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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标准合同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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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编号:合同编号: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年版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发包人:甲方名称承包人:乙方名称签订日期:广东省建设厅制 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协议书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工程规模:结构形式: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资金来源:企业自有资金(或其他)二、工程承包范围、方式承包范围:三、合同工期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日历天。拟从2013年月日开始施工(以发包人通知为准),至年月日竣工完成。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达到合格工程标准五、合同价款合同总价(大写):;(小写):。其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为元;余泥排放费为元。项目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详见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非招标工程)。 注:中标人不得改变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所规定的内容,包括顺序、数量、计量单位和格式等。对不填报单价或合价的项目,视为该项目已包含在其他项目费用中,不另增加或补充。当中标人工程量清单中的分项名称、说明、规格、工程数量与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不符时,参照投标人须知25.2.4.1款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进行修正。当修正后报价小于原报价,总价按修正后报价;当修正后报价大于原报价,总价按原报价,并在签订合同时载明在结算价中扣除修正报价与原报价的差额。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合同的文件及其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2.2款赋予的规定一致。七、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条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承诺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九、发包人承诺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和方法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十、合同生效订立合同时间:年月日订立合同地点: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于本施工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且经发包人认可的履约保函之日生效。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第二部通用条款(按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版执行)第三部专用条款 注:带下划线的为增加的内容,不带下划线的为省2009版合同专用条款的范本内容1.定义1.53所采用的书面形式包括:文书;信件;□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其他:合同其他词语的定义解释(1)、节点工期:指在经发包人和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工程工期网络计划中载明的承包人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完成某一阶段或某一工序的承包天数。按工期网络计划的非关键线路和关键线路分为:一般节点工期和关键节点工期。(2)、限期改正责任:指承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较轻微地违反了工期、材料采购、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及其他合同义务等方面的约定,但经过发包人提出后能够尽快弥补并不会对发包人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责任。(3)、一般违约责任:指承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轻度违反了工期、材料采购、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及其他合同义务等方面的约定。(4)、严重违约责任:指承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严重违反了工期、材料采购、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及其他合同义务等方面的约定。2.合同文件及解释2.2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1)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会议纪要、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等修正文件;(2)本合同协议书;(3)中标通知书;(4)本合同专用条款;(5)招标文件(包括补充、修改、澄清文件、答疑纪要等);(6)本合同通用条款;(7)投标文件及其附件;(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9)图纸;(10)工程量清单;(11)合同附件(工程量质量保修书、标函承诺书、项目负责人驻场承诺书等);;;5.施工设计图纸5.1施工设计图纸由发包人提供(1)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时间:开工前5天(2)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数量:一式5套5.2施工设计图纸由承包人提供(1)承包人负责的施工图设计的内容:按承包人的需要(2)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时间:按发包人要求(3)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数量:按发包人要求6.通讯联络6.2各方通讯地址、收件人及其他送达方式(1)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发包人: 通讯地址:收件人:邮政编码:承包人:通讯地址:收件人:邮政编码:监理单位:通讯地址:收件人:邮政编码:造价咨询单位:通讯地址:收件人:邮政编码:(2)视为送达的其他方式:无11.文物和地下障碍物11.2地下障碍物处置a.地下管线资料由承包人自行调查、摸查、购买、核实、物探、提交管线专项报告,并承担由此引起的责任和损失,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发包人可提供可能的协助和方便。b.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施工期间发现文物,应按国家文物和省、市有关文物管理规定保护现场,并通知有关部门。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或被有关部门处罚,均由承包人负责。对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构)筑物,承包人须制定详细保护措施及方案,报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审批。除文物保护外,其它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的保护工作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不另行计量支付。21.2承包人代表任命和更换:此通用条款适用,另增加约定:承包人未按投标文件所报人员名单及架构配备至现场工作的违约处罚条款如下:1、承包人指派项目经理不是投标所报项目经理,应及时更正,且项目经理须驻场,并满足施工进度要求;2、承包人指派项目技术负责人不是投标所报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及时更正,且项目技术负责人须驻场,并满足施工进度要求;3、承包人指派项目专职安全员不是投标所报项目专职安全员,应及时更正,并满足施工进度要求;4、承包人指派项目各专业负责人不是投标所报项目各专业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应及时更正。专业负责人须驻场,并满足施工进度要求。22.