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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乡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促进我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根据、及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XX乡范围内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XX乡农村公路是指在本乡范围内的乡、村级道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是指按照公路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为保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而进行的经常性保养维修,灾害性损害的预防与修复,以及为提高使用质量和服务水平而进行的大、中修等作业及对公路产权的保护管理活动。农村公路养护是按工程性质、规模大小、技术标准划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三类。第二章机构及职责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必须执行统一领导,统筹安排,分级管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边修边养的原则。采取
专业养护与群众性养护,常年养护与季节性养护相结合的方式,实施乡道乡养,村道村养。第四条乡人民政府成立以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道路养护的副书记、副乡长及各村分管该项工作的同志参加的领导小组。各村确定一至二名吃苦耐劳、责任心强的护路护林管理员,负责对路面进行小修保养和日常保洁工作,村委会要与护路管理员签订护路责任书,相互约定权责利。第五条乡人民政府职责(一)承担本辖区乡、村道养护管理组织领导和日常工作,负责对乡、村道养护管理情况进行巡查、登记,及时提出乡、村道养护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二)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乡、村道年度养护管理工作计划;组织实施乡道的小修保养工作。(三)负责上报乡、村道的大、中修工程计划。(四)负责申报、筹措、使用和管理乡、村道养护资金。(五)负责配合区公路局维护公路路产路权,及时制止占用和破坏公路、红线内建筑、超限运输、环境污染等违法行为。(六)明确一名班子成员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
作。第六条村委会职责(一)负责制定村道的小修保养计划。(二)负责上报村道大、中修工程计划。(三)负责村道路肩回填和植树绿化。(四)组织、指导村民对村道进行小修保养,保持路面整洁,排水畅通。第三章养护管理第七条农村公路养护内容(一)小修养护:对管养范围内的公路及其沿线设施进行预防性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使之经常保持完好状态。主要内容为:路基、路面的保洁、排水构造物的清淤、疏通,路基、路面及沿线设施轻微损坏的修补。(二)中修工程: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一般性损坏部分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复公路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程。主要内容为:整段整线在原路面加铺4厘米以下面层,局部路面严重病害处理,桥涵、防护构造物较大损坏的维修。(三)大修工程:对管养范围内的公路及其工程设施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恢复到原设计标准。
主要内容有:整段整线在原等级范围内翻修补强,重新铺装高级或次高级路面,在原有路面上加铺4厘米以上面层,桥梁的加固,严重损坏的维修。第八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标准)路面平整无坑槽,清洁无杂物,外形无隆起,雨季无积水,美观无破损。(二)路基保持完整无缺口、无车辙、无坑洼、无冲沟。路肩顺适、整洁无长草(不高于20cm),路面接茬平顺无积水,边坡坚固、稳定,无松散坍塌现象;(三)及时管护排水设施和边沟,确保排水畅通、无堵塞和积水;(四)加强对桥梁、涵管的检查和养护,损坏部分要及时修复,桥梁、险涵等要设立明显标志,限载限速,确保行车安全;(五)公路上的各种防护设施和标志要保持完整、齐全,标志、标线要确保色彩鲜明、醒目,出现污秽要及时清理;(六)绿化管理要因地制宜,并采取各种措施,在公路两旁栽植行道树木,确保行道树木生长良好、美观,无病虫害。第九条乡级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乡村道路养护管
理情况进行每月一次巡查、登记,并建立养护台帐。每半年提出一次乡村道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保障道路畅通,路面平净,绿化成活,道旁无垃圾和乱堆放情况的出现。第十条各村一年一度对管养范围内的公路及工程设施进行修理、翻修、补强,损坏部分加固,并接受区公路局的技术指导和区交通局的竣工质量验收。第十一条对各管养范围内的桥梁、涵管的检查和养护,对危桥、险涵等要设立明显标志,限载限速,确保行车安全。压滤机滤布厂家对公路上的各种防护设施和标志,要保持完整齐全,标线要确保色彩鲜明、醒目,出现污秽要及时清理。对绿化要采取各种措施,在公路两旁栽植行道树木,确保行道树木生长良好、美观、无病虫害,定期除草、除杂,严禁栓系各种牲畜。第四章资金筹措使用和管理第十二条资金来源采取多渠道筹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乡人民政府根据本辖区乡、村道路养护的实际情况,每年从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不少于5至10万元的专项
养护资金。乡政府和村委会可采取企业或个人等社会捐助或通过转让农村公路(桥梁)冠名权、路域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市场化运作方式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第十三条区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乡、村道的大、中修工程。乡、村筹集的资金主要用于乡、村道的小修保养和所辖乡、村道大中修工程资金的配套。第十四条乡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各村农村公路养护里程、质量等情况。结合年度农村公路养扩管理综合考评结果,给予各村适当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奖励性补助资金。除尘滤布第十五条为保证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安全,乡人民政府设立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用帐户,确保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并接受区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第五条路政管理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公路上开挖下水道,私自埋涵管,不得侵占、损坏、涂改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公路附属设施。不得在公路上摆摊设点、堆放杂物、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或者进行其他损害、污染和影响公路畅通
的行为。第十七条严禁超限超载车辆,铁轮车和履带车上路行驶,确保车辆不损坏路面,不抛洒滴漏、不污染路面、不影响畅通。第十八条加强对道路两旁建筑控制区的管理。控制区范围乡道公路中心线至公路两侧距离不少于16米,村道公路中心线至公路两侧距离不少于12米。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应逐步完善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告、禁令、指示和指路标志,并对标志、标线定期保养及时修缮。第二十条因违法违章行驶或擅自占用农村公路等行为造成公路及其附属损坏的,应当修复或按照损坏程度给予相应的经济补(赔)偿。第二H条乡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加强公路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制定护路公约,增强群众的爱路护路意识。对公路损坏的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发生非法设卡收费、罚款、拦截车辆的“三乱”行为。第六章考核与惩罚
第二十二条乡政府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实施考核。乡人民政府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实行科学、严格地管理。如因养护管理不善造成公路质量急剧下降,通行受阻的,酌情扣减责任单位的养护补助资金;发生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第二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XX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XX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