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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工程师继续教育——房屋建筑工程湖南大学土木工程学院标准和规范仇一颗
第一节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标准概述第二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主要内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02《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模板支架技术规程》DB33/1035-2006《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9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81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6号《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00)《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l)《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l)
第一节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标准概述GB/T20000.1-2002《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对标准的定义为:“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该标准同时指出:标准应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社会效益为目的。一、标准的定义
标准、规范、规程通称为标准,在工程建设领域,尚未作出对这三个术语规范使用的进一步规定。标准:侧重于单项技术要求。产品、方法、符号、概念等。规范:侧重于综合技术要求。工程勘察、规划、设计、施工等。规程:操作、工艺、管理等。标准、规范、规程的关系:
二、标准的分类及等级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约束性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标准化对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等级
三、工程建设标准工程建设标准是为在工程建设领域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各类建设工程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验收、运营维护及管理等活动和结果需要协调统一的事项所制定的共同的、重复使用的技术依据和准则。房屋建筑工程是其中的一个行业和领域。主要包括建筑工程勘察测量、建筑设计、建筑结构(含抗震)、建筑地基基础、建筑施工质量与安全、建筑维护加固与房地产、建筑室内环境(建筑物理、暖通空调)等专业。《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第二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主要内容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1、分部工程的划分原则:1)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专业性质、建筑部位确定。2)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建筑节能分部?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屋面、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建筑电气、智能建筑、通风与空调、电梯,共九个分部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2、验收程序和组织:1)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2)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工程验收。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3、工程预验收:《规范》5.7.1条: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对承包单位报送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要求承包单位整改。整改完毕由总监理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6、人员资格:签名人员资格、操作人员资格等。4、材料进场质量控制:书面资料、材料外观等。5、三检制度:自检、专检、交接检。GB50300第3.0.2.3: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7、总监代表职责:《规范》3.2.3条: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履行以下职责:负责总监理工程师指定或交办的监理工作;2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和权力。《规范》3.2.4条: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1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2签发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竣工报验单;3审核签认竣工结算;4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5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理人员的调配,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1、根据《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第三条::危险性较大工程是指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指的七项分部分项工程,并应当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的工程(一)深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二)地下暗挖工程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工程。2、止水带:开口方向、箍筋断开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1、适用范围: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房屋和一般构筑物的混凝土结构工程(素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不适用于特种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验收。2、设计变更:当钢筋的品种、级别或规格需作变更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3、模板工程1钢管、扣件、步距及其支架搭设2高大模板工程省建设厅浙建建[2003]37号:凡高度超过8米、或跨度超过18米、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承重支撑架,严禁使用扣件式钢管支撑体系,应采用钢柱、钢托架或钢管门型架的组合支撑体系,以保证其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模板支架技术规程》6.4.5条,对前述四种情形的模板支架,宜采用钢格构柱、钢托架或钢管门型架等组合支撑体系。