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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标准文件(2018年版)PPT模板下载:总体情况介绍www.1ppt.com/moban/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高会晋2018年3月
目录21ClicktoaddTitle公路标准文件(2018年版)的修订背景和修订原则22ClicktoaddTitle公路标准文件(2018年版)的基本框架和总体思路23ClicktoaddTitle公路标准文件(2018年版)的编制要点介绍2
1第一部分公路标准文件(2018年版)的修订背景和修订原则
公路标准文件(2018年版)的修订背景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精神的需要是适应现行招投标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路工程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需要是适应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新形势和新情况发展的需要4
国家标准文件体系介绍《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暂行规定(九部委第56号令)1.《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07年版)2.《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5
国家标准文件体系介绍关于印发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通知(发改法规[2011]3018号)3.《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2年版)4.《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6
国家标准文件体系介绍关于印发《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等五个标准招标文件的通知(发改法规[2017]1606号)5.《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2017年版)6.《标准材料采购招标文件》(2017年版)7.《标准勘察招标文件》(2017年版)8.《标准设计招标文件》(2017年版)9.《标准监理招标文件》(2017年版)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7
公路标准文件(2018年版)的修订原则8
2第二部分公路标准文件(2018年版)的基本框架和总体思路
公路标准文件(2018年版)的基本框架(施工资格预审文件)原标准文件新标准文件第一章资格预审公告第一章资格预审公告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合格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合格制)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有限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有限数量制)数量制)第四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第四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式第五章项目建设概况第五章项目建设概况附录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条款示例10
公路标准文件(2018年版)的基本框架(勘察设计资格预审文件)原标准文件新标准文件第一章资格预审公告第一章资格预审公告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合格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合格制)制)第四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有限式数量制)第五章工程概况第四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第五章项目建设概况附录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条款示例11
公路标准文件(2018年版)的基本框架(监理资格预审文件)原标准文件新标准文件第一章资格预审公告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合格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有限数量制)无第四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第五章项目建设概况附录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条款示例12
公路标准文件(2018年版)的基本框架(施工招标文件)原标准文件新标准文件第一卷第一卷第一章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第一章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章评标办法第三章评标办法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第五章工程量清单13
公路标准文件(2018年版)的基本框架(施工招标文件)原标准文件新标准文件第二卷第二卷第六章图纸第六章图纸第三卷第三卷第七章技术规范第七章技术规范第八章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第四卷第四卷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附录一工程量清单固化方法说明附录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条款示例14
公路标准文件(2018年版)的基本框架(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原标准文件新标准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一卷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一章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第三章评标办法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章评标办法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第五章勘察设计技术要求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二卷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第三卷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附录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条款示例15
公路标准文件(2018年版)的基本框架(监理招标文件)原标准文件新标准文件第一卷第一卷第一篇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第一章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第二篇投标人须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篇合同通用条款第三章评标办法第四篇合同专用条款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二卷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第五篇监理规范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第六篇工程专用规范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七篇技术规范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16
公路标准文件(2018年版)的基本框架(监理招标文件)原标准文件新标准文件第三卷第二卷第八篇投标文件格式第五章委托人要求第九篇中标通知书格式第六章图纸和资料第十篇监理合同协议书格式第三卷第十一篇银行预付款保函格式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第十二篇银行履约保函格式附录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条款第十三篇支付担保保函格式示例第四卷第十四篇图纸和资料17
公路标准文件(2018年版)的总体思路(一)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部24号令等现行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需补充或调整的内容新增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补充了在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利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投标人单位业绩、主要人员业绩查询的条款;对分包条款进行修改完善;对保证金相关条款进行调整;根据国家营改增的新政策,对合同条款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18
公路标准文件(2018年版)的总体思路(一)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部24号令等现行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需补充或调整的内容对施工技术规范中引用的国家标准、公路行业及其他行业的标准、规范及规程等进行系统梳理、更新、补充及完善;补充了各类评标办法中,评标因素的类别设置及权重的取值范围;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中,对通过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数量的设置做了进一步引导,避免由于数量设置不合理,导致演变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19
