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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公路养护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乡村公路养护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新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乡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制度》、《湖北省乡村公路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域内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认定、按国家技术标准建成油路或水泥路的乡道、村道和未列入国家统一养护的县道的养护管理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乡村公路养护是指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为保持乡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状态而进行的保养和恢复行为。养护范围包括路基、路肩、路面、涵洞、安全设施、绿化及其他设施。 乡村公路养护分为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两大部分。日常养护是指路基、路肩、附属设施的维护和排水、除杂、绿化管护等经常性的保养工作;养护工程是指路面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对洪水、地质灾害所造成的公路损毁的恢复行为。 第四条乡村公路附属设施是指公路的涵洞、排水设施、防护构筑物、里程碑、界碑、测桩、指路牌、安全设施、养护设施和绿化林木等。
第五条乡村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乡村公路、乡村公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不得干扰正常的养护施工作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乡村公路、乡村公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和支持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乡村公路、乡村公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和其他影响乡村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乡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县道市管、乡道镇(含区、处、场,下同)管、村道村(含分场,下同)管”的管养体制。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是乡村公路中县道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县道的养护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是乡村公路中乡道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乡道的养护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是乡村公路中村道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行业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政策法规,建立乡村公路养护数据库,编制乡村公路养护计划,统筹安排乡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组织实施路面养护工程,指导、监督各镇做好乡村公路日常养护工作,监督、检查、考核乡村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养护管理质量,负责养护市场管理,组织县道、指导乡道和村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养护工程承包人的工作。 第九条市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国土、建设、规划、水利、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金筹措和管理 第十条养护资金的筹措使用按照“建立专项资金、财政专户管理、统筹安排使用、部门监督检查”的机制运行。 第十一条市乡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来源: (一)上级交通部门下达的养护补助资金。县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1000元。 (二)市财政年度预算资金。每年每公里不低于1000元。 (三)各区、镇、处、场自筹资金。镇、处、场按年度财政转移支付民办交通费的80%筹资。管理区以镇处场每公里当年平均筹资额为基数,按境内乡道和村道里程筹资。 (四)镇、村通过公开拍卖等市场化运作方式转让公路林权的收益。 (五)企业或个人捐款、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筹资投劳以及其他方式筹措的乡村公路养护资金。 鼓励镇村通过转让乡村公路冠名权、路域资源开发权、林权等市场化运作方式筹集乡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十二条上述(一)、(二)、(三)项由市财政建立专户统一管理;(四)、(五)项由镇、村专项用于乡村公路养护。 第十三条年初由市交通主管部门以镇为单位编制养护专项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根据养护进度拨款。当年未使用完的养护专项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四条乡村公路养护资金要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公开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截留。 第十五条乡村公路养护单位利用乡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直接从事乡村公路养护工程的免征营业税。 第四章公路养护 第十六条乡村公路养护年度计划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七条县道的日常养护工作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乡村公路管养机构具体负责。 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由沿线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采取群众自治性养护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乡村公路路面养护工程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养护资质的专业养护单位负责施工,并与之签订养护工程合同。养护工程合同的履行由市交通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监督。 县道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招标,乡道、村道由镇人民政府在市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招标。 乡村公路路面小修保养按照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和操作规程实施。小修保养可以签订长期合同,对养护质量好的养护单位可以直接续签合同。 乡村公路路面大、中修工程,应当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养护作业时,养护人员要按有关规定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在公路和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必要时要安排专人进行交通秩序维护,确保作业和行车安全。 第二十条养护管理责任单位要定期进行路况巡查,对发生的自然灾害、道路交通事故、路产损害案件要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处理。 第五章路政管理 第二十一条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按《路政管理规定》执行。村道的路政管理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参照《路政管理规定》执行,维护路产路权,保障乡村公路畅通。 第二十二条市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结合养护工作,充分发挥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的作用和沿线村民的积极性,共同做好乡村公路保护工作。
第二十三条乡村公路两侧边缘起向外延伸不少于1米的范围为公路用地,两侧边缘起向外延伸不少于3米的范围为建筑控制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乡村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非法挖砂取土、摆摊设点、堆放物品、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倾倒垃圾、排放污物或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不得损毁、擅自移动、涂改公路标志或设置其他标志。除公路防护和养护需要外,禁止在乡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第二十四条市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乡村公路上超限超载车辆的治理。可根据乡村公路技术等级设置相关设施,限制超过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在乡村公路上行驶。 第二十五条市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负有管理和保护乡村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乡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二十七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绿化规划和谁种植、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组织和发动乡村公路沿线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公路绿化。属村民委员会集体种植的公路树木归集体所有,其收益主要用于村道养护。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植任务。 乡村公路林地管理按《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八条市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检查监督,组织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进行检查考核,确保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第二十九条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依法做好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并将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市政府将对工作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并在交通项目建设上予以支持。对工作差的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其限期进行整改。对挪用养护专项资金、弄虚作假侵占养护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主要负责人,要依法依规追究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对不能按合同履行职责的养护施工单位要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市镇级油路建设养护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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