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4、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规范》4.2.5:对跨度不小于4m的现浇钢筋混凝土梁、板,其模板应设计要求起拱;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起拱高度宜为跨度的1/1000~3/1000。预埋件、预埋孔和预留洞的安装。表4.2.6现浇结构模板的安装。表4.2.7《规范》8.3.1:现浇结构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对超过尺寸允许偏差且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部位,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5、施工缝、后浇带的留置《规范》7.4.5条:施工缝的位置应在混凝土浇筑前按设计要求和施工技术方案确定。施工缝的处理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规范》7.4.6条:后浇带的留置位置应按设计要求和施工技术方案确定。后浇带混凝土浇筑应按施工技术方案进行。6、见证取样重视混凝土试块的取样频率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7、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对已经出现的严重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已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宜有一般缺陷。对已经出现的一般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按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并重新检查验收。现浇结构外观质量缺陷详见《规范》表8.1.1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8、结构实体检验《规范》10.1.1:对涉及混凝土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应进行结构实体检验。结构实体检验应在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见证下,由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承担结构实体检验的试验室应具有相应的资质。10.1.2:内容包括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以及工程合同约定的项目(如楼板厚度)。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时,纵向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的允许偏差,对梁类构件为+10mm,-7mm;对板类构件为+8mm,-5mm。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1、防水材料《规范》3.0.6:屋面工程所采用的防水、保温隔热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2、屋面保温层和防水层施工环境气温见《规范》表3.0.10。3、刚性防水屋面分格缝处钢筋网片《规范》6.1.5:细石混凝土防水层的厚度不应小于40mm,并应配置双向钢筋网片。钢筋网片在分格缝处应断开,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0mm。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1、砌筑砂浆《规范》4.0.1: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结果使用。4.0.9:砂浆现场拌制时,各组分材料应采用重量计量。2、灰缝饱满度《规范》5.2.2(砖)砌体水平灰缝的砂浆饱满度不得小于80%。5.1.11:竖向灰缝不得出现和假缝。6.2.2(小型空心砌体)砌体水平灰缝的砂浆饱满度,应按净面积计算不得低于90%;竖向灰缝饱满度不得小于80%,竖缝凹槽部位应用砌筑砂浆填实;不得出现瞎缝、透明缝。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3、接槎《规范》5.2.3、6.2.3:砖砌体(墙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5.2.4:***留直槎处应加设拉结钢筋,拉结钢筋的数量为每120mm墙厚放置1ø6拉结钢筋(120mm厚墙放置2ø6拉结钢筋),间距沿墙高不应超过500mm,对抗震设防烈度6度、7度的地区,不应小于1000mm;末端应有90°弯钩。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1、装修材料《规范》3.2.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规范》3.2.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2、环境保护《规范》3.3.5: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3、基层处理《规范》3.3.7: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在基体或基层的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对既有建筑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对基层进行处理并达到本规范的要求。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4、成品保护《规范》3.3.1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半成品、成品的保护,防止污染和损坏。5、护栏高度《规范》12.5.6:护栏高度、栏杆间距、安装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护栏安装必须牢固。《规范》12.5.7:护栏玻璃应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12mm的钢化玻璃或钢化夹层玻璃。当护栏一侧距楼地面高度为5m及以上时,应使用钢化夹层玻璃。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套内)5.1.5条: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阳台栏杆应有防护措施。防护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公共)5.2.2:外廊、内开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栏杆应防止攀登,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1、内容共分15章,3个附录。其中第四章墙体、第五章幕墙、第六章门窗、第七章屋面、第八章地面是土建外围护结构。2、与其他相关规范的关系《规范》1.0.4: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3、检测资质《规范》3.1.5: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检测,除本规范14.1.5条规定的以外,应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规范》14.1.5:外墙节能构造的现场实体检验应在监理(建设)人员的见证下实施,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也可由施工单位实施。4、设计变更(强条)《规范》3.1.2: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应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在实施前应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的确认。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5、验收的划分《规范》3.4.1建筑节能工程为单位建筑工程的一个分部工程。其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节能分项工程应按照表3.4.1划分。2建筑节能工程应按照分项工程进行验收。