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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长府办发〔2009〕67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十月七日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吉厅字〔2009〕16号),设立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市政基础设施维修养护、燃(煤)气管理和城市供水管理职责划归市市政公用局;将城市客运管理(含城市公交、出租汽车等)职责划归市交通运输局;将房地产开发、拆迁管理工作职责划归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城市建设、建筑业管理和建设系统综合协调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乡建设事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拟订全市有关城乡建设事业的法规、规章、标准和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相关政策等,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土地、规划、房地、市政公用、市容环卫、交通运输、园林绿化、人防工作的综合协调。 (三)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维护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建设相关收费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城建有关行政、事业收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负责建筑安装、建筑装饰、建筑劳务、勘察设计的行业管理;负责建设工程监理和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组织编制建筑经济定额工作;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五)负责全市重点工程项目及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和政府投资其他项目建设管理;综合管理全市城镇建设及房屋与市政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负责地下管线敷设的综合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六)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指导县(市)区、开发区建设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全市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负责墙体改革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协调建设行业的招商引资、技术合作工作。 (八)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组织实施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
(九)承担规范村镇建设、协调指导全市村镇建设的责任。协调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工作;协调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 (十)负责全市建设事业科技进步和创新,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工作。指导与管理城市科学研究及技术引进工作;负责城建重点工程项目的咨询论证。 (十一)负责城建资金投资固定资产的综合管理。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信访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政务运行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起草并组织实施;负责以部门名义下发文件的审核、制发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负责秘书事务、文书档案、公共关系、提案和议案办复、保密、保卫工作;负责办公自动化和政务公开工作;负责机关公共事务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机关信访工作;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委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委属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委属单位的财务审计和监督工作。 (二)综合调研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 负责全市建设事业重大课题的调研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城市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政策;负责信息综合工作,起草重要文稿;负责全市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或参与建设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法规处 拟订有关立法规划和计划,组织起草有关城乡建设方面的地方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与备案;负责法制宣传和执法人员培训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四)计划财务处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城市建设、维护和项目储备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筹集建设资金,确定资金投向和使用范围;负责建委系统行政事业收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参与项目前期、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审查;拟订年度项目计划,组织编制下达建设、维护投资计划及融资计划;负责建设单位计划执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评价、处理;负责全市城建资金投资固定资产的综合管理和相关统计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业招商引资工作。 (五)重点工程办公室(市轨道交通办公室) 负责编制全市城建重点工程项目年度计划;参与重点工程设计审查,组织指导重点工程建设;协调重点工程建设各有关单位、专业部门实施配套建设;参与或主持重点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统计上报重点工程建设情况;负责铁路建设的协调工作、轨道建设的组织实施和指导项目在建期间的运营管理工作。 (六)建筑管理处
负责全市工程建设综合管理和建筑市场管理;负责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负责建设工程、建设监理和建筑安装企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施工等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及执业资格认证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建筑业统计;负责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及建筑劳务合同备案管理工作;负责工程项目报建管理工作;负责建筑企业和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及市场准入管理工作。 (七)勘察设计处 拟订全市勘察设计、建筑节能及墙体材料革新方面的发展规划、计划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勘察设计行业管理;负责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建筑节能项目,推进房屋墙体材料革新;负责初步设计审查及新建工程勘察、施工图审查备案工作;负责建设工程因设计出现问题的处理及参与重要工程的竣工验收;负责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审核登记工作;负责注册建筑师和注册工程师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重大建筑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工作。 (八)招标投标管理处 负责监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负责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和专家评委资格审查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合同管理;负责受理和处理招标投标投诉,查处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招标投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工作。 (九)工程技术处(总工程师办公室)
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论证及设计审查管理工作;负责地下管线敷设的综合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地下管网档案;负责基础设施建设重大技术课题的研究、论证及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 (十)抗震防灾办公室 拟订全市房屋与市政建设工程抗震防灾的法规、规章及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房屋与市政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工作;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工作;负责既有房屋、市政工程和构筑物的抗震鉴定、加固和使用管理工作;参与重要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组织或参与房屋与市政建设工程抗震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开展震后房屋与市政建设工程的震害调查及评估工作;负责指导震区危险房屋、市政建设工程的抢险、排险工作;负责抗震综合统计工作。 (十一)村镇建设处 拟订全市村镇建设的法规、规章及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实施村镇建设和村镇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负责村镇开发、建设企业资质管理;负责村镇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管理人员和农村工匠的培训工作;指导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和村镇建设试点工作;负责村镇建设相关统计及档案管理工作。 (十二)行政审批办公室
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等相关规定和要求,负责本部门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和办复工作;负责牵头组织行政许可及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检验、检测、认证、审核、上报等(含年审、年检、收费)相关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决定送达和行政许可证件的发放管理工作;负责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制定和完善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的工作制度、工作程序以及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等工作。 (十三)党委办公室(人事教育处) 负责本系统的政治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党建工作;负责委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指导委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指导本系统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负责委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工资、机构编制、奖惩、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等工作;负责委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目标管理工作。 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室)和机关党委按党章和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67名,机关工勤人员数量7名。 领导职数:主任1名、副主任3名,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1名;处级领导职数21名(含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纪委专职副书记、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各1名)。 五、其他事项 (一)将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市城市公共汽电车管理办公室、市出租汽车从业人员职业培训中心)划归市交通运输局管理;将市路灯管理处、市市政设施维护管理中心、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公室、市建设系统12319服务监督中心划归市市政公用局管理。 (二)城市地铁、轨道交通方面的职责分工。市规划、建设部门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市交通运输部门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运营。上述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城市地铁、轨道交通规划与城市公共交通整体规划的有效衔接。目前,轻轨在建期间的运营暂由市建设部门负责指导。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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