公路标准文件(2018年版)的总体思路(二)适应电子招标投标发展的需要,在标准文件中增加专门章节“附录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条款示例”。投标人须知正文的变化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招标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和交易平台操作特点,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相应要求。招标人可在参考标准文件附录的基础上对招标文件的获取、澄清、修改、异议,投标文件的编制、密封和标识、递交、修改与撤回,开标、评标、评标结果异议、中标通知等条款进行调整。20
公路标准文件(2018年版)的总体思路(三)体现国家简政放权、减轻企业负担精神,对标准文件部分条款进行了简化。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时不再要求企业携带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原件;简化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密封和签署要求,不再强制规定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必须逐页签署,不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保留对投标文件签署提出进一步要求的留白;21
公路标准文件(2018年版)的总体思路(三)体现国家简政放权、减轻企业负担精神,对标准文件部分条款进行了简化。如果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署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不再强制要求对授权委托书进行公证;投标人在投标阶段无须再填报具体分包单位;删除“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删除“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删除承诺函;删除工程量清单固化说明;取消开标过程中的监标人角色。22
公路标准文件(2018年版)的总体思路(四)强化安全施工管理和标准化管理,统一公路工程工程量计量的方法和原则,促进公路工程工程量计量行为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减少工程实施过程中因计量条款不清晰不明确发生的合同争议。落实《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15)及《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F90-2015)的规定,增加公路改扩建维持交通情况下的安全控制要求。加强标准化施工管理,在技术规范第100章增加“105节施工标准化”,从工地标准化、施工标准化、管理标准化等方面补充相关要求。23
公路标准文件(2018年版)的总体思路(四)强化安全施工管理和标准化管理,统一公路工程工程量计量的方法和原则,促进公路工程工程量计量行为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减少工程实施过程中因计量条款不清晰不明确发生的合同争议。将原标准文件中的计量支付条款从技术规范分离出来,构成招标文件的一个独立章节“第八章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工程量清单由子目号、子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合价组成;施工技术规范各章节的工程内容、工艺流程、质量检评标准构成每个子目的实施过程;计量规则由子目号、子目名称、单位、工程量计量、工程内容组成,每个子目号与工程量清单的子目号一一对应,是承包人报价、发包人支付的依据。24
公路标准文件(2018年版)的总体思路(五)充分认识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党建工作的重要意义,在标准文件中补充相应条款。(勘察设计招标文件除外)对于政府投资的国家高速公路项目,或承包人为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的,承包人应按规定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不满足上述情形的,承包人应创造条件使党员能够参加党组织生活并接受相应管理。承包人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的,应明确党组织机构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配备情况,编制党务工作开展预案,并按照预案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同步开展党务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项目实施中的作用。25
3第三部分公路标准文件(2018年版)的编制要点介绍
(一)关于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施工招标【1、对于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以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招标人还可增加附录6、附录7对投标人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例如项目副经理、专业工程师等)以及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提出要求。2、具体财务要求由招标人在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例如招标人可对投标人近三年的平均营业额、流动比率、资产负债率、净资产等提出要求。】27
(一)关于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施工招标【3、具体信誉要求由招标人在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与“投标人须知”第1.4.4项规定的内容重复。4、对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具体资格要求由招标人在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设置过高的资格条件。】28
(一)关于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勘察设计招标)【1、对于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以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招标人还可增加附录5对投标人的各专业分项负责人提出要求。2、具体信誉要求由招标人在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与“投标人须知”第1.4.4项规定的内容重复。】29
(一)关于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施工监理招标)【1、对于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以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招标人还可增加附录5对投标人的其他主要监理人员提出要求。对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的岗位、数量及资格条件要求由招标人在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前提下,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设置过高的人员数量和资格条件。2、具体信誉要求由招标人在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与“投标人须知”第1.4.4项规定的内容重复。】30
(一)关于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施工监理招标)【a.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若投标人在所投标段中标需派驻的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监理人员的岗位、数量及资格条件要求应按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16)的规定设置。上述人员的具体人选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谈判阶段确定,且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主要监理人员,不允许更换。如中标人拟派驻的人员数量和资格条件不满足本表要求,招标人应取消其中标资格。b.本表不适用于已按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的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以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31
(一)关于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施工监理招标)【a.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若投标人在所投标段中标需提供的主要试验检测设备。招标人将在合同谈判阶段要求中标人按照本表的最低要求填报为本标段配备的主要设备,在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投入本标段的主要设备且不允许更换。如招标人拟提供的设备数量和规格指标等不满足本表要求,招标人应取消其中标资格。b.本表适用于所有监理招标项目。】32
(一)关于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对于施工和监理招标,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条件中增加“在岗要求”一栏内容:人员数量资格要求在岗要求项目经理无在岗项目(指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项目总工够从该项目撤离)33