发包人代表22.1发包人代表及其权力的限制(1)发包人任命()为发包人代表,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号码:(2)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权力做如下限制:按合同相关条款执行23.监理工程师本通用条款如与监理合同相矛盾,则以监理合同为准23.1负责合同工程的监理单位及任命的监理工程师(1)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 (2)任命()为监理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号码:23.3(12)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按监理合同执行24.造价工程师24.1负责合同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及任命的造价工程师(1)造价咨询单位:法定代表人:(2)任命()为造价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号码:24.3(7)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按造价咨询合同执行25.承包人代表25.1承包人任命()为承包人代表,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号码:27.承包人劳务27.5承包人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a.工资的支付a.1承包人应保证每期所获进度款优先安排民工工资的发放,否则,发包人有权在下一期进度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一定款项作为民工工资保证金,必要时直接支付给民工个人。因承包人原因而引发劳动纠纷及劳动仲裁、诉讼的(包括但不限于拖欠工资、加班费、工伤工亡纠纷),承包人应承担全部责任。”a.2承包人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承包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应根据国家及省市相关法律规定的更改,提高或降低民工的工资。”a.3承包人支付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表,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备查。a.4非经发包人同意,本工程不得分包。发包人同意分包的,承包人应对其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民工工资。承包人的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的责任同样视为承包人的责任。a.5承包人应按上述要求及国家、地方有关规定按时支付民工工资,否则,视为违约,并按相应条款处罚。29.发包人风险29.2发包人风险(5)由于地质、邻近建筑物、古树名木和物价上涨等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过程中费用的增加:此通用条款不执行。31.不可抗力31.1不可抗力因素(1)当地气象部门规定的情形: 异常天气:仅指20年一遇的洪水、10级(含本数)以上台风。承包人应于台风、爆雨天气结束之日起7日内,向本地气象部门索取广州地区台风、爆雨天气资料或报告(含气象实况及对此分析的内容),连同施工日志、施工现场照片办理证据保全公证,方可认定为“不可抗力”。(2)当地地震部门规定的情形;里氏5级(含本数)以上地震。(3)当地卫生部门规定的情形;(4)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异常地质状况:因异常地质状况影响建设工程基础施工的,承包人必须在出现地质状况之日起7天内,向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部门申请鉴定,并出具鉴定书证明异常地质状况影响施工。32.保险32.1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保险事项有:合同通用条款第32.1款的第(1)项;合同通用条款第32.1款的第(2)项;合同通用条款第32.1款的第(3)项;合同通用条款第32.1款的第(4)项。32.8担保内容和责任等事项的约定:无33.进度计划和报告本工程工期划分为关键节点工期和一般节点工期二类控制。根据本项目工期网络计划安排,承包人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分专业详细区分和列明本工程的关键节点工期和一般节点工期,并报经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工程实际进度与经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或者更新进度计划不符时,工程师认为本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工程进度滞后而不能按预定工期完工,则应将此情况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据此编制修改工程进度计划,采取工程师同意的必要措施加快工程进度。如承包人未能在工程师发布指令后10天内采取有效措施,工程进度仍然无明显改进,发包人有权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将未完工程另行发包或者划拨给其他有能力的第三方,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违约赔偿责任。33.3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的时间要求:按通用条款的约定34.开工34.1按发包人通知执行34.2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签订后的()天内签发开工令。□按合同通用条款规定的42天。其他时间:按协议书执行34.3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后10天内提供项目施工报建所需准备及完整资料,每超过1天罚款20000元。35.暂停施工和复工35.4发包人、承包人原因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暂停施工的责任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顺延受影响的关键工期,发生的费用及利润不予以索赔。发包人、承包人原因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暂停施工的其他情形:无35.5发包人不按规定支付工程款造成暂停施工的责任:此通用条款不执行36.工期及工期延误36.3工期顺延:此通用条款适用,另增加约定: (13)合同履行期间,由于以上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顺延受影响的关键工期,发生的费用及利润不予以索赔。本款发生顺延的工期,由承包人提出,经监理工程师核实后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监理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构成争议的,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专用条款86条规定处理。37.加快进度37.2发包人原因加快进度的要求:如发包人在合理工期范围内,要求承包人缩短工期且经监理方认定可行的,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和监理方的要求执行,发包人给予缩短工期的赶工费。赶工费标准按赶工部分造价的1%/天计,或根据不同工程特点另行议定,但赶工费总额最多不得超过赶工部分造价的5%。41.质量与安全管理41.4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事故,除按国家及行业规定由上级主管部门实施处罚外,发包人将根据法定部门认定的事故等级,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具体规定为:(1)发生一级重大事故,承包人按所发生事故的分项工程总价5%,向发包人交纳违约赔偿金,且赔偿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20万元,同时发包人将有权解除全部合同;(2)发生二级重大事故,承包人按所发生事故的分项工程总价3%,向发包人交纳违约赔偿金,且赔偿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同时发包人将有权解除部分合同;(3)发生三级重大事故,发包人将要求承包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2次;(4)发生四级重大事故,发包人将要求承包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2次。(5)工程竣工验收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承包人向发包人交纳审定结算总价2%的违约金。(6)工程保修期内发现质量不合格,承包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返工并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并按该不合格项目所处分项工程造价5%计算向发包人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7)成品保护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对已完成的材料、成品、设备进行有效保护。在验收前的成品、设备其表面光洁度和质量若受到任何原因的损坏均由承包人负责。