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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篇一: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制度 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制度 一、由公路管理处根据各镇、街道的养护里程和路况测算出日常养护资金,实行经费包干。 二、各镇、街道与养护人员签订工作合同,并依据《荣成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对日常养护工作进行管理,分段责任到人,明确工作内容和养护标准。 三、各镇、街道养护人员每日对其列养路段进行巡查,掌握其使用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和处理,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四、路面病害要及时维修,出现的坑槽要在两日内补好,修补坑槽必须当日完成。 五、坚持每周进行路面清扫制度(特殊路线每日进行清扫),保持路面整洁。 六、严格按《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要求,坚持标准化养护,使路基达到GBM工程、文明样板路建设标准的要求。 七、落实桥梁工程师制度,做好桥梁日常检查、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及日常养护工作,及时填写、上报检查记录,确保桥涵完好。 八、对“三桩一碑”和沿线设施要及时维修、涂刷和更换缺损部分,确保完好齐全、醒目。
九、加强对绿化植物日常管护工作,适时进行补植、除虫、浇水、施肥和修剪工作,确保绿美效果。 十、各镇交通所、分局及养护管理办公室的室内外卫生经常保持整洁,物品摆放整齐。内业资料和上墙图表填写及时、准确。十一、公路处每月组织对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工作进行月检与平时抽检,并根据月检(抽检)结果,及各级领导反馈的情况,对各站当月日常养护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计量评分。 桥梁管理制度 第一条公路桥梁是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着行车安全和畅通。为了加强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持桥梁完好工作状态并延长其使用寿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镇、街道应加强对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领导。设置专职(或兼职)桥梁养护工程师(或技术员)一人,保持桥梁养护技术人员的相对稳定,经常监督检查桥梁的养护管理情况。 第三条各级桥梁养护工程师应认真执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有关桥梁检查、养护的标准和规定,切实掌握桥梁的技术状况,保障桥梁正常使用。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农村公路各等级道路桥梁养护。 第五条公路管理处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
1.主持县道桥梁(涵、隧道)的经常性检查,并详尽记录检查结果。 2.根据经常性检查结果,负责向上一级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本县市主管领导报告三类以上桥梁的病害状况。 3.负责主持辖区内桥(涵、隧道)小修保养和抗灾抢险工作,考核桥梁养护质量,及时上报辖区的桥梁(涵洞、隧道)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并根据上级审定的超重车辆通过桥梁方案,组织和指导超重车辆通过,其后详细检查有无破损,同时记录在案。 4.提出辖区内桥梁(涵、隧道)小修保养年度工作计划。 5.参与辖区内桥梁养护大、中修、改善工程的竣工验收。 6.协助上一级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作定期检查。 第六条桥梁检查分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第七条经常性检查以直接目测为主,配合简单工具量测,一般可和桥梁的小修保养工作结合进行,每月至少进行一次。 第八条经常性检查的项目和内容: 1.桥面是否平整,有无损坏; 2.桥面泄水管是否损坏、堵塞; 3.桥面是否清洁,有无杂物堆积,杂草生长、蔓延; 4.栏杆扶手、引道护栏是否断裂、撞坏、锈蚀; 5.伸缩缝是否填塞、破损、失效;
6.锥坡、翼墙有无开裂、坍塌、沉陷; 7.交通信号、标志、照明设施是否完好; 8.其他显而易见的损坏(病害)。 第九条经常检查要如实记录,填好桥梁检查记录表 第十五条定期检查的时间根据桥梁的不同情况规定为: 1.新建桥梁竣工接养一年后; 2.一般桥梁检查周期为三年,也可视桥梁具体技术状况每一至五年检查一次,非永久性桥梁每年检查一次。 桥梁经常性检查记录表(表略) 3.根据下级桥梁养护工程师的报告,病害在三类以上的桥梁,应安排定期检查。 第十六条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在每次实施定期检查前,要认真查阅所检查桥梁的技术资料以及上次定期检查报告,以便有充分的准备和做对比分析。 第十七条桥梁定期检查应按规范程序进行,检查的项目和内容有: 1.桥面铺装:是否有坑槽、开裂、车辙、松散、不平、桥头跳车现象等; 2.人行道、栏杆:人行道有无开裂、断裂、缺损;栏杆是否松动、撞坏、锈蚀和变形等; 3.伸缩缝:是否破损、结构脱落、淤塞、填料凹凸,跳车、漏水等;
4.排水设施(防水层):桥面横坡、纵坡是否顺适,有无积水;泄水管有无损坏、堵塞、泄水能力情况;防水层是否工作正常,有无渗水现象等。 5.上部结构: (1)梁式结构:主梁支点、跨中、变截面处有无开裂,最大裂缝值;梁体表面有无空洞、蜂窝、麻面、剥落、露筋,有无局部渗水,横隔板是否开裂、焊缝是否断裂;钢结构锈蚀情况、变形情况等。 篇二:XXXX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制度汇编 养护管理制度汇编 xx管理公司养护部 二〇年月 xx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 养 护 管 理 制 度 汇 编 xx管理公司养护部
二○一六年二月 目录 第一章养护管理办法········································································5 第一节总则····················································································5 第二节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5 第三节养护工程分类与管理模式··················································7 第四节养护计划与预算管理·························································9
第五节路况巡查、养护检查与技术状况评定······························11 第六节招投标及合同管理····························································14 第七节信息报送···········································································15 第八节档案管理···········································································15 第二章养护管理职责与制度························································17 第一节养护部工作职责
····························································17 第二节养护部长工作职责······················································18 第三节桥梁养护工程师岗位职责·············································18 第四节养护工程师岗位职责·····················································19 第五节内业管理员岗位职责·····················································19 第六节一岗双责制度································································20 第七节养护技术装备管理制度
·················································21 第八节养护技术资料管理制度·················································24 第九节养护部值班制度····························································25 第十节路况巡查制度································································26 第十一节养护时效性管理制度··············································26第十二节桥梁养护管理制度··················································30第十三节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31 第三章