(一)关于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自主决定是否对申请人的主要人员提出备选人员要求。34
(一)关于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资格预审文件: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对同一标段提出资格预审申请的,最多只能有一家单位通过资格预审。(资格审查办法中约定详细审查的通过原则)35
(一)关于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对原标准文件中投标人须知1.4.3项进行了优化:1.4.3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5)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法人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6)为本标段的监理人;36
(一)关于投标人的资格条件1.4.3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7)为本标段的代建人;(8)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11)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37
(一)关于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第30号令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38
(一)关于投标人的资格条件1.4.4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1)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39
(一)关于投标人的资格条件1.4.4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5)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行贿犯罪行为的认定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7)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40
(一)关于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3号第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信息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与其他政府部门互联共享,实施联合惩戒。41
(一)关于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最高人民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推送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并负责及时更新。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关单位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查询相关主体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投标人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相关主体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各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各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共享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逐步实现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推送、接收、查询、应用的自动化。42
(一)关于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高检会[2015]3号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对投标人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自出具之日起2个月内有效。行贿犯罪记录应当作为招标的资质审查、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认定、评标专家入库审查、招标代理机构选定、中标人推荐和确定、招标师注册等活动的重要依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地有关规定,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作出一定时期内限制进入市场、取消投标资格、降低资质等级、不予聘用或者注册等处置,并将处置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提供查询结果的人民检察院。43
(一)关于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重大争议本次标准文件取消的条款: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会对承担本招标项目造成重大影响的正在诉讼的案件。44
(一)关于投标人的资格条件1.4.5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glxy.mot.gov.cn)”中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投标人不满足本项规定条件的,将被否决投标。(本段规定仅适用于根据《关于发布公路工程从业企业资质名录的通知》(厅公路字〔2011〕114号)要求,招标人应通过名录对投标人资质条件进行审核的公路施工企业。)45
(一)关于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关于发布公路工程从业企业资质名录的通知厅公路字〔2011〕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为加强公路工程从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更好地为行业及社会服务,现将由部审核、审批的公路工程施工、设计、监理等从业企业资质信息以名录方式予以发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名录范围发布范围为由部审核、审批资质的公路施工、设计和监理企业,具体包括:施工特级、一级及交通工程资质企业;设计甲级、乙级资质企业;监理甲级、乙级资质企业。……46
(一)关于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关于发布公路工程从业企业资质名录的通知厅公路字〔2011〕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五、名录效力及使用根据《通知》要求,招标人应通过名录对投标人资质条件进行审核。对未进入名录或与名录不符的投标人,招标人或有关部门应告知投标人及时办理有关更正事宜。对于资格审查时未列入名录的投标人,不得通过资格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47
(二)关于资格审查方法合格制有限数量制48
(二)关于资格审查方法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拟投入本标拟投入本标段段的项目经的总监理工程拟投入本标段理(包括备选师(包括备选的项目负责人(人)和项目总25~4025~40人)或驻地监30~45包括备选人)资工(包括备选理工程师(包历、信誉人)资历、信括备选人)资誉历、信誉类似工程施类似工程勘察类似工程施工25~3540~5035~45工经验设计经验监理经验履约信誉10~25履约信誉15~25履约信誉15~25财务能力10~20技术能力0~5技术能力0~5技术能力0~1049
(二)关于资格审查方法施工招标:“技术能力”指申请人的科研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招标人可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相关要求,包括申请人获得的与项目施工有关的国家级工法、专利(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国家或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主编或参编过的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等。50
(二)关于资格审查方法勘察设计、监理招标:“技术能力”指申请人的科研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招标人可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相关要求,包括申请人获得的与工程咨询管理(包括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咨询工作)有关的专利(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国家或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主编或参编过的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等。51
(二)关于资格审查方法对于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以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还可以将其他要求列为评分因素进行评分,并适当调整标准文件规定的评分因素权重分值范围。52
