向和纵向通风4种方式。短隧道可以利用隧道内的“活塞风”采取纵向通风,长隧道则需采用横向和半横向通风。隧道内的通风系统在火灾中要起到排烟的作用,其通风管道和排烟设备必须具备一定的耐火性能。对于隧道通风设计,一般需要针对特定隧道的特性参数(如长度、横截面、分级、主导风、交通流向与流量、货物类型、设定火灾参数等)通过工程分析方法进行设计,并由多种场模型或区域模型对隧道内的烟气运动进行计算模拟,如FASIT、JASMIN等。本规范规定的风速参数参考了美国NFPA标准和美国高速公路局的试验研究成果。风机的耐高温时间则是根据欧洲的设计要求和试验情况确定的。当隧道火灾避难设施内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独立设置时,其风量可以按照本规范条文说明第9.3.2的公式计算确定其送风量。隧道火灾避难设施内设置的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其风量按本规范条文说明第9.3.2的公式计算。12.5供电及其他12.5.4隧道内严禁不应设置高压电线、电缆和可燃气体管道;电缆线槽应与其他管道分开埋设。当必须通过高压电线、电缆时,应采取专用的封闭管沟等防火分隔措施。【条文说明】为有效控制隧道内的灾害源,降低其火灾风险,并防止隧道火灾时高压线路、燃气管线等加剧火灾的发展,影响安全疏散与抢险救援等,特作本条规定。当隧道内必须通过高压电线、电缆时,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例如:电缆在隧道内全部采用排管敷设、无裸露部分和电缆接头,排管在地道内全线采用钢筋混凝土加固,排管内电缆保护管为高密度聚乙烯管,电缆采用阻燃护套电缆;电缆敷设在专用的电缆沟或隧道内,敷设的电缆选用阻燃电缆,电缆不外露,不设中间接头,其非金属外护套采用阻燃材料。79
5A木结构建筑5A.0.1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满足表5A.0.1的规定。表5A.0.1木结构建筑中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