在监理、发包人进行的日常文明施工检查中发现承包人存在违反合同规定的问题,将书面通知承包人立即整改,被连续发现2次,由承包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被连续发现3次,承包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以此类推直至承包人切实改正为止。42.质量目标42.1工程质量标准:按协议书约定执行42.2承包人保证工程质量的职责:对工程质量评定等级的规定:如承包人在标书或合同中承诺使本工程在某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工程质量评定中达到某一等级,除非该项评定因故取消,否则承包人必须达到。如超过标书、合同承诺的质量评定等级,发包人不予奖励;如低于承诺的等级,每降低一级,承包人向发包人交纳审定结算总价1%的违约金。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评定等级降低的情况除外。45.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45.1安全文明施工的内容: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应负责现场全部作业的安全,并针对本工程施工场地与油管、油罐距离近的特殊性,做好相应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在合同工程施工、完工及修补缺陷的整个工程期限内:全面负责所有留在现场上的人员的安全,保护其管辖范围的现场(包括某些尚未完工的和发包人尚未接管的工程)处于有条不紊和良好的状态。根据工程师或当地政府要求,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提供和维持所有的照明灯光、护板、围墙、栅栏、警告信号标志和值班人员,对工程进行保护和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遵守和执行防火、安全文明施工和夜间施工规定。承包人应保证施工期间行人、车辆等的通行,不能进行全封闭施工。施工临时占用人行道等设施,由承包人办理有关手续,发包人协助,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同时承包人有责任协助公安、交通等部门维护所在现场地段的交通与人流,既保证施工安全,也保护车辆和行人的畅通和安全。承包人应在投标报价中考虑有关费用,并保证发包人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以及其它开支。施工场地文明施工的要求:本合同工程现场文明施工必须严格按以下文件执行,并挂牌施工接受监督:a.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制定的《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穗建质〔2008〕937号)或若有最新的相关规定按最新的规定执行;b.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制定的《广州市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蔽的通知》(穗建质[2008](1008)号)或若有最新的相关规定按最新的规定执行;承包人应按照文件的要求对施工现场采取必要的围蔽设施,保持施工现场的文明、有序,同时与周边坏境进行必要的隔离,保证施工人员以及过往行人、车辆的安全,其为履行此项义务而需要的各项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其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不另行计量支付。c.承包人应保持现场整洁,保证卫生要求,合理地安排临时设施,存放和处置好设备及材料,及时清运垃圾和余泥,处理好污水、余泥排放。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立即从施工现场搬走或清除承包人的设备、材料、垃圾以及各种临时设施,并保持施工现场和工程清洁整齐,但承包人应保留他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其义务而需要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其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不另行计量支付。45.3承包人对施工场地负有管理责任,包括,门卫、卫生、车辆管理、治安、防盗等,禁止在场地内乱倒余泥(包括外部车辆进入场地乱倒余泥),每发现一次,承包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一次。场地围蔽的范围、形式等需满足建委及其他相关职能管理部门最新规定并满足发包人要求。该项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45.6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须按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现场布置、放置材料机械及其他设施,及时将施工垃圾、余泥运出场外,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本工程竣工验收后10天内,承包人应对建筑物进行清洁并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建筑物的清洁应达到以下要求:清运施工现场留下的余泥杂物,并达到验收要求;施工场地的清理应达到以下要求:拆除在施工现场范围内的临时设施及临时水电设施,满足相关规定要求。46.测量放线46.1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的时间:按通用条款的约定46.4测量放线误差的约定:按相关规范要求48.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48.1发包人是否供应材料设备发包人不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本条不适用。□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48.8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合同工程结算方式:另行约定49.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49.1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按相关约定49.2承包人供货与清点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49.6承包人应按中标投标文件中所报的材料品牌投入施工,承包人不得自行更换品牌。若承包人确需更换中标主要材料品牌,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应优先选用招标时业主推荐的相应材料的其他品牌)并办理品牌变更呈批手续。更换后的品牌如属于招标时推荐品牌的,其材料价格按投标时的综合报价(综合报价是由投标人对同一材料、设备的各品牌综合考虑后拟出的价格,该价格即为各品牌价格);如不属于招标时推荐品牌的,其材料价格由承包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发包人择优询价确定单价并作为最终结算价格。49.8发包人指定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无5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53.1中间验收部位有:按现行的验收规定执行56.工程变更56.2工程变更内容: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可对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作出变更;。56.3承包人提出合理建议应得的奖励:无56.4工程变更导致合同价款和工期的调整:承包人不能因为各种工程量的减少提出费用索赔,不能因为工程量的增加提出工期索赔。58.竣工验收58.1竣工验收标准:为保障工程竣工档案的正常移交,发包人在竣工结算审定后,保留结算价1%作为档案移交保证金。承包人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后90天内,按广州市建设工程档案整理与移交办法提交一式四套完整的工程档案原件,经监理方确认合格后,移交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完整的符合规定要求的竣工资料后90天内完成档案移交工作。发包人完成向有关部门的档案移交后15天内,向承包人返还档案移交保证金。发包人完成档案移交15天后无故仍不返还承包人的档案保证金的,承包人可以书面催告发包人或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8.6接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接收期限;如发包人未接收工程的,承包人应对未移交工程妥善照管,并承担照管费用。58.8单位工程和工程部位验收: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58.9合同工程需在施工期运行的约定:59.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59.3缺陷责任:工程竣工验收时或保修期内发现质量不合格,承包人必须在规定限期内返工;返工后经检验仍不合格的,除继续返工至合格外,还必须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具体数额按该不合格项目所处分项工程造价的1%计算。