当建筑节能分项工程的工程量较大时,可以将分项工程划分为若干个检验批进行验收。3当建筑节能工程验收无法按照上述要求划分分项工程或检验批时,可由建设、监理、施工等各方协调进行划分。但验收项目、验收内容、验收标准和验收记录均应遵守本规范的规定。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6、图像资料《规范》对隐蔽工程验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之外,还提出了图像资料的要求。7、保温隔热材料《规范》4.2.2、5.2.2、6.2.2、7.2.2: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4.2.3、5.2.3、6.2.3、7.2.3都对材料的复验提出了要求,对于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没有要求复验。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8、墙体施工要求《规范》4.2.7:墙体节能工程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保温隔热材料的厚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2保温板与基层及各构造层之间的粘结或连接必须牢固。粘结强度和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保温板材与基层的粘结强度应做现场拉拔试验。3保温浆料应分层施工。当采用保温浆料做外保温时,保温层与基层之间及各层之间的粘结必须牢固,不应脱层、空鼓和开裂;4当墙体节能工程的保温层采用预埋或后置锚固件时,锚固件数量、位置、锚固深度和拉拔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后置锚固件应进行锚固力现场拉拔试验。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规范》4.2.10:墙体节能工程各类饰面层的基层及面层施工,应符合设计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饰面层施工的基层应无脱层、空鼓和裂缝,基层应平整、洁净,含水率应符合饰面层施工的要求。2外墙外保温工程不宜采用粘贴饰面砖做饰面层;当采用时,其安全性与耐久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饰面砖应做粘结强度拉拔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设计和有关标准的规定。《规范》4.2.11:保温砌块砌筑的墙体,应采用具有保温功能的砂浆砌筑。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砌体的水平灰缝饱满度不应低于90%,竖直灰缝饱满度不应低于80%。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9、保温浆料试块《规范》4.2.9:当外墙采用保温浆料做保温层时,应在施工中制作同条件养护试件,检测其导热系数、干密度和压缩强度。保温浆料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应见证取样送检。干密度和导热系数试块:300mm×300mm×30mm,养护28天。数量每个检验批至少1组,每组3块。先测干密度再测导热系数。压缩强度试块:100mm×100mm×100mm,养护28天。数量每个检验批至少1组,每组5块。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10、门窗框与墙体接缝处的保温填充做法《塑料门窗安装及验收规程》JGJ103—96要求,窗框与洞口之间的伸缩缝内腔应采用闭孔泡沫塑料、发泡聚苯乙烯等弹性材料分层堵塞,堵塞不宜过紧。《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要求塑料门窗框与墙体间缝隙采用闭孔弹性材料填嵌饱满,表面应采用密封胶密封。密封胶应粘结牢固,表面应光滑、顺直、无裂纹。对于金属门窗,要求金属门窗的防腐处理及填嵌、密封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金属门窗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填嵌饱满,并采用密封胶密封。密封胶表面应光滑、顺直,无裂纹。《规范》6.2.7:外门窗框或副框与洞口之间的间隙应采用弹性闭孔材料填充饱满,使用密封胶密封;外门窗框与副框之间的缝隙应使用密封胶密封。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12、隔热型材《规范》6.2.4:建筑门窗采用的玻璃品种应符合设计要求。中空玻璃应采用双道密封。《规范》6.2.5:金属外门窗隔断热桥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标准的规定,金属副框的隔断热桥措施应与门窗框的隔断热桥措施相当。《规范》5.1.3:当幕墙节能工程采用隔热型材时,隔热型材生产厂家应提供型材所使用的隔热材料的力学性能和热变形性能试验报告。11、幕墙与周边墙体间的接缝处理《规范》5.3.3:幕墙与周边墙体间的接缝处应采用弹性闭孔材料填充饱满,并应采用耐胶密胶密封。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13、现场检验现场检测包括:现场实体检验(围护结构的外墙节能构造和严寒、寒冷、夏热冬冷地区的外窗气密性)和系统节能性能检测。14、检验批合格标准《规范》15.0.3:建筑节能工程的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3一般项目应合格;当采用计数检验时,至少应有90%以上的检查点合格,且其余检查点不得有严重缺陷;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15、分部工程合格标准(强条)《规范》15.0.5: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分项工程应全部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4严寒、寒冷和夏热冬冷地区的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测结果应合格;5建筑设备工程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结果应合格。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16、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新建12层以下的建筑,应当将太阳能利用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太阳能在建筑中利用实施的若干意见》浙建设[2007]117号在12层(含)以下新建居住建筑中应全面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12层以上支持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鼓励支持应用光伏和其他太阳能利用系统。有生活热水系统的12层(含)以下新建公共建筑,应全面应用太阳能利用系统;其他新建公共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鼓励应用太阳能利用系统。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新建民用建筑与建筑一体化设计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和其他太阳能利用系统由建设方配置,并与建筑同步交付。新建12层(含)以下民用建筑的太阳能利用系统,作为工程设计施工图建筑节能专项审查的内容之一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设计施工图,不得通过审查。对不按图施工的工程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和备案。墙体、屋面等节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实施监理和质量监督。建筑物围护结构中的节能设施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2、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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