日常及小修养护管理制度··················································32 第一节总则············································································32 第二节养护巡查与经常性检查···········································33 第三节小修养护计划管理····················································37 第四节养护工程时效性、质量、安全管理·······················37 第五节小修保养施工单位管理制度···································46 第六节工程交工和缺陷期管理
············································48 第七节日常保洁工作检查考评办法····································50 第八节隔离设施及护栏日常检查考评办法·······················53 第四章养护专项工程管理·····························································56 第一节总则············································································56 第二节专项工程方案审批制度··············································56 第三节进度、质量、安全、费用管理···································57 第四节
施工现场管理·····························································60 第五节工程监理管理规定·····················································63 第六节交、竣工验收和档案管理········································65 第五章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实施细则··········································70 第一节总则············································································70 第二节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71
第三节桥梁、隧道养护一般规定··········································72 第四节长大桥隧管理办法·····················································76 第六章安全管理制度···································································85 第一节安全生产管理办法····················································85 第二节养护安全管理实施细则············································91 第三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管理办法·····································94 第四节
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办法·····································97 第五节安全隐患排查制度···················································100 第六节安全预警制度···························································101 第七节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103 第八节安全生产奖惩制度···················································104 第九节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104 第十节安全教育教训制度
···················································105第十一节安全生产例会制度···············································106第十二节应急预案演练制度···············································106第十三节应急队伍管理制度···············································110第十四节应急材料储备制度···············································111第十五节应急装备配备、保管、调用制度························113 第七章应急预案制度··································································114 第一节
恶劣天气专项应急预案·········································114 第二节防汛抗灾应急预案·················································120 第三节水毁、滑坡、塌方应急处置预案························126 篇三:公路工程养护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养护管理办法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XX年6月22日交通部交公路发〔XX〕32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公路养护工程的具体管理工作,根据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授权,以及目前各级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经营的收费公路,其养护工程由经营企业根据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授权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的公路服务质量指标,安排资金组织实施,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或受其委托的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监督。乡道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 第三条公路养护工程按其工程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划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作业内容参见附录,具体划分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条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依法征集的公路养护资金、财政拨款、车辆通行费和国务院规定的其它筹资方式。 第五条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挤占。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国道、省道、县道的养护工程管理。乡道和专用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七条