承包人还必须承担因此造成的第三方损失和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属于承包人的保修内容,承包人末能在规定期限内到场维修(或遇到突发事件,承包人无法及时到场维修),发包人有权将维修任务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其维修费用以发包人核定为准,在承包人的质量保修金中核减。59.6缺陷责任期的约定:59.8工程质量保修的约定:62.工程计量和计价62.2工程计量和计价的要求工程量确认a.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5日。 a.2工程计量的规定:(1)一切计量工作都应在监理工程师在场情况下,由承包人测量,计量记录须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审核。对于质量不合格或因无原始技术记录而使其质量无法确认的工程内容,将不予计量,不予结算;(2)凡超过了图纸所示范围工程量或发包人指示的所有工程量,都不予计量。(3)按合同有关条款规定由发包人检测的项目,发包人另委托专业单位进行检测,对于检测不合格的工程,检测费用发包人将向承包人索赔,并按合同有关条款要求承包人返工到合格为止,才予以按原工程量和单价计量;经检测合格的项目,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设计图纸要求承包人预埋(预留)的管件、洞口等,承包人未有施工,造成发包人委托的安装施工单位施工困难,从而增加发包人的费用的,发包人将向承包人索赔由此造成的损失。63.暂列金额63.1合同工程的暂列金额为元。65.暂估价65.3非招标专业工程的暂估价金额为元。66.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66.1提前竣工奖的约定:没约定提前竣工奖的,本款不适用。□约定提前竣工奖的,每日历天应奖额度为元,提前竣工奖的最高限额是元。66.2误期赔偿费的约定:按协议书的约定执行。(1)每日历天应赔付额度为合同价的0.1%。(2)误期赔偿费最高限额是合同价的30%。67.优质优价奖67.1优质优价奖的约定:没约定优质优价奖的,本款不适用;□约定优质优价奖的等级:67.2优质优价奖的计提与支付:□国家级质量奖,合同价款的3%,即元;□省级质量奖,合同价款的2%;即元;□市级质量奖,合同价款的1%;即元。68.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68.1约定合同价款: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方式,合同价款即为中标价款。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投标综合单价项目及投标总价在整个合同执行期间,价格、费用均不作任何调整,除非合同约定招标图纸发生变更或本专用条款68.2、76条规定允许调整的,且任何形式的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必须是经发包方确认的书面文件或材料。”遇到设计变更和施工图纸内漏项但必须要增加的项目,引起工程结算造价增加时,增加工程的费用不能超过该工程中标价的10%。乙方在投标前应认真勘察现场,若发现施工图纸的内容没有反映在工程量清单中,和完成该项目必须有增加工程的造价合计大于投标报价10%,应在投标前书面向甲方提出。否则,视同乙方在投标报价中已经综合考虑了上述因素,若因为由设计变更和施工图纸漏项发生该项目结算价大于中标价10%时,甲方只支付中标价和中标价10%的费用作为结算价款。68.2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经发包人同意的工程设计变更;费用索赔事件或发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发包人指示;68.3合同价款调整的办理:承包人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14天内,按本合同规定的计价调整原则和程序,将调整原因、方式、初步的拟调整金额等以书面形式通知造价咨询,经造价咨询和发包人审核批准后,以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的形式对该合同价款的调整予以确认,并可作为调整拨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7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事件见68.1款规定。72.工程变更事件72.2工程变更,导致综合单价调整的方法:□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调整。按以下方法调整:b.现场签证的计价由于施工场地、条件和设计变化必需进行现场签证时,所有现场签证必须在10天内由监理单位、发包人相关人员签字盖章确认。当现场签证的造价超过合同造价5%以后,所有现场签证必须在10天内报送发包人,由发包人现场代表签字盖章确认。凡是没有经过监理单位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确认的现场签证,其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负。c.变更管理c.1设计变更管理:当工程出现特别变化,按原计划无法实施或可能造成较大浪费时,由监理单位负责汇集、分析情况,会同设计单位和有关单位进行研究,以书面形式提出设计变更的申请,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设计变更。如发包人同意进行设计变更的,则设计单位必须在发包人同意之日后三日以内提出正式的设计变更申请文件,并由监理单位对此文件提出书面意见后交发包人审定。正常情况下,必须完成上述程序后,承包人方可按批复后的变更设计继续施工;如因时间紧迫,可由设计人员在确定的变更方案上现场签名确认,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并由发包人驻场代表签名同意后交承包人实施相应的工程变更;但设计单位必须在现场签署变更方案之日后的三13内补交正式的设计变更文件,并按正式程序补办审定手续。c.2工程变更管理原则上工程变更必须有发包人审核同意的设计变更书面文件作为实施的依据,但有以下的情况例外:即经监理单位确认无需出具设计变更文件的工程变更,由监理单位签署书面意见,并交发包人书面审定同意后方可实施。c.3所有的工程变更必须以发包人的书面意见为实施依据,否则,所增加的工程造价发包人不予承认。72.3新增项目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方法□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调整。按以下方法调整:(1)规费、措施费与其它项目费分为综合合价部分与综合单价部分,调整方法另约定为综合合价部分结算时不作调整,综合单价部分按以下:(2)当工程结算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造价与投标时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造价比较,±10%以内按实计算;超出±10%的部分,由投标人承担,不予考虑: 72.5删减工作或工程的补偿:不补偿。72.6在发生工程变更后,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变更通知的7天内(特殊情况报监理单位,经发包人项目负责人书面同意后可适当延长送交时间,但总天数最长不得超过14天)按合同规定的计价方式内容编出变更工程预算送交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在7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发包人,发包人收到后14天内完成审批结果为准。72.7对于变更工程和新增工程,包括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所定义的工程设计变更和其它变更,由于设计需要或项目建设实际需要,这些变更会引致工程量清单内数量发生变化、或工程量清单内项目的局部内容发生变化、或新增了工程量清单内没有的项目。在变更工程和新增工程价款计算时,承包人按如下方法提出变更价格,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批准:72.7.1综合单价确定方式:(1)当工程量清单内项目工程量发生变化,按实计算工程量,并直接套用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合同约定可调整的情况除外)。(2)合同中有类似的价格,只是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局部做法(含合同规定的材料、做法、工作内容)发生变化时,按投标时的综合单价分析表进行调整和计价。(3)若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价格,按照执行2010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10年《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年《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0年《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和2010年《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确定人工、机械和材料的消耗量,执行相应计价程序,材料价格按下述(4)条规定确定计算得出综合单价,并乘以(1-投标下浮率)后得出的综合单价为结算综合单价。投标下浮率=1-中标价/投标限价(4)主材价格按下述方式确定。工程量清单中已有适用的材料价格,按已有的价格执行。