(三)关于评标办法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综合评分法技术建议书:技术建议书: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30~45分25~35分25~40分5~20分主要人员:主要人员:主要人员:25~40主要人员:20~30分25~40分分10~20分技术能力:0~5技术能力:0~5技术能力:10~20技术能力:分分分0~5分业绩:10~25分业绩:10~25分履约信誉:15~25分财务能力:履约信誉:5~10分履约信誉:5~10分5~10分评标价:不宜超过评标价:不宜超过业绩:5~12分10分10分履约信誉:3~5分评标价:不得低于50分53
(三)关于评标办法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中通过第一信封详细评审的投标人数量的设置——该数量的设置应当避免本办法演变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该数量应不少于3名,最高不宜超过10名。此外,招标人可规定技术文件采用暗标形式编制。54
(四)关于投标人应提供的资格审查资料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1.4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下同)、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投标人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中的网页截图复印件,以及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基础信息(体现股东及出资详细信息)的网页截图或由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注册地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复印件。55
(四)关于投标人应提供的资格审查资料3.5.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应提供全本(证书封面、封底、空白页除外),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其他相关信息、颁发机构名称、投标人信息变更情况等关键页在内,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3.5.2“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56
(四)关于投标人应提供的资格审查资料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应是已列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公开的主包已建业绩或分包已建业绩,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glxy.mot.gov.cn/BM/)中查询到的企业“业绩信息”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即包括“项目名称”、“标段类型”、“合同价”、“主要工程量”、“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等栏目在内的项目详细信息网页截图复印件。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无法查询,但可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的,应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网页截图复印件。除网页截图复印件外,投标人无须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57
(四)关于投标人应提供的资格审查资料3.5.3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相关项目网页截图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则该项目业绩不予认定。3.5.4“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复印件,以及由项目所在地或投标人住所地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近三年内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均无行贿犯罪行为的查询记录证明原件。58
(四)关于投标人应提供的资格审查资料3.5.5“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应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如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的复印件,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政府相关部门网站上公开信息的网页截图复印件,以及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59
(四)关于投标人应提供的资格审查资料3.5.5“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还应附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载明的、能够证明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具有相关业绩的网页截图复印件。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无法查询,但可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的,应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网页截图复印件。除网页截图复印件外,投标人无须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业绩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相关业绩网页截图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则该业绩不予认定。如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目前仍在其他项目上任职,则投标人应提供由该项目发包人出具的、承诺上述人员能够从该项目撤离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60
(四)关于投标人应提供的资格审查资料3.5.6“拟委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汇总表”(如有)应填报满足本章前附表附录6规定的其他人员的相关信息。“拟委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资历表”(如有)中相关人员应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的复印件,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及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61
(四)关于投标人应提供的资格审查资料3.5.7“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机械表”、“拟配备本标段的主要材料试验、测量、质检仪器设备表”(如有)应填报满足本章前附表附录7规定的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脚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各类证照复印件均指彩色扫描件或彩色复印件,其他资料的复印件可为黑白扫描件或黑白复印件。62
(四)关于投标人应提供的资格审查资料3.5.10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应与其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填报并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投标人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及时完成相关信息的申报、录入和动态更新,并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63
(四)关于投标人应提供的资格审查资料对于监理招标:由于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正在调试,监理单位业绩、监理单位主要人员业绩及其他相关信息暂时在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系统”(http://111.205.85.34:8070/rwqss/index.html)中查询。64
(五)关于各类保证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及交通部有关规定,对保证金相关条款进行调整:1、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均可采用银行保函形式缴纳,招标人或发包人不得强制限定采用现金或支票形式缴纳;2、在合同条款中增加约束招标人或发包人不按时返还保证金的违约条款;3、工程质量保证金不再按月从期中付款中扣除,在交工验收证书颁发后、且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后,发包人才能退还其履约保证金;4、在合同条款中增加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相关条款。65
(五)关于各类保证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2016〕108号一、全面清理各类保证金。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配合住房城乡建设和财政等有关部门,切实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清理工作。对建筑业企业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应严格限定在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统称四项保证金)的范围内。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停止收取。二、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对依法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从事公路、水运建设的工程企业可以银行保函的方式缴纳,相关行业管理机构、招标人、建设管理单位等不得强制规定或约定以现金形式缴纳。66
