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3.50 KB
  • 6页

安庆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

  • 6页
  • 当前文档由用户上传发布,收益归属用户
  1. 1、本文档共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内容提供方所有。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可选择认领,认领后既往收益都归您。
  3. 3、本文档由用户上传,本站不保证质量和数量令人满意,可能有诸多瑕疵,付费之前,请仔细先通过免费阅读内容等途径辨别内容交易风险。如存在严重挂羊头卖狗肉之情形,可联系本站下载客服投诉处理。
  4. 文档侵权举报电话:19940600175。
'安庆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行为的规范化、安全防护的标准化和安全管理的秩序化,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全面推进我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31号),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工作目标(一)建筑施工企业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及有关规定进行评定,合格率应达到100%。(二)施工现场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及有关规定进行评定,合格率应达到100%。(三)一级施工企业,每年必须创省级以上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不少于2项。二级施工企业,每年必须创省级以上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不少于1项。三级施工企业,每年必须创市级以上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不少于1项。(四)外地进宜建筑业企业所承建的工程项目,均必须创建市级以上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五)鼓励、扶持保障房工程、县(市)建筑工程创建安全质量标准示范工地。二、申报范围符合以下条件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均可申报: (一)申报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工程,单体建筑面积需达3000平方米或市政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在建建筑工程。(二)申报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小区的工程,建筑面积达到20000平方米的小区或组团。(三)保障房工程、县(市)建筑工程和使用先进技术,施工安全有特点的工程可适当放宽。(四)申报省级及以上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和AAA诚信工地的项目,应当分别满足《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31号)和中国建筑业协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评价办法(试行)》(建协安〔2015〕2号)的相关要求。三、申报条件申请创建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项目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申报创建的建筑施工企业1.制定了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创建方案。2.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自查自评合格。3.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均持有效证件上岗。(二)申报创建的工地1.申报创建的工程,基本建设手续齐全、程序合法。 2.申报创建的工程,应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等安全生产规范和规程,安装和使用了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系统及我市推行的相关监督管理系统。3.对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在工程施工的重点时段和关键环节实行了IFA考勤制度。4.申报创建工程在施工期间未发生重伤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申报企业全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5.申报创建工程须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检查达到80分以上(含80分)。6.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到位,材料齐全。四、申报及材料(一)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开工前提出创建申请,并附市(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表。建设单位在安全报监表申报意见栏中,应注明创建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出具创建承诺书,明确创建目标,制定创建方案,确定企业责任领导(有“三类人员”A证)。(二)市区工程市区工程,由市建管处负责受理申请。1.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创建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概况和安全生产自我评价情况,申报创建工程概况及自查自评情况等。外来企业可以由在宜子公司申请,但必须报母公司备案。2.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表。3.申请创建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必须先获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方可提出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创建申请,并填报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表。(二)县(市)工程 县(市)工程,由县级建设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受理申请,组织初验后,市住建委再组织验收。县级建设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的申报材料包括:1.县级建设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推荐文件(主要包括:工程概况,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名称及项目经理姓名,建设单位名称,监理单位名称及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创建工程的简要安全生产情况等)。2、市(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表。3、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创建工程的考核初验材料(包括对企业进行评价的结果和现场检查评分汇总表)。五、验收程序(一)组织验收。创建工程完成工程总量的二分之一后即可组织验收,主体工程封顶后不再验收。程序如下:1.施工总承包企业提出验收申请,其中县域项目为县级建设主管部门或委托的监督机构初验,确认符合条件后推荐。市区项目,由市建管处确认符合条件后推荐。2.市住建委在受理申请3个工作日内,从“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调专家(每组不少于3人)组成验收小组。验收小组对申报创建工程进行现场考核验收,并将评审考核结果报市住建委质量安全科。(二)经市住建委审核批准,授予其“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荣誉称号,并发文公布(门户网站同时公布)。(三)申请创建省级及以上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市级验收达到申报标准的,按照相应文件执行。 六、奖惩措施(一)对获得“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荣誉称号的,市住建委将对项目建设单位及现场负责人、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及项目总监予以表彰,并颁发证书。鼓励施工企业对项目进行经济奖励。(二)对获得全国AAA诚信工地以及省、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工程,建设单位可按工程总造价的1%—3%的额度予以奖励;未能实现创建目标的可按相应额度进行处罚。对必须申请创建的工程,施工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合同未注明的,不予合同备案。(三)在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信用评价中,对获得AAA诚信工地以及省、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加分;对申请创建但未通过验收的,将予以扣分。(四)未创建“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不予参评市级优质工程奖“振风杯”奖。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规定,未创建“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不予申报省级优质工程奖“黄山杯”奖。(五)对在上一年度未实现创建目标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取消参评年度我市建设行业相关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资格;企业在下一年度不予资质升级。外来企业未能实现创建目标的,将予以通报批评,业绩信用评价为不合格。(六)创建“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管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每年在全市评选一批“ 安全质量标准化先进单位”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先进个人”,在全市范围内通报表彰。(七)获得“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荣誉的工程,在竣工前,如发生因工死亡事故或其他与其荣誉不相符的情形,取消已经公布的荣誉称号,并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七、附则(一)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二)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