(若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列出多个同类项目,而中标的投标报价有不同的综合单价,则选用材料设备价格最低的报价)工程量报价清单中没有适用的但有类似的材料单价时,则按类似材料单价相对于招标时期《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的下浮率(此处下浮率=(1-类似材料单价/招标当季度《价格信息》中相应材料价格)×100%)乘以招标当季度《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中相应品牌中相应材料的价格取定执行。若工程量报价清单中没有适用的材料单价且无类似材料单价的,则按招标当季度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季度结算文件所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中相应材料综合价格执行。若工程量报价清单中没有适用的材料单价且无类似材料单价的,招标当季度《综合价格》中也没有相应的材料综合价格,原则上按招标当季度《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信息价格》中相应品牌中相应材料的最低价下浮20%并结合合理的市场价格执行。招标当季度《综合价格》和《厂商价格信息》中均没有相应的价格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合理的市场价格水平协商确定。若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材料价格,且施工期间同期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及《广州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没有相应价格,承包人必须在购置前10天向监理及招标人提出报价申请,凭监理及发包人认可的材料单价计算。无论是否按照施工期间同期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及《广州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确定的材料价格,还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价格,均要由发包人认可材料样板后才确定价格。 若承包人确需更换中标主要材料品牌,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出材料变更时,不能以任何理由,使用比原有招投标文件档次低的材料。如承包人更换的品牌价格、档次低于招投标文件中材料设备的价格、档次,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退回差价,价差由承包商报监理及发包人审查认可。并经监理和发包人同意后,方能变更。72.8当发包人提出变更通知,承包人认为产生了增加费用,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提出通知要求后7天(时间视变更大小而定)内向发包人提交增加费用报告,报告内应说明变更原因、增加费用金额、增加费用计算书,若承包人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增加费用报告,该类变更所涉及的增加费用视为包括在合同价款中。72.9由于发包人指令而引起的施工方案的变更,若承包人认为产生了增加费用,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发出指令后7天(时间视变更大小而定)内向发包人提交增加费用报告,报告内应说明变更原因、增加费用金额、增加费用计算书,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同意后方可实施。若承包人不按规定提供增加费用报告经发包人批准,该类指令所涉及的增加费用视为包括在合同价款中。72.10由承包人提出的施工方案变更,若承包人认为由于非承包人原因而产生了增加费用,承包人应在提出施工方案变更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增加费用报告,报告内应说明变更原因、增加费用金额、增加费用计算书,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同意后方可实施。若承包人不按规定提供增加费用报告经发包人批准,该类指令所涉及的增加费用视为包括在合同价款中。如承包人在提交施工图会审提纲时,应附上此类变更所增加的费用,若未附增加费用报告,发包人认为图纸会审中的此类费用均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中。在变更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将发生的变更以书面形式提请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确认,以此作为将来费用计量的依据,否则监理工程师可以拒绝计量,发包人无须支付相关费用,费用由承包人自负。73.工程量的偏差事件73.1工程量的偏差,导致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调整的方法:此通用条款不执行。73.2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方法:此通用条款不适用,按如下约定:工程量偏差引起的措施项目费变化不予以调整 价工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发包人。74.现场签证事件74.1现场签证报告确认约定的时间:10个工作日。76.物价涨落事件合同价款不因物价涨落而调整的,本款不适用。77.合同价款调整程序77.1设计变更文件(或指令)涉及合同价款和工期调整时,承包人接到设计变更(或指令)有效文件后在14天内申报工程价款和工期调整报告。78.支付事项78.2计算利息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79.预付款79.1预付款的约定□没约定预付款的,本款不适用。约定预付款的,预付款的金额为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额、安全文明措施费、其他措施项目费后)的15%,人民币小写共¥:,人民币大写共:元,承包方提供等额的银行保函,预付款抵扣完后10天内退回承包方。 79.2预付款支付申请的约定:承包人与发包人签署本合同并向发包人提交招标文件约定的履约保函,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款项申请后15个工作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15%(不含暂列金额)作为工程预付款,即元(大写:)。承包人应将预付款专用于实施本合同所需的施工机械、工程设备、材料及人员费用。79.3预付款扣回方式□预付款按照期中应支付工程款的%扣回,直到扣完为止。其他方式:工程开工后,工程预付款应从工程进度款中逐月分期全部扣回。扣回的时间和比例为:以第一次进度款支付期开始,分二次,每次按预付款总额的50%扣回。80.安全文明施工费80.1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内容、范围和金额的约定(1)安全文明施工的内容和范围□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以现行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规定为准。合同双方的其他要求:除完成广东省所规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工作外,还必须考虑本工程的特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及相关的施工申报工作。(2)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总金额为元。80.2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预付金额、支付办法和抵扣方式□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其他:经审查符合开工条件15天内支付该笔费用的50%,中间安全评价合格15天内支付该笔费用的40%,余款在工程竣工安全评价合格后15天内付清。若承包人未专款专用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经查证实,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一次。文明施工a.文明施工措施a.1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各级政府有关文明施工的规定,将投标时承诺的文明施工措施和现场资源的投人落实到位。a.2经监理、发包人批准本工程文明施工主要措施落实计划为:在工程正式开工后45天内,由承包人按本条款格式形成正式合同附件,按合同份数送各方存档。附件内容必须以监理、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准确开工日期为准。81.进度款81.1支付依据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按实际的交地情况分段编制工程用资计划,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之一。支付期间以月为单位。□以季度为单位。□以形象进度为准,具体为:□本期间应支付或扣留(扣回)的其他款项:81.3工程款(进度款)的支付修改为: (1)承包人根据经监理、发包人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计划编制总体用款计划,该用款计划以施工进度节点(形象施工进度)为用款计划节点,经监理、发包人审定后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2)承包人以经审定的总体用款计划为依据,结合实际完成并经监理同意计量的形象进度,申请支付进度款。