(五)关于各类保证金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暂列金额不宜超过3%暂列金额的百分暂列金额的百分比宜控制在5%以比宜控制在5%以内内质量保证金最高不超过3%最高不超过3%不要求监理人提交质量保证金,有缺陷责任期保函——合同金额的3%67
(五)关于各类保证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第二条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68
(五)关于各类保证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第五条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第六条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第七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69
(六)关于质量要求和安全目标在施工、勘察设计和监理标准文件中均设置了质量要求和安全目标。70
(七)关于增值税1、“增值税”不单独列出,在工程量清单中各工程子目的综合单价中予以考虑。2、评标价计算过程中不扣减增值税。3、合同条款中规定:发包人承包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进行付款。71
(八)关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在投标人须知正文中补充如下条款:在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现场,招标人将按评标办法规定的原则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若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其投标报价将不再参加评标基准价的计算:(1)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2)投标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3)投标报价中报价的大写金额无法确定具体数值;(4)投标函上填写的标段号与外包装的标段号不一致。72
(八)关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在投标人须知正文中补充如下条款:如果投标人认为某一标段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有误,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经招标人当场核实确认之后,可重新宣布评标基准价。确认后的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除计算有误经评标委员会修正外,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73
(八)关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对于施工招标(合理低价法和综合评分法):评标基准价的计算: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1)评标价的确定:方法一: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方法二: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暂估价-暂列金额(不含计日工总额)方法三:……(2)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除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2.4项规定开标现场被宣布为不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之外,所有投标人的评标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价平均值(如果参与评标价平均值计算的有效投标人少于5家时,则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74
(八)关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对于施工招标(合理低价法和综合评分法):(3)评标基准价的确定:方法一:将评标价平均值直接作为评标基准价。方法二:将评标价平均值下浮%,作为评标基准价。方法三:招标人设置评标基准价系数,由投标人代表现场抽取,评标价平均值乘以现场抽取的评标基准价系数作为评标基准价。方法四:……【招标人可依据招标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或制定适合项目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与评标基准价计算或评标价得分计算相关的所有系数(如有),其具体数值或随机抽取的数值区间均应在评标办法中予以明确。】75
(八)关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对于勘察设计招标和施工监理招标:(2)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方案一:按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选取前3名(若不足3名,则选取相应数量),对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的评标价作算术平均(根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2.4项规定在开标现场被宣布为不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除外),将该平均值作为评标价平均值;方案二:除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2.4项规定开标现场被宣布为不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之外,所有投标人的评标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价平均值(如果参与评标价平均值计算的有效投标人少于5家时,则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76
(八)关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对于勘察设计招标和施工监理招标:(3)评标基准价的确定:方法一:将评标价平均值直接作为评标基准价。方法二:将评标价平均值下浮%,作为评标基准价。方法三:招标人设置评标基准价系数,由投标人代表现场抽取,评标价平均值乘以现场抽取的评标基准价系数作为评标基准价。方法四:……77
(九)关于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在评标办法正文中补充如下条款: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3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78
(九)关于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1.12.3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算术性错误和投标报价的其他错误;(2)施工组织设计(含关键工程技术方案)和项目管理机构不够完善;(3)投标文件页码不连续、采用活页夹装订、个别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偏差。79
(十)关于施工组织设计的简化五、施工组织设计(适用于合理低价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投标人应按以下要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字宜精炼、内容具有针对性):1.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2.重点、关键和难点工程的施工方案3.工期关键线路图及保证措施4.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5.安全保证措施6.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文明施工、文物保护保证措施7.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8.其他应说明的事项80
(十一)关于中标候选人的公示及中标结果公告7.1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内容包括:(1)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对工程质量要求、安全目标和工期的响应情况;(2)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3)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4)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5)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81
(十一)关于中标候选人的公示及中标结果公告7.6中标结果公告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告媒介和期限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期不得少于3日。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82
(十一)关于中标候选人的公示及中标结果公告《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10号令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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