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编制,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编制时应遵循“先重点、后一般,先干线、后支线”的原则。对于国省干线公路和具有重大政治、经济、国防意义的公路养护工程、抗灾抢险工程,要优先安排。公路管理机构在安排养护工程项目时,应参照公路路面和桥梁管理系统评定的结果,做到决策科学化。 第八条经营企业经营的收费公路,其养护工程计划由经营企业编制并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核备。经营企业应根据《公路养护工程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九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先进养护技术,大力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 不断提高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技术水平。 第十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要把工程质量放在首位,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检查验收制度,提高投资效益。 第十一条对于公路养护工程的中修和大修工程,各地公路管理机构应引入竞争机制,并逐步推行招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对于公路改建工程,应当实行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对修复、增设、绿化等专项工程,应根据工程量、规模大小,分别按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管理程序进行管理。第十三条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在养护工程施工路段设置标志,必要时还应安排专人进行管理和指挥,以确保养护工程实施路段的行车安全。车辆不能通行的路段必须修建临时便道或便桥,并做好便道、便桥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对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风、沙、雨、雪、洪水、地震等)破坏的公路、桥涵等设施,地(市)、县级公路管理机构要组织人员和设备及时进行抢修。公路管理机构难以及时恢复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当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居民进行抢修,并可以请求当地驻军支援,尽快恢复交通。 第十五条对有关公路养护工程的计划、统计、审计、机械设备、设计文件、竣工档案等信息资料,应按相应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章小修保养 第十六条小修保养是对管养范围内的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经常进行维护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的作业。 第十七条小修保养经费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根据管养公路的行政等级、使用年限、技术等级、交通量和路况现状等因素,按照养护工程定额核定养护经费,实行定额计量管理。 第十八条小修保养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或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设置的公路管理单位或委托的合同单位,根据上级公路管理机构下达的养护工程计划指标和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小修保养要按照有关的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规定组织实施。同时,要加强对路面、沿线设施及绿化等的养护管理工作,做到全面养护。
第二十条公路小修保养的管理应实行检查、考核、评定、报告制度,具体办法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制定。各管养单位应建立各类管理台帐、填写生产原始记录,严格实行成本核算。 第二十一条小修保养质量应严格按照有关检查评定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查评定。对已实施GBM工程、文明样板路的路段,其养护质量应达到《国省干线GBM工程实施标准》和《国省干线公路文明建设样板路实施标准》的要求。 第四章中修工程 第二十二条中修工程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一般性损坏部分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复公路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程。第二十三条中修工程项目由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向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建议计划和概算,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核、汇总提出建议计划,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下达。 第二十四条列入计划的中修工程项目,应按有关规范、标准进行设计,编制预算。 第二十五条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批复的设计文件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加强质量管理。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检查、监督和验收。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完工后,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及时组织验收,并将竣工验收资料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备案。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其进行抽查。 第五章大修工程 第二十七条大修工程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原技术标准的工程项目。第二十八条大修工程项目由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向省级公路管理机构上报建议计划和概算,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核、汇总提出建议计划,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下达。 第二十九条大修工程项目,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并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编制设计文件,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第三十条大修工程项目由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并要逐步通过招标、投标选择养护施工单位。 第三十一条大修工程应严格按照有关的施工规范、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并要逐步推行工程监理制度。维持正常的施工秩序,认真做好施工记录,建立完整、可信的技术档案。 第三十二条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大修工程的监督和检查,并根据工程进度及时核拨工程资金。 第三十三条
大修工程完工后,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应依据合同文本组织有关人员对其进行初验,并向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第六章改建工程 第三十四条改建工程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因不适应现有交通量增长和载重需要而提高技术等级指标,显著提高其通行能力的较大工程项目。 第三十五条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本辖区路网的总体规划、现有公路的技术状况、通行能力和国民经济发展等的需要,研究提出本辖区的路网改建计划,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六条国省干线改建工程项目,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县道改建工程项目,由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第三十七条改建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实行招投标制度。对于资质、信誉、技术状况等不符合要求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不得参加投标。中标的施工单位不得违法转包与分包。 第三十八条改建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应按照《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已经批准的改建工程项目,其建设规模、技术标准、路线走向、设计概算等需要变更时,必须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四十条
改建工程项目竣工后,负责组织实施的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规定,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要按照竣工验收的有关要求准备竣工验收的各类资料,并向竣工验收的主持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交通部备案。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