经监理、发包人审定后,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拨付。进度款的拨付时间按工程实际由双方商定,本工程实行按月拨付。若当期审核后的工程进度款不足50万元的,累计到下期进度款支付。(3)项目预付款: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天内,按中标合同价的20%支付预付款。项目进度款:按项目进度实际完成工作量的80%支付进度款;从首次支付进度款开始抵扣预付款;全部项目价款累计支付到中标合同价的90%(包括项目预付款,但不含暂定金额)时停止支付,待项目完成验收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移交竣工档案资料并办理结算后30天内,按审定的项目结算造价支付至95%。项目结算造价的5%作为项目保修金,在项目保修期限满一年后一次性付清。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从延期的第五天起,每天罚款不小于5000元/天。(4)承包人必须及时支付工人的工资和材料供应商的材料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如工人或材料商因被拖欠工资或材料费而反映到发包人处,需发包人出面协调,且经发包人调查了解确定为承包人责任的,每发生1次,承包人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如因上述的拖欠,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确属承包人责任且经发包人出面协调3次以上承包人仍拒不执行的,承包人除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以外,发包人还有权将其拖欠的金额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支付给被拖欠方。(5)关于劳保金的支付:根据广州市建设工程相关规定,发包人在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且承包人办理履约保函后为承包人办理支付劳保金的90%的基本金的手续,办理向劳保办支付劳保金的10%的调剂金的手续。承包人应当在本市辖区内的银行设立固定的劳保金银行账户,专门用于劳保金的收付。劳保金应当专款专用。劳保金按施工合同价(中标价)乘以工程造价劳保金计费系数计算,在施工合同价中单列。工程结束后,劳保金按工程结算终审价乘以劳保金计费系数计算,收付双方应当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结清劳保金。劳保金计费系数按广东省工程计价依据和广东省、广州市工程计价有关文件规定确定。现行安装工程的系数为1.77%,其他工程的系数为3.04%。如有最新规定的按政府颁布的最新规定执行。(6)进度款支付方式:工程进度款支付手续每月集中办理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支付进度款申请资料(包括对应的正式发票),发包人审核资料合格后支付。82.竣工结算与结算款82.1结算的程序和时限:□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办理。不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办理结算程序和时限为:承包人提交结算报告的时间:竣工验收合格后40天内。承包人报送结算资料的时间和资料要求以相关(《粤财建函[2009]148号》及市财局有关工程结算要求)文件要求的为准。承包人有责任准确编制结算书,要求经审定的结算金额与送审结算书金额误差在5%以内(含5%)。发包人只承认最终审核结算造价5%的审核费用,超出最终审核结算造价5%以上部分审核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具体计算方法:发包人负责费用=最终审核结算造价×5%×审核单位审核标准;施工单位负责费用=±(最终审核结算价-施工单位送审结算价)×审核单位审核标准-甲方负责费用a.承包人必须对其所报竣工结算的准确性负责。 b.结算审定后,发包人发现工程款超付,则承包人必须在收到发包人的通知后15天内无条件退还发包人,若承包人迟延退还工程款,除向发包人退还超付工程款,还应向发包人支付该超付工程款的利息,该利息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c.承包人有义务按d条《工程结算评审资料送审要求》完成相关资料的搜集、整理,直至符合有关部门的要求。d.工程结算资料送审要求(一)需要提供的结算资料:(1)工程结算书:(2)工程量计算书;(3)钢筋抽料表(土建专业适用):(4)工程承包合同;(5)工程竣工图;(6)工程竣工资料;(7)图纸会审纪录:(8)设计变更单:(9)工程洽商记录;(10)监理工程师通知或业主施工指令;(11)会议纪要;(12)现场签证单:(13)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14)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15)招标文件;(16)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17)甲供材料收货验收签收单;(18)其他结算资料:(19)资料签收表。(二)对送审结算资料的具体要求(1)结算书:每项工程的结算书要求分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竣工图部分,要求以竣工图纸、投标中标价构成的内容为主要部分,包括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监理工程师通知或业主施工指令等;第二部分由现场签证、工程洽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费用组成。上述两部分不应有重复列项的内容,用电脑编制的结算书要求提供相应的拷贝磁盘;(2)工程量计算书:工程量计算书应由工程量汇总表和详细的工程量计算式组成,工程量应有详细的计算表达式,施工图、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现场签证单、监理工程师通知或业主施工指令等部分的内容应在工程量计算式中一次计算。用电脑编制的工程量计算书应提供相应的拷贝磁盘;(3)钢筋抽料表(土建专业适用):用电脑抽料的钢筋用量表要求提供相应的拷贝磁盘,用手工抽料的钢筋用量表要求提供详细的抽料表和明细汇总表,详细的抽料表应注明钢筋所在构件名称、施工部位、钢筋编号等;(4)工程承包合同:包括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工程承发包合同、经甲方确认的乙方与第三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各类补充合同、合同附件等,要求将上述合同文件列出总目录按顺序整理装订成册; (5)竣工图:用于结算的竣工图必须有施工单位竣工图专用章及其相关人员签字,同时要求有监理单位和业主的审核人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经业主、设计、监理等单位确认的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监理工程师通知或业主施工指令等内容均应反映在相应的竣工图上。对未在竣工图上反映的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记录等,其费用的增减,在结算评审中不予考虑;(6)竣工资料:指在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和资料归档时所需的资料。具体包括开工报告、竣工报告、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证书、材料检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经业主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安装工程的调试方案和调试记录等。竣工资料要求监理单位和业主在确认表上盖章确认,以证明竣工资料上的相关内容与该项目送审资料的实际内容相一致。整理装订成册的竣工资料需编制总目录,并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以便于查找;(7)图纸会审记录:要求按图纸会审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图纸会审记录须有各单位参加会审人员签字及会审单位盖章确认;(8)设计变更单:要求按设计变更的时间先后整理(安装工程要分专业)装订成册。设计变更单要求有设计人员的签名及设计单位的盖章,同时要求有监理单位和业主同意按相关的设计变更进行施工的签认意见和单位盖章确认;(9)工程洽商记录:要求根据工程洽商记录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以便于查找。工程洽商记录要求有监理单位和业主相关人员的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10)监理工程师通知或业主施工指令:要求根据监理工程师通知或业主施工指令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监理工程师通知或业主施工指令要求有监理单位和业主相关人员的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11)会议纪要:指工程质量、安全、技术、经济等现场协调会会议纪要等。