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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查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查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0号)以及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的各类大中型防洪、排涝、灌溉、引(供)水等公益型水利水电工程(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的质量检查,其它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利用外资项目,按照外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查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实施阶段,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家有关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等对参与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测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物质量满足规定要求能力的程度进行检查的活动。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查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测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自行组织的质量检查活动。第四条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查采用评分制,检查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第五条工程参建各方在工程质量检查后,要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凡在质量检查中发现未对上次质量检查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本次质量检查结果为不合格。第六条工程参建单位应不断提高人员的质量意识和质量自律意识,完善质量管理,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应按照水利工程项目的管辖权限和项目隶属关系,组织检查组对水利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检查。第八条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查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一次;根据工程建设的特定需要,有关部门可组织专项检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的质量检查应当统筹安排,注重效率、保证质量、避免重复。第九条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查组由组织检查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和有关专家组成,原则上专家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1/2。第十条对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重点检查如下几个方面:1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水利部质量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情况;(二)质量体系和行为规范的建设、执行情况;(三)合同的执行情况。第十一条对实物质量的检查,重点是对单元、分部工程验收、检测资料和工程外观的检查。必要时,可按《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规定要求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委托有资质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实物进行检测。第十二条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查的程序:(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重点;(二)根据项目的特点,选择专家组成检查组;(三)向被查项目发检查通知,明确检查依据、检查内容、时限和实施检查的人员及其负责人;(四)项目法人自查;(五)对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勘测设计、施工等单位按本办法所列项目进行检查,并计算实得分,评定检查结果;(六)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整改建议;(七)提交检查报告。第十三条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查报告应包含如下内容:(一)工程概况;(二)检查的程序详述;(三)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四)工程改进质量管理的建议;(五)检查组成员名单,检查组负责人签字。第三章检查内容第一节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第十四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依法设立、设置专门质量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第十五条严格执行建设程序:(一)各阶段报批文件齐全;(二)遵守先勘测、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没有“三边”现象;(三)严格按批准的设计组织建设。2
第十六条严格执行国家和水利部质量管理有关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工程档案和技术资料管理符合有关规定。第十七条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组织招标投标。标段划分符合规定;招标活动规范,严格进行资质、资格审查,中标单位符合有关规定。第十八条认真进行合同管理。选用标准示范合同文本,合同签定符合有关规定;依法执行合同。第十九条加强质量管理,严格质量控制。(一)项目划分符合规定;(二)质量评定和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及时;(三)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四)建筑物外观质量符合要求;(五)及时处理重要工程部位、隐蔽工程检测结果或现场检测。第二节监理单位第二十条监理单位严格履行监理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水利部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及质量管理法规、规章;(二)及时制定监理大纲、规划、实施细则并认真执行;(三)及时进行有关签证;(四)合同管理情况;(五)及时进行技术资料和档案资料整理和归档,文件签名齐全;(六)审核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并认真进行检查;(七)认真做好施工详图审核工作。第二十一条监理人员满足工程建设需要:(一)人员配备符合合同规定;(二)总监理工程师业务能力与管理水平达到要求;(三)坚持持证上岗。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质量控制到位:(一)制订完善的质量控制措施;(二)及时发现和处理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问题;(三)建筑材料、构配件和配备使用或安装前监理工程师签字;(四)对施工单位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现场取样监督;3
(五)及时进行各类检测成果的分析、整理和处理;(六)单元工程划分、工程质量等级复评工作及时、结论准确、真实;(七)已评单元工程合格率、优良率情况。第三节勘测设计单位第二十三条工程勘测设计单位应满足下列条件:(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水利部规程、规范、强制性技术标准和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二)按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进行勘测设计并达到勘测设计深度要求;(三)按时提供图纸,图纸达到质量要求。第二十四条勘测设计单位应提供良好的现场服务:(一)现场人员素质满足工程需要;(二)正确理解设计意图并及时进行设计交底;(三)对工程验收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提出意见;(四)设计变更的提出是否符合要求,经过报批;(五)对工程质量事故分析提出意见。第二十五条不存在指定设备、材料生产厂家现象。第四节施工单位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完善,有关设备和人员满足工程建设需要:(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水利部质量管理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施工工艺合理、可行;(三)实行全面质量管理,“三检制”落实;(四)工地试验室满足需要;(五)进场技术装备达到合同要求;(六)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人员与投标书或合同的符合性及其业务能力与管理水平;(七)质检机构和人员配置情况符合有关规定。第二十七条按照规程、规范对有关设备、材料、工程质量进行检查:(一)认真进行外购构件、设备检测验收;(二)及时对建筑材料(钢材、水泥、砂、石料、土工布、止水材料等)取样复检;(三)按照规范进行施工过程中的取样、检测工作,并认真整理资料;(四)工序质量检查资料齐全;4
(五)各项检查记录、签字等符合规定。第二十八条质量评定和验收:(一)按照项目划分确定单元、分部、单位工程施工;(二)及时组织质量评定和验收;(三)建筑物观感情况,有无明显缺陷;(四)已验收工程的合格率和优良率;(五)自评和监理单位复核的一致性。第二十九条施工现场管理有序,坚持安全文明施工。第三十条施工原始记录、施工日记、大事记等资料齐全、完整。第四章检查评分及结果第三十一条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查的评分,严格按“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评分表”(见附件)进行。检查组先对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勘测设计、施工等单位分别进行评分,计算得分,再计算该项目本次检查的实得分。第三十二条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查的实得分,按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得分占30%、监理单位得分占30%、勘测设计单位得分占10%、施工单位得分占30%的权重加权百分制计分。即:实得分=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得分×30%+监理单位得分×30%+勘测设计单位得分×10%+施工单位得分×30%第三十三条所检查工程发生较大质量事故,在实得分中每起扣5分。第三十四条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查的结果按实得分情况划分,实得分≥90的为优良,≥70的为合格,<70的为不合格。第三十五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得分<90的,检查结果只能为合格。第三十六条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检查结果只能评为不合格:(一)监理、勘测设计、施工单位无水利相应资质、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相应业务或将工程业务转包给其它单位或个人的;(二)勘测设计深度不够,设计变更频繁,造成总投资超过原概算15%的;(三)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勘测设计、施工单位得分中有<70的;(四)工程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5
第五章奖惩第三十七条对质量检查评分结果优良的,由质量检查组织单位报请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表扬。被表扬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对工程建设中在质量管理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第三十八条对质量检查评分结果为不合格的,由质量检查组织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备案。因勘测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评分结果不合格,质量检查组织单位要报该勘测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部门或资质初审部门。第三十九条对检查中发现弄虚作假的单位,检查评分结果降低一个等级,并通报批评。第四十条检查组人员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检查,工作认真,检查结果评定准确,对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效果明显,由组织检查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第四十一条检查组人员敷衍了事,检查不认真,不能发现受检查单位质量管理中存在的明显不足的,由组织检查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批评,涉及专家的,要报专家管理单位。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评分办法》(水建[1995]339号)和《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评分实施细则》(建地[1996]20号)同时废止。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解释。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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