要求根据会议纪要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会议纪要要求有参与会议的各方代表签字,监理单位和业主盖章确认;(12)现场签证单:要求根据现场签证单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现场签证单上应有工程数量的计算过程和施工简图,并有监理单位和业主相关人员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并且有上述单位的造价工程师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的签字和盖章;(13)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凡在工程招标文件或工程承包合同中未明确的主要材料设备单价,要求根据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的编号顺序整理装订成册。每项审核单应附有相关的资料或注明相关资料在送审结算资料的哪一部分和哪一页位置上,要求有使用该材料设备的专题会议纪录、材料发票、购买合同等有效材料设备价格凭证等。每份审核单手续必需完备,要求有监理单位和业主相关人员的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14)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在作为合同附件之一的工程量清单中未列但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项目,应由施工单位编制单价分析表,报监理单位和业主审核综合单价。在结算资料送审时,要求按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的编号顺序整理装订成册。每项审核单应附有相关的资料或注明相关资料在送审结算资料的哪一部分和哪一页位置上,如材料设备专题会议纪录、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监理工程师通知等;每份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手续必需完备,要求有监理单位和业主相关人员的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并且有造价工程师对综合单价进行审核的签字和盖章;(15)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图纸、合同条件、技术规范、招标工程量清单、投标须知、招标补遗书、招标答疑纪要等。招标文件应整理装订成册;(16)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包括技术标、经济标、投标承诺书、投标补充函、中标通知书; (17)甲供材料收货验收签收单:按甲供材料收货验收签收单的编号顺序及不同材料分类整理装订成册。要求甲供材料收货验收签收单上有施工单位、材料供货单位、监理单位、业主代表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18)其他结算资料:凡上述未提及而在结算评审中需要的资料均需提供,例如:施工日记、地质勘察报告、非常用的标准图集、应由施工单位承担而由建设单位支付的费用证明如甲方代缴施工水电费票据、余泥排放费证明等;(19)资料签收表:按送审结算资料的内容列表,以便资料的移交和管理。资料签收表上应注明资料内容、份数和页数(标注页码),并且对所有复印资料的真实性进行确认。资料签收表一式两份,由资料移交人和接收人分别签名,必要时加盖双方单位的印章。82.2其他(1)计算方式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85.最终清算付款85.1最终结清申请报告提交份数:按发包人要求提交期限:按发包人要求86.合同争议86.4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86.6双方同意选择下列一种方式解决争议:向广州(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7.合同解除87.3因承包人原因解除合同,增加以下内容:87.3.2解除部分合同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解除部分合同通知后,承包人必须在2天内停止该部分工程的施工,并将机械、材料、物体、人员从该部分工程的施工现场撤离。停工3天内,发包人、监理单位将会同承包人对己完成工程量进行清点:只承认己发生并投入,且符合质量验收标准的部分,对己订货未到现场或在现场未使用的材料、设备等均不予承认,由承包人自行处理;对于承包人己施工但经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必须在限期内拆除,并清运出工地,由此带来的承包人损失发包人不予负任何责任。承包人必须作好与发包人重新确定施工单位的配合工作,在7天内作好己施工部分技术资料和实物的交底、移交工作。承包人因没有履行上述义务而给发包人带来工期延误和其它损失,承包人应承担发包人实际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解除全部合同。87.3.3解除全部分合同 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全部合同通知后,承包人必须在2天内停工,10天内机械、材料、物件、人员全部清理离场。停工3天内,发包人、监理单位将会承包人对己完成工程量进行清点,清点原则按合同约定条款。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场,发包人要权将其留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其物件临时转到其它堆放处,由此产生的搬运、保管费用应由承包人负责,在此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非发包人主观故意引起的损坏、遗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处理费用由承包人在损害赔偿保证金中承担。由于合同解除,引致发包人工期延误及其它方面的损失,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赔偿。停工7天内,承包人应将全部与工程相关的技术资料无条件移交给发包人,任何因移交资料不完整、不及时引起工程工期延误和其它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作出因此而引起的一切经济赔偿。87.6合同解除后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尾款的效力,亦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己完工项目的保修责任。91.保密要求91.1提供保密信息的期限:无94.合同份数94.1提供合同文本□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由发包人提供。不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提供方式为:94.2合同正本份,双方各执份,副本的份数份,双方各执份。 中标通知书银行履约保函致:鉴于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已于与(以下简称“发包人”)就签订了      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鉴于你方在合同中要求承包人向你方提交下述金额的银行履约保函,作为承包人履行合同责任的保证,本银行同意为承包人出具本保函。根据本保函,本银行向你方承担支付人民币元   (大写)的责任的保证,并无条件受保函的约束。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违约或非不可抗力等原因需向你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的,在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得到上述金额内的任何付款时,本银行于日内给予支付,不挑剔、不争辩,也不要求你方说明背景、理由及不要求承包人出具违约证明。本银行放弃你方应先向承包人要求赔偿上述金额然后再向银行提出要求的权利。本银行还同意在你方和承包人之间的合同条款、合同项下的工程或合同文件发生变化、补充或修改也无须通知本银行。本保函直至工程施工竣工并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通过验收后15天内一直有效。银行名称:(盖章)银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   日期:年月日 安全责任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为在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书:一、发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和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转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二、承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则和安全生产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住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位,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各种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行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能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名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进,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求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即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进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处理相关责任人。三、违约责任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副本份,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由双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2013年月日 廉政合同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根据国家、省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提高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和投资效益,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加强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订立本合同。1双方权利和义务1.1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2严格执行合同工程一切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1.3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业务活动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1.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1.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给予提醒和纠正。1.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有向其上级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没有上级部门的,可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87条规定处理。2发包人义务2.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取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其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2.2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宴请(工作餐除外)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2.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2.4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人、推销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以外的材料和工程设备。2.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私自为合同工程安排施工队伍,也不得从事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有偿中介活动。2.6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含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3承包人义务3.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3.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或其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工作餐除外)及娱乐活动。3.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3.5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的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4违约责任4.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条和第2条规定,应按照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4.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条和第3条规定,应按照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承包人1~3年内不得进入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上级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并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上级部门相互约请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6合同法律效力本合同作为(工程名称)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7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合同双方当事人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失效。8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份,合同双方当事人各执份。有上级部门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各送交其上级部门一份。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上级部门:(公章)上级部门:(公章)年月日年月日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工程名称:工程编号:序号编码材料、工程设备名称规格生产厂家单位数量单价(元)总价(元)投产日期备注填表:复核:批准:单位(章)日期:年月日 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为保证(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质量保修书。1.质量保修范围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其他项目。具体质量保修范围,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如下:1.2.3.2.质量保修期2.1质量保修期从合同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2.2合同工程质量保修期,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5年;3.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4.供热、供冷系统工程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5.装饰装修工程为2年;6.其他项目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3.质量保修责任3.1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的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保修。3.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3在国家规定的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应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和安全。凡出现质量问题,应立即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后,承包人应立即实施保修。3.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4.质量保修费用质量保修等费用,由责任方承担。5.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支付和使用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84条赋予的规定一致。6.其他6.1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质量保修事项:6.2本质量保修书,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签署,作为本合同的附件。6.3本质量保修书,自合同双方当事人签署之日起生效,至